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103年3月6日(星期四)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已經完畢。本次會議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區域及設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由預定設立區域內有灌溉或農田排水需求土地之所有權人五十人以上發起,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任務及權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之研究發展及推廣教育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農田水利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其現有資源及設施,從事或投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 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之比率、額度、種類與範圍、申請程序、投資審核基準及營運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所必需之農田水利事業用地,其屬私有土地者,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價購、承租;於協議不成時,報請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其屬公有土地者,得申請委託管理、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會員及組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並享有農田水利會提供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土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農育權人。但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強制信託者,以該委託人為會員。 二、公有土地之承租人。 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約之承租人。 主管機關得請地政與戶政機關提供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受益土地之地籍資料及相關人員戶籍資料,轉交各農田水利會用於造列或更正會員名冊。農田水利會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前二項會員資格認定、會員名冊造列、更正、前項資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三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一百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在一萬五千公頃以上,且持有之土地面積占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五以上者,得推派一人為當然會務委員。 第一項會務委員除依前項推派者外,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 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從事或投資事業之事項。 八、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劉委員櫂豪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二年以上、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黃委員偉哲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已登記或已當選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或廢止;其已就任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或職權: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七、曾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或職權而被解除職務或職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人員應支給薪給;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辭職、去職、死亡或因故出缺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農田水利會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農田水利會會長停職者,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第一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會務委員辭職、去職、死亡或因故出缺,農田水利會應於會務委員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時,不予補選。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 前條第一項及第一項所稱去職,指依本通則規定被解除職務或職權,或依相關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被罷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核准,自核准辭職之日生效。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農田水利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農田水利會時生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員工,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兼任其他公職者,農田水利會會長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各級專任員工由農田水利會予以免職。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經 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或投資事業之收入。 七、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農田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農田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農田水利會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農田水利會得按受益程度加收事業費。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依前四條規定徵收各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事業費及工程費,由農田水利會作成書面處分,命義務人繳納;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年度收入,應用於下列項目: 一、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 二、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 三、提撥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製預算及決算。 前項各農田水利會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其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及內部審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經費之保管、運用、財產處分及其他財務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監督及輔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農田水利會辦理第九條第一項之任務,及從事或投資第九條第二項之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其監督、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繼續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所定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各該法令中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或停權: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或復權。 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一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或復權。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及其停職或停權之期間與權利限制、申請復職或復權之條件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 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為社團法人,並以各農田水利會為會員,會員應繳交會費,其金額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由設立事業區域內有灌溉或農田排水需求土地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發起,並組織籌備機構。 前項一定面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由預定設立區域內有灌溉或農田排水需求土地之所有權人五十人以上發起,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一、按現行17處農田水利會資料,每一會之會員人數,最多為28萬人(嘉南農田水利會,共74,000公頃),最少也有5千人(公農田水利會,共270公頃)。 二、現行法規規定會員50人以上可發起,院版草案加入前提條件(有灌溉或農田排水需求土地之所有權人),而50人之門檻則未更動。然而,與現況相比,此一門檻形同虛設,似無必要。 建議刪除50人之門檻,增訂應具一定面積以上始得發起新設農田水利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呂學樟  吳宜臻  高志鵬  蘇震清  廖正井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之研究發展及推廣教育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農田水利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其現有資源及設施,從事或投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 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應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其比率、額度、種類與範圍、申請程序、投資審核基準及營運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之研究發展及推廣教育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農田水利會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其現有資源及設施,從事或投資事業,所取得之收入,應挹注農田水利會財源。 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之比率、額度、種類與範圍、申請程序、投資審核基準及營運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建議修正草案第9條第3項規定:「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應限於與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蘇震清 葉委員津鈴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第十四條 說明 第十四條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第十四條 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 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 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上。 三、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 前項第三款土地面積之計算,以投票日前六十日當日之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各項權利人、權利比率為準;未註明土地權利比率者,依權利人數平均計算。 為了避免有心人士透過分割土地、增加人頭會員,操弄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比照農會會員加入農保之自耕農需有土地面積0.1公頃以上,作為水利會會員具有選舉權之條件。 提案人:葉津鈴 連署人:尤美女  黃偉哲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以下列各款核定並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 一、面積未滿五千公頃者,十五名。 二、面積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七千五百公頃者,十七名。 三、面積七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公頃者,十九名。 四、面積一萬五千公頃以上未滿二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一名。 五、面積二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三萬二千五百公頃者,二十三名。 六、面積三萬二千五百公頃以上未滿五萬公頃者,二十五名。 七、面積五萬公頃以上未滿六萬公頃者,二十七名。 八、面積六萬公頃以上未滿七萬公頃者,二十九名。 九、面積超過七萬公頃以上者,三十三名。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在一萬五千公頃以上,且持有之土地面積占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五以上者,於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所定會務委員名額中,得推派一人為當然會務委員。 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在一萬五千公頃以上,且持有之土地面積占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土地面積之百分之五以上者,得推派一人為當然會務委員。 第一項會務委員除依前項推派者外,由具選舉權之會員分區選舉產生。 會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全體會員分區選舉產生,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郵電費;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務委員會每六個月集會一次。如有會務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會長認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其會議之組織、議事程序、會議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我國水資源相當匱乏,農田水利會又掌握我國70%用水量,會務委員對於水資源運用有極大影響力,其制度規範不可不慎。針對會務委員選舉名額,訂在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簡稱罷免辦法)第五條中。 二、罷免辦法乃是依據本通則第17條(草案第16條)授權訂定,但並未授權罷免辦法規定選舉名額。因此,罷免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爰提案修正將該條文回歸於組織通則中訂之。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吳宜臻  蘇震清  廖正井 廖委員正井等所提修正動議: 案由:配合審議行政院函請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案,考量實務作業,並強化自治團體推動業務,特提修正動議。當否?敬請公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一修正動議對照表 廖正井委員修正提案 行政院修正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議決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審議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第十七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從事或投資事業之事項。 八、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第十八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行政院修正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增訂農田水利會得從事或投資事業,核屬該農田水利會之重大事項,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七款增訂為會務委員會議之審議事項;後續款次遞移,內容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援引之第一項款次。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動議修正說明: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告修正本組織通則,對於農田水利會定位為自治團體即多所強化,本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兼顧自治團體之運作及主管機關之監督,區分為審議與議決兩類,審議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議決事項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利工作之推動落實執行。 第十九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兼具前項二款年資者,得加權合併計算,達八年以上者準用之。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修正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予修正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以資明確。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服務年資十年以上之條件,相較於同項第二款規定之服務年資,過於嚴格,不符實務需要,爰修正於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之服務年資為八年以上。 四、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條件,實務上係指「農田水利會會長四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農田水利會總幹事四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及「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年資成績優良」等三種情形。爰將「及」修正為「或」,以為明確,並符實際。 五、第二項未修正。 動議修正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一款十年縮減為八年,建議第二款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調整修正為五年。 二、增訂第二項,就兼具第一項兩款年資,雖未符合單一款次之年資,但經加權合併計算年資達相當年資者,其服務專業及經驗足可擔任會長一職,爰明定準用符合資格要件之規定。 例如: 1.假設符合第一款年資數為A,第二款前段年資數為B,後段年資數為C。 2.如某人A=5、B=2,則5/8+2/4=9/8,加權年資比大於或等於1,符合相當資格。 3.如某人A=4、B=2、C=3,則4/8+2/4*0.5+3/5*0.5=84/80,加權年資比大於或等於1,符合相當資格。 4.如某人A=3、B=2,C=3則3/8+2/4*0.5+3/5*0.5=74/80,加權年資未達1,不符合相當資格。 三、原第二項未修正,項資調整為第三項。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王廷升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已登記或已當選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或廢止: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七、曾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或職權而被解除職務或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已登記或已當選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或廢止;其已就任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或職權: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曾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曾犯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七、曾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或職權而被解除職務或職權。 第十九條之二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投票行賄罪、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經判刑確定。 六、犯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二之罪經判刑確定。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或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九、曾擔任農田水利會選任或遴派職務而被解除職務。 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條規範參選會長候選人之資格審查要件,其中已就任者解除職務或職權等規定,應於草案第四十條統一規範,使草案第二十條規範會長候選人資格審查要件,而草案第四十條規範已就任會長之職務解除條件,以符體例及法條援引之便利性。 第四十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登記參選時有第二十條各款之情事。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或停權: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或復權。 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一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或復權。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及其停職或停權之期間與權利限制、申請復職或復權之條件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或停權: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或復權。 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停職或停權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一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或復權。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之考核獎懲及其停職或停權之期間與權利限制、申請復職或復權之條件與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同草案第二十條修正說明,將於任期內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者,應予解除職務或職權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原第一項第六款款次調整。 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蘇震清  廖正井   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本案名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章章名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條有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 農委會也有針對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另外提出相關修正建議,是不是? 張處長敬昌:(在席位上)是。 主席:各位委員手上應該有一份「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第一欄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欄是委員建議條文,也就是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第三欄則是農委會的意見。 現在先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敬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六條,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重點如下:第一,將「五十人以上發起」等文字刪除,只指定用「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發起」;第二,將原本第一款所規定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等文字予以刪除。第三,將第二款全款刪除。 本會的意見如下:第一,對於尤美女委員所提之「持有一定面積以上之所有權人」等文字表示同意,但是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比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還是需要有發起人,因此我們希望維持「五十人以上發起」等文字。第二,它在發起時必須陳報主管機關核准,因此我們希望保留第二款的文字。 主席:我想,基本上你們已經把尤美女委員所期待的「一定面積」等文字加入條文中,所以你們已經有採納尤美女委員的意見,而且也維持原本「五十人以上發起」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之文字。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農委會的修正意見並參考尤美女委員的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照農委會之版本通過。 繼續處理第七條。 第七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第八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三章章名。 因為三章章名沒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九條。 第九條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敬昌: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九條尤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最後一項增列「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應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其餘文字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本會同意尤委員所提「限於與農業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等文字,另建議增列「公共利益」等字。 主席:這部分農委會已有採納尤美女委員及柯建銘委員之建議,增列「公共利益」;另本席建議增列「配合政府政策」等文字。請問農委會是否同意?也就是說,本席建議將文字修正為「前項農田水利會從事或投資事業應限於與農業、公共利益或農田水利事務相關之事業,或配合政府政策,其比率、額度、種類與範圍及申請程序、投資審核基準及營運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樣較為周延。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條。 第十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一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章章名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二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十三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有葉津鈴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敬昌: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版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為「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零一公頃以上。」;另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文字為「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之土地面積合計達零點一公頃以上。」,兩者相差了十倍,因此本會認為不宜,因為目前採用的規定所影響到會員選舉罷免權的人數為15萬三千餘人,占所有會員比例的9.8%;如果將最小面積的門檻訂為零點一公頃,則受影響會員的比例會提高至35%,受影響人數會達55萬元。尤其是都會型,以臺北市公農田水利會為例,受影響的會員比例將高達86%,因為它對會員之權利義務所影響的層面太大,所以本會希望委員能支持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以前行政院沒有規定,現在則已經規定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而葉津鈴委員則要求提高,但是方才張處長表示這麼做會影響到許多會員的資格,我們是不是就維持農委會的意見?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太小?請問零點零一公頃是幾坪? 主席:30坪。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有農民只耕種30坪的土地嗎?你們就直接說,你們可以接受的最低範圍是多少? 主席:就是零點零一公頃。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如果你們規定零點零一公頃,將可以刪除多少的假農民? 主席:請農委會說明一下。 張處長敬昌:(在席位上)十五萬多人。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等一下! 主席:王委員你並沒有針對第十四條條文提出修正動議,剛剛前面的修正動議都是依照你的意見,這一條是葉津鈴委員的意見,依照處長方才的說法,這將會有五十幾萬人受到影響,茲事體大。 好,各位沒有意見就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有尤美女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農委會也同意尤委員的意見,是不是? 張處長敬昌:(在席位上)第六條我們同意啊! 主席:我們現在是在處理第十五條,第六條已經通過了。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尤美女委員之提案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第十五之一條。 黃偉哲所提之修正動議主張訂為零點零三公頃,你們也不接受,對不對?所以我們剛剛已經依照農委會的意見通過了。 繼續處理第十六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等一下,第十五條之一…… 主席:我們剛剛已經針對第十五條之一討論過了。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在席位上)委員是否是要我們說有關零點零一公頃的部分?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零點零一公頃的部分,上次公及七星水利會舉辦選舉時,我們發現有1平方公尺的小地方就擠進好幾十人的現象,不但造成農田水利會員人數的增加,也造成選舉制度的不公平,所以我們初步選擇訂為零點零一公頃,並召集各農田水利會進行協商,大家認為這樣限制才能有最基礎的資料。 這樣排除的話,像公及七星水利會舉辦選舉時就可以排除百分之三十的選舉人數。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一般30坪算太小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一般而言,30坪約是一間公寓的大小,而這樣就可以篩選掉百分之三十的選舉人數了,即其資格就被淘汰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一般農場的面積是多大?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不大,有時還不到30坪。 主席:這部分方才已經通過了,現在只是說明一下,而且如果依葉津鈴委員的方式,那就茲事體大了,影響人數有五十幾萬人。 繼續處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至於第十七條,你們希望預算交給你們審議,而本席等提案是只要委員就可以議決了,不用再報到你們那裡審議。這部分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政府每年給農田水利會的補助經費大概有50億左右,所以一些重要的部分還是要經過行政院核定,這樣才會方便管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照農委會的意見。 主席:那就依農委會的意見。 繼續處理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並無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問各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至於第十九條,有劉委員櫂豪等及本席等提出修正動議,現在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是在規定會員的選舉資格,包括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等,而第一款的部分是規定了學歷加上經歷,第二款則是只規定經歷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可以把學歷的部分放到第一項前段規定,就是第一項修正為「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且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畢業後或普通考試及格,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登記為會長候選人:一、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而廖委員等建議增訂第二項,對此,我們表示支持,但希望裡面可以加入「成績優良」等文字,即修正為「兼具前項二款年資者,得加權合併計算,達八年以上成績優良者準用之。」謝謝。 主席:就是把學歷放到前段規定、行政經歷從10年改為8年,再來就是增訂第二項可以加權合併計算達八年以上者準用之,所以就依農委會的修正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聽不懂! 主席:第一,就是把學歷的部分,即「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畢業後或普通考試及格」的部分放到第一項前段去,第二,以前規定需具行政經歷10年,現在則改為8年,第三,就是增訂第二項,把第一款行政經歷8年以上和第二款會長、總幹事4年以上、或一級主管5年以上的經歷得加權合併計算,只要達到8年以上就是符合資格了,而農委會也接受這樣的建議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農田水利會有所謂的一級主管嗎?農田水利會不是公法人嗎?有所謂的一級主管嗎? 主席:像財務處長等都是,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水利會下有幾個大部門,在工程的部分會有組長、主任,我們稱其為一級主管。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農田水利會的敘薪是依照公務員的制度來敘薪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是的,是比照公務人員的方式,即這是比較固定的,不像農會是依照收入的點數來計算。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農田水利會所有的職員都是公務人員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不是公務人員,因為公務人員是要經國家考試通過的,而農田水利會在任用人員的時候,內部會舉辦一個公平合理的考試,但這並不是公務人員方面的國家考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但是薪資是比照公務人員?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他們有設一個類似公務人員敘薪的等級。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福利也是比照公務人員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一般像年終獎金等的確是採用這樣的方式。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樣合理嗎?現在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然後國家每年會挹注好幾億的經費在裡面,其裡面的職員則是比照公務人員的敘薪,並不需經過公務人員的考試。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他們自己內部有辦聯合會的考試。 主席:你們要解釋清楚,他的意思是擔心會不會隨隨便便就可以擔任一級主管,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像若要尤美女委員去當財務處長可以嗎?當然是不行的,所以你們要講清楚啊!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這在考試時有分類。請張處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敬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農田水利會的職員是類比公務員,必須經過考試,但是這個考試不是國家舉辦的,而是由水利會所舉辦的招員考試,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到農田水利會去上班,必須經過考試及格。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今天有沒有人事行政總處或銓敘部的代表在場?政府組織再造以後,很多公營事業裡面的人員原來是比照公務員的薪資,後來都有統一。現在農田水利會是唯一的公法人,所以裡面的人員不需要經過國家考試,但是所有的薪資、待遇卻比照公務員,這有沒有符合政府組織再造的規定? 主席:請銓敘部法規司彭簡任視察說明。 彭簡任視察國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銓敘部所主管的是通過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也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所職掌的事項中有關公務人員的考試及俸給部分,這些都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至於農田水利會,它本身是一個公法人,而不是政府機關,裡面的人員也都不是公務員的身分,其敘薪及待遇比照公務人員的部分,是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的,可能與考試院的權責是沒有關係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個不歸你們管? 彭簡任視察國華: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歸不歸人事行政總處管? 彭簡任視察國華:也不歸。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是歸農委會管? 彭簡任視察國華:對,完全是主管機關自行決定的。 主席:請農委會說明一下他們的任用等等,趕快講清楚。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等於是有公務員的福利,但是沒有公務員的職責,經費是由政府編預算,這樣合理嗎? 張處長敬昌:謝謝委員,我想再向委員做詳細說明。農田水利會1年的預算大概是110億元,裡面政府補助大概50億元,意思就是有一半的錢是農田水利會要自籌的。 第二,我們剛才提到比照公務人員,但是其實他們只是結構類似而已,並不是完全與公務人員一模一樣。舉例來講,他們必須循著年資去晉升薪點,與公務人員一樣,但是服務的機關、職稱、薪點並沒有完全與公務人員一模一樣,只是精神上比照這樣的結構。至於詳細的部分,我們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這些人員是參加勞保,還是公保? 張處長敬昌:目前是參加勞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他們的退休也是依照勞保嗎? 張處長敬昌:目前他們還沒有加入勞基法,但是預計明年1月1日整個農田水利會要加入勞基法,他們就會……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是加入什麼?現在是公保? 張處長敬昌:沒有,勞基法與勞保不大一樣,他們現在是加入勞保,但是還沒有加入勞基法的範疇。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沒有加入勞基法,但是適用勞保? 張處長敬昌: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他們的退撫也是照…… 張處長敬昌:他們是用勞保退撫。 主席: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第十九條就照農委會的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條。針對本條,尤委員美女等人提出修正動議,行政單位的意見是依委員建議條文辦理。 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二十條,尤委員等人之提案係將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已登記或已當選人有本條情形者應予解除職務之規定,移列至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我們可以同意尤委員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二十條是規定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他如果不符合的話,雖然他當選,你們還是要予以撤銷及廢止。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這個規定移到第四十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四十條是規定已經就任的部分如何處理。 主席:邱委員有意見。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昨天我針對這個部分提出質詢,列席的農委會、法務部、銓敘部等等法務專家都沒有辦法解決本席提出的疑惑。第四十條與第二十條是結合在一起的,你們現在把第二十條的部分條文移到第四十條,以保障他的參選資格,但是第四十條又規範可以予以停權或停職的處分,問題是在有罪與否還沒有確定之前,只是一審判決有罪,還是可以讓他登記參選,對不對?等他當選以後,你們卻用一審判決有罪,讓他停權或停職。你們增列停權或停職的條款,並把這項規定從第二十條移到第四十條,這樣沒有錯吧? 張處長敬昌:沒有挪,是增列。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這就會有問題,你們讓他可以參選,當選之後,卻不能讓他行使職務,當選日、就職日就是停權日,哪有這種道理?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昨天委員所垂詢的地方是,第二十條規定不得為會長及會務委員候選人,昨天召集人也提到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整個過程中,為了避免剝奪他參選的權利,所以候選的資格都是以判決確定為準,這是第一個前提。 第二,假如在第四十條增訂停職或停權的規定,我們現在把停權及停職的規定放在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裡面,也就是放在我們的行政命令裡面。在我們內部檢討的時候,認為停權、停職的規定宜移到母法,所以我們現在要把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於……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你們把位階從行政命令的辦法提升到母法裡面做規範,在第四十條增列針對就職之後的停職及停權條款。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解職的部分就在原來的條款,並沒有增加,只有對於停職及停權的部分,把辦法的規定提升位階,這是法律的部分。第二,在實質的部分,目前有一個實際的案子,就是我們援用這個辦法將彰化的會務委員解除職務,造成一些法律上的爭議,所以我們認為有關當事人權益的部分應該移到本法加以修正。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所以你們所提的第二十條修正條文,對於已登記或已當選者予以撤銷或廢止,或是對於已就任者予以解除職務或職權,就有以下幾項條款,這些條款都是要定罪之後?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要確定。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都是要判決確定之後?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尤委員美女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章章名「經費」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章章名「監督及輔導」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沒有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四十條有尤委員美女及邱委員志偉有意見,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四十條,剛才有提到這次有新增停權、停職等相關規定,除了部分是從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考核辦法提升上來,其他就是比照地方自治法中以選舉人為對象的部分,我們把相關條文引到這裡,做一個規範。以上是第一點。 第二點,尤委員所提到在第二十條中規定已就任之人員應該解職或停職的部分放在第一項第六款,就是「登記參選時有第二十項各款之情事」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改列到第四十條,因為這部分是已就任以後的事情。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其實第四十條規定的就是就任後犯那些罪的人要被解職,如果不是就任後犯錯,而是登記參選時就犯了,可是他還是當選,只是還沒有判決確定,事情發生在就職之前,而不是就職之後,後來判決確定了,他還是應該要解職,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不對吧!應該都有。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主席,我要發言。 主席:先解決他的問題。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要問的問題是一樣的。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農委會或法務部,你們的法律見解並沒有統一的觀點。我昨天質詢的主要重點是,他在登記時已經有一審判決,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他可以有參選資格,在第四十條增列關於停權的條款,等於說,一審判決還沒有確定有罪,就可以把他停職或停權。所以我昨天質詢的重點是說,你讓他參選,卻不讓他執行職務,就職日等於停權日,這非常荒謬!昨天你們告訴我關於縣市首長和鄉鎮首長的選舉有這種規定,你能不能舉出具體的例子?為什麼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和會務委員也要比照縣市首長和鄉鎮首長那麼高的層級?為什麼不能比照相同層級的農會法或漁會法的規定?可見你有針對性嘛!而所謂的「判決確定」是指新的案還是就職之前一審判決的案子?還是對於在本屆宣示就職之後所做的任何違法行為被判決一審有罪,才能依法解職?以上說的都是新案的部分,如果是舊案,按照我們討論的結果,就職日就是停權日,我要釐清的是,就任之後有新的案、新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一審判決,你才能把他停權、停職;還是之前任何時間點所犯的罪經過一審判決,你都可以讓他馬上停職?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邱委員,我昨天不是有請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來接受你的質詢? 邱委員志偉:他昨天答不出來啊!站了半天也答不出來。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我回去研究,再跟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單位列席人員不應當在質詢時答不出來,支支吾吾,不管是法務部還是銓敘部,都沒有統一看法,這是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的法案,你們應該背都背得起來,法案的立法精神、立法緣由、規範對象、時間起點,你們應該很清楚,結果我問了以後,你們完全答不出來。 主席:請農委會法規委員會張執行秘書說明。 張執行秘書學文: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之所以參照地方制度法的精神,最主要是因為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18號,農田水利會公法人比照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予的公權力範圍裡有自治的權限,所以我們才會參照地方制度法民選首長解除職務的精神。 地方制度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設計?為什麼候選人的部分從嚴認定,要等到判決有罪確定以後才喪失參選資格?如果從寬認定,就變成沒有判決有罪就讓他不能參選…… 邱委員志偉:那意思是一樣的嘛!讓他參選,如果他當選之後,在有罪判決沒有確定的情況之下予以停職或停權,何況現在法律訴訟動輒三、四年,一旦停職,就等於把他職權凍起來了,讓他空有縣市首長頭銜,沒有縣市首長職權,然後行政院還可以指派相關人員來代理他停職期間的職務。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跟委員說明一下,也就是說,我們在候選人資格的部分沒有嚴格限制參選,但是當選之後解除職務,可能一、兩年後判決確定無罪,所以當選以後…… 邱委員志偉:你不要那麼樂觀!現在法律訴訟動輒三、四年,十幾年都有。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都有可能,但是至少…… 邱委員志偉:最有可能出現的狀況是,他每次都可以參選,但是每次就職日就是停權日,以縣市首長來說,可能兩個任期都沒有判決確定,只是一審判決有罪,在他任期8年裡,他連一天都沒有辦法執行縣市首長的職務和職權,只是空有縣市首長的頭銜,你不覺得法律應該追求符合衡平性和比例原則嗎?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訴訟當然每個個案都不太一樣,但是一剝奪他參選權利就是4年,但是讓他參選,當選以後也許就職了,或是……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現在問你是新案還是舊案,只要有一案是判決有罪,就隨時可以……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在地方制度上面,其實有很多個案都是這個樣子,我舉一個例子來講,就我們跟內政部的了解,某一個縣市的縣市首長在……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不要用個案來破壞整個法律的平衡和周全性。 張執行秘書學文:之所以會這樣定,也是因為要求平衡。 邱委員志偉:因案修法,你們越修越糟。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這沒有針對任何一個農田水利會去修法,而是建立一個跟地方制度法一樣的制度,只是這個樣子而已,那這個制度考量到候選人的參選權利,以及考量到他就職首長以後可以行使職權的範圍的衡平,當然是有一個考量點。 邱委員志偉:現在大家對司法的信心度每況愈下。 主席:邱委員,他到現在還沒聽懂你的意思,現在不是解除職務的問題,而是停權的問題。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是停職。 主席:剛才是問在登記之前發生的,還是登記以後?其實是都有,但邱委員認為這樣就變成當選當天就職就被停權、停職了。 邱委員志偉:比方說10年前我因某案被判決有罪,但尚未確定,所以可以登記,也可以參選,假設被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一旦當選就要被停職,而司法訴訟是很難預料的。 主席:停權之後不能行使職權,本席就是最大受害者,所以地制法是有問題的。 邱委員志偉:本席要問的是本屆宣誓就職之後犯新的罪,如果經一審判決才停職或停權,這要先釐清,你還沒回答我的問題。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報告委員,地方制度法確實是這樣,只要在當選之前所犯的罪一審被判決有罪,就有可能停止職務或停權。 邱委員志偉:所以我說的是就職日就是停權日。 張執行秘書學文:有,我們是參考那個精神,但是我們加了「任期內」三個字,反而會造成解釋上的疑慮,所以「任期內」這三個字可能在第二項會酌予修正。也就是說,第二項的體例完全參照地方制度法。 邱委員志偉:法律要有明確的概念,不是可能會怎麼樣、大概會怎麼樣,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最起碼法律要精確,規範的時間、地點及對象都要很精確,可是我看到很多都是模糊、抽象的,怎麼會是這種立法品質呢?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立法有三個層次,張執秘剛才也提到,第一是大法官釋憲部分,農田水利會是比照地制法規定,所以我們引用地制法。第二,剛才提過,停職、停權在現在的考核獎懲辦法裡位階不夠。 邱委員志偉:所以當時沒有必要列為母法,而辦法是一種內部考核機制,卻要無限上綱到法律層次,所有行為都受到法律規範,停權和停職在法律上的意義和解職差不多。以目前臺灣的司法狀況而言,一件案子動輒拖個四、五年,雖是停權、停職,但和解職是一樣的道理。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停職、停權當然是很嚴肅的事情。 邱委員志偉:是嘛!就隨便用一個一審有罪判決……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所以才要把辦法回歸到法律。 邱委員志偉: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 邱委員志偉:假設經過8年兩任縣市首長或會長任期已經結束,雖有8年的會長頭銜,但卻沒有一天行使會長職權,結果到第9年宣判無罪確定,你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無罪確定的話就是…… 主席:他已經無法恢復了。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對,無職可復。 邱委員志偉:任期已經到了,這要不要申請國家賠償?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這沒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今天我們將其納入請委員討論。 邱委員志偉:所以就是亂訂嘛!根本就是有特定政治目的。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這並沒有特定政治目的,也不需要。 邱委員志偉:突然莫名其妙增訂停權、停職條款。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因為大家認為是嚴肅的,所以與相關利害者的權利有關時就必須提升到法律位階。 邱委員志偉:我剛才提出那些問題,你不會覺得很荒謬、很不合理嗎? 主席:你就答應地制法改我們就改,因為地制法是不合理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本席認為增訂的部分一點意義都沒有,而且破壞原有的法律衡平性和公平性,會讓外界覺得有政治力介入,你們有針對性,也隱含不良動機和企圖。我們贊成修正法律讓制度建立得更完善,但不是讓原本還好的制度變得更不完善、更荒謬,這會笑掉人家的大牙。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讓法律修正得更完善就是此次修法目的,因此才會參考大法官解釋和目前發生的情況。 主席:我們作一個主決議,希望地制法要改。 邱委員志偉:第四十條絕對不能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現在就是扣著地制法也這樣規定的帽子。 邱委員志偉:主席,我們應該很嚴肅地面對。 主席:我知道。 邱委員志偉:這是侵犯人權。我們有多少冤獄?在判決品質那麼低下的情況,有可能任期結束之後給一個無罪確定,但在8年任期當中沒有一天有辦法行使職權,是有可能出現這種狀況的。如果這樣搞的話……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我們在考慮相關層面時,要考慮現行法律和大法官解釋。 邱委員志偉:你摸著良心捫心自問,做為一個法律專家,提出這種修正案不覺得非常可笑嗎? 張執行秘書學文:報告委員,我作個補充說明,基本上第二項的停止職務只限於內亂、外患、貪污等重大犯罪,也就是不適合擔任首長執行時才會停止職務,所以,範圍是很限縮的。 邱委員志偉:你是說停權和停職? 張執行秘書學文:對,第二項停止職務的部分。 邱委員志偉:包括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張執行秘書學文:是。 邱委員志偉:對於任何罪刑,我們應該秉持一個基本原則,那就是無罪推定。但這裡的法律效果卻用一審判決有罪讓讓他停權、停職,這在比例上是嚴重失衡,有侵犯人權之虞。 主席:好吧!講得差不多了。 邱委員志偉:主席,這絕對不能在委員會通過,我堅持絕對不能通過,這是很大的問題。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農委會思考這個問題一定會考慮到法律的平衡性及現有制度。 邱委員志偉:這有考慮到衡平性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衡平性就是依照大法官解釋是比照地制法,所以我們將地制法的精神移植過來。其次,剛才委員也提到相關利害人是相當嚴肅的事情,所以必須提到法律層級進行規範,這是對當事人明白的宣示。 邱委員志偉:你們提出的修正條文是「任期內」,如果改為「本屆」呢?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任期內」這幾個字可以刪除。 主席:那就更擴大解釋了。 邱委員志偉:範圍更大了。如果在本屆呢?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委員對「任期內」這幾個字有疑慮,這幾個字的意思是如果確定判決,不論是在當選後發生或之前發生,就要按照停權、停職的規定處理。 邱委員志偉:參選是一個權利,現在卻要用後面的停權否定之前的參選權,這是前後矛盾。所以如果用「本屆」的話,就是讓他參選,也就是之前犯罪雖經一審判決有罪,但還是可以參選,當選之後自執行職務當天開始,如果還有新的罪刑經一審判決才可以停職或停權。召委是不是這個意思?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剛才召委提過這個,但因為大法官解釋要比照地制法,所以只要地制法修改,我們一定跟著修改。 邱委員志偉:我覺得這部分會有很多問題因為修法而產生,且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 主席:邱委員,我看時間差不多,大家也都清楚這個案子。 邱委員志偉:主席,我還是堅決反對通過這個修正案。 主席: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現在農委會的意思是因為大法官解釋要照地制法的規定,而且還要注意社會氛圍。 邱委員志偉:這絕對不能讓它通過。 主席:你可以表達意見,但不能一直站在發言臺,你可以下來了。 邱委員志偉:你們應該舉辦公聽會,要廣徵民意。 主席:我剛才已經講了,本席就是受害者之一,那又怎麼樣?我最能夠體會地制法的不合理。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應該站在我這一邊。 主席:我當然贊成你啊! 邱委員志偉:所以就不能通過。 主席:問題是要先修正地制法,他們絕對沒有意見。現在是因為地制法的規定,所以修法時不得不照地制法的規定做。 邱委員志偉:地制法哪一條規定一定要改? 主席:你講清楚。 張執行秘書學文:報告委員,第七十八條。今天我們有提出一個對案,那是參照地方制度法其中一個條文修改的。 邱委員志偉:能不能說明對案的內容? 張執行秘書學文:對案的內容,其實第四十條也是酌作文字修正,完全跟地方制度法的精神一致,第一項解除職務或職權的規定,完全按照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那第二項…… 邱委員志偉:好。停職的部分呢? 張執行秘書學文:第二項也是參考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我們的修正文字是改為:「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或停權: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第三、四、五項都沒有…… 邱委員志偉:但是關於停權和停職的條文並沒有納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內容啊!地方自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內容,你們要不要宣讀一下?你們怎麼比本席還不了解,這也太誇張了吧!你們能不能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和第五項的內容納入本條?否則會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啊! 張執行秘書學文: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規定。 邱委員志偉:請你說明一下,這個精神是何在? 張執行秘書學文:最主要的就是…… 邱委員志偉:對嘛!你們是不當移植,就是從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中選擇對你們有利的,納入本條規定,對你們不利的、公平正義的部分則完全不採用,不公不義的卻移植過來。第三項明明有這樣的規定,第五項也有這樣的規定,為什麼不採用?為什麼增修條文中沒有採用第三項和第五項規定?你不是說完全引用地方制度法的精神嗎?你既然說完全適用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就應該全部搬過來啊!為什麼只搬一部分?莫名其妙!哪有這種立法品質!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第五項關於復職的部分,在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中有規定。第三項之所有沒有納入,是因為當時……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不納入?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當時考慮到政府的補助款…… 邱委員志偉:你不是說凡事都要以第七十九條為準嗎?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而且會長和會務委員的操守…… 邱委員志偉:這裡的標準比縣市首長更嚴格耶!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我們在制定法律時,會考慮到這一點,要比較嚴格。 邱委員志偉:這是中華民國史上最嚴格的,也比縣市長要求更嚴格耶!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要求是比較高一點。 邱委員志偉:對嘛!縣市首長規定已經很嚴格,農田水利會會長的職銜有比縣市首長還大嗎?非常離譜啊!我們如果同意這種第四十條修正條文通過,是丟了立法院的臉,也丟你們行政院的臉啊!行政院要是把這條法令拿出來,是滑天下之大稽。你一再說引用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的精神,為什麼第三項又不敢放?不放的結果,就是水利會會長所受的規範和限制比縣市首長標準還高!你承認了吧!對不對?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我們當然有考量點。 邱委員志偉:經過農委會無數次的討論、經過政務委員審議、行政院院會通過,最後來到立法院的,竟然是這種法律!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們一定會考慮到外界的這些觀感。 邱委員志偉:基本上?那考慮了沒?那第三項的部分為什麼不敢放?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這是如同剛才提到的,因為政府補助款多,對於管理跟操守要嚴格……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的意思是,水利會會長比縣市首長的職銜還大,是不是? 主席:坦白講,農委會怎麼會有這樣的官員?愈搞愈糊塗,這有什麼衝突?哪有衝突呢? 邱委員志偉:荒謬啊!丟農委會的臉啊! 主席:依照地方制度法哪有問題呢?怎麼會你又做解釋,被他轟一下,你就整個又糊塗了?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由於委員都不在場,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