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星期三)9時20分至10時1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柯建銘  呂學樟  李貴敏  高志鵬  顏寬恒  吳宜臻  尤美女  王廷升  曾巨威  林鴻池  謝國樑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賴振昌  陳歐珀  楊應雄  蔡煌瑯  江惠貞  李桐豪  羅淑蕾  楊麗環  林德福  吳育仁  盧秀燕  黃昭順  許添財  陳明文  林佳龍  黃偉哲  邱文彥  鄭天財  盧嘉辰  廖國棟  孔文吉  楊瓊瓔  陳淑慧  薛 凌  陳碧涵  簡東明  徐欣瑩  呂玉玲  劉櫂豪  邱志偉  林國正  蘇清泉  陳怡潔  蕭美琴  何欣純  王進士  徐耀昌  邱議瑩  葉津鈴  張慶忠  潘維剛  賴士葆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柯建銘、呂學樟、李貴敏、尤美女、顏寬恒、吳宜臻、高志鵬提出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臨時提案 一、自2000年來,司法院網站都會公布各級法院各股別的法官、書記官姓名,但從2013年11、12月開始,臺灣高等法院就不付理由的全部移除法官、書記官姓名,先從刑事庭整庭移除,至今年初,連民事庭都全部移除,僅留下「股別、分機」,而法官及書記官姓名欄則全部空白。其他高分院及各地院則維持公開。據了解,多位律師及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竟回以:「開庭就知道了」不願意告知。令人質疑,到底為什麼,分案以後,還是不能知道承辦法官是誰?既然開庭就會知道,有何必要從原本公開的資訊移除? 近來,司法院諸多措施均不斷朝秘密化方向進行,如法官個案評鑑實施後,假個資法之名,拒絕當事人及律師拷貝法庭錄音光碟,前年基層法官連署要求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即判例制度,連原本公開的民事、刑事庭法律問題會議決議亦不公開。現在又拒絕提供法官姓名,企圖規避外界監督,亦增加當事人應訴之不便,或徒增當事人心理壓力及負擔。司法院既然一方面推行「人民觀審」制度,說是讓人民瞭解司法,另一方面卻又企圖走回秘密審判的老路,豈非自相矛盾。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一周內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股別分配表中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並上網公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二、司法院於3月6日舉行記者會宣傳「影子觀審初體驗,模擬法庭新樣貌」記者會,表面上是告知媒體「新設影子觀審員」,實則在新聞稿中假藉人民參與審判之標題,大打司法院版「觀審制」之廣告,此種業配行為,應予譴責。新聞稿更提及「101年士林、嘉義二地院辦理觀審模擬審判所作之現場調查,擔任觀審員之民眾於參與模擬審判前對司法之信任度約七、八成,參與模擬審判後,表示信賴司法者均達百分之百」、「司法院連續三年委請政大選舉研究中心、年代、TVBS、蓋洛普及公信力調查中心等多家素孚信譽祇民調機構多次調查結果,高達約七、八成民眾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司法信任度之提升」。 然而,從101年以來人民對於實際發生的司法案件之態度,到近來洪仲丘等案判決結果,所謂「信賴司法者達百分之百」實在令人不可置信。試問:觀審員參與模擬審判前、後的司法信賴度調查,是在什麼情況下做出?新聞稿僅附上政大之調查結果,對於其他調查結果,及委託中正大學、警察大學等法律學者之研究案,隻字未提,令人懷疑是否只拿對司法院政策方向有利的報告,不敢拿出結果不利的報告,企圖利用媒體,為尚未經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宣傳。 鑒於司法院對人民的問卷調查題目,竟有「如果不採取人民觀審制,而是讓被告有罪無罪完全由一般人民來決定,法官不能參與,請問您認為審判這樣會不會更容易判錯?」這種預設答案的題目,種種調查結論如何做出,實啟人疑竇。司法院雖於民國102年5月28日發函本委員會委員書面報告「司法院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宣傳、模擬及全國性實證研究計劃」,其中對於民意調查僅附上「結果」,未說明調查進行之方式、問卷內容及專業分析,10年以來實施10餘場模擬審判,具體實施方法、過程等亦未向立法院說明。爰此,建請司法院就「人民參與審判」各種制度研議及評估情形,與民國100年以來歷次「人民觀審模擬審判」情形,於本會期內向本委員會專案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三、鑑於家事案件之複雜性及亟需跨專業訓練,已有從專業法庭走向專業法院之發展趨勢及必要。依據99年1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所做之附帶決議:「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該決議通過距今已屆滿三年,然而目前僅見設立南區之高雄少年及及家事法院,其餘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未來規劃並不明朗,尚未見於過去司法院向立法院報告的資料當中。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未來規劃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四、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1條:「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及第51條:「本法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準用之。」,除少年及家事法院外,其他22個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亦應設置資源整合連結之服務處所。 然而目前並非每個地院均有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即使有設置之地院,普遍面臨人力不足及經費短絀的問題,服務空間狹小,連地院總機人員也不清楚有此服務資源可轉介;因人力及經費之不足及城鄉差距,各處所之家事服務辦理情形亦落差頗大,有些處所並未配置足夠的督導及社工,有些處所僅提供兒少相關服務、而缺少對成人(如外籍配偶)之協助,服務民眾之品質不一及案量有限。 歸結各地院服務處所之民間承辦團體問卷意見顯示,「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規定僵硬及缺乏現實性。為使日後各服務處所能提供民眾完整服務,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修訂「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及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徵詢社政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意見,使每一服務處所應至少配置一名督導及三名社工,提供足夠之服務空間,連結其他服務資源,包括: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並由司法院定期召開「家事服務聯繫會報」,邀請相關單位交流及檢討服務經驗、未來改進作法,作成共識結論;以及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以上改善措施及修訂補助辦法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五、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增訂家事調查官制度,以其為法官之手足,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經查2012年各地方法院的新收家事案件量共有13萬7千多件,每個法院平均有6,000多件新收家事案件,惟至今全國僅錄取6名家事調查官,擬配置於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餘各法院在家事事件法施行一年半後仍未配有家事調查官。爰建請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送至本院審查;並就確實配置家事調查官前,各法院應如何調配具有處理家事案件專業之人力以因應龐大家事案件數量之規劃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六、家事事件法採強制調解主義,多數案件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進入法院;立法原意在於使家事事件之處理更富彈性,給予當事人相互溝通之機會,其中調解委員扮演紛爭兩造間協商之重要角色。惟實務上頻頻聽聞調解委員欠缺性別意識,甚有要求受暴婦女接受調解條件,否則做成調解報告亦對其不利之情形。但在現行調解制度下,申訴過後調解委員並無明確之退場機制,或縱有退場機制,亦因委員人數不足難以替換,使當事人在擔心申訴後仍面對同一調解委員,而被迫接受不平等之調解程序,與立法原意落差甚大。為健全調解委員之申訴、退場機制,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七、按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由法院酌定,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預納有困難或法院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時,得由國庫墊付。經查,實務上全國曾編列預算墊付之數額僅有39,000元,大部分之費用由當事人負擔,對於資力不足以提出聲請之當事人而言,使用程序監理人相當困難;縱法院得以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此一費用仍要求未提出聲請之訴訟當事人支付,近萬元之數在經濟不景氣的台灣,對於當事人亦造成相當大的壓力與負擔。綜上,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重新檢討修正程序監理人酬金支付之相關法規,俾使程序監理人制度可發揮其重要功能,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八、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司法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4條所舉辦之訓練課程僅有6場研討會、法制研習,其課程規劃著重在各國法制度及我國法制度之介紹,間以兒少訪談之內容;此類研習一則並未提出實務上法官應如何針對案件選任程序監理人、受選任之程序監理人又應具備何種基本功能,二則就實務上最常選任程序監理人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案件,並未提供與身心障礙者、與老人及其家庭訪談等等之必要工作技巧。實務上聞有法官錯將程序監理人當作特別代理人、並未通知程序監理人閱卷、甚或並未將判決結果通知程序監理人之情形,皆因至今並未有完整教育訓練之故。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針對法官、律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等不同專業者,提供共同基本培訓,以及分科專業培訓,研商並建立相關管考之機制,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前述培訓內容及管考機制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呂學樟 決議:不予處理。 九、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增訂家事調查官制度,以其為法官之手足,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惟2012年6月施行至今,僅錄取6名家事調查官,距離「3年150名」之承諾差距甚遠。爰建請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於本院審查;並就確實配置家事調查官前,各法院應如何調配人力,因應龐大家事案件數量之規劃報告於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十、家事事件法採強制調解主義,多數案件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進入法院;立法原意在於使家事事件之處理更富彈性,給予當事人相互溝通之機會,其中調解委員扮演紛爭兩造間協商之重要角色。惟實務上頻頻聽聞調解委員欠缺性別意識,甚有要求受暴婦女接受調解條件,否則做成調解報告亦對其不利之情形。但在現行調解制度下,申訴過後調解委員並無明確之退場機制,或縱有退場機制,亦因委員人數不足難以替換,使當事人在擔心申訴後仍面對同一調解委員,而被迫接受不平等之調解程序,與立法原意落差甚大。爰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健全原有之調解委員申訴、退場機制。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不予處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在102年12月26日審查時,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進行逐條審查。休息,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首先是第三條及尤委員美女等針對第三條所提修正動議。請問司法院對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有無異議? 林秘書長錦芳:尤委員將第三條中有關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等文字刪除了,但這涉及立法進度,且目前只是函送審議,尚未通過,如果現在就刪除這部分文字,我們擔心萬一有這類案件進來時,將會缺乏依據。 李委員貴敏:所以不要亂加。 尤委員美女:如果現在加進去,一旦將來公平交易法通過後,豈不是還要再修正一次? 林秘書長錦芳:對,但是萬一有相關案子進來的話,請問怎麼辦? 李委員貴敏:法律就是這樣,何況這是還沒通過的法律,怎能預見將來會通過呢?沒人這樣做的啦! 主席:那麼李委員貴敏的提案呢? 李委員貴敏:我只加「營業秘密法」幾個字,因為營業秘密法已經通過了。 林秘書長錦芳:但是第二項呢? 李委員貴敏:第二項不是我提的,那是你們加的。我的提案只增加「營業秘密法」幾個字,剩下的文字都是司法院加的。 主席:司法院的版本不僅有營業秘密法,還加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文字。 尤委員美女:我認為這地方必須講清楚。剛剛說到與公平交易法有關的部分,將來必須回歸營業秘密法,所以將營業秘密法納入,如此一來,處罰豈不是雙重的?原來並無營業秘密法規範,所以適用公平交易法;現在既然納入營業秘密法,又沒有刪除公平交易法等文字,等於一種行為必須受兩種法律的處罰。 林秘書長錦芳:這只是管轄而已。 廖委員正井:我建議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條除納入「營業秘密法」,且增加「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等文字,確實是比較完備的,所以第三條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條,第八條司法院、行政院提案也有修正。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為了配合法官法而修正的。 主席:如各位無異議,第八條就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九條將「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文字刪除。 至於第十條…… 尤委員美女:第十條本席有提案。 主席:尤委員之修正動議建議,將最後一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相關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尤委員美女:我認為應該與法官法一致。 主席:尤委員認為這樣才能與法官法一致? 尤委員美女:對,因為現在規定得不一樣。 黃廳長國忠:但是法官法寫的是管理「及」考核。 主席:所以把「與」改為「及」? 黃廳長國忠:「借調」要拿掉。 主席:這可以交給司法院決定,而且你們的版本裡也有「借調」二字。 黃廳長國忠:但法官助理由各法院應聘,配合其…… 主席:我認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相關事項及借調辦法」,應該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考核等相關事項及借調辦法」。 黃廳長國忠:其實我們的版本是「及考核等相關事項」,並無「借調辦法」等字。因為法官助理沒有借調的問題,由各法院依照其預算員額給…… 主席:但是現在司法院、行政院的版本中是有借調辦法的。 尤委員美女:主席,既然法院組織法中沒有這些文字,那就拿掉好了。 主席:所以第十條要怎麼改? 黃廳長國忠:建議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十條照尤委員美女等修正動議通過,並將最後一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針對第十二條,本席等有提案。針對公設辯護人,之前已經說明過了,所以現在不予贅述,也就是基於衡平原則與考量。 第十二條依照呂委員學樟等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 尤委員美女:第十七條本席有提修正動議,且內容應該是與法院組織法相同。我認為「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等文字應該要納入。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專門委員偉呈:如果第十七條第一項加上二等書記官得兼任科長的話,恐怕會有領導統御問題。參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我們建議在第三項參照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規定「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如此,司法院在訂定兼任規定時可以審酌,以避免領導統御等問題。 主席:這是針對尤委員美女的修正動議嗎? 陳專門委員偉呈:對,如果第一項規定二等書記官可以兼任科長,那麼我們建議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分科…… 吳委員宜臻:這應該以司法院版本第三項來修正,如果是依照尤委員的修正動議,那應該是放在尤委員的第一項後面,所以我認為應該放在司法院提案的第三項。 陳專門委員偉呈:對,我們建議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黃廳長國忠:主席,第一項「及訴訟輔導事務」後面的逗號,應該修正為分號。 主席:所以逗號改為分號。 黃廳長國忠:「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後面的分號應改為逗號。 主席:第一項「及訴訟輔導事務」後面的逗號修正為分號;「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後面的分號改為逗號;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現在處理第十八條。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八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 尤委員美女:我有提修正動議。 主席:你是把「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等字拿掉? 尤委員美女:對。 黃廳長國忠:關於人、會、統一條鞭的部分,現在主任是九至十職等,科員是五至六職等,中間少了一個連結鏈;其次,如果主任有事務的話,變成由科員來代理,這在職務列等或代理權責上,有點不符體制,所以我們才會增列「專員,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也就是說,第一,將來人事鏈可以補足;第二,代理的部分能夠更完整。 尤委員美女:可是法院組織法有跟著這樣改嗎? 主席:銓敘部有沒有意見? 陳專門委員韋呈:有關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亦即針對一條鞭要增加專員的部分,當時行政院函請考試院、銓敘部表示意見時,我們是考量到一條鞭有自己的派免體系,而且這是減置科員的員額去增置較高列等的專員職務,所以我們本來是建議司法院、行政院再行審斟,後來在考試院審查時,考試院是考量到,因為只有在第一類的智慧財產法院才有增置這個職稱,當時並沒有增加太多員額,所以這部分考試院是沒有不同意見,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是基於精簡組織等考量,所以不予同意增置這個專員職務,我們也是沒有不同意見。 尤委員美女:現在法院組織法的人事、會計、統計都沒有專員。 黃廳長國忠:全部整版送進來的法院組織法有做這樣的規範,其次,我們是減列其他科員的員額而拉到專員的員額,並沒有因此增加人數,這樣整個機關的運作會比較好。 主席:銓敘部也沒意見嘛!我認為這也合理啦! 尤委員美女:我不堅持啦! 主席:謝謝,第二十一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再來處理第二十四條。 尤委員美女:第二十四條主要是資訊管理師的職等問題。 主席:你是增列薦任第七職等? 尤委員美女:不是增列,因為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凡職稱為「資訊管理師」者,其職等均單列薦任第七職等,所以我認為智財法院也應該要比照。 黃廳長國忠:第一,因為智慧財產法院有其特殊性,必須有技審官,而一般法院組織法並沒有技審官,所以兩者的基礎是不一樣的。第二,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係屬三級機關,而三級機關的智財局有設管理師,也是六至八職等,所以從機關的層級來講,我們也沒有因此讓這裡的職等拉高,只是將原來「管理師」的職稱加上兩個字變成「資訊管理師」。 主席:他們是規定六到八職等,她則是直接指定七職等。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不規定跨職等? 尤委員美女:不是啊!因為我們只是讓他跟其他法院的規定一樣,其他法院都有設資訊管理師,全部都是七職等。 廖委員正井:那你們要說明一下,為什麼其他法院都是這樣規定? 黃廳長國忠:其他法院跟智慧財產法院的性質比較不一樣,因為智慧財產法院要有具專業性的人員,比方說,其他法院沒有設置技術審查官,智慧財產法院就有設置技術審查官,基本上,它還是三級機關,跟智財局…… 廖委員正井:你這樣解釋真的是外行人,你應該說為了吸收人才需要有彈性,所以六到八職等比較有彈性,若規定七職等就比較沒彈性,這樣對吸收人才不利。 黃廳長國忠:委員指教的是,就照委員的意思。 主席:就依廖召委的指示、言之有理,第二十四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陳專門委員韋呈:剛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管理師列六到八職等要改成資訊管理師,一樣維持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確實會有方才尤委員所講的問題,就是一般現行其他法院的資訊管理師都是單列薦任第七職等,所以如果要維持資訊類的職稱、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我們建議職稱仍然維持目前的管理師,不要改成資訊管理師,因為其他各級法院資訊管理師的職稱確實都是列薦任第七職等,若維持原來職稱的話……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講的你沒有聽懂嗎?因為智慧財產法院所需人才比一般法院重要,所以彈性要大一點。 陳專門委員韋呈:對,但是職稱在使用上…… 主席:銓敘部的意思是直接用「管理師」,「資訊」二字不要加。 陳專門委員韋呈:對,因為管理師也是一個資訊類的職稱。 主席:若管理師也是一個資訊類的職稱,那你們的空間就會比較大、更有彈性,「資訊」二字可以拿掉。方才廳長說的也有點道理,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係屬三級機關,像經濟部智財局的部分也是列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而銓敘部表示,管理師就包括資訊管理師,若加上「資訊」二字,等於多此一舉,反而是限縮了。那就刪除「資訊」二字,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六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有無異議?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配合法官法做的修正。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八條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七條附表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附表要配合修正,就是刪除「資訊」二字,將「資訊管理師」修正為「管理師」。說明欄也一樣,附表的修正說明第四項是資訊室「管理師」職稱修正為「資訊管理師」。這一項整個刪掉。 黃廳長國忠:跟召委報告,第二十四條要把「一人」等字拿掉,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是規定「置主任一人」,因為後面的附表已經有提及了,所以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是規定「置主任」。 主席:好,了解。附表的修正說明第四項刪除。 現有3項附帶決議。此外,星期一有宣讀完幾項提案,因為當時人數不足,並沒有做後續的處理,所以今天要來處理,今天來處理是合理的。現在先處理附帶決議。請宣讀。 附帶決議1、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及行政訴訟之維持率,自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以來,維持率幾乎皆在95%以上,形同幾乎一審就定案,惟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法官連同院長只有15人,卻包辦智慧財產案件之第一、第二審,及與智慧財產有關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案件,且智慧財產法院之法官於進入智慧財產法院前,於目前智慧財產案件集中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制度下,多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實務經驗,不免令人產生我國法院見解被少數法官壟斷及法官之專業不足之疑慮。為避免前述疑慮,並促進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養成,請司法院研議將智慧財產案件之第一審回歸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審理之可行性,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附帶決議2、 民事一審的專利侵權訴訟,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原告勝訴率只有11.6%(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又民事專利侵權訴訟近93%會提出有效性抗辯,抗辯成立之機率,於發明專利達66.95%,於新型專利達61.15%,專利無效之比率過高,另定暫時狀態的證據保全處分,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五年來,只准了一件,造成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障礙,並使國家核發的專利證書形同廢紙。 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准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專利權人之權利被侵害時,進入智慧財產法院,有超過六成的比率,其有效性遭質疑,又僅有一成勝訴的機率,其結果形同是,企業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申請及維護「無效」的專利、智慧財產局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核發「無效」的專利、智慧財產法院亦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審理「無效」專利的侵權案件。長此以往,將使人質疑究竟是智慧財產局審查之專業能力有問題,還是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有問題。 為避免主管機關及法院成為產業進步的絆腳石,造成臺灣公司及跨國企業不願意來臺灣進行專利訴訟,亦不願意在臺或來臺申請專利,請司法院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過低及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有效性抗辯,抗辯成立之比率過高之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附帶決議3、 智慧財產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技術審查官可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影響法官之心證,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有13人,其中12人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1人由智慧財產法院自行遴選,亦即大部分之技術審查官皆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借調期滿即又回到智慧財產局服務。惟進入法院之專利侵權訴訟之各項專利原本即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容易造成技術審查官球員(核發專利之審查人員)兼裁判(提供法官技術意見之人員)角色混淆之疑慮。為促進裁判之公正性,請司法院研議多元進用技術審查官之可行性,增加由民間遴選優秀專利師及專業專利申請人成為技術審查官之機會,並增設技術審查官之迴避制度(對於在核發專利時,由其審查之案件,應自行迴避),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主席:這個寫得很有深度,也有發覺到問題。 尤委員美女:第一案我要撤簽。 主席:第一案要撤簽哦? 廖委員正井:有沒有問題? 主席:關於第一案,司法院沒問題吧! 林秘書長錦芳:第一案其實有點…… 主席:你們要來立法院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對,但其實第一審不是只有智財法院在管轄,我們建議三個案子都是改為提專案書面報告。 主席:提專案書面報告? 高院長秀真:這個制度才剛開始,之前審查的時候沒有像現在這麼嚴密的審查,像日本,到現在他們的勝訴率還是非常低,並沒有這麼高,沒有到40%,2005年日本實施新制時,它的撤銷比例比我們更高,而且在前面4年的時候,因為專利就是要審查,這個審查是一造的、書面的,在送審之後,審查官根據他的檢索就做判斷了,並沒有經過兩造非常嚴密的攻防,因此這個專利經不起考驗的情形非常多,所以有很多企業主說,只有經過訴訟洗禮的專利才是真正的專利,因為被告如果被告侵權之後,對於據以提出告訴的這個專利一定會竭盡所能去搜索各種資料來對他做攻擊,其實工程師在寫專利的時候,常常會有不周延之處,不是範圍太大就是可能有一些是隱藏的,為什麼66%或62%是無效的專利?其實本質上就是如此。像日本在前面4年也是一樣,撤銷率非常高,跟我們一樣高,不過,後來就會逐漸下降,我們現在是回歸到快要正常的狀態,再過一、兩年以後就會正常了。 尤委員美女:專利不用做實驗嗎? 高院長秀真:沒有,他們審查時完全沒有做。 尤委員美女:寫完後就送書面審查? 高院長秀真:對,就是靠他檢索的資料而已,之前我們檢索的資料庫不足,而且制度又沒有很周全,所以他的專利常常是經不起考驗的。 主席:所以意思是要改成書面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三個都改成書面報告。 高院長秀真:至於行政訴訟維持率高的原因,其實我們也是要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查,不是我們自己決定的。 主席:三項附帶決議均改成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尤委員美女所提提案。 尤委員美女:那些上次都過了嗎? 主席:現在就是要處理你的提案。 尤委員美女:我是說有關智慧財產局…… 主席:條文都已經審查好了,至於提案部分…… 尤委員美女:上次有過了嗎? 主席:對。 廖委員正井:你上次沒有來嗎? 主席:現在處理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共10案,內容均已宣讀過了,只是看他們同不同意而已。 進行第一案。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回去之後就馬上叫高院回覆了。 主席:已經回覆了,是不是?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回去之後就馬上做了。 主席:好,因為你已經處理了,所以第一案就不予處理。 尤委員美女:那就通過就好了啊! 主席:好,那就通過。 進行第二案。本案是要求專案報告。 林秘書長錦芳:那已經提過一次了。 主席:那就不予處理,好不好?因為這確實有一點困難。 尤委員美女:每次要資料,他們都沒有。 主席:有啊,他們已經來專案報告好幾次了。 尤委員美女:我說的是模擬審判的情況,後來不是要他們改成那個嗎…… 主席:因為司法院昨天做立法計畫報告時,秘書長也有說明了一下。 尤委員美女:之前還播放,那是廣告…… 主席:對,那是廣告,我也是質疑廣告不實部分。因為這個案子一時半刻也沒有辦法做決定,他要先編列預算,還要做參審、陪審等等制度研究,所以我們就暫不處理。 尤委員美女:我只是要他來報告而已。 主席:他們一時半刻做不來。 進行第三案。 林秘書長錦芳:針對這部分,北部已經在規劃中,我們可以提出一個比較詳細的書面報告。 主席:這部分請你們回覆委員,改提書面報告,好不好?好,OK。 進行第四案。 黃廳長梅月:第四案是有關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因為涉及補捐助辦法的問題,我們會到各家事服務中心去訪查及協助,並評估服務成效及運作情形,所以如果要檢討修正的話,我們建議在年底以前較為適當。 主席:這樣好了,請你們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黃廳長梅月:好。 尤委員美女:你們沒給人家錢,又說要去考核,它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又不是你們,你們憑甚麼去考核?現在你們是有出錢,然而你們原來是答應由你們出一半、縣市政府出一半,現在怎麼變成是民間團體與縣市政府所出的一半?這完全違背當出你們所同意的。 林秘書長錦芳:這有一點誤會。 尤委員美女:沒有啊,你們的辦法就是這樣。 黃廳長梅月:我們在做說明時說得很清楚,民間團體在訂約時…… 尤委員美女:你們跟地方政府根本就沒有溝通好。 黃廳長梅月:有啊,在訂定補捐助辦法之前,我們就開過兩次會了…… 尤委員美女:可是那天我們開了一個公聽會,所有的民間團體都砲轟,說你們訂的辦法根本就沒有辦法實施,你們高院也有派副廳長出席啊。 黃廳長梅月:我們在說明會中都說明得很清楚,但是有一些…… 尤委員美女:你們沒有說明清楚,你們是答應要回去改!請你們來做報告。 主席:改提書面。 尤委員美女:不能改提書面,一定要親自來做報告。 主席:問題是甚麼時候來報告? 黃廳長梅月:因為就算要修訂也要到等到年底,整個運作…… 主席:對啊。 黃廳長梅月:改為書面報告啦! 尤委員美女:就算到年底才要修訂,現在你也要提出改善方案。 黃廳長梅月:改為提書面報告,好不好? 主席:改為提書面報告好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書面報告都只是在作文章而已啊! 主席:就算要排也不一定排得上。 好,請看第五案。 黃廳長梅月:第五案也是建議改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一起改提書面報告好了。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剛才第四案有要求你們要召開聯繫會報。 黃廳長梅月:我們都有在開。 主席:他們會去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沒有邀請民間團體和縣市政府? 黃廳長梅月:有,都有來,我們可以將出席名單提供給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再到本席辦公室說明。 主席:好。 進行第六案。 黃廳長梅月:第六案也建議改提書面報告,因為其實現在都有規定。 主席:好,改提書面報告。 進行第七案。 黃廳長梅月:第七案也建議改提書面報告,因為涉及法律規定。 主席:好。 進行第八案。 黃廳長梅月:第八案部分…… 尤委員美女:等一下,我是要你們改善,你們都改提書面報告給我幹嘛? 主席:要他們說明改善的情形啊。 進行第八案。 黃廳長梅月:第八案建議改為在三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主席:三個月內? 黃廳長梅月:因為我們的專家座談會都在進行。 主席:好,改為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黃廳長梅月:謝謝。 主席:進行第九案。 黃廳長梅月:第九案與第五案一樣。 黃廳長國忠:報告委員,第九案與第五案是不是都改為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比較好?因為…… 主席:OK,就改為三個月。 尤委員美女:你們為什麼招考這麼少?組織法已經通過了啊。 主席:不是,因為現在人員進用部分卡得很緊。 林秘書長錦芳:少家法院只能…… 尤委員美女:對啊,高雄家事法院也不是6個啊。 林秘書長錦芳:少家法院是6個,現在我們要修法院組織法…… 主席:進行第十案。 黃廳長梅月:第十案與第六案相同。 主席:好,第十案與第六案相同。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第三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八條及第九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條,依修正動議將第六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其餘各項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照呂委員學樟等22人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七條,第一項增列但書如下:「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另倒數第四行「訴訟輔導事務,」之「,」改為「;」,且將其後「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句末之「;」改為「,」。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其餘各項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八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一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二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三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修正如下:「智慧財產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管理師,均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第二項與現行條文同。 第二十六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七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二十八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刪除。 第二十九條,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刪除。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七條附表部分: 除將「資訊管理師」修正為「管理師」外,並將修正說明的第四項刪除;其餘配合條文修正。 附帶決議部分: 第一案至第三案,均改提專案書面報告,其餘文字不調整。 提案部分: 第一案,照尤委員美女之提案通過。 第二案,不予處理。 第三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四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五案,與第九案同,均修正為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案,與第十案同,均修正為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十案重複,撤案。 主席:好,第十案撤案。 第七案,改提書面報告。 第八案,修正為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李委員貴敏及顏委員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 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 主旨:關於下列說明欄事項,尚祈 司法院(下稱「鈞院」)釐清說明。 說明: 一、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置有「技術審查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之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至2012年底止,智財法院僅置有技術審查官共13人,其中12位係向智慧財產局借調,1人為約聘。又依 鈞院「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借調辦法」第4條之規定,借調之審查官任期2年,必要時僅得再延長1年。準此,技術審查官人員少且流動頻繁,是否足以負荷智慧財產法院之案件? 二、智慧財產爭訟案件類型多元,牽涉專業領域,諸如機械、電子、化學、化工、土木建築、醫學等專業領域等,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多借調自智慧財產局,而據 鈞院「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借調辦法」第3條之規定,「現任或曾任專利審查官或商標審查官合計三年」即可擔任技術審查官,則目前之技術審查官之專業背景是否已可滿足智財法院需求?煩請 鈞院提供目前智財法院下技術審查官之專業背景、人數等資訊。 三、鑑於智財案件之高度專業性,法官仰賴技術審查官之輔助方得補足專業知識之缺乏以形成心證。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第2項,「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造成兩造雙方在法官因技術審查官之報告而形成心證後,恐因報告書不公開而無法挑戰其正確性,進而損害當事人之訴訟權。 鈞院不願公開技術審查官之報告書以供兩造雙方檢視之理由為何? 四、目前「專家證人」非我國之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證據方法,惟若可允許爭訟雙方自行延聘專家證人,而使其於法庭上闡明見解或接受質詢,將有利法官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形成心證並減輕技術審查官之工作負擔,提高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效能。鑑於智財案件之高度專業性,鈞院是否曾考慮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增訂「專家證人」之證據方法,以給予兩造更多元的攻擊防禦空間,並提昇智財法院之審理效能? 五、以上敬請 查照辦理見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一、將修正動議改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 第十條修正為: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與考核等相關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二、將修正動議改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 第十七條修正為: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之一。 第一項所定分科及分股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0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