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星期四)9時9分至17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6分至13時4分             下午3時2分至4時5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江惠貞  吳育仁  徐少萍  王育敏  鄭汝芬  趙天麟  楊玉欣  徐欣瑩  蔡錦隆  陳節如  劉建國  田秋堇  蘇清泉  楊 曜  林淑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林鴻池  陳淑慧  羅淑蕾  盧嘉辰  費鴻泰  王廷升  陳鎮湘  潘維剛  林郁方  楊麗環  李貴敏  邱文彥  陳碧涵  孔文吉  楊瓊瓔  王惠美  張慶忠  林德福  詹凱臣  黃昭順  呂學樟  盧秀燕  顏寬恒  蔣乃辛  廖國棟  楊應雄  廖正井  江啟臣  徐耀昌  林滄敏  吳育昇  陳歐珀  呂玉玲  曾巨威  黃志雄  李昆澤  許添財  黃偉哲  李桐豪  羅明才  姚文智  高金素梅 何欣純  魏明谷  邱志偉  陳怡潔    (委員列席46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部長 潘世偉 (第一案及第二案) 政 務 次 長 陳益民 常務次長 郭芳煜 勞工保險局局長 羅五湖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廖為仁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黃肇熙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傅還然 綜合規劃司司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司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司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劉傳名 勞動法務司代理司長 王尚志 秘書處處長 廖美娥 人事處處長 陳文龍 會計處處長 李秋月 統計處處長 劉天賜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黃信聰 (第二案)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呂姿慧 銓敘部退輔司副司長 陳紹元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專門委員 姚惠文 醫事司專門委員 劉玉菁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 陳志章 法務部參事 劉成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 林錦慧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趙天麟及何欣純說明提案要旨,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就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鄭汝芬、趙天麟、陳節如、蘇清泉、徐少萍、黃昭順、田秋堇、王育敏、楊曜、楊玉欣、林淑芬、劉建國、許添財及蔡錦隆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潘部長世偉暨相關主管及銓敘部退輔司陳副司長紹元等即席答覆。) 決 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結果: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增 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江惠貞、徐欣瑩、蔡錦隆、李昆澤及林淑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 (一)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三十一條,委員陳超明等23人、委員葉宜津等23人及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均保留。 (三)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照委員葉宜津等23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劉建國等24人提案與委員蘇清泉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四)第七十六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五)本6案業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第三十一條條文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並均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臨時提案16案: 一、針對勞工生育補助條件不如軍公教福利優渥,產生被剝奪感;然我國目前因職業別而有不同程度的生育補助,在公務員及各級公立學校教師,生育可獲得屬於福利事項的生育補助,金額為2個月薪俸額,勞工則僅有1個月投保金額的生育給付,且屬於自己分攤部分保費的保險給付,財源為勞保準備金,兩者金額相去甚多,故為帄衡勞工、軍公教等行業原不同補助差異,籲請勞動部應即研議修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把生育給付(補助)由三十日提高為六十日;本案已於103年1月14日經院會決議在案,故應逕送二讀。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鄭汝芬  楊玉欣  黃昭順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3月7日判決,全國關廠工人案5案12位勞工勝訴,勞動部並主動撤回訴訟,並將依相關法律程序返還已償還之貸款金額,但對於100年1月2日前已還款之關廠工人則不退款,實有違社會公平與正義性。爰要求勞動部對於100年1月2日前已還款之勞工一體適用,返還其已償還之金額,早日免除關廠勞工所受之身心煎熬。 提案人:鄭汝芬  蘇清泉  江惠貞  王育敏  黃昭順  馬文君  楊瓊瓔  邱文彥  王廷升  江啟臣 決議:照案通過。 三、為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勞動力發展署96年起,開始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但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並不限於照顧服務員,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之人力需求也相當龐大、殷切,但勞動力發展署卻未辦理教保員之職前訓練。 據查近年來勞動力發展署以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前訓練,但部分地方政府辦理成效不彰,以致學員平均就業率欠佳,以101年度為例,金門縣(28%)及澎湖縣(45%)皆不到5成,臺北市等6個縣市則為5成以上未達6成;另查因部分課程恐有偏離市場需求,也導致學員結訓後就業率偏低,以101年為例,前10大就業率最低之訓練班次,就業率僅介於3%至23%之間。 綜上,勞動力發展署除應嚴格管考地方政府開辦職前訓練之成效,亦應協助其辦理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之班次,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於1個月內規劃並辦理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之職前訓練。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為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勞動力發展署96年起,開始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但從事照顧服務工作者,並不限於照顧服務員,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之人力需求也相當龐大、殷切,但勞動力發展署卻未辦理教保員之職前訓練。 據查近年來勞動力發展署以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 前訓練,但部分地方政府辦理成效不彰,以致學員平均就業率欠佳,以101年度為例,金門縣(28%)及澎湖縣(45%)皆不到5成,臺北市等6個縣市則為5成以上未達6成;另查因部分課程恐有偏離市場需求,也導致學員結訓後就業率偏低,以101年為例,前10大就業率最低之訓練班次,就業率僅介於3%至23%之間。 綜上,勞動力發展署除應嚴格管考地方政府開辦職前訓練之成效,亦應協助其辦理符合就業市場需求之班次,爰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應於1個月內邀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研議規劃辦理身心障礙機構教保員之職前訓練。」 四、據北部某教學醫院護理人員陳情,該教學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諸多項目,如:要求護理人員提早交接、延長下班時間,往往打完卡後,還必須繼續工作。 據查無論勞動部抑或各地方政府所做之勞動條件檢查,醫療服務業皆為違法比例極高之業別,如:勞動部公布的102年各行各業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醫療院所就高居違反勞動基準法行業的第五名,甚者於各業違反條文率最高者之「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項目,更高居第二名,且教學醫院即如此漠視相關勞動法令、公然違法,足見規模較小之地區醫院或診所等之醫事人員,處境恐更為不堪。 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前述事件提出完整之調查報告、且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並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違反勞動法令比率較高之業別,加強勞動條件檢查之廠數、廠次及次數之計畫,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決議:照案通過。 五、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可依規定領取年金給付或是一次請領,惟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鑒於許多勞工因為資訊不充裕或是欠缺時間與家人討論,領取一次給付後後悔,想改領年金卻於法不合,導致勞工後悔萬分之事件屢見不鮮。提供充足之資訊給勞工參考是政府的基本責任,讓勞工有時間緩衝並思考其人生重大決定也是政府保障國人的常見做法。爰此建請勞動部,於勞工領取老年給付時,除應提供其年金及一次領之試算比較表,亦應給予領取一次金之勞工7天等待期,亦即勞工申請老年一次金給付時,必須將文件攜回考慮,隔7天後始能做最後決定(T+7),如此方能避免上述諸多憾事,也給予勞工充分的時間進行考慮及討論。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勞工領取老年給付,可依規定領取年金給付或是一次請領,惟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鑒於許多勞工因為資訊不充裕或是欠缺時間與家人討論,領取一次給付後後悔,想改領年金卻於法不合,導致勞工後悔萬分之事件屢見不鮮。提供充足之資訊給勞工參考是政府的基本責任,讓勞工有時間緩衝並思考其人生重大決定也是政府保障國人的常見做法。爰此建請勞動部,於勞工領取老年給付時,除應提供其年金及一次領之試算比較表,並應詳加說明領取後不得更改,如此方能避免上述諸多憾事,也給予勞工充分的時間進行考慮及討論。」 六、鑒於勞動部自103年起將廢除中、西餐廚師考照前所需接受至少8 小時的衛生講習課程,此舉雖能為每年近6萬名考生省下4,000多萬元的講習費用,然目前擁有中餐技術士證照的57萬人中,僅3.6萬人進行執登領有廚師證,並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每年至少8小時的在職衛生講習訓練之規範。也就是說,若廢除考照前的衛生講習,剩下經營小吃店、飲食店等並未硬性規定聘請廚師比例的餐飲業者,便可能出現從未接受任何一堂衛生講習訓練課程的情況,對細菌交叉感染、衛生操作等更是無法建立正確觀念,進而養成良好習慣,將造成民眾食安一大考驗。建請勞動部將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調整至領取技術士證照前實施,以兼顧考生與民眾權益,並督促各代訓單位確實聘請廚師、營養師等實務專家進行授課,確保上課品質,為民眾食安的基本防線做好把關。 提案人:江惠貞  鄭汝芬 連署人:蘇清泉  楊玉欣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勞動部自103年起將廢除中、西餐廚師考照前所需接受至少8小時的衛生講習課程,此舉雖能為每年近6萬名考生省下4,000多萬元的講習費用,然目前擁有中餐技術士證照的57萬人中,僅3.6萬人進行執登領有廚師證,並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每年至少8小時的在職衛生講習訓練之規範。也就是說,若廢除考照前的衛生講習,剩下經營小吃店、飲食店等並未硬性規定聘請廚師比例的餐飲業者,便可能出現從未接受任何一堂衛生講習訓練課程的情況,對細菌交叉感染、衛生操作等更是無法建立正確觀念,進而養成良好習慣,將造成民眾食安一大考驗。建請勞動部協調衛生福利部將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調整至領取廚師證前實施,以兼顧考生與民眾權益,並督促各代訓單位確實聘請廚師、營養師等實務專家進行授課,確保上 課品質,為民眾食安的基本防線做好把關。」 七、就業相關統計為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政策之重要依據,就業服務站臺所提供數據、資料…為統計重要來源管道。然全國各縣市就業服務站大都為中央設置辦理,造成地方勞動業務事權無法合一,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1既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所訂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建請勞動部全面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有無承辦意願,以落實中央監督、地方執行之政府分權之精神。 而其中高雄市自改制後,原高雄縣境內就業服務業務,仍由勞動部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造成高雄市就業服務一市兩制,全國僅有之不合理現象,中央與地方彼此各自為政,民眾無所適從,影響高雄市廣大勞工就業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1規定,將目前岡山、鳳山兩個就服中心之業務、人力、經費全數委由高雄市政府辦理。 提案人:趙天麟  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就業相關統計為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政策之重要依據,就業服務站臺所提供數據、資料…為統計重要來源管道。然全國各縣市就業服務站大都為中央設置辦理,造成地方勞動業務事權無法合一,就業服務法第33條之1既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所訂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建請勞動部全面徵詢各直轄市勞動主管機關有無承辦意願,以落實中央監督、地方執行之政府分權之精神。 而其中高雄市自改制後,原高雄縣境內就業服務業務,仍由勞動部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造成高雄市就業服務一市兩制,全國僅有之不合理現象,中央與地方彼此各自為政,民眾無所適從,影響高雄市廣大勞工就業權益甚鉅,爰要求勞動部應於本(103)年度第8屆第5會期結束前研議解決相關問題。」 八、行政院勞動部主管10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中基金用途部分所編列之「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為149億9,493萬2,000元,預算比例為整體基金用途九成,足見促進國民就業為就安基金設置之重點任務。經查今年度本計畫預算增加9億535萬9,000元,主要係增列就業服務據點運作計畫、輔導訓練計畫、強化區域職訓中心訓練效能、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今(103)年適逢七合一大選年,其預算大幅增加難免啟人疑竇,為避免流於選舉綁樁之用,特要求勞動部應加強查核,仔細審酌每筆提案計畫,目前國家財政經費經捉襟見肘,不應以納稅人血汗錢替執政黨進行選舉綁樁。 提案人:趙天麟  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田秋堇 決議:照案通過。 九、鑒於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等,惟依現行法規卻由雇主提出申請,導致每年實際補助案件量僅900餘件,平均每件補助金額僅1萬1,000元左右,相較於身心障礙者勞動人口19萬多人,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而言,顯然不成比例。參考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已有兩項職務再設計的創新方案,讓身心障凝者自行提出申請,一是「非自營作業者之個人申請案試辦計畫」,讓非自營作業者之個人可以主動提出職務再設計的需求,二是「職場人力協助試辦計畫」,讓重度肢體障礙者或含肢體障礙的多重障礙者,可以自己申請職場協助人員,伴 隨於職場工作。為使身心障礙者得依自身需求與限制,主動向公部門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爰建請勞動部參酌臺北市作法、提出具體規劃方案,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楊玉欣  劉建國 連署人:鄭汝芬  徐少萍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等,惟依現行法規卻由雇主提出申請,導致每年實際補助案件量僅900餘件,平均每件補助金額僅1萬1,000元左右,相較於身心障礙者勞動人口19萬多人,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而言,顯然不成比例。參考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已有兩項職務再設計的創新方案,讓身心障凝者自行提出申請,一是「非自營作業者之個人申請案試辦計畫」,讓非自營作業者之個人可以主動提出職務再設計的需求,二是「職場人力協助試辦計畫」,讓重度肢體障礙者或含肢體障礙的多重障礙者,可以自己申請職場協助人員,伴隨於職場工作。為使身心障礙者得依自身需求與限制,主動向公部門提出職務再設計申請,爰建請勞動部參酌臺北市作法,1個月內完成評估研議,3個月內提出具體規劃方案,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提案委員。」 十、鑒於我國截至2013年8月止,工業及服務業空缺員工人數約有18萬7,000人,同期15歲至24歲者之失業率達14.06%;惟現行獎勵缺工政策之主要對象為失業者,勞動部雖訂有獎勵18歲至29歲青年投入部份缺工職業之「明師高徒計畫」,然可適用對象仍屬少數,對於青年投入缺工之實質助益有限。爰建請勞動部會同教育部,研議將「名師高徒計畫」之適用對象下修為15歲至29歲,另研提如何鼓勵青年投入缺工職業之具體可行計畫,並於兩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楊玉欣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鑒於關廠勞工一案,針對依約還款者與依法請求後主動還款者之557名關廠工人,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勞動部應提撥就業安定基金給予救濟,以免損及全體關廠工人之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關廠勞工一案,針對依約還款者與依法請求後主動還款者之480名關廠工人,基於公平正義原則,勞動部應尋找適當財源予以救濟,以免損及全體關廠工人之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十二、爭議17年的關廠工人求償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3月7日判決勞動部敗訴,而勞動部於3月10日決定不再上訴,全面撤告,對於2012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追債後主動償還的工人,將返還金額,但對於2004年前還款的480位勞工,勞動部則不會返還金額。基於這480位勞工都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基於公平原則,爰要求勞動部於兩週內研議出全面還款之方案。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楊玉欣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爭議17年的關廠工人求償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3月7日判決勞動部敗訴,而勞動部於3月10日決定不再上訴,全面撤告,對於2012年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追債後主動償還的工人,將返還金額,但對於2004年前還款的480位勞工,勞動部則不會返還金額。基於這480位勞工都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基於公平原則,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議出全面還款之方案。」 十三、在勞工退休舊制,勞動部去年抽查1萬4,000多家企業,查出尚有80家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撥不足,在勞工退休新制,以提撥率99.76%換算,推估尚有1萬3,000多名勞工的雇主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這些都是將來關廠工人的未爆彈。 勞動部於今(103)年6月30日前,針對勞工退休舊制清查完畢,並要求未依法開戶提撥勞退準備金或提撥不足的企業於一定期限補足、處以罰款,並限制雇主出境以加緊「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的修訂腳步。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在勞工退休舊制,勞動部去年抽查1萬4,000多家企業,查出尚有80家企業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撥不足,在勞工退休新制,以提撥率99.76%換算,推估尚有1萬3,000多名勞工的雇主未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這些都是將來關廠工人的未爆彈。 請勞動部應於今(103)年12月31日,明(104)年6月及12月31日針對勞工退休舊制清查情形提出報告,達成待查未開戶數(57,000家)之九成,並要求未依法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提撥不足的企業於一定期限依規定提撥,若未提撥,依法裁罰。另請勞動部加緊「勞動基準法」相關罰則的修訂腳步,並研議比照財政部對欠稅者限制出境之處分。」 十四、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之一、或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應於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籌組協商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 政府因應國道全面電子化收費,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前項程序解僱國道收費員,惟勞資協商過程,卻因高公局便宜行事,導致收費站方未確實公告解雇計畫資訊,並發生資方指定勞工協商代表,以及抽換推舉勞工代表連署書的瑕疵程序,爰要求勞動部應介入釐清國道收費員遭解雇過程協商程序是否違反大量勞工解僱法,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楊玉欣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之一、或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應於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並於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主管機關應依法協助進入強制協商階段。 政府因應國道全面電子化收費,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前項程序解僱國道收費員,惟勞資協商過程,卻因高公局便宜行事,導致收費站方未確實公告解僱計畫資訊,並發生資方指定勞工協商代表,以及抽換推舉勞工代表連署書的瑕疵程序,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介入釐清國道收費員遭解僱過程協商程序,收費員10人代表的推出是否符合法律授權規範程序取得代表權,並於2週內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五、鑒於政府因應國道全面電子化收費,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國道收費員,惟勞資協商過程,卻因高公局便宜行事,導致收費站方未確實公告解僱計畫資訊,並發生資方指定勞工協商代表,以及抽換推舉勞工代表連署書的瑕疵程序,爰提案要求勞動部應協同新北市勞工局,於今(103)年3月31日前針對資遣費與工作權問題共同召開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與高公局勞資爭議協調會。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楊玉欣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政府因應國道全面電子化收費,國道高速公路局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國道收費員,惟勞資協商過程,卻因高公局便宜行事,導致收費站方未確實公告解僱計畫資訊,並發生資方指定勞工協商代表,以及抽換推舉勞工代表連署書的瑕疵程序,爰要求勞動部應會同交通部及新北市勞工局,要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於今(103)年3月31日前針對國道收費員資遣費與工作權安置等問題,重啟協商。」 十六、鑒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全國關廠歇業工人案,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有因性給付理論,撥給一定金額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會因為要不要還錢,而異其補償責任之性質。然而回顧勞動部過去作為,在全國起訴了500多個案子,說是為了確保國家債權,實際上因為審計部追究責任,基於公務員自保,以訴訟造成勞工的痛苦,奔波法院。甚至以七八九和解方案分化勞工。綜上,勞動部基於機關本位於角色,應勢將勞工利益至上,並設法解決,然而在全國關廠歇業工人案中,勞動部卻一昧的卸責,堅持訴訟打壓勞工,應予以嚴厲譴責。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全國關廠歇業工人案,國家基於社會國補償責任有因性給付理論,撥給一定金額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不會因為要不要還錢,而異其補償責任。然而回顧過法立法院屢次提案要求當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動將仍在民事法院審理的訴訟移轉行政法院,該會卻屢屢阻撓不願接受,更有甚者,在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該會代表在法庭上表示,請法官暫緩審理,以避免造成憲政爭議,爰此可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昧卸責,且堅持非告不可,以折磨工人,所以應對勞動部予以譴責。」 (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5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 剛才鄭汝芬委員特別來提醒本席,昨天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時候,他有跟蘇委員清泉共同提出修正動議,我們是照趙委員天麟、劉委員建國等提案,及蘇委員清泉與鄭委員汝芬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在此補作以上宣告。 昨天審查的勞工保險條例總共有6個提案,議事錄請主秘再溝通一下,稍後再作補充宣告。 現在先進行本日會議其他議程。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派員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期召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公聽會擬鬆綁標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分別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主席:現在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等7案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第一位請提案人林委員佳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葉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等17案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首先,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0人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主要是鑑於日月光為全球最大晶圓封測廠,其K7廠在高雄楠梓每日廢水量達5,500立方米,為高雄市第9大排放水量之事業,也是污染後勁溪的最大元凶,該廠不僅污染了後勁溪,還嚴重污染了1,390公頃農田用水,在3年之間違規紀錄高達7次,但是行政罰鍰金額卻僅分別被處以2次1萬元、1次14萬元、1次20萬元與3次60萬元,合計只能罰款幾十萬元,和其獲利太不成比例,而且和政府投入30多億元去整治後勁溪比較起來,也只是九牛一毛,所以,我們這次提案修正罰則,希望(一)有機會以刑事責任處分違法的公司負責人,因為在本法相關的條文中,對於事業的定義是指工廠、礦場、廢水待處理業,並沒有包括公司,因此很多公司名下的工廠甚至很多違章的工廠是以人頭作為負責人,真正的負責人反而得以逃避相關責任,我們希望能把公司納入。(二)增訂吹哨子條款,以利揭發違法情事,並核發一定比例獎勵獎金予檢舉人,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三)避免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不再漠視政府喪失公權力,故應明確訂定再次與第三次違法之應有處分,第一次是連續處罰,第二次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就可以勒令停工或停業一定期間,第三次就可以不核發排放許可證,勒令歇業,經勒令歇業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開工或開業,這樣罰則的壓力就比較大。(四)因違法事業有時違法期間長達數年之久,不法所得認定與計算困難,及避免日後爭訟舉證之困難,故當事業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之最高額時,准予行政機關得裁處更高罰鍰。 以日月光K7廠來講,僱用5,000名員工,每月營收是22.5億元,但是一次僅罰款十幾萬元,如果罰則照本案修正通過,連續違規多年,處罰金額可以達到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額10%,這樣才能產生足夠的嚇阻力,希望各位委員同仁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葉委員津鈴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 水污染防治法中之行政罰,最高罰則只有新臺幣六十萬元,對於年營業額二千多億的國際大廠,根本不看在眼裡。而在發生日月光半導體廠污染事件同時,彰化縣環保單位又相繼查獲小型工廠違法偷排劇毒工業廢水進入河川。顯示從國際大廠到工業區個別小廠,不肖業者肆無忌憚的違規行徑,顯然法規罰則太輕,執法力度不足,是關鍵所在。 近年的食安風暴,促使食品衛生管理,把行政罰最高罰款從六十萬上修到一千五百萬。相對之下,水污染防治法行政罰則最高六十萬元也是一個笑話。嚴刑重罰,固然不能保證此後就能杜絕污染,然而連重罰都沒有,就是政府姑息不肖業者,變相鼓勵環境污染。因此本席建議,事業單位偷排有毒廢水的污染環境,長期危害人體健康,應比照公共危險罪處分,如果造成人員傷亡,將相關刑責提高,而罰金部分最高可提高至1億元,行政罰鍰部分提高至5,000萬元。敬請本院同仁支持。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其實另外有一個完整的水污法民間版本修正草案,但是因為還沒有付委,所以今天僅就去年所提的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作一說明。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1年起統籌辦理全國環境水質監測工作多年。經查,此例行性水質監測作業係於各水體監測對象及其鄰近承受水體已設置人工採樣測點,河川測點係每月採樣,海域部分係每季採樣。此種監測方式,按月公布河川水質,按季公告海域水質,並無即時回傳水質之功能,致環保稽查人員無法於第一時間掌握海域、河川遭污染之訊息。 根據環保署統計室101年7月5日發布「101年環保施政意向調查第1次調查結果統計分析」顯示:三成一民眾對生活周遭河川水質表示不滿意,不滿意的原因以「廢(污)水排入」(占31.0%)居首,「水質不清澈」次之(25.5%)。另102年8月14日發布「102年環保施政意向調查第1次調查結果摘要」亦顯示:各類環境品質或環保措施成效中,民眾的滿意度以資源回收成效(83.94%)最高,而河川環境及水質(35.78%)最低。本席等認為,目前之水質監測工作僅具形式意義,按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建立嚴密之環境監測網,定期公告監測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及採必要措施」。所以監測是要和預警制度連動,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為解決上開的問題,我們認為事前無法發揮監測預警功能,事後之防治工作將事倍功半,更何況河水最後排入海域,河川水質不佳,等同影響海域水質。由於水中重金屬、化學物質含量易累積於水產動植物,致危害人體健康或飲用水水源,為落實食品及飲用水安全管控,本席等提案修正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如果空污法修正案的提案委員需要說明提案旨趣,可以在水污法提案委員說明完畢之後進行說明。 現在請提案人田委員秋堇說明提案旨趣。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新聞媒體不再報導日月光的事情,但是偷排廢水的情形,我們都心知肚明並沒有杜絕,這件事情過去有,現在正在發生,那未來怎麼辦?過去有一個廣告,就是有一個小孩拿著一杯水問:「這就是你們大人給我們喝的水嗎?」我們不希望未來孩子也這樣問我們。過去我們發現廠商常蓄意以不明排放管排放廢污水,逃避查緝,並逃避增加成本處理廢污水的責任,當這些廠商被查到,政府也只是封管而已,沒有任何處罰,所以才會導致「呷好鬥相報」,導致廠商劣幣驅逐良幣,因為沒良心的廠商把污水排入乾淨的河川或地下水,成本降低了,競爭力比守法的廠商好,所以我們認為今天一定要修法。 第二、對於事業依第二十二條應申報之事項,明定用電紀錄應利用電腦連線即時申報,因為我們都很清楚,廠商要運轉需要拿到各單位的許可執照,當然要有污染的處理設備,問題是這些設備真的有照規矩在運轉嗎?我們國家花了很多力氣在追查,並且派稽查人員到現場會勘,但是這些稽查人員很多被懷疑,就是因為他們稽查的行蹤一旦洩露,那些防污、除污的設備就開始運轉,他們一離開,那些設備就不運轉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最容易追蹤的就是除污、防污設備的用電紀錄,然後既然現在電腦非常普遍,我們就應以法律要求廠商以電腦連線即時申報,還可以省下環保單位幫這些廠商去跟台電要資料和比對的程序,這樣至少可以確保廠商的除污、防污設備有24小時運轉,我覺得這是政府應給人民最基本的承諾和保障,謝謝。 主席:接下來的提案人是民進黨黨團,沒有委員代表說明。 請提案人黃委員昭順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去年「看見台灣」這部影片激起國人很大的迴響,因為不僅中南部,包括桃園地區,各行各業都嚴重造成水污染,那些排放過程每一次被報導出來,都引起民眾很大的迴響,但是當新聞一過,大家又都淡忘了。從「看見台灣」推出之後,至今大概已有半年的時間,本院同仁陸陸續續提出很多水污法修正案,非常感謝主席,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將這些案子排入議程,我很希望本委員會能夠在會議最後就本案罰則部分作一協商,然後就提報院會二讀,不要再經過朝野協商,我覺得這樣才能收到時效。 本席等提案包括兩條條文的修正,分別是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關於第三十五條,有一些人說後勁溪的整治花了33億,其實我向大家報告絕對不只33億,陸陸續續幾年累積下來至少上百億,沿線的工廠包括違法的工廠、沒有加工出口區、工業區輔導的工廠全部都在違規排放,所以如果不能夠在刑責和罰金上作一澈底的修正,那麼本席認為對所有違規廠商不會有嚇阻的作用,這是第一點。第二、關於第六十六條之一,罰鍰金額應視其危害程度、範圍及未來整治必須再投入的費用而定,我們希望能夠準用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讓行政單位有處分的行政裁量權,這樣才能對廠商產生立即的效應。 「看見台灣」這部影片令人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後勁溪,所以,我們希望今天主席能夠更英明的裁定,本案以不需經朝野協商,直接提報院會二讀的方式處理,這樣才能發揮嚇阻的作用。 主席:請提案人羅委員淑蕾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曜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根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楊委員麗環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蔣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環保署魏署長就專題報告、預算案及法案審查等4案分別報告,報告完畢之後,即進行綜合詢答。 請環保署魏署長報告。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先就103年度附屬單位及信託基金預算案做如下報告: 壹、103年度附屬單位及信託基金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環境保護基金 本署主管環境保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與環境教育基金等5分基金。103年度預算案編列如下: 基金來源:66億0,694萬5,000元;基金用途:72億9,709萬7,000元;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6億9,015萬2,000元,將以基金餘額支應。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基金來源:本年度預算38億6,923萬9,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8億9,134萬7,000元減少2,210萬8,000元。編列明細如下: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38億5,962萬8,000元;利息收入961萬1,000元。 基金用途:本年度預算40億6,987萬2,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5億4,194萬5,000元增加5億2,792萬7,000元。編列明細如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40億3,413萬9,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3,533萬8,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9萬5,000元。 基金預算分配如下圖: [image: image2.jpg] 相關說明如下: 1.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規劃7億6,701萬1,000元,占19%,主要工作為: (1)推動整合性空品區空氣品質管理策略,落實台灣清淨空氣計畫之管理措施,改善懸浮微粒含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污染。 (2)推動國內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列管、管理、輔導、宣傳及教育訓練等工作,以完整建置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 (3)加強空氣污染國際環保公約之因應及配合,執行臭氧層保護及酸雨防制等環保工作,引進先進國家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及國外訓練。 2.固定污染源管制2億4,928萬4,000元,占6%,主要工作為: (1)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稽查管制及排放量申報管理工作。 (2)戴奧辛、重金屬等有害空氣污染物及逸散性粒狀物排放管制及稽查檢測工作。 (3)持續藉由徵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式,促進空氣污染物減量。 (4)整合應變資源,健全空氣污染事件緊急應變體系。 3.移動污染源管制16億1,344萬9,000元為最大宗,占40%,要特別加重的任務如下: (1)管制車用汽柴油成分標準以提升油品品質。 (2)逐期加嚴新車排放管制標準。 (3)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鼓勵民眾檢舉烏賊車並加速淘汰老舊二行程機車。 (4)推動柴油公車電動化及柴油車加裝濾煙器與使用清潔燃料。 (5)推動共通規格電池及電動車電池交換營運系統。 4.推動都市綠化及空氣品質淨化區設置2億1,102萬9,000元,占5%,主要工作如下: (1)辦理公有裸露地植栽綠化。 (2)辦理垃圾掩埋場廢棄物堆置場綠化。 (3)辦理河川揚塵預警通報與環境清理等。 5.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4億2,470萬3,000元,占10%,主要工作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空氣品質維護改善、污染源稽查管制、露天燃燒問題處理規劃、非法油品稽查檢測、砂石場污染稽查管制計畫及排放量管理計畫與相關示範推廣計畫等。 6.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策略3億1,471萬1,000元,占8%,主要工作如下: (1)因應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建構溫室氣體減量法制基礎。 (2)推動自願減量,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理溫室氣體,辦理盤查申報作業及研擬排放標準等管制規範,逐步健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體系。 (3)建構公私夥伴關係,提升全民對氣候變遷認知,鼓勵民眾、社區、企業共同響應全民減碳行動。 (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措施推廣與宣導等計畫。 7.推動低碳永續家園4億5,395萬2,000元 ,占11%,工作重點是: (1)研訂並推動「低碳永續家園推動方案」。 (2)持續輔導示範社區執行低碳永續行動項目,並逐步擴展至其他社區。 (3)驅動村里(社區)、鄉鎮市區(城市)和地方政府參與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競賽。 (4)補助地方政府維運及強化低碳永續家園推動體系與執行能力。 (5)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提供低碳永續家園貸款專案之信用保證。 8.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3,573萬3,000元,占1%。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基金來源:本年度預算 13億0,932萬1,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3億3,938萬4,000元,減少3,006萬3,000元。編列明細如下:回收清除處理收入12億9,303萬7,000元;租金收入812萬元;利息收入806萬4,000元;雜項收入10萬元。 基金用途:本年度預算14億5,112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4億6,932萬6,000元減少1,819萬9,000元。編列明細如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3億5,163萬5,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9,905萬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4萬2,000元。 基金預算分配如下圖: [image: image3.jpg] 相關說明如下: 1.資源回收之宣導與溝通業務3,280萬2,000元,占2%,係藉由廣告、宣導活動及促進國際資源回收制度、技術交流等加強宣導,並建置0800資源回收專線及資源回收網頁,暢通本署與民眾雙向溝通管道。 2.責任業者繳費查核業務8,105萬元,占6%。本業務之主要目的為: (1)強化責任業者管理,提升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繳費審查輔導等收入面管理效率。 (2)辦理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計畫,稽催追繳應繳費用,挹注基金收入。 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2億0,125萬元,占14%,主要工作內容為: (1)建立合理的稽核認證制度及管理辦法。 (2)杜絕虛報造假、廢物品回流重複申報等弊端。 (3)健全稽核認證對象操作狀況及異常情形通報系統。 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8億7,760萬元,占60%。這部分最主要的工作是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汰換資源回收車及充實相關設施、辦理年度考核並獎勵績優單位,及補助創新研發。 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1億5,893萬3,000元,占11%,主要工作內容是委託辦理各項資源回收再生處理技術探討、費率訂定、受補貼機構資格審核及廢車回收獎勵金之審核等計畫。 6.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9,949萬2,000元,占7%。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 基金收入:編列54億3,949萬6,000元,係向責任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依其支用目的之不同,分別撥入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基金支出:編列47億2,767萬6,000元,係支付經公告應回收之廢物品及容器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本年度收支相抵後賸餘7億1,182萬元,將滾存基金備供以後年度財源。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基金來源:本年度預算10億2,073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億0,842萬2,000元增加1億1,230萬8,000元。編列明細如下:污染整治收入9億9,250萬3,000元;利息收入2,822萬7,000元。 基金用途:本年度預算13億9,196萬6,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3億5,124萬7,000元增加4,071萬9,000元。編列明細如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 13億3,657萬1,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5,497萬5,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 42萬元。 基金預算分配如下圖: [image: image4.jpg] 相關說明如下: 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推動2億3,165萬4,000元,占17%,主要目標是: (1)辦理整治費申報審理、加強現場查核機制,分析整治成本效益,檢討基金徵收制度。 (2)進行污染整治業務評核管理與基金求償訴訟。 (3)建置污染場址生態風險評估與底泥環境品質管理。 (4)進行公告事業檢測申報、審查及稽核。 (5)推動土壤、地下水品質管理策略與污染土地再利用。 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及執行7億9,366萬7,000元,占57%,主要工作如下: (1)賡續辦理軍事場址等高污染潛勢土壤及地下水調查。 (2)建置全國工業土地污染潛勢篩檢網與預警管制系統。 (3)補助地方辦理列管場址管制、控制及整治監督。 (4)協助地方進行重點場址土壤、地下水監測、調查及查證。 (5)進行全國農地污染改善工作。 (6)執行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件緊急應變。 3.提昇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力3億1,125萬元,占22%,重點工作如下: (1)推動本土化污染調查、整治技術創新研發,培養專業人力。 (2)建置農地污染潛勢管理、評估底泥風險危害中心及整治技術實場應用示範。 (3)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進行兩岸經驗分享,打造亞洲土壤及地下水環保技術輸出中心。 4.一般行政管理及設備5,539萬5,000元,占4%。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 基金來源:水污染防治基金103年度以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徵收對象,並以徵收金額之50%計徵,本年度預算6,000萬元,和上年度一樣。編列明細如下: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6,000萬元。 基金用途:本年度預算5,705萬5,000元,編列明細如下:水污染防治計畫5,111萬2,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550萬8,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43萬5,000元。 基金預算分配如下圖: [image: image5.jpg] 相關說明如下: 1.水污染防治計畫5,111萬2,000元,占90%,主要工作如下: (1)建置水污染防治費徵收體制,完備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建檔處理、初審、查核、帳目核對等作業規範。 (2)補助地方辦理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管理、資料庫建置、建檔、查核及追討等工作。 (3)補助相關機關辦理事業廢(污)水處理輔導及改善計畫。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594萬3,000元,占10%。 (五)環境教育基金 基金來源:主要係本署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及本署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各提撥5%撥入。本年度預算3億4,765萬5,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2,254萬8,000元增加2,510萬7,000元。編列明細如下:環保提撥收入3億4,727萬6,000元;利息收入37萬9,000元。 基金用途:本年度預算3億2,707萬7,000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0,536萬7,000元增加2,171萬元。編列明細如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3億0,258萬5,000元;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429萬2,000元;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0萬元。 基金預算分配如下圖: [image: image6.jpg] 相關說明如下: 1.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資訊7,816萬元,占24%,主要工作為: (1)辦理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相關會議。 (2)建置環境教育個人電子學習護照。 (3)針對推動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進行獎勵。 (4)辦理環境教育志工培訓。 2.推動環境教育認證5,511萬元,占17%,主要工作為: (1)辦理及推廣環境教育認證。 (2)協助進行規劃、加強輔導管理及評鑑等工作。 (3)擴充現有之資訊系統加強認證作業。 3.辦理環境教育與環境講習5,635萬元,占17%,主要工作為: (1)編製環境教育專書、教案、教材或影片。 (2)設置環保影音或數位化學習平台,提供社會各界環境學習及觀賞。 (3)落實執行環境講習,促使違規者遵守環保法律。 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1億1,296萬5,000元,占35%。主要係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並補助學校及團體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或計畫。 5.一般行政管理計畫與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2,449萬2,000元,占7%。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基金收入:編列146萬5,000元,係為基金之孳息收入。基金支出:編列900萬元,係對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之清潔人員予以特別濟助。本年度收支相抵後短絀1753萬5,000元,將撥用以前年度未分配賸餘填補。 貳、結語 以上謹就本署主管103年度附屬單位及信託基金預算案編列內容簡要報告,本人與本署同仁將克盡職責,堅守環保立場,促進國家永續競爭力,以不負各位委員先進及國人的期望。懇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並惠賜指教。敬祝 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問署長,4案全部報告完畢了嗎? 魏署長國彥:103年度附屬單位及信託基金預算案已經報告完畢。 主席:請繼續報告其他的部分。 魏署長國彥:好的。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主席,我先進行提案說明好嗎?應該先讓我進行提案說明,然後再請署長繼續報告吧! 主席:我不好意思請署長下去,等一下又再請他上台繼續報告。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徵求署長的同意啦!我要讓他們瞭解一下我為什麼提出這樣的修正案,3分鐘就好。 魏署長國彥:我尊重主席的裁示與會議的規則。 主席:好,就請署長體諒一下,謝謝。 現在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但下不為例。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之所以要先上台說明提案旨趣,是因為大部分的人可能不太瞭解目前的狀況,包括環保署的人在內。 依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不符合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的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但是目前汽車行照已經免予換發,所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的這個規定等於是完全沒有規範效果,已經沒有辦法管制到造成空氣污染的汽機車了,所以本席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案,將其修正為依情況不同而吊扣或註銷其牌照。財政部可能會以仍有燃料稅的問題而反對這樣的修法,但其實這部分的燃料稅是完全收不到的,到處都有沒報廢的汽機車,這甚至成了治安的死角,很多沒有報廢的駕照、行照及汽機車會成為犯案的工具。有關這條法規,本席也與交通部說好了,現在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提到,只有空污法中針對不符檢驗標準的車輛有相關規定,因此我們希望將這部分的規定予以修正,對於沒有依法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卻未申請複驗的車輛,行政部門得吊扣或註銷其牌照。我相信政府的橫向聯繫做得還不錯,你們也應該有與交通部進行過協調與整合,所以本席希望這一條修正案能夠在今天順利通過。謝謝。 主席:我要在此說明,空污法修正案的提案說明是在水污法修正案的提案說明之前,後來進行水污法修正案的提案說明時,本席也曾宣告過,在水污法修正案的提案說明完畢後,如果空污法修正案的提案委員來到現場,還是會讓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但是葉委員要求說明時,署長已經上台報告了……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他還沒有上台前我就來了。 主席:好啦,你要這樣說我也沒有意見。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雖然他那時已經上台了,但還沒有開始報告。 主席:那你要告訴我,我可以讓他先下來,由你先進行提案說明啊。 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我以為你有看到我。 主席:我哪有看到你? 現在請環保署魏署長繼續報告。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本人現謹就本署近期召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公聽會擬鬆綁標準做如下專案報告: 一、背景說明 (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訂定的目的為將污染場址整治至土地分區使用之用途,以確保土壤資源的永續利用,保護國民人體健康。 (二)基於環境利益並兼顧行政資源效益,以風險為基準之土地污染管制與整治復育為國際上土地污染管制議題之趨勢,並據以進行管制。 二、本次修正草案說明 (一)主要是依據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第一層次評估計算健康風險,得出建議之健康風險基準值。 (二)建議之健康風險基準值低於現行管制標準值時,則向下修嚴,反之則沿用或調整。 (三)參考外國土壤污染管理值,選擇與我國國情相當者進行比較與微調。 (四)考量我國國內土壤背景值、食物鏈與其他因素,研訂合宜之土壤污染管制值。 (五)重金屬砷、鉛、鉻加嚴:一般地區砷由原本的60 mg/kg下修為30 mg/kg,鉛由原本的2,000 mg/kg大幅下修為150 mg/kg,原本管制總鉻250 mg/kg修正為六價鉻10 mg/kg,三價鉻為1,000 mg/kg。 (六)重金屬項目原僅分「食用作物農地」及「一般地區」兩個分區,本次修正將原屬於一般地區內之1.非食用作物農地、林業用地、漁業用地、畜牧用地納入較嚴格之農業用地分區加嚴管制,2.水源水質保護區納入較嚴格的分區加嚴管制。 (七)增訂工業及產業密集區。 (八)新增17項有機化合物:新增訂8項含氯有機物,1項油品類有機物,8項軍事火炸藥類有機物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之分析詳見下表: [image: image7.jpg] 表格左右兩邊分別列有現行管制標準和修正草案之管制標準,風險高的就把它降低,譬如砷這個重金屬;鉻的部分因為三價鉻與六價鉻對人體的毒性不同,分別制訂管制標準;銅的部分根據很多公共衛生研究,並不會造成作物的食用風險,標準些微上調;鉛的風險比較高,就有個調整。此外,我們也注意到環保團體的訴求,並將其列在表格的最右邊。 接下來是重金屬部分的說明,這也是很多朋友在公聽會中非常注意的問題。我們在下表左邊列出砷、鎘、鉻、銅、汞、鎳、鉛、鋅的現行管制標準,在中間一欄列出修正草案的管制標準,並在右邊列出外國的土壤污染管理值,分為較嚴格國家和較寬鬆國家,可以據此做很明確、清晰的比較。 [image: image8.jpg] 三、目前辦理情形 (一)草案預告:102年12月16日預告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修正草案。 (二)研商會:已召開2場。 (三)公聽會:已在台北、彰化、台南、台東共計召開5場次。 (四)後續預計於3月28日在彰化縣和美鎮再辦理1場次公聽會。 四、各界爭議點 (一)環保團體 1.要求於北、中、南、東及彰化縣和美鎮農地污染嚴重區域增開公聽會。這點我們3月28日會馬上舉行。 2.「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應單獨訂定管制標準,並將管制值加嚴。 3.「農業用地」應包含林業、畜牧及漁業用地、重金屬的管制值應該要每項都要加嚴。 4.不需要新增訂「工業及產業密集區」,若要增訂則鋅及三價鉻的管制值應該要訂出來,鎘、汞的管制值不能為一般區的5倍。 (二)經濟部、工業總會、中鋼 三價鉻及六價鉻毒性不同,對人體造成的健康風險不同,應該分開管制,依人體健康風險結果建議三價鉻管制標準值可以再放寬。 五、未來工作重點 本署將於後續的公聽會辦理完畢後,收集整理各界意見,參考相關資料後再修正目前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草案。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魏署長繼續就今天所要討論的法律案加以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先就「空氣污染防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做如下說明: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之修正 本署對於空氣品質改善及維護工作相當重視,除積極推動各項排放源排放標準加嚴工作外,更加強推動整體性源頭管理工作(如:清潔燃料、鼓勵電動車輛、電池交換系統等)。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總量管制須「會同經濟部」之規定,如我前幾天在大院院會答詢時所說,本署已依據 大院決議修改為「會商經濟部」,並於103年1月6日陳報修正法案至行政院。行政院正請本署研議經濟部所提意見。在總量管制未正式實施前,本署仍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三級防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規定,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推動減量工作。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第19條之一之修正 全球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源之管制,為跨越國境的全球性環境議題,非屬特定區域性污染問題,且涉及國內產業、住商、交通及農業等各部門權責與國際競爭力之維持,相關稅費之課徵與使用當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國家整體利益為考量,宜由中央統籌制訂。 各國因應氣候變遷的政策與措施應考慮到成本有效性,確保以最低成本達成全球效益;同時,所推動的政策與措施,應當整合在國家發展計畫中。若由地方政府徵收碳費或調適費,其徵收範圍僅及於其轄區,並非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的角度思考,自然無法達成公約所述原則。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之修正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60%比率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所餘比例之經費,係為解決跨區域污染問題。大氣係具流通性及擴散性,空氣污染非僅影響單一區域,故本署每年皆透過中央補助款方式補助各地方政府(以空污基金收入較少之縣市為優先補助對象)辦理空氣品質改善維護相關計畫,目的為地方政府在執行空氣污染管制業務經費倘有不足者,得向本署提出申請。以101年為例,依60%撥交比率計算,撥交地方經費約15.85億元,中央留用經費約11.12億元,若該比率修正為90%,本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收入僅2.7億元,將無法補助空污費收入較少之地方政府推動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不利於整體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推動。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之修正 目前汽車行車執照已免換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之規定,只能達到禁止異動之效果。本次修正案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未定期檢驗之規定,爰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修正草案: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符合第34條排放標準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未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該提案方向、主要內容,可大幅提升車主定檢、複驗及調修改善污染之意願,對使用中車輛污染管制更具強制力,惟吊扣牌照係屬交通部權責,需交通部配合。 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修正 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處罰係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義務之處罰,罰鍰均已明確規定,且本署已修正發布「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將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有關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不法利得,納入行政罰鍰額度應審酌因素,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度(100萬元)之限制,已可達嚇阻作用。另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處分污染行為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間屬於債權與債務關係,以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範借款之金融機構恐力有未逮。 以上是本署對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的說明。接下來謹就「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草案做如下重點說明: 一、背景 近來發生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非法排放廢水造成河川污染等事件,剛才幾位委員也對此表示關注,法律上確實應該有所因應。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最高罰鍰為60萬元,輿論反映不足以制裁非法業者,建議修法提高罰則。目前 大院委員已提出共18案修正草案,本署亦於103年1月24日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 大院審議。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希望對於眾所關心的水污染事件能夠有有效的母法基礎。謝謝。 主席:今天是魏署長第一次來本會報告,報告得很清楚、很鉅細靡遺、很辛苦,謝謝。 報告委員會,關於議事錄第5頁之(五),本席要作以下補充,(五)之「分別擬具」的「分別」二字予以刪除;審查報告分為二個部分,第一是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第二是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請問各位,針對議事錄之補充宣告有無其他意見? 吳委員育仁:(在席位上)上次譴責勞動部的案子有沒有確認了? 主席:剛才那個已經確認了。 吳委員育仁:(在席位上)那就沒辦法了。 主席:現在處理的是議事錄的補充部分,好,議事錄確認。 報告委員會,現在已經10時30分了,請各位體諒一下,我們先休息10分鐘,休息過後就開始進行詢答。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50分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 首先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署長新上任後來立法院的第一次報告,署長報告時是口齒清晰,對於法律修正案所提出的見解也非常好,署長之前曾說過「四十年磨一劍」,對於新官上任,大家都非常期待,也想知道你有沒有什麼樣的新作為?與過去的署長有無不同之處?在施政上有沒有比較具有創新、創意及有決心的地方?本席過去針對很多案子提出質詢,沈署長也都非常努力的去做,現在魏署長獲得拔擢,對於四十年才磨出的這把劍,我們倒是要見識一下這把劍有多麼的犀利或是武功有多麼的高強,對此我們都很期待。 署長,本席長期以來非常關切兩條溪─濁水溪與大肚溪,大家對於濁水溪所關切的是揚塵問題,是PM2.5的懸浮微粒要如何改善的問題,請問署長,對於濁水溪的揚塵問題,未來你打算怎麼做?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剛才的勉勵,您談到的主要是濁水溪與大肚溪的揚塵問題…… 吳委員育仁:濁水溪是揚塵問題,大肚溪是別的問題。 魏署長國彥:好,那我們先來談濁水溪,濁水溪的揚塵問題主要是發生在枯水期,因為枯水期時裸露比較多,而細顆粒物質與河川上游的地質狀況有關,板岩經過風化就變得非常細,當這個地區有大片裸露時,再加上東北季風,揚塵就會比較嚴重。 吳委員育仁:為什麼濁水溪的河床會裸露? 魏署長國彥:大概有二個因素,第一個是因為台灣山高水短,逕流很強,很快就會入海,第二個因素可能是您比較關心的,在水源的調度與管理上,如果水被截流、被拿到別的地方使用…… 吳委員育仁:集集攔河堰嘛! 魏署長國彥:是,您提出的是很重要的水利工程。 吳委員育仁:署長對於這個議題非常瞭解,對於揚塵問題,你打算如何來處理? 魏署長國彥:第一,水利工程並非本署的主管業務,當然我們會有環境影響評估,我們在環境影響評估這方面是由環評委員來把關,環評很重要的…… 吳委員育仁:之前已經做了的就是做了,現在要討論的是未來打算怎麼做。集集攔河堰及水利調度都已經完成了,河川在乾季時還是繼續裸露,你打算怎麼辦?要怎麼改善揚塵問題?在晴天、很久沒有下雨或河床沒有水的時候,確實有非常多揚塵在濁水溪沿岸,包括二崙、崙背、西螺、莿桐及林內等都有非常多的揚塵問題,那裡的車子一摸都是一層黃黃的,很恐怖的,比大陸的霾害還恐怖! 魏署長國彥:我們認為最重要且最關心的是國民健康問題,現在有所謂環境隨時通的APP,我建議大家都可以去下載使用,當然,我們更要去做主動服務,所以對於這個地區的教育單位,如果預測上已經顯示出有問題時,我們就來做一些健康方面的…… 吳委員育仁:署長的回答提到了即時通,這是環保署提醒人民霾害、揚塵問題的APP,是要大家趕快戴口罩,也就是說,你現在提到的是民眾如何自保的部分,你沒有提到你們未來要怎麼做,所以還是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 魏署長國彥:瞭解,我把方向再轉一下。剛才我提到的是署內作為,至於行政院這個階層,我們必須與水利署、林務局及地方政府做很多防止揚塵的工作,有些瓜農在高灘地上種植,這也會造成一小部分的揚塵問題,對此,我們可以補助瓜農進行覆蓋,至少讓瓜農的生產不要被污名化,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與地方政府合作來做這樣的事情。 吳委員育仁:署長這樣的回答就有點到位了,還不錯。其實今天只是稍微簡單測試一下,畢竟你才剛上任,也必須給你時間讓你準備,未來才能展現出新的格局,第一題算是勉強過關了。 魏署長國彥:謝謝,如果答得不好,請給我補考。 吳委員育仁:其次,有關大肚溪的部分,本席在沈署長任內曾幾次提出與大肚溪相關的質詢,沈署長對此也非常積極,有關彰化縣伸港西濱快速道路台61線162K大肚溪沿岸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工作,之前因為網路的訊息及民眾的陳情,我就已經注意到這個問題了,又剛好是「看見臺灣」這部電影引起風潮的時候,我就對沈署長提出質詢,沈署長也非常積極的召開會議,當時我希望環保署能邀集經濟部水利署去編列經費,對於之前河床或海灘上的廢棄物,都應該進行清理工作,經費編列的多或少是另一回事,但總是要開始動起來,如果不動就永遠沒有進展。我們也知道環保署或水利署對於這部分的處理經費是非常有限,畢竟臺灣這麼大,很多地方也都需要整治,但如果逐一整治、分批進行,大家會看得到政府有在進行的動作。 我質詢完這個議題後,沈署長團隊在11月29日就召開會議,速度非常快,這一點我非常滿意,但是會議的結果似乎又回到原點,所謂的回到原點就是要去追究污染源,要找出是誰造成污染,但當時我在質詢時就曾經提過,彰化地檢認為這件事情已經查不到犯罪人、查不到污染源了,所以無從求償起,但是會議的結論卻是要找出污染源頭,如果這樣下去,恐怕又是沒完沒了!也就是說,對於本席提出的問題,沈署長的動作很快,這一點我非常肯定,但是會議結論卻是要先去追污染源,但這是追不到的,如果追得到污染源,我也很高興,因為就樣就可以進行求償,由污染者來負擔整治經費,這個我們都很肯定,但很顯然這是有困難的,所以我認為環保署與經濟部水利署應該要先針對能夠整治的部分去進行整治,對於垃圾廢棄物應該要儘快去清理,這樣民眾也才看得到政府的作為,請問署長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如何?相關的會議紀錄署裡面都有,我是提醒署長要繼續去做,署長的看法怎麼樣? 魏署長國彥:行政機關還是要依法行政,粗估這部分的清理費用高達3.7億左右,行政機關都各編有預算,這個預算要從哪裡來,我覺得是後續我們要做的。其次,我們還是希望能找到行為人,這就像是發生一件命案卻找不到開槍的煙一樣,在我到任後,我就建議要多使用歷年的航空照片,看看能不能看出這10公頃左右的地區是在什麼時間增加了什麼。第三,因為廢棄物可能有不同的東西,有的對健康危害比較大,有的可能只是營建廢棄物,這需要馬上與地方權責機關去進行現場調查與瞭解,危害最大的就要儘快處理。 吳委員育仁:署長,很多需要清理的污染地區已經確認找不到兇手了,但你還說要先找到兇手,那麼這個部分可能是遙遙無期了,「看見臺灣」恐怕也看不見了,請署長對這個案子好好去瞭解一下。 魏署長國彥: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很期待新的領導對於環保署的政策能有新的作為,部會與學術研究單位不一樣,但是日月光事件中環保單位和中央的衝突,其實跟當初補助、監督或考核的機制有很大的關係,到後來也讓大家感到中央和地方步調不一致,所以我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不同調的情形。環保署有監督權、預算補助權,但是好像沒有盡到最後考核的責任,像這種地方掌握度比較薄弱的時候,部長你以後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個案,我還要對於當時發生的過程進一步來理解。我之前的工作在性質上和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有關,我在行政院研考會擔任副主委期間,是督導地方發展處,所以也到過很多地方的單位,對於中央與地方之間關係的拿捏及管道,我有一些心得,以後再向您仔細報告。 第二,我前一段時間也在臺北市擔任公務,所以對於地方的行政工作、心聲、對中央的期待及各局處如何做事,可以說有一點心得。我覺得我可以把這些結合起來,繼續觀察、關注日月光前面的事情。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認為我們以後會處理得更好。 蔡委員錦隆:希望不要再讓民眾感覺中央和地方格格不入或是有對立的狀況,我認為事後的監督和考核是很重要的。 魏署長國彥:是。 蔡委員錦隆:當然補助是必須要的,但是有一些補助是不是該有一個審核機制及事前的評估?我希望以後中央和地方能夠和諧共處,畢竟臺灣這麼小,我們沒有本錢分裂。 魏署長國彥:對。 蔡委員錦隆:昨天環保署發布雲嘉南和高屏地區紅色空污警報,有人認為這是受到來自大陸的沙塵暴或霾害的影響,但是後來環保署說不是,那表示臺灣空氣有毒的情形很嚴重嗎? 魏署長國彥:關於這幾天的紅色警報,我們正在監測和裁量之中,對於霧源的來源,需要一點點時間去認定,但是從去年11月到現在,我們注意到大陸霾害影響臺灣總共有7次,所以霾害對臺灣的影響是存在的,對臺北市有影響,對於您說的中南部、南部都有影響。根據目前的研究成果,我們不能一刀切,說都是源於大陸或臺灣自己的,目前看起來,空污大概有30%左右是來自中國大陸,這表示我們對於本地的移動源或固定源的PM2.5等等一定還要加強管制。另外,對於來自大陸地區污染的源頭管制也要加強。這兩天我的好友臺灣大學蔣本基教授正好召開討論PM2.5的研討會,分別在臺大和雲林召開,也請了大陸來的學者,我們在4月會有進一步跟大陸環境保護方面的人員合作的機會。我一定要特別提到PM2.5的事情,因為來源的管制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相對來講,我們臺灣在環保方面的能力比較強,經驗比較多,所以經由這樣的談判,我們有兩個好處,一個就是對來源區進行了解、監控、控制、協助,一個就是我們的產業可以過去幫忙,不只可以進行揚塵的控制,譬如說,能源服務業如果能夠減少使用煤炭及發電造成的污染排放,其實就是對我們有好處,所以這個面向是很寬的。 蔡委員錦隆:我記得北京PM2.5濃度曾經達到重度以上,多數人戴口罩,甚至戴防毒面具去上班,像這種情形,我們這裡就會發布空污紅色警報,這時發布紅色警報地區的學童是否該放假? 魏署長國彥:我們跟教育部有很清楚的合作,主要還是以健康、安全為考量。 蔡委員錦隆:所以只要發布紅色空污警報,學校就可以依照這個標準放假嗎? 魏署長國彥:這一點我還要去研究,我不是很清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疏散。 蔡委員錦隆:你應該清楚對人體有多少影響,對於年紀這麼小的學童,你們應該要有連貫性的措施。 魏署長國彥:是。霾害或空污對人體的影響主要是在呼吸系統,所以對於有氣喘病病史的小朋友,要特別細膩地處理、照顧,像這樣的同學,第一,一定要予以照顧或准予放假,第二,要避免讓他從事戶外活動,如果都是在室內活動並做好空氣濾清的動作,我們也不能影響小朋友上學。 蔡委員錦隆:有些地方首長認為發布紅色警報就可以放假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要嚴肅面對,不能造成中央和地方各吹各的調。 最近放寬土污管制標準,昨天在臺東有針對這個問題召開的公聽會,現在臺灣沒有實施灌排分離,在這個時候放寬土污管制標準是否妥適?尤其過去環保署曾被批評受經濟部指揮,是經濟部的下屬單位,如果我們犧牲環保來發展經濟,你不覺得也是有疑慮嗎?你們是不是有一個方向?為什麼選擇在這個時候放寬標準? 魏署長國彥:是,謝謝委員指教。關於灌排分離,主要是農委會的業務,根據我的理解,環保署原來也跟農委會做了很多協商工作,去年農委會已經頒布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準備分3個階段來實行,因為這是一個屬於內部基礎建設的事情,而我們的大方向是…… 蔡委員錦隆:我知道,但是環保署公布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和監測標準,在修正草案裡,將銅、鋅的標準放寬5倍,連致癌的六價鉻標準也放寬,為什麼會選擇這個時機去召開公聽會?為什麼會在這時候放寬標準?在灌排還沒有分離的時候放寬標準是否妥適? 魏署長國彥:其實這次公聽會中我們談的草案,是針對土地利用分區管制做更細緻的分割,工業區的部分,在密集工業區有些標準是往上放寬,但是對於農田、水源保護區、居住區的標準是加嚴的。 蔡委員錦隆:在你的報告裡,我看到確實有這樣分類。 魏署長國彥:我想大家關心的是,毗鄰農業區的工業區的排水排到農業區,成為灌溉水源,就會讓人擔心,委員是這個意思嗎? 蔡委員錦隆:對。 魏署長國彥: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真正執法的時候,一定要因地制宜,我覺得現在都還有相關機制來處理,因為我們有每個案子的個案環評或其他檢查機制。 蔡委員錦隆:因為工廠幾乎都在住宅旁邊,很多農田也是處於這種狀況,因為沒有做好管制,所以很多污染直到地底,整片土地都被污染了,這個狀況很嚴重。 魏署長國彥:是,我理解。我今天剛到任,未來我們要處理跟內政部有關的土地使用問題及和農委會業務有關的一些問題,還有加強地下水排水管線的建置,還有剛才談到的惡意排放污水者,我們要加強稽查,好好監測,不能讓他們做這樣的動作。如果有法可管他們還能這麼做,就是執法不嚴,跟無法一樣,所以這部分也是我們會特別加強的。 蔡委員錦隆:在灌排沒有分離之前,我反對放寬標準,要慎重考慮,以我們臺灣目前的環境,不宜再過度污染。雖然我們需要經濟發展,但是一定要兼顧環保。 魏署長國彥:感謝委員指教。是的。 蔡委員錦隆:謝謝。 主席:在陳節如委員質詢以前,本席宣布一件事情,中午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後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魏署長,恭喜你,將來要負責成立環資部,而且是一個非常非常大的部門。教授是發掘問題,研究問題,對不對?你是臺大教授嘛?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節如:那署長就應該有解決問題和行動的魄力,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節如:我希望未來的兩年你能夠突破一些前署長未能達成的方案及問題。你有沒有看過「看見臺灣」? 魏署長國彥:有,首映會我就去看了。 陳委員節如:臺灣環境非常慘,滿目瘡痍。 大家對你的期待都非常高,我聽剛剛你的報告,提到一個公聽會,我想知道為什麼你們要把重金屬污染的標準放寬,剛剛蔡委員也提到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參加公聽會的人是哪些人?是不是都是廠商?你們明天、後天在彰化又要開一場,參加的成員是哪些人? 魏署長國彥:我請負責的同仁來跟委員報告。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答復。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公聽會的成員包括各個公會的代表……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樣放寬,廠商很高興,對不對? 蔡執行秘書鴻德:還有很多環保團體,其實我們正式邀請了很多環保團體,這次也是在北中南東因應很多環保團體…… 陳委員節如:好,謝謝,謝謝,等一下我會請環保團體來講一下。 現在都還沒有做灌排分離,你們就用這種方式放寬,我覺得非常不妥,臺灣執行力沒有那麼好,你看鎘的管制標準從20增加到100,三價鉻沒有標準,銅從400放寬到2000,汞是從20放寬到100,鎳是從200放寬到1000,鋅是沒有標準,為什麼這樣子?你們是準備讓臺灣變成什麼樣?臺灣有這個條件來放寬管制標準嗎?現在你們到各縣市去看,住家、工廠和農地的管制要如何分離?沒有辦法分離嘛!幾乎全部都在一起。城市的商業區、住宅區也沒有分,工業區、農業區、住宅區也沒有分,你們這樣放寬的話,將來會造成什麼後果?署長,請回答一下。 魏署長國彥:我們現在還是在公聽會的階段,後面還會繼續舉辦公聽會,委員剛才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的報告裡面就已經寫了放寬標準。 魏署長國彥:這是一個草案。 陳委員節如:雖然是草案,可是你們將來就是要朝這個方向來走,不是嗎? 魏署長國彥:還有修正空間。 陳委員節如:剛才我講的那些議題,請署長回答一下好嗎? 魏署長國彥:針對哪一個議題? 陳委員節如:就是臺灣工廠、農地、住家全部混在一起,這部分要如何區隔?管制標準再放寬的話,是不是會影響到人民的健康? 魏署長國彥:土地分區使用有剛才您提到的這些問題,對於這些個案,我們要特別圈定,特別注意。 陳委員節如:要怎麼注意?你們現在開公聽會,就準備放寬標準,我們很擔心,所以我剛才就關心公聽會的成員是什麼人,如果是公司的代表,他們當然願意放寬,你們這樣放寬,以後就罰不到他們,那臺灣是怎麼樣?又走回頭路嗎? 現在我請嘉南大學陳椒華老師針對這個問題說明一下。 主席: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土壤重金屬管制標準放寬一事相當嚴重,我想給新署長出一個考題:署長知不知道現在環保署列管的控制場址有多少?桃園縣有多少?臺中有多少?彰化有多少?我們環保團體要給署長出的考題是:你在多久時間內可以把這些控制場址清除?桃園縣光是列管的農地就有183公頃,彰化有65公頃,臺中有30公頃,幾個縣市加起來就兩百多公頃。我們去研究這些農地的污染,主要是針對鋅和銅,剛好環保署要放寬鋅和銅的管制標準,鋅要放寬到900,銅要放寬到400,那我們會懷疑你是不是沒有能力去清除污染,把標準放寬就不用清除了,我們非常擔心,所以請環保署一定要解釋清楚,因為對農地造成影響不只會影響我們食用農作物的安全,造成健康上的疑慮,而且農地的生產力也會降低,對農民造成很大的傷害。 飲用水保護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放寬,也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因為環保署目前並沒有飲用水保護區的背景值,卻訂出這麼寬鬆的標準,以後我們的飲用水也會出問題,所以我們希望環保署一定要針對放寬標準一事交代清楚,你們是不是因為自己沒有能力執行清除污染而貿然放寬管制標準?最近環保署也如火如荼放寬各種標準,包含將焚化底渣品質標準定為用TCLP檢測,放寬有害廢棄物、廢五金進口管制標準,讓業者可以進口這些東西到國內來處理,在灌排沒有分離的情況下,這些物質一定會對農地和水源區造成更大的污染。我們認為在加油站及很多場址的污染尚未清除之前,不應該把有機揮發物的管制標準訂那麼鬆,應該再嚴格100倍。而在各個工業區排放口下游,環保署目前都還沒有去設檢測點,這些部分環保署應該去做檢測,還有鄰近的農地都要檢測,才能保護農地的安全。謝謝。 陳委員節如:謝謝陳教授。妳有沒有去參加公聽會? 陳椒華副教授:有。 陳委員節如:妳應該在那邊給他們一些意見。 剛剛我擔心的問題,環保團體也一樣擔心,希望環保署好好考慮問題,並思考要不要再放寬。老實講,台灣沒有放寬的條件,在你們執行力不佳的情況下,再放寬是非常危險的。 關於水污基金,我看你們今年的預算有分開了。請問署長,你們103年度的預算收入是整合為6,000萬,事業、畜牧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3個項目的預算收入,各自分別是多少? 魏署長國彥:事業不含畜牧的話是4,000萬,畜牧業是1,000萬,工業區是1,000萬,所以合起來6,000萬。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已經分離了。 魏署長國彥:是,特別分出來。 陳委員節如:畜牧業先不徵收。工業區內的污水處理費用本來是要向廠商收的,可是如果有在工業區設污水處理廠處理的話,是不是就是污水處理廠要繳納? 魏署長國彥:細節我請許處長說明。 陳委員節如:請問許處長,不是對工廠開徵吧?有沒有這個問題? 主席:請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許處長答復。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是納到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所以原則上是跟這個污水處理廠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收費。 陳委員節如:地方跟中央政府並沒有規劃畜牧專區。家戶的廢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的就不用收,而是由污水系統支付,是不是這樣? 許處長永興:目前像台北市已經納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家戶要繳交處理費,另外,依水污法的精神,對於排到外面的水體的家戶,在第二階段還是要徵收。 陳委員節如:在有污水處理下水道的城市,家戶的污水徵收對象應該是地方政府,是不是?台北市已經有90%…… 許處長永興:水污法第十一條是規定有排放廢污水,因為地方政府沒有排放,所以還是要跟沒有納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事業、家戶或工業區徵收。 陳委員節如:家戶還是要徵收,是不是? 許處長永興:是。 陳委員節如:這樣就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因為是政府造成沒有污水下水道,而不是人民願意這樣子做。現在哪幾個縣市有污水下水道? 許處長永興:納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家戶還是要繳交污水處理費用。 陳委員節如:不是地方政府繳嗎? 許處長永興:納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話是繳給污水處理廠,沒有納進去的是繳給水污費。 陳委員節如:他們繳得比較高,對不對? 許處長永興:水污費為了促成公告接管區加速接管,所以費率有差別…… 陳委員節如:對,有差別,就是比較高。 許處長永興:是為了鼓勵…… 陳委員節如:所以我剛剛講這樣子不公平,因為是政府沒有作為,而不是人民不願意。 許處長永興:沒有不公平,這只是要鼓勵應接進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對象要趕快接…… 陳委員節如:有公共下水道的地方收得比較低,對不對? 許處長永興:有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家戶應該接進去而沒接進去,我們就會收得比較高,以便促進他們趕快辦理。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你們要考量公平收費的問題,因為其他縣市根本沒有推動污水下水道的計畫,甚至他們要做這些事情也非常困難,而且地方的經費非常拮据,恐怕要做也還要很久的時間。現在不公平的收費方式你們要調整一下。 魏署長國彥:謝謝陳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恭喜署長跳火坑。你的postdoc是在Santa Barbara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蘇委員清泉:你主要的major是地質? 魏署長國彥:是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從一開始到現在都在講土壤及地質裡面的重金屬? 魏署長國彥:我是回答委員的問題。另外我在Santa Barbara其實是在海洋研究所。 蘇委員清泉:好,我就直接問問題。剛剛蔡錦隆委員在講PM2.5,PM2.5的粒子非常小,2.5以下就可以直接穿透肺泡,從肺泡的間隔直接穿過去,如果穿到微血管的洞就直接進到血流,跟著blood stream轉,在全身跑透透,而且血液只要26秒就可以繞身體一圈。粒子會到處卡,可以卡在血管的管壁,甚至可以卡在細胞間質。這就是PM2.5為什麼會那麼厲害,它會造成血管管壁的破壞及血管內皮的增生等等,所以我們想得到的疾病都會造成。剛剛蔡錦隆委員問,如果達到一定標準是不是要停課?有趣的是,停課在家還不是一樣?因為air polution的air是cover整個地方,在家跟在學校不是相同的濃度嗎?用冷氣機的filter有辦法過濾PM2.5嗎? 魏署長國彥:這當然跟過濾網的好壞有關係,不過您提到一個重點,就是2.5micro meter非常小,小到肉眼都難以看到。 蘇委員清泉:完全看不到。 魏署長國彥:您談到這個部分,我不好意思多說一句,我學地質學其實是學超微化石(nano fossil),我看到的那些東西差不多就是2.5到5micro。此外,我在電子顯微鏡下看過這些東西,所以我也對它在水體及空氣裡的行為有一些理解。您剛剛談到的是在人體裡面的狀況,這個我想您是專家。您有提到PM2.5已經不只對呼吸系統,甚至對心肺血管都有影響…… 蘇委員清泉:跟著血流到處跑。 魏署長國彥:對,這樣的話就如同您剛剛說到的,在學校或在家裡面其實都一樣,重點是我們要減少源頭。 蘇委員清泉:對,我現在的問題在這裡。中國大陸對我們的霾害當然也有PM2.5,可是我們自己製造的污染是可以防範的,這就是環保署的責任了。你新官上任,對空污這一塊有沒有著墨?有沒有什麼想要做的,好讓人覺得不一樣? 魏署長國彥:首先,在本土應該有移動源跟固定源,固定源一般來講比較容易掌控,我們會知道是哪些工廠等等,對於它排放的出口就應該做很多管制,另外,在它的材料跟工業製程方面,我們也要減少細微顆粒及懸浮顆粒的排出;移動污染源主要還是車輛,對於車輛我們要注意譬如排煙口還有車輛的形式種類。剛才有別的委員提到,老舊車輛一定要注意,因為它的排放一直增加,是屬於移動性污染源。 蘇委員清泉:柴油車的污染最嚴重,汽油車其次,瓦斯車最好,是不是這樣?能夠用水當燃料更好。 魏署長國彥:那就是氫燃料了。 蘇委員清泉:對,希望這一天會趕快到來。 第二個要問你的是八八風災之後高屏溪的問題。剛剛吳委員提到濁水溪跟大肚溪,其實這兩條溪裸露的狀況不像高屏溪那麼嚴重。高屏溪在八八風災之後,上面的農作物幾乎全部都被幹掉了。高屏溪很寬,寬度大概是2.1公里左右,吹北風的時候就像沙塵暴,讓兩邊都是一層砂,當然裡面有很小的微粒。現在農政單位跟水利署希望用蔓藤類當植被趕快覆蓋起來,可是編的預算太少,才編250萬,環保署應該要幫忙一下。你的看法怎麼樣? 魏署長國彥:您關心的是重點,因為八八風災尤其在旗山溪及荖濃溪流域造成影響,屏東是受災很嚴重的,我記得那時候很多魚塭都被淹沒。跟我剛剛答復另外一位委員的內容很像,也是因為來源是板岩區,產生的細顆粒很厲害。我們要怎麼辦呢?前一段時間我們做很多清淤工作,現在清淤工作告一段落了;清淤要小心,不要把這個源頭放到另外一個地方,這樣子反而是二次污染。我認為造林是很重要的方法。您主要關切的是規模跟錢不夠嗎? 蘇委員清泉:對,你要加把勁挹注一些。水利署跟農政單位的經費都枯竭了,可是你們的基金多,可以拿來用。 魏署長國彥:從邏輯上來講,我們的空污基金其實跟這個有關,我想這就是您的意思。 蘇委員清泉:對。配合一下就可以加強植被類把沙壓住,讓灰塵不要那麼大,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魏署長國彥:生態治理非常重要,而且還有很多工法可以用。謝謝您的提示。 蘇委員清泉:好。接下來是第三個問題。台南市柳營區有一家欣瀛科技公司的污泥,未經固化就直接拖去屏東里港及高樹挖洞埋起來,我看台南市政府還有屏東縣政府都沒在管理,你們的大隊是怎麼處理的?我們最擔心的地下水污染你們打算怎麼處理? 魏署長國彥:是不是可以先就剛才的個案…… 蘇委員清泉:里港跟高樹是高屏的水源區,深水井就在那邊抽,一天抽20萬噸以上…… 魏署長國彥:就原則來講,一定要注意稽查,對於廢棄物的上下游清運,我們要跟地方政府建立很好的管制系統。 蘇委員清泉:陳總隊長知道這件事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答復。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台南市柳營區欣瀛科技的污泥未經處理就送到屏東丟棄,這個案子是台南地檢署發動的檢警環的結盟行動,目前正查辦相關應負責任的人員,並展開清理責任的追究。 蘇委員清泉:你只有追訴,可是它丟棄的東西要怎麼辦?要挖起來嗎? 陳總隊長咸亨:必須再回復並清理。 蘇委員清泉:可別像以前的台塑汞污泥,在新園鄉搞了20年。 陳總隊長咸亨:新園鄉的案件正好在去年底完成了。 蘇委員清泉:這樣前前後後搞了1、20年。 陳總隊長咸亨:15年。 蘇委員清泉:地檢署去抓對我們來說沒有用,因為那只是追究人的刑事責任而已,重點是污泥要怎麼趕快挖出來。你們沒有要執行對不對?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會透過台南地檢署密切了解…… 蘇委員清泉:你們會幫它清理,然後再代位求償嗎? 陳總隊長咸亨:因為有行為人,所以會按照法令先請應負責任的行為人去清。 蘇委員清泉:如果它不清怎麼辦? 陳總隊長咸亨:它不清的話,地方政府才能夠代為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的程序必須走完。 蘇委員清泉:我非常質疑地方政府的執行力,既然環保署本身有督察大隊,假如他們沒有作為,你們自己就應該take over,你們有這個能力嗎?要是這件事又拖15年的話,我們就糟了。 陳總隊長咸亨:我們還是先把法令的程序走完。 蘇委員清泉:那會是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剛才你講的汞和鎘等物質統統都會進來。你們做事情要劍及履及,不要再搞15年,好不好?我們對中央的環保署的執行還是比較有信心一點。你們執行的時候都不通知地方環保局就直接突擊檢查,因為怕他們通風報信,這一點要確實做到,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首先進行第1案。 1. 環保署研擬修正土壤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欲由原單一標準改分為農業區、一般地區及工業區不同標準,引發各界反彈聲浪。該政策雖有助於促進褐地的再利用,增加土地的價值的美意,然在灌排分離系統尚未完全建置完備前,不應貿然實施。事實上,從去年底爆發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等污染鄰近水源及土壤事件中發現,臺灣因為未施行灌排分離,灌溉用水未單獨設立,往往工廠旁就是農田,一旦發生污染,直接衝擊的就是農地。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農委會,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加速灌溉用水獨立系統的設置,避免與區域排水、下水道系統等混和,減少交互感染的風險。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  鄭汝芬  蔡錦隆 主席:這個案子是建請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及環保署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江委員是要農委會還是環保署帶頭去組?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這個東西沒有誰做誰不做,環保署…… 主席:總是要有一個帶頭,不然……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灌排分離的事情到底在誰那裡?我們怎麼知道。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灌排分離的事情到底誰主管?環保署當然希望符合標準,但是能夠做這個業務的是哪一個單位?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李科長說明。 李科長允中:主席、各位委員。灌排分離這項業務,原來水利會灌排系統並不負擔事業性排水,農委會於去年10月31日有函辦一個灌溉水質保護方案,把所有其他事業排水逐步分階段排除在農田灌溉排水系統之外,另外…… 江委員惠貞:其他業務單位有沒有為難你們,或不配合? 李科長允中:我們經過這2次的跨部會會議與行政院協調,目前在工業局的部分已經有善意的回應,工業局也依據他們所定的進程,去輔導工業廠商進行改排的動作。另外,在後續檢討會議我們會要求…… 江委員惠貞:針對你所謂的改排,現在你到底檢視多少條灌溉河渠?目前只有2個機關配合,其他的機關呢? 李科長允中:我們目前鎖定臺灣全省62條…… 主席:全國啦! 李科長允中:高污染潛勢的灌溉渠道。對於這些我們列為高污染風險潛勢地區的灌溉渠道,我們就…… 江委員惠貞:這62條灌溉渠道如何分級,你可以把相關的公文書提供給我們嗎? 李科長允中:是,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做參考。 江委員惠貞:你們目前選擇幾條灌溉渠道跟工業局在洽談?是一條一條跟他們談、全面在談,還是分級談? 李科長允中:分級談,分成3級。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應該是你們主政,其他都是配合單位? 李科長允中:水利排水系統的建置是水利單位,因為受影響的是我們的灌溉排水,所以由我們來負責協調。 江委員惠貞:你們是總負責協調?誠如主席的提醒,我把農委會擺在最前面是對的,是不是? 主席:由農委會出面組成跨部會的推動小組。 江委員惠貞:我的提案倒數第4行文字「、農委會」要刪除,因為重複了。 李科長允中:在農委會的部分,其實我們取用區域排水水源進行灌溉,所以可能會取到污染的水源。我們還是希望,規劃灌排分離系統之前,必須在環保署做源頭的污染管制,再查察…… 江委員惠貞:決定灌溉水到底有沒有被污染,還是環保署的管制最重要,灌排分離業務雖然是農委會在做,但是污染標準的認定是環保署在處理,環保署有沒有意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污染的標準,我們有很多數字,也有稽查與調查的單位,這個部分當然是我們的職責。不過,委員剛剛提的灌排分離,這裡面牽涉水利、灌排系統,由農委會所轄管。委員的意思是,由院裡面整體來做專案…… 江委員惠貞:這62條灌溉渠道現在有準備要分級處理嗎?農委會所謂的分級,是你們提供的作法嗎? 魏署長國彥:不是,這應該是他們的分級。 江委員惠貞:灌排分離最重要的作用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就是把灌溉水與其他事業排放的水分開。 江委員惠貞:這個部分你們會提供應有的標準,而且監督這些單位? 魏署長國彥:是,當然。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也沒有意見,你們還是希望農委會主政? 魏署長國彥:我們一定要參加,我們爭取參加。 江委員惠貞:好,以上。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蒼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灌排水分離的部分,在農會灌溉部分是引用一些河川的水,最主要的排水系統還是水利署的業務,未來水利署是被合併到環資部裡面,所以整個業務未來還是屬於環保署的。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我們要求的是,既然是灌溉植物的水,希望源頭不要有重金屬與任何污染,縱使有污染也要逐步降到一定比例以下,對不對? 李署長蒼郎:對。 江委員惠貞:這是一個原則,至於排水系統本來應該好好做,不能偷排工業廢水,本來就有非常清楚的業務分工。 李署長蒼郎:對,因為我們希望排水系統不要跟灌溉系統合在一起,所以…… 江委員惠貞:這不就是我們現在要求的目的嗎? 李署長蒼郎:主要業務還是在未來的環資部,因為水利署的業務比較多。 江委員惠貞:主席覺得呢?環資部還沒有成形。 主席:就照今天的整個組織來通過這個臨時提案,好不好? 李署長蒼郎:還是由環保署主政比較好一點。 主席:我覺得還是以現在的組織來討論臨時提案,因為環資部的成立什麼時候要通過,真的還不知道,這個會期是不是過得了,也不知道,這樣今天要討論到什麼時候,還要加註嗎?等到以後水利署併到環資部再講,而且水利署現在是在經濟部底下。我覺得灌排分離就是農委會要管,由你們來做把關,現在農田水利會屬於農委會,未來也是屬於農業部,對不對?我是覺得,作為把關的是誰,誰許可讓污水流到灌溉溝渠去?這個要把關。江委員是要你們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只是建請而已,哪裡要討論這麼久? 江委員惠貞:給你們更大的力量,對不對?沒有問題吧,還可以討論什麼? 李科長允中:委員的提案原則上農委會都可以做到,其中倒數第3行文字有「加速灌溉用水獨立系統的設置」,其實,我們的灌排系統80年就已經設置在臺灣的各個田區,是被其他的事業用水污染,所以這一句建議修正。 江委員惠貞:把「加速」二字刪除,改為「確保灌溉用水獨立系統」,好不好?「設置」二字也刪除,可以嗎?主席,有幾個字要修正一下,把「加速」刪除,改成「確保灌溉用水獨立系統」;「設置」二字也刪除。 主席:好,第1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環保署修訂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雖分區管制立意良善,然台灣國土規劃混亂,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混雜且灌排無法分離,又爭議中的全國區域計畫劃設,可能導致特定農業區之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難保工業區中的土壤污染不會擴散到周邊農業區、住宅區。原提案要求,於灌排分離全面落實前,相關規定只能加嚴,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的最後一段是不是可以修正為「爰提案要求,在未取得共識前,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主席(劉委員建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太奇怪了。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刪除「灌排分離全面落實前」等文字,因為管制標準到後來還是要回歸到分區管制和健康風險的概念,只要混雜的話,一定是用健康風險的最嚴格標準來看待,這是我們目前的理念。當然,我們還會陸陸續續辦一些論壇之類的,再陸陸續續取得大家共識,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抱歉,本席要打斷你的話,針對灌排分離的部分,記得上次我們在處理水污法的時候,本席就談到這個問題,當時農委會的代表立刻站起來說明灌排分離根本辦不到,因為全國灌排渠道的數量根本是天文數字,現在你們突然提出灌排分離水質保護辦法,而且分三階段推動,請問你們要落實全國灌排分離到底需要多少經費,到現在也沒有跟我們講,所以,本席質疑,在整個灌排分離還未落實推動之前,環保署憑什麼可以放寬工業區的污染標準?現今你們把工業區從一般地區分離出來,然後將其全面放寬,你們憑什麼可以這樣做?如果今天你們全面做到灌排分離,在放寬工業區的污染標準之後,你們能確保這些污水不會排進灌溉溝渠,我覺得這樣還算是有點道理,至於你們說要做到灌排分離,我認為完全沒道理,請問你們何時會做到全面落實灌排分離?事實上,現在工業區的污水正在每分每秒不斷地流進各地的灌溉溝渠當中,在這個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我們要求你們做灌排分離,實是非常低度的要求。 我們台灣人不要以為自己是一個開發國家,結果卻是讓人民在喝什麼水,吃什麼樣的米!你們以為讓稻子喝污水,你們會沒事,到時候你自己甚至你的孩子、媳婦把這些稻米吃到肚子裡面,看看他們會生出什麼樣的孫子!現在我要求你們在落實灌排分離之前,相關法令規定只能加強嚴格執行,不然,請農委會告訴我,你們何時能澈底落實灌排分離?又,要達到這個目標需要花多少錢?只要你能講出個日期,我就可以把它標明在提案內容中。我料你講不出來,對不對?今天就算是江宜樺院長在這裡,也不可能講出來!因為上次在討論這個問題時,農委會的資深官員就已經講這是天文數字,所以,請你們不要搞一個水質保護辦法來唬弄我們,說你們可以分三階段推動,我剛才是因為代理主席,所以,不想打斷你們的發言,今天我只希望你們在全面落實灌排分離之前,相關規定可以修改,但只能加嚴,絕對不能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現在台灣所有有毒的廢棄物,可以說都在這塊土地上流浪又流浪,最後都進了我們的五臟廟,我們台灣人罹患肝癌的比率,誠可謂是世界最高的,這難道跟今天我們討論的議題無關嗎?當然有密切的關係,今天我們住在這塊土地上,勢必要喝這裡的水,也要吃這塊土地上長的米、種出來的菜,所以,你們可以放寬標準,但我希望你們在灌排分離全面落實之前,只能做加嚴的動作。你們說要做風險評估,本席認為,不如把這些錢去做灌排分離好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灌排分離是另外一件事,我們現在是針對工業區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剛剛連執政黨的蔡錦隆委員都在講灌排要分離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每個工業區,我們會逐案來看它到底有沒有影響到…… 田委員秋堇:我不管你們要不要逐案來看,畢竟你不會永遠坐在這個位子上,我也不會永遠擔任立委,換言之,我不會永遠監督你們,所以,我們現在只能監督你們所制定的標準,你們不可以隨便放寬,除非你在這裡告訴我:明天我們就會全面落實灌排分離。在此情況下,你們放寬標準還有點道理可言,問題是目前大部分工業區的廢水都已堂而皇之地流進灌溉渠道當中,所以,農田水利會才會在上次修法中被列為潛在的污染責任人。 蔡執行秘書鴻德:如果這個提案不做修改,回到健康風險的概念,後面可能有很多層面我們就沒有辦法談下去了! 田委員秋堇:今天我跟你談灌排要分離,結果你要跟我談健康風險概念,事實上,我只是跟你講在灌排分離沒有全面落實之前,相關規定只能加嚴,因為在灌排分離沒有全面落實之前,這些工業廢水就會流進灌溉溝渠當中。今天你們要將相關標準放寬,我覺得一點道理都沒有,因為這樣只會使灌排分離變得遙遙無期,你們也不用再花大錢去做健康風險評估,因為到時候評估結果絕對過不了,如果你們能評估出一個過得了的健康風險評估結果,我覺得這也必然是一個假的評估報告。 蔡執行秘書鴻德:我們所做的健康風險的評估,大部分都是從國外引進,所以,大概是沒有問題。 田委員秋堇:國外有幾十年來不斷許可工業的廢水排進灌溉渠道中嗎?殊不知他們還有搭排的專業做法。 蔡執行秘書鴻德:委員所說沒有錯,所以,工業界是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即列舉哪幾個工業區現在是位在灌溉區的上游,在這些區域內廢水是不能排放的。 田委員秋堇:那些廢水若會流進農田裡面,也一定會流進他們家的自來水管裡面,如果你們認為這些廢水沒有問題,為什麼不將其排進工業區飲用水的水管裡面,不用流出來嘛!我今天在這裡只是低度要求你們要先做到全面落實灌排分離而已。 蔡執行秘書鴻德:建議這個案子先行保留,我們會再跟委員協商。 主席:本案就先保留,請執行秘書再跟田委員解說一下,如果他還是解釋不清楚,我們再做處理,好嗎? 田委員秋堇:好。 主席:接續進行第3案。 3. 環保署已將農田水利會列為潛在污染責任人,然各地農田水利會在灌排分離未實行的狀況下,允許各種廢水搭排,難以保障農業水質,原提案要求,環保署於一周內提供民國99年以來農田水利會被列為潛在污染責任人以來,如何追督導,是否有相關究責案例。並落實此規定,避免農田水利會輕易允許各種廢水排入灌溉渠道中。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鑑於科學園區廢水重金屬含量偏高,台灣農田並無灌排分離系統,加上不法廠商排放污染,導致農田、農作物遭受重金屬污染,威脅國人糧食安全。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於中科、竹科、南科排放管下游渠道及鄰近農田,定期(至少每季一次)檢測各種重金屬污染情形。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有鑑於六輕儲存槽三千多個、排放管道眾多,至今仍未釐清其位置、污染量,導致相關環評作業與監督困難,爰提案要求環保署於一個月內釐清六輕各儲槽排放管道位置、許可、申報排放量等詳細資料,並將資料納入所有六輕相關環評書件。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根據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報告簡報第3頁,環保署主張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角度思考,地方政府不宜課徵碳費或調適費,爰提案要求,環保署若主張地方政府不宜課徵碳費,環保署即應於一個月內,具體提出課徵碳費之具體時程與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簡執行秘書說明。 簡執行秘書慧貞: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本案文字修正為:「根據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報告簡報第3頁,環保署主張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角度思考,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徵收溫室氣體空污費,爰提案要求環保署即應於三個月內,具體提出課徵溫室氣體空污費之具體時程與計畫。」以上文字修正,請委員指導。 主席:第6案就照環保署所提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7案。 7. PM2.5細懸浮微粒因其微細之特性,更容易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引發心血管與呼吸道等疾病,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已將此空氣污染物定義為一級致癌物,提醒所有開發國家需重視其危害人類生體健康之污染物質,經查於2014年1月13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曾要求環境保護署在兩個月內改善空氣品質監測網站,將PM2.5之全國監測數值公布於網站首頁,並整合PM2.5及PM10、臭氧等污染物之警戒顯示功能及網站查詢之便利度,並針對測值作出健康及活動建議,以提供民眾更快速、更完整的空氣品質資訊需要另外點擊連結才能進行查詢,然至今未見環境保護署有所作為,爰請環境保護署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網站之改善。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朱處長說明。 朱處長雨其: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案子,目前已經在進行調整了,因為要處理的行動裝置在電腦程式上還需要一點時間來處理,不過目前已經有了初步的雛型,而且方才我們已跟趙委員進行溝通了,所以就是倒數第3行「然至今未見環境保護署有所作為」等字刪除;倒數第2行後段修正為「並於2個月內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網站之改善」。謝謝。 主席:文字上就這樣修正通過。 進行第8案。 8. 根據環保署資料,桃園縣、台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自2012年以來,農地重金屬污染管制場址,共約2,000筆土地,超過281公頃面積已受污染,成為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至今尚未清除。然環保署修法放寬農地銅、鋅重金屬標準,銅從200mg/Kg放寬為400mg/Kg;鋅從600mg/Kg放寬為900mg/Kg,一半以上污染場址將解套,將不受管控,未來將不必清除,故要求環保署應審慎評估,不得放寬標準。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案。 9. 經查六輕所有環評書件中登記儲槽數量1,126個,但於102年環保署利用無人飛行器空拍,發現六輕已涉違法設置3,129儲槽,顯然六輕環評書資料與設廠內容不吻合,涉登載不實,請環保署要求六輕變更及補正所有已設廠完成之環評書件內容,非環評資料登載建築應拆除,於兩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鄭汝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說明。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第4行能修正為「請環保署要求六輕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如造成不良影響時,應提出因應對策,並依因應對策內容執行,並於兩個月內向本院委員會報告。」謝謝。 主席:這樣你們就很輕鬆了。 葉處長俊宏:依照環評法就只能這樣來執行。 主席:當時沒有申報、沒有許可的這些建築物,難道不應該拆除掉嗎? 葉處長俊宏:因為環評是預先審查,就是在還沒有開發的時候,即當時雖然通過了一個工業區的開發案,但在這個園區當中到底能不能做石化工業區呢?此外,當時的環評並不會談到會設有多少個儲槽,這一定是通過後進行細部設計時才會出來的東西,所以現在要看環評書件,事實上其內容也不會違反當時通過的環評,而現在我們總隊就是請他們針對儲槽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這個報告出來以後,我們會審查的是,就像第5案提到,要他們1個月以內去清查完成,然後納入書件,所以納入書件之後,接著就是要他們提出因應對策,即依照環評法才能夠就因應對策要求他們落實執行,如果他們沒有執行,才會有罰責的問題。 主席:本案先保留。 進行第10案。 10. 六輕「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石化工業綜合區長春關係企業麥寮廠(醋酸/醋酸酐製程)緊急安全排放管道之功能與定位)變更內容對照表」,發現六輕長春企業涉短報排放管道;又六輕4.6及長春4.6環評書資料中,完全沒有登載儲槽、排放管道、冷卻水塔及裝載廠等設置資料,環保署應做到監督管控等工作,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鄭汝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環保署應先建立飲用水保護區的土壤背景值,目前沒有土壤背景值,不能草率訂定寬鬆土壤重金屬標準。目前草案之飲用水保護區標準,至少應以現行標準加嚴100倍。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飲用水保護區部分是否要加嚴100倍一事,涉及到一些學理的根據,還有,其實一些提案的內容是差不多的,包括第8案、第11案,還有,針對第2案的部分,我們也跟田委員取得了一些共識,所以若能將其併案處理,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我看了一下你們的草案,竟然發現飲用水保護區的標準跟一般農地的標準是一樣的。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對,原來這是在一般地區,而飲用水保護區…… 田委員秋堇:飲用水保護區是位在水源地,照理標準應該比一般還嚴格,若不同意100倍,則你認為應該要幾倍? 蔡執行秘書鴻德:現在要我提出一個倍數,可能都是不恰當的。這部分我們會再仔細評估,因為都雷同,所以我們是不是對這幾個案子併案處理,包括第2案、第8案、第11案? 田委員秋堇:保護區哪有雷同? 蔡執行秘書鴻德:一樣都是管制標準,委員認為需要修改,我們就來修改。 田委員秋堇:不管其他委員提什麼,本席這個案子提到的是飲用水保護區,現在草案裡面,上游飲用水保護區與下游的農地標準一樣,怎麼說也無法說服人民。 蔡執行秘書鴻德:但也不能用加嚴100倍,這種邏輯是不對的。 田委員秋堇:那麼你說要幾倍? 蔡執行秘書鴻德:事實上每一種重金屬都不一樣, 田委員秋堇:至少應該加倍嚴格吧! 蔡執行秘書鴻德:嚴格管制是可以的,但要說出一個倍數的話,基本上每個重金屬都不一樣。 田委員秋堇:至少應比現存標準更加嚴格管制。 蔡執行秘書鴻德:可以。還有剛剛在討論第8案的時候,本人來不及發言,主席可否同意讓我對第8案做一些修正? 主席:我們先處理第11案,第8案稍後再作處理。 第11案末句修正為「應比現行標準草案更加嚴格」,本案修正通過。進行第12案。 12. 環保署所預告修正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幅鬆綁部分重金屬項目,甚至連草案中的農業用地都比未分區管制的荷蘭寬鬆,環保署應立即停止預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俟檢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放寬項目後始得重新公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監測標準與管制標準,要求將預告拉下來,理由有三,但是提案裡面只寫了一個,建議於第三行「寬鬆」「,環保署應立即」之間加上第二個理由:「在土污列管的總面積1,600公頃中,達到將近7成的銅鋅超標列管面積約1,100公頃的管制上,大幅鬆綁」第三個理由「各土污管制的衝擊太大,且社會一面倒的要求,重新檢討之下」等文字。因為銅鋅超標,列管的就有1,100公頃,如果這裡鬆綁了,近7成的列管面積就會被解除掉,對土地管制的衝擊太大;而且社會輿論一面倒,要求重新檢討,我們認為應該順應民意。 其實不只是在工業區,在農地的管制上,以未分區管制、產業型態與臺灣最為接近及面積空間規劃上皆與臺灣最為類似的荷蘭來說,他們是不分區的,不論是農業區、工業區、住宅區,他們的管制標準都只有一個,來看我們在農業區的管制上,區分得更細緻,那麼它的分級管制就應該更嚴格。在工業區放鬆,在農業區就要加強管制,這樣才有意義,結果我們都比荷蘭還要寬鬆,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荷蘭他們稱之為啟動值,啟動值進來之後…… 林委員淑芬:荷蘭有兩個,一個是介入值…… 蔡執行秘書鴻德:他們進入之後,就開始思考這裡頭應該怎麼去管,到後面就有一個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然後再去做管制這樣的方式,所以後面事實上是有。以荷蘭的農地來說,也是在啟動值開始進,再看要如何做一些管理動作。 林委員淑芬:你只講了一半,不只是啟動值而已,荷蘭還有一個intervention value及目標值。他們的介入值是寬鬆的,等於是我們的監測標準,他們的目標值幾乎就是我們的管制標準,要這樣理解才對。但不論是他們的介入值,還是目標值,在管制上都比臺灣要來得嚴格。 今天大家都在講工業區,其實在農業區裡面,我們的管制需要大幅的檢討修正。我們談灌排分離,難道不是為了農業上的灌溉嗎?大家談水質監測也都跟農業區有關,對於農業區的土地,不但不能放鬆,不能維持原狀,還要與時俱進去做修正。 其次,全國重金屬總列管面積有1,600公頃,對於銅、鋅的部分,如果照工業區的標準放寬,鋅已經解除列管,沒有標準,銅放寬為2000,照這樣的狀況,現有銅鋅列管區1,100公頃,2、3千個列管案件都要解禁,這衝擊太大了!不難讓人聯想到這與地產開發,與工業區土地開發有關,與地目變更有關。 蔡執行秘書鴻德:委員剛剛提到的銅鋅,其實它們有幾個重金屬會混合,即:銅鋅鉻鎳,其中鉻鎳部分並沒有任何的放鬆,現在列管的部分,一定是繼續列管。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以為有銅管制,鋅、鎳、鉻就一定同時在;雖然是銅鋅鉻鎳綁在一起的重金屬複合性的污染,但還是以銅跟鋅超標最多,所以你的邏輯不通。你把7成管制面積、8成的管制數量統統鬆綁,只要銅鋅鬆綁,鉻鎳統統都符合標準了! 蔡執行秘書鴻德:不會,不會。 林委員淑芬:這是事實!第三,除了衝擊這麼大之外,社會上更是一面倒的要求,所以暫時停止你們的預告。反正還要召開公聽會,公聽會之後,就真的要廣納建言,請停下來好好思考一下。 蔡執行秘書鴻德:是,這邊我們剛剛跟田委員也解釋過。 林委員淑芬:田委員是田委員,本人是本人。她的訴求,跟我的訴求不一樣。 蔡執行秘書鴻德:事實上是大同小異的。 林委員淑芬:我的訴求是立即停止公告,哪裡是大同小異?我的訴求是衝擊面積太大─1,600公頃解禁了1,100公頃。他們講的是工業區,我講的是農業區。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錯,這是一體的,要整個建立管制標準。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辦法說服我;我所說的,不論是荷蘭的農業區或解除列管的面積太大、衝擊太大,你統統都沒有辦法解釋。 主席:本案先保留。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是要保留還是? 主席:本案先保留,等一下再處理。 進行第13案。 13. 本席要求應提供完善的廢水處理設施,並配合彰化縣境內廠家的需求規劃,政府應協助廠商進駐專區及輔導改善。 說明: 一、「金屬表面處理專業區」第1期位於鹿港區東3區,積21.1公頃,自87年開始租售,目前已全數租售完畢,並已有36家廠商進駐設廠;第2期位於鹿港區西2區,尚可開發11公頃提供廠商建廠使用。目前規劃電鍍專區二期(鹿港溪2區)可提供11公頃的產業用地,土地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萬5,069元。 二、而廠外廢水可以槽車載運區外至汙水處理廠處理,建議須建立加強環保機制,其費率為每噸43.01元計價。據本席了解,目前彰化縣彰濱工業區鹿港及線西區、全興、芳苑工業區廠區面積為8萬5千225.54平方公尺,廢水排放量為每日4萬6千018.2公噸,而每日廢水處理量約共4萬5千925公噸,每日最少尚有93.2公噸沒辦法處理。區內廠商都無法處理,那區外呢?環保單位除了處罰外,希望政府提供土地取得及投資環境的改善,讓合法廠商能安心創造競爭力。 提案人:林滄敏  鄭汝芬  吳育仁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處理第2案。 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說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第2案「原提案要求」以下文字修正為「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及取得環保團體與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的想法並沒有改變,我還是認為,在灌排分離全面落實之前,不可以放寬;對於你要依行政程序法召開聽證會,取得共識,我認為這個共識的取得是非常難。因為你的聽證會還要開預備聽證會,將所有的癥結點找出來,不要夯不鎯鐺開了一個聽證會,就跟我說你已經依照行政程序法開過聽證會;依照行政程序法開聽證會之前,可以先開預備聽證,因為這個關係太大! 蔡執行秘書鴻德:可以;幾個癥結點大概都已經找出來了。 田委員秋堇:先開預備聽證會,把癥結點找出來,然後跟環保團體好好的談;如果沒有共識,你不可以放寬。 蔡執行秘書鴻德:可以,可以。 主席:第2案照方才的修正意見修正通過。第9案撤案。 蔡執行秘書鴻德:報告委員,第8案末句「不得放寬標準」修正為「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取得環保團體與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主席:你們會召開聽證會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都已經答應要開了,就不得不開。 主席:你又沒有答應我,我們兩個人是不一樣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現在就答應你要開了。所以這裡就比照前面的案子做修正。 主席:第8案照上述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回頭處理第12案。 蔡執行秘書鴻德:第12案建議將「俟檢討管制標準的放寬項目後始得重新公告」這句話刪掉後,加入「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公聽會,取得環保團體與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得放寬?你剛剛跟我講的不是這樣,是不得修正,不是不得放寬。「放寬」是形容詞,不得修正才是法律用語。 主席:這樣修正可以嗎?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確認幾件事情,第一要開聽證會;第二要取得共識。如果沒有的話,不得修正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是不得修正,不是放寬。本席剛剛修正的內容要放進去,提案的最後一行,就照執行秘書剛剛唸的內容。謝謝。 主席:第12案照上述修正文字,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另外本席這邊有一份農委會的公函「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請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該方案推動事項,以維護良好的灌溉用水品質,請查照案。」請農糧署針對該公函於下午之前提供相關資料給衛環委員會每位委員一份。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王委員育敏、羅委員明才及林委員德福均不在場。 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有邀請民間團體朋友來到現場,不過有幾位朋友到現在還沒有發言過,稍候如有時間我會請他們上台來發言。 署長,今天早上我們花了很多精神在談環保署對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予以放寬的問題,署長可能會認為這與你的權責無關,但這與國人的現實有關,因為現在有很多工業區是緊鄰農地或住宅區,甚至有工廠、農地與住宅混雜在一起的情況。去年10月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全國區域計畫,要輔導非法工廠就地合法,非都市土地達5公頃,都市土地達3公頃,就能變更成工業區,你們的官員在回答環保團體的問題時曾表示,對於零星工廠不會放寬,你們會針對工業區,但就那麼巧,內政部對工業區也要放寬標準,非法工廠如果能夠湊在一起,其土地面積在不同區域達3或5公頃,就能就地合法,所以就在環環相扣下遍地開花。早上我一再提出臺灣人民的健康問題,同樣是在這間會議室,衛福部所主導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訂定了很多規定,包括添加物的規定、標示的規定、不符時要如何處罰等,但問題是什麼是食品?開宗明義第一條,放入嘴巴裡吃下肚的就是食品,如果農田、農地或土地就已經被污染,種出來的東西就已經被污染了,食品衛生管理法再怎麼把關都沒有用,署長同不同意本席的看法?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您的看法,您剛才大概提到四點,提醒我們這與很多單位有關,最終是到人體,所以食物的安全把關是需要很多單位一起來合作的。 田委員秋堇:今天早上我一直強調,灌排分離可能不屬環保署的職責範圍內,但你現在要開放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剛好就碰到關鍵性的灌排分離,這幾乎是處於無政府狀態,過去的灌排分離是放給農田水利會,由農田水利會去許可污水能不能進入灌溉渠道,署長,大部分的農田水利會長都許可,曾有農民向我投訴,灌溉渠道的中游有工廠在排放污水,當他去抗爭時,該工廠的回答是經過農田水利會的許可,那位農民有拍照給我看,在污染的水進入之前,他們的水幾乎是無污染的,然後污水進來了,被清澈無污染的灌溉水稀釋,所以農田水利會認為這符合標準,但總量沒有改變…… 魏署長國彥:我瞭解您的意思。 田委員秋堇:污染的總量並沒有改變,就是源源不絕的進入糧食生產系統。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開放可能是在署長上任之前就開始作業,今天由你來承擔這個質詢,對你也不盡公平,今天早上也有委員建議應該要暫停預公告,對於這個要求,你們的處長不敢答應,因此本席希望署長能先將其撤回,畢竟這引起了很大的紛爭,請你回去好好仔細看一看,你們把工業區從一般地區抓出來,認為只是單獨把工業區放寬,但原來工業區是適用一般地區的管制標準,本席舉幾個例子讓你看看,原本一般地區鋅的標準是2,000毫克,現在是完全沒有標準,原本一般地區鎳的標準是200毫克,修訂的工業區標準變成1,000毫克,原本一般地區銅的標準是400毫克,修訂的工業區標準變成2,000毫克,環保官員說三價鉻對人體沒什麼影響,但是在酸性環境下會轉成致癌的六價鉻,署長,你們是不是可以先撤回,暫停預公告? 魏署長國彥:第一,這已經進入公聽階段,還有公聽會繼續進行,有關公聽會的部分,誠如您上午特別提到的,我們邀請的對象要更周全,並要多聽取各方意見,意見都進來之後……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瞭解你的意思了。依照行政程序法,公聽會的主持人需要經過訓練,依照行政程序法,公聽會是由行政單位來啟動,但是主持人必須經過法務部的訓練,法務部曾經訓練過一批主持人,可不可以由我們推薦其中一位主持人與行政院官員共同主持這個聽證會? 魏署長國彥:我想我們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至於人選部分,我個人沒有特別的意見。 田委員秋堇:那就是由我們推薦一位經過法務部訓練的主持人,由他與行政院官員共同來主持這個聽證會。 魏署長國彥:人選是誰,我不能答應由誰來推薦…… 田委員秋堇:我是說我現在毛遂自薦…… 魏署長國彥:我們可以接受多方推薦來找出適合的主持人,當然也要看他時間方便與專業修養。 田委員秋堇:另外,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於今年1月29日公告,其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是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本席接獲投訴,這種廢棄物經過加工去回填於路面,路面有時候會膨脹,造成很多問題,我們想要瞭解你們要怎麼加工?對於遇水膨脹的問題及農地旁會有污染的問題,你們打算怎麼做? 在署長答復之前,我是否先邀請陳椒華老師來談談在第一線所看到的問題,也就是將所謂廢棄物資源化所看到的各種問題。 主席: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陳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情況是,把煤灰或焚化爐底渣、飛灰不當的去填海造陸,例如彰濱工業區或南星計畫,雖然環評書提到飛灰要固化,但是我們到現場看到的是並沒有做固化,彰濱工業區、線西區也是如此,除了煤灰外,我們也看到集塵灰、爐石…… 田委員秋堇:集塵灰就有戴奧辛的問題。 陳副教授椒華:目前的管理是很困難的,因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也會混有害廢棄物去進行再利用,但環保署都是用TCLP的溶出試驗來做回應,這個部分也是目前很令人感到憂心的,很多事業廢棄物的TCLP溶出沒有超過標準,但重金屬的總量是有超過標準的。 田委員秋堇:謝謝,請署長來回答這個問題。 魏署長國彥:非常謝謝陳教授的發言,這是提醒我們對於物料要注意管理,我們現在是提倡資源循環利用,在這個過程中,如果A產業的廢物成為B產業的有用物質,這本來是一件好事,但是不能利用這個機會魚目混珠,把本來該處理的…… 田委員秋堇:偷天換日! 魏署長國彥:把該處理的廢棄物搖身一變成為好東西,這是我們在管理面要加強的部分。至於TCLP的溶出試驗來,我再進一步去瞭解,希望那個檢驗是有效的。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希望你能安排時間與環保團體見面,讓環保團體能當面與你談談他們在第一線所看到的情況以及他們的憂心,這些環保團體的朋友沒有領薪水,也沒有領到國家任何一毛錢的加班費,都是自掏腰包幫我們國家來監督,照理說他們應該是受到環保署嘉獎的義工,所以本席希望你們不要跟環保團體對立。 魏署長國彥:是。 田委員秋堇:最後,我要提醒署長,環保署在修訂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部分,其中的鎘含量,農地的標準是5毫克,但是農委會農糧署作物生產組的翁震炘組長曾經說過,有些稻米的品種,當土壤的鎘濃度到達0.8毫克時,就可能種出超過衛福部食品重金屬標準0.4ppm的稻米,所以我們不應該閉門造車,現在所做的管制,由於臺灣地狹人稠,方才不論藍綠立委都很關心的就是工業區比鄰農業區、農地的問題,因為農委會農糧署作物生產組翁組長發現到這個問題,所以有關整個聽證過程,我們要求環保署在聽證之前應該重新進行標準的測試與分析,尤其是農地土壤重金屬標準應該與衛福部的食品重金屬標準一致,不然在聽證會上絕對會砲聲隆隆。 魏署長國彥:瞭解,謝謝委員的提示,跨部會之間可能有不同的標準,或是對特定植物、特定作物的考量,我們也應該予以納入。 田委員秋堇:我希望署長答應,在聽證會之前,環保署應該邀請經濟部、農委會、衛福部等部會進行政策的分析與評估。 魏署長國彥:是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這個評估分析的會議紀錄也請提供給我。 魏署長國彥:好。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魏署長上任後,本席今天是第一次質詢魏署長,首先歡迎你來到本會。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記得總質詢時您曾經質詢過我。 趙委員天麟:對,總質詢時我曾經質詢過你,今天則是署長上任後第一次來衛環委員接受質詢。 魏署長國彥:是。 趙委員天麟:接下來要談的問題是我很重視的議題,對於沈署長,我是滿尊重的,縱使有些觀念不盡相同,但我尊重他的專業,相信您也是很專業才會被聘請來擔任環保署長。首先,有關南部的空氣品質問題,現在南部各方面的條件都不斷在提升,臺南、高雄都成為直轄市,代表國家越來越重視南部,而且也有半數的民眾居住在那裡,光是高雄市就有270萬市民,包含我的家人在內,但署長知道那裡的空氣品質有多麼差嗎?本席的辦公室整理了相關資料,以2013年第四季來看,PM2.5的數值,以高雄空品區為例,超標時數為1萬9,387小時,占總時數的81%,這個數字還沒有計入監測失敗次數,換言之,一個高雄人平均一天就有19小時處於細懸浮微粒超標的狀況下,一天只有5小時擁有好空氣,之後我會詢問你們要如何標示出相關部分,但那是沒辦法的,因為已經發生了,所以要讓大家明確知道該如何防範、高敏感族群要如何處理,但首先我要請問署長的是,是否可以以署長或未來部長的身分,積極建請行政院將環保署送出去的空污法第十二條修正案儘速送來立法院?本會主席及本席等許多委員都提出空污法第十二條修正案,所以請行政院要加快審議速度,衛環委員會已經等不及了,所以就先安排了委員提案的討論,署長,您願不願意宣示將以優先法案的積極心態,建請行政院在最快時間內把空污法第十二條的政院版送進委員會來審議? 魏署長國彥:這個沒有問題,這是應該的 趙委員天麟:這是很重要的。 過去環保署一再表示,在該法案修正前仍有其他政策手段可以來處理,這一點我聽進去了,署長是否能告訴本席你們的行政期程?若是將其列為優先法案,有沒有預估該法什麼時候能出行政院?當然這不是你能單獨決定的,但是你有沒有什麼期待?另外,不管空污法第十二條有沒有通過,就算通過也只是會商,並不是單獨決定,還要經過很多磋商的過程,對於這樣嚴重的空氣品質,署長期待在多少時間內能夠降低? 魏署長國彥:確切的時間容我與同仁再做細部研析,有關空污法的規定,是要依照法律去做一些事情,但有時候還有很多其他方法能夠幫忙,例如廢棄物的部分、工廠流程、物質管制等,有很多方法能幫忙,那天我也回答了,我們對南部地區,移動性的很重要,另外還有非移動性的,我覺得這一定要雙管齊下,根據現在的統計,大陸的霧霾到我們這裡變成霾害,這部分也占30%,所以看起來是三管齊下都要去做,詳細的期程我現在可能無法回答,但是為了國民的健康,應該是越快越好,委員剛才提到的法案,我也希望能儘快協商出結果,在還沒有協商完成之前,原有的政策工具、政策手段應該要加強繼續去做。 趙委員天麟:好,本席之所以會這樣問,其實是就事論事,因為我們這次要審的是基金的部分,其實在環保署的基金預算中有800萬元是為了推動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制度。本席並不強求你們在今天就提出期程,但是本席要請你們儘量去溝通,本席要在此表態,對於這筆800萬的預算,本席監督的標準就是看你們能不能提出具體的期程或法案,本席最重視是結果能不能減量,你們要提出具體的方案,因為我們大家每天都活在這樣的環境之中。我有到美國訪問過一個月,不管我人到哪裡,我都會去慢跑,這是我個人的運動習慣,不管是在寒冷的北邊、東岸,還是在溫暖的德州、夏威夷,我在那邊慢跑從來都沒有呼吸道感染過,可是我一回到台灣的高雄,才跑了短短10公里就呼吸道感染了!所以這個問題是具體存在的,而這個部分不僅是環保團體的訴求,市政府、市議會和所有市民也都很重視。 本席要求的是你們立即可以做的事情,你們也承諾要照今天的臨時提案在兩個月內正式出爐。本席要讓你們看一下民間的速度有多快,請各位看這個網站的內容,這是一個民間的網站,名稱是g0v,就是零時政府的意思,有點像是影子政府,這並不是政治抗爭團體。我們可以隨時從他們網站的顏色看出空氣到底好不好,只要移動游標就可以看到,像南邊的恆春是25、潮州是40、大寮是43、小港是52、左營是35。今天的情況還算不錯,本席曾經看過一片都黑鴉鴉的,在這個網站裡面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PSI、臭氧、PM10、PM2.5等數值,而且字都大得不得了,連老人家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魏署長國彥:是,我覺得這個介面非常好,資訊公開也是環保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現在我們政府在推動open data,請問這個網站是不是利用我們政府所提供open data其中一部分的資訊? 趙委員天麟:對。 魏署長國彥:那我們要感謝這個零時政府做了這件事情,這是對我們的協助,像這樣的網頁,我們環保署等政府機關都應該要參照學習。 趙委員天麟:本席很支持你這種積極的態度,所以本席對今天你們針對臨時提案所提修正都沒有意見,我也不是要讓你們覺得羞辱,好像是一事無成,本席本來以為是一事無成,因為到今天剛好兩個月的時間,我覺得都沒有進度,但是你們說有在進行、已經有發包,本席予以尊重。但是本席要提醒你們,不只是環保署,很多單位的網站都花了很多錢,可是做出來的好像沒有像民間那麼好,本席對你們充滿期待,其實你們一定可以做得更好,因為你們有編列預算,所以請你們要去好好做。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的指教,這個網站真的很棒,我要向這個零時政府表示敬意。 趙委員天麟:最後,本席一直很在意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的問題,之前我在總質詢的時候已經提過這個問題,但是我要不厭其煩的再請教署長,不管是用補貼或是減稅的方式,在國內外其實都是具體可行,而且在台灣就有3成以上的車輛超過15年。根據工業局的評估,只要是15年以上的老舊車輛,如果汰舊換新的政策出爐,每一台就有4萬、5萬不等的補貼。藍綠立委都有召開公聽會,所有產業界都表示同意一定會配合政府的政策,而且是絕對等報廢完才購買新車,才會有這樣的補貼,就不會變成有一大堆的二手車還在路上跑,這樣的部分就有10萬輛。車界龍頭之一的嚴凱泰先生表示15年太久了,應該要定為10年,那數量就更可觀了,可能多達二、三十萬輛以上。那天院長也有回答說可以從大眾運輸系統開始,接下來是自小客,再過來是機車,這樣的方向是對的,只是大眾運輸系統不要一直等到馬總統任滿了都還沒有做好。 魏署長國彥:委員主要是談到自小客的問題,希望民間汰換舊的車輛、購買新的車輛,讓大家有購買的動機。 趙委員天麟:其實機車也是,只是本席尊重你們所定的期程。 魏署長國彥:這跟財政也有點關係,對於政策工具,如果財政能夠支應,我們先辨識出哪個部分重要,然後再依序來處理。我想委員現在提的主要是自小客車和機車的部分,這跟稅金的…… 趙委員天麟:這代表著破例和保守心態的較勁,如果純就財政的角度,當然這也是一種邏輯,因為這代表財政不足,不管是預算或減稅。 魏署長國彥:是,我覺得一定要跟市場機制結合。 趙委員天麟:可是如果評估的結果是產出會大於投入呢? 魏署長國彥:那就值得去做。 趙委員天麟:先前江宜樺院長也是這樣裁示,可是最後整個文官系統在評估後還是決定採取了保守的態度。所以本席要請你在行政院會裡面或是在你們內部進行溝通的時候,繼續去跟院長及其他部會商量這件事情。 魏署長國彥:謝謝委員的提示。 趙委員天麟:本席會持續監督,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我們今天要討論空污防制基金,本席之前一直很關心電動車的問題,所以我要和署長一起探討一些問題。從去年開始環保署已經在新北市建置了30個電池交換站,也在高雄建置了24個電池交換站,這些交換站其實在101年就已經完成建置,請問到目前為止有交換的紀錄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說實際使用的紀錄嗎? 楊委員曜:對。 魏署長國彥:我請謝處長來回答。 主席: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謝處長答復。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高雄已經有四百多輛車子在運行,至於新北市方面,我們是從2月20日開始試運行,到現在大概有一百多個車次由民眾來租借並做測試。 楊委員曜:是今年才開始嗎? 謝處長燕儒:對,是從2月20日開始啟動。 楊委員曜:已經建置了一年多,對不對? 謝處長燕儒:是。 楊委員曜:那為什麼會建置了那麼久才開始試運行? 謝處長燕儒:因為在每個交換站都還要有台電的供電系統。 楊委員曜:這需要一年多的時間嗎? 謝處長燕儒:就是要申請施工路線,而且還有一些技術的調整。 楊委員曜:這樣行政效率太差了!本席問你們為什麼要等一年多才開始試運行,你說是申請台電的供電系統,這樣會不會太離譜了? 謝處長燕儒:這是原因之一,我們裡面還要做一些機台的測試程序。 楊委員曜:只有這樣子嗎? 謝處長燕儒:是。 楊委員曜:可以交換的機車申請了嗎?因為要配合新的車種就要用新的電池,已經有車子了嗎? 謝處長燕儒:是,已經有機車。 楊委員曜:是要等車子還是要等台電? 謝處長燕儒:在這兩個計畫台電的供電系統都已經做好了,也已經在運作了,這個部分沒有問題,車子也已經有了。 楊委員曜:現在大概有幾輛? 謝處長燕儒:高雄有四百多輛,在新北市目前有100輛,再過幾個月會增加到200輛。 楊委員曜:雖然只有這麼少的車子,可是本席認為交換站的數量可能還是不足。 謝處長燕儒:因為這兩個計畫畢竟是試辦…… 楊委員曜:即使試跑還是要做得很完整,這樣才有推廣的效用,你說現在全高雄市設了24個站? 謝處長燕儒:對。 楊委員曜:有人敢買這樣的電動機車嗎?現在這些電動機車可能補助的金額都很高,請問一輛補助多少錢? 謝處長燕儒:包括地方政府的補助大約有兩萬元左右。 楊委員曜:就是新型的這種? 謝處長燕儒:對,有交換式的這種。 楊委員曜:你們推出一個政策就必須做很完整的規劃,其實這個政策從頭到尾沒有一個環節沒有問題,你們推出一個新的電池系統,新設了24個或30個電池交換站,但是原本在市面上跑的電動機車沒有辦法來這裡交換。 謝處長燕儒:跟委員報告,我們同時也有公告補助辦法,他們要來改成這種規格。 楊委員曜:他們要來改? 謝處長燕儒:對。 楊委員曜:你們會全額補助? 謝處長燕儒:部分補助,大約7成,並補助他們做檢測,目前電動自行車有24款,電動機車有8款,都在修改當中。 楊委員曜:本席認為還是要普及。另外,原來的電動機車修改之後,市場上電動機車的數量就多了,所以這樣的電池交換站是不足的,如果電池交換站沒有像加油站那麼方便、便利,那電動車的推廣一定會一直存在瓶頸,對不對? 謝處長燕儒:對,委員指導的很對,這兩個系統在run的過程中,我們將相關問題解決之後還有推廣的計畫。 楊委員曜:你們光是電池交換站做好到試運行就一年多的時間,所以你們應該還有一些時間可以看看這整個政策還有哪個環節需要再做改變,若需要改進就要趕快去做,不要浪費那麼多預算、人力以及宣傳的口水還一事無成。 謝處長燕儒:這方面我們會積極檢討與準備。 楊委員曜:署長,在環境保護基金的績效指標、年度目標上,我看到一個很荒謬的數字,在第七大項的關鍵指標當中有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和取得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數量這兩個績效指標,103年取得認證的教育場所數量預計有70處,去年年底就已經71處了,你們在預算書上提供給我們的資料是今年預計要達到70處。 魏署長國彥:您的意思是退步的意思? 楊委員曜:是你們亂寫的意思,不是退不退步的問題。也就是說,你們在預估下年度的績效…… 魏署長國彥:我了解您的意思,這是管考上很重要的績效指標,我請綜計處處長來說明。 楊委員曜:好。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103年的預算書在102年4月就要完成籌編,就要報出去了,因為我們在過去一年很努力,所以委員現在看起來可能覺得當時訂的目標偏低。 楊委員曜:若訂的目標低就容易達成,也會覺得沒有任何壓力,因為這是一個預估值,預估有時候會有出入,可是你們這個出入太嚴重了啦! 魏署長國彥:楊委員說的非常有道理,因為以前我服務的兩個公職都是有關管考工作,關於KPI的設定,如何設定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之前我已經針對很多不同指標要求重新評估和提高了。 楊委員曜:像環境教育人員取得認證的數量也一樣都有這個問題,我只是把它點出來,希望你們能有一些預期的績效目標。 魏署長國彥:事實上,這些指標都是先期指標,我自己在做這些工作的時候,必要時會做動態調整,既然達到目標了,正所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所以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楊委員曜:這部分一定要做調整。 魏署長國彥:這也是我們管考工作的基本要件之一,謝謝委員的指教。 楊委員曜:此外,你們預計在澎湖設置一個生質能中心,請問目前進度如何?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答復。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先期計畫的垃圾分選場會在這個月底完工,接下來生質能中心的規劃工作,我們會督導…… 楊委員曜:澎湖的垃圾量夠不夠支應? 陳總隊長咸亨:關於澎湖的垃圾量,我們原來的規劃是80噸,但它是不夠的,現在大概是50噸,我們希望能夠擴大到澎湖縣的生質廢棄物,不一定是只有垃圾。 楊委員曜:澎湖沒有什麼農業,也沒有工業,所以到時候你們不要又花費很多運輸費用,就是從台灣本島載運垃圾到澎湖來處理。 陳總隊長咸亨:不會,現在是載運到台灣,我們就是要打破這個現象。 楊委員曜:對,我們現在就是要節省這部分的經費,不要到時候因為澎湖的垃圾量不足支應這個生質能中心,所以反向從本島運垃圾來澎湖。 陳總隊長咸亨:不會發生這種事。 楊委員曜:謝謝。 陳總隊長咸亨: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所以不會載去澎湖,但是會載來台灣? 陳總隊長咸亨:所以我們現在要讓它在地化。 主席:接下來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不分藍綠都希望我們能加入TPP談判,還有氣候變遷議題,大家也愈來愈重視這部分,不曉得環保署有沒有注意到環境的議題,你們有沒有把相關資料提供給經濟部,讓經濟部在談判時能有更好的籌碼?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您指的氣候變遷議題比較具體的是什麼? 鄭委員汝芬:因為我們要加入TPP,在談判的過程中,一定會有環境減碳的籌碼,關於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提供經濟部更多相關資料?或者這是跨部會的,經濟部有沒有邀請你們一起參與? 魏署長國彥:這部分稍後請溫減室的同仁來回答,據我初步的了解,像能源服務業的部分,其實我們跟經濟部一直有在談這些事情,事實上,能源服務業對溫室氣體減量是有功效的。 鄭委員汝芬:我們加入TPP之後,相關環境法令也必須做修正,你們有針對這部分進行研究、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嗎? 魏署長國彥:有。 鄭委員汝芬:請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 魏署長國彥:相關資料將於一個禮拜內送至委員辦公室。 鄭委員汝芬:可否提供給每位委員各一份? 魏署長國彥:可以。 鄭委員汝芬:讓我們更清楚了解你們對TPP談判、對環境的重視情形,可以嗎? 魏署長國彥:可以。 鄭委員汝芬:在談判的過程中,像紐西蘭就很明確的提出因應對策,雖然有時候國與國之間的貿易約束沒有那麼嚴峻,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當然要從嚴。不過如果太嚴格的話,可能會影響到我們的貿易。儘管我們希望能增進雙邊貿易,但是對於環境的保護也不能落後。像紐西蘭就提出刪除油料的補助,那我們臺灣呢? 魏署長國彥:我理解委員的意思,現在TPP在審查或檢視臺灣有無資格加入時,會很重視我們在溫室氣體減量方面的表現。 鄭委員汝芬:所以我們要努力去爭取啊! 魏署長國彥:對。 鄭委員汝芬:我們要努力去爭取,我們的部會要動起來,主動提出因應的配套措施,態度不能消極,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當然,我們會從溫室氣體減量的角度,提供院會相關的資料,這是我們應有的政策作為。 鄭委員汝芬:你們要支援經濟部啊!你要提供資源來協助經濟部啊! 魏署長國彥:是,平常我們和工業局等單位都有一起…… 鄭委員汝芬:制定或修正法律是環保署的權責,你們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應該有所掌握。像紐西蘭就很清楚地表示,有沒有可能刪除油料的補助?關於這個部分,本席想了解一下,紐西蘭對我們這些成員國有這樣的承諾,那我們呢?農委會補助農、漁民買油的部分該怎麼做呢? 魏署長國彥:委員能否同意我們的同仁針對紐西蘭這個部分特別去做…… 鄭委員汝芬:好,請你們去了解一下,並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我們,可以嗎? 魏署長國彥:好,我們還是要在符合法令的前提下,增加我們的競爭力和…… 鄭委員汝芬:就是因為要符合法令,所以你們要儘快準備,提供經濟部更多的資料。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會全力支援。 鄭委員汝芬:要為談判提供更好的籌碼。 魏署長國彥:是,應該的。 鄭委員汝芬:去年6月彰化有25公頃的土地被環保署初檢出鉛、銅、鎳、鎘等重金屬含量超過管制標準。有關採樣的部分,環保署是長期且系統性地在做這樣的調查嗎? 魏署長國彥:是的,全面監測以及了解哪裡有污染物一直是我們的工作項目之一。剛才委員提到彰化地區,能否明示是哪一個案例?我們會特別去…… 鄭委員汝芬:總共有25公頃,目前都是登記在案的,總共有25公頃啊! 魏署長國彥:委員是指和美那一個案例嗎? 鄭委員汝芬:就是和美那個案子啊! 魏署長國彥:是。 鄭委員汝芬:我們在93年花了兩千八百多萬元來整治農地,這一點本席上次也質詢過,因為我們都是用翻土的方式,這個方式只能處理表層,了解表層的土壤狀況,但還是沒有辦法把這些受到污染的土地清理乾淨,請問我們該用什麼方式呢? 魏署長國彥:技術面的部分,我請我們同仁來向委員說明。 鄭委員汝芬:已經很久了,這件事情存在了二十幾年,迄今仍然未獲解決,目前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呢?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答復。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最重要的是污染來源的阻斷,彰化有幾個不肖的業者設暗管偷排,這一次我們已經把他們收押了。污染源一定要先阻斷,後續的整治才會有效,如果他們一直持續在偷排污染物,整治的效果就會和預期有落差。 鄭委員汝芬:沒有錯,不過既然你們也知道有不肖業者,我們能否主動協助業者來處理這樣的事情?本席在中午的時候有提出臨時提案,請問環保署本身能否進駐,並提出協助他們改善的辦法? 蔡執行秘書鴻德:事實上,目前工業局方面有提出一個輔導的辦法,希望他們可以搬到彰濱工業區那邊…… 鄭委員汝芬:有成效嗎?有沒有改善的數據? 蔡執行秘書鴻德:能否請經濟部工業局來回答這個問題?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連副局長答復。 連副局長錦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9日會針對兩百多家區外的電鍍廠召開說明會,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也會協助他們進駐鹿港的電鍍二期專區。 鄭委員汝芬:你們會協助進駐,來改善電鍍廠的…… 連副局長錦漳:在尚未進駐之前,我們已經有派一個團隊到彰化這邊來協助他們改善電鍍的前處理設備,以降低污染的程度。 鄭委員汝芬:什麼時候召開說明會? 連副局長錦漳:19日召開說明會。 鄭委員汝芬:3月19日嗎? 連副局長錦漳:對,本月19日。我們會去了解廠商進駐工業區的意願,而在這項工作尚未完成之前…… 鄭委員汝芬:本席希望你們能儘快針對污染源提出有效的處理辦法,並協助廠商來做,可以嗎? 連副局長錦漳:好。 鄭委員汝芬:署長,彰化縣的南邊是濁水溪,北邊則是大肚溪和伸港西濱快速道路。濁水溪沿岸有揚塵的問題,會對當地環境有所影響,之前我們有透過一個系統來處理,請問這樣的改善措施有何效益?對這些沿岸的居民有無幫助? 魏署長國彥:我能不能請同仁來說明一下這個系統的效益? 鄭委員汝芬:可以。 主席:請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謝處長答復。 謝處長燕儒: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有核定一個河川揚塵防制及改善推動方案,目前是由副署長召集相關部會和地方政府(包括彰化縣)來執行。每年我們環保署都會在空污費項下編列相關經費,補助各縣市執行監測、預警、教育宣導及其他工作。 鄭委員汝芬:在監測、預警、教育宣導的部分有何效果、成績?情況有沒有改善? 謝處長燕儒:有,水利署和林務局有提出綠覆蓋、造林等措施,這部分都有效果,我們每季也都會定期檢討。 鄭委員汝芬:造林?河川的沿岸都是農民在種植一些瓜果類,造林的地點在哪邊? 謝處長燕儒:因為從整體來看,其實揚塵就是…… 鄭委員汝芬:你又不允許他種植高經作物,怎麼會造林? 謝處長燕儒:河川的部分,水利署會去做;另外,在…… 鄭委員汝芬:目前做了嗎? 謝處長燕儒:這部分都有做,他們已經陸陸續續開始在做這方面的工作了。 鄭委員汝芬:地點在哪邊?把資料給我看一下好不好? 謝處長燕儒:好,我們會把資料整理出來。 鄭委員汝芬:因為二水、田中、溪州、竹塘和大城皆屬沿岸地區,不曉得你種在哪邊。請你把資料整理給我,好不好?謝謝。 謝處長燕儒:好,我們會把資料整理出來並提供給委員,謝謝委員。 主席:現輪由本席發言,請林委員淑芬暫代主席。 主席(林委員淑芬代):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剛上任,你是地質系的教授,應該相當清楚臺灣的地質,我要提醒署長一件事情。在日本福島事件發生的時候,我曾經在本委員會召開過一場專案報告,當時是由原能會副主委出席,本席問他核四的地質狀況如何?原能會副主委的回答是,核四的基地堅若磐石,有如佛祖坐的蓮花座。我聽了嚇一跳,不曉得怎麼回答他,所以只好送他4個字:「阿彌陀佛」。署長有地質方面的經驗和背景,不曉得你如何看待核四這個基地?是否誠如當時原能會副主委所講的「堅若磐石,有如佛祖坐的蓮花座」?你比較專業,請問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是以環保署長的身分列席,委員談的是地質問題,我想地質問題是屬於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的業務。如果委員要考我的話,我就憑我的印象來回答,因為我沒有真正研究過這個地區。據我所知,核四的基地位於大桶山層,這個地層相當古老,年代大概是2,500萬年前。根據目前的知識所及,我可以這樣回答委員。 劉委員建國:地質相當古老? 魏署長國彥:就是那個地層形成的時間。它是沈積岩,年代非常古老,大約是在2,500萬年前形成的。 劉委員建國:那它的地質是否如原能會副主委所講的「堅若磐石」?其地質屬性如何? 魏署長國彥:這一定要到現場去採樣和研究才會知道。 劉委員建國:所以現在署長還不曉得它的狀況? 魏署長國彥:我沒有做這方面的研究。 劉委員建國:沒關係,但你知道那是兩千多年的地層? 魏署長國彥:2,500萬年。 劉委員建國:2,500萬年!好,雖然你今天沒有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我還是希望署長有空能夠了解一下,因為核電廠未來的狀態是和環境維護息息相關的。 第2點,你也很清楚臺灣位處地震帶,近期臺北的地震比較頻繁,北部有3座核電廠,署長應該知道在臺灣發展核電廠的風險,基本上,臺灣是輕水式反應爐,和日本福島核一廠的型式一樣,所以也會有類似核爆的核反應。目前福島核電廠外洩的輻射質量不但已經超過了車諾比事件,而且還在不斷地累積當中。連全世界最嚴格、嚴謹度數一數二的日本,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做個妥善的處置,也就是遷離當地直徑三、四十公里內的居民。那以臺北來講,新北市民和臺北市民可能就要遷到臺中以南。如果環境被輻射污染到這種程度,屆時行政院環保署要投入的心力、人力、精力、智慧、勞力可能都會比現在各單位的業務量更多,請問你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魏署長國彥:基本上,環保署還是根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來做,這項條文的基調就是穩健減核。 劉委員建國:你的基調也是穩健減核? 魏署長國彥:是。 劉委員建國:換言之,你對北部有3座核電廠位處地震帶,而且北部地震頻繁並不擔憂?反正我們朝向「穩健減核」來做就可以了? 魏署長國彥:相關的業務,原委會都會處理和評估,我個人手上沒有資料,所以難以評斷。 劉委員建國:不對,身為環境保護署的署長,要面對很多未來環境可能會發生的狀態,所以本席會適時地請教你,你不能用一句「原能會都有在評估或處理」就要閃避我的問題,這是不對的。 魏署長國彥:劉委員,去年在討論核四公投議題時,我還沒有上任,當時我曾經在報端發表過文章,說明我身為學者對於公共政策的意見。如果你不嫌棄的話,會後我會把這篇文章送到你的辦公室。 劉委員建國:可以,但是我還沒有拜讀。在我尚未拜讀之前,我當然可以請教你相關的問題,而不是在看過你的文章之後再問你,那是另外一件事。有時候學生會提供一些問題,希望老師能夠適時地回應,這樣對學生會比較好。 其實今天會議有很多主題,我之所以一次排這麼多,無非是希望新任署長到位之後可以馬上進入狀況,包括水污、空污以及如何放寬重金屬檢驗標準等。另外,看守臺灣協會的謝秘書長─其實這應該要改名為「看見臺灣」,而不要「看守臺灣」,因為你們要放寬土壤污染的管制標準,所以他們做了一些投影片,想讓署長了解一些狀況,接著我請謝和霖秘書長來說明他所蒐集到的草案及相關意見。 主席:請看守臺灣協會謝秘書長答復。 謝和霖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這些資料是我在公聽會上發表過,但是因為署長沒看過,所以我想和署長溝通一下有關訂定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原則。 環保署基於健康風險,要放寬工業區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但是我們質疑,它真的可以保護人體健康嗎?因為健康風險評估有很多不確定性,環保署在做這個草案的時候,並沒有說明其評估基礎與不確定因素為何,也沒有審慎地予以考量。例如他沒有說明他是用哪一種元素來評估毒性,元素汞、有機汞和無機汞的毒性都不一樣,無機三價鉻和有機三價鉻的毒性也都不一樣,你是不是用最毒的那一種?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值得懷疑。 健康風險評估通常都是針對個案,但你今天卻是針對通案來制訂標準。剛才土基會的執秘也有講過,一個場址可能會受到多種重金屬的污染,你把標準放寬之後,可能每一種毒性物質都沒有超標,但是合起來,其健康風險可能就超過可接受的程度了。如果你放寬太多,例如放寬5倍,健康風險就保護不了人體,那也沒有辦法,因為法律就是這麼地寬鬆,你能怎麼辦? 此外,不同的毒性物質可能會交互作用,使其毒性比累加的毒性更大或更小,關於這部分,目前的科學證據、研究都還太少,這也是不確定因素的一種。我剛才講的這些都是環保署沒有考量到的不確定性。 以羅馬尼亞為例,他們檢測不同作物受重金屬污染的程度,圖上那條紅線表示超過了可接受標準,其實有很多作物所含的個別重金屬並未超標,像鉛(圖上黃綠色部分)就沒有超過1,但是它和其他重金屬加起來之後,就超過了健康風險。 此外,重金屬影響人體健康的機制太多,目前健康風險評估的知識與方法尚無法全面考量,這也是一種不確定因素。例如你們要放寬銅和鋅的標準,雖然這2種都是人體必要的微量元素,但是這2種元素會互相頡抗,其中一種太多的時候,另外一種會受到阻抑,此時人體就會受到影響,這也是一種不確定因素。 再者,環保署的健康風險評估,不僅參數、暴露途徑值得懷疑,計算結果也令人質疑。環保署說他用那一套系統去計算,認為工業區的健康風險可以比一般地區多7倍。但我們發現,如果把汞和鎘的現行標準帶進去算,然後選擇工商業區的暴露途徑,它會超過可接受風險,完全沒有辦法增加5倍。其次,以銅的現行標準400ppm帶進去算之後,雖然健康風險沒有超過,但是已經很接近可接受風險,如果再增加一點點的話就會超過了,根本不到5倍。資料上面有寫來源是行政院環保署,這是我們用你們的健康風險模擬系統,選擇這項暴露途徑所計算出來的結果,它的致癌風險或非致癌風險超過了可接受風險,致癌風險是10的負6次方,非致癌風險是1。 此外,環保署長(今環境保護署署長)要保護的是環境,而不只是人體健康。你保護好環境的話,人類的健康就可以受到保護,所以除了健康風險之外,也要考慮到生態風險。但是生態風險太複雜了,光是健康風險就已經有很多不確定性無法釐清了。生態風險的部分,我們不僅要考量到農作物,還要考慮土壤裡面的微生物,這些東西都太複雜,根據歐盟的報告,這些英文是我從歐盟的報告中節錄出來的,由於各國在訂定標準的時候差異性很大,標準的高低可能和分區管制有關係,有些國家的標準很低是因為考量到生態風險,所以歐盟現在正針對這個土壤污染的篩選值做調和。請看幻燈片最後一列「in many countries」那裡,他們也提到在生態風險評估這方面,有許多國家都還在發展中或是評估中,這也是你在制定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一個不確定因素,所以要把它考量進去,既然我們對這個東西無知,那麼就要採取預警的原則,我希望署長在考量這個案子的時候一定要把握住這個原則,不然就會被下屬的數字給唬掉。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秘書長,接下來再請署長。我的時間已經到了,對不起,主席。 主席:沒關係,你可以暢所欲言。 劉委員建國:不行,我不能為難主席,因為當主席很辛苦,要多多體諒主席。署長,剛才謝秘書長講的應該是署長的相關業務,因為時間關係,本席希望署長在兩週內能拜讀謝和霖秘書長所提供的資料,並提出你對這樣的鬆綁有什麼看法,而不是只由下屬提供你相關的數據,兩個禮拜之後我們會在委員會再就教於你。你可以事先給我們書面,包含你在報紙投稿的那篇報導我會一併拜讀,然後我們好好來討論為什麼這些環保團體會擔憂到這種程度,包括你的下屬在整個鬆綁的過程中所提供給你的數據對於台灣未來的環境維護會不會越來越具破壞力,而不是真正為台灣的環境保護提高成一個更好的標準,署長,可以吧? 魏署長國彥:可以。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劉委員建國):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署長,剛才謝秘書長都這樣說了,針對放寬農業用地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值對於農作物安全的影響,最直接的部分是在農地裡面,今天大家都在談工業區,可是農業區並不是沒有放寬,它還是有放寬,把銅的許可值從200毫克放寬到400毫克,放寬一倍,如果對照外國的標準,事實上我們對銅的許可值是荷蘭的10倍,荷蘭是36毫克,我們要放寬為400毫克,你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農委會農糧署李署長答復。 李署長蒼郎:主席、各位委員。銅和鋅是人體的元素之一,雖然銅和鋅的量稍微多一點會讓……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不是為農地土壤把關的主管機關? 李署長蒼郎:是。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說的話都要對全民交代,對全民負責,台灣人都要吃米才會長大,但本席看到你的書面之後卻覺得你們好像是吃屎長大的。 李署長蒼郎:不是,在我們的報告裡面要再補充一個段落,因為在整個銅…… 林委員淑芬:你的報告是引述國外學者Chaney在1980年代的研究,你認為元素分成四類,第一類的銀、鉻是低風險元素;第二類元素砷、汞、鉛是存在根部,不會立即轉運到食用部位,所以風險很小;第三類的銅、錳、鋅會立即被植物吸收,但危害動物或人類健康風險低,你們是直接下定義耶!後面還補充「銅、鋅為人體必需元素,受銅、鋅毒害的農作物生長狀況不佳」,農作物因為受到銅、鋅污染長不好,導致產品喪失市場價值,所以不會流入市面,消費者不會吃到,你的邏輯是這樣子。 李署長蒼郎:不是,那是前面的部分,後面有一段是…… 林委員淑芬:哪一段?今天報告的哪一段? 李署長蒼郎:我們漏掉,這邊要補充進去。 林委員淑芬:好,你講給我聽,你漏掉什麼? 李署長蒼郎:雖然作物會先受到損害,但人體說不定吃不到這個有害的農作物,但是作物還是死掉了,當然農業用地本來就是要種作物的,既然它不適合作物的生長,那我們還是反對把銅和鋅的標準提高。 林委員淑芬:你們反對? 李署長蒼郎:對。 林委員淑芬:那這一段怎麼會漏掉? 李署長蒼郎:不是,這個部分當時在…… 林委員淑芬:你們的報告裡面沒有,哪來的漏掉?所以原來是有的,是不是? 李署長蒼郎:不是。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持反對意見,結果今天要來這裡報告,你們就拿掉說不反對了,是不是? 李署長蒼郎:不是這個意思。 林委員淑芬:本席好像看過另外一份報告。 李署長蒼郎:我們在彙整的時候,有一段沒有彙整到。 林委員淑芬:你們什麼沒彙整到?你們的原始報告和今天送給立法院的報告不太一樣,你們是為環保署作嫁,替業者把關,還是要替農地、農作物以及食用的消費者把關?我問你,你是為誰把關? 李署長蒼郎:我們不是這個意思,我們還是為消費者把關,食品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林委員淑芬:針對漏掉的部分要究責一下,你再把調查報告給我。 李署長蒼郎:好。 林委員淑芬: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以台灣和荷蘭來比較,人家管制了一、二十項的重金屬,台灣只管制8項,那些都不講,荷蘭你知道吧?他們有分區管制嗎?有沒有分為住宅區、非住宅區或工業區?你不知道? 李署長蒼郎:這個部分是環保署的專業。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都不做本業的事情,農田水利會和農糧署整天不知道在搞什麼,正經的事情都不做。 李署長蒼郎:土壤的部分依現在的分工是環保署在負責,所以環保署比較專業。 林委員淑芬:農地的土壤難道也是由環保署負責? 李署長蒼郎:對,也是環保署。 林委員淑芬:你們都不用監測? 李署長蒼郎:我們是監測地上物。 林委員淑芬:環保署的部分本席等一下再請教。那我問你,有一群水利會的人跑去找政務委員楊秋興,針對本席多年前修正的土污法,其中有一個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他們要推一個「潛在污染責任人之阻卻責任認定原則」來架空這條法條,然後免除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這件事情你們後來怎麼處理?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李科長答復。 李科長允中: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幾個水利會會長去找楊政委秋興協調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找政委就可以架空法律嗎? 李科長允中:我們並沒有架空法律,最主要是針對執行面和判斷面的潛在污染責任人的定義問題做一個釐清。 林委員淑芬:你們是土污法的主管機關嗎?要釐清什麼?你能釐清嗎? 李科長允中:水利會並不是土污法的主管機關。 林委員淑芬:對,那你們要釐清什麼? 李科長允中:對於實際的污染行為人最好都能夠找得到,因為水利會是負責供應水的角色…… 林委員淑芬:水利會負責收水租,現在水租沒有補助了,水利會除了負責賣水賺錢以外什麼都沒做,你告訴我,在全國的水利會裡面,你們抽查過哪幾個灌區的底泥? 李科長允中:底泥的部分是環保署最近才新訂的一個作業規範,我們水利會還沒有進行底泥的抽查。 林委員淑芬:你們都不在乎啦!環保署有沒有去管你們都說和你們無關。我再問你,他們的意思是如果搭排造成超標的風險,希望免除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你們後來是怎麼修正的?你的報告本席都看不懂。 李科長允中:我們對於污染的潛在責任並沒有修正,只是要要求水利會要做好渠道管理的責任才可以…… 林委員淑芬:渠道管理人,我都沒有看到。水利會推動分階段分區搭排管制,看起來好像很不錯,分為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誰准搭排,誰不准搭排,你可不可以告訴我正式統計的搭排戶數?到102年為止,申請搭排的戶數量有多少?水利會是你主管的。 李科長允中:102年的搭排總數將近9,000戶,其中有各種不同的產業。 林委員淑芬:那是總戶數,工業戶數有多少? 李科長允中:工業戶數大約四百出頭。 林委員淑芬:在全國灌區中,有被搭排或是不被許可偷偷的搭排,包括全國的地下工廠和合法工廠,全部有多少的量?申請的有416家,沒申請的應該不止4萬家。 李科長允中:其實水利會是就合法的搭排戶進行管理,至於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的就叫做偷排戶,我們並沒有…… 林委員淑芬:對啊!他們偷排到灌渠裡面,不用移送法辦嗎? 李科長允中:這次在彰化的東西二圳就是因為水利會發覺有異樣的情況主動來舉報的。 林委員淑芬:全國這樣的情況有多少?現在才10家、11家,不要跟我說東西二、三圳,那個還是檢察官主動去偵查的,本席現在是問全國偷排加應申請搭排卻沒搭的全部有多少?超過4萬耶!所以你的分區搭排管制措施是玩假的,是騙人的,對不對?是不是騙人的? 李科長允中:如果有時間,我可以向委員詳細報告整個搭排管理的改進情況。 林委員淑芬:全國所有農地就是你們負責的。我再問你,全國的農地要將銅污染放寬標準,從200毫克變成400毫克,你們的看法是什麼?你們本來是說不答應,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全國農地受銅、鋅污染的狀況如何?你們要報告啊!既有的農地現在在種稻子、種菜,生產農作物的農地受銅、鋅污染也非常嚴重,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你們調查的情形?污染源除了水以外,還有從哪裡來? 李署長蒼郎:整個污染源的調查都是屬於環保署的業務。 林委員淑芬:和你們沒關係? 李署長蒼郎:我們是負責地上物和水質。 林委員淑芬:飼料是誰管的? 李署長蒼郎:飼料作物是我們管的。 林委員淑芬:飼料是你們管的,那我就講飼料,牲畜糞肥還有牲畜的飼料從哪裡來?牲畜飼料你們管不管?你們不管,和你們沒關係,但這是農委會的業務,飼料裡面都加了什麼?和重金屬有關的。 李署長蒼郎:它是在疾病防治裡面。 林委員淑芬:在疾病防治裡面就可以加硫酸銅?你們同意嗎?我們彰化溪州要種植有機米,然後好意向所有養殖戶要雞屎來當有機肥,結果他說:「對不起,我不能給你,這樣會污染你的農地。」你告訴我,全國農地受銅污染的來源除了灌溉用水,是不是還來自於飼料?針對情況有多嚴重以及如何分布你們有沒有調查過?沒有啦! 李署長蒼郎:當禽畜的廢棄物要再利用的時候會有一個檢測,檢測要符合規定才能夠使用。 林委員淑芬:人家都已經去市面抽樣,禽畜糞肥檢測的結果很多都會嚇死人,好像都和你們沒關係,本席請主席下一次要召開聯席審查會議。 最後要請教環保署,剛才謝和霖秘書長講了這麼多,本席覺得非常感慨,環保署要修正土壤管制或監測標準,其理由何在?我們看不出有任何鬆綁的條件。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就台灣而言,到底是怎麼樣的空間分配和發展的環境已經允許你去鬆綁?請署長先回答我一件事情,你知道什麼叫做整治場址,什麼叫做控制場址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同仁來回答。 林委員淑芬:不必了,你不知道,那本席告訴你,控制場址和整治場址加起來,光是以你們放寬幅度最大的銅、鋅為例,我早上講過,銅一共管制了2,057筆,鋅管制了383筆;列管面積一個是424公頃,一個是386公頃,今天就不講多重複合的部分,那個風險會更大。我今天要問你一件事情,一些被管制的農地有沒有可能為了土地開發的巨大利益而將地目變更為工業用地,想趁著放寬標準的時候大幅的開發土地來使用?就你們所知,目前農地的總列管面積是774公頃,其中有多少在申請地目變更?有沒有掌握資料? 主席:請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蔡執行秘書答復。 蔡執行秘書鴻德: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列管農地有在變更的只有桃園機場要開發的那一塊。 林委員淑芬:多大的面積? 蔡執行秘書鴻德:那一塊大概只有十幾公頃。 林委員淑芬:全國有七百多公頃,只有那十幾公頃要變更地目?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那一塊土地從以前就已經列管在案,但是它後續有土地開發,所以我們目前還沒有完成整治,只用植栽的方式來做復育。 林委員淑芬:邊整治,邊解禁,邊變更,是嗎? 蔡執行秘書鴻德:不是,因為…… 林委員淑芬:邊開發。 蔡執行秘書鴻德:事實上那個地方已經有開發計畫,它如果不做農地的話…… 林委員淑芬:是在航空城裡面嘛?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在航空城裡面。如果它不做農地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標準是不一樣的,我們不會把一般土地整治成農地,然後又變成是一般土地,那個是沒有用的。 林委員淑芬:本席有點聽不懂,待會兒再談好了。我再問你,銅、鋅列管的土地有這麼大面積都被解禁掉,工業區也解禁掉,那土地簡直都可以開發了,農地是一回事,普通工業區的標準以鋅為例是全都沒有標準,全部解禁掉了,至少數百公頃的土地都被解除管制。 蔡執行秘書鴻德:如果是照這種方式的話,工業區大概不會變,因為它的濃度基本上都很高。 林委員淑芬:口說無憑,這是你隨便講的。本席現在是問你,台灣已經到了什麼條件可以來放寬標準?到底整體的國土空間有什麼條件已經好到我們可以繼續放寬? 蔡執行秘書鴻德:誠如方才委員所說,很多禽畜的糞尿中都含銅、鋅,所以源頭一定要管制。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已經污染得這麼嚴重,所以只好就地合法? 蔡執行秘書鴻德:沒有,我是說源頭如果不管制的話,後面一直在整治是沒有用的。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農地,還有其他的工業區啊!工業區為什麼還要再放寬? 蔡執行秘書鴻德:其實工業區我們是用健康風險來算。 林委員淑芬:健康風險剛才和霖已經算給你看,都到臨界值了,還有什麼條件好到可以繼續放寬?沒有啦! 蔡執行秘書鴻德:其實在算健康風險的時候是有一個不確定的因素沒有錯,所以第一層次的計算是最保守的估計,那個計算本來就很保守。 林委員淑芬:你認為你們已經很保守,我覺得你們很離譜,很好笑,請你回座。因為今天有水污法,本席再問一下水污法就好,署長,我們的修正只有一條,第一個,明定感潮河川水質採樣的時間和地點,這一點可不可以做到? 魏署長國彥:既然有規定就應該要做到。 林委員淑芬:我是說我們的修法,這樣子修你可不可以做到? 魏署長國彥:可以。 林委員淑芬:第二個,增加水質監測的頻率,河川從一個月測一次,海一季測一次,變成每週連續測可不可以? 魏署長國彥:所謂「連續測」的定義是每週都要測一次? 林委員淑芬:每週要測一次,可以嗎? 魏署長國彥:我們依照規定辦理。 林委員淑芬:可以哦?本席再問最後一件事情,在我們的修法裡面應該增加底泥及生物毒性的水質監測,因為你們只測水體,本席要求底泥和生物毒性的水質要一併監測,這點可不可以? 魏署長國彥:對不起,妳剛才說的是不是底泥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對,增加對底泥和生物毒性的監測,可不可以? 魏署長國彥:這個問題我請專業的同仁來做專業的答復。 林委員淑芬:底泥是土污管的? 蔡執行秘書鴻德:對,底泥是我們管的,依目前的部會分工,底泥會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做定期監測。 林委員淑芬:本席現在是要求定期監測,我問你,楊秋興因應水利會的要求,要把潛在污染責任人這個法律給規避掉,然後你們告訴他照這個標準就好了,你們會不會變相放寬不去執法,任由農田水利會對灌渠的底泥從不監測?有沒有監測? 蔡執行秘書鴻德:他們不監測我們還是會主動再監測。 林委員淑芬:請把你們這幾年的報告給我們一份,包括監測的量有多少、頻率有多高以及監測哪些地方,本席下次再和你談。 蔡執行秘書鴻德:好。 林委員淑芬: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質詢。(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魏署長,你當環保署長是怎麼樣一個過程?是有充分的心理準備,還是突然間被任用?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台灣的環境問題我是長期關心。 許委員添財:依你的看法,用你自己的標準去評價,去做一個evaluate,台灣的環保問題是屬於落後國家的現象,還是有資格當一個開發國家? 魏署長國彥:我想環保署成立於1987年,二十幾年來我們所引進的主要是美國的環評制度,也實行了二十多年,我認為我們對環境品質的保護做得並不差,現在有很多國際的團體都來,譬如前幾天美國商會的代理理事主席在會議中還特別提到台美在環境保護上的合作,他認為台灣做得還不錯,他也在那個會議上特別要求以後要把其他後進國家或者有問題的國家再…… 許委員添財:因為現在的環保意識提高,很多的環保知識、常識也都提高了,所以大概不會落伍到什麼地步,但是在1987年環保署成立以前,台灣做為世界的代工廠只為了賺錢,而且當時真的沒有什麼環保知識,長達幾十年的嚴重污染對於環境包括水和土壤都已經造成破壞,你們對此有一個回復計畫,這個回復計畫有沒有做一個全面的調查?在環保署的努力裡面,有沒有這樣的紀錄?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提示,其實我在接任這個工作之前就一直在想,我們對於台灣環境的保護要有一種系統的思維,而不是在末端去整治而已。 許委員添財:這一點我認同,要怎麼樣做才有系統的作為?第一個就是對於既成的污染事實要怎麼處理,再來就是不能讓新的污染行為發生,在這兩方面你有什麼系統性、計畫性的作為呢?我看你們編的預算還是和過去一樣,這邊弄一點來檢查,那邊補助一點來檢查,都是這樣而已,沒有系統性的計畫。 魏署長國彥:我說的系統性是超出我們環保署之外,也就是目前正在做環資部的…… 許委員添財:那更好啊!對於作為的規劃和實際的行動方案你有沒有做好準備? 魏署長國彥:如果容我稍微超越一下我目前所擔任的環保署署長職位…… 許委員添財:沒關係,你儘量講。 魏署長國彥:我想在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過程中,這個部分也實行很久了,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想法就是把環境的相關單位全部結合在一起,這就是現在籌設中的環境資源部,當這個部成立的時候,它是把地球系統最主要的幾個元素譬如水、氣、地、林全部環環相扣來看,在整個新的架構裡面,這個就有一種系統趨近的方式,也是一個典範轉移的方式。 許委員添財:這些方法並不是什麼新的發明,本來就應該這樣做,這是基本原理,但是在實際作為的時候,有沒有辦法真正擬出一套計畫來加以實現? 魏署長國彥:是。 許委員添財:好啦!我們就具體來談,今天有很多委員都提到水污染和土地污染,本席現在就回到空氣污染,針對懸浮微粒的PM值,不管是PM2.5也好,PM10也好,這兩項在未來幾年之內,你有什麼計畫要讓它減輕到什麼地步?有沒有一個目標管理的設計? 魏署長國彥:關於空氣方面的污染,我們目前的執行是用PSI做為一個Pollutant Standards Index,譬如對於PM10我們就沒有再往下細分,目前署裡的方向就是要把這個…… 許委員添財:你建立的指標是一回事,即使它是PM10而不是PM3或PM2.5,因為現在流行的是PM2.5和PM10,即使你今年準備的是同樣的指標基礎,當這個指標在發展的時候,檢測出來的值要如何把它壓下來?在什麼時候要壓下來?要有一個轉折點,譬如量化的管理,你們有沒有這一套?你甚至要分區,分行政區逐一細部的去要求。 魏署長國彥:是。 許委員添財:本席在當台南市長的時候都是建立指標自我要求,過程是很辛苦的,為了PM10,我弄到在路上不能有揚塵,然後把草地變成草坪,不能燒草,不能開山貓耙到見土,整平以後草一定要用割的,所以才有這個草坪計畫。甚至晚上不能偷燒垃圾,偷燒垃圾還分兩種,一種是大型傢俱,因為它進入焚化爐和掩埋場要收費,所以他晚上在空曠的地方就偷燒,不然就在田裡或是漁塭到處燒,我成立查緝隊在晚上去抓,最後我找出問題出在什麼地方就改用輔導的方式,所以到最後燒傢俱的情況統統消失。 我沒有要在這裡教,那樣沒意思,但是你看在我任內台南市的空污情況改善了多少,真的要針對源頭找出原因,然後有計畫全面性的、系統性的不分晝夜去進行,晚上有晚上的處理方式,而且巡查員騎摩托車還帶著滅火器,看到哪裡有火光就衝過去先撲滅,再等人來開單子或是輔導,我們都是日夜在做,沒有那麼簡單耶!有些人說我把台南市的政績講出來,讓台南市變得那麼好,當然還是有很多不滿意的地方,我們要試著去改善,但是以進步的幅度來講,我看世間沒有一個城市能在短短時間內進步那麼多,因為從來沒有一個市長敢說他晚上不睡覺都在巡邏,本席養成了「睡無定時,吃無定餐」。 魏署長國彥:您身體看起來還是很好。 許委員添財:本來就很好,你問健保局,我從來沒有用健保卡,而且年歲越大越健康,因為越懂得什麼叫生活規律,什麼叫健康常識。年輕的時候沒有人教我們,所以是大糊塗帶小糊塗,有很多病都是不良的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造成的,不懂得健康常識搞出來的,為什麼?因為都沒有教育啊!我們的教育都是假的,都是為了應付考試,真正養生的知識都沒有教育啊!今天這個環保問題也是沒有教育,很多人不是故意要污染,他認為這個沒事,你看燒輪胎、燒電纜的戴奧辛多嚴重,但燒的人絕對不曉得,他自己燒自己吸收,一定會得癌症,因為他是慣犯,他自己無知,所以太多國民的無知導致很多不必要的污染一直在常態性、全面性的發生。 那時候我發現老舊的二行程機車污染最嚴重,但是我們有計畫要淘汰嗎?沒有計畫啊!沒有計畫要叫他自己淘汰就更不可能,因為他買不起新的摩托車,會使用10年、20年甚至30年二行程老摩托車的人一定是很窮的,所以你要他自己換是越來越不可能,但是隨著車齡的增加污染的程度會越來越嚴重,真的要補助他們去換,我算一算,糟糕,一下就要花幾十億,我下定決心要把台南市二行程機車全部換掉,甚至一下子全部換成電動機車,但是國家沒有這個計畫,一個地方政府根本沒有能力,所以環保署應該要好好的提出政策,把經濟部輔導電動車的計畫和你淘汰二行程機車的計畫相互結合,用促進產業來改善環境污染的控制,也改善人民生活環境品質,應該把它們結合,最後不但健保費省了,經濟產業也發達了,污染也降低了,應該要這樣整合啊!這樣整合的結果到最後不會賠錢,政府的財政是不會惡化的,不是嗎? 魏署長國彥:是。 許委員添財:你應該當火車頭來帶動,當領頭羊去搞這種全面整合性的計畫,不是嗎?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講這一點就好了,有太多事可以做。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指教。 許委員添財:擬定5年計畫、10年計畫、20年計畫把台灣整個改善過來,如果你一拖再拖,把錢3億、5億的拿去花是沒有用的。 魏署長國彥:是的,我認為除了台南的市民要感謝您以外,因為空氣的旅行不要護照,針對整個台灣空氣品質的改善,您的貢獻大家應該銘記在心,這種領頭羊的工作我們會特別注意,同時要推廣到每個地方政府去。 許委員添財:台灣真的好在有颱風。 魏署長國彥:把污染吹出去是不是? 許委員添財:對,我們怪中國的霧霾,他們也怪我們的颱風,你知道嗎? 魏署長國彥:其實我們海島國家也有它的有利因素。 許委員添財:之前都說我們的颱風把污染吹到廈門,它這樣講有沒有證據我不曉得。 魏署長國彥:當然海陸風和季風是會互相吹的。 許委員添財:對。你是新官上任,要系統性的去做,即使你只當2年、當3年都無所謂,如果你能用半年的時間把這套長期的計畫、全面的計畫做出來,把它公開拿到這邊做業務報告,那功能就很大了,以後的人就不得不跟進。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期許,我就跟循您的說法,這個想法和系統性是重點。 許委員添財:因為我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所以我不會就執行細節來問你。 魏署長國彥:系統非常重要。 許委員添財:如果是在我的財政委員會,本席就會很注重細節,但我問的是全面關心的問題,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的。 許委員添財:謝謝。 魏署長國彥:謝謝。 主席(林委員淑芬代):請徐委員耀昌質詢。(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質詢。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雖然您在媒體上說準備署長之職已經準備了40年,但我們是每天在處理民眾的陳情案,所以本席必須把您過去40年的光景移植到目前我們面對的問題,本席有準備投影片,希望署長看一下。這張是我走訪花蓮溪的時候拍的,你可以看到這條溪充滿了泡沫,顏色是黃褐色,如果拿水桶來盛,可以看到水質是污濁的。本席當場看了以後,有民眾陳情說懷疑有暗管,他們千方百計的去找暗管,最近聽說這個污染源的工廠試圖要拆除這些暗管,我還看到林務局有post一張警告標語說「不得侵犯我的土地」,但是下面就是暗管。 接下來這張是Google的空照圖,你看看旁邊的河,框出來的部分是黑色的,我講的這個已經是數十年的案例,那就是中華紙漿廠,現在是永豐餘所掌握的,我為什麼要提這個案子?這個案子本席在上個會期也提過,我提這個案子主要是希望你要做交接,我不曉得沈署長有沒有和你交接,但是本席必須要交接,因為我們還在追蹤這個案子,目前在司法的程序,法院是說這個案子還在行政訴訟中所以它不處理,可是人民已經忍耐了數十年,你剛才看到我站的那個地方還是一個民眾休閒的腳踏車步道,他們就眼睜睜看到政府對於環境的一種態度。請問您在接任署長以後,就如剛才林委員提到的,在很多重要污染源的部分,您怎麼樣進行交接和追蹤考核?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您的提示,我在交接典禮上也特別說了執政是連續的,我把自己當做一個接力賽的賽跑選手,對於這些工作都要持續下去。您剛才特別提到花蓮這個案例,我想那張照片就是某個意義上的罪證確鑿,我們的督察總隊應該要即刻去查這件事情。 李委員桐豪:前署長還提到環保署已經派員駐在裡面,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魏署長國彥:我請同仁來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陳總隊長答復。 陳總隊長咸亨:主席、各位委員。在上個會期委員也有指教永豐餘的中華紙漿廠,我們總隊有派北區督察大隊到現場連續駐廠3天,針對陳情人所提出的五大疑點一一去了解,以目前來講,相關的水質資料都是合格的。至於暗管的部分是有一支管子,不過那是過去的海水汲水管,他們已經廢棄掉了,這也是最近說要把它拆掉的…… 李委員桐豪:好,謝謝。其實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他也可能懷疑錯誤,因為社會大眾沒有充分的資源掌握可以去追索,但是那條小溪是污染的小溪,本席親眼看到污水源源不斷的過來,顏色就是如此,我們只有一個要求就是把它變乾淨,I don't care你是怎麼把它變乾淨的。這條溪這個顏色你現在去看還是一樣,它可能是受到別的地方的污染,也可能是民眾冤枉了當事人,我同意有這種可能性,但本席只在乎使用者的角度和社會的角度,把水弄乾淨,弄不乾淨你就知道有問題,這是很簡單的嘛!雖然您剛才說要系統性的從上到下,但是對使用的老百姓來講是從下到上,我看到的地方是乾淨的,就這麼簡單,有沒有辦法?我們也不希望冤枉當事人。 魏署長國彥:這個個案我們一定會繼續瞭解,就我個人的理解,陳情人最近又來陳情,我以前在研考單位,對於民眾的陳情都是立即處理並專案列管,所以這件事我回去後會繼續列管,一定要看出…… 李委員桐豪:本席因為職務的需要,在這半年中一定會再去花蓮一趟,如果半年之內那個地方還是這種顏色,我還會繼續質詢環保署。 魏署長國彥:我看過「看見台灣」這部電影,我們所謂的污染很多是顏色很清楚,我到署裡之後,我特別提醒同仁對「看不見的台灣」的部分也要注意,因為有些污染是有顏色呈現的,但離子等污染是看不見,事實上卻是有毒性的,所以我認為我們要做全部性的監測。其次,委員說的是花蓮溪,我以前寫過有關花蓮地區的論文,我也到過那些地方,我以北濱為例,北濱有陰陽海的問題,陰陽海那邊現在並沒有礦產,但水色還是兩邊不同,所以有的東西可能是大自然的背景值。 李委員桐豪:本席生長在陰陽海的地區,我覺得那邊的情況已經好多了,現在那邊已經看不到「陰陽」了,因為沈澱銅已經不見了,我們希望看到的就是像那樣的逐步改善,像花蓮那樣污染情況沒有改善,老百姓還是會耿耿於懷,即使那是泥巴水,是安全的,但畢竟還是混濁的,所以我們就是要要求改善。 魏署長國彥:對,我們要弄清楚那到底是什麼,如有毒害或污染,一定要追究源頭並處罰暗排或排放者。 李委員桐豪:另外還有一件有趣的地方,我不太瞭解環保署在做這件事上面有什麼想法。環保署有個毒性應變小組,係以長期委外的方式辦理,而且分北、中、南分別交付給3個不同的大學處理化學毒性的應變,當然,學校在專業上沒有問題,但從政府角度來看,如果這已經變成常態需要的工作,為什麼不能在政府組織裡成立一個工作團隊呢? 魏署長國彥:我分兩個方向說明這個問題。上星期在桃園有個萬安演習,裡面就有毒害事件的演練,環保署專屬團隊有到達現場,也就是說在建置內是有專屬團隊,但從另一個方向來講,我們必須善用民間、學界各方面的力量,所以我們是希望能在全省各地建立團隊,在目前組織改造的理想和精神來講,我們有所謂的去任務化、地方化等等,主要就是要讓政府組織能夠減肥,但外包或委託不代表我們可以卸掉我們肩頭上的責任,我們的監督、設計、規劃還是非常重要的。 李委員桐豪: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從96年開始,除了北部地區原先是由工研院負責,後來轉換成一所大學之外,97年到102年都是由相同的學校承包此一工作,好處是這些學校很熟悉這些業務,缺點是會不會因而因循下去?對於所謂的毒災應變小組的團隊到底要如何運作,你們有沒有建立一個檢核機制,或者只是為了方便公務人員辦事,上一年度這樣做,下一個年度也照著這樣做? 魏署長國彥:這樣是不行的。 李委員桐豪: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我只是提醒署長。 魏署長國彥:謝謝,我們應該是每兩年重新公開招標一次,地方和中央都有照規定在做。 李委員桐豪:我看了這些學校,我不認為其他學校不夠資格,我並不是在拉生意,我認為這是有疑慮的,不知道你們是怎麼思考的? 魏署長國彥:得標的團隊必須繼續精進其能力。 李委員桐豪:有關電動車的部署,前任沈署長至少在思維方面是很積極的,但在動作上卻看不到具體的作為,不論是摩托車、汽車或公共汽車,你對電動車是怎麼推動的? 魏署長國彥:有關電動車,目前在新北市和高雄都有一些示範計畫,高雄市目前有四百多輛,新北市有將近兩百輛,其中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設立電池交換站,我個人的看法是目前規模還不夠,以台北市U-bike為例,剛開始只有在信義區施行,所以也有一些問題,等到擴大之後,現在已經變成一種風尚,這樣也很好,這個例子可以學習與援引,一開始不能很快的、很大面的鋪設,應該先設立一些試點,將其中的環節做好。 李委員桐豪:你講的有道理,但有時候沒有經濟規模的話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要做的話就要大筆的做。 魏署長國彥:是的,經濟規模是非常重要的。 主席:在下一位委員質詢之前我先插一句話,因為剛才魏署長提到「看不見的台灣」,今天是審查水污法,看不見的台灣裡的一項就是水污的總量管制。你剛才說水污的總量管制不僅是顏色,還有離子,我現在告訴你,對於水污的總量管制,環保署只管制了懸浮微粒,水污裡最核心、最需要納入總量管制的重金屬和有機化合物兩項,環保署一直不願意納入,但願魏署長是有魄力的。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和魏署長是第一次見面,能不能請魏署長簡單的自我介紹一下?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今年61歲,台灣大學地質系地質研究所畢業,後來到美國留學,學的是海洋學,1987年得到博士學位,然後在加州的聖塔芭芭拉分校擔任博士後研究,1年後到耶魯大學,從1988年到1994年在耶魯大學的地質系及地球物理系擔任助理教授,後來有機會回來做了1年的訪問副教授,從1994年到今年為止的20年間擔任台灣大學地質系教授,同時也是中央研究院地球科學所的兼任研究員,其間有3年多的時間借調服務公職,分別在行政院研考會擔任副主委,及在台北市的研考會擔任主委。 陳委員歐珀:術業有專攻,請問魏署長的專業、專長是什麼? 魏署長國彥:從學界對我的理解,我的專長是在地質學、海洋學的方面,我比較研究的是古生物學的化質方面,所以把這些都連結起來,這幾年到目前為止,我比較注重地球系統的研究,也就是所謂的earth system science。 陳委員歐珀:就我的理解,你的背景是屬於理學院,環工所是屬工學院,未來的環資部中大概是工學院和農學院畢業者比較多,理學院畢業者比較少。當然,你今天能擔任這個位置當然是經過很多的考量,未來你很可能是首任環資部部長,所以你對相關的業務應該很熟悉才對,但我剛才在台下聽了很久,發現你還沒有進入狀況,這也不能怪你,事實上這些都是很專業的。我自己現在還在台大環工所進修博士班,對於你的專業背景,我也問過很多系上的老師,他們對你於將來在環保署業務推動的專業上、領導上有一些質疑,就這點我先給你提醒。另外,貴署擬修正土壤管制與監測標準卻被砲轟得很厲害,魏署長知道原因嗎? 魏署長國彥:國人和環保團體都相當關注這個問題,當這些標準往下修或往上修的時候─尤其往寬的方向修正的時候,國人當然更會高度的關注。 陳委員歐珀:我今天特別告訴魏署長一個觀念,希望魏署長回去好好的思考。當污染物滲透到地底下的時候,這些污染物不會乖乖的停留在那邊而是會遷移和傳輸的,所以在地面做分區的管制看起來有道理,事實上是沒有效果的,是漏洞百出的,因為在工業區放寬標準,污染物會從工業區流到農地。我這裡有一張表,我就這張表說明一下:這裡是工業區的污染,這些污染會經過土壤媒介、地下水媒介、空氣媒介而流到農地。污染管制如果沒有這樣的考量,一旦出了紕漏、出了漏洞,可能造成全面性的污染,所以在污染分區的管制上,你必須要有這種觀念,今天你膽敢把分區的管制放寬那麼大,你要對台灣的環境負責,你不要只懂得地質而不懂得環保,你下這個政策,一旦造成污染是無法回頭的,問題是在這裡。我接觸到很多環保學者,所以我要特別提醒你,貴署有些特定人士,也就是你的部屬經常出國,你知不知道這件事?你在研考會待過,我拜託你回去查查看,有沒有浮濫到這種程度? 魏署長國彥:他們應該要寫出國報告。 陳委員歐珀:你去查查看他們一年出國幾次?總共幾天?有沒有受到人家的招待?環保署藏污納垢的情況很嚴重,你知不知道? 魏署長國彥:我現在沒有相關的數據。 陳委員歐珀:我拜託你回去查一下。 魏署長國彥:是,出國和藏污納垢的關係…… 陳委員歐珀:你回去查查看這3年或5年的統計,然後檢討一下,這對環保署的形象影響很大。 魏署長國彥:形象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一定把招牌擦得亮亮的。 陳委員歐珀:這些人是接受招待出國的。 魏署長國彥:公務出國都要公務預算。 陳委員歐珀:有公務出國的也有接受招待的,情況不一樣,你去查一下經常出國的有那些人。 魏署長國彥:是,我來注意,謝謝委員。 陳委員歐珀:你回去查查看,我下次還會問你,希望你能把名單提出來。我們很擔心沒有人有辦法領導未來的環資部,你剛才講到水土、氣、林,老實講,我很反對這樣子:講理念講得很周到,好像整個環境、氣、林的問題都可以在部裡面控制得很好,問題是誰有那個能力控制這些東西?我是森林系畢業的,現在在讀環工所,也就是我原本是農學院畢業的,現在在工學院研讀。魏署長是理學院出身的,所以這部分請你慎重,將來你擔任環資部部長之後,不要以理學院的人來管理工學院、農學院的事情,你是政務官,或許你沒有辦法掌握這點,但術業有專攻,將來環資部有7個處,你要好好的運用這7個處的專長,難得有個理學院出身的人來管理工學院領域的環保署,你將來有可能變成環資部的部長,在這種情況下我不禁為你捏一把冷汗,等你熟悉業務之後馬上要下台了,因為再長的任期也只是兩年多而已。老實講,這些真的很難懂,我真是為你捏一把冷汗,尤其你是地質系畢業的,在專業上、領導上確實有盲點,你們很多的處長、室長等首長對你的專業滿質疑的,大家都是高學歷者,你們部裡有很多博士,各有各的專業領域,所以我希望你能更謙卑一點,不要老是說你自己準備了40年,我不相信你在40年前就準備當環保署署長,你在40年前可能有想到要當總統,但你絕對不會想到要當環保署長。 魏署長國彥:我要多跟您學習,您說您原來是學森林的,現在又去讀環工,這種整合的精神、跨越的學習是我要向您學習的。 陳委員歐珀:說實在的,大家都希望你能把工作做好,台灣的環境很脆弱,不管是人的心靈或大自然的環境、政治生態環境都很脆弱,所以我不跟你打口水戰,我只就時事和你討論,我希望在你的領導下─未來的第一任環資部的部長能夠以專業領導取向好好的評估那些人適合坐那些位置,重新做個調節。同時我也提醒你,環保署內部有些人確實有藏污納垢的狀況,你先把藏污納垢的環境清一清,這樣環保署署長的位置才能坐得穩。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鼓勵和期許。 陳委員歐珀:其實我都知道是那些人,我只是提醒你而已,環保圈子那麼小,那些人做什麼事情我會不知道嗎? 魏署長國彥:或許因為我原本不是環保圈子的人,我更能秉公處理。 陳委員歐珀:我這樣講底下有人在緊張了,你自己清理門戶,不要等我拿著大掃把來掃你的門。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期許。 陳委員歐珀:你現在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清一清門戶,把藏污納垢的環境清一清,先把環保署清一清。另外,我要提醒你,前任的沈署長講大話,你不要講謊話,前任的沈署長講了很多大話卻只是做小事情,我希望你做實事講實話,我雖然已經離開這個委員會,但我會常常回來看你。 魏署長國彥:靜候指教,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質詢。 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我的提案中有說明污染的罰責太低,所以我提案希望能把罰責、罰款的部分提升,魏署長對這點能接受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多委員都有這種看法,署裡現在的修法方向也是一樣,葉委員所提的非常有道理,60萬的罰款如何能發生嚇阻作用?這個數目和他們的利得是不成比例的。 葉委員津鈴:謝謝魏署長。接下來請教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會長有關污染源的測試方法,粘會長對於水資源污染的方面非常用心,所以我特別請粘會長就水資源污染的方面做有關的陳述。 主席:請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主任答復。 粘麗玉主任:主席、各位委員。我先澄清一下,我是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辦公室主任,我們的會長是陳椒華老師。環保署在3月11日公告召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其中夾帶了一個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P)做為焚化底渣品質檢測的依據,但我記得很清楚的是去年12月有關土地新生的國際論壇中,很多國家都說TCLP的測試方法已經不適合了,當初在會議第二天沈署長親自答應我要做重新檢討,當場日本和瑞士的專家都說他們認為TCLP的方法已經不適合,所以他們也都用他們的方法了。在美國加州也是用WET,荷蘭是用管柱的溶出,德國是用水溶出的試驗,日本跟我們最鄰近,用的是土壤重金屬的檢測方法。既然今天又有土基會的人在場,我們今天要去檢討土壤重金屬時,在焚化的底渣應該用土壤重金屬的檢測方法,而不應該再用TCLP,因為這樣的話,TCLP永遠測不出它的毒性反應。所以新署長說如果能夠去注意到這一點,不要讓臺灣的環境淪落到比非洲國家還糟。所以如果TCLP的試驗方法已經不符合的話,我們要請葉委員敦促土基會和環保署,應該將焚化底渣的測試方法改為重金屬的檢測方法,或者採用美國或荷蘭的方法。不然到時候這些焚化底渣,尤其是在我們彰化,我是鹿港人,我們彰化煤灰都一直用來填海造地,在這樣的情況下一直污染,當初我在現場也秀出臺電已經在彰化埋那麼多的煤灰,我們彰化人不應該讓它繼續髒化掉。所以希望各位委員能夠督促環保署趕快更改檢測的方法。 葉委員津鈴:請問署長,聽了粘主任的說明,你有何不同的見解或者要接受? 魏署長國彥:報告委員,第一,我非常佩服粘主任及陳教授對這件事情的關心,而且非常深入。談到TCLP,就我的理解,這是模擬大氣裡面的酸雨,大氣的酸雨如果比較酸的話,酸鹼值可以達到4、5,這個酸對於剛才講的,不管是我們剛才講的幾個重金屬,確實會有影響,原來這個方法的設計也有其道理。剛才特別提到歐美、日本這幾個方法,談到土壤裡面重金屬的測驗方法,也提到我們現在可能有一些如填海造陸等等。這個意思是什麼呢?就是說這個物質可能不只是在土壤表面。 葉委員津鈴:滲透了? 魏署長國彥:覆蓋在某個土壤裡面,酸雨還是要降到土壤,還是會滲下去,我覺得酸雨的影響不能不顧,但是土壤的問題,甚至更往下的地下水問題,我們也要兼顧。剛才前面一位委員也提到這個問題,我沒有機會說明,事實上,因為我學地質學,對地下水的系統非常注意,物質的傳輸、物質的溶解和攜帶是在地下水系統。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講的是海洋,海洋的酸鹼值一般是微鹼狀態,所以不會像酸雨那麼酸,PH值大概在7.8到8,所以它是另外一個環境。所以,如果陳教授這邊關心的是在海洋裡面,我覺得就要用一些海洋的標準來看,而不是純粹酸雨的問題。 葉委員津鈴:請署長給本席一個肯定的答復,我們現在爐渣用來填海造陸的量很大。 魏署長國彥:我不確定量是不是很大,要看物料的來源是什麼。 葉委員津鈴:我們站在環保署的立場,爐渣過去的檢測方式已經被質疑了,TCLP已經被質疑了,我們能不能跟上腳步,也採用土壤重金屬的檢測方式呢? 魏署長國彥:我剛剛報告了一下,我們不會排斥任何方式,我們檢測的方式並不是哪一國的好就一定採用,要看廢棄物是用在哪裡,我覺得要看環境的特質。我剛談到如果是海洋的造陸,海洋的海水酸鹼值和酸雨的酸鹼值是不一樣的。 葉委員津鈴:粘主任講的應該是指陸地這部分,在這部分,過去因為政府的疏忽,造成好幾個地方重金屬污染,例如臺南安順的污染到現在還束手無策,很多人因為不知道而吃了那邊的魚,造成很多人致癌很嚴重。 魏署長國彥:是,我理解委員的意思。 葉委員津鈴:致癌比例實在太高了,我們不能再疏忽重金屬污染,對於爐渣這部分,本席在此希望魏署長用最好的檢測方法,也要做很嚴格的管制,坦白講,廠商如果有管理,爐渣是很好的填陸的填料,問題是很多不法廠商趁機混了一些更毒的事業廢棄物在裡面,造成以後永不翻身的土壤污染。 魏署長國彥:我了解,我們對於物料的管理一定要嚴格把關,不允許魚目混珠,這是環保署的基本業務,我們應該要做好。 葉委員津鈴:接下來本席要和署長討論農村的有機廢棄物,例如地瓜藤、豆子藤,採收之後一定要留起來當有機肥,但是地方的環保單位就去開罰單,這樣合理嗎? 魏署長國彥:是那些物質有什麼污染物質或有害物質嗎? 葉委員津鈴:他說髒亂。 魏署長國彥:這應該是地方環保單位對於髒亂的認定,當然也不能隨意堆置或堆棄。 葉委員津鈴:我去看過,農民說很無奈,因為有機的廢棄物要當有機肥,收起來以後,如果不一堆一堆先堆起來,哪有那麼大的經費移來移去?結果就被開了罰單。就署長的立場,這樣苛求這些農民,他們有時候也要趕著播種,在換季的時候,要趕快播種、施工,耽誤把這些廢棄物載回去當堆肥的時間,就被開罰單,有時候一次收成還付不起。 魏署長國彥:我們一定要體諒,農民也是非常辛苦,靠著土地生存,委員剛提到的就是時機的問題,有時候可能是人力不足,暫置而已。 葉委員津鈴:對。 魏署長國彥:因為有的東西對甲產業可能是廢棄物,對乙產業可能是原料。 葉委員津鈴:這是他的肥料啊! 魏署長國彥:它可能是做肥料、做生質能源非常好的材料,所以內部的基層建設的系統、運輸和儲製,我們要和地方政府一起合作,不能光把它看成廢棄物,透過好的儲置,資源就可以循環利用。 葉委員津鈴:這樣子好不好,拜託署長,這些農業的廢棄物是否通令我們環保大隊,你們各地都有環保大隊。 魏署長國彥:我想光是開罰不是一個好的方法,就是要因勢利導,讓它變成有用,而且大家很方便來做。 葉委員津鈴:本來他們就在利用,這些環保大隊的人員很盡職,但是請署長跟他們溝通一下。 魏署長國彥:我們會去地方座談、了解狀況。 葉委員津鈴:希望這一點不要對農民這麼苛求。 魏署長國彥:應該要這樣,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江委員啟臣、楊委員瓊瓔、廖委員正井、邱委員志偉、王委員惠美、林委員滄敏、周委員倪安、江委員惠貞、陳委員明文、黃委員偉哲、楊委員麗環、黃委員昭順、徐委員少萍、徐委員欣瑩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結束,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宣讀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林委員佳龍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趙委員天麟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劉委員建國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 前項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陳委員其邁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得依該物質之銷售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二、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轄內狀況開辦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以做為防制溫室氣體效應之費用。 李委員應元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空氣污染防制費除營建工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收。中央主管機關由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應以百分之九十比例將其撥交該固定污染源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成果不佳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未依第十八條規定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減撥交之款項。 前項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油(燃)料種類及污染防制成本定之。 前項費率施行滿一年後,得定期由總量管制區內之地方主管機關考量該管制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在前項費率附加徵收百分之五十,全數歸該地方政府收入。 陳委員其邁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開辦徵收氣候變遷調適費用,其所徵收之費用應做為以下用途: 一、推動各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二、厚植森林資源管理及健全森林管理。 三、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四、氣候變遷認知教育推動及宣導工作。 五、其他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前項相關事項之推動,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其執行成果。 葉委員宜津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未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許委員忠信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 主席: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條文計7案宣讀完畢,擇期再繼續審議。 繼續宣讀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丁委員守中等20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五、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六、生活環境:指與人之生活有密切關係之財產、動、植物及其生育環境。 七、事業:指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八、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十、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 十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 十三、放流口:指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 十四、放流水: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 十五、涵容能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 十六、水區:指經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水體。 十七、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度。 十八、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 林委員淑芬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水質及公告檢驗結果,並建立預警制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 水質監測時,應於水庫或河川供應自來水之取水口,河川、區域排水系統與海域交界處設置固定監測站,每週至少一次。河川、區域排水系統及海域交接處之監測應於退潮最低點時為之,且取樣範圍不得超過海岸三海哩。 前項環境水質監測項目應包含水質、底泥、水中魚、蝦、貝類、食用植物中重金屬、化學物質及農藥含量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前項監測結果,如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劃定管制區及採取適當措施,並立即公告之。 水質監測,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可檢驗機構辦理。地方主管機關,如需設立監測站,所需經費由環保署編列全額補助。 田委員秋堇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事業廢(污)水不得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 前項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 王委員育敏等41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事業不得埋設暗管,使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 事業不得使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田委員秋堇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 前項用電紀錄與污染防治設備監測記錄報表,應二十四小時與主管機關電腦連線,隨時上網公布並查驗。 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之一  事業排放廢(污)水,致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時,事業與其負責人應負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責任。 前項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與農業損失賠償之範圍認定、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及其負責人無能力改善水源污染、清除環境污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代行清除環境污染,並向該事業及其負責人請求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之受害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相關求償事宜。 丁委員守中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一定比例,核發獎勵獎金予檢舉人。 前兩項違法資料之揭露、撿舉人之資格、檢舉之方式與程序、違法事證之檢附、檢舉人之身分保密與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檢舉內容之調查、檢舉人責任之減免、獎勵獎金之比例、獎勵獎金重複禁止之原則、共同揭露之獎勵獎金分配原則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田委員秋堇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事業負責人、監事、獨立董事或監督策劃人員,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污染期間每年年度營業額十分之一以上罰金。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或有污染環境之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 二、廢(污)水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 三、排放廢(污)水超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或貯留能力,致影響水體正常用途者。 四、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發生災變,因救災產生大量廢(污)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者。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為之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之一  (加重污染地面水體之刑罰)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致污染空氣、土壤、地面水體,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犯前項之罪而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兩項規定而於重大損害發生前,主動排除由其引起之危害身體健康及污染環境之危險狀態,得減輕其刑。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黃委員昭順等4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江委員惠貞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刪除)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事業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排放廢水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前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加重污染地下水體之刑罰)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致生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兩項規定而於重大損害發生前,主動排除由其引起之危害身體健康及污染環境之危險狀態,得減輕其刑。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未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許可,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丁委員守中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期仍未完成改善或再次違反者,並應命其停工或停業一定期間;第三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與勒令歇業。經勒令歇業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開工或開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一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之最高額時,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一項罰鍰金額之限制。 王委員育敏等4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蔣委員乃辛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該事業產品銷售之獲利、事業及負責人故意或過失等因素,參酌事業近三年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裁處該事業每年平均銷售總金額一至三倍之懲罰性罰鍰,不受前二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懲罰性罰鍰應用於環境污染清除、受害人疾病醫療及農業損失賠償等用途;其執行內容與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企業負責人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應分攤河川整治費用。 前項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葉委員津鈴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羅委員淑蕾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李委員俊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侵害情節重大者,處該事業近三年平均年營業額一至三倍之懲罰性罰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楊委員曜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陳委員根德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罰則)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許委員忠信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 楊委員麗環等5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按其污染排放量及污染程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前項處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趙委員天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王委員育敏等4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八條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王委員育敏等4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黃委員昭順等40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情節重大者,其罰鍰最高額應衡酌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範圍及後續整治成本裁處之,不受原條文限制。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節重大之定義,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丁委員守中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違法本法者應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但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由主管機關裁處相當懲罰性罰鍰。 前兩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昆澤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六條之二  事業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污染者,應全額負擔以下費用: 一、污染整治。 二、因污染而受損害之相關產業損失。 三、因污染而致重傷、疾病之受害者醫療及健康照顧。 前項費用由主管機關向事業求償。 主席:本日會議作以下宣告: 有關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等7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等17案另擇期再審,其中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委員如有提案,請於審查之前兩日將提案送達本委員會幕僚彙整,逾期不予受理。 委員鄭汝芬、江惠貞、王育敏、徐欣瑩、徐少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派員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期召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公聽會擬鬆綁標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分別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四、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1.署長,臺灣目前積極參與TPP合作談判,正著眼於TPP能夠協助國內企業開拓海外商機,同時營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國際環境空間。只是在參與TPP的評估階段,國內研究者便分析提醒,TPP談判項目和商議中的條款內容有一些值得關切的問題,特別是有關環境問題,隨著氣候變遷議題日益受到關注,TPP規範內容將來如何參與國的經貿發展及環境生態品質同時兼顧,已經成為談判桌上受到矚目的議題,請問環保署有注意到這些議題,並提供資訊給經濟部,以利經濟部對外談判? 2.署長,例如在2012年紐西蘭在TPP談判過程中便提議,將氣候變遷議題明文納入TPP中的環境章節(environment chapter),紐西蘭的具體建議有兩點:1、成員國要承諾逐步刪除油料補助;2、在TPP協定中,制定條文支持碳定價(pricing carbon)。所以,如果TPP在議程上對氣候變遷及碳排或環境標準進行商議,甚至在會員間形成共識,更明文列入TPP規章中,這對臺灣追求融入區域經濟發展的同時,如何維持環境政策的自主權,是不是一大考驗? 3.署長,因為在有關環境與氣候變遷的議題方面,絕多數的FTA雖不直接限制參與國的環境法規,但必定於內容中註明「不可對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限制」。因此,為了保護環境或是減少碳排放的法令規定如在客觀上有限制貿易的效果時,TPP的做法可能是以維護貿易利益的「比例原則」,而不是強調氣候環境安全的「預防原則」,環保署對此的立場是什麼? 4.署長,TPP的主要目標已不僅僅只是削減關稅障礙,是要更進一步強化對跨國投資與出口貿易的保護。因此,參與談判的國家未來對於境內外資和進口產品的相關管轄範圍勢必將受到限縮,這也包括了現有的環境法規;臺灣的環境法規是否有配合修正?環保署是否有為此修正進行研究?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1.截至102年11月底止,全國機車登記數為1,429萬3,726輛,其中輕型機車計269萬2,388輛,惟有部分車輛已回收、失竊或棄置不再使用,根據環保署及交通部數據估算,尚有200萬輛二行程機車還在使用。二行程機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為四行程機車的8倍,所排放致癌物質為四行程機車的3倍,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危害甚鉅。然而102年度截至11月底通知二行程機車應到檢數為314萬9,902輛,實際到檢數卻只有145萬2,043輛,到檢率僅46.10%,二行程機車到檢率明顯偏低。尚待積極辦理,以提升汰換成效。 二行程機車定期檢驗通知及到檢情形統計表 單位:輛;% 縣市別 101年度 102年度 通知 應到檢數 檢測數 到檢率 通知 應到檢數 檢測數 到檢率 台北市 236,496 99,493 42.07 211,107 82,476 39.07 新北市 464,991 172,331 37.06 420,068 143,130 34.07 台中市 387,395 197,629 51.01 347,318 167,347 48.18 台南市 396,551 217,827 54.93 355,444 197,018 55.43 高雄市 608,529 339,303 55.76 556,763 295,293 53.04 宜蘭縣 65,679 36,562 55.67 59,467 30,571 51.41 桃園縣 272,883 125,324 45.93 239,719 102,922 42.93 新竹縣 45,787 20,016 43.72 42,225 16,850 39.91 苗栗縣 78,313 32,436 41.42 70,625 24,826 35.15 彰化縣 197,984 104,285 52.67 172,779 84,424 48.86 南投縣 71,773 35,781 49.85 67,656 30,726 45.42 雲林縣 132,608 69,111 52.12 117,897 58,641 49.74 嘉義縣 93,162 54,172 58.15 87,769 47,422 54.03 屏東縣 189,661 82,933 43.73 168,696 71,955 42.65 台東縣 40,018 13,745 34.35 35,407 12,137 34.28 花蓮縣 57,497 22,891 39.81 52,356 19,166 36.61 澎湖縣 14,530 6,958 47.89 13,149 5,435 41.33 基隆市 34,463 12,975 37.65 29,843 10,483 35.13 新竹市 42,535 18,802 44.20 37,657 14,928 39.64 嘉義市 61,246 39,101 63.84 55,973 32,965 58.89 金門縣 8,269 3,778 45.69 7,518 3,255 43.30 連江縣 514 114 22.18 466 73 15.67 全國 3,500,884 1,705,567 48.72 3,149,902 1,452,043 46.10 2.現行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雖明文規定,使用中機車的粒狀污染物須低於30%以下,卻因煙度(不透光率)檢測作業較為繁瑣,執行不易,目前檢測尚未普及,機車排氣檢驗標準僅針對CO、HC等氣狀污染物濃度值加以控管,且氣狀污染物(CO、HC)之濃度並不隨煙度值變化,即使排冒白煙嚴重的機車並不代表氣狀污染物不符合標準,顯不符合常理。環保署允宜針對排煙情形嚴重的機車,建立強制煙度檢測機制,並安排適當機車定檢站配合辦理,以期有效解決烏賊機車排煙問題。 檢舉烏賊車歷年成果統計─受理量 單位:件 項目 年度 案件量 通知檢測數 回執且不合格 89 82,877 60,124 370 90 64,818 44,531 385 91 96,286 61,449 543 92 71,885 43,767 467 93 18,986 10,503 147 94 32,767 18,436 313 95 39,667 23,053 401 96 76,180 46,486 368 97 93,964 55,735 468 98 316,246 120,255 680 99 133,418 52,788 1,358 100 363,179 99,976 1,674 101 461,014 107,387 1,417 102 254,881 69,520 936 3.環保署研擬修正土壤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欲由原單一標準改分為農業區、一般地區及工業區不同標準,引發各界反彈聲浪。事實上,從去年底爆發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等汙染鄰近水源及土壤事件中發現,台灣因為未施行灌排分離,灌溉用水未單獨設立,往往工廠旁就是農田,一旦發生汙染,直接衝擊的就是農地。倘若灌溉分離未完全施行,就貿然放寬土壤污染標準,反而會增加農地受汙染的風險,如果最基本的環境無法保護,又遑論促進褐地發展。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農委會,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加速灌溉用水獨立系統的設置,避免與區域排水、下水道系統等混和,減少交互感染的風險。如果灌排不分離,工廠不集中管理,修正土壤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也不過是浪費經費經營末端管理。 王委員育敏書面質詢: 一、有鑑於去年發生多起事業排放廢水的河川污染案件,環保署從102年7月起開始了分二期啟動大型水污染源的水量水質監測連線管制措施,目前該監測連線管制措施裝設的情形如何?如果已經加裝完成的業者,可否先開始進行連線監測?若於今年底全面完成設置,屆時可掌握多少的工業廢水排放量?去年縱使在日月光案件之後,還是屢屢發生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污水的案件,本席訴求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環保署務必加速落實! 二、另查,去年彰化發生的電鍍工廠廢水污染農地案件,農業和工業都同時發展的縣市,在「灌排兼用」的情形下,如何防制事業廢水與灌溉用水的交互影響,其實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農委會102年10月公布「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該方案應涉及跨部會的整合,請問環保署、農委會、經濟部各部會,目前在該方案的具體落實與整合上,協調的怎麼樣?另外,本席認為,應督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與業者進行溝通與輔導,才能加速推動搭排管制措施,此部份有賴各部會的加強督導與溝通。 三、目前空氣污染的問題尤其在特定季節、特定地區日益嚴重。環保署針對高污染的高屏地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畫為三級防制區,希望藉由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以強化廠商減量之責任,來達到改善空氣品質的目標。針對三級防制區,也只有在第五年換發排放許可證的時候,才會指定削減量。依照該規定,指定削減的方式是每年應削減多少總量?還是五年內要削減多少總量?另外本席想問,如果未來空氣污染總量管制能順利通過上路,環保署能否預期對空氣污染的改善成效多久能看到成效?總量管制相關的規劃與執行事項,請問環保署目前是否已有所準備?準備如何? 徐委員欣瑩書面質詢: 對於環保署召開「土壤汙染監測及管制標準」公聽會,並有意放寬現有的土壤重金屬的管制標準,對於環保署研議要將管制標準放寬,本席認為,工業生產過程所排放到環境的重金屬、廢棄物,不只會進入土壤,也會進入地下水層。依照自來水公司2013年12月的統計,全台灣的自來水普及率為91.5%,估計有160萬人未使用自來水,而只能以地下水或河川作為生活用水的來源。以本席所在的新竹縣為例,自來水普及率為81.56%,就有將近10萬名鄉親無法使用自來水。無法使用自來水的民眾,大多是偏遠地區、弱勢,他們常以地下水或是河川水作為生活用水,然而環保署在思考土壤重金屬管制標準時,卻只考慮土壤重金屬透過植物、蔬果進入人體的途徑,而未將重金屬透過飲水而影響人體的可能性,一併納入考量。 此外,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新技術、新製程不斷更新,例如半導體、液晶顯示面板的製程就使用許多新的化學品、化學元素。製造過程時,然而本次的土壤汙染監測及管制標準的修正,主要是監測的重金屬種類是砷、鎘、鉻、銅、汞、鎳、鉛、鋅,卻未涵蓋硒、銻等新的汙染源。 因此,本席在此向環保署提出質詢: 一、偏遠、弱勢地區的無自來水地區民眾,常使用地下水、河川水作為生活用水來源。環保署所研擬的土壤重金屬管制標準修正若正式實行時,是否會增加無自來水地區民眾的健康風險?環保署是否做過相關的評估? 二、環保署是否考慮將新的工業製程所使用的化學元素,例如硒、銻等納入土壤重金屬的管制項目內?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一、署長心目中最重要的施政重點為何? 署長於上週一上任後,大家都對你有很深的期待,一方面因為你除了擔任過耶魯大學地質與地球物理學系助理教授(因此認識江宜樺院長),以及台大地質系教授之外,也曾任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台北市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學經歷方面可說非常完整,而且你的專業橫跨地質、海洋、生地化循環、生態及氣候學等領域,相信你對環境保護工作自有一套看法。 但是,研考工作畢竟與環保工作有很大差別,因為環保署長必須面對環保團體的壓力,環保工作不只涉及專業,也必須考慮很多跟經濟發展有關係的問題,署長未來的責任可謂非常沉重。本席想請教署長,你曾說上任後的第一要務是領導環保署邁向環境資源部,可否說說看你對此一工作的看法? 組織改造後,環保署將面臨整併原經濟部水利署、礦業司、礦務局及中央地質調查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及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等於將要主管氣候、水利、環保、天然資源、水土保持、國家公園等攸關國土環境的事務,你覺得未來如果要把整併工作做好,最關鍵的要素是什麼? 還有,對於核四運轉問題,署長有何看法?有部分環保團體批評你是擁核派,但你說你的立場就只是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的理想,但你還是沒有說出你是否贊成讓核四運轉。可否對於這個問題提出說明? 二、環保署擬放寬土壤重金屬管制標準。 環保署鑑於國內土地使用管制現況及工業用地變更特性,為確保汙染物的風險管理效益,特別依行政程序法提出土壤汙染管制標準修正草案,新增工業及產業密集區重金屬管制標準,適用對象涵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 據本席了解,環保署這次在訂定標準時參考了國外標準,區分農地、一般地區及工業區分區管制,以方便管理;據媒體報導,草案中明訂,工業及產業密集區重金屬管制標準為:砷60、鎘100、六價鉻20、銅2000、汞100、鎳1000、鉛300毫克/公斤,並取消現行鋅2000毫克/公斤的管制。請問署長,照這數字看來,真如媒體所說:除砷維持現行標準外,其餘重金屬管制標準均較現行標準增加5倍,形同大幅放寬嗎?(有環保團體表示,以鎘、汞為例,都是高風險的有毒物質,鎘更是一級致癌物,但鎘現行標準20ppm卻放寬為100ppm,汞為20ppm也放寬到100ppm。) 本席認為,在開完公聽會後,環保署於正式進行修正之前應該來立法院再次進行詳細的報告,因為修訂「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茲事體大,台灣的工業區很多緊鄰農地、住宅區,嚴重威脅大家的飲食安全及健康,但環保署看來卻是要大幅放寬,令人費解。因此這不難理解為什麼去年年底監察院會提出「國內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及防治情形」這一份調查報告,指出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農地土壤重金屬污染改善計畫,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環保署真是該加油了。 三、空汙基金問題:「建構寧適家園計畫」之相關問題。 空汙基金支出較上年度大幅增加五億多預算,主要是因為用於執行「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以及「建構寧適家園計畫」等新的計劃,而其中「建構寧適家園計畫」是環保署從今年度開始,一直推動到107年的一個計畫,其內容包括「健全化學物質安全管理、降低毒性化學物質事故危害風險、營造友善城鄉,提升我國綠色經濟競爭力及實現與國際接軌,推動永續發展」。 在這個計畫有兩項工作是本席認為值得討論的:一是「成立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七組,強化環境事故諮詢監控及支援應變與預防減災工作並落實毒性化學物質業界聯防組織運作」,二是「建置南區運送及實驗室毒化災專業訓練場,加強培訓政府及業界毒化災專業應變人才,推動國際毒化災專業訓練交流」。 請問署長,「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以及「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是什麼樣的單位?隸屬於貴署哪一局處?為什麼需要新成立這兩個單位?目前貴署並無進行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的專責單位嗎?還有,在「建置南區運送及實驗室毒化災專業訓練場」的部分,訓練場何時會建置完畢?每年可以培訓多少這方面人才?是否與國防部有合作關係?(國防部有位於八德的陸軍化學兵訓練中心。) 四、水汙法修正案問題。 這次環保署提出水汙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在於提高罰鍰上限,嚴懲違法排放廢水汙泥事業,但是經濟部、法務部都有意見,主要是新法罰鍰由數萬元到數千萬元,行政裁量權過大,未來恐衍生法律爭議。 問題是,之所以會有這次修法舉動,就是因為去年發生日月光在高雄非法排放工業汙水時,本院許多委員都有共識,希望能拉高罰款上限到3000萬元,因為現行水汙法的規定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與日月光這種大廠的不當得利相較實在太輕了,本席認為環保署應該堅持此一修法立場。 綜觀這次提出的各個修法版本,除了提高罰鍰上限最高至3000萬元外(也有些委員的版本以「公司營業額」的倍數來計算,羅淑蕾委員的版本則主張最高應罰到6000萬),含包括廠商埋設暗管的處分,由子法提升至母法、加強落實自動監測系統,還有增加違法事業負責人的刑責(例如黃昭順委員所提三十五條修正案,將不實申報的刑責從三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百萬以下罰金提高為一百萬以上,一億以下;民進黨團則針對汙染河流與地下水者,分別依照是否致人於死或造成傷害而提出不同刑期與罰金金額)等等,本席希望環保署能夠在合理限度內審酌委員們提出的建議,一起與立法院進行修法,並且祭出重罰,才能遏止日月光事件重演。 主席: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7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