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星期一)9時10分至14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少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9分至12時19分 下午2時32分至5時3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建國  徐少萍  徐欣瑩  陳節如  吳育仁  江惠貞  王育敏  蔡錦隆  鄭汝芬  蘇清泉  田秋堇  趙天麟  林淑芬  楊玉欣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應雄  呂玉玲  簡東明  呂學樟  盧秀燕  江啟臣  顏寬恒  徐耀昌  薛 凌  陳歐珀  邱文彥  許添財  李桐豪  黃偉哲  林德福  楊瓊瓔  廖正井  邱志偉  王惠美  林滄敏  周倪安  羅明才  陳明文  葉津鈴  李昆澤  丁守中  黃昭順  潘維剛  林佳龍    (委員列席29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第一案至第四案) 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陳咸亨 綜合計畫處處長 葉俊宏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處長 謝燕儒 水質保護處處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 賴瑩瑩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袁紹英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副處長 郭秀玲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處長 朱雨其 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室執行秘書 簡慧貞 永續發展室執行秘書 劉宗勇 生態社區推動方案室副執行秘書 許仁澤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 蔡鴻德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馬念和 環境檢驗所代理所長 顏春蘭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專門委員 陳益智 法規會執行秘書 郭子哲 秘書室簡任視察 周金塗 會計室主任 駱慧菁 統計室主任 張惠菁 人事室主任 李玉惠 政風室主任 阮冠 (第一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邱幼惠 (第二案至第四案)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連錦漳 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 吳國卿 (第二案及第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署長 李蒼郎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副局長 馮海東 農業試驗所所長 陳駿季 農田水利處科長 李允中 (第二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任秘書 羅吉方 (第四案)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科長 謝勝隆 (第四案) 財政部國庫署公股管理組副組長 周宜君 (第三案及第四案)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專家學者: 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 謝和霖 (第二案) 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陳曼麗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副教授 陳椒華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 粘麗玉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上次會議議事錄中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三)修正為:「第三十二條修正通過,照委員葉宜津等23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及委員劉建國等24人提案與委員蘇清泉、鄭汝芬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及決議(五)修正為:「本6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增列決議(六):「1.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2.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派員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近期召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公聽會擬鬆綁標準」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討論事項一、二、三案併同報告) (委員吳育仁、蔡錦隆、陳節如、蘇清泉、田秋堇、趙天麟、楊曜、鄭汝芬、劉建國、林淑芬、許添財、李桐豪、陳歐珀及葉津鈴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暨各相關主管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李署長蒼郎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並經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副教授椒華、看守臺灣協會謝秘書長和霖及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粘主任麗玉等列席說明。)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二、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分別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9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17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忠信等21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丁守中、葉津鈴、林淑芬、田秋堇、黃昭順及葉宜津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決 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結果: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及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江惠貞、王育敏、徐欣瑩、鄭汝芬及徐少萍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等7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水污染防治法等17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審查臨時提案12案: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修正土壤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欲由原單一標準改分為農業區、一般地區及工業區不同標準,引發各界反彈聲浪。該政策雖有助於促進褐地的再利用,增加土地的價值的美意,然在灌排分離系統尚未完全建置完備前,不應貿然實施。事實上,從去(102)年底爆發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等污染鄰近水源及土壤事件中發現,臺灣因為未施行灌排分離,灌溉用水未單獨設立,往往工廠旁就是農田,一旦發生污染,直接衝擊的就是農地。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加速灌溉用水獨立系統的設置,避免與區域排水、下水道系統等混和,減少交互感染的風險。 提案人:江惠貞  蘇清泉  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蔡錦隆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修正土壤重金屬監測及管制標準,欲由原單一標準改分為農業區、一般地區及工業區不同標準,引發各界反彈聲浪。該政策雖有助於促進褐地的再利用,增加土地的價值的美意,然在灌排分離系統尚未完全建置完備前,不應貿然實施。事實上,從去年底爆發日月光及彰化電鍍廠等污染鄰近水源及土壤事件中發現,臺灣因為未施行灌排分離,灌溉用水未單獨設立,往往工廠旁就是農田,一旦發生污染,直接衝擊的就是農地。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確保灌溉用水獨立系統避免與區域排水、下水道系統等混和,減少交互感染的風險。」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訂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雖分區管制立意良善,然臺灣國土規劃混亂,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混雜且灌排無法分離,又爭議中的全國區域計畫劃設,可能導致特定農業區之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難保工業區中的土壤污染不會擴散到周邊農業區、住宅區。爰要求於灌排分離全面落實前,不得放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訂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雖分區管制立意良善,然臺灣國土規劃混亂,工業區、住宅區、農業區混雜且灌排無法分離,又爭議中的全國區域計畫劃設,可能導致特定農業區之違章工廠就地合法。難保工業區中的土壤污染不會擴散到周邊農業區、住宅區。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取得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修正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農田水利會列為潛在污染責任人,然各地農田水利會在灌排分離未實行的狀況下,允許各種廢水搭排,難以保障農業水質,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周內提供民國99年以來農田水利會被列為潛在污染責任人以來,如何追蹤督導,是否有相關究責案例。並落實此規定,避免農田水利會輕易允許各種廢水排入灌溉渠道中。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決議:照案通過。 四、鑒於科學園區廢水重金屬含量偏高,臺灣農田並無灌排分離系統,加上不法廠商排放污染,導致農田、農作物遭受重金屬污染,威 脅國人糧食安全。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臺中科學工業園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排放管下游渠道及鄰近農田,定期(至少每季1次)檢測各種重金屬污染情形。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決議:照案通過。 五、鑒於六輕儲存槽3,000多個、排放管道眾多,至今仍未釐清其位置、污染量,導致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與監督困難,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釐清六輕各儲槽排放管道位置、許可、申報排放量等詳細資料,並將資料納入所有六輕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六、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法報告簡報第3頁,該署主張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角度思考,地方政府不宜課徵碳費或調適費,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若主張地方政府不宜課徵碳費,該署即應於3個月內,具體提出課徵碳費之具體時程與計畫。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法報告簡報第3頁,該署主張以國家整體因應氣候公約角度思考,不宜由地方政府直接徵收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即應於3個月內,具體提出課徵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具體時程與計畫。」 七、PM2.5細懸浮微粒因其微細之特性,更容易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引發心血管與呼吸道等疾病,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已將此空氣污染物定義為一級致癌物,提醒所有開發國家需重視其危害人類生體健康之污染物質,經查於2014年1月13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曾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2個月內改善空氣品質監測網站,將PM2.5之全國監測數值公布於網站首頁,並整合PM2.5及PM10、臭氧等污染物之警戒顯示功能及網站查詢之便利度,並針對測值作出健康及活動建議,以提供民眾更快速、更完整的空氣品質資訊需要另外點擊連結才能進行查詢,然至今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所作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網站之改善。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PM2.5細懸浮微粒因其微細之特性,更容易經由呼吸進入人體,引發心血管與呼吸道等疾病,世界衛生組織於去年已將此空氣污染物定義為一級致癌物,提醒所有開發國家需重視其危害人類生體健康之污染物質,經查於2014年1月13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中,曾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2個月內改善空氣品質監測網站,將PM2.5之全國監測數值公布於網站首頁,並整合PM2.5及PM10、臭氧等污染物之警戒顯示功能及網站查詢之便利度,並針對測值作出健康及活動建議,以提供民眾更快速、更完整的空氣品質資訊需要另外點擊連結才能進行查詢,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於2個月內完成空氣品質監測網站之改善。」 八、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桃園縣、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自2012年以來,農地重金屬污染管制場址,共約2,000筆土地,超過281公頃面積已受污染,成為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至今尚未清除。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法放寬農地銅、鋅重金屬標準,銅從200mg/Kg放寬為400mg/Kg;鋅從600mg/Kg放寬為900mg/Kg,一半以上污染場址將解套,將不受管控,未來將不必清除,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評估,不得放寬標準。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桃園縣、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自2012年以來,農地重金屬污染管制場址,共約2,000筆土地,超過281公頃面積已受污染,成為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至今尚未清除。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法放寬農地銅、鋅重金屬標準,銅從200mg/Kg放寬為400mg/Kg;鋅從600mg/Kg放寬為900mg/Kg,一半以上污染場址將解套,將不受管控,未來將不必清除,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審慎評估,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取得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修正管制標準。」 九、六輕「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石化工業綜合區長春關係企業麥寮廠(醋酸/醋酸酐製程)緊急安全排放管道之功能與定位)變更內容對照表」,發現六輕長春企業涉短報排放管道;又六輕4.6及長春4.6環評書資料中,完全沒有登載儲槽、排放管道、冷卻水塔及裝載廠等設置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做到監督管控等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鄭汝芬 連署人:趙天麟  田秋堇 決議:照案通過。 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先建立飲用水保護區的土壤背景值,目前沒有土壤背景值,不能草率訂定寬鬆土壤重金屬標準。目前草案之飲用水保護區標準,至少應以現行標準加嚴100倍。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先建立飲用水保護區的土壤背景值,目前沒有土壤背景值,不能草率訂定寬鬆土壤重金屬標準。目前草案之飲用水保護區標準,至少應比現行標準草案更加嚴格管制。」 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預告修正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幅鬆綁部分重金屬項目,甚至連草案中的農業用地都比未分區管制的荷蘭寬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停止預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俟檢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的放寬項目後始得重新公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預告修正之「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大幅鬆綁部分重金屬項目,甚至連草案中的農業用地都比未分區管制的荷蘭寬鬆,且在土壤污染列管總面積(1,600公頃)中達近5成(810公頃)的銅、鋅超出標準,管制上大幅鬆綁,對土壤污染管制的衝擊太大,且社會一面倒地要求重新檢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停止預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在未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取得環保團體及專家學者共識前不得修正管制標準。」 十二、針對「金屬表面處理專業區」之廢水處理,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供完善的廢水處理設施,並配合彰化縣境內廠家的需求規劃,政府應協助廠商進駐專區及輔導改善。 提案人:鄭汝芬 連署人:吳育仁  江惠貞  林滄敏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首長就「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六、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針對行政院所核「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研提修正意見請願文書乙份。 主席:首先針對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等3案部分,請提案人蔣委員乃辛說明提案旨趣。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本席等是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之二提案加以修正。過去勞工保險給付是一次給付,之後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給予勞工及家屬長期的經濟和生活保障,於是立法院在民國9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把一次給付變成年金制。過去一次給付是不分本勞和外勞,98年統統變成年金給付之後,在本勞的家屬部分沒有問題,但是外勞請領年金就產生實質上的問題。因為很多國家的戶政制度不像我國這麼健全,勞工家屬的身分認定和收入認定有其困難,以致延誤年金的請領。 其次是有關匯率的問題,尤其是死亡和失能部分,一個月只有三千多元,扣除匯率及申請費用之後,勞工家屬實質領到的只有兩、三百元,所以很多外勞希望能恢復到98年以前的一次給付。為了符合國際勞工組織之保障勞工規定與有效保障非本國勞工之權益,本席等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讓外勞部分可以一次請領,減少手續的繁雜和匯率的損失,讓勞工家屬能有所受益。 至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本席尊重勞動部的意見,比照公保條例的修正一併考量。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提出修正草案,依現行規定,勞保年資和國民年金的年資可以銜接,但勞保和公保的年資無法合併計算,如果勞工轉換為公教身分,等於要放棄原有的工作年資,造成公、私部門間人才難以流通。依據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八條也明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然而目前公保和勞保年資無法銜接,無疑對不同職域的人轉換身分造成藩籬,妨礙個人工作選擇權。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消除人才流動障礙,本席等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增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換言之,讓勞保和公保年資合併計算,以符合老年年金的請領條件,金額則是各自分開計算。這不僅使勞工與公務員之退休權益獲得更充分保障,也不致增加政府太多的支出。以上提案,尚請各位同仁多加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育仁針對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併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這兩個修正案是針對集體協商的權利,也就是集體勞動法的部分作一些修正。民國100年勞動三法的實施是執政黨的一大德政,這三法包括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但是實施之後發現集體協商部分遭遇到一些阻礙,也就是雇主會利用很多方法拖延協商的進行,例如表面協商、拖拉協商、敷衍協商,導致協商開始卻無法結束。 本席等和許多工會團體及學者專家討論後,提出一個解決方法,也就是把現有強制仲裁機制放入拖拉協商、敷衍協商、議而不決之中,一旦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單方提起就可交付仲裁。其實強制仲裁的概念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是存在的,針對比較重大的產業發生勞資爭議,可以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我們把這樣的概念運用在集體協商,如果雇主或是其中一方刻意刁難、杯葛或是不作為,一旦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就可由單方提出交付仲裁。 行政部門跟本席等討論時提到,決定之後是否由地方政府來處理?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重點在於讓團體協約的簽約率能夠提高,工會和雇主進行談判時能有一些武器來恫嚇,讓雇主依誠信協商的原則好好地在談判桌上進行協商。這是本席主要的想法,謝謝。 主席:接下來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有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僱用250人以上之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從民國91年施行至今已經超過11年,目前員工數達250人以上之企業主,仍有22.7%未提供任何托兒設施、措施,或與附近的托兒所簽約,提供友善的托兒措施。 最近大家都在談小確幸,也希望提供育兒家庭一些福利,包括懷孕婦女的產檢假、準爸爸的陪產假,甚至現在還增加男性的陪產檢假,這些都是給準爸媽更好的、更友善的育兒措施。今天本席等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的修正案,主要是要強制僱用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該提供友善的托兒措施。因為孩子不是生下來就好了,之後的托育其實才是令雙薪家庭非常苦惱的問題,因此我們希望從企業端,讓企業主善盡對員工的照顧責任;特別是員工在250人以上已算是中型企業,公司的營運及獲利都有相對優勢的條件,對照顧員工來說,這也是非常好的措施。但是過去11年來沒有百分之百地落實,因此本席等提出的修正案想要提高罰責,如果員工數達250人以上之企業主不願提供員工任何托兒措施,就要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衛福部對這個法案還有一些意見,但是我希望大家能好好地討論,因為有兩成多的企業不願做到,勞動部已輔導了這麼久,看起來是沒有什麼效果,因此本席希望提高罰責,讓員工數達250人以上之企業能夠百分之百地提供友善的托兒措施,尚請各位同仁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陳委員歐珀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是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提出修正草案,大家可以從媒體報導知道這個個案,2011年2月一名在台電工作的女性派遣工遭受性騷擾,向台電投訴,但是台電拖延不處理。這名女性於是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派遣公司及要派公司處以30萬及25萬的罰鍰。但是這兩家公司都向勞委會提出訴願,而勞委會作出的判決竟然是要派公司並非僱傭者,所以予以免罰。此例一開,等於政府告訴所有的要派單位,只要是使用派遣勞工都可以規避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以這個職場上的性別歧視與性騷擾等問題,就會變成所有公務單位的派遣員工最大的夢魘。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現在全國最大的要派單位,就是我們的公家部門,公家部門的派遣員額占了全國派遣人力的一成,也就是九分之一以上,而女性則占所謂非典型勞動者總數的四分之三左右。勞委會對這起訴願的決定,漠視了女性勞動者的身體自主權,因此本席等希望透過修法,給予女性派遣勞工身體自主權的保障。此外,我們更希望這樣的保障不但可以約束要派單位,還能約束派遣單位,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有未盡之處,希望各位委員能支持修法,讓它修正通過,提供女性派遣員工更周全的保障。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鴻池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以及本席與林鴻池委員等所提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之修法,在此將一併說明。誠如剛剛何欣純委員所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目前有關廣義的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占了全體勞動人力的6.79%。當我們就這個部分再進一步詳細地比對分析後,發現女性從事臨時性或派遣工作之比例占了7.58%,較諸於男性的6.18%要來得高。由此可見派遣勞工權益的保障有其迫切性及重要性。 有幾宗涉及女性的性騷擾事件,由於要派單位並未課以明確的責任,所以我們希望根據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進行國內的修法,以達到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這個是原本在兩年內就應該完成的修法目標。 另外,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我們希望能將它更加明確化,並落實這樣的精神。因此希望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的修法上,能夠明確地規範要派單位,就性別歧視禁止與性騷擾防治等責任方式加以規定,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要派單位如有違反,就要連結到該法罰則的規定,應予以處罰,以保護照顧弱勢派遣勞工尤其是女性勞工的工作權益。 此外,本席還有另外提案,這個案子是針對生育率降低、老人化日趨嚴重的現象,目前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申請育嬰假者已所在多有,從102年1月到9月的資料中顯示,男性保險核付的案件事實上也在不斷地增加當中,顯見在家庭中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勞工對於育兒留職停薪都有其需求,而這樣的觀念也已普遍地存在社會之中,其中女性申請的案件是男性的數倍之多。 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過去可能只有回到工作崗位上的法律保障,但事實上我們認為這樣是有疑義的。我們的法律不應只保障其返回職場的工作權,法律更應明定讓勞工回復其原有的職位,除非勞工有無法符合調動的五原則,否則相關的法律都應該用更明確的規定來符合這樣的立法精神要旨,因此本席等提出此條文之修正,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就專題以及各委員所提法律修正案之意見分別進行報告。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世偉應邀向 貴委員會就「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進行專案報告。也特別要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政策之支持與策勵。 壹、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概況 一、外籍勞工及行蹤不明人數與比率 為因應國家經濟及社會發展之需要,據102年12月底統計,在臺外勞為48萬9,134人。近5年來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比率介於3.1%至4.1%,雖未明顯提高,但隨外勞人數增加,以及查緝能量有限下,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亦之提高。據102年12月底統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計4萬1,650人(近5年統計詳見附表)。 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原因 依據調查資料顯示,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包含希望獲得較高待遇、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受其他外勞慫恿、轉介、與雇主或其他家人相處不融洽、工作環境無法適應、勞資爭議及仲介費用過高等。 貳、現行預防及查處作為 為解決行蹤不明外勞問題,本部將朝預防、查處、裁罰及外勞政策等4面向,推動強化改善措施如下: 一、預防面 (一)要求來源國落實查驗來臺工作費用:為避免外勞於入國前遭超收費用,已要求外勞來源國落實查驗外勞、雇主及雙邊仲介公司應共同簽署切結之「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作為入國後地方政府查察依據。 (二)辦理外勞法令講習:已於外勞入境之國際機場設立外勞服務站,辦理入境外勞法令講習;另委託6家廣播公司製播13個外勞廣播節目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休閒活動,提供外勞工作權益及1955外勞諮詢申訴專線等管道資訊。 (三)辦理雇主法令宣導: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雇主、外勞管理人員及仲介從業人員法令宣導活動,加強宣導外勞管理法令及雇主應合法僱用認知與非法僱用罰則。 (四)暢通外勞申訴管道:設置25處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協助處理外勞勞資爭議、適應不良或雇主相處等問題,並於98年7月1日設置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雙語電話申訴諮詢服務,除緊急應變處理外,並轉交地方政府查處及定期追蹤處理進度。 (五)建立終止聘僱關係驗證機制:雇主與外勞於勞動契約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皆須前往地方政府辦理驗證,經探詢外勞解約真意後,始得出國,以防止外勞遭強迫遣返。 (六)提高外勞轉換雇主成功率:外勞可循三方合意或雙方合意接續聘僱程序轉換雇主,並建置外勞轉換雇主作業系統,新雇主或外勞可透過轉換系統協助進行媒合,提高外勞轉換成功率,減少外勞因與雇主相處不睦,而選擇行蹤不明之可能性。 (七)提供臨時安置保護:對於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外勞,已結合地方政府、外勞關懷團體,提供緊急庇護安置,以妥善照顧。 (八)明訂仲介收費標準:除已協調來源國明訂國外仲介收費標準,並建議國外仲介費以我國1個月基本工資為限。另規定我國仲介公司不得向外勞收取仲介費,並應與外勞簽訂書面服務契約、規定有提供服務始得依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並明定雇主應負擔之國內求才、就業安定費及外勞管理等費用,不得轉嫁國內仲介公司代付,避免仲介公司再轉而剝削外勞。 (九)強化仲介評鑑及獎優汰劣:已將仲介評鑑法制化,每年度辦理仲介公司評鑑,並對於成績優良仲介予以表揚,另對評鑑成績為C級者,不予許可設立分公司;若申請重新設立許可時,最近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不予換發新證。並將C級成績門檻由原60分,提高至70分,以加速促使劣質仲介退出市場。 (十)加強推動直接聘僱: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不須透過仲介公司引進外勞,除減輕雇主引進費用亦免除外勞仲介費用負擔。 二、查處面 (一)建立跨部會常態查察機制:已協請內政部建立跨部會常態性查緝機制。又自101年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結合各國安單位,進行祥安專案,全面聯合查處行蹤不明外勞行動,102年度總計查獲1萬6,269名行蹤不明外勞。 (二)促使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已協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立「逾期外國人回家專線(4128-595),並加強宣導上開專線,儘速優先安排機位遣送回國。另協調外勞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加強呼籲行蹤不明勞工儘速自動到案及補發旅行文件。 (三)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本部提供民眾檢舉非法雇主、仲介及外勞獎勵金,並設置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供民眾使用。另已提高獎金額度,依非法雇主、非法媒介及行蹤不明外勞查獲人數,每案最高核發5萬元。 三、裁罰 (一)落實仲介超收違規處分:已規定國內仲介公司向外勞超收費用,按其超收金額處10至20倍之罰鍰處分,及處停業或廢止設立許可。另媒介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及廢止其設立許可。 (二)嚇阻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行為:已訂定「處最高罰鍰態樣」,請地方政府對於非法工作之外勞及非法僱用行蹤不明外勞者,視違規態樣處最高罰鍰。對於非法雇主最高處75萬元罰鍰;非法仲介者最高處50萬元罰鍰。 (三)管制非法雇主申請聘僱外勞:雇主非法聘僱(容留)行蹤不明外勞時,按非法外勞人數採1:5比例廢止雇主合法聘僱外勞許可,並於2年內對其申請案按比例不予許可。 四、政策法令檢討 (一)加強治安機關協尋行蹤不明外勞: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明定雇主遇有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即可向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辦理通報,俾治安機關及時協尋行蹤不明外勞。 (二)放寬外勞與雇主合意轉出及原雇主遞補:已修法放寬外勞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原雇主得申請遞補,以增加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之機會,減少行蹤不明動機。 (三)行蹤不明達一定比例之仲介公司強制退場:已明定國內仲介引進服務之外勞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例,將不准設立分公司,許可證效期屆滿者,亦不准重新設立許可,並予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促使退出仲介市場;另辦理引進外勞之國外仲介,則廢止其認可。 參、未來推動重點 一、加強對雇主及外勞法令宣導:為使雇主及外勞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本部將持續向雇主及外勞宣導聘僱管理法令及保護措施。 二、落實外勞管理查處機制:透過地方政府外勞查察人員,加強檢查外勞入國生活管理、薪資發放、仲介費用收取情形,如有違法情事,予以重罰。 三、擴大推動外勞直接聘僱:將續與外勞來源國協調簡化外勞直接聘僱相關文件與程序,並擴大直接聘僱適用範圍,建構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便利雇主線上選工。 四、加強經常性查緝機制:將續協請內政部協同治安機關持續辦理專案查緝非法雇主、非法媒(仲)及行蹤不明外勞行動。 五、規劃提高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罰則:已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加重相關罰鍰、罰金,該修正草案並於103年1月24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肆、結語 本部將朝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方向,積極與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合作,以期能有效改善行蹤不明外勞問題,保障本外勞權益,維護社會安定。 附件 近5年來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人數與比率表 年度 外勞在臺人數 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人數 發生行蹤不明比率(%) 查獲出境行蹤不明外勞人數 查獲行蹤不明外勞比率(%) 98 351,016 10,743 3.10 7,994 74.41 99 372,785 14,147 3.85 8,698 61.48 100 425,660 16,320 4.02 8,161 50.01 101 445,579 17,579 4.01 11,842 69.37 102 489,134 19,471 4.19 14,819 76.11 接下來針對 貴委員會委員所提之法律修正案進行簡要報告。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業務的關心與建言,並為勞工爭取福利,至感欽佩。 壹、對於委員所提「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27條之1條文草案」,對於未具本國籍者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 為因應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社會趨勢,保障勞工及其遺屬長期經濟生活安全,於98年1月開辦勞保年金制度。惟年金施行以來,迭有外國籍勞工或其遺屬反映或因母國外匯管制、或需負擔匯費及認證手續等因素,冀望改領一次給付。又保險人對於外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之實務作業,受限於部分國家戶政制度不全,常有請領資格認定之困難。爰基於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及實務作業考量,委員提案本部敬表支持。 二、委員王惠美等26人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7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擬比照國、勞保被保險人得向公、勞保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老年年金,及增訂公、勞保年資得合併計算,以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查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各該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應向各該保險人申請,以提高給付時效。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因公、勞保之保險業務分屬臺灣銀行及勞工保險局辦理,恐增加行政作業程序,延宕給付時效,應審慎研議。 又查103年1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該法雖定有公、勞保年資併計,得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惟其對象僅限於99年1月1日退保後之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其他公保被保險人仍應俟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該法修正通過後始得施行。又該法亦明定僅得依基本年金率(0.75%)計給養老年金,並排除已領取各該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不得併計,及不得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鑑於目前勞保財務困窘,本案將增加基金財務負擔,建請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併計保險年資等規定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並俟勞保年金改革通過後始得施行,以衡平勞、公保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貳、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對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超過6個月,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得由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決定由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部分 查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資雙方任一方當事人有拖延協商或不誠信協商時,勞資任一方得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整事項之調解程序,如經調解不成立者,工會得採取爭議行為,迫使雇主或雇主團體重啟誠信協商,或勞資雙方得共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申請交付仲裁。(如屬禁止或限制罷工對象依該條第2項規定一方申請交付仲裁)另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申請裁決認定,如經認定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 有關由裁決決定由勞資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部分,考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設立之目的在於認定雇主是否有侵害勞工行使勞動三權之情事,及勞工權益救濟方式仍應以強化勞資自治協商及工會協商實力為最高目標,宜審慎研議。 參、對於委員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基於勞動派遣關係而行使管理權之要派單位視為雇主本法所稱之雇主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課予雇主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三項法定義務,性別歧視禁止及性騷擾防治事項責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共同促進,尚屬可行,然該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多涉給假(給薪)事項,仍應由實際雇主(派遣事業單位)負法定義務。本案建議就要派單位同負雇主責任之條文進一步釐清,以減少未來適用之疑慮。 二、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復職」係指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回復工作崗位,雇主自應回復其原有之職位 查該法施行以來,有關「復職」規定之行政解釋原則與委員所提修法方向一致,受理申訴之審議,亦持相同見解,惟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每一子女最長可達二年,事業單位經營情況可能有所變化,建議依現行解釋原則,並據個案事實處理即可,暫毋需於母法中增訂。 三、委員陳歐珀等19人、委員陳淑慧等21人及委員黃偉哲等20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38條之1修正案 有關該修正案增訂雇主違反本條規定者,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委員陳歐珀等19人併提得限期改善,並就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規定,應有助於該法之落實,本部敬表支持。 四、委員黃偉哲等20人、委員邱志偉等24人分別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修正案,擬將第38條罰則提高為5萬元至20萬元,或3萬元至30萬元 該條罰則所欲處罰有二:其一為該法第四章所定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如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之日數及薪資,以及哺乳時間等;其二為申訴之不利益對待禁止。然於同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時,有關事項之處罰規定為2萬元至30萬元。爰本案建議與勞動基準法規定衡平考量。 五、委員黃偉哲等20人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修正案,將第38條之1罰則提高為20萬元至100萬元 查該法所處罰者,為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及職場性騷擾防治之規範,然考量該條規定罰則甫於97年11月26日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未久,再者,相關規定因一體適用於各企業,容應參酌比例原則,允主管機關有依企業規模與違法情節輕重合宜裁處之空間,爰建議現階段處罰額度不宜再予提高;處罰上限縱有再予調升之必要,亦應參酌其他相關規定衡平考量。 六、委員王育敏等24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修正案,對於未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雇主,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部分 按托兒責任應由家庭及國家共同承擔,雇主基於促進性別工作平等、穩定勞動力,提供托兒服務,倘採取強制規範之手段,成為事業單位之義務負擔,恐無法達到處罰所欲達到之效果。為鼓勵雇主提供托兒服務,透過辦理相關宣導、專家諮詢輔導服務、加強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辦理托兒服務情形之查核,針對尚未依法辦理之事業單位透過電訪、親訪等方式積極協助。 七、委員陳歐珀等19人及委員陳淑慧等21人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0條修正案,增訂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部敬表支持。 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惠賜指教,共謀勞工生活福祉,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林次長報告。 林次長慈玲: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貴委員會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及鼓勵。今天謹就「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提出補充說明。相關書面資料已於會前提供各位委員詳閱。 有關行蹤不明外勞之人數,據統計截至103年1月底止,已達到4萬1,651人,這不但是國安的隱憂,若此問題仍無法改善的話,未來對整個社會治安更會造成疑慮。外勞逃逸的成因複雜,先前勞動部潘部長已對此提出了報告,至於我們內政部及整個國安團隊主要是負責末端查緝的部分,茲就此部分作一補充說明。 特定國家的仲介業在輸出外勞時收取了高額的仲介費用,是外勞逃逸的重要成因。在書面資料第2頁中有一報表,在此統計表中可見目前行蹤不明外勞中,最大宗者為越南籍,共計有1萬9,212人,占在台外勞人數的15.51%;其次為印尼籍外勞,其人數共計1萬9,153人,占在台外勞人數的8.94%。接著看到下方的分析圖,在整個行蹤不明的外勞累計中,越南籍的逃逸外勞所占比例最高,高達46.13%;其次為印尼,其比例也高達45.98%,因此我們認為這兩個國家相關的仲介制度可能扮演了相當重要的因素。在剛才勞動部相關的報告中,有關外勞管理制度面的部分,內政部會積極地配合勞動部辦理。 接著請各位參閱報告第4頁,為改善逃逸外勞的現象,首重源頭之管理,也就是要提供外勞在台灣的友善環境。其次,針對已經逃逸的外勞,我們的國安團隊也會加強查緝,就這個部分,以下將再進一步做補充說明。 首先,國安局持續統合各國安團隊執行查緝行蹤不明外勞。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修正案業於102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其中明定我們的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包括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的憲兵指揮部等國安團隊,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此為國安團隊進行查緝時的法令依據。 102年實施查緝以來,已查獲之外勞共1萬6,269人,創歷年來之新高。另外,各國安團隊之查緝亦有訂立行蹤不明外勞之目標值,希望能提高各相關機關查緝之能量。當然,針對相關單位的執行績效,有些目標值仍有再提高的空間。 再者,我們認為還可以再提升各國安團隊查緝之誘因。這些誘因包括可以提供這些查緝單位相關的鼓勵,比如會同勞動部爭取編列相關預算來核發執行績效的獎勵金,這個部分是以團隊是否有達成或超越目標值而給予的適當獎勵,這個獎勵制度的設計並不是給個人,而是給團體,希望這部分的措施能得到大院委員的支持。另外,對於績效卓著的團隊,本部將建請國安局就各國安團隊定期給予獎勵,比如在適當場合中頒獎表揚績效卓著前三名的團體。 由於產業需求,外勞引進人數將持續攀升,行蹤不明之外勞人數亦會隨之增加。基本上,我們希望能透過制度面及查緝面的共同努力,以落實外勞在台的安全管理,淨化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生指教,也敬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副署長報告。 陳副署長君如: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代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進行專案報告。 壹、前言 漁船上工作具有骯髒(Dirty)、危險(Danger)、辛苦(Difficulty)和離家遠(Distance)的4D之職業特性,加上少子化因素,造成國人上漁船工作意願低落,因此漁船主以多元僱用外籍船員補充,以因應漁業勞動力短缺問題。 貳、外籍船員僱用現況 現行外籍船員僱用方式,可區分為二類,一為依勞動部「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僱用(簡稱境內僱用),另一為依本會「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僱用(簡稱境外僱用)。僱用概況說明如下: 一、境內僱用外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由勞政單位辦理。經統計103年1月底止,經勞動部許可聘僱之外籍船員在臺人數總計為9,767人。以國籍分,印尼8,324人(85.23%)居首,菲律賓籍1,290人(13.21%)次之,越南籍135人(1.38%)第三,泰國籍18人(0.18%)第四。 二、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國外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主僱用,採「境外僱用,境外解僱」受理,截至103年2月26日止,外籍船員約11,000人。 參、外籍漁工行蹤不明主要原因 漁船船員主要工作場所在船舶上,隨船返港後多為休息時間,可自由活動,惟在漁船上工作相較於陸上工作辛苦,漁船返回國內港口於停港期間,易受不肖業者或集團於岸邊煽動外籍船員逃逸從事非法打工。 肆、預防及策進作為 一、漁船主及船長應善盡管理責任 (一)船長接受訓練期間加強對船長領導統御之考核,另製作案例宣導資料,讓船長了解以同理心對待外籍船員,發揮同舟共濟精神,以營造和諧之工作環境。 (二)加強向漁船主宣導在漁船靠港期間應善盡管理責任;外籍船員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時,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另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隨船返回國內漁港須繳交保證金,以賦予船主(長)善盡管理責任。 二、提供外籍船員在漁船進港期間適當休閒活動場所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於高雄前鎮漁港設置海員漁民服務中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於南方澳漁港提供外籍船員休閒活動場所,本會於2013年補助該兩會購置個人電腦及辦公桌椅等設備,以協助外籍船員在台期間與母國親友聯繫。另基隆區漁會刻正於八斗子漁港籌設外籍船員休閒活動場所,本會已補助設置康樂休閒、宗教祈禱室及盥洗室,並購置視聽、飲水、桌椅及個人電腦等設備。 伍、結語 本國漁業勞動力短缺,有賴外籍船員補充,為避免外籍船員因故脫逃,本會將持續加強漁船主及船長之領導統御訓練及要求其應善盡管理責任,並增加提供外籍船員休閒活動場所。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洪科長報告。 洪科長德昌:主席、各位委員。本人在此代表法務部調查局針對行蹤不明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進行綜合報告。 壹、前言 一、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在臺非法活動專案(又稱祥安專案)係由國家安全局指導、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單位執行查處工作,並由移民署擔任專案秘書單位,旨在統合各國安團隊,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勞、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人口販運集團等案件,以落實外籍勞工安全管理,淨化社會秩序,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該專案係階段任務性質,自101年7月1日開始實施至12月31日為止,因執行成效良好,依102年1月4日第1次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決議,於102年繼續執行1年;復因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持續增加,今(103)年仍將持續執行。 二、本專案經國家安全局核定,由移民署訂定「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勞在臺非法活動專案工作實施計畫」,以及「查處績效作業規定」函發各國安團隊辦理。本局依據上揭實施計畫及作業規定,訂定「法務部調查局專案實施計畫及績效作業規定」,另訂管考目標值及行政獎勵措施,函請外勤處站積極辦理。 貳、執行作為及成效 一、本局執行方式: (一)個案查緝:各外勤處站依據線索來源,經分析研判、製作查證筆錄、勘查現場、訂定執行計畫後,依法查緝。 (二)擴大查察:由移民署規劃每月實施聯合擴大查察勤務2次,各國安團隊配合執行。 二、本局102年查緝績效,共計查緝行蹤不明外勞1,255人(目標值400人)、查獲非法雇主357人(目標值40人)、查獲非法仲介78人(目前值10人),查獲被害人為外勞之人口販運案件4案、集團性案件4案,均超額達成專案目標值。 參、綜合檢討 一、外勞逃逸之理由: (一)薪資低,扣除仲介費及其他費用後所剩無幾。工時過長、工作量太大、休息時間不足,致使身心無法承受過大壓力。 (二)工作環境惡劣,雇主不當對待,經常遭責罵、扣薪,甚至毆打虐待,經逃逸外勞之同鄉慫恿及安排後逃逸。 (三)雇主因言語不通、生活習慣不同、宗教信仰差異及其他原因不滿意外勞,或外勞有前揭因素不滿意雇主,外勞除逆來順受或選擇逃逸外,別無他途。 二、問題癥結: (一)家事類外勞不在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內,提高薪資、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依法無據。 (二)國內外仲介公司良莠不齊,收取超額仲介費,並未善盡應負之責任。 (三)尚乏外勞自由轉換機制,外勞在國內工作應賦予轉換之權利,雇主亦可自由選擇外勞,一旦外勞不滿意原先工作,可選擇轉換雇主而非選擇逃逸。 (四)雇主僱用外勞前,並未接受相關法令規定講習,不瞭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肆、結語 由於產業需求及外勞政策鬆綁,引進外勞人數逐年遞增,因前述理由造成外勞逃逸,雖國安團隊戮力查緝,仍無法降低逃逸人數,國安團隊各有業務職掌,查緝行蹤不明外勞專案為階段性任務,總有結束之時;建請勞政主管機關就其源頭,從政策面進行問題分析及對策研擬,以有效降低外勞逃逸意圖,減少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作以下幾點報告: 一、本日會議中午12時休息。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並休息10分鐘。 二、若中午12時前來不及處理臨時提案,下午2時再行處理臨時提案;若詢答於中午12時前無法完成,則俟下午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後繼續進行詢答。 三、有關法案之審查,提案人及部長已說明完畢,但本日法案不進行逐條審查,逐條審查的部分另定期再行審查。 四、因法案本日未進入逐條審查,故欲提修正動議之委員,請於下次進行逐條審查時再行提出。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先提也沒有關係。 主席:有書面質詢之委員,請於散會前提出。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 首先請第一位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針對外勞逃逸問題就教廖署長,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越南的逃逸外勞非常多,本月份新增209人,累計有7萬5,644人之多,比菲律賓等其他國家還多,請問你知不知道有這種情形?問題又是出在哪裡?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越南外勞逃逸問題我們過去有做過檢討,我們發覺該國的仲介費是四個國家中最高的,我們曾經要求它要明訂仲介費,而它所訂的金額就比其他國家高。 吳委員育仁:他們收取的仲介費用是多少? 廖署長為仁:這要區分類別是初次或非初次,一般來說,該國的仲介費約是訂為9萬元。 吳委員育仁:你的資訊還滿正確的。 廖署長為仁:謝謝。 吳委員育仁:越南官方規定,仲介費上限不得超過5,000美金,而臺灣的收費則是從7,500元至1萬元不等,1萬美金就等於30萬臺幣,這個數額很大;日本及韓國對越南外勞收取的仲介費約是1萬美元,但是韓國的越南外勞之逃跑率跟臺灣差不多,日本則很少發生外勞逃逸的情形,其中…… 廖署長為仁:報告委員,韓國的逃逸率好像滿高的,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幾。 吳委員育仁:反正逃逸率很高,而重點就在於這些外勞賺不到錢,因為被剝削太多的費用,請問這部分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大家都知道,越南官方規定的仲介費是5,000美元,而我們也知道這個數據,基本上1萬美元算是很高的。除了仲介費之外,來這邊的越南勞工都是苦哈哈的,你在報告中也提到:落實仲介超收違規處分。請問你所指的是甚麼處分? 廖署長為仁:其實越南的仲介大都是國營事業,實務上來說,其實各個國家的仲介費都應該相同,從去年開始,我們就開始跟該國談判,指出它的仲介費是各國中最高的,所以它特別在今年針對臺灣做調降,約調降六、七百元美金。此外,除了它訂的仲介費金額比較高之外,我們發現它的執行率也沒有那麼好,亦即我們雖然看到公定價格是9萬,但是目前我們針對出境勞工做意見調查,一年來我們發現高於9萬元的比例滿高的,有的甚至高達16萬元,這也是後續要與越南政府洽談的部分。 吳委員育仁:我注意到越南政府最近發布一項命令,內容是逃逸外勞回國之後要予以處罰,你知道處罰的金額是多少嗎? 廖署長為仁:處罰金額約是臺幣12萬元至15萬元,並管制2年至5年。 吳委員育仁:沒錯,其實越方對此問題也想做一些努力。 廖署長為仁:對。 吳委員育仁:外勞在韓國及臺灣逃逸之後,若被遣送回越南就必須處罰,越南政府也展現要處罰逃逸外勞的態度,做為勞力輸出國,它也不要讓越勞到臺灣及韓國之後遭受剝削,覺得沒有行情、很難用。 此外還有一筆費用,不知道署長了不了解?有很多越南勞工抱怨,我之所以清楚是因為本席是雲林縣越南同鄉會的常務監事,因此我周遭有非常多越南同鄉及勞工。昨天我就處理一件越南外勞被殺死的事件,他的家人都已經來臺灣,遺體在昨天火化,他的弟弟是逃逸外勞,也出面投案,他說他還有3萬元存在舊雇主處,當他去領這筆錢時,雇主還剝削他,告訴他要繳5,000元的中華民國稅。這些外勞反映,要付仲介費還不打緊,但是又遭到層層剝削,例如健檢費原價800元,經由仲介公司帶去卻收取2,000元;機票原價8,000元,但是卻收取10,000元甚至12,000元;機場接送的收費行情是1,000元,卻收3,000元;甚至連福利社所販賣的物品價格也很貴。在這種情況下,不逃逸才奇怪!從制度上來看,一樣都是外籍勞工,為什麼菲律賓籍的外勞不會逃逸,而越南籍的外勞會逃逸?而且男女比例一樣,這真的很奇怪。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廖署長為仁:方才我針對這部分說明過,在執行層面上應該要從國外及國內的合作做起,實際上現在讓外勞在國外時就要非常清楚,但是目前所看到國外那一端的執行層面就有落差,所以雖然政府規定仲介費標準為9萬元,但是仲介公司還是收取高達16萬元;至於國內部分,目前我們是靠查察及處罰來做加強。 吳委員育仁:你們有沒有評估引進其他東南亞國家的外勞的可能性,例如寮國? 廖署長為仁:在國家多元化這部分是我們本來就在做的,期以分散市場,但是那部分可能需要外交部門的協助,因為會有這方面的問題。 吳委員育仁:勞動部過去也曾想出非常不錯的方法,例如外勞直聘,以降低中間的操弄,依貴署的統計,目前外勞直聘的人數有沒有增加?本席尚未看到這方面的資料…… 廖署長為仁:外勞直聘在比例上有增加,但是有一點不太容易做到,因為我們一直沒有辦法跨越到新入境外勞的部分,目前有九成以上都是重新入境者,所以人數無法做大。 吳委員育仁:對,沒錯,就是過去已經僱用過,等他回去之後再重新僱用,那部分會比較容易,這我可以理解。 廖署長為仁:對,那部分比較容易做。 吳委員育仁:因為他比較瞭解臺灣,加上以前受僱的關係,舊雇主會互相介紹,說某位外勞不錯,就繼續僱用。 廖署長為仁:對。 吳委員育仁:問題在於新僱用的部分,因為被宰、被剝削的通常都是初次受僱的外勞。對於越南外勞部分有沒有辦法處理?我覺得勞動部及貴署應該要好好研究。 廖署長為仁:未來若要考慮再開放越南外勞,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吳委員育仁:最後一個問題,請問你們一共編列多少檢舉獎金? 廖署長為仁:103年度編列750萬元。 吳委員育仁:發出去多少? 廖署長為仁:去年好像發出去1,096萬元。 吳委員育仁:這部分滿重要的。囿於時間,謹就以上幾個問題就教於署長。謝謝。 廖署長為仁:謝謝委員。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是外勞議題,但是我也很關心本勞的權益,也就是我們曾多次談論到的加薪與否的問題。謝謝部長表示您會研議一些手段,您在總質詢時也提到,例如承包政府採購案的企業應該承諾優先調整員工薪資等等,這部分本席尊重貴部的意見,請你們研究。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 趙委員天麟:其次,我在3月14日看到媒體報導,日本也有類似的企圖心,他們的首相親自宣布…… 潘部長世偉:召集一些企業。 趙委員天麟:對,他們針對日本的一些大企業訂出獎懲,如果企業願意幫員工加薪,他就會用國家的高度公布,讓全國知道這是一家願意為員工加薪的企業,同時也負面表列,對不肯為員工加薪的公司也予以公布,讓這些企業有一些推力與拉力。請問部長,臺灣可不可能採取這樣的作法?因為本席觀察到,鴻海集團的郭台銘董事長已經宣布要加薪,但這是媒體幫他報導,而不是國家幫他宣布的,我相信像他這樣願意為員工加薪的企業主不在少數,但是應該也有企業就是堅持不加薪。在這種情況下,可不可能採取日本的手段,公布願意為員工加薪的企業,同時也公布不願意為員工加薪加薪的企業? 潘部長世偉:其實我們基本上是一個市場經濟的國家,今天企業能不能調薪、加薪,還是取決於企業本身在市場上有沒有獲利的能力,這是基本條件。假設這個企業已經沒有獲利能力,你還強迫他一定要加薪,當然也不太可能。我覺得大部分的問題是很多企業縱使有調薪能力,卻沒有調薪,這才是真正問題之所在。假設今天能在企業的自主性提高之下,政府幫忙去促成這件事,我覺得這是可以做的。其實我在不同的機會裡,譬如到中南部去的時候,也會找一些產業工會的幹部談,問他們的公司會不會調薪;我看今年的情況是很多企業都有在調,只是調得多少的問題,這當然有每個企業的考量在。我問他們說今天政府要如何幫助他們?他們說如果能到他們公司去跟老闆談一下,或許他們明年更有機會調薪;我說只要他們願意,我一定過去。 趙委員天麟:所以照你的田野調查及到中南部去走動式管理,你已經發現有若干企業在加薪了。 潘部長世偉:對,其實還滿多的。 趙委員天麟:如果你認為負面表列可能太過強烈,有沒有可能…… 潘部長世偉:這個恐怕還是要有法律的規範,我覺得困難點在於證明他不調薪的理由是什麼。 趙委員天麟:如果你認為負面表列太強烈的話,可不可以從正面表列先做起? 潘部長世偉:正面表列當然是可以的,如果企業願意調薪,我們把名字公布出來,這是正面的,應該不是問題。 趙委員天麟:是不是可以請你們研議這件事? 潘部長世偉:我們今年會做一個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的方案,來申請的企業如果對員工做了一些好的照顧措施,調薪也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只要符合這些條件,我們希望能把這些企業的名單公布出來,加以表揚。 趙委員天麟:好,請你們積極研究,我們的目標只有一個,就是鼓勵調薪。 潘部長世偉:對,讓他們能夠調薪。 趙委員天麟:我也以身作則,在總質詢及委員會質詢完之後,就給我的助理全面調薪。 潘部長世偉:好,謝謝,這是良好範例。 趙委員天麟:你不用把我的名字公布,這沒有關係。 潘部長世偉:我們希望其他委員跟進。 趙委員天麟:另外,我注意到在3月時,台北市議員針對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討,認為有很多台北市人力銀行的職缺,8成以上都是「面議」。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回應得很快,他們說要改進,以後要改變欄位,不能用面議的方式,應該明確的將薪資範圍、有沒有加班費、有沒有核實給付、有沒有補休等,都公布在上面,我覺得這是很好的問政與回應。再來看看中央級的部分,你們也有一個「全國就業e網」,我觀察到在熱門職缺的一千多筆資料中,面議的超過一半,有505筆,跟台北市政府的情況有點類似,以餐飲服務及接待員這個欄位為例,絕大部分都是面議;也許你會說這是很基層的,我們就看看儲備幹部的部分好了,也都是面議占多數。「面議」就會造成勞資不對等,是造成低薪的原因之一,因為你也不知道到底可以領多少錢,反正有誰願意接受低薪的,我就聘請他;而且企業基於市場機制,原本應該給多少錢,也應該要讓勞工有市場機制去選擇。我觀察到中國大陸從08年開始,就規定徵才廣告要載明工時、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而且禁止用面議來壓低薪資的取巧作法;我們有沒有可能在這方面改善?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這個建議很好,我們當初看到台北市政府的這種情況時,發展署就已經在進行這件事,看如何能夠落實當企業求才時,在相關網站上將薪資等相關條件載明得更明確、更清楚,我覺得這是應該要走的方向。 趙委員天麟:請問署長,你們現在的具體作法為何?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檢討過程中發現,過去有些人要求的薪資是高的,所以希望在這方面有點彈性,我想那部分是沒有問題的。委員剛才所指教的應該是低薪這部分,所以對於有些層次比較低的工作,我們要求同仁針對求才公司應該據實將薪資水準揭露出來,這部分我們正在進行相關作業。 趙委員天麟:台北市政府的回應是要全面性這樣做,但台北只是一個城市,我不知道最後做不做得到,你們中央會如何做? 潘部長世偉:我們當然也希望能全面性的做這件事,但是我們告訴企業的一個最重要的理由,是招募人才時如果能核實清楚的揭露,才可以找到適當的人才。 趙委員天麟:這是道德勸說。 潘部長世偉:我們在實際作業時就會要求他做這件事。 趙委員天麟:你們有沒有預計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做到? 潘部長世偉:這要看發展署規劃的時間。 廖署長為仁:我們立即能做的,就是至少要求他們說明一個區間範圍。 趙委員天麟:對,我們要求的也只是一個範圍。 廖署長為仁:至於更細緻的規劃,我們會持續來做。 趙委員天麟:我們今天的質詢,包括從總質詢開始,都只是一個目標,無論鼓勵也好,提供誘因也罷,當然也有點帶有壓力式的,我們主要就是讓這些真正有能力加薪,但是為了想要賺更多,進而稍微有點剝削到勞工的企業,在藉由這樣的行政手段下,有機會鼓勵他們加薪,也避免他們透過這樣的面議手段而壓低薪資水準,我想這是朝野可以繼續努力的。 潘部長世偉:我們可以做。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統計,到102年12月底止,逃跑外勞累積人數是四萬二千多人。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是尚未查獲的。 劉委員建國:這個數據比前年度是增加還是減少? 潘部長世偉:增加。 劉委員建國:增加比率有多少? 潘部長世偉:按照我們的計算,增加比率都在3.1%到4.1%之間,比率都差不多,但是因為外勞總人數是增加的,所以逃跑外勞的人數相對也是增加。 劉委員建國:如果將102年度與101年度對照呢? 潘部長世偉:是增加的。 劉委員建國:大約增加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大概1萬6,000人。 劉委員建國:一年增加1萬6,000人? 廖署長為仁:是增加四千多人。 劉委員建國:是一萬四千多還是四千多? 潘部長世偉:101年底,未查獲的是3萬7,177人。 廖署長為仁:未查獲的增加了四千多人。 潘部長世偉:102年底是4萬1,724人,兩相比較,是增加三千多人。 劉委員建國:100年呢? 潘部長世偉:100年是3萬3,730人。 劉委員建國:我可不可以這樣說:台灣每年行蹤不明的外勞是以百分之十幾的數字在成長? 潘部長世偉:是未查獲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對,未查獲的。 潘部長世偉:相對而言,是因為總的外勞人數增加,所以這部分也增加。 劉委員建國:總的外勞人數增加?102年度與101年度相較,是增加多少百分比? 廖署長為仁:剛才委員關心的是未查獲的部分,這受到兩個變數影響,一個是新增加人數,一個是查獲人數,新增加人數減去查獲人數,就是未查獲部分,另外還有過去所留下的部分。如果要看增加的人數,其實應該看新增部分會比較準確,目前這個比率是有點提高,再加上總人數的增加,所以每年外勞行蹤不明人數的確也有點增加。在過去有段時間裡,查獲人數並沒有太大進展,這幾年因為執行祥安專案之故,所以查獲人數也增加了,長此以往,查獲人數應該可以慢慢降下來。 劉委員建國:雖然查獲的人數增加,但未查獲且行蹤不明的人數卻也增加了!再說,原本不清楚是逃跑或行蹤不明也尚未掌握的,在被查獲後,也會計算進來,不是嗎? 廖署長為仁:一個是已發生的,一個是已查獲的,兩者相減,就是未查獲人數。 劉委員建國:總之,不管輸入外勞增加的比例有多高,有關行蹤不明且未查獲者的比例是不該繼續增加的。政府鼓勵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與非法外勞,相關預算亦編列了750萬元,而去年則在這方面動支了一千多萬,請問一共檢舉了幾個個案? 廖署長為仁:1,055件。 劉委員建國:檢舉一件可以領多少檢舉獎金? 廖署長為仁:要視人數或對象而定,有些一萬,有些會到五萬。 劉委員建國:一次五萬? 廖署長為仁: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檢舉一千多件,也花了一千多萬? 廖署長為仁:對,差不多。 劉委員建國:差不多一件一萬? 廖署長為仁:差不多。 劉委員建國:既然如此,為何有的是一萬,有的卻是五萬? 廖署長為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查獲行蹤不明的外勞,因為難度較高,所以額度也比較高;如果是一般外勞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從事非法工作,因為難度較低,所以額度上也有差別。 劉委員建國:那麼所動支的這一千多萬,真的可以有效遏阻非法外勞與非法雇主? 廖署長為仁:其實所占的比例不是太高,不過我們發現檢舉的查獲率非常高,所以我們認為可以藉此促使社會大眾來共同檢舉。 劉委員建國:我想多少和經濟不景氣有關,請問檢舉獎金需要課徵補充保費嗎?在四萬兩千多名行蹤不明的外勞…… 廖署長為仁:是四萬一千多名。 劉委員建國:需要跟我計較這一千名嗎?請問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中,女性占多少?男性又占多少? 廖署長為仁:比例差不多。 劉委員建國:我所獲得的資料是女性為27,374人,男性為14,350人,女性比男性多一倍。 廖署長為仁:這應該是看護工的比例。 劉委員建國:可是你剛剛說差不多?既然要計較,那麼大家就來仔細計較。 廖署長為仁:委員指教得對。 劉委員建國:請問為何女性會高過男性,甚至多將近一倍?為何剛才署長會說差不多?這個不對吧? 廖署長為仁:據我所瞭解,就總體的外勞比例數字來說,男性與女性為百分之五十幾比百分之四十幾。 劉委員建國:這是指輸入到我國的外勞比例嗎? 廖署長為仁:抱歉,這部分數字需要更正。 劉委員建國:所以請告訴我,為何女性會高於男性將近一倍? 廖署長為仁:就行業與工作別來說,行蹤不明的看護工比例為4.1%左右,如果是一般產業則為百分之三點多。基本而言,家庭類工作者行蹤不明的比例比較高,且家庭類的看護工,絕大多數都是女性。 劉委員建國:署長這樣講我還是聽不懂,二萬七千多人乘以4.3%…… 廖署長為仁:我剛剛說過,行蹤不明的外勞發生率維持在4.1%左右,但當中存在著工作別的不同,尤其看護工的比例稍高於此,至於產業界則只有百分之三點多。 劉委員建國:礙於時間關係,請署長直接答復我,為何女性外勞行蹤不明者會高達兩萬七千多人? 廖署長為仁:這是因為家庭看護工的比例比較高。 劉委員建國:這方面比例占多少?有多高?以兩萬七千多人來計算的話是多少人?所占的家庭看護工比例是多少?目前行蹤不明,且尚未查獲的兩萬七千名逃跑女性外勞其工作性質為何?比例又是多少?你要回答我啊! 廖署長為仁:我們有統計數字,只是需要再查證。 劉委員建國: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討論的議題,因此署長應該可以清楚答復我才是,況且這是持續增加的。我認為你們應該知道女性高於男性近一倍,所以這兩萬七千多名女性外勞所從事的工作性質是什麼?這部分你們理當洋洋灑灑,報告得非常清楚才是。其實本席只是想提醒你們,不要讓台灣現代古墓派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你知道什麼是現代古墓派事件嗎?部長,你知道嗎?署長這樣的表現實在不及格! 潘部長世偉:不瞭解。 主席:發言時間到。現在可以向委員報告嗎?如果不行的話,請把相關資料給委員。 劉委員建國:不只資料,我還希望台灣不要再發生現代古墓派事件,所以請部長與署長瞭解這件事的前後狀況,並以書面報告答復本席。 廖署長為仁: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劉委員,也請勞動部將相關報告提供給全部委員參考。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派遣勞工保護法已經在行政院通過了嗎?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現在仍在行政院審議。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這次的版本和十年前差很多,而且是退步了。 潘部長世偉:這是因為角度不同。 陳委員節如:什麼角度不同? 潘部長世偉:十年前有版本嗎?我不知道。 陳委員節如:有,十年前有提草案,怎麼會沒有? 潘部長世偉:沒有,而且那不是正式的。 陳委員節如:日本實施派遣工制度已經實施三十年了,他們對派遣工有三個目標,一個是勞動市場彈性,其餘兩個是就業安定及改善勞動條件。但這三十年來,後面兩個目標一直達不到,只做到勞動市場彈性。反觀勞動部草案,雖然將這些目標都放進去了,問題是,可以掛保證嗎? 潘部長世偉:我們希望該案可以依照預定的政策目標進行,而所謂政策目標就是,勞動市場彈性是無可避免的,也有某種程度上的需要,只是不該濫用勞動市場彈性。也因此,包括均等對待原則,相對的要派公司雇主負擔與一般僱用企業的義務,這些都是我們希望能做到的。 陳委員節如:十年前正負面表列都有,也就是甲乙案均有,但現在僅採負面表列,難道你們如此有信心?負面表列需要工會很強勢才能達成,部長來自工會,難道不知道台灣工會很弱嗎? 潘部長世偉:這和工會強弱沒有太大關係。 陳委員節如:為何有些工作會採負面表列?日本原本負正面表列均有,2000年才開始改為負面表列。 潘部長世偉:他們是改來改去的。 陳委員節如:但日本在2012年又改為正面表列。 潘部長世偉:日本沒有上限,可是我們有。 陳委員節如:請問這次的草案為何會直接採行負面表列? 潘部長世偉:因為我們比起日本有更多限制嚴格的地方,包含上限規定,而日本是完全沒有的;包含我們所不允許的定期契約僱用,而日本是有的;此外我們還有其他考量,如工作本身的規範也是一個問題。很多時候如果不對工作規範清楚,只是負面表列說什麼什麼不能做,那麼在正面表列的情況下,有些雇主會更換一些原本並非做這些工作的人的名稱,使之成為正面表列的工作性質,如此將擴大並增加更多的派遣情況。 陳委員節如:那你們覺得現在草案裡面的負面表列是非常正當的,是不是?將來會不會又改回來? 潘部長世偉:基本上,我們認為這是一個要兼顧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10年前,你們針對派遣單位的管理訂了13個條文,現在變成5條,你們是不是只替資方服務,都不管理了? 潘部長世偉:沒有這回事,不是這樣子的,因為我們這邊有所謂的授權條款,我們會在施行細則裡面規定得更仔細,會有更清楚的規範存在,沒有問題。因為這個法本身…… 陳委員節如:現在草案第二十一條有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行政命令去做處理,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對,所以我們要更清楚、更明確、更細緻的規範才行,這個法本來就是要限制派遣…… 陳委員節如:這種授權可以保障勞工嗎? 潘部長世偉:我們希望立法完成後能夠做這件事情。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你們的草案完全是站在資方這邊。 潘部長世偉:沒有,完全沒有! 陳委員節如:政府監督指導的責任幾乎沒有! 潘部長世偉:委員如果有看到媒體的報導就應該很清楚,因為資方六大工商團體群起反對我們這個法案,報紙上都已經登了,他們是聯手起來反對我們這個法案。 陳委員節如:要派單位的僱用情況是不是一年就要要求它僱用? 潘部長世偉:那是給任滿一年的勞工有機會去轉成正職。 陳委員節如:是在服務單位轉任,還是派遣公司這邊? 潘部長世偉:在要派單位。 陳委員節如:在要派單位? 潘部長世偉:對。 陳委員節如:要派單位有嚴重的抽佣比例…… 潘部長世偉:我不太清楚委員的意思。 陳委員節如:抽佣金啦! 潘部長世偉:那是要派單位和派遣公司之間商務契約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耶!他們為什麼要抽佣金?你們有沒有規定抽佣比例的上限或是其他規範條件?我們都沒有看到啊! 潘部長世偉:我請司長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節如:難道你們要放任他們去剝削勞工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有很多人質疑到這一點,所以我們希望讓它透明化,草案條文有規定,派遣公司派遣勞工到要派公司時,必須給他們一張工作單,工作單除了載明派遣勞工到要派公司做的一切工作內容之外,有一個重點是上面必須載明給派遣勞工多少薪資。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沒有訂上限比例啊! 王司長厚偉:在這個狀況之下,要派公司就很清楚他們每個月付給派遣公司多少錢,例如5萬元,結果卻只給勞工2萬元,對要派公司來講,它是買方,站在它的立場,它可以去要求派遣公司,因為它付出那麼多錢,卻被派遣公司苛扣那麼多的利潤,自然而然就會在市場上呈現均衡。其次,不同的派遣勞工、不同的派遣公司,他們該有的利潤都不太一樣,很難去訂出規範,因為有的是比較高階的人力,有的是比較基本的非技術勞力,所以我們很難去拿捏出一個中間的水準。 陳委員節如:你們在草案第八條賦予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滿一年後,得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對不對?但卻沒有同時規定其上限,或是規定要派公司不得拒絕,甚至沒有罰則。 王司長厚偉:我們也希望要派公司給派遣勞工一個機會,讓他們進入…… 陳委員節如:好像只是一個宣示性條文,對勞工沒有實質的幫助。 王司長厚偉:假設要派公司覺得真的不能用這位派遣勞工,即使我們訂出這個條文,他們一定會在時間到之前就請派遣公司把他找回去了,如果要派公司真的不想要用的話,即使我們透過法律的方式強迫公司一定要用…… 陳委員節如:根據我目前所接到的反映,派遣公司對這些勞工的剝削相當相當大,針對這個部分,你們真的要去好好制定管理辦法,而且一定要制定罰則才行,否則這個問題將來一定會更惡劣。 潘部長世偉:委員的想法也是我們的基本方向。 陳委員節如:既然要定,就把這個部分定好嘛! 潘部長世偉:對,我們在制定法案時…… 陳委員節如:但草案中並沒有啊!表示你們沒有制定相關條文嘛! 潘部長世偉:有啦!很多內容我們都經過非常仔細的考量,也是朝委員所期待的方向去做,目的就是要抑制派遣被過量濫用,在派遣過程中也必須要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 陳委員節如:本席非常關心派遣的問題,我很擔心將來一些屬於服務人的行業,或是比較軟性的行業,全部都是使用派遣勞工,我覺得這在人權方面是非常不合理的。 潘部長世偉:我們就是不希望看到這個樣子,才會去制定這個法律,委員的想法和我們一樣。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制定出來的法律沒有管理、沒有罰則…… 潘部長世偉:會有啦! 陳委員節如:這樣派遣公司怎麼會就範呢? 潘部長世偉:都有啦! 陳委員節如:沒有,我沒有看到啊! 潘部長世偉:有啦! 陳委員節如:你們比10年前的規定還鬆啊! 潘部長世偉:沒有,10年前我們並沒有任何草案,但是我們會盡量做。 陳委員節如:本席也會邀請一些勞工團體、專家學者來做討論,希望這個法在還沒有通過以前可以好好制定,對於派遣勞工必須有所幫助才行,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討論比較多的是產業外勞的問題,其中有關家庭這一塊,剛才我也特別仔細聽了一下,其實越南籍的逃跑率並不低。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它是最高。 江委員惠貞:目前到底還有沒有引進越南籍的外勞? 潘部長世偉:越南籍的看護工現在沒有,我們已經停止它好幾年了,只有廠工的部分有同意引進,但看護工並沒有。 江委員惠貞:廠工這一塊逃跑的部分有沒有可能流到家庭看護這一塊,尤其是女性部分? 潘部長世偉:不會,除非是重招的部分,我們這邊是沒有的,細節部分,我請署長做說明。 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指逃跑的那一塊,方才劉委員建國不是特別提到這個問題嗎?目前的逃跑量大概有2萬多人,這2萬多人是在產業間流通,還是有跑到個人看護這一塊?你們有沒有去做過瞭解?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有可能…… 江委員惠貞:因為老實講,只要不用付中間的服務費等各項層層剝削,其實他們也不無可能流到家庭看護這一塊,這一塊你們有沒有去做過瞭解? 廖署長為仁:是有可能,但照理講機率應該比較低,因為根據我們的瞭解,在家庭裡面勞動條件可能不是那麼好,所以一般來講,他們都會想到產業界去工作,所以那部分的可能性應該相對比較低一些。 江委員惠貞:關於逃跑的這一塊,我們在民間聽到非常多,老實講,台灣社會尤其是個人看護這一塊,就像署長所講的,條件並不比在廠方工作友善。 廖署長為仁:對。 江委員惠貞:甚至有的雇主是聘請一位來服務3家,然後又加上自己的工廠,對於他們的工作量,我們看了之後真的是搖頭啦!請問這個部分要如何加強查緝? 廖署長為仁:關於查緝的部分,現在任何一位看護工進來以後,3個月之內就會有查察人員到府去做相關的訪問,因為在3個月的適應期間是最容易發生問題的,所以我們在3個月內至少會訪問過一次。 江委員惠貞:3個月之後呢?他們在臺灣的工作期間是3年,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對,3個月後我們就會進行定期及不定期的訪查。 江委員惠貞:你認為逃跑率最高的階段是在這3個月內?除此之外,在這3年當中還有哪一個危險高峰期? 廖署長為仁:根據我們的統計,一共有兩個高峰期,一個是入境6個月內,另一個是期滿前6個月,這兩個部分加起來,幾乎有近8成的勞工都是在這兩個階段發生問題。 江委員惠貞:既然知道會發生,你們要如何去因應、防範? 廖署長為仁:這兩個階段發生的原因是不太相同的,前面那一段,我們認為是適應上的問題,所以基本上是當他們在國外時,就讓他們進行一些比較能夠適應臺灣狀況及瞭解臺灣的訓練,最重要的是,經過檢討後,我們去年決定修正就業服務法,我想委員當時也有參與,我覺得修正條文應該是相當有效的,當他們適應不好時可能要去轉換,不過轉換過去對雇主而言,成本是很高的,因為轉換後必須重新申請,那一次修正就業服務法是針對看護工的部分,保留雇主可以去做遞補,在這樣的情況下,轉換就容易多了。 江委員惠貞:既然法令已經鬆綁了,逃跑率有沒有緩和一下呢? 廖署長為仁:因為條文是12月底才剛通過的,我們當然只能看這幾個月的情況,轉換的人數是有一點點增加,但是我不敢講…… 江委員惠貞:有增加? 廖署長為仁:我不敢講是不是因為這個關係,因為新制才剛實施2、3個月而已。 江委員惠貞:所以針對外勞的部分,我們如何去營造一個比較友善的環境,不管是在人權方面,或是就各種道德標準來講,我們真的要去努力營造環境。 廖署長為仁:是。 江委員惠貞:其實你們自己也有拿出來討論,基本上,外勞每3年就要轉換一次雇主,所以他可能要先出國一趟,然後再回來,對他們來講,這也會增加他們的成本,對不對?因為出去一趟再回來,都要多花一筆機票錢,還有在12年之後,一般來講,外勞到台灣的初始年齡大概是幾歲?平均幾歲? 廖署長為仁:大約二十來歲,我們有規定20歲以上。 江委員惠貞:如果以20歲來算,12年後不過才32歲,如果這個外勞在適應上或是各種層面上都表現得不錯,尤其是這種家庭看護,我們有辦法再給予延長嗎?簡單來說,你把他訓練好了,但台灣的條件不是那麼好,給的薪資沒有別的國家高,老實講,越不友善的地方要求的訓練項目就越多,然後人家就很好用,他就到別的國家去,我們變成是一個外勞的訓練國家,這樣對一些友善的雇主其實是不公平的,這個部分你們怎麼去因應? 潘部長世偉:其實這個問題牽涉到移民政策,假設今天有一個外勞在台灣工作12年,他的人生最美好的青春都在台灣,他也在這邊學習到最好的技術,而且是技術最純熟的階段…… 江委員惠貞:甚至他也願意繼續留下來。 潘部長世偉:對,所以現在行政院裡面也有討論對於這些人要怎麼辦,這個問題可能牽涉到整個移民政策。 江委員惠貞:今天移民署謝署長也有來,署長,你們在這部分有討論嗎?簡單的講,我們現在討論的都是那些逃跑的外勞,但是對於那些不錯的外勞,他們不過才三十幾歲卻已經沒有機會繼續在台灣服務,我們在移民法規方面有可能做一些處理嗎? 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答復。 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和勞動部有一個跨部會的機制,主要是由國發會主導,我們都有討論過經濟移民的部分,至於未來有哪些部分要開放,目前還沒有定案。 江委員惠貞:其實這個問題已經發生了,因為台灣引進看護外勞已經好幾年,我們都不去面對嗎?部長,請問這些工作條件很好,本身也很願意繼續留在台灣,而且年齡又剛好在最盛年的這些外勞大概有多少人?有沒有辦法統計? 潘部長世偉:這個可以查,不過我現在手上沒有人數,如果在整個政策的方向上有這樣一個法令規範的處理能夠讓他們留下來,基本上我們並不會反對,我覺得這是可以走的方向,但是…… 江委員惠貞:或者不是留下來,而是更延長他的服務年限,有沒有可能先往這個方向走? 潘部長世偉:其實我們從3年、6年、9年、12年已經連續好幾次這樣跳上來。 江委員惠貞:如果以原來的3年、9年來看,本席反而覺得你就讓他到別的國家去,剛才我和蘇清泉委員在討論,以菲律賓的外勞輸出來講,它的總輸出量是1,000萬人,在台灣也不過才8萬多人,它不會因為台灣而特別設立一個外勞的輸出辦法,對不對?任何外勞輸出國不會只有台灣一個地方,它不會只為你量身訂製,尤其以台灣的現狀來講,有這麼多不友善的狀況需要檢討,對於好的外勞我們又不能夠留下,如果今天只能3年、6年,我覺得就讓他流動吧!可是做了12年就表示他更成熟了,他可能更能夠去因應我們雇主所需,反而是你們認為時間已經延長再延長,那本席倒覺得那這個延長反而沒有好處。 潘部長世偉:所以我們才提到如果能夠澈底的從移民政策一併去考量,那個才是真正追根究柢的一個作法,這樣會比較恰當。 江委員惠貞:謝署長剛才說從移民署這邊,那你們的意見呢?現在國發會的意見是什麼?移民署贊成這塊嗎? 潘部長世偉:國發會有提出一個經濟移民政策,我們都有參與討論的過程。 江委員惠貞:那你們是贊成還是反對? 潘部長世偉:對勞動部來講,我們是贊成的。 江委員惠貞:所以最重要的反對理由不在你們這邊? 潘部長世偉:倒不是反不反對的問題,而是如何做的問題是比較困難。 江委員惠貞:是不是能夠儘快有一個定案?否則這樣子的人口越來越多,對台灣來講也是不公平。 潘部長世偉:因為牽涉到台灣整個移民政策要怎麼樣去調整改變,那是一個大問題。 江委員惠貞: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質詢。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部長這邊的報告提到行蹤不明的外勞人數是4萬1,650人,內政部則是多1人,差1人我們就接受了,現在問題是這個報告只有簡略說明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原因,你們有沒有具體的統計數據去了解這個比例的問題?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勞動力發展署來說明,因為它負責主要的業務。 李委員桐豪:好,請說。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了解,大概是前端的適應問題和後端他希望留在台灣多賺錢的問題,我們基本上是有一些數據,因為在雇主這部分我們每年都會進行行蹤不明原因的調查,但是調查結果都是來自於雇主,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數字可以參考,但也有可能是片面的,今年度我們會和移民署針對收容所中被查獲的外勞去了解原因,兩個會再做綜合性的比較,我想到時那個原因會更具體。 李委員桐豪:這表示你們調查的密度和廣度還不夠,是不是? 廖署長為仁:密度和廣度是夠,但是對象只能夠針對雇主調查,基本上…… 李委員桐豪:外勞被抓到以後就要解送出國,是不是? 廖署長為仁:對,在那部分移民署也曾經給過我們一些資料,但是因為要送出去的那一段時間很趕,所以比較沒有做計畫性的調查,我們今年度會開始做一個計畫性調查。 李委員桐豪:所以我剛才講過,你們在這方面還需要再加強,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對,沒錯。 李委員桐豪:那發生在雇主本身的因素大不大? 廖署長為仁:有可能,這個因素應該是滿大的。 李委員桐豪:我們要解決一個問題不能說「有可能」。 廖署長為仁:是,我剛才提到在前端的適應性問題…… 李委員桐豪:好,我現在接受你的說法,但是本席期望你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有一個更明確的結論,到底問題發生在哪裡。 廖署長為仁:是不是請委員容許我們在那個報告出來以後再做一個綜合分析? 李委員桐豪:我接受,我剛才說我暫時接受。 廖署長為仁:謝謝。 李委員桐豪:就現有法令而言,如果責歸雇主的話,雇主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廖署長為仁:責歸雇主的話,應該要看他是什麼樣的性質,因為不同的樣態有不同的處罰,如果是雇主不當對待就會被處以罰鍰,他的使用權會被廢止,後面再申請也會受到管制,所以大概是罰鍰和申請權。 李委員桐豪:如果你可以再進一步分析,譬如雇主是一個企業或者是個人、家庭,如果是家庭當然他的處理就比較單純,但如果是企業就可能會有很大的後果,你們在這方面可不可以再繼續追蹤?還有一個問題,現在逃逸的外勞如果被聘用,他應該會被聘用…… 廖署長為仁:這是非法僱用。 李委員桐豪:非法僱用的雇主有什麼樣的責任? 廖署長為仁:非法的雇主目前是處以罰鍰15萬到75萬,如果5年內再犯同樣的情況就會處3年以下的徒刑或120萬以下的罰金。 李委員桐豪:就是累犯。 廖署長為仁:對。 李委員桐豪:這樣子的問題有沒有具體的事例?因為現在有這麼多非法外勞,那就表示有相當多非法僱用的雇主,你們有這個比例嗎?譬如抓到逃逸外勞,你應該知道他過去的雇主是誰,有去追嗎? 廖署長為仁:在移民署那邊抓到的時候,應該都會去追非法雇主。 李委員桐豪:有嗎?移民署有沒有去抓非法雇主? 廖署長為仁:在101年度大概裁罰了1,199件,罰鍰金額是一億八千多萬,就是剛才講的那個15萬到75萬。 李委員桐豪:當有非法外勞被逮到的時候,移民署對於他們前任的非法雇主有沒有去追蹤? 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答復。 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對於查緝行蹤不明外勞有訂定目標值,同時也訂了非法雇主和非法仲介的目標值,換言之,我們不是以查獲非法外勞為滿足,事實上查緝面的源頭是在雇主,查獲量以去年而言,當然不只我們一個機關,還包括調查局、警政署和憲指部等,一共查到1,720位,在非法仲介的部分也查到327位。 李委員桐豪:我覺得政府有失職責,我們做的是假象,你說訂目標值,你抓到多少外勞就應該去回溯他被非法僱用的時間長短以及歷經多少雇主,這些你應該都有統計,他離開他的職位變成非法以後待了多久的時間,在這個過程裡面有幾位雇主,這個都是統計,統計出來的時候就沒有目標值的問題了。 謝署長立功:其實每一個查獲的外勞我們都會去追他的非法雇主,但是有時候他不願意講,因為他不是在他的工作場所被查獲,所以我們在追的時候還是有一些難度。 李委員桐豪:你們真的是非常寬恕,採取了比較寬恕的態度,對不對?謝謝。接下來我要請問調查局,這些非法外勞的犯罪狀況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洪科長答復。 洪科長德昌:主席、各位委員。像這個專案,我們主要是查行蹤不明外勞,查他的非法聘僱,包括非法雇主和非法仲介,甚至去追人口販運的案件,至於他們有沒有涉及刑案,這方面我們就沒有…… 李委員桐豪:我向您報告,像我們的社區,因為社區有很多人想找外勞幫忙清理家務,如果外勞去幫忙清理家務,嚴格說起來他已經是非法行為了,結果他進去以後屋況完好,只有珠寶不見,那怎麼辦?雇主就吃悶虧啦!對不對?這些非法外勞有很大的動機去犯罪,因為他已經在地下,一切都無法追蹤,萬一發生問題,僱用他的人也是吃悶虧,因為雇主如果去警察局報案,搞不好他是非法僱用外勞,所以這裡面有潛在的犯罪因子,該如何防範?勞動部、調查局和移民署應該要把這個東西整合起來,你們有沒有專門的團隊在處理這件事情? 洪科長德昌:這個祥安專案是由國安局主導,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和憲兵指揮部共同查緝,但主要還是針對就業服務法的違法事項來查緝,如果涉及到其他刑案,我們當然就依法論法。 李委員桐豪:其他刑案除非案情非常重大,不然它是不會報出來的,那個社會的穩定因子、安定因子在這裡面是存在的,所以我希望這三個單位能夠再多多努力,好不好? 洪科長德昌:是,謝謝。 李委員桐豪: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今天有一個臨時提案要來表揚你。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蘇委員清泉:包括主席和江惠貞委員都簽了,大家都給你們肯定,上個禮拜被人家譴責,這個禮拜我們給你表揚,等一下會唸,我覺得你們做得非常好。請問部長,台灣每一年的勞動力是在遞減的,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現在的就業人口是增加的,大概有一千一百多萬的就業人口,不過勞動力是會逐漸減少沒有錯,因為整體的人口數開始下降,出生率減少。 蘇委員清泉:台灣現在很糟糕的就是大學畢業的失業率太高,而且薪水偏低,技術性的部分你認為是低,我認為不是,藍領階級譬如銲接…… 潘部長世偉:技術性的工作找不到人。 蘇委員清泉:水電、空調和模板,你知道現在全台灣所有工地的工期延長都是因為沒有模板工人,沒有水電裝配工,都是這個原因。 潘部長世偉:對,沒錯。 蘇委員清泉:非常糟糕,一個工地延期3個月、6個月很稀鬆平常,這是非常悲哀的事情,而且工廠也缺人。我今天要講的是我們要善待外勞,台灣真的是一個小鼻子、小眼睛的社會,如果是外面的人要進來就排斥人家,包括我們的外交官和一些外貿協會的小孩子,在國外長大要回來台灣就學就業也給人家排斥,在國外有專業證照回來要考也給人家排斥,然後講一些很不堪入耳的話,台灣真的是這樣,這種態度是錯的。 本席舉一個例子,我朋友是嘉義聖馬爾定醫院的副院長,他的小孩一個是念醫的,一個是念放射科,兩個小孩現在都在新加坡,都不在台灣就業,我看了真的是流眼淚,去新加坡上班3個月人家就問他要不要歸化,要給他PR讓他居留,讓他申請身分證。在我們台灣,一個神父從中年到老人,把他一輩子的青春花在台灣打拚五十幾年,到他快死了都還不能居留,連身分證都沒有,這兩天新聞都有報導,我們要善待對台灣有功勞的人。在台灣的外籍看護有20萬人,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差不多。 蘇委員清泉:如果沒有這20萬人,請問這些家庭會變怎麼樣?江惠貞委員的爸爸前一陣子車禍很嚴重,她的婆婆86歲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現在就要申請外勞,因為根本沒有辦法去照顧。這些外勞現在可以讓他們停留12年,這些人對台灣付出這麼多,我們真的要善待人家。署長,移民署針對移民的政策到底有沒有在調整?移民政策要前瞻宏觀,位階要站高一點,不然台灣真的會完蛋。 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答復。 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國發會主導經濟移民政策的用意就是如此,事實上過去幾年來我們也開過很多次會,在內政部也成立了移民政策的小組,有外部學者專家一起來討論,我們的目的就是希望用更開放的態度,包括你剛才講的神職人員和一些宗教界人士,但是這個部分就不是修移民法,而是修國籍法,要怎麼樣吸引這些外籍的專技移民來,其實本來就應該比較具有前瞻性,但是礙於很多現行的法令,的確還有需要調整的空間。 蘇委員清泉:我講一個例子,林百里是香港的僑生,在台灣讀台大電機系,他一年要繳幾百億的稅你知不知道?現在台灣一天到晚在抗爭的都是那些領救濟金的人,民進黨執政他們也這樣,國民黨執政他們也這樣,你去看看那些抗爭的人有幾個繳稅的?這些外僑和外籍人士對台灣有貢獻,我們一定要好好善待人家。我告訴你,現在全台灣的養護中心和護理之家都找不到照顧服務員,薪水3萬元起跳,但是沒有人要做,現在聘一個台灣的看護就可以請一個外勞來搭配,這也是想不出辦法才這樣規定,因為台灣人不做,每天在喊失業,3萬元的起薪加上津貼都有三、四萬,那種長時間要把屎把尿的工作他不做,銲接工一個月六、七萬元也不做,釘模板有五、六萬元也不做,這些都不做,只好叫那些外勞做這些工作做為補充人力、替代人力,這個非常重要,不然台灣怎麼發展?大家都要去餐廳當領班,哪來這麼多領班可當?所以勞動部本身也要教育他們,要密集的開這一種班,現在已經有開,但是要開更多來訓練他們有一技之長。部長,我再問你,一個外籍勞工的薪水是19,047元再加上加班費,然後就業安定費是雇主付的,上次外勞在高雄捷運爆發大規模的衝突,那個是什麼問題? 潘部長世偉:基本上應該是管理問題。 蘇委員清泉:那是收了人家膳食費和住宿費,然後讓人家吃得像豬一樣。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最主要是管理不善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現在還有這種問題嗎? 廖署長為仁:個別的雇主管理有些可能不是那麼好,這部分我們會從查緝或輔導這邊來做處理。 蘇委員清泉:所以現在台灣在這方面應該是查得很緊嘍? 潘部長世偉:剛才署長說一年大概查到18萬件之多,相對來講,在企業內的外勞部分,其實它的制度都比較上軌道,現在問題比較嚴重的應該是看護工這個部分。 蘇委員清泉:我們去年還和主席一起到那邊國是訪問,菲律賓的人口將近1億,在海外當勞工的有一千一百多萬人,來台灣才8萬人而已,是九牛一毛,菲律賓和印尼這些外勞出國只是為了賺錢,對不對?他們只想賺一份薪水回去改善他們的家庭,那來到台灣我們也沒有善待人家,然後東扣西扣,我覺得這很糟糕,不過現在勞動部已經做得不錯,管得很好,現在就是他們本身的…… 潘部長世偉:他本國那邊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那邊我們能不能規範到? 潘部長世偉:我們每年都在和他們談判,我本身有參與過,像今年印尼來和我們談,我們都希望他們那邊能減少仲介費。 蘇委員清泉:一個外勞來台灣,第一年等於做白工,有可能到一年半都在做白工,這樣太不人道了,看看要怎麼改善。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部長接任勞動部首任的部長。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陳委員歐珀:藉這個機會也恭喜我的老長官陳益民以及郭芳煜兩位升任次長,我想有些事情還是要就教於你比較清楚,部長現在是國民黨中常會的委員嗎? 潘部長世偉:對。 陳委員歐珀:去年研考會在國民黨中常會有提出一個報告,針對馬總統2008年提出的政見,追蹤考核到2013年5月20日,你知道總共有幾項,完成率是多少嗎? 潘部長世偉:我不太清楚,我沒有參加,有時候…… 陳委員歐珀:你沒有注意聽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不是,因為有時候我會參加委員會或是其他活動,我不是每次都去。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的資料是這樣,他提出的政見總共有414項,完成的有401項,達成率是96.9%,等於還有3.1%沒有達成,這3.1%裡面有沒有包括勞動部的部分? 潘部長世偉:應該多少會有,不過時間還沒有到,因為他的任期是到2016年,所以目前還有一些現在正在進行中。 陳委員歐珀:你能不能查一下勞動部到現在還沒有執行總統政見的部分? 潘部長世偉:這個我們都有。 陳委員歐珀:列個清單給我好嗎? 潘部長世偉:好。 陳委員歐珀:你會後列個清單給我。部長知不知道總統有提出一個「六三三」的政見? 潘部長世偉:曾經聽過。 陳委員歐珀:那「六三三」現在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以失業率來講,現在是4.08%,離3%當然還有距離。 陳委員歐珀:那「六」呢?經濟成長率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我不曉得,那個我沒有注意。 陳委員歐珀:去年是二點多。那國民所得呢? 潘部長世偉:應該是說他們提出這個看法的時候,當時的狀況不一樣。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狀況不一樣,本席是就事論事,現在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你說哪一個? 陳委員歐珀:國民所得。 潘部長世偉:國民所得現在是二萬多。 陳委員歐珀:2萬1,000元左右,所以和「六三三」還有很大的距離。 潘部長世偉:是,沒錯。 陳委員歐珀:依你的看法,在2016年5月20日能不能達成這樣的政見? 潘部長世偉:這個恐怕不是單一的個人說怎麼樣做…… 陳委員歐珀:你看這樣的政見有沒有辦法實施?有沒有辦法完成?依你的評估。 潘部長世偉:有些部分是有那個機率在,但是這些機率牽涉到很多的因素,對勞動部來講,我們比較關心的是失業率如何降低的問題,持續來看的話,失業率其實一直都在降低中,那我們現在…… 陳委員歐珀:其實失業率和勞動部也沒有絕對關係啊!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但是因為它牽涉到前半部的教育……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認為失業率有機會在2016年5月20日之前降到3%?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有機會到三點多,但是不是能夠降到3%我不敢講。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對總統這個政見的兌現率是滿質疑的,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不能這樣講,因為每個環境、每個條件是不同的,今天在不同的條件之下…… 陳委員歐珀:你剛才講的就是這個意思嘛!我聽得懂,相信大家也聽得懂。 潘部長世偉:我沒有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說相對來講的話,每個條件不同,它本來就會有變化,還有很多國際上的情勢…… 陳委員歐珀:這個我知道,大家都有讀過書,都知道。 潘部長世偉:對啦!所以委員就不要這樣說。 陳委員歐珀:我是要在這裡勉勵你…… 潘部長世偉:了解,我們儘量努力去做。 陳委員歐珀:總統的政見你要好好去做。 潘部長世偉:對,沒有錯,這個我同意。 陳委員歐珀:我是要告訴你,不要之後達不到3%你就要下台,因為失業率的部分和我們沒關係。 潘部長世偉:不會,我們會盡力做,因為這不是光勞動部一個單位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陳委員歐珀:對,我是要提醒你這句話,因為之前王如玄主委就是這樣子,她民調那麼高結果黯然下台,你現在民調那麼低卻安穩坐這個寶座,而且升任勞動部部長。 潘部長世偉:這個和民調完全沒有關係。 陳委員歐珀:怎麼沒關係?依我看來,民調就是最大的關係。 潘部長世偉:因為我們對每一件事情都是努力在做,其實過去一年多來我們做了很多事情。 陳委員歐珀:部長,低薪是不是國恥?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這根本不是重要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如何能夠把薪水提高,這個比較重要。 陳委員歐珀:我問你低薪是不是國恥嘛! 潘部長世偉:我想施振榮先生講的或是前一陣子有一位…… 陳委員歐珀:你認為不是國恥嗎?還是國恥?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用這樣的說法其實不重要,彭淮南總裁也講過,如何把這些問題解決是比較重要的。 陳委員歐珀:對啊!所以低薪如果不是國恥,至少它也是一個警訊,告訴你人民的生活痛苦嘛! 潘部長世偉:對,這牽涉到很多人都必須…… 陳委員歐珀:16年來薪水沒有增加,對不對?部長,低薪國恥有很多原因是勞動部造成的,你知道嗎? 潘部長世偉:我不清楚。 陳委員歐珀:請問部長,你們勞務外包的人力報給人事總處多少名額? 潘部長世偉:這個要請教我們的人事處,主要是因為發展署這邊比較多。 陳委員歐珀:你總共報給人事總處多少名額?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後來有補報大概九百七十幾人。 陳委員歐珀:為什麼補報?剛開始報多少個? 廖署長為仁:我們一開始的時候對於派遣的定義有一些混淆,所以沒有報,後來要報的時候人事總處說已經不能再報,我們大概在去年也再補報了。 陳委員歐珀:你是新任的署長,我也不忍為難你。 廖署長為仁:是。 陳委員歐珀:部長,你們剛開始報給人事總處32人,現在補報九百七十幾人。 潘部長世偉:剛才有向委員報告,這是因為人事總處和我們部裡對於那個定義的看法有所不同。 陳委員歐珀:勞動部是承攬還是派遣人力你們分不清楚嗎?你在睜著眼睛說瞎話,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因為很早以前他們有個定義在。 陳委員歐珀:部長,大家都是內行人,我也是勞委會出來的。 潘部長世偉:這是以前定義的。 陳委員歐珀:那我問你,現在勞動部研擬的勞動派遣法有沒有訂定上限? 潘部長世偉:有。 陳委員歐珀:幾%? 潘部長世偉:3%。 陳委員歐珀:能不能執行? 潘部長世偉:可以,我們希望能夠執行,我們現在訂的目的就是希望…… 陳委員歐珀:這些勞動派遣的人力,之前你認定是承攬,這是一個名詞而已,其實是派遣。 潘部長世偉:沒有,承攬和派遣完全不一樣。 陳委員歐珀:對,你們認為它是承攬,所以你們報嘛!我現在是跟你講原因。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現在我們都很清楚了。 陳委員歐珀:這個我不追究你,我只是跟你講要解決問題。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了解。 陳委員歐珀:現在勞動部要訂定勞動派遣法,訂定3%的上限,結果勞動力發展署報了九百多個名額,這樣能對社會交代嗎?你就帶頭違反了嘛! 潘部長世偉:現在還沒有,我們積極在處理這件事,因為這不光是勞動力發展署本身的問題,它是人事總處在整個…… 陳委員歐珀:我知道,這是多年來的問題,本席也反映很多次了。 潘部長世偉:對,不光只是我們這邊的問題。 陳委員歐珀:當然是人事總處有意見,但是你要去克服,我們是執法單位要守法,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沒錯,同意。 陳委員歐珀:幫人家找工作的人,明年度的工作在哪裡都不曉得,本席講句公道話,在勞委會第一線的人員真的很辛苦。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 陳委員歐珀:我擔任過站長,他們每年擔心的都是明年有沒有工作。 潘部長世偉:委員,我是第一個提出來的,這點是我在當學者專家的時候提出來的。 陳委員歐珀:好,本席期望你在這一部分好好處理。 潘部長世偉:對,我知道。 陳委員歐珀:法令公告實施的時候你就按照3%來執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剛才蘇委員說要褒獎你,我是暫時保留,因為你對關廠工人的部分還沒處理好,而且你講話都不守信用,他們第一次在抗爭的時候我在這裡質詢你,你說一定有辦法處理,信誓旦旦說這個部分不會追究,結果後來還是追究了。本席在這裡質詢你的時候,要求對之前尚未求償的部分要停止,已經還錢的部分要返還,你也不肯答應,本來這是我上個禮拜要質詢的,結果因為議事程序的關係,否則我應該是在江院長宣布的前一天提出來質詢,本席要告訴你,你身為勞動部的部長要苦勞工之苦,不要等院長宣布的時候才心不甘情不願的說:「好吧!已經還錢的部分我們來返還。」 潘部長世偉:這件事情是我提出來的,這都是我提出來的,您不了解。 主席:好,時間到。 陳委員歐珀:是你提出來的,那你自己不敢宣布嗎? 潘部長世偉:不是,我們當然要經過院長同意決定以後…… 陳委員歐珀:部長,這句話本席已經提醒你好多次了,你是勞動部的部長,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對,這都是我們提出來的,但是整個行政團隊一定要有一體的概念來把事情做好,而不是隨隨便便…… 陳委員歐珀:你要好好幹,你自己還要做成那個王如玄…… 主席:謝謝,時間到。這個不重要,他都了解,你也了解。 陳委員歐珀:本席最後問你,你什麼時候能夠執行?這個錢什麼時候可以返還? 主席:不要再問了。 潘部長世偉:我們還有一個程序就是要經過就安委員會議同意…… 陳委員歐珀:多久可以返還? 潘部長世偉:希望儘快召開就安委員會的臨時會…… 陳委員歐珀:大概多久?今年可以返還嗎? 潘部長世偉:今年一定會還得了,沒問題。 陳委員歐珀: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禮拜江院長已經公開宣示要償還這些關廠工人的工資,我在上個禮拜提出給你們2個月的時間去規劃,現在本席不允許到2個月,我要把它調整回2個禮拜。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恐怕會有一點問題。 鄭委員汝芬:院長說4月份要返還,如果你沒有這個臨時規劃,你要怎麼還? 潘部長世偉:因為這牽涉到很多實際作業的細節,所以必須要更縝密一點。 鄭委員汝芬:如果有牽涉到這麼多的問題,你為什麼沒有讓院長知道這樣的情形? 潘部長世偉:院長知道,我跟他講過了,但是他並沒有說要在2個月內或怎麼樣,他都沒有講,他只是在政策的大方向上要以這樣的方式來做,這點沒有問題。 鄭委員汝芬:這個同樣要去規劃,那你們就儘快啦! 潘部長世偉:對,因為政策方向是上個星期五才決定的,所以我們現在正在進行中。 鄭委員汝芬:要還這480個關廠工人的錢總是要有一個計畫、一個辦法吧! 潘部長世偉:從他們當初還錢到現在已經過了十幾年,很多的人事更迭和變化都要釐清楚,到底繼承的情況怎麼樣我們不知道,有很多行政的細節必須要處理,我們會去處理。 鄭委員汝芬:本席希望你們腳步要調快一點。 潘部長世偉:對,我們會非常快。 鄭委員汝芬:因為媒體報章都刊出來了,這480位員工肯定會急著來了解、來執行。 潘部長世偉:了解,我們政策上已經決定要做當然會儘快做。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你們腳步還是要加快。 潘部長世偉:我們會做,謝謝。 鄭委員汝芬:再來,剛才是外勞的人口問題,我要質疑的是人力仲介在販賣人口這個部分,我們真的不曉得要怎麼去做這樣的規劃,那150件就停業的部分有27件,比2011年、2010年來得高,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 潘部長世偉:我請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因為我們的查處部分會加強,所以有這樣的情況,我們認為在整個外勞管理裡面,對仲介公司這部分一定要更落實更加強,所以我們會在這部分持續的努力。 鄭委員汝芬:部長,剛才署長說查緝會加強,查緝人員是不夠還是怎麼樣?你在上個禮拜有說增加150個員工。 潘部長世偉:真正查緝外勞的工作現在主要是由移民署和其他相關單位負責,基本上我們本身只有外勞查察人員,他們不是查緝的正式人員,真正查緝的工作是由移民署和相關的警政單位在做。 鄭委員汝芬:接下來請謝署長回答,本席要了解人口販賣這個部分。 主席: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謝署長答復。 謝署長立功:主席、各位委員。鄭委員好。 鄭委員汝芬:人口販賣分成大人和小孩兩種,本席比較注意的是小孩,目前小孩的販賣是怎麼樣的情況? 謝署長立功:剛才我們講的這兩個議題雖然有交集,但不完全一樣。 鄭委員汝芬:那你把不完全一樣的內容說明一下,好不好? 謝署長立功:好,我們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最主要是在行政院有一個跨部會的運作機制,查緝當然是其中面向之一,除了查緝以外,還有在預防面和保護面…… 鄭委員汝芬:我現在不是問非法外勞的查緝,我要了解的是人口販賣這個區塊,你就講這個區塊。 謝署長立功:好,如果單純以查緝這個部分來講,像您剛才特別關心小孩子的部分,在人口販運防制法有一個法律的構成要件,低於18歲的是我們特別關注的部分,同樣也是由各執法機關、各國安團隊包括海巡署、警政署和調查局來共同查緝。 鄭委員汝芬:好,署長,在這150件中,販賣小孩子的部分有多少? 謝署長立功:是不是我們會後再提供您資料? 鄭委員汝芬:那你再提供這個資料,好不好? 謝署長立功:好。 鄭委員汝芬:大人我比較不用擔心,我比較擔心的是販賣這些嬰兒人口,這個真的是不可以,現在少子化情形這麼嚴重,怎麼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販賣?如果有仲介做這個業務的話,你們真的要嚴峻的查緝、嚴峻的處罰。 謝署長立功:好。 鄭委員汝芬:謝謝署長。部長,勞動部在統計人事這個部分,針對25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幼托保母這個區塊,不曉得目前的進度到哪一個階段?很多企業好像都不願意設,反而願意被你們罰,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其實每年這個數字都有成長,情況還算可以,我請陳副司長來說明現在的情況。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陳副司長答復。 陳副司長惠蓉:主席、各位委員。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規定僱用250人以上的雇主要提供托兒的設施或是措施,根據我們在102年的性別僱用管理調查,目前大概有79.1%的雇主已經有提供這樣的服務。 鄭委員汝芬:我們有通過這個法案,但是執行成效還是不彰,執行力還是不好,請妳解釋執行不好的原因在哪裡。 陳副司長惠蓉:根據我們調查的結果大概有幾個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雇主要不要提供這樣的服務,他還是會去考慮員工個人托兒的需求,其實有些員工不太願意使用企業托兒的服務,反而願意去使用一般民間或是…… 鄭委員汝芬:妳這樣的解釋太籠統,對就對,錯就錯,現在我們對小孩子非常的重視,這個托育的工作和一般幼稚園不一樣,他不來沒關係,這是要照顧員工的子弟,如果他願意來就有這樣的機制給他們,小孩子隨時都可以在媽媽旁邊,這就是重視我們的下一代,重視這些婦女朋友,我的用意是在這裡。 潘部長世偉:對,沒有錯。 鄭委員汝芬:我問的不是您剛才講的管理階層。 潘部長世偉:對,一般員工就是這樣子,其實我們的目的就是鼓勵事業單位,如果它能夠有托育的設施和措施那最好,但是委員剛才是詢問為什麼有些企業不做,其實真正的原因是因為員工不願意把子女帶進來,他的理由非常多樣化,其實在日本也有類似的情況。 鄭委員汝芬:現在還有沒有這樣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有很多,因為現在的家長對子女的教育非常重視,所以他寧願到外面去找一些私人補習班辦的托育,不願意到事業單位裡面,因為事業單位辦的可能比較簡單。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去做抽查了解嗎? 潘部長世偉:這個我們都有調查。 鄭委員汝芬:再一個問題,部長,上個禮拜我們同意生產的婦女在勞工的部分給她兩個月的…… 潘部長世偉:給付增加一個月。 鄭委員汝芬:但是竟然有男士朋友來向我陳情,說給她兩個月根本沒辦法做到,可能他老婆就是受害者,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雖然法過了,可是稽查的工作還是要把它做好。 潘部長世偉:是。 鄭委員汝芬:在婦女上班的這個區塊還是要把它做好,保障婦女朋友的權益,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好,謝謝。 鄭委員汝芬: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質詢。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大概已經很熟悉這個外勞的議題,我們和勞委會、國發會以及衛福部已經從第一會期討論到此刻,所以談到有一點疲乏,不過我還是要再一次的說,對於外勞的問題我們要從國家總體的競爭力和總體的人力資源來規劃思考,當全球的金流、物流、人流快速流動的時候,我們國家到底要怎麼樣來解決產業的需求和家庭的需求,我想這是我們在論述外勞的時候最上位的概念。剛才您答復李桐豪委員的時候也提到了移民政策,沒有錯,一定是,按照勞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來看,人力資源的預測、規劃、發展和運用都是現在勞動部非常重要的職掌,所以我們也提了一個臨時提案針對長照的人力政策和人力資源來定調,當然這一定會牽涉到人口政策和移民政策,在整個國家面對全球競爭的時候,對於人力的政策我們提出了這個臨時提案,也謝謝蔡副署長剛才來和我溝通,這是前言。 今天這個大的問題本席就不談,我先談一個可以說是微不足道但是又非常重要,對使用者來說是很困擾的一個問題,您知道現在醫院裡面有很多逃逸的外勞,他們持著偽造的證件說自己是外籍配偶,他看到這個家庭在很急迫的時候來不及請外勞,因為至少要3個月,不過部長可以想像,如果有長輩需要馬上住院,而您一定要來這裡上班,否則對國家來講太浪費,但是你又沒有人可以去照顧,這時候旁邊的仲介和外配,他自稱是外配,然後拿了證件來告訴你他可以現在就上班,請問部長,您覺得在這種時候雇主要怎麼樣去盡注意的義務來避免法律的責任?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的細節我請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外籍配偶本身是有工作權的,他只要有居留證就有工作權,所以在雇主這邊會有一個困擾就是有些逃逸的外勞可能拿著假證件來,形式上看起來合法,但實質上他是逃逸外勞,這部分在個案處理方面,如果我們認為雇主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基本上我們就認為不罰。在應盡的義務這部分來講,因為有行政罰法可以去探究他的動機,探究他整個查證的過程,所以訴願上也都會從寬。後來我們又有一個解釋令,雇主如果在整個過程中有去查對他的居留證真偽,有去看他的照片,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都可以從寬處理,所以目前是這樣一個從寬的處理方式。 楊委員玉欣:謝謝署長,這當然是勞動部的函示,沒錯,要出示正本,然後看他有沒有取得合法居留,是不是確認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等,但問題是向我們陳情的很多雇主都做了,簡單說就是你在旁邊看到一個人,他說他可以來當看護,他也拿出了居留證,你看了他的名字,也看到照片就是他,而且你還看到上面寫依親居留,這些都沒有錯,那這樣子是不是盡了查證的義務,可以免罰? 廖署長為仁:在行政處分的處罰這部分,像這樣有盡到應盡義務應該是可以免罰。 楊委員玉欣:可是事實上我們接收到被罰的案例非常多,他已經這樣做,所以他根本不能確認這個證件的真偽,如果像剛才這樣子上訴,他還是不能確認這個證件真偽,本席建議要有一個單一窗口,讓一個要聘僱外籍配偶的人打一通電話就能夠確認這個人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他拿了證件來,在台灣可能真的有這個人,只是他的戶頭可能被盜用,所以我建議要有一個單一窗口的通報機制,您認為如何? 廖署長為仁:這個我們可以來研議,因為目前在移民署應該有一些簡易的機制,這部分如果要單一窗口,我想我們的勞工行政單位也許都可以協助,我們會再和移民署來研議一個對民眾來講更簡單更方便的查詢管道。 楊委員玉欣:在移民署這邊當然有服務的窗口,但是他必須帶著這個人或是拿著證件到窗口去查證他到底是不是本人,問題是在這種情形之下,使用者都是非常情急,他在醫院突然間需要馬上請外勞,所以這是很難做到的,以現在的機制來說,即使移民署有這樣的一個窗口,本席還是建議要讓使用者方便,讓他打一通電話就能夠確認這個人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保護雇主,一方面是保護我國的國民身分不會被盜用,這也是全民最簡單的預防方式。我們今天在談的是預防,為什麼?只有你自己是聘僱者,你主動的去查證,而且這個查證要非常的簡便,要能夠確認這個人到底是合法還是違法,所以這是保障雇主,也能夠讓全民用最簡單的方法來預防誤用非法外勞,而且能夠杜絕更多非法外勞的流竄,這是本席的建議,您的看法? 廖署長為仁:在作法方面我們可以再研議,過去其實有研議過,它是有難度的,譬如委員剛才提到證件的真假,過去我們也有類似用電話或是上網讓他去查,但是也有一種可能性就是證件是真的,但人是假的,所以我們會再繼續研議用怎麼樣的方法來達到那個目的,有時候要一通電話就達到查證的目的會有一些難度,我們會再繼續研議。 楊委員玉欣:好,因為這裡的重點是不要讓雇主在很困難的情形之下誤用非法外勞然後又觸法,我們這邊得到的結論是勞動部只管罰,移民署只管抓,然後警察局是不給報,因為他沒有犯罪之虞,結果政府最後都是在懲罰這些很痛苦的失能者和失能家庭,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提出了這個臨時提案,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延續楊委員剛才的問題,你要解決外勞問題,執行難以落實,本席上週已經提過了,你們連人力都沒辦法補足,在總質詢的時候我也提出這個問題,你們現在還要借重移民署、警察和內政部,這樣可以解決嗎?他們可能自己的人手都不夠了。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本來依法就是由移民署去做查緝這件事情,現在是他們在做的。 蔡委員錦隆:你們要解決這個外勞的問題根本難以執行,就像楊委員講的,大家各司其職,到最後什麼都沒辦法做,只能懲罰誰?台灣因此而受損。 潘部長世偉:它後面牽涉到的恐怕是整個長照的相關…… 蔡委員錦隆:你們這幾個問題很簡單,你記不記得在美國海關是如何進出的?第一個,查指紋,什麼證件假的、真的,我們的指紋檢驗這麼方便,而且現在已經有攝影的辨識,在桃園機場就有一部,所以他們現在都從高雄進來,我們的辨識系統是把人的7個點用紫外線來固定,現在二代已經是行動式的,如果你把人管制好就不會再有這些逃逸的外勞持假證件再一次進來,這是第一個防範。 第二個要從罰則來防範,現在幾乎都是處罰雇主,有哪一個雇主不想好好的僱用外勞?但是大家都在埋怨外勞很難用,為什麼?因為他來了以後發現他手機一下就有兩支,我們家就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情形,他剛來怎麼會有手機?不可能嘛!我們到樓上聽到有人在講電話,結果一看,他手機還不只一支,有兩支,你說那個人會是什麼人?後來趕快跟他說這個人不能用,讓他趕快走人,否則一定會出問題,因為他來沒幾天,我們發現他和隔壁的人在講話,怎麼會那麼熟?從哪裡來的?這些引進外勞的人就是他的管道之一,這些人也有可能是安排者之一,但是受害者都是雇主,到最後要停止時間、不能申請,還要被罰款。那你說他有沒有善盡雇主之責?每一個人都想要好好的僱用外勞,過了那麼久才申請進來,雇主怎麼會故意去陷害或者讓他不合法,讓他逃走呢?不可能嘛!但是我們現在被處罰的幾乎都是雇主,部長,這個問題恐怕不是我們在這裡用嘴巴講一講就好了,你如何解決?你從進來的管道第一關就可以解決,要不然你怎麼反恐? 潘部長世偉:關於指紋的部分,其實前幾年就開始實施了,外交部那邊有在做,從外館就開始了。 蔡委員錦隆:我們的高雄機場還不足,不過桃園機場是夠了,我們和美國免簽也和這部機器有關係。 潘部長世偉:國內現在沒有。 蔡委員錦隆:國內在桃園有一部,但是現在已經很方便了,你在開會的時候要去建議相關部會,你要防止這些人,要不然怎麼反恐?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處罰的方式也應該改變,行蹤不明的外勞有4萬人,這4萬人不止造成治安問題,也可能是國安問題。 潘部長世偉:當然。 蔡委員錦隆:如果大陸吸收一些東南亞人當成外勞進入台灣來,這也是國安問題耶!人數這麼多,有4萬人,衍生的問題會更多,如果你雙管齊下,譬如查到1位給2萬元獎金,我看大家都會拼命,你不用怕找不到人幫你,警察他也會幫你找啊! 潘部長世偉:我們現在有查緝獎金。 蔡委員錦隆:查獲一個多少錢?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有檢舉獎金了。 蔡委員錦隆:多少錢? 廖署長為仁:應該是看那個人數,從1萬到5萬。 蔡委員錦隆:什麼叫看人數?你們就固定查到1個就是5萬,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僱用逃逸外勞的罰鍰是多少錢? 廖署長為仁:15萬到75萬,再犯的話還有刑責。 蔡委員錦隆:你就明定不管進用時間長短,1個人就是由70萬起跳,每多一個月就加罰10萬,我看誰還敢僱用。 廖署長為仁:提高刑責的部分已經有一個案子在行政院。 蔡委員錦隆:不是,你們這種作法老是把所有責任統統歸屬到雇主,如果你嚴格的規範他的後路,讓他沒有去路,當雇主有問題的時候他們自然會向你們反映,社工人員自然會來協調了解到底是不是雇主的問題,這樣才公平嘛!譬如我們楊委員,她僱一個外勞也是希望能好好相處,外勞離開的時候她很痛苦的,但是到最後受害的好像都是雇主,這個我真的無法接受。如果你們嚴格的執行,譬如查獲1個獎金就是5萬,查獲10個就是50萬,我告訴你,明天所有的台灣人就會去把那4萬人找出來。 對於雇主最低就是罰75萬,如果他僱用1個月就加罰5萬,每個月累加上去,僱用10個月就加50萬,總共罰125萬誰還敢用非法外勞?沒有後路的話,外勞自然沒得跑,如果有問題他就會向社工反映,社會局就會來了,勞動部就會來了,那就直接了當的把問題攤開,是不是他不適合或者真的是雇主虐待他,這是可以解決的嘛!把這麼簡單的方式搞得這麼複雜,寫得洋洋灑灑這麼多,為什麼讓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變成我們的治安問題、變成我們的國安問題?這會影響到國內的就業機會,也會成為逃稅的管道,造成不平等的競爭,你們有沒有想過這4萬人如果成為台灣的勞工都有飯吃有工作做的話,是不是可以解決很多勞工問題? 廖署長為仁:了解,委員剛才指教的部分已經在進行修法,罰則都已經提高了。 蔡委員錦隆:你可不可以更積極一點?要透過修法才可以把罰則提高嗎? 廖署長為仁:對,因為是規定在就服法裡面的。 蔡委員錦隆:你可以用一部分的手段趕快先執行,甚至連辦進來的都可以處理。 廖署長為仁:因為罰鍰是對人民的不利處分,一定要法律訂定。 蔡委員錦隆:行政院什麼時候會送出來? 廖署長為仁:我們已經送了,已經審查過一次。 蔡委員錦隆:不是,行政院什麼時候送出來你要追一下嘛!如果能夠趕快解決就沒有外勞的問題,而且國內的雇主也不會那麼痛苦,百分之八點多的人都受到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的痛苦,可以做的我們應該盡力去做,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造成治安問題也成為國安問題,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是。 蔡委員錦隆:部長,我認為這方面要加速去做。 潘部長世偉:好,我儘量去做,儘快做。 蔡委員錦隆: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下午2時先處理臨時提案,臨時提案處理完之後,我們繼續詢答。謝謝大家,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一案。 一、 關廠勞工貸款案發生自李登輝總統任內,當時的勞委會主委是許介圭,其後歷任了陳菊、李應元、盧天麟等五位主委,卻沒有任何一位能主動解決或研擬解決方案,致使此案成為社會爭議的來源。 過去法院在對類似的民事契約判決中,連續26次判決都判勞委會勝訴,限縮了勞動部的裁量權。然而本月7日的判決卻改以行政契約判勞動部敗訴,給了勞動部選擇堅持原則繼續上訴或放棄上訴照顧勞工的機會。 最終,勞動部在潘世偉部長的主政下決定以照顧勞工為首要之務,放下政府機關的本位主義,冒著被監察院糾正、彈劾的風險,放棄上訴。同時規劃將已經繳回的貸款退還給當時的繳款人。潘世偉部長的決策不但讓勞工與政府的爭議落幕,平息社會紛爭,同時也承擔了幾十年來六位首長都未能善盡的責任。 本席認為在司法潮流轉變下,勞動部不劃地自限,主動為勞工平反,潘部長勇於承擔歷史共業,彌平了社會爭議,可以帶領勞工界團結一致,大步向光明的未來邁進,值得社會各界的肯定。本席建請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給潘世偉部長及勞動部全體同仁給予肯定及表揚。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我們是否將臨時提案全數宣讀後,再行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要逐案討論。 主席:好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要先做說明。 主席:因提案人蘇清泉委員不在場,所以本案不予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第一案不處理嗎? 主席:依照以往……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有意見要表達。 主席:本席已經宣告第一案不予處理,林委員就不用表達意見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等一下我不在場,你就要處理了。 主席:我沒有這麼講。你弄錯了!依照往例,提案委員不在場就不予處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不會再處理第一案了,對不對? 主席:對。提案委員不在場,本案就不予處理。我們下次再提也一樣。 進行第二案。 二、 有鑑於國內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已經超過四萬人,非法外勞問題猖獗;其中持偽造證件佯稱自己是外籍配偶,使雇主誤信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情形,報章雜誌時有所聞。上述情形一旦被主管機關查獲,雇主不僅頓失人力,更要面臨就業服務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實務上更要求雇主必須善盡查證義務,查驗外籍勞工居留證「正本」、確認身分資料的正確性,始能免除法律責任。惟一般民眾並不具有防偽專業,更遑論確認身分證件上記載資料是否正確。政府一方面要求雇主必須查證,卻未提供相應機制協助民眾,逕將所有責任課予民眾,顯有不公。對此,主管機關除持續加強宣導外,應盡速建立簡易查驗身分機制,俾利國人恪遵法制、善盡查證義務。爰建請勞動部會同相關單位盡速研擬外籍勞工身分簡易查證機制,並於一個月內書面回覆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江惠貞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案。 三、 有鑑於國內非法外勞問題猖獗,「供需失衡」為主要原因之一。其中,國內人口急遽老化、失能人口持續增加,目前已經超過70萬名失能者有長期照護之需求,卻只能仰賴2萬名本土照顧服務員、20萬名外籍看護工。目前雖已有「輔導本國失業勞工加入照護行業」、「提升本國家庭照顧服務員相關勞務條件、薪資與補助」、「逐步降低對外籍家庭看護工需求之相關措施」等具體措施,惟迄今仍未見具體成效,應予重新檢視。爰此,為滿足長期照護的人力需求,從供需端預防非法外勞問題,建請勞務部依勞動部組織法第2條明定之權責,預測、規劃及發展我國長期照護勞動力,重新檢討我國長照人力政策,並於二個月內書面回覆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提案委員。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說明。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可以接受委員臨時提案第三案的內容,但是,本人建議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規劃及發展我國長期照護勞動力,會商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重新檢討我國長照人力政策……」,其餘文字照列。 主席:廖署長建議文字增列「會商衛生福利部等部會」,既然有加上「等」字,這表示還有其他部會,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對。 主席:也就是會商相關部會,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對。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四案。 由於第四案提案人劉建國委員不在場,本案不予處理。 進行第五案。 五、 行政院長江宜樺已於14日在立法院宣布,針對關廠工人案,勞動部除了不再上訴、償還興訟後工人們繳交的借貸外,民國101年興訟前就已依約繳款的480名勞工,勞動部也會返還所有金額,而該筆費用擬將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爰要求勞動部依預算法第88條之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研議該筆費用是否可由103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提案人:鄭汝芬  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人民請願文書一案。 人民請願案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針對行政院所核「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研提修正意見請願文書乙份。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函 受文者: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程字第0982800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該會研提「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意見,請支持修正請願文書乙份,請 查照審查。 說明:本案經提報98年6月2日本會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正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無附件)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武綜字第0980050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送本會針對行政院所核「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研提修正意見如附件,請惠予支持納入修正,不勝感荷。 說明:鑑於本次修法內容主要著重於強化工會組織,並大幅鬆綁罷工門檻,對於勞資爭議之處理亦偏向保護勞工,惟部分修訂對於企業經營恐將造成長遠之負面影響,且不利於勞資和諧,在現今經濟情勢低迷之際,對業者無異雪上加霜,勞工朋友恐將未蒙其利而同受其害。 正本:立法院、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副本: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理事長 陳武雄 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部分條文建議修正說明 行政院於今(98)年4月16日通過「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送立法院進行審查,鑑於本次修法內容主要著重於強化工會團結力量,並大幅鬆綁罷工門檻,對於勞資爭議之處理亦更趨於保護勞工權益,惟部分修訂對於企業經營恐將造成長遠之負面影響,且不利於勞資和諧,在現今經濟情勢慘澹尚未明朗之際,對業者不啻雪上加霜,勞工同仁亦恐將同受其害。 為此,本會針對「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關心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壹、「工會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企業各工廠產業別及經營條件各有不同,經營績效亦有相當之差異,企業工會成立貴在獨立自主運作,若有聯合組織之設置,不但將造成個別企業工會失去獨立自主性,日後在運作上也將完全喪失個別彈性或產生工會間不當之競爭,因而引起紛爭不斷,反而損及勞工權益,有違成立工會之宗旨,故建議企業工會不應籌組聯合組織(建議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若加入工會時,將造成其擔任資方與勞方角色有所混淆之情形,故建議刪除但書之規定(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為避免會員代表人數過於浮濫而失去本條制定精神,建議比照「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依會員人數比例設定合理之會員代表人數(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依草案規定將使理事人數大幅增加,為避免發生企業工會規模小但理事人數過多之不合理現象,建議「企業工會」理事人數維持5~9人為原則,會員人數未達200人者,至多置理事5人;200人以上者,置理事5~9人為原則(建議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五、若僅規定入會費及經常會費繳費下限而未規定繳費上限時,恐造成少數人為把持工會時輕易決議將工會會費大幅提高之情形,進而影響員工加入工會之意願,另為求慎重,雇主代扣工會費時,工會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建議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鑑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專章建議刪除,故建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依現行罰則規定辦理(建議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貳、「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現行處理程序中,屬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已能依循調解、仲裁方式救濟,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則依循調解方式救濟,調解不成立再循司法途徑進行訴訟,有關勞資爭議實不須再增設裁決制度,俾免疊床架屋,造成國家資源之浪費,徒增勞資紛擾(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鑑於公司內部行政程序,並為求慎重,建議調解委員(第29條仲裁委員)選定期限修訂為「七個工作日」(建議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現行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已足以解決爭議,實不須再增設裁決制度,且司法權具獨立審判之精神,不應由行政權干預及決定,故建議刪除裁決專章(建議刪除第四章裁決專章)。 四、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即可進行除罷工以外之爭議行為,由於實務上多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且多為個人所提出,爾後若因調解不成再遭有心人士藉機擴大事端,進而進行除罷工以外之爭議行為,將造成公司生產及經營發生困難,並付出極大社會成本,建議對於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不可進行爭議行為(含罷工),應直接透過法院解決(建議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五、鑑於罷工之嚴重性更甚於重大事件,故建議應將罷工門檻提高(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本條文未訂定監票機制,以無記名投票時,恐易發生受有心人士操控作票或造假之情形。另「石油煉製業」與國防安全有密切相關,故建議將其納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之事業,於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始得宣告罷工(建議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六、爭議行為如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仍應負賠償責任,以彰顯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之精神,另工會及其會員於爭議行為期間,如以強暴脅迫致他人自由或財產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或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時,亦應依刑法、特別刑法及行政法之規定處罰(建議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七、鑑於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係爭議行為之前勞資雙方所必須遵守之事項,如違反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止其爭議行為(建議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八、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時並未有相關罰則,故建議比照雇主於調解或仲裁期間所為不當行為之罰鍰規定,處新臺幣20~60萬元罰鍰,並負相關損害賠償之責任(建議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image: image6.png]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image: image10.png] 主席:上述人民請願案針對「工會法修正草案」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所提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文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本案就不成為議案。 現在繼續進行詢答。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針對就業服務機構的一些問題與部長進行探討,目前勞動部對就業服務機構有進行評鑑,請問就業服務機構如果被評為C級,勞動部對它有什麼作法?因為大概有七、八十間的就業服務機構,在民國100年與101年兩年均被評鑑為C級。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就業服務機構如果被本部評鑑為C級就不能再換證。 楊委員曜:應該是說,它不能再換證,也不能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就只有這兩項處分,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 楊委員曜:對於評鑑為C級的就業服務機構,勞動部有沒有提出比較具體的輔導措施?因為現行勞動部所作成的處分只是單純的禁止而已,並沒有積極介入。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能否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楊委員曜:好的。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在當年度我們所輔導的就業服務機構成績不佳,基本上,在評鑑結束之後,我們會明列該機構的各項缺失,並通知仲介公司,如果仲介公司看到之後,認為其中有些疑問或需勞動力發展署予以輔導,他們可以透過本署設置的服務專線,尋求相關的諮詢輔導。第二年在開始評鑑以前,我們會針對過去評鑑成績不好的仲介公司召開專案說明會,對於評鑑過程中應該注意或改善之處,我們會再次告知他們,並加以輔導,整個過程本署大約會進行兩、三次的輔導。 楊委員曜:但是這些效果都不好。就業服務機構被評鑑為C級的在民國97年有75家;98年有52家;99年有34家;100年有83家;101年有74家,如此看來,就業服務機構經勞動部評鑑為C級的家數是愈評鑑愈多。 廖署長為仁:我們在民國100年把原本基礎的60分提高至70分,因此我們希望就業服務機構整體水準能夠提升。 楊委員曜:我看這個數字有可能是如此,但是,我認為勞動部對就業服務機構的評鑑應該採取更具體、更積極的輔導措施。 廖署長為仁:委員所指教的部分,我們會再加強。 楊委員曜:如果勞動部單純限制就業服務機構不可換證,這對社會並沒有挹注正面的能量,因此本席建議勞動部應採用多重…… 廖署長為仁:我們會加強處理。 楊委員曜:對於已經取得就業服務人員證照者,勞動部並未要求在職訓練,等於就業服務人員取得證照一輩子就不必再複訓、參加講習之類的,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有些在評鑑指標中是可以展現出來的,目前我們在評鑑計畫中,會針對專業人員的素質與相關表現予以評量,換言之,如果專業人員後續所表現的素質不高或表現不佳,都會在評鑑的分數中呈現。 楊委員曜:這只有單獨列入機構評鑑。 廖署長為仁:另外,我們過去有舉辦一些講習,後來由仲介工會自行舉辦相關的講習活動,我們在這部分做得比較少。其實目前的主力是放在縣市政府,他們本身會舉辦…… 楊委員曜:因為政府法令與政策的宣導與溝通必須透過回訓制度才能得知,如果有些人取得證照的時間一久,可能對於現行政府政策與法令有所…… 廖署長為仁:我們會再聯合縣市政府共同處理此一問題。 楊委員曜:其次,目前勞動部已經建置直聘的網路系統,現在有哪些國家的外勞可以透過網路直聘系統? 廖署長為仁:現今每個國家都有開辦網路直聘系統,但是,每個國家開辦的項目可能都受到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是開辦的項目有些是受到國家法律規定…… 楊委員曜:印尼可以嗎? 廖署長為仁:目前印尼只有家庭類,其他則受到法律的限制,所以它還不能開放。 楊委員曜:本席之所以舉印尼為例,是因為澎湖有許多的外籍漁工,我發現以印尼為勞動輸出國的規定非常繁瑣,譬如印尼政府要求外籍漁工增加投保商業保險,並另付伙食費。你們有沒有與印尼政府進行相關勞動輸入的談判? 廖署長為仁:每年我們與印尼政府進行雙方會議時都會談到這項議題,但是,目前印尼政府尚未開放直聘系統。 楊委員曜:我們與印尼政府談判時通常處於很劣勢的地位,我要詢問署長,實際情況是否真的如同我所言?因為我發現印尼政府的規定最多,卻與臺灣配合度最低。 廖署長為仁:印尼政府在去年確實有提出一些要求,去年在台印會議我們有提出嚴謹的要求與說明,我們最終必須回歸到國內相關法規。事實上,在去年開會之後,印尼方面對許多問題都已有所了解,所以他們之後會有比較舒緩的作法。 楊委員曜:我們並沒有要求一般的勞工雇主另外再投保商業保險,只要求雇主必須為勞工投保勞保,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對。 楊委員曜:自從印尼漁工輸入臺灣之後,即享有臺灣勞保及商業保險兩種保障。本席建議,臺灣與印尼政府進行談判時,我想我們的力道應該很弱。這個問題存在許久,我也提及好多次了,在現行開放直聘的行業中也沒有海洋漁撈業? 廖署長為仁:對。印尼不只是海洋漁撈業…… 楊委員曜:我是指整體談論…… 廖署長為仁:因為這方面在越南被管制,所以沒有…… 楊委員曜:我看到系統裡面沒有。 廖署長為仁:只有泰國與菲律賓兩國是可以的。 楊委員曜:我看營造業與製造業都是可以的,但漁撈業未列入就不合理。 廖署長為仁:後續我們還會跟這些國家繼續交涉。 楊委員曜:本席再指出一項法律問題。因為現今派遣工很多,要派公司與派遣工之間並沒有僱傭關係,所以當派遣工到要派公司服務之後,並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潘部長世偉:這是在派遣公司內部才適用,但是在要派公司則不適用。 楊委員曜:但實際上,派遣工的實際工作場所是在要派公司。 潘部長世偉:對,依法規定,他在要派公司內並不適用。 楊委員曜:事實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保障較為周全,譬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包括性別歧視都有所規定,但性騷擾防治法則無相關規定,因此本席建議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請勞動部儘速…… 潘部長世偉:在派遣勞工保護法中已有相關規定。 楊委員曜:或是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直接規範這種類型,比照……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原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派遣勞工的保護,我們希望不要散見在各法之中,所以我們統一在派遣勞工保護法中加以規定。至於這部分,我們則是在派遣勞工保護法中以「視同雇主」加以規定。換言之,若在要派公司發生性騷擾事件,要派公司視同得…… 楊委員曜:事實上,你們也可以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如果能如署長所說完成統一的規範,這樣最好,但另訂法律在處理上會比較慢,因此你們的立法進度得快一點,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目前相關規定已經送至行政院。 楊委員曜:好的。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勞動部有許多處室首長都到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勞動部的專案報告寫得最詳細,可是,即使你們在預防面、查處面、要如何懲處裁罰及政策環境檢討報告方面寫得都很詳細,但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有落實?舉例而言,你們在報告中提及,提高外勞轉換雇主成功率方面,根據法務部的報告指出,外勞轉換雇主的成功率不佳。請問你們在這方面已經實施多久了?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問題,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徐委員少萍:外勞轉換雇主是很好的措施,如果外勞對某一家雇主不適應,他可以轉換到另一家雇主中工作,這是很好的機制。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在這方面的轉換已經實施滿久了。 徐委員少萍:不是在上個月嗎? 廖署長為仁:委員垂詢相關的成效問題,過去可能規定得比較嚴格,但自從去年12月修正就業服務法之後,在轉換的限制上放寬相當多了,已經大幅提高外勞轉換雇主的自由度…… 徐委員少萍:怎麼提高?以前是什麼困難? 廖署長為仁:過去是雇主和勞工之間並沒有誰犯錯,譬如雇主犯錯…… 徐委員少萍:有犯錯才能換? 廖署長為仁:以前是這樣子,如果是雇主犯錯,我們就同意勞工轉換,現在的情況則是兩者之間純粹只是相處不睦就可以。過去轉換時雇主會承擔一個必須重新申請的風險,申請的程序和時間就要雇主承擔,去年修法之後,在看護工的部分,雇主如果同意就可以直接申請遞補,那就不需要國內招募等程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雇主的轉換意願相對會提得很高,這就可以改善很多。 徐委員少萍:可是法務部講得不太一樣,他們說當勞雇發生糾紛要轉換時,仲介就可能在當中搞鬼,可能會告訴外勞即使轉換了,新雇主也不一定就好,也擔心新雇主不會同意等等。 廖署長為仁:不排除有這種現象,但這還不是轉換不成功的最主要因素,應該是我剛剛所講的。 徐委員少萍:已經放寬了? 廖署長為仁:因為雇主不同意勞工轉換,勞工自然就不能轉,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很可能選擇行蹤不明。 徐委員少萍:轉換成功率多少? 廖署長為仁:現在大概都有9成5以上,每年轉換案件大概有4萬多件。 徐委員少萍:我覺得這是很合理的,因為有的人就是不合。 廖署長為仁:對,也不是一定有誰不對,只不過是看不對眼而已。 徐委員少萍:不合就換嘛,說不定到別家,新的雇主很喜歡他也說不定。 廖署長為仁:沒錯。 徐委員少萍:不合也許是因為宗教關係或什麼。 廖署長為仁:對。 徐委員少萍:你們的報告和法務部又不太一樣,可能他們的訊息沒有你們的多,所以報告寫得和你們完全不一樣。 再來就是你們有一個1955的申訴專線,這個號碼是很好,但是號碼實在太多,除了1955,還有…… 潘部長世偉:檢舉專線。 徐委員少萍:主動投案的專線4128595。 潘部長世偉:那是內政部的。 徐委員少萍:1955很好記,但檢舉專線又是0800-000978,我覺得太多專線了,讓人不是那麼容易記。就用1955一個專線就好了,檢舉也可以用這個專線,為什麼不行呢?我覺得台灣真的太多專線。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委員的用意,我們會檢討看應該怎麼處理好不好? 徐委員少萍:好。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宣導很重要,我們知道坊間很多人都僱用逃跑的非法外勞,僱用的人雖然知道這是犯法的,但不曉得要罰那麼多錢,最高可以罰到75萬。 潘部長世偉:對。 徐委員少萍:仲介公司要被罰50萬。問題是政府在宣導時有沒有講清楚?他們有些人並不是那麼清楚,假如知道最高要罰75萬的話,他們一定會害怕的,可是很多雇主並不是那麼清楚。所以我認為這部分一定要加強宣導,這部分由誰負責宣導?是地方政府,還是…… 潘部長世偉:都有。 徐委員少萍:對於逃跑外勞,你們賦予地方政府什麼責任? 廖署長為仁:地方政府對於外勞管理也有法定責任,目前來講,就業安定基金每年都有10%經費供運作,其中有一部分是促進國民就業用,但也有外勞管理經費可以用作外勞管理。 徐委員少萍:外勞沒有戶籍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是。 徐委員少萍:所以要查外勞很不好查,桃園縣政府用土法煉鋼的方式,就是到KTV或者一些比較不合法的場所臨檢,然後將資料慢慢累積起來,會經常到那些不好的地方的人品性大概也比較不好,這樣累積起來就是一個管理系統,我覺得這個方法很好,你們覺得呢? 廖署長為仁:我覺得這當然可以參考、可以參照,就像我們都有參與祥安專案,祥安專案是移民署、調查局負責,但外勞查察也在其中扮演一定的角色,所以剛剛委員提到的問題的確是可以這樣做。 徐委員少萍:最後要請問漁業署,因為基隆也有漁港,現在岸置中心還有在使用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陳副署長答復。 陳副署長君如:主席、各位委員。岸置中心指的是大陸的部分,目前還有在使用。 徐委員少萍:外籍漁工沒有送到岸置中心? 陳副署長君如:沒有,外籍的可以自由活動。 徐委員少萍:可以自由活動,完全由漁船主負責是不是? 陳副署長君如:是。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委員。請問署長,到去年底有489,134位外勞,其中行蹤不明的有41,650人,占了8.5%,這個百分比在世界使用外勞比較多的國家中算是高還是低? 主席(徐委員少萍):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嘗試找很多國家的資料,但都沒有法定資料,我們找到的韓國資料是透過韓國人來訪問時得到的推估資料,目前韓國大概有非法外勞一百四十幾萬,根據這種情況我們推估比例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幾。 許委員添財:韓國有一百四十幾萬非法外勞? 廖署長為仁:抱歉,他們總共有54萬外勞,非法比例是14萬,所以我們推估將近是百分之二十幾。 許委員添財:比我們高? 廖署長為仁:比我們高。另外很多國家因為制度和我們比較不一樣,可能是結合移民政策,所以很多國家行蹤不明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些國家的移民政策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會有特赦的做法。 許委員添財:我在美國的時候剛好是美國國力衰微,經濟相當沉淪的時刻,卡特總統是個人權總統,他很重視民生議題,也很重視社會福利,當然更重視人權,但是他的經濟政策卻是一團糟,所以,他在大衛營閉關了兩個禮拜,結果出來之後還是拿不出藥方,後來加州學派從攻擊面提供很多政策面的主張,這就是後來所謂的雷根經濟學,包括拉弗曲線、減稅及移民特赦等等。「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雜誌上曾寫到:美國經濟一個重要貢獻來源就是非法外勞,包括那些跳機、跳船者,他們在美國政府特赦後被問到「當初是怎麼來到美國的?你的carrier是什麼?」有的回答是飛機,也有的回答是船,還有其他答案是你所無法想像到的,你之所以想不到其他答案,可見你對各國移民的狀況還不清楚! 廖署長為仁:應該是從邊境過來。 許委員添財:就算是從邊境過來,但請問他的carrier是什麼? 廖署長為仁:是用車子或是用走的方式偷渡過去。 許委員添財:不是,報導是寫:somebody΄s back。也就是說,有些人是被其他人背過去的,因為在邊境檢查時,邊防人員在盤查時都會針對一些褲管濕了或是沒有穿鞋子的人,至於穿著非常整潔的就不查,所以,就有人做起「背人」的生意,偷渡的人才會說他的carrier就是somebody΄s back。 基本上,因為經濟的因素導致人口合法或非法的移動,這是未來必然的趨勢,針對外勞的部分,目前國內使用的狀況在數量上是否足夠,他們的組成與生產力是否符合需要,都需要我們定時做檢討,不要一味說國內外勞太多了,或是最好不要,應該開放的時候又不敢開放,這種做法不啻是敬酒不吃吃罰酒。 對現在脫逃的41,650名外勞,他們的就業狀況如何,你們有沒有做過調查?對那些被你們查緝到案的外勞,你們有沒有追問或去了解他們在非法脫逃期間的日子究竟是怎麼過的?包括工作狀況如何、跟原來的工作有沒有聯繫,抑或是已經轉換到其他工作或職場?對這些問題,請問你們是否都做過詳細調查後再讓他們回去? 廖署長為仁:向委員報告,我們到今年才開始做這樣的調查。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到今年才做這樣的調查?難道你們過去都沒有對外勞非法脫逃進行查緝嗎?如果有,你們究竟查緝了多少人? 廖署長為仁:過去我們都是從雇主的角度來做這件事,因為我們在抓到脫逃的外勞之後,到他們被遣送這段期間確實非常短暫,所以,要做這麼多的調查,的確有事實上的困難。 許委員添財:你們不僅要做調查,而且確認調查資料非常完整之後,才能讓他們回去,這是很重要的工作,因為追查到他們何以能脫逃那麼久的原因,我們才能謀求防範的策略,我認為原因包括他們可以過著比較安定的生活,或是雇主因為需要而包庇他們;其實,非法外勞還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很好的,一種是很壞的,前者不怕沒有工作機會,可能因為他們任勞任怨、守法誠實,所以大家搶著要;至於本質很壞的,可能第一天來了之後就想要跑,所以買了手機到處連絡、打聽,甚至慢慢掌握雇主的隱私,進而開始威脅雇主,情況可以說不勝枚舉,你們居然都沒有做研究或調查,本席認為這是明顯失職!未來你們應該從經濟的觀點做必要的調查與研究分析,才能找出真正有效的對策。 今天你們既然提不出相關的調查研究資料…… 廖署長為仁:過去我們不是沒有做這方面的調查研究,而是從雇主的角度來做調查,所以,可能並沒有委員所說的那樣完整,對委員提到的問題點,我們會結合過去所做的調查…… 許委員添財:你們在報告中就是從雇主的角度來看,認為外勞所從事的工作很辛苦,但一樣的雇主對不同的外勞卻有可能給予不同的處遇,我記得在擔任台南市長的時候,發現有些雇主對待外勞非常客氣,不僅教他們做家事,還請老師到家裡教外勞台語或國語,三餐也都是一起吃的,甚至有些雇主還把外勞的先生介紹到朋友的工廠工作,讓外勞非常感恩,不只工作非常認真,也連帶很喜歡台灣,只是礙於法令,安定的生活勢必會被拆散,所以他們只好逃跑,探究外勞逃脫真正的原因就是法令的問題,我認為唯有合法的開放,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否則,必然無法做有效的管理,這也是美國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就要研究非法移民的特赦問題的原因,目的就是要發現非法移民的需要,有些非法移民會很有耐心地等待,不論雇主如何對待都忍氣吞聲,為的就是要等到特赦那天的到來,因為他們希望下一代能獲得自由、有成就,他們過的日子是很可憐的;人類雖然就只有幾十億,但是處境卻有很大的不同,當然,我們現在不可能思考那麼多,只要考慮台灣下一步該怎麼辦?目前國內缺乏高素質的人力,兩百萬強有力的經濟人口留在國外,國內所引進四十幾萬外勞卻是屬於邊際的勞動力,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做全面性研究。 廖署長為仁: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育敏、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國棟、薛委員凌、費委員鴻泰、盧委員秀燕、林委員佳龍、賴委員士葆、鄭委員天財、楊委員瓊瓔、李委員昆澤、楊委員麗環、劉委員櫂豪、楊委員應雄、林委員淑芬、廖委員正井、黃委員偉哲、黃委員昭順、邱委員志偉、羅委員淑蕾、張委員慶忠、李委員應元、蔣委員乃辛、田委員秋堇、陳委員淑慧、邱委員文彥、陳委員亭妃、呂委員學樟、何委員欣純、呂委員玉玲、王委員惠美、徐委員耀昌、葉委員津鈴、簡委員東明、盧委員嘉辰、李委員貴敏、羅委員明才、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怡潔、高委員金素梅、尤委員美女、徐委員欣瑩及林委員德福皆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詢答結束,有關法案的部分,另定期審查。 陳委員節如、江委員惠貞、田委員秋堇、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淑芬、王委員育敏及江委員啟臣提出書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需要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外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陳委員節如書面質詢: 勞動部版本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立法目的為: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促進派遣勞工之就業安定,調和勞動力之供需,但據日本最新學術實證研究1結果顯示:「日本勞動者派遣法當初立法設定了三個目標,分別是:1.勞動市場彈性、2.就業安定和3.改善勞動條件;但實施近30年來,只有發揮了「勞動市場彈性化」的功能,完全看不出有「僱用安定」和「勞動條件改善」的效果。 而勞動部版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想要達到的目的,和日本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日本做了30年還做不到,反而為解決立法漏洞持續修法,勞動部何來能夠做得日本更好的信心? 此乃因:勞動派遣本身就是對勞工莫大的傷害,要在勞動派遣合法化的體制下,謀求勞工的就業安定或勞動條件改善,不管政府再怎麼保證,都是「不可能的任務」,施行勞動派遣法30年的日本,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目前,勞動部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各界批評聲不斷,甚至被譏諷為「派遣雇主保護法」,但勞動部卻好似吃了秤砣鐵了心,一定要過這個法,據本席了解,勞動部10年前就已經開始進行保障派遣勞工的立法研擬工作,和當初勞委會的草案,相比之下,現在推出的版本是越修越退步,所以想就幾個面向就教部長: 當時對可運用勞動派遣的行業,是「正面表列」、「負面表列」甲乙案並列,為什麼這次的草案直接採負面表列?此外,工會力量一樣微小的日本,最初使用正面表列,雖然,2000年起改用負面表列,但因為整體派遣勞工的問題就急遽惡化,迫使他們2012年又改回正面表列,勞動部草案基於什麼理由,就決定直接採用「負面表列」? 10年前勞委會的草案,對派遣公司的管制相當嚴格,像是:派遣單位設立的積極和消極要件、和有關廢止經營許可的要件等等,都在母法直接規範,但目前的草案,這些卻幾乎全授權給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處理(第21條),這種形同空白授權的做法,真的可以保障到派遣勞工的權益嗎? 以前勞委會的草案,甚至還規範了「政府監督、指導的責任」,但在這次勞動部的草案,卻完完全全看不到這個部分,何以10年後的修法內容,沒有進步反而越修越退步?除了以上的問題,勞動部所提出的這個草案,真的是問題重重,比如:草案第8條僅賦予派遣勞工在同一要派單位工作滿一年後「得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但根本沒有同時規定要派單位在何種條件下必須接受、不得拒絕,甚至沒有罰則。 這個草案到處都充斥類似這樣的「宣示性條文」,根本保護不了派遣勞工!因此,本席將會邀集勞工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和團體一起討論,以提出真正可以保護到「派遣勞工」的法律制定案。 1日本勞動研究雜誌,2014年1月號,No.642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我國外勞輸入人口從1994年的15萬成長到2014年將近50萬,但是輸入來源國方面,泰國已大幅下滑,菲律賓也開始減少,馬來西亞更是降至0人,2014年外來人口已過度集中於印尼及越南,此現象相當令人擔憂。 台灣在尋找新的外勞替代國家時,實際上面臨下列諸多難題: 1.東協繼續經濟成長,東協各國國內勞動需求上升,減少輸出外勞。 2.中國大陸、南韓、新加坡、香港等國家經濟情況比台灣好,開給外勞的條件待遇也比台灣優,台灣將無法取得外勞。 3.台灣外交處境較艱困,要找到替代輸入國相對困難許多。 建請勞動部,審慎因應此問題、積極尋求解決辦法,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目前尋找外勞替代國家之最新政策。 田委員秋堇書面質詢: 外籍移工在我國受到雇者虐待、剝削,包括漁業公司虐待移工,中介機構剝削家庭幫傭等不光彩的事情,登上了2013年美國《全球人權報告》,全世界都看見台灣。雇主對外籍移工的虐待或剝削,例如不給休假或休息、沒有加班費、一人從事多份工作、生活條件惡劣、飲食不符合標準等等,鑒於外籍移工無法自由轉換雇主,通常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忍受不了,只好逃跑。而仲介公司剋扣的規費、高利貸或暴力的威脅更是讓外籍移工無所逃遁。 請勞動部提出近兩年(101-102)針對不法雇主虐待外籍移工的查處報告供本委員會了解。就勞動部本次專案報告所提未來推動要點中「擴大推動外勞直接聘僱」,應可望減少仲介公司剝削外籍移工。請勞動部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目前該項業務進程、適用範圍?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何時可建構完成?該項系統是否考慮便利性與可親近性?何時可供有需要的雇主使用?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我國引進外勞總人數據統計目前已經高達四十八萬人,顯示我國目前對於外勞需求度相當高,但是在這四十八萬人之間,依據監察院的調查,約有四萬一千六百三十七人屬於逃逸的外勞,這些外勞沒有辦法在我國合法的工作,因此收入不穩定或是薪水將會低於合法的外勞,將可能導致逃逸外勞對於我國社會做出傷害性的行為,而造成我國社會的不穩定,因此監察院提出了相關的糾正案,期盼各相關單位能夠更努力的降低這個現象,以維持我國社會的安定。 依據移民署的統計資料,目前外勞逃逸狀況最為嚴重的是來自越南的勞工,總共高達一萬九千五百二十六人,但同時我國也沒有辦法禁止該地區的勞工來台工作,因為目前我國外籍勞工來源國相當的稀少,即使是來源國,目前泰國國內經濟景氣相當好,就業機會充足,薪資也與來台工作的薪資所差無多,因此目前泰國勞工來台工作的意願不高,因此我國在形同於少了一個外勞來源國的情況下,不得不繼續引進相關國家的外籍勞工來滿足我國的需求,因此為了減少逃逸的狀況,勞動部應該要多開放許多外勞來源國,才能使得雇主能夠選擇相關表現較優秀的人力,共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 外勞逃逸人數逐年增加的情況,顯示了外勞從合法轉成非法的機制在國內不斷的擴大,因為外勞逃逸主要是因為要在台灣尋找更多的工作機會,因此非法外勞的工作機會機制必然存在,並且由於非法外勞不具合法性,因此雇用的雇主必然不會依照相關法律勞動條件給予逃逸外勞合法的勞動條件,因此為了避免國內發生侵害外籍勞工的人權的狀況,相關單位應該要徹底了解非法外勞轉介機制,才能有效的杜絕非法外勞,避免我國國際形象受到破壞。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逃逸外勞現況 1.目前逃逸外勞人數 監察院調查外籍勞工(含從事家庭幫傭者)在台行蹤不明人數,發現過去五年持續增加,主管機關內政部與移民署,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總人數高達四萬一千六百卅七人,「除影響社會治安,更潛藏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憂」,認定確有違失,於2013年12月6日通過糾正移民署要改善。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移民署2007年1月2日成立後,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從當年二萬二千五百多人,攀升至2013.11月四萬一千六百多人,占外勞總人數比率由六.三%升至八.七%。但是,因為糾正對象為內政部,所以著重面相在於犯罪防治,甚至於擔心疾病防疫層面,卻忽略外勞逃逸的結構因素。 類別 年度 外勞總人數(A) 新增行蹤不明外勞人數(B) 新增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B/A) 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C) 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占外勞總人數比率(C/A) 96 357,937 11,226 3.14% 22,553 6.30% 97 365,060 11,105 3.04% 25,821 7.07% 98 351,016 10,743 3.06% 28,570 8.14% 99 379,653 14,147 3.73% 27,534 7.25% 100 425,660 16,320 3.83% 33,730 7.92% 101 443,809 17,579 3.96% 37,177 8.38% 102年1至10月 478,331 17,097 3.57% 41,637 8.70% 勞動部最新提供數據102年12月累計未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計4萬1,650人 檢舉非法雇主、逃逸外勞5/1提高獎金(2011.05.03) 改以外勞人頭計算 獎金最高5萬元 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及外國人,勞委會自5月1日起提高檢舉獎金,查獲雇主聘僱逃逸外勞按人頭給予獎金,5人以上核發5萬元,同時新增檢舉雇主違反「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雇主被處以罰鍰或廢止許可者,將以外勞人數區分獎金額度,最高100人以上給5萬元;勞委會呼籲雇主應合法聘僱外勞,以免觸法。 外勞逃逸人數曾高達約3.3萬人,因去年國道6號發生重大死亡工安事件,牽扯出逃逸外勞,行政院要求各相關部會積極處理,內政部移民署、海巡署與警政署等加強查緝逃逸外勞,目前已將逃逸外勞人數降至約2.7萬人,根據資料,內政部移民署99年10月僅查獲486名外勞、11月查獲1,087名外勞、12月則查獲1,196名外勞,現在再加上勞委會祭出高額檢舉獎金誘因,期盼能將逃逸外勞人數在降低。 誠如今天的專報題目,「針對行蹤不明之外勞如何強化預防及查緝相關作為專案報告」,隱含著對逃逸外勞總是不假寬戴,認為他們的逃逸會帶給社會更多的威脅與危害,而不去釐清外勞的逃逸因素。政府總是強調著更嚴厲的緝捕與追查,或是更高額的檢舉獎金、更嚴格的出入境管理,以及對於雇主更嚴厲的行政與刑罰制裁。 外勞逃逸的原因? 一、人力仲介公司的雇主至上服務導向 雖然就業服務法規定仲介公司的法定收費,第一年只能收取每月台幣1,800元,第二年只能收每月取1,700元,第三年及契約延長時間則為每月1,500元,另外可向雇主收取10,000元仲介費。但是,在國內研究田野調查發現,仲介公司基於相互競爭,為了爭取雇主代理聘僱外勞業務,則傾向不向雇主收取服務費,甚至是退佣金的情形。反而是透過跨國勞動力移動的過程,在外籍勞工已經母國用高額貸款換去來台工作機會,以越南籍勞工為例,支付給仲介公司費用(含訓練費)高達5,000-6,000美金。高額仲介費顯示的是輸出國與接受國之仲介利用跨國就業市場間勞動力供過於求。其中,又以家事工作者因工作場所私密、僱傭關係模糊,仲介公司為了爭取家庭雇主的配額積極扮演代理雇主並從中獲利,強化了跨國照顧鍊的力道。 二、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強化緊張關係,勞動部是否能優先試辦家事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 縱使,勞動部強調外籍勞工應平等對待,但是政策上限制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或是明確規定只有下列幾個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能轉換雇主或工作:1.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2.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工作者。3.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4.其他不可規則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政府的政策顯然是防止移工成為變項移民,但是這是否能達到此目的?還是這樣的規範更強化的雇主與外勞之間的緊張關係,反而導致移工逃跑或是非法打工的情形?特別是家事移工與雇主關係緊密,勞動部是否能優先試辦家事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 三、馬英九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跳票! 特別是家庭類外籍勞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沒有法定保障休假日,以及每天工作與休息時數。依據勞動部的調查統計,僅有8%家庭類外勞雇主每週給外勞例休假,高達45%外勞則是全年無休。2008年是馬英九競選承諾要制定家事勞工保護法,如今已經第七年了,只要面對家事移工的抗爭,勞動部就丟出家事勞工保障法已送到行政院,似乎自身責任已了。勞動部應說明,究竟何時將家事勞工保障法送來立法院? 王委員育敏書面質詢: 一、根據內政部截至2014年1月的統計,1990年以來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累計達182,266人,目前仍有41,651人行蹤不明,其中65%為女性外勞。從近來的「古墓女童」遣返越南案,可看出外勞失蹤除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衍生各種不法情事之外,若失蹤外勞在台育有子女,更可能衍生教育、社會福利等多重問題。外勞失蹤因素眾多,請問勞動部對於外勞失蹤原因,有無進行全面性調查分析?是否確實掌握各項失蹤因素的比重?何者比例較高?為有效預防外勞逃逸,除加強法令宣導及地方政府外勞管理查處機制外,請問勞動部是否有針對外勞逃逸之主因,從源頭強化其預防措施?該預防措施之成效如何? 二、另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大隊為執行「祥安專案」,整合勞政、警政、海巡、調查及憲兵等機關之查察人力,每月執行兩次聯合查察勤務。請問移民署,該專案執行至今,是否已掌握失蹤外勞較易聚集之區域或相關特性?查察失蹤外勞時,遭遇何種困難?查察人力是否足夠?對於逃逸至偏鄉地區之外勞,有無強化查緝機制?成效如何? 三、有鑑於中央各主管機關之間、地方與中央政府之間,均欠缺外勞資訊整合,導致外勞管理工作效率低落。本席於去(102)年5月28日曾提出院會臨時提案,建請勞動部會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警政署,共同規劃一套外籍勞工資訊管理系統;勞動部回應102年已統籌規劃中央與地方政府資訊系統介接,請問目前整合的進度為何?至於與移民署資訊管理系統之整合,勞動部答覆尚須研議可行性,請問研議結果為何? 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 一、行針對行蹤不明的外勞之查緝 在今天的報告中,查處面,分為三部分,第一,建立跨部會查察機制,第二,促使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第三,提供檢舉獎金並鼓勵檢舉。請問部長,102找到的行蹤不明的外勞,分別透過這三種方法被查獲的人數比例分別是多少?在報告中提到,透過移民署的查緝,102年度查獲一萬六千多名逃逸外勞,成績看起來似乎不錯,但在報告的附表上,102年度只有查獲一萬四千多名外勞相差兩千名的數字,是怎麼回事?根據勞動部提供的數字顯示,發生行蹤不明事件跟查獲行蹤不明人數,兩者間大約都有五至六千人的差距,查緝能力似乎有隨外勞來台人數增加,但欠缺重大的突破,是不是代表這些被查獲的外勞其實都是來自一些固定的形式措施及作為?在勞動部的統計中,這些行蹤不明的外勞,有沒有以來自哪些國家的勞工佔多數?如果有,與該國的勞動人力進口條件是否有因此修改?又主動投案的外勞人數比例有多少?對非法容留或僱用的雇主,除了最高可處75萬元的罰鍰,並管制外勞申請人數外,還能給予什麼樣的行政管制處罰?有些可能是容留作為餐廳洗碗工,管制申請外勞人數對這些老闆來說根本不痛不癢,對於這些可能只是需要臨時工的雇主,勞動部能有什麼樣的裁罰措施? 二、農業外勞 去年十月,本席曾就農業外勞的問題質詢農委會陳保基主委,陳主委說給他兩個月的時間評估,將提出「農業外勞」具體政策及配套,且最快年底提出草案,明年送勞動部、行政院審議。對此,部長有沒有接到任何來自農委會的訊息,希望勞動部同意開放農業外勞?對於農委會的請求,勞動部自己的評估又是如何?台灣是否具備開放農業外勞的條件,環境或需求?如果勞動部評估還不成熟,勞動部要如何與農業部合作,將失業未就業人口轉換成長期的農業人力?或短期、季節性的工作人力?如果適合開放,在開放的勞動人數比例上,是否會與現在工廠或漁業相同?或採用短期的打工模式?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現在散會。 散會(14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