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8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星期三)上午9時20分至10時1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呂學樟  顏寬恒  廖正井  李貴敏  曾巨威  謝國樑  尤美女  吳宜臻  高志鵬  林鴻池  王廷升  柯建銘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徐耀昌  楊瓊瓔  江啟臣  徐欣瑩  楊應雄  盧秀燕  黃偉哲  李桐豪  許添財  陳歐珀  周倪安  羅淑蕾  鄭汝芬  王惠美  潘維剛  高金素梅 蘇清泉    委員列席18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智慧財產法院院長  高秀真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張文政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主任檢察官  陳時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  林清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林文淵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陳韋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錫東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貴敏等40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呂學樟等22人擬具「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一)草案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十條,除第六項修正為「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外,餘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十二條,照委員呂學樟等22人提案通過。 (四)草案第十七條,修正如下: 第十七條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 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智慧財產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第一項所定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五)草案第二十四條,除第一項文字「資訊管理師」修正為「管理師」外,餘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刪除。 (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七條附表智慧財產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修正草案,除職稱「資訊管理師」修正為「管理師」,及修正說明第四項刪除外,餘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通過附帶決議3項: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判決及行政訴訟之維持率,自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以來,維持率幾乎皆在95%以上,形同幾乎一審就定案,惟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法官連同院長只有15人,卻包辦智慧財產案件之第一、第二審,及與智慧財產有關之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案件,且智慧財產法院之法官於進入智慧財產法院前,於目前智慧財產案件集中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之制度下,多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實務經驗,不免令人產生我國法院見解被少數法官壟斷及法官之專業不足之疑慮。為避免前述疑慮,並促進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養成,請司法院研議將智慧財產案件之第一審回歸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審理之可行性,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2.民事一審的專利侵權訴訟,2008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原告勝訴率只有11.6%(美國:50%以上,日本:40%以上),又民事專利侵權訴訟近93%會提出有效性抗辯,抗辯成立之機率,於發明專利達66.95%,於新型專利達61.15%,專利無效之比率過高,另定暫時狀態的證據保全處分,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五年來,只准了一件,造成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之障礙,並使國家核發的專利證書形同廢紙。 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核准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專利權人之權利被侵害時,進入智慧財產法院,有超過六成的比率,其有效性遭質疑,又僅有一成勝訴的機率,其結果形同是,企業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申請及維護「無效」的專利、智慧財產局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核發「無效」的專利、智慧財產法院亦花了許多人力、時間、金錢在審理「無效」專利的侵權案件。長此以往,將使人質疑究竟是智慧財產局審查之專業能力有問題,還是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有問題。 為避免主管機關及法院成為產業進步的絆腳石,造成臺灣公司及跨國企業不願意來臺灣進行專利訴訟,亦不願意在臺或來臺申請專利,請司法院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民事專利侵權訴訟,原告勝訴率過低及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有效性抗辯,抗辯成立之比率過高之問題提出檢討改進方案,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3.智慧財產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技術審查官可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影響法官之心證,目前智慧財產法院之技術審查官有13人,其中12人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1人由智慧財產法院自行遴選,亦即大部分之技術審查官皆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借調,借調期滿即又回到智慧財產局服務。惟進入法院之專利侵權訴訟之各項專利原本即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容易造成技術審查官球員(核發專利之審查人員)兼裁判(提供法官技術意見之人員)角色混淆之疑慮。為促進裁判之公正性,請司法院研議多元進用技術審查官之可行性,增加由民間遴選優秀專利師及專業專利申請人成為技術審查官之機會,並增設技術審查官之迴避制度(對於在核發專利時,由其審查之案件,應自行迴避),並於兩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連署人:吳宜臻  尤美女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五、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出席說明。 六、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顏寬恒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提 案 一、自2000年來,司法院網站都會公布各級法院各股別的法官、書記官姓名,但從2013年11、12月開始,臺灣高等法院就不付理由的全部移除法官、書記官姓名,先從刑事庭整庭移除,至今年初,連民事庭都全部移除,僅留下「股別、分機」,而法官及書記官姓名欄則全部空白。其他高分院及各地院則維持公開。據了解,多位律師及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竟回以:「開庭就知道了」不願意告知。令人質疑,到底為什麼,分案以後,還是不能知道承辦法官是誰?既然開庭就會知道,有何必要從原本公開的資訊移除? 近來,司法院諸多措施均不斷朝秘密化方向進行,如法官個案評鑑實施後,假個資法之名,拒絕當事人及律師拷貝法庭錄音光碟,前年基層法官連署要求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制度即判例制度,連原本公開的民事、刑事庭法律問題會議決議亦不公開。現在又拒絕提供法官姓名,企圖規避外界監督,亦增加當事人應訴之不便,或徒增當事人心理壓力及負擔。司法院既然一方面推行「人民觀審」制度,說是讓人民瞭解司法,另一方面卻又企圖走回秘密審判的老路,豈非自相矛盾。爰此,建請司法院於一周內回復臺灣高等法院股別分配表中法官、書記官之姓名,並上網公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鑑於家事案件之複雜性及亟需跨專業訓練,已有從專業法庭走向專業法院之發展趨勢及必要。依據99年1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所做之附帶決議:「本法通過後,司法院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該決議通過距今已屆滿三年,然而目前僅見設立南區之高雄少年及及家事法院,其餘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未來規劃並不明朗,尚未見於過去司法院向立法院報告的資料當中。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北、中、東三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未來規劃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三、依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1條:「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於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之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及第51條:「本法於少年及家事法院分院及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準用之。」,除少年及家事法院外,其他22個地方法院之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亦應設置資源整合連結之服務處所。 然而目前並非每個地院均有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即使有設置之地院,普遍面臨人力不足及經費短絀的問題,服務空間狹小,連地院總機人員也不清楚有此服務資源可轉介;因人力及經費之不足及城鄉差距,各處所之家事服務辦理情形亦落差頗大,有些處所並未配置足夠的督導及社工,有些處所僅提供兒少相關服務、而缺少對成人(如外籍配偶)之協助,服務民眾之品質不一及案量有限。 歸結各地院服務處所之民間承辦團體問卷意見顯示,「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規定僵硬及缺乏現實性。為使日後各服務處所能提供民眾完整服務,爰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修訂「司法院辦理補(捐)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及提出相關改善措施,徵詢社政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團體意見,使每一服務處所應至少配置一名督導及三名社工,提供足夠之服務空間,連結其他服務資源,包括: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並由司法院定期召開「家事服務聯繫會報」,邀請相關單位交流及檢討服務經驗、未來改進作法,作成共識結論;以及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以上改善措施及修訂補助辦法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四、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增訂家事調查官制度,以其為法官之手足,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經查2012年各地方法院的新收家事案件量共有13萬7千多件,每個法院平均有6000多件新收家事案件,惟至今全國僅錄取6名家事調查官,擬配置於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餘各法院在家事事件法施行一年半後仍未配有家事調查官。爰建請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送至本院審查;並就確實配置家事調查官前,各法院應如何調配具有處理家事案件專業之人力以因應龐大家事案件數量之規劃措施,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五、家事事件法採強制調解主義,多數案件須經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方進入法院;立法原意在於使家事事件之處理更富彈性,給予當事人相互溝通之機會,其中調解委員扮演紛爭兩造間協商之重要角色。惟實務上頻頻聽聞調解委員欠缺性別意識,甚有要求受暴婦女接受調解條件,否則做成調解報告亦對其不利之情形。但在現行調解制度下,申訴過後調解委員並無明確之退場機制,或縱有退場機制,亦因委員人數不足難以替換,使當事人在擔心申訴後仍面對同一調解委員,而被迫接受不平等之調解程序,與立法原意落差甚大。為健全調解委員之申訴、退場機制,爰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六、按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由法院酌定,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預納有困難或法院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時,得由國庫墊付。經查,實務上全國曾編列預算墊付之數額僅有39000元,大部分之費用由當事人負擔,對於資力不足以提出聲請之當事人而言,使用程序監理人相當困難;縱法院得以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此一費用仍要求未提出聲請之訴訟當事人支付,近萬元之數在經濟不景氣的台灣,對於當事人亦造成相當大的壓力與負擔。綜上,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律扶助基金會,重新檢討修正程序監理人酬金支付之相關法規,俾使程序監理人制度可發揮其重要功能,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七、家事事件法施行以來,司法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4條所舉辦之訓練課程僅有6場研討會、法制研習,其課程規劃著重在各國法制度及我國法制度之介紹,間以兒少訪談之內容;此類研習一則並未提出實務上法官應如何針對案件選任程序監理人、受選任之程序監理人又應具備何種基本功能,二則就實務上最常選任程序監理人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案件,並未提供與身心障礙者、與老人及其家庭訪談等等之必要工作技巧。實務上聞有法官錯將程序監理人當作特別代理人、並未通知程序監理人閱卷、甚或並未將判決結果通知程序監理人之情形,皆因至今並未有完整教育訓練之故。爰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針對法官、律師、社工師、心理諮商師等不同專業者,提供共同基本培訓,以及分科專業培訓,研商並建立相關管考之機制,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前述培訓內容及管考機制之辦理情形。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八、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增訂家事調查官制度,以其為法官之手足,協助法院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蒐集資料。惟2012年6月施行至今,僅錄取6名家事調查官,距離「3年150名」之承諾差距甚遠。爰建請司法院應於三個月內就家事調查官於各法院之組織配置,提出法院組織法增訂條文之修正草案於本院審查;並就確實配置家事調查官前,各法院應如何調配人力,因應龐大家事案件數量之規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柯建銘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待會再確定。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首先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瑩雪今日應 貴會邀請前來就法務部主管之業務提出報告,至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鼓勵、支持和鞭策,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等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本部以「專業、熱忱、公義、關懷」的精神,推動各項貼近民眾的需求之政策及改革,茲摘述如下: 一、確立乾淨政府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自102年8月1日施行;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至102年12月止,貪瀆案件判決定罪率達75%。 (二)推動「廉政新構想」作為,推展「行動政風」功能 訂定「推動『廉政新構想—以民為本』具體策略與作法」,「推展『行動政風』功能」等策略。 (三)掌握貪腐風險因子,提升貪瀆線索品質 主動發動專案清查共計6案,研提興革建議供權管機關參考;積極蒐報貪瀆不法線索,提升查處工作品質。 (四)修法獎勵檢舉貪瀆,型塑貪瀆零容忍風氣 完成「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草案,擴大獎勵範圍。 (五)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102年度「法務部審核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委員會」共計審查申請案23案,經審核同意發給獎金17案,發放獎金1,508萬3,329元。 (六)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本部廉政署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例如:國防部總政戰局眷服處人員涉嫌眷村拆遷收賄案、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採購弊案、嘉義縣某國中校長涉嫌採購貪瀆案等。 (七)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執行陽光法案 辦理「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觀摩會,函頒「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建議作法」、「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實施計畫」。 (八)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推動各級機關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強化廉政組織與功能。 (九)辦理公務員廉政儉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 攝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系列等4篇,透過傳媒託播並公布於網站;配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受理「請託關說」登錄案件。 (十)擴大招募廉政志工,讓全民來督工 推動「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媽媽」、「訪查工作」、「反貪倡廉」等4種類型廉政志工業務。 (十一)設置村里廉政平臺,傾聽民意 設置「廉政平臺」,以「有感關懷部落族群」、「擇定地方民眾關注議題」等為推動主軸,傾聽民意。 (十二)深化預警作為,強化再防貪效能 將揭弊觀念轉為深化「預警作為」,就已發生之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要求各政風機構在事件發生1個月內,研提「再防貪」建議或措施,追蹤辦理情形。 (十三)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依「四眼監督」機制,篩選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採購案件,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 (十四)舉辦2013廉政治理研討會 研商如何提升國際評比及國際透明組織所開發「清廉印象指數」、「全球貪腐趨勢指數」等指標研究工具衍生問題。 二、落實人權保障 (一)統籌各機關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二)建立人權缺失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 對於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人權缺失,持續召開會議逐點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並持續進行後續追蹤管考。 (三)協助各部會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召開「研商各機關提報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相關事宜會議」,將與會學者、專家之寶貴意見作為本部及相關機關等研議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參考。 (四)編纂本部所屬司法人員適用之人權教材 出版檢察、廉政、矯正、調查及行政執行等司法人員適用之人權教材共5本,深化司法人員實踐人權保障之理念。 (五)尊重原住民同胞,保障司法權益 辦理「偵辦原住民案件實務研習會」,各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承辦原住民案件,目前全國共有48位專責檢察官。 (六)妥處「廣大興28號」案,捍衛漁民權益 關於「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巡邏艦槍擊乙案,本部督導所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前往慰問被害人家屬,致贈慰問金,協助被害人遺屬向地檢署申請補償。另配合外交部及漁業署,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全力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捍衛漁民權益。 (七)檢討通訊監察成效,保障通訊自由 就法制面、執行面等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和限制,研提改進之道;檢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本部調查局並已建置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專區」宣導網頁,期能解決民眾疑慮。 (八)因應軍審改制,保障軍人權益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及第237條修正草案,於102年8月13日公布,並分二階段施行方式。第一階段於102年8月15日生效,第二階段於修正公布後5個月後生效(即於本年1月13日生效)。本部已順利完成相關偵查未結案件及在押被告之點收並分案辦理。 三、建構現代法制 (一)加強法律宣導,提供法規諮商 持續投入調解教育訓練資源,為民服務更夠力;協助民眾正確適用個資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公務員正確適用法令;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 (二)賡續辦理國家賠償業務 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為使外界了解各機關為國家賠償及行使求償權情形,本部已將「全國政府機關(含中央機關)國家賠償實施概況統計表」等,公開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三)強化行政執行,貫徹社會公義 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實現社會公義;擴大實施超商代收案款,方便民眾繳款。 四、嚴正執行法律 (一)查緝黑心廠商,確保食品安全 本部各檢察與調查機關已聯手加強查緝,並儘速清查產品流向,杜絕違法食品或油品流用之情事,讓民眾食得安心,用得放心。 (二)查緝破壞國土,展現保育決心 將破壞國土保育之查緝工作列為重點業務,由臺高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小組」,展現從嚴追緝國土保育犯罪之決心。 (三)扣押犯罪所得,斷絕犯罪誘因 推動「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試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機制,以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 (四)聯線行動方案,全面抑制毒品 1.本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在臺北地檢署、新北地檢署指揮下,破獲利用貨櫃走私毒品來臺案件,總計查獲270塊海洛因磚(毛重103公斤)及240公斤愷他命毒品,此為近20年以來所破獲最大宗「貨櫃走私」海洛因毒品案件。 2.高雄地檢署指揮刑事警察局偵三隊,聯手與航空警察局等單位合作,破獲利用貨機運毒案,查獲20年以來最大的貨機走私毒品案,共計查扣229公斤(毛重)、高達600塊的海洛因磚,估計市價超過20億元。 (五)掃蕩校園毒品,保護莘莘學子 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不定期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強力掃蕩與追緝校園毒品,維護青少年學生純淨的學習空間。 (六)強化替代治療,提升戒癮績效 積極推動減害政策,對於施用毒品者以「病犯」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 (七)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落實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全力偵辦「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 (八)打擊電話詐欺,嚴懲詐騙集團 跨部會共同組成「反詐騙聯防平台」,將打擊電話詐騙集團,列為「檢察機關排怨計畫」優先查緝案件。 (九)肅清地下錢莊,掃蕩暴力討債 強力執行「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掃蕩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 (十)加強查緝賄選,維護選舉公平 為維持102年區漁會選舉之公平,各地檢署積極指揮警、調機關加強查察,以遏止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 (十一)稽查偽劣農藥,確保蔬果安全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共同成立「查緝非法農藥」專案,由各地檢署專責辦理「販售非法農藥」案件。 (十二)專業財金訓練,防制經濟犯罪 落實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臺高檢署成立「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各地檢署並組成「經濟犯罪偵辦小組」,防制經濟犯罪。 (十三)打擊人口販運,亞洲各國居冠 積極偵辦「防制人口販運案件」,美國國務院於102年6月19日公布2013年人口販運報告,連續第4年將我國評等為第一級國家。 (十四)偵辦仿冒盜版,保障智慧財產 積極偵辦智慧財產專利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於102年5月1日公布「特別301」檢討名單,我國已連續第5年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 (十五)嚴懲性侵家暴,加強婦幼保護 積極強化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以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務期精準篩選出有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輔以電子設備嚴密監控,防止性侵再犯。 五、推動獄政改革 (一)舉辦藝文公演暨教化技訓作品展,展現深耕教化成果舉辦2場「從心出發.藝鳴驚人一102年度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公演暨教化技訓作品展」公演,並製成作品展實錄及DVD,廣為宣傳。 (二)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辦理「心六倫」巡迴演講、讀書心得寫作比賽等;引進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資源,協助培訓彰化少年輔育院等管樂團,共同舉辦「浴火鳳凰藝飛揚」聯合音樂會。 (三)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謀職能力;具體落實品格教育於日常生活與集會活動。 (四)接收軍事監獄受刑人,務求處遇公平 因應軍事審判法公布施行,順利完成第一、二階段接收軍事監獄受刑人。接收迄今,移入受刑人均適應良好。 (五)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發揮中間處遇功能。 (六)編製防杜欺弱凌新宣導短片,提升收容人自我保護能力。 (七)辦理收容人納保作業,提升橋正醫療品質。 (八)辦理兩岸矯正交流,強化文化聯繫 計有大陸司法部(含香港懲教署)等20個機關、單位及學術團體至本部矯正署暨所屬機關進行交流與參訪。 (九)辦理矯正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計有日本財團法人國際平和協會等11個團體至本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參訪。 (十)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 持續推展「脫胎.築夢一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媒合收容人就業,截至102年12月止,媒合率45.2%。 六、深化司法保護 (一)促進加害/被害人對話,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將「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擴及全國各地檢署,截至102年12月止,計開案608件,46%已進入對話,其中75%已達成協議。 (二)全面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強化司法與社政資源聯結。 (三)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減少矯正收容之弊 102年全國各地檢署共新收易服社會勞動案1萬3,683件,創造相當於4億6,224萬442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為國庫節省4,862萬7,129元矯正經費。 (四)多元化反毒宣導,提升民眾反毒意識 在本部全球資訊網建立「法治教育」專區,整合納入「無毒家園」等網站,方便民眾與學生上網學習;辦理多元化反毒宣導活動,強化青少年反毒理念。 (五)強化毒防中心服務功能,提升毒癮者戒毒效能 辦理戒成專線,強化求助管道;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強化戒毒決心;強化個案管理師專業,提升輔導效能。 (六)強化兒少犯罪預防,防制校園濫用毒品 修訂「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由教育部依該方案之規劃,開會討論年度重點工作項目及檢討。 (七)拓展更生扶助措施,推動復歸家庭方案 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等多元化保護服務;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性服務方案。 (八)周延被害人服務方案,落實保護工作 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修正發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九)整合社會資源,建構法律宣導網絡 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等。 七、推動兩岸、國際司法交流 (一)推展臺美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 臺美方司法互助成效良好,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在司法互助案件亦有相當互動,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二)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 臺越民事司法互助成效良好,就該協定所遇聯繫與執行問題,定期辦理雙方聯繫窗口之司處長級以上諮商會議。 (三)啟動受刑人移交,促進國際合作 研訂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訂定發布。 (四)簽署及執行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維護區域秩序 簽署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後舉行第一次工作會談,確立臺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合作執行模式。 (五)推動兩岸司法互助,杜絕罪犯流竄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成效顯著,破獲各類重大刑案,打擊跨境犯罪成果豐碩。 (六)參與國際反貪會議,接軌國際趨勢。 八、提升資訊現代化 (一)建置主動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功能及刑事案件報到自動化機制,強化便民服務品質。 (二)推動偵查庭數位影音自動化作業,強化刑事偵查過程資料保全,保障民眾權益。 (三)運用文字探勘技術,強化檢察官求刑之一致性。 (四)強化個資保護及跨機關資料使用安全。 (五)啟動本部數位鑑識制度及人員培植計畫,加強資安防護。 (六)推動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 九、精進調查作為 (一)加強反制滲透、確保國家安全。 (二)積極偵辦案件、維護社會公益。 (三)防制洗錢犯罪、強化國際合作。 (四)防制駭客攻擊、確保資通安全。 (五)提升鑑驗品質、厲行科學辦案。 (六)擴大宣導、預防犯罪。 (七)為民服務、幸福有感。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部除對於前述「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未來將落實以下工作。茲摘述如下: 一、保障人權作先鋒 (一)賡續辦理人權業務 將積極推動重要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培訓本部人權教育種子師資、檢視人權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等,以符合各國際公約標準。 (二)保障人民通訊權益 對大院本年1月14日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本部將適時檢討提出對策方案,務使現行法更為完備,俾兼顧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與社會治安之維護。 (三)尊重多元性別權益 將研議同性伴侶法制保障,規劃辦理意見座談會,聽取民意,作為政策研議參考。 (四)確保收容人權益 將完善規劃、妥適運用接收國防部軍事監獄之硬體設備,達到無縫接軌及公平正義的目標,絕不因收容環境轉換而損及收容人應受法律保障之權益。 二、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之願景 (一)強化廉政治理,健全防貪網絡 將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定,推動以民為本的「廉政新構想」,改造政風文化,從傳統揭弊者之角色往前拉到預警功能,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 (二)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定罪率 將涉及集團性、結構性、長期性之貪瀆犯罪,列為優先處理之案件,以發揮肅貪整體成效;透過期前辦案模式,提升貪瀆定罪率;建置智慧型「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偵辦效能。 (三)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事宜 本部已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初稿,將參採各界意見,儘速完成立法事宜;另將賡續進行「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期使我國揭弊者保護機制更臻完備。 三、完備法律體系貼近民意 (一)研修民事法律體系 將加強推動「財團法人法」制定案完成立法,以健全法人制度;將蒐集相關外國立法例資料,研擬民法增訂分居規定之草案,並組成民法親屬編研修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將民法導入分居制度,減緩離婚之衝擊。(規劃時程表詳附件資料) (二)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函送大 院審議;另將持續蒐集外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完成比較分析,以利未來修法政策與國際接軌。 (三)完備行政法制 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於本年1月間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研修行政程序法,建構務實可行之法制基礎;研修行政執行法,提升執行效能;研修信託法,健全信託法制;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升執行效能。 (四)翻修律師法 本部現正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針對「律師法」相關議題全面檢討,廣納各方意見,務使律師法之修正更加完善。 (五)檢討法醫師法 本部已組成法醫師法修法小組,將積極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 四、深化打擊犯罪量能 (一)提升食安查緝強度 將加強查緝食安事件,留意有關主管機關檢查之標準、樣本及方法是否周延;對於擬查扣之商品,將審慎處理,對其所有權之歸屬將於第一時間查明,防止不肖廠商脫產,以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造成經濟負面影響。 (二)修法嚴懲販毒 已研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法定刑,分別提高至7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行政院函送 大院審議,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三)杜絕青少年濫用毒品 將積極與教育部共同合作,輔導各地方政府試辦,結合校園預防宣導與非強制性之驗尿篩檢措施,藉以深化並推動校園反毒教育、增強師生及家長之反毒意識,透過查緝與宣導雙管齊下,朝向「無毒家園」目標邁進。 (四)防制洗錢犯罪 將積極加強與他國或國際組織共同合作查扣犯罪所得,並研修洗錢防制法;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議建立檢察官傳真扣押金融帳戶之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以利檢察官執行查扣犯罪所得業務。 (五)修法防範重大刑事罪犯潛逃 針對刑事訴訟法有關防止被告逃匿規範不足之處,擬具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經司法院、行政院會銜,函送大院審議。 (六)強化反賄宣導及查賄工作 為因應本年11月29日舉行之七合一公職人員選舉,將結合相關部會規劃辦理各項反賄選宣導措施;另將積極規劃查察賄選工作,針對選舉事務研擬相關對策。 五、打擊跨境犯罪 將積極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跨境犯罪案件;持續對兩岸跨境犯罪,推動循個案窗口聯繫模式打擊;依照兩岸互助協議與投保協議規範,完備我方民眾在大陸地區人身安全保障;與各國專貴反貪汙之政府機關(構)人員相互交流,建立聯繫管道。 六、展現矯正新象 將落實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加強在監受刑人技職訓練,培養謀生技能;強化戒護管理,提升藥癮戒治服務量能;推動矯正機關整建、擴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 七、落實司法保護 將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提升犯罪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促進社會和諧;聯結觀護及更生保護,建構更生人支持網絡;精進性侵害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社區處遇,維護婦幼安全。 八、提升行政執行效能 (一)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針對滯欠金額龐大、蓄意脫產、拒繳之滯欠大戶或其負責人,妥善運用法律之強制措施,杜絕其投機僥倖心態。 (二)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對於滯欠金額達1百萬元以上特專及滯欠大戶案件,將依法妥慎運用各種執行措施,實現社會公義;對於無能力繳納健保費之「經濟弱勢族群」,儘量給予義務人以分期方式繳納欠款,展現關懷之情。 (三)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 將積極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件,妥善運用各種法律工具,加強執行動產、不動產,提升拍賣成效及執行效率,確保實現國家公法債權。 九、強化調查作為 本部調查局職司維護國家安全及防制重大犯罪兩大任務,是國家的司法調查機關,未來將戮力以赴,全力做好職掌內各項工作。 、結語 根據「國際透明組織」公布的2013年「全球貪腐印象指數」(CPI),我國評分為61分,於全球177個受評國家中名列第36,較2012年進步1名,顯見政府反貪工作已獲具體成效。瑩雪自102年9月30日上任以來,督促本部暨所屬機關同仁以「專業、熱忱、公義、關懷」的精神,推動各項貼近民眾的需求政策及改革,亦獲致具體成效。 展望未來,瑩雪將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並在 大院各位委員的鞭策與鼓勵下,與全體法務同仁以大膽的規劃、堅定的執行與誠懇的溝通方式,持續捍衛司法獨立與尊嚴,建立政府威信,隨時檢討不合時宜之法律,體察民意貼近國民法律感情,與時俱進擬具符合時代趨勢之法律草案,全面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瑩雪將秉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信念,共同為人民幸福而努力,讓國家更好、民眾更幸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請法務部羅部長針對法務部主管103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3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重點及附屬單位預算案」。首先對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謝忱。 以下謹就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2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102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本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102年度業務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 (一)積極推展自營作業,增加作業收入 102年度雖受景氣影響,各矯正機關勞務加工承攬契約及加工量較101年仍有微幅成長,另為增加作業收入,採取下列措施積極推展自營作業,截至12月底,自營作業銷貨收入新臺幣(以下同)4億6,410萬9千元,較101年度同期增加5,435萬8千元,成長13.27%,顯示所採措施頗具成效。(如表1) 【表1 102年與101年同期間自營作業收入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 度 項 目 102年 1-12月 101年 1-12月 102年較101年同期間增減 增(減) 比率 自營作業收入 464,109 409,751 54,358 13.27% 1.開發自營作業項目 (1)結合技能訓練與自營作業,藉技能訓練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進而穩定開發自營作業項目及提升作業產品品質,俾提升產品銷售率。 (2)近年來開發之產品項目為自強外役監獄「蜂蜜、臘肉」、臺中監獄「狀元糕」、金門監獄「魚麵」、屏東監獄「牛軋Q餅」、高雄監獄「海苔脆片」、雲林第二監獄「手工蛋捲、黑豆古法釀造醬油」、苗栗看守所「手工肉粽、水餃」、臺北監獄「油畫、水彩畫藝品」、臺南監獄「土鳳梨酥餅」、花蓮監獄「手工水餃、剝皮辣椒」、高雄第二監獄「飛魚卵香腸」、基隆監獄「手工魚丸」、臺南看守所「南棗核桃糖」等,均頗獲好評。100年度規劃各矯正機關發展特定主副食或日常用品,如彰化監獄提昇好康麵產能、嘉義監獄開發男性內衣褲與休閒服、雲林監獄開發毛巾等供應各矯正機關,拓展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內部自產自銷網絡與規模,內部供銷收入占整體自營作業收入比例,已由99年的63.6%,逐年提高至100年的68.2%、101年的70.6%及102年度為69%,可見藉由長期且穩定供應,以持續擴大矯正機關作業產品內部自產自銷能力之政策執行頗具成效。 2.拓展自營作業行銷管道 運用網路無遠弗屆之力量,以本部矯正署「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展售商城」網站積極對外推廣行銷,除100年度完成該網站改版及增修「貨到付款」等部分功能,以便利民眾訂購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外,並持續向公務機關、學校、社會公益團體推銷,同時與臺中民俗館、劍湖山遊樂世界、南投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宜蘭傳統藝術中心等知名觀光景點合作,展售(示)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此外,積極結合民間企業資源,與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桃園國際機場、彰化縣鹿港鎮台灣玻璃館辦理展示活動,經由多元行銷管道提高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3.汰換自營作業生產機具,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 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102年度依各矯正機關所提需求,檢討編列汰換自營作業所需之陶藝、藝品、縫紉、食品及運輸等設備預算1,566萬3千元,執行數1,459萬9千元,執行率93.21%,有效提高生產效率及產品品質。詳第9頁固定資產說明 (二)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 1.結合技能訓練與地方傳統產業,落實在地生根計畫 為傳承地方傳統產業技藝,並培養收容人實用謀生技能及陶冶心性,102年度截至12月止,已陸續由臺北監獄等26所矯正機關開辦大溪傳統家具、交趾陶、木雕、紙傘、竹製蒸籠、磚雕、藺草編織、石雕、原住民編織、花燈、原住民琉璃珠、押花藝術及中國結…等37項計79個技能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1,048人,並以訓練成果,積極參與地方民俗節慶、產業文化等活動之展示,以協助振興地方產業文化,達到敦親睦鄰,在地生根之目標。 2.收容人技能訓練多樣化,強化謀生能力 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多樣化方向發展,主要區分為就業謀職類(技術士檢定職類和短期實用謀生)、生活藝術類(傳統工藝和陶冶心性)等二大類別四個主要項目,102年截至12月底止共開辦380個訓練班次,參訓收容人達6,187人,其中就業謀職類之丙級技術士檢定課程計開辦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烘焙食品等62個班次,參訓人數共1,411人;實用謀生訓練項目有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等222個班次,參訓人數共3,488人;二者參訓人數合計達4,899人,對收容人未來出監後謀職就業助益甚大。(如表2) 【表2 102年1-12月各類型技能訓練項目及參訓人數情形表】 技能訓練 類 型 主要項目 例  示 班次 參訓人數 就業 謀職類 丙級技術士 檢定職類 汽車修護、室內配線、網頁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烘焙食品、建築製圖、廣告設計… 62 1,411 實用謀生 非檢定職類 傳統小吃、冷熱飲調製、園藝、縫紉、麵包西點、鐵工、禮儀誦經… 222 3,488 生活 藝術類 傳統工藝 漆器、交趾陶、美濃紙傘、磚雕、陶藝風獅爺、竹編、大溪傳統傢俱… 79 1,048 陶冶心性 沙畫、手工香皂、蛋雕彩繪、石雕彩繪 17 240 合    計 380 6,187 3.加強調整收容人技能訓練職類 為避免收容人與社會脫節,積極開發符合就業市場熱門行業之訓練職類,並淘汰落伍不合時宜之職類,102年度經檢討停辦電腦資訊處理、麵食製作、手工編籃、毛線編織、幼兒保姆、花藝造型設計、咖啡花茶調飲、企業服務、電工、廣告設計、機工、押花藝術、陶藝、稻米種植、動畫網頁設計、竹器蒸籠製作、廣告設計、水電裝修、苦茶油製作、室內配線、手工皂、蠟蠋、健康素食、活力早餐、烤鴨、米粉技藝等26個班次;新增中西式點心、縫紉、公仔設計製作、電腦軟體、洗滌、糖果、電繡、漆器、草編、生命禮儀、藺草編織、植物藍染、交趾陶等13個班次,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實用性方向發展,以提高收容人出監所後就業能力。 4.藉由各項活動,展示技能訓練成果 (1)定期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邀請廠商、企業主參訪矯正機關,使其實地瞭解收容人技能訓練現況及成果。102年度1至12月各矯正機關陸續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及相關座談會,合計937場次。 (2)102年度各矯正機關除積極參與地方節慶活動辦理各項技訓成果展及自營作業成品展售外,亦參與2013年由交通部觀光局與彰化縣政府舉辦之第24屆臺灣燈會,各矯正機關參賽作品再創佳績,獲得燈王1件、特優4座、優等11座、甲等18座、佳作26座共計60件,成績亮眼。這些活動展現矯正機關技能訓練成果,大幅提高矯正機關之能見度,並藉以推展自營作業產品,績效良好。 (三)提升矯正機關形象 1.賡續辦理全國性展示(售)活動,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本部為加強宣導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藝文、技能訓練及作業成果,藉以向社會大眾介紹收容人在監所努力之成果,並希望社會各界能接納出獄更生人,法務部矯正署特別規劃「102年度全國矯正機關收容人藝文公演暨教化技訓作品展」活動,由桃園監獄統籌辦理,此次活動以展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收容人之書畫及工藝作品為主題,以呈現多元、活潑的作業及教化成果,以期提升矯正機關能見度。 2.補助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費用 為避免受刑人因入獄服刑,家中經濟陷入困境而導致其子女無法繼續就學,並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免於因繳不起學費而輟學,本部爰於98年報請行政院修正「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0年修正為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擴大基金運用範圍及於監所收容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支出,以發揮「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及回饋照顧收容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本精神,為落實本案之美意,本部並訂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及「法務部所屬監獄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等規定作為本案辦理之依據,針對無法繳納就學費用之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給予補助。98年度補助897萬4千元,99年度補助1,365萬1千元,100年度補助1,176萬4千元,101年度補助1,158萬元及102年度補助1,088萬2千元,不僅有助渠等生活重建,對預防犯罪及維護治安亦有所助益。 (四)培訓作業及技能訓練指導人員 1.提升作業效率及經營規劃能力 102年7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主管人員研習班」,並於102年10月辦理「矯正機關作業導師及訓練師研習班」,以精進自營作業經營方式,融入文化創意理念,瞭解食品衛生安全之重要性,以加強專業素養、內部控制及經營規劃能力,期能建立新思維,提升作業技訓績效及功能。 2.檢測訓練師專業能力,提升技能訓練水準 為提升技能訓練水準,本部經就各矯正機關訓練師之現況全面檢討,以提升績效及素質為目標,訂定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方案,並遴聘產業界及學術界之專家參與評鑑作業,以避免流於形式,而達到公正、客觀之立場,評鑑結果作為訓練師續聘與否之參據。102年6月辦理各矯正機關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評鑑作業,接受評鑑之各級訓練師共計25名,前開人員之評鑑結果均符合續聘標準。 二、預算執行情形 102年度截至12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支及餘絀 1.總收入執行數9億9,049萬元,較預算分配數8億4,413萬8千元,增加1億4,635萬2千元,約為17.34%。主要係承攬加工量及食品、藝品等自營作業銷售量增加,收入隨之增加。(如圖1) 【圖1 截至102年12月底各項收入統計圖】 [image: image2.png] 2.總成本與費用執行數10億4,554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數9億5,145萬7千元,增加9,408萬6千元,約為9.89%,主要係業務收入增加,相關成本及費用隨之增加。(如圖2) 【圖2 截至102年12月底成本及費用執行統計圖】 [image: image3.png] 3.以上收支相抵後,短絀5,505萬3千元,較預算分配短絀數1億0,731萬9千元,減少5,226萬6千元,主要係因業務收入增加所致。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數1,566萬3千元,執行數1,459萬9千元(含停止執行數),執行率93.21%。 貳、103年度業務重點及預期績效 一、辦理收容人生產作業方面 (一)提升作業自主能力,擴大自營作業規模 鑑於矯正機關委託加工作業之發展遭遇瓶頸,為避免受到外界加工廠商供料或營運影響,未來將以擴大自主性較高之自營作業為主軸。有關措施,主要對自營作業之產品朝「精緻化」、「多元化」及「量產化」之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發展,另採自創品牌、提升產品核心價值、前瞻性之市場調查、開發創意及市場流行趨勢之優質化產品等方式,藉以拓展自營作業規模,並提供收容人更多參加作業、技能訓練、實習及就業準備之機會。 (二)賡續與知名觀光景點合作商品寄售,增加作業收入 為增加矯正機關作業收入,並運用所得補助收容人飲食費用及改善其生活與衛生醫療設施,將對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產品,開拓更多元化之行銷管道,如與國立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國父紀念館、中正紀念堂等合作商品寄售。另朝「提升產能」、「強化包裝」、「建立內、外部供銷系統」、「強化自營作業產品線上網購」等方向發展,以提升自營作業產品之知名度及行銷績效。 (三)建構自營作業產銷策略聯盟 為解決各矯正機關原物料取得困難、承製單價較民間廠商為高及如何分配產量以爭取大量訂單等自營作業產銷問題,爰建立產銷策略聯盟以提升整體競爭力,整合臺北、臺中、嘉義、高雄及花蓮監獄與泰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等7個單位,共同承攬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制服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夾克之製作,以增加自營作業收入。 (四)結合地方傳統及文化資產,提升作業效能 規劃以具有高附加價值及謀生實用性之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結合民間廠商合作辦理,發展新型態的作業方向,除使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實際運用於生產作業外,並可協助振興地方傳統產業與文化資產傳承,有效提升矯正機關作業效能及積極創新的正面形象。 (五)延續需大量人力、逐步外移之產業生存 為有效解決目前各監所委託加工逐漸萎縮之困境,本部持續尋求產業即將外移或停止生產之廠商共同合作,使其機具、設備及生產技術能進駐監所,由監所之大量人力,延續產業生存,同時增加監所委託加工之收入。 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方面 (一)落實技能訓練職類調整,提升技能訓練成效 為使收容人技能訓練朝多元化、務實之方向發展及避免訓練資源無謂浪費,且能與出監所後之就業市場銜接,俾充分發揮矯正機關技訓功能,經就現行技能訓練加以評估後,研議最具實益之技能訓練項目,如男性收容人以製造維修業、餐飲業、營建土木業、電腦資訊業、農林漁牧業及服務業為主;女性收容人則以餐飲業、網頁設計、造型設計業、園藝、照顧服務員及環保清潔服務為主,以作為日後各矯正機關開辦技能訓練職類或短期實用技能訓練之參考,且能有效提升技能訓練整體績效。 (二)審慎遴選參加技能訓練學員,提高就業意願 各矯正機關遴選參加技能訓練之學員,係考量收容人專長、興趣、原有職業,以具有參訓意願及接受就業輔導者為優先,並就其犯罪類型、家庭與社會背景及既往工作經驗等原有背景資料加以分析,以避免遴選殘刑尚長、無訓練實益或具戒護高危險之收容人參訓,提升訓練與輔導就業成效。 (三)建立技能訓練與作業相結合之處遇方式 為使收容人訓練、實習、製造相連貫,出監所後即能投入就業市場,各矯正機關對於技能訓練結訓學員於重新配發作業時,除採取優先分配至與技能訓練相關之作業場所,或使其繼續研習進階之實用技能外,另尋求與民間廠商建教合作,開辦相關之作業生產項目,提供收容人實際操作經驗。 (四)推動「脫胎&築夢─法務部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 1.矯正署於101年10月16日研擬「脫胎&築夢─矯正機關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除具體展現司法為民的精神外,更藉由本方案的施行,充分使政府資源、企業需求及收容人復歸等三方面產生整體性結合,進而降低再犯率,使社會更祥和,讓民眾感受到本部體察民意、關懷社會,提升人民對政府政策之有感與信賴。 2.另透過品格教育、生命教育、職場倫理,並結合在地企業廠商入監辦理媒合就業,或以建教合作方式辦理技能訓練,使收容人能脫胎換骨、築夢踏實,不但可以降低再犯率與失業率,亦可以改善職場人力不足之困境。 3.各矯正機關自101年10月份積極推展本方案,除透過引進廠商入監開辦技能訓練,篩選有就業意願的收容人參訓,儲備日後出監就業職能外,並積極辦理即將出監收容人媒合就業,累計至102年12月份辦理情形:一、就業媒合:計有廠商1,652家(次)參與,提供9,160個職缺,參與媒合9,863件,媒合成功4,457件(媒合率45.19%)。二、建教合作:統計共有30機關分別與87家企業廠商數(次)辦理建教合作技訓班(腳底按摩、油漆工程、藤工、室內配線、生命禮儀等)及外役雇工等,受訓收容人共計1,744人,目前賡續推展本方案,期使收容人出監後順利謀職就業、重新適應社會生活及預防再犯。 參、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營運計畫 103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4個矯正機關執行,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售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玩具、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7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電子科加工電子零件2億2,981萬7,141件,藝品科加工工藝品2億4,608萬4,682件,紙品科加工紙製品1億9,707萬4,407件,其他科加工什項物品3億2,668萬5,945件;另自營銷售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主要以縫紉、釀造及食品為主,其中縫紉科產銷縫製品51萬2,390件,釀造科產銷醬油138萬6,061公斤,食品科產銷食品584萬9,564件。 二、收支及餘絀 (一)總收入共計編列9億2,673萬8千元,較102年度預算數8億4,413萬8千元,增加8,260萬元,約為9.79%。主要係委託加工及自營作業銷售額增加,收入隨之增加。 (二)總成本與費用共計編列9億9,139萬元,較102年度預算數9億5,145萬7千元,增加3,993萬3千元,約為4.20%,主要係勞務加工及自營作業之銷貨收入增加,成本相對增加。 (三)以上收支相抵後,計短絀6,465萬2千元。本基金編列短絀主要係為靈活運用資金推動政事,持續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所致。(如表3,圖3) 【表3 103年度收入及短絀、成本與費用預算】 單位:新臺幣千元 收入及短絀 金 額 成本與費用 金 額 業務收入 898,413 業務成本與費用 604,913 勞務收入 485,933 勞務成本 259,848 銷貨收入 412,480 銷貨成本 325,661 業務外收入 28,325 行銷及業務費用 6,751 管理及總務費用 12,653 本期短絀 64,652 業務外費用 386,477 收入及短絀總額 991,390 成本與費用總額 991,390 [image: image4.png] 三、短絀填補 本年度預算短絀6,465萬2千元,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規定,全數折減基金辦理短絀之填補。(如表4,圖4) 【表4 103年度短絀填補項目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分配項目 103年度預算 折減基金 64,652 合  計 64,652 [image: image5.png] 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編列936萬4千元,主要為推動自營作業政策,靈活運用資金汰換或購置印刷、釀造、畜牧、縫紉及食品等作業設備及汰換貨車等運輸設備。(如表5,圖5) 【表5 103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建設改良擴充項目 金  額 資金來源 金  額 機械及設備 3,152 營運資金 9,364 交通及運輸設備 98 什項設備 6,114 合  計 9,364 合  計 9,364 [image: image6.png] 五、其他重要計畫 本基金數額已達36億餘元,可用現金為33億餘元,為持續妥適靈活運用本基金資金,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之基金用途,持續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103年度編列重要計畫包括: (一)收容人技能訓練經費7,323萬6千元。 (二)改善收容人醫療、生活設施及技訓設備專案經費4,826萬5千元。 (三)補助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經費1,257萬8千元。 (四)補助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2,500萬元。 (五)收容人沐浴及炊場所需燃料經費1億1,148萬4千元。 肆、結語 矯正工作係司法行政之重要一環,其任務並非消極的對收容人施以羈禁,以保障社會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積極進行矯正與教誨,使他們改過向上,復歸社會,不再犯罪,成為有用之人。現行作業之目的,除訓練收容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外,另可緩和收容人羈禁生活之厭倦,故其不僅係屬一種教育刑之手段,亦是一種鍛鍊身心的方法。對於本部主管103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臺灣更生保護會郭董事長報告。 郭董事長文東:主席、各位委員。本會依更生保護法規定,為財團法人組織,係公益慈善團體,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其宗旨為輔導出獄人等,使其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社會安寧。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女士、先生給予更生保護工作的熱心指導與支持,在此表達由衷之謝忱。 茲將本會及所屬各分會102年度之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103年度業務重點、預期績效及預算編列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后,敬請指教。 壹、102年度(1至12月底止)業務執行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執行績效: (一)直接保護 1.安置處所 本會結合宗教團體、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共同辦理安置處所提供收容,並輔導就學、參加技能訓練及安置參加生產。 【102年度1-12月辦理安置處所收容統計表】 兒童少年 一般成年 戒除煙毒酒癮 其他 合計 家數 4 9 13 7 33 收容量 38 126 228 40 432 人次 190 483 1,890 231 2,794 人數 22 103 306 52 483 2.技能訓練 協助受保護人習得一技之長,銜接監所矯正功能,本會積極結合社會資源與各地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各種職類技能訓練班,協助其取得技能檢定及輔導就業創業,並依矯正機關寄發的就業情形調查表進行調查與追蹤輔導工作。 【102年度1-12月辦理技能訓練統計表】 辦理地點 班次 參訓人數 矯正機構內 797班次 2,782人 矯正機構外 501人 (二)間接保護 1.輔導就業 本會結合之協力廠商新增160家,提供193個就業機會1,458個名額,輔導就業1,615人次。 2.輔導就學 101學年度第2學期、102學年度第1學期共審定321人,核發2,102,500元獎、助學金。 3.輔導就醫 協助洽送轉介公私立醫療機構就醫,並提供相關資助,協助就醫137人次。 4.輔導就養 對年老體衰孤苦無依之更生人,除暫時安置於本會安置處所外,洽請社政機關安置於適當安養機構,協助就養5人次。 5.急難救助 更生人本人、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致經濟困難,除提供資助外,或洽請社政機關、公益團體予以協助,急難救助882人次。 6.訪問受保護人 由工作人員或更生輔導員前往關懷更生人,瞭解其情狀,施予適當輔導及轉介協助,追蹤輔導訪視44,651人次。 7.認輔制度 對更生意願高之個案,持續實施追蹤輔導,予以認輔。計認輔個案872人,實施8,506人次。 8.矯正機關外團體輔導 結合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針對受保護管束人及更生人辦理團體輔導14,878人次。 (三)暫時保護 1.資助旅費及供給車票 更生人返家、就業等車資協助1,688人次。 2.資助膳宿費用 短暫安置收容更生人膳宿費用,協助911人次。 3.資助醫藥費用 資助貧困就醫更生人醫藥費用,協助210人次。 4.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護送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更生人返家或前往相關機構,協助39人次。 5.協助申報戶口 辦理身分證及戶籍申請等,協助43人次。 6.創業貸款 提供貸款供更生人創業,新增27件。(小額貸款24件,更生事業3件) (四)監所服務 1.入監服務 對即將出監之收容人進行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輔導。 【102年1-12月入監服務統計表】 項目 入監個別輔導 入監團體輔導 人次(場次) 5,540 48,286 727(場次) 2.關懷活動 結合社會資源、公益團體不定期及三節辦理文化活動,增進收容人對更生保護事業的認知。 【102年1-12月關懷活動統計表】 項目 業務宣導 文化活動 次數 416 407 人數 35,035 77,281 3.技能訓練 結合社會資源,協助監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讓收容人習得一技,提昇其自信心及求職競爭力,計嘉惠2,782人。 (五)其他服務事項 1.司法保護宣導活動 結合宗教團體、公益基金會、學校、公民營機構合作辦理各項宣導活動及接受媒體採訪。 【102年1-12月宣導統計表】 項目 宣導活動 媒體訪問 次數 845 781 人數 187,956 11,592 2.獎勵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獎學金 結合社會資源發放收容人子女獎學金,審定440人,核發1,824,500元。 【102年1-12月收容人子女獎學金統計表】 項目 新北緩起訴 處分金 桃園緩起訴 處分金 南投竹山紫南宮 宜蘭玉尊宮 基隆市 慶安宮 彰化真如 禪寺 人數 17 10 4 197 33 179 金額 71,000 18,500 14,000 771,000 145,000 805,000 3.獎勵更生人子女獎學金 結合社會資源發放更生人子女獎學金,審定243人,核發695,000元。 【102年1-12月更生人子女獎學金統計表】 項目 桃園緩起訴 處分金 臺中緩起訴 處分金 彰化緩起訴 處分金 南投竹山 紫南宮 基隆市 慶安宮 人數 66 87 22 3 65 金額 189,000 199,000 39,000 15,000 253,000 4.推動重點業務擴大服務 (1)發揮各分會主任委員長才,因地制宜,運用專擅資源持續推行更生保護在地化服務創新與活化方案。 (2)持續辦理屏東輔導所食品加工技訓班,並陸續開辦苗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基隆等地安置處所收容人職能訓練班。 (3)持續辦理更生市集,協助更生人走進社區行銷商品,並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假日市集。 (4)辦理春節不打烊─「更生之愛溫情送暖」0800專線服務計畫。 (5)設定各分會102年辦理貸款業務目標值及就業輔導目標值。 (6)辦理法務部結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免費提供更生人除紋服務專案。 (7)推行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及死刑犯入監輔導及家庭訪視。 (8)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專業人員服務費。 (9)辦理更生人家庭支持服務方案觀摩研習會。 (10)邀請學者專家定期查核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 (11)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少年On Light計畫)。 (12)規劃辦理「火鳳凰─生命的奇蹟」─第68屆更生保護節慶祝大會暨更生美展。 (13)規劃辦理102年挺進幸福系列活動 A.「創藝無限.創業無界」─文創及藝術達人選拔活動。 B.「大手牽小手.幸福齊步走」~溫馨家庭選拔活動。 C.「食分幸福福氣饗宴」─苗栗、臺中、彰化、南投分會安置處所聯合美食技訓成果展。 (14)修正本會人力資源管理及更生輔導員系統,增進查核及管理功能。 (15)推動外聘督導業務,提供專業諮詢以提昇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的服務品質及社會福利資源的結合與運用。 (16)辦理工作人員業務觀摩會,增進分會彼此間交流學習,並開辦專精講習課程,提昇工作人員服務知能。 (17)為提昇本會暨所屬各分會志願服務人力素質及能力,更生輔導員基礎教育訓練,採行數位學習或舉辦實體課程訓練方式辦理。 (18)本會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暨北投區會產土地開發。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會及所屬各分會102年度預算,截至12月底止之收支及餘絀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入總額1億6,440萬8,754元,較預算分配數1億8,639萬6,000元,減少2,198萬7,246元,約為11.8%。主要係政府補助收入、緩起訴處分金收入減少。 (二)支出總額1億9,451萬2,424元,較預算分配數1億8,639萬6,000元,增加811萬6,424元,約為4.35%。主要係辦理間接保護業務,以及業務費用、呆帳費用增加。 (三)以上收支相抵,短絀3,010萬3,670元。 貳、103年度業務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會依更生保護法規定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並依法務部政策指導及監督,訂定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及督導所屬各分會主動積極辦理各項保護業務。另對既有各項服務措施,評量有無配合修正之必要外,並引進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理念,體察保護對象復歸社會及家庭所面臨之問題及需求,使更生保護服務工作得以落實及普及。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之推行,端賴預算之適當配合,始能順利達成任務,爰編定本會103年度工作計畫,其要點如下: 一、結合社會資源設置更生人安置收容處所。依照「法務部督導更生保護會辦理更生人收容安置處所管理計畫」,本會定期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查核,健全安置處所管理機制。 二、藉由職訓局、就業服務機構及本會辦理之小額貸款、更生事業貸款業務,提供更生人擁有一技之長或就業或創業。 三、結合衛生福利部建構完善「護送─安置─醫療」體系,為更生人預作聯繫,提供安置與醫療。 四、強化更生人家庭支持功能,擴大保護層面,擴及更生人家庭及家屬。 五、落實執行司法保護政策,提升服務更生人品質及業務推展。啟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加害人被害人對話機制,讓雙方共同為犯罪事件尋求解決之道。 六、引導毒品犯更生人戒除毒癮,自立更生,減少再犯。 七、舉辦更生保護業務及成果宣導,增進社會大眾認同與支持,同心協力幫助更生人重新回歸社會。 八、加強工作人員、更生輔導員專業知能訓練,以促進不同面向思維,激發動力,提升專業服務能力。 九、開發會產土地,增加收益,充實保護事業基金。 參、103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收入總額編列1億9,541萬5,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數1億8,639萬6,000元,增加901萬9千元,約為4.84%,主要係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增加。 二、支出總額編列1億9,541萬5,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數1億8,639萬6,000元,增加901萬9千元,約為4.84%,主要係增加間接保護費支出所致。 肆、結語 更生保護在維護社會治安佔有重要角色,對社會的祥和及防衛機制是有助益的,其任務在輔導解決更生人所面臨的種種問題,並依其意願、需求給予適當協助。本會在既有基礎上賡續努力,務期更生人復歸社會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並預防再犯。本會103年度預算案,依計畫需要核實編列。敬請 諸位委員支持指教。 主席: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郭董事長報告。 郭董事長文東:主席、各位委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害者、性侵害或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或少年犯罪事件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等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而成立。本會各項業務,承蒙 大院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乃能力求精進,不斷開展與進步,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 茲將本會102年度之業務績效及預算編製情形,分別扼要報告如后,敬請指教。 壹、101年度及102年度業務績效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業務績效 (一)本會101年執行保護業務計協助17,793人,共97,496人次。(100年執行保護業務計協助17,175人,共92,882人次, 請參閱附表一) 附表一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0年與101年業務成果統計表 年度 100年度 101年度 服務項目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1.安置收容 169 126,220 49 62,816 2.醫療服務 320 1,126,567 307 1,203,039 3.法律協助 11,470 10,668,398 12,048 10,774,432 4.申請補償 2,477 0 3,448 0 5.社會救助 1,944 874,045 2,665 960,125 6.調查協助 2,832 205 3,518 2,805 7.安全保護 30 0 17 0 8.心理輔導 14,733 16,972,429 14,350 16,803,915 9.生活重建 17,768 38,815,538 19,395 41,749,660 10.信託管理 916 810 1,034 3,950 11.緊急資助 1,030 6,304,590 970 5,814,798 12.出具保證書 168 0 177 0 13.訪視慰問 17,872 6,792,951 18,832 6,974,579 14.查詢諮商 3,264 1,737,265 2,558 0 15.其他服務 17,889 1,475,541 18,128 1,702,449 合  計 92,882 84,894,559 97,496 86,052,568 (二)本會102年執行保護業務計協助17,021人,共90,291人次(請參閱附表二) 附表二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1年與102年業務成果統計表 年別 101年度 102年度 服務項目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服務人次 保護費用 (單位:新臺幣) 1.安置收容 49 62,816 141 77,009 2.醫療服務 307 1,203,039 700 1,111,295 3.法律協助 12,048 10,774,432 11,222 12,004,793 4.申請補償 3,448 0 3,196 12,000 5.社會救助 2,665 960,125 2,127 3,486,492 6.調查協助 3,518 2,805 3,145 5,235 7.安全保護 17 0 21 0 8.心理輔導 14,350 16,803,915 16,045 15,348,921 9.生活重建 19,395 41,749,660 16,284 39,835,076 10.信託管理 1,034 3,950 1,229 4,080 11.緊急資助 970 5,814,798 792 4,870,850 12.出具保證書 177 0 115 0 13.訪視慰問 18,832 6,974,579 17,725 6,436,719 14.查詢諮商 2,558 0 1,758 0 15.其他服務 18,128 1,702,449 15,791 1,444,208 合  計 97,496 86,052,568 90,291 84,636,678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會102年度預算,截至本年12月底止,收入預算累計分配數1億8,741萬9,996元,累計實收數1億4,796萬8,678元,執行率78.95%;支出預算累計分配數1億8,427萬5,000元,累計支出數1億7,200萬3,832元,執行率93.34%,各主要計畫項目尚能符合預定進度,各項業務之進行堪稱順利。 貳、103年度業務推動主軸 本會對於被害人或其遺屬(受保護人)之保護,首重落實陪伴與協助,而這必須從真正需求的掌握、處遇措施的講求、資源聯結的運用及保護業務的推廣等面向,以及秉持深入協助、長期陪伴,不只注重保護的即時性,更重視保護的續航力,非僅表達慰問的關懷,更強調需求的滿足等原則著手。因此本會103年度業務推動主軸如下: 一、提升整體保護業務成效及強化重點保護服務功能: 受保護人於被害事件發生後,所面臨的問題是多元的,如法律訴訟、心理創傷、經濟困境等,因此在保護輔導上,提供受保護人之協助措施亦相對多樣。藉由運作各種協助措施有效解決受保護人問題,是推動保護業務的核心工作。而針對受保護人最殷切與最需要的協助措施,如法律協助與心理輔導等,由於對受保護人回復正常生活成效較大,其功能發揮亦為保護工作更須強調之重點。 二、強化深度聚焦的個案輔導: 惟有長時間深化的個案輔導才能瞭解受保護人真正的需求,也才能進而提供切合受保護人需要的保護服務。本會將繼續往深化協助方向前進,以落實保護成效。 三、落實與貫徹公私部門資源之聯結與運用: 受保護人之問題具有多元性,所需協助亦相當多樣,很多受保護人之需求,並非單靠一會之力所能達成。因此建構保護網路,機構間功能互助,亦即落實公私部門資源聯結,相當重要。為使聯結之公私部門資源得以充分發揮,貫徹資源之運用更為關鍵。 四、提昇專任人員專業知能: 被害人保護工作是藉助人者與受助者間之專業互動達成,而助人者更居於主動地位,必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才有能力建立良好信任關係及提供有效協助。因此培養訓練專任人員具有優異之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是為推動保護業務之重要工作。 五、規劃運作宣傳策略,積極開拓社會資源: 政府財力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為廣納民間參與,廣獲社會支持,讓更多社會資源(財力、物力)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儲存充足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能量,持盈保護行動之活力,積極拓展社會資源,相當重要。為能達到拓展社會資源成效,擬訂宣傳策略,向社會大眾進行具效果之相關犯罪被害人保護資訊傳達,更為至要關鍵。 六、加強特殊被害事件及重大傷害受保護人之保護: 對於特殊被害事件及重大傷害被害人,如故意殺人案之被害事件遺屬,重大身體障礙之被害人等,因均具有遭受更為鉅大心理創傷及更為重大身體殘害之特性,係屬需予投入更多關注與協助之受保護人。 參、103年度業務推動之各項保護工作 一、協助受保護人渡過階段性生活困境: (一)提供緊急資助服務:由本會發給確實有短期經濟困境之受保護人,1至3個月不等之緊急資助金。資助金額每人每月6千元,每戶最高5人,最多以支給3個月為限。 (二)提供安置收容服務:有需安置收容之受保護人,安置於其他社會福利機構或旅社,並由本會支付臨時安置之費用。每人每日補助膳雜費200元、住宿費800元、日常用品費500元,合計1,500元,補助10天。 (三)提供醫療服務:對於尚未獲補償或無資力支出醫療費用之受保護人,依其提出之醫療支出證明給予醫療補助,最高補助3萬元。 (四)提供社會救助服務:協助向政府社政機關申請各項救助及補助或結合民間慈善公益團體資源等提供予受保護人,解決其生活困境。 二、協助受保護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對具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之受保護人協助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協助方式包括犯罪被害補償金權益告知與說明、指導填寫或協助填寫申請書、審議期間之進度查詢、協助領取補償金及協助提出覆議或行政訴訟等。 三、持續提供受保護人法律相關協助: (一)推動「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被害事件發生後,不論是被害人或遺屬,立即要面臨的是各種法律程序,因此法律協助是本會受保護人最殷切的需求,亦為本會長期以來積極推動的主要保護服務項目。本會「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為委由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協助及補助律師酬金與訴訟程序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專業法律協助包括諮詢、撰狀、委任律師及律師代理調解等。 (二)其他法律相關協助:本會除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所提供之法律協助外,另有「出具保證書」、「調查協助」及「安全保護」之法律程序中相關保護服務協助。本會出具之保證書可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免除受保護人需繳交擔保金之負擔;調查協助,可協助受保護人向財稅機關調查加害人之財產資料。 上開兩項協助對受保護人於民事求償之債權保全,卻有相當助益,將持續加強辦理。而對於被害案件尚在訴訟階段或加害人尚未落網時,受保護人可能受到加害人的恐嚇威脅或有被迫害之虞時,本會可提供安全保護之協助。 四、強化協助受保護人心理創傷復健效能: (一)精進「溫馨專案」:本會93年實施「溫馨專案」,以心理專業方法協助受保護人心理創傷復健。為增進心理專業方法之效果,本會將持續著力於使方案能更趨向專業及符合正確做法,讓「溫馨專案」實施品質與成效獲得更大之提昇。 (二)提高受保護人對心理專業方法之利用:實務上,有意願接受心理輔導或諮商的受保護人並不多,惟有意願者少,並不代表受保護人無此需要,且經觀察探討,心理輔導對受保護人應為一「隱性需求」。為因應受保護人不主動之情況,本會將加強採取主動策略,如採行至案家實施心理輔導之外展方式,或精進心理專業導入方法等,以提高受保護人對心理輔導專業方法之利用。 (三)提供心理治療費用:對於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已有憂鬱症等精神疾患之受保護人,需心理或精神治療者,本會提供最高新台幣(下同)3萬元之精神醫療費用。 五、舉辦團體關懷活動: 本會感受三節期間(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及特別節日(母親節)為受保護人「每逢佳節倍思親」之艱難時刻,均會在此時舉辦團體關懷活動,邀請受保護人參加,以表達關懷傳遞社會溫暖。對於排斥個別心理輔導之受保護人,此種關懷活動實亦不失為促進復原之方法。 六、持續推動「安薪專案」: (一)提供與勞委會合作案:包括『微型創業鳳凰』、『失業技藝費用補助』、「三年五萬,學習不斷」在職訓練補助及就業服務站之個案管理服務及『就業啟航計畫』等,協助受保護人就業。 (二)提供技藝訓練補助:對於不符勞委會補助方案資格而參加技藝訓練,需繳納訓練費用,或參加勞委會與本會之合作案有經濟支援之需要者,由本會於訓練期間提供補助。 (三)各分會自行舉辦技藝訓練班:讓受保護人在熟悉友善之環境接受技藝訓練,除能學習一技之長,亦能於長時間互動中,彼此建立濃厚情誼,進而相互鼓勵扶持。 七、持續辦理就學補助與輔助: (一)提供就學補助:包括本會資助學金及法務部就學(托)補助。 兩者擇優申請。 1.本會資助學金:包括助學金及生活補助金。一般受保護人均可申請助學金,按每學期發給(國中小學2千元、高中職4千元、大專以上6千元);生活補助金限低收入戶之保護人申請,按月發給5千元以下之金額。 2.法務部就學(托)補助:依法務部所訂「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托)補助要點」辦理。 (二)提供就學輔助:對於弱勢被害人家庭子女,如單親家庭、低收入戶、隔代教養等之國小學童,提供課輔班、才藝班等之就學輔助,部分偏遠地區則提供家教派遣。 八、執行犯罪被害補償金信託管理: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交付本會信託管理之案件,執行受保護之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就其受補償之金額由本會以其孳息或分期按月撥付予受保護人。 九、公私部門資源聯結與運用之規劃執行: 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之推動,結合社會資源為重要之策略。為能加強統整社會資源,讓社會資源於執行保護業時確實發揮實際效用,本會已擬定「馨火相傳計畫」,據以落實執行。本計畫之目的即在於,藉由計畫性社會資源聯結之實行,落實結合社會資源運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以提昇保護工作推動之成效。 十、強化專任人員之專業訓練: 保護工作係由專任人員負責實際執行,因此專任人員專業素養直接影響服務品質,而專任人員專業素養之提昇,則有賴訓練之落實。為使訓練達到效果,讓專任人員均能充實並熟練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本會將加強以「工作坊」模式,舉辦專業課程訓練。「工作坊」之特性為鎖定課程主題、長時間授課及強調演練互動等,如此之培訓方式,能使專任人員在足夠時數、深入課程核心及充分學習吸收之情形下,有效精進專業知能。 十一、規劃宣傳策略,逐步落實執行: 對於宣傳策略之規劃,將聚焦在讓社會大眾認識「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名稱,利用多元曝光方式吸引大眾注意,對本會名稱留下印象,進而有興趣主動搜尋本會相關資訊。將採取之宣傳方式如拍製車禍預防性廣告(結合警政署或交通部道安會報,於電視、電台密集撥放)、網路關鍵字搜尋、好站連結、製作大型字樣、時尚紙袋等,期能達到社會大眾普遍認識本會名稱之宣傳基礎效果,再於基礎效果顯現後,規劃進階之深入宣導。 十二、加強專任人員保護業務執行效能: (一)落實依標準作業程序實施保護:本會為提昇保護效能,訂有「實施保護程序作業準則」。保護服務是否能達到有效之服務輸送,真正幫助到受保護人,除需注重程序效率,掌握保護時效外,亦有賴工作人員對受保護人狀況及需求之正確判斷與評估,本會「實施保護程序作業準則」對此均訂有明確之作業指導與規範,藉以提升整體保護業務之成效。 (二)持續實施業務督導:本會現業務督導方式包括依法務部指示辦理之內部稽核、外部督導及本會與分會平時之業務聯繫。為能掌握各分會業務執行狀況,並及時發現問題,適時給予提醒、糾正,促其改善,本會將持續辦理各項業務督導。 十三、提昇保護志工之輔導知識與技巧: 保護工作因有保護志工參與而更具熱情與活力,惟志工任務既具有保護性,自有具備輔導知識與技巧之必要。配合「本會保護志工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計畫」之修訂,落實辦理計畫中訓練課程,以提昇志工參與保護業務成效。 十四、加強特殊被害事件及重大傷害受保護人之保護: (一)加強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之輔導:殺人案件由於具有被害人與親人間之依附關係,遭強制切斷之特性,因此有特別保護之必要。本會將持續依法務部函示之「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輔導原則」,加強辦理及協助死刑定讞案件、殺人案件被害人之遺屬處理被害事件衍生之生活危機及長期生活適應問題。 (二)重大傷害被害人之保護:重傷害被害人因身體遭受重大傷害,常伴隨有癱瘓或重度障礙之後遺症,亦造成家屬非常沉重之負擔,確需給予特別關注。對於被害人本人,本會以結合政府長期照護資源,輔以其他資源之方法,讓被害人得到妥善的照護。對於被害人家屬,除如提供前開協助減輕家屬之照顧負擔外,就家屬心理之調適亦將提供長期專業心理輔導協助。如高雄分會推動「安馨照顧您」,於重傷害被害人出院後即派請專業復健師、職能治療師及心理師提供家屬照顧協助。 肆、103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一、本會103年度收入編列2億0,133萬7,000元,包括: (一)政府補助收入4,044萬7,000元。 (二)捐贈收入1,650萬元。 (三)緩起訴處分金提撥收入1,900萬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接受提撥之) (四)財務(利息)收入220萬元。 (五)其他業務外收入1億2,319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收入1億2,000萬元、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309萬元、雜項收入10萬元) 二、本會103年度支出預算編列1億9,991萬7,000元(資本支出編列133萬2,000元),較102年度預算數增加1,564萬2,000元,茲謹就各計畫經費編列概況簡要報告如后: (一)一般行政:本業務計畫預算編列範圍係本會一般行政工作經費(含宣傳活動及會議),計編列預算1億1,769萬5,000元,佔支出預算總額58.87%。 (二)保護業務:本業務計畫預算編列範圍係辦理被害人保護之執行經費,計編列8,222萬2,000元,佔支出預算總額41.13%。 伍、結語 犯罪被害人的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因此造成許多被害人僅能躲在陰暗角落悲傷哭泣,自生自滅,形成社會問題,甚至因為創傷未能撫平而轉化為對社會報復心態,致變成另一個加害人,形成治安隱憂。 本會係因應刑事政策由法務部捐助設立之公益法人,具有特殊政策任務,並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被害人保護工作乃刑事體系重要之一環,屬最後階段之防衛措施,本會之任務不僅在協助解決被害人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全福祉,更戳力協助被害人開創新生,減輕社會之負擔,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並可降低犯罪,減少社會及司法資源之耗費。 對於本會103年度預算案,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鼎力支持。謝謝! 主席:請福建更生保護會刑董事長報告。 刑董事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大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作「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報告」,深感榮幸。本會轄區縱跨金門與馬祖兩縣,交通與聯繫上較為不便;專職人員僅有3人,資源有限。在此對各位委員給予更生保護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 以下謹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執行情形「過去一年的作法」以及「未來努力方向」等二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 指教。 壹、過去一年的作法:102年度截至12月底業務執行績效 一、金門地區 (一)辦理保護業務 1.直接保護:合計3,735人次。 (1)入監辦理技職訓練計19人受訓(3,728人次)。 甲、魚麵及手工麵線班:計11人受訓(2,729人次)。 乙、水晶串珠造型設計班:計4人受訓(992人次)。 丙、裱褙班:計4人受訓(7人次)。 (2)輔導參加其他機構技能訓練:1人次(挖掘機)。 (3)年節關懷慰助貧困更生人家庭:計6案家。 2.間接保護:合計615人次。 (1)結合就業服務站及協力僱主輔導受保護人就業,計輔導9人次。 (2)輔導就學:經受保護人自請保護申請及金門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金門地檢觀護人等轉介申請,以助學金、特案獎助學金、生活補助金、資助學雜費、資助更生人子女參考書,結合民間資源獎助貧困上進之更生人等方式輔導就學,計78人次。 (3)定期追蹤訪視受保護人,關心生活、工作情形及需協助事項,並將訪視結果作成紀錄,計528人次。 3.暫時保護:協助受保護人出獄返家、代訂機票、護送至機場搭機、資助旅費、資助膳宿費用、創業無息小額貸款等服務,合計50人次。 [image: image7.png] [image: image8.png] [image: image9.png] (二)辦理會議及宣導業務: 1.會議: (1)舉辦會議:定期召開董事會、舉辦更生輔導員會議及召開業務座談會,研討會務方向、提昇輔導知能,計舉辦會議49次、參加人員787人次。 (2)參加會議:為緊密與各機關、團體業務聯繫,加強專任人員、更生輔導員之專業知能,以提高服務品質,適時指派參加其他機關舉辦之藥癮治療、修復式司法研習等專業訓練,並藉此與相關機關團體互動,促進彼此業務聯結資源共用,計出席其他機構團體舉辦之會議10次(34人次)。 2.宣導活動:配合法務部政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更生保護宣導活動、結合社會資源入監辦理入監關懷活動、入監輔導、入監認輔、假釋前協同訪視、基督教小團體戒毒輔導、佛教早課戒毒輔導、瑜伽班、基督教團體教誨、書法班、快樂讀書會、電影讀書會等教化活動。 (1)入監輔導:本會運用更生輔導員辦理入監輔導,並徵求同意辦理長刑期受刑人之深度認輔及個案,計辦理出監前訪視17場次、輔導93人次;結合基督教及佛教小團體戒毒輔導計辦理65場次,輔導740人次。 (2)入監服務:辦理更生保護業務及保護措施等宣導,導正更生保護觀念,並結合職訓單位進入監所對受刑人宣導正確就業觀念、找工作技巧及提供就業資訊等,並辦理基督教團體教誨、書法班、快樂讀書會、電影讀書會等文化活動,計辦理128場次,服務2,532人次。 (3)主辦活動:(辦理更生保護宣導活動、(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入監關懷活動,於重大節日向受刑人表達社會關懷之意思,藉由受刑人思親情緒,轉化為更生意志,並收穩定囚情,加強更生保護宣導之效、(每月入監辦理1場「更生盃」體育或才藝競賽活動,拉近與受刑人距離,提高往後接受更生保護輔導措施之意願。以上三類活動計辦理44場次,1,499人次參加。 (4)大眾傳播: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主動邀請媒體採訪及發佈宣導文件,並同步於部落格張貼服務及活動訊息,作活動宣導並加強民眾對更生保護之認識,計133次。 (5)編製文宣:配合宣導活動需要,編製更生保護及法治宣導布條、海報等文宣品,於配合辦理各項活動時宣導,計編製7次,數量850份。 (6)發送文宣:利用各項活動場合,發送及張貼各項文宣計51次,數量229份。 [image: image10.png] [image: image11.png] (三)經驗傳承與研究發展 1.金馬法鑑─「鑠法薪傳金馬奔騰」史實特刊:結合金門高分檢完成60週年史實特刊「金馬法鑑─鑠法薪傳.金馬奔騰」一書之編撰,內容包含本會會史、更生講座、更生論壇等柔性司法專區近百頁。並於102年1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金門地檢署五樓會議室辦理新書發表暨福建更生保護會近期業務推動成果發表會。除介紹新書給與會之來賓,同時展示福建更生保護會近期與金門監獄合作開發之「魚麵」新產品,並辦理102年第1次更生人贈書典禮及春節慰助貧困更生人儀式等活動。 [image: image12.png] 2.2013離島地區司法保護業務觀摩研討會:102年8月23日在金門舉行。 (1)鑑於離島地區有許多與台灣地區截然不同的地方特色,如自然環境:各島嶼分離,交通不便與臺灣島之遠距亦產生許多區域性互動的特殊問題;在人文上:宗族部落性強,老年化、單親化,甚或有原住民文化、風俗、地方語言溝通等特殊情形;在司法保護實務上:地方資源有限,司法保護承辦人員更迭頻繁,輔導人員專業智能有待加強等等。致使在司法保護業務之推動與實際執行上,有許多因地制宜的特殊作法,並已漸漸發展出不同於台灣本島的自有特色,值得探討與歸納整合,藉此汲取彼此經驗,共同提升保護智能與成效。 (2)具體成效:該研討會計邀請連江地檢署、澎湖地檢署、金門地檢署、屏東地檢署、台東地檢署等相關司法保護專家學者及第一線業務承辦人員等35人與會,就觀護、犯罪被害保護、更生保護等離島司法保護相關議題進行17論文之專論著作發表及研討。研討會之具體建議事項,除陳報法務部提供上級施政參考之外,並立即逐步落實。(例如參照「從受保護管束人成○○案談連江地區司法保護業務」、「金門監獄連江分監收容人司法保護需求之探討」等二篇專文建議事項,12月份起多次於連江舉辦毒品輔導技巧研習及雇主入監參訪活動。) [image: image13.png] 3.2014金馬司法年刊: (1)金馬地區同屬臨近大陸福建沿海之離島,有著相同的歷史命運,也牽引著兩岸的政經環境發展,更挑動著兩岸間的司法演進和對照!本會配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共同撰文及彙集包含離島地區司法保護業務、各方有關金馬地區司法業務等專文而成本著作。古云:「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邢董事長泰釗特取其精義,以「日新」為名,勉勵同仁再接再厲,突破困境。 (2)規劃金馬地區司法保護及檢察業務之檢討與策進,並置「離島司法保護業務研討論著」專章100餘頁,廣邀司法保護實務及學術界之專家學者,提供專著論述。內容並包括軍事審判制度專欄、刑事法論著、兩岸法制評論、公訴、專題研究、治安論壇等,將司法實務及學術界之專家學者,籍由系統性之資料整理,資以策進離島司法保護業務及司法檢察實務,全書574頁,於102年12月25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行成立10週年慶祝茶會出刊。 [image: image14.png] (四)裱褙班特殊成效:有蕭姓個案在監時參加本會書法班及裱褙班,長期受常務董事楊清國指導,作品屢次獲獎。他擅長的「微書」加「鏤空」的書法,就是在金門監獄參加書法班時,以八年半的時間所練就的。在鼓勵下出監後獨力開設「書經舍」營運中(裱褙、販賣抄經作品等),個性獨立,雖未申請本會創業貸款,但已習藝創業有成。 [image: image15.png] (五)軟硬體改善成果 1.改善財務體質:活絡會產投資,挹注更生保護經費。 (1)持續檢討資產配置:研議現有會產之創新經營及投資活化方式,由資產活化諮詢小組討論及請益專業人士後作成具體建議,提供董事會參考,提案議決通過後,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以活絡更生保護經費。 (2)風險管理機制:福建更生保護會已於102年7月完成「投資股市風險管理機制」之研訂,有效控管更生保護會股票管理及投資效益。 (3)現金股利收入成長:經多次召集資產活化相關會議(101年6次、102年3次),請益專業人士,經董事會採行具體建議並陳報法務部核准。102年度9月份起汰換舊有持股,改投資(0050)台灣50及(0056)高股息ETF,相較101年度,活化持股案計增加368,379元現金股利收入(101無配發現金股利),成長100%。 2.加強招租經營績效(租金收入成長22.03%):更生保護大樓26間套房由專職人員親自經營活化資產,負責招租、營運管理,有別於其他更生保護分會之委外經營的作法(利潤需與外包商分享,故獲利較差),在日常保護業務及行政業務之外,增加了許多對本會的貢獻及工作量。102年度採行新措施,有效提高出租效率 (1)調整經營模式至滿租:102年2月訂定26間套房之差別取價機制及引介租屋獎勵辦法,有效提高住房率,住房率由101年度6成,102年6月提高為8成,103年1月份即達到滿租,挹注更多更生保護經費。 (2)租金收入成長22.03%:102年度房屋租金收入提高為1,111,511元(101年度為910,826元),增加200,685元,成長率為22.03%,遠大於本會定存利息(525,691元)及股票配息收入(368,379元)。 (3)因應少子化趨勢,開發新客源:近年我國面臨人口結構少子化問題,未來招租之主要客群需由學生改為其他族群因應之。 (4)整棟招租節省經營及管理成本:金門地區近年工商發展逐步起色,本會日前已積極接洽工商領域潛在客戶,並自102年7月起主動向地區商業團體招租。廠商於102年11月26日起多次至本會勘查更生保護大樓現狀、房間部設備、公共區域及其設施,並自103年1月起逐次訂約租用現有空房作為員工宿舍(目前已滿租)。目前整棟出租之草約正依財產管理辦法規定送請董事會審議及陳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image: image16.png] 3.改善硬體設施:更生保護大樓為本會最主要資產,其硬體設施之完善關係本會經營收入,以及影響洽公民眾、房客、員工等安全甚鉅。因此,維護本大樓安全堪用,實為本會永續經營之基石,更可增加招租競爭力及維護機構形象。 (1)安全管理計畫:邢董事長首先針對內部安全管理作大幅度改善,100年8月3日核准實施「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大樓住宿安全管理計畫」,據以安裝監視系統、門禁系統、防火警報系統汰新耐燃電線、緩降機、LED逃生警示燈、消防系統汰換老舊逆止閥、火災防護、協調台電汰舊電錶及作外部電路檢查、對房客實施安全講習、出入口禁停車輛噴漆警語等,並獲國立金門大學發證「100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賃居安全標章」。使家長及校方放心,以安全訴求為利基,增加出租競爭力。 [image: image17.png] (2)周邊環境美化: 101年度結合地方林務所資源無償植樹綠美化,增加招租競爭力及維護機構形象。 102 年度配合鄉村整建工程,縣府於大樓周邊鋪設植草磚停車場,使環境優化、美化。 [image: image18.png] 二、連江地區(馬祖): (一)成立獨立服務據點:本會秉持著「一個都不能少」的信念,讓馬祖鄉親往後申請更生保護時有一具體且兼顧隱私的場所,往後也將每三個月指派專職人員前往駐點直接服務,這是馬祖更生保護事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本會深耕厚植連江縣柔性司法的空前一步。 1.101年12月份借得場地成立「連江輔導知能研習中心暨諮商輔導室」。 2.102年特訂定「輔導知能研習中心暨諮商輔導室使用管理要點」,以強化更生輔導及保護知能研習功能,並充份運用既有場地發揮使用功能。 3.102年1─12月在連江計輔導更生人49人次,辦理17次會議及活動。 (二)建立專業輔導志工團隊:充分運用新成立之「連江輔導知能研習中心暨諮商輔導室」辦理下列輔導措施。 1.提昇志工輔導知能:舉辦金馬精英講座,外聘學有專精之名師前往馬祖為志工教授輔導知能及經驗傳承,藉以提升志工輔導專業知能。並適時藉由專文研討,對馬祖地區司法志工輔導知能的提昇,以及精進馬祖地區司法保護業務有莫大助益。 2.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召集本會馬祖地區董事、顧問、志工等,並邀請連江地檢署、連江分監等相關機關(構)列席參加,廣納各方對該會深耕厚植更生保護業務之建言,相關具體可行之措施,即付諸實施,並列入下次聯繫會報檢討、改進。透過此機制,讓志工們有參與感、榮譽感,對業務落實助益甚大。 [image: image19.png] (三)馬祖魚麵在金門量產商品化:101年初邀請到北竿最具盛名的阿婆魚麵李伙金女士入監教授魚麵技術,由本會購置絞肉機、工作桌等設備,冀能成功發展具連江地區特色的在監技職訓練,提高更生人出獄後就業或創業競爭力。101年4月底將技術引回金門,7月研發量產,經過2期訓練取得成功於102年1月22日正式量產商品化發表,嘉惠不少受刑人,使其習得深具離島特色的謀生技藝。 [image: image20.png] (四)爭取更生人信任:本會每季前往馬祖推展更生保護業務時,皆結合連江分監辦理團體輔導,透過入監舉辦年節關懷活動、魚麵技職訓練、增添健身器材、文康設施、贈書入監、代辦受刑人借書證、雇主入監參訪、心理師戒毒輔導、就業宣導及出監前求職登記等各種方式,讓馬祖的董事、顧問、志工等與受刑人彼此熟悉,增進其更生決心,並取得信任,增加收容人出獄後接受更生保護之意願。 [image: image21.png] 三、預算執行情形 102年度截至12月底之業務收支、餘絀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收支及餘絀 1.總收入執行數477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441萬2千元,增加36萬元,約為8.16%,主要係事業資產租金收入及熱心人士捐款較預計增加所致。 2.總成本與費用執行數576萬2千元,較預算分配數672萬7千元,減少支用96萬5千元,約為14.34%,主要係結合團體辦理活動及撙節支出所致。 3.以上收支相抵後,短絀99萬元(包含折舊數84萬1千元─非現金流出)。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預算數20萬元,執行數1萬元,預算執行率為5%,主要係撙節支出,辦公室影印機以租代購所致。 貳、未來努力方向 一、提昇輔導知能及諮商技巧: 本會轄區地處外島,受限於先天環境,社會資源較少,志工輔導團隊同質性較高,亟需引進台灣本島優秀師資,提升志工專業輔導智能及諮商技巧,使能勝任日常輔導工作,提高個案輔導成效。 [image: image22.png] 二、酒癮特別輔導: 針對金馬地區高粱酒特產、家戶配酒及宴會飲酒文化,造成刑事案件中公共危險罪(如酒駕)所占比率較高的情形,應針對此地方特色加以預防再犯。或可結合在地檢察署、監獄、衛生局、醫療院所、甚至酒廠等,由衛生局、醫療院所支援專業人力,其他機關(構)挹注專案經費,共同入監辦理酒類戒癮輔導課程,期使降低此族群出獄後再犯機會,並改善其家庭關係,恢復其工作能力。 三、大樓出租開發新客源: 近年我國面臨人口結構少子化問題,本會正面臨大樓經營學生宿舍之逐年嚴苛的競爭環境。展望未來,主要客群需由學生住宿需求改為其他族群以因應之。金門地區近年工商發展逐步起色,本會日前積極接洽工商領域潛在客戶,招商後已全數預定現有空房,俟舊房客約滿後,預計於103年度整棟長期(3年)租用,對本會往後財務健全及節省經營管理之成本助益極大。租金收入可在102年度提高22.03%的基礎上逐步提升,預計104年度起再提高45.45%(增加約50萬收入)。 [image: image23.png] 四、廣結社會資源推動會務: 持續廣邀社工界、企業界、教育界、文化界等熱心公益之傑出人士支持本會,給予助力,甚至擔任董事、顧問等要職,期為本會注入多元文化、嶄新觀念,提升更生保護工作之質量。除此之外,並將持續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共商司法保護新作為,如舉辦離島地區司法保護業務觀摩研討會等,為離島地區指引新方向,並將專文論著彙集成冊,以刊物型態作為外界深入瞭解更生保護工作之管道,爭取社會認同。 [image: image24.png] 五、開創新生路、造福更生人: 社會大眾普遍對更生人懷有戒心,認知也並非全部正面,要扭轉此既有印象實不容易,更生保護工作的困難可見一斑。而為更生人培養一項足以謀生的工作技能,就是為其開創一條足以安居樂業的新生路。本會將持續秉持此一理念,在既有的基礎上,繼續提升在監技能訓練品質、邀請雇主入監參訪雙向溝通;監所外開發協力雇主提供工作機會、鼓勵在職訓練培養第二專長;辦理家庭支持服務、修復更生人與家庭成員關係等,期使更生人能早日順利融入社會,為家庭及社會貢獻一己之力。 [image: image25.png] 六、深耕厚植馬祖更生業務、金馬同步成長: 本會秉持著「一個都不能少」的信念,於101年12月份在馬祖借得場地成立「連江輔導知能研習中心暨諮商輔導室」並訂定使用管理要點,以強化馬祖地區的更生輔導及保護知能研習功能。讓馬祖鄉親往後申請更生保護時有一具體且兼顧隱私的場所,這是馬祖更生保護事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本會深耕厚植馬祖柔性司法的空前一步。 今後本會將持續在金門及馬祖同步推展更生保護業務,透過舉辦學術研討增進志工輔導技能,並辦理技職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雇主入監參訪、防制毒品輔導技巧研習、年節關懷活動、贈書及健身器材入監、代辦回籍機票、就業宣導及出監前求職登記等各種方式,讓本會更貼近金門及馬祖的更生人與受刑人,取得信任,從旁適時引導以增進其更生決心,提高成功更生之機會。 [image: image26.png]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本席登記第一位發言,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新的檢察總長來了後,你應該很高興吧!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 羅部長瑩雪:因為他真的非常優秀,除了做事很圓融外,該做的事他也都很清楚。 廖委員正井:不是啦!最重要的是你可以指揮得動他了,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他是非常好相處的人。 廖委員正井:以前的黃世銘不聽你的話嘛!其實不聽你的話也有道理,因為他是總統提名,而你不是,你是行政院長提名的,他的民主正當性比你強啊!是不是?加上我們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的規定,部長是監督什麼?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其實我們是行政監督。 廖委員正井:檢察總長呢? 羅部長瑩雪:檢察總長其實是檢察一體的辦案系統…… 廖委員正井:按照規定,他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導最高法院檢察署業務,主要是針對案件偵查,而且是獨立作業,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今天為什麼變成兩個太陽? 羅部長瑩雪:制度的設計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對!那制度要不要改?檢察總長是總統提名,他的民主正當性比部長強,所以,本席具體建議,應該修法讓檢察總長回歸由部長提名、行政院長任命,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正在研究修正。 廖委員正井:部長同意我的看法? 羅部長瑩雪:我們正在討論修正的方向。 廖委員正井:你要同意我的意見,這樣你才會有實權啊! 羅部長瑩雪: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你的意思了,你同意我的看法。第二,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包括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這會變成除了剛才講的偵查權外,他的監督權又擴大到全國,難怪他不甩你!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檢察一體的運作一向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再跟你講更嚴重的問題,黃世銘接檢察總長時,有沒有辦一般常任文官的退休手續? 羅部長瑩雪:沒有。 廖委員正井:所以他是直接轉任特任官?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那他是特任官又兼常任事務官? 羅部長瑩雪:這點,請人事處楊處長說明,因為當時我不在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人事處楊處長答復。 楊處長翠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總長在97年轉任政務次長時,只有58歲,還未到退休年齡,所以,並未辦理退休,而是直接轉任。 廖委員正井:這樣問題就很嚴重,他的事務官年資並未辦退休手續,是不是? 楊處長翠華:不是!他將來如果不當政務官,再回任事務官,其實就可以…… 廖委員正井:各級單位的事務官要接任政務次長時,一定要把常任文官之職位先辦退休手續。 楊處長翠華:不一定是這樣子,因為這是可以保留的,他本人有5年的選擇權。 廖委員正井:我告訴你,他絕對沒有辦保留,他擔任政務官,再加上特任官,總共幾年了? 楊處長翠華:6年。 廖委員正井:對啊!已經超過了啊! 楊處長翠華:他現在當然是超過那個時間點,但是97年時他是選擇沒有辦理退休,因為那個時候不知道後續的…… 廖委員正井:部長,這個事情嚴重了,我會繼續追下去!人事制度不容許你們法務人員這樣亂七八糟搞,特任官就領特任官待遇,怎麼可以領特任官待遇的同時,又領司法加給呢?難怪他的薪水比部長高!如果是領司法人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職務加給,我都沒有意見,但不能一邊領特任官待遇,一邊又領司法專業加給,所以他的薪水是28萬7,比部長多啊! 楊處長翠華:跟委員報告,因為總長本身具有檢察官身分,依照法院組織法及相關規定,他本身就可以領…… 廖委員正井:你這樣講是嚴重的自我擴權解釋。 楊處長翠華:沒有!那是法條規定。 廖委員正井:怎麼沒有?請問你,我們的財政部長可以領所有的專業加給嗎?不可以啊!雖然他也是稅務人員出身! 楊處長翠華:今天是因為檢察官比較特殊…… 廖委員正井:部長,這個問題我會繼續追查下去,既然要當特任官,就全部領特任官待遇,不能因為本身有檢察官身分,就可以領特任官待遇加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全部好處都占盡了,天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他總長身分4月19日就到期了,部長要派給他什麼位子? 羅部長瑩雪:是4月18日。依照慣例,總長卸任後,會派主任,這是過去的慣例。 廖委員正井:那最高檢察署陳守煌,依照慣例要派去哪裡?以前最高檢察署顏大和檢察長卸任後,你派他去哪裡? 羅部長瑩雪:兩者情況不一樣,顏大和是任期屆滿,而陳守煌任期並未屆滿,他到最高檢察署其實還不到1年時間。 廖委員正井:話都是你們在說!他已經被法務部調查小組查出來有嚴重監督不周情形,本來就該彈劾,你們也應該議處,再者,檢評會也列出7大缺失,那這個人還可以當主任檢察官嗎?部長,我嚴厲要求你,不得派他擔任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不然我就追究你的責任。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我們的人事運作自有一套機制,不是我…… 廖委員正井:如果是任期屆滿,又沒有任何錯失,派他擔任主任檢察官,我沒有意見,但是剛剛已經說得這麼明白,他已經被法務部蔡次長組成的調查小組評斷為有監督不周之實,再加上又被起訴,雖然要等25日的判決結果,但行為上他已經有瑕疵,檢評會也認為有7大瑕疵,怎麼還可以派他擔任主任檢察官呢? 羅部長瑩雪:現在還沒有定案,現在其實還有很多事情…… 廖委員正井:我今天就跟你講清楚,如果你還是按照過去的案例辦理,我絕對會在立法院杯葛你!我先讓你聽清楚,知道嗎? 另外,有關檢察總長待遇問題,如果還是按照過去方式,下次審預算時,我一定杯葛法務部人事處的預算,我先跟你講!天下沒有這麼好的事,可以拿特任官待遇,又可以領司法官加給,天下有這麼好的事嗎? 羅部長瑩雪:這必須修法,因為法院組織法…… 廖委員正井:要修法,那就提出來啊! 羅部長瑩雪: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 廖委員正井:不要扯到司法院,你們自己先提出來,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九條有關適用、準用的部分要提出來修改。 羅部長瑩雪:法官法的修改…… 廖委員正井:另外,檢察長的任期都是3年一任,為什麼檢察總長是4年一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當時法律規定的。 廖委員正井:所以當他犯了這麼大的危機時,你們也沒辦法動他!剛才本席建議,由部長提名,就跟一般檢察長一樣,這樣你們才有彈性任用空間,也不會搞出像有兩個太陽一樣,甚至他這個太陽還比你這個太陽大! 羅部長瑩雪:法律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做。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今天一再嚴厲質詢,就是要讓你知道,第一,檢察總長因制度因素,造成有兩個太陽,他還比你強勢,因為他是總統提名,而你不是,他的民主正當性比你還強,所以他根本就不甩你!我很擔心顏大和是你同學,最後會不會又騎到你頭上?怎麼辦? 羅部長瑩雪:不會啦!他不會,他不是這樣的人。 廖委員正井:第二,檢察總長的待遇制度一定要澈底改變,你聽得懂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的薪給制度其實是有很多問題。 廖委員正井:這是不合理的,哪有部屬的待遇比部長還高!天下有這麼好的事! 羅部長瑩雪:其實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廖委員正井:楊處長,他過去沒有辦退休,我會繼續把這個問題查清楚,如果嚴重的話,他連過去事務官的年資都不能併計,他完蛋了,連退休都不能辦,只能辦政務官的退休金而已!你懂我的意思吧!我會查清楚,你不用在那邊笑!我會好好查。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去檢討。 廖委員正井:我會去查這件事,如果他當初沒有辦退休手續,那他的事務官年資就中斷了,不能再辦退休,對不對? 楊處長翠華:不是!如果他卸任後,部長讓他回任檢察官,他當然可以…… 廖委員正井:沒關係,我會繼續追這件事情。 楊處長翠華:他只是政務官這段年資不能…… 廖委員正井:不是你說了算,我會找銓敘部大家一起來討論。 楊處長翠華:是。 廖委員正井:如果照你這樣講,我以前是台北市秘書長退休,為什麼不能辦月退?對不對? 楊處長翠華:跟委員報告,政務官的部分,他就是領政務官的離職金…… 廖委員正井:這不是像你講的,我會好好追查。 楊處長翠華:不會併計……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剛剛已經講得很清楚,你要聽清楚,他在檢察總長任內有這麼多違法的事情,如果你還繼續派他去當最高法院主任檢察官,我絕對給你難看!我先跟你講!高等檢察署陳守煌因為任期未滿,你把他調去當檢察官,但過去高檢署檢察長通常都是調主任檢察官,為什麼就只有他被降調呢?部長這樣處理事情是不公不義!我先跟你講,請你要注意,我一定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好好追究你的責任。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部長針對和法務部有關的重要業務大概發言過兩次,本席想請問你,有關洪仲丘案,據你所知,地檢署是不是已經提起上訴?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他們是已經決定要上訴,但是因為資料很多,是不是已經提出來了,我不能確定。 吳委員宜臻:針對洪仲丘案,洪家姐姐曾經提到一件事,我想你們回去應該好好檢討,那就是本席一再在本委員會提起的有關檢察官輕忽的問題。洪家姐姐說她只有在第一次開庭時跟檢察官見過一次面,但當時因為對整個案件的方向並未很確定,所以,並沒有要求檢察官應該調查哪些方向,那到後來開庭的時候,檢察官再也沒有跟他們聯繫了,他們就是只有在法庭上按照法官的訴訟指揮適當的表示意見,甚至好幾次還被法官制止表示意見。部長,其實本席一直在這邊強調,對於被害人的部分,將來在刑事訴訟的法庭上應該給被害人適當的、一定程序的權利,看起來目前檢察官號稱會幫被害人訴追,但事實上和被害人聯繫的這件事做得並不夠,這件案子在將來二審時是不是能夠改變或改進? 羅部長瑩雪:這一點我會提醒他們,因為他們可能花很多時間調查監視器及錄影等等問題,他們其實非常認真,但是也許他們對家屬這邊…… 吳委員宜臻:很認真嗎?但是最後家屬都認為調查的方向等於是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甚至他們還被質疑是不是跟法官配合,特別做切割,所以如果你的檢察官是很認真的話,那更應該跟家屬聯繫,如果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在本案所受的委屈以及對本案的質疑,都不能透過程序處理的話,那你的修復式正義要怎麼達成?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關於這一點,我會提醒他們。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這件案子判決下來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會服氣嗎?你們推動的修復式正義,司法院在司法改革裡談的修復式正義可以達成嗎?我相信被害人沒有人可以接受,那檢察官還說什麼幫被害人訴追,訴追的概念是幫被害人在法庭裡面踐行所有刑事訴訟的程序,這樣就是做得還不夠,請部長回去提醒檢察官,應該要適當的跟被害人家屬及被害人律師做密切的聯繫,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會,可以。 吳委員宜臻:另外是程序上的配合跟改革,針對司法院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改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部分,從這個案子就可以看到,你們法務部應該適當的提出一些可能性的改革。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一直很支持這部分,我個人也認為這一塊實在應該這麼做,因為告訴人、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上的地位真的是太微薄了。 吳委員宜臻:好,那就麻煩你了。第二個,我想要問的就是有關特偵組的部分,上個禮拜部長以及行政院院長也提到,關於特偵組要降到二審高檢署的部分,我想問的是以降到高檢署這種降級的方式來解決特偵組的爭議,部長開過幾次會議研商討論? 羅部長瑩雪:這個要問同仁,其實我們…… 吳委員宜臻:開過幾次會? 羅部長瑩雪:我們內部是開過很多次,但外部…… 吳委員宜臻:外部會議開過幾次?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要看怎麼算…… 吳委員宜臻:我不管你們內部的會議,你們內部會議有時候只要一句命令,大概就可以使政策轉彎了,我要問的是外部的專家學者會議到底開過幾次會? 羅部長瑩雪:現在大規模一點的會議至少有兩次。 吳委員宜臻:才開兩次?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前面的準備工作做了很多,我們向所有的地檢署檢察官蒐集意見…… 吳委員宜臻:我只問部長,在去年九月政爭時,明明是檢察總長的違法亂紀,為什麼會波及到特偵組? 羅部長瑩雪:針對這些事情,我們都保持客觀的立場。 吳委員宜臻:在檢察總長違法亂紀的事件中,為什麼大家會針對特偵組,把它挑出來用放大鏡檢查?因為特偵組從過去的選擇性辦案,在去年九月政爭又配合所謂的非法監聽,所以整個惡形惡狀都被挑出來了,當然就要廢除特偵組!但今天你們把它降到所謂的二審高檢署,請問對於特偵組目前被指控的選擇性辦案,這個問題能不能被解決?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加強監督,最高檢可以監督特偵組辦案的方式有沒有偏頗。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高檢署可以檢查及指揮? 羅部長瑩雪:最高檢。 吳委員宜臻:最高檢可以指揮誰? 羅部長瑩雪:它可以監督高檢,也就是特偵組。 吳委員宜臻:它可以監督高檢,高檢再去監督特偵組?那請問部長,檢察一體還算不算數? 羅部長瑩雪:算數,最高檢也可以直接監督特偵組。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認為藏到高檢署第二個審級的部分,可以解決選擇性辦案這個問題嗎?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樣的設計變成最高檢…… 吳委員宜臻:在特偵組被藏在高檢署之後,檢察總長的手就不會伸進去嗎?就不會再選擇性辦案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所謂選擇性辦案其實是要看客觀的狀況,他到底是不是有這麼做?如果他該辦的沒有辦…… 吳委員宜臻:我跟部長說,民主進步黨提出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法案,最主要就是因為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關於特偵組辦案的職掌,檢察總長可以指定辦案,他可以把原來在地檢署依照事務管轄分配的案件挑出來,直接指揮特偵組所謂嫡系的子弟兵親辦,不一定是大官、不一定是貪瀆、不一定是我們現在所謂「打老虎」的那隻老虎,他今天高興要整某一個特定的公務員,他就可以挑出來辦。這個指定辦案的部分就藏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裡面,其實關鍵就在這個選擇性辦案,部長怎麼解釋?如果你沒辦法解決選擇性辦案的問題,特偵組藏到哪裡都是一樣的。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所謂的指定辦案,其實是因為當初特偵組設計的一個目的,也就是要讓它能有所發揮,所以現在……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原來設計的目的沒有被扭曲嗎?沒有被濫用嗎?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在做檢討。 吳委員宜臻:所以檢討的部分是在於它的執掌,選擇性辦案的這部分是有問題的。 第二,根據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檢察總長可以親自指揮,選擇他想要調哪些檢察官進來特偵組,如果把特偵組放在高檢署,請問將來是由高檢署的檢察長來挑選呢?還是把選擇權保留給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 羅部長瑩雪:這個我們都可以討論。 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想過嗎? 羅部長瑩雪:其實是有想過。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討論過?有沒有一個方向?你不能說今天要把它降到高檢署,結果最後的人選還是讓檢察總長挑選,這像什麼話?你們沒有討論過嗎? 羅部長瑩雪:有,我們有討論,不是沒有討論。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討論過,你們就讓行政院長隨便拋出這樣的方向,一個國家的政策竟然只有開兩次的會議,然後就決定要把特偵組降到高檢署,難道其他的配套都不用考慮?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不是只有開兩次會,我們還做了很多的蒐集意見及研究的工作。 吳委員宜臻:所以我問你,針對挑選檢察官的部分,這也是讓整個地檢署基層的檢察官最為不滿之處,將來這些人選是依照一般的年資、年限以及辦案專業的部分輪調,從此回歸一般高檢署檢察體系,還是仍像現在一樣,特別由檢察總長挑選進來?只是把它藏在高檢署,不讓它清楚的浮出檯面,最後就針對它處分的部分,只在意有沒有解決審級問題,只是這樣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 吳委員宜臻:你們處理特偵組的問題,真的只看表面,沒有真正改革,你們應該要好好回應的是民主進步黨所提廢除特偵組的主張,要搞清楚特偵組的問題到底在哪裡。 羅部長瑩雪:如果完全廢除的話,就會與當初設查緝黑金中心以及當初設計特偵組的想法背道而馳。 吳委員宜臻:是啊!我承認。 羅部長瑩雪:每一個制度本來就是有利有弊。 吳委員宜臻:查緝黑金中心當時就是為了要「打老虎」,可是事實證明,有好幾次的「打老虎」,其實是選擇性辦案,馬英九都說他不要再選擇性辦案,可是你們真正在選擇性辦案的超級大打手、東廠,就是特偵組。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是不是有選擇性辦案還是要…… 吳委員宜臻:我只是要提醒部長,你讓江院長宣示了這項政策,應該要好好面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整個制度性的設計以及真正關鍵的問題,不是你隨便喊喊說要把特偵組放在高檢察署,就可以解決問題了,真正問題不是審級在高檢署或最高檢署,而在於這些人因為是被特別挑選,直接報告檢察總長,直接當打手,接下來又有選擇性辦案這個非常大的權限,所以弄得人心惶惶!選擇性辦案之後就會被質疑「辦綠不辦藍」,就會看到某些地檢署的案件被他們特別挑起來辦,因此就會讓人質疑為什麼特偵組有時候挑這件,而不辦另一件呢?是不是?例如我記得在2012年時,農委會隱匿禽流感,當時我們所有委員會的委員在這裡大聲疾呼,特偵組如果可以硬起來的話,就挑起來辦農委會的官員!不要留給北檢的這些基層檢察官去承受壓力,結果最後還是沒有辦這個案子,所以請部長好好檢討,不要隨便開支票,開了支票之後,到時候又做不到,沒有真正改革到,你就會被認為是假改革!可以嗎?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質詢。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檢察總長黃世銘被起訴的案子將在3月21日宣判,之前他信誓旦旦的說如果判決有罪,他會下台。我想請教部長,如果3月21日判決有罪,但是他又不下台時,部長會怎麼做?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他應該會下台。 高委員志鵬:怎麼會下台?之前你也覺得他應該會下台,我們問過你,你也覺得他應該下台,但是你還是沒有做任何事。 羅部長瑩雪:是。但是因為他是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所以如果我們要請他下台的話,可能只有用勸說的方式,我會勸他,但是…… 高委員志鵬:你會勸他?是公開勸他,還是有其他方式?你會不會像以前王清峰部長在立法院備詢時說「如果我是他,我就下台了!」?你敢不敢講類似的話? 羅部長瑩雪:我會講,譬如如果我講過那樣的話…… 高委員志鵬:幾年前國民黨要逼退陳聰明時,王清峰講過相同的話,你敢不敢跟他講一樣的話? 羅部長瑩雪:如果是我講過「有罪我就下台」,那真的被判有罪,我就會下台。 高委員志鵬:假設禮拜五判了,下禮拜一可能其他召委又排了請部長來報告的案子,一樣是在這邊的場景,如果我問你同樣的話,你會不會講「如果是他,我就應該下台了」? 羅部長瑩雪:會。 高委員志鵬:會不會講類似的話? 羅部長瑩雪:會。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願意公開講,私下也願意勸他? 羅部長瑩雪:是,因為他既然自己講了,就應該要做到。我相信他會照做。 高委員志鵬:我上次在這邊質詢黃總長時,其實我講的是真心話,如果他繼續戀棧的話,民進黨真的要感謝他,真的應該頒給他「惠我良多」的匾額。所以基於你身為一個法務部長,也基於大家對重建檢察系統、司法體制的信心,當然應該這樣做。如果他真的還是不肯下台,搞不好他認為反正他馬上就要卸任了,現在人選也出來了,或者他等著要交接、看守,假若如此,其實又是另外一種斲傷!我們肯定部長願意這樣講,私下願意講,公開也願意講。我們還是要回到今天法務部的報告,對你們所做的報告,我們有一些質疑,就剛才的部分我們肯定你,但是我們看了整個報告,當初任命你的原因是為人正直、任事積極、致力於各項人權改善工作,前面兩項其實是滿籠統的,但至少講到你是致力於各項人權改善工作,我要請問部長,你當部長也好幾個月了,你到底做了哪些保障人權的工作?在司法人權的改革方面有哪些建樹? 羅部長瑩雪:是。第一,食品安全是大家都非常重視的事情,國土保育也是大家…… 高委員志鵬:食品安全跟人權沒有關係吧? 羅部長瑩雪:有啊!這是大眾的人權,我覺得大眾的人權是更多個人的人權集合在一起的。 高委員志鵬:你現在是在跟衛福部部長搶「頭路」,你竟然講食品安全! 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在…… 高委員志鵬:我們針對保障司法人權的部分,那你覺得查緝賄選及肅清地下錢莊等等也是保障人權的一種嗎?不是吧! 羅部長瑩雪:公共利益是更多個人人權的集合。 高委員志鵬:那我們就看立法的部分,今天的議題其實還包括你們的立法計畫報告,可是我們看到在這五個半月裡面,法務部到現在送出12項法案到立法院審查,6項是廢止案,另外6項就是修正案。第8屆第5會期所列出的優先法案,法務部只列出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一項優先法案而已,這些都是你就任前就已經送到立法院的法案,亦即你當部長到現在以來,沒有送出任何一件法案到立法院,這樣不算失職嗎?你跟我說你推動什麼工作,洋洋灑灑寫了一堆,不論是人權還是其他方面,相對於司法院現在推觀審制,雖然我們在這邊已經表示過民進黨團對觀審制的立場是反對的,我不曉得當初司法院有沒有與法務部會商、法務部有沒有提供什麼意見。先請問部長,司法院推觀審制有沒有會法務部的意見? 羅部長瑩雪:有,其實我們討論很多,從我當政務委員一直到當部長,到現在都還在溝通。 高委員志鵬:那天司法院的林秘書長在這邊,我們提到以前無論是林洋港或是翁岳生當司法院院長,兩次提出參審制,竟然都是行政院認定違憲,不肯會銜,我想元兇始惡應該就是法務部吧! 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人民來判決…… 高委員志鵬:不然是誰?怎麼會是行政院宣告司法院的司法改革措施是違憲的? 羅部長瑩雪:不是宣告,我們只是在討論的過程中提醒這一點,因為現在能夠判決的機關只有法院。 高委員志鵬:後來因為有何種政治考量,那是行政院長在決定沒有錯,但是這個法務部也夠大,聽起來沒有錯吧?你也承認了。 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是意見溝通,不是做決定。 高委員志鵬:所以之前都是法務部在決定的吧?法務部指出那是違憲,所以不肯會銜。這表示法務部的法律素養比司法院高嗎?是不是如此?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如果法務部的看法司法院不接受的話,他們就不會…… 高委員志鵬:大法官會議解釋至少還是在司法院下面。 羅部長瑩雪:沒有錯。 高委員志鵬:有那麼多的大法官,他們覺得沒有違憲,法務部卻覺得是違憲。 羅部長瑩雪:如果他們不接受,當然可以不理會,因為這個法案是他們提出來的,顯然他們也是覺得法務部說的可能有道理,所以他們就沒有堅持。 高委員志鵬:什麼沒有堅持,是你們不肯會銜,不肯會銜是行政院院長決定的。 羅部長瑩雪:不是,如果我們不肯會銜…… 高委員志鵬:這兩位司法院院長一定是討論過才推出這項法案,身為司法院院長要推出一項法案,難道不用經過深思熟慮嗎?這是附帶提的問題。我要強調的是你從上任到現在沒有推任何的法案。 羅部長瑩雪:我們有討論很多法案,包括民法的繼承篇。 高委員志鵬:司法院至少浩浩蕩蕩的推出觀審制,雖然我們反對,但至少看起來是為了司法改革做了一些事,現在軍審要改制,又一大堆修正案,之前也有一大堆修正案通過,整個法務部及檢察官系統難道不需要做一些改革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都有參與,甚至我們對於現役軍人這種犯罪資料如何再跟國防部進一步合作,提供他們意見,這一些一直都在進行,很多法案周邊的相關的執法…… 高委員志鵬:再請教部長,你在施政報告裡面提到推動獄政改革等洋洋灑灑的十項措施,我實在不覺得這有什麼改革,其中第八項是辦理兩岸矯正交流,強化文化聯繫,我本來是覺得怎麼會想去看這麼沒有人權的國家,後來這段時間,我不要說是哪個典獄長,有個現任典獄長提到他們到對岸考察時,忽然覺得汗顏,因為在他們去中國所參觀的每一個監獄,每一個受刑人都有床可以睡,部長知道這件事嗎?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因為我相信他們有一些監獄是做得比較…… 高委員志鵬:坦白說,我本來覺得那有什麼好看的,肯定是比我們落後,結果這部分是比我們進步的。 羅部長瑩雪:他們有些硬體確實是不錯,但並不表示全部的監獄都是如此,我們心裡也知道,或許我們看得到的部分是比較好的這一面。 高委員志鵬:這位典獄長特別詢問他們,是否讓我們參觀的監獄都是比較先進的?但他們否認並表示每一位受刑人都有床。 羅部長瑩雪:雖然他們這麼說,但我們不見得照單全收,當然也會有我們自己的判斷。 高委員志鵬:另外,報告裡面提到生命教育或是作品展等等獄政改革的措施,坦白說,我實在是覺得…… 羅部長瑩雪:這是很不容易的事,因為要鼓勵受刑人…… 高委員志鵬:法務部到現在為止是不是都還認為讓每個受刑人都有床可以睡是不重要的事?或者法務部的態度,是否因為他們是受刑人,所以應該接受虐待,不一定要受到兩公約的保障?還是真的就是因為沒有預算,短期間內不可能達成? 羅部長瑩雪:真的就是因為預算編不下來,所以沒有辦法很快的再擴建,但是我們仍然有中長程計畫,希望能把這個問題逐漸解決。 高委員志鵬:我沒有看到,中長程計畫是如何?你只要跟我說,在未來的有限時間裡,有沒有可能讓每個受刑人可以不用睡在地板上?需要多久時間?你可以跟我說10年、20年或30年沒有關係。 羅部長瑩雪:最近我們已經在做了,軍監給我們的看守所與監獄,一個地點在高雄,另一個地點在桃園,我們已經準備整修,未來可增加1,700名收容人。 高委員志鵬:請部長告知本席,依照法務部中、長期的規劃,最終需要多久的時間?你告訴我這需要花費20年或30年都沒有關係。 羅部長瑩雪:法務部有提出10年計畫,希望在10年內解決此一問題。 高委員志鵬:最後,我還是要提及特偵組降級的問題,我覺得這根本只是在唬弄,正如同小孩子做錯事情被記大過一樣,因為千夫所指、受到輿論壓力的關係,而想要讓特偵組降一級就唬弄過去。剛剛吳委員已經特別提過,我也要特別跟你講,民進黨黨團還是堅持應該廢除特偵組,你不要告訴我,特偵組廢了就沒有了。坦白說,當初就是由蔡啟芳委員帶頭,再加上許多名檢察官遊說藍、綠立委才成立特偵組,而不是由法務部自行研究後才決定要設立特偵組。當初藍綠都連署同意設立特偵組,現在才發現有此惡果,為什麼要由法務部來承擔,而且還講得一副要維護的樣子?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是要維護…… 高委員志鵬:我只問部長,特偵組是不是法務部經過研究而提出行政院版本之後,再送到立法院審查? 羅部長瑩雪:當時的狀況我並不清楚,但是…… 高委員志鵬:我就跟你講不是嘛。 羅部長瑩雪:現在我們負責任的作法,就是要做澈底的檢討,再考量相關制度是存或廢及其利弊得失。 高委員志鵬:就我們看來,這件事情只是為了掩飾、唬弄、暫時打自己的小孩給人家看一下,無論你剛剛提及的檢察一體之下檢察總長一樣可以監督,或是到時候會不會變成高檢署檢察長的特偵組,也就是說,未來的特偵組會不會由檢察總長的特偵組變成高檢署檢察長的特偵組,這根本是換湯不換藥,所以本席仍然反對到底。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馬總統於3月13日宣布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為下一任檢察總長的人選,而且將他的提名咨文送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據我所知,部長與顏大和為同窗,據你對他近距離的觀察,你認為顏大和是否為最適當的人選?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跟他接觸的機會不多,針對此事我們也多方進行了解,他在檢察界的風評非常好,不但資歷完整,也認識很多各層的檢察官,而且他領導統御能力不錯,檢察同仁們對他都滿信服的。 呂委員學樟:根據檢察官協會所做的民調,顏大和排名第一,可惜當時民調問卷回收率不高,所以法務部才沒有對外宣布調查結果。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檢察官協會並不是隸屬於法務部,而是獨立的…… 呂委員學樟:我知道那是由檢察官所成立的協會。 羅部長瑩雪:那是他們自行組織而成的。 呂委員學樟:「人和」當然是他的一大特色,「人和」能否「政通」?這還要看他領導統御的方式而定。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今天黃世銘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正是因為他領導風格或個人的作為,跟其他人比較不一樣。若黃世銘能和歷任檢察總長一樣,在辦案時非以單線領導、單線指揮特偵組,而是彼此能夠團隊合作,我相信今天發生問題的機會就比較低。我們會先觀察新的檢察總長領導統御與學養能力,我不希望下任檢察總長會跟黃世銘一樣,自己竟然涉及屬於憲政層次的問題。試問:向總統報告具有憲政層次的問題嗎?他把自己定位過高。事實上,憲政機關只有少數幾個,檢察總長尚不屬於憲政機關的首長,他只是法務部所轄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嚴格來說,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只不過是中央三級機關的首長而已,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顏大和應該不會這樣。 呂委員學樟:這可能會因人而異,也可能不會,我們也希望他不會。 部長於上週施政總質詢時表示,法務部打算將特偵組降級,從最高檢察署降到高檢署,目前相關進度如何?你們為何有此想法? 羅部長瑩雪:這是彙集包括檢察體系、學界、法官界與律師界等各方意見後,大家達成的最高共識。 呂委員學樟:你有跟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談論此事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不是直接討論這個問題,但是因為我們曾經徵詢檢察機關的意見,所以我們知道檢察機關…… 呂委員學樟:相對地,你是不是把檢察總長給削權? 羅部長瑩雪:也不是如此,這是健全監督機關的作法。 呂委員學樟:如果把特偵組降到高檢署,將來黃世銘的案子如果獲判不起訴,他還是可以到最高檢察署服務,這點沒有錯。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但是,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要好好地思量,如同方才吳宜臻委員所提到的,這個不是你將特偵組放在哪一個單位或機關的問題,主要是人的問題。問題在於人的行事風格、領導統御的方式及法學素養等等,這才是問題的重點。 其次,方才廖正井召集委員也提及,總長由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的過程有沒有結清公務員年資?如果他有辦理退休,年資就結清,不能再回任最高檢當主任後再辦退休,當然,這其中尚有考量的空間,雖然法律上未有明文規定,如果他轉任政務官非要把公務員的年資結清不可,這必須視個人的選擇結果而定。但是,我們很明確可以了解到,黃世銘總長在擔任政務次長與檢察總長期間都屬於特任官,如果他已經超過5年內自行選擇的期限,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回過頭再看到,如果要幫黃世銘總長安排職務,並不是非要由你幫他安排職務不可。舉例來說,施茂林擔任最高檢察署檢察長之後接任法務部部長,他在卸任後原本想要回任最高檢察署服務,但卻被當時的法務部部長王清峰拒絕了,所以他也很無奈,最後,是怎麼樣作決定,本席認為部長去查一查就會很清楚,從這個案子來看,第一,當事人要有意願回來;第二,就是法務部要有這個缺,不管是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最重要的就是長官的決定,就是部長要不要讓他回來,這是部長的權限。 因此針對黃檢察總長世銘,部長連續給他八次電話,他都抗拒你這個長官,部長要好好思考這樣的人回來以後,還是以前那個樣子對部長,我們沒有說他一定不要回來,或一定要回來,不管是法官或檢察官,他是終身職,有一定的年限,如果他沒有犯特別的錯誤,或沒有被監察院彈劾,或違反相關的法律被判刑,他回來是他的權利,但是要不要讓他回來、回來哪個位子,這是部長的權力,本席特別利用這個機會,跟部長作個說明。 第二個本席要提到的是,之前本席也跟部長提過,就是法務部針對假釋期滿,算不算刑之執行已經完畢?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吵了很久,對不對?包括有一些案子假釋都已經結束了,然後法務部沒有法律的依據,竟然把假釋給註銷掉,你們是依據哪一條法律予以註銷呢?法律上是這樣子的嗎? 另外,就是新法、舊法的適用問題,本席今天跟部長談的,絕對不是個案的問題,因為將來每個人都可能會碰到這個問題,所以法務部必須要做通案的處理,不是叫你做個案的處理,這是涉及人權的部分。本席為什麼要提到這個部分,就是法務部執行數罪併罰,應執行的案件裡面,對於假釋保護管束期滿以後,是依據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假釋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應該這樣來看,由此可知假釋期滿,雖未在監執行,但仍應以在監執行來論。請問部長,是依據什麼法律將假釋後執行保護管束期間視為不在監執行?這就是很奇怪呀! 本席再一次的提醒部長,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者,要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的但書規定,也寫得非常的清楚,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換句話說,法務部在處理這件事的時候,是見樹不見林,只知道在行政命令裡面提出一些意見,但是你沒有跳開來站在更高的層次裡面,有沒有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的規定呢? 依據刑法第二條的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請問部長,現在的假釋要件變更前後,新、舊法的罪數罪併罰,部長按比例分別適用86年刑法修正前後的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要件之做法,與刑法第二條的規定顯然是相違背的,你並沒有用有利於受刑人之法律,法務部如此之作為,是否有違反兩公約、侵害人權損及受刑人權益的情況呢? 所以本席再三的提醒部長,我們跟部長談的,絕對不是個案的問題,絕對是涉及人權的問題,也絕對是涉及公理正義的問題,而且涉及法律規定的輕重問題,你不可以用行政命令來逾越法律的規定,甚至於違背兩公約的規定,兩公約是比較廣泛一點,本席對這件事是很care,絕對不是針對個案,是針對通案來作處理,要求法務部要以通案來趕快處理,謝謝。 主席:部長,還有人事處長,本席現在唸給你聽,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就是轉任政務人員的時候,如果符合退休年齡的話,應辦理退休;第二項是如果不符合退休年齡的話,可以於退職後五年內申請發給,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這是分成兩項,一個是符合退休的,就應該要辦退休;不符合退休年齡的話,可以保留到五年以後,或以後再申請復職,有沒有聽清楚?所以本席會追究人事處長的責任。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不好意思,因為當時後面的是在…… 主席:你以為本席沒有唸書嗎?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不是。 主席:規定得很清楚啊!前面第一項的規定,是退職的時候,如果符合退休年齡的話,應辦理退休;第二項規定如果不符合退休年齡的話,可以於退職後五年內申請發給,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所以他就保留依照行政…… 主席:本席剛才就問你有沒有保留,你說沒有嘛!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不是,他保留是保留…… 主席:你公然在立法院講的,可以調帶子來看嘛!我還特別問你,他有沒有申請?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不是,他當時是保留,但是他沒有申請要退休,他是保留他的…… 主席:對嘛!本席剛才就已經講了,他要申請。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可能我答復得不清楚。 主席:你是不是把我當成那個啊!本席很清楚,每一個事務官辦轉任都要先辦退休啊!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不是,他是沒有辦退休,但是他是保留,他97年時沒有辦退休。 主席:好,如果按照這個法律條文,他應該要先辦退休。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可以保留。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他沒有到退休年齡。 主席:不是。 楊處長翠華:(在席位上)銓部的令在去年的時候已經修正,那個保留年限有五年。 主席:本席現在跟你講,楊處長,我等一下會把帶子調出來,本席要好好追究你的責任,答復我們委員可以這樣輕率嗎?本席剛才是怎麼樣問的?我當公務員這麼久,我在台北市當秘書長,事務官一樣可以當政務官,我就不當政務官,我要當事務官,是不是?等一下把帶子調出來作紀錄給我看,本席要好好追究他的責任,當一個人事處長可以這樣隨隨便便答復委員嗎?你把本席當成什麼?是不是?本席搞得很清楚的事情,所以不能因為怕到他,你們就怕成這樣子,什麼都替他講話。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你是律師出身,所以您當律師的時候一定對審檢分立有相當深的感受,就您所知,現在還真的有審檢分立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有的。我不知道委員所指的是哪個部分,什麼樣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審檢分立就是檢察官跟審判應該是要分開的,一個是屬於行政體系,一個是屬於司法體系,應該是這樣,對嗎? 羅部長瑩雪:其實「檢」有一部分是行政體系,但還有一部分是準司法體系,就是在…… 尤委員美女:但是我們看到檢察署全部都是在法院之下,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但必也正名乎,當名不正時,就言不順,我們一直期待檢察官能夠獨立辦案,檢察官對自己也有相當大的期許,包括法務部對於檢察官也是,當九月政爭發生的時候,檢察官說他們是獨立的,但我們問說是否有受到檢察一體的手伸進去,檢察官說沒有,他們絕對是獨立辦案的,當檢察官是獨立辦案的時候,為什麼檢察官老是要被安置在所謂的法官法之下,檢察官沒有檢察官法,是寄生在法官法內,檢察署也沒有檢察署組織法,也要寄生在法院組織法內,對一個一直主張檢察官是頂天立地、打擊罪犯、不畏懼高權的人,但是在整個組織制度裡就會矮別人一截,雖然法官法對檢察官的所有制度都有訂定,也能夠完全比照法官的福利措施與制度,那為什麼不去推動檢察官法、檢察署組織法的制定?讓他們與法院組織法、法官法是平行的,如此才能真正發揮檢察官獨立辦案、偵查的能力,而不是在兩者之間一直和來和去。 這樣的結果從這次洪仲丘的案件也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雖然洪仲丘案的判決出來之後,大家罵聲連連,很多人也主張是因為法官的量刑太輕,所以很容易就將責任推給法院,但我們也知道事實是什麼,事實就是桃園地檢署的這些檢察官先天不良,因為他們不是一開始就接辦,但後來將軍事審判移到普通法院時,地檢署的檢察官就應該要發揮調查證據、打擊犯罪的能力,對不足的證據也應該要補充、補足,但我們可以看到關於這部分,桃園地檢署是消極被動的,所以他們也將因果關係順著國防部軍事檢察官所起訴的部分,進行全部切割,桃園地檢署就跟著這樣的劇本,繼續起訴、論告,那當然會有這種結果,所以在這裡就會牽涉到,當法官與檢察官的審檢一直糾葛,沒有真正的獨立,雖然你們絕對不會承認,覺得你們一個是在司法院、一個是在法務部,怎麼會不獨立?但從寄生在法官法、法院組織法的情況來看,怎麼能夠說你們是獨立的呢?所以這部分你們是否需要慎重的考慮,把檢察署組織法、檢察官法弄出來?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組織的變革一直有很大的爭論與討論。 尤委員美女:當然是,今天你是法務部長,而且這也是歷任部長都不敢碰的問題,所以我要詢問你的是,今天你是律師出身,也深知內部的問題所在,所以你是否願意就這個部分、你是否有這樣的guts,好好去做一件能在司法史上留名並對司法制度很有貢獻的事情?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個可能與guts無關,而是就制度的理論面與實際面來探討,究竟地檢署與檢察系統放在法務部下面比較好,還是要再冠上法院名稱的組織…… 尤委員美女:你只需要跟我說,你願不願意好好去研究,把這個部分提出來?其實你們不研究也沒關係,本席與民間團體也會提出來,因此就這部分,你們要加緊研究,提出檢察署組織法、檢察官法。 另外,我想要請教部長的是,所謂的檢察一體,因為黃世銘的案子讓大家都傻眼,當黃世銘以他最高檢察總長的身分,對於一些案子直接切入並指揮,但對法務部曾勇夫前部長的案件卻推說不是檢察一體,所以到底什麼是檢察一體?一般的老百姓真的是搞不清楚,誰說了就算檢察一體,誰說了就不算檢察一體?部長,您知不知道法務部曾經在87年頒布過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的實施方案? 羅部長瑩雪:我沒有注意到那部分,是否可以請檢察總長…… 尤委員美女:好,您連這個方案都不知道,就是法務部長在87年11月時曾頒布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的實施方案,後來在民國100年立法院制定法官法時,也將這個實施方案在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明白規定,現在卻連部長都不知道,顯然代表你們完全沒有去實施檢察一體。 羅部長瑩雪:並不是這樣,其實檢察一體是刑事訴訟法上很基本的概念,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偵查刑事犯罪事件時,必須要有一個整體的運作跟指揮體系,剛剛委員所提到的行政部分…… 尤委員美女:那請問其精神為何? 羅部長瑩雪:精神就是要大家通力合作,一起辦案。 尤委員美女:通力合作就是檢察一體,那為什麼我們的法務部長還要下台? 羅部長瑩雪:那是涉及到另外一件事。 尤委員美女:對於個案,不是就要大家通力合作? 羅部長瑩雪:檢察機關不包括法務部,法務部是行政機關,因此法務部對地檢署、高檢署的指揮監督是檢察行政,不是辦案。 尤委員美女:那高檢署的檢察長呢? 羅部長瑩雪:他對下面是檢察一體,但他也有檢察行政的權責。 尤委員美女:關於這個精神,你一直都沒有回答出來,顯然你根本不知道,這個精神就是先口頭後書面,所以他是違反書面的原則,所以他今天才會被非議,你們評鑑委員會也搞不清楚狀況,還說他違反檢察一體,可是又不用送懲戒。 羅部長瑩雪:評鑑委員會所做出的結論是送監察院,我們也送了,而且檢評會是獨立運作的機關,它也是依照…… 尤委員美女:當初大家也希望檢評會是一個獨立的機關,但後來覺得對於淘汰這些不適任的檢察官,到目前為止,檢評會沒有辦出任何的成績,因此大家對檢評會的功能也都打了很大的問號。這裡要跟部長報告的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先口頭後書面,所以你對任何的強制處分或犯罪事實的認定等,都必須用書面去指示,如果檢察官不服你的指示,他也可以用書面來表達意見,這樣才能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所在。今天大家對於洪仲丘案件的判決都不滿意,我不曉得部長是否知道桃園地檢署的問題?桃園地檢署的檢察長長年生病請假,一直由代理的人來處理,可是去年年底的檢察長大搬風,一個長期請假的檢察長也不需要調動職務嗎?讓桃園地檢署有一堆新進來的菜鳥檢察官,無人領導、指揮,他們手中又有一堆大案子,人事流動量也那麼大,當然這些都是你們的職權,我們只是點出在桃園地檢署有如此多重大的案件,而這些檢察官都是生手,他們極需要剛剛所說的檢察一體,他們需要一個上級的長官帶著大家如何切入問題,包括像洪仲丘如此重大的案件,必須有人帶著他們分析並蒐集證據,如何應對國防部軍審的顢頇並尋求突破,提出證據,讓法官能夠判出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但事實上這道都是空的。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其實桃檢非常認真,包括他們去檢查監視錄影的黑畫面等等……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地檢署的檢察官很認真啦!但是經驗總是有限,不然我們設檢察長幹什麼?檢察長可以長年懸缺,讓代理人在那裡處理嗎?代理人能夠完全取代檢察長嗎?畢竟不一樣嘛!為什麼你們所有的檢察長都調來調去,只有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因為常年生病可以不用動,然後任憑下面的人自我求生存? 羅部長瑩雪:他是調動之後才生病的,其實我到任之後…… 尤委員美女:不論是否調動之後才生病,我不解的是,當一個人位居要津但因為生病無法勝任職務時,難道不需要換一下他的職位,讓他去做比較輕鬆的工作?為什麼還讓他持續帶兵,實際上去訓練檢察官?有關這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仔細思索。當然,我對他個人並無成見,因為我也不認識他,我只是認為整個制度要做好興革,否則大家都一直在罵,司法改革走了這麼久,你們到底改了什麼東西出來?這是環環相扣的問題,請部長回去好好檢討。謝謝。 主席:部長,我剛才之所以生氣,主要是因為,如果他已經辦理保留或是退休,那麼他就不是司法人員,也不能再領取司法津貼。這是我本來的意思,結果被他搞亂了……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去了解一下。 主席:今天我們會做成主決議。 羅部長瑩雪:這牽涉到人事法規,其實我並不熟稔。 主席:本席原本的意思是,既然他已經辦理退休或是辦理保留,那他已經離開這個位置,就不是司法人員了,當然不能再領取司法人員津貼,而應領取特任官的待遇。否則的話,不是違法嗎? 接下來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法務部的業務報告,我看到部長在報告第一頁中提及有關整合肅貪能量強化以及廉政的革新。我想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因為貪瀆犯罪的防範,影響到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所以本席的質詢重點就鎖定在這上面。 部長在報告第一頁提到我們貪瀆犯罪的定罪率是75%,但是本席查了一下法務部其他相關統計的手冊,上面顯示的結論和這裡所說的75%差距頗大。我們先看一下有關起訴率的部分,從99年到101年,有關貪瀆案件的起訴率是39.1%到46.6%,而殺人案件是36.8%到42.3%,所以看起來,從調查到起訴,其實區間差不多;可是同一段時間有關定罪率的部分,貪瀆案件只有39.3%到49.7%,殺人案件則高達是70.7%到73.7%。這是法務部統計手冊上所顯示的資料,並不是我們自己做的。這裡所謂39.3%到49.7%的定罪率,和部長報告第一頁提到的75%,顯然是差了一半。請問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距?「75%」這個數據是怎麼來的?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應該是統計方法不一樣。其實之前吳宜臻委員也曾質疑為什麼我們的貪瀆案件定罪率這麼低,藉此機會我要向委員說明,有關「75%」這個數據,乃是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列管的案件,也就是從那個地方去統計…… 李委員貴敏:所以並不是所有貪瀆案件? 羅部長瑩雪:不是全面。 李委員貴敏:這樣很容易發生誤導,因為今天我們討論的貪瀆部分,不應只是貪瀆案件裡面的一個小區塊而已,而應是整個貪瀆案件。我們看了這個資料之後,之所以感到擔心,主要是因為馬總統的競選政見之一就是司法改革,而本席當初答應進入立法院的六大主軸之一也包括司法改革,因此我非常注重這方面的成效。本席認為,如果我們貪瀆案件的定罪率是39%到49%,那就有點令人擔心,因為涉案的人員,當他最後被判決無罪時,他的家人以及他自己本身所受的傷害都已經造成了。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我們貪瀆案件這麼低的定罪率究竟是導因於我們的辦案品質還是舉證困難? 羅部長瑩雪:這是一個滿複雜的問題,其實我們所謂定罪率是把當年度判決確定的案件和當年度起訴的案件相比,可是同一個案件,起訴和判決並不是在同一年度。簡單來講,如果今年我們查辦的貪瀆案件特別多,起訴案件也特別多,而過去的案件累積到今年判決確定的比較少,那麼判決定罪率就會相對低很多,但事實上,今年起訴的案件可能是到明年、後年或大後年才會定罪,所以這方面的統計數字落差,並不能真實反映全面的狀況,也因此我們去研究其他國家的作法,看看是否能像吳宜臻委員的建議,把兩者核對起來,甚至連起訴的法條、罪名是否相同,也都要核對起來,不過,後來發現實在沒有辦法這樣做,因為若以今年判決確定的案件來看,它起訴的時間可能是去年、前年、大前年甚至10年以前,而且它據以起訴的法條,後來的檢察官也可能做了變更,或者是因為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或者是擇一從重處罰,各種狀況都可能有,所以變成要統計人員去整理分析,這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並沒有這方面的專業能力。也就是說,我們沒有辦法從不同年度的起訴去追今年的定罪率,因為根本不知道這算是今年的定罪率或是哪個年度的定罪率,所以這個統計數字看起來好像很簡單、很清楚、很科學,其實它背後的狀況是很複雜的,並沒有完全呈現全貌。 李委員貴敏:我了解。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貪瀆罪的定罪率偏低,比起其他的犯罪,還有一個很重大、根本的原因,那就是貪瀆罪大都屬於高智慧型的犯罪,所以訴訟程序拉得愈長,就對被告愈有利,因為他可以抓到對自己有利資料的機會也愈來愈多。所以貪瀆案件的定罪率比起其他的犯罪偏低,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必須要打岔,因為時間有限。不過,部長方才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也就是說,簡單來講,貪瀆案件的定罪率並沒有真正反映實際上的情形,因為你們的定罪率不是追著案件去做,而是跟著年別去做。有關部長剛才講到的那些困難度的部分,我的建議是跟大學合作,尤其是研究所,因為我們要把那個案件和犯罪的法條或是案件本身連結在一起,最主要就是因為它含有教育功能,所以必須要讓民眾了解,做了什麼的事情,最終出來的結果會是什麼。也就是說,本席認為單純的從年別上面去做定罪率,其實沒有太大意義,所以我要特別鼓勵部長能夠朝著和學術界合作的方向去做。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其次,我們看到國際上有一個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他們在去年12月3日曾經公布一項「2013年清廉印象指數」,在這裡面,台灣位居全球第三十六名,在亞洲地區是第七名,雖然贏過韓國的第八名,可是我們還是輸我們的主要競爭國家新加坡、香港、日本,至於中國大陸呢?因為他們沒有參加,所以並未列入評比,本席相信,如果他們有參加的話,他們的名次應該是在很後面才對。從這個評比來看,我們臺灣清廉貪瀆的指數好像還不錯,可是我們是否應該自滿?好像不應該。為什麼不應該自滿呢?我們再看一下另外一項數據,因為同樣的組織又做了一個全球貪腐的趨勢指數。 剛才那個清廉印象的調查,他們調查的對象是企業界,可是貪腐趨勢指數的部分,他們調查的是老百姓。以臺灣的調查結果來說,按照他們的調查報告顯示,18%的臺灣民眾表示曾經和司法體系接觸過,本席覺得這是正常的,可是我們細看他們的調查內容,他們說有接觸過司法體系的18%民眾裡面,有35%的人有過賄賂的行為,這個部分全球的平均數據是25%,我們比全球的average高了10%,也就是說,當我們的民眾牽涉到司法體系時,居然有35%的人曾經行賄。 其實你們今天的報告內容滿多的,但是為什麼本席只把其中的第一項提出來,就是因為貪瀆會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心,會影響人民對政府的觀感。本席想請教一下,法務部既然有這些資料,而且法務部的相關報告、新聞稿上面也把好的部分呈現出來,說我們是全球第36名,是177個國家裡面的第36名,這算是很不錯的,對不對?但是我們有沒有去做檢討,為什麼今天國際透明組織提出的這項survey,在18%的民眾裡面,竟然有35%的人自己親身說有行賄的經驗?他們的調查方法是怎麼樣?他們的調查項目是怎麼來的? 如果他們做出來的調查資料是錯的,雖然這屬於司法體系,但是也牽涉到我們法務部,對不對?所以我們必須要釐清以維護我們自己的名譽,如果沒有這35%的行賄情形,我們就要告訴國際透明組織這個data是錯的,如果真的有的話,我們法務部就要去檢討,看看將來要怎麼改進,避免讓民眾認為只要牽涉到司法體系,行賄就是一個解決的辦法。 羅部長瑩雪:這個報告確實是很重要的,事實上,對於他們做的這個調查,我們認為是大有問題的,因為他們是委託大陸一家規模不是很大的機構做調查,一般進行實際調查時,所謂的有公信力的調查報告,他們的調查方法一定可以公開、可以供檢視,但是他們這份報告的內容不能公開,當他們派人來臺灣開會的時候,我們甚至當面問過他們,我自己也請求他們,請他們就調查方法做說明。因為他們不只是這部分的做法沒有公開,其實他們的結論也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例如他們認為臺灣的貪腐指數好像惡化,可是另外一方面,他們又覺得現在收紅包的人減少了,諸如此類的矛盾現象其實滿多的,所以我們有抗議,也有要求他們澄清、說明。 李委員貴敏:對,因為這會影響到我們的國際形象,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歐珀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本席還是要質詢毒品的問題,張司長應該也很清楚,這是今年2月26日新竹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我們不涉及個案,但是這樣的判決和你們法醫研究所的資料有關。請問你們,吸毒還能安全駕駛嗎?這個肇事者吸毒,撞死了四個人,後來他被判刑幾年?你知道這個案子嗎?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在報紙上有看到。 林委員國正:判刑幾年? 羅部長瑩雪:我不記得判幾年,但好像是滿輕的。 林委員國正:請教檢察司張司長,你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答復。 張司長文政: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個案我沒有去了解。 林委員國正:這個人吸毒駕駛害了四條人命,法官輕判二年四個月。這是新竹地院的判決,部長,你對這個案子清楚、了解嗎? 羅部長瑩雪:我在報紙上有看到。 林委員國正:你知道你們地檢署是用什麼案由起訴他嗎? 羅部長瑩雪:我沒有看到起訴書。 林委員國正:張司長知道嗎?你們有沒有做輿情彙報? 張司長文政:對這個個案我們沒有去了解起訴的證據。 林委員國正:這個案子成為報紙頭版的頭條新聞,因為他撞死四個人只判刑二年四個月,如果我們是被害人的家屬、親人,可以接受這樣的判決嗎?部長,如果我們是被害人的家人,我們的家人被吸毒的人撞死,總共害了四條人命,而法官只輕判二年四個月,如果你是被害人的家人、親屬,你可以接受嗎? 羅部長瑩雪:不能。 林委員國正:這是不能接受的,我們看了都很難過。這是起訴書,案由是過失致死,張司長,過失致死最重的刑責大概是幾年?這部分你們應該很熟悉才對。 主席:林委員,我們先休息5分鐘好嗎?因為現在有外賓來訪,本席要過去接待一下。 林委員國正:那就休息一下,也讓他們先把資料找好。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國正繼續質詢。 林委員國正:羅部長,剛剛你表述了個人的意見,你也覺得這個案子這樣輕判令人不能接受,司長,過失致死最重的刑責是幾年? 張司長文政:如果單純過失致死的話,就是二年以下。 羅部長瑩雪:但是毒駕致死是七年以下。 林委員國正: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你告訴本席,什麼叫致人於死? 羅部長瑩雪:像這樣的情況就是,委員所說的這個例子就是致人於死。 林委員國正:如果是像這樣的情況,那新竹地檢署為什麼用過失致死起訴,以二年以下的刑責求刑呢? 羅部長瑩雪:法院判決時是用那個條文,我們是…… 林委員國正:是你們用過失致死為案由。 羅部長瑩雪:起訴嗎? 林委員國正:你們用過失致死當案由,這裡寫得很清楚,「以上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部長,你有沒有看到?犯罪事實的部分就是這樣寫的,這是你們地檢署的起訴書,本席唸給你聽:「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已經查察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以及證據併所列法條分敘如下……」,你們新竹地檢就是用過失致死為起訴理由。部長,你個人的認知是什麼?因為這個案件就是致人於死,而且是一次四條人命。 羅部長瑩雪:關於這個案子,我先前沒有注意到檢察官起訴書的內容,我們剛剛去了解了一下,聽說他們有提起上訴,如果他們有上訴的話,表示他們不認同法院的判決。 林委員國正:部長、司長,但是你們新竹地檢是用過失致死為理由起訴。 張司長文政:這個部分要向委員報告一下,那要看他行為時究竟是因為毒品或是…… 林委員國正:好,那請你告訴本席,現在有這個法條你們卻不用,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什麼叫「致人於死」?什麼叫「致不能安全駕駛」?什麼是「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你們怎麼認定?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他這個情況應該都符合,但是我在…… 林委員國正:符合什麼?他不能安全駕駛嗎? 羅部長瑩雪:對。 林委員國正:張司長,連部長的主觀看法都認為這樣是不能安全駕駛,但是你們的基層檢察官卻說他是過失致死。 張司長文政:向委員報告,因為我並沒有看過整份起訴書,所以我不是那麼了解,但是如果從案由欄來看的話,恐怕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有落差,就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恐怕是和這個部分有落差,否則他不會單純只用過失致死罪名起訴。 林委員國正:所以本席要請問你,你們現在空有這個法條,但是誰可以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 羅部長瑩雪:我想可能是因為有時候訴訟進行時會有階段性的不同,我現在是猜想,因為我不能證明事實是怎麼樣。 林委員國正:這是你個人的感覺。 羅部長瑩雪:我在猜想,有沒有可能是起訴時還沒有把他服用的毒物驗出來,所以不能證明他吸毒,起訴之後…… 林委員國正:那本席再請問你,依據這個法條規定,現在臺灣有哪個單位可以證明他是因為吸毒所以發生車禍?是因為吸毒造成不能安全駕駛?哪一個單位可以證明? 羅部長瑩雪:他們要驗尿,這樣就能證明他的確有吸毒。 林委員國正:檢驗結果的確是有毒物反應。 羅部長瑩雪:可是結果是什麼時候出來的,我現在並不知道。 林委員國正:結果已經出來了,而且是在起訴之前就出來了。 羅部長瑩雪:是嗎? 林委員國正:但是要怎麼證明他是因為吸毒而無法安全駕駛?請你告訴本席,臺灣哪個單位可以做出這樣的證明? 羅部長瑩雪:這可能還需要警察當場做一些測驗,以及他們的觀察和…… 林委員國正:他的尿液檢驗就是有毒性反應。 羅部長瑩雪:對,但是他當時有沒有…… 林委員國正:本席要請教張司長,法醫研究所可不可以作證?現在法院碰到相關的問題時,是不是都會函詢法醫研究所,請他們表達意見? 張司長文政:法醫研究所是其中一個機構。 林委員國正:還有哪些單位? 張司長文政:調查局、刑事警察局也可以做鑑識。 林委員國正:本席認為最直接的單位可能是法醫研究所。請教調查局王局長,如果法院或地檢署問你們,當事人吸毒能不能安全駕駛,你們敢回答yes or no嗎?有沒有依據可以判斷他是否能夠安全駕駛?或是吸毒者在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安全駕駛?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不能安全駕駛?王局長,你們有辦法做這樣的回應嗎?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王局長答復。 王局長福林:主席、各位委員。這可能要看當時的情況。 林委員國正:他的確有吸毒,因為他有吃安非他命,檢驗結果也確實呈現安非他命的吸毒反應。 王局長福林:要看當時的情境狀況。 林委員國正:什麼叫當時的情境狀況? 王局長福林:要看他吸毒的情況是不是到達不能駕駛的程度。 林委員國正:根據你的印象,調查局過去有沒有針對這個情況做過判定? 王局長福林:這個部分沒有。 林委員國正:部長,新竹地檢用過失致死的罪名起訴,求處二年的刑責,因為這個案件關係到四條人命,所以新竹地院說,新竹地檢用過失致死起訴,我們已經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判處二年四個月。他們也問過法醫研究所要怎麼證明吸毒者能不能安全駕駛,請部長看最後一段的部分,你們的法醫研究所告訴他們,無法僅以尿液之檢驗結果推算出受檢驗者使用毒藥物之劑量,關於食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之生、心理反應及能否安全駕駛,法醫研究所說無相關研究資料可供查詢。 法醫研究所告訴新竹地方法院,我們沒有相關資料可供查詢,也就是說臺灣沒有相關文獻可以證明,那制定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這個法條做什麼?部長,本席在這邊要求你們釐清這個部分該如何判斷,堂堂的法醫研究所竟然說我們沒有資料可以證明,那規定毒駕致人於死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責,這不是屁話嗎?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其實和酒駕一樣,應該分兩個角度來觀察,一個就是他的吸毒量,要檢驗他的反應量是多少,例如喝酒的人,我們就會看他的酒測值有多高,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因素。另外一個就是現場的觀察,警察在取締的時候,當他在肇事現場看到被告時,例如走路有沒有搖晃、有沒有幻聽、幻覺等等。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不要趕快修訂相關的作業準則規定? 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會加強這個部分。 林委員國正:你們要趕快訂出標準,請你回答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像酒駕的部分就有一個標準,過去是每公升0.25毫克到每公升0.55毫克。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儘速處理,但是這部分還要蒐集外國的資料,因為國內的資料可能不夠多。 林委員國正:需要多久的時間?這個會期結束之前可不可以做到?給你們三、四個月的時間,可以了吧? 羅部長瑩雪:應該可以。 林委員國正:張司長,可不可以做到? 張司長文政:我們儘量。 林委員國正:部長點頭說可以,你卻說儘量?司長,這樣太離譜了!現在不是在審預算就不怕杯葛,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不是的,我們真的很關心這件事。 林委員國正:這個案子的被告撞死四條人命只判處二年四個月,即使部長的主觀認知和普羅大眾一樣,但是不管是新竹地檢的起訴書或是法院的判決,甚至是你們的法醫研究所,大家都在說鬼話、廢話,你們不趕快去訂定標準,難道還要再等到撞死人,然後又說我們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臺灣沒有這些文獻資料嗎?這怎麼對呢?部長,請你們在本會期結束之前提出規定,你敢不敢保證?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努力達成這個目標。 林委員國正:趕快去訂。張司長,這個案子有上訴嗎? 張司長文政:剛剛我們查的結果是今天上訴。 林委員國正:什麼時候上訴? 張司長文政:今天,這是剛剛查的結果。 林委員國正:是怕委員質詢,所以才趕快上訴嗎?不是吧! 張司長文政:他們也不知道委員要質詢。 林委員國正:這種事情真的是太可惡了,撞死四條人命只判刑二年四個月,他們也是有好多親人的。部長,針對這類事情,如果你們在輿情彙報看到這種頭版頭條的新聞,判決結果和人民的認知有所悖離時,你們應該要請檢察司和相關地檢提供完整的資訊給你做參考。 羅部長瑩雪:好。 林委員國正:為什麼人民不滿意臺灣的司法?問題就是出在這邊,他撞死四條人命,而且也承認吸毒,結果你們卻說這是過失致死。法條規定這種行為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你們的法醫研究所卻告訴我們無文獻資料可供查證,這樣老百姓怎麼會服氣呢?請你們在本會期通過相關的規定,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的。 主席(曾委員巨威代):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邱委員志偉、潘委員維剛、黃委員昭順、江委員惠貞、黃委員偉哲、陳委員碧涵、陳委員明文、周委員倪安、陳委員亭妃、吳委員育仁、廖委員國棟、盧委員嘉辰、許委員添財、賴委員士葆、林委員佳龍、盧委員秀燕、林委員德福、鄭委員天財、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張委員慶忠、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淑慧、何委員欣純、羅委員淑蕾、徐委員耀昌、呂委員玉玲、簡委員東明、江委員啟臣、蘇委員清泉、葉委員津鈴、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怡潔、王委員惠美、高委員金素梅及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現在繼續開會。請曾委員巨威質詢。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今天討論的業務報告,本席有幾個比較關心的議題要請教羅部長,首先是有關於揭弊者保護法,對於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意旨,本席當然很支持,原則上我們希望如果有人願意出來檢舉或揭弊,當然他的基本權益需要受到一些保護,讓他勇於去做這樣的事情,才能夠發掘出更多我們社會上不公義的問題。 但是在制定這個法的時候,基本上需要做一些衡平性的考量,本席想請教部長,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已經完成草案初稿了,總共有五章、三十一條,不知道整個草案的基本精神是什麼?例如萬一有浮濫檢舉或揭弊的情況,我們有沒有任何抑制或處罰的規定?站在揭弊者保護的立場,我們有沒有考量這個部分?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是逐條討論中,針對浮濫揭弊的部分,這樣當然會對被檢舉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可是這裡面有一個…… 曾委員巨威:那我們在這個法案裡面有沒有做適當的約束? 羅部長瑩雪:可是這裡面很難去設計一個約束的條文,因為如果限制他只能檢舉三次或幾次的話,其實這樣好像也不符合法治或民主的原理,如果要以其他的角度設計,例如給予處罰或是以其他方式處理的話,就會涉及到一個很大的責任問題,所以我們還要去思考,這部分確實是一個不容易處理的問題。 曾委員巨威:對,本席知道它是一個不容易處理的問題,所以本席剛才一開始就說了,針對這部分要有衡平性的考慮。本席認為這個部分當然是有點困難,但是其實可以在機制上處理,本席希望未來我們在定稿之前,針對這個部分能夠再設想一下,看看是不是有一些比較衡平的機制設計,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的。 曾委員巨威:因為就我們實際上看到的,目前散見在各個法律裡面有關檢舉、揭弊的規定,其實也引起一些相對的困擾,我們現在既然要制定一個專門的法律來處理,本席認為就這個部分其實應該要再做更周延的考慮。 羅部長瑩雪:是的。 曾委員巨威:另外,在裡面有沒有一些相關的誘因設計?例如給獎金之類的,應該有吧!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有的。 曾委員巨威:現在對於財稅的案件有一個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裡面本來也有規定和檢舉相關的罰鍰,但是在我們討論的過程裡面,大家對這個問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因為獎金的誘因設計不當,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會讓我們原本執行的原意受到一些扭曲。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在這個法案立法時要通盤考量。因為最近我們在談財稅案件時,在財委會也有人提出要把它廢除掉,乾脆不要給檢舉獎金,因為這中間會有一些衝突性。既然法務部針對這部分要做專門的立法,本席覺得就這個部分要再做深入的思考,希望能讓它變成一個根本而且是非常周延的立法,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的。 曾委員巨威:希望你們能達成這個要求。另外本席也要麻煩你,你們的初稿可不可以提供一份給本席參考? 羅部長瑩雪:可以。 曾委員巨威:謝謝部長。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本席想請教有關個資法的部分,請教部長,關於個資法,當然這是對私密權利的基本保護,對不對?但是如果就本席個人從學術界出身的角度來看,其實我們可以發現,有相當多事情因為個資法的規範,使得資料的公開性受到限制,因而對某些需要資料的人形成障礙。本席查了一下個資法,當然個資法也有一些例外規定,例如學術界的研究或是政府機關為了統計的目的,其實是可以排除的,但是這樣的原則性規定,如果部長了解實際上的狀況,就會知道當學術界或是相關單位在運用我們政府相關資料的時候,其實都遭遇到非常大的障礙。 本席也知道,行政院研考會為了這個問題,現在正在提倡一個口號,叫big data,對不對?希望我們在大的資料庫裡面有公開性,讓資料本身不要變成一個靜態的、死的東西,而是要讓它可以被活用,是一個動態的、有附加價值可以提升的來源。但是在這個情況下,顯然我們的個資法又變成是一個不大不小的障礙,所以對這個部分必須要做立法衡平性的考慮。 所以本席要舉個例子請教部長,例如不動產的實價登錄,這個制度的建立可以蒐集到很多資訊來源、基礎,讓我們未來可以建立一些很重要的database,但是我們為了考量所謂的私密性、隱密性,所以現在對外公開、公告的資料,其實是採用了所謂的去識別化,或是只有區段性的訊息,當時的考慮其實都是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觀念,因此這個部分就這樣延續下來。但是我們也知道,這樣的資料對於我們實際上的使用,不管是做研究也好,或是對很多的制度、政策規劃也好,其實都是一個不利的因素。 所以本席覺得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這個部分,我們在考量的時候,應該同樣以衡平性的角度去思考,但是要從讓它更能夠發揮真正的價值以創造資料附加價值的角度去思考,部長,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做到? 羅部長瑩雪:可以,委員指教的甚是,事實上我也一直覺得,所謂的個人資料如果保護過度的話,對公共利益的發揮是一個妨礙,所以其實我自己還主動向國科會當時的朱主委建議,看可不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處理,因為我們現在所謂的去識別化是一個消極的處理,只是把部分、可以識別個人身分的資料去除掉,但是這個效果有限,而且會妨礙其他的使用,所以…… 曾委員巨威:對,因為本席現在只看到你們提到要推動研修,但是並沒有看到實際的方向或原則,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本席在這裡要再次請部長幫忙。本席另外再請教你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例如學術的研究等等,這部分我們本來就有把它排除,這是我們大家基本的原則,但是我們也要思考如果是基於問政的需要呢?像本席現在在問政上需要很多資料,但是本席一開口要這些資料時常常會碰到困難,就是因為個人資料的保護限制。 本席翻遍了所有相關的條文,包括財稅的稅捐稽徵法,我們都不能因為問政的需要而能夠相對的獲得更周延的資料,又可以不讓個人的隱私因此而遭遇到任何被揭露的困擾,這個部分我們未來在修法的時候可不可以納入考量? 羅部長瑩雪:是,當然應該要納入考量,我還在想是不是有更積極的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例如我們過去是用去識別化的方式,現在我們可不可以用加工去掩蓋、遮蓋識別化的方法?這部分在技術上面可能還要請國科會相關的專業人員研究,如果能夠這樣做的話,我想我們可以提供學術界或是其他途徑使用的機會就會大增,但是技術上能不能做到,這個部分還要再研究。 曾委員巨威:不過本席認為,基本上每次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其實大家都是站在本位的立場上,像本席碰到的實際經驗就是這樣,本席發覺相關的業務主管單位都是儘量少碰觸,或是儘量站在保護所謂的個人資料的立場,大部分的人都傾向比較消極、被動的態度。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如果真的要推動這樣的研修、立法方向的話,本席真的希望部長在這個部分能夠用比較積極、正面的態度,以創造更多價值的角度去做思考,本席認為這樣才能讓這些死的資料真正被活用,好不好?請部長特別幫忙,謝謝。 羅部長瑩雪:好的。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楊委員麗環質詢。(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顯然法院和法務部的預算還是相差很多的。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的,確實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彰化法院花了二十幾億元興建,但是彰化地檢辦公室從58年落成到現在,已經有四十多年了,除了建物老舊之外,空間也嚴重不足,甚至有部分檢察官是三個人共用一個辦公室,對於這個部分,本席想請教法務部,你們有沒有什麼改建的方案?或是你們遇到了哪些困難?有哪些部分是你可以允諾的?有沒有?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我們的確覺得很多地檢署都很委屈,因為他們有很多人,而且要偵辦很多案件,可是都擠在狹小的空間裡面,對於有這方面需求的單位,其實我們也一直鼓勵他們提出計畫,我們會報院請求撥款,希望能夠編列預算執行,事實上我們目前也正在這樣做,至於行政院會不會核撥,我們並沒有把握。 但是我有另外一個想法,因為很多地檢署都有類似的狀況,其實我們可以去評估他們的土地夠不夠大?他們的土地是不是在一個好的地段?如果能夠用BOT的方式和民間合作興建,例如撥一部分土地讓他們去做經營使用,另外也幫我們蓋新的建物…… 王委員惠美:顯然你對彰化地檢的改建已經有方案了? 羅部長瑩雪:其實我們一直很努力的想,希望能夠積極推動。 王委員惠美:那塊土地的地點不錯,而且最近員林的擴大都市計畫剛好就在附近。顯然你對這個問題已經有方案了,你可以告訴本席我們大概還要多久才可以看到你們的規劃? 羅部長瑩雪:因為這個部分還要和各方進行研究,可能還要做經濟效益評估。 王委員惠美:這份評估報告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羅部長瑩雪:我們只能說儘快,因為我們也很急。 王委員惠美:儘快是指多久?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三個月? 羅部長瑩雪:這個部分還要能夠找到業者合建。 王委員惠美:部長,這樣不行,既然你們有方針了,那就要儘快處理,不要說過之後又算了。 羅部長瑩雪:不會的,其實…… 王委員惠美:你看彰化地檢光是整建這部分,從提出需求之後到現在經過多久了?原本幾年前是有機會的,但是因為人謀不臧、亂買土地,結果弄成這樣,這是誰的責任?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也很急,事實上我去那邊看過,也知道他們的狀況,所以我們很希望行政院能夠…… 王委員惠美:請你告訴本席,你們的方案在幾個月內可以提出來? 羅部長瑩雪:如果報到行政院之後能夠核准下來的話,這是最快的方式,但是我們心裡也有準備,如果他們不核准的話,我們就要採取別的方式來處理,至於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我們並不是在等行政院做決定,而是說…… 王委員惠美:三個月內提出,可不可以做到? 羅部長瑩雪:我們儘量,我們真的希望越快越好。 王委員惠美:拜託主席要求他們三個月內提出,可不可以? 羅部長瑩雪:這個部分還是要由彰檢自己提出方案,因為這不是由法務部幫他們擬定、研究,是他們自己要提出來。 王委員惠美:所以彰檢如果提出BOT方案,你們可以接受,是嗎? 羅部長瑩雪:對,他們可以提出各種方式,只要能夠解決問題,我覺得都是可以採行的方法。 王委員惠美:當然,如果行政院能夠核准這十幾億元的經費,那就沒有問題了。 羅部長瑩雪:那是最好的。 王委員惠美:過去我們法務部和總長號稱是兩個太陽,兩個人之間一直有點問題,現在我們的總統很英明,提名顏大和擔任總長,聽說他和你的私交不錯? 羅部長瑩雪:我們是同學,他是司法組,我是法學組,我們是同一期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過去就有一定的交情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都認識,但是我們這四十幾年來其實沒有什麼接觸,因為我們班上有很多同學,而且我們不同組,所以雖然有見過面,但是我有點忘掉是在什麼場合了。 王委員惠美:所以過去法務部和總長兩個太陽的問題,未來應該是可以避免的,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 王委員惠美:沒有問題吧?你們會互相尊重吧? 羅部長瑩雪:合作上不會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本席現在想要了解一件事,你們現在的方案好像是希望把它的層級降到二審,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目前是這樣的規劃。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嗎? 羅部長瑩雪:這樣可以加強監督機制,也讓它不會沒有節制,因為它也有一個上級督導單位,針對偵查辦案這個部分做嚴密的督導。 王委員惠美:未來的顏總長命真苦,每次都錯失機會。 羅部長瑩雪:他說他願意接受這個挑戰。 王委員惠美:過去他在最高檢任職的時候,原本是他最大,結果多了一個總長,現在好不容易可以坐上總長的位置,制度卻又改成這樣,這樣差異真的很大。 羅部長瑩雪:其實這部分我們也會徵詢他的意見,因為對於未來檢察體系的發展,他可能…… 王委員惠美:過去的特偵組,大家說是總長的特偵組,未來的特偵組則變成檢察長的特偵組,你覺得這樣可以解決問題嗎? 羅部長瑩雪:因為過去的制度確實有一點缺失,就是它在最高檢的時候,如果處分不起訴、緩起訴,根本就不能再議,甚至它的作為也沒有一個上級單位去督導,所以…… 王委員惠美:你們還有沒有另外一個選項?就是我們把特偵組廢了。 羅部長瑩雪:其實現在沒有完全…… 王委員惠美:直接回歸由我們的檢察官辦案、主導案件,讓我們的檢察官能夠不怕強權,好好的去做,你們有沒有考慮過這個部分? 羅部長瑩雪:這也是我們徵詢意見時的一個選項,我們對所有的檢察體系都有去徵詢過意見,當時也有人這麼主張,另外也有人主張完全維持現狀,但是多數…… 王委員惠美:你們內部同仁同意這個建議的比率有多高? 羅部長瑩雪:最多人主張的就是降到高檢署,就是做修正,但是不廢。 王委員惠美:所以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因此才採用折衷的方式嗎? 羅部長瑩雪:不是的,是認為它仍然有一定的功能,還是需要維持這個制度。 王委員惠美:本席還是要建議,只要確實讓檢察官的功能完全發揮,這樣就不需要特偵組了。再請教部長,最近監察院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監獄受刑人的執行問題,他們認為監獄往往濫用行政裁量權來定假釋門檻,本席想要請教部長,現在對於決定可否假釋的權力,你們都下放給各個監獄了,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不是的,監獄本來就有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裡面其實有很多委員,由大家共同審酌受刑人有沒有符合一些基本的條件,還有他後來的表現如何。 王委員惠美:全臺灣有幾所監所? 羅部長瑩雪:24所。 王委員惠美:那怎麼會有12個監所又自訂規則?這樣等於是有的監所採用你們法務部的版本,有的則是自訂規則,這其中的差異在哪裡?而且有時候被關還要看運氣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倒不是,其實…… 王委員惠美:根據本席手上的資料,受刑人被關的地方不一樣,假釋的時間也不太一樣,有的是執行50%到55%,有的則是55%以上,他們的假釋時間不太一樣,為什麼會有這個現象?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假釋有兩個機制,一個是我們各監獄組成的假釋審查委員會,裡面的成員也有請外部的委員參與,他們占的比例是三分之二,剛才委員提到的不是這個問題…… 王委員惠美: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再請教一個問題,同樣一個個案的被告,他們都被判刑10年,但是一個關在甲地、一個關在乙地,結果呢?甲地的受刑人出獄了,他就去看關在乙地的受刑人,你看,以這個案例來說的話,這樣叫乙地的受刑人情何以堪?這樣到底有沒有公平性? 羅部長瑩雪:假釋不是只要符合一定的刑期,還要符合在監時候的表現,包括他的性行考核,最近三個月有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或是他的累進處遇級數有沒有達到可以假釋的級別,還有就是他的表現狀況,所以這是因人而異的,不是因為被科處同樣的刑責,他們就一定會同時假釋。 王委員惠美:另外,矯正機關拒絕收監的受刑人也高達三分之二沒有再入監,也就是說,監獄的權力之大,包括戒護送醫、移入病監、保外就醫等等,甚至是拒絕收監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再去做統籌性的觀察,病情狀況沒有問題、可以在外面趴趴走的,你們就讓他進去服刑,好不好?關於公平正義的原則,你們還是要遵守,好不好?以上。 羅部長瑩雪:是的,謝謝。 主席:登記質詢的委員已經全部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現在開始處理預算,請先宣讀預算。 法務部主管103年度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3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臺北監獄等44個矯正機關執行,較上年度預算所列43個矯正機關增加彰化少年輔育院1個單位,營運計畫包括勞務加工及自營銷售二部分,有關勞務部分設電器、電子、木工、鐵工、機工、藤(竹)工、鞋工、藝品、縫紉、洗滌、紙品、塑膠、雕刻、玩具、外役、什工及其他等17科作業,主要以加工為主,其中電子科加工電子零件2億2,981萬7,141件,藝品科加工工藝品2億4,608萬4,682件,紙品科加工紙製品1億9,707萬4,407件,其他科加工什項物品3億2,668萬5,945件;另自營銷售部分設印刷、木工、鐵工、藝品、縫紉、釀造、陶藝、食品、農作、園藝、畜牧及其他等12科作業,主要以縫紉、釀造及食品為主,其中縫紉科產銷縫製品51萬2,390件,釀造科產銷醬油138萬6,061公斤,食品科產銷食品584萬9,564件。(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13頁) (一)業務總收入:9億2,673萬8千元。 1.業務收入8億9,841萬3千元。 2.業務外收入2,832萬5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9億9,139萬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0,491萬3千元。 2.業務外費用3億8,647萬7千元。 (三)本期短絀:6,465萬2千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36萬4千元。(詳見附屬單位預算書第5至6頁及第34至37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3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3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安置處所、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急難救助、訪視受保護人、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創業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詳見預算書第1-8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預算書第29頁) (一)業務總收入:1億9,541萬5千元。 1業務收入:7,120萬6千元。 2業務外收入:1億2,420萬9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億9,541萬5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9,541萬5千元。 2業務外費用:0千元。 (三)本期短絀:0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100萬元。(詳見預算書第45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3年度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3年度營運計畫由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執行;營運計畫主要為保護業務及宣導業務,包括技能訓練、輔導就業、輔導就學、輔導就醫、輔導就養、訪視受保護人、急難救助、資助旅費及膳宿費、小額創業貸款、入監個別輔導、入監團體輔導、入監辦理文化活動及業務宣導等措施。(詳見預算書第1-11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預算書第16-17頁) (一)業務總收入:445萬8千元。 1業務收入:114萬8千元。 2業務外收入:331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620萬8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560萬8千元。 2業務外費用:60萬元。 (三)本期短絀:175萬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355萬元。(詳見預算書第28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03年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103年度營運計畫分別由本會暨所屬臺北分會等21個分會執行,營運計畫包括保護業務、宣導業務、人事業務、總務及資訊業務四部分,有關保護業務包括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查詢諮商及其他服務等15項服務,主要以保護業務為主,其中安置收容109人次、醫療服務314人次、法律協助13,253人次、申請補償3,793人次、社會救助2,932人次、調查協助3,870人次、安全保護24人次、心理輔導15,065人次、生活重建20,017人次、信託管理1,137人次、緊急資助1,000人次、出具保證書195人次、訪視慰問20,715人次、查詢諮商2,911人次、其他服務19,941人次。(詳見單位預算書第3至9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單位預算書第29頁) (一)業務總收入:2億0,133萬7千元。 1.業務收入:7,594萬7千元。 2.業務外收入:1億2,539萬元。 (二)業務總支出:1億9,991萬7千元。 1.業務費用:7,682萬7千元。 2.業務外費用:1億2,309萬元。 (三)本期餘絀:142萬元。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133萬2千元。(詳見單位預算書第49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現在宣讀主決議及提案。 主決議 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年接任政務次長有無辦理常任文官之退休或申請保留之手續,接任特任官有無辦理常任文官之退休或申請保留手續,又檢察總長係屬特任官,已辦理退休或保留年資已不具司法人員或擔任司法人員,為何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特任官與司法人員係兩個不同屬性之個體,要領特任官就領特任官待遇,不然就應純粹領司法人員待遇,不能可領特任官待遇再加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這是不合法理與邏輯,請將相關資料於一周內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曾巨威 1、 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或管考機制,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鑒於近年來檢察官濫權及疏失問題引起熱烈討論,包括濫行起、上訴、甚至雲林地檢署發生嫌犯於候訊室自殺事件,監察院亦於3月12日公布鄭性澤案調查報告,指出檢警多項重大瑕疵,包括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疲勞訊問、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之規範等,不但影響司法信譽,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本委員會曾於2013年12月26日通過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向於兩週內提出報告,迄今卻無下文;又法務部雖聲稱將了解各該起、上訴情形,卻又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無異於認為檢察官起、上訴被法院駁回,全部都是法院的問題,不需設計內部管控機制。監察院多次指出檢察官辦案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隱匿證據等問題,多年來亦發生數起候訊室安全或身體檢察疏失而造成嫌疑人自戕之事件,顯見法務部對上述濫權或疏失情形,並不重視。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或管考機制,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2、 說明:(建議凍結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法務部應提出更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 按103年度該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中編列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所需經費共7,323萬6千元,較上年度預算7,146萬9千元增加176萬7千元,增幅2.47%。惟監所內超過80%符合技能訓練條件之收容人,均未參訓,參訓率甚至有逐年下降之情形(100年度23.77%、101年度19.52%、102年1月至8月17.99%),訓練經費執行結果尚有賸餘。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應於預算限額內加強辦理,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十分之一,共38,648千元,直至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3、 說明:(建議凍結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法務部應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 按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分為就業謀職(如烘焙食品、室內配線、電腦網頁設計等)及藝術人文兩大類(如紙藝、刺繡、紙傘)。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99年度決算至102年8月底執行結果顯示,就業謀職類占技能訓練經費比率,均在8成以上,顯見矯正機關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係以就業謀職類為主。惟依照收容人僅出矯正機關之就業情形顯示,所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約僅3成,顯示監所技能訓練對其就業之助益有限,訓練項目容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此一情形亦經本院預算中心連續兩年提出建議,認為整體平均就業與技訓相關率委實偏低,顯見收容人技能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實有加強之必要。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爰凍結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十分之一,共38,648千元,直至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高志鵬 4、 說明: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業務職掌係對更生人再度返回社會加以輔導與宣導,但過去之業務內容時常包含不屬於更生保護之反賄選業務。立法院審查法務部與更生保護會預算時,也曾多次提案要求更生保護會不應為法務部從事反賄選宣導等業務。經查103年台灣更生保護會之工作計畫中,仍舊編列預算於製作「反賄選宣導品」,顯然違反其業務主旨,亦違反過去立法院之決議。 另,工作計畫中尚提及擬「訂閱法務通訊、法學叢刊等刊物,發送20萬人次」,除發送對象不明,法學刊物對於更生人應如何社會化之輔導難稱有何助益。綜上,爰建請刪減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103年度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之五分之一,共5,572千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高志鵬 5、 據103年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預算書說明,「暫時保護費」下項辦理已屆清長期創業小額貸款、更生事業貸款案催償業務,支應辦理個案財產調查及強制執行程序相關費用(61千元),以及會費、資助、補助費予以更生人協助(1,402千元),總計1,463千元。然據調查,各分會自民國71年至102年6月辦理受保護人創業小額貸款案件計有1,192件,原核貸金額25,824.6萬元,未還款2,257萬7,302元,其中已屆清償完畢日未清償完畢案件計110件,占所有核貸件數比率之9.23%;原核貸金額2,169萬元,未還款1,284萬3,602元。已累積31年之未還款金額比例過高,償還率低,顯示催繳執行力低落。爰此,凍結暫時保護費50%(731,500元),俟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並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6、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被害人及遺屬之保護,本(103)年度預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支出中,編列有4,752萬元之業務宣導費。根據103年度之工作計畫,此乃係「配合法務部、地檢署政策宣導及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各項宣導活動」。法務部與地檢署之政策宣導,本應歸屬法務部保護司及各地檢署公務預算之編列,爰建請刪減業務宣導費之半數,共2,376萬元。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高志鵬 7、 鑒於國家財政困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緩起訴處分金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高達46,292千元,佔緩起訴金總額2.5%。各政府機關應撙節支出,同時將推動廣告業務增高電子化比例,以達環保目的。爰此,凍結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23,146千元),俟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並至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主席:請問各位,對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1案題目之「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等字刪除,修正為「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書面報告」。倒數第三行同樣刪除「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等字,修正為「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1案修正通過。 法務部針對第2案建議倒數第三行以下修正為:「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針對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2案修正通過。 第3案不予處理。 呂委員學樟建議第4案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4案不予處理。 第5案倒數第二行「凍結暫時保護費50%(731,500元)」刪除,以下修正為「要求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向本委員會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5案修正通過。 呂委員學樟建議第6案不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6案不予處理。 接下來是第7案。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可否改為報告案?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這是應該用在犯罪被害人的費用,怎麼可以用在宣導反賄選?而且你們現在也講不清楚,所以請你們來報告,我們會安排報告,就凍結50%。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我們會來報告。 主席:凍結50%會不會影響他們作業?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凍結三分之一。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可否再少一點?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五分之一。 主席:本案修正為凍結五分之一,第7案修正通過。 法務部主管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已經審查通過,其餘均照列。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照結論通過,其餘照列。 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顏委員寬恒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針對檢察總長總統提名的人選是顏大和,想請問部長你對顏大和檢察長的看法?是否認為他一定會是位適任的檢察總長?外界認為目前制度下,法務部長跟檢察總長等於是有兩個太陽,誰也管不動對方,針對外界質疑要讓檢察總長,回歸成一般的檢察長,法務部是不是也有相同的想法?是否隸屬高檢署或地檢署?何時改制?本席也想請教顏檢察長的看法。 另外針對監獄內的收容人數問題,本席上個會期就已經問過部長,要如何改善來解決監獄人數超收問題?法務部至今沒有任何計畫,是要用減刑方式嗎?還是要用什麼方法來處理,超收的監獄人數只會帶來更多的管理問題,部長要趕快加速規劃因應才是。延續上面的問題,隨著酒駕處罰的加重,因酒駕問題而入獄的情形只會越來越多,監獄人數超收情形惡化,請教部長打算如何處理。 針對監察院在102年度對法務部就提出了12項糾正案,照理說法務部是一個執行法律的機關,但卻有這麼多的糾正案,代表法務部在執行業務上面存在許多瑕疵,請教部長目前改善情形如何?矯正單位假釋通過後,送法務部審核時間過於冗長,影響假釋人權益,本席認為應該改進。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第6案原本是不予處理,本席建議將第6案的說明併到第7案。 主席:第6案的說明併到第7案?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第6案說明之「爰建請刪減業務宣導費之半數,共2,376萬元」刪除,其餘部分「犯罪被害人……活動」列入第7案。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委員的意思是後面二行拿掉,前面四行一直到「活動」這部分放到第7案。 主席:移到第7案的什麼地方?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就是第7案的說明。 主席:第6案說明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活動」放到第7案說明中的第一項,其餘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1時58分) _1457277561.unknown _1457277707.unknown _1457277872.unknown _1457282475.unknown _1457282822.unknown _1457282882.unknown _1457282717.unknown _1457277935.unknown _1457278011.unknown _1457282426.unknown _1457277980.unknown _1457277901.unknown _1457277789.unknown _1457277822.unknown _1457277746.unknown _1457277635.unknown _1457277670.unknown _1457277598.unknown _1457277403.unknown _1457277478.unknown _1457277515.unknown _1457277434.unknown _1457277322.unknown _1457277363.unknown _1457277256.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