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第5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9時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出席委員4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第4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9時40分 地  點:群賢樓9樓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振昌  陳歐珀  葉宜津  田秋堇  林岱樺  陳節如  潘孟安  陳唐山  黃偉哲  李昆澤  蔡煌瑯  邱志偉  蕭美琴  薛 凌  楊 曜  陳明文  蘇震清  高志鵬  林佳龍  趙天麟  吳宜臻  何欣純  許添財  李俊俋  蔡其昌  吳秉叡  邱議瑩  尤美女  許智傑  柯建銘  李應元  魏明谷  段宜康  李桐豪  林淑芬  鄭麗君  葉津鈴  陳亭妃  陳其邁  姚文智  管碧玲  劉櫂豪  陳怡潔  劉建國    委員出席44人【委員周倪安(因傷未克出席)】 請假委員: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郁琦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林中森 經濟部常務次長 卓士昭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宋餘俠 勞動部政務次長 郝鳳鳴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純敬 交通部常務次長 范植谷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許銘能 文化部常務次長 許秋煌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何卓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葉欣誠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政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虞孝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儷玲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鄧民治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長 呂玉琴 法務部常務次長 蔡碧玉 國防部常務次長 沈一鳴 國家安全局處長 黃裕順 財政部政務次長 吳當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處長 蔡鈺泰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副主任 吳啟文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請假)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賴映潔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為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業已核定,請查照案(含協議本文、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提案 第一案 案由:針對立法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台立內字第1034000117號),有關函復議事處為院會交付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為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茲因103年3月17日內政等8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會議過程,嚴重違反102年6月25日院會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等所定之開會法定程序,因此會議過程暨決議,實為違法無效,業使審查報告失所附麗而失其效力,爰此,本聯席會議應即作成如下決議,並立即函知議事處,決議: 一、民國103年3月17日之會議無效; 二、前函復議事處之審查報告實屬無效,議事處應將無效之審查報告立即予以退回。 說明: 一、民國103年3月17日之會議主席張慶忠並未在主席台上主持議事,且未進行宣布開會、發言討論、審查議決等法定議事程序,即逕自宣布違法決定,嚴重違反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院會決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章至第六章所定之開會法定程序,立法程序實有明顯重大瑕疵,依據大法官釋字342號與釋字499號解釋所揭,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實屬違憲無效。 二、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當時新增該項條文時,陸委會於提案說明提及其之立法精神與外交部所主政之條約締結一致,而立法院審議條約,是依據憲法第63條及釋字第329號解釋所賦予立法院議決條約案的權力,足見該協議性質絕非「行政命令」,並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行政命令審查之適用,故張慶忠委員所宣布「本案已逾三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之表示實為錯誤。「協議」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行政命令,且協議涉及人民之權利,更有國會保留原則之適用。 三、在立法程序業違國會議事規範以及逕自宣布已逾三個月送院會存查之表示亦為錯誤,故本聯席會議應決議立即函知本院議事處,前函復議事處之審查報告實屬無效,本院議事處亦應立即將該案予以退回。 提案人:吳秉叡  柯建銘  李俊俋  李昆澤  高志鵬  葉津鈴  潘孟安  管碧玲  邱議瑩  薛 凌  李應元  蔡煌瑯  李桐豪  段宜康  蔡其昌  陳其邁  陳節如  陳唐山  鄭麗君  田秋堇  許添財  姚文智  賴振昌  林淑芬  蘇震清  尤美女  葉宜津  陳明文  楊 曜  吳宜臻  黃偉哲  何欣純  邱志偉  趙天麟  劉櫂豪  陳亭妃  林岱樺  蕭美琴  林佳龍  許智傑  陳歐珀  劉建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鑒於馬政府與中國簽訂之服務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涉及占我國GDP的七成以上、從業人員超過總就業人口的58%,且有高達八成是中小企業經營的服務業,馬政府承諾之開放項目,從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等,關聯的行業上千項,黑箱服務貿易協議,勢將嚴重衝擊國人生計、產業生存、國家經濟;然而自馬總統以降,執政者顯已無視自由民主國家中國會實質監督之基本憲政原理、憲法保留、國會保留之基本原則,一再地站在人民的對立面,且執政者所屬之國會黨團更加罔顧國會決議及議事規範,恣意非法作為,並逕自宣告已逾三個月期限,視為已審查之方式,強行逼全民吞下黑箱服務貿易協議,進而引爆318學生暨公民團體之公民行動;惟馬政府迄今仍聽不進去人民的聲音,反以國家機器強力壓制異議,然而強力絕非是民主法治國家統治正當性之基礎。國會身為民主法治國中代表民意監督政府,對於與中國簽訂協議之事前授權、談判中與談判後之監督等等,亦應儘速推動法制化工作,完備法規範。為避免執政者一意孤行下所簽訂的黑箱服貿協議,肇致國人權益受侵害;立法院實應儘速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工作(包括參採民間團體所提「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版本之相關意見);爰此,本(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應作成決議:俟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專法完成立法後,始得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 提案人:吳秉叡  柯建銘  李俊俋  高志鵬  姚文智  李昆澤  蘇震清  林岱樺  邱志偉  陳唐山  潘孟安  薛 凌  黃偉哲  許智傑  邱議瑩  管碧玲  蕭美琴  陳明文  葉津鈴  陳歐珀  尤美女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桐豪  蔡其昌  葉宜津  蔡煌瑯  陳其邁  鄭麗君  吳宜臻  田秋堇  趙天麟  陳亭妃  許添財  賴振昌  林佳龍  林淑芬  何欣純  楊 曜  段宜康  劉櫂豪  劉建國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黑箱服務貿易協議,恐將嚴重衝擊占我國GDP的七成以上、從業人員超過總就業人口的58%,且有高達八成是中小企業經營的服務業;馬政府承諾之開放項目,從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等等,不僅關聯上千項的服務業各業別,黑箱服貿協議涉及的人員、資金之移動,更將影響數國人就業、社會整體經濟,乃至國家安全事項等等;惟馬總統主政下,自黑箱談判開始,不僅罔顧民生,與人民對立,近來馬英九總統更是藐視國會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之權,操弄國會並由國民黨籍召集委員逕自以短短的30秒粗暴、違法地宣告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送交立法院院會存查;自引發318學運抗議後,又遲遲不願正面回應學生訴求,罔顧民意、一意孤行,升高與民意之對立,導致324行政院鎮暴警力鎮壓學生之衝突流血事件,持續加重社會之不安與恐懼;爰此,本聯席會應立即作成如下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即撤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案,並重啟談判。 提案人:吳秉叡  柯建銘  高志鵬  吳宜臻  姚文智  李昆澤  蘇震清  賴振昌  林岱樺  葉津鈴  管碧玲  陳唐山  李桐豪  黃偉哲  薛 凌  李應元  葉宜津  陳歐珀  陳其邁  鄭麗君  陳節如  田秋堇  蔡其昌  邱議瑩  陳明文  邱志偉  趙天麟  許添財  陳亭妃  蕭美琴  林佳龍  許智傑  何欣純  楊 曜  段宜康  林淑芬  尤美女  劉櫂豪  劉建國  蔡煌瑯  李俊俋  潘孟安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針對3月24日,為反對黑箱服貿,捍衛台灣民主前往行政院,而且手無寸鐵,主張和平非暴力抗爭之學生,行政院卻以強大警力血腥鎮壓,致使台灣民主倒退30年,國家蒙羞,令人痛心疾首。爰此,對於馬江政府之國家暴力及傷害台灣民主予以嚴正之譴責,並要求馬英九、江宜樺須為此負責道歉。 提案人:柯建銘  林淑芬  陳節如  蘇震清  許智傑  陳亭妃  葉宜津  陳明文  陳唐山  趙天麟  李俊俋  邱議瑩  林岱樺  尤美女  邱志偉  李昆澤  蕭美琴  魏明谷  蔡其昌  陳其邁  劉櫂豪  高志鵬  吳秉叡  陳歐珀  段宜康  楊 曜  黃偉哲  薛 凌  林佳龍  田秋堇  葉津鈴  管碧玲  吳宜臻  賴振昌  姚文智  許添財  蔡煌瑯  劉建國  李應元  何欣純  潘孟安  鄭麗君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本席謹在此向參與聯席審查的八個委員會委員作一說明,剛才議事人員有宣讀我們在星期一聯席審查會中所做的四項決議,其中第一項是要求議事處應將3月17日張慶忠委員主持會議所做的違法審查報告退回,在星期一下午該份違法審查報告已經退還聯席委員會,我們現在也將該份違法且無效的審查報告留在聯席委員會存查,所以,相關案子並沒有提報院會審查這件事,在此我要正式向各位委員說明:該份審查報告形同作廢;也就是說,依據一般公文處理之程序,這份審查報告已形同廢止。 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會議詢問或其他意見要提出,今天的聯席會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9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