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星期四)9時至9時1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 主  席 陳委員其邁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8分至12時35分 下午14時35分至18時58分 地  點:本院九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段宜康  邱議瑩  李俊俋  姚文智  陳其邁    委員出席5人【委員周倪安(因傷未克出席)】 列席委員:賴振昌  陳亭妃  陳唐山  許添財  趙天麟  尤美女  陳怡潔  林岱樺  蔡煌瑯  許智傑  邱志偉  吳秉叡  陳明文  陳歐珀  李昆澤  楊 曜  蕭美琴  魏明谷  林佳龍  蘇震清  葉津玲  劉建國  何欣純  吳宜臻  薛 凌  蔡其昌  柯建銘  劉櫂豪  李應元  林淑芬  鄭麗君  田秋堇  黃偉哲  葉宜津  陳節如  管碧玲  高志鵬  潘孟安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秘書長 李四川 副秘書長 陳慶財(請假) 副秘書長 蕭家淇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警政署署長 王卓鈞 刑事警察局局長 林德華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總隊長 張慶裕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總隊長 陳家欽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總隊長 黃榮清 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總隊長 枋劍飛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總隊長 黃宗仁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總隊長 莊清賢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總隊長 黃清福 國家安全局處長 黃裕順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張文政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林佩瑩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修改決議第二點備註為:「審查結果(一)至(六),委員陳其邁、李俊俋當場聲明不同意」。 邀請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副秘書長陳慶財、副秘書長蕭家淇、內政部部長陳威仁、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各保安警察總隊總隊長、刑事警察局局長林德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國家安全局、法務部等就「3月18日至今反服貿學運活動之立法院警力維安勤務檢討」及「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計有委員段宜康、邱議瑩、李俊俋、姚文智、蘇震清、邱志偉、賴振昌、尤美女、陳歐珀、林岱樺、劉櫂豪、葉津鈴、趙天麟、田秋堇、許添財、陳明文、管碧玲、陳唐山、陳其邁、李應元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及所屬、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文政、國家安全局處長黃裕順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陳亭妃、李昆澤、楊曜、何欣純、劉建國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並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臨時提案 第一案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昇勇,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受本院委員會邀請到會報告警方強勢趨離學生導致流血衝突事件,卻拒絕列席,逃避國會監督,爰予嚴厲譴責。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陳亭妃  陳唐山 第二案 鑒於318學生佔領立法院行動至今,幾乎每晚皆發生飆車族以鞭炮、西瓜刀等武器威脅靜坐學生,甚至已有民眾及國會助理受傷,相較於每日派出便衣刑警、刑事大警察對於學生以各式偵測器具監看監聽,卻放任暴力行為進入集會遊行,顯有失衡、不當。爰此,要求警政署立即於飆車族屢出沒時間及地點增派警員,並將增派警員之配置及針對318至今飆車族暴力威脅行為之處理方式提出報告,兩天內送交本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尤美女  田秋堇  邱志偉 第三案 鑒於數千名反黑箱服貿之學生及群眾於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區表達退回服貿協議、制定監督條例訴求,儘管進入行政院區之行為是否合法引起爭議,惟當天警政署接獲必須強力鎮壓驅離抗議群眾的命令,有鎮暴警察直接攻擊抗議群眾頭部、頸部等部位,且對倒臥地上之群眾持續以腳踢踹之暴力行為,導致許多民眾頭破血流,甚至台聯周倪安委員也遭警察毆打至肋骨裂傷、腦震盪,尚在住院觀察。此事被紐約時報、CNN等國際媒體報導為「台北戰役」,令人想起二二八事件。為釐清當天警方之值勤方針,請警政署於兩天內提供本院內政委員會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2014年3月24日上午7時前,警政署當天之勤前教育及執行原則。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尤美女  田秋堇 第四案 鑒於今年3月23日學生佔領行政院行動中,根據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之統計,警察暴力毆打記者案例十起以上,且阻擋記者紀錄,侵犯新聞自由。爰此,要求警政署於兩天內提供本院內政委員會今年3月23日、24日驅離行政院抗議民眾過程之媒體作業勤前教育及執行原則,並於本會期結束前訂定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處理原則。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尤美女  田秋堇 第五案 鑒於數千名反黑箱服貿之學生及群眾於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區表達退回服貿協議、制定監督條例訴求,儘管進入行政院區之行為是否具正當性引起爭議,惟當天警政署接獲必須強力鎮壓驅離抗議群眾的命令,有鎮暴警察直接攻擊抗議群眾頭部、頸部等部位之暴力行為,導致許多民眾頭破血流。有當事人指出,目睹有位五、六十歲找小孩的婦女哭求:「不要打我,我求你!」鎮暴警察仍然捶了該婦女兩下、補一腳說:「我管你的!」也有律師欲協助當事人卻被警察阻擋,警察口出惡言怒罵:「狗律師!滾出去!」甚至台聯周倪安委員也遭警察毆打至有腦震盪現象住院觀察,引發紐約時報、CNN等國際媒體比喻當天為「台北戰役」,令人想起二二八事件。又查江宜樺行政院長於2006年8月29日於中國時報投書文章《龍小姐,您誤解憲政民主了》中,指出「如果只是因為憂慮群眾運動必然具有的非理性性格,以及群眾運動所可能造成的社會不安,就想徹底否定群眾運動在民主體制中的地位,恐怕會掉入霍布斯式專制主義的思惟。無論如何,筆者很難想像『靜坐』的群眾如何能『衝進總統府』?手無寸鐵的抗議者如何能完成「流血的革命」?而靜坐前還拼命在訓練義工維持秩序的人民運動,為何要去為軍警的武力鎮壓及不特定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衝突負責?」爰此,本院內政委員會嚴厲譴責警政署今年3月23日及24日暴力鎮壓學生和平抗議行動。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段宜康  姚文智  尤美女  田秋堇 第六案 三月二十四日凌晨,警方以強勢武力驅離和平抗議的學生,過程中,不僅出動鎮暴警察,阻擋記者拍照,甚至少數警員在執勤前,在網路上發文,說「用長棍打噴血比較多」、「以戴套要幹爆女暴民」,以這樣的心態來執法,自然會違法使用警械,拿盾牌、警棍攻擊手無寸鐵、和平抗議的學生,最終造成五十餘人受傷、流血就醫的國家暴力事件。警察膽敢執法過當,除了背後有長官授意之外,另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認為沒有人能指認他。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目前警察身上的臂章號碼是唯一可供識別警察身分的資訊,然而字樣太小,不易識別,大多數人民也不知以此來識別違法執勤的警察。 為維持警察執勤的紀律,並增加警察職業的榮譽感,資提案將警察包括特勤警察編號比照兵籍號碼繡於左前胸,而且字體顏色應醒目、大小應於四公尺外肉眼能辨識。又,關於3月24日當天的警方蒐證錄影帶並請一併送本委員會參酌。 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段宜康  邱議瑩  田秋堇 第七案 三月二十四日凌晨,警方出動鎮暴警察,以強勢警力驅離和平抗議的學生,過程中,阻擋並驅離進記者進入行政院拍照、錄影,不但侵害人民的知情權,更引起人民疑慮,警方此舉乃是為了隱瞞接下來的過當鎮壓行動。媒體為民主國家的第四權,行政機關有義務提供事實真相給媒體或協助媒體採訪,再由媒體傳達給全民得知,讓社會大眾站在事實真相的前提上,相互辯駁、討論或反省。只有專制國家才害怕人民得知事實真相,才會利用掩蓋事實真相來操縱人民。 為確保人民的知情權,穩固民主政治的基石,爰提案內政部警政署在任何群眾運動的現場皆不得阻擋或驅離記者拍照、錄影或採訪,並應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共同討論,如何於群眾運動中提供足以保護媒體工作者安全之識別標誌,並應發文給全國所屬警政單位確實遵守,並副本會知本委員會。 提案人:邱議瑩  陳其邁  姚文智  田秋堇 第八案 針對三月二十四日,學生為「反對黑箱服貿,捍衛台灣民主」前往行政院抗議,馬英九總統、江宜樺院長竟下令警政署署長王卓鈞以強大警力血腥鎮壓,致使台灣民主倒退三十年,爰此嚴正譴責馬英九、江宜樺、陳威仁、王卓鈞聯袂共犯之暴行,並要求馬英九、江宜樺、陳威仁、王卓鈞道歉,王卓鈞應為此下台負責。 提案人: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柯建銘  高志鵬  吳秉叡  尤美女  蘇震清 第九案 學生為反對黑箱服貿,捍衛台灣民主佔據立法院議場,此為公民行使抵抗權、非暴力抗爭的積極表現,並為憲法所保障集會自由容許之範疇,馬政府不應以暴民視之。爰要求警政署警力不得進入立法院院區,並不得強制驅離青島東路、鎮江街、濟南路、中山南路等反服貿活動區之民眾與學生。 提案人:邱議瑩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  柯建銘  高志鵬  吳秉叡  尤美女  蘇震清 第十案 針對三月二十三日至三月二十四日學生為「反對黑箱服貿,捍衛台灣民主」前往行政院抗議,竟遭血腥鎮壓,甚至發生鎮暴警察攻擊手無寸鐵之抗議民眾頭部,以長盾牌砸向躺臥於地上之和平抗爭者等暴力行為,導致許多民眾頭破血流。為釐清決策及執行過程之相關責任,特提案成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善盡國會監督職責。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柯建銘  高志鵬 第十一案 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前以鎮暴部隊強勢驅離學生,導致抗議民眾與學生發生受傷流血事件,惟現場警方竟然「打人還不給救人」,以不離開就上銬等恐嚇言語威脅在場進行醫治傷患之醫護人員立即離開,嚴重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與「醫療法」等醫療救護人道精神,要求警政署提出檢討調查報告並予以究責,對於醫護人員之人身安全保護應納入勤前教育。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第十二案 有鑑於2014年3月24日清晨,政府處理學生進入行政院事件,不但情資掌握不力,決策過程粗糙,執行手段粗暴,最後導致流血事件,使台灣民主蒙羞,爰建議內政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就本案之決策與執行進行調查。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葉津鈴 第十三案 警政署於3月24日清晨以警棍、盾牌、鎮暴水車等方式,暴力驅離行政院靜坐學生,過程甚至攻擊脅迫在場記者及醫護人員,阻撓記者採訪及醫護救援,此不僅干預新聞自由,也侵犯醫療人權。由於記者及醫護人員為無涉事件之第三方人士,世界各國若發生戰爭,征戰雙方亦不會攻擊記者及醫護人員,警政署此種暴力行徑實不見容於社會,亦為民主國家之恥。爰此,提案要求警政署就攻擊記者及醫療人員情形進行專案調查,並於一週內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送交內政委員會;另於一週內擬定陳抗事件中,保障新聞記者、保障醫療人員權利之相關辦法或準則,送交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四案 警方執行3月24日鎮壓勤務時,部分員警於網路上發表若干不當言論,如:「現在我覺得……死幾個人剛剛好」、「北上立法院抓女暴民……套子我帶了準備被我幹暴吧」、「等等要噴水了喔,要看穿幫秀的快鎖定新聞live喔」。此等言論可證警政署於警紀維護與教育訓練上皆有明顯漏洞。又,昨日媒體批露此警紀敗壞事件後,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卻仍公然說謊,宣稱此為「有人利用警察名義po文,意圖污衊警察」,其不知反省且包庇護短之心,甚不可取。鑒於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該法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此次警察發言失當爭議,犯錯員警及其長官皆應負起相關責任。爰此,要求警政署就此事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並於1周內重新擬定日常教育訓練及勤前教育相關辦法,送交本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五案 馬政府於3月24日清晨以高度暴力方式驅離肅清行政院前靜坐學生及民眾。查過程之中,警方大量使用警棍、警盾攻擊手無寸鐵民眾,毆打身體、頭臉等要害位置,並動用強力水柱沖散群眾,即使學生已經倒臥在地,舉手投降,警方依舊粗暴拉扯抬離,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意外與傷害。上述行為已逾越執行公務之必要,顯有執法過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之規範,並可能觸犯《刑法》之「業務過失傷害」及「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爰此,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周內完成本起事件之檢討報告及懲處名單,送交本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六案 查3月18日晚間,反對政府簽署黑箱服貿協議之學生進入立法院佔據議場,對此,警方竟在未經立法院長同意之下,僅由立法院總務處處長陪同即逕行攻入議場進行排除,過程中還發生警方推擠阻擾國會議員進入議場之荒唐情事。查立法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復查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5條規定:「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此證警力若要進入立法院,即須院長同意。綜上,警方在未經院長許可之下進入立法院,限制國會議員自由,阻止其進入議場,實為警察強暴國會,踐踏國會尊嚴之重大憲政醜聞。爰此,提案要求警政署署長應為此憲政惡例負完全責任,立刻道歉請辭,並於一周之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另要求本委員會做成決議,建請立法院就「警方擅入國會事件」進行調查並議處相關人員責任。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七案 鑑於3月24日清晨警方於行政院前以鎮暴部隊強勢驅離學生,除發生多起學生與民眾遭鎮暴警察以警盾與警棍強加暴力對待,因而導致發生流血衝突事件外,甚至還有警察於網路公布情緒性鼓動暴力與輕蔑女性之不當言論,影響警察形象甚鉅,爰此特提案要求警政署徹查相關人等並依法予以嚴懲,且對於警察之法治人權與性別意識需再加強教育,以深化警察之人權素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八案 面對陳抗活動時,應顧及女性抗議者之生理不若男性,為免男性警察不當之肢體碰觸抑或以粗暴、拉扯方式強制對待時易受較重之傷害,爰提案進行驅離時應有一定比例之女性警察負責執行勸導或抬離女性民眾,以維護性別人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第十九案 依據民間各種現場影片資訊顯示,3月23日晚間學生進入行政院要求撤回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行動,多數學生乃和平靜坐於行政院門廳內,此時警方假設學生會衝撞,部分員警搬動行政院內桌椅堆置於院內廊道門後,顯示行政院內公物遭破壞,警方亦須負起責任,而行政院副秘書長蕭家淇第一時間在沒有證據的情形下,輕率多次對媒體公開指控學生破壞公物、偷吃他的太陽餅和屏東買的蛋糕,行政院長江宜樺應對此毫無證據的指控道歉。 查《特殊任務警力編裝訓用規定》載明特殊任務警力乃為「打擊有組織、有武器之暴力犯罪」。證據顯示,警方對於在政院大廳靜坐的學生持續蒐證時,有計畫地命令以大批警力快速驅離、阻擋在場媒體與紀錄工作者,並於完成靜坐現場媒體淨空後,隨即派出全副武裝之特殊勤務警察,揮舞警棍包圍、威嚇臨時聚集、空手靜坐、毫無威脅性的學生,隨後展開集體暴力毆打逮捕學生。江宜樺必須對此一違反規定、有計畫的清除媒體、威嚇學生、毆打逮捕行為,負起責任道歉下台。 證據亦顯示,3月23日晚間發生於行政院內外之抗議事件,警方均有完整蒐證影音圖像資料,也是在警方排除所有記者與紀錄人士後,唯一能於關鍵時間地點之紀錄者。為釐清事件過程真相,爰要求警政署於二日內向本委員會提供3月23日晚間7時起至3月24日上午7時止,所有蒐證紀錄影片檔案。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管碧玲 第二十案 對3月23日晚間到3月24日晨間警察驅逐進入行政院抗議學生,造成多人受傷,且多人指證警察動用盾牌、甩棍等警械集中攻擊毫無武裝的抗議學生之頭部、頸部。惟查,司法實務上對以具相當攻擊力器械攻擊頭部、頸部、胸腔、大腿內側等部位,將認定具殺人之間接故意。究係屬下令驅離之指揮官違法命令得不擇手段驅離所致,抑或是勤前教育不足,抑或是執行員警行為過當,應交司法調查,爰要求警政署應將當日驅離任務,警方之蒐證錄影完整提交台北地檢署以追究濫權人員刑事責任。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段宜康  姚文智  何欣純  吳宜臻 第二十一案 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明揭國家應保護集會之安全,使之得以順利進行。釋字七一八號解釋,認為「集會自由受憲法保障,以法律限制時,應符比例原則」,而「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非屬該限制之範圍。查自今年三月十八日起,持續於立法院四周道路所進行之「佔領國會」行動,合於大法官就「緊急性集會」之定義,所在地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四日後發佈交通疏導計畫,足見對前開集會,政府應擔負起憲法明示之國家保護義務。然而三月十八日以來,治安原堪稱良好的立法院附近,幫派份子對集會與路過民眾挑釁滋事等狀況頻傳,嚴重影響學生民眾與鄰近地區市民之安全。部份情況下,周邊駐守警員及市警局僅對聚眾之飆車族尾隨確認而無具體作為。爰要求內政部組成專案小組,於二週內查明上開情事,並提出檢討報告。警方並應依此報告之結論,懲處失職人員,必要時包括撤換之處分。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何欣純  吳宜臻 第二十二案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規定,「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同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械使用條例》第一條「…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而警察行使職權時之身份揭露,除口頭表明警察身份外,亦可自警察制服臂章、警察證或刑警證上印有之員警編號察之。然查警方於今年三月二十三日晚至三月二十四日清晨,於臺北市中正區執行大規模群眾驅離任務時,鎮暴員警竟系統性穿著與法律規定顯不相符之服裝(如整隊鎮暴員警皆掩去警徽)「執勤」,顯見其蓄意性質,實有不當。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立即改善此等情形,並於一個月內就警察裝備未合乎相關法令情形進行全面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何欣純  吳宜臻 第二十三案 由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推導出之「比例原則」乃我國法治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基礎,於警察相關法律之具體規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警械使用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與第九條。惟警方在執行今年三月二十三日晚至三月二十四日清晨,於臺北市中正區進行大規模群眾驅離任務時,現場指揮官竟容許部分員警對以靜坐等不服從方式抗爭之群眾施暴,或違法在警械使用原因已消滅後,仍以警械毆打早已被制伏之人民。 尤有甚者,二十四日清晨最後一波驅離時,現場指揮官、臺北市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派員對街道上群眾無差別攻擊,後又濫用鎮暴水車、水壓全開對付中山南路上和平聚集之群眾,甚至調轉鎮暴水車,恫嚇青島東路已持續多日並為臺北市政府認可之集會。前開情事非但違法違憲,更重創警民關係,爰提案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二周內就警方前開違憲違法行為提出調查報告,全面嚴懲失職者,並撤換應負責任之相關分局長。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何欣純  吳宜臻 第二十四案 內政部警政署於3月24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提送之專題報告,無視各項明確證據,對警方違法毆打民眾、濫用混入辣椒水之高壓水車、臺北市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指揮對民眾實施無差別攻擊等情況視而不見,僅以「與民眾發生推擠……深表遺憾」帶過警方一切作為。上開報告之結語,竟將憲法上限制政府行為之「比例原則」?,誤用成「(人民之)集會活動……仍應受比例原則之限制」,乃憲政民主之笑話。可見警政署之法治觀念亟需改正。爰要求警政署更正本專題報告所有謬誤,補充對警方違法處之檢討,其中請特別說明所謂「比例原則」之內涵,並就本次驅離行動造成流血事件是否合乎比例提出說明,於三日內提出檢討報告,據此修正本日專題報告,並送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何欣純  吳宜臻 第二十五案 雖公務員之言論自由自受憲法之保障,然當公務員之言論與其職務明顯違背,則其上級主管應視其內容加以檢討懲處。三月十八日民眾發動「佔領立法院」行動以來,卻見數起不當發言,包括宣揚濫用警械、宣稱將「挖坑」對付學生、對女性極具羞辱之言論等,顯示我國執法人員存在系統性之法認識度不足,更顯示我國警察人員之培訓過程就人權法制層面顯然訓練不足。內政部應檢討中央警察大學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之人權、性平及法治課程,並提出在學警校生及在職員警之人權、性平、法治認知考核機制。警政署亦應視情節,對發表系爭言論之員警加以告誡、輔導或更重之懲處。爰要求內政部於二周內就如何改善員警考選與在職之法意識提出全面檢討報告及爭議言論員警之處分,並將報告提送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段宜康  何欣純  吳宜臻 決議:以上25案均照案通過(時限不一致者,以時間較短者為準)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討 論 事 項 討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是討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在宣讀本項要點之前,本席先向各位委員敘明,本草案是議事處幕僚人員依據本院其他委員會以前成立過之調閱小組運作規範所草擬的,俟宣讀之後進行逐條討論,如果大家有修正意見再行提出。宣讀。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及本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成立之。 二、本小組運作除本院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小組由內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全體委員組成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由張召集委員慶忠、陳召集委員其邁輪流擔任,處理本小組會務並擔任會議主席。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 七、本小組調閱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27日至103年8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八、本小組成員行使查閱職權時,應親自為之或指派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 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本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 十、本小組調閱對象為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法務部及所屬、國家安全局等相關機關,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增加調閱對象。 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十二、本小組為應調閱文件需要,得赴調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及訪談相關人士。 十三、被調閱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十四、本小組提出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會決議。 十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9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十六、本運作要點,由本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主席:各位委員手上應該都有本項要點草案,請問各位,我們是要逐條討論,或是先由委員進行廣泛意見表達?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先表達意見。 主席:好。第一位請李委員俊俋發言,發言時間3分鐘。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本草案第十一點內容為「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其實這次調閱小組大部分跟學生有關,所以本席要求能否增列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列席參加,以增加調閱小組之完整性。 主席:請議事人員將此意見列入紀錄,稍後一併處理。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本席在此質詢行政院秘書長時問他是誰下令的?他答不出來;又問他是不是江宜樺下令?他也答不出來;再問他是不是內政部部長或警政署署長下令?他還是答不出來。顯然有可能是總統親自下令的,因此本席認為,第十點是否應將馬總統也列入? 其次,在這次強制驅離行動中發生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亦即周倪安立法委員遭到警察暴力相對,導致受傷嚴重,到現在為止,暴力的唆使者尚未受偵訊,到底是誰下令的?是誰打的?一個國會議員被打已經五天了,迄今法務部檢察司沒有任何動作,這顯然是有很高層的人授意或指使,所以才不敢偵辦,我嚴重懷疑這是馬總統下令的。因此我認為第十點應增列馬總統為調查對象,同時是不是也要研究一下他是否涉及叛國罪及外患及內亂罪,因為這個事件太嚴重了,本席建請本會委員能周延地將造成本次流血事件的相關可疑人士都列為調查對象。 主席:請議事人員將委員的意見均予以列入。 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進行逐條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一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四點,有委員建議修正為由輪值召委擔任主席,亦即若本週是本席輪值,就由我擔任調閱小組會議的主席;反之,若是張慶忠委員輪值,則由他擔任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六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十點,陳歐珀委員提出馬英九在此事件中之角色疑義的意見,但那應該是在調閱小組會議時再作處理,因為依據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行政院應向立法院負責,而總統本身之職務是一個憲政機關,基本上應不屬於立法院調閱對象的範圍,所以是不是在調閱小組運作時,如果真的發現馬總統在其中有甚麼角色時,再作成決議增加調閱對象?我建議按照原條文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點照原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針對第十一條,有委員提議增列學者專家、學生、民眾代表,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點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有關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均已處理完畢,請問各位有無其他臨時動議或意見?(無)無意見。 因為本週輪由本席擔任輪值召委,所以訂於今日10時至12時召開「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 現在散會。 散會(9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