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21分至11時32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王育敏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第三十六條條文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十五)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十)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修正要旨。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 大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87年制定,為更落實保障民眾人身安全,積極防治家庭暴力,並以建構一個性別平等、對暴力零容忍的安全社會為目標。今天就行政院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趙委員天麟、李委員貴敏、李委員俊俋、蔣委員乃辛、孫委員大千、馬委員文君、吳委員宜臻、王委員育敏、蔡委員其昌、謝委員國樑、邱委員志偉、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李委員昆澤及鄭委員汝芬等人所提草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4次修正,對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多所助益。 二、為解決相關機關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所遇窒礙難行之處,俾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於98年起即陸續檢視法規,歷經十餘次會議研商,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19條,增訂2條,全案共計修正21條,於102年3月5日函送 大院,並於102年3月15日院會一讀,交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聯席委員會審查,期通過後能達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終止家庭暴力,保障人民身心安全之目標。 貳、行政院版本修正重點 一、增列「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擴充「跟蹤」內涵,並於加害人處遇計畫增列親職教育輔導項目,以符實務狀況及需求。(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列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以積極推動各項業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針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以掌握我國家庭暴力問題並檢討防治工作執行成效。(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列移民機關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協調之機關,並將「經評估有需要之家庭成員」亦納入服務對象,同時增列各地方政府應辦理危險評估及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為周延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將其納入核發相當內容保護令之適用範圍,且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增列法院於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之裁定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之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為周延被害人保護,增列法院得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 八、為積極預防暴力再發生,法院對於犯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緩刑宣告,增列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附帶條件命令,俾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並配合第十四條保護令核發對象之修正,增列特定家庭成員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九、增列有關被害人資訊保密及違反規定之罰則,俾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 十、為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項補助申請之調查及核定,增列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及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參、對於趙委員天麟、李委員貴敏、李委員俊俋、蔣委員乃辛、孫委員大千、馬委員文君、吳委員宜臻、王委員育敏、蔡委員其昌、謝委員國樑、邱委員志偉、潘委員維剛、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李委員昆澤及鄭委員汝芬等人所提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應置家庭暴力防治專責人員: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基於憲法對地方自治制度之保障精神,中央法律不宜規範地方機關之組織。另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該基準法雖規範中央行政機關,然基於提升施政效能之立法宗旨,其原則亦應及於地方行政機關之適用。 二、明定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來源,因涉及國家財政問題,宜整體評估;本部除編列公務預算外,亦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機制,鼓勵民間團體共同參與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三、延長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至三年並得同時或先後核發各款保護令: I.有關提高通常保護令效期1節,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及衡酌我國國情,並多次與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研商結果,行政院版爰將現行一年以下之效期修正提高為二年以下,已較現行有效期限延長一年。 II.分次核發通常保護令1節,係為縮短保護令核發時間,查司法實務中,法官於審理通常保護令時,即可依聲請或依職權先行核發部分款項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以達快速保護效果,惟倘於條文中明定可分次核發一款或數款保護令,對於先核發者,若因抗告而失其效力,其後核發者之效力恐生爭議。 四、限縮緊急保護令核發款項及效期: I.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有關禁止、遠離、遷出、交付物品及涉未成年子女及特定家屬保護等命令,係因家庭暴力態樣複雜,被害人保護措施與需求相當多元,如為提高法院核發效率而限縮緊急保護令內容,恐無法周延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 II.有關限縮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限及次數1節,考量現行法官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時間往往逾一個月,倘將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明定,恐讓保護令出現空窗期,危及被害人安全。 五、法院對於兒童或少年擔任證人應參考社工人員報告或建議: 委員版提案之內容係為提醒法官於被害人或證人為兒童或少年時得參考社工人員對於兒童或少年之專業身心評估報告,作為其證詞證據力、訊問必要性等參考,非強制性之程序,實務執行仍視個別法官之審判需求不同而異,爰屬於法官審判案件時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宜列入司法院所訂相關行政作業規範之。 六、年滿16歲而曾有或現有遭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準用民事保護令之規定,本部前經多次與各界召開會議討論,尚因定義不明、認定不易、適用年齡尚無共識、逾越本法範圍,且與其他法律競合及造成資源排擠等因素,恐造成實務執行困擾,建議不推動。 肆、結語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 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法務部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法務部書面意見: 今天 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就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趙委員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三)李委員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36條之1及第36條之2條文草案」、(四)李委員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五)蔣委員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孫委員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蔣委員乃辛等27人、蔡委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八)馬委員文君等24人及蕭委員美琴等22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吳委員宜臻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王委員育敏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謝委員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4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邱委員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36條及第5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十三)蔣委員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50條之1及第6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十四)潘委員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李委員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李委員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鄭委員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鄭委員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就上開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 參考。 壹、關於李委員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本修正條文第6項規定「緊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七日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必要時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其修法理由,係認緊急保護令既係因應「急迫危險」而核發,其存續期間不宜過長,始符合其本質。惟若於長時間連續假期中或在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核發前發生效期屆滿之情形,恐生保護令之空窗期,對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欠周,似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不符。 二、保護令對於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及約束加害人之家庭暴力行為至為重要,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第16條第6項),亦即緊急保護令只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才失其效力。 貳、關於蔣委員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被害人於偵訊之刑事程序中得聲請其親屬、律師、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其修正理由,係以家暴事件後,被害人之身心理狀況可能尚未平復,在封閉偵訊環境中,極易強化被害人之恐懼與無助感,為協助被害人於偵查程序中能完整陳述其經歷及感受,故提案新增此一規定。依此修正規定,被害人提出聲請後,偵查人員似無裁量空間,惟被害人之親屬或社工如於偵訊時陪同在場,極易發生因急於代被害人陳述,或於偵訊中發生誘導被害人陳述之情形,可能有礙偵查之進行及犯罪之真實發現,甚至影響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且依實務上之經驗,家庭暴力犯罪之被害人於受暴後,雖身心可能受有創傷,但其心理創傷之程度於偵查中陳述被害情節通常並無困難;若情況特殊,被害人之家屬、律師或社工人員在場能協助偵查,檢察官亦會視情況主動請上開人員於偵訊時陪同在場,故本部建議不增列第3項之規定。 參、關於吳委員宜臻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第6款規定:「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偵查及矯正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惟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係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主管,並督導協調中央各機關共同辦理相關業務及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又依本法第48條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同條第1項所列之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而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主要掌理犯罪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業務,矯正機關則掌理受刑人之矯治業務。故有關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業務,應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或警政主管機關主管為宜。 肆、關於王委員育敏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條文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侵害或進行騷擾、跟蹤、孤立、經濟控制等精神上之脅迫、控制行為」,其修法理由,係認目前實務上對於「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認定並無明確標準,導致被害人於聲請保護令或請求協助時常遭質疑,故乃參酌英國有關家庭暴力之立法例,修正第1款規定,具體例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但其中「孤立」之定義尚非明確,如夫妻間發生冷戰或夫妻之一方因發生爭執而離家,根據上開定義,有無可能亦構成「家庭暴力」?此部分於法律適用上恐生疑義,建請釐清。 二、有關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第6款規定:「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偵查及矯正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部分,本部意見同參所述,建議有關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業務,應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或警政主管機關主管為宜。 伍、關於謝委員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  條、第34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61條規定提高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度,將有期徒刑部分由「三年以下」改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其修正理由,係認「國內違反保護令而屢屢再犯之比例甚高,甚至短時間內對家暴被害人造成更嚴重之新聞也多有所見。究其因由,係因本法對違反保護令與保護管束的罰則偏輕,即令處以徒刑,也多為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無法對加害人產生警惕或有效隔離加害源」。然實務上常見之家庭暴力犯罪,態樣甚多。其中反覆毆打或恐嚇被害人者,固應予以重罰。但亦不乏有家庭成員間彼此互持保護令,仍同居一室,由於家庭關係緊張,雙方口出惡言或互相摔擲物品即互提告訴,致因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而遭起訴之案例。類此情形如處以6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其刑責似嫌過重。 二、又一般常見之家庭暴力犯罪態樣,通常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第302條妨害自由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第304條強制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及第305條恐嚇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而本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態樣,係指違反法院所為之下列裁定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中諸如騷擾、跟蹤、違反遷出令、遠離令或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情節,對於被害人之危害程度,均不及前述刑法之傷害、強制、恐嚇等行為嚴重,如令負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將造成法益保護與刑責失衡之現象。故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法官依個案情節量刑,若有個案量刑過低之情形,再由檢察官藉由上訴機制予以監督。 陸、關於蕭委員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本條修正理由,係以「實務頻傳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因迫於相對人之脅迫,而做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致其雖因通常保護令之核發而免續受相對人之侵害,然因被害人所為之上述不自由意思表示,竟仍身陷困境」,遂於本條第1項第13款增列「因迫於相對人之脅迫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被害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規定。然民法第92條第1項已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故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被害人若遭加害人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本可撤銷其意思表示,尚毋庸於本法另定撤銷因遭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規定。因此,本部建議不另定本條款之規定。 柒、關於李委員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有關本法第50條之修正,係以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受家庭暴力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以避免暴力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故於該條第2項增訂「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規定。因本法第50條第1項所定相關人員之通報責任,係與同法第62條之罰則相配合,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若未盡通報之義務,主管機關即得依第62條規定處罰。如新增本條第2項課予成年家屬亦有通報家庭暴力情事之義務,則同法第62條是否亦有必要隨之修正?尚值再研酌。 捌、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部無其他意見。關於趙委員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貴敏等28人所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之1及第36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孫委員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馬委員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吳委員宜臻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請參見上述參)、王委員育敏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請參見上述肆)、謝委員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4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請參見上述伍)、蔡委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邱委員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36條及第5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50條之1及第61條之1條文」、潘委員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委員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條及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請參見上述柒)、鄭委員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鄭委員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部敬表認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近年來家庭暴力案件遽增,從民國97年的七萬九千多件到去年的十三萬件,7年當中家庭暴力案件成長將近8成左右,這還不包括犯罪黑數,若不為人知的案件再加進去的話,恐怕不只成長8成而已。事實上,家暴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太一樣,因為家暴案件牽涉到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緊密關係,而且大多數的案件是持續性的,鑑於這樣關係的存在,被害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很容易受到二度傷害,為了讓被害人能夠很有效的主張其權益,我們認為應該要建立陪同偵訊的制度,或許相關單位會說,家暴防治法裡面已有相關規定,但家暴防治法第十三條其實只是針對聲請保護令的時候有類似的規定,實際上家暴法裡面並沒有設立陪同偵訊制度,我相信法務部的官員可能又會說,沒關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有類似家暴法第十三條陪同偵訊的概念,但不管是社工、其他相關成員或是被害人,實務上要運用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的陪同偵訊制度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家暴案件並不是檢察官的專長,所以雖然我們有專案、有檢察官,類似陪同偵訊的案件常常是以偵查不公開的理由就把它否決掉了。 此外,我們有探訪實務上的相關成員、社工,為什麼就算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的規定,被害人也常常不主張?因為他根本不知道,檢察官也沒有主動告知,所以我們希望這次家暴法的修正能完整建立整個陪同偵訊制度。在這個制度裡面,我們要求檢察官要主動告知被害人的權利,同時我們希望陪同人士能緊貼在被害人身旁,讓被害人能夠很有效的主張其法律上的權利,希望在座同仁、行政官員都能支持本席此次修正的家暴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讓我們能確實落實家暴案件當中被害人的保障,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此次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有幾個部分,大概跟行政院版本的修法方向一致,包括精神虐待範圍的定義、目睹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是否應該納入保護令的保護範圍等,在修法方向上,原則上行政院版本看起來可以朝這個方向。其次,本席在此次家暴法的提案說明裡面有提及非同居親密關係的部分是否應該納入家暴法的保護,行政院並沒有採納這部分。本席認為有非常多的男女即使沒有同居或者沒有婚姻關係,但是他們在約會關係的建立上、進行上,其緊密關係也等同、相當於所謂的同居或是婚姻關係,在分手或是有任何口角、爭執之後也經常會發生所謂的暴力、精神虐待或跟蹤,很遺憾的,行政院的相關條文並沒有回應這部分,本席希望本委員會及聯席委員會的委員能支持這個修法方向。至於家庭暴力防治基金,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也沒有這部分。 在這次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法當中,第一,受保護的對象已經放寬;第二,針對虐待,即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範圍也予以放寬,而且相關違反之後的親職教育,或者相關推廣教育的職責也予以放寬,業務相對的也增加了,其實從過去的預算規模來看是不足、不夠的,所以這是有必要的,應該從一些相關的特定基金來做相關業務的推廣。本席的版本還有一個最大不同處就是家庭暴力防治基金的部分,建請本委員會及聯席委員會的委員能就家庭暴力防治基金之設立、成立的部分賦予法源依據,讓我們能真正落實家庭暴力防治,至於其他的版本、文字,也請各位委員、列席官員參採本席所提書面的部分,在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們會再予以說明。 主席: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距離家庭暴力防治法前一次全文修正,至今已有將近7年的時間。本席進入立法院之後與相關團體一直在討論未來整個家暴法的修正方向應強化哪些部分,現在獲得30位朝野立委共同連署提出本席的家暴法修正案版本。最重要的是,這次家暴法的修正有將保護目睹家暴兒童的部分正式入法。據了解,民國100年目睹家庭暴力兒少之通報件數約1萬2,000件,到了民國102年已經有1萬6,942件,根據民間團體的推估,潛在的黑數恐怕高達19萬件,而這些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身心所受到的影響、權益的保護,過去在整個家暴法裡面統統付之闕如,本席認為這部分是這次修法當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們在第二條明確規範「目睹家庭暴力」之定義,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成員間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係指看到這種家庭暴力過程的兒少,我們給他們具體的權益保護。 其次,我們將「通常保護令」的適用對象擴及至目睹兒少,包括禁制令、禁騷擾令、遷出令、遠離令等,這是給予目睹家暴兒少非常具體的保護。 再者,第五十條有明定責任通報人員於通報時,應同時注意有無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這是正式將目睹家暴兒少之通報責任入法,相信可以給這些目睹家暴兒少更周全的保護。 另外,關於第五十八條,我們考慮到目睹家暴兒少可能遭受心理傷害及社會功能受到負面影響,所以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相關補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等。這部分入法可帶給兒少實質的幫助、保障他們的權益。而我們的版本與官方版本比較相像之處,包括明定「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範圍、增設預警通知機制等,這些都是這次修法很重要的部分,希望各位委員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家事事件法已經三讀通過,也設立了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配合修正家暴法的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的程序,以配合家事事件法,跟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設立。 為了保障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修正了第三十六條,要求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的保護與隔離措施規定。 另外,有很多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等實務工作人員來反映,家庭暴力被害人為脫離被家暴的環境,常常需要面對司法案件、搬家,以及換工作的壓力,而現行保護令最多只有一年,對於一些家暴被害人來說,適應時間不夠長,所以,修正家暴法第十五條,把最多一年提高到兩年,而且有需要再延長保護令時,最多可以再申請延長兩年,而且申請保護令不限制只延長一次。 為什麼本席會有這樣的要求呢?因為他的環境結構沒有改善,造成受暴人的精神壓力很大,既然沒辦法改善這個環境,那麼繼續保護他們也是正常的,以上建議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提案已說明完畢,接下來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本席此次修正的家暴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最主要的部分是針對偵查中,因為偵查的關係,所以本席特別請副司長上台備詢。我們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所以在傳統概念裡面,我們認為家暴是很沒面子的、是私領域的,也是外人所不能理解的,雖然法律表面上給了這些家暴受害者保障,但實際上他是處於無援的狀態,所謂無援是沒有支援。在台灣的法令制度上,憑良心講,這是令人感到遺憾的,因為在1998年,台灣是亞洲區第一個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所以就整個亞洲來講,在性別平等、對弱者的保護上,台灣是走在前面的。可是我們不禁要問,在制定這個法令之後,實務上落實的情形如何?方才我在提案說明時曾提及,從民國97年開始是七萬多件,還不包含犯罪黑數,到了去年就成長將近8成,若含黑數的話,可能就是倍數的情況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情形呢?當初我們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否真有落實?看起來好像是有問題的。根據統計,每天的家暴案件高達358件。為什麼今天我會請副司長上台備詢?為什麼我不請內政部、警政署上台備詢?雖然內政部警政署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投入了很多,可是我們從數據上看起來,好像不盡如人意。大家都知道,法律保障的過程包括偵查、審理,不管司法院的審理制度做得多完整、多慎密,如果偵查階段的蒐證、取證、調查證據做得不夠妥善,沒有辦法真正讓事實呈現出來的話,就算後面的司法制度再完整,也沒有辦法讓案件的真實事項水落石出,然後不得不因為沒有證據或是沒有判決的理由而必須輕放加害人。請問副司長是否認同?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種案件,檢察司一直有要求檢察官要精緻偵查,針對這方面,目前衛福部也有引進許多專家學者,包括社工、民間的力量等,檢察官也慢慢有注意到這一塊。 李委員貴敏:這和實務上、坊間、大學研究生所做研究報告的調查內容是完全不一樣的,包括研究生調查的報告內容還有其他坊間的調查,我並沒有看到法務部的相關數據,請問法務部有沒有相關數據?方才有提及為什麼本席所提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要有陪訊制度,依照目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的規定,你們已經有類似但是很簡略的制度存在,只有一個大概念,關於落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請問讓這些社工人員、心理諮詢師能夠陪同訊問的機率有多少? 何副司長俊英:據我所知,這方面目前部裡面並沒有做一個很精確的統計。 李委員貴敏:的確沒有這樣的資訊,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提不出法務部的資料,而是用其他學術單位或民間機構所做的統計數字。他們在統計時發現,實務上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經常不被使用,就算被害人主張了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他可能會以偵查不公開或是實際上被害人並沒有安全疑慮為由,不讓這些社工人員、專家對案件有陳述的機會。在提問之前,我第一個強調的就是偵查階段的慎密性,它是案件處理最重要的階段,如果這些專業人員不能陪同訊問的話,我請問一個不是學社工、一個不瞭解家暴成因的人,雖然檢察官都是菁英份子,他怎麼能設身處地的為這些家暴事件被害人考量,給加害人一個適當的起訴處分? 何副司長俊英:委員的高見我們很認同,誠如剛才委員所提示的,檢察官可能專注的領域都在犯罪偵查,對於社工、弱勢的被害人沒有那麼多的研究和瞭解,但是我想依目前社會的現象和民眾的關注,檢察官在這一塊也一直在努力當中。 李委員貴敏:不過,努力還不足以解決問題,這就是我為什麼播放投影片的原因,就是希望行政官員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家暴案件如果把犯罪黑數計入,是呈倍數成長,也就是說從家暴防治法實施以來到目前為止,我們並未看到它達到防治的目的,除了對被害人身心的安撫之外,最重要的是我們希望針對加害人的行為予以嚴懲,可是如果在調查、審判的過程當中,因為證據不足或沒有正確的法條適用,在這種情況之下,這樣的氾濫還是會持續惡化。 回到今天的主題來說,我要強調為什麼今天會提出關於席次、檢察官主動告知,如果主席同意的話,在我們今天進行提案說明之前,我是否可以直接問在座的行政官員,對於家暴案件,知道除了申請保護令之外,可以要求專業的社工或心理諮詢師陪同出席偵查庭的,請舉手。沒有人知道,這也就我們在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檢察官碰到家暴案件時有主動告知義務的原因,我們希望檢察官不管在傳票上或開庭時,開庭可能太晚,必須要讓被害人了解他出庭時不是自己一個人,在開庭時、被訊問時不會再受到二度傷害,事實上會有專業人員陪同,能夠撫平他心理的傷害,讓他在現場可以說出真正的情形,副司長,您贊成嗎? 何副司長俊英:基本上,這個原則雖然法律目前沒有規定,但是據我所知,基層檢察官在偵查當中如果發現確實有此需要的話,譬如以前我擔任檢察官時,在開庭時如果我發現確實有這種情況,甚至某些領域自己並不專精時,我們也會詢問當事人甚至被害人,看看他們有沒有哪些專業人士我們可以請他過來,對於案情會比較有了解。 李委員貴敏:副司長,你有沒有看過我的提案?我提案修法要求的就是檢察官要主動告知,這在現行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另外,我們都知道在開偵查庭時,座次和法院的座次是不一樣的,就算今天讓陪同接受偵訊的人員進來,他坐的等候席在很遠的地方,所以當被害人在被訊問時,這些陪同的人形同虛設,就算他在後面,也沒有辦法達到陪同偵訊的目的,我不知道副司長對於這一點同意嗎?以現行實務上偵查庭當中的座次是這樣的,不是嗎? 何副司長俊英:我想坐在上面和坐在下面感覺一定有所不同。 李委員貴敏:不是上面和下面,上面當然只有檢察官坐的,我們今天不是在講陪審,不是在講專業的人員要上台上,我們是講專業的社工是陪同被害人,在被害人旁邊,可能要拜託副司長,待會我們如果進行逐條討論,你可能要唸一下提案。因為這影響到家暴受害者的權益。 何副司長俊英:是。 李委員貴敏:我不佔用其他委員的時間,待會逐條審查時,特別拜託你多支持,謝謝。 何副司長俊英: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李貴敏委員提到每天發生的家暴案件有358件,請問次長,是不是很嚴重?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統計,102年全年通報的家暴案件有13萬件。 廖委員正井:所以每天有幾件? 曾次長中明:和委員講的差不多。 廖委員正井:是不是很嚴重? 曾次長中明:當然,這部分如果從件數來看的話,我們必須重視這個問題。 廖委員正井:那要如何防範? 曾次長中明:在這部分我們一方面要修法,讓法令制度更完整,另外,依法在實務上,保護服務司也要採取相關的預防作為。 廖委員正井:我現在問你的是,你們有沒有就家暴案件的類型作一分析,了解為什麼會發生家暴?應該有吧!可不可以大概說明一下? 曾次長中明:我請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家暴的成因非常多,在家暴案件的類型當中,親密關係暴力大概占6成,所謂的親密關係就是指配偶或曾經為配偶的部分,家庭當中會發生這些問題可能也不是一天造成的,是經年累月的,包括他們的互動、他們對子女的管教、家事分工及日常生活相處的態度,都會有影響,並不全然是一個因素。 廖委員正井: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因為我們要看家暴案件發生的原因為何,然後予以防範。今天家庭當中會發生暴力事件,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經濟因素,如果家庭所得很高的話,這些都不是問題,有錢能使鬼推磨,有錢就好解決,是不是?所以,第一個經濟很重要,而台灣的經濟每況愈下,當然家暴案件就會增加,如果我們能夠回到70年代,70年代的家庭暴力多不多?那時還沒有家暴防治法,我相信那時候聽到的很少,因為70年代經濟環境狀況非常好,持續在改善中,現在不是,一直在衰退。當然,跟你談經濟沒有多大意義。 請問主計總處,針對我們幾位委員提案成立基金,看法如何?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蘇專門委員說明。 蘇專門委員文樹: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基金的部分,可能要看有沒有特定財源,因為目前政府財政狀況不是那麼好,如果要成立基金,而這個基金的規模看起來不是很大。 廖委員正井:沒有喔!吳宜臻委員提議要10億,怎麼規模還小? 蘇專門委員文樹:就是因為涉及政府財政…… 廖委員正井:你知道吳宜臻委員提議基金財源從哪裡來嗎? 蘇專門委員文樹:主要是政府編列預算撥充,還有一些緩起訴基金和協商金額。 廖委員正井:表示你有看了,對不對? 蘇專門委員文樹:對。 廖委員正井:現在最重要的一點是,剛才講到了政府編列預算,請問,過去針對家庭暴力防治部分編列的預算是多少? 曾次長中明:中央大概是兩億多。 廖委員正井:兩億多是從哪裡來? 曾次長中明:兩億多是我們編列公務預算。 廖委員正井:不包含彩券盈餘的部分? 曾次長中明:不包含。 廖委員正井:彩券盈餘部分也算在內的話,有多少預算? 曾次長中明:大概3億左右。公彩回饋部分約1億。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部分一年要花掉三億多的經費? 曾次長中明:不包括地方,這是只有中央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你們不是也有撥彩券盈餘的部分給地方嗎? 曾次長中明:地方是用財政部分配給他們的公彩盈餘…… 廖委員正井:你們沒有統計嗎? 曾次長中明:有統計。 廖委員正井::中央與地方加起來一共是多少錢? 曾次長中明:中央與地方加起來約10億左右。 廖委員正井:如果照這樣看來,緩起訴處分金一年是多少錢? 蘇專門委員文樹:我這邊是沒有資料,不過額度應該不是那麼大。 廖委員正井:認罪協商基金是多少錢? 蘇專門委員文樹:這個可能要問法務部比較清楚。 廖委員正井:你要來這裡開會,就要準備好資料。因為我們要瞭解,這些預算的編列會不會排擠到其他的政府預算。緩起訴處分金是多少、認罪協商基金又是多少,我們必須了解後才能夠審法案條文啊! 蘇專門委員文樹:這部分是否容我們查詢之後再向委員說明? 廖委員正井:好。再請教次長,你們部門這三年來編列預算的成長率是多少? 曾次長中明:差不多維持這樣的規模。 廖委員正井:今年編多少? 曾次長中明:2.6億。 廖委員正井:去年呢? 曾次長中明:差不多,也是2.6億。 廖委員正井:每年的家暴案件越來越多,可是,我們的預算卻沒有隨之成長,原因為何? 曾次長中明:一個是限於預算額度,另一個,因為我們近來有加強家暴法的宣導,民眾也知道一些…… 廖委員正井:不是啦,最重要的你還是沒有講出來,就是不受到重視嘛,即就預算的優先順序而言,你們比較不重視它嘛! 曾次長中明:家暴法這部分的預算應有的額度還是都維持住,並沒有減少。 廖委員正井:但是,件數在增加啊! 曾次長中明:是。 廖委員正井: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委員提出這些修正案,我比較關心的是到底要不要成立基金,因為已經有兩位委員提出這一點了,而且把基金的來源講出來了。站在政府的立場,當然會想要知道除了這些之外,政府還要編列多少錢,會不會排擠到其他單位的預算,行政院長已經講過有關明年的財政健全方案,換言之,衛福部也會刪減預算囉?如果要刪減預算,本席就很擔心這個家暴預算在你們的眼裡是不是可有可無,因此就優先把它刪掉了?因為行政院現已提出財政健全方案,鼓勵各部會自行刪減預算。 曾次長中明:有關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會看業務上的需要來編列相關預算。 廖委員正井:話雖如此,但今天如果發生幾個家庭暴力事件引起社會重視,相信也不會有這麼多委員提案修法,政府機關也不會去重視它。今天為什麼會發生這些家庭暴力,我覺得經濟還是最主要的因素。當然,有些是個性的問題,雙方面總是要有一方讓步,兩個都不讓步的話,當然就會起衝突。針對有委員提案建議在地方設置家暴防治專責人員,根據你的報告,你認為對中央而言沒有辦法干涉地方自治法,這一點我也同意。但是,我來自基層,也非常清楚,這些部分一定要靠村里,才有辦法把家暴防治做好,因為他們每天在接觸個案,也只有他們最清楚。長照也是一樣,如果能夠把村裡的活動中心或志工制度辦好,不是只有家暴防治,還包括資安、老人照顧等很多工作都可以辦好。因此,本席也很遺憾,因為預算的緣故,內政部現在也把村里辦公室等相關預算都砍掉了,剛好跟我們現在提出來的背道而馳。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我們還是可以運用現有的社區活動中心及相關福利設施。 廖委員正井:可是,你要知道現有的活動中心有些已經三、四十年,相當破舊,就算要更新也沒有錢,地方政府不重視,中央也沒有錢可以補助。為什麼委員要提這一個基金預算?理由正在於此。其實站在財務的立場而言,我是非常反對成立基金,因為基金是把整個預算彈性限制住了,所以我們唸財務會計者非常反對成立基金,因為其預算不能彈性運用,主計總處的代表,你們應該說明卻沒有說清楚,而且,資料也沒有準備,我剛才一問,你都不知道,這要我們委員如何支持呢?反正你們原則上就不同意委員成立這個基金嘛,是不是這樣的心態?次長以及其他幾個單位,我從今天的質詢過程可以看出我們委員們都很重視家暴問題,都提到很多的修法,反而是行政部門不重視,我剛才問了一下,發現你們都不是很專業,資料的準備也不完整,這樣的話要如何到委員會來說服我們呢?我真的感到很驚訝。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我們也很重視這部分,在送出這部草案之前,我們也都找了相關部門做了協調。 廖委員正井:坦白講,你今天的書面報告,本席都不滿意,剛才張司長就講得很清楚,很多部分應該要引經據典說清楚,而不是像你這份報告如此空泛致無法說服我們委員。 曾次長中明:逐條時我們再跟委員說明做詳細。 廖委員正井:逐條時,你們要把資料準備好,不然想要過關的話會很難。 曾次長中明:是。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謝謝主席安排這個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報告與詢答會議,因為很多民間團體也都很關心這個法,也希望能夠盡快通過修正案,給予廣大的臺灣家庭更好的保護與保障。本席想先請教衛福部的曾次長,次長,本席還是要先肯定這一次中央政府願意率先提家暴法的修正案,包括民間團體及本席,大家都很關心這一次的修法方向。對於這次的修法,本席最重視目睹兒少這部分,過去我們只是看到問題,但是並沒有立法將之納入家暴法的保護對象,也沒有納為通報對象,以提供後續的資源。本席知道有少數縣市已經有提供這樣的服務,但是並沒有全面,就服務量而言,102年的服務件數是一萬六千多件,本席想請教次長,這個數字是不是被低估了?實際上發生的案件數是不是遠超過這個數字?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就這個部分,各地方政府在實際執行時可能是依法令規定,也有可能如委員所提及,對於青少年、兒少目睹暴力這部分不太注意,對此我們有利用各種場合做提醒,要針對目睹兒少做特別的輔導。 王委員育敏:但是過去只有宣導,並沒有在法令上做要求,所以本席覺得一定還存在著黑數,現在的立法方向就是要正式把它納為優先保護的一環,請教次長,相關的人力是否已經準備好了?當目睹兒少的通報量進來之後,我們的人力到底夠不夠?據民間團體依家庭暴力數做估算,全台將近有19萬的數字,這個數字會太高或太低嗎?還是你們覺得差不多?如果就這19萬的個案數,我們要如何服務這些目睹兒少?人力和預算方面是否都足夠?當然我們的立意是良善的,家暴法擴大了保護對象、擴大了服務範圍,但也衍生出人力和預算的問題,請問我們的配套是否也能跟得上?衛福部是否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曾次長中明:我們是有邀地方政府實際執行的各家暴防治中心商量這個問題。 王委員育敏:打算怎麼做呢? 曾次長中明:他們提到若是把這些目睹家暴兒少納入的話,業務量一定會增加,我們現有的資源也勢必要做調整,所以當時我們在協商草案時,我們是加進特定家庭成員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指的是什麼? 曾次長中明:目睹家暴的兒少就包括在裡面,我們用的範圍變成是特定家庭成員部分。 王委員育敏:你們預估會增加多少量?這部分可以請張司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還是回歸到專業評估,也就是說,所有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不必然都需要被服務…… 王委員育敏:本席瞭解,但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立法所可能帶來的衝擊和影響,你們應該要做因應,換言之,你們心裡對於可能增加的量應該要有個底,即使是透過比較嚴謹的審查評估,預估可能增加的量是多少,需要預備的人力和資源是多少,本席認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要先規劃好這部分。 張司長秀鴛:親密關係暴力事件一年大概六萬多件,以目前的孩子數,應該是在1.5左右,以這樣的數量來講,包括保護令的核發和實效,以及後續的社工人力和資源重新分配等,這些都會受到影響。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要提早準備才是。 繼續本席要請問主計總處蘇專門委員,今天我們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未來目睹兒少這部分的案量一定會增加,預算也會增加,如果立法院通過這個法,它成為法定執行的項目,主計處要如何因應?如果衛福部提出預算需求,你們會想辦法幫忙找財源嗎?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蘇專門委員說明。 蘇專門委員文樹: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我們會給衛福部一個額度,如果修法通過,衛福部應該會排在最優先的部分,他們會以既有財源先編足這部分預算。 王委員育敏:因為我們的社會問題惡化,案件增加,才需要增加預算來因應,如果主計總處給的預算沒有調高,那衛福部等於是挖東牆補西牆,可能會排擠到其他業務,這樣能達到什麼樣的效果?通過這樣的法有什麼意義呢? 蘇專門委員文樹:這就是政府目前面臨的困境,財政部和主計總處才會提出財政健全方案,希望在財政方面能夠…… 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主計總處要通盤檢討,你們要仔細檢視各部會的預算,哪些增加部分是為解決社會問題,而且是當今嚴重的社會問題,哪些預算是行政方面的支出,相對可以節省下來,也就是說你們不能一體適用,本席很反對這樣的適用原則,因為這樣執行下來,反而有些該做的事情沒有做到,有些本來有點浪費情況,也沒有辦法縮減開支,所以本席希望主計總處要仔細研議這個部分,特別是要回應社會問題的,你們要全力支持,好不好? 蘇專門委員文樹:好。 王委員育敏:另外,剛才張司長也提到,現行家暴問題大概有六成是親密關係所引發,你們有沒有想過這部分的前端防治要怎麼做?我們現在都在做後端的工作,就是等事情發生之後,投入很多的資源來解決問題。對於前端的部分,由親密關係所引發的暴力問題,你們有沒有可能會同教育部共同思考在前端做更好的防治和教育,你們有沒有在推這部分? 張司長秀鴛:我們在前三年發現親密關係暴力年輕化的趨勢,因此我們有一個方案,也到全國各大專院校做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宣導,而在今年的三八婦女節,我們在相關的研討裡面做成建議,希望教育部針對這部分繼續加強。 王委員育敏:這件事情不只是衛福部的事情,前端的教育工作也很重要,現在年輕人在情感和情緒方面的處理不見得很成熟,可能需要有人以適當的方式去教育和引導,讓他知道如何用合理和恰當的方式去處理兩性之間的議題,因此,有關親密關係所衍生的暴力問題,本席認為前端的防治工作也非常重要,希望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更加落實這部分的工作。 另外,民間團體也提出一點,現在對親密關係的定義是以形式上是否同居來做界定,而民間團體的主張是希望可以擴大界定,只要是穩定的交往關係就算是,請教次長,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你們對這部分有何意見? 曾次長中明:我們在報告裡面有提到這部分還要再審慎,因為會涉及到有些樣態的認定問題,怕會存在不容易執行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本席也希望這部分能夠再仔細研議,因為民間有那麼大的訴求有其道理,是不是可以做充分的溝通,現階段可以做如何的因應,大家一起來共同討論,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的,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次長。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關於這次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非常多委員提出很多意見,但是其實都沒有很大的不同,最大的不同可能就是對於親密關係的界定是不是要放寬。上個禮拜本席一位好朋友的孩子到服務處來找我,她剛剛跟男朋友從澳洲回來,本席對他們的制度滿好奇的,雖然我真的難以接受,她現在只是在和男朋友交往中,她的男朋友是澳洲本地人,照他們的法律她可以依親,就是形同已經婚嫁,縱使以後分手了,財產也必須要各別計算,簡言之,就是非常保護雙方。而台灣目前可能還是只能用民法、刑法來處理,就像我們前一陣子在討論的多元成家一樣,不管是從宗教、禮儀民俗等各方面來看,其實還不到成熟的階段,所以我們應該先予以擱置和保留。你們的保護司在3月初舉辦了103年度「性別暴力防治與保護服務共識營」,根據你們對於家庭暴力的統計數據,令我們比較擔憂的是,非典型暴力事件已經比過去增加了3成,這3成換算成件數就是二萬五千多件,針對這個部分,有一些委員建議未來將村里幹事納入通報機制,次長,衛福部現在的態度是怎麼樣?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家庭暴力非典型案件的件數是有在逐年成長,所以我們在那個共識營裡面提出來,要求各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的工作人員特別注意這個部分。當然,我們也有去了解這些非典型案件衝突的原因,經常是涉及到財務糾紛、家庭照顧責任分攤不均,所以我們一方面跟教育部等相關單位一起進行宣導,另外一方面就是連結相關的資源。關於委員剛剛提到要不要將村里幹事納入通報系統,原則上我們會尊重並支持這樣的意見。 江委員惠貞:本席知道新北市朱立倫市長非常強調要包括里幹事,不是只有社會局,簡單來講,所有課室都要協助社會課來找出高風險家庭,以避免發生讓人遺憾的家庭暴力事件。我自己在基層也擔任過首長,雖然里幹事是公務人員,但是過去是民選時代,現在是直轄市區公所官派,所以其實在執行上很不一樣。本席擔心的是,如果將村里幹事放到條文裡面,可能直轄市的區公所可以配合來做,可是鄉鎮市民選首長的部分就會比較困難,所以本席希望不要馬上就納入條文裡面,這不是你們支不支持的問題,而是未來在執行的時候到底做不做得到,本席為什麼這樣講?因為有很多村、里長沒有辦法處理文書行政工作,所以村里幹事就是要協助里長、村長,關於通報業務,你們提供什麼樣的設備?他們執行通報的方式是怎麼樣?不是接到一通電話再轉通報就好了,既然已經納入法條,如果在通報的時候有疏失,他們就會吃上官司。既然你們還沒有全面通盤考量直轄市區公所和民選的鄉鎮市公所未來在執法上會遭遇的困境,就不能草率的規定在法條裡面,因為這樣會有問題。像現在大家都不想當民政課的里幹事,因為以前只要早上上班,如果管理不當,有人下午就跑走了或是去做別的工作,真的是很難控制。但是現在可不是這樣,尤其是在直轄市,如果由民政局統轄管理,就是一條鞭的作法,那就可以做得到。可是如果是鄉鎮市民選,本席認為就會很困難,所以你們應該要先全盤考量,而不是馬上就說敬表同意並配合修法。多一個通報的管道當然很好,但是如果要放到法律裡面,不能這麼簡單草率的說你們同意就好了,你們給人家什麼樣的武器?你們給人家什麼執行的設備?像這些你們都要去考慮,本席曾經在第一線上,所以要對你們提出這樣的建議。 曾次長中明:是,謝謝委員的指教。 江委員惠貞:多一個通報的管道不是不好,但是要放到法條裡面,要求他們負這樣的責任和義務,就要給人家一些東西。另外,每次發生家暴事件的時候,你們已經是處理的末端了,不過現在有保護司等單位。像健保以前可能就是提供好的醫療服務,讓第三者來請領支付,所以我們醫療服務的可近性是全世界第一名。可是相對的,縱使現在實施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還要有第三代,不過在財務上真的是已經沒有什麼辦法,頂多就是多收20%而已,根本就無濟於事了,所以應該要從整個醫療的態樣去處理,簡單的說,未來要從前端來做,讓民眾少生病、知道如何保健、知道怎麼吃才健康,所以未來還會有國民營養法。本席要說的就是,衛福部除了在後端不斷的提供保護之外,在前端你們能夠做些什麼?難道只有教育部能做嗎?衛福部都沒有辦法做什麼嗎?你們有規劃要怎麼做嗎? 曾次長中明:除了和教育部協調之外,其實我們國健署、社家署等相關單位都會辦宣導等活動,可以將家暴防治放進去。 江委員惠貞:其實王委員育敏最清楚這個部分做得好不好,,因為她都是站在第一線,關於家庭暴力防治這個部分,王委員覺得滿意嗎? 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有在做宣導,但是還要再加強。 江委員惠貞:這種東西不是只做宣導就可以了。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再加強。 江委員惠貞:你們要用什麼人來宣導?如果只是辦一場活動,掛著布條、拿著麥克風講一講,這樣一點效果都沒有。就像資源回收,本來怎麼教都沒有用,後來垃圾費隨袋徵收,垃圾量就剩下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大家都非常開心,因為購買垃圾袋的錢比以前繳給自來水公司的清潔費更少。所以你們應該要研議一個措施,否則在非典型家暴事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之下,你們真的會越來越忙碌但是又完全沒有重點。本席不希望每年辦的共識營只是不斷的告訴我們數字又增加了,但又完全沒有重點,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 江委員惠貞:我不希望你們每年所辦的共識營只是不斷提供數字來告訴我們案件數字增加了。現在起碼健保署願意從前端來做,我要看到的是,未來社家署、保護司的前端作業,好不好?謝謝。 曾次長中明: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還是要針對未同居的親密關係入法的問題請教次長,次長知道外國有多少的立法例有將未同居的親密關係納入家暴法的保護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歐美國家大概都有立法,有關實際情形請張司長補充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英國也有。 吳委員宜臻:我唸一份資料給你聽,聯合國的婦女署針對家暴的立法有很清楚的文字:目前或曾經具有親密關係,包括婚姻、非婚姻、同性及非同居關係的人,在大陸法國家中,例如德國或瑞士等成文法的國家很清楚規定跟家暴的加害者之間,即使沒有同居或夫妻關係也可以根據他們的家暴法來申請保護令。如果是在海洋法,即判例法的國家,以美國為例,共有43州入法,此外在英國的婚姻暴力犯罪與被害人法中,也都可以同意用約會關係(dating relationship)來做保護,為什麼行政院版本直到現在為止,還是拒絕把未同居的男女或雙方納入規範,也就是將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親密關係排除在保護令之外? 張司長秀鴛:其實我們經過多次的討論,正、反意見…… 吳委員宜臻:不要跟我講你們有經過多次的討論,直接說困難點在哪裡? 張司長秀鴛:第一是定義的問題,第二是認定的問題,第三是年齡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我剛剛唸給你聽的這些外國立法例沒有定義或認定的問題嗎?你以為只有你的國家入法之後會有適用上的困難嗎?人家的法律都可以這樣規定,為什麼我們不行? 張司長秀鴛:有些國家並不是以「家庭暴力法防治法」為名稱,如果我們把家庭暴力法防治法改成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恐怕它的適用性會比較恰當,所以受限於法的名稱部分,可能也是我們要面對的。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改變法的名稱就可以侷限要受保護的對象嗎?怎可在行政機關應予作為的部分,僅以抱歉之詞,推說是因為內部法律名稱的問題,所以你們不能將其入法,簡直是開玩笑!這算是什麼理由!你現在告訴我,你們討論之後決定不入法,不放在行政院版的具體理由為何? 張司長秀鴛:一共有5個方向:第一,定義的部分不夠明確;第二,在實務的認定上…… 吳委員宜臻:本席的版本第六十三條之一都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定義怎麼會不明確?你認為同居關係的定義明確嗎?怎麼定義同居關係? 張司長秀鴛:有共同居住的事實。 吳委員宜臻:是指一次居住還是幾次居住?法律這種東西事實上都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為文字的東西,只要適當的在立法上面限縮在如何去解釋這個定義的話,基本上在實務的運用就是不會有太大的問題,有時候也必須要透過實務去發展一些判決、判例,才能有特定保護的範圍,但你們在整個討論的過程裡面就先排除了,去年本席在開記者會時曾提到,根據去年3月到6月的統計資料顯示,大概平均每3天就有1件18歲至25歲之間男女分手的暴力新聞,這些都是分手之後傷害、恐嚇與殺害對方的新聞,請問,如果你們不把它入法,當我與我的另一半,即男朋友,經過長期的交往,但最後對方不甘於分手而有報復行為,請問我能報警嗎?對不起喔!遭受暴力的一方去到警察局,警察局只會回應,很抱歉!因為他現在只是盯著你,雖然口頭上說絕對不會放過你,但沒有說要傷害你,還沒有打你或放恐嚇炸彈,甚至說,還沒有殺害你,在刑事犯罪還沒有發生之前,警方沒轍,等發生了之後再說。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嗎?為什麼你們沒有辦法在傷害或殺害發生之前,讓相關法律先入法?司長、次長,告訴我為什麼不入法?難道他們是活該倒楣?誰叫她不嫁給他?誰叫她不結婚?誰叫她找錯人?是她瞎了眼,所以她活該,你們官員的心態是這樣嗎?所以要趕快讓教育部教好他們如何選擇正確的另一半,不要導致這種事情發生,你們的心態是不是這樣?是他們活該倒楣,修法可以這樣談嗎? 曾次長中明:我們的心態不是這樣子,但是任何…… 吳委員宜臻:就是這樣!各位可以認同這種說法嗎? 曾次長中明:任何一部法律在修法時,我們都要了解在實務上的推動情況。 吳委員宜臻:所以是這些人活該、倒楣、找錯對象才會被打、被跟蹤、被騷擾?誰叫她找錯人!反正還沒結婚,趕快分手好了!所以你們就不入法了,是不是這樣? 曾次長中明:不是這樣子。 吳委員宜臻:次長,我再告訴你,在這些女性尋求幫助的案件裡面有非常多與現行法制相關,不止是我剛剛提到的,也就是當他們被恐嚇、被威脅或被跟蹤的時候,不但是警察告訴他們要等到有受到傷害或殺害時,才能報刑案,即使是他們認為自身有危險,也根本沒有像英國國家有保護令、禁制令或遠離令,來防止對方的騷擾、跟蹤,在沒有這種法令的情況之下,為什麼沒有辦法在家暴法裡面擴大入法?我相信在最早的提案中,尤其是李貴敏委員有強調,最早的家暴法是因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持續性的緊密關係,而我們當時在立法時不曉得整個社會風氣,對於年輕男女交往之後的部分加以規範有其必要性,所以沒有納入法律,我們只處理同居關係,將其納入家暴保護法。既然現在整個社會有非常多的男女在交往的過程中遭受暴力,確實有其需要受到保護,為什麼你們不將其納入法律呢?你們考慮一下吧!否則在逐條審查時,我絕對會爭取這一條,或者在進入逐條審查之前,你回去再看一下本席的版本第六十三條之一,這樣的定義是不是足夠?如果不夠的話,請你告訴我還需要增列哪些文字,不然的話,本席認為第六十三條之一已經適當的把範圍都框出來了,並沒有所謂定義不清的狀況。 另外,我想請問次長,你剛剛有回答幾位委員,家暴防治的業務經費大概有兩億多,這兩億多是怎麼算的?你不要亂講喔,我把預算書拿來嘍! 曾次長中明:那個部分是我們公務預算編列的。 張司長秀鴛:我們有包含性侵的部分。 吳委員宜臻:我這裡有一份資料是關於家庭暴力防治預算業務費用,才兩千九百多萬,還不到三千萬,所以我們現在家暴防治業務的推廣預算根本不到三千萬,這些錢根本不夠,不夠的部分,你們巴不得大家多買彩券,讓公彩盈餘可以多做點好事。事實上,我們的公務預算在相關的費用裡面是緊縮的,所以本席對於這部分的預算年年縮減,而保護的業務部分確有其需要,所以我才會認為不然我們整個重新調整,是不是有可能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這個防治基金也不是全部都用公務預算來編列,為什麼你們不考慮呢?除了錢的問題外,還有什麼問題?請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我想基金的設立除了第一要考慮財源之外,第二就是基金成立以後有關運用管理的部分,但是最主要當然是考慮財源部分。 吳委員宜臻:次長,我手上的數據告訴我,家庭暴力防治業務的預算才兩千九百多萬元,可是實際上各類1年平均家暴總受害人數大概達11萬人左右,本席計算了一下,平均每位被害人實際上能夠獲得的預算經費,大概只有268元。 曾次長中明:還有再加上地方的預算。 張司長秀鴛:我們算過,加上地方的預算,大概是兩萬多元。 吳委員宜臻:你們加上地方預算後的兩萬多元,是指加了公彩部分。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我們非常感謝願意購買彩券的人,不然的話,政府要花在被害人的預算上只有兩百多元,值得嗎?政府對於保護業務不能只是這樣做,應該投入更多的錢,不然就沒有辦法推動。事實上,我提出的家庭暴力防治基金裡面有一個部分是關於緩起訴金,本席手上有份數據,平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從緩起訴金裡,大概1年拿到一億兩千多萬元,請問,你們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被害人的保護部分,跟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有沒有合作?有沒有重疊? 張司長秀鴛:有。 吳委員宜臻:哪個部分? 張司長秀鴛:如果致死的話,致死補償金會進入這個部分。 吳委員宜臻:只有致死的補償金嘛!有沒有其他的保護業務,包括生活重建、心理諮商? 張司長秀鴛:這個在我們的業務裡來帶…… 吳委員宜臻:都是算在你們的業務嘛! 張司長秀鴛:是。 吳委員宜臻:如果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認為保護司的業務是屬於比較專門的,有必要的話,我認為在針對緩起訴處分金的部分,應該適當的把經費部分列進來。因為我們知道家暴法在司法實務上是微罪,在司法實務上有非常多的微罪是以認罪協商或緩起訴的方式去處理結案的。也就是說,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這些緩起訴處分金的收入,有可能就是來自於剛剛我提到的,1天可能有三百多件的加害人願意認錯,司法願意給他們一個新的機會,可是這些錢有很多部分都沒有進入關於家暴的保護業務裡面,所以我認為家庭暴力防治基金,應該適當去跟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緩起訴處分金,即從認罪保護協商基金裡面要一點基金過來,而不是全部的負擔都在公務預算,也不是全部都由其他的公務預算來補貼,為什麼你們要反對呢?不想辦法解決就是你們官員最大的問題,沒有錢就兩手一攤,你們有沒有可能考慮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有困難嗎? 主席:給他們時間考慮一下。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能還要看主計總處及相關部會的意見。 吳委員宜臻:本席要告訴你,大部分的婦女團體及兒少保護團體都認為這是所有民間的聲音,如果你們反對,而你們的民間保護業務又做不好的話,屆時我們所有人都會轉告大家,就是因為次長和衛福部保護司在反對。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盧委員嘉辰、邱委員文彥、高委員志鵬及蘇委員清泉均不在場。 現在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家暴法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之下終於通過了,從民國87年到現在,雖然經過幾次的修正,但是這次是比較大幅的修正,而且還有這麼多委員提出修正條文。我想次長與司長應該都看過監察院最近公告的調查報告,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明白指出,你們對於家暴案件保護令的核發與相關問題作為不足,有待加強,其中明白點出精神暴力的問題,雖然當初我們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時,就有規定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在家暴保護和保護令核發的範圍,但是大家也知道,要去證明精神上的暴力是很困難的,因為肢體、身體的暴力可以透過驗傷獲得證明,可是精神的暴力是看不見的,事實上這會對當事人的心理引起很大的恐慌,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也看到現在對於家暴的處分,往往都是由事務官來處理,而這些事務官的老闆─法官會要求一定要有證據,也要看卷,可是這些精神暴力是沒有證據的,只能經由當事人的口述。因此,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些司法事務官就不敢去認定是否確有遭受精神暴力,以致於變成回到很傳統的概念,必須要有驗傷單,可能還要被打得有點嚴重,才能核發保護令,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依照司法院的調查報告認為,你們的保護不足,請問你們有何因應對策?這項因應對策是否有在這次的修法中反映出來?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我們有持續跟司法院及相關人員,包括警察都有做非常多的訓練,透過實務的案例以及座談,把這些意見轉達給第一線的執行同仁以及法官。 尤委員美女:但在實務上,你覺得有效果嗎?尤其現在我們也看到有很多的精神暴力,以前可能都是用嘴巴罵,但是現在各種科技都非常發達,所以你會看到透過遠距資訊,譬如透過網路、衛星定位或通訊器材等高科技的跟蹤,或者偷看mail、通訊紀錄,甚至密集打電話一直騷擾等等,像這些行為是不是也要包括在精神暴力的範圍裡面?因為時代一直在改變,民國87年制定法律時,對於手機的使用可能還沒有那麼普遍,而昨天在凱道上面有50萬人都拿起手機在現場拍照,所以現在用這種方式其實也是可以造成精神暴力,表面看起來是科技的進步,其實在另一方面也會讓每一個人都像是活在楚門的世界、完全透明的世界,這種對於人的傷害也是很令人恐懼的。 張司長秀鴛:這次修法我們有將電子通訊部分規範進去,包括這些器材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除了要將這部分放進去之外,也要加強宣導、教育。 另外,請教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徐法官,就本席剛才提到對於精神暴力部分,你們有沒有把精神暴力的各種不同樣態列入法官的在職訓練或司法事務官的訓練?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徐調辦事法官說明。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精神暴力的各種行為樣態,事實上在法官辦案手冊裡面都已經有臚列,而且在新手冊的編製裡面,除了整合舊的資料內容以外,還把一些新的、最近的相關內容全部都有納入。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手冊有給法官看嗎?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有,法官辦案絕對會參考辦案手冊。 尤委員美女:既然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還有這樣的講法?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委員剛才提到監察院針對精神暴力部分的報告並沒有給司法院,監察院給司法院的調查意見是有關緊急保護令的核發時間、未成年子女暫定親權,還有偏鄉地區申請核發保護令的便利性等三部分。 尤委員美女:針對這三個部分,你們有什麼改進方式?對於偏鄉地區,你們如何能夠社區化?否則當事人要聲請保護令可能還得要跑很遠,有關便利性方面的問題你們如何處理?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有關偏鄉地區的部分,除了相關視訊器材的使用之外,我們的法規也有規定法官可以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開庭,所以…… 尤委員美女:實際上有做到嗎?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實際上可能也需要縣市政府、分局、派出所、學校、村里辦公室提供相關的場地及設備,這樣就可以連結配合改進。 尤委員美女:我記得你們有所謂的跨部會聯繫會報,現在跨部會聯繫會報還在嗎? 徐調辦事法官麗瑩:還在。 尤委員美女:有關這方面的改善情況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張司長秀鴛:今年開始在辦,特別是在離島偏鄉,希望能夠跟法院一起合作,這個部分已經有一些進展。 尤委員美女:另外是有關社工比例的問題,按照102年的統計,總共有13萬件的家暴案件,而你們的社工卻只有662位,平均一個社工必須處理一、兩百件的案件,請問這樣社工能夠負擔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向委員報告,委員剛才所說的13萬件乃是指通報的案件,實際要由社工執行的案件並沒有那麼多。 尤委員美女:你是指通報的案件社工並不一定要介入是嗎? 曾次長中明:社工會針對通報的案件進行篩選,有一些只是通報而已,究竟是不是構成這樣的狀況還不一定。 尤委員美女:依照你們的統計,一個社工要處理的案件一個月大概有多少件? 張司長秀鴛:平均是30件至50件不等。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樣的負荷量是可以的嗎? 張司長秀鴛:這方面我們會儘量降低。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到剛才吳委員所質詢的問題,也就是是不是有可能成立家暴防治基金,用這筆錢聘用更多的社工來處理案件,有沒有這樣的可能? 曾次長中明:針對家暴防治社工的部分,現在我們每年都補助地方政府190位社工人員的經費,其中我們負擔四成,地方政府負擔六成,所以在增加人力方面都已經有所充實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覺得這樣已經足夠負擔是嗎? 曾次長中明:以目前的狀況是可以的。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還是認為你們的保護力有未逮?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個部分,可能是監察院在調查的時候,認為每一個社工人員所處理的案件數應該要在某一個範圍之內才是比較合理的基準。 尤委員美女:當一個社工所要處理的案件過多的時候,其實相對就會降低品質,因為一個人所能負荷的量是有限的,每一個人都只有24小時的時間,不只要吃喝拉撒,還要睡覺等等,扣除這些時間之後,能夠處理案件的時間其實是很有限的。 另外就是牽涉到偏鄉的問題,當幅員很廣的時候,社工光是消耗在路途上的時間就很多了,因此如何將服務的範圍縮小與集中是很重要的,甚至如果能夠社區化處理的話,相對就可以減少許多在途時間。我們可以看到,在偏鄉光是處理甲案件和乙案件,社工騎摩托車的時間就要花掉一個小時,來回就要兩個小時,這些都是人力、體力的耗費。針對這部分,希望你們能夠好好檢討,同時也希望能夠反映在這次的修法當中,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的資料,去年度的家暴案件總共有13萬多件,較前年大幅增長三成,也就是增加了兩、三萬件,請問其中的原因是什麼?究竟是過去存在很多黑數,大家都不敢舉報?還是這一段時間以來,家庭爭產、婆媳衝突、子女教養的案件增加,社會暴戾之氣變多了?你們有沒有統計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向報告委員,102年和101年比較起來,的確增加了2萬5,000件的案件,在這些增加的案件當中,差不多有三成左右是非典型的案件。 黃委員偉哲:什麼叫非典型? 曾次長中明:我請張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傳統認為家暴當中有比較多是來自親密關係,也就是權利關係…… 黃委員偉哲:非典型是不是指以前是丈夫打太太,現在則是太太打丈夫? 張司長秀鴛:現在比較多的是因為爭家產,或是因為家裡有一位老人、身心障礙者或失智者…… 黃委員偉哲:是子女奉養的問題嗎? 張司長秀鴛:是的,這個部分也增加了很多。還有一部分就是因為家庭功能的解組,導致兒虐的部分也增加,這三大部分是目前比較大宗的。 黃委員偉哲:也就是包括爭產、兒虐以及對老人的照顧問題。以對老人的照顧而言,現在問題變得比較嚴重,姑且不論以前是不是因為大家礙於情面或是擔心左鄰右舍批評而不去報案,現在大家都敢去報案了,至少從數字上看起來是成長的,這是不是表示長照的迫切性更重要了?當自己的尊親屬、家長、父母、祖父母生病時,所謂「久病床前無孝子」,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長照的迫切性更重要了,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感覺? 曾次長中明:以目前的情況來講,本來長照的迫切性就已經有所增加了。 黃委員偉哲:就是因為長照法、公部門或社會上所能提供的資源是相對有限的,在得不到資源而子女的生活擔子又很重的情況下,能夠怎麼辦呢?是不是只好請大哥多照顧一點,當大哥受不了的時候,就請二哥多照顧一點,於是產生更多家庭失和的情況,是不是這樣子?請問司長以為如何? 張司長秀鴛:這是其中一小部分。 黃委員偉哲:那麼大部分是什麼?我們在立法院說長照法要趕快上路,不管是針對資源的籌措、立法的完備性,大家都希望能夠趕快推動,如今又看到這樣的數字,請問你認為這方面應該要怎樣去做?如果你不認為這和長照法有那麼大的關係,只是占其中一小部分的原因,那麼大部分的因素是什麼?我們應該要怎麼做? 張司長秀鴛:這是其中一部分,另外就是在家庭支持的功能及勞務分工上面,這也是目前我們看到需要…… 黃委員偉哲:從101年到102年,有特別因為這個因素而導致怎麼樣的結果嗎?我覺得你們在做政策分析時,必須要有一個比較可以說服大家的理由,好比說是不是因為家庭勞務分工不均,以致於從101年到102年突然讓家暴案件增加三成?究竟從101年到102年,有什麼原因造成大家在101年覺得很公平的事情,到102年突然覺得不公平?我建議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好好進行分析,因為一年增加三成,這樣的數字不可謂不大,問題不可謂不嚴重。剛才你提到家庭結構的問題,那是針對兒虐的部分,另外就是財產和金錢的問題,以這幾個原因來講,增加最顯著的是哪個原因? 張司長秀鴛:因為財務糾紛和家庭照顧的責任分擔,這個部分增加得比較多。 黃委員偉哲:大概增加多少?是不是可以給我們大致的數據? 張司長秀鴛:大概是二至三成。 黃委員偉哲:總體不是已經增加兩成多了嗎? 張司長秀鴛:是的。 黃委員偉哲:這部分增加二至三成,是不是有特別凸顯?是不是這幾項增加的比例特別多,其他的部分增加的比例並沒有那麼多,所以平均起來才會增加二至三成? 張司長秀鴛:親密關係暴力的部分大概是維持穩定,身心障礙老人照護的部分也有增加一些,增加的比例大概是3%至5%;兒虐的部分,大概是增加一成。關於非典型的部分,也就是財務糾紛和家庭照顧責任分擔的部分,大概是增加一到兩成。 黃委員偉哲:有關各項主要原因、增加的幅度和件數,請再送給本席一份書面好不好? 張司長秀鴛:好的。 黃委員偉哲:這樣本席才能做比較清楚的比較,畢竟這部分已經增加了兩萬五千多件。 另外,有關社工指揮監督的權力,目前從內政部劃歸至衛福部,過去在內政部時期,當時所存在的問題,包括社工不足、質與量的提升、社工待遇改善等等,你從內政部到衛福部來,問題也從內政部帶到衛福部,究竟這些問題有沒有改善的空間?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些問題,其實早在內政部時期就已經提出來了,首先是我們補助地方政府190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的經費。其次是目前有一項4年充實社工計畫,我們打算分成4年分別充實各地方政府的社工人員。再者,針對人力資源的部分,我們不斷增設職稱並提高社工人員的待遇,譬如我們增加了高級社工師、社工督導等職稱。 黃委員偉哲:以前稱為社工師,現在稱為高級社工師是嗎? 曾次長中明:不是的,是再加上一個層級。 黃委員偉哲:職等不一樣是嗎? 曾次長中明:是的,另外就是敘薪的薪點也加以調整。 黃委員偉哲:實施這樣的政策之後,你們預計人力大概會增加多少?你剛才說你們補助地方政府190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的經費,除此之外,還有什麼樣的方案? 曾次長中明:最主要我們還是希望社工的流動率不要太高,如果流動率不高,社工人員安於自身的職務,那麼經驗就能夠累積,如此一來,處理相關業務時就會比較順遂。 黃委員偉哲:謝謝次長和司長。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各個修法版本,不管是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或是各委員所提出的版本,都是希望讓整個國家的家庭暴力防治機制能夠更完善,今天我們可以就實質內容來做具體的討論。本席針對第十四條提出修正條文,但我在次長方才的報告當中,並沒有看到你們有針對本席所提的修正條文提出說明或回應,所以我想要請教你們的態度是什麼?你們可以支持嗎?還是認為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 本席所提修正條文的基本精神,其實也是回應我們在實務上經常面對的問題,包括本席的辦公室也接獲幾件相關的陳情,一般而言,家庭暴力的被害者都是屬於弱勢的一方,經常是在家暴的陰影之下,簽下對自身不利的相關契約,包括保證契約,甚至是被迫贈與動產或不動產等等,這些都是違背自身利益的不平等協議,在簽下這些契約之後,即便是判准離婚或是有相關保護令的執行,但因為之前簽定對自身不利的不平等協議,其實對於家暴受害者的生活都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所以本席提出這樣的修法條文建議,不知道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建議增訂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因迫於相對人之脅迫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被害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針對這個部分,在法務部的意見當中提及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已經有所規定,即「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以針對這個部分…… 蕭委員美琴:剛才部長只是在轉述法務部的意見,並不是衛福部的意見,請問你們自己有什麼意見嗎?如果沒有的話,那麼我就請法務部的代表來說明。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尊重法務部的意見。 蕭委員美琴:那麼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何副司長來回應一下?關於方才次長所轉述的法條內容,針對被害人在被脅迫的狀態之下所簽定的協議,當然有相關的處理方式,但是我們也知道,在家暴的陰影之下,往往認定時需要更大的空間,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被害的當事人。有時並不只是肢體上的暴力,甚至還包括精神上的暴力,本席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其實也是因為在實務上確實也碰到被害人在家暴的陰影之下,或許並不是在當下,而是經過半年之後,但是他基於恐懼,或許對方並不是拿著刀子迫使當事人簽下財產贈與、不平等協議或是當保證人之類的契約,但他確實是處於家暴的陰影和恐懼之下,所以本席認為還是應該要有相當的空間,可以讓我們在處分上做更有利於被害者的認定。對於本席所提出的修正條文,請問你們認為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何副司長說明。 何副司長俊英: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只是把民法的相關概念提出來而已,事實上,我們都願意以比較開放的心胸來面對這些問題。 蕭委員美琴: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修法的建議,你們應該是可以…… 何副司長俊英:在此向委員報告,因為這方面是由法院下裁定,所以這部分恐怕必須由法院特別…… 蕭委員美琴:既然你們抱持開放的態度,那麼等到逐條討論時,我們就可以好好來討論。 這幾年本席在東部地區和偏鄉服務,經常見證許多相關的問題,尤其是外配及原住民等弱勢者相關的家庭問題。一方面我相當擔憂社工人力不足的問題,另外一方面,過去是由內政部所主管的業務,現在改由衛福部主管的地方保護措施,尤其對原住民老一輩,其實是需要用他們的母語來溝通。在偏鄉地區常常可以看到隔代教養的情形,尤其在花蓮中南區有很多學校幾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孩,要不是外配的單親家庭在照顧,不然就是隔代教養,當社工人力在因應這些新型的家庭型態時,其實應該要有更周全的處理方式。在此本席要附和剛才尤委員美女所提到的問題,也就是在偏鄉社工人力不足的情況之下,有什麼樣的社區機制可以確保家暴狀態的處理,包括基層的教育或第一時間的回應,以因應各種家暴狀態處理機制的強化。本席也曾見證許多有外配的家庭,也許家庭中的男性非常沙文主義,甚至還有一點暴力傾向,他們不讓外配出去,因為他們認定外配出去結交其他同鄉會學壞或逃跑。即便不是暴力相向,卻也是形同軟禁,這是另外一種精神上的折磨,也就是不讓外配和同鄉之間有相互照顧的關係。類似這樣的問題,真的需要有一些更周延的社區型基層教育及照顧方案,甚至應該要適時介入,避免精神上的折磨或視同軟禁的情形發生,不知衛福部在這方面有什麼樣的積極作為?是不是可以請次長簡單答復或是以書面的方式送至本席辦公室做更細部的回應? 曾次長中明:在此簡單說明如下:一、有關人力的部分,我們已經循程序在增加。二、我們結合原民會、移民署等單位所設立的服務中心,結合這些資源一起在推動。至於詳細的情形,我們再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蕭委員美琴:視同軟禁的情形其實是相當普遍的,未必在第一時間會被認定成傳統的肢體暴力或家庭暴力,但這對於當事人心理上的折磨其實已經涉及違法的狀態,所以你們應該要用更積極的態度來介入個案才對。 曾次長中明: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佳龍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非常關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我看到有非常多的版本被提出來,請問次長知道總共有幾個版本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總共有16位委員提出來。 吳委員育仁:有關家庭暴力的定義,乃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上侵害或進行騷擾、跟蹤或經濟控制等精神上之脅迫、控制行為,次長處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那麼久,請問你對於國會暴力的防治有什麼樣的想法?在家庭暴力的防治處理當中,有沒有什麼樣的做法可供參考?譬如禁制令或其他作為,是不是有什麼樣的概念可供大家分享? 曾次長中明:委員所提的這個議題與家庭暴力是不同的區塊。 吳委員育仁:不同的區塊?這同樣都是暴力,同樣都是成員之間…… 曾次長中明:因為家庭暴力的定義和委員方才所提那個議題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針對不同的議題,有一些做法究竟能不能適用,我們可能還要再斟酌。 吳委員育仁:本席就不為難你了,我知道你的立場也非常尷尬,你在處理家庭暴力的防治方面或許有一些心得,至於如何處理國會暴力的問題,可能礙於行政、立法的分野,你也不大方便表示意見。國會裡面的暴力是很多的,像是實施身體上的侵害,其實就非常符合,怎麼都沒有人要來訂定一項防治法呢?另外像是進行騷擾或精神控制,要求大家連署某項提案的情況也都有,大家都認為立法委員可以做很多事情,但其實我們在某些層面上也是非常弱勢的。 接下來本席想要請教次長,你們所謂的家庭包括哪些成員?同居的算不算? 曾次長中明:同居的部分也包含在裡頭,其實條文第二條針對這部分都有加以定義。 吳委員育仁:要如何界定同居關係呢? 曾次長中明:同居就是有共同居住的事實。 吳委員育仁:這很有意思,究竟要如何認定是同居關係呢?剛才某位委員曾提及同學生活在一起時發生暴力行為,請問這是不是也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範圍當中? 曾次長中明:那個部分目前還沒有納進來,剛才委員所說的就是我們經常在說的情侶暴力的問題。 吳委員育仁:你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同居關係和情侶關係到底有什麼不同? 曾次長中明:同居的一部分也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當中,同居一定是有共同居住的事實,所謂同居就是住在一起。 吳委員育仁:在校園裡面男女生也是住在一起啊!究竟同居還有哪些要件呢?這樣聽起來還是非常籠統。 曾次長中明:不會的,一般來講,如果要界定同居的話,當然是…… 吳委員育仁:誰來界定?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由社工人員來認定。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這樣還是很模糊,在大學裡面的年輕朋友…… 曾次長中明:我請張司長來說明好了。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指一定時間在生活上有共同居住的事實,這也可以舉證,例如公寓大廈的管理員可以做證的確他們是住在一起的,或者在家裡可以拍照,包括衣服、生活用品等等,這樣我們就會認定有同居的事實。 吳委員育仁:這樣就非常明確了,剛才提到年輕朋友或學生住在同一棟公寓大廈裡面,同居人發生暴力行為,為什麼不能處理呢? 張司長秀鴛:如果有同居的事實是可以的,不過現在民間所要求規範的可能是約會暴力,好比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或是一夜情的情況發生暴力行為時,在現行法令規範上要認定這方面的情形是有一些困難的。 吳委員育仁:這個問題應該要講清楚,以免大家誤解。如果是因為一夜情或網路認識帶回家幾天,其實還沒有到達同居一段期間的事實,這方面真的很難認定,我剛才聽到委員質詢相關的問題時,你們的答復並不是很好。 請問有關同居的部分也包括男男、女女嗎? 張司長秀鴛:是的。 吳委員育仁:男男、女女都算是嗎? 曾次長中明:這些都包含在裡頭。 吳委員育仁: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中有關同居的概念大概是比較先進的,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中有關家庭的概念,是不是和多元成家的家庭概念一樣? 張司長秀鴛:家暴法第三條對於家庭成員的界定,乃是包括親屬在內,另外同居關係也包括在裡頭,這和多元成家的家庭概念有一些不同。 吳委員育仁:你的意思是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是針對暴力的問題加以規範,也就是針對大家共組一個家庭,在家庭屋簷下共同生活發生暴力行為時加以處理。 另外本席比較關切的是新移民的家暴問題,新移民離鄉背井、漂洋過海到台灣來,他們可說是孤立無援,請問你們在統計時有沒有把這部分區隔開來? 張司長秀鴛:有關外籍配偶的部分,特別是東南亞外籍配偶的受暴率,相較於本國籍或其他國籍的配偶的確是高一點,他們的受暴率是1.38%。 吳委員育仁:在去年所發生的13萬件家暴事件當中,這部分大概占了幾件? 張司長秀鴛:兩千多件。 吳委員育仁:過去各縣市政府都有設立家暴中心,外籍配偶的問題是不是也會一併處理? 張司長秀鴛:都包括在內,都有涵蓋在裡頭。 吳委員育仁:當然他們有他們自己的管道,有些同鄉會也會扮演積極的角色,我覺得同鄉會的功能應該要稍微協助他們一下,謝謝。 張司長秀鴛:是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賴委員振昌、林委員德福、許委員添財、蔣委員乃辛、葉委員津鈴、簡委員東明、羅委員淑蕾、邱委員志偉、黃委員昭順、劉委員櫂豪、呂委員玉玲、王委員惠美、王委員進士、潘委員維剛、薛委員凌、孔委員文吉、楊委員麗環、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本席等37人所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席等23人所擬具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得到行政院的認同,在此要謝謝次長。有關家庭暴力防治的問題,本委員會已經討論過許多次,根據本席所看到的數據,從101年到102年增加了2萬5,000件,增加的原因包括爭產、兒虐及老人照顧勞務分配不均等等,有關老人照顧的部分,本席認為應該要非常審慎考量長照的問題,因為老人的照顧問題會使得家庭負擔非常沈重,而現在年輕人沒有工作又沒有辦法生活,所以有關長照的部分,應該要結合社區資源予以加強,本席認為衛福部應該要和縣市政府積極推動這方面的業務,以免類似的案件繼續爆發出來,請問這樣可以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部分,我們在長照當中會加以處理,因為這涉及到…… 鄭委員汝芬:如果速度不夠快的話,這方面可能會變成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請你們儘快推動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的。 鄭委員汝芬:另外就是有關親密關係和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打個比方來說,這次我們看到雞排妹和她的男朋友吵架的事情,請問這算是同居關係還是親密關係?這到底是典型還是非典型? 曾次長中明:根據家暴法第三條的規定乃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現在就是要界定他們是不是有同居的關係,剛才張司長也有提到,所謂同居關係就是指在一定時間內有居住在一起的事實,或是可以舉證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前提就是必須先界定有沒有同居的事實。 鄭委員汝芬:剛才吳育仁委員已經問得非常清楚,你們也說明得很清楚,所謂的親密關係也包括一夜情在內,這部分一定要說清楚,否則在界定時就會有模糊空間,不知道什麼樣的樣態才稱為親密關係,特別是現在年輕人只要喜歡的話,什麼事情都可以去做,這是家長感到非常擔憂的一個問題。有時暴力事件發生是因為家長打小孩,現在社會進步,很多問題都讓家長感到非常憂心,本席認為在道德方面應該要有所加強,如果親密關係的部分要入法的話,還是應該要考慮清楚比較好。 另外就是有關社工人力的問題,剛才次長說每年增加190位社工人員來協助縣市政府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並不是每年增加190位社工人員,而是每年匡列190個名額的經費,藉以協助地方政府來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鄭委員汝芬:之前我們也有討論到這件事情,社工人員究竟還要增加多少才會額滿?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分成兩個區塊,一是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的充實,針對這部分每年都有固定的額度,也就是190個名額,這方面是由中央和地方來分攤經費,其中中央負擔四成,地方負擔六成,我們是協助地方加強人力…… 鄭委員汝芬:現在情況有改善嗎? 曾次長中明:當然有,因為有190名社工人員協助地方政府,當然會有一些幫助。另外…… 鄭委員汝芬:雖然有190名,但如果依照人口比例來分攤的話,像彰化縣有135萬人口,請問可以分攤到幾個名額?我想能夠分攤到的名額應該不是很多吧! 曾次長中明:這要看基準怎麼算,一般來講,都是把所有的社工人員加起來,不管是從事家暴防治、性侵防治、老人照顧或婦女照護,把所有的社工人員加起來,然後再除以人口數,一般而言都是這樣…… 鄭委員汝芬:我剛剛聽到的是一個社工人員所要服務的案件為30件至50件。 曾次長中明:針對那個部分,有的基準是用每一個社工人員所接的案件,差不多…… 鄭委員汝芬:是每個月還是每天? 曾次長中明:是每個月平均接到的案件數,是用這樣的基準來看。 鄭委員汝芬:如果把每個月的30天扣除放假的天數,那麼上班的天數就是22天,倘若遇到家暴案件的話,其實他們的時間還是不太夠用,這樣的接案量還是有點多。 曾次長中明:假設他們每個月的接案量是30件,因為每個案件的程度不一,所以他們可以做時間上的分配。 鄭委員汝芬:其實每一件事情都很重要,所以很難拿捏處理每一個案件的時間,如果遇到家暴案件的話,甚至三天兩夜都沒有辦法睡覺的情形都有可能。 曾次長中明:這些都有可能,所以他們自己要調配時間。 鄭委員汝芬:有時我們真的要體諒一下,這樣才有辦法把事情做好,這方面還是請次長稍微關注一下。 曾次長中明:好的,這方面我們都有注意。 鄭委員汝芬:之前我們曾討論由村里幹事協助家暴防治工作的問題,在六都升格之後,鄉鎮市改制為區,各區都有區長,請問地方自治法在這方面的規範有沒有一致?因為村里幹事站在第一線,所以他們可以協助家暴防治工作,現在這部分到底要怎麼處理?在這次修法時,有沒有把他們的任務納入規範當中? 曾次長中明:在六都升格為直轄市之後,其實都是以一條鞭的方式來處理。 鄭委員汝芬:在管理上有沒有什麼差別? 曾次長中明: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差別在於鄉鎮公所代表都是民選的,所以這方面會有一些差別。 鄭委員汝芬:如果有這種差別的話,那麼執行業務時也要考量一下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的。 鄭委員汝芬:針對真正可以做的部分才可以這樣要求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的。 鄭委員汝芬: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發言。(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會。委員呂學樟、潘維剛、高志鵬、顏寬恒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呂委員學樟書面意見: 一、談反服貿抗議活動正當性與檢察機關後續的偵查進度 1.14天了!學生們攻佔立院抗議服貿活動已整整14天了,同學們沒回家固然很累,但那是他們自己自由意志所選擇的不是嗎?警察同仁們為執行職務整整14天沒回家,卻遭言論譴責批評,難道學生的性命就是鑲金又包銀,警察的性命就不值錢嗎?(台語)沒有國,哪有家,沒有警察,哪裡有辦法維護社會的秩序與和諧呢?請問部長,你認為闖入立院與政院的行為是合法的嗎?這一連串的行為又分別違反了哪些法律? 2.有人表示,這次的活動是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權,企圖將行為合理化,部長你知道什麼是公民不服從權嗎?公民不服從源自於以「湖濱散記」聞名於世的小說家梭羅,於1849年,為抗議美墨戰爭及奴隸制度,拒絕繳稅遭逮捕出獄後,發表了一篇名為「論公民不服從」的短文。而根據梭羅的主張,只要國家的法律不正當或政策不公,人民就有權拒絕服從。但倘若以後,任何民眾針對國家政策法律認為有不公不正當之處,就恣意的行使「公民不服從」進而攻佔公署,且不達訴求絕不退場,那麼試問國家秩序與和諧要如何維護?且要界定某一法律或政策不正當時,到底又該依據什麼基準?這樣的公民不服從是建立在影響其它人民的權益上,且導致其它人民選出來的代議士喪失功能,部長你認為公民不服從在現今的法治國家具正當性嗎?難道沒有違法嗎? 3.請問部長,據你了解攻佔政院抗議活動中有多少人是依現行犯被逮捕的?分別又觸犯哪些法律?依媒體報導,當天違法者人數眾多檢察機關是否有後續的偵查作為? 4.最後本席要說的是,台灣是民主國家有理念要發聲,無可厚非,但表見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一切還須合乎法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違法就該法辦,若警察同仁在依法行政下真有出現執法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個案,也應一視同仁,在此與大家同聲譴責暴力行為! 二、法務部是否考慮將交往中卻未同居者的暴力行為,一併納入保護範圍? 1.近來支持服貿與反對服貿造成社會對立嚴重,除了有走上街頭支持與反對的抗議活動外,戰火也延伸到網路臉書,網上筆戰與意見不合互刪除好友的事件時有所聞,據報載反對服貿藝人雞排妹也因對該贊成或反對服貿與男友意見不合而泣訴被男友家暴,請問部長針對此事若雞排妹提告就你認知家暴會成立嗎?若雞排妹被毆屬實且與男友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暴才會成立,對不對? 2.我們都知道,自從2007年立法院通過新修的家暴法修正案,擴大了保護令的聲請對象,將原先的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改為同居關係,除了將未婚同居男女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連最近一直在討論是否修法的同性婚姻的同性戀同居關係也適用。那請問法務部有沒有考慮將交往中卻未同居者的暴力行為,一併納入保護範圍呢? 3.據婦女救援基金會在2012年8月至12月調查顯示,23.8%受害人是在未有同居關係的狀態下受暴,48.9%不會對外求助,默默忍受,且9成的受害者認為未同居親密關係受暴者需納入家暴法,因現行家暴法家庭成員不包括未有同居關係的受暴者,使得受暴者無法依法核發保護令而不受法律保護傘所保障。 4.婚姻狀況或交往關係是多元的,建議可參照歐美相關制度將保護的對象範圍放寬,相信可減少許多因不願分手就施暴、騷擾或跟蹤的恐怖情人新聞事件一再上演。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隨著家庭價值觀的改變,對於家庭暴力的態樣也從上對下的典型暴力態樣,逐漸衍生出下對上的非典型家庭暴力型態。所謂非典型家暴型態,通常是子女對父母或是未成年家庭成員對家庭施以暴力的狀況,根據衛服部的統計,關於非典型暴力型態102年較101年增加了三成左右,顯示非暴力型態的嚴重狀況。 依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去年我國總計發生十三餘萬件的家暴事件,逐漸以每年成長百分之十的速度增加案量,而家庭暴力的情況,親密關係(婚姻、離婚、同居)暴力案件類型占46.56%,其次依序是兒童少年保護占31.03%、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占19.63%及老人虐待占2.77%。其中民國101年時其他家庭成員間的暴力有1萬8,916件,在102年有2萬5,692件,較101年成長30%,此類暴力事件就是所謂的非典型暴力事件。而對於年邁的長者施暴,長者基於過去教育的家醜不可外揚的教育思想,因此主管機關對於此類事件的調查應該有更詳細的方法,以確保長者居家的安全。 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正案內容,主要是針對當兒童或少年為被害人時,由於被害人年紀較輕,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而改變其證詞或立場,因此應該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判斷被害人真正的狀況,使法院能夠採認該專業人員的證詞而對家庭暴力採取隔離等措施,確保我國青少年兒童能夠在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安心的成長而達報家庭暴力防治的目的。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地點:紅樓302 議程: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委員趙天麟等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計19案 出席:衛福部部長邱文達、司法院、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內政部、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營建署、教育部、勞動部、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條文定義應明確,避免混淆不清 1.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87年公佈實施以來,對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發揮了不少效益,但實施至今,也因為社會的演變而必須修正,在今天之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已經歷經四次的修正,如今再次修正,也可說是為了周延法治。但是審視行政院所送來的修正案內容,文字的使用卻似乎有點不明確。請問部長,在第2條的修正中,提到有關「跟縱」的部分,一般而言,跟蹤是一種騷擾行為,但所有的跟蹤行為,是否都可涵蓋在騷擾的定義中?如果是基於「保護性質」的跟蹤,算是騷擾嗎? 2.依本法第2條第3、4款規定,是將「騷擾」與「跟蹤」分列。然而,根據學者之見解,跟蹤行為共有三大重點。第一、跟蹤行為是指直接對一特定的個體或目標進行強迫且不斷重複地行為;第二、這些行為是侵入性且令被害者困擾、討厭的;第三、這些行為引發被害人之不安與恐懼。也就是說,跟蹤行為是一種持續且令人不安的行為,因此,跟蹤與騷擾之間的區分,看起來應該不大。請問部長,硬是要將「跟蹤」與「騷擾」做一區分,是否有必要?若是硬要區分,我們看到「騷擾」有提到「使人心生畏佈情境之行為」,是否在「跟蹤」的文字定義中,也應該增加「有令人不安或恐懼」等相關文字較為恰當? 3.行政院版草案中的第2條增訂了第3款「目睹家庭暴力」,然而其定義為「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在程度上僅限定「看見」或「直接聽聞」,似乎過於狹隘,因為家庭暴力之定義範圍不僅包含直接使兒童少年目睹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亦應該包含「致使」或「容許」兒童少年「處於」目睹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危險」中,加以「目睹」的意思,按教育部國語辭典之註解,就是「親眼看見」,相反的意思則是「耳聞」,但草案中的「目睹」卻又包含「直接聽聞」,與一般大眾認知不同,是否應就文字之定義與說明再做斟酌修正? 4.行政院草案第14條的修正,在立法說明第一點提到,「為彰顯本法積極防治暴力代間擴散之精神,並達教育目的,於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增列特定家庭成員、第13款增列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為適用對象,俾據以對其核發相當內容之保護令」。但是本法已經將各款民事保護令與各款刑事保護令擴張及於被害人以外之「特定家庭成員」,而「特定家庭成員」即包含可能因看見或親自聽聞家暴事件而身心受到不利影響之兒童及少年,如此一來,第13款還有區分的必要嗎?若是做此區分,將「特定家庭成員」與「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少年」並列,是否會導致同一條同一項之各款規定中,有些款次之「特定家庭成員」解釋上包含「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而末款(第13款)之「特定家庭成員」卻不包含「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之歧異現象出現?行政院這樣的修正,會不會反而沒有釐清問題,反而愈改愈混亂? 保護令核發重在時效,過度複雜有礙被害人安全 1.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第16條第3項規定:「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雖然本項並未修正,但現實是,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後,須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審理時間可說極為短暫,若法院須審查之內容,須包含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等共計8種保護令,如此複雜多樣,勢必延遲核發「緊急」保護令速度,恐有礙被害人之安全。請問部長,是否應該將緊急保護令之內容範圍限縮於與緊急性安全維護問題有關之保護令內容,即第14條第1項第1款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第2款禁止跟蹤、騷擾等聯絡行為較為妥當? 2.行政院的修正草案第20條第2項有關民事保護令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並未區分一般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亦即不管法院所核發者是哪一種保護令,當事人均得提起抗告,且抗告中不停止原保護令之執行。保護令制度的用意是在提供被害人有效的暫時保護,因此理論上對於保護令之聲請與抗告程序不能過於繁複,也不宜造成聲請人太大負擔,但因保護令共有3種,各種保護令之聲請與核發程序又不盡相同,存續期間亦有差異,而且,每種保護令可以選擇之內容最少8種最多13種。因此,要聲請人斟酌各種情況提出適當之聲請或抗告,似乎也不太容易。請問部長,各種保護令之聲請程序與抗告程序在能否立法上更為清楚簡便,有研究過嗎?又因為各種保護令均可抗告,假設緊急保護令自法院裁定時起,至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再提起抗告(抗告期間原則上為10日內提出),原裁定法院將抗告案件再送達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分案,再對該抗告案件為審理並裁定,早就超過緊急保護令之7日存續期間(因抗告不停止原緊急保護令之執行,故緊急保護令可能已執行完畢),那這種抗告有實質意義嗎?是否緊急保護令應不得抗告? 3.本草案第50條第1項對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等類人員,訂有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之通報義務,並於第62條同時配合訂有違反通報義務時之罰鍰規定。顯示這些通報義務者具備重大之責任,但因為這些人並不會經常處於可能受到家暴者周邊,可能僅能被動的察覺,而村(里)幹事因為較熟悉地方事務與人群,可能更容易察覺家庭暴力事件,故是否應比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村(里)幹事列入通報者範圍,賦予通報義務較為恰當? 顏委員寬恒書面意見: 我國是全亞洲第一個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1998年6月24日公布實行至今,隨著時代潮流的演進,也進行過幾次修正,這次行政院版本修正強調增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縣市政府層級權責算是清楚,但是很容易在中央層級形成多頭馬車,如果個案牽涉到多個部會的時候,可能發生推來推去的情況,本席認為應該要有更明確的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現階段實際執行會遭遇的問題,就是執行人員抱有成見,不然就是不夠敏銳。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成果時就曾指出,部分比較民風淳樸的縣市,相關執行人員對家暴抱有成見、性別迷思,容易使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另外僅不到一成的加害人被要求接受積極的輔導學習,顯見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本席認為地方執行人員如果調查時不夠敏銳,很容易就會造成難以預料的結果,這些是無法透過法令規範來避免的,請問內政部在加強人員訓練方面有做哪些努力?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還有資源投入不足的問題,本席認為人力與經費的編制上的不足,造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無法發揮預期效能,空有法令規範,本席建議應該透過策略聯盟與企業結合取得更多資源,才能落實家庭暴力防治,請問部長是否有計畫要再結合外部資源加強落實家庭暴力防治? 還有根據調查統計,高達78%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遭跟蹤的經驗,包括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持續騷擾,還有4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被跟蹤達1年以上,25%甚至被跟蹤3年以上,時時活在恐懼之中。有個案是婦女受家暴離家後,前夫經常到她上班地點、住處騷擾,並打電話向親友說她壞話,時間長達2年。跟蹤被害者長期處於恐懼與驚慌狀態,身心靈受到嚴重影響,也可能使人失去工作、影響經濟收入,如果受害者還帶著小孩,傷害更深。看到這次修法,很明顯也發現現在保護令一次期限一年,最多延長一次的作法是有爭議的。所以行政院版本打算延長保護令申請期限為一次兩年,並取消最多申請兩次的作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本席更要求要落實個案追蹤,請部長也要定期檢討相關執行成效。 本席針對行政院版本第十五條規定,考量實務上常有被害人因擔心遭加害人報復等因素以致沒有聲請延長保護令,為了讓被害人保護制度更加周延,以及確保被害人權益,更免使警察等相關人員公親變事主,所以本席提出修正動議。而提案條文第二項後段中之「不以一次為限」文字,本來是為了解除原條文「以一次為限」之束縛,屬於可刪除的贅文,所以本席在修正動議內容就可包含「不以一次為限」之意義,特別提出修正。 主席:今天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4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