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星期三)9時至11時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少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10時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江惠貞  蔡錦隆  王育敏  蘇清泉  徐少萍  林淑芬  陳節如  楊 曜  鄭汝芬  田秋堇  楊玉欣  劉建國  徐欣瑩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賴振昌  林德福  賴士葆  陳明文  林佳龍  邱文彥  鄭天財  李桐豪  廖正井  羅淑蕾  許添財  葉津鈴  李昆澤  蔣乃辛  李貴敏  盧嘉辰  簡東明  黃昭順  呂玉玲  邱志偉  潘維剛  羅明才  薛 凌  王進士  王惠美  楊麗環  顏寬恒  高金素梅 徐耀昌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  長  潘世偉 (第一案及第二案)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常務次長  郭芳煜 勞工保險局 局  長  羅五湖 綜合規劃司 司  長  王厚誠 勞動關係司 司  長  王厚偉 勞動保險司 司  長  石發基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  長  孫碧霞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  長  劉傳名 勞動法務司代理 司  長  王尚志 統計處 處  長  劉天賜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梅英 銓敘部退撫司 副 司 長  陳紹元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 專門委員  姚惠文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 專門委員  謝佳宜 法務部 參  事  劉成焜 經濟部人事處 副 處 長  黃麗玲 工業局 科  長  王麗珠 主  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決 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委員王惠美等2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等3案,結果: (一)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年金給付之規定。 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其喪失國籍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改發給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已無差額者,不再計給。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取年金給付之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得選擇繼續請領,或改請領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二)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照列,第三項移列為第七項外,餘增列第三項為:「被保險人於本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均未達十五年而不符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之養老年金給付者,於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時,得向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但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年資不計給本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第四項為:「前項被保險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得併計本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之年資,以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者,不適用前項併計之規定。」 第五項為:「被保險人依第三項規定請領本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發給。」 第六項為:「前三項規定之被保險人,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得適用該法有關養老年金給付者為限。」 (三)本3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條文增列第五項如下:「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8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四、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一)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照委員江惠貞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林鴻池等25人、委員江惠貞等18人所提第三條條文修正為:「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四、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五、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六、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七、薪資:指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八、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二)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修正為:「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照委員江惠貞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委員黃偉哲等20人、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所提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為:「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照委員江惠貞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將委員陳淑慧等21人、委員陳歐珀等19人所提第四十條條文修正為:「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五)本8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併同前案(本案相關條文,目前在院會有行政院提案、江啟臣委員等、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本會審查完竣送院會處理之盧秀燕委員等人提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臨時提案1案: 一、鑒於勞動部自103年起將廢除中、西餐廚師考照前所需接受至少8小時的衛生講習課程,此舉雖能為每年近6萬名考生省下4千多萬元的講習費用,然目前擁有中餐技術士證照的57萬人中,僅3.6萬人進行執業登記領有廚師證,並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每年至少8小時的在職衛生講習訓練之規範。也就是說,若廢除考照前的衛生講習,剩下經營小吃店、飲食店等並未硬性規定聘請廚師比例的餐飲業者,便可能出現從未接受任何一堂衛生講習訓練課程的情況,對細菌交叉感染、衛生操作等更是無法建立正確觀念,進而養成良好習慣,將造成民眾食安一大考驗。就算未來筆試加入這些衛生概念,但沒有親自實地操作過,同樣無法養成正確概念。建請勞動部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督促各代訓單位確實聘請廚師、營養師等實務專家進行授課,確保上課品質,為民眾食安的基本防線做好把關。 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  蘇清泉  鄭汝芬  徐少萍 決議:修正通過。臨時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勞動部自103年起將廢除中、西餐廚師考照前所需接受至少8小時的衛生講習課程,此舉雖能為每年近6萬名考生省下4千多萬元的講習費用,然目前擁有中餐技術士證照的57萬人中,僅3.6萬人進行執業登記領有廚師證,並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2條每年至少8小時的在職衛生講習訓練之規範。也就是說,若廢除考照前的衛生講習,剩下經營小吃店、飲食店等並未硬性規定聘請廚師比例的餐飲業者,便可能出現從未接受任何一堂衛生講習訓練課程的情況,對細菌交叉感染、衛生操作等更是無法建立正確觀念,進而養成良好習慣,將造成民眾食安一大考驗。就算未來筆試加入這些衛生概念,但沒有親自實地操作過,同樣無法養成正確概念。建請勞動部研議維持中、西餐廚師考照前之衛生講習課程,並會同衛生福利部督促各代訓單位確實聘請廚師、營養師等實務專家進行授課,確保上課品質,為民眾食安的基本防線做好把關。」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席:請提案人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現在請環保署魏署長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對委員所提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適逢 大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我應邀來列席報告環境保護的業務,至感榮幸。 剛才承主席所指示,我的報告要儘量精簡,各位委員的桌上已經有書面報告,以及根據這個書面報告原來製作比較長的簡報摘要,大概有100頁,但是為了精簡起見,我作比較短的報告,在15分鐘之內完成。 今天的報告,主要的大綱如下:第一,根據我們五項主軸計畫、業務的績效;第二,是未來施政規劃的重點有10點,我會加強這個部分;第三,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臨時提案辦理情形,這個是很簡單與清楚;最後,會對本會期立法計畫作說明,然後是結語。 因為本人剛上任,我想利用這個機會說明本人對於國家環境保護的一些想法與立場。首先,是堅持環境正義,我會以自然系統的觀點看待「氣、水、林、地」環境相扣的自然性;我們以環境治理、資源保育為原則,要診斷臺灣這塊土地各種類別、各種層級的問題;然後按照輕重緩急訂出優先順序,從源頭來解決環境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善用科學的技術,在決策過程中,我們要降低決策風險,什麼方法呢?要完善公眾的參與機制,整個目標是要捍衛世代正義,加強國家的永續發展。 以下對我們的主軸計畫、主軸施政,有五個主軸,分別作一些說明。第一,是組織建制邁向永續,其中有九個小項,請各位參考,我在此特別提出來,環境資源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已經經過 大院黨團協商會議通過,同時也將委員的提案併案送院會處理,在這個會期中,本署將積極推動環境資源部的籌設事宜。第二,重要的近期業務推動,是節能減碳共利環境,其中有八小項,請大家參考,我特別挑出來參與全球減碳行動的戰略目標,從國家來講,我們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是將在2020年把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回歸到2005年的水準,到2025年的時候,希望把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回歸到2000年的水準,在國際上我們是支持哥本哈根的協議作為,我們已經對外宣示2020年會將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比原來的BAU就是如果不做任何事情的狀況要減30%,裡面有三個策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要化危機為商機,推動低碳科技,創造綠色就業的機會。另外是第四點我們要提出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宣示我國因應國際公約的意願,避免未來遭受抵制。第三,是資源循環的完整利用,其中有七小項,我挑出一個來跟各位報告,也就是健全法制的妥善管理。 為了落實我國物質永續循環利用及節能減碳重要政策,我們現在已經研議將近10年了,把「廢棄物清理法」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來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的立法作業,其中有所謂5R的精神在裡面,就是再使用、物料回收、能源回收、新生土地、在這個之前有個減量,最近我在署裡面另外加一個是再設計,用6個R會把這個事情做得更好。 下一個主軸,是去污保育同時併進,其中有五個小項,我在此特別提出關於PM2.5細懸浮微粒減量策略,因為非常多的委員都非常關心這件事,我們知道這個污染源大概有三大類,就是固定的污染源,還有移動的污染源,以及境外傳輸的影響,其中各種成分,包括原生性PM2.5,另外,有硫化物、碳化物、揮發性有機物以及氨、氮等,其中各有許多作為與措施來減少PM2.5的量。 最後一項就是清淨家園的全面展開,其中有六個小項,我在此特別提出一點,就是正在進行試辦之中的推廣全民綠色生活消費,我們在其中推動環保產品驗證制度,健全環保產品的行銷通路,目前輔導的販售業者有一萬一千多家,也推動公私部門的綠色採購,102年的綠色採購總金額已經達513億元,另外,在民間推行綠色生活以及消費,例如「環保旅店」以及「星級環保餐館」等。 以下就本署已在進行中或已經規劃進行的10個重點,作簡要的報告。第一是組織創制深扎根,這個部分剛才已經稍微說明,也就是說本署對於環境資源部的組織立法,正在努力之中,其次,我們也推動兩岸環境保護合作,在本署成立了大陸事務辦公室,另外,是健全國家國土保育環境政策,其中希望透過政府的組織改造,以及我們的環評辦法和環境教育,減輕環境的不良影響,達成臺灣的環境生態平衡。 第二是跨域合作齊減碳,其中有三小項,一是進行臺灣與歐盟氣候變遷合作交流,我們邀請歐盟執委會氣候行動總署(DGCLIMA)官員和專家學者來臺,二是推動兩岸氣候變遷合作,將在5月間就會有一個「2014年兩岸因應氣候變遷學術研討會」的舉行,三是持續推動辦理碳捕存技術工作,主要有三個小方向,一是政策法規面,通過公眾參與和專家諮詢機制推動碳捕存的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的法規研修和建置作業,二是強化機制面,參考國際碳捕存法人機構來整合我國的CCS資訊溝通平台,我們也邀請國際的專家來臺交流。 第三是關於減碳法制奠定基石,首先,是推動我國2050年長期減碳戰略布局上位策略,其中還是兩個重要的精神,一是全民參與,二是強調專家代理,另外,現在我們正在建立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證的溫室氣體管理制度,這三個也就是國際所公用的MRV制度,我們會從102年起分2批次來推動,這個工作的建立有利於我們在臺灣建立盤查與申報的工作,並且這個結果是能夠所謂的驗證,未來對於碳權的交易或交換都會有所幫助,其次,是我們依據空污法推動各項溫室氣體管制工作,然後建構與評估其可行性,其中有四個小項,包括車輛的二氧化碳管制、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溫室氣體空氣污染防制費能不能收、重大溫室氣體排放源的總量管制。 第四是低碳永續建家園,一是我們正在辦理「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競賽,二很重要的是我們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共同執行「低碳永續家園信用保證專案貸款」計畫,環保署提供2億元,信保基金提供2億元,總共有4億元,然後我們有個信用保證的總額度,這樣子能夠降低銀行授信的風險,而能投入資金提供綠能產業借貸,這樣協助產業與民眾進行節能設備的改善與能源管理。 第五是未來施政的主要目標,是空氣品質的保護來維護健康,其中大家比較關心的,一是持續推動空氣污染減量工作─修正電力設施、玻璃業及陶瓷業等排放標準等,另外,大家關心的是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的修正,這個事情還在行政院審查之中,但是這個法的修正還沒有完全通過之前,我們還是根據空污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要求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以改善空氣品質,在這些工作中,我們繼續與專家學者、地方環保機關、民間團體共同研議將細懸浮粒納入新式之空氣品質指標,也就是說我們本來是用PSI,以後要變成空氣品質指標AQI,類似 大院上會期的要求,我們預計在今年會完成這個事情。另外是空氣品質維護身體健康的另外兩個部分,首先是建置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目前在新北市、高雄都有電池交換系統正在試營運,其次,我們有擴大噪音的管制範圍。 第六是水體水質的持續淨化,我們修正水污染防治法,要嚴懲蓄意排放廢水,上個月13日在這邊的會議中,很多委員都給我們指教,修正的重點,是要提高罰鍰額度上限、明定追繳違法行為獲得之不法利得、增訂蓄意繞流排放有害健康物質及致人死傷者之刑責、增訂吹哨子條款,鼓勵廠商內部員工檢舉不法,除了水污染防治法以外,我們強調污水下水道的建設進度,推動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尤其都會型河川的整治,另外一點也是委員所關心的,也就是推動水質水量的自動監測。 第七是資源循環零廢棄的面向,剛才已經說到了我們積極推動兩法合一的資源循環利用法,在這個法的背後精神,就是有5R的關鍵,圖上所顯示的是資源到了消費者,到廢棄資源然後到再生機制,所以這裡面需要再設計以及貫徹所謂搖籃到搖籃,cradle to cradle這樣的概念。 第八就是生質能源的高利用,我們現在全省24個焚化廠都把它轉化成生質能源的能源廠,去年的發電量可以有50億元的收入,我們繼續進行這個工作,生質能源的高利用,跟剛才是相關的,我們現在在本島以及兩個離島都會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在八里污水廠廚餘共消化的試辦計畫,以前是靠氧化來進行,現在是用無氧環境來進行,所以對節能減碳是有用的,生產的甲烷氣也可以作為氣電共生的發電。 第九是加強國民的綠色消費新習慣。 第十是我們希望推動整個臺灣健康寧靜的好生活。 委員會通過的臨時提案,前面3個會期都已經辦理完畢,第4會期還有4案進行中。 最後,對於本會期的立法計畫,我稍微作個說明,其中有三個比較重要的立法,希望 大院支持,第一,是環境資源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我們的制定案,以及各委員提出來的共有10案;第二,是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制定;第三,資源循環利用法。 以上法案主要是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以及本署政策推動所需要,尚祈 大院鼎力支持。 以上報告稍微多了一點時間,跟大家致歉!謝謝。 主席:署長對法案的部分有何看法? 魏署長國彥:對於這個法案,因為就是從財政部改到金管會,我沒有意見,我認為是可以支持的,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首先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剛剛報告了你們正在規劃環境資源部組織法,是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節如:環保署業務降為三級單位,對於這種組織法,魏署長以前不是在研考會嗎? 魏署長國彥:是的。 陳委員節如:這樣子的分配,就三級單位的資源配備來講,原來的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業務的配置人力和預算遠遠大過環保署,將來併過來之後,你們變成三級單位的話,環境保護的業務這麼重要,升格之後有明升暗降的憂慮,署長能不能表達你的立場與看法? 魏署長國彥:謝謝陳委員對這件事情的關心和洞見。確實當年在行政院的時候,我有參與組織規劃的工作,我的理解是環保署目前的人力算一算也就是一千多人,未來環境資源部整個算起來有一萬三千多人,所以光從人數上看比例好像變得很大,其中當然就引起您剛剛說的所謂有一個隱憂,就是…… 陳委員節如:在你們的人事、業務還有預算的分配上,要達到實際有效果的整合工作,請教要怎麼處理? 魏署長國彥:未來有非常多的單位進來,基本上,組織改造的理念就是要把地球系統的各個面向放在一起,會提升我們對整個環境和資源的保育、利用,這是它背後的觀念。剛剛您提到所謂降格或者變成三級單位的問題,我想以這樣子來看,第一,目前我們署裡面的單位或者它的執行理念,我用「提升」二字,其會提升到部本部的很多司裡面,也就是說我們對於政策的規劃會更多,就剛才所講很多不同的氣、林、水、地這四個方面做規劃。至於本署本來很重要的業務,譬如污染管制等等,現在成立了化學物和毒物管理等等的局,這也併入督察總隊,下面還有機構,也就是環境檢測所等等,其實它的能量是在的。 陳委員節如:我看你們這一千多人都被降為隸屬三級單位。還有,你們這個組織法很奇怪,裡面的溫室氣體減量、永續發展、整潔專案等辦公室之設置,這些單位負責人的位階都比處長還高!法定上的處長變為副執行長,這是怎麼組織的?而且這三個是黑機關,他們有權無責,也看不到整個預算計畫的施政需要,這都非常地不明確,那這三個單位到底是怎麼樣?確實是黑機關。 魏署長國彥:不是。其實這幾個單位都是所謂的任務編組,在很多機關裡面都有這樣的任務編組。至於任務編組的主要負責人,我們這邊有技監、參事,在職等上有確實比處長高,為什麼有這樣的建置,沈前署長做這樣的安排大概有一個思維,就是我剛剛提到了未來的環境資源部裡面有很多司,隨便舉一個例子,譬如將來有個氣候變遷司,現在的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其實某個意義上就是為這樣做準備…… 陳委員節如:是啊!你們為什麼不把它正式地編進去?為什麼要把它拉出來?有權無責、看不到編制,而且計畫也不明確?更離譜的是,你們裡面有一個大陸事務辦公室。 魏署長國彥:大陸事務辦公室也是編組…… 陳委員節如:環保署將成立專責的大陸事務辦公室,這個組織是有權無責的黑機關,這是怎麼樣?非常不妥,為什麼要成立這個呢? 魏署長國彥:這也是任務編組,……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組織法全部都是用任務編組,這樣你們改組織法幹什麼?沒有意義! 魏署長國彥:不過如果以後這個法在大院通過,正式成立環境資源部,剛剛講的很多任務編組就會消失,可以看到剛剛那個表,有些像是整潔方案室、溫室氣體…… 陳委員節如:現在表不在我手上。怎麼會消失呢?我現在是說成立環境資源部之後,這些單位都有權無責,還是存在,而且他們的負責人位階比副執行長還要高! 魏署長國彥:這是目前的狀況。確實如此,在官階職等上,技監的職等是比較高的。 陳委員節如:將來這些單位還是會存在嘛? 魏署長國彥:不見得會存在。 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在裡面呈現。 魏署長國彥:這個是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所做的任務編組,所以它不是固定長期的組織,剛剛我們的表裡面有一個未來的組織,那邊有幾個任務編組,跟這個不一樣。 陳委員節如:我看不到。環保署口口聲聲說要減碳,本席認為要取代化石跟核能是最主要的作法,對不對?可是在再生能源的水力、潮汐、農業廢棄物跟垃圾以及地熱、海洋、離岸風力等,未來都是屬於資源部的管轄範圍,有嗎? 魏署長國彥:從地點、資源上來說,我們會做,譬如研究與保育,但是實際上在組織改造的話,未來經濟部會變成經濟與能源部,下面的能源局會變成能源署,對很多…… 陳委員節如:再生能源的發展機關,擺在哪裡? 魏署長國彥:再生能源的業務主管,最主要的部分還是在未來的能源署。 陳委員節如:現在我們就是要漸漸減少碳排放量,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 陳委員節如:好像看不出來你對這個部分的政策規劃,在組織法裡頭並沒有很具體的部門來管這個部分!現在中央跟地方的分工,像日月光的問題,你們都推給地方政府,不管是什麼污染還有些化石廠都一樣,那你們中央要管什麼?台灣這麼小,不像美國一州就有好幾個台灣大,以他們地方上的編制當然有這個經費,也有這些人力,可是台灣這麼小,中央政府再不管事的話,什麼都推給地方,就你們將來的配備、組織,我看不出來是要怎麼處理,目前是有這種狀況,將來要用怎麼樣的人力編制?以及中央跟地方政府分工的部分是如何? 魏署長國彥: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在憲法跟各種法規裡都有,各部會幾乎都是一致的。美國很大,它是聯邦,有很多州。 陳委員節如:對啊!不一樣。 魏署長國彥:它的地方跟中央的分權比我們還要…… 陳委員節如:對啊!台灣每次都要學美國,可是也學得四不像,人家土地這麼大,有條件來做這樣的地方與中央分工。現在你們把一些分工放在各縣市,但他們做不到、你們又管不到,將來要怎麼樣?組織改造之後,你們有沒有什麼因應的措施? 魏署長國彥:其實這都已經在執行中,譬如我們的督察總隊也經常會去做很深入的稽查。 陳委員節如:我看不到,你不要講太多,就講環保署的部分,你們怎麼樣去分工?改了之後還是一樣,中央跟地方怎麼分工?還是沒有改變啊! 魏署長國彥:還是依照我們國家原來的憲法。 陳委員節如:現在問題已經發生了,原來地方上的事情中央管不到,一發生事情你們就說這個是地方的權責,根本管不到。 魏署長國彥:應該說我們負責管理、督導以及政策制定…… 陳委員節如:應該把這種生態改變過來嘛!你們有沒有這種想法?你是新任署長,未來可能是環境資源部的部長,應該要重新考量這個部分,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應該加強中央跟地方的合作。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編制那麼大,還有什麼駐署人員,有太多太多的計畫,可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權責還是沒有釐清的話,將來事情一發生,中央又推給地方了。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指教,我認為所謂的分工和課責性非常重要。 陳委員節如:對啊!我覺得台灣的制度都是採自日本,有這種宣示性跟原則方向,德國比較確實,而且它規定的政策也非常明確,包括SOP的步驟,有很明確的目標,可是我們這邊看不到這個東西。我希望環保署將來改為環境資源部的時候要落實這個部分,好不好? 魏署長國彥:謝謝您的指導。我們的組織法通過以後,在作業法的修訂裡面會秉照您剛剛的說法,因為不同國家的法意、法學原理不太一樣。 陳委員節如:好,我們不要一直拿美國做為目標,可是又學得不像,台灣這麼小。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附件裡面有一個叫做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台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中包含環境服務業。在環境服務業的範圍裡面,請問我們承諾開放了哪幾項,署長知道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細節。 劉委員建國:大致上你應該跟委員會做個報告。 魏署長國彥:是,我們這邊有一個表格,我可不可以唸一下? 劉委員建國:好,可以。 魏署長國彥:我們開放的有污水物理處理服務業、廢棄物處理服務業、廢棄清理服務業、噪音與振動防治服務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水處理服務業、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大陸也對我們開放一些,包括排污的服務、固體廢物處理服務、衛生服務、廢棄清理服務業噪音與振動防治服務業、自然和風景服務業以及其他的環境保護業務,總共有7項。 劉委員建國:所以在環境服務業的範疇裡面,我們對他們的開放有6個項目? 魏署長國彥:對,6項。 劉委員建國:而他們對我們開放的是…… 魏署長國彥:其實也是6項,加上其他。 劉委員建國:差不多就對了,是對等的? 魏署長國彥:對。 劉委員建國:在這些要開放的環境服務業範疇裡面,環保署有沒有事先進行相關的評估? 魏署長國彥:我可不可以請處長說明? 劉委員建國:可以。 主席:請環保署綜計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台灣開放的這6項,事實上在98年的時候就開放了,開放這幾年以來,總共只有3件申請來台灣投資,在這3件裡面,實際上只有2件投資到位,大概只有27萬5,000美金的投資額。看起來,國內的環境服務業因為市場很小,我們著眼的是大陸在「十二五」的這個部分,大陸的環境腹地很大,所以是希望能夠幫台商到大陸去爭取這一塊的環保市場。對國內的市場來講,國內工廠以前就廢棄物跟廢水大概都已經做了,那個市場是很穩定的,也不會有什麼大的投資者來這邊投資。 劉委員建國:在98年的時候就已經…… 葉處長俊宏:這6項都是開放的。 劉委員建國:98年的時候就已經開放了? 葉處長俊宏:對。 劉委員建國:等於說在98年開放之前應該有做相關的利弊評估,基本上都會做嘛? 葉處長俊宏:是。 劉委員建國:有嗎?還是我們沒有做? 葉處長俊宏:當時應該是沒有書面的部分,但是評估的結果,因為就國內的工廠而言,比如這家工廠要處理廢水的部分大概都已經做了…… 劉委員建國:我的問題很清楚,你說98年的時候我們已經開放了,那在98年之前針對要開放的環境服務業這6大項裡面,我們應該有做相關的利弊評估,你說沒有書面,這樣我會很緊張,應該是有才對。 葉處長俊宏:我回去要找一下,因為98年之前我還沒有來綜計處。 劉委員建國:我問的這個問題很單純,既然在98年就開放了,怎麼會沒有相關的評估資料?你還跟我講沒有書面,麻煩你回去找一下,好不好? 葉處長俊宏:我找一下。 劉委員建國:提供給委員會,讓我們做參考,看看當時我們所評估的利弊是怎麼樣,委員會一定要知道這個狀況,絕對不能沒有書面,這樣我會很驚訝於環保署的評估是根據什麼,看有什麼樣相關的存查資料,讓委員會可以參閱,都沒有的話,我覺得這樣的狀況是會出問題的。 葉處長俊宏:是。 劉委員建國:服貿協議簽署的時候,馬總統都已經說有充分協商,環保署這邊是不是可以很清楚地說,當服務貿易協議生效的時候會不會有廢棄物跨國運輸之間的問題,也就是說,中國到時候會不會進口相關的廢棄物到台灣來,會不會有這樣的一個問題發生? 葉處長俊宏:服務貿易的簽署,讓大陸的資金可以來台灣是對廢棄物處理的業者…… 劉委員建國:那當然。 葉處長俊宏:他們來這邊處理的是台灣產生的廢棄物,至於廢棄物會不會從大陸運過來,那不是在服貿裡面訂的,而是必須根據巴賽爾公約跟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比如說廢清法裡面將來有檢討哪些東西可以進或出,那個是在廢棄物清理法,而不是在服貿的協定裡面。 劉委員建國:我清楚處長這樣的講法,我就是要讓處長講得非常清楚,當他們已經來台灣設了相關的廢棄物處理場,就在環境服務業的範疇裡面,他們在中國也一樣有總公司還是總工廠,那他們是不是會用這樣的關係?有沒有牽涉到所謂的跨國部分?所以就規避了剛才你講的國際上的一些公約,直接從中國輸入到台灣來,去做再生利用或是再處理,造成台灣在管制上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會不會產生這個狀況? 葉處長俊宏:應該不會。他們要從中國送到台灣來的廢棄物,還是要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輸入之規定,所以還是要符合巴賽爾公約、廢棄物跨境運輸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我用最簡單的比喻,當時美國牛肉要進口來台灣,衛生署在那邊講得很好聽──提高查驗,對不對?坦白講,提高查驗的作用根本不大,查驗跟檢驗差了非常多。在整個中資來台灣投資之後,在處理相關廢棄物的過程裡面,我不曉得他們是不是有什麼可規避之處,還是主管機關環保署會讓他們有更寬鬆的處理方式,讓他們在廢棄物的運送或處理過程裡面規避了相關的法令限制,會不會? 葉處長俊宏:服貿簽訂的只是他們可以來這邊投資資金,但是過來了以後的所有部分,比如他們要設廢棄物掩埋場,或者要設廢棄物處理的設施,都必須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取得許可。這個廢棄物清理場或掩埋場在申請處理許可的時候,如果需要做環評,還是要環評,所以不會因為它是由中國的資金而來,法令上就有所放鬆。 劉委員建國:講都是這樣講,這都很清楚,我只是在提醒你。接下來我就有一個問題,最近環保署擬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訂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的規定,未來因應服貿開放中資來台,屆時有大規模的飯店業者,這個部分是不是已經開始在幫他們解套了? 魏署長國彥:完全沒有這個意圖,我請處長說明。 劉委員建國:可以。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答復。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在97年的時候,我們對所謂的旅館跟民宿業發出一個解釋函,規範民宿業跟旅館的部分,在飲用水水質保護區內的話,他們的開發行為是要受到限制的。昨天有很多環保團體在我們的公聽會上表示,如果要重新把這個行政解釋改為行政命令並予以公告的話,希望管制強度能比97年更強一點;我們已經接受這個意見,而且會重新評估。 劉委員建國:你們召開這個公聽會的時候,就可以聽到環保團體的質疑和他們的憂心之處了嘛!所以當你們要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時,為什麼不先在水源保護區以「總量管制」與「污水專管」來限制排放行為? 袁處長紹英:這個部分我們也可以列入評估,一起來考慮。 劉委員建國:你這樣講就是應該先做這些工作嘛! 袁處長紹英:飲用水目前是由環境衛生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處下面的一個科主管,未來的環資部會對水循環做整體的考量,而且是整個「司」,那時就可以做個重整。我們昨天也有就此做具體的回應。 劉委員建國:我的意思是,為什麼環保團體會對你們有所質疑?既然你們是要更加嚴謹,他們為什麼會在公聽會中提出這樣的問題,擔心你們可能為了中資來台而有所鬆綁? 袁處長紹英:我剛剛說明過,我們97年已經有這樣的解釋,所以跟中資來台完全沒有關係,只是管理強度要不要檢討,而我昨天已經回應說可以檢討。 劉委員建國:這原本就應該檢討嘛! 署長,我這樣表達可能不盡完備,可是你知道中資來台的狀況嗎?我引用一個遊覽車業者的講法,你就會很清楚。他說,其實服貿協議還沒有生效,中資早就進來一大堆了;你注意看那些遊覽車,只要是「中」字開頭,幾乎都是中資。我們不管是為了選舉或進香去訂遊覽車,長期以來都沒有什麼問題,可是這次學運要訂遊覽車,訂了卻被退掉,這是什麼原因?因為全部都是中資在操控! 所以我覺得,當中資早已侵蝕臺灣各行各業時,如果你們還特別為了他們將相關法令鬆綁,真的會被臺灣社會譴責,環保團體也會持續對你們進行批判。請署長務必注意這些事情。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環保署魏署長在今天報告的簡報檔中提到要「推動兩岸環境保護合作,成立本署大陸事務辦公室」、「就兩岸關心之環保事務,納入兩岸兩會協商議題」,請問你們要協商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舉個例子好了,譬如PM2.5,我們要從源頭開始做一些管制,但是那在大陸地區嘛!我們希望他們給我們一些資料,然後建立很好的傳輸模式,這就是其中可以做的事情之一。我也瞭解,譬如現在氣象局已經簽了兩個合作協議,一個是關於氣象的,一個是關於地震的;按照目前的規劃,未來氣象局會併入環資部,所以這部分現在雖然是任務編組,其中也有因應未來,希望能無縫接軌的設計概念在裡面。 田委員秋堇:我並不反對你們去和大陸談PM2.5或其他和環境相關的議題,但是我認為不需要成立所謂的大陸事務辦公室。請問你這個「大陸」是美洲大陸還是非洲大陸?我的意思是,如果這樣的話,教育部也應該成立啊!我們臺灣也有陸生,他們也應該成立一個大陸或中國事務辦公室,其他的部會也都要;所以我覺得根本就沒有必要。針對PM2.5的問題,環保署或未來的環資部都有負責的單位,當我們的國家要去和中國談的時候,就可以本乎專業去談。如果你們成立這樣的辦公室,以後其他部會也要比照的話,我覺得是在浪費人民的納稅錢! 魏署長國彥:我們現在很簡單,就是一個大陸事務小組的任務編組。其實目前各部會和縣市政府都有大陸事務,行政院也設有大陸事務委員會,因為大陸事務畢竟是一個事務,我們還是要來處理。反過來講,委員也瞭解,大陸他們有對台辦公室,人員非常多。我們成立這個小組也就是希望,當整個署裡面有涉及兩岸的業務時,從署長的位置可以做個瞭解、管控和整合的措施,我們主要是為了這個。 田委員秋堇:設一個辦公室就要有費用,譬如你們的溫減辦公室,當然就要有人員編制和相關費用,不是嗎? 魏署長國彥:是的。 田委員秋堇:你們和兩岸相關的事務當中,對PM2.5的部分,我還有一點理解,其他還有什麼呢? 魏署長國彥:其實項目很多,剛才劉委員也談到一些事情,譬如我們的環保業者…… 田委員秋堇:那在服貿協議裡面啊! 魏署長國彥:對。他們如果到對岸去的話,我們要幫忙爭取很多事情。譬如我們現在在談能源服務業(ESCO),這部分還沒有正式進入兩岸談判,…… 田委員秋堇:能源服務業怎麼會由環保署負責?應該是未來的經濟及能源部負責嘛! 魏署長國彥:對、對、對,這就是為了未來…… 田委員秋堇:人家經濟及能源部未來就會去處理ESCO的問題了啊! 魏署長國彥:為了我們的溫室氣體減量,我們也在協助和幫忙。另外譬如土壤、地下水…… 田委員秋堇:以後環資部要和經濟及能源部一起成立中國事務辦公室嗎? 魏署長國彥:那倒是沒有。不過我們……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是為了要成立所謂的大陸事務辦公室,而跨到經濟及能源部去啊? 魏署長國彥:不是這個意思。我剛剛的說法可能引起委員的誤解,其實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我們環保署以至未來環境資源部成立以後,溫室氣體減量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關於剛剛講的ESCO,其實我們在臺灣已經做很多了,…… 田委員秋堇:節能嘛!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對。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啊! 魏署長國彥:我們希望他們能夠產業化,讓臺灣這些很棒的廠商也能夠到大陸去,而且不只是大陸,其實各個地方都可以去,變成我們臺灣的利基,因為臺灣的環保是做得很好的。 田委員秋堇:根據我的瞭解,從我擔任立委開始推動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ESCO的部分完全就是能源局負責的,環保署從來就沒有介入這個業務,即使是節能方面的ESCO業者,也都是能源局輔導的,人家能源局不斷在進行業者的協調工作,關環保署什麼事呢? 服貿這次鬧出這麼大的問題,業者親口跟我投訴,我們有些業者去中國投資他們的環境產業,結果發現進入市場的門檻根本就完全不同。我們臺灣人去中國投資他們的環境服務業,必須一口氣聘請十幾個水污、空污等各種污染防治專家,中國才肯讓你成立公司,但是我們臺灣不用啊!只要聘請一、兩個專家,我們就讓他們成立環境服務的公司。所以他們一個case都沒有,甚至連case在哪裡都還不知道,就已經養了十幾個中國專家;當他們去投標的時候,是中國的國營企業來競標,他們哪有辦法啊!請問這種市場潛規則是署長可以改變的嗎? 魏署長國彥:委員談到他們的潛規則或壁壘使臺灣廠商比較難進入,不過環保業務這部分,據我瞭解我們是可以獨資的。 田委員秋堇:環保服務業在服貿協議裡面也有相關的項目,署長應該知道才對。 魏署長國彥:是的,剛剛有提到。 田委員秋堇:這些問題都沒有解決就把服貿協議簽回來了,還說一個字都不能改!所以我就不懂你們成立所謂的大陸事務辦公室是要做什麼! 魏署長國彥:我們還是要面對問題。 田委員秋堇:是要讓更多台商被坑殺在那裡嗎? 魏署長國彥:當然不是,應該要保護他們,幫助他們解決問題。 田委員秋堇:所以署長認為服貿協議有問題,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我沒有說這句話。其實對環保業務是有利的。 田委員秋堇:簽了以後才說要保護他們,請問要怎麼保護?服貿協議已經是不平等條約了嘛! 魏署長國彥:這都是動態的過程。其實環保業務我們檢討的結果還不錯。 田委員秋堇:為什麼我們的政府那麼害怕逐條、逐字審查?不惜「呷緊弄破碗」,以30秒來通過服貿協議?就是因為那裡面有太多的不平等!服貿協議根本是一個澈澈底底的不平等條約。 魏署長國彥:有關服貿協議…… 田委員秋堇:服貿協議簽了以後,你們再去設大陸事務辦公室,可以改變什麼? 魏署長國彥:有關服貿協議裡面的環保業務,本人很願意參與剛才說的逐條實質審查。 田委員秋堇:所以署長認為我剛剛講的是一種不平等,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我沒有說不平等。其實對我們來講,某些部分是有利的,譬如第一,我們可以獨資;第二,…… 田委員秋堇:要不就是對方要過來我們這邊成立環境服務公司時,一樣也要聘請十幾個我們的專家,這樣才對等啊!不是嗎?要不就是談條件,至少要談到我們的人去中國開設公司的條件是一樣的。否則就不要簽嘛!不平等條約就不要簽,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其實第一,我們的環保服務業可以獨資;第二,大陸用語有所謂的「資質認證」,有些業別原來可能需要做資質認證,但是因為我們臺灣的環保做得很好,所以等於是授權或信任我們這邊對廠商的認證。就這幾點來講,我覺得環保業務方面應該可以發揮臺灣的優勢。 田委員秋堇:署長,我的時間有限,我要再次強調,我不是反對去和中國談,也不是反對兩岸就環境保護進行合作,我現在要談的是,身為環保署長,服貿協議裡面環境服務產業有不平等的狀況,你至少要就自己可以管轄到的部分去把它彌平嘛!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對臺灣有利、對人民有利,是我們施政的主要精神。 田委員秋堇:對啊!業者已經來跟我投訴說這對臺灣人民不利、對臺灣廠商不利,簽下去之後就算成立大陸事務辦公室,把整個環保署的人都投入進去,也沒辦法彌平那個不平等嘛!對不對? 魏署長國彥:對於委員剛剛談的個案,我們很有興趣做進一步的瞭解。 田委員秋堇:這不是個案,這就是簽在那裡面、業者跟我跳腳的事情。如果照你們這樣,每個部會都去設大陸事務辦公室的話,我想陸委會就可以廢除了。如果你們要去和中國談PM2.5,請告訴我一年要減少中國多少的PM2.5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主席:詢答時間到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請委員以後再提出質詢。謝謝田委員,謝謝署長。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聽了幾句署長的答詢,我覺得你怎麼可以這樣自負、自滿又自大。你剛剛講了幾件事情,你說臺灣的環保做得很好、臺灣環保署的環保業務執行得還不錯,請問你覺得臺灣的水污管制得好嗎?你覺得臺灣的空污管制得好嗎?你覺得臺灣的土壤污染管制得好嗎?你覺得臺灣現在的廢棄物管理OK嗎? 我今天要告訴你臺灣環保做得好的基礎在哪幾個面向。你口中所謂的環保業務執行得還不錯,其實是建立在兩個基礎上,第一個基礎叫做法規寬鬆,而且是寬鬆又落後,這點大家從日月光和水污法的事情就可以看得出來。第二是執法不周。就是建立在這兩個基礎上啦!你應該去問全臺灣的人民:你覺得全臺灣農業生產基地裡面土壤污染的狀況嚴不嚴重?你覺得水污和空污的總量管制處理完了嗎?要談「總量」,不要談其他的! 我現在具體問你,你提到以科學為本的管理機制,其實大家都可以看到環保署的科學充滿了缺陷。你告訴我香山農地污染經過多年整治,土壤裡面的重金屬濃度已經低於管制標準了,那為什麼還會種出鎘米來?為什麼?你回答我!而且這還不是單一個案,每個地方都這樣,你知不知道?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答復。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林委員剛才說我自滿、自傲…… 林委員淑芬:因為你說臺灣的環保業務執行得還不錯,你說臺灣的環保做得很好!你剛剛回答田秋堇委員的質詢就是這樣說的啊! 魏署長國彥:我們…… 林委員淑芬:現在一件一件來談!你說土污管制得很好,那為什麼受污染的土壤經你們整治好之後還種出鎘米?你告訴我為什麼啊! 魏署長國彥:對於這個個案,我可不可以請同仁來…… 林委員淑芬:這不是個案!基本上都是這樣,我可以告訴你答案! 魏署長國彥:委員剛剛提到香山…… 林委員淑芬:秘書不用上台了,我可以告訴你答案是什麼。因為你們的土壤管制標準太鬆,而且未來還要繼續鬆綁。就是這樣!你們這次修改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檢測標準,非但沒有修正鎘的濃度,還放寬了其他重金屬的濃度,這是什麼科學?這不是科學的問題,而是人文的問題、人本的問題! 再者,本席曾提案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同意水利會搭排,並對其搭排課以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但是灌溉用水的污染除了來自同意搭排,還有違規搭排和倒入側溝的廢水,所以也將其納入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但是我們看不到環保署有在執法上對這樣的管制做了什麼事! 你們做錯什麼事?我告訴你,你今天回答其他委員的質詢時提到開放環境監測業者到中國去做生意,可是你並不是經濟部,你是環保署!請你把開放中國業者到臺灣來的環境衝擊評估拿給我看!你說我們的環保業者做得比中國業者好,那比臺灣業者做得還差的中國業者來臺灣,你有沒有做過臺灣環境衝擊的評估報告? 魏署長國彥:委員說的是如果開放對岸來的話,對於臺灣的環境衝擊嗎? 林委員淑芬:是啊!評估報告在哪裡?你剛剛說要幫臺灣業者找出路,我真的很想問你是經濟部長嗎?身為環保署長,我更想聽你說,能力比臺灣業者還要差的中國業者來臺灣,你們有沒有做過對臺灣的環境污染衝擊報告? 魏署長國彥:這是一個自由市場的競爭,哪一個廠商做得好,就會被市場選擇。 林委員淑芬:我今天不是在講市場競爭,我今天是在講國家管制標準!還有,我剛剛講的兩件事你還是聽不懂,第一是法規寬鬆落後,我剛剛不是講了土壤污染的事情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太鬆了啊!再加上執法不周,現在還要再加上你們開放中國業者來。對環境的衝擊是什麼?你們沒有評估報告啊! 魏署長國彥:有,剛才有委員…… 林委員淑芬:有評估報告嗎?有嗎?我講的是中國業者來,對臺灣環境,而不是對業者的衝擊報告喔!是對臺灣整體空污、水污、廢棄物管理衝擊的評估報告! 魏署長國彥:我可不可以請教委員說的是大陸的環保業者來,還是大陸的其他業者來? 林委員淑芬:大陸從事環保或環境業務的業者來。 魏署長國彥:剛才處長也有報告,WTO開放以後,來台灣…… 林委員淑芬:WTO開放以來沒有其他國家來,因為有很多貿易障礙以外的其他障礙。現在中國不一樣,它可以長驅直入,因為沒有其他障礙了,但是你卻沒有報告。你不要再講這件事情,我再問也問不出所以然。 其次,除了將標準鬆綁以外,我們的法規落後而寬鬆,而且執法不周,檢測方式還放水。我以廢棄物管理中對於判定廢棄物是否有害的TCLP為例,從去年到現在,廢管處說TCLP只能測試短期溶出,無法處理生物性的影響、油溶性的影響以及總量快篩,並進行把關及提出配套。為此當時在我們提案之後,你們也曾承諾過要檢討檢測方式。請問你檢討的檢測方式,有沒有納入我剛剛說的總量快篩、生物性因素的影響及油溶性的問題?這些高濃度有害廢棄物已經遍佈台灣。你不知道台灣叫毒物島嗎?你口中說環保署的業務執行得還不錯,但是事實上相反的,台灣被叫做毒物島。TCLP的檢測方式到底要不要檢討?檢討完之後什麼時候要革新? 魏署長國彥:TCLP主要是做leaching的實驗,是模擬酸雨……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 魏署長國彥:在台灣這個區域,酸雨是一個考慮因素,因為重金屬會進到土壤裡……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講這件事,我是要在TCLP的侷限之外告訴你幾個重點,就是將總量快篩納入,並顧及生物性影響或是其他油溶性戴奧辛。台灣的戴奧辛污染非常嚴重,這件事情要不要納入檢討?你不用告訴我TCLP是什麼,本人也有研究過。 魏署長國彥:我們正由檢驗所做……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這樣子行禮如儀,你承諾過本人,也曾承諾依委員會的決議檢討改善,你們到底要不要做? 魏署長國彥:當然要,因為要尊重委員的…… 林委員淑芬:什麼時候會完成檢討報告? 魏署長國彥:我們會儘快…… 林委員淑芬:儘快是什麼時候? 魏署長國彥:1個月之內。 林委員淑芬:檢討報告會不會納入總量快篩?會不會納入其他長期溶出的因素及變數? 魏署長國彥:應該要有,因為您談的一個是總量快篩,一個是長期的。 林委員淑芬:還有一個是長期的,因為TCLP測試是針對短期溶出,但是我們需要知道長期溶出,所以必須納入相當多因素。 魏署長國彥:如果是長期的話,可能就要監測,因為你談的長期……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方法,我講的是方法學。你們會在1個月內納入,並提出報告嗎? 魏署長國彥:這些方法都在評估之中,這裡面有技術……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你不要隨便講講,你們的處長坐在那裡…… 魏署長國彥:有人員、經費…… 林委員淑芬:他已經在檢討了,但是不曉得有沒有納入他承諾過我們的要求,也不曉得有沒有做到。 魏署長國彥:我需要請處長上來嗎?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1個月內對他有沒有拘束力?我剛剛講的這些,你同不同意納入檢討? 魏署長國彥:這幾個方法,我們一定要做…… 林委員淑芬:你同不同意納入評估檢討? 魏署長國彥:納入評估是當然的,但是不是馬上執行就要很多的…… 林委員淑芬:第一個,納入評估檢討;第二個,1個月內提出報告;第三個,管制項目不足,水污的總量管制形同虛設。您還沒上任以前,水污染防治法訂出了總量管制,涵蓋監測有機氮肥的卡爾森優養化指數,以及河川污染指數是否達嚴重程度,也就是懸浮微粒。但是重金屬和有機化合物要不要納入總量管制?我已經有提案過,而且委員會也議決過了,這兩個東西在你上任後到底要不要納入? 主席:請書面回答好不好?時間到了。 魏署長國彥:我回去作成書面。謝謝。 林委員淑芬:時間太短了。 主席: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而不是6分鐘加2分鐘,時間並不短。 林委員淑芬:8分鐘加2分鐘很短。 主席:大家都一樣…… 林委員淑芬:大家沒有意見,可是本人有意見。 主席:前面的田秋堇委員及劉建國委員都一樣。 林委員淑芬:我們代替人民來這裡監督政府,可是你卻跟人民說你的代表人只能講8分鐘加2分鐘。 主席:好啦!那要多久?2個小時嗎? 林委員淑芬:再給我3分鐘,我的要求沒有很過分,因為我多講3分鐘,會提到土污、水污、空污及廢棄物管理,這些事情你要我用3分鐘講完嗎? 主席:好啦!我特別給你2分鐘。 林委員淑芬:署長,你對河川污染沒有總量管制,可是灌溉水源就是來自河川。現在農地污染的情形惡化,大家吃的稻米及蔬菜都是從這裡來的,這是很嚴重的事情。重金屬到底要不要納管?有機化合物要不要納入總量管制進行評估?你說針對空污違法定總量管制事涉經濟部,那水污就全部都是你的吧?水污就是你的。 魏署長國彥:我們已經將兩個化學元素納入了。 林委員淑芬:你現在要納入懸浮微粒以及有機氮肥。 魏署長國彥:肥已經納入了。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什麼叫總量管制?你回去研究一下。 我再問你另外一個問題,飲用水管理條例是你們管的,自來水法是經濟部管的,你們把行政解釋改成法規命令,定了「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的規定。你們對單一事業的規模要求進行管制,但是對於飲用水水源區,並沒有訂出總排放量而採取總量管制。結果每一家業者不可以超過一定的量,也就是對他們有禁、限用的要求,但是加起來的總量卻是超過的,所以這件事情相當嚴重。我們的水源保護區就這樣被你們鬆綁了。本來是行政命令你現在卻將它法規化,那就是直接就地合法化了。你們要不要在飲用水管理條例訂出總排放量以進行總量管制? 魏署長國彥:剛才劉建國委員也垂詢過,昨天開公聽會時我們的處長也有答復,您都會看到相關的條文……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你們有沒有納入總排放量的總量管制? 魏署長國彥:你是說水源保護區的部分嗎?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飲用水管理條例修訂水源水質保護區裡的總排放量…… 魏署長國彥:現在…… 林委員淑芬:定水源保護區裡的總排放量管制規定並不過分,而且一定要吧?你要我們大家都喝旅館排放出來的洗腳水或大便水嗎? 魏署長國彥:以後環資部一定會注意這個事情。 林委員淑芬:現在就是環保署管的,怎麼還提以後的環資部? 魏署長國彥:母法沒有授權。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母法沒有授權? 主席:林淑芬請回,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環保署的法規寬鬆、落後,還圖利業者,執法寬鬆不周還放水。 主席:謝謝林委員。 王委員育敏及徐委員少萍改提書面質詢。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蘇委員清泉、江委員惠貞、蔡委員錦隆、許委員添財、鄭委員汝芬、吳委員育仁、楊委員應雄、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薛委員凌、羅委員明才、楊委員麗環、鄭委員天財、簡委員東明、高委員金素梅、楊委員瓊瓔、李委員應元、呂委員玉玲、廖委員正井、黃委員昭順、陳委員碧涵、潘委員維剛、林委員德福、楊委員曜、徐委員欣瑩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趙委員天麟改提書面質詢。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詢答完畢,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場所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海上焚化或其他污染行為之虞者,應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財務保證書之保證額度或責任保險單之賠償責任限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海洋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得要求第一項之公私場所或其他海洋相關事業,提供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污染行為人負擔;必要時,得由前條第一項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海洋污染行為人求償。 第三十三條  船舶對海域污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船舶總噸位四百噸以上之一般船舶及總噸位一百五十噸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其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並不得停止或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 前項責任保險或擔保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條及第一項所定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主席:以上兩個條文都只是將「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而已,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作如下宣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 1、 鑒於環保署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環保署應該先針對目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進行污染調查、評估可接受污染總量、規範設置污水專管,並要求排放廢水到飲用水保護區外,再評估是否可開發,並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蘇清泉  徐少萍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 魏署長國彥:(在席位上)我請袁處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昨天開的公聽會並不是針對修飲用水管理條例,所以提案內容寫飲用水管理條例不是很好的說法。這個提案我們是1分鐘前才拿到,是不是讓我們仔細看如何修正內容,以作為供委員參考的意見?這個文字跟昨天公聽會的內容不太一致,因為公聽會是針對解釋函改成行政規則送出去前所開的的會議,跟飲用水管理條例本身是沒有關係的。而且剛剛署長也已經報告過,目前的飲用水管理條例完全沒有總量管制的法源,更何況是污水專管,污水專管大概也跟目前的飲用水管理條例沒有直接的關係。針對目前飲用水的水質保護區,我們可以去了解並做調查,看看現在到底有設置多少民宿跟旅館,並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給貴委員會作參考。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講的內容很長。我有質詢過是不是可以實施污染的總量管制以及設專管,你們說可以。如果你說公聽會不是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的話,把提案內容的「鑒於環保署修訂『飲用水管理條例』」拿掉就好了,然後保留其餘的內容。你說公聽會不是關於飲用水管理條例,那我們就把它拿掉,後面就是你剛才答應可以動的部分。 主席:就是條例不要,可是環保署要做後面的事情,可以嗎? 劉委員建國:環保署不要跟我講不行,你們剛才跟我講是行的,這是有錄音的。你說開公聽會不是叫做飲用水管理條例…… 主席:評估是否可開發而已,只是評估報告。對不對? 劉委員建國:對。請袁處長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97年對旅館跟民宿業,是規定20間以下允許業者有這樣的行為,而且提案內容的再評估是否開發可能跟昨天公聽會研商的沒有關係,所以提案內容是不是可以修改幾個字?就是環保署進行調查,但是將這裡總污染量跟專管的文字刪除,接下來環保署再評估是否作為昨天法規預告內容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等我用3個月重新了解水源水質保護區的開發強度以後,再重新評估昨天的修法要不要繼續走。這樣可不可以? 劉委員建國:要怎麼寫,我沒有意見,但是剛才在我質詢的時候,你們回答得很清楚,我建議的時候,你們也說可以做。我們就是要總量管制,可是你們把總量管制都拿掉,我就不用提案了。 袁處長紹英:剛剛署長有提一下,就是這個法規本身沒有授權總量管制,如果要修飲用水管理條例,可能就必須有個時間。 劉委員建國:你說署長有提醒這個法規沒有授權總量管制…… 袁處長紹英:剛剛署長有回應委員的說法,就是飲用水管理條例目前沒有授權訂定總量管制的規定。 劉委員建國:不是,你剛才說公聽會不是針對飲用水管理條例,對不對? 袁處長紹英:會牽涉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其中一個項目授權的解釋。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我覺得你很取巧,第一、飲用水管理條例也有限制禁止行為,第二、自來水法是經濟部管的,自來水法就有總量管制的概念了,我們知道飲用水管理條例管到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源水質保護區的水最終還是要成為自來水,自來水法對工礦廢水、家庭污水是有總量管制的,自來水法的總量管制是連動到水污法,所以責任還是在環保署的,因為水污法的總量管制規定到現在沒有訂定,造成台灣水源水質保護區的管制規定形同虛設,所以這一切都是環保署瀆職,法規寬鬆落後、執法不周,難道這不是瀆職嗎?所以我才說署長有問題,毒管處、水保處為什麼都不上台說明?所以你們也欺負我們委員嘛! 主席:請環保署水保處許處長說明。 許處長永興:主席、各位委員。去年我們就訂定總量管制的作業原則。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再騙了,那個是懸浮微粒…… 許處長永興:沒有,沒有,我跟委員報告,上次我也親自跟助理說明過,像委員關心的重金屬,今年3月我們要求……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河川,我講的是水源水質保護區要分區訂定總量管制標準,你知道河川的總量管制標準和水源水質保護區的總量管制標準怎麼會是一樣呢? 許處長永興:根據水污法,如果等到開發行為完成,就很難執行總量管制,剛才委員有提到自來水法,它的總量管制是從開發行為就要執行控管的,委員和環保團體一再關心的就是針對開發的禁止行為是否有需要執行總量的控管。 林委員淑芬:你們大家都不願意做壞人,都想當好人,你們問如果已經許可了,怎麼去訂?事實上,如果你先訂了,他們就不會許可,水源水質保護區不是一般的河川,就是大家喝的自來水源頭。 許處長永興:如果已經設在那邊,要用專管拉出去,根本不太可行。 林委員淑芬:那就要提高管制標準。 許處長永興:不是,應該從開發行為那部分去探討。 林委員淑芬:那沒有所本啊!你沒有訂定一個總量管制標準,開發單位怎樣去限制它的排放呢? 許處長永興:像自來水法也同時會考量水量和水質的含氧。 林委員淑芬:我感到最傷心的是你把責任推卸給經濟部,經濟部又把責任推卸給環保署,環保署把水污問題推給毒管,毒管又推給水污,難道人民就要喝這種髒水嗎?委員提一個案子,你要告訴委員說,這樣寫不是很正確,因為責任如何,我可以認同內部要如何協調,署長,這是不是做事的態度?做事情的態度是不是應該承擔下來,然後內部進行業務協調,設法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結果你們今天都說這不關你們的事。 主席:林委員的建議很好,你們去協調一下。 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劉委員提這個案子不錯啊!怎麼會做不到呢?因為大家對飲用水都非常關心,究竟廢水是排到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外面,應該要有區別,我覺得這個要求也合理。然後一些評估報告,包括劉委員所提的下一案,舉辦公聽會,我覺得都還滿不錯,是不是有人可以說明一下,針對劉委員所提的臨時提案,你們做不到的地方是哪裡? 主席: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說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可以做,但是文字上是否可以寫得比較符合法規? 吳委員育仁:譬如怎麼樣呢? 袁處長紹英:我建議修正為:「鑑於環保署修訂公告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20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16間以上民宿之行為,環保署應先就目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進行污染調查、評估污染總量及規範設置污水專管之可行性,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評估是否繼續推動本次公告。」 吳委員育仁:你現在所唸的非常複雜,劉委員的提案比較精煉一點,看起來還滿不錯的,你們作為主管機關,應該知道這樣的作法,劉委員的提案並沒有提到旅館,但是你們有提到旅館。 袁處長紹英:但是實質上就是在講昨天環保署舉行的公聽會內容。 吳委員育仁:沒錯,但是我們是就這個臨時提案來看,你這樣講要看本會委員能不能接受,因為你講的和提案不太一樣,劉委員的提案是比較概念式的,看起來還滿容易接受的,大家都覺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不應該有廢水,看起來就很正當啊,那要求再評估是否開發,評估污染總量及規範設置污水專管,也都不錯啊,我看這可能還必須再溝通一下吧! 主席:我想處長可能誤會了,劉委員講的是不是他剛剛提的民宿的案子?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他這個案子就是在講民宿。 主席:既然如此,處長,你看看劉委員能不能接受你們所提的修正文字,你們談一下。 先進行第二案。 2、鑒於環保署擬修法「飲用水管理條例」,若通過修法形同將有135個重要飲用水水源區可能會遭到破壞,加速水庫優養化,但因台灣中南部山區民宿較為密集,又草案公聽會僅於北部舉辦,環保署也應於台灣中、南部舉辦公聽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 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第二案和第一案其實是相關的,主要精神就是要舉辦公聽會,但是對於「鑑於環保署擬修法……」,我覺得可以刪除,因為剛才還是有這個問題,我們並沒有要修法,現在只是將原來的解釋寫得清楚一點而已。這個問題引起疑慮,我們已經感受到了,昨天有公聽會,但是這個公聽會只在台北召開顯然不足,我們遵從委員提案的意見,到民宿比較密集的中南部去開,這一點沒有問題,但是前面那一段是否可以刪除? 主席:那文字要怎麼改? 魏署長國彥:這個文字跟剛才的第一段相呼應即可,第一段的部分,我們會請處長再跟委員進一步協商,把文字寫清楚,兩邊呼應即可。 主席:好。現在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環保署毒管處袁處長將修正文字宣讀一下。假如劉委員沒有異議,就照這個內容通過。 袁處長紹英:主席、各位委員。建議修正文字如下:「鑒於環保署修訂公告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域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20間以上之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16間以上民宿之行為草案」,環保署應該先針對目前飲用水保護區的開發進行汙染調查、評估汙染總量及規範設置汙水專管之可行性,並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再評估是否繼續推動本案。」 主席:本案照以上文字修正通過。本席也要連署,如果還有其他委員要連署,請來登記。 第二案呢? 劉委員建國:(在台下)第二案撤案。 主席:第二案撤案。 委員潘維剛、王育敏、林淑芬、徐少萍、楊曜、趙天麟、江惠貞、蔡錦隆、吳育仁、鄭汝芬及蘇清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時序進入今年的三月,原本應該是春暖花開,民眾紛紛上山賞花的時節,但是環保署到目前已經發布了許多次的空氣汙染警報,讓民眾紛紛在家度過周末,避免引起相關呼吸道疾病,而仍然走出戶外的民眾,從山上往下一看,整個城市呈現淡黃色霧茫茫的一片,即使艷陽高照也無法穿透,這個現象就是霾害的狀況。最近的霾害並非發生於我國,而是從附近漂至我國上空,讓我國許多都市呈現這些狀況。 我國空氣品質狀況從過去到現在對於屬於天災等級的不可抗力因素就無法透過防治改善,透過衛教的方式,讓民眾知道這些狀況與對於健康的危害,目前環保署對於這個領域的方式還沒有落實。例如大多數的民眾對於空氣品質指標的PM所指何為大都不太了解。但是這個指標與民眾的健康相當具有關聯性,因為這指標的內涵代表著空氣中懸浮粒子的大小與該粒子是否可進入人體。通常PM10以上懸浮粒子無法通過鼻腔進入體內,相反的,小於PM10就可能進入體內造成呼吸道疾病。而關於霾害等氣象資料的運用分析,應提早獲得相關數據就能提早提醒民眾預防。 本席認為此類的相關知識應該在發布相關空氣品質報告時,附在報告裡面讓相關媒體能夠進行引述,而提醒民眾能夠注意自身健康變化,以達到發布空氣品質指標的目的,期許施政真正能夠貼切親民。 王委員育敏書面質詢: 一、空氣品質不佳與空氣污染的問題一直很嚴重,空污的問題也已經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環保署的政策目前除了研議空氣污染防治法的總量管制以外,本席主張應正視「移動污染源」的問題,因為移動污染源往往較難管控。前陣子法國巴黎也面臨到空氣污染的問題,該國因應空污的政策為:在空氣污染嚴重的日子,採取「汽車限號上街」與「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免費搭乘3天」政策措施,環保署是否有參照國外作法研議其他具體可行的方案?另外,和對岸是否有共同研議加強空污預警制度之相關方案? 二、環保署一直在推廣與補助民眾購買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但是成效仍有待努力,針對此部份環保署應進行通盤檢討。另外,針對老舊的高污染車輛,是否應增加每年檢驗次數或加強取締?本席主張,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應先汰換為電動車,成為優先推動的目標之一。 三、在去年一波水污染事件之後,水污染事件至今仍頻傳。在水污法尚未完成修正以及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全面落實之前,本席主張環保署應督促各縣市政府環保局做好加強稽查的工作,應針對有排放事業廢污水前科的廠商,提高事業應聘專責人員的數量。而日後水污法修正通過後,將會提高罰鍰上限,行政裁量的空間將變大,對此,環保署是否已研議相關裁罰基準與其他配套措施?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2014─04─10 衛環委員會─環保署業務報告 魏署長說要「以科學為本的管理機制」,但長期以來,大家都看到環保署的科學充滿了缺陷,但署長看到了嗎?以香山農地污染為例,經過多年整治,儘管土壤的重金屬濃度已經低於管制標準及監測標準,卻仍種出鎘含量超標的稻米,但這一次的《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不但沒有修正鎘的濃度,還放寬其它重金屬的濃度,請問署長,這是科學出了問題,還是環保署的科學出了問題? 而過去,我們曾完成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對於因同意搭排而導致農地污染的農田水利會課以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責任,然而灌溉用水的污染除了來自於直接搭排的廢水,尚有來自道路側溝的廢水,而同意讓廢水排入道路側溝的地方政府理應也是潛在污染責任人,但一直到現在,我們仍未見環保署有所動作。 一、除了標準鬆綁,檢測方式放水 過去在談廢棄物管理的問題時,民間團體也一再強調不能僅用TCLP溶出試驗(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來判定事業廢棄物是否有害,甚至做為得否再利用的標準,因為其無法表現長期溶出的結果,也僅只是物理化學的反應結果,無法反映在自然環境下受生物影響的溶出情形,然而環保署遲至去年才願意重新檢討這個檢測方法,但含高濃度有害物質的事業廢棄物已經遍佈全台灣了! 二、管制項目不足,水污總量管制形同虛設 台灣河川污染情形嚴重,但環保署遲至去年才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訂定「推動水污染總量管制作業規定」,但也只是以河川污染指數達嚴重污染程度或卡爾森優養化指數達優養程度,做為優先實施總量管制之水體,如此的規劃方向難以反應事業之重金屬及有機化合物的污染情形,且未將底泥檢測結果納入總量管制之依據,以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做為總量管制依據顯然過於寬鬆。 鑑於台灣仍有許多灌溉用水仍取自於河川,為有效控管工業重金屬排放影響河川水質,防止農地污染的情形惡化,我們在去年要求環保署針對水體受損嚴重污染河段(如重金屬未符合水質標準之重點河段)控管重金屬排放,並選定優先河段調查重金屬總量。請問署長,先期調期是否納入重金屬,環保署是否願意針對跨縣市之河段訂定總量管制的方式? 此外,日前環保署預告了有關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設立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之禁限制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開發客房數達二十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觀光旅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達十六間以上民宿之行為。」 該規定係將原本之行政解釋改為法規命令,但原行政解釋僅規範單一事業之規模,而未針對流域內之排放總量有所限制,實難達到保護之效。相較之下,《自來水法》即針對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有總量之限制。 然而,縱使《自來水》法針對工礦廢水及家庭污水有總量限制的規定,但是其相關規定是直接引用水污法第7條及第9條的排放及總量規定,而水污法的總量管規定遲至今日尚未訂定,造成台灣水質保護區的管制規定形同虛設。 三、自廢武功,空污指定削減長期不作為 環保署雖然在無法取得經濟部同意的情形下進行空污總量管制,但仍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三級防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規定,來要求廠商進行污染物減量,但環保署將此責任推託給地方政府,架空該法所賦與的管制工具。 但從環保署的解凍報告來看,並沒有檢討改善的意願,請問署長,相關的行政作業規定何時才能完成,管制工具何時才能上路? 四、徒有法律授權,毒化物總量管制牛步進行 依據環保署的「毒性化學物質環境流布調查成果手冊」指出,塑化劑DEHP在環境中的蓄積量已達ppm等級,已高於環境自淨能力所能承受之負荷量,顯見我國對於毒性化學物質的管制過於鬆散。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規定「第1類及第2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然而迄今我國目前尚未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有任何釋放總量管制作為,迄今方完成「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離總量管制之落實仍有很大落差,請問署長,何時完成訂定「釋放總量管制方式」?是否將環境流布納入啟動管制之依據? 五、一階簡化 二階為主,環評變相鬆綁? 日前署長在環評大會上曾表示,未來環評一階簡化二階為主可能影響環境的重大開發案分表列、自願進入、審查決定等3方式節省審查時間一階環評說明書開發單位只需提供足供環評委員判斷,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的資料即可。二階環評說明書檢附其他詳盡資料,做詳細調查及評估。卻沒有說明表列的門檻為何?是否為變相鬆綁環評? 六、罔顧台灣環境保護,貿然同意簽署服貿開放環保服務業 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中,有關開放環保服務業的部份,環保署應該確實評估並告訴民眾其效益及風險,讓業者了解該協議對於環保服務業到大陸發展實質上的利益為何,也讓人民了解開放了之後,是否會惡化廢棄物亂倒的情形,但從環保署的說明中可以發現,環保署並沒有站在為國家環境守護的角度為人民把關,而是一味地配合經建會開放的政策說明相關資料。 然而在簽署服貿之前,陸資僅能以合資的方式進入台灣的環保服務業,跟簽署服貿之後大幅開放的情形有很大的差異,但環保署卻僅以過去中資來台投資的情形來推斷中資並不會來台,顯是這個評估是有很大疏漏。 在過去環保署的公聽會裡,業者不斷質疑開放的效益何在?以回收業為例,其料源的取得有許多潛規則,包含地方的政治關係,完全與是否簽署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無關,但環保署卻仍一再宣稱簽署服貿後對於環保服務業是利多。 此外,鑑於我國正處於「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的修法時期,未來新法上路後勢必會有一段適應期,相關子法之訂定與配套措施需要時間修正,貿然開放恐怕對於我國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環境保護制度毀於一旦。 當署長說到「堅持理想,但務實面對」,是不是又意味著將來所有的環境保護議題都要為了經濟開放讓步,這樣的想法已經違反《環境基本法》的精神,該法第三條載明,「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如果連環保署長都在環境保護議題上讓步,行政院還有哪一個部長會站出來保護環境?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一、關於祧園航空城捷運系統專案問題。 環保署於上週13日召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但是,就在會議召開前,祧園綠線反聯合開發自救會成員在環保署大門抗議,提出許多質疑,本席希望魏署長能夠在此回應一下,因為桃園航空城是未來幾年內台灣的重大建設驗,甚至交通部葉部長還說過,「航空城沒有過,台灣就掰了」這種話。本席的立場是,環保不應該成為經濟發展的阻力,但是環保署在做環境評估時也應該秉持專業立場,不該馬虎。首先是,當地居民提出質疑,綠線沿線約80萬人,環評民調竟只做560份,且民調中更有4成民眾對綠線開發計畫亳不知情,也沒有針對較有影響的車站出入口及中正路沿線商家居民進行民調,明顯避重就輕。請問署長有何回應?是否能夠補做更多民調? 其次,自救會指出,桃園台地分布3,000多口埤塘,桃縣府若為了綠線開發,將部分車站周邊5公頃的6口埤塘全數回填為綠地,大家憂心有滯洪功能的埤塘消失,會影響生態環境。這一點的確是環保署該好好考慮的,請問署長從地質學專業的角度來看,有何見解? 最後一個爭議跟環保比較無關,而是因為桃園縣桃園市的景福宮是國定古蹟,也是桃園縣民信仰中心和精神指標,周邊房屋皆是70年以上日式房屋,擔心捷運從廟宇下方穿越,恐影響景福宮建築結構,對居民的居住環境也會有影響。基於以上幾個理由,本席希望環保署能夠審慎看待這個開發案。 二、銅海域水質標準危害珊瑚的問題。 屏東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的珊瑚健康檢查團隊是台灣最有名的珊瑚保育團隊之一,海生館在國內進行的保育研究向來也極受各界重視。最近,海生館研究人員最近研究發現,銅引起的珊瑚白化與珊瑚修補細胞膜氧化傷害有關,珊瑚暴露於含有20ppb銅的海水,12小時內就會引起白化的情形,即使海水銅的濃度僅4ppb,長期暴露會造成珊瑚生長遲緩。 但是,根據環保署發布的「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劃分,台灣主要珊瑚礁分布區域都屬於甲類海域,目前所制定的銅海域水質標準為30ppb,顯然這個標準已經遠高於可造成珊瑚危害的污染程度。本席想請問署長與環保署主營單位,對此有何回應?是否會對於現行海域水質標準進行調整? 三、高屏溪地區遭人為破壞汙染問題。 日前台南地檢署查獲台南市「欣瀛科技公司」受託處理科技大廠污泥,結果居然直接把污泥棄置在高屏溪大樹攔河堰上游的農地,半年來棄置污泥達7萬噸,廢棄物坑最長逾60公尺、最深逾10公尺,彷如大峽谷,若遇大雨沖刷,恐污染高屏溪。從搜到的進貨帳冊可以看出來,欣瀛公司光是這半年來就運送7萬噸污泥,收取約2億元處理費。 事實上,根據過去經驗顯示,高屏溪遭到人為破壞的案例向來很嚴重,而且屢見不鮮,光是在去年就曾經於十一月發生高雄市旗山圓潭地區一農地用中鋼爐石回填採砂坑洞,水面出現「藍海」奇觀,許多魚隻死亡的事件,一月底則是遭人傾倒廚餘廢棄物,水源遭污染,發出酸臭味,鳳山、左營、楠梓和大社等停水45小時。 本席想請教署長,站在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的立場,對這次的汙泥汙染案有何看法?後續的處理狀況如何?本席希望環保署能夠站在監督機關的立場,一定要要求環保局強制業者將汙染問題解決,做好復原的工作。還有,業者長期做這件事,收取暴利,也應該將其不法利得追回。 四、未來與大陸氣象合作的方向? 去年十二月,中國中、東部地區嚴重霧霾,在河北、天津、山東、江蘇、安徽、河南、浙江、上海等地持續達一周。今年二月,霧霾天氣仍持續,灰霾面積超過百萬平方公里,相當於九分之一的中國國土面積。霧霾天氣造成能見度太低,使得航空、公路等交通中斷,空氣汙染問題也因此變成前一陣子大陸「兩會」(人大會與政協全國委員會)期間的焦點。 從過去的歷史看來中國政府對環境資訊的公開呈現極度的保守,但是從這兩年中國政府的作為看來,已經不太一樣,包括環保部在2012年修訂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又在去年九月發布了「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畫」,顯示霧霾天氣對中國社會,不僅是環境議題,也是影響民眾健康的重大危機。 根據氣象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從去年十一月到今年二月,台灣空氣品質受到中國霧霾影響有七次,台灣各地也常常出現一片霧濛濛的天氣。本席想請教署長的是,未來貴署將轉型為環境資源部,空汙防治工作與氣象預報工作將有機會結合在一起,再加上兩岸已於今年二月簽署了氣象合作協議,未來環保署將如何加強與對岸的環境合作?包括監測資訊的交換,還有霧霾天氣的預報模式發展等等議題,是否有合作之可能?最後,要請教署長的是,溫室氣體減量法以及環境資源部暨相關機關的組織法,你希望在什麼時候推動通過?具體的推動策略為何?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目前環保署長期欠缺海洋汙染防治與治理有效政策,特向環保署提出質詢。 說明: 1.於環保署業務報告中,將2013年01月.11 日在澎湖吉貝附近的聖克里多福籍海洋坦克(SEATANK)油輪擱淺案件,自稱是應變得宜的成功案例,但是環保署於該具體案件中,並未具體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油汙外洩。僅將該事件定位為商港法事件,消極處理,相關類似船舶擱淺案件,環保署消極處理之態度值得商榷。 2.依據《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該法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上述規定可知,商港法的裁罰金額非常少,只能裁罰10萬到50萬元,對於怠於移除船舶之外國油輪公司而言,根本毫無壓力。 3.依據《海洋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環保署應改變長期以來的處理方式,目前對於漏油前之擱淺船舶,環保署皆歸類於商港法事件由交通部處理,如此消極之應變態度,無法有效預防海洋汙染。環保署應依據海污法之授權,積極預防漏油並採取高額罰鍰要求船舶所有人積極處理,避免汙染發生後,不及應變之情形發生,並藉以有效預防海洋汙染。特向環保署提出質詢。 趙委員天麟書面質詢: 社福衛環委員會將開始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此法案為整併「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其中針對填海造島政策入法,環保團體對此抱持高度質疑;去年102年11月27日由衛環委員會舉辦公聽會,環團批評未做政策環評,就將填海造島入法,另環保署並非海洋專業,對洋流、底質或是環境條件都無法具體擔保影響程度,如何能決定並管理填海造陸專案的實施與否。對此,上任署長沈世宏於102年11月7日備詢時,已無異議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包括「廢棄物填海造島」的規範必須比日本還嚴謹,並且應實施「全國區域計畫」的政策環評。新任魏署長畢業於美國羅德島大學海洋學博士,如何看待躁進的填海造陸政策的風險?是否也願意做出相同承諾,在填海造陸政策的相關配套子法擬定、以及政策環評完成前,暫緩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 另外,環保署預計修改《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將十二項於處理/輸出入階段被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混合五金廢料未來將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准予進口,環保署聲稱只要做好管理就可以避免環境的污染;然而,根據監察院調查截至去年9月底,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數共389處,其中仍持續列管尚有250處,廢棄物棄置總面積約175.535公頃,堆置掩埋總體積約達1,250萬立方公尺。各級環保主管機關本應依法向污染者或可歸責的土地關係人求償,但至今列管場址查獲污染行為人的比例僅11%,另外的89%場址清理經費求償無門,不肖業者為省廢棄物清理經費,導致環境污染成本最終由全民買單。新任環保署長是否願意延續在衛環委員會於102年11月7日所做之暫緩修改決議?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一、烏賊車檢驗與民眾實際感官差異問題 根據環保署委託辦理「101年各縣市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之成效彙整分析及協助考評工作推動計畫」指出,有34.7%受訪者認為「交通工具」汙染為最需加強管制;又根據環保署「環保施政意向調查」其中針對目前戶外空氣品質之調查結果顯示,民眾最近一年因汽、機車排(冒)煙或臭味所遭受空氣污染困擾比率達41.4%,顯示多數縣市民眾皆認為汽機車為造成空氣品質污染之主因,宜加強管制。 二、土地整治問題 截至102年8月底止,累計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共4,278處、已完成整治1,932處、尚未完成整治者計有2,346處。而各類型污染控制場址中,農地大多係因工廠非法排放廢污水至灌排渠道,進而污染農地;加油站與儲槽大多因儲槽或管線老舊、腐蝕失修、破裂洩漏、操作管理不當或外在地層變動等因素,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工廠則多為工業製造、生產過程中原料存放、產品製程與廢棄物處理不當,而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又每年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100餘處,102年截至8月底新增公告列管控制及整治場址更達1,534處,表示有可能尚有許多土壤或地下水遭污染的場址仍待查證,或是前端預防汙染機制仍有極大漏洞,而未完成整治解除列管場址亦甚多。環保署應加強督導地方環保機關積極辦理污染場址整治工作,減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污染危害及避免情勢擴大;並應積極整治與追查污染行為人,追償相關污染整治費,以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求償制度。另外,農地汙染管制是為了民眾的食安安全,除了加強監測,應輔導農民改種植不易吸收重金屬之作物,或調整農地酸鹼值,以降低風險。 蔡委員錦隆書面質詢: 一、環評制度變革,恐延長重大建設時間 環保署將修改環評法施行細則,簡化一階環評程序、讓重大開發案進入二階段環評;未來開發案進二階環評方式,將分為「表列」、「自願進入」及「審查決定」三種方式,有十大開發類別將強制進入二階環評,包括燃煤火力發電廠、捷運路網、石化工業區開發,若強制進入二階環評,報載需在地方召開公聽會匯集民意,可能延長一年時間。目前經濟不振,有無可能影響經濟發展?有無可能影響台中捷運路網興建?有無規劃多少開發面積以上才需要進入二階?企業會否因此增加成本,應說明。 二、環保署對違法賴帳小氣企業有何辦法 壹週刊報導,目前亞洲最大塑膠杯生產工廠「瑞旗」,董事長潘慶瑞身價超過40億元台幣,但瑞旗從2006年起,拒絕繳交廢棄物清理法中「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遭環保署舉發,一度積欠金額高達四億七千零九十五萬餘元。行政執行署預計將公告拍賣估計還有12億元資產的瑞旗公司,以支付潘家欠的4.1億餘元的稅款,瑞旗作業員1個月只有2萬5千元薪資。若瑞旗法拍之後不足罰金,環保署有何作法,為何該公司欠繳這麼久?2006年至今,瑞旗都不繳交罰金,署長新任不能怪你,但是否可做出政策宣示,應說明未來面對這樣的企業有無辦法處理,環保署目前手上欠繳罰金大戶,並說明前三名可否公布?環保署追討情況。 三、空氣品質PM2.5過高怎麼辦 近日台灣空氣品質欠佳,環保署昨天發布西半部桃園以南到屏東的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紅色警報,空氣中PM2.5細懸浮微粒濃度偏高,昨早這些地區的每小時PM2.5濃度都曾超過對人體有害的安全警戒值80微克/立方公尺,雲林麥寮在上午10時甚至測到127微克,台西也有124微克,環保署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出門最好攜帶口罩。全球首度證實PM2.5等空污物濃度高,將使洗腎患者死亡率暴增七成六,民眾只戴個口罩就好了嗎,有無解決辦法?環保署的空氣品質網站僅公布單日數據,民眾無法看到長期平均值,說明有無可能增列每月或者每年平均數據。 吳委員育仁書面質詢: 103.4.2社福衛環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書面質詢 一、電動車沒有掛牌,也沒有保險可以保障? (一)首善之都台北市已完成機車報廢登記者約2萬8千輛,仍有17萬2千輛尚未辦理,完成報廢登記比例僅達14%。其他縣市在免燃料稅的情況下,績效如何? (二)此外,台東縣民購買電動機車每年不到20輛,究竟我國電動機車推廣績效又如何?彰化縣政府為補助電動機車,總數2,000輛,至11月底截止,只剩1個多月,僅161人申請,騎士最大疑慮是「半路沒電怎麼辦?」在台灣平均每人即擁有0.64輛機車的密集度,機車總運量高達國內交通運輸量的33%,環保署預計何時這個數據將能夠被電動機車所取代?最後,電動機車未來是否設計掛牌? (三)若無掛牌,何時能有保險(強制險)保障? 二、斗六空污全國最嚴重 恐衝擊房價。 (一)空污早死地圖,台灣嚴重?雲林斗六連續三年最嚴重,真正原因? (二)根據國民健康局公布「全國癌症地圖」顯示,民國九十八年,六輕所在之雲林縣及其下風處的嘉義縣,各種癌症罹患率都是全國第一。心血管疾病,腦中風等發生率都是名列全國之冠。六輕鄰近十公里內的台西、麥寮、東勢、四湖、崙背等沿海五鄉,在六輕建廠後,各種癌症的發生率最高成長八成。環保署如何解釋?空氣汙染嚴重怎麼解決? 三、尖銳廢棄物如何處理? 清潔人員受傷以遭玻璃、日光燈管、金屬罐頭、樹枝等割刺傷居多。許多環保署措施都是宣導,如何積極保障清潔人員的工作環境權,請環保署提出方案?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4月2日環境保護署業務報告 1.署長,林杰樑醫師生前指導的研究證實,因為PM2.5等空氣污染物的濃度比較高,使得住在台北盆地的洗腎患者的死亡率,比一般來的高七成六,而台灣目前有超過七萬人在洗腎,根據美國發布腎臟病2011年報,估計台灣每一百萬人口,就會新增三百七十人需要洗腎,發生率是亞洲最高,而根據環保署業務報告的第48頁,環保署已經擬定「臺灣清淨空氣計畫」,要來對PM2.5減量,環保署要如何推動這個計畫?環保署的業務報告第49頁有提到提高下水道普及率也有助於PM2.5的減量,將來環資部要如何來提高下水道的普及率? 2.署長,台灣的空氣污染防制,跟其他的國家來比較,有許多先天性的困難,例如:臺灣的人口密度非常高,汽車、機車、工廠排放量與密度,也比其他國家要來得高;還有臺灣特有的地形,狹長的島嶼卻有非常高的高山,一年四季都受到季風影響,尤其容易受到大陸霾害的影響,想要把PM2.5減量,環保署要如何克服? 3.署長,要減少生活污水污染河川,就是要推動污水下水道的普及,根據環保署的業務報告第55頁,有被環保署列管在案的社區汙水下少道,開機操作率在102年已提高到93%,但還有7%沒有開機運作?為什麼?是因為地方政府缺乏經費維護運作嗎? 4.署長,國內養豬隻總頭數在600萬頭以上,養豬廢水如果都能經過厭氣處理,平均每天約可以產生60萬立方尺的沼氣,以每立方公尺沼氣經由沼氣發電機轉換可以生產1.5度電計算,則每天約可以生產90萬度電,而根據環保署的業務報告第55頁,環保署打算建置沼氣生質能源設施,來處理畜牧糞液,一方面減少河川汙染,一方面發展生質能,是不是?目前環保署已經推動了哪些縣市,設置了國內禽畜糞液沼氣中心? 蘇委員清泉書面質詢: 一、環保署擬修正「飲用水管理條例」,明訂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禁止開發客房數20間以上旅館(飯店、賓館)、休閒農場,或客房數16間以上民宿。 此次修法前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可否設立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目前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的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共有多少家?未來將如何管制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的旅館、休閒農場,或民宿之總數?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定中開放陸資投資資源回收、廢五金、廢電子回收等項目,但國內廢五金、廢電子的產量恐不具有經濟規模。環保署是否規劃從大陸進口?資源回收產業難免產生環境污染問題,本國籍負責人可經由法律程序追究其違法行為或污染環境之賠償。但如果外國籍的負責人返回母國後,不再來台面對應負之責任,環保署如何追究? 三、據業者估計,四大連鎖超商1天大約可回收4.5萬公斤的廚餘,環保署統計四大超商1天大約可回收4.5萬公斤的廚餘,足足可養5,000-9,000頭的豬。請問環保署這些廚餘的流向為何?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