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內政三委員會「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3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星期四)9時2分至14時4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昭順 主席:本席宣布開會。請在台上的立委回座,所有媒體記者女士、先生也請回座,請維持會場秩序。 今天會議是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召開公聽會。請大家別再鬧了,讓我開會!請媒體的各位女士、先生回座。 今日議程之安排,我們先請學者專家提出意見,每位發言10分鐘;委員可以登記發言,每位3分鐘,10時30分截止登記;學者專家和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再請相關主管機關說明。 請中華民國物流協會陳立武理事長發言。 陳立武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要針對智慧物流部分進行報告。自由貿易港區已經實施很多年,現在的經濟示範區是把自由貿易港區的區域加深、擴大,過去大家對自由貿易港區推展有幾點感到比較「卡卡」的部分,在此向大家說明。 自由貿易港區或是經濟示範區一定是希望有些東西可以從國外回來台灣生產,或是在台灣做某些加工,然後再出口,針對這部分,應該是以台商在全世界的品牌廠商為主,也就是說,這些品牌廠商才有可能因為要從made in China改回made in Taiwan,所以需要把一些東西運回來,然後可以在台灣把所謂的關鍵零組件加進去,這樣才會產生所謂35%以上的加值,也才會變成是made in Taiwan。因此,這裡面就會牽扯到兩件事情,第一,廠商回來時,要能拿到關鍵零組件,然後運送到港區裡加工,譬如腳踏車飛輪等重要關鍵零組件或是晶片的植入等等,但從港區外進到港區內,就會牽扯到稅制的問題。第二,在自由貿易港區或經濟示範區裡的產品,必須運到關內,就是運到竹科或其他地方進行某些加工動作,這部分從港區出來的關稅問題,也是需要解決的,也就是說,從港區出來的動作應該會相當頻繁,相關程序、手續就必須簡化。如果上述這兩個問題可以得到解決,那麼自由貿易港區或經濟示範區的運作才會順暢,這部分以中國深圳、東莞地區為例,都是透過很多切結或是管理方式,方便這些產業快速進出港區,而不需要只是用關稅或營業稅來卡住它。如果經濟示範區不想要重蹈整個自由貿易港區過去在推廣上的覆轍,那這兩個問題應該在經濟示範區裡一併獲得解決。 再者,最近大家都在談論有關服貿的問題,在服貿的衝擊下,大家都希望在物流方面,可以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改變,強化我們物流的功能,也就是說,物流不再只是傳統上運貨的部分,而是能夠幫助台灣利用經濟示範區的優勢,成為全球運籌中心。這部分,我們希望立法院或是政府官員可以予以協助,幫助台灣物流業在現有基礎上,走向所謂全球物流運籌中心。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吳忠泰副理事長發言。 吳忠泰副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從三個方面提出我的觀點:第一,從追求大學卓越、高教解放來看;第二,從創造經濟效果來看;第三,從人才培育觀點來看。 從追求大學卓越、高教解放來看,在自經區裡納入教育服務,就教育部本身的說明,是來自於去年公布的人才培育白皮書有關國際合作培才部分,但我要說明的是,對教育部的規劃而言,這是一個高教解放的捷徑,但是它面臨了兩難,這個兩難教育部也已經說明了,一個是目前我們的高教入學率已經非常飽和,參考其他國家的自經區,這些國家都是高教還不是這麼飽和,這是第一個困難。第二個困難是在語言方面,我們的優勢和劣勢必須同時加以考量。我要說明的是,在過去12年來,我們已經歷經非常多的大學自由化過程,從校務基金的實施、彈性薪資方案、卓越大學邁向頂尖及試圖將國立大學法人化,或是讓中央研究院作為招研究生的機構等,這些在當初提出時,都被認為是創舉,但結果有些到現在並沒有成功,有些則還在努力中,這些為什麼無法成功,以及為什麼教育部認為這些還不夠,我希望教育部和社會各界可以說明清楚。過去的這麼多方案,不管是哪一黨執政,都曾經做一些努力,而這些努力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是不夠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在自經區裡面我們看到非常多的鬆綁,但卻未見薪資彈性的鬆綁,可能是因為教師待遇條例還沒有經過立法,所以無法對此法令鬆綁。目前教師待遇仍然受到行政院下軍公教員工支給要點的限制,但是我們建議在薪資彈性上,應該予以鬆綁。再者,大學法規定教師評鑑,且必須跟升等、聘任相關,但我們在這部分並未見教育部有所鬆綁,這可能也會引發其他的疑慮。在這些鬆綁的條文中,有些是個人及我們組織認為必要的,但是這是不是也反證出過去的綁有些時候是沒有必要的?在沒有辦法平行對其他公私立大學進行鬆綁,那麼自經區裡的單獨鬆綁,其平衡性的考量,也是相關單位應該注意的。 還有在經費部分,經費部分是否會和目前的教育經費分配產生排擠現象?我們的教育經費有一個獨特法律規範,就是教育經費編列管理法,這個法對於教育經費的下限,也就是各級政府部門教育經費下限,是採取總額計算,除了特別預算之外。顯然自經區條例並沒有涵蓋特別條例,或是適用特別預算,因此,這部分預算,跟現有各級教育經費是否會產生排擠作用,相關單位應該加以說明。 至於招生的排擠,在此就不必說明了,我要提醒的是,過去還有法鼓大學等學校曾經在民國90年代向政府要求申設,當時是以大學已經飽和、大學需要進行總量管制為由未予以核准,現在進行自經區的開放,對於校區大小,甚至土地取得也都有開放,那這部分是否對於國內其他大學,特別是基於某種信念下成立的大學,也應該給予平行開放?這個衡平性,也請予以考量。 其次,從創造經濟效果來看。自經區本是為了創造經濟效果,但如果不可能,我們建議不要勉強,如果可能,也應該要有效益評語。我們看到教育部的評估提到,韓國用了300多億進行硬體建造與國立大學接軌,因此吸引了外國大學到韓國設立分部,但是我們台灣自經區裡的教育服務,在高教部分是不是可以以高學費招到高素質的學生?而且學生學成後,是不是會留在台灣?如果不會的話,那麼是不是變成教育代訓基地,有點類似之前我們為新加坡訓練傭兵的模式?因為教育有些特性是屬於希望能有母體、主體,也就是在文化也好,在國家認同上是有的,這部分是否完全排除,我們並不是很清楚。 從人才培育觀點來看。我們知道人才一方面是培育,一方面是招用,換言之,是儲才進用,最近我們看到很多明星高中,包括北一女、建中學生,即使有不錯的國立大學可以就讀,他們仍然到國外留學,在我們看來,他們只是提早4年到國外唸書,甚至在整個人數上都和過去60年代的留學高峰不能相比,所以,為什麼要對這樣的事情感到恐慌?我們的意思是,假如能夠更有效的鼓勵學生出國留學,自經區裡的教育服務、高教解放,是否是最迫切的事,我們不得而知。另外,我們對於教育部在人才培育白皮書裡對於公費留學的改革,表示支持,教育部也很用心在裡面進行更多的課程開放計畫,換句話說,如果教育經費是用在這部分來對高教的解放和支持,那麼相較於在自經區裡無中生有去做這些事,兩者的效益如何?這點,也請教育部進行評估。 另外,像醫學人力部分,我們曾經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大聲疾呼,由於國人醫療需求,由於中國大陸對我們醫學人力的挖角,由於醫學美容等等的興起,會使得目前每年培育的1,200位醫學系學生不足,但是在相關團體的壓力下,或是整個醫學系的學費實在太低的情況下,政府顯然必須針對醫學系應該有多少學生重新評估,我們的建議是仿照人文社會科的博士生,進行加額的學費補助,給國內培育更多的必要人力,這樣才有能力在自經區裡做國際健康或國際醫療中心的後勤,否則,會形成和國人醫療人力的相互排擠。 最後我們要再建議的是,如果可以鼓勵出國留學,大步改革公費留學制度,進行更多課程開放計畫,這顯然是必須同步被評估的,我們非常謝謝教育部正在研擬促進人才培育條例,這個條例原來是我們積極期待的,但是現在先插入了自經區,對教育界相關人士來說,會產生混淆及期待,希望教育部能夠在這兩個層次上,對國人有清晰說明。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林桓副教授發言。 林桓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就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發表個人意見。我主要有三點看法:第一,有關定位問題,我覺得我們在討論問題時,似乎有點失焦,因為立法院提供給我們的討論題綱,提到「開放有沒有必要?」我認為其實應該倒過來問:「限制有沒有必要?」因為我們從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概念來看,本來自由就是人民的權利,人民本來就有包括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但是如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必要者才能以法律限制這些自由,換言之,除非能夠證明負面外部性,或者是這樣的措施可以增進公共利益,也就是營造正面外部性,否則,你不能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這些基本權利,但是今天我們討論的題目剛好是倒過來,就是限制是對的,你要來證明為什麼需要自由,如果是這樣的命題,我覺得後面就不必討論下去了,所以我們首先要在這裡確定這點。當然,有時市場開放時,我們也看得到,包括業者、包括我們自己的老師因為擔心競爭,就會認為說自己在內部。像我們在學校教書,也是面臨很大的競爭,但是我們從來不會擔心國外的學校或講者進來,我們會失業,因為我們知道我們有一個差別性的市場品牌或是市場服務。只要我們能夠跟人家不一樣,當然可以吸引學生過來就讀,所以我們從來不擔心競爭。因此,我覺得業者要弄清楚,究竟是要藉著所謂的保護既有的市場利益,還是真正面臨到調整成本的問題?我想兩者必須作一區隔。 如果我們從憲法的角度來看,自由經濟就是我們憲法上面的一個基本權利,然後例外、必要才是要限制的話,而我們今天制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如果從台灣整個發展的歷程來看,我們其實一直在往這個方向走。在84年時,我們推動的是亞太營運中心,所以當時我們推動的方向是選擇產業,包括六大產業;及至92年,政府推動的是自由貿易港區,也就是把當時的轉運中心予以法制化;到了104年的現在,我們又看到政府不再以產業的選擇做為推動方向,而是以功能性取向來做發展。對於這整個自由化的歷程,在發展策略上我是非常肯定的。 這次大院要求我們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和自由貿易港區的差異來做說明,依個人之見,這部分應該有3點差異:第一,自經區把原本自由貿易港區裡面的自由港區事業擴大,不再限於以加工生產為主軸,而是擴大成為創新服務,同時它把專業服務業,像律師、建築師等這些國際合作的創新模式放進來;還有,它強調多元整合示範區、保稅區以及課稅區等行業,雖然在這點上,國發會的說明中有所謂的前店後廠,但是我看它實際上的本文裡面是比前店後廠還多,我覺得這是很好的,因為它整個設計上,不是只有示範區事業可以委託課稅區事業,包括課稅區事業一樣可以委託示範區事業,並且整合保稅區裡面的相關產業。像這樣讓業者有非常大的彈性可以來做配局,是應該予以肯定的。再說,能夠有這樣的突破性想法,我是覺得滿不錯的,在這次的條例裡面,把委託加工的判斷,從以前那種關務管理的概念,亦即由海關來判斷,提升成為由產業的管理機關來判斷,我覺得這部分很可能會改變將來產業整合的概念。所以今天如果有一個管理機關,從整體產業發展的立場來做出發點,那麼我們的關務勢必可以朝向一個目的性及正面的產業發展角度去做調整。所以這方面的創新,從我過去的經驗來看,是予以肯定跟佩服的。另外,這是以前沒有,我們做不到的特殊情形,因為它已經落實我們的國際合作,包括跟國外的教育資源及專業服務合作。我想這些均能提高我們整個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將來進入國際市場的話,應該都會有一個很好的合作契機。各位要知道,我們現在在這裡說我們的產業、製造業是靠供應鏈進入國際市場,但是請問,就服務業本身來講,好比像我們學校的供應鏈在哪裡?我們要怎樣合縱連橫?如果有了這樣的機會可以合縱連橫,那麼我相信我們一定可以走出台灣,進入國際市場。這是我認為自經區和自貿區的第一個差異。 第二,就這個條文本身來看,我認為如果純粹就法律而言,的確有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但我也了解,為了因應未來國際市場的變化,需要有這樣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此情形下,有關平衡解決的方法,我是建議能以法規命令來明定這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以避免行政機關的恣意裁量。譬如第三十二條提到「稽徵機關認定其生活經濟重心與中華民國關連度相對較低者」,我查遍法律資料庫,找不到任何一個中華民國法律出現過這樣的文字。像這些都是必須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呈現,讓它能夠達到法律明確性,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的要求。 另外,有關一些法律文字的精確度,仍然有待加強,因為裡面還是有若干錯字,譬如我看過的第三十幾條,前面寫的是「委(受託)」,後面則只寫了「委」字。當然,在制定法律時,難免出現類此問題,希望立法院審查時能夠針對這些相關文字作一調整。 第三,我覺得很遺憾的是,某些自由化的深度不足,例如第二十九條所謂的「落地簽」。記得20年前我們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時,就很希望能夠有落地簽,因為商務上的決策,有時時間非常短暫,不可能事先取得許可才會進來。再說,我們的現行法強調電子化時也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訊息傳遞太快,以致業者在適用上會出現很大的間題,包括快遞業者直接透過電子化立刻判讀,變成一個要C2或C3的通關,然後就核定為應驗貨物,根本來不及更正。雖說第六十三條有規定申報之後,未核定應驗前可以更正報單,但事實上,以現在的快遞貨物來講,只要輸入錯誤,就會被認為是不實申報,而以緝私條例予以處罰。像這個問題,可能在技術上,將來還要一併思考,但這不是本法的問題,而是電子化的問題。以上淺見,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安董事長發言。 黃仁安董事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先針對今天討論議題的結論來向各位作一報告,如果有時間,我再就題綱部分加以引申說明。 我們先看看第十三條:「下列園區之原主管機關得向本條例主管機關申請,由本條例主管機關報請核准。」這裡面有5個項目,包括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以及其他產業園區。我要請各位參考的是:第一,所謂「得向……申請」就是可申請也可不申請,如果這些產業必須申請,就是自動升級,像自貿港區,是申請之後,一定變成這樣?還是申請了才變成這樣?如果照字義上就是如此解讀,這樣就會產生不同結論。也就是說,申請之後的管轄機關是經濟部,沒有申請之前是交通部;那有申請又是交通部、又是經濟部,到底管轄機關是誰?第二,在這裡面有一個所謂國際物流中心的概念,早在民國89年,財政部已有類似今天的想法,包括設立亞太營運中心等等,為了方便鬆綁,修正法律很麻煩,所以制定物流中心管理辦法,並據以設立國際物流中心,這個概念和現在所謂的境內關外完全一樣,所有的遊戲規則已臻成熟。總的來說,這是一個「點」的概念,現在已遍及全台,共有17家,之後才產生「四港一空」這種智慧物流的概念,也是一樣分成境內和關外。所以只是場地不一樣,操作都一樣,這是完全一樣的概念。如果現在再加上「自由經濟示範區」,就變成有三個,也就是境內、關外和自由經濟示範區,但所謂前店後廠的概念是一樣的,是沒有突破的,因此,有和沒有是一樣的,只是管轄的系統更亂。但是它會不會有別的問題?而別的問題在這裡好像沒有交代,因為它主要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根據第三十四條海關的自由栽量,原則上是重整委外加工,即所謂前店後廠,其實這部分早在民國89年就開始在做,但一直說海關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有六個限制,這些限制有的很曖昧,而且都是形容詞,並無明確標準,甚至有的讓人覺得亳無意義,但是在實務上,海關就會說這個不行、那個怎樣。我們曾經跟海關交涉,唯執行人員自有看法,他們必須遵守保守的規定°所以如果第三十條第二項沒有配套修正或是針對不必要的地方予以鬆綁,那麼即使設立什麼區也是沒有用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國稅局對於海外非自主的法人,經由台灣委外成立前店後廠,必須課徵營所稅。兩年前我們發現一個案子,就是韓國的半導體通路商Hynix(海力士)打官司,結果行政法院還是認同國稅局的見解,要求他們補稅。我們公司有個客戶是美國廠商SMSC,它跟這家半導體通路公司同行,發現這個判決結果要補稅,就離開我們跑到曼谷去了,所以我們也沒有生意可做。可見雖然規定政府要抽稅,一樣抽不到,只是把人趕走。這是很矛盾的,一方面有很多法令規定,好像是一個促進的力道,可是又有很多阻礙的力道,而且阻礙力道大於促進力道。如果我們不針對阻礙力道加以處理,而是一直朝向促進力道發展,那也不具實質效益。剛才我已說過,國際物流中心最早的境內關外概念已經成熟,現在海關操作和以前並無不同,在此情形下’我們希望在「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以及其他產業圜區」這五項之外,再加上第六項「經財政部依物流中心通關辦法申請核可的國際物流中心」,也就是它可以比照申請,只要願意就可以申請。 第三點,像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限制條款,一定要有所處理,沒有處理是沒有用的;另外,有關我剛才提到的海力士判例,行政法院有很多資料,如果各位有需要,我可以提供。 我想不論如何,將來的管理系統,一樣是智慧型物流,有境內、關外、前店後廠三個管理機構。好比國際物流中心由財政部管、自由貿易港區由交通部管,而以後的自由經濟示範區則是由經濟部管。這三個是平行單位,真的讓人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這是一個問題。再來,題綱裡面提到所謂效益的問題,好比智慧物流有何效益?我想它的主要效益就是擴充商機、帶動就業機會,表面上是這樣,可是實質上有限,因為它有諸多限制,包括海關條款以及賦稅署的規定,所以就算有效益也是非常有限。還有,題綱裡面有一道命題是一「業者數量增加,海關人員有限,恐無法有效掌控進出區之貨物內容及控管貨物流向。」其實在實務上,我們比較不擔心,因為海關從民國89年開始就在操作,所謂前店後廠、境內關外,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海關操作得非常成熟,業者都覺得現在海關進步很多,做得還不錯。這主要是因為第一,它有一個配套作業,叫做「自主管理系統」,就是經過它的稽核,電腦系統等等各方面都很可靠,所以你自己管自己並不成問題,但是不能違規;第二,它有按月會報,你不用每一筆報關,只要一個月一次就可以,所以省事很多;第三,它有遠端稽核,可以同步看到整個貨物情況,在這方面,業界和海關都覺得彼此並無問題。 題綱的最後一點是一「前店後廠政策,未開放大陸物品及管制物品之控管困難。」各位覺得這點有沒有困難?我們是覺得沒有困難,因為電腦裡面都知道什麼是政府要管控的,除非是你騙人,但是騙人和這個也無關,即使沒有保稅,一樣可以騙,當這樣的時候,電腦系統馬上就會勾稽出來,所以我們覺得比較沒有問題。謝謝。 主席:請台灣全球運籌發展協會游文相理事長發言。 游文相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代表台灣全球運籌發展協會針對產業和物流之間的問題來向各位作一報告。 對於未來整個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所從事的開放性相關鬆綁,我們已經在法條裡面看到了,在這個過程中,非常感謝管主委辛苦的和各部會進行整合,尤其是財政部關稅署做了重大的改革,而這些改革無非就是為了和國際接軌,同時希望能夠跟未來的產業及工業整合。因此,我們看到了一個機會,不過,我們也看到之前台灣幾個經濟年代,例如50年代跟60年代,當時我們在戰後設立加工區,這個政策不僅讓家家戶戶成為工廠,發揮產能,而且讓工業區加速發展,帶動台灣進入另外一個年代。到了70年代,我們成立科學園區,讓我們的產業和競爭力,因為稅制的便利以及作業上的優惠條件,吸引更多投資,繼而帶動台灣科技產業步入另一階段,並且獲致很好的成績。及至80年代,我們推動金融、電信等服務業的自由化與國際化,因為我們有了科技園區,相關的運作上更有需求,所以在這塊自由化裡面來跟國際接軌。也因為這樣,我們有七大電子產品產量躍居世界第一;事實上,在過去科學園區成立時,我們也因此在世界十六貿易國裡面,成為最大的貿易出口國。 現在我們就從以上的角度來看自由經濟示範區,為什麼它的工程這麼大?就是因為它除了要跟國際接軌之外,而且又考量之前自貿港區在推動時有些運作上的困難以及機制上不夠完整,所以在此做了鬆綁,而鬆綁之最大效益為何?以前我們工廠的產能利用率低,90年代因為競爭力不夠而陸續外移了,不過,今天我們可以做委外加工或是國外的零組件在台灣再組裝,甚至把MIT的品牌加值出來、產生這個效果,所以關於自由貿易港區,京揚公司目前已實施六年多,我們在委外加工裡面開拓了很多生意,但很多生意真的跟我們的稅法、稅制有些衝突,不過,在這次經建會主導的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我們看到了重大改革,在這樣的改革之下,我們有很多的機會點,現在我們已經讓國外自行車零組件供應商(例如,世界最大的Shimano)在台灣發貨。方才陳理事長有提及品牌,其實台灣有些品牌的機會點、立足點是夠的,可以利用供應鏈的整合、利用物流的效能予以整合,所以這些廠商慢慢回來了,台灣也因此有了自行車的品牌,因為它的產能、短期的接單更強,所以它可以做得更好,若以這個角度來看,這樣的效率和整合的加值性確實是我們要因應國際的變化。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請看這張向經建會借的統計圖,整個區域板塊真的已經有變動了,關於RCEP,即十加三(東協十加中日韓),再加上目前的澳洲、紐西蘭、印度,總共16個國家,從這張圖看來,我們每年的占比跟韓國之間愈差愈大,而RCEP這些國家的總體人口數為34.04億,Real GDP是27.84兆美元,占33.47%,與成員經貿往來占台灣貿易額的56.6%。 若以TPP的角度來看,即五加七國,其總人口數為7.93億,Real GDP是27兆美元,與成員經貿往來占台灣貿易額的占35%。到了2015年,我們該怎麼辦?這些國家已經簽了RCEP、TPP,而台灣做的、製造的產品,甚至從國外來台灣再出口的,到了這些國家都要課稅,那我們還有競爭力嗎?我們跟韓國之間愈差愈大,我們沒有對策嗎? 今天我們在此召開公聽會,感謝許多委員非常投入的審查這個法案,但是我要在此呼籲,請儘速、儘快完成這個法案,因為這個法案是讓我們能夠生存下去、有機會往前走的路,而且台灣看到了自行車產業、精密工業,也看到許多加工業,自經區一開放,讓這些產品能夠透過「前店後廠」到後面去加工,這樣創造了多少就業率?所以從上述角度及政策性來講,我認為我們的腳步有必要加快。其實關務署也做了重大改革,為了因應「前店後廠」而做了相關機制的控管,也做了風險管理及各階層的改變,所以我認為他們有做準備。 在此我有幾點建議,透過這些機制,以後我們會有各管理區,第一類就是港區的幾個單位,第二類就是後面申請自經區的部分,管理機關有包括這些,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平台來作業,我們要如何控管?雖然現在有關港貿單一窗口,但是還有很多相關申請、作業,因此應該建立一個平台讓這些單位能夠很容易的串接起來,我認為雲平台是我們的立基點,有了好的政策、機制,政府再規劃好這個平台,然後委外經營,使用者付費。此外,為什麼新加坡港口的效率那麼好?因為它有審查機制、分級管理,這些我們在母法當中已經有了,在子法裡面還要去訂定相關規定,最重要的是能夠儘快作業,後廠的部分則讓其電子化,關於這一塊,煩請財政部多多輔導這些廠商,像現在在推的AEO也很不錯,許多政策可以連結在一起,這樣我們的效率就會出來了。在自經區規劃、運作的分級管理當中,我們希望能夠掌握每個產業的標準,所以委外加工的部分要有電子帳冊控管,這部分應該做好分級管理,讓業者有所適從。最後,我希望儘速推動自經區,讓台灣進到另外一個可以競爭的世界,謝謝! 主席: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許文堂教授發言。 許文堂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的發言不單只是針對教育、高教的衝擊,大家可以看到現在大院發展成這個樣子,所以問題不只是經濟!大家都希望台灣的經濟能變好,所以都以經濟發展觀點來看事情,甚至任由經濟官員來設計發展藍圖,但是全世界所有經濟學家也都同意,世界上沒有什麼單純的經濟問題,所有的經濟問題都和政治有關係。 台灣是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現在大家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有很大的想像,但我們的想像不能只有好處而沒有衝擊,甚至完全沒有國安評估,雖然我是受託來談高教衝擊的部分,但是我發現政府到現在完全沒有做國安評估,這是非常不對的。「沒有任何經濟利益是應當高於國家利益之上」,這是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oseph Stiglitz所提醒大家的,相信這是常識。我們並非逢中必反,但是全世界只有說中國對台灣有特別的企圖,所以這是基本的國家安全,這部分一定要注意,如果有注意到這一點就不會引起外面的事件了。 基本上,設計一套法令制度,如果事先沒有審慎評估對內產業衝擊甚至防弊措施,將會造成擁有資源者(包括政治與財力)將個人利益極大化,結果導致公共利益受損。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設立就是把自己國家割了一塊地當做租界,形成一國兩制的狀況,其造成的影響非常嚴重,這一定有利有弊,不可以只看到利的部分。 我們看到國家發展委員會3月31日的報告對高等教育的影響只有短短幾行空話,即為了促進國內高等教育的國際化,政府透過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可望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促進高等教育輸出等,但是沒有提及應該怎麼做,完全是樂觀的說法。教育部表示,1年內將可有5個、3年內有10個與國外名校合作設立的學位專班及專業學(課)程。若要設立這麼多學校,請問是誰要來設立?如此簡單樂觀真讓人難以相信。 首先,教育部沒有說要如何吸引外國學校來設校,其實沒有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學校會進入飽和的教育市場投資,正常的國家都是吸引外國的學生到自己國家來唸書,對他可以給予獎學金,然後產生影響力,但是我們卻反其道而行。其次,台灣高等教育體制特殊,不容易吸引國際學校來台,即使要來台設校,其實修大學法也可以,為什麼要在自經區另外設立大學呢?若以新加坡為例,英文也是新加坡的官方語言,但是它都吸引不到好的國際名校,像芝加哥大學曾被找去新加坡設校,結果後來也放棄了,而草案當中提及的紐約州立大學則是在韓國設校。事實上,韓國大學的學費非常高,有的學校一年收費高達5,000萬韓元,約120萬台幣,而且台灣高等教育對陸生的吸引力有限,因為國際名校(例如澳洲、美國)直接至中國招生。目前我們已經大量開放招收陸生,去年有兩千八百多人,預計下一年要開放2%,大概會達到5,800人,然後我們又要開放自經區設立大學,這是很奇怪的。基於政治目的,中國將是少數在台灣合辦大學的國家。如果北大、復旦、人民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在自經區跟台灣一些學校合辦的話,相信目前私立大學的招生問題會更加嚴重,即招生不足。 再者,中台合辦的學校可能會形成重量不重質的情形,也會產生非常多文憑,造成薪資水準再次下降,再次衝擊就業。而有關合作學校設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年限、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事項,由教育部訂定的辦法是否已經完成?與現行法規無扞格之處?原本預計3月要修法完成,但目前並沒有看到。 至於其他衝擊點,例如,碩士班不用交論文,以修讀學分取代碩士論文,還有一種情形就是可以先來讀博士班,若程度不合就留級碩士班,這些都沒有年限限制。這些碩士、博士跟目前情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可以攜家帶眷,包括父母、小孩。根據我國法規之規定,他們過來之後,其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這些碩博士生也可以進入就業市場,即打工,還可以考證照,目前我們有55種特殊證照、專業證照可供外籍人士報考,而且他們也可以享有健保,這對醫療資源、就業市場會造成衝擊。此外還會破壞教師任用之三級三審制,目前大學教師之任用係採三級三審制,但是在自經區裡面的任用則完全迴避這個制度,如此會形成校長的獨裁,他可以任意打破任用資格,若只往好處看,他可以給很高的薪水,不受現在薪水的相關限制,但我想做一個最壞的假設,如果是公安部願意出很多錢來資助這個學校呢?所以我從一開始就說國安報告非常重要,其實還有一些來不及說,謝謝各位。 主席:許教授可以送書面資料過來,也請政府官員針對方才他們所提問題做好準備,尤其是國安評估的部分。 請陳委員歐珀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許忠信教授發言。 許忠信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在經濟學上,我們希望用市場來形成有效的競爭,然後促進經濟的效率,經濟法有兩套非常重要的機制,即競爭要有量、充足的競爭以及增加競爭的質,所以我們要確保競爭時有充分的競爭,像德國法就有限制競爭防止法,競爭時不可以惡劣的互相攻擊、不公平的競爭,或是你有機會但我沒有,所以德國法就有不正競爭防止法,台灣則全部把它放在公平交易法裡面,其實這並不是很妥當的,所以我們要用一個法律去創造有效的競爭,最基本的要有市場,而且要公平。我們現在用自由經濟示範區在6港1空創造自由經濟特區,這會使區內、區外喪失最基本的公平競爭,也會形成特權,產生對區外不公平的競爭。為什麼馬政府要做這個示範區?我學習經濟方面的歷史有相當一段時間,經濟學都要靠以前發生的經濟事件來了解經濟現象,不容做實驗,因為做經濟方面的實驗若產生重大問題,並不會像物理或化學實驗可以重新再來,所以我們都要讀經濟史。我們為什麼要在經濟示範區做示範、摸索?我個人認為其設計不單純,它是在我當選立法委員之前馬總統提出來的,我相信各位官員都不知道,因為馬總統提出自經區時你們還沒有當官員,當時他說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就是要創設加入TPP的條件,後來馬總統說8年後加入TPP。我們知道TPP泛太平洋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在台灣的東邊,但其實他是聲東擊西,也就是他宣稱要加入東邊的TPP,跟日本、美國來形成自由貿易區,但其實他在擊西,其設計完全就是從中國引進服務業,包括運輸、倉儲、物流,教育及專門服務業是無體性質,眼睛看不到,是intangible,所以服務業很難限定在一個特區裏,沒有辦法像製造業在這裏生產,因此自由經濟示範區很難管制,而且會產生很大的不公平。 整體觀察以後,就今天這3個主題,我個別向各位談這會產生什麼問題。第一,有關智慧物流,在自經區中用前店後廠等方式去加工製造後,有十分之一可以免稅銷進台灣,這會對台灣業者帶來很大的衝擊,他可以享有租稅優惠,而台灣地區的業者卻沒有,所以在貿易上會產生很大的搶單作用,也就是大家搶著要進入自經區,如果沒有的話,就會沒有訂單。我個人認為如果國內在智慧物流方面全國有什麼問題,即全國一次改變好,不要只在自經區處理,否則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在自經區中加工,打MIT品牌,但全世界對MIT的印象就只有一個,我覺得台灣的品牌應該全國去提升,不可能區隔為自經區內的MIT跟自經區外的MIT,既然只有一個品牌名稱,那麼全國就要維持相同的聲譽,所以我個人認為在智慧物流方面的設計是不妥當的。 有關教育服務業,我很接受剛才中研院許研究員提出來的看法,我個人認為教育服務業很難做出口,像本人曾去劍橋大學唸書,花掉政府大約500萬的公費。必須要有悠久歷史,具相當聲譽的大學才能吸引學生到那邊就讀,而台灣卻想要速成,在自經區中請一些較有知名度的學校來設分校,這能否吸引國際學生到台灣來?我非常懷疑,因為出國去唸書就是一種教育服務業的輸出,這個非常難,他來台灣後,反而可能吸引台灣學生,台灣現在很多私立大學就會退場,所以沒辦法製造多少產值,沒有辦法讓我們吸引外國學生,只是更增加國內大學不公平的競爭,國庫要為很多國立大學墊損失,而私立大學會退場,對我們相當不利。根據教育部的規劃,它有另外一套學制、薪資、教材,會造成很多老師跑到自經區任教。現在已經有很多老師到國外,甚至我的家人跟我說,為什麼我不拿劍橋的博士學位到新加坡教書?大英國協國家的學歷彼此都接受,所以我本人如果到新加坡任教是有機會的,而新加坡教授的薪資,各位都知道,比台灣高十幾倍。我們認為在台灣就是要以公平的環境來經營教育事業,而將其當成一個產業,我個人對其前景是不看好的,它會產生另外一套學制,甚至有另外一套教材,所以我懷疑這個制度是要配合中國的服務業在ECFA服貿協議後,其專業人士可以來台灣,以跨國公司內部調動的方式一次來3年,所謂吾復連、吾三連、一直連,他可以攜家帶眷,既然是攜家帶眷,就要有教育的環境,所以是配合這個設計的,到時就像許老所講的,中國的學校過來這裏設分校,讓中國人在這裏讀書,會有另外一套教材,這是非常嚴重的設計。 最後是有關專門服務業的問題,我以前在萬國法律事務所當律師,之後才到英國唸書,我太太是會計師,我認為會計師開放用法人的型態來經營會產生一個問題,會計師的業務專屬性很低,也就是兩個會計師就可以簽證非常多的公司,可以請很多會計系畢業的助理,會計師的簽證其實都是助理在做的。由於會計師的業務專屬性很低,如果我們開放以法人有限責任的型態來經營,有可能一家外國法人來投資以後,就請兩個年輕的會計師負責簽證,萬一將來產生像安隆事件,公司倒閉了,會計師責任受追究時,各位,他是一個外國公司的法人,在台灣負有限責任,而且沒有資產,要查封他,他也沒有財產,所以會造成國內會計師非常大的衝擊。而律師業務跟會計師不一樣,律師業務的服務專屬性很高,所以各位看到律師事務所都是一個律師配一個助理,很多事情都要律師親自處理,電話、法律顧問要律師自己處理,沒有辦法委由助理處理,所以跟會計師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內律師事務所都是採以獨資或合夥型態來提供法律顧問及訴訟,如果我們開放外國人以法人型態在自經區中進行律師業務,對台灣地區的律師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因為台灣的律師如果有疏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他是負無限責任的,根據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因為他是獨資事業或合夥事業,必須負無限賠償的責任;但若外國人以法人的身分來臺,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則是有限責任,以他對公司出資為限,所以會產生不公平的競爭。其中又會產生哪些問題?因為臺灣有中國熱,所以中國律師到臺灣執業,可能會有許多的臺灣公司會聘請中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形成中國律師身兼兩岸地區顧問的情況,造成臺灣律師因而受害。 最後,有關建築師部分,事實上,許多的建築都是講究品味,如果政府開放外國法人投資臺灣建築師業務,他們一個人可以用法人的形態規劃很多的建築藍圖,它在自經區中就可以拿到臺灣所有的建築業務,並提供建築物設計的藍圖。若發生建築物倒塌或工安事件,屆時它又是一個法人,則是負有限責任,它不像一般的會計師,必須負起無限責任,甚至要變賣家產來賠償損失,因此我認為這會產生建築物安全的問題,未來臺灣建築物將如同立法院這幾棟大樓一樣的沒有品味,屆時臺灣的生活品質會愈來愈差。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其實我所準備發言的內容,前一位發言的許忠信教授已經說過了,之前他是台聯立委,本席的背景跟他很像,我們都是通過公費留學考試,他前往英國劍橋大學留學,我則赴美國哈佛攻讀學位,許教授的太太擔任會計師,我在擔任校長之前,也是職業會計師,所以他所講的都是我本來要講的話。不過,我要講的是,根據國發會自經區的報告指出,在教育方面的主要目標是希望促進高等教育的輸出,但是,我們看到教育部所提出教育創新報告,根據教育部規劃教育創新的期程,希望在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通過後,3年內至少有10個與外國名校合作設立的學位專班及專業學(課)程、5個獨立學院、1所分校(分部)。我看不出教育部所提出的報告與高等教育輸出有何關係?教育部的報告內容不是要發展臺灣高等教育的優勢與特色再輸出至國外,而是希望引進國外的名校。 本席提出下列兩個問題:第一,教育部規劃邀請國外名校到臺灣設立分校或獨立學院,請問,我們憑什麼邀請國外名校來臺灣設立分校?你們要支付多少的權利金給這些國外名校?抑或是我們要提供多少的優惠給這些學校?若邀請哈佛大學來臺灣設置哈佛大學臺灣分校,你們可知我們將要給他們多少的權利金或給他們多少的優惠?依本席之見,我們只是劃一個夢,但是,我們有沒有辦法落實? 第二,我們知道國外許多名校都是私立大學,基本上,私立大學有業績及財務的壓力,在此情況之下,對這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大學而言,現今臺灣教育呈現飽和狀態,再加上正面臨少子化的衝擊,我們憑什麼可以讓這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外私立名校將臺灣列為設立分校之首選?本席認為,自經區在規劃高等教育方面的考慮,仍有待說明。 再者,剛才本席強調,自經區規劃高等教育輸出的目標,只是想要引進一些國外的名校,但依本席之見,這麼做能否落實高等教育的輸出?抑或是國外名校只是在臺灣設置代訓基地?果真如此,自經區設立國外名校的意義何在?這些都是我們進行評估時,需要再行考慮的問題。如果我們在自經區設立國外名校的臺灣分校,臺灣將呈現一國兩制的景象,因為臺灣正面臨少子化的問題,我們要設法解決臺灣少子化的問題,再加上臺灣高等教育經營困難,這些學校的退場或轉型機制會不會比在自經區中另設立國外分校更為迫切?而且,對於國內而言,針對許多的高教問題,在法規上檢討如何整體鬆綁措施等課題,會不會比在現有制度之外的自經區另設立開放的學校,造成一國兩制的情況來得更重要?這會比在自經區另設立開放的學校而造成一國兩制更為重要,因此本席認為,在自由經濟區中有關教育部分仍存在諸多的問題,這絕對不是三言兩語,以如此草率的方式就可達成高教輸出的目標。坦白說,我真的看不出教育部的規劃有何成效,不是只有引進國外名校與臺灣合作設立分校或學位、學程就代表落實高教輸出,事實上,臺灣的高等教育沒有絲毫輸出,充其量只是開放國外名校在臺灣設立分部或代訓機構而已。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方才本席聆聽許多位專家的看法,我提出下列幾點意見:第一,有關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設立高等教育,我們不要再陷入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一定要設立國外名校分校的迷思,事實上,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臺灣正面臨少子化的衝擊,造成許多所大學遭逢生存危機,我們必須設法將各大學所面臨的危機轉為契機,以提升臺灣的高等教育品質,這是政府當務之急必須面對的問題。難道我們只要與幾所世界名校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設立分校,就能夠提升臺灣高等教育的品質,而被全世界所矚目嗎?本席認為,大家必須去除對國外名校的迷思。 其次,誠如方才幾位委員所言,我們想要與國外名校合作設立臺灣分校,國家所需要付出的代價非常大。據本席所知,為了要讓哈佛大學在新加坡設立分校,新加坡政府付出了相當高的代價,也只是促成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在新加坡設立分部,更遑論哈佛大學要在新加坡設立分校。 再者,方才有幾位學者與業界朋友提及,在自由貿易港區就面臨許多的稅務問題,因此,有人建議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問題能夠獲得解決。我們從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來看,大家都希望稅務問題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解決,讓我們的廠商能夠有比較好的設立與營運,方才也提到了10%的內銷,這部分其實是可以思考的,基本上,10%對國內產業來說,比例可能比較高,將來是否可以往下調,甚至於取消,我想這是將來在審議的過程中朝野之間可以去思考的問題或是方向。總之,業界或是地方政府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有一個期待的,但是這個期待並不是建立在對國內產業產生衝擊的虛幻基礎上,對於這個部分,只能說將來實際審議條文的時候,希望還是能夠好好面對這幾場公聽會中產官學所提出、碰到的問題。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有關教育的部分,本席有兩點要就教於所有的學者專家,對於教育輸出一事,我認為要跟國際合作不是不可能,但國內的體質,不管是經濟面、教育面的,一定要有一個良好的調整才行。據了解,因為少子化,國立大專院校再過大概5年,整個就學人數就會驟降10萬多人,但在校院的整併工作上,政府卻是怠惰的,即教育部是無作為的,就技職學校的部分,像我們大高雄、高高屏地區的永達技術學院、高鳳技術學院等,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而教育部有正視這些問題嗎?還是任由自由市場去整併呢?其實大學的部分也是一樣的,在整併的過程中,也沒有提供什麼誘因,只是予以道德勸說或是溫馨喊話而已,所以我才說,應先調整我們高教的體質,然我們居然不考慮自己體質上的問題,只是競相的想要跟國際合作,而且就算國際合作了,就真的能夠帶動國內大專院校的國際化嗎?這樣是不是表示過去這幾年所做的國際化就等於零呢? 我記得美國有一個網站,提供了全世界各學科一流教授所教授的課程,這是免費的,但上完課之後若想要拿學位,不好意思,還是需要繳費的,現今網路這麼發達,國內網路系統若可以在4G、5G、下載的方面更快一些,網路大學國際化就可以發生在我們身旁的網路平台,即我們就可以上到各學科一流教授的課程了,老實說,我並不反對國際合作,有國外學校到國內來與我們合作是件好事,但這件事情並不是當務之急,而是國內一些即將面臨倒閉或是招不到學生的學校,教育部應有強勢的作為,屆時有了誘因,體質也變好了,而引進國外學校進來的時候,可以在受教品質上,把老師、學生整個都帶動起來,當然這還包括引進他們的經營模式。 再來,既然美國一流教授就在網路大學上課,可見要拿學位是不難的,而且這個知識平台是公開的,況若要拿學位,就要繳費,但在此之前不繳費也沒有關係,一樣可以享受各學門一流教授的智慧,所以相關單位應該要知道現在的網路是十分發達的。 還有,我也要請財政部關務署注意,其實自由經濟示範區就是自貿區的翻版,就只是把自由貿易區的看板拿下來換成自由經濟示範區,目前第一階段也就只是這樣而已,這有什麼差別呢?但是自經區內倉儲物流、海關報關的部分,我們卻要有3個報表,有F報表、L報表,再來就是自經區的E報表,這是很沒有效率的,不是說要學香港、新加坡的電子化嗎?要做那麼多報表,請問要如何電子化呢?然後還有層層的文書作業、電子系統的轉換,為何不整合成為一套呢?其實這些不一定要在有自經區後才能做,而是現在就可以去做了,以上建議提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 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非常贊成多位學者的看法,尤其是許教授特別提到,台灣的問題不只是經濟的問題,而本席也認為,台灣的教育、國安問題也不能用經濟的觀點來解決,所以這些在自經區開放之前,這些都是應一併考慮的,而自經區這次會納入教育、服務等產業,是因為大學不斷在增加,但卻因為少子化的關係,所以變成學校招生困難,甚至面臨倒閉的狀況,但行政院沒有辦法建立一個學校退場機制,所以才提出所謂教育創新、教育服務,將教育這種虛擬試點的方式來納入這次的自經區,事實上,不管放寬招生的標準、限制或是讓中生來台,這種差別收費方式都叫做所謂的教育服務輸出嗎?今天教育部陳處長也有列席,但離譜的是,去年12月15日江院長到總統府特別報告教育服務這部分要納入自經區範圍一事,聽說你都不知道,沒有錯吧?連陳處長都不了解所謂教育創新示範的重點,甚至對外還說目前並沒有確切的規劃,據了解,自經區條例中關於教育的條文有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主要都是在排除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大學法、學位授與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政府採購法、私立學校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有財產法、地方公產管理法等法令的限制,等於就是法律的豁免專區,而這種虛擬試點的第二個示範區等於又享有進口的免徵關稅及營業稅。 以現在行政院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規畫方案核定本所列,我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重點產業是以高附加價值的高端服務業為主,而國內高等教育不管是師資、課程、學術能量、圖影設備都可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站在創新的高教經營模式,提供對外師資的管道,創造大學多元的經營途徑,將有利於大學善用知識創造、產生價值的效益,進而提高競爭力。但是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如果是以這種虛擬試點的方式,就意謂著在經濟示範區裡面是不可能成立一所完整的大學了,也就是說,以後可能再找一所學校,而這所學校的這一棟建築是自經區的虛擬試點,同一班的學生、甚至同一校的學生就有不同的待遇了,到時候會造成什麼樣的情況?明明是同一所學校的學生,有人可以享用這些設備,其他人卻不可以,這樣會不會造成同一所學校裡面,有一些是自經區的學生,有一些是一般的學生?這樣會不會有差別待遇?這一點與教育的普及性及無差別化的精神是相違背的,這是我特別提出質疑的地方,敬請各位學者專家一併思考,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中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戴曉霞院長發言。 戴曉霞院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想針對自經區裡面教育創新的部分發表一點個人的觀察及看法。就現在的規畫來看,自經區高教的部分包括兩個基本的想法,一是吸引國外的學校來台設校,這為什麼會造成教育輸出?事實上,它除了招收本國的學生,很重要的是,也可望招收國際學生。假如它能夠招收國際學生的話,這就是教育輸出。第二,這裡面包括了自經區與高等教育。 我的觀察是從以下兩個角度來看的。第一,自1995年之後,國外的大學到各國設立分校的發展非常快速。1995年大概只有十幾所歐美的學校到其他國家設分校,但是到了2012年之後,已經有一百八十幾所學校到海外設立分校。這些到海外設分校的學校還是以美國的大學為主,這些大學為什麼要到海外設分校?在什麼條件之下會到海外設立分校?當然,他們是為了國際招生。這些學校即使不去設分校,也可以招到不少國際學生,但是他們如果能夠貼近主要招生國家的話,對他們的招生是有利的,而且可以創造更高的國際知名度。至於這些學校到哪裡去設分校,就與今天所談的自經區有很大的關係。 其實自經區與高等教育的結合並不是從我們這裡開始的,大概在十來年前就開始有國家想到如何結合自經區與高等教育,這幾年發展下來,最著名的大概是中東地區的杜拜、卡達,以及韓國松島的做法。以下就一一為各位說明一下。 首先,大家都知道,因為石油的關係,杜拜所在的中東地區是非常富有的,但是他們早就開始想到石油所帶來的財富不能持久,在知識經濟之下,人才的培育才是最重要的。所以杜拜在2003年已經著手推動知識村的計畫,2007年開始興設杜拜學術城,這個學術城就是結合一個實體的自經區,由杜拜的政府提供非常多經費,重新規劃一個校園,到目前為止已經花了三十幾億美金,除了建設校園,同時也提供運作基金吸引歐美國家到此設立分校。他們的經驗算是成功的,因為耗費了龐大的經費,他們已經吸引到11個國家、約30所的國際學校到此設立分校,招收來自140國家、2萬餘名的國際學生,這就是他們原來設計的目的。利用國際的知名大學到當地設立分校,不但可以教育當地、中東地區的學生,而且也可以吸引其他國家的學生。他們已經成功地吸引了140個國家的學生。 第二個是卡達的自經區與高等教育的結合。卡達投入了大概10億美元去設立一個高等教育園區,希望能夠吸引國外的大學到當地設立分校。 除了杜拜及卡達之外,韓國仁川自由經濟貿易區裡面的松島全球大學園區也是滿為人知的案例。大家都知道,仁川自由經濟區是韓國6個自經區裡面最大的一個,在韓國知識經濟部的主導之下,設立了松島全球大學校園,希望能夠吸引40所研究機構及10所外國大學進駐。韓國的知識經濟部建設了這個全新的校園,還提供各種運作基金吸引國際的名校進駐,除了招收韓國的學生之外,也把目標設定在招收其他國際學生上。當然松島全球大學校園的運作在時程上稍有delay,因為他們正好碰到2009年的金融海嘯,所以原來他們要設定10所國際知名大學,到目前是吸引4所國際知名大學來到韓國設立,包括SUNY,因此他們設立了SUNY Korea,紐約州立大學石溪分校等等,雖然在時程上稍有delay,但是韓國政府認為這個園區對於韓國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是非常重要的。 假如我們從國際的角度來看,事實上,在我們自經區教育創新這一塊所想要吸引國際知名大學來台設校,以及結合自經區和高等教育等等,其實都已經不是一個新的想法,但是我們的創新點在於,假如我們並不想投入額外的資源,我們也沒有辦法像其他國家一樣重新建設一個校園的話,那我們現在把自經區的概念結合既有大學的作法,也就是用一種比較虛擬而不是實體的自經區,但是利用現在既有的校園以及有關的教學,我倒覺得這是一個非常突破而創新的作法。透過國內大學和國外大學的合作辦學,對大學而言,不管是以國外大學為主體,還是以國內大學為主體,透過這種合作,我覺得讓我們的大學更有機會晉升、觀察這些知名的國際大學是如何運作的,包括他們的決策和治理以及課程和教學,因為若不是以合作的模式,每一所大學在自己內部整個經營上有很多是無法觀察到的,所以透過這樣的方式再加上法律的鬆綁,我想確實能夠帶動我們台灣高等教育的自由化,還有特別是我個人比較著重的國際化這個部分。當然假設我們有錢,或許我們也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設一個實體的自經區,若是這樣投入的成本太高,而且可能排擠其他教育經費的話,那麼目前這樣的一個想法,我個人覺得是值得肯定的,而且透過吸引國際知名大學來台設校,我們也可以在招收國際學生上有一些突破的作法。以上簡單報告,謝謝各位。 主席:請陳明城建築師發言。 陳明城建築師:主席、各位委員。我從建築師業界的角度提出兩點來跟各位報告,在第31頁說明的部分有提到,「為強化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時,應能確保第三人受財產損失、體傷、死亡之賠償責任」。這個在談的應該是營造廠的事,因為建築師的設計業務不可能造成體傷或死亡的狀況;所謂的遭受財產損失,因為建築物的建築計畫是經由業主與建築師合意討論以後,建築師再依據業主的需求做設計的,所以這個部分也不應該歸責到建築師。建築師唯一負有的責任是在法令的運用及選擇上,如果引用錯誤造成業者的損失,所以這部分可能需要把三、四、五、六項全部都刪除,也就是,建築師在目前的建築師法裡面已經有所謂的保險、已經有一些規範了,因此這個部分應該由建築師法來處理。 國內有所謂的join venture,也就是,即便與不同營造廠來形成一個共同執行業務的狀況,這部分都需要經過公證,區分彼此的責任及收費的比例,若國外建築師進來執行業務以後拍拍屁股走了,怎麼辦?各位非常清楚,921大地震發生之後,對建築師責任的追究很可能是在20年、30年後,所以對於這部分,即便國外的建築師參與join venture這樣的工作,他的比例也應該極低,因為他並沒有負某些責任,尤其這裡面由台灣的建築師簽證負責,所以國外建築師參與這樣的業務,我們應該明訂他的公證比例在10%、15%以下,不應該讓他負擔少少的責任,卻拿到很多的工作及報酬。 以上是從建築師業界來審視目前這裡面所條列出來的一個狀況。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在台灣執行業務已經有明確的規範,即便這是一個經濟特區,我們還是主張必須完全依照台灣的建築師法來施行,謝謝各位! 主席:請臺北科技大學姚立德校長發言。 姚立德校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我們容許外國的大學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設立分校、學院或是學程,我發表幾點個人的看法,第一,大學的國際化或是自由化的重要性,已經是大家普遍的認知,但是我們國內的大學,尤其是在學校營運方面,因為受限於國內現有法規的限制,我們在學校營運的國際化或自由化這一塊,相較於歐美一些國家的大學,腳步可能比較慢了一點。所以我們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能夠有國外的大學到台灣設校的話,或是設立專業學程,我相信對於國內大學學校營運方面的國際化及自由化特別能產生帶頭的作用,雖然目前只規劃少許的一些案例能夠進到自經區裡面來,可是我們期待的是,這些大學進來以後能夠產生帶頭作用,甚至產生化學變化,促使我們相關法規修改能夠加速帶進新的思維,我相信對我們國內大學的教育能夠產生很好的質的改變。 第二,自經區裡有國外的大學進來之後,可以提升我國人才的品質,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我們技職體系的幾個大學,例如,高雄餐飲大學目前要跟法國藍帶學院合作一起設立國際廚藝人才的培育;又例如,屏東科技大學要與國外大學一起設立「觀賞魚」、「動物疫苗」以及「科技農業」這些國際的學程。各位可以想想看,不管法國藍帶餐飲人才的培育還是剛才提到農業相關人才的培育,如果能夠把國外大學知名的專家帶到國內來,直接培養我們的學生,相信這對國家人才的培育一定能有大幅提升的效應,這是我個人認為的第二項好處。 第三項好處,自經區特別條例裡面有一個規劃的重點,就是希望能夠帶動我國高教的輸出。無可諱言地,我們現在當然也有招收一些國際學生,可是相較於歐美國家而言,我們招收國際學生的量與質,其實與他們比還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如果今天我們能引進國外知名的大學,跟我們國家現有的大學一起合作,相信對我國高教輸出量能的提升上,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這個部分特別可以間接成為我們國力輸出的重要案例。 第四項好處,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像許委員說,他花了五百萬到英國劍橋大學去唸書,二十幾年前,我媽媽也是標會讓我到威斯康辛大學去唸書。今天如果我們能把國外知名的大學引進到台灣來,當然在學費上可能要多出一點,但是學生在生活費及其他諸如機票等等費用上,是可以節省很多的。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達到我們早期想到國外知名大學留學,學習最新知識的需求;另外一方面又可以節省學生及家長的支出,相信這個政策的實施,對我們的學生與家長來說,也會有很大的好處。 第五項好處,我們和國外大學接觸,希望他們到台灣來設立分校、學院或學程時,除了教學之外,我們也看到很多大學主動表明了,他們的老師來了之後,不是只進行教學而已,他們也很希望能做研究。各位想想看,如果今天我們能和哈佛大學、劍橋大學合作,這些大學教授除了到我們台灣進行教學之外,這些優良的師資也可以跟我們台灣的老師一起做研究,也一起解決我們各行各業所面臨的問題,其實也間接地提升了台灣的國力。 剛剛有幾位委員擔心,我們國家的高教面臨許多需要重整的問題,尤其是國立大學如果要做這件事情的話,會不會讓國家的經費有些浪費或多花很多經費?目前教育部所提出來的規劃,其實政府是不出錢的,但是會將法規鬆綁而容許業界來投資。如果今天我們界業有興趣來投資國立大學或私立大學,尤其是國立大學的部分,我們不但不會造成國家現有的損失外,同時還能讓業界的資金進來,以協助我們達到我剛才跟各位報告的這些好處。 其次,我們也有提到少子化之後,如果再開放國外的大學到國內招生,是否會衝擊到我們現有的招生狀況?現在教育部的規劃是,如果我們要招收國內學生的話,其名額是占國內大學的名額。換句話說,今天台北科技大學一年會招收1,000位學生,但又打算跟國外的大學合作,再另外招200人,對不起這個名額就要從那1,000名中拿出200名來招收。因此,這樣並不會影響到我們現有的招生名額,但是若北科大要招收境外學生的話,依照教育部現行的規劃,可以用外加的方式來做。這樣對國內學生的名額就不會產生衝擊,對招收境外的學生,應該也會產生號召的作用。 再者,大家也會擔心,大陸的大學會不會進來的問題,在目前的規畫,大陸的大學是不允許來台的,不過港澳的大學是允許的。香港有不少大學在世界大學的排名上,都在前200名中,這些大學如果要來台的話,為什麼不讓他們進來呢?至於大陸的大學大家不用擔心,因為目前是沒有開放的。在招收境外生之陸生的規定,與現有的規定是完全沒有更改的,所以大家也不用擔心。 此外,大家也會想到網路大學,例如像Cosara這麼好的網路課程,我們如果要提升學生品質的話,用網路來學習就可以了。就這個部分,某些領域可以,有些領域是不行的,尤其像工科是需要做實驗,需要老師從旁引導,這個部分是網路學者無法取代的。很多網路的課程都是從美國知名的大學產生的,如果網路課程可以取代面對面教學課程的話,美國知名大學的招生應該會受到影響,但事實上並沒有,美國這些知名大學的招生依然很蓬勃。以上這幾點,站在大學校長的立場來看,我們支持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引進國外大學。謝謝! 主席:請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靖心慈副研究員發言。 靖心慈副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有6點想和各位分享: 第一,大家在討論自由經濟示範區一定要先回歸到我們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或者是FTA裡面,不論是專業服務業或是教育服務業,我們開放的情況到底如何。這個條文的電子檔已經交出去,到時候我會再提供修正版給各位,讓大家可以看到這個部分。對於教育服務業整體來說,我們投資到對方那邊,董事會那裡會有一些規範上的限制,還有我們國內的規章也會有一些限制;另外,在大學法中也有土地相關的規範與限制。因為會牽涉到這些規範,外國人如果要進來,假如利潤不高的話,它先期的投資就要花費很多而受到一些限制,此為教育的部分。 在專業服務的會計服務業方面,在我們的法律上,事務所與法人化都可以進行,所以最主要的限制,大概是在國內規章的限制範圍上。根據公務統計的資訊顯示,前5大會計事務所大概就占了全台會計事務所全年66%的收入,所以這個占比是非常大的,而且他們也與國外事務所以聯盟的方式在運作。至於建築師與律師的話,基本上就是事務所不可以法人化,以上就是現在大致上的情況,當然有國內規章的限制。 第二,是在已經開放限制的前提上,我國與國外相互投資的情況。先就大陸地區來看,因為我們開放大陸資金來台投資的時間比較晚,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根據投審會相關的統計與核准的資訊,大概在美金8.6億元左右。其中有5.6億元是投入在服務業上的;至於投入在專業,也就是科技領域服務業的部分則是0,所以現在中國大陸在這個領域中是沒有進來了。 至於國內資金投入到中國大陸的部分,大概接近有790億美金這麼大的量。在這麼大的量裡頭,投資在製造業的部分,以2007年到2013年的彙總資料來看,接近73%,剩下有26%是投資在服務業上的。換句話說,我們投資到中國大陸的部分,以過去的資料來看有九成是在製造業,只有一成是在服務業,現在已經漲到了二成六這樣的狀況。我們投資到中國大陸的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由於這三者的資料綁在一起並沒有分開,事實上,專業服務業實際占的比例會比較小,不過,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三者混合加起來,我們投資到對岸的部分大概只占了5.5%,這是目前大致的一個結構。至於我們到對岸的投資大概是以上海、浙江、重慶、江蘇及四川等省市為主,其他地方就比較少,以上是我們與大陸之間相互投資的狀況。 再來是我國與非中國大陸之間互動投資的情況,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承諾開放的情況之下,我國核准華僑及外國人到台灣投資,總金額大概是477億美金左右,其中製造業占了36%、服務業占了62%。換句話說,我們到中國大陸的投資大部分都是製造業,至於到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則是以服務業的投資為主。在我國核准華僑及外國人到台灣的投資有14.5億美金是在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的領域,至於流向我國的資金來源大概則是以馬來西亞、加勒比海英國屬地、荷蘭及美國為主,換句話說,專業服務業的落實在這個部分就會減少很多。 我國核備對外的投資金額大約是338億美金,其中製造業占了35%、服務業大概是61%,但是投資到專業服務業大概只有2.6億美金,因此,在我們的入會承諾之下,無論是出或進,專業服務這個領域所占的比例都非常少,而我們到中國大陸又是以投資製造業為主,所以服務業目前正要興起,而我們到其他地方的話,則是服務業正在起來,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我們回過頭來比對以服務業為主的國家,就以香港為例,當初我在一、兩年前做研究時所累積的資料大概是到2010年為止,從資料中可以看出香港的資料分配與我國不同,它將投資及控股、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混搭在一起,無論是對外投資或外來投資都是接近六成到七成左右,可以說是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但是,我國在這個領域中的外來投資加起來只有12%,對外投資大約只有7%。由此可知,在香港將製造業移至大陸之後,它的服務業也跟著一起搭配結合,然而,我國對外投資的製造業所占比例雖然很大,卻沒有與對外投資的服務業相互結合,這是目前所呈現的現況。 第四點,在這樣的情況下,以國際的趨勢而言,無論是多邊談判或區域談判,先進國家也就是已開發國家,它們都是要推動、帶動整個服務業市場在這些領域中都能盡量的完全開放。換句話說,無論法人的型態只要現在的事務所或以法人的公司型態投資都是可行,所以不要做這些限制。現在有些國家也都是盡量減少對於外來投資的規範限制,但是在整個資金進來後就會進行嚴格的管理,這點與本人在後面的論述有些關係。面對外來投資時會將市場盡量完全的開放,但是在資金進來之後要如何處理,其處理規範是採用國內規章的方式,而國內規章就會涉及到資格、證照或技術標準的領域,這個部分,在我後面要闡述的論點有關係。 第五點,目前國內欠缺與其他國家專業服務業彼此接軌的領域,而自由經濟示範區是在我們原來比較嚴格的限制下做小幅度的開放,因此,無論是律師或會計師等的簽證,其實都還是受限於一定要取得我國的證照,與國內規章還是具有密切的關連,甚至其他國家在國內規章的部分都還有延伸的作法,藉以對外來投資者進行規範限制。換言之,既然我們目前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結盟甚為稀少,但是我們又有極大資金是對外投資的話,那麼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做出某種程度的開放,讓我們的業者在這個領域逐步的進行調適,將會有利於我國,包括談判者在與他國進行區域談判時會相對地容易。我國由於製造業的部分有許多的外流,如果在國內生產的話,因為沒有簽訂FTA,一旦其他國家的資金投資到我國之後,在出口時會受到關稅的影響,如此一來在吸引資金上就會有所限制。假如要將我們的製造業與服務業做一些結合的話,基本上,本人對於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進行逐步的開放是持比較樂觀的看法,未來無論是引進資金或人才,某種程度的結合將會有利於我國業者競爭力的強化,進而進軍國外與在外的台商做結合。 第六點,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要做開放的時候,未來整個管理就會非常的重要,剛才已經有人針對這點做過論述,現在是六海一空,未來在整個條例通過之後,各地方縣政府可能都還會提出其他的部分,因此,這些東西都必須要很小心的處理。現行業者的執業範圍是否會因衝擊的影響而受到傷害,基本上並不會特別大,但是,多多少少會有一些影響,所以政府在整個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規範的這一塊必須要特別的小心。 最後兩點是關於如何因應的部分,以韓國簽訂FTA之後的短期因應方式為例,在外國的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要進入韓國時,它就針對與本國的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之間的關係做好明確的規範,避免到時候產生一些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外國會計師進來的第一年必須在韓國居住180天,以上是韓國或其他國家的短期因應方式。至於中長期的因應方式,先進國家就是要結合政府的相關單位,無論是發證照的、公協會、學會及學生組織等,必須針對更多的證照、更多的進修訓練以及進入專業領域者的人品建立一套機制,而這套機制就會與我們剛才提到的國內規章無論是資格、證照及技術標準做密切的結合,否則,目前我們的公協會或學會都是呈現鬆散的狀況,但是,國外卻都是大力的進行運作,包括切割非常多的證照及訓練,讓這些公協會及學會能夠展現力量,同時與學校所傳授的知識進行整合,這樣對我國未來整體競爭力的提升具有極大的幫助,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許俊美理事長發言。 許俊美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法人建築事務所之設立,本會的意見如下,第一點,法人建築事務所僅限於建築師,而該建築師是屬於外國建築師。有關大陸要進入這個系統的部分,目前我們全國公會已與大陸那邊做過單向的互動,這個部分所指的就是外國建築師。 第二點,有關我國開業的建築師可以到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執業,不必再另設事務所,這樣才不會造成地區的執業與本地執業的衝擊或是有特別的待遇。 第三點,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所成立的事務所,其服務的範圍僅限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內,但是,本國的事務所及建築師則不在此限,也就是與剛才所提的第二點意見類似。 第四點,有關於法人建築事務所的成立,必須依國內法之相關法規辦理,除了在該條例中有特別的規定之外,也就是在條例中的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中有關談到的不公平或拍拍屁股走人的事情要如何杜絕?在未來訂定相關子法時,務必與我們建築業及建築師業的各個單位進行充分的溝通與協調,這樣才不至於造成像早期1+A或A+1的困擾。所謂1+A或A+1的困擾,也就是以經濟為主體,卻將責任就丟給像是年輕的朋友或是不知道這些責任的年輕朋友或是心術不正的建築師,我相信我們的建築師都非常的自愛,但是免不了會有些年輕朋友會因為不了解其中的利害關係而陷入了陷阱,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現場的學者專家已經發言一輪,接下來就請登記的委員發言3分鐘。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剛剛聆聽過幾位專家學者的意見,本席對於教育的鬆綁有幾點疑問,雖然幾位校長提出了許多非常美好的願景,如果真是如此的話,之前我們也曾提出過5年500億要讓大學升級、要與國外的大學合作,本席不了解為何這些東西現在似乎都已經不行,必須要改變成自經區的模式,然而,將來又是什麼樣的人才能進入自經區內享受如此優惠的受教權利及環境?是否會造成階級式的待遇?或者自經區僅開放給國外的學生,在這些國外的學生受到這麼好的教育而變成最優秀的人才之後,卻反過來到我們國內將這些高的位置搶走?如果是因為我們的法規沒有鬆綁,其實就應該要去檢討法規為何沒有鬆綁,在這裏面提到鬆綁的是所謂的土地,因為大學要到自經區內建校必須要有土地的鬆綁,,對於那些要來設校的國外大學是否有限制必須在國外是排名多少的大學?或者只要是國外的大學即可,如果是這樣的話,是否會變成假設立之名行國內鬆綁土地之實?因為各地方政府都可以自行畫設自經區,所以台灣將來會到處都是自經區,而自經區內的土地就可以鬆綁並畫地建構所謂的優質大學,但是這些優質大學的學生僅限制於某些人,是否會造成國內貧富懸殊以及階級對立?以上就是本席想要請教的問題,謝謝。 主席:如果學者專家還有意見要發表的話,等一下還有第二輪的發言時間,我們中午12點時會先休息。 現在請國發會管主任委員發言。 管主任委員中閔: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剛才提出這麼多的寶貴意見,今天還有其他部會都在場,所以比較專門的問題,我會請其他相關的部會提出回答,不過,有幾點我可以在此先提出說明。 在黃仁安董事長提出的幾點意見中,其中有一點是關於目前的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將來是否也能劃為示範區申設中的一部分,我認為在未來是可以討論的,之前我們並沒有考慮到這個部分,非常感謝你的提醒。 此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現有的園區之內,無論是工業區或加工出口區等,將來在申設之後是否會有不同的管理機關?我在此要特別提出說明,根據我們的規畫,經濟部是條例的主管機關,所以原來的園區是由什麼部會主管,將來那些部會還是可以指派它的管理機關,兩者之間不會有所衝突。其他像是被課來源所得稅等等問題,財政部張部長應該可以提出更清楚的說明。 剛才我所聽到的許多主要問題都是與教育創新方面的疑慮有關,還有很多細節,教育部陳次長都會提出說明,不過,我要先針對整個教育創新在當初所做的規畫、想法及理念提出一個綜合的說明,希望能有效的先澄清一部分疑慮。 首先,從事教育創新並非像剛剛有些專家所提出的質疑,是否要投入許多錢吸引外國名校來設校,或是像尤委員所講的是否會形成階級或是形成差異等等,我在此跟大家報告,這些並不是我們所規劃的重點、也不是我們的想法,其實,我們所提教育創新的重點是法規的鬆綁。今天與會的專家學者中有許多人來自於學校,應該知道在台灣的學校其實都受到非常非常多的局限,剛剛陳明文委員也提到為什麼這項條例要排除這麼多的法律,恰恰就是因為有太多法律的限制,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檢討這些法律並重新予以修改,大概至少有超過8條以上的相關法律需要修改,其中的條文可能會更多,委員們也都知道修改法律是一項非常龐大的工程,但是,我們的教育創新嘗試是否能再等這麼久?我自己從學校來我感覺是不行的,因為學校受到了非常多的局限,因此,在這當中我們希望能給予學校一個新的開始,所以先透過這個示範區做一個嘗試。而這個嘗試也包括了幾點,譬如剛剛吳副理事長提到,教育團體最關心的薪資設限為何沒有提及,其實是有的,因為在我們的規畫中並不受法律的限制,所以將來新設的學院或學校可以自行訂定所有的規章,不受其他任何的限制,換句話說,就是先讓這些新設立的單位有機會嘗試一些和過去完全不一樣的做法。雖然有很多來自學校的代表贊成要開放,但是,學校中也有許多人並不贊成到那種程度的開放,至少在這中間可以嘗試先在這個小的點做一些開放,是否會產生任何的流弊,或者它的好處是否能夠顯現出來?根據目前的規畫,教育部會在數量上加以限制並審核,並不是誰都可以隨便用個什麼名義就跑來設個什麼學校,就像國外隨意設個野雞學校那樣,我們教育部並不會讓這種事情發生。因此,重點是法規的鬆綁,排除現有的法規限制,讓我們的學校有機會嘗試新的營運及管理模式,這才是我們推動教育創新的重點。除了在數量上的限制之外,再加上政府不會提供任何額外的資源,當然就不會產生教育資源分散及排擠的問題。 在我們示範大專教育體系改進的過程中,當然也會允許國內的學生就讀,不過,重點在於吸引境外的學生,誠如剛才戴院長所言,這是屬於我們的教育服務輸出。很多人擔心雖然是在示範區內的試點,是否會形成某種特殊的教育階級?我認為這種疑慮的可能性比較少,因為我們在示範區內對於學費並沒有限制,國內優秀的學生可以去唸台大、清華及交大等優良的學校;有些學生就算能就讀台大或清華,但是,基於某些原因而選擇了香港或大陸的學校,那是少部分人的選擇。事實上,將來的重點是在於服務輸出。至於國內是否會有人願意花高昂的學費跑到這些試點中的學院就讀,我相信會有,但是數量有限。另外,在素質上形成差異化的可能性其實是非常非常的低。在教育創新的過程中,我們自己認為比較可行的,至少在短時間內不是真的出現一所新的學校,其實,現在國內已經有大學開始在探索設立某種program或某種學院的可行性,我相信短時間內人家應該不會來設立整個學校,因為整個學校的投入牽涉太龐大,相對來說,它可能設一個與國外學校合作的學程,就像國內現在已經有這樣的作法,或者設立一個比較不需要大量硬體設備投入的方式,譬如商管學院,我覺得這種做法的相對可能性會比較高。因為那邊最主要的是師資,而我們這邊的開放會允許學校採取非常彈性的作法,不受現有許多教育法規的限制,因此,無論是在招聘員工、招收學生、老師授課時數及薪資等等都可以大幅度的放寬,並由學校自行決定。因為政府不投入,所以這些辦學的人就要自負成敗責任,不能寄望政府會出錢幫它解決很多問題。 我必須在此重申,所謂教育創新的重點是在法規鬆綁,排除現有對大學發展不利的限制,希望讓這些學校有機會嘗試新的管理和營運模式,並藉由新的模式讓國內學校看看可能產生的一些正面效果,相信國內的學校就會開始有更強大的力量,去爭取這一類的放寬。這本來就是我們示範區的理念,一部分的試點作為示範,如果實行得好,大家覺得可以採行,將來就希望能進一步推展到全國。因為具有示範區的成果,我相信到時候在社會上,包括立法院也會支持修法,達到全國普遍性的放寬,這樣的可行性也會比較高。如果現在就做某些放寬,很容易會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大家爭執不下的狀況,所以我們可以先在試點上進行,其實,我們推動其他示範產業的重點也都是在此,以上是我針對教育創新部分所提出的綜合說明,接下來還有各部會首長將針對更具體的細節問題提出說明,謝謝。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發言。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大家所關心的問題,首先是第三十三條有規定,外國及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到台灣的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倉儲及簡易加工,它外銷的100%及內銷的10%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家擔心是否會影響到示範區外的事業,其實,這個部分最主要的精神是,鼓勵外國貨儲運用國際的物流配銷服務將貨物拉到台灣進行簡易加工或貨物倉儲,換言之,這項措施最主要是鼓勵國外業者將貨物拉到台灣來,因此,這個部分與區外的事業應該不會有衝突。 其次,有些海外物品到臺灣加工之後掛上MIT的標誌,也是大家比較擔心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會嚴格把關MIT的品牌形象,在產品外銷要申請台灣原產地證明時,第一個條件是,原料在台灣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的產品;第二個條件是,加工或製造貨品與原材料稅則號列6位碼相異,已經完成實質轉型;第三個條件則是,號碼雖未改變,但已完成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對於上述的幾個條件,政府一定會嚴格把關。 對於大家在關心的兩個問題,我先做以上的澄清,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建宇:主席、各位委員。在今天的討論過程中,與交通部比較有關的大概就是中華物流學會陳理事長特別提到,如何運用智慧物流,是否能夠強化它的功能,讓它成為全球的運籌中心?這一塊我大概做簡單的說明。 目前交通部在自貿港區內是負責六海一空,未來在示範區條例通過之後,六海一空當然就會申設成為示範區,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與智慧物流有關的,由交通部與經濟部及財政部共同來處理。至於如何強化其物流的功能?事實上,在現階段的設計,財政部非常在意的就是如何推動雲端e化的服務、如何建立所謂e化的平台,讓所謂的B2B,也就是產業鏈的資訊結合、關務審驗平台及政府組織服務這些平台的整合,包括了B2G的整合。透過這些整合可以產生所謂區內、區外以及跨境的連結,再透過這樣的連結之後,剛剛黃董事長特別提到有關於零組件發號中心的部分,其實就可以在台灣做速度的處理。 我們也可以透過海運專區,像是快遞專區或貨物專區的闢設,藉以開闢所謂的航線。此外,我們也透過電腦提供24小時的服務。同樣的道理,在智慧物流的過程中,站在廠商的立場上,可以很快的透過貨物通關的程序、報稅帳務的處理程序以及貨物控管的作業,適時追蹤貨物的流向以及整個狀況,在通關方面可說是非常的便捷,同時也可以達到境內境外一體的處理。基本上,透過這個處理之後,當然就可以大量地在電腦上進行作業。 此外,其實也有各種服務措施,例如簡化委外加工的相關關務審驗程序,自貿港區以後將成為管理機關,所有的通關處理程序就會非常的簡化;另外還有所謂MCC的推動。這些相關程序的作為,當然可以提供物流業者更優良的通關及審驗程序,讓他們在競爭力及成本上都能擁有更強而有力的作業環境。我大概簡單做這樣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發言。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在整個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八章裡面,大概有兩大章與我們財政部相關,其中第四章是租稅優惠;第五章則是有關未稅貨物勞務的措施。一共有16條,範圍滿廣的。 其實,在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中新增了三項所得稅的優惠,第一項,為了吸引台商把在外國的盈餘匯回作實質的投資,給予3年減免的優惠;另外,針對國內欠缺的外國人才,同樣也給予3年減免的優惠,這兩種優惠都有期間的限制,希望在短期內能產生點火的作用。第二項,對外國的貨主在示範區進行倉儲或簡單的加工,我們給予免所得稅的優惠,誠如剛剛交通部陳次長所言的,希望外國貨主將貨物拉到我國儲存或做簡易加工。至於其他的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與目前自由貿易港區條例的觀念一樣,它是屬於境內關外,既然是在關外,貨物進來時還不算是進口、還沒有入關,因此給予免關稅、免貨物稅及免營業稅,與自由貿易港區的做法完全一樣。 在這些觀念之下,針對剛剛幾位專家學者以及委員所提的問題,本人就簡單地提出答復。剛剛陳立武理事長談到關於所得稅、關稅及營業稅等等的減免,我剛剛講過這部分與自貿港區大致相同,只是新增兩項所得稅的優惠。至於第三項的所得稅優惠,外國貨主進來做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那個所得稅的優惠也是源自貿港區條例,並沒有增加很多,新增加的都是在3年內就會落日。 有關林桓教授提到一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特別舉出第三十二條關於經濟重心與台灣關聯度低的部分,我們都會在細則中訂定。事實上,這些在各國大概都有,很簡單,第一,以外國籍的專業人才而言,為了避免本國的人才取得外國籍又回來,所以我們有設置這些規範。事實上,在我們的腦子都想好了,譬如他必須在台灣沒有戶籍、在台灣住滿183天是雙重居住者,而且在台灣只有所得,其他的財產都在外國等等,這些關聯度低的部分,我們都會詳細訂定,避免發生上述的情況,所以我們都有考慮到。 林桓教授還提到C3的貨物不可更正,我們主要分為C1、C2與C3貨物,C3的貨物是應審應驗,是比較嚴格的,如果可以更正免罰的話,可能會鼓勵業者存有投機的心態,恐怕有道德的風險,所以C3的貨物不可更正,擔心會增加走私的情況。若是因為傳輸的錯誤、無心的錯誤,將來我們也會考慮准許它做更正。 關於黃仁安董事長談到的幾個問題,有關境內關外、前店後廠的部分,這些都跟自由貿易港區一樣,但是,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與自由貿易港區在未來是不一樣的,現在自由貿易港區是實體區在這裡,未來各地方都可以申設,實體區會增加。第二,再加上前店後廠的部分,後廠的設置地點可以散布在全島,因此,整個關務在創新上是完全不一樣的。事實上,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最重要的核心是關務制度的改革,雖然實體的海關仍然存在,但是會再加上虛擬的海關。所謂虛擬海關就是,只要要設立前店後廠的廠商一定要設立電子帳冊,如果沒有電子帳冊,我們就無法允許。其次,設立了電子帳冊之後,海關就不會實體驗貨,而是在線上查核,也就是遠端稽核。 接著在廠商的管理方面,我們會採用分級的管理方式,根據它遵循法律的程度、過去在報關時守法的程度,以及存貨管理制度等等相關的風險程度,分為A、B、C、D四級。如果是A級的廠商,我們就會盡量讓它自主管理,對於D級的廠商,我們就會採取抽驗的方式,大概就是以自主管理為主,盡量減少行政管理。至於風險比較大的廠商,我們就會採取實地查核,這裡的實地查核並不是目前海關所做的實地查核,因為將來的後廠會散布在台灣島內的每個地區,我們也不可能在各地設置海關,因此,將來的實地查核會結合國稅局一起查核,也就是關稅及內地稅一起結合,這些都是在關務上的創新措施。 除此之外,一些簡化的措施,我們都已經陸續在做,第一階段海關相關措施已經鬆綁了13個法規,儘量簡化所有通關的流程、簡化一些查核的程序。至於這13個法規,各位可以上網查閱,確實已經簡化了非常多,而我們會繼續進行鬆綁的工作。 至於黃仁安董事長所提有關海力士的個案,因為外國貨主在國內享有免所得稅的是簡易加工,根據同仁提供給我的資料,海力士是否應該課徵所得稅,顯然不是簡易加工,而是簡易加工的事實認定問題,法院大概也已經做了判決,所以是有關簡易加工的問題。 游文相先生也談到,他對於關務的重大創新相當讚賞,希望我們要加速輔導廠商採用電子帳冊,這個我們會做,而且要與目前九大保稅區的相關主管機關一起進行輔導,因為不是光靠海關就能輔導的,國科會、經濟部及交通部都必須一起輔導廠商。如果要申設前店後廠,一定要設置電子帳冊。 對於林岱樺委員提到海關報表太多無法電子化的問題,目前我們有九大保稅區、三大主管機關,科學園區是由國科會主管、自貿港區是由交通部主管、其他加工出口區等等則是由經濟部主管,各有不同的機關、不同的保稅區、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租稅優惠及不同的限制。在海關的管理方面,目前的報單就分為4種,G、B、D、F,其實,這4種報單的內容是一樣的,只是代號名稱不同,譬如這個報單是科學園區的、這個報單又是哪裡的等等。98年時賦改會曾經就有這個題目,希望能夠檢討系統的簡化及整合,而我們在100年的時候曾經召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因為涉及海關層次的修改,而且各個簽審機關包括經濟部、國貿局及農委會等等;還有內地稅的國稅局;還有業者的管理與業者進出口的統計。牽涉的範圍滿廣的,所以在100年的討論結果是希望能維持現制,不過,我們還是會再進一步檢討是否有改進的空間,謝謝。 主席:在內政部陳次長說明結束後,12點我們先休息,下午再繼續開會。 請內政部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純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公聽會與我們內政部比較有關的是開放建築師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提供專業服務的部分,我分兩個大的部分向各位做說明,第一個部分是簡單地將法規做個說明;第二個部分則是針對今天幾位專家學者所提出的意見做個簡單的回應。 關於建築師的專業服務,在特別條例中是規定於第五十九條,而第七十二條是根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如果有違反的罰則,所以最主要的內容還是第五十九條。至於總的條文請大家自行參閱,不過,該法規可以合併成三個重點,第一個,它創設了建築師新的執業方式,除了目前建築師法裡面所規定的之外,有一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可以參與成為股東或自己創設一個所謂的法人建築師事務所。第二,所有的執業方式必須完全遵守我國現行的建築師法及建築法,這是第二個特點,包括簽證、責任部分。第三,將來這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管理辦法尚須另外擬定。 關於法規部分,我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所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它是一個把建築師目前的執業方式由個人建築師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的方式擴大成可以法人化,其實幾十年來一直都有這樣的問題,現在它主要是為了要跟國際接軌,也就是使建築師事務所能夠比較大一點,即其所有權及職業的專業技術分開,換言之,有錢的人來開建築師事務所,但是,建築師是經過國家認證,是有能力來做建築設計的,把這二者分開。你得到建築師的執照並不保證你會經營公司,其理念在此。在律師、會計師都有相同的理念,但是,在建築師界,對於這個理念,大家還是有非常大的歧見,所以,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特別條例中就是先試先行。剛才大家所提到的一些問題,我稍後會回應,我簡單介紹一下,這個是股份的問題,後續的條例之中,我們會再跟建築師公會協調,像現在的營造業目前只開放外國或陸資12%,而我們這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是不開放給大陸的,只開放給外國。至於比例上到底是5%、10%還是12%、20%,目前尚未有定論,我們會跟建築師公會再協調。其次,其業務範圍方面,因為目前是先試先行,故只限制在實體的示範區內,這就牽涉到一點,即我是建築師,也有建築師事務所,那我是否需要再去這個示範區內開業?原則上,我們不認為需要再重新開業,換言之,根據我國的建築師法,他是可以到示範區內執業,但這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只能夠在示範區內,而且其股東必須是我們自己的建築師或我們的建築師事務所或外國的建築師及外國的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所以原則上其成分大部分是建築師,唯一的一種情況是,外國的法人建築師事務所部分,如果美國的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容許一般的投資者如控股公司、創投公司投資建築師事務所的話,可能就會有不是建築師的股東,這就牽涉到比率的問題,對此,我們還會慎重地跟全國各地的建築師公會一起商討。另外,其他的簽證、責任制度全部都要完全按照現行的建築師法來進行,所以,包括責任部分,我們有加上一個規定,即他一定要有專業的保險,如果保險不足,這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要負連帶的賠償責任。關於今天專家學者所提的意見,包括許忠信教授所提到的會有大陸的建築師部分,我剛才也講過了,我們的法條寫得很清楚,是外國建築師及外國的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沒有所謂的大陸甚至沒有港澳的建築師,如果要的話,還需要另外有明文規定。另外,許俊美理事長及陳明城建築師剛才提到希望都由建築師來當法人建築師事務所的股東,我剛才也講過,那是股份比率的問題,如果可以藉由國際接軌,與國外的建築師事務所合作,讓建築師規模越來越大,將來能夠承包國際的工程的話,那當然最好。不過,原則上我們還是希望這個比率還是要透過跟建築師公會再做協調。另外,有關責任問題,剛才陳明城建築師提到,設計監造,建築師不會造成體傷等等,這個是指因為有些是引用法規錯誤或設計上錯誤造成施工過程或有其他災害產生時,確認是因為建築緣故或建築師在監造上的疏失所造成的那種責任,但是,在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裡面,我們強行規定他一定要有專業的責任保險,保險不足的部分,這些股東負連帶的賠償責任。最後,還是要請各位建築師能夠放心,關於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比率的問題,因為還要訂定子法、管理辦法,現在只是原則上說他准用公司法內有信任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而已,但關於比率等其他規定,因為要有一個管理辦法出來,我們還會邀請建築師相關單位再來協調。以上簡要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內政部陳次長。現在時間已經超過12時,我們先休息。我們的學者專家如果欲在此休息也可以,如果有需要用到我的辦公室休息,我的助理就在會場後方,我樓上辦公室也可以讓大家休息。下午包括教育部、金管會、法務部、勞動部在內,也都還沒有說明,請準備。然後,還想再發言的學者專家也可以再發言。 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7分)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聯席會,現在繼續開會。針對上午會議討論的意見,請教育部陳次長提出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聆聽早上公聽會中委員及學者專家的寶貴意見,謹簡要說明如下:高等教育國際化是必然的趨勢,所以全球高等教育學生流動的速度愈來愈快,在1975年時,全球國際學生人數約有80萬人,到了2011年,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已經爆增至430萬人。以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增加的速度來看,1975年至1990年這15年中,每年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平均約增加3萬3,000人;1990年至2001年,每年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平均增加8萬人,也就是說,由3萬多人增至8萬人;2001年至2011年,每年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平均成長20萬人,也就是由8萬人增至20萬人。若以最近兩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每年全球國際學生人數平均成長30萬人,所以國際學生的快速流動與高等教育國際化是我們躲不掉的趨勢。當然,臺灣面臨高教育國際化時到底有沒有條件?這是委員及學者專家所關切的問題。從全球國際大學評比來看,其實臺灣的高等教育的表現相當地亮眼,尤其在整個亞洲地區,臺灣的表現是相當好,不管是上海交大或TIMES所做的評比,基本上,臺灣的大學表現都相當好。以境外學生人數來看,在2008年,臺灣所有境外學生的總數只有3萬3,000人,約占高等教育在學學生人數的2.2%;但是,在去(2013)年,臺灣境外學生總人數已經增至7萬8,000人,占高等教育在學學生人數的5.7%,但是我們覺得這樣的比例仍然不夠,希望能儘快達到占10%的目標。 其次,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方面與高教輸出有何關聯?其實整體教育創新必須以國際合作為基礎,不只是引進國外大學來臺灣設校,還必須與國內學校以合作的方式設立分校、分部、學院或專班,基本上,這都必須透過國際合作的方式來進行,所以未來在整體自由經濟示範區招收的學生主要是以所謂的境外生為主,國內的學生則必須在學校原來的招生總量裡面做調整,所以不會增加國內招生的數量,也避免對國內現行高等教育市場造成較大的衝擊,基本上,它還是以招收境外生為主要目標。 再者,上午會議中有幾位學者專家與委員關切國安問題,他們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會不會導致中國大陸的大學與陸生大舉來台而產生疑慮,其實他們是多慮了,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是排除中國大陸,包括陸生也不在我們這次開放的範圍之內。 此外,上午會議中有先進提及,這會不會造成對整體教育經費的排擠?上午我在會議中也做了一些說明。基本上,政府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不會提供任何經費補助,而是以制度鬆綁做為鼓勵國外學校來台合作設校的主要誘因。當然,上午有許多先進也提及,有關薪資鬆綁、評鑑多元化、大學整併及私立學校的退場機制等,基本上,這些都是現今教育部在整體施政上正積極在做的事情。自由經濟示範區教育創新只是高等教育改革的一個小環節而已,它不代表高等教育的全部面向。當然,現階段高等教育發展需要創造更多的活力,因此制度鬆綁是必要的,若與國際相較,臺灣的高等教育的管制還是太多,我們當然也希望高等教育能夠逐步鬆綁,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全面性的鬆綁仍存有疑慮,所以我們希望透過試點實驗的方式推動,引進國外優質大學的經營模式,以促進國內高等教育的發展。整體來說,我們在教育創新計畫中的推動原則是以國際合做為基礎,再以試點實驗的方式,而不是全面推動。當然,在選擇學校方面,包括國內學校與國外合作的學校,都是以績優的學校做為我們選擇的主要對象,同時也鼓勵招收境外學生,以避免對國內招生市場造成太大的衝擊。而且,所有的案子都需要經過專案申請許可,而不是全面性的開放,其實對國內高等教育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反而因為這樣創新實驗模式之引進,而對國內高等教育的發展帶來新的活力,希望各位委員及各位先進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教育部陳次長。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謹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有關法律服務業的部分做一些說明與回應。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與法律服務業有關的規定是在第六十條,也就是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置,早上許忠信教授曾經提及,他憂慮法人律師事務所的開放是否將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中國大陸律師來臺灣會對本國律師的執業利益造成影響。我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我們並沒有對中國大陸開放法律服務業,也就是說,不會有中國大陸的律師來臺執業或是來臺設立法人事務所,以上是我首先要做的說明。 其次,有關法人律師事務所營業型態的設立,這只是多一個律師事務所經營的選項而已,目前律師事務所的營業型態包含獨資、合夥、合署辦公,現行法並沒有法人事務所的型態出現,但事實上這項議題近十多年來不斷地在討論中,律師業當然有還尚未整合好的意見,所以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先辦先行,我們認為是可行的。採取這樣的法人事務所模式,主要在於目前律師事務所的型態並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沒有辦法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何況律師之間只是依賴契約來維繫互信,而不是以建立制度的方式來經營事務所,這也比較不利於他們取得資金來擴大經營規模,將來有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置,我們相信對於擴大我國律師參與國際法律業務的程度,與提升我國辦理國際法律業務的品質與能力均有所助益。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第六十條所規定的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置只是一個原則性的銜接條文,至於未來法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登記、如何出資、律師應該負的賠償責任及責任保險等問題,我們都會另外以法律規定。早上許忠信教授也提及,如果成立法人事務所,將從現行負無限責任變成負有限責任,我也要特別說明的是,法人律師事務所並不等於律師事務所公司化,也就是說,未來是法人律師事務所不是變成公司的型態,將來律師是負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可以有不同的設計,基本上,我們會思考朝向有限合夥的方向做規劃,至於相關細節部分,我們還需與律師團體再行討論。以上是法務部所做的初步說明與回應。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蔡次長。 請金管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儷玲:主席、各位委員。對於上午公聽會許忠信教授關心開放外國會計師投資國內會計師事務所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客戶發生財務報告簽證問題,外國會計師將如何負責等相關議題。有關這項議題,方才法務部蔡次長已經做過說明,其實我們許多管理的理念非常接近,我們會建立相關的管理機制。第一,外國會計師一定要在實體示範區內設立據點,但是他的服務對象只限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示範事業。第二,我們會規範他們的投資比率,包括整體與個別,原則上他不會具有重大影響力。第三,外國會計師不能擔任事務所的負責人,也不能參與事務所經營管理。第四,對於外國會計師來臺灣投資,他們能夠經營的部分只有諮詢業務,我想這是最重要的一點,也就是說,這攸關財務報告允當表達簽證的部分,外國會計師是沒有辦法參與的。因此有關這部分,我們認為以上的管理機制應該可以確保國內會計師的自主經營權,也不致於無法讓外國的會計師負起相關責任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金管會王副主任委員的說明。 請勞動部趙副署長說明。 趙副署長文徽: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在公聽會中,雖然上午學者代表及委員們所垂詢的議題並未直接關涉到勞動部主掌的業務,但我們還是非常謝謝主席給我機會向大家做說明。在整體自由經濟示範區所討論的議題中,大家所關心事涉勞動部的部分主要是藍領外勞與白領外勞的制度是否改變,以及其申請的資格要件是否放寬?對以上問題容許我用五分鐘的時間做簡單的說明。 先從藍領外勞部分來看,因為今天上午有學者專家提及不希望區內、區外有差別待遇,以致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勞動部在此非常清楚地做澄清與說明:藍領外勞在區外如何申請、在區內就是如何申請,並沒有任何的不同。此其一。 第二,有關白領外勞的部分,可能大家關注的焦點在於專門性與技術性人員的部分,其中現行區外申請白領外勞要件是如何,區內申請白領外勞的要件也是一致的,並沒有不同。唯一有所改變的最主要特徵是,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在現行法規中,對白領碩士學位以上的專門性、技術性人員並沒有所謂工作經驗的限制,但是對具有學士學位者則有需具兩年工作經驗的限制。我們在這部分是參照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的規定以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規,有所謂通案會商的機制,針對白領外勞、專門性技術人員具有學士學位者,我們採用通案會商的機制,免除具學士學位者需有兩年工作經驗的限制。此外,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方面,我們也是採取通案會商的方式,參照科學園區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的規定,針對引進學士學位的白領專業人士部分免除其需具有兩年工作經驗的限制,這是最重要的特徵。 最後,勞動部要特別強調,我們看待這個問題時,最主要是在維護我國國人工作就業機會權益保障的前提之下來做思考,我們也會配合國發會及政府大政策的考量,在法規限制的範圍之內儘量予以鬆綁,以吸引國外真正優秀的專業人士來臺灣工作。 主席:謝謝勞動部趙副署長的說明。 請問在場各單位有無需做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今日與會人員的發言內容、張委員嘉郡及相關部會所提出之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本會將於10日內彙整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將做為審查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參考。 (含以下各機關書面報告) 一、張委員嘉郡書面意見: 一、就「前店後廠」的示範施行來看,以全台北中南東來區分,北部與南部都有三個實體園區,東部與中部都僅有一個實體園區,能為周邊縣市所帶來多少實體效益、或需要什麼樣的協助,這些都需要中央與地方互相溝通配合;而「前店後廠」模式在示範區內逐漸成熟之後,政府應考量設置定期或不定期的檢討機制,並就其他縣市的科技園區,像是雲林科技園區等,研議該模式發展的可能性,以期併同提振各地經濟。 二、智慧物流目前在國內始於今年的三月中左右,由一民間企業成立一智慧物流園區,未來在示範區內,將啟用智慧物流串聯物流、金流與資訊流,但在關務的硬體與人力調度上,是否足夠因應屆時龐大的流量,如何進行彈性的調度,都是需要相關單位預先備妥方案,以做即時進行調整的問題。 三、專業服務業所涵括者,包含會計師、建築師與律師,未來皆可以法人事務所型態在區內執業,並開放持有專業證照的外國人可投資或與我國業者合夥,雖其執業範圍與事務所設立型態,僅限於示範區內,但對於國內持有專業證照者之就業,仍應確保供需市場上,不會顧此失彼,因求區內發展而使國內減少專業證照業者之就業機會。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報告(第3場)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 今天很榮幸有機會就示範區推動智慧物流、教育創新以及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向各位先進報告。以下分別就推動緣由、對外溝通、衝擊影響評估等面向說明如下。 壹、緣起 近年來世界各國為了活絡貿易與促進經濟成長,多主動參與區域經濟結盟,並積極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我國主要競爭對手韓國即是最佳案例。面對各國如火如荼的參與區域經濟整合,臺灣若不積極行動,勢必面臨邊緣化的風險。 然而,自由化的推動,並非一蹴可幾。因此,政府規劃透過示範區的推動,以先行先試的方式,主動鬆綁法規及創新制度,對外可以宣示我國推動自由化的決心,對內亦可透過小規模的試行方式,讓社會各界瞭解其效益,化解國人疑慮。整體而言,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將有助於創造我國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有利條件,更可為臺灣邁向「自由經濟島」奠定良好基礎。 貳、對外溝通 為讓各界都能瞭解示範區規劃內容與特別條例(草案)的內涵,本會自102年3月迄103年3月底,已陸續舉辦說明會向各界說明示範區政策。包含地方政府、相關業者、工商團體,及外國商會等,也邀請立法委員參與。此外,在研擬示範區特別條例的同時,本會也辦理8場座談會,並透過媒體報導、專訪以及網路的方式,強化對社會大眾的溝通與宣導。 除了本會以外,與示範區相關之各部會,亦以各種方式,如說明會、座談會的方式,向各界說明。希望透過多元管道,讓示範區政策內容,能符合各界的期待與需求。 以智慧物流為例,在規劃階段,交通部即透過多方管道與各界溝通,務求智慧物流的推動方向,能讓貨物進出口更為順暢,解決過去業者所面臨的種種問題。透過創新關務機制的推動,可進一步帶動國際物流轉運業務的發展,並以前店後廠的運作模式,創造出更多商機。 以教育創新為例,教育部多次與學界進行溝通,並透過論壇的方式集思廣益,目前該部所提出來的教育創新方向,國內各大專院校多表達支持,有些學校更已開始積極籌劃如何推動。 從本會與各部會舉辦或參與的溝通宣導中,外界對於示範區的推動方向,多予以肯定,同時也期許行政團隊加速落實執行。 參、衝擊影響評估 針對智慧物流、教育創新以及專業服務業開放之可能影響與配套措施,分別說明如下: 一、在智慧物流方面 示範區透過建立創新的關務機制,例如將委外加工審核權限由海關委託港務機關;檢測維修之廢品下腳料,可經港務機關核准無須運回,就地銷毀;規劃提供24小時的便捷通關服務等。這些措施的推動,可讓業者在從事貨物進出口或加值上更有效率。 更重要的是,經由「前店後廠」的運作模式,除區內的物流業者外,亦可為區外具製造優勢的國內業者,帶來龐大的商機,並創造在地就業機會,這是香港、新加坡所沒有的利基。以臺北港的物流業為例,102年即以此一營運模式,出口約8萬輛以上的汽車,效益十分顯著。 為配合智慧物流前店後廠政策,示範區特別條例要求示範事業及後廠業者均需建置電子帳冊系統以便管理,短期內或許會增加業者成本,對業者有輕微影響,但建置後卻可減少海關實地查核,提升業者營運效率。 因此,就示範區智慧物流推動的影響而言,既可強化我國進出口轉運效率,更可整合示範區內外之供應鏈,提升物流加值綜效。根據交通部的估計,透過本項政策推動,自由貿易港區海空港貨量可於102年起連續3年每年成長30%,預計104年達到2,200萬噸;貿易值則可於102年起連續3年每年成長30%,預計104年突破新臺幣1兆元。 二、對高等教育的影響 為了促進國內高等教育的國際化,政府透過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可望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促進高等教育輸出。透過鬆綁大學法等諸多法令限制,提高國內大學在師資聘用、招生修業的彈性,也可提升國內大學院校在國際上競爭優勢。 由於國內大學數量已趨飽和,外界憂心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可能造成招生競爭加劇。其實,教育創新的宗旨是透過法規鬆綁讓高等教育更有彈性,且示範區係鼓勵招收境外學生,應可降低對國內其他大學招生的衝擊。 另方面,年輕族群可能擔心教育創新招收境外學生與大陸學生會影響其受教權與工作權。在受教權部分,示範區並未放寬大陸學生來臺限制,仍按國內一般規定辦理,而招收境外學生也不占國內招生名額。因此,並不會對國內教育資源產生影響。就工作權部分,示範區並未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優秀陸籍畢業生亦未提供任何就業放寬措施。對於境外學生選擇留下來工作,或許可能影響就業市場,但更可能的是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 依據教育部評估,於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1年內將可有5個、3年內有10個與國外名校合作設立的學位專班及專業學(課)程。另外,3年內亦可望設立5個與外國名校合作設立的獨立學院。 三、對專業服務業的影響 為創造我國參與經濟整合的條件,示範區於參考各國簽訂FTA之案例後,將推動律師、會計師與建築師等專業服務業設立型態,亦開放持有前述證照的外人可參與投資。此舉可望促進國內專業服務業的國際化,提升服務品質,亦可嘉惠國內其他企業。 惟部分人士質疑開放專業服務業可能對國內業者有所影響。由於示範區限制前述專業服務業之服務對象,僅得為實體示範區內的事業,並非全國範圍;且如要在我國執業,仍需取得我國專業證照。因此,對國內業者之衝擊應可降至最低。 總體來說,示範區放寬專業服務業的市場進入限制,接軌國際,不僅可以展現我國推動自由化的決心,在完善配套機制的搭配下,亦不致影響臺灣業者權益。 四、對一般大眾的影響 示範區所推動的各項法令鬆綁措施,不僅可為業者創新經營治理模式,提升其服務效益與國際競爭力。由於所推動的都是高附加價值的服務業,對於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升級,創造高薪的工作機會,也會產生相當大的助益。 肆、結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我國因應全球區域經貿整合挑戰,行政團隊研提的重要經濟政策,也是我國開啟新一波經濟自由化的重要敲門磚。示範區的推動,雖然不能一次解決國內經濟面臨的所有問題,但卻是提振國內經濟與推動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藥引。 在自由化的道路上,政府沒有猶豫的空間,也沒有躊躇不前的時間,我們必須採取積極面對的態度,勇敢向前邁進,務請各位委員及與會先進鼎力支持。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與會先進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三、經濟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3次公聽會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 感謝貴委員會今天針對「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條例)召開笫3次公聽會,邀請各界就智慧物流對於我國物流服務業之影響,加以討論並進行意見交流,為未來示範區推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壹、前言 「自由經濟示範區」是經濟自由化的先行先試區域,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大幅鬆綁貨物進出、聘僱外籍專業人士與外商投資等各項限制,打造更為優質的投資環境。其第一階段,即以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為核心,透過「前店後廠」模式委外加工,結合鄰近園區先行同步推動;第二階段(特別條例通過後),則考量地方稟賦、設置效益、發展腹地、交通便捷等原則增設園區,由中央規劃或地方申設方式辦理。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指一特定區域內,貨物可自由進出,其中包括運輸、儲存、包裝、分類、及加工製造等活動,均可自由經營,無須繳納關稅及其他稅捐,亦不受海關及其他各種繁複程序之檢查,僅在貨物由自由貿易區海關進入地主國時,方需繳納關稅。自2003年以來,自由貿易港區已吸引各型態之外貨來台進行加值活動,為台灣物流業與產業創造許多之服務機會,而今,政府也希望可以透過更加自由化及便捷化之自由經濟示範區,吸引更多商機。 貳、推動智慧物流之正面效益 過去台灣只有保稅工廠,方能夠享有原物料與零組件在保稅狀態下進行加工生產,然而一般課稅區工廠申請成為保稅工廠有其限制(如實收資本額需五千萬元以上),對於大部分中小企業而言是極高之門檻。因此,若有機會接收到海外客戶之訂單,因缺乏保稅工廠之優勢,進口原物料與零組件皆須課徵關稅,將造成國內製造業沉重之資金積壓,加上銀行借貸不易,無形中扼殺了台灣製造業之商機。 智慧物流規劃運用「境內關外」、「前店後廠」、「委外加工」等措施,即是協助國內製造工廠,在不具備保稅工廠之資格下,即可以針對保稅之原物料與零組件進行加工後復出口,可協助國內製造業以更少的資金投入,跨入海外市場。此一條件放寬並不會造成現有保稅工廠之衝擊,由於保稅工廠每兩年即必須進行資格重新校正,此一政策亦替現有之保稅工廠提供了更彈性之選擇,未來將省去了資格重複申請之困擾。 以近兩年發展為例,多家自由港區事業(物流服務業者)透過政府之輔導,如京揚國際、建新國際、航耀國際、裕隆行國際等業者,透過區內優勢建立多元物流加值服務,如自由港區對課稅區之VMI(供應商存貨管理)與JIT(及時供貨服務)之零組件供應服務,並提供外商多項如簡易加工、存貨融資、區外委託加工等服務,滿足全球供應鏈對於亞太市場佈局之運籌服務需求。透過發展自由貿易港區四流整合服務,國內物流業者已逐步掌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優勢,協助國內產業建立全球供應鏈管理整體解決方案。 自2013年開始推動示範區開始,已吸引超過10家國外供應商委託國內港區事業(國際物流中心)建立發貨中心,吸引超過100億元之外貨(包括自行車零組件、工業原料、醫材、酵素原料)來台進行物流與各項重整加工加值服務,創造2億元以上之物流服務營收,並帶動國內製造業之服務商機。因此,可以預期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二階段,從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範疇,逐步擴大至課稅區之各地工業園區,將能彌補原先自由貿易港區因腹地不足限制而無法發揮之生產製造產能優勢,為台灣製造業帶來更多之OEM機會,同時透過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示範區之間高頻流動,進一步帶動物流業之服務商機。 參、可能遭遇之瓶頸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第37條規定略以「第一類示範事業及受託廠商依本條例辦理通關之貨物應設置電子帳冊……」,對原自由貿易港區業者而言,須另外建置示範區之通關資訊系統;對後廠而言,亦有需要建置電子帳冊,無論是區內前店或區外後廠之廠商而言,雖增加其建置成本,但可使示範區貨物移動之資訊流無縫隙串接,降低貨物流通時之人為控管,提升貨物進出示範區之移動效率。另外,示範區對於營所稅減免,僅限於區內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之範疇,若可以擴大簡易加工之範疇,將有助於吸引更多外貨來台進行加值服務,擴大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商機。 肆、結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透過鬆綁貨物進出、外籍專業人士與外商投資限制,打造優質投資環境,代表台灣面對全球貿易自由化之積極參與,也唯有透過更完善之營運環境,才能帶動穩定之商貿成長,進而創造國內物流服務業之永續發展。 敬請指教 四、交通部: 智慧物流衝擊評估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生、各位女士: 今天很榮幸應邀參加貴委員會召開之「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公聽會,交通部謹就智慧物流影響評估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壹、前言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政府當前重要的經濟政策,並以「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為核心理念,透過大幅鬆綁人流、物流、金流等相關限制,發展具前瞻性的高端服務業,以提升企業營運效能、吸引國內外投資,為我國經濟成長的重要引擎,並有助臺灣早日融入區域經濟整合。 依「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第一階段係透過行政法規鬆綁解除限制,促進人員、商品、資金與資訊的自由流動,並以「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做為示範重點;第二階段則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立法通過後正式啟動。 交通部為自由貿易港區之主管機關,擔任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核心,刻偕同財政部及經濟部共同推動「智慧物流」產業,運用自由貿易港區之優勢條件,強化營運模式,鬆綁既有之各項限制,引導具前瞻性的產業發展,落實市場開放,以加速「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 貳、物流產業影響分析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對我國現行物流服務業之定義範圍包括鐵路運輸業、汽車貨運業、郵政及快遞業、海洋水運業、航空運輸業、運輸輔助業及普通倉儲業等7類,分由交通部、經濟部及財政部轄管。 (二)示範區第一階段係透過行政法規鬆綁解除限制之方式推動,並以六海一空自由貿易港區作為基礎發展智慧物流產業,自102年8月實施迄今,六海一空自由港區除已新增7家自由港區事業,並有13家業者有意進駐海港,其中11家已與港務公司完成簽約。102年的貨物量及貿易值均較前年大幅成長約38.7%及33.2%,相關海、空及內陸之交通運輸、承攬、報關、倉儲等物流服務業也因此受益,由此可見,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的推行,已初步獲得相關物流業之肯定與支持,並切實地為臺灣經濟注入新的動能。 (三)目前於立法院審查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利物流產業發展之規定主要如下: 1.第33條:物流配銷免徵營所稅費範圍將目前適用外國營利事業範圍擴增至大陸地區貨主,有利吸引國外貨物來臺進行簡單加工及儲存,促成示範區成為區域發貨中心。 2.第38-40條: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在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商港服務費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皆免,另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亦免關稅及貨物稅,有利物流產業發展。 3.第41及42條: 提供24小時通關、簽審服務及簡化委託加工審查作業程序,有利增加貨物流通速度,提升物流產業競爭力。 4.第43條:放寬區外加工時間彈性,有利物流業者經營彈性。 5.另外還有「境外鼓勵或盈餘所得回流投資免徵營所稅」、「外籍專業人士有條件減半課徵薪資或業務執行之所得稅」等規定。 (四)上述鬆綁通關、簽審作業規定,將可落實自由港區「境內關外」、「前店後廠」機制及強化「委外加工」營運模式,增加貨物流通速度,使示範區事業串連國外及國內產業上中下游企業,建立緊密的供應鏈,為國內相關協力廠商帶來商機,為國內關聯產業注入新的動能,也帶動國內就業人口。雖然示範區事業及區外受託加工業者因此需配合建置電子帳冊系統,短期內將增加該等業者成本,但建置後因可減少海關實地查核,有助業者提升營運效率及競爭力。除此之外,條例擴大免稅適用範圍及提高、提供投資誘因、引進物流專業人士等等規定,亦皆較目前交通部主管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為優,預期該條例通過後將為物流產業創造比第一階段更大的效益。復以同步發展「農業加值」、「金融服務」等高附加價值產業經濟活動,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估算,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推動,整體來說,可吸引國內外企業對台投資,103年金額增加約210億元,並促進國內產業升級轉型,可增加國內生產總額約300億元,亦可帶動國內整體就業人數約13,000人。 參、結語 示範區為我國推動經濟自由化之階段性作法,相關產業在經過示範區的耕耘後,將更健全的發展。交通部將確實依示範區推動計畫排定時程及工作項目積極推動,俾共同達成健全我國產業體制、經濟升級轉型的目標。而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係有助現行自由港區事業推展國際業務,吸引跨國型物流業者進駐,可提升我國海空港埠競爭力,懇請各界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五、財政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 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召開公聽會,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業經102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核轉 大院審議,茲就前述智慧物流議題涉本部業務部分作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示範區創新關務政策: 為充分運用國內產業能量,積極發展委外加工、檢測及維修等業務型態,示範區規劃推動「前店後廠」政策,期能有效促進示範區物流發展,發揮國際運籌功能,本部將採取「創新關務」因應。 二、創新關務措施: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推動,海關業務將進行重大轉型,示範區「前店後廠」政策將使海關之監管由「點」擴大至「面」,利用高科技資訊設備及運用風險管理機制,對於貨物監管方式將採電子帳冊、遠端稽核、分級管理及實地查核等措施,並加強未開放大陸物品及管制物品之管理,達到兼顧貨物便捷通關與安全及確保國課之雙重目的。說明如下: 1.電子帳冊:示範事業及受託廠商均設置電子帳冊,以利追蹤控管未稅貨物流向。貨物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通關後,有關進儲登帳、提領除帳、儲位、領料、用料、庫存數量等帳務處理事項,廠商應按規定之格式設置電子帳冊,以電子資料處理,海關可勾稽比對業者通關與相關帳務資料。 2.遠端稽核:運用相關稽核系統線上查看貨物移動及後廠貨物資訊,遠端稽核各項帳冊資料及異動等情形,及時處理異常狀況,透過示範區電子帳冊系統,海關稽核關員免赴現場即可實施前店後廠帳冊稽核。 3.分級管理:運用風險管理概念,依據業者之業別、守法度、帳務管理、貨物控管情形、廢品或下腳處理情形、用料清表申報準確度等客觀因素訂定分級管理標準,採分級管理措施,依其風險程度採取適當管理方式。 4.實地查核:交叉比對業者通關及進出示範區之電子帳冊內容,並運用風險控制機制選案,對高風險廠商及貨物進行實地查核,另與內地稅機關建立合作機制,請各地區國稅局協助查核。 三、創新關務之效益: (一)簡化通關流程,提高業者競爭力: 簡化示範區通關作業,使業者得因應營運需要,透過「前店後廠」有效串聯區內外產業,形成完整供應鏈結構,充分運用既有或閒置設備及人力,擴大營運效能,提高業者競爭力。 (二)創新關務制度,降低業者成本: 示範區與保稅區、課稅區貨物流通經海關核准可採按月彙報,即貨物先行出入區暫免辦理報關手續,提升貨物快速運送服務,且按月彙報制度,可減少每次出入區逐批申報之報關費用,有效降低業者營運成本。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六、教育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教育創新)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召開經濟、財政、內政委員會第3次公聽會,本部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智慧物流、教育服務業、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等議題」提出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本諸對教育議題之支持與關心,予以賜正。 一、前言 高等教育是最具流動性及國際市場競爭性的教育服務業,必須以更開放的態度來面對挑戰,避免在區域競爭中被邊緣化。而「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核心理念─「自由化、國際化、前瞻性」,與國內高等教育發展趨勢相符,將高等教育納入示範重點,推動「教育創新」,對於亟需突破現有法令框架、創新校務經營模式的大學而言,不僅能提升自主性與決策效率,迅速因應環境變遷,更能提供高品質教育服務,對外輸出創造效益,與國際接軌競爭。 二、教育創新的政策思維 教育創新將協助大學突破現有法令框架,但鬆綁只是手段,教育創新的首要目標在於「標竿學習」,希望促成國內大學與外國知名大學合作,引進國際課程、師資及其他優質教育資源,進而創新校務經營模式。而教育創新的另一項目標,則是藉由國內外優質大學的深化合作,提升我國高等教育的教研品質,以結合國家或產業發展需求進行人才培育,並擴大高教輸出市場,吸引鄰近國家學生來臺就學。 因此,要推動教育創新,促進國內高等教育的自由化、國際化,須先分析外國大學來臺設據點辦學要提供怎麼樣的合宜待遇?以及國內大學推動高教輸出會受到哪些限制?同時也要考量到我國私立學校具有公共性的角色,且高等教育發展已趨成熟,並面對少子女化影響等國情特殊性。 三、教育創新的規劃策略 基於上述政策思維,本部規劃「教育創新」將採取下列六項策略來推動: (一)強調國際合作:在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的架構下,設立實驗性質的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學位專班或專業學(課)程,並應成立「學校共管機制(如「治理委員會)」或於合作協議載明權責分工,統籌規劃校(院)務發展,深化國際合作。 (二)試點實驗性質:一方面鬆綁設校條件、學校經營、招生修業、人才延攬等法令限制,讓國內大學善用現有資源空間與外國大學合作,尊重雙方學校合作協議、國情文化或學術專業,給予辦學最大彈性。另一方面以試點實驗先行,讓國內大學有所調適及準備,未來也可將成功經驗逐步推展全國。 (三)績優學校優先:為確保辦學品質,參與的國內大學,須經本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而外國合作大學(含港澳地區大學,但不含大陸地區大學),將參考大學國際排名、個別學門領域聲望,由本部依學校所提合作計畫個別審查認定。 (四)鼓勵招境外生:招收僑外生名額,除涉及政府人力管控的學門領域(如醫事、師培)外,將不受各外加10%的比率限制;如擬招收國內學生,可由既有招生名額調整辦理。另學雜費可參考外國合作大學收費定之,國內學生、境外生得採不同收費。 (五)須經申請許可:鑒於教育創新提供多項法令鬆綁措施,為消弭社會疑慮,本部將組成「教育創新審議會」邀請部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共同審議學校申請案。 (六)專法賦予彈性:推動教育創新涉及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學位授予法及其他法律規範事項,須透過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予以突破。 四、教育創新的法規內涵 本部業於102年12月26日送請 大院審議的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4條至第57條研擬適當規範,主要重點如下: (一)第54條明定「學校申請要件」、「國際合作模式」、「本部核准程序」,並參考國際普遍作法、外國大學運作機制,另定適用規定或排除法律限制,提供整體彈性措施。 (二)第55條針對以外國大學為主體所合作設立的分校或獨立學院,就設立營運、教職員進用等賦予更大彈性。 (三)第56條針對以國立大學為主體所合作設立的分校(分部)、獨立學院、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就教職員進用、資產運用等予以鬆綁。 (四)第57條則是規定本部須就雙方合作學校認定基準、學校共管機制、設立條件、變更或停辦要件、監督、招生、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採購、內部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授權子法。 另為使學校規劃有所依循,本部進一步就設立營運、監督管理、招生方式、學生修業、教職員進用、資產運用等項目,提出具體適用規範,主動與大學會商了解可能遭遇到的困難或其他需要的支援,以滾動因應調整,做為未來本部研擬授權子法草案的基礎。 五、教育創新的推動期程 本部希望在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通過後,3年內至少有10個與外國名校合作設立的學位專班及專業學(課)程、5個獨立學院、1所分校(分部)。因此,本部將分兩階段來推動: (一)第一階段:針對較不涉及「法律」,多僅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位階限制的「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模式,將透過修法、函釋或放寬裁量基準先予鬆綁,優先推動。 (二)第二階段:針對涉及現有法律限制的「分校(分部)」、「獨立學院」模式,以及整體鬆綁措施,將俟 大院通過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後,據以推動。 六、結語 過去政府及社會偏重於防弊與行政單位思維的監督機制,讓大學在校務經營上難以靈活施展,教育創新將延伸示範區的自由度,透過試點實驗機制,協助國內大學調整既有思維創新求變,規劃出能夠發揮專業優勢並符合國際趨勢的經營模式,形塑不同特色的學習環境與人才培育方向。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與指教,謝謝! 七、內政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公聽會—專業服務業(建築師業)之衝擊評估報告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就「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在專業服務業之衝擊評估中,有關建築師業之規定及相關影響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壹、關於「建築師」之相關條文規範說明: 一、為鼓勵我國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發展,示範區內之建築師除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設立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外,於本草案第59條第1項明定得設立或加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係為提供建築師專業服務目的,依本條例及建築師法設立,其性質類似有限公司之型態,故明定其準用公司法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二、另為鼓勵具專業能力之外國建築師或事務所與國內建築師事務所結合,提昇我國建築設計產業技術及能力,拓展海外建築設計市場,於本草案第59條第2項明定示範區內設立之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得允許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投資,惟於第3項明定其簽證業務應以具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者執行為限。 三、法人建築師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投保專業責任險。 四、明定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執行業務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情事,致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者,由該建築師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未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者,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全體股東應就投保不足部分,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依本草案第59條第5項規定為賠償者,對該建築師有求償權。 七、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組成、設立登記、申請許可條件、章程應載明事項、股東出資移轉、股東退出、合併、專業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最低投保金額、最高自負額、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之資格條件及出資額比率之限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八、本草案第72條明定相關罰則;視違反本條例草案第59條各項之規定,法人建築師事務所最重得處以停業、30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參與投資或設立權利,並得限其停止或撤回投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者,應廢止其設立登記等。 貳、關於鬆綁專業服務業之投資限制,是否衝擊國內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型態之說明: 一、依我國建築師法規定,取得我國建築師資格者應設立個人建築師事務所或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惟參考各國建築師管理法規,建築師之執業型態除個人或聯合事務所外,亦包括法人型態,為利與國際制度接軌,鼓勵建築師事務所大型化發展,及使具專業能力之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與國內建築師事務所結合,提升我國建築設計產業技術及能力,拓展海外建築設計市場,爰於本草案明定我國建築師得以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並得允許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投資。 二、有關增加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型態,業與建築師公會協商獲致共識,並納入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中,現規劃於示範區內優先推動,係就建築師法修正草案規定之試辦先行,在與業界已溝通獲致共識下,推動尚無衝擊。 三、因示範區開放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型態屬試辦先行性質,為有效管理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業務推動,爰明定其執行業務範圍為實體示範區內,簽證業務僅得由具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資格者執行,得投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者以同業(即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為限,該投資亦應經本部許可,另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時應強制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且執行業務建築師與法人建築師事務所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本草案第72條並訂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 四、本草案第59條已授權訂定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管理規定,其內容包含:法人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組成、設立登記、申請許可條件、章程應載明事項、股東出資移轉、股東退出、合併、專業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最低投保金額、最高自負額、外國建築師或外國建築師事務所之資格條件及出資額比率之限制、申請書格式及其他管理事項等,內政部將邀集建築師公會及相關機關團體協商訂定,以落實開放管理。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八、法務部: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3次公聽會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能在本次公聽會,就本部職掌有關在示範區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有其必要性,以及對我國其他律師是否會產生衝擊等議題提出報告,茲分述重點如下: 壹、在示範區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之必要性 自由經濟示範區係因應當前經濟局勢所提出的積極對策,透過示範區主動鬆綁法規及創新制度,以先行先試的模式來推動國際化及自由化的相關措施,讓國內產業能夠有所調適及準備,以便未來能將成功的經驗逐步推展至全國。 法律服務業係提供各行各業經營所需之輔助性產業,在國際貿易上,有關金融、電子、生技等具有跨境性質之產業,特別需要有靈活多元之法律服務業提供跨國法律服務。 依我國現行律師法規定,法律服務之提供,應由律師設立律師事務所後,由自然人執業,而律師事務所僅得以獨資、合夥或合署辦公之方式經營。此三種型態之事務所在法律上無獨立之法律人格,無法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且不論獨資或合夥,律師彼此間僅依賴契約維擊互信而非以建立制度之模式經營事務所,較不利於其取得資金以擴大經營規模。 目前世界各國對於律師事務所之經營,在法制上有許多不同之組成型態,包括獨資、合夥、法人等類型。開放律師事務所型態,除可符合現行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之現況及趨勢外,也較易吸引外國律師或律師事務來台挹注資金或設立跨國性法人律師事務所,擴大我國律師參與國際法律業務之程度與提升我國辦理國際法律業務之品質與能力。並可為示範事業及區內一般事業提供多元靈活之法律服務,對我國產業對外投資、吸引外資來臺,產生正面協助之效果,也能為未來全面開放法人律師事務所預做準備。因此,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開放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確有其必要性。 貳、開放之範圍 依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規定,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外國律師及外國律師事務所得在示範區內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受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因此,其服務的對象,並非全國一般民眾及事業。 參、對我國其他律師之衝擊影響評估 我國自加入WTO後,即已開放外國律師向法務部申請以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執業,並允許外國法事務律師得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然而,因外國法事務律師僅能執行其原資格國法及該國採行之國際法,執業範圍受有限制。且目前在示範區內開放設立或投資法人律師事務所,並非擴大外國法律服務之執業範圍,而僅係事務所組織型態之增加,加上其服務對象亦僅限於示範事業或區內一般事業,而非全國一般民眾或事業。故對我國律師業將不會造成過多的衝擊。 肆、開放後之配套措施 法人律師事務所在我國現制並無法源依據,亦無相關的制度規範,未來如開放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得投資或設立法人律師事務所,有關法人事務所之組成、設立登記、投資方式、以及執業後所衍生之賠償問題、專業責任保險等,依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60條之規定,必須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此相關配套措施之規定,本部將會邀集各界共同研議後訂定。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主席:本次議程到此結束,謝謝各位參與。散會。 散會(14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