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型11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主席(薛委員凌代):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3人提案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我們認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因為現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可以進行共同行銷,向主管機關報告後,不得有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目前的作法是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但是民國99年5月26日通過個資法之後,其立法旨意就不同了,本席建議將它改為「選擇加入制」,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你要列出來,客戶同意之後,才能進行共同行銷,這也是尊重個資法最低的要求、最低的門檻。然而在金管會的書面報告中,還是堅持「選擇退出」─負面表列,本席要在此呼籲金管會,特別是開明的曾主委,我們是不是要與時俱進,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徵求客戶的同意,才能夠進行共同行銷,這也是對個資法最基本的尊重。至於這樣會不會影響到金控公司的經營,我想不會的,因為他們只要發一封信就可以了。此次的修正,只是很簡單的將原來的負面表列,改成正面表列。敬請各位指教,也請各位支持。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李委員桐豪代表親民黨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間使用客戶資料進行共同行銷一事,我們都知道,金控公司成立的最大誘因、利基,即來自於共同行銷的這個資訊。但是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之後,特別規定非公務機關在使用個人資料的時候,需要幾個要件,其中一項需要當事人同意。可是金控公司法當初採取的概念是「選擇性退出」或「選擇性加入」,既然要當事人同意,它就是選擇性加入的概念。所以我們認為金控公司法應該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正一併調整,改為選擇性加入的制度。可是金管會在這部分,引用美國Fed Regulation P來做解釋,可能與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範有所扞格,親民黨希望金管會和本院委員可以一起思考這個問題。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何委員不在場。 主席:現在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受邀到 貴委員會向各位委員就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金控法)第43條及第60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謹提供本會相關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客戶資料交互運用為金控集團發揮經營綜效之重要規定,本會認為不宜修正相關條文,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說明如下: 一、金控法第43條之立法目的為「增進金融跨業經營,整合金融機構資源,擴大經濟範疇及發展經營綜效」,而客戶資料交互運用為金控業發揮經營綜效之重要規定,如未區分資料類別,則金控集團子公司之跨業行銷經營綜效將難以進一步發揮。 二、依現行金控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金控公司子公司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無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惟客戶如通知不同意提供使用,應即停止使用,係參考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發布規則P之立法例(現已將管轄權移轉至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採取客戶選擇退出(opt-out)機制。上揭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之特別規定,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定及同條第2項退出權等規定。 三、依該條授權規定所指基本資料之範圍僅有客戶之姓名、住址屬寄送資料及行銷之用途,並無財務性之資料。依選擇退出(opt-out)機制,如客戶不同意基本資料做為行銷使用,尚可以電話、網路、書面等各種方式通知金控子公司,且該子公司收受客戶通知後即需將該客戶自行銷名單中去除,故其尊重客戶意願之本旨與個資法相同。 四、鑒於現行金控法第43條及其授權規定對於金控子公司間之客戶資料已有管理機制,至存款、信用紀錄等財務資料仍需事先取得客戶之書面同意,爰建議宜維持現行規定。 另外,我要謝謝賴委員及相關委員的提案。其實不論是金融機構或是整個金融產業要進步發展,最重要的是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所以,基本上,我們非常讚佩也非常謝謝賴委員的提案。金管會非常贊成這整個施政方向,並已列為金管會的施政重點。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法務部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經營金融事業有其相當大的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所以在整個金融業者的內部及外部之間,其內部因為它要降低徵信成本,要降低所徵信客戶資料的正確性及風險成本,因為內部是相通、相融、共用,所以都是它贏;至於外部方面有沒有辦法做到真正的保護個資,比如這個資料是在金融業內部流通,會不會有落到金融業外面的可能性?這一點也是大家最關心的。 再者就是金融業內部,能否共同維護所有個資對外的保密?這一點,因為兩岸服貿協議的簽訂,引起很大的恐慌,也就是說它涉及到國安問題,全國2,300萬人民所有的金融交易資料,因為敵方對我金融業的參股或參加營業等行為、管道或可能性,而滲透我們2,300萬人的個人資料,讓個人財產或在金融交易過程產生的社會關係網絡、從事哪一種行業、擁有哪一種技術,或擁有哪一種業務機密、國際關係等等,牽扯範圍非常大。百密若有一疏的話,可能會造成國家安全上的漏洞,甚至對未來會產生無法挽回的問題,所以大家對那個不確性,有著高度疑慮。臺灣現在表面上好像沒事,但立法院已然成為風暴中心,內有政黨之間見解的不同、立場的紛歧;外有公民運動的參與,也有黑道幫派組織的挑釁,會亂成這個樣子,其實就是制度設計上及實際運作上,有沒有做到確定性及穩定性? 如果有一個不守紀律的人,就可能把整個制度運作的穩定性破壞無遺─讓中國的業者不論是國營或民營的來臺參股,甚至開設分行,參加我們的聯徵等等,讓人想像起來,真有無限的恐怖。所以才有這麼多委員提出意見,他們也都是基於個資的保護才提出來的,因為金控法已然變成個資法的特別法,將個資安全的保障排除掉,是相當嚴重的事情,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我們也有嚴格要求這些銀行及金控公司在取得這些個資之後,不可以洩露出去,所以在檢查過程中,也都將它列為非常重要的檢查項目。因為有少數個案曾發生這種情況,我們也都採取非常嚴格的處罰。此其一。 第二、我要特別提出來,大陸銀行來臺參股是無法得到或接觸到個資;至於在臺灣地區的分行,我們在聯徵的部分,也有一套控管機制。到目前為止,三家分行都還未加入聯徵。在大方向方面,我們贊成適度去做管制…… 許委員添財:現在中國在臺灣的這三家分行,有沒有參加我們的聯徵?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 許委員添財:要怎麼去排除?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是採會員制,所以到目前為止,它也沒辦法查資料。 許委員添財:因為是會員制,所以它沒有加入我們的會員?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許委員添財:服務貿易協議簽訂之後,它會不會要求加入我們的會員?會不會有所改變?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這個沒有關係。 許委員添財:現在所有外國在臺灣的這些外資銀行都不能參加我們的公會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都參加。 許委員添財:只有中國的部分不能參加?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它們現在還沒申請,也還沒有參加。 許委員添財:如果它提出申請,你們要用什麼理由來拒絕?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第一,它們現在的客戶,像個人戶部分還是個位數,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那個需要。 許委員添財:這是開始,加上人民幣在臺灣央行的準備部位也是大幅度提高,以後它們大舉進入之後,它們甚至就在臺灣進行人民幣交易。為了進行相關客戶資料的建立與運用,它可能就會向我們的銀行或是它間接參股銀行的董監事,用個人關係去處理,這真的會讓大家有無限想像的懷疑空間。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會依規定來做;即使它提出申請,也要提到董事會去做審查;我認為他們會依規定,嚴格把關。個人覺得這件事情是法令規定及執行的問題,不需要有太多的想像,如果它要將整個資料帶出去,我們會做檢查,聯徵也會檢查。其實他現在查資料,線上也有做監控。 許委員添財:話是這麼說啦!但就國防機密來說,都已經出現那麼多的間諜案;就金融保密而言,我們不相信它會比國防機密的保護做得更周到、周延、確實。難怪大家會緊張…… 曾主任委員銘宗:也謝謝委員的提醒。 許委員添財:事實上,國人對政府這一套個資的保密及運用,是很沒有信心的,才會有那麼多地下金融,才會有那麼多人不願意公開財產,他們寧願被罰稅,也不願意報稅,因為誠實報稅可能會沒完沒了,深怕資料被輾轉運用,很多有錢人怕到這種地步,這是現在的國情。但在這個基礎之上,中國業者現在可以光明正大地進來參與我們的市場,透過這個市場的運作可能會達到很多我們想像不到的非業內該有的目的,這是大家擔心的,也是國安問題,在此情況之下,除了金管會要做好監控、管理之外,業者也要自律、愛國,如果業者到中國設分行、參與聯貸時,對方以業者已取得他們的資料為由要求提供我方的資料,勢必會造成很多麻煩,屆時到底會如何,恐怕也難以預料,其實現在很多台商回來搞選舉也是出於無奈,所以真的讓大家很擔心。如果今天我們的技術很進步,國人都團結對外,沒有這些疑慮,大家就比較放心,但是現在內部的意見分歧,比我沒有信心的人,多了千萬倍,現在連我都開始產生疑慮,希望曾主委以國家為重,在業務的細膩度、周延性上,做好該有的防範,並不斷檢討,期能有所精進。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林委員德福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主委上任以來,努力讓金融商品更加自由化,但個資法通過之後,相關措施都配合修正,以醫院為例,現在醫院內到處張貼「個資不能如何……」的告示,各行各業都因為個資法的生效而做了改變,可是金融商品卻文風不動,原因何在?你們的理由是:負面表列被通知,正面表列部分則尊重個資法。請問法務部,個資法的位階到底要放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個資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這兩個法的位階嗎? 賴委員士葆:對。 劉參事成焜:兩者的位階是平行的。 賴委員士葆:個資法是否適用每一個行業? 劉參事成焜:個資法對其適用範圍有所規定,金融業應該沒有例外。 賴委員士葆:金融業不能例外,個資法的精神是,所有事業單位若要使用個人資料,一定要經過本人同意,對不對? 劉參事成焜:我不能這樣定義。 賴委員士葆:不然要怎麼講? 劉參事成焜:個資法的精神應該是個人資料應該妥善、正確運用,不要做不當的運用。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其實,不管金融產業怎麼發展,最重要的還是客戶。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是金融產業不能踏著客戶的鮮血往前走。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委員誤會我的意思了。 賴委員士葆:原來的規定違反個資法,個資法通過以後,相關法令要配合修正。其實,不只金融業,電話行銷也一樣,請問電話行銷要不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如果有人以電話跟你推銷杯子,要不要經過你同意? 劉參事成焜:當然要。 賴委員士葆:對啊,要經過你同意,這是新的修法,金融控股公司不能置身事外,不能享受法律租界。 曾主任委員銘宗:金控法第四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基本上,它符合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 賴委員士葆:沒有,細節問題等一下再談。最早提出金控法的委員是許委員添財、賴委員士葆及朱委員立倫,當時我們分別代表3個不同的政黨,當初之所以提出金控法,係因有些銀行快要倒了,為因應亞洲金融風暴,提高金融業的競爭力,我們才提出金控法,當時的歷史緣由是不要讓銀行倒閉,根本沒有考慮到個資法的問題,你們不能硬拗。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贊成委員所提的大方向,成立金控很重要的因素是讓它可以跨業行銷,進而產生綜效,如何兼顧金控的跨業行銷與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賴委員士葆:我是當初最早提出立法的3位委員之一,當時並沒有個資法,所以完全沒有考慮個資問題,純粹是要救金融業,因為那時候金融業快垮掉了,你知道亞洲金融風暴爆發時,合作社的逾放比是多少嗎?好幾家超過百分之百。 曾主任委員銘宗:百分之十。 賴委員士葆:百分之百,我指的是基層合作社,當時可以說是一塌糊塗,後來都被整併了,救銀行是訂定金控法的時空背景,當時完全沒有考慮到個資問題,你不知道這個歷史不能亂講。請問民國87、88年時,你在哪裡?是銀行的副理還是副總經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時我在合庫擔任副總。 賴委員士葆:那時候是為了救你們才訂定金控法。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 賴委員士葆:當時根本沒有考慮到個資問題,但現在個資法已經通過了,你們要把個資問題納進來。對金融業而言,這個問題只是比較麻煩而已,還是可行的,以醫院為例,以前只要到台大住院,幾乎所有醫生都知道,消息很快就會被揭露,現在因為有個資法,已經沒有人敢這麼做了。 服貿問題熬到現在,主委要不要對學生喊話一下?告訴學生可以光榮撤退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在此正式呼籲學生儘快離開立法院,回到學校,讓立法院正常運作,理由如下:第一點,如果服貿沒有通過,就談不上貨貿及爭端解決的相關協議,會阻礙相關協議的後續談判。第二點,如果貨貿、服貿沒有過,加入RCEP、TPP更不可能談,這會讓台灣的經濟、相關問題更加邊緣化。 賴委員士葆:第三點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服貿對台灣的金融(包括銀行和證券)有非常好的發展空間。 賴委員士葆:服貿受益最大的是金融業,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銀行跟證券。 賴委員士葆:銀行、證券受益最大,如果服貿不過,相對的,金融業受傷最重。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我們於6月底談完之後,8月底香港就比照辦理,現在韓國也想比照服貿的金融條件。 賴委員士葆:如果服貿沒有過,我們的金融業沒有辦法跨出去,但是香港、韓國卻可以進去,等於是我們搖芒果讓別人撿。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尤其是證券業,證券業已經等20年了。 賴委員士葆:大家都哈得要死,由於我們開了這個門,香港、韓國都要求比照,這就像南部人講的─搖芒果讓別人撿。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關服貿的事情,我要講一個結論,我們要充分利用大陸的市場,但是要做好風險控管。在做好風險控管的前提之下,應該趕快利用大陸市場發展我們的金融業、經濟。 賴委員士葆:外界批評服貿圖利金控、大財團,都沒有顧及中小企業,你怎麼回答? 曾主任委員銘宗:如果金融業好,受惠的包括75萬金融從業人員、280萬投資大眾,金融業壯大以後,可以進一步扶植中小產業的發展。 賴委員士葆:儲值性的商品不能訂期限,對不對?舉例而言,禮券是錢換來的,儲值卡也是如此,為何消基會調查發現所有電話預付卡、儲值卡都有設定使用期限?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應該不是金管會的業務。 賴委員士葆:跟你們沒有關係?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這是定型化契約,屬於經濟部的業務範疇。 賴委員士葆:你知不知道「89689665」這個電話?你不知道?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賴委員士葆:這更加凸顯今天這個法案太重要了,你們自己在檢舉銀行電話行銷辦法中揭示金管會的申訴電話是:02-89689665,若經金管會調查屬實,處罰銀行200萬到1,000萬元,現在大家一天到晚接到行銷電話,你竟然不知道這個電話,難怪這個法要修!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和這個法要修沒有直接關係。 賴委員士葆:當然有,這是你們自己訂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鼓勵所有人…… 賴委員士葆:我們一天到晚接到金融業、銀行人員詢問要不要貸款的行銷電話,你們鼓勵民眾打電話檢舉,結果你竟然不知道這支電話。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鼓勵所有消費者檢舉不當行銷。 賴委員士葆:他們為什麼有這些資料?因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允許他們跨行行銷,所以業者拿到資料就轉給行銷部門。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要利用這個機會說明,其實很多資料不一定來自銀行,我也常常接到非銀行的行銷電話,現在這個現象非常普遍。 賴委員士葆:我接到的行銷電話大部分是銀行的,這個電話我要打看看。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真的常常接到非銀行業的行銷電話。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大陸銀監會希望台灣的銀行設第三家分行時,最好轉制為子行,且子行與分行不能同時存在,而金管會27日核准國泰世華轉制分行為子行,是第一家大陸分行轉子行的申請案。請主委說明一下到中國設置分行、子行的優點和風險評估?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不管是放款或吸收存款,分行的據點相對有限,所以承作業務的能量比較少,HSBC、花旗等外商銀行如果要在中國大陸擴大市場的營運規模,基本上都是採取子行的方式,其中ICBC的子行已經超過100家,個人認為,在風險控管可以做好的前提之下,要在大陸擴張業務,基本上,採取子行的方式,相對比較快速、比較有效。 林委員德福:我國銀行在大陸擴點比照外商銀行?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金管會尊重國內業者的選擇,因為每家銀行的營運策略不一樣,所以我們尊重業者的申請。 林委員德福:主委,台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置子行與分行的擴點速度、營運範圍、客戶都不一樣。請問分行轉制子行,台灣的銀行業者到底是主動還是被動?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他們是主動的。 林委員德福:是主動?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們評估之後,認為設分行相對方便,以後量會相對的大。 林委員德福:是主動?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林委員德福:如果是被動又有風險,台灣金融業者有沒有反對或拒絕的權利?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問題,尊重他們的選擇。 林委員德福:主委,有業者要求鬆綁赴陸投資限額,你2月18日說過,中國市場很重要但不要過度集中,這部分「1年內都不會調整」,因為淨值1倍限額已經很高。請問上禮拜核准國泰世華轉子行是不是受到中國壓力?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 林委員德福:沒有? 曾主任委員銘宗:依規定,曝險額度是淨值的1倍,但現況是0.62倍,其實我們也在做相關的金融檢查,務必要督促所有金融機構做好風險控管,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過去常常講,我相信短期內(一、二年內)這個額度不會調高。 林委員德福:不會調高?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調高。 林委員德福:還是這是金管會打算鬆綁登陸總曝險額度上限的第一步?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提高。 林委員德福:金管會金檢銀行金融商品業務找出三大缺失,一是無法正確評估客戶風險屬性;二是未明確告知風險及相關手續費;三是未考慮客戶外幣營收、過去投資經驗及實際需求。請問這三大缺失是新型態缺失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最近有少數幾家純民營的金融機構推廣中小企業辦理外匯的相關業務,我們在檢查當中發現:第一,這些業務基本上都是非避險的;第二,他們增加客戶數的速度非常快;第三,這些契約沒有達到雙方公平互惠的原則。所以我們已經對外發布新聞稿,希望這些金融機構做這些業務要更審慎,發現缺失之後,已請他們進行相關的說明。如果發現惡性重大,不排除給予重大的處分。 林委員德福:主委,連動債商品銷售出現大糾紛後,尤其是雷曼等連動債,為什麼金融業者還是一樣沒有學乖?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就是為什麼金管會在開放各項業務的同時,要強調兩件事,第一,這些金融機構必須合法,並遵守相關規定;第二,必須做好風險控管,善待他們的客戶。因此,我們在開放時,是OBU幾乎全開,國內金融機構也全開,但是對於國內一般消費者部分,我們採行比較審慎的態度。 林委員德福:銀行局邱副局長表示這波金融商品銷售專案金檢後,會要求缺失較多的銀行提出改善報告,請問,缺失較多的業者,誠如你剛剛提的,到底有哪幾家?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就不公佈他們的名字,但是有一家相對比較嚴重,另外一家還在釐清中。我們要釐清兩個事情,第一,為什麼他們那麼多客戶都是參與非避險性商品?有必要吸引中小企業主參與這些非避險性的衍生商品嗎?第二,為什麼他們訂的契約,假若賺錢,相對賺的比率較低,但萬一整個匯率、利率反轉,他們要付出相對高的代價,我們是覺得這樣的契約並不合理。 林委員德福:光是要這些業者提出改善報告,有用嗎?金管會是不是可以裁罰或禁止部分業務的推展?本席認為這必須要有嚴格規範及配套措施,否則,以後會像過去連動債的翻版一樣,再來一次。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想法和委員一致,我相信這次絕對絕對不會只有罰款了事。 林委員德福:在一開始,我們就要想辦法要求、制止,不要等事情搞大,變成爛攤子,才無法收拾。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其實,金融市場要穩健發展,包括消費者,包括整個金融業,都要一起來維持,少數不守法、不守紀的金融機構,我們認為處罰還要加重。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長曾經說過,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合併是不可能,我們要推自己的區域銀行,但是可以考量有無策略性的合作機會。請問主委,如果和外國銀行只能談策略性的合作,那提升台資銀行規模是不是第一要務?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沒有錯。跟委員報告,本國銀行和外國銀行因為規模差距非常大,所以,我們跟人家合併,往往是被併掉的一方,我相信公股不會執行這樣的策略,但是我們希望整個銀行能夠在適度整併後,出去打亞洲盃,因此,我們正會同財政部執行相關整併政策。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長怕我們的銀行被吃掉,那會不會也代表我們打亞洲盃的機會是越來越小?主委的看法如何? 曾主任委員銘宗:為了出去打亞洲盃,國內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整併,把我們的規模擴大,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要把我們該培養的產品創新能力培養起來,之後,我們才有能力出去打亞洲盃。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點名公公併之一的兆豐金,所選擇的對象可能不符合財政部的期待,請問,你會同意兆豐併彰銀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目前整併的對象還沒有確定,委員剛剛提到的這一對,就是兆豐併彰銀,事實上,過去我擔任財政部次長時,曾推動過這個整併案,但我認為實務上的可能性不高。 林委員德福:不高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林委員德福:另外一組,如果第一金真的像媒體所報導的是難搞的富家女,那你認為誰有機會願意入贅?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整個相關對象財政部還在評估中,如果確定後,相信一定會對外公布。 林委員德福:公公併是打亞洲盃的必要條件,但打亞洲盃主要看的是資產規模及獲利能力,請問主委,以目前這兩組人馬的條件,你認為合併後打亞洲盃,是不是有機會爭取前三名?有沒有機會?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次的公公併跟以前不一樣,這次是好的併好的,所以是讓規模提升,體質變好。 林委員德福:如果狀況好,你認為應不應該鼓勵民營銀行也參加亞洲盃?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那是另外一組,我相信民間的動作會比公股更快。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主委。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金管會曾主委參考這兩張趨勢圖或稱為K線圖,左右兩張收盤的走勢,你認為哪一張看起來比較平緩?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右邊。 薛委員凌:就是它的漲幅、趨勢,以及市場動態,你認為哪一張比較正確?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都正確,這要看是哪個市場。 薛委員凌:哪個市場?是現在3月份的,就這10天左右。 曾主任委員銘宗:應該是右邊。 薛委員凌:你認為右邊這張比較正常?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正常,是反映…… 薛委員凌:是這兩張的比較,兩張K線圖的走勢,你認為右邊這張比較正常,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正不正常,因為都正常,都是事實。 薛委員凌:身為金管會主委,依你的專業來看,你認為右邊這張趨勢圖走勢比較正常,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這沒有所謂正不正常的問題,因為…… 薛委員凌:好啦!就是你選擇右邊。主委,你在3月18日發出一篇聲明稿,表示從18日到21日,股市已經下跌154點,市值蒸發5,337億,這份聲明稿是正確的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正確。 薛委員凌:主委表示主要是因為學運關係,對不對?但是主委講完之後,3月24日的聯合晚報就報導外資認為影響有限;再來,經濟日報頭版也報導,外資還買超。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薛委員凌:剛才那兩張圖,左邊那張是太陽花學運時的K線圖,右邊那張是馬王政爭時的K線圖,問題點在於外資買超,而且也不像你所說的,3天股市蒸發五千多億,反而是我們各行庫在賣超、在放空!這個亂源在哪裡?主委,應該你是亂源,還是馬英九是亂源?你怎麼放縱八大行庫放空?法務部也有人員列席,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這樣的作法是不對的喔!過去,如果有任何天災,或發生什麼問題,四大基金就會進來護航、護股,但這次卻不一樣,反而是在抹黑太陽花學運!不過,從這邊的數據看來,股市還增溫,還漲了,換算增值快到三千億元,指數也漲了快一百點,主委,這樣的現象要如何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當時發的新聞稿,是在18日到21日之間,事實上是跌了154點…… 薛委員凌:但是你喊話以後,馬上漲了,這代表是政府在操作、在放空,主委,你要講一句話!這次的學運是不是亂源?不是!這次的亂源是馬英九先生!對不對?身為金管會主委,你要不要感謝這些學生,因為股市因此上漲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假設在這個場合感謝學生,我跟你報告,我就不配當金管會主委。我腦筋有這麼不清楚啊! 薛委員凌:但是從數據可以看出來,股市是漲啊!太陽花學運,我們的股票、我們的K線圖,你看,這麼棒!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你也是專家,假設沒有學運,股市漲得更多。 薛委員凌:我們的經濟沒有動盪,股市反而上漲,為什麼這樣子? 曾主任委員銘宗:為什麼會漲?我可以告訴委員…… 薛委員凌:就是政府做多?還是政府放空?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做多。明報3月底公布,所有上市公司的EPS平均是2.05%;另外,整個上市、上櫃公司的獲利是1兆8,比前一年的1兆2增加6,000億,也就是增加了47%。 薛委員凌:剛剛你已經講過了,我都聽到了。我是認為,這次的學運,我們的股市、股價反而是成長了3,000億,所以,我們要鼓掌拍拍手,感謝這些學生,讓我們股市還成長3,000億。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你這個邏輯不對…… 薛委員凌:怎麼會不對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沒有學運…… 薛委員凌:數據會講話啊!不是我掰的,數據已經出來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跟你講,假設沒有學運…… 薛委員凌:馬王政爭時,跳的這麼厲害,但學運時卻是成長的,對不對?我不是亂講話,我是有數據可以參考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跟你講,假如沒有學運,早就破9,000點了。 薛委員凌:你身為主委,這個話不能亂講。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不是亂講。 薛委員凌:預期9,000點,如果學運再繼續下去,我們可以上1萬點,對不對?主委,你的期待是這樣子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不對啊!你講的不對啊! 薛委員凌:如果預期是這樣子,那麼學運再繼續下去,股市可以上1萬點。 主委,我再請教你,剛剛你說要打亞洲盃,我這邊有一個數據,就是Qatar組織發布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以人力、經商環境、市場進入性、基礎建設及總體競爭力五大面向來考量,你知道嗎?我們台灣的排序,打從馬政府以後就節節下退,2011年我們的排序還在19名,但是最近2012年、2013年,排序分別是41名及50名,結果你還在這個房間裡高喊我們要打亞洲盃,我覺得「足拍勢」!主委,不能只在此喊口號,你知道嗎?我這個是Qatar的數據,是世界公認的數據,不是我造假,這也是一個可以憑證的數據。我再告訴主委,你說我們要打亞洲盃,目標鎖定了,金融業要公公併、公私併等等……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沒有講公私併。 薛委員凌:你不要那麼激動,好不好?你今天很奇怪,學生浮躁,你也浮躁,主委怎麼可以浮躁呢?不可以浮躁,你聽我講完。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 薛委員凌:台灣很可憐,有關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以前有11個具潛力的城市,包括新加坡、上海、釜山、香港、首爾等等,台灣呢?沒在排名內,結果我們還一直落後,落後到現在,台灣變成什麼?變成是區域性,把我們和曼谷、馬尼拉放在一起,歸類為在地型的金融城市,我們這樣衰退下去的原因是什麼?主委,這是很可悲的,所以我們不要老是在這邊喊要打亞洲盃,要進軍世界盃、國際化。10年前新加坡政府的政策已經講的很清楚,他們要打世界盃、亞洲盃,新加坡的配套、新加坡的政策,人家不是用喊的,而是從一個新加坡小小星展銀行開始,政府沒有天天喊要公公併,要公私併,或是什麼絕對、鐵定要公公併,二次金改什麼的,新加坡的作法是去挖專業人才,他們是怎麼個挖法?就是把高階人才挖到新加坡去,然後對相關人員予以各項優惠措施,包括稅制等等,主委,我們有沒有做到?你應該要關心這一塊才對,而不是高喊要打亞洲盃、世界盃,打到最後,什麼都沒有。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在這方面非常專業,星展銀行也是在98年併他們的郵政銀行,之後當然還有其他配套措施,所以,我們也是朝這個方向走。謝謝委員的指教。 薛委員凌:我是不敢指教,我是跟你討教。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敢當。 薛委員凌:再請教主委,有關銀行公公併事宜,財政部長在2月底、3月初提到,公公併現在已經完全成熟,因為你是金管會主管,請問你知道公公併是哪一家銀行併哪一家嗎?還是這是機密,不能講?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部分財政部還在評估,尚未對外公布。 薛委員凌:他們現在DD了沒有? 曾主任委員銘宗:還沒有確定…… 薛委員凌:沒有的話,那麼財長講的話就是空話,你看!又是空話!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啦!他…… 薛委員凌:騙社會,騙台灣民眾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 薛委員凌:他說兩個月要OK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說兩到四個月。 薛委員凌:以前陳當金管會主委,當行政院長時,是鼓勵公私併,因為他認為公私併才有競爭力,如果是公公併,還是機關化,還是怠惰。我不知道現在的張部長、曾大主委,你們的邏輯是往哪個方向走?是不是可以告知?是公公併?公私併?還是私公併?星展銀行就是一個借鏡。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兩種情況,民併民,我們充分尊重;公併民,有哪一家民營銀行要讓公家併?民併公,實務上不可行,所以,second best次要選擇,就是公併公。謝謝。 薛委員凌:那就沒有競爭力,還是怠惰,還是一樣!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還好剛才薛委員質詢的時間拖了比較久,本來我差一點就趕不上今天的質詢,為什麼呢?因為我的車子根本進不了立法院。今天早上我到立法院上班,在濟南路就已經看到霸占立法院的這些學生已經設了檢查哨,立法委員到自己的辦公室上班,還要先經過學生設的檢查哨才能放行,我剛才在趕回來的時候,我的車子連車道都進不去,一個立法委員要偷偷摸摸的從林森北路柯滄銘婦產科旁邊的巷子,爬過鐵絲網,然後才能夠小跑步的趕到會場來,好不容易才趕上我登記第五號的發言。坦白講,我今天在媒體上看到這些學生開口閉口就說他們有50萬人,姑且不講到底是50萬人還是10萬人,假設就真的有50萬人,那麼今天在座的5個立法委員加起來就超過50萬票了,50萬人算什麼!我當選就10萬票了!50萬人就可以把立法院占領下來嗎?50萬人就代表臺灣的公民嗎?那我們今天在座這幾人加一加,我們也可以像他們一樣在立法院橫行無阻耶! 坦白講,今天從早上上班一直到剛才爬過鐵絲網,我在想我後面這10萬張選票會怎麼看他們所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今天有10萬個選民付託我在立法院替他們發聲,我相信投給我的這10萬個選民應該會覺得很遺憾、很傷心,因為他們這10萬票並沒有得到一個公平的對待,他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沒有辦法進出自己的辦公室,他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到立法院質詢,要偷偷摸摸地走小巷,然後爬過鐵絲網,才能趕到委員會來發言。 我不曉得臺灣的社會現在出了什麼問題,但是這段期間我開口閉口聽到大家在討論的,就是我們這個國家的下一個世代一直不斷地強調,他們很害怕開放,他們認為開放之後他們就會失去工作機會,他們認為開放之後他們在競爭的過程當中,他們的利益會受損。我在每次質詢的時候,都希望各個部會的官員來解釋一個問題,今天您是金管會,背後代表著金融產業,我只問主委一個問題就好,臺灣的金融業禁不起競爭嗎?臺灣的金融業害怕開放嗎?臺灣的金融業真的那麼不堪一擊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臺灣金融業已經開放30年了,假設服貿沒有通過,尤其是證券已經等20年了,還包括銀行的部分。我利用機會再次呼籲學生保持理性,離開立法院,回到學校去,讓立法院能回歸正常運作,不要再強佔立法院,阻礙整個國家經濟、金融的發展。 孫委員大千:坦白講,如果今天不是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我們會想說相忍為國也就算了,他們這麼喜歡立法院的議場,看在他們是學生的份上,說實話我們讓給他們幾個禮拜也無可厚非,只要走的時候能夠用價值2、3萬的吸塵器幫我們把地板吸乾淨,儘量把會場恢復也就算了。但是如果這件事情再持續發展下去、整個立法院被癱瘓下去,我相信金管會在這個會期也有很多重大的法案希望能推動,服貿不是臺灣唯一的一件事情,如果為了服貿就要癱瘓整個中央政府、為了服貿就要癱瘓立法院、為了服貿就要讓立法院所有的法案在這個會期都沒有辦法通過,所受到的傷害我相信這不是臺灣人民所共同樂見,也不是大家能承受的。我想請教主委,金管會本會期在立法院有希望通過什麼樣的法案? 曾主任委員銘宗:比如我們已經送來立法院的保險法,還有近期內我們也會再送來金融機構合併法,這兩項對金管會來講相對非常重要,我們也希望立法院能儘快通過。 孫委員大千:我們財政委員會的委員都很希望能儘快審議通過保險法,因為這關係到整個保險業的開放跟監理等重大變革,尤其保險業現在面臨兩個很重要的問題,在末段班的監理上,我們希望能有更嚴謹的方式,避免他們把風險轉嫁到政府上,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現在如果面臨經營上的風險,政府是承受不起的,對整個社會安全系統所造成的衝擊,也是全民難以承受的。開放的過程中,我們希望前段班能藉由保險法的修正,能有更大的空間來進行投資,來彌補他們的利差損。 其實光是保險法,對整個臺灣社會未來發展的重要性,就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是現在我很遺憾的是,如果議場再這樣佔領下去,我們這個會期可能沒有辦法通過保險法的相關修正,所以這些末段班的保險公司可以繼續為所欲為,很多不良的經營者可以繼續上下其手,因為在法律上我們沒有辦法授權政府機關給他們更嚴厲的監管。至於前段班的保險公司,我們希望能做更大幅度的開放,讓他們在海外進行投資以彌補他們的利差損,並解決他們的經營問題,結果我們都沒有辦法做到,就因為這些號稱背後有50萬人的學生,這個國家現在完全停滯不前。 我在此要呼籲民進黨的朋友,今天所邊緣化的不是執政黨,而是整個體制,不只我本人,我相信薛委員凌也好、李委員桐豪也好、賴委員士葆也好、盧委員秀燕也好,我們背後都有我們的民意跟選票,也許是選區的立委、也許是不分區的立委,我不認為50萬人有什麼了不起,如果50萬人就可以主導這個國家,當年我們百萬人圍城的時候,陳水扁不是早就該下台了嗎?當年我們百萬人圍城的時候,這個政府不就早癱瘓了嗎?我覺得群眾運動有他一定的界線,這條紅線是任何一個發起群眾運動的人,都必須非常謹慎來面對的。 我擔心的是如果立法院再這樣癱瘓下去,我相信金管會這個會期的重點法案恐怕都很難推動下去,更不要講你們要打什麼亞洲盃了,我想亞洲盃就是主委認為我們的銀行已經做好準備,可以跟全亞洲的金融機構競爭對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基本上我們也希望立法院能儘快恢復正常運作,讓整個國家恢復正常的秩序,讓服貿儘快通過,後續的貨貿也能進一步簽訂。我的結論是,我們跟大陸簽相關的協議或是做相關的業務是有風險存在沒錯,但在做好風險控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他們的市場來發展我們的經濟,這才是正辦。 孫委員大千:最後只有一句話,我想再次請教主委,政府是不是對於我們的金融業充滿信心?我們禁得起任何的考驗和競爭?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尤其是我們在兼顧風險控管與穩健發展的前提下,儘量開放業務給金融業,讓金融業的創新能力可以充分釋放,我相信我們的的金融業有非常強的競爭力。 孫委員大千:謝謝主委,辛苦你了。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3月13日的時候,主委有宣布2個禮拜內要規劃信用卡金融檢查,請問現在進行的情況為何?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前五大已經檢查過了,其他的部分有將近30家左右,正在全面清查中。 李委員桐豪:有沒有可能在不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範圍下,做相關的統計分析?可不可以做統計分析?像每一個級距大概有多少的比例,做一個所謂頻率分配的表,讓我們可以瞭解每一家信用卡公司的循環利率狀況。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問題。 李委員桐豪:另外本席想建議,因為目前這些信用卡資訊是放在銀行公會的新聞欄中,必須點進去才能看到,因此金管會或金管會相關的消費者保護機關比如金融評議中心,有沒有可能找一個比較有公信力的地方,把所有的資訊以固定網頁的方式公開?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讓它更透明,更friendly一點,沒有問題,讓使用者更方便、更容易取得資料。 李委員桐豪:謝謝,我們也期待這份資料出來,讓我們能瞭解有關信用卡利率的改變,雖然它們已經開始做危機管控,但是否能面對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修正,我覺得還有一段時間的考驗。 其次是你一直跟社會談到的亞洲盃問題,它其實涉及到國際化,我建議你看一篇paper,你知道國際化會影響銀行的風險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 李委員桐豪:銀行的風險進而會導致銀行的獲利產生波動,基本上國際化有兩項主要的考量因素,一個可能是風險也可能是優勢,通常把國際化稱為國際分散,也就是international diversification,所以分散從投資的觀點來看,是有助於獲利的穩定,可是在另外一方面,還有一種因素叫做市場風險因素,也就是market factors,市場因素會因為各個地方市場的波動,導致整體獲利的改善或改變,不見得是好,也可能變壞,因為它是風險增加。 一般我們做國際投資的時候,總是認為分散是好處,可是Berger跟一群學者在去年8月的時候寫了一篇working paper,這篇working paper我認為他一定會發表,他檢視美國上千筆資料後,發覺一個基本的事實,而且這個事實在金融海嘯的時候會更嚴重,也就是market factors,跟市場有關的特殊風險因素,會造成金融整體、銀行本身的風險,而不是分散,所以用分散的理由去打亞洲盃是有疑問的,在統計上已經是完全顯著,我正請我的學生做亞洲地區……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其實這件事情發生過,1991年花旗因為阿根廷市場的重大損失,也差一點倒掉,這種例子事實上是有的。 李委員桐豪:我講的是最近,市場的風險因素很重要,我們跟社會交代的時候,不是一定說打亞洲盃就怎麼樣了不起。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跟你談到,當你在公公併的時候,它也有另外的問題,我們叫它economic skill或economic scope,scope是跟你的管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兩個不要考慮。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但就economic skill來講,銀行愈大,它的成本並不會因此改善,如果從scope的角度來看,可能會有一些幫助,但是從skill的觀點來說,它的成本絕對不是優勢。我們社會有很多這種積非成是的說法,做為管理者是必須要注意的,比如今天你要打亞洲盃,請問你要打哪裡?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啊! 李委員桐豪:你要打亞洲盃的哪裡?市場在哪裡?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的想法,也是過去我一直強調的,整個亞洲市場中,大陸是重要的市場。 李委員桐豪:但是除了大陸以外,還有哪裡? 曾主任委員銘宗:印度、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 李委員桐豪:好,如果要打亞洲盃,要有準備呀!我剛才講過,站在金融管理的觀點來看,要有風險管控,管控它的風險,鼓勵它去創造業務,但在另外一方面,我一直強調你的風險要管控。請問你,既然要打中國大陸,你有簽資訊交換MOU,但是你要打印度、打印尼,甚至還有菲律賓、柬埔寨、越南等所有東協國家,金管會跟這些國家的金融監理單位有沒有簽訂MOU?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其實整個金融主管機關即使現在沒有簽MOU,互動也非常頻繁、非常好。 李委員桐豪:我沒有意見,但是你要把規則正常化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 李委員桐豪:你有沒有去做這件事情?國際處有沒有做這件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正在努力洽簽相關的雙邊協定。 李委員桐豪:我是說東南亞做了幾個?既然你的策略是東亞、亞洲,你就要一步步循序漸進,亞洲地區你要曝險的地方……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越南已經有簽了。 李委員桐豪:好,那柬埔寨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柬埔寨正在努力。 李委員桐豪:還有我們在緬甸也有分支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沒錯。 李委員桐豪:我的意思是說你的政策跟你的手段必須要同步同趨。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是我們重要策略的其中一項,就是洽簽雙邊的這些…… 李委員桐豪:不是隨便簽,你知道我的意思嗎?當然是你要劍及履及,當你的產業、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業過去那邊,你就要劍及履及做安排,這是我給你的一個建議,所以我們希望給你提供一個方向,既然要打亞洲盃,在監理的互動上,這些周邊的國家都要注意,因為市場的風險不是單純靠分散可以解決的,你甚至還要得到整個市場的風險狀態,資訊要交換,而不是只是銀行的資訊而已,你要建立國際業務處,就必須隨時監控這些國家的金融風險狀態,所以劍及履及是我給您的建議。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李委員桐豪:另外我一直很納悶一個問題,什麼時候金融業的資本管理,我講的不是資本,而是資本額的要求能夠做一個調整?我想請問,為什麼金控公司要600億? 曾主任委員銘宗:早期只有200億,後來發現它要成為金控、要跨業經營,它的資本額相對…… 李委員桐豪:你既然承認我剛剛提到的economic skill,金融機構的擴大本身對於成本是沒有幫助的,但是跨業經營的概念,是scope的概念,它對銀行的經營是有幫助的,既然有幫助,你就應該鼓勵金融機構跨業,但你為什麼把它限制在600億這麼高的門檻?使得能夠產生跨業的綜效是有限的,而造成整個產業的競爭力沒有辦法提升。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也發現,現有的16家金控中,資本額太小其實…… 李委員桐豪:那是他們的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並沒有發揮它該有的綜效。 李委員桐豪:但是你沒有權力去阻撓一個只有100億、200億或300億資本的銀行,它不能成為跨業的金控公司。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 李委員桐豪:你沒有權力,那是他們的問題,你講國票金經營不好,那是它自己的股權……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沒有講它…… 李委員桐豪:我舉個例子,國票金假定它經營不好,主要是因為股東間有嫌隙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過去沒有嫌隙的時候,也照樣發生相同的情況。 李委員桐豪:那沒有關係,讓市場決定嘛!它跟人家合併或跟人家策略,比如中華開發要跟萬泰銀行合併,這就是它的策略嘛!對不對?我想講的是,你沒有權力去阻用資本額、去阻撓一家金融機構,想辦法透過scope去改善它的經營效率。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因為金控法其實…… 李委員桐豪:我請問你,美國金控公司成立的資本額要多少?500億嗎?600億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它相對…… 李委員桐豪:根本沒有嘛!我一個同學在美國加州成立一間銀行,馬上就在銀行上設立金控公司,只花500萬美金,我的意思是你沒有必要用這種方式去創造層級式的結構,而層級式的結構是有害整體效率的提升,真正能力就讓市場去決定嘛!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動盪的時代,我們更覺得民主法治的珍貴,所以依法行政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期許今天所談金融機構的個資保障,也就是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在修正之後,確實可以落實,以主委過去的行事風格來講,我對你有這樣的信賴度,也希望未來的確能進行這樣的概念。 在提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前,我想先跟主委報告一下,因為主委畢竟不是法律人,所以我想把一些有關個資的法律概念先跟主委報告,有關民國94年9月28日大法官釋字第603號的解釋,該解釋真正的含意是個資的擁有人,對於他的個資有他的自主權,所謂的自主權並不只是一個名義上的名稱而已,而是個資的擁有人可以選擇要不要給個資?他要給到什麼範圍?他要在什麼時間給?他要用什麼方式給?他要給誰?這些決定權是在個資的所有人身上,雖然憲法大章中並沒有將「個資」兩個字寫出來,但我們知道個資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權益。我們來看看今天要審的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照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現行法的規定,交易資料或相關資料銀行業不能使用,可是基本資料是可以的。這條當初是在97年12月修正的,但個資法的修正是在99年,也就是97年時還沒有把個資法相關規定、概念納入金控法,而我們剛剛提到釋字630號是在94年解釋的,那就更早了,所以如果我們去看這些法律的背景資料,就可以知道今天金控法第四十三條該不該修正?絕對該修正,既然是絕對該修正,那麼下個議題,我們該問的是該怎麼樣來修正?今天我們看到很多委員提出相關版本,可是我要再跟主委報告,因為你不是法律人,所以我將一些基本法律概念提出來,99年修正的個資法第五條中有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這是個大概念,但是所謂的「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我剛剛已經提到,大法官第630號解釋很清楚地講出來,目的是什麼、給誰、時間、地點、方式都是要由當事人來決定。主委,這個有法律依據、有大法官解釋,這樣的概念你同意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提到了,不管是從法的方向或銀行業務經營來看,消費者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所以設法將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好、處理好,整個銀行業、金融業才有辦法進一步發展。 李委員貴敏:謝謝主委,希望你剛才這段說明我們銀行業除了都能聽到之外,也都能聽進去,但我必須跟主委報告,實務上的作業跟主委的認知可能有相當大的差距。我個人到過銀行開戶,除了早期已經開戶之外,在個資法實施之後,我還特別到銀行做開戶的動作,我為什麼要如此?因為我要了解個資法實施之後銀行業者是怎麼處理個資問題的,結果令我非常失望,在開戶過程中我發現,銀行要求我簽同意書,我蒐集了幾家的同意書,待會兒我會給你看那些內容。銀行要使用個資部分,銀行行員告訴我,如果我不簽同意書,他不准我開戶。事後,我跟銀行業者講「我同意你,但按照個資法的規定,我可以要求你要刪除我的個人資料。」銀行業的回答是,依照法律規定,我可以要求他,他也必須刪除我的個人資料,不過他同時告訴我,在他刪除時,我的帳戶也會關閉。這是實務上的情形,所以消費者的權益有沒有受到保障?我必須很沈痛地跟主委報告,沒有!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原因。我蒐集的各家同意書內容其實大同小異,我給你看一下。我們前面提到,其使用目的、使用期間、使用方式等大法官有解釋,個資法也有明文規定,可是我們看到各家的規定,除了我個人的親自體驗之外,我讓你看一下籠統的蒐集目的,在這銀行的蒐集目的中,因為個資使用必須要有目的的限制,你可以看到各家銀行籠籠統統地將所有他可以勾選的目的全部勾選上去,主委,請問你,老百姓怎麼知道什麼叫做行銷,包括金控共同行銷業務?知道什麼叫做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及上面林林總總的目的?老百姓不懂嘛,老百姓只有被迫簽了才可以開戶。其次,有關使用期間,我們剛剛提到個資所有人有權利決定,但實務上,我們看一下,臺銀人壽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的告知義務中說,在其執行業務所必須或依法令所應為保存的期間,統統都可以,這有沒有時間的限制?恐怕沒有吧!我們再看看華南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的告知事項中說,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所謂特定目的就是剛才林林總總列下來的,所有的幾乎都涵蓋在內,依照法令規定,必須的保存期間,還有華南銀行執行業務所必須保存的時間,有沒有在消費者的決定範圍之內?恐怕也沒有吧!第三個,我剛剛提到的,強迫消費者必須同意共同行銷,今天審查的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就是在講共同行銷,我們看一下臺銀人壽上是怎麼規定的,它規定「台端」可以自由選擇是不是提供個人資料,但同時又說,如果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該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的審核及處理作業,自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這個其實就是我剛才跟主委報告的,如果給老百姓、消費者簽同意書,姑不論同意書的內容林林總總、包山包海,把原來個資法訂定的目的全部涵蓋在內,也就是它毫無限制之外,還告訴消費者可以決定要不要簽,但如果消費者不簽,那就不能提供這樣的服務給消費者,這樣有落實剛才主任委員提到的,消費者是銀行業者重要的客戶、重要的資產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這幾個case在執行過程中有落差,所以我們會要求這幾家銀行或更多的金融機構儘速改進。 李委員貴敏:謝謝你的承諾,本席今天也有提案,這些銀行業者實務上的作業方式透過擴大範圍籠統的限制,導致消費者權益,尤其是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法落實,我聽到主委的意見,主委應該也可以支持這樣的提案,至於行政單位在多少的時間內能落實,我們尊重行政單位,但我們希望消費者權益能確實落實,而不是只有形式上的保障。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全面清查。謝謝。 李委員貴敏:感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碧涵、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楊委員麗環、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淑蕾、羅委員明才、廖委員正井、鄭委員天財、邱委員志偉、簡委員東明、高委員金素梅、蘇委員清泉、呂委員玉玲、王委員惠美及楊委員瓊瓔均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主題有關金控公司客戶的個人基本資料與開立帳戶的關聯性,請問主委,現行法律與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間的差異為何?依照現行法律規定,金控公司客戶在開戶時被迫同意提供個資,僅管個資法已經實施,金控公司仍要求開戶者必須終生同意提供個資,形同簽下賣身契。有些委員主張,現今銀行規定應符合個資法的需求,若要符合個資法的需求,就應該修正過去錯誤的法律,所以金管會有必要檢討監理金融業舊有的契約,是否符合個資規定。本席認為,現行法律與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差異之處在於,如果客戶不願意公開個資,要自行向金融控股公司表明意願;反之,如果客戶沒有向金融控股公司表明意願,就形同開戶後同意提供個資。即使客戶已表達意願,金融控股公司也不讓客戶退出,現行法律規定便形成客戶只能選擇退出,而且還退不了。如今委員們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客戶可自行選擇是否願意提供個資。若我到金融控股公司辦理開戶,除非我答應提供個資,否則,金控公司不可再使用客戶的個資。本席認為其中最大的差異在於,如果今日會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未來客戶新開戶應採用選擇加入制,而非選擇退出制。請問,金管會對於金融業舊有的契約是否會要求金融公司全面檢視,並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以現行法令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為個資法的特別法,我想法務部也會認同如此的說法,所以現行法律並沒有問題。 盧委員秀燕:請問法務部劉參事,金融控股公司法能否排除適用個資法?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說明。 劉參事成焜: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也報告過了,金控法與個資法是平行的,至於金控法能否排除,就依照法律規定行事。 盧委員秀燕:依照劉參事的答復,金控法與個資法是平行的,雖然金控法不屬於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但若我們將此擴大解釋,過去某些規定正是違反善良風俗,因為金控公司要求客戶提供個資,這麼做怎麼會是對的?雖然依照規定,過去這麼做是對的,但現在是不對的。當新法較舊法更合宜、更具有正當性,我們當然要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因此本席主張,如果新法通過,我們也要檢討金融業舊有契約。若依照金管會的預估,信用卡開卡、銀行與證券開戶的數量總共有多少?有超過一億戶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光是信用卡的客戶就有三千多戶,所以開戶數可能超過一億戶。 盧委員秀燕:再加上銀行開戶時都要求客戶提供個資,難怪臺灣人的個資被到處亂賣,因此本席提案要求,不管金控公司法是否通過修法,既然個資法已經實施,本席要求金管會全面監理各金融機關檢討舊有的契約,同時逐一向客戶重新詢問是否願意繼續授權給金融控股公司使用,否則,客戶已簽署的舊契約形同賣身契。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尚未修改之前,仍屬合法的法律,我們將檢討金融機構有沒有依法執行?誠如方才幾位委員提及,執行過程有缺失的部分,我們將全面進行清查。第二,盧委員提及是不是…… 盧委員秀燕:不對。舉例而言,學校公布學運領袖林OO、陳O廷,為什麼校方會這麼做?或許校方回答,當初這兩名學生入學時尚未實施個資法,校方當然可以公布學生的姓名。事實上,現今學校公布學生獎懲名單時,校方都將學生全名加以隱諱,所以你們不可認定客戶簽約時尚未通過個資法,如今個資法已經實施,但你們仍然依舊有契約的行事,本席認為金管會不能這麼做……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還是請劉參事確認…… 盧委員秀燕:事實上,金管會成立的目的就是要負責執行監理金融機構……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因為現在…… 盧委員秀燕:既然這兩項法律是平行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不是只有平行,事實上,個資法第二十條有明文規定。 劉參事成焜:請委員容許我再說明清楚。金融控股公司法可以制定特別規定,對於是否要制定特別規定以排除個資法,這部分需要再討論。 盧委員秀燕:稍後端視本席提案是否通過再做決定,若本席提案能夠通過,金管會就必須執行。 其次,令本席感到奇怪的是,若服貿協議通過,政府已匡列982億元,以輔導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請問主委,依照金管會的預估,服貿協議通過後,受益產業(包括金融業、證券業、投信等)將可獲利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服貿協議通過之後,金融業最重大的獲益依序為證券與銀行,但這部分我們無法預估,譬如…… 盧委員秀燕:金融業獲利會不會超過1,000億元?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可能。 盧委員秀燕:主委認為不可能,如此說來,你認為金融業獲利會不超過1,000億元?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必須視期限長短而定,才能再做預估…… 盧委員秀燕:若以3年為限,金融業的獲利會不會超過1,000億元?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問題我無法…… 盧委員秀燕:如果金融業獲利不超過1,000億元,結果政府先賠上982億元,那我們又何必如此? 再者,根據報載,國發會表示,服貿協議通過,金融產業將是最大的受益產業,所以金融業將會增加2萬人的就業機會,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這是指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與金控公司法不一樣…… 盧委員秀燕:未來臺灣民眾就業機會是否超過1萬人?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是指自由經濟示範區…… 盧委員秀燕:由此可見,政府宣導工作做得很差,金管會應該評估出未來可能受益的人數,以及因之受益的產業可能賺得多少錢?結果政府反而先表示已匡列982億元,來輔導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但是,並未講明會有多少人失業。因為大家根本不清楚服貿協議通過對臺灣有何好處,難怪民眾會不服氣。 依照金管會委託國發會所做研究報告指出,未來會增加2萬人的就業機會,你可知現今立法院院外的學生在抗爭什麼?服貿協議通過後,未來學生可能找不到工作而失業。事實上,去年金融服務業的年終獎金為各行業之冠,少則5個月,多則高達24個月,請問金管會能否要求金融服務業一旦登陸,臺灣勞工將會增加2萬人就業機會,本席建議這2萬人的就業機會將全數聘請參與太陽花學運的學生?既然現今許多人擠破頭想加入金融業,卻都不得其門而入,本席認為,現在最好的行銷與文宣就是由金融業、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在立法院前設攤,以招募人才。凡是參與學運、反服貿者,企業將優先錄取,每人起薪四、五萬元,以提供學生優先就業的機會。主委應該告訴大家,未來金融業登陸會賺大錢,也會增加就業機會,如此才具有說服力,否則主委無法答復本席未來服貿協議通過,金融業會賺多少錢、臺灣勞工會增加多少的就業機會?事實上,政府卻已經匡列982億元,以輔導協助可能受影響的產業,但未來可能有許多人會失業,因此本席建議,金融業應該在立法院院外設置攤位招募人才。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的ideal很好,至於這項建議是否可行,需要做進一步的評估。 盧委員秀燕:如果金融業登陸之後,未來將增加多少的就業機會?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基本上…… 盧委員秀燕:據聞立法院議場內的學生人數不超過1,000名,如果金融業可以全數僱用這群1,000多名的抗議學生,以增加參與學運的學生就業機會。 曾主任委員銘宗:根據我的理解,參與學運的學生中,學商的人數相對地少。 盧委員秀燕:這就要靠文宣,既然學生擔心自己未來會失業,金融業應該告知願意聘請參與學運的學生,何況從事金融業者也未必都是學商的學生,在學運學生中有公關、文宣及客服等人才,從事金融業者何需一定要由學商者來擔任,事實上,有些工作不需要具有學商的背景,譬如客服人員就不需具有學商的背景。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畢竟占少數,還是需要具有經濟、金融的背景會比較合適。 盧委員秀燕:針對本席的建議,請主委再思考。 此外,上會期本席一直努力通過銀行高達5,000萬靜止戶解凍計息的郵政儲金法,我也很感謝金管會對這個法案從善如流,從3月底全面解凍計息。由於本席是主其事者,所以很多民眾打電話問我,他們搞不清楚在哪些行庫有帳戶。因為民眾到7-11打工5天,以前都是以現金袋給薪水,現在都要求打工的人去開個帳戶。7-11可能要求到國泰世華開戶,存入2,000元薪水,由於只有一點點錢,所以不計息。過了暑假,如果打工的人跑到麥當勞去工作,可能換成在萬泰銀行開戶;過了一段期間又到肯德基打工,肯德基也有它們配合的銀行。因此民眾往往開了許多打工的帳戶,根本忘了在哪裡開過帳戶。現在既然解凍計息,雖然是小錢,可是民眾還是希望知道自己在哪裡有帳戶,銀行有沒有計息,甚至他們想把錢領出來。請問民眾什麼時候可以查自己的帳戶?郵局沒問題,但是其他銀行呢? 桂局長說要協調銀行公會,讓民眾去查詢,只要透過身分證字號就可以查出到底在哪裡開了帳戶。可是本席的助理向銀行公會測試的結果,電話一個個轉接,最後告訴我們沒有這個方案。我們告訴他們,金管會表示會協調銀行公會提供這項服務,請問到底有沒有?難道是金管會的長官在騙委員?他們於是建議我們打電話到國稅局去問問看。我們的同仁繼續打電話到國稅局服務中心,得到的答案是無法提供這些資訊。現在法案雖然通過,可是金管會的配套完全沒有提出來。這是非常簡單的事情,今天包括所得稅和房地產的資料,都可以用身分證字號勾稽,為什麼我們想知道自己有幾個帳戶卻無法處理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要是因為現在存款沒有總歸戶。 盧委員秀燕:金管會成立這麼久,為什麼連總歸戶都做不到,還不如地政司。而且你說沒有總歸戶,可是廉政中心就有總歸戶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那是放款,不是總歸戶。 盧委員秀燕:你們清查不是要歸戶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 盧委員秀燕:只要是我本人授權,這不是個資,我是要查我自己的資料。就好像我要查我有多少欠稅,難道查不到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就是沒有總歸戶,所以你要變成…… 盧委員秀燕:主委是承認金管會桂局長所說可透過銀行公會查詢一事是亂講的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 盧委員秀燕:本席特別請桂局長到我的辦公室來解釋這件事要如何處理,他告訴我可以,那他是跟委員亂講嘍?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們正在建立這個機制。 盧委員秀燕:要多久?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請他們儘快。 盧委員秀燕:儘快是多久?這個法案在今年初就通過了耶! 曾主任委員銘宗:一個月。 盧委員秀燕:一個月後,民眾打電話到銀行公會保證可以查到自己所有的帳戶,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 盧委員秀燕:好,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呂委員學樟發言。(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到立法院時,座車無法直接開到中興大樓,被卡在外面,我只能用走的進來,我真的非常擔心和難過。而曾主委相當有效率和魄力,一直在支持金融業。而今天股市仍然上漲,指數已經達到八千九百多點,請問主委有沒有把握,股市有沒有上萬點的能量?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從兩個地方來看,第一個是交易量有放大,去年整年的交易量當中,日平均交易量是960億,一月份是1,256億,二月份是1,211億,三月份是1,309億,可見量有在擴大。另外在價的部分,今天一度破8,900點。我要特別指出,去年上市上櫃獲利總共是一兆八,和前年一兆二相比,增加了6,000億,成長了47%,可見基本面非常好,所以我對股市相當樂觀。 鄭委員汝芬:你覺得還是有破萬點的機會?可是一直無法把量再擴大,你應該知道資金是卡在哪裡吧!當初通過證所稅時,有人說會把大戶趕走,但是照主委剛才所講,我們並沒有趕走大戶。現在我們好像期待資金能流入股市,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大戶有回來,但是還沒有完全回來。 鄭委員汝芬:對,量還沒有很多,不像之前的期待。現在資金好像都卡在房地產,請問你要如何把這些資金引導回股市? 曾主任委員銘宗:金管會沒有採行特別的措施,讓資金從不動產回流,但是現象是在發生的,因為不動產…… 鄭委員汝芬:現在國內不動產交易量非常大,因為稅率非常低,所以資金好像沒有辦法回流股市。除非不動產交易的稅率提高,才能讓資金回到股市這個區塊。 曾主任委員銘宗:房市多頭的景氣已經11年了。 鄭委員汝芬:可是房市還是沒有降溫的情況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慢慢地會有一部分錢從不動產回到股市。 鄭委員汝芬:自從調整贈與稅之後,台商就願意把資金拿回來,這些資金也沒有辦法做產業升級,如果在產業升級這個部分,他們來轉型做其他的企業,其他的企業就可以把資金在股市這部分讓流量越大,不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但是就金管會來講,我們不會採行特定的措施去處理不動產業。 鄭委員汝芬:如果你們不採行措施去處理不動產業,而台商的資金回流的話,請問你們可不可以和財政部協調如何讓他們的產業升級?你們有沒有辦法幫這些企業轉型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依照我的理解,前幾年把遺產贈與稅降到10%以後,其實有許多資金回流到台灣…… 鄭委員汝芬:我相信在你們的業務範圍當中都有掌握相關資訊,這方面還是要注意一下,希望你們和財政部做進一步溝通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謝謝委員指教。 鄭委員汝芬:有關金融稅率的問題,去年金融業的獲利是兩千多億,但只有繳2%的稅,我看主委也很有誠意要把稅率調高為5%,請問今年做這樣的調升有望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有關金融課徵營業稅的問題,其實就金融業來講,因為他們沒有進項稅額,所以他們所負擔的稅率相對的重,但是因為國家整體財政需要金融業及其他產業的支持,所以在討論到底金融營業稅要不要從2%恢復為5%的時候,金管會也表示贊成。但是有兩個前提,首先是希望財政部在整體財政相對穩健之後,必須回頭來檢討金融業課徵5%營業稅合理性的問題;其次是金管會也會陸續開放業務給金融業,讓他們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鄭委員汝芬:針對這個部分,本席支持金管會的政策,我認為這是近年來政府少數做對的事情,我非常肯定曾主委的作為,你在這方面的貢獻也滿大的。如果金融營業稅調升有望的話,請問針對金控的部分,今年有沒有辦法調回5%的比例?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相信可能性很高,因為…… 鄭委員汝芬:差不多在今年哪個月會做這樣的調整?在調整之後,會成立管理基金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3%的部分會進國庫,另外2%的部分要維持10年,讓我們繼續處理一些有問題的金融機構。 鄭委員汝芬:如果要處理有問題的金融機構,卻不成立基金來管理的話,那麼你們要怎麼去…… 曾主任委員銘宗:2%的部分會成立基金。 鄭委員汝芬:這要放在哪邊? 曾主任委員銘宗:2%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2%的部分就是要成立基金來加以管理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鄭委員汝芬:如果金融業有財政困難的情況時,就必須以此進行危機處理對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鄭委員汝芬:針對這樣的金融走向,同時本席也背負著10萬選民的國家願景,我認為大家都有義務讓我們的產業升級,把我們的金融管理得更好,讓國庫財源更為穩健,民眾不用再擔心政府的財政問題,對此主委也要負起一點責任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時間為5分鐘。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盧委員提及財產總歸戶的問題,主委過去曾在財政部服務,你應該知道其實政府有在做財產總歸戶的工作,而且已經做得相當到位了,如果民眾從某個地方得到財產卻漏了申報或是故意不申報,事實上政府那邊都有資料。 剛才盧委員還提及帳戶可不可以總歸戶的問題,如此一來,民眾不管到哪裡,都可以由本人或經由授權輸入身分證字號,然後就可以知道自己過去曾經有哪些帳戶,如果某些帳戶重覆或已經很久沒有使用的話,就可以進行處理或結清。這件事情已經講了很久,但是政府卻一直都做不到。 再者是個資總歸戶,什麼叫做個資總歸戶?就是同一家金控公司可能有經營信用卡、銀行、保險等業務,譬如我去申請一張信用卡填寫了個資,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等等,隔了不久之後,同一個集團甚至不同集團的保險公司就打電話來詢問我是不是需要什麼樣的保險、我的車子怎麼樣,還會介紹他們公司推出了什麼樣的新商品。本席覺得很奇怪,對民眾有利的事情,像是把過去所開的帳戶資料清單列出來整理,你們就三推四推弄不出來,可是對廠商有利、對金控集團有利的事情,同一個集團內的民眾個資卻可以共同使用。身為金融秩序的維護者以及民眾權益的保護者,我覺得主委是不是有需要再做比較好的處理,是不是應該依據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授權來處理?雖然有法律規定在那邊,但不管是施行細則或所衍生行政命令的落實方面,我們希望金管會能夠負起把關的責任,請問你以為如何?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依照金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金管會訂定了一些辦法,在這些辦法執行的過程當中,假如有不盡周延的部分,我們會全面清查,要落實到現行規定必須…… 黃委員偉哲:如果民眾要申訴的話,要到哪兒去申訴?是公會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到金管會來申訴就可以了。 黃委員偉哲:如果民眾認為自己的個資有被延用、誤用或濫用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處理。 黃委員偉哲:只要跟金管會申訴就可以了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黃委員偉哲:本席希望這樣的問題能夠減少,雖然明明有個資法的規定,但是金控法卻開了一個巧門,也就是在同一家金控集團裡面可以共同使用這些個資,問題在於這樣的方式還是容易造成誤用及濫用。剛才主委講得很好,你說可以到金管會去申訴,那也可以提到銀行局去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黃委員偉哲:本席希望你們能夠針對這方面進行檢討,也希望申訴的管道能夠有效約束市場的秩序,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時間為5分鐘。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上任以來對金管會和國家有很大的貢獻,對此本席要表達非常高的敬意,大家都覺得金管會在您的領導之下,現在做得非常出色,也讓我們的股市相對穩定。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 費委員鴻泰:在此想請教一個題外話,兩岸的服貿乃是全國,甚至是全世界重要的新聞,大家都在談論相關問題,這幾天我上電視節目時,有許多來賓都質疑為什麼可能獲利最大的金融業都沒有人站出來講話?只看到他們在報紙上登登廣告,那麼便宜的事情大家都會做啊!請問主委,目前金融業的從業員工有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全部是75萬人。 費委員鴻泰:如果服貿通過,金融業的業務版圖會擴大,可能會增加兩萬多名員工。請教曾主委,如果金融業因為服貿協議賺到錢,有人提出另一個質疑,認為錢都被老闆、財團賺走了,你覺得錢統統都被他們賺走了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一個金融機構賺了錢,有三個面向需回饋:第一是回饋員工;第二是回饋股東;第三是回饋客戶,所以基本上,若金融機構賺錢,應該回饋給這三個方面。 費委員鴻泰:換言之,有人似是而非的講,錢都是大財團賺走了、都是老闆賺走了,但事實並非如此,尤其是對銀行或上市、上櫃公司而言顯然不是,因為他們的帳都有會計師簽證,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費委員鴻泰:老闆當然會賺到錢,但是你不能把所有的錢統統擺在口袋裡,公司的帳目一定要透明清楚,亦即員工的年終獎金可能因此會增加。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費委員鴻泰:除了新聘員工外,其他既有的75萬名員工,他們的年終獎金會增加;投資股市、購買股票的股東也會有利,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所以跟委員報告,服貿通過之後,讓金融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最後獲利的是280萬名的投資大眾跟75萬名金融從業人員。 費委員鴻泰:同時其他的人也統統獲利,為什麼?因為政府的稅收會增加嘛!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對。 費委員鴻泰:除了員工、股東之外,國庫也會間接獲利,等於是讓國家獲利。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費委員鴻泰:回到本席剛才請教主委的第一個問題,這些金融業好像都躲起來了,對不對?大家拚命推動服貿,金融業可以賺到錢,結果他們都躲起來了,昨天我還看到兩個銀行工會的領袖出面發表類似反服貿的言論,真令人感覺奇怪。如果連銀行員工的工會也反對,乾脆就算了,是不是這樣?麻煩主委告訴金融事業的負責人或高階主管,當有人要訪問他們的時候,他們不要躲起來。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費委員鴻泰:回頭講另一個問題,主委,如果媒體邀請你上節目進行專訪,你願意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我已去過多家媒體。 費委員鴻泰:請說給我聽聽看,對不起,我完全不知道。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已上過比如非凡、東森的節目,TVBS近期內會去。 費委員鴻泰:你要勇於向社會大眾說清楚,因為你是專業人士,又是國家的政務官,而且你上任之後,大家對你的金融政策多表肯定。有必要對大眾說清楚,我們不需要講好話,有什麼就說什麼,將事實呈現給全國百姓,免得被有心的人妖言惑眾,我真的覺得很痛心。 曾主任委員銘宗:講事實。是。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講,賴士葆不會因此獲利,費鴻泰也不會因此獲利,而是大家獲利,為什麼那些人卻胡說八道!只要有機會媒體邀你上節目或平面媒體要求專訪,主委都有必要參與,尤其是講實話,不需要替執政黨塗脂抹粉,就根據你的專業知識,告訴社會大眾此事對國家的影響為何,好不好?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謝謝。 主席:建議主委主動出擊,請主秘聯絡讓主委上年代跟三立的節目,講給反對的人聽,讓他們瞭解。 報告委員會,報告及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潘維剛、李應元及吳秉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管會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管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本院委員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6案。 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部分: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應由原本的「選擇退出制」改採為「選擇加入制」精神、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為共同行銷,得經客戶書面同意由全部或一部子公司交互運用下列客戶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為共同行銷而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以進行電話口頭行銷者,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等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採取之行銷核制度之修正。 金融商品之電話行銷已經變成一種擾民之行為,尤其集團控股公司間相互資料之流通、利用,都採制式合約「選擇退出制」方式,但大部分消費者其實對密密麻麻之條文規定並不會太在意或仔細閱讀,故相關修法提議,銀行行銷或可在相關機制上制定不同意使用之機制,例如電話行銷如經當事人表示以後都不希望接受行銷,相關銀行即不可再進行重複行銷行為,否則一再的利用電話進行行銷,對客戶實是另一形式之騷擾,金管會可研擬更精確之機制來減少擾民之行銷行為,至於需不需要修法關係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尤似可斟酌如何修正較為周全。 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 101年7月中信金控公司於101年7月間將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供不同意其基本資料以外之往來交易資料為行銷目的而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設定存款餘額大於一定金額、是否有消費、以及曾否投保等條件進行篩選,篩選後將該等客戶之資料提供另一子公司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共同行銷,交付之資料實質上已涵蓋客戶信用等級及帳戶往來水準等基本資料以外之財務狀況資料,核屬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金管會以該公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2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金管會除此處罰外,是否還有其他處罰?例如限制其營業項目?是否修法提高罰則,以減少業者心存僥倖。 吳委員秉叡書面意見: 一、關於個資保護 近年金融機構濫用客戶個資,屢屢發生個資洩漏、違反個資法案例,然就金管會網站所揭露裁罰案件層出不窮,顯見金融機構根本未遵守相關個資保護法律,仍未落實相關規定;而金管會均只有裁罰區區數百萬元罰鍰了事,對抑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幫助不大。 請問主委,何以違法案件層出不窮?能承諾今後將嚴格責成金融機構改善,減少達規情形嗎? 二、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迄今,金融消費爭議案件數量之消長情形如何?請提供具體統計數據?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10條明文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定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原則;刊登廣告、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情事;訂定契約前應充分暸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商品、服務與契約內容。惟實務上,金融業是否有便宜行事、虛應故事情事,以致金融消費者仍處於相對不利地位?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對金融服務業為金融檢查時,如何查核其行為是否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10條相關規定?近年有無相關裁罰個案? (四)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當中,是否扮演或發揮應有之角色或功能?有無相關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評議機制之滿意度調查數據,或金融消費者對消費評議機制提出之相關意見?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包含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宣讀之際同時進行協商。 賴委員士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以進行電話口頭行銷者,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李委員俊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資料以進行電話行銷業務者,除依第二項規定外,仍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謝委員國樑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個人資本資料以進行電話口頭行銷者,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何委員欣純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除個人基本資料外,其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客戶通知不得繼續共同使用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時,應即停止共同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共同使用客戶個人資本資料以進行電話口頭行銷者,應先經客戶書面同意。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客戶明確揭露契約之重要內容及交易風險,並依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上述契約並需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報備,並責成於各金融機構之網站公告。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孫委員大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 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 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 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 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 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 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 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李委員俊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 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 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 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 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 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 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 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謝委員國樑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 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 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 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 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 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 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 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何委員欣純等16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股份。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九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違反同條第七項但書規定增加持股。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處分。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或公告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為質權之設定。 七、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為合併、概括讓與或概括承受。 八、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九、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短期資金運用項目;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投資不動產或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發行條件或期限之規定。 十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所定之比率或所為之處置或限制。 十二、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保守秘密。 十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共用設備、場所或人員管理之規定。 十四、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交易條件之限制或董事會之決議方法;或違反同條第四項所定之金額比率。 十五、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 十六、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十七、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足資本。 十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 十九、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盡協助義務;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1.鑑於司法院釋字603號已表明,隱私權乃為人民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且人民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且個人資料法第5條亦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惟當前金融實務,各金融機構給予客戶之「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多載明客戶倘不提供個人資料,「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金融機構藉其締約優勢強迫民眾提供個人資料,有違憲法及個人資料法對人民之個資之保障、及締約之平等、自由原則。爰提案建請金管會應禁止各金融機構以停止提供服務為由,要脅客戶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允許客戶得自由選擇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2.個資法實施前,金融業要求客戶開立帳戶時,須同意無條件提供個資供其行銷或使用,形同賣身契。 要求金管會全面監理金融業檢討舊有契約,是否符合個資法規定,並且重新徵詢客戶提供個資之意願。 提案人:盧秀燕  費鴻泰  賴士葆 主席:經協商,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二項第三行「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為「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餘文字均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臨時提案第1案及第2案均照原提案通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日議程全部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謝國樑等2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6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