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3年4月3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0時58分 開會地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吳宜臻  柯建銘  高志鵬  尤美女  呂學樟  李貴敏  林鴻池  顏寬恒  曾巨威  謝國樑  王廷升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楊麗環  楊應雄  賴振昌  蕭美琴  李桐豪  邱志偉  羅淑蕾  黃昭順  江惠貞  黃偉哲  陳碧涵  陳明文  周倪安  陳亭妃  吳育仁  盧嘉辰  廖國棟  許添財  賴士葆  林佳龍  盧秀燕  林德福  鄭天財  楊瓊瓔  邱文彥  張慶忠  蔣乃辛  陳淑慧  何欣純  王惠美  徐耀昌  呂玉玲  簡東明  江啟臣  蘇清泉  葉津鈴  羅明才  陳怡潔  潘維剛  高金素梅 林國正  徐欣瑩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福林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張清雲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朱坤茂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郭文東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刑泰釗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郭文東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巫忠信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通過決議1項: 檢察總長黃世銘,當年接任政務次長有無辦理常任文官之退休或申請保留之手續,接任特任官有無辦理常任文官之退休或申請保留手續,又檢察總長係屬特任官,已辦理退休或保留年資已不是司法人員或擔任司法人員,為何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特任官與司法人員係兩個不同屬性之個體,要領特任官就領特任官待遇,不然就應純粹領司法人員待遇,不能可領特任官待遇再加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這是不合法理與邏輯,請將相關資料於一周內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廖正井  呂學樟 連署人:曾巨威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廖正井、吳宜臻、高志鵬、呂學樟、尤美女、李貴敏、林國正、曾巨威、王惠美提出質詢;委員顏寬恒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9億2,673萬8,000元,照列。 業務收入:8億9,841萬3,000元。 業務外收入:2,832萬5,000元。 2.業務總支出:9億9,139萬元,照列。 業務成本與費用:6億0,491萬3,000元。 業務外費用:3億8,647萬7,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按103年度該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中編列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所需經費共7,323萬6,000元,較上年度預算7,146萬9,000元增加176萬7,000元,增幅2.47%。惟監所內超過80%符合技能訓練條件之收容人,均未參訓,參訓率甚至有逐年下降之情形(100年度23.77%、101年度19.52%、102年1月至8月17.99%),訓練經費執行結果尚有賸餘。為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之就業準備,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以就業謀職類為主之功能,應於預算限額內加強辦理,爰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針對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外費用之支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3.本期短絀:6,465萬2,00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36萬4,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二、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1億9,541萬5,000元,照列。 業務收入:7,120萬6,000元。 業務外收入:1億2,420萬9,000元。 2.業務總支出:1億9,541萬5,000元,照列。 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9,541萬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據103年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書說明,「暫時保護費」下項辦理已屆清償期創業小額貸款、更生事業貸款案催償業務,支應辦理個案財產調查及強制執行程序相關費用(6萬1,000元),以及會費、資助、補助費予以更生人協助(140萬2,000元),總計146萬3,000元。然據調查,各分會自民國71年至102年6月辦理受保護人創業小額貸款案件計有1,192件,原核貸金額萬2億5,824萬6,000元,未還款2,257萬7,302元,其中已屆清償完畢日未清償完畢案件計110件,占所有核貸件數比率之9.23%;原核貸金額2,169萬元,未還款1,284萬3,602元。已累積31年之未還款金額比例過高,償還率低,顯示催繳執行力低落。爰此,要求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提出具效率之催繳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 業務外費用:0元。 3.本期短絀:0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100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三、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445萬8,000元,照列。 業務收入:114萬8,000元。 業務外收入:331萬元。 2.業務總支出:620萬8,000元,照列。 業務成本與費用:560萬8,000元。 業務外費用:60萬元。 3.本期短絀:175萬元,照列。 (三)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355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四、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3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調整。 (二)業務收支部分: 1.業務總收入:2億0,133萬7,000元,照列。 業務收入:7,594萬7,000元。 業務外收入:1億2,539萬元。 2.業務總支出:1億9,991萬7,000元,照列。 業務費用:7,682萬7,000元。 業務外費用:1億2,309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被害人及遺屬之保護,本(103)年度預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支出中,編列有4,752萬元之業務宣導費。根據103年度之工作計畫,此乃係「配合法務部、地檢署政策宣導及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各項宣導活動」。 鑒於國家財政困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緩起訴處分金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高達4,629萬2,000元,佔緩起訴金總額2.5%。各政府機關應撙節支出,同時將推動廣告業務增高電子化比例,以達環保目的。爰此,凍結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五分之一,俟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出具體推動計畫,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尤美女  吳宜臻 連署人:高志鵬  呂學樟 3.本期餘絀:142萬元,照列。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部分:133萬2,000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五、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六、二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七、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八、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一、鑒於近年來檢察官濫權及疏失問題引起熱烈討論,包括濫行起、上訴、甚至雲林地檢署發生嫌犯於候訊室自殺事件,監察院亦於3月12日公布鄭性澤案調查報告,指出檢警多項重大瑕疵,包括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疲勞訊問、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之規範等,不但影響司法信譽,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本委員會曾於2013年12月26日通過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並向於兩週內提出報告,迄今卻無下文;又法務部雖聲稱將了解各該起、上訴情形,卻又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無異於認為檢察官起、上訴被法院駁回,全部都是法院的問題,不需設計內部管控機制。監察院多次指出檢察官辦案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隱匿證據等問題,多年來亦發生數起候訊室安全或身體檢察疏失而造成嫌疑人自戕之事件,顯見法務部對上述濫權或疏失情形,並不重視。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權或疏失之情形,強化究責及管考機制,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呂學樟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矯正署署長及相關主管以司法人權觀點就「全面檢討改進假釋及外役監審查機制,以解決監所超收問題」作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 貴委員會邀請前來針對以司法人權觀點,就「全面檢討改進假釋及外役監審查機制,以解決監所超收問題」一案,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詢,至感榮幸。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本部業務的指導與關心,謹表示由衷之謝忱。以下就專案報告內容,作一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前言 按矯正機關核定容額為54,593人,截至103年4月1日止,總收容額為64,408人,超額收容9,815人,超收比率約為17.98%,謹先敘明。 鑒於近年來國際社會對於受刑人人權之重視,為符合當前刑事政策思潮,避免超額收容之情況,影響受刑人監禁品質,研擬解決超收之道,以符合世界潮流,並鼓勵受刑人悔改向善、重作新民,「脫胎換骨、浴火重生」,誠屬迫切而必要之策略作為。 以下謹就超額收容之原因及因應之道,說明如下: 二、超額收容原因 (一)刑事案件逐年遞增 近年來整體犯罪案件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各檢察署受理刑事案件,從92年的28萬7,477件,逐年遞增至102年的39萬3,998件,案件量增加10萬6,521件,成長率高達37.1%。犯罪案件增多,外界對特定犯罪重懲重罰之聲浪,使監禁成為嚇阻再犯與隔離犯罪者之最佳手段,間接導致「監禁率」不斷提高。此外,在各種犯罪類型中,以毒品、違背安全駕駛、竊盜及詐欺占矯正機關新收入監人數前四名;固然此類收容人之刑期不長,停留在矯正機關時間亦短,卻因不斷再犯、回籠,且難以有效根絕,不但逐漸累積成為刑事司法體系揮之不去之陰霾,更成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的原凶。 (二)偵審速度加快,定罪速率提高 警察機關落實執行打擊犯罪專案、檢察官加強犯罪追訴、法官提高定罪速率等;諸多刑事政策策略調整及強化執法量能等,均對矯正機關收容人數之變化,產生重大影響。 (三)修法提高刑度及轉向處遇門檻 刑法修正提高有期徒刑上限至30年後,已導致受刑人執行時間增長,亦使長刑期受刑人人數逐年增加,對原已超額收容的矯正機關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再加上為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針對特定犯罪類型(如公共危險罪)加重處罰或提高易科罰金等轉向處遇門檻,致使入監服刑者增多,超額收容比率乃居高不下。 (四)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增收軍事案件受刑人 軍事審判法於102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採「兩階段實施」方式,第一階段於102年8月15日接收軍事監獄受刑人計251名,偵查未結案件計204件;第二階段於本(103)年1月13日接收軍事監獄受刑人計65名,偵查未結案件計146件。所有涉及軍法之刑事案件,依法均由本部接辦,矯正機關責任將更形繁重。 (五)經費不足,民眾抗爭,遷建困難 由於逾1/3矯正機關屬5、60年代所建,均將面臨遷建、改建之處境;然囿於國家財政、民眾抗爭,致相關土地取得困難,使遷建、改建矯正機關,如登蜀道,亦使矯正機關近5年來均無法增加核定容額。 三、紓解超額收容因應之道 (一)從寬審核假釋,鼓勵悔改向善 為有效紓解超額收容之困境,本部業責成矯正署通函各矯正機關應本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針對初犯、從犯、過失犯、偶發犯及白領犯罪等犯罪情節輕微者、外役監受刑人、老、弱、女性及少年受刑人等,以及情狀可憫或無再犯之虞且出監後具強力之更生意願及可獲得良好照護者,均予以從寬從實審核假釋,並消弭外界質疑所謂第一次假釋申請必然駁回之錯誤觀感。然而對於重大刑案、犯行複雜、前科累累或難以矯治之受刑人,則予嚴謹審慎。期於紓解超額收容困境之際,猶能善盡防衛社會之功能。 (二)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發揮中間處遇機制 鑒於受刑人罹患高血壓等文明病之人數比例甚高,然衡酌此類受刑人僅需定期服藥或回診,仍具正常作業能力,實不宜逕予限縮渠等參與外役監遴選之權益;再者,受刑人目前均已納入全民健保,整體醫療資源已獲改善,故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質量之變化,並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緊密結合,本部業於102年8月1日公告修正「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放寬受刑人參與外役監之遴選資格,將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尿毒症、氣喘病或其他痼疾者之限制,予以刪除。另, 大院委員廖正井等人為積極協助解決超額收容之困境,亦提「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受刑人參與外役監獄遴選之機會,將刑期未滿五年或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之限制,放寬為刑期未滿十年或十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期能充分發揮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以利受刑人復歸社會。 (三)增加外役監縮刑幅度,紓緩一般監獄超收壓力 外役監獄屬開放式管理,且環境清幽、空間廣闊,設施較一般監獄寬闊舒適,因此, 大院委員廖正井等人亦提案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以增加縮刑幅度,期能提高受刑人赴外役監服刑之意願及降低一般監獄超收壓力。再者,受刑人為爭取更多縮刑以早日出獄,必定恪遵監規、表現良好,無形中強化其自我控制能力,非但有助於受刑人悛悔向善,更可加快期滿出監之釋放速度。此外,藉由外役監獄開放式管理及返家探視之機制,充分扮演中間處遇機構之過渡角色,除彰顯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循序漸進之精神外,更可降低受刑人直接由一般監獄返回自由社會之不適應,有助於順利復歸社會及防止再犯。 (四)積極推動十年改(擴、增)建計畫,並考量優先順序 由於政府資源有限,各項改(擴、增)建計畫尚難同時處理,須就最符合需求及最具效益者先行辦理。目前推動中之計畫,包括臺中女子監獄、臺北監獄、宜蘭監獄擴(新)建計畫、臺南監獄六甲分監設置計畫及桃園監獄八德分監設置計畫等5項,預計至106年底可增加核定容額4,425名;未來如能能順利推動雲林第二監獄擴建計畫、桃園監獄八德分監改建計畫、新店戒治所增建計畫、臺南監獄六甲分監增建計畫、岩灣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及東成技能訓練所增建計畫等6項,預計可再增加核定容額5,957名,對降低整體超額收容壓力,顯有助益。 四、結論 鑑於整體刑事政策之變遷、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及國家經費不足,民眾抗爭不斷,矯正機關遷建困難等因素,致使獄政管理長久陷於超額收容之處境。 為有效解決超額收容之困境,感謝 大院各位委員的關心與鼓勵,本部除積極針對初犯、從犯、過失犯、偶發犯及白領犯罪等犯罪情節輕微者、外役監受刑人、老、弱、女性及少年受刑人等,從寬審核假釋外,更賡續推動各項監所改善計畫,期能提昇受刑人監禁品質,並有效降低超收壓力;惟各項計畫需有足額之年度預算方得順利推展,尚祈 大院各位委員持續地給予本部大力支持。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在開始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輪由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對待別人的態度通常都是「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 廖委員正井:可是碰到法務部就不一樣了,法務部都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啦! 廖委員正井:怎麼不會呢?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宗榮先生貴為主任檢察官,卻被特偵組查到行為不檢,所以打算將其降為檢察官,然而台南地檢署查到的事實卻跟特偵組是不一樣的,所以當事人提出不服,在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訴、再申訴之後,他們就把法務部的決定駁回了,亦即撤銷了法務部的處分。之所以說法務部「嚴以律人、寬以待己」,是因為之前的黃世銘檢察總長一案,由法務部蔡碧玉次長主持的調查小組已經發現他有嚴重監督不不周等情事,所以才移送檢評會,而檢評會也已查出他有7項缺失,加上地檢署起訴之後,現在他也被判刑了,雖然我跟黃世銘是好朋友,但我還是要就事論事,在此情況之下,他還可以再調回去當主任檢察官嗎? 陳次長明堂:黃總長在3月21日已經辭職了,依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離職之後他是可以申請回任司法官,但因為他的辭呈尚未批示…… 廖委員正井:次長是唸法律的,而我不是唸法律的,但通常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不管是股東大會或是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只要他送出辭職書就生效了,請問到現在部長批了黃世銘的辭呈嗎? 陳次長明堂:部長在上個禮拜已經將它送到行政院轉呈總統府了。 廖委員正井:所以就是故意拖到4月18日?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啦! 廖委員正井:現在已經4月3日了,而且如果3天之內沒有做處理,通常公務員是要被處分的。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啦! 廖委員正井:何況這又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所以我才說法務部對自己人就特別不一樣,但如果是別人碰到這種情況,那可能就不得了了。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不會這樣啦! 廖委員正井:同樣的,李宗榮先生也沒有犯什麼大錯,結果就被調為檢察官,反觀黃世銘發生這樣重大的事情,如果你們再將他調任為主任檢察官,年底審查預算時,我一定會好好跟你們算帳。 再來,檢協會有發表了一篇文章,裡面是一些刑事學者對這次學運有著大篇幅的批評,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法治教育就是隨時都可以機會教育的,這次學運的問題,本席曾請教多位警界人士的看法,首先,學生關心國事,我們表示支持;他們在任何廣場表達意見,我們也表示支持,但是翻牆進了立法院並攻占議場,算不算違法呢? 陳次長明堂:對於學運當中提高公民意識的部分,我們是表示尊重,但是行為上不應逾越法律才是。 廖委員正井:只要一越過牆,未經同意就進到立法院的院區,這時就要依現行犯來逮捕,更何況他們還把議場的門打破、敲壞,進而霸占議場,請問這是犯了什麼罪? 陳次長明堂:就整體而言,打破的話可能涉及一般毀損或是毀損公物,另外也可能涉及侵入住宅、建築物罪及妨礙公務罪、污辱公署罪等相關罪名。 廖委員正井:據報載,AIT也表示,學生霸占公署就是專制,所以我才說我們尊重學生的學運,但是碰到這樣的情況,畢竟學生不是唸法律的,有時可能會茫然,所以應該給他們一個機會教育,很明確的告訴他們此舉已經觸犯了什麼法律,換言之,對學生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教育,可是我們沒有看到你們有任何的作為。 再來,這些學生當天到行政院的時候,你們立刻派檢察官去現場,但為何他們進到立法院的時候,你們沒有立刻派檢察官到現場呢? 陳次長明堂:行政院的部分,因為事先有預警,而且我們並不是派檢察官到行政院,另外,處理群眾運動需要發揮高度的智慧,尤其第一線是屬於警察的部分,所以警察在逮捕、移送之後,檢察官就配合在其他場所來做就近的訊問。 廖委員正井:可是我們從電視看到報導,就說已經派檢察官進去了。 陳次長明堂:沒有!行政院院本部的部分,並沒有派檢察官進去。 廖委員正井:我還是要拜託法務部,愈是碰到這樣的情況,就是一個愈好的機會教育,就是有一個很好的機會來施以法治教育,所以你們應充分利用,換言之,這樣的情況下什麼樣是違法、違反什麼法,你們應該逐一講給學生聽、講給參與集會遊行的人聽,這樣可以避免以後再犯,否則以後如果有類似的情況,是不是也可以攻占立法院群賢樓、紅樓呢? 陳次長明堂:作為是不一樣的。 廖委員正井:昨天郁慕明就說得沒錯,哪有警察去保護非法的?這不是很奇怪的現象嗎?本席有很認真看國際媒體的報導,幾乎大部分都不認同攻占民主殿堂的行為,期期以為不可,等於是踐踏了人民選出來的最高民意機關,所以法務部應該要發揮你們法治教育的功能。 陳次長明堂:有,我們也有先做法治教育,比方說行政院那場事件,警方逮捕了39位,之後移送檢察官複訊,在檢察官複訊時,也對移送過來的學生進行法治教育。 廖委員正井:不是。對於行政院的處理,本席百分之百肯定、支持,但是對於這次立法院的議場被攻占,我們沒有看到行政院尤其法務部,沒有任何的法治教育,告知他們已觸犯哪些法律。你們應該先下手為強,抓不抓我沒有意見,我一直在講,抓不抓是你們的職權,但本席今天主要是提醒你,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進行法治教育的機會,你們沒有卻沒有做。今天無論是AIT的發言或是檢協會的發言都非常中肯,學生也要遵守體制的規範,不能逾越法律。學生關心國是,我們支持;學生推動學運,我們支持,但是推動學運、關心國是不能逾越現行的法律,如果學生可以超越法律,請問次長,以後別的案子,學生是否也同樣可以逾越法律?就像剛才本席所講的,其他支持服貿的學生也可闖進立法院群賢樓或紅樓各委員會,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的立場是,我們尊重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是不應逾越法律,委員的看法我們是肯定的。 廖委員正井:但是你們沒有這樣做。次長,我希望你回去後趕快進行機會教育,讓學生知道他們現在的行為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不要讓更多人看到他們可以進去而效法。再請教次長,例如林飛帆與陳為廷,他們一再地進進出出,算不算連續犯? 陳次長明堂:個案部分要視狀況而定,因為在第一線的警方…… 廖委員正井:就本席的看法,這種情況應該適用一案一罪、一罪一罰。 陳次長明堂:因為這中間也有一些是接續犯的觀念…… 廖委員正井:他闖一次算一案,闖兩次算兩案,闖三次算三案,後面就變成累犯,刑責會更加重喔!所以你們都要講清楚,讓他們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 陳次長明堂:關於這部分,已經有民眾向北檢告發,北檢正分案處理中,我們會再伺機做相關的處理。 廖委員正井:本席今天第一個要求是請法務部趕快做法治教育的機會教育,對社會大眾說明他們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你們應該召開記者會作個說明,比如本席非常肯定檢協會今天的作法,他們對刑法學者公開呼籲,對不對?本席還是要強調,我支持學生運動,對於學生關心國是,我更給予高度肯定,但是必須在合法的場合中,不可以逾越法律,不經立法院同意而侵入是違法的,更不可以破壞、霸占民主殿堂,阻擋我們開會。立法院議場是何等神聖,何等重要的地方,因為學生霸占議場,許多民生法案都無法處理,受影響的是其他大多數不吭聲的人民。所以我覺得你們應該趁機進行法治教育,讓大眾瞭解這種行為可能會觸犯哪些法律,不能讓檢協會去講,你們法務部是行政主管機關,你們更應該站出來講話,可以答應嗎?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回去後再處理。 廖委員正井:我沒有講要辦他們什麼罪喔,我要再強調,我今天發言的目的只是希望你們要做法治教育的機會教育。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聯合報第一版有一則報導的標題是「智利8.2強震300女囚溜了」,本席記得103年矯正署編列的預算中,有一筆危機處理小組的經費大約785萬,當時我們提案凍結預算,就是希望要求矯正署研擬當監所碰到天災、人禍時應有的安全性、預防性的措施,針對這部分,請問矯正署有何進度?台灣是一個位處於地震帶的國家,今天的報導應該會讓你深思,本席包含本委員會的委員之前就提醒過,國外的經驗值得我們參採,請問矯正署有沒有進行研擬?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平常對於災變的防護都有定期的訓練,每年每個單位都會針對火災、地震的情況進行演練,上次日本發生核災時,我們也進行過全面的檢視。 吳委員宜臻:請問署長,如果監所碰到重大天災或人禍,必須緊急逃難時,你們疏散的策略究竟如何?是否先讓囚犯可以離開?你們在押解時是以確保他們能再回到監所為原則,還是以囚犯、受刑人的安全為原則,儘量先予疏散為主? 吳署長憲璋:第一時間當然以他們的人身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除平常做演練之外,剛才委員提到的……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區分等級? 吳署長憲璋:有。另外,比如現在宜蘭監獄發生狀況,我們有一個疏散的機制,平常…… 吳委員宜臻:署長,本席發言時間有限,請你回去後趕緊針對這部分做一些補強,當面對天災、人禍時,你們優先疏散的計畫、等級,以及剛才本席所詢問的問題,到底我們擔心的是這些受刑人跑掉回不來,要再抓回來很麻煩,所以你們整個預防措施是以讓他們留在監所為主?還是可以讓他們先離開產生危害的監所,如果真的有受刑人離開監所而無法監控、限制他的行動自由,等災變結束後再慢慢找回來?你們的預防措施究竟以何種思考為主,這一點可能要先交代清楚,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 吳委員宜臻:這個報紙標題寫著「300女囚溜了」,看起來好像監所的預防措施作得不好,可是各位試著想一想,現在許多監所都是老舊建築物,一旦崩塌,會有多少受刑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到底你們在優先次序上如何防範,請署長以書面答復本席,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好。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目前這部分有諸多的法令規定,我們也依照法令規定擬訂了許多因應計畫…… 吳委員宜臻:好,請你以書面答復本席,強震到達第幾級時你們有何種計畫及計畫內容,包含核災變等等,全國的核電廠不少,不同的天災事故,你們有哪些預防措施,請你提出一份報告,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是。 吳委員宜臻:請署長先回座。次長,你剛才回答廖正井主席有關法學教育的部分,本席告訴你,其實各大學教授針對行政院血腥暴力鎮壓學生一事進行連署,當時他們也對法務部的檢察官提出三項呼籲,希望檢察官開始偵查國家暴力、儘速保全相關證據;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查,並澈底釐清到底是否有武力驅離事件,或者甚至有傷害,還原真相,而且檢察官也應該立即保全證據,包括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的前後通聯紀錄以及行政院內外所有的監視錄影器。行政院強勢鎮壓所引發的主要爭議在於,導致被驅離當事人頭破血流的狀況,應該不符警察行使職權的比例原則,當天有哪些狀況讓警察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或者不符合比例原則都已經無法讓人信任,請問檢察官都不介入調查嗎?難不成你們檢協會中偉大的檢察官,對於國內法學院的教授,包括台大的林鈺雄、李茂生、黃榮堅以及政大的何賴傑、楊雲驊等38位法學教授聯名呼籲法務部,應徹查行政院的濺血鎮壓一事,你們都不聽老師的話,結果檢協會卻要求警察儘速處理學生占領立法院一事,真不知這些基層檢察官在想什麼?行政院濺血鎮壓一事都還沒有真相,台聯的周倪安委員到底被誰打得頭破血流?是被一般人趁機打的,還是被警察趁機毆打,還是警察的執法行動確有過當?你們檢察官不用介入嗎?有沒有查?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北檢…… 吳委員宜臻:查到的結果是誰?哪個單位、哪個警察?查到沒有? 陳次長明堂:北檢正綜合處理中,因為這部分涉及個案的處理,北檢還在慎重處理。 吳委員宜臻:有沒有查? 陳次長明堂:有在查。 吳委員宜臻:周倪安這部分,是哪個分局動手的? 陳次長明堂:偵查的細節我不瞭解…… 吳委員宜臻:這不是你們檢察官應該查的嗎? 陳次長明堂:有在查,但是具體內容我不曉得,因為…… 吳委員宜臻:誰?是北檢在查嗎? 陳次長明堂:北檢有在查。 吳委員宜臻:何時會有結論?國會議員被打耶!而且是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氣胸住院,眼睛都腫起來,這件事非常嚴重。而且委員並非沒有穿背心,他有穿背心以資識別,北檢的檢察官卻寧願針對立法院的學生,要求應立即追查、立即進行法學教育,為什麼針對行政院這種強勢驅離、警察行使職權過當的行為,甚至隨便把民眾打得頭破血流這件事不去做法學教育,告訴大家警察事實上是會動手的,叫民眾要保護自己,真是奇怪了!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因為…… 吳委員宜臻:你們查了沒有? 陳次長明堂:有啦!我問過北檢…… 吳委員宜臻:為什麼這麼慢?動手打國會議員的,竟然這麼多天還交不出來,7天了耶! 陳次長明堂:我們尊重北檢的偵查權。 吳委員宜臻:什麼叫「尊重」,國會議員被打,竟然還是「尊重」! 陳次長明堂:我們相信北檢會仔細認真努力地查。 吳委員宜臻:按照檢察官辦案的慣例,請你告訴我,何時可有結論?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通知北檢,儘速對外說明,好不好? 吳委員宜臻:是嗎?都找不出來嗎?某些官員只要東西掉了或被搶了,檢調單位24小時之內馬上就能找出涉嫌人,這件事有這麼困難嗎?這就是你們檢察官的問題。套一句剛剛主席講的話,事實上你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對自己特別寬容,當你們在選擇性執法時對自己特別寬容,你們檢察官真的是喪失了所有法律人對你們應該中立、獨立辦案的期待,你們這些檢察官為什麼不好好檢討,一天到晚要求比照司法官。 陳次長明堂:報告委員,北檢會公平、公正地處理。 吳委員宜臻:請問次長,前陣子我們看到一則新聞,提到北檢另外針對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是否涉嫌妨害自由、恐嚇的部分已經簽分他字案,請問是否已傳訊?是否真有此事? 陳次長明堂:沒有。我們了解的結果…… 吳委員宜臻:你們辦案速度那麼快?他字案傳得這麼快? 陳次長明堂:他字案是民眾檢舉的,警方並未移送,而且也未曾傳喚。 吳委員宜臻:北檢的傳喚通知是否已發出? 陳次長明堂:沒有,到昨天為止並沒有。 吳委員宜臻:我告訴你,如果你今天針對這兩個人,連一般民眾告發的他字案件都特別發出傳訊通知,就看得出來北檢是選擇性辦案。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北檢應該不會選擇性辦案。 吳委員宜臻:次長,一個人翻牆進入立法院,你說他侵入住宅,兩個人你可以說他侵入住宅,當進入立法院的民眾已高達3,000人、4,000人次時,請問執法單位如何解釋? 陳次長明堂:因為涉及到個案的處理,我…… 吳委員宜臻:這是個案? 陳次長明堂:對,這整體是一個個案。 吳委員宜臻:再請教次長,根據憲法的精神,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主張抵抗權嗎?還有言論自由。 陳次長明堂:言論自由絕對要受保障,但是抵抗權的部分,因其屬於自然法範圍,並非實定法規範的對象,所以在何種範圍可主張…… 吳委員宜臻:有爭議的時候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若有爭議時,應不逾越實定法。 吳委員宜臻:有爭議的時候,如果有5,000、6,000或1萬人都翻牆進入立法院,這些人都主張要行使憲法上的權利,要主張抵抗權,因為認為國家機器已不足以保護自己,甚至侵害到自己憲法上的權利,那個時候要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我們還是認為不要逾越法律的界線。 吳委員宜臻:請問次長,實務上當檢察官辦案時,碰到當事人秉持這個主張時,你們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基於衡平原則再做…… 吳委員宜臻:還是選擇性辦案?沒關係,只抓兩個領袖,剩下的統統讓你們去喊?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不是。因為這其中也牽涉到其他的諸如集會遊行法等等相關的法律…… 吳委員宜臻:它有憲法上的爭議嗎?有沒有? 主席:發言時間已到。 陳次長明堂:憲法上權利的保障也不宜、不應該…… 吳委員宜臻:請問次長,偵查中可不可以聲請釋憲? 陳次長明堂: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檢方辦案時並無權聲請釋憲,只有法官審理時可停止辦案、聲請釋憲。 吳委員宜臻:請問人民能否主張釋憲? 陳次長明堂:人民的部分,必須個案確定後才能聲請釋憲。 吳委員宜臻:所以現在看起來,憲法訴願有其必要。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想討論的是監獄超收的問題,因為這是今天的主題,可是剛才聽到委員的發問,本席不禁要在討論主題之前先請教次長。我不太懂為什麼次長剛才在回答吳委員的問題時會有猶豫,我換個方式問好了。剛才召委才特別懇求你進行機會教育,你應該讓民眾瞭解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的,剛才吳委員也特別請教你,我換個方式問,今天有一個人侵入你家時,他有沒有犯罪?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侵入住宅罪。 李委員貴敏:兩個人侵入你家,有沒有侵入住宅? 陳次長明堂:也是侵入。 李委員貴敏:今天有20個人到你家,有沒有侵入住宅? 陳次長明堂:也是侵入。 李委員貴敏:如果塞得進去,100個人到你家,有沒有侵入住宅? 陳次長明堂:是侵入沒有錯啦。 李委員貴敏:人數會跟犯罪與否有關係嗎?有沒有關係?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的回答有待商榷,我覺得作為法律人,在法言法,應該不受其他因素影響。言論自由需不需要保障?是,我相信沒有任何一個人反對應該保障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必須在一個合法的範圍內,當它逾越合法範圍,這不就是放縱了嗎?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我剛才提到不要逾越法律。 李委員貴敏:是。所以言論自由該不該保障?該!但是言論自由同時也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我們不希望因為言論自由的關係,為了主張自己的人權而侵害別人的權利。我希望法務部在法律方面能很確實而肯定地就法論法,讓民眾瞭解他們實際上的權利與義務。 現在我回到今日主題──監獄超收問題,我們都知道監獄超收會影響到矯正成效。對於受刑人我們並不是只有單純隔離而已,我們希望在服刑期間能矯正他們的犯罪態樣。然而,以台灣目前的情況來看,依據法務部的資料顯示,監獄的管理除了台東、綠島及金門這三所監獄之外,所有的監獄都有超收現象,尤其是高雄第二、桃園、台北及台中監獄,超收的比例高達了40%以上。如果再進一步去看,在硬體設施(hardware)上,我們的監獄超收了40%以上的受刑人;其次,在戒護的人力上來看,台灣是1比14,而香港則是1比2.4,換句話說,在管理人力上,台灣是香港的6倍。署長,如此一來,我們有辦法管理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關注監獄超收所衍生的問題,個人認為,台灣矯正機關的管理比例和國外比較起來,我們的負擔是非常的沈重。不單是香港,甚至是連現在的大陸、日本、英國、歐洲與美國等國家,他們的比例都在…… 李委員貴敏:署長,我要請教你的不是你已經知道有哪些問題,而是你要怎麼解決這些問題,我已經先把你的問題都找出來了。除了剛才1比14的管理問題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民國96年到102年實際違規的情形中看到,96年的違規數有八千多件,到了100年違規數達到了1萬件,102年的數字下降一點,大約是九千多件。我們本來以為,這些違規數是否與一些新進的受刑人有關,因為他們不太瞭解這個環境,不過後來我們查了一下資料之後才發現,在100年度中沒有前科的新入監者占了30%,102年的新入監者則占了26%,這表示之前我們認定的邏輯也不通。也就是說,單純就違規數來看,好像也看不出違規數跟新犯或累犯再入監有關。您剛才要回答的,我其實可以給你一個比較具體的資料,當我們把台灣監獄的人口跟鄰國作比較,到2013年4月為止,台灣的監獄人口數是6萬5,288人,這還不包括軍審、軍監移監的人數在內。簡單來說,就是每10萬人中有288人入監服刑,我不曉得這個data與法務部的是否一樣?這個data是英國的國際資料,也是compare各國的data後顯示出來的結果。這個data也同時顯示出台灣監獄的人口數在亞洲地區排名第六,所以你可以看到我們監獄人口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因此,我要請教署長的是,您身為主管機關的主政者,基本上應該要比我早瞭解到問題,您知道問題後就必須去解決它。比如,在每一年編列預算的時候,你在執行人力的配置上,如果有戒護人力不夠的問題,你是不是就應該要在編列預算的時候多編一點?即使在野黨的委員會有不同的意見,你也應該在那個時候把這樣的data提供給委員看,說明為什麼你需要多編預算,畢竟預算的多寡會牽涉到服刑的人員出了社會之後的再犯率。針對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您實際上是如何解決?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有關人力的問題,我們在很多場合包括我們向法務部以及行政院都在極力地爭取戒護人力,然而我們卻一直受限於行政院總額管制的狀況,多年來無法增加一個人。 這次軍審法通過之後,政府將六甲軍事監獄和八德看守所都移撥到法務部矯正署,原本六甲軍事監獄的戒護人力配置就有六百多人,然而我們卻連一個新增的人力都沒有…… 李委員貴敏:署長,我不希望聽到的是抱怨,我想聽的是你提出的解決方案,抱怨大家都會…… 吳署長憲璋:如果這一點可以解決,當然就可以紓解我們的困境,但是我們卻面臨監所擴建與改建不易的問題,只能自行調整移監的作法。另外,在我們管理的監所土地上要如何去擴建與增建…… 李委員貴敏:署長,我可不可以打個岔,因為我的質詢時間有限,所以你可否在會後提出將使用哪些確切的作法能務實地解決問題?畢竟擴建或改建監獄等等都還是需要時間。 吳署長憲璋:是。 李委員貴敏:另外,我再讓你看一個data,希望你在看了這個data後,能將相關的問題納入未來政策的考量中。這個部分可能也要拜託次長特別關注,有學者對新入監受刑人宣告刑進行統計,其資料顯示新入監受刑人在監獄中,有70%以上都被宣告拘役6個月到1年之間的刑期,也就是入監服刑的人中有70%都是服短期刑。因此我要問的是,不管是法務部還是矯正署,你們有沒有去分析這些人的犯罪類型?目前我們的監獄人滿為患,有許多是罪刑重大者,你們對這些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有進行犯罪類型的區隔嗎?你們會不會因為這些人都要服刑,就把他們塞在一起,使得這些服短期刑的人就像小學生一樣,可以和罪犯中的大老們學習,以致他們服刑期滿後又造成出獄再犯的問題?按照監察院提供的data顯示,這些人的再犯率相當高,其再犯率占了五成以上,如果再犯率占了五成以上的話,就代表這些原來服短期刑的受刑人在進入監獄之後,他們向獄中的大哥學習一身的技巧,讓他們出監之後靠著所習得的技巧再行犯案,進而危害我們的社會,如此一來,讓他們入監服刑的本意與監獄教化制度完全不符。 接下來我要給你看的是新入監受刑人具有前科的狀況,無前科的人只占30%,所以在監獄中有70%是服短期刑的受刑人,也就是拘役期限在一年以下;只有30%以下的受刑人是初犯,其他的受刑人都是在監獄中學習,出獄再犯後被抓進來的。難道我們的監獄已經變成犯罪教育研究所了嗎?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目前服短期刑的受刑人據統計有一萬多人,在監獄的管理與教化上確實會產生問題。當然這是需要檢討整個刑事政策…… 李委員貴敏:不是要檢討,我要看到的是具體方案。如果你每一年都檢討,這個問題不會改善,只要受刑人的再犯率增加,讓他出獄只是危害社會,因此這個部分就要特別拜託法務部,要進行精確的研討,務必要瞭解將這些服短期刑的人入監是否有其必要性?另外,受刑人犯罪的類型也要特別注意。拜託了,謝謝! 主席:會後請將具體的資料提供給委員。 柯建銘委員,你要不要質詢?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要先立法再審查。 主席:你這是牛頭不對馬嘴。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這表示要立法。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有很多人在問北檢的偵查作為,持平而論,這次學生的運動不單只是「服貿」兩個字,法務部要信任你們的檢察官,在所有偵查的作為中,檢察官對這些警察當然也要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坦白講,今天是我第一次沒有穿西裝在這裡質詢,這代表了我們民進黨團在這個事情上面的態度和決心。 我要告訴陳次長的是,你身為一個法務部次長,北檢是你們一個很重要的監督對象,北檢所有的偵查作為與態度會影響到整個318事件以後的走向。同時,這也代表了你們是否真的有法治化,以及整個社會到現在對所發生的情形有一個基本觀念的改變。服貿不是只有兩個字而已,其中代表了幾個意義:第一是我們的憲政危機,總統有權無責、恣意妄為,這是我們所面臨的憲政危機。總統毫不妥協,也不親近民意,只是採取火車對撞的態度。可惜的是,國民黨的委員沒有一個人敢跟他說實話。 第二,這同時也代表著兩岸之間的危機。這些學生說,他們要重新定義台灣與中國的關係,這要由2,300萬人民來決定。他們為什麼要講這些話?這是因為自從馬英九上台以後,就給人一種傾中賣台的深刻印象,這是台灣一個很重大的危機。服貿只是加深中國對台灣的經濟統合,但是其中所隱含著的是一個很強烈也很重要的政治統合。台灣的服務業不需要「阿陸仔」來,服貿協議通過的結果就是讓中國的服務業進來,但台灣的服務業卻不能到那裡去。因此服貿包含了兩岸的問題,兩岸問題牽涉到亞太地區的平衡,這是很重要的。 第三,在這個學運中最重要的還包括了世代衝突,你會發現我們這些下一代的表現,事實上是相當優秀的。林飛帆講過一句話,他說自己不是總指揮,人民才是總指揮,所以馬英九要聽人民的指揮,這是一個世代衝突,因為馬總統直接與我們的下一個世代對立。 另外,還有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是,威權體制的終結,總統還在維持威權體制,在這個威權體制底下,只會運用國會的多數暴力與政策暴力,而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也全部屈服於此,以後他們選舉不過半數的時候,就什麼都可以做,全部站在9%總統旁邊一起陪葬,這是國民黨最大的危機,所以整個威權的體制應予以終結。最重要的是,馬王之爭代表著國民黨的內部矛盾已經外部化了。 這個事件隱含了這麼多東西在其中,因此我們不能只簡單的說:「學生是暴力!」,我希望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不要再講什麼學生占領主席台,這是不對的。你們可以把學生抬出議場,雖然人是可以抬得出來,但是精神卻抬不出來。學生現在很有熱血,也有理想,他們「無某無猴」而沒有什麼負擔,他們就只有一條命可以跟你拚了,他們所用的也就是一股精神意志和理想在跟你對抗。因為次長的看法會影響到檢察官,因此我希望法務部在這件事情的看法要非常明確。 剛剛吳宜臻委員有談到,昨天的報紙說法務部要傳訊林飛帆和陳為廷,請問有沒有這回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柯委員建銘:如果沒有的話,你就應該對外講清楚,因為馬英九現在千方百計就是要把這些人牽出來,當你們要傳訊他們,他們不去的話,你們就抗傳即拘,這是會發生暴動的,法務部以簽分他字案進行偵查,但該有的作為卻不做,包括現在的警察。警察打學生是大家都有看到的事,他們用警棍就直接打下去,這個畫面多麼血腥與震撼吶!結果現在警察到醫院去查學生的就醫紀錄與驗傷單,然後他就知道這個人是誰了。警察跑到學生的家裡去恐嚇,問他:「你為什麼要去?是誰叫你來的?」結果學生嚇得半死,就委任律師幫他處理,結果警方就叫學生去承認那是自己跌倒而不是被警察打的,然後要學生跟律師的委任關係全部解除。北檢是不是有指揮你們底下的司法警察做出這種惡劣的事情?這是真實發生的事。明明是警察打人,卻要學生說是自己跌倒的、他沒有來行政院,然後要學生解除所有與律師的委任關係。國民黨只會走「垃圾步」而已,如果不加速其政權死亡的話,這個國家真的不會太平。 我常常說,這些學生還沒有離開以前,假如馬英九再繼續這樣搞下去,馬英九可能就要先黯然離開總統府了。這些學生的表現是國際級的,所以次長在此要告訴你們法務部底下的北檢,警察的偵查作為要非常小心,否則只會引起更大的反彈,到最後還可能惹禍上身,這是我要先提醒你的重點。 我現在要告訴你北檢在這件事中最重要的地位,大家都知道黃世銘請辭案,馬英九一直不批,已經引起全國公憤了。為什麼會這樣?就是為了這六、七百萬的退養金而已。法官法修了,三年半之後就要實行了,民國100年7月6日法官法修正通過,三年半以後退養金要改成新制。新制是什麼時候生效?就是從明年1月6日開始生效,到時候黃世銘就不必做滿65歲,他只要撐到明年1月6日就可以領退養金,所以他一直賴著不走。黃世銘應該趕快辦理退休離開的,因為他造成檢察官的士氣以及形象重大的傷害,沒有一個人像他這麼厲害的,他在這件事情上最大的影響就是造成檢察官形象重大傷害的問題,他就是賴在那裡,只要他一天不走,對檢察官就會造成嚴重的傷害,連法務部都要集體陪葬。為了要領這六、七百萬的退養金他就一直撐,然而馬英九又不批辭呈,使整個社會都憤慨了起來。我只想問,對於他的辭呈法務部部長要不要批? 陳次長明堂:不必。法務部羅部長已經在上個禮拜將該案送到行政院了,據我們瞭解,行政院昨天才將它送到總統府,所以這個部分……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是只有轉文而已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是轉文。 柯委員建銘:是轉到總統府嗎? 陳次長明堂:只有轉到行政院。 柯委員建銘:這個案子現在還在行政院嗎? 陳次長明堂:行政院現在已經將該文轉送總統府了。 柯委員建銘:送去了? 陳次長明堂:是的。 柯委員建銘:這個送文的動作怎麼會這麼慢?如果你們要抓人,半夜都可以抓得走。 陳次長明堂:中間有一些程序上的耽擱…… 柯委員建銘:不是程序的耽擱而是程序上的阻擾,你們就一直壓文,壓到18號他辭職為止,這是何其可恥的事啊!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這樣。 柯委員建銘:當年陳聰明當天就辭職了。 陳次長明堂:因為那個案子不是法務部的權責,所以…… 柯委員建銘:你們的法務部出了這樣的檢察總長,你們難道不覺得應該要把法務部的網站全部改掉,他使得檢察官的形象嚴重受損,如果以後的官員包括總統都這個樣子,誰還要相信檢察官呢?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北檢最離譜了,北檢在起訴當天還說黃世銘陷馬英九於不義,嚴重包庇馬英九,黃世銘只是劊子手,馬英九什麼時候變成政治白痴還可陷於不義?北檢一直都在掩護馬英九,黃世銘違反通保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我還告他三項罪名:洩漏、交付及記者會,二個禮拜前這個官司還沒判出來時,我就從法界得到消息已經「喬」好了,絕對是罰金!當年葉盛茂洩密判了二年,他有三個罪名、違反二條法律,卻只罰42萬,比例原則在哪裡?顯示司法院是被運作的!我也告了馬英九,北檢檢察長至少還給我一個文: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等卸任以後另行偵辦,但我也告了江宜樺,江宜樺應該要起訴才對,次長是不是該告訴北檢,江宜樺怎麼不起訴呢?他是共同正犯,我是同時告的,但江宜樺到現在卻還沒起訴,都可以行文給我說馬英九要等到卸任後另行偵辦,江宜樺當院長的適格性都沒有了!8月31日到9月4日,黃世銘跟他報告,他將手介入司法,他現在到臺北地院作證,我要告他作偽證,他把資料全部銷燬,公文書可以馬上銷燬嗎?裡面都是後續的偵查作為、要如何搞柯建銘,他的報告就是這些,是全民電通案歷審的資料,黃世銘連二審判我無罪的法官及公訴檢察官全部監聽、查資金往來,離譜到了極點!次長,要不要趕快告訴北檢,江宜樺的部分要趕快起訴? 陳次長明堂:因為偵查作為,我們再…… 柯委員建銘:現在不作為就是北檢明顯違法,連北檢我也應該要告!這是包庇!統統都是以共同正犯告的,為什麼江宜樺卻不起訴? 主席:時間到了。 柯委員建銘:什麼時間到了,我在替你撐場,都沒有人,否則這場馬上就散會了。 主席:後面還有很多人來…… 柯委員建銘:明明就沒有人,尤美女委員還在準備資料,加減聽也不錯,我再說3分鐘就好。 主席:過去已經講過了,尤美女委員等著要質詢。 柯委員建銘:我們同事不用這樣,你有說就好了,稍微執行職務就好了,稍安勿躁! 主席:等一下已經熄火了,趕快去。 柯委員建銘:3分鐘就好,不用30分鐘。我完全沒有關說到吳健保,居然可以這樣搞,我也要告法務部跟黃世銘加重毀謗,這是黃世銘創造出來的,我有沒有去關說吳健保的假釋案?特偵組的公文給你,你們都這樣回答了,既然沒有又誆我的錢好像在流來流去,這是嚴重毀謗、是特偵組過去長期以來辦案的惡劣行為──羅織罪名,連前部長也被羅織罪名,高檢署檢察長都一直在羅織罪名。特偵組竟可建議馬英九總統請曾勇夫以這種理由請辭,太離譜了! 對於假釋,每位立法委員都有選民拜託假釋,但也只是打電話問貴部何時可以出來、關心一下,僅此而已。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累進處遇到二級,在假釋委員會通過後報部,報部之後就要將人釋放,這是人權問題。過去受刑人要期滿後的隔天才能放出來,過去的作為都是這樣,是隔天中午才有放人,如果聲請釋憲就會違憲,遲一天也是違憲!因為每個人進去後都會想要早點出來,都會很認真地服從、工作、一心向上,這些累進處遇二級的在送假釋委員會通過報部後,你們卻私設刑堂,要是較有名的就不行,說要挑選,還說這要七成、那要八成,都隨你們在說。所有黃世銘認為不行的就是不行,你們今天還在沿襲長久以來的陋習,完全違憲! 主席:好了吧?時間太久了。 柯委員建銘:接著我要講人權公約,你們不可以私設刑堂。廖委員今天是主席,如果要談假釋就要談到這個核心事項,這完全是違法違憲、私設刑堂!要很透明,讓進去的每個人都能知道要關多久,讓人們認真做事、不犯過、爭取成績,好在累進處遇二級報假釋,這都要依法辦理,都應該讓他們出去。不該區分眾所矚目或是政治人物、判定大宗或小宗,價值都由你們在判斷,這是私設刑堂!澈底違憲!今天排案的意義就該談這個東西,不要捧國民黨,認為學生不對,每次都說學生不對,這樣對嗎?這是文不對題!所以我今天有提案,現在依照監獄行刑法及刑法,能出來的條件就是如此,但你們卻以辦理假釋注意事項來限制,人權可以用注意事項來辦理嗎? 陳次長明堂:該注意事項是針對矯正機關…… 柯委員建銘:報到部裡、報到矯正署時,後續要怎麼判斷犯人要關七成、八成?這是什麼東西?這是澈底違憲、違反人權的!這還會讓你們增加很多工作,讓立委一直拜託你們,你們整天都在服務這些,哪位立法委員沒關心過選民所拜託的假釋案?被關的家屬天天都期盼他能回來,能好好地重新工作、重新做人,一旦期滿、條件符合了,有的要三次、有的卻要四次…… 主席:好了,柯委員,你已經講了20分鐘了。 柯委員建銘:廖召委,今天這件事一定要追根究柢弄清楚,不能以注意事項辦理,這是澈底違憲的,否則我們就要提訴訟來告你們。 主席:你已經提案了,我們等一下通過,好不好? 柯委員建銘:次長與署長對此問題一定要很明確,否則立委整天都在搞這個。 主席:你留一下,4人剛好人數夠,我們先通過你的提案,可以嗎?你時間夠了,可以休息了。 柯委員建銘:這提案讓你修正一下,我先做提案說明。提案主旨是違反人權公約,只以注意事項辦理,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將相關配套措施送立法院,包括現在你們用的注意事項及行政命令,都應該讓我們好好來審查一下。有關未來要如何做的問題,也請你作一個專案報告,好不好? 主席:可以,沒有問題。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依據刑法第77條及監獄行刑法第81條所示,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但有關受刑人如何合於假釋條件,僅依法務部所訂之行政命令「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完全違背攸關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之的原則,並以司法人權觀點,更違背人權兩公約之規定,爰要求法務部應將「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之行政命令相關措施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柯建銘  廖正井  尤美女  吳宜臻  高志鵬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不是要法制化? 主席:先提措施,並於1個月內送來,我們會再開專案會議。接下來是不是先進行詢答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有兩個提案。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第2案及第3案。 2、 鑒於監察院已於103年3月12日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法官科刑時,已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然監獄辦理假釋,就犯罪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之補償情形、賠償損害情形又再予斟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人造成不利之結果,殊有不當。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各異,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監禁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法務部允宜對各監獄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以求公平。 又全國25個矯正機關中,僅12個訂有僅供機關「內部參考」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且各矯正機關之參考原則各異,以初犯且輕刑犯之執行率為例,臺北監獄為50~55%、桃園女子監獄為50%;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新竹監獄、嘉義監獄及宜蘭監獄為55%。為免發生各矯正機關濫用行政裁量權自訂假釋門檻,造成同案被告判處相同刑度,卻因於不同監獄服刑,數年後A被告假釋出獄,去探視B被告,不同監獄的假釋作法造成不公平的結果,建請法務部對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參考原則建立客觀標準,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3、 本院於103年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預算審查時,通過本院委員呂學樟、王惠美、廖正井、吳宜臻、柯建銘、尤美女提案:「監察院於102年8月14日針對矯正機關於辦理執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時,竟無法律依據,在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後,仍予註銷假釋所做成之糾正案,至今已超過4個月,法務部迄今沒有做出改善回應,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更有侵害人權疑慮。建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送監察院依照監察法第25條規定對相關官員提出質問,並依照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提出糾舉或彈劾,以保障人民權益。」惟據報載,監察委員對法務部長羅瑩雪行使質問權時,法務部仍堅持己見,引用民國56年之最高法院判例,說是在第二次定執行刑時,第一次執行刑就要被撤銷。 鑒於按目前實務上之作法(數罪併罰案件,前罪已假釋期滿,將數罪與前罪定執行刑後,即由執行檢察官逕行換發執行指揮書,送交監獄辦理註銷假釋),顯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亦未賦予受假釋註銷之人救濟管道,保障顯有不周。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無法律依據竟得註銷假釋」提出具體改善方法,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柯建銘  廖正井 主席: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兩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大家一直在講的,就是要求法務部應該去對學生做法律教育。最懂法律的檢察總長,他履行諾言也辭職了,但是從3月21日辭職,到今天的4月3日,他依然在行使職權。本席不知道到底是誰該守法,還有是誰應該被宣導法律知識呢?其次,檢察總長的辭職該由法務部長批准,還是要由總統批准呢?你們說已經在3月24日送出,經過行政院再送給總統府。據聞總統府說那是屬於法務部的事情,與他們沒有關係,所以他們就不批了,你們兩邊可說是在演雙簧。最後如果過了4月18日,檢察總長沒有辭職,將來他仍然以檢察總長的身分照領退休金,請問誰該對此負起法律責任?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報紙寫的有誤,法務部在3月25日就已經把公文送到行政院,行政院轉送總統府,據我們瞭解,總統府…… 尤委員美女:現在是在總統府嗎? 陳次長明堂:目前在總統府。 尤委員美女:是總統不批嗎? 陳次長明堂:不會不批啦! 尤委員美女:要部長下台或是要王院長下台,一天的時間就可以把公文送達,而黃世銘已經請辭了,只是要核准而已,簽了老半天,都已經半個月還簽不出來,這就是行政效率嗎?這讓人民如何相信你們是公正辦案、是沒有選擇性辦案?這講得過去嗎? 當然這是總統的問題,不是次長的問題,本席現在再請教次長,現在我們還有沒有所謂的強占公署罪? 陳次長明堂:目前沒有。 尤委員美女:強占公署罪是規定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懲治盜匪條例。 尤委員美女:懲治盜匪條例在哪一年廢止?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八十幾年吧。 尤委員美女:在91年廢止。請問我們總統是不是學法律的? 陳次長明堂:是。 尤委員美女:他還公然講這些學生應該構成強占公署罪,是誰應該受法律教育?請問次長,法務部是不是兩公約的執行單位? 陳次長明堂:沒錯。 尤委員美女:兩公約是屬於哪一個層次? 陳次長明堂:具有內國法效力。 尤委員美女:好,有內國法效力,但是在層次上,應該是人權最高,再來是憲法,憲法下面是法律,法律下面才是命令。所以,當命令違背法律時,命令無效;當法律違背憲法時,法律無效;當法律違背人權或是憲法沒有保障人權時,應該要以人權為主,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人權是有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看法,不過,人權的保障應該是在憲法層次,是法律之上的觀點。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在更高的層次。所以,學生占領立法院的問題是什麼?是因為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完全藐視現行法,讓憲政發生危機,因為憲政的基本原則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要三權分立,而且行政和立法要互相制衡,今天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甚至總統以黨主席的身分,把手伸向立法委員,用黨紀來控制立法委員,讓立法委員變成投票部隊。當行政權凌駕立法權,讓整個憲政發生危機,人民發揮不服從的權利,進到立法院來告訴人民、告訴政府,民主國家的主人是誰,所以他們說「人民才是國家的總指揮」,因為不管是總統、立法委員和所有的公務員,都是人民所授權的,今天人民生氣了,人民要把權力拿回來,告訴被授權的人,你們完全沒有依照人民的意志做事。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已經屬於人權的層次,已經屬於憲法的層次,而你們還在用低層次的「依法行政」,請問次長,在戒嚴時期有沒有法律? 陳次長明堂:有啊! 尤委員美女:惡法是不是亦法? 陳次長明堂:「惡法亦法」或是「惡法非法」論,這在法理學上有很大的爭論,不過,對實定法也應該給予尊重。 尤委員美女:當然要對實定法給予尊重,但是當它是惡法之時,在法治國的原則下,它就不應該被尊重,否則我們簽訂兩公約這些人權公約就是白簽了,不是嗎?我們要用公約來檢視現行的法律到底有沒有違背憲法、到底有沒有違反人權,不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刑法並不是惡法,但是…… 尤委員美女:我沒有說刑法是惡法。 陳次長明堂:我是說,如果涉及到刑責,那就是刑法嘛,而目前刑法並沒有被認為是惡法,我們只是希望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在公民意識抬頭的情況之下,能夠注意到對於現有法律的尊重,並且要遵守。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就會涉及到執法範圍,就是執行層次的問題,有這麼多的學生手無寸鐵,被警察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方式,把他們打得頭破血流,這違反比例原則,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以這樣的方式去執行,你說這不是國家暴力,那是什麼?他還是人民的保母嗎? 陳次長明堂:有關警察執法有沒有過當、逾越,台北地檢署已經分案了。 尤委員美女:已經分案、已經在做了嗎? 陳次長明堂:有。 尤委員美女:但是到目前為止好像沒有任何一位警察被傳訊。 陳次長明堂:因為偵查不公開,我們不清楚細節部分。 尤委員美女:你不清楚,但是我們知道有很多報章報導有兩百多名學生開始被傳訊了。 陳次長明堂:沒有啦,學生沒有被傳訊啊! 尤委員美女:警察在調查啊! 陳次長明堂:警察調查?這個我不知道。 尤委員美女:警察是不是要接受檢察官的指揮? 陳次長明堂:要。 尤委員美女:而且這兩百多位學生不斷接到警察的電話騷擾,警察告訴他們,當檢察官詢問時,他們要說當晚是因為人太多、太擠了,他們是自己跌倒,而不是被警察打頭或踹腳。 陳次長明堂:我們沒有這個訊息。 尤委員美女:現在司改會正在接受學生的陳情,我們把這些訊息給你們,你們會處理吧?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告訴北檢。 尤委員美女:另外,當天攻進行政院的所有影帶的保存,我們不希望再發生洪案的情況,就是只剩下黑影帶,我們不希望當檢察官要這些影帶時,全部都剩下黑影帶,只有警察喊話的部分,請大家要和平、要理性,而警察打人的影帶全部都不見了。這次學運之所以能夠成功,最主要就是透過網路即時播放,讓所有已經被要求下檔的影片可以在網路上留存,將來如果政府再用黑影片來辯說沒有拍到暴力的部分,只拍到警察和平喊話的影片……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們會轉知北檢,今天律師好像也會向法院聲請,雙管齊下的方式,我們都會尊重。 尤委員美女:繼續請次長看一小段影片。 (播放影片) 尤委員美女:這些影片可能次長之前沒有看過,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警察不可以針對人民的要害,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是警察拿著盾牌去踹學生的肚子,拿著用鋼做的警棍去敲學生的頭,而這些都是對付暴民的手段,不是對付人民的手段,人民不是暴民,更不是恐怖分子,所以今天這樣是違法執行,完全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他們甚至還故意把臂章拿下來,像這種完全違法的情況,請各位檢察官在辦理案件的時候絕對要注意警察有沒有違法,對於這些違法的警察,政府要公平、公正的去處理。 陳次長明堂:我們北檢的檢察官會公平、公正的處理。 尤委員美女:謝謝。 陳次長明堂:謝謝。 主席:請顏委員寬恒質詢。(不在場)顏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學生為了捍衛民主到現在還在立法院裡面,昨天文化部的龍部長對於學生運動發出評語,她說很圓滿,對於學生的思想,她也下了一個註腳就是思想淺薄,活動圓滿、思想淺薄,這就是我們台灣文化部部長所講的話,次長和署長身為法務部的首長,請問你們有什麼樣的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法務部一定是遵守,此外,對於學生在這次學運所提的公民意識之提高,我們對這一點也表示尊重。不過我們希望在不逾越現行法的範圍內來做處理,就是在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內,對於法律的界線,希望學生能夠去維護。 陳委員歐珀:請問署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任何的事件或運動,我們都期待能和平理性。 陳委員歐珀:確實是很和平、很理性,而且也很環保,但是唯一令人遺憾的就是我們國家的文化部部長竟然說學生的思想淺薄。本席剛剛問了國防部的3位長官,你們兩位剛剛也回答了,可是你們5個都還比不上一個文化部部長。文化部部長批評學生思想淺薄,本席認為就是很沒有涵養的人才會講這種話,她說學生思想淺薄,請看看我們大人自己好不好?本席那天聽林飛帆在演講,他後面的看板上面寫著「立委失職」,本席認為我們大家都要自我反省,包括我自己在內,因為這個國家是「大人教壞囝仔大小」,而不是小孩子教壞大人,所以是我們這些大人有責任,大家都要檢驗。 次長,因洩密罪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被判刑的黃檢察總長已經提出辭呈,可是現在沒有人批公文,難道國家都沒有人在上班嗎? 陳次長明堂:這個應該是有誤解,我們法務部已經在3月25日將公文送行政院,再轉送給總統府,總統府並沒有退回來,所以現在是在總統府。 陳委員歐珀:這個公文要誰批了才算數? 陳次長明堂:總統。 陳委員歐珀:要總統批了才算數? 陳次長明堂:對,因為他是特任官。 陳委員歐珀:所以不是法務部長可以批的? 陳次長明堂:不可以。 陳委員歐珀:那總統現在沒有在上班嗎?他有請假嗎? 陳次長明堂:據我們了解,是在昨天才送到總統府。 陳委員歐珀:為什麼昨天才送去? 陳次長明堂:我們是送到行政院,對於中間的程序我們並不了解。 陳委員歐珀:全國人民都在看你們到底有沒有包庇黃世銘,從9月到現在都一直在包庇黃世銘,馬總統,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這些學生都不笨,我們國會議員也不笨,來這邊占主席台,我們也有我們的形象,我們也有別的事情要做,生命是很寶貴的,對不對?我兒子跟我說他們已經看不下去了,我兒子從來沒有參與我的政治活動,也沒有來過立法院,第一次來就是進到議場,我問他是怎麼進去的,他說是爬樓梯進去的,他說:我們都看不下去了,你們這些大人到底在做什麼事情?像這麼簡單的事情,總統過了19天還不批,這是什麼國家啊!裝聾作啞!黃世銘退休以後可以回任司法官嗎? 陳次長明堂: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他可以提出申請。 陳委員歐珀:那以前施茂林為什麼沒有回任? 陳次長明堂:施茂林前部長那個時候有申請回任,可是當時的法務部長沒有批准。 陳委員歐珀:是怎麼批的? 陳次長明堂:沒有准他回任。 陳委員歐珀:公文上面是批礙難照准。 陳次長明堂:對,沒有准。 陳委員歐珀:那現在你們要不要准黃世銘回任? 陳次長明堂:等到他的辭呈批了以後,我們部長就會做處理。 陳委員歐珀:本席希望你們用一樣的標準,因為黃世銘更可惡,黃世銘的行為比施茂林還可惡100倍,所以如果法務部長准他回任司法官,我相信社會就會發起抗爭,做事情不要這樣,因為人民都會檢驗你們。次長,黃世銘的案子現在審理的進度如何? 陳次長明堂:一審是判有罪。 陳委員歐珀:他有提起上訴嗎? 陳次長明堂:他應該會上訴。 陳委員歐珀:他已經提出辭呈了嗎? 陳次長明堂:對。 陳委員歐珀:媒體報導你們準備要讓他光榮卸任。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至於。 陳委員歐珀:法務部不是還要幫他辦一個惜別歡送晚會? 陳次長明堂:沒有。 陳委員歐珀:沒有這回事嗎? 陳次長明堂:沒有。 陳委員歐珀:還是因為他功在黨國,所以總統府要幫他辦?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 陳委員歐珀:本席要拜託你們,因為你們是這個國家的法務部官員。一個國會議員被打到肋骨斷了好幾根,總統卻無動於衷,沒有說過一句關心的話,都已經這麼多天了,也沒有去看過她。廖委員,如果你有一天被打,可能情形就不是這樣了,現在就是因為被打的是周倪安委員,這就是差別待遇。 主席:你為什麼要講我呢? 陳委員歐珀:因為你是國民黨的委員,如果是民進黨的委員,即使被打死了也沒有人會去看他,我們國家就是這樣,因為是黨在治國。一個國會議員被打成這樣,到底是誰下令的?你們根本就沒有對他們進行偵訊。本席之前在內政委員會問過這個問題,沒有人敢承認下令,唆使者、實施暴力者要不要接受訊問?你們有沒有去傳訊? 陳次長明堂:關於警察執法有沒有過當、有沒有違反法令,北檢有分案在進行調查。 陳委員歐珀:一個國會議員被打成這樣,一個手無寸鐵、穿著印有名字背心的女性被打成這樣,你們都無動於衷,檢察官都當成不知道。 陳次長明堂:北檢正在調查中。 陳委員歐珀:最後,本席要請問署長,根據你們的報告,超收比率是17.98%,在三星的宜蘭監獄超收多少? 吳署長憲璋:17.9%。 陳委員歐珀:署長,本席要提醒你,很多人為了想去三星的宜蘭監獄,把戶籍遷到宜蘭去,你竟然把一些設籍在宜蘭的受刑人遷到別的地方去,本席三番兩次拜託你,也給過你們3次公文了,如果你這麼不尊重我,以後只要戶籍不在宜蘭縣的受刑人,我就把他們全部趕出去,你等著看好了!你都不尊重我,本席為了家庭有特殊需要的受刑人而三番兩次拜託你,大家要彼此互相尊重,如果你繼續這樣的話,那我們就走著瞧!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現在國會議員反對黨立法委員的工作就是白天質詢官員,晚上保護學生睡覺。 主席:當狗一樣。 許委員添財:這在世界上應該少有,你至少要表示感佩一下,感佩什麼?感佩我們的精神意志,要是普通人早就倒了,我看民進黨的委員這十幾天來平均睡眠超過5小時的人不多,我們為什麼要這樣堅持?就是希望台灣真正成為一個民主自由、人民快樂幸福的國度。在民主化以後,司法令人失望,秉承司法獨立的所有相關人員,不管是法律司,不管是法政,不管是司法機構,統統應該自我覺醒,趕快就自己崗位上的職責進行反思、檢討、策劃和改進,應該自己提出符合民主化以後應該進步的一些方案,結果現在的司法不但自己不提,國會議員提了還擋,這是在為誰護衛傳統,為誰保護既得利益?令人奇怪啊!所以今天的學運很快就演變成更廣泛的公民運動,即使今天學生退出盤踞的國會議堂,但是整個台灣的社會從此以後不禁就亂,那是一定的,因為這是長期各種因素累積形成的一股人民反動的力量,反動什麼?反動傳統不合時宜的制度,反動政府的無能,反動國家進步不夠快所產生的國民壓抑感,這個很清楚,所以大家都有責任,教育有責任,司法有責任,立法有責任,到處有責任,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責任去努力,自然就會把這些呈現出來的問題逐一的緩和、逐一的減輕,最後就會解決問題,因為已經民主化了。 在民主化之前,台灣都沒有革命的條件,本席在美國參加台獨運動,我在內部說台灣是一個開放經濟體系,中產階級已經形成,普遍的自由執業者和自由企業的經營者是社會的一股中堅力量,台灣已經沒有革命的條件,更沒有武力革命的條件,這個時候就要走民主漸進的改革路線,所以要從事選舉,但是我們的選舉墮落、不敢拼,你看本席在台南,我是民進黨,我曾經退出民進黨5年,我敢對那個時候日正當中的民進黨挑戰,挑戰什麼?挑戰它沒有公理,不符民意,因為我個人的表現,不管是對自己的行為或是職責上的表現都是民調第一,大家都知道,怎麼我選第一還被開除?黨主席不但沒有利益迴避,還跟我選呢!我為什麼要提這個?因為今天施明德先生講的都是義正嚴辭,頭頭是道,但是當時他有沒有那種道德勇氣展望國家的未來,放棄自己的私見、放棄自己的私利呢?也沒有啊!所以人都有盲點,人都有自私的缺點,但是整個國家的進步不能因為少數人阻礙,而讓國家的大未來受到影響,所以我們要往大局看,有時候要犧牲自己,不是鏡頭來了就搶,該低調的時候就要低調,這就是所謂的政治家風範,我們不見得每一個人都要當政治家,但是每一個人都要有民主的素養。 今天談了再談、問了再問,對於不人道、不合理的受刑人處遇,你們無動於衷,我們講了很多方案,對於煙毒犯,如果他不是販毒而是吸毒的,外國都當成病,結果你們當成刑、當成罪。當成罪的話,在處理上,我說閒置的營區那麼多,把它改革一下,變成收容所來集中管理、專業處置,讓醫藥人員都進駐,要整併一下,也可以招收義工,但是你們不動,本席說得到做得到,讓我來做一定做得好,可是整個政府癱瘓,講了再講也沒有用。現在我們念經濟提了一個有效(effective)的需求,假需求很多,有效需求才是真的;供給很多,有效供給才是真的。台北市房屋供給很多,一直蓋、一直買,但是房價為什麼一直飆高?因為有效供給不足,所以餘屋、空屋的比例那麼高,但是房價的上漲率和房價所得比越來越高,這就是有效供給不足。 今天我用有效的觀念提出一個看法,受刑人關10年,他們關1天比人家關2天還痛苦,有效的受刑期應該是20年,不過他晚上沒有地方睡,他應該睡8小時,結果你讓他睡2小時,有效的刑度是正常的4倍,他被關1天等於一般人在其他國家被關4天的痛苦。現在的假釋更嚴格,假釋嚴格當然都是馬英九總統一個人的作為,為什麼?我有證據的,我當台南市長的時候,他當台北市長,有幾次國際型的會議中我碰到他,他很喜歡跟我聊天,因為他和我弟弟很熟,他怎麼講?他說在法務部的時候知道國內犯罪率提高,再犯率提高,所以對假釋就嚴格一點,不讓受刑人隨便出來,犯罪率就會降低,他是這樣的說法,所以他當總統以後當然延續他的觀念,所以假釋越來越嚴格。 主席:好,時間到。 許委員添財:但是從有效的處遇來看,受刑人所受的痛苦比一般來講已經超過好幾倍,所以現在不是達刑期二分之一可以假釋,應該改成四分之一就可以假釋,如果以阿扁來說的話,應該改成十分之一 ,因為他都關出病來了,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好,時間到。 許委員添財:要讓他說一句話我才下來,以有效的觀念來講,這很公平合理,誰敢說不是?他被關1年比人家在外國關10年還痛苦啊!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效性我們會注意,但不是因為個人而修…… 許委員添財:那是全盤的,監所超收都是全盤的,晚上不能睡覺也是全面性的。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簡單請教幾個問題,第一個,原本軍監的受刑人移送到一般的監獄去,對於原先軍監的處所,國防部有沒有和法務部再協調?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移給我們了,六甲軍監移給台南監獄,八德看守所移給我們…… 黃委員偉哲:針對這些空的軍監,你們要規劃成怎麼樣的收容所? 陳次長明堂:我們現在在規劃,稍後署長可以再說明細節,六甲軍監現在準備做台南監獄的分監。 黃委員偉哲:可以收容的人數大概是怎樣?請署長告訴我。 陳次長明堂:規劃是1,500人。 黃委員偉哲:因為它原先在軍監時期所收容的人數沒有那麼多。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對。 黃委員偉哲:現在改成台南監獄分監之後,它可以收容到1,500人,對於受刑人的空間或是監獄人滿為患的情形可以獲得一點紓解,局部的。 吳署長憲璋:當然有幫助,不過前提是我們要有員額,現在雖然是把整個硬體設施都移給我們,但是我們沒有人員可以來營運。 黃委員偉哲:人員不夠? 吳署長憲璋:是。 黃委員偉哲:那你短期內怎麼處理或是中長期怎麼處理?尤其你們受限於編制人力的部分。 吳署長憲璋:當然我們要做一些因應,大概預計在明年,因為它原來的設施和現在的處遇有些不符,我們會做整修,整修完之後會以分監的性質先移200個收容人到那邊,而且這個房子也需要維護,等到行政院給我們足夠人力的時候,我們當然就會正式的接應,正式的增加收容人數。 黃委員偉哲:等於先移200人? 吳署長憲璋:是。 黃委員偉哲:好。另外一個問題,當然一直要蓋新的監獄也不是很好,說真的,就現有的處所要盡快讓收容人原先的生活空間或監獄擁擠的情形獲得紓緩,譬如在行政院或是部裡面能夠有些支援的人力,我覺得不僅會讓受刑人本身的待遇好一點點,相信監獄發生的事情也會少一點點。 接下來我要請問署長,為什麼在培德監獄醫院會發生受刑人掐死受刑人的事情?事實上你們必須承認沒有辦法做24小時的監控,因為坦白講,受刑人掐死受刑人,他只要幾分鐘就可以殺死人,但問題是你們在硬體設施的改善方面可以做怎麼樣的處理,讓以後發生的機率降到最低? 吳署長憲璋:是,這個問題我們也深切來檢討,因為這件事發生之後…… 黃委員偉哲:在2月份的時候發生,是白天還是晚上? 吳署長憲璋:是在晚上。 黃委員偉哲:熄燈之後? 吳署長憲璋:對,因為這裡面的收容人都是精神病患,都有嚴重的憂鬱症,他是非常突如其來的舉動,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們有做全面的檢討,對於如何在…… 黃委員偉哲:在熄燈之後,有沒有可能裝置紅外線夜視監控設備? 吳署長憲璋:雖然晚上熄燈,但我們還是有燈光,譬如10燭光、40燭光,我們在夜間不能完全熄燈。 黃委員偉哲:不會全黑? 吳署長憲璋:不會全黑,所以還是有10燭光,這個部分不必動用到新的設備都還可以處理,但是我們在走動的時候,他也會注意到管理員的動靜,他抓住空檔就出了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要在這個空檔加強,譬如用monitor來監控,用科技來補這個不足。另外,最重要的是我們在配房的時候要重新來考量,這些精神病患如果有特殊狀況,可能有危險性的話,我們要特別加強來分類,不要讓他們在一起,這點我們會注意和改善。 黃委員偉哲:關於陳前總統的健康問題,醫療小組建議陳前總統再去做進一步的醫療,那現在的情形如何? 吳署長憲璋:陳前總統前幾天到中榮去檢查的時候,回來他說他的脊髓有點漏…… 陳次長明堂:上個禮拜陳前總統有到中榮去做骨髓穿刺和其他的檢查。 黃委員偉哲:有發現進一步的病況嗎? 陳次長明堂:目前沒有。 吳署長憲璋:最新的狀況我向委員報告,昨天中榮排腦部的核磁共振檢查,初步排除水腦症及脊髓液外流的疑慮,這個部分已經檢查出來,今天下午會再安排高雄長庚醫院陳順勝副院長聯合來診治,研判他的病情。 黃委員偉哲:初步研判沒有脊髓液外流? 吳署長憲璋:對,沒有脊髓液外流,當時他回來有點頭暈的狀況,我們馬上就安排他到中榮回診,昨天檢查出來的狀況還有這些疑慮。 黃委員偉哲:好,謝謝次長及署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德福、高委員志鵬、管委員碧玲、林委員佳龍、陳委員亭妃、吳委員育仁、陳委員明文、何委員欣純、陳委員碧涵、薛委員凌、李委員桐豪、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淑蕾、鄭委員天財、簡委員東明、陳委員唐山、王委員惠美、蘇委員清泉、廖委員國棟、呂委員學樟、邱委員志偉及徐委員欣瑩皆不在場。 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顏委員寬恒、高委員志鵬、潘委員維剛及王委員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針對目前國內監獄收容人數偏高,依據收容面積正常核定收容人數是54,593人,到昨天為止實際收容人數卻是64,408人,平均超收兩成的人數,加上牢房空間不足,受刑人往往得擠在一起,甚至睡覺幾乎都沒有翻身的空間,不僅不合乎人道考量,更容易造成衛生管理方面的問題,去年10月9日本席向羅部長反應監所受刑人超收嚴重,是否有具體解決方案?羅部長回答:監所超收狀況,不符合國際標準,確實是很嚴重的問題。不過法務部有配套方法,例如受刑人若無再犯情況,剩下刑期看可否易科罰金,部長也說,考慮向總統建議特赦。但到昨天為止,監所實際收容人數還是高達64,408人,已經過了半年,似乎一點作為都沒有。 另外根據媒體報導,大陸司法部統計,目前在大陸地區服刑的台籍人士約1,500人,已有280人申請返台服刑,絕大部分是涉及走私毒品,其中有一半是被大陸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受兩岸簽訂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惠,上個月開始有3人由大陸接返回台服刑,但是目前我國監獄超收人數情況如此嚴重,法務部的因應措施是什麼?現今監獄實際收容共計64,408人,因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入監人數100年有36,459人,101年有35,329人,102年有34,167人,已經占監所人數一半以上,本席認為酒醉未肇事等較輕情形是否可以採用教育方式取代入監服刑,以有效紓緩目前監獄收容人數超收的現況。 高委員志鵬書面質詢: 監所嚴重超收,監獄人權應予重視 ◆依照法務部針對各矯正機關收容情形統計,99年至102年為止,收容人數每年均超收1萬多人,超收比例分別為99年超收19.6%,100年超收18.8%、101年超收21.1%,102年超收18.7%,但法務部所核定的收容人數只有5萬4593人,超收比例嚴重,導致每個收容人所能使用的空間嚴重不足。 1.目前全國21座監所,除了台東、綠島及金門監獄沒有超收以外,其餘監所都處於收容人超收的狀況,超收最嚴重的是高雄第二監獄,超收率高達55.2%,等於每個收容人能分道的使用面積只有0.31坪,連法務部規定的標準0.7坪的一半都不到,而超收比率次高的桃園監獄,也超收51.6%,地三圍台北監獄,也超收47.6%,等於是三名收容人僅能使用2個人的標準空間。請問部長,為何監獄的超收比率如此高?是我國的犯罪率特別高,起訴率高,定罪率也高,導致收容人也很多嗎? 2.就算是收容人,在監所當中也應該要給予基本的人權待遇,空間的使用就是其中之一,而目前要解決監所超收的狀況,法務部除了利用各矯正機關的空地、空間、增建、擴建或改建舍房,以增加收容額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決監所超收收容人的問題?例如,國防部有相當多的閒置營舍,有沒有可能協調國防部使用這些閒置營舍改建監所? 3.目前有委員提案要修改外役監條例,將受刑人遴選入外役監的刑期限制,由5年放寬為10年,外役監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分別由原本的8天、4天、2天提高為14天、12天及10天,並認為此舉可鼓勵外役監受刑人保持善行,有利更生。請問部長,法務部認為委員提案此舉可行嗎?一般而言,會被判刑到五年以上的刑罰的人,基本上都屬於重罪,將假釋與服外役監的條件放寬,雖然可能可以降低監所的收容量,但也有一定的風險,此修法方向,法務部的評估是否可行?若是可行,可以舒緩多少的監所收容人數?評審的機制,是否更嚴謹? 監獄人權改革,應儘速檢討改進 1.監所除了收容有人滿為患的問題以外,事實上我國的監所收容也存在許多急需儘速改革的問題。以本專案報告所提到的收容問題來說,除凸顯監所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相對來說,嚴重的超收問題也會導致戒護人員與教化人員及醫療設備的不足,而當監所人員工作量大增,僅能著重執行戒護、囚情安定、房舍維護、作業符合標準等管理事項時,將無法顧及受刑人的需求及教化問題。請問部長,對於矯正教化人力不足的問題,法務部如何改善?如果受刑人與教化輔導人員的比例過於懸殊,可能無法發揮矯正功能,教化工作難以深入,對受刑人的評估報告就有可能失準,請問是否有研擬教化人力的改善計畫? 2.雖然本次的專案的報告著重在收容空間的問題,而放寬假釋與外役監規定或許真有助於舒緩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但面對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也會突顯出收容人的醫療人權部分,請問部長,法務部目前在各監所總共有多少醫護人員來協助收容人的醫療業務?畢竟監所房舍空間狹小,集體生活的條件下,一旦有傳染疾病將難以控制,法務部是否有針對增加醫護人員數量進行評估規劃? 3.馬英九總統在2009年5月14日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很喜歡拿他簽署的這項公約強調他很重視人權。而根據此一公約第十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請問部長,法務部有做到這個公約第十條的規定嗎?以收容人的放風限制來看,國際規範每天必須至少有一個小時可以放風從事戶外活動,目前我國的放風時間是多久?是不是只有半小時?甚至假日還會因為監所人力不足而取消放風?如果放風時間不足,是否能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延長放風時間? 4.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於監獄內執行之監獄收容人係為被判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而看守所之收容對象,依羈押法第1條規定,則為受羈押之刑事被告。但我國因犯罪人數節節上升,各類矯正機關超收嚴重,因此現行看守所又設有分監,收容對象可區分為被告、受觀察勒戒人、被管收人及受刑人四大類,採分類監禁方式,依法施以不同處遇。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2項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被告的人應與被判決有罪的人分別羈押,並應給予未經判決有罪之身份相稱之處遇」。請問部長,目前監所與看守所的功能沒有區分,將可能使監禁環境複雜化,造成空間排擠,法務部是否應研擬將監獄與看守所收容對象單純化,以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根據法務部去年九月間的統計資料,台灣監獄原本預計收容人數有五萬四千多人,但是在該月收容人數六萬三千多人,顯然已經明顯的超收將近一萬人,使得每位收容人的生活坪數僅有0.4坪,顯低於國際通常的0.7坪水準,因此對於獄中之人權有所影響,法務部對於獄政改革也歷經了超過十年以上的計畫,但是從數據顯示該項政策改善狀況相當遲緩。 而監獄超收原始預計收容人數會有甚麼影響?首先從健康的角度而言,當收容空間不足,收容人其中之一身體有所變化,例如感冒等情況,就會導致集體的感染,而可能造成大規模的流行性疾病,屆時獄方要花更多的人力物力進行看護工作。另外就是收容人在封閉空間已經對其心理造成一定壓力,而收容超標的情況下使得壓力更大,也容易造成收容人之間的摩擦。並且原本設計的收容人數有對應相當的管理員人數及相關設備,一旦超收時,首先設被過度使用將會容易造成毀損,而監獄最怕物品毀損而製造機會給收容人取得違禁品,並且人數過多也使得管理人員的身心壓力過大,造成人員流動性高,而對獄政的延續也有相當的影響。 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開始針對電子腳鐐的設計及運用規範作出研究結果,對於一些較為輕微的犯罪,或是初犯等,給予在家監禁的措施,將被判刑者侷限在一定空間內並禁止使用所有電子設備,由政府不定時的前往該處所抽查,發現違規就立刻發監執行,如此也能夠收到監禁的效果,也能夠降低監所收容壓力,並且有些初犯也不會與過多重犯接觸,也達到避免再犯的目的,期盼法務部對於相關配套儘速研擬以降低我國監獄收容壓力。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如何增加收容空間 (一)矯正機關之核定容額,為按每人0.7坪之收容空間計算收容人數,然而根據矯正機關近10年之實際收容人數與核定容額比較顯示,矯正機機關年年皆處於超額收容狀態,且超額收容情形愈趨嚴重,平均超額收容率由92年底之9.9%升至101年底之21.1%,如以實際空間換算,每位收容人僅有0.4坪活動空間,遠遠不及國際人權標準的每人0.7坪之收容空間。改善收容人生活環境,已經是社會共識,要解決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其方式不外乎增加收容空間(增建監獄),或者是盡量減少收容(易科罰金),又或者是縮短收容的時間(減刑、放寬假釋),相信這些方式法務部一定都曾考慮過,請問:法務部認為以上最應優先採行的方式為何? (二)各矯正機關101年底之核定容額為5萬4,593人,較92年底之5萬2,232人增加2,361人;然後實際收容人,由92年底之5萬7,429人增至101年底之6萬6,106人,增加8,677人,兩者增加之人數相差2.68倍,也就是受刑人容額的增加,遠不如實際收容人數的增加,勢必要再增加收容空間。目前矯正署訂定的「監獄空間長期改善計畫」,計畫中除了擴建3座監獄房舍,還有新建及遷建監所,預計在10年內完成,以第一階段的北監來說,總工程費約為3.9億,預計104年12月完成改建,事實上超額收容的問題,早在20年前就已經出現,請問:何以到現在才開始檢討改善?再者,上開計畫完成,共可增加多少容額?如果必須花費10年才能完成這項計畫,以目前超額收容嚴重情形,是否顯得緩不濟急? (三)近年來矯正署矯正機關之遷(新)建計畫,動輒因遷入地之當地居民反對而受阻,如臺北第二監獄興建計畫(原為臺灣士林看守所遷建計畫)、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興建計畫,皆遭地方居民及民意代表反對,導致近10年僅增加2,361人之核定容額,足證核定容額增加之困難;請問:地方反對監獄興建的最主要因素是什麼?矯正署是否有盡力與地方進行溝通?溝通的方式為何?以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興建計畫為例,就是未事前做好溝通,最後才會因為地方反對而廢止,支付之1,346萬8千元工程經費付之流水,本席認為:與其原地規劃興建矯正教育館,再投入6,973萬9千元,所費不貲,是否再就收容人之類型與民眾及地方政府溝通?如果地方對作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有疑慮,請問:是不是可以改為收容其他犯罪類別的受刑人,如煙毒犯,或其他不涉侵害個人法益犯罪的受刑人,或許地方反對聲浪就不會那麼激烈?再者,矯正署矯正機關之遷(新)建,之所以地方居民反彈會那麼大,是因為監獄是屬於「嫌惡設施」,如果監獄蓋在你家旁邊,任誰都無法接受,鑑於八德、台南軍事收容機關移撥予矯正署後,將增加核定容額1,721人,請問:法務部是否再協調國防部移撥其他閒置的營區,以增加更多的容額,也較能避免遭受地方人士反對? (四)美國為當代監獄民營化之發源地,自1980年以來,美國民營監獄產業擴張速度、獲利極為驚人,原先採行之目的,即為解決超額收容問題,早在1997年時,法務部長廖正豪已有表示,將指示研究是否採行監獄民營化,到了今日,負責處理外國人非法入境問題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日前經媒體報導,因其移民署收容所戒護人力不足,從2007年11月1日起將戒護業務外包與民營的聯安保全公司負責。將配置39名保全公司戒護人員,分別部署在台北、宜蘭、新竹三地的收容所,請問:我國是否適於採行監獄民營化?法務部矯正機關與移民署如果從業務外包與民營的角度上來看,其差異又是如何?美國超額收容問題,是否因採行監獄民營化後而獲得解決? 二、以提早出獄來解決監獄超收問題是否合宜 (一)刑罰的目的是在教化犯人,使其出獄不會再犯錯,因此不管是減刑,或是降低假釋或外役監門檻,其實本席擔心的是犯人的再犯問題,如果出去以後很快又進來,用減刑來解決監獄超收問題,可能只是治標不治本?請問:台灣實施過5次減刑,在各次減刑之後,除了紓解監獄擁擠外,受刑人再犯的比率是減少還是增加? (二)再者,如果光是因為監獄擁擠,而透過減刑、降低假釋或外役監門檻的方式提早將人放出來,請問:會不會有違社會正義? (三)像這幾年不斷的加重交通危險駕駛者的刑事責任,就是希望能有效嚇阻酒駕行為,當然這也是造成監獄更加擁擠的原因之一,可是檢察官、法官辛苦的辦案,然而把人關進去,矯正機關卻一面把人提早放出來,這樣是不是顯得相互矛盾?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不直接從源頭來著手,降低某些犯罪類型的刑責?而且現在提早放出來的原因不是因為教化成功,而只是因為監獄擁擠,請問:像這樣的矯正方式有何意義? 三、應以教化、勞動服務的方式代替監禁 (一)世界各國也都有面臨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以國外為例,法國檢察官可因監獄超收嚴重,進而停止收容人自由刑(拘役)的執行;德國監獄行刑法也有規定禁止超收,故檢察官會盡量斟酌,將沒有必要監禁的罪犯改採易科罰金或勞動服務,請問:目前實際收容人中,純施用毒品之人數佔全部收容人的1/5,且毒品犯長年均是監獄新入監人員的主要犯因,像單純吸食毒品這種未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是否真的有加以拘禁的必要?還是可以用教化、勞動服務的方式來代替監禁?根據聯合國1971年影響精神藥物公約第22條之規定,對於精神藥物之濫用者,締約國可以治療、教育、善後護理、復健並重新與社會融為一體,此可作為定罪或科處刑罰之替代措施。故根據聯合國上開公約之規定,對於吸毒行為之處罰,刑罰僅是其中一項可行之作法(或選項),除了刑罰之外,尚可使用其他替代性之措施,以抗制吸毒之行為。又依據國際麻醉藥物管制局(麻管局)2006年之年度報告書,整個歐洲的毒品政策趨勢,對於個人使用毒品之行為,係減少刑事制裁並贊成行政處罰,同時加大對販毒罪行的拘留處罰。準此,對於初犯或累再犯之「單純施用者」,是否儘可能委以衛生醫療系統為主要之戒毒機構,對於醫療系統無法處理之藥癮者(例如:施用一級毒品深度成癮、無戒毒意願之重複施用者),始以長期監禁為斷絕、隔離、改變環境因素等為幫助戒毒之最後手段? 呂委員學樟書面質詢: 1.台灣監獄超收情形已非新鮮事,依矯正署資料顯示,24個監獄中,就有20個機關超額收容,足見監獄超收問題日趨嚴重,請問次長你認為應該要如何才能有效的緩解監獄超收的情形呢?是放寬假釋與外役監門檻抑或是減刑、特赦?又或者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可以解決目前獄所人滿為患的困境呢? 2.之前廖委員曾提議透過減刑與特赦來解決監所超收問題,減刑確實可立即減少受刑人人數,緩解監獄擁擠問題,但該何時減刑?哪些犯罪類型須減刑?次長,你認為這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且不論是減刑或特赦皆帶有推翻原判決的意味,嚴重破壞法律安定性,且後續會不會延伸更多的社會問題是我們所需要注意的,次長你贊成透過減刑方式來解決目前監獄超收的問題嗎? 3.假釋與外役監制度建立的目的在為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間接疏解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但假釋門檻過高受刑人難獲假釋,門檻過低恐影響社會治安,且依數據顯示假釋犯再犯回籠比率偏高,這代表著監所矯治業務未臻完善,教化功能無法發揮,對不對?請問法務部目前各獄所對於受刑人實施教化功能業務成效不彰的原因為何?對此法務部有沒有研擬相關的改善措施? 5.監獄人潮擁擠問題是大家所關注的,之前本席也訂定了易服社會勞動役制度,間接疏解監獄人犯擁擠問題,我們都知道,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檢察官可針對三年以下的輕罪為緩起訴處分,法官亦可藉由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減少犯人入監服刑。據了解,日本緩起訴制度沒案件限制,所以緩起訴率高達9成,相較於台灣是相當高的,法務部有沒有想過,從放寬緩起訴及緩刑門檻來著手,降低被起訴與定罪率呢? 6.不論是以減刑、特赦或假釋來解決現階段獄所人潮問題皆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其實要真正緩解監獄超收問題,正本清源的作法還是對於矯治業務的完備,降低再犯率與犯罪率,對不對? 7.依據資料顯示,103年1月底在監受刑人5萬7,839人中,毒品犯就占了2萬6,613人,占總受刑人之46.0%,位居首位,且煙毒犯回籠率一直以來都相當高,若我們能有效解決煙毒犯問題,那監獄人滿為患的狀況將立即解決一大半,不是嗎?請次長對此說明具體改進的措施。 8.近期因《軍審法》修法,將原本關押在軍事監獄囚犯移監到一般監獄,使得監獄超收問題更加的雪上加霜。對此本席建議,應將閒置軍事監所移交法務部,解決現階段人滿為患的問題,讓收容人得到較人道的待遇。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0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