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4月3日(星期四)14時30分至下午15時16分 地  點 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17分至上午11時3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文彥  鄭天財  盧嘉辰  紀國棟  李俊俋  段宜康  邱議瑩  姚文智  陳其邁  陳超明  張慶忠  吳育昇  林滄敏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蕭美琴  陳明文  林佳龍  賴振昌  羅淑蕾  林德福  李桐豪  廖正井  江惠貞  李昆澤  李貴敏  許添財  蔣乃辛  葉津鈴  何欣純  簡東明  楊麗環  蔡其昌  江啟臣  邱志偉  吳秉叡  黃昭順  劉櫂豪  呂玉玲  高志鵬  蘇清泉  王進士  潘維剛  王惠美  徐少萍  薛 凌  尤美女  孔文吉  魏明谷  葉宜津  柯建銘  林鴻池  費鴻泰  丁守中  詹凱臣  王廷升  林岱樺  鄭汝芬  林淑芬  高金素梅 陳節如  李應元  許智傑  蔡正元  陳根德  蔡煌瑯  田秋堇  劉建國  吳育仁  黃偉哲  顏寬恒  徐欣瑩  楊瓊瓔  李慶華  陳怡潔  徐耀昌    委員列席63人 請假委員:周倪安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營建署署長  丁育群 司法院民事廳調辦事法官  王漢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邊子樹 賦稅署主任秘書  磊麗薇 國庫署副組長  周宜君 法務部參事  林秀蓮 交通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參事  林木順 臺灣鐵路管理局副工程司  許子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何秉均 經濟部科長  張儒程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簡任技正  汪佳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長  王立群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蓉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王崇斌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簡任技正  謝敏文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專門委員  羅天健 主  席:張召集委員慶忠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科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3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李應元等3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4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2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姚文智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本院委員邱文彥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本院委員田秋堇等23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本院委員邱文彥等30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其他事項 委員姚文智、邱議瑩、陳其邁、李俊俋等4人提出散會動議,經表決多數通過,本次會議散會。(在場委員8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3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今天 貴會撥冗審查行政院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這兩個法案的修改其實非常單純,因為在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以後,原來屬於山地鄉的一些鄉鎮被改制為區,喪失了自治、選舉的權利,非常感謝各位尤其是原住民委員的建議,大院在103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相關的選罷法修改,並在1月29日公布。為了使原住民區長與區民代表選舉、罷免的實施以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明確的依據可以遵循,使選罷法修改以後的相關配套能夠完善,所以我們特別提出這個修正案。 新修正公布的地制法第八十七條雖然有規定相關的法規未制定、修正前,原住民區準用有關鄉(鎮、市)的規定,但是因為公職選罷法第二條並沒有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種類的明文,如果沒有修正的話,相關的選務作業是否能夠準用該法有關於鄉(鎮、市)的規定,尚有一些疑慮。另外,公職人員選罷法以及政治獻金法兩項法律所定的罰則,涉及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保障,基於罪刑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公職選罷法如果沒有將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種類明文規定,政治獻金法如未將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納入擬參選人的種類,那麼這些罰則是否可以逕予準用也會產生一些疑義,所以我們才做這樣的修正。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四的規定,第1屆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該在改制日6個月前公告,換句話說,要在今年6月25日前公告。同時103年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中選會已經訂於8月21日發布選舉公告,預訂在今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所以這兩項修正草案如果經過完成立法程序,本部以及中選會還需要配合相關施行細則以及選務的補充規定;又依草案規劃,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4月25日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為了配合相關選舉作業的時程,上開兩項法律之修正,有其急迫性。 至於修法重點我就不一一說明,這個就是把區長和代表全部比照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來規定。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利之規範意旨,並配合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程,完善原住民區自治相關法制規範,使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能夠順利舉行,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特別在這裡拜託各位委員能夠鼎力支持,希望能夠早日完成立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發言。 主席:陳委員其邁要求程序發言,請陳委員發言。發言時間2分鐘。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同仁。上個禮拜張慶忠委員在主持內政委員會審查都更條例的時候,民進黨的委員就提出張慶忠委員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處理程序嚴重違反議事規則,到目前為止,張慶忠委員並沒有對於處理程序這個部分提出道歉,僅對於社會不安這件事很籠統的表達歉意。我看這幾天張慶忠委員相當淡定,好像這件事情沒有發生過一樣,我們要求張慶忠委員對3月17日審查議案的主持部分到底有沒有違反程序必須做一個明確的說明,因為我們現在搞不懂啊!昨天所排的議案竟然是第一次的審查會,那3月17日張慶忠委員自認程序沒有違法的部分到底是第幾次會?你的開會通知發到最後我們都混淆,已經開了至少5次以上的審查會,張慶忠每次都發第一次,你發的開會通知到底是第幾次?你這種作法嚴重混淆整個開會的議事程序,也沒有辦法公正的主持議會,你今天又坐在內政委員會召委這個位子來主持會議。坦白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議事規則等相關程序,假如主席沒有辦法遵守議事規則來主持會議,我覺得你並不適任這個會議的主席,所以我要求張慶忠委員必須針對原來在3月17日用30秒通過的決議,就算你不向社會大眾致歉,至少要向我們委員會的同仁表示歉意,不然你這個案子怎麼審?我們怎麼會知道你對這個選罷法的修正案會不會又故技重施,30秒就把它通過?假如你沒有向委員會做一個清楚的交代,我沒有辦法接受,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張慶忠委員那天對於集遊法的抹黑,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請張慶忠委員去翻議事錄,集遊法的審查有詢答,有討論,有逐條條文的宣告,到最後又有5次的委員發言,加起來的時間差不多有6個小時,你把它簡化成20秒,在進行抹黑,你自己是犯錯的小孩,不要把所有人都當成和你一樣。你必須熟讀議事規則,客觀公正的主持議事,讓所有委員同仁能夠充分討論,你至少要向我們委員同仁道個歉,我們才知道你以後在議事的主持會怎麼樣,不然你今天變更議程突然又排這個案,你到底幾秒要通過,我們真的是沒把握。 本席認為主席主持議事必須基於公正的原則,好好的把法案一條一條的逐條審查,假如張慶忠委員沒有交代清楚、沒有向委員會的同仁表達歉意,本席覺得我沒有辦法贊成由張慶忠委員繼續主持會議。我想內政委員會這幾位原住民朋友都知道,區長改成民選這個案子,我本來就很清楚的表態支持,我們黨團成員有不同的意見,但我是支持的,今天假如不排這個案,本席下個禮拜還是會排,但是我會用正當的法律程序去處理,不要又讓張慶忠用這種主持議事的方式,半分鐘就草草通過這個案,我覺得這對原住民朋友不公平,對所有的委員同仁也不公平,我也拒絕為這種黑箱審查背書。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的委員同仁對於張慶忠召委之前主持議事所提出的相關質疑,事實上在3月24日陳其邁召委所做的一個決議,已經充分的表達了你們的意見,如果我們再回過頭來看這個禮拜一,那時候本來要審查都更條例,當時民進黨的各位好朋友、各位偉大的立委,已經花了半天的時間提出非常詳細的疑問,那一天固然提了很多的意見,但是今天我們看3月31日的議事錄,從報告事項到討論事項到後來決定散會,散會的原因就是委員姚文智等多人提出散會動議。如果從這個議事錄來看,我認為民進黨的立委好朋友事實上也接受了他當召委,才會通過所謂的散會動議,是不是?而且那天也表決了,表決的結果是4:3,4個人提出散會動議,3個人反對,根據議事規則,4:3就通過了。所以既然該提出來的都已經提了,也充分的表達了,今天是不是能夠照原來安排的議程來討論?這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 姚委員文智:張委員、各位同仁。我稱呼張慶忠委員為張委員而不稱呼主席,是因為從你利用30秒想要通過服貿協議之後,我認為張委員不但要道欺,而且你已經不適格再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委。雖然我在上次對你動之以情,希望你起身離開,你那天文風不動,但是到了下午你有表達歉意。你雖然表達了歉意,但是內政委員會從這兩個禮拜以來,所有的議事程序亂成一團,而且做為一個主持會議的主席,你的公正性和適格性完全不被信賴,我隨便舉個例,剛才鄭天財委員提到24日的會議成會,對不對?剛才陳其邁委員說每次都是第一次會議,已經有好幾次第一次會議,昨天早上也是,今天早上也是。如果你認為24日的會議有效的話,其實24日已經決定我們要退回服貿,要先立法後審查,24日的會議紀錄已經非常清楚,如果你接受的話,那麼張慶忠委員除了不主持這個會議以外,也不應該有昨天和今天的會議通知。 本席和陳其邁委員一樣,對於今天所排的原住民自治相關條文我是百分之百支持,所以沒有問題。在場有很多原住民的委員,但是內政委員會在開會要把這些東西釐清楚,針對張慶忠委員願不願意就目前所發生的整個會議的錯亂,包括不應該開會而開會、不應該主持而主持、到底哪一次是第一次、整個會議紀錄什麼時候有效、你適不適合再繼續主持等等,其實上次我們有提了一個提案,希望你除了道歉之外,能夠辭掉召委的職務,或者如果不辭掉,有沒有誰可以來代替,譬如由邱文彥委員來代替也是一個解決的方法。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解決,然後說這是犯了錯的小孩,坦白講,在議事廳、在公共的領域,做為一個國會議員的擔當,這些都是搪塞之詞。我們私底下可以聊一些有的沒的,但是站在議會的殿堂、站在主席的位置,如果不能按照相關的議事規則、如果不能取得主持的正當和信賴,那這些會議未來都沒完沒了,所以我想請張委員再休息一下,我那天也勸你站起來休息一下,結果你下午果然就道歉了,但是現在還言有未盡之處,還有很多東西要對社會大眾說得更加明白、更加清楚,我覺得這是你自承犯了錯的小孩要反省面對的,是成長為男子漢應該負起的責任,所以你可以再休息一下,過幾分鐘你再道歉辭掉召委,我建議主席應該做這樣的動作。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感謝張慶忠召委安排這次因應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案,讓原住民六個區包括烏來、和平、那瑪夏、茂林、桃源和將來的復興區的區長能夠直選。事實上我們原住民立委都非常的擔心,因為現在立法院一些民生法案的運作都受到學運的影響,今天下午要審查的選罷法和政治獻金法是為了因應直轄市升格,讓原住民選區能直選,本席要感謝朝野兩黨的支持,讓地方制度法在1月14日,也就是上個會期的最後一天通過。我要向各位報告,不管怎麼樣,我們希望朝野兩黨立委對於這些優先性的法案,特別是原住民地方自治團體的法案都能夠支持,就像大家支持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案一樣。事實上現在服貿的議題也影響到很多民生法案議事的進行,我們最關心的就是在4月底以前一定要通過選罷法和政治獻金法這兩個法案,不要因為服貿議題而影響到原住民區長參政的權利。在莫拉克颱風之後,我們這六個區的原住民多年以來都在殷殷期盼,希望立法院朝野兩黨能夠支持這個法案,這是原住民特別是受莫拉克影響的災民的心聲,希望大家能夠真正重視災民的心聲,這是我們多年來的期盼,不要讓它受到服貿議題的影響。 針對服貿問題,之前張召委為了那30秒也表示過誠意,也道過歉了,至於這個法案,不管是由張召委或是陳其邁召委來安排,我們都非常感謝。但這是一個有時效性的法案,今天張召委在內政委員會下午的議程排了跟原住民地方自治相關的法案,審查選罷法和政治獻金法的修正草案,因為這個要照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規定來做,而且這個法案是有時效性的,真的要拜託朝野兩黨的委員都能夠支持。既然張召委安排了,我們是不是能夠有一個共識,讓這兩個法案在今天下午能夠出委員會?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剛才姚文智委員特別提出建議,說今天的主席假如由邱文彥委員來代理,大家願意把這個議案審完,因為本人剛好身體稍有不適,如果大家對於邱文彥代理主席沒有意見的話,就由邱文彥委員來擔任主席。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由邱文彥委員主持我們贊成,但是提案還是要處理。 主席: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請邱文彥委員來代理主席。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要表決你的案,所以你要迴避,利益相關者要迴避啊! 主席(邱委員文彥代):程序問題還要再發言嗎? 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哪有這樣的? 主席:剛才陳超明委員有登記,還要發言嗎?那就不要講了。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提案處理一下。 主席:提案到最後再處理,好不好?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按過去的慣例……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提案你要先處理啊!主席,程序問題你要先處理。 主席:這個到最後的臨時提案再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我也要講話,不是你們講了就算數。 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 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同仁。其實這是立法院第一次說要罷免主席,本席對這個看法覺得很訝異,尤其我對張慶忠當主席深感欽佩,他大肚大量,有人向他潑水他還面帶微笑,而且他相忍為國,一切都忍下來。我相信民進黨在內政委員會的立委好朋友大家也有相處了一段時間,都是非常好的。你看,陳其邁委員他拿水給我了,態度不一樣,謝謝你,因為我們都姓陳,我非常感謝你。但是這個事有起源……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我是要你講快一點。 陳委員超明:不是,你拿水來是因為我口渴要我多喝一些。本席上次講過了,針對服貿協議,國民黨和民進黨為什麼在這一場會鬥爭得那麼厲害?主要就是服貿協議的主導權。要講本講源的話,這個法案以往都是國民黨在主導,大家有協商公聽會由民進黨和國民黨各舉行一半,公聽會完畢之後,依照立法院慣例是要由國民黨來主導,但是在公聽會一結束,我們陳其邁委員真的非常聰明,他當過總統府副秘書長,他馬上接著下去排。但是在立法院裡面又有一個慣例,公聽會結束10天之內要把公聽會的資料送給立法委員之後,才能來審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其中一直在糾纏的主要原因就是這個法案的主導權,當然這關係到法案以後的審核過程。時間怎麼過那麼快?早知道只有2分鐘我就不講了,因為講不了什麼。好啦!我不要講了,免得等一下傷了感情。就讓這個法案通過就好了。其邁兄,不要提罷免主席,新聞記者等一下都走了,好不好?謝謝你的水。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 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其實民進黨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對服貿的審查有意見,對其他法案的審查並沒有意見,所以立法院還是要照立法院的規矩,張慶忠委員自己承認在服貿的案子上的確犯了錯誤,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來處理,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內政委員會來處理。我們今天要求張慶忠委員必須迴避或是張慶忠委員必須辭掉內政委員會的召委,主要是這個原因,如果能夠依照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以後內政委員會就不會這樣紛紛擾擾,這是提醒大家一定要照立法院的議事規則來走。 至於今天這個原住民的部分,我個人有不同的想法,這個部分要歸責於行政院的怠惰,原住民自治本來是整體的概念,應該用自治法來處理,不是用地方制度法這種切割的方式來處理,現在因為行政院的怠惰,到現在自治法還沒有審查完成,所以不得已只好這樣做,老實講,這對地方自治是不好的事情。事實上行政院送出來的案子,包括選罷法和政治獻金法裡面還有很多問題,本席希望今天至少大家可以審查,但是張慶忠的案子要先處理,否則內政委員會就變成一個沒有立法院議事規則的委員會、變成一個沒有議事規則隨著做錯的小孩亂搞的委員會,這個才是我們真正爭執的重點。所以本席要求代理主席邱文彥也可以處理這兩個提案,然後我們再正式進入原住民相關法案的審查,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也了解李委員的關心和民進黨的態度,張慶忠委員應該會有所說明。至於剛才的臨時提案,陳其邁委員已經撤案,所以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鐘,得延長2分鐘;目前已經超過3點,我們截止發言登記。 盧委員嘉辰及吳委員育昇均改提書面意見。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滄敏、賴委員振昌及葉委員津鈴皆不在場。 高委員金素梅及姚委員文智均改提書面意見。 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了不在場者之外,大部分都已經表示改提書面意見,今天的詢答結束。吳委員育昇、廖委員國棟、盧委員嘉辰、高委員金素梅及姚委員文智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本日下午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 本院委員吳育昇於102年10月2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呼籲內政部立即檢討縮小不動產實價登錄區段化區間,目前已獲內政部具體回應,自103年4月1日起不動產實價登錄網站對外提供查詢案件及當期Open Data其「門牌」欄之區段化區間由原50號改為30號,以提供民眾更清楚不動產交易資訊。有鑑於此,本席要求內政部應持續檢討縮小區段化區間,讓消費者購屋保障更精細、達到資訊完整透明化。 廖委員國棟書面意見: 103.4.3 一、原住民自治法 原住民族自治法於98年10月30日送請行政院審議,並於99年9月23日經行政院報請立法院審議,雖經內政委員會審議完竣,但最終因各黨團拒絕簽字,又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行政院。原民會復於101年1月31日再次報請行政院審議,然因政務委員羅瑩雪認為該案有過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且自治區與現今行政區有疊床架屋之嫌,因此行政院長請原民會重新研議,然至今,行政院仍尚未將修正後之「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送立法院審議,馬總統的競選政見對原住民族最重要者就是試辦原住民自治,但行政機關何以經過這麼長的時間都未送立法院審議,如今地制法都已修正通過,年底直轄市原住民區地的區民代表及區長都恢復民選,但攸關原住民自治的自治法卻還躺在行政院,這嚴重影響原住民自治施行期程,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直接送立法院審議,有任何問題直接在立法院委員會中解決,如此可以加速自治法的立法進度,讓原住民自治可以早一點實現。 二、服務貿易協定對原住民地區的影響評估 這次太陽花學運,原住民學生及團體也站出來支持,對於政府相關單位坦承沒有納入原住民族相關衝擊研究或考量,而經濟部也未邀集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就我國與中國簽訂服務貿易協定後對原住民族地區產生的文化與經濟上的衝擊做相關評估,對此原住民學生及團體相當有意見,認為政府僅以臺灣主流產業作為主要評估,而原住民地區因文化與環境的差異產生不同於台灣主流的產業,而部落絕大部分的產業又多是文化創意與農產業,其經濟結構本就與台灣其他主流族群脆弱,政府不應只針對主流產業做為評估基準,應積極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所以;請問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請經濟部協助,就原住民族地區於簽訂服務貿易協定後產生的衝擊做影響評估?如果有,那甚麼時候可以提供給委員們參考。 盧委員嘉辰書面意見: 最近社會的氛圍,瀰漫著低氣壓,最辛苦的莫過於一直堅守崗位的警察同仁,社會輿論對警察有褒有貶,但他們維護社會安定的功勞,是不容抹滅的。內政部有沒有給他們一些實質的鼓勵或打氣? 十幾天的輪班下來,很多員警身體可能出現不舒服或是其他狀況,內政部應請警政署特別注意。目前有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除此之外,有員警因為勤務關係,沒辦法見到母親最後一面,這是人生最大的遺憾,內政部也應該表達關心或慰問之意。 最近警察眷屬也有聲音出來,他們是相當心疼自己的家人,擔心員警們執勤時冷了、餓了、累了,內政部應該有具體行動或作為,讓所有的警眷不用擔心。 學運何時會結束,沒有人知道,警力要消耗多久也沒人知道。但是社會秩序的維護還是要仰賴警察,請問,目前警力調度上,會不會出現吃緊的狀況?有沒有可能因此造成治安的空窗期?一旦調度出現缺口,警政署有沒有配套措施? 本席希望,政府能再多給員警同仁,還有他們的家人一些溫暖,讓他們在工作之時,知道背後還有堅強的後盾。 主席:現在先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將條文全部唸一次。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第 七 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區民代表及區長選舉,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鄉(鎮、市)民代表及鄉(鎮、市)長選舉,由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村(里)長選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前二項之選舉,並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監督。 辦理選舉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 第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第三十四條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所提名單中之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有不合規定者,不准予登記,其名單所排列之順位由後依序遞補。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者,不准予登記。 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審定之候選人名單,其姓名號次,由選舉委員會通知各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之。但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 前項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政黨號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其號次。 前項政黨號次之抽籤,由政黨指定之人員一人親自到場抽籤,政黨未指定或指定之人未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第三十六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各依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政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年二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第三十七條之一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二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之選舉,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名額,其依人口數計算者,以選舉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一項各款之公告,有全國或全省一致之必要者,上級選舉委員會得逕行公告。 第四十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第四十一條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新臺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選舉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之末日該選舉區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第六十八條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 一、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在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劃分選舉區時,各該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序當選。 二、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直轄市議員、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時,應將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第七十條  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以所得票數達下列規定以上者,始為當選。但村(里)長選舉不在此限: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選舉,為各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各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時,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第七十一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而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死亡之日、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選舉委員會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八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應於四十日內,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應於二十日內,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應於十五日內,查對連署人名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但連署人名冊不足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連署人數者,選舉委員會應逕為不成立之宣告: 一、連署人不合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二、連署人有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情事。 三、連署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四、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 五、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 前項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案。 第一百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席:剛才已經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共18個條文的修正部分全部宣讀完畢,請問各位,是要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還是全部條文保留?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修正通過,交付協商。 主席:好,就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保留協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保留黨團協商。 現在要推請一位委員在院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就是邱委員啦! 主席:好,就推請邱委員文彥在院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 接續處理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將條文唸一次。 第十二條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於第一屆公職人員之情形,其任期屆滿及次屆選舉投票日之規定,改依當屆公職人員就職日及選舉投票日計算。 第一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日之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主席: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各位,本案是否參考上個案子的處理方式,照行政院版修正條文通過,保留黨團協商?(好) 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照行政院版修正條文通過,保留黨團協商。 現在推請一位委員在院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 孔委員文吉:(在席位上)邱委員! 主席:好,就由邱委員文彥在院會討論本案時補充說明。 今天的會議進行到此,現在散會。 散會(15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