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4月14日(星期一)9時5分至12時7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5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柯建銘  吳宜臻  李貴敏  呂學樟  尤美女  曾巨威  林鴻池  高志鵬  顏寬恒  王廷升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江啟臣  黃昭順  楊應雄  邱志偉  盧嘉辰  羅淑蕾  陳碧涵  許添財  林佳龍  盧秀燕  鄭天財  李桐豪  吳秉叡  賴振昌  薛 凌  陳怡潔  邱文彥  蔣乃辛  吳育昇  王惠美  陳亭妃  管碧玲  吳育仁  黃偉哲  蕭美琴  呂玉玲  蘇清泉  高金素梅 潘維剛  張慶忠  簡東明  楊瓊瓔  楊麗環  徐欣瑩  李俊俋  陳唐山  蔡正元  徐耀昌  葉宜津    委員列席40人 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政務次長  吳陳鐶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顧取隆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組長  謝名冠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何信慶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一)委員陳根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蔡正元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一)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陳根德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柯建銘、吳宜臻、李貴敏、呂學樟、尤美女、陳歐珀、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高志鵬、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各案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條文已宣讀完畢)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李應元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員廖正井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人數還少一位,所以上次會議議事錄待會再行確定。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報告。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李委員應元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二)廖委員正井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三)廖委員正井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之修正,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李委員應元等20位委員提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廖委員正井等24位委員提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鑑於現行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逕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辦理,似乏整體規劃,且集中支付於法務部管轄之少數與檢察機關業務密切之公益團體,分配公平性及查核確實性容有爭議;再者,部分處分金收支未納入預算體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似有扞格;又於認罪協商判決被告支付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一定金額,比照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亦有相同之缺失。爰提案擬具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以法律明定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判決金納入繳交國庫,並增訂授權訂定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二、上述提案,本院敬表佩服,因事涉檢察官職權,本院尊重大院立法權之行使。 壹、關於廖委員正井等26位委員提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委員基於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部分揭櫫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未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究為「宣告刑」或包含「執行刑」,致現行實務上多認僅限於「宣告刑」,容有討論之必要,為使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規定更為明確,俾免適用上之疑義,且為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爰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範對象加以明定,另併同修正同法第387條,使第三審亦準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臚列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自由行使,避免被告因恐上訴招致更不利之結果,而怯於行使上訴權,如檢察官、自訴人並未合法上訴,不應使合法上訴之被告居於較未上訴時更不利之地位。故委員為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提修正條文內容,本院意見如下: (一)關於增訂第370條第2項部分: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不只是「宣告刑」也及於「應執行刑」本院敬表贊同,惟條文在體例上,很少用引號的方式,所以為符合一般條文的體例建議將「前項所稱『刑』,刑字的引號去掉,較符合一般條文的體例,這可以從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最後一項所稱「深夜」,關於禁止在深夜訊問被告部分的立法體例可以作為參考。 (二)關於第370條第3項部分由於建議的條文是規定說,第二審法院重定執行刑時,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規定的適用,首先,對於第三項這個條文所要增訂的規範目的,從字面上來看,並不是太清楚,如果第二審法院來重定執行刑時係由來對第一審的判決上訴,上訴之後,對執行刑一定有數罪,當第二審法院重新判決時,我們剛才在第二項已經表達過我們的意見,也就是不論是「宣告刑」或「執行刑」都應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但是如果第二審重訂執行刑,例如第一審法院是數罪,可是上訴到二審之後,部分確定,部分又上訴到最高法院,以後最高法院可能自己撤銷改判,或發回第二審法院之後又改判,以致於原來第一審判決所判的數罪先後不同的時間確定,高等法院必須另外再做一項裁定,就這先後不同時間確定的數罪來訂定一個應執行刑,如果是屬於這種情形,我們當然贊同委員的提案,還是要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拘束,但是如果不是這種情形,而是原來的案子,例如是2罪,而事後被告又犯了一個符合數罪併罰的第三罪,則第二審法院在這種情形下重新裁定,訂定一個應執行刑,雖然他訂定應執行刑,對被告還是有利,但不論多麼有利,但畢竟還會再多加一個罪,他絕對不會比原來的應執行刑還要少,所以如果係指這種情形,則委員提案第三項的條文部分就還有待斟酌,所以這個部分,到底條文規範的目的、範圍是否文字上還可以再斟酌? (三)關於修正第387條條文部分:委員為貫徹保障被告之上訴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被告上訴第三審亦應有適用,爰於第378條增列第三審之審判,準用第二審審判之規定,惟此修正,因為第三審與第二審,一是法律審,一是事實覆審將造成法律審準用事實覆審之杆格,尤其是說,在第二審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到三百七十四條,如果都要由三審來準用的話,在性質的比對上,將會非常困難,可能在審判上會多添很多困擾,而且在建議條文的立法說明提到,是為了第三審法院自為判決時,能準用到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規定的話,那我們建議只針對第三百七十條在第三審能夠準用的條文來做一個立法,這是本院對委員提案的大略說明,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李委員應元等20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廖委員正井等24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廖委員正井等26位委員所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壹、李委員應元等20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重點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及第455條之2,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之支付對象,由公庫、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改為僅得以公庫為支付對象。 二、上述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條文是否修正,建請再酌,理由如下: (一)緩起訴處分金為特殊刑事處遇,與罰金、罰鍰不同,不宜均以公庫為唯一支付對象 緩起訴處分金之立法目的,不在於制裁被告,而是藉由被告自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回饋社會之機制,使被告重新回歸社會。因此,一方面其支付對象廣泛,包含公庫、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等各需求機關或團體,檢察機關係則居中指定監督,並非受支付對象。另一方面,其支付並非強制,而必須得被告同意。因此,緩起訴處分金與一般被告經定罪後之罰金或經行政裁罰之罰鍰性質截然不同,而與一般強制性國家收入不盡相同。若一律要求繳交國庫,顯與緩起訴處分金設置目的有違,使其變質為一般特殊罰金,有害於緩起訴處分目的之實現。 (二)緩起訴處分金近年來,尤其是最近2年,超過60%是命向國庫支付 因應國家財政困難,100年至102年間,緩起訴處分金命支付(非已支付)予國庫者,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億643萬餘元(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金總金額為12億3,092萬餘元)、9億5,565萬餘元(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金總金額為16億9,265萬餘元)、12億3,602萬餘元(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金總金額為18億2,452萬餘元),所以現在命向國庫支付的比例已逐漸提高,且達到6成多。 (三)本部現已針對緩起訴處分金管理運用建立事前申請審查、事後查核及公開透明機制 1.事前申請審查 由於檢察機關對緩起訴處分金之支付,居於指定及監督之地位。為確實落實指定公益團體之合理性及監督之有效性,本部於99年間修正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下稱上開要點),就緩起訴處分金之指定由該管檢察署之執行審查小組為之,成員除檢察機關代表外,得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一人,非由檢察機關單方決定,且審查具專業性。 2.事後監督查核 就查核部分,各地檢署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執行科、觀護人室、會計室或其他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以確定緩起訴處分金是否確實使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檢察機關若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檢察機關名義,以無給職,而支給交通費之方式,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 3.資訊公開透明 上開要點第3點第9項第5款第3目規定:「各檢察機關應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上,依法公開受支付團體名稱、金額、申請計畫及收支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之查核評估結果等資訊,並定期更新其內容。」另為確實將相關緩起訴處分金管理運用資訊予以公開並格式化,且即時更新,本部已研擬上開要點修正草案,增訂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網路公告資訊標準格式,並明定其更新資訊期間。 (四)代收轉撥機制為實務運作上所必要,本部並已研議配套防弊機制 1.上開要點第3點第9項第2款第4目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負責定期彙整支付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之案件,並執行審查小組所為支付決定,再轉知執行科通知被告繳納緩起訴處分金至後述專戶」,是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支付予受補助之公益團體之緩起訴處分金應由被告直接匯款予該特定公益團體之專戶。惟現行實務上,因緩起訴處分金係來自於被告之支付,然被告是否會按時支付尚難確定,可能發生受補助團體遲遲收不到被告所匯緩起訴處金而影響其營運。另就支出面而言,公益團體若直接收取被告所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則其是否確實依當初申請專案計畫內容執行亦屬有疑,且無從監督。因此,部分地檢署為確保公益團體受補助款項取得並加強管理緩起訴處分金依專案計畫執行,便請被告先將緩起訴處分金匯入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公益團體暫為存放,然該筆款項僅係由該公益團體所代管,該公益團體不能私自動用,而須依地檢署審查小組指示將所代管款項撥付予經審查通過之受補助公益團體。且尚有各地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為事後監督審查。 2.對上開問題,本部業已召集各地檢署緩起訴相關承辦人共同研議問題形成之原因及解決方式。為有效強化緩起訴處分金之管理及運用,本部業已依 大院相關決議,參酌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研擬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規定,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增訂緩起訴處分金代收機制,明文允許本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得委託轄內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或更生保護團體設立代收帳戶,以代收暫存緩起訴處分金及依法應提撥予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之款項。再由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小組指示轉行撥付。(二)增列代收帳戶之相關防弊機制:如代收帳戶所收款項在會計科目上應記載為「代收款」(會計上獨立),且應另設立專戶保管代收款(帳戶交易上獨立)。且上開代收帳戶年底結算時,其存款餘額不得超過一定金額,並明訂檢察機關執行審查小組對上開代收帳戶之查核義務。(三)修正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計畫執行完畢後之陳報期間、繳還期間限制及繳回方式。 (五)本部現積極解決緩起訴處分金專戶高額積存款問題 1.為了解其形成原因及確實之餘額,本部於102年年底函請各地檢署陳報各地檢署轄內三大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帳戶餘額。至102年12月5日止,各地檢署轄內三大公益團體(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更生保護會各分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各分會)所留存緩起訴處分金主要為:計畫執行中款項2億6,066萬餘元、代收款項3億7,851萬元、戒癮治療款項6,615萬餘元、計畫執行完畢尚未繳還款項1億8,111萬餘元。 2.按犯罪被害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所需經費來源包含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犯保法)第4條第2項第4款、第29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其所稱之「部分金額」,由本部每年依下年度經費需求金額估算之,並由指定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將指定金額匯入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帳戶,犯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項、第20條之1亦定有明文。本部業已分別估算103年度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分別為2億6,097萬元、2,337萬5,000元。因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均有其獨立法律依據而屬緩起訴處分金「得合法支付對象」,解釋上自亦得經地檢署指定後由三大公益團體將計畫執行賸餘款轉支付予該犯保機構總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相關帳戶。為貫徹犯保法第4條及第29條有關以緩起訴處分金挹注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之立法精神,且為同時解決三大公益團體積存緩起訴處分金款項問題,本部已於103年1月3日召集相關檢察機關研商,並於2月底函請相關檢察機關依上開犯保法相關規定,將緩起訴處分金計畫執行剩餘款轉行支付予被害人補償金專戶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本次預計總轉支付款項為2億8,434萬5,000元,預期可有效降低緩起訴處分金閒置資金問題,並確實挹注被害人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間接降低政府原需負擔被害人補償金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補助金額,減少國庫支出。 (六)地檢署執行指定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團體業務,績效卓著 1.各地檢署執行審查小組考量各轄區之特殊民情及社區需求,合理並及時補助相關公益活動已發揮柔性司法之功能,獲得民眾認同,並展現有感柔性司法一面,所以建議維持原來的制度。如部分地檢署以施用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金成立毒品戒癮治療專戶,基於「取之於毒品施用者,用之於毒品施用者」之專款專用原則,使施用毒品者之戒癮治療計畫取得穩定財源,獲得醫療院所普遍支持。 2.另補助公益活動包含「公益扶助兒童少年及大學生獎助學金計畫」、「街友社會支持方案」等,獲得公益團體普遍支持。 (七)修正草案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相違 又為充實犯罪被害補償金來源並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獨立並穩定財源,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另同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是若緩起訴處分金均以公庫為支付對象,均已歸屬國庫所有,則將來檢察機關即無法依上開規定提撥緩起訴處分金,不僅將嚴重影響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推動,亦將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財源發生困難。亦即我們若將整個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全數繳給國庫,則可能會牴觸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及第29條。 三、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條文是否修正,建請再酌,理由如下: (一)認罪協商金之監督管理,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7條規定,準用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辦理,是其本亦有相當管理規範。 (二)認罪協商制度中,有關命被告支付一定金額之認罪協商金予「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部分,有助於使弱勢族群、犯罪被害人及地方自治團體實質受益,落實公益精神,形成社會之穩定力量,進而增進社會和諧,此亦為刑事訴訟法增設認罪協商制度之主要目的之一,不宜貿然刪除。 貳、有關廖委員正井等委員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由公庫、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改為僅得以公庫為支付對象。並同時修正規定得由該管檢察機關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且增列明定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本部會商財政部、司法院另訂之。 二、上述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條文是否修正而改僅以公庫為緩起訴處分金對象,建請再酌,理由同壹二(一)至(七)。 三、另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款修正草案之提撥制度無法執行 (一)上開修正草案為使以往受緩起訴處分金補助之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不致因緩起訴處分金均上繳國庫而衝擊既有公益活動之推展,特別規定得由檢察機關提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其立法用心,甚感敬佩。 當然廖委員非常仔細,提議這部分可以授權由相關機關訂定辦法來處理命支付給國庫之後,然後轉給公益團體的相關法規命令,不過,主席也了解,如果財產已經撥入國庫,事實上,我們政府其他機關是沒有辦法自己再訂定一個法規命令把它再從國庫裡面拿出來,除非經過總預算的程序、行政院編列總預算送大院審議通過,才能把該項預算再拿出來運用,否則的話,我們本身是無法從國庫中撥付一部分的總預算自己來運用,所以這部分在立法上可能也需要再斟酌。 (二)然上開修正草案既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均以公庫為支付對象,則被告均係直接將緩起訴處分金匯款予國庫帳戶,檢察機關即無從再提撥一定比例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參、有關廖正井等25位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刑事訴訟法370條第2項,明定該條第1項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稱之「刑」,同時包含宣告刑及執行刑。另於該條增訂第3項並明定第二審法院重新定執行刑時,亦有本條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7條明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及第二審審判之規定。 二、上述第370條條文修正草案,可貫徹現行條文第370條本文保障被告上訴權之立法意旨,本部敬表贊同,至於文字的部分,我們尊重司法院的意見。理由如下: (一)裁判確定前被告所犯數罪,由法院合併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時,法院雖得自由裁量,仍有其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應於法定刑之範圍內,考量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適當定應執行刑。裁判確定前被告所犯數罪由法院分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者,執行時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09號判決意旨,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重於原法院所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和,顯然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秩序之理念與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已有參酌不利益變更禁止之精神。 (二)學者陳樸生認為,為貫徹第370條前段保護被告之立法意旨,第二審所定之應執行刑,或另以裁定所定之執行刑,亦以不較重於原第一審裁判所定之執行刑為宜。最高法院67年1月10日67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則以:「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謂原審判決之刑,當指宣告刑而言。第二審宣告刑如不較第一審宣告刑為重,縱令其所定之執行刑較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重,苟與刑法第51條之規定無違,即不得指為違法。其數罪併罰,一部經上訴改判,嗣以裁定另定執行刑時亦同。但為貫徹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保護被告之立法意旨,第二審所定之執行刑或另以裁定所定之執行刑,以不較重於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宜」。 三、上述第387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因為委員提出來是準用第一審、第二審,但是第一審、第二審條文所規範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到底是準用第一審,還是第二審,這可能會發生爭議,所以本部尊重司法院的意見,這部分可能還要再審酌,謹作以上簡要報告,至於其他詳細部分,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閱本部所提出的書面資料,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提案人廖委員正井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提議修正的有幾個案子,第一個是反起訴處分金的問題,這個問題審計部在101年度預算書裡面已經糾正過法務部,最重要是與我們的預算法不符合,所以我們要特別提出修正,待會我質詢時會再詳細說明理由。 其次,是宣告刑和執行刑不合一的問題,我們也認為過去法院在執行時,發現有所偏差,所以我們才提出來,剛才司法院蔡廳長也提出萬一是新增加的,當然本席會同意你的看法,例如當初他犯了甲乙丙丁四項罪名,突然間又冒出他又犯了另外一個案子,那新增加的部分,當然不在原來宣告刑、執行刑裁定的範圍之內,這部分,我可以同意,等一下我會以圖表來跟大家說明。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提案已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提到緩起訴處分的部分,你們是否知道審計部於101年就曾糾正你們?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審計部對於反起訴的問題非常關注,他經常提出很多審核意見,要我們提出說明,所以我了解。 廖委員正井:審計部要不要再說清楚一點? 主席:請審計部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說明。 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順保: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兩者是一樣的,我們在民國92年度的審核報告就已經揭露相關運用在執行上的一些問題,之後每個年度都有陸續揭露。監察院在97年度也曾經針對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情形提出一個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確實改善執行上的缺失。剛剛委員也提到,我們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的審核報告針對緩起訴處分金特別再做了完整的揭露。 廖委員正井:主計總處認為法務部這樣做違反了預算法的哪一條規定?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席、各位委員。目前預算法第十三條有規定政府的歲入和歲出都要納入預算編列。 廖委員正井:次長聽到了嗎?政府所有的歲入、歲出都要編到預算裡面去。 吳次長陳鐶:沒錯,歲入、歲出全部都要編入預算,所以我們每一年的歲入、歲出都要送到大院審議。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你們的解釋完全扭曲了本席提案的用意,我的意思是,一樣的納到公務預算裡面,按照你剛剛講的那幾個法律的解釋,可以提出一樣的比率,沒有受到任何的障礙,可是你剛剛的解釋完全誤導了事實,我們不會對你說的法律上所規定提撥比率加以限制,只是要納入公務預算,並訂定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這一點都不會影響到現在的運作,一樣照你所提到的那幾個法律撥款,一樣有給公益團體,所以沒有任何影響。 吳次長陳鐶:如果這樣可以的話,我們當然不會反對,不過這還要聽主計總處的意見。 廖委員正井:陳專門委員,你們會不同意嗎? 陳專門委員幸敏:委員這個提案的立意很好,至於相關的細節,我們可能要再跟法務部討論看看是不是可以採收支並列,法務部擔心會影響到給公益團體或給地方的部分,如果採收支並列的方式,收到的這部分就是指定給那些法律所規定的機關,目前初步來看應該是可行的。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要了解,我當過財政局長,也當過秘書長,我在當秘書長的時候是審核全台北市的預算,我在桃園縣當副縣長的時候也是審核全桃園的預算,我怎麼會不知道收支並列的問題呢?所以你擔心的問題根本就不可能發生,審計部好幾年都有對你們提出糾正,可是你們根本就不甩。 吳次長陳鐶:對於審計部的審核意見,我們都非常重視。 廖委員正井:本席對這個部分很堅持,第一個,我們不能違反預算法的所有規定,歲入、歲出一定要編進去,而且如果編進去,我們政府的歲入預算增加、歲出預算也可以增加。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這樣。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要有這樣的觀點。 吳次長陳鐶:我理解。 廖委員正井:本席對這一點很堅持,我一定會要求按照預算法,而且我非常支持審計部所提的糾正,一定要改善過來,這對你們的業務執行根本就沒有任何影響。 關於宣告刑、執行刑,如果一個人在一審被判了6個罪,宣告刑是判16年,執行刑是判8年,他提起上訴,在二審的時候,甲乙丙丁戊己6個罪一共被判14年,可是執行刑定為10年,比原來的8年還多,那為什麼要上訴呢?這樣不是更不好嗎?如果甲乙丙丁4個判有罪、戊己判無罪,判了12年、執行刑定為10年,還是比原來的8年多,也是很不合理,這樣為什麼還要上訴?既然戊己判無罪,就應該要照比例降下來才對。再者,二審仍然維持原判,宣告刑是判16年,執行刑是判8年,他又再提起上訴,被發回更審,更審時這6個罪本來是16年,現在變成14年,少了2年,但是執行刑是10年,又比原來的8年多出2年,這樣也是不合理。如果甲乙丙丁判有罪、戊己判無罪,但是執行刑10年,比原來的8年多2年,這樣對上訴人根本就不利。三審以後甲乙丙丁4個已經確定,宣告刑12年,判了9年,比原來的8年還要多,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重新裁定6年,還有一點道理,因為戊己已經判無罪了。本席提出這個要求,就是希望在裁量執行刑的時候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被告為什麼要提起上訴?蔡廳長剛剛提到一種情形,如果在甲乙丙丁戊己以外還有另外一個案子,那當然就不算在這裡面。本席今天之所以提出這個案子,就是因為過去檢察官的權力太大了,執行刑要定為幾年都可以。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這是法官的權限,跟檢察官沒有關係。 廖委員正井:蔡廳長,你認為本席剛剛講的有沒有道理?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道理,我們非常贊同。 廖委員正井: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採納。至於你剛剛所提的另外一個事實,我也同意你的看法。 蔡廳長彩貞:是。 廖委員正井:因為當初在算執行刑的時候,已經不在這個範圍之內,當然就要重新處理了。 蔡廳長彩貞:是。 廖委員正井:我們做人要講道理。 蔡廳長彩貞:是。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廖正井不會隨便提案,法務部的說明竟然給了廖正井一個巴掌,就等於是幾年來對預算審查一個不合理的地方,你真的是破壞了本席的專業形象。 吳次長陳鐶:不是,委員是預算方面的專家。 廖委員正井:你有沒有看過本席提案的說明? 吳次長陳鐶:有。 廖委員正井:那你們為什麼還這樣? 吳次長陳鐶:不是,我們當然…… 廖委員正井:本席的提案有說明,你們還是按照規定的比率去補助相關單位,我們並沒有反對,也沒有要把這些錢拿去用在其他的用途。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主計總處不會同意這樣規定。 廖委員正井:會,他們剛剛都已經講了。 吳次長陳鐶:我保證他們不會同意。 廖委員正井:陳專門委員,是這樣嗎? 陳常務委員幸敏:原則上委員所提的修正案應該不會影響法務部在實務上的分配,有給國庫、有給地方政府、也有給公益團體,法務部比較擔心的是預算編列的方式、收支的方式,在技術上就他們比較擔心的點,我們可能還要進一步跟他們討論,原則上應該只是預算方面透過代收代付的那一塊可能…… 廖委員正井:本席要告訴你們,如果法律上有規定,我們就要遵照法律的規定,像剛剛講的保護協會等,我們就要尊重相關的規定。第二,也要回歸到預算法的規定,不能因為是法務部就有特權、因為是司法院就有特權,千萬不可以這樣,你們知道嗎?大家都要在一個基礎之上,本席就這一點要非常堅持我的原則。而且審計部都已經提出糾正了,行政部門竟然還不接受,這真的是一個很怪的現象。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蔡廳長,本席今天要請問你關於量刑的準則,你是刑事案件的專家,所以我們就直接切入重點。我們知道刑事審判很強調被告的權益,但是從被害人的角度來講,被害人也有司法上的受益權,所以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維護社會整體對司法的信賴,廳長同意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 李委員貴敏:在刑事審判的活動裡面,除了採證、認事用法,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就是量刑,為什麼近年民眾對司法的信心潰敗?我們從一個100年的性侵案件來看,宣告刑加總起來是近千年,可是實際上的執行刑卻只有9年8個月,我們法律人了解宣告刑和執行刑,可是一般的老百姓不了解,他們質疑像這樣泯滅人性的性侵案件,法院判的宣告刑多達1,000年,為什麼只執行九年多?這些法官是不是恐龍法官?法律人聽到這種質疑都會相當難過。不過並不是只有台灣有這種問題,美國在1973年這種問題也是非常嚴重,那個時候有一位學者針對量刑寫了一些文章,美國也從善如流,就制定了sentence guideline,就有了量刑的基準。 我們看看台灣的情形,從民國94年就在檢討,也召開「訂定刑罰量刑準據」的公聽會,可是到現在已經快要10年了,我們的成果在哪裡?當然也不是完全沒有成果,由於剛剛我講的那個性侵案件,全民對於量刑的部分有了疑慮,所以在100年有一個結論,就是對於性侵案件應該要有一個量刑的標準。可是我覺得不需要花10年的時間才得出這樣一個結論,10年應該可以把所有各類犯罪類型的量刑標準都定出來,不是嗎? 蔡廳長彩貞:其實司法院對量刑這個部分有努力,目前司法院針對法官的量刑建立了一些準則供法官參考,但是因為量刑是審判的核心,所以這只是一種建議的性質。針對每種犯罪類型,只要是在案子裡面可能會影響到量刑的事實,過往判決有相同的事實,我們會提供法官量刑的資訊系統,讓他們可以很快找出最高和最低的區間,這有點類似data mining的功能。 第二,我們也請了一些專家和社會各界的人士,包括委員所講的被害人團體,請他們就每一個罪名從社會觀點來看有哪些因子足以影響特定罪名的事實,全部蒐集起來之後再寫出敘述性的量刑注意事項,這是我們在努力做的第二個部分。 我們要努力做的第三部分是比較困難的部分,我們藉著每一個罪的量刑因子,利用統計學的方法,把這些因子放到一個回歸分析的公式裡面,我們要找出依照過往大部分法官的判決認為這些到底是不是真的量刑因子。此外,我們還抓出量刑因子部分的每一個因子對於量刑的權重比,我們設立公式,最終我們會得出一個總刑期的預測和建議。 李委員貴敏:本席很高興聽到司法院對於這個部分有用心在琢磨,但是本席要再跟廳長溝通一點,其實司法院不必太心虛的覺得這個東西只是供法官參考之用,本席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講得很清楚,這是司法院的行政監督,並沒有干預法官的獨立審判,因為這一號解釋指出,對於細節性、技術性的部分,就像廳長所提的犯罪態樣、情景,有一些database可以供法官參考,這是完全於法有據的,所以對這一點倒不必有違憲的顧慮。如果司法院對於提出來的標準沒有違憲的顧慮,本席要提出的第二個重點就是司法院應該要公開這些量刑的標準,並不是只有在司法院的體制之內才能夠知道,根據本席所查到的資料,目前司法院的量刑系統包括了妨礙性自主、不能安全駕駛、槍砲彈藥和竊盜罪,本席所能查到的只有這幾種。 本席也有提到,任何量刑並不是只有牽涉到法官而已,並不是只有要讓外界認為法官是恐龍法官,應該不是這樣。所以我要提出幾點,第一個是被害人的權益,第二個是被告的權益,從被告的權益來講,被告也必須知道量刑的基礎是什麼,將來就可以提出對他有利的答辯,對不對?同樣的,在被害人知道量刑的基礎之後,他的律師和法務部也可以根據量刑的標準去主張為什麼對被告應予嚴懲。第三,我們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講,社會大眾可以監督法令制度、可以監督司法院、可以監督行政單位是不是依法行政,如果這些量刑標準和社會大眾的期待差異太大,社會大眾的聲音也可以出來,不見得一定要透過被害人團體。現在網路很發達,其實人民對很多訊息可以直接在第一時間就正確的反應,所以本席要特別拜託司法院,你們有建立database,我覺得可以像國外一樣,廳長應該很清楚,像美國的Westlaw和Lexis在第一時間就可以公告法院的判決,所以不管是law school的student、專業人士或是社會大眾,在第一時間就可以透過公開的資訊去了解所有案件判斷的方式。譬如說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量刑,最近發生這麼多的酒駕案件,如果這些資料是公開,社會大眾也可以理解的話,這些酒駕案件在某個程度上也能達到遏阻的作用,就被害人權利的主張而言,也可以運用這樣量刑去主張自己的權利,更何況是我剛剛提到,社會大眾也可以理解對於相關案件的量刑是不是能達到懲戒不法的主要目的。這樣的建議,廳長是否能採納,或聽得進去,供作參考? 蔡廳長彩貞:非常謝謝委員對司法的關心跟指教,我們將來一定會儘量朝這個目標去努力,事實上,目前司法院的網站已經決定要公開,從上個禮拜開始,我們就跟各法院及各法院的檢察署聯繫,包括審、檢、辯三部分,也就是跟法庭活動有關的我們都會公開,他們都可以看得到,所以不管是監督功能、預期功能,我們都有努力在做。 李委員貴敏:我要特別拜託廳長,從94年到現在快10年了,這些有用的,花了這麼多國家資源的data,希望能充分運用,讓全民都能看得到。 蔡廳長彩貞:是。 李委員貴敏:以上特別拜託。謝謝。 蔡廳長彩貞: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跟吳次長對話,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增設緩起訴處分的制度,就是要讓所犯罪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的輕刑犯,若犯後態度良好,可以透過捐款給公益團體跟國庫來展現其悔過的善意,跟檢察官達成緩起訴的具體協商。制度的立意非常良善,我們當時也全力支持,但法務部提供之民國91年到101年被告已履行支付緩起訴處分金統計表顯示,設立之初,民國91年有93.03%緩起訴處分金撥入國庫,但後來撥入國庫的比率大幅下降,轉而是用於補助自己喜愛的公益團體,以致於緩起訴處分金的分配不均,集中於一些特定團體,這是否有圖利部分團體或有失公平性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所謂的圖利必須要違背法令,而這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來命支付於某些公益團體的,當然沒有圖利的問題,至於是否妥當,這是我們可以檢討的。剛剛委員也提到,早期支付給國庫的比率較高,後來變少,但我們已經逐漸導正這個現象,尤其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我們希望緩起訴處分金完全支付給國庫,所以我剛剛已經報告,在101年、102年支付給國庫的已經達到百分之六十幾了。 呂委員學樟:我講的意思是,雖然緩起訴作業要點有揭示各檢察機關應該以在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支付對象,並注意均衡分配緩起訴處分金,避免過度集中於撥付少數公益團體。為什麼今天會提出這樣的意見?審計部稽查法務部及所屬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收支管理情形顯示,從91年到97年各地檢署累計支付公益團體二十二億四十一萬餘元緩起訴處分金補助,其中以法務部所管轄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觀護志工協進會三個公益團體獲得最多,合計是十二億三十九萬餘元,占公益團體所收款項的55%,顯與規定不符,此等公益團體獲得緩起訴處分金後之運用狀況也不是非常理想,這是審計單位所講的情況,你們法務部應該好好跟他們說明。 我本身是觀護志工的老戰友,已經二十幾年了。我以新竹地檢署為例,緩起訴處分金並不是這三個團體本身在運用的,而是以他們的名義在偏鄉地方運用,像山地鄉、原住民比較多的地方、清寒學生沒有辦法獲得補助時,他們就可以給予補助。我很認同並支持這樣的做法,這是好事,讓人感受到法務部雖是冷冰冰的衙門,還是有些人性的。你們可以透過緩起訴處分金辦活動,協助、支持弱勢者,像最近大家對法治教育不太了解,法務部可以透過這部分來加強法治教育。其實這是很好的,並不是壞的事情,只是在執行過程中,你們跟審計單位有意見,當然他們有一定的立場,但你們要跟他們說明,只要程序上沒有違背相關法令,我想他們也拿你們莫可奈何,但是要注意這些公益團體有沒有發包給其他民間團體去執行,這才是你們應該小心的,畢竟你們有個範圍嘛,對不對? 定期審查小組需要定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對於緩起訴處分金撥用擁有絕對的決策權,所以其公正性非常重要。這些成員包括檢察機關的代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的代表、社會公正人士、財務會計專業人士代表,你們如何去選任的?選任的過程是不是也應該公開、透明?諸如此類都要注意。 最近法務部針對各地檢署處分金執行成效訂定上繳國庫的不同比例,比如嘉義地檢署就被要求年度需繳總額的40%到50%的處分金,報載甚至有檢察官直接在緩起訴處分書上載明繳交國庫,限縮處分金的運用,讓可運用的處分金越來越少,依你們觀察認為目前沒有影響弱勢公益團體受補助的利益,其實一定會受到影響的。廖正井召委等提的是認為,依照預算法繳交國庫,然後你們就編列預算,並指定這些預算要給哪個單位使用,這當然就會多了一道手續,至於這麼做對不對?其實這麼做是對的,這個方法也是對的。我們要思考的是,原本的方式與現行的方式有無檢討的必要?到底哪個方式對我們比較有利?或許現行方式對我們比較有利,但話又說回來,如此緩起訴處分金繳交國庫的比例就愈來愈高,其他單位何須背負這些罪名?如此作法只是在實際運用上沒那麼方便而已。如果你們希望能夠方便運用,也可以透過修法的方式,明定緩起訴處分金應如何使用。因為當事人不但要符合三年以下輕刑的規定,而且有時候必須視當事人有無足夠的財力可以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所以緩起訴處分金屬於非固定的、浮動的型態,法務部無法編列預算,也無法固定每年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如果當事人沒錢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法官做出當事人應繳納緩起訴處分金的裁定也沒有用。既然如此,本席認為大家應該好好地商量、溝通,法務部不要一味地反對,直指廖召委所言有誤,會對你們有所影響。即使廖召委的主張對法務部會造成影響,但他在法理上是對的,因此,法務部應該提出最佳解決之道,譬如,法務部可以透過法律授權自行運用,有多少比例的緩起訴處分金必須撥補國庫,又有多少的比例基於時效問題可逕行處理。事實上,這些問題都可以透過修法解決,因此本席建議,相關問題應該持續地思考。 此外,我覺得廖正井委員的提案立意良好,其中有許多涉及人權部分,譬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修正草案規定,所謂的「刑」要明定為宣告刑或執行刑,以避免適用上的爭議。此外,廖委員還提出修正建議,第三審之審判,除另有特別規定之外,準用第一審及第二審審判之規定。本席認為,這不但涉及人權的法案,也是一件好事。請教蔡廳長,司法院對此有何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對廖委員的提案非常的敬佩,也完全同意廖委員所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所謂不得更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謂「刑」,包括宣告刑或執行刑,我們對此表達贊同之意。 呂委員學樟:換言之,蔡廳長也支持修法。是不是? 蔡廳長彩貞:是。 呂委員學樟:如此看來,今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通過的機會就很高了。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次長,法務部是個資法的主管機關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日前中正一分局女警po文公開洪崇晏的個資及住址,女警的行為是否違反個資法,請問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依照個資法規定,警方蒐集個資要有特定的目的,當然也會有例外,譬如…… 尤委員美女:因為警察有很多的職權,到底中正一分局女警有沒有利用警察的職權在網路上肉搜洪崇晏的個資,女警的行為是否違反個資法? 吳次長陳鐶:當然,政府機關在執行公權力時,有時候可以蒐集個人資訊…… 尤委員美女:對。但警方在網路上對外公開個資? 吳次長陳鐶: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警方蒐集個人資料並利用於國際傳輸,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換言之,這必須在蒐集目的之下才能夠去運用……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警方為了辦案需要可以蒐集個資,但是,中正一分局女警竟可直接在網站上po文公開洪崇晏的個資? 吳次長陳鐶: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目的外利用,我想委員也非常了解,所謂目的外利用,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如果警方不符合蒐集目的,也沒有符合目的外利用之法定要件,當然就不能利用個人資料。 尤委員美女:法務部對於警方這些違法的情況有何看法? 吳次長陳鐶:依照委員所述,女警po文違反個資法…… 尤委員美女:這件事情已經鬧得沸沸揚揚,法務部居然還在狀況外,我們看到學運結束之後,第一批警力隨即進入立法院議場採集指紋,還對外宣稱是經過檢方下令,但是,對於警方在網站上po文等公然違反個資法的情況,法務部竟然完全不知情。 吳次長陳鐶:原則上,個資法屬告訴乃論罪,由被洩漏個資者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行使偵查權限,所以這是法定程序。 尤委員美女:依照次長的說法,即使某人確實有犯罪行為,只要沒有人提出告訴,檢方就不偵查。請問次長,若學生占領立法院,造成毀損公物、傷害,並違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如果立法院院長沒有提出告訴,你們還是沸沸揚揚地將此案交給黑金專案小組發動偵辦。請問次長,法務部是根據哪項法令行事? 吳次長陳鐶:我不了解委員所述個案的情況,當然…… 尤委員美女:我不需要你講到個案的問題,我只問你,檢方辦案的原則到底為何?因為全民看到的是檢察官辦案採用雙重標準,這也是為何會引起重大民怨的主因。 日前白狼在立法院前聚眾都可變成只是路過,法務部認為這麼做沒有問題;但學生路過立法委員服務處,警方舉牌警告民眾違反集遊法;如今女警洩漏民眾個資,你們卻說自己不知情,而且這屬於告訴乃論罪,不在法務部權責範圍內。但是,學生占領立法院造成毀損、無故侵入住宅罪均屬於告訴乃論,你們隨即派查緝黑金行動的特偵組進入立法院大肆搜索,並在議場內採集指紋,到底你們的辦案標準何在? 吳次長陳鐶: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每個人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行事,包括所有的公務同仁在內。第二,所有的民眾也應該遵守法律,因為所有的法律是經由大院制定而成的,所以大家都應該遵守同一個法律……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們希望法務部在執法時要做到公平、公正。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認為執法不能有不公平或有差別待遇,這當然是普世的價值。至於委員剛剛提及具體個案,是否涉及非告訴乃論罪,這點我不了解。事實上,各個犯罪事實不一定完全相同,這不宜簡化成完全為告訴乃論罪,或是完全非告訴乃論罪…… 尤委員美女:我們只要次長公開承諾,法務部人員在辦案時,絕對會遵守公平原則,人民眼睛是雪亮的,所謂正義的天平在大家心中都很清楚,這不但是普世的價值,也是大家的共識,若你們在正義的天平上有所傾斜,人民的感受必定會非常的清楚。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當然,我不能夠保證每位檢察官在辦案都非常公平,但是,我們絕對要求所有的檢察官應該公平對待每位訴訟當事人,這是公務員…… 尤委員美女:不只是對待訴訟當事人,而是在所謂的偵查發動,也要基於公平的原則。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如此。 尤委員美女:並不是這件視而不見,而另外一件卻是極力的打壓。 吳次長陳鐶:包括已經成為當事人及潛在的當事人,都要公平來處理,換言之,身為公務員,針對所有的案件,一切都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平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再回到今天要談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其實本席在102年、103年預算審查時都有提出相關的預算凍結案,後來一些預算也被凍結了,但到今天為止,顯然你們對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作業要點要如何改善、要如何達到公平分配,好像沒有一個明確的辦法來處理,然你們今天的報告指出,在99年的時候就已經修正了相關的辦法,要求有所謂事前審查、事後查核,還有公開透明的機制,但依據預算中心提出的附表,在你們所設的審查小組中,照理裡面會納入社會公正人士,但是我們發現有很多的地檢署根本就沒有把社會公正人士納在裡面,而是納入很多位政府單位人員,比方說主計總處、社會處代表、社會局代表等,而這些人並不是所謂社會公正人士,此外,評估小組也是發生一樣的問題,目前只有新竹地檢署的部分納入4位會計師、彰化地檢署納入外聘專家兩位、屏東地檢署納入外聘專家兩位,其他的則是完全沒有納入,既然你們說已經頒布相關要點來進行改正,結果許多地檢署沒有理會這樣的規定,難怪在審查102年、103年預算時,我們還是繼續提出相關的凍結案,顯然你們就是完全沒有改善。 吳次長陳鐶:我們會去改善緩起訴處分金的相關問題,誠如委員所言,我們已經修正了相關的作業要點…… 尤委員美女:那是99年修訂的,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尤委員美女:而方才所提的決議都是針對你們102年、103年的預算,這就表示我們對於你們99年修正的要點是有質疑的,但你們卻不理會我們對此所做出的決議。 吳次長陳鐶:立法院的決議我們一定會重視、處理,絕對不會不予理會。 尤委員美女:今天廖委員提出修法的建議,而我們想要知道這些處分金如何公開、公平的分配,雖然今天有委員建議是否就將其繳回國庫,但這部分次長是反對的,而本席也是反對的,因為這筆錢跟所謂的罰金、罰鍰性質是不同的,即緩起訴處分金當初立法的旨意並不是如此,而是希望檢察官、法官能夠發揮一些創意,讓這些當事人實際上能夠身體力行、去做一些事情來表示其悔改,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所以要他們繳這些錢的重點在於他們對自己所做的事情是誠心反悔的、是願意改過的,而不是把這些錢變成法務部的pocket money,讓你們去辦什麼籃球賽等活動,當初就是為了鼓勵被告自新、回歸社會這樣的目的而設置的,而我們也連續兩年在審查預算時提出凍結案並經決議了,但你們還是沒有改啊! 吳次長陳鐶:委員的意見,我們當然非常的重視,基本上,我們非常願意改正相關的缺失。 尤委員美女:這次學運一個非常大的特色,就是審議式的民主,所以不要再把人民當作笨蛋,其實人民的眼睛是雪亮,人民對於這個社會應該如何重建、如何讓這個社會更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對於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該如何使用,請你們召開各種審議式民主的會議,聽聽民眾的意見,包括這些錢如何好好運用、好好改善我們的社會,而不只是你們幾個作業人員在那裡絞盡腦汁,把這些錢撥來撥去,最後只是回到你們私房的金庫。 吳次長陳鐶:這絕對不是如委員所說的回到私房的金庫,當然這是要從事於公益的用途才行。 尤委員美女:我們不希望這些錢最後還是回到所謂由檢察官掌控的三大協會,由他們再做分配,應該不是這樣處理的,即使一部分錢是到犯保協會,犯保協會也應該提出更符合時代需求的方案出來,而不是將這些累積上億的錢放在那裡,雖然今天的報告有提到這上億的錢要如何消化,但我們最害怕的是政府為了消化預算,弄出一堆很可怕的計畫,總之,錢要用在刀口上,而且要讓廣大的民眾一起來討論這些錢要如何用在刀口上。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要用在刀口上,而且一定要用於公益之上,像我們在今年就有一項創舉,就是把積存的緩起訴處分金撥到犯罪被害補償這個區塊上,現在因為修正了犯罪被害補償條例,使得犯罪被害補償的範圍擴大了。 尤委員美女:我們反對把所有的錢都用到那裡去。 吳次長陳鐶:當然不是,但那是依照法律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是可以有一定的比例放在那個區塊,但犯罪被害補償並不是只有金錢,還有心理輔導等,那才是更重要的,所以不只是給錢而已,我們要的是你們能夠更符合時代需求的方案。 吳次長陳鐶:對,我們要有很多輔助的方案,當然要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去研擬更有效的方案來扶助犯罪被害人。 尤委員美女:希望你們把門打開,讓更多的意見可以進來。 吳次長陳鐶:是的。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個禮拜三本席有到法務部所屬地檢署自首,次長知道這個新聞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沒有看到。 陳委員歐珀:你都不關心本席,這麼重大的事情你都不知道,請問這是不是司法史上第一位立法委員去你們那邊自首呢? 吳次長陳鐶:我沒有做過歷史的考究,所以不太清楚。 陳委員歐珀:可見你們橫向的聯繫是有問題的,之前本席曾問過你們的陳次長,上禮拜三時也問過你們的羅部長,但我問的東西你們都不知道,所以現在重新問你一次,即次長你們都是學法律的,應該比一般人更具法律上的常識,所以你們對自我的要求或是對法律的見解應該要有一定的法律涵養,而你們所做的行政處理,都要有法律的意義在裡面,請教次長,若本席要上街遊行,依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來看,我應該怎麼做呢? 吳次長陳鐶:集會遊行法是內政部主管的法律,不過據我的理解,如果是集會遊行,應該是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警察分局來提出申請。 陳委員歐珀:如果是屬於緊急性的、偶發性的集會遊行,要不要提出申請呢? 吳次長陳鐶:好像是根據大法官的解釋,認為它有另外一套不同的申請程序。 陳委員歐珀:你不能說「好像」,你今天是次長,不能…… 吳次長陳鐶:我剛剛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歐珀:次長,現在大家都在討論這個問題,…… 吳次長陳鐶:因為這個是內政部主管的法律,…… 陳委員歐珀:你不知道,沒關係,我跟你講。我是說你不能回答「好像」。第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8號解釋的理由書提到:「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意旨有違」。釋字第445號解釋與第718號解釋都一樣,也就是說,緊急性與偶發性的集會遊行是符合憲法的。如果我沒有經過申請許可,像太陽花學運這樣,有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 吳次長陳鐶:剛才委員提到的釋字第718號解釋是從104年1月1日起,才就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不符合憲法第四十條的保障言論…… 陳委員歐珀:我剛才唸了釋字第445號解釋給你聽,次長,…… 吳次長陳鐶:一樣,事實上,它是從104年1月1日才失其效力,據我的理解,內政部有送修正草案到大院來,…… 陳委員歐珀:那我請問你,我今天去自首,我有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 吳次長陳鐶:當然,在104年1月1日之前,還是要按照現行集會遊行法的規定來處理。 陳委員歐珀:那按照釋字第445號的釋憲令呢?我有沒有違法? 吳次長陳鐶:對於具體個案,我不便表示意見,因為我對事實不了解。 陳委員歐珀:好。我已經自首了,我在這裡要求你針對我的自首儘速提出起訴、處理,你多久可以處理我的自首案?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法務部不辦理具體個案,這是由承辦檢察官來辦理。 陳委員歐珀:這件事情受到全國關注,不要拖拖拉拉,所有的罪我都承認。今天林飛帆犯了10條罪,陳為廷犯了9條罪,我都承認,他們在遊行、霸占立法院的時候,我都在場,我看你們怎麼辦我!還有,請問你,警察可不可以禁止我陳歐珀上街遊行? 吳次長陳鐶:永久? 陳委員歐珀:對。 吳次長陳鐶:當然,沒有所謂的事前永久…… 陳委員歐珀:可不可以? 吳次長陳鐶:沒有事前永久…… 陳委員歐珀:可不可以禁止我永久不能上街遊行? 吳次長陳鐶:我想集遊法也沒有這樣規定。 陳委員歐珀:那中正一分局為什麼可以發文永久禁止公投盟申請路權?這個是不是違憲? 吳次長陳鐶:對具體個案的狀況,我不了解。 陳委員歐珀:這個是不是違憲? 吳次長陳鐶:對這個具體個案,我不了解。 陳委員歐珀:次長,這個很清楚,我已經跟你講了。它發公文永久禁止公投盟申請路權,有沒有違憲?這根本就是違憲,對不對?一般人不會吃飽太閒,沒事去包圍中正一分局。道理大家都懂,也會讀書,不是你們法務部或警察才讀書。這個社會是講道理的,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再請問次長,學生是不是政治團體?太陽花學運是不是政治團體? 吳次長陳鐶:依照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有特別的規定。 陳委員歐珀:太陽花學運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它有沒有按照人民團體法去規定…… 陳委員歐珀:太陽花學運從3月18日發生到現在,它是不是政治團體? 吳次長陳鐶:政治團體有人民團體法的規定。 陳委員歐珀:據你的常識判斷,它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因為它也是具體個案,有沒有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去處理…… 陳委員歐珀:你不曉得,我跟你講。內政部在4月9日竟然認定反服貿運動屬政治活動,相關團體如果為了從事反服貿運動而募款,須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內政部把它認定是政治團體,所以認為它的捐款要符合政治獻金法。中華民國制定這個什麼政治獻金法,都亂定!我在罵立法院,不是在罵你。之前的立法委員不知道在定什麼法!完全是違憲的法!人民有財產處分權,不能捐錢給誰、不能做功德嗎?每次選舉我都被罰錢,我這次要繳一百多萬元,不是因為我個人的因素,而是因為違憲的法律,你知不知道政治獻金法違憲?人民有財產處分權,今天內政部竟然認定這些學生是政治團體,他們各項的募款須符合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法是這樣定的嗎?不是只有內政部在讀書而已,它還以為大家都沒有讀書。 我最後講一句話。我希望你們法務人員,我不是說次長,其實我對你的評價算滿高的。 吳次長陳鐶:謝謝。 陳委員歐珀:你們的部長、你們的總統都是學法律的,但是卻做出一些令人嘆為觀止的事情,連你們自己都看不下去了。對待黃世銘是怎麼處理的?之前對待施茂林又是怎麼處理的?差那麼多!同樣是讀法律、讀同一本書,書都讀到背後去了,都亂來!回去跟你們部長講,下次來這裡如果再亂講話,我會把他趕出去!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緩起訴處分金,廖正井委員等所提提案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規定,提案說明欄裡面的統計表非常清楚地顯示,國庫收到緩起訴處分金的比例占了53%,公益團體占了42%。我記得我每次在本委員會質詢的時候,都提到所謂的公益團體到底是哪些團體、拿了多少比例。本席想要先請教次長,國庫所占的53%原則上是全部繳庫,還是會變成法務部運用的預算?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繳庫以後就由主計總處統籌處理,不是分給我們。 吳委員宜臻:所以法務部大概就沒有辦法運用? 吳次長陳鐶:對,沒有辦法編入歲入預算。 吳委員宜臻:好。另外,有關公益團體的部分,過去我在這裡一直強調,其實就是法務部捐贈成立的幾個財團法人,像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大概就拿掉了緩起訴處分金比較多的部分。我想問一下,對於其他的公益團體,各地檢署對於這些名單到底是怎麼列管的?每次看到大部分都是諸如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等法務部協助輔導成立的協會,實際上其他公益團體並沒有太多直接被指定,只有一些少數的地檢署檢察官會特別把那個名單上比較少數的團體(例如兒少、老人或其他社福機構)列在裡面,要求緩起訴的被告去捐贈。我想知道這個名單到底是怎麼列管的?有沒有固定追蹤到底每一年哪些團體拿最多?哪些團體是不足或沒有拿到的?到底名單是怎麼開的?地檢署檢察官是憑個人心證、宗教信仰還是你們內部有SOP標準作業的準則?請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第一,我跟委員報告這個名單是怎麼來的,原來在98年之前是由個別檢察官指定特定的公益團體,這就會發生集中或是少數確實需要的卻沒有緩起訴處分金支應,或者是他們使用的目的我們也無從稽考,所以我們後來修改刑事訴訟法,把它規定為要由該管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才可以。 吳委員宜臻:要由地檢署指定,對嗎? 吳次長陳鐶:對。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們有一個名單。 吳次長陳鐶:對,有一個名單。 吳委員宜臻:可是事實上這份名單還是輕重失衡,還是會集中…… 吳次長陳鐶:我向委員報告,這個名單是由緩起訴處分金執行的審查小組來審查,審查以後,不是說在這份名單內的我們就一定就可以支付給他們,我們要求他們提出計畫,譬如今年要從事哪些公益活動,因為計畫裡有一些需要的支出……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你們會審查,我只要問你,這些名單開出來之後,每一年到底哪些團體在各地檢署固定拿到多少錢,你們有統計嗎?有數據嗎? 吳次長陳鐶:有,各個地檢署當然有統計。 吳委員宜臻:那麻煩你會後將資料給我,好嗎? 吳次長陳鐶:可以,沒有問題。 吳委員宜臻:我想請問次長,為什麼更生保護會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取得大部分的緩起訴金,是不是各地檢署覺得不了解一些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所以也不敢指定,他們可能對一些各地的社福團體也不清楚,所以乾脆指定給法務部輔導成立的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會不會是這個原因,所以緩起訴金的部分就集中在這幾個法務部輔導成立的特定幾個團體? 吳次長陳鐶:跟委員報告,公益團體除了犯保跟更保,或者是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之外,他們要提出計畫,當他們提出計畫,我們可能無從掌控,譬如計畫需要100萬……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 吳次長陳鐶:但是我們沒有辦法由個別檢察官支付,能不能支付他們100萬,因為金額沒有辦法確定,所以我們通常會經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是更生保護會,先轉給他們以後,再由他們撥付給特定、需要有申請的公益團體。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但是問題是更生保護會或是犯保協會,因為本委員會在這裡審預算時,對於所謂補助各地方團體的金額,其實看起來也不是很多、很明確,每年預算規模光是緩起訴處分金大概是1億多,這1億多的金額大概是使用於基金會的業務上,像犯保就是這樣的情況,而實際上真正補助到其他公益團體的部分,看起來金額比例也不大,所以我認為像廖正井委員提出這樣的概念,我倒是認為它其實是要有一個公益的pool,類似現在民間替公益團體勸募的一個中間的媒介,在勸募之後,他們自己會再去協調及了解各地的公益團體。既然我們的國庫收了之後就不管了,包含犯罪被害人、法務部相關的業務、或是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業務及觀護人業務等等,甚至包含被告的部分,都無法有一些相關業務的推動,等於就是只有繳庫,有沒有可能在這一款文字裡做處理,類似成立一個什麼基金的pool,讓它可以變成一個公益基金,包含法務部的犯保或更生保護團體,以及其他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都可以從這個基金裡取得補助,擬訂一些計畫來申請補助,這樣才不會有大小眼,對不對?不然我們永遠在審查時永遠都是看到法務部成立的這幾個團體拿了最多筆、最大金額,但實際上他們的滿意度,就我的感覺來說是不足夠的。次長對於法條這樣的修正,有沒有意見?因為我覺得廖正井委員的想法不錯,但就是少了一點,因為全部繳庫也不對,當訂了收支辦法,全部繳給主計處,搞不好那些錢混同到國庫以後又到了其他單位了,法務部這邊也拿不到特別相關的預算,是不是可能有類似這種公益基金的概念呢? 吳次長陳鐶:如果這樣的方法是可行的,基本上我們也不會反對,主要是這些錢能夠用在公益上,彌補對被害人對社會的愧疚,達到對社會公益有好處的目標,基本上如果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我們是不會反對的。 吳委員宜臻:所以如果在第四款的文字裡,放入類似這樣的處理方式,你們不會反對,對嗎? 吳次長陳鐶:對。 吳委員宜臻:另外,我要請教司法院蔡廳長,司法院是不是有一個量刑的程式或是軟體?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是,有的。 吳委員宜臻:你們現在針對所謂量刑的部分有做過統計,現在各個案件量刑的機制中,到底平均每一個個案、案由或犯罪,大概量刑的range都落在哪裡?通常被告上訴之後,或是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之後,二審、三審或是發回更審,甚至案件確定之後的量刑標準,你們現在在系統有追蹤嗎?還是只是各審級的判決平均值而已? 蔡廳長彩貞:跟委員報告,為了要讓事實審的法官做一個量刑預測的參考,我們目前是做各審級的追蹤,做歷史…… 吳委員宜臻:只有各審級數據的統計,對不對? 蔡廳長彩貞:是。 吳委員宜臻:沒有針對被告的部分,例如侵占罪,通常如果沒有前科,判刑6個月以下,但在該案金額可能過高、案件比較複雜或是惡性較為重大時,判刑10個月,沒有緩刑。類似這種量刑的標準,在你們的系統裡,只有看到第一審的部分,可是當被告他認為自己有冤屈或不服時,上訴之後,二審也許不判為侵占,改判為背信,背信罪被判3個月、5個月或6個月,對於量刑的整個追蹤,你們的機制可以做得到嗎?如果做不到,其實我們一直在談,第一,我們在刑事訴訟審判的核心裡有一個所謂變更法條,這是一個關鍵。第二,也是今天廖正井委員與其他委員所提出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大概不利益變更禁止與變更法條搭配下來,就是我們一直在講的,透過檢察官所謂的濫刑起訴、上訴,再加上輾轉十年在法院體系流浪的結果,最後的判決經常都是跟起訴的法條不同,甚至還有許多關鍵、受矚目的案件都被一般社會大眾所嘲笑,越判越輕,甚至會讓人認為這是「有錢判生,沒有錢判死」,暗指這些個案都有所謂的司法關說。我覺得這部分,我們是可以透過科學的根據去追蹤,既然你們有做量刑的體系,但現在卻只有做到各審級的平均值,而沒有辦法做到追蹤,例如上訴、二審上訴等等,你們沒有辦法做一些連結嗎? 蔡廳長彩貞:跟委員報告,其實委員提到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後,上到上級審後,我們是有做撤銷原因分析的部分,因為今天資料沒有帶在身邊,會後我們可以陳送給委員參考。 吳委員宜臻:你會後可以針對這部分提出報告,本席在這裡建議的方向,我認為接下來對於你們量刑的這些體系、系統,應該不是只有所謂的平均值給各審級法官參考而已,因為其實我們看到的是判決的趨勢,透過三百七十條及變更法條,越判越輕,司法真的會愈來愈無法取信於民,而我們只是很好奇,司法院有一個客觀的系統,但要如何銜接,而不是只有各審平均值,各審平均值現在不重要,因為說實話反而怕變成法官的僵固性,因為怕法官被量刑體系拘束住,搞不好這個個案特別是其情可憫的,結果法官按照行情判決5個月,反而不從輕或是從寬,這也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所以我們要看到是追蹤的趨勢,而不是只有平均,好嗎? 蔡廳長彩貞:是。 吳委員宜臻:會後請把這個報告也交給本席,可以嗎? 蔡廳長彩貞: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佳龍、江委員啟臣、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林委員德福、李委員桐豪、陳委員碧涵、吳委員育仁、黃委員偉哲、鄭委員天財、賴委員振昌、羅委員淑蕾及張委員慶忠均不在場。 請高委員志鵬發言。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兩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修正案,剛好是兩黨各一位,本黨是由李應元委員提出,另一位則是今天的召委廖正井委員。 這個修正案主要是修正緩起訴處分金的部分,大家都認為處分金應納入國庫。當然,對此法務部是不同意的,但是法務部也沒有講清楚有關這個部分跟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競合的問題,至於最後要如何解決富者愈富而貧者愈貧的問題,他們也沒有講清楚。 現在作法是讓各檢察署自行運用處分金,但檢察署的轄區其實是嚴重失衡的。以現在已經合併的台東地檢署為例,過去縣市並不是在一起的,所以地檢署的大小之間本來就差了很多,不僅地檢署轄區的人口數不同,而轄區的商業集中度也不同。我舉個例子來說明,101年度緩起訴處分累積金額最高的是台東地檢署,累計是十二億七千多萬元,而最低的連江縣只有760萬元,兩者相差了166倍。因此這就變成富者恆富而貧者愈貧,當地的各種公益團體,諸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會、台灣更生保護會也是一樣,愈沒有錢的團體,愈沒有事情做,所以兩位委員提案認為,應將處分金收歸國庫,再統一編列補助,請問這樣到底有什麼不對? 現行是搞到後來變成大家都去拚第一名,檢察官所定的金額就愈來愈高,業務也愈來愈大,現在檢察官只差沒有像過去的海關人員,或者是稅務人員那樣還可以分紅,不然不就更難聽了。讓處分金整體收歸國有,就可以避免這樣的問題,亦即避免預算法的扞格,以及圖利自己。我是不曉得法務部為何一定要反對,但就算是要反對,也不把理由講清楚,看看要如何解決我剛剛提到的這些問題,避免資源過於集中。因此,我想請教次長,為什麼你們對此要這麼堅持呢?到最後人家就把它說成是你們的小金庫好圖利自己,這樣不就毀了這些檢察官的清譽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緩起訴與我們在報告中第1頁所提到的罰金與罰鍰是不一樣的,「緩起訴處分金之立法目的,不在於制裁被告,而是藉由被告自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回饋社會之機制,使被告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因為被告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也可以從事公益的活動,讓被告覺得自己對社會還是有一些貢獻的,目的就是這樣。若將這些收入全部繳回國庫的話,就無法達到這樣的目的了。 高委員志鵬:為什麼?國庫再編列預算下來,一樣可以做到你們現在在做的事。 吳次長陳鐶:國庫的預算應該是統收統支,不可能再把這些項目拿來作為我們目前使用的項目,必須統籌地去納入歲入。 高委員志鵬:這些項目如果在原本的預算中都沒有出現也就算了,如果本來就有的話,以後把相關的預算多編列一點並指明來源,你們到立法院審預算的時候就跟我們講清楚,我們不要刪掉這筆經費就好了,這樣怎麼會無法達成呢?而且這還是立委自己提的,所以這些根本就不是理由。 吳次長陳鐶:如果主計總處在編列預算的時候,能把這筆經費編給我們,我們當然沒有什麼意見,不過主計總處到時候不一定會編給我們。如果按召委所提的意見能達到相同目的的話,我們基本上也不會反對。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現在緩起訴處分金或者是認罪協商金有一部分是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運作經費,另外一部分則是作為犯罪被害補償的金額,所以如果把它整個拿掉了,到時候犯罪被害補償的工作…… 高委員志鵬:說到這點,本席就更覺得應該要統收統支,因為生在連江縣的被害人就倒楣了,他如果是被害人的話,所受到的保護就是人家的一百六十六分之一。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會把各地檢署收入的緩起訴處分金用一定的比例或金額撥入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總會,而不是給各地的分會。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一個財團法人,所以我們撥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後,他們就會分配給各個分會,而不會發生這個…… 高委員志鵬:現在已經在這樣做了嗎? 吳次長陳鐶:是這樣做。 高委員志鵬:你們特別強調這個部分,講到就是要在地使用什麼的嗎? 吳次長陳鐶:那部分是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者是更生保護協會以外的公益團體,譬如說在地的公益活動。至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或者是更生保護是可以跨地域的。再者,犯罪被害補償事實上就是由犯罪被害人補償協會這邊處理。 高委員志鵬:有關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修正案,我看過你們跟司法院的報告,司法院的報告中指出,「委員鑑於現行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逕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辦理,似乏整體規劃,且集中文付於法務部管轄之少數與檢察機關業務密切之公益團體,分配公平性及查核確實性容有爭議;再者,部分處分金收支未納入預算體系,與預算法相關規定似有杆格;又於認罪協商判決被告支付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一定金額,比照緩起訴處分之規定,亦有相同之缺失。因此對於上述提案,本院敬表佩服,因事涉檢察官職權,本院尊重大院立法權之行使。」這些或許是提案委員的看法,但是司法院卻在報告中寫了「敬表佩服」,沒有不同意,只是因為事涉檢察官職權,所以司法院不好意思置喙,因此尊重大院所行使的立法權。這些你有看到嗎? 吳次長陳鐶:有。 高委員志鵬:這樣就表示司法院覺得我們立法委員的提案是言之成理的,同時也點出我們指出的這個問題,如果你們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法務部說不可以,但司法院說尊重,一副就是可以的樣子,這等於是幫我們這些提案的委員打了一劑強心針。 因為我還有一場記者會,無法繼續跟你討論這件事,所以要麻煩次長再把這份報告重新看一遍,對於委員的提案,到底有哪些地方可以讓我們釋疑,請你們在最快的時間內把它講清楚;否則,就算今天沒有過,我看召委也是個很有決心的人,下禮拜又會排,因此你們要把會怎麼引起法律競合或者是把預算法有問題的部分講清楚。另外,還有多少部分其實有一定的統支統籌,這些都要請你們再講清楚的。不然,以我對報告的解讀,就會覺得司法院認為這樣是可行的,所以可以照提案委員的方式去改,這是應該的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會再去檢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蕭委員美琴、管委員碧玲、簡委員東明、葉委員宜津、蘇委員清泉、周委員倪安及孔委員文吉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修法的目的主要在對於處分金的處理方式,大家還是認為要繳交國庫做一個統支統收的運用較為合理。請次長再重述一下法務部的立場。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本部認為,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的目的並非完全在制裁被告,而是使其有反省之機會,藉由這樣的制度,讓他能回饋社會。 邱委員志偉:實務上繳交緩起訴處分金最主要的罪名是哪些? 吳次長陳鐶:雖然現行法律規定除最終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外都可以…… 邱委員志偉:最主要的罪名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例如酒駕、…… 邱委員志偉:前三名為何? 吳次長陳鐶:酒駕排第一,普通竊盜排第二。 邱委員志偉:第三呢? 吳次長陳鐶:我們沒有統計到第三名。 邱委員志偉:好,區域別呢? 吳次長陳鐶:區域別的話要看個案而定。 邱委員志偉:以整個緩起訴處分金的分布來看,多集中於哪些縣市? 吳次長陳鐶:當然是都會區比較多,因為它的人口比較多,尤其都會區的酒駕案件比較多。 邱委員志偉:從過去實務上來看,大概有五成是上繳國庫,五成是給社會團體? 吳次長陳鐶:還有一部分是給地方自治團體。 邱委員志偉:總共有多少的社會服務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可以來分配這些錢?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他們個別有沒有提出申請。 邱委員志偉:目前實務上總共有多少社會團體在使用這個緩起訴處分金? 吳次長陳鐶: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更生保護會、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之外,其他個別的公益團體需個別向地方…… 邱委員志偉:申請,然後你們再審查? 吳次長陳鐶:對。 邱委員志偉:目前總共有多少這樣的團體,你們應該有統計啊!我們必須知道這些團體分配了多少的緩起訴處分金。能否會後提供一份有關全國有多少所謂自治團體、公益團體或社會團體有分配到緩起訴處分金、各分配到多少的統計報表給本席? 吳次長陳鐶:好。 邱委員志偉:其次,我要請財政部代表說明一下財政部的立場。 主席:請財政部國庫署公股管理組周副組長說明。 周副組長宜君: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在現行法律上就已經是一部分繳國庫,一部分是…… 邱委員志偉:但你們是否希望透過今天的修法把它改成全部繳交國庫? 周副組長宜君:財政部原則上是尊重司法院。 邱委員志偉:那你們根本就沒有自己的立場,我們也不必請你來這裡備詢啊!我希望聽到的是你們財政部的立場,不能只說你們尊重司法院。 周副組長宜君:法制上的規定,我們是一定要遵守,因為我們的收入就是…… 邱委員志偉:按照財政紀律及其他類似狀況的實例,你認為全部繳交國庫比較好還是維持現狀比較好? 周副組長宜君:如果從整體來看,當然是統收統支是我們比較…… 邱委員志偉:對嘛!所以你們還是支持委員的提案版本,希望從財政部統收統支的角度來貫徹財政紀律,無論相關程序、環節都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嘛! 周副組長宜君:是,而且如果…… 邱委員志偉:現在法務部執行的狀況就是事先由他們的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次長,這個審查小組有沒有召集人或主席? 吳次長陳鐶:有,當然有。 邱委員志偉:召集人是法務部的代表嗎? 吳次長陳鐶:召集人是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邱委員志偉:這個事前審查小組的召集人是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而事後監督查核的部分,也是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來負責事後的督導與查核。 吳次長陳鐶:對。 邱委員志偉:後者的召集人是否亦為主任檢察官? 吳次長陳鐶:原則上也是。 邱委員志偉:所以,就是自己人去審核監督自己人,也就是球員兼裁判啊! 吳次長陳鐶:我們不是審核自己人,而是審核公益團體。 邱委員志偉:但召集人還是屬於法務部系統的代表,這樣根本就淪為橡皮圖章,自己人怎麼可能辦自己人?此處就有制度上的缺陷,因此,我們才希望能夠改為全數繳交國庫,而且財政部的立場也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我現在要請審計部代表說明立場,你們是不是比較同意財政部的立場,即所謂財政所有收支都應該要一元化,不能一國多制或一個內閣內有不同的作法。請審計部代表說明立場。 主席:請審計部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說明。 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順保:主席、各位委員。就國家整個財政資源的運用而言,當然還是統支統收為最佳狀態。 邱委員志偉:所以,財政部與審計部的立場已經很清楚了。現在請主計總處代表說明。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席、各位委員。就整個資源的規劃、分配、運用及管理監督而言,對於今天審查的委員提案,原則上,主計總處是支持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從財政主管機關、財政審計機關、財政主計機關立場來看,幾乎都是支持所有緩起訴處分金應該要全數繳交國庫以統收統支。次長,在聽完其他部會特別是財政主管機關的看法之後,你是不是也應該從善如流,尊重財政主管機關對財政專業的看法與見解而支持委員的提案?還是你依然覺得不宜,因為如果按照委員版本通過之後,在實務上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和困難? 吳次長陳鐶:我先講結論,我們覺得還是不宜。其次,因為制度的設計是要讓被告有反省、回饋社會的機會,所以,跟一般罰金、罰鍰的純粹處罰目的不一樣。緩起訴處分金尚須得到被告的同意,才能命其支付。因此,其目的是不太一樣。而且,如果完全繳交給國庫,我們很多社會團體能夠從事的公益活動就會減少,故對於公益活動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邱委員志偉:你應該要跟相關的社會團體或政府其他財政部門進行一些內部的溝通與討論,否則,按照委員的提案及其他部會的說法,本委員會應該會支持委員的提案版本。如果按照這個版本通過,制度上應該要如何變革、調整相關的影響,你就要去做好相關的評估,現在不是硬拗說你一定要堅持如何。目前多數的聲音已經呈現,呈現出來並調整之後,後續要如何因應,法務部可能要做相關配套的準備。 吳次長陳鐶:因應之道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足的預算,主計總處要去編,結果也是一樣。 邱委員志偉:好,謝謝。 吳次長陳鐶:但是,不能達到從事某些公益活動的目的。 主席:你對預算不瞭解就別講太多,你越講越外行。 吳次長陳鐶:(在台下)我對預算是不瞭解。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高委員金素梅、潘委員維剛、徐委員欣瑩、呂委員玉玲、楊委員瓊瓔及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次長,我跟你講,預算裡面有一個叫做法定義務支出,是不能刪的,你知道嗎?所以剛剛所談到的你不要去解釋,愈解釋愈外行。 登記發言之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無委員提出書面資料。 現在省去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有委員不在場,先宣讀修正之提案條文。 李委員應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廖委員正井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商財政部、司法院另訂之。 廖委員正井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執行刑。 第二審法院重新定執行刑時,亦有第一項之適用。 廖委員正井等26人提案條文: 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及第二審審判之規定。 李委員應元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逐條審查。 針對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部分,先給你們時間趕快協調一下,這樣好不好? 我們先處理後面大家沒有爭議的第三百七十條部分。 請各位委員看一下第11頁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的「前項所稱『刑』」,我同意司法院的意見把引號拿掉,大家看一下司法院的條文,照司法院的「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修正,刑字不要加引號。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第三項部分司法院認為沒有必要,也就是說,我的提案在之前就已經把執行刑訂進去了,剛才我所講的部分都可以一體適用了,是不是?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主要是現在這個條文涵蓋的範圍會太廣,也包括了剛才主席所提到的有新追加進來的情形,就這個部分,目前實務上雖然有小部分的見解上之不一致,但是我們司法院在去年11月已經函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下個禮拜二就要開始開刑事庭法官會議,會統一見解,對於定應執行刑會認為應該是不能,也就是說包括在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前段不得比原審更重的刑,應該會朝著這個方向統一,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先由最高法院意見統一,這部分在立法上要排除我剛才所講的,應該排除的部分在文字上會有一些困難。其實我們如果從第二項來看,也會包括這樣的情形。 主席:但是就怕有些法官搞不清楚就隨便亂定。 蔡廳長彩貞:所以第二項再輔以最高法院基於審級的統一見解,是可以達到相同的功能。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這是我們的立法權,我們希望司法院不要逾越。 主席:如果你們沒有那麼在意,最高法院也這樣定,那就照這樣通過。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們先立法,你們再定統一的解釋都可以,我覺得是這樣子,法隨時轉嘛! 蔡廳長彩貞:是。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三項的前提可能要限縮,就是不包括有新罪加進來的前提。 主席:你看文字上應該怎麼寫? 蔡廳長彩貞:我們擬出文字再向主席報告。 主席:好。第三百八十七條,請蔡廳長也一併說明。 蔡廳長彩貞:針對第三百八十七條,本院的意思是,現在建議修正條文是第三審的審判除了準用原來的第一審以外,還要再準用第二審,因為第二審的條文非常多,從三百六十一條到三百七十四條,如果我們現在只是要準用第三百七十條的話,我們建議第三百七十條的規定與第三審審判準用之,這樣會比較符合我們現在做修正的原意。不過,我要補充說明一下,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通常是不自為判決,所以它自為判決的情形一定是有法律的錯誤,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因為法律錯誤而自為判決,它本來就是屬於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但書,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的情形。 主席:為什麼原來的條文只是準用第一審?事實上,現在第二審和第一審常常都不一樣啊! 蔡廳長彩貞:因為第三審原來…… 主席:我跟你講,你們講第三審是法律審,我們都有碰過,根本就不是法律審,還是事實審。 蔡廳長彩貞:第三審準用第一審,主要是準用總則的部分,有關於證據法則等等這些,至於第二審個別審判的部分,第三審本來就有特別的規定,第二審因為沒有總則的規定,所以我們通常不必去準用到第二審。第二審第三百七十條特殊的規定,我在此是說明最高法院非常少自為判決,它自為判決一定是依職權上訴的死刑和無期徒刑,所以它不可能會判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主席:如果這樣講的話,我覺得還可以接受,就是除了死刑以外,其他不會判更重的罪,而且第三審很少去判,我認為這個還可以接受。就是三百八十七條不再增訂了,就維持現行條文,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要怎麼做修正,請趕快提出修正文字。 現在針對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剛才提出修正動議。 主席:尤委員美女等提出修正動議。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法務部應就第一項第四款支付公庫之款項成立基金,並由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審查,供合法立案之公益團體申請補助;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會議資訊、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法務部應就第一項第四款支付公庫之款項成立基金,並由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審查,供合法立案之公益團體申請補助;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會議資訊、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柯建銘  高志鵬 主席:針對尤委員美女所提修正動議,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法務部是認為成立基金要審慎,因為成立基金以後會衍生其他的問題,事實上更不能有效運用國家資源,所以我們認為對成立基金要持比較保留的態度。謝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成立基金才能夠專款專用啊!這裡不是成立基金會,而是成立基金。主席,是不是可以請審計部李廳長說明? 主席:基金是主計處的事情,跟審計部……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在審預算時,其實審計部也跟我們討論很多次。 主席:請審計部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說明。 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順保: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尤委員修正動議所提另外成立基金一事,對於實質運作,我們沒有特別的意見,我們當初就查核的內容所發現的問題,只是認為目前法務部在作業要點裡面,實際的執行跟要點規定的內容是有一點落差。另外,我們也經常會接到一些公益團體個別的反映,認為這樣的資源分配並不是很衡平,運用上也不是很有效益,所以在最近幾年來我們都特別針對這個部分提供全面性的意見,最主要就是希望未來整個執行能夠比較透明化,各方面都可以挹注資源到這部分,對如何使用能夠提供更多層面的意見。至於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規定成立基金,或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這個方式也能夠考量這些公益團體的特別需求,在資源上特別的挹注,不過這方面還要徵詢主計總處的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成立基金並沒有問題,對不對? 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順保:報告委員,這可能是好幾個方案裡面的其中一個方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成立基金以後會有一個機制,就是由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大家共同決定,過程都很公開、透明,這樣會比較能夠解決你們在審計的時候所發現的問題。如果沒有成立基金,法務部一直把這個當成他們的小金庫,根本就沒有辦法公開、透明。 李簡任審計官兼廳長順保:根據現在的規定,如果成立一個非營業基金,其實還要另外訂定一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在這個辦法裡面就會嚴格規定基金的來源、用途和基金運用的審議機制,從法制面來講相對比較完備。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席,是不是可以請主計總處表示意見?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陳專門委員說明。 陳專門委員幸敏:主席、各位委員。尤委員美女所提提案是希望能夠專款專用,而且要透明,其實從整個總預算的編列方式來看,不一定要透過基金,總預算有一種收支並列方式,就是這部分的「收」就指定特定的「支」,這樣也可以達到尤委員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如果放在總預算這邊,其實從整體資源的規劃來看會比較妥適,應該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如果是採收支並列,那原來由法務部決定的部分,決定權還是在法務部。 陳專門委員幸敏:沒有,所謂的收支並列,假設罰鍰編了100元,40元是繳給國庫,40元給公益團體,20元給地方政府,在支出就會明確的編列,由國庫統籌運用去做相關支出,40元給公益團體,20元給地方政府,至於比率方面還要再進一步討論。 主席:尤委員,本席所提的版本裡面有規定提撥的比率和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就可以達成你所要求達到的目標。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本席比較贊成收支對列的方式,因為這樣公部門可以實際上監督到,整體的效果到底如何,我們可以從執行面來看。像現在有太多的基金,基金成立以後我們也很難去管理,所以本席比較傾向採收支對列,至於比率我們可以再討論。 主席:尤委員,我們都是在行政單位待過的人,我們不太贊同成立基金,民間團體都很希望成立基金,因為可以流用,本席上次就已經講過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剛剛我們說要公開透明,現在就是完全不公開、不透明,是全部由法務部所掌控,都把錢拿去辦理檢察官的活動。 主席:所以本席才要他們訂定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就是要規定在裡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就已經有了,可是那個辦法能看嗎? 主席:那個不是管理辦法,剛才審計部已經有講了,在執行的時候沒有按照作業要點去做,我們認為現在這個作業要點不行,所以要提高層次,就是訂定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就不限於由法務部會商財政部、司法院來訂定,也必須放入外部的監督機制。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尤委員,你沒有在行政單位待過,所謂的學者專家,各地方的團體還是可以找他們的人去配合,一樣監督不到。如果用收支對列的話,還可以看得到大的項目。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現在我們最主要是希望要透明化,而且能夠專款專用,收支並列也是我們大家共同的期待,既然如此,本席對於成立基金會有疑慮,並不是成立基金就一定很好,有時候成立基金反而會變成黑箱,他們自己就可以作業,所以本席支持廖委員正井版本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裡面最後一項的「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至於是不是由法務部會商財政部、司法院另訂之,本席認為還要再思考如何調整。 主席:尤委員,你剛才提到民間團體,是不是可以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將來把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送到立法院?讓我們看看是否有包括那些民間團體、是否有達到你所要達成的目的,就是要由我們審查。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這個辦法要送到立法院備查。 主席:本席贊成呂委員學樟的意見,將「由法務部會商財政部、司法院」修正為「由法務部會商財政部、主計總處」,請問司法院同意嗎?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雖然刑事訴訟法是我們主管的法規,但是還是由法務部執掌,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因為行政院包括法務部及其他相關單位。 主席:那就修正為「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第四款是不是可以照本席的版本定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主計單位認為呢? 主席:主計單位認為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是這樣就沒有公開透明了。 王委員惠美:(在席位上)都已經編列預算了,還不夠公開嗎? 主席:本席剛才就是請尤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他們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送過來給我們看,這樣就會很透明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如果要作成附帶決議,本席希望法務部要建立一個審查的機制,因為這裡只是規定要定一個辦法而已。 主席:可以,請尤委員提出來,本席支持。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應該要公開。 主席:可以,請你提出附帶決議。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的第四款照本席所提版本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最後一項就照司法院的建議修正為:「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好。 主席:附帶意見再請尤委員提出來。簡單地講,就是將來要透明化,請尤委員提出一個附帶意見,好不好? 蔡廳長,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的修改意見弄好了沒?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依我們剛聽到的,委員的意思應該是,只要是數罪併罰的判決,不管是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只要一部份上訴之後,變成先後兩次判決確定,以致於原本的一個判決、數罪併罰分開為兩部分,以後在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都要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我們現在提出的還是初步意見,不知道這個條文嚴不嚴謹,就是改為「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後經改判,俟已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準用之。」但這樣看起來不太像條文,我們是盡量把委員要的情形含括進來。 主席:那你們再想一下怎麼樣修正會比較簡潔一點。那我們休息一下,等你們弄好再來,也一起等尤委員提出附帶意見。 現在看法務部跟司法院對李委員應元提出的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是要配合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如果是依照廖委員版本的話,你的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也要改啊!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兩項條文是連動的,他的修改是認為應該全部支付到國庫,所以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裡的認罪協商處分金也是一樣,這兩處條文必須配合。所以按照廖委員的版本,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也要配合修改,不然兩處條文會互相齟齬。 主席:尤委員,對於你的提案,前面部分我同意,也就是「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庫後,法務部應成立有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成員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到這邊我可以接受;但針對後面「使公益團體得就一定金額提出申請多元公益用途之計畫方案」這個部分,我認為我們不該干涉,審查機制應該由法務部自行處理,我們不該提出這點。最後,「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會議資料、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這個部分則可以。中間的部分,我們為什麼要要求「得就一定金額提出申請多元公益用途之計畫方案」?這是累贅嘛!不再出來的話,公益團體要做什麼用,還是會提出來供法務部審查,所以我認為這句話不該包放在裡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主要目的是避免成為法務部本身的小金庫啊!因為現在他們全部都在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金額已經累計到上億。 主席:他們在審查機制裡就會去訂,所以你不必去弄這個!我覺得這是贅語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贅語留著也無傷啊! 主席:怎麼會沒有?立法院要有水平一點嘛!我同意你成立這個審查機制的主張,機制裡的委員名單等資料要公布在網路上,這樣就好了,為什麼還要要求「使公益團體得就一定金額提出申請多元公益用途之計畫方案」?這是廢話嘛!本來就應該提出計畫,不然怎麼審查呢?所以,把這句話刪掉,沒有必要放進來,各位委員,好不好?也請尤委員支持一下,沒有必要用這樣的贅語。 王委員廷升:(在席位上)好啦! 主席:修正通過,好不好?法務部有意見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審查機制要不要報院?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涉及未來法規命令要怎麼訂定,我們在訂定法規命令時要參酌這些意見來辦理,否則的話,我們現在連法規命令是怎麼樣的一個模型都還不知道,你就要求我們一定要怎麼訂,事實上也不太理想。所以,是不是可以把改為我們在訂定時要參酌這樣的意見來辦理?這樣可能會比較好、比較完整一點。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加上「建請參酌」。 主席:好,那本案在末尾加上「以上建議,請法務部參酌」,可以嗎? 我再把全文念一遍:「認罪協商金與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公庫後,法務部應成立有官方、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成員各三分之一組成之審查機制,該審查機制之委員名單、會議資料、審查結果應公開於網路供公眾監督,請法務部參酌辦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不能加上「相關辦法的研擬要徵詢各界意見以後訂立?」 主席:拜託,不要啦!法務部一定要去這樣做嘛!那就這樣子,請法務部參酌辦理。本案修正後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最後的文字請主席再念一次。 主席:就照你的意見,後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最後面你增加了文字啊! 主席:後面加上「請法務部參酌辦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可以放在前面,也可以放在後面。 主席:放在後面好了。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就這樣通過。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司法院雖然說要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但是如果只維持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有關緩起訴處分金部分,而沒有第四百五十五條的認罪協商金,那就不會涉及司法院業務。如果第四百五十五條的認罪協商金也要納入,我們當然同意。 主席:第四百五十五條我們再看啦!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那授權規定到底要由誰來定?如果兩個規定都有,那…… 主席:處理到我們同意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時就照你剛才的意見,不一定要會同…… 吳次長陳鐶:對,如果單純是法務部的業務,那就要由法務部來定。 主席:對,所以我講…… 吳次長陳鐶:如果有司法院的業務,那我們同意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來定。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就由行政院自訂即可,是不是? 吳次長陳鐶:就是由法務部來定,因為只涉及法務部業務。如果認罪協商也有,那當然就跟司法院有關,應該統一處理,那就應該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定了,或者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來定,基本上,這部分我們沒什麼意見。 主席:司法院同意嗎?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的規定,即使業務主要以法務部為主,但因為牽動到本院主管法規,所以仍以會同司法院為宜。另外,主要業務還是在法務部,所以應該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司法院是被動地位,行政院才是主動。 主席:我現在請教你,剛才法務部的意思是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這沒有問題。 蔡廳長彩貞:是。 主席:如果涉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是不是只涉及法務部? 蔡廳長彩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也是刑事訴訟法的其中一條。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主管機關還是司法院。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一定要配合修正,不能只修一條。 吳次長陳鐶:如果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和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一併納入規定,那當然要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來訂定,但如果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按照委員的意見,只有另向公庫支付,而且沒有指明如何保管、運用,那事實上就沒有訂定保管運用辦法的授權命令之必要。 主席:那剛才尤委員提的部分,應該配合一起修改啦!不能只照李委員應元的版本進行。 吳次長陳鐶:如果只有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有,司法院講的當然有一些道理,因為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主管的,所以所有授權命令都要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來定,不過我舉一個例子,少年事件處理法雖然是司法院主管的,但其授權命令實際上也有由行政部門來定的,其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是由內政部會同法務部、教育部定之,並沒有說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所以仍要視法規命令的性質而定。 主席:不過我們覺得會同司法院也無所謂,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沒差,更為完備。 主席:謝謝尤委員提醒,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還是比照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李委員應元雖然沒有提出來,但是既然我們已經這樣修改,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還是要照原來修正的部分增列。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第四款……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第一項第四款。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第一項第四款。 主席:對啊!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應該照我的說法改嘛!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就是再加上「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例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然後,還要再加上最後一項。 主席:對,「提撥比例收支運用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這樣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如果司法院…… 主席:可以啦! 現在剩下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的修正內容。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目前調整為「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是第三項吧!那第二項呢? 主席:第二項已經照司法院剛才的意見修改啦!其中「刑」的引號刪掉,改為:「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法定應執行之刑」。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請蔡廳長再說明一下第三項。 蔡廳長彩貞:第三百七十條第三項改為現在的建議修正條文以後,凡是在第一審有數罪併罰,或是第二審判決有數罪併罰都適用。我現在舉個例子比較容易了解,假設第一審的判決是數罪併罰,有多項罪名,但有一部分上訴到二審,之後確定了,或者第二審判決有一部分上訴到三審,撤銷之後改判也確定了,另外用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都要受到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主席:就是不能更重,是不是? 蔡廳長彩貞:對,也就是說,原來的數罪併罰就是一個判決,如果都是全部上訴、全部撤銷也沒有問題,但因為一部份上訴,以致於原本應該是一個判決,卻先後變成2個判決,後面在用裁定來定應執行刑時,不管是針對第一審判決或第二審判決,都要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好。 主席:很好,那就照這樣修正通過,謝謝廳長。那本日的案子就全部通過了,尤委員美女的提案,他們看了沒?我看以後再講吧!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行啦! 主席:現有尤委員美女提案二案。 A案、 法務部應提出政府機關對於個資法及隱私權意識不足之具體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日前員警莊翼飛肉搜抗議民眾洪崇晏之個資,於臉書上公布洪崇晏老家地址,員警陳昱豪、李淑玲洩漏洪崇晏的居家地址、私人手機號碼等情事,警政署表示將對莊姓員警記申誡2次,足資莊員行為確有不當。上開洩漏民眾個資之行為,警政署雖表示查無人員使用公務系統搜尋民眾個資之情況,仍不影響莊姓員警恐涉違反個資法之規範。又台北市刑大於3月27日僅以「為偵辦案件」為由,通函向北區多家醫院調取3/24凌晨1─3時至急診之所有病患登記資料及病歷,並未特定對象,亦未說明並檢具偵辦案件之相關事證。上開案例均顯示出警政署對於、民眾隱私權之保障欠缺意識,法務部身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相關之宣導及教育顯有不足。爰此,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的宣導改善措施,並於2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吳宜臻 B案、 建請司法院說明「人地不宜」條款之實際內涵,過往以此為由調任法官之具體情形,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 上週五司法院職務法庭駁回花蓮地院法官陳嘉瑜不滿遭記警告及調職的聲明異議。此事起因於去年陳嘉瑜法官因質疑庭長陳世博涉收賄關說,花蓮市民代表會前主席黃枝成涉嫌傷害案,爆出承審法官陳嘉瑜與庭長陳世博意見不合,陳世博被指到陳嘉瑜辦公室門口咆哮等情事;陳嘉瑜指陳世博利用司法行政權對法官「施壓」,事後花蓮地院依《法官法》對陳嘉瑜法官記警告,另被司法院人審會決議調職。調動處分出爐後,引發人審會中六名基層票選法官集體退席,並有近千名基層法官連署,認為「人地不宜」的強制調動條款,顯然是針對法官的作為已有害司法信譽,「對外」引發人民對於司法廉潔的不信任,亦即法官對外有行為不檢、貪贓枉法,或至少與當地人士有不正當的複雜交往,從而必須對外防弊、對內具懲罰性的強制調動,始得不經法官同意。司法院擴張解釋「人地不宜」條款,單以合議庭法官「情緒管理不佳」、「鬧上媒體版面」為由將法官強制調離原職,試圖平息紛爭,此舉不僅被認為司法行政得以掌握法官的人事遷調權為由,逐漸侵蝕、損害審判獨立,並造成法官內部不敢率爾發表意見,引發不當寒蟬效應的後果。 然上開司法院之警告及調職處分經職務法庭肯認,並以「不宜夫妻同一法院」為例說明「人地不宜」條款(或法官法第45條「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之適用,並不限於法官有可歸責性始可適用,並未具體說明該條款之內涵,及過往適用之情狀。此判決已引起法官界反彈聲浪,認為司法行政若動輒可以所謂「司法權困境」為由,強制調動法官,無法確保司法的尊嚴與法官的審判獨立。爰此,建請司法院說明「人地不宜」條款之實際內涵、過往以此為由調任法官之具體情形,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報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高志鵬  吳宜臻 主席:對於第一個案子,各位有無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個資法宣導問題,應該沒有意見啦!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法務部沒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要求你們要提出改善計畫啊! 吳次長陳鐶:(在席位上)就是宣導、加強宣導,提案提到「……宣導及教育顯有不足」。 主席:不只是宣導,是要你們改善啊!提案是要求「爰此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於二週內向本委員會報告」!你要看清楚啊!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對於宣導部分,我們願意處理。 主席:對啊!提具體改善……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還要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吳次長陳鐶:相關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好不好?有時候我們也不能去管其他部會或地方政府啊!所以建議改為要求我們「具體的宣導改善措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不只是要宣導,有時候你們在解釋函令時,也都會牽涉到這一點,因為你們是有權解釋機關啊! 吳次長陳鐶:當然,但解釋是另外一個問題嘛!現在委員主要的要求是…… 主席:所以尤委員就把她的目的講出來啦!她的目的不是要你們宣導,你們的反應真的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一方面是對其他機關的宣導,另一方面是你們在法令的詮釋、解釋上必須符合個資法的精神、原則。 吳次長陳鐶:我們的解釋當然一定要符合個資法規定,建議改為「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的宣導改善措施」。至於個案的法令示達,我們當然會按照法律規定妥適示達,但這就不是這項提案的部分,而是我們本來就要去處理的,我們一定會妥適辦理。 主席:尤委員,如果是個案,我今天也不會同意處理,因為本院不能干涉個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只是說,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現在各機關就所有資料都說是個資以○○○表示,但應該屬於個資的又加以暴露,本席這項提案是要求你們的宣導不能太平常、像是給小學生看的那種宣導啊!你們的宣導對象是政府機關,做為個資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的介面,不能再讓政府一直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來掩飾應該公開的資訊,但也不能濫用個資法,藉由辦案等…… 主席:尤委員,照法務部的建議,修正為「由法務部提出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這樣就好了,重點就是在宣導方面,其他個案部分,我們不去干涉,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提案中包含「宣導及教育」,就修正為「提出具體宣導及教育之改善措施」嘛!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教育不是他們主管。 吳次長陳鐶:教育不是我們的部分,我們只負責宣導,那個涉及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只負責宣導?個資法的教育、受訓不是你們做? 吳次長陳鐶:那是各機關要做,我們只負責宣導,我們也不能強迫各機關一定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你們提出是用什麼方式宣導以及具體的改善方式。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前面個案的事情是不是就不要寫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只是在敘述而已,反正就是列入。那是事實,所有媒體全部都報導過,而且這兩名員警都被申誡了。 主席:請法務部提出宣導的改善措施。 陳專門委員清雲:要具體的。 主席:不需要具體,請問怎麼樣叫具體?宣導有什麼是具體的?是要用電視還是什麼東西?不要講「具體的」,就是提出宣導的改善措施就好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還是要具體,而且他們自己有辦法處理。 主席:什麼叫具體?這是抽象的名詞。1、2、3、4、5、6,這樣才叫具體。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時間快到了,你不要講了,就這樣過了啦。那是屬於他們的權責範圍。 主席:提出宣導的改善措施就好了,不要再加「具體」,這樣沒有意義。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如果是宣導的話他就講一句,說「好,我們加強……」,所以要比較具體的,到底是要…… 主席:他到時候用兩句話敷衍你,你又怎麼樣?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知道,就看他們的誠意。 主席:你要加具體就具體,到時候是自己難看。好,請法務部提出宣導的具體改善措施。 現在處理B案。 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司法院人事處的業務,我們可以在1個月內用書面向委員會報告,好不好? 主席:你們也答應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以用書面。 主席:不是,憑良心講,這個東西都不應該提,他們自己向公務員保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就好了,我們還替他們弄這個幹什麼?尤委員,我們千萬不要涉及人事個案,會沒完沒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只是講他們要訂出「人地不宜」的內涵跟標準是什麼。 主席:怎麼訂?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總不能用很抽象的,動不動就認定人地不宜,總是要有一個客觀公正的標準,說哪些東西構成。 主席:你們做得到嗎?如果是我就做不到。 蔡廳長彩貞:我們剛才有跟人事單位聯絡,他們說在1個月內儘量以書面向委員報告。 主席:可以提出書面。我建議儘量不要針對個案,這樣會涉及到好像在替個人講話。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沒有叫他們就個案報告。 主席:好,請司法院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另外我們剛剛通過第三百四十八條跟第三百七十條的附帶決議,是不是可以處理一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處理過了。 主席:處理過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這部分是說他們要不要拿出統計數字,列出一部上訴跟全部上訴的數量跟比例。 主席:不要弄這個啦,下次再講,不要再提了。 請法務部吳次長說明。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以往修正刑事訴訟法都會一併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定施行日期,這是因為訴訟法沒有規定施行日期,所以必須在施行法裡面規定,可是這次的修正沒有配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去修正施行日期,因此施行日期到底是什麼時候,未來會發生疑問。 主席:是不是公告以後就要實施? 吳次長陳鐶:不是…… 主席:你的意思是要我們今天做成主決議嗎? 吳次長陳鐶:我建議委員另外再提一個案,內容就是定施行日期,然後兩個併案送院會。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沒有,我們審查過了,我們沒有排那個案子。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裡顯示出你們圖窮匕見,上個禮拜修智慧財產權法,你也沒有修施行日期。事實上在委員會修改的法案,都不會再去定修正法案是在什麼時候施行,只有你們自己針對通保法解釋說沒有定施行日期,所以要5個月以後才施行。 吳次長陳鐶:基本上每一部法律都會在最後一條定施行日期,但是訴訟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會發生這樣的問題,以往每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時候,都會配合修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主席:我們今天再做成一個主決議,就說總統公告以後開始施行,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用主決議嗎?依照你們的講法是不能用主決議,是一定要加上一條的。 吳次長陳鐶:另外一個問題是今年沒有編歲出預算,所以今年沒有辦法執行。 主席:那當然一定是下一個年度的預算了。 吳次長陳鐶:如果公布以後3天施行的話,會發生今年都不能向公益團體支付的問題。 主席:一定要等你們的收支運用管理辦法通過,沒有的話還是照現行的辦法處理。 吳次長陳鐶: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 主席:對。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可以啦。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部分你是要另外提一個法條的修正案嗎? 吳次長陳鐶:或者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另定「本條文…… 主席:每一個條文都可以這樣規定嗎? 吳次長陳鐶:會變成這樣。 主席:沒有這樣的立法。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只是第二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也要,就是每一條都要去規定什麼時候施行,這會破壞整個修法體例。 主席:對。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對。 吳次長陳鐶:還好。本來政府的提案都會配合修施行法,因為…… 主席:不要去提這個。 吳次長陳鐶:好。 主席:不要去惹這個。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你們要配合修法趕快去修訂施行法。 主席:本次會議作如下決定:一、委員王惠美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二、本案已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三、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四、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王委員惠美書面意見: 一、現行緩起訴處分作業之檢討 (一)緩起訴以支付緩起訴金作為條件之比例過高 1.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檢察官得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命被告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等等,然而,近年來緩起訴處分件數不斷在增加,由98年39,387件,到99年44,514件,再到100年49,442件, 以100年為例,獲緩起訴處分者為49,442人,其中32,463人支付處分金,比例高達65,66%,金額高達12億餘元。 請問: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那麼多種方式,為什麼檢察官總是優先選擇以支付處分金作為緩起訴的條件?如果未依檢察官規定的緩起訴條件,是不是就無法獲取緩起訴機會?換言之「拿錢換自由」,只有有錢人捐錢才可緩起訴? 2.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91年1月18日增訂,也就是檢察官就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輕罪,得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及犯後態度等,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其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乃為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過去發生過2個案例,2名被告都是國內非常知名的大老闆,其中一個因詐欺罪,花了7.1億的代價換得檢察官緩起訴,另一個則因涉及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花了1千萬元的代價換得檢察官緩起訴,事實上,這些緩起訴處分金對他們來說根本是九牛一毛,不痛不癢,固然節省了司法資源,請問: 有達到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改過的目的嗎?或者只是更加彰顯他們很有錢?依本席所見,對這些富人,應該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5款規定提供相當時數之義務勞務,這樣是不是更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 (二)緩起訴金支付公益團體之比例過高 截至101年度,已履行支付金額計76億2363萬元,其中交付公益團體43億122萬元,支付國庫29億6349萬元,交付公益團體得比例高達56.42%,也導致公益團體錢多到用不完,截至100年度,各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餘額尚有7億3千3百餘萬,較上年度增加10.81%;事實上,依據「檢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檢察官決定支付對象時,得考量犯罪侵害之法益,例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得命被告支付予國庫;如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得命被告支付國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如係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得先命被告賠償被害人,如尚有為指定支付之必要者,得命被告支付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也就是只有在「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才「得命被告支付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而且「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也不必然支付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還包括國庫及地方自治團體,本席認為「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好像就形同具文。 請問: 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徹底清查從過去以來各檢察署檢察官決定支付對象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如與規定不符者,是否應視侵害法益的不同,分別歸入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 (三)緩起訴金集中支付特定公益團體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4.支付原則規定,「各檢察機關應以在轄區內舉辦公益活動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支付對象,並注意均衡分配緩起訴處分金,避免過度集中撥付少數公益團體」,可是本席現在實際情況卻是「各檢察署集中支付於法務部管轄之少物與檢察機關業務密切之公益團體」,也就是犯保、更保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而犯保、更保,總會董事長就是高檢署檢察長,各地檢察署檢察長則是各分會榮譽主任委員,請問:這是不是「球員兼裁判」、自己圖利自己?而依審計部100年度決算報告,這3個團體緩起訴處分金餘額高達6億6千9百餘萬元,較上年度增加25.11%,爰此,本席認為未來指定支付對象,是否應排除過去過度撥付的對象(因利益衝突),或者至少是「在一段時間(○○年)內,不得再支付予犯保、更保及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因過去過度集中,餘額過高)? (四)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應改由法務部統籌辦理 目前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係由各地檢署自行辦理,然而各地檢署實際上並未落實查核,導致歷年來不斷遭受監察院、審計部質疑,卻均未能有效改善,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提「部分檢察署將緩起訴處分金分配予特定公益團體,再由特定公益團體轉撥其他單位,核與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定不符」,甚至各地檢署還要求各該公益團體拿錢出來作為各地檢署「社區生活營」的支出用途,簡直就等同自己的「私人帳戶」。 請問:這有沒有涉及洗錢跟利益輸送?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4款只規定「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並沒有說「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由各該檢察署辦理」,為了解決這些亂相,緩起訴處分金之分配、運用與監督,是不是可以改由法務部統籌辦理? 二、宣告刑、執行刑的爭議 (一)執行刑規定有鼓勵被告一再犯罪之虞 像之前有妨害婚姻案件,院方認定每次均屬獨立構成犯罪,依一罪一罰的刑罰公平性,共894罪,判每罪徒刑4月,應執行刑2年,得易科罰金。請問: 明明宣告刑加起來應該是298年,為什麼最後定應執行刑卻只有2年,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另外,還有慣竊犯下511件竊案,依「一罪一罰」原則,被台中地方法院判累計刑期336年,但實際應執行5年,落差這麼大,有檢察官質疑,「一罪一罰形同虛設,法官量刑沒有跟進!」 請問: 到底訂定執行刑的目的為何?此一制度是不是反而有鼓勵被告一再犯罪之虞? (二)法官定執行刑裁量空間過大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這就是「數罪併罰」的規定,而其處罰方式,則是依照刑法第51條規定辦理,如果是分別遭判處有期徒刑月及月之情形為例,即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法院即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應執行之刑(但不得逾30年),因為各刑之最長期可能只有幾個月,各刑合併之刑期卻可能因為犯罪次數過多而累計達到30年,如果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請問: 法官在訂執行刑的時候,如果各刑之最長期是2個月,就算各刑累計超過30年,是不是只要在2個月與30年之間,法官愛怎麼定就怎麼定,定2個月也是合法,定30年也是合法,反正都是合乎法律規定?如此,定宣告刑的法官可能要花很多時間宣判,然而定執行刑反而比定宣告刑更關鍵,這樣合理嗎?我們是不是應該就執行刑的訂定有更明確且公平的基準?像之前台中地檢署資訊室不是有做出一套電子統計表,依此作為建議法官量刑參考? (三)數罪併罰有時未必對被告有利 此外,數罪併罰案件之中,其中可能有得易科罰金之罪,也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結果就會是「原來可以易科罰金之罪,反而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請問: 這是不是很不公平?另外,就如同廖正井提案所講的,針對被告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可是被告上訴後,宣告刑雖然沒有加重,如果執行刑卻加重了,這樣是不是對於被告產生實質不利益?廖委員因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及第387條,明定上訴審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稱的「刑」,不只是「宣告刑」,還包括「執行刑」,本席卻想:如果直接刪除「執行刑」的規定,以後就直接按照「宣告刑」來執行,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掉以上種種的爭議?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