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54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總統咨請本院同意顏大和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案。 (總統103年3月13日華總一禮字第10310002504號咨請同意案及103年4月8日華總一禮字第10310002505號咨為原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請辭獲准,並於4月3日令免,請本院儘速行使同意權後見復,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併案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報告。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 貴委員會今天就 總統咨請 大院同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下稱檢察總長)被提名人一案進行審查,個人奉 邀前來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謹報告如下: 壹、個人這次能被 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人選,不但是一項殊榮,更是責任的承擔。在此接受代表人民的 大院委員審查及詢問,更深感責任重大。因此,如幸獲 大院同意,未來能就任此一新職,個人當抱持臨深履薄的心情,要求自己承先啟後,開創檢察新紀元,以不負人民的期待。 貳、個人擔任檢察總長之工作理念 依據法官法第93條第1項、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規定,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全國各級檢察署的檢察官,並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的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給其他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因此,檢察總長具有統領檢察體系、實現法律職權、落實刑事政策、追訴處罰犯罪、導引社會和諧諸多職責。個人必將凝聚檢察體系「專業、熱忱、負責」的核心價值,以身作則並要求受指揮監督之各級檢察官應擔負「法治國的守護者」的角色。做到: 一、忠於人民、獨立超然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並具有公益代表人角色,檢察總長之任命須經 大院同意,故個人效忠對象為全體人民,必當嚴守中立屬性及獨立超然辦案立場。 二、不畏權勢、伸張公理 不法官僚、權貴與黑金勢力等,往往觸犯刑章,遮掩犯行,或造成偵辦犯罪的阻力,個人必當秉持公義之所在,展現不懼強權惡勢力的魄力,展現打擊犯罪的決心。 三、嚴守程序正義及證據法則 檢察官的職責固然是在打擊犯罪,但在蒐集、調查、追訴犯罪的過程中,個人必當要求自己及檢察同仁嚴守程序正義,並依循證據法則,以證據能力的維護為先,也就是辦案的目的固然要達成,但是過程務必要合法、圓滿。個人深切體會,一個人涉訟或案件纏訟,可能造成當事人身敗名裂、身心痛苦頹廢,甚至累及家人親友。因此,個人將會要求自己及檢察官,絕不濫權起訴或上訴,防杜不公不義的情事發生。 四、保障人權、維護公理正義 保障人權,為當今普世價值,檢察官身為法律正義的維護者,因此,檢察總長尤須以保障人權為念。在追訴犯罪過程中,除了依法行政之外,更必須深切顧及人權保障,使得在追訴犯罪中能做到「真實發現」,絕不做有害人權的事務,如此才能彰顯及實現公理正義。 五、人文關懷、保護弱勢 在現今社會中,仍有一定比例的人數,是處於政、經、社會中弱勢,有待社會各界扶助。檢察官既具有公益代表人角色,個人也必要求自己及檢察官偵查犯罪過程中,應有同理心,以熱忱、謙抑、慈悲、存厚、關懷、用心的態度,去塑造法律「刑期無刑」的功能及符合人民期待的法律感情。除妥適照顧被害人的權益,協助被害人獲得補償外,也要關懷犯罪者的犯罪動機與背景,提供適當的矯治與觀護措施。 六、謹守檢察行政分際 檢察總長在具體個案上,固有前述對各級檢察官之指揮監督權,惟依法官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也就是行政監督權。個人在檢察個案之指揮監督,必當維護辦案獨立性,不受任何干涉;但在依法所為之上級(部長)行政監督面,也當嚴守分際,絕不會有「越權」、「濫權」情事發生,以免造成外界誤解而有害檢察獨立性。 參、擔任檢察總長之重要工作重點 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等法令規定,對外獨立行使職權,對內仍應依法接受指揮監督之義務。檢察總長依據檢察一體原則,透過有系統之架構,妥適行使檢察權。除了各檢察機關原有工作重點外,個人認為近期中仍應有如下工作重點: 一、審慎發動強制處分權 強制處分權之發動,固然有利於及時保全刑事證據,確保偵查及追訴犯罪,惟對於人民之自由及權益,影響至鉅。個人必要求所屬檢察官於行使強制處分權時,除符合法定要件及程序外,務必特別注意就個案實施執行或強制處分權之妥當性、必要性及合目的性,審慎為之。 二、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已揭示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警、調機關自應確實依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發布新聞或適度公開,各機關如有違反規定,自應查究責任。 三、積極查察賄選、杜絕黑金政治 賄選與貪腐密不可分,查察賄選是檢察機關重要任務。賄選一天不杜絕,查賄行動就一天不中止。個人必當持續督導檢察官嚴查賄選,端正選風,杜絕黑金政治。 四、執行「正己專案」,整頓司法風紀 司法官的角色、地位及責任較為特殊及重大,必須具有較高之道德及廉潔標準。且司法又被稱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不符司法期待或不適任之司法人員,自應本於「正人正己」嚴正態度,加以查處。 五、督導執行「查緝槍毒」及「反詐騙」專案 國內重大犯罪的發生,有相當部分與槍毒氾濫有關。又電話詐騙恐嚇案件,對眾多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威脅。雖然近年來,由於政府機關通力合作,案件發生數量已有下降趨勢,仍然不可輕忽。相關專案之執行,不但應予持續,且應該增加密度。 六、積極查緝違反國土保育、食品安全之刑案 我們深愛臺灣這塊土地,但由於近年來天然災害造成地質變動,加以有些不法人士濫採、濫墾、排廢污染物等,已嚴重害及我們這塊土地。在食品安全方面,不肖廠商的不法行為,已嚴重造成民眾對「食的安全」之重大疑慮。個人將在既存體制下,強化並監督檢察機關及相關機關(單位),嚴予查緝追訴刑事責任,讓民眾安心,維護國家及社會福祉。 七、尊重特偵組存廢或變革之決定,恪守依法行政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置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以後,舉凡在處理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之案件等,固然有一定程度的貢獻。但是不容諱言,在社會各界仍然有不少批評,有待特別偵查組痛定思痛加以檢討改進。在法務部及 大院檢討特偵組存廢或改至其他審級檢察機關,目前雖未臻定論。然個人秉諸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尊重特偵組存廢或變革之最終決定,在未修法完成前,個人如獲 大院同意任命,對現有特偵組人選,將會多方徵詢意見,除須有優良的品德操守、卓越的辦案能力、團隊的合作精神外,更須有不畏權勢、保護弱勢、維護人權、專業效能及人文關懷等價值情操,消弭外界之疑慮。 肆、結語 中華民國的檢察制度建立已逾一百年,在最近十餘年來,對檢察官職權的變化特別重大。個人將秉持法律所賦予的權責,全力捍衛檢察權的中立、客觀、公正,堅守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帶領全體檢察官共同努力建立檢察體系的新形象,以贏得全國人民的信賴與支持。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不吝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詢問登記。 首先輪由本席詢問,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位。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詢問。 廖委員正井: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先恭喜顏大和先生,這一次在總質詢時,我特別詢問了江宜樺院長,我說檢察總長除了品德操守要好以外,最重要的是要有威望,江院長表示他也特別重視這一點,所以當總統提名顏先生以後,院長也特別向我說顏大和先生是很有威望的。自從發布人選以後,果然朝野立委都給予高度肯定,媒體、律師團、司改會以及檢察官也都表示肯定,所以我在此要恭喜顏先生。 再者,我要請問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你的上一任檢察總長是誰?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廖委員,我也非常謝謝各界對我個人的關懷及鼓勵,我上一屆的檢察總長是黃世銘檢察總長。 廖委員正井:再上一屆呢? 顏大和先生:是陳聰明檢察總長。 廖委員正井:他們兩位有沒有在任期內做什麼? 顏大和先生:沒有。 廖委員正井:因為以前陳聰明擔任檢察總長時,我不是很清楚。今天黃世銘檢察總長為什麼會落得身敗名裂,提前下台?因為我廖正井向來都是要根據資料來質詢,所以就資料來看,第一,濫權起訴及濫權上訴,在他的任內節節敗退,首先,中正大學的民調顯示,從他上任以來,民眾不相信程度是百分之六十幾,到他卸任已經到達76.7%,同樣的,我們看到審計部的決算報告,101年地方法院的濫權起訴達到32.79%,高院的濫權起訴達到62.17%。他在檢察總長任內濫權起訴、濫權上訴非常嚴重。 第二,權利的傲慢,製造政治的紛爭,不僅影響到馬總統與王金平院長的威望,更影響國家的穩定,而且也步上美國與韓國的後塵,讓我們全國人民來檢討特偵組的存廢。美國在1999年6月30日廢特偵組,就是因為把特偵組做為自己鬥爭的工具,一樣的,韓國在去年4月也廢除特偵組,也是因為發現特偵組做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黃世銘檢察總長也是如此,鬥爭他自己的部長還沒有關係,還把資料拿給總統,把王金平弄成這樣,造成現今政治的不安定,所以難怪!他做出了一個損人不利己的結果。因此我很期待顏大和總長,對於我剛才所質疑的黃世銘總長,請問你的看法是如何?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因為黃總長曾經是我的直屬長官,所以在行政倫理上,我不方便對他有所批判,但是大家都知道他個人是非常的認真,不過有時個性會影響一切,我只能講到這裡。 廖委員正井:好,我想你剛才已經很坦承的講了。最近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林冠佑被司改會提到檢評會,檢評會移到監察院,監察院再將案件送至公務懲戒委員會,判定予以休職1年6個月,也是因為在他當檢察官時,問案的氣勢凌人,污衊、怒罵等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此予以休職。請問你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 顏大和先生:我們檢察官辦案,現在比較受社會各界詬病的是,第一,辦案遲延;第二,問案態度。問案態度良好或是惡劣,這會影響人民對檢察官辦案公正性的看法,所以實際上在法官法裡,有關檢察官的倫理規範都會要求檢察官問案態度要謙和。 至於林檢察官這部分,因為他已經受到司法院職務法庭的休職處分,我相信這個個案本身會給檢察官一個很大的警惕作用。 廖委員正井:好,我就是要你這句話,因為一件案子的休職會帶來剛才檢察總長所講到的,對其他檢察官產生殺一儆百的效果。我非常認同你今天的報告,這裡面提到嚴守程序正義及證據法則,你個人深深體會到一個人訴訟纏訟多年,不僅當事人身敗名裂、身心痛苦,甚至連累家人親友,所以你要要求自己及檢察官,絕不濫權起訴或上訴。 顏大和先生:這是應該的,實際上在我家,當我要出門時,有一個鏡子…… 廖委員正井:檢察總長,我今天公開的跟你講一句話,為了不讓檢察官濫權起訴,不在偵訊過程中違法亂為,我廖正井最近也決定要到監察院去告當初對我偵訊的檢察官,我先跟檢察總長報告一下,我個人的損害事小,但是我絕對不容許有這樣的檢察官繼續濫權起訴,所以我絕對會到監察院去告檢察官,要好好懲處這個檢察官,因此我今天要特別跟你說,我非常欣賞你剛才所講到的,一個人訴訟纏訟多年,像我已經被搞了六、七年的時間,我今天第一次公開的講,報告已經寫得差不多了,最近就會到監察院去告當初起訴我的檢察官。 檢察總長,在你的報告裡面沒有寫到,有關在訊問證人時可不可以說:警察進來,把手銬起來,以這樣的方式恐嚇? 顏大和先生:不行,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廖委員正井:我們從光碟裡看到,只是證人而已,居然就要將他銬起來,所以我今天要向檢察總長報告,檢察官態度氣勢驚人,問案使用不合法程序的情形也非常嚴重,我是語重心長。剛才我所講的,本來我也不太想去告,但我身為一個立委都被這樣對待,那一般老百姓怎麼辦?所以我決心一定要去告他,這是第一點。 第二,我現在非常擔心,法務部過去有兩個太陽,你上任之後會不會有兩個太陽? 顏大和先生:不可能!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 顏大和先生:現在法務部的羅部長是我大學同系不同班的同學,雖然我們平時沒有交往,但是按照行政倫理檢察總長是部長的下屬,既然是部長的下屬就應該尊重長官,我本身的個性向來都是非常尊重長官的。 廖委員正井:我上次質詢部長與黃世銘檢察總長時就是講這句話,不管如何,就行政層級而言,檢察總長就是部長的下屬,不能因為檢察系統是由總長指揮辦案,所以就可以不甩部長,這是非常糟糕的一件事!這就是你剛才提到「個性使然」,你看!他把曾勇夫部長鬥垮了,卻沒有憑據!我在這裡問過他,有沒有錄到王金平院長打電話給曾勇夫?他說沒有;有沒有錄到曾勇夫打電話給陳守煌?也沒有;有沒有錄到曾勇夫打電話給林秀濤?沒有。既然沒有這樣的證據,憑一個王金平院長打電話給柯建銘,這樣就算證據嗎?所以我當初講他,就是因為他想要鬥爭人家,你剛才說的沒有錯,這是個性使然!愛鬥的個性導致他自己身敗名裂。我希望檢察總長能夠好好的照你剛才所談到的,對羅部長也好,對於行政倫理這部分,一定要嚴守分際!再者,對於濫權起訴及上訴的部分,在你任內,千萬一定要改善,才不辜負我們大家對你的期待,好嗎? 顏大和先生:是。 廖委員正井:我也很坦白的講,當初我到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已經發現當初偵辦我的檢察官有違法亂紀的狀況,也要求法務部議處,結果法務部官官相護,沒有議處!這些你們都可以去查,所以今天我對你的期許非常高,而且不僅我個人對你有很高的期許,相信所有社會人士也都如此希望,因為你的學經歷可以說是非常完整,而且本身也是很有威望的人。 上次我看到李貴敏委員質詢時相關的統計資料,我感到非常驚訝,臺灣的受刑人比例真的高得離譜!這就表示濫權起訴,在監獄裡有多少人是被冤枉的?所以我希望今天透過這個對話,我們能對你了解,因為今天我看你的報告,真的可以講是非常好,包含特偵組存廢的問題,所有的問題你都已經提出來了,所以我對你的期待很深,因此在你任內的4年,我會監督是否還是繼續發生濫權起訴及濫權上訴的問題,好嗎? 顏大和先生:好。 廖委員正井:也透過我個人的行為,希望能讓檢察官對濫權起訴及濫權上訴有所警惕,謝謝。 顏大和先生: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吳委員宜臻詢問。 吳委員宜臻: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大和先生現在的職務應該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對不對?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吳委員宜臻:你剛才在報告裡提到對於特偵組存廢的部分,你是尊重的,包含法務部及立法院對於特偵組的討論,那麼我請問你,關於特偵組,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裡有一款,比較大的爭議除了所謂的高官犯罪之外,其實檢察總長有一個權限是移轉管轄,也就是當各地檢署裡,有他認為值得關注的案件,事實上他是可以把案件拉進特偵組裡直接指揮偵辦,但本席一直在本委員會裡強調的,這等於是擴大檢察總長的權限,讓他有選擇性辦案的權利,這一款的存在,事實上就會讓特偵組的選擇性辦案更加嚴重,我不曉得你所謂的尊重本委員會或是立法院,包含法務部對於特偵組存廢的討論為何,但是針對選擇性辦案的部分,不曉得你的看法如何?對於這一個款項,你會如何使用?會擴大還是會節制,還是有其他方式?尤其今年年底要到了,你不能看到綠色陣營的候選人,他認為說看起來可能可以去打擊對手,所以你到了台南、到了高雄,就把手伸進去,把他抓起來叫特偵組去搜一遍,看起來沒有什麼特殊證據,但你用司法來作政治打手,針對這樣的選擇性辦案,你有什麼意見? 顏大和先生:向吳委員報告,特偵組辦案有一定的範圍,假設台南地檢署的案件要移到台北地檢署來辦,係屬案件管轄的問題。 吳委員宜臻:我是說移到特偵組而不管你台北地檢署。 顏大和先生:假設是要移到特偵組,法制實務上,地檢署本身在辦的案子,特偵組雖有一定的辦案範圍,它本身也有權來辦,我不會……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地檢署可以辦的時候,特偵組會不會把它拉起來辦? 顏大和先生:我不會這樣辦。 吳委員宜臻:會不會剛好上級暗示你,因為綠營的打手造成選情緊繃,叫你出手,你會當政治的打手嗎? 顏大和先生:不可能。以我的個性來講,不可能。 吳委員宜臻:好。你這句話很快在年底就可以被檢驗。 顏大和先生:沒錯。 吳委員宜臻:之前的黃世銘檢察總長就曾經在本委員會講過,有幾個案子尤其是張花冠的案子、李朝卿的案子,他不是路過而是特別去指導,因為基於檢察一體。他的檢察一體、特別去指導,就讓我們心生懷疑,為什麼有些案子你就下去指導、有些案子你指導的結果又是如此?地檢署的檢察官辦不好嗎?應該可以辦好。 顏大和先生:就我所瞭解,南投地檢署那個案子本身,當時因為沒有檢察長,檢察總長…… 吳委員宜臻:可是,當時是有傳聞說,在嘉義縣張花冠的案子部分,特偵組的手、檢察總長的手是有伸進去的,本席只是在此告訴你,目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修正在立法院尚未達成具體結論之前,你雖然有這個權限,現在你在立法院接受行使同意權的審查,至少本席在此告訴你,如果你還是從上、支持或有可能在年底時做選擇性辦案的話,很抱歉,包含本席在內的所有本黨委員絕對不會支持你,包含你的執政黨、馬英九總統若還是放任你選擇性辦案,那就是自己的政見支票跳票,自打嘴巴。因此,如果你接任檢察總長,應該要好自為之。第二,你在報告中提到自己絕對會嚴守中立,其實黃世銘檢察總長犯了一個最大的錯誤,他跟總統報告,而且是在案件未偵結之前。請問,在你上任之後,你有可能為了各種案件而直接向總統面報嗎?會跟他開會、接觸嗎? 顏大和先生:我在此鄭重宣示,我不會因為個案的偵察計畫向總統報告,因為在我的任期內,不只是馬總統,還會有2016年的新任總統,都一樣。 吳委員宜臻:如果他邀宴、餞別呢? 顏大和先生:那要看是不是一個社交禮儀的場合。有時候是公務場合,那當然就會參加。 吳委員宜臻:如果今天是針對國安會會議,邀請法務部所屬單位,然後也有知會你,你會去嗎? 顏大和先生:我好像沒有過這種…… 吳委員宜臻:你不是國安會基本成員,不應該參加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也要看個案性質。 吳委員宜臻:沒有法源的,你會去嗎? 顏大和先生:那要看個案性質。 吳委員宜臻:我只是要問你,金小刀接任國安會秘書長,今年年底時,他會不會情急之下就偷偷把你調過去,然後開始跟你研商如何把你司法的手伸進去?所以,我只問你,只要是國安會系統找你去出席的會議,你會不會去? 顏大和先生:要看性質。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法源,你能去嗎? 顏大和先生:當然不行。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法源,不能去嘛,是不是? 顏大和先生:對。 吳委員宜臻:好。針對你提到所謂的檢察一體,一般我們在講審檢分立,我們喜歡講檢察獨立,但是又要強調檢察中立及辦案獨立性。這個檢察一體一直是我們沒有辦法突破的魔咒,因為你要去要求他獨立、中立,但又去承認他的檢察一體,所以,事實上,關於檢察官的屬性,法界一直有在討論,認為它與法官獨立審判在性質上可能還是有所不同,所以,非常多的民間學者及司法實務界認為,那不妨就通過成立一個檢察署的組織法或檢察官法,就不要再適用法官法,因為屬性畢竟不同,尤其在面對檢察一體時很容易講不清楚。對於這樣的立法方向或修法建議,作為將來的一位檢察官最大大家長,你對此有何看法? 顏大和先生:關於是不是要成立檢察機關組織法或檢察官法,事涉法務行政及檢察行政,這是法務部部長的職權,假設我擔任檢察總長,這個不是我的職權,但假設部長有問我的意見,我會據實報告。 吳委員宜臻:對於修法,你沒有意見? 顏大和先生:我沒有特別意見。 吳委員宜臻:如果這個修法也跟你有關,目前法院組織法沒有特別明定,因為要新訂一個檢察署組織法,屆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知你,針對這個將來有可能會涉及到檢察職務部分,希望你能出席說明、表示意見,你會來嗎? 顏大和先生:我會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假設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必須…… 吳委員宜臻:可是法院組織法沒有寫清楚,因為我是要討論新制定的案子,現行法沒有寫清楚啊!新的案子就是要討論檢察官的職權,你會出席嗎? 顏大和先生:涉及檢察官的話,假設長官允許,我會出席。 吳委員宜臻:換言之,你會為了你的檢察官職務來這裡捍衛與說明嗎? 顏大和先生:當然應該。 吳委員宜臻:你不要到時候又上演藐視國會、不尊重國會,該來的時候你就迴避或長官不敢讓你來表示意見,知道你承諾過這個案子、不敢讓你來,結果你都不來,希望你到時候要硬起來,你現在敢開支票,屆時就要做得到,否則司法界的每個人都看得到、等得到、聽得到。 顏大和先生:好,謝謝。 吳委員宜臻:此外,有關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檢評會建議黃世銘檢察總長應該要送監察院,可是,監察院的彈劾案竟然沒有通過,所以,他幾乎沒有退場機制。對於檢察官的退場機制,你有何看法?你不要告訴我檢評會就是一個退場機制,你認為這個制度有沒有問題? 顏大和先生:其實擔任檢察官本身要有風格、風骨和風度,這是一個人處世為人的態度,假設現有的法律制度有的話就照法律制度來走。 吳委員宜臻:如果沒有呢? 顏大和先生:沒有的話,就看你有沒有這三風…… 吳委員宜臻:如果你今天身為一個長官,在目前沒有退場機制的情況下,你還會讓這種已經涉案的檢察官實質從事檢察官的偵辦職務嗎?你能相信他嗎?他能夠公正辦案嗎? 顏大和先生:此涉及長官的職權,我不便多講。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因為涉及法務部部長的職權,對於一個有涉案的檢察官是否適任,你是沒有權限置喙的,但如果是你個人面臨案件,你還會占著位子不走嗎? 顏大和先生:我當然做不下去。 吳委員宜臻:因為這涉及到一個人的人格、風格,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吳委員宜臻:最後,在民國76到78年間,有一個人事命令,當時台北地檢署對你記一個功,因為你「台北市歷次重大違反集會遊行妨害公務案件協調聯繫執行職務,圓滿達成任務。」,民國78年12月,在你擔任主任檢察官時,上面就發了一個命令,對你記功乙次。顯然你對於民國76到78年間整個臺灣風起雲湧的集會遊行部分是有功的,我冒昧問一下,你的有功是因為你當時辦了520農民事件,還有幾個包含民進黨的大遊行,是因為沒有衝突?還是因為對衝突處理指揮得當?還是因為辦了非常多的綠營人士?你可不可以澄清一下? 顏大和先生:我當時擔任台北地檢署的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調度是由我處理,當時是因為如此,而因為解嚴前後有很多群眾運動,譬如520、台灣日報、包圍法院等種種案子,長官認為我處理得還算妥適,讓事情圓滿解決。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因為你調度檢察官的人力指揮而記功? 顏大和先生:對。 吳委員宜臻:最後,現在台北地檢署在偵辦太陽花學運集會遊行及後來延續的411,這些都衍生集會遊行違憲的爭議,地檢署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張集遊法違憲,你的檢察官會不會停止偵辦並聲請大法官釋憲?我知道司法院非常多的法官已經在做這件事了。 顏大和先生:我兩度在台北地檢署服務過,我知道台北地檢署有一群很優秀的檢察官,對於最近所發生的事件,我相信台北地檢署會很妥適地處理。 吳委員宜臻:你認為地檢署檢察官將來會妥適地處理,是不是?好,謝謝,我下個結論就好了,我曾經對媒體公開說,我認為顏大和檢察官基本上是官僚體制內的保守性格,如果他今天所言所屬為真,我收回那句話,以上。 顏大和先生:謝謝,我是開明的、保守的。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詢問。 李委員貴敏: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進行總長人事同意案的質詢,本席在質詢前有一項期許,就是如果今天的同意案通過之後,希望檢察轉型能確實符合國人的期許,請問被提名人有這樣的信心嗎?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有信心。 李委員貴敏:謝謝。接著有一些問題要請教你,無論是法務部或司法院都有一個天平的象徵,請問總長,若只有一個天平的象徵而沒有去落實,能否符合剛才總長提到的,讓檢察的體系轉型蛻變? 顏大和先生:沒辦法。 李委員貴敏:沒有辦法?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貴敏:請看美國的正義象徵─自由女神,他的左手是天平,右手是利劍,代表檢察體系必須運用手上的利劍,才能達成公平正義,總長是否同意美國這項概念?還是只要你心裡有天平就好,實際上並不需要執行右手上的利劍? 顏大和先生:那是不夠的,這是相輔相承的。 李委員貴敏:因為今天提到檢察總長的職責時,檢察官不僅代表國家、人民,也需要重振社會的正義,所以當你們少了手頭上的利劍時,事實上就無法發揮功能,因為在整個體制中並不是只有被告才有人權,被告、被害人以及整個社會的人民期待都必須著重,缺一不可,總長是否同意? 顏大和先生:我完全同意,因為我個人以前的職務關係,擔任過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董事長6年,所以對被告及被害人的權利,我都非常注重。 李委員貴敏:有關總長的人選,我聽到總長非常強調高道德標準及個性,這部分前面的委員已經問過,因為時間及投影片的問題,我就不再多問了。但是對於檢察獨立,剛才吳宜臻委員也有特別強調,為什麼大家有這項疑慮?最重要的原因在總長是由總統提名,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以確定該項人事案,但前兩任黃世銘及陳聰明總長的下台,都牽涉是否有獨立辦案的爭議,接下來年底又有七合一選舉,人民對總長有非常深切的期許,您剛才向吳宜臻委員答復時,您說您絕對不會辜負人民的期許,本席在此要予以嘉獎,但是吳委員要問的問題跟我很類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可挪至特偵組辦案的情形,並不是由台北挪至高雄的移區問題,而是案件本質,該條文規定:「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即若檢察總長認有重大貪瀆或危害秩序,就可以將案件挪至特偵組辦理,所以請教總長,太陽花學運或包圍警察局的案件會不會移至特偵組處理? 顏大和先生:不會的。 李委員貴敏:絕對不會? 顏大和先生:絕對不會。 李委員貴敏:對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何種情形才會讓總長考慮由特偵組辦理?還是第六十三條之一的這部分規定就刪除掉好了? 顏大和先生: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第一款、第二款,是指高階公務員或全國性的選舉案件,至於第三款雖規定可由檢察總長指定特偵組偵辦,但使用此款時要特別慎重,因為該款事項地檢署也可以偵辦,並非一定要由特偵組偵辦,所以檢察總長…… 李委員貴敏:所以在您任內絕不會用到第三款?您不會使用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那麼就可以刪除了? 顏大和先生:應該要看個案,因為涉及全國性而由某地檢署偵辦並不適當時,就會由特偵組偵辦。 李委員貴敏:很遺憾投影片的機器壞掉,但一開始我就一直強調,要做為一位檢察總長,我相信您有豐富的學識經歷及卓越的領導能力,否則您不會在二百多位檢方的投票中獲得九十八票,所以對於前端的學識及領導能力,我都沒有任何置疑,基本上我也肯定您的高道德標準,但是為什麼我前面要強調自由女神?檢方要做的並不是只有被告與被害人的偵辦與保護,還有很重要的一件事,那就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哪裡?即便某犯罪行為是集聚在同一區,但若已影響整體社會的公平正義時,總長,你的意思是說,在那種情況之下,你也不會去用第六十三條之一的第一項第三款,也就是說,在你的任內不會有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是不是? 顏大和先生:涉及到全國性的案子,那當然就要由特偵組來偵辦,這樣比較方便。如果不是重大案件,可以由地檢署來偵辦,那就不必讓特偵組強出頭。 李委員貴敏:好,選舉案件算不算全國性的案子?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有限,本席還有很多更重要的問題要請教你,所以請你在會後針對這個問題詳細答復本席。 顏大和先生:好的。 李委員貴敏:我想其實總長比我還要清楚,2012年有檢察官到最高法院靜坐,因為最高法院刑庭會議通過了一個決議:法院不再主動調查不利被告的事項,可是檢察官要管,所以那個時候有檢察官靜坐表示抗議。第二,去年在上個會期通過了通保法,在通保法通過之後,讓檢察官辦案的方式整個大變動。第三,剛才吳委員宜臻有提到學運的部分,你的答復很模糊,聽起來好像是說,對於學運的部分,檢察總長不會去干預,而讓各地有管轄權的檢察官按照實際處理的案子直接偵辦,還是你有什麼其他的意思嗎? 顏大和先生:我向來辦案的理念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我兩度在台北地檢署服務過,所以我非常清楚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都是非常優秀的檢察官,所以我相信他們對於各種案件會妥適的處理。 李委員貴敏:總長,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剛才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個是關於檢察官,因為現在檢察官的士氣很低落,其實我認為不是只有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很優秀,我相信很多年輕的法律人都非常優秀,而且訓練的過程都相當辛苦,但是現在他們的士氣非常低落,為什麼?剛才廖委員正井也提到,我們上訴駁回率從民國91年的71.8%跌到102年的38.7%,所以外界質疑檢察官濫行上訴,再加上最近發生的一連串事情,包括我剛才提到的三個問題,導致檢察官的士氣非常低落。我要請教檢察總長,你除了監督指揮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你要去整合整個檢察系統的資源,在優秀檢察官士氣這麼低落的情況之下,你身為檢察總長,你要如何充分運用你的指揮領導能力和整合統御能力來提升檢察體系?應該要讓這些優秀的檢察官充分發揮功能,讓國人覺得確實有一群檢察官能夠代表國家、代表人民偵查不法,體現社會正義,讓上訴駁回率不會再發生像以前從民國91年的71.8%滑落到102年的38.7%的情形。 顏大和先生:我想要提升檢察官士氣的方式很多,但是總不出於尊重,如果能夠尊重檢察官的職能,相信就可以提高檢察官的士氣。至於上訴駁回率,我手上的數據是有一點下滑的趨勢。 李委員貴敏:下滑很多,這是法務部提供的資料。 顏大和先生:譬如說二審上訴三審,98年是1,170件,到102年剩下548件。 李委員貴敏:本席希望總長在會後將濫行上訴的具體原因及改進作為提供給本席參考,請你思考我們到底要如何重振檢察官的信心,為整個檢察體系開創一個新紀元,本席要特別拜託你,謝謝。 顏大和先生: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詢問。 柯委員建銘: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主任檢察官,本席相信你在不久之後就會順利當上檢察總長,台灣歷史上對所有檢察總長之同意權行使從來沒有像這次被如此高度矚目。馬英九發動監聽國會九月政爭以來,整個事情已經告一段落,本席對黃世銘提告,他終於被判有罪,可是拖了一段時間才下來,所以和歷任檢察總長同意權的行使比起來,這是最受全國注意的一次。本席今天要告訴你,你在這個歷史的關鍵時刻要來擔任這個職務,本席相信你的同意權案會通過,只是得到票數的高低而已,所以你要有相當的體會,你有幸在人生的生涯當中,在國家面臨最大危機的時刻,整個檢察官的形象完全被破壞,整個檢察體系的信心崩盤,所有國人都不信任檢察官,所以你一定要澈底的認知你是任重道遠。本席記得以前黃世銘被提名的時候只有提出一個政見,你知道這個政見的內容是什麼嗎?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議題,就是檢察權入憲。憲法保障司法獨立,對於國家法官予以保障,長期以來審檢分立的問題一直存在,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這個問題到今天都沒有解決,也沒有人敢碰觸。黃世銘唯一提出的就是檢察權入憲,但是本席對他有很大的批判,因為這根本就是檢察官要擴權,請問你對檢察權入憲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檢察權入憲,其實我們內部已經討論多年了,這是一般檢察官的想法,至於檢察權入憲是否妥適,在整個憲政架構上來講是值得討論的一個議題,實際上世界各國對於檢察權到底要不要入憲有不同的規定…… 柯委員建銘:憲法規定法官獨立行使職權,檢察官要擴權,所以主張檢察權要入憲,本席想知道你個人的看法,黃世銘當年就是提出這個主張,本席覺得他有問題,因為老是一直想要擴權,英雄式辦案,不講正義法則,我們最怕兩種檢察官,一種是貪財、一種是貪名,貪財是小事,就是被抓去關,可是貪名會無限上綱,完全不照證據法則辦案,只想要辦大案、想出名,羅織罪名,黃世銘就是典型的英雄主義,當初我在質詢時就跟他講過這件事了。檢察官是國家很重要的檢察體系,他必須不能介入政治、要中立,若檢察官不中立,這個國家就完蛋了,要不然就是政黨政治在操作,所以對於檢察權入憲一事,請你很清楚的回答。 顏大和先生:檢察權入憲跟檢察官的權限無限擴張應該不會是等號。 柯委員建銘:當然是等號啊!將來你馬上就要坐上這個位置了,對於檢察權入憲與否,檢察官內部有不同意見,但是這不能當成你個人的主張,如果這是你個人的主張,那整個體系就完蛋了。 顏大和先生:關於檢察權入憲,方才我已經說過了,這是部分檢察官的想法。 柯委員建銘:你會不會把這個當成你個人的主張? 顏大和先生:我不曾提出檢察權入憲的主張。 柯委員建銘:OK,這樣很好。今天我要說的是,檢察官一定要去政治化、澈底中立,像九月政爭就是這樣嘛!黃世銘在第一天就去洩密給總統,現在他被判有罪,而且他拿去向總統、江宜樺報告的資料,都是關於我這個案子後續的偵查作為、後續要怎麼搞我,所以他在法院一定是輸的。當初在任命陳聰明總長時,國民黨一直要求他一件事,就是不可以跟陳前總統阿扁見面,今天我要問一個問題,在你上任之後,若馬英九找你去談個案,或是你會不會主動去跟馬英九報告個案? 顏大和先生:我向委員公開保證,我不會將檢察官偵辦個案之偵查計畫書向總統報告。 柯委員建銘:若總統找你時,你該怎麼辦? 顏大和先生:若總統找我,假設是為了個案,我就不會講。 柯委員建銘:若總統在任何時間找你,你該怎麼辦? 顏大和先生:總統找我不一定是因為個案,說不定…… 柯委員建銘:若不是講個案而是講如何操作司法、對民進黨做政治追殺,如果這是你要向他報告的,你也要這樣配合嗎? 顏大和先生:這個當然不能配合,因為這有失檢察官的中立性。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要告訴你,在任何時段,你身為國家的檢察總長,一定要澈底政治中立。 顏大和先生:沒錯。 柯委員建銘:總統找你絕對沒好康,可能就是為了操作司法,你手中握有權柄,所有偵查中的個案你都可以指揮,他找你會有好康嗎?不是為了關說,不然就是找你介入政爭,那你會不會去? 顏大和先生:跟總統見面有很多場合,比方說國家慶典。 柯委員建銘:除了這些場合以外,如果總統半夜打電話跟你說,顏大和,我們一起吃個午餐吧!請問你會不會去? 顏大和先生:應該不會。 柯委員建銘:好,這一點要先確定。再者,關於特偵組的存廢,特偵組的由來是黑金中心,包括吳文忠等檢察官曾來立法院遊說,當初這個法案是逕付二讀朝野協商勉強通過的,最後通過時我有去跟阿扁報告,阿扁說這是澈底違憲,為什麼第六十六條會規定檢察總長的任命要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還規定除了預算案、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備詢,當初黑金中心這些檢察官就是始作俑者,他們有來立法院遊說,當時我是最後一個簽字的,我跟阿扁說,現在不行使同意權的話就沒有辦法法制化,這就是歷史的錯誤,特偵組就是這樣來的,所以特偵組應該要廢掉,若留下特偵組,那其他檢察官頭抬得起來嗎?只有他們能夠辦大案,過去高新武不是辦過吳蘇案嗎?彭紹瑾不是辦過蕭天讚案嗎?檢察官本來就是獨立行使職權,難道還要特偵組才可以辦案?民國77年的時候,高新武辦吳蘇案時我有跟在旁邊,他怎麼辦案我一清二楚,包括他如何指揮調查局,所以特偵組一定要廢掉,當然,這是立法院的事情,但是你應該站在中立的角色上,如果讓我發現你去遊說國民黨不要廢特偵組,坦白說,我會不客氣的哦!而且違憲條款也要拿掉,本席希望你可以冷靜思考這件事。當你扮演全國最有公信力的檢察總長時,國家才會平靜下來,所以方才我才會說,沒有一次對檢察總長行使同意權會如此被高度賦予期待與責任,你要有使命感,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是的。 柯委員建銘:另外,我對黃世銘提告,已經起訴了,同時被告有馬英九及江宜樺等,我告了4個人,黃世銘已經一審判有罪,其3項罪名被處5個月、6個月有期徒刑,全部都易科罰金,我已經請公訴檢察官提起上訴了,而我告馬英九的部分,在還沒進行的時候,檢察長就回一張文說,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等他卸任之後再另行偵辦,他們是共同正犯哦!江宜樺也是共同正犯哦!為什麼到今天還沒起訴?再不起訴,我就要告他們瀆職!他們是共同正犯,對於馬英九,他跟我說,等他卸任後再另行偵辦,現任行政院長也是共同正犯,我是一起告的,這涉及教唆洩密,這已經定罪了,這些共同正犯難道不必起訴嗎?你認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不是應該起訴江宜樺? 顏大和先生:台北地檢署如何處理這個案子我不清楚,等到大院同意之後,我再來了解。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詞窮了,全國都在看,那是你上任後的事情,你要去思考這部分,再不起訴的話,我連台北地檢署全部都告,告他們包庇等等。另外,請問總統有沒有檢察一體的權力?台大教授胡佛曾寫一篇文章說,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所以總統可以介入司法,因為黃世銘是總統提名的,所以他必須向總統報告,因為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所以總統可以介入個案,你認為胡佛這個說法通不通? 顏大和先生:如果他這個說法可以通的話,台北地院就不會判決了。 柯委員建銘:你回答到重點了,算你內行,但你知道嗎?在我告黃世銘的時候,國民黨叫胡佛寫一篇文章說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因為總長是總統提名的,所以他必須向總統報告,因此黃世銘無罪,在我對他們提告的時候,包括王清峰、勞委會前主委王如玄和他的律師等,全部在主張總統有檢察一體的權力,黃世銘應該跟總統報告、總統可以介入司法,這是澈底違憲!他跟我打官司就是用這個立論,所以他一定輸的。另外,他們認為這個行為是行政不法不是刑事不法,一個是前任法務部長,王如玄也是部長級的,他們認為總統本來就可以干涉司法,所以他應該向總統報告。他們認為這是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王清峰和王如玄這些人的法學素養都不知道到哪裡去了?國民黨用的官竟然是如此!之後二審的時候,我就看他們要怎麼維持這個論點? 關於學生運動的部分,羅部長一直說要嚴辦、嚴懲,但是我要告訴你,在評斷公民抗議、公民運動時,要看它是為了私利或是為了公益。全世界公民團體的行動都是為了公益,沒有為了私利的。臺灣這些學生知道服貿將會影響臺灣未來的發展,他們跳進來是為了要阻止國民黨、馬英九亂搞,使國家陷入憲政危機,把國家的前途斷送掉。在這個重要的關鍵時刻,他們採用最小、最後的手段來阻卻違法,這是一種公益行為,所以對於這些學生,我一直主張無罪不罰。 他們行動的本質是阻卻違法,你要有這種觀念,所以你不要一直想去採指紋、傳訊、偵辦。你擔任總長以後,要徹底去了解他們的行動是為了阻卻違法。我認為他們是無罪的,既然無罪,當然免罰。不是什麼事情都只能講依法行事,你要去了解法益、依法闡釋法益。這種觀念是象徵性的言論,我們擁有言論自由,用這種最小、最後的緊急手段去阻卻違法,是象徵性言論的一部分。從全世界的法理或憲法層次來看,這就是阻卻性違法。吳秉叡委員甚至對我說,這是憲法的避難所,等一下他會向你解釋何謂憲法的避難所。現在我們的憲法在滴血啊!國家被破壞至此,我們的憲法在滴血啊! 最後,有關通保法的問題,行政院一直在拖延,這根本是違反法益。通保法應該要儘快上路,假如未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再次提出修正案的話,你們要好好去思考你們提出來的版本是否適當?全國一年被調通聯紀錄的有80萬通以上。換句話說,每一個警察,包括憲調組,都可以去調任何人的個資和通聯紀錄,這是徹底違憲的行為,它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 顏被提名人,未來你的責任會很艱辛,你個人的行為和思考邏輯會影響到這個國家的穩定與否。你在這個歷史時刻坐上這個位置,請你要按照你的法學素養來做事。檢察官做事情一定要講求證據法則,偵查不公開就是偵查不公開,不要搜索取證。你剛才有談到,強制權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要慎重行事,不要又是押人取供、搜索取證、用媒體來辦案。這是檢察官長期以來的陋習,我們一定要徹底改變,重拾檢察官的尊嚴和信心,讓檢察官能夠抬起頭來。這是一個非常神聖的職務,請你要讓檢察官恢復信心,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好,謝謝委員指教,我會謹記在心。 主席:請葉委員津鈴詢問。 葉委員津鈴: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檢察總長被提名人你好,你在臺北地檢署檢察長任內起訴了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獲得檢察總長的提名,你自己有沒有感到意外?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據我了解,之前馬總統有向很多人打聽過,認為我適合擔任檢察總長,所以就提名我。 葉委員津鈴:在檢察總長推薦名單的問卷調查中,你被票選為第一名,所以我對你的人格沒有質疑,我很尊重顏被提名人的人格。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 葉委員津鈴:今天我有幾個觀念想要請教你,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3月21日因被控違反通保法和洩密罪,遭臺北地院判刑1年2個月。至此,他才辭去檢察總長一職。大家都說他的道德觀念太低,他在被起訴的第一時間就應該要提出辭呈,對於這一點,請問顏先生你個人有何看法?大家認為他的道德標準太低了。 顏大和先生:因為黃總長曾經擔任過我的長官,所以我剛才有特別提到,我不方便對長官有所批評。但是我在臺北地檢署任職以及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長期間,我都和檢察官同仁互相勉勵,司法人員必須要有三風,哪三風?就是做人要有風格、做人要有風骨、做人要有風度。 葉委員津鈴:你的意思是,黃世銘前總長不具備三風嗎?是不是? 顏大和先生:我沒有這樣講、我沒有這樣講!這是每個人修行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 葉委員津鈴:我在媒體上有看到你對他被判決有罪表示遺憾…… 顏大和先生:對。 葉委員津鈴:所謂的遺憾是什麼意思? 顏大和先生:長官發生這種事情,我們會覺得很遺憾。 葉委員津鈴:是不是認為黃世銘不應該有罪而感到遺憾? 顏大和先生:因為他一生都非常努力…… 葉委員津鈴:還是遺憾他成為九月政爭的替死鬼?抑或是遺憾馬英九應該有罪,但是他卻沒有被判刑? 顏大和先生:因為他從事公職三十幾年來,不僅做事認真,操守也非常廉潔,怎麼也沒有想到,他會在檢察總長任期剩下約半年的期間內發生這種事情,甚至被判刑,所以我覺得非常遺憾。 葉委員津鈴:此外,為什麼他提出辭呈之後,總統到4月3日才批准?公文拖了13天,根據你的經驗,你認為為什麼總統會拖這麼久?是有所考量,還是另有隱情? 顏大和先生:應該不會。其實宣判是3月21日禮拜五下午4時以後的事情,他提出辭呈之後,法務部是在隔週的禮拜二整理好才送到行政院。送到行政院這段期間剛好發生學運,所以行政院花了一段時間處理公文,之後才送往總統府,而總統府也有一定的處理程序。 葉委員津鈴:依我的經驗,國民黨政府處理這類刑事判決的速度會因人而異,總長認為呢?真的是因人而異啊! 顏大和先生:因為我沒有參與,我不了解,所以我也不方便講長官怎麼樣。 葉委員津鈴: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無案在身,卸任部長後想申請回任最高檢卻未獲准,所以失去了他的月退俸。反觀黃世銘有案在身,卻能回任最高檢。總長,你認為政府是不是有兩套標準? 顏大和先生:關於這個部分,社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 葉委員津鈴:你認為黃世銘該不該回任最高檢? 顏大和先生:這涉及到長官的問題,我不方便回答。 葉委員津鈴:你現在在最高檢服務啊! 顏大和先生:我只是主任檢察官而已。 葉委員津鈴:你可以戮力於司法改革啊! 顏大和先生:擔任總長以後,如果碰到不公不義的事情,該講話的時候我就會講話。 葉委員津鈴:對於黃世銘洩密案,你會不會以特偵組最高負責人的身分,繼續去求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判決? 顏大和先生:那不是特偵組的權責。 葉委員津鈴:關於三二四鎮壓學運事件,外界的批評或評論是,這和六四天安門事件一樣,都是強力鎮壓。當天台聯的立法委員周倪安遭到警察暴力對待,可以說是受傷最嚴重的人之一。顏先生,你知道這件事嗎? 顏大和先生:我有看報紙。 葉委員津鈴:你看完報紙之後有去了解這個案子嗎? 顏大和先生:我沒有深入了解。 葉委員津鈴:臺灣版的天安門事件發生之後,受傷最嚴重的就是台聯的立法委員周倪安。她穿著背心,還是公然被暴力相向!她受傷的程度非常重,眼窩骨粉碎,眼睛差點失明,在場的學生還看到四、五位警察踹她的胸口、對她施暴,甚至拿警棍打她的臀部,導致她的臀部都是瘀血。她穿著立委的背心,名字寫得很清楚,他們還這樣殘暴相待。請問顏先生,你擔任檢察總長之後,願不願意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調查? 顏大和先生:據我了解,目前已經有小組正在調查當中。 葉委員津鈴:我們要求警政署把施暴的員警交出來,但是他們卻一直推託、一直蒙蔽、一直護航。對於國家暴力殘害立法權一事,如果我們同意你擔任總長,你認為你該不該維護立法權?該不該對警察施暴一事成立專案小組好好調查? 顏大和先生:如果我的提名案獲得大院同意,在正式擔任總長之後,我會去向臺北地檢署了解這件事情。但是我剛才也講過,這個案子已經有一個專案小組在調查了。基本上,發生群眾運動時,假設警方在合法行使強制驅離的過程中發生碰撞,那會有阻卻違法的問題…… 葉委員津鈴:顏被提名人,我剛才已經向你說明現場的狀況了,而且當場也有目擊證人,這不是推擠現象喔!這是故意施暴、故意傷害!警政署還一直在蒙混、一直在包庇!你擔任檢察總長之後,應該要成立一個專案小組來調查才對。 顏大和先生:我的立場一向是不法的行為就要受到制裁。 葉委員津鈴:我是針對這個案子來提問,因為警政署一直在包庇!將來你擔任檢察總長後,應該要維護立法權、主持正義、主動調查這個案子才對。 顏大和先生:擔任總長以後,我會去了解這個案子。 葉委員津鈴:了解之後,你會成立專案小組嗎? 顏大和先生:當然要處理啊! 葉委員津鈴:好,謝謝。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詢問。 呂委員學樟: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恭喜顏先生,因為你的表現受到各界的肯定,所以總統提名你擔任檢察總長。 立法院在民國95年元月13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在此之前,總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且也沒有任期的限制,再加上總長是檢察一體之首,權力之大,不言可喻。後來為了避免政治干預,立法院就修改了法院組織法,除了檢察總長的產生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之外,還有4年任期、不得連任的限制,最重要的是,讓他能夠獨立行使職權。後來我們設立了特偵組來偵辦國家元首、中央政府官員和軍事將領的貪瀆行為,以及國家重大刑事案件。這些作為就是希望能夠確保檢察總長和特偵組的獨立性和專業性。 由此可知,各界對檢察總長和特偵組是寄以厚望。不管是之前的陳聰明檢察總長,或是後來的黃世銘檢察總長,當時我都是全力支持。但是很遺憾地,他們兩位都在爭議當中黯然下台,沒有辦法做滿4年任期。一位是遭監察院彈劾,另外一位是遭法院一審判決有罪。這都不是本席所樂見的,因為這和我們原來的期許真的有落差。 今天本院行使檢察總長的同意權,我是抱著非常沈重的心情與會,因為檢察總長的職務是個重擔,責任非常重大。不管形象再好、能力再強,只要在這個位置上,大家就會用放大鏡嚴格地檢驗你。不管你做得好不好,都會受到嚴厲的批評,面臨輿論強大的壓力。 所以我相當敬佩顏先生的勇氣,這個審查會其實也是在考驗被提名人的抗壓性。所以本席想請教總長被提名人,你過去因為特別費案起訴了馬總統,當馬總統在徵詢你擔任總長一職的意願時,你是基於什麼原因答應接下這個重擔?由於前兩任總長都是黯然下台,你會不會覺得馬總統是在害你?也就是說,我要問的第一個問題是,你為什麼會答應?第二個問題,之前你起訴了馬總統特別費案,現在他提名你擔任檢察總長,你認為他到底是愛你還是害你?請你說明一下。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前兩任檢察總長都發生事情,沒有做完任期,對此,我個人會深刻警惕。 其次,馬總統是在3月7日6時找我去總統府,當時他並沒有徵詢我的意見,而是說他要提名我擔任檢察總長。我就說謝謝長官的栽培,他說這不是栽培。我相信他對我期待很深,他也告訴我,我們要做司法改革,所以我相信他不是要害我,應該是…… 呂委員學樟:愛你? 顏大和先生:是栽培。 呂委員學樟:好,栽培。目前檢察總長只有進場機制,並無退場機制,我們除了依照法官法相關規定,如判刑確定或經評鑑送監察院彈劾,再送職務法庭審理,予以免職、停職之外,並沒有其他的退場機制,對不對?雖然在憲政機關裡面,包括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都要經過本院行使同意權,但其實他們也沒有退場機制。這可能是我們當初立法上的缺失,也是本院應該要思考的問題。 我要請教總長被提名人,如果日後遭到起訴或彈劾,你會不會自動請辭? 顏大和先生:如果碰到這種情形,已經做不下去了,當然該請辭。 呂委員學樟:既然如此,你認為總長有沒有必要建立退場機制? 顏大和先生:其實現在已經有退場機制了,例如送評鑑或監察院。 呂委員學樟:對,那是法官法的規定。 顏大和先生:所以本來就有了。任期制並不是指你違法亂紀都可以做滿4年,如果你在任期當中有違法亂紀的狀況,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任期制只不過是鼓勵你在這段期間勇於任事,做你該做的事情,這才是它主要的意義,而不是讓你戀棧職位。 呂委員學樟:那當然。特偵組從民國95年依法院組織法設置至今,已經運作了8年之久。日前由於黃總長洩密和特偵組監聽立法院,在野黨主張廢除特偵組。請問被提名人,你認為特偵組的運作是否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顏大和先生:該檢討的地方當然滿多的,依照目前的時空背景,我認為特偵組還是需要存在,但不是放在最高檢,因為這7、8年來,我們發覺放在最高檢的弊病很多。至於要如何改變,當然很多人有不同意見,有些人主張放在一審,有些人主張放在二審,從檢察人事制度來看,我認為放在二審不失為一個比較好的制度。 呂委員學樟:如果放在廉政署呢?因為它辦的案件大部分都是貪瀆案。 顏大和先生:那不一樣,因為廉政署是一個行政機關。 呂委員學樟:好。這次特偵組讓大家詬病的原因是,它涉及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等等。請問我們要如何確保獨立,避免檢察總長和特偵組的檢察官捲入政治的紛爭呢?你認為該怎麼做? 顏大和先生:要確實遵守檢察中立的原則,不畏權勢。 呂委員學樟: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的情況,你擔任過各級檢察長,也經常列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相信你已經聽到耳熟能詳了,但這確實是我們大家共同的心聲。你覺得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濫權起訴、濫行上訴的問題? 顏大和先生:假設調查結果是檢察官濫權起訴或濫權上訴,現行法官法就已經有一個處理機制了,就是送檢評會。若檢評會認為他確實有濫權的情況,就會送職務法庭。我認為目前職務法庭有幾個個案處理得還不錯,這對我們司法官有非常大的警惕作用,所以我相信這種現象會越來越少,希望不會再有這種情形發生。 呂委員學樟:在法案部分,今天法務部陳次長也在場,將來你們可以再去思考一下。儘管你們開檢察長會議的時候,會三令五申地叮嚀他們,但檢察官也是人,有時候會受到英雄主義、作秀主義的影響,這個後果其實是滿嚴重的,從定罪率來看,也確實是比較低,這就是民怨之所在。在這樣的情況下,你們有沒有想過要訂定冤案賠償條例,讓檢察官知所警惕? 顏大和先生:檢察官起訴、後來法院判決無罪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時候是法律見解的問題,而不是事實的問題。如果是法律見解不同,那就不能說是濫權起訴或濫權上訴。 呂委員學樟:不管是監聽國會或是黃總長的領導方式,你剛才在報告的時候也有講到,主要是性格決定一切。其實他是一個非常優質的司法人員,他廉潔自持、認真工作,我們都予以肯定。但是性格會決定一切,在他的任內,特偵組是單線領導;而在陳聰明檢察總長的時代,是集體領導,也就是由三、五個檢察官組成一個團隊一起來辦案,這樣比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情形。但是在黃總長任內,他是單線領導、單線指揮,造成隔閡、造成很多漏洞,這是他個性上的問題。 此外,他遴選的特偵組檢察官有一部分曾經被監察院糾正,剛才廖正井召委也有提到這一點,被監察院糾正的人,黃總長還把他拉到特偵組來。如果我們行使同意權,通過你的人事案,當你正式就任以後,特偵組檢察官的遴選當然是你的職權,對不對?屆時你會用什麼方式選任特偵組的檢察官?第一,已經被監察院糾正的檢察官,你會不會遴選他來當特偵組的檢察官?第二,將來你領導的方式是否仍為單線領導? 顏大和先生:假設特偵組還留在最高檢察署的話,特偵組檢察官的遴選,我會多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假設他的操守或以前的行事風格曾經遭到處分,我會慎重考量。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特偵組本來就應該團隊辦案,團隊辦案是成立特偵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不能單線領導,因為一個人的智慧是有限的,會出差錯。 呂委員學樟:之前我們在審查法院組織法的時候,新任的法務部羅部長,也就是你的同學,連續打了7通電話給黃世銘檢察總長,就在這邊打喔!結果他完全不理她!請問法務部長算不算是檢察總長的上司? 顏大和先生:是。 呂委員學樟:在行政程序上是吧?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沒錯。 呂委員學樟:那行政院長算不算是總長的上司?也是吧? 顏大和先生:是各級長官。 呂委員學樟:如果你發現你的上司有問題,你會向誰舉發、報告? 顏大和先生:當然要向我的長官。 呂委員學樟:檢察總長和法務部之間的權能和角色定位,你要如何界定? 顏大和先生:法官法已經界定得很清楚了,部長是負責檢察行政,檢察總長只是指揮個案而已。 呂委員學樟:我再請教你,檢察官的身分是受到保障的,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呂委員學樟:他要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又必須受到檢察一體原則的約束。如果日後出現新類型、富有爭議的案件,個別檢察官或檢察署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例如對於起訴與否的認定標準不同,身為檢察總長,你是否會出面統一起訴的標準? 顏大和先生:如果是貪瀆案件,當檢察總長發現所屬的地檢署內,大家的偵辦進度或法律見解不一樣,檢察總長就要負起責任,召開協調會。除了貪瀆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當然是由臺高檢署檢察長來處理。實際上,我在臺高檢署檢察長任內,如果不同的檢察署在辦理貪瀆以外的案件時有不同的想法,就是由我臺高檢署檢察長負責協調。 呂委員學樟:好。現今特偵組的成員均為前檢察總長所遴選的,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特偵組的檢察官必須和檢察總長同進退,但是特偵組檢察官的去留,仍然應由新任檢察總長來做決定,對不對?請問如果人事案通過,你成為檢察總長以後,是否會重新任命特偵組的檢察官? 顏大和先生:假設我擔任檢察總長,會面臨一個比較尷尬的問題,就是特偵組到底還要不要放在最高檢察署底下? 呂委員學樟:目前還是這樣。尚未修法前就是如此,這不用擔心。 顏大和先生:如果還是這樣的話,我會建議大院儘快處理這件事。為什麼?因為我們有一個內規,檢察官調任特偵組的時間最長是4年,所以這個月他們已經全部上簽呈,表示要歸建了,但代理檢察總長到現在還不敢批。屆時特偵組是要調到二審,還是要繼續留在最高檢察署底下,會成為我遴選特偵組檢察官的困難。 呂委員學樟:這一點倒是不需要擔心,因為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你就是必須依照現行的組織法來處理。 顏大和先生:這會影響檢察官的意願。 呂委員學樟: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如果修法之後,舊法仍未廢除,那可以適用新法,也可以適用舊法,所以這不是問題。我希望你所遴選的特偵組檢察官不要有被監察院糾正的紀錄,你遴選這樣的人進來,對你們也不好,對不對?這對新任檢察總長的領導統御或形象都有負面的影響。 最後一點,你剛才有提到三風:風格、風骨和風度。我相信你擔任總長以後一定會有新的氣象,不管是特偵組或最高檢察署,希望你能藉此機會提升所有檢察官的士氣,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是。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吳委員秉叡詢問。 吳委員秉叡: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請教總長被提名人,依照你的觀點,前任檢察總長黃世銘走到今天這個狀況的原因是什麼?你剛才說他的操守清廉、做事認真,這當然是優點,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司法官最重要的特質是什麼?他被人家稱為「鐵漢」的同時,也被稱為「酷吏」。黃總長今天的遭遇令人不勝欷噓,所以我要在此向你說明我的觀點。 第一個,檢察總長要當得好,要對憲政、憲法多所研究。檢察總長要在委員會備詢,人事案要經立法委員投票通過,這是個很怪的制度,所以它未必能夠稱為憲法機關,但是它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分際,尤其是和總統的關係,你要拿捏得非常地清楚。其實你剛才有一句話,我聽起來滿刺耳的。你說是總統栽培你,但總長是國家公器,不能用「栽培」這樣的角度去看。「栽培」的說法會讓人家誤以為他是不是有恩於你,你將來要回報呢?所以我剛剛才會說,絕對不可以變成權力的奴婢啊!所謂權力的奴婢就是在權力之前卑躬屈膝。 你看黃總長,人稱「鐵漢」,可是對於總統對他的要求,他沒有辦法拒絕。如果不釐清憲政上的關係,你可能也會陷入這樣的困境喔!雖然總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後任命,在立法院,執政黨是多數黨,而總統又是執政黨的黨主席,但你不要就此誤以為你這個位置是某個人給你的。這是我秉著我的良心給你的勸告,我希望你能多去了解憲法權力分立、政府機關與機關之間的關係。釐清這層關係之後,你才不會逾矩。 第二個,我認為人權保障很重要。你很可能會覺得這是老生常談,但法界經常詬病的就是,檢察官認為他和警察、調查員是同一國的,因為都是在為國家打擊犯罪,觀念一致,很容易就走在一起。但是我要提醒你們,這三種職務其實是不一樣的,因為臺灣不採立案審查,檢察官為了辦案,需要去指揮警察和調查員,所以經常會誤以為大家是同一國、同一隊的,檢察官是隊長,警察、調查員是隊員。這樣的情況經常會使得檢察官忽略掉對當事人或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其實這些全部都應該要好好地考慮和調查。我是從法院出來的,這是我在擔任法官期間所看到的問題。 第三個,辦案的標準要有一致性,不能有很大的差別,也不能被權力賦予者的言論所影響。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羅部長就經常對個案發言,當初黃總長一案仍在調查階段、尚未起訴之前,她就為他美言。當時我就曾公開表示:「妳是部長,不是他的辯護律師。」結果事後證明,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黃總長有罪,當初羅部長替他美言,難道不用負責任嗎?在這個重要的位置上,你的發言動見觀瞻,你認為部長的發言,會不會對基層的檢察官造成壓力?你覺得會不會?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這幾點的指教。第一點,關於剛才所說3月7日總統找我到總統府接見我的時候,他沒有徵詢我的意見,就直接講說「我提名你」,我當時隨口就講說「謝謝總統栽培」,當時馬總統就馬上糾正我,說不能用「栽培」兩個字!所以像…… 吳委員秉叡:可是你剛剛在這邊回答其他委員的時候,你還是講「栽培」啊!好啦,沒有關係,我覺得…… 顏大和先生:對。 吳委員秉叡:很可能這是一種習慣的用語啦。 顏大和先生:是。 吳委員秉叡:我也不是要跟你計較這兩個字,我只是跟你講說不能有這樣的心態。 顏大和先生:對,沒錯。在辦案方面,當然在當總長的時候,對於檢察官的辦案標準要有一致性,這是我念茲在茲的,因為假設辦案沒有一致性,底下的人會無所適從;另外…… 吳委員秉叡:部長對個案的發言,你覺得會不會對基層的檢察官形成壓力? 顏大和先生:看他發言的內容,發言的內容如果…… 吳委員秉叡:羅部長的發言內容媒體上有啊!當然她私底下的發言我是沒有聽到,我只是在媒體上看到她發言。 顏大和先生:但是…… 吳委員秉叡:我舉那個例子,黃總長在被調查的期間,她就常常出來講說沒有這樣子的犯罪意圖或怎麼樣,替他在開脫,所以我常常在講說「你是在當辯護律師耶,不是在當部長!」 顏大和先生:以我的經驗來講,檢察官假如有受過專業訓練的話,應該部長講什麼話大概影響不大。 吳委員秉叡:所以「影響不大」,部長就可以亂講?如果這樣講的話,因為檢察官有受過專業訓練,所以總長的講話也影響不大,所以你也可以亂講? 顏大和先生:應該影響不大。 吳委員秉叡:我是說做人的標準要一致啦! 顏大和先生:對,沒錯。 吳委員秉叡:沒有!我現在問你啊!我們今天在這個地方,大家都是法律人,摸良心講話! 顏大和先生:對。 吳委員秉叡:我現在問你「部長這樣講適不適當?會不會對基層檢察官發生影響?」你跟我說「如果檢察官有專業訓練的話,應該影響不大。」那回過頭來推論,請問你「檢察總長對個案隨便發言的話,會不會影響不大?」的時候,你也可以說「基層檢察官如果受過專業訓練的話,應該影響不大」,那回過頭來的邏輯就是「那你就可以隨便亂講!」 顏大和先生:那不一樣,部長跟檢察總長的發言不一樣,檢察總長對個案發言會影響到檢察官。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會對個案發言嗎? 顏大和先生:不會。 吳委員秉叡:我現在請問你一個問題。 顏大和先生:是。 吳委員秉叡:我在這個地方曾經問過黃總長他對檢察一體的標準,我現在也要問你,因為這個對於檢察總長的職務很重要。黃總長曾經在這裡公開講,他在拉法葉案一審判決無罪之後,召集了高檢署的檢察官跟地檢署的承辦檢察官開會研商,他指示說「不上訴」。我曾經問他「你認不認為這是檢察一體可以行使的職權?」他跟我回答「是」,那你覺得呢? 顏大和先生:其實…… 吳委員秉叡:今天假設你是檢察總長,如果臺北地方法院有某一個案子,在檢察官承辦、後來法院判決無罪之後,該不該上訴?你認為檢察總長可不可以直接召集會議,然後指示檢察官不要上訴? 顏大和先生:其實檢察總長如果要行使檢察一體的指揮權,他必須受到限制!第一個是關於強制處分權的行使,其次是犯罪事實的認定,還有法律的適用,但是這一些都必須要用書面,這樣承辦檢察官才有所適從,承辦檢察官才會遵從。 吳委員秉叡:我念的可能跟你不一樣,我念的書可能念得比較不夠,我認為檢察一體只有展現在案件的移轉權跟案件的承續權上。 顏大和先生:是。 吳委員秉叡:如果你認為他的東西是不對的,你可以把它 交由別的檢察官來辦,而不是直接去指揮他。 我現在回過頭來問你另一個問題。 顏大和先生:是。 吳委員秉叡:假設你認為標準是可以的,那請問陳守煌指示他高檢署的檢察官「某個案子慎重考慮要不要上訴」,這是不是檢察一體? 顏大和先生:其實現在我們有法官法的規定,檢察長或是檢察總長要行使職務移轉權的話,它有幾個限制,按照那幾個限制來做…… 吳委員秉叡:我知道啦,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如果檢察總長可以直接指揮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的話,那高檢署的檢察長為什麼不能夠指揮高檢署的檢察官?我現在是要跟你說檢察一體的標準,釐清之後也不要有雙重標準啦! 顏大和先生:是! 吳委員秉叡:最後,像羅部長最近對學運的發言,我覺得她真的是法匠!犯罪要成立有3個部分,1個部分是構成要件該當,1個部分是有違法性,最後是罪責,對不對?這是刑法總則的內容,大家都念過了。關於違法性的部分,有法律上的阻卻違法事由,還有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我想這個總長你也很清楚,所以考慮問題不是只有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你如果要評論個案、你也要做一個誠懇的評論的時候,連違法性跟罪責都要考慮!這是剛剛我們總召柯建銘委員叫我跟你提的,我認為學生這一次是為了要挽救民主憲政所做不得不的緊急避難行為啦!因為他們如果沒有闖進議場的話,中華民國的憲政可能實質淪亡,因為立法權真的完全、幾乎被行政權霸凌而且不存在!一個應該經過國家條約審議的、憲法規定的立法院的職權,可以用30秒的方法然後說送院會就自動生效!這明明是憲政迫在眉睫的危機,是一個國家法益裡面最高的層次,它是民主憲政的法益;相對之下,侵入議場、破壞門窗等等這一些假設你認為是妨害公務的行為,所涉及的是較低位階的法益,在法律上如果是為了要挽救較高法益,而做出不得不的行為以至於傷害到較低法益,這基本上是「緊急避難」的概念,而緊急避難也是法所明定的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柯委員剛剛講錯了,他說是什麼「憲政避難所」,其實不是,我說的是這是一個憲政上的緊急避難行為,是為了要挽救憲政。這個也提供給你參考。 本席希望檢察官職司法律這方面的事務,不要只是汲汲營營想要把被告定罪、把被告當做是打擊的對象,這種心態是要不得的!以上這些意見提供你參考,謝謝。 顏大和先生:好,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俊俋詢問。 李委員俊俋: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現在想要請教顏被提名人幾個問題。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俊俋:我們從憲法、法律等不同的層次來談幾個問題。第一個我想請教的是,今天我們行使同意權是依照哪一條規定? 顏大和先生:法院組織法。 李委員俊俋:法院組織法第幾條? 顏大和先生:第六十三條。 李委員俊俋:第六十六條! 顏大和先生:是第六十六條。 李委員俊俋:第六十六條。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想請教你,「同意權」的定義到底是什麼?以你的見解,「同意權」的定義是什麼? 顏大和先生:就是立法委員在經過對被提名人本身審查以後,認為這個人擔任檢察總長適任或是不適任…… 李委員俊俋:適合這個職務與否要經過國會的確認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要經過國會審查。那我請教你,依你對憲法的瞭解,我們現在要經過國會同意的有哪些?有沒有憲政機關,包括考試院、監察院?有沒有? 顏大和先生:就是監察委員、考試委員。 李委員俊俋:對,考試委員跟監察委員嘛。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那有沒有所謂的獨立機關,包括NCC、中選會?有沒有? 顏大和先生:有。 李委員俊俋:我請教你,「檢察總長」是憲政機關、中立機關還是獨立機關? 顏大和先生:他是中立機關,他不是憲政機關。 李委員俊俋:「檢察總長」不是一個機關!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檢察總長」是行政體系下的一個處理!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所以他不是憲政機關,也不是獨立機關。那我請教你,為什麼檢察總長也要經過立法院的同意權行使?為什麼? 顏大和先生:為了讓「檢察總長」這個職務本身確保它的獨立超然。 李委員俊俋:獨立性嘛!為了要獨立性,所以當時這樣修法。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我先告訴你,基本上我反對這樣子,我也曾經寫過論文評論過這個東西。「檢察總長」本來是行政體系底下的職務,怎麼會由立法院來行使同意權?所以這個部分我是不認同的,但是唯一的理由是什麼?唯一的理由是我們要確認「檢察總長」的獨立性嘛。如果依照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來看,「檢察總長」是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那我請教顏被提名人,你的權力來源到底是總統還是國會? 顏大和先生:當然是國會啊! 李委員俊俋:權力來源是國會? 顏大和先生:是的。 李委員俊俋:所以照理說你跟我們比較好、跟總統比較沒那麼熟,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這沒有好…… 李委員俊俋:沒有好壞的分別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如果你的權力來源其實是國會的話,那請問你:有關個案或是行政不法,你要不要向國會報告? 顏大和先生:個案不用。 李委員俊俋:個案不要,那要不要向總統報告? 顏大和先生:也不用。 李委員俊俋:總統是不是你的長官? 顏大和先生:行政倫理上當然是長官。 李委員俊俋:行政倫理上是你的長官,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你上面有法務部、法務部上面有行政院、行政院上面有總統,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他是你的長官,他如果要求你針對行政不法或針對個案來向他報告,可不可以? 顏大和先生:當然不行。 李委員俊俋:不行,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那你能不能在這裡承諾我們,在你擔任檢察總長以後,不管是行政不法或是個案,都不會向總統報告? 顏大和先生:那當然,我剛才…… 李委員俊俋:在這裡承諾喔?可以吧? 顏大和先生:那當然。 李委員俊俋:好,既然你的權力來源是國會,那其實你還是要受到國會的監督,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沒錯。 李委員俊俋:你雖然是檢察總長,但是你還是要受到國會的監督,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那你受國會監督的項目有哪些? 顏大和先生:就是法律案跟預算案。 李委員俊俋:除了法律案跟預算案以外,要怎麼樣? 顏大和先生:那就沒有了。 李委員俊俋:你的行為其實也相當程度要受到國會的監督。 顏大和先生:那是一般,一般社會大眾…… 李委員俊俋:對個案當然要尊重你檢察官的身分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對於法律的見解,其實也要來我們這邊報告啊!要不要? 顏大和先生:法律案? 李委員俊俋:有關法律案的法律見解,要不要來這邊報告? 顏大和先生:要看…… 李委員俊俋:這個是我在審查你檢察總長適不適任的問題,我第一個問你憲法,現在問你法律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如果是關於法律案的部分,你要不要來這邊報告? 顏大和先生:法律案假如委員會有要…… 李委員俊俋:跟你職權有關的要不要? 顏大和先生:要。 李委員俊俋:好,那我現在就請教你有關法律的問題。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請問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是什麼? 顏大和先生:職務的…… 李委員俊俋:第六十三條之一是「特偵組」啦。 顏大和先生:是特偵組。 李委員俊俋:不用那麼緊張,是「特偵組」啦。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剛剛其他委員也有問過特偵組存廢的問題,你個人的意見怎麼樣? 顏大和先生:以我比較理性而且…… 李委員俊俋:你認為要設在二審,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應該是設在二審。 李委員俊俋:設在二審的理由是什麼請你告訴大家。 顏大和先生:設在二審是會把現在設在最高檢的一些弊病解決掉,譬如說…… 李委員俊俋:弊病是什麼? 顏大和先生:這個沒有法律救濟制度。 李委員俊俋:還有呢? 顏大和先生:另外,這等於是把檢察總長本身一個位高權重的人,變成一個…… 李委員俊俋:變成第一線的人員嘛。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變成沒有彈性嘛。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它跟廉政署在職權上其實有嚴重的衝突,你認不認為這樣? 顏大和先生:應該不至於。 李委員俊俋:應該不至於? 顏大和先生:實務操作上…… 李委員俊俋:請問顏被提名人,你知不知道主張廢除第六十三條之一關於特偵組規定的提案就是我提的?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我現在告訴你,我主張的就是應該要廢除啊!因為我認為它跟廉政署、調查局以及現有的地檢署有嚴重的職權衝突!我請教你,特偵組之所以設立的目的是哪三個? 顏大和先生:它本來就是在95年的時候有當時的時空背景。 李委員俊俋:有當時的時空背景嘛!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希望整治貪污、希望不會受到地方的束縛,所以希望成立單獨一個特偵組,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但是事實上我們發現不是這樣嘛,特偵組現在被大家批評為變成一個在統治者底下的東廠,所以特偵組其實要思考!你現在說其實要回到二審,那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嗎?沒有啊!特偵組還是有特偵組的職權、特偵組還是偵查貪污、還是排除在地檢署之外,那你剛剛提的那些特偵組的問題都沒有解決啊! 顏大和先生:其實那個制度本身沒有錯,錯是在人的操作上。 李委員俊俋:不是、不是!制度本身也有問題,不只是人而已! 顏大和先生:問題不大。 李委員俊俋:不只是人而已!所以我要請教你,不管是就憲法來講還是就法律來講,你認為要擔任檢察總長其實最重要的是哪個部分? 顏大和先生:要獨立超然。 李委員俊俋:還有呢? 顏大和先生:要中立客觀。 李委員俊俋:我跟剛剛吳秉叡委員的意見一樣,我認為要擔任檢察總長最重要的是什麼?最重要的是你對憲法要有認知!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你對人權的保障要有認知! 顏大和先生:沒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現在請教你,關於胡佛教授所提的「檢察一體要入憲」,你的看法如何? 顏大和先生:我抱持一個比較保留的態度,但是…… 李委員俊俋:保留的態度?其實檢察官本來就是行政體系的一環,對不對?所以一直以來我們運作的時候,其實檢察官的問題不是出在一體不一體嘛,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目前在我們實務操作上,檢察一體是內部的…… 李委員俊俋:是內部一體。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比如說各地檢署大家有不同見解的時候,其實檢察總長可以扮演這樣的角色,對不對?而除了要有一致的見解以外,檢察一體是行政上的一體嘛,對不對?所以「檢察一體要入憲」這部分其實跟憲法無關!檢察官其實基本上還是要獨立行使職權的。 顏大和先生:我們有部分檢察官是主張「檢察權入憲」的。 李委員俊俋:檢察權入憲嘛。 顏大和先生:是的。 李委員俊俋:檢察權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部分,為什麼檢察權要單獨入憲?所以這個部分你持保留意見,對不對? 我現在要問你的其實還有一個問題,未來你擔任檢察總長以後,其實特偵組還是歸你管轄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假設還留在最高檢,當然是我管轄。 李委員俊俋:如果不留在最高檢,那就不歸你管轄了? 顏大和先生:那就不是我管轄。 李委員俊俋:好,那特偵組徵調來的檢察官,如果還沒有改隸的話,還可不可以繼續辦案? 顏大和先生:當然可以。 李委員俊俋:現在特偵組引發這麼多的爭議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大家對他們行使職權有意見,那你知不知道現任的特偵組檢察官一天到晚還在監聽、一天到晚還在亂調資料、一天到晚還在亂辦案?你知不知道這個事實?包括鄭深元檢察官! 顏大和先生:我擔任總長以後,這部分我就要去監督。 李委員俊俋:你會嘛,這是你跟大家的承諾。所以今天你承諾兩件事情:第一個,不管是個案也好、不管是行政不法也好,你都不會向總統報告;第二個,現在特偵組裡面的檢察官,你會重新來考慮,如果它沒有改隸、繼續留在最高檢的話,你還是會處理,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目前這12位他們都已經打簽呈說要離開了。 李委員俊俋:對,所以我現在要請教的是,其實我們的差異不大啦,我們認為對憲法的認知、對人權的保障是最重要的。那我現在還是要回到一個問題上面,就是在憲法的認知、人權的保障或個案的行使上,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適不適合發言?還有所謂的「不可抗力的抵抗權」或是「阻卻違法」的意義是什麼? 顏大和先生:「阻卻違法」當然是指有更高層次法益存在的情形,例如已經犯法了,但是有某種特別的…… 李委員俊俋:為了憲法、要讓憲法維持下去…… 顏大和先生:憲政秩序的問題。 李委員俊俋:也許會做一些形式上違法的行為。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其實符合阻卻違法的條件,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李委員俊俋:還有包括我們用更大的法益來瞭解、來澈底貫徹的時候,有時候會有這些細節,那這些細節就阻卻違法的概念來講,其實到最後都可以「微罪不舉」,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我現在舉個例子。如果今天在座的陳次長未來擔任部長,然後他告訴你說「我認為學生這件案子你一定要辦」,但是你檢察總長跟大家的認知不一樣,那你怎麼辦? 顏大和先生:我檢察總長本身當然要聽從長官的命令,但是長官的命令如果違法的話,我要提出說明。 李委員俊俋:不是,那是見解不同啊!他和你的見解不同,他認為這是妨礙公務、破壞公署,所以要辦;但是你檢察總長認為這是阻卻違法的事實,是憲法上更高的法益。像這樣你們兩個人的意見不同,要怎麼解決? 顏大和先生:這是溝通的問題啦。 李委員俊俋:這是溝通的問題? 顏大和先生:對。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現在的問題,這就是法務部長對個案亂批評的問題,這是個案的問題、是你一上任就會碰到的問題!在陳次長身上也許不會發生,但是在羅瑩雪身上就會發生,所以我提醒你,如果你擔任檢察總長,你還是要堅持你自己的見解,要堅持最高的法益,也就是憲法才是最基本的、人權的保障才是最基本的,這是你擔任檢察總長的第一個要務!謝謝。 顏大和先生:是的,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詢問。 鄭委員天財: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顏被提名人,在你的報告裡面特別提到你的工作理念,其中第四點提到「保障人權、維護公理正義」,這個非常好,尤其是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更是需要未來的總長能夠積極地予以保障與維護。 本席今天要跟顏被提名人談到所謂「自製獵槍」的問題。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中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這個規定,也特別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來維護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規定:「政府應保存、維護原住民族文化。」;第三十條特別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今天我要跟你談的就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第二十條,它的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做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這是特別規定,它只有罰錢,「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這個訂得非常清清楚楚! 關於「自製獵槍」的定義,在整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沒有規定,內政部警政署一開始是用一個解釋令來處理,後來又把它在訂在「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裡面,他們在一個法規命令裡面訂了一個「自製獵槍」的定義,而這個「自製獵槍」的定義,卻被限縮到幾乎是日據時代或清朝時代那種傳統獵槍的製作方式,整個「自製獵槍」的定義並沒有說要是傳統的自製獵槍啊!在法律的條文裡面並沒有加上「傳統」這兩個字,但是內政部警政署卻把它射擊的方式,限縮在必須是類似清朝時代那種所謂的「前膛槍」,而不能用「後膛槍」的使用(射擊)方式。 我們原住民的獵人,不管是在花蓮、臺東、屏東或是各個地方,常常被警察單位移送,然後檢察官就起訴!在很多的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裡面,像臺東的地方法院,他們已經看多了這種案子,所以就認為這個都是無罪,原住民都是勝訴的;但是每個地方的情況都不一樣,像去年屏東的一個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去,最高法院就判原住民無罪,因為這個許可辦法逾越了母法,訂了法律所沒有明文的規定,逾越了母法!最高法院寫得很清楚,就是「逾越母法」,而且還引用了兩公約。兩公約是什麼呢?它引用的是「原住民也可以享受科學的進步」,不能一直要求還是沿用以前日據時代甚至清朝時代傳統獵槍的製造方式!科學是在進步的,難道我們原住民就不可以嗎?所以它也引用了兩公約的規定。像這樣的情形,我特別希望也是要求顏被提名人,因為在你擔任檢察總長之後,你是可以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的,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個案。 鄭委員天財:現在是講通案,因為每個檢察官對這樣的一個法律見解…… 顏大和先生:我從媒體上得到的消息是,好像內政部警政署針對他們這個許可管理辦法已經要修正了。 鄭委員天財:還沒有修,他們現在拖拖拉拉! 顏大和先生:還在研究。 鄭委員天財:這個畢竟是怎麼樣做出法律上統一見解的問題,你可不可以做這方面的統一見解? 顏大和先生:在我擔任總長以後,這個問題我會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署長研究,再利用檢察長會議的時候提出,讓所有檢察長都知道這件事情,假設他們的地檢署本身有碰到這種情形時,要尊重法院的判決、尊重這個法律的規定。 鄭委員天財:對呀!法律訂得非常清楚,有很多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的案子,何況又有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它就已經說得清清楚楚,就是「逾越母法」!所以這個部分你就不要去考慮內政部警政署是不是要修它的規定…… 顏大和先生:是。 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你應該就要統一見解。 顏大和先生:是。 鄭委員天財:是不是能夠在擔任總長之後儘快處理? 顏大和先生:好的。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詢問。 王委員惠美: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顏被提名人,我們總統提名你真的是下了一個好棋,第一個,從你過去的歷練來講,可以說也是非常的完備;第二個,你在檢察官裡面的風評也很好,同事對你的認同也很高,可見得你的為人真的是受各界的肯定。此外,從剛剛你整體的答詢來看,也發現你配合度真的很高,不會有「兩個太陽」的事件發生,對不對?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可能。 王委員惠美:好。那你個案也不會跟總統報告,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依法不行。 王委員惠美:依法也不行?好。那立法院有事請你過來,你也可以配合來備詢,對吧? 顏大和先生:法律案及預算案那是當然。 王委員惠美:就你法的規範範圍內絕對不會不來嘛,對不對?好。 我看到你的報告裡面有特別講到,未來你絕對是加強辦案的品質…… 顏大和先生:是的。 王委員惠美:然後要讓檢察官有士氣、有尊嚴,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王委員惠美:那本席再請教你,特偵組辦案的起訴定罪率是很低的,以一般的檢察官來講,有八成、九成的定罪率,但是特偵組卻只有大概七成左右,這是前總長講的數據,本來我調的資料所顯示的是只有六成多,但是前總長告訴我說有到七成,而這是全部選擇了菁英來辦案的結果,定罪率還只有七成!那是因為特偵組濫權起訴呢?還是因為總長識人不清、選人的眼光有誤,所以定罪率這麼高?請教你原因在哪裡? 顏大和先生:它的原因我不是很清楚,因為我本身沒有待過特偵組。假設就特偵組辦案範圍所規定的貪案件來講,我們整體檢察官辦理貪案件的正確性大概是75%。 王委員惠美:對嘛,還是比一般的八成、九成低嘛!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未來如果你擔任總長的話,希望你在遴選的過程中眼光要敏銳。 顏大和先生:那應該,對。 王委員惠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本席再請教你,在加強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方面,你做得到嗎? 顏大和先生:我向來都是這樣,我非常尊重承辦檢察官。 王委員惠美:一般你都尊重嘛。 顏大和先生: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王委員惠美:你剛剛也講了,要加強檢察官辦案的品質,也要讓檢察官有獨立性…… 顏大和先生:是。 王委員惠美:那我再請教你,我們還需要特偵組嗎? 顏大和先生:以目前的時空背景來講…… 王委員惠美:你都已經能夠提升檢察官的士氣了,司法也有公信力,也都有獨立性了,那你認為特偵組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顏大和先生:以特偵組當時成立的環境…… 王委員惠美:現在、現在! 顏大和先生:跟目前的情況來講的話…… 王委員惠美:現在! 顏大和先生:我是認為特偵組還有需要存在,但是存在不是在最高檢,因為放在最高檢的話會變成沒有人督導。 王委員惠美:所以…… 顏大和先生:我覺得以現在的情況來講,放在二審不失為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安排。 王委員惠美:所以當時你們法務部在徵詢的過程中,你也很認同放在高檢署就對了? 顏大和先生:她沒有徵詢我。 王委員惠美:她沒有徵詢你? 顏大和先生:沒有、沒有,我沒有參加開會。 王委員惠美:但是你現在也能夠認同法務部當局的作法? 顏大和先生:我是比較偏向於「目前這個可能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 王委員惠美:從善如流喔?過去特偵組最讓人家詬病的,大概就是政治力的介入,因為總長是總統提名的,擔心總長會聽總統的,或者會受到一些長官們的關心,所以會擔心政治力的介入。那你認為現在要變成放在二審的過程中,政治力就不會介入了嗎? 顏大和先生:我相信特偵組檢察官辦案沒有受政治力的影響,只不過是在某件事情發生以後,讓人家覺得是不是有政治力介入。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認為政治力不會介入?總長你可以保證不會去關心個案?你也可以保證未來高檢署的主任檢察官也不會對檢察官有什麼介入、關懷,所以你認為政治力絕對不會介入?你能保證嗎? 顏大和先生:不應該介入! 王委員惠美:不應該介入?所以還是有空間嘛,對不對?那會不會以後又變成有「兩個太陽」的問題? 顏大和先生:不會。 王委員惠美:不會啊? 顏大和先生:不會。 王委員惠美:你都說不會。再者,我們已經有很完善的檢察官體系,真的有必要再疊床架屋嗎?這個也是過去人家一直詬病特偵組存在的部分啊!這等於是又成立一個特偵組,而且特偵組能辦的業務,一般檢察官還是能辦啊!不是嗎? 顏大和先生:以我個人來講,現階段還有必要,但是終極目標我認為不存在。 王委員惠美:那你認為要多久的時間?你認為多久可以達到這個目標? 顏大和先生:可能經過短期間再看看,四年、五年或是五年、六年。 王委員惠美:再看看? 顏大和先生:對,再運作看看。 王委員惠美:可是現在民意支持要廢特偵組的比率是高的,那你如何來回應民意? 顏大和先生:我是不曉得有這個民意啦。 王委員惠美:你都沒有在看民調? 顏大和先生:有時候要看是哪一種民調,不一定。 王委員惠美:好,沒關係,你都避重就輕啦。 顏大和先生:沒有。 王委員惠美:你不方便?我再來請問,如果你順利擔任總長的話,過去你的長官黃世銘可能就變成你未來的部屬。 顏大和先生:沒錯。 王委員惠美: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王委員惠美:你剛剛回答時提到他很多事情是他個人風格、個性的問題,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 王委員惠美:那我再請教你,你未來如何領導他?你未來如何跟他相處? 顏大和先生:我不是以後才會擔任首長,以前就有擔任過首長。 王委員惠美:你也有「三兩三」就對了? 顏大和先生:但是以我的感覺來講,我的同仁對我都還滿合得來的。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覺得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顏大和先生: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王委員惠美:應該你可以搞定? 顏大和先生:因為做人、做事總是要有分寸嘛,應該不會。 王委員惠美:好。那我再請教你,你每次都跟總長擦身而過…… 顏大和先生:沒有啦! 王委員惠美:都跟特偵組擦身而過。你在最高檢的時候,總長是黃世銘,特偵組是在他的直轄之下;你現在要來這邊當總長了,他們現在又不屬於你直接管轄、又歸到二審了…… 顏大和先生:是。 王委員惠美:會不會很遺憾呢? 顏大和先生:不會!這絕對不會!這樣我更超然。 王委員惠美:更超然? 顏大和先生:對。 王委員惠美:所以你比較不會有像前面幾個總長的下場,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不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應該可以這樣去說吧? 顏大和先生:不是這樣。 王委員惠美:不是這樣?又更超然了? 我再來請教你,「檢察一體」跟「獨立偵辦」的分際應該在哪裡? 顏大和先生:因為檢察官本身對外是獨立的,對內才有檢察一體的問題,而檢察一體實際上是因為首長本身要指揮監督,要指揮監督才有檢察一體的問題出現;現在法官法有規定,檢察首長如果要對辦理個案的檢察官行使檢察一體的權限,它有一些法定的要件,假設沒有符合要件,也沒辦法行使檢察一體的權限。 王委員惠美:那你那個界線呢?這就好像是「關心」跟「關說」的情形。 顏大和先生:因為這裡面…… 王委員惠美:比如說你在跟你的檢察官做個案的關心,你可能也沒有要指導他,但是這個分際你怎麼去用?就像我們民意代表的「關心」跟「關說」,那個界線到底在哪裡? 顏大和先生:這個就是法律規定。 王委員惠美:法律規定? 顏大和先生:是。 王委員惠美:那我知道為什麼總統提名你了,都很從善如流啦! 顏大和先生:謝謝。 主席:請紀委員國棟詢問。 紀委員國棟: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顏被提名人的同意權還沒有通過,所以我就稱呼您檢察長,您應該不會介意喔?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現在是主任檢察官。 紀委員國棟:檢察總長的責任非常重大,一方面要興利,一方面要除弊,而您在司法單位那麼久,也知道問題在哪裡,我就不再贅述。黃世銘前總長做得也不錯,可是他有一句話我覺得也是有待斟酌─他講說「我的特偵組」!這可能是他的口頭禪,可是當時受到很大的詬病,所以那一陣子不是有政治人物在批評說是什麼「大明王朝」嗎?這就好像是「特別御用」的感覺,所以這是外界觀感不好,其實特偵組檢察官都是非常、非常優秀的,經過精挑細選的怎麼會不優秀呢?可是本來是很優秀的人,因為去到那個文化之下,人家就會用異樣眼光去看他們。你剛剛回答了很多委員的詢問,當然你說要把特偵組擺在高檢署不是不可以,未來有多一個監督的單位,當然是一個折衷的辦法;你也說短時間之內不能廢特偵組,未來視情況再說,所以想當然爾你也相當有改革的想法。 在法院組織法中有規定特偵組相關的權限,如果未來你當了總長,那我個人提出一個小小的建議,就是在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的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提到的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相關的人、事、物,其實那些業務地檢署都能辦,為什麼?前一陣子為了黃前總長的事情,臺北地檢署都已經起訴而且還把總統跟行政院長找去當證人了,所以那些業務其實地檢署檢察官都有辦法辦,但是也不能講說特偵組就沒有存在的必要,還是有,有在哪裡?我看一看的結果,應該是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也就是「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換句話說,我覺得未來你可以把特偵組的功能侷限在「地檢署或高檢署應辦而不辦的案件」,就拿黃前總長被起訴的這個案例來講,沒有什麼不能辦的,所以法院組織法裡面規定的特偵組這幾項職掌,其實只是因為當時的政治環境,讓大家認為這些人的位階比較高,檢察官恐怕會有所顧忌,可是現在看起來好像沒有這種顧忌了。 而特偵組存在的這段時間以來,當然有一些被批評,可是有一些也是受到相當的肯定,所以我的建議有2點:第一個,就是把特偵組的業務範圍縮小,案件就儘量交給地檢署去辦,只針對第三款所規定的範圍中地檢署應該辦而不辦的案件,然後由你指定特偵組的檢察官來偵辦,這一點要請檢察總長注意;第二個,人數不一定要到極限,我們規定6人到15人,你人不要那麼多就好了,人一多就有一個缺點,會讓人覺得這就形成一股龐大的力量,而且會讓外界覺得這是一個特殊組織。因此,本席認為你要發揮它的功能性,但是又不會讓人感覺它凌駕在所有的檢察系統之上。希望顏被提名人未來可以朝這兩個方向思考。 至於特偵組是不是要放在高檢署?這點也可以考慮,我想你們只是要回應外界說它權力太大,所以想說把它放在高檢署,可以讓它多一個監督的督導單位,其實我認為這有點多餘,必須慎重考慮。也就是說,特偵組還是放在最高檢沒有關係,因為你只要針對它的偵辦範圍及權限嚴加管控即可,這個責任就在你這個未來的檢察總長身上。人家常常講說改革、改革,只要把頭改掉就沒有問題了嘛!所以現在有人在講要怎麼改革,其實都是頭的問題啦!我沒有指桑罵槐,因為「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只要你今天回答本院委員的問題,都是從你內心講出來,你做得正,那麼你下面的特偵組人員都會很正啦!「我沒有叫你辦,你不要亂辦!地檢署能做的,你就不要做!」只要不越俎代庖,好像自己什麼都行,就樣就好了。再說,你是最高檢,如果你做得正,高檢署還會濫權嗎?檢察總長是永遠會存在的,但是特偵組不一定,所以你要建立檢察總長最好的風範,畢竟每個人會上台,也會下台,但是我對你非常有信心。 總之,本席的建議就是特偵組的人數要減少,不一定要到15人這個極限;還有,未來偵辦案件要儘量限縮,除非是總長指定特別案件,不然的話,地檢署能辦的,你們就儘量不要辦。你對我這樣的建議有何看法?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指教。委員提到的這兩點,我非常贊同,因為第一,現在特偵組依照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辦的案件不多,假設這種案子多的話,我們恐怕是國不成國了啦!哪有那麼多人犯罪?當然,第三款本身是限定在特殊重大的案件,特偵組才處理,這點我是認同的;第二,有關目前特偵組檢察官的人數,我贊同儘量縮減,不需要那麼多,應該儘量把人力放在一審…… 紀委員國棟:對,其實特偵組未來的定位,就是在補地檢署及高檢署功能之不足,而不是取而代之。例如某個案子明明是地檢署或高檢署該辦的,但是他們不辦,然後總長就介入,請特偵組去辦。其實只要是地檢署和高檢署能辦的,你們就不要介入,應該這樣做才對啊!那為什麼地檢署或高檢署不辦?就像剛才王惠美委員講的,有些時候搞不好有其他的因素介入,不一定是政治力量啦!好比地方人士、財團、黑道都會介入,怎麼會只有政治力量呢?現在黑道才厲害耶!而且你能保證司法人員沒有跟財團或是黑道牽扯嗎?每個地方都有,不是沒有。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你擔任總長之後,看不下去地檢署辦事的方法或是推諉塞責之類的,那麼你可以介入,也就是說,特偵組辦案應該是例外,而不是原則,這樣以後的爭議就會減少,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是,沒錯。 紀委員國棟:我相信只要你有心,就會做得非常好,不用擔心人家講些什麼,也不用擔心因為前總長發生什麼事情,然後就認為自己一定要怎麼樣。只要你把腰桿挺直,那我就贊成特偵組繼續存在,就像你說的,未來該結束的時候就結束─「酒店關門我就走!」可是我建議,不要把權限無限擴張;還有,慎重檢討這件事,不一定要把特偵組放在高檢署,就把它放在最高檢,這完全看你擔任檢察總長之後怎麼做嘛!只要你好好督導、好好管理、好好指揮,就沒有這些問題啦!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好。 紀委員國棟:不是檢察官的問題,是總長的問題啦!謝謝。 主席:請周委員倪安詢問。 周委員倪安: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顏先生,中華民國第一屆檢察總長是誰?第二屆又是誰?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曉得,我只曉得最近這幾屆的。 周委員倪安:那你在報告裡面寫說:「中華民國的檢察制度建立已逾一百年。」超過一百年又怎麼樣?你連一百年前剛開始的歷史都不曉得啊!而且一百年前正逢戰亂期間,你覺得會有檢察制度嗎?根本亂寫嘛! 顏大和先生:有啦!我們在民國95年時才舉辦過檢察文物百年世紀展。 周委員倪安:假的吧? 顏大和先生:應該不會。 周委員倪安:都是假的啦!你要務實一點。幕僚現在遞給你第一屆、第二屆的檢察總長名單了嗎? 顏大和先生:那是從1928年,也就是民國17年的時候…… 周委員倪安:中華民國是何時建國的?你在報告裡面不是寫說我們建立檢察制度已經超過一百年了嗎? 顏大和先生:那是連日據時代…… 周委員倪安:如果從1928年開始,到現在是2014年,也沒有超過一百年啊! 顏大和先生:那是連日據時代…… 周委員倪安:所以總長以後不要再寫這種報告了,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好。 周委員倪安:超過一百年,so what? 接下來我要請教有關特偵組的問題。2012年本席跟一些同仁前往特偵組所在的大樓向他們陳情,希望他們趕快主動偵辦台電和中油的弊案,但是本席跟其他兩位同仁卻被特偵組在兩個月之後以「侮辱公署」罪名快速起訴,不過,昨天我們已經被判無罪,所以特偵組真的是「呷了米」,沒事找事做啦!不是嗎? 顏大和先生: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啦! 周委員倪安:按照檢察制度來看,你們有主動偵辦的義務,這是你們的工作吧? 顏大和先生:對。 周委員倪安:在那個時候,我還不是立委,所以我們是去向特偵組陳情,而且還遞了一份陳情書,結果竟然告我們,這樣的特偵組不是吃飽沒事幹嗎?我們請他們趕快偵辦台電、中油的弊案,因為油價和電價一再飆漲,結果竟然反被他們控告「侮辱公署」,其實我們只是畫一幅特偵組在睡覺(Z、Z、Z)的圖案,希望他們不要睡覺,趕快起床辦案,這樣竟然也會有事?所以特偵組編制9到15人是在做什麼?統統都廢掉好了,不要留什麼4到6年,因為再留下去有什麼用?該辦不辦,不該辦倒是辦得很快耶!當時本席人不在國內,就收到法院傳票,說我是被告耶!實在太誇張了!所幸這件事經過兩年之後,總算在昨天判決無罪。我們要浪費法官的生命去辦這種奇怪、沒有意義的案子嗎? 另外,請問你可知道本席在三二四鎮壓學運的行動中受傷? 顏大和先生:我不曉得。 周委員倪安:你不曉得? 顏大和先生:剛才有委員在質詢中有提到…… 周委員倪安:你不曉得也沒有關係。我要請問,目前我們的國家是五權分立,對嗎? 顏大和先生:對。 周委員倪安:行政權、立法權應該是分立的吧? 顏大和先生:是。 周委員倪安:如果行政權凌駕立法權之上,甚至毆打立法委員,這樣的情況你覺得如何? 顏大和先生:要看是在什麼場合、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周委員倪安:就是國會議員遭到國家警察暴力! 顏大和先生:那是很嚴重的事情。 周委員倪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們也沒有看到你們主動偵辦啊! 顏大和先生:台北地檢署應該…… 周委員倪安:截至目前為止,我已經恢復七成了,但是我還是穿著鐵衣,因為被踹的地方還沒有完全恢復。既然你說這件事很嚴重,可是檢察官對於犯罪的嫌疑者到現在為止都沒有主動偵辦,那你們是不是失職了?你還要坐在這個位置上嗎? 顏大和先生:我想應該有,只是我還沒有擔任這個職務,所以…… 周委員倪安:應該有?那照你的經驗,是不是會有檢察官來找我? 顏大和先生:要看他偵辦的進度。 周委員倪安:事發迄今都已經三週半了,快要一個月了…… 顏大和先生:所以剛才葉委員在質詢時,我有答應說等我擔任總長以後,針對這件事,我會向台北地檢署來了解。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有答應? 顏大和先生:是。 周委員倪安:你對自己這次被提名,是否感到光榮? 顏大和先生:是責任的承擔啦! 周委員倪安:其實被民調滿意度只有9%的總統提名實在應該感到惶恐才對,因為就像今天早上很多委員問的,如果提名人找你去喝咖啡或是聊聊天,你會不會去?你會不會像過去在帝制下那樣,皇帝說什麼,就要喊聲「喳!」? 顏大和先生:我們法律人有一定的風格存在。 周委員倪安:我們就是被黃世銘嚇到了!我們也知道你們有一定的風格,也應該要有一定的風格,因為民主國家的建制裡面,法治是最重要的,如果這個柱子倒了或是歪了,那麼民主的建立就會變成民粹。所以你個人擔任這個職務,必須承擔非常大的責任…… 顏大和先生:是的。 周委員倪安:我看到你在報告裡寫說要以人民為主,那就請你千萬不要以總統為主哦! 顏大和先生:不會。 周委員倪安:因為是總統提名你的啊!就好像是總統恩賜你這個位置的啊!你會有這樣的感覺嗎? 顏大和先生:我的薪水是來自人民繳稅。 周委員倪安:三二四鎮壓學運當天,有那麼多的學生和民眾被直接從致命位置的頭部敲擊下去,等你擔任檢察總長之後,對於這件事要不要主動偵辦? 顏大和先生:我會嚴格督導台北地檢署。 周委員倪安:你一定要主動偵辦,好不好?因為這些人都流血了,其實他們當時是安靜的坐在那邊,當然,侵入可能是不對的,但是原因是什麼?而且他們並沒有拿武器攻擊,結果他們的頭部流血、身上也有多處骨折,情況都相當嚴重。我們在教訓自己的孩子時,就算他再不乖,身為父母,也不可能從頭給他打下去,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對。 周委員倪安:而且就算是打他的腳,也不可能把他打到骨折啊!但是今天這些事情,我們的警方都做了。所以你承諾要處理? 顏大和先生:是。 周委員倪安: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中午12時之後,我們繼續延長會議時間到詢答結束為止。 現在請高委員志鵬詢問。 高委員志鵬: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看得出來今天砲火還滿平和的,跟上次黃世銘來備詢時是不一樣的,但是本席身為民進黨團幹事長,總要拿捏一下今天的詢問、審查和未來投票的分寸,因為我們很怕害到顏先生,以前對於謝文定,我們可能就是詢問得太過平和,才讓他沒有通過資格審查。我想今天大家都希望你未來能夠以黃世銘為鑑,當然,檢察總長這樣的職務,依照規定,必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其實這個規定是這幾年才改的,而且修正案不是由司法院或法務部提出,當初是併同整個特偵組的組織,由委員來連署推動的,但是實施迄今,現在因為黃世銘的問題,使得檢察總長這個原本最不應該遭到侵犯和質疑的光環被摧毀殆盡,所以大家都希望你能確保不會重蹈覆轍。 首先我要請教顏先生,99年11月17日特偵組發布新聞稿說:「黃檢察總長對於拉法葉軍購弊案是否上訴的問題,於日前經四天半密集約請特偵組陳主任宏達、幾位組長及檢察官,且在昨日下午約請台高檢署顏檢察長大和、台北地檢署楊檢察長治宇、公訴組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等多人會商至晚間10時結束。黃檢察總長基於雷學明等人……行政處置上有諸多違失,唯在積極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仍然逕認雷學明等人有形式上舞弊或不法情事……黃檢察總長裁示雷學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例,以不上訴為宜。」如果你擔任檢察總長,會不會發布這樣的新聞稿?從這則新聞稿中,我們看到黃檢察總長直接做了裁示,而且中間提到說有跟你一起開會。本席好奇的是,你在會中也贊成黃檢察總長這樣的論調嗎?你有沒有發言?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那個會我有參加,其實就拉法葉案要不要上訴這件事,據我了解,特偵組曾經召開過3天或是4天的會議…… 高委員志鵬:這上面是講四天半的密集會議。 顏大和先生:但是沒有得到結論,於是黃總長就找我跟台北地檢署楊檢察長以及公訴組的主任、檢察官一起開會,結果到那天晚上,因為意見不一致,且因台北地檢署楊檢察長住在南部,本來要搭乘高鐵返回南部,但也快來不及了,所以他說要表決,我建議不要,我說就看總長如何裁示…… 高委員志鵬:所謂表決,就是在場每位檢察官一人一票? 顏大和先生:當然是每人一票。 高委員志鵬:為什麼由這些人投票? 顏大和先生:就是因為有參與這個案子嘛! 高委員志鵬:這個案子和特偵組有什麼關係?和高檢署有什麼關係?理論上,這是台北地檢署…… 顏大和先生:高檢署負責個案監督啊! 高委員志鵬:所以是監督的一票、承辦的一票?那特偵組呢?特偵組也有監督嗎?你說檢察總長要監督就算了,但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也有監督嗎? 顏大和先生:因為特偵組的檢察官意見不一致,那…… 高委員志鵬:這個案子本來就是地檢署起訴的,特偵組什麼時候可以管?還可以來一起投票,特偵組就是黃世銘的特偵組,若投票,當然他贏。 顏大和先生:那時還沒有特偵組,那個案子是特調組辦的。 高委員志鵬:你說高檢署檢察長督導,所以檢察長一票,然後特偵組,我看他就唸了好多個,有請特偵組的陳宏達、薛組長維平、張組長進豐、林組長豐文,檢察官蔡秋明、柯宜汾,就六、七個人,投票當然就他贏了,這有什麼好投的! 顏大和先生:不見得。 高委員志鵬:那你為什麼建議不要投?你說你建議他不要投票,對不對? 顏大和先生:不是,因為那涉及到檢察總長職務監督權的問題,所以就由他來裁示,但後來我們不了解他有發新聞稿。 高委員志鵬:那發了,這個…… 顏大和先生:那是事後發了我們才知道的。 高委員志鵬:你在會中有沒有表示意見? 顏大和先生:我有表示意見。 高委員志鵬:你是贊成還是反對? 顏大和先生:參加這個會之前,其實我曾找高檢署的檢察官來分析這個案子,因為那時我們資料有限,只從判決書來說要不要上訴上不上訴、上訴是基於什麼理由、不上訴有什麼理由,有個檢察官拿個資料給我,說認為那個上訴恐怕比較好,會讓事實更明確。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在會中就依照檢察官提供給你的意見而表示應該上訴較好? 顏大和先生:對。 高委員志鵬:只是你覺得不應該用表決的方式? 顏大和先生:對。 高委員志鵬:我也覺得如果真的表決下去就好笑了,竟然還可以用表決來決定要不要上訴,以後所有案子都要這樣做嗎?那到底誰可以表決?如果每次特偵組都可以參與表決,那穩贏的,因為特偵組就是他的特偵組,特偵組的人都是他找的,一人一票的話,他的一票跟你的一票是等值的,那不是很誇張?未來若有類似案子,你會召開這種會議嗎?你會去討論嗎?你會作這樣的裁示嗎? 顏大和先生:涉及到貪瀆案件,假設有眾多不同意見,我當然有責任找相關檢察長召開會議來研討,作個較統一的標準。 高委員志鵬:類似的案例多不多? 顏大和先生:不多。 高委員志鵬:幾乎沒有,怎麼可能為了特定案子找那麼多人開了四天半的會,最後還搞到要投票?所以這是異常的情況吧?就你印象所及,以前有發生過很多次嗎? 顏大和先生:沒有。 高委員志鵬:以後你還會做這種事嗎? 顏大和先生:不會。 高委員志鵬:這是你講的,希望不要再有這樣離譜的事情發生。再來,不曉得王院長是不是繼續當,也不曉得柯建銘總召會不會繼續連任,以後如果再聽到類似所謂史上最大的司法關說醜聞案,你會報報告總統嗎? 顏大和先生:我不會用這種用語,另外,我也沒有義務要向總統報告這種事情,因為這已經是逾矩了。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覺得黃世銘這次是逾矩了? 顏大和先生:說不定他認為這樣做是對的。 高委員志鵬:我是問你意見,你說「逾矩」,表示你不會做就好了,我們就放心了。 顏大和先生:是。 高委員志鵬:我們剛剛已經提過,特偵組成立前,很多人想當特偵組的檢察官,還一個個到立法委員辦公室遊說,當時也搭配檢察總長的任期等等,其實那不是行政部門,坦白說,也不是立委自己研究,是被拜託以後,以前本黨蔡啟芳前立委連署,弄出了特偵組。我不曉得是不是針對你,現在依法務部的研究,又說要將特偵組改隸高檢署,變成不是檢察總長的特偵組了。我想要問的是,你個人認為特偵組有沒有必要繼續存在? 顏大和先生:以當時95年成立特偵組的時空背景跟現在來講,我認為特偵組還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不要隸屬在最高檢察署。 高委員志鵬:所以你也贊成特偵組隸屬在高等檢察署? 顏大和先生:對。 高委員志鵬:問題是,理論上你還可以督導。 顏大和先生:是可以督導,那只是個案督導。 高委員志鵬:會不會以後高檢署檢察長變成是有實權的,而你變成是沒有實權的? 顏大和先生:這沒有什麼實權不實權的問題,還有總長可以監督。 高委員志鵬:你覺得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顏大和先生:對。 高委員志鵬:假設立法院用修法方式廢除掉呢? 顏大和先生:我尊重。 高委員志鵬:你尊重? 顏大和先生:是。 高委員志鵬:你不會發動檢察官來抗議或遊說? 顏大和先生:這不是我的個性。 高委員志鵬:今天我們黨團成員還是會盡其可能地在質詢台上就一些問題請你釋疑、回答,我們會作綜合判斷,應該會在禮拜五的黨團會議再決定整個投票的最後決定。希望今天在這邊所講、所保證的,未來你都能確實做到,看能否靠你來重振大家對檢察總長的尊重,不要讓未來的檢察總長成為最不受尊重的職務,好不好? 顏大和先生:好,謝謝委員指教,我說到做到。 高委員志鵬: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詢問。 陳委員歐珀: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被提名人,本席先稱呼你為顏檢察官可以嗎? 主席:請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主任檢察官。 陳委員歐珀:檢察總長這個同意案延宕多時了,很多案子都要處理,本席希望顏主任檢察官未來擔任總長以後在指揮、監督辦案時能傾聽民意、回應民意,就如同你在報告書中說的,你效忠的對象是全體人民,而不是馬總統一人,也不是法務部的部長。 本席有幾個問題想就教於你。你在報告書中表示「司法官的角色、地位及責任較為特殊及重大,必須具有較高之道德及廉潔標準。」我請問你,2008年5月施茂林前部長向法務部申請回任檢察官時,你知不知道當時的王清峰部長怎麼批示的嗎? 顏大和先生:他批示的內容我不清楚,施前部長本來是想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身分以後辦理退休,但終究沒有回任。 陳委員歐珀:王清峰部長批示「礙難照准」,理由是施茂林當時正因特別費案被調查,恐涉刑責、犯罪,且檢察官應採高道德標準,為捍衛司法獨立,給所有檢察官及工作同仁公正、公平、獨立的空間,所以他才不讓施茂林回任檢察官,這個是當時的背景。現在卸任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洩密罪和違反通信保障及監察法一審被判刑了,請問他現在在哪裏? 顏大和先生:現在是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陳委員歐珀:就是相當於你現在的位置嗎? 顏大和先生:對。 陳委員歐珀:你們有4個主任檢察官嗎? 顏大和先生:我們有3位。 陳委員歐珀:我真的很疑惑也看不懂,同樣都在馬政府,由同一個總統任命的部長,標準差那麼多。那天我請問羅部長的看法,我跟羅部長提到,報載有很多檢察官不滿,羅部長竟然回答我,有很多檢察官都贊成,請問顏主任檢察官,你贊成嗎? 顏大和先生:因為這是長官決定的,我不方便怎麼講,但對他的回任案確實有不同的意見。 陳委員歐珀:我問你贊成嗎?你今天要當個檢察總長,就要有勇氣講。 顏大和先生:假設我擔任總長時,我會講我該講的話。 陳委員歐珀:我問你,假設本席同意你當總長,你會怎麼講?你贊成嗎? 顏大和先生:我會採取比較保留的態度。 陳委員歐珀:對你這個講法,我的解讀是你不贊成,這是我的解讀,當然在座其他人怎麼解讀,我並不曉得。其實在我的名單中有三個人夠格當檢察總長,我很慶幸這次總統提名你,因為你是我名單的三者之一。 顏大和先生:謝謝。 陳委員歐珀:我對你有相當程度的敬重,但我要提醒你,其實不是什麼人都對,不是總統或部長的決定都對,人不是神,就算是神,「仙人打鼓也有錯」,做錯事情道歉是應該的,老實講,對王前部長跟羅部長截然不同的行政處理標準,我覺得不可思議,希望本院通過同意權之後,將來你當檢察總長時能逐漸重拾大家對司法的信心,如果你們司法人都不捍衛司法獨立及帶給人民信心,那我們怎麼辦?請問你對這次學運的看法、評價如何? 顏大和先生:這次學運在學說上被認為是市民不服從、行使抵抗權,但這是社會學者及哲學家的看法,就法律實務界來講,在合法範圍內行使抵抗權或市民不服行沒問題,而若超越法律界線,當然必須受法律規範,但是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天下也有無不是的子女,子女是需要教育的,這些假設是學生身分的人可能看到一個點、一條線,但可能沒有辦法看到一個面,藉著訴訟過程讓少數幾個人接受到完整的法律教育機會或生命教育機會,我想不是壞事,不過,我早上也特別提到,我相信台北地檢署…… 陳委員歐珀:我上次也問過羅部長的意見,他一直說避免指揮辦案,而指揮辦案應該是檢察總長的職責吧? 顏大和先生:對,部的…… 陳委員歐珀:所以,我想你可以發表意見,但你發表意見應該深思熟慮。檢警偵辦學運總指揮林飛帆的案件有10件,陳為廷有9件,就他們違不違法、合不合法的問題,上次部長說有的違法,有的沒有違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問他正當性的問題,他說他不方便表示,這個你以後都要面對,我在此提醒你。我問他太陽花學運這些學生是不是政治團體,他說他不知道,請你去查清楚,這部分如果用政治獻金法去處理他們的捐款是有問題的。 最後,我跟你講,我上個禮拜去自首了,我是中華民國立法院第一個去自首的立法委員。我希望你不要針對個案,但針對這次學運,已經分案的部分…… 主席:陳委員的時間把握一下。 陳委員歐珀:應儘速偵結,你能否答應我? 顏大和先生:我擔任總長以後會跟台北地檢署來了解。 陳委員歐珀:已經分案的應儘速偵結。第二,這些部分有助於社會釐清法律概念,就我的看法,這些學生的行為有些在合法性方面是有疑義的,甚至有些是違法的,但我衡情論理,法外要講情理,他們縱使違法,然而動機是為了公益,為了國家、社會的進步,我希望你們能運用檢察官的權責,所謂微罪不舉,儘速讓社會平息下來,不要把話講得很硬,好像他們十惡不赦,要關幾百年一樣,所以我先自首,看能關我幾年!我的部分只要是分案進行的,我希望你承諾儘速偵結,釐清社會對這個事情的疑慮,我想這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以上,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詢問。 許委員添財: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顏主任檢察官,你認為特偵組已經不宜設在最高檢察署? 主席:請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許委員添財:把它往下移動設在高等檢察署會有什麼不同?請你說明一下。 顏大和先生:假如設在最高檢察署,就是現在發生的問題,它沒有監督機制;假如設在高檢署,高檢署本身有較豐沛的人力,而且目前台高檢署檢察官大概都是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或較績優的檢察官上來二審,特偵組設若在高檢署,可以讓他們繼續保持辦案的經驗,另外,高檢署有檢察行政的監督權,若由高檢署檢察官來辦特偵組業務會較方便,而且設在高檢署沒有轄區、移轉的問題,所以我認為特偵組若還需要存在,設在二審檢察署是較好的選擇。 許委員添財:你這種說法是在逃避問題,可能馬上會引發司法專家、法律專家的討論,這是本席粗淺的看法,因為我不是法學出身的,所以你不必用太高的標準要求我。我是研究經濟出身的,台灣的經濟亂七加八糟,台灣經濟亡(滅亡的「亡」)國是現在進行式,我不是今天才講此話,我30年前就是因為寫經濟方面的分析,批評經濟制度及政策,而變成黑名單。我一直希望是我才疏學淺,看法錯誤,但是30年來,不但不斷印證我的看法沒有錯誤,而且愈來愈真實。我一生自我要求不進醫院,一直都沒有用過健保卡,因為覺得去健康檢查也都沒有問題,而且我潔身自愛,從小就沒有買過零食;在司法方面也是如此,應讓它獨立、讓它超然,我一直存著敬畏之心、期待之情,希望司法獨立,希望司法人員都很潔身自愛,像戲劇裡面的包公一樣,有包公精神,後來卻發現大失所望,所以老天給我機會,要瞭解司法的黑暗與齷齪。結果我偏偏遇到朱朝亮,黃朝貴、吳文政,他們一下子就跑到特偵組去,現在這些人在哪裡?在官官相護之下,記個小過、記個申誡,然後官照當,工作減輕,薪水照拿,這跟特偵組設在哪裡有什麼關係?特別壞、特別惡搞,就會搞出特別的人,這個人放在哪裡有什麼關係?讓法學專家、法律專家去評論你今天避重就輕、不敢面對現實的說法,我覺得該廢就要廢。請問美國的特別檢察官跟我們的特偵組有什麼不同? 顏大和先生:美國的特別檢察官是針對當時的總統一個人成立一個委員會,我們的特別偵查組是針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 許委員添財:有什麼不同?後來當上紐約市長的朱利安尼,他曾經擔任過特別檢察官,是不是? 顏大和先生:好像沒有。 許委員添財:沒有嗎? 顏大和先生:沒有。 許委員添財:他只是紐約地方法院的檢察官嗎?我當時看報紙的印象,他是特別檢察官,所以獨立辦案,他針對一個專案致力去查,因為他抓的都是重大案子,沒有人敢碰的。台灣的金洋銀行把台灣的高利貸搞到那裡去,結果他馬上將它速戰速決。後來這種人沒有了,所以搞出雷曼兄弟,倒了全世界的人。美國憲法一直在修,美國司法一直在自我反省、不斷改進;台灣是什麼都不能變,這套憲法在台灣也不能變。美國制定的憲法是世界最進步的,也都在改變,而台灣的法律卻不能改,改的都是皮毛。現在是民主時代,陪審制度是世界最進步的,在台灣卻不敢碰,還勞民傷財、浪費預算的搞什麼觀審,就像中國在搞什麼樣板。良心要拿出來,然而立法委員跟司法官員還在玩遊戲,明明就是騙局,難怪公民社會對政治社會澈底失望,準備革命。在學生衝進立法院的第一時間,大家說學生怎麼這樣?接下來到了第二天,大家靜下來就說,這些學生又有智慧又勇敢。追求民主運動的人一直被逼迫、被陷害,反對民主運動的人一直在坐享其成,還回過頭來妨害進步、破壞制度。你現在要擔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雖然我跟司法界、法律界幾乎沒有什麼特別的因緣,但我初步打聽的結果,聽起來你好像還不錯。在台灣一個人如果聽起來還不錯,這個人就不簡單了。 顏大和先生:謝謝委員。 許委員添財:所以你應該愛惜羽毛,你要擔任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我建議你回去不一定要拜媽祖、拜包公,但要拜自己的祖先,希望他們的子孫顏大和能光宗耀祖,為後代子孫樹立一些好的典範。可是你今天不敢說廢特偵組、不敢改革特偵組,只想把它移動,移去別的地方沒關係,不要放在自己這裡就好了,反正最高檢察署就是檢討檢討、參考參考。希望台灣來一個「大和」,是「祥和」的和,不是「和解」的和,因為是非不明要怎麼和解?就繼續搞分贓嗎?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詢問的姚委員文智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詢問。 尤委員美女: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對顏大和先生的期待都很高,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瞭解一下你對一些事情的看法。第一,因為最近的濫行起訴、上訴及上個會期的九月政爭等案例,大家對整個檢察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這就牽涉到非常上訴,因為非常上訴其實是法律對於有違背法令情形時的一個最後救濟管道。但我們也看到在黃世銘當檢察總長時,他自詡為是一個非常上訴正確率最高的檢察總長,可是他所謂的正確率最高,是因為非常上訴在他手中幾乎都不准,他准的都是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才提起非常上訴。我們看到監察院曾經對幾個案子一直提出糾正,認為這裡面有很大的疑問,要求應該提起非常上訴,但是黃檢察總長仍然不提起。監察院已經提出糾正,說這個案子有問題,應該提起非常上訴,對於監察院這樣的糾正,你的態度如何? 主席:請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判決違背法令就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把非常上訴限縮得非常狹小,它有幾個條件,所以有些判決就算違背法令也不能提起非常上訴,縱然提起也會被駁回,我相信尤委員對此非常清楚。最高檢察署最近這幾年提起非常上訴的比率,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好像…… 尤委員美女:因為時間的關係,你能不能簡短回答,監察院的糾正報告指出裡面有很多問題,應該要提起非常上訴,你的態度如何?你會審慎的把卷宗調出來,仔細的去看,如果覺得真的有問題,會提起非常上訴嗎? 顏大和先生:在我任內,假設監察院已經提出糾正案,有委員要求提起非常上訴的話,我會非常慎重的處理。但是監察院有些並不是提起糾正案,只要有人民陳情時,他們就會送過來,那種當然…… 尤委員美女:我說的是已經有糾正案、有糾正報告,而且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譬如以前的邱和順案或是現在的鄭性澤案,監察院都有報告出來,已經非常明確的指出哪些有問題,所以是有一個糾正案或是一個調查報告,你對這部分會不會非常慎重的去處理?因為這是人命關天的事。 顏大和先生:對,沒錯,我會非常慎重。誠如剛才我向委員報告的,最高法院把非常上訴的門檻限制得非常嚴。 尤委員美女:非常上訴是訂定在刑事訴訟法,屬於司法院的職權,但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司法院通常會尊重法務部的意見,如果法務部對這部分覺得窒礙難行,是不是也應該要提出修正案? 顏大和先生:那是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決議,縱然法院對於確定的刑事判決違背法令,但你要提起非常上訴,還是限定必須跟統一法律見解之適用有關,必須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還有就是該判決要不利於被告。 尤委員美女:這在法條裡面並沒有規定,所以他們自己限縮解釋,這是違背法律的,已經超越母法,這部分你們就不必受拘束。 顏大和先生:但是你提也沒有用,他就判決駁回。 尤委員美女:我覺得這就像今天為什麼人民會站出來?因為他們也發現整個憲政制度出問題了。同樣的,你們檢察官覺得這裡面應該有非常上訴的問題,依照法條規定是可以非常上訴的,結果最高法院用一個所謂刑庭總會的決議把它限縮,我想這是違憲的,這部分我希望你能鍥而不捨的再提。 顏大和先生:我擔任總長之後,對這一點將不在乎正確性,該提就會提。 尤委員美女:另外,對於檢察體系的改革,監察院也糾正你們審檢不分隸的問題。到今天為止,我們有法官法,但沒有檢察官法,檢察署還是設在法院下的檢察署。我們也知道檢察官口口聲聲說自己是獨立的,但對於一個獨立辦案,要發揮獨立性的檢察官,連自己的組織法也不獨立、連有關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法也沒有,在你任內有沒有可能針對檢察官職權行使的預計及定位,訂定一個檢察官法或是檢察署組織法,讓審檢分隸?這有沒有可能? 顏大和先生:這是法務部的職權。 尤委員美女:監察院其實也提到偵查與公訴沒有合一,所以有偵查檢察官及公訴檢察官,今天當這個案子要不要上訴被法院駁回時,公訴檢察官就怪偵查檢察官的證據不足,偵查檢察官又怪公訴檢察官論告不力,兩人互相推責任,而人民要究責也不知道去找誰,到底是證據不足還是論告不力?可能兩者皆是。但是今天上訴時,可能又是公訴檢察官要去上訴,這讓人民非常錯愕。其實法院是為人民而存在的,是為了判決的公正性,因為檢察官就是要毋枉毋縱,對於有犯罪的人應該課以正確的刑罰;如果是沒有犯罪的人,也應該還給他清白。所以法院是為人民而存在,不是為檢察官辦案或是檢察官與法官的行政配合需要而作用的。今天監察院也提出這樣的報告,但我們看到檢察官馬上就反彈,說如果這樣的話,他們又要偵查又要公訴,時間上配合不來;我想這是技術問題,今天的核心問題是法院究竟是要為人民存在還是為行政方便而存在? 顏大和先生:理論上,我是贊同偵查與公訴合一,但是實際上,在人力部分與硬體部分,根本就沒有辦法。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是可以改善的,技術的東西沒有絕對不能克服的。 顏大和先生:以目前我所瞭解,法務部與司法院必須將法庭增多,檢察官的人力也必須增多,同時,法官的開庭本身要跟檢察官協調好,這樣才有辦法。 尤委員美女:我想這是人為的,只要你有心,我相信以你的能力絕對可以把這部分處理好。因為這是積弊已久,人民也非常詬病,在這種情況下,連一個北一女學生去做法庭觀察時,都會覺得他們簡直就像合夥關係,兩個人是buddy-buddy。而且這還牽涉到檢察總長其實也是司法官學院的副召集人,法官與檢察官是一起受訓的。事實上,法官與檢察官的業務完全不一樣,一個是打擊犯罪、提供證據,另外一個是聽訟,現在卻讓他們一起受訓。當然,前面有些基礎課程可以一起上,但是後面的課程是不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說實在的,你們不需要一直依附在法官之下,其實法官法已經充分保障檢察官所有的福利,檢察官所享受的福利跟法官完全一樣,所以檢察官並不需要所有的都依附在法官下面,檢察官可以非常獨立自主、發揮檢察官應該發揮的精神去辦案。你覺得有沒有可能讓檢察官與法官受訓時,在第二階段就分開,而不是到實習時才分開? 顏大和先生:目前有關檢察官與法官的受訓,職前訓練部分是在一起的,但是這部分涉及考試權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他們考試是合考,但是可以分訓。 顏大和先生:其實目前的在職訓練部分,是檢察官跟檢察官一起受訓,法官跟法官一起受訓。 尤委員美女:那是在職訓練,我說的是職前訓練。職前訓練所牽涉到的就是學長學弟制,今天檢察官與法官好像一家親,對當事人及律師而言,覺得你們兩人私底下可以電話聯絡,關係那麼好,可是檢察官跟律師卻是站在對立的立場,這會讓人民的觀感不好,這部分你是否能慎重思考,讓檢察官與法官能夠合考分訓?因為將來你也是副召集人。 另外,所謂檢察一體的陽光部分,今天我們一直在講檢察一體,尤其是檢察總長對於下面所有檢察長及檢察官都有指揮權力,今天黃世銘檢察總長可以把所有檢察長叫來,說拉法葉案不要上訴,這到底是關說還是檢察一體?這個界線不是很清楚。因此在法官法之中非常清楚的規定,你基於你的職權,是一個命令,你就用書面,下面的人如果不服,將來反正是誰下令誰負責;不要是下令時只用嘴巴講,最後叫最下面的檢察官去扛。如果你被提名後真的順利通過,在你任內可否落實所謂的檢察一體透明化,就是完全用書面? 顏大和先生:這是法官法要求的,我當然要遵照法律規定。 尤委員美女:但是實際上沒有落實,你可不可以答應絕對落實? 顏大和先生:可以。 尤委員美女:可以?好。最後是所謂特偵組的問題,剛才也聽到你對其他委員的回答或是在報告中說,你絕對尊重立法院的決定,所以即使我們把特偵組廢掉,你也沒有意見。其實當初特偵組設立時,我們是希望能辦這些高官,而且由一群非常精銳的團隊來辦理這些案件。但是從這幾次政爭案件,讓人民對特偵組打了一個非常大的問號。我知道大家對於檢察官是不以為然,然而就人民的觀感,大家對特偵組都已經開始質疑;甚至我們原來所仿效的日本、韓國及美國,也都把它廢掉了,因為他們發現當一個權力無法制衡的時候,它就會變成一個怪獸。今天我們也看到,在黃世銘的案件裡面,其實檢察官已經表現得很好了,當然,你可能覺得對於跨轄區的部分,必須要有一個專案,但我覺得這可以透過專案方式處理,所以現在是不是可以考慮將特偵組廢掉的時候了? 顏大和先生:我尊重大院的決定。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顏大和先生: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詢問的陳委員碧涵、蕭委員美琴、楊委員應雄、劉委員建國、李委員桐豪、林委員佳龍、盧委員秀燕、孔委員文吉、賴委員振昌、蔣委員乃辛、江委員啟臣、吳委員育昇、林委員國正、蔡委員錦隆、楊委員瓊瓔及黃委員偉哲皆不在場。 請邱委員文彥詢問。(不詢問)邱委員不詢問。接下來 請陳委員唐山詢問。 陳委員唐山:主席、顏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顏主任檢察官被總統提名為最高檢察總長的人選,本席在此首先要恭喜顏被提名人,其次,提出兩個問題擬就教於顏被提名人,第一、過去吳英昭先生在法務部擔任過檢察總長一職,其在任內沒有任何違法失職的地方,但他在卸任後又回任最高主任檢察官,另一位施茂林先生也是同樣的經歷,但他想回任最高主任檢察官卻沒有獲准;之後陳聰明總長依然也沒有違法的事實,最後是申請退休;到最近的曾勇夫部長,他因為柯建銘委員涉嫌關說案而提出辭職,接下來就是今天我們要談的重點人物─黃世銘檢察總長,他在已被判刑一年二個月的情況下,居然還可以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跟前面幾位比較,有的連被判刑都沒有,卻不能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黃總長現在已被判刑一年二個月,卻可以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這之間怎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答復。 顏大和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是法務部部長的職權…… 陳委員唐山:我是要問你個人的看法。 顏大和先生:社會各界拿這件事情與施部長的情況來作一比較,的確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因為黃總長當過我的直屬長官,所以,基於行政倫理,在公開場合我實在不方便多講什麼話。 陳委員唐山:今天早上我在這裡看到你在回答委員詢問時,覺得你真是一位值得尊重的人物,不僅具備法律人的氣質,講的話也相當有理性,我認為身為一個人最重要的本錢就是品格,希望在通過立法委員對你資格審查這一關後,你能在最高檢察總長的位子上好好去做,否則,像黃世銘目前的情況,將來如何領導其他檢察官?又,他講的話以後還會有人相信嗎?一如現在的司法單位,民眾很難相信他們的審判會公正,以阿扁的案子為例,為什麼中途會更換法官?又,為什麼會到日本把一位涉案的人請回來作偽證,為了要修理阿扁,竟然使用這種惡劣的手段,這樣的司法機關任誰都不會相信他們會做公正審判,剛才有委員同仁詢問我們特偵組跟美國的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有什麼不同?你的回答是…… 顏大和先生:兩者不一樣。 陳委員唐山:不知道你是否還記得1972年的時候,美國總統尼克森先生因為水門案而被彈劾,因為這個案子的涉案人是美國總統,不能找個三流的檢察官來對他進行調查,必須找一位對憲法有相當深入了解的檢察官,畢竟要彈劾一國的總統是關係到整個憲政體制的重大的問題,所以司法部長找到考克斯(A.Cox)擔任特別檢察官,請問顏被提名人,這位A.Cox是什麼人,你可知道? 顏大和先生:我已忘記了。 陳委員唐山:考克斯乃是哈佛大學法學教授,他可以說是哈佛大學法律系的第一把交椅,選這樣的人來調查總統,不像我們國家找來一位三流的法官,並用偽證的方式來審判阿扁總統,這如何能讓人信服!難怪早期就有國民黨的高官公開宣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我本身也因為阿扁總統的案子,遭到法院以各種名義進行調查,因為我在阿扁總統任內曾擔任外交部長一職,所以,檢察官在訊問我的時候,都會問我核可的每一筆外交經費是否都送進阿扁總統的口袋裡面?殊不知我們在處理跟其他國家建交事宜,總是要需要用到一些錢,這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秘密外交,很多狀況是不能向外人說個清楚。阿扁總統就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檢調不斷地傳喚他,甚至把不該由阿扁負責的事情也都往他身上推,後來調查發現檢調先前很多說法都有漏洞,以我親身的經歷,我認為這才是「正港」的政治整肅動作,今天我們這樣一個民主國家,司法機關竟然淪落至此,實在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當然,我們也知道其他也有很好、很公正的司法機關,那些不好的司法機關只會讓其他公正的都蒙羞。 今天我在報上看到法務部長對此次學生參加學運的看法,須知,這些學生並不是為了他個人,過去他們怎麼想都不會想到要占領國會的議場,今天他們衝進國會霸佔議場,這是台灣民主政治發展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他們之所以要霸佔國會議場,理由是跟中國所簽訂的服貿協議一旦通過後,台灣就整個完蛋了! 其實,政府對服貿的進行一直在欺騙人民,等到學生霸佔國會議場以後,才讓政府對服貿的推動停頓下來,他們不是為了自己要做官或賺錢才這樣做,而是為了國家整體利益,對這些學生敢出來為國家的前途有所承擔、有所擔當,政府應當給予鼓勵,怎麼還要像羅部長那樣講出一些「三八話」?這些話完全不像是出自於一個有法律素養者的口裡,待總質詢時我再請教羅部長何以會說出這樣的話來。她說在國外參加公民不服從的團體都會被抓去關,這是講的什麼「話」?我在美國就曾多次參加過這種團體,從來沒有被抓去關的經驗,美國政府反而會協助抗爭的團體解決問題,今天學生起來抗議目的是反服貿,他們為國家、為社會,為人民爭福祉,也為了挽救他們自己的未來,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選擇了他們不能不做的事,政府應該嘉獎都來不及,一個法務長竟然講出這種「話」,完全失去一個有法律素養者的尊嚴,誰能相信她將來繼續執掌法務部會有什麼好的作為!對這一點,是否請法務部次長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昨天部長在台東講了一些話,媒體的報導有沒有斷章取義,因為部長今天參加兵推的相關會議,所以,我還沒有見到部長,不知道她的說法如何。就我們所了解,羅部長是比較心直口快,記得上禮拜她在這裡回答委員質詢時表示,基本上,不論是學生或是民眾都不應該做違法的事情,至於抵抗權的行使,在法理上究竟該如何處理,基本上,我們還是尊重台北地檢署對個案或通案性的偵辦,並沒有影響他們辦案的意思。 陳委員唐山:作為一個部會的頂頭上司,一定要有愛心,雖然大家都說情理法,基本上,我是不贊成情理法,在美國住了那麼長的時間,沒有聽到有所謂的情理法,法律有規定的就應該遵守,今天我們在台灣既然大家都在講情理法的原則,身為一個部長,為什麼完全不考慮到情的一面,簡直是沒人性,也沒有愛心! 陳次長明堂:上禮拜部長在這裡答詢時也有表示,如果學生有違法的地方,刑法第五十七條還是有考量的餘地,並非都沒有轉圜的空間,至於她對外所講的話,也許有媒體斷章取義也不一定,這部分就請大家相互體諒一點。 陳委員唐山:拜託你回去向部長轉達,我們立法委員都在看她如何妥善處理這次學生運動,殊不知這些學生都是我們國家的資產,他們是代表我們國家發言,是為救我們國家,他們才會這樣做,否則,這個國家早就沒有了! 陳次長明堂:學生在抗爭過程中有無違法的部分,以及法律如何適用,還需要大家再研究。 主席:接下來登記詢問的薛委員凌、高委員金素梅、潘委員維剛、邱委員志偉、盧委員嘉辰、王委員廷升及管委員碧玲皆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詢問的委員均已詢問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詢問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聯席會。 另有吳委員育昇及李委員桐豪提出書面詢問,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吳委員育昇書面詢問: 本院委員吳育昇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詢問有關死刑政策之存廢。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您自述提到曾擔任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您也認為司法人員應具有伸張公義、保障人權等情懷,請問被提名人您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現行法令有關死刑刑度有無違憲?若您主張廢除死刑,您認為政府應採取作為與社會進行對話,政府應採取哪些替代方案?有論者主張廢除死刑而改以終身監禁,在現行臺灣社會氛圍中您的看法為何? 李委員桐豪書面詢問: 〈前言〉從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權力」談起~ 從法定職權看,檢察總長有兩大職權: (組織法上)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第63條之1、第64條」規定,檢察總長是「檢察一體的統領者」、「全國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追尋公義,檢察總長則負有帶領、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的任務,並且指揮特偵組,偵辦涉及正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以上高官之貪瀆案件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等案件。 (訴訟法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檢察總長具有「提起非常上訴」的權限,有糾正違法確定判決的職能。 因此,檢察總長「權力之大」,不難想見。尤其在歷經去年9月,前任總長違法濫用特偵組非法監聽、洩密資料,致引發政爭風暴、社會動盪不安,遭台北地檢署依洩密及通保法起訴,並遭台北地院判處有罪後,促使社會各界重新思考及檢討未來總長的人格特質、資格、提名方式、退場機制及特偵組定位……等。 接下來,本席將針對下列各議題就教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顏大和先生。 一、「318學運」帶給國人的省思 為抗議馬政府兩岸服貿黑箱作業,日前國內發生「318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國會議場長達24天。學生訴求手段「和平、理性、非暴力」,但卻不幸爆發「324行政院警民嚴重流血衝突事件」,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學運雖暫時落幕,但餘波盪漾,兩種不同的聲音……「國家暴力、學生阻卻違法、寬容看待」VS.「學生違法、依法究辦」,也使社會再次陷入糾結。 您認為這件事帶給全體國人何種省思?您如何觀察? 二、檢察總長的人格特質? 我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檢察總長,目前只有兩位……陳聰明總長、黃世銘總長。比較兩位總長,人格特質可說是大異其趣。 一位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時,與當時法務部長施茂林出入陳前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任內遭監察院通過彈劾案後自行辭職,成為我國有史以來第一位遭彈劾的檢察總長。 另一位在任內因監聽國會,向總統洩露偵察與監聽內容,成為我國史上第一個遭檢察官起訴的檢察總長。今年3/21,台北地院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處1年2個月徒刑。 我國史上由總統提名的兩位總長,一位是史上第一個遭彈劾的,一位是史上第一個遭司法判處有罪的,兩位皆無法做滿任期,您怎麼看?您又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相較他們,您的人格特質為何? 您有信心做滿任期嗎? 三、檢察總長的人選資格……更多元化,不必非由司法官中選任?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規定,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者。 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以您來說,您的適用資格,是符合第16條的第2、3款。 換句話說,依照現行法律,非常資深的法官及檢察官才有檢察總長的遴選資格。 日前有學者接受平面媒體專訪表示(103.3.10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廖福特接受自由時報專訪):「大家可以用更開放的態度來看檢察總長這個位置,只要有一定法學素養,能夠公正、獨立去做偵查工作的人,即可擔任總長。未來,不必然是要限定由資深檢察官或資深法官出任。」 相較於從司法官體制內,另從體制外找尋適合者,對於未來檢察總長人選,不必非由資深檢察官或法官選任,可以更具多元化、開放性,例如,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註),您有何看法? 〈備註〉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四、檢察總長的提名……比照監察委員模式,成立審薦小組進行提名事宜? 本次新任檢察總長的提名作業,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3/13宣布,馬總統在司法院與法務部推薦人選中,決定提名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顏大和為下任檢察總長人選,提名咨文並於當天送達立法院。在這之前,社會大眾一無所悉。雖然府方人士強調,幕僚作業從今年1月就開始,提名程序嚴謹。但因缺乏與社會對話,不免遭質疑。 日前民間司法改革金會就召開記者會表示:(103.3.5民間司改會新聞稿) 總統應公開化、透明化總長提名過程及作業,以昭公信,尤其是應仿照監察委員提名模式,成立審薦小組,說明提名標準,並且應先公布候選名單讓社會大眾知道。本席認為這種方式有助於與社會更充分地對話。 您認為未來是否應朝此方向思考? 早年,檢察總長提名任命直接由總統為之。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後來在95.1.13立法院通過修正,明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雖然檢察總長仍具有政治色彩,但因檢察總長必須對國會負責,藉以杜絕社會對檢察機關辦案是否中立、不受行政力介入干預之質疑,且檢察總長除了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應至立法院備詢外,其他無需到立法院備詢。 但九月政爭後,部分人士主張應修法將總長提名權回歸法務部。針對此種再度回歸行政權的說法,您的態度? (103.3.17廖正井委員於司委會質詢提出,羅瑩雪笑著回應:「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 五、檢察總長的任期……退場機制。 現行任期制4年保障的設計精神(法院組織法第66條),原是希望檢察總長更具有超然的、獨立的性格,以確保其不受政治力的干擾影響。但自從去年9月發生總長違法濫權爭議以來,為避免總長獨斷專擅、違法失職,外界主張檢察總長應有退場機制。例如,主張「總長受到刑事起訴,必須立即辭職下台」,因為,被起訴的總長,如何面對檢察官?如何「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檢察總長是「檢察一體的統領者」已全面破功、崩壞。您的看法? 六、特偵組改制問題……由現行最高檢察署,改隸高檢署? 行政院長江宜樺及法務部長羅瑩雪,3/11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表示,未來研擬朝改制方向修訂,將特偵組從現行隸屬最高檢察署降為改隸高檢署。 有檢察官在內部論壇表示,改制後,總長「位高而權輕,上有實權部長,下有實權高檢長(高檢署檢察長)」,總長權力將被大副削減,你以為呢? 部分立委認為特偵組是怪物,改隸高檢署,並不能解決外界疑慮,唯有走上廢除一途,您認為呢? 未來,如果特偵組改隸高檢署,但因仍受最高檢監督,您認為特偵組成員提名權隸屬誰較適當?(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2項規定,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檢察署中調最高檢辦事。) 〈結語〉 今年3/13,您被馬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人選。您第一時間受訪表示,獲知被提名「誠惶誠恐」,但將以「平常心」看待,會做好準備「有信心,不能辜負各級長官」。您還有印象嗎? 本席期盼你秉持「平常心」、「信心」的態度,拋開「誠惶誠恐」、「不能辜負各級長官」的舊思維。本席深切地期望新任總長是一名具獨立性、公正性,維護憲法、維護人權,遵守程序正義,並能適時洞悉社會脈動,使檢察體系深得人民信賴的人。 主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進行同意權行使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做補充說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