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鎮湘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這個公約是重要的國際兒童人權法典,至今共有194個締約國均已批准或加入,是最多國家批准或加入、共識度最高、最廣為國際社會接受之人權公約之一;其內容闡明兒童及少年為權利主體,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及少年在生存、發展、參與、受到保護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而且所有關係兒童及少年之事務,均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我國在2009年已經簽署兩公約批准書,在2011年又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2013年國際獨立專家對我國建議,政府應該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兒童權利公約」。馬總統在前年接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Jaap E. Doek時也提過,要讓兒童權利公約比照兩公約的方式在台灣施行。為了針對國內現行與兒少權益相關的各項法律,提供上位概念的法源依據,本席主張,要比照兩公約及CEDAW的方式,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讓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以強化我國兒少權益的保障,我國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無法參與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但為了落實這項公約的內涵,可以施行法的方式將它國內法化。 本席所提出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除了參照衛福部的相關委託研究案外,還有納入民間CRC聯盟的一些主張,共獲得朝野28位委員連署支持!這個草案的條文共有10條,主要內容是各級政府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要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與國際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此外,行政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推動公約國內法化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機關必須優先編列保障各項兒少權利所需的經費預算;此外,每五年須提出兒童人權國家報告,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加強與國際兒童人權標準接軌。藉由這樣的報告,一方面可以檢視我們國內對兒少人權保障的情況,一方面又可以跟國際進行互動和交流,也讓國際理解我們中華民國在推動兒童人權的實質進展和具體作為。 本席要感謝陳鎮湘召委排了今天審查兒童權利公約的議程,也希望這10個條文能夠順利完成初審,在立法院審查通過之後,再交由總統簽署。大家都知道,今年11月20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就滿25週年了,所以本席非常希望今天就能順利審查通過,並於11月25日讓這個法令正式生效,在這個公約屆滿25週年時我們通過這個法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也讓我們台灣兒少人權的保障進一步往上推升,並與國際接軌,謝謝。 主席: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法案非常有意義,也希望朝野和行政單位可以排除一切的困難並達成共識。現在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我國兒童及少年人權保障之關注與支持,表達由衷敬意。以下謹就 大院審查王委員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壹、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落實情形 本部對於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事項甚表支持,該公約亦為國內外推動兒童權利事項之重要指標,為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自民國82年以來修正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均以兒童權利公約為目標,轉化為具體法規條文。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即是依兒童權利公約規範事項,逐條檢視不足之處,爰條文由76條增列至118條,增訂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會參與、表意、福利、保護及遊戲休閒與發展機會等權益,並具體納入隱私權保護、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媒體管理與規範、兒童及少年機構專業人員消極資格、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社會參與等事項,兒童權利公約已落實於我國法制。 貳、本部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情形 本部於102年度進行「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委託計畫,就有關推動該公約國內法化之可能方式,邀請政府相關部門及民間團體代表召開多次座談會,部分學者專家對於以施行法方式推動公約國內法化仍有疑慮,包括:依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推動經驗觀之,後續推動所需行政資源龐大,恐排擠現有推動業務之人力與行政資源;又目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對於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之事項多已納入規範,在現行法規已有規範及維護法的安定性前提下,另立新法,將因法令過多導致適用疑義;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甫於民國100年11月大幅度修正,其後又有部分條文增修,前後增列條文逾44條,部分條文因實施日期未屆,尚未施行,制定新法將排擠現有行政資源。由於各界對於推動方式尚未有共識,本部刻正就各界意見研議未來短中長程推動作法並訂定推動期程,簽報行政院核定中。 參、本部就委員所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之評估意見 本部對於委員基於強化兒童人權保障並與國際接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之精神,由衷表示敬意,惟參考兩公約及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推動經驗,推動施行法前應先完成公約簽署,或公約經行政院核轉大院完成議決程序,本案因兒童權利公約尚未完成上開程序,是否影響施行法之適法性及後續推動效力,應請外交部及法務部表示意見。爰謹就草案條文於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之挑戰,提出以下意見: 一、草案第一條條文內容涵蓋任擇議定書乙節,本草案係兒童權利公約之施行法,又任擇議定書係為公約補充說明,原本就會一併適用,為符合法案名稱,建議於說明欄補充說明其適用範圍即可。 二、草案第二條有關公約具有國內特別法之效力乙節,由於本公約目的在保障兒童及少年基本人權,為實踐本公約規範事項,爰於本草案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一定期間內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此規定實已揭櫫法令與公約牴觸時,本公約規定優先適用之意涵,其法律地位足以明確,無庸贅述。惟若本條文明定具「特別法」效力,倘國內法規範事項優於本公約,將產生適用疑義,爰建議參酌兩公約及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既有體例訂定。 三、草案第六條有關行政院應設置專責單位乙節,因涉機關之組織,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不得於作用法中規定;又該單位之功能與行政院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協調與溝通平台設置之「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有無重疊?宜先釐清。 四、草案第七條有關首次國家報告提出之期程乙節,有關公約生效係依據公約第四十九條規定,於聯合國秘書長收存第20份國家之批准或參加文件後第30日生效,本公約於1989年制定,目前已過生效日多時,爰建議修正為「本法施行後」,以符合公約現況。 五、草案第九條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考量各級政府法規檢修實務流程,應全面檢視所主管之法規,俟完成後,始得提出改進之具體落實作法。為使各級政府能依據公約內容積極進行法規檢視工作並使流程更為順暢,建議精簡相關文字,將法規檢視期程併入第1項,明定各級政府應於1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於5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六、草案第十條,有關本法之施行日期,建議參酌兩公約規定,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 肆、結語 本部將本於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未來持續推動協調各單位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以上謹就 大院委員所提修正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尚祈 主席及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本人應大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暨「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聯席會議的邀請進行報告,深感榮幸。大院王院長、洪副院長及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外交工作,對本部提供許多寶貴建言,並積極參與我國會外交,貢獻良多,本人謹代表外交部再次表達由衷感謝之意。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乃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之基本規範,於1989年11月2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90年9月2日生效。目前有194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壹、我國推動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歷程 自1992年起,國內即有「國際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委員會」(2009年7月更名為「台灣展翅協會」)等民間團體及個人推動簽署或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另該協會並結合國內12個兒童福利團體組成「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持續推動公約國內法化工作。 本部房前政務次長金炎首於1993年3月間在立法院公開宣示我國遵守該公約之精神與原則,1995年6月陳前次長錫蕃函覆「國際終止童妓協會」(End Child Prostitution, Child Pornography & Trafficking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urposes, ECPAT International)負責人Ron O'Grady重申我政府落實公約內容並履行政府義務之意願與決心。1995年9月12日發表聲明,重申我國願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與原則之決心,呼籲各國審視我國無法簽署或加入該公約之不公平情況。 本部2012年9月間曾協助「台灣展翅協會」邀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Jaap E. Doek來華訪問暨與我兒福團體進行交流,訪華期間並獲馬總統接見,總統於接見Doek前主席一行時表示,儘管我國失去聯合國代表權,但可透過制訂施行法的方式,讓公約成為我國內法,以確實保障兒童少年權益。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為例,總統批准後,另立施行法,使公約在國內生效,雖然無法於聯合國存放批准書,但已達同樣效果。「兒童權利公約」未來也不是不可能採取同樣方式,成為我國內法的一部分。不論公約是否變成國內法,最重要的是政府應該貫徹公約內容,使其產生拘束力,以確實保護兒童與青少年。 貳、國際合作 本部將持續積極協助民間團體之國際參與,促使我國兒童權益保障與全球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一、協助兒福NGO團體出席相關國際會議:鼓勵該等團體積極參與諸如: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相關會議等國際會議,藉此與重要國際兒福組織聯繫交流,以增強國際接軌動能及建立合作管道。使國際間瞭解我國在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方面所做之努力與成效。 二、協助邀請具國際影響力重要兒福組織領導人訪華或在華舉辦相關兒福國際會議:本部繼前述於2012年間協助「台灣展翅協會」邀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Jaap E. Doek等來華訪問後,今後將持續協助該等團體辦理相關國際會議及邀請國際兒福專家來華進行經驗分享、與產官學各界交換意見,與時俱進,引進國際人權標準以與國際接軌,並提高我國之國際能見度。 三、協助兒福團體與INGO合作辦理相關國際合作各案:近年本部曾協助:(1)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與加拿大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共同辦理「巴拉圭校園重建與兒童活動服務方案」;(2)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與蒙古唇顎裂兒童協會、蒙古國兒童大醫院共同辦理「蒙古弱勢兒童健康營養醫療服務方案」;(3)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與美國基督教角聲佈道團、基督豐榮團契共同辦理「柬埔寨人口販運少女庇護所建置及營運計畫」;(4)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亞洲女孩人權聯盟:充權亞洲女孩,由台灣出發至亞太」三年國際合作計畫案,以上各案辦理成效允稱良好,成功建立我重視與積極維護兒童權益及人道援助國際形象,協助我達致作為「國際人道援助提供者」之政策推動效益,類此案例今後仍將賡續積極推動辦理。 參、結語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業經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國際人權主流規範,亦符合我國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應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我國並已表示遵守該項公約之原則與精神,持續推動將該公約納入國內法制。爰對於王委員育敏等28人擬具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藉以實施該公約乙節,今後本部將配合衛福部政策規劃,協助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且持續積極協助我民間團體參與國際事務,使我國兒童權益保障與全球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由於今天是聯席會議,外交委員會和社環委員會委員的詢答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委員會委員的詢答時間為4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前,本席想先請教次長,為什麼兒童權利公約沒有送到立法院來議決?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可以請業務主管單位來說明? 陳委員歐珀:你不知道理由是什麼嗎?兒童權利公約根本沒有送到立法院來議決,為什麼我們今天就要來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 石次長定:這是屬於業管單位的職責。 陳委員歐珀:那就請曾次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委員提的提案,如果是行政部門所提出來的版本,我們就會考慮整個程序。 陳委員歐珀:國際有一個兒童權利公約,為什麼我們不提出來?請你講實話沒關係,因為我們就是要面對問題。 曾次長中明:我們不是不提出來,只是還沒有提出來。我們在報告裡面也有提到,雖然我們沒有提出來,但是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尤其是在100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已經有把相關公約的…… 陳委員歐珀:本席並不反對這個法案,但是我們要向大家說明清楚,這個兒童權利公約並沒有送到我們立法院來議決,如果沒有母法,施行細則要怎麼辦?國際公約是國際的規範,我們希望按照程序來進行,這樣會比較適當,這是本席的看法。主席,本席建議我們立法院先就兒童權利公約進行議決,有了這個公約以後,我們再來制定這個公約的施行法,這樣會比較妥適。 石次長,我們是不是已經收到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邀請函了? 石次長定:收到了。 陳委員歐珀:是在什麼時候收到的? 石次長定:是在最近收到的。 陳委員歐珀:應該是4月9日,請問寄的對象是誰? 石次長定:我請周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4月9日衛福部部長收到WHO幹事長的正式邀請函,邀請他參加本年WHA的大會。 陳委員歐珀:邀請函上面是寫什麼頭銜? 周司長台竹:minister。 陳委員歐珀:上面不是寫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部長嗎? 周司長台竹:上面是寫minister,就是衛福部的部長。 陳委員歐珀:他們稱我們為中華台北,對不對? 周司長台竹:對。 陳委員歐珀:上次本席聽到管委員碧玲要求你們去函抗議,外交部到底有沒有做? 周司長台竹:在2010年的時候曾經發生過密函事件,在這個事件發生以後…… 陳委員歐珀:我們今年是在4月9日收到邀請函,你們有去函抗議嗎? 周司長台竹:這個邀請函並沒有問題…… 陳委員歐珀:可是頭銜有問題,我們都認為不妥,所以才要求你們去函抗議並請他們更正,你們做了沒有? 周司長台竹:報告委員,關於minister的部分並沒有問題。 陳委員歐珀:可是你們可以接受「Chinese Taipei」嗎? 周司長台竹:因為我們現在參與國際組織的活動…… 陳委員歐珀:次長,請你回答外交部可以接受「Chinese Taipei」這個名稱嗎? 石次長定:我們爭取參與國際組織,是以我們的國名「Republic of China」為最優先,但是如果在國際上要稱「Republic of China」有困難,以「Republic of China(Taiwan)」或「Taiwan」來稱呼我們,我們都可以接受。至於「Chinese Taipei」,目前這是一個折衷的辦法,也就是說,我們參與國際組織,在國際上我們還沒有辦法爭取到的情形之下,我們是使用「Chinese Taipei」這個名稱。 陳委員歐珀:我們可以忍受嗎? 石次長定:我們不是可以忍受,我們要繼續爭取…… 陳委員歐珀:你們怎麼爭取?你們有去函要求更正嗎? 石次長定:我們會持續爭取。 陳委員歐珀:主席,他們答不出來,不可以這樣拖延本席的時間。次長,本席只是問你們一個很簡單的問題,就是你們去函了沒有? 石次長定:如果對我們有任何的不公正,我們需要表達不可以對我們不平等的立場,我們一定會去爭取。 陳委員歐珀:從4月9日收到邀請函到現在,你們去函要求更正了沒有? 石次長定:這可能要從程序上來看,我們的部長去參加WHA的大會,我們是站在與其他國家公平的立場上,包括我們部長接受的邀請函是以正式的部長來稱呼,我們參與國際活動,尤其是在醫療合作方面會彰顯我們台灣在這方面的強處,所以我們在大會上跟其他國家都是站在公平的立場上。 陳委員歐珀:你當次長當多久了? 石次長定:一年多了。 陳委員歐珀:你知不知道去年我們的衛福部長在那邊當場提出抗議? 石次長定:這是在當場…… 陳委員歐珀:本席是問你們外交部要不要表示意見。 石次長定:我們會就整個情勢的…… 陳委員歐珀:本席現在問你們有沒有去函要求更正,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請你明確的回答。 石次長定:目前我們只收到邀請函。 陳委員歐珀:到現在為止你們去函要求更正了沒有? 石次長定:如果邀請函裡面有對我們不公平的地方,我們一定會去函要求更正。 陳委員歐珀:上個禮拜就有委員提出來了,你們有沒有這個打算? 石次長定:我們會進行整體評估,如果有任何對我們不公平的地方,我們一定會要求更正。 陳委員歐珀:所以你們現在還沒有評估出來,對不對? 石次長定:我們現在正在評估。 陳委員歐珀:那你就說你們還沒有評估出來就好了。 石次長定:我們要做沙盤推演,因為這是5月20日的事情。 陳委員歐珀:次長,你這樣回答就不會浪費大家的時間了。 石次長定:在外交上有細密的作為…… 陳委員歐珀:不是只有你懂外交,我們也懂外交,你在鬼扯啦! 石次長定:委員對這方面的貢獻很多,這整個工作不是那麼粗糙,如果WHA對我們有不公平的待遇…… 陳委員歐珀:本席沒有問你的問題,你不要回答,本席剛才問你的問題你都不回答。 石次長定:這是我們正式的立場,一向就是如此。 陳委員歐珀:你再這樣子,本席就把你趕出去,大家要互相尊重,你在答什麼?根本就答非所問! 石次長定:WHA是WHO的年度大會…… 陳委員歐珀:本席問你們到今天為止有沒有去函要求更正,你都不回答。次長,反服貿跟加入TPP有什麼關係?請你說明前因後果。 石次長定:這是我們參與整個地區經濟統合很重要的一個步驟,服貿在WTO的架構下有所謂的TISA(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這是我們目前正在WTO架構下爭取的多邊貿易機制。 陳委員歐珀:這兩者到底有沒有關係?如果我們反服貿,會不會對加入TPP造成影響? 石次長定:請委員容許我向你報告這次美方對服貿的整個看法,我是基於美國國務院…… 陳委員歐珀:本席是問你的看法,你不必講美方的看法,本席已經知道美方的看法。 石次長定:美方就有講服貿是台灣人民自行決定的事項,所以對於我們…… 陳委員歐珀:本席是問你的看法怎麼樣,你不要跟我講美方的看法。 石次長定:目前服貿在國內是送到立法院審議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大家有不同的見解,也就是說,對TPP或對我們參與區域中雙邊ECA協定的建構,包括新加坡、紐西蘭,大院在審查的時候都沒有任何的意見,我們很快的就達成了。在服貿審核的過程中,現在大家有不同的意見,我想美方也是講得很清楚,這是由我們大家來建構的,因為國內是高度容忍的,允許辯論,同時也鼓勵辯論的…… 陳委員歐珀:我聽得出來你的意思,大概就是沒有影響。那麼我現在跟你講,美國外交委員會資深成員羅拉巴克表示,太陽花學運可能反而幫助台灣加入TPP。再來,美國在台協會最近表示什麼?他們說服貿爭議無關TPP。 主席:請簡單些好嗎?本席已經將陳委員的發言時間加了2分鐘。 陳委員歐珀:還有,美國國會議員並不樂見台灣與中國過於接近,所以他們說台灣長期應避免與中國太接近。最後,美國國會議員葛瑞森對他們的國務卿凱瑞說服貿恐助中併台。 石次長定:我剛才跟您報告的是國務院發言人跟美國東亞助卿…… 陳委員歐珀:我跟你提醒。 主席:次長,你聽委員講就可以了,時間不要浪費太多。 陳委員歐珀:我沒有問你,你不要答復,不要答非所問…… 石次長定:那真的是個人…… 陳委員歐珀:你要誠懇些,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我的問題都很簡單。 主席:陳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謝謝。 請楊委員應雄發言。 楊委員應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王委員所提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本來就是在提升我們跟國際的接軌。雖然你們的報告中提到現在我們國內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是我覺得這是並行不悖的精神。從你們的報告當中,看到外交部那邊大概是都OK的,而衛福部這邊的疑慮是比較多的,疑慮包括考量到施行以後,在行政上的作為可能會增加負擔跟衝突。請問現在衛福部對今天這個施行法立法的立場到底是怎麼樣?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對於兒童權利公約這個部分,我們從過去到現在都一向非常支持,所以關於兒童公約裡的規範事項,我們從82年開始就陸陸續續將其納進我們的相關法規。 楊委員應雄:你們的報告是有講這個,但是對於今天要立這個法,你們現在的立場是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所以…… 楊委員應雄:對於這當中的困擾,你們所羅列的這些疑點、衝突點,你們都已經考量好了沒有? 曾次長中明:因為在這個部分,我們所提是在國內法化這個部分的…… 楊委員應雄:是,沒有錯。 曾次長中明:所以在國內法化的部分,我們做了委託研究案,也就是針對國內法化的可能方式,我們有提出研究。另有人認為假如目前國內法化,那麼現有的法規…… 楊委員應雄:今天就要談了,你們現在的立場是怎麼樣?待會我們要修這個法的時候,你們現在的立場是怎麼樣?因為到目前為止,這樣聽起來,你們可能還是認為會有衝突,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並沒有衝突。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立場很清楚,我們支持兒童權利公約。至於剛剛委員提說是不是可以並行不悖,我們也贊同。因此,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有跟王委員溝通…… 楊委員應雄:所以已經協調了? 曾次長中明:是,我們現在只是提醒在程序上要如何才會比較完備。 楊委員應雄:看過整份報告之後,本席覺得當然原先就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但是王委員所提的這個法案主要在跟國際接軌。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所以對於很多國際性的組織,甚至公約,我們都無法直接參與,而必須透過國內施行法的實現,去達到跟國際的接軌。關於今天審議的這個法案,委員也都很支持,我們希望能順利完成,在此先謝謝你。 石次長,就外交部的作為來看,你們對於跟國際接軌的部分都有一直努力在做。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 楊委員應雄:就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這個部分,從你們的報告看來,你們也是支持的。至於在參加這種國際性組織的操作上,目前外交部還有做哪些努力?有沒有新的方向? 石次長定:目前外交部當然就是加強我們參與國際組織,爭取like minded國家的支持,而最重要在於能爭取、擴大支持我們的基礎。關於這方面,在國內非常多的領域,我們都有很強的成就,對於怎麼樣結合政府跟民間組織的力量共同充實這個區塊,這是目前外交部最自豪的部分。包括剛剛跟大家報告的事情,這次美國環保署署長來台,特別對於我們在這個區塊的人權,尤其是人道援助的努力,他非常…… 楊委員應雄:關於這個區塊,你們要再多用點心。 石次長定:是,謝謝。 楊委員應雄:接下來,前兩天,有兩個我國旅客在日本被鹿撞傷,你看了這個新聞嗎? 石次長定:我大致了解。 楊委員應雄:外交部有沒有做處理?雖然他們是輕傷。 石次長定:當然,我們的相關同仁在第一時間就接到相關的電話,好像是在下班時間,他立刻使用自己的車輛去協助他們。 楊委員應雄:有協助他們? 石次長定:有,第一時間就去做。 楊委員應雄:這是偶發事件。此外,對於其他國家的資訊,包括旅遊資訊的呈現,以現在看來,外交部還需要加強,因為發生了一些問題。譬如上個禮拜,我們有一個鄉親要申請墨西哥的簽證,他從金門跑一趟來,你們卻跟他要銀行證明,可是當時網站上並沒有這樣說明,所以他不得不又跑回去。還有,像是我們的駕照到底在其他國家能不能用?或是關於其他國家在疾病方面的訊息,這類的資訊,有的要上衛生福利部的網站去看,有的可能要到交通部的網站去查才有。因此,對於國外相關食衣住行育樂的資訊,外交部是不是應該去做統合,把這些網站集中在一起?因為國人要出國的時候,你們還要他們去查好幾個網站,食衣住行育樂都有,我們不能讓他們要查交通資訊就上交通部網站,要查疾病、疫情資訊就去衛生福利部網站,所以本席意指外交部是不是可以將這些資訊在網路上做個統合?以現在而言,並沒有那麼困難,就做個連結。然後在提供國人出國旅遊的資訊上,外交部要做比較完整的資訊呈現。 石次長定:謝謝委員的指教跟期許,我們會朝這個方向…… 楊委員應雄:所以關於這個部分,你們要提出些計畫來,好不好? 石次長定:是,好。 楊委員應雄:另外,剛剛陳委員歐珀也提到,現在我們的反服貿到底跟我們要加入TPP有沒有關係?我個人是覺得有關係,可是美國的發言人在4月10日提出看法,他認為不是有直接關係。那麼從外交部的立場來看,次長覺得到底有沒有關係? 石次長定:有沒有關係是在我們的決心,也就是我們從今年1月開始宣布要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的作為…… 楊委員應雄:你認為會不會受到干擾跟延遲? 石次長定:假如現在我們所承諾的部分不能兌現,在任何國家要跟我們繼續簽署自由經濟協議的時候,他們一定會有其他的看法,我…… 楊委員應雄:所以你也覺得這是有關係的? 石次長定:因為我們…… 楊委員應雄:因為中國都是這兩個組織的一部分,而且也都是重要的成員,如果我們跟中國的服貿協議不能順利簽成,這是會影響很大。就TPP跟RCEP這兩個組織來講,我們加入RCEP可能在經濟的幫助更重要,但是要加入那個組織,應該要有大陸的支持,不然是不容易的,所以在整個情勢演變的評估上,我覺得這有很大的影響,而外交部更應該在這種狀況之下做深入的評估,趕快去化解,甚至更順利推動,讓未來的TPP跟RCEP能更順暢。關於這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外交部要花更多精神去做溝通跟解釋,謝謝。 石次長定: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楊委員。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不太了解這件事情,我們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未必要去跟聯合國的公約綁在一起,若我們覺得這個施行法很好,那麼我們就參照聯合國公約的精神及文字,然後立自己的法,通過之後,就在國內施行,就這麼簡單,為什麼你們要將它搞得這麼複雜呢?在你們的報告第4頁提到,推動施行法前應先完成公約簽署,或公約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完成議決程序,本案因兒童權利公約尚未完成上開程序等等。講個實話,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這你比我還清楚,我們沒可能完成那個程序,就算總統簽了那個公約,然後呢?公約要送到聯合國去,才會完成這個程序,那麼聯合國會接受嗎?不會嘛!次長,我們要前進、前瞻、積極、而不是保守、僵硬,對不對?今天如果我們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你們說的這些我都贊成,但我們不是,你知道嗎?我們只不過把人家的精神、精髓,包括人家的文字,移轉、移植到這裡,通過自己的法,來照顧我們的兒童。次長為什麼要把這件事情弄得這麼複雜?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把事情弄得複雜,只是提醒一個狀況,就是有這些程序。因為我們之前有案例可循,CEDAW的部分也是如此的狀況,那麼我們了解…… 林委員郁方:什麼樣的狀況? 曾次長中明:CEDAW的部分,也是先經過行政院…… 林委員郁方:什麼? 曾次長中明:CEDAW就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我們之前的那個案例,也是同樣的狀況,而這在程序上是不是要比照那個?我們只是做這樣的…… 林委員郁方:不是,我如果是次長,有好的前例,我們就遵循,不好的前例,我們就另立一個案,而不參照那個案。本席要講,我們要考慮的很簡單,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對於兒童的照顧保護重不重要?你一定會說重要,對不對?我們需要這個法,對不對?那麼我們就去立這個法,而把這個聯合國的公約put aside,丟到一邊去。 曾次長中明:我們沒有反對的意思,我們這幾天也不斷在跟王委員報告這個部分。 林委員郁方:我了解,你們沒有反對的意思,但是也沒有看出你們很積極的那一面。 曾次長中明:我們也很積極,因為…… 林委員郁方:從你們的報告文字顯示你們一點都不積極,講了一大堆的程序。我就問你,我們要立這個施行法,跟聯合國、跟我們是不是聯合國的會員、跟我們是不是有資格簽這個公約,以及這個公約的程序有沒有辦法完成是無關的嘛!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以國際的地位來講,我們就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所以我們不要把自己假想成是聯合國的會員,要去簽這個公約要如何如何的,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好不好?因此,我們就積極通過這個施行法來照顧自己的兒童,而那個聯合國的公約就拿來做為參考,for reference就是如此,有參考價值就參考,沒有參考價值就不參考,不是就這樣嗎?我們需要這個法就趕快去立。 我覺得馬政府比較大的問題在於很多官員真的是比較消極,像警察睡在地上,大家看了都不忍心,還好我這個立委,而且是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立委,並不是內政委員會的立委,不但去主動質詢國防部長,還要去聯絡將這些床墊交給他們,但是到現在還沒有使用。行政部門就是這樣,這是不好的。 看過今天王委員所提的這個草案,我覺得是無懈可擊,而因為要尊重次長,才請次長上來,這是尊重你、請教你。但是,我的建議是來這裡就是我們當家作主,行政部門如果很積極任事,我們覺得很不錯,就配合他們;如果他們不行,我們就直接來立法。當時「台灣關係法」如果按照卡特政府的意思,根本就不要這個法,還不是參眾兩院同情、支持我們的議員直接將之通過,卡特也只有簽字,這就變成到今天為止對台灣幫助非常大的「台灣關係法」。所以這件事情就是如此,我們認為OK,也斟酌過行政部門,也給了他們善意的建議,到最後我們就自己作主,今天就通過這個草案,讓我們的兒童能得到照顧,這是我的建議,好不好?謝謝曾次長。 再來,請教石次長簡單的問題,最近大家都講到,學運鬧得風風雨雨,這對我們加入TPP會不會有影響?有人說會有影響,有人說不會有影響,美國甚至有眾議員說學運對我們加入TPP反而幫助很大,至於您的看法呢?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在答復委員質詢的時候,我有講這是看我們的決心,既然我們在元月已經宣示加入TPP跟RCEP的決心,所以我們有關的17個館處現在都要全力推動,包括在美國的這次TIFA會談裡,TPP都是主要的議題。關於這次反服貿的活動,我們可以看到將近七百多篇的國際輿論裡,大概有90%都是基本反映一個新聞、一個報導,但是當中確實有不同的評論,在這方面,我們尤其請駐處一定要向美國國會傳達,我們有加入TPP及RCEP的決心。 林委員郁方:我了解,次長講的是八面玲瓏,誰都不會得罪。關於這件事情,AIT發言人的講法是不會有直接的影響。這些人都是很厲害!我實在很欣賞這些美國人的用字遣詞,我們政府官員真的要好好跟美方學習。他們說沒有直接影響,但是也沒說有沒有間接影響,而且有時候,間接影響力比直接影響力還要大。 本席看我手上的資料,歐洲國際政治經濟中心在2010年提出專題報告,認為儘管台灣具備經濟實力,但是台灣的貿易夥伴,也擔心遭到大陸報復。當時歐盟貿易執行委員發言人Clancy也講,台灣如果跟中共的關係持續增進,歐盟的長期目標是可以推動跟台灣簽訂自由協定。這個PRC factor是在這裡,中共的因素都存在。人家講這個話不會隨便講講,歐盟是這麼大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對不對?所以這個影響是一定會有的,特別是TPP的12個會員國之中,有6個會員國的對外貿易額中,中共跟他們的貿易額是排第一,這樣的話,怎麼可能不會影響?今天這是中共,你們覺得他們不會做一些手腳嗎?不會發揮他們的影響力嗎?會讓我們這麼順利就加入TPP嗎?我認為不容易,中國人都是講面子的,今天搞成這樣是大家都沒有面子,中共大概也覺得沒有面子,既然沒有面子,很多事情的直接影響是不會有,間接影響則是顯而易見。因此,在這方面,外交部跟經濟部可能都要及早因應。 另外,本席再說一遍,關於王委員所提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我們今天要積極發揮國會負責任的態度,要在今天將這個施行法通過,好不好?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林委員。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外交部石次長,你們4月9日接到WHO的邀請函之後,有正式對其內容予以回應嗎?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可不可以請國組司周司長來回答? 邱委員志偉:好。 周司長,請問你們正式回應了嗎?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衛福部邱部長收到WHO幹事長的邀請函之後已經發布新聞稿,據我所知,衛福部還沒有正式回應,但參與是一定會參與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到目前為止,外交部並沒有任何作為,也沒有去函表達相關立場和抗議? 周司長台竹:我們所謂的抗議是根據2011年曾經發生…… 邱委員志偉:那是過去式!我現在說的是,針對4月9日的邀請函中不妥的、對臺灣主權有所矮化的內容,外交部有沒有正式去函表達抗議? 周司長台竹:這個函的內容並沒有對我們矮化…… 邱委員志偉:你們有沒有去函? 周司長台竹:還沒有。 邱委員志偉:4月9日到現在已經一個禮拜了,你們還沒有任何動作? 周司長台竹:通常衛福部會去函,表示我們接受邀請。 邱委員志偉:針對這個邀請函的內容,你們研究了一個禮拜,認為並沒有矮化臺灣主權的情況? 周司長台竹:是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不需要做任何回應或去函表達抗議? 周司長台竹:我們的抗議是從2011年…… 邱委員志偉:我沒有問你過去的事情,我只針對4月9日的邀請函。你們研究過它的內容,應該知道他們把臺灣定位成中國的一省,你們覺得沒有問題嗎? 周司長台竹:這個函裡面並沒有把我們定位為…… 邱委員志偉:這個函的內容是怎麼樣呈現的?你能不能說明一下? 周司長台竹:這個函的內容就是邀請…… 邱委員志偉:這應該不是什麼機密吧? 周司長台竹:對。 邱委員志偉:有關臺灣的定位,這個函有沒有提到臺灣是中國的一省? 周司長台竹:這個函裡面並沒有提到臺灣是中國的一省。 邱委員志偉:你能不能把大概的內容描述一下? 周司長台竹:大概的內容主要就是通知衛福部邱部長,在5月19日到23日左右,要在瑞士日內瓦召開WHA的大會,邀請我們邱部長參加。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個內部文件並沒有提到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或中國的一省。那為什麼媒體報導你們有針對這個部分去函表達抗議? 周司長台竹:就他們內部公文的部分,我們每年都會提出抗議,那並不是一個新的東西,而是2011年的東西,我們…… 邱委員志偉:所以從4月9日到現在,你們對這個函的內容並沒有意見,也沒有任何去函或抗議的動作或作為,是這樣嗎? 周司長台竹:那個邀請函裡面並沒有矮化我們,也沒有稱我們是中國的一省,並沒有這樣;他們給衛福部的邀請函完全是按照正常的機關名稱。 邱委員志偉:那為什麼媒體會有很大篇幅的報導,說周台竹強調外交部對此事非常重視,已透過友邦等管道,多次去函要求改正並表達不滿? 周司長台竹:這是當時記者問了一個問題,就是要我就2011年那個密函的事情做一個回答,我是針對2011年的部分回答的。 邱委員志偉:你們能不能把這個邀請函的內容提供給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周司長台竹:邀請函的內容…… 邱委員志偉:如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成決議,你們能不能提供?這只是一個單純的邀請函,應該不是什麼機密嘛! 周司長台竹:這個邀請函的收信對象是衛福部邱部長,並不是給外交部。 邱委員志偉:那我請教衛福部曾次長。 請問曾次長,你們可以提供嗎?這有什麼機密嗎?我看不出有任何國家機密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們回去再跟相關部門…… 邱委員志偉:我待會兒就提案,請衛福部和外交部把你們收到的邀請函的內容提供給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接下來本席要繼續請教石次長。TPP是由美國主導的,美國的立場和態度就代表臺灣能不能順利、如期加入TPP,所以美國官方,包括行政和立法部門的態度非常重要。針對臺灣加入TPP跟學運的關係,今天媒體有很多報導,他們一致肯定這場學生運動反而有助於臺灣加入TPP,因為他們的共識和質疑就是,臺灣馬政府的經貿戰略是中國化的經貿戰略,而不是全球化的經貿戰略,而TPP是全球化的,如果服貿簽下去,就代表臺灣的經貿戰略是走向中國化,這樣不僅國內大家都擔心,美國也非常重視和關心,他們怕臺灣的經貿戰略一旦變成中國化,臺灣就會被中國買走。 過去馬總統一再恐嚇人民,說如果不簽服貿,臺灣就很難加入TPP,請問在這種情況之下,外交部的立場為何? 石次長定:有關委員剛才所說的美方立場,我首先要將美國國務院和美國東亞助卿的對外發言加以整理並做個報告。 邱委員志偉:好,請說明一下。 石次長定:美方一向高度支持臺灣,尤其是我們充滿活力的民主,因為這個民主能夠產生健全的政治對話,而且美國東亞助卿特別講,這個政治對話具有高度的容忍,同時也允許辯論,這個辯論不但是允許的,還具有鼓勵的性質,所以他覺得服貿議題要由臺灣人自行決定。 至於當時的學運,美方講得很清楚,希望參與者要用文明、和平的方式,也要負責任地運用自由,不要使用暴力,…… 邱委員志偉:次長,你扯遠了!今天表達美國立法部門立場的都是外交委員會重量級的成員,所以他們某種程度當然可以決定美國對臺灣的相關政策,或者決定臺灣能不能如期加入TPP…… 石次長定:但我想最近……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應該非常重視他們的看法。 石次長定:對。 邱委員志偉:之前馬英九總統一再宣示、一再強調、一再恐嚇臺灣人民說,如果服貿不過,接下來TPP恐怕就遙遙無期。所以,這不是錯誤的命題和聯結嗎? 石次長定:委員剛剛提到,美國參院和眾院兩個重要的外交委員會主席最近分別舉行聽證會,對臺灣關係法35週年和六項保證都提出非常積極的說法,同時對我們參與TPP……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還是認為,如果服貿不過,臺灣就很難加入TPP?是不是?你還是同意馬英九總統的看法? 石次長定:因為美方講得很清楚,TPP的加入要看我們的決心,同時…… 邱委員志偉:我們沒有決心嗎? 石次長定:同時要看我們在自由化方面的表現。 邱委員志偉:我是說這件事和服貿的關聯性。馬英九總統一再把服貿和TPP扯在一起,他說服貿沒過,TPP根本沒辦法談嘛! 石次長定:服貿、TPP、RCEP,甚至TTIP都是未來我們參加整個區域經濟自由化…… 邱委員志偉:所以你們要導正、糾正馬總統的錯誤聯結和想法,因為從過去的歷史來看,他的決策往往是錯誤的,…… 主席:邱委員,你的詢答時間到了。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他會一直錯誤?行政部門應該拿出你們的魄力和專業,去糾正他錯誤的判斷嘛! 石次長定:我想這一點我們外交部的立場都表示得非常清楚,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委員提到程序的問題,所以我要請教一下法務部,若中華民國可以加入聯合國,則立法院審完公約後就可以送到聯合國,而他們也會收下來,所以先審公約再審施行法是沒有問題的,基本上是要走這樣的程序,但今天國際上的情勢,像之前的兩公約和CEDAW,特別是CEDAW,就是我們審完公約然後送過去,但卻完全沒有產生任何實質的效果,所以在2011年立法院重新審查的是施行法,然後送由總統簽署,所以是不是非要審公約後才要審施行法呢?法務部掌管兩公約,所以我想知道法務部對此的見解,是否一定是這樣的順序才能進行呢?今天立法院已經排定施行法草案的審議,所以這到底是締結案還是法律案呢?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認為這是一項法律案。 王委員育敏:所以澈澈底底就是立法院能夠主導的,而且這也是今天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可以審議的一個案子,沒有問題吧? 范參事文豪:如果通過的話,是具有國內法律案的效力。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澈澈底底就是一個法律案。 接下來請教外交部,相信石次長也知道我們目前外交上的困境,本席今天提出這個案子是試圖要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讓其國內法化,所以我們訂定的是施行法,在此原則之下,外交部是否支持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通過,將來我們會出具台灣兒童人權的報告,然後與國際接軌,外交部對此的態度是如何呢?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方才委員所提與國際接軌這部分,外交部是絕對支持的,但是前面所提3項人權公約,我們走的是國內批准的路線,馬總統在接見前主席時所說的話也非常清楚…… 王委員育敏:那天我也在現場。 石次長定:所以公約批准的部分,是否要由衛福部先來處理一事,假如大家有共識的話,則我們都是支持的,但這部分就誠如委員方才所言,這涉及究竟是條約案還是法律案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今天要審查的是一項法律案。 石次長定:但是整個公約還未獲批准之後就先有施行法,方才衛福部及陳歐珀委員都提到,這涉及程序完備的問題,所以這就麻煩委員來做考量了。 王委員育敏:但並不妨礙今天來審查這項施行法草案,因為讓其完備的後續工作,你們行政單位可以再研議,所以今天審查施行法草案並不會導致衝突,方才法務部的見解就很清楚,今天審查的是法律案,而不是締結案。 另外,施行法通過之後,外交部也有相對性的責任才對,過去外交部針對婦女議題相對來說是比較積極的,反觀兒童議題,並沒有花那麼多時間及精神,來讓國際上認識台灣的兒童人權現況,或是讓我們去參與一些國際的組織,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有一個條文就是規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運作,大家都知道,過去無論是WHA或是ICAO,我們都是以觀察員身分加入,所以未來這部分外交部應可積極的跟日內瓦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做一些洽詢、徵詢,畢竟我們不是member,所以不能加入其committee,但是我們仍可以看看有沒有什麼機會、空間或是可能性,用類似觀察員的身分來加入,或是在他們一些重要年會或是其召開相關國際性會議時,讓我們以觀察員或是被邀請的身分來出席,而且也可以將我們未來擬定好的相關兒童人權報告有機會來做一些發表,關於這部分,未來你們是否可以多盡一些心力呢? 石次長定:這絕對是肯定的,因為要彰顯國內在聯合國相關的人權公約上,尤其是MDG(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中的性別平等化(gender equality)這一部分,總之,這些都是這麼多年我們民主成就當中重要的一環,就算國內化的工作沒有完成,我們外館也都是會進行這方面的努力,至於參與兒童權利委員會或是參與其周邊活動一事,就留待我們大家共同來努力、推動。 王委員育敏:希望這能夠列入外交部重要工作項目之一,畢竟這不是只有衛福部的事情而已,外交部也應扮演相對應的角色,而這也是今天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的原因。 接下來請教衛福部,方才曾次長表示根本就沒有反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即你在乎的是程序有無完備的問題,方才法務部的見解是,本案是一個法律案,而非締結案,所以今天是可以審查的,而次長所擔心的程序問題其實是沒有問題的,還有你們很在乎那個公約要如何加入、要以如何的形式來批准等問題,則是後續你們可以再去討論的,之所以要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是因為包括無國籍兒童的問題,最近我們也都發現有一些所謂小人球的問題,但本席認為這不只是衛福部的問題,還包括移民署、外交部等,在此情況下,如果沒有透過系統性的方式來檢視,只是沈溺在我們已有兒少法等相關規定了,其實這是有點自我感覺良好,但事實上我們還有很多不足的部分,因此,是可以透過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過程,好好來做一個檢視,過去的兩公約或是CEDAW,其實都可以看出是有這樣的成效在,像在CEDAW職業安全的部分,我們也做了很大的突破,就是檢視婦女可以從事跟不能從事的事項以及懷孕婦女的一些相關事項,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用一個更前瞻的眼光來看待這樣的立法,所以並非如你們報告所言,好像我們什麼規定都已經有了,事實上我們還有需要檢討的空間,所以次長是否贊成我們透過這樣的方式來做一些檢討呢?包括你們自己委外的研究都有提到,我們相關優先要檢視的法令高達35項,涉及的都是跨部會,都不是衛福部一個部會可以撐起來的,所以這樣一個施行法的立法其實也是在幫助你們,就是過去跨部會協調的進行都是很困難的,但若能有這樣的施行法做為支撐的話,則各部會都是要動起來的,總之,保護兒少權利不是只有衛福部的事情而已,而是每個部會都要參與的,對此,次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導意見,我們也認為兒童及少年的權益不是只有衛福部的事情而已,而是所有相關部會都要一起來推動的,但因為之前有發生一些案例,所以我們必須提出來,就是關於程序的問題,至於施行法的部分,我們已跟委員報告且溝通過了,所以就是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王委員育敏:好,稍後我們就來逐條審查,而委員會也會尊重你們提出的意見及看法。謝謝。 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育敏委員等人提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在精神上我完全認同,畢竟這涉及到我們的兒童人權與國際接軌的問題。然而我擔心是立法過程的行政怠惰,對於這麼多國都已經簽的公約,過去也不是沒有前例,針對這些具有與國際接軌同時又具有相當宣示意涵的公約,我們也有去簽署,即使台灣的國際處境艱難,存放也碰到一些問題,不被國際所承認,但不論是過去的人權兩公約,還是CEDAW公約,當時的行政部門都有非常積極的作為。現在就是因為行政部門沒有任何動作,變成要由立法委員來提出國內的施行法草案,才會有後續一大堆你們在報告中推來推去的問題。像在衛福部的報告中就質疑這個程序,認為我們公約的本文還沒審過,然後又講到預算排擠與人事等等問題,但我覺得這些都不是問題,我們既然可以簽CEDAW及其他的公約,這就不該是問題,而所謂的問題其實是在於行政部門沒有主動提起。全世界這麼多國家,包括日本與韓國等一百多國都簽了這個公約,他們就沒有預算排擠與人事的問題嗎?難道就只有我們有嗎?我們是不想盡國際義務嗎?我認為這些都不是行政部門不履行這個公約的藉口,真正的原因是在行政部門自己沒有動作。衛福部認為這要問外交部的意見,但外交部又說要尊重主管機關,所以這到底是誰的職權呢?衛福部在報告中指出了諸多不可行的狀況,所以還是要問外交部的意見;結果外交部在報告中卻說要問衛福部的意見,現在到底是要以誰的意見為主?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外交部的立場很清楚,首先,有關之前三個人權公約的工作,基本上都有程序讓我們來處理,因此只要行政單位有共識,要推動就不是問題了。 蕭委員美琴:現在已有國會議員提出這個施行法的草案,當然這個草案也不是今天才提出來的,我們討論這件事也討論了好幾個月,你們也都參與其中,但為何你們都沒有主動提出履行國際公約的動作?一個國際的公約,怎麼會是由立法院在跟人家談要不要簽,這應該是由行政部門發動的才對,至少以目前我國的機制來說,也要由行政部門發動。如果條約締結法能夠通過的話,我們也會把相關的程序走完,比如在什麼階段行政單位要向立法院報告,什麼時候要和我們進行諮商,要如何和台灣相關領域的NGO等機構溝通等,結果你們什麼都沒做,你們自己對任何事都無所作為,才會讓程序整個亂了套。 在精神上,我們當然要支持兒童公約的國內法化,但是今天在程序上之所以會出問題,甚至是行政與立法權在簽署國際公約與參與國際公約上出現疑慮,其原因就是出在行政部門的無所作為。不只是兒童公約,後續還有身心障礙的公約,也許之後還有很多公約我們都希望能將它們國內法化,俾利國際接軌,即使台灣現在面臨到國際間不承認也無法存放的問題,然而這些都是你們應該主動積極去做的事情,而且要比照之前的CEDAW及另外兩項人權公約的方式去做。 石次長定:我想我們可以推動。 蕭委員美琴:我們希望在後續其它公約的推行上能看到你們主動積極的態度。另外,不管是美國AIT的發言人,還是美國相關的官員,其實都公開表示歡迎台灣對TPP的參與,他們是不是用「歡迎」這兩個字來形容這件事? 石次長定:他們是歡迎台灣加入的興趣(Welcome Taiwan's interest)。 蕭委員美琴:次長,你會如何解讀這樣的表示呢? 石次長定:參照到美國與韓國之間,韓國同樣也無法加入第一輪的談判,但韓國在國際場合中也有宣布他們參與TPP的興趣。 蕭委員美琴:所以依照你的解讀來看,美方對此是否持正面肯定與支持的態度? 石次長定:我想是這樣的。 蕭委員美琴:這是你的解讀嗎? 石次長定:是的,因為美方同時也說了,他們希望能與我們建構一個durable mutual beneficial and comprehensive relationship。 蕭委員美琴:我的解讀和你一樣,當然後續我們自己也要去檢視是否能夠達成TPP已經談好的部分;至於還沒談好的部分,我們也要繼續地關注。雖然我的解讀跟你一樣,但是陸委會王郁琦主委所作出來的解讀卻跟你不一樣,他認為這只是美方的外交辭令,其中並未表現出美方支持與肯定的意思。 石次長定:這可能是我們解讀的時間不同。 蕭委員美琴:最奇怪的是,美方表示出歡迎、支持的態度時,王主委卻認為這些都不算,這只是外交辭令。如果這樣叫外交辭令的話,以後美方跟你表示什麼歡迎、肯定的時候,我們都把它當作外交辭令而不用攬為我們的政績,或作為我們對美工作的成就。 次長,在這件事情上,我和你的解讀是一樣的,所以我不認同王郁琦主委的處理方式,他今天為了急著通過服貿,就跟所有的人撒了一個恐嚇信般的謊言,他說服貿不簽,別人都不會再跟我們進行經貿的談判,也不支持我們參與TPP。如果服貿不簽,別人就不跟我們進行經貿談判的話,我就不知道你們前兩個禮拜到華府去談TIFA是在談什麼了。很多對話都持續在進行,難道有中斷嗎?請問我們跟哪一個國家的經貿對話或者是談判,在過去這三個禮拜內有因此而中斷的? 石次長定:有! 蕭委員美琴:是哪一個國家?我們是跟哪一個國家中斷談判了? 石次長定:我們之所以要參與TPP,就是要跟目前在TPP談判的這12個會員國,先達成雙邊的…… 蕭委員美琴:請告訴我們是哪一個國家,由於我們的學生運動,而拒絕與我談判?請問,有哪個國家作出這樣的表示? 石次長定:這應該要由經濟部來回答比較適當,因為我們外交部…… 蕭委員美琴:所以你根本就不知道嘛! 石次長定:我有瞭解。 蕭委員美琴:既然你瞭解的話,就跟我們講,不要一直對外用模糊性的恐嚇語言在恐嚇我們。事實到底是如何,至少我們所看到的各種對話都還在持續進行中,不是嗎?比如TIFA仍照常進行,美國官員也公開說歡迎台灣加入TPP,現在到底是哪個國家說現在不跟你談了?到底是哪個國家作出了這樣的表示?如果你答不出來…… 石次長定:目前並不是我們答不出來,而是希望我們…… 蕭委員美琴:我只能假設,這只是個恐嚇性的語言。 石次長定:外交部的工作就是持續地爭取,化不可能為可能。 蕭委員美琴:但我想問你的是,到底是哪一個國家中斷了跟台灣的經貿談判?是哪個國家將本來已經在進行中的談判給中斷了?你不要講那些本來就沒有在談判的國家,也就是說,如果那個國家本來也沒有真的在跟我們談TPP,你就別胡亂地說,我們與對方的談判中斷了。我只是要了解實情,我要去向這個國家的外交官求證,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所以才要請你告訴我們。 石次長定:這個件事對我們來說,本來就是一件高難度的工作。 蕭委員美琴:這當然是件高難度的工作,所以才要請你告訴我們。 石次長定:裡頭所涉及的因素…… 蕭委員美琴:你們不要恐嚇台灣社會,卻又不把事實給講清楚,只是模糊地交代過去。 主席:蕭委員,時間到了。 蕭委員美琴:你們洛杉磯的官員在公開場合中罵民進黨。 石次長定:我想令狐處長…… 蕭委員美琴:你們有沒有查清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過去我們已經提過這件事情好幾次了,你們外交人員就要是行政中立。 石次長定:我想這絕對是…… 蕭委員美琴:你們怎麼可以在公開場合指名道姓地罵民進黨? 石次長定:我們會在會後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好嗎? 蕭委員美琴:還指控說學運是民進黨發動的,這些根本就不是事實。 主席:蕭委員,時間到了。 蕭委員美琴:你們要給我查清楚,然後立即跟本辦公室報告。 石次長定:好!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邱志偉委員談到世界衛生組織的邀請卡,到底是誰可以發?請問次長,邀請卡是什麼狀況?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我請負責這個業務的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接受邀請函的對象是衛福部的邱部長,發信的是WHO的幹事長。如果涉及內容需不需要公布,我必須尊重邱部長。 劉委員建國:請問曾次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邱委員已經有提出臨時提案。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很奇怪,邀請卡是形同公文書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委員有提臨時提案,所以我們會提供。 劉委員建國:會提供嗎?如果沒有臨時提案就不能提供嗎? 曾次長中明:沒有,因為…… 劉委員建國:我只是要釐清一點。邀請卡是公文書嗎? 石次長定:(在席位上)當然是公文書。 劉委員建國:如果邀請卡形同公文書的話,你們有將它列作機密、極機密還是絕對機密的等級嗎? 石次長定:這涉及國際上的交往。邀請卡是邀請我們參加WHA的會議,而且邀請卡是WHO的幹事長出名邀的,所以當然是我們跟WHO之間的公文書。 劉委員建國:有列作機密嗎? 石次長定:邀請卡是給我們的,當然是看我們怎麼處理…… 劉委員建國:不是,你要回答我的問題。 石次長定:在時限之前…… 劉委員建國:你們有沒有列作機密還是極機密? 石次長定:邀請函本身不會是機密。 劉委員建國:既然不是機密或極機密…… 石次長定:但是這是經過我們…… 劉委員建國:委員要的時候就應該可以提供了,哪需要委員再提出臨時提案?我不清楚這是什麼道理。 石次長定:既然是公文書,我們就要經過公文程序。 劉委員建國:如果委員跟你們要的是世界衛生組織的議程,或許你們會覺得需要經過內部討論再決定要不要提供,我們都可以尊重,但是一份邀請卡為什麼還需要委員提案? 石次長定:以往並沒有主動公布,只是向大家報告,說我們…… 劉委員建國:是委員要看邀請卡的內容。 石次長定:我們會尊重提案內容。 劉委員建國:為什麼委員要看世界衛生組織給我國的邀請卡還需要臨時提案?為什麼不能直接給我們過目?為什麼還要臨時提案你們才願意提出來?我不清楚。 石次長定:這不是我們主動要求,是委員主動提出的。 劉委員建國:沒有,剛才你們第一句就推給衛福部,衛福部的曾次長答復邱委員的時候就說還要回去再討論,後來邱委員才說要提臨時提案。 曾次長中明:我剛剛是說回去會找相關部門簽報。 劉委員建國:不是針對邀請卡嗎? 曾次長中明:是針對邀請卡。 劉委員建國:對,所以你說了還要回去討論。委員剛才就是說你是不是可以直接把邀請卡送到委員會來,讓委員過目並了解內容到底是怎麼樣。 曾次長中明:公文書在程序上還是要簽報是為了提供給委員,要完成這個程序而已。 劉委員建國:那頂多就是你們簽報而已。 曾次長中明:是我們內部簽報。 劉委員建國:怎麼還需要委員提案? 曾次長中明:提案是委員自己主動提的。 劉委員建國:沒有,是因為你剛才說還要回去檢討,沒有馬上答應可以提供,次長並沒有答復說經過程序簽報完就可以提供。 曾次長中明:沒有錯,剛才可能是因為詢答的時間已經結束了。 劉委員建國:我是剛好聽到要一份邀請卡居然還要進行提案的程序,所以才覺得莫名其妙,這根本是本末倒置,而且外交部推說要問衛福部,衛福部又推說要問外交部。我剛才私底下跟王育敏委員講,我們支持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可是看到兩個部會的報告,誠如剛才蕭委員講的,就是這個部會推給那個部會,那個部會再推給另一個部會,所以當時的組改是錯的。究竟是要改為外交福利部還是福利外交部,這樣才有辦法解決王委員所提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不然怎麼會這個樣子? 主席:兩位次長請就答詢台,委員在質詢你們,你們怎麼可以離開位子呢? 劉委員建國:外交委員會跟我們的委員會不太一樣,你知道在我們的委員會,備詢官員不站在答詢台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嗎?我們會請他們出去在外面罰站,不然就叫他永遠不要再過來。還好主席英明有提醒你。 石次長定:謝謝提醒。 劉委員建國:是要謝謝主席提醒。我不清楚外交部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立場是什麼?外交部不積極到什麼程度?還是像剛才的邀請卡一樣,你們認為這原本就是屬於衛福部的事情? 石次長定:委員的講法可能有些誤解。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誤解,我聽你答詢的過程就是這樣。 石次長定:我們的報告裡講得很清楚,國際公約因為涉及法務,也就是國內化的問題,所以必須由主管部會來決定。假如國際公約沒有國內的共識,外交部不能主張一定要簽署。我們當然有進行政策的評估,但是最重要的是國內的共識,這是…… 劉委員建國:簡單講,外交部是被動的,如果衛福部有積極作為,外交部就會配合,對不對? 石次長定:不是,我們都會有積極的作為。 劉委員建國:次長不要那麼多廢話,請你下去。我已經幫你講了,你還跟我講不是!主管機關到底要不要積極作為?還是外交部就是配合而已?那你就請回,我不需要問你。 曾次長中明:我們對於王委員所提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是支持的,只不過之前有案例在,因此我們提醒程序上是不是要完備。我們還是尊重立法院的決議。 劉委員建國:重點是你們有沒有開始啟動,如果有啟動可是外交部不配合的話就盯外交部,簡單講就是這樣。如果你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啟動,你們一定是在摸索程序,這時就要由委員發動。如果是後者的話,衛福部站的角度是不對的。 曾次長中明:我們在102年有處理委託研究案,針對這個議題進行研究,後續我們還在整理各界的意見。 劉委員建國:我有幾份資料想請教你,兒童權利公約是不是已經在我國實實在在的完全落實?沒有落實的部分還有哪幾項?其次,現行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經完成立法並修法多次,可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比例是多少?請你給我們對照表作參考。不足之處還有哪些?本席今天剛好到外交委員會來發言,我覺得衛福部可能要再針對這個部分更積極一點,不然到時候被K的是你們。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提供資料。 主席:請蔡委員煌瑯發言。 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用范蘭欽的筆名發表很多辱台言論的郭冠英先生最近復職,到省政府擔任外事業務秘書,過去省政府需要外事業務秘書時,人事行政總局不讓他們開缺、不讓他們應徵人員,因為過去都是由外交部派科長去幫忙,今年外交部竟然讓他復職,因為他過去是新聞局的人,現在新聞局併入外交部,所以他要復職一定要經過外交部同意,這是不是外交部、省政府或是背後的馬政府在暗渡陳倉、公器私用、慷國家之慨? 你們隻手遮天、行酬庸之實,因為外交部竟然告訴省政府,未來不再支援外事秘書的工作,你們不派科長去支援了,所以就由他們開缺,而人事行政總處則讓他們應徵人員,2月26日上網應徵,總共有10個人報名,其中有6個人符合人事業務秘書的資格,結果省政府錄取了郭冠英,他已經65歲,而且只剩下8個月就屆滿退休年資,明年元月13日就要退休,如果你是單位的業管主管,6個人有資格,你會錄取一個已經65歲,只剩下8個月就要退休的人嗎?你會嗎? 如果你是業主,你是用人機關的老闆,現在有6個人可以選擇,有的30歲,有的才二十幾歲,個個都年輕力壯,你會錄取一個已經65歲,只剩下8個月就要退休的郭冠英嗎?你會嗎?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想這個…… 蔡委員煌瑯:他已經被新聞局免職。 石次長定:對,郭冠英遭撤職是在新聞局的時期。 蔡委員煌瑯:現在新聞局已經併入外交部,外交部為什麼准他復職?誰讓他復職的? 石次長定:對,新聞局是將部分人員移撥給外交部,但是他並沒有在移撥本部的人員名單中,所以您剛才說的事情我們真的不知道。 蔡委員煌瑯:你們是配合省政府暗渡陳倉。 石次長定:不可能,第一,他的人事資料並沒有移撥給外交部,所以您剛才說到有關他的這些事情,其實我們完全不了解。 蔡委員煌瑯:太可惡了!他復職之後只要工作8個月,就可以補正26年的退休金,這是慷國家之慨,你們公器私用到這種地步,真的很讓人憤怒。 石次長定:報告委員,我想中間有個很核心的問題,因為他的資料沒有移交給外交部,所以我們並沒有他的人事資料。但是您剛剛說的,既然他被撤職,撤職就沒有復職的問題,所以現在他自行…… 蔡委員煌瑯:他被免職,免職是可以復職的。 石次長定:但這不是屬於外交部的業務,我們真的不知道。 蔡委員煌瑯:雖然他被免職,但他是可以復職的,他可以向原單位申請復職,但是他的原單位新聞局已經被併入外交部,所以是外交部准他復職,然後內政部…… 石次長定:沒有,他的資料並沒有移交給外交部,所以他和外交部根本沒有關係。 蔡委員煌瑯:省政府居然用一個8個月之後就要退休的人,這樣他就可以補滿26年的退休年資,現在他們用一個只剩8個月就要退休的人,之後省政府要出二十幾年的退休金,如果你是省政府的主管,你會做這種事情嗎?馬政府真的是可惡到極點,他已經被免職了,而且另外還有6個人符合資格,這裡面有多少青年才俊,但是現在他補正8個月的公務人員年資之後,可以領將近30年的退休金,合理嗎?你們竟然這樣亂搞。 本席要請問今天外交部以及衛福部列席的各位單位主管,如果你當主管的時候有6個人可以選擇,因為只要精通英文就好,履歷、資格也都符合,現在總共有6個人可以選擇,你會選一個已經65歲,就快要退休的人嗎?而且之後你們單位還要出30年的退休金,外交部怎麼可能做這種事情! 石次長定:報告委員,我再強調一次,當初他是在新聞局時代被撤職,所以組改以後人員移撥時,他不在移撥給外交部的人員之列,外交部對郭冠英並不了解。 蔡委員煌瑯:外交部過去長期支援省政府,外事業務秘書的職務都是由你們的科長兼任,為什麼現在科長不能兼任?人事行政總局以前不讓他們開這個缺,為什麼遇到郭冠英就可以開這個缺?你們真的是亂來,這是慷國家之慨,你們是在浪費人民的稅金,你知道之後要付多少退休金給他嗎?因為他還可以領公退,可以這樣做嗎? 各位,你們看,這個政府亂搞成這個樣子,未來他所領的每一分錢,他明年1月15日退休之後,所領的每一分錢都是我們的血汗錢、都是我們的納稅錢,請問外交部,你們可以這樣亂搞嗎?請你們回去查清楚到底是誰准他復職的。 石次長定:這和我們完全沒有關係,因為不管是撤職、復職,甚至是之前的移撥,他都不在外交部的名單中,所以和我們沒有關係。 蔡委員煌瑯:他已經被免職了,現在躲到中興新村,本席告訴你,省政府這個缺可有可無,因為省政府本來就要精簡,要弱化它的行政功能,這個職缺根本是為了郭冠英設的,而且當時總共有10個人來應徵,有6個人符合資格,但是省政府居然任用一個已經65歲,剩下8個月就要退休的人,以後我們還要負擔他30年的退休金,這是什麼政府?請你們告訴本席,你們可以慷國家之慨到這個地步嗎?你們是不是在亂搞、在作賤臺灣、作賤政府?而且他還是一個仇恨的製造者,他強烈的意識型態撕裂了臺灣人的族群感情,這種人本來公務機關就應該要永不錄用,可是外交部居然准他復職。 石次長定:沒有。 蔡委員煌瑯:是誰准他復職的? 石次長定:我們沒有准他復職,因為組改完以後,他並沒有被移交給外交部。 蔡委員煌瑯:因為新聞局併入外交部,所以他理應爭取外交部同意復職。 石次長定:沒有,因為他不在移撥本部人員之列。 蔡委員煌瑯:如果連外交部都沒有准他復職的話…… 石次長定:對,我們沒有。 蔡委員煌瑯:那更嚴重,到底是誰准他復職的?是馬英九嗎? 石次長定:不會,我想這個很清楚,他…… 蔡委員煌瑯:請問石次長,如果你是一個主管,現在有6個人選,裡面也有一些是青年才俊,你會錄取一個只剩下8個月就要退休,之後還要付他30年退休金的人嗎?你會嗎? 石次長定:我們外交部所有人事的任用都是公開、公正、公平的。 蔡委員煌瑯:如果是你個人當老闆,你會錄取這樣的人嗎? 石次長定:我一定是以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來辦理。 蔡委員煌瑯:你會不會錄取這樣的人?有6個人可以選擇,你會錄取一個已經65歲,只剩下8個月就要退休的人嗎? 石次長定:我們都是以…… 蔡委員煌瑯:這裡面沒有鬼嗎?這不是慷國家之慨,不是在酬庸郭冠英嗎?怎麼可以這樣做呢?這筆錢你們要出嗎?應該把國民黨黨產拿出來付才對,而且他還是被免職的,被免職可以這麼容易就申請復職,還把他送到省政府的一個小單位,讓他可以領30年的退休金。 石次長定:這和外交部完全沒有關係。 蔡委員煌瑯:和外交部完全沒有關係?那當初外交部為什麼不再支援業務秘書?這個職位過去都是由外交部的科長兼任。 石次長定:我想這個…… 蔡委員煌瑯:省政府行文外交部,但是外交部表示因為人力不足,未來不再出借科長給省政府,所以他們就去向人事行政總局申請員額,人事行政總局過去十幾年都不准他們開這個缺,現在為了郭冠英開這個缺,他也錄取了,可是他已經65歲,再過8個月就要退休。這件事讓另外5個人憤恨不平,在這些人當中,很多是青年才俊,就像這一次的學運,議場當中有86個學生組成翻譯組,以35國的語言向外傳送訊息,我們台灣沒有人才嗎?我們沒有人才可以翻譯嗎?可惡!本席希望外交部把這件事情查清楚,是誰准他復職的。 石次長定:我再強調一次,這和外交部完全沒有關係。 蔡委員煌瑯:請你查查是誰准他復職的,好不好?因為新聞局併入外交部了,所以請石次長去查一下。這個職缺過去都是由你們出借科長兼任,為什麼你們現在不派了? 石次長定:我們已經很久沒派了,因為我們外交部有人員編制的問題,在組改之後,人員會做總額控制。 蔡委員煌瑯:過去幾十年來,這個科長都只是兼職而已,根本就沒有工作,也沒有業務可做。 石次長定:這完全和外交部無關。 蔡委員煌瑯:結果因為你們拒絕出借人員,才讓人事行政總處同意開缺,過去從來不開缺,現在開缺了,結果錄取的就是郭冠英,你們這樣搞,這個國家真的是堪慮。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輪由本席發言,請詹委員凱臣暫代主席。 主席(詹委員凱臣代):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曾次長,剛才好幾位委員對於我們今年參加世界衛生組織的名稱問題有所質疑,請問曾次長,我們已經用這樣的名稱參加幾次了?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已經參加好幾年了。 陳委員鎮湘:至少是三次以上,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對,三次以上。 陳委員鎮湘: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因為我們要了解,我們在外交處境上的困難,所以我們應該帶著國人的祝福,滿懷信心去出席、參加一個國際組織,我們也希望部長參加這個組織之後,雖然你們是以觀察員的身分去的,對不對?但是我們如何以觀察員的身分使我們的國際能見度提高,以及讓我們在衛生方面能夠得到幫助,或者是結交一些好朋友,對我們的衛生福利方面能有所幫助,是不是應該這樣子? 曾次長中明:是,向委員報告,參加這樣的國際會議有幾個好處,第一個,能讓我們的國際能見度提升,第二個部分,參加這樣的國際會議時,我們和世界各國的衛生部長以及他們的相關官員能夠有互動的機會。 陳委員鎮湘:所以本席認為重點應該是我們能不能達成預期目標,對不對?也就是說我們要帶著一個方向、帶著一種目標與會,關於事前準備的工作,請問你們準備好了沒有? 曾次長中明:向主席報告,我們之前就已經開始處理各項準備工作了。 陳委員鎮湘: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不管出席任何會議,或是去參加考試,我們都要有所準備,你們準備好了沒有?能不能達成預期目的?而且回來以後也要檢討,我們明年要去爭取什麼?本席認為這應該是一個很正常的邏輯,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 陳委員鎮湘:針對這一點,這是本席的一些看法。至於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聯合國在這方面好像已經實施25年了吧?換句話說,在這25年之內,我們在這方面都沒有跟上腳步,今天難得王委員提出這個案子,你在一開始報告時針對這部分有提出一些質疑,也得到外交部及法務部明確肯定的說明,所以本席剛才簽字了,因為王委員做了一些修正動議,不知道次長對這些看法還有沒有疑慮? 曾次長中明:向委員報告,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只是就程序上做個提醒,關於施行法的條文內容,我們都和王委員溝通過了。 陳委員鎮湘:換句話說,對於王委員修正之後的版本,你們是支持的?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我們雙方都已經有做文字上的溝通。 陳委員鎮湘:好的,那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已經很明確了。另外有個問題,因為在我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很難得有機會可以質詢衛福部,尤其是你們從衛生署提升到部級以後,最近國家的整體目標裡面有一個大項目,就是自由經濟示範區,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有五個大項目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對不對?包括智慧物流,包括你們的國際健康,是不是?另外還包括教育、創新以及金融的加強等等,關於國際健康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一個完整的規劃? 曾次長中明:向委員報告,其實有關國際醫療健康這個部分,在條例還沒有通過之前,我們目前已經和外貿協會合作,關於這方面的合作,第一個,在我國四個機場都設有國際服務中心,另外我們也請外貿協會協助,因為他們在全球都有據點,我們運用這些據點…… 陳委員鎮湘:你就到此打住,本席了解你的意思了。其實依本席個人的淺見,今天我們中華民國最具競爭力的兩大職業,一個是醫療,另一個是電子業,這些我們都知道,因為我們是從那個年代成長的,換句話說,當年我們在讀書的時候,最優秀的學生不是選擇醫學就是以電機為主,所以造就今天我們有充分的人力和人才,可以做為國際的競爭力,你知道嗎?你認同嗎?因為我們都是參與者,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們看看今天韓國為什麼會興起?因為韓國就是傾國家的力量去集中協助,當年三星是一個小廠,今天變成一個舉世無雙的大廠,這是因為什麼原因?是因為他們把整個產業整合起來了。所以本席希望我們在衛生部分是不是也應該傾國家之力,將我們的公立醫院整合起來,包括榮民醫院、軍醫院,也包括你們的署立醫院,根據北中南東劃分,成立四個相關的國際醫療衛生特定區域,利用現有的設備,在衛福部的指導之下做一個政策性的規劃。 你們現在是全面努力還是做局部的發展?我們有好幾所醫學院,你們應該思考怎麼將我們的醫學院整合起來,例如臺大醫學院、國防醫學院,請他們針對研發重點去指導這些醫療單位,否則的話,永遠會變成小科人滿為患,大科沒有人願意學習,這是什麼原因?站在國家的立場,你們要有一個整體的規劃,包含內科、外科、婦科、小兒科等等,這些沒有人願意學習的科別,將來在國家的指導之下,臺大醫學院、國防醫學院的輔導重點就是這些科別,只要你進到這些醫學院學習,這些科目就是你未來的規劃,這樣你們就可以去規劃它的量與質,同時你們也可以傾國家的力量來指導這些研發單位,你們必須做這樣的整體規劃,我們的國家才會有競爭力。 今天的臺灣是舉世羨慕的,因為我們有健保制度,我們有這麼好的醫療體系、這麼好的基礎條件,只要稍加整合就好,所以衛福部要動點腦筋,怎麼樣讓一加一大於三,這才是我們努力的目標。本席剛才提出的這些事情,次長認同嗎?能不能把這些意見帶回去,和你們衛福部的相關同仁研究?爾後本席也希望能聽聽你們的高見。 曾次長中明:是,謝謝委員指導的意見,其實在委員指導的意見裡面,有一些我們已經在推動了,例如委員所說的區域整合部分,我們現在是藉用各醫學中心的協助,由各醫學中心支援他們的責任醫院,現在的體系變成是以醫學中心為主,然後再到地區醫院,這就是我們說的區域協調整合,這些我們已經在做了,委員的意見我們還是會帶回去,之後會再把這些意見納入我們的醫療計畫裡面。 陳委員鎮湘:這些意見請你們帶回去,如果有什麼存疑的地方,我們可以再研究。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詢問最後一個問題,就是食品安全的問題,我們看到最近軍中和學校都出了很多問題,以前已經發生好多事情,為什麼我們的機制能夠允許這些問題層出不窮?你們有沒有下一步的做法?有沒有改善的可能?是不是我們的規定不夠嚴格、懲罰不夠嚴格?或是我們的督察單位做的不夠落實? 曾次長中明:向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例是供應商提供的豬肉有問題,這個部分我們現在也在配合軍方了解,針對他們原先的供給狀況,釐清程序上到底有哪個環節應該要再加強。 陳委員鎮湘:本席認為這和每個人都有關係,該怎麼做才能夠讓人人有感,而且是真的杜絕這些不法的商品,請你們繼續努力,好不好?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的指導。 主席(陳委員鎮湘):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先請教外交部石次長,剛剛看到一個消息,美國主管亞太經合會的資深官員王曉岷,明天至21日要到臺灣訪問,請問他會不會面見馬總統?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我請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確實有安排他去晉見馬總統。 李委員桐豪:馬總統會不會和他談馬習會的問題? 周司長台竹:這點我不清楚。 李委員桐豪:所以你們幕僚單位並沒有處理這件事情,沒有嗎?你們只是安排行程? 周司長台竹:對,我們只是安排行程而已。 李委員桐豪:所以你們並不了解這件事?因為馬總統一直認為在APEC的場合進行馬習會是一件很不錯的事,也是一個比較好的安排。你們並不了解馬總統明天和王曉岷先生見面的時候會不會談這件事情? 周司長台竹:有關這一點,我確實不太清楚。 李委員桐豪:再請問石次長,因為今天要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本席的疑點是,到底聯合國有多少公約是我們需要遵從的?目前有多少公約我們已經正式用國內法的方式,或者是用立法院決議的方式,抑或利用其他的方式已經予以公開,成為法律上認可的作為? 石次長定:這部分我請條法司連副司長回答。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到目前為止,大家比較知道的應該就是兩個人權公約,還有消除婦女一切歧視公約,這兩個公約基本上都有施行法,在國內法裡頭…… 李委員桐豪:國內的部分本席知道,本席是問聯合國或是歐盟、OECD等國際上重要的組織或團體,他們有沒有設立任何公約?那是一種普世價值,需要全球共同遵守,不管是先進國家或是文明國家都必須遵守。 連副司長建辰:聯合國公約現在大概有五百多個,其中有各式各樣的公約,但是因為各國的價值觀不一樣,例如以兩個人權公約來說,雖然大家普遍的認知是一樣的,但是其中有廢死的問題,不見得每個國家的國情都會接受。 李委員桐豪:既然這是外交部的工作,那麼你們可不可以做一些努力,本席不希望我們在看待這件事情時,做為一個國際的公民,做為一個文明的國家,我們卻是選擇性的處理公約問題,尤其是聯合國公約,因為我們不是會員國。雖然我們不是會員國,但是我們又希望成為世界公民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應該要全面檢視,至少從聯合國公約開始進行全面的檢討,看看哪些公約是我們必須落實的。 如果要落實的話,例如本席當然不反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但是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有一套程序,關於這套程序,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比較好的方式是由外交部提出一套規則,說明哪些公約是我們應該遵從的,然後到立法院公開討論,討論完以後,由立法院院會做出決議,這個決議就變成我們必須遵守的公約。 因為我們有非會員國的問題,所以我們必須用國內的施行法去落實它,本席覺得以這樣的程序處理會比較合理,否則今天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抓一個公約來談,如果真的有五百個公約,當然,本席不曉得這五百個公約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我們只是選擇性挑選的話,並不符合做為一個世界公民應有的作為。所以可不可以請外交部在這方面開始積極去研討、研究,由我們立法院配合進行這樣的程序,不曉得外交部這邊可不可以同意? 石次長定:我們可以啟動,謝謝。 李委員桐豪:關於時間的問題,我們不要求你們在三個月之內或是二個月之內提出來,但是我們希望能全面檢討,盤點優先順序以後,我們在立法院處理這件事情,這樣可能會更妥當,好不好?謝謝。 石次長定:我們會全面檢討,也會做盤點,這部分我們非常願意做,因為這是和國際接軌,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李委員桐豪:謝謝石次長。接著要請教衛福部曾次長,因為今天是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開會,本席特別要請教您一件事情,就是您了解榮民之家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 李委員桐豪:本席上任以來已經拜訪了四個榮民之家,明天還會去拜訪一個新的榮民之家,本席的志願就是要在這一年之內,把全臺灣的榮民之家全部走完、看一遍。本席去榮家的時候,發覺他們的平均年齡至少都有84、85歲了,有很多老人是需要養護的榮民,他們已經躺在病床上,需要高度看護的作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榮家提出一個很嚴正的要求,因為國家的預算有限,所以很多承包廠商獨力面對物價上漲所造成的影響,讓他們變成好像是在做社會服務的工作,因為他們事實上是虧損的。據本席了解,有一家榮家的承包廠商已經把自己的房舍賣掉了,只因為他的父親也曾經是榮民,所以他等於是在奉獻。 針對這部分,其實政府現有的社會福利制度是可以幫忙的,你們只要認定它是一個社會福利機構就好,但是之前的內政部,就是現在你們衛福部裡面所謂的福利部門,他們給我們榮家的回覆,就是不認定他們是一個社福機關,但是不管是他們的作為或是政府對他們所有的要求,都要完全符合社福機構的條件,也就是說,今天不管他們要做什麼設備等等,全部都要符合老人照顧法的規定,但是在另外一方面,他們沒有辦法成為社會福利機關這樣的角色,所以他們希望能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為社會福利機構。 請問,榮民之家如何變成社會福利機關?如果能成為社會福利機關,那他們在營業稅、水電方面都可以節省開支,今天本席看到那邊的榮家狀況,他們的榮民行政大樓夏天不能開冷氣,因為電費非常貴,而且榮民本身對電費也非常節省,因為他們沒有辦法負擔那樣昂貴的電費。馬總統一直希望漲電費,因為水電費貴,他們又沒有節稅的空間,使得這些承包廠商必須自付全額,結果傷到的是誰?傷到的是這些榮民。次長,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何? 曾次長中明:向委員報告,最主要的原因是榮家和一般的老人福利機構不同,第一個就是它設立的法源基礎不一樣,因為它是依據退輔會的相關規定設立的,雖然設立的時候會參考衛福部訂定的老人福利機構相關標準,這是第一個部分。 李委員桐豪:所以你們在統計的時候有把它們算進去,可是要提供所謂必要的認定時,你們就不予以認定。 曾次長中明:沒有,我們統計的時候是把它們分開算的,因為以目前來說,我們在算…… 李委員桐豪:所以這群老人不是老人嗎? 曾次長中明:不是的,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在做床數統計…… 李委員桐豪:本席覺得官員們要特別注意,本席曾在國防委員會提出這個問題,就是要喚醒所有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希望大家重視這個問題。他們是一群真正應該被照顧的老人,大家花了這麼多精力、時間去協助,結果我們的政府居然用枝微細節的程序、規定把他們給壓縮住,這是非常不當的。所以本席還是要在這邊呼籲,我們至少應該要去做這方面的努力,讓榮民之家成為社會福利的安養機構,以上。 曾次長中明: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錦隆發言。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衛福部曾次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和我們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也算滿相近的,我們長期推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因為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務必要接軌,我們也希望臺灣在法制、人權方面,尤其是兒童這部分能夠銜接起來,讓我們能夠和世界接軌。 但是世界的公約和我們有一個最大的不同點,就是世界的公約沒有死刑,本席當時和王育敏委員一起提出法案,就是主張虐待兒童致死的要處以死刑。現在在臺灣還是有死刑的刑責,為什麼要處以死刑呢?因為有很多家長或者同居人,或是一些照顧兒童的人,他們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有些甚至是惡意的,因為個人情緒或行為不當致兒童於死,甚至還有一些人更可惡,但是這些人都無法處以死刑,可是國內明明有死刑的刑責,這部分要怎麼銜接?次長,這要怎麼銜接?你們的立場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假如是權利公約裡面有規範的,而我們在國內的實施法裡面也訂定了,之後就是要依照世界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處理。 蔡委員錦隆:所以你的意思是在臺灣如果違反這些規定,我們不能處以死刑嗎?這是你們的立場嗎? 曾次長中明:不是…… 蔡委員錦隆:我們是希望和國際公約銜接、和國際公約一致化,但是現在世界上每個國家的主權不一樣,法理也不一樣,我們的國家有死刑,但很多國家已經沒有死刑了,例如美國很多州有死刑,但是有的州則是沒有死刑。針對這一項,衛福部現在的立場是什麼? 曾次長中明:是不是可以請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委員說的應該是指大人虐待小孩,導致小孩死亡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處死刑。 蔡委員錦隆:對,就是虐童致死的部分。 簡署長慧娟:這應該是比較偏重於刑法的相關規範,至於我們要不要廢除死刑這個議題,這裡面會涉及到的部分應該是兩公約裡面廢死的主張,兒權公約裡面應該是指對孩子不可以處死刑,所以這部分可能還是有一點不太一樣。 蔡委員錦隆:這不一樣嘛!所以本席所說的這部分應該還是可以處以死刑,對不對?因為這是屬於大人的事情,沒有關係到小孩子的部分。 簡署長慧娟:那個會涉及兩公約的部分。 蔡委員錦隆:曾次長,你們剛剛這樣說到底是什麼意思? 簡署長慧娟:這是關係到廢死的部分,就是我們國家這樣做會不會違反兩公約,我們的刑法要不要做廢除死刑這樣的規範。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這邊說明?因為關於刑法的區塊,主責的機關是法務部。 蔡委員錦隆: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你們對於虐童致死這方面的立場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認為人權兩公約裡面並沒有說不能有死刑,它只是說…… 蔡委員錦隆:但是世界公約是沒有死刑的。 范參事文豪:兩公約裡面並沒有說不能有死刑,只是說不能無理剝奪,並沒有說要廢死。 蔡委員錦隆:所以這部分還是依我們國內自己的法令規範處理? 范參事文豪:當然。 蔡委員錦隆:所以如果立法院通過,你們還是會同意? 范參事文豪:是的,我們認為廢死是要逐步施行的,不能夠一步到位。 蔡委員錦隆:也就是說你們的立場是同意,如果我們通過的話,你們就同意,是不是? 范參事文豪:就是依照國內通過的法律來執行。 蔡委員錦隆:好的,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唐山發言。 陳委員唐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一下,我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參加WHA?是從幾年前開始的?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是5月19日到24日。 陳委員唐山:是哪一年?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2009年。 陳委員唐山:也就是說,2009年以前我們都沒有辦法參加,之前曾經在WHA會議上投票,曾次長記得嗎? 曾次長中明:這個可能要請我們國合組來說明一下。 陳委員唐山:當時是用投票的方式,您知道吧? 主席:請衛福部國際合作組李科長說明。 李科長雨育:主席、各位委員。對,之前曾經投票過三次。 陳委員唐山:哪幾個國家贊成我們進入WHA? 李科長雨育:美國有投下贊成票,日本也有投下贊成票,還有…… 陳委員唐山:請你說大聲一點,本席聽不清楚。 李科長雨育:美國和日本。 陳委員唐山:還有沒有其他國家? 李科長雨育:歐盟是事後補充說明支持我們應該多參與。 陳委員唐山:我們的邦交國有沒有投我們一票? 李科長雨育:我們可能要回去再查一下。 陳委員唐山:外交部應該很清楚吧? 周司長台竹:詳細狀況我們也要去查一下,馬上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唐山:本席的重點其實不在這個投票的行為,在陳水扁擔任總統的時候,有幾個國際組織是我們一直希望能夠加入的,那個時候本席是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或部長。當時我們沒有辦法進入WHA,主要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在刁難我們,就為了Status的問題,到底我們要用哪一個名稱、要用什麼樣的稱號進入WHA。陳水扁總統卸任之後不久,2009年馬政府上任之後就號稱他們有辦法,所以本席今天要請教曾次長,我們是用什麼名字進入WHA? 曾次長中明:目前是用Chinese Taipei,中華臺北。 陳委員唐山:是Chinese Taipei嗎?但是在文件裡面,在他們的邀請函裡面,他們是怎麼稱呼臺灣的?臺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這樣,對不對? 周司長台竹:他們在邀請函裡面就是稱呼我們的邱部長為minister,他們並沒有特別標明Chinese Taipei。 陳委員唐山:這時候所說的minister,是不是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們內部的document是不是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周司長台竹:報告委員,在WHO的內部文件裡面的確有不當稱呼我們的事情,但是在這個邀請函的部分是沒有。 陳委員唐山:換句話說,以前在陳水扁總統的時代沒有辦法進入WHA,乃是因為他們要求臺灣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是我們不讓步。之後馬政府一上路,這個部分馬上成交,我們可以去參加大會,就是因為他出賣臺灣的主權,他承認臺灣是one province of China,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進入WHA。 至於進入WHA之後的實質影響,就是能不能實質participate,也就是所謂的minimum participation,其實美國老早就希望我們在WHA裡面是minimum participation,但是進入WHA之後,我們到底得到了多少助益?我們把主權賣掉之後,加入了這個組織,到底有沒有辦法發揮我們應該做的事情?請曾次長回答。 曾次長中明:這個部分是不是請石次長說明?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時間點可能有點誤植,2009年我們第一次以Chinese Taipei的名稱參加WHA的大會,我們就是和其他國家以相同的方式參加,是以部長的地位參加WHA的大會,到了2011年,中國大陸以其打壓的一貫手法,要求WHO承認我們是中國大陸的一省,這一點我們當然沒有同意,同時也提出了抗議。中國大陸打壓我們參加國際組織乃是其一貫的手法,但是對我們來講,我們在主權上並沒有任何讓步,這方面我們還在持續提出抗議。以今年的邀請函與2011年的文件來講,名稱上我們還是minister,還是可以參加大會。如果今年我們要去參加,假使他們雙邊承認的MOU是做為其內部的參考文件的話,我想我們一定會表達我們嚴正的立場。 陳委員唐山:不管是WHO或WTO,甚至當初我們加入WTO時,他們也都想把我們在名冊上的正式名稱delete掉。 石次長定:相信委員也記得美國衛生部長Sebelius曾在2011年公開發言,他說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單獨決定台灣在國際組織當中的名稱,這就代表美國強烈支持我們的立場,而且這樣的立場現在是like minded countries。基本上,我們在這方面可以有很大的爭取力量。 陳委員唐山:參與國際組織當然是全民共同的希望與期待,但不能因為在中共的壓力之下,讓台灣以「a province of China」的名義進入國際組織當中,讓我們無法發揮任何功能,也沒有辦法扮演我們應該扮演的角色,這等於是賣掉我們的主權,這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事情。 石次長定:其實我們也最擔心這樣的問題。針對兩岸關係,尤其對外一定要講清楚,現在是在我們的憲法架構之下,維持不統、不獨、不武的情勢。 陳委員唐山:這次學運之所以會鬧成這樣子,國際間的impact非常大,其實美方講得非常清楚,他們擔心台灣會因為經濟機會的逐步錯失,以致於棄守主權,掉入中國所設的圈套裡面,這一點美方看得非常清楚,歐美的各大報紙也有非常多的報導,學生退場之後,他們所提出的評論和馬總統之前所說的完全不一樣。今天早上本黨同仁也有提出這個問題,其實他們認為這次的學運對於我們加入TPP,反而可能是有幫助的。希望外交部能夠將這方面的information collect一下,同時也加以檢討。 石次長定:這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那就是在學運的過程當中,美國國務院東亞助卿講得非常清楚,他說他們高度讚揚而且支持台灣,因為這就是民主,這是一個民主對話的過程,他認為我們的trade record非常好,而且是高度容忍,他們鼓勵用這樣的方式。服貿問題是未來我們自己要決定的,而且美方也同時發言支持台灣加入TPP的interest,我想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陳委員唐山:現在美方emphasize台灣加入TPP有其必要性,當初馬總統說如果服貿不通過的話,加入TPP根本就不用談,這完全是騙人的,根本就是在「講犭肖話」! 石次長定:美方講得很清楚,我們參加TPP還涉及必須與TPP的12個會員國展開雙邊諮商,如果服貿不通過的話,當然會影響我們的trade record,也就是對我們的trade liberalization會有影響,人家根本沒有辦法跟我們展開雙邊諮商。 陳委員唐山: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我不跟你argue這個問題,我的意思就是馬總統一直在騙我們,反正就是這樣。 石次長定:我想不是吧! 主席: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我們本來就沒有這樣的法令。但是我們在民國82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到了民國100年,政府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了要配合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衛福部也在102年舉辦了座談會。今天王育敏委員所要求的只是為了讓國內與國際接軌,雖然我們並不是參加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但為了要與國際接軌,所以王育敏委員等人擬具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這項法案通過之後,就是我們的國內法,和聯合國所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並沒有什麼關係。這項法案的內容大概就是參酌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然後提出了施行法草案,就是這樣子而已,問題真的很簡單,根本沒有其他意思,所以大家不要把它扯到要交給聯合國之類的,我們只是通過我們的國內法,即使把它交給聯合國,他們也不會收,況且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們也沒有什麼關係,因為我們並不是會員國。現在王育敏委員等人擬具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希望我們能夠與國際接軌,事情就是這樣子,很簡單吧!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部分,我們一向都很支持,所以從82年開始,在與兒童、少年的相關法令當中,都有把兒童權利公約所規範的事項具體納入條文當中。 詹委員凱臣:政府在民國100年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你們在102年也推動了要接軌的法令是嗎? 曾次長中明:關於102年所推動的事宜,因為接著就是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 詹委員凱臣:王委員的意思是有了這項法令之後,將來就可以施行了,屆時就會有法源依據,今天所審查的法案就是這些簡單的事情。 曾次長中明:從一開始到現在,我都強調這是程序要不要比照或完備的問題,至於對王委員所提出的國內施行法,其實我們和王委員都已經溝通過了。 詹委員凱臣:其實現在我們已經有相關法令,只是王委員所提出的施行法草案可能更接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至於兩者之間有沒有衝突,以後我們還可以再討論,本席認為王委員所提出的施行法草案是很好的。 另外,請問美豬會不會進來? 曾次長中明:這應該是農委會主管的業務。 詹委員凱臣: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是誰規定的? 曾次長中明:它的前提應該是農委會容不容許萊克多巴胺的殘留。 詹委員凱臣:美牛有容許,但是這個…… 曾次長中明:如果農委會容許的話,我們才會訂定標準,目前我們並沒有容許。 詹委員凱臣:有沒有訂定容許標準? 曾次長中明:目前並不容許。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許研究技師說明。 許研究技師明滿: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萊克多巴胺,我們有訂定標準。 詹委員凱臣:是針對美豬嗎? 許研究技師明滿:不是針對美豬,而是針對肉類…… 詹委員凱臣:我知道針對美牛有訂定標準,但是針對豬肉有沒有訂定標準? 許研究技師明滿:應該都有,這方面一定都有規範。 詹委員凱臣:3月份我們從法國進口了幾百公噸的豬肉,請問這部分有沒有訂定標準?因為國內缺少豬肉,為了平衝豬價,所以政府在3月份從法國進口四百多公噸的豬肉,請問這部分有沒有訂定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 許研究技師明滿:我們的規定就是要零檢出。 詹委員凱臣:如果是這樣的話,對於美豬應該也可能是要零檢出吧! 許研究技師明滿:都是一樣的標準啊! 詹委員凱臣:如果美豬進來的話,將會產生非常大的問題。其實我也希望我們的貿易能夠開放、自由,但我們不要忘記,台灣本身所生產的牛肉只占7%,其餘的93%全部都要從國外進口;但是以豬肉來講,台灣本身所生產的豬肉占90%以上,所以台灣根本不需要進口豬肉。如果我們沒有針對萊克多巴胺加以限制,沒有牛豬分離的政策,這樣會產生很大的問題。本席在很多場合當中都曾提到牛豬分離政策,盡可能不要在2016年之前讓美豬進來,當然你們會遭受很大的壓力,但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你們一定要盡量予以制止。 曾次長中明:針對這部分,其實我們曾一再宣示牛豬分離的處理方式。 詹委員凱臣:你們不能再把責任推給農委會,究竟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是誰訂定的? 曾次長中明: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是衛福部訂定的。 詹委員凱臣:本席要問的就是這個問題,農委會並不會訂定這方面的相關標準。目前我們認定美牛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在10ppb以下是可以接受的範圍,但是針對美豬的部分一定要確實防守好。 另外,很多人都在問如果服貿不過的話,我們能不能參加TPP?其實這並不是掛鉤的問題,也不是相關性的問題,而是可能性的問題。政府不能說服貿不過的話,我們就沒有辦法參加TPP,並不是這樣的意思,只是如果服貿無法通過的話,加入TPP可能會受影響,為什麼?因為WTO之下有ECFA,ECFA之下有服貿、貨貿等等,如果服貿無法通過的話,就會讓別人誤以為我們沒有開放的決心,我們不遵守WTO的規定,所以別人要和我們簽署協議的時候,就會有所懷疑。在TPP的12個成員國當中,只要有任何一個反對台灣加入的話,那麼台灣就不能加入了。這和RCEP不一樣,只要TPP的任何一個成員國說不行,那麼台灣就不能加入。也就是說,服貿能不能通過,和加入TPP並沒有直接關聯,但如果服貿不過的話,所有人都會懷疑台灣開放自由貿易的決心,屆時可能就有人會反對我們加入,對不對? 曾次長中明:是的,方才外交部石次長針對這部分已經做過說明了。 詹委員凱臣:其實本席比較不擔心加入TPP的問題,我比較擔心的是加入RCEP的問題,TPP是由美國主導,RCEP則是由中國大陸主導,如果我們連服貿都沒有通過的話,屆時他們恐怕也不會讓我們加入RCEP。RCEP總共有16個成員國,TPP則有12個成員國,RCEP占台灣貿易總額的比例高達57%,TPP才占百分之三十幾而已,所以能不能加入RCEP是本席更擔心的問題。如果能夠加入TPP,當然是最好的,但是這和服貿並沒有直接關聯,兩者並不是互相連結的,但這會對我們加入TPP產生不良的影響,我們應該要從這樣的角度來看,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 主席:請馬委員文君發言。 馬委員文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一次我們曾經討論過青年打工的問題,會後本席與地方上的民眾討論這個問題時,他們提到希望外交部能夠加強這個部分。基本上,這方面的成效是非常好的,不過也有一些個案發生。據本席所知,我們的青年出國之後,其實並不是有常態性的工作對不對?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的,因為這是青年渡假打工,基本上是以渡假為優先,但是可以兼差打工。其實我是簽署中華民國第一個渡假打工協定的人,當時是和紐西蘭簽署的,所以我非常瞭解當初推動這項政策的目的,主要就是希望讓我們的年輕朋友能夠和國際接軌,既可以擁有國際的經驗,而且不用花家裡的錢。 馬委員文君: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過了,不用花家裡的錢是先決條件,基本上,我們認同這項政策,大部分民眾也都覺得這樣的做法很好,可是卻有一些個案發生,也就是說,青年朋友可能有一些錯覺,誤以為他們出國之後只要肯打工,那麼他們的生活費與渡假旅遊相關費用都會有著落,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有一些自殺的個案發生。青年朋友出國之後,可能只是先打了幾個小時的工,接著就得等人家通知,所以他們哪兒也去不了。本席認為外交部有責任針對這方面進行更多的宣導,甚至也可以仿效韓國的做法。其實我們有許多慈濟志工都在其他國家服務,當他們協助處理這些自殺案件時,都聽說韓國政府會協助青年爭取更多或更好的打工機會。在此本席想要要求外交部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在一些座談會當中,也應該要讓年輕人瞭解他們出國會可能會面臨的困難。 石次長定:我們非常願意。 馬委員文君:如此一來,他們出國之後才不會發生類似的問題,如果他們在國外找不到工作的話,可能根本不敢告訴家人,所以本席要求外交部要針對這部分予以加強。 石次長定:我們的年輕朋友打工渡假人數最多的地方是在澳洲,目前大約有三萬三千人左右。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問題的確是存在的,現在我們駐澳的幾個單位都已經在網站上將青年朋友可能會遭遇到的幾個問題詳細加以說明,同時我們也在僑界的集會當中,鼓勵他們徵邀渡假打工的年輕朋友,讓他們和當地社會能夠有所連結,萬一遭遇問題才有管道可以解決,藉此減少衝擊。另外我們也希望僑商及台商能夠開放實習的機會讓青年參與,總之我們希望能夠結合台僑力量並發揮應有的功能。 馬委員文君:我相信外交部可以做得到,也可以做得更好,針對剛才本席所提到的問題,希望你們可以再加強。 另外本席想請教有關美國軍事代表團經費的問題,雖然代表團的成員是國防部人員,但卻是外交部出的錢對不對?在這種情況下,請問外交部可以掌握到什麼資訊,有關談判或商情方面的資訊,請問外交部可以掌握嗎? 石次長定:我想是有的,在委員的支持之下通過了駐外組織通則,也就是說,駐外館長可以有統一指揮的機制。 馬委員文君:現在大家都在討論派里級艦的問題,美國國會已經通過要再賣給我們四艘。過去我們花費五十幾億購買兩艘他們已經報廢的派里級艦,如今他們要再賣給我們四艘,對於美國已經淘汰或不要的軍艦,通常他們都會給得很大方,尤其是賣給台灣。其實我們的海軍還滿喜歡派里級艦,因為他們用得很習慣。針對這次派里級艦軍購案,某些報導提到美國軍售給我們的軍備,不能用來打他們的盟邦對不對?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石次長定:關於這次的軍艦採購案,其實是美國眾院外委會通過支持台灣關係法的時候,同時把對台灣的軍售附帶在裡頭,這完全是一種友好的表示,也讓我們在選擇上有更多的空間。 馬委員文君:軍售當然沒有問題,畢竟這個案子他們已經通過了。現在本席想要瞭解的是,美國軍售給我們的東西,是不是不可以用來打他們的盟邦? 石次長定:對,在他們的…… 馬委員文君:有這樣的規定嗎? 石次長定:有。 馬委員文君:那麼派里級艦送來台灣的時候,我們能夠打誰?萬一在釣魚台或是南海發生事情,屆時我們既不能打菲律賓,也不能打越南、韓國或日本,請問我們購買軍艦要用來打誰?萬一我們需要保護台灣周邊的區域,那該怎麼辦?現在南海和釣魚台是台灣周邊最緊張的區域,也算是核心區域,未來我們可能會面對這一類的問題。如果美國把派里級艦賣給我們或是有其他軍售案,結果又規定我們不能打他們的盟邦,請問我們要這些軍備有什麼用?關於這方面的資訊,請問國防部知不知道? 石次長定:我們非常清楚。 馬委員文君:這個問題很值得探討,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們購買這些軍備要做什麼? 石次長定:我想這是用來增加我們的防衛力量,因為美國所有的軍售都是依照台灣關係法在協防台灣,也就是說,今天的軍售是增加我們自己的…… 馬委員文君:既然要協防,就要考量我們所面臨的威脅,包括韓國、日本及南海周邊國家,都可能對我們造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們該如何防禦? 石次長定:這些威脅有不同的層次,以護漁來講,在我們簽署協議之前,包括菲律賓、日本…… 馬委員文君:我們購買美國已經報廢的船艦,而且還花了那麼多的錢,過去購買兩艘美國已經報廢的船艦就花掉五十幾億,現在又要買進四艘,如果我們購買這些船艦只是為了護漁,請問有這樣的必要嗎?況且平常護漁都是海巡的船艦開出去而已。如果美國要賣派里級艦給我們,姑且不論這些都是美國已經淘汰的老舊船艦,現在他們又規定這些軍備不能用來打他們的盟邦,本席想要瞭解國防部與外交部有沒有澈底討論過這些問題,究竟買這些船艦對我們有沒有幫助?如果沒有幫助的話,為什麼我們要花那麼多錢去這些東西呢?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審慎考量這個問題而不是聽到美國國會通過要賣給我們四艘派里級艦,然後我們就覺得很高興。這個問題一定要加以解決,不然就是必須向美國爭取,否則萬一其他國家對我們造成威脅的話,我們根本不能用這些軍備去打他們啊!我們花了那麼多錢,結果這些軍備卻不能用啊! 石次長定:有關軍售的部分,都是以我們自身的安全需要為考量,這些是在精實方案…… 馬委員文君:當我們的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這些船艦根本不能用,剛才次長也提及這樣的規定是存在的,這件事情真的很弔詭,他們要賣船艦給我們,又規定我們不能打他們的盟邦,但是在我們的周邊幾乎都是美國的盟邦,唯一能打的就是中國。針對這個問題,本席希望外交部及國防部能夠審慎充分討論,然後再給我們答案,謝謝。 石次長定: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麗環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的主題是希望能夠針對兒童權利公約提出積極的作為,關於這個部分,本席想與石次長交換一些意見。現在我們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據本席所知,以非會員國身分成為公約締約國是有可能的,以西太平洋的諾魯為例,它在1989年成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而這個國家是在1994年才加入聯合國的。另外,像巴勒斯坦現在也還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可是它在前幾天也遞交了多個國際公約申請書,這些都是相關的實例。也就是說,即使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可能可以成為締約國。針對這件事情,請問外交部的立場是怎麼樣? 主席: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提到諾魯,諾魯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巴勒斯坦則是兒童權利公約第194個締約國,主要因為最近聯合國體系對於巴勒斯坦的地位有新的解釋。我們持續以主權國家的身分加入聯合國及聯合國所屬的各項公約,這樣的目標絕對沒有改變,現在我們就是按照…… 陳委員碧涵:既然已經有前例可循,當然我們要爭取加入聯合國的地位,這樣的方向不會改變,即使是身為非會員國,也應該要積極去爭取。尤其我們應該公開聲明我們願意參加締約國,同時也要遞交申請書,希望政府能夠針對這方面安排一位兒童人權法的專員,也就是說,在遞交申請書的過程當中,我們需要由專業人員針對專家監測委員會的實質審查與詢問提供專業的說明。關於這方面,希望外交部能夠多加協助,因為兒童的確會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 接著本席想要與教育部黃副署長及文化部的代表討論兒童文化的參與權,關於兒童權利這件事情,公約上列有四大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最佳利益原則、生存發展權及參與權。當兒童參與文化的時候,其實我們的國家並沒有為兒童量身打造,以教育部的附屬單位為例,不管是海洋科學博物館、科學工藝博物館或是自然科學博物館,雖然都有很多的展覽區,但卻都是採取混齡的方式,根本沒有從兒童文化參與及教育學習當中,去培養具有未來全球公民素養的作為,本席認為這件事情相當嚴重。以韓國來講,在仁川兒童博物館裡面設有許多體驗型的兒童展區,透過觸摸可以認識全球各個國家,他們已經為兒童做好成為世界公民的準備了。反觀我國,雖然我們並沒有締結兒童權利公約,但我們也的確非常忽略兒童的需求,因為我們只做眼前的事情,卻沒有看到政府為台灣的兒童未來要成為世界公民而有任何作為。除了仁川兒童博物館以外,我們還可以再以韓國國立中央博物館為例,在韓國國立中央博物館之下設有兒童博物館,這個兒童博物館專門負責博物館裡面所有文物的複製品,透過學習、觸摸與觀察的方式,讓兒童瞭解韓國的文化遺產,而且讓他們學習先人的生活面貌與智慧。像這種專門為兒童打造的方式,不管是未來要成為全球公民,或是認識自己本國文化的學習權,我覺得台灣都還遠遠落在後面。今天藉由加入兒童權利公約的呼籲,我也希望教育部和文化部回去之後能夠馬上思考這方面的問題。尤其文化部應該要責成公視,請他們認真檢視究竟現在適宜兒童觀賞或親子闔家觀賞的節目時段當中,是不是充斥著言語暴力和不當的色情畫面,甚至有些小孩還無法分辨卡通影片裡面的虛擬世界和真實世界的不同,譬如一個4歲的小孩模仿電視裡的跳傘,竟然撐開雨傘直接從6樓跳下去;還有一個10歲兒童模仿烤全羊,將同伴綁起來燒成重傷。有關電視分級及網路接觸的問題,包括王育敏委員及本席都已經呼籲過許多次,請問在我們締結兒童權利公約之前,各部會是不是可以有積極的作為? 主席: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黃副署長說明。 黃副署長子騰: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陳委員碧涵:尤其是兒童博物館,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計畫,而且也是有迫切需要,必須以具前瞻性的眼光去做的事情。其實我們可以針對現有的館舍規劃兒童專區,採分類、分級、分齡或混齡的方式,不過並不是讓他們觀賞既有的東西,而是要從打造全球公民的角度去思考我們的兒童需要的是什麼,考量他們應該要接受什麼樣的認知,用什麼方式最能被接近。尤其偏鄉兒童及都會地區的弱勢兒童也要列入考量範圍,請問兩位可以回去轉告本席的訴求嗎? 黃副署長子騰:好的。 陳委員碧涵:最後本席要請教石次長,在我們爭取進入聯合國之外,是不是也能學習如何以非會員國的身分有所突破? 石次長定:這是我們持續的任務。 陳委員碧涵:我們一定要這麼做,對此我們殷殷期盼,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倪安、盧委員秀燕、林委員佳龍、孔委員文吉、邱委員文彥及呂委員學樟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們來review一下我們的人口結構,目前的發展趨勢真的非常可怕,為什麼呢?因為高齡化的速度非常快,少子化的速度也相當快,所以和小孩比起來,老人的比例越來越高;經濟人口和依賴人口比起來,經濟人口的比例越來越低。2012年是2.88人養1個人,在這2.88人當中,又有七分之一是在外國生產、在外國消費的,頂多只是寄一部分的錢回來,所以造成台灣真實資源流出,貨幣資源流入,所以更多的金錢追逐更少的物資,長期蘊釀著高度通貨膨脹危機,也因此錢會越來越薄。這個時候我們看到的是低工資、高失業,以留在台灣的經濟人口和依賴人口來比,有效經濟人口比例之低比形式上的數字還要來得嚴重。我們發現2012年15歲至64歲的人口占74.2%,65歲以上的人口占11.2%,15歲以下的人口占14.6%,老年人和小孩的比例是0.76比1,也就是將近3個人要養1個人;但是到2035年,也就是從現在開始往後算20年,我們發現15歲至64歲的人口比例變成61%,孩童的比例降為11.7%,65歲以上的人口比例則提高至27.3%。當老年人的比例達到20%的時候,就已經步入老年社會的危機狀態了,除非生產力很高、技術水準很高,或是有非常重大的天然資源可以向外國出售,不然的話,所謂的福利都是空談,往往會捉襟見肘。到2060年的時候情況更嚴重,此時老年人和小孩子的比例是4比1,而且是1個人要養1個人,所以台灣的經濟絕對不可能維持到2060年。台灣不會因為政治混亂而亡國,卻會因為無法處理經濟問題而滅亡,台灣經濟亡國論已經是進行式,並不是誰來侵害我們,而是我們自己做了太多自作虐的事情,現在的對外依賴度提高,自主性降低,其實只是自作虐當中的一環而已,這樣的事情實在太多了。 台灣經濟的失敗造成大家都痛苦、都沒有明天,兒童福利更是首當其衝,理論上來講,兒童變少之後,他們應該可以分享到更多的餅才對,其實這樣的想法是錯的,因為這時候老年人增加得很快。面對這種情況究竟該怎麼辦?衛福部可說是任重道遠,你們應該進行整體規劃,並建議其他部會該如何配合。如何讓負債變成資產,如何從負擔變成機會,針對老人、小孩的照顧,雖然不能商業化,但是可以產業化,同樣的產業有非營利性的產業,也有商業性的產業,我們不應該搞商業性的產業,現在你們天天都在搞商業性的產業,甚至連小型的福利機構都要開放中國來搞商業性的產業。我們自己搞商業性產業、自己賺錢、錢在國內流動,那還沒話講,但是讓外國來搞商業性產業,他們把錢賺走了,台灣的經濟就會枯竭得更快。像這樣的做法都違反經濟原理,所謂自作虐不可活,現在是以經濟論經濟,台灣政府應該要醒過來,體認到之前的做法是錯的。兩岸關係當然要發展,但如果自己不懂得如何發展,結果就是自作虐不可活,這也不能怪對方啊!給人家機會他們當然想要賺錢,罵他們、怪他們又有什麼用?何況他們覺得他們是抱持善意的,抓雞也要蝕一把米,我們怪他們有什麼用?我們應該要怪自己才對。我們必須以專業為考量,以救經濟、論經濟為前提,而不是光講偽經濟論。總之要以救經濟、論經濟為前提,然後再來考量其他層面,如果連經濟都站不穩,如果搞衛福的人不懂經濟,協經濟的人不懂衛福,反正人口結構就是這樣,那還有什麼好搞的?不把這樣的趨勢扭轉過來,將來一定完蛋,到時候稅一定加重,到時候年輕人的生活一定更困苦,如果他們有辦法到外國去就業,他們就會跑到外國去。 今天要討論兒童權利的問題,在這樣的人口結構之下,在這種經濟治理的情形之下,台灣兒童的未來真的是越來越黑暗了,大家真的要小心,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振昌、蔣委員乃辛、王委員惠美、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昇、楊委員瓊瓔、黃委員偉哲、葉委員津鈴、薛委員凌、高委員金素梅、潘委員維剛、蘇委員清泉、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 楊委員曜改提書面意見。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日會議有委員簡東明、楊曜、江啟臣、鄭汝芬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一、第六十七屆世界衛生大會(WHA)5月19日將在瑞士日內瓦登場,台灣將第6度以「觀察員身分」,由衛福部邱文達部長率團出席,並發表演說。但日前傳出,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已經矮化我國為:「中國大陸的一省」,請問外交部將如何表達嚴正抗議的立場? 二、由僑委會、外交部、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共同組派國內藝文團體「台灣體育運動大學文化藝術訪問團」,4月30日起,將巡迴美國加州等地10個城市「台灣傳統週」活動中進行12場巡迴演出,宣慰僑胞。請說明原住民族團體前往表演的人員,及提供相關事後活動照片及書面資料。 楊委員曜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楊委員曜,針對「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以及目前國內機關如何落實兒童福利措施等相關問題,特提出質詢。 說明: 1.「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為保障國內兒童權益與福利,主動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雖立意良善,但相關內國法化問題及目前國內是否已經落實兒童權益保障,必須持續關注與檢討。 2.部分國內學者對於以施行法方式推動公約國內法化仍有疑慮,相關疑慮包含:依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推動經驗觀之,後續推動所需行政資源龐大,恐排擠現有推動業務之人力與行政資源;以及在現行法規已有規範及維護法的安定性前提下,另立新法,可能因法令過多導致適用疑義。上述問題,主管機關應與相關學者代表充分溝通,並檢視國內現有法規之規範數量與密度,加以研擬是否已足以維護兒童權益。 3.由於各界對於推動方式尚未有共識,主管機關應立即就各界意見研議未來短中長程推動作法並訂定推動期程,並於相關法制如何具體落實,提出可行之辦法,以具體維護兒童福利與權益。特向外交部提出質詢。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一、南海爭議 南海主權紛爭一直都是周邊國家關切重點,最近南海有逐漸升溫的情勢,中國大陸將南海九段線納入隸屬印尼的納土那群島1,以及藉由搜尋失聯馬航班機,出動10餘艘主力艦及運輸機,展現動員能量進行「海空大演練」2。而此次的博鰲亞洲論壇,首次由經濟拓展到南海等政治安全議題,此由中國外交部前副部長傅瑩所主持舉行的「南海:共贏與合作的創新思路」閉門討論,來自南海區域內外近20個國家與地區的官員及學者等近百人應邀參加了會議研討3。都顯示出此區域中國影響力增強的縮影。另一方面,美國與菲律賓可能於本(4)月底完成《菲美加強國防合作架構協定》4。 這兩天的「政軍兵推」演習就是針對東海、南海主權爭議進行兵推,可見政府也知道此區域的重要性。日前馬總統與蘇澳港漁民座談時表示「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的黑鮪魚漁獲量,已較簽署前激增3.6倍,並指出「國際社會肯定」臺日簽署此協議以及臺灣以「擱置爭議」、「共同開發資源」為核心的「東海和平倡議」5,馬總統並表示其所提之「東海和平倡議」同樣適用於南海爭議6。 在目前中國大陸的政治角力下,我們始終無法被邀請參與「南海各方行為準則」協商,以致於臺灣擁有南沙太平島及南海歷史性海域的主權,在國際政治利害衝突及主權聲索下,始終無法被正式接受及重視。如何將馬總統的主張「擱置爭議」強化?目前美國、中國大陸在南海政策的差異在哪?臺灣怎麼在兩強的角力中,發出屬於我們的「聲索權」? 二、外籍勞工懷孕生子,小朋友成人球 外勞產子事件頻傳,曾有印尼籍勞工與我國國民於臺灣產下幼子,後因非法居留遭到遣返,留下小孩雖由臺灣同居人照顧,但經鑑定後二者並不具有血緣關係,在父母不詳之情況下,雖然透過移民署與印尼駐臺辦事處協調後,讓幼子取得外籍護照,但由於小孩的身分為在臺出生的外國子女,不能停留,也無居留權,依法需遣返。但是,小朋友找不到生母,也回不去印尼,即使回去也成為孤兒;即使臺灣民眾願意收養,但也要找到生母,獲其同意。 此類案件應非單一個案,外籍勞工於工作期滿返回母國或因違反我國法律被遣返回國,主管機關是否應詳加調查,避免外勞刻意隱瞞,確認其在臺是否育有子女?或者有類似情況出現,是否能判斷該名子女之意願及最佳利益,積極協助該名子女取得國籍身分,協助居留我國或隨其父、母返回母國呢? 三、兒童失蹤與家庭拐帶 孩子永遠是家庭的寶貝,當小孩不見後,父母親就一直在失望與希望中活者,根據警政署統計102年0─6歲失蹤兒童計391人,超過8成的人都是隨父(母)與親屬離家,針對兒童失蹤與家庭拐帶相關的幾個問題如下: 首先,現行失蹤人口查詢要點中,並未明文規定0到6歲孩子的緊急協尋機制,導致誘拐、綁架或家庭拐帶難以尋回。而警政署目前將失蹤協尋視為為民服務業務,而非必要勤務,通常會要求民眾先自力尋找,往往因此耽誤搜尋先機。此外,現在法令規定漸趨嚴格,雖然對人權保障提升,但對於警察可運用協尋人口的方式也侷限住了,使得即使有心協尋的警察,也無能為力。 其次,從數據可知「家庭誘拐」佔0至6歲兒童失蹤大宗,但是若發生家庭誘拐,未離婚前,任何一方帶走小孩,另一方雖然可以向警方提出協尋,但除非強調帶走孩子的一方有自殺或立即危險的傾向,才會列為失蹤人口,否則僅列為一般協尋。此外,帶走孩子一方可片面向警方撤尋,讓提出協尋的一方束手無策。換言之,若帶走孩子的一方恐有危險時,另外一方僅只能乾著急。 第三,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將孩子帶回母國的情況。因現行法令規定新移民離婚後有監護權才有居留權,爭取監護權過程中,因擔心無法繼續留在臺灣,或是因為對居留相關法令的陌生,所以當部分新移民於婚姻中發生爭執時,為求自保會將子女帶回母國。然而,目前移民署與警政署的系統並未相互勾稽,姑且不論未通報失蹤之孩童,因家庭拐帶而離境的情形,就算有通報失蹤之孩童,也因移民、警政系統的未連線,失去第一線的把關。 而許多外配及陸配將孩子帶離臺灣後,小孩就藏在鄉間,多數有護照過期、就學、醫療等問題,即使在臺灣的配偶知道孩子在哪裡,也需要外交部或陸委會的協助,加上當地執法單位願意協助,才能探視孩子,甚至讓孩子回臺灣。因此,本席要請外交部持續努力與溝通,讓我們的孩子都能順利回到家庭的懷抱中。 第四,位於臺中的「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是當時省政府為協助失蹤兒童資訊不足的情形,與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合作所成立的,現改為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合作,並建立全面性的兒少協尋網路,以提高兒少失蹤尋獲率。但因此單位仍定位為民間單位,並無公權力,難以向公部門索取受個資法保護的資料,而使得資料之間無法流通。本席建議,行政單位應積極討論如何協助「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以使得失蹤兒少的尋獲率增加。 1.103.04.09,〈陸九段線畫入納島印尼增兵捍衛〉,東森新聞雲。 2.103.04.06,〈海空動員搜馬航陸秀實力兼練兵〉,中國時報。 3.討論嘉賓即包括泰國前副總理素拉傑、中國外交部亞洲事務特使王英凡、菲律賓前能源部長拉斐爾等熟諳本地區事務的政界人士,也包括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吳士存、美國海洋安全政策專家瓦倫西亞、馬來西亞海洋問題專家納澤瑞、臺灣南海問題專家劉復國等長期從事涉海事務研究的國際知名學者。 4.103.04.10,〈菲美續談防禦協定可能近完成〉,中央社。 5.103.04.13,〈臺日漁協週年 總統來宜蘭〉,聯合報。 6.總統與CSIS進行視訊會議時表示:「東海和平倡議也可以適用於南海。臺灣和菲律賓在廣大興事件後,達成包括漁業在內的若干協議就是最好的例子資料來源」。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次長,依據國民健康署99年兒童近視調查,99年幼兒園中班近視比率是4.6%,幼兒園大班是7.1%;國小一年級17.9%、國小六年級是62%,這表示臺灣的兒童近視問題非常嚴重,根據醫學的臨床觀察,兒童太早近視,容易變成高度近視,而高度近視容易產生早年性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剝離、黃斑裂孔、黃斑出血及黃斑退化,最嚴重可能導致失明,是不是? 2.所以,次長,這份調查報告已經是99年的資料,這幾年來智慧手機、平板電腦更發達,很多父母都用智慧手機、平板電腦顧嬰孩,衛福部是不是應該做新的調查? 3.次長,為了保障兒童的視力健康,衛福部有什麼政策或防治計畫? 4.次長,有些兒童其實是假性近視,但真的戴眼鏡久了,就變成真近視,對於家長要如何加強宣導,讓家長了解什麼是假性近視,去正確的就醫。 5.次長,根據衛福部101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國小過重及肥胖比率是28.6%,國中學生是27.9%;另外,根據教育部資料,每4個兒童就有1個屬於過重或肥胖,這顯示臺灣兒童過重及肥胖的問題十分嚴重。而根據98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資料顯示,由於靜態生活型態盛行,學童缺乏運動、痴迷網絡、體重超標等。 6.所以,次長,這些調查報告不是98年的資料,就是101年,這幾年來智慧手機、平板電腦更發達,有很多兒童及少年都沉迷在手機遊戲,衛福部是不是應該定期做滾動調查,來瞭解臺灣兒童及少年的健康狀況? 7.次長,現在健保每年都花三百億在三高藥物上,根據研究資料顯示:肥胖兒童有二分之一的機率,會變成肥胖成人,而肥胖青少年的機率更高,有三分之二,所以我們現在不幫小胖子減重,這些小胖子就很容易變成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人,所以,為了減少臺灣兒童過重及肥胖的問題,衛福部有什麼對策? 主席:本日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提供。 現在進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之逐條審查,首先進行第一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暨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主席:針對本案,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王育敏委員提案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暨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及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第二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特別法之效力。 第六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定期召開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行政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推動公約相關工作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該專責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以及各政府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公約相關工作。 前項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七條 政府應參照公約規定,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本於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前項優先檢視清單、相關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之具體落實辦法,由各級政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提案人:王育敏  詹凱臣 連署人:楊應雄  陳鎮湘  蘇清泉  蕭美琴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採用修正動議條文。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特別法之效力。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之效力。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比照兩公約,在「國內法」之後加上一個「律」字。 主席:本條除在「國內法」之後加上「律」字外,其餘文字均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三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四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兒童及少年權利,保護兒童及少年權利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建議酌做文字調整,即第二句的「避免侵害兒童及少年權利,保護兒童及少年權利不受他人侵害」修正為「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五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六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行政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推動公約相關工作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該專責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以及各政府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公約相關工作。 前項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六 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定期召開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為符合法制,我們剛才已就文字部分跟王委員做過溝通,修正後文字如下:第一項「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同時第一項各款文字最後面的分號「;」應改為句號「。」。又,行政院兒童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的委員成員有邀請少年代表列席,所以建議比照兒權法第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最後加上「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上述意見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七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政府應參照公約規定,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七 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八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本於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前項優先檢視清單、相關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改進之具體落實辦法,由各級政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九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十條。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 王委員育敏等修正動議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今年11月20日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成立二十五週年的日子,因此本席認為本案最晚應於今年11月20日施行,並直接明定於法條中。從現在開始到11月,行政機關有足足半年的時間可以做準備,本席認為這樣可以讓本法的通過更具意義性。因此本席建議將施行日期壓在今年的11月20日,很多推動此事的兒少團體也很希望臺灣能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二十五週年同步啟動此一施行法。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可將此做成附帶決議?我們努力在11月20日前做好。 王委員育敏:這是大家的共識,就11月20日施行。 主席:這應該是可以接受的,既然要做就徹底做到,何必留一半呢? 簡署長慧娟:是不是可以條文中仍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另做成一項附帶決議,我們則在11月20日前把它完成。 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日期部分仍以直接入法為宜,即明定施行日期,修正後文字為:「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召委今天排定審查本案,完成審查程序後到11月20日,還有足足半年的時間,何況,很多施行法都是在生效後行政機關才開始作業,所以並沒有作業不及的問題。 主席:這樣規定,一方面對你們有鞭策性,一方面對行政院也可以交代,這應該沒什麼爭議,只要你們願意做,半年的時間一定可以解決,如果不願意,就算一年也做不好。 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本席對此沒有意見,但是法律條文好像沒有這樣的規定。 主席:為示尊重法律,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CEDAW公約中是有從1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前例。 主席:既然如此,第十條照王委員育敏的意見修正通過。 本案決議:一、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二、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需經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先進行第一案。 1、 針對世界衛生大會(WHA)發給衛福部邱文達部長的邀請函內容,請衛福部於4月17日下班之前,提供給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陳唐山  蕭美琴  蘇清泉  劉建國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案。 2、 有鑑於台灣在WHO再度在內部文件中被列為中國一省,外交部雖已多次去函要求改正且表達不滿,並沒有得到正面的回應和解決。為表達嚴正抗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應組成”台灣主權宣達團”,隨同”WHO代表團”一同出席,以彰顯我國主權。 提案人:蔡煌瑯  陳歐珀  陳唐山  邱志偉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外交部石次長說明。 石次長定:主席、各位委員。建議文字酌予修正,修正後文字如下:「有鑑於臺灣在2011年WTO內部文件中被列為中國一省,外交部雖已多次去函要求改正且表達不滿,並沒有得到正的回應和解決,為表達嚴正抗議,立法院委員應隨同WHA代表團一同出席,以彰顯我國主權。」。 主席:現在只有一位委員在場,無法做決議。 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改成建議案或附帶決議。 主席:因為本案無主題,且在場人數不足,本案請蔡委員下次再提出,本次會議不處理。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