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2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其昌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本週一、三為一次會,現在繼續進行今日議程。 報 告 事 項 邀請交通部就「媒體報導油輪橫行臺中港非法運油暨各港油汙處理及防制」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馬文君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蔡正元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會議有兩項議程,我們先合併報告說明及詢答,接著再分開處理。今天因為案子很多,請各位委員能儘量簡短說明,如果委員有超過一個案子的話,請合併說明。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祝蔡主席生日快樂。現在針對鐵路法第四十條、第六十七條做提案說明,鐵路法從民國47年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超過50年,50年來關於行車安全、旅客權益保障已經有很大的變化,再加上高速鐵路也通車將近8年,為了配合實際鐵路運作狀況,並保障旅客的安全跟權益,遂提出鐵路法相關修正草案。 主要的修法重點有四個,第一是正式將高速鐵路納入鐵路法的規範,使高鐵與台鐵同時受鐵路法的規範,未來交通部監督高鐵公司更有法源的堅實基礎;第二是要求所有鐵路機構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第三是增訂鐵路機構誤點造成旅客損失的賠償責任,鐵路機構本身對於旅客就負有安全運送、準時運送的義務,所以當台鐵或高鐵因為自己本身的疏失,未能將旅客準時且安全的送達時,應該負賠償責任,以維護旅客權益;第四是要求鐵路機構對於停駛或嚴重延誤的異常事故訂定應變計畫,不論台鐵或高鐵,最近都常常發生誤點或停駛的事故,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鐵路機構都沒有明確告知等候的時間,也沒有立即安排轉搭其他交通工具,造成旅客枯等,嚴重影響旅客權益,故修法要求鐵路機構對停駛或嚴重延誤等事故,應該訂定應變計畫,並針對安全、接駁與疏散等項目定期演練與檢討,以保障旅客權益。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惠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請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提出修正草案,我們希望高鐵對於內部的所有同仁,能給予更多有效的訓練與更好的管理,因此對於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我們希望給予從業人員有效之訓練與管理,尤其對於鐵路安全教育跟培訓,使其具備必要之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關之安全法令,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鐵路系統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或新設備時,亦同。簡單而言,本席提出的第五十六條修正,主要是因為高鐵過去常常出現事故,也為許多民眾所詬病,我們希望台鐵公司透過修法,未來對於員工的要求跟訓練能更加落實,以上是本席第五十六條修法的最主要意旨。 主席(蔡委員其昌):請李委員俊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天財說明提案旨趣。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26人針對黃牛集團頻頻利用電腦駭客程式,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訂票等方法,大量訂票並轉賣牟利,嚴重影響一般民眾搭車權益,也造成花蓮、台東地區民眾台鐵車票一位難求的問題。現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僅對於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處罰顯然過輕,無法對黃牛集團產生任何的嚇阻作用,因此建議修正鐵路法第六十五條,除了提高處罰金額,也增訂第二項,將車票之訂位代碼加價出售圖利者,也予以處罰,並增訂第三項,訂票或購票,係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者,也應該予以處罰。 主席:接下來還有一個部分是親民黨的提案,請李委員桐豪代表說明。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團在101年12月就鐵路法提出第四十條修正草案,主要原因在於鐵路法規定重大事故需向交通部通報,因為重大事故會涉及生命財產的損失,另一方面,一般行車事故是按月回報,但是從101年迄今仍然發生許多鐵路重大、異常事件或嚴重延遲,已經造成社會的民怨,顯然鐵路局跟交通部之間的互動應該強化,所以我們特別把異常事件跟嚴重延遲這兩種狀況加入條文,要求立即通報,讓交通部能明確瞭解。我們也看到交通部有一個對案出來,他們不僅同意親民黨團的意見,而且加上一些管控措施跟互動作為,對此本席也予以認同,我們希望大家能一起努力讓鐵路局的管理現代化。 主席:謝謝李委員。因為行政院版對鐵路法也有非常多條文修正,我們先請交通部范次長就行政院修正草案的版本說明,並回應上述委員所有修法的案子,接下來我們會請高速鐵路工程局胡代理局長就鐵路法的部分做報告跟補充,最後則是請航港局祁局長就油污跟防制的部分報告。 首先請交通部范次長報告。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敬祝主席生日快樂。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媒體報導外籍單殼油輪航行進出臺中港裝卸油品等相關情事提出專案報告,給予本部澄清說明機會,並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之「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修正重點報告,並就貴委員會併案審查李委員昆澤、高委員志鵬、馬委員文君、鄭委員天財、趙委員天麟、陳委員亭妃、李委員桐豪、王委員惠美、蔡委員其昌、李委員俊俋、蔡委員正元等所提鐵路法1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之建議處理意見,並親聆各位委員指教,表達由衷的感謝之意。 有關媒體報導外籍單殼油輪進出臺中港裝卸油品部分,交通部於101年3月1日完成航港體制改革,設置航港局,主管航政及港政公權力事項;另成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專責港埠經營業務,賦予海運業務拓展更大之彈性,改革2年以來,已逐步展現政企分離成效。 針對本次媒體有關油輪非法進出臺中港運油之報導,應係有所誤解。據航港局查證,「世嘉輪」為載重5,000噸以下之外籍單殼油輪,依據本部公告,該船舶可載運輕質油進出我國商港、工業港,但不得載運重質油,因此並未違反規定。維護航行安全及海洋環境一向為本部及環保署等相關單位之施政重點,近年來更積極採行各項具體措施,包括較國際公約提早兩年施行禁止單殼油輪載運相關油品之規定,強化港口國管制,加強高風險老舊油輪抽查作業,以「世嘉輪」為例,航港局早以將該船舶列為重點查核目標船,今年共計查核4次,並留滯4次,經改善後方准予出港。同時加強要求船舶投保高額責任保險,並強化緊急應變機制之整備及演練。交通部感謝媒體善意的提醒,後續並將持續強化相關船舶管理作為。 在鐵路法修正條文部分,本部陳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查之鐵路法修正重點,主要為基於鐵路監理作業需求及強化監督作為,針對鐵路法行車安全、監督管理、旅客權益、強化罰則規定等進行檢討。另提高政府對於國營鐵路之監理作為,對於國營鐵路之行車安全及管理作為,亦將比照民營鐵路之監督規定,準用有關駕駛給證、事故通報、監督查核等相關條文。 另對本次貴委員會併案審查相關委員所提鐵路法共12案修正提案部分,其中部分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或目標一致,本部敬表贊同,但部分則必須審慎綜合考量其他法令之規範與鐵路運作之實務,本部亦一併提供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採。 以下將由航港局祁局長及高鐵局胡代理局長分別向各位委員進行詳細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高鐵工程局胡代理局長報告。 胡代理局長湘麟:主席、各位委員。現謹就今天議程報告如下: 壹、前言 感謝各位委員對交通業務之關注及指導,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有關本次鐵路法修正除配合鐵路營運監理需要外,亦增列鐵路行車安全相關規定,茲謹就前開修正條文草案簡要說明,敬請 指教。 貳、行政院版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 一、修正緣由 現行鐵路法係於95年2月3日修正發布迄今,本部基於鐵路監理作業需求及強化監督作為,爰特別針對鐵路法現行有關行車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旅客權益、強化罰則規定等,進行檢討,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外,本次修正草案中,對於國營鐵路之行車安全及管理作為,亦將比照民營鐵路之監督規定,準用有關駕駛給證、事故通報、監督查核等相關條文,並納入罰則加以規範,一併提高政府對於國營鐵路之監理作為。 二、修正重點 (一)修正「鐵路」及增訂「鐵路機構」、「高速鐵路」之定義。 (二)修正鐵路警察之職掌、設置及其指揮監督。 (三)增訂交通部得視情形派員視察鐵路機構,並增列財務及附屬事業經營亦為視察之項目。 (四)為加強國營鐵路營運安全監督,增訂對於國營鐵路機構比照民營鐵路監督方式之準用條文及處罰規定。 (五)準時運送旅客為鐵路機構之責任,運送遲延時,鐵路機構須負賠償責任,遲延賠償基準由鐵路機構訂定,報經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但旅客受有更大之損害時,仍可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請求賠償。 (六)為促進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增訂鐵路機構對於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除應瞭解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外,並應每年提出安全管理報告;對於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應聘請專家,就事故發生原因進行調查,鐵路機構應予配合。 (七)配合鐵路法修正,增訂鐵路機構違反鐵路法相關子法規定之罰則,並增列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時,交通部得命其停止駕駛工作,並得廢止其執照。另新增旅客或第三人危害鐵路安全之處罰規定,及提高罰鍰金額。 參、相關委員鐵路法修正提案建議處理意見 一、李委員昆澤等28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修正條文共5條,主要重點係增訂鐵路機構、高速鐵路定義,增訂嚴重遲延與異常事件之通報機制,將鐵路機構財務狀況納入查核範圍,增訂鐵路機構未能準時送達之賠償責任,以及增訂鐵路機構應規劃無障礙設施設備等。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提案修正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等部分,已明訂於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 2.增修訂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部分,原則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並已參採委員意見研擬修正條文。 3.有關建議新增第五十六條之一部分,與本部推動全民及弱勢族群民行照顧之方向一致,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本部依據委員意見並參採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建議納入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 二、高委員志鵬等21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修正條文共2條,主要重點係增訂高速鐵路定義,增訂鐵路機構於情況緊急時,鐵路兩側樹木及高莖植物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等等。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提案建議增修第二條給予「高速鐵路」定義乙節,已明定於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 2.建議增修第六十一條乙節,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部敬表認同。 三、馬委員文君等23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修正條文共2條,主要重點係增訂高速鐵路定義,增訂高鐵行車事故賠償補償暨補助發給標準應予適當調高。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提案建議增修第二條給予「高速鐵路」定義乙節,已明定於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對案。 2.委員提案建議增修第六十二條調高高鐵行車事故賠償補償暨補助發給標準乙節,鑑於事故賠償標準與運輸票價並無對價關係,目前陸路運輸業(鐵路及汽車運輸業)之行車事故賠償採一致性標準,與航空事故乘客之死亡賠償標準則為300萬元、重傷者賠償標準為150萬元,差距不大。倘將高鐵賠償標準比照航空,因其兩者之運輸特性及風險差異甚大,直接比照不甚合理。此外,將影響其他陸路運輸之檢討提高事故賠償金額,除需全面檢討及辦理修法事宜外,運輸業者恐因投保金額提高增加成本爰轉嫁於票價,對大多數的乘客權益將為負面影響,爰建議本條暫無需修正。 四、鄭委員天財等26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維護購票交易秩序以保障民眾購買鐵路票券之權益,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提高處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針對購買車票出售圖利者之處罰,除現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更高之行政處罰,可視個案情形及比例原則,由鐵路警察依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或依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罰。 2.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對於維護旅客與鐵路機構間之交易秩序已有規範並課以行為人行政責任,惟法院仍有將訂取票憑證出售不符本條構成要件之相關判例,不利遏止鐵路黃牛車票之情形,已參採委員意見研擬修正條文對案。 五、趙委員天麟等27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以及陳亭妃等23人所提之「鐵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為保障孕婦、兒幼童及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增修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技術規範應包括母乳哺育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維護。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有關增訂母乳哺育空間空間相關規範乙節: (1)現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等法令對於保障孕婦、兒幼童、母乳哺育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維護已有完善規範且由鐵路機構落實執行。 (2)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業規定:「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衛生福利部另依據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鐵路對號列車與高速鐵路列車應設置哺(集)乳室」,按其規定鐵路對號列車自公告後二年應設置哺(集)乳室,高速鐵路列車自公告後三年應設置哺(集)乳室。 (3)考量鐵路法立法目的係著重於鐵路安全、鐵路機構監督管理等,似無需於鐵路法中,就保障孕婦、兒幼童、母乳哺育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維護於前開法令外另為規範。爰本部建議無需修訂。 2.至於有關無障礙設施與設備乙節,委員提案建議內容,與本部推動全民及弱勢族群民行照顧之方向一致,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本部依據委員意見並參採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建議納入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 六、李委員桐豪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四十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鐵路機構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以及相關通報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另併案參考李昆澤委員所提修正提案研擬修正條文對案。 七、李委員昆澤委員等19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修正條文共2條,主要重點係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之通報機制,以及鐵路機構違反之罰則。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與本部修法方向、「鐵路行車規則」現行規定以及實務運作一致,本部原則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並已參採委員建議研擬修正條文對案。 八、王委員惠美等19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增訂「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避免發生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之情事(如一般旅客使用愛心票或敬老優待票)。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按現行鐵路運作實務,旅客持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係屬同項所訂之持用失效票情事,鐵路機構得據以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之票價。 2.現行鐵路法及實務可據以執行,建議無需修正。 九、蔡委員其昌等23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增訂鐵路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鐵路安全訓練、熟悉安全法令,未獲有證照、證明之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鐵路相關作業。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經查行政院版本第五十六條之四及現行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已規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並另規範行車人員應經相關作業安全訓練,經檢定合格且獲有鐵路機構發給合格證明,方得擔任行車人員,且從業後定期仍須經鐵路機構技能檢定。 2.為強化安全要求,有關委員提案本部建議納入行政院版本第五十六條之四修正。 十、李委員俊邑等20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修正條文共3條,主要重點係增訂旅客應遵守從業人員指導、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及鐵路從業人員及旅客違反之處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提案建議增修第五十七條明訂旅客應遵守從業人員指導,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增修第七十條明訂旅客違反之處罰乙節: (1)查刑法(第一七三條至第一九四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等對於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維護已有完善規範並課以行為人行政及刑事責任,若於鐵路法就廣泛之公共安全法益再加保護,恐有疊床架屋之情,且亦可能產生法規競合適用之疑義。因此,恐不宜於鐵路法中,就危害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等行為獨立於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外另為規範。 (2)另由於鐵路法規範目的主要在保障行車安全之法益,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六十八條之一已針對旅客或民眾影響行車安全重大之違規行為,嚴格加以規範,罰鍰額度並由現行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加重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然為避免乘客以車廂上鎖或其他方式,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影響服務品質與公共利益,應可由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之角度,對於旅客此類不當行為加以處罰。 (3)基於立法體系一致性,建議宜於「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該條規定係規範旅客或其他第三人於列車或車站之行為)增列第五款,就此行為課予行政罰鍰。 2.有關建議增修第六十七條之三乙節: (1)查行政院版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三、五十六條之四等修正草案已規範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及加強對從業人員之訓練管理,故倘鐵路機構有未善盡管理責任時,得依同法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按情節處鐵路機構三十萬至三百萬元不等之罰鍰,罰鍰已高於委員提案,本部建議無需增修。 (2)再者,鑑於鐵路法之適用為所有鐵路機構,從業人員未必具公務人員之身分,另第二十三條已就國營鐵路從業人員相關獎懲規範之,爰「除受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處分外」之文字,恐無法通案適用,併予說明。 十一、蔡委員正元等27位委員所提之「鐵路法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 (一)提案修正重點:原「財政部」權責事項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查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法律對大眾運輸業無物品運送責任保險之規定,且考量保險費率回歸市場機制,可使鐵路機構積極主動降低其事故發生風險,並以較低費率投保責任保險,降低其保險成本,建請參採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刪除物品投保責任保險,以及保險條款與費率應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核定等規定。 肆、結語 本部基於監督鐵路營運所需、提高鐵路行車安全、加強事故調查權責、保障旅客因遲延受賠償之權利、違反本法之效果等,已於所報鐵路法修正草案整體檢討,並一併將相關子法之授權條文明確規定,使國營鐵路、民營鐵路及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均一體適用,同受本法之規範,以期提高國內鐵路之安全及服務水準,並在社會環境變遷下,符合大眾對鐵路運輸之期待,對於前開報告內容倘有未盡週延之處,併請委員指正。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報告。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應邀參加貴委員會召開之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交通部謹就「媒體報導油輪橫行臺中港非法運油暨各港油汙處理及防制」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壹、前言 針對媒體報導油輪違法橫行臺中港,造成我國海域之環境汙染及航行安全等情,交通部航港局已於103年4月9日提出澄清新聞稿,依據交通部101年9月19日所公告之「採用『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I『防止油污染規則』第20條及第21條,於102年(西元2013年)1月1日起禁止5,000載重噸以上非載運重油,以及600載重噸以上載運重油之外籍單殼油輪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因此5,000載重噸以上油輪必須為雙殼船體,才可進出我國商港及工業港,未滿5,000載重噸之單殼油輪則可載運輕質油進出我國商港、工業港,報導內所提「世嘉輪」及其他相關油輪均為5,000載重噸以下之外籍單殼油輪,依照規定該等船舶得載運輕質油進出我國商港、工業港,但不得載運重質油。經查「世嘉輪」103年1月以後進出臺中港共4次,均為輕質柴油,並未發現有載運重質油之紀錄,因此該船並無違法進出臺中港,且因臺中港目前並無重油儲存槽,更無在臺中港裝卸重油之情事。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要求該等船舶投保高額責任保險(世嘉輪為1,000萬美元),作為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擔保。 貳、油輪進出港規定辦理情形 一、目前油輪進出程序係依商港法第19條規定辦理,船舶進入國際商港,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應於船舶到港24小時前,在航港局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船舶進出港管理系統」辦理船舶進出港預報,航商應提供船舶基本資料,內含船舶責任保險及國際防止油汙染證書(IOPP)等相關證明文件,經航港局核可後,向港務公司辦理業務委託;因本案載運貨品為輕質柴油,作業方式經由管道進、出儲槽再轉運出口,依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規定柴油屬第三類易燃液體,裝卸此類貨品應依據「商港法」第2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事先辦理危險物品裝卸申請,以維護港區作業安全。 二、棧埠作業機構取得上述危險品裝卸許可後,另根據海關線上審核通過之「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稱D報單,進槽D8,出槽D5),始予安排貨物進出儲槽作業。本作業方式以保稅儲槽進行,貨物未進入課稅區,為單純貨物轉口,依國際貿易慣例屬免稅,故無關稅減收之問題。 三、另依商港法第58條「航港局依國際海事組織或其相關機構頒布之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內容規定,對入、出商港之外國商船得實施船舶證書、安全、設備、船員配額及其他事項之檢查。」及第60條「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始准航行」等規定,交通部航港局依此辦理港口國管制檢查。依據我國港口國管制檢查相關規定,對高風險之老舊油輪加強抽查,102年臺中港全年共抽查156艘船,其中78艘為油輪,留置(俗稱扣船)59艘,油輪留置率高達76%,被留置船舶必須完成缺失改善且經船級協會認可適航,及航港局港口國管制檢查人員複查通過後始可出港;其中「世嘉輪」列為航港局重點查核目標船,分別於1、2、8、11月共抽查4次,留置4次,且經改善後方准予出港。 四、依「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附錄I「防止油污染規則」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5,000載重噸以上裝載重、輕質油及600載重噸以上裝載重質油之油輪必須符合雙殼船體之要求,但油輪若通過船況評估方案檢查,則可准許使用至2015年,港口國有權拒絕不符規定之他國油輪進入其管轄之港口或離岸碼頭,爰我國(於2013年1月1日實施)已較國際公約規定提早兩年實施該項規定。 參、港口油汙處理及防制 一、現有管理機制 (一)對於臺中港區油品之裝卸作業,臺中港務分公司平時每週至少一次至作業現場安全巡查,查核重點有:船舶是否以纜繩固定於繫纜樁、有無作業警示區隔、有無備妥消防設施、裝卸作業油輪周圍有無布設攔油索、人員防護具、是否有監視人員監督、接地、手剎車拉起、鑰匙拔起並設置輪擋、是否備妥洩漏用之吸油棉(條)、汲油器等處理設備、裝卸作業是否有洩漏污染狀況發生等,如發現異常、缺失,立即要求改善。 (二)臺中市環保局亦不定期至港區進行污染稽查,臺中港務消防隊亦對油品裝卸業者進行港區防災教育宣導及訓練等。 (三)對於臺中港區油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航港局已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邀集相關單位(含臺中港務分公司)成立「臺中港區危險物品安全督導小組」,每半年督導1次,針對港區儲轉危險品業者,就危險品管理與教育訓練、事故通報及應變、設備(施)檢測、消防設施(備)及防火區劃、污染防制(治)、危險品裝卸船會議等項目進行查核,發現缺失,立即函請業者改善。 二、應變機制 (一)商港區域內 臺灣港務公司已依據商港法第41條規定,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各類災害應變作業程序(SOP)」,該計畫第七項即為「臺中港務分公司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以因應港區突發之油污染事件;如發生油污染事件,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緊急應變事宜,港區各相關單位配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迅速降低油污染災害。並設聯絡中心24小時派員輪勤,俾暢通預警通報管道及迅速進行災害橫、縱向之通報聯繫與支援申請等事宜。 應變層次分為: 第一級:港區內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未達100公噸之小型外洩,由臺中港務分公司應變。 第二級:港區內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達100公噸至700公噸之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負責應變。 第三級:港區內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逾700公噸之重大外洩,由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二)商港區域外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4條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條,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或其他機關協助辦理。另依行政院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93年10月12日修正),由海巡署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巡單位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 應變層次分為: 第一級:港區外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未達100公噸之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第二級:港區外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達100公噸至700公噸之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負責應變。 第三級:港區外有發生油污外洩之虞逾700公噸之重大外洩,由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應變。 肆、結語 本案「世嘉輪」等船舶為載重噸5,000以下之外籍單殼油輪,依據交通部公告,該船可載運輕質油進出我國商港、工業港,但不得載運重質油,故該等船舶並未違反禁止之規定,交通部除持續針對高風險之老舊油(品)輪加強抽查外,將進一步檢討強化該等船舶之管制措施,以維護海洋環境及航行安全。另在油輪進出港、裝卸管理部分,航港局及臺灣港務公司已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與督導制度,未來將落實業務執行及進行滾動式檢討改善,以防範災害發生與降低影響程度,俾能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提供更安全、便捷、舒適的港埠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中午不休息,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各位委員如果有臨時動議或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針對單殼油輪對於生態及相關安全提出質詢,還有對於高鐵相關誤點的賠償機制跟應變機制提出質詢,請交通部范次長、鐵路局周局長、航港局祁局長及港務公司蕭董事長上台。 單殼油輪因為是傳統的油輪,還有其結構的問題,所以船的外殼只有單層而已,航行過程如果面臨碰撞或觸礁,都可能造成極大的危險。過去不管是國際或台灣,都發生過單殼油輪對生態或海洋的重大衝擊,記得以前有艘希臘籍的單殼油輪阿瑪斯號,在墾丁的外海擱淺,結果造成清潔、漁業損失跟生態復育等問題,也造成台灣有將近10億美元的損失,當時的環保署長還說這是台灣海域的受難日。至於過際上最有名的就是西班牙的威望號,它在歐洲的海域爆裂出事,也造成120億美元的損失,生態的復育超過10年以上才漸漸完成。 國際的海事組織跟世界船舶組織,對於單殼油輪都有嚴格的限制,國際海事組織規定2015年以後,單殼油輪就不能再航行,然後世界船舶組織更把單殼油輪船齡超過25年以上者,列為高危險船舶。反觀我們台灣,對於單殼油輪的船齡卻沒有限制,我們當然有相關的法令,600噸以上或是5,000噸以下都可以,但是世界各國的主要國家對於船齡都有相當的限制。我記得中國對於單殼油輪,也就是船齡超過25年以上者,就不可以進任何港口,韓國、香港、新加坡則是超過20年就不可以進入他們的港口,日本更嚴格,只要超過15年以上就不可以進入日本的港口。唯獨台灣對於船齡一點限制都沒有,雖然中油的高雄碼頭,有限制25年以上的船隻不能進入,台塑的麥寮港也有超過25年的船隻不能進入之規定,但是台中港、台北港等相關港口卻已成為世界老舊油輪的天堂,請祁局長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非常佩服委員對國際公約的瞭解,首先國際公約是規定2015年之後,5,000載重噸以上的船只有雙殼油輪才能進出港口,當然它也有規定船齡超過25年的油輪不能進出港口。我們國內基於對三港區域的環境保護,其實在去年的1月1日就已實施跟公約相同的規定,也就是5,000總噸以上,單殼油輪不能進出…… 李委員昆澤:這是重量啦!而且是重質油跟輕質油的分別,,這個我清楚,我現在問你的是船齡。 祁局長文中:一樣也是25年。 李委員昆澤:可是超過25年的比比皆是耶!經常進出的油輪,我稍微估計有64艘,其中有超過35艘船齡超過25年,你還說我們有限制25年,只有中油的高雄港碼頭跟台塑的麥寮港碼頭有25年的限制,其他的沒有嘛!你的幕僚應該告訴你詳細的資料才對。經常進出的64艘油輪中,有超過55%的油輪船齡超過25年以上,甚至有一艘叫前進輪的油輪,它的船齡高達42年,對於未來的港口安全、漁業安全跟生態安全都造成很大的威脅。 我具體要求,對於船齡的限制我們應該比照中國、比照香港、比照韓國、比照新加坡、比照日本,我們應該定一個船齡的限制,我認為應該跟新加坡、韓國跟香港一樣,也就是20年以上的單殼油輪禁止進入台灣的任何港口,這樣才能保障我們海域安全跟商港安全,不要讓台中港、台北港成為世界要淘汰的老舊單殼油輪的天堂。如果發生事故,對於台灣的漁業生態跟港口安全所造成的後果,是你們擔當不起的,請簡單說明一下。 祁局長文中:剛剛同仁有跟我提,國際公約的規定是載運重質油不可以超過船齡25年…… 李委員昆澤:相關的規定我都清楚,我現在問你的是船齡的限制。我就明確的告訴你中國有限制,香港、新加坡、韓國有限制,日本更是嚴格,我們要不要訂定船齡的基本限制? 祁局長文中:我們會進一步瞭解,目前我們掌握的是,船齡超過25年不得載運重質油進出港,那是不是…… 李委員昆澤:我就告訴你超過55%的單殼油輪,船齡都超過25年以上,甚至前進輪都已經是42年了,你還在那邊扯!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針對相關油輪是否有超齡,以及針對船齡設定限制,我也不要求你跟日本的15年一樣嚴格,可是應該朝跟香港、韓國、新加坡一樣的20年做研議。 再來我要針對問題更嚴重的台鐵做質詢,我們的民眾,有七成以上對於台鐵的不滿是屢次的誤點,四分之一民眾對台鐵誤點之後的應變機制深感不滿,台鐵的誤點,7成5是台鐵本身的問題造成的,有的是設備故障,有的是施工問題,因旅客因素造成誤點的只有2成5,在嚴重誤點的狀況下,台鐵有何相對機制可以處理?228連續假期,台鐵嚴重誤點,我還在交通委員會督促、要求、勉勵你們,希望清明節假期不要再發生嚴重誤點情形,台鐵沒有讓全國民眾失望,果然又誤點了,在清明節假期最後一天,因為闖紅燈而造成大誤點,受影響者高達6,000人,而且延誤時間高達45分鐘以上,導致民眾罵聲不斷,局長、次長,你們對得起消費者嗎?你們的賠償機制只針對對號車票,而且要延誤45分鐘以上才賠償,標準非常嚴苛。次長也知道,目前有7成旅客搭乘區間車,這是沒有辦法退票的,每年搭乘台鐵的旅客高達2.2億人次,其中1.7億人次都是搭乘區間車,只有0.5億人次搭乘自強號、莒光號等對號車,所以只有0.5億人次能退票,1.7億人次無法退票,請你們針對這個問題簡單答復。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誤點賠償部分,感謝委員指教,228假期以後,有關悠遊卡的部分,我們已根據卡號,先就乘坐區間車的部分旅客予以退票,目前台鐵正在進行全面性的檢討,希望針對誤點時分、賠償機制及區間車…… 李委員昆澤:高鐵通車以後,台鐵捷運化,注重短程運輸功能,搭乘區間車的人越來越多,所以你們應該比照捷運的誤點賠償規定。有關區間車的賠償,你們說沒有票根,所以不能賠償,但捷運也沒有票根,捷運如果發生誤點情況,搭乘捷運的旅客可以在當地車站申請誤點證明,而且捷運的補償機制是比較健全的,除了退票之外,還有階梯式的補償機制,誤點10至20分,可以獲得捷運免費搭乘券一張,誤點20至40分,可獲得新台幣100元等值的兌換券1張,誤點40至60分,發給新台幣100元等值的兌換券3張,誤點60分以上,每增加15分鐘,加發2張新台幣100元等值的兌換券,捷運做得到,台鐵為什麼做不到? 范次長植谷:台鐵若發生比較嚴重的誤點,會即時供應礦泉水、麵包。 李委員昆澤:胡扯啦,7成5民眾對台鐵的誤點深表不滿,四分之一民眾對於你們的應變處置混亂嚴重不滿,所以你們應該重新檢討整個應變機制,並多加演練。通告旅客時間、廣播系統及接駁系統等都應重新演練,為什麼要演練?因為你們已經把誤點當成家常便飯,民眾去搭台鐵都要有誤點的心理準備,而且誤點之後,區間車沒有退票等補償機制,嚴重踐踏民眾、消費者的權益。台鐵已捷運化了,搭乘短程區間車的民眾也越來越多了,請問你們願不願意研擬區間車的退票機制?目前你們的標準是誤點45分鐘才補償,本席要求誤點15分就要補償、退票,日本的窄軌火車認為誤點1分鐘就是誤點,台鐵認為延誤幾分鐘才算誤點? 范次長植谷:目前是誤點45分鐘全額退票。 李委員昆澤:真的讓民眾無法接受,所以本席具體要求誤點10分鐘以上就要退票,而且區間車要比照捷運的退票機制,而且除了退票之外,還要採取階梯式的補償措施,延誤越久,要賠償旅客的精神、工作、生活、上班、上學損失,這個部分有沒有問題?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指教,捷運和台鐵的方式不一樣,台鐵還有很多對號車,車種也比較複雜,我覺得10分鐘太嚴格了。 李委員昆澤:2.2億搭乘人次裡面,搭乘區間車的就高達1.7億人次,搭對號車的只有0.5億人次。 范次長植谷:我會請台鐵針對這個部分深入研究。 李委員昆澤:你擔任台鐵局長之後,官升得越來越快,現在已經高升次長了,如果對民眾的權益還是一樣漠視的話,我們會對你非常失望。 范次長植谷:我會越來越重視,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次長,其實應該要求啦!因為你們和捷運的差距實在太遙遠了。 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鐵的事故真的滿多的,台鐵是最便宜也是最必要的大眾運輸,一旦出了狀況,民眾很難以接受,造成這些事故,最主要來自天災人禍,人禍部分是人為疏失、車體本來就有一些安全問題,自然災害部分,哪個路段比較容易鬆動,你們應該進行全面性了解,調查之後,能事先防範的就事先防範,針對自然災害發生時最容易發生狀況的路段做好安全措施,至於無法預測其強度的天然災害,事後的補救、搶修、對民眾的補償、通報系統等也應建立全面性的SOP,好不好?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好。 楊委員麗環:簡單講,人為疏失與調度、維修、知識、訓練、監管有關,調度部分,由於台鐵的員工非常多,聽說你們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現場工作都由年輕、新進人員擔任,由於台鐵大部分是資深的員工,所以現場工作人員很少,肩負的責任很重,加上經常出狀況,導致很多新進、年輕員工逃的逃、走的走,大家都不願意在現場工作。跟高鐵及其他公共運輸比起來,你們好像有一點差人一截的感覺,所以比較難吸引年輕的世代,除了換制服以外,你們設法加強員工向心力、榮譽感,提高他們投入台鐵工作的意願,並把過去台鐵兼負國家經濟起飛重任時所做的貢獻找出來,說故事也行,用什麼樣的方式都可以,再配合現在的觀光發展,所以我比較建議你,這一套調度人員訓練、吸引人員維修和資訊訓練等等,你們要提出SOP。另外,你們的考核、陞遷制度一定要完備,讓年輕人知道他在這裡努力,將來就可以在台鐵居於領導地位。像這次我就特別要求部長該換就換,你們人才這麼多,只要訓練,這些經過高考、特考的人員非常專業,如果不好好利用,浪費人才就可惜了。 至於車體的安全問題,說實在話,和招標有關係,因為你要省錢,再加上中間一些亂七八糟的剝削。我們希望台鐵真正能擺脫誤點、出狀況、新車和月台不能配合等等狀況。 關於台鐵列車誤點一事,次長剛才講延遲45分鐘才算,是不是? 范次長植谷:對,45分鐘。 楊委員麗環:我憑良心講,台灣是一個又小、人口又稠密的地方,然後再加上我們一向講求快速。其實歐洲很多國家因為地廣人稀,他們要求火車準點到站是很容易的,再加上進入市區人口密集的地方,他們都是地下化或高架化,台灣目前雖然沒有這麼方便,但是誤點不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以延遲45分才算誤點,我認為時間太長了。在台灣事事講求分秒必爭的情況下,超過半小時就算誤點是合理的,我建議把45分鐘改為30分鐘,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勵你的員工不要出這樣的狀況,可以嗎? 范次長植谷:我跟委員報告,高鐵現在是誤點30分鐘就退回半價,誤點一個鐘頭才退全價。台鐵現在是誤點45分鐘就退回全價,因為兩條鐵路的性質不太一樣,事實上,台鐵已從最早的60分鐘降到45分鐘。 楊委員麗環:高鐵是誤點30分鐘退半價、誤點45分鐘就退全價,你們可以比照啊!你要用高標準來要求。面對高鐵的競爭,相較之下,你們顯然不行耶!那你就嚴格要求,激勵你的員工好好表現吧! 范次長植谷:好,我們請台鐵進一步研究。 楊委員麗環:誤點45分鐘退全額,看起來好像你們比較優惠,但是高鐵誤點30分鐘就退半價,你可以用更高的標準去要求。我是認為你應該慢慢的做出成果來。 另外,說實在的,台鐵賠錢也是必然的,因為本來你們就要照顧一般民眾,但是多年來台灣開放觀光之後,尤其是大陸政策改變以後,觀光路線增加很多,所以我比較建議你,台鐵配合地方開發在地觀光路線和商品,可是你們都把商品放在櫥櫃裡面,有誰知道呢?我跟你講,今天真的要賺錢就要靠行銷、靠廣告,像學運,幾秒鐘就可以號召十幾萬人,這是非常普通的事,只要能夠在網路上傳播,而且只要你們的商品夠夯,多開發具有歷史意義的商品,否則,你們要用載客來賺錢很困難,因為政府、民意代表、民眾只准你降價,只准你提高服務品質,不准你漲價,這是必然的,所以你們勢必從另外一方面去開發,配合地方政府來做。譬如全台灣瘋媽祖,台鐵也可以請媽祖去搭觀光列車,為什麼不行?媽祖為什麼只能走在路上?媽祖可以巡行鐵路啊!我給你一個這麼好的建議,哪一天你們要是辦一個媽祖搭火車,我相信這群人就會跟著搭,為什麼不行?有哪個地方可以行銷你就往哪裡去。要不然你們肩負這麼重的責任,要靠載客賺錢很困難。我這個建議可不可以? 范次長植谷:是,我想這是一個很好的想法。 楊委員麗環:邀請媽祖坐坐你們的觀光列車,走一段搭一段,然後你們弄一個媽祖列車到彰化,帶大家去拜拜,媽祖也很高興,店家也很高興,你幫他們行銷,他們也幫你行銷,為什麼不行? 范次長植谷:好。 楊委員麗環:然後順便把媽祖搭列車活動變成商品來販賣,就在網路上競標,怎麼會賺不到錢呢?我的手機鈴聲都還用你們火車的鳴笛聲。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多多利用社群媒體進行國際、國內行銷確實有必要,周局長在這方面其實也滿有心得的,我想我們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楊委員麗環:另外,台灣海域的開發其實是從我們開始的,我記得我到交通委員會以後,把船員法、船舶法一一鬆綁,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希望保有乾淨的海域,因為我們最主要還是希望發展觀光,台灣最美的就是自然景觀,而且多年來因為和對岸對立的關係,我們真正開發的很有限。關於油輪會不會污染港口的問題,局長剛才有講,噸位不同有重質油和輕質油之差,請說明。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公約規定船齡超過25年,或者到2015年之後,針對載重噸5000以上的單殼油輪就不能進出國際商港。我們是覺得,誠如委員所講的,我們應該比公約更關心我們的海域。 楊委員麗環:你講的這個公約,我們當然同意,但是用眼睛看就好了,如果真的會造成港區污染,該檢查、該處理的,就算船齡沒有超過25年,它如果造成污染,你也應該及時處理。 祁局長文中:即便符合規定進港,我們也會加強船舶的檢查。 楊委員麗環:對!我希望你們注意實質的問題,用眼睛看就可以知道的事情,用一大堆的規定,還不如好好保護我們的好山好水。 祁局長文中:是。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質詢。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兩位委員提到油輪的問題,其實單從幾個層面來看:第一,這些油輪到台灣來,對我國有沒有好處?還是像俗語所說「生雞蛋沒有,放雞屎有」而已?這些油輪已在大陸海關百度論壇中被列為嚴重走私的油輪,論壇中原本列了10艘,但其中有一艘是重複的,現在其中8艘還在台中港進出,而且那些船都很老舊,他們主要的目的為何?就是從台灣載油出去。我們可從兩件事看出它們究竟在幹什麼?第一,他們申報的目的地大部分是香港,根據學者的研究,若真的到香港,包括停泊、卸油的時間,來回就要5天,可是它們2天就回來了,很明顯這些船隻都在海峽中線走私柴油,作為大陸漁船的加油站,幫大陸漁船加油。幫大陸漁船加油,使大陸漁船的油料很充裕,間接也會衝擊到我們的漁船。第二,走私油輪申報的柴油都以外銷為名而免稅,不但導致國家的稅賦短收,現在這些船甚至變成走私柴油最好的溫床、避風港。對台灣來講,第一,這種船很老舊,甚至船體都已生鏽;第二,這些船都登記外國籍,萬一發生問題時頂多罰錢而已,但它們卻污染了我們的海域,我們是否應該對這些船隻採取更嚴格的標準來加以禁止?這些船涉及了幾個層面:第一,它們逃漏稅,因為它們的油料並非載到香港,根據航程往返香港停泊卸油需時5天,它們2天就回來了,顯然就是在走私,可見台中港在護航,若台中港沒有護航,難道港方不知道這些油輪幾天就回來而且進出如此頻繁?走私柴油導致國家的稅收損失,請問有沒有包庇的問題呢?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關於安全的問題,國際公約原先2015年才實施,我們則在去年提早兩年實施了,換言之,5,000總噸以上的油輪不能入港,5,000總噸以下的油輪可以入港,但是只能載運輕質油,針對這一類的船舶,我們幾乎是每一艘都會檢查。 羅委員淑蕾:你們的檢查也是很怠惰,我統計過你們檢查的時間點,等於平均兩天才抽查一次,你們有每天檢查嗎? 祁局長文中:報告委員,檢查這部分,原則上按照公約的規定…… 羅委員淑蕾:現在你先聽我講。這些船都是登記外國國籍,它們到台灣來對台灣有沒有好處?它們對台灣到底有何助益?如果能夠幫助台灣外銷、幫助台灣經濟發展或者幫助我們的漁船也好,但它們並非如此,它們大部分很明顯都在走私柴油,在走私柴油的情況下,你應該採取更嚴苛的作法。比如入港一事,依照現行法令,5,000噸以下的單殼船可合法入港,因為國際公約要到2015年才實施,船齡25年以上才受限,其實船齡有時也可偽造…… 祁局長文中:我們已經實施了。 羅委員淑蕾:對啊!船齡也可以偽造,你看許多船隻都已生鏽的如此嚴重,所以我認為你應該更嚴格地管制這些船,甚至於講難聽一點,根本就不要這些船嘛!這些船對台灣有什麼好處?只是用來走私柴油,當作大陸漁船的加油站而已。 祁局長文中:從兩部分回應委員:第一,按照國際公約,當然要就高風險的船舶去抽驗,但原則它要求上同一艘船舶在2到4個月之內,若無重大理由,不可重複去抽測,當然,我們會加強這部分的監控。第二,關於走私的問題,因為其作業方式係採保稅儲槽之方式,油料並未進入課稅區,所以並無所謂關稅漏收或減…… 羅委員淑蕾:包括營業稅,因為它名義上是外銷,但實際上真的有外銷嗎?因為這些船隻申報的目的地都是香港喔! 祁局長文中:它是境內關外。 羅委員淑蕾:對,它申報外銷的地點都是香港,請問這樣有沒有虛假?幾乎所有的申報地點都是到香港,到香港來回需要5天,可是它們往往2、3天就回來,所以很明顯就是申報不實。申報不實就是在走私,你們可就申報不實這一點去處理,為什麼不處理呢? 祁局長文中:剛剛委員提供的資料,我們會進一步去查,不過目前這些加油用的船要載運貨物,按照海關的規定程序必須取得核發的文件,而且要按照海關指定的路線跟期限把貨物運送到目的地。至於委員剛剛提出的質疑,按照實際的經驗推估,船舶若依照核准的起迄港不可能那麼短的時間內回來,這一點我們可以按照委員提供的資料進一步去查。不過查到之後,其實我們還是不能禁止它入港,我們只能在它入港後加強對它的港口管制檢查。 羅委員淑蕾:連大陸都把它們列為10大恐怖油輪,現在差不多有8艘還在我們的港口進出,大陸都能將它們列出來,為什麼我們沒有呢? 祁局長文中:原則上我們無法禁止船舶入港,但是可將其認定為高風險,它只要一入港,我們就去查察,這是可以的,每次一入港就查驗一次。 羅委員淑蕾:本來就是如此,你當然無法禁止它們入港,可是台灣有台灣的法規,你只要關注它們進出港口的時間及頻率就可證明它們虛報,既然虛報,就已涉及違反我們的法令,對不對?請問這些船對台灣有何助益?第一,它們有污染我們海域的危險性,因為它們是單層船,油料都放在底層,萬一入港時觸礁,油料就會外洩,所以它們污染我們海域的風險度很高。而這些船在台灣進出有沒有創造台灣的經濟利益?沒有!因為它們從台灣載油的目的是什麼?假如真的外銷,對台灣還有幫助,但是許多研究報告都已公開指出,它們幾乎就是作為大陸漁船的加油站,這對台灣有什麼好處?假如沒有任何好處,就像俗話說的「生雞蛋沒有,放雞屎有」,你們是否應採取更嚴苛的標準、更嚴格的查核?但是現在你們並非如此,都是兩、三天才去查一條,你們有查到嗎?沒有!我查過你們的資料,你們並未嚴格檢查,尤其是按照它們申報的目的地,來回就要5天,它們2天就回來,你們仍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樣難道台中港的航港局沒有包庇、沒有護航嗎?這部分你們應該好好去調查,並提供一個報告給我們,可以嗎? 祁局長文中:對,我覺得剛才委員所言值得我們去思考,現在的公約規定5,000載重噸以下載運輕質油的船隻可以入港,但是我們願意按照委員的意見來思考,是否只要是單殼鐵船,即便是載運輕質油,我們也檢討是否予以全面禁止。事實上,昨天我有去瞭解過,目前我們所掌握到的資料,亞洲地區跟歐美等國也尚未這樣做,此事可能需要跟業界再溝通,到底它對我們的經濟貢獻度有多高?對我們港區污染環境的衝擊有多大?是不是我們所能操縱的狀況?我們願意來檢討有沒有需要更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單殼鐵船…… 羅委員淑蕾:我也希望你去研究,這些船一般都是掛外國旗,對台灣到底有什麼樣的幫助?假如沒有幫助,你就應該採取比較嚴苛的方式,尤其在查驗時已經明顯報告說他們有偽造文件的情形,因為你按照天數就可以知道他們根本沒有到達申報的目的地,那麼你就要去查了。 祁局長文中:24小時進港前的預報資料是不是有虛報情形,我們會和相關單位討論看要如何落實這部分。 羅委員淑蕾:繼續請教范次長,以前你管鐵路局,很多鐵路計畫大部分也是在你手上策劃,請問花東鐵路電氣化在6月底有沒有辦法通車?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以目前的進度來看,應該沒有問題。 羅委員淑蕾:應該沒有問題,所以你在這邊承諾到6月底可以完工。再者,通車要取得認證,請問花東鐵路是由誰認證?是不是找英國的勞氏公司? 范次長植谷:請曾局長答復委員。 主席: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曾局長答復。 曾局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講應該是普悠瑪號車輛的行車認證,這部分目前由鐵路局委託專業機構正在做準備工作。 羅委員淑蕾:普悠瑪號的認證是拖到首航上路前的前兩個小時才拿到,過去高鐵的認證是在通車前半個月就提出了,你們這次的作法呢? 曾局長大仁:現在電線的部分全部在做測試,而且是動態測試、全線測試,普悠瑪號在4月18日就開始跑全線,這些資料應該很快就會建立起來。 羅委員淑蕾:什麼時候可以認證完畢? 曾局長大仁:我們一定會在6月底之前把這個工作準備好。 羅委員淑蕾:次長講花東鐵路電氣化在6月底通車,不會再跳票了吧? 范次長植谷:應該不會了。 羅委員淑蕾:好,謝謝。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祁局長個人還算相當有環保概念,我要跟您討論非法運油的部分。我剛才很認真聆聽每位委員的詢答,你說依據國際公約沒有辦法禁止這些危險的船進入,請問局長,難道日本違背國際公約了嗎?國際公約是最低的標準,你可以說本國還沒有加入這個公約啊!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說我們不能禁止船舶進到…… 葉委員宜津:那為什麼日本可以禁止?日本是禁止所有的單殼船,為什麼日本可以禁止?你不要唬哢我們。 祁局長文中:就我們的瞭解,日本是禁止5,000總噸以下船舶。 葉委員宜津:對不起,我查過日本是全部禁止單殼船,不要唬哢我們! 祁局長文中:我們會去查,我們昨天也查了這件事情。 葉委員宜津:你提到亞洲、歐美,亞洲方面,我舉了日本;至於歐美,我告訴局長,歐美也沒有用單殼船運油。 祁局長文中:向委員報告,昨天我也去查了這件事情,沒有任何國家全面禁止單殼油輪進港,我查過日本、韓國和大陸,他們目前跟我們一樣,就是跟我所講的規定一樣。 葉委員宜津:不對,本席可以提供資料給你,日本的法律是禁止單殼船進入港口。 我們再提及油輪,局長一再強調輕質油和重質油,這些是輕質油,不是重質油,當然重質油的汙染更嚴重,但是並不表示輕質油的汙染就不嚴重啊,輕質油出事對生態的浩劫一樣難以彌補。再者,你又告訴我們有高額的保險金,真的有嗎?你說世嘉輪有1,000萬美元的保險金,其實真的發生事故之時,那種浩劫都是以億萬美元計的,你講的那些保險金有用嗎?除了世嘉輪以外,其他有多高額的保險?你指的最高也不過就是1,000萬。 祁局長文中:這是環保署有關海汙規定的額度,我們會和他們再做探討。 葉委員宜津:環保署這麼低的規定,那你們就應該更嚴格一點。 祁局長文中:我向委員誠實報告,昨天我跟港務公司討論,要不要全面禁止單殼鐵船進港,昨天請同仁去查的結果,就是如我剛才向委員報告的,因為沒有其他國家…… 葉委員宜津:那我們可以禁止單殼鐵船運油吧?這是你們要去處理的。 祁局長文中:是。 葉委員宜津:你們口口聲聲一再講5,000噸,局長應該知道我要說什麼了,這些世嘉輪、運興168、新利進、金順1號、聯興6號,光聽這些名字也知道這是哪一國的,都是台灣的啦!台灣一大堆船,無論它是什麼輪,公開的祕密就是掛著外國旗,其實都是台灣的船。 祁局長文中:對,它是台資的權宜輪。 葉委員宜津:沒錯。它是多少噸呢?按規定5,000噸以上不行,所以它都是4,999噸,局長,對不對? 祁局長文中:是。 葉委員宜津:是嘛!那怎麼辦?你們真的沒有辦法處理嗎? 祁局長文中:所以我們昨天有跟港務公司在評估,我們乾脆全面禁止單殼船進港,但這個牽涉面比較多,因為油輪進出港其實也是轉口貿易。 葉委員宜津:局長,非常好,我非常高興聽到你這樣說,你可以告訴我們需要評估多久嗎?你都知道問題的嚴重性,我們也都點出來了。 祁局長文中:其實我是昨天才跟同仁在談這個問題,我想在3個月之內…… 葉委員宜津:你去想一下,稍後本席作一個決議,看你們多久的時間可以做到。非常感謝局長,依你職位所能夠做的,這就是對台灣生態最有貢獻的作法,謝謝。 繼續請教范次長,我覺得你們還是小鼻子、小眼睛,格局不夠。你已經升上次長了,對於今天要修鐵路法,你們提出的還是只有無障礙空間、黃牛票、哺乳設施等等,你們永遠看不到真正問題所在。我想今天這個修法不會有什麼爭議,了不起就是行政罰或是刑罰的爭議而已,但是鐵路法真的沒有問題嗎?為什麼你們看到的只有哺乳設施、無障礙空間和黃牛票?我來告訴你問題在哪裡好了。次長,你知道鐵道分幾種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通常來講是三鐵,高鐵、臺鐵和捷運。 葉委員宜津:你所謂的臺鐵、高鐵和捷運,這三者的競合關係已經越來越明顯,現在鐵道只有分高速和普通鐵路,所以你們急著管它的行車視距和供電線路,只有這樣嗎?我舉一個例子,即將完工的機場捷運,它是捷運還是鐵路? 范次長植谷:它屬於捷運,是用大捷法在規範。 葉委員宜津:對不起,次長是臺鐵來的,所以你不太了解,現在幕僚已經告訴你了,你再說一次它是什麼? 范次長植谷:它是定位在捷運,雖然它到A9有一個直達車的機制。 葉委員宜津:是嘛! 范次長植谷:委員是比較內行,不過基本上還是把它定位在大捷法的規範之下。 葉委員宜津:這個就有問題了,如果是站站停,那它就是捷運;如果是直達的話,它就變成鐵路,也就是普通鐵道,所以這個競合關係是差很多的。你不要說本席內行,我不是次長,不是交通部的官員,我是學音樂的,怎麼會內行?你們為什麼沒有看到問題之所在?它的差別在哪裡?光是土地開發就有差,捷運在土地開發的時候,它規範的強度是不一樣的,可是你們完全沒有看到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還假裝不知道,到底什麼時候才會有整合的軌道法出來? 范次長植谷:是,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再深入研究,朝這個方向把各種不同運具的競合關係以及它本業、副業的部分再重新檢討。 葉委員宜津:次長,高鐵已經經營10年,捷運也不知道經營幾年了,到底你還要再研究多久? 范次長植谷:這一次的修法其實也是針對民營和國營鐵路有關行車安全監理的強化這方面做比較大幅度的修正。 葉委員宜津:我已經說了,你們還是只有行車視距或是供電線路而已。 范次長植谷:那是一部分。 葉委員宜津:什麼時候才會整合?本席的時間到了。 范次長植谷:我舉個例子,以臺鐵來講,過去幾十年來都是由它的行車保安會針對所有事故做調查和報告。 葉委員宜津:這個都是舊的。 范次長植谷:對,現在就是把鐵路法修正,我個人覺得這是比較進步的地方,把整個國營鐵路的規範都納進去,將來是由第三者,甚至由監理單位來做整個監督管理。 葉委員宜津:這個不會有人對你有意見,次長,我還是要你給我一個時間,你們什麼時候才要提出來?因為這個沒辦法由立法委員提出來,我剛才已經說了,土地開發會牽涉到內政部,所以必須要有部會間的協調才能夠有完整的法案出來,本席要求你們趕快去做這件事,你給我一個時間,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 范次長植谷:事實上大捷法對土地開發的部分有它的規範,我們是不是整個來檢討? 葉委員宜津:不只是土地開發,還有競合的關係,我剛才已經說了。 范次長植谷:針對鐵路法和大捷法相關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再深入來檢討? 葉委員宜津:對啦!給我一個時間可以嗎? 范次長植谷:3個月好了。 葉委員宜津:好,3個月,謝謝。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因為林國正委員還有行程,我們先讓他講完再休息。 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待會兒還有重要的協調會,謝謝主席給我時間來質詢這個議題。早上很多人針對報載的柴油事件談了很多,從環保的角度,從單殼船的安全性去做討論,祁局長,這個部分和航港局比較有關,為什麼單殼船要去做這些事情?最關鍵的目的是什麼你知道嗎?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業者當然是覺得有利可圖。 林委員國正:有多大的利益?你們有沒有去評估了解過? 祁局長文中:這就要看國際的油價市場,因為他做的事情就是買油進來,然後分裝出去。 林委員國正:以你的了解,他們分裝去哪裡?海巡署的官員請趕快列席,如果局長不知道,哪一位知道的請趕快回答我的問題。 祁局長文中:我們知道它下一個港口是香港、菲律賓居多,但是最終的目的地…… 林委員國正:目的地是哪裡你知道嗎?經過電子媒體和平面媒體報導以後,這段時間你也一直去了解,你告訴我,油被輸出到哪裡? 祁局長文中:從我們這邊出去的下一個港口,以香港和菲律賓最多。 林委員國正:有到香港和菲律賓嗎?你告訴我實話,有嗎?局長不知道就請主任來講,如果經過一個禮拜你們還不清楚,那談什麼呢? 主席:請交通部中部航務中心邱主任答復。 邱主任謙文:主席、各位委員。航政的部分,在商港法第十九條裡面有進港預報和出港預報,我們根據它進港預報的程序…… 林委員國正:你不要講這些「落落長」的東西,有沒有聽說這些船到哪裡去加油?航港局有沒有去找海巡署了解過? 邱主任謙文:海巡署在這邊。 林委員國正:什麼在那邊!你有沒有去了解過? 邱主任謙文:我們一般是書面審查和電子審查…… 林委員國正:你到旁邊去,我跟你講,你真的會完蛋。海巡署副組長,100年在公海或是領海加油的船,你們抓了幾艘? 主席:請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曾副組長答復。 曾副組長國庭:主席、各位委員。從102年到現在,我們取締的海上駁油船總共有35艘。 林委員國正:從102年到現在? 曾副組長國庭:是。 林委員國正:大部分遍布在哪個港口?臺中港還是高雄港? 曾副組長國庭:我們在彰化、臺中、澎湖以及馬祖都有取締到。 林委員國正:這種加油的都是三、四千噸的單殼船嗎? 曾副組長國庭:不是。 林委員國正:都是用什麼加油? 曾副組長國庭:都是漁船改裝的駁油船。 林委員國正:有多大? 曾副組長國庭:有一、兩百噸。 林委員國正:本席問的不是這個,我問的是剛才好幾個委員都提到的一些3,000噸、4,000噸的單殼船。 曾副組長國庭:這部分我們並沒有查獲到。 林委員國正:你們沒有抓到,因為他們和海巡署的關係太好了嘛!我是高雄漁會總幹事出身7年,我太了解內幕了,你們在騙!什麼生態?那只是假象的東西。我們看投影片,這是100年海巡署抓到的11艘油輪非法靠接駁油,他們給誰加油?這些非法靠接駁油有兩個國家的船,一個是台灣的船,另外一個是誰的船? 曾副組長國庭:其實台灣的漁船根本不需要到海上駁油,因為我們有漁業用油的補助。 林委員國正:所以它是哪一個國家的船?我要你在大家面前講出來。 曾副組長國庭:會去海上駁油的應該都是大陸的漁船。 林委員國正:是啊!就是大陸的漁船,不要騙我了。這些人勢力大得不得了,100年7月你們抓到的時候,大陸漁船用柴油每公升是36.96元,折合人民幣大概是8塊多,當時台灣的柴油是29.9元,價差7元。如果是從國外進來的柴油,在免營業稅和貨物稅後是25.7元,如果他買25.7元的油,然後到領海、公海以36.96元賣給大陸漁船,1公升可以賺11.26元,如果你們取締的這艘船是3,000噸,他把3,000噸的油全部賣完就可以獲利4,200萬,一趟賺4200萬,一艘單殼船的成本大概是4,000萬到6,000萬。海巡署抓到的都是100噸、200噸的船,從102年到現在,在海上駁油超過1,000噸以上的船你們抓過幾艘? 曾副組長國庭:在100年的時候有華寶輪。 林委員國正:我是問從去年到現在,有沒有抓到超過1,000噸以上的海上駁油船? 曾副組長國庭:去年到現在是沒有。 林委員國正:101年有沒有? 曾副組長國庭:100年有。 林委員國正:101年有沒有?沒有嘛!所以海巡署才是大問題,你們給檢調的案子都是把海巡署失職的部分切掉,和其他單位有關係的才送給檢調單位,結果你們保護了自己人,我跟你講,不要騙! 曾副組長國庭:我們都會積極的去查緝,只要有…… 林委員國正:過去在交通委員會就有委員因為這種事情而受到法律相關的約談,這就是利之所趨,臺港公司是無辜的,真正的關鍵是海巡署,因為你們都不取締。我再點出一個東西,你們還拿人家的錢當公關費,你們內部的政風單位…… 曾副組長國庭:只要有相關的資料,我們非常願意來了解。 林委員國正:你們拿人家的錢當公關費,還被廉政署和政風單位查察。再看下一頁,船名我不講,剛才有委員也秀出這些船次,一次如果賺4,000萬到5,000萬,102年將近有一、兩百次,這是多麼可怕的利潤。我們再看下一頁,「近3年臺中港列管及抽查之重點船種資料統計」,船的中文名稱我不公布,這艘F船曾經被你們取締過,102年它進港64次,你們抽查的比率只有1.5%。 曾副組長國庭:抽查不是我們負責的。 林委員國正:這是航港局負責的,不是你們。 曾副組長國庭:是。 林委員國正:祁局長,那個時候你還沒上任,但是你已經上任一段時間了,要去詳查。 祁局長文中:每一艘單殼鐵船我們都會去查,但是次數的部分因為公約規定2至4個月不可以重複,這個我會去了解一下。 林委員國正:我知道,你們看了,抽查比率是1.5%,沒出事的抽查比率還比較高,有30.8%,出事的則是1.5%。 祁局長文中:這個我們會來檢討。 林委員國正:根據你們的資料,103年到現在,C、D、E船的抽查比率都是零。再看下一頁,這是剛才航港局局長講的,裝卸港都報南韓、香港和菲律賓,都是其他國家。下一頁是「媒體報導油輪進出臺中港資料」,如果按照9節的航速,去香港單程大概要2天,來回航行要4天。去菲律賓單程要4天8個小時,來回大概8天半,這艘船從菲律賓到臺中港,從臺中港再回菲律賓要8天的時間。你看下一頁,「B油輪頻繁進出臺中港,申報前、後目的港口航程時間異常」,這是你們給我的資料,我不公布這艘船的名稱,菲律賓來回要8天,這艘船1月1日進來,1月6日和1月8日只差兩天,它在1月6日和1月8日就報關兩次,被我劃起來的部分有這麼多都沒超過8天,來回菲律賓一次就要8天,這艘船進來,下一次再報臺中港進來至少要8天以上,結果它都沒有,航程時間有2天、3天、4天,這個東西有無涉及偽造?你的同仁知不知情?這才是關鍵啊!全部都沒有8天。 再看下一頁「F油輪頻繁進出臺中港,申報前、後目的港口航程時間異常」,香港來回要4天,你看它2月22日離開,2月23日就進來,1天來回,這是什麼意思?代表它根本沒有到香港,一出去就折回程了。再下一頁是你們的流程,局長,這些人勢力很大,政治影響力也很大,為什麼我們沒有把名稱公布出來?某週刊會出現這些東西聽說是因為檢舉人當時要去標這個船沒得標,因為得標的這個人比較霸道,所以檢舉人就把它揭發,可能是同業之間的一些紛爭,從港務界傳出來的訊息是這樣。剛才有很多同仁提到你要建立一個遊戲規則,你們對這些航程本來要8天、4天的船不能再瞎子蓋章,我個人感覺臺港公司不會有問題,因為它就是港口讓船進來,但是誰放船進來,它進來合不合理,這是你們航港局的問題,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向主席報告,今天海巡署派一個副組長來,這個議題至少要由副署長出面,由副組長來的話,搞不好你都被壓下來。副組長,你們在101年、102年、103年都沒有逮到一艘在公海或領海駁油的重量級船隻,譬如1,000噸、2,000噸、3,000噸或4,000噸的,你不覺得奇怪嗎? 曾副組長國庭:這些油輪假如不是在我們的海域,而且是給大陸的漁船加油,我們沒有辦法去取締。 林委員國正:無法可管,所以是這個政府的悲哀嘛! 曾副組長國庭:它不在我們的海域…… 林委員國正:沒有人要去管這個東西,因為現在討不到海,抓不到魚,所以有少數不肖的人就以漁船用油14%到15%的補貼去買最便宜的油來賣給這些駁油船,駁油船再跑到公海,跑到領海來規避法律,把油賣給大陸和北韓,我們卻無法可管。 曾副組長國庭:針對漁船用油,現在農委會都會要求加裝VDR,所以這個幾乎沒有辦法…… 林委員國正:你這是在亂講話,你去看看你們海巡署的官員是怎麼講的,你們說要有里程計數器,所以那個油是跑不了的,但是過去就有人把船的里程計數器拆下來裝在車子上,我就告訴你實務怎麼做,船停泊在港口,然後他發動引擎讓里程計數器一直跑,船有沒有出去?船連出港100公尺都沒有。 曾副組長國庭:他要偽造這部分的話,主管機關農委會會積極去查處。 林委員國正:海巡署把責任推給農委會,派一個副組長來講這種話。召委,今天海巡署根本是在逃避這個問題,派層次這麼低的副組長出席,一年幾十億,過去海巡署甚至曾經在新聞稿中分析這些油搞不好都透過大陸重量級的政商人物賣到北韓,但是這幾年來政府都不出面,如果是合法的你就讓它合法,但如果是盜賣漁船用油給這些大陸漁船,因為他們的油價貴,造成暴利,然後再反過來支持政治人物,那就不對啊!副組長,本席苦口婆心,語重心長,這個不是秘密,在臺中高雄的港區、漁業界和航港界大家都知道,你回去向你們副署長和署長講,要趕快建立一個遊戲規則,嚴加查察。 主席:謝謝林國正委員,看起來這個問題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會請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就這個問題再來進行專案報告。 現在時間是10時50分,我們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葉委員宜津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針對單殼船的年齡限制以及載運輕油、重油的限制,我們應該趁今天的交通委員會來達成一些共識,到底要不要讓單殼船繼續存在,我想局長剛才在回答的時候已經做了一些指示,以台灣目前現有的單殼船來講,基本上年齡都大,而且都老舊,所以局長也特別提到應該給他們一個落日的期間,也就是針對台灣用單殼船載油這種風險過高的情況,研議在幾年之後要做一定程度的中止,改成用雙殼的方式,局長,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是,我想油品的國際中轉在港口繼續發生這是我們期待的,針對載運油品的運具,依國際上的評估是認為單殼鐵船載運輕質油的風險度比較不高,所以目前國際上是允許的。至於國內要不要全面禁止單殼鐵船進入港區,這個還是要從我們的風險評估來看,包括輕質燃油進出港區會造成港區多大的風險、我們的承擔能力有多少以及這些輕質燃油進出口港區對我們國際中轉的貢獻度有多高,我們剛才有向葉委員報告過,在3個月之內會提出一個評估報告,一方面也是因為國內業者目前還有十幾艘船舶正在經營,這些單殼鐵船如果所有的油品都不能運送,對他們來講也是一個衝擊,但我們還是要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針對這個樣態進行整體評估之後做出必要的決定。 蔡委員其昌:好,這個方向本席支持,我覺得針對整個海洋生態以及國家整體的風險來進行評估是必要的,所以給你3個月的時間去研議,看看未來該訂出什麼樣的落日條款,給他們多久的時間去緩衝,長期來看,我覺得這個問題是要解決的。 祁局長文中:是。 蔡委員其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除了你的評估之外,我想你必須參考和台灣的港口經營很接近的鄰近國家,一些水位差不多的國家,譬如韓國、香港和新加坡等,剛才有幾位委員提到其他國家對於這些油品載具要求的狀態,本席覺得我們不應該比人家更寬鬆,局長,可不可以做到? 祁局長文中:對於國際商港污染防制的作為,我們絕對是比上不比下,只要相關的標竿港口國已經有實施的,我們的強度應該要上學習。 蔡委員其昌:另外,有民眾向本席檢舉,10月24日臺中港的中華全球公司有油品洩漏到槽區的現象,有沒有這件事情? 祁局長文中:是不是請臺中港分公司來說明? 蔡委員其昌:了解的人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臺灣港務公司臺中分公司陳總經理答復。 陳總經理劭良:主席、各位委員。有這件事情,中華全球是在卸油的時候,因為接管不確實所以漏油。 蔡委員其昌:後來怎麼處理? 陳總經理劭良:臺中市環保局已經要求它將承租的土地做置換,現在已經在進行置換的動作。 蔡委員其昌:已經在處理當中? 陳總經理劭良:已經在處理當中。 蔡委員其昌:它置換的時間需要多久?時程大概是多久? 陳總經理劭良:應該是6個月,但是時程可能要查一下。 蔡委員其昌:那漏油的數量有多少? 陳總經理劭良:1,000噸以上。 蔡委員其昌:1,000噸以上,所以算相當的嚴重。 陳總經理劭良:相當嚴重。 蔡委員其昌:它是人為的因素,還是設備上有問題? 陳總經理劭良:應該說在人為和設備上都有一些缺失。 蔡委員其昌:有沒有提出相關的檢討? 陳總經理劭良:已經有提出相關檢討,中華全球已經依照臺中市環保局的要求做相關的改善。 蔡委員其昌:好,因為臺中港的民眾都會擔憂這件事情,本席希望這只是一個意外,是一時的疏忽而非整個結構性的問題,如果牽扯到結構性的問題,我覺得應該要重視,我們不容許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不能讓它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這點總經理可以做到嗎? 陳總經理劭良:可以做到。 蔡委員其昌:兩位請回。接下來要請教范次長,針對這次鐵路法的修法,行政院版有幾個條文讓本席覺得很有興趣,在行政院版第七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非為乘車而於站區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要罰1,500元至7,500元的罰款,我沒有解讀錯吧?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對。 蔡委員其昌:這一條是不是外勞條款?也就是說你們要解決台北火車站大廳這些外勞朋友的問題,但是可能沒有其他的方法,所以想透過修法對他們罰錢,是不是這樣子? 范次長植谷:我向委員簡單報告,這一條並沒有針對特定的對象,因為大捷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蔡委員其昌:但是我的感覺是如此,因為目前全台灣在非為乘車而於站區之旅客大廳遊蕩的,大概只剩下台北火車站大廳的外勞吧?還有其他站體嗎?還有其他的大眾運輸有這樣的狀況嗎?其他的鐵路車站有這種狀況嗎? 范次長植谷:台北站當然是比較特別,針對外勞朋友在車站的這些行動,原則上包括鐵路警察在內,我們都是很尊重他們,不會有類似強制驅離的措施。 蔡委員其昌:次長,我覺得這一條就是外勞條款,你對火車站的大廳要做怎麼樣的處理讓旅客可以在這個過程中方便行走或是購票,這個本席不會反對,但是應該要有一點創意,要從根本的方式著手,我認為罰款是最枝微末節的部分,特別是中華民國這麼大有為的政府,應該要想辦法去找一個更舒適的地方,我相信這些外勞朋友他們很願意去,如果只是用罰款的方式會顯得政府太小家子氣,格局太小,顯示政府沒有任何的創意,因為罰款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而且大家會開始討論,這裡面提到「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你怎麼去定義什麼是「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或者你要將大廳劃定一些區域,譬如在地上貼紅線,說這裡是走道不可以坐,那裡不是走道可以坐,我覺得交通部這樣的做法顯得格局太小,次長覺得呢? 范次長植谷:以台北站來看,遊民的問題是滿多的,如果是在正常狀況下,包括他坐在地板上,基本上我們都會尊重他,除非他帶了一大堆不雅的東西在大廳裡面,譬如垃圾等,那鐵路警察局原則上都會勸導他。 蔡委員其昌:次長要處理這個問題我不反對,但是你試想,向遊民開罰單,罰他1,500元或是7,500元,請問你要去跟誰拿錢?他就是遊民嘛!你覺得遊民會認真去繳罰金,因為害怕被罰錢所以就不再去那裡坐了,次長懂我的意思嗎? 范次長植谷:我了解。 蔡委員其昌:我也不知道下一條你要罰誰,第十二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一樣要罰1,500元到7,500元,這個會不會罰遊民?遊民會去月台上躺嗎?應該不至於吧?遊民應該也不會躺在車廂裡,到底訂這一條是要罰誰?你如果不只是針對外勞朋友,你還有遊民的問題要處理,那就更不應該罰錢,因為對遊民罰錢是最沒有效的,他就是遊民,還管收到你多少罰單?他沒有差嘛!所以罰錢並不能夠解決遊民的問題,你懂我的意思嗎? 范次長植谷:了解。 蔡委員其昌:我是不知道日本人怎麼做,但是我在日本搭捷運的時候也常常遇到遊民,在那個地方也有遊民,本席覺得你要解決外勞的問題也好,要解決遊民的問題也好,你們是不是已經沒招數了,所以要用罰款的方式?我對這個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范次長植谷:確實沒錯,還有檢討的空間,是不是我們再來研議? 蔡委員其昌:對,你可能要再研議一下,我會讓你們有一些時間,因為條文比較多,所以今天做大體答詢,至於條文的細節我們再來討論,你們這樣訂我看不懂,剛才提到「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有這樣的民眾嗎?我不了解。 范次長植谷:還是有。 蔡委員其昌:他們的狀況是怎麼樣?為什麼要躺臥在月台上? 范次長植谷:原因有很多,有些人可能本身比較勞累,另外就是車廂裡面沒有人…… 蔡委員其昌:勞累你應該讓他躺啊! 范次長植谷:因為他會妨礙別人。 蔡委員其昌:你懂我意思嗎?旅客因為生病、勞累,所以他躺在那個地方,然後你叫他要立刻走,這樣也怪怪的。 范次長植谷:我舉個例子,像我們的區間車有些位子是比較橫向的,比較寬的。 蔡委員其昌:那是座位。 范次長植谷:是座位。 蔡委員其昌:他要霸占幾個座位,所以你要處理,這個我可以理解,那月台上又是什麼情形?什麼人會躺在月台的椅子上? 范次長植谷:月台上的狀況也很多,他大概是希望自己能夠舒服一點吧! 蔡委員其昌:位子不給別人坐? 范次長植谷:對。 蔡委員其昌:我想時間已經到了,次長,日南站現在已經做了一些綠美化,本席一直期待臺鐵不只是做為一個交通工具的概念,它的觀光價值事實上是相當高的,特別是一些站體如果是歷史建築甚至到古蹟這個層次的話,臺鐵應該把它視為讓臺鐵重生增加營收的一個項目。我們海線基本上有5個木造車站,這5個木造車站很有價值,本席一直強調要從日南車站著手,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去協調局長,把這5個車站做一個研究計畫?包括如何保存,然後讓它有觀光營運的價值,提升它的附加價值,這個可不可以來做? 范次長植谷:上次委員也有指教過這個問題,事實上我在兼鐵路局長的時候,我已經交代公務單位要去進行這件事情,必要的時候也會照委員的指示和地方政府充分溝通合作,包括文化單位。 蔡委員其昌:這個研究計畫大概多久可以發包? 范次長植谷:現在是要做一個類似委託研究的…… 蔡委員其昌:對,大概要多久的時間可以委託出去?3個月內可不可以?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管理局周局長答復。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在鐵道文化的部分我是希望和餐旅合作,因為我們對餐旅的旅這個部分著墨比較少,現在臺鐵有很多站房,我覺得安全和服務是一體兩面的,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希望能夠有整體的配套,譬如我們現在把7個支線綁在一起,等於是…… 蔡委員其昌:時間已經到了,因為局長回答得太複雜了,我是希望在這個預算年度,在今年底以前能夠把這件事情發包出去,相關的規劃你要發包嘛! 周局長永暉:我們往這個目標,好不好? 蔡委員其昌:好。 主席(蔡委員其昌):請李委員鴻鈞質詢。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今天很多委員都提到臺中港非法運油和油污處理的問題,我們看到它的公告範圍是5,000噸,我覺得重點不在這個地方,重點應該擺在如何防堵他的走私以及對非法販賣私油的查緝。今天這個問題在於他走法律的漏洞,就像遊覽巴士要上山的時候,軸距的限制是4公尺,他把軸距降到3.9公尺就可以上山了,這是一樣的道理,規定是5,000噸,我降個1噸變成4,999噸就可以進港了,但問題是他進港真正的重點是什麼?他是不是在走私?是不是在販賣私油?應該是朝這個方向嘛!交通部應該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指教我深有同感,我們應該用最嚴格的標準來檢視國內和國際法所有相關的規定,對這種涉及非法的作為,只要在我們的…… 李委員鴻鈞:我覺得現在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是港口國的管制,也就是所謂的PSC,既然這些是老舊有風險的船隻,是不是應該要擴大它的抽查範圍?我們現在是怎麼樣來抽查?是10天抽查還是怎麼樣的抽查方式?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討論的問題有幾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港區污染的防治,公約目前只有認定5,000噸以上不可以進來,5,000噸以下、600噸以上的是允許其載運輕質燃油…… 李委員鴻鈞:這些我都知道。 祁局長文中:關於港口國的管制,在目前我們會加強抽查的艘次,目前依公約之規定,同一艘船在二至四個月之內,如果抽查過,而且確實有改善完成,我們就不會重複抽查,但原則上是每一艘都會去查。 李委員鴻鈞:我現在簡單講,你就全面抽查嘛!甚至於現在媒體講的那七艘船,就全進行全面抽查嘛! 祁局長文中:沒問題。 李委員鴻鈞:你們全面抽查一次,如果不合格,該罰款該怎麼處置,條例就訂下來。 祁局長文中:去抽查每一艘船舶沒問題,沒改善完成就不准其離港。 李委員鴻鈞:你就先這樣做,至少可以杜絕一部分。 祁局長文中:是。 李委員鴻鈞:另一部分就是配合海巡署,如果他要販賣石油,一定是停在外海不動,可以配合海巡署的雷達觀測,因為船舶出港往哪兒走是一定的,怎麼可能停在那兒半天不動!所以,可以配合海巡署去稽查他們如何販賣石油,一定是停在定點不動,只要你們徹底去稽查,他們就沒有生存的空間,這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祁局長文中:其實目前並沒有逃漏稅的問題,因為這是國際貨物的中轉…… 李委員鴻鈞:沒有,我現在是在講這些船是在從事非法交易,在走私販賣石油,這是很明確的事。 祁局長文中:非法交易的行為點可能是在公法上,我們的公權力如何能在公海主張,我們會再與海巡署共同研議。 李委員鴻鈞:你要想辦法去做,你可以用港口國管制,好好地去查一遍,你要找出他的問題,隨便找都有,罰個幾次之後,他會繳不出罰款。 祁局長文中:只要是單殼鐵船,我們可以採全抽的方式,只要是被海巡署逮到在海上有非法交易,就將之列為高風險。 李委員鴻鈞:只要朝這兩個方向去做的話,問題應該都可以解決,只看你們做或不做了,好不好?對不對? 祁局長文中:是。 李委員鴻鈞:另外一個問題,針對台北港,現在台北港的貨運量,在三月份是526萬噸,創歷史新高,較上個月增加了52%,它的貨櫃卸大概在8萬TEU左右,現在台北港已超越基隆港了,但台北港還under在基隆港裡面。 祁局長文中:這問題可否請港公司來回答? 李委員鴻鈞:好。 主席:請臺灣港務公司蕭董事長答復。 蕭董事長丁訓: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台北港的運量是在逐漸增加。 李委員鴻鈞:本席提出此點,主要是因為會變成小港大處的情況,則是否該考慮在人事上,讓台北港在某種程度成為分公司?這個時間點是不是到了?在人事上是否應從這個方向來思考?我最主要是提醒這一點。 蕭董事長丁訓:未雨綢繆是沒錯,我們會朝此方面去思考並注意。 李委員鴻鈞:這個時間點是不是也該到了?台北港未來會比現在還更大,不能還under在基隆港裡的一個處嘛!因為它的吞吐量已經越來越大了。 另外,關於港務公司的網頁,4個港務公司就有4個專屬網頁,如果要了解相關的港務資訊的話,其實他們的規劃及名稱都不一樣。 蕭董事長丁訓:謝謝委員的提醒。事實上…… 李委員鴻鈞:我舉個例子,如果要查貨物的吞吐量,台中港是放在中港介紹的營運實績中,基隆港是放在營運統計中,高雄港則是放在公開資訊裡的業務統計中,每個都不一樣,請董事長將它們統一。 蕭董事長丁訓:報告委員,我們已在進行系統的整合,謝謝委員的提醒。 李委員鴻鈞:好,就這樣子。接著再請教次長,針對鐵路的誤點,台鐵是誤點45分鐘全賠,高鐵呢?。 范次長植谷:高鐵是誤點30分鐘退半價,60分鐘全賠. 李委員鴻鈞:我覺得依比例原則,應該作一思考,現在是一日生活圈,高鐵一小時可以從台北到台中,台鐵是誤點45分鐘全賠,高鐵則要誤點60分鐘才會全賠,對高鐵是太寬鬆了,本席認為應訂定一個比例,例如20%,如以60分鐘計算,等於是誤點12分鐘就應該賠了。因為高鐵的行車速度和台鐵是不一樣的,你給它60分鐘是太寬鬆了。 范次長植谷:關於這部分,我簡單講,我請高鐵局督導高鐵公司進行研議,這有點像階梯式。 李委員鴻鈞:沒錯,台鐵誤點45分鐘全賠,高鐵則要誤點60分鐘才全賠,依比例原則這就不對了。更何況高鐵除非是重大災害,否則是不可能會誤點的,而如果是人為疏失,就更不可原諒了,因此,若是在人為疏失的情況之下,誤點一個小時才全賠,就太寬鬆了,應該是將之區隔出來,若是因為地震而停擺,那就沒話講,但如果是人為疏失,就不能如此寬鬆了。我們引進的是日本系統,你看到日本新幹線有延誤過嗎?沒有。一樣的系統,他們號稱是百分之百準時,我們為何會問題這麼多?同樣是日系系統,為什麼會差這麼多?這就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所以,本席認為交通部將它訂為60分鐘,是太寬鬆了,應該將時間縮短。而台鐵為何訂為45分鐘,也一併共同檢討,依比例縮短。 范次長植谷:好,我想國外也有相關案例,我們就請高鐵局來督導進行此事。 李委員鴻鈞:所以,這應該好好地去檢視它。另外,關於此次樹枝掉落卡電線事件,鐵路法有明確的規定,針對鐵路旁的建築物及植栽,本來就有去除的法源。 范次長植谷:是,上次發生在雙溪三貂嶺的事故,是在路權範圍之外,事實上,該處已做了擋土牆及護坡,但由於樹木較大,是從很高的地方折枝,不是整塊掉下來。 李委員鴻鈞:那只要有這個疑慮的話,就應予以排除。 范次長植谷:是,這部分我們會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協調。 李委員鴻鈞:我是覺得在法源上,只要有疑慮的話,其實就應充分授權。 范次長植谷:是,我們這次新修了5個條文,有將它納入規範。 李委員鴻鈞:好。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俟後王委員進士質詢完畢,就處理臨時提案。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了今天的報告後滿擔心的,因為你們報告的結語,有關台中港世嘉輪事件,你們幾乎是替公海上的類走私產業,即駁油產業而背書,認為它是合法產業,原因只是因為他們在公海作業,我看你們的報告第5頁,幾乎是如此,「故該等船舶並未違反禁止之規定」,你們把所有禁止規定全部都幫他背書,你們真的這樣認為嗎?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裡面還是有可以檢討的空間。 管委員碧玲:他至少每艘船都會發生一個登載不實的現象,就是他的進港及出港申報書中都要書寫起迄點,這艘船從哪裡要去哪裡,一定要登載,對不對?祁局長,是不是一定要登載?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對,要預申報。 管委員碧玲:對嘛!例如這艘船是從高雄港到菲律賓,一定要申報。好,接著請海巡署回答,事實上他們是在公海上駁油,所以,有沒有登載不實? 主席:請海巡署曾副組長答復。 曾副組長國庭: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如果是在我們的海域,我們在100年7月5日曾在澎湖查獲了11艘…… 管委員碧玲:我就問你像這樣的情形,算不算登載不實? 曾副組長國庭:基本上如果他是在公海的話,我們…… 管委員碧玲:我只問你,他在公海駁油,但是他的申報起迄港口與他在公海駁油的事實完全不符,則其申報有無涉及登載不實? 曾副組長國庭:因為問題可能不見得這麼單純,他駁完油…… 管委員碧玲:我只問你這件事,你不敢回答哦!祁局長,以你做為公務員長期的素養,這算不算登載不實? 祁局長文中:是,我想他進港要預報他何時從哪裡來,出港要告訴我們下一個港口是哪裡?而所謂的不據實申報是指,他申報要從甲港來,卻非從甲港來,但如果他是從甲港來,中途有做任何動作,這就可能不是申報不實。現在問題是在出港,例如申報要去菲律賓,後來他沒去菲律賓、到了公海之上,就進行海上交易,然後…… 管委員碧玲:一定的啊!因為剛才已講得很清楚了,據林國正委員所提的統計,有的船出去兩天回來又重新申報,是不是? 祁局長文中:所以現階段我們針對進港、出港的…… 管委員碧玲:就是有啊!像這樣的態樣算不算偽造文書?他的申報算不算偽造文書? 祁局長文中:就沒有據實申報。 管委員碧玲:對呀!就是偽造文書。那麼接受申報的你們這些公務機關或港務公司,都涉及登載不實。 祁局長文中:目前我們都是全面電子化,他們是在電子平台上申報。 管委員碧玲:你們接受了嘛! 祁局長文中:但事實上我們是書面審核。 管委員碧玲:不論他是用電子還是書面,你們審核接受了啊! 祁局長文中:這部分我們有檢討的空間。 管委員碧玲:再請問次長,這個產業從上游到最下游,就是因為大家都知道、都縱放,縱放的原因都是因為從法律上最安全的地帶去解釋,解釋為反正他是在公海,沒有越過中線就不涉及走私,所以,就都認為一切合法。你們今天的報告是為他們整體背書,可是你知不知道,這個產業從上游到下游壓榨了多少可憐的漁民?有多少漁民過去長期以來,因為我們的補貼政策很扭曲,你知道農地休耕補助,就是因為你有多少農地,我就給你多少休耕補助的現金,所以,農地休耕補助到最後拿到最多錢的很可能是養地建商的人頭,可是漁業的補助是補助用油,必須要出海才可以取得,然而,每次出海都是賠錢,是因為漁源枯竭,根本捕不到魚,但是,對於捕不到魚的漁民的相關補貼,與農業完全不一樣,政府規定一定要出海不可,而出海的補貼用油並非百分之百的補貼,出海又捕不到魚,所以變成盜油去賣,對於這些下游的漁民,你們是管制到什麼地步呢?每艘船都必須安裝行船紀錄器,所以都跑不掉,我旗津的一堆漁民就因為這樣被判走私而入獄。因此,你們抓到的走私,最具體的有被判刑的,就是那些基層最可憐的漁民;但是,為何會有這種產業?在最上游的人,你們說他合法,漁民的油拿去賣了,而買這些油去海上駁油的大船變成都是合法的,你們今天的報告說他合法,但是最可憐的漁民都是走私犯,真的都抓去關。每一艘都細膩地查,細膩到什麼地步呢?有些漁民傻傻地將他的紀錄器放在別的船上,讓他去走一趟,結果這兩艘船的行船紀錄內容一樣,連這個都被抓出來判刑,因此可以說是密不透風,你們是這樣在抓犯罪。可是對於上游,你們是完全不抓,然而你們是能夠很方便地抓,例如這艘船出去為何要加這麼多油?是那麼頻繁地加油,加油的量查得出來,進出港的時間,你們也查得出來,而去海上巡邏也會知道啦!不然聽風聲也會知道!是很方便可以查的,但你們完全都不查,因為你們認為他是合法的,回去好好研究吧!我們今天要求你們研究的部分,也要包括這一塊。 范次長植谷:好。 管委員碧玲:這個所謂的產業到底合不合法?提出一個全面性的報告來,無論如何,你說他沒有違法,可是你又不將它納入規範的產業予以規範,所以成了三不管地帶,其危險、風險是很高的,你們除了做風險評估之外,怎麼處理這個機制?怎麼處理這個系統?一定要將這個產業納入,你們不要睜眼說瞎話了,他的進出港申報一定就是涉及偽造文書,而你們從來都不追究。 另外,關於鐵路法的修訂,本席對其中二個條文有意見,第一、有關第六十一條之一,它涉及人民重大權利事項,也就是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可以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鐵路的兩側制訂限建及禁建範圍,如果是為了安全,你們要禁建及限建鐵路周邊,這部分你們可以本於專業及需求去做;但問題是,今天法律為你們排除了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等法令規定,亦即那個程序是非常獨裁的程序,獨裁到何種地步呢?就是你們所提出來的案子,只要你們勘驗確定之後,送請地方政府同意就可以了,全部都是交通部及地方政府黑箱作業就可以進行了,但這是高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所以,本席不會同意,至少要在公聽會部分必須補足。 第二、蔡其昌委員剛才提到的第七十一條,在本席看來,你們是針對性地在修第七十一條,首先,裡面有很多其實是不需要增加的,因為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對於檳榔、垃圾、標語等亂丟的行徑,都已有規定可以處罰了,而廢棄物清理法的罰則比你們輕,是一千二到六千,你們的加重罰則是一千五到七千五,你們的罰則較一般法為重。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其實你針對的是游民,在制定之後還特別會傷及外勞,以及將來的社會運動、學運,學運、游民及外勞將來休想在車站及周邊去進行,因為你們所納入的管理幾乎全部阻絕了這種可能性,諸如遊蕩、滯留、躺臥、搭台、貼標語廣告,甚至於募捐販賣等,例如賣口香糖及愛盲鉛筆的,以後都要受罰,而在很多規定中,你們連「經勸離不聽」都沒有,好幾款的文字中都沒有「經勸離不聽」才罰,所以你們把勸離的程序也省略了,等於是一看到就可以罰。次長,本席在此要與你交換意見,一個社會的公共場所的品質,其實是隨著社會整體國民生活的水平在提升,整體國民生活的品質與公德文化如果不到那個水準的時候,很可能你為了要提升,就需要嚴刑峻法,但是,台灣其實已是全民生活的品質的提升,在公共場所的自律行為很高的文化了,在這種文化情境之下,你竟然走回頭路,去用嚴刑峻法,居然用更嚴格的規定讓它入法,這不好看。另外,如果它真的是很少數的特例時,其實我們必須考慮到,公共空間的使用權、接近權的階級屬性,現在我們都非常熟悉公共空間就要很乾淨、很有秩序、很美麗,對於中下階級或最弱勢階級的人,在使用這種空間,例如歧視老人或外勞的聚會,這是中產階級的傲慢,所以,你們這次的修法,也帶著中產階級的傲慢在其中,其實整個社會的文化生活水平在提升時,這些事已經都是少之又少,你們就為了對付遊民及外勞而修這個法,現在還會影響這些快閃式的群眾運動,將來這些也會在公共空間絕跡。所以,這兩條的修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相當重大,我們在討論時,要很謹慎,我是不同意的,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進士質詢。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問范次長,今天討論鐵路法的修正條文,你是鐵路局長局長出身,在此方面當然很了解,我有幾個問題請教,關於第八條,原本就設有鐵路局,增修條文是增列「並由交通部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及同條第二項,「前項指揮、監督,交通部必要時得委任所屬機關為之。」過去鐵路警察局也是配合鐵路局在執行維護鐵路沿線治安安全問題,請問過去有無窒礙難行之處?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簡單向委員報告,以台鐵為例,它所有的事故,原則上都是由其內部的行車保安會(過去稱之為委員會)負責調查,並作後續的追蹤改善。因為它有球員兼裁判的性質,所以這次在修鐵路法時,即將其監理機制重新監理,不論是國營鐵路還是民營鐵路,在事故調查部分,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去徵詢外界的學者專家。 王委員進士:你們擔心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可是過去的一些重大案件,也是由鐵路警察局調查,應該沒有不配合鐵路局的現象發生。鐵路警察局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當初是配合軌道交通而設置的,過去在指揮、監督配合各方面,也都沒有問題,現在增加這樣的設置,會不會有雙頭馬車的問題發生? 范次長植谷:基本上應該是加強它外部監督的機制,以高鐵公司為例,因為它是負責營運的民間機關,在政府體制內都有一個類似監理機關的性質在裡面。 王委員進士:鐵路警察局也有派駐人員在高鐵啊! 范次長植谷:鐵路警察局是沒有問題,不過它的功能是在另外一個部分;涉及死傷事故的部分,他們是當作刑案來處理,所以它的調查方向會不一樣。如果是單純的事故,包括重大事故在內,原則上還是由…… 王委員進士:對於「並由交通部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部分」,警察局上面有警政署,這樣訂下去的話,會讓鐵路警察局覺得不知道是要聽警政署還是交通部的?變得自己屬於交通部,而不是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缺乏了一致性和專業性。針對這個部分,請你們再和警政署協調,讓這個法訂定出來之後,是可以執行的,不要阻礙到大家的配合、合作。 范次長植谷:是。 王委員進士:另外,鐵路法第七十一條也列出一些違規情況,處罰一百元至一千元,對於違規的情況,這次也做了增列,本席覺得那是外勞條款。有一次我在臺北車站看到整個大廳密密麻麻的擠滿了人,在那邊吃東西、聚會,真的是嚇死人!大家都說臺北車站被外勞占領!在人權方面,大家的看法或有不同,但是鐵路局要維持乘客買票搭車的動線能夠順暢,如果讓人很難走動的話,這樣的情況當然要做處理。據了解,他們那次的聚會是因為回教齋戒日,但是其他週末時間,車站也成了越勞、菲勞或是印尼勞工的約會地點,情況比較不是那麼嚴重,也不會影響太大。本席認為,既然他們有這樣的齋戒日,而這也不是什麼違法活動,我們是不是要樹立一下國家形象─尊重人權,不要去驅逐他們。如果訂下這樣的規定,有那麼多人湧進來時,你要罰誰?這些都是問題。要如何事先去做防範,或是透過勞委會各方面的管道,去對這些外勞做宣導,你們來車站沒有關係,但是不要影響到其他乘客的進出與乘車秩序。 范次長植谷:委員的指教非常正確。事實上,對這些外勞朋友比較重大的節目,如齋戒日等等,我們會和勞委會、台北市勞工局、國際勞工協會…… 王委員進士:你們要去疏導!徒法不足以自行!將罰款金額提高至7,500元,想要用重罰來嚇阻這些行為,其實是不可能的,那麼多人湧入,怎麼去罰?如果是遊民或是一些弱勢者在那邊販賣東西,當然都有礙觀瞻,可是我們到世界各國的一些大城市去看,也都有這樣的情況,在所難免,你想要罰也罰不到人。召委在這方面也提出很多的見解,希望交通部能夠考慮一下。 本席接著要請教鐵路局周局長…… 范次長植谷:周局長目前暫時離開會場,好像是有委員請他去協商。 主席:請派人找周局長回座,這部分大家還是要注意一下。 王委員進士:為了不耽誤時間,本席就問范次長,屏東到新左營站,坐接駁車去搭高鐵的民眾非常多,現在不論是電聯車或其他莒光號各個班次,縱貫線或南迴鐵路線,從屏東到新左營的接駁車,班次非常多,讓民眾十分方便。但目前仍會有一些糾紛發生,即自強號由屏東北上時,不停新左營這一站,因為我們都是哪個班次最快,就坐那一班,結果到了新左營,火車不停,無法坐接駁車去搭高鐵,尤其是下午5點40分由屏東發車的148車次自強號,旅客和場站人員經常發生糾紛,對於這樣的情況,屏東站應該也有反映,但是鐵路局一直沒有處理,能不能稍微停一下,讓乘客上下車?我想技術上,應該可以克服的。 范次長植谷:跟委員報告,大概今年七月的時候會做一次大改點,類似148車次自強號,因為它的旅客量比較高,我們增停…… 王委員進士:我的意思是這一班車的問題比較嚴重,其他班次在鐵路高架化還未完成之前,請給大家方便。 范次長植谷:我請台鐵再做調查…… 王委員進士:雖然車站也有警示大家不停新左營站,但是大家坐車都是匆匆忙忙,怎麼會去注意那個東西! 另外,也要謝謝周局長在鐵改局的時候,對鐵路高架一事給予諸多幫忙。 有關世嘉輪的問題,引起大家的關切,就怕它造成海洋污染,這也凸顯出走私油的問題,將已經優惠、便宜的漁用油拿到海上去做生意,牟取暴利,當然這部分也牽涉到海巡署,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好好檢討一下,你說過三個月要去做檢討。但是像世嘉輪抽驗4次都沒有合格,也就是說它的抽驗從來都沒有合格過,我們是不是要做個案處理,禁止它進出。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答復。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個案跟通案我們都會做檢討。 王委員進士:謝謝。 主席:本席在這裡還是做一個提醒,委員會邀請列席的人員,在會議進行當中,如要離開座位,除了要交通部的長官同意外,也要得到主席及接下來要質詢的委員同意。因為質詢是每位委員的權利,如果找不到人,會影響會議的進行。本席再次提醒所有列席的官員們。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鑒於臺灣港務公司基隆分公司台北港分處103年3月貨物裝卸量為526萬噸,較去年同期增長16.25%,而同期基隆港貨物裝卸量為598萬噸,較去年同期增加1.48%。以此速度成長趨勢,台北港分處勢必於103年底相關營運數據超越基隆港本身,將造成小港(基隆港)大處(基隆港台北分處)的窘境。且將來兩岸貨貿協議簽訂後,台北港勢必在迎來一波爆炸成長期。因此,主管機關應未雨綢繆,針對相關組織是否應做調整?人力如何調配?提早制定出相關因應配套措施,甚至不排除另行成立台北港分公司等具體作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台灣港務公司蕭董事長說明。 蕭董事長丁訓: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本案,我們已和提案委員的辦公室溝通過,希望將這個主決議改成提案,並刪除「甚至不排除……敬請公決!」等文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鑒於台灣港務公司的網頁設計各自為政,導致民眾使用不便,以目前四個港務分公司各自有其的專屬網頁,提供民眾了解相關港務資訊及便民服務及政府公開資訊,但各自規劃的結果就是名稱不統一,資料的檢索也各自為政。例如,民眾要查詢一個貨物吞吐量,台中港務分公司是放在「中港介紹」內的「營運實績」,基隆港分公司是放在「營運統計」內的「統計分析」,高雄港務分公司是放在「政府公開資訊」內的「業務統計」。同樣的一份資料資訊,不但各分公司所用名稱不同,要找尋的點選連結名目也不同,這實在是很不便民。因此,台灣港務公司應於一個月內檢討相關網頁設計規劃,使其更加便利人民使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台灣港務公司蕭董事長說明。 蕭董事長丁訓:主席、各位委員。本案也和提案委員辦公室溝通過,希望將「一個月」改為「三個月」。另外,補充說明第1案中之「因此,主管機關」修正為「因此,建請主管機關」。 主席:第1案有沒有加上「建請」二字,沒有差別吧? 蕭董事長丁訓:有。 主席:沒有差別啦!沒有加建請二字的話,原文的意思是要主管應該未雨綢繆,針對相關組織是否應做調整,並沒有叫你一定要調整,但如果你敢的話,就說「否」! 另外,本席也要提醒董事長,民營化之後就要有民營的樣態。對第2案中之「一個月」修正為「三個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鑒於高速鐵路所提供之服務乃標榜高速行駛的服務,旅客花費較高昂的費用搭乘,就有其時間性的要求,惟現行高鐵公司對於誤點導致旅客行程耽誤所訂立之賠償制度相當不合理,誤點30分鐘以上未滿60分鐘半賠,誤點60分鐘以上才全賠,對於旅客權益保障相當苛刻且不周延。因此,主管機關應於一月內要求其公股代表提案修正高鐵公司相關規定,將誤點賠償規則修正為誤點30分鐘以上全賠。超過15分鐘未滿30分鐘半賠。主管機關亦應主動檢討修正鐵路運送規則第19條之一,直接明文規定誤點賠償標準。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葉宜津  林國正  王進士  盧秀燕 主席:請交通部高鐵局胡代理局長說明。 胡代理局長湘麟:主席、各位委員。本案我們協調提案的李鴻鈞委員之後,擬將「因此,主管機關應於……標準。」修正為「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於三個月內要求高鐵公司按旅行時間比例賠償等方向,研議修正誤點賠償規定。」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鑒於政府有義務維持基本的民生公共運輸需求,而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相關交通運輸工具卻狀況不斷,包括高鐵5個月來系統異常6次導致旅客行程延誤、臺鐵3天斷電2次、3次誤點導致旅客行程延誤、桃園國際機場航班平均10%延遲起飛/日。因此,交通部應未雨綢繆主動於1個月內責成一個「民生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服務效能提升委員會」,定期及不定期地去檢討改善民生公共運輸交通工具誤點情況及其服務效能再提升,內容涵蓋臺鐵、高鐵、飛機航班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盧秀燕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昭賢: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已經與跟委員辦公室初步溝通過,建議改為建請案,亦即修正為「建請交通部應未雨綢繆」。主要理由是目前各相關運輸系統基本上都有一個定期監控的機制,未來交通部會加強督導、檢討改善。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目前你們有鐵路營運監理小組,我不曉得其他委員是否需要,至少本席要鐵路營運監理小組在過去三年中對於高鐵及臺鐵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甚或沒有任何事故情況下,所做相關稽查工作之次數及狀況報告,因為這本來就是你們的機制,我要看你們是否有落實,好不好?其他委員需要嗎?好,請將報告亦送一份給管委員。 請交通部高鐵局胡代理局長說明。 胡代理局長湘麟:主席、各位委員。請教委員,您所要的資料是監理小組過去作業情況的報告嗎? 主席:以我的了解,鐵路營運監理小組在沒有事故時也要對高鐵及臺鐵進行監理,但是實際上到底有沒有去監理?監理情況又是如何?在監理次數上,兩者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一年中到底監理高鐵幾次、監理臺鐵幾次?我希望這份報告能讓本委員會了解鐵路營運監理小組是如何運作的。 胡代理局長湘麟:好,我們就把成立以來執行作業…… 主席:因為你們也要修正鐵路法,要將架構處理成與高鐵一樣,目前高鐵之處理原則分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而臺鐵則只有一種處理原則,我們希望能了解整體情形,好不好? 胡代理局長湘麟:好。 主席:他們建議這個案子改為建請案,基本上我同意,第4案就照行政單位之修正意見修正通過;另外我要求提供這份資料。 進行第5案。 5、 台鐵事故頻繁,人為疏失是其中一項,爰此,台鐵局對於員工之調度、維修技術、資訊訓練等應制定一套養成、強訓等的標準作業程序。並加強台鐵局的監管機制。建議台鐵局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以防人為疏失再次發生。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進行第6案。 6、 鐵路運輸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也是最優惠民眾的大眾運輸;所以為了便民惠民,虧損是必要的承擔。爰此,台鐵局應多增加業務外的收入,例如配合觀光政策的推廣,應多開發並宣傳鐵路觀光的路線、商品、文化活動等,全面性開發財源。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此外,對我方才所提觀光、古蹟保存等相關事宜,請周局長儘速處理。 進行第7案。 7、 台鐵事故中來自自然災害也是其中之一,而自然災害發生時,經常且嚴重的路段,台鐵局應做全面調查後,提出事先防範的措施。至於自然災害後的搶救補償等也應有一套因應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免引來民怨。建議台鐵局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進行第8案。 8、 台鐵票務過於繁複,有依車種(太魯閣、普悠瑪、自強號、莒光號、復興號、電聯車)訂定票價,另有月票、儲值卡、電子票卡、不同身分優惠票價,增加人力、物力之負擔,應於一個月內提出簡化方案。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一個月內可以做到嗎?你們不要認為到時候跳票,只要不理就算了。 周局長永暉:(在臺下)我們會提出簡化方案,但是有一些可以簡化、有一些沒辦法簡化,所以還是要……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好。 主席:進行第9案。 9、 週刊報導獅子山籍世嘉號等油輪滿載重油進出台中港,台灣明令禁止外籍單殼油輪進港,但台中港讓不符規定的運油船到西碼頭區,載運未稅油品至外海,當起對岸漁船的海上加油站;不但讓政府每年短收數十億元油品相關稅收,外觀老舊的單殼油輪一旦發生意外,對海洋生態的破壞難以想像,若台中港再發生2001年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號擱淺的情況,中彰一帶外海的近洋生態恐將毀於一旦。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航港局及臺灣港務公司針對油輪進出港管制設置監督機制,並於三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至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9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進行第10案。 10、 民調統計高達七成的民眾認為台鐵首要改善的項目就是「列車誤點」,經查誤點的原因有八成是來自於台鐵本身的因素,例如設備故障、因為施工造成列車前進緩慢等。然而,台鐵誤點賠償的條件嚴苛,賠償對象只限於「對號列車」,搭乘區間車和使用定期票的民眾被排除在外,而且還需要誤點45分鐘才可獲得賠償。 然而,台鐵有七成的旅客是搭乘區間車,台鐵區間車的性質和捷運一樣都屬於短程的運輸功能,捷運誤點10分鐘乘客即可獲得退費與賠償,反觀台鐵排除區間車旅客獲得賠償的權利實在不合理。 綜上,要求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一個月內檢討現行誤點賠償的制度,參照捷運誤點退費、賠償的模式,台鐵區間車誤點10分鐘以上就應該退費與賠償。 提案人:李昆澤  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主席:請交通部臺鐵局周局長說明。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議題我特別向提案委員及相關委員報告過,在臺鐵部分我們會特別重視可靠度之提升,不過因為臺鐵系統比較特別,不僅車種很多,而且有很多老舊車輛,車站也特別不同,有很多不是封閉型車站,而是開放型車站,所以我們正在評估如何將相關作業訂出一定的通案模式,我們會優先要求內部。此外,剛才也獲得提案之李委員同意,將「參照」修改為「參考」,另在「臺鐵區間車」之前增加「研議」兩字,也就是在一個月內檢討現行誤點賠償的制度,並參考國內外捷運的做法,研議相關機制,看哪些可以做處理。 此外,我也利用這個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們會嚴格提高準點率,早上7點至9點進城之列車(包括進臺北站、臺中站、高雄站)、下午17點至19點出城列車,針對這四小時尖峰時間,我們會加強檢討,併案研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案將「參照」修改為「參考」;另於「臺鐵區間車」之前增加「研議」兩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鑒於單殼油輪因為船體結構關係,對於港口安全與海域環境造成嚴重威脅,已被國際海事機構與船舶組織列為高風險船舶,甚至歐美、日本、新加坡、香港、中國等國家港口都已禁止15至25年以上單殼油輪進港,爰此,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修改相關作業規定,針對20年以上外籍單殼油輪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主席:請交通部航港局祁局長說明。 祁局長文中: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問題牽涉很多層面,而且環環相扣,所以建議參考臨時提案第九案,將第3行修正為「爰此,要求交通部於三個月內檢討修改相關作業規定」。 主席:就是回到葉宜津委員之提案。 祁局長文中:文字保留,只是希望這個案子也能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來檢討修改相關作業規定;另後面文字均予保留。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1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修正通過。 進行第12案。 12、 基隆港西碼頭之西二、西三倉庫甫於3月20日由文化部補助基隆市文化局辦理「基隆港周邊及都市更新區域文史彙整調查研究計畫」上網,原預定5月底完成調查後,由基隆市政府依據文史調查結果,召開文資審議確認西二、西三碼頭倉庫是否具有文資身分。然該招標案於3月31日第一次招標流標、即將辦理第二次招標之際,竟在4月5日凌晨5時於西二倉庫二樓發生離奇火警,旅客服務中心全毀,其上方最具保存價值之原始鋼樑構架亦遭直接波及。 鑒於本火災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受損建築物件等,具有高度目的性,疑有特定人士為阻止西二、西三碼頭之文化資產調查與保存,爰要求交通部及台灣港務公司,務必於文化資產調查審議完成前,立即加強保安巡邏維護,絕不允許再次發生類似破壞事件,如再有相關破壞事宜,應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2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進行第13案。 13、 鑒於員林鐵路高架化即將在今年年底完工,配合員林184公頃市地重劃完工,將加速員林地區整體發展。惟彰化縣政府103.1.27定案報告函報交通部,交通部於103.2.11指定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初審作業,經函送各相關單位審查後,目前由彰化縣政府就各單位審查意見進行研議,後續依彰化縣政府完成時程,召開初審會議。如今近五個多月卻未見交通部有何積極作為,爰要求交通部應責成鐵路改建工程局盡速辦理彰化市鐵路高架化初審作業,以免耽誤完工時程。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管碧玲 主席:請交通部鐵改局曾局長說明。 曾局長大仁: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建議於「103.1.27」後增加「將彰化市區鐵路高架捷運化可行性研究」等字,其後文字照原提案,亦即將報告名稱明確點出,如此提案內容將會更為清楚。其次,我們原預定於3月25日召開初審會議,但因為彰化縣政府收到我們的審查意見後來不及完整做說明,要求延期,所以我們預計於4月下旬召開會議,其實我們有在辦理。謹做以上補充說明,另對於提案內容敬表接受。 主席: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魏委員也同意,就修正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由於科技進步,對於鐵路、捷運之區分愈加難以分別,但我國卻對二者適用不同之法律,不論旅客權益、土地開發、安全規範均有不同。交通部有必要將相關法律加以整合,俾適用相同規範及權利義務,交通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昭賢: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建議將末句修改為「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亦即增列「書面」兩字。有關這部分已先行與委員辦公室溝通並做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意見?(無)無意見。但是我覺得這是畫蛇添足,我們又沒有要安排你們來做報告,一般而言,若是沒寫就是只提書面,你們要加我也沒意見,你們要寫就寫。好,修正通過。 進行第15案。 15、 對於是否全面禁止單殼油輪進入我國港口,航港局應於三個月內檢討完畢。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王進士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5案有無意見?(無)無意見,照案通過。 本日會議之臨時提案很多,現已處理完畢,各位委員如要對上述提案補簽連署,則都列入紀錄。 繼續進行詢答。請魏委員明谷質詢。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范次長,花東鐵路電氣化工程已經延宕,預計在6、7月間可以完工,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能在6月完工,包括履勘,並希望能通車。 魏委員明谷:好。鐵路電氣化工程完工後可以改善行車速度,但是無法改善發車班次,所以還是要採雙軌,你認不認同本席這樣的說法? 范次長植谷:目前是第一階段,若瓶頸路段有雙軌,大概有六、七個地點…… 魏委員明谷:我建議要改善花東鐵路班次太少的問題,還是要朝採雙軌之方向做改善,不是僅改為電氣化,因為電氣化只是改善速度,但是無法改善班次問題。 范次長植谷:是。對全面改採雙軌的問題,我們有在進行研究。 魏委員明谷:其次,我們的鐵路是採西部南北向的概念,以前自強號就是這樣,可是自從高鐵營運之後,臺鐵的思維不能再侷限於南北概念,而是要跨線,亦即從西線到東線、從東線到西線,跨線後的班次就要慢慢增加。舉例來說,從彰化到花蓮、彰化到臺東,或經由南迴鐵路由彰化到臺東或花蓮,要跨線才會有競爭力,也才能夠生存,不能僅侷限於南北線,因為南北間之交通,大家一定會選擇搭乘高鐵,而不會選擇搭乘臺鐵,所以旅客確實有跨線的需求,對不對?現在你把普悠瑪號、太魯閣號都放在東線,這樣也不對啊,你應該要把新車種放在我所說的跨線班次,例如從彰化到花蓮,並增加班次。 再者,鐵路局預計七月要改點,我不可能要求你全面做到,但是你要慢慢增加,這樣遊客量就會隨之增加。你從中部開始增加跨線班次,例如民眾要從高雄到花蓮,一定會搭乘高鐵到臺北之後再轉乘,可是中部民眾就不會這樣,因為轉乘不具時間優勢,所以他會乾脆從彰化或臺中直接坐到花蓮,而不會選擇搭乘高鐵再轉乘,這樣的旅客會愈來愈多,所以我希望在班次改點時能增加跨線班次,好不好? 范次長植谷:是,這部分我會請鐵路局研議。不過,我要向委員簡單報告,其實蔡委員也有建議,7月改點時在海線部分會增加一班太魯閣號從中部開往花蓮;至於南迴線部分,原則上用在東線的柴油電聯車,有將近一半會移到南迴線,也是從中南部發車,一直到臺東、花蓮。 魏委員明谷:普悠瑪號現在陸續進來,一直都擺在東部的路線,你們乾脆就把太魯閣號移到西部來,好不好?否則西部的人要搭自強號真的是一票難求,所以,你還是要全面去思考,這是我的建議。 范次長植谷:是。 魏委員明谷:其次,台鐵員工去年年底換制服,冬天很冷,你們怎麼會是讓他們換上秋季制服?該制服的布料又不佳,而且只是襯衫邊增加一些設計而已,這看起來就是綁標,其中可能都有弊端。我們都知道去年因為氣候變遷,寒流都很強烈,員工想穿舊的制服也不行,因為你們規定上班一定要穿新制服。請教次長,如果天氣很冷,不穿秋季制服的員工會被記過嗎? 范次長植谷:這個部分可能是作法上有些差誤,以後台鐵應該要加強改善。至於招標方式,原則上它是經過公開評選。 魏委員明谷:但是,這個很明顯,為什麼一件襯衫一定要用這樣的特殊規格,一看就知道其中必有原因。新的制服比較薄,舊的制服比較暖,寒流來的時候,這些員工穿新制服真的會受不了,為什麼他們不能穿舊的?既然新的制服無法禦寒,總是可以穿舊的制服嘛!有員工因此而改著便服,但如此又會被記過。 范次長植谷:這部分我會請台鐵再加強改善,不至於到記過的程度。 魏委員明谷:還是有啊!你們有規定上班一定要穿制服。有的站長比較有人情味,因為天氣冷,才同意員工穿舊的制服,但你們規定一律都要穿制服,而且,你們採購這樣的制服真的是不符合員工的需求。你們還是要聽聽員工的聲音,襯衫也是一樣,為何要一定的規格,領帶上還有車一個特殊的邊,讓員工在市面上買不到,就一定非得要買該廠商的領帶,這個很明顯就是綁標嘛!所以,請你們去查一下這個弊案。 范次長植谷:我會請鐵路局針對這部分研究一下。至於設計一些花邊,那也是形象改善的一部分,不過,這部分也可以再進一步檢討。 魏委員明谷:不一定有設計花邊就能改變形象,制服只要整潔、筆挺就好了。如果穿起來不合身、感覺髒髒的,就算有花邊,能夠改變形象嗎?如此改變形象,你的營運就會改善嗎?改變形象不是靠制服就可以,其他服務也都很重要。 范次長植谷:是。 魏委員明谷:此外,有關彰化的鐵路高架化,現在有兩個案子,一個是新線,一個是就地高架。如果易地高架,路程將增加1.5公里,而台鐵的票價係按公里數計算,如果真的要用新路線,改成高架的話,那全國的票價都要調整,茲事體大,你們有考慮到嗎? 范次長植谷:這個是彰化縣政府委託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兩個方案,一個是原線,一個是改線,目前是兩案並陳,我們鐵工局在審議的過程中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整個方向上會做比較深入的研議,聽取各方意見。 魏委員明谷:其實彰化縣政府是沒有聽取各方意見,我可以告訴你,你要易地高架,當地的居民就反對,他們認為家附近原本沒有火車經過,現在改成有火車駛過,因為怕吵,而且還要徵收他們的土地,他們就會反對。所以,你就原線高架就好了,而且,原地的民眾會很高興,高架之後,原來的商圈也不變,可是,一旦易地高架,他們擔心商圈就會開始沒落,也會有抗爭。有些鐵道文化的車迷也表示,彰化縣的扇形車庫是全國、全世界僅有,都有保存的價值,如果易地高架,扇形車庫不就死了嗎?那些火車也不能重新再跑出來,鐵道博物館也沒有了。所以,你們還是要去瞭解彰化縣政府到底有沒有去聽取民意,而不只是他們兩案並陳送過來給你們擇一這麼簡單,這樣的話真的會誤判。因為我也去跟地方民眾、村里長互動,他們還是主張原地高架。而且,那些商家也希望原地高架,因為大家都在該處做生意,而鐵道迷也希望把扇形車庫及鐵道博物館留在原地。你不要像彰化縣政府一樣,把調車廠和洗車廠移到大肚,大肚是海線,我們彰化原本是山海交會之處,你把它們移到海線做什麼?為什麼不移到彰化南區的花壇?你們的調車廠有一千多位員工,移到花壇的話,有人會置產,可以增加花壇的繁榮。所以,你們要全心去思考,而不是彰化縣府把案子送上來給你們而你們只要選擇就好,其實,你們要去充分瞭解反對和贊成的人的情況,因為政府推動建設也要做到讓民眾稱讚,如果沒有被稱讚還被嫌棄,那政府做這個建設要幹什麼?因此,你們要去聽聽地方民意。 范次長植谷:是。謝謝委員指教,我想鐵工局在做下一階段的綜合規劃時會把兩個方案的利弊得失做深入的探討。 魏委員明谷:何時可以做決定? 范次長植谷:因為可行性研究尚未通過審核,一旦報行政院通過…… 魏委員明谷:怎麼會這麼久呢?我們原本可以比嘉義市還要快,為什麼…… 范次長植谷:可能地方政府的可行性研究討論了非常多…… 魏委員明谷:是你們的問題還是地方政府的問題? 范次長植谷:這是由彰化縣政府在主辦,其前置作業花了比較長的時間。 魏委員明谷:如果是地方政府的問題,請你們催一下。 范次長植谷:是。 魏委員明谷:因為民眾等不及了。謝謝。 范次長植谷:謝謝委員。 主席:如果是地方政府的問題,就請交通部再幫忙催促一下。請邱委員志偉質詢。(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質詢。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在座幾位委員都是中部的委員,每天不是利用台鐵就是高鐵往來於台北與台中之間,其實,這幾年之間,我們也看到台鐵局進步很多,包括車站的改善、很多的服務,所以,基本上,本席還是要表示肯定。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盧委員秀燕:雖然瑕不掩瑜,但是「瑕」也是要加以改善,我已經連續兩天(包括週一及今天)專程來就你們台鐵置物箱的問題要求處理。不要小看一個置物箱,本席在週一質詢完之後,引起廣大的迴響。很多民眾都向我的辦公室及在臉書上表示他們也碰到這個問題,而且,他們對我這樣的問政很認同。一般民眾一定是有所不便才會去使用台鐵的置物箱,而且這個置物箱發生問題是全國性的,因為台鐵局是統一處理,所以,每個地方都有問題。你們葉部長也很關切,昨天晚上八點多還打了一通電話跟我解釋置物箱的問題,他說我提的這部分很有道理,但是,因為那個機器沒辦法改,所以,他想要用悠遊卡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是要本席給他一點時間。我很感謝他,晚上八點多還沒有下班還打電話回覆我。我今天就是要來就教你這件事,你們台鐵局一定很敷衍你們部長,所以,給了他錯誤答案,然後他本身也忙得要命,沒時間去管置物箱問題,所以,本席今天第二次來這裡,請教范次長及周局長,如果置物箱的缺陷現在無法改善,但將來要改用悠遊卡方式取代投幣,到時候機器是不是也要改?否則悠遊卡要從哪裡感應?所以機器是有辦法改的,對不對? 范次長植谷:我先簡單跟委員報告,詳情再請局長跟委員說明。有關置物箱,根據台鐵局自己調查的結果,市面上沒有那種具找零功能的置物箱,這個聽起來就是不太合理,尤其像委員指教的60秒到100秒內儲值沒有成功的話,錢就被扣掉的問題,當然過去台鐵在這部分是做了很多,例如要求廠商做專人服務,上午8點到晚上11點…… 盧委員秀燕:次長,你這樣的答復太浪費我的時間,人家就在看政府解決這個問題。第一,昨天葉部長回答我說因為這個機器沒辦法改,所以,將來要用悠遊卡來解決,請問,悠遊卡要放在哪?置物箱上要加裝感應器的話也是要改機器,不是嗎?所以,你們告訴葉部長說那個機器沒辦法改就是錯了,因為如果要改為悠遊卡付款的話,機器一定要改啊,所以,你們就讓部長對委員答了一個笑話,說是機器沒辦法改,這是第一點。第二,本席週一提的三項缺失包括:限時60秒要投,如果沒有在60秒內投完幣,錢就被吃掉,真的很好笑,為什麼要限制這60秒?既然機器可以設定60秒,是否也可以改成0秒?有些老人家或殘障者手腳比較慢,可能投1分半鐘才投完,機器就把他的錢吃掉,這樣合理嗎?這個能不能改? 范次長植谷:這部分涉及技術面,應該改的部分還是要改,盡量克服各種困難。 盧委員秀燕:這個是common sense,既然可設定為60秒,那可不可以設定為50秒、2分鐘或0秒?如果你們要求使用人在60秒內投完,投不完時機器就把錢吃掉,你這個設定合理嗎?可否改成0秒,即不要設定要投多久? 主席:請交通部台鐵局周局長答復。 周局長永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雖然是小問題,但非常謝謝委員,因為車站要改善服務的話包含三個部分,我上任以後也要求過他們,這三個包括委員已經點到的置物箱,另外包括休息座椅…… 盧委員秀燕:你先答復我,60秒的設定能否取消? 周局長永暉:技術上不難,秒數的部分,我們可以馬上去做處理。 盧委員秀燕:好。我現在要問的是,60秒的部分能否取消? 周局長永暉:因為這是廠商自備的設備,每個車站都不太一樣,我們會…… 盧委員秀燕:全國一致,因為全國都是同一家廠商啊! 周局長永暉:台中的部分,我們會去處理。 盧委員秀燕:不是台中而已,台北也是同樣的問題。你們現在統一規定如果沒有在60秒內投完,使用人的錢就會被吃掉而非退幣。我現在要請教你的第一個問題,60秒的部分能否馬上解決? 周局長永暉: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在清查了,廠商的部分,我們也已經要求他們馬上告訴我們技術上修改的時間點。 盧委員秀燕:60秒可不可以改為0秒,可不可以…… 周局長永暉:對,這也是不合理,我們來處理,還在協調中。 盧委員秀燕:所以說這個技術問題要解決不難嘛,可以解決? 周局長永暉:是。 盧委員秀燕:我先談退幣功能,剛才是限時的問題,第二個問題,因為人不可能犯錯,我今天可能按錯,例如我要選大箱子結果我按成了小箱子或時間設定錯誤之類,總之就是我按錯了,但至少應該可以原幣退還。今天你說找零功能很複雜,得用到不同的幣,這部分我們稍後再討論。但你可以要求廠商,一個很簡單的功能,我今天如果按錯了,可不可以原幣退還?你們現在擔心找零功能很麻煩,因為要放很多的硬幣,也會有被偷的危險。可是我現在不是要求找零的功能,我現在只要求提供原幣退還。今天我按錯了,應該要有一個退幣鈕可以把幣退出來。今天台鐵的自動售票機也可以退幣啊! 周局長永暉:是。 盧委員秀燕:哪有說我按錯,不能退幣,錢還要被吃掉的道理? 周局長永暉:關於這件事,我們也在談。 盧委員秀燕:可以改嗎? 周局長永暉:這個東西應該改,我們會要求他改。 盧委員秀燕:第一,設定秒數的部分要取消,不能設定秒數。第二,退幣是最簡單的功能,也應該要改。 周局長永暉:比較難一點,但還是要改。 盧委員秀燕:第三,你們週一答復為何不能找零的理由是,因為那個機器要能找零的話,裡面就要擺10、5元硬幣,對不對? 周局長永暉:有大、中、小。 盧委員秀燕:對。但最多就是放兩種貨幣,因為我最多投入100元,機器都找給我10元硬幣也可以,5元硬幣也可以。但是,你說只放5元、10元硬幣找零這樣都設計不出來?如果這樣都設計不出來,為什麼就能改成悠遊卡的付款方式呢? 周局長永暉:那個也是一個改善,就等於是舊的問題與新的問題,那兩個舊的問題,我們一定改,但這是新的問題。 盧委員秀燕:找零的問題? 周局長永暉:對。 盧委員秀燕:第一個是60秒的設定部分,第二個是可以退幣的功能…… 周局長永暉:改用悠遊卡來提升我們的服務,這是我們的期望。 盧委員秀燕:悠遊卡是本席的第四個問題,第三個則是找零的問題,你們告訴我要怎麼解決。昨天葉部長告訴我,他說:委員,機器沒辦法改,沒有辦法在裡面儲5元與10元的找零,我們用兩個方法,第一,旁邊放很多的零錢更換機器。第二,我派人在現場提供找零服務。因為每天要在那邊隨時提供更換5元、10元,你們要派人,今天你既然已經派人在現場提供換零錢服務,那就派那個人專門在現場把5元、10元存入置物櫃讓人找零嘛!一樣要派人…… 周局長永暉:沒辦法派人啦,只能偶爾派人,不過,我跟委員報告,我還沒上任之前,我看過一個旅客持100元,他想投入,我們的同仁很好,還主動…… 盧委員秀燕:那你們就是騙我了?你們答復部長說…… 周局長永暉:還是有,但是每個車站的情況不一樣。 盧委員秀燕:為了解決找零的問題,你們除了廣設換零機器以外,也要派人在現場當人體換幣機,你們是這樣答復我的!你知道嗎?這樣的答復一出來,馬上就有人在網站說:委員,你被騙了!因為我早上8點要去換零錢,找不到人換零錢。 另外,你們都是用台北在思考,你說將來會用悠遊卡取代,但是悠遊卡只都會地區才有,譬如台北、高雄,但雲林地區、嘉義地區及金門地區等民眾,哪來的悠遊卡呢? 周局長永暉:對!五都才會使用悠遊卡。 盧委員秀燕:這些民眾遠道來都會使用台鐵置物箱,你們說要用悠遊卡來解決不找零的問題,這不是在欺負鄉下地方沒有悠遊卡的民眾嗎?完全是以都市、城市的觀念思考事情,以台北看天下!更何況這樣也無法解決問題,因為我們要求的是可以找零、退幣,並不必限時,結果你告訴我要用悠遊卡,真是牛頭不對馬嘴!這是第四個問題。 這件事雖然是小事,但並不像遠通eTag是發包出去,涉及別的單位,今天這件事是你們交通部、台鐵國營事業百分之百可以處理的事,你們自己就可以決定要如何處理啊!一個限時的設計不能及時取消,退幣、找零的問題無法做到,你現在告訴我為了悠遊卡的使用可以更改機器,但為了不限時、退幣、找零,不能改機器,這樣邏輯根本就不通啊!難怪那麼多網友告訴我被騙了!你們這樣的說法,損傷的是部長和鐵路局的形象,根本就是亂答一通! 周局長永暉:針對第三個問題跟委員報告,這個問題我們有討論過,我也思考過,就是當新的廠商承租這個工作時,我們會要求他們有退幣功能,但是以目前來講,我們是希望提升服務。我也跟台北捷運公司楊董事長研究、商量過,後續也會跟高鐵公司研議,看是不是把都會區的三鐵置物箱服務標準化,這部分我們會策略…… 盧委員秀燕:你又答非所問,我現在告訴你怎麼解決這幾個問題,結果你回答你們三鐵要統一…… 周局長永暉:第一及第二個問題比較急迫,但是…… 盧委員秀燕:我現在就問你,限時部分可以取消嗎?就是不要限制時間?這很難嗎? 周局長永暉:這點,我已經答應委員一定要做到…… 盧委員秀燕:多久可以做到? 周局長永暉:時間要延長,這是設定的問題。 盧委員秀燕:多久可以更改這個設定?你不要等綁標綁完了,我知道台北置物箱合約是到107年,現在才103年,難道要到107年才改嗎?一個置物櫃綁7、8年,改個設定難嗎?那我跟蔡其昌委員可以一人擺個兩台,根本就是吃角子老虎! 周局長永暉:這應該要處理。 盧委員秀燕:多久可以取消限時?目前的設計是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投幣完成,錢就會被吃掉,請問多久之內可以更改設定? 周局長永暉:委員,我們儘快。 盧委員秀燕:這個東西技術上太簡單了,只要在電腦上歸零就好了嘛!這個你也不敢回答?范次長,你的意見呢? 范次長植谷:剛才周局長也提到了,現在正在跟廠商做進一步協調,這部分是不是給他們一點時間? 盧委員秀燕:多久時間?我是鍥而不捨的,所以連續兩天不吃飯,到這裡來跟你們討論這個問題。 周局長永暉:報告委員,我們希望是越早越好。 盧委員秀燕:對啊!我今天之所以要凸顯這個問題,是因為昨天部長打了一個電話給我,你們告訴部長一個很可笑的答案,就是機器沒辦法改,然後他就告訴我要用悠遊卡來解決,我回去一想,使用悠遊卡,不就也要改機器嗎?為什麼那樣做不能改,用悠遊卡就可以改? 范次長植谷:跟委員報告兩件事,因為這和廠商有關,是不是讓周局長回去儘快和廠商協調,把結果在最快時間向委員回報。其次,有關悠遊卡部分,我要特別說明,現在台鐵在北部、中部都已經實施多卡通,有4種卡可以使用,包括悠遊卡、台灣通、高捷卡及ETC卡。今年年底前,中部通勤區間,南邊從林內開始,北邊到苗栗,這部分也全部要使用多卡通,將來搭乘火車的旅客,尤其是通勤旅客,原則上會儘量使用電子票證,所以,萬一將來要朝類似悠遊卡這種…… 盧委員秀燕:我的第四個問題是沒有悠遊卡的民眾怎麼辦?因為不找零,也不退幣,怎麼辦? 范次長植谷:是,這部分是要考慮。 盧委員秀燕:他還要再花30元去買一張悠遊卡嗎?現在悠遊卡空卡一張是30元,還是100元? 范次長植谷:100元。 盧委員秀燕:對啊!我為了要放置物箱30元…… 主席:次長,不要再談悠遊卡了…… 盧委員秀燕:結果我還要買一張100元的悠遊卡來解決我的投幣問題,這是什麼道理! 主席:次長,盧委員所提的問題,我已經從昨天還是前天聽到現在,但我真的不懂,把那個60秒的設定解除會有多困難?這點我實在不了解。我的意思很簡單,我給你3天時間,除非你3天後告訴我不能做到的原因是這牽扯到多麼複雜的電腦設定,或是這部分解除會影響契約等類似問題,否則照理說這個問題應該一天就可以解決,你就把廠商找來,電腦設定一改就好了嘛!我真的不了解困難在哪裡,需要盧委員一而再,再而三的在這裡一直講。你就告訴我需要幾天解決嘛! 范次長植谷:委員,是不是給台鐵一個禮拜時間? 主席:一個禮拜把它全部解除掉,可不可以? 范次長植谷:是。 主席:盧委員,一個禮拜時間,讓他們把60秒的設定全部解除。 請楊委員應雄質詢。(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范次長,你會不會覺得在神聖崇高的國會殿堂討論車站置物箱問題,會貽笑大方?你們縱容廠商隨便規定,違反人民利益,影響公平交易,而且處處有被詐騙的陷阱,你們不應該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嗎?依法論法,人民怎麼永遠都是凱子呢?難怪公民社會會對政治社會反撲,造反有理!不服從有權利! 置物箱是東西放進去後,自動計時,領出來時,只要投入足夠的錢就會打開,這才合理嘛!哪有什麼時間問題?我現在放進去,兩天後才領回,我錢投的快慢不是問題,只要投足額,就應該打開,這樣不就解決一切問題嘛!不是嗎?如果機器不夠精密,沒有零錢,那麼旁邊就要有兌換零錢的服務。大件行李、小件行李、長期、短期,都同在一個服務區,而服務長期、大件行李的寄托,應該同時有人可以進行服務與管理,人家外國都是這樣設計的,是你們的車站不合時宜!你的空間設計違反人性,經營沒有企業盈餘考量!因為你們還在用以前日據時代留下來的車站,那時候人民哪會把時間看的那麼重要,但現在是分秒必爭的時代,結果你們誤點的情況,跟50年前、70年前一樣,難怪這個國家的經濟滅亡是進行式! 台灣民主化後,民主化最大的貢獻,就是以後絕對不會因政治因素而滅亡,因為社會自會調整,人民會自動愛國,因為自由無價!聽到自由的時候,甚至連經濟、生命都可以犧牲。人類的進化就是這樣演變而來,不用懷疑,台灣人不是低等動物,但是經濟被政府部門控制,治理無方,經營無能,亂七八糟,連一個公營事業都搞成這樣,世界還有幾個國家有公營的交通運輸?太少了!結果你們還抱殘守缺,搞成既得利益,不求進步,該投資的不敢投資,使用者付費,結果權利義務不平等,拚命漲價,全部都是規範消費者應該遵守的,這顯示政治解嚴了,但經濟沒有解嚴;政治民主化了,但經濟沒有自由化,結果是給像恐龍般的大企業越來越自由,問題就出在這裡。 我曾經在高鐵看到一個外國人頻頻頓腳,因為排在他前面的人一直詢問問題,他在後面急得要命,買張票等了2、3分鐘,這個外國人只好頻頻頓腳、搖頭!人家為什麼要搭高鐵?就是分秒必爭,要守時、要準時、要快速,所以才搭高鐵,但高鐵進步嗎?剛開始硬體沒問題,好像是進步了,但現在開始逐漸出現問題,軟體亂七八糟。一開始售票系統就要不斷的試、不斷的誤,try and error,現在呢?人工賣票那麼慢,不該問的話一大堆!售票員應該是覆誦顧客要求的時間、張數等資料,然後就開始輸入電腦,再把票拿給顧客確認,結果你們的步驟亂七八糟,假借理由,製造休息機會,動作緩慢,讓客人著急,消費者的主權完全不重視,就是因為是獨占事業,缺乏競爭啊!雖然沒有企業體競爭,沒有產品競爭,但是內部要競爭啊!人跟人要競爭啊!跟其他機構要競爭啊!但你們都不自我提升啊!一個企業本來就應該要自我提升、自我管控,現在竟然還要立法,浪費國會資源,難怪政治社會被公民社會看破手腳,你們在那邊玩嘛!在那邊玩遊戲嘛!人家司法是搞陪審,這邊是搞官審,還煞有其事在這邊審又審、讀又讀,這樣不是行政和立法聯合起來遊戲嗎?官審一百年有什麼用?交通也是一樣啊!造反有理,不服從有權利,為什麼?因為政治社會腐敗,公營事業該解體就解體,該解構就解構,但是到現在還抱殘守缺、既得利益,政黨輪替照樣不去碰,不去改! 我在高鐵站等車時,旁邊的台鐵宣布某某班次延遲16分鐘,16分鐘!從松山機場到虹橋機場才100分鐘,你一個車站就16分鐘,高雄到台北,不曉得前後加起來要延遲幾分鐘?難怪經濟會退步!該怎麼辦?沒有人在為自己訂出目標!你在這個職務上一年要交代多少成績出來?就這樣子啊!一個置物箱也在這邊討論那麼久,還讓委員氣得要命,還讓主席氣到都記不住是昨天還是前天!笑話嘛!討論這個議題本身就是個笑話,但是不為人民喉舌又不行,因為政府、官員的小事,是人民的大事!所以,高鐵售票效率要提升,屬於諮詢、詢問的,就應該設專人服務,請有問題的顧客到諮詢櫃台由專人服務,以免影響後面排隊購票者,但是沒有!沒有服務台。售票處在B1,服務台卻設在1樓,請問要服務誰?服務特權!售票櫃台和服務櫃台分開,這是誰設的?買票有問題,卻不知道要找誰問,連這個都不懂得改,說什麼董事長多厲害、多先進、多進步,笑話!那什麼總經理有企業經營能力,我一看就知道,根本就是開玩笑!服務台在1樓,售票在B1,我一看就知道亂七八糟!不是嗎?我講的有沒有道理?內行人一看就知道了!閱歷多了,隨時關心民生大小事,我關心了二、三十年,眼睛一睨就知道了,做真的、假的,是對的、錯的,都非常清楚。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范次長答復。 范次長植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佳龍、陳委員雪生、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邱委員文彥、賴委員振昌、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呂委員學樟、江委員啟臣、王委員惠美、何委員欣純、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昇、楊委員瓊瓔、葉委員津鈴、黃委員偉哲、薛委員凌、張委員慶忠、高委員金素梅、羅委員明才、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歐珀、廖委員正井及陳委員碧涵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廖委員國棟、鄭委員汝芬、潘委員維剛、劉委員櫂豪、林委員明溱、周委員倪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廖委員國棟書面質詢: 動工已逾4年的花東鐵路電氣化工程,預定5月中旬履勘,6月底通車,而為配合其進度,昨日白天安排EMU400型電聯車組進行路線測試,並且於10時33分順利抵達台東站,今日將測試推拉式自強號的運作情況。花東鐵路電氣化這一路走來風風雨雨,不僅有隧道工程延後,導致舞鶴段在新隧道完工前必須先走舊隧道,更有承包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花東鐵路電氣化工程的包商惡性倒閉,使得台東站、瑞源站等的興建工程延後,昨日的EMU400列車的測試,雖讓台東居民吃了安心丸,但仍有問題要台鐵要檢討改進。 一、台東站月台及連接卑南文化公園通道進度落後 花東車站配合鐵路電氣化,總計有28個車站、花費60.81億元整修拉皮,目前已經完成其中6站。然台東站因包商惡性倒閉,導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而連結卑南文化公園的通車也因包商倒閉而停擺,花東線全線電氣化通車在即,而花東多年長者,月台高低差太大不利年長者上下車,部長,台鐵有沒有辦法在6月底前讓台東站至少有兩個月台完成墊高工程?另台東後站的地下通道何時可以完工?這對於提高卑南文化公園其南王部落整體的觀光具有極高的意義,台鐵應積極的解決,而不是因包商倒閉致使完成遙遙無期,這絕對會影響台東的觀光事業,請交通部積極督導辦理。 二、近五年列車延誤45分鐘以上漸增 臺鐵局近5年度對號列車延誤45分以上統計表 年度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總次數 91 136 179 313 232 機械及車輛故障次數 44 71 99 133 105 依據台鐵局提供資料顯示,近五年台鐵列車誤點次數逐漸攀升,98年至100年因機械或列車故障而誤點超過45分鐘以上者,竟占比率二分之一以上,顯見台鐵在號誌、機電與列車維護上出了很大的問題,未來花東電氣化通車後,花東線列車能否準時抵達各站,實在讓人抱持懷疑的態度。 對於台鐵沈重的人事退撫包袱、虧損,外界也多能理解,認為長年堅守第一線的台鐵員工,也應得到照顧。然而,今年二二八發生台鐵史上最嚴重的電車線事故,原因是維修保養沒落實,造成列車集電弓支架螺絲鬆脫。台鐵目前有兩千六百多名檢修人力,在老師傅退休與加上新車陸續加下,維修保養的人力確實越來越緊繃,第一線負荷很沈重,請問交通部長,針對台鐵內部機電維修的人員招募有沒有積極辦理,這可是攸關民眾的生命安全,二二八連假台鐵大誤點事故猶在眼前,交通部對於此不可不慎。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一、台灣明令禁止外籍單殼油輪進港,但現在卻有媒體報導,「世嘉號」、「新利進」、「金順一號」、「運興168」、「聯興六號」等不得進港的單殼油輪滿載重油進出台中港,載運未稅油品到外海,當起大陸漁船的海上加油站,讓政府每年短收十億元油品相關稅收,這部分交通部查證後的狀況到底是甚麼? 二、交通部曾經公告,「102年1月起禁止外籍單殼油輪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 但是台中港務局回應媒體時卻說「沒有辦法單純以單殼油輪來做區分。」台中港務局擺明把交通部的公告當空氣,持續讓外籍單殼油輪進入國際商港,這部分交通部要怎麼處理? 三、這些單殼油輪多數申報要前往香港,台灣與香港兩地距離380海里,來回航程至少四天,加上加油、卸油的作業時間也要一天,所以最快也要五天才會來回,但是從台中港務局的進出港紀錄上卻顯示,這些單殼油輪經常在申報前往香港的一、二天後,就回到台中港,也就是說這些油輪根本就只是把船開到台灣海峽或是台中港的外海處,就把船上數千噸的油品賣給大陸漁船,我們以每公升1至2元的利潤,一艘4千噸的油輪,每一趟至少可以賺400萬元以上,請問,這麼多的單殼油輪進出台中港,台中港務局與台中港務公司就像是睜眼瞎子一般,全部都看不到,交通部覺得合理嗎? 四、單殼油輪船殼外板只有單層,儲油槽都設置到底部,一旦觸礁、碰撞船體極易受損而漏油,因油污造成的生態浩劫與經濟損失將難以估計,但是這些違法油輪目前仍然頻繁進出台中港,這根本就是不定時的環保炸彈,為什麼交通部要縱容台中港務局與台中港務公司繼續放任這些違法的單殼油輪進出台中港?難道部長要等到這些單殼油輪發生漏油事件,才願意在媒體上呈現「震怒」嗎? 五、單殼油輪運油外賣,一次就數百萬,利潤這麼高,被海巡署抓到的罰金也不過數十萬,加上台中港務局與台中港務公司的放水,我想這些郵輪業者拚死也要海撈一票,部長,這是否有官商勾結?是不是該將全案移送調查局去查辦? 六、請問漁業署 油品之所以有價差,主要就是因為漁業署從97年5月修訂「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開始實施漁船用油浮動補貼14%,一直維持至102年底。98年度計補貼約新臺幣15.2億元、99年度計補貼約新臺幣17億元、100年度補貼約新臺幣19.4億元,101年度補貼約新臺幣22.9億元。98至101年總共補貼了74.5億元,請問漁業署,這些單殼油輪運出去賣的油從哪裡來? 油品來源是否來自於漁業用油的補貼大戶?漁業署有查過這些漁業用油大戶將油品使用到哪裡去嗎?請於二周內提交一份調查報告給本席與委員會。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另行政院版修正內容如下,修正「鐵路」之定義、增訂「高速鐵路」之定義、刪除「捷運系統鐵路」之定義,與各委員所提案修正內容大抵都針對鐵路局所發生之個別事件致使媒體宣揚報導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之情事、要求鐵路機構應就停駛或嚴重延誤等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必要時需定期演練與檢討,以保障旅客權益、要求應設專業人員協助身障者進出或搭乘,避免身障人士因無障礙設施不完備,卻遭受鐵路機構員工羞辱的情況再度發生、發生「包火車開淫趴」並上鎖已危及公共安全,凸顯出現有鐵路法規不周延之處之修法、為與傳統鐵路有所區隔,修正「鐵路法」增訂「高速鐵路」之定義、增訂鐵路建築及車輛之技術規範須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以促進我國整體交通系統無障礙設施之落實、規定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鐵路安全教育和培訓,以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增訂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亦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以保障乘客之權益及安全等內容。 近年來台鐵事故頻繁,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統計資料,民國100年台鐵軌道事故共計812件其中電車線設備故障16件、路線故障24件、號誌故障151件、列車延誤48件、受傷14件、死亡53件等等事故嚴重影響乘客權益。目前雖然有訂定列車因故障或行車事故造成延誤,現行台鐵除了誤點超過45分鐘可退費以外,其他與旅客相關的通報機制、轉乘、接駁等應變措施付之闕如,有損旅客權益。如何讓乘客權益獲得保障,如何再造台灣鐵路公司百年風光,如何再創台鐵行車信譽,建請交通部應加強對於鐵路行車狀況之掌握,不論何種原因所造成之遲延,鐵路公司都應即通報,並由交通部建立一套因應處理機制,讓各事故發生時都能夠適時通報,並針對事故之特性及因時因地制宜之必要性進行因應處理,修法僅是提醒台鐵公司的一個消極作為,真正重要的還是把企業責任、歷史使命及再現風華之努力隨時用於廣大社會及國民之上才是最重要的。 劉委員櫂豪書面質詢: 根據台鐵局針對花東鐵路電氣化車輛測試說明:「因花蓮─臺東間係新建電氣化軌道工程,新自強普悠瑪號列車因為新購傾斜列車,目前尚處履約中,故由立約商辦理花蓮一臺東間車輛與軌道間之P/Q值(脫軌係數)檢測,並經第三獨立驗證與認證機構(IV&V)認證後,該路線始得開行新自強普悠瑪號;另立約商於保固完成前,應交付臺鐵局傾斜系統調整與設定之軟體及技術,未來臺鐵局即有技術能力於新建路線或路線變更時,自行調整及設定傾斜系統參數,並確保車輛運轉安全。新自強普悠瑪號花東路線IV&V認證程序,將由IV&V公司參與測試,並於測試合格後,提出正式認證報告,始完成最終認證程序。」而依照目前施工進度及規劃之試車期程,普悠瑪號約於4月18日至6月28日止完成試車與認證,屆時普悠瑪號方能正式上路營運至花東線。但是普悠瑪號從101年底抵達台灣之後,於101年11月5日方開始試車,遲至102年2月5日通過英國勞氏公司(IV&V)安全認證,總計花費約3個月時間,尤其當時接近春節台鐵局已將普悠瑪號首次啟航的日期訂在2月6日,並且全部車位對外販售完畢,但安全驗證卻遲至發車前1日方完成驗證,造成旅客極大不安,因此對於花東鐵路電氣化普悠瑪號試車認證之期程,僅規劃約2個月時間,會否造成驗車時間太短之疑慮,交通部應加強督導;對於花東鄉親而言並不會特別在意通車時間是否會差幾天,但是一定會在意行車安全的問題。因此特別建議交通部不要刻意為了趕6月底完工通車而影響安全品質,而普悠瑪號的英國勞氏公司(IV&V)安全認證也必須要依標準程序來進行,應有的步驟不應馬虎,一定要確認安全無誤後才能正式上路。 此外,為了避免去年普悠瑪號先賣票卻又在最後一刻才完成安全驗證准予上路的驚險局面,建議台鐵局在規劃普悠瑪號的行車期程時,同時應規劃好替代車次,如此方能讓預先購票的民眾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如此也不必讓執行驗證的單位與人員有太大的時間壓力,造成安全品質的疑慮。同時也建議台鐵局是否可以研議規劃,開放讓花東地區的民眾可以免費試乘行駛花東間的普悠瑪號,先行讓鄉親體驗電氣化列車的質感。 最後,由於花東鐵路多經過花東縱谷之農地,常有農民於車輛未行駛期間跨越鐵道往返;但電氣化之後花東線鐵路行駛之車輛不僅速度較快,噪音情況也將有所改善,但也因此容易使當地居民警覺性降低,無法即早聽到車輛經過之噪音,因此交通部應於花東地區多宣導電氣化列車通行之特性,以便讓居民有所因應,保障行車及當地居民之安全。 林委員明溱書面質詢: 一、針就週刊報導恐怖單殼油輪進出台中港非法載油,交通部、航港局雖然多次發澄清稿,本席認為交通部並未認清問題重題,主要是因為這些違法單殼船走在法令邊緣,利用航港局查核規定不夠確實,進行海上油品買賣的非法加油站,這樣的走私油品、逃漏稅務,更可能因為油品溢漏而汙染海洋生態環境。雖然交通部澄清該單殼油輪是合法進出台中港,但仍無法杜絕海上加油站這類非法情事發生,本席認為交通部應該要以更為嚴謹的態度來面對此問題。針就這類有爭議性與危險性高的單殼油輪之監督管理,本席要求交通部應比照日本等先進國家,強化檢驗船舶安全機制,並提高相關檢驗標準,避免船舶因航行發生意外對環境造成污染災害;對於船舶進出港監督查察機制亦應改善,以有效控管非法船舶並扼止非法行為的發生。對於船舶進出港頻率發生異常時,交通部更應主動積極連繫海巡單位進行查核,以避免不法業者進行海上買賣油品等非法情事。 二、針就交通部以降低機車事故發生為由,正在研擬機車考照前先上駕訓班之可行性,本席認為交通部此舉無疑就是擾民政策。據警政署專案調查報告「101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機車肇事分析」指出,101年A1類機車肇事件數前五名主要肇事原因是:「酒醉(後)駕駛失控」、「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依規定讓車」、「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違反特定標誌禁制」,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肇事原因都屬人為因素,顯示國內對於安全駕駛教育的不足。安全,才是唯一回家的路,對於安全駕駛的培養,是要從生活中、教育中做起,而交通部卻要將安全駕駛的教育責任,外包由駕訓班實施,要求機車考照前需上駕訓班的課程才能發照,恐會淪為圖利廠商之疑慮。本席認為既然交通部認為安全駕駛觀念需入法,就依現行考駕照制度加考安全駕駛觀念一章,無需要求人民強制參加駕訓班課程,以展現施政決心。此外,交通部每兩年都會辦理機車使用狀況調查,主要是為蒐集機車使用者使用情形及其對相關措施之意見,最近一期為101年辦理的「100年機車使用狀況調查」,本席認為交通部既然要實施機車新政策,應該列為調查項目之一,調查機車民眾對於新政策的態度與看法,以民意為依歸來決定政策方向,才是實質有為的政府政策! 周委員倪安書面質詢: 有海關就有走私,到目前為止,交通部曾經抓過內賊嗎?還是對弊端視而不見?以最近受到媒體重視的台中港而言,有沒有走私案例被交通部自己抓過的?輪船如果因為撞擊而發生船體破裂的情形,單殼油輪比雙殼油輪容易發生漏油汙染的意外,引起海洋生態的汙染,為了避免海洋遭受汙染,交通部曾經在2012年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5千載重噸以上非載運重油,以及6百噸以上載運重油之外籍單殼油輪,進入我國的國際商港、工業港及其錨泊區與離岸設施。」 本席想要了解,根據媒體的報導,有很多被交通部禁止的老舊單殼油輪還在頻繁進出台中港裝油並運送到他處銷售。目前違反交通部公告的外籍單殼油輪有幾艘?都叫甚麼名字?交通部有掌握嗎? 媒體報導,2012年的中國海關百問論壇,曾經公布過10艘走私油輪的船名,這些走私船隻至少還有7艘還在台中港出入,交通部有沒有掌握是那些油輪?知不知道他們是走私船?他們既然是走私船,台中港務局是明知道是走私船還讓他們進港?還是根本不知道他們是走私船而讓他們進港? 中國都已經對外公布的走私船資料,交通部不知道嗎?為什麼我們台中港務局還讓他大搖大擺地進出台中港?這裡面是不是有甚麼弊端?這種情形一再存在延續,早就讓交通部這一個公告形同具文了。 禁止進入台中港的名單,不是貼一張公告就好了,交通部對於台中港違規放船入港的部分究竟要如何追究責任? 部長可不可以馬上去查:台中港務局究竟是誰對走私船核可放行的?這個部分誰是主管?跟這些業務相關的人員有哪些?這些走私油輪的報關代理行都是那些家?請交通部將去年10月16日到今年4月15日這半年內,(1)台中港單殼油輪〈出入港紀錄〉、(2)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船舶動態資料〉、(3)同一艘單殼船連續進出台中港的紀錄、(4)台中港到香港五天內來回的單殼船統計名單、(5)出入台中港單殼船的船齡統計表(6)以上這些船隻的報關代理行。以上這些資料,在這個禮拜五下班之前,全部交給本席。 中國都把走私船點名出來了,台中港務局還讓它們進港加油,再把加滿油的油輪開往海峽中線,那台中港不就是走私船的運補基地嗎?長期視若無睹,放縱違法情形存在,不但失去了國法尊嚴,損失了國家稅收,也喪失了國法的尊嚴!台中港務局這樣是不是等於走私共犯呢?部長,交通部覺不覺得台中港務局有犯罪行為的嫌疑? 已經發生弊端的部分,交通部要不要追究?交通部如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未來如何進行防範?這個部分請交通部4月23日之前給本席一個書面報告!交通部對這些高齡達二、三十年的單殼油輪頻繁出入我國港口,究竟做了什麼損害控制的準備?有沒有甚麼災害的預防性措施很具體地可以向國人報告?如果發生漏油乃至爆炸意外發生,交通部準備怎麼處理?如果台灣方面受到損害,交通部要如何求償?發生事故之後,如果對方棄船卸責,交通部準備怎麼辦?碰到不怕罰的違規船隻,交通部難道無計可施嗎?有沒有比當前的罰款更有效的辦法?4月23日之前,請交通部把辦法拿出來,做成書面報告,報告本席!謝謝! 主席: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一、交通部就「媒體報導油輪橫行台中港非法運油暨各港油污處理及防制」報告案,報告及詢答完畢。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說明及答詢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三、另有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鐵路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第二條、第六十五條修正動議共2案,留待逐條審查時一併處理。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散會。 散會(13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