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8分","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賴委員士葆","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1分","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1時43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許添財    林德福    賴士葆    盧秀燕    賴振昌    費鴻泰    薛  凌    孫大千    李應元    吳秉叡    翁重鈞    羅明才    蔡正元","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楊應雄    陳歐珀    陳明文    李桐豪    盧嘉辰    羅淑蕾    蔣乃辛    鄭天財    江啟臣    江惠貞    葉津鈴    李貴敏    簡東明    王惠美    吳育仁    林佳龍    邱文彥    蘇清泉    呂玉玲    管碧玲    黃偉哲    楊麗環    楊瓊瓔    王進士    高金素梅  陳怡潔    潘維剛    徐欣瑩    吳育昇    曾巨威    黃昭順    徐耀昌    廖正井    邱志偉    陳亭妃    張慶忠    鄭汝芬    顏寬恒","      委員列席38人","主    席：李召集委員應元","專門委員：黃瑩宵（4月7日）、黃素琴（4月9日）","主任秘書：鄧陽僖","紀    錄：秘    書  賴秀蓮（4月7日）  秘    書  任    莉（4月9日）","      研 究 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陳品華","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103年4月7日（星期一）","邀請財政部張部長、內政部陳部長就「推動不動產稅制朝房地合一課稅制之阻力及其解決之道」作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許添財、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賴振昌、費鴻泰、薛凌、孫大千、李應元、李貴敏、黃偉哲、李桐豪、羅明才、翁重鈞、曾巨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內政部林常務次長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項目：二、委員潘維剛、吳秉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項目：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項目：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103年4月9日（星期三）","邀請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就「我國與世界各國租稅協定推動現況，以及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對國內金融業影響」分別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許添財、吳秉叡、賴士葆、盧秀燕、林德福、賴振昌、薛凌、李貴敏、孫大千、費鴻泰、李應元、翁重鈞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主任委員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潘維剛、王惠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通過臨時提案1案：","一、現存台灣不動產稅制缺失嚴重，其治本涉及修憲修法工程浩大，惟可先易後難，特建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研議，將公告土地現值由每年改為按季或按半年調整。"],["提案人：許添財　　賴振昌　　李應元　　翁重鈞","散會","主席：由於在場人數不足，議事錄稍後確定。繼續報告。","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2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項目：五、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主席：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針對兩個修正草案說明提案旨趣，第一個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案主要是針對租稅保護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及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來看，現行稽徵機關將納稅義務人發函日認定為調查的基準日，也就是說，發函之後就算是調查開始，但是，為了鼓勵納稅義務人自首及節省稽徵成本，如果沒有將非確認涉嫌違章的事實之函查日認定為調查基準日，未來恐怕將阻斷納稅人補繳、補報的機會，限縮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立法的目的。有鑑於此，我們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提案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一，針對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調查基準日起算點，建議修正允許放寬到行政機關進行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以前。如果已經確定或取得相關憑證，納稅人提出原始憑證或與原始憑證相當的證明，即已符合立法目的，不在處罰範圍內。因此，本修正草案主要是針對納稅人應有的權益而提出，補足行政機關在行政作業上可能產生的一些疏忽。","至於另外一個案子是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與個資法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執行職務所獲悉之資料並非僅止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課稅資料，也擴及婚姻狀況、捐贈、疾病、就醫、貸款等其他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在善盡調查責任與自我節制方面應該予以界定，因此我們提出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是參考美國、日本、德國稅法之立法例，修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稅捐稽徵機關應該善盡調查責任並自我節制，除非已對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無結果，不應該隨便對第三人進行調查，否則會產生濫權的事情。","以上兩個提案，一個是針對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一個是針對個資的保護，敬請各位指教和支持。謝謝。"],["主席（賴委員士葆）：請曾委員巨威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曾委員不說明。","請台聯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台聯黨團不說明。","請財政部吳次長報告。","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　大院賴委員士葆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賴委員士葆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曾委員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黃委員文玲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對上開修正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一、賴委員士葆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有關明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證明者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部分，係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意旨並將本部97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納入本法，原則贊同，惟建議修正相關文字，以資明確。","(二)至明定以「確認涉嫌違章事實之函查日」為調查基準日乙節，恐對誠實申報制度造成嚴重影響並滋生訟源，對稅務行政作業產生重大衝擊，建議保留，理由如下：","1.鑒於各稅性質不同，違章態樣多樣，本草案所稱「確認涉嫌違章事實之函查日」恐易滋生徵納雙方爭議而徒增訟源。本部以80年8月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及82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21501458號函規範各稅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調查基準日之認定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具體個案發現有異常情形時，為確認違章事實，應即開始著手調查，例如，調卷、調閱相關資料、發函通知營利事業限期提供帳簿憑證等，且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實務運作允屬順暢，尚不致發生稅捐稽徵機關毫無所據任意發動調查之情事。","2.為落實課稅及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十一條之六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又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二條及行政罰法第四十二條，並定有陳述意見，已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3.本草案對於未誠實申報納稅者，於稅捐稽徵機關開始進行調查後，仍可免處罰鍰或刑事罰，恐導致納稅義人存有僥倖心理而不依法申報，相較誠實申報納稅之納稅義務人，有違公平正義，除破壞誠實自動申報制度，使稅法之處罰規定形同具文，民眾誠實申報意願降低外，亦將大幅增加稽徵機關之查核成本，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並藉此掌握課稅資料之立法意旨不符。","4.本部已適度調降各稅罰鍰倍數或訂定行為罰處罰金額上限，另違章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最低處罰倍數僅0.2倍），已充分考量納稅義務人負擔。另參考其他國家（例如德國）做法，與我國現行規定相同，皆須於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始可免罰。","二、賴委員士葆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一)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部分","1.本草案有關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資料之範圍，本部原則贊同。惟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核課稅捐，調查範圍當包含與課稅事實相關之任何文件，倘將調查範疇侷限於課稅文件，恐影響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建議修正相關文字。","2.本草案有關明定稅捐稽徵機關須先向納稅義務人調查無結果或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對第三人進行調查部分，按課稅案件態樣繁多、課稅事實不盡相同，尚非所有案件均須向納稅義務人調查或蒐集，倘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恐將影響課稅資料蒐集、調查及稅捐核課之時效性與正確性，建議保留。另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本部業以70年12月3日台財稅第40060號函規定應一律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調查，以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護及稅捐核課之衡平。","(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部分","1.本草案修正第一項規定，增列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課稅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刪除「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文字部分，查現行第一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保守秘密，其資料範圍業包括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課稅資料」及有關文件，對於納稅義務人之保護更臻周全，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另鑒於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等已有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應處行政罰或刑罰之規定，爰本草案刪除第一項「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之文字，敬表同意。","2.為提醒相關政府機關或人員對課稅資料之妥慎使用，俾保護納稅義務人之資訊安全及權益，本草案修正第三項規定，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之第一項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敬表同意，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部分","按稅捐稽徵人員違反同法第三十三條保密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裁處行政罰者，涉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優先原則，應依刑事法律處罰，現行規定係屬重複，本草案刪除該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文字，敬表同意。","三、曾委員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草案以納稅義務人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停止租稅獎勵，原則贊同，惟所稱觸犯其他法律之範圍未盡明確，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再者，現行法律體系除公法外，尚包含民法等私法或專利法等兼具公、私法性質之法律，倘納稅義務人觸犯私法規定，即遽以停止租稅獎勵，亦有違租稅公益原則，爰建議將納稅義務人違反之法律限定為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三項與重大公益相關之法令，較為妥適。又納稅義務人是否違反前開法律且情節重大，本部非該事件之主管機關，難以審查及判斷，爰建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部後再據以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四、黃委員文玲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部分","行政救濟案件如因法律見解歧異遭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依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原處分機關即應受該判決之拘束，如屬事實認定疑義而遭撤銷原處分者，稅捐稽徵機關基於調查事證之需要，納稅義務人應配合負其協力義務，以釐清課稅事實，確定應納稅額。是以，行政救濟期間並非時效概念，且非稅捐稽徵機關全然可以掌握，故對於稅務爭訟案件明定經過一定期間稅捐債權即消滅，除有鼓勵興訟之虞，讓取巧者藉提起行政救濟規避應納稅捐外，對於大部分依法如期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更顯失公平，建議保留。","以上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按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委員會同仁針對稅捐稽徵法提出這樣的修正草案，最主要是因為稅捐稽徵機關查稅非常認真，造成很多申訴案件，向立委同仁反映、要求服務的案件越來越多，所以立委同仁就查緝程序相關的問題提出修正，希望稅務人員不要無限上綱、無限擴充，甚至順手牽羊，查案時發現有其他案件的資料就順便查，查到以後就一直擴充，從第一個被查的人一直查到相關的關係人，以致草木皆兵，所以立委同仁希望稅務人員能夠有所節制。","現在本席要請教吳次長一個數字，順便釐清一下。財政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在國庫的收入裡，課稅收入在民國97年達到高峰，有1兆2,390億，接下來民國98年減少將近2,000億，民國99年只增加兩百多億，民國100年忽然大幅提升，增加一千兩百多億，但是民國101年只增加169億，102年又減少13億，這表示從100年開始到前年課稅收入的增加幾乎是停滯狀況，但是相同的101年和102年規費、罰款和賠償收入大幅增加，101年增加275億，102年增加893億，規費、罰款和賠償收入在國庫收入的百分比從100年到101年從4.8%升高為6.7%，到102年又暴增為11.8%。規費、罰款和賠償收入中的罰款大多是查緝逃漏稅產生的罰款。因為時間不夠，我沒有拿到更細的資料，你們公布的資料就是這麼的rough。很明顯，在民國101年、102年國稅相關查稅人員一定比往年忙得多，緊張得多，次長，能不能將稅務人員出勤、出差、加班的相關數字提供一下？這表示我們的稅務行政不穩定，不穩定有時候可能是因為稅務人員更認真、更有效率，增加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但是相對地可能是因為有些行為偏差、不當或有擾民之情事，請次長分析一下。"],["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教。關於委員剛剛提到的幾個數據，基本上稅課收入最大宗的就是所得稅的部分，尤其是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受到全球經濟或國內經濟的影響，反映稅收的情形。這是第一個原則。","第二，剛剛委員提到逃漏稅，只要有逃漏稅，我們一定要去查核，讓大家都能夠誠實申報……","許委員添財：本席問的就是說，如果沒有規費、罰款、賠償收入來增加來彌補課稅收入成長停滯或減少的影響，那國庫的總收入就會變成逐年下降，而不是像102年有1兆6,581億所顯示的那樣。過去幾年來，國庫總收入微幅增加是因為以罰款為主的規費、罰款、賠償收入這部分巨幅增加，在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部分也是逐年減少，財產收入也是逐年減少，其他收入幾乎沒有太大的改變，課稅收入基本上是慢慢減少，所以現在只靠罰款收入來彌補，而罰款收入是什麼？如果現在被查到逃漏稅，就表示以前就有逃漏稅，現在經濟不景氣，營業收入減少，這時候稅務機關來追稅，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講，以前逃漏稅現在就該被查緝，被查到就該被罰，該補繳，道理是這樣沒有錯，但是從經濟活動的穩定性來看，被查的人狀況是雪上加霜，以前逃漏稅時已經享受過好處了，現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被查、被問、被罰、被課稅，他還有心去投資嗎？還有心去改善營運狀況嗎？查稅就會有這樣的副作用。我期待針對查稅做好長期的規範，讓它穩定，長期是穩定的最好。也許是因為以前有太多陋習、陋規，偷懶、荒廢的情形太嚴重了，所以現在要力圖振作，雖然可以這樣假設，但是事實上是這樣子嗎？事實是因為政府沒有錢，狗急跳牆，逼得不得已，只好到處查、到處找。","吳次長當傑：跟委員報告，誠實納稅本來就是國民的義務。"],["許委員添財：他們長期都是誠實納稅。"],["吳次長當傑：稅捐人員在工作上是很辛苦的。","許委員添財：臺灣企業往往有3本帳簿，除非會計制度建立得很好，不然企業通常會有3本帳簿，一本給銀行看，這本是誇張不實的；一本給股東看，內容是真正的財務狀況；一本給國稅局看，這本是低估收入和利潤的。我不是說你對不對的問題，我們要檢討的是趨勢，大肆追查逃漏稅，做得太過度，就會產生副作用，我不是反對查稅。","吳次長當傑：是，是，是。這幾年我們對於國稅局……","許委員添財：要有所節制，要符合比例原則。"],["吳次長當傑：我們事先都有擬定查核計畫。","許委員添財：次長，我沒有辦法要求你把具體事證拿出來，但是你的感覺是如何？最近這幾年我們是怎樣要求的？你把數字拿給我看，讓我知道他們加班費、出差費、查緝獎金增加多少，歷年變化如何，這些數字我們都拿不到，要如何審查合理不合理？雖然該查就查沒有錯，但是在該查這個前提之下要怎麼查才符合適當性、公平性？因為查得很深入，所以被查到很倒楣，和沒有被查到的相差很大，有時候被查到就破產了，一生的苦心經營都白費了，真的有很多企業就是因為這樣破產的。","吳次長當傑：委員說的查稅一定要儘量公平、不擾民，我們都是朝這個方向在做，謝謝委員的指導。","許委員添財：所以你也沒有進入實務的狀況。你有進入實務的狀況嗎？誰可以來答復我？我的發言時間10分鐘就這樣用完了，我將事實說給你聽，結果沒有得到任何答案。","吳次長當傑：委員要一些相關的數據，我們會後可以補充給委員。","許委員添財：一般人想像得很簡單，都覺得不能逃漏稅，逃漏稅被抓到就倒楣，該查就要查，這是簡單一句話，但是真正實施的時候還有很多面向要考量，我要提醒的就是這一點。不要殺雞取卵，也不要讓大家都變成驚弓之鳥，更不要逼企業往外國逃。我不是幫逃漏稅的人講話，我是顧及整體經濟的穩定性，希望合乎比例原則中的平衡性。"],["吳次長當傑：是。","許委員添財：好，謝謝。","吳次長當傑：好，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股市是經濟的櫥窗，這段期間股市在8,800至8,900點上下徘徊，一直無法邁過9,000點大關。請問吳次長，股市未能衝上9,000點大關與學運有無直接關係？"],["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從金管會的相關數據中，可以看到自3月19日之後，我們的漲幅相較與亞股其他國家股市來得小，其因不排除是投資人在當時不確定因素或心理的作用影響所致。","林委員德福：所以說，不確定因素還是有影響，否則，以目前臺灣的整體經濟面來看，股市是不是應該要衝過9,000點？","吳次長當傑：以我們今年經濟的整個基本面來看是非常好的，若以去（102）年上市、櫃公司的獲利表現來看，也比101年度成長46.7%左右，這代表今年這一些大型權值股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所分配的股利、股息相對的好，投資人的殖利率比較高。另外，我們也看到3月份的出口比2月份成長了2%，就相關的經濟數據來看，我們經濟的基本面很好。","林委員德福：臺灣經濟的基本面很好，照理說股市應與基本面相連結。","吳次長當傑：對，應該相連結。","林委員德福：如果股市沒有受到學運的影響，你認為臺灣的股市會不會衝過9,000點？","吳次長當傑：事實上，影響股價的因素很多，而且這與其他國際因素相關，所以我比較不能據以判斷一定可以見到9,000點，從剛剛所說的數據來看，漲幅相較與亞股其他國家股市來得小，確有受到影響。","林委員德福：在學運期間，政府有無運用四大基金進行護盤？"],["吳次長當傑：沒有。"],["林委員德福：完全沒有？","吳次長當傑：沒有，政府完全尊重四大基金各個主管機關投資的決策。","林委員德福：學運讓社會大眾感到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存在，但我看到股市在學運期間上下徘徊，雖有影響卻沒有太大的衝擊。","吳次長當傑：那是因為我們的基本面是好的，所以在那一段期間，我們的基本面還能維持……"],["林委員德福：所以大家還是很有信心！"],["吳次長當傑：對。","林委員德福：那時候外資連續買超十數日，是不是對我們國內的經濟面非常有信心？","吳次長當傑：對。從外資的研究分析報告可知，外資對臺灣經濟的基本面是有信心的。所以，從外資資金的流入來看，今年1月到3月，淨匯入金額已達47億美元，而且在股市也一直呈現買超的形態，依外資的投資行為來看，外資對我們的基本面有信心。","林委員德福：既然臺灣的經濟面這麼好，次長有沒有信心台股短期內可以衝過9,000點？","吳次長當傑：如同我剛剛所說，股市應該反應我們的基本面，所以我對我們股市的發展有信心。","林委員德福：本席再請教次長，主計處上星期公布3月份全國稅收1,394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約有一成；第一季稅收累計達3,34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約7.3%，請問稅收增加是否代表我們的整個景氣確實已經回春？"],["吳次長當傑：這是絕對地正相關。","林委員德福：據媒體報導，證交稅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了三成，依你之見，今年第二季證交稅會不會比第一季更好？","吳次長當傑：關於這部分，我們樂觀地看待今年的證交稅應該可達到預算的目標。第二季的部分，我們……"],["林委員德福：你們會不會更有信心？"],["吳次長當傑：我們樂觀的看待。"],["林委員德福：所以說你很有信心。","次長，財政部表示，在營業稅、關稅、綜所稅挹注下，今年第一季的稅收總額3,341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227億元，因此，財政部對全年稅收超徵率很樂觀，請問，服貿協議簽定與稅收超徵有無因果關係？","吳次長當傑：服貿協議如果能順利通過，對我們經濟的動能絕對有加分的效果，所以我們也希望服貿協議能儘快簽定通過。","林委員德福：服貿協議簽與不簽，那種情況發生的稅損比較嚴重？","吳次長當傑：如同剛才所提，簽服貿協議對我們的經濟動能若有所助益，稅收當然也會有所增加。","林委員德福：不論是我國和中國或其他國家簽定對等服貿協議，一旦減免關稅，關稅收入必定會減少。請問次長認為要如何彌補關稅損失？","吳次長當傑：縱使在關稅收入會有些微的影響，簽定服貿協議對我們的投資環境有所助益，若整個投資環境好，投資行為自然就會增加，在稅收上絕對有正面的效益。","林委員德福：本院財政委員會決議要求政府儘速提兩岸服協議受益回饋以及受害補償條例，財政部張部長當時在本會表示支持，財政部於4月2日函轉經濟部，經濟部卻在短短4個工作天就打回票予以否定。請問財政部與經濟部到底有沒有溝通？依我看來，經濟部所否定的內容太過於簡單，它的理由是受益的對象很難認定，關於受害的部分，就是受損產業，政府予以輔導轉型升級為主，我們都知道開闢一條馬路，周邊絕對是受益，包括捷運都一樣，但是今天這條道路原來在行駛，結果中間可能作一個高架橋，甚至於作一條引道，本來這個店面，左右邊是衝擊受損，這些本來就要得到適度的彌補，有受益當然有受損，本席認為減少這些廠商的關稅後，增加他們的競爭力，到國外或對岸都一樣有受益，而且可能增加，但是受益的部分，不能讓大家繳的稅金，來彌補那些受衝擊的產業，次長是否認同這個觀點？"],["吳次長當傑：這個部分一方面要考慮整個經濟成長的需要。","林委員德福：我們絕對要支持，但是本席認為受益的部分，因為政府減低他到任何一個國家的關稅就會有競爭力，甚至於減5%或10%而增加他的收入或產量，可以銷到任何的國家，但是相對受到衝擊的這些產業，然後全民繳稅金來予以彌補讓它轉型，結果現在社會的觀感，認為受益的部分，最少要抽一點特別營業稅，來彌補這些受衝擊的產業，次長認同這種觀念嗎？","吳次長當傑：我覺得觀念上應該是對的，但是我也看到經濟部初步的研究報告，其中提到對於受益企業的資格怎麼樣認定，我認為經濟部對這個部分比較考慮到整個經濟成長與公平性。","林委員德福：其實哪個國家跟我們簽約，稅可減多少？一開始就應該做原始的處理，就像我們現在在課徵二代健保一樣啊！對不對？本席認為受益的產業，受到很大的利益，但是很多受衝擊的產業，財政部應該抽一點稅來協助他們，本席認為這是很合理的，財政部跟經濟部對這方面應該好好的研究。"],["吳次長當傑：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財政部吳次長，當政務官是很好，但是不要降低格調，次長以前對股市任何的表現不是都儘量不發言嗎？次長剛才的說明，本席在台下聽了都替次長感到難過，次長知道昨天股市跌多少點嗎？前幾天漲跌多少點？次長怎麼可以直接推論這個跟學運有關呢？"],["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我只是說……"],["吳委員秉叡：股市在學運期間總共漲了二百多點。","吳次長當傑：我知道，我剛才也報告說我們股市在這段時間也是漲。","吳委員秉叡：但是次長就是為了要找答案，硬要湊出學運對股市有不良影響，所以在預估如果沒有學運的話，絕對可以超過這些漲幅，這個是財政部次長該講的嗎？次長推論的根據在哪裡？"],["吳次長當傑：我只是從當時的數據表現。","吳委員秉叡：數據的表現，但是事實說明學運期間股市上漲二百多點，網路上顯示次長認為股市會上漲，如果依照次長的邏輯，再召喚學生進來立法院嘛！再一個月又漲二百多點，就上9,000點了，所以這個邏輯不是這樣子，我們都知道股票市場上的漲跌因素很複雜。","吳次長當傑：是，我剛才也說影響股價的因素有很多。","吳委員秉叡：別的委員在問這個問題時，次長知道他想問什麼，所以次長就順了他的意思說明，本席在台下聽得清清楚楚。","委員清楚的問次長，說如果簽了服貿，獲利的單位，是不是要多拿出一點稅收，或想辦法跟他多收一點，拿出來補救受損的企業，剛才次長又說邏輯上很對，但是經濟部跟你回答怎麼樣算受益搞不清楚，對不對？是因為這個因素，所以經濟部就打回票，對哪個企業有益，要怎麼樣算很難認定，對不對？"],["吳次長當傑：我們看到經濟部初步的資料是這樣。","吳委員秉叡：執政黨馬總統一再的宣示服貿簽了之後利大於弊，既然利大於弊，利在哪裡？弊在哪裡？應該清清楚楚嘛！要不然，怎麼樣算利大於弊，在邏輯上是不是這樣？如果你能夠算出在什麼地方有利，什麼地方有弊，才能夠得出利大於弊的結論，經濟部為什麼可以回答不知道誰受益？可見利是多少？這個資訊是不明的，從來沒看到弊在哪裡，政府機關什麼時候說弊在哪裡及會弊多少、損失多少？討論這麼久，本席都沒有看到這個資訊，也就是我們利大於弊其實是個口號，你們既不能夠確認利在哪裡，利多少？也沒辦法公布弊在哪裡，損失多少？","數學的邏輯上很簡單，如果數據正的是三，負的是二，加起來就是正一，這是利大於弊，數學的邏輯是這樣，如果是這樣，是不是要先完成利，利多少？誰有利？哪些單位有利？弊多少？對誰有損害？兩邊加總利大於弊，然後要把利的那邊拿一部分出來，去彌補弊的受損，這才符合邏輯啊！","所以都在做政令宣導，財政部不知道利在哪裡？經濟部也不知道利在哪裡？所以就沒辦法講哪個政策，邏輯上對啊！受利的單位應該要拿一部分來，去彌受害的單位，這是大家贊成的啊！前提是誰受益與受益多少，誰受害與受害多少？要不然，拿出來要補給誰都不知道啊！本席認為次長是很有格調的人，才跟次長談這個問題。","4月1日聯合國的NGO世界公民組織在世界公民日舉辦世界公民良心良政國際論壇，國際論壇中揭櫫了它最重視的三項專題，第一項是司法正義、第二項是賦稅公平、第三項是捍衛人權，第一項跟第三項跟今天的主題比較沒關係，賦稅公平的部分，財政部這兩年來到底做了哪些政策，達到了多少目標？","吳次長當傑：賦稅公平的部分，我們在這幾年也確實修改相關的一些法律跟法令，會後我可以整理資料。"],["吳委員秉叡：好。","吳次長當傑：相關的一些查核也是朝向租稅公平在努力，另外，我們對於一些相關的特別扣除額這幾年來也都有做一些調整，也就是讓比較低收入所得者等可以享受，這也是租稅公平。","吳委員秉叡：是有在做，但是到底做了多少？大家摸良心問看看，過去有雜誌報導臺灣的稅收70%是由受薪階級在支付，因為他們領薪水而跑不掉，所以這些年來大家在說對於資本利得或其他方面是不是要讓這些大財團、大收入者多繳一些稅，然後讓臺灣的租稅，有另外一個層次社會分配正義的效果，拿多一點的稅來照顧弱勢者，這是大家的理想，本席認為大家應該贊成這個理想，但是到底彌補了多少，有沒有做過統計？現在臺灣的受薪階級，負擔中華民國的稅收，到底是負擔多少比例？或是次長要跟本席說不是，原來那個雜誌的估計並不公道，有沒有做？次長剛才說的部分，坦白講不是否定，但是不多，次長說扣除額的部分追加了幾萬元，然後弱勢者的部分可以增加幾萬元，但是就整個租稅公平的比例來講，所做的比例是非常小，有沒有更大規模的，有沒有準備對大財團、資本利得各方面的高收入做處理，讓稅收能夠為中華民國的財政多做一些貢獻？","吳次長當傑：財政部推出的財政健全方案，目前有兩個相關的作為，就是所得稅法的修正，跟營業加值……"],["吳委員秉叡：所得稅法的修正……","吳次長當傑：這個部分已經送到這邊來，最主要在整個法案裡面，就是希望讓比較高所得者，能夠回饋給比較中低收入者，這個部分整個法案也是朝租稅公平的方向在做，同時也可以改善我們……","吳委員秉叡：針對所得稅法有關海外避稅天堂紙上公司的修正部分，本委員會在第3會期就通過了，結果送到院會之後，到現在還卡住，這就是一個指標啊！上次部長來，我也問他要不要做，這個政策是財政部提出來的，那個法案也是你們自己提出來的，本委員會支持你們通過了，送到院會就掛在那邊，然後你們也不追，財政部不能用這樣的態度啦！","吳次長當傑：這部分比較符合大家的需求，就是希望兩岸租稅協議可以……","吳委員秉叡：如果兩岸租稅協議一直不簽，那你們是不是就一直不追？"],["吳次長當傑：因為那個法案……","吳委員秉叡：如果這樣，你的邏輯就錯了，你應該等到兩岸租稅協議簽好之後再把這個法案送來本院啊！看來你們根本是把本院「裝肖仔」！你們在第3會期送來讓我們審查通過，結果我們給予支持通過之後，現在在院會卡住，你們卻說是不是等到兩岸租稅協議簽好之後再來推……","吳次長當傑：兩岸租稅協議整個討論過程一直在持續進行，不是最近才開始，所以我們也一直尋求委員及外界的支持，我們並沒有說先做所得稅法……","吳委員秉叡：如果你的前提是要兩岸租稅協議簽好之後再來推所得稅法修正案有關避稅天堂紙上公司的營利行為發生地要追稅的部分，那麼請問，如果兩岸租稅協議沒有簽定的話，這部分你們就不推了嗎？"],["吳次長當傑：我們希望委員們可以支持。","吳委員秉叡：我們支持修正所得稅法啊！可是現在這個案子在本委員會審查通過，提報院會之後應該要進行政黨協商，可是你們不去追啊！","吳次長當傑：有關兩岸租稅協議，我們也不斷的在跟委員及外界……","吳委員秉叡：我現在跟你講的是，兩岸租稅協議，你們要怎麼談，我沒意見，但是什麼時候才會談成，我們不知道，問題是為什麼這個協議不談成，你們就不追所得稅法這個修正案？","最後，我要提醒你的是，隨著時代演進，人類的各種行為都要改變，好比現在電子商務非常流行，尤其是網購，去年我們就說過，有關網購的交易量，營業額是很大的，請問財政部在這部分到底收了多少稅？","吳次長當傑：目前財政部對於網路交易已經成立一個專案小組，針對網路交易進行一些查稅的作為……","吳委員秉叡：查了多少？收到多少稅金？這個問題本席在去年就問過，所以你不要告訴我說現在都查不到，然後稅金很少。根據我們估計，每年的交易量是幾千億耶！"],["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饒署長說明。","饒署長平：主席、各位委員。去年一整年在關稅的部分，大概是收到一億多，包括郵包及快遞貨物……"],["吳委員秉叡：那其他的呢？交易稅呢？"],["饒署長平：另外國內的部分還有再收到。"],["吳委員秉叡：請你們回去整理資料送給本席。"],["饒署長平：好的。","吳委員秉叡：請你們把國內一年網路購物的營業額估算出來，再看看你們收到多少稅，本席要知道比例如何。你們要解釋清楚，為什麼現在估計網路的交易是幾千億，但是關稅只有一億多？除了關稅之外，交易稅收到多少？請你們告訴我整個比例。"],["吳次長當傑：我們會後提供資料給委員。謝謝。"],["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財政部提出書面補充資料。","接下來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年5月1日開始就要報稅，請教次長，本來取消夫妻懲罰稅有機會在今年開始適用，對不對？"],["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對。","賴委員士葆：這是千真萬確，因為學運把這個時程整個delay，對嗎？","吳次長當傑：對於立法院的運作，我們表示尊重，但是我們也希望……","賴委員士葆：現在確定是這樣了啊！原本我們已經通過，是台聯黨團把它擋下來說要協商，結果協商1個月也過了，就等院會處理而已，可是因為院會沒有辦法開，所以沒有辦法處理嘛！如果說有什麼運動可以讓我們的股市更好，那只要每天來搞運動就好了啊！這個邏輯很簡單，根本談都不必談，因為大家都很清楚嘛！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情形就是卡住了啊！難道不是嗎？"],["吳次長當傑：是。"],["賴委員士葆：吳署長要不要幫忙說明一下有關夫妻懲罰稅的問題？"],["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因為我們的稅額試算表大概從4月24日開始寄發，在這之前，需要一段的作業時間，所以任何新的修法，最好是在稅額試算之前的兩個月就能確定，這樣我們稽徵機關的作業才會比較方便。","賴委員士葆：本來大法官會議釋憲是在1月二十幾日，所以照說取消婚姻懲罰稅要到明年才能適用，可是因為我們立委心腸很好，想要替百姓省稅，而且估算至少可以省掉一百六十幾億的稅負，所以我們在大法官釋憲之後就要求財政部快馬加鞭配合修法，可是立委這個美意，卻因為學運沒有了！確定是這樣了，對不對？請教署長，如果本院院會過兩天通過這個部分，你們可否事後退稅？"],["吳署長自心：因為我們在4月24日就會寄出330萬份的稅額試算表……"],["賴委員士葆：已經要寄了嗎？"],["吳署長自心：已經要寄了。"],["賴委員士葆：寄了以後就追不回來了？","吳署長自心：已經來不及。其實我們也是希望能在今年當中儘快通過，這樣的話，明年就可以適用。"],["賴委員士葆：所以今年這個案子確定沒有了？"],["吳署長自心：現在應該是來不及了。","賴委員士葆：有關幫納稅人試算這部分，我們的電子資料中心做得很好，請問全世界做到這樣的國家有幾個？"],["吳次長當傑：這部分像網路申報或是稅式的……","賴委員士葆：不僅僅是網路申報，根本是服務到家，因為都幫納稅人算好了，只要納稅人沒有異議，簽個字就等於報完稅了，什麼事都不用做。我們是服務這麼好的國家耶！","吳次長當傑：這個部分占了87%，對整個稅制及納稅人的方便，確實很有幫助。"],["賴委員士葆：全世界到底有幾個國家服務這麼到家？"],["吳次長當傑：我們應該是全球第一……","賴委員士葆：所以你要講嘛！這麼好的政策，你不說明一下嗎？","吳次長當傑：而且今年我們正在推動扣繳憑單免填報的作業，可以更進一步增加行政效率並且節省相關的資源浪費……","賴委員士葆：這個效率很高，但是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萬一你們計算有錯怎麼辦？好比夫妻合併申報，結果太太買賣黃金賺到的錢沒有計入，那要怎麼辦？"],["吳署長自心：只要納稅人改成自行申報就沒有問題。"],["賴委員士葆：可以改嗎？","吳署長自心：對，可以改。","賴委員士葆：萬一納稅人沒有改，事後被你們抓到呢？","吳署長自心：不會，因為我們今年又有配合扣繳憑單……","賴委員士葆：你要小心，因為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好比你們寄發的試算表，就像人家網購時寫錯數字，把2萬元寫成200元，然後納稅人就照你們寫的繳稅，結果你們又要他補稅，那要怎麼辦？","吳署長自心：不會，因為財政部已經掌握的資料，在網站上都可以查到，如果那是錯的，納稅人據以申報，我們不會論罰。","賴委員士葆：不是啦！我是說如果你們要我繳1萬，我就繳1萬，可是後來你們查稅發現我應該要再繳另一筆10萬，那是不是會產生糾紛？","吳署長自心：在一定金額以下是免罰的，也就是25萬以下免罰。"],["賴委員士葆：25萬以下就認了？"],["吳署長自心：是。","賴委員士葆：所以金額少的，你們就認了？"],["吳署長自心：是。","賴委員士葆：但我認為這是應該注意的。其次是退稅問題，只是這個個案有點離譜。這案例發生在中和，花了25元的掛號費退稅，沒想到退的稅款是一元！","吳署長自心：這問題委員上個禮拜即承蒙委員垂問，昨天已由台北市國稅局開會處理中。","賴委員士葆：這應該屬於細節的作業問題，我認為多少金額以下的退稅款乾脆不要了！況且現在電腦作業也很方便，不是嗎？","吳署長自心：這是四捨五入的計算問題，我們會克服。","賴委員士葆：請教次長，今年因為經濟回溫、股市回溫，對於稅收，我們可以樂觀期待吧？","吳次長當傑：對於達到預算編列，我們樂觀以待。"],["賴委員士葆：今年預計徵收多少證交稅？","吳署長自心：我們原先估計成交值約在一千一百億，但現在已經超徵了。因為現在每天的成交值大概在一千三百億左右，所以證交稅確定超徵。","賴委員士葆：所以是一定超徵的，我認為10%應該是有的。"],["吳署長自心：希望能繼續保持。","賴委員士葆：這點不需要客氣啦！吳次長原本是金管會副主委，對股市也很熟，應該知道量比價先行。只要量一上來，價也一定上來的，所以沒什麼好客氣的。現在只是一步之差，時間問題罷了！照曾主委所說，今年賺了一兆八千多億，殖利率很高。套一句話叫台北的股市很juicy，肉汁很多。不過現在有個錯誤講法出現，那就是全年稅收受薪階級占70%，我認為不該是這樣的！應該說是綜所稅裡受薪階級占七成，這才是正確的說法！請問綜所稅占全年稅收多少比例？"],["吳署長自心：去年大概只有3,900億……"],["賴委員士葆：占全部稅收多少？"],["吳署長自心：稅收是一兆八千多億……"],["賴委員士葆：應該是三成多吧？","吳署長自心：對，但誠如委員所說，綜所稅總額中的70%是薪資所得。","賴委員士葆：我們的稅收大致可分成三大塊，一個是綜所稅，一個是營業稅、交易稅，一個是財產稅部分。所以大概就是占三分之一左右，可能多一點，也可能少一點，但綜所稅中受薪階級占70%才是正確的說法。因此，不能動不動就說全國稅收中，受薪階級占七成，這種說法似是而非，你們卻又不出面糾正，會加重受薪階級的相對被剝奪感，更是增添社會的不安因子，我認為這是導致學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大家都感受到世代被剝奪，覺得下一代沒有機會。","最後，最近地上權的標售狀況似乎比較不好？","吳次長當傑：我請國產署李副署長來向委員做詳細說明，但我們今年仍預計推出兩千億的案源。"],["主席：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李副署長說明。","李副署長政宗：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有四宗，台北一宗，台中一宗，高雄二宗。"],["賴委員士葆：房地產交易情況是不是比較冷卻下來了？","李副署長政宗：不會，而且4宗並不算低。"],["賴委員士葆：還是不錯？","李副署長政宗：對，連高雄都有二宗，而台中太平區也有一宗。雖然議價率不高，但我們仍樂觀看待。","賴委員士葆：我希望能聽到因為政府打房、抑制貧富差距奏效，致使房地產交易情況比較不好，結果卻不是這樣！可見政府的打房沒用！","吳次長當傑：但我們也不斷建立地上權平台給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因為這也等於是一種資產活化。","賴委員士葆：我要強調的是，讓有錢人多繳一點稅，尤其是一直未課到稅的資本利得這部分，故而希望政府能有效抑制房價的不正常飆漲，但照你們的說明來看，效果似乎仍不明顯，你們要繼續加油，最好像部長所說的，讓奢侈稅轉進為實價課稅。","吳次長當傑：我知道，部長有在立法院做過報告。謝謝委員。"],["主席（賴委員士葆）：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有9成民眾均採網路申報方式報稅，為了環保起見，所以從今年開始，財政部不再寄發紙本扣繳憑單。但如果民眾有需要，可以到各稽徵機關或國稅單位申請。最近有民眾向本席反映，他向國稅單位申請時，國稅單位說5月1日才能開始申請紙本。政府機關既然鼓勵民眾提早報稅，最好5月1日就去申報，5月2日其次，5月3日第三，不要等到最後幾天才申報。既是如此，為何要5月1日才能拿到紙本憑單呢？因為拿到後還要回家計算，如此豈不是錯過好幾天時間了？今天是4月16日，有無可能開放4月20日或4月25日提早讓民眾申請紙本憑單？這樣民眾回家試算，5月1日就可以報稅，請問這樣可以嗎？"],["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不希望納稅義務人這麼麻煩，因此，財政部將於4月24日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今年預計會寄發330萬份，如果民眾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認為OK，也就不必查調所得資料，這是我們所希望的第一步。如果同一個時間內又讓民眾去查……"],["盧委員秀燕：可以收得到？"],["吳署長自心：4月24日開始寄發。"],["盧委員秀燕：何時可以收到？"],["吳署長自心：一般大概在4月26日或27日之前都可以收到。","盧委員秀燕：以4月27日來說好了，如果民眾覺得金額不對，想申請紙本，請問4月28日可以嗎？不行吧？"],["吳署長自心：現在因為我們……","盧委員秀燕：所以我才說至少要提前幾天，或者4月27日、4月28日讓民眾提早申請。不能因為你們已經幫忙做好了，就規定5月1日才開放申請，畢竟申報納稅的是民眾，他們願意早點納稅，你們就該給人方便，現在卻為了行政機關的方便到5月1日才開放！這是小市民財政，可以提前兩、三天嗎？"],["吳署長自心：這要看財政資訊中心的作業時間而定。"],["盧委員秀燕：那就請財稅資訊中心來說好了！"],["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蘇主任俊榮：主席、各位委員。當初規劃在5月1日開放，好讓整個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能一次到位，不要分兩次，因為這樣一來，一些後到資料會讓民眾在查詢時出現落差。","盧委員秀燕：我不懂！我要查我的資料，卻限制5月1日才能開始？這是為什麼？理由是什麼？我還聽不懂！"],["蘇主任俊榮：因為系統是放在……"],["盧委員秀燕：因為無法更改系統嗎？"],["蘇主任俊榮：我們可以提早開放……"],["盧委員秀燕：那就開放啊！"],["蘇主任俊榮：但我們擔心這樣一來將會出現資料的差異性。","盧委員秀燕：為何會出現差異性？4月24日都可以寄發試算通知書，為何還會出現差異？如果我在4月26日、4月27日拿到通知書後覺得有疑問，不能自己去查證嗎？","蘇主任俊榮：因為陸續會有一些後到資料進來，所以我們會不斷進行incremental的更新。","盧委員秀燕：會在4月24日寄發的，就是已經沒有後到資料的問題，所以才會進行試算，對不對。"],["蘇主任俊榮：對。","盧委員秀燕：如果都進行試算了，卻發現仍有後到資料，請問這種試算有用嗎？吳次長，聽懂我的問題嗎？"],["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盧委員秀燕：既然4月22日寄發322份試算表出去，表示政府機關有信心幫民眾試算，如果還有，民眾當然有權利來查，你還不給他查，硬要到5月1日。電腦設定沒有辦法改嗎？","吳次長當傑：只要程式做得到，我們儘量……","盧委員秀燕：今天才16日，還有10天左右可以更改，至少4月27日要開放，好不好？就是民眾在收到政府的試算表之後，還有疑問，還是要用紙本的方式，4月27日可以供他查詢，哪有我要查我的資料，要來報稅、繳給政府錢，政府還不幫忙，太離譜了，也太沒有效率。","吳次長當傑：這一部分我們會請資料中心這邊儘量看能不能27或28日，提早一點。","盧委員秀燕：好，謝謝！謝謝你正面答復。所以我們現在可以宣布，告訴民眾收到試算表之後4月27、28日就可以來查。其次，學運退潮了，之前曾主委在這邊答復，因為學運的關係，所以股市沒有漲上9,000點。如果學運退潮，有助臺灣股市與金融，我想請教問一下，學運退潮了，為什麼股市連跌兩三天，今天我剛才看了一下，還小跌3.79點，為什麼？","吳次長當傑：跟委員報告，股市漲跌它影響價格的因素很多，包括國際上的影響，像這幾天有跌，我個人看到，是受到歐美國家的一些影響，因為我們的市場已經是一個國際化的市場，不能置外於整個國際市場的變動，所以影響的因素是很多的。","盧委員秀燕：你的意思是，跟學運沒有關係，這兩天跌是因為國際情勢的關係？","吳次長當傑：也是因素之一。另外，整個股市是不是有一些投資人獲利了結？漲跌我們認為都符合市場的機制，但是我剛剛也特別強調……","盧委員秀燕：我覺得這樣講反而不太公平，因為股市沒有漲上來，就怪學運；學運退場了股市還沒有漲上來，就說跟國際有關係。再者，前兩天我質詢有關政府補助民眾購置熱水器，這不是你們財政部的錯，而是內政部的錯，因為內政部補助人家3,000元，結果你們就開稅單，後來才知道，他根本可以運用政府補助款、政府捐贈的方式免稅的。而且有的縣市有開稅單，有的縣市沒有開，因為錢撥到地方消防局，消防局就開稅單，有十幾個縣市，導致錯誤的無法統計出來，這是我從內政部拿到的資料。以今天5月1日開始申報所得稅來講，現在103年要申報102年的所得，錯誤發出2,633戶民眾，本來不應該繳這個稅，可是他現在收到稅單，前兩天吳署長很負責任地跟我溝通，他說，已經要求內政部各地消防局，這個稅單要註銷，對不對？雖然扣繳憑單已經發出去了，但是要註銷，是不是？","吳署長自心：是，那個要更正扣繳憑單，所以我們會主動來辦理。","盧委員秀燕：第二個，你也跟我提到，前幾年已經申報了怎麼辦？譬如，像101年已經繳稅的有3,459戶；100年有2,749戶；從97年到103年都有錯誤，這些已經繳了所得稅，你們告訴我說，還是可以來申請退稅，對不對？"],["吳署長自心：這個國稅局會主動來處理。","盧委員秀燕：很好，很好。第三個，今天汽車如果有問題的話，我們要召回維修，這個案例也是，是中華民國近幾年以來最大的稅單註銷潮，去年開出今年要註銷的是2,633戶，前面幾年也是，所以加起來有上萬戶。倒過來，這個到前幾年度你都可以處理退稅，剛才賴士葆委員提的我覺得很有道理，當初是我的修正案，就是有關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已經遭大法官解釋違憲了，從今年1月開始失效。因為前一陣子到現在立法院的院會都沒有辦法開會，導致無法完成三讀的程序，這兩天財委會的委員辦公室都接到民眾陳情的電話，說不是已經違憲了，今年我要採取夫妻所得稅分開申報方式為什麼不可以呢？","剛才賴士葆委員提了，我覺得很好，他說，如果我們今天快馬加鞭在本會期通過了二、三讀，因為1月份法律已經失效了，民眾當然有權利採取符合憲政最有利的申報制度，並且要求退稅；如果5月1日我已經去申報了，到時候法律通過了我要求退稅。我現在已經草擬一個提案在尋求委員的支持，如果這個提案通過，你們是不是可以同意退稅或更改申報方式？","吳署長自心：如果立法院通過要溯及既往，影響非常重大，我們當然依法辦理。"],["盧委員秀燕：這是人民的權利。"],["吳署長自心：影響真的非常大。","盧委員秀燕：可是這是符合憲法的規定，影響當然重大，因為是錯誤的事情，一定要更正。","吳署長自心：大法官的釋憲文是課稅實體事項，本來的規畫應該明年申報才適用，所以我們現在這樣做是沒有違憲的問題。"],["盧委員秀燕：解釋講的是申報制度。","吳署長自心：但是各類所得分開計算，計算是屬於課稅的實體事項，應該是今年的所得適用，所以是明年來申報。"],["盧委員秀燕：可是部長有答應我。"],["吳署長自心：當然委員的好意……","盧委員秀燕：在去年我質詢部長就問他，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通過新的申報方式之法源，是不是今年可以適用？他說今年可以適用。"],["吳署長自心：應該來不及。","盧委員秀燕：你們趕趕看，我只寫一個提案，如果來得及，你就要答應。我用熱水器這件事情來講，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也希望……","主席：好，謝謝！","盧委員秀燕：如果趕得及，你們就要說到做到。謝謝！","主席：財政部可能要去評估，如果這個案子能夠追溯的話，你們的工程有多浩大，要算一下，我們再看要怎麼來支持。","請薛委員凌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次長，前一陣子曾主委不是說，我們的股市要上看9,000點嗎？他說，如果沒有學運，股市早看9,000點。主委這個說法你認不認同？"],["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曾主委對外說明當時一定有它的數據在，所以我尊重他的說法。","薛委員凌：當時的時空背景只不過幾天前，這又不是幾年前的事情，我讓你在這邊說清楚、講明白。","吳次長當傑：主管機關當時對外這樣講，應該是以數據來說話，也就是說，以那個時點之後跟亞洲其他股市的漲跌幅度與成長狀況相比，來做一個數據，表現出當時所受的影響，所以他是用數據來對外說明的。","薛委員凌：我們來檢視一下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與現在股市漲的情況，那時候主委講，因為在3月18、19、20日主委發了一個新聞稿，說是因為學運的關係，所以股市就跌下來了，市值蒸發了五千多億，總共下跌一百多點，這份新聞稿發完的隔天開始，在這段學運期間股市可以說天天都漲，這代表主委講的不對，後來又講美國聯準會的問題、升息的問題、QE退場的問題及上市櫃盈收的問題等等，相信次長也知道，各公司企業的盈收是因為IFRS會計制度的變化而創造這6,000億，並不是有什麼好的利基點，對政府現在所公布的這些數據，請問次長，你會不會覺得都是虛的？其實，我們在這裡提出很多問題，你有很多都是虛答，你承認嗎？","吳次長當傑：委員剛才提到去年獲利成長大約47%，一如委員所說，這裡面的某一些數據確實是因為IFRS會計處理的變動而形成的，當然其中大部分還是屬於企業真正的獲利。","薛委員凌：請問次長，打從學運開始興起以來到現在，我們的股市到底是跌還是呈現上漲的趨勢？"],["吳次長當傑：有一些小幅的下跌。","薛委員凌：學運期間國內股市到底跌了多少，今天你在國會殿堂上回答委員的詢問一定要非常肯定，不要像電視節目中那些股票分析師賣膏藥一樣，他們只會騙投資大眾、菜籃族，你身為部會首長，絕對不能有這樣的作為。","吳次長當傑：正因為如此，我對整個股市的談話一向都是屬於比較穩健，因為主管機關……","薛委員凌：從410到現在為止，國內股市到底跌了多少？"],["吳次長當傑：我手邊並沒有這兩天跌多少的精確數字。","薛委員凌：大概不好的時候，你就會說手邊沒有這方面的資料，我告訴你，我們股市的已經蒸發快2,000億，怎麼會沒有下跌？你們不是有設股市觀測站，為什麼會不知道股市這兩天跌了多少？剛才你對IFRS會計處理的變動所造成的影響都了解得這麼清楚，為什麼對最近股市下跌的數據卻又不知道？你們不要讓人民認為你們就像分析師，事實上，你們才像賣膏藥的，專門在這裡騙人而已！","吳次長當傑：我們絕對不會這樣，因為我們對外一定要根據數據來說話，剛才委員問我有關這兩天股市的漲跌幅，坦白說，我現在手邊確實沒有這方面的數據。","薛委員凌：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要在這個問題上再浪費時間；接下來我要請教次長的是，最近你們是否要對一些代買、代購或團購累積信用卡的紅利進行課稅，此是否屬實？","吳次長當傑：對這個問題，容我請賦稅署署長跟委員作一說明。"],["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主席、各位委員。如果紅利點數有所得就會有課稅的問題。","薛委員凌：但紅利的發卡銀行則認為這是屬於勞務折讓，對不對？","吳署長自心：這究竟是屬於銷售折讓，還是勞務折讓？恐怕還要再查一下。","薛委員凌：如果有轉售，與沒有轉售之間有無差異性？","吳署長自心：因為紅利原本是屬於持卡人所享有，他如果把紅利點數轉給其他人，中間就牽涉到移轉所得的問題。","薛委員凌：如果持卡人將紅利轉售，請問這部分要課稅嗎？","吳署長自心：如果能掌握到資料，就會有課稅的問題。"],["薛委員凌：你們是將這部分視為所得嗎？"],["吳署長自心：是。","薛委員凌：如果同事之間委由一位團購並由他刷卡，之後他被發現有轉售，所以必須課稅，但他若是用現金時，你們又如何去查？"],["吳署長自心：這種情況查起來就很困難。","薛委員凌：政府總是站在要課稅、查稅的立場，如果民眾懂得稅法用現金去代購，那麼，政府是不是就課不到他的稅了？這樣一來，老老實實的人就要被扣稅，是嗎？","吳署長自心：基本上，課稅還是要靠納稅義務人誠實自動申報。"],["薛委員凌：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是否都有明文規定；必須在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方能跟人民課稅？","吳署長自心：是的，我們必須依法律課稅。","薛委員凌：請問署長，租稅的法律主義為何？在我們憲法第十九條裡面不是都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吳署長自心：是。如果所得的來源是來自於中華民國，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我們就可以將其納入課稅的範圍。","薛委員凌：這樣說來，你們明顯是公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吳署長自心：我們沒有違法租稅法律主義。","薛委員凌：如果民眾以信用卡團購或代購所產生的紅利再轉售時，就要被政府課稅，如果以現金購買時，政府就課不到稅，這不是有兩種不同的標準嗎？","吳署長自心：如果民眾是用現金支付的方式，一定會享受到折讓的部分，這部分也反映在他現金支付的成本上，所以，他並沒有所得的問題，如果他把自己……","薛委員凌：換句話說，懂得這方面資訊的人就不會被政府課稅，不懂的人就會被課稅。"],["吳署長自心：因為他交易的形式是不太一樣。","薛委員凌：這就像你們查稅一樣，查不到就沒有被課稅的問題，查到老實人就有問題，對不對？","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次長，最近有人在談公營行庫之間合併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公公併問題，如果被點名到的公營行庫其業務屬性上都有重疊之處，請問在合併之後經營上會有起色嗎？其實，你們在意的還是在公公併，而不是公私併，但我們都知道，時下年輕人一旦通過高考進入公營行庫的窄門之後就會肆無忌憚起來，經過一段時間其末稍神經甚至已開始僵化，私人銀行的行員就不可能如此，否則，他們如何在市場上競爭？所以，私人銀行較具競爭力，在此情況下，你們有沒有考慮公營行庫跟私人銀行合併的問題？"],["吳次長當傑：我們當然希望任何併購都能產生綜效並提升其競爭力。","薛委員凌：如果將兆豐、第一、華南、合庫等四家行庫合併，其規模也不過10兆多一點，在世界排名可能也進不了50大，這樣來看，公公併有任何意義嗎？更何況，這些公股銀行的經營比起私人銀行是僵硬許多，在合併後究竟能增加多少效果？實不無疑問。","吳次長當傑：針對這部分，目前我們還是尊重他們的評估，至於未來合併的方向，我們希望一定要有綜效，並提升競爭力，同時，也要顧及公股的權益。","薛委員凌：照這樣看來，公公併也只不過是一個假議題，對不對？"],["吳次長當傑：他們會去做相關問題的評估。","薛委員凌：因為國內這四家大型行庫的資本總額加起來也不過10兆而已，真正合併之後在世界的排名中恐怕還不擠不進50大，所以，根本不具有國際競爭力，在此前提下，合併又能發揮什麼作用？","吳次長當傑：因為我們並沒有限量，所以，對這部分我們尊重他們所做的評估，他們究竟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要不要分階段，我們希望他們把國內外的環境都要考慮清楚。","薛委員凌：照次長的說法，我們可以了解，因為次長所在意的還是在公公併，對不對？"],["吳次長當傑：這些都會列入他們評估的選項。"],["薛委員凌：次長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如何？","吳次長當傑：如果在公公併之外，他們認為選擇一些民營銀行也會有不錯的利基時，我個人覺得對他們而言都是一個好的選項。","薛委員凌：我覺得此舉只不過是政府想利用公股銀行的釋股來籌措財源，這才是公公併的真正目的，是不是？","吳次長當傑：不是，這部分……"],["薛委員凌：我認為公公併仍只是一個假議題。","吳次長當傑：其實，針對公股行庫之間的合併，政府並非想藉此增加財源，只是想擴大公股行庫的業務範圍與競力。"],["薛委員凌：次長說的意思是公公併會增加公營行庫的競爭力嗎？","吳次長當傑：我們尊重他們的評估，事實上，任何一個併購案，我們希望他們能從如何提升競爭力與綜效來著眼。"],["薛委員凌：我認為公公併只不過是一個假議題。"],["吳次長當傑：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報稅季節就快到了，剛才也有好幾位委員提到報稅議題。我自從20年前當民意代表以來，每年都幫民眾做報稅服務。但我們在內部的訓練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現在因為全面實施扣繳憑單無紙化，納稅人大概可以透過4種管道取得報稅資料，第一是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以及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是每年5月份可以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結算軟體，透過網路向財政部資料中心查詢，這是第一種的自然人憑證和金融憑證。第二種是5月份也就是下個月，納稅義務人在報稅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國稅局臨櫃查詢，我猜你們今年的工作量會暴增，這點我在結論時再講，到時候你們人力怎麼調配，麻煩五區國稅局都要注意一下。第三種途徑是試算表，用這種途徑的人不要報了，試算表大概4月底就寄出去了。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向賴委員及所有委員報告，試算表是本席從當民意代表、進入立法院開始就一再要求的，前財政部長林全不答應、後來到了李述德當部長，我從他一上任又開始要求，但他從第二年才開始做，做了之後成效很好，某種程度上，算是財政部被我逼出來的，但我覺得很好，希望繼續把它做得更好，這是第三種個人可以得到綜所稅資料的方法。第四種是向扣繳憑單填發單位，例如公司、銀行等，申請填發紙本憑單。","換句話說，納稅義務人現在有4種方式取得所得資料。但這會產生一些問題，以自然人憑證來說，去年所有申報戶大概570萬戶，對不對？如果我講得不對，麻煩你們隨時更正。然後，去年使用自然人憑證申報的有138萬戶，換句話說，以去年數據來說，有432萬戶沒有所得資料，因為這432萬戶沒有自然人憑證，沒有所得資料，其中當然可能有人是收到試算表之後就接受這樣的方式了。本席希望你們再去看看去年用試算表的大概有多少戶。去年採網路申報的，當然可能還會再用試算表的，這樣的申報戶有326萬戶，比例55%；用試算表的有180幾萬戶，比例32%，兩者加起來比例有87%，換句話說，還有13%今年沒有拿到任何資料，所以我剛才才會推斷，5月一開始，申報戶就會帶著身分證、印章到國稅局排隊，取得自己和家人的所得資料。舉例來說，我如果有成年、也就是20歲以上的小孩，但還處於在就學、或者需要我撫養的狀況，或者我撫養兄弟姊妹小孩的資料、我父母的資料等，都要等到5月1日臨櫃才能查詢得到，所以我可以預期，臨櫃查詢的人潮一定會比往年多很多，所以到時候財政部的人力要怎麼調配，麻煩給我一份書面資料看看。"],["主席：請財政部吳次長說明。"],["吳次長當傑：主席、各位委員。好。","費委員鴻泰：尤其是老年人。剛才提到，擁有自然人憑證的去年只有138萬戶使用，雖然內政部發出的自然人憑證總共有250萬戶，但有的人是用在其他用途，換句話說，用來報稅的大概只有百分之二十幾，不到四分之一。有些人今年會突然沒有收到扣繳憑單，尤其是上了年紀的人，例如申報戶的父母，他們現在固然是被撫養人，但還有其他收入，這些人會面臨很多問題，必須跑到國稅局才能調出這些資料，首先就增加其排隊、往返時間，光這一點，就會增加臨櫃人潮，而民怨可能就會發生了。這是第一點，如果我講得不對，財政部就隨時來挑戰我。我現在倒是有2個建議，第一，自然人憑證部分，是不是可以開放調查直系血親的所得資料？請問吳次長，你同不同意我這樣的建議？或者誰可以來回答？","第二，我建議財政部申請一個網路專頁，讓申報戶申請查詢自己和家人的所得，國稅局查出所得資料後再回覆，但是要用加密信件，否則透過網路傳遞，一旦傳錯，任何人都可能打開來看，就牽涉到個資法了，現在很多問題都牽涉到個資法。換言之，我建議財政部開闢專頁，例如我費鴻泰要申請我的小孩、太太和父母的資料，財政部調查之後回覆給我，但是回覆信件必須加密。根據目前作法，就是我必須輸入ID，還要加上戶口名簿的號碼，才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資料。我剛才講的這兩件事，你們如果不做，大家會用我剛才講的第二種資料取得方法，就是到國稅局排隊，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查詢，次長，你們有那麼多機器、那麼多人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嗎？"],["吳次長當傑：委員關切的絕對是非常正確的……","費委員鴻泰：不只是正確，而且是實務面，因為我馬上就要到各里去幫忙報稅了，而上述方式是我們在內部訓練時，大家腦力激盪出來的結果。","吳次長當傑：我們部內也非常關切，因為報稅季節已經到了，今年要怎麼樣配合無紙化……","費委員鴻泰：你怎麼這樣回答我的問題？我剛才已經提出兩種建議了。對此，資訊中心也好、賦稅署也好、五區國稅局也好，你們怎麼回答？"],["吳次長當傑：我先請本部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蘇主任俊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您的第一點建議，申報戶透過自然人憑證查詢自己和當事人直系親屬，因為牽涉到個資問題……","費委員鴻泰：我剛才已經講了要如何克服，否則就像我歸納的第二種途徑，申報人拿不到這些資料，依現行規定，只能到各國稅局、稽徵所或分局等臨櫃查詢，才能拿到這些資料，上班族要是急著要，還要排隊兩、三個小時，他若不罵人，我隨便你。我是要問你，這樣的問題怎麼解決，也因次我才提出兩個建議方法，這兩個建議方法都是可行的。","蘇主任俊榮：針對第二個建議，我們會儘快規劃，屆時再回復委員。","費委員鴻泰：今天已經4月16日了，還有半個月就要報稅了。我平常對你們很喜歡、也很尊敬，可是這件事情只剩半個月，你們的腦袋還是空空的。無紙化當然是對的，但你們要考慮，一旦遇上突發狀況，要怎麼克服啊！報稅開始的第一天要是出問題，要是誰辦不好，我就要處罰你們，最重的處罰當然是調離現職，因為已經告訴你問題在哪裡了，要是你還想不出解決方法、引起民怨，我們就不會客氣了。","吳次長當傑：謝謝委員的建議，這兩點我們一定帶回去儘快研議，因為時間也不多了。"],["主席：請蔡委員正元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李委員應元提出書面質詢。","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振昌、曾委員巨威、林委員佳龍、廖委員正井、陳委員歐珀、邱委員志偉、李委員貴敏、李委員桐豪、楊委員應雄、孔委員文吉、周委員倪安、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鄭委員天財、楊委員瓊瓔、王委員惠美、葉委員津鈴、吳委員育昇、黃委員偉哲、江委員惠貞及高委員金素梅皆不在場。","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呂委員玉玲、羅委員明才、翁委員重鈞及楊委員麗環皆不在場。","報告委員會，本日報告及詢答全部完畢，李委員應元、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也請財政部在一週以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也請在一週以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黃委員文玲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之後，經納稅義務人不服，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曾經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由主管稽徵機關重為處分者，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本條對修正前尚未確定之行政爭訟之案件，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經過五年以上者，於修正施行後，再經過三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課稅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前項調查，應先向納稅義務人調查無結果或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對第三人為之，並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及其他課稅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段落：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段落：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段落：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段落：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曾委員巨威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稅法及其他法律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第四十四條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之處罰亦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第一項進行調查之案件應以確認涉嫌違章事實之函查日為調查基準日，且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主席：現有委員提案，其內容如下：","一、","有鑑於5月份報稅時間將屆，往年在報稅前，國稅局會在報稅前寄發扣繳憑單給民眾，以利報稅時用。然而今年提倡環保無紙化，鼓勵民眾多多利用線上報稅系統，因此改為原則上不寄發扣繳憑單，若需要紙本式扣繳憑單，需於103年5月1日才能夠申請並取得扣繳憑單之紙本。無紙化政策立意良好，但尚須考量民眾適應與否，對於不使用線上報稅系統之民眾卻須5月1日當天才能夠取得扣繳憑單，此與財政部一向鼓勵民眾及早報稅之政策不符。爰，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03年4月28日即開放民眾申請並取得扣繳憑單，以滿足民眾報稅需求。"],["提案人：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二、","現行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已遭大法官解釋違憲，並自今年1月起法律失效。","唯新的申報制度修正案，因立法院無法開會迄今未尚完成三讀。如立法院追加進度，於5月1日前三讀通過修正案，財政部應准予民眾採符合憲法、最有利申報制度，並予以退稅。"],["提案人：盧秀燕　　賴士葆　　費鴻泰"],["主席：現在進行協商。","（進行協商）","費委員鴻泰：第二十一條之一等於是8年豁免條款，我要具體請教一下，現有還無法確定的案件有多少件，金額多少？","吳署長自心：報告委員，有36案，稅款金額48億。"],["費委員鴻泰：方不方便跟我們講講這36案是哪些案子？你們是可以講還是不可以講？"],["吳署長自心：依規定是不能的。","費委員鴻泰：好吧！那麼我建議，這種豁免條款還要再研究研究，否則金額太大了，如同剛才有人提到的，有人有強大的律師團做後盾，而且又不是花自己的錢，而是花公司的錢，到時候要是變成逃稅條款就不好了，總之，我覺得不宜。","羅委員明才：其實8年的時間有時候還是無法解決一些事情，方才提到基於稅捐稽徵法涉及到的金額有48億。"],["主席：現在在討論第二十一條之一。","羅委員明才：我想請教一下有關今天蘋果日報頭版報導的事情。一般納稅義務人被查稅時，最後稅務人員都會問他們；「你可不可以說明你的財產來源？」我一直搞不懂，國家稅收現在不是很困窘嗎？像王永慶案累積的稅款已經有4,000多億，可是問了你們半天，部長說在查，可是查了半天，也沒有認真在查。要是本條修正案通過，8年過去以後，王永慶這4,000多億，是不是就當忘記了？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現在追查進度如何？","主席：如果本條修正案沒過，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現行法令仍然規定無限期，台聯委員則是希望改為8年以後就要放手。","羅委員明才：本席剛才在別的委員會，所以來不及過來發言。關於這個問題，部長曾經說過要查，但查的結果怎麼樣呢？政府對付一般小老百姓是錙銖必較；反觀這種四、五千億的東西指證歷歷……","主席：請吳署長回應一下，他比較清楚。","吳署長自心：報告委員，事實上，台北國稅局持續對本案蒐集資料，只是因為現在還有些司法訴訟沒有結果，所以還沒辦法處理，但是國稅局一直在蒐集相關資料。","羅委員明才：你們有沒有試著找當事人，向他們偵查或偵訊？或者請教他們到底要怎麼做？很簡單啊！例如想知道三娘李寶珠為什麼有好幾千億？你就發個文問問她，請她說明財產來源。你們就是這樣對付小老百姓的啊！那對於這4,000多億，你們為什麼不幫國家守好，趕快把這筆錢要回來？這明明就是存在的東西，報紙每天刊那麼大篇，你們卻統統不查！","主席：這原本是黃委員文玲提出的案子，不過黃委員已經離開立法院了，既然委員同仁認為，雖然相關案件只有36件，可是涉及金額有40幾億，平均一件約1億多，一旦本修正案通過會比較麻煩，所以有委員主張暫時不要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請問賴委員振昌要不要表示意見？","賴委員振昌：我想，這是兩件事情，依稅法核課期間課稅，確實是稽徵單位本來就該做的，就本案來講，看起來固然是把大額的放掉，但黃委員文玲的提案目的是要遏止稽徵單位開單過於浮濫，他們總是說可以訴諸行政救濟官司，這樣拖下去，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打行政救濟的話，未必每個人都請得起會計師，所以不但拖時間，對人民的權利也非常沒有保障。對於涉及鉅額稅款的人，既然稅捐稽徵法另外有核課期間的規範，就應該在核課期間處理，如果稽徵不成，就是稽徵不力的問題，所跟這部分是兩件事。","李委員貴敏：首先向各位致歉，剛才來不及趕到，其實我也有要質詢的問題，倒不是關於第二十一條之一，而是第四十八條之一。但是我相信，這個問題不會只有我有，所有法律人大概都會有，我猜司法院代表應該也會有同樣的問題才對，就是第四十八條之一有規範構成要件，基本上，我認為召委提出的案子很好……"],["主席：我們現在先討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不予增列，好不好？因為賴委員也說是兩回事，那本條暫時不要增列，好不好？","賴委員振昌：我要問一下，像王永慶案這4,000億的稅款，開單了沒有？"],["主席：開了。"],["賴委員振昌：沒有吧！"],["主席：沒有嗎？但這跟第二十一條之一也沒有關係。","賴委員振昌：那第二十一之一講的是開單之後的行政救濟，現在分成若係法律見解的，要撤銷就撤銷，但如果是事實認定的話，就不能撤銷，還要一直拖下去，其實對人民不利。王永慶案的重點則是在核課期間以內，國稅局就應該處理，跟本條重點不一樣。","主席：不一樣，本案現在還沒開單。","羅委員明才：請教一下，本條條文如果過了，是不是會成為王永慶條款？過了以後，歷經8年仍無法確定應納稅額，是不是就不用去課稅？","主席：沒有，王永慶案還沒有開單，不在本條規定範圍以內啦！"],["羅委員明才：那以後還會不會開單呢？"],["主席：7年內一定要開單。"],["羅委員明才：還沒開單嗎？","吳次長當傑：對，還沒開單。"],["羅委員明才：為什麼不開單？"],["吳次長當傑：還在蒐集相關資訊。","羅委員明才：你們平常對於大條的都不抓，對賣滷肉飯的、賣肉圓的倒是抓得很緊。本案明明就有4,000多億，指證歷歷，海外還有很多財產，你們不去抓！而且更特別的是，本案最終受益人每年的配股、配息，統統查得出確實有那麼多財產，你們就用國稅局慣用、最有效的方法，請對方說明一下的財產來源就好了，若他們說不出來，這些錢就是國家的錢了嘛！為什麼不動用公家的力量、該作為卻不作為呢？","賴委員振昌：這一點，我贊成羅委員的意見，財政部過去有稽核組，就是完全針對這種大案子，現在為什麼沒有在作為？","主席：憑良心講，這個案子，羅委員已經提了好幾次，財政部也積極在處理，只是還沒有結果而已。","羅委員明才：不要等到下一次政權輪替了還沒做！馬總統也講了很多事情，但現在任期都過了6年了。","主席：請問財政部，多久可以有結果？","吳署長自心：據我的了解，從相關文件資料上看不出有王永慶先生的名字，因為還包括王永在先生，有些東西是家族共同持有的，裡頭其實還滿複雜的。","羅委員明才：有個很簡單的方法，把這些有財產的人都叫過來問，畢竟報紙都曝光了，請他們說明他們的財產來源就好了，用「請你說明你的財產來源」10個字，就可以追出4,000億，你們卻不追！","主席：李委員貴敏有個意見，但不是針對這個案子，現在請李委員發言。","李委員貴敏：對，我剛才也特別致歉，因為原本是我要質詢的。我只要講一個主要的概念，供你們討論時參考，本席並不堅持。基本上，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案滿好的，就是納入大法官第642號解釋的概念，可是又加了一樣東西，而且是以大法官解釋中的理由加入，這個理由是「不涉及逃漏稅捐」，這個地方給了財政部一個很大的裁量權。當然並不是不能給財政部裁量權，是可以的！但是我要以實際狀況來講，我跟羅委員一樣，最在乎的就是中小企業以及個人部分，大的財團不是我關心的重點，畢竟國家有制度可以處理。基本上，中小企業和個人不會有剛才講的龐大律師團、會計師，作帳可能是由公司員工或委外給記帳士來做，但是在記帳時可能會漏記進項。銷項是國家來課徵，這是一項權利，但進項則是納稅義務人或單位的權利，如果沒有申報，要繳的稅會變得更多，則佔便宜的人是誰？就是國家。按財政部89年台財稅字890457254號函規定，如果進項要准予扣抵或退還，是以有申報者為準。","查稅時不管是銷項或進項都要勾稽，但本席現在舉的例子是要反映一個問題，就是在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案的條件下，可能讓所有人都無法適用，因為按照前述89年函令的規定，只要公司員工漏了勾稽或漏了申報，而這原本是對他自身有利的，但被財政部算出來，申報人就是逃漏稅，所以第四十八條之一中所謂「不涉及逃漏稅捐」的構成要件就不存在了，也就是在實際情況中無法適用。","基本上，我非常贊成召委提出來的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案，為什麼？因為修正條文其實就是反應大法官第642號解釋，只是加上的「不涉及逃漏稅捐」概念原本是在大法官解釋理由書說明裡面的要件，在大法官解釋本文中並沒有。我也可以體會召委加進去的原因，就是希望財政部、國家不要因為民眾逃漏稅而吃虧，這點我也認同，可是要如何修正條文？現在真正的問題就在於89年台財稅字890457254號函文中對於申報的規定，導致在計算銷項減掉進項過程中出問題，假設銷項是100元、進項是50元，稅額就是50元，可是依照現行作法，是不讓申報戶減掉這50元，納稅額還是100元，所以簡而言之，課稅機關可能認定申報戶逃漏稅，但實情是沒有，所以會導致本條規定與實務運作產生衝突，也就是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案解決了大法官解釋的問題，但實務操作上來講，大公司本來就不會有問題，因為大公司有很嚴格的會計師、律師團作帳，不會漏掉，但中小企業或個人獨資申報戶就可能因為內部人員的嫻熟度不夠，導致漏申報，非但他自己吃虧，課稅機關還認定他逃漏稅，這點怎麼解決？這是我拋出來的問題，希望大家審酌該條文時具體參考。","主席：謝謝，我也回應一下李委員提到的意見。我提出這個案子，本來就是根據大法官解釋，希望進一步保障納稅人應有的權益。","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我們可不可以回歸條文審查，先回到第二十一條之一？因為爭議滿大的，涉及了36案、稅額有48億，如果在8年之後稅捐機關無法確定，就要放掉不課，我個人是不同意的，所以本條是不是不予增列？","主席：本條不予增列，好不好？","盧委員秀燕：本條增列就不予通過，好不好。","主席：本條暫時不予增列，因為給外界觀感不好。這36案牽涉稅額48億，相當於一件案子1億多，金額滿多的。","賴委員振昌：不是，這個如果……","主席：要不然，寫個附帶決議可以嗎？寫個附帶決議，把你的主張精神納入，或者也可以透過臨時提案方式。","賴委員振昌：在修訂之前，我們可以擬定一項日出條款，讓舊案不適用，或者對於已經存在的案件，財政部另外處理，也可以規定這項修訂從何時開始，對舊案則不予適用。","盧委員秀燕：我也不贊成擬定日出條款，制定了日出條款，就表示這舊的36案全都要放掉……","主席：沒有，他建議擬定日出條款的用意就是這36案不能放掉，擬定之後發生的案件才適用。","費委員鴻泰：如果碰到很會打官司的人，例如一家逃漏稅的公司找了很會打官司的人，不斷提出新事證，很容易就拖過8年。濫訴當然折磨人，這也是我們從人權角度要考量的，但是我覺得要從長計議、思考一下。在這36案中，據我所知，至少就有就有一件「XX宮」案，那太麻煩了！根本不公不義，所以不可以這樣搞。我們可以再想想，如何保護這些繳稅人的人權，但是對於有龐大律師團、而且律師團費用都是由公司或基金會支付的申報戶，我堅決反對適用這種條款，如果誰還支持，我們就來點名。","主席：我沒辦法處理了，因為第二十一條之一是針對單獨一項法案，我們先放一邊，等一下再回頭處理，好不好？畢竟它和其他法案沒有相關。換言之，今天可以把其他法案處理完，但對於第二十一條之一，我們還可以再尋求共識。本條暫時先放旁邊。","處理第三十條。在我們提供各位的資料中，現行條文欄的旁邊有財政部建議條文，我是同意按照財政部的修正版本，就按照財政部建議條文通過，因為這個版本講得比本席的更清楚。","處理第三十三條。請財政部說明。","吳署長自心：本條原條文規定「違者應予處分」，語意上不甚明確。","主席：這一點，我們是為財政部長官著想，不要再被抓去關。","吳署長自心：謝謝。因為刑罰和行政罰中以刑事罰為優先，所以我們遵照委員的意思加以調整。另外，委員也提到所有取得資料都不可以作其他目的使用，所以我們也照委員的意思加以調整，避免大家誤會，基本上，只是在文字上做一些修正。","主席：好，第三十三條按照財政部建議條文通過。","林調辦事法官欣蓉：關於第三十三條，麻煩各位看一下現行條文，第三項後段提到「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從現行條文看來，似乎是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也就是稅捐稽徵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應移送法院的義務；當然，在第四款和第七款規範的人員也會有準用範圍，但是從委員的提案條文和財政部建議條文來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的規定是什麼？看來就無從準用起了，而且看起來，似乎要準用到後面的第四十三條修正案，也就是「稅捐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其實有行政罰責任在，如果是這樣，現在這樣的文字調整可能會讓準用的規定不曉得要準用哪一部分，是不是應該寫明準用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會比較明確？另外還有一點，依照委員所提版本跟財政部提出來的修正案，就前段的部分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這個範圍是正確的，但是如有洩漏情事，要準用後面稽徵人員的行政罰規定這部分，其實是限於人員，不包含機關，但是如果按照現在的文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則機關將來會變成也要負行政罰的責任，但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並無機關的行政罰，所以司法院建議在「如有洩漏情事」的前面增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等文字，如此才能限定將來如要準用第四十三條處以行政罰的時候，還是限於機關的人員而不包含機關，如此才能符合修法的精神。"],["主席：請問法務部官員有何看法？","費委員鴻泰：有道理，非常有道理。","劉參事成焜：機關人員的部分，我們贊同司法院的看法。至於準用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這部分，我們的看法認為這部分除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以外，還有第四十三條的罰鍰，如果刑事上被判刑，自然就無罰鍰；若刑事上檢察官認為微罪而從輕處理，給予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還可以再處以罰鍰，所以我覺得維持「準用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等文字應該可以。","主席：兩個機關的意見不太一樣，請司法院官員說明。","林調辦事法官欣蓉：當然沒錯，如果洩漏秘密，可能會有三種司法上的責任……","主席：先回過頭來，我們一個一個來確認。原提案已刪除且財政部也同意的，就是把第一項後段「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等文字刪除，這部分你們同意吧？","林調辦事法官欣蓉：這部分我們沒有意見，我們同意。"],["主席：所以你們有意見的是後面那部分？","林調辦事法官欣蓉：第三項的部分，文字應該做調整，避免行政罰的對象擴及到機關。"],["主席：這部分法務部同意嗎？"],["劉參事成焜：同意。","主席：好，那就趕快把修正文字送過來，我們待會唸一下，如果大家都無異議，就照你們的修正建議通過。","林調辦事法官欣蓉：再來，就是「準用同項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這部分，個人認為準用的部分只能限於行政罰，剛才法務部官員雖然有提到刑事責任的部分，但刑事案件應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其實是不能準用的，所以準用的範圍有可能僅限於行政罰的部分。剛才財政部的意見似乎也認為原來立法的意旨，準用的範圍也僅限於第四十三條的行政罰，如果原來的立法意旨確實如此，是否第三項直接修正為準用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主席：財政部的建議條文是「準用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這樣夠嗎？不太一樣喔？","林調辦事法官欣蓉：有關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就只有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而已。","主席：所以要將第四十三條寫入條文，是不是？","林調辦事法官欣蓉：對，就在委員提案的隔頁就有這些文字。","主席：OK，我看到了。第四十三條整個放進來嗎？"],["在場人員：第三項。","主席：就是「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是不是這樣？","林調辦事法官欣蓉：對，應該是直接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讓他要負相關的行政罰的責任。","主席：好。請問各位，可以嗎？就是財政部版第三項最後那幾句話，把「準用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改成「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可以嗎？"],["費委員鴻泰：前面還有一點字。"],["主席：前面就按照財政部的啦！這樣可以嗎？","林調辦事法官欣蓉：沒問題。然後在「如」的前面應該再加上主體，就是現行的……"],["主席：請你寫成文字給我們照唸比較好。","費委員鴻泰：主席，我建議請司法院同仁把文字寫下來，影印發送後我們再斟酌，好不好？謝謝。","主席：好，請大家稍微等一下，等文字寫完再討論。","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三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四十八條之一，請問財政部有無意見？","吳署長自心：第四十八條之一剛才李貴敏委員曾質詢過，但李貴敏委員質詢的問題涉及行為罰，此次大法官會議解釋行為罰不涉及漏稅罰的部分，所以李委員的問題應該是另一個問題。","曾委員巨威：主席，我們先談第四十八條還是第四十八條之一？應該先談第四十八條吧？第四十八條我有修正提案。","主席：抱歉，請等一下，因為司法院已把修正文字送過來。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這是用財政部的修正版本第三項再作修正。","現在討論第四十八條，請曾委員說明。","曾委員巨威：關於第四十八條，我先補充說明如下。第一，在日月光的問題發生後，我們希望若有類似的重大違法情況，在租稅獎勵部分可配合予以取消。因為也有其他的委員提案，所以經濟委員會的會議曾針對產創條例討論過，不過本席當時在場，我告訴他們不要以修正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的零散規定的方式來處理，應該回到財政委員會做統一的處理，這一點經濟委員會也表示同意。換言之，經濟委員會若有類似的提案，他們只處理在它們權責範圍內的獎勵或補助的部分，至於租稅優惠的部分則統統回歸到本席的提案條文做統一的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本席提案條文的文字寫的比較籠統，規定「或觸犯其他法律」，財政部應統一取消其租稅獎勵，但是這部分財政部另有建議，原則上，財政部的建議我可以接受。我可以接受的部分，第一，把重大逃漏稅跟觸犯其他法律兩者在文字上分開處理，分為兩項，這一點我可以同意，如此規範較為清楚。第二，財政部認為「其他法律」等文字的明確性不夠，因此將其限縮在環保、勞工及食品安全三部分，這一點我也同意，因為經濟委員會在討論時也觸及類似的問題，所以我可以同意將這部分更明確化，至少我們先開始擬定相關的配套措施。第三，觸及其他部會主管法律的部分，財政部無法認定所謂的「情節重大者」，所以需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這一點也OK。","財政部建議修正的以上三點，本席都同意，但是，本席有幾點看法跟財政部不同。第一，逃漏稅情節重大跟違反其他部會主管的相關法律這兩項在處罰時要對稱，因為兩者都是屬於違規狀況情節重大者，但是財政部建議條文的寫法則是完全維持現行條文的文字，只是加上第二項其他法律違規部分之處理，如此就會出現一個問題。第一項的規範是財政部「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第二項涉及其他部會的部分，則是「應」停止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獎勵之待遇，我認為如此規範是不對稱的。既然是情節重大，不管是違法租稅法律逃漏稅情節重大者，還是違反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都應該採取一致性的作法，規範為「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因為兩項都是情節重大者，所以應採同樣處理方式。第二，我們在處理條文時，為避免文字上被誤會，原本在稅捐稽徵法中都是規定「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因為係規範於稅捐稽徵法，所謂的「獎勵」當然是指租稅優惠，但是現在如果也列入涉及其他部會的部分，其他部會主管的法律也牽涉到其他的獎勵或補助，既然區分為兩項分別處理，本席建議就在文字上寫的清楚一點，要取消的就是租稅優惠或租稅減免的待遇，這樣就會更清楚，不會讓「獎勵」等文字跟其他部會主管的法律產生混淆。第三，在財政部的建議條文第二項的文字中有一個問題是，財政部如果接受其他中央部會通知以後，「應停止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獎勵之待遇」，這又跟第一項逃漏稅部分的規定不一樣。我覺得既然是情節重大，而且決定應停止其租稅獎勵，那麼兩項的作法應該都一樣，第一項不但規定「得」，又不清楚規定停止的年度為何，係以哪一個年度做規範；第二項不但規定「應」，甚至規定只停止行為所屬年度的租稅獎勵，我覺得這樣的規範有問題。如果我們認為第一項財政部的處理方式是正確的，那麼第二項也應該比照，直接規定「停止」即可，不必再規定限於行為所屬年度，我覺得這樣處理才會比較完整。"],["主席：請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呂副局長正華：剛剛曾委員前面所提的幾個部分，經濟委員會確實在討論產創條例時曾做……"],["主席：經濟委員會都同意嗎？","呂副局長正華：對，經濟委員會確實同意移到此處來處理。至於剛剛曾委員後段講到與財政部建議條文的文字需要修訂的部分，這部分可能就要……","主席：對，就是我們委員會只處理跟稅有關的部分，其他部分我們不處理，由別的委員會處理。","呂副局長正華：對。其他的補助，例如科專的補助等等，會在產創那部分去處理。最後，剛才曾委員提到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所屬年度」這部分，本部部長在經濟委員會詢答時，原則上也是主張不追溯，過去有促產的5年免稅等等規定是追溯的，基本上當年度發生違法行為，若要追究它過去5年是不是就有違法行為，其合理性、衡平性可能不是那麼充足，所以我們同意財政部的建議文字，只停止所屬年度的租稅優惠。至於委員剛剛說兩者要衡平，是不是第一項也可修正為停止所屬年度的租稅優惠，這部分就要請財政部由稅務的角度來考量。謝謝。"],["主席：請財政部吳署長說明。","吳署長自心：基本上這個版本就是依照上次財政、經濟聯席會議討論時所做的決議，就是稅的部分在稅捐稽徵法中處理，避免在產創條例中處理只能處理產創的問題，考慮社會觀感，企業所享受的所有租稅優惠應該都要做處理，所以才有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剛才曾委員的建議是，第一項也應該改成「應」，實際上過去我們也都有處理，但是只有3件，不過也有處理，所以若考慮對稱而改為「應」，財政部可以同意接受；另外，是否將停止期間限於違章行為所屬年度，這部分我們也可接受，就是將兩項修正為一致。","主席：請問署長，是否就根據你們的版本，將「得」改成「應」，其他都按照你們的版本？","曾委員巨威：主席，如果加上去，財政、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時所做的決議文字是改成所謂的違章年度嗎？","呂副局長正華：我們部長是說違法期間，若限於違法期間，比如日月光的案例，可能就是偷排的那一次，但是違法期間在稅務上應以當年度在執行上比較容易執行，假設這間企業今年違法，我報稅的時候就處罰違法這一年，所以規定違章行為所屬年度，目前看來我們覺得適當，但部長在詢答時係表示違法期間。","曾委員巨威：如果條文是寫「違章行為所屬年度」，它的概念是指事件發生的當年度，還是指事件發生以後未來的期間都涵蓋在內？","主席：那個年度啦，那一年啦！","曾委員巨威：對嘛！如此規定就只有那一年而已，這樣處罰怎麼會對呢？這樣等於是只處分事件發生那一年所享有的租稅優惠，是不是這樣？"],["主席：可是……","曾委員巨威：我們原來討論的意思是，只要它被發現違法，而且情節重大者，就取消業者適用租稅優惠的資格，你知道嗎？因為它做了重大違規的事件，我們等於是……","主席：可是曾委員，財政部也比較傾向於事件所屬年度啦！一開始不需要……","呂副局長正華：跟委員報告，如果是今年有違法的行為，那就是今年度的租稅優惠；如果去年也有違法，因為違法一定有事證，去年也有違法，那就是去年加今年……"],["主席：去年再算嘛！","曾委員巨威：不，如果這樣會變成一種狀況，就是當年度它違法，我們將它所享受的租稅優惠取消，其意義是這一年它不能申請適用租稅優惠，至於業者以前申請的租稅優惠，比如以前申請適用的R&D租稅減免，這一年它有R&D的租稅抵減，你是把它今年的R&D的租稅優惠取消，這是不對的喔！因為它在適用的時候是合法的，所以就變成去追溯到它原來符合投資抵減時，當時它是符合申請資格的，之後可抵減5年，它尚未抵減完畢時，結果你今天說因為它違法而取消了它的優惠，這個我們在經濟委員會有談過嘛！就是等於回溯到去把它原來申請資格是符合的，它只是慢一點抵，當年它發生重大違規情事時，你就把優惠拿掉，大家都認為這樣是不對的，所以當時講的很清楚，我們如果要取消，是取消它適用租稅優惠的資格。它本來符合資格，現在我們把它的資格取消，它的資格被取消之後何時可以恢復？如果我們給它一個補救的管道，未來這個事件經過主管機關認同它已經改善了，再申請恢復，我們當時討論時是這樣一個概念，所以今天如果照這樣的文字通過，那是跟當時談的結論完全不一樣的喔，你們怎麼會同意呢？因為這樣的講法是指當年度喔！而且沒有講到它現在，它適用的是以前的抵減，你們只是把那個年度的優惠拿掉，而不是它的適用資格。","主席：曾委員，當天有沒有這樣的決議，你要拿出來喔！"],["曾委員巨威：什麼東西拿出來？","主席：財政、經濟聯席會議當中有沒有作這樣的決議？你那個主張的殺傷力很大喔！現在財政部的提案內容殺傷力沒那麼大，我覺得比較可行。","盧委員秀燕：兩個委員會聯席會議那一天我在場，結果到後來因為人數不足，包括獎、補助以及租稅優惠這部分統統沒有談完就散會了，所以那一天的會沒有開完，雖然中間有談到這些概念，但是完全沒有作成任何決議。","主席：沒有這個結論啊！所以我覺得我們今天處理租稅的部分，打擊面不要這麼大，不管如何是不是先從事件發生的當年度開始，然後後續再看看成效，這樣大家的接受度是不是高一點？","曾委員巨威：但是如果這樣，等於我們今天討論的共識是只取消它當年度所享受的租稅優惠，對不對？是不是這樣？","主席：那就很多了，如果這個能通過，那就很了不起了。","曾委員巨威：我的意思是，大家的共識是不是就是這樣？如果這樣，我們事先就要有清楚的認知，所謂的當年度可能會出現我剛才講的那個問題喔，如果適用投資抵減不是可以慢慢在5年內抵減嗎？假設某企業前兩年申請並符合投資抵減的資格，它分5年慢慢抵減，假設第三年時因為發生違規事件，當年度的租稅優惠被取消，如果條文這樣規定，法理上可不可以取消企業當時……","主席：當然可以啊！我們制定後就成為法律了，當然可以，為什麼不可以？","曾委員巨威：我不曉得，當時我們在談的時候，法務單位似乎認為這樣是有問題的，如果大家認為這樣可以，那我就沒意見，但這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賴委員振昌：那一天在經濟委員會的時候，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是，我記得部長說創新的申請是每一年逐年申請的，而租稅的獎勵一旦核准有時就是3年、5年，會持續一段期間，並非每年申請，這是第一個不同之處。第二，比如給予5年免稅，企業每一年可抵減多少還要視其獲利額度，可抵減的金額並不一樣，如果有時某年因獲利較高，可抵減的租稅較高，然後我們把它取消，其他沒有，還是今年獲利可以抵的特別少，這樣會不會產生另外一種糾紛？"],["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何意見？","盧委員秀燕：我覺得這部分還是要慎重處理，因為那一天由林岱樺委員擔任主席的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我待到最後，這些議題都有談到，但是因為大家意見不一樣，所以並無結論，最後連做結論或進行審查都沒有辦法就散會了，會議並未開完。我們現在談的這些，那天會議都有談到，包括所謂「所屬年度」的定義，定義問題會涉及當初的資格是否被取消，還是只有違章的那個年度還是怎麼樣，其實有很多的……","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案子是一個獨立的案子，是否先擱置一旁，再想一下，我們把可以處理的先處理掉，再回過頭來檢視，好不好？","接著處理第四十八條之一，請財政部說明。","吳署長自心：第四十八條之一主要就是把大法官釋憲的意旨納入，這部分並無疑義。另外，關於調查基準日這部分，在委員的版本就是以確認涉嫌違章事實之函查日作為唯一的調查基準日，但是在實務上，我們內部在核對資料的時候就可能會發現違章的事實，通常是以我們最先看到違章事實的那個時點作為調查基準日。另外，委員也顧慮到稅務機關會不會隨便發一個函就認為已經開始調查了，實際上不會，因為如果我們發了調查函，絕對會對它可能涉及違章的部分做具體的敘明，不會隨便發一張函就說已經開始調查，不會這樣的。包括所得稅的案件，不論是列選或電腦選案都會有一份異常的清單，有異常清單後，我們才根據異常的項目去發函調查，所以委員顧慮我們隨便發個函就說已開始啟動調查，那種狀況不會發生。","主席：可是我們也看到有這樣的案子啊，我就處理過這樣的案子，它那個地方在台北縣，你們把它弄到台北市，資料都弄錯了，後來發現你們錯了，可是你們已經開始算調查基準日了，幾年前曾經發生這樣的案子，有發生過，並非沒有，你們怎麼處理？就是你們的調查基準日算得太快、太早，沒有作選民服務都不知道，其實裡面的SOP都是認為有嫌疑時就發出去了，要求當事者來說明，那時候一發出去就開始起算，而且罰款就開始算了，這是很嚴重的侵權喔！","盧委員秀燕：主席剛才講的就是，你是以約來喝咖啡就當作基準日，還是要有具體的內容？"],["主席：現在它是約喝咖啡也算的。","盧委員秀燕：如果是約喝咖啡，有時只是你們對這個案件有起疑，如果這樣就開始起算，我覺得可能有點太鬆散了。","吳署長自心：如果是約來喝咖啡，一定是發現了異常才可以請他來嘛。","主席：你們認為有異常，我剛才也講過，有時候是錯的，我就處理過這樣的案子，你處理他爸爸的案子，結果錯植到他兒子，地點都弄錯，搞得人家雞飛狗跳，這樣的案子確實有，不是沒有，你怎麼處理這樣的案子呢？你們是不是要稍微嚴謹一點嘛！取一個平衡點，可不可以？你看怎麼改？","吳署長自心：委員，關於第四十八條之一，我們有訂一個行政規則，就是關於調查的作為跟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基準日的認定原則，這是82年訂的，如果委員覺得還不是很放心，是否可以作成附帶決議，我們來檢討這個行政規則。實際上各種稅的情況不太一樣，例如所得稅的部分，剛才向委員報告過，但營業稅有些情況根本不需要發調查函就可以啟動的，因為從內部資料，包括進、銷項……","主席：請你寫一個附帶決議，請你們在兩個月內做出一個研究報告，檢討基準日的問題，好不好？","剛才李貴敏委員所講不涉及逃漏稅捐那部分，要不要拿掉？","吳署長自心：因為那是大法官釋憲的理由，那個理由……","主席：釋憲案的理由有這部分，但是本文中沒有，她剛才是強調這一點。","吳署長自心：剛才同仁告訴我，他講的89年那個解釋令，如果是行為罰的話就沒有問題。"],["主席：可以嗎？"],["在場人員：因為行為罰本身就是不涉及逃漏稅。","主席：好。第四十八條之一就採用財政部的版本，再加一個附帶決議。","請司法院官員說明。","林調辦事法官欣蓉：有關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修正條文，除前段免除第四十四條行政罰的責任之外，另外也參考委員的版本，增列後段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本院刑事廳認為，我們查了相關規定之後發現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除了刑法上的偽造文書以外，可能還涉及商業會計法上保存憑證的相關刑罰規定。但是我們有個疑問就是，依照這個文字，如果跟稅捐的保存也無涉，只是單純涉及憑證的保存義務時，其實不同的法規範之間有其立法的規範目的，適不適宜在稅捐稽徵法中一併免除其刑事責任，其實是有疑義的。如果這一條要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42號，其實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僅只免除掉他在稅捐稽徵法中所規範的行政罰的責任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並沒有進一步表示連刑事責任的部分都要免除，這部分是否可請各位委員再思考一下？"],["主席：請問財政部的看法為何？","吳署長自心：向委員及司法院的長官報告，因為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就已寫明「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這是現行法就有的規定，如果要整個……"],["主席：請問司法院認為如何？因為這樣規定比較一致。","林調辦事法官欣蓉：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是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機關尚未做完調查行為之前自動補報，以免除其刑來鼓勵納稅義務人早點補報，避免稅捐稽徵機關還要啟動後面行政作為的程序，但是第四十四條的情形又有點不太一樣，第四十四條的情形是，如果納稅義務人事後確實證明其所提供的資料還是齊全的，我覺得這兩者會有一點差別，不必然一定要作對等的規範。","主席：所以你的意見是把第二項「免除」後面那幾個字刪掉，是不是？就是「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這部分刪除。","林調辦事法官欣蓉：對，就是處罰免除這部分，我們覺得比較有爭議。"],["主席：請問財政部覺得如何？","吳署長自心：這是法律見解的問題。請司法院長官再看一下條文，其實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免除其刑的規定中，第一款的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實際上就已經涵蓋我們現在討論的第四十四條。","主席：第一項第一款已經寫到「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第四十四條已包括在內，所以如果將第二項後段刪除就比較奇怪，前後就不一致了。","吳次長當傑：就前後一致的角度來看，因為前面已有第四十四條的免除其刑，這部分的規範應該要一致，條文規範不會有不一致，因為都涵蓋第四十四條。","主席：好，我們就採財政部的版本。"],["費委員鴻泰：我比較支持他們的看法。","主席：對。第四十八條之一就照財政部的修正版本通過，但是再加一個附帶決議。","臨時提案的部分，請各位看看是否可行？就是剛才盧秀燕委員的提案，假如可以通過的話……","吳署長自心：改成28號，4月28號。","主席：改成28號，可以嗎？改成28號可以，那就通過囉？好，那就改成28號，然後通過。","請問附帶決議寫好沒有？請各位趕快寫附帶決議。","現在再回頭看黃文玲委員的第二十一條之一，這是一個單獨的案子。","再次宣布，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按照財政部的修正版本通過，另加一個附帶決議；第二十一條之一保留，另擇期處理；第四十八條按照財政部的修正版本通過，還是保留再找時間來處理？曾委員，我們是不是等經濟委員會一起有共識再來處理？因為這個現在沒有辦法單獨處理，可以嗎？"],["曾委員巨威：就是未來聯席會議的時候嗎？","主席：向委員會報告，開會時間持續到案子處理完我們才休息。","曾委員巨威：如果要等經濟委員會一起，兩邊是一致的處理方式？","主席：我們希望是一致，好不好？"],["曾委員巨威：好。"],["主席：等到下一次聯席會再一起處理。"],["盧委員秀燕：可能要請兩個委員會的議事人員稍微注意一下兩邊開會的時間。","主席：報告委員會，這一次的案子修正之後，有一個附帶決議「建議財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完成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開會）","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李委員應元、潘委員維剛、李委員貴敏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但近來因為關廠歇業勞工積欠資遣費，甚至退休金的請求順序問題，造成社會極大的動盪，也引起社會各界對請求權的順序作省思。例如本院衛環委員會在14日針對勞基法28條19個版本進行討論，希望提升「勞動債權」清償順位，並將資遣費及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4日的討論中，勞動部對於順位提升表示樂觀其成，但對墊償基金納入資遣費及退休金將使雇主繳納基金費率飆升「幾十倍」，持保留立場；而金管會對工資退休金債權優於抵押權，強烈反對。","但有許多立委主張現有勞基法中，「勞工工資債權」清償地位仍低於「土地增值稅、關稅以及相關擔保物權」等，影響勞工權益，因此提案要將勞動契約的相關債權提升為「清償最高順位」，讓勞工被積欠的薪資可優先獲得。","勞退司長孫碧霞指出，勞基法立法當初就研擬將「勞動債權」列為「最優先清償順位」，然而當時受到外界質疑將影響金融秩序與投資意願，才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成立。孫碧霞說，雖然勞動部版本是將「勞動債權」提升到與「抵押權」順位相等，但對立委「勞動債權列為最優先清償」提案，孫碧霞表示樂觀其成。","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對於「將勞工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修法方向明確表示反對，認為修法應直接處理「提撥不足問題」，否則將造成台灣經濟主幹的中小企業在融資上的困難。","因此本席認為，衛環委員會針對勞基法的修法是不夠的，也應該將稅捐稽徵法一併配套修法，重新建立請求權的順序，才能獲得較為完整的解決。"],["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審查本院委員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等。","最主要乃針對稅捐稽徵之稽徵方法及內容提出修正，48-1條修正乃針對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之處罰亦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第30.33.48條之修正內容乃針對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善盡調查責任並自我節制，除非已對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無結果，而對第三人進行調查，或報經上級機關財政部審查核准外，不宜逕行對第三人為之。","另政府給予企業補助或免稅固有其特殊政策考量與目的，但若發現其有觸犯重大違法事件之行為，便應及時採取行動抑制其不法並取消其獎勵。","及新增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綜合相關修正內容都針對課徵影響人民權益之事項，基本上都屬於可以討論之內容，畢竟課徵單位針對課徵內容應該要提出相關不法之證據，而不是利用稽徵來要求被稽徵人員提出證明，這不僅是擾民而且對政府形象也有所傷害，老百姓因為不懂法令會不是特意犯罪之疏失應該要有補救及救濟之措施，而稽徵機關若未善盡舉證之責任亦應解除對被稽徵對象的騷擾，因此相關之修法內容，均涉及便民政策，貼近民意之表現。"],["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主旨：關於下列說明欄事項，尚祈　財政部釐清說明。","說明：","一、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二、財政部89年台財稅字890457254號函對於營業人漏未申報進項稅額者，不論其故意過失，一律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準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準其扣抵銷項稅額。」本解釋最大的問題在於：有時營業人因記帳、會計疏漏或其他因素而同時漏未申報進項及銷項稅額，當財政部發現營業人有銷項稅額未申報，而欲依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追繳漏稅額並處漏稅罰時，可不問原因一律禁止營業人主張進項稅額扣抵。惟當營業人若可依法主張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實際之應納之營業稅額可能為零，而「實際上」無漏稅額，原本無須追繳及處分，但因前揭函釋不許扣除進項稅額之故，財政部將可創造「虛擬漏稅額」而對營業人追繳稅款並課以處罰。","三、營業稅之連銷勾稽制度，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其實就是前手營業人之銷項稅額，基於不重複課稅之原理，於計算營業稅額時，本應予以扣除。因此，如果營業人確實有進項稅額未扣抵，財政部准予扣抵方符合「實質經濟事實關係」，但是財政部卻不顧此一事實，禁止營業人主張扣抵進項稅額而認定漏稅事實之存在，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之規定。","四、以上敬請　查照辦理見復。","主席：經協商，稅捐稽徵法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保留，另擇期處理。","第三十條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版本，第一項「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課稅文件」，文字修正為「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餘均照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通過。","第三十三條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版本第一項，刪除「及其他課稅」之文字；本條第三項修正草案，其立法目的在於解決現行條文第三項似有限縮第七款之機關及人員始有適用之疑義，至於洩漏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之課稅資料，而準用對稅捐稽徵人員洩漏秘密規定者，仍應限於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而不應包括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建議文字修正為「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第四十三條照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第四十八條保留，擇期再審。","第四十八條之一賴委員士葆等16人提案版本，第二項文字修正為「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除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第三項不予增訂，餘均照賴委員士葆等16人提案條文通過。","另通過附帶決議一項，建議財政部於2個月內檢討完成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臨時提案第一案「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鑑於5月份報稅時間將屆，往年在報稅前，扣繳單位會在報稅前寄發扣繳憑單給民眾，以利報稅時用。然而今年提倡環保無紙化，鼓勵民眾多多利用線上報稅系統，因此改為原則上不寄發扣繳憑單，若需要紙本扣繳憑單，可向扣繳單位申請填發或於103年5月1日才能夠向國稅局申請並取得所得資料。無紙化政策立意良好，但尚須考量民眾適應與否，對於不使用線上報稅系統之民眾卻須5月1日當天才能夠取得所得資料，此與財政部一向鼓勵民眾及早報稅之政策不符。爰，提案要求財政部於103年4月28日即開放民眾申請並取得扣繳憑單，以滿足民眾報稅需求。提案人：盧秀燕、賴士葆、費鴻泰、羅明才」。","臨時提案第二案照案通過。","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補列「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以下均照財政部版本通過。","本次朝野協商，對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保留，擇期再審；第四十八條保留，擇期再審；第四十八條之一照協商結論通過；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協商版本通過，共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對審查結果是否須交黨團協商？（否）不須交黨團協商。","本日議程處理全部完畢，現在休息。","休息（12時8分）"]],"block_lines":[1,6,6,9,29,31,32,33,37,42,44,51,52,53,53,54,55,55,56,56,57,57,63,92,97,98,102,108,111,113,122,123,127,128,134,137,138,139,147,151,152,154,156,159,164,170,174,179,183,190,192,193,194,195,197,198,201,202,206,207,208,211,212,213,214,216,217,219,222,223,227,228,236,237,239,246,249,251,252,253,254,259,261,263,269,271,273,274,275,276,278,280,281,282,285,286,287,288,289,293,295,296,308,312,313,316,318,319,321,328,335,339,344,345,352,353,355,358,363,367,370,374,378,379,383,385,387,388,389,392,395,396,399,403,404,410,417,420,425,431,431,432,432,433,433,434,434,437,441,443,453,457,458,462,463,466,476,479,480,481,486,487,488,490,491,523,530,532,533,541,545,546,548,560,562,566,574,578,581,591,598,608,609,613,615,619,624,632,636,637,638,642,650,657],"person_count":{"決定":2,"通過臨時提案1案":1,"提案人":3,"主席":43,"主席（賴委員士葆）":2,"許委員添財":1,"吳次長當傑":29,"林委員德福":4,"吳委員秉叡":5,"饒署長平":2,"主席（費委員鴻泰代）":1,"賴委員士葆":12,"吳署長自心":23,"盧委員秀燕":9,"蘇主任俊榮":4,"薛委員凌":6,"黃委員文玲等提案條文":1,"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4,"曾委員巨威等提案條文":1,"費委員鴻泰":3,"賴委員振昌":1,"羅委員明才":3,"劉參事成焜":1,"在場人員":2,"曾委員巨威":3,"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1},"persons":["決定","通過臨時提案1案","提案人","主席","主席（賴委員士葆）","許委員添財","吳次長當傑","林委員德福","吳委員秉叡","饒署長平","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賴委員士葆","吳署長自心","盧委員秀燕","蘇主任俊榮","薛委員凌","黃委員文玲等提案條文","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曾委員巨威等提案條文","費委員鴻泰","賴委員振昌","羅委員明才","劉參事成焜","在場人員","曾委員巨威","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李委員貴敏書面意見"],"title":"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8分","地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