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就《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從「環評制度改變」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設施計畫」談「全國區域計畫」修訂】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星期三)14時33分至16時4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今天公聽會的主題是就《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從「環評制度改變」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設施計畫」談「全國區域計畫」修訂。首先感謝各位專家學者、團體及政府單位人員的列席。今天的討論題綱如下:(一)談「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之環評制度變更;(二)談「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部門計畫─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三)從國家安全糧食談「全國區域計畫」的農地使用變更;(四)從飲用水安全談「全國區域計畫」區域性部門計畫之「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希望大家能夠集思廣益,提出寶貴的建言,促使相關的修法更臻完善,俾環境保護政策、全國區域計畫更趨完善,並提升整個區域性產業的發展。 今天的公聽會的是從下午2點半到5點半,時間有限,但因參與單位及人員甚多,所以原則上每位上台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時請先報告單位、職稱及姓名,以利公報記錄。 現在依序發言,首先請台灣綠色酷兒協會王鐘銘秘書長發言。 王鐘銘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先提一個很具體的問題,麻煩環保署和經濟部說明。環保署在文件當中表示並未鬆綁相關法令規定;經濟部則是在文件當中表示無涉環評制度鬆綁之情事。換言之,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環評制度的部分,環保署和經濟部均聲稱並沒有法規鬆綁的事情。我希望等一下環保署和經濟部能夠非常明確的回答,是否真的沒有法規鬆綁的事情。 事實上,在自經區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前言裡面,都有提到以法規鬆綁作為法案運作的原則,也就是用法規鬆綁來刺激示範區的運作,難道所謂的法規鬆綁並不涉及環評制度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要請環保署和經濟部說明,為何還要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提及環評?如果真的是照現有法規進行的話,就沒有必要那麼囉唆地在這一部法律裡面將現有的法規再說一次。如果我們把它全部刪除的話,是否完全不會影響到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運作?如果真的沒有鬆綁之情事,那能不能把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中所有關於環評的部分,尤其是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涉及環評的內容全數刪除?如果經濟部和環保署覺得不宜全數刪去,那請你們告訴我們,既然按照現有法規就可以做了,何必這麼囉唆,還要在條文當中重新說明現有法規是如何運作的。如果你們說的是真的的話。 事實上,這個真實性是大有可疑的,因為你們確實有簡化程序、加速程序的規定,難道簡化程序、加速程序不是鬆綁法規嗎?這個部分,希望經濟部和環保署都能非常明確地回應。如果真的有鬆綁法規,麻煩你們不要這樣做,因為我們看不出鬆綁環評法規到底對自經區有什麼好處;如果沒有要鬆綁法規,根本就不需要在條文當中提及環評,那我們是不是可以採取簡單一點的做法,將相關文字全數刪除?謝謝。 主席:請彰化縣幸福媽媽協會顏淑女女士發言。 顏淑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彰化縣幸福媽媽協會顏淑女第一次發言。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開宗明義就寫:「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以自由經濟示範區先行模式鬆綁法規,……以為我國產業注入活水……。」現在香港人覺得寧願鎖國也不要CEPA,可是已經太遲了!銀行都被中國買走、商店越關越多、房子越來越貴、人越來越多。香港簽了CEPA以後,薪資退回10年前。可是臺灣更慘喔!臺灣力拚經濟成長,薪資卻退回到15年前。臺灣的經濟年年成長,可是民眾幾近無感,因為國內經濟成長數據虛列了超過5,000億元的企業海外收益,錢都進了台商、財團的口袋;官方和智庫的經濟預估和現實嚴重脫節;受薪階級的薪水停滯,退回到15年前。2000年的實質經常性薪資每個月是37,000元,2013年則是36,000元。 反觀罹癌的人數卻是一年比一年還要高,癌症時鐘加速,每5分40秒就有1個人得癌症。國健署在4月15日才剛公布2011年國人癌症登記報告,新發人數為92,000多人,平均每251人就新增1人罹癌。國人10大癌症前3大是大腸癌、肝癌、肺癌;人數分別為14,000人、11,000人、11,000人。我們不要和16前年比,和7年前比就好。相較於2004年,大腸癌增加了48%,肝癌增加15%,肺癌增加36%,這不是一大警訊嗎?為什麼得癌症的人越來越多?因為環境被污染了嘛!土地、空氣、水都被污染了。難道環境污染程度越高,得癌症的人會越少嗎?已經這麼糟糕的環境,你現在還要為了加速申設時程、簡化變更程序而放寬環評標準,這到底是什麼樣的錯誤政策?這會將臺灣帶往污染的盡頭。 之前環保署預告放寬農地、水源區及工業區土壤重金屬的監測及管制標準,我們已經很不滿了。對於以「健康風險評估」認定土壤重金屬污染整治標準,我們也感到很失望。現在經濟部竟然又提出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要鬆綁環評,加速破壞環境!你們都知道,目前臺灣既有的園區,包括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加起來已經有3個臺北大,現在竟然還要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選定的區域都可以申請變更為自經區,而且全部都可以申請變更審查程序,只要提送資料備查就不用經過環評審查,這樣是放任臺灣被毒害嘛! 昨天有一個總統說環保議題似乎沒完沒了,這像話嗎?從總統這樣的說法就可以知道他不重視臺灣的生態環境,只重視經濟嘛!現在得癌症的人都已經越來越多了!他每天出門被人家「嗆聲」,叫他下台,他還微笑揮手致意,難道他是在享受被侮辱嗎?厚黑學的第三境界叫做厚而無形、黑而無色,現在臺灣人要做出一些困難的抉擇啦! 高官們,請你們不要臉皮厚如城牆、死不認錯,不要一如既往,對這些事情都沒有感覺、不回應、把民眾的聲音當成馬耳東風。我要求把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退回行政院再議,自經區環評變更要先召開行政聽證會,謝謝。 主席:請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發言。 謝和霖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雖然環保署說沒有放寬環評,但是如果我們仔細去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就規定,必要時得採聯合作業。這等於是加快環評的程序,而且是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來召集。我對於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環保方面的素養有疑慮,本來是兩個機關各自獨立決策,現在好像變成是由一個機關來做決策,這是一種侵害環評程序的做法。 另外,第十七條規定,只要污染總量不增加、面積不增加,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3個要件之一,就可以不適用環評的規定,包括區內坵塊整併或分割、區內配置調整或建物樓地板面積變更及引進產業類別變更。這些要件真的都對環境沒有影響嗎?有關引進產業類別變更的部分,你說污染總量不會增加,那是由誰來判斷污染總量會不會增加呢?其次,當產業類別不一樣的時候,誰來做判斷?這不需要審查嗎?怎麼可以只採用備查的程序呢?此外,難道區內坵塊整併或分割不會影響到生態環境嗎?當然有可能會影響啊!因為這一塊地本來可能是作為緩衝之用,如果要整併興建其他建物,都應該要經過審查才對啊!所以我不贊成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裡面鬆綁這些環評規定。 另外,因為我之前看過一篇蘋果日報的報導,該報導指出,從2000年到2010年左右,我國的農地面積已經減少三分之一,所以我想要請教農委會,在2000年的時候,我們的農地面積是多少?在山坡地的有多少?在平地的有多少? 主席: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環評法規的鬆綁,我們要提出幾個質疑。 第一,即使沒有超過環評通過的污染總量,仍然會有問題。以目前我們知道的幾個極度污染區為例,包括高雄小港、雲林六輕和彰濱。彰濱VOC的核定排放量是600多噸,雲林六輕是4,000多噸,中油三輕是2,000噸。但其實開發單位運用了非常多的技巧來減量,環保署和地方環保單位也沒有辦法查核,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我們允許自由經濟示範區在總量之下僅採取備查程序,很多污染性的產業就可以進駐。 我剛才是從環保署過來這個會場的,如果經濟部同意,六輕4.8就可以改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因為目前他們的排放量還在總量管制4,302噸以下,所以六輕4.8可以不用經過環評,備查即可。但是我們發現六輕4.8有很多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其總量減量的依據是「膨風」的,環評的核定量只有每小時3公斤,結果他們寫14公斤。我們很疑惑,六輕4.8是經濟部審核過的案子,既然經濟部已經審過了,為什麼還會出現這麼大的紕漏?因此我們認為這類案件還是需要經過環評審查,無論自由經濟示範區多麼偉大,其開發過程還是必須經過環評。我們現在很擔心,這幾個已經有環評核定總量的地方,污染都很嚴重,尤其是空污,除了PM2.5濃度過高之外,有機揮發物的污染也很嚴重,致癌風險都已經超過萬分之一了。 根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之規定,臺灣幾乎沒有一個地方不能改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只要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同意,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和所有的工業區幾乎都可以申請變更。如果這樣鬆綁的話,我們認為會引進更多的污染性產業。目前雲林地層下陷的問題非常嚴重,昨天我們在水利署開會,他們說雲林地層下陷的問題還在持續惡化中,譬如六輕和彰濱的部分。幾年前有很多人反對國光石化,但是如果彰濱工業區變成自由經濟示範區,免環評,那國光石化在彰濱就等於復活一半了,這是全國都很注意的事情。由於此案為經濟部所提,因此我們認為經濟部應該要召開行政聽證會。 其次,在全國區域計畫裡面有提到農地的部分,其實農地也和自由經濟示範區有關,因為目前經濟部所主導的開發案,如彰化大城或經濟部輔導臺南市政府所做的新吉工業區,都要朝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方向來變更。可是如果全國區域計畫核定以後縣市政府的農地總量不用提報到區域計畫的話,未來各縣市大概就找不到一塊完整的農地了。目前農委會針對全國區域計畫提出農地部分的修訂版,刪除地方政府提報之區域計畫應納入農地總量的規定,我們認為不妥,這個部分不可以刪掉。 另外,各國都在保護優良農地,但農委會卻放任農地開發,在全國區域計畫的農業發展計畫中,我們也看到這樣的情況和跡象。我們認為在全國區域計畫的農地發展計畫中,內政部應該要求各縣市政府確實提報農地量,並且定義何謂優良農地。如果農地要作為加工、物流、倉儲或綠能使用,都應該有一定的比例限制。 最後,在全國區域計畫裡面,我們認為環保署所提的環境保護設施計畫和經濟部所提的產業計畫是吻合的。環保署要在小港區的西南端填海造島;經濟部則要把中南部變成石化、煤、金屬的生產地區,這些都是屬於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產業。所以我們認為填海造島一事,環保署還是要舉辦行政聽證會,而不應該只是開專家會議。此外,在經濟部提出來的區域產業發展計畫中,中南部還是要發展污染性的產業,所以我們認為全國區域計畫也應該進行行政聽證會。農委會的農地修訂版本也要舉辦行政聽證會。如果沒有先舉辦行政聽證會,等到環保署開政策環評的時候再來辦行政聽證,這樣子是在浪費時間,反而會延宕全國區域計畫的修訂時程。以上是我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董建宏秘書長發言。 董建宏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董建宏,僅代表環盟提出以下幾點。 第一點,我們認為自經區的設立是否合理應先行檢討,而不是政府隨便提出一個政策,我們就應該全面接受並進入細部討論。因為自經區的存在到底對臺灣的經濟和生態環境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並沒有完整而明確的impact survey。政府只是提出一個概念,說因為國家的經濟要自由化、國家的經濟要發展,所以我們要設立自由經貿區。但是自由經貿區到底會對整體的經濟產業發展和生態環境造成什麼影響,都沒有完整地向全民說明,在這種情況下,就讓地方或中央可以任意劃定範圍,是完全違背地方民主和社會發展的。 第二點,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也要指出,全國區域計畫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擴大解釋了區域計畫法,而且也對都市計畫法產生了衝擊,這樣的法令擴張解釋和使用是不當的。而且,當大院還在審議國土計畫法的時候,為什麼可以逕行提出全國區域計畫?我覺得這違背了整體法令運作和國家法令體系的完整性。我們怎麼可以有一部法令是優於、甚至超越現行法令運作的邏輯?這是一件非常可惡的事情!所以我們要求全國區域計畫本身就應該先被退回,而不是現在就實行。 第三點,臺灣從2006年、2007年之後就開始做農地資源空間的規劃,至今已經提出近百本的相關報告,各縣市都有。各縣市的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是針對我們參與烏拉圭回合談判、加入WTO以及簽署ECFA所提出來的農地需求、產業自由化和農業自由化的評估,內容包括我們需要的農地是多少、各縣市應該提供的農地以及產業的需求是多少。其實經建會和農委會本身已經有完整的資料,為什麼不提出來,反而是透過這個條例去解除農地本身應有的功能和限制?我們並不反對國家合理地檢討目前農地的使用狀況,可是我們已經進行了那麼多的相關研究,為什麼不先整合這些研究成果呢?為什麼行政機關這麼怠惰?這本來就是行政機關應該做的事情。你們委託研究了這麼多東西,為什麼不去處理呢? 我們認為,如果資料沒有完全整合,就不應該逕自解除農地資源的限制。如果沒有辦法把臺灣農業總體的生產狀況和農地資源空間的調查資料做完整的結合和呈現,憑什麼可以解除各縣市的農地總量管制?又憑什麼說我們不再需要這些農地?在一定程度上,我們非常同意應該檢討臺灣現行都市計畫的規範和非法農地使用的問題,讓這些非法農地的污染問題和產業發展的結構能做個合理的調整。可是這些調整都必須建立在已經調查得非常完整的農地資源空間規劃之上,這樣我們才能在訂定全國區域計畫或是各地區域計畫的過程中,確切地掌握地方環境影響評估和地方產業發展的結構。 臺灣在面臨少子化的同時,也正面臨了新世代的產業發展。我們看到新的社會力量正在崛起,年輕世代對未來的經濟發展結構提出了一種新的想像,我們為什麼不從這個角度去討論?我自己在中興大學任教,有很多學生願意回到鄉村去耕作,可是他們找不到農地,因為我們的農地都被政府綁死了。我們的農地被政府不當的政策運作綁死了,農地大量休耕,所以他們沒有辦法租到好的農地,運用這些農地去從事好的農業生產。 自經區不應該成為只是圖利外商的產業發展政策,我們認為應該要重新檢討自經區的效果和臺灣的農業發展政策,並且整合政府已有的農地資源空間調查,據此提出明確的產業發展及土地使用的策略,避免我們的土地淪為賤價買賣的對象,謝謝。 主席:請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吳君真理事發言。 吳君真理事:主席、各位委員。發言之前,我想先澄清一下,我們是彰化縣醫療界聯盟,我是理事。「醫療界」和「醫界」有一些差別,「醫界」是由醫師組成的,「醫療界」則是由醫療界各方人士組成的。我是彰化縣醫療界聯盟理事吳君真,代表醫療界聯盟第一次發言。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示範事業相關之商務或專業活動者,得由具一定規模以上之示範事業代向示範區管理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向內政部申請商務居留。前項商務居留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或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第三十二條則規定,他們在臺灣居住滿183天(也就是超過半年)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與中華民國關聯度相對較低者」,我不知道所謂「相對」是指和誰比較?定義又是如何?該條文還規定他們來臺工作3年內,各該年度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我們5月份又要報稅了,每逢報稅季節,我就覺得很鬱悶,因為我們領的薪水一毛錢都跑不掉,不知道為什麼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會規定,外籍人士來臺工作,薪水可以直接以半數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而不是全部計算?照理講,他們來我們這個地方工作,應該是要嘉惠這個地方的人,沒有加重課稅已經算是很優惠了,為什麼只以所得的半數來計算?這一點我非常不能理解。 另外一點,我不知道為什麼第三十二條要特別用「臺灣地區」這個詞,臺灣就是臺灣,有「臺灣地區」嗎?這一點我非常不明白。 再者,草案第五十條規定,外國醫事人員來臺灣自經區從事醫療業務的話,不受須領有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限制。換言之,所有的外國人都可以來自經區執行醫療業務。這對我們臺灣的醫療會產生很大的衝擊,而且它把醫療商品化了,我覺得這是非常不應該的。我覺得自經區不需要開放這項業務,只要簽證的核發能夠做到更加快速、便捷,讓別人可以來臺灣進行醫療,這樣就夠了,為什麼要特別開放這個領域? 更恐怖的事情還在後面,本條文規定,外國人到自經區從事醫療業務,其人數和比率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我覺得臺灣實在很奇怪,世界上並沒有「大陸地區」這個國家,我實在不懂為什麼我們臺灣一直講「大陸地區」?我真的不了解。而且這個條文特別把「大陸地區」列在說明裡面,而不是列在第五十條的條文當中,我覺得這是非常糟糕的!臺灣人的思考邏輯完全錯亂,我真的不太懂,為什麼世界上沒有這個國家,我們自己卻生出一個國家叫「大陸地區」?世界上也沒有「臺灣地區」,臺灣就是臺灣,我們自己卻生出「臺灣地區」這個名詞,真的非常奇怪!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我認為應該要審慎評估,不應該有這樣的條例出現。 另外,有關事業廢棄物的部分,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有提到無害化和安定化,就我所知,彰化線西西三區直接填埋的是煤灰,我們甚至懷疑其中也夾帶了轉爐石。我不曉得所謂安定化、無害化是否只是一個名詞?所謂的安定化、無害化到底要怎麼定義?如果煤灰和轉爐石都可以作為填海造陸的材料,怎麼能稱為安定化、無害化呢? 剛才有一個夥伴說過,臺灣人罹癌的比例非常高,我們不曉得為什麼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還要犧牲健康?這很像是你有一間店面,現在告訴你要開放店面,因為別人要來這邊做生意,所以你要開放店面,讓他在這邊做生意,而且不可以向他收租金,這樣合理嗎?我認為這個政策就是一個這麼不合理的東西!我要把店面開放給別人做生意,讓別人從事生產,但我必須繳納全額稅款,而他只需要以半數所得來納稅,這是完全不合理的!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謝謝。 主席:每個人的發言時間是3分鐘,但是基本上,我不會時間一到就催,而是會讓各位儘量表達意見。 我先和各位溝通一件事,今天公聽會有4個題綱,我會分成2個階段來討論。第一次發言完畢之後,我會請官方代表來回應。回應完以後,我會讓各位登記第二次發言。 現在請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高瑞棋研究員兼副所長發言。 高瑞棋研究員兼副所長:主席、各位委員。年近60,第一次站在立法院的會場,心懷忐忑,可是看到最近社會上兩方爭議不斷,身為天秤座,不發出一些正義之聲也不行。 我們都知道,沒有好的環境,生活就不會快樂;身體不健康,人絕對不會快樂,這一點我們都很清楚。我們回過頭來看,其實現在環境的影響已經不再是區域化了,而是全球化。在全球化的情況下,我們對於環境的思考絕對不能只是「我家門前有小河、後面有山坡」,只要把它管好就好。 我要跟各位說一個經驗,每年冬季的時候都會發生沙塵暴,而沙塵暴從哪裡來的?就是大陸。各位NGO的成員都很清楚,過去臺灣過度工業化,導致臺灣海峽近海地區的海域遭受污染。但是我們的產業外移以後,臺灣海峽的污染依然存在,為什麼?因為大陸東南沿海地區高度工業開發,其污染量高於過去我們臺灣的數百倍,這些污染物傾洩而出,隨著大江大河流入臺灣海峽,這些問題我們都必須面對。 我們今天在這裡談的是自由貿易區。我記得幾個月前,NGO組織曾經在環保署的說明會上提到,過去我們的老祖宗因為科技不足、經驗不足、知識不足,對於污染物的處理都是用最方便的經驗法則,就是往海邊一推,反正當時是戒嚴時代。由於戒嚴時代對於污染物的處理方式並不是很妥適,經過六、七十年的日積月累,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只要大風大浪一來,垃圾就跑出來了。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擔心四、五十年後,是不是也會像過去五、六十年所累積的一樣,只要一個大浪就會把這些垃圾淘出來?這就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我們現在要做的一定要比以前好,如果沒有比以前好,我們何必去做呢? 我前天才臨時收到一個很簡單的開會通知,我剛才仔細看了這些資料,自經區包括新設的示範區和既有工業區轉型,新設的部分當然是照程序來做環評,至於既有工業區的轉型,我想請教各位,所謂的轉型是轉得更好還是更不好?如果轉得不好,那我們幹嘛要轉型?所以我認為,在轉型為自由貿易區之前,產業的類別和轉型的方式一定要審慎地評估、考慮。如果這裡本來是種竹筍、做竹籃,卻把它轉型成高污染產業,這樣是不對的。對此,我要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點,若示範區的面積未增加,只是坵塊整併分割,這屬於物理性質,沒有問題。可是我覺得產業類別改變可能會有一點問題。如果是擔心產業類別改變,每一個程序都要重新來過的話,我建議可以採負面表列,例如高污染的石化、油井或其他類別的產業,如果轉型,將來可能要刨除舊漆、舊有外殼或纖維等。當然,我只是舉例。我認為產業類別應該採負面表列,規定這些產業不可以照這個程序,否則很容易作弊。例如我申請的時候是低污染的產業,等到環評通過一段時間之後,我就把它改成其他產業,這樣就有失環境正義了。 另外,有關污染總量未增加的部分,我開宗明義就講了,現在污染不再是區域性的,而是全球性的,所以污染總量是要以全國為區域呢?還是要分為北、中、南區?劃設的範圍要定義清楚,不能因為地點位於高雄港,就在高雄港劃設一個範圍來訂定污染總量。區域的劃設要很謹慎,因為污染物很容易移動,所以大陸那邊的問題也要納入思考。再者,我們不是只訂定空氣污染總量,還要考慮水和其他污染物的總量,這些都可以坐下來好好討論。以上是我簡單的說明,謝謝。 主席:第一階段到此結束,先請官方來做回應。 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發言。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很高興主席能召集今天這場公聽會,基本上,今天討論的2個項目都還在草案階段,所以各位提出來的高見,如果和我們有關,我們都會納入考量。 有關今天討論的二個題目,我先就環保設施的部分來做回應,這裡所提到的環保設施純粹是從廢棄物處理的需求來看。以往因為相關產業發展條件的限制,有些工業區本身並未設置廢棄物處理場所,所產生的廢棄物就只好往區外去處理,但我們認為要設置工業區就應該要有相關配套設施,讓廢棄物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基於這樣的想法,所以我們提出這樣的需求。 另外,有關填海造陸的部分,大家質疑到底能不能做到安定化、無害化?這些標準又要如何認定?因為大家根據以往的經驗,所以對這個部分沒有信心。事實上,提出這樣的作法時,相關配套也必須要提出來,必須是沒有問題的才能被用來填埋。各位可能會擔心:人家填的沒有污染,我們就沒有污染嗎?高副所長是海洋方面的專家,他很清楚,如果我們要在沿岸造島或造陸,有很多的工程方法必須考慮,最根本的就是要先考慮會不會造成污染,之後才能去進行。以上是針對環保設施部分的簡單補充。 至於今天談的比較多的、有關自由經濟貿易區的環評部分,有關這個部分,請主席同意由本署負責主管的綜合計畫處葉處長向大家做個完整說明,因為剛剛很多學者專家提出的意見都與此有關。 主席:請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葉處長發言。 葉處長俊宏: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學者專家提到的幾點,我在此做扼要說明。 第一,經建會在擬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時,不管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要怎麼訂定,環保署的立場是,不影響環境,甚至是對環境有利的,屬於原來根據變更內容對照表所提出的這種變更才能免予環評或採取備查方式,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剛剛有人提到會不會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而讓六輕、國光石化復活,如果條文有這樣的可能性,那麼條文就要修正。我們的本意絕對不是新建或擴建工廠就可以免做環評,絕對不是這樣,所以如果條文有這樣的意思,那麼條文就必須要修正。 第二,剛才有人提到產業類別的變更,原本經建會規劃時是要引進五個業別,分別是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及教育創新,如果這個園區是要轉為這五個業別,這五個業別看起來並不是高污染行業,所以高副所長提出到底是轉好的還是轉壞的疑問,我們認為以原本的五個業別來看,這是轉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其產業類別要變成這樣的業別,我們沒有意見,但如果轉過來的不是只有這五個業別,而是包括剛才提到的高污染業別在內,那麼對引進的業別就要定義清楚。所以環保署的立場是,如果這個變更屬於小變更或是對環境沒有危害的輕微變更,可以為了讓行政效率提升而予以簡化,如果不是這種小變更,而是涉及重大污染等,還是要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去辦理相關變更。 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發言。 陳副主任委員文德:主席、各位委員。大家非常關心農地與糧食土地到底要怎麼計算,以及政府單位,尤其是農委會對於農地要如何保護等問題,今天農委會準備的書面資料比較多,所以我來向大家做個口頭說明,有關4月9日大家提出的問題,我在此也一併提出說明。 民國100年,政府曾為了糧食安全問題舉辦過糧食安全會議,當時大家思考的是,如果糧食禁運,島內的資源到底要怎麼規劃?當時是以稻米、甘薯、雜糧的生產量來規劃農地面積,如果以每人每日熱量2,000大卡為基本需求,我們評估全國農地需求總量為74.7萬公頃,但我們擔心會不夠,所以再加一成,也就是說,以每人每日熱量2,000大卡為基本需求來計算,光靠國內糧食作物來支應的話,農地生產面積要有74萬至81萬公頃由政府來控管。 其次,到底島內的農地面積有多少?依據統計資料顯示,適合農作之農牧用地,在非都市土地為81萬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的面積為9.8萬公頃,若以10萬公頃來計算,二者共有91萬公頃左右。有人質疑這些農地在平原區的只有49萬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有10萬公頃,所以其他32萬公頃都在山坡地,可是大家不要以為山坡地都是在高山,山坡地的定義為標高100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100公尺但其平均坡度在5%以上地區,所以很多都還是可以作為農地來使用。 有關農地管理部分,大家也很關心。生產安全糧食是農委會的基本責任,這部分目前從二個方向來做管理,第一,內政部對於土地管理,早已用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別編定管理農地等各項用途,這是第一個把關機制。因為我們也覺得這樣還不夠,所以我們要再把這些農地分類分級為四類,相信大家都有資料,如果沒有,農委會可以再跟大家來探討,並把這四類部分做個整理。A類是比較大的素地,超過25公頃,這個要優先保留下來,B類也是要保留下來的,第三類可能是比較鄰近海港、高速公路旁轉運、運輸比較方便的土地,第四類是山坡地。重新歸類後,將來還是要回歸到全國區域計畫,與各縣市共同來控管。 上次有人質疑農委會反對將這74萬至81萬公頃的土地分派至地方,我在此做個說明,其實農委會不會反對,這部分可能是上次沒有講清楚。目前有74萬至81萬公頃的土地由我們控管,剛才我說過,農牧用地加上都市計畫農業區共有91萬公頃,如果我們分派下去後還有多的面積,是不是准許反過來開發呢?這是我們要與內政部一起來思考的問題。我們要管理農地,如何將其周延化?農委會不會反對將農地往下分派到各縣市,但是要怎麼周延化,這是必須考慮的。 另外,有關農地受到污染部分,報告中有提到「有關已有數萬公頃(6.5萬公頃)農地污染值超過管制值一節」,這是環保署引用本會農試所於民國81年到96年的調查資料,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以加權方法推估得到6.5萬公頃的可能潛在風險地區。但農試所專家以250公尺乘以250公尺,也就是6.25公頃去取點所測出來的統計數值,超過管制值的面積為6,943公頃。至於違規使用部分,我們與內政部一樣,都會定期查報、裁罰。 至於剛才謝秘書長提到的問題,依據我手邊資料的數據,91年非都市農牧用地是80.4萬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是10.2萬公頃,到了101年,非都市農牧用地是81.4萬公頃,都市計畫農業區是9.8萬公頃。謝秘書長剛才提到減少三分之一,根據我的瞭解,這三分之一是主計處的普查,而普查大都是口頭詢問,所以是推估的數字,而我說的數字則是根據地政資料,一筆一筆去統計出來的,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提供更細的資料給大家參考。普查推估的數字與實際一筆一筆計算出來的數字,其中還是會有落差的。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林次長發言。 林次長慈玲: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剛學者專家特別提到的問題,首先要說明的是有關全國區域計畫部分,目前的全國區域計畫是行政院102年9月9日准予備案的,內政部也在102年10月17日公告。不過有些議題在行政院備案當下還無法確認,包括區域性部門計畫、建立基本容積制度及農地相關問題,所以當時行政院核准全國區域計畫時,也要求內政部在102年底前要另案檢討,把相關規範納入。 有關今天與會人員非常重視的農地問題,在國發會審查時就曾經確立過原則─對於優良農地之定義、農地分類分級準則、數量、面積及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劃定與變更原則等事項,仍宜尊重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所以從去年以來,我們與農委會就積極討論,對於相關意見,內政部在這幾個議題也組成幾個專案小組,在農委會提供意見後,就會由專案小組進行審查與討論,定案後才會納入區域計畫。對於今天大家指正的部分,我們與農委會也在持續密切溝通中。對於農地保留的考量,剛才副主委有提到農委會的想法,但是要如何把想法落實於區域計畫中,而且將優良農地予以保留,這是我們共同的目標,我們會持續努力。 至於其他部分,有涉及相關工業部門或其他等等,只要涉及到區域計畫目前需要修正的部分,我們都會在專案小組討論後再定案,尤其是農地問題,有一部分可能還涉及經濟部工業區面積的規劃問題,這二個問題共同討論定案後才會提到區域計畫委員會。 剛才也有部分學者專家提到自由經濟示範區中針對外國人、大陸或港澳人士有排除規定,我要向大家報告,因為我們國家的國情特殊,有關出入境管理或一般相關規範,我們有針對外國人的規範,有針對大陸地區人士的規範,對於港澳人士也有港澳條例的規範,在這樣的體例架構下,我們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修正過程中,都會對這些相關意見做審慎的考量。 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許副署長發言。 許副署長文龍: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營建署要回應三個問題。第一,剛才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董秘書長提到全國區域計畫是不是合法合理,原來確實是沒有,依照原本的區域計畫法,全國分為北中東南四個區域計畫,不過現在隨著高鐵、高速公路的完成,整個生活圈確實改變了,因此經建會在審核原來北中東南各區域計畫的通盤檢討時,也覺得個別審查會有問題,例如苗栗到底屬於北部區域計畫還是中部區域計畫就形成問題。後來經過各界的廣泛討論,認為不如擬定全國區域計畫,從國土利用上幾個真正的大問題來著手會比較好,所以全國區域計畫其實是這樣來的,實際上依照區域計畫法的定義來看,這也是沒有錯的。 第二,大家關心內政部與農委會的農地保護問題,這麼多的優良農地到底要不要分派到各縣市政府?目前這個問題還沒有定論,內政部與農委會會在區域計畫委員會中審慎討論,最後還要由院裡面來核定。因為要不要分派各有其優缺點,所以我們會審慎考量,如果真的要硬性分派,其缺點如同我4月9日曾在此所表達過的意見一樣,雲嘉南等農業縣認為其工業、產業的發展機會會因此而被限縮,他們大概就比較會有意見。這是當初林次長率隊到各直轄縣市去推動各直轄縣市區域計畫,跟他們的首長與區域計畫委員討論時,他們所提出來的意見,認為可能會有這樣的問題。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參考大家的意見來做審慎的考量。 第三,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環評可以聯審的問題,其實以前也有這樣的案例。為什麼都市計畫法會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是因為當時有人反映一個地區的開發居然要蓋1,000個章,例如花蓮的海發,當時就嚴重的抗議行政部門,一個開發區竟然要蓋1,000個以上的圖章,所以後來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是有其道理的。目前這個法還沒有修正,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也只是特別再標明此一規定而已,無非是希望能夠吸引外資進來投資,其意義只有這樣。有關這個部分,如果真的要進行聯合審查時,二個專家委員會還是會審慎審查。以上三點說明,謝謝。 主席:第一階段到此結束,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二階段的發言,首先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我聽了各部會主管的回應,其中有關全國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法的區別,國土計畫法被擱置了這麼多年,現在政府端出一個沒有罰則、沒有行政聽證、不負責任的全國區域計畫,這樣一個對後代影響甚鉅的區域計畫,一端出來就要我們全盤接受! 以經濟部所提的區域產業計畫為例,內政部提出的部門區域計畫主張南部以石油、金屬產業為主,中部以石油、煤製品、製造業為主,北部以資訊電子產業為主,也就是把此一產業政策放入未來要修正的全國區域計畫中。我們再看環保署提出的環保設施區域計畫,環保設施區域計畫是在呼應經濟部的區域產業計畫。經濟部的區域產業計畫中提到填海造島,環保署因此而主張未來港區需要17,800多萬立方公尺的填築,但我們每年的廢棄物只有200多萬立方公尺,所以將來還需要很多的廢棄物或廢土,因沒有足夠的廢土,所以就開闢國道七號以為填築之用。 基於這種可能性,大家就不會懷疑環保署是為了配合經濟部的產業政策所以要進口廢五金,也因此要將原本有害的事業廢棄物變成一般廢棄物。假如真如廢管處所說的,因為擔心目前台灣的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空間已經不夠,且只剩4年的掩埋期限,那麼為什麼還要開放更多的有害事業廢棄物進口呢?我們獲得的答案就是,你們是為了配合填築造島的需求,你們是為了要將中油大林蒲煉油廠的煉油產能增加很多倍,是為了要增加幾十萬桶的煉油產量。 我們再看全國區域計畫中有關農地的部分,為呼應經濟部的區域產業計畫有關中、南部以金屬業、石油產業為主的主張,我們才會很努力地去環保署阻止台糖的優良農地不要轉為金屬業之用,而且他們所提出的環評的確有包括金屬業,未來也都要申請設立自由貿易示範區。在總量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原本優良的台糖農地將來會出現具污染性的廢水排放、空污等問題,如此一來,中、南部將永無翻身之地,農地污染將越來越嚴重。以前農地污染以桃園、彰化最為嚴重,以後各縣市的農地─尤其是南部農地的污染會越來越多。我們因起步較晚,來不及阻止嘉義、高雄台糖農地環評的通過,彰化和台南的環評還沒有通過,但我們並沒有把握阻擋得住。 這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經濟部所提的中南部區域產業計畫,這是很差的計畫,前景令人擔憂。我要告訴經濟部,你們看不到目前污染嚴重、老百姓生病的情況,所以你們將中油三輕超過萬分之一的健康風險評估動了手腳,讓學術單位將其改為沒有超過萬分之一,因此你們不敢上網公告,以致經濟部工業局所有的相關學術報告中,只有中油三輕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沒有辦法下載,也沒有辦法列印。 你們到底在怕什麼?在隱瞞什麼?你們一定要面對這個事實,如果你們要繼續把這麼差勁的區域計畫端出來,那麼你們一定要面對污染總量的問題。有那麼多環保團體、那麼多人要求經濟部訂定污染總量,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訂定。有關只要沒有超過污染總量,就能以備查的方式申請產業類別變更,雖然剛才處長說這部分會修改,但我們還是認為污染總量的訂定是很重要的,應該把中部、南部的空污污染總量定出來。 三輕擴廠之後,台南連吹南風都看不到藍天,一年中看不到幾天藍天,可想而知我們有多鬱卒。所以我要拜託立法院趕快修法訂定污染總量,儘快將空污法第十二條的「會同」修正為「會商」,否則經濟部就要面對你們不願意訂定污染總量的後果。不知道你們到底在害怕什麼? 另外,經濟部把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與相關的作業撤回了,你們不敢在環評會審查中油三輕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所以,請你們開放相關的審查。也就是說,經濟部並沒有公開、透明的提供空污極度嚴重地區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如果現在要修訂全國區域計畫的話,在未訂定空污總量,以及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還沒有出爐之前,請內政部務必要去追全國區域產業發展計畫,因為環保團體很難進入經濟委員會發聲,希望你們趕快面對這個問題。 主席:請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吳君真理事發言。 吳君真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特別講得很清楚,全世界沒有「大陸地區」這個國家,但剛才官員上台仍然是說「大陸地區」,可見我們的教育有多失敗,失敗到完全沒有國際觀,現在還說要發展自經區,這是非常諷刺的。 另外,關於剛才所講的安定化、無害化,其實已經有個失敗的前例,南星工業區當初就是填埋了事業廢棄物,彰濱工業區線西西三區目前是以煤灰填海造陸,但也在規劃以轉爐石為填海造陸的材料,也就是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海造陸的材料。高雄的南星工業區因為以事業廢棄物填海造陸,致使整個海水變成藍色,其酸鹼度已經高達13。這是個失敗的前例,為什麼還要把它複製到台灣的每個地方?難道就為了幫財團處理事業廢棄物,而不管人民能否繼續在這塊土地上生存?這是非常糟糕的,所以你們不要再用安定化、無害化這種看起來似乎很安全的文字來欺騙社會大眾。我在這裡揭露此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目前台灣在搞的經濟到底是在搞什麼! 剛才有人提到要吸引外資來台投資,請問,中國吸引外資到中國投資時,將外資資金綁了幾年?你們是不是要研究一下?台灣的做法就是直接讓門戶洞開,開放人家來這裡炒作一番之後再把資金搬走,這樣的搞法真的是為台灣這塊土地好嗎?我真的很納悶。莫非只是為了眼前的口號,就是目前經濟沒有搞好,所以想藉開放自經區來轉移焦點,讓大家有個話題、有個想像?一旦這個想像幻滅,到時房地產已經被炒作了一番,資金也被搬走了,但原本就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還是要繼續在這塊土地上生存。與其如此,為什麼我們不能規劃一個真正的、完全為這塊土地上的人設想的政策呢? 很多人不敢談這個部分,可是現在我要大聲說出來。馬英九上台的時候說過黑暗的十年還是怎樣的十年,這真的是黑暗的十年,為什麼我敢說國民黨是台灣的最大財團,馬英九上台的時候說要處理黨產,但國民黨黨產到現在還沒有歸還於民,可見所接觸到和要保障的就是國民黨的財產,如果為保障國民黨的財產而犧牲全國人民的生存權益,我認為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我反對目前所提出的自經區的規劃,況且這個規劃完全不成熟。 至於填海造島的部分,台灣和日本海岸的質地完全不同,日本有很厚層的泥質,台灣則是沙質地,填下去之後會滲透,滲透之後會對整個台灣的海岸線造成污染。台灣海岸線在彰化縣的部分飲用地下水的比例非常高,只有彰化市是飲用自來水,彰化又是台灣的大農倉,如果整個海岸線受到污染,然後經由地下水的滲透進入整個內陸地區,將來我們如何在台灣生存?對此我完全無法接受,請你們不要再用美麗的文字欺騙社會大眾,希望大家能真正的針對這部分加以瞭解。 主席:請台灣水資源保護聯盟蕭方金枝女士發言。 蕭方金枝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是方金枝,我原姓方,嫁人之後我自動冠夫姓,姓蕭。我愛這塊土地,我的阿嬤是平埔族的原住民,我不希望大家告訴我這塊土地沒有什麼污染元素、各種污染元素數量非常少,而是希望大家告訴我,空氣中沒有任何污染的元素,因為我們要的是乾淨的空氣、乾淨的水、乾淨的地下水、乾淨的地上水、乾淨的土壤、乾淨的土地,因為我們要延續給我們的子子孫孫。我希望政府部門、主管機關的計畫和規劃不要告訴我不會改變環境,而是肯定的告訴我,我們呼吸的空氣是乾淨的,不要告訴我污染的元素是少量的。 我個人的體質非常敏感,我出外時只要戶外有霾害,回家皮膚就會潰爛,看盡各個皮膚科也看不好,這是沒有辦法的事,因為空氣不好。我花了很多錢去看醫生,也用了最原始、最合乎物理的保養品去擦皮膚,但醫生也說不能保證有效,除非我不出門,這是非常可憐的。現在這種環境、這種空氣竟然會讓我的皮膚爛成這樣,我也用了很多健保費用去看醫生,為什麼要浪費健保資源?為什麼要浪費我努力、辛苦賺的錢去看醫生,去修護我的皮膚?這些骯髒的空氣是誰造成的?是我們為了拚經濟而造成空污,但錢是被財團賺走的。現在又要開放很多的區域計畫,使用更多的農田,對於你們這樣的開發,每位民眾都知道嗎?並不是。被開發的土地擁有者也很無奈,農民的土地要被徵收。往後我的子子孫孫要不要住在台灣?我很確定的說我要,因為我原本就是這裡的原住民,我要守護福爾摩沙這塊土地。我不要大家告訴我我們不會怎麼樣,而是要政府部門告訴我,你們的規劃是絕對健康的、沒有污染的,是可以讓我們永續存留在這塊土地上的。 主席:請彰化縣幸福媽媽協會顏淑女女士發言。 顏淑女女士:主席、各位委員。聽了張副署長及葉處長的發言,似乎自經區特別條例通過後對台灣的環境污染一點影響都沒有,而且可能會更好。 我要接續剛才陳副教授的話,現在的問題是政府對於該通過的法都不予通過。國土計畫法沒有通過,空污、水污總量不訂定,灌排分離不法制化,經濟部不願意修法訂定空污總量,環保署不訂定水污總量,在沒有污染總量管制的情況下,又要鬆綁個案環評審查,這等於是在加速環境污染的破壞。該先立法的就是不立法,環保團體拜託你們趕快立法的部分,你們不趕快立法,自經區、全國區域計畫卻又趕著通過!我們要乾淨的水、乾淨的空氣,我們希望有更乾淨的台灣,自經區環評制度的修訂不能本末倒置的由經濟部修法,請環保署不要自廢武功。 主席:登記發言者已全部發言完畢,現在請官員發言,首先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發言。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各位所提的意見集中在填海造島,填海造島確實是我們提出的,但並不是如陳老師所說的是為了和經濟發展搭配、掛勾。我們提出來是因為我們遲早要面對我們自己製造出來的廢棄物,如果不考慮填海,就是在陸地上處理,到底是在陸地上填一個個的山谷比較好,或者另尋其它方式,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 當然,填海造島的政策還是有很多機會可以討論。陳老師剛才提到填海造島需要大量填方的問題,我們的考量是既然需要這麼多的填方,如果全部抽砂來做為填方,對海域、海岸可能造成更大的影響,與其如此,為什麼不利用陸地上可用的東西,而且這也合乎顏女士所說的安定化、無害化的要求,這是可以討論的。 我們提出這個政策的時候,本來就是有把握的東西才會拿去填海,一方面可以減少廢棄物在陸地上處理所浪費的空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必要旳填築工程中減少抽砂。這些都是正向的思考。當然,在後續的配套上也要加以考量,比如有沒有適合的土地、場址、黏土層不夠厚等等,都要在技術上可以克服才有進行的可能。 我們訂定一個政策,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解決問題,如果大家認為不可行,那麼我們要思考是不是有其他更好的政策可以解決所遇到的問題。這只是我們提出來希望能解決問題的方向,如果各位有任何建議,在未定案推動之前都可以提出來,我們都會虛心的接受各位的指教。謝謝。 主席: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經建部門認為要填海造陸,把五輕搬遷到新的地點,如果環保署要以環保設施計畫去呼應的話,我們希望能將因更多廢棄物的產生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如水污染、空污等都納入考量。中、南部因為沒有水,一旦開發新水源,每逢汛期又會遇到淹水等等一堆問題。希望環保署就這部分向經建部門講清楚,而不是只考量更多填築量的提供,因為二次污染問題是非常嚴重的。 主席:請內政部林次長發言。 林次長慈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陳教授剛才的指正,我特別加以說明。國土計畫法草案曾5次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在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都未能完成審議,基於下屆不續審的原則,每次送審之間都會相隔一段時間,所以我們都會重新加以檢討。這次我們又就國土計畫法草案召開座談會、公聽會,現在已經送請行政院審查,目前已經是第6次審查,其中有一些疑義尚須釐清,我們會儘快送請立法院審查。 其次,我們之所以要擬定全國區域計畫,是因為依照國土計畫法規定要訂定全國性的國土計畫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如果等到國土計畫法通過再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和縣市國土計畫,時間上會拉得很長。同時,我們也希望能在區域計畫法的現行架構下,依照區域計畫法第五條的規定,先制定全國區域計畫的上位階、綱要性的計畫與指導原則,我們也要求所有的直轄市、縣市訂定自己的區域計畫,等其區域計畫經我們核定後,違反區域計畫的相關處罰還是回歸到區域計畫法中,所以現在訂定全國區域計畫是為以後的全國國土計畫做準備,這是我們的苦心,希望陳教授能理解。 另外,對於全國區域計畫現在要修正的部分,我們絕對採取公開、透明的方式,所以我們在內政部的網頁上設有一個專區,公開全國區域計畫的檢討、修正、小組會議的會議紀錄,歡迎民眾提供意見。至於比較細部的方面,比如全國區域計畫是否需要行政聽證的問題,因為它是一個法規命令,且其範圍非常大、項目非常多,所以我們已經接受大家的意見,會把全國區域計畫的修正案送到環保署作政策環評。不過,我們也評估過,它的範圍非常大、項目非常多,而且它是及於全國地區,並非針對部分特定人士的利益關係,因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的定義。這部分我們已向各界詳細說明過,甚至在總統府人權小組報告中提出過,這部分應該可以得到一些諒解。 有關產業、工業的部分,包括填海造島與經濟部門的產業計畫都已納入目前的修正案中,小組尚未審定。小組開會時有提出一些意見,如中南部的經濟發展、產業策略等等,我們要求經濟部及國發會從全國性的角度考量,針對區域部門產業計畫提出原則性、綱要性的更高位階的指導計畫。 有關農地的部分,內政部絕對會站在保留優良農地的立場,我們也在和農委會積極的協調、溝通中,但他們還沒有將相關的具體意見送到內政部,等到他們送來之後,我們一定會召開小組會議公開討論,屆時各界可以提供意見。在修正草案的審查過程中,如有需要,我們會隨時召開相關的公聽會,徵求各方的意見。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陸組長發言。 陸組長信雄: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產業方面,依照我們研究的成果,北、中、南區位是配合國土發展計畫中城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做的規劃,我們在規劃的過程中是配合區域計畫中的部門計畫而提出規劃的設施,在規劃的設施中也提到北、中、南部的產業主體。我們的研究非常具體的顯示,台灣從原本一般的綜合性工業區陸續發展成配合市場需求的過程中,會產生產業的聚集,這種聚集又會形成聚落發展,也就是經濟發展規模。剛才我們提出的幾個項目就是產業聚落具體的實現。以中南部石化業和中部地區精密機械業為例,我們針對產業上、中、下游的升級、轉型定有輔導政策,所以產業的升級、轉型也是我們正在努力的方向,除了提高其產值之外,也希望能減少污染。 有關中油健康風險評估的資料不能下載的問題,經我剛才查證的結果是可以下載也可以閱覽,現在唯一沒有的功能是列印,各位如有列印的需要,我們回去再做一個處理。至於我們是不是有什麼秘密,除了對林園三輕做健康風險評估之外,我們還主動的針對大社工業區做健康風險評估,可見對於各位有所疑義的部分,經濟部都會主動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的問題,第十七條規定,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示範區內坵塊的整併或分割,及區內配置調整的部分,因為在產業創新條例中已有規定,可免做環評,只需備查,這部分是引用產業創新條例的文字。真正有影響的部分是產業類別的變更,我們和國發會就這部分討論時,主要是在醫療、物流、農業、金融和教育方面,基本上其產業的影響程度是低而不是高的,所以在討論產業類別變更的過程中,我們所談的就是低於原來類別的環境影響評估的部分。 主席:請國立成功大學水工試驗所高瑞棋研究員兼副所長發言。 高瑞棋研究員兼副所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所造成的這樣的結果,我們必須回溯過去的歷史來加以探討,原本是一個環境與經濟共存的機會,卻因幾十年來政府的施政讓民眾失去信心。我並不是站在支持或反對的立場,而是提出建議,假如要做這些事情,我們必須考量我們具有哪些條件,而且這些條件大家可以一起討論,一定要比過去更好,才會獲得支持,如果沒有比過去更好,就會產生像學運一般50萬人上街頭的氛圍。 有關填海造島的問題,我曾經參與環保署舉辦的公聽會與座談會,所以我提出幾點意見供大家參考。台灣就是這麼小,中間又有中央山脈,居住環境實在是非常有限,可謂地狹人稠,如果要在陸地上尋找適當的地點掩埋垃圾,必須考量氣候變遷、降雨集中、土石流頻繁等因素,這些因素勢必使垃圾傾洩而下,影響到平地、下游的居住環境,所以,以填海造島供廢棄物填築是可以考慮的方向(我並不是說我支持),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區位的可行性。 我也曾參與國光石化的環評,我是海岸環境變遷、中華白海豚議題的召集人,當時國光石化設置的地點是以政策直接決定的,我也認為非常不妥,因此我並沒有支持國光石化設在彰化大城。事實上,區位的評選並不是我們感覺哪裡可以就設在那裡,如果沒有經過專業的評估,那麼162所大學教育這些學生有何用處?所以,對專業的尊重有其必要性。 再就技術的可行性而言,我研究海洋工程三十幾年,如果在技術上不可行,我豈不是自打嘴巴?因為現在的技術已經相當成熟了。既然如此,為什麼今天我們還要反對呢?主要就源於政府執行政策的誠信度與填築材料的妥適性,這都是將來需要審慎評估的因素。 另外,民眾的疑慮一定要優先去除,如果民眾的疑慮沒有去除,再好的政策最後也會淪於爾虞我詐、互相攻擊。對於如何建立信心,我有一個建議:如果要推動填海造島的政策,不應貿然、大肆的進行,可以先以示範區的方式進行,這個示範區應該由NGO組織或民眾共同參與,而且是從頭到尾共同參與,這樣既展現政府的誠信,同時也尊重NGO的專業,這樣共同管理、監督,萬一不可行就作罷,如果可行,就可以照示範區的模式繼續推廣。這是我所建議的去除疑慮的方法。 主席:請國發會產業發展處林科長發言。 林科長俊儒: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謹針對和示範區有關的議題做一些補充報告。剛才主管部會對環評和區域計畫都已經做過報告,所以我只針對目前還沒有回應的部分加以說明。 第一,如果示範區產業類別變更的話,是不是會造成一些影響?我要補充說明的是,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申設的示範區,都要經過經濟部的審查,審查時原則上當然不會納入污染量很大,或是可能造成國內生態環境浩劫的申請案。舉例而言,因為示範區是以服務業為主,誠如剛才先進們所提到的,包括物流、金融、教育、醫療等等,基本上這些都不是環境污染量很大的產業;如果有些地方提出的申請案有污染的疑慮,我想審查時可能也不會讓它通過。所以這部分大家可以放心。 第二,剛才彰化縣醫療界聯盟有特別提到外籍專業人士課稅的問題,針對這點,我要特別跟這位先進報告,其實國際上的高級人才都是流動的,如果我們不提供誘因的話,這些非常優秀的人才就會到其他國家去服務。臺灣如果沒辦法吸引到優秀人才,對我們每個層面的發展都是一種損失,所以我們的示範區是參考新加坡和韓國的做法,提供國際優秀人才一些租稅誘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對這方面也訂有一些限制條件,譬如必須是國內欠缺且亟需的人才,而且只有前三年才享有這項薪資減半課稅的優惠,所以並不是全部都給,而是有設定條件的。至於其中有關生活及經濟重心與臺灣關聯度相對較低所指的是哪一部分,這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裡面確實是只有這樣的文字,但主管部會,也就是財政部會在特別條例通過之後訂定一個子法,到時候也會廣納各界建議,對此做比較明確的規範。 第三是針對國際醫療的部分,其實國際醫療是衛福部規劃的,但是因為今天的公聽會並沒有邀請衛福部參加,所以我在此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國際醫療所要引進的國外醫師指的是歐美先進國家的醫師,而且衛福部在引進這些醫師的時候,都會對他們的資格、學經歷等等做一些審查,並不是全部開放他們進來。 第四,示範區當然是為了要讓福爾摩沙這塊土地變得更好,所以在發展上是朝向國際化,而且是以服務業為主。在創造臺灣自己的在地就業方面,我們國發會有做過評估,比方103年預計可以創造國內33,000個就業機會,其中金融業就占了20,000人,所以對國內的發展其實是好的。 另外是和各界溝通方面,剛剛有先進希望能夠多做一些宣導和說明,其實國發會對這方面也非常注重,比方說,前一陣子我們已經在立法院開過5場公聽會,而且截至目前為止,也已經在國內各地召開了八十幾場的說明會,除此之外,因為年輕朋友非常注重網路行銷,所以我們也有透過「懶人包」的方式,甚至在我們國發會的網頁上都有相關的說明。 最後,今天大家的建言我們都會帶回去參考,檢討是不是有真的有必要調整的地方,總之,我們都會做審慎地研議。謝謝。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發言。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陳老師和高老師都提到填海造島的部分,所以我想藉這個機會再跟大家做個報告。其實我們一開始對填海造島的想法,是針對在陸地上不好處理但沒有問題的廢棄物,去尋求一些解決的方法,所以也派人到日本和新加坡去考察。他們所謂的造島是和商港的建設計畫結合在一起,亦即就長遠發展而言,總會有需要填築碼頭或防波堤的時候,所以早期就先把那裡圍起來,然後把無害的廢棄物拿去填,這樣對岸邊的衝擊最小,可是長遠來講,這就是他們建港的一部分。這是他們採行的方式,兼顧了各個方面。 但是我們考察回來以後,發現在臺灣,大家好像並不願意投資那麼遠的東西,也看不到那麼遠,所以最後只好回過頭來考慮:是不是可以在港口區域,也就是既有的要建港、打算抽砂來填的地方空出一部分來?因為我們有些營建廢棄物和土方確實沒地方去,是不是可以利用這個方式減少在陸地上亂倒的機會?所以各位才會看到我們從原先的填海造島變成填海造陸,這就是相關的修正過程。 很感謝高老師所提的,讓我們有機會回頭思考:有關環境的議題,是不是零方案就是最好的?事實上它一直存在,所以我們還是必須尋找解決的方案。現在很多解決的方案推不動,高老師剛剛有點出來是因為互信不夠。所以我覺得這也許是很好的方式,就是如果大家覺得有問題需要解決,那我們找一個示範的或者小的區域,在適當的監督底下,按照我剛剛提到的,我們一定會在技術上沒有問題,管理上也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才會去做,也就是說,可以從這個過程裡面把這些建立起來,讓大家可以真正去解決我們的環境問題,而不是只要你想解決問題,就被認為你一定是有什麼樣的企圖,一定做不好。我想,大家必須往前走。 剛剛我講的還有一點要補充,就是基於這樣的想法,所以我們試著在修改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寫上港口必須預留這樣的填築計畫,這絕對不是剛剛陳老師所擔心的,為了石化業的發展而來做這樣的填築。這是不一樣的。如果大家有共識,其實我們可以慢慢地朝這個方向來推動,彼此建立一些互信,讓往後的很多環境問題可以共同有效地解決。謝謝。 主席:請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秘書長發言。 謝和霖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環保署在第一階段發言中回應,現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只針對5個產業,我們認為其實並不只是5個產業,而是它以後可能會許可、放寬,讓其他的產業也進去,因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並沒有規定其他的產業不能進去,也沒有說第一類的示範事業只限於那5個產業,所以環評的審查程序還是不能放寬。 主席: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食品科技系陳椒華副教授發言。 陳椒華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先回應一下內政部的說法。有關國土計畫法的部分,目前各縣市或各部會所提的計畫只經過內政部營建署的討論,而我們多次聽到的結論都是內政部尊重各部會所提的計畫,所以,如果各部會沒有再召開行政聽證會的話,這些計畫就沒有機會更改。我們目前就是遇到這樣的困境,甚至現在內政部轄下的都市計畫相關審查,我們也沒有辦法參與或監督。正是因為目前的管理有問題,我們擔心新的開發案會造成更大的污染,所以才主張必須召開行政聽證會,針對各縣市和各部會所提出的計畫,聽取各界的建議。 有關經濟部剛剛的回應,我們覺得,假如是沒有污染,或者是在污染總量以下的個案,在目前的環評機制裡面,應該一次審查就很容易通過,並沒有拖延的理由。也就是說,如果真的沒有什麼污染,應該很快就可以通過環評,但是按照現在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的規定,我們就是懷疑會有很多污染性的產業被包裝進來,而且會很容易通過。 經濟部提到願意針對大社等地進行健康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的研究,可是我要告訴你們,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小港大林蒲地區還有1萬多位居民,可是經濟部一直不敢面對那裡的健康風險評估,甚至只做石化業,而沒有把鋼鐵業納進來。有關中鋼所製造的戴奧辛,現在健康風險評估都已經超過十萬分之一了,再加上石化業,應該要趕快做才對啊!經濟部應該先確認那邊的總污染是多少,把健康風險評估算出來,才能決定那邊後續是不是還可以開發其他的污染產業。所以我是很誠心地把目前的情況告訴經濟部,如果你們不願意面對,而且所提出來的開發計畫又會造成污染的話,整個問題將更加嚴重,難道你們要放任這1萬多人繼續接受污染嗎? 這兩年,雲林台西11,000人以下的村莊每年死亡四、五十個人,其中三分之二都是癌症過世,而大林蒲一帶的污染還比雲林台西高兩倍到三倍,由此可知,大林蒲這邊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如果經濟部要告訴我們,未來小港大林蒲那邊還會擴張石化業的話,你們就不要逃避,應該把那邊的鋼鐵業和石化業的整體健康風險評估做出來。謝謝。 主席:今天召開公聽會的主要目的是綜合學者專家的意見,使國內的環境保護及全國區域劃分更臻完善,俾農地做最有效的使用,以保障國家安全存糧、提升區域性產業之發展。非常感謝本日出席的學者專家、團體及列席的政府機關代表提供很多寶貴的意見,各位的發言將會列入立法院正式公報紀錄,做為本院審查法案的參考;林委員淑芬所提的書面意見也會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草案第6條的立法說明提到「為實施單一窗口管理,得執行各行政機關依法委任、委託或委辦之公權力事項,如示範區相關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事務、工商登記證照核發、僑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許可之核發及示範區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等事務。」,也就是說,示範區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將由環保單位移轉其它行政機關手上。 但即便是以物流業為主的自由貿易港區也僅止於「環境保護工作之推動督導」,但甚至有可能包括製造業的自經區,其管理機關的業務包山包海,竟然可以包含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將來台灣變成自經島之後,豈不可以把環保署廢掉了! 此外,在有關環評的部份,雖然草案第17條是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40條的規定所訂,但又增加了產業類別變更的部份,且原條文至少還有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的機制,但草案卻是直接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主管機關備查,連最後一道把關的機制都省略。如此法令鬆綁卻沒有明確說明理由,難怪環保團體會大肆撻伐。 ─提供便宜取得土地方式 自經區草案第21條規定,「示範區內土地涉築堤填海造地者,於造地施工前,管理機關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我國為了因應國家推動經濟建設需要,減少民眾抗爭,取得便宜的土地。海埔地過去數十年已過度蓬勃的開發,台灣西海岸更陸續規劃、填築海埔地工業區。開發規模及範圍幾乎已含括臺灣西海岸可以開發的海埔地,這些計畫有些推動已停滯,有些則已縮小開發的規模,顯示我國西海岸已幾無可供造地利用之海埔地。 依工業局之調查,未來5年,中央機關可釋出土地面積共946.02公頃;地方政府可釋出1,762.06公頃;民間開發部分,可釋出106.1公頃。合計可釋出產業用地共2,814.18公頃,其中可立即釋出者共524.19公頃。但依據行政院全球招商中心的調查,去年上半年北中南廠商共103家提出設廠土地需求,總計所需土地為238.3公頃,顯然沒有開發海埔地的必要。(2014立法院法制局報告) 在沒有工業用地需求的情況下,政府同時在「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加入既有港區得以填埋事業廢棄物,在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對於開發海埔地的法令鬆綁,很顯然的是為了事業廢棄物的去處考量,避免將來因為經濟活動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無處可去,此舉完全背離了「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的立法原意,轉移事業進行廢棄物源頭減量的需求。 ─違反國際趨勢 而以美國為例,其在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下處理環境議題之目標,係基於「開放公平之多邊貿易體系係促進永續發展之重要推手」之信念,不僅肯認締約國有權建立各自之國內環境法規與環境政策優先順位,亦要求締約國應切實執行與調整國內環境法規,以達到「高標準」環境保護目標。據此,禁止締約國在協定生效後,藉故無法落實國內法規或減弱國內法規等方式影響締約國間貿易活動。 而其近年來所簽署的FTA對於環境保議的要求也已進入成熟期的階段,美國在屢次與他國談判自由貿易協定下之環境議題時,原則上均提及下列事項:(1)保護人類、動植物之生命或健康得作為締約國例外地免除履行協定中有關貿易之規範或義務;(2)承認締約國有權自行建置國內環境政策與規範標準,但要求締約國必須有效執行國內環境法規,不得為吸引他國投資或貿易而故意減損或廢止國內環境法規;(3)締約國國內環境法規應具備之正當法律程序;(4)處理協定下環境事務之執行機構;(5)增加公眾參與之機會以及與公眾對話的平台;(6)針對環境專章所生爭議設立特別協商程序;(7)跨國環境合作事宜;(8)與其他多邊環境協定間適用關係。 再以美國於2003年與多明尼加所簽定的FTA為例,締約國即由內閣代表組成「環境事務委員會」以檢視並監督環境專章之執行,包括後續所簽立之「環境合作協議」,除了涉及「客觀事實資料與相關合作事宜」事項外,原則上採取「共識決」。甚至,環境事務委員會的運作過程尚包括「與公眾對話」、「讓公眾參與」的程序性原則,環境事務委員會所有作成之決定均應公開予公眾知悉,除非該協定另有規定或委員會作出不予公開之決定。 而再檢視目前世界上自由貿易協定有包含環境規範者,大致上可歸納出包含下列事項:(1)協定前言中明揭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重要性;(2)要求締約國有效地執行國內環境法規;(3)約定締約國應落實之環境規範程度;(4)確保締約國國內環境法規符合相關正當法律程序或公眾參與等程序事項;(5)為締約國之環境相關義務建立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6)約定締約國間針對環境議題進行之合作事項與能力建置;(7)明示處理締約國就該協定與其他國際環境協定間義務衝突情形之方式;(8)可以環境保護作為例外不履行其他義務之相關條款;(9)建立該協定落實環境規範過程中之公眾參與機制。(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2012年研討會資料) 如以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第一條的立法說明「為達成國際接軌、融入國際經濟整合之目標」,本草案中諸多有關鬆綁環保法令的條文顯然與國際趨勢有所違背。 而現在政府除了透過「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鬆綁環保法令,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也有諸多配套鬆綁各該主管法令或政策的情形,如環保署於其「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中鬆綁重金屬的濃度管制標準,並考慮將一階環評的流程簡化,但對於何者要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行為卻迄今尚未明訂,難保不是為了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新開放行為量身訂作? 而農委會在「全國區域計畫」中更刪除原本各地方政府農地總量管制的措施。如果政府如果真的有心讓台灣成為自由貿易島,不僅不該減弱相關環保法規,更應該加強相關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才能與國際接軌,例如參考歐盟的RHoS指令、WEEE指令並加以落實執行。 主席:茲就本次公聽會作成會議結論如下: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本次公聽會之內容將做成書面報告,分送本院委員及出席者。並另做其他結論如下:「一、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環評項目之法規修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召開行政聽證會,以確保環評事項被充分討論。二、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三項,有關不超出污染總量之開發僅須備查,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之規定,建議應予以刪除。三、全國區域計畫有關農委會和經濟部訂定區域性產業發展計畫,行政院環保署訂定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以及有關農地發展方向,皆應先行分別召開公聽會,其次,建議必要時得召開行政聽證會,俾廣聽建言,納入各界意見。四、為保護國家安全存量糧食,全國區域計畫之直轄縣市農地需求總量應如何納入區域計劃,請農委會再和內政部積極研商;其次,全國區域計畫之優良農地,應從事與農業生產有關之使用,其他屬農業所需之加工、物流、倉儲納入優良農地,應有總量管制。五、請環保署依空氣汙染防制法,訂定北中南空氣汙染總量和空氣品質(AQI);其次,經濟部應提出台灣石化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而鋼鐵業部分請經濟部工業局另行規範健康風險評估之作業方式。」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次公聽會的報告將做為立法之參考,並作以上五點結論。 今天的公聽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