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9時至9時23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12分至10時11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高志鵬    尤美女    吳宜臻    林鴻池    王廷升    曾巨威    顏寬恒","      委員出席10人","列席委員：楊麗環    江啟臣    陳歐珀    楊應雄    蕭美琴    李桐豪    羅淑蕾    吳育仁    林佳龍    簡東明    黃昭順    邱文彥    賴士葆    江惠貞    徐耀昌    蔣乃辛    周倪安    邱志偉    管碧玲    孔文吉    葉津鈴    陳明文    蘇清泉    馬文君    王惠美    許添財    楊瓊瓔    王進士    陳亭妃    高金素梅  呂玉玲    黃偉哲    羅明才    丁守中    葉宜津    徐欣瑩    ","      委員列席36人","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五)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逕行逐條審查。","二、「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草案第五條，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二)草案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至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三)草案第三百四十九條，修正如下：","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四、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五、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二)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及(三)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羈押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羈押法將進入逐條，但現場只有3位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坦白講，審查這個法的時候，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一個都不在，本席在這裡代表民主進步黨發言，對於本次會議羈押法的審查表示我們的態度，希望等一下可以和主席及法務部協商一下。","我們都知道，2010年我們讓矯正司升格為矯正署，今天吳署長才能夠坐在這裡，那時候的法務部部長是王清峰，我們認為在整個政府的組織再造裡面，矯正司升格為矯正署應該是最優先的，所以有先做處理，因為我們很清楚的知道，檢察官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判決，然後矯正署負責整個管教、教化受刑人的工作，最大的原則是刑期無刑。持平而論，矯正署負擔的並不亞於檢察官起訴的責任，但是長期以來，法務部的思維卻是檢察體系獨大，也就是說，過去從未出現過由出身於矯正系統的人來擔任部長，但檢察官的思維就像黃世銘一樣，整天罔顧人權，整天羅織罪名，只想著要把人捉去關，然後違反人權，搜索取證、押人取供，這是長期以來最為人詬病的地方。由於矯正單位負責幾萬人的更生，我們覺得讓矯正司升格是非常有道理的。","今天陳次長、吳署長都在現場，2010年是在上一屆的立委任內，我們讓矯正司先升格了，然後做了一個主決議，要求法務部必須在一年內將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修正案送到立法院來審查，結果我們只看到法務部送來羈押法的修正案，監獄行刑法跑到哪裡去了呢？審查預算時我們又做成決議，可是至今仍是文風不動。今天我在這邊要提出很明確的主張，監獄行刑法是最上位的法律，法務部為什麼不趕快送進來呢？羈押法是屬於下位的法律，你們只打算將看守所管理法化身為羈押法而已，可是這兩部法律的主從必須搞清楚，監獄行刑法是最重要的，然後羈押法是屬於看守所的部分，所以這兩部法律必須一起送進來，這也是當初我們為什麼做成決議要求你們一併送進來的原因，除了做成主決議外，審查預算時也一再告訴你們，到現在已經幾年了，你們居然只送羈押法進來而已。","大家必須要有一個觀念，羈押必須符合無罪推定主義，所以只能將人送到看守所，等待起訴與否，除了自由權喪失以外，他的隱私權、人格權、名譽權、公民權、信仰權，甚至經濟上的權利，都不會有任何受損，除了人身自由權喪失以外，他是適用無罪推定主義，但過去我們卻看到，邱義仁被羈押時被捉去理光頭，這根本就是違憲嘛！政府常常在講的兩人權公約，已經簽署幾年了，完全沒有落實。過去羈押法曾遭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654號解釋宣告違憲，所以我們才趕快去修律見的問題，然後去修正刑事訴訟法。","本席剛才已經拜託過召委，也跟署長講過了，我認為應該等到監獄行刑法送進來以後再來審議羈押法，因為我們必須先審查監獄行刑法，目前羈押法的部分已經完成詢答，今天在監獄行刑法沒有送進來的情況下，將來這兩部法律一定會出現扞格的部分，因為你們現在送來的羈押法事實上還有很多條文是違反人權的，我們認為不盡理想，還是沒有落實無罪推定主義，所以本席在此要很誠懇的建議在座所有委員，今天應該暫緩審議，反正法務部送過來就好了，我們只要求法務部趕快把監獄行刑法送進來，讓這兩部法律可以一齊看待，而且我們應該先審查監獄行刑法，如果照今天的議程這樣子審下去，一點意義都沒有，將來監獄行刑法送過來審查時，還必須回過頭來做修正。","今天在開會之前，我曾經問過署長，他說他們有二十幾個人在弄這部法，結果搞了三年多還搞不出來，這代表法務部的立法能力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務部願意授權給我，我在2個星期內就可以弄出一個版本來。關於監獄行刑法如何修正，就是要回歸人權和兩人權公約的規範，以及考慮到現實的情況，包括假釋在監獄行刑法裡面規定得很清楚，累進處遇達到2級就可以送假釋委員會，通過後送法務部後就可以假釋了，可是法務部現在卻私設刑堂，哪一個人要7成、6成是自己在畫餅，這算不算是自設刑堂？搞得每位立委都有這方面的選民服務壓力，然後每天都在拜託這些小事情，那一位立委沒有接受選民拜託送假釋委員會的事情？選民希望我們照會部裡面，請法務部趕快放人，表示你們通常的作法就是私設刑堂嘛！至少要送2次、3次以上才會放人，第1次絕對不放，這澈底違反人權啊！大法官對監獄行刑法的解釋是刑期屆滿當天就要放人，可是過去通常都是拖到第2天中午才放人，遭大法官釋憲認為這樣做是違憲的，所以我們才會馬上去修監獄行刑法。這些法律都是民國二十幾年制定的法律，包括看守所管理法在內，都是民國二十幾年時一起弄出來的，都是訓政時期從大陸搬過來的法律，結果我們現在還要沿用，當然要澈底翻修啊！應該在兩人權公約的架構下做修正，包括國內現在所有嚴重的人權議題，所以本席認為大家應該好好冷靜思考這個問題，今天我們要求暫緩審議並不會有什麼影響，因為即使送出委員會也不會通過，我保證不會通過啦，送到院會要怎麼處理呢？這麼多相關的條文，可是監獄行刑法一直不送過來，請問這部法要怎麼審？將來一定會大改嘛！因為兩個會兜不起來，所以今天的會議應該就此結束，只要做成決議，請法務部趕快把監獄行刑法送進來，然後我們先審查監獄行刑法，再審查羈押法，而不是只將看守所管理法轉變為一個法，怎麼可以照抄以前的條文呢？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否則民進黨的委員馬上撤簽，讓今天的會議流會算了。主席，我們是不是協商一下？"],["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羈押法，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跟所謂的被告也就是遭羈押的被告人權有關，可是昨天晚上法務部槍斃了5名死刑犯，法務部身為兩公約及CEDAW公約的秘書單位，在我國簽署兩公約之後，也已經完成了國家報告的撰寫，也邀請國外的專家學者來審查我們的國家報告，他們在結論性意見裡面有特別提到，關於死刑的執行，希望能夠逐步針對是否廢除死刑這一塊提出一些措施，同時對於身心障礙者或仍可救濟的人，必須非常慎重，但是我們卻看到，在法務部昨天執行死刑的死刑犯裡面有杜氏兄弟──杜明雄、杜明朗，他們送到平冤協會裡面的案件正在審查中，同時這兩位兄弟牽涉到兩岸黑箱的司法互助協議。因為我們知道，在審理過程中，證人的詰問是非常重要的，但杜氏兄弟在審理的過程中，能夠仰賴的就只有中國公安所提供的證人筆錄，在審訊的過程中完全沒有辦法詰問證人，中國公安所提供的證人筆錄，居然可以做為判決他們死刑的唯一證據，今天經過平冤協會及人權協會，對於他們的案件其實一直在努力中，在執行死刑之前，我們其實也曾經請今天列席的陳次長打電話給部長，告訴他不要老是要利用今天整個國家沸沸揚揚、人民還占據凱道的情況下，為了反黑箱服貿、反核四議題，甚至在林義雄的生命危在旦夕的情況下，還要去執行死刑，難道你們想要用死囚的生命來喚回聲譽嗎？","我們看到馬政府每一次執行死刑，就是在整個社會動盪不安、多事之秋的時候，然後偷偷的去執行死刑，企圖用這樣的方式來轉移媒體的焦點，所以今天中國時報的頭版就是槍斃死囚的議題，所以我們在這裡要嚴正的譴責與抗議法務部，完全無視於兩公約的通過，完全藐視人命，對於危在旦夕的林義雄先生的生命，對於凱道上反核的人民，以及全台灣2,300萬人因為核四廠興建後可能增加的生命危害，然後一再的藐視人命，一再的利用多事之秋，隨機槍斃5個人，其中的杜氏兄弟，他們的判決是完全違反所謂正當法律程序，完全違反證據程序，甚至在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過程中，是不是完全符合正當程序？我覺得這些都是我們要加以譴責的，我們期待法務部能夠依照兩公約的專家結論性意見，好好針對死刑這個議題將來的措施以及所走的方向提出一個計畫出來。"],["主席：請高委員志鵬發言。","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同仁。昨天晚上有5條人命，我們一般講說有替死鬼，昨天就真的多了5條替死鬼。死刑的存廢已經討論很多了，現在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知道，馬政府為什麼不肯廢除死刑、王清峰為什麼要為了不贊成死刑得下台，因為如果沒有配合的法務部長願意簽名，那麼就不會有替死鬼了，這些替死鬼的功能是什麼？是在轉移焦點，是在馬政府遇到天災人禍時，可以讓它變成頭版頭條的新聞，具有轉移焦點、轉移民怨的功能。","我們來看看這幾年執行死刑的情形，每一次執行死刑後都會像尤委員美女所講的一定會攻占新聞版面，然後剛好都可以造成轉移焦點的最好功效。2010年4月25日，馬英九與蔡英文舉辦ECFA世紀辯論，當天下午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發生嚴重走山，造成4死，當政府遭民眾質疑救災不力、被K得滿頭包時，法務部於4月30日槍決洪晨耀等4名死囚。2011年3月4日，法務部槍決管鐘演等5名死囚，隔天正是「南二都」高雄市、台南市立委補選的投票日，各界質疑此舉意在凸顯執政黨的執法決心，既固票、拉票，又能轉移焦點。2012年12月20日，阿扁被控在二次金改收賄一案，最高法院極為罕見的「自為判決」三審定讞，該案本來可以引起很多的討論，結果12月21日法務部隨即槍決陳金火、廣德強等6名死刑犯。去年4月19日，立法院正為了核四案而混戰，同日又傳出陳水扁無預警被轉送到台中監獄培德醫院，綠委衝進法務部理論，發生立委踹破部長辦公室大門事件，當天傍晚，法務部執行槍決陳瑞欽等6名死囚。所以昨天的執刑會讓人覺得就是在針對太陽花學運、反核民眾，為了轉移焦點，再一次上演替死鬼的戲碼。","總結這幾次的死刑執行，讓我們見識到為什麼馬政府一定不肯廢除死刑，因為廢除死刑以後就沒有替死鬼這樣的秀了，所以現在已經定讞的這些死刑犯就只能「看命」了，至於要看什麼命，就看馬政府什麼時候又倒行逆施、出現大紕漏，想要轉移焦點時，到時候又會挑幾個人出來執行槍決，這些死刑犯提供馬政府轉移焦點、提供馬政府可以樹立權威的戲碼，馬政府將死刑犯當作臨時演員在使用，我們要很沈重的指出，即便不討論死刑的存廢，但再怎麼樣也不應該把這些死刑犯拿來當道具、拿來當演員、拿來當成轉移焦點的工具。","本席雖然是羈押法的提案人，一來為了表達對法務部這種作為的抗議，二來我們也認為監獄行刑法這個上位法律本來就應該一併提出修正、一併討論，所以本席也支持今天應該停開會議，等相關法令一起送進來以後，再來一併審查、一併修正。以上。"],["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針對監獄行刑法為什麼沒有依照立法院的決議在一年內送過來一事提出說明。","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監獄行刑法沒有如期在一年內送來的原因，是因為原來監獄行刑法的複雜面比較高，矯正署也是很努力的提出草案，不過在送到部裡面審查時，我們認為過於保守，需要再加入一些比較開放的觀念，我個人也召集了各部會、矯正署及專家學者，至少開了19次會議，應該可以在最近一、兩個月內將定稿送至行政院。","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你至少要答應一件事情，下會期必須送進來，好不好？"],["陳次長明堂：可以。","主席：本席現在來做處理，剛才柯委員建銘及高委員志鵬都提到，因為監獄行刑法還沒有送過來，如果先審查羈押法好像不太正確，希望等到監獄行刑法送來以後再一併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好，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等到監獄行刑法送來以後再進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各位。","散會（9時23分）"]],"block_lines":[1,6,6,9,45,45,55,58,63,66],"person_count":{"主席":3,"陳次長明堂":1},"persons":["主席","陳次長明堂"],"title":"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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