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14時至17時2分 地  點 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何委員欣純 主席:現在開會,今天的議程是邀請專家學者、社會相關人士以及政府官員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修法舉行公聽會。不過在此之前,有關上午議程的臨時提案援例退回提案委員,不予處理。 接著,本席要感謝所有專家學者及專業人員願意撥冗參加這次的公聽會,目前本委員會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修正案已經累積了10個以上的案子,我們想藉這個機會聽聽各位的聲音,各界的意見都會當作本委員會未來修法的重要依據,所以真的非常謝謝各位的參與。 今天上午部長列席備詢,但是下午有會議,因此由林次長率同教育部團隊出席今天的公聽會。本席在此宣告,今天如果是申請旁聽的就只能旁聽,不能發言。今天的公聽會主要是要聽取學者專家及各界的意見,因此我們先請教育部次長簡要報告10分鐘,接著就開放給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發言。 請教育部林次長發言。 林次長淑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本人代表教育部聆聽各位學者專家的卓見,特此感謝。以下是本部對幼照法修正條文立場之說明: 一、幼照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規定受補助幼兒所就讀幼兒園須符合一定要件,係在確保家長為實際受益對象及保障所就讀機構具一定品質之政策具體作為,建議仍維持原條文(幼照法第7條) (一)基於政府補助措施係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各界認為就學補助政策應建立配套措施,以避免有家長非實際受益對象之質疑,為保障家長受補助權益及政府補助最大效益,爰本部自98學年度起建置合作園機制,施行迄今,每學年度私立幼兒園申請為合作園之比率均達95%以上。為落實補助效益,爰於幼照法授權訂定之「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明定,受補助幼兒所就讀之幼兒園須符合相關補助要件(收費符合地方政府審核通過的額度及部分屬於應符合法令規定性質之評鑑項目通過);另為避免影響家長請領補助之權益,經幼兒園研提具體改善計畫報經各地方政府同意,視為符合補助要件之幼兒園。 (二)審酌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所定幼兒園之補助要件,係在維護家長受補助權益及幼兒受教品質,具政策推動之正當性,且相關要件係連結幼兒園應符合法令規定之項目,符合比例原則,為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政策目標之必要行政作為,爰建議仍維持原條文。 二、基於維護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於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建議仍維持原條文(幼照法第15條) (一)幼照法第15條第3項明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學齡前幼兒年齡小,照顧需求特殊,爰其從業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能,以提供幼兒適齡適性之服務、維護教保品質及確保幼兒權益。 (二)另世界各國均要求幼兒園專業人員須具備幼教、幼保相關系科學位、完成一定期間之保育員專業訓練或取得專業證照,實不宜由未具資格者提供服務,以維護確保教保服務品質之立法意旨,並符膺國際趨勢。 (三)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採統整方式實施,以幼兒興趣及生活經驗出發,重視全人發展,依其年齡、經驗及幼兒園教保目標規劃幼兒之學習活動,進行有計畫之引導,在生活環境中取材,透過具體活動讓幼兒全面性發展;音樂、律動、體能可透過融入教保活動課程方式實施,以避免有分科教學之虞。 (四)援上,幼兒園仍應依幼照法規定配置符合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以落實學前教育之宗旨;況由未具資格者協同在現場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一節,對未具資格者沒有條件限制,也沒有時數的限制,恐欠周妥。就具資格者是否在現場之認定,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恐有爭議。 三、基於幼兒園現場各類型人員衡平原則及兼顧教育意涵,幼兒園有五歲幼兒之班級,仍應配置一名以上幼兒園教師,建議仍維持原條文(幼照法第18條) (一)招收5歲年齡幼兒之班級應至少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之規定,係審酌5歲年齡層幼兒即將進入國民小學階段,為利幼小銜接,其教育層面有強化之必要。復考量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人員專業資格要求不同,教保員和教師的培育不同,後者更著重在教育面。幼稚園原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則未要求配置,幼稚園及托兒所改制幼兒園後須兼具教育及照顧之需求,基於師資實際情形及現場人力現況,要求托兒所與幼稚園一致有其困難,爰採「趨中」概念,僅要求5歲幼兒班級配置一名教師,係充分考量二種機構間差異之折衷作法,並給予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有5年緩衝期,使其有充分時間協助在職人員取得資格及採漸近方式補足人力。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25號及第605號解釋略以: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因公益必要修正法規內容,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要旨。幼照法施行係因公益之必要,其已針對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其配置教師定有5年之過渡條款,使其有充分時間補足人力,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三)又為協助現職教保員於過渡期限內提供取得教師資格之進修管道,及解決無法辭職參加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的現實問題,業納入師資培育法第24條修正條文規範,經大院103年4月7日第8屆第5會期第11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俟完成立法程序後現職教保員即有取得教師資格之進修管道;除開設專班外並得以一定期間之教學服務年資及教學演示及格折抵教育實習課程,解決現職教保員須辭職參加教育實習之問題。 (四)幼照法對於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相關資格及權益已明確訂定。為符膺幼托整合意旨,朝建構教保服務人員專業體系方向發展,於今年年底將完成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業朝「教師─教保員」一元培育方向擬具相關條文內容。 (五)基於衡平原則,各類型教保服務人員配置仍應有一定比率,且事涉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需兼顧幼教幼保團體、幼教幼保學界、家長、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之觀點,仍須審慎評估並徵詢各界意見後通盤考量。 四、考量園長擔負教學領導及行政領導之責,負責人年資不宜計列為園長資格要件,建議仍維持原條文(幼照法第19條) (一)幼照法並未規範負責人之條件,且負責人為幼兒園之代表人,並未實際辦理相關園務規劃。 (二)幼照法規定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5年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年資及完成園長專業訓練等3項要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園長同時擔負教學領導及行政領導之責,如無實際教學經驗,於教學領導上恐有不足,負責人僅為代表人,且法未明定負責人之要件,其年資不宜納入。 有關社會各界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關切及各項建言,教育部都非常重視,並期盼能以幼兒所受的教保服務品質之公益角度去做優先的衡量,提供幼兒接受合宜之學前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上報告,尚請各位不吝指正,謝謝。 主席:原則上我們是按照簽到順序來發言,不過邱副教授希望徵求大家的同意,讓他先發言。如果各位沒有異議,現在就先請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學系邱志鵬副教授發言。 邱志鵬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本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刪除「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這個主張涉及幼托專業人員整合之理論取向,第一個整合方式是教師、教保員採平行對等式整合,適用相同學歷者,如大學幼教系、幼保系畢業之教師、教保員。現在很多幼教系畢業生不具教師資格,但是我們相信他們去五歲幼兒之班級絕對可以勝任,幼保系的情況相同。第二個整合方式是採單軌分級式整合,這是適用不同學歷者。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曾將教保員設定為大學畢業,但是幼保科專科的人抗議,所以後來又改為專科。如果教保員能當園長,卻不能單獨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實屬幼照法內部之矛盾。 其次,我建議此條文之修訂仍可以學歷為標準來考慮,將本條改為「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或具大學學歷之教保員。」而具大學學歷之教保員包括幼保系學生及幼教系沒有成為老師的學生。不過這種主張還是有一點點學歷歧視,因為原來教保員有兩級即專科和大學,後來趨於專科,內部就亂掉了。現在假如這一條要補救,我覺得把大學教保員放進去是一種折衷。 如果採單軌分級式整合,能擔任園長者就應該只有教師,不應該包括教保員。現在有資格的就算了,維持讓他們做到老死,但是這個法若採單軌分級,之後就應該規定必須具備教師資格。而其配套是教保服務人員的升遷管道應該暢通,例如幼教系、幼保系都應該設有幼教師培育機制,這樣大家就全部都一樣了,分級部分連園長資格也要改。 另外對於第十八條,有很多人主張師生比要縮小,我有三項建議:一、保留原條文之師生比。二、刪除「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的規定,因為這絕對不是合乎理論的做法。我們甚至應該支持、鼓勵混齡編班,特別是在少子的情況下,大、小孩子的互動遠比同年齡孩子的互動更有社會化的意義。三、增列「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其班級人數以本法規定之師生比計算之。」例如計算公式為2-3歲為1:8,那麼一位老師就可帶8名學生。3-6歲為1:15,那麼一位老師就可帶15名學生。假如全部混齡,那麼按照公式計算,這班學生就應該是23(15+8)人。有些人認為混齡是一件可怕的事,我不知道這是哪一種幼兒教育的理論,甚至有人主張把人數降到15人或是更少!今天我是來講道理的,不是來做文宣的。我看到報紙報導教師要消失了,幼保系的權利要被剝奪了,我覺得不該有任何學者介入其中,應該由這些利害關係人的團體去做這些事。 關於第十九條,我認為負責人與教師、教保員之實務經驗不同,不符合園長資格規定精神,所以我不主張第十九條這樣修正。 關於第6點,也就是第2頁的第十五條「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但是後面加上「但在具有教保服務人員於教學現場時,可協同教學」。對此,我也講一個簡單及普遍性的國外現象,對於一般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以及教保員助理或是教師助理,助理教保員與教保員助理不同,助理教保員是教保員,教保員助理則是助理,所以對於學歷的要求,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假如這一條真的要改的話,我們建議應該要有教師或教保員資格者在場時,他才可以協同,亦即教保員助理是在教師跟教保員的督導下才能協同。這樣的話,應該也符合世界的潮流,大概都是以這種方式進行。 接著,有關第5點第七條,第七條是談到評鑑優良的部分,因為對於評鑑這件事,我個人認為這不是政府首要的任務,政府是要管違法,政府不需要再去管合法以後該有什麼樣的品質,那應該是幼稚園或類似ISO這種民間團體的事,但既然這一條要改的話,我認為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不應該是指所有不利條件幼兒,所以我建議要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如此就可以增加輔導的能力,或是減少班級招生人數。 國外的作法有兩點,第一、免費安置在幼兒家庭「使用近便」的公立幼兒園;第二、免費安置在幼兒家庭「使用近便」的簽約或特約私立幼兒園,通常這個條件是合法設立或經檢查認證,不稱做評鑑優良,政府再依約支付全額費用,通常會是比其他一般幼兒便宜的價格,此相當於政府向私立者購買若干服務名額,以供不利條件幼兒的安置或是使用。 第4點第十條關於社區互助這部分,我認為重點在於社區互助或是部落互助式,這究竟是一種過渡的教保服務方式,還是一種因應偏鄉及原住民的獨特模式?這兩者其實是這一條條文重要道理爭論的所在。我比較支持這是一個獨特的模式,因為社區互助或是部落互助式的重點在於社區部落這些族群的互助合作跟自治的精神,既然是互助,必然是參與者共同協定,所以它是一種參與式的經營管理,不會涉及個人利益,而是群體的互利,這種方式一定是屬於非營利的性質,採用這種方式,家長的負擔應該也是以眾人負擔得起的成本價或是合理價。 其次,它仍然有一個管理辦法可以管,所以刪除「普及前」其實並沒有什麼不妥,就看站在哪一種理論來看,如果把它當過渡,那就是全國統一都是一種制式的標準,這是關於第4點的部分。 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我只再補充最後一項,就是第1點有關於「推動」的部分,對此我有兩點意見,我在報告中理由寫著第一、平價跟普及是不可分割的概念,平價是使需求者負擔得起,要使眾人負擔得起,普及是必要的條件,若只有少數需求者能取得平價服務,亦即平價而不普及,這是台灣現在最普遍的現象,這必然產生資源分配不公的問題,讓平價政策成為看得到吃不到的假政策,例如現在的公共托育中心其實就是假政策,100個家長帶著小孩去,有97個大概是失望的回來,因為他沒辦法使用到,因此普及與近便這兩部分,其實這二者是一起的,無須並陳,一旦普及就一定近便,7-ELEVEN如果普及了,到處都能夠很方便使用,所以普及與近便可以刪掉。至於「優質」也是一個比較怪異的名稱,優質是一個複雜的判斷,也不是國際上使用政策書寫的用詞,「合宜」則是比較普遍而且合宜的表述,這是關於第1點的部分。我大概講太多了,其他部分請各位參考書面資料,謝謝。 主席:謝謝邱副教授,我跟各位保證,今天各位在這裡,不論是口頭發言或是書面資料,都會列入這次本委員會所召開的公聽會會議紀錄裡面。我剛才忘記提醒各位,原則上每人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總共為10分鐘。 請朝陽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謝京含講師發言。 謝京含講師: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站在幼保系老師的一個立場,我們一定要為教保員講話,在幼托整合的過程當中,教保員是受到歧視的,也是被階級化的,因此我們要替教保員爭取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在幼托整合之前,教保員是幼兒教育的一個生力軍,也是我們主要的工作者,在幼托整合之後,因為法的修定,讓一個幼兒園裡面變成一園兩制以及一園三種階級,在幼兒園裡面除了教師以外,還有教保員,不僅是法律把教保員定位成第二個等級,甚至政府的作法也是把教保員定位為第二個等級,例如在補助款的部分,教師是2,000元,教保員是900元,所以事實上現在教保員在社會上已經被階級化了,關於這部分,我要為我的學生提出一個很嚴重的抗議! 我們都知道,其實關於幼教師的產生,剛才邱副教授也已經提到了,幼教系畢業的學生並不見得是就一定是幼教師,從過去的資料顯示,所有設有幼教系與幼保系師培中心的大學,大概有18所,不過現在已經有減少了,也就是在所有設有幼教系或幼保系的大學裡面,有設置師培中心的,要把學生送到師培中心裡修讀26個學分,再經過考試才能拿到幼教師的資格,這就產生一個迷思,亦即我們過去所說的幼教系畢業者統統都是幼教師,那是不盡然的,剛才邱副教授也有提到這一點,基本上我們今天來這邊談的主要是為教保員爭取工作權,其實我們並不是要消滅幼教師,我們也無意與幼教師競爭,只是說能夠保障我們的工作權,教育部常說幼教的品質要保障,但是如何做到品質保障,就牽涉到教保員被階級化,這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我剛才講到幼教系和幼保系總共有18個師培中心,而這18個師培中心學生的來源不完全來自幼教系和幼保系,不管是技職體系或師院體系的師培中心,只要是這裡面的學生都可以來申請為師資培育的學生,我們稱為師培生。這就產生一個情況,有可能是機械系或化學系,甚至企管系,只要他申請師培,修完26個學分,再經過考試,他就是幼教師。這是我們一直沒有辦法破除的迷思,為什麼修了26個學分的學程,即使是不相關的學系,他出來就是幼教師。而我們教保員是3年的高職幼保科再加上4年幼保系的培養,竟然沒有辦法獨立教大班,所以我們要重視這個問題。 再者,我們看師培和幼教系、幼保系的學生人數,我剛才講有18個師培中心,現在已經沒有18個了,一個幼教系的學生不見得是師培的學生,亦即師培的學生可能比幼教系的學生還少。我們這樣來算,一個師培中心有兩個年級,一個年級大概30個學生,兩個年級大概60個學生,18個師培中心大概有1,000個師培生,可是我們全國有46個幼教、幼保系,還包括我們專科的學生,如果用46個幼教、幼保系的學生去算,一個班級有50人,一個年級有2班,有4個年級,整個大概有2萬2,000個幼教、幼保系的學生。也就是說,1,000個師培生和2萬2,000個幼教、幼保系的學生比例來看,我們現在在這邊談的並不是不重視這1,000個師培生,而是我們要重視這1,000個師培生之外,還要重視每年在學的幼教系、幼保系學生的權益。 在我們幼教界非常資深、非常權威的盧美貴教授談到教師和教保員的任務,他提醒了整個任務,不管是幼教師或教保員,任務大概都有7項,包含引導幼兒探索環境、提供幼兒生理、心理和社會需求的滿足感、增進幼兒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人際互動等等,這些都包含在幼教師和教保員的工作內容,幾乎都是一樣的。我也曾經看過政府主管幼教相關業務的高階主管告訴我們,其實幼教系、幼保系的課程基本上相似度非常高,我這裡做了一個比較表,各位應該都有拿到,教保人員課程內容和師培的課程內容相似度應該達到90%,所以,如果說教保員畢業後無法教大班,我覺得這種說法無法讓人信服。 另外,在幼托整合之前,教保員不僅可以在托兒所獨立教大班,也可以在幼稚園代課擔任代課老師。結果幼托整合之後他就不能教大班,這是違反憲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人民的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基本權利。我想在座學者很多,你能告訴我說你們有作過類似的研究,告訴我們說,幼托整合之前,就讀幼稚園畢業的學童和托兒所畢業的學童的能力有差異嗎?如果沒有,那就告訴我們教保員獨立帶大班和教師帶大班所呈現的效益是一樣的。 在幼托整合之前,我們所有幼保系畢業的學生都是根據兒少法的規定,畢業之後就能在幼托機構擔任教職,在兒少法並沒有規定你將來不能獨立帶大班,也就是說,法律已經告訴我們,所有的人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畢業之後就有這樣的職業或工作機會。沒有想到因為幼托整合,卻讓教保員沒有辦法獨立帶大班。所以有關這部分,我們很清楚告訴大家,我們必須把幼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入國民小學前的大班的幼兒應有一位教師的規定予以刪除,這樣可以保障我們不管是在學的2萬2,000個幼保系教保員的權利,或者是目前在職場將近3萬名教保員的工作權。 主席:請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施文仁總會長發言。 施文仁總會長:主席、各位委員。我是中華民國兒童教保總會總會長,本會遍布全臺灣,由每一個縣市的理事長及各縣市的幼兒園、托嬰中心所組成,我本身也代表臺中市幼兒教育暨福利協會。我們總會和全國幼教聯合總會有提出聲明,第一,第六條請維持原案,因為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五項已經明文規定,剛才邱教授也有提到普及、平價和合宜性這部分,所謂的優質,我們不知道是優質什麼,已經立案了還在優質?如果真正要走到普及化的話,衛生福利部在早期已經訂定一個標準,所謂全省的補助方案,每一個0到2歲的托嬰中心的小朋友或到系統保母就讀、就托的小朋友,每一個月都領有3,000元的補助,這一個補助才是符合合宜性、普及性、平價性和近便性的,剛才邱教授也有提到新北市有32家平價托嬰中心,這樣照顧到的小朋友大概2千多人,我們拿臺中市來比較,天下雜誌在2013年7月30日發布的資料,臺中市目前平價涵蓋率是最高的,大概涵蓋6,000個小朋友,而這6,000個小朋友是受惠到每一個家庭去,只要父母兩人都在工作,就可以把小孩子送到系統保母、托嬰中心。同樣的,教育部這邊也應該走向平價、普及的方式,從2歲就要開始補助起,而不是只有補助到5歲這個區塊,這會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現在家長很願意生,但是看到2到4歲完全沒補助,到了5歲才補助,那誰還敢生?生育率會提升嗎?完全不會提升。那我們的就業率會提升嗎?父母可能會覺得在家帶小孩就好,因為他的本職可能也沒辦法帶出去。 這都是有數據的,我們從101年到現在為止,我們公設的涵蓋大概只有90%,這邊應該有新竹市的,新竹市有幾個城鎮全部都是公立的,但是這個鄉鎮的生育率完全沒有提升,所以我們希望這一條維持原案,然後採行跟衛生福利部,也就是早期的內政部一樣的管理方式,提供補助,幫助生育率提升。第二,我們在第十八條教保員的部分,教保員在早期就可以教2到6歲的小朋友,為什麼幼托整合之後就沒有了?就是因為法條綁住了,當初很急促通過這個法條,我們剛剛提到教保員有多少人,我們現在的連署大概有1萬6,000份,都是教保員連署的,我們的連署應該十分正確,目前還在回收中,這些都是教保員的心聲,如果沒有辦法這樣的話,我們也希望技職學校可以用一個乙級的教保師,即用考試的方式。如果再沒有的話,就把幼保系關掉,這樣最好解決,剛剛邱教授講得很好,我們應該用另外一種方法來幫助這些教保員,其實我們要的就是教保員的生存和工作權利,我雖然是業者,但是我們面對的老師就是需要工作權,你把大班收掉了,我們去哪找老師、找教室?當然,前幾天有媒體記者打電話來,甚至來拜訪,他問說是不是我們薪資太低了?我們被凍漲6年,完全不能調學費,這樣薪資會不會提高?我們希望第十八條中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的幼兒園教師這部分刪除。 另外,剛剛邱教授有提到第十九條協同教學這部分,我們總會在102年6月11日有參加教育部體育政策白皮書公聽會,這個白皮書中有一條提到「提供青少年豐富的運動項目與方便的運動環境」,它只有寫到青少年,我們與會代表當場就有向主席說明,當天臺中體育大學的沈副教授也提到這一項幼兒應改為幼兒、青少年及職工,都應該放進去,才有辦法進行協同教學,我們講的協同教學就是針對體院的這些體能老師,一個教保員或教師要包山包海,什麼都要做,怎麼有辦法做?在協同教學這部分,應該用體院的這個白皮書來走。 在第十九條的部分,負責人當然可以做這個部分,因為我們認為負責人具有教保員資格,是專科以上、大學以上的幼保科系,我是老闆當然會去管理,這是一種行政管理,就可以列入協同教學,你要給他年資,5年之後才能掛園長,否則他怎麼掛園長?像我這樣的負責人下去之後,是不是還要另外聘請園長?這是我的事業啊!所以應該由具有教保人員資格的人擔任。 主席:請中華幼兒教育協會蘇傳臣理事長發言。 蘇傳臣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101年1月1日幼托整合上路那一天,中國時報報導:幼托整合上路,不可能的任務,卻有先見之明。今年4月18日國語日報的社論報導:幼托整合已經兩年多,但是這項領先亞洲各國的政策,至今還存在很多爭議,亦顯真知灼見。日本政府2001年開始推動將幼稚園和保育所,也就是我們的托兒所,整合為幼兒園的幼保一體化,也就是類似我們幼托整合的計畫。但是在2010年,歷經10年後,公開宣布不再推行此一一體化政策,並將繼續保有幼稚園與保育所的機構,未來將以幼稚園、保育所及幼兒園三者並存的方式,推行幼保政策。其中針對幼兒園的部分,也將編列專款補助,鼓勵園所朝幼兒園的方式進行。日本政府當初的政策方針是透過10年的時間將所有的幼稚園及保育所加以整合。然而幼稚園方面指稱如此一來將無法貫徹辦學理念而大力反對,政府在幾經失利後,政策轉為認可幼稚園繼續經營辦理,另外,新制度已將現行的補助給幼稚園的私學助成,也就是私人興學獎勵金,以及將補助保育所的保育所營運費加以廢止,改採幼保一體給付的方式辦理,同時增加幼兒園的補助金額,以便積極引導幼稚園及保育所改設為幼兒園。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研究所張清溪教授指導的研究生趙文志的碩士論文,論文的主題是「誰的責任─臺灣幼兒教育的經濟分析」,論文指出,我們懷疑公私立幼稚園之間資源的分配不均,實際上可能才是我國幼兒教育許多問題的癥結。首先,目前國家一方面補助公立幼稚園全額的教師薪資、福利及設備支出,一方面限制私立幼稚園的最高收費,同時又要求私立幼稚園聘任同樣資格的教師,用滿足同樣或更好標準的設備,在這樣的做法裡,我們看不出來其中有任何可以促進公私立幼稚園之間良性競爭之設計,為了促進競爭,難道不能拿同樣一筆錢來獎勵辦學優良的私立幼稚園嗎?廣設公立幼稚園或許也給予少部分父母與孩童一定品質的幼兒教育,但是對於那些讓孩子就讀私立幼稚園的父母來說,在繳稅負擔一部分國家對孩子就讀公立幼稚園的父母的補貼之後,還必須負擔子女全額的教育費用,這形同一種所得的重分配,問題是,國家有什麼理由進行這種重分配? 再者,即便設立公立幼稚園能帶來品質的提升,但是公立幼稚園藉由國家的保障,得以免於競爭,並妨害私立幼稚園正常發展的結果,教育品質一增一減,平均而言,對於父母孩童可能無所增益,甚至是有害的,這些都是我們必須加以探討的問題。這部分我舉例說明,依據幼照法的規定,幼托整合之後,所有學校附設公立幼稚園必須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大家知道私立幼兒園的合格教師或教保員紛紛去考公幼,私立幼兒園的老師離職之後,一群一群的孩子哭著問,我的老師呢?我的老師去哪裡了?我們怎麼跟他說你的老師去了對面的公立幼兒園?公立品質的提升造成私立品質的下降,這是我們教育政策所想要的嗎?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能夠去除管制保障品質的迷思,解除不當的事前管制與維護人民對於教育內容選擇的自由,並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幼兒教育經營環境,應該才是思考提升幼兒教育品質的方向,而不是一味地將國家介入層面提高,或要求國家加強管理。 最後必須再一次強調,法律的制定與執行,只有在其目的為防止人民侵犯彼此的自由才為正當,因此,國家的干涉須屬最低限度,限於防止個人或團體侵害其他個人或團體自由,如果個人有能力的話,他有追求更高品質的教育、更好的生活環境等自由,如果他失敗,不論是缺少自由或沒有能力,或純粹因為運氣不好,這是一種遺憾,但國家並不需要過問這些事,國家所要做的是給予個人最大可用的自由來實現其追求完善的目的。現在雖然許多人都運用組織力量以增進每一分福利及更公平的分配權利視為國家應負的責任,但實際上隨著國家負擔責任而來的大量規範需求,不只對人民的選擇自由造成限制,更可能帶來與規範目的完全相反的結果。本文當然希望說服所有人減少對自由的幼兒教育市場的疑慮,即使做不到這一點,我們也希望能夠提醒那些真心誠意相信國家能照顧更多不同幼兒需要,以達成更公平教育資源分配的人民,並不是我們想要的國家一定就能給,而且對於不是奠基於自願交換的政治市場所達成的分配,我們更有理由相信會產生不公平的現象。更重要的是,所謂教育改革,改革的結果應當是增加人民的選擇,而非給予更嚴格的限制,如果幼兒教育改革的結果是屬於後者,那並非改革,而是一種退化。 今年1月16日中央社報導,監察院今天通過監察委員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教育部,糾正文指出,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品質與合理學費。我想監察院應該是為剛剛那位研究生的論述做了最好的佐證。 97年12月親子天下雜誌主題「五歲兒免費上幼兒園,幼教品質向上提升或向下沈淪?」記者採訪本人,本人論述如下:有人批評私立幼托機構營利導向,漸趨商品化,少數業者可能真的是唯利是圖,但也有更多在幼教現場投入數十年心血的幼教基層伙伴,奉獻一生心力在孩子身上,沒有個人利益的思維,有的只是對孩子及幼教的堅持與執著,公立園所的教師薪資、退休福利、土地、園舍、設施設備都是由全國納稅義務人負擔,政府卻沒有補助過任何私立園所,私立園所當然負擔沈重,怎能在這樣的狀況下,評論私立部門營利比重過高?政府如果能夠透過評鑑等相關機制,定期獎補助優質或正常經營的私立園所,才是一個正確提升幼教品質的方法。 長期以來,很多行政人員或學者批評私立園所品質良莠不齊,其實綜觀各行各業,何止私立,又何止幼教?十年教改結果如何,公立真的代表品質保證嗎?個人建議政府首先可以做個公私立幼托機構教保品質研究,才能有統計數據顯示公私立園所各有哪些優缺點,了解幼教現況,了解幼教現存什麼嚴重問題,才能擬定正確的幼教政策,也才能對症下藥。相較於我國政府與世界多數先進國家執政思維與作為卻有顯著差異。今以前述日本政府幼托整合政策為例,他們採用紅蘿蔔的方法,因勢利導,循序漸進。我們使用棒子的手段,強勢主導,輕率冒進,最終如果只留下全亞洲創舉之虛名,反令我幼教整體大環境身陷萬劫不復、民怨積重之境地,此應非我政府與全民所樂見,更非我國無數下一代之幸、之福。 主席: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楊金寶副校長發言。 楊金寶副校長:主席、各位委員。個人曾經擔任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幼保系系主任,有幸在民國95年參與幼兒園課程規劃身體動作領域的召集人,將近十年的時間,我有幸到全國各地的幼教去宣導、說明、訪視。所以在我發言之前,我要對目前在現場為幼兒教育保育付出心力與努力的伙伴致上感謝與感佩之意,有了各位的努力,現在的幼兒才能妥適或安然地就托或就教。我個人認為一個幼兒教育當然是個人學習的重要關鍵,也是一切教育基礎之所在,幼兒園能否妥適地提供照顧或教育,品質的關鍵就在教保服務人員,特別是園長、教師和教保員,所以我今天的發言主要針對幼教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發表個人意見。 我認為不具幼保服務人員資格的人當然不能從事幼兒園的教保服務工作。沒有教保資格與實際從事教保工作經驗的人,我也不認為可以合宜地從事園長的工作。我堅持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因為資格的保障就是政府去評估照顧幼兒園裡面的幼兒能力的評估與保障。如果我們沒有辦法在資格作把關或評估的話,教保服務專業品質的再現或教保照顧的品質恐怕很難在起初的時候就有先前的規範。為什麼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要層層規範與考量?理由很簡單,因為2到6歲的幼兒是易傷、易損、易碎的、易受傷害的一群,這本來是法理無須辯證的問題,但是因為有機會在立法院的公聽會與各位關心幼兒教育和保育的伙伴交流,我願意從我個人為什麼要把持這樣的資格要件提出以下幾點說明。第一個要說的是立法的基礎與原意。第二個要說明的是資格保證和資格把關所造成的品格的保證或品質的保證為何。第三是大學幼教系、幼保系,如果這個時候不努力說的話,文仁兄說我們要關了,大學幼保系是如何培育合格的教保服務人員,我們怎麼看這一件事?第四是談為什麼我認為幼兒園園長必須有實務的工作經驗及資格才能擔任園長。 首先,教育和照顧兒童的從業人員,不管是從福利、教育、照顧,都必須要有資格的立法基準,從兒權法第七十八條來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幼教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也明定,沒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從事教保服務,不論是兒權法或幼教法,都是照顧兒童或兒童福祉的兩個大法,這兩個大法都清楚明白規定立法的保障,我認為立法的旨意有兩層意義,第一層意義就是在真人服務的面向,考量學齡前的幼兒年紀小,照顧的需求差異性特殊又差異性大,從業人員必須具備這樣的專業知能,才能提供幼兒適齡適性的服務,這也就是說,他要具備好老師的能量。 第二,在人際安全的部分,我們知道小小孩若沒有一個妥適或對的照顧的方式、方法或引導,好的東西也許是傷害的開始,所以我認為在人際安全的資格規範是規範工作從業人員要有人品嚴選的確保,因為幼兒面對的教保服務人員基本上是家庭的延展,幾乎是母親的代理者,要儘可能具備溫婉良善的特質,才能提供幼兒溫馨愉悅的學習情境,才能保障幼兒的權益。也就是說,他必須要有好媽媽的型態的延展,所以立法旨意有兩個部分,一個是保證照顧的能量,第二是保障人品的確具。第二個我要說的是教保人員資格是保障幼兒托教品質的基本條件,不是所有想參與幼兒教保工作者都適合教育孩子,我們都知道教材不等於教法,教法不等於活動,活動不等於課程,課程不等於幼兒的能力,這個過程必須要有妥善、有計畫的規劃,規劃的過程中,儘可能與孩子的生活經驗連結,生活經驗其實是孩子碰觸生活情境當中要去回應生活問題、解決問題,以構成他將來能夠有實用或活用的生活自理能力。在這樣的前提下,幼兒園其實沒有特定的教科書,所以資格保障讓教學者、教保人員基本上有個巧心設計,有系統、有組織、有能量去規劃幼兒園教保活動的能量。除了巧心設計之外,其實也要巧妙落實,幼兒的體力和注意力有限,所以所有的教保活動都有融入到孩子的日常作息或多元的學習活動。所以,長期跟幼兒互動的引導者才能適時評估或適時理解幼兒的個別差異、個別發展、個別需求、個別困難與個別能力,也才能將幼兒實際面臨的這些情境有系統、有組織,全面而統整地融入教學活動之中,讓幼兒能在自然且安然的學習成長,這恐怕不是跑班、短暫、非合格、非全職的老師們所能營造與取代的。如同我們主席何委員的名片,「stand by you,一直在這裡」,唯有一直在這裡才能提供幼兒即時而良善而好的而適合幼兒的發展和照顧。 第三,在教保服務人員的基本養成教育資格歷程中,大學幼保系不是讓他只取得大學學歷,我們有教保專業知能32個學分的鋪陳與教導,我們的課程分三大面向,第一是對幼兒服務對象的理解,他理解幼兒的發展,要觀察幼兒,要知道特殊孩子的一些特殊需求。第二,除了了解之外,還要把服務的能量貢獻、執行出來,所以我們有課程規劃、有教保學習活動、有健康與安全,總共將近18個學分。我們還有一個專業倫理的部分,就是我剛才提到的要知道幼兒的問題、家長的困難、高風險家庭,每個孩子的家庭處遇都不一樣,他必須透由孩子到全家庭、社區、文化的鋪陳和提供。所以,合格的教保服務人員不是只有具備學歷,在養成教育中,我們也強化學生未來職場所需要的、所貢獻的、所要執行的專業取向。為什麼我們常常會問,不過是教小小孩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我再次強調,就因為是年幼的孩子,他就是易傷、易損的脆弱本質。所以任何想照顧幼兒的人都必須要有更高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要求,始能勝任。我認為政府嚴格把關資格要件這件事,基本上,至少給品格一個基本的門檻,這是對的,也是值得肯定的。 最後,一個合格的園長為什麼要有教保服務人員工作年資和資格?因為幼兒園的管理和一般的管理不一樣,我認為幼兒園的管理要溫度與濕度兼具。什麼是溫度?就是要了解幼兒園大部分的教師和教保員在想什麼、他有什麼問題,不管是課程規劃、行政管理、行事曆或教保,各種不同的會議他都必須深入其境,才能合宜地引導。所以,如果沒有資格、沒有經驗,他恐怕只有行政領導,在教學引導上會相對困難。 有知識的成人不一定能教出有知識的孩子,要有對的方法、對的時機、對的互動、對的人,不管是美國的國家教育政策委員會,或者是OECD所提出的及早普及幼兒教育的機會,前提都是要有合格的幼教人員。我認為優質的前提要有對的人,才能在幼兒教育初體會的開始,埋下溫暖茁壯的基礎,對的簡單定義就是合格的要件,所以我認為合格是我今天要說的重點。 剛剛文仁兄提到教育白皮書,因為我是身體動作部分的一個召集人,為什麼我們不強調體育,在此向你報告,因為5歲以下小孩的身體肌肉的能量不夠,如果沒有足夠的肌力、足夠的肌肉,其實肌肉很容易受傷,所以我們從身體動作慢慢地讓他活化,有了協調控制能力、有了大肌肉的成長,才有後面的體育的奠基。再說一次,我們5到6歲的孩子沒有引領向上、往前的下肢爆發力,這是有實證依據的,也就是因為這樣,才會說合格的教保人員要有發展的基礎和認識。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教師會吳忠泰副理事長發言。 吳忠泰副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關於普設公立幼稚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或部落教保互助中心等等,林世嘉委員和邱志偉委員的提案並沒有明定比例或時間,因此在沒有列入之下,縣市仍在增設或正在設置,所以我覺得這一條列進去沒有關係。其次,關於降低班級人數與解決不利條件的幼兒過於群聚的問題,這是一個新的問題,各位知道從幼稚教育法的時候就是30人一班,但是那時候還沒有規定5種不利條件的兒童要優先放在公幼,可以想見的是,目前的幼兒園,假設在公幼,這些幼兒全部群聚在那邊時,對幼教教師或教保員而言,壓力必然比以前大。在很多的敘述裡都可以看出來,因為公幼和私幼綁在一起,如果條文改成公幼逐年調整到24,其實就會有空間,我覺得對於辦學優良的私幼來說,他也樂意看到這樣的條文。但是現在因為條文綁在一起,而且沒有明定漸進性,我看從教育部也好、邱教授也好,都沒有給予支持,但是這件事情我建議各位重新思考。 再者,對於不利條件的幼兒如果過於集中,有兩種情形,他本身就在鄉間、海邊,整個幼兒園的孩子可能大部分都屬於不利的,這種情形應該另外做處置,我看到邱委員和陳委員都有寫上其他的補助方式,請各位委員能夠參考。 第三,有關於社區互助式和部落互助式,它的確是一個比較將就的,但是將就也有他的規範,如果要通過,勢必要作另外的附帶決議,才能把「在普及前」這幾個字刪掉,其實這幾個字刪掉的關係非常重大。再來是各位剛才很關心的,第一是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可否擔任教保服務工作?大家都知道在國中小有社團,社團服務的資格比一般老師放寬,但是各位都知道在幼兒園有非常多的有節必慶,當我們濫行放寬的時候,其實有助於把幼兒園弄成節慶表演的這些人士更加進來這邊,我建議就算要通過也要設比例,例如每週最多兩節,或者短期代理人員,這樣的限制之下,我們認為可以有限度放寬。但是請注意到人員的倒置和額外收費的問題。有關於去除至少一師的規定,我相信幼教聯合總會沒有要消滅幼教老師的意思,我也相信政府當初沒有要消滅教保員的意思,但是現在兩邊竟然恐慌成這個樣子,我覺得我必須要公允的講,因為我自己是一個不合格的爸爸,我的孩子今年要從大班畢業,請各位看看現實,過去的規定是兩師,自從規定至少一師以後,除了台北市以外,只要是公立增設的都變成一師一保,如果這個再去掉的話,我相信將來公立增設的也可以是兩個保育員。第二個,有的縣市在人員退休之後會補教保員而不是補教師,相信教育部只要做一個普查就可以知道我所說的現象是否存在,在兩年多的實踐裡面,我們看到縣市如何來節省人事費,在我的孩子所念的幼兒園,有時候我也看到鄰近的幼稚園本來是二師,它就把一師移過來這邊,不管這是經營之所需或者人性之必要,這些現象都是存在的,我們不能夠不面對。 我完全反對教保員一定更不敬業或是更不細心的說法,因為我自己是受益者,但是這不代表剛才楊教授一些說法能夠被推翻,我要說的是,因為制度的改變而使得當初教大班的托兒所教保員變成有工作之虞,這個本來就是朝野要盡力協助,但是協助的限度應該不是目前陳學聖委員或是黃志雄委員所提的版本,我們看到去年有幾個幼教團體來立法院陳情,其實原來陳情的內容非常簡單,但是各位試想,建議刪除目前的條文是不是會引起更大的紛擾和猜疑?絕對是的,這個條文是「要五毛,給一塊」,我相信當初的遊說團體也不樂於看到引起這樣的恐慌、此互相殲滅和踩紅線,所以我建議這個條文要重新地思考。我們贊成對於100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在托兒所任職的人員不只是給予目前師培法第二十四條,甚至要參酌當初師培法第二十二條的精神,可以給予他一段時間內充當教師,甚至進而就地取得教師資格來解決,但是各位都知道大班裡面還有換班的問題,還有換園的問題,到底是就人來做保障還是就園來做保障,其中都還有很多技術問題。 我要謝謝主席今天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因為在現場實務上面,到底是因為成本的關係還是因為就業權的關係,其實從財務面就可以看得到,上個禮拜桃園縣有兩所私立學校的校長和董事長邀請我去看,他拿出薪資單很高興的告訴我,說他們的薪資或某些加給是高於公立的,我們同仁去問了以後才知道這所學校以上班6天為基本原則。各位,勞動條件和報酬應該是相對的,如果我們對勞工請假規則都在朝週休二日方向走的時候卻認為所有私立學校的老師都應該週休一日才是正常的,那顯然又有所違背,所以最後我要建議,這個條文不是完全不能動,但是務必要以不製造教保員被消滅、被剝奪工作權或是幼教教師被消滅為前提,精緻的文字應該由各方來協商,而且4月7日所修的師培法第二十四條應該要經過朝野協商來加以細膩化,以便降低大家的恐慌,讓過渡性的設計能夠更為周延,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吳忠泰副理事長。 請國立臺東大學幼兒教育學系陳淑芳副教授發言。 陳淑芳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我第一次參加立法院的公聽會,所以我也是來見習、學習的。前一天我在蘭嶼看著美麗的太平洋,也環島一圈去看蘭嶼的學校,在整個過程中我感觸很深,因為在立法院裡面只要輕輕的拍打一下翅膀或者打個噴嚏,遠端的離島和台東的後山都會因為各位的決定而深深的受到影響。我想先談談幼托整合後對蘭嶼和台東的偏遠地區有什麼影響,第一個影響,在幼托整合的保障之下,我們的確是把托兒所和幼兒園共同往質優的教學品質、園所品質來提升,因為原本在蘭嶼的一些鄉托有很多教保人員多年來沒有進修的機會,因為他被賦予的任務是照顧,所以他缺乏去思考到底幼兒的個體有什麼獨特性及需要從教學、教材和教法來提升,在幼托整合之後,這些人員就開始抉擇是否要繼續進修努力以跟上時代的要求,不是只把幼兒當成家庭的資產,而是當做國家和全人類的資產,然後努力的培養他們。 事實上蘭嶼因為整個環境的不足,所以原來的鄉托慢慢的都退場了,現在取而代之的是一所私立幼兒園和3個在國小附幼裡面的國幼班,目前進入的也是兩保一師,教師都非常的優秀,他在非常競爭的過程中取得了教師資格然後進到現場,到現場要面對的是一個班裡面有非常複雜的狀況,每個孩子都是獨特的個體來自獨特的家庭,有各種不利條件所形成的一個班級,一個班可能15人不到,但是每一個孩子都是一個課程,老師必須針對每個孩子發展完全不同的輔導策略和完全不同的教學,與完全不同的家庭進行家園合作。以這樣子複雜的工作來講,我們很慶幸因為幼托整合,讓原來在托兒所比較偏重教保的老師也開始有機會針對課程與教學這一塊做強化,然後我們也有機會可以讓全體的幼兒都進入,不會因為他進入不同的機構而得到不同學前教育的品質。我今天能夠和各位分享的是關於我在離島還有在幼教17年以來和很多的現場人員做很密切的合作,我過去的學生有教保員、也有老師,我想幼托整合之後的重點是要邁向前面,既然托兒所和幼稚園已經整合起來,下一步其實是針對教保和幼保這兩個培育人才的大學端去整合,我們並沒有說幼教系的學生和教保系的學生誰比較優秀,以我們的概念來講他們都很優秀,都有不同,當然也都有不優秀的人才,所以我們立法的原則應該是怎麼樣確定一個制度來培養出優秀、熱忱的人才並且留在教保現場來帶領從三十幾萬到二十幾萬到現在只剩下18萬的這些少子化之下的寶貝們,沒有任何一個孩子可以因為老師的素質不良而被疏忽,而被損及權益。 針對幾個被提出來的條文,我先逐一回應,第一個,關於普設公立幼兒園和非營利幼兒園的第六條,基本上今年幼改會也承辦了一所友善教保園,實質承辦之後我發現因為政府提供閒置空間加以整合,然後成本透明化、公開,利用閒置空間降低業者的成本之後,讓教師的薪資和專業福利都可以得到很高的保障,所以我認為這是一條應該要走的路。前面的發言者有提到教育是不是一個自由市場,這部分當然有很多的辯證,但是基本上我覺得良性的競合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教育是一個自由市場,但是它要競爭的不是大人的利,雙方要競爭的是幼兒之利,包括公立的、私立的或是非營利的,誰能夠為幼兒製造最高的福利,誰就是贏家。至於怎麼來扶助私立的業者,我們也認識非常多的私立業者,如何扶助私立業者實踐終身的教育理念,在少子化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生存,為幼兒教育繼續努力,我想這個應該在更多的施行細則裡面來設想。但是國家在最高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必須要確保照顧幼兒的人力素質,因為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幼兒是那麼脆弱,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最最重要的是他身邊的這個成人必須要非常成熟,必須要非常了解如何適時適地的為每個孩子量身特製屬於他的幼教課程。 如果我們堅守的是以品質為原則,針對教保和幼教如何能夠融合,我比較贊成邱教授剛才所說,我們可以把它單軌化來分級,在國外有很多的經驗,教師是有一個職涯規劃的,並不是大家從學校畢業之後就等平的都叫做老師,然後一輩子30年都在一定的位置上原地踏步,事實上我們可以利用這一次幼托整合所創造的教保人員的條例,協助幼教建立一個合理的職涯規劃概念,讓真正有熱忱、有能力的優秀人員有更多培訓的管道,譬如他從新入幼兒園是一個教保員,接下來表現優良就可以成為一個教師,有多元管道可以接受教師的培育,將來甚至可以成為輔導教師,甚至可以到大學去做教學的工作,我想這個職涯的設計是一個未來性的,我們必須要看向未來。過去有很多人談到以前的分流培育以及在就業市場上可能有很多不對等的條件,我們現在希望藉由幼托整合的機制,不僅是幼兒可以在同樣品質的機構中接受同樣高品質的學習條件,我們的工作人員在不同的機構中也可以同樣地得到尊重,專業得到發展。 最後,因為我被一萬三千多位現場的人員賦予這個職責,我有帶一份他們的請願書,兩本厚厚的資料放在委員的桌上,在請願書中很清楚地陳述我們對於第十八條和第十五條的意見,基本上我們認為幼托整合之後將大班教師降低成一位其實是低估了幼兒教育的艱難和幼兒教育的使命需要有更進階培訓的需求,當初是為了立法的協商,所以才退到大班只有一個老師,但是我們希望將來要爭取的是2歲至6歲每一個年齡層都應該有一師一保,然後這個師不是只有從幼教系出身,而是在多元開放之後,所有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只要你通過大學的評鑑、師資培育的評鑑,一律都可以培養老師,我發言的時間已經到了,其他的資料就麻煩委員們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副教授。今天本委員會的委員有些人沒來,我們會請同仁把各位帶來的書面資料一一的送到他們的辦公室,謝謝。 接下來請靜宜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鄭青青副教授發言。 鄭青青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大家從我的外型和聲音就可以判斷我並不是一個很勇於發聲的人,但是我過往在幼保有10年的任教經驗,我擔任過系主任,我在師培中心幼教學程也有10年,我也擔任過學能中心的主任,基於我在幼保10年、幼教10年以及身為一個母親的立場,我必須站出來為幼兒教保說話,這是我在這裡發聲最重要的原因。在修法的歷程中,我特別對大家有一個期許,就是幼兒的教保人員不管是保育人員或是老師都應該要攜手並進,我第一個最不樂見的就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把兩邊的人員做分化,既然未來幼托的整合必然是攜手並進的過程,何不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就邁向未來往前看,要怎麼往前看呢?第一個,大家要一起來看看新的趨勢,事實上在102年之後,所有教保人員的專業性被提高了,因為他不是幼保系畢業就可以,他還必須有教保知能的課程訓練,而且學校必須經過認可,所以我很高興我們的專業地位都被提升。第二個,從103年開始,我們的幼教師就可以免除過往大家在爭論相關科系是不是用26個學分取代大學四年幼保系培育的問題,這都過去了,因為從103年開始,所有的幼教師都必須有前面32個學分的教保知能訓練,加上16個教育學分,再加上實習,再加上國家考試,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未來一定要攜手並進。 我今天要針對幼照法第十五條來談,基於保障所有孩子被教保的權利,對於沒有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我個人堅持還是不要讓他進來從事第一線的教學工作,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個,教師、教保員努力了這麼多年,包括各位委員和家長們的努力,我們已經朝一個教保專業化的方向前進,好不容易走到這裡,看到這麼好的風景,我們為什麼要倒退呢?既然這是全民共同的期望,剛才也有幾位師長談到幼兒的照顧品質非常重要,我們應該堅持進來服務的人一定要有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資格。第二個,大家想想,一個國家立法代表未來前進的方向,現在這個條文未來都在保障幼兒和家庭的福祉,所以為什麼要退卻呢?我們應該繼續堅持。第三個,現在教保人員的資格在取得上,我們已經提供了豐沛的資源,舉例來說,目前國內有高達五十幾個大專以上的幼兒保育相關科系大量的提供,我想是上萬,因為數字剛才已經有其他師長提到,從2萬到1萬,事實上這個累加起來的量已經告訴我們兩件事,第一就是其實我們已經有足夠的專業人員可以支撐,本來就有具備資格的人可以進來服務,我們已經有這個能量了。 第二個,它也告訴我們一個正向的訊息,其實我們已經有二專、四技、五專、大學部,我們有非常多管道可以吸引對幼兒教保有興趣的人,假定今天有才藝老師或者是其他具有各項專長的老師有志於做幼兒教保的工作,其實國家早就已經提供充沛的培訓管道和資源。其實我們是歡迎的,我們不希望用排斥的角度來摒除一些我們認為的非我族類,反而是以現在的制度,我們有本錢吸引更多、更好的人進來,他們一旦取得這個資格,其實是我們所有幼兒和家庭之福。 第三個很重要的基礎,誠如前面幾位師長談到的,事實上我也非常贊同,就我的專業認知來說,在幼兒這個階段,我們的老師或服務人員最重要的基礎是什麼?絕對不是學科知識而已,一定是對幼兒基本的理解,你要能理解他的需求,理解為什麼他的情緒會這樣表達,就如同剛剛談到的,不管是體能或者是身心發展各層面,他的個別需求其實是要被個別關注的。之前我大學念的其實是家政系,我是到碩士、博士班進入幼教的領域之後,才和在座很多的幼教伙伴有一樣的感覺,原來幼兒是需要大量時間去理解的。所以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一定要讓他具有教保資格的基本訓練才行。 第四個,大家回顧一下,現在不管是幼教或幼保,大家努力了許久的新課綱談的是什麼?就是統整課程,簡單說,在整個課程運作時,老師必須要有充分的能力,能夠把所有的學習領域整合在一起,這告訴我們什麼?這就是說基於幼兒的學習需求,所以會有一些領域的概念在裡面,可是要經過老師的統整才能進行。如果現在我們讓一些非幼保訓練的人進來,我們同意他具有非常好的學科專業知識,例如他是很好的才藝老師,可是他應該是在什麼時候進來呢?他不是應該在才藝課時才進來嗎?否則的話,這樣還能夠捍衛在座所有幼教伙伴努力了這麼久的統整課程嗎?所以這是我的第四個理由。 最後一個理由,大家如果放眼望去,關於我們國家的教育專業設計,我想不管是小學、國中或者是高中,甚至是幼兒園,我們都要去思考為什麼他們要把教育知能抓的那麼緊?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事實上和未成年的孩子相處時有兩個重要的地方要注意,一個是教育的實作,這叫外顯課程,另一個是內隱的潛在課程,具有教育專業的人,也就是具有教育專業的教保人員可以在這兩個項目的運作之下涵養學生的基本素養,不但可以給予關心,還可以涵養人格。 第二個部分就是舉凡和學習有關的,大概都有三個必要的知識,一個是教育基本知識,另一個是我們談到的學科知識,但是更重要的則是教材、教法。我個人的研究背景強烈的告訴我,知道學科內容是一回事,好的傳遞方式又是一回事。舉個例子,你會英文就可以了嗎?對不起,你一定要會教英文,這才是我們覺得在學習上重要的地方。所以我個人還是強調、認為,第五個理由談的是什麼?就是教育的基礎可以延伸,不只對學生的整體能力可以提升,或者是讓品格提升,其中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學習的層面也必須要有這樣的知識做為基礎。 綜合以上幾點,個人要再一次強調,我的主張是幼教法第十五條應該維持原文,我相信這不是只有我這個幼保系老師或者是學程老師的需求。同時我也必須對大家動之以情,因為我曾經是個幼兒的母親,再過幾年我可能是孩子的外婆。關於我們今天在這裡談的,我還是要強調,雖然我具有教保的背景,但是我們談的並不是教保人員的福利或觀點而已,還是要請大家把焦點聚焦到幼兒身上,以及和我一樣關心幼兒的父親,或者是周遭的家長身上,我們要給的是一個什麼樣的幼兒教保環境?我們努力到了今天,為什麼不再堅持下去?我相信在座的伙伴們都會和我們一起努力,讓未來可以朝著好的方向去做,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臺北市立大學幼兒教育學系林佩蓉系主任發言。 林佩蓉系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大家都了解現在有少子女化的趨勢,我們的小孩以後一個人要養六個大人,所以他必須具備更好的能力,為了讓他有更好的能力,所以就要有更好的教育品質,尤其是學前教育,目前世界各國也非常關注學前教育,這有經過大腦科學的證明。如果要有好的教育品質,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就是每天和小孩相處超過8小時的教保服務人員,也就是教保員和老師。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就要思考,目前臺灣的情況是供過於求,供過於求的包括幼兒園的園數以及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數量,換句話說我們現在面臨一個問題,就是要找到有意願和熱心、有能力、有專業的人,來帶領我們下一代的小孩,培養出最棒的能力。所以在這個前提下,我們認為現在已經到了必須因應國家推動亞洲幼托整合品質提升的階段,我們要向前走。 就像剛剛前面幾位的發言一樣,基本上我是支持第十五條和第十八條,我先從第十五條說起,未具教保訓練的工作者如果進入幼兒園,這意味著什麼?第一就是才藝化、分科化,才藝對小孩來說有沒有必要?沒有絕對必要,也不是最必要的,如果沒有必要卻一定要做,這樣會發生什麼事?對小孩來說不一定是好事,因為才藝老師都是跑班,現在有園所為了提供小朋友更多的才藝選擇,所以有些園所老師的工作就是帶領小朋友在什麼時間去對的教室修那一項才藝,這不只是才藝老師進入班級的問題,因為跑班的才藝老師學科雖然很好,但是不一定適合學前幼兒。 在這樣的情況下不但會導致才藝化、補習班化、分科教學化,而且最重要的是會增加對家長的收費,剛才一直在說不要增加收費,如果不要增加收費,我們是不是要去思考什麼是最核心、是小朋友幼教最需要的東西?如果要花很多錢在學習這些沒有絕對必要的才藝上,這樣家長的負擔就會很重,這是第一點。如果要付費給才藝老師,相對地,我們教保工作者和幼兒園老師的薪水會受到影響,因為你只是助理,幫助他安撫小孩、管理秩序、練習才藝,帶小孩到對的班級上課,那你的工作可替性當然很高,大家可能會認為這個工作不需要有太高的工作條件,這對小孩、對家長、對老師、對整個幼教都是不好的。 第二個,依據世界各國的趨勢來看,如果這部分這麼重要,那我們就要問,世界各國有沒有把幼兒園的這個部分列入補習班的範圍?就是才藝老師的部分是不是趨勢?如果我們的幼兒園可以有才藝老師,那這個可能也會形成一個現象,讓我們臺灣在世界上有一個特殊地位,因為我們的幼兒園開始才藝化、補習班化,如果才藝這麼重要的話,我就要問了,如果體能一定要由體能老師授課,那我們現在很重要的國民教育針對這個部分要怎麼處理?這部分是非常茲事體大的。 另外就是現在如果把才藝這個部分列入法規,會和我們目前的政策和法令產生競合的關係,這該怎麼辦?因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才是規範才藝老師的法規。所以如果才藝老師有意願加入,我們非常歡迎,他們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個,他工作的機構應該是在補習班,不在幼兒園,第二個,如果他工作的機構在幼兒園,那麼非常歡迎他循著正常管道取得教保員的資格或者是幼兒園老師的資格,然後在幼兒園裡陪伴小孩,發揮他的才藝專長,這樣我們真的會非常開心。 第二個就是第十八條的部分,關於這一條,我們應該是這樣說的,關於老師和教保員,剛剛前面幾位學者都談到了,他們最重要的就是合作關係,我們不要再分化幼教老師說其中有什麼階級。像本系收8、90個學生,只有29個名額可以當老師,對我們系上的老師來說,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們都希望他們能夠成為有意願、有能力、有熱情的人,因為喜歡孩子,所以願意成為在幼教方面奉獻的老師。這部分應該循著正常制度走,我們應該要用制度面來處理,也就是說,它是一個專業的職級發展、生涯設計。 我說一個小故事,我們之前才去參訪國際教育,朝拜一下他們的制度,去了芬蘭、蘇格蘭、日本、大陸等地之後,我們發現如果是幼托整合的國家,像北歐的國家,例如芬蘭,他們就是一師二保,兩者一起合作共同進行協同教學,而大陸是什麼?是兩師一保,師和保之間也是可以協同合作的。我們當初推出幼托整合政策的時候,目標是什麼?有時候我晚上睡不著時就會想,我們當時為什麼要做幼托整合?我們學界喊得震天響,說3到6歲或是4到6歲這些重疊年齡的小孩,我們希望他們不要因為機構標準、人員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這是最基本的訴求。 啟動這個不可能的任務之後,大家發現這的確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工程,常常會聽到教保員說他們沒有保障,剝奪了他們的工作權益。其實仔細想想,我覺得這整個制度就是為了一件事,我們應該這樣說,假設以現在世界各國的狀況來說,幼稚園、托兒所是分開的,所以幼稚園一定都是老師,如果幼托不整合,情況會變成什麼樣?就是4到6歲的小孩,每一班都是兩位老師,幼托整合之後,是不是應該變成一師一教保?現在是5歲班只需要一個老師。這個情形大家都可以理解,因為我們在發展,我們要階段性的往前走。 正確的說,這個法出現之後,其實真正被剝奪工作權的不是教保員,而是老師,因為很多老師都被教保員取代了,連公立的幼兒園都變成一師一教保,這樣到底是剝奪了誰的權益?關於這個部分,其實我不是要談工作權,為什麼幼教師沒有發出反彈的聲音?最重要的是,大家認為不管是不是幼教師,其實這只是一個職級,只是一個專業的資格取得,不管幼師或幼保,我們都要好好合作把孩子帶好。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5歲班要有一個幼師,而且教保員也可以帶5歲班,並沒有規定說不行,且在這種情況下就要做到幼、小銜接。全世界的國家都是這樣做,越高年齡層的小孩越需要教師,世界各國的先進國家都是這樣做,如果5歲以上,就是完全由老師負責,5歲以下就是由老師和教保員一起合作。 在這個情況下,要思考的其中一個因素就是培育量,關於我剛才說的培育量,各位可以算一算,180,000名小孩只需要12,000名老師,各位,我們每一年教保員的培育量是多少?超過10,000名,但是我們的幼教師培育量低於1,000名,為什麼我們一直需要這麼大量的教保員?其實我們算是少的,但是為什麼需要這麼大量?很簡單,因為很多人都是先到幼兒園服務,然後再努力取得資格。 因為培育了這麼大量的人員,所以我們更需要從量中取質,找到很棒的人,要有特質、熱心、有意願、有能力、有專業,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標,我們就必須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制度。像剛才前面說到的開放,不管是幼教、幼保,其實最重要的就是專業的發展和職級,希望可以提供給我們小朋友更好的教保品質。 最後,如果像現在這個階段一樣,培育量遠遠供過於求,因為現在的培育量這麼大,先向各位說明,現在世界的國家都來向我們學習,學習什麼?因為臺灣最棒的幼兒園教學品質被芬蘭看到、被大陸看見、被東南亞看見,所以他們特別來這邊學習。這樣的品質是哪來的?是由高素質的人力促成的,所以如果這兩條條文通過,那就是向下沈淪了,絕對不會是高品質。 教育部很努力的設計了非常棒的課程,跨越幼兒園、托兒所的範圍,也跨越了老師和教保員的界線,只要是認真努力、專業的教保員就能進行這樣的課程,現在那個影片在教育部,我在YouTube也看過,請大家去看,如果所有的人都可以做到那樣,那我們會樂觀其成,而且這樣我們也可以翻轉世界各國對臺灣的印象,事實上我們已經讓他們看見了,所以我們應該要繼續努力,不要變成才藝班教學。最後我們要說的是,如果要友善小孩、友善家長、友善教保工作者,那我們應該要走的路就是非營利幼兒園或者公立化,而不是市場化,向各位報告,全世界包括芬蘭等各個國家在內,基本上大家都認為教育不能淪為以私立為主,謝謝大家。 主席: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周志宏教授發言。周教授發言之後,休息5分鐘。 周志宏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不是教保、幼教專業,我是法律專業,但是多年前在台大教授林萬億草擬幼托整合最初版的幼兒教育照顧法時,我就參與了,之後提出的幾個版本,以及最後通過的立法過程,我多少都有參與一些,被捲到幼托整合這一件重大的工程裡面來,事屬偶然。我個人是從教育法的專業提供幾個意見,最初一開始要談幼托整合時,據我的了解,幼托整合一定是以幼兒的利益、以幼兒為中心來加以整合,我們不是看某一方的利益,既不是原來教保員的利益,也不是幼教師的利益,基本上一定是以兒童為主,就是包含以幼兒的最佳利益來做思考。 對所有的私立幼兒園來說,當然他們會提到所謂的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私人興學自由,所以國家應該做最少的干預,但是國家的角色除了保障人民的權益,尤其是保障幼兒、未成年人的權益之外,國家也要追求所謂的社會國原則,一般我們也稱做民生福利國原則,強調要實現社會正義。所以對於私人興學所做的限制,一般都會有兩個限制,一個就是教育目的的限制,另一個是國家所定的最低標準,因為你要保障幼兒的權益,就一定要有一個最起碼的限制要求,第三個就是要把社會資源放在最適當的地方,而且要去照顧所謂的社會弱勢,去追求社會正義的實現。 所以在這樣的要求之下,我們所有政府資源投入時,必須要強調做最有效的運用,也就是最適切的運用。因此在任何國家提供的補助裡面,第一個,一定要符合補助的目的,要符合它所要追求的那個原則、精神,在整個幼兒教育法裡面很強調這一點,例如對於福利幼兒的照顧,這就是社會正義精神的實現,在我們的補助辦法裡面會限制補助對象,會要求受補助的園所要符合一定評鑑的要求以及收費的標準,這其實都是希望對於幼兒的補助能用在最符合幼兒利益的地方,希望在這樣的原則下做適當的分配。 所以有關幼兒補助部分的限制,幼兒照顧法第七條把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都定得很清楚,這部分的補助條件是授權給主管機關處理,依照整個幼兒教育照顧法的目的、精神,以及授權的內容、範圍去加以訂定。目前的規範是要求收費要符合一定的規定,但是收費的部分在同法第四十二條有另外的規定,雖然幼兒園可以自己訂定收費的標準,但是收費和補助是兩件事,為了讓國家資源做最有效的利用,而把它連接起來,其實這是具有正當性的,所以要求國家資源補助時,因為補助的對象是幼兒,不是園所,目的當然是要讓他得到好的幼兒教育和照顧,所以要求園所必須符合一定的評鑑要求,雖然不一定要優質,但是至少是避免對幼兒權益造成傷害的幼兒園所,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說,規定園所必須符合評鑑要求,我覺得是具有正當性的。 再來,它必須符合一定的收費標準,而且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定,目的是不希望對幼兒的補助沒有達到實際補助幼兒的目的,如果園所可以自行調整費用的話,會讓國家的補助被整個吸收,實際上幼兒以及他的家庭並沒有辦法得到利益,這樣的補助就失去符合補助目的、追求社會正義的要求。所以目前對於兒童就讀幼兒園的補助規定,我覺得基本上還是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以及社會正義原則及平等原則的要求。對於私人興學的適當限制,也是在可接受的狀態之下,所以基本上我認為應該是可以支持的。 至於另外一個和法律爭議比較有關的部分,就是第十八條第四項要刪除,關於5歲入小學前的幼兒班級必須要有一名教師的部分,我記得我參與了這麼多年,這個部分最後的立法規定是經過反覆協商、討論之後,最後妥協的結果,我想也許可以這樣說,如果真的要依照過去的要求,應該要有二師,或者依照托兒所的要求,只要有教保員就可以,不管怎麼做,畢竟國家在選擇制度做調整的時候,一定是朝向有利的方向,但是制度的改良必然會對現況產生改變,如果是朝向好的方向,基本上是有正當性的,但是當然會影響到既有利益享有者的既得利益,所以可能會被很多人提出來,因為他們認為這部分應該要符合信賴保護的要求。 不過我想,因為這一條基本上是對幼兒園配置教保人員的規定,所以它直接影響的其實是幼兒園本身,當然也會附帶影響原來的教保員,因為他可能就不能單獨帶5歲的班級,其實這就是我們要求他們要往前、進行改善的部分。這樣做對幼兒園本身來說,他們為了調整本身的配置,所以可能會有信賴利益的問題,但是母法已經給他們五年的調整期,在這五年當中,附帶的,原來的教保員也可以繼續在這個班級從事教學,所以它已經有一個過渡期間的規定。在大法官會議歷來的解釋中,不管是釋字第525號或是第605號,剛才林次長也有提到,對於法規變動的信賴保護,它只要求要有一個適當的過渡期間、過渡條款來做調整,五年的過渡期間基本上是一般的規範,以前戶警分立的時候,調整期也是5年的時間。 再來就是因為現況所造成的問題,當兩個制度合併以後,教師和教保員之間可能會有一些相互比較,認為彼此是有差異的,但這是因為原來的制度使然,因為原來教師的培育、資格的取得方式本來就和現在的教保員不同,所以我們在母法上也有授權,希望在三年內訂定有關教保人員的專法,這個專法就是要用來調整現況,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進行調整,沒有依母法另外訂法律調整狀況。如果現在就來修,直接把這一條刪除的話,其實會製造更多的問題,第一個,這一條通過以後,有許多幼教師資生已經進入學校修習課程,因為他們未來的期待就是成為幼教師,如果這個部分也要有信賴保護的話,那你是不是還要再訂一個過渡條款,還要再過渡五年,那麼這中間立法的調整、制度的變動就會顯得非常複雜。 其實當初在立法之前本來就已經有考慮到要訂一個整合的教保人員專法,所以未來應該期待大院就朝這個方向立法,去做最適當的調整,不管是兩軌併行還是一軌化,能夠對所有在幼兒園裡面從事教保服務人員的利益做最好、最適當、最合理的調整,但這個調整還是要站在能達到最好的幼兒教育照顧這樣的前提之下才能進行。所以重點應該是擺在新的立法,而不是再去調整既有、已經完成的條文,否則將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除了這兩條是剛剛比較有爭議的,也和法律比較有關係的部分之外,其他的條文我也順便簡單提一下。關於第六條的修正,這是委員的提案,基本上我們都覺得滿贊成的,但是有一個前提,不管是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還是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這些部分應該要有一定的比例,因為社區互助式絕對不會是主要的模式,所以非營利幼兒園可能也需要設立多少比例,前提則是要看公立幼兒園要有多少的適當比例,也就是國家到底要盡多大的義務去提供幼兒教育與照顧的義務,要等公立幼兒園達到一定的比例之後,再去推動其他兩種,也許還應該要有一個目標值,現在看起來好像反而是非營利幼兒園的部分有目標值,公立幼兒園的部分比較沒有。不過我覺得這都符合應該儘量朝向所謂的非營利化,就是比較強調公共性、照顧弱勢這樣的方向,基本上我覺得這個部分目前的努力都是值得肯定的。 再來,我簡單再補充一下,有關第十五條的部分,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這個基本原則是對的,但是操作上如果遇到困難,如果真的要調整回去原來教保服務人員所要求的,那麼就必須是外加的協助,而且要達到教保服務的目的,基本上就是要符合課程綱要的要求,你要做的必須是符合教保服務準則要求的那些活動,這樣才可以外加。 至於外加的部分是不是一定要由教保人員自己來做?還是可以藉助其他的專業人員來做?我覺得那是可以討論的,但是一定要鎖定你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要外加的話,目的是什麼?如果目的只是為了讓幼兒園才藝化,去取代短期補習班的話,這樣就不是我們追求的目的。所以如果真的要開放、要有例外,請大家還是要依照整個兒照法的最根本精神,就是要符合兒童教育照顧的準則和課綱的要求,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先休息5分鐘。待會請謝國清副理事長發言。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謝國清副理事長發言。 謝國清副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我看到大家對幼照法這麼關心,其實這是很好的,因為在少子女化的狀況之下,有更多人來關心幼兒園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我要針對幾個條文表達一下意見,有關第七條談到的,對於不利條件幼、兒童的照顧,以我站在家長的立場,我們當然不希望一個班級裡面有太多不利條件的兒童,可是假設因為我們做了限制,讓不利條件的兒童進到私立幼兒園,其實對家長來說也會有一點疑慮,那個疑慮當然是因為我們現在的私立幼兒園良莠不齊等等,還有,私立幼兒園可能會巧立各種名目收取更多費用,我覺得會有這樣的疑慮,與其如此,不如我們多設一些公立或是非營利的幼兒園。 所以我要順帶提到一點,就是第六條的部分,有幾位委員提到要普設公立或是非營利幼兒園,這一點我是非常贊同的,我們國家的公私立幼兒園比例大概是三比七,這是一個失衡的狀況,假設今天的比例倒過來是七比三的話,也就是公立占七,私立占三的話,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私立幼兒園可以更自由發展,我覺得對整個國家來說並不會有影響,而且我覺得政府有責任去照顧多數的幼兒。在現況的發展之下,使得我們的私立幼兒園數量比其他的多非常多,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要積極去做改變,所以針對第六條的部分,如果能夠普設或增設非營利幼兒園,我是非常贊同的。 另外在第十五條的部分,這邊的寫法是說讓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可以與教保人員協同教學,這件事情很明顯的,我們可以從這一點看出來,這樣做會墊高成本,本來是沒有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的人,現在變成要多一個人進來,所以會墊高成本,如果墊高成本,顯然的,對家長來說負擔就會加重,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就是讓不具教保人員資格者進來之後,會不會有其他不利於兒童的學習活動?這也是我們站在家長的立場需要提出來的一些疑慮,所以我不太贊同讓不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進入,和所謂的教保人員同時進行協同教學,這個部分我不太贊同。 有關幼照法第十九條,就是負責人兼任園長這件事情,我覺得對家長來說,其實我們不太care這件事情,可是問題在於如果負責人要兼任園長的話,我覺得他也應該要符合那條法令的相關規定,例如他需要具備教保員或是幼教師的資格,要有五年以上的經驗,而且必須經過園長的專業訓練,如果他符合這個資格,那麼不管由誰來擔任園長,我覺得他們都有那樣的專業。這部分的內容看起來怪怪的,因為直接把負責人放入條文裡面去了,沒有去談負責人如果擔任園長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只說負責人要有五年的經驗。 可是我們也知道,以一般的公司來說,負責人就是董事長,他可能根本就不管事,真正在管事的可能是總經理,如果董事長突然間跑下來要當總經理,搞不好他可能連公司的業務都搞不清楚。所以我覺得負責人如果要當園長的話,一樣需要滿足那些條件。除了這些部分之外,對我們家長來說,其他部分我們並沒有任何意見,所以我就簡單對這幾條做以上的表達,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陳靜儀總會長發言。 陳靜儀總會長: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有一位教授談到手心、手背都是肉,優秀的幼教師、教保員都是國家的寶,孩子是我們的寶,教保員、幼教師也是國家的寶,所以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堅持要求教育部讓我們的教保員獨立教大班,為什麼?因為這些教保員是很優秀的。我從事幼教工作三十幾年了,一個不熱愛幼教工作的人能做這麼久嗎? 相對的,我們學校在聘請人員時,不管是幼教師或是教保員,基本上都是一樣的,當他們來應徵的時候,因為剛從學校畢業要進入工作崗位,所以必須經過一年半到兩年的時間培養,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要看這個老師有沒有熱誠,他愛孩子嗎?因為這麼小的孩子,他們需要人照顧。學校是他第二個家,他需要的是一個可以愛他的老師、可以照顧他的老師,再加上我們的家長都在上班,因為現在的家庭是雙薪制,爸爸媽媽都要上班,所以我們希望讓家長安心,讓孩子在學校能夠過得很快樂、很平安。 所以這些老師的養成不容易,即使從學校教育畢業了,到工作崗位時還要花很多時間去培養他們,假如因為幼托整合,使得我們這些很優秀的教保員被犧牲掉,我覺得很可憐、很可悲,因為他們都是我們國家的資源,是我們國家很寶貴的資源。我今天帶來兩萬多份教保員的請願書,我們期待教育部可以聽到我們的聲音,讓這些教保員能夠獨立教大班,這是今天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最重要的訴求。 剛剛林佩蓉教授有說到才藝班,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絕對反對幼稚園變成才藝班,剛剛也有人說到,如果你自己買土地蓋學校、辦一所幼兒園的話,需要花費3,000萬元到3億元不等,但是辦一個才藝班只要10萬元或30萬元就可以辦得起來,所以大家不會把幼兒園拿來當才藝班。 我們很心痛的是,我們看到4月28日聯合報刊載一篇文章,說幼兒園會用才藝師取代幼教師,根本沒有這回事!你們知道嗎?這篇報導發布以後,我們幼教聯合總會的電話塞爆了,我們的信箱也塞爆了,還有我的手機也塞爆了,我整天都沒有時間休息,連喝一口水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我收到好多教保員、學校打電話來投訴,我了解他們的那種辛酸,他們覺得為什麼一個這麼優秀,教育部也非常信任的教授,竟然會放出這樣的消息,而且還讓報社刊登出來,大家都受傷了,我覺得這真的是很不應該的事。 所以我在這邊特別要向教授拜託,這些事情你應該要去求證一下,不要這樣傷害全國六千多家學校,他們都被傷害了,大家很難過,大家的痛苦指數都爆表了。我兩天晚上沒睡好,昨天晚上直到四點多都還沒睡,我在想,我從事這個工作三十幾年了,我這麼努力在做幼教工作,為的是愛孩子,我有機會到中國大陸去做但我不去,為什麼?因為我生在臺灣、長在臺灣,因為我愛臺灣,我要把最好的教育留在臺灣,我不想去,所以我期待教育部的長官、教授能夠疼惜大家。 這幾天我常接獲教保員及園所的投訴,我真的很難過,我在此要特別強調,幼教師很棒,教保員也很棒,最重要的是他們要有那份熱忱與愛心想要做幼教工作,這樣才有辦法養成,要養成好的幼教師其實並不容易,很多家長認為幼兒園的幼教師與教保員都是老師,只要把孩子照顧好,就能使他們安心,為什麼主管單位要去分化呢?為什麼要有不同的階級,讓教保員受這麼多的委屈呢?我一再強調,教保員、幼教師都很好,都是國家很棒的資源,我們應該要好好的愛護他們。 另外,絕對沒有要以才藝師取代幼教師這件事情,千萬不要污名化來傷害所有的幼兒園,我在這裡要特別拜託。剛才有人提到一師一保,其實大陸的「保」是歐巴桑,是幫忙照顧孩子而已,但我們的教保員都很棒、很優秀,因為教保員出自於三年的幼保科或四年的幼保系,都具有專業理論課程與實務經驗,而且認真工作,很喜歡這份工作,如果要將其抹煞掉,那真的是太可惜了,所以我在這裡再次強調,我們應該要愛護教保員、幼教師,我們不分彼此,要心手相連,共同創造更好的未來,讓孩子們能夠成長得更好。 我從事幼兒教育三十多年,我一直覺得在政府還沒有能力照顧幼兒園時,我們是百花齊放、蓬勃發展,但幼托整合後,現在沒有人安心做事了,很多幼稚園園長與老師的心情很緊繃,教保員很擔心馬上就沒有工作了,雖然幼托整合後有5年的緩衝期,從105年1月1日起,如果該班級沒有幼教師,教保員就不可以帶大班,要把班級交給別人,這些老師馬上要面臨沒有工作的壓力,我覺得這是相當可悲的,因此,我期待教育部能夠瞭解,私立園所在過去為國家做了多少事情,做了多少的犧牲與奉獻。 剛才有人提到收費比較高的問題,這是因為他們沒有得到政府任何的補助,所有費用都由家長自行負擔,當然收費就會比較高,如果政府有這樣的資源,就把這個資源補助給所有孩子,讓他們有自由教育選擇權,這樣每個家長都能受惠,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選項。至於市場機制的部分,家長把孩子送進學校後,就等於是在幫政府把關,如果學校沒有把孩子照顧好,讓家長感到不安心,家長就不會把孩子送來這所學校,這所學校也就生存不下去了。以我從事幼教工作三十多年的經驗來看,絕對是這樣的,所以私立園所的每位負責人或園所長從早到晚都很盡心盡力,三十幾年來,我都是6點起床,回到家已經是晚上8、9點了,一定要等到孩子都平平安安的回家,並把所有工作都做完,我才能安心,這就是私立園所的痛,希望長官們能夠看得到。 此外,剛才有人提到非營利的部分,所有學校不是只區分為公立與私立,怎麼還有非營利?這好奇怪,這是巧立名目嗎?有人說幼稚園巧立名目,設有才藝師,但我發現我們的國家也是巧立名目,弄個什麼非營利,幼兒園不是公立就是私立嘛,怎麼會有巧立名目的非營利呢?這一點我真的想不通,這一點要就教於各位長官了。 幼托整合的主要目的是事權統一、師資合流,有關事權統一的部分,現在是由內政部、教育部主管改為統一由教育部來主管,但我們的師資並沒有合流,我在此強烈提出建議,應該刪除第十八條有關「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的規定,我覺得幼托整合應該有信賴保護原則,要保障現職教保員的基本工作權,對於家長與孩子而言,不管是公立或私立幼兒園的教師或教保員,都統稱為老師,在工作職責上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大學幼保系畢業之教保員其本身具備之教保活動與教學能力與大學幼教系畢業之幼教師相同,但依現行條例的規定,卻限縮教保員之教學資格與權益,雖然當初立法立意良善,目的在於提升幼教的教學品質,然而在實務上,幼教教學現場中,教保員與幼教師皆具相同的專業背景,僅因兩者學制不同而導致教保員權益受損,我國憲法規定必須保障人民之基本工作權,所以我們認為應該修法保障現職工作的2萬多名教保員所應享有二歲到六歲的教學工作權,以符合目前實務的運作,這是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的堅持。謝謝。 主席:請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陳思庭教保員發言。 陳思庭教保員:主席、各位委員。很多人質疑我為何是銘傳大學企管系畢業卻又被稱為教保員,因為我大學畢業了,但我從事幼教工作,因為必須取得教保員的資格,所以我又去修幼保科、幼教系,我等於多讀了4年的大學,因為我愛這份工作。為什麼會這樣?我所有的同事與同學都是這樣,從高職幼保科到大學幼教系及幼保系,必須這樣才能進入托兒所、幼稚園工作,有這樣的熱忱才能成就這樣的孩子,我們期待的是孩子快樂的成長。如今因為法令條文的修改,讓我們沒有辦法看到我們一手栽培的孩子快樂健康的成長,因為我們的工作權被剝奪了。 我在大學畢業後並不是一開始就擔任教師的工作,而是從助理老師開始做起,摸索了小朋友的教育與環境後,我們才有資格擔任教師,我相信很多園所都會審核,很多家長也會審核,我們就是通過了種種考驗才能擔任幼稚園的老師,我們期望的是讓小朋友健康快樂的成長,以我們專業領域的知識與態度去培養學齡前小朋友從幼幼班到小學前的教育養成,但如今幼照法的修法卻剝奪了我們的工作權,我們一手帶大的小朋友到了中班之後就必須換一位老師來教導他們,這位老師完全不懂孩子的學習狀況,家長也完全不瞭解這位老師的背景,只因為他是修了26個學分且具有教師證資格的老師,我覺得這非常不公平,對全國將近3萬名幼保科畢業的教保員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因為我們是這麼的努力在為這份工作盡心盡力,就是因為我們喜歡孩子,對於教保有這樣的熱忱,所以才會選擇這樣的工作,以我來說,企管系畢業原本可以有很好的發展,但是我選擇了最喜歡的教保,所以我又去多讀了4年書,很多老師也都是這樣,其實教保員不只是教保員,我們每年還要接受18小時的研習,這18小時的研習是政府規定的,這樣才能保障臺灣小朋友的受教權,我們哪裡不努力?我們哪裡不認真?我們讀了7年的書卻比不上不知道一位從哪裡來但有取得教師證的老師嗎?這是我必須質疑的問題,也是我覺得非常不公平的地方。 我們這麼認真、這麼盡責,每天都是最早上班、最晚下班,相信有送孩子上學的家長都知道,不管是下雨或出太陽,我們都是一早就到幼兒園開門,笑瞇瞇的迎接小朋友,而晚上我們也都是最晚下班的,在小朋友放學後,我們還要留下來打掃教室並幫小朋友整理課本,之後才能下班,這些家長有看到嗎?學者有看到嗎?沒有!將教保員與具有教師證的老師分化,我相信這也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我想說的是,教保員是最基層的員工,也是最盡責的老師,請大家尊重我們,給我們一個工作權,不要剝奪我們對教育的熱忱與愛孩子的權利。 我是教保員,我請求政府保障我的工作權! 我是教保員,我請求法令保障幼兒照顧的受教權! 我是教保員,我請求諸位學者、長官可以尊重,並且聆聽基層的聲音! 我是教保員陳思庭,謝謝大家。 主席:請新北市家長聯盟蘇祐晟理事長發言。 蘇祐晟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很多專家學者在發言完畢後就先離席了,留到最後的是第一線的教保員及家長,我的孩子3歲,2年後就是一師一保的白老鼠,稍後我這個第一線的家長如果發言時間過長,請給我一些優惠。 教育部剛才說這是為了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品質要求、兼顧各界觀點、強化必須以及方便5歲小朋友銜接國小課程。我之前的4個孩子都經過幼稚園這個階段,老大已經大學畢業了,我剛才一直在回憶,他們好像從來沒有遇到5歲讀大班時必須要有一師一保才能使其與國小課程銜接沒有問題的情況,銜接問題好像會讓家長有一種被恐嚇的感覺,因為我聽了之後也感到很害怕,擔心如果不這樣做會不會真的有銜接的問題,以現在3歲的小班孩子來說,2年後馬上會碰到5歲的班級必須有一師一保的規定,我一直很納悶,剛才我也聽到了教保員的心聲,學者專家沒有聽到沒關係,家長都聽到了,誠如方才陳教保員所說,每天早上我送兒子到幼稚園時,他們確實都站在門口了,我感到很奇怪的是,目前真正有孩子就讀幼稚園、幼兒園的家長,其中有多少人懂得今天要討論的一師一保、才藝班、教保員、幼保員及助理等問題?我今天聽到了很多名詞,但幼兒園有這麼複雜嗎?幼兒園現在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幼兒園教育是不是有問題了?突然有顆大石頭丟到水裡面,家長都覺得很奇怪,我們都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一定要用這種方式嗎?2年後要實施一師一保,但12年國教匆促上路已經有這麼多的問題了,教育部的官員有這麼多的時間嗎?還要等2年後,乾脆我來發動全國幼教家長包圍教育部或是路過那些專家學者教授的學校或辦公室好了!對於幼教系、幼保系各持己見,原則上我都非常尊重,你們想讓孩子的教育品質更好,why not?這是好事啊,但請不要把家長的權益、家長的口袋、家長的錢及小小孩的受教權益拿來當籌碼。有關一師一保的制度,基本上我們會覺得是不是因為幼教系的畢業生太多、將來出路有問題,還是未來幼教流浪老師會有一些狀況,這些我們都不知道,但今天聽完學者專家的發言後我心中會打一個問號。 今天家長自己掏腰包、出錢將孩子送去私立幼稚園,選擇自己想要的私幼,是為了什麼?其實沒有一位家長願意花大筆的錢,就像教育部官員所說,應該要減輕育兒負擔,但為什麼家長做出這樣的選擇?目前公立國小附幼或公托有辦法消化家長的需求嗎?有辦法滿足家長的需求嗎?完完全全沒辦法!家長必須等抽籤、必須排隊,但孩子不一定有辦法入學,所以不得不選擇私幼啊,但家長要選擇哪一家私幼的教育選擇權還要被剝奪。以我的孩子為例,他2年後就5歲了,如果目前這家幼稚園沒有一師一保,我的孩子是不是就不能在這家幼稚園就讀?還是雖然可以就讀這家幼稚園,但政府提供的育兒津貼補助就沒有了?這是一個綁架式的民主、綁架式的提高教育品質,非常不合理,而且從來沒有聽到家長的聲音。當然,私立幼稚園有很棒的各種教學,但很多家長被迫選擇私立幼稚園,是因為公幼不足,這是教育部應該去檢討的事情。明天是五一勞動節,私立幼稚園都放假,所以我要在家帶小孩,教育部應該要思考的是家長馬上要面對的問題才對,今天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不是公幼錯,也不是私幼錯,而是教育部的錯,還好公聽會是今天舉辦,如果是明天舉辦公聽會,我不是不能來參加就是要帶著兒子來參加,讓他坐在這裡聽一聽,問他要不要換老師,我想他一定會當場哭給你聽的。 有關5歲班級要銜接國小課程的部分是否真的這麼重要、是否真的會有很大的影響,我不知道,提高教育品質是正確的,但請不要用綁架式、恐嚇式的方式。我的第四個孩子當初在私立幼稚園讀大班時,教保員詢問我要不要讓孩子去參加全國奧林匹克數學競賽,當時我還有點懷疑,但教保員說可以試試看,所以我們就去參加比賽,後來他過關斬將拿到全國第三名。到了小學一年級時,幼稚園的教保員很關心的又打電話來問我們要不要再去參加比賽,我想公立幼稚園大概不會這樣,後來我的孩子拿到全國第二名,大家可以去查證看看,這樣的教保員真的比不上一般老師嗎?他的經驗這麼豐富,其實這是我選擇送孩子到私立幼稚園的原因之一。 我要特別強調,無論是幼教系還是幼保系,剛才有人提到應該要合作,還有幼兒資歷、才藝、運動等,其實你們講的都對,不管是誰的利益,但當你們在合作時,絕對不要忘了孩子的利、家長的利,家長的利是什麼?我要選擇好的幼稚園、適合的幼稚園,而不是被迫一定要去哪家幼稚園,看起來是減輕育兒負擔,但到時候家長可能要花更多的費用或時間,而且可能要送到更遠的地方,這是讓家長很沒有辦法接受的。教授學者講的都對,教授講的也對,絕對百分之百正確,但不要忘了,對於我孩子的未來,你們要合理的思考,不是實施一師一保制度就能讓孩子學習得更好。 第一線的教保員與家長就是這麼的弱勢,我們都被安排在最後才發言。謝謝。 主席:蘇理事長,不是弱勢才安排在最後發言,我剛才報告過了,這是依照簽到的順序。 請環球科技大學幼兒保育學系韋明淑副教授發言。 韋明淑副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有人說最後發言是因為不受重視,不過主席也解釋過發言是以簽到順序為準,我是最後一位發言者,代表我是今天最晚到的人,對此,我要向在場者致歉,今天我只針對第十八條提出看法,也會儘量在發言時間內結束。 今天聽了很多師長與長官的高見與分享,我個人在大學唸的是財稅系,大學畢業後,因為很喜歡孩子,就是這麼單純的原因,我進入幼教工作,在我們那個年代,只要願意,大概就可以進入幼教,因為當時高中畢業已經是不得了了,大學畢業者更是非常之少。在進入幼稚園工作一陣子之後,我覺得這真的是我的興趣,雖然我大學畢業,在幼兒園工作者中算是高學歷,但我發現自己的專業不足,所以家住台中的我連續8個月、每個星期六、日都到台北文化大學修習教保人員的課程,非常的持之以恒,因為我熱愛這個工作。等我拿到合格教保員資格後,我轉到幼稚園去工作,這時候我發現我缺乏合格教師證,所以我就進入師院體系,那時候稱為台中師專,先唸了第一年的幼進,拿到合格教師證之後,又繼續去讀二專,經過這一路坎坷後,我本來以為接下來我的人生就可以步入非常燦爛的日字,結果並不是這樣,因為後來我自己開了幼稚園,擔任負責人、老闆。在這個過程中,又有甲類、乙類、丙類、戊類,所以我又去修習戊類的所長課程,這一路走來,隨著政府政策的改變,我一直不斷的去進修,經歷這樣的過程,其實我不知道教保員與幼稚園老師有什麼區別,因為二者的課程我都去修習過,而且我在幼稚園工作過,也在托兒所工作過。 我做幼稚園二十幾年後就出國唸書,回來後就到環球科大任教,本來以為會離開幼教,沒想到回到環球科大後又進入環球的幼兒園,我發現我這一輩子好像沒有辦法與幼教脫離了。在這整個過程中,我自己擔任過非常多年的老闆,包括目前我在幼兒園擔任園長,我面試過非常多人,也用了非常多的老師,我們用過師專畢業的、高教體系的,也用過技職體系的,什麼樣的老師都有。我要說的是,不管是這二個體系的哪個體系,只要是有愛心、真誠願意為幼教工作的人就是好老師,所以對於第十八條第四項,我個人有一點想法,我覺得提高素質是非常重要的,老師有良好的素質真的很重要,在評鑑過程中,早期托兒所或幼稚園確實是良莠不齊,但不能一概的說公立不好或私立不好,我覺得那是因人而異。有關第十八條,我覺得師資考量是很重要的,剛才好幾位師長都解釋過,也有很多人分享看法,教保人員的基本培訓是7年,3年的高職與4年的大學,高教體系的老師則是經過4年的培訓,如果經過7年培訓的老師都還不足以帶大班的話,教育部確實應該好好思考一下,是不是乾脆就不要搞3年高職了,4年就能獨立帶大班,幹嘛搞了7年還不能獨立帶大班?這是我個人的疑惑,對此,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為了幼教的未來及大家能和諧的攜手共進,我一直覺得大家都很好,為什麼會變成這樣,上星期我有來台北開會,當時就有討論到一元管道,方才邱志鵬老師提到的單軌分級倒還不錯,我認為應該讓所有熱愛這份工作的老師都能夠進入職場,所以我們應該訂定個標準,不一定是考試,但總有個檢測的方式或原則,只要通過這個原則、標準,就能獨立帶大班,這樣就能把所有問題解決了。 有關幼教的工作,現在家長的知識水準都非常高,在認知工作方面,幼教老師真的幫不上什麼忙,孩子到幼兒園來主要是在團性培養,他們是來學習輪流、等待與分享的,我個人認為認知絕對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班老師是不是一定要在認知能力方面特別超強呢?我倒覺得品格教育應該要放在首要,只要願意愛孩子、願意為孩子付出,就是非常適任的幼教老師,所以對於第十八條,我相信教保員應該是可以獨立帶大班的。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發言。 林次長淑真:主席、各位委員。再次感謝主席召開這場公聽會,讓教育部有機會聆聽各位專家學者的多元意見,我謹代表教育部作以下回應。 首先,因應幼照法的公布施行,教育部推動各種措施都是以希望相關規範能夠確保幼兒所受的教保服務品質為出發點,並且能夠兼顧現職人員的權益。對於邱副教授所提到的很多觀點,其實教育部也非常認同,例如有身心障礙幼兒,就應該要減少班級人數,雖然特教法沒有這樣的規定,但實務上已經這樣做了,所以我們非常贊成將此部分納入。另外,邱副教授也提到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的教保服務中心,它其實還是一個過渡,不應該將它常態化,至於文字上可以再斟酌,是不是要用「普及前」這樣的文字,我們也贊同文字可以再做調整。除了邱副教授外,剛才還有多位老師,例如鄭青青副教授、陳淑芳副教授及韋主任都特別提到,以後的教保人員條例希望能朝單軌化、一元化的方式去培育、分級,教育部就是朝這個方式在做,這個條例年底就會出來,到時候再看看是否符合各位的需求,這部分與部裡面的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另外,謝教授提到幼教師只需要26個學分加上檢定就能成為老師,遠不如教保員的專業知能,我特別在此說明,幼兒園教師的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是32個學分,加上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16個學分、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再加上教師檢定考試,這是幼兒園教師的專業養成,整合之後都是如此,至於幼兒園教保員則是專業知能課程32個學分,我在此特別說明。 另外,有關施總會長提出反對廣設公幼的意見,不管是中央或地方,我們規劃推動的是公共化的非營利幼兒園,因為非營利幼兒園能達到幾個目標,例如家長付費比較平價、政府也可以負擔,比較優質,教保員的薪資也有所保障,我們也發現到目前公私比三比七的失衡現象,我們希望藉由公共化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而能將公私比提高為四比六。 方才陳淑芳副教授特別提到在國小閒置空間設置非營利幼兒園是一個很好的作法,至於施總會長提出將補助向下延伸到4歲、3歲、2歲的作法,我要在此特別向各位報告,有關5歲幼兒的補助,目前是69億,再加上弱勢家兒,補助5歲這個年紀的幼兒就需要74.9億,只要每下降一個年齡就要再多花這個數目,這恐怕不是目前政府財政所能負擔的。 方才蘇理事長提到沒有那麼多公立幼兒園,所以家長只好將孩子送到私立幼兒園,這就是因為公立幼兒園不足,所以我們會在政府財政所能負擔的範圍內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蘇傳臣理事長及很多先進最關心的是刪除大班至少配置一名教師的規定,除了剛才鄭青青副教授、陳淑芳副教授及林佩蓉主任特別提到的,大班是即將進入國小的教育階段,希望教育面能夠更強化,教育與保育仍應該配置一定比例的人員來相互合作。吳忠泰副理事長則特別提到,如果不是朝這個趨勢,他擔憂會全面托兒所化。另外,周教授也特別提到,基於信賴保護,我們有給予托兒所5年的緩衝過渡期間,我們非常感謝包括何委員在內的委員修法通過師培法第二十四條,保障現職教保員進修專班,於符合一定教學服務年資與教學演示及格,就可以免實習取得教師資格的規定來處理,至於對於現在屬於托兒所改制幼兒園的原教保員的權益,這樣的保障是否合宜?是不是要考量幼托整合的意義及對幼兒教育照顧的公益考量,我們可以來做個權衡,周教授也特別提到,究竟是要用這樣的方式去修正幼照法,還是將來訂定教保人員條例時做統整性的思考,我們會再進一步去考量。 另外,楊金寶副校長特別關心我們是否應該嚴格把關教保人員資格的問題,為什麼老師會這麼關心?因為幼兒教育與保育是影響孩子健全發展最重要的階段,因為年齡小、差異性大,是不是就這樣開放未具幼教資格的人或幼保資格的人來服務?教保活動的課程目前是以統整方式來實施,不能夠採分科方式來進行,剛才陳總會長對林佩蓉主任所提是不是會有才藝化、分科化、補習班化的嫌疑,大家在這裡都表達了各自的意見,這是林佩蓉主任所提的擔憂,但我覺得大家都是一條心,希望朝對幼兒最大的利益來做思考,我們就往好的、正面的方向來思考,不要對學者專家有不好的猜測。 另外,我要在這裡要特別提出,現行幼照法對未具教保人員資格者實施教保服務,不論是對行為人或負責人的處罰都不輕,嚴重者還可以停招、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就是希望能積極保障幼兒的教保權益,條文規定只要現場有具資格者,未具資格者就能協同教學,將來要如何認定「現場有資格者」?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會不會有困擾?而且條文真的只規定未具教保人員資格者協同教學,什麼是「未具資格者」?條文中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也沒有教學時數的限制,幼照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那些不法前科者也是符合未具資格者,這樣的人是不是也能來協同教學?這樣的條文設計其實是不夠周妥的,方才周教授特別提到,如果真有必要,我們可以思考,這些有必要協同教學者應該回到教保課綱或準則,這部分部裡面也會考量。 周教授說的很好,所有一切思考都應該以幼兒最佳利益來整合,當然國家要追求社會公義,在有限資源下應該投入最適切的運用,他特別提到幼兒免學費補助連接幼兒園收費是具有正當性的,以現在法制所連結的是,幼兒園收費額度如果在地方審核通過的額度範圍內,而且符合法令規定的項目且評鑑通過,幼兒就能享受免學費的補助,對於這樣的連結,舉例來說,實施12年國教,學生就讀高職享有免學費的補助,但如果私立學校不遵守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以免試為主的招生方式的規定,那麼進入這所私立學校就讀的學生就不能享有政府免學費的補助,這就是從教育的公益性及政策引導免試入學來做考量,對5歲幼兒的免學費補助當然也有公益性與政策引導角度的考量,我想應該沒有不當連結的問題。至於設定的條件,例如評鑑指標中符合法令規定部分會不會太嚴格或是要做什麼樣的調整,我想我們會針對這部分做進一步的考量。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的指教與建言,併同年底馬上就要出來的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的研定,部裡面會儘速通盤檢討,配套研修幼照法,屆時會將各界的意見都納入參考,今天我就簡單回應到此。謝謝。 主席:本次公聽會有本委員會陳委員淑慧提出書面意見,列入公聽會紀錄。 陳委員淑慧書面意見: 1.幼兒園無法聘用專業人才協助教保服務,嚴重影響其教保功能,應研擬修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公布施行,並規定全國公私立幼托園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改制為幼兒園,而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幼兒園每日應提供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另第14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亦應考量『符合幼兒發展需求,並重視個別差異、兼顧領域之均衡性及提供幼兒透過遊戲主動探索』等原則,以協助幼兒健康、均衡發展。 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定:『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經查,體適能或多元才藝及潛能激發等領域專業人才通常並未具備教保員資格,使得幼兒園無法聘用專業人才協助教保服務,嚴重影響其教保功能。 綜上所述,為提升幼兒園教保功能,協助幼兒健康、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應研擬修正幼照法,規定幼兒園得聘用體適能或多元才藝及潛能激發等專業人才,協助合格教保人員進行教保服務。 主席:本次公聽會共有15人次發言,所有口頭發言、書面資料及未能在本次公聽會發言學者專家提供的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將做成公聽會報告分送本院委員、與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參考。 施文仁總會長書面意見: 反對政策剝奪教保員基本工作權、支持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幼照法 建請刪除第18條條文,其中「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以維護教保員原有工作權益。 說明: 1.幼托整合前,隸屬教育體系主管之幼稚園任職之教師,服務對象為四歲至六歲。隸屬社政體系主管之托兒所任職之教保員,服務對象為二歲至六歲幼兒。幼托整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後,卻受第18條條文限制,不得單獨擔任目前幼兒園五歲至六歲大班幼兒導師,幼照法第18條的實施剝奪教保員工作權,成為幼托整合政策後的受害者,實欠公允。 2.教保員與幼教師的養成大致相同,教保員是經過高等教育技職體系的大學幼保系畢業,幼教師由大學幼教系畢業,兩者均經教育部認可,學術專業相等,教保員在大學幼保系四年課程不僅僅修讀幼兒相關教學課程,也還必須修讀幼兒照護與安全相關課程,除了這些之外,還修讀幼兒園行政管理、嬰幼兒托育等相關課程,如果真正相較之下,以幼兒的最高權益為考量,教保員絕對比幼教師更適合擔任學齡前二至六歲幼兒之導師。但我們並無意侵犯別人的權利,只是要表明及捍衛我們原本的工作權。 3.幼托整合前,教保員的專業就具備獨立帶五歲幼兒(大班)擔任導師的能力,幼托整合後,職場上佔有70%以上教保員的權利遭受限制侵害,無端被抹黑質疑,遭受專業品質向下沉淪之污衊,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嚴正抗議,回歸教保員獨立帶領大班工作權,除公立幼兒園另有規定外,私立幼兒園不應受到限制,且目前幼教師職場僧多粥少,一師難求,大部分幼教師只願在公立幼兒園工作,私立幼兒園聘請幼教師有實質的困難。 4.私立幼兒園在市場上具有其便利性,因無政府補助資源,收費偏高,為讓家長認同,園方兢兢業業用心經營,教保員克盡其職努力進修,力求環境與教學品質讓家長肯定,進而選擇負擔較高的私立幼兒園就讀。多年來國家財政福利分配不均,公立幼兒園仰賴政府編列龐大預算經費支持,讓少數人享有國家資源,家長為減少學費負擔考量下選擇就讀公立幼兒園。建議應以幼兒的最高權益為考量,將公帑運用在福利政策上,以最公平的分配給適齡的幼兒家長,讓家長自行選擇就讀的幼兒園。有鑑於此,教保員獨立帶五歲幼兒(大班)職任導師的能力,並無品質向下沉淪之疑慮。 5.為公平信賴原則,法不溯既往,幼托整合前於托兒所任職之教保員,原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設法解決,比照教育部核發幼教師證照,發給教保員可獨立帶領大班幼兒的證照,以維護保障教保員原有的工作權。 6.廣大的教保員即將被邊緣化、被剝奪,成為受害的一群,敬請聆聽我們的心聲及訴求,懇請敬愛的馬總統、縣市長、教育部蔣部長、吳署長們為我們教保員發聲,全力支持立法院,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15722號,以維護社會公義及教保員權益。 反對政策剝奪教保員基本工作權、支持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幼照法 教保員連署書 給 馬 總統 英九 先生、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陳碧涵 召集委員、何欣純 召集委員、新北市 朱 市長 立倫、教育部 蔣 部長 偉寧 先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吳 署長 清山 先生的一封信 連署人姓名 簽 名 連署人姓名 簽 名 共計( )名 發起單位: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全國各幼教保團體學協會) 發起機構:( 私立 幼兒園) 4/30日立法院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 (全國)幼教保聯合總會 對第十八條建議發言內容 一、教保員在幼托整合後,即在職場被歧視,專業被扭曲,原本屬於教保員的權利與尊嚴被消滅、被踐踏;教保員要的不多,只是要回原本的權利(幼托整合前托兒所的教保員可獨立帶2─6歲幼兒,幼托整合後卻不能獨立教5歲幼兒),多年來教保員就已經可以獨立教大班。(備註:103.4.28聯合報報導,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僅收托2─4歲幼兒,實為混淆視聽,所提供的資訊是嚴重錯誤,與事實完全不符)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制定其資格,未將已具備教保員資格的人員,給予保障其獨立教大班的工作權利,實為消滅教保員的獨裁作為,也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設有保障現具備教保員獨立教大班權利的條款。 三、幼保系為教育部高等教育技職體系,培養學生專業技術職業證照檢定考試。我們要求要為幼保系畢業之學生開辦乙級教保師技術檢定考試,讓教保員能在私立幼兒園獨立教大班的權利被正視。如果技職體系無法為就讀知學生規畫其未來職涯發展,連這基本工作權都無法幫學生守住,我們建議教育部,乾脆廢除技職體系高等教育的科技大學! 四、檢附連署書(如附件) 發言單位: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 連署單位: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 中華幼兒教育協會 中華國際幼兒文教聯合總會 4/30日立法院召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公聽會(全國)幼教保聯合總會對第六條建議發言內容 請維持原條文、說明: 一、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即明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於處於經濟、文化、身心、族群及區域等不利條件之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原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就應該依第七條第五款中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遵循事項之辦法來收托。若第六條增修文字為無實際需求。 二、除偏鄉離島地區外停止增設公立幼兒園。公幼應招收說明一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五款補助對象,將節省之預算發放致公,政府不應該再廣泛增設非營利幼兒園,浪費公帑的經費照顧少數的幼兒,應參照衛生福利部補助0至2歲嬰兒至居家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就托且每位嬰兒每月都可領有3000元補助或參照臺中市政府平價托育政策再加碼補助嬰幼兒與家長3000元(獲得親子天下雜誌2013年7月30日發佈「平價托嬰涵蓋率指標」全台縣市之冠),並將補助費用直接匯入家長郵局帳戶,讓全國每位家長能夠實質體會到政府的美意及教育福利的政策。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建構友善托育環境_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如附件) 發言單位: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 連署單位: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 中華幼兒教育協會 中華國際幼兒文教聯合總會 衛生福利部建構友善托育環境_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95年9月20日行政院第3007次會議通過「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2007-2009)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計畫」。 參、實施對象: 一、家中有未滿2歲幼兒之家長。 二、社區保母系統、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實際收托轄內未滿6歲幼兒(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合格保母人員(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經高中(職)以上幼保、家政、護相關科系畢業,或領有地方政府核發之保母職前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受僱於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之合格保母人員。 肆、計畫內容及實施期程 四、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4月起): 2.補助標準:(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臺中市育兒支持─平價托育服務實施計畫 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二、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目的 一、調節托育費用,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平價、可靠、普及的托育服務,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 二、支持父母兼顧就業和育兒,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之責任,協助家長解決托育問題,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 三、提升保母人員專業服務品質,創造有證照保母之就業機會。 實施對象 一、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或其未滿二歲幼兒設籍於本市,其未滿二歲幼兒送托本市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且收托地點在本市,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者。 二、協力保母: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有接受系統一般保母之規範(含輔導、管理及考核等)者,向所屬社區保母系統提出申請並經資格審核通過之保母人員。 三、協力托嬰中心: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資格審核通過之本市托嬰中心(不含本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其補助人數上限依托嬰中心中托育人員人數一比五核計(但最高不超過托嬰中心實際收托人數)。惟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托育人員限定具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方得計入補助之托育人員人數。 計畫內容 一、辦理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未滿二歲幼兒,該幼兒送托本市協力保母或協力托嬰中心(不含半日托),且收托地點在本市。 2.父母(或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或其送托之未滿二歲幼兒設籍本市。 3.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二)補助標準: 1.符合內政部兒童局「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補助每名幼兒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補助至幼兒滿二歲生日前一天止。 2.不符合內政部兒童局「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不含半日托及只托育自身幼兒之保母):補助每名幼兒每月新臺幣二千元,補助至幼兒滿二歲生日前一天止。 3.托育補助金額如下表(單位:新臺幣): 補助項目 申請人條件 內政部「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臺中市「平價托育費用補助」 合計 符合內政部兒童局「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 三千~五千元 三千元 六千~八千元 不符合內政部兒童局「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資格者 ○元 二千元 二千元 4.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補助至幼兒滿二歲生日前一天止。補助日期計算方式如下: (1)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備齊申請文件送交幼兒就托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則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 (2)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以郵戳日或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簽收日為憑)起算。 (三)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或自覓協力托嬰中心。 2.協力保母及協力托嬰中心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陳思庭教保員書面意見: 針對第4會期第12次會議 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教保員大多都是從國中畢業的志願選項填了高職幼保科,畢業了要考大學了,(以103學年度科技校院招生簡章總則為例)招生學校共有144所,以群組分類總共21組。 1.動機群39所 2.機械群75所 3.電機群66所 4.資電群89所 5.化工群41所 6.土木與建築群50所 7.設計群100所 8.工程與管理群38所 9.商業與管理群106所 10.衛生與護理群39所 11.食品群37所 12.家政群幼保類46所 就群組來說只有2/21的選擇機會。 就科系來說只有31/108的選擇機會。幼兒保育系幼兒教育系、只有31間學校開設。 13.家政群生活應用類62所 14.農業群44所 15.外語群英語類78所 16.外語群日語類52所 17.餐旅群82所 18.海事群5所 19.水產群10所 20.藝術群影視類30所 21.資管類44所 其中幼保科的學生只能報考家政群幼保類和家政群生活應用類,然而從事托兒所行業的老師必須是幼保系、幼教系,分析以上兩個類群,有幼保和幼教系的校院有38所,就選擇學校來說只有1/3的選擇機會,就科系群組來說總共21個群組只有2個群組符合,我們從國中選擇高中到大學,就已經訂下了我們的志向,不管學校有多高、多遠,不管科系有多狹隘、多稀少,我們選擇了我們日後的學習導向以及工作內容。 學校畢業了,我們以相關科系的畢業證書等同教保員資格進入園所服務,一開始從助理老師做起,增加實務經驗並從資深老師的教學態度吸取技巧,不只是包尿布帶小孩和隨車接送孩子,更重要的是教學態度和服務,幼稚園老師是十項全能的,幾乎365行全包了,包含以下的: 1.行政及總務工作~接待人員:孩子上下課總是有老師在門口迎接,總是笑臉迎人。 2.人事及經營管理工作~教育訓練人員:老師因材施教、有教無類的教育孩子。 3.財務會計工作~查帳:孩子的月費才藝費任何費用有問題,第一線一定先問老師,老師要能清楚分析出帳務內容。 4.行銷企劃及廣告工作~活動企劃人員:在大型活動之前的各項準備、宣傳,活動當日的工作安排,老師往往是擺開個人因素,全力配合。 5.業務貿易工作~電話行銷人員:孩子的連絡簿寫完還不夠,仍要以電話聯絡的方式和家長溝通了解孩子在家的學習狀況。 6.客服及技術支援工作~客戶服務人員:家長來電找老師,不管是多晚,老師一定要協助解決問題,並能回應出孩子在園所中何時何地做了何事。 7.生產製造工作~作業員:在每學期期初發新教材時,總要一本本的幫孩子貼上姓名貼以及包書套和清點數量,在孩子放學時,老師才能做這些事情。 8.營建土木工程工作~室內設計:一間教室要劃分出各項角落區塊,並保留教室的完整,老師要利用有限空間進行規劃,配合各項教學,還要不定期的更換。 9.其他工程及研發工作~繪圖人員:配合教學內容要製作出教室布置和教具。 10.系統及軟體工作~資訊操作人員:利用Office系列完成通知單、教學計畫、活動教案。 11.多媒體及美工設計工作~美術設計:設計出節慶活動以及課程教學的作品,要符合孩子的年齡並且實用性高。 12.傳播出版及藝術工作~美容美髮專業人員:每天幫孩子幫頭髮,活動前設計造型和上妝。 13.教育及學術工作~研究人員:研究出新的教材和教學方法讓孩子可以事半功倍的學習。 14.旅遊餐飲運輸工作~導遊:在校外教學時能導覽孩子課堂之外的知識和見解。 15.護理專業工作~心輔人員:要能聆聽家長的抱怨和解決孩子的不悅。 16.醫藥專業工作~藥師、營養師:要能觀察出孩子發育狀況以及身體的不適及時協助更要了解餵藥的常識和方法。 17.衛教專業工作~保母:照顧孩子在學校的生活起居,目不轉睛的隨時關注著,就防有個閃失。 18.保全及其他工作~清潔工.資源回收人員:在下班時間打掃教室、刷孩子塗鴉後的桌椅,洗冷氣濾網和窗戶,就為了讓孩子有個舒適整潔的學習環境。 當然還有相關教學的音樂、語文、體能……這些都是訓練出來的,我們從國中畢業之後就一直朝幼保相關科系發展就為了成就孩子學前教育的完善。 我們秉持著溫暖的心和謙虛的態度,每年仍要研習18小時以增進自我學習和成長。 我們精益求精的創造出新穎的著教學走向,不管是使用坊間教材也好,自編教材也罷,結合教學的六大領域,希望孩子的五育能夠均衡發展。 以上我們所做的種種,雖然辛苦,但也有著深深的滿足,滿足的是孩子自信的笑容,滿足的是家長肯定的掌聲,滿足的是同事互助的情誼,滿足的是主管認同的理念。 而如今因為幼托整合的發令執行,大班必須由具備教師證的老師擔任,而教保員當初之所以會選擇學校少、出入單一的幼保科系,勢必有一定的熱忱和理想,希望在孩子學前教育能安心成長,我們出社會換工作都會有適應期了,何況是孩子大班突然換了一位老師,等到適應期結束,孩子也即將升上小學:就家長的角度來說,必須重新適應新老師的溝通模式,等到互相了解時,孩子也即將從幼兒園畢業,這樣不就是剝奪了我們當初從事幼教的信念,剝奪了孩子對老師的信賴,剝奪了家長對學校的信任。 我覺得不公平,我們全國將近3萬名的教保員入行大多5年以上,如果不喜歡這樣的工作模式,早就換工作了;再者現在少子化,師生比例大多為15名幼生有一名教保員,就現實面來說怎麼可能再多一名具有教師證的老師進班,而教師證怎麼來的,這也是我們存疑的問題,全國幼兒保育系、幼兒教育系有31間學校開設。其中師資培育學系只有2間,29個名額,這樣的比例如何讓培育普及化?再者大學的師資培育中心只要修滿26個學分,考試通過,就可以拿到教師證,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什麼科系,只要進入師資培育中心考試拿到教師證,就可以教大班幼兒了! 多麼可怕的一件事情,如果立法通過,將來的幼兒,升上大班有可能會是機械系的教師證老師帶班,只因為他多修了26個學程的教育學分,試問我們本科系的教保員從國中畢業開始讀了至少7年的相關課程,每年仍持續進修18小時,這樣教出來的幼兒有任何數據或統計顯示會比非本科系而具有教師證的老師教出來的幼兒差嗎??? 全國將近3萬名教保員,多麼單純的想法,只希望我們的工作穩定,能夠看著孩子健康成長,能夠讓家長無後顧之憂的把孩子託付給我;如今立法後,全國全3萬名教保員,恐慌的是工作權被剝削了,恐慌的是我們比廉價勞工還不值,恐慌的是孩子的教育被中斷了,恐慌的是家長的疑惑我們無法解答…… 主席:最後,請容許我用1分鐘的時間來分享我的心得,今天之所以召開這場公聽會,是因為有那麼多的版本,而且學者專家與各界先進都非常關心幼照法的修法,本院委員提出10個以上的修法版本,不管各位學者專家是贊成還是反對,不管你們認為這個修正案好與不好,本席希望能透過這場公聽會讓大家知道立法院的修法程序,院會一讀通過後將法案付委,委員會的審查還會有公聽會及法案協商的過程,等到各種意見都融入且大家對修法版本有共識之後,才會送到院會進行二、三讀,所以今天的公聽會很重要,本席受教良多。 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席也有提出修法版本,在修法過程中,我歡迎各界提供意見給本院委員,但請不要嚴重到騷擾,我今天召開公聽會,在場學者專家與現場很多人應該都知道,在召開公聽會的這段時間內,就有很多幼教體系的學生不斷打電話、發email、發訊息,我們願意聆聽意見,但請不要嚴重到騷擾或扣人大帽子,這是我的心得與感想分享,希望大家都能理性討論,所以我今天才主動召開這場公聽會。未來本委員會審查這十幾個法案的會議或協商過程,有興趣想旁聽的人,只要我是召委,我都願意讓各位來旁聽,因為這才是民主的過程,我相信大家都是為了幼教品質能夠向上提升,都是為了下一代能夠更好,希望我們能夠共同攜手努力,相信不管是教保員、幼教師、業者、園長、學者專家或家長,大家都是為了下一代的孩子好,如果能抱持這樣的心情來參與修法,這樣才會有意義,才會朝正面的方向去進行。 謝謝各位今天專程撥空來參加公聽會,今天會議到此結束,謝謝。散會。 散會(17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