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 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鎮湘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5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劉建國  陳歐珀  楊應雄  林郁方  王育敏  邱志偉  蕭美琴  蔡煌瑯  陳鎮湘  李桐豪  江啟臣  蔡錦隆  徐少萍  陳唐山  詹凱臣  徐欣瑩  楊玉欣  蘇清泉  馬文君  楊 曜  江惠貞  鄭汝芬  簡東明    (出席委員23人) 請假委員:吳育仁 列席委員:陳亭妃  廖正井  楊麗環  李貴敏  陳碧涵  許添財  盧秀燕  林佳龍  孔文吉  邱文彥  呂學樟  周倪安  賴振昌  蔣乃辛  王惠美  鄭天財  吳育昇  楊瓊瓔  黃偉哲  葉津鈴  薛 凌  高金素梅 潘維剛  呂玉玲  林鴻池    (列席委員25人) 列席人員: 外交部政務次長 石定及所屬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曾中明及所屬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范文豪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 黃子騰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科長 廖倪妮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蘇文樹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鎮湘 專門委員:紀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 告 事 項 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王育敏委員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曾中明及外交部政務次長石定分別針對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委員陳歐珀、楊應雄、林郁方、邱志偉、王育敏、蕭美琴、劉建國、蔡煌瑯、陳鎮湘、李桐豪、蔡錦隆、陳唐山、詹凱臣、馬文君、陳碧涵、許添財等16人質詢,均由外交部政務次長石定、國組司司長周台竹、條法司副司長連建辰、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曾中明、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國際合作組科長李雨育、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技師許明滿、法務部參事范文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黃子騰、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科長廖倪妮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江啟臣、簡東明、鄭汝芬、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 一、審查結果: (一)第一條:照委員王育敏、詹凱臣、楊應雄、陳鎮湘、蘇清泉、蕭美琴等6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二)第二條:照委員王育敏、詹凱臣、楊應雄、陳鎮湘、蘇清泉、蕭美琴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第四條: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四)第六條:照委員王育敏、詹凱臣、楊應雄、陳鎮湘、蘇清泉、蕭美琴等6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 六 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兒童及少年權利現況之研究與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並得邀請少年代表列席。 (五)第七條:照委員王育敏、詹凱臣、楊應雄、陳鎮湘、蘇清泉、蕭美琴等6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 七 條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六)第九條:照委員王育敏、詹凱臣、楊應雄、陳鎮湘、蘇清泉、蕭美琴等6人修正動議通過。 第 九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七)第十條:由於103年11月20日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施之25週年,故將條文修正為「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八)其餘條文,均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作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針對世界衛生大會(WHA)發給衛生福利部邱文達部長的邀請函內容,請衛生福利部於4月17日下班之前,提供給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邱志偉  陳唐山  蕭美琴  蘇清泉  劉建國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本席與其他26位委員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背景如下: 2006年12月聯合國大會制定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於2008年5月生效。該公約的內容主要是強調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一般人之間享有同等權利,而且政府應該致力於消除這些障礙,讓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參與能夠與其他一般人平等。雖然我國在2007年也修正公布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即身權法),改變了長期以來以醫療模式及慈善模式來看待身心障礙者的觀點,但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要透過社會結構的調整,讓原本被邊緣化的身心障礙者擁有平等參與這機會,這個部分仍然與身權法之間有一些落差,所以我們才提出這項與聯合國公約接軌的施行法。 目前我國的身權法與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間有幾個落差尚待補強。首先,我們的身權法並未涵蓋身心障礙者各項人權,簡單來講,雖然身權法第十六條有相關的規定,要求不能對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合法權益給予歧視,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等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但這是就羅列的項目而言,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基於平等地位與他人一樣充份及有效地參與社會」的訴求還是有所落差。 第二,我們的身權法著重於法定福利項目提供與個案層次的權益協調,有一定的範疇加以規範,這部分與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還是有一些落差,我們的身權法未能涵蓋因政府法令制定或政策規劃失當,而產生對身心障礙者的結構性不利事項。 第三,最大的落差是目前身權法缺乏外部的監督機制,我們的身權法賦予主管機關以行政罰方式進行可能對身心障礙者不利行為的懲罰,但是並不等同於對身心障礙者基本人權的保障,這部分還是有一些落差。 另外,我國雖然已經引進兩公約,但是兩公約當時制定的背景與當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差了30年,所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比起這兩公約更強調對身心障礙者的主體性。為了提升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地位,並健全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機制,仍然有相當的必要來透過施行法的制定,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雖然目前我國非聯合國的締約國,也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因為國際處境的關係,未來還是要積極爭取,不過為了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具備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定位及效力,仍然有必要以法律定之。 同時,為了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各項人權的實現,有關政府之間的協調、聯繫、與國際相關成員之間的合作,我們認為還是有必要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及內涵加以國內法化,所以本席與其他委員共同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大院公決。謹作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代表民進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排訂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希望人權能成為普世的價值。1975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進一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緊接著宣布1983年到1992年的身心障礙者10年計畫,隨後在1992年10月訂定每年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希望能夠促進、保護及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充份的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的尊嚴及尊重。 我國殘障福利法在1980年完成立法,其時程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倡導的歷程有密切的關係。殘障福利法已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且2007年我國身心障礙者分類及鑑定標準也參照了聯合國ICF的架構進行大幅度的調整,顯見聯合國的宣言、公約、計畫對我國身心障礙領域產生重要的指標性影響。 2009年8月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也就是兩公約,且於當年12月10日施行2011年5月通過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於2012年元月1日起實施。另外,今年4月16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在沒有保留政黨協商的情況下,即初審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基於以上的理由,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不能落後,民進黨黨團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希望我國政府批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依據公約的精神檢視國內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有違背該公約之規定,並定期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國家報告書,作為政府施政方針之依據,請各位委員同仁儘速討論、研商完成立法,讓我國身心障礙權利保障再更往前邁向一步,並與世界接軌。這項施行法通過之後,我們必須向聯合國報備,然後作為依循,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報告。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本人代表外交部應大院聯席會議的邀請進行報告,深感榮幸。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 with Disabilities, CRPD)乃國際人權法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基本規範,該公約將身心障礙者保護自社會福利議題改變為人權及法律議題,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不受歧視,平等且完全享有人權及自由。 以下謹就我國推動落實聯合國「身心障者權利公約」之歷程做簡單報告。 自2006年起,國內即有「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民間團體推動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該基金會與「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並於2008年合辦以「如何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為主題之「國際接軌,權利躍進」國際研討會,馬總統亦受邀出席與2位身心障礙幼童共同簽署「台灣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並於致詞時表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6年通過,2008年生效,以他個人研習國際法立場看國際公約,例如海洋法公約、兩人權公約需要10多年才能完成足夠國家存放生效情況看,該公約能在2年內完成存放生效程序,實屬少見,意謂全世界各國對該公約有很高的共識。我國雖自1971年失去了聯合國代表權之後無法參加聯合國活動,但基於該公約已成為國際主流規範,我國仍有遵守的義務。2007年我國公布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論法律名稱及內容與過去比較都有不同,該法最早稱為「殘障福利法」,後來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在進一步變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名稱與內容都可以看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也經歷了不同的階段,思維也越來越不同。 其次,關於本部曾經進行的國際合作, 本部將持續積極協助民間團體之國際參與,促使我 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全球接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一、協助國內NGO團體出席與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之國際會議:(1)協助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去(102)年9月23日赴紐約聯合國總部出席「身心障礙與發展高度層級全體會議」(High Level Meeting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Disability and Development )暨參加「國際復健組 織」(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 RI)會員大會;(2)協助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上年10月7 日至11日赴印度參與「第21屆亞洲智能障礙聯盟大會計畫」,就增進心智障礙者權益之相關政策及服務與各國代表進行交流,有助各國瞭解我積極協助輔導照護弱勢之社會福利政策,並藉機瞭解國際趨勢與作法,供未來我推行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協助邀請具國際影響力重要身心障礙組織領導人訪華或在華舉辦相關身心障礙國際會議:(1)協助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年6月間辦理「雷區排雷完成系列活動」,邀請「國際反地雷暨集束彈藥聯盟」(ICBLCMC)執行長Sylvie Brigot女士等各國從事排雷工作人士等計8人來華參訪,有助增進我在反雷暨人權領域之國際能見度;(2)協助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上年8月舉辦「美國柏金斯盲校來台培訓計畫」,有助提升台灣視障教育師資品質,汲取最新國際視障發展經驗,彰顯我政府對增強身障專業培訓工作等社會福利措施之重視與積極作為。 三、協助國內NGO團體與INGO合作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國際合作案:近年本部曾協助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1)與法國無疆界殘障兒童組織(Handicaps Enfant Sans Frontieres, HESF)共同辦理越南海陽省「興建殘障兒童醫院及教育訓練中心計畫」;(2)與法國「國際助殘組織」(Handicap International)共同辦理 「發展與培力海地國家組織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與經濟融合社會計畫」等。上揭國際合作案辦理成效允稱良好,有助建立我積極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人道援助之國際形象,提升我推動「國際人道援助提供者」政策之實質效益,今後仍將持續積極協助國內NGO辦理類此合作案。 四、協助國內NGO團體捐贈輪椅予外國身障團體: (1)協助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於上年2月間分別捐贈200台與100台輪椅予越南胡志明市身心障礙者及孤兒支持協會及尼泊爾反地雷組織等相關人道機構;(2)協助財團法人普賢教育基金會捐贈輪椅及殘障器材予亞非地區國家:該會自民國88年起即定期在非洲地區辦理輪椅、拐杖、導盲杖及助行器材等慈善物資捐贈活動,執行成果良好。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業經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國際人權主流規範,亦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精神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復基於我國憲法尊重國際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精神,爰對於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藉以實施該公約乙節,本部樂觀其成,今後本部將配合衛福部政策規劃,協助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持續積極協助我民間團體參與國際事務,使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措施與全球接軌,提升我國重視人權之國際形象。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報告。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長期關注與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業務,為身心障礙者爭取福利,表示由衷敬意。以下謹就 大院審查江委員啟臣等26人、民進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提出意見。 壹、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我國落實情形 本部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規範事項甚表支持,自2006年12月13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通過後,我國於2007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即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內容,將其轉化為具體法規條文,並配合各項國際身心障礙議題與公約內容持續修正;101年本部委託研究分析比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結果顯示,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醫療保健權益、教育權益、就業權益、支持服務、經濟安全、人身安全等權益均予以保障,內容已涵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絕大部分權利內涵。 貳、本部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情形 本部除委託研究以比較檢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國內法制之關係,102年邀集各部會及民間團體代表辦理公聽會,另亦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法學意見。相關意見有認為制定施行法得以彰顯我國重視身心障礙者人權之維護,並可接軌國際,對於我國國際地位之提升具有實質效益;另亦有部分人員對於後續推動是否排擠現有人力與行政資源,以及目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多已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事項,法律適用競合等問題,宜予酌明。 參、本部就 大院所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之意見 參考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之推動經驗,推動施行法前宜先完成公約簽署,或公約經行政院核轉 大院完成議決程序,惟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經 大院委員會於103年4月16日完成審議,本案程序尊重 大院決定。謹就草案於實務執行上可能面臨之挑戰提出以下意見: 一、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二條有關應優先適用公約規定乙節,按本條明定公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則其與國內法律位階相當,該條文後段有關行政命令與公約內容牴觸者無效,法律與公約內容牴觸者,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允無再予明定之必要;另本條明定具特別法效力,倘國內法規範事項優於本公約時,將產生適用疑義,爰建議參酌兩公約及CEDAW公約施行法等體例刪除後段規定。 二、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四條有關公法人團體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規定乙節,按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均定有「公法人團體」,其定義似宜界定及釐清,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爰該等條文所定公法人團體有無明定之必要,宜予酌明。 三、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六條有關邀請包含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委員,依審閱意見定期追蹤實施成效乙節,考量我國國際地位特殊,不易聘任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委員擔任審查委員,建議參考相關施行法規定,刪除該條第二項規定,俾具彈性且利於執行。 四、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七條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受侵害之救濟及其法律協助乙節,考量身心障礙者之權益遭受侵害或其受保障之權益無法或難以實施,其依法提起之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於目前各項法令規定中已有相關救濟規定,又我國已有法律扶助法提供委任律師之法律協助,如尚有不足之處,為利法律扶助政策之統整性,似宜於該法進行檢討修正。另第三項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部分,按該基金係為提供法律扶助而設立,惟考量目前政府財政困窘,為免設置基金影響政府財務運用效率,允宜審慎研議。 五、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八條有關國家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乙節,考量國家乃為行政主體,相關公權力之行使及預算編列乃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而為執行,爰建議刪除「國家對於」等字。另政府機關在執行各法定事項時,本應考量整體財力狀況後實施,爰建議參酌兩公約及CEDAW公約施行法等體例,納入「應依財政狀況」文字。 六、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九條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檢討及完成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改進之年限乙節,考量為培養各級政府機關具備檢視法規及行政措施能力,須規劃種子人員培訓、機關學校宣導、綜整資料及編譯等,另檢討法令及行政措施亦須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共同研議,以臻周妥,爰建議於3年內完成相關法規改進作業。 七、江委員啟臣等26人及民進黨團所提草案第十條有關本法施行日期乙節,建議參酌兩公約規定,授權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以利推動事務之事前規劃與準備工作。 肆、結語 本部將本於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未來持續推動協調各單位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上報告尚祈主席及各位委員,賜予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日會議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本聯席會委員的質詢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聯席會委員的質詢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衛福部曾次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聯合國的公約,我們中華民國也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桐豪:過去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現在應該歸衛福部主管。衛福部在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時候到底是如何進行的,次長可不可以做簡短的說明? 曾次長中明:本部在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時候,對於本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利事項,我們依法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推動情形。 李委員桐豪:您是督導各縣市政府及一些事業主管機關來做這件事情。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特別對人數的比例做了規範,其中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我們來看一個統計表,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及公營事業機關,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身心障礙朋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3%。私立機關、私立學校、團體和民營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比例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1%,而且不得少於1人,這是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繼續看下一個統計表,這是學校教學的部分,按照勞保和公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比率,教學人員是1.58%,職員2.19%,其他人員4.44%。高中職部分,教學人員只有0.86%,職員7.79%,其他人員8.11%,後二者是有符合我們所講3%的規定。國中部分,教學人員只有0.88%,職員6.15%,其他人員8.29%。小學部分,教學人員只有0.66%,職員3.89%,其他人員8.19%。所以,就總數來看,我們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以總數總平均來看是有達到3%的規定,可是分項來看就知道出現很嚴重的問題,連私立學校都達不到1%。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我們的立法好像變成是把身心障礙者排除在比較有技術性、專業性的領域,而叫他去做職員或是其他人員。 本席接到民眾的陳情,陳情人表示學校雖給予保障,但大部分還是使用臨時殘障雇員來達到比例。他本人也是位殘障者,具有教師證,有教師資格,他很辛苦的考到了,卻一直進不了學校。次長看看這個比例,大專就不要講了,高中職、國中小,一個都進不去,你看那個比例是0.66%、0.88%、0.86%,我們大聲疾呼聯合國公約,可是反觀我們實際落實的狀態,我們似乎沒有注意到問題出在細微之處,當我們總平均來看,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有新的方法來應付這些保障法,次長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 曾次長中明:謝謝李委員的指導。有關身心障礙者定額僱用規定的部分,我們從剛才委員提供的數據來看,從分項來看當然會有個別上的差異,但是我們在推動第三十八條這個部分,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和公營機構都有相關的獎懲規定,這部分在相關的推動之下,比例還是會…… 李委員桐豪:衛福部是主管機關,你在看待這件事情是粗略的看看嗎?或是像本席一樣,雖然還是粗略,但至少做簡單的分類就發覺中間的比例差距太大?更重要的是,或許現有社會的環境、條件,我們以教師為例,身心障礙朋友能夠當教師的比例本來就很少,所以當然沒有辦法達到我們所設想的1%或3%,這是一種可能;但是在另外一個方面,身心障礙的朋友們很努力的達到專業要求,可是事業主管機關和地方主管機關卻視而不見,對於如何落實身心障礙朋友的權益,衛福部是不是能夠更仔細的考量?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和相關的教育部,一起針對這個部分做瞭解和檢討。 李委員桐豪:我不希望我們就把身障朋友視為能力不夠,我們反而更應該去鼓勵他們取得專業,我們不希望身障朋友們在社會上永遠是很辛苦的階層,當他的努力有機會改變條件的時候,我們應該要肯定。這部分我們會繼續追蹤衛福部,對於身障朋友不只是以法律表面形象來執行,而是應該就其本質和精神做處理,本席以後會繼續追蹤,本席今天所提出的是102年的資料,希望我在103年、104年能夠看到比例的調整,那就需要行政部門好好的協調,當身障朋友們達成特殊的專業要求時,他也跟別人一樣是有能力進到這樣的環境來工作的。次長,好不好? 曾次長中明:好,謝謝委員。 李委員桐豪:繼續請教柯次長,本席上次已經詢問過,如果我沒有記錯,聯合國體系約有五百餘個公約,當時外交部同意去做檢討,到底外交部現在的情況是如何?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否容許由連副司長說明? 李委員桐豪:好。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詢問的問題,法務部在總統指示之後就已經召集各部會,針對所謂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召集一系列的會議,就如同委員所講,國際上的公約光聯合國的體系就有500個,非聯合國體系的更多,這些公約是不是每個部會都要內國法化,法務部有開一系列的會議,有訂出優先推動的清單,指示各部會做檢討。 李委員桐豪:依這樣的進度,我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比較具體的結果? 連副司長建辰:目前為止,因為兒童權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由民間團體主動請委員提案,法務部所主導的是由各部會自己檢討,以他們業務上需要,把國際公約內國法化… 李委員桐豪:誰負責總督導? 連副司長建辰:這是由法務部處理。 李委員桐豪:請法務部的代表簡單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可能要請各部會檢視法令適用的規定來進行。 李委員桐豪:不管是法務部或外交部,我們希望行政部門找出具體的作為,把進度列出來,我們才可以追蹤,否則以現在聽起來,這個似乎是一個開放式的問題、開放式的結論,這樣不好,我們希望很快能夠完成,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對兩位提案人陳節如委員和王育敏委員表示敬重之意,他們能夠苦民所苦,體認到兒童和身障者的權益,令人感佩。在4月16日,本委員會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時,我就請教外交部,在兒童權利公約還沒有送到立法院議決之前,為什麼現在就要提出這個施行法?今天我同樣要請教曾次長,身障者權利公約還沒有送到立法院議決,為什麼今天就要先審查這個施行法?請曾次長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上次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時,我們也針對程序部分做提醒,依照以往兩公約和CEDAW的經驗是要經過那些程序,後來委員會在4月16日的討論結果是可以先審查施行法草案。 陳委員歐珀:我那天也表示不反對做這樣的處理,但是我特別要肯定陳節如委員和王育敏委員,也對兩個部會表示譴責。第一,這麼重要的公約,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送到立法院議決?第二,這次審查施行法是由委員們主動提出,也不是行政院的版本。我私底下的瞭解,陳節如委員和王育敏委員也認為這個很重要,要趕快審查,所以上次我也表態贊成。 我現在要請教柯次長,對於兩個部會的消極不作為,你們是不是有逃避之後送到聯合國存放的想法?也就是施行法通過之後,你們將來就不用面對這個問題,是這樣嗎?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樣的想法,聯合國要存放這個東西,這是過去就存在的,但因為我們的國情比較特殊,我們希望能夠先在自己國內執行,就是所謂的內國法化,至於存放的這部分,我們當然會繼續想辦法達到這個目的。 陳委員歐珀:你的想法是不想引起大陸的反彈,是嗎?我們現在的敵對國只有大陸,所以你們不提,是因為提出之後大陸會反彈,因為這涉及到我們要用什麼名義存放到聯合國,你剛才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柯次長森耀:倒也不是這樣,事實上的情況就是我們已經離開聯合國,當然我們要做存放這個動作是會有些困難,不過這部分我們會再努力,而鑒於我們希望跟國際接軌,我們希望從國內的部分先做,我們有事實以後,將來能夠在國際間或是在聯合國做這樣存放動作時,我們會有更多的籌碼或是佐證的資料,以表示我們是真的在執行國際上所一致認同的公約。 陳委員歐珀:你說要繼續努力,那有沒有時間表? 柯次長森耀:我們目前並沒有特定的時間表。 陳委員歐珀:本席要求你們兩個部會,在施行法完成立法之後,就啟動兒童權利公約和身障者權利公約在立法院決議這個程序,好不好?等於是施行法先通過了,次長剛才也表示要再努力,我們就把公約拿出來在立法院議決。因為重要的國際人權條約,是我們向國際社會展現我們主動實踐人權標準的決心,這個刻不容緩,剛才我也表明我不反對制定這兩個施行法,但是我要求你們,在完成施行法的立法之後,由兩個部會把這個公約提到立法院,讓我們做議決的程序,可以嗎?你們有沒有辦法做到? 曾次長中明:我們兩部會一起努力。 陳委員歐珀:你們做這樣的承諾,我會要求你們做好。 再請教柯次長,之前我也詢問過,我們在4月9日就收到世衛大會的邀請函,我記得管碧玲委員特別在本委員會要求,外交部要去抗議不要以中華台北部長的頭銜來作邀請,而是以中華民國衛福部部長頭銜來邀請,外交部有沒有打算去抗議? 柯次長森耀:我是否能夠請國組司周司長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歐珀:好。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有關WHO秘書長邀請我們衛福部部長參加WHA大會一事,我們每年除接受邀請之外,我們也循例都會提出抗議的動作,主要是抗議2011年他們內部有不當稱我們名稱的問題,我們現在是以「Chinese Taipei」的名義,以觀察員的身分參加WHA,目前是這樣。當然我們對於「Chinese Taipei」不是很滿意,我們也希望未來國際社會能夠用我們正式的國名,有關這個部分,因為國際現實,我們還在…… 陳委員歐珀:不要說一定要抗議,但我們要表示嚴正的立場,因為我們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衛福部的邱文達部長要去參加大會,而他們所給的頭銜有點問題,我們表示希望能夠以我們要的名義來邀請我們,這是最起碼的主權宣示,我們應該提出來,不管他們能不能接受,但是我們的立場要很堅定,我希望外交部和衛福部都要表達立場,好不好? 周司長台竹:我們會努力。 陳委員歐珀:上次委員會蔡煌瑯委員有提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要組團去,我們希望你們對於立場的表達要不卑不亢,好不好? 周司長台竹:是。 陳委員歐珀:人家不承認我們是正常的國家,但是我們要認定我們是擁有主權的國家,我們也是以世界主義來懷抱世界各國,包括中國,所以住在台灣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中國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台灣人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我們要有這樣的認知。 針對今天的施行法,本席再次強調,我們敬重提案委員的初衷,也希望這個法公告實施之後,也就是你們啟動把公約送到立法院議決以完成法定程序的時候,這樣比較周全。另外,我也希望兩個部會要做好參加世衛大會的準備工作,我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決定組團去瞭解,針對主權做一宣示,謝謝。 周司長台竹: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煌瑯發言。 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立法院的外交委員會很用心,要通過身心障礙的權利公約,之前也有通過兒童的權利公約。事實上,立法院一直為臺灣的人權捍衛跟人道進步努力中,但是政府卻一直破壞臺灣的國際形象。國際自由聯盟26日在荷蘭的鹿特丹舉辦第59屆大會,會中通過決議文,譴責臺灣的警方在學運過程中使用暴力,並使用不成比例的驅逐方式,同時也對於我們在服務貿易的談判過程中,做出違反正當程序的決議文。我認為這個會傷害臺灣的國際形象。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國際自由聯盟的決議文,其實我們外交部覺得決議文的內容有一些跟事實不符的地方,我們也有做了一些回應。 蔡委員煌瑯:你們是牛頭不對馬嘴!人家告訴你驅離的方式違反比例原則,警方動用的所謂國家暴力over啦!你講的是說他們毀損公物,強占公署,警方的執行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可是人家是說over啦!國際自由聯盟沒有干涉臺灣執行公權力,只是說我們已經over啦! 另外,你認為昨天的死刑執行,難道不會再次傷害整體臺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嗎?當我們在此為兒童、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打拼的時候,昨天的執行死刑不是又讓臺灣的人權一槍斃命嗎?雖然我個人也反對現在就廢除死刑,但是外交部有盡到責任,清楚的向國際社會宣達,臺灣就死刑跟防止犯罪當中,我們取得的執行到底是居於何等立場?難道外交部今天不用召開國際記者會向全世界說明嗎? 柯次長森耀:對於昨天執行死刑的事情,外交部已經相當清楚指示駐外的館處,向駐在國來說明…… 蔡委員煌瑯:不夠!國際特赦組織、國際人權組織曾經在2012年12月份,在我國執行6個死刑犯之後,發表了一份聲明,說臺灣的總統簽了兩份國際人權的公約,然後我們既不執行所簽訂的國際人權公約,也沒有廢除死刑,還在繼續執行死刑,這個叫做殘忍的變心,他就是用這樣的形容詞來形容中華民國的人權。對此外交部做了什麼動作呢?外交部替臺灣辯護什麼呢?只表達臺灣有80%以上的主流民意都支持執行死刑。有關執行死刑跟防範犯罪,以臺灣民眾的認知,外交部沒有盡到責任,也沒有清楚向國際社會宣達,一再地讓臺灣的國際人權形象受傷,包括歐盟都在2013年譴責臺灣,外交部有做什麼動作嗎? 柯次長森耀:這部分誠如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我們已經有電報出去了,事實上我們也透過駐外館處來跟歐盟做溝通,其實我們跟歐盟之間的合作關係非常多。 蔡委員煌瑯:今年3月27日國際特赦組織做了一份全球的調查,臺灣執行死刑在2013年名列全世界執行死刑的第11名,我們總共執行了6個死刑犯,類似這些不利於臺灣的人權報導,屢見不鮮,包括法國人權組織也透過法國的外交部發表譴責,而且對臺灣來講非常重要的歐盟,是我們經濟非常大的市場,也對臺灣的人權非常不滿。最近所發生的這些現象,臺灣幾乎被人權國家批評我們是人權的野蠻國家,外交部難道沒有責任嗎? 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的指教,外交部一直有在做,其實每件事情發生之前,我們也都有跟駐外館處溝通…… 蔡委員煌瑯:全世界執行死刑惡名昭彰的國家有中國、伊朗、伊拉克、沙烏地阿拉伯、美國跟索馬利亞,我們居然跟這些國家排在一起,我不反對法務部的作為,但是我們希望要清清楚楚把臺灣的立場向國際社會宣達,否則立法院在此做再多的努力、通過再多的權利公約,都沒有辦法挽回臺灣的形象。我為什麼要求外交部開國際記者會?比如今天通過的身心殘障權利公約,和之前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你就可以開記者會說明啊!死刑執行並不是檢驗中華民國人權的唯一標準,這個就可以拿出來講啊!而且臺灣的民意,對於犯罪的防範跟執行死刑,是有一定程度民意的支持,我覺得外交部做得不夠耶!希望外交部努力。 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對於這一點,外交部願意跟法務部研究,看看能不能做一些行動…… 蔡委員煌瑯:既然要跟人家簽國際人權公約,當時也是外交部主導,總統去簽的…… 柯次長森耀:是。 蔡委員煌瑯:如果不是馬英九好大喜功、沽名釣譽,就是我們兩面手法嘛!人家批評我們是殘忍的變心,也就是我們承諾了,但是我們很殘忍的變心,這就是國際特赦組織的桑喬治先生批評我們的。今天是一個很關鍵的時間,因為昨天晚上執行死刑,我希望外交部今天能趕快召開記者會,向全世界宣導我們捍衛人權的決心,包括我們做了那麼多努力,要不然你把權利公約送到聯合國去做什麼?就是要告訴他們我們重視人權啊!我們身心障礙的兒童、婦幼、老弱婦孺都會被照顧,希望外交部柯次長回去之後跟部長報告,趕快召開國際記者會,臺灣不是野蠻的國家,臺灣也是人權的國家。 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的指教,我一定會把這個指示帶回去。 蔡委員煌瑯:再請教衛福部的曾次長,我們的核災救難到底準備好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請問委員指的是哪個部分? 蔡委員煌瑯:就是遭受輻射線污染的時候啊!我們整個醫療體系都準備好了嗎? 曾次長中明:對此我們已經有指定專責的醫院了。 蔡委員煌瑯:我告訴你,從柯文哲的口中就可以瞭解到,我們完全沒有做準備,柯文哲說他在台大醫院當了17年的外科加護部主任,也當了5年半的創傷醫學部主任,台大是我們核災時的第三級醫院,也就是最重要的輻射救災醫院,他說他當了二十幾年醫師,沒有進行過任何一次核災疏散應變方案,也就是我們政府從來沒有做過。現在政府口口聲聲說安檢,我告訴你,輻射發生之後,政府是否有能力處理輻射的救難,也是安檢耶!也是安全之一耶!你知不知道?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那天社環委員會有安排去台大…… 蔡委員煌瑯:有去看嗎?整個台大醫院只有一間碘131的病房,全大台北地區,總共只有3間,三總、北榮也各只有一間。整個大台北地區,碘131病房只有3間,你認為輻射之後只有3個人受害嗎?不可能嘛!所以核災的救護、輻射線外洩與整體的污染救護,臺灣的準備都還不夠啦!如果我們沒有把這個做好,即使核四廠一號機通過安檢,我認為也是沒有安全,這個不是配套嗎?請問次長是不是? 曾次長中明:是,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加強。 蔡委員煌瑯:立法院已經很盡責把問題凸顯出來,就是你的病房不足,輻射救災、救難設備、演習也從來沒有,這就表示我們整體核災安全防護是不及格的,這樣的國家是沒有資格去發展核電的!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我們在講國際公約,不管是勞動公約、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公約或是兒童的權利公約,基本上,在國際上是一個最大公約數,就是全世界各國大部分的國家,都認同這個方向的時候,它就有辦法來簽署、有辦法讓聯合國通過、或讓更多的國家願意加入這樣的公約。 我檢視臺灣很多身障團體或身障權利,基本上某些作法應該都有按照這樣的方向做,臺灣目前的人權重視基準,比起其他第三世界國家或是中國大陸,我們都是超越的,但還是有很多地方需要再加強,我們也必須要努力。我們根據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訂定這樣的施行法,就是有這樣的目的。 對於江委員所提的幾個條文,我覺得滿不錯的,因此我就幾個條文來跟你請教。因為臺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在整個公約的完備程序上,會有一些比較容易缺憾的地方,比如第二條的部分,我們都知道這種公約制訂之後,就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英文叫做transposition,就是把它直接轉過來。但是一般這種公約在轉為國內法的時候,它會有一個報聯合國秘書處秘書長存查的手續,可是我們不是會員國,如果我們要把這個報給他的時候,可能會產生困難,請問次長覺得會有什麼困難?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你剛講的應該就是所謂國際公約的存放程序,對此我們確實有一些困難存在,但是我們把它內國法化,至少讓國際社會都能瞭解,雖然我們目前有這樣的困難,但我們還是能配合國際潮流、能跟世界接軌,至少我們要在內部先做好,對於存放這個動作,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 吳委員育仁:比如國會已經在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然後把資料寄到聯合國秘書處的話,請問會產生什麼效果?它會退件嗎?還是拒收?或是收了會怎麼樣?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依照過去的經驗,有時候送過去就沒有下文,有時候則是不接受,不知可否讓我請條法司來說明? 吳委員育仁:好,我非常好奇,聯合國會怎麼處理我們的文件?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退出聯合國之後,我們唯一有送加入書跟批准書的case只有兩個,一個是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公約,一個是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當時都有透過方式去嘗試做存放,但是都沒有被接受。 吳委員育仁:那不被接受是怎麼樣?被退回來?被撕毀還是怎樣? 連副司長建辰:就是沒有下文。 吳委員育仁:寄過去就沒有下文?包括寄掛號都沒有下文? 連副司長建辰:就是沒有任何表示就對了。 吳委員育仁:當然藉此也能瞭解到臺灣的處境,我們都知道非常艱難,所以沒有辦法像其他國家一樣能完成這樣的程序。 另外我們對於促進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消除歧視、保障他們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機會,讓他們能有自立自強的實現。我覺得公約基本上就是宣示性的意義或是方向,而具體內容還是要靠國內的相關法律來補實,其中有一個設計我覺得滿不錯的,就是身心障礙者人權報告制度,政府必須每年或定期做調查報告,並由學者專家或民間代表來審閱這些報告,而這些學者專家應該包含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的經驗,請問我們臺灣有這種經驗的人嗎? 柯次長森耀:這部分我不太清楚,不曉得衛福部會不會比較清楚?不過根據我們過去的作法,可以邀請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來參與。 吳委員育仁:在目前我們整個外交處境如此困難的程度下,對於一些人權公約,或國際上聯合國所發布的公約,如果我們透過施行法將它轉為國內法,我覺得對我們的國際接軌是有幫助的,所以我對於這種施行法的通過是非常熱烈期待的,也希望外交部跟衛福部未來對於有關人權、弱勢族群等相關公約轉為國內法的部分,都可以朝這個方向努力邁進。當然某些條文可能有一些國家適用,我們可能因為國際處境的關係沒有辦法適用,我們會在逐條討論時候把那些東西挑出來,這樣未來也會對大家都有幫助。 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剛剛提到公約有五百多項是嗎?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有委員提到,現在目前在聯合國的國際公約大概有五百多項,不過如果要算全世界,包括其他國際組織的公約,恐怕還不止這個數字。 陳委員節如:去年6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摩洛哥有訂定一個馬拉喀什條約,內容是保障視障者重製的製作。在去年通過之後,本席就有多項的修正法案,請問馬拉喀什條約有沒有包含在五百多項裡面?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恐怕我們還要再查查看。 陳委員節如:我看你們外交部對這部分非常不深入,而且不關心,對於剛剛幾個委員所問的,本席非常不滿意你們的答覆,本席在立法院已經修過4個法案,經過兩、三個委員會都通過的法案,你們外交部好像什麼都不知道。圖書館法、著作權法、學位授予法現在都已經三讀了。你們什麼都不知道,要你們去拿回這些公約──所以說,你們之前都沒有做嘛。這有不同層次的問題在裡面,你們外交部有沒有人專門在做這件事情?所謂向世界接軌,不是說我們一定要有什麼國家代表權利,這是人權的問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是為了人權。我們是進步的國家,自己要有信心,把這個東西放進來,對我們全國每一位國民的權利都有保障。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的生活、享受、權利和一切,全部要跟正常人一樣而且是要社區化,不是把他們放到一個地方去處理。 你們要儘速通過這個公約施行法。我想,今天通過這個法之後,請外交部儘速批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送到立法院來審查。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這個案子我們會和衛福部一起來努力,一起來做這件事。 陳委員節如:這個公約一定要做,因為50個條文當中有19個條文在講社區化的照顧問題,對身心障礙者來講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將來對老人也是一樣的重要,所以本席希望外交部要重視這個問題。 柯次長森耀:是。 陳委員節如:你們批准公約之後馬上要送進立法院。 柯次長森耀:是。 陳委員節如:謝謝。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曾次長。之前3月23日被警察打頭部後來發生癲癇的醫生,因為有人檢舉,結果醫生執照被撤銷了。我看這個檢舉人大概是政府吧。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大概是民眾提出來的。 陳委員節如:你們不要又賴在民眾身上。我想是政府,他憑什麼?這簡直是政治追殺嘛,歧視嘛。如果根據醫師法第八條之一的規定來看,他沒有符合停業、撤銷執照的資格。醫師法第八條之一有關執業執照之廢止,包括經廢止醫師證書、經廢止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這三款情形。同時第二、三項也規定,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而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可是都還沒有做鑑定,還沒有做整個程序,你們就叫他停業! 本席只是舉例啦。今天我們要討論有關身障者的權益,其實我不相信這個醫師有癲癇,因為很多情況是經過衝擊、刺激之後,他可能會有這種現象發生,可能一次就過去了。本院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的修正,將第一項第九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的規定刪除了。這是台灣人權發展的創舉。以前大家對精神病患者都非常、非常恐慌,即使他考上公務員也不能執行,所以本席在102年就通過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修正。當時有2個附帶決議,請考試院和行政院對相關核發執照的技師法、建築師法、不動產估價師法、地政士法、記帳士法,都要提出來本院審查並做修改,不要有歧視的法案。在相關20個法案當中,衛福部主管的有醫師法等共14個專業人員法。你們到現在有沒有提出來修?根據這個法,相關的法令都要提出來修,可是現在過了一年半我看不到,衛福部好像都沒有提出來,嚴重藐視立法院的決議。 曾次長中明:不會啦。立法院假如有決議的話,目前我們在檢討,會提出來的。 陳委員節如:一年半了,我沒有看到。你們可不可以在1個月內提出來? 曾次長中明:我們回去後再瞭解一下。 陳委員節如:你好像不知道,跟剛剛的外交部一樣,都忘記了。這個法通過了,你們都忘記做修改。 另外,基隆有一家暘基公司,已經符合公安、消防、無障礙人力配置的規定,可是基隆市衛生局2年都不發給暘基康復之家開業執照,為什麼?衛福部有沒有去協調?你知道嗎? 曾次長中明:我知道,我看到報導了。這是基隆市的案例,大概民眾…… 陳委員節如:有沒有去協調? 曾次長中明:民眾對於它的存在有一些意見。 陳委員節如:已經花了2年的時間,也聘請好專業人員,公安、消防全部沒有問題,就是基隆市衛生局不肯發開業證書。我希望衛福部要去協調,可以嗎?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我們帶回去請…… 陳委員節如:這嚴重違反社區化原則。不是永遠把這些人關到醫院去,在醫院的人也有一些可以出來工作,就是要在社區生活嘛。既然有這麼好的條件,民間要提供卻被政府一再杯葛,這是什麼道理? 曾次長中明:報告委員,委員很關心社會福利的部分,其實以往我們社會福利機構也面臨這樣的問題。關於這部分,我們大概都會協同地方政府去協調。 陳委員節如:還有一個問題,像精神障礙者、比較嚴重的罕病者要在社區裡面,你們要去做宣導,現在都沒有宣導的影片,也可以採取在電視上做跑馬燈的宣傳方式。這個公約進來之後,如果你們不做宣導的工作,一樣人民都不能接受。他們一樣到處被杯葛、抗議,遍地開花。 本席希望,其他配套條文需要放進去的,尤其和衛福部有關的,包括醫師法在內一共14個專業人員法,這些含有歧視字眼的法律一共有25個,如果次長不知道,本席可以提供……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後進行瞭解之後,會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節如:好。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江委員啟臣暫代主席位。 主席(江委員啟臣代):請陳委員鎮湘發言。 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擔任召委,連續2次排了有關兒童福利和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法案。我想,不分朝野大家都非常重視人權、重視如何去照顧弱勢。這是我們一起努力的目標。 本席非常肯定相關部會對這方面的支持,也期望這方面法案通過後是工作的開始,而不僅僅是所謂條約的認定而已。我希望相關部會能夠重視。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本席出身軍旅。就身心障礙來講,對於先天性的,我們感到不幸;但如果是由於戰爭或外在因素而造成的,我們應該力求避免。本席在金門服務過,佈過雷,也排過雷。現在來談這個問題,我們感覺到非常重要。我們知道金門的地雷造成很多人員傷亡,包括民眾。政府也花了很多精神、心血在做努力。我知道今年整個金門地區已經清除完畢了,是不是?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陳委員鎮湘:我們有沒有就這件事情,擴大向國際表達我們的努力?這一點不知道外交部是怎麼做的,請次長簡單說一下。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如果我沒有記錯,當時我們曾經邀請國際間有做排雷活動的組織代表到國內來,也到金門去參觀。事實上,我們做了一些向國際上宣示的活動,也盡了最大力量把排雷的事情做好。 陳委員鎮湘:我想有關地雷的問題,我可能比較清楚。基本上,它有人員殺傷雷,也有一些是戰車殺傷雷,但是公約好像規定人員殺傷雷是禁止的。 柯次長森耀:是。 陳委員鎮湘:很遺憾的,在國際上有哪些國家沒有簽約,次長知不知道? 柯次長森耀:請委員指教。 陳委員鎮湘:包括中共、美國、俄羅斯和印度。關於這一點,顯見不一定所有大國都是正確的,都是好的。不是的。在這方面,我想我們做得對的,我們要向國際大聲講。 柯次長森耀:是的。 陳委員鎮湘:這一點,我要特別期勉相關單位能夠一起努力。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衛福部曾次長。 上次我們討論有關兒童福利法案時,本席就特別講過,未來所謂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我們的重點就是國際衛生這個區塊。我也提出一些我個人的淺見,因為基本上我們的醫療人員不僅僅在國內是一流的,在國際也是一流的。我們的健保,全世界都很欽佩。這幾個領域我們怎麼樣集中全國的力量,讓它們變成有競爭力的產業、企業,是我們可以做的。我上次講到,韓國傾全國之力將三星從一個默默無聞的小企業,變成全世界獨大的企業,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手上有這麼多籌碼,如果不用或者不會用,便枉費了這些既有的績效。請曾次長簡單說一下你的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同意陳委員的看法。目前來講,自經區這個部分就是朝這樣的方向在走。我們希望,自經區能夠呈現我國在醫療、人員的素質和相關產業的素質。這些都可以向國際來做宣示。 陳委員鎮湘:對。 次長知道我的背景。我們都知道軍醫院跟榮民醫院加起來,就整個台灣來講,占的比率相當大,也是素質相當高、最有紀律的一個區塊。如果今天它可以和國家目標結合,這個力量將是任何一個國家都無法和我們相比的。本席希望,在規劃初期或剛開始我們就應該在這方面去著力。因為它很容易,只要在政策的指導上,看怎麼樣跟醫學院結合、怎麼樣和需求結合、怎麼樣去拓展。這方面是不是會後本席和次長就再具體交換意見,可以嗎? 曾次長中明:好。 陳委員鎮湘:請次長回座。 本席要再次請教柯次長。關於外交工作,這段時間歐巴馬的東南亞之行是先到日本,之後到韓國、馬來西亞和菲律賓。請問他的目的是什麼?達到了嗎?請次長簡單說。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想他至少有2個目的。第一,他要強調所謂亞洲再平衡的政策。第二,他希望藉這個機會加強和這4個受訪國,就TPP能夠有進一步的協議,當然可能還牽涉到一些其他有關的,譬如說釣魚台、北韓、南海等這些問題。 陳委員鎮湘:我想你們非常清楚,也希望外交部同仁能夠發揮主動的精神。因為我們今天站在一個非常關鍵的點上,不管是東北亞或南海也好,釣魚台事件也好,或有關南海太平島等等,都跟我們有直接的關係。 柯次長森耀:是。 陳委員鎮湘:我們不要認為他們旋風式的走一下,跟我們無關。不是的。他們講的任何一句話,我想外交詞令都有它的戰略含意。今天簡單來講就是中共崛起,對不對?所以美國的目的是怎麼樣能夠圍堵中共,怎麼樣能夠在亞洲建立他的大國形象,最重要是怎麼樣維護他的國家利益!但是我們也看到,這幾個國家對自己國家的利益也滿堅持的,就以日本來講,美國並沒有得逞啊。 這一點會影響我們爾後對於和美國談TPP,和所謂美洲的問題要怎麼解決。我想,這方面我們不能夠掉以輕心。我們不要把所有的寄望,都寄望在和美國的TPP上,結果卡在一個美洲你就過不了。這一點本席要特別提醒外交部。由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在這裡就不多著墨了。 我們再回過頭來講。今年是黃埔建軍90週年,我們來談一談二次大戰期間的事情。我們一直強調我們是正統,中共是1949年才成立的。我們是正統,在抗戰期間犧牲的這些人,不能說跟我們無關。我們不僅僅要關心他們,還要重視他們。這是我們的成果,是我們的戰果,對不對? 柯次長森耀:是的。 陳委員鎮湘:我非常肯定駐印度的前代表翁文祺。我曾經去那裡,也見過他。他們重修了當時我們印度遠征軍的犧牲陣亡將士陵墓。此舉獲得了高度肯定,包括兩岸的肯定、國際間的肯定。人家對我們敬佩。我想,這一點外交部也著力不少。 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委員。事實上,這是國防部、僑委會和外交部透過印度代表和印方協調,然後把在印度北部的陣亡將士公墓修繕起來,同時也舉行非常莊嚴肅穆的祭祀典禮。這件事當然也代表我們對這些陣亡將士是非常、非常敬佩的。 陳委員鎮湘:我想緬甸的問題也不能忽略。事實上,在緬甸犧牲的人更多。第一次入緬戰爭就戰死了將近6萬人。對於這些英魂、英靈,我們應該有所表示,拿出我們具體的行動。我也希望外交部能夠在這裡承諾,看怎麼樣支持這件事情。我也會要求國防部做具體的表現。我們希望,今年9月3日能夠將這10萬英靈迎回到我們的忠烈祠。次長同意嗎? 柯次長森耀:是。報告委員,我覺得這件事非常值得我們去做。外交部這邊一定會和國防部、僑委會密切聯絡。因為緬甸目前還沒有代表處,如果國防部有任何的決定了,我們一定會透過駐泰國代表,仔細瞭解整個情況和那些公墓目前的情形。 陳委員鎮湘:好,請繼續努力。謝謝。 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陳委員鎮湘):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剛才有委員說你們沒有送這個公約來立法院,當然更不用談我們有沒有簽署的問題,因為我們目前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我們也沒有這樣的機會在聯合國簽署這個公約,如果有簽署的話,今天其實是另外一種局面了,我們變成是要來批准這個公約的問題,然後國內法相關的可能跟著要修正,所以我們的外交處境實際上還是存在,就是參與國際組織的困境與困難。 馬總統從2008年上任以來,參與WHA是一個重點,也參與了,成效怎麼樣待會再問,首先,本席請教外交部次長,今年以外交部為主參與國際組織的目標是什麼?次長應該是負責這方面的業務?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所知道的,今年我們還是以馬上要參與WHA的事情。 江委員啟臣:有沒有給新的組織,是我們今年的目標?本席記得過去WHA,我們有例如去年的ICAO,對不對? 柯次長森耀:是。 江委員啟臣:甚至有UNFCCC,今年有沒有其他的? 柯次長森耀:目前我瞭解的是WHA,還有在下半年的UNFCCC,這是我們努力的部分;另外,在漁業方面有幾個漁業組織。 江委員啟臣:是哪幾個漁業組織? 柯次長森耀:例如在印度洋有一個漁業組織。 江委員啟臣:這些是我們還沒有成為會員,還是已經是會員了? 柯次長森耀:剛才說的印度洋部分是我們還沒有成為觀察員。 江委員啟臣:知道印度洋是哪一個漁業組織嗎? 柯次長森耀:印度洋區域漁業組織。 江委員啟臣:這個是我們今年想要參與的目標嗎? 柯次長森耀:這個一直是我們有幾個努力目標中的一個,今年我們會比較重視的當然是WHO。 江委員啟臣:在聯合國體系底下,除了WHO、ICAO、UNFCCC,還有沒有其他是馬總統任內希望可以參加的? 柯次長森耀:我請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江委員啟臣:照理講,次長應該很清楚才對。 主席:請外交部國組司周司長說明。 周司長台竹:主席、各位委員。今年主要還是要深化我們去年參加的ICAO,對於要加入新的國際組織,我們一直在努力當中。 江委員啟臣:你們在優先次序上是哪幾個? 周司長台竹:我們今年新的部分就是關於ICAO,去年我們只參加了ICAO的大會,這個大會是三年一次,我們實質上參與的是有三個,一個是委員會,另外DGCA就是民航首長會議,此外有一個關於飛安資訊方面的組織,這幾個是我們深化參與非常重要的部分。 江委員啟臣:有沒有其他組織? 周司長台竹:目前還沒有新的規劃,我們心中有一些想法,但是我們還是跟相關友我的國家正在交換意見當中。 江委員啟臣:例如哪一類的,應該都是功能性的嗎? 周司長台竹:對,功能性且跟我們的產業比較有關係。 江委員啟臣:也是聯合國體系的嗎? 周司長台竹:是。 江委員啟臣:跟我們產業有關的? 周司長台竹:對。 江委員啟臣:是哪一個聯合國委員會項下的? 周司長台竹:關於這個部分是不是容我們私底下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啟臣:大概可以提一下嘛!我們也比較能夠幫忙鼓吹啊!民間的力量,還是很大的,跟交通航運方面比較有關的聯合國項下國際組織。 周司長台竹:是。 江委員啟臣:除了飛航組織之外,其他的總跟產業有關,你這樣讓我們猜也很累,其實可以直接跟我們講,有到不能講的地步嗎? 周司長台竹:有很多國際重要組織,要等到成熟後,我們會…… 江委員啟臣:什麼時候要開始推,是今年嗎? 周司長台竹:我們希望在今年年底之前能夠做好那些準備工作。 江委員啟臣:所以今年就會提出來是嗎? 周司長台竹:如果一切順利的話,我們希望在年底可以做一個…… 江委員啟臣:目前哪些的合作國家對我們參與這個組織會有幫助? 周司長台竹:跟交通航運各方面有關的例如美國、歐盟這些先進大國。 江委員啟臣:目前進行的情況怎麼樣,順利還是困難重重? 周司長台竹:我們跟這幾個比較重要的國家,目前交換意見的情形還不錯。 江委員啟臣:次長,本席再請教過去這幾年我們一直都重視WHA、UNFCCC、ICAO,就以WHA來講,我們參與第六年了? 柯次長森耀:是。 江委員啟臣:成效怎麼樣,我們是為參與而參與嗎?還是有顯現一些效果?這個當然跟衛福部有關係,從專業的部分,成效是什麼?從外交的部分,成效是什麼?可不可以告訴我們,有沒有評估過?有沒有做一個檢討,能不能告訴我們?總是要讓國人知道,要不然,大家知道每一年5月19日你會參加WHA大會,然後後面是什麼呢?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們在外交方面能夠參加WHA,對我們來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場合,能夠讓全世界所有WHA一些會員國都能夠瞭解臺灣…… 江委員啟臣:他們有沒有瞭解,有沒有效? 柯次長森耀:我們認為是有效的,因為透過我們參團人員一些專業的參與,事實上,獲得國際上相當多的肯定。 江委員啟臣:具體的東西是什麼?本席認為你們要多講一些具體的,就是參與之後對我們有具體效益的成果是什麼?不能讓國人只是一直停留在每年5月到了,你們要參加大會,就這樣子,然後那個名稱又沒辦法要求對方改,對不對?這樣子停留在民眾的印象,會是負面的,不見得因為你的參與,而變成正面的,所以你應該在名稱無法克服的情況下,你告訴大家,說參與國際組織到底正面效應是什麼,衛福部次長可不可以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因為在這個部分,一方面凸顯我們國際的能見度,其次,我們也利用在那個機會中,安排很多雙邊會談的部分,同時也進行很多技術性的會議,由於去參加會議的很多都是各國衛生部部長,所以…… 江委員啟臣:次長能不能講幾個具體的case?因為參加了WHA,所以你們建立了聯絡的網絡,遇到什麼疾病的時候,就馬上有這個網絡可以聯絡,這個可不可以告訴我們? 曾次長中明: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舉個例子,就是關於防疫的疫情部分。 江委員啟臣:具體的講到底是哪一個疫情? 曾次長中明:例如流感的部分,國際訊息的部分都可以互相流通交換。 江委員啟臣:最近的流感嗎? 曾次長中明:之前也有。 江委員啟臣:次長可不可以具體的說明?本席認為次長應該講具體的案例,告訴我們最近哪一個事情,哪一個流感疫情或哪一個疫情因為有這個網絡,因為我們參加WHA之後,我們很快的掌握訊息,我們很快的跟國際做反映與接軌,可不可以講? 曾次長中明:有,譬如H7N9疫情,我們會和香港、中共就防疫情資做一些交換。 江委員啟臣:這跟我們參加WHA有甚麼關係?是因為我們參加WHA而得到這個網絡,所以在通報等方面更為迅速嗎? 曾次長中明:因為這部分在參加WHO的會議中,就WHA的部分可以…… 江委員啟臣:我建議次長,你這樣的回答有一點零零落落,你們應該要整理一下。前一陣子外交部舉行參加WHO的記者會,你們應該要將資料整理出來,在那個記者會上說明這六年來你們透過這個網路做了哪些事情,讓大家知道,而不是只向大家宣告這次要組多大的團前去參加,nobody care!既然你強調參加這個國際組織具功能性、是有意義的參與、不想做無謂的政治角力,那你就必須告訴大家你獲得何種實質的功能和平台、透過這個平台處理了那些棘手的case,如果我們沒有參與就可能會因此而被遺漏,在防疫上也會晚一步,更可能因此被列為防疫上的一個漏洞等等,我覺得你要告訴大家的是這些,拜託你們去整理,整理之後應該要把資料放在你們的官網上。現在你既沒有、也查不到資料嗎? 曾次長中明:這部分我們會做整理。 江委員啟臣:其次,本席要補充一件事,今天我們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不論結果是否通過、如何通過,外交部都應該要做國際宣傳。對於方才蔡委員提出要你們召開記者會,這我贊同,針對死刑、人道及人權等事宜你們做了甚麼事,還有關於國內通過的兒童公約及婦女公約現況等等,你們都應該召開國際記者會對外說明才對。 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回去之後馬上處理。 主席:本席要提醒相關部會,你們上台答詢前對主席應該要有最基本的禮貌,要向主席打個招呼,不可以如入無人之地,我提出警告。 請林委員郁方發言。 林委員郁方: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外交部柯次長,基本上我們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沒麼意見,這個是能做補強,說實話,就算沒通過,影響也不會很大;若是通過,至少能彰顯我們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其實現行相關法令也足以推動,但是有了這個法案,對於國家形象提升的幫助會比較大,我們會支持,這應該沒有甚麼爭議。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郁方:本席比較想請教次長的是,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在3月初時透露他曾寫信給習近平,習近平有回函,這透露出不太尋常的訊息。第一,他寫信給習近平,以前的教宗當然也有寫,但是他又透露習近平有回函,通常寫信給人家而人家回信給你,你不見得要對外講,你若對外講,基本上就是要傳達某種程度的訊息。這令我不太了解,請問你覺得他想傳達甚麼訊息? 柯次長森耀:委員指的是中國大陸想要傳達的或是教宗想要傳達的? 林委員郁方:我是指教宗。 柯次長森耀:我覺得新教宗可能針對的是中國大陸數百萬的天主教徒,希望在這方面能與中國大陸當局有一些溝通,所以做去信的動作,外交部對此一直嚴密在注意,也透過駐館進行了解。外交部認為我們與教廷之間的關係一向非常密切,我們也注意到,從過去迄今,教廷與與中國大陸之間對於睦鄰問題一直有一些基本觀念沒有辦法解決,新教宗上台之後會不會有一些新的做法?這是我們一直密切注意的。 林委員郁方:如果這個問題那麼容易解決、教廷與中共之間的關係那麼容易處理,就不會拖到現在。 柯次長森耀:是。 林委員郁方:教廷雖然是一個小小的王國,可是對於全世界天主教徒的號召力還是很大。有一次本席經由代表處安排與教皇見面,當天世界各地前去的天主教徒在看到教宗後載歌載舞、非常歡欣,我看了非常感動,雖然我是無神論者,而在無神論中又比較像個佛教徒。 我認為對中共而言,如果可以處理教宗這一塊,對它來說可以提升國際形象;對教廷與教宗而言,如果可以與大陸達成種程度的和解,對於它要擴展大陸內部天主教教會的影響力則大有幫助;但是對我國而言衝擊就會很大,因為包括拉丁美洲及歐洲這麼多國家都虔誠篤信天主教。你覺得它可不可能讓教廷在那裡設置代表處?有沒有可能出現先互設代表處的狀況?因為美國與中共的外交關係就是由雙方互設代表處開始的,對此你們是否做過評估?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們對這部分一直有做相關的評估,但是目前時機尚未成熟,畢竟這是第一次公開傳布雙方信件往來的訊息,我們一直有在注意這方面的問題。 林委員郁方:教廷並未針對與大陸間交往之發展對我方透露甚麼訊息,對不對? 柯次長森耀:就我了解,目前並未透露特殊訊息。 林委員郁方:雖然我也認為以兩岸關係目前的狀態,中共應該還不至於下手,其中牽涉一個很大的問題,亦即中共如果要跟教廷建立外交關係,就意味著它在宗教政策上有很大的轉變,天主教徒在大陸內部的影響力也會倍增,中共是否已經調整心態,準備接受這樣的發展?事實上我並不認為。對中共而言,以天主教的組織如此嚴密,如果讓它在中國大陸自由發展的話,很快就會成為一股龐大的宗教力量,這是中共所不樂見的,所以我認為有一個主觀的環境,讓中共即使心裡想、教廷心裡也想,但大概困難重重。 柯次長森耀:是。 林委員郁方:第二,在整個對外關係上,我認為大陸大概希望維持現狀,我不相信兩岸之間有甚麼written agreement,我認為就是保持默契,不互挖牆角。 柯次長森耀:是。 林委員郁方:前陣子有一個非洲國家與我國斷交,可是中共到現在為止也未與它建交,所以我認為以兩岸關係現狀的穩定度來看,大概也不容易發展成教廷與中共互設代表處或建立外交關係,但是我們總是不要自滿。我覺得中共在作準備,因為教宗的信他可以不要回,如果要回也可以要求教宗不要對外講。可是顯然他回信了,而且沒有要求教宗不要對外宣布。由此可以看出中共是在改變,這某種程度是一個警訊。以兩岸關係目前的狀態持續下去,大概就是維持不互相挖牆腳的現狀,可是兩岸關係一旦生變,我雖然不是預言家,但是我可以預料得到,我們就等著一夜之間和好幾個國家斷交,這個可能性是不能低估的。對於有些拉丁美洲國家,我們就算沒有去也了解,他們早就準備和中共建交,是中共自己不要的,因為兩岸關係的穩定是中共對外關係發展很重要的一個考慮的因素。總之,外交部還是要仔細注意對外情勢的發展,因為我認為教宗公布中共的回信是存在著一些訊息,謝謝。 柯次長森耀:謝謝委員,我們會繼續密切注意這件事情。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曾次長,本席看完你們的報告後覺得很遺憾,因為充分顯示出衛福部對這個公約施行過程中可能形成的影響或效果,態度非常官僚,充滿不積極任事的消極心態。我對你們的報告非常失望,公約所以有施行法就是要讓國內法的體系能夠更健全,內涵能充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所有權益,同時讓行政部門感受到壓力,有更積極任事的作為來和國際接軌。立法院不論是民進黨黨團或是國民黨委員,都非常希望讓這個施行法儘速通過。通過後當然包括一些具體的內涵,例如經費編列的優先性,相關法律體系及行政措施的檢討,侵害的救濟及法律協助部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可是我看到衛福部的報告感到非常失望,因為內容都是無法和國際接軌的做法,充分顯示出衛福部對這個公約的草率心態和無法積極任事的心態。 衛福部的報告提到,如果這個公約和國內法有適用上的問題,衛福部的立場是希望把這個部分拿掉。柯次長,通常國際法的位階和適用性是不是高於國內法?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是,一般實踐上是這樣的。 邱委員志偉:所以外交部的意見是,不論民進黨版或是國民黨委員的版本,如果有相關的疑義應該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那麼衛福部的立場為什麼那麼保守,認為如果有適用上的問題,國內法的位階可能比較高?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我們也有和江委員、尤美女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辦公室做些協調…… 邱委員志偉:原因是什麼?趕快說明一下。 簡署長慧娟:公約都是基本原則的規範,我們認為在這邊就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我們所以考慮把後面那一段拿掉,主要是如果國內法有優於公約的相關規定…… 邱委員志偉:國內法規範事項如果優於本公約,你能不能夠舉個例?有哪些法令可能出現這種狀況? 簡署長慧娟:公約都是比較原則性的規定,萬一未來或是…… 邱委員志偉:其他國家的施行法是不是也是這樣規定呢?你們有沒有參酌其他國家的施行法是怎樣制定的? 簡署長慧娟:我們有參酌兩公約和CEDAW的施行法,其中只有寫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我知道委員所擔心的…… 邱委員志偉:這是具有宣示性效果,如果國內法的規範效果還強過公約,這可能和國際所有相關規範是背道而馳的。 簡署長慧娟:我和委員討論過,希望把「優先適用」…… 邱委員志偉:這部分我們事後再來討論,至於預算編列的優先性,你們建議刪除,我覺得政府可以花幾千億去蓋核四,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所需的必要經費卻還要審酌國家財政,連編列預算的優先性都無法承諾。 簡署長慧娟:我們編列預算還是依照預算法相關的規定,並送到立法院…… 邱委員志偉:你要有願景和魄力,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優先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否則你們不就失職了嘛。你們對預算編列行政救濟的手段相對保守,邀請聯合國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擔任我們的委員,你們還沒有嘗試就覺得有問題。另外,相關的法規和行政措施的檢討,2006年就已通過,2008年聯合國就批准,大概已經過4年的時間,你們卻還要3年才能完成相關法規的檢討。我覺得太久了,一年應該就足夠了。 簡署長慧娟:這部分涉及各級政府所有行政部門,所以希望可以…… 邱委員志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不是去年才通過的,而是2006年就通過了,通過之後要和國際接軌,你們就必須進行相關的研討。 簡署長慧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次修法時,我們就有參酌這個公約的內容,多數都已納進來。 邱委員志偉:3年就代表你們行政怠惰,代表你們無關痛養,稍後我們針對條文討論時,應該要求最多兩年,其實一年也是合理的。因為2006年就通過,你們為什麼還要3年來做相關的檢討?我覺得這是很大的問題。從衛福部的報告中,看不出你們積極保護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決心及具體的做法,反而看到官僚政治的顢頇及不能積極任事,我感到失望和憤怒。 接下來我要請教外交部柯次長,歐巴馬到亞洲訪問,在訪問期間AIT有沒有透過任何管道跟外交部說明或簡報? 柯次長森耀:通常類似這樣重要的活動,我們都會透過一般…… 邱委員志偉:你們是主動蒐集資料,但AIT有沒有主動或以任何型式向外交部提出簡報或說明?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們跟AIT之間一直有一個非常好的聯繫窗口。 邱委員志偉:針對歐巴馬訪問亞洲一事,他們在事前或事後有沒有提出說明? 柯次長森耀:事前會有。 邱委員志偉:已經在安排了是嗎? 柯次長森耀:因為我們跟AIT之間一直有一個很順暢的…… 邱委員志偉:我瞭解,但是關於歐巴馬這次的亞洲之行,針對其所帶來的影響及戰略調整,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因為我們發現這種戰略思維等於是回到小布希時代的圍和(congagement)戰略思維,一方面在經濟上加強與中國的交往,另外一方面又強化與中國在亞洲盟邦的軍事聯盟,藉此嚇阻中國的任何軍事冒險。也就是說,他們的戰略思維又回到十幾年前的那種戰略思維,但是他們的戰略執行能力已經大幅弱化,中美兩國的綜合國力差距已經逐漸在縮小,面對這樣一個已經崛起的大國,他們採取了15年前的戰略思維。在歐巴馬政府的中國政策基調之下,台灣在美國的亞太戰略當中,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我們如何在美中關係的變化之中,制訂對美政策或外交政策?對於歐巴馬此行所透露出來的戰略思維、戰略能力,究竟和過去有什麼不同?在此次美國的戰略調整當中,台灣應該有什麼樣的對應戰略思維或戰略作法? 柯次長森耀:剛剛也有其他委員詢及這方面的問題,歐巴馬這趟行程當然是為了亞洲再平衡,同時他也希望藉此行加強與APP會員國之間的經貿合作關係,當然安全關係也包括在內,也就是針對中共崛起這件事情。我們和美國之間絕對有密切的友好關係…… 邱委員志偉:我們是親美、友日、和中對不對?我們的外交戰略應該是這樣沒有錯吧?美國的任何戰略對台灣而言都是非常關鍵、非常重要的,針對美國亞太戰略的變化,我們應該相對在我國的外交政策上進行局部調整或全盤檢視。 柯次長森耀:當然我們會密切注意並加以調整。 邱委員志偉:但我覺得你們好像沒有任何積極的作為,針對美國亞太政策的調整,外交部在外交政策上好像沒有做任何的思考或調整,請問你們有嗎?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國際關係是一種動態的關係,我們會隨著不同事件的演變做一些調整。 邱委員志偉:似乎也沒有相關的討論是嗎? 柯次長森耀:會有的。 主席:請詹委員凱臣發言。 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歐巴馬的亞洲之行,在美國國內並沒有歌功頌德,美國國內認為他的亞洲之行不一定是成功的,但歐巴馬當然有他自己的想法。就亞洲的許多國家來講,對此次歐巴馬亞洲之行感到最高興的恐怕就是日本,因為日本做了一些讓步之後,當安倍和歐巴馬舉行記者會的時候,歐巴馬最後講了一句話,這句話是日本等待已久的話,同時也是日本希望歐巴馬展開國是訪問一定要說的一句話,那就是美日安保條約涵蓋釣魚台,日本終於等到歐巴馬講這句話了。不過這句話會引起很大的爭議,我們不對這句話妥不妥當做任何詮釋,但至少中共已經開始提出批評了。歐巴馬政府用左右兩隻手圈住中國,右邊是日本,左邊則是菲律賓,這是大家都可以看得見的;以中共而言,它的左邊是北韓,右邊則不知要用哪一個國家去防衛美國,但無論如何,就兩個大國之間的角力來看,台灣就位在中間。為什麼過去這麼多年來,大家都說台灣的戰略位置非常重要?面對兩個大國之間的角力,就像是看著兩隻大象在吵架,所以台灣要很小心,我們的外交處境就是這麼困難,兩隻大象在吵架,如果小白兔不小心被踩到的話,恐怕連怎麼死的都不曉得。這兩個大國對台灣都有控制的方法,不論是在經貿或政治上,他們都有控制台灣的方法,所以我們要非常小心。請問次長對於這次歐巴馬亞洲之行有何看法?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常說「兩大之間難為小」,對我們來講,我們和中國大陸之間的關係以及和美國之間的關係都非常重要。對於歐巴馬這次的亞太之行,外交部一直都在密切注意,事實上,我們也希望能夠進一步通盤研析此次歐巴馬之行的結果,順勢提出因應的作為,藉此機會加強與日本或美國在其他方面的關係。 詹委員凱臣:我們和菲律賓之間的漁業合作協定原本預計要在4月份簽署,現在都已經是4月底了,請問這項協定什麼時候會簽署? 柯次長森耀:就我的瞭解,現在還在等菲律賓高層最後拍板定案,其實整個過程都已經OK了。 詹委員凱臣:都已經好了是嗎? 柯次長森耀:對。 詹委員凱臣:如果不趕快弄好,萬一我們的漁船又不小心越界的話,到底要適用哪一套方法?我們要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才是。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魚汛開始之後,即使還沒有簽署協定,但實務上已經按照雙邊的協議…… 詹委員凱臣:本席擔心的是魚汛已經開始了,按照次長所言應該是沒有問題了是嗎? 柯次長森耀:是的。 詹委員凱臣:反正就是依照雙方的默契去做是嗎? 柯次長森耀:是的。 詹委員凱臣:另外,上禮拜質詢院長的時候,本席曾詢及當駐外人員參加僑社活動時,究竟什麼樣的活動可以參加?什麼樣的活動不可以參加?因為在海外有可能是國民黨所舉辦的活動,也有可能是在野黨所舉辦的活動,究竟駐外人員要不要參加呢?館長要不要參加呢?這一直都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根據院長的裁示,只要不涉及政治競選募款事宜,那麼駐外館處人員可以參加任何活動,請問是不是如此? 柯次長森耀:是的,院長的確曾做過這樣的說明。 詹委員凱臣:本席希望外交部能夠通令所有海外館處,叫他們不用怕,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所舉辦的活動,他們都可以去參加沒關係,也許是生日活動,也許是雙十慶祝活動或其他節日的相關活動,他們都可以去參加,只要不是競選活動,只要不是支持特定人士競選,那就沒有關係了。 柯次長森耀:是的。 詹委員凱臣:另外,我也問到如果對方也派人來參加的話,那該怎麼辦?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院長當時也有所指示,最主要還是要秉持對等、尊嚴的原則,如果中國大陸和中華民國都有派官員參加的話,當然是要有尊嚴的參加,而且地位必須是對等的。 詹委員凱臣:所以我們也不逃避就對了? 柯次長森耀:當然。 詹委員凱臣:當然不是對方派人來了我們就不參加,不過也要秉持對等與尊嚴的原則。 另外,關於上半年的外放名單,外交部大概都已經公布了,本席希望外館的館長能夠好好對待他的館員或下屬,因為有一些僑胞反映某些館長對待館員或下屬的態度有時很不好。我相信外交部派到海外的人都不錯,我在這邊就看到幾個很不錯的人才,包括王司長以及北美司副司長等等,這幾位都是很好的人才,將來也許還有要外放,可以多考慮他們,他們都是很好的人才,但是到了駐外館處就要好好為國家做事,不要以高身段來對待自己的屬下。 柯次長森耀:是。 詹委員凱臣:另外,本席認為今天討論的議題非常好,臺灣多少年來都稱他們為殘障者,這很不好聽,現在改稱為身心障礙者,這多好啊,現在甚至有為身心障礙者舉辦的奧林匹克技能競賽,本席相信大家對於今天要審查的條文都沒有什麼意見,因為這個法案非常好,應該沒有反對的意見,就算有意見大概也只是內容中有個小地方需要修改一下,我是非常贊成的。前幾天媒體報導有位身障者爬上玉山,我看了之後非常感動,也非常慚愧,我們這種缺乏運動的人看到身障者爬上玉山,真的是非常感動,這就是社會的正面消息,媒體應該多報導身心障礙者為了生存、為了尊嚴而在社會上努力的消息,這些人是多麼的辛苦,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應該受到良好的對待。 范參事,如果拋開政治立場、拋開個案,你認為小孩子適不適合參與抗議活動?法務部有沒有禁止小孩參加這類活動?這個問題需要考慮這麼久嗎? 主席:請法務部范參事說明。 范參事文豪:主席、各位委員。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詹委員凱臣: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范參事文豪:因為參加的樣態有很多種,也許是靜態的、和平的,也許是像報章媒體所報導的,甚至是被拿來當擋箭牌的,法務部的立場是要看當時的行為有沒有觸犯到刑事法律,並蒐集證據才能辦理。 詹委員凱臣:本席在此要表達的是,任何人都有抗議的權利、遊行的權利,但不要拿小孩子來當擋箭牌,這非常不人道,也許是要讓他見見世面,讓他知道有這樣的活動,但我認為這非常不人道,有人說這是為了小孩子的將來,但如果那天發生衝突導致小孩發生危險,小孩連現在都沒有了,哪裡還有將來,父母親自己就把小孩的現在抹煞掉了,所以我認為這個應該要管制,家長也應該要有所節制。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蕭委員美琴發言。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是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我的立場與上次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一樣,原則上我們是支持與認同國際公約能夠國內法化,尤其是對弱勢族群的照顧上以國際最高標準來自我要求,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行政部門並沒有主動提出公約簽署或公約施行細則,我覺得這是行政部門的怠惰,有別於之前的二個聯合國人權公約,民進黨政府與後來的馬政府都有比較積極的作為,但是在這二個公約之後,後續就沒有看到你們有任何的積極作為,上次討論「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時,本席也提出希望你們能做個review,國際上還有哪些公約是臺灣應該積極提升自己標準與國際接軌的?你們應該好好去做個inventory與研究,要列出priority,這不該由個別立法委員提出,而是行政部門應該主動要去做的事情,當然各種不同的權利會涉及到各部會不同業務,未必全都由外交部主管,但是你們有責任,身為主要的涉外單位,主管機關有責任做這件事情,柯次長,從上次本席提出這個問題到現在也已經幾個禮拜了,你們做了些什麼?有沒有列出priority?後續還有哪些公約是我國政府可以主動尋求加入,或是即便國際處境艱困導致簽署有困難,但至少我們可以將這些公約予以國內法化?你們目前做了些什麼?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也有其他委員提到同樣的問題,後來我們有去瞭解,聯合國體系下的國際公約超過500個,就這些國際公約中,外交部有做一些review的工作,但是很抱歉,目前還沒有完全做好,不過對於這部分我們是有一直在繼續進行。 蕭委員美琴:這部分已經進行多久了?你們不是都有小組嗎? 柯次長森耀:有關這個部分,我請條法司連副司長來說明。 蕭委員美琴:你們進行多久了?總該有些進展吧,總不能等著立委針對這五百多個公約一個一個的來提案吧,行政部門該有自己的優先順序啊! 主席:請外交部條法司連副司長說明。 連副司長建辰: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是由法務部督導各部會定期會召開會議,大家會提出各部會認為…… 蕭委員美琴:定期開會多久了? 連副司長建辰:每半年開一次會。 蕭委員美琴:開過幾次會了? 連副司長建辰:至少我回來的這2年內開了3次。 蕭委員美琴:我覺得這完全無法顯示出積極的態度,之前法務部請了一些國際專家來review二個人權公約,這個review好像是做做樣子,後續都沒有follow up與行動了,尤其是昨天馬政府執行死刑犯的槍決,你們後來有沒有接到什麼樣的國際反應? 柯次長森耀: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但是我們已經主動通知駐外館處,告知我們為什麼要依法行政做這樣的事情,同時也請我們駐外館處密切注意,特別是歐盟方面。 蕭委員美琴:聯合國人權公約有涉及到死刑犯的一些基本權利問題,其實人家也是有在關注,你說目前沒有收到訊息,這表示你們訊息的蒐集非常有問題,因為國際特赦組織在昨天就已經發出聲明了,你們說沒有什麼國際的反應,人家已經發聲明了,怎麼會沒有國際的反應呢? 柯次長森耀:是,我是說至少我到今天早上是沒有看到…… 蕭委員美琴:而且這是批判性的反應,是昨天發出的,你們應該知道才對。其實你也應該很清楚,你接待過多少來自歐盟的團,尤其是歐洲的外賓幾乎每個都在關切這個問題,大家質疑我們是否真的有跟國際接軌,是否真的落實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 講到國際接軌,這兩天還有一則訊息,雖然不是你們所主管,但你們主管對外事務,本席還是要提出來請教次長。我們財政部宣稱為了跟國際接軌,居然說國內相關貧富差距的報稅資料不再公開讓學術界、學者、人民做研究和檢驗,這叫作跟國際接軌嗎?我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跟次長一樣,就我的認知,現在國際的趨勢是訊息儘量公開化,不管是各國在e-government的努力,或是各國政府有關資訊公開的相關法規,都是往儘量公開化的方向在推進,但是我們財政部竟然是這樣的作法,是不是怕引起國內更多的質疑?質疑我們國家整個產業經濟環境和方向所產生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結果,居然說為了要跟國際接軌而不公布數據,這是什麼道理?請次長告訴我,你有沒有聽過哪一個國家為了要跟國際接軌而不再公布訊息? 柯次長森耀:自由化應該是我們國家對外經濟發展的政策,這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向財政部作一瞭解,如果必要…… 蕭委員美琴:訊息公開化是一個趨勢啊! 柯次長森耀:對,如果必要對外作任何說明的話,外交部一定會來做。 蕭委員美琴:我們真的要跟國際接軌,就應該儘量讓國家的各種數據訊息公開,很多國家在研究這個問題,尤其是最近《The New York Times》的best-selling(最賣座的書),包括Amazon,我們在台灣買不到,我們還可以買來下載。現在最暢銷的書是什麼?《Capital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你知道它基本的研究架構是什麼?就是拿報稅資料來研究全球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問題,到底關鍵是出在哪裡?都需要蒐尋相關的資料,而只有我們財政部以國際接軌為由,說不再提供任何訊息給國際學者專家研究,要他們都去研究別的國家,不要來研究我們,這是什麼道理?次長,這不是跟國際趨勢背道而馳嗎?現在全世界很多專家都在研究貧富差距的問題,我們也很關心,我們希望從別的國家的各種研究經驗來找尋靈感或政策,讓我們知道能夠做些什麼,以削減我們現在社會面臨的種種問題,包括我們現在看到很多年輕人餐風露宿的上街頭,諸多問題追究到最後,其實就是跟社會公平、社會正義有關,我們在這些問題上拒絕把資訊公開讓大家做研究以解決問題,這樣的作法符合國際慣例嗎?我真的沒有看過這麼故步自封的政府,只想報喜不報憂,選擇性的釋放資訊,認為可能讓人家對我們感覺不好的訊息,就不願意讓國際社會知道,可是這種故步自封的態度,最後的結論是什麼?當全世界每個國家都在尋找solution的時候,都在建立智庫來研究貧富差距問題的時候,你也知道The World Economic Forum在全世界經濟論壇上所扮演的重要性,它把貧富差距問題視為未來這一、兩年全球經濟發展的第二大潛在風險,我們卻不敢讓人家瞭解我們的訊息。 柯次長森耀:向委員報告,我確實不瞭解財政部這樣作法的目的是什麼,但是我們會來瞭解。 蕭委員美琴:次長,基於對外事務的主管機關,以你的國際經驗,我希望你能夠和相關部門溝通,這是我們國家未來經濟發展一個非常嚴肅的課題,我們應該要跟國際接軌,而接軌的模式是對訊息的分享及公開,讓我們可以共同尋找solution。 柯次長森耀: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有關國家、國民的問題,我並沒有要做什麼樣的杯葛,我在還沒有當立委之前經常到處開會,我只是想以自己親身的經驗來講這件事情。我參加亞太胸腔心臟外科兩年一次的年會,那次我沒有當團長,台灣去的差不多有四十七、八位,大家填報名表所寫的並不一樣,一般先寫醫院名稱,在醫院後面有人寫「Taipei,Taiwan」或「Kaohsiung,Taiwan」,這樣只寫出「Taiwan」的人有十七、八個;另外一組人是寫「Taiwan,ROC」,我就是這樣寫;另外一組人是寫「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我們將近有50人去,結果被分成三組,一組叫「Taiwan」,說這是一個area;本席這一組叫「Taiwan,ROC」,被歸到智利共和國,因為人家認為是the Republic of Chile,可見世界承認的ROC是智利共和國。第三組人寫「Taiwan, the Republic of China」,人家更搞不清楚,不知道這是哪裡,因為中國大陸是PRC。因為中共現在還不是會員,醫學會裡面唯一中共還沒有成為會員的就是這個,結果他們說台灣去的人太少,所以要排除掉我們,好讓他們進入,之後經過我們的抗議,人家才思考把這些人歸為什麼。 所以,本席在此要強烈建議,我們出去一定要統一名稱,聯合國、奧林匹克、WHO等把我們講成「Chinese Taipei」,我們不滿意,但還可以接受;但要我們要出去參加一些專業團體,衛福部和外交部要統一國名,讓我們清楚的寫出來,這樣出去才有力量,次長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外交部柯次長說明。 柯次長森耀:主席、各位委員。一般而言,有專業團體像是醫生團體出去參加國際會議時,如果我們事先知道,我們一定很願意跟代表團先做溝通,因為依據不同的組織,可能會有不同的選擇,如果所到的地方有我們的駐外館處,我們也希望先透過駐外館處去跟主辦單位瞭解。 蘇委員清泉:你現在講,哪一種名稱比較適合?你現在就可以講,因為本席現在擔任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也擔任很多醫院協會的理事長,名稱不能統一真的很麻煩,你們應該要把它統一。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我最…… 蘇委員清泉:就用你們的建議,或者由你們recommand也可以,本席是說真的,因為我們很混亂。 柯次長森耀:我們最希望用的名稱當然還是the Republic of China,這當然是我們的第一選擇。 蘇委員清泉:就是寫Taiwan,the Republic of China? 柯次長森耀:是the Republic of China。 蘇委員清泉:就是寫全名? 柯次長森耀:是的。 蘇委員清泉:你們也知道,醫界的人腦袋比較固執,也比較難溝通,有的人堅持只要寫Taiwan,後面的名稱都不要,所以這個名稱一定要統一,不然出去之後火力都分散了,不但沒有力量,而且常常被杯葛。例如我們去歐洲開醫學會時就很糟糕,因為德國和中共好的不得了,法國也和中共好的不得了,我們去做口頭報告的時候,就是Oral presentation,他們針對我們的每一份paper做檢查,真的是時間很多、也很有錢,我們如果寫R.O.C.或是Republic of China,他們都會再貼上貼紙,而且是每一本都貼,真的是很閒,貼紙上寫province of China,中國的一省。 這件事讓我們看了覺得真的很討厭,他們只會搞這種小動作,而且德國和法國特別嚴重,對我們也極度不友善,不過我們應該是和他們特別好。所以你們的建議名稱還是Taiwan,the Republic of China,是這樣吧? 柯次長森耀:報告委員,其實在外交部的建議裡面有幾個不同的層次,當然最好就是用正式國名The Republic of China。 蘇委員清泉:第二個呢? 柯次長森耀:第二,例如如果…… 蘇委員清泉:就寫Taiwan? 柯次長森耀:如果差一點,當然是寫Taiwan,或者是後面括弧加上R.O.C.,就是你寫的Taiwan(R.O.C.)。 蘇委員清泉:寫R.O.C.就會變成智利共和國了,你聽不懂嗎?他們會把我們和說拉丁文的國家放在一起,本席自己就有這樣的經驗,光是找自己的名字就找了好久,你知道嗎?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本席還是第一次碰到,真的是傻眼!主席,你有沒有碰過?你不知道吧?所以你們的第二個選項是Taiwan(R.O.C.)?是不是這樣? 柯次長森耀:是,當然同樣的,我們現在對外正式的英文名稱是The Republic of China(Taiwan),可是如果要說第一選擇,當然一定是用我們的正式國名,就是The Republic of China。至於第二個選擇,這就要看場合,事實上我們過去的確是有用過R.O.C.這樣的名稱,這確實是沒有錯,可是如果委員認為這樣別人會誤認是智利共和國的話,當然我們也可以用其他的選擇,包括Taiwan或者是Chinese Taipei,這都是我們次要的選擇。 蘇委員清泉:接著請教衛福部曾次長,關於今天審查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去年本席在社環委員會擔任召委的時候,當時有一百多個殘障團體一起連署,也一起來請願,由本席和楊玉欣委員共同接見,我們當時有答應他們會推動今天要審查的這項法案。可是那時候內政部一直請我們不要提案,內政部認為只要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夠了,結果你們今天卻提出來。 所以本席很不高興,因為你們當時阻擋我們提案,楊玉欣委員更氣,因為她幾乎是殘障者的代表,後面背負了一百多個殘障團體的期望,所以她等一下會開砲,本席現在是先點火,針對這一點,你怎麼解釋?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不管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還是兒童權利公約,針對這兩個公約,其實我們都在研議中,所以我們在上一次報告和這一次報告的時候都提到,我們做委託研究的部分。做了委託研究之後,當然會有不同的意見,我們了解這些不同的意見之後,也在做處理和整合的工作,所以當時才會向委員提出是不是可以緩一下。 我們現在是分成兩個層次,一方面是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一些權益部分,我們都已經修訂到身心障礙者保障法裡頭,包括精神、內容都已納入,所以我們才說是不是可以緩一下,到時候我們整合好意見,也報院核定之後再提出來。 蘇委員清泉:原來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體障礙的保障部分還不錯,但是對於心理和精神障礙這個層次的著墨比較不足,所以這一塊在我們國內法的部分應該還要加強。 曾次長中明:是。 蘇委員清泉:關於今天這個法案,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很籠統的規範,不管是江啟臣委員的版本還是民進黨的版本,內容都是很籠統的,都只有規範而已,所以這個法案是宣示的意義大於實質的意義,你的看法呢? 曾次長中明:因為這屬於基本法的一部分,基本法大都是原則性的規範,主要還是在於這些基本法要怎麼落實到我們相關的法令去執行。 蘇委員清泉:所以對國內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你們要不要修訂? 曾次長中明:我們修訂好幾次了。 蘇委員清泉:關於精神障礙和心理障礙這一塊,你們應該要再補強。 曾次長中明:委員提的應該是精神障礙的部分,有一些相關的福利措施的確還要再加強。 蘇委員清泉:對於今天這個公約施行法,本席沒有太大的意見,本來是想要杯葛你們。 曾次長中明:我們還是要請委員支持。 蘇委員清泉:我們要提案,你們不讓我們提案,結果別人就提案了,這樣做真的不好。這也顯示在那麼短的時間裡,你們的立場做了那麼大的改變,這對原來要提案的委員是很不尊重的,本席要強調的是這一點。 曾次長中明:是,未來這個部分我們會改善。 主席: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蘇委員幫本席點火了,但是這把火本席最後再來放,本席要先請教曾次長,身心障礙者不是特定人或是特定族群的問題,對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他和我們一般人應該都是一樣的。 楊委員玉欣:對。次長不需要懷疑,你們是主管機關,所有老弱病殘都是由您的單位負責管理、關懷。事實上身心障礙是所有人共同的命運,是每一個在座的人必須重視的問題,現在每個人也許是健康的,可是生命會有旦夕禍福的風險,會有各種意外的風險,導致最後可能會變成身心障礙者,這是每一個人都必須面對的風險。所以老弱病殘不是其他人的問題,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要面對的,甚至是必定要經歷的命運,所以我們此刻要談的不是其他人的問題,是我們在座每一個人的未來,對嗎? 曾次長中明:我想身心障礙者和我們一般人都是一樣的,所以他的權益應該要受到相當的重視。 楊委員玉欣:次長,您這樣的回答就凸顯出一般人的想法,因為大家都會這樣說,我們理智上也都知道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卻有很大的不一樣。之所以會不一樣,最大的原因就是一般人覺得身心障礙與我無關,這是最大的關鍵點和困難處。本席認為此刻我們要談的,是當一個生命處於非常特殊的情境當中時,我們的集體社會要怎麼對待這些處於特殊情境當中的朋友們,讓他們能夠獲得和一般人一樣擁有的尊嚴和發展機會,所以我們此刻要處理的是,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應該要和一般人擁有同樣的尊嚴和機會,對嗎? 曾次長中明:是的。 楊委員玉欣:但是過去在處理身心障礙問題時,我們是從權益的角度來看,可是今天這個施行法,最重要的是從權利的角度來看,您可以談談權益和權利有什麼不一樣嗎? 曾次長中明:向委員報告,以權利和權益來說,權利是法律規定他應該享有的相關福利或是相關事項。 楊委員玉欣:次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簡單的說,權益是一個中性的利益概念,民法並不強調這個部分,而權利則是主觀可以請求的,而且每一個人在各個領域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所以此刻我們要處理的是,權益是當有的時候我們才會給你,如果沒有的話,你也不能請求,可是權利是可以請求的,所以今天的施行法是一個很上位的概念,因為它是一個權利,是身心障礙權利的概念,不是權益而已。另外還有一個更上位的概念,就是社會模式的觀點,在這個權利公約施行法,社會模式的觀點指的是什麼?您知道嗎? 曾次長中明:在聯合國公布的公約裡頭,我記得它有三階段的演變。 楊委員玉欣:不是的,雖然它也可以這樣說。簡單的說,社會模式的觀點就是這不是障礙者個人所有的障礙,不是他個人的困境,導致他的生命不能發展,雖然他的生命有一定的限度,但因這是集體社會的制度、集體社會的文化、集體社會的觀點,導致一個障礙的生命沒有辦法發展,所以我們現在要去除障礙,對嗎? 曾次長中明:假如從社會的模式來看的話,它是要改善整個環境的部分。 楊委員玉欣:沒錯,本席就用更簡單的方式說明,讓您知道問題點。我們障礙者常常遇到的最大障礙,第一種層次的障礙就是有形的障礙,也就是所有物理性,你可以看得到的障礙,你看本席進來會議室會先來這裡簽到,可是因為本席坐的椅子不一樣,所以如果要質詢,本席就要回去辦公室換一張椅子,因為這裡的椅子比較大,本席進不去委員的席次,只能卡在後面的路口等待,換本席質詢的時候,還要從外面繞進來,本席可以想像,如果有一天我必須上主席台,到時候一樣是不能上去的,對不對?因為這是舊建築的空間配置問題,所以本席並沒有苛責的意思。 本席要提的是,這所有的制度、所有的環境障礙都是可以看得到的,此刻對於身心障礙的解決方法還是在要求無障礙空間,例如去除公園的路阻,甚至在陸、海、空的交通方面還有非常多障礙,還有無障礙廁所都是問題,更不要說餐廳、旅館的不便,等於是食衣住行育樂全方面的障礙。因為現在物理性障礙的問題還是非常嚴重,所以物理性障礙是第一種層次的障礙,使我們在集體社會生存還是非常困難的。 本席要說的是,物理性障礙背後的障礙是什麼?硬體的障礙都是軟體障礙所形成的,也就是第二種層次的障礙,雖然你看不到,但是可以感覺得到,就是態度的障礙。態度的障礙就是不接納、歧視,認為這些人不應該來這邊,因為他們覺得很麻煩,所以不願意這樣做。這種態度性的障礙也導致了第三種層次的障礙,就是我們此刻要處理的制度性障礙,我們剛剛說的所有物理性障礙,都是因為態度的障礙以及制度的障礙造成的,因為態度,導致我們設計的制度是有問題的。 針對這些障礙,本席認為其中最根本的問題,就是觀念,整個集體社會如何看待、如何想像、如何期待、如何對待身心障礙者,這是本席覺得最重要、最嚴重的問題。本席舉個例子,各位可以看一下,這個小女孩叫坪坪,她是線狀體肌肉病變患者,症狀是吞嚥困難、視聽覺障礙、自主運動障礙,所以她沒有辦法自己運動。 我們應該要想她有什麼樣的可能性,而且我們更應該問的是,她到底需要什麼東西來激發她的可能性?我們看一下,她需要照顧人力、呼吸器、輔助的畫板,還需要輪椅、溝通板,因為她溝通困難,另外她也需要無障礙的環境,如果有了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有了人力、有了輔具,那麼無論是行動或溝通,她都可以辦到,這樣她就可以學習,可以發展她的人生,甚至可以貢獻她的人生。 我們來看她長大一點之後的狀況,她會攝影、她會畫畫、會文學創作、會唱歌,如果你有機會聽到一個喉嚨切開、戴著呼吸器的人唱歌給你聽,你聽到的是不可思議的生命力量,而且她還能到學校去分享「這樣的生活如何活出意義與價值」,甚至成為一位社會運動家,因為他有一天到家附近的公園散步時,聽到公園管理人員拿著大聲公說「貓、狗、輪椅都離開PU地板」,當他的父母覺得羞慚要離開時,他卻問道「為什麼我不能在這裡?」,並從此之後走上社會運動之途,而他也是本席辦公室的用電維生設備、颱風季節如何可以不斷電等之幕後推手,還寫信給總統說要推動無障礙環境。本席舉出上述這個例子要說明的是,一個再怎麼微小的生命,一個看起來受限度很大的生命,但只要有配套的設備,就可以發揮很大的價值。本席要說的是聯合國這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八條「提高認識」講的是要設法讓一般大眾正確地認識障礙者,從剛才坪坪的例子可以得知,他的障礙的經驗可以成為集體社會進步的動力,雖然他有非常大的限度,可是他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不只是一個小時的鐘點費1,600元,還有人文的價值、文明的價值,所以我認為主管單位要念茲在茲的應該是這些人生命的尊嚴和價值,要思考用什麼措施可以幫助他們實踐。對此,本席具體要求主管機關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八條「提高認識」立即制訂有效適當的措施,以提高社會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及尊嚴的尊重;消除各種成見、偏見及有害的作法,以提高對身心障礙者功能及貢獻的認識,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及策略給本席。第八條第二點同時也提出幾項措施,「(1)培養接受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態度」這句話就點出本席一開始質詢提到的「身心障礙者面對的不是權益而是權利」這個重點,此刻要求的「權利」是每個人都享有的權利,那是他應該享有而非有資源時才給的,而很多人對障礙者都不認識、不理解,所以正確的認識才是衛福部最核心應處理的問題,應該要讓他們被認識、被集體社會接納和期待,就好像方才那個例子提到的坪坪,會有人期待他成為一個工程師嗎?會期待他成為一位律師或醫師嗎?不會的。最悲慘的事莫過於集體社會中握有權力的人對這些社會邊緣人沒有期待、沒有想像力,因此本席要求能在一個月內針對第八條「提高認識」這個議題提出具體策略及作法。 另外,剛才蘇委員提到作為執政的國民黨,我們與你們溝通,結果你們卻要求我們不要提案,卻又不告訴我們後續的進度,本席對此非常不能接受,要對此提出抗議,請針此給本席一份報告。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既然如此,該公約當然應該要經立法院審議及政府批准,請問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經過行政院院會審查和立法院審議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上次的兒童權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們都有就在程序上是否應依照CEDAW和兩公約的方式處理做過提醒。 尤委員美女:既然你們有提醒,為何不主動將此公約送行政院議決?這是外交部還是衛福部的事? 曾次長中明:是我們和外交部一起合作。 尤委員美女:請問你們有做這個動作嗎? 曾次長中明:如果行政院提出草案的話,這些動作都會做。 尤委員美女:若要提出院版草案,不是應該由部會發動嗎? 曾次長中明:對,不過上次也跟委員報告過,部裡的看法是這要分階段進行。 尤委員美女:何謂分階段進行? 曾次長中明:比如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我們在2007年就把該公約的內容與精神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並陸續進行修正,這是將權利公約內化的一種處理方式,第二部分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間有無競合、是否有需要繼續推動該公約之處進行研究,所以我們也召開公聽會,希望能在整合各方意見後再提出草案。 尤委員美女:在簽訂兩公約之後,國外的專家學者建議我們儘速簽署其他的公約,兩公約是在經政府審議及總統批准後,將施行法送立法院審議,並在兩年內檢視所有相關法規,但是這個公約的施行法都已經在本院進行審議了,你們卻尚未將該公約本身送行政院做成決議並送立法院審議,即便你們說是基於審慎,但這仍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兒童權利公約也是如此,該公約的施行法業經本院委員會審查通過,你們卻迄今未將該公約送行政院議決,也不送請本院審議,本席認為你們不能藐視這種程序正義,應該儘快將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送行政院議決,經本院審議後送請總統批准,否則在沒有公約的情況下就通過相關的公約施行法,這不是很奇怪嗎? 曾次長中明:在大院審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後,我們內部也已開始討論是否應邀集相關部會就公約內容檢視後報院之事。 尤委員美女: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經通過多久了? 曾次長中明:4月16日才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預計何時將該公約送行政院審議? 曾次長中明:端視後續期程安排而定,我們會儘快處理。 尤委員美女:所謂的「儘快」是多久時間?本會期內嗎? 曾次長中明:這個會期的話時間太趕了。 尤委員美女:你們應該是依據公約訂定施行法的,現在連施行法都已經完成審查了,居然至今還無法把公約送行政院議決? 曾次長中明:因為那還需要經過一些程序。 尤委員美女:上次簽署兩公約和CEDAW公約時,政府是完全無保留的直接送行政院議決後即送立法院審議,然後就送請總統批准,這麼說來,難道你們是想要對兒童權利公約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有所保留,所以才如此審慎嗎? 曾次長中明:我們沒有保留。 尤委員美女:既然沒有保留,那麼將它送到行政院議決有什麼困難? 曾次長中明:上次的報告中已經強調了是否需完成此一程序的問題,再者,還要將公約的文字由英文翻譯為中文本。 尤委員美女:本來就有中文版啊! 曾次長中明:那是簡體版。 尤委員美女:把簡體字翻譯成繁體字是多麼簡單的事,再將其中一些用語改過來就好了。 曾次長中明:不能這樣做,必須依據英文版配合我們的法律用語翻成繁體中文版。 尤委員美女:上次簽兩公約和CEDAW公約時,我們並沒有看到政府這麼慎重,還要考慮翻譯成中文和逐條審查的事。 曾次長中明:跟委員報告,這些都有,程序都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那為何兩公約的程序會這麼快? 曾次長中明:以CEDAW為例,行政院有提出院版草案,所以那些程序都會完成,但這次是由委員提出施行法草案,所以之前的程序尚未完成。 尤委員美女:你們總不能一直落在委員之後啊!如果委員會今天就把這個案子審查完畢,甚至院會也進行了二、三讀,完成立法程序,等於是在沒有公約前就先訂定施行法,這不是鬧大笑話嗎? 曾次長中明:我們之前已經注意到委員提示的這點。 尤委員美女:不能光是注意到,要儘快有行動啊!你們到底要多久時間才能提出院版草案? 曾次長中明:我們也有行動,但要在這個會期提出可能比較困難,要不然在9月份提出好了。 尤委員美女:是會送到本院審議還是送行政院議決? 曾次長中明:我們會在9月份之前送到行政院裡。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9月份之前送行政院,經行政院議決後就送立法院審議?本席希望你們能儘快處理,因為這並不是我們簽署的第一個公約,之前已經有前例,應該經過的程序和施行法該規定哪些事項都已經很清楚了,不用再如同制訂CEDAW公約施行法時一樣要摸索半天,既然已有前例可循,希望你們能儘快處理。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攸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本席希望行政院能儘速研擬院版草案,送本院與委員提案併案審議,更希望行政單位能在本法通過後儘快施行,可以嗎?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好的。 鄭委員汝芬:有關復健治療方面,現在醫院的治療模式已經延展到社區型治療,而家庭則在社區型治療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為了維護病人的安全,家庭訪視也非常重要,有關家庭中的無障礙空間改造方面,請問衛福部如何給予協助? 曾次長中明:目前來說,長照中確有包含無障礙空間的改善,另外還有協助身心障礙者租用和購置輔具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如果這個家庭需要有無障礙空間,請問你們如何協助他們改造? 曾次長中明:基本上,家庭中無障礙環境的改善是在浴室及扶手方面。 鄭委員汝芬:針對浴室方面的改造,你們有無給予身心障礙者協助? 曾次長中明:我們有針對這部份訂定相關的補助項目及基準。 鄭委員汝芬:雖然訂有相關的規定,但有無給予補助?如果沒有給予協助,是無法有實質效果的。 曾次長中明:他們若有需要會提出申請,我們在做過需求評估後,就會依照規定核給。 鄭委員汝芬:請將申請的數據資料提供給本席,不過,不僅是身心障礙者需要無障礙環境,連老年人、孕婦、嬰兒甚至是拉著拖車的菜籃族也都很需要,請問你們對這部份如何給予協助?建立無障礙公共空間是否需修正相關法令?政策上要如何執行這方面的業務? 曾次長中明: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已有這方面的規範,這可以分成幾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室內環境的改善,我們對老人及身障者居家環境的改善都有給予補助。第二個層次就是公共設施的無障礙部分,身權法對此也有規範,所有新建公共設施都需要依照內政部營建署頒佈的建築技術規則的無障礙規範執行。 鄭委員汝芬:新建部分應該沒有問題,舊的設施呢? 曾次長中明:舊的設施應該要依據替代方案進行改善。 鄭委員汝芬:你們如何針對這些改善部分給予協助? 曾次長中明:新建部分需依照規定興建,應該都不會有問題,至於舊的公共設施部分,據我們的理解,內政部對此已訂有改善替代方案。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據此執行嗎? 曾次長中明:有些舊的公共設施現在已經做了改善,比如改成無障礙廁所及加裝扶手等。 鄭委員汝芬:有賴科技的進步,有些私人的無障礙空間已經可以做得很好,比如位在二樓的餐廳是以手扶梯代替電梯,輪椅可以直接附著在手扶梯上上到樓上。 曾次長中明:這要視建築物狀況而定,並非每個建築物都可以有此設施。 鄭委員汝芬:本席只是以此為例告訴你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協助身心障礙者,這也是你們執行業務可參考的方向。 曾次長中明:這也包含在剛才說的替代方案中。 鄭委員汝芬:但是還有很多舊的樓層和舊的公共設施需要改善。 曾次長中明:公共設施部分會由公部門去督導、處理、改善,至於私人的部分則需由自己進行改善。 鄭委員汝芬:公共空間當然需由公部門協助處理,但是有些私立的空間比如遊樂場所等,你們當然要去督導,對吧? 曾次長中明:遊樂設施也算是公共設施,我們也會去督導。 鄭委員汝芬:公共設施部分不僅是針對身心障礙者,還有孕婦及老人,因為我國老年化情形已非常嚴峻,所以也要注意這部分。 曾次長中明:是,報告委員,其實無障礙空間並不是針對哪一個族群,這是國家社會文明進步的象徵,舉凡進步的國家,都將無障礙環境的改善列為公共設施及相關環境的重要指標。 鄭委員汝芬:所以曾次長在這部分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 其次,國健署在100年至102年間推動高齡友善城市計畫,社家署有沒有考慮比照推動無障礙友善城市? 曾次長中明:針對這部分,國健署與社家署可以整合力量來推動,國健署推動的是高齡友善城市計畫…… 鄭委員汝芬:資源要能共享,不要一個這樣做、一個那樣做。 曾次長中明:所以我才會說兩個單位可以把資源整合起來,一起推動。 鄭委員汝芬:既然如此,國健署和社家署就要將其融合在一起。 曾次長中明:在研擬計畫時,他們都會互相討論。 鄭委員汝芬:其次請教勞動力發展署,目前在勞保失能年金給付部分及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部分,要如何增進身心礙障朋友的經濟安全?對於身心障礙朋友,我們雖然有提供經營彩券的工作機會,但是要給予他們工作才能滿足他們的社會需求,請問有甚麼比較好的工作機會可以提供給他們,讓他們在經濟上能自給自足?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呂專門委員說明。 呂專門委員美慧:主席、各位委員。為了協助身障朋友自立發展,我們在就業部分及訓練部分提供協助,以保障其經濟生活,例如失業時有相關的失業給付;至於失能年金部分,很抱歉,因為相關單位今天沒有代表列席,如果委員需要資料,我們將於會後提供。 鄭委員汝芬:請提供資料給本席,並向本席說明。謝謝。 呂專門委員美慧: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曾次長,你是否看過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所做「2013臺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的研究報告?那是由玄奘大學郭耀昌教授所主持的。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過這份報告。 許委員添財:這份報告專家以「德非調查法」(Delphi Method)進行調查,得到了一個結論,滿分為5分,其中生存權是2.91;健康權是3.12;教育權是2.95;工作權是2.76;司法權是3.07。在這六大項指標中,只有健康權和司法權超過3,因為我們有健保,其他項目則都低於3,以滿分5分來說,我們要努力的空間非常大,這是很清楚的事。 依一般印象而言,政府部門應該做的反而是一般社會(包括身心障礙者團體)認為做得最差的。請教部長,有哪些機構、單位或個人,必須做到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保障?對沒做到的有沒有罰則?本席先問大方向,之後再請教細節。 曾次長中明:謝謝委員的指導,關於委員垂詢有關罰則部分,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對於未做到部分有列出罰則,至於委員所提示的…… 許委員添財:那我請教你,現在幾乎所有人行道都設有導盲磚,如果公共事業單位例如台電公司的變電箱或電信公司的轉換器及交接點等相關設備,長期破壞、阻礙導盲磚的順暢,對這部分有無罰則? 曾次長中明:針對這部分,目前身權法並無罰則,但是在營建相關法規中…… 許委員添財:這是目前全國最嚴重且明顯的問題,臺北市還稍微好一點,有把電箱高架化。 曾次長中明:我知道,就是把電箱高架化。 許委員添財:這算是一點改善,但只有臺北市如此做,其他縣市幾乎不可能做到。我在臺南市長任內曾要求要做,經過千拜託、萬拜託,也只在示範道路部分改善了一點,其他人行道都不改善,因為它說要花太多錢,不然就是問我是否要提供土地給它,但是道路就這麼寬、而人行道這麼窄,又一定要鋪設導盲磚,在鋪設導盲磚以後,原來的電箱占用三分之二的人行道,只剩四分之三的面積,但是它不肯遷移,那麼所謂導盲磚是假的、只做形式的嗎?只為了表示市政開闢道路時有在人行道上鋪設導盲磚,然而實際上卻無法通行,因為這是引導他去撞變電箱。像這種大家都可以看見的情況,經過十年、二十年也沒改變,那麼身心障礙者會相信政府的存在價值嗎?他會認為政府具有可信度嗎?都已經花錢鋪設導盲磚了,但是那一條人行道卻是不能走的,因為行進50公尺之後就會撞到變電箱,這樣他敢走、能走嗎?這種現象一直存在,卻在這裡一直立法、修法,這不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嗎?就直接訂出罰則嘛!核四一拖就賠了幾千億元,這部分需要花1,000億元才能改善嗎? 現今臺灣缺乏領導,頭在哪裡?事實上並沒有頭,那個頭只是空殼子,臺灣的領導也只是形式、空殼子,到處都是行屍走肉,所以才會亂成一團,而我們卻眼睜睜看這個現象一直存在。在我擔任市長時,只要是我的權責能改的,例如開闢新公園、新綠地或有土地重劃時,只要有新的公共空間,我就會想辦法騰出空間將其移進去,但是現在叫它多花一點錢把原來的人行道上的設備架高,它都不肯。請問這部分是不是要在施行細則中訂定罰則?你們應該要主動積極去處理。不要做假或應付,你是主管機關,就要用腦、用心,不要等委員發現問題時才枝枝節節、一次又一次的修法,這不僅浪費很多時間和人力,而且永遠都不周延。 以衛福部為例,你們應該要參考世界其他像樣一點的國家之衛福部的作法,一樣一樣去落實,並建立指標,看看我們與先進國家間的落差有多大、要用甚麼法令、規定幾年內去達成目標。現在已邁向全球化,為什麼外國人不移民臺灣?我們自認是世界上宜居之城市,結果國際移民卻不來,只來一趟就走了,不想留在臺灣,所以無法吸納真正的人才,以小看大,其實這些都有關係。你們是否可以參考看看要怎麼做?我之所以舉這個例子,是因為台電公司是公營事業單位,卻做出最壞的示範,連那一點錢也不肯花,真是拿它沒辦法!這一點請衛福部加油! 曾次長中明:好,謝謝委員提供的意見。 許委員添財: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廖委員國棟、陳委員碧涵、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唐山、王委員惠美、周委員倪安、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偉哲、鄭委員麗君、陳委員淑慧、陳委員明文、呂委員學樟、羅委員明才、徐委員少萍、馬委員文君、廖委員正井、劉委員建國及蔡委員錦隆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登記質詢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日會議有簡委員東明、馬委員文君及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以書面答覆。本日會議委員口頭質詢及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於兩週內提供。 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 一、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後,政府如何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包括教育、應考、就業、居住等等) 二、本法第六條:「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邀請具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國外是否有類似前例?如何施行?請說明之。 三、本法第七條:「國家應提供身心障礙者人權受侵害時之法律扶助」,其方式及每年預估編列預算經費為何? 四、本法第九條:「現行法律命令有不符合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令訂定」,是指哪些命令及法令? 馬委員文君書面意見: 一、執行排雷不僅是人道關懷的表現,也是人類邁向和平的起點:一九九七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給「國際禁絕地雷組織」(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Ban Landmines; ICBL);以及反地雷組織重要靈魂人物裘蒂.威廉斯,因為看見無辜生命一個個地消失,原本只是一位家庭主婦的她,決定挺身而出、為反地雷而奔走,只期盼不要再有人因地雷而無辜喪命,也因此獲頒諾貝爾和平獎。另,前英國王妃黛安娜,生前數度前往探視戰亂地區誤觸地雷傷殘人民,大聲疾呼國際禁用人員殺傷地雷,足見國際社會已對「反地雷」形成廣泛共識。 二、全球已有超過一百個國家簽署禁雷條約,這項條約具國際法約束力,也是首次達成「廣泛禁止」使用傳統武器的條約。我國受限於國際現實,無法成為《反地雷公約》簽約國,但政府排雷計畫仍與國際接軌,請問外交部,除了安排「國際反地雷暨集束彈藥聯盟」等各國從事排雷工作人士來訪外,是否協助辦理排雷與人權之相關國際合作案? 1.排雷工作是一項具高度專業且危險的任務,尤其早期佈雷相關資料大多散失,地雷受到地形、地貌改變和天候變化,不易掌握埋設點,導致執行任務充滿危險,必須在兼顧安全及效率的狀況下,逐步完成。 2.據知,陸軍司令部有支「排雷大隊」,排雷成果頗豐,國際反地雷暨集束彈藥聯盟的執行長畢麗葛認為,臺灣排除地雷進度,比渥太華公約要求的標準提早三年完成,非常值得稱許。亞太地區是地雷問題嚴重的區域,臺灣在排雷上的努力和成就,可以成為許多鄰國的模範。 三、建議外交部應該偕同國防部,積極參與國際活動與世界各國交流將台灣排雷成果在國際間宣傳,為中華民國希望在國際社會扮演「和平締造者」與「人道援助提供者」的努力,立下最佳註腳。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國際上稱為人權憲章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我國目前已經簽署了兩公約的部分,由於我國的國際政治情況,相關公約對於我國的國內並沒有實質拘束力,因此在兩公約簽署後,將該公約之內容轉以國內法的形式拘束全國人民及機關,以確保我國人權保障之提升。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在2008年正式生效,以提供主動式服務的方式期待能提供更多服務給身心障礙者。 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用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促進其生活品質之提升,為國內身心障礙者之人權帶來新的一頁。然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要是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要求外界對於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相同或更好對待,但是卻忽略了要如何鼓勵身心障礙者走出家門與社會接軌,而關於身心障礙者走出家門與世界接軌的部分,就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該公約第一條即明文規定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基於兩公約有關保障人權之精神,身心障礙者之人權當然包含在兩公約內,然而身心障礙者之起步發展與其他人比較相對較晚,因此除了避免身心障礙人士受到不平等之對待外,還必須要加強鼓勵身心障礙人士與社會接軌,接軌之後才能比較是否有受到不平等之對待,才能使社會了解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這個社會的不足,確保身心障礙者之人權。 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 前言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02年6月22日說,政府應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儘速國內法化,消除一切對身障者的歧視。 殘盟與其他身心障礙者社團102年6月22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殘盟理事長馬海霞表示,聯合國身障公約揭示,身障者人權與基本自由是應受各國政府平等保障的普世價值,但以去年6月發生的麥當勞驅趕唐氏症客戶事件看,國內保障身障者權益法令明顯不足。 殘盟秘書長王榮璋說,已在各縣市啟動遊說倡議工作,屏東縣長、連江縣長率先簽署推動同意書,要求中央政府簽署身障公約。殘盟將拜會朝野立法院黨團,邀立法委員在立法院提出身障公約施行法草案。視覺障礙者、身障公約施行法草案起草人李秉宏表示,約100多萬人領身障手冊,聯合國已在2006年通過身障公約,身障者人權反映國家先進、重視人權程度。 建議: ‧現行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法與國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哪一個對於保障身心障礙者較為完備?你們期望得到的成果如何(對於國內保障身心障礙者) ‧若是國內與國外都是相當完備的話,那為何還會發生去年六月麥當勞驅趕唐氏症客戶事件,儘速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促使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水準與國際接軌。 ‧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的原因,是由於政府消極不作為,或者法令與制度在結構上不利於身心障礙者,更是無法可管、無人負責的窘境,主管機關最多只能開罰10到50萬元,這樣根本就是在助長歧視的歪風。 楊委員應雄書面意見: ●身心障礙的定義很廣,舉凡身體有損傷不全導致偏離或喪失,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都算在內。我國雖訂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人權保障仍有不足,因此此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制定審查本席是深表贊同,可以使公司具有國內法效力,促使我國的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雖然在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中有規定:各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辦理休閒文化活動,體育活動,或公共資訊無障礙。而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對視、聽、語等障礙者在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時,提供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然而政府長期漠視,也未規劃執行,使得身心障礙者在生活與文化充實上仍有諸多不便之處。 ●如各展演場所、電影院應全面無障礙,現在的戲院電影院,不僅只有部分電影院針對身心障礙者做座位上的規畫,而規劃上也沒有一定標準,品質參差不齊?本席認為,內政部不應該只是辦理友善建築評選而已,而是應該規範一套標準,讓電影院應該設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觀眾席,且定期辦理軟硬體無障礙設施的設施勘驗並公布結果,讓無障礙設施不只是有,而且還要好,這樣的無障礙才有意義。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本日議程另擇期討論。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