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星期一)9時3分至12時5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其昌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22分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9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楊麗環  葉宜津  王進士  管碧玲  魏明谷  羅淑蕾  蔡其昌  林國正  劉櫂豪  李鴻鈞  陳根德  林明溱  陳雪生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  黃偉哲  廖正井  黃昭順  李貴敏  李桐豪  楊應雄  陳碧涵  陳歐珀  蕭美琴  江啟臣  邱文彥  呂學樟  周倪安  簡東明  賴振昌  邱志偉  蘇清泉  呂玉玲  高金素梅 張慶忠  葉津鈴  陳怡潔  陳明文  楊瓊瓔  王惠美  廖國棟  潘維剛  林佳龍  徐欣瑩  林鴻池  鄭汝芬  顏寬恒  王廷升  徐耀昌  吳育仁  許添財  盧秀燕  姚文智  蔣乃辛  孔文吉  薛 凌  何欣純  羅明才    委員列席44人 列席官員: 4月21、23日(星期一、三) 交通部 部  長  葉匡時(21日) 政務次長  陳建宇 路政司 代理司長  王穆衡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會計處 處  長  洪玉芬 人事處 處  長  鍾振芳 科技顧問室 主  任  施仁忠(兼代) 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謝界田 管理資訊中心 主  任  施仁忠 國道新建工程局 局  長  陳彥伯(21日) 副局長  張純青(23日) 高速鐵路工程局 代理局長  胡湘麟 鐵路改建工程局 局  長  曾大仁 臺灣鐵路管理局 局  長  周永暉 航港局 局  長  祁文中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沈啟 中央氣象局 局  長  辛在勤 公路總局代理 局  長  趙興華 觀光局 局  長  謝謂君 運輸研究所 所  長  林志明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費鴻鈞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總工程司  李尚叡(21日) 副局長  蔡天和(23日)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副局長  周德利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局長  陳文瑞 行政院主計總處 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楊召集委員麗環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4月21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就該部主管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等38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會計處處長洪玉芬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楊麗環、葉宜津、王進士、管碧玲、魏明谷、羅淑蕾、蔡其昌、鄭天財、劉櫂豪、林國正等1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政務次長陳建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李鴻鈞、林明溱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 一、交通部主管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等38案,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8項: 一、南韓客船上週沉沒,造成數人死亡、百人失蹤,可說是20年來最大的船難。惟往返於台灣本島與離島之間之島際交通客輪亦有與南韓「歲月號」類似規模的客輪,且此類交通船有三分之二船齡老舊,鑑於往來離島的客運量每年約250萬人次,客船雖有5年1次定檢、3年1次特檢、特定事項之臨檢,以及由航政機關在航行前主動檢查客船的不定期抽查制度,然而1年往返離島的船平均約1萬9,000艘次(包括金門、澎湖、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而航港局102年度僅抽查1,131艘次,抽查比率偏低,為保障乘客安全,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針對全台的滾裝客船加強不定期抽查,並研議比照老舊遊覽車驗車的規定,就船齡超過20年的客船降低特別檢查的年限。 提案人:李昆澤  葉宜津  魏明谷  林國正  蔡其昌  羅淑蕾  楊麗環  劉櫂豪  王廷升 二、鑑於彰化車站扇形車庫對面,有屋齡較老的房屋群所組成之彰化臺鐵宿舍村,卻因彰化市北區都市計畫,面臨拆除。惟有些老屋雖荒廢破損,但地方文史工作者及相關單位研究後認為,其中有17棟其實不必花太多錢做基礎維修即可再利用。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先協商彰化縣政府對彰化臺鐵宿舍村的拆除作業,應有整體規劃,並於3個月內評估該處目前有哪些適合再利用的建築,俾彰化注入一股文化清流。 提案人:魏明谷  林國正  葉宜津  蔡其昌  羅淑蕾  管碧玲  劉櫂豪  楊麗環  王廷升 三、鑑於彰化縣境內台灣好行之觀光巴士路線僅有鹿港線跟鹿港大城線。鹿港線102年全年度共有8萬6,400人使用,而鹿港大城線僅4,502人使用。鹿港大城線搭乘人數並不多,反觀彰化縣東南區域卻未有任何1條觀光巴士路線,許多民眾前往困難也降低當地觀光效益。為因應未來高鐵田中站設置完成,提升周邊觀光效益,爰要求觀光局於6個月內應設置1條台灣好行或台灣觀巴路線自員林經社頭、田中、北斗、二林、大城、芳苑的觀光巴士,以符合當地實際觀光需求。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林國正  管碧玲  羅淑蕾  劉櫂豪  楊麗環  王廷升 四、有鑑於韓國發生嚴重船難,交通部應深入了解造成此次大船難的可能原因?是船體結構?天候變化?人為疏失?救援不當?等各項構成原因提出檢討,並作為平常檢查演練的參考資料,建議交通部應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王廷升 五、臺鐵各車站旅客上下車毫無規劃,列車進站上下車擠成一團,再加上沒有人數管制所以假日或者尖峰時間自強號,車廂甚至於兩節車廂間車門都是人,擁擠吵雜毫無旅遊品質,建議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2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王廷升 六、自從開放大陸觀光客來台後,中、南部地區因觀光遊客倍增帶來區域的繁榮;但也凸顯部分交通路線不足的窘困。因此建議交通部在中、南部地方規劃旅遊圈交通道路時,應採取跨縣市景點區的生活圈道路整體規劃,以利中、南部整體旅遊交通動線的連結。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王廷升 七、提倡觀光旅遊人數倍增之後,來自各國的旅遊人數也增加當中,不同國家遊客需要具備不同語言能力的導遊,觀光局在導遊多元語言能力及素質方面應和教育部及公會合作做好儲備和訓練的工作。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王廷升 八、鑑於花蓮大橋是台9、台11、台11丙、193縣道等重要道路的樞紐橋梁,更是花蓮與台東間往來的必經橋梁,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地方普遍希望將花蓮大橋改建為景觀大橋,以因應地方的交通及觀光發展需求的期盼下,建請交通部責成公路總局應利用經濟部水利署為河川治理而須整建抬高花蓮大橋之際,順應當地民意,將花蓮大橋新建為景觀大橋。 提案人:王進士  林國正  鄭天財 連署人:劉櫂豪  蔡其昌  楊麗環  羅淑蕾  王廷升 另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處理: 一、鑑於我國交通網絡發達便捷,諸如台北市公車、捷運、鐵路都具備行車資訊看板便利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而臺鐵的簡易站及招呼站卻完全沒有行車資訊系統,導致民眾完全無法確切掌握火車班次資訊。 爰要求交通部責成臺灣鐵路管理局應於各簡易站及招呼站設置乘客火車即時動態資訊,將火車行車資訊看板普及化,避免再造成民眾等不到車之困擾。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蔡其昌  林國正  楊麗環  管碧玲  羅淑蕾  劉櫂豪  王廷升 4月23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凍結「人員維持至其他給與」500萬元,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三),凍結「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5,856萬1,000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凍結「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安全觀念」項下「業務費」1,305萬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四、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九),凍結「鐵路建設計畫」236億7,220萬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五、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192億4,900萬元(不含「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六、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凍結「提升交通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1億0,500萬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七、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七),凍結「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1,198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八、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八),凍結「道路交通安全」2億7,045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九、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九),凍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與查核」402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凍結「軌道工程興建管理」3億7,422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一),凍結「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11億8,128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二),凍結「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人員維持」7億6,290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三、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三),凍結「航政港政業務管理及執行」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機械設備費」4,8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四、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四),凍結「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2001至2014年)」125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五、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五),凍結「臺鐵南迴鐵路臺東潮州段電氣化工程建設計畫」2億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六、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六),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193億5,4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七、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二),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億1,185萬2,000元,除人事、行政費外凍結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八、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三),凍結民用航空局歲出預算3億1,185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十九、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凍結「氣象測報」1億8,569萬9,000元之二十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四),凍結「氣象科技研究」1億6,471萬5,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一),凍結觀光局及所屬歲出預算40億5,717萬6,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三),凍結「資訊管理」2,611萬1,000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三、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五),凍結「觀光業務調查與規劃」2,122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四、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六),凍結「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5,178萬9,000元之四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五、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八),凍結「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2,899萬元之十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六、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九),凍結「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預算856萬1,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七、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十),凍結「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澎湖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馬祖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經費4,161萬4,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八、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凍結「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之「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101至104年度)─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億4,0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十九、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三十六),凍結觀光局及所屬「業務費」4億4,352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三十七),凍結「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國際事務」6,0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一、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三十八),凍結「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28億7,308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二、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4項決議(三十九),凍結「日月潭國家風景區建設計畫」2億8,0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三、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5項決議(十二),凍結運輸研究所歲出預算4億1,796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四、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四),凍結「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42億5,069萬3,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同意動支,其中2億元不指定項目繼續凍結。 三十五、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五),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299億3,63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六、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六),凍結「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之「業務費」1億1,8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七、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二十八),凍結「公路系統新建及改善計畫」中「業務費」1億1,8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十八、處理交通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6項決議(三十),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公路養護計畫」57億6,486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乙案,需向本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決議: 一、交通部主管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等38案,全部處理完畢,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率同所屬列席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並請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張永昌列席備詢。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報告。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承蒙 貴委員會關心計程收費辦理情形,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報告,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謹表示感謝之意。 配合102年12月30日國道計程電子收費,本部高公局本次總計精簡收費員941人。高公局與遠通公司簽訂之營運及建置契約中載明,該公司同意就需要轉職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至於有關確保ETC系統資訊安全及用路人個資保護方面,本部高公局除已督促遠通公司建構安全機制外,並已建立ETC個資保護監控平台。 以下有關「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報告,請高公局陳局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陳兼代局長報告。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今天的專案報告,本人謹接續做如下說明: 壹、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 一、收費人員身分屬性 國道收費人員係依契約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配合計程收費之實施,並於相關收費員招考簡章及契約中說明將逐步精簡。又為使收費人員確實了解自身權益,自100年起於23個收費站巡迴辦理多次(101年6場、102年22場)轉置說明會,並配合增開ETC車道在精簡收費員之收費站辦理轉置說明會約12場次;對收費員說明計程收費後工作轉置及轉職補償等措施,僱用關係結束並依規定辦理年資結算與發給資遣費及優惠退離給與。 二、招商文件及契約規定 高公局與遠通公司簽訂之營運及建置契約中載明,該公司同意就需要轉職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承諾下列權益之保障: (一)選擇接受轉置就業者:遠通公司提供工作權保障、薪資保障、福利保障及工作地點保障。 (二)放棄轉置就業安排者:遠通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 三、工作轉置人數 計程電子收費於102年12月30日正式實施,收費人員947人全數精簡,扣除公傷假6人外,941人中,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者計486人,選擇工作轉置計455人。截至103年4月23日止,已轉置錄取224人,尚待轉置231人。 四、設定目標要求遠通公司達成 為使轉置作業更具成效,儘早完成轉置作業,高公局已設定目標,要求遠通公司分階段完成轉置作業: (一)103年1月23日前就全國各地區分區職缺數量增加到目前需求數的一半以上。(已達成) (二)103年1月29日前(農曆年前)為已表達希望在年前找工作的收費員,全部安排工作面談。(已達成) (三)103年3月1日前就選擇轉置工作者應累計總媒合成功人數達150位以上。(已達成) (四)103年4月1日前對有工作意願的收費員,將安排完成全部面談。(未達成,高公局已於103年4月21日對遠通公司函發缺失,並請遠通公司於103年4月底前完成缺失改善,完成全部面談) (五)10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轉置作業。 五、遭遇困難 依據高公局各收費站持續對收費員關懷紀錄資料及遠通公司每日轉置工作情形日報表分析,目前工作轉置遭遇困難大致區分如下: (一)釋放職缺無法滿足收費員需求(行業、地區、工作性質、薪資、工時、休假等)。 (二)職缺所需資格條件門檻過高,不符實際需求。 (三)暫無就業計畫。 (四)適應不同職場文化。 六、改善作為 (一)由收費人員選擇工作,而非依企業需求選才為原則,進行轉置工作媒合。 (二)釋出轉置遠通公司專屬職缺,不對外開放徵才。 (三)對於新工作到職日期給予彈性處理。 (四)針對放棄錄取者,要求遠通公司持續提供其他適當之工作機會。 (五)高公局各收費站均設置輔導人員(編制職員)配合遠通公司服務小組駐站服務,向收費人員分析職缺時,鼓勵收費人員正向思考,挑戰自己,接受與本身專長全然不同之工作類型。 (六)各收費站設置聯絡窗口,專職負責與收費人員溝通,隨時進行關懷服務,適時了解問題,進而與遠通公司協調溝通。 七、最新辦理情形 (一)釋放專屬職缺:現階段已要求遠通公司提供門市人員及業務專員等專屬職缺30個(北區10個、中區4個、南區16個),於4月23日、24日兩天在高公局各區工程處分別辦理徵才媒合會,計錄取18人。 (二)足額無門檻職缺:已要求遠通公司於103年4月30日前提供分區足額且無門檻職缺,將收費人員全數安置,並由高公局各工程處視提供職缺數,於103年5月10日至15日間辦理徵才說明會,高公局將繼續督促遠通公司務必於103年6月底前完成選擇轉置工作收費人員全數轉置。 八、交通部協助安置 國道收費人員雖為依契約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惟為協助收費人員就業,本部暨所屬機關如有聘僱職務出缺,即通知高公局,由該局將各項徵才訊息建置於該局網站,並鼓勵收費人員踴躍參加甄選,截至103年4月23日為止,交通部所屬機關已提供103個職缺。 貳、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 一、資訊全安防護 ETC計程收費系統之資料,從路側之車輛偵測資料傳送至資料中心,資訊中心內部運作及對外服務均有考量資訊安全保護。此外,除遠通公司內部管理外,並有高公局及第三方之定期稽核機制。 (一)ETC路側偵測設施至資料中心:從路側資料傳送到資料中心都是使用專線,無法從外部連入或是連線上網際網路,確保整個交易的安全、完整性。此外,在路側機櫃、機房均設有門禁管控及錄影監控,以達到安全控管目的。 (二)資料中心資訊安全保護:已建構多層次的縱深防禦機制(多重防火牆),降低來自網際網路及內部網路的安全威脅風險,維護重要資產的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及可用性(Availability)。另針對進、出後端資料中心之人員、車輛及設備都需經登記管控。 (三)遠通公司內部管控機制:員工除均有簽署保密協議,並依業務層級授權員工系統操作權限。 (四)高公局及第三人等其他外部稽核管理機制:除遠通公司稽核單位不定期針對遠通公司營運相關流程執行外部稽核作業外,每年由第三公正單位台灣德國萊因公司(TUV)進行查核驗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瞭解客戶電腦處理環境」暨「一般電腦控制」、「應用系統資料驗證」及「應用系統流程測試資料」查核;另高公局每年定期執行營運稽核作業及個資相關稽核作業。 二、個資安全保護 ETC相關個人資料,除已依法令及個資法規定辦理外,並特別訂定規範要點,要求遠通公司;此外,並建置個資保護監控平台,以保護個資。 (一)個資法及相關規定: 1.依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2.依據法務部102年03月12日法律字第 10203501550號函釋,遠通電收公司依公路法第2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7條之規定受貴局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因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 3.為強化對個人資料之安全保護,高公局於ETC契約簽訂時,即已規定營運公司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以確保用路人之個人資料安全。此外,依契約規定要求遠通公司訂定「整體安全稽核管理程序」,針對用路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ETC交易資料,均提供相關資料安全防護措施。遠通公司也要求其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加強員工之教育訓練,以強化對個人資料安全之保護。 (二)訂定規範及要點加強監督: 1.訂定個資安全規範:為有效監督遠通公司執行ETC作業之個資保護措施,高公局訂有ETC整體安全稽核管理程序作業之稽核制度,透過定期與不定期方式查核遠通公司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範。 2.針對遠通公司使用個人資料訂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該要點已遵照委員會要求,限定遠通公司僅可將個資用於ETC收費用途,並已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3.為加強用路人個資保護,自103年3月15日起,用路人要查詢交易明細,除須輸入正確車號及身分證字號外,並應輸入正確密碼以加強個資之保護。 4.司法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如因公務上需要而須調閱ETC相關資料時,均須書面向高公局申請同意後才能提供,且提供之資料僅限公務使用,調借機關同時亦需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約束。 (三)建置ETC個資保護監控平台: 1.高公局委由客觀、有公信力、兼具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專業之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置ETC個資保護監控平台,就遠通公司在執行ETC業務各項程序時,包含監理資料利用及用路人申辦服務作業過程,是否能善盡保護用路人個資之責任,進行監控作業及追蹤檢討。 2.實施以來,並無發生個資外洩事件。 三、計程收費上線後加強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作為 (一)計程實施初期組成稽查小組加強查核: 1.103年1月間遠通公司計程收費系統遭受攻擊,高公局於本年1月13日組成稽查小組,赴遠通公司機房,對遠通公司國道計程收費系統之通訊網路及資安防護設備架構等,進行實地查核。 2.經查核,經檢查遠通公司相關系統紀錄,發現資料「主機管理者清單」外洩情形,惟非屬核心業務資料;另由遠通公司網站及其它主機目錄顯示,未發現攻擊者於網路上公開之監理車籍資料目錄,亦未發現eTag用戶個資或其他如監理車籍資料等機敏資料外洩情事。 3.責由遠通公司立即採復原處理措施,包括APP伺服主機網路及防火牆設定,調整網路頻寬,加強APP認證機制,持續監控網路流量,封阻入侵途徑等措施,經遠通公司持續監控迄今,系統運作正常。 (二)加強資訊安全措施:高公局將持續監督,並要求遠通公司擴大辦理個資保護BS 10012驗證範圍、導入資訊安全ISO 27001國際認證、計程收費全部應用程式之原始碼檢測、導入個資防護工具及資料庫稽核工具等強化資安防護作為。 參、結語 有關收費員轉置議題,相關年資結算高公局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完竣,且在高公局爭取下,本次精簡所有收費員都已加發或補足至七個月薪資。此外,高公局將責由遠通公司務必於六月底前完成所有轉置工作。至於收費員期望安置在交通部所屬機關,交通部將在合法情形下積極協助。 至於ETC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部分,高公局已督促遠通公司構建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機制及通報程序,在有效執行資訊安全防護內部控管及外部稽核與管理下,確保ETC系統資訊安全及用路人個資保護。懇請貴委員會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今天專案報告的兩個主題都是社會非常關心的議題,有關薪資的部分,本席曾經花了將近半年的時間,開過非常多次的協調會,但看來還是有很多美中不足的地方,國道收費員日前才會有「占領」交通部大廳的行動;更重要的是,目前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的進度並不理想,所以我們今天特別在交通委員會安排這樣的議題。另外,有關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的工作,社會普遍存在相同的疑慮,也就是說,數位化和電子化之後,如果整個交易資訊的安全防護工作沒有做好的話,我想,「全民公敵」在臺灣上演的時間大概不會太晚。總之,因為交通委員會各位委員對這兩個議題都非常關心,所以我們特別安排了今天的專案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並截止登記;中午原則上不休息,請工作人員準備便當;各位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時30分之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日前中年失業、生活即將陷入困境的國道收費員進占交通部大廳,當我看到他們抱著小孩,哭著說要找部長解決日後的生活問題,心真的很痛。ETC轉換到eTag的整個過程中,我們看到遠通公司不僅一再欺壓消費者,不重視他們的權益,也欺壓收費員,到目前為止,整個轉置工作只完成一半,讓這些失業收費員的生活陷入嚴重的壓力。每個收費員就代表一個家庭,我認為遠通公司的張總經理也應該瞭解這樣的狀況。 部長也出身於困難的家庭,對這些生活陷入困境的收費員應該要有同理心才對。但目前我們還是看不到交通部、高公局和遠通公司有任何積極的作為,以保護這些半生都在辛苦的工作環境中,為國道奉獻勞力的收費員。他們將近中年,工作沒有著落,生活面臨困難,每個收費員的家庭都有小孩,不僅要唸書,也要生活。 請問部長,按照合約規定,遠通公司要全部吸收這些有意願接受轉置的收費員,對不對?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在6月底之前必須全部轉置成功,目前還有200多人…… 李委員昆澤:工作地點也要在同一個縣市,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基本上應該尊重他們的需求。 李委員昆澤:轉置以後要有5年的工作保障,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沒有錯。 李委員昆澤:是不是還要以他們在高公局最後一年的薪資為基準,規定新工作的薪資不得低於這個基準? 葉部長匡時:沒有錯。 李委員昆澤:有關轉置工作的進度,請問高公局陳局長,3月1日之前必須有150名收費員媒合成功,對不對?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李委員昆澤:4月1日之前要完成全部的面試,對不對?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 李委員昆澤:6月30日之前要全部安置完畢,對不對? 陳兼代局長彥伯:是的。 李委員昆澤:如果沒有安置完畢的話呢?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就按照契約的相關規定來做…… 李委員昆澤:契約的相關規定是不是對遠通公司開罰? 陳兼代局長彥伯:是。 李委員昆澤:怎樣開罰? 陳兼代局長彥伯:開罰50萬元,按日處罰。 李委員昆澤:是一天50萬元,對不對?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如果不符契約相關規定,是一天罰50萬元,按日處罰。 李委員昆澤:現在已經4月底了,完成轉置的大概只有5成,另外5成還沒有轉置成功,對不對? 陳兼代局長彥伯:有5成還需要加油。 李委員昆澤:現在已經4月底了,只有224人有工作,還有大約5成─231人沒有工作,這樣6月底之前能安排好嗎?而且你們的安排真的可以針對這些收費員的需求,保障他們的工作尊嚴,而不是任意踐踏他們嗎?據我所知,在整個面試過程中,他們會被問到:「你會不會英文?」、「你有沒有大學畢業?」請問這是在考教授還是在考教師?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做一個…… 李委員昆澤:面試過程就讓這些收費員倍感委屈,轉置工作到目前也才完成一半!部長,6月底之前,如果收費員的轉置工作沒有妥善完成,我要求嚴懲相關失職人員。 陳局長,雖然你剛兼代局長,但我毫不客氣的提出這樣的要求,如果這些收費員沒有轉置安排妥當成功,我會要求你下台,你不用當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一定會全力把這個工作目標達成,這些收費員曾經是交通部這個大家庭中的一份子,我們非常關心他們,甚至是那些不接受轉置、自己去找工作的人,我們也有系統的在關心他們、瞭解他們的工作狀況,我們是把這件事情當成最重要的事情來做,事實上,陳局長一去兼代局長時,我就跟他講得非常清楚,這是他最重要的工作。 李委員昆澤:部長,雖然你有交代陳局長,這是他最基本的工作,但是社會大眾長久以來對於交通部及遠通公司的處置能力都相當懷疑,而且是民怨不斷,過去交通部一再寬容遠通公司,社會大眾早就質疑你們是打假球真放水了! 去年4月,遠通公司的國道計程收費系統門架建置進度落後5成,照理說要罰7,800萬,但交通部很寬容的給予3個月觀察期,之後就不了了之。去年7月,遠通公司的ETC年均利用率未達七成是第五次跳票,罰金將近5億元,但整個過程卻是開罰、調解、改善,最後是號稱已經改善所以免罰,也就是又不了了之了。今年1月,國道ETC計程收費全面正式上路,但APP大當機,客服人員不足,遠通公司到現在還不願意提供免費客服電話,愛買有提供免費客服電話,SOGO有提供免費客服電話,但eTag就是不提供免費客服電話。除此之外,還有重複扣款、幽靈扣款等情事,對此,高公局又給社會大眾同樣的印象,也就是一開始很強硬的表示一定要開罰、不排除解約等等,但所成立的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卻給遠通公司3個月的觀察期,現在這件事情又不了了之了。 局長,6月底一到,高公局是不是真的有魄力對遠通公司進行每天50萬罰款的開罰?如果遠通公司沒有辦法安置這些辛苦的鄉親、這些可憐的收費員,高公局有沒有能力去執行開罰的動作? 陳兼代局長彥伯:剛才委員提到的這些問題,其實我在上任之初就已經看到了,剛才我在報告中也特別提到,對於以前面試所產生的種種現象,我將其改為不是由企業徵才的面試,而是由收費員去選擇…… 李委員昆澤:剛才葉部長在此公開承諾,轉置收費員是葉部長交給你的重要工作,如果6月底還無法妥善安置這些中年失業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收費員,你要不要下台? 陳兼代局長彥伯:這件事情我會積極去做,因為部長已經交代任務…… 李委員昆澤:將近300個家庭到目前還沒有辦法安置完成…… 陳兼代局長彥伯:如果遠通公司沒有依照合約的規定,我們會依照合約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有將近300個家庭的生活即將陷入困境,這樣你睡得著?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從上任開始就天天睡不著,為這些事情在努力著…… 李委員昆澤:睡不著是另一回事,應該要妥善的去安排完成!你要不要下台?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會盡最大的力量來做這件事…… 李委員昆澤:你要不要下台?這麼沒信心?你是對高公局沒信心還是對遠通公司沒信心?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遠通公司一定做得到,我們一定要遠通公司做到,如果不做到,誠如剛才向委員所報告的,每天會罰50萬。 李委員昆澤:陳局長對遠通公司沒有信心吧,因此才不敢公開承諾!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們一定會要求遠通公司做到這一點,如果遠通公司沒有做到,我們會每天開罰50萬。 李委員昆澤:張總經理,有關收費員的安置,遠通公司目前的處理程序如何?你們有沒有信心在6月底之前將這些失業的收費員妥善安置成功?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非常努力積極的在做,四個主要股東的相關企業提供幾乎是零門檻的足夠職缺,希望在6月底以前要完成這個使命。 李委員昆澤:希望?又是希望? 張永昌總經理:是。 李委員昆澤:因為你不是官員,我對你比較客氣,但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看,我們對於遠通公司是毫無期望了!張總經理,如果6月底之前,對於這231位收費員還是無法妥善安排,你們願不願意接受每天50萬的罰款?而且不再像過去的模式一樣,交通部要開罰,你們就說要調解,之後又要求改善,最後則是不了了之!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我剛好利用這個機會向委員及各位報告,遠通與政府的關係是BOT的合約,所以有合約規範,並不是一個人說要罰50萬、100萬就可以罰50萬、100萬的,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根據政府當初對外公告的遊戲規則,包括過去的未達…… 李委員昆澤:好,你已經表達你的立場了。 張永昌總經理:都必須要依照遊戲規則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部長,張總經理現在是公然打臉啊!你會不會拿出魄力,如果6月底遠通做不到,你們就開罰每天50萬? 葉部長匡時:剛剛已經跟委員說過了,局長也說的非常清楚,如果他們沒有做到,我們一定會做這樣的處罰,但…… 李委員昆澤:部長,社會大眾就是質疑你們,因為過去在處理遠通公司相關問題的過程中,你們都是號稱要開罰,但是經過所謂的調解、改善之後,最後就不了了之了! 葉部長匡時:沒有,是因為有合約的機制…… 李委員昆澤:你們拿出魄力來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當然,我們會做,但是合約有合約規範,我們必須要遵守合約。 李委員昆澤:現在又拿出合約的規範,拿出合約規範就讓社會大眾質疑你們是打假球真放水,你們哪次真的罰到錢了?你們哪次要求遠通改善而他們有做到?連個簡單的免費客服電話都做不到! 葉部長匡時:這個我們一定會做,過去ETC使用率不足,我們已經開出罰單,但是他們不繳,這本來就是合約中有個機制要來處理的,我們還是堅持立場,並沒有放水,也沒有打假球,我們一定會依照合約的機制來執行,請委員與所有民眾放心,我相信我們會堅持官署該有的立場。 李委員昆澤:部長,231位收費員還沒有安置妥善,……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遠通公司一定要做到。 李委員昆澤:雖然244位收費員已經安排另外就業,但是整個過程是備受委屈、備受刁難,這都是交通部的責任啊!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的最大股東是遠東集團,以遠東集團在國內企業界的規模與聲譽來說,他們應該知道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他們一定會把這個事情做好。 李委員昆澤:部長,6月底之前一定要將這些收費員轉置安排成功,不要再讓這些中年失業的收費員去占交通部!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努力做到,也一定會責成遠通公司去達成。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BOT案由遠通公司得標,這應該是在陳水扁執政時代吧?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麗環:之前是ETC,現在改為eTag,說實話,這本來就違約了,對不對?既然違約就應該收歸國有啊,這是多少委員說了多少次的事情,而且他們還有沒有達到使用率標準及建置感應器的進度落後等諸多問題,最好笑的是,當初他能夠在陳水扁時代取得這項使用權,就是因為在「安置收費員」這一項上面,遠東集團有遠百、遠企、遠紡,所有裁下來的人員能百分之百僱用,別家做不到,最多只能安置十分之一,所以當時的交通部就讓遠通得標,對不對?但是後來ETC使用率不足,進度又落後,所以只好幫它改為eTag,這是毛部長的時代,為了讓大家使用方便,還幫他們出錢給予申裝使用eTag的用路人優惠,結果他們到現在還是沒有達到標準,還是有很多人拒裝eTag,因為這樣被罰的也一堆啊,這樣還不能解約嗎? 部長,3月30日要轉置完成是規定於契約中嗎? 葉部長匡時:是6月底要轉置完成。 楊委員麗環:這些辛苦的收費員當初是在別人認為這家公司最好、能幫他們做好安置工作的情況下來配合政府的作為,但現在顯然不是這麼一回事,我認為最簡單的辦法是,如果到6月30日還沒有辦法安置完成,那麼加上前面林林種種的因素,就直接收歸國有好了,這不是我個人提出的意見,之前幾乎每個委員都這樣說,如果這家公司當初最大的立基點─完全安置,到時候無法達成的話,就乾脆收歸國有好了!其實遠東集團也不是只有遠百、遠企、遠紡,還有遠傳啊,遠傳門市到處都有,為什麼不能安置呢?還要讓這麼多的收費員這麼辛苦的處於動盪不安之中,這沒有道理嘛!而且過去所發生的諸多問題,最後交通部都無法處理,因為它都跟你們打官司打個不停,不是嗎?有吧? 葉部長匡時:有,目前有一些爭議的案子,有關這個部分,我請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對,包括使用率不足、門架設置未依期限達成等,目前還在訴訟中。 楊委員麗環:當初出了很多狀況,感應器也有問題,我們都給他們很多時間,民眾也都很包容,但他們到現在還這樣置身事外,這不對吧? 張總經理,請你注意聽一下本席的發言,因為你不是官員,也不是具有決定權的人,去掉總經理這個職位後,你也是民眾,你聽了這麼多,還能接受嗎?這個企業又不是小小的企業,因為能力不足,所以我們不應該予以苛責,了不起就這幾位收費員而已,如果安置不了,當初又是怎麼誇下海口的?你們是用能夠安置這些收費員才取得經營權的,對不對? 部長,本席沒有說錯吧? 葉部長匡時:沒有錯。 楊委員麗環:交通部已經幫他們做了太多的事情,我們都已經看不下去了,但不做又不行,總不能因為他們的不負責任而導致所有民眾都受害吧,交通部真的是「啞巴壓死孩子」,承接爛攤子不打緊,除了要想盡辦法幫忙收拾殘局外,還要被罵,這沒道理嘛!而且我認為每天開罰50萬也沒有用,他繼續跟你們打官司,他擺明的,打官司打個四、五年,你又能奈他何?到時候換部長或換其他官員後就沒事了,又是另一個新的開始,所以這樣是沒道理的! 本席建議,如果6月30日以前沒有把這些收費員安置好,這個就直接收歸國有算了,不要再浪費時間了!部長,這是我的建議!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所有可能的方法我們都會去考慮,現在最重要的是6月底要把收費員安置完成。 楊委員麗環:遠通公司的後台也實在太硬了,從一開始拿到經營權後就抱著執照已經到手、死活都不管了的心態,這是什麼跟什麼啊!當初就不應該給他們執照,這應該要去查一查! 另外,局長剛才提到個資部分,我感到疑慮的是,如果刑事局或警察單位追不到車子,其原因可能是肇事、違規、不掛牌、過期等,如果他們也希望能使用這份資料,你們要怎麼處理?商業行為是不被准許的,但是對於政府執法部分,遠通公司與你們有沒有達成什麼樣的共識? 陳兼代局長彥伯:這個問題,我請彭組長答復。 主席:請高公局業務組彭組長答復。 彭組長煥儒: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特定車輛,包含刑事偵查或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 楊委員麗環:是可以的,是嗎? 彭組長煥儒:是,我們詢問過法務部,限縮範圍對特定車輛是沒有什麼問題,基本上…… 楊委員麗環:法務部認為OK? 彭組長煥儒:是,我們也與刑事警察局在研討,基本上…… 楊委員麗環:萬一他們拿去從事商業行為呢?對於遠通公司,我們實在沒有信心,已經多少次了,萬一他們把這些個資賣給其他國家,例如中國大陸,這時候你們要怎麼辦?我們有什麼條款可以事先防範事後處罰?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剛才曾經提到,我們有相關個資保護的監控平台,而且我們也絕對不容許他們把這樣的資訊做…… 楊委員麗環:萬一呢?有沒有什麼追蹤處罰條款? 陳兼代局長彥伯:如果他們這樣做,有合約規定可以處理,而且還有民刑事的相關罰則。 楊委員麗環:什麼樣的罰則?我們所有的資料…… 彭組長煥儒:他們是準公務員。 楊委員麗環:每天有多少車輛從那裡經過,這些資料清清楚楚,只要有車籍資料,就能調出其他的個人資料耶! 陳兼代局長彥伯:相關的個資法或刑法,甚至是契約,都有相關規定能夠處理,而且最主要的是,他們在執行這個事項時具有準公務員的身分。 楊委員麗環:現在的情況並不是個人想辦法去取得的,而是我們必須給他們的,只要開車過去,感應器就全部都紀錄下來,如果他們有意要犯罪是很容易的,因為這些在他們的內部,有關這部分,除了國家既有的個資保護法之外,如果這些資料是這家公司獨一無二可以掌控的,當他出了狀況時,有沒有更重的處罰? 陳兼代局長彥伯:有關相關的監控機制,局裡面對遠通公司都有設立相關機制,甚至我剛才在報告裡…… 楊委員麗環:你講的這些都不具體,請把具體的東西給我,如果你現在答不出來的話。 陳兼代局長彥伯:好,我們把相關罰則…… 楊委員麗環:部長,有民眾向本席反映,依照臺鐵局的規定,如果要攜帶自行車搭乘臺鐵列車,必須在三天前買票,但很多人即使在三天前買票了,最後還是搭不上車,因為太擠了,現在這些民眾都質疑臺鐵局為何規定要在三天前買票呢? 葉部長匡時:我會責成臺鐵去改善,現在臺鐵的困境確實是車廂不足、能量不足…… 楊委員麗環:假日人多,再加上特殊旅遊季節或景點,例如桐花祭就是鐵路與觀光路線的結合,但是臺鐵局要求攜帶自行車者要在3天前買票,就應該能夠預估並計算出這些要搭乘的人數,必要時能不能加掛車廂呢? 葉部長匡時:有些車子可以加掛車廂,有些車子並不是那麼方便,但基本上我們會請臺鐵局就這個問題來研究,不要造成民眾的困擾。 楊委員麗環:對於觀光部分,交通部是很用心的在推動,而且這幾年來,地方政府也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自由行、自行車專用車道的政策,還有整個景觀結合跟省能源的自行車規劃、接駁,也因為這樣,尤其比較偏鄉的地方,景色漂亮但一般的車輛不容易到達,反而是自行車喜歡去的地方。而最方便搭載自行車的運輸工具就是火車,所以針對這個部分,部長應該……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會請台鐵局在這個地方…… 楊委員麗環:台鐵局那邊要加強。 葉部長匡時:至少在能量不足的困境下,既然票已經賣出去,就賣出去了…… 楊委員麗環:不然你就不要預售三天前的車票,你要告訴他們已經截止了,就算買了也上不了車,要告訴他們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是。 楊委員麗環:這是一個資訊非常公開的時代,而且很容易就可以掌控,不要造成這樣的疏失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對,應該是。 楊委員麗環:另外,因為觀光發展非常快速,難免造成物價上漲,我也一再跟部長提醒,務必要跟行政院講,對此要想出一套辦法,一方面發展觀光,一方面不要影響到本國民眾的旅遊或生活品質,還有要想辦法將物價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否則會引來很大的民怨。 葉部長匡時:好,我們會注意,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質詢。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遠通的徐旭東說給他一點同情,到底是誰要同情誰?國道收費員才應該需要同情吧!剛剛你一直提到6月底前會全部安置完畢,假如沒有安置完畢的話,就是一天罰50萬,可是你前帳都未收,就算罰50萬又怎樣?你是不是應該更強硬一點?假如到6月30日還沒有辦法安置那些收費員的話,就直接把合約取消,把遠通踢出去!你們要強硬一點啊!罰50萬算什麼!他再跟你打訴願、打官司,財團有的是錢,他們有錢可以請律師,還可以跟你打官司打個3、5年。你前面的四億多都還沒有收,人家還要跟你要郵寄費用三百多萬,你到底在幹什麼?人家看你衰啦!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比如收歸國有,就合約機制來講,他們還是可以訴願或要求賠償等等,會有這樣的爭議問題出現,但我們會窮盡所有可能的方法來解決問題。 羅委員淑蕾:你錯了喔!就算收歸國有,他去訴願,但你不要忘記,抗告不影響執行耶!你就讓他去抗告,可是你先執行、先停下來,要做接管的動作,這樣才有用啊!不然你在幹嘛?只會說他可以去打官司?剛剛遠通的代表說遠通公司都守法,一切都按照法律及合約走,可是他們有按照合約走嗎?根據合約,第3年就要達到45%,可是並沒有達到,這樣是否應該解約?可是你不但沒有解約,還給一年的緩衝期;第4年要達到60%,還是沒有達到,你又說因為他們提出免費的eTag。 其實從紅外線改成eTag的時候,本來要重新招標,但你卻沒有重新招標,請問你有沒有護航它?你心裡有數嘛!第5年則是要達到65%,但還是沒有達到,連續三次沒照合約走耶!所以,對遠通有利的,你都可以不按照合約,合約只是隨便寫寫,應付過去就算了,至於對遠通不利的,要懲罰遠通的時候,你就說要根據合約走,我真的不知道你們交通部在幹什麼?他們違約了,但你有處罰嗎?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我們有一個處罰已經罰4.7億了,只是依照合約機制,他們有權利提出訴願、訴訟,所以現在還在爭議中。其實在爭議協處委員會中,遠通希望能跟我們和解,但我們並不同意,我們還是一樣堅持要罰這4.7億,所以才會有這個爭議。 羅委員淑蕾:4.7億有罰到嗎?你為什麼不扣押他的財產?你有沒有唸過法律?抗告不影響執行! 葉部長匡時:我們希望地方法院能趕快做裁定,這樣我們就能執行。 羅委員淑蕾:對遠通來講,根本不痛不癢,反正他有錢嘛!還可以請律師慢慢跟你告嘛!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和遠東集團是一個國內非常大的公司,也非常有知名度,我相信徐董事長會非常愛惜遠通公司的聲譽,也相信該做的事情他們一定會做。 羅委員淑蕾:他有愛惜嗎?處處與民爭利! 葉部長匡時:如果6月底沒有達成的話,我相信對他們集團的名譽來說,受傷會很大的。 羅委員淑蕾:他在乎名譽嗎? 葉部長匡時:我也相信有很多勞工團體,不只是對於遠通不罷休,甚至對整個遠東集團都會有影響,所以我們在此也鄭重希望徐董事長能正視這件事情。 羅委員淑蕾:為什麼遠東集團今天敢這樣做?就是看你衰啦! 葉部長匡時:委員要給我們一點鼓勵啦!要給我們力量,你放心,我相信遠東集團一定會重視聲譽。 羅委員淑蕾:他已經違約那麼多次了,我剛剛還聽到遠通的人在此說他們一定會按照合約走,如果按照合約的話,他們早就應該被踢出去了,早就應該收歸國有了!你說遠通很愛羽毛、很愛聲譽,但我告訴你,遠通是愛錢啦!對於那些收費員,遠通明明可以安置,但卻不安置,比如目前的車牌辨識人員,總共只有154個人,其中90名是工讀生,遠通寧願請工讀生,也不願意安置這些收費員。目前國道的平均車流量是170萬輛,清明節時可到240萬輛,只有154個人要做車牌的辨識,人手當然不夠!根據遠通的異常交易處理中心統計,每天的1,400萬筆交易中,差不多會有10,000筆照相辨識是失敗的,其中有6,000筆是因為車牌髒污、折損、偽造,不可歸責遠通,另外3,000筆則是因為遠通電收的角度及照相問題。假如因為辨識不清楚,認為不可歸責遠通的部分,都要由高公局吸收,那他們為什麼不請多一點人呢?154個人夠嗎?其中90個人還是工讀生,當然我們不是說工讀生不好,可是為何不用一些正規的人員呢?就是因為想省錢嘛! 葉部長匡時:這個我們不清楚,但是有關收費員的安置,我們也要尊重收費員願意的就業地點,辨識工作的地點是否適合收費員?可能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 羅委員淑蕾:154個人根本不夠,首先是它為了省錢,其次假如我們有問題,想打電話到遠通申訴,為什麼不開放0800的免付費電話呢?。 葉部長匡時:這點我們有持續要求遠通公司應該有免費的服務電話,我也覺得遠通公司在這邊斤斤計較是不明智的,我們還是希望遠通公司能有免付費的服務電話。 羅委員淑蕾:你們一直在包庇遠通嘛!你說遠通有顧及信用,可是連0800的電話都不提供,還會顧及他們的信用嗎?有時候打個電話要等很久,還告訴我們如果用遠傳的話,可以算便宜一點,請問這樣的公司有信用嗎?有愛惜羽毛嗎?沒有嘛!所以交通部到底在幹什麼?首先是為了省錢,寧願用工讀生也不願用正式人員;其次是不提供免付費電話;第三個更離譜,收錢時,如果依照計算公式計算的結果為0.4,一般都是四捨五入或是無條件捨去,但都不是,而是直接進位,多收1元,這1元也可以多收手續費,這部分你們是否有發現呢? 主席:請高公局業務組彭組長答復。 彭組長煥儒:主席、各位委員。門架裡算錢的方式都是高公局定的,所以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無條件捨去,另一種就是四捨五入,沒有所謂的無條件進位。 羅委員淑蕾:可是我們有接到民眾陳情,他們就是0.4還進位,事後我再提供給你資料,我們再來檢視。 彭組長煥儒:是,請委員再給我們資料。 羅委員淑蕾:剛才提到個資的問題,因為有很多人不爽,不願意裝設eTage,原因是申請時還必須檢附身分證等身家資料,必須持雙證件辦理,並且還需要登記,所以他們不願意裝eTage,而是採取繳費的方式,但繳費時必須要有車牌號碼,因為照相會照到車牌號碼,所以要求有車牌號碼是可以的,但為什麼還要登記身分證呢?這很奇怪! 彭組長煥儒:跟委員報告,這就是兩難,之前也有人提到車號對了,身分證字號不對,為什麼還要讓他繳費?所以便利性跟驗證本來就有衝突。 羅委員淑蕾:不是,雖然開車時會被照相,但怎麼知道開車者是誰? 彭組長煥儒:是,所以現在用車號就只能查欠費,如果要繳款,身分證也要正確才能繳…… 羅委員淑蕾:本來就是車號而已,我請問你,你怎麼知道身分證字號對不對?我覺得這很奇怪!舉例來說,我不想裝eTag,而我的司機…… 彭組長煥儒:跟委員會報告,也是委員會這邊要求要有身分證的。 羅委員淑蕾:我告訴你,我的司機就是去繳費,登記身分證後沒幾天就接到遠東商銀的電話,詢問他要不要借錢,請問這個資料怎麼出去的? 彭組長煥儒:如果是他們洩漏出去的話,就違反了…… 羅委員淑蕾:現在就是無從查起,各說各話。我請問你,遠東銀行為什麼會有他的資料?才登記沒幾天,馬上就打電話詢問要不要借錢!你現在說合約有規定,資料不得外洩,但是你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洩漏資料?這要如何查起?你告訴我,你們要怎麼保護個資?尤其當時他們本來同意把經過門架那些車子的資料賣給警政署,但是因為價錢談不攏。所以,個資的問題,你要怎麼保護?真的登記沒幾天,遠東銀行馬上打電話詢問是否要借錢,還說利率要算便宜,關於這部分,你們要如何處理? 彭組長煥儒:這應該要查遠東銀行,如果他們做這些事,遠東銀行要負責。 羅委員淑蕾:遠東銀行從哪裡得到這份資料呢? 彭組長煥儒:所以這要查遠東銀行。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委員提到是遠東銀行在做這些事情,我們不是遠東銀行,所以我們不知道。 羅委員淑蕾:我是覺得你們是不是在包庇什麼? 葉部長匡時:委員的司機既然有這樣的問題及疑慮,可以請司機提出訴訟,相關單位就可以調查遠通公司是不是有把個資交給遠東銀行,如果屬實,該負的法律責任就應該要負。 羅委員淑蕾:我跟你講,從很多的事證及例子就知道你們當初在阿扁時代選了這一家遠通就不對了!當時在選遠通時就是弊端重重,對於這種弊端重重、素行不良以及有不好紀錄的公司,你們是不是要採取更嚴苛的態度來審核及對待他們?但你們不是,對他們幾乎是束手無策,連掛號費也要你們負擔,你們也沒辦法,如果要罰錢,他們就去打訴願,我剛剛已經提醒你了,抗告不影響執行,你們就到遠通公司去貼上大封條,為什麼要等到訴訟完畢,你才要去拿這些錢呢?難道你們都是消極的應付而沒有辦法採取更積極的態度去對付遠通公司嗎?你們是不知道如何回答嗎?你們不會更積極一點嗎?你們是在睡覺嗎? 葉部長匡時:剛才已經跟委員說明過了,我們一定會窮盡一切的手段,要他們在六月底之前將收費員安置成功,對於委員會及立法院對遠通公司所作的這些決議,我們也都會遵守,同時也要求遠通公司…… 羅委員淑蕾:不是,部長是不是可以在這邊宣示,如果六月底沒有辦法完成安置的話就罰50萬,就像你說的如果罰錢,他們就會打訴訟,三年五載的,他們還是照收錢,根本不痛不癢,你為什麼不能說:遠通公司假如在6月30日之前,沒有安置好這些收費員的話,那就收歸國有!因為當初條約是這樣…… 葉部長匡時:就像剛才所講的一樣,我們不論是用什麼樣的方法,只要有關合約或是後續有一些法律的關係,我們都必須遵守,因為我們是法治的國家,我們還是要照法律…… 羅委員淑蕾:你有法治嗎?我就跟你說前面幾次沒有達到標準,你都可以替他們解套了,你有尊重合約嗎?所以就像我剛才說的,對遠通不利的,你都可以幫他們解套! 葉部長匡時:沒有,我們都是照合約做的,在合約執行的過程中,如果有任何我們的公務員沒有按照合約做,歡迎委員檢舉,我們一定會嚴格追究公務員的責任。 羅委員淑蕾:我請教你,他們在第3年時要達到45%,但沒有達到時,你們有沒有收歸國有?沒有。你們是給他們一年緩衝期,這是誰做的決定?你告訴我! 葉部長匡時:這也是合約機制裡可以進行的一個過程。 羅委員淑蕾:什麼合約機制?我跟你講真的,你假如沒有硬起來,人家就會看衰你們,如果連遠通都無法處理,讓那些收費員去霸占交通部,哪天就會進到你的辦公室裡!難道一定要弄成這種程度,你才願意處理嗎?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和遠通電收的張總經理講合約的部分,張總經理開口閉口都是合約,那我們就來講合約。剛才羅淑蕾委員提到遠通有沒有把個資洩漏給遠通相關的企業,包括遠傳或是遠東銀行?請教張總經理,有沒有這樣的事? 主席:請遠通電收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沒有,而且也不可以。 葉委員宜津:當然沒有,也不可以? 張永昌總經理:是。 葉委員宜津:剛才羅淑蕾委員舉他的助理為例,在台下馬上就有記者告訴我,他也是這樣。 張永昌總經理:那個資料到底是從什麼地方來的,我無法查證。剛才部長講得很好,就是要調查而且要提起告訴,如果有這種情況,就針對遠通提起告訴。 葉委員宜津:對誰提起告訴? 張永昌總經理:是對遠通,如果遠通洩漏個資的話,包括經理人、總經理以及洩漏的人都要負刑責。 葉委員宜津:很好,部長聽到了嗎?這不是單一個案,不只有羅淑蕾委員的助理而已,馬上有記者表示他也是這樣,才申辦eTage沒幾天,就接到遠東銀行的電話,我想這樣機率已經非常高了。另外,張總經理要講合約,我們就來講合約。 張永昌總經理:好。 葉委員宜津:合約上有沒有清清楚楚的寫著102年10月國道收費員就要全數安置?有沒有? 張永昌總經理:那是我的規劃計畫書裡面的計畫。 葉委員宜津:這就是你們當初可以得標的加分所在。 張永昌總經理:加分是對的。 葉委員宜津:102年10月全數安置,在合約上寫著保障工作5年,而且薪資不低於原薪資,結果呢? 張永昌總經理:這個我現在都做到了。 葉委員宜津:全數安置了嗎? 張永昌總經理:關於全數安置的部分,因為在102年時,我們都還沒有進入計程…… 葉委員宜津:你這是要全數安置、全數保障5年並且全數不低於原來的薪資,你還好意思說全部都做到了! 張永昌總經理:現在在職場工作的人,都是由遠通來補足差額,沒有少他們一毛錢。 葉委員宜津:我說的是全數,你不用再耍嘴皮了!另外我要請教部長,這些都是在合約裡的,有在合約裡的,剛才其他委員已經講到很多,沒有照合約講的,也不只這一件,但是交通部一而再再而三的退讓,就是讓他們得寸進尺!我認為這非常不應該,所以下次如果跟遠通還有訴訟時,我們要強烈要求直接提起停止合約的訴訟,因為他們是以詐術取得這份合約。當初他們也承認了,得標的分數中有相當多的分數是因為承諾安置收費員才得標的,所以我還要建議這些收費員不應該包圍交通部,應該包圍遠通公司,他們包圍錯了。 部長,我再次提醒你,我相信不分朝野委員都會同意,下次如果政府單位要對遠通提起訴訟,要直接提起停止合約的訴訟。 張總經理,合約上面寫得很清楚,要廣設服務據點,這有點模稜兩可,但你們自己的方案表示會超過3,600個加值服務據點,對不對? 張永昌總經理:是,這是針對電子收費的客戶。 葉委員宜津:什麼叫做針對電子收費…… 張永昌總經理:因為整個合約都是在電子收費的規範下。 葉委員宜津:沒有,合約沒有寫這是針對電子收費的。 張永昌總經理:針對非eTag電子收費,我們在整個合約裡面並沒有詳細的規範。 葉委員宜津:沒有詳細規範,你的認知是電子收費,我的認知是所有的繳費。 張永昌總經理:是,應該的,沒錯。 葉委員宜津:張總經理,這不是你說了算,部長,這不是他們說了算,不是他們說了,我們就要照單全收。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極力遵守大院的要求,並加以執行。 葉委員宜津:張總經理,民眾到超商繳費必須支付5元手續費,你們完全不理會消費者反彈的聲音,是不是? 張永昌總經理:到超商補繳費用的5元手續費,是超商收的,根據遠通與高公局、交通部所訂的遊戲規範,就是由使用者負擔。 葉委員宜津:我都知道你要說什麼,超商是不是你們的服務據點? 張永昌總經理:超商是我們的服務據點之一。 葉委員宜津:奇怪了,超商既然是你們的服務據點,你竟然說手續費不是你們收的,如果它是你們的服務據點,應該跟你們收錢,為什麼跟消費者收? 張永昌總經理:超商是我們在很多據點之外,為了讓民眾方便,所以提供一個方便的選項,不是絕對性的規範。 葉委員宜津:張總經理,一開始你們的服務據點只有27個直營店,其中21個還在休息站內,後來增加了120個,跟中油談妥之後,又增加了七百多個,這很好,令人奇怪的是,你們可以跟中油談妥,為何跟遠傳電信談不妥?你待過遠傳,也待過遠通,請問遠傳和遠通是什麼關係? 張永昌總經理:遠通是遠傳一部分的投資。 葉委員宜津:是關係企業,對不對? 張永昌總經理:部分的投資,對。 葉委員宜津:你們真的是貪得無厭,遠傳公司竟然還要收5元手續費!你們可以跟中油談,就是不跟遠傳談,你們就吃定政府。 張永昌總經理:沒有,跟委員報告,在年底以前,遠傳和中油都能提供非eTag繳費用戶免費補繳費用。 葉委員宜津:什麼叫做年底以前?為什麼中油可以永遠,遠傳要到年底? 張永昌總經理:跟中油也是一年簽一次,一年期限到了以後,我們還是要根據商業條件去跟中油談相關的服務規範。 葉委員宜津:遠傳又要到年底了,不是只有4月分。 張永昌總經理:是。 葉委員宜津:遠傳和遠通是關係企業,沒有人敢否認,你還算有一點良知,不要這樣貪得無厭,你們自己的公司都知道要偷人家的個資,居然捨不得這5塊錢,你們連一點服務都不願意。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我覺得偷個資對我們來講太沈重了。 葉委員宜津:有實際的案例,一點都沒有冤枉你,關係企業連一點點服務的付出都不願意,這算是什麼負責任的關係企業?張總經理,我相信你有相當的法律常識,你知道立法院的預算主決議等同法律嗎? 張永昌總經理:律師告訴我,等同法律,但是相關的議題在各個機關裡面還有很多討論和爭議。 葉委員宜津:等同法律,所以你們可以不理會法律,不把法律放在眼裡。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當然尊重立法院的決議,但也請委員尊重遠通與政府過去所協定的一些法律規定。 葉委員宜津:我們沒有不照法律規定。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葉委員宜津:你也說加值服務是你們的服務據點之一,所謂的加值,不是只有裝了eTag才算加值,加值是廣義的,去繳費也是加值。 張永昌總經理:加值部分已經不設門檻,過去是以400元為門檻,但很多人抱怨太高了,所以最近已調整為100元,100元就可以儲值,比繳費方便太多了,所以不要抓著繳費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所以去繳費還要收5元手續費,沒道理啊!你們堅持裝eTag才算加值,去繳費就不算加值。 張永昌總經理:這是不同的服務規範,eTag有eTag的服務規範,非eTag有非eTag的規範,這是必要的規範。 葉委員宜津:5年前,你到立法院時,那時候還是OBU,你就非常清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法規定得很清楚,沒有強制用路人一定要裝eTag。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沒有辦法強制,所以我們用鼓勵的,設計更多的誘因,讓國庫的呆帳可以減到最低。 葉委員宜津:公路法規定不能對用路人有差別的待遇,你也很清楚。 張永昌總經理:我很清楚,但是我不希望因為我們的做法造成呆帳,導致國庫蒙受重大損失。 葉委員宜津:你們的做法違背公路法,有差別待遇,就是藐視法律。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會提供方便的服務,我們不敢藐視法律。 葉委員宜津:有裝eTag去繳費不用繳5元手續費,沒有裝eTag就要繳手續費,這就是差別待遇啊! 張永昌總經理:可是我們有很多地方提供免費服務,而且這個部分是我們跟政府以前定的規範,所以我們一定要找出財務上、營運上和技術上可行的方案,不能說走就走,說那樣就那樣。因為這是全民的服務,我們現在要為600萬人服務,而且不能有一分鐘中斷耶! 葉委員宜津:你們不願意付超商的手續費,只有為裝eTag者付超商的手續費,這怎麼不是差別待遇? 張永昌總經理:因為他們處在不同的基礎,現在有570萬人裝eTag,非eTag客戶只有二十幾萬人,如果拉成一樣…… 葉委員宜津:那是站在你的立場講話。 張永昌總經理:站在服務的立場。 葉委員宜津:站在法律面,公路法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規定不可以有差別待遇。 張永昌總經理:是,在法律面,我們還是要尊重政府的政策及執行面,我們要推動電子收費,就是希望大家支持電子收費。 葉委員宜津:總經理,到底是你的立場比較重要,還是法律的立場比較重要? 張永昌總經理:法律的立場當然在我的前面。 葉委員宜津:非常好,可是你的做法不是這樣。 張永昌總經理:5元手續費和平信的郵費都是跟政府規範在先的,立法院的決議在後,所以我們現在不知道要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葉委員宜津:你們的契約沒有規定要裝eTag才這樣,而是要廣設服務據點,你的認知就是這樣。 張永昌總經理:廣設服務據點就是操作性的定義。 葉委員宜津:你剛才還提到寄出繳費通知的費用,買方跟你買東西,通知買方繳錢,當然是由你出錢,這有什麼不對?為什麼郵費還要政府出? 張永昌總經理:郵費是當初所有服務之外更進一步的部分,依據大院的要求…… 葉委員宜津:這哪是更進一步的? 張永昌總經理:大院的要求…… 葉委員宜津:這只不過是你們通知消費者要繳多少錢嘛! 張永昌總經理:是,委員現在可能是針對交通部講話,而不是跟幫交通部做事的廠商講話。 葉委員宜津:交通部已經把收費這件事委託給你們,所以我是跟你講話。 張永昌總經理:收費有本身的服務範圍,服務範圍裡面有服務內容,我們必須很仔細地討論。 葉委員宜津:規費法第十四條規定:「……其性質係於完成申請辦理事項後,始予徵收者,或屬於各機關學校依法令規定通知繳納者,由業務主管機關訂定繳納期限。」為什麼一定要半個月繳一次?為什麼不能像水電費一樣,一個月繳一次? 張總經理永昌:這部分不應該是我回答的。 葉委員宜津:當然是你回答啊! 張總經理永昌:因為這是如何稽催對國庫來說最安全,必須要考慮到營運的可能性。 葉委員宜津:你是說這半個月繳一次是交通部要求的?張總經理,如果不是你,我就問部長,沒有關係,半個月催繳一次是你的意思、部長的意思還是交通部的意思? 張總經理永昌:我們是針對實際上業務的需要和可行性。 葉委員宜津:是你的意思嘛,對不對? 張總經理永昌:不是,是跟政府仔細討論過,認為最有效的服務方法。 葉委員宜津:是政府的意思?是交通部的意思?部長,是你的意思嗎?為什麼水電費一個月繳一次,國道計程收費缺錢缺得這麼兇,一定要半個月就要繳一次?告訴我到底是誰的意思?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行駛高速公路繳通行費是一種使用規費,因此,車輛通過以後即刻就產生…… 葉委員宜津:不是即刻,是半個月,為什麼是半個月? 陳兼代局長彥伯:因為是立即就產生了通行費的…… 葉委員宜津:我相信後面的委員還會問,你們只要告訴我到底是誰決定半個月繳一次,而不是一個月繳一次的?是遠通還是交通部? 主席:請高公局業務組彭組長答復。 彭組長煥儒: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法令的規定,國道計程收費半個月繳一次當然是政府要去決定。 葉委員宜津:好,是交通部。 彭組長煥儒:是。 葉委員宜津:那麼我們就可以強烈的要求了,政府單位都是一個月繳一次的啦,你們不用這麼急著幫遠通催繳。 葉部長匡時:不是,這個事實上是幫我們國庫催繳,因為規費應該馬上繳。 葉委員宜津:好,難道水電費不是上繳國庫? 葉部長匡時:那不一樣,那個不是規費,國道計程收費是規費,就像在停車場停車,一用過就要馬上繳錢。 葉委員宜津:水電費也是一用完就要馬上繳錢啊! 葉部長匡時:一個月繳一次對國庫來講,事實上並不是一個有利的措施。 葉委員宜津:水電費也一樣啊! 葉部長匡時:我們只是基於使用者的方便,決定半個月繳一次。 葉委員宜津:既然是你們決定的,我們就可以直接作決議,部長,謝謝。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我們覺得這樣會對國庫造成傷害。 葉委員宜津:水電費也一樣歸國庫。 陳兼代局長彥伯:就像停車場使用完了以後就要繳費,沒有就要催繳,是一樣的意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總經理今天的魄力更甚於部長,你來當董事長的話,好像還不錯。我們就用月繳作例子,月繳在這裡承諾過,還上過報,本席在2013年就質詢過了,要比照水電費用月繳的方式來處理ETC的收費。如果交通部要求改成月繳,遠通接不接受?做不做?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站在一個建置營運公司的立場,其實只要是一個營運的規範,我們不能說不接受。 管委員碧玲:好,所以,只要交通部說要改成月繳,你們就要接受。 張永昌總經理:但是重點是,必須衡量現在營運上…… 管委員碧玲:不是你衡量啦。 張永昌總經理:包括營運的可行性、技術的可行性。 管委員碧玲:衡量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衡量嘛! 張永昌總經理:當然。 管委員碧玲:公共利益高於一切。 張永昌總經理:技術如果不可行、營運如果不可行,對於公共利益就是一個傷害。 管委員碧玲:所有你們應該出的錢,交通部替你們出,對於公共利益就是最大的傷害。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因為如果月繳的話,…… 管委員碧玲:所有應該要服務社會大眾、消費者,你們不從,用官司來阻擋所有國庫應該要有的罰款收入,對公共利益就是最大的傷害。 張永昌總經理:跟委員報告,剛剛還沒有講完,如果改成月繳的話,非ETC的呆帳是ETC的10倍,所以將來如果改為月繳,整個國庫的繳費會是大問題。 管委員碧玲:你們無能啊!找你們來收ETC,結果你們的呆帳在全國所有的規費中是最嚴重的。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我是說非ETC的用戶,如果改為月繳的話,其中產生的呆帳是不得了的。這點由交通部來斟酌。你剛剛講我們幾億的罰款不繳,我可不可以報告一下? 管委員碧玲:你不要用我的時間,部長,改成月繳,做不做得到?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家都應該從專業的、長遠的、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討論怎樣對國道收費是最好的。當初我們要全面實施計程收費…… 管委員碧玲:你的公共利益就是遠通的利益,以遠通的利益為優先。請問改成月繳,對於公共利益有什麼傷害?是因為呆帳嗎? 葉部長匡時:如果像水電一樣月繳,民眾不繳水電費,可以斷水斷電,如果大院委員會也給我這樣的權力,改成月繳,但是民眾如果不繳通行,就不准他上高速公路,假定有這類的相關配套措施,我覺得是合理的。 管委員碧玲:你知不知道呆帳是怎麼產生的? 葉部長匡時:我們還是要想到公共利益,還是要想到如何對國道收費最有幫助。 管委員碧玲:呆帳是網路上為了抵制遠通這種爛公司造成的。 葉部長匡時:那是另外一件事情。 管委員碧玲:你不去追究這種事情。 葉部長匡時:我想我們應該要一碼歸一碼來談。 管委員碧玲:所以,部長,你反對,是不是? 葉部長匡時:我認為我們一定要從收帳的角度去想怎麼樣才是比較好的。 管委員碧玲:我們覺得很好,月繳和半月繳差別不大。 葉部長匡時:我們要從收帳的角度來講什麼是最理想的。 管委員碧玲:反而會減少催繳時國庫的損失,如果遠通公司的服務做好,使得抵制的行動能夠消失…… 葉部長匡時:如果有一些配套措施,對於那些不繳的處罰能夠加重,我認為是合理的。 管委員碧玲:無能哪!無能導致的人民的抵制,造成了呆帳,回頭傷害人民,就是這樣。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當然有一些可能是針對遠通,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有一些人可能是…… 管委員碧玲:因為你沒有管好遠通、縱容遠通啊! 葉部長匡時:我們也不能否認可能就是有一些人刻意不繳這個錢,也的確是有這樣的情形。 管委員碧玲:對啊!你們無能,讓遠通這樣子耀武揚威,騎在你們頭上,造成人民的憤怒,造成這種抵制,你到現在還沒有能力把它糾正回來,然後現在就以此為理由說不能月繳。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剛剛跟委員說了,月繳我們希望有些配套,否則造成國庫的損失、國道基金的損失,我們都不樂見。 管委員碧玲:張總經理,你知不知道你們來投標時,招標計畫書就形同契約? 張永昌總經理:對,是契約的一部分。 管委員碧玲:所以,來看一下你們當初在契約裡面對這些關廠工人的承諾,你們的7.21的第2點:「所有遠通收費業務對外招考人員時,應優先通知高公局既有收費人員,優先錄取。」這是契約的一部分。然後再看一下,有關你們的工讀生的新聞,看了真是令人心痛,報上說你們的工讀生總員額要從70名增加到140名,對不對? 張永昌總經理:在上路初期有一百多位。 管委員碧玲:對於這些人有沒有根據剛才提到的那一條來做?有缺要招考人員。 張總經理永昌:不是,工讀生的出缺,我必須報告一下,因為剛才提到兩次,讓我說明一下。 管委員碧玲:就是業務需招考人員,出缺要優先通知、優先錄取,有沒有照做啦?先回答我,有沒有照做?這些工讀生的缺有沒有優先通知、優先錄取? 張永昌總經理:我跟各位報告,工讀生的缺…… 管委員碧玲:有還是沒有? 張永昌總經理:沒有。 管委員碧玲:好,部長!部長!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等一下嘛,工讀生的缺不適合他們嘛! 管委員碧玲:部長!工讀生的缺需不需要按照這一條來做? 葉部長匡時:關於工讀生的缺,按照我的理解,是屬於part time的,今天他們需要的員工是full time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什麼職務是part time,什麼職務是全職,應該由誰界定?你就縱容他們去界定哦! 葉部長匡時:不是,不是。 管委員碧玲:他們可以把所有的缺都界定為工讀生耶!你知不知道? 葉部長匡時:我想我們最後要看…… 管委員碧玲:職缺還有分本質是工讀、本質是正缺嗎? 葉部長匡時:我想我們最後要看結果,我是不是請…… 管委員碧玲:職務有沒有本質上的區分?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最重要的是6月底…… 管委員碧玲:職務有沒有本質上的區分?說這種職務是工讀的、這種職務是全職的,有沒有這種區別? 葉部長匡時:這些職務究竟是全職或兼職,這是由遠通公司去界定的,我們並不清楚。 管委員碧玲:好啦!部長又把人民出賣了。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是這樣子啊! 管委員碧玲:你又把人民出賣了!職務的本質哪有分工讀?哪有分正職?那遠通公司可以把所有的職務都當成是工讀,所以就不必優先錄取這些收費員啊! 葉部長匡時:我想在勞基法和相關的…… 管委員碧玲:我非常痛心啦!當本席聽到葉匡時今天這樣講、出賣所有收費員的工作機會的時候,…… 葉部長匡時:沒有,我們剛剛講得非常清楚,遠通…… 管委員碧玲:我真的非常痛心!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有責任在6月底…… 管委員碧玲:這是什麼爛團隊!這是什麼爛內閣!…… 葉部長匡時:6月底一定要把這些收費員轉置成功。 管委員碧玲:對於這樣的部長,交通委員會竟然沒有能力讓他下台,我們交通委員會所有的委員都應該要向人民謝罪!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必須讓收費員在6月底轉置成功,這是目前契約的規定,所以…… 管委員碧玲:有關遠通公司的職缺是工讀還是正缺,你還縱容他們的話,…… 葉部長匡時:我想我們要看那個結果,也就是6月底收費員是不是能夠轉置完畢。 管委員碧玲:你看看遠通公司6月底能不能完成! 我跟你講喔!合約規定是102年要完成,立法院的決議則一直拖,拖到今年6月。立法院的決議在合約之後,對遠通有利的,遠通就拿來用。 張總,立法院的決議在你們的合約之後,對不對?按照你們的計畫書,你們應該要完成安置的工作。 張永昌總經理:剛剛部長已經給我們很嚴格的要求,在6月底之前,我們會全力完成。 管委員碧玲:6月底是不是立法院決議給你們的通融? 張永昌總經理:報告委員,工讀生的部分我可能還是要講一下…… 管委員碧玲:是不是啦!是不是立法院的決議給你們的通融? 張永昌總經理:這不是通融,這是實質上的需要,因為媒合工作比想像中還複雜。 管委員碧玲:這是合約的通融耶!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合約的通融。跟大家報告一下,工讀生的工作會越來越少,因為我們的系統越來越精進。 管委員碧玲:部長,我們立法院決議的期限一直延後,這是對他們的通融,可是人家說不是通融,而是他們的需要耶! 葉部長匡時:我不清楚,但是我覺得應該這樣說,根據我的理解,計程收費是去年年底才全面開始實施,所以那些收費員是去年年底才開始…… 管委員碧玲:部長,你錯了!請你看一下合約7.21第3點的內容:「……高公局依照二階段間接轉換計畫時程,分年分批轉置處理既有收費人員,……」,是從OBU的時候就要開始安置了啦!這一條你懂不懂?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他們有一些是因為還在擔任收費員的工作,所以當然就無從安置,因為他們事實上還有工作啊!當他…… 管委員碧玲:也可以預做安置啦! 葉部長匡時:當他的工作已經沒有的時候,就必須在6月底之前…… 管委員碧玲:你所說的一切都是在替他們講話! 葉部長匡時:不是,我想委員的關心和我們的關心是一樣的。我們最關心的就是收費員的安置。 管委員碧玲:你再看一下合約第10章「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10.2,其中第6款是協助他們的行銷宣導措施,是「協助」喔!結果行銷宣導措施也是政府花錢替他們做,而且做得非常非常之多──廣播電台的廣告一直到上個月都還在播,然後還有9折優待,不管多少錢都在替他們做!這還只是協助事項,政府就替他們出錢,其實這已經不是「協助」,而是自己做了。該協助的,政府卻自己跳下去做,該他們做的,就丟給政府!譬如7.14「行銷推廣規範」的第3款,差別費率是誰該出錢?是遠通該出錢! 張總,你看一下這一條!替你們做行銷的差別費率那9折的錢,依據合約7.14的第3款「……建置營運公司可視情況實施電子收費使用者通行費優惠、高用量用戶之差別費率等措施」,這是為了行銷而實施通行費的優惠和差別費率等措施,所以這些措施的錢該誰出?應該是建置營運公司出,結果卻是政府替他們出。政府真的是「賠到脫褲」!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跟委員報告,這是政府國策推動的配套。 管委員碧玲:不只是「賠到脫褲」,還讓他們的張總經理今天在這裡面對立法委員的時候,比部長還有魄力。面對立法委員的時候,部長、張總經理和遠通公司沆瀣一氣,清一色都在替遠通公司講話!在合約關係成立之後,立法院所有通融遠通公司的決議,遠通公司竟然說那不是通融,而立法院所通過的,基於公共利益,要求遠通公司去做的決議,他們說依合約自己不必做!今天在這裡呈現的就是這個事實。全國人民看到的就是這種事實,難怪整個ETC亂七八糟,讓政府賠了夫人又折兵。 張永昌總經理:跟委員報告,現在ETC已經是臺灣最大的賣點,全世界都在注意我們這個案子。 管委員碧玲:部長和張總經理都在場,本席非常堅持,所有衍生性事業一概不准!在ETC應該付的這筆爛帳還沒有弄清楚之前,立法院已經通過決議了,這個決議張總一定要知道,你們衍生性事業的申請一概退回、一概不准。我知道你們要在全國弄eTag的停車場收費,…… 張永昌總經理:這是民眾的福祉啦! 管委員碧玲:而且eTag的停車場收費部長也想要給你們,可是你在這裡又說這是民眾的利益。 張永昌總經理:對。 管委員碧玲:如果你們真的那麼注意民眾的利益,本席就拜託你以下幾件事:第一,手續費全免,你們吃下來,去跟超商重新訂約;第二,趕快把半月催繳改成月繳制;第三,趕快回歸合約,把所有的人員儘速安置好。如果你們真的是照顧民眾的利益的話,就趕快先把這些事情做好,不要把你們的職缺定義成工讀生,然後就可以規避優先錄取這些收費員之條款的約束。 這真的是讓人家滴血啊!看了真的是讓人家心痛啊!部長竟然還在這裡替他們確認這種小人的手段,真的是無血無淚耶!把一個職缺界定成工讀生,這樣就不必去通知這些收費員,也不必依合約優先錄取他們,然後還去發布工讀生是「正妹」的新聞,大作行銷:你看看,「正妹」在做這種工作,要擴充到140人。當這些收費員看到「正妹」的新聞時,他們的心是如何的痛啊!部長竟然還在這裡說,每一個缺要用工讀生還是要用正職,是遠通公司自己決定的。難怪遠通公司吃定你們!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林委員詢答完畢休息10分鐘。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陳局長,目前遠通電收公司的正式人員和聘僱人員總共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清楚。 林委員國正:那你知道他們聘了多少工讀生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不知道。 林委員國正:根據你們網站上的公告,到103年4月18日為止,接受轉置的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根據我們的統計,到目前為止,已經有224人媒合成功。 林委員國正:接受媒合的有多少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成功的有224人。 林委員國正:你們的資料是196人耶! 陳兼代局長彥伯:那是18日,24日還有一批…… 林委員國正:需要轉置的有多少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需要轉置的總共有455人。 林委員國正:你們網站上的資料是457人。 請問現在媒合成功而且去報到的有多少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目前已經有224人媒合成功。 林委員國正:實際去報到的有多少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真正到遠通公司報到的有125人。 林委員國正:根據你們103年4月18日的公告,接受轉置的總共457人,安排面談的有370人,完成面談的有339人,其中媒合成功的有196人,媒合成功率是58%。但是很弔詭,媒合成功的有196人,接受錄取的才136人;以另一個角度來看,安排面談的有370人,結果實際錄取的只有136人,大概是3成多,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 陳兼代局長彥伯:其中有些收費員雖然接受了錄取,但是後來有的放棄了,有的則是尚未去報到。 林委員國正:放棄錄取的有58人,尚未去報到的有幾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27人。 林委員國正:這27人會去報到嗎?高公局有掌握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每個站都有相關的輔導人員…… 林委員國正:你們有無去追蹤這些東西? 陳兼代局長彥伯:有。 林委員國正:這27人會不會去報到?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希望他們能夠去報到。 林委員國正:所以你根本就沒有掌握情資,即457人當中只有126人去報到,占的比例只有27.6%,而且方才你們提到,他們之所以不願接受媒合、不願去報到,可能原來是在A處上班,但現在被派到B處或是C處上班,且離家很遠,這不是變相懲罰嗎?即錯在員工,而不是公司,是不是這個意思?高公局有無進行相關的了解呢?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有去了解相關的情形,所以最近有改變相關媒合的方式。 林委員國正:如何改變? 陳兼代局長彥伯:希望遠通公司能夠提出適合收費員需求的缺。 林委員國正:這個事情從去年談到現在,而且到6月只剩下不到兩個月的時間,結果你們還在改變媒合的方式?代表你們過去根本就沒有在追蹤。對此,遠通公司的總經理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過去都有在做。 林委員國正:請教總經理,目前遠通公司有多少位員工? 張永昌總經理:600多位。 林委員國正:所謂電子業務收費員大概有多少人? 張永昌總經理:上述這些人都是。 林委員國正:為何600多位當中,目前還有400多位還沒有進去呢?請問這600多位當中,有多少位是從高公局收費員轉任的? 張永昌總經理:大概有50幾位。 林委員國正:為何落差這麼大? 張永昌總經理:因為裡面還包括了工讀生。 林委員國正:工讀生的人數有多少? 張永昌總經理:接近100位左右。之所以有這些工讀生,是因為我們的系統每天都有在進步,即自動化程度愈來愈高,所以這項工作是屬於比較短暫的,而非長期正式性的。 林委員國正:工讀生一個月的薪水是多少? 張永昌總經理:大概兩萬元。 林委員國正:兩萬元可以請到正妹嗎? 張永昌總經理:那位是正職的。 林委員國正:原來那位是正職,而不是工讀生。 張永昌總經理:正職有50幾位,但因為要輪班,所以有的不太習慣一些輪班的工作。 林委員國正:600多位扣掉100多位工讀生,還有500多位,為何只用了50位,即十分之一的人員呢?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那是遠通公司本來就有的員工,就是從Day 1開始就有一些…… 林委員國正:這是從別的地方調過來的? 葉部長匡時:不是,是公司組成之初就有的員工,但是安置收費員一事,不一定要把他們安置在遠通公司,而是可以安置在遠東集團及四大股東…… 林委員國正:遠東集團很龐大,但是當初有說到,若遠通公司要招考電子業務收費員,你們就要優先錄取這些人,畢竟其工作性質比較雷同、相近,結果500多人當中,有十分之九是從Day 1開始就在那裡工作的。 葉部長匡時: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這600多人當中,有一些人是公司成立的時候就來了…… 林委員國正:這500多位是招考進來的還是從其他公司調來的? 張永昌總經理:遠通公司已經成立10年了,這600位是10年來陸續進來公司服務的員工,其中有90幾位是工讀生。 林委員國正:業務量飽和的話需要多少人? 張永昌總經理:現在計程之後,1月的時候是最高峰,往後的話,需求會愈來愈少。 林委員國正:所以要將這些收費員轉職到遠通電收是不可能的。 張永昌總經理: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找四大股東,包括遠傳、東元、精業、神通等,大家全部都動員起來。 林委員國正:從4月到現在總共吸收到多少人? 張永昌總經理:新任局長可說是非常積極,每天都在盯著我們,所以我們在6月底前一定會把全部的職缺處理好。 林委員國正:這裡面的問題是,不要人家住在高雄,結果你派他到台北、台中或是台南工作,你認為他們會去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原則上工作地點要保障。 林委員國正:大概保障到多遠?有沒有聽聽那些收費員的心聲? 陳兼代局長彥伯:原則上是提出工作地點之後,由收費員去選擇這個職缺是否適合自己,所以工作地點是由收費員自己來選擇的。 林委員國正:4月18日這一波之後,下一波是什麼時候?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在4月30日之前會請遠通把方才提到的無門檻職缺提出來…… 林委員國正:4月30日已經快到了。 陳兼代局長彥伯:屆時大概會有兩百多個職缺。 林委員國正:但最後不一定完全都有媒合啊! 陳兼代局長彥伯:目前已有224個媒合,而現在就是針對還沒有媒合過的221人先來做一次媒合。 林委員國正:等於4月30日會有另一波?他們會提供多少缺額? 陳兼代局長彥伯:應該是有兩百多人,然後在5月上旬(10日至15日)之前會舉行相關的說明會。至於媒合的方式,就是由收費員去選擇適合自己的,而經過選擇之後,就會公布他們是被錄取的,所以就會改善過去一些收費員所說的問題,就是去面談之後,不知道自己是否有被錄取或是沒有被通知到等情況。 林委員國正:現在高公局有沒有成立一個小組在處理這件事情? 陳兼代局長彥伯:在我上任之後,是有成立一個小組…… 林委員國正:你是何時上任的? 陳兼代局長彥伯:4月7日。 林委員國正:所以4月7日之前並沒有相關小組在處理這件事情? 陳兼代局長彥伯:也是有,只是我上任之後,在了解以往的情況之後,採取更為積極的態度。 林委員國正:你有沒有信心這些人可以獲得媒合?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 林委員國正:你自己有沒有信心? 陳兼代局長彥伯:當然要有信心。 林委員國正:如果做不到呢? 陳兼代局長彥伯:會有相關規定來做處理。 林委員國正:你要不要拿烏紗帽來抵?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會盡力來做這件事情。 林委員國正:部長,其實這些人並不是很多。 葉部長匡時:我完全同意,所以我覺得他們拖這麼久事實上是不聰明的舉動,照理是很早以前就應該已經處理掉了,畢竟一直拖下去對交通部及遠通公司的形象都是不好的。 林委員國正:的確是很不聰明,為了這件事情,他們的社會形象down到了谷底。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很努力在做,但是…… 林委員國正:效果很差?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基本上,這是雙方面的問題。 林委員國正:你是怪罪這些收費員嗎?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我不敢怪罪他們。 林委員國正:既然是雙方面,則另外一方是誰呢? 張永昌總經理:這是文化的問題,因為他們到了民間企業之後,發現自己與民間企業的落差太大,所以我們必須不斷去勸他們要慢慢訓練,以後會做得更好,老實說,這個過程很辛苦,而這才是最主要的問題。 林委員國正:部長,時間是6月底之前,我們希望政府的形象不要一再受損。 葉部長匡時:我想遠通公司應該知道這個嚴重性。 林委員國正:遠通要的你們都給得很快,你們也儘量在配合他們……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做好監督,把這件事情確實做好。 林委員國正:人民看不到政府的魄力,這個東西有這麼難嗎?而且還從去年講到現在。局長,這是你4月7日上任以來,只剩下一、兩月時間就要看出成效的一件事情。 陳兼代局長彥伯:這是我個人最大的挑戰。 林委員國正:你每天要去盯他們,比方說每天要去看相關的報表,追蹤看看有何進度,有沒有這麼做呢?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每天都有請同仁去注意,而且就是因為看到相關報表,知道這方面進度相當緩慢,所以在上個禮拜舉辦了兩場說明會,同時也媒合了18位。 林委員國正:速度要快啦!國道收費員一事已經把交通部的形象弄糟了,枉費部長這個禮拜每天這樣東奔西跑視察基層,結果是沒有用的,抵不過人家路過你交通部,整個呈現出政府失能的狀態,這樣受傷的是誰?是政府!所以部長,要加把勁啦! 葉部長匡時:是。 林委員國正:局長,每天要看報表啦!好不好? 陳兼代局長彥伯:是。好。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著輪到本席質詢,請葉委員宜津暫代主席。 主席(葉委員宜津代):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交通部的報告第3頁中指出,高公局已設定目標,要求遠通公司達成轉置的工作,之下又列了5點,第一點是103年1月23日前就全國各地區分區職缺數量增加到目前需求數的一半以上。(已達成);第二點是103年1月29日前(農曆年前)為已表達希望在年前找工作的收費員,全部安排工作面談。(已達成);第三點是103年3月1日前就選擇轉置工作者應累計總媒合成功人數達150位以上。(已達成);第四點沒有達成。請教部長,第三點103年3月1日前就選擇轉置工作者應累計總媒合成功人數達150位以上,150位是交通部定的目標,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理解應該是這樣,是我們定的目標。 蔡委員其昌:請問部長,何謂轉置工作?何謂轉置? 葉部長匡時:就是那些收費員希望遠通公司幫他安排工作,然後也媒合成功,他接受,他願意去。 蔡委員其昌:就是既要「轉」又要「置」,要安置嘛! 葉部長匡時:對,就是安置。 蔡委員其昌:部長,在103年3月1日前媒合成功人數150人,但是現在103年4月,目前仍在職位的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葉部長匡時:我不清楚。你是說媒合成功之後,又繼續再…… 蔡委員其昌:你告訴我們3月1日前統計媒合成功人數150位以上,已達成你們的目標,現在才4月下旬,這不是幾年前的事情,請問到現在為止,實質上還在位置上工作的有多少人? 葉部長匡時:這部分請局長答復。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媒合以後有去報到的總共有125人。 蔡委員其昌:對,現在目前在職的有多少人? 陳兼代局長彥伯:據我們瞭解,有些人工作以後相繼離開,目前在職的大概有八十幾位。 蔡委員其昌:目前只有84個人仍在職。 陳兼代局長彥伯:大概有87位。 蔡委員其昌:我的資料是84個人,換言之,大概18%,不到20%。部長,你認為這叫做轉置嗎? 葉部長匡時:如果從剛才的數據來講,這就是不理想,我認為這不叫做媒合成功,應該還要繼續。 蔡委員其昌:不叫做媒合成功,非常好,本席也覺得這不叫做媒合成功,這個騙很大嘛!我替你媒合,安排你去某個職位,你被錄取了,被錄取人到現場之後發現,這不是我原來要的工作嘛!比如我當時有意願的工作跟你現在派我去的工作不同,所以被錄取人沒有辦法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只追求那個所謂150人達成目標,事實上沒有達成目標嘛!事實上只有84個人媒合成功嘛!部長,沒有達成目標要怎麼處理? 葉部長匡時:這些目標是我們當初自己對遠通公司設定的目標,希望遠通公司能照進度完成,但是現在不理想…… 蔡委員其昌:是,遠通公司沒有達成目標,要怎麼處理? 葉部長匡時:我覺得最後、最重要的檢視點就是6月底,它一定要全部轉置成功,這是最重要的檢視點。 蔡委員其昌:部長,你們為什麼要分階段設定目標?是因為你不要把結果最後賭注在6月,你認為它應該按部就班去完成。 葉部長匡時:對。 蔡委員其昌:所以才會有103年3月1日累計總媒合成功者要達到150人以上的目標。部長,數字不能灌水,這是灌水的數字,這不是真實轉置的數字啊! 葉部長匡時:我想可能是後面的數字沒有更新或沒有掌握實質的狀況,但是這種灌水沒有意義,因為到6月底沒做成就是沒做成,就是一定要把它做成嘛,所以我們沒有必要在此處灌水。 蔡委員其昌:所以部長,你認為這個階段不需要做適度的處分?你認為要到6月才做最後整體的處分嗎? 葉部長匡時:現在我會要求高公局去瞭解,為什麼那些人原來已經接受了,比如有三十多個人後來做一做又不做了,究竟是什麼原因?我們看看能不能解決他們的困難,也要求遠通公司來解決他們可能的困難。 蔡委員其昌:部長,我認為這真的是搬弄數字,這是數字遊戲,這是在欺騙社會大眾。你們交通部的報告還寫「已達成」,如果你說我的目標現在已經如何,你不應該寫「已達成」,你告訴我們目標已經完成了,才叫做「已達成」嘛!這個叫欺騙耶!部長。陳局長這樣做叫做欺騙耶,因為目標根本沒有達成啊!轉置成功150個人是怎麼算的?交通部的報告中指出,截至103年4月23日止,已轉置錄取224人,尚待轉置231人,換言之,你的數字上面只剩下231人尚未轉置,但是如果實際媒合結果現仍在職工作者只有84人,事實上還有371人尚待轉置耶!局長,這是不實報告耶,這是欺騙、唬弄交通委員會耶! 陳兼代局長彥伯:向委員報告,我們的報告中所指3月1日前媒合成功,就是有進行媒合而且也錄取了,所以我們才會在報告中寫已達成。 蔡委員其昌:局長,103年3月1日前就選擇轉置工作者,可能我的國文造詣不很高,我剛才還特別問你何謂轉置?部長剛剛回答不但「轉」而且要「置」喔!不是只有「轉」啊!不是你做了媒合就算數,因為還沒有安置,他沒有在那個位置上工作嘛! 陳兼代局長彥伯:向委員報告,所有的收費員都會有兩種選擇:一種是他希望要轉置,所以我們指的是希望要轉置工作的這些人,在3月1日之前,我們要做媒合的動作,媒合的結果有達到150人,我們指的是這個。 蔡委員其昌:你的數字最終告訴我們,尚待轉置231人,請問你,扣掉那84位,剩下目前沒有在工作崗位上的,你要不要繼續媒合、要不要繼續轉置? 陳兼代局長彥伯:這些我們會繼續來做。 蔡委員其昌:是嘛!所以,請問局長,尚待轉置工作的人數是231人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我們在這裡提到的就是,因為在轉置的過程中要一步一步來,我們會就希望轉置的人先去做媒合,然後媒合完了以後再決定…… 蔡委員其昌:部長,這種談法我實在聽不下去…… 葉部長匡時:委員,我瞭解委員的意思…… 蔡委員其昌:如果是這樣,尚待轉置的人數就不會是231人嘛! 葉部長匡時:我知道,委員也是很關心,因為階段性目標並未達成,也會擔心是不是6月底沒做成…… 蔡委員其昌:是啊! 葉部長匡時:但是重點我剛才提到了,第一,最後是看結果,6月底一定要全部達成;第二,所謂的媒合成功,本來150人答應要去做,有可能上班一、兩天就覺得不適合而不幹了,這些我們要去瞭解怎麼一回事,我們也會請遠通公司…… 蔡委員其昌:所以這些還是尚待轉置嘛,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尚待轉置。 蔡委員其昌:所以尚待轉置的人數就不是231人,是371人才對。 葉部長匡時:我們來修正這個數字,重點是6月底一定要完全轉置成功。 蔡委員其昌:部長,我覺得你應該先跟交通委員會道歉,對於遠通公司這種所謂不知道所訂的目標到底是交通部內部的目標,還是你要求遠通公司的目標,不管哪一個目標,你一定要…… 葉部長匡時:剛才可能造成一個誤會,我已經向委員報告過了,其實我們沒有人有這個意願或者誘因想要故意去灌水,因為一翻兩瞪眼,6月底沒有做成就不行的嘛! 蔡委員其昌:部長,為什麼要質疑交通部?大家剛才不斷在講,你從頭到尾都在幫遠通公司,長期以來給民眾的印象是如此,所以交通部對交通委員會所列的報告一樣是灌水的數字,一樣是不實的數字,你現在告訴我沒有必要護著遠通公司,只要達成目標就好,那你為什麼要灌水?你站在這個角度,你應該要求遠通公司…… 葉部長匡時:委員剛才問我什麼叫轉置媒合成功,就我的認知是一定要轉置成功,而且繼續在工作。 蔡委員其昌:當然是嘛! 葉部長匡時:剛才我們局長講,他得到的數字,以及他的認知、他的理解,媒合成功就是幫他們找到工作,他們也願意做了,確實有150人。 蔡委員其昌:部長,你的報告裡面寫已轉置錄取224人,尚待轉置231人,換言之,對於尚待轉置231人,你認為是什麼?你認為那150人都已經去就業了,所以尚待轉置剩下231人,如果現在已經就業的只有84人,那尚待轉置就是371人嘛!所以,你們的腦袋…… 葉部長匡時:謝謝委員把這個細節講得更清楚,老實說,我本來也沒有那麼清楚,我也以為只有231人尚待轉置,其他都已經OK了,現在尚待轉置顯然比231人還要再多一點,我們會再加強要求。 蔡委員其昌:所以這個要處理啦!長期以來,交通部給人家的感覺是你來交通委員會還是在灌水,你要讓人家相信交通部一定會在6月達成,現在你都在灌水了,你告訴我要在6月達成,現在的轉置率只有18%,已經4月了耶!我再告訴你,部長可能沒有認真去研究,我把各縣市開缺的狀況講給你聽,目前希望在彰化縣工作的有19人,遠通公司只提供11個職缺;希望在雲林工作的有10人,遠通公司只提供6個職缺。請問局長,我們光用地點、需求和供給來看的話,你告訴我這個要如何解決? 陳兼代局長彥伯:就是因為這樣的情形,我們最近會要求遠通公司把需要轉置地區的職缺開出來。 蔡委員其昌:是啦!現在我要告訴你,如果你們要一路採取這種連數字都要幫遠通公司灌水的態度,從今年年初交通委員會作出6月完成這個決議,一直到現在為止,你們已經用掉了將近三分之二的時間,只有媒合18%。你來交通委員會報告還灌水,說已經媒合150人了,這個數字灌水,而且剩下短短的一個多月,你告訴我說你們會做好,光開職缺都不一定能夠媒合,連開職缺你們都還沒有辦法達成這個目標,你告訴我媒合成功?總經理剛才講,那叫文化差異啦,我要請問總經理,如果是文化差異,你當時就應該寫在契約書裡面,你在投標時就要把文化差異寫進去,不能在標案時沒有說有文化差異,只說遠通公司百分之一百都能夠安置,現在得標了,困難都來了,連文化差異都拿出來講。我跟總經理講,一個月如果以10萬來請他們,那都沒有文化差異啦,你要信嗎?如果你們安置的每個工作都是月薪10萬元起跳,保證絕對不會有文化差異,總經理,你相不相信?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可能問題還會更嚴重。 蔡委員其昌:不會更嚴重啦!我跟你保證。 張永昌總經理:因為他拿那麼高的薪水,發現他的工作根本沒有辦法match的時候,會對他們產生更大的挫折。 蔡委員其昌:不會!不會!所以它絕對不是文化差異啦,文化差異是什麼?就是你們的藉口嘛!如果給10萬元,你現在講他可能無法勝任這個工作,那就不叫文化差異了,所以不能用這種理由嘛,這個理由是什麼?你要去投標的時候,你要跟我們講的理由,跟評審委員講的理由,你們當時…… 張永昌總經理:向委員報告,我們在投標的時候有寫,公司必須是合乎勞基法規範的公司。 蔡委員其昌:總經理,你們當時信誓旦旦跟人家開了一張支票,如果你們沒有開那張支票,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在這裡要求這個就沒有道理,我們就盡力安置嘛,可是你們當時是保證要安置,因為你們保證要安置,委員都覺得遠通最好,所以要讓遠通得標。可是你現在告訴我有文化差異了,我說給他們一個人10萬,你說不行,他們不能夠勝任工作。這個事情你在投標時要講,不是得標之後才這樣講,得標之後只有一件事,就是遠通公司是不是一個誠信的公司、是不是說話算話、會不會做到,而不是結合交通部老是搞灌水。請問總經理,部長說6月30日要達成,這張支票能不能夠兌現?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蔡委員其昌:全力以赴?你告訴我要不要達成。 張永昌總經理:一定要達成,非達成不可。 蔡委員其昌:如果沒有達成,遠通公司打算怎麼處理? 張永昌總經理:沒有達成的話,剛才長官已經講得很清楚,一切依照合約的規範辦理。 蔡委員其昌:好。再請問總經理,達成是不是只要媒合、發通知給他,這樣就好了?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在6月底以前要媒合成功,要給他工作,這是第一個基礎。我向委員報告,對於不適應工作而離開的人,我們會繼續努力,我們不是這樣就結束了,我們會一次、兩次繼續努力,替他找到工作為止。 蔡委員其昌:好啦!謝謝你。部長,我對於今天的報告非常不滿意,我覺得交通部不誠實,這麼嚴肅的題目,我特別安排這樣的專案報告,你們送來資料的數字都不對,數字都灌水,是騙很大的數字,根本沒有這樣的數字,你們竟然可以編得出來,讓社會大眾覺得這個目標快達成了。你告訴本席6月一定可以達成,我實在很悲觀,我今天還帶來很多細項的資料,你去瞭解過這140人放棄的原因是什麼嗎?我針對這部分做了圓餅圖,你不去細究這些原因,光一個數字說要達成,遠通公司現在還在講文化差異,你憑什麼說會達成?每一個階段的短期目標沒有辦法達成,你告訴我總目標要達成,其實我不大相信。你應該慎重處理這種未達成的情況,坦白講,3月1日明明沒有達成目標,你們說有150人已經媒合成功,達成目標,其實這個是要處分的。你不要求短期目標,你只說最後在6月30日一定會達成,我要說6月30日一定達不成,到時候我們又要在交通委員會爭執,人家又要叫部長下台,叫你們收歸國有,這個道理很簡單嘛,如果你們按部就班去做,人家會相信。 本席超出質詢時間太久了,向大家說聲抱歉!謝謝。 主席:本席要再次提醒部長和張總經理,早上已經說過了,不是只有轉置,白紙黑字很清楚有一個期限叫作5年,請你們注意這個。 主席(蔡委員其昌):請王委員進士質詢。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一個多月以來,社會夠亂了,在上個禮拜二,國道收費員衝到交通部,他們也只是表達要工作的訴求,但是這個情況也讓我們非常憂心,曾幾何時,我們的政府需要讓民眾以衝撞或占領等激烈手段來表達訴求,我想各部會都應該有心理準備,防範過去一些陳年舊案或是新議題所可能引發的民眾抗爭,這些都應該注意,不要等到民眾有激烈的反應才來處理。今天交通委員會大家都提到國道收費員安置的問題,交通部和遠通針對這方面也做了很多說明,不過聽來聽去還是這樣,怎麼樣在6月底以前把他們安置好才是最重要的。請教部長,我們要安置的收費員總共有455人,約聘和約僱的都一起嗎?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他們都是一年一聘的約僱人員。 王委員進士:既然當初交通部和遠通簽的合約說要把他們安置好,這有牽涉到勞動基準法的問題嗎? 葉部長匡時:在資遣的過程中,有些人是按照勞基法,如果當初的薪資是由通行費來付的話,那就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有些人則是依照行政院的用人辦法,那就有一個用人費的規定,所以不適用勞基法。基本上他們有不同的法源,但是他們被資遣的時候都是用一樣的方式在處理。 王委員進士:處理方式都一樣,一視同仁。到目前為止,遠通所提供的媒合工作平台,每個收費員是不是都有工作選項,包括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 葉部長匡時:遠通公司承諾,每個要求轉置的收費員至少有媒合5次以上的面談機會,在今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轉置成功,但目前的進度還不夠理想,所以我們還在積極的催促,我們也會尊重當事人的工作意願和工作地點,如果他在高雄卻要把他調到台北來,這當然不可以。 王委員進士:召委也提到過去已經媒合轉置兩百多人,事實上有很多人後來…… 葉部長匡時:可能遠通公司已經錄取他,但是他不願意就職或是要晚一點報到,譬如他已經同意就職,但要先休息1個月再去,是有這樣的情況。不過也有一些人是做了一個禮拜或幾天之後不適應,所以就不做了等等。 王委員進士:像這些問題都可以妥善來處理。 葉部長匡時: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在6月底一定要統統轉置成功,讓他們能夠安心工作,遠通公司也承諾對這些人至少要有5年的保障。 王委員進士:對,剛才遠通的張總經理提到要照合約走,在民主法治國家當然要照合約走,但是我覺得合約裡面也有一些地方可以妥協,現在社會這麼亂,失業率那麼高,如果交通部本身的業務能夠幫他們,就算是額外的幫忙,不要讓外界覺得遠通好像拿著合約硬梆梆的和政府對幹,這樣不好。 葉部長匡時:除了遠通公司要盡它的責任之外,事實上在交通部這邊…… 王委員進士:當然遠東集團也要顧好它的企業形象,不要因為這個問題的處理不善,到最後連政府的形象、交通部的形象都受損,那遠通也不見得能得到好處,將來大家要合作的時間還長,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有請交通部下面的部屬機關和事業機構留意,如果有一些工作職缺出來的話,我們也會盡量通知。 王委員進士:假設到最後遠通沒辦法把這些人全部消化掉…… 葉部長匡時:它一定要把他們消化掉。 王委員進士:不消化掉就要罰款嗎?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會用最重的罰款來處罰它,每天罰50萬元。 王委員進士:罰款之後,沒有安置的還是要繼續安置。 葉部長匡時:當然,一定要繼續安置。 王委員進士:好,部長有這樣的承諾,謝謝。另外,關於收費站拆除的問題,國道收費站在實施ETC之後就全部拆除,當初是怎麼樣的決策過程? 葉部長匡時:我請局長來說明。 王委員進士:因為那花了不少錢,過去日本改成ETC,但還是有保留一些人工收費車道,為什麼當初你們決定要全部拆除?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要實施計程收費,而且是要在…… 王委員進士:沒錯,這個當然要配合ETC,我現在是問為什麼要全部拆。 陳兼代局長彥伯:因為有一個站體在那裡會影響行車的順暢。 王委員進士:沒錯,因為有收費站,所以到那邊要慢。 陳兼代局長彥伯:稍微減速一下。 王委員進士:車道要寬,還要有跳動路面,所以要改善沒有錯,但當初為什麼要全部拆?本席舉一個例子,日本的ETC還是有保留人工的收費道。 陳兼代局長彥伯:它是設在匝道口的地方。 王委員進士:在電腦當機的時候也許就能派上用場。原來的收費站如果要拆掉,我覺得可以保留一些構造物,譬如監視器,在一些路段如果能夠保留,對治安事件的發生或是各方面都會有幫助,我認為保留一個人工收費車道,有時候可能用得到。 陳兼代局長彥伯:因為當初計程設計的概念不一樣,我們是希望在主線上,但委員提到日本和很多國家設在匝道口是不一樣的,所以當時才會把所有人工收費車道都取消。 王委員進士:你這樣講我就了解,設在匝道比較不會影響主幹道的通行。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 王委員進士:當初為了ETC免費里程的問題我們也討論了很久,日本好像沒有免費路段,因為他們怕用路人因為貪小便宜反而造成某些路段堵塞,影響高速公路真正的功能,所以他們沒有提供免費里程,短程的反而可能會增加收費。但是他們有一個分段彈性打折的措施,有時候最高打到5折。我們的高速公路在決策的過程中或是在興建、改善這方面有沒有向國外學習一些好的方法? 葉部長匡時:是,謝謝委員。第一個,關於差別費率的問題,包括尖峰時間、離峰時間,以及不同路段應該用不同費率,這些我們會慢慢的導入,事實上到目前為止,譬如我們在連續假期的確是用一些不同的費率。 王委員進士:這個是有實施的,那其他的一些…… 葉部長匡時:未來還會有其他比較複雜的做法,不過剛開始我們不希望太複雜,怕用路人會搞糊塗,所以我們會慢慢導入,除了參考國外的經驗,我們也已經委託學者專家在研究。至於剛才委員提到前20公里免費的問題,從專業的角度來講,我們認為的確不應該有免費里程,但是為了讓用路人適應習慣,因過去在計次收費的時候,有65%的用路人幾乎沒有在繳費,所以等於是先讓他們習慣適應,然後兩年後會全面評估是不是應該調整。 王委員進士:對,要漸進式的實施彈性收費,如果交通部有這樣的準備當然非常好,要未雨綢繆。你們在過年的時候,晚上把免費時段提前1個小時延後1個小時,最後的效果怎麼樣?是不是反而造成塞車?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因為效果不是很好,所以後來又改回來了。 王委員進士:之前大陸好像也因為過年期間讓高速公路全部免費,結果造成大塞車,被民眾罵死了,當時的總理叫什麼名字? 葉部長匡時:李克強。 王委員進士:不是,是前任的,現在是李克強。 葉部長匡時:溫家寶。 王委員進士:他們說溫家寶什麼事情都做對,就是這件事做錯,大陸都在流傳這件事情,大家塞得都不能動,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是。 王委員進士:既然是國道高速公路,就應該想要怎麼樣讓它更流暢,交通部在這方面要時時檢討改善。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委員指教。 王委員進士: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質詢。等李委員發言完畢,我們先處理臨時提案。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本來不想重複再提,剛才王進士委員在質詢,你們真的不要欺負他,他問到為什麼不設置匝道,原因是設置匝道,工程費會增加一倍,但是從匝道管理才能真正落實計程收費,你們只是為了便宜行事就把既有的收費站拆掉,因為做桁架比較方便,整個工程費也比較便宜,簡單講就是便宜行事,現在才會造成這麼多的問題。如果今天是在匝道的話,根本就不需要人工判讀,對不對?沒有裝eTag的人進去就抽一張票,然後開始計程,最後從哪個匝道出去,多少公里都一目瞭然。結果為了便宜行事,現在對於不裝eTag的車還要照相、還要人工辨讀,增加了多少麻煩?真正的問題癥結就在這裡,我以前也向部長提過,你看看現在後遺症有多嚴重?交通部針對ETC是不是有編一千多萬的顧問費?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不清楚,這要問高公局。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相關的顧問費。 李委員鴻鈞:這一千多萬的顧問費是怎麼花的?這些顧問是幹什麼的?連整個電子收費最基本該有的要件都沒有辦法,請這些顧問幹什麼?花這些錢做什麼?今天如果把所有桁架全部放在匝道的話,你們摸著良心講,會有現在這麼多的問題嗎?就是為了便宜行事,減省施工費,然後強迫全民去裝eTag,就這三個目的而已,現在搞成這樣,爛攤子一堆,要怎麼辦?我講真的,你們再想想看,就回歸到匝道,分成兩種,有裝eTag就直接上去,不願意裝的還是照常以人工收費,一樣也是可以計程收費,為什麼不能?對不對?道路是用人民的納稅錢蓋出來的,要讓人民自由的選擇,而不是強迫人民,這是不對的,這個邏輯完全行不通嘛!我已經講過N次了,可是講也沒有用,就拿收費員的事情來說,遠通當初得標的時候,是不是有做一個營運計畫? 陳兼代局長彥伯:有。 李委員鴻鈞:那個營運計畫有沒有納入合約?它是不是因為營運計畫做得好所以有加分?這個計畫是不是視同合約? 陳兼代局長彥伯:視同合約的一部分。 李委員鴻鈞:營運計畫第20章你們有沒有去看清楚?你們是主管機關,營運計畫第20章就是針對既有收費人員的吸收計畫,寫得一目瞭然,結果現在這些人員在幹什麼?對於1,038人要如何安置,寫得多漂亮,所有相關企業洋洋灑灑寫在這邊,營運計畫寫到絕對可以好好安置他們,絕對不會有問題,這些在營運計畫書中寫得一清二楚,結果有沒有做到?這個既然沒做到,是不是視同違約?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所以我們要求他們在6月底之前要全數吸收。 李委員鴻鈞:視同違約的話,依照契約行為是怎麼樣?每天可以罰50萬耶! 陳兼代局長彥伯:對,所以到了…… 李委員鴻鈞:有沒有罰? 陳兼代局長彥伯:到6月30日以後,如果它沒有…… 李委員鴻鈞:為什麼要到6月30日?所以你們是便宜行事嘛!契約當初定的時間點是102年要把1,038人全部安置完成耶! 陳兼代局長彥伯:那個要配合計程的時間,因為去年計程還沒有開始…… 李委員鴻鈞:現在已經通車多久了?全部計程多久了? 陳兼代局長彥伯:今年1月1日開始…… 李委員鴻鈞:開始全部計程到現在已經多久了? 陳兼代局長彥伯:接近4個月。 李委員鴻鈞:4個月有120天,每天罰它50萬的話有多少錢? 陳兼代局長彥伯:所以我們請它要有一個改善安置的期程。 李委員鴻鈞:我現在是說交通部該硬的時候不硬起來,你先不管它,扣了再說嘛!既然電子收費開始上路到現在已經4個月,遠通對這些收費人員的安置計畫沒有做好,你從第一天開始就每天扣50萬,為什麼不扣?為什麼要等到6月?照合約走啊! 陳兼代局長彥伯:因為在合約規範裡頭,我們有請他們要依照到6月底的期程做相關的安置。 李委員鴻鈞:簡單講,你沒有抓到他們的痛處,所以他們就會便宜行事,當然本席不希望處理事情的方向是這樣子,但我講極端一點,一天扣50萬,然後把這些錢拿來做為收費員的安置費都綽綽有餘。結果他們造成的問題都是交通部在扛,叫你們來當砲灰,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向部長講,要好好的看契約,從契約中好好的抓住他們嘛!你們都不做,可以用的方法也不用,結果他們的問題全部由交通部來扛。這些收費員為什麼不去衝遠通的總部大樓,要去衝交通部?如果你們今天硬得起來,他們就不會衝你們,他們會去衝遠通,問題在這裡嘛!你們有這個法的行為可以做,為什麼不做?從以前到現在,不管當初是怎麼樣BOT出來的,這個再講都是老話重提,但你們可以做到的幾個點也沒做到,結果現在爛攤子一堆,我跟你講,後面的問題會越來越多,包括判讀,還有多花的行政費用又要多少錢?郵寄費還要由交通部出,如果把匝道設到前面去會有這些問題嗎?關於收費員的安置問題,當初營運計畫書寫得多漂亮,是不是就因為營運計畫書寫得夠好,所以成為BOT可以得標的最基本要件? 葉部長匡時:當然,這是合約的一部分。 李委員鴻鈞:對,既然寫得這麼好卻沒有做到,那就照合約走嘛!為什麼不照合約走?本來應該在102年就做好,但因為整個delay,沒關係,可是拆掉以後到現在已經4個月了,不是半個月、不是1個月,已經4個月都還沒辦法做到,既然沒辦法做到就要負責,就照契約走啊!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諮詢法律顧問,看這個部分要怎麼樣…… 李委員鴻鈞:你現在才說要去諮詢法律顧問…… 葉部長匡時:不是,因為合約是說102年10月要轉置成功,但我不知道當時訂的全面計程收費是什麼時候,而我們是去年年底才全面計程收費,總要有一些時間媒合,所以我們要求它在6月底一定要完成。事實上,所有的收費員在離開的時候也都有7個月的優退…… 李委員鴻鈞:現在有幾個方向,反正罰款先扣了再說,你不扣的話它不痛,對不對?照合約可以每天扣50萬,為什麼不扣?就先扣了再說。簡單講,現在遠通的做法甚至可以變相讓你走路,比如原來是在台南當收費員,結果被調到台北來,搞不好還把收費員調到廚房去殺魚,本席是講得比較極端,這就是變相逼人走路,但是也不無可能。營運計畫書的內容要完全符合當地收費員該有的生態,這個都寫得一清二楚。 葉部長匡時:當然,這個是非常清楚的,一定會尊重他的就業意願和就業地點。 李委員鴻鈞:我還是要再次向部長講,交通部有些地方真的太弱了,不是現在看到問題才去研究契約來處理它,這是早就該做的事情,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委員。 李委員鴻鈞: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 1、 高公局曾於今年1月要求遠通公司分階段完成收費員轉置作業,其中包括103年3月1日就選擇轉置工作者,應累計總媒合成功人數達150位以上,否則將依約究責處分,意思也就是在今年3月1日,遠通公司應該至少要完成150名收費員轉置工作,但是截至4月23日,總計455名選擇工作轉置的收費員,已成功轉置工作在職者僅84人,未達高公局所訂標準,但高公局卻配合遠通公司以面試錄取名額充當媒合成功人數,表示已成功媒合224人,僅餘231人尚待轉置,故意忽視多數收費員仍因工作地點遙遠、工作能力限制等原因,並未接受工作,尚須繼續協助轉置。爰此,予以高公局譴責,放任遠通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高公局針對遠通公司未能如期於3月1日前完成150名收費員轉置部分,依約究責處分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管碧玲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涉及到我們對這150名應該做到什麼程度,我們會盡力再做後續的努力,所以能不能把「依約究責處分」改成「依約檢討」?我們來進一步的檢討,看看跟當時我們對它要求的文字是否一致,讓我們來檢討一下。 主席:部長,我沒有說要做什麼處分,但今天這樣的報告本席絕對不能接受,我剛才質詢的時候也講過,在你們這個報告裡面,我不知道政府和遠通到底是誰在護航誰,明明就不是報告寫的這樣子,僅餘人數231人,事實上是371人,你們還說已完成,不管你們是依約也好,依內部的規定也好,我認為這件事情一定要有一些處分,否則的話,長期下來大家都唬弄來唬弄去,大家沆瀣一氣就隨便唬弄過了,所以本席非常堅持,我沒有說要有什麼處分,但是我希望部長要有一些擔當和作為進行一些處理,這是我的意見。 第1案照案通過。 進行第2案。 2、 據高公局資料,身心障礙收費員計有21位,有14位選擇領取補償金,僅7名選擇接受遠通公司轉置工作,而目前僅有1位轉置工作成功,顯示遠通公司對於身心障礙收費員的轉置工作不盡理想,甚至使其被迫改領補償金。若持續無長期穩定工作下,恐導致其經濟情況愈加弱勢。爰此,要求高公局與遠通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魏明谷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ETC電子計程收費系統詳細記錄每一個用路人的行車路徑及個人資料,個資安全的防護是該政策能否獲得國人信任的前提,必須用最嚴謹的規範予以處理。然目前高公局所訂「公務機關調閱ETC相關資料作業程序」,僅表示需正式行文高公局,由該局函轉機關來文,請遠通電收提供資料,並無明確訂定簽核層級。 此外,由遠通公司設置,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共同使用ETC協查系統,能夠即時監測鎖定車輛的行車狀態,該協查系統的通報作業流程、瀏覽系統權限、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卻皆無明確、嚴謹的規定,恐將會是個人資料洩漏的漏洞。且針對特定車輛進行車輛行車路徑監控,是對於個人隱私的嚴重侵犯,必須謹慎為之。爰此,要求一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高公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管碧玲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涉及和其他單位的溝通協調,是不是能夠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我們另外也要建立一個系統的平台可以一併討論。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同意改3個月,因為這個我已經質詢過,你們也做了一些修正,但是剛才時間實在太短,修正的過程我還是看不出來,舉個例子,你們要求公務機關發文來調行車資料,對不對?那是什麼公務機關?文化部可不可以發文?農委會可不可以發文?農委會下面一個很小的家畜疾病防治所也是一個機關,那可不可以調?這個應該要說明清楚,否則你們無限範圍說只要公務機關來文就可以給,那問題就來了。 葉部長匡時:(在席位上)來文還要經過我們內部的審查機制。 主席:其次,在你們的辦法裡面還是沒有看出內部審查機制,譬如到高公局是誰簽核,因為這個未來都有責任,你們要明確告訴大家是誰,譬如搜索票是法院、法官簽核,在交通部裡面,其他機關發文來要資料,你們的簽核程序和准否的標準應該要明確,為什麼我一直講這個?因為今天的時間實在太短,但這些問題未來會影響每個人民的個資安全,而個資安全又很重要,大家都擔心個資全都露,所以這裡面有很多規範我們必須在這個階段很清楚的訂定出來。 副局長,時間就改成3個月,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鑒於遠通公司於營運計劃書中承諾,將來於里程計費上路前,完成所有收費員的轉置計畫。此營運計劃書中承諾事項亦與雙方間ETC契約具有同一效力。惟,主管機關監督不力,居然先行拆除全國收費站全面施行里程計費,罔顧遠通公司違反契約承諾,更損害收費員之工作權益。突顯現行ETC顧問之設置顯然失其功能,讓交通部蒙受如此巨大損害。因此,主管機關應立即(至遲一個禮拜內)全面解約現行ETC顧問成員,並另行組成ETC顧問成員(原成員自然人或法人皆不得在此新顧問團成員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魏明谷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和提案委員溝通過,我們的總顧問主要是處理技術面的問題,至於其他的部分會依照法律請我們的法律顧問來協助。所以提案中的文字可能要做一些調整,從倒數第8行「突顯現行」一直到最後「是否有當」之前這一段,修改為「爰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公司未於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大概做這樣的調整,我們有跟提案委員溝通過。 主席:好,等一下把文字給我們議事人員。對於交通部所提的修正,李委員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你這個提案殺傷力這麼大,被改到都沒殺傷力了。本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5案。 5、 鑒於遠通公司違反ETC雙方契約不勝枚舉,惟違約被開罰之罰金卻遲遲未繳納,顯然吃定交通部不會有所作為反制。因此,基於訴訟不影響執行原則,主管機關應將此筆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的委辦費用中扣除,倘若執行上有契約風險,則應於一個月內於訴訟官司中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把錢先扣下來,勿讓國家權益受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1.例如違反契約4.2乙方(遠通)義務4.2.2的第4點:「電子收費車道所有車輛通行費收取、轉帳處理、營運維護管理、帳務稽核及違規、逃欠費資料處理」。遠通公司不但不積極處理相關通行費收取即逃欠費處理事宜,反而將相關的作業費用不當轉嫁發函要求高公局負責,此舉顯然違反契約。 2.例如遠通公司營運計劃書第二十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已妥善規畫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該計劃書中表格承諾於102年7月完成1038人收費員的完全轉置,惟實際執行面上卻是縮頭烏龜,不但違反承諾違反契約未完成收費員之轉置,更將所有責任推諉給交通部,撕裂交通部與收費員間之感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及收費員工作權保障。 3.例如ETC契約5.1.2規定「雙方共同聲明,盡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種爭議,以避免爭訟」。惟之前遠通計程建置落後、利用率未達契約標準等,總共被開罰進5億元的罰單,中間也透過雙方認可的協調委員會調處,最後決議還是要罰,結果遠通還是堅持不繳要打訴訟,顯然違反契約規定。 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羅淑蕾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有和委員溝通過,是不是給我們一點時間,把1個月改成3個月?另外,在可行性的部分還是需要做一個探討,所以在倒數第2行要加幾個字,就改成「把錢先扣下來之可行性」,然後我們針對法律面進行評估,以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鑒於ETC契約4.2乙方(遠通)義務4.2.2的第4點:「電子收費車道所有車輛通行費收取、轉帳處理、營運維護管理、帳務稽核及違規、逃欠費資料處理」。代表電子收費車道所有車輛,不管是有裝還是沒裝ETAG,相關的通行費收取及後續的逃欠費處理都是遠通的義務。惟,遠通不但不積極處理相關通行費收取即逃欠費處理事宜,反而將相關的作業費用不當轉嫁發函要求高公局負責,此舉顯然違反契約。因此,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對此違約行為積極提起違約賠償訴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魏明谷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部分並不是沒有執行,而是需要有一點程序,要等到我們不付錢以後才會有訴訟的問題,所以我們有和委員溝通過,建議在倒數第三行「主管機關應」之後修正為「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公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這主要也是會裡面的要求,我們是延續這樣子,就是我們不會去給付,如果遠通來要求,之後才有訴訟的問題。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7案。 7、 鑒於遠通公司違反契約營運計畫書中第二十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已妥善規畫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該計劃書中表格承諾於102年7月完成1,038人收費員的完全轉置,惟實際執行面上卻是縮頭烏龜,不但違反承諾違反契約未完成收費員之轉置,更將所有責任推諉給交通部,撕裂交通部與收費員間之感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及收費員工作權保障。因此,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公司提起違約處置措施,且與收費員共同向遠通公司追討損害賠償(包括工作權益受損及相關轉置未完成之薪資補償及資遣費用給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劉櫂豪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魏明谷  王進士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還是要等合約到了以後我們再來執行,所以建議在倒數第6行「因此,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的前面加上「若遠通公司於今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合約向遠通公司提起違約處置。」後面的文字就拿掉,保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8案。 8、 鑒於遠通公司違反契約營運計畫書中第二十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已妥善規畫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該計劃書中表格承諾於102年7月完成1,038人收費員的完全轉置,惟至今103年5月,尚有231名收費員未安置完畢。因此,遠通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且這些收到的罰金優先作為相關收費員的安置費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劉櫂豪  魏明谷 主席:請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開罰這件事情能不能拿到還有時間的問題,甚至有會計科目的問題,但重點是要求遠通公司必須依約完成轉置,沒有轉置就要開罰,所以建議這個案子併到第7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併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9案。 9、 遠通公司ETC得標,關鍵在於"安置收費員",主要是從"安置收費員"這一項上面,遠通說我有遠百、遠企、遠紡,所有的收費人員我保證百分之百雇用。交通部應要求遠通公司六月底前完成轉置,並將轉置結果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如未能依約完成轉置,交通部高公局應按合約規定處罰。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0案。 10、 針對國道收費員至遠通公司及其相關企業就職,又離職人數目前已達38人。原因不外乎是遠通為提高媒合率,未依照個人能力及意願,即隨意替收費員安插職缺,造成收費員無法適應而被迫離職。爰此,要求交通部必須協調遠通及勞動部提供收費員適合的職業訓練服務課程,並由遠通負擔職訓費用,以及協助收費員轉職,以保障收費員工作權。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本局對提案沒有意見,本人建議在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要求由遠通公司負擔職訓費用……」,其餘文字照列。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針對用路人至中油直營店繳納通行費,必須將所有過路費一次繳清,無法僅就欲選擇週期之通行費進行繳費,造成民眾困擾。加上事先宣導不周,也未在網站及中油直營店張貼繳費說明,企圖包庇遠通方便行事,減少遠通寄發平信通知單郵資費用,而強迫民眾必須一次繳清尚未出帳的通行費總額。爰此,要求交通部必須責成遠通統一所有免手續費通路繳費方式,持通知單標列金額繳納當期費用,以確保民眾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林國正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對遠通公司只能有所要求與約束,所以,本人建議倒數第三行文字修正為「……爰此,要求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其餘文字照列。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2案。 12、 針對國道計程收費起始後,不少非eTag用戶反應並未收到平信通知,因而耽誤繳費期限,引發民眾質疑遠通並未寄出平信而直接用掛號催繳情事。交通部須要求遠通提供非eTag用戶免費簡訊通知,告知民眾寄出平信訊息,以確保遠通做到告知義務。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林國正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11案。 在臨時提案第11案中重複「要求」兩字,因此刪除交通部之前的「要求」,本案文字修正為「……爰此,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公司……」,其餘文字照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3案。 13、 針對高公局成立的「計程電子收費系統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3個月的稽核期限將在4月底結束,之後高公局僅每半年複查一次。基於多數民眾對於遠通扣款機制仍無法信賴。爰此,要求交通部「計程電子收費系統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至少每個月複查一次,以確實達到監督遠通的目的。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  林國正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的「計程電子收費系統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是經由招標過程所成立的臨時稽核單位,待任務完成之後,高公局會持續採用合約中應有的標準作業程序,每半年做一次定期的稽核,若有特殊狀況,還是可以進行不定期的稽核。 另外,上次針對全民監督是否繼續執行,稽核委員會也有類似提案,本人建議在倒數第三行文字修正為「……爰此,要求交通部目前辦理中之全民監督通行費計畫應維持,以確實達到監督遠通的目的。」,其餘文字照列。我想,若透過全民進行監督,以雙管齊下的方式,可能比單由「計程電子收費系統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負責監督更有效,不但與稽核方向並無衝突,而且面向更廣。以上建議。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高工局說ETC個資不可以使用於商業行為,但是否可以同意公部門使用,如刑事局或財政部等,應於一周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蔡其昌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吳副局長說明。 吳副局長木富:主席、各位委員。建請貴委員會能否給本局1個月的時間? 主席:這樣規定時間太短。上個案子的期限是3個月。對不對? 吳副局長木富:對。 主席:這兩案都是相同的邏輯,我們將此兩案併案處理,期限修正為3個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均處理完畢。若委員需要補簽臨時提案,補簽資料均列入會議紀錄。 請廖委員正井質詢。(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魏委員明谷質詢。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議主題為「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雖然委員質詢的對象是交通部,但事實上,大家還是針對遠通電收公司提出諸多的疑問。坦白說,委員會做為你的「靠山」,而我是在扮黑臉,希望部長的肩膀能夠硬起來。 交通部在報告中提及,國道收費人員已轉置錄取224人,目前這224人已轉置人員的工作情形如何?這224名人員是否仍繼續在工作,還是遠通公司對他們有差別待遇或以較差的勞動條件逼他們離職?舉例而言,這224名員工的薪資是否比原來在國道收費工作還要低、工作地點比原來遠、工作性質比原來更為粗重?遠通公司是否以上述的手段,造成這224人中已有多人離職?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詳細的數字,我將請遠通公司或高公局代局長向委員說明,不過,我先向委員報告本部處理的原則:第一,現在他們的薪資絕對不可以比原來的工作還低;第二,遠通公司必須尊重國道收費員願意工作的地點;第三,若國道收費員因工作不適應而離職,遠通公司有責任繼續協助當事人找到適當的工作。 魏委員明谷:到底現在這224名員工的工作情況如何? 葉部長匡時:此一問題,請交通部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到目前為止,這224名員工向相關單位報到的人數約有125人,後來因為某些因素而陸續有人離職,目前仍有87人持續在職。 魏委員明谷:這87名員工將繼續接受遠通公司的轉置嗎? 陳兼代局長彥伯:這87人已經在工作中。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交通委員會已作成決議,要求遠通公司於今年6月底前將國道收費員全面完成轉置,若遠通公司未能達到目標,請問部長敢不敢向遠通公司要求按日處罰? 葉部長匡時:我們一定會依照合約處理,按日開罰50萬元…… 魏委員明谷:部長允諾交通部一定會按日處罰,對不對? 葉部長匡時:對,我們將依約執行…… 魏委員明谷:如果遠通公司仍未達成既定規劃,交通部會予以解約嗎? 葉部長匡時:當然,這一切都要依照合約執行。就合約的精神而言,說不定遠通公司也會提出訴願,所以雙方必須依照合約的程序執行。 我在此誠摯呼籲,遠通公司及遠東集團─徐董事長應顧及企業形象,重點不在於國道收費員轉置成功與否或遠通公司是否罰錢的問題,問題在於,若遠通公司未兌現承諾,對遠東集團的企業形象將有重大影響。就現今的社會氛圍而言,說不定有些民眾會前往遠通公司抗議,將不利於遠通集團的未來發展,所以我認為遠通公司在6月底前一定會完成國道收費員的轉置工作。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遠通公司不顧形象,只顧著賺錢,導致公司的形象不佳,若遠通公司在6月底前未完成國道收費員轉置作業,請部長依照本委員會所作成的決議執行,交通部必須按日對遠通公司罰款50萬元,亦請部長不要再對遠通公司有所期待。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這樣做。 魏委員明谷:請問張總經理,通常民眾與遠通電收公司聯繫,往往一通電話得花費很久的時間,需另支付通話費三、四元,為何遠通電收公司未提供免付費服務專線?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就上線初期而言…… 魏委員明谷:遠通電收公司也是國內五大電信業者之一,你們竟是如此的「苛刻」? 張永昌總經理:不是「苛刻」。在上線初期,民眾打電話詢問的時間確實較久,但目前客服人員平均零點幾秒就可以接通來電,所以目前本公司人員接聽民眾來電的作業執行十分順暢。 其次,遠通電收公司對全民服務對象有六百多萬人,目前科技日新月異,民眾善用通訊軟體「LINE」和「Whats App」及e-mail等等,我們必須根據民眾不同的需要…… 魏委員明谷:雖然現在有許多的新科技,但是,有些民眾仍然慣用電話聯繫,為何其他機關都有設置免付費專線,而遠通公司卻不行? 張永昌總經理:並非所有機關都有設置免付費專線,也有一些機關未設置「0800」免付費專線。 魏委員明谷:譬如,我們可撥打「0800」免付費專線電話,向自來水公司或台電公司詢問問題。 張永昌總經理:雖然遠通電收公司與政府的規範契約有提供電話諮詢服務,但合約上並沒有註明是提供免費電話諮詢服務,所以我們必須找出財務缺口。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這些車主也是遠通電收公司的客戶,所以總經理不應強調合約未有相關的規範。 張永昌總經理:我站在企業經理人的立場,也希望提供無限制或更好的服務,這本來就是我們應該做的事情,但是…… 魏委員明谷:對啊!你們本來就應該提供相關服務,事實上,民眾對eTag有任何的問題,也都是與遠通電收公司接洽,而非向高公局…… 張永昌總經理:現今困難之處在於,民間企業只能負擔契約已載明之規範,以及提供民眾未來科技創新所需,而不是一直…… 魏委員明谷:本席建議遠通電收公司應概括承受民眾電話諮詢的服務費用,好不好? 張永昌總經理:報告委員,我們必須依照原本的合約範圍來執行,且必須在董事長會授權範圍之下,依照合約行事。 魏委員明谷:本席只是在反映民意,請總經理回去向董事會報告此事。 張永昌總經理:現今eTag已建置自動儲值作業,車主根本不需要致電本公司查詢,只要上網接收e-mail,即可一目了然。 魏委員明谷:但是,有些民眾並不會上網使用LINE或接收e-mail,他們必須打電話詢問eTag的問題。 張永昌總經理:當車主的儲值金額不足時,我們才會主動發送簡訊或寄信給車主,請他們儘快補繳通行費。事實上,我們正不斷努力思考,要採取何種不擾民的方式通知車主繳費,但設置「0800」免付費專線只是選項之一。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民眾撥打「0800」免付費專線的人數不多,不會因為遠通電收公司提供「0800」免付費專線,民眾就一直撥打電話給遠通公司人員聊天,因此,本席建議總經理向董事會轉達設置「0800」免付費專線。好不好?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會選擇提供各種免費服務的方式,但是,設置「0800」免付費專線只是其中的選項之一。過年前我們曾經討論設置免付費專線,事實上,這不只是遠傳公司的問題,事涉中華電信等多家電信業者,他們處理「0800」免付費專線過程,仍然存在諸多技術上的問題。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公司、天然氣公司都有設置免付費專線,連民眾都可以撥打縣(市)政府所提供的免費專線,為何只有遠通電收公司未設置免付費專線? 張永昌總經理:是。所以我才向委員報告,委員對民眾的需求不斷地增加…… 魏委員明谷:我不要再跟張總經理爭執,請你要尊重民意。 張永昌總經理:我們會尊重民意,但需找出財務的缺口。 魏委員明谷:部長,全臺灣總共有七百多台車輛,目前已有五百多萬輛車主已裝設eTag,其餘兩百多台未安裝eTag的車輛,可能大多行駛花東地區,所以全臺未安裝eTag的車輛數目並不多。即使有些民眾不願意安裝eTag,我們也要尊重車主的選擇。 請問部長,若車主忘記儲值eTag,直接將車輛駛入高速公路,遠通電收公司實施計程收費通常是半個月通知一次,既然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不怕有呆帳問題,為什麼交通部高公局卻擔憂收不到車主的通行費而產生呆帳問題?因此,本席建議遠通電收公司可以比照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的作法,無論遠通電收公司是一個月或半個月通知車主繳通行費,願意按時繳納通行費的車主,一定會按時繳納;但不願意繳款的車主,即使相隔半個月就通知車主一次,他們還是不會去繳錢。站在便民的角度來看,本席建議遠通公司應該一個月通知車主繳款即可。事實上,車主年齡都在18歲以上,有些18歲以下的人使用手機,也沒有因未繳通話費而造成呆帳…… 葉部長匡時:報告委員,這其中有幾個問題必須有全面性的考量:第一,若車輛裝設eTag儲值,只要車輛經過感應門架便會自動扣款,因此,車主使用eTag可以當天結算通行費;未裝設eTag的車主,等於半個月後才補繳一次通行費。若我們將收費時間延長為一個月,車主又何需裝設eTag?事實上,車輛未安裝eTag常常需要經由人工辨讀,導致行政稽徵成本大幅增加。第二,一般民眾若未繳交水電費,自來水公司及台電公司可逕行採取斷水、斷電等措施,就算遠通電收公司每個月都通知車主繳通行費,若車主未繳交eTag通行費,相關罰款金額很少,因此我們要如何推動全面計程收費…… 魏委員明谷:部長,民眾未繳納水電費也不用被高額罰款,但是,eTag通行費每筆帳單欠費還會處罰300元。 葉部長匡時:事實上,自來水公司及台電公司對於不繳費的用戶,可採取斷水、斷電等措施。若大院作成決議,凡是車主不繳eTag通行費,就不准車輛行駛高速公路,否則若交通部不讓未繳納通行費的車主行駛高速公路,我們在執行上會有困難,還有可能衍生其他問題。 魏委員明谷:這麼做實在沒有道理,為了降低交通部行政成本的考量,而造成全民困擾。 葉部長匡時:其實我們並沒有造成全民困擾。因為政府實施電子計程收費本來就是國家政策,民眾應該儘可能安裝eTag。 魏委員明谷:即便推動電子計程收費是國家政策,也不能要求民眾一定配合。 葉部長匡時:委員說的沒有錯,我們希望如此,我們也會儘可能維持未安裝eTag車主的權利;但我們不能演變成車主未安裝eTag可享有更多的權利,如此好像在懲罰已安裝eTag的車主,造成他們的權益受損,形成是非顛倒的現象。 魏委員明谷:我不是要求讓不安裝eTag的車主反而享有較佳的權利,本席只是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應比照自來水公司、台電公司及電信公司收費一樣,每個月通知車主繳費…… 葉部長匡時:因為已安裝eTag的車主等於按日繳納通行費,反而未安裝eTag的車主卻是隔半個月才要繳費,如此對已安裝eTag的車主實在有失公允。若依照委員的建議,未安裝eTag的車主繳費期限延長為一個月,這麼做對已安裝eTag的車主確實不公平,如此將導致eTag制度的崩盤,所以我認為這麼做並不合理。 魏委員明谷:事實上,原本未安裝eTag的車主每半個月要去繳一次通行費,若能改成一個月繳納一次通行費,他們還是要花費時間去…… 葉部長匡時:如果依照eTag制度,我們應該每天通知車主繳通行費,而不是每半個月通知一次。 魏委員明谷:你們就是要造成車主的困擾,等於在逼人家非裝eTag不可,將會產生很大的民怨。 葉部長匡時:我們還是鼓勵民眾儘可能裝設eTag,也會要求遠通公司加強eTag服務,我們不能容許遠通公司再發生任何的錯誤。 魏委員明谷:本席質詢的時間已到。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育仁質詢。(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我們在討論ETC的複雜問題時,身為東部立法委員的我,內心充滿著矛盾。就區域性而言,ETC與東部交通關係不大,相較於西部民眾,東部居民使用高速公路的機會較低,這當然顯現另一個問題,東部向來的交通問題也呈現出與西部及北部有很大的落差,所以本席要請交通部思考此一問題。 其次,本席要與部長共同探討的問題是,方才魏委員與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討論,遠通電收公司能否設置「0800」免付費專線電話,供車主查詢通行費或相關問題?或許遠通電收公司依照既定的原則與標準會有自己的想法與作法,不過,本席更關心的問題是,我們相信遠通電收公司在通知車主方面盡了最大的努力,包括利用網路、簡訊或寫信等方式通知車主,不過,駕駛人上網查詢通行費的機率實在很低,可能他不會傳簡訊,只知道使用家中的有線電話或無線電話撥打給遠通電收公司詢問通行費的問題,對每位駕駛人而言,或許只不過花十幾塊錢打電話給遠通電收公司查詢通行費問題,雖然這些錢看起來不多,但我覺得此事攸關民眾的權利。剛才本席也看到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已經說明該公司的立場,請教部長,站在交通部的立場及依照相關合約的規定,在捍衛、保護民眾權益的基礎上,不知道部長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遠通公司改善這一點? 主席(魏委員明谷代):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合約上並沒有規定遠通公司要提供這樣的免費電話服務,但從我們主管機關官署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遠通對於民眾與用路人的服務是愈方便愈好,並且愈尊重消費者權益愈好,所以我們希望遠通公司還是能夠慎重考慮提供免付費電話。 劉委員櫂豪:我相信我們的立場是一樣的。我今天在這裡質詢,坦白講,重點當然是針對政府,因為遠通公司畢竟是一個民營公司。政府既然有這樣的期待,我們如何把這樣的期待與期望化成行政上的約束力?就相關契約或行政作為來講,我們要求交通部就這方面加強。大企業設有免付費電話,這對一般企業而言,譬如信用卡公司、銀行等,幾乎是稀鬆平常的事;這些企業還都是民營性質相當濃厚,接近到100%的公司。更何況遠通不是一個純民營的事情,而是有政府公權力介入得非常深的公司,它是拿政府的公共財跟遠通一起合作來做一件事,部長你當然要從行政作為上,將這個期望值化成一種有約束力的行為。 張總經理,坦白講,這個費用對你們來說是很少的,或許你可以在這裡做一個承諾。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做過統計,一年可能才不過幾十萬的電話費。 主席:請遠通電收公司張永昌總經理發言。 張永昌總經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做過統計,一個月大概是2,000萬,所以一年大概是2億多。我們本來有規劃一些衍生的相關事業,就可以彌補更多的服務,但是那些部分現在被卡住了,變成我們唯一的收入就是委辦服務費,我們會全力想辦法增加更好的服務,但在增加服務的同時,我們還是希望能回歸原來的合約機制,收到該有的收入,這樣可以讓事情做得更好。 劉委員櫂豪:我還是請教一下部長的立場好了。 葉部長匡時:我們再積極跟遠通公司就這部分來協商。民眾的期望是非常清楚的,我們還是希望遠通公司能盡力去做。 劉委員櫂豪:民眾對政府還是有一定的期待,剛才總經理講這部分的費用是每個月2,000萬,也不知道這個數字是從何而來的,我們就姑且將這個數字當作是正確的,我不清楚這是要分攤給2萬人還是20萬人;即便就個人而言,這是不算多的金額,但我相信對於提升政府在ETC/eTag這件事情的公信力方面,並讓民眾信賴政府真的是站在民眾這邊,是有相當的幫助,希望你能確實的落實。 葉部長匡時:我們再進一步跟遠通公司協商。 劉委員櫂豪:在全面改成電子收費後,有將近900位高速公路收費員沒有工作或是工作受到很大的調整。你們今天的報告裡提到高公局要求遠通公司的五大保證之一就是工作地點的保障,而我們根據遠通公司網頁上的公告,針對之前媒體報導的一些個案所做的澄清說明,譬如對於編號第11案「白河收費站蕭姓收費員表示,家住嘉義市卻被應徵到台南市,工作地點太遠。」,遠通公司的說明為:「遠通電收投資計劃書中五大保證之一是『保障工作地區』並非工作地點,應是收費員對工作地區定義之誤解。」中國字的博大精深與奧秘就在這裡,你們報告中說你們要求遠通公司的五大保證之一是工作地點的保障,遠通則說是保障工作地區,沒有保障工作地點,這在認知上有很大差距,你們到底是要求遠通公司保障收費員的工作地點還是工作地區?抑或這兩者是沒有差別的?我們先定義一下,工作地點與工作地區到底有沒有差別? 主席:請交通部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遠通公司在相關營運計畫書裡面都有提到相關保障,也就是工作地點的保障。我們的認知就是要由收費員選擇適合他的地點。 劉委員櫂豪:我們先確定一件事,純粹就文字表達來看,工作地點與工作地區應該是不一樣的。如果是一樣的,我們就不用再討論了;如果不一樣,就要接下去討論。從文字上來講,「地點」與「地區」有沒有不一樣?遠通公司現在已經否認他們所保證的是工作地點,而你們的報告書裡面則說你們是要求遠通公司要保障工作地點。 陳兼代局長彥伯:在他們的營運計畫書裡面是寫對工作地點的保障,但下面的相關文字是「以不更動該轉職人員工作地區為原則」,所以有關「地點」或「地區」在相關文件裡面都有呈現,但原則上我們是以收費員的意願為最大考量。 劉委員櫂豪:工作地點與工作地區的差別在於「地點」的範圍比較小,我們並不是說他本來在泰山收費站,將來的工作就一定要在泰山,但合理的解釋是「地點」比「地區」的範圍更小,這沒有錯吧? 陳兼代局長彥伯:是。 劉委員櫂豪:透過這個合理解釋,它其實是可以有合理標準的,至少有一個客觀標準,譬如一般人上班的通勤時間到底要多久或是交通的便利性該如何等,這可以做合理的考慮。但顯然遠通公司是在否認你們報告裡面所說對於地點的保障,因為政府的認知與要求是範圍一定要小,但是遠通要求的範圍是很大的,雲嘉南可以算一個地區,高高屏也可以算一個地區,這顯然跟你們的要求有明確的差距,請問你們要如何要求遠通公司執行? 葉部長匡時:我想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管是在同一地區或同一地點,就算是同一地點,如果當事人覺得這個工作不適合他,遠通還是有責任要把他安置成功。 劉委員櫂豪:今天你的結論就是我們的首要工作是保障收費員轉職的意願。 葉部長匡時:對,要尊重他的意願。 劉委員櫂豪:問題是前些時候這些收費員到公部門去抗議的行動,我們看到的就是遠通並沒有落實這一項。 葉部長匡時:我們會請遠通公司加強,也會遵照大院決議,可能會找勞動部依轉職人員的勞動能力…… 劉委員櫂豪:我們委員關心收費員工作的權益,事實上,這些收費員沒有能力跟遠通公司協商或談判,唯有依靠政府。但是高公局針對轉職的問題,一直到4月22日才在網路上建立一個收費站轉職專區的超連結。 葉部長匡時:這個請局長說明一下。 陳兼代局長彥伯:因為有委員提到收費員或遠通公司在認知上的差異,所以我們會在各區工程處成立相關委員會,來處理這樣的問題,以保障收費員的權益。 劉委員櫂豪:我們要求交通部,不管這些收費員現在到底是剩下100人或200人還沒有被完善的照顧到,即便只剩下1個人,這也是政府責無旁貸的,因為他們把青春都奉獻給政府了。 葉部長匡時:這是遠通公司在合約中的承諾,我們一定會要求他把這個做到。 劉委員櫂豪:遠通公司有承諾,而我們的職責是要求交通部盡到責任,確實的要求遠通公司落實這一點。 葉部長匡時:當然。 劉委員櫂豪:最後,有件事情希望部長注意。雖然今天不是討論觀光,但是暑假時有些航空公司有包機從香港到台東,我們非常歡迎,希望觀光局在淡季的時候也儘量透過補助,與航空公司及旅行社開發一些淡季的航線。 葉部長匡時:我們事實上有在努力,我們會再進一步加強。 劉委員櫂豪:因為旺季本來就比較容易客滿,希望淡季能加強。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 主席(劉委員櫂豪代):請李委員桐豪質詢。(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延續剛才劉委員所講的問題,其實簡單的說,這就是白紙黑字的契約或宣示,但中間可能有一些含混的語意。你說「地區」,有台北地區、台灣地區、中國大陸地區、亞洲地區,實在有太多陷阱、語意含混或是可以做文章的問題在裡面,將來如果能白紙黑字的寫是以通勤時間半小時或1小時以內為原則,如果不符合此一原則,必須當事人能夠接受的話,爭議就會小一點。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意見,我請高公局參考。 黃委員偉哲:這部分如果能爭議小一點,就比較不會造成困擾。另外,前兩天鐵工局宣布的北宜直鐵,環保團體抨擊得很厲害,因為要花將近500億、施工11年,到時候在座的很多人可能都人事已非,結果卻只換得節省18分鐘,到底這18分鐘划不划得來,這是可以討論的。交通部說已經儘量避開一些水質、水脈,郝龍斌市長也說感謝路線避開翡翠水庫的集水區,但到底有沒有避開?環保團體不這樣認為。關於有沒有碰到斷層、礦坑、水脈的部分,有沒有請專業人士評估? 葉部長匡時:當然有,因為會有一個環境影響評估,到時候我們一定會去做環評報告,我們也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看環評是否符合。現在等於要進入綜合規劃,所以這些都會一起做研究。 黃委員偉哲:所以細部路線還沒有確定? 葉部長匡時:還沒有,但大致方向是這樣。 黃委員偉哲:希望這部分能減少一些外界的質疑。 葉部長匡時:是,我們是非常重視環境的。 黃委員偉哲:另外,未來北宜直鐵的列車是不是從南港出發? 葉部長匡時:對。 黃委員偉哲:一年前才花了3億興建台鐵七堵站,又花了8、9億徵收周邊土地,希望做為大台北地區前往宜蘭、花東的鐵道轉運站,現在你們又開始規劃直鐵,將來這個站是存是廢?會不會變成蚊子站?將來直鐵跟台鐵原來的路線要如何分工?其實不只是七堵站,原來舊台鐵的沿線也會有這樣的擔心。 葉部長匡時:如果一切順利,起碼是11年之後才有北宜直鐵,現在這些車站的功能一定還是會繼續發揮。 黃委員偉哲:至少發揮11年就對了? 葉部長匡時:我是說這是最壞的情況,事實上不會這樣,因為現在北宜鐵路的能量已經不足,所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我們不要把北宜直鐵當成速度的問題,要當作容量的增加。現在北宜鐵路只有雙軌,加了北宜直鐵之後,等於是四軌,歐洲等很多國家的鐵道都是四軌。 黃委員偉哲:將來會不會是天平往另一邊傾斜,變成直鐵爆滿? 葉部長匡時:我覺得不至於,以目前台灣的觀光,尤其是鐵道旅遊的發展方向來講,現存的北宜鐵路未來會變成一個非常熱門的觀光路線。 黃委員偉哲:如果有配套的觀光景點經營,這是有可能的。你現在可以看到公路部分的國道五、台九線北宜公路、濱海等路線的運輸能量或運輸量次就差很多了。 葉部長匡時:像是台九線北宜公路的運量就少很多,可是也因為這樣,坪林就做了很多轉型,變成相當熱門的觀光景點,坪林人在茶葉各方面的發展也很好,以前他們則是靠著向過路客賣一些東西,所以他們是會轉型的。 黃委員偉哲:在這種轉型中,希望國家可以扮演一定的角色,而不是讓他們自謀生路。 葉部長匡時:是。 黃委員偉哲:謀得了生路的就轉型成功,謀不了生路的就從此破敗下去。 葉部長匡時:我認為北宜直鐵過了以後,原有的北宜鐵路會變成台灣很有特色的鐵道旅遊熱門路線。 黃委員偉哲:希望你們在規劃北宜直鐵時,也要規劃將來台鐵沿線的市鎮及站體要如何好好經營,好不好?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委員的指導。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簡委員東明、黃委員昭順、邱委員文彥、賴委員士葆、呂委員學樟、徐委員耀昌、蔣委員乃辛、江委員惠貞、邱委員志偉、孔委員文吉、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明文、蘇委員清泉、王委員惠美、許委員添財、楊委員瓊瓔、楊委員應雄、高委員金素梅、呂委員玉玲、林委員佳龍、羅委員明才、邱委員議瑩、陳委員歐珀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 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ETC是好在哪裡? 主席:請交通部葉部長答復。 葉部長匡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用ETC全面電子計程收費之後,用路人再也不需要使用通行票,光是紙張的節省,一年累積起來就可以堆成20棟101大樓,這是在環保方面;車輛經過收費站時不必停下來,在節能方面也有很大幫助;另外,計程收費可以「開多少、付多少」,相對比較公平,過去計次收費的時候,不同地方的人都有不同的抱怨,譬如台南地區就抱怨說…… 周委員倪安:部長當然可以洋洋灑灑的講出很多好處,但是記得之前我在質詢時,曾經請交通部提出一個報告,就是說如果ETC要收回由交通部經營,可行性如何?有哪些困難?部長可以提供嗎? 葉部長匡時:可以,我們可以提供這個報告。 周委員倪安:多久可以提供給本院和委員? 葉部長匡時:請局長說明。 主席:請高公局陳兼代局長答復。 陳兼代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3個月內提出,好不好? 周委員倪安:太長了,1個月呢? 葉部長匡時:可以啦!1個月沒有問題。 周委員倪安:謝謝部長。其實我們看到的是國庫的收入損失,我也看到人民失去工作,因為興建高速公路還是用納稅人的錢,所以,我們現在把收費機制交給一個民營公司,你知道這個公司的股東成分嗎? 葉部長匡時:我知道啊!但是我想還是回到剛才委員所講的,沒有所謂的國庫的損失,因為現在只是請遠通公司代我們收錢,我們有一筆委辦費。 周委員倪安:對,本來你們就可以自己收嘛! 葉部長匡時:我們自己收還是要成本,因為要有收費員。 周委員倪安:我們的成本其實是比他們還要低的啊,現在看到是他們賺到錢啊。 葉部長匡時:沒有,全面計程收費的結果事實上包括門架及各方面設備的投入,當初也是大院決議要我們採取BOT。 周委員倪安:對,可是本席認為那是錯誤的,因為那時我還不是委員。我現在要問的是,我們將一個掌握人民個資、國家安全資訊的機制,交付給民營公司,請問你知道遠通公司股東有哪些人? 葉部長匡時:有4大股東,包括遠東、東元、神通、精誠。 周委員倪安:部長,你第一個就講錯,不是遠東,是遠傳電信,遠東集團很大,部長,你知不知道? 葉部長匡時:當然知道。 周委員倪安:遠東集團整個資產可能超過2,000億。 葉部長匡時:大概不止。 周委員倪安:而且它包山包海,包金融、包學校、包醫院、包航運,它都在兩岸直航,公司都在做和中國有關的業務,所以,今天對我們的國民來講,我們是將我們自己用路的資訊包給了一個民營公司,而這個民營公司到底有沒有什麼公權力? 葉部長匡時:它接受政府的委託辦理這項工作之後,已具有準公共機關的性質,所以關於個資,是絕對不能不遵守個資法,洩露出去,如有任何洩露,就觸犯刑法,徐旭東會被抓去坐牢的,所以,我想他們應該不敢。 周委員倪安:徐旭東會怕嗎? 葉部長匡時:我相信他應該會尊重。 周委員倪安:陳由豪都不怕啦!徐旭東會怕嗎? 葉部長匡時:我想不至於,我們一定會用各種方式阻止這種事情發生,我也相信就是因為這個集團那麼大,資產這麼多,他會為了這種事情去坐牢嗎? 周委員倪安:我非常期待我剛才跟你要的那份報告。 葉部長匡時:對,沒有問題。 周委員倪安:因為這是我們國家的,萬一不行,我們還是要收回來自己做的,因為這是我們本來應該要做的公務。 接下來,我要請教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司法機關和其他公務機關如果有公務上需要,要調閱ETC相關資料的話,要用書面向高公局申請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劉副局長答復。 劉副局長柏良:主席、各位委員。對。 周委員倪安:和以前的狀況有什麼不一樣?就是在有ETC和沒有ETC之前有何不同? 劉副局長柏良:以前我們在收費站有自行架設測辨系統,測辨系統所蒐集到的資料都在我們刑事局的一個平台。 周委員倪安:以前資料是在我們自己的資料庫? 劉副局長柏良:是,在我們刑事局資料庫。 周委員倪安:那現在呢? 劉副局長柏良:目前沒有了。 周委員倪安:現在完全沒有了?如果需要任何資料,還要向高公局申請,再由高公局發文遠通公司,是這樣嗎? 劉副局長柏良:我們向高公局申請。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警方辦案的能力會下降?或時效會拉長? 劉副局長柏良:目前是調閱的時間會拉長。 周委員倪安:這是確定的? 劉副局長柏良:是。 周委員倪安:已有實際的案例發生了嗎? 劉副局長柏良:不是,就是從1月1日開始,刑事局在高速公路上已經收不到原有的資訊,目前我們都是向高公局申請。 周委員倪安:你們申請過了嗎? 劉副局長柏良:有。 周委員倪安:流程如何?順利嗎? 劉副局長柏良:高公局對我們設有一個窗口,我們也把這個窗口告訴全國各警察機關,在他們有需要的時候,就行文給高公局,請他們協助。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警方現在辦案時已經無法主動偵辦,因為資料不在你們這裡,你們要再去拜託人家提供? 劉副局長柏良:被動一點。 周委員倪安:拜託人家提供某某車號的資料,從哪裡上去、從哪裡下去,而且你們要敘明理由,問題在你們敘明理由時,其實已經洩露了…… 劉副局長柏良:沒有,我們公文上只寫因案需要。 周委員倪安:他們就必須提供? 劉副局長柏良:也不是,我們是根據個資法第十五條申請,高公局是根據第十六條提供。 周委員倪安:你覺得這在辦案過程中是不是增加了麻煩? 劉副局長柏良:不是,目前我們和高公局也在整合一些系統,目前正在談,有一些預算項目的問題,在此也要感謝高公局的支持。 周委員倪安:其實我最關心的就是國安的問題,因為國道計程收費的業務包給了遠通公司,他們在世界各國都有資產,我們等於是把國內的資訊外包出去了,將來這個集團會怎樣我們不知道,請問部長,有什麼機制可以收回? 葉部長匡時:全世界用這種BOT的方式來做國道電子收費的到處都是,我覺得只要管理得好的話,不會有國安問題。 周委員倪安:我知道到處都是,但是我們像陳由豪這種案子也很多。 葉部長匡時:全世界各個國家這類案件也非常多,就是別的國家也有,所以,最重要的是我們怎麼防制這些事情,譬如剛才委員很關心的國安問題、個資問題,我們現在都有有效的管理方法在處理。 周委員倪安:萬一無效時,你要如何自請處分?現在還只是收費有問題,為了3塊、5塊擾民,剛才他們回答說會用簡訊、電子郵件,你覺得這樣就不擾民嗎? 葉部長匡時:當然最好的方法就是根本不繳錢,就完全不用擾民了,問題是究竟我們要不要這個國道收費機制存在,如果要存在,可以用人工收費也可以電子收費,如果採電子收費,用什麼方式配套,有很多方法。 周委員倪安:你當初就應該留一個通道採人工收費。 葉部長匡時:或許是有檢討的空間,但是現在事已至此,我們就設法在現在的基礎上把事情做好。 周委員倪安:現在的基礎很不好啊! 葉部長匡時:我想永遠有改善的空間,但是我認為委員所擔心的個資這類問題,因為我們非常重視,我們不能允許有犯法的行為。 周委員倪安:包括6月30日之前要將收費員轉制成功。 葉部長匡時:對。 周委員倪安:如果沒有辦法的話,…… 葉部長匡時:我們已經在此聲明過非常多次,會按照合約的規定給予最嚴厲的處罰,每天罰50萬元。 周委員倪安:但是之前他們沒有繳清的錢還很多,到現在還在告,到時候你罰他每天50萬,他會不會一樣上訴? 葉部長匡時: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照合約的規定來做,他要告是他的權利啊! 周委員倪安:如果每天罰他50萬元,你收得到嗎?如果到時候有50個收費員沒有轉職成功,你說日罰50萬元,你收得到嗎? 葉部長匡時:我們當然照合約的機制來做,然後他有他的權利。 周委員倪安:他們到時候也可以提告。 葉部長匡時:本來就是這樣啊!他如果不繳,要強制執行,我們也會先扣款,當然他有他的權利,可以上法院提起訴訟、訴願。 周委員倪安:部長,你要優先保障我們國家的權益啊!要優先保障這些收費員的權益,因為你已作出承諾了。 葉部長匡時:是啊!我們事實上是全力在做這件事情。 周委員倪安:約可能不是你訂的,你也是收爛攤子。 葉部長匡時:我們一定會做好這件事情,謝謝委員的關心。 周委員倪安:我等待你們的報告,今天是4月28日,一個月內提供給我們。 葉部長匡時:好,謝謝。 主席:委員詢答已經結束,作以下的處理:委員林明溱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林委員明溱書面質詢: 一、針就政府102年12月30日開始實施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政策後,高公局總計精簡941名收費員,其中選擇工作轉職收費員計455人,至103年4月23日為止,已轉置錄取224人,尚待轉置231人。然而,遠通公司依照合約規定進行收費員轉置工作,過程中爭議不斷,4月22日尚有100多名收費員因不滿遠通公司與交通部未達承諾,占領交通部大廳以進行抗議活動。本席認為遠通公司安置收費員過程中,最有爭議就是收費員覺得工作不適任、或是轉職過程受到刁難,以致轉職失敗。本席認為高公局應該要負起主管機關監督責任,請高公局介入輔導遠通公司轉置收費員程序,並研議是否指派專員監督遠通公司輔導收費員轉職過程,以防遠通公司在轉職過程中以各種理由來刁難收費員求職,以利收費員能順利轉職成功。 二、鑑於ETC政策實施至今將近五個月,然而ETC政策早在2006年就已開始進行試行,歷時七年的政策宣導與實施改善,至今爭議仍是不斷發生,是否收取五元手續費、收費員安置問題、重覆扣款等爭議,以及遠通公司未依合約規定達到etag申裝率65%,本席認為ETC政策實施,雖然是BOT給遠通公司辦理,但是在遠通公司本身亦未達到合約所規定的標準,本席認為高公局應該要拿出主管機關的公權力,依合約內容研議將etag收歸國有經營之可行性。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5月1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