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9時至15時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3時22分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12時8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許添財  賴士葆  盧秀燕  賴振昌  費鴻泰  李應元  孫大千  薛 凌  羅明才  吳秉叡  翁重鈞  蔡正元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育仁  林佳龍  李貴敏  廖正井  李桐豪  陳節如  楊應雄  鄭天財  簡東明  邱文彥  蔣乃辛  周倪安  蘇清泉  邱志偉  張慶忠  潘維剛  何欣純  呂學樟  呂玉玲  吳宜臻  楊麗環  徐欣瑩  曾巨威  王惠美   潘孟安  顏寬恒  盧嘉辰  黃偉哲  葉津鈴  陳明文  吳育昇  高金素梅  林鴻池  楊瓊瓔  陳怡潔  尤美女  徐耀昌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官員: 103年4月23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 長 張盛和 法制處      處 長 彭英偉 賦稅署       署 長 吳自心 國庫署       署 長 凌忠嫄 關務署       署 長 饒 平 國有財產署     署 長 莊翠雲 財政資訊中心    主 任 蘇俊榮 臺北國稅局     局 長 何瑞芳 內政部地政司      副司長 王靚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 副處長 陳耀勳 法務部         參 事 劉成焜 103年4月24日(星期四) 財政部         部 長 張盛和 法制處      副處長 胡坤明 賦稅署       署 長 吳自心 國庫署       副署長 蕭家旗 關務署       署 長 饒 平 國有財產署     署 長 莊翠雲 財政資訊中心    主 任 蘇俊榮 臺北國稅局     局 長 何瑞芳 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 組 長 尤培基 法務部         參 事 劉成焜 主  席:李召集委員應元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鄧陽僖 紀  錄:秘 書 任 莉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陳品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2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2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二、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2日函,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 論 事 項 103年4月23日(星期三) 一、 (一)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一)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 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吳宜臻說明「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委員許添財說明「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財政部張部長就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 (委員林德福、許添財、賴士葆、盧秀燕、賴振昌、費鴻泰、李應元、孫大千、薛凌、李貴敏、陳節如、羅明才、曾巨威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吳秉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一、委員葉宜津等19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盧秀燕等25人及委員許添財等18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2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3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計9案,均保留,擇期再審。 二、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五條條文,依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修正通過,內容如下: 1.第一項: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2.增列第二項,內容如下: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二)新增第五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三、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李召集委員應元補充說明。 通過臨時提案1案: 一、建請財政部於6個月內研究可行方案,防止公司行號設立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分散土地持有面積,逃避土地稅累進稅負的現象。 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盧秀燕  羅明才  費鴻泰  李應元 主席裁示:行政命令有關自住房屋之定義,請財政部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參考。 103年4月24日(星期四)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案。 (以上4案已於102年4月24日第8屆第3會期本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五、審查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財政部張部長就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 (委員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賴振昌、李應元、孫大千、許添財、薛凌、費鴻泰、羅明才、徐欣瑩、尤美女、曾巨威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瓊瓔、吳秉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及委員徐欣瑩等25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計6案,暨委員曾巨威等人所提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擇期再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議事錄暫不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議事處103年3月1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1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1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現謹代表個人及親民黨黨團針對這次保險法修正案提出說明,但因本席下午要去上課,在此希望召委能夠發揮睿智,畢竟這次很難得才能修正保險法,希望大家能夠以審慎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 這次親民黨黨團之所以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主要是因為有時候我們的保險業在進行代位求償時,會涉及第三人債務賠償的問題。以發生實際的案例來看,保險公司去做代位求償,找第三人要賠付時,通常會拖延很長一段時間,在所有證據等各方面都沒有保存的情形下,對第三人產生非常大的傷害。我們希望未來若有類似事情時,保險公司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告知第三人,並且要經由一定的程序來保障第三人,使其免於在這件事情裡面遭遇可能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權益保障的條文,希望金管會在這方面能夠認同。 另外,本席也有兩個修正案,一個是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另外一個是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其實這整個問題的背景就在於保險監理的紀律長期不彰,導致保險業現在面對的問題可說是整個金融業裡面最大的一塊,非常嚴重,這也是為什麼行政院這次要提出一部分修正的原因。 當初國華人壽被全球人壽概括承受時,已經花了社會883.7億,這是有史以來最高的一次社會承擔,遠較過去我們在處理中興銀行時的費用還高,是金融重建裡面單筆最高的。而在另一方面,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其實是有限的,我們在金融營業稅的設計裡面,又給了保險安定基金比較少的錢,所以讓保險安定基金的資金有限。面對這麼大的承擔,結果到現在,我們至少還有3家保險公司因淨值是負數無法處理,而且總共有4家的RBC都不到百分之兩百,只有百分之一百五十。這種情況代表的就是整個金融監理的紀律無法維持,導致的就是本席統計的結果:從今年初到4月11日,在金管會行政裁罰金融業者的24筆裡面,有四分之三都是保險業。所以保險業的紀律必須要建立起來,而在此之前,一定要把有問題的保險機構先予排除。雖然我們看到金管會做出類似的工作,從今年7月起,要求用資本適足率跟經營管理績效的指標來提高業者的保費費率,亦即做差別化的保費費率,但是這部分需時五年才能落實,我們認為動作太慢,所以我們希望比照存款保險條例,能夠針對安定基金的基本比例設一目標,而且它應該提撥的保費,也要有一個基本底線,不是千分之一,應該要拉高。這是我們在這次所提出的保險法修正意見,希望金管會和今天的召委,能夠多加考慮。 最後我要說的是,這次行政院的修正版本裡面,雖然修了很多,但是缺乏一個立即糾正措施。本席在第五屆擔任立委時,就提出要有立即糾正措施,當時的曾局長表示同意,所以到了後面開始做這件事。也因此,現在我們的銀行業已有立即糾正措施,可是保險業還沒有,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次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把立即糾正措施的權利交給金管會,讓金管會真正有效去管理我們的保險業。這是我們對於保險業的一些意見,希望金管會及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們能夠認同。謝謝。 主席(盧委員秀燕代):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廖正井委員等17人,針對保險公司退場涉及千萬投保大眾權益保障,為健全保險業退場機制,爰修訂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明定安定基金得受主管機關之委託擔任監管人,但不可投資保險公司;並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RBC)低於百分之一百之保險公司,納入主管機關對於問題保險業退場啟動時機之裁量;限制接管期間以督促接管人早日結束接管,以及適度放寬對問題保險業之重整審理期間。主要是因為大家也了解,保險公司牽涉到的人非常多,目前市面上還有一些問題公司,政府希望有一定的法源來讓安定基金據以介入,可是安定基金畢竟不屬於長期經營性質的公司,因此對於什麼時機可以介入、介入時間多長、介入之後怎麼處理以及大眾權利如何確保等等,我想這些林林總總的問題,我們都要藉由這次更明確的修法,讓政府的力量可以適當介入並解決有問題的保險公司。這是本席提出保險法修正案的重點,敬請大家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賴委員士葆):現在在場委員已經足夠,我們先來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16人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主要是針就目前房價高漲、薪水卻無相對增加,造成房價所得比偏高。以內政部在民國102年2月27日發布「101年第4季住宅需求動向調查報告」為例,全國「房價所得比」為8.3倍、貸款負擔率為32.0%,而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為13.1倍。內政部自民國93年第4季進行此項調查以來,住宅的總價、單價、房價所得比及貸款負擔率呈現持續增加態勢,尤其台北市在去年「房價所得比」更高達14.0倍,顯示全國房屋價格與購屋負擔處在長期相對高點,購屋負擔亦仍以台北市最為沉重。高房價使得新住戶須遠離市中心,搬移到較邊陲的新北市林口、三峽或更遠區域,忍受公共設施不足與通勤不便之痛苦,使得房價與物價高漲始終名列十大民怨之首。依「住宅法」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社會住宅之需求總量、區位及興辦戶數,納入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顯示評估及興辦社會住宅係屬政府執掌,但據相關資料統計,全國社會住宅存量僅約0.08%,而台北市亦僅0.6%,相對於日本的6%、韓國的6%、香港的30%與新加坡的84%明顯不足。然限於政府人力與物力不足,實難興辦足夠需求數量之社會住宅,尤其是公有的政府出租公寓。保險公司相較於一般公司具有財力優勢,其資金須運用得當,方有足夠準備金,賠償要保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同時,為了避免保險業搶買不動產助長房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於前年(民國101年)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所訂定之「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及其他行政命令,要求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須符合2.875%之最低收益率。為了解決民怨,政府除須採行更積極措施外,鼓勵保險公司興辦社會住宅亦是可採行之方法之一。爰提案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條文,在維持金管會對保險業之其他現行規定下(包含投資不動產資金總額之限制及不會助漲房價),鼓勵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希望各位委員同仁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李委員不說明。 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 大院第8屆第5會期 貴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承 貴委員會邀請就「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專案報告,至感榮幸,敬請指教。 近年來,由於國內外金融環境快速變化,我國保險業之發展,面臨許多重大挑戰。為此,本會已持續推動多項措施,以引導我國保險業健全發展,對於財務不佳之保險業,亦視整體經濟環境,以審慎方式漸續處理,以期在維護保險市場穩定健全發展之前提下,推動相關制度之檢討及改革。 本次保險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加強董事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增訂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亦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二、為強化保險業退場機制,並配合接管與清理等實務需要,以及為加速處理經營不善保險業或維護保戶權益等目的,修正保險業保證金得申請發還之情況及條件、安定基金對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所辦理之墊支及求償權規定、接管人之權限及增訂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等相關規範。 三、為深化安定基金提撥金額正確性之檢核能力,以強化安定基金維護金融安定等功能,增訂保險業應提供安定基金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查核事項及其相關罰則。 四、為檢討保險業行使被投資公司股東權之合宜性,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等規範,另修正保險業投資持有單一被投資公司股票限額之計算基礎。 五、為配合國內資本市場發展及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增訂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以及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金額等,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六、為避免不肖份子藉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者,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之罰則。 本修正草案如獲大院通過,將有益於提升保險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以外幣計價商品及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彈性,對於我國保險業及證券市場發展有其助益,而保險業退場處理機制及監理機制之修正,對保險市場秩序及制度之健全亦有正面助益。 另外,個人也要藉此機會再次感謝主席以及在座諸位委員提出許多好的修正版本,其中有一些相關的部分假設可行,我們也會納入。簡要報告如上,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曾主委。 李委員應元:(在席位上)本席要求程序發言。 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程序發言。 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曾主委這個報告,其實以前各部會的報告都會針對各委員的提案提出主管部會的相關評估,方才主委太客氣了,擔心時間可能會不夠,但因為這部分滿專業的,所以請主委就這部分做一些補充說明,就是針對各委員的提案,這次金管會的修法在相容的部分、合宜性的部分做個補充說明。 主席:謝謝李召委的提醒,方才我在看報告時也發現沒有回應的情形,依照一般慣例,不管是財委會還是其他委員會,都會針對委員的提案表示敬表尊重或者覺得不宜等等,主委,現在可以針對各委員的提案做個說明嗎? 李委員應元:(在席位上)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休息10分鐘。 主席:你們需要幾分鐘整理資料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在席位上)OK的。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李委員的指教,因為這次高達11個版本,為了節省時間,我就沒有…… 主席:請針對各委員的提案概略性的做個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首先,關於黃委員昭順的版本,就是有關受益人、要保人的告知義務等,這部分稍後我們會做進一步的說明,丁委員守中的版本就是有關社會住宅等等,這部分現行的規定就有了,也可以接受。另外,主席的版本有很多條文,我們覺得有些相當可行,我們會把它納進來。李委員應元的版本也有很多條文,有些我們認為可行,稍後進行協商時,有一部分會納進去,有一部分在實務上不完全可行,比方說,REITs的部分,假設不讓它參加受益人會議,這是否可行?這裡面也提及是不是不可以做為受託監察人,我認為不可以兼任受託監察人,這是有道理的,但假設不讓它參加受益人會議,對它權利的確保會有一定的困難。主席有提出很多建議,我認為有一部分相當可行,所以我們進行協商時再將可行的部分納進去,謝謝。 主席:基本上,曾主委大概已經針對在場委員的提案做個別的回應、說明了。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依照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很有自信,所以你都不給我們書面資料,我現在要請教你,我也不帶資料,你認為沒有問題,但我認為台灣金融業問題重重。現在來談保險業,我們不談哪一家而是談總體,不管你認為哪一家健全、哪一家不健全,有關總體的資金,你認為目前沒有充分利用、閒置的總金額大概多少?占整個保險業總資產的百分比又是多少?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現在可運用的總資金是15兆。 許委員添財:實際上被充分運用的資金占15兆的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都有運用,只是有沒有高度使用,因為有45%是到國外,股票約5%,不動產約7.5%左右,還有很大部分的存款是買公債等等。 許委員添財:這樣沒有答案啊!占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已經跟委員說比例了。 許委員添財:如果你現在面對懂得經濟、重視經濟、腦海裡有經濟的行政院長,他跟你說現在為了景氣復甦就必須刺激它,所以需要動能,而需要動能就是要動用資金,到底資金夠不夠?如果資金夠,我就不會要求中央銀行放鬆銀根,你們實際上的作業可能因為你的不當管制、限制太多而掐死它,導致它想用它的資金卻沒有辦法充分利用,這才是問題之所在!表面上所有資產一定要動啊!多少保險公司擁有土地,養地養了5年、10年以上,在資產結構裡面,那個資產是閒置資產,但是報表上顯示它很有錢。 曾主任委員銘宗: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必須即時可以使用。 許委員添財:我只是舉例而已,你不要答復這部分,我問你的是閒置資金占多少,已經過了5分鐘都還沒有答案! 曾主任委員銘宗:方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了,99%都在使用,沒有閒置資金。 許委員添財:現在保險業的資金99%都在使用、沒有閒置資金?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許委員添財:15兆的1%是多少?等於1,500億沒有充分使用?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許委員添財:如果保險業擁有這樣大量的資金,99%是充分使用的,只有1%沒有使用,那台灣的銀根是很緊的,怎麼會很鬆呢?怎麼會鼓勵到大陸去、走到現在金融風險最高的地方去投資?這不是矛盾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矛盾啊! 許委員添財:應該要惜錢如金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矛盾啦!委員是專家,應該比我還清楚,在整個使用之後,資金最後還是流到金融體系裡面。 許委員添財:你應該是追蹤其使用結果的效益,不是管制其使用過程。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管制。保險公司分兩類,假設它是一個非常健全、非常好的保險公司,我們現在幾乎都不管它了,但假設是一些問題的保險公司,我們就要嚴加管理。 許委員添財:你說99%都充分利用了,下次我問中央銀行時,我就說你不要再資金管制了,應該放鬆銀根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銀根很鬆、非常鬆。 許委員添財:這不是矛盾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矛盾啊! 許委員添財:使用了99%,你還說銀根會鬆?如果今天只用了70%、60%,有40%是閒置的,那時候銀根才是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添財:因為99%使用之後,剩下1%可以用而已。如果說銀根很鬆,資金也充分使用了,這是第一個矛盾。至於第二個矛盾……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矛盾。比方說,現在整個金融體系存款有33兆,放款只有23兆,超額準備有10兆,當然很寬鬆啊!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超額準備那麼多?就是你有很多不當的使用限制,讓他們想去運用資金卻沒辦法用,這樣才會閒置嘛!這不是又矛盾了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矛盾。 許委員添財:你從剛才到現在所答復的都自我矛盾。 曾主任委員銘宗:都不會矛盾。 許委員添財:我是以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情況來了解我們市場的銀根是鬆還是緊,如果他們的資金99%都運用了,表示市場銀根很緊,不是很鬆啦!如果很鬆的話,他們的資金就沒有出路,所以資金的使用就不可能達到99%啦!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比方說存款,存款也是運用啊!存款的資金就回到銀行體系了,所以這是兩碼子事。 許委員添財:你真的很愛辯。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愛辯,我是說實話。 許委員添財:因為業者陳情說,你對他們資金使用的限制可說是綁手綁腳,當然在表面數字上每個資金都有出路,即使利率再低、效益再低,在被你限制之下,他們總是要動嘛!所以那個表面形式的資金有用途,你就當成資金已經充分利用,這是問題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也希望給保險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 許委員添財:現在的問題出在哪裡?對於既有的法令規定,你們都非常循規蹈矩,守得死死的,你給他們資金有效運用的可能性是很低的,有效運用就是對經濟有幫助,對他們的收益有幫助,然後相輔相成,個體的資金收益率提高,對總體經濟成長的貢獻提高,這就是所謂的相輔相成,但是他們的資金因為形式使用而沒有有效利用,所以對經濟的貢獻很低、經濟成長率很低,因此整個經濟很沉悶,投資找不到空間、看不到希望,這個時候因為儲蓄還高,所以資金在表面上是所謂的充裕,其實那是沒有出路而不是資金充裕,資金真的有效利用的出路被你們的管制卡死了,問題是出在這裡!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也非常鼓勵…… 許委員添財:所以這個時候所謂的自由化、鬆綁是什麼?就是台灣自己不行,要讓人家來,結果世界看不起台灣,統統走掉了,有特殊目的的中國剛好乘虛而入,現在問題就在這裡,這是很清楚的,我們擔心的不是中國來,我們擔心的是我們的體質太弱,國際都不來了,台灣的市場前景不好,所以善者不來,結果不善者──中國就來了,來者不善,因此現在我們要趕快把自己的資金、自己能夠使用的、操之在我的部分,看看有哪些不當的管制,有哪些行政措施是捏得太緊,防賊、防小偷的心理太嚴重了,這時候就要趕快鬆綁。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我的想法跟你一樣…… 許委員添財:結果你現在的三支箭都不是鬆綁,開玩笑!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金管會做了很多鬆綁。 許委員添財:剛開放先買再賣的當日沖,那是最高度的投機風險性的作為,現在為了製造股市的流量,因為量大價就會漲,所以這個時候你對短期的刺激採取最高風險的作為,這是相當嚴重的,這個時候有些長期可以有效投資的那些管道被你封死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 許委員添財:那些願意做的人被你捏死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其實最近我們開放了很多措施,我們做金融管理有兩項,第一,假設它守法、守紀律,一方面另外儘量開放…… 許委員添財:本席認為你們對今天所有提出來的修正草案的態度太草率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 許委員添財:表面上你是胸有成竹,認為反正我一定會做得很好,所以就不用向你報告,因此你的書面報告並沒有一一、詳細的回應,就是兩句話,沒問題、沒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我們的心態不會這樣,謝謝委員的指教。 許委員添財:如果今天這個法案隨隨便便審查的話,我可以跟你保證,明天可能就會出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啦! 許委員添財:現在大家為了自經區而分身乏術,好好坐在這裡審查的時間都沒有了,結果你們又是這樣的態度。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我們是很慎重的。 許委員添財:準備看好戲了,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關於查證F股再生財報一事,我想要了解最新進度,到底是公司的問題還是禿鷹攻擊的問題?你身為主委,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有關F─再生這支股票的事情,金管會採行了3個措施,第一,有關F─再生這家公司到底財報有沒有不實,證交所已經派員到中國大陸去查證,假設確定再生公司財報不實,我們就會依法查報,追償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林委員德福:所以現在還在查證當中?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最快禮拜五會有消息。 林委員德福:因為今天又跌停板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我的理解,現在已經將近平盤左右。第二,這段期間是否有人藉機炒作股票?我們有會同相關單位查辦當中,另外,假設我們確認這家發布訊息的公司發布不實消息,我們會依據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查辦其刑事責任。 林委員德福:據了解,最近外資在連26買後轉賣,你認為是不是因為核四爭議問題而讓外資失去信心?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昨天外資調節了9億元,就我的了解,外資買賣股票會注意台灣地區整個產業的基本面,我們今年第一季上市、上櫃公司的營收達64.6兆元,較去年同期成長4.8%,即第一季的營收增加了4.8%,相當不錯,而且比前一年的獲利成長47%,所以整個基本面非常好。基本上,我的理解是外資還是持續看好台灣的股市。 林委員德福:就是因為這樣才會連續一直買。你認為核四沒有什麼影響?還是個衝擊? 曾主任委員銘宗:關於這部分,因為它是一個不確定因素,若從學理來講,什麼叫風險?風險的原因就是不確定因素,假設股市有一個不確定因素存在,當然對股市會有一定的影響。 林委員德福:台銀董事長李紀珠表態支持金融營業稅,但是據媒體報導,仍有很多業者對金融營業稅的稅目名稱、稅基範圍還是有意見,你認為是否有必要再與業者溝通? 曾主任委員銘宗:李理事長在談這件事的時候也有充分跟金管會溝通,假設金融營業稅從2%調到5%,基本上他也認同,但相對稅負比較高,因為過去整個金融業受到政府的照顧,所以這是一種回饋的性質,這個性質也符合財政部張部長的講法。其次,他也希望政府在財政相對穩健後能夠回頭檢討金融營業稅調到5%到底合不合理,這一點在發布之前我也早就洽取張部長的同意了,希望政府財政相對穩健之後,能回頭檢討金融營業稅調回5%是否合理。 林委員德福:請教主委,你會不會將這些業者的心聲與相關的意見與財政部再行研商?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我已將李董事長的相關意見與財政部溝通過了。 林委員德福:你們有充分溝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 林委員德福:有些業者當然是有意見,我認為你們要和這些有意見的業者多做雙向的互動與溝通,調高金融營業稅後將對銀行業與保險業的營收與獲利產生影響,你認為金融業應如何突破?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要藉此機會感謝所有金融業都能體認現今政府的財政情況,並能做出適當地回饋,他們有這樣的想法,我是贊成的,以上是第一點。第二點是,金管會會在穩健的原則下繼續開放相關業務給所有的金融界,讓他們有更大的發展空間。比如,現在的OBU已經做到負面表列,相關業務在今年會大幅地成長,相信這將給金融業帶來更大的獲利空間。 林委員德福:主委,星期一報紙的頭條是,金管會、中央銀行與國安基金等,已對當日開盤的股匯市全面警戒,請問國安基金是否已完全沒有持股?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在我擔任執行秘書的時候,上一波已經全部賣掉了,所以現在國安基金已無持股。 林委員德福:你確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林委員德福:短期內是否會再開會讓國安基金進場? 曾主任委員銘宗:國安基金要進場需依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國安基金才有進場的條件。 林委員德福:如果目前沒有這些問題,就不會開會討論未來國安基金有無進場之必要?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向委員報告,昨天股市收盤上漲62點,前天上漲36點,目前股市大約上漲10點左右,盤中加權指數近8,880點,所以基本上是相當穩定的。 林委員德福:政府說外資連續買超是因為台股基本面非常地良好,也就是像您剛才所說的那樣,但是外資真的有這麼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目前最新資料顯示,外資匯入的金額高達1,860億美元,占股市35%的持股,算是創下歷史新高。 林委員德福:請問先前台幣升值,當時那些進來台灣的外資在央行請喝咖啡的情況下,都不見得大買台股,但現在台幣趨貶,而在這段期間服貿與核四的議題也紛紛擾擾、爭議不斷,為什麼外資對台股反而信心十足?對此您有什麼看法?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看法是,雖然國內有核四等不確定因素,但是外資在買股票的時候,看的是中長期以及整個產業的基本面,所以他們才會大買整個台灣地區的相關個股,我相信他們是看好台灣未來一年股市與基本面的情況。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很樂觀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對股市的基本想法是,不要只看一天,或者是看一小段時間,而要看中長期,台股的基本面就如同我剛才向您報告的,不管是盈收或獲利都相當好。 林委員德福:曾主委,我想核四全面停工對台股當然會有一定的衝擊,你也說外資連續買超是對台股的基本面有信心,所以投資人不必過度恐慌。依您看,請問台股是否只有外資敢買,政府基金到底有無護盤?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大前天股市雖然下跌171點,外資還買超70億;自營商與投信的賣超總合為30億,四大基金的買超7億,這顯示政府的四大基金也有進場。 林委員德福:四大基金也有進場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林委員德福:如果外資判斷情勢倒貨,國安基金會不會進場?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由於國內股市相對穩定,因此初步來看國安基金沒有進場的條件。 林委員德福:主委,財政部張盛和部長說股市很敏感,任何政策都會對它產生影響,當然包括受到核四等因素的影響,至於這些影響會持續多久,就要視後續發展而定。以目前的狀況來看,缺電與限電都有可能發生,請問您認為這樣對台股的基本面是否會產生負面的衝擊? 曾主任委員銘宗:若核四不商轉而處於停工的狀態,至於核一、核二、核三也沒有延遲除役的話,依照經濟部的估計,原本的電價成本將增加40%,當然這就會影響到某些上市、上櫃公司的營運成本,尤其像鋼鐵與電子業的成本會提高。 林委員德福:用電量大的產業一定會受到衝擊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林委員德福:如果電力供給出問題,你認為外資與政府的基金會不會義無反顧地繼續挺台股?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能有一段適當時間讓產業進行調整的話,相信衝擊會變小。 林委員德福:謝謝。 主席(林委員德福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共有十幾個案子,但大家都知道其中最引人矚目也最重要的大概就是金管會提出來的概念,也就是保險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有投票權。有關這個部分,請主委說明,現在保險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的比例有多高?持股超過5%的有多少?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是。現在依照規定,單一持股最高可到10%,至於目前持股超過5%以上的則將近有80家左右。 賴委員士葆:這樣是占我們上市公司多少的比例?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大約有1,500家。金管會之所以會提出保險法修正案,是因為現今保險資金非常充沛,就如同剛才許委員所述,現在保險資金有15兆,每年都成長一到兩兆…… 賴委員士葆:目前台灣的保險資金有沒有包含陸資,比如大陸是否透過什麼管道購買之類的狀況?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這是保險公司買的。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是台灣保險公司的背後有沒有陸資轉個彎就進來買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你是指現在嗎? 賴委員士葆: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保險公司持股5%以上要申報,持股10%以上要事前申請核准,在核准的過程中,我們會進行股東適格性的審查。 賴委員士葆:所以現在應該沒有從大陸進來的資金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我們有檢查。 賴委員士葆:我是指現在是否有陸資?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初步來看是沒有。 賴委員士葆:對嘛!害我嚇了一跳以為有陸資了。看起來為什麼會這樣子?這個道理是很簡單的,保險業的資金不是自己的錢,而是用別人的錢嘛!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賴委員士葆:你拿別人的錢去掌握一間公司的經營權,這樣是沒道理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賴委員士葆:所以金管會提出來之後,大家是報以掌聲的。我相信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們,大部分也會支持這樣的概念。請問你們是限制投票權還是限制他們投資的上限?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我們是限制他的投票權。 賴委員士葆:也就是他們沒有投票權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賴委員士葆:這個你要很小心,我們等一下討論的時候再好好來處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 賴委員士葆:最後會不會變成表面上保險公司沒有投票權,但是在實際上還有?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還有的話,該次選舉就是沒有效。 賴委員士葆:像我們在當兵的時候,擦槍要怎麼擦?班長交代擦槍時要讓它「表面看起來有油,但是摸起來沒油」的程度。你知道這個意思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知道。 賴委員士葆:我們怕的是看起來沒投票權,但是,他們實際上是有的,為什麼會有呢?因為他持股的比例很高。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有這種不法的行為,我們也有配套,只要他們使用投票權的話,該次的選舉就沒效。 賴委員士葆:好!我們等一下就看你們要如何提出配套措施。 另外,台電核四停建是許多人非常關心的問題,如果從對資本市場的衝擊來看,請問這個情形我們會將它形容成利空出盡,還是利空才剛剛開始?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在管理學上非常好的學者,應該知道何謂「風險」?也就是不確定性(uncertainty)。 賴委員士葆: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核四停建是風險的主要來源,假設能儘快消除這個不確定性,它對股市與資本市場的衝擊就小了。 賴委員士葆:就目前來看,現在的狀況是否表示利空出盡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認為這是一個階段性的問題,初步假設核四決定停工,這是現階段不確定性的暫時消除。 賴委員士葆:核四吵來吵去都是to be與not to be的問題,現在我們把不確定性去掉了一個後,再來大家要看的就是哪家企業最節能了,是不是這樣?就看哪一家企業把節能做得好,以減低對電力的依賴?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賴委員士葆:對電力依賴高的,又沒作出因應,這家公司當然就利空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賴委員士葆:像鋼鐵業與石化業用電都很高,若再不做節電,當然要利空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所以這段期間,像太陽能或節能相關產業的股票就上漲。 賴委員士葆:不過overall,在經過plus、minus計算後,結果到底是plus還是minus? 曾主任委員銘宗:假設把不確定因素消除後,反而是plus的。 賴委員士葆:可不可以將它形容成短空長多? 曾主任委員銘宗:可以。 賴委員士葆:大家很關心台灣電力的問題,現在看起來街頭運動應該是結束了,可是為什麼外面的人群還不散?大家都說:「核四不能講停工,一定要講停建!」。請問主委,「停工」和「停建」有什麼不同? 曾主任委員銘宗:依照經濟部次長的說法,因為作帳上的考量,如果是「停工」的話,現在已有的投資就可以當成資產;如果是「停建」的話…… 賴委員士葆:我想聽的是你的講法,你是主管,而他是副主管。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我贊同他的講法。 賴委員士葆:不是這樣,先回過頭來看,台電不算上市、櫃公司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 賴委員士葆:雖然不是,但是核四停工造成多家銀行有曝險的問題,像台銀就曝險最高,合庫第二、彰銀第三。台銀曝險約一千一百多億元,合庫曝險400億元,彰銀曝險310億元,而中信則是二百多億元。以這幾家大型銀行的曝險情況來看,核四停建對他們的影響當然很大,而核四停建所衍生的利息要不要資本化,則是金管會負責管理,所以你要講清楚。請問核四停建後的利息要不要資本化? 曾主任委員銘宗:相信委員也很清楚,台電的公債有在市場上交易,而這兩天其公債在市場上的交易情形相當穩健,這表示什麼?因為台電幾乎是100%的國營事業。台電背後有經濟部,也就是由整個政府在支撐他的信用,因此我的看法是…… 賴委員士葆:主委等一下,雖然我與主委是好朋友,但這不是我支不支持你的問題,這件事情不能讓你唬弄。如果明確地說,台電每年要支付的利息是一、二百億元,但是台電公司每年光是核四借款就要支付24億元的利息,而這24億元的利息要用資本化來處理嗎?還是要把它當成是一種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上是要把它放左邊還是放右邊?這是很重要的,所以你一定要回答,而且要明確,如果你答不出來的話,你可以問旁邊的人。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的理解是…… 賴委員士葆:不能說是你的理解,而是crystal clear地說。 曾主任委員銘宗:過去並未資本化。 賴委員士葆:過去就已資本化了,怎麼會沒有呢?核四一直在蓋,當然是資本化,怎麼會沒有呢?我指的是它的利息。 曾主任委員銘宗:你講的是核四還是整個…… 賴委員士葆:是核四!還有一些尚未完工的電廠,這些還沒有完工的部分都是資本化。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只要是興建中的在建工程…… 賴委員士葆:請旁邊的副組長說明一下,打個pass吧。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會計審計組陳副組長說明。 陳副組長麗玲:主席、各位委員。在停工期間、非積極興建期間的利息不能資本化。 賴委員士葆:你再講一遍。 陳副組長麗玲:在停工期間利息不能資本化,必須要在積極興建期間的才可以資本化。 賴委員士葆:現在是在「停工」還是在「興建中」?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是停工。 賴委員士葆:這樣的話,江宜樺院長就多講多錯了,他說「停工」與「停建」是一樣的,都不能資本化。因為按照金管會所講的,只要核四「停工」的話,不管是「停工」還是「停建」,答案都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這裡有兩件事要釐清,在投入本金的部分是可以資本化的,但你剛才講的…… 賴委員士葆:我講的是利息。 曾主任委員銘宗:利息不行!但是投入三千多億的本金這個部分可以。 賴委員士葆:如果利息不行,資本可以嗎? 陳副組長麗玲:實際投入核四的部分是可以作為資產成本,而我們剛才講的則是借款利息,如果我們無法積極興建的話,這部分的利息就不可以資本化,但是…… 賴委員士葆:對我來說,「停工」與「停建」實際上是一樣的。我想請教曾主委,根據在野黨立委的說法,只要修法就可以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只要是政府政策所造成的損失,就統統可列為資產。我們可以這樣修法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可以。因為這是國際通用的財產…… 賴委員士葆:不可以嘛!這個人大家都認識,是柯建銘委員做這樣建議的啦!他不知道這樣不對,話不能這樣講,不能讓他這樣亂搞,所以「停工」與「停建」還是不一樣的,但在實質上是一樣的。我用白話文講,這就叫做「以後如果不缺電,永遠不會有核四」,是不是就是這樣?不缺電就永遠不會有核四,如果有缺電才會去考慮動用核四,對不對?對嘛! 最後我要講的是,核四停工之後有人說會進入服務業元年,難道製造業都沒有希望了嗎?會這樣子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台灣地區有很多的企業,只要給他們一定的調適期,他們就能做充分地調適。然而事實上,也有企業持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認為台灣的電是全世界最便宜的。 賴委員士葆:我認為有關許勝雄與郭台銘之爭,這兩位都是大咖中的大咖,對於他們的觀點,老實說我是比較支持郭台銘的,因為路是人走出來的。郭台銘有提到,由於現今台灣的電價太便宜,造成有些人都不願意更換LED節能燈具。我覺得這就是一個機會,我們要把所有的危機當成轉機。我同意剛剛主委講的一席話,這句話講得很好所以要多講,也就是「短空長多」……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相較於他們的觀點,我比較支持您的觀點。 賴委員士葆:我的什麼觀點? 曾主任委員銘宗:雖然郭台銘有觀點,而許勝雄……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是支持郭台銘的觀點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支持你的觀點。 主席:他支持你的觀點,我們休息5分鐘,等一下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賴委員士葆):現在繼續開會,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壽險和保險法修正的部分,所以我特別要請教主委該如何活化運用壽險資金。本席不在此浪費時間贅述保險對於社會或是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我們知道保險業是與一般企業不太一樣的行業,從資料上顯示,早期的時候是保費很多支付很少,但當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變成收入不見得愈來愈多而支出卻愈來愈多,到100年為止,保險公司的支出部分已經佔了50%,也就是保險業已經到達成熟階段,未來保險公司支付的金額會愈來愈龐大,觀諸台灣整個壽險業的市場發展,在全球262個包括中國大陸、美國這種上億人口的國家中,台灣2,300萬這麼少人口的保費收入居然排名世界第九,在亞洲48個國家內排名第四,以保險密度來說,在全球排名第十三,在亞洲排名第三,僅次於日本與香港,在保險穿透度(就是保險收入除以GDP)的部分,我們的保險收入有14兆,是全球第一,也就是說台灣的整個經濟GDP中居然有這麼多收入是給了保險公司,所以保險業的投資、資金運用就非常重要,如果我國GDP進入壽險業的比例高居全球第一這麼高的話,那麼對於壽險公司資金的運用是不是我們應該注意的事項?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贊成委員的意見,關於大量資金進入保險市場的部分,其中有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是保險公司出售類定存保單,金管會從今年開始強力取締這種情況,因為這種行為等於是在吸收存款,我們會針此採行強力措施,要求他們大幅縮減這個現象。 李委員貴敏:換句話說,我們的主管機關、金管會非常強調依法行政、依法運用資金,根據保險局做的壽險業資金運用表,我們做了彙整,看到銀行的存款從99年到102年是下降的,這應該是好事,因為錢擺在銀行裏面雖然很穩定,但利息其實不高,依照保險法的規定,銀行存款能夠擺的比例是35%,可是實際上去年只有4.72%,所以並非不健康的情形,但是有價證券的部分卻非常不健康,因為保險業的本業應該是在保險而不是在炒作股票,按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保險業投資有價證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的35%,請問為什麼會有從42%到36%的超越保險法範圍的情形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一部分是投資公債,有價證券的範圍相當廣,包括公債、公司債等等。 李委員貴敏:但是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包括了公債和股票兩個部分,上限是35%,就算公債比例很大,還是超過了上限。不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依照規定,保險公司要繳納保證金,往往是用公債來繳,所以公債的部分也算在投資總額內,但是那部分應該拿掉。 李委員貴敏:本席對此沒有意見,可是法定上限是35%,雖然從99年開始往下降是好事,但還是逾越了法定範圍。 曾主任委員銘宗:用公債繳納保證金這部分應該不算入這35%。 李委員貴敏:但是法條上沒有這樣的規定,既然如此,你們就要依法行政,還是要符合法條規定,可是現在的狀況是超越了,所以本席特別在此提出,請保險局注意。另外,對不動產的投資上限比例是30%,還滿低的,不過我們理解就長期來看,對不動產的投入有其必要性。最有趣的是按照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的規定,國外投資部分的上限是45%,雖然現在是在範圍內,但是從99年開始,這部分的百分比是上升的,請問這裡所謂的國外投資是包括中國大陸的投資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李委員貴敏:所以從99年到102年上升了10%,主要是因為涵蓋中國大陸的部分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委員也很清楚,壽險資金量非常大,又都是中長期的資金,由於國內投資標的有限,比較好的保險公司就希望增加海外投資額度,所以我們准許他們去國外投資。 李委員貴敏:本席對這一點還是有點擔心,為了發展台灣經濟,如果外資不能來台灣投資,我們總是希望資金能夠留在台灣,深耕台灣,為台灣經濟打拼,所以如果真正的問題是在台灣的投資項目不夠,那麼金管會應該與其他主管單位─不管是經濟部、國發會─創造出台灣可以投資的項目而不是將資金外移,何況45%的比率並不低。 曾主任委員銘宗:向委員報告兩件事,如何引導壽險資金進入公共建設及一些民間建設,乃是財政部與金管會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另外,我們有一個非常新的想法,目前保險公司到國外的餘額有將近10兆左右,還有很多銀行投資了1.2兆,還有些證券公司,加起來將近10兆,我們現在正在推一個「金融業的進口替代」措施。 李委員貴敏:主委講到了一個本席接下來要問的重點,本席在財委會一直提議將壽險資金引進社會建築等公共建設,可是99年還有0.19%,到了102年不升反降,只剩0.12%,也就是說,這一個政策我們實際在推行的時候可能要再著力一下。 本席接著要請問財政部張次長,我知道財政部去年著力於公共建設證券化,這個能夠讓我們的公共建設引進壽險資金百分比的方式,目前的狀況怎麼樣,有沒有辦法透過公共建設證券化的方式跟金管會有一個更好的互動,讓它在最快的時間之內可以落實?因為財政部的結論是,公共建設證券化不需要透過修法的程序,促參條例也不需要修法,可以立即朝這個方向去做。從這個角度來講,年輕人需要社會住宅,有一部分民眾表示,陸資來臺灣買房子的時候是包括所有權,但是臺灣人到大陸買房子只能買地上權,如果將來房地產對於陸資投資的部分,一樣只能購買地上權而已,並沒有涵蓋所有權,這個可行還是不可行? 主席:請財政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再跟金管會密切聯繫,當然現在壽險業的錢直接投入公共建設的部分,我們有協調過,像社會住宅這類公共建設,現在是可以投入,但是投入以後要把錢cash out的時候,轉成證券化這部分可能涉及銀行相關法規,這個部分金管會非常幫忙,但是細節部分我們正在跟它做協調。 李委員貴敏:主委,對於公共建設證券化,從金管會的角度來講,是不是全力支持,可能施行的行程大概是在什麼時間? 曾主任委員銘宗:金管會全力支持,去年壽險資金進入公共建設大概有四百多億元,有一些細節的部分,我們還要跟財政部做相關協商,我們會加快腳步。謝謝! 李委員貴敏:謝謝2位,這一點我們希望能夠成為社會住宅落實的棋子。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 主席:剛才短暫的休息由林德福委員代理主席宣布,主要是因為在審查自經區案子的時候財委會的委員都是當然委員,為了方便讓各黨委員能夠回去參加表決,所以臨時休息,在此特別做這樣的宣布。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曾主委,剛剛賴委員在問臺電資本化問題,這個在財務會計準則第3號公報講很清楚,參考這號公報我想應該可以找到很好的答案,柯總召沒有跟我討論這個問題,要不然我一定會告訴他。 主席:對,他需要向你請教。 賴委員振昌:今天我不是要跟主委討論臺電資本化問題,今天最主要要討論保險法,民國99年我們的保險已經高達211%,但是新契約保險額平均只有65萬元,是偏低的,經過這幾年以後,目前的狀況怎麼樣?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整個保險業還在穩定成長,但是保險業最近有一個不正常的現象,是吸收很多類定存的保單,我們覺得長此以往對未來保險業的發展會有很大的衝擊,所以最近我們希望所有保險業發展的方向是能夠多賣一些年金保險,因應未來臺灣地區人口老化,有一些長期照護相關的保單,至於類定存的保單,應該回歸到銀行的定存。 賴委員振昌:我贊成類定存保單並不是保險正常的發展。我有去看一下過去10年來國人購買保險的支出,其實是有增加的,民國90年的時候,每人平均保費是2.2萬元,到99年已經提升到3.6萬元。如果照這樣推算,國人的保費應該是增加的,保費若增加,國人的保額也應該隨著增加,但是保費沒有增加有很多的原因,可能是國人喜歡買的保險不是保障型的,而是儲蓄型或還本型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甚至是一些類定存的保單,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這樣就失去保險的意義,其實保險應該多一些意外險保單,發生意外的時候透過保險的力量減輕負擔,這才是保險的意義,而不是到期還本。我不曉得金管會如何宣導民眾提高保險保障的額度,你們有沒有比較具體的作法? 曾主任委員銘宗:比較具體的作法,我們一方面讓類定存的產品儘量減少,鼓勵保險公司,尤其產品的設計有長期的年金,或者人口老化這些長期照護的保單,我們儘量來推動。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微型保單,我們也希望推動微型保單,來照顧比較弱勢的團體。 賴委員振昌:金管會有沒有考慮,以後保險業從事投資的時候,金管會要求他們的新契約保障要達到一定標準,有沒有可能往這方面來思考?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整個產品多元化,也要因應市場的需要,謝謝委員的想法,但是這個涉及保險實務問題,這個部分我們要進一步來研議。 賴委員振昌:有時候管理單位還是要透過政策的引導,要不然國人保險的觀念還是有些錯誤。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大家變成都買儲蓄型或還本型的保單,這並不是保險的目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我再請問一下,2009年國華人壽虧損,由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在臺灣也算是很大的一個案子。經過這幾年以後,國內保險公司的RBC目前有沒有改善?RBC低於250%的還有幾家?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段期間透過金管會、保險局、安定基金與保險發展中心的強力協助,所謂問題保險公司已經大量減少,真的會面臨問題的非常少數。 賴委員振昌:非常少數是有,還是沒有? 曾主任委員銘宗:問題比較嚴重的只有2家。 賴委員振昌:你們有沒有輔導的計畫?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我希望它提出自救的計畫,我們一方面督導它辦理增資,一方面讓它提出可行的自救計畫。 賴委員振昌:當時國華人壽所以出問題,事後檢討你認為它出問題的主要原因在哪裡?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覺得它的投資與公司治理有一部分必須做深入檢討。 賴委員振昌:應該講是它的投資適當與否,這一部分我不打算今天在這裡問,像保險業有很多寶島債或人民幣的理財活動,以後你們可能要注意一下。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賴委員振昌:接著本席要請教財政部張次長,雖然今天最主要是討論保險,但是昨天報紙上有一則很重大的消息,就是有關台灣的貧富差距懸殊,財稅資料中心公布了納稅義務人二十等分中,所得最高的5%和所得最低的5%,今年貧富差距可能突破100倍,這是一個很嚇人的數字,財政部因此要取消資料公告,不知道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璠:主席、各位委員。其實財政部大概在去年10月份就作了這個決定,主要是因為過去每次一公告,就造成大家過度解讀,我們經過考慮各種實際狀況之後,因為一般是五分位比較常用,所以決定回復用五等次的方式來處理。 賴委員振昌:用二十分位的方式公告已有一段時間,這樣臨時改變,會不會反而讓人感覺「此地無銀三百兩」?而且財政部是說這不具效力,但是說明不夠,尤其在社會大眾感覺貧富差距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會不會反而造成更多的疑慮? 張次長璠:M型社會也是國際趨勢,但是政府還是希望能夠運用各種稅收和手段,達成均富的目標,有時候過度的渲染、過度的解讀,其實對社會的安定、金融的安定都不是很好。其實在宣布之前,我們必須在3個月之前就先公告。 賴委員振昌:次長剛才提到運用財政的政策,我個人認為台灣貧富懸殊的問題,其實有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產業轉型,我們的產業從以前的勞力密集轉為資本密集,以前勞力密集的時代,經濟成果勞工可以參與分配,但是資本密集以後,大部分的經濟成果都為資方所享有,個人認為台灣的產業由勞力密集轉為資本密集是沒有錯的,但是為什麼西方國家轉型沒有問題,我們卻發生問題?主要的問題是,當人家的產業由勞力密集轉為資本密集時,他們會增加社會福利,利用租稅,對資方多課稅,進行所得重分配,但是我們台灣過去幾年減的稅是遺產稅、營所稅,減的都是資方的稅,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不彰,才會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我認為財政部在這方面真的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張次長璠:是,所以這次修正稅制,我們也針對一千萬以上的所得增加了一個45%的課稅級距,也是希望能夠達成委員要求的目標。 賴委員振昌:財政部對於所得重分配應該扮演比較積極的角色。 張次長璠: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之所以審查保險法修正案,就是因為我們大家都同意保險業的監理其實是相當重要的,因為保險業所牽動的是整個國家的社會安全、社會福利體系,有保險業健全運作,可以協助政府去處理很多有關社會安全和社會福利的相關問題。尤其最近不管是全民健保或退休制度改革的問題,保險業最終恐怕都會承擔更大的責任,如果在承擔責任之前,我們沒有辦法把保險業作一個完善的整頓和監理的話,將來我們會擔心保險業者吸收越來越多的資金,這些資金究竟能不能兌現其承諾?我們也有很多保險業者的朋友私下在聊天,大家常常開玩笑,說保險業是一個很奇妙的行業,因為保險業左手收錢,右手則要等到20年後才把錢付出去,也就是說保險業的經營者,他們的品格和心態非常重要。保險公司今天收了錢,究竟會不會兌現在20年後的承諾,我們等於是要求保戶相信保險公司、相信這個經營團隊、相信這個經理人不會把我們的錢吞掉,20年後一定會照著當時的承諾兌現,而且這20年我們還要按月或按年把錢交給他們,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期望金管會能夠採取更高的標準來要求保險業。我特別要和主委溝通的問題是,到底這些保險業的經營者、擁有者適不適格?他們的品格能不能信賴?他們所作的承諾能不能讓這些保戶相信?我覺得政府在監理和監督的過程當中必須非常仔細的評估。除了大股東、擁有者過去的行為、紀錄之外,他們現在在做什麼、未來要做什麼,金管會都不可以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的指教,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資保險公司超過5%,必須申報;超過10%,必須經過金管會核准,在核准的過程當中,我們會查核其股東的適格性,另外,也會查核其資金來源,之後才會核准超過10%的部分。 孫委員大千:如果有一些大股東持續的挑戰主管機關,用盡各種辦法,繞過法律的規範,試圖遊走在灰色地帶,對於主管機關的勸阻置若罔聞,而自己所經營的公司又爛得一塌糊塗,請問主管機關,針對這樣的經營者、大股東,你們打算要作什麼樣的處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提到的假設是現有的金融機構負責人,其實我們現在的檢查幾乎是九個月到一年就檢查一次,假設我們在過程中有發現不法,一定會儘速移送法辦。另外,假設是舊有的公司,有新的經營者、大股東要進來,我們會依法審查其適格性。 孫委員大千:其實現在我們很為難的問題就是,我們知道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為國內長期低利率,包括國內現在投資標的逐漸在減少,所以他們的獲利能力也受到很大的挑戰,我們希望作更大的開放,給保險公司更大的空間,可是有一些比較惡質的保險公司、有一些體質比較弱的保險公司,我們又擔心他們在這樣的開放過程中,因為門開得太大,公司的錢被洗出去了、公司被掏空了,這是我們現在開放投資所遇到的最大麻煩,這也就是為何我們持續要求金管會保險局想盡辦法讓保險業者的素質趨於一致,否則,他們的素質參差不齊,你們一方面開放,另一方面又擔心他們搞鬼,為了防止搞鬼,你們只好緊縮,可是緊縮的結果又扼殺了那些守規矩的模範生投資獲利的機會。所以,對於現在末段班的幾家保險公司,我們不是不願意給他們機會,我們也希望他們能自救,可是我認為對於在末段班的保險公司還是要有區隔,我相信有一些保險公司在經營者接手的時候可能體質很不好,本來就是一個大洞,我們願意給他機會、給他時間,可是並不盡然每家保險業者都是如此,有一些劣質的保險業者就搭政府同情其他一些有志氣、意願、希望在體質上有所改善保險公司的這個便車,一再要求政府給他機會、放寬,我認為政府在處理末段班的保險公司上還是要有差異化的處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孫委員大千:對於他增資的意願、幅度、處理資產惡化的能力及在社會上的一些行為,本席不想看到這些大股東能夠引進一大堆錢去做一些政府不希望他做的事情,卻不願意拿一些資金來挹注在自己的保險公司上。如果你每天在媒體上看到這些大股東拿這些錢去獵殺其他公司,可是自己卻不願意拿錢去增資在自己已經惡化、資產為負的保險公司。本席好奇的是,對於這樣的保險公司,我們還要給他機會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金管會有做差異化管理,但是,保險公司更適合做差異化管理,從我們這一次送出來的保險法修正草案來看,正是要讓好的保險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但大家也看到,我們也要處理一些有問題的保險機構,相信在機制更完整之後,我們會更好處理,動作會更迅速,更有效地來處理這些問題保險公司。 孫委員大千:針對這一點,我對主委很有信心,也願意支持金管會的修法,但是,我也要拜託主委,因為這個牽涉到的層面太廣了,牽涉到太多的保戶,牽涉到整條社會安全與福利的防線,牽涉到未來國家在制度改革時要不要把這些責任轉到保險公司身上,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如果我們無法讓保險業的素質趨於一致,我們很多開放的腳步都會受到阻礙,很多責任的承擔上也會備受質疑。這是金管會最近這段期間監理業務的重中之重,我一定要拜託主委,針對有問題的、劣質的保險公司及一些我們無法再給它機會的保險公司,你們必須要做一些明快的處置,否則,到最後這個洞會越來越大。我記得我質詢過非常多次,今天他每賣一張保單,該收的回扣他也都收走了,可是,保單20年後的兌現卻是要由納稅義務人的錢來兌現,將來都是由國家來承擔。如果真的如此,如果這些人沒有這個心、沒有這個意願,只是吃定、咬死了政府,那不如就今天處理。兩個月後就要處理的話,不如就現在處理,還可以少一些保單。否則未來這兩個月的保單還不是一樣由我們共同來承擔? 我請教主委最後一個問題,也要拜託主委,我們在媒體上看到來自於港、澳、也許背後來自於大陸的資金,最近針對某些特定的收購案件又要大舉入侵臺灣,本席在此要拜託主委並請你做一項宣示的是,我們能夠容許陸資、港資、澳資進入臺灣來收購保險公司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經濟部投審會會先審核第一步,之後我們也會查核其最終受益人、股東適格性,所以,我們會會同經濟部投審會去查核相關資金的流向,也會要求股東出具承諾書說明相關資金的來源。 孫委員大千:我要在此拜託主委,聽起來保險公司也許是一家公司的名字,可是其背後代表的是千千萬萬的人,這群人每個月很辛苦的拿薪水的一部分去買自己未來的保障及希望,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是如此,所以,拜託金管會,這些錢聽起來也許不多,可是,對每一個受薪階級而言,這都是他們每月、每年所辛苦累積下來的資產,不要讓他們對未來希望、安全的期待破滅。拜託金管會。謝謝。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外資來臺灣IPO的話,大部分的資金是來自哪裡,金管會有沒有查過?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在臺灣IPO的話,資金當然來自臺灣。 薛委員凌:大部分來自於臺灣?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薛委員凌:外資來臺灣IPO,資金還是來自臺灣?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薛委員凌:那這個外資要如何講起? 曾主任委員銘宗:外資來臺灣之後,當然是在臺灣的市場賣,所以才說資金來自臺灣。委員的問題是說拿去IPO之後,這些錢到底是留在臺灣還是匯回去其本國使用,其實要看其提出IPO的公開說明書內容。 薛委員凌:在兩週前,有一家外資研究機構─格勞克斯(Glaucus)在4月16日的研究報告中提到有一個由外資來臺灣上市IPO的股,即F─再生,你知道這家公司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知道。 薛委員凌:根據他的評估,其股價是零,你聽到的當下會不會有點震驚? 曾主任委員銘宗:針對這個案子,金管會朝三個方向在處理,第一,因為這一家公司是台商,證交所業已派員至大陸去查核其財務報表有無不實。假設有不實,我們投保中心會依法提出告訴。第二,有沒有人在這段期間內藉機炒股?現在我們正會同檢調在處理之中。第三,我們也在查核萬一這家格勞克斯公司公布不實的相關訊息,我們會依照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來查辦,也會請投保中心提出告訴,追償民事責任。 薛委員凌:主委,我們都知道4月16日這家F─再生被融券放空,成數比就將近四成。方才主委是說要引用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來查辦,但問題是格勞克斯是一家外資研究機構,你要怎麼引用第一百五十五條?它有來臺灣設公司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它來臺灣發布不實消息就要受證交法的規範,假設真的有不實的狀況,就可以起訴、判刑,至少該公司或該公司的相關個人沒有辦法再來臺灣發佈不實消息。 薛委員凌:主委,你有沒有想過兩個方向?一個是財報資訊有錯誤,股價才會被評估為零。另一個可能是這個研究機構放了假消息。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薛委員凌:那怎麼會一家公司的股價被評估為零,結果4月16日在研究報告提出之後融資又放空了近5,000張的股票?這樣的話,市值至少是數千萬,我們不清楚既得利益者是誰,事隔半個月,身為主管單位的金管會到底有何作為?剛才主委說如果是格勞克斯這家機構的報告有誤或意圖干擾股市,就可以引用第一百五十五條依法處罰,如此可以防止其往後再有做假報告之行為。但是,如果他換一家公司名字又來干擾股市,你要怎麼辦? 曾主任委員銘宗:除了刑事之外,因為這家公司設在美國,我們的投保中心也會跨國追訴其民事責任。 薛委員凌:主委,我倒是認為如果是F─再生公司的財報錯誤,或格勞克斯的報告有偏頗,應該要趕快出來說明,否則其股價已經5支跌停板,這個公司受不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當天就有出來開記者會,這個禮拜六也有再開記者會,但是做為一個主管機關,相關的消息必須進行查證。 薛委員凌:財報有經會計師簽證的,表示是有查核過,既然股價是零元,那就是零元,因為那是財報不實,但如果是體質好的公司,就要還人家一個公道,而且速度要快一點,不要讓其一直跌停板,甚至已經跌到谷底了,這樣一來,就算體質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跟會計師做進一步接洽,因為那是台商,所以證交所已經派人到中國大陸訪視其廠區,來做進一步的查核,畢竟我們不能只聽某一方面的消息。 薛委員凌:但會去檢視他們的財報?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薛委員凌:所以多久會有結論? 曾主任委員銘宗:最快是禮拜五。 薛委員凌:這個禮拜五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薛委員凌:前陣子行政院長表示我們的房價所得比15倍是不合理的,主委知道這件事吧? 曾主任委員銘宗:知道。 薛委員凌:對此,你們有無做壓力測試、情境分析?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薛委員凌:相關結果何時會提出? 曾主任委員銘宗:5月底。 薛委員凌:在情境分析當中,是設定房價跌了20%? 曾主任委員銘宗:30%。 薛委員凌:就是房價跌20%、利率升1%,還有房價跌30%、利率升2%,然後來做壓力測試,請教主委,是否只有做這兩種分析?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薛委員凌:最近歐洲也在做壓力測試及情境分析,內容包括股市、債市及房市,甚至還有若是全面崩盤的情境,然後還有一個項目就是維持資本適足率,不像我們的模擬就比較單純,就只有以跌了20%、30%的情境分析,所以若像歐洲一樣把3種市場來做分析,會不會比較周延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的說法是正確的,依照BIS的規定,每一年9月在計算BIS的時候,每家銀行都要對它做整體的壓力測試,基本上,這部分銀行都有在做,所以我們表示尊重。 薛委員凌:但銀行是銀行,你們是金管會啊!現在你們就只有以跌了20%、30%來做情境分析,所以若像歐洲一樣把房市、債市、股市3種市場來做全面性的壓力測試、情境分析,如此才比較能夠知道整個面向。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金管會會就整體的、總體的來處理,像若有一些重大波動,我們就會去做,而這次是有人提出建議,所以我們就先對房市來做。 薛委員凌:還有,歐洲測試的時間比較長,而我們是4月、5月一個月的時間,雖然我的建議不曉得主委會不會採納……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薛委員凌:現在來談核四的問題,台電目前跟八大行庫貸款的額度是多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放款多少的部分要保密,依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是不合適在這裡公開談。 薛委員凌:台電是民股還是官股? 曾主任委員銘宗:據了解,雖然有民股,但只占百分之一、二而已。 薛委員凌:所以98%是官股,基本上,台電是官股,八大行庫也是官股,照理應受全民的檢視,所以你們應該有義務講出來,應該是沒有什麼機密可言。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部分金管會不介入。 薛委員凌:據媒體的報導,你好像有說銀行不能讓台電倒下去。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沒有這麼說,我的講法是,台電是…… 薛委員凌:我現在要和你探討的是,台電是官股,八大行庫也是官股,照理要受全民的檢視,所以你們有義務要跟我們報告,方才我問的問題,你沒有辦法答復我,所以是否可以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禮拜你們針對人民幣金融衍生商品一事處罰了永豐金,這樣的處置還滿好的,請問其中有多少家銀行涉獵其中?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請檢查局全面清查,發現還有3家必須來做處分。 費委員鴻泰:永豐金牽涉的金額大概有多大? 曾主任委員銘宗:關於其獲利或佣金收入,因為這是遠期的外匯,所以沒有一個整體的數字。 費委員鴻泰:但金額不算小,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費委員鴻泰:像這樣的銀行,絕對不要手軟,所以對於你們採取的措施,本席非常的肯定。 關於今天要審查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因為目前是有限制保險公司去買上市、上櫃股票不得超過5%或10%的規定,但針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部分,其實他們的資金也不算小,若很多保險公司共同買了某一檔,某種程度也算是完全做了控制,所以稍後本席也會提一個修正動議,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也納入規範,請問主委是否同意?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我也是贊成的。 費委員鴻泰:另外,關於最近台壽保一案,你們的看法及處理是什麼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案子在社會討論的過程中,正反兩面都有意見,所以金管會務必中立,依法行政來執行相關業務,其實之前我們就有接受這個案子的申請,後來就依法行政,快速通過其申請案。 費委員鴻泰:有人跟我說,這家龍邦公司表面上是拿了澳門賭王的錢,但據說只是一個幌子,真正進來的錢是陸資,主委是否有聽過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有聽過。 費委員鴻泰:如果真的是陸資,我們對龍邦這家公司就要處理了,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費委員鴻泰:這家公司要把資金交代得清清楚楚。他們表示是拿澳門賭王的相關資金,結果有人去問賭王,他予以否認,還說這只是幌子而已。如果是幌子,這筆錢是從哪裡來的?如果是陸資,對它就絕對不要客氣,對龍邦公司也不要客氣,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我非常贊成。因為它會超過10%的限制,所以我們除了會同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它的最終受益人到底是誰之外,也會追查它的資金流向。 費委員鴻泰:我再多問一點好了。我剛才談的台壽保的案子與國寶有沒有關係? 曾主任委員銘宗:從實質面來看,看不出來有直接相關,但是就實質的影響力,似乎有相當的關係。 費委員鴻泰:主委可不可以講得清楚一點?我問到這個地步,其實你我心裡都很明白,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費委員鴻泰:如果外資、尤其是陸資想要影響台壽保,甚至在某種程度影響到國寶,我覺得這個問題很嚴重。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第一,金管會會窮盡所能做到的事情來處理這件事情。 費委員鴻泰:對於有人假借人頭、引進陸資或做出其他不軌的事情,在事態還不是很清楚之前,當然我們不明說,但是我會得到這種訊息,我相信你也一定會得到。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 費委員鴻泰:我覺得你要盯好,我剛才已經把這種三角關係、甚至四角關係講的那麼清楚了。再請教主委,現在保險公司淨值為負的有幾家?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4家。 費委員鴻泰:可不可以把名字講出來給我們聽聽看,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把名字講出來會有後遺症。 費委員鴻泰:報紙都登過了,不是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報告委員…… 費委員鴻泰:你的意思是報紙登可以?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個不是我們講的。 費委員鴻泰:對於報紙登的,你覺得他們有沒有寫錯?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沒有。 費委員鴻泰:好,基本上沒有寫錯。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本來是4家,最近有1家有做現金增資,現在只剩下3家。 費委員鴻泰:好,我們再想想那家是誰好了。再請教主委,RBC不足的有多少家? 曾主任委員銘宗:4家。 費委員鴻泰:也就是那4家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但是淨值是負的有3家。 費委員鴻泰:當然這兩個有高度相關。我覺得對於淨值為負的公司,一定要給它壓力,尤其拖了那麼多年,甚至跟我們剛才談的問題都攪和在一起,如果再不處理,等於就是視中華民國金管會保險局於無物,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就是金管會要修保險法的重要原因,我們希望讓處理機制…… 費委員鴻泰:我也呼籲財委會的委員,為了保險業的發展及保戶的權益,我們真的要支持金管會的提案。每次主委來備詢,我都會問一個問題,就是全球人壽目前經營的狀況如何? 曾主任委員銘宗:全球人壽承接國華人壽的後續,我們政府補給它883億元,這是非常重大的事件,所以金管會採行了非常多項的監理措施,比如該公司的獨董必須每個月向金管會報告;該公司的不動產投資如果超過1億元,必須報經金管會核准;本會對該公司相關的檢查頻率也予以強化。我們採行非常嚴厲的措施,希望輔導該公司能夠穩健經營。 費委員鴻泰:這家公司與建設公司是很熟的,講白了,他們的關係就是父子關係,我不太相信兩家公司不會合作。883億元不是小錢,憑良心講,你把883億元交給我,我還不知道怎麼處理,除了存在銀行、借錢給信用比較良好的孫大千之外,我不知道該怎麼做。這家拿了883億元的公司如果出了問題,從前任陳裕璋主委到現在的主委,大家都難辭其咎。我不是要你們去干涉該公司的經營,而是因為這筆錢是來自於國家,是人民用稅金去挹注安定基金,不可以掉以輕心,所以對於該公司的投資案,你們要小心一點,避免他們化整為零去處理。你們現在只針對1億元以上的投資加以審核,如果你們經常去做金檢,即使發現都是5,000萬元的投資,10筆也有5億元,因為他們知道你們只針對1億元的投資進行審核。我覺得你們應該經常性地做一些查核,如果他們的標的物都是同一件,你就要注意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於該公司董監事的議案,我們都有充分列管、注意。 費委員鴻泰:我不是跟這家公司有任何恩怨,我完全沒有,而是認為這個883億元的案子是我們財委會通過的,到時候我們都會有良心的責任。把它盯好,883億元的錢實在不是小數目,我對它的經營是沒有信心的,因為它當時也是花了很少的錢去買了全球人壽,然後馬上就承接這筆883億元。其他人如果要買的話,大概要花1,000億元到1,500億元,它用這樣的價格買下全球人壽,除了是superman之外,我們還有幾個聯想。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委員會,由於經濟委員會正在召開與本委員會聯席的會議,所以很多委員要趕去那裡開會。現在時間將近中午12時,本席宣布今天的會議中午不休息,一直開到所有的案子處理完畢,如果到下午5時30分還無法處理完畢,我們就一直處理到結束才休息。 請丁委員守中發言。 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主要是希望能夠把保險業的資金引到興建社會住宅或政府所擁有的出租公寓。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是。 丁委員守中:事實上這個做法的獲利率也滿高的,本席的提案主要是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增列第三項,內容為:「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剛才主委在回答的時候表示,這些都可以參考,而且已經有規範進去,也可以接受,不曉得主委的立場如何?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也是金管會目前強力在推動的主要方向之一,所以基本上我們贊成。 丁委員守中:所以你們贊成這個修法,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丁委員守中:非常好,目前經濟委員會也正在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查、表決。主席,特別跟您報告一下,剛才金管會主委表示他支持增加這一項。 主席:我知道,主委一向重然諾,他說支持就支持,請放心。 丁委員守中:我也特別跟主席再說明一下,我們可以從空照圖去看台北市。台北市要解決房價的問題,老實講,現在去課徵什麼稅或由政府興辦出租公寓可能都緩不濟急,我覺得真正要做的就是大幅的都市更新,而且不管是不是公辦都更,都能讓保險業的資金進去。 舉例來說,現在台北市有68%的建築物都是超過三、四十年的老舊建築,很多位在4米、6米、8米的狹窄巷道內。走遍全世界的大都市,我們發現台北基本上還是60年代的都市風貌,狹窄的巷弄裡面蓋滿了4層樓的老舊公寓,1層大概有8戶,1戶大概40坪左右,4層樓約有32戶,如果整個都更,蓋成24層樓的大廈,就可以把地表6倍的空間空出來,變成1,920坪的空間。如果蓋成3棟,再把每棟之間的棟距拉大,1坪只要大概18萬元就可以蓋起來,就算蓋3棟,把中間1棟賣掉,1坪賣60萬元,就可以把3棟的本錢都拿回來。我們應該把保險業的資金引到這方面,去加強這方面的都市更新。而且其中1棟安置既有的住戶,另1棟以1坪60萬元賣掉,遠比現在的房價要低得多,3棟的本錢也可以拿回來,政府還可以多了1棟作為出租公寓、社會住宅。我希望朝這方面去努力,謝謝曾主委。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丁委員的質詢,我們財委會會幫丁委員看著這個案子。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曾主委,但不是與今天審議的保險法有關,而是有關財政健全方案的相關問題,也就是加值型營業稅未來可能的變化。其實主委是我看過最支持財政部租稅改革方案的金管會主委,這其實是很難得的作為,報紙上特別提到在您上任之前,金管會提出滿多租稅減免的要求,是不是你在前一陣子有做決定,現在還沒有完成的減稅措施暫時停止,是不是?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是在review我們的合理性,第一個有合理性…… 曾委員巨威:現在還剩下幾項你認為還沒有做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比較急迫性的,比如因應老人化社會…… 曾委員巨威:就是長照的扣除額部分?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那個比較急迫性,其他的即使我們覺得…… 曾委員巨威:像連結稅制的部分或一些相關的提列準備,希望比率能夠提高一點?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個東西…… 曾委員巨威:可能暫緩?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曾委員巨威:現在是長照的部分你希望具備合理性?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這個部分是不是還可以繼續推動?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站在這個角度,我想請教主委,這一次財政健全方案相關的修法,在金融營業稅部分,目前的想法是希望把銀行保險部分提高到5%,2%的部分還繼續提撥到準備金的帳戶裡面去,未來3%的部分是進到國庫,是不是?這是確定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這是確定的。 曾委員巨威:在你心目中,你認為最合理的金融營業稅制度是什麼?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稅制你是專家,我的想法是,以後要恢復到5%的金融營業稅,這有2個比較的層級,第一個,同樣是營業稅,金融業要跟國內的產業負擔相同的營業稅,國內的金融業與國外的金融業,應該處在相同的平…… 曾委員巨威:你是認為產業之間在國內、國外相互比較?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曾委員巨威:也就是這樣,所以我要請教你,你心目中理想的租稅制度。假設我們今天看國外,那個答案很清楚,那個答案就是相關的金融業,在加值型的營業稅體制之下,所有國外的都是免稅。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這是我們從所有的資料去瞭解的,如果是這樣,是不是表示我們今天要跟國際的制度接軌,即使我們今天有現實上的困難,但是未來我們如何去完成跟國外一致性的制度,是我們應該要追求的目標,這個你同不同意? 曾主任委員銘宗:同意。 曾委員巨威:是不是我們可以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中,因為體諒我們的現實,銀行保險業提高到3%、恢復3%,繼續這樣運作,但是準備金提撥有時間的限制,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曾委員巨威:我們的提案是說到113年,換句話說,從114年開始就不再提撥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我們可不可以在這裡面多加一句話,就是到113年以後,不但準備金部分不再提撥,更重要的是,租稅的部分就讓它回到跟國外一樣正常的制度。換句話說,113年以後整個金融業統統以加值型營業稅來處理,本業的部分按照國際的標準免稅,非本業的部分就讓它進入正常加值型體制之下去課稅。這樣是不是同時間又兼顧我們現在事實的需要,又能夠很明確地幫我們未來金融營業稅的正常稅制達到設定的時程?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的方向我是贊成,不可否認的,就這件事情我還沒有跟所有金融界交換過意見。我的想法是大方向,但是這個也涉及整體稅制的問題,要看看財政部主管機關的想法。 曾委員巨威:對,今天我之所以請教你,是因為整個金融合理的稅制我們已經談了很久,實際上每一次參考國外的標準或相關的學術研究,答案其實也很明確,我們現在之所以不能夠馬上做,完全是因為現在財政的需求,讓我們沒有辦法一步就達到。前幾天李紀珠董事長在討論金融業相關問題的時候,也提出類似的概念,換句話說,金融業可以配合我們現在的需求,但是更需要未來明確的發展改革方向。如果今天我們能夠按照我剛剛提的建議,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現在的處境與未來追求的目標做一些結合?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當時在定這個政策的時候,我曾經跟財政部張部長交換過意見,我當時也跟他報告,目前金融營業稅稅率要恢復到5%,基本上我贊成,但是等我們整個財政相對健全之後。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你講的那一句話其實是一個原則性的宣示。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我現在的意思是,把你這個原則性的宣示落實到法律上,這樣才有拘束力,才會讓大家明確知道,到底我們未來的租稅制度改變的方向與最後的目標是什麼。因為是一個長期性的規畫,只要方向與目標是對的,我覺得我們應該趁這一次的修法。當然我們明天也要再談財政健全相關修法的部分,我希望主委跟財政部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可以很慎重地考慮我剛剛的建議,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你的建議! 曾委員巨威:另外,我們延續這個問題,更重要的是,在這一段時間到114年之前金管會要做什麼事?其實,主委也對外說了很多,我們在爭取的這一段時間,希望把準備金的資金充裕一點。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讓風險性的問題有相對充裕的資金來應對,未來我們的租稅制度就可以單純地回到它的本質,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另外重要的議題是,在這10年我們追求當中找到的時間,金管會要做什麼事?我知道金管會一定有規畫,但是我一直沒有辦法具體知道,實際上相關細節的安排或未來這10年當中,在準備金制度改革或保險費率改革部分到底金管會的想法是什麼?請教主委,可不可以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把這個部分你的想法跟未來的規畫提供一份書面資料給我?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可不可以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主委覺得要多少時間才能夠完成?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我們儘快會跟你報告,到底我們打算的整個監理方面…… 曾委員巨威:我可不可以這樣要求,麻煩在3個月之內可不可以?因為這是整套配的,稅制如果修法要改,有關保險費或準備金部分應該怎麼處理?應該有一個配套、詳細與具體的說法,是不是麻煩在3個月之內提供一份比較詳實規畫的報告,讓我理解一下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 曾委員巨威:我記得在2個會期之前,那時候期交稅徵收率調降,我有一個提案,那個提案是希望財政部跟金管會合作成立一個評估小組,每半年把期交稅實施效益做出專案報告,來跟財委會做說明。現在我回想起來,一直沒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可不可以麻煩主委稍微幫我監督一下?就是期交稅每半年的評估報告。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曾委員巨威:因為有這樣的減稅措施,我們希望能夠隨時掌握它實施的成效到底如何。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 曾委員巨威:謝謝主委! 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曾主委,大概今天要處理的,第一個,就是保險公司讓它怎麼經營能夠優質化,因為種種因素,有一些保險公司資本準備或表現績效不是那麼理想,這個我們瞭解。國華人壽去年被接管到現在表現怎麼樣?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後來就是由政府補助全球人壽保險公司883億元,目前表現相對平穩,我們也強化相關的監理機制。 李委員應元:一切都有讓它進入軌道?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李委員應元:因為動輒幾百億元,是很大的一件事情。我也瞭解到,還有一些過去管理不是那麼良善,也試著在努力要改善,都靠政府也沒有辦法,透過一些政策的頒布,希望鼓勵業者能夠積極自救改善,這方面也是主委的政策?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尤其現在安定基金護著三百多億元,其實也沒有很充裕的資金來處理這些問題保險公司,所以我們一方面要求它提出自救計畫,一方面請它辦理相關的引資等等,我們也給它一段時間,看看它能不能提出自救的計畫。 李委員應元:我覺得這個方向很好,前面幾位委員有提到,如果保險公司本身也願意投資,認真地把自己的風險、命運與整個公司的命運放在一起,它才可能認真去經營、去提出改善計畫;如果有這樣作為的公司,你可能給它多長的時間讓它提出改善計畫或是經營計畫?這樣的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是比較中長期的資金,你內心裡面的時間長度大概多久,讓它去表現,還是你們同時監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在想時間是一個因素,另外,它能不能提出一套完整改善計畫是最重要的,改善計畫包括2個部分,第二個是業務計畫,我們更希望它提出一個團隊來經營,這個更重要。過去我們也給這些保險公司很長一段時間,時間不是很重要的因素,最重要的是它有一套可行的計畫,另外還有一個強的團隊進來,才有意義。 李委員應元:這兩個是必要的,時間上3年或幾年,大概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看出績效,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探討。過去是銀行,現在保險也證明,政府如果沒有好好管理,問題也會很大。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李委員應元:2年前華爾街金融危機已經看到這個現象,當然之前大家也在臺灣受很多痛苦的經驗。另外就是REITs,本席今天針對REITs這個部分也有提出討論,當時不動產證券化是一個很好的政策,那個時候主委也在行政院相關部會協助這方面業務的推動。不動產證券化雖然是一個好的政策,但是像你講的,也需要有一個好的經營團隊,經營計畫也是非常重要。現在大部分的受託機構還是管理機構都是銀行,對銀行來講,它是第三者,看著下面有相關管理的人,受託去提出計畫,以國泰1號為例,國泰是相關保險資金很大的一個股份,因為國泰是發起人。 當全國的資產超過一半以上的資產在北部,過去大家都希望西門町能夠繁榮起來,帶來整個經濟的發展、市民生活的改善,這是好事情。國泰下人壽面有一個國泰建經,幾乎聽命於國泰,因為它是國泰相關的公司,雖然受託機構是某銀行,某銀行在管理,因為銀行本身這投資發展方面的業務並不是那麼專精,結果它當然只是看著,做任何改善或投資計畫的時候,還要類似建經的相關經營管理公司提出計畫,這樣的管理公司某種程度又受命於大的股東,其他股東的權益不一定會受到同樣的照顧。所謂球員兼裁判的現象,我認為當時我們的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不一定有注意到這種現象,這個部分將來是不是應該去觀察、去改善?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這個有一點類似關係人的交易,我覺得給予適當排除應該是有道理的,不然變成國泰持有REITs,透過受託公司是某一家銀行,但是真正管理是建築經理公司在做。 李委員應元:經營管理公司不提出方案,受託機構的某銀行也無法作為。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 李委員應元:我覺得這個制度面有問題,很不幸我必須提出這樣的例子。我的瞭解,整個西門町在五一中國旅遊季遊客非常多,那邊的市容非常發達,整個房地產都不一樣了,所以應該要有積極的作為。類似這樣的事情,後來聽說他們也有提出相關的作為,但是如果沒有人推動,就都不會啟動。我覺得是制度的問題,我倒不是要看這個個案,只是我們注意到整個制度所有REITs的事情,我希望金管會就不動產證券化相關的規定,是不是因為這樣的事情去檢討,必要的時候再提出修法?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贊成,因為這種類似關係人交易,要做可以,但是要董事會重度決議,或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完成它,我們會來檢討。 李委員應元:好,我們就這樣來期待,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曾主委,F-再生公司現在的狀況是怎麼樣?股價連跌5天5個停板,今天聽說是因為庫藏股的因素,讓它的股票能夠打開跌停板。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現行的狀況是,今天有跌停打開大概平盤左右,就這件事情金管會採行了3個措施,第一點,因為這一家是臺商,證交所已經派員去查證它的財報是不是有不實。第二點,這段期間它的股票交易有沒有異常?我們正在查核當中。第三點,假設Glaucus這一家發布訊息公司證實它的消息是錯的,我們會採行2個措施,第一個,投保中心會辦理跨國追償;第二個,我們會依照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來查辦它的刑事責任。 李委員桐豪:這個是滿有趣的,特別是你剛剛講的,不管刑事責任是我們的國內法,能不能抓到它?我不曉得,能不能執行?我不太清楚這個設計。 我現在要問的是,可能會涉及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現在要到海外追償,如果今天真如再生公司所說的,是有一些錯誤的訊息,導致市場的損失,這樣出現兩個問題,第一個要賠償,誰來賠償、怎麼取得賠償?我們現有的投資人保護中心有能力跨國去追訴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日本的DRAM公司曾有類似情況,投保中心介入後,尚未打官司就和解了,所以曾經發生,也有產生效果。 李委員桐豪:因為當中涉及非常嚴重的情形,就是4根跌停板,再包括今天就是5根停板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李委員桐豪:若要賠償,金額其實相當龐大。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李委員桐豪:所以投保中心要如何跨海取得求償權,是相當重要的事。另一方面,在尚未取得求償以前,若該訊息經確認是錯誤的,而投資人在這段期間所受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是誰來做這件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投保中心。 李委員桐豪:是代位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會先辦理求償、打官司。 李委員桐豪:他是去打官司,可是有沒有代位的做法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目前沒有。 李委員桐豪:沒有代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李委員桐豪:所以問題就出現了,當初設立投保中心即本席擔任第五屆立委時,本席就看到這個問題了,我們應該要以安全網的做法來改變制度,保險可以代位求償,銀行存款也可以代位求償,所以投資保護也應該要有代位的做法。換言之,若能將這三個安全網系統整合為一,問題就能解決!若存款、保險、證券這三個系統仍是分別獨立,證券部分不能只靠投保中心的機能,應該要參考美國SIPC,即證券投資保險公司的做法,使具有代位求償的能力,而我們的投保中心有沒有辦法做到?因為涉及金額那麼大,我相信它也沒有辦法。所以我們應思考一個問題,金融安全網對消費者而言應該要怎麼走?是三個獨立系統呢?還是將這三個整合?雖然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好像都沒有整合的情形,但這並不重要,重點在於要根據我們的特殊環境,來做我們可以做的事情。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指教。有關國外預防系統性風險的制度,沒錯,就像韓國的保險…… 李委員桐豪:還有新加坡,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保險與銀行是合一的,但現在還沒有看到有與證券合一的。 李委員桐豪: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其實我們有在思考這個問題,甚至過去存保公司以2%營業稅共三百多億,也都是保險來的…… 李委員桐豪:沒錯。 曾主任委員銘宗:兩邊併著用可不可以更有效率?是一個研究方向。 李委員桐豪:對,而且外國公司愈來愈多,還有大陸、TDR等諸多狀況都出現了,所以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該要好好考慮如何建構具國際視野、國際標竿型的安全系統,這種金融安全網若能建立,反而會成為人家效仿的對象,期許主委能在這方面深入研究,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會研究,謝謝。 李委員桐豪:另一個是我在前段時間看到的問題,就是台灣人壽,這很有趣!起先我非常注意這個問題,因為台灣人壽召開董事會時,很多重要的獨立董事都到場了,但董事長卻不開會,後來當然有開會,但為什麼會有這個狀況?明顯是因為台灣人壽不同派系對合併案有意見!請教主委有何看法?台灣人壽應何去何從?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於台灣人壽的合併案,因為雙方各有堅持,而金管會身為主管機關,務必要依法行政,不可以…… 李委員桐豪:董事長這種有意拖延的行為,需不需要處罰?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天情況我都有充分掌握,我們也有協助聯絡,基本上這屬於公司治理的層級,不過我們有掌握、也有協助處理。 李委員桐豪:這件事可說明以下的情形,對於金融機構或企業間的合併,金管會都主張善意合併,對於敵意合併,金管會卻避而不談或將自己撇清。企業合併為善意還是惡意,是根據市場規則還是金管會的態度?以過去中華開發與金鼎證券的合併案為例,若以股權而言就是市場規則,是以所掌握的股權來決定可否合併,這就是市場規則,但另一方面,若掌握公司管理的這群人拒絕時,就成了敵意合併,在某程度上政府就認為屬於敵意合併而不予支持。所以對於合併本身,金管會到底是站在市場規則還是管理者的角度? 曾主任委員銘宗:金管會對相關併購案件有三項原則:一是須符合法律規定;二是須符合市場機制;三是須維持金融穩定。我們並不排斥敵意購併,只是合意購併若對金融穩定造成重要衝擊,我們就會介入協調,但大原則是以市場機制為處理考量。 李委員桐豪:您的政策與過去不太相同,我為什麼要問剛剛的問題?因為台灣人壽董事長掌握的一派是反對的,這到底是合意還是敵意的合併?這時就要以股權來決定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李委員桐豪:所以在合併的態度上,你們不應該過於主動,除非如您剛剛講的將產生金融上的安定問題,否則仍應回歸至市場。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是這樣子。 李委員桐豪:此外,再談到與今天有關的保險業,我檢查了最近的資訊,雖然我們的資訊不見得很新,但至少有到去年底。我剛剛也有提到,有4家的RBC即資本比率為150的範圍,而標準則是200。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李委員桐豪:但另外仍有4家包括國營保險公司,它的RBC是200至250,說實在的,這只是勉強及格而已,這就是本席要求分級管理的原因。這4家當中還有高達300的,而這家200至250的算是好學生嗎?所以當然要分級!本席希望分級管理以及立即糾正措施的概念都應該放進來,好不好?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謝謝委員指教,謝謝。 李委員桐豪: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您今天應該有看到報紙有關人民幣貶值而痛扁TRF的報導吧?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啟臣:老實說,本席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並非特別瞭解,我本身也沒有做什麼投資,算是外行,但我要請教主委,這類衍生性金融商品現在有允許販賣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些產品是中性的,是非常普遍的產品,但我們要注意有否賣給合適的人。 江委員啟臣:要如何決定是否有賣給合適的人?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些都屬外匯,假設是賣給有避險需要的企業戶,當然非常合理;但假設是賣給沒有外匯需求的中小企業主,或非避險性甚至是投機性的,那就…… 江委員啟臣:TRF算是避險性的商品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產品是中性,但是…… 江委員啟臣:中性?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江委員啟臣:本席仔細看過這個內容後,我覺得這根本就是賭博,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所以要不要處罰…… 江委員啟臣:賭博的東西為什麼允許販賣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產品是中性的,但有些人為了外匯需要而避險時,就會用這方式來避險,所以…… 江委員啟臣:若賭對方向,將差額乘上本金就是報酬率,若不幸賭錯方向,就要乘以兩倍來懲罰,並不是付清損失部分即可,而是還要再加一倍的桿杆倍數,這是誰賺去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基本上這個產品…… 江委員啟臣:這個產品的設計要不要經過你們允許? 曾主任委員銘宗:因為這在國內外都是非常成熟的產品,我們上禮拜已處罰永豐銀行停賣該項業務1年,另外還陸續…… 江委員啟臣:為什麼被停賣1年? 曾主任委員銘宗:該產品是中性,但賣給不該買的人就不對了。 江委員啟臣:誰該買?誰不該買?是由銀行自己決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將風險較高的產品賣給消費者時,銀行必須進行產品適合度分析,譬如買方對該產品是否瞭解?有無外匯相關專業? 江委員啟臣:當中是否要留下評估紀錄?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都要留下評估資料。 江委員啟臣:應包含哪些評估項目? 曾主任委員銘宗:譬如買方的年齡、專業、財力情況,都要留下紀錄。 江委員啟臣:報紙報導對企業的潛在損失將上看90億,在你們目前的調查中,有多少是你們所認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銷售?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今天也看了這份報紙,當中有寫到一定的金額,但我很佩服這位記者先生有這項數字,因為老實講連我也找不到這項金額,但是他竟然有這項金額,我對此表達佩服。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們還沒有掌握?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是沒有掌握,而是當中有負數…… 江委員啟臣:你們現在掌握的規模有多大?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有清查前10大銀行,目前仍在調查當中,有些過失相當大,近期會再加以處分。 江委員啟臣:所以仍無法掌握損失及不法部分的數量? 曾主任委員銘宗:那個數字其實是變動的,因為外匯每天都在變動。 江委員啟臣:我知道是變動的,沒有錯。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項九十幾億的數字,我可能要問…… 江委員啟臣:有幾家銀行涉入你們所認為的不法銷售?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清了前10大銀行,已處分1家,後續仍有幾家會受處分。 江委員啟臣:哪幾家?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不講名字。 江委員啟臣:現在不講名字?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江委員啟臣:恰巧我有接到1封檢舉書,我待會可以給你,這應該是你們清查的其中之一,這個情況可能比報紙寫的更離譜!若這項商品是允許販賣的,那就沒有問題,但所有販賣過程應否按金管會的規定辦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江委員啟臣:尤其是高風險的金融衍生性產品,有些甚至要錄音,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沒錯。 江委員啟臣:該填的表格要填,該做的評估要評估。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江委員啟臣:本席去銀行買基金時也要填寫風險評估,看屬於穩健型或是積極型。 曾主任委員銘宗:還要寫風險預告書。 江委員啟臣:這些都要。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江委員啟臣:如果沒有這些過程,該交易是否成立? 曾主任委員銘宗:成立,但到時候…… 江委員啟臣:意謂就算賣的銀行並未進行評估,該交易仍是有效? 曾主任委員銘宗:當然,但我們事後會追究銀行的相關責任。 江委員啟臣:這樣銀行當然不會去做,事後再等你們去查……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一定,假設沒有充分履行該有的義務,到時產品發生爭議時,就可以…… 江委員啟臣: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懲罰? 曾主任委員銘宗:投資者相對獲取的保障會更高。 江委員啟臣:所以銀行有得到什麼教訓嗎?因為我手上的案例就沒有按照程序,甚至客戶委託銀行代收應收帳款,尚未完成交易、錢也還沒進來,就已經代操衍生性商品了,就是有一個虛擬帳戶,當中的錢假設有1,100萬美金,劃出400萬美金要操作衍生性商品,但過程中並沒有與客戶簽立任何約定書,只在操作後寄email給客戶確認,可以這樣嗎?這個程序可以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要分幾個部分來看,第一,這家銀行可能是幫它做應收帳款的融資,也就是factoring,這是前段,相信會進到客戶的帳戶,但可能有另外簽訂契約去處理衍生性商品,這些契約我們可以進一步地檢視,看銀行是否有履行應盡的義務。 江委員啟臣:我認為當中有太多technical的問題,也凸顯了監理上可能的漏洞。固然金管會會告知銀行販賣衍生性商品所應遵守的規範,但目前看來仍有很多漏洞,從而衍生日後消費者與銀行之間的爭議,加上所涉金額可能很大,動不動就數百萬美金!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一方面促進金融開放,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守法、應善待客戶…… 江委員啟臣:可是針對不守法部分,你們懲罰到底是什麼?會不會太輕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 江委員啟臣:要銀行停止販賣1年,這感覺沒什麼損失。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首先,我們停止永豐進行該項業務1年;第二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必須…… 江委員啟臣:最重的責任是什麼?有刑責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要視案情有沒有到達刑責階段;第三,要與客戶達成合理的和解計畫。 江委員啟臣:該報導說有潛在損失,我認為報導也不是全無道理,依照我所接獲的檢舉來看,費委員也有接到另外的陳情,這些案例在這次的TRF當中,可能不是主委所想像的那麼少。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我們已清查過一遍了,檢查局已經清查回來了。 江委員啟臣:照理而言,若有清查,我就不會在前天接到這個案子,這案子是前天才給我的,如果你們真的清過了,這個案子應該要清查到,這是上億以上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們不會清查個案,我們是清查該銀行…… 江委員啟臣:這代表這樣的清查有漏洞。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我們是全部清查,不是專案檢查。 江委員啟臣:那怎麼還有漏洞呢?我待會將資料給你,你拿回去好好查一下,看到底哪裡出了問題。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對資本市場的推動有很多期許,也陸續推出很多的方案與做法,本席在此予以肯定,但經濟歸經濟,不要有太多的政治因素。但是台灣現在一下子有反服貿問題、群眾運動問題,或者是最近的核四問題,主委會不會覺得這些問題對整個台灣資本市場影響很大?主委可不可以比較一下,去年和前年我們在整個上市上櫃公司的表現上,是不是有比較正面的消息?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去年整個上市上櫃公司獲利高達1兆8,比前一年增加6,000億,成長率是47%。另外,上市上櫃第一季營收是64兆6,跟去年同一季比較成長4.8%,所以,基本面相當好。至於獲利情況,要到5月15日才會公布,初步看來也相對不錯,簡單講,台灣地區上市上櫃公司基本面相當好,這也是為什麼外資持續買超的原因,雖然昨天有小幅調節,但基本上外資是持續看好台灣的資本市場。 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大家能夠理性看問題,政府也應該把很多做出來的成果讓大家知道,台灣很多的大企業、中小企業,都非常認真、努力在做。我們看歐洲的情況,他們的人民追求浪漫生活,把工作視為其次,而台灣的情形卻不一樣,大家胼手胝足,努力工作,真的有時候是應該多報導一些好消息,可能媒體對這部分的關注比較少,我們是希望可以平衡一點。事實上,當街頭運動在進行,當少部分人反對核四時,其實還是有很多人堅守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做事。 請教主委,自人民幣開放以來,有沒有上市上櫃公司實際操作人民幣業務的?譬如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或是將手中現金轉換成人民幣的情況?這樣的作法對企業的經營有沒有直接的方便性?或有沒有公司因為最近人民幣貶值而受到影響?是不是請主委說明一下,人民幣開放後,對這些上市上櫃公司的影響?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人民幣開放以後,有些企業戶是有辦理存款相關業務,他們可能是認為人民幣長期會升值,但基本上,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特別說明,其實人民幣也是外匯的一種,買這些產品或是做相關存款,都會有外匯波動的情況及相關的風險存在,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委員提到遠期外匯部分,因為期間更長,風險相對也會更高,基本上,我是不鼓勵企業戶去購買這些遠期匯率,除非因為外銷避險需要,不然,我們是不鼓勵企業戶購買這些衍生性產品,操作這些外匯產品。 羅委員明才:以我國的外貿依存度來看,經過香港到大陸的部分,大概超過40%以上,所以人民幣帳戶開放以後,很多企業在成本方面應該降低很多,因為以前要換美金、換人民幣,會有很多匯損問題,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有錯,我們跟中國大陸的貿易額相當高,但是到現在為止,基本上在清算過程中,絕大部分還是以美元清算,假設這部分能夠轉為用人民幣清算,其實對他們成本的降低等等,都有一定的幫助,但這涉及到企業的選擇,他們之所以仍然選用美金,是因為他們認為大部分原料購買、進口時是以美金計價,所以,要讓現在以美金辦理清算的制度或習慣慢慢轉換成人民幣,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的調適。 羅委員明才:我覺得可以先試先行,特別台灣要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很多該準備的動作,我們可以陸陸續續推出。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羅委員明才:另外,以前我們曾經討論過證券四合一問題,及未來跟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等合作或彼此建立平台等可能性,請問,證券四合一部分,會不會在近期展開?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部分我們正在評估。我們看到韓國、新加坡、香港等都在進行整併,但整併的方式不太一樣,新加坡和香港是採用控股公司,韓國更澈底,是變成部門,但可知的是,他們都在進行相關整併工作,我們也很希望整併之後的效益可以出來,這點,我們正在評估。 羅委員明才:有機會的話,應該因應國際潮流,如果證券四合一,那就可以掛牌,國庫說不定也可以有好幾千億的收益。這點,請你再評估。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羅委員明才:談到保險業部分,本席發現國內游資實在太多,我們看到很多外資保險公司都已經撤出台灣,這表示國內保險業經營空間受到侷限,我們希望能妥善運用保險業的這些資金,可以運用在未來因人口結構變化的長照,或是銀髮村等跟保險比較有關的業務,也就是說,可以多多開放這些讓社會有穩定發展力量的相關業務,讓保險公司除了可以參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外,在長照這一塊也可以大展身手,不知道主委看法如何? 曾主任委員銘宗:非常贊成,這也是我們目前正在推動的重要方向,謝謝委員的指教。 羅委員明才:現在有沒有結合長照的保單產品推出? 曾主任委員銘宗:有。現在大概有30萬張類似的產品。 羅委員明才:作法大概如何?畢竟人口老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曾主任委員銘宗:譬如投保到某個程度之後,會給付一定費用,讓被保險人可以支付長照相關費用。 羅委員明才:有機會的話,這部分要多多推廣,因為人口結構老化,如果社會福利要光靠政府的力量來做,政府是無法支應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其實我們現在首先推動的是有保障型的長期年金,另外,就是長照相關保險。 羅委員明才:年金部分我們是感覺金額太少,對70歲、75歲以後的老人而言,覺得照顧會有所不足,所以,我是希望長照結合保單這一塊,能夠鼓勵業者推出多樣化的產品,20年後,當老年人口高達20%後,這些人就會有比較妥善的照顧。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謝謝委員指教。 羅委員明才: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倪安、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蘇委員清泉、陳委員淑慧、陳委員明文、邱委員文彥、江委員惠貞及鄭委員天財均不在場。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金管會前幾天公布一個訊息,而這個訊息也是很多委員關心的訊息,那就是信用卡循環利率的問題。長期以來,社會大眾質疑信用卡循環利率太高,接近20%,等於是放高利貸,如果是在一、二十年前,還沒話說,因為那時候存款利率很高,可達10%以上,所以循環利率訂在20%是沒有問題的,可是現在都已經是微利時代,循環利率如果還高達20%,等於就是像放高利貸的吸血鬼一樣,因此,很多委員要求這部分要下修,當時金管會表示會檢討改進。最近你們發布訊息,表示要將信用卡循環利率從20%降到16%,表面上這是一個利多消息,你們也說適用人數大概300萬人,是不是? 主席:請金管會曾主任委員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主席、各位委員。350萬人。 盧委員秀燕:但本席覺得這是一個假利多的消息,因為適用的人必須要有條件,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盧委員秀燕:請問是什麼條件? 曾主任委員銘宗:就是前一年繳息必須正常。 盧委員秀燕:是啊!所以他要信用良好,繳息正常。我舉個例子來講,譬如我一向準時繳款,信用良好,但對於信用良好的人而言,不要說從20%降到16%,即使降到5%,我也用不到,因為我維護我的credit,所以我會準時繳款,即使利率從20%降到16%,對我而言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根本不會用到,也就是說,這350萬人幾乎是不會用到。現在我們就要提出質疑,會用到循環利息的人是誰?當然就是繳息不正常,被銀行、發卡公司要求要用利息來賠償的人。我同意對於繳款不正常者,必須要有懲罰性措施,除了讓他們支出利息外,也要有一點嚇阻作為,所以利率要調高,maybe是10%,maybe是12%,可是如果是到16%,我是覺得太高了,今天會被要求使用高利率的人,可能就是違約的這些人,而違約的人現在還在用20%利率,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最高是18.75%。 盧委員秀燕:對不起,我講錯了,是18.75%,不是20%,換言之,對違約的人而言,你的改革方案對他們並沒有影響,他還是維持在18.75%,對不對?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我們有透過轉換機制,讓他轉換到消費性貸款。 盧委員秀燕:轉換不成的人還是18.75%嘛!我的意思是,這次把18.75%改成16%分明是空包彈。 曾主任委員銘宗:不會,不會是空包彈,因為我們已經算過,節省的利息支出一年將近8到10億左右。 盧委員秀燕:8到10億要除以350萬人耶!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盧委員秀燕:可以適用16%的是有優良信用的人!我們真正要講的是,今天會發生違約的人,主要都不是所謂信用良好的人,這些人是應該受到處罰沒有錯,可是不應該是高利貸、吸血鬼式的懲罰。我們希望違約的人要以較高的利率給予處罰,但不應該是這麼高的利率,如果金管會還是抱持這種態度的話,那可能逼得委員出手,將18.75%下修到12%或10%!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有關違約的部分,是透過轉換來處理。 盧委員秀燕:一年轉換多少?現在違約的有多少人次? 曾主任委員銘宗:請銀行局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銀行局邱副局長說明。 邱副局長淑貞:主席、各位委員。轉換機制有兩種,一種是信用卡…… 盧委員秀燕:我時間有限,你就告訴我有多少人次? 邱副局長淑貞:到103年底,轉換有20%。 盧委員秀燕:那就表示有80%的人沒有辦法轉換,那是多少客戶數? 邱副局長淑貞:報告委員,他不是沒辦法轉換,他是希望繼續運用信用卡的機制來處理。 盧委員秀燕:他是沒辦法轉換,才被迫運用18.75%的利率。請問,這裡的80%是指多少客戶數?既然算得出20%,那就表示一定有客戶總數,才能換算出來有多少人轉換成功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細部資料,我們會後再提供給委員。 盧委員秀燕:我現在要談的是一個觀念問題,今天不管是惡意或是不幸產生違約,利率都不應該是18.75%,因為誰都不願意負債,而且,這18.75%的利率也與現在的金融潮流不符合。20年前是高利時代,那時候利率還有17、18%,所以公務人員也才有十八趴,對不對?可是現在不是了,結果你們還沿用舊東西,那就跟民間的地下錢莊沒什麼兩樣了!我今天要談的就是這個觀念。本席要替那些現在還在受高利貸苦果的人發聲、講話,而且,你們這個改革方案在我眼中,就是個頭痛醫腳的方案,是個空包彈。 另外,我要談的問題是有關政府最近的打房政策,當然,你們不願意用打房字眼,而說是平抑房價。金管會要求銀行做壓力測驗,如果房價跌30%,各銀行承受得住嗎?我記得之前也做過這樣的測試,最近還要再做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 盧委員秀燕:什麼時候要做?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正在設計情境,月底會完成。 盧委員秀燕:你們是以30%為目標,是不是? 曾主任委員銘宗:對。 盧委員秀燕:為什麼是30%,而不是20%、40%?是政府的打房目標就是以降房價30%為目標?還是因為張金鶚提了一個30%,所以就聽他的來定調?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不是20%,也不是40%?政府是否承認打房或平抑房價,是以打掉現在房價的三成為目標?是這樣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過去做過20%的測試,基本上銀行都可以承受,這次為什麼會設定30%,是因為外界有這麼一個訊息出來,跟打房是不是一定要跌30%完全無關。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今天澄清的意思是,政府平抑房價的目標,不是以降價30%為標準,是不是?還是這是你們的希望?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只是銀行做壓力測試時想像的設定情境而已。 盧委員秀燕:你們希望嗎?還是越便宜越好?30%是不錯的目標?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部分我不認為是打房,其實健全整個房市發展是相對比較重要。 盧委員秀燕:上次測試是20%,大部分銀行都通過測試,這次測試30%,如果沒有通過,你們會如何處理? 曾主任委員銘宗:處理的方式是請他們增提準備。 盧委員秀燕:針對房市問題,財政部張部長在這個地方承認房價應該平抑,資金都放在房市是不太健全,應該適當的棄房救股,其實資本市場健全很重要,來源也很重要,身為金管會主委,你有感受到資金流入股市了嗎?如果有流入股市,我半個小時前曾看了今天的股市,大概跌了50點,那資金是跑到哪裡去了?是還沒有回來?還是回來仍然無效,股市還是跌?原因到底是什麼? 曾主任委員銘宗:其實股市不能看單日,應該要看長期趨勢,現在相對量是有成長的,譬如1月份的交易量是1,209億,2月份是1,256億,3月份是1,311億,4月份到現在也有1,250億左右,所以,量是有放大的。這是第一點。 盧委員秀燕:你覺得房市的資金有回來嗎?你可以證實房市的資金有進來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到底房市的資金有沒有回來,其實不能憑感覺來講。在台灣經濟研究院上禮拜所公布的不動產景氣觀測站當中有提到,經過他們的研究,他們認為房市的資金的確有回到股市,這是一個很客觀的研究。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證實了這項看法,你對這份研究報告是認同的? 曾主任委員銘宗:是的。 盧委員秀燕:本席再提出最後一個問題,因為公股行庫已經確定要支持政府的政策,所以對於非自用住宅的放款要開始緊縮,如果公股行庫已經配合政府政策這樣做的話,那麼對於民營行庫而言,政府是不是應該要適度請他們的負責人去喝咖啡,也做一些規勸的工作?否則的話,可能會造成金融行業競爭的不公平,因為有些人必須配合政府的政策,有些人卻不必。其次就是可能會產生漏洞,因為公股行庫放款緊縮,所以客戶就會轉到別的銀行,在這種情況下,別的銀行剛好可以撿到這些客戶。也就是說,在八大行庫貸不到款沒關係,還可以轉到別的銀行,尤其是外資,他們剛好可以撿到客戶,變成客戶流向他們那邊,這對公股行庫而言更不公平,同時也會使得「棄房市、救股市」的效果不好,因為這等於是這邊的門關起來,那邊卻開了一扇大門。請問你們最近會約民營行庫的負責人來喝咖啡,請他們配合政府打房的整體政策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委員所提到的是選擇性信用管制的問題,依照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選擇性信用管制乃是央行的權責,金管會則是督導這些行庫…… 盧委員秀燕:因為你們是監理機關,所以你們不能造成行業競爭不公平,主委瞭解我的意思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沒錯。 盧委員秀燕:公股行庫配合央行的政策,結果他們的客戶被迫流向別處,如此一來,不但打房效果不好,而且還會造成不公平競爭。身為金管會主委,你應該要有一些作為,要不然你也應該去告訴央行總裁,叫他約人出來喝咖啡啊! 曾主任委員銘宗:我必須進一步確認這是不是屬於選擇性信用管制,就現在的權責分工…… 盧委員秀燕:如果確實有這種政策的話,那你就應該站出來主持公道才對,要不然真的太不公平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廖委員正井、呂委員學樟、王委員惠美均不在場。 報告委員會,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潘維剛、鄭汝芬等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應允時間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行政院版:最主要提案修正內容有:為強化保險業董事獨立性、檢討保險業就所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之合宜性、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資本市場以促進國內經濟發展、提高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效益,以及健全保險業退場處理及相關監理措施(共十七條修正),其他計有委員提案共十個版本,期修法內容最主要是針對,保險人之權益保障未盡詳細的地方進行提案修正,還有的是針對保險業者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有關: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之規定、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之董監改選與表決權、對於問題保險業退場啟動時機之管理等等問題之修正意見。 保險法的修正刻不容緩,尤其針對保險業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相關規範部分、修訂保險業退場機制及增訂得由接管人研擬具體方案經核准由接管人執行過渡保險機制等相關規範部分、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等規範,另修正保險業投資持有單一被投資公司股票限額之計算基礎部分、增訂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等總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相關規範部分、增訂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包括要求保險業提供資訊及保險業拒絕提供之罰則等相關規定部分及增訂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之罰則規範部分。都確實針對目前國內保險業者所引發之危機及問題所提出修正內容,相關委員所提之修正內容亦都針對目前保險業所顯現之問題所提出之修正意見,本席認為都具有正面討論之意義,未來要再發生保險業違規所產生之危機,避免再由全民來買單收拾問題,以積極透過修法來完善保險業之管理及輔導之責任。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請主委 一、主委,保險公司的資金可以介入一般公司的董監席次選舉嗎? 二、主委,現在外界對保險資金行使董監投票權有顧慮,金管會這一次提案修正保險法,就是增訂「限制」保險公司行使「被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表決權等規定,本席也很支持金管會這一次的修法,希望主委要落實對保險公司的管理,不要讓保險公司跟公司派結合,胡作非為。 三、但是,根據現行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一般公司後,可參與董監事改選投票,去年龍邦國際興業公司改選時,國寶人壽以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之爭;金管會事先要求國寶人壽不得投票,結果國寶不但出席股東會,還參與董監改選投票,搞得烏煙瘴氣,不知道金管會後來怎麼處置?改選是否還是有效? 四、主委,截至民國103年3月止,台灣地區人壽保險公司共計28家,其中本國公司24家,4家外商在台分公司,請問主委,這些保險公司的母集團哪些有建設公司的?這些集團內的建設公司有從集團內的保險公司搬錢的?你們有統計過嗎? 五、主委,這些建設公司每年從保險公司借了多少錢出來購買不動產?金管會有確實掌握嗎? 主委,現在都是集團化,集團下面有建設公司、保險公司,甚至還有銀行,主委,同一集團的建設公司拿土地跟同一集團的保險公司、銀行貸款借錢,左手借給右手或是左手賣給右手,裡面有多少筆是關係人交易? 六、主委,這樣的關係人交易,合法嗎?金管會如何監督? 金管會的立場是放任集團的保險公司與銀行任意放貸給集團內的公司嗎? 本席認為現在金管會在這一塊的監管非常薄弱,希望金管會要落實管理,不然保險公司或是銀行一旦出問題,影響的都是保險戶與存款戶的錢。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所列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含委員所提之修正動議)。 吳委員秉叡等24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填補損害義務之法律關係。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權前,應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五日內,通知利害關係人,進行相關事證之保存。但經三次通知無故不到或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黃委員昭順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蔡委員錦隆等24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以其身分證所記出生年月日為準,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定保險契約時均有校對之義務。 被保險人提供不實年齡,致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 因被保險人,致所附之保險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 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健康保險人應定期公開揭露每年保費收入與理賠金額等相關資訊。 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傷害保險人應定期公開揭露每年保費收入與理賠金額等相關資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但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二條  保證金之繳存應以現金為之。但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之。 前項繳存之保證金,除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予發還: 一、經法院宣告破產。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經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清算費用。 李委員桐豪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財團法人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須占前五年平均保險賠付金額之百分之二點五以上,並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底達成此目標。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保險業者提撥比率未達安定基金累積目標前,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點五。 安定基金之差別費率應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明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經主管機關核可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及限額,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安定基金得對保險業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 一、提撥比率正確性及前項所定電子資料檔案建置內容。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符合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保險業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相關事項。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三、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 六、(刪除) 七、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補助者,其金額不得超過安定基金依同項第三款規定墊付之總額。 安定基金不得投資保險業。 李委員桐豪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 保險業依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劃分為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二、資本不足。 三、資本顯著不足。 四、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第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桐豪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  保險業低於一定比率不得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保險業及其負責人限期增資或提出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增資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命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限制其資金運用範圍,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給付之行為。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外,得視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 (二)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保險業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其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其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命令其負責人之報酬予以調降,且不得逾該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該保險業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 (七)限制增設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八)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之措施。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執行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之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或機構之意見,並得委請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其費用由保險業負擔。 保險業經營有嚴重不健全之情形,或有調降資本等級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對其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有立即危及其繼續經營或影響金融秩序穩定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重新審核或調整其資本等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證券化商品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受託監察人,以及受益人會議之表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丁委員守中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核准應具備之文件、程序、運用或投資之範圍、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保險業及其從屬公司,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或委託他人擔任委託書徵求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桐豪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命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命其增資。 四、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保險業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依前二項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命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命其增資。 四、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安定基金、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應元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或資金運用範圍。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三、令其增資。 四、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五、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六、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研擬具體輔導方案,解除財務及業務相關處分限制後,除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所致外,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連續三年各年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五年仍未改善,致實際發生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前項經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機構或個人,於辦理受委託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其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人行使之。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之職權即行停止。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之董事、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研擬具體方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有重建更生可能而應向法院聲請重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而持有受接管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或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主管機關對其新業務之承接、受理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受理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或償付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得予以限制。 接管人執行職務而有下列行為時,應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一、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三、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接管保險業後三個月內未將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者,除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應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報請主管機關為清理之處分。上述期限,必要時接管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三次。但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但得延長二次,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依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於保險業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並免為重整債權之申報。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受接管保險業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時,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保險業受讓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受接管保險業讓與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債權人承認之規定辦理。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分割或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分割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賸餘財產。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賴委員士葆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  保險業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 清理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 清理人執行第二項職務,有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保險業營業、資產或負債予以轉讓,或與其他保險業分割或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保險業受讓受清理保險業之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分割或合併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清理人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保險業於清理完結後,應以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日,作為向公司或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日及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辦理當期決算之期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範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提存方式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許可。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 三、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 四、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 五、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規範或投資額度之規定。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同條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七、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申報方式之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 九、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擔保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李委員應元等16人提案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保險業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開揭露賠付率相關資訊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揭露資訊若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一、費委員鴻泰等所提修正動議: 保險法法第一四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證券化商品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以保險業或代表人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受託監察人,以及參與受益人會議之表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託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經營。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保險業者之資金來自社會大眾,應限制其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以避免介入公司之經營。 二、保險業者投資證券化商品,亦應比照投資股票,做適當之限制。 二、李委員應元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五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自行介入或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有價證券基金資產之經營、管理及處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信託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行使受益人權利、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李應元  許添財  盧秀燕 主席:議事人員宣讀條文時,我們已經開始進行協商,現在繼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剛剛討論到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李委員應元:首先謝謝費委員,現在已經滿接近了,我必須要這樣講。另外也謝謝曾局長;我跟主委報告,你們局長很認真,不斷就委員的提案來進行溝通,這點我非常肯定。 有關剛剛的修改,除了「自行介入」這四個字之外,後面的部分我接受行政院的調整。 曾局長玉瓊:委員,我再補充一點。 李委員應元:好。 曾局長玉瓊:標題的地方是「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可是委員的修正動議條文有第五款及第六款,第五款的部分因為我們後面改成不動產投資信託,所以第五款那邊就不用了,可以嗎? 李委員應元:好,可以。「自行介入」的部分我就…… 主席:「自行介入」放在哪裡? 曾局長玉瓊:我們建議不要放。 主席:他們建議不要耶! 李委員應元:沒有關係,我再和曾局長溝通一下。我的意思是,如果不可以透過第三者來處理的話,那自己就更不行了。理論上是這樣。我認為至少要有這樣的精神。 主席:那你要加在哪裡? 李委員應元:我就寫在第四款啊! 主席:好,我看到了。 李委員應元:曾局長只是「自行介入」這個部分沒有唸,其他都…… 主席:「自行介入」有什麼問題呢? 李委員應元:只是讓它更明確而已。 主席:可以嗎?局長。 李委員應元:事實上是更明確;理論上是這樣。 主席:還好吧! 在場人員:就是怕像指定用途信託基金這種情況將來會受到影響。如果保險公司要在銀行做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以後保險公司會不會就不能和銀行有這種交易?這本來就是拿一筆錢…… 主席:大家知道他的意思吧! 李委員應元:我的想法是,既然不能委託第三者處理,自己當然更不可以。邏輯上應該是這樣。 曾局長玉瓊:我們是怕有「自行介入」四個字的話,以後可能會有一些爭議,或者因為不清楚而產生糾紛,所以我們比較建議不要把「自行介入或」這五個字放進來。 李委員應元:剛剛說的「自行介入」主要是…… 主席:你講的「自行介入」和他想的不一樣,他們是怕…… 在場人員:我們怕的是,如果保險公司要在銀行做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的話,就是把一筆錢交給銀行,要求按照他所指定的內容去投資有價證券,而且去管理和處分這些有價證券,如果這個條文……的話,將來保險公司就沒有辦法在……的銀行進行這樣的交易。 在場人員:斷了一個管道。 李委員應元:那就把這個討論過程留下來。我顧慮的是,你講的是另外一個很具體的個別事項。 主席:那另外一個…… 李委員應元:主席英明,我們把討論過程保留下來,但是我可以接受這樣的調整,沒有關係。 曾主任委員銘宗:還有費委員的修正動議。 曾局長玉瓊:費委員所提第四款的部分,我們希望不要列進去,即「以保險業或代表人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受託監察人,以及參與受益人會議之表決…… 曾主任委員銘宗:前面的部分是OK的,但後面「參與受益人會議之表決」就不要了。 費委員鴻泰:就是逗點之後的文字都不要了。 曾局長玉瓊:應該要給他們參加才是,還有「受託」是否可以改為「信託」?因為法律上的用語是「信託」。 費委員鴻泰:可以。 曾局長玉瓊:至於第五款的部分,希望可以刪掉「被投資證券化商品」等文字,即修正為「與第三人以信託、委託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否則會跟前面有所衝突。 主席:其他的部分呢? 曾局長玉瓊:後面就是接著李應元委員所提的文字。 主席:所以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按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第二項按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第三項的部分,請曾局長唸一下。 曾局長玉瓊:第三項「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然後第三項第四款修正為「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劉參事成焜:第四款但書之前要改為句點。 主席:好的。所以第三項是以修正李應元委員版來通過。 第四項、第五項呢? 曾局長玉瓊:就是依行政院版通過。 主席:其餘依行政院版通過? 曾局長玉瓊:對不起,費委員版第四款中的「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等文字要留下來,而第五款就是將李應元委員版第四款改為第五款。 主席:第三項照行政院版本;第四項第四款修正為「以保險業或代表人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費委員鴻泰:行政院版第四款改為第五款,然後跟李委員版、賴委員版合併處理。 主席:請曾局長唸一下條文。 曾局長玉瓊:本項修正為「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然後下面的第一款至第三款沒有變動,第四款修正為「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第五款修正為「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主席:請你們再把文字確定一下,所以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我們稍後再來確認。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按丁委員守中版修正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按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目前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還有蔡正元委員版,但該版本院會已經交付協商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等協商再處理好了。 主席:他修法的精神現在能否採用呢? 曾主任委員銘宗:恐怕沒有辦法,屆時協商時,我們會加以留意。 主席:我的意思是說,今天這個案子就不要再協商,直接就二讀、三讀。 費委員鴻泰:當兩個案子來處理好了。 主席:我本來的意思是說,如果他修法的意見現在可以納入,那就一併修改,但如果相差很多,那就不要了。 曾主任委員銘宗:現在沒有辦法處理。 主席:好。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按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現在處理第一百四十九條。 費委員鴻泰:李桐豪委員版跟你們的版本有什麼不一樣? 主席:李委員版的很嚴格,基於一致性,所以就依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 李委員應元:請問第一百四十九條處理了嗎? 主席:已經處理了。 李委員應元:可是第一百四十九條本席有提案修正,就是在第57頁。 主席:抱歉,方才沒有看到。 李委員應元:就是第三項中間增列「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經主管機關核定並研擬具體輔導方案,解除財務及業務相關處分限制後,除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所致外,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連續三年各年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五年仍未改善,致實際發生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者」等文字,然後後面的就依行政院版的內容來通過。 曾局長玉瓊:我們希望不要予以增列,因為我們是有請這些公司提出自救計畫或是增資計畫,還有經營意願、公司治理等項目,我們也都有予以要求。但若在條文當中規定一個3年或是5年的期限,而這些公司在這當中有發生一些變化或是沒有按照自救計畫來做,那就不好了,所以我們認為並不適合在條文當中規定一定的年限。 主席:給你們一點壓力也是好的啊! 李委員應元:要求他們提出自救計畫的規定在哪裡? 曾局長玉瓊:在平常的監理當中,我們就會要求他們改善財務狀況,讓其健全,同時也要符合RBC的規定,這在保險法當中都有規定。 陳副局長開元:若情況是發生在國外,主管機關會要求他們提出改善計畫,然後主管機關會按照改善計畫來督促他們,若沒有做到的話,就視為全部到期,然後就開始執行,所以不會訂一個期限,甚至一直等到期限到了,然後才去做處理,這樣對保戶才會更有保障。 費委員鴻泰:他們在這段期間就不能有其他的作為,是不是如此? 李委員應元:這些改善計畫應讓其有一定實踐的空間,再來,他們提的改善計畫必須經金管會的同意,然後他們才加以執行,可是應給他們一定的期間,比方說兩年或是3年,這樣才比較有保障,不然經營團隊進來了,也投資幾十億下去了,卻沒有一定的保障,所以這個部分能否折衷一下,看看放在哪個地方比較好? 主席:這是屬於作業面的,所以母法的部分是否要訂得這麼細呢?所以可否將這個精神精簡一點變成幾個字就好了? 許委員添財:目前要救的是被認為是危險但仍有救的公司,但是金管會這邊,放了怕他們飛走,捏著的話,業者又說會被捏死,事實上,這部分已經協商好幾次,但兩邊一直無法取得共識,不過,大家原則上都同意,只要積極改善,有誠意經營,就會給其一個緩衝期,但實際作業的時候,可能就會碰到這裡不行,那裡也不行的情況,所以我們才會具體做這樣的文字規定,換言之,這是在協商的時候,了解了兩邊的落差,所以透過一個折衷的方式,比方說要他們提一個5年計畫,然後金管會表示他們每年都要有改善,但是5年計畫的本身卻是5年後一定會改善,可是在5年的過程當中,不可能第一年、第二年或是第三年就可以看到改善,所以若金管會規定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不能夠惡化,比方說原來虧損10億,但提出改善計畫後,第一年變成虧損12億,而業者認為多出這兩億是他們要負責的,所以增資兩億,但這個時候若原虧損10億,後來第一年則是縮減成8億,事實上是已經改善兩億了,但不能要求5年計畫的第一年就要讓改善後虧損的數字是0,所以要業者現在投資8億進來保險公司,換言之,業者的5年計畫是打算投資下去後,5年後轉虧為盈,而這需要一個漸進的、慢慢的改善過程,畢竟有些投資是長期投資,所以開始回收的期間一定比較長,不可能1年內就可以回收,所以比較有爭議的就是前面這一段,即5年後的部分保證沒有問題,但有可能5年後是失敗的,造成那個洞愈來愈大,但一開始不放寬給其進行投資,那也是不行,可能沒有參與協商的委員不太了解問題的基礎在哪裡,問題的基礎不是沒有資金,而是金管會認為他是一個不良經營者,因為以前賠太多了,所以不能再借錢,比如最近股票上漲,但是某些銀行與保險業被認為是不健全的、被監管的,所以不准它投資股票,結果它的資金被你限制而閒置,眼睜睜看著股市漲價而沒有辦法賺錢,你本意是要它改善,結果卻更進一步害死它。所以我們現在規定只要不加速惡化,就要給它緩衝期,而不是馬上改善,所謂改善就是從虧轉營,或是不虧嘛!但是不惡化就是虧少一點,如果虧太多就是惡化,那部分就要馬上補,而不是每一年都補那麼多。 主席:這樣瞭解了,請曾主委說明。 曾主任委員銘宗:謝謝委員的指教,第58頁倒數第5行本來是寫「淨值連續三年各年呈現……」,能不能把「連續三年各年」刪除?改成「淨值呈現加速惡化……」;還有「或經輔導五年仍未改善」的「五年」可否拿掉?最後改成「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 主席:就是精神有了,但不要綁手綁腳。曾局長和曾主委對第一百四十九條還有意見嗎?如果沒有的話,是採用李委員應元的版本還是你們的版本? 曾主任委員銘宗:他們的版本。 曾局長玉瓊:只有第三項。 主席:好,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用李委員應元的版本,其他則以行政院的修正版本為主,第三項中間這一段改成「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 李委員應元:這樣好不好?可以拿掉「解除財務及業務相關處分限制」,「國內外重大事件」當然是指…… 主席:再看清楚,看還有什麼要改? 曾局長玉瓊:還有「呈現加速惡化」的部分,請問「加速」兩個字可不可以也不要?改成「呈現惡化」。 主席:那個沒關係啦!這是你的解釋啦!我再講一遍,行政院版本將第三項的中間部分,「解除財務及業務相關處分限制後」整句刪掉,後面第三行改成「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其餘按照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通過。 接下來看第63頁的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因為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沒有委員的修正版本,所以就以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通過。 再來處理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先請曾主委及曾局長看一下,我有一個提案是把第三款加上「分割或」,可以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OK。 主席:好,那後面加上「展延三次,但每次不得逾三個月。」請問可以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這個不行。 主席:好,那就不要。那後面的「延長二次……」也不要嗎? 曾局長玉瓊:那部分也不要。 主席:那就是把本席的「分割或」三個字加進條文,其他都按照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通過。 李委員應元:請問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處理了嗎? 主席:還沒有,現在正在處理。 李委員應元:我提一個意見。 主席:好。 李委員應元:替勞工向勞委會主委講一下話,第67頁最後一項中間「或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與其他保險業合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銀行法對此並沒有類似的規定啊? 主席:你們找一下好不好? 李委員應元:最近公股銀行要合併,這些工會不是都出來?如果你們有照顧到他們的權益,他們大概就會同意,也就是類似這樣的精神,我們要隨時注意,這樣的機會不應該太大,可以請金管會的人來說明一下嗎? 曾主任委員銘宗:跟委員報告,依條文規定,合併之前當然要跟工會協商,大量解僱這個法除了跟勞工協商以外,還要跟地方政府協商,我們認為其實在合併的過程中已充分保障他的權益了,就是地方政府再走一次程序而已。 李委員應元:銀行法第幾條?銀行法沒有這樣規定。 曾主任委員銘宗:第六十二條之四。 李委員應元:第六十二條之四是說讓與的部分,而且…… 曾主任委員銘宗:讓與跟合併應該是同樣的意思。 李委員應元:我覺得這點要注意。 主席:請勞動部表示一下意見。 羅科長忠政:在協商的時候,其實金管會有提到,在實務上不論是合併或轉讓,他們早就開始協商,委員今天排除的大解法第五條第二項,是所謂的強制協商,實務上不管是銀行業或是金融業,他們其實在進入強制協商之前,勞資雙方通常都會進行協商。 李委員應元:請把大解法第五條第二項的文字唸一下,看大家覺得合理不合理? 羅科長忠政:第五條第二項是「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其實第二項是備位的,主要其實是第五條第一項的部分「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所以剛剛談到實務上他們會在…… 李委員應元:我知道,如果我們勞工的談判能力夠強的話,那麼對於第一項主位的規定,我就不擔心,我們就不需要第二項的備位規定,但顯然我們的勞工現在是弱勢的,所以主管機關協助召集勞雇雙方來處理,其實沒有什麼問題啊! 主席:按照你的意思,把後面這一項拿掉。 李委員應元:對!對!對!就是這樣。 主席:我想目前影響不大啦,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的第二項第三款按照我的版本增加「分割或」三字,最後一項不改,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沒有其他委員的版本,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就按照本席的版本通過,可以嗎? 曾局長玉瓊:這裡的「分割或」…… 主席:剛才不是同意了嗎? 曾局長玉瓊:對,前面的是可以同意,但是保險業不會和被接管的保險業分割,所以本條文不需要有「分割」的文字。 主席:好,那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就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呢? 曾局長玉瓊:也是一樣,和前一條一樣。 主席:好,那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各位同仁沒有提案,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六十八條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李委員應元提案的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李委員應元:我這個條文就不必了。 曾局長玉瓊:這不用。 主席:好。 現在回頭處理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剛才宣告維持現行條文,但是第一項第四款中公平會的正式名稱因沒有「行政院」三個字,所以「行政院」刪除。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協商已經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保險法修正案協商結論: 第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三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六十四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八款增列但書,內容如下:「但不得逾越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第二項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修正內容如下:「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不予增訂。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修正內容如下: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照丁委員守中提案通過,現行條文第七項改列為第八項,內容照現行法條文第七項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照李委員應元等提案修正如下:「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劃,並經主管機關核定。除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所致外,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有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監管。 二、接管。 三、勒令停業清理。 四、命令解散。」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增列文字「分割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七,除第一項第四款刪除「行政院」三字,其餘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十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六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另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對於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REITS時,其管理方式受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規範。 提案人:賴士葆  李應元  許添財  羅明才  翁重鈞 主席:本案由賴士葆委員、李應元委員、許添財委員、羅明才委員、翁重鈞委員共同提案,事實上,費委員鴻泰也同意這樣的附帶決議,但因要去處理自由經濟示範區,未能參與提案。 請問各位,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院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親民黨黨團擬具「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16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秉叡等24人擬具「保險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桐豪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桐豪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應元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11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本案審查結果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議程全部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5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