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星期一）9時12分至9時38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楊委員麗環","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50分","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12分至11時3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李昆澤    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林國正    蔡其昌    王進士    李鴻鈞    陳雪生    魏明谷    劉櫂豪    陳根德    林明溱","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李貴敏    陳歐珀    江啟臣    廖正井    楊應雄    吳育仁    蕭美琴    李桐豪    林佳龍    簡東明    黃昭順    邱文彥    賴士葆    呂學樟    徐耀昌    蔣乃辛    周倪安    江惠貞    邱志偉    孔文吉    葉津鈴    陳明文    蘇清泉    王惠美    許添財    楊瓊瓔    陳亭妃    高金素梅  呂玉玲    黃偉哲    張慶忠    羅明才    邱議瑩    徐欣瑩    潘維剛    吳育昇    顏寬恒    賴振昌    何欣純    陳淑慧","      委員列席40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其昌","專門委員：林上民","主任秘書：金允成","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 究 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4月28日（星期一）","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率同所屬列席就「國道收費員轉置工作進度暨ETC資訊安全及個資安全防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並請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張永昌列席備詢。","（本日會議由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及國道高速公路局兼代局長陳彥伯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楊麗環、羅淑蕾、葉宜津、管碧玲、林國正、蔡其昌、王進士、李鴻鈞、魏明谷、劉櫂豪、黃偉哲及周倪安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劉柏良、遠通電收公司總經理張永昌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林明溱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決定："],["項目：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項目：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通過臨時提案13項：","一、國道高速公路局曾於103年1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分階段完成收費員轉置作業，其中包括103年3月1日就選擇轉置工作者，應累計總媒合成功人數達150位以上，否則將依約究責處分，意思也就是在103年3月1日，遠通電收公司應該至少要完成150名收費員轉置工作，但是截至103年4月23日，總計455名選擇工作轉置的收費員，已成功轉置工作在職者僅84人，未達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訂標準，但國道高速公路局卻配合遠通電收公司以面試錄取名額充當媒合成功人數，表示已成功媒合224人，僅餘231人尚待轉置，故意忽視多數收費員仍因工作地點遙遠、工作能力限制等原因，並未接受工作，尚須繼續協助轉置。爰此，予以國道高速公路局譴責，放任遠通電收公司拖延轉置工作進度，並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遠通電收公司未能如期於103年3月1日前完成150名收費員轉置部分，依約究責處分。"],["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管碧玲","二、據國道高速公路局資料，身心障礙收費員計有21位，有14位選擇領取補償金，僅7名選擇接受遠通電收公司轉置工作，而目前僅有1位轉置工作成功，顯示遠通電收公司對於身心障礙收費員的轉置工作不盡理想，甚至使其被迫改領補償金。若持續無長期穩定工作下，恐導致其經濟情況愈加弱勢。爰此，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公司應對於身心障礙及特殊境遇之收費員，積極予以個別輔導及協助。"],["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劉櫂豪　　管碧玲　　魏明谷"],["項目：三、ETC電子計程收費系統詳細記錄每一個用路人的行車路徑及個人資料，個資安全的防護是該政策能否獲得國人信任的前提，必須用最嚴謹的規範予以處理。然目前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訂「公務機關調閱ETC相關資料作業程序」，僅表示需正式行文國道高速公路局，由該局函轉機關來文，請遠通電收公司提供資料，並無明確訂定簽核層級。","此外，由遠通電收公司設置，國道高速公路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國道警察局共同使用的ETC協查系統，能夠即時監測鎖定車輛的行車狀態，該協查系統的通報作業流程、瀏覽系統權限、資訊安全防護措施，卻皆無明確、嚴謹的規定，恐將會是個人資料洩漏的漏洞。且針對特定車輛進行車輛行車路徑監控，是對於個人隱私的嚴重侵犯，必須謹慎為之。爰此，要求3個月內針對ETC協查系統建立個資防護制度，另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會同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調閱ETC各級資料，明定准否程序及標準。"],["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魏明谷　　劉櫂豪　　管碧玲"],["項目：四、鑑於遠通電收公司於營運計劃書中承諾，將來於里程計費上路前，完成所有收費員的轉置計畫。此營運計劃書中承諾事項亦與雙方間ETC契約具有同一效力。惟，主管機關監督不力，居然先行拆除全國收費站全面施行里程計費，罔顧遠通電收公司違反契約承諾，更損害收費員之工作權益。爰要求交通部檢討轉置作業，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轉置工作，應依約開罰。"],["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魏明谷"],["項目：五、鑑於遠通電收公司違反ETC雙方契約不勝枚舉，惟違約被開罰之罰金卻遲遲未繳納，顯然吃定交通部不會有所作為反制。因此，基於訴訟不影響執行原則，主管機關應將此筆罰金優先於103年度支付給遠通電收公司的委辦費用中扣除，倘若執行上有契約風險，則應於3個月內於訴訟官司中提出「暫時權利保護」假處分、假執行的手段，把錢先扣下來之可行性，勿讓國家權益受損。"],["提案人：李鴻鈞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魏明谷　　葉宜津　　羅淑蕾"],["項目：六、鑑於ETC契約4.2乙方（遠通電收公司）義務4.2.2的第4點：「電子收費車道所有車輛通行費收取、轉帳處理、營運維護管理、帳務稽核及違規、逃欠費資料處理」。代表電子收費車道所有車輛，不管是有裝還是沒裝eTag，相關的通行費收取及後續的逃欠費處理都是遠通電收公司的義務。惟，遠通電收公司不但不積極處理相關通行費收取即逃欠費處理事宜，反而將相關的作業費用不當轉嫁發函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此舉顯然違反契約。因此，主管機關應不給付平信通知郵費給遠通電收公司。"],["提案人：李鴻鈞　　王進士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劉櫂豪　　魏明谷"],["項目：七、鑑於遠通電收公司違反契約營運計劃書中第二十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已妥善規畫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該計劃書中表格承諾於102年7月完成1,038人收費員的完全轉置，惟實際執行面上卻是縮頭烏龜，不但違反承諾違反契約未完成收費員之轉置，更將所有責任推諉給交通部，撕裂交通部與收費員間之感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及收費員工作權保障。因此，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3年6月30日未完成收費員轉置，主管機關應依照契約向遠通電收公司提起違約處置。"],["提案人：李鴻鈞　　劉櫂豪　　葉宜津　　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魏明谷　　王進士","(一)鑑於遠通電收公司違反契約營運計劃書中第二十章「既有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承諾就現有及將來於本專案實施時需要轉置之收費人員全數吸收，並已妥善規畫收費人員吸收作為計畫」。該計劃書中表格承諾於102年7月完成1,038人收費員的完全轉置，惟至103年5月，尚有231名收費員未安置完畢。因此，遠通電收公司自102年7月即已違反契約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此每日依照契約開罰50萬元，直至所有收費員安置完畢為止，並且這些收到的罰金優先作為相關收費員的安置費用。"],["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劉櫂豪　　魏明谷","本(一)案併第七案處理。"],["項目：八、遠通電收公司ETC得標，關鍵在於「安置收費員」，主要是在「安置收費員」這一項上面，遠通電收公司說我有遠百、遠企、遠紡，所有的收費人員我保證100%僱用。交通部應要求遠通電收公司103年6月底前完成轉置，並將轉置結果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如未能依約完成轉置，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按合約規定處罰。"],["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項目：九、針對國道收費員至遠通電收公司及其相關企業就職，又離職人數目前已達38人。原因不外乎是遠通電收公司為提高媒合率，未依照個人能力及意願，即隨意替收費員安插職缺，造成收費員無法適應而被迫離職。爰此，要求交通部必須協調遠通電收公司及勞動部提供收費員適合的職業訓練服務課程，並要求由遠通電收公司負擔職訓費用，以及協助收費員轉職，以保障收費員工作權。"],["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項目：十、針對用路人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繳納通行費，必須將所有過路費一次繳清，無法僅就欲選擇週期之通行費進行繳費，造成民眾困擾。加上事先宣導不周，也未在網站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直營店張貼繳費說明，企圖包庇遠通電收公司方便行事，減少遠通電收公司寄發平信通知單郵資費用，而強迫民眾必須一次繳清尚未出帳的通行費總額。爰此，交通部必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統一所有免手續費通路繳費方式，持通知單標列金額繳納當期費用，以確保民眾權益。"],["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項目：十一、針對國道計程收費起始後，不少非eTag用戶反應並未收到平信通知，因而耽誤繳費期限，引發民眾質疑遠通電收公司並未寄出平信而直接用掛號催繳情事。交通部須要求遠通電收公司提供非eTag用戶免費簡訊通知，告知民眾寄出平信訊息，以確保遠通電收公司做到告知義務。"],["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劉櫂豪"],["項目：十二、針對國道高速公路局成立的「計程電子收費系統重複扣款稽核委員會」，3個月的稽核期限將在4月底結束，之後國道高速公路局僅每半年複查1次。基於多數民眾對於遠通電收公司扣款機制仍無法信賴。爰此，要求交通部目前辦理中之「全民監督通行費」計畫應持續，以確實達到監督遠通電收公司的目的。"],["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林國正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項目：十三、國道高速公路局說ETC個資不可以使用於商業行為，但是否可以同意公部門使用，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財政部等，應於3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蔡其昌　　葉宜津　　王進士　　魏明谷　　劉櫂豪","5月1日（星期四）上午"],["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馬文君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馬文君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親民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1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2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惠美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1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蔡正元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蔡正元等27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段落：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鄭天財等26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3月19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決議："],["一、審查結果：","(一)第二條：依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二)第八條：依委員林國正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刪除第一項末句「，並由交通部就主管業務指揮、監督」等文字及第二項，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另通過附帶決議 1項：","1.對於交通事業單位，其有因事務性質而配置其他機關所屬，如警察、消防、檢疫等，對於此等配置機關之指揮、監督權，行政院應通盤檢討其一致性。"],["提案人：蔡其昌　　管碧玲　　王進士","(三)第十八條：依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第一項「橋樑」為「橋梁」，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四)第二十一條：依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為「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五)第四十條：依委員李昆澤等28人、親民黨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增列第三項為「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第四項為「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第五項為「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第六項為「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六)第四十一條：依委員李昆澤等28人提案，修正首句「交通部得視情形」為「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七)第四十六條：依委員李昆澤等28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為「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項次調整依序遞移後通過。","(八)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依委員李昆澤等28人提案、委員趙天麟等27人第十九條提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第十九條提案，修正增列第二項為「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其餘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項次調整遞移後，另依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末句增列「，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並於第三項「事項之規則，」後增列「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等文字後修正通過。","(九)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四：依委員蔡其昌等23人第五十六條提案，修正第一項為「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修正第二項為：「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依委員管碧玲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二項後段「辦理公開展覽後」為「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等文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一)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五：依行政院提案，修正末句「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為「由交通部徵詢地方政府後會同內政部定之。」後通過。","(十二)第六十二條：依委員馬文君等23人提案，刪除第二項，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並修正為「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後通過。","(十三)第六十五條：依委員鄭天財等26人提案、委員葉宜津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十四)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為「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橋樑」為「橋梁」；第四款修正為「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有關應對行車人員進行檢查或派任檢查合格人員執行行車工作之規定。」，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五)第六十七條：依行政院提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條文，修正為「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八、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九、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十、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交通部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十六)第六十七條之二：依行政院提案，修正第二項「交通部得」為「交通部得依法」，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七)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依委員李俊俋等20人第五十七條、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提案，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為「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八)第七十一條：依委員管碧玲、蔡其昌質詢意見及委員管碧玲、蔡其昌、王進士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為「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末句均增列「，不聽勸阻」，第七款刪除「菸蒂、」、並修正「污穢車廂或站區內」為「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第十一款刪除，第十二款調整款次為第十一款，首句增加「無故」兩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十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一、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二、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三、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五、第六十一條、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三、增訂第六十一條之四、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二十)第十一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均依行政院提案刪除。","(二十一)第五十六條：依行政院提案刪除。另委員蔡其昌等23人提案，納入增訂第五十六條之四處理。","(二十二)第四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二十三)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另委員趙天麟等2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3人提案，納入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處理。","(二十四)第五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另委員李俊俋等20人提案，納入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處理。","(二十五)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三：不予增訂，另委員李俊俋等20人提案，納入增訂第六十八條之一處理。","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三、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蔡其昌補充說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今天審查飛安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4條條文，其中楊委員麗環等17人擬具「飛安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條、李委員昆澤等17人擬具「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3條、葉委員宜津等提修正動議條文2條、行政院函請審議「飛安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條。我們一邊協商，一邊宣讀修正草案條文與修正動議。請宣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飛航事故：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員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二)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三)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實質損害之虞者。","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飛安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三、飛航事故調查：指對飛航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段落：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段落：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段落：飛航資料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航空器系統、性能及環境參數之裝置。"],["六、飛航資料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航空器系統、性能及環境參數之裝置。"],["段落：座艙語音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駕駛艙內語音之裝置。"],["七、座艙語音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駕駛艙內語音之裝置。"],["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飛航事故：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所定之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飛安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三、飛航事故調查：指對飛航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六、飛航資料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航空器系統、性能及環境參數之裝置。"],["七、座艙語音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駕駛艙內語音之裝置。"],["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飛航事故：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所定之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飛安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三、飛航事故調查：指對飛航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六、飛航資料記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航空器系統、性能及環境參數之裝置。"],["七、座艙語音記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駕駛艙內語音之裝置。"],["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飛航事故調查職權。"],["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刪除）"],["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條之一　　飛安會得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條之一　　飛安會應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條之一　　飛安會應建置飛安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應對資料來源提供保護。"],["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一、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而事故發生地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飛安會調查。","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託其調查。","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一、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航空器或外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由飛安會調查。","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由其調查。","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及航空器製造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飛航事故或疑似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使用人應於飛航中止時立即關閉座艙語音紀錄器電源，以確保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不得使資料毀損，或因繼續錄音而覆蓋滅失。飛安會處置前，不得再開啟。","飛航事故發生後，各級相關機關除依災害防救法先行處理外，並應封鎖現場，及告知飛安會其於現場採取之措施。"],["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飛安會為飛航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座艙語音紀錄器及該飛航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航局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應配合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之要求，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一、航空器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二、航空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三、航空器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四、氣象及航管紀錄。","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六、機場及助航設備資料。","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段落：航空器飛航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八、航空器飛航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段落：航空器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之相關資料。"],["九、航空器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之相關資料。"],["段落：其他有關該飛航事故之資料。"],["十、其他有關該飛航事故之資料。"],["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航局及其他有關機關（構），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一、航空器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二、航空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三、航空器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四、氣象及航管紀錄。","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六、機場及助航設備資料。","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八、航空器飛航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九、航空器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之相關資料。","十、其他有關該飛航事故之資料。"],["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委託檢察機關，或國內外獨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就組員及乘客之死因，及酒精、藥物或毒物之使用狀況，進行解剖、檢驗、檢測及其他相關資料蒐集工作。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飛安會不得將下列資料中，涉及個人隱私者，記載於對外發布之調查報告中。但為飛航事故調查分析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證詞及證物。","二、與航空器運作有關人員間之通訊紀錄。","三、與航空器運作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四、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五、座艙語音紀錄器紀錄之抄件。","六、飛航管制通話紀錄之抄件。","座艙語音紀錄器、飛航管制通話及證詞之錄音，不得對外公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機關（構）、航空器使用人及所有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之航空器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1.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飛航事故：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所定之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航組織格式撰寫，內容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飛安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三、飛航事故調查：指對飛航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及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航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六、飛航資料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航空器系統、性能及環境參數之裝置。"],["八、座艙語音紀錄器：指飛航紀錄器中記錄駕駛艙內語音之裝置。"],["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管碧玲　　李昆澤　　","2.第　三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管碧玲　　李昆澤　　","（進行協商）","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協商。首先是第二條，一共有3個版本、一個修正動議。葉委員修正動議條文提到，「依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所定之航空器失事或航空器意外事件」，但經主委與葉委員協商後，葉委員說不會堅持。葉委員，針對第二條，本席與李委員昆澤版的內容相同，但你的修正動議條文另外加了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等文字。","葉委員宜津：如果款項不明確一點，我怕會搞混。","張主任委員有恆：報告委員，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是用來定義用的，而其中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隨時都有機會更動，如果加入商務航空，那麼商務航空的定義可能放在第十七款之前，此時第十七款及第十八款就會遞延成為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如此會影響到本法第二條。但如果只寫第二條就沒有影響，畢竟飛航事件與重大事故本來就是我們應該調查的，精神也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失事與重大意外已經寫在條文中了，至於第十七款與第十八款只是定義而已。","主席：第二條依照楊委員麗環版及李委員昆澤版通過，只是李委員版的第六款飛航資料記錄器的「記」必須做文字修正。"],["葉委員宜津：第二條採誰的版本通過？","主席：第二條採本席與李委員昆澤版條文通過，因為內容一樣。至於葉委員的修正動議稍做修正後亦同，所以第二條依照三個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至於李委員昆澤版第二條第六款「飛航資料記錄器」修正為「飛航資料紀錄器」，第七款「座艙語音記錄器」修正為「座艙語音紀錄器」；葉委員宜津修正動議條文第一款之「第二條第十七款、第十八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二條依照本席等、李委員昆澤等、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修正後的共同協商版本通過。有關「紀錄器」、「記錄器」之文字修正，授權議事人員處理。","現在處理第三條，飛安會建議第三條採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林參事秀蓮：飛安委員會雖是行政院所設獨立機關，但屬於三級機關，依照現行法規，沒有三級機關當主管機關的，所以我建議採納行政院提案版本，否則也可以請國發會就組改來進行說明。因為現行所有法規中，並沒有三級機關做為主管機關的規定。"],["主席：葉委員的看法呢？法務部認為三級機關不列為主管機關。"],["葉委員宜津：但作用法已經明確規定不能有組織的規定。","林參事秀蓮：但是行政院的版本並不是設立組織，只是提到飛安會獨立行使職權。"],["主席：也就是飛安會在組織法中並沒有明確的組織。","林參事秀蓮：這與現行條文第三條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不同，就是為了迴避作用法不設組織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行政院版足可達成此目的。","葉委員宜津：既然如此，本席沒意見。"],["主席：第三條照行政院版通過。","現在處理增訂第五條之一，共3個版本。內容大致相同，行政院版是「得建置」，而楊委員麗環版及李委員昆澤版是「應建置」，故增訂第五條之一依照楊委員麗環、李委員昆澤共同版本通過。","第六條有2個版本，分別是楊委員麗環版及行政院版，飛安會建議是採納楊委員麗環版本。"],["葉委員宜津：我建議採楊委員麗環版本通過。"],["主席：第六條依照楊委員麗環版本通過。","林參事秀蓮：報告委員，通常有關國內事項，凡是涉及到公權力者用「委託」，不涉及公權力者則用「委由」。"],["主席：所以要改為「委託」嗎？"],["葉委員宜津：做文字修正即可。","主席：楊委員麗環版的第六條之「委由」修正為「委託」，第六條就依照楊委員麗環版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七條有2個版本，飛安會建議採楊委員麗環版。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楊委員麗環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開會）"],["主席：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第二條：照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及葉委員宜津等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中文字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處理。"],["第三條：照行院院提案條文通過。"],["增訂第五條之一：照李委員昆澤等17人、楊委員麗環等17人共同版本通過。","第六條：照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第三款「委由」改為「委託」，其他文字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處理。"],["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七條：照委員楊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飛航事故調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楊召集委員麗環補充說明。」","現在散會。","散會"]],"block_lines":[1,6,6,9,29,30,31,32,34,36,37,39,40,41,42,43,44,45,46,47,49,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4,64,65,66,66,68,68,70,70,72,72,74,74,76,76,78,78,80,80,82,82,84,84,86,86,88,88,90,90,92,93,96,98,141,141,142,143,143,144,144,145,145,147,154,155,155,156,156,157,157,158,158,159,161,163,166,167,168,170,172,175,176,177,179,181,183,185,187,189,190,196,197,203,205,209,211,215,224,224,225,225,226,226,227,239,241,243,252,254,258,260,262,265,266,267,269,275,279,280,282,285,288,289,291,292,305,306,307,308,309,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person_count":{"決定":1,"通過臨時提案13項":1,"提案人":17,"繼續併案審查":2,"決議":1,"一、審查結果":1,"另通過附帶決議 1項":1,"行政院提案條文":14,"三、飛航事故調查":4,"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5,"一、飛航事故":3,"六、飛航資料紀錄器":2,"七、座艙語音紀錄器":1,"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3,"六、飛航資料記錄器":1,"七、座艙語音記錄器":1,"第　六　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2,"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1,"八、座艙語音紀錄器":1,"葉委員宜津":4,"主席":6,"協商結論":1,"第二條":1,"第三條":1,"增訂第五條之一":1,"第十條":1,"第十二條":1,"第十四條":1,"第十六條":1,"第十七條":1,"第十九條":1,"第二十條":1,"第二十二條":1,"第二十五條":1,"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1},"persons":["決定","通過臨時提案13項","提案人","繼續併案審查","決議","一、審查結果","另通過附帶決議 1項","行政院提案條文","三、飛航事故調查","楊委員麗環等17人提案條文","一、飛航事故","六、飛航資料紀錄器","七、座艙語音紀錄器","李委員昆澤等17人提案條文","六、飛航資料記錄器","七、座艙語音記錄器","第　六　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葉委員宜津等所提修正動議","八、座艙語音紀錄器","葉委員宜津","主席","協商結論","第二條","第三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title":"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星期一）9時12分至9時38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