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星期三)9時14分至15時2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5日(星期一)9時6分至12時23分 14時30分至17時20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劉建國  江惠貞  王育敏  田秋堇  蔡錦隆  趙天麟  蘇清泉  吳育仁  徐欣瑩  徐少萍  林淑芬  楊玉欣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吳秉叡  許添財  林德福  盧秀燕  廖國棟  鄭天財  羅淑蕾  江啟臣  盧嘉辰  李貴敏  蕭美琴  楊應雄  黃偉哲  陳明文  邱文彥  賴振昌  李桐豪  黃昭順  簡東明  蔣乃辛  呂學樟  楊麗環  管碧玲  周倪安  陳亭妃  何欣純  王惠美  薛 凌  吳育昇  呂玉玲  潘維剛  李昆澤  林佳龍  陳怡潔  吳宜臻  鄭麗君  徐耀昌  葉津鈴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41人) 列席官員: (第一案至第四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魏國彥 綜合計畫處處長  葉俊宏 水質保護處處長  許永興 廢棄物管理處副處長  賴瑩瑩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副處長  張順欽 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郭子哲 (第一案)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春鴻(請假,由副主任委員周源卿代表列席)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局長  邱賜聰 輻射防護處處長  李若燦 核能研究所所長  馬殷邦 (第一案至第四案) 經濟部政務次長  杜紫軍 核廢料處理專案辦公室副主任  李清山 工業局主任秘書  游振偉 水利署簡任正工程司  張昆茂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技士  李文善 (第一案)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朱文成 副總經理  陳布燦 核能發電處副處長  梁天瑞 核能後端營運處主任  郭振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  張冠群 (第二案至第四案) 法務部參事  羅建勛 (第二案及第三案) 內政部營建署(上午)副組長  陳高孝 (下午)副處長  陳志偉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處長  林華宇 軍備局科長  李豐彥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高級管理師  韓善民 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專門委員  吳舜龍 路政司專門委員  蔡書彬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簡任技正  于慧慧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長  吳德棋 中央研究院簡任技正  陳維峰 (第二案至第四案)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  黃純英 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闕麗卿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專門委員  林信結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長  許勝昌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長  朱振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組長  邱立文 農糧署科長  張明郎 漁業署科長  洪柏懿 畜牧處科長  陳中興 農田水利處技正  梁秋萍 (第四案)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  周宜君 專家學者: 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  陳錫南 顧問  賀立維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董事長  方 儉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所長等就「(一)核廢料總檢討:我國核電廠自開始商轉之後,各核電廠目前累計迄今核廢料之數量(公噸、桶)、標準作業處置方式、暫時及永久場址和處置費用;以及預估未來核電廠停役之核廢料數量、標準作業處置方式、暫時及永久場址和處置費用,以及上述對環境監測和環境衝擊評估報告;(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歷年來核電廠減容中心處理可燃及可壓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數量、標準作業處理方式、底渣去處、處置費用,以及對環境監測和環境衝擊評估」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討論事項一、二、三案併同報告) (本次會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周副主任委員源卿及經濟部杜次長紫軍等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陳節如、劉建國、王育敏、趙天麟、蔡錦隆、田秋堇、蘇清泉、江惠貞、吳育仁、徐欣瑩、徐少萍、楊曜、許添財、周倪安、陳歐珀、蕭美琴及林淑芬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暨各相關主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周副主任委員源卿暨各相關主管、經濟部杜次長紫軍暨各相關主管、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總經理文成暨各相關主管、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張院長冠群、國防部資源規劃司林副處長華宇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馬所長殷邦等即席答覆,並經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陳董事長錫南、賀顧問立維及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董事長儉列席說明)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淑芬及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決議 一、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本案不予審查。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1人、委員李昆澤等21人、委員丁守中等20人、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葉津鈴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24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17人、委員李俊俋等22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19人、委員許忠信等21人、委員楊麗環等50人分別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四、委員潘維剛、李昆澤及鄭汝芬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五、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審查臨時提案6案: 一、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個人、機關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提出該會核能研究所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之申請書及具有處理、貯存及具有最終處置能力、舉辦聽證會之文件。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個人、機關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爰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提出該會核能研究所作為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廠區之申請書及具有處理、貯存及具有最終處置能力、舉辦聽證會之內容及相關資料。」 二、有鑑於桃園龍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仍存有39根破損燃料棒及貯存大量核污染廢土,高低階核廢料與居民共存對民眾身心及環境影響疑慮甚鉅,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該會核能研究所邀請公正NGO的專家學者共同於一個月內提出下列相關分析報告書:核研所氫爆後輻射核種對現今環境影響分析報告書、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安全分析報告書、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意外事故場界內緊急應變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意外事故場界外民眾緊急疏散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場址地質、地震與天然災害分析報告書,以昭公信。 提案人:趙天麟 連署人:田秋堇  劉建國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有鑑於桃園龍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仍存有39根破損燃料棒及貯存大量核污染廢土,高低階核廢料與居民共存對民眾身心及環境影響疑慮甚鉅,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與該會核能研究所邀請公正NGO的專家學者共同於一個月內針對下列相關議題:核研所氫爆後輻射核種對現今環境影響分析、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安全分析、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意外事故場界內緊急應變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意外事故場界外民眾緊急疏散計畫、核研所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場址地質、地震與天然災害分析等,召開公聽會以昭公信」 三、針對核廢料處理、勞工安全衛生、輻射污染防治等各界疑慮,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一週內邀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勞動部、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至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進行實地現勘。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針對核廢料處理、勞工安全衛生、輻射污染防治等各界疑慮,要求經濟部會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一週內邀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勞動部、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至台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進行實地現勘。」 四、台灣電力公司用過核燃料之乾式儲存設施,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真空啜吸法進行用過核燃料之完整性檢測。經查此方法無法檢測出鋯護套將破未破之用過核燃料,鑒於臺灣地震頻繁,用過核燃料自儲存池取出後更難確保其完整性,爰要求台灣電力公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以工業用顯微鏡在熱室內檢測為用過核燃料之完整性,若有劣化情形,應將之視為破損用過核燃料處理。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台灣電力公司用過核燃料之乾式儲存設施,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真空啜吸法進行用過核燃料之完整性檢測。經查此方法無法檢測出鋯護套將破未破之用過核燃料,鑒於臺灣地震頻繁,用過核燃料自儲存池取出後更難確保其完整性,爰要求台灣電力公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完全依照ISG-1 Rev.1之規範作法,將懷疑可能破損之用過核燃料以工業用顯微鏡在熱室內檢測為用過核燃料之完整性,若有劣化情形,應將之視為破損用過核燃料處理。」 五、鑒於臺灣能源約九成供給需仰賴國外進口,且臺灣的發電型式不應侷限在特定幾種類型,應要多方評估並研擬發展,如:太陽能、風力等較乾淨的能源,經濟部應將研發核能經費投注在再生能源上,才是因應未來核一、核二、核三廠面臨除役,又兼顧減碳等較為具有效益的做法,並將評估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臺灣能源約九成供給需仰賴國外進口,且臺灣的發電型式不應侷限在特定幾種類型,應要多方評估並研擬發展,如:太陽能、風力等較乾淨的能源,經濟部應將研發經費投注在再生能源上,才是因應未來核一、核二、核三廠面臨除役,又兼顧減碳等較為具有效益的做法,並將評估報告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鑒於美國核能管制會(NRC)於官網上提醒,其中一個材質為304L,是需要留意的材質之一,尤其建立又長期置於海岸邊,會因海風鹽分中之氯離子應力腐蝕,而且乾貯桶年代越久,其危險性越高,又高低溫差與輻射線導致核燃料、護套、不鏽鋼桶、混凝土護箱、混凝土基座會隨著時間而腐蝕而分解,應換掉INER-HPS,改用室內、可外運及可最終處置之金屬桶,爰此,台灣電力公司應實際審慎評估乾貯存桶之材質檢驗及對環境衝擊,同時評估應以室內貯存為主,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田秋堇  楊 曜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美國核能管制會(NRC)於官網上提醒,其中一個材質為304L,是需要留意的材質之一,尤其建立又長期置於海岸邊,會因海風鹽分中之氯離子應力腐蝕,而且乾貯桶年代越久,其危險性越高,又高低溫差與輻射線導致核燃料、護套、不鏽鋼桶、混凝土護箱、混凝土基座會隨著時間而腐蝕而分解,應換掉INER-HPS,改用室內、可外運及可最終處置之金屬桶,爰此,台灣電力公司應實際審慎評估乾貯存桶之材質檢驗及對環境衝擊,同時評估應以室內貯存為主,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並送交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潘部長世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經濟部工業局局長等就「(一)歷年來勞動部對核電廠及其相關上下游工廠進行勞動檢查和工安事件之調查報告;(二)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即將上路施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措施和預防工作之進度報告」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煌瑯等21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主席:今天的議程有兩個,一是報告事項第二案;另一是討論事項。現在先進行委員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許委員智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許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蔡委員煌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勞動部潘部長就本次議題並針對各委員提案進行報告。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委員關心近年來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及承包廠商勞工安全衛生及重大職業災害等工安事件之勞動檢查概況,本部謹就各核能電廠(含承包廠商)有關勞動法令實施之勞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之監督檢查作為部分提出報告。 壹、勞動檢查部分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本部就核能電廠員工安全及健康防護之權責劃分: (一)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游離輻射防護之主管機關,該會對於核能電廠工作人員輻射安全與健康防護已訂有相關規定,並由該會依權責監督及查核各核能電廠依照規定辦理。 (二)除前項涉及游離輻射作業安全及健康防護外,本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檢查。 二、98年迄102年實施勞動檢查情形: 本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及承包廠商實施之勞動檢查,主要包括一般安全衛生檢查、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及重大職業災害檢查,茲分述如下: (一)核一、核二、核三廠部分: 1.一般安全衛生檢查: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勞動檢查計102家次(核一廠18家次、核二廠35家次及核三廠49家次),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者計84家次,除通知改善外,停工處分計8件、罰鍰處分計6件。檢查結果主要違反情形如下: (1)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2)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3)未對作業使用之器具、設備實施檢點。 (4)承攬商臨時用電之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未依規定施工。 (5)與承攬廠商共同作業未採取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上述違反事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對於有立即發生危險及重複違反部分,並處以停工及罰鍰處分。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計1,671座次(核一廠423座次、核二廠598座次及核三廠650座次)。 (二)核四工程部分: 1.一般安全衛生檢查: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勞動檢查計2,954家次,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者計2,134家次,除通知改善外,停工處分計70件、罰鍰處分計111件。檢查結果主要違反情形如下: (1)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份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2)未有防止倒、崩塌災害之措施。 (3)未有防止感電危害之設施。 (4)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5)設置之護欄未合規定。 (6)與承攬廠商共同作業未採取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 上述違反事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對於有立即發生危險及重複違反部分,並處以停工及罰鍰處分。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計541座次。 三、各核能發電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檢查情形: (一)核一、核二、核三廠部分:98年迄102年止,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計1件(核二廠員工於執行巡視作業時墜落),本部接獲報告後即指派同仁前往現場進行重大職業災害檢查,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要求該公司就違反事項進行改善,並依法辦理災後補償事宜。 (二)核四工程部分:查台電公司龍門(核四)計畫各項工程,96年至97年陸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計4件【循環冷卻水出水道工程、第一、二號機核島區附屬廠房結構工程、第一、二號機高壓電纜管路結構工程及第一、二號機汽機島區廠房結構工程】,本部接獲報告後即指派同仁前往現場進行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對於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規定部分,除處以停工處分外,並移送司法機關參辦。經本部執行強力監督檢查並與該公司締結安全伙伴合作關係後,98年迄今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之監督檢查作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部刻正積極辦理相關附屬法規之修訂,該法對於擴大保障自營作業者等所有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強化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健全勞工健康管理等均有明確規定,本部將依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作業環境及有關法令規定部分,採取下列監督管理作為: (一)強化核能電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系統化管理制度:核能電廠員工超過300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故未來將要求其建立該系統,以確實落實危害鑑別、評估與控制之風險管理措施,消除勞工職業災害風險。 2.加強承攬商勞工安全管理:核能電廠將工作交付承攬時,其職業災害風險明顯高於一般行業,尤其每年歲修期間,每日進出廠場人員、機具頻繁,有必要施予管制。本部將嚴格要求其執行分包商之篩選、進場作業前之現場危害告知、人員教育訓練、特殊操作人員資格取得、人員及機具門禁管制、作業中監視與監督、特殊作業事前申請等管制措施;此外,於歲修期間時,將要求該公司加派現場指揮、監督等管理人力,以督促其落實承攬安全管理。 3.落實勞工立即危險之緊急退避權:本部將督促核能電廠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規定,對於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而不得任意對其採取不利待遇。 (二)落實機械設備使用安全: 1.督促核能電廠實施機械設備器具採購安全管理: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機械、設備或器具型式驗證源頭管理制度,要求該公司對於防爆電氣產品等,應採購本部驗證合格者。 2.要求將自營作業者比照該公司勞工予以安全管理:核能電廠及其承攬人如指派自營作業者、派遣人員等擔任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前,除要求其應確認該等人員是否具操作人員資格,或經技能檢定合格外,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三)要求核能電廠落實職業衛生及勞工健康管理: 1.加強個人防護具使用管理:對核能電廠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要求台電公司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採購符合國家標準或經本部驗證合格之產品,並加強防護具之保養及確保性能。 2.監督落實作業環境監測、健康檢查及分級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作業環境監測及健康檢查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職安署將依該公司之通報資料,落實監督管理及查核,以保障勞動權益。 (四)提升勞動監督檢查效能: 1.強化高風險作業檢查:針對核能電廠之歲修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危險性設備檢修作業等易發生墜落、感電、倒崩塌及缺氧等潛在危害作業,要求其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外,並應事前提報施工計畫或作業期程等有關文件,送當地檢查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2.推動部會聯合稽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本部將洽原能會及經濟部協商後續合作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接下來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第6條、第47條修正草案作以下報告: 大院委員為妥善處理教師與主管機關及學校之爭議、設置專責化之勞工法庭及公布裁決決定書以有效遏止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等,提案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條文,本部深表感佩。以下謹就委員所提草案內容,提出報告: 一、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部分: 大院許智傑、楊曜、李昆澤、許添財、陳歐珀、邱志偉及劉櫂豪等22位委員所提「教師對於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提起勞資爭議」之提案,說明如下: 為提供教師與學校間勞資爭議解決管道,本法100年5月1日修正公布實施之第5條第1至3款已有明確規範,即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管理規定或與學校所訂工作條件如發生權利或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非屬依法應提起行政救濟者,教師或教師工會即可依本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另為利於判斷所稱行政救濟事項,本部已以行政解釋方式明定其範圍,執行上如發生疑義,本部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均會協商後認定之,不致讓教師或教師工會無從依據。許智傑等22位委員所提修正案,所稱「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之事項,如該爭議係屬前揭非得循行政救濟事項,當可循本法調解處理,如為行政處分事件,則應依行政救濟管道救濟,如係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教師法第29條之規定,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委員提案所指稱之事項,目前相關法制上均有提供解決或處理之方式,再者,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設爭議調處機制之目的,主要係提供勞資雙方就私權之紛爭,以經濟且快速處理解決之管道,與教師之申訴機制之目的有所不同,委員所提修正意見,宜再審慎研酌。 二、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部分: 大院李昆澤、趙天麟、田秋堇、陳其邁、李應元、黃文玲、陳歐珀、邱志偉、許智傑等24位委員所提本法第6條第2項後段「應設勞工法庭」之提案,說明如下: 勞動法庭專責化屬司法院權責,本部曾於99年提具「法院辦理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建議措施」,報請行政院轉請司法院參考;司法院曾表示「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外,全國各法院均設有勞工專庭(或專股)辦理勞資爭議事件,已落實勞動法庭專責化」。有無修正明定之必要,尚請併酌。 三、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部分: 大院蔡煌瑯、陳亭妃等21位委員等所提「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公告上網,且公告違法企業名」之提案,說明如下: 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創設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雇主以其經濟優勢的地位,對勞工於行使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團體爭議權時,採取反工會組織及相關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並快速回復受侵害勞工之相關權益。考量民眾有知的權利,本部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裁決決定書逐一載於網站,使勞資雙方與社會大眾均可瞭解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意涵及裁決決定認事用法之依據及理由,以防止並減少不當勞動行為之發生。綜上,鑒於不當勞動行為處理機制設立之主要目的係為阻卻不當勞動行為之持續,進而快速回復穩定之勞動關係,並促使勞資雙方透過協商,化解衝突。如逕予公告違反不當勞動行為之企業名稱,則可能導致不利於勞資關係之修復及協商之展開。所提之修正意見,是否妥適,宜審慎研酌。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報告。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 大院要求,針對「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輻防管制」議題,謹代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提出專案報告。我國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措施和預防工作,依法係屬勞動部的權責,原能會則負責輻射防護安全管制工作。以下謹就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輻防管制,進行摘要報告。 —、前言 為維護核電廠作業場所人員與環境之輻射安全,核電廠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擬定「輻射防護計畫」,並經原能會核准後實施,以作為核電廠輻射防護作業之規範,確保核電廠在例行運轉或大修(燃料更換)作業之輻射安全。由於核能電廠工作人員之輻射劑量以大修期間為其主要來源,故電廠大修期間之輻射防護管制作業及人員劑量抑低措施便成為輻射曝露管制之重點。各電廠於大修工作前,皆會依規定向原能會陳報大修輻射防護計畫,並就大修預估劑量、具體輻射防護管制措施、輻射劑量合理抑低措施(ALARA)等,做一完整規劃。 台電公司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共有三座6部機組,每部機組18個月執行1次大修,故平均每年有4部機組進行大修。原能會於電廠大修開始前,先審查大修輻射防護計畫,並擬訂輻射防護檢查計畫,執行專案檢查。此外,電廠例行運轉時間原能會亦採定期、不定期以及不預警方式派員檢查電廠工作人員之輻射曝露管制作業。 二、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輻防管制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使其正確使用。」針對核能電廠人員輻射曝露管制,原能會之檢查項目及查核重點分述如下: (一)輻射區域管制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0條及「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核能電廠依輻射工作場所之設施、輻射作業特性及輻射曝露程度,劃分輻射工作場所為管制區及監測區,並應擬訂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查核重點為下列各項: 1.管制區的劃分:管制區應設置實體圍籬,並於進出口處及區內適當位置,設立明顯之輻射示警標誌及警語。 2.各管制站之人員配置及儀器設置情形,以及核電廠輻射與污染之偵測、標示及工作紀錄。 3.輻防管制作業(人員及物品進出、人員劑量計及輻防裝備、輻射工作許可證等)程序及工作場所輻射狀況。 (二)人員進出核電廠之輻射監測 人員進出核電廠管制區,首先通過大門警衛室,然後再經過電子圍籬出入口「主警衛室」,該主警衛室設有門框輻射偵檢器,監測人員物品進出時有無輻射異常;最後經過主管制站(輻射管制站)進入管制區,離開管制區時,必須經過主管制站之全身污染偵檢器及門框輻射偵檢器監測人員是否遭受轉射污染,始能離開管制區,以確保人員輻射安全。查核重點為下列各項: 1.輻射偵檢儀器是否依規定定期校正、功能測試。 2.不定期以無預警方式對輻射偵檢儀器進行功能測試,以查核其功能是否正常。 (三)人員劑量管制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5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6、7條,雇主應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離職時雇主應提供紀錄。查核重點為下列各項: 1.檢查人員劑量紀錄與作業紀錄,以確認人員劑量是否符合法規規定。 2.人員劑量管制系統運作情形。 3.人員劑量計之使用情形。 (四)人員訓練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紀錄。查核重點為下列各項: 1.定期辦理員工輻射防護專業教育訓練之紀錄。 2.包商進廠工作前之輻射防護訓練紀錄。 3.現場抽查第一線輻射防護人員對輻射偵測儀器之操作及輻防作業處理程序之熟悉度。 (五)人員體格與健康檢查管理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第16條第1項所訂之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及第5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檢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查核重點為下列各項: 1.對於電廠員工擔任輻射工作人員前,是否先嚴謹查核其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2.對於電廠員工定期健康檢查結果應為適當之處理。【「勞工檢康保護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故台電公司會定期將健康管理結果通報勞動部。】 三、結語 原能會秉持獨立監督立場執行安全管制工作,除了監督台電公司嚴格執行各核能電廠之輻防管制作業外,並藉由本會建置之輻射工作人員劑量資料管理系統採取預防性的劑量監督管制作業,防止工作人員劑量超過法規限值。歷年輻射安全管制情形顯示我國核能電廠輻射作業管制良好,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 主席:接下來請經濟部杜次長報告。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本部謹依 貴委員會要求就「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即將上路施行,台電公司對核電廠員工及進出該廠人員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措施和預防工作之進度」議題,提出專案報告,並敬聆教益,至感榮幸。 本部台電公司對於核電廠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原已依據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訂定,並透過各項查核制度督導落實執行。茲針對該公司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所採取安全衛生必要設施、措施及預防工作之作法,謹簡要報告如次: 壹、核電廠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核電廠內之工作場所除提供安全防護器具供作業人員使用外,並廣設各項防災設施,辦理作業前之危害環境告知及透過教育訓練督導作業人員落實執行。關於核電廠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包括有: 一、提供個人使用之防護器具:如熱發光劑量計、固定或移動式輻射屏蔽、防護衣及呼吸防護面具等,以減少輻射曝露及污染。 二、訂定各類災害之防止設施,如: (一)高處作業之防墜設施:安裝施工架、護欄、圍籬等。 (二)防止感電之設施:裝置漏電斷路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 (三)防止火災之設施:設置各類消防設備。 貳、核電廠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及預防工作 台電公司為保障核電廠員工、承攬商及其他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相關作法如次: 一、落實輻射工作場所之輻射安全管理:各核電廠依原能會訂定之「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規定,對進入輻射區之工作人員,先審查其輻射防護安全訓練紀錄、輻射劑量紀錄、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再提供其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要求其正確使用;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則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並要求其正確使用及派員引導。 二、確保輻射區工作人員所受輻射曝露不超過劑量限度:各核電廠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對工作人員實施劑量監測,並採取輻射抑低措施,降低工作場所之輻射強度,進而減少工作人員所接受之輻射劑量。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 (一)台電公司就作業方法、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並依法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二)為落實對核電廠輻射區工作人員之健康保護,各核電廠依「游離輻射防護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為輻射區工作人員辦理游離輻射之體格檢查及定期(每年)健康檢查;承攬商工作人員之定期健康檢查則依法由其雇主辦理。 四、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為兼顧懷孕女性工作人員之就業權益及胎兒之保護,核電廠對於告知懷孕之女性工作人員,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則依法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 參、結語 本部台電公司本諸尊重生命、關懷健康理念,提供安全之健康環境,以確保人員及作業安全,該公司現有各項安全衛生設施及措施均已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為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該公司將辦理分區「職業安全衛生法」宣導,未來施行時,本部亦將督導該公司確實落實執行。 以上報告 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台電公司有無其他補充說明?(無)無其他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由於今日中午有2項法律修正案的朝野協商,故臨時提案提前到11時30分處理,中午12時準時休息。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曉得台電的員工或者是外面的合作廠商,假如要進入核電廠的區域內進行維修,有沒有一般的標準作業流程?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有 楊委員曜:能不能簡略說明一下? 陳副總經理布燦:報告委員,不論是台電本身的員工還是外面的承包商,只要進入輻射管制區工作時,就必須接受訓練,同時也要接受我們的健康檢查。 楊委員曜:請問他們要接受多久的訓練? 陳副總經理布燦:半天的時間,大約是3個小時。 楊委員曜:3個小時就夠了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要是在介紹核電廠裡面的環境以及要遵守的規則,至於工作過程中,我們亦有保健護理人員提供必要的防護器具、輻射偵測儀器並清楚告知工作時間的長度以及相關的工作內容。 楊委員曜:核電廠中有沒有一般危險及高度危險的區分? 陳副總經理布燦:核電廠大致上會分成幾個區域,一般區域稱為輻射監測區,這裡並無特別嚴格的管制。至於輻射較高的區域則稱為輻射管制區,而輻射特別高的區域則為高輻射區,這裡平時連門都要鎖起來,任何人都不可以進入。 楊委員曜:所有人員的訓練都是3個小時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進去之前的基本訓練,包括告知核電廠內的工作環境等需要進行3個小時,至於詳細的工作內容,當然之後還要再安排其他的訓練。尤其是我們自己的員工,通常會擔任比較複雜的工作,這部分我們每年都會舉辦40小時以上的訓練。另外,針對特殊的情況,我們還會在事前使用模擬器具進行演練。 楊委員曜:員工的訓練有特別的課程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因為他們要執行特別的工作。 楊委員曜:要進入維修的全都是你們的員工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有些工作是比較特殊的,這時就會有較為特殊的要求條件,包括哪些廠商需具備哪些工作經驗,舉例來說,要進入原子爐中的廠商,其人員就必須經過特別的訓練,同時也要經過我們測試合格,才會讓他們進入裡面工作。 楊委員曜:這些工作多數是委外承辦的,還是由台電自己的員工執行的呢? 陳副總經理布燦:都有。需要具備較多技巧以及技術性較高的工作,通常是由我們台電公司自己做;而特別困難的部分,比如像那些只有國際上少數擁有特殊技術的幾家高科技公司才做得來的工作,才會請這些高科技人員入內作業;至於那些比較基本的工作,我們則是採發包的方式處理,因為這個部分比較不需要太高的技術。 楊委員曜:這些從事基本工作的外包人員,有可能進入輻射管制區或者是更裡面的區域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太裡面的區域當然是不會,通常都是在一般的區域中工作,這是指一般的情況,所以這類人員所需的訓練以及配備就比較簡單。 楊委員曜:一般工作人員進入廠區是否都要佩戴輻射劑量器?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楊委員曜:這樣才能隨時…… 陳副總經理布燦:輻射劑量器有兩種,一種是熱發光劑(TLD),用以進行長時間的紀錄,這種配方所做出來的紀錄是很精確的;而另一種劑量器則是在工作時,先進行劑量的設定,比如當工作人員進去之後,只能承受10 mini Sv的輻射值,只要劑量一到,它就會發出警報,以提醒人員盡速離開。 楊委員曜:副總經理,日本的核電專家菊地洋一曾在媒體上表示,有些工人為了工作方便,被迫將輻射劑量器放在區域外面,所以常因此遭到污染而不自知。請問這種情形…… 陳副總經理布燦:這是我們在國內進行輻射劑量管制時很注重的部分,因為有些工作人員諸如包商,如果其輻射劑量到達管制的限值時,我們就不讓他工作了,當我們一旦不讓他工作,他們就會領不到錢,他們為了想多賺一點錢,就會把輻射劑量臂章藏在別的地方,因此輻射劑量器就無法真正地反映出他所接收到的輻射劑量。雖然他們用比較低的劑量呈報可以多工作,但這樣就失去了我們保護他們的意義了。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有非常嚴格的檢查,也會派人到現場去巡視,以瞭解是否有人未佩戴輻射臂章,只要一抓到就會立刻趕出場外,不能繼續在裡面工作,因為這是一種很嚴重的違規事件。 另外,也有廠商會故意把輻射臂章放置在高處,這樣他們就可以少做一點工作,這樣也是一種很不好的行為,因此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會監督。 楊委員曜:監控管理還是最重要的。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楊委員曜:站在勞動部的立場要如何確保台電有做到要求工人遵循安全維護的作業標準?如果台電沒有遵守,你們有沒有能力監督?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除了輻射核能這方面,其他作業安全方面的檢查我們都有盡力在做。事實上今天的報告中就有很多檢查的結果…… 楊委員曜:我的意思是夠不夠? 潘部長世偉:我們一直都有在進行,這些都是持續在進行的。 楊委員曜:因為輻射的危害和一般的污染與一般的職場安全可能有一定的差異。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 楊委員曜:有關輻射的東西可能比較不像一般的情況那樣,只要單純地架設護欄或者使用一些簡單的東西就可以做到防護或加以監控,所以關於輻射危害的職場安全這個部分,勞動部可能要多花一些心力。 潘部長世偉:輻射危害這個部分,屬於原能會的職責,我們是在非輻射的一般性…… 楊委員曜:你們只有針對一般性的…… 潘部長世偉:對!這些部分我們都會盡力去做。 楊委員曜:接下來我再請教部長,職業安全衛生法從102年制定至今都尚未實施嗎? 潘部長世偉:還沒有實施,因為實施的時間是由行政院決定的,目前因為還有許多子法在修定中,所以…… 楊委員曜:你們是主管部會嗎? 潘部長世偉:是的。 楊委員曜:尚未實施的原因是由於你們的配套規範還沒有出來嗎? 潘部長世偉:有些部分已經慢慢陸續出來了,因為配套的規範很多,將近有60個相關的子法要修定,所以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現在我們已經陸續慢慢在進行中,原則上應該7月就可以開始實施了。 楊委員曜: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們有要求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潘部長世偉:沒錯。 楊委員曜:第十二條第二項還規定,容許暴露標準值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核電廠勞工的輻射暴露是否已定有標準值了? 潘部長世偉:輻射的部分是由原能會規定,而不是我們規定的。 楊委員曜:但你們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主管機關,所以還是應與原能會進行一定的溝通吧! 潘部長世偉:原能會本身就該做這件事情了。 楊委員曜:周副主委你們有做嗎?你們制定的標準與台電現在的一樣嗎?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答復。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主要是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的規定,每一位工作人員,比如5年內不可以超過100 mSv,每年不能超過20mSv,這些我們都有規定,且都已實施執行了。 楊委員曜:對於核能的輻射一定要做非常嚴格的把關。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這些都是我們非常注重的部分。 楊委員曜:輻射的危害不易從外表看出來,但它對身體的危害卻很迅速且強大,因此相關的把關一定要非常注意。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所有工作人員每個月都要定期報告該月所接受的劑量,我們有電腦系統,只要發現有人員超過規定的劑量,就會馬上追查。 楊委員曜:好!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代):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會排這個專案報告,就是要戳破台電美麗的謊言。在核能的工作環境裡,台電與原能會對於整個台電的員工是否有盡到他們的義務,就如同原能會副主委在報告的最後所講的一段話,那段話在我聽來有些諷刺,他說「歷史輻射安全管制情形顯示我國核能電廠輻射作業管制良好,工作人員所接受之劑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這樣不就代表,之前的輻射情形滿高的,現在管制良好所才會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我是覺得這句話很諷刺也很矛盾,所以賀顧問要不要針對原能會以及台電這樣的說辭作一下回應? 主席:請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賀立維顧問發言。 賀立維顧問: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第一階段試運轉整體功能驗證介紹」這份公開的資訊、「核一廠乾式貯存計畫模擬再取出」的資訊以及「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從這裡面我們看出有違反勞安及輻安的地方,請各位看現在show出來的這張圖,左上角是日本作法,他們的工作人員全身都穿著白色防輻射裝備,包含類似防毒面具、抗輻射衣、抗輻射紙碘阿爾法貝塔的這種衣服,而我們的工作人員卻只穿著普通的工作服,沒有戴面罩。接下來這張圖是說根據所謂的設計準則輻射值─也就是如果設計沒有超過這個輻射值就算合法,一個乾式貯存桶輻射最高的部位當然是頂部,也就是頂蓋和側面,依據設計準則差不多是3000到5~6000微西弗/時,高於一般外面的輻射安全背景值十萬倍,請問為什麼要把設計準則的輻射值定得這麼高、這麼寬鬆?根據他們所做電腦模擬出來的值大概達到這個設計準則97%,接近設計值的上限,我以這個值來換算,旁邊工作人員吃到的輻射線不到八小時就已經達到一年的量了。接下來要請各位看幾張現場模擬圖,顯示的是工作人員幾乎緊貼者頂部,沒有任何一個人穿防輻射的任何裝備,這裡模擬的是包含安裝高階核燃料到桶子以及40年、50年以後再取出的情形,我算過大概有26個人在這邊工作,沒有一個人穿標準服裝,除汙的人、量測的人都是只戴口罩,沒有防毒面具,就這樣緊貼著頂部,這裡是輻射值最高的地方,是高達安全背景值十萬倍之處,工作人員卻就這樣趴在上面,手按在上面。這裡顯示的是把焊道重新焊掉以後,打開蓋子再取出的情形,沒有一個人穿標準服裝,沒有戴手套就徒手拿著工具,探看有沒有把要焊的東西全部焊掉,因為他要用手把蓋子打開,灌氦氣進去,可是經過了4~50年,這些貯存桶內的壓力高得不得了,那個桶子說不定會像子彈一樣噴出去,嚴重一點還可能發生氫爆,核研所就曾經在將燃料再取出的那一剎那發生了氫爆,而且有七次之多。 主席:畫面上「廣告」那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賀立維顧問:那個是台電的廣告,足以顯示這是原汁原味,我不是跑進去偷拍,是從台電的正式網頁上截圖下來的。 劉委員建國:這是台電公開的網頁嗎? 賀立維顧問:對,是公開網頁,在做政令宣導,然後上面就寫台電廣告。各位再看接下來這張圖,是工作人員用手去充氦氣,多麼危險!這是再取出的時候,而這個桶子邊上的輻射值高達安全值的十萬倍,卻有這麼多人圍在旁邊,有人在照相,有人在旁邊指揮,有人在按遙控線,要知道穿普通衣服與穿防護衣的動作流程是完全不一樣的,頭罩一戴可能連看都看不清楚,怎麼可能有上述這些動作? 這是國內第一次的再取出經驗,而且現在的模擬指數是要在40年、50年後用的,真的會從公安引起核安甚至引起核災,因為每一個乾貯桶有56束燃料棒,每一束差不多是10顆廣島原子彈爆炸的輻射劑量,所以一個桶就有將近560顆原子彈爆炸的輻射量。再者,平常如果要洗個窗子、油漆大橋什麼的話,工作人員身上都會掛個鍊條勾在安全的護欄上,可是圍在水池旁邊那一圈人,身上卻沒有任何安全設施,一個轉動不小心或一個推擠,人或工具就會掉到水池裡,而那個水池裡的輻射線是不得了的高。 劉委員建國:你顯示的這個資料是從台電的公開網頁,就是所謂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第一階段、第一階段試運轉整體功能驗證介紹、核一廠乾式貯存模擬再取出以及所謂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等相關文件下載來的? 賀立維顧問:是的。 劉委員建國:請問陳總經理,剛才顯示的模擬作業中,人員有沒有穿著標準的防輻射、防意外服裝?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他們的穿著完全是標準的。 劉委員建國:本席問的是有沒有穿? 陳副總經理布燦:有穿,那個就是我們的標準服裝。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標準服裝跟日本的標準服裝有這麼大的差異? 陳副總經理布燦:日本在發生福島核災之後,汙染情況非常嚴重,輻射線非常高,所以要有特別的配備,一個正常運轉當中的核能電廠並不是每一個地方的輻射都很高,很多地方是我們人就可以直接走過去,就可以在那裏工作的,我們會針對每個地方…… 劉委員建國:你說不是每一個地方的輻射都很高,在模擬的狀況中,工作圈的輻射值是低的,所以可以這樣穿?你憑什麼證明? 陳副總經理布燦:在這個時候,我們每個時間都要去度量他的輻射線強度,這裡的工作人員都是我們台電的員工。 劉委員建國:簡單一個模擬作業,你們都沒有穿防意外、防輻射的裝備。 陳副總經理布燦:有的,這個就是我們的標準衣服,我們是根據輻射的強度做不同的裝備,核能電廠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有很強的輻射線,強的地方要穿防輻射裝備,有些地方的輻射甚至比福島更強,那就要穿更強的防輻射裝備。 劉委員建國:你的意思是乾式貯存桶的模擬範圍的輻射劑量是很低的,低到可以戴N95口罩、穿這樣的服裝即可?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這是我們標準的服裝,如果劉委員有興趣,我可以帶您到核能電廠裡面不同的地方去看看。 劉委員建國:我絕對有興趣,我會邀請勞動部長一起去。 陳副總經理布燦:歡迎大家到核能電廠不同的地方去體驗不同的配備。 劉委員建國:你說日本是因為發生這麼嚴重的福島事件,產生這麼高劑量的輻射,因此他們穿的防輻射、防意外服裝要比我們嚴謹到如此程度,我覺得這是很矛盾的講法。其次,你憑什麼說那個地方是屬於低輻射劑量範圍? 陳副總經理布燦:因為我們都有去量測他的輻射劑量。 劉委員建國:今天只是一個模擬作業?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把它當成真的在作業。 劉委員建國:真的在作業…… 陳副總經理布燦:不是,我們把它當成真的在作業,模擬作業是假設情況跟實際的情況一樣,有什麼樣的輻射劑量,要穿什麼服裝、要戴什麼口罩,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裝備。 劉委員建國:我簡單問一句話就好。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 劉委員建國:剛才賀博士說,在那個地方是超過10萬倍的輻射劑量? 陳副總經理布燦:這種算法是不對的,不夠專業。 劉委員建國:不夠專業?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非常地不專業。 劉委員建國:賀博士,他挑戰你不夠專業。 賀立維顧問:我是完全照他們的安全分析報告書上面設計準則的數字換算的。 劉委員建國:照他們的安全分析報告書上面的設計準則去計算的? 賀立維顧問:是的,是不是可以請他們把真正的值給我? 主席:請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梁副處長答復。 梁副處長天瑞: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請回到簡報的第一頁,有談到輻射劑量的那一塊。 劉委員建國:來,我們來看簡報第一頁。 梁副處長天瑞:各位可以看得到,表格中間欄位有清楚地寫,輻射背景值的倍數是4倍,這是賀博士提供的4倍。既然是4倍,而且是每個小時的輻射劑量率,為什麼又乘以8,760個小時?4倍就是4倍,一年接受的輻射劑量就是4倍,怎麼會變成10萬倍呢? 劉委員建國:來,請賀博士說明。 賀立維顧問:這是安全值,一般要幾萬個小時才會超標,根據他們公告的設計值,大概不到一天就超標,所以第一行資料是標準的…… 劉委員建國:好,你繼續說。 賀立維顧問:第一行資料是標準的背景值,就是政府規定,一個人一年假使在標準值4倍的時候,一年就會達到上限,為什麼最後是那麼大的小時數?在這個環境下一年會超標,現在是他們公告標準值的10萬倍,要比4倍大概多了2萬5,000倍。 梁副處長天瑞:所有的東西都是輻射劑量率,劑量率是指每一個小時的變化量,明明劑量率只差4倍,為什麼劑量會差到10萬倍,我不清楚。 劉委員建國:賀博士,他不清楚,你再跟他說明一下。 賀立維顧問:4倍指的是政府規定的上限,一般來講,每小時假使是安全值的4倍,到了一年就會超標。現在根據他們給的值,我算出來是10萬倍,比4倍多了2萬5,000倍,就在桶子旁邊、桶子上面,實際是冷測試,用電腦去模擬,到今天為止沒有實際值,其實實際值是可以做的,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無法在這裡做詳細地敘述。因為核研所有很多高階的燃料,現成的他們可以去那邊做實驗。 劉委員建國:沒有關係,我想這個地方其實也沒有什麼爭議,但是我還是請陳副總經理不要去挑戰一位核能專業博士,說他不專業。如果還有機會,我們再來安排一個專案,好好針對這些數據做討論。今天臺電如果確實達到安全的標準,沒有人會吃飽閒閒去跟你「吐槽」,沒有必要,沒有什麼仇恨嘛!今天一位專業的博士提出這樣的數據,是讓你們可以警惕,讓你們去注意,你反而講他不專業,我覺得這是很莫名其妙的事情。 你沒有辦法看見台灣,沒有辦法看見台灣核能發電廠周遭的百姓,最起碼你要看見台電自己的員工。因為我的質詢時間到了,不然今天我有邀請到你們的退休人員李桂林先生,原本我要請他起來講一些比任何人、甚至比你們兩位瞭解整個核能發電廠的過程,台電的第一線員工,在整個核安、勞安與公安到底是不是真的安全? 3位請回座,接著我要請教潘部長,剛剛原能副主委最後講的那一段話,我不知道你有什麼感受?第一,臺灣的核一、核二、核三廠,到底整個勞檢是不是有達到核能一級的標準?還是原能會自己有專法,自己球員兼裁判,勞動部只是做一些例行的檢查,而且是委外的,這樣會不會太過消極?勞動部跟原能會針對核能發電廠的勞動檢查能不能去訂定一些符合核能檢查的標準?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核能這方面是非常非常專業的,所以我們本身有立一個游離輻射防護法。 劉委員建國:對。 潘部長世偉:有關這方面的安全、衛生、醫療、暴露等等,都是在這個法裡明確規範的,這也是原能會在管轄相關的……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這時候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對我們來講,其實,我們會非常重視屬於游離輻射防護法之外所有有關安全衛生的部分,我們都會積極稽查。委員可以看到我們今天的報告,我們有這麼多的檢查次數,他們有那麼多的違規項次,表示我們是非常認真在檢查這個過程的,因為我們也認為,如果這些員工在其他部分的安全衛生意識不夠、安全衛生防護做得不夠,到核能輻射環境下會更嚴重、更糟糕,所以這部分我們是非常認真的。 劉委員建國:我沒有說勞動部不認真,針對原能會所定的游離輻射防護專法,勞動部不要難以置喙、置身事外,這是很奇怪的。 潘部長世偉:這個部分我們署長比較清楚,我請他來說明我們的作法與原能會之間的關係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現在講一般安全,未來事業廢棄物上路,新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有新增的條文,對部會的合作尤其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它應該積極來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在新的條文裡面有講了,未來我們根據新的法律,會跟經濟部、原能會…… 劉委員建國:所以到現在還沒有依照新的法律去執行? 傅署長還然:這是跨部會,不是只有勞動部……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 傅署長還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積極為它的勞工安全負起責任。 劉委員建國:我希望原能會跟勞動部應該會同訂定更高層次的核能級安全的規範才對,可以吧?我的時間到了。 潘部長世偉:怎麼樣把中間連結,中間的連結如果有不足的地方,怎麼把它補起來?這是我們需要做的事情。 劉委員建國:部長,最後一個問題,有一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要不要召開? 潘部長世偉:本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有一個規定在,就是每年原則上會召開…… 劉委員建國:就是CPI超過3%以上? 潘部長世偉:這是去年政、勞、資、學四方大家共同的決定。 劉委員建國:對,CPI已經連續幾季超過3%了? 潘部長世偉:還沒有。 劉委員建國:還沒有,都還沒有? 潘部長世偉:不是幾季,我們是全年度來算。 劉委員建國:全年度也還沒有? 潘部長世偉:還沒有。 劉委員建國:因為還沒有,所以不召開? 潘部長世偉:也不是這樣的意思,因為召開不召開,不一定是因為這個原因,有其他的因素可以考量。 劉委員建國:已經低薪化到這種程度,你有看到…… 潘部長世偉:低薪跟這個是不直接相關……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原因很多,你有看到這幾天的報導嗎?我們的餐飲、幼教、醫師與護理人員統統跑到新加坡去了。 潘部長世偉:但是調基本工資對他們來講完全沒有幫助。 劉委員建國:沒有幫助還是要調啊!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剛剛提的那個因果關係不是那麼一回事…… 劉委員建國:因素很多,但是你不能否定我剛剛提的看法。 潘部長世偉:可以考量,結果是只有少部分有關係,但是不是全部。 劉委員建國:所以到現在你還沒有思考要啟動…… 潘部長世偉:我們最近準備要召開一個地區性的基本工資…… 劉委員建國:地區性的? 潘部長世偉:對,地區差異性如何去…… 劉委員建國:是地區性,還是差異性? 潘部長世偉:有差異的情況之下,如何去處理的問題,因為這是大院在總質詢的時候,院長曾經回應…… 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本工資審議會議還有一段距離? 潘部長世偉:還有幾個月。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順著議題來處理,基本工資方面,根據3、4月份的CPI指數,雞肉、豬肉都漲了14%、15%;蔬菜也漲了14%;水果的漲幅更高,高達17%;水產品漲幅8.8%。在這樣一個攸關重要民生的CPI指數之下,人民吃的部分指數都超過3%,你覺得今年的基本工資會怎麼處理?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去年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本來就有一個決定,是在勞、資、學等四方經由社會對話所得到的共識,在全年度總CPI值到達3%的時候會召開,但是並不表示我們就不會召開,這邊其實有很多的空間在。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這個很重要。 潘部長世偉:對,召開也不一定就會討論這件事情。 吳委員育仁:當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所制定CPI3%的部分,那個是包括了一些智慧手機、車子,所有食、衣、住、行、育樂的部分,但是人民所感受到的是重要的民生物資,我剛才所唸吃的部分,蔬菜、水果、雞鴨魚肉這些你看看都超過6%以上了。我注意到新北市、高雄市、台北市這些直轄市市長對於明年度基本工資的調漲都非常的關心、重視。部長,我覺得應該要做一些回應。 潘部長世偉:對,非常好啊!我認為大家有這樣的看法的話,社會上開始有更多的聲音出來非常好。 吳委員育仁:當部裡面開會的時候,這些聲音就是要給你們一個非常強的力量。 潘部長世偉:很好啊! 吳委員育仁:今年年底如果能夠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就是反映民意的需求嘛! 潘部長世偉:今年7月1日本來就已經要調了,去年就決定會調,之後我們會再看整個情勢來做決定。 吳委員育仁:是要調,但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要召開,才能做為一個討論的依據啊! 潘部長世偉:召開的話,我們當然會做考量,因為這也是有一定的程序在進行的,不是問題。 吳委員育仁:剛才部長提到,院裡面江院長有指示,看區域的不同處理基本工資問題。勞動部是不是已經有在評估根據不同的區域來決定基本工資的價格? 潘部長世偉:我們還要召開會議,好像最近有個座談,會邀請不同的團體、跟基本工資相關的當事人來討論一下。 吳委員育仁:根據區域來決定基本工資,是基本工資制度的一個非常大的突破,也是一個非常大的進展! 潘部長世偉:對,但是沒那麼單純。 吳委員育仁:我們都知道台北市跟中南部地區的物價、基本生活工資(living wage)是不一樣的,應該講說中南部、台北、高雄地區不同的生活物價條件決定不同的基本生活工資,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突破。部長,這方面你們研議得怎麼樣? 潘部長世偉:我們還沒召開座談,最近要開。 吳委員育仁:有沒有朝這個方向來研議? 潘部長世偉:可能要聽聽看大家的意見,因為會有不同的思考,我相信吳委員…… 吳委員育仁:那你本身的態度呢? 潘部長世偉:我現在還沒有辦法說,因為還是要聽大家的意見來處理,沒有那麼快做決定。 吳委員育仁:意思是說還是要根據大家的討論才會決定? 潘部長世偉:對。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潘部長世偉:但不一定全然是基本工資的概念,可能是其他的概念。 吳委員育仁:我們都知道,就基本工資有時候其他國家會根據年齡、行業來做不同的決定。部長,在我們這裡對於勞工政策的一些決定,就學理上其他國家有什麼樣的依據、我們要採取什麼樣的作法都是可以來討論的,討論後再決定,不是說一定要怎麼樣做,但如果把議題拋出來,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 潘部長世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召開座談會討論這個議題的原因。 吳委員育仁:接下來,我問一下游離輻射勞動檢查的問題。今天的主題排列得非常好,讓我思考到我們的勞動檢查人員進入核一、核二、核三或核四等核能發電廠有沒有穿防護衣? 潘部長世偉:這個我請傅署長答復。 吳委員育仁:傅署長,勞動檢查有沒有穿防護衣?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平常不進入輻射區裡面,有關那邊的安全設備跟作業不是由…… 吳委員育仁:如果做勞動檢查的話,我看你們還處罰了很多次! 傅署長還然:不是,處罰的通常是屬於非游離輻射區、一般最弱感電的部分,譬如他們在施工或維護時候的安全。 吳委員育仁:施工維護?我看你們的數據裡面還有進行停工等什麼處罰。 傅署長還然:那都是在包商、歲修或其他工作的時候,我們就一般安全,應該講就是防止勞工在工作中墜落…… 吳委員育仁:那請問一下,勞動檢查單位有沒有進入核一、核二、核三檢查過? 傅署長還然:工廠是有進去,但就輻射區,我們沒有受過輻射方面的訓練…… 吳委員育仁:輻射區沒有勞工嗎? 傅署長還然:有勞工。 吳委員育仁:台電的員工啊! 傅署長還然:對,但那個部分是歸…… 吳委員育仁:就職業安全衛生,我覺得這裡面出了很大的問題。 傅署長還然:原能會主管。 吳委員育仁:你不能說是原能會主管。這當中應該要怎麼樣來看?從專業的角度來講,我給你們一個解套的方法,台電是屬於經濟部主管,你可以把勞動檢查權委託給經濟部!我們不是委託給科學園區嗎?甚至於有很多更專業分工的部分,勞動檢查涉及到輻射線對於勞工有沒有什麼影響的部分,我覺得勞動部跟原子能委員會要來做一個分工! 傅署長還然:有,其實在新的職安法裡面也有分工,第一條「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的規定就已經做了分工,另外,第五十條再強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原能會。 吳委員育仁:要分工,那以後打算怎麼分工,有決定了嗎? 傅署長還然:就是把兩個條文合在一起看,這一塊未來要怎麼去運轉,因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必須要根據法制規定去稽查、督導,勞動部會去要求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吳委員育仁:我直接問你,未來的什麼時候勞動部會派員進入核一、核二、核三去檢查台電員工在那邊有沒有受到輻射影響的安全衛生問題,有沒有這樣的打算? 傅署長還然:沒有,輻射的部分,我們只是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看在法制方面要不要加強來落實,如果現在他們比較沒有著墨在這一塊,我們會要求他們做這件事情。 吳委員育仁:勞動部負責職業安全衛生,如果發生核災的時候,台電要求員工進入廠區裡面搶救、維護,但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定,有發生職災之虞可以停工。在原子能委員會、台電間發生了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衝突,如果遇到核災有發生重大職災之虞,勞動部會不會要求停工?會不會禁止台電員工進入搶救? 傅署長還然:如果涉及層面已不純粹是勞工,原子能相關的…… 吳委員育仁:不是勞工問題,那是什麼問題? 傅署長還然:不是,是全部的問題,包括一般人民的問題,游離輻射防護法裡面的範圍是包括所有的人民,都會受到危害。 吳委員育仁:署長,不能這樣講,福島發生災難的時候有所謂的三百勇士進入,是誰授權進入?勞工進入廠區救災,這跟勞動部沒有關連嗎?如果他進入之後發生職災死亡,這也跟勞動部沒有關連嗎? 傅署長還然:不,前面的預防措施是訂在另外一個特別法裡面,就職災死亡,依照現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補償跟相關程序,這個我們會做處理。 吳委員育仁:那我直接問你,如果發生核災之虞可能產生停工的時候,是誰下令?你們會下令嗎? 傅署長還然:沒有,應該都還是主管機關,原能會。 吳委員育仁:主管機關下令。那如果勞工進入會發生職業災害,誰來保護這些勞工? 傅署長還然:還是依照特別法裡面的規定去規範。 吳委員育仁:特別法規範的是誰? 傅署長還然:就是現在原能會、主管機關…… 吳委員育仁:原能會? 傅署長還然:對。 吳委員育仁:所以責任就是在原能會? 傅署長還然:對…… 吳委員育仁:勞工進入核能電廠發生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是原能會的事情? 傅署長還然:不只在緊急災害,平時就有在管制,什麼人要進去、什麼人不該進去,平時就在管制了,更不用說特別災害時的管制。 吳委員育仁:本席是要釐清問題,並不是在指責你!換言之,勞動部在核能電廠中都沒有角色可言? 傅署長還然:剛才我們部長就說要連結起來,因為當中涉及勞工的生命安全,過去法律並沒有授權勞動部介入其他特別法或其他部會,所以勞安法第五十條才會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相關業務,我們也會定期考核。 吳委員育仁:定期考核?你說得好像很有道理,但聽起來截至目前為止就是沒有角色,謝謝。 潘部長世偉:不是,我們的角色並不在那一方面。 主席(劉委員建國):就真的沒有角色,你們在游離輻射區…… 潘部長世偉:我們角色並不在游離輻射區那一塊…… 主席:在游離輻射區的不是勞工,而是超人,因為你們管不到。 潘部長世偉:這已牽涉特別法管轄的範圍,不只是勞工,甚至會影響當地居民,原能會必須依既定的法令規範程序去辦理。 主席:沒有,剛剛吳委員已經問得很清楚了。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每年五一勞動節時,勞工都會遊行,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節如:今年勞工遊行的訴求為何? 潘部長世偉:反派遣…… 陳委員節如:六大訴求是什麼?你們如何回應? 潘部長世偉:我上次曾說明過,我們也有回應了。 陳委員節如:你們怎麼回應? 潘部長世偉:包含捍衛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反對自由貿易、抵抗勞動彈性化、完整勞動三權、保障工會自主、保障老年有尊嚴、退休權益不打折、捍衛全民資產、反對金融亂併、停止公股釋出、反對國營事業私有化等六大訴求。 陳委員節如:亂講,怎麼沒有縮短工時、禁止派遣?你說的六點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這是他們的訴求議題。 陳委員節如:這六點是縮短工時、禁止派遣、全面調薪…… 潘部長世偉:不,那是大標題,內容有六點訴求,剛剛委員有說六點訴求。 陳委員節如:保障退休金、自由貿易等六點訴求…… 潘部長世偉:沒錯,就在裡面,剛剛有講了。 陳委員節如:你剛剛都沒有講,怎麼會在裡面? 潘部長世偉:有,剛剛六點就是我講的…… 陳委員節如:你們對此有什麼回應? 潘部長世偉:我們在記者會都有回應。 陳委員節如:你們有回應縮短工時嗎? 潘部長世偉:對於縮短工時,我們早就宣布…… 陳委員節如:禁止派遣有回應嗎?全面調薪有回應嗎? 潘部長世偉:有,但全面調薪是整個產業的問題,並不是那麼單純。 陳委員節如:調高基本工資有回應嗎? 潘部長世偉:有,我們都有回應,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都有按照原則…… 陳委員節如:你們怎麼回應的?派遣勞工保護法出爐了嗎? 潘部長世偉:目前正在行政院審議中。 陳委員節如:何時會送進來? 潘部長世偉:希望本會期能送進來。 陳委員節如:你們將勞工當作什麼?你們說哪些團體是溝了也不通? 潘部長世偉:我們沒有說過。 陳委員節如:這是你們在報紙上的回應!無法溝通的原因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我們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 陳委員節如:怎麼會沒有? 潘部長世偉:沒有。 陳委員節如:你說有些團體溝了也不通,怎麼沒有? 潘部長世偉:我沒有說過。 陳委員節如:你沒有說過? 潘部長世偉:沒有,從來沒說過。 陳委員節如:你敢發誓嗎? 潘部長世偉:當然敢發誓,沒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對勞工的訴求每次都敷衍了事。 潘部長世偉:我與勞工團體的溝通非常順暢。 陳委員節如:非常順暢?那為什麼當天還關起鐵門? 潘部長世偉:那是警察單位負責整個秩序,與我們無關。 陳委員節如:所以是警察關的,不是你們勞動部關的? 潘部長世偉:對,那是警察要求的。 陳委員節如:媒體在這裡,你不要亂講話。 潘部長世偉:沒有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說勞動部沒有關門,是警察幫你們關門的?真的很好笑! 潘部長世偉:不是,那是維持秩序所需的要求。 陳委員節如:還有你們給馬總統的訊息也非常不確實,你們說調薪六次,但哪有六次?是四次,我唸給你聽! 潘部長世偉:包含時薪,時薪有二次。 陳委員節如:時薪不算。 潘部長世偉:月薪有四次、時薪有二次。 陳委員節如:這樣調時薪也算的話,就不只二次而是三次了,你們不要亂講話,居然給馬英九已調漲六次的訊息。第一次是101年1月1日,從17,880調至18,780元;接著在101年調整一次;102年調整一次;103年再調整至19,273元,所以只有四次。 潘部長世偉:那是月薪。 陳委員節如:時薪怎麼可以算呢? 潘部長世偉:時薪當然也算,時薪在今年1月1日調至每小時115元,而去年是調至109元。 陳委員節如:你不能這樣亂講,時薪也算的話就不止了,不能這樣算,你說的是基本工資,並不是時薪。 潘部長世偉:基本工資的時薪部分。 陳委員節如:基本工資調整的理論是什麼?馬英九簽了兩公約,其中第七條的精神以及國際上的規定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國際上沒有這樣的規定。 陳委員節如:你們簽了兩公約,當中就有規定了。 潘部長世偉:沒有規定。 陳委員節如:聯合國勞工組織法第131號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的精神為:保障勞工及扶養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做為基本工資調整之基準。 潘部長世偉:這並沒有規定基本工資要這樣做。 陳委員節如:那是國際規定,而你們基本工資的調整基礎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還是這個原則。 陳委員節如:你們隨便說要以CPI為基礎,若CPI永遠不漲,是不是就永遠不開會? 潘部長世偉:CPI是調整基本工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就不開會?其實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應該是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享有基本生活水準,而且要以平均勞工的每人每月生活標準為基礎,以平均就業扶養比來看,台灣現在是一萬多,若乘上一戶的二點多,現在基本工資應該要調漲至23,745元,時薪應該要漲至143元,這才是現今的標準,但你們都在亂定,都沒有一個標準。 潘部長世偉:並沒有亂定。 陳委員節如:依國際標準就是要這樣定。 潘部長世偉:不是,國際沒有這樣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怎麼沒有?國際基本工資的調漲…… 潘部長世偉:各國調整最低工資的形式有很多種,有的是集體協商談判、有的是政府直接規範、有些是勞資雙方對話的結果,所以沒有上述的標準。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最好的標準,就是要以最低生活水準為標準。我們現在是一萬多,乘上扶養比後,現在基本工資就應該調漲至23,745元,這才是比較合理的。 潘部長世偉:現在勞動扶養比大概只有0.57,所以12,276元是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上(1+勞動扶養比0.57)…… 陳委員節如:扶養比0.57是什麼?家庭人口數嗎? 潘部長世偉:是勞動扶養比。 陳委員節如:家庭人口數只有一人多嗎? 潘部長世偉:所以是19,273元,這就是今年7月1日要調整的數字。 陳委員節如:小孩都不用算嗎?我算的是二點多人,但你算的是一點多人,這樣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不能將家戶人口數全部算入,要扣除家戶勞動力之後才能計算,因為家戶勞動力是會賺錢的,所以會重複,我們對這些計算都很瞭解。 陳委員節如:依你們的計算結果,要調整至多少? 潘部長世偉:就是19,273元。 陳委員節如:19,273元是現在的數據。 潘部長世偉:今年7月1日會調至19,273元,這是去年算出來的。 陳委員節如:我認為現在的基本工資太低了,所以勞工才會訴求調高基本工資。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當然我們…… 陳委員節如:但你們調高基本工資的標準是什麼?你要講出來! 潘部長世偉:就是照委員講的,以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上(1+勞動扶養比),現在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276元,這是去年計算的,而勞動扶養比為0.57,因此12,276乘上(1+0.57)就是19,273元,這是去年的計算結果,當然每年都會依此調整…… 陳委員節如:至於今年呢?今年的生活水準又提高了,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去年他們有提出意見,建議年度物價指數增額至百分之三時再召開,這些都可以檢討討論。 陳委員節如:為什麼要等CPI上漲3%時才要開會呢?這是誰規定的?哪有規定必須要這樣才能開會? 潘部長世偉:基本工資是對邊際勞工提供最根本的照顧,這是最低工資的基本概念,所以…… 陳委員節如:哪一條法律規定的? 潘部長世偉:這不是法律規定。 陳委員節如:是你們自己規定的。 潘部長世偉:沒有,最低工資本來就是國際上用來照顧基層勞工的需要。 陳委員節如:你們本來是每年第三季都要開會,要看前二季的數據,然後第四季就開始開會…… 潘部長世偉:原則上。 陳委員節如:原則上是這樣,但現在卻改為CPI年增率達3%時才開會耶,勞工當然會反彈啊! 潘部長世偉:這是政、勞、資、學四方討論的結果,也有勞工團體在內,大家討論出來的結果,我們必須尊重這樣的結果,當然整個情勢情況改變,我們都可以做進一步的考量…… 陳委員節如:反對的聲音你怎麼不講? 潘部長世偉:聲音很多。 陳委員節如:你們這種掩耳盜鈴的作法,我覺得…… 潘部長世偉:這是非常公開的討論結果,這沒有什麼掩耳盜鈴,而且是大家都可以知道的事情,這是民主機制決定出來的結果。 陳委員節如:我是說你們用CPI年增率達3%為標準,但這個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剛剛已經解釋……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這是欺負勞工! 潘部長世偉:委員,這不是隨便講欺負不欺負的問題,最低工資本來就是照顧基層勞工…… 陳委員節如:好了,我不要聽你強辯,你剛才已經跟吳委員強辯過一次了! 另外,有關技士執照烏龍證書一事,現在處理的情況如何?改了沒有? 潘部長世偉:正在處理中。 陳委員節如:發出多少份了?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我請廖署長來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去年不知道要組改,就印了一堆,後來因為組改,整個作業情況需要一段時間…… 陳委員節如:現在改了嗎? 廖署長為仁:已經改了,前面的已經停發了。 陳委員節如:改了就好。 另外,林所長,之前不是要針對身心障礙勞工議題成立研究諮詢小組,請問現在進度如何?2月27日召開過一次會議後,現在情況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勞研所林所長答復。 林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對,已經開過一次會了,所有諮詢委員都提出建議作法,我們依照諮詢委員所提的建議,正在規劃進行相關研究。 陳委員節如:開會至今已經二個月了,你們做事情都慢吞吞的,這樣一年能做多少事,做不了什麼事嘛! 林所長三貴:有些研究案,我們都有一定的規劃,我們會迅速把規劃結果向委員說明。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還要開會? 林所長三貴:已經開過一次會了,委員也有共識了,我們現在是把這些匯集起來……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要啟動?我關心這個議題很久了,你們都研究其他議題,對於身心障礙相關議題,都沒有列入研究的標的,到現在才開始要研究。 林所長三貴:勞動職業安全衛生所在今年2月成立以後,才把相關勞動業務移入,這是新的研究計畫。 陳委員節如:好,希望你們能儘快開始處理。 林所長三貴:我們會向委員報告。謝謝。 陳委員節如:另外,對於台電陳副總經理剛才的辯駁,我聽了之後真的非常不以為然,因為台電殘害這些員工,殘害到他們都得病了,還說很安全,在旁邊的人就是不安全啊! 李桂林先生,請問你退休之後的身體狀況如何? 主席:請台電公司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發言。 李桂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我罹患血液病變及喉癌,所以講話聲音不太好。 陳委員節如:現在怎麼處理?你在台電工作多久了? 李桂林先生:64年年初開始…… 陳委員節如:在哪一廠? 李桂林先生:我從核一廠開始,正式工作是在受訓完的64年8月,我開始參加一號機的建廠,接著是二號機的建廠,二部機組都經過試運轉到運轉。 陳委員節如:你們當初進去時有沒有穿好防護衣? 李桂林先生:我們是第一代的元老,這個…… 陳委員節如:進去都沒有穿防護衣?就像圖片所顯示的嗎? 李桂林先生:當初還是有照著做,但是管理相當鬆散。 陳委員節如:所以你們才會得病嘛!這一定有原因的嘛! 陳總經理,你們有很多員工是這樣的情況耶,你們要怎麼交代?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這些同仁都非常同情…… 陳委員節如:不是抱歉?什麼同情? 陳副總經理布燦:事實上,罹病是不是與工作的內容有關連,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 陳委員節如:當然有關! 陳副總經理布燦:這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判定,我想這部分在相關的法令裡面規定的相當清楚…… 陳委員節如:你們如果要繼續這樣做,不是沒有防護衣就是管理鬆散的話,將會有更多人受到傷害,很多人還沒有退休,退休後可能還是會得病,那不是馬上發生,潛伏期非常長…… 陳副總經理布燦:這都要經過醫學上的證據,謝謝。 陳委員節如:已經有了,就是輻射!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周副主委,你在報告中提到,有關輻射劑量的管制作業,核能電廠的輻射作業管制是良好的,工作人員接受的劑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關於這個部分,原能會有沒有更具體的數值可以提供給大家?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答復。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數據資料是從1995年到2012年核能電廠所有工作人員的平均劑量,工作人員約有6,000人左右,我們每年都會去計算平均劑量,我手上這張圖確實是呈下降的趨勢。 王委員育敏:那張圖可以秀給大家看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的確是呈現下降的趨勢。 王委員育敏:這些相關數值有公告在相關網站上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這個在我們的網站是每年都會更新的。 王委員育敏:有關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本席認為你們有事實證據就應該要提出來,不要用臆測或推測的方式來論斷。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不會,我們一定是有根據的。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數值就是科學證據,你們應該要提供出來。 另外,台電陳副總在回答其他委員的質詢時提到,民間團體的一些數值是錯誤的推估,陳副總能不能針對這個部分說明得更清楚,為什麼是錯誤的?錯誤在哪裡?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工作人員有工作人員的劑量,因為我們有很嚴密的劑量管控、有年度檢查,也有各方面的教育訓練,職業輻射劑量的管控數值是不一樣的,我們將其分成二個部分,一是一整年所接受的劑量是多少,目前法令規定是不能超過50毫西佛,每5年不能超過100毫西佛。另外,我們有個控制劑量稱為劑量率,就是每個小時不能超過多少強度的毫西佛,所以一個是劑量,一個是劑量率,這二個作業標準是不同的,如果搞混了就會差個幾十萬倍的說法了,這是數字上的錯誤解讀。 王委員育敏:如果有數值上的解讀錯誤,你們應該要解釋清楚,不要造成這樣的混淆。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 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照顧非常重要,因為他們是第一線人員,為了提供大家足夠的電能,他們站在第一線,可能有輻射風險,所以對於他們的保護與照顧是非常重要的,在台電的組織架構中有個工業安全衛生處及核能發電處,請問是哪個單位在保障員工的安全? 陳副總經理布燦:有關輻射防護部分,是由核能發電處負責,其下有保健護理專業人員,還派到各核能電廠及核能相關機構,工安的部分也一樣,對於職業安全的部分,總公司、各電廠及施工單位都有這方面的組織,我們對於職業安全與輻射防護都非常重視。 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台電在這個部分還是要持續加強。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委員,請容許我補充說明一下,在全世界的核能電廠裡,輻射劑量與職業安全,也就是有沒有發生事故,是用來衡量一個核能電廠是否達到足夠的標準,在這方面,我國的成績一向相當優秀。 王委員育敏:請你們把這方面的數值提供出來,包括與其他國家的比較,我認為應該讓國人知道,台電在這個部分有努力去做了哪些具體的保障。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王委員育敏:謝謝陳副總與周副主委。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潘部長,針對今天議程所安排的這個議題,根據你的瞭解,在原能會的監督與台電的自我管理方面,台電員工職業安全部分及其管制作業有沒有符合勞動部的標準?你們覺得他們做得好不好?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兩邊所管轄的範圍不同,我們……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是讓原能會去管? 潘部長世偉:關於輻射部分是他們管的,我們管的是其他一般職業安全部分。 王委員育敏:這是你們的專業分工,這部分屬於原能會? 潘部長世偉:對。 王委員育敏:接下來本席要與部長探討有關勞保的業務,前幾天部長應該有看到聯合報一篇報導─病後人生,有位病患家屬架設「病後人生」網站,以使用者的觀點來教網友申請各項補助、理賠、給付,是用非常白話文的方式、而且是站在使用者的觀點,把勞保局相關業務告訴大家,你個人有沒有看過這個網站? 潘部長世偉:我有看到報導的內容,但沒有時間仔細去看網站,有關勞保相關的給付服務,我們有分不同的類型,有些是可以主動通知,有些是無法主動通知的。 王委員育敏:哪些是沒有辦法主動通知的?為什麼沒有辦法主動通知? 潘部長世偉:因為保險事故不明確的,詳細情況,我請勞保局羅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通常事故明確的部分,例如生產,我們都有做,至於不明確的部分,包括住院、失能,失能最麻煩,必須診斷、治療終止、症狀固定等,然後喪失…… 王委員育敏:你說的是不知道其申請能不能通過、要給付多少,因為那些需要透過鑑定,但本席主張的是,有些人可能連有權利提出申請都不知道,所以你們應該提醒勞工,勞保給付項目有哪些,至於後續則要透過鑑定才能確定是否給付,也就是很善意的主動告知勞工朋友,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益,不要讓自身權益睡著了,也就是說,要讓他們知道自己可以申請哪些項目,但最後給付項目多少、涵蓋率多少,當然沒有標準答案,但是這種告知應該貼心的化被動為主動,讓勞工朋友知道自己有哪些權益,這個部分你們可不可以去做呢? 羅局長五湖:我們可以做,我們今年要做二件事情,以前是有在醫院駐點,有六十幾個地方…… 王委員育敏:你們結合六十幾個地方…… 羅局長五湖:在六十幾個醫院駐點,但我們人力有限,今年在部長指示後,我們的研討會就針對醫院社工、志工及護理人員,當他們進行講習時,我們會請醫院安排時間讓我們的人員過去講課,告訴他們有哪些服務…… 王委員育敏:讓他們知道勞工一旦生病住院有哪些福利或給付可以申請,是嗎? 羅局長五湖:對,我們自己也有舉辦,好幾所醫院結合起來,我們邀請他們過來,今年準備舉辦106場,從上個月開始辦,這是結合醫院的部分。另外,這幾天我們也在研究要印製單張DM,上面標明哪些情況可以提出給付之申請,請醫院幫我們發放或是放在住院部的護理站,通常這些給付都是住院經過一段療養後才能提出申請,包括失能、死亡,所以我們準備大量印製DM,拜託醫院住院部門幫我們發放,最好是病人一進來就給他一張作為參考。 王委員育敏:對於你們這種作法,本席給予肯定,一定要化被動為主動,讓勞工朋友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裡。 另外,有關勞保局的APP,本席看過後發現,勞保局APP的評價不算很高,使用率也不高,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APP上面的功能太制式化,就只是把網站版移至手機版而已,並沒有增加太多新功能,你們APP的主要功能只有個人查詢、預約取件及服務據點,而且你們的服務據點是沒有地圖的,只有地址,有關APP,我覺得你們既然要用就要用到位,善用資訊是一件好事,但你們沒有用到位。另外,本席要建議的是,「病後人生」網站完全是從使用者觀點來提供服務,你們的APP將來應該要改良,因為你們的申請作業程序太繁複,從行動帳號到自然人帳號再到認證帳號,其實是很繁瑣的,APP的目的是要讓人使用起來更方便,但我看到很多人的留言都提到你們的申請過程非常不便。此外,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強化的是把「病後人生」這樣的概念放在你們的APP裡面,現在之所有有勞保黃牛的問題,就是因為一般民眾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這是最讓他們感到困擾的,如果你們的APP可以補強這個功能,我覺得你們發展應用程式就很有價值。 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提出的這幾點建議,希望你們回去做參考。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委員建議的非常好,我們現在就在要求勞保局及相關部門,在做APP時要從使用者的角度與觀點來做,讓使用者能迅速的找到所需要的服務。 王委員育敏:因為你們涉及到900多萬的勞工,如果這個部分做得好,服務就會更好,也就讓人更有感。謝謝。 潘部長世偉: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次長對於臺灣再生能源的回答,本席不以為然,所以我今天特地再來講這件事情。核四停工封存,核一廠也要除役,未來萬一哪個電廠出了紕漏或跳機,臺灣馬上會面臨限電的危機。臺灣的電力真的禁不起這樣的風險,所以我們非常擔心。但是在再生能源政策的部分,我們卻看到政府宣布停用生質柴油,請問次長對此有何解釋? 主席:請經濟部杜次長答復。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是暫時停用。 蔡委員錦隆:停用就是停用,什麼暫時停用?停用之後,你要這些廠商怎麼辦?等你們暫時同意之後再開廠嗎? 杜次長紫軍:停用之後,廠商生產的生質柴油,中油和台塑會移作他用,停用並不是指他們不再收購生質柴油。 蔡委員錦隆:我們認為政府發展再生能源政策的決心是不足的,而且你那天的回答真的讓我頗不以為然。日本計畫2025年再生能源要達到25%;德國甚至要達到80%;臺灣太陽能板的產量是全世界第2名,產品卻統統外銷。其他國家能,就是臺灣不能。你既不採取措施獎勵企業,生質柴油又暫時停用,將來我們的電力出紕漏的時候,誰要來負責?現在大家都講得很好聽,要走向非核。如果說要統統停下來,全國人民都喜歡;但全國人民最不喜歡的就是負擔高額的電價以及不足的電量,那該怎麼辦?請問經濟部有什麼辦法? 你們可不可以比照購買電動機車,環保署會補助1萬元、臺中市政府會補助3,000元的方式來辦理?你就發放補助,鼓勵民間去做嘛!坦白講,使用電動機車的成本真的會比一般機車低嗎?會比較划算嗎?其實不划算,賺不回來啦!既然電動車比較貴又比較不方便,我為什麼要買電動車?是因為我愛地球、支持綠能嘛!這是具有環保概念的產品,所以不能以經濟價值來計算。現在經濟部的決心顯然是不夠的,次長,我們臺灣的再生能源政策該怎麼辦? 杜次長紫軍:再生能源的部分,目前我們是採分年推廣,最主要的原因是再生能源的技術不斷在發展中,價格也不斷地下降,如果現在所有的容量全都仰賴再生能源的話,等到將來有更好的技術問世時,我們就沒有辦法使用新的再生能源技術;同時,價格也會被鎖在高點,這樣一來,這20年的成本將會成為民眾非常重的負擔。此外,如果現在就把它的比例拉到這麼高,就還要再去設置儲電裝備,這樣成本會更高。 但即便如此,我們還是會盡全力去推廣再生能源,我們用的是保證收購20年的方式,所以到了2025年或2030年,太陽光電就會超過風力發電,成為臺灣所有再生能源中裝置容量占比最高的項目。 蔡委員錦隆:次長,照你這樣說,現在國外向我們購買太陽能板的那些人都是白癡嗎? 杜次長紫軍:不是,其實我們大部分的工業產品都是以外銷為主。 蔡委員錦隆:你可以制訂政策嘛!難道就不能像補助電動機車一樣,用優惠稅率或補貼的方式來做嗎? 杜次長紫軍:我們是用保證收購的方式來做。 蔡委員錦隆:政策是我們在訂的嘛!你們要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嘛!你們現在訂的政策是保證收購…… 杜次長紫軍:委員,收購的成本將來會攤在電費裡面,變成再生能源附加費,它是全民共同負擔的。 蔡委員錦隆:好,全民共同負擔也沒有關係。我們外銷的太陽能板是全世界第2名,請問這些購買太陽能板的國家都是白癡嗎? 杜次長紫軍:委員,我們外銷的筆記型電腦也是全世界第1名,但是臺灣使用的筆記型電腦並不多啊!臺灣的土地面積有限,如果農地全部都要裝上再生能源設備,第1點是成本高;第2點,如果將來轉換效率越來越高的時候,我們就不能再裝新的再生能源板了,因為它要20年才會汰換掉。 蔡委員錦隆:日本不但有提出願景和政策,而且已經落實了;德國也有提出計畫,現在正在實施中。反觀臺灣,雖然我們太陽能板的產量是世界第1名,但是外界仍然覺得我們不長進,為什麼我們的政策不能修正呢?我們可不可以改採租稅優惠或一次性補助,讓這個案子變成可行,鼓勵大家一起來發展再生能源呢? 杜次長紫軍:我向委員報告2點。第1點,從98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至今,國內再生能源的成長率已經達到400%了。第2點,我們現在是希望所有的政府機關能夠使用再生能源。 蔡委員錦隆:成長率400%是因為當時幾乎沒有人用,其實目前它的占比還不到1%!和全世界相比,臺灣真的差太多了,你不要從成長速度來看,那嚇死人了!400%是因為以前沒有人用啦!以前我沒有工作,薪水是0元;現在我1個月賺1,000元,成長率就是1,000倍。你拿那個數字來說嘴會讓人覺得好像你很認真一樣,但其實和國際相比,我們總供應量的占比還不到1%,這不是差很多嗎? 杜次長紫軍:從世界各國來看,其實除了日本之外,歐洲對於太陽光電補助是下降的,成長的速度也在下滑,因為目前還是很難克服躉購電價較高的問題。 蔡委員錦隆:你就不能設計一次性或鼓勵性的政策來發展其他替代能源產業嗎?不一定是太陽能,雖然目前太陽能的發展最成熟,最有機會成為替代能源的最佳方案,但我們還是有其他選項啊!我記得很清楚,雖然目前技術的研發尚未成熟,但臺灣周遭的海域暗溝是可以發展再生能源的,我們到底有沒有在進行?此外,水力發電有無再發展的空間?這類替代能源的方案,我們有沒有在進行? 杜次長紫軍:有,我們的再生能源發展方案包括了風力、太陽光電、地熱、生質能和水力,這些都有在進行中。當然,有一些比較成熟,有一些比較不成熟。 蔡委員錦隆:本席在臉書上提出此案之後,吸引了近19萬人來看。有很多人提出意見,也有人說現在風力發電可以做到沒有聲音了,請問風力發電可不可行?小型的風力發電可行嗎? 杜次長紫軍:小型的風力發電?委員是指裝在屋頂上那一種嗎? 蔡委員錦隆:對,裝在屋頂上的小型風力發電機。 杜次長紫軍:那只能自用,沒有辦法用來發電。 蔡委員錦隆:如果每個家庭都自用,也占了供電量的百分之十幾啊! 杜次長紫軍:有人不喜歡用的原因是因為它還是會有噪音,所以如果裝在家庭…… 蔡委員錦隆:我剛才講過了,小型風力發電機的噪音問題已經排除了,現在已經可以做到沒有聲音了。 杜次長紫軍:它有低頻的聲音。 蔡委員錦隆:你可以提出很多鼓勵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不要僅限於單一方案!請經濟部提一個完整的再生能源政策給衛環委員會,好不好? 杜次長紫軍:好,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蔡委員錦隆:請你們在一個禮拜內提供給我們。 杜次長紫軍:好,可以。 蔡委員錦隆:另外,我們花了2.4億元復育八色鳥,你覺得這個案子成功嗎? 杜次長紫軍:委員指的是湖山水庫嗎? 蔡委員錦隆:我們只有在湖山水庫復育八色鳥嘛!這是經濟部為了建水庫而推動的復育計畫,對不對? 杜次長紫軍:對。 蔡委員錦隆:那你覺得這個案子成功嗎? 杜次長紫軍:詳細的狀況我不了解,但是為了建湖山水庫,我們在水庫的對面保留了一片森林生態區…… 蔡委員錦隆:現在發現水庫裡面1隻八色鳥都沒有啦!至於丘陵區,以前有222隻,現在只剩下41隻了。我覺得經濟部把水庫做好之後,就把2.4億元拿去打水漂了。 杜次長紫軍:那是我們為了回應環評的要求所做的承諾。 蔡委員錦隆:水庫建造完成之後,這些珍貴的八色鳥都消失了,這等於是把2.4億元拿去打水漂。這些錢丟進海裡至少還會「咚」一聲,結果你花了2.4億元一點效果都沒有,你不覺得應該要檢討一下嗎? 杜次長紫軍:我們會去了解。 蔡委員錦隆:這一定要深切檢討,連1隻都沒有,那不是很好笑嗎?你們一定要去檢討這個政策,做好該做的事,照這樣的花法,再多的資產也不夠花啦!有些政策真的必須檢討,好不好?謝謝。 杜次長紫軍: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吳育仁委員和其他委員提到勞動檢查時一定進入勞動現場內部,對此,本席的看法不太一樣。如果照這樣的說法,去核能電廠檢查就要穿上隔離衣,那你乾脆到爐心裡面去檢查好了,你是外行嘛!你去那邊做什麼呢?此外,你去台積電檢查的時候也要穿上隔離衣,可是人家做的是16奈米的晶片,假設因為你去檢查而使產品遭受污染,搞不好他會告你!再者,你去醫院檢查的時候,假設開刀房正在開刀,那你是不是要換隔離衣進去裡面看他們的勞動條件?沒有人這樣做的啦!這樣的講法簡直是走火入魔了,我完全反對,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就是按照法令的規範去做,該做的檢查,我們一定會檢查;不該我們檢查的地方,假設屬於原能會的職權,就由他們去處理。 蘇委員清泉:我們應該要看的是他們的勞動條件,例如工時、有無過勞等。 潘部長世偉:不屬於輻射區域的部分,我們還是會去做,在外面檢查仍然可以看出有無工作危害。 蘇委員清泉:你們可以去看他們的工作環境,例如半夜開刀房沒開刀的時候,你可以去看一看;但如果你是在開刀的時候進去看他們的勞動條件,那很奇怪。我們都是公務人員、文職人員,根本是外行人,所以關於這一點,我個人持保留的態度。 潘部長世偉:我了解。 蘇委員清泉:不要過度擾民。其實我們每一個立法委員的出發點都是善意的,大家是想要保護勞工,讓他們能在友善的就業環境中工作,但我們也要讓病人擁有友善的就醫環境,兩者都要兼顧。 次長,有關工廠出狀況時,工資、資遣費和退休金的問題,因為我們立法委員都非常好心,希望勞工不要面臨公司惡性倒閉、惡性關廠的情況,所以把勞工的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都列為優先債權,甚至優於銀行的貸款,聽起來非常有道德感。但是我調查之後發現,臺灣的中小企業光是貸款就高達九兆多元。臺灣和韓國不一樣,韓國大部分都是大企業、大財團,他們中小企業的比例不高;臺灣剛好相反,我們都是靠中小企業,我們的經濟結構和韓國是完全不一樣的。銀行認為,如果勞工的債權每一項都優於銀行求償的順位,那乾脆現在就抽銀根,不要借款就好了。現在在臺灣當雇主已經非常辛苦了,如果真的這樣做的話,我看政策還沒啟動,工廠就先倒閉了,這樣誰要當雇主啊?請問次長對此有何看法? 主席:請經濟部杜次長答復。 杜次長紫軍: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如果把這些債權的順位提高到和物權一樣,甚至高於物權,銀行自然會把風險計算在內,那他貸款給企業的比例就會扣除這個部分,使得中小企業更難貸到錢。 其實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主要的原因在於雇主未依規定提撥。若要解決雇主未依規定提撥的問題,我們認為加強檢查會是比較好的做法,如果發現雇主沒有提撥,那就依照規定來處分。只要雇主能夠依規定提撥,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剛才才會說,如果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的求償順位要優於一切稅捐、抵押權和長期債權等,我認為那是不可行的。 杜次長紫軍:勞工可能未蒙其利就先受其害,因為雇主借不到錢,企業營運就會發生困難。 蘇委員清泉:這項政策的本意是要保護勞工,但結果反而是害了勞工。如果提高為相同位階,也就是順位都一樣,這樣可以接受嗎? 杜次長紫軍:對銀行來講,順位一樣等於是和他去分…… 蘇委員清泉:對,用分的。 杜次長紫軍:這樣他在計算風險的時候,還是會扣除那個部分,結果是一樣的。 蘇委員清泉:銀行比我們厲害得多,上週財政委員會才通過要把銀行的營業稅從2%回復到5%,銀行就已經用更猛的方式,把金控內部所有的保險統統轉貸出去,這樣你一樣扣不到錢啦!站在經濟部的立場,你的看法如何? 杜次長紫軍:我支持保護勞工,但我覺得比較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去查雇主有無依照規定足額提撥,這樣就會有效果了。 蘇委員清泉:部長,你說如果付不起的話,那就用墊償基金來付。但是我覺得剛才次長講的話很有道理,你應該去追蹤公司行號有無足額提撥,如果你能逼雇主足額提撥,那就不會有問題了。 潘部長世偉:是,其實目前我們就有在做了。 蘇委員清泉:墊償基金是所有的企業都要交,現在墊償基金差不多…… 潘部長世偉:只有工資的部分而已。目前墊償制度僅限於工資部分。 蘇委員清泉:是提撥萬分之十五嗎? 潘部長世偉:提撥萬分之二點五,實際上收繳的費率大概只有萬分之二點五。其實上限可以到萬分之十,但我們現在只有收萬分之二點五,而且只限於工資。 蘇委員清泉:如果把剛才講的資遣費等等都加進去的話…… 潘部長世偉:那就要重新再算,看看可以…… 蘇委員清泉:那可能會提高到多少? 潘部長世偉:這就看我們要做到什麼程度,再依此來做調整。 蘇委員清泉:這對正常、合法、優良的企業並不公平。以醫療為例,每間醫院幾乎都按照規定繳交,如果將來這些費用都要用墊償基金來付,我們的負擔會越來越高,例如從萬分之十提高至萬分之三十、四十、五十等。但那些錢是被用來補不肖的公司行號捅出來的漏洞,這樣等於是在懲罰合法、優良、傻傻繳交的企業耶!這是有道德風險的! 潘部長世偉:我了解,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工資墊償基金也有同樣的問題存在,這是一直都存在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呢?你們還是要照次長所講的,逐一去追蹤嘛! 潘部長世偉:有,我們現在都有在追,但還是很難避免突發狀況。以大統長基食品廠為例,簡單來講,就是它發生特殊狀況之後,你才發現它未足額提撥,假如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可以來幫助勞工的話,恐怕還是要再考量有沒有辦法提出其他配套。目前行政院正在審查勞基法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我們希望如果有適用舊制的員工要退休,雇主在前一年就應該要足額提存至退休金帳戶,以確保…… 蘇委員清泉:一年後要退休的人,雇主要足額提撥退休金? 潘部長世偉:對,一定要補齊。 蘇委員清泉:如果雇主不提撥,你要怎麼處理? 潘部長世偉:我們在前一年3月就會去檢查,要求他做這件事情。 蘇委員清泉:所以授予你們這部分的公權力反而比什麼都重要!你可以去查封…… 潘部長世偉:所以我們希望能修正勞基法第五十六條,讓我們能夠去做這件事情。 蘇委員清泉:後面這一段都是用墊償基金來付,我個人持反對意見,因為這真的是拿大家的錢…… 潘部長世偉:有很多人在討論墊償基金,也有很多委員提出不同的提案,我們可以經由討論來決定採取什麼樣的做法會比較恰當。 蘇委員清泉:好,謝謝。 次長,我問最後一個問題。以前生質柴油這個餿主意是誰提出來的? 杜次長紫軍:其實各國都有在推生質柴油,過去我們是採逐年推動的方式,從1%提高到現在的2%,本來還有一個5%的目標,當然現在就暫停了。 蘇委員清泉:這幾年下來,已經證明這個政策是失敗的。 杜次長紫軍:它最主要是有發生過是不是會造成油路堵塞的疑問,這個還需要做更詳盡的調查跟改善,而我們為了避免安全發生問題,所以在改善解決方案還沒有出來之前,我們先把它暫時停用在運輸工具上。 蘇委員清泉:我要問兩件事,第一件事情是有關生質柴油的部分,請問國內現在是有兩家公司在做嗎? 杜次長紫軍:對,台塑公司跟中油公司。 蘇委員清泉:有一個新日化…… 杜次長紫軍:它是做100%生質柴油的部分,目前好像有4家的樣子,而且因為中油的採購是公開採購,所以也有可能會買到進口的。 蘇委員清泉:有可能買到進口的? 杜次長紫軍:對、對。 蘇委員清泉:這一段有沒有弊端? 杜次長紫軍:國內的業者常常會抱怨招標的時候有時候是國外廠商得標,不過我倒覺得還好,因為它是公開採購的。 蘇委員清泉:第二件事情是,有一些比較精密的工業要買柴油的時候,以屏東潮州為例,在加油站買不到高級柴油! 杜次長紫軍:是。 蘇委員清泉:全部都是生質柴油,而生質柴油可能導致引擎在運轉過程中會突然熄火。 杜次長紫軍:對。 蘇委員清泉:突然就熄火了,而且油管會嚴重阻塞,都沒有人要為他們負責。 杜次長紫軍:所以我們在…… 蘇委員清泉:養鰻魚的人家如果用水車來打水或是用發電機來發電,機器常常在運作過程當中熄火! 杜次長紫軍:所以我們會在3個月之內,先把現在2%的生質柴油轉換成為100%的純柴油。 蘇委員清泉:先改、先轉! 杜次長紫軍:對。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一些民間的代表來做一些證言,是不是可以先請台電公司的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綠色陣線協會林常茂常務理事以及賀立維博士? 我首先請教李先生,您是台電公司的退休員工,現在又身體微恙,是不是可以請您說明一下您現在的身體狀況,以及您所認為它和您在台電公司服務的關連性?在我們國會的殿堂裡面,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您作一個分享? 主席:請台電公司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發言。 李桂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時間寶貴,我簡單報告一下。我是在69年就由榮總診斷出身體狀況跟輻射有關,也作過染色體檢測;而在我退休之後,又檢查出有血液病變,經過差不多半年的調查跟診斷,才分析出來是跟輻射有關係,這個病最初就經過勞委會最高的鑑定單位鑑定為「第二類職業病」,而且也給付了97萬元,這是七等七級的職業病。可是在這個發生之後,因為它有差額存在,我就透過勞工局的協調請台電公司補償,但是他們拒絕補償,而且他們說我這個不是職業病,也就是說國家機構已經鑑定過的,他們還是不承認,加上在訴訟已經拖了兩年之後我喉部又發現不適,結果去檢查的結果又是喉癌!我們百姓不知道這個喉癌哪裡來,而且由我的父親往前推3代,我們家裡直系親屬中沒有任何一個人有癌症!經過費時差不多半年的種種調查,他們還仔細去問過每一個人,這就好像是在拷問犯人一樣,再加上比對我的工作紀錄,調查出來才發現這個喉癌是跟輻射污染有相關連。 這一部分那個時候已經進入訴訟,可是很奇怪的是,我這個案子轉到勞工法庭之後,前後換了4位法官,到第4位這位林芳華法官時,這裡有司法人員請你們聽好,他竟然在法庭上強烈限制我、不讓我講話!因為我都是講真話,而且我講出來的話都破解很多問題,就像前幾天我就破解了電焊的問題。他們甚至限制我不能講話,但是換到第4位法官時我就知道有問題了。果然不錯,血液的部分因為有勞委會的鑑定結果,所以他們想污也污不了,可是血癌的部分卻判不賠,而且在整個判決書裡面,講來講去在所有的過程裡面就是要找出不利於我的原因,也就是一點都不考慮這個職業病的起因。 我的情形大概是這樣,現在二審還在審判當中。 趙委員天麟:沒關係,司法的部分我們就讓「司法的歸司法」,但今天在立法權的監督上面,你的證言會列為正式的紀錄,這都很重要,我們要做一個見證! 李桂林先生:謝謝! 趙委員天麟:謝謝李先生,你先請回。 本席現在請教林常茂常務理事,在您的觀察裡面,因為監督單位跟被監督單位之間,講「上下交相賊」是對他們比較不禮貌,但是我看實際情形也不脫這種情況啦,你可不可以做一個見證? 主席:請綠色陣線協會林常茂常務理事發言。 林常茂常務理事: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監督單位跟被監督單位應該是站在對立面,可是在整個台電公司的體系裡面,因為他們的錢可能很多,這其中有多少人是原能會退下來的?可能包括主委以及相關的人員,去接任台電公司的相關職務,還去接它的案子,包括去監督、審查這些計畫及規範的專家、學者,這等於是去接他們自己的計畫,如此一來,要如何監督?以致於整個監督機制出現非常大的漏洞,這些問題是需要去解決的!另外,剛才他們的總經理說他們的管控非常好,但是蘭嶼的低階核廢料處理就很明顯地完全沒有任何防護設施,就叫當地的原住民甚至於打赤膊在那邊工作,這些事實上都是實證,也有相片為憑。我想公務人員在立法院裡面不得說謊,司法人員應該去追查他們以往來立法院所說的謊話,是不是應該去追究其刑責?要不然我看這些根本沒有任何約束作用!謝謝。 趙委員天麟: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要跟賀教授您抱歉,恐怕沒辦法讓您提出意見,但是我一定要先幫您代言一點,就是您主張「核一廠用過之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退回重審並按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規定公布評審委員名冊」,這一點我很支持,因為這裡面如果有本人、配偶或受評選廠商跟負責人間在3年內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的情形存在,像這樣的人如果在裡面當裁判,那就是球員兼裁判的情況,加上剛才林常務理事所講的那種上下勾結關係,我們認為都不恰當!但是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尊重主席,就不能讓您再提出意見了,不過我支持您的主張!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在江委員詢答結束之後我們就處理臨時提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什麼江委員詢答結束?我抗議啦!怎麼會這樣? 主席:林委員要抗議什麼?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在這裡等了很久,而且我剛才還跟趙天麟委員調過質詢順序,主席為什麼說江委員詢答結束就處理提案? 主席:11時30分要處理臨時提案,此在剛才就已經宣布了,也就是說,在你還沒有來之前本席就已經跟委員會報告過了,之前也有這樣處理過,沒有說不讓你繼續詢答,希望你搞清楚!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是說12時才處理提案? 主席:誰講說12時處理提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以往都是這樣處理的,不是嗎? 主席:有錄音啦!以往都在1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啦!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慣例啦! 主席:什麼叫慣例啊?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慣例就是…… 主席:我當主席的時候就是11時50分處理提案!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你當主席就很了不起嗎? 主席:是啊!那你可以來當啊!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了,不要再吵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不是!主席不用做到這種樣子! 主席:主席又是怎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 主席:主席是怎樣?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壓霸」啦! 主席:是給你的時間不夠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對! 主席:那你就要準時!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哪裡不準時? 主席:準時講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為什麼要準時講完?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了啦! 林委員淑芬:我為什麼要準時講完?為什麼剝奪立委在這裡代替人民質詢官員的時間和權利? 主席:是誰剝奪你的權利? 林委員淑芬:你剝奪我的時間和權利! 主席:誰剝奪你的時間啊? 林委員淑芬:你剝奪人民的時間和權利! 主席:是誰剝奪你的時間啊? 林委員淑芬:安排一個這麼大的問題,卻規定人家發言8分鐘! 主席:什麼規定8分鐘?大家要「照起工」! 林委員淑芬:8分鐘是能說什麼啦? 主席:什麼規定8分鐘?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立委不可以講久一點? 主席:大家要「照起工」!你如果對時間有意見……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不可以? 主席:你如果對時間有意見,要講就讓你講啊! 林委員淑芬:如果可以的話,我從頭到尾都有意見啦!每天都為了詢答的時間在這裡吵架啦!其他委員會都有10+2分鐘,憑什麼主席你就規定是8+2分鐘?以前我在教委會還有講到15+2分鐘的情形,主席如果要趕回去「下港」跑攤就不要當主席啦! 主席:笑死人!什麼人回去「下港」跑攤?你是在說什麼?哪一個委員會是10+2分鐘的你跟我講! 林委員淑芬:每個委員會都是10+2分鐘。 主席:哪一個委員會?請主秘等一下去把其他委員會的都調出來! 林委員淑芬:連教委會全部都是10+2分鐘。 主席:等一下請議事人員去把其他委員會的統統調出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可以啦…… 主席:要這樣搞我,我沒辦法接受!跑什麼攤?我從早上處理到下午,請問你有每天在這裡嗎?你是在說什麼啊? 林委員淑芬:我每天在這裡啦! 主席:你有整天都在這裡嗎? 林委員淑芬:我每天在這裡,你還跟我說要留最後一個位置給我詢答,我從早上等到下午也有等過啦! 主席:等過又怎樣?難道沒有讓你講到完嗎? 林委員淑芬:現在是怎樣? 主席:難道沒有讓你講到完嗎? 林委員淑芬:立委多講2分鐘就不行? 主席:沒有讓你講到完嗎?沒有讓你講到完嗎? 林委員淑芬:憑什麼主席對於立委代替人民來這裡質詢…… 主席:在場的官員都可以證明說……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一定要這麼地剝奪和限制呢? 主席:你林淑芬委員每次的質詢時間都超過時間!都超過時間! 林委員淑芬:我就是超過時間,因為每一次你都排5個議題、3個議題! 主席:排什麼5個議題啊?今天排什麼5個議題? 林委員淑芬:每一次都是這麼重要的議題擠在一起,叫人家用8分鐘詢答完,請問8分鐘能夠講全部的問題嗎? 主席:你對議題有意見,在我們內部開會的時候就可以提出來啊! 林委員淑芬:對不對?主席一次就這樣…… 主席:你為什麼不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我就告訴過你了,你也有告訴我,不僅是在內部的黨團會議裡面,私底下大家也一直告訴你,我也有告訴你。 主席:你告訴我什麼?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委員詢答時間不要這麼短。 主席:時間…… 林委員淑芬:你要讓我們講久一點。 主席:不然你的詢答時間要多長?20分鐘,還是30分鐘? 林委員淑芬:照其他委員會的方式,最少要10+2分鐘。 主席:照其他委員會?請把別的委員會的時間統計拿出來! 林委員淑芬:我再告訴你,以前我們還有15+2分鐘的情形;如果是內政委員會,就像那天陳其邁委員講的,不管是在野黨委員或是執政黨委員,只要是個別委員想要講的…… 主席:那你叫陳其邁委員來這邊講。 林委員淑芬:人家內政委員會讓委員講到爽,為什麼呢?因為這是代替人民來這裡行使立法權…… 主席:代替人民執行職權?大家都不用有會議時間? 林委員淑芬:代替人民來這裡監督政府啦! 主席:大家都不用有會議時間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人民監督政府…… 主席:只讓你暢所欲言,是嗎? 林委員淑芬:不是8分鐘!8分鐘啦! 主席:什麼人說8分鐘啦?什麼人處理過8分鐘啦? 林委員淑芬:8+2分鐘不是「8」分鐘嗎? 主席:8+2分鐘不是大家的共識嗎? 林委員淑芬:8+2分鐘是以「8」分鐘為準,隨便你要不要再講到「2」分鐘。 主席:這種非主流共識跟人家不一樣! 林委員淑芬:我告訴你啦! 主席:要說什麼? 林委員淑芬:人民委託立委來這裡,你有辦法就不要關掉麥克風啦! 主席:江委員不好意思! 林委員現在不是你的時間耶! 林委員淑芬:有辦法不用…… 主席:請林委員回座!接下來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林委員淑芬:現在是程序問題啦! 主席:你有提程序問題嗎? 主席:你回到席位上再提出程序問題!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關掉我的麥克風! 主席:現在是江委員惠貞的質詢時間,請林委員回座! 林委員淑芬:你在這裡講話…… 主席:請你回去! 林委員淑芬:你在這裡都在「教示」別人…… 主席:我在「教示」什麼啊?現在是什麼人在「教示」什麼人啦? 林委員淑芬:你就是在這裡用麥克風「教示」別人! 主席:現在是什麼人在「教示」什麼人啦? 林委員淑芬:你就是在「教示」別人啦!用主席的權力啦! 主席:你講這話笑死人! 趙委員天麟:(在席位上)兩邊都講過了啦,可以了。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林委員淑芬:什麼8+2分鐘?人民的代表在這裡對政府進行監督竟然只能講8+2分鐘,實在愧對人民! 主席:就只有你在監督政府嗎?其他委員都沒有在監督,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你讓我們講嘛!你憑什麼剝奪我們對政府的監督權? 主席:我剝奪你什麼監督啊? 林委員淑芬:你要不要講是你的事啦! 主席:我剝奪你什麼監督啊? 林委員淑芬:我要講啦! 主席:我難道沒有給你時間講? 林委員淑芬:你憑什麼剝奪我要講的權利呢? 主席:做人要有分寸啦!我剝奪你什麼權利? 林委員淑芬:我要講、我要監督政府的權利! 主席:江委員講完之後就換你了,你要講什麼東西啊? 林委員淑芬:我要時間啦! 主席:你到底要講多少時間?都給你講好啦!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啦!別說了,你們都少說一點! 林委員淑芬:我就是要時間啦!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不起!謝謝主席!首先我是想要……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沒什麼事情在拍桌子…… 主席:那是什麼人被你醜化了?什麼人要給你時間? 林委員淑芬:你先拍桌子、你先發脾氣的啦! 主席:先發脾氣?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好啦、好啦!讓其他委員質詢一下啦! 主席:你還說什麼「主席沒有那麼大」!是在「大」什麼啦?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用麥克風…… 主席:是在「大」什麼啦! 林委員淑芬:你還用麥克風咧! 主席:不用麥克風? 林委員淑芬:對! 主席:我即使不用麥克風跟你講,也不會輸給你呢! 林委員淑芬:主席不要用麥克風!在那邊拍桌子還發脾氣! 主席:江委員,「歹勢」啦! 江委員惠貞:謝謝主席。我講過好多次了,我自己本身是台電的子女,所以對於台電公司的員工關於勞檢、勞安等各方面,我當然也特別能夠感同身受。我還記得小時候的情形,老實講台電公司從光復以來,其實以前在工安、公衛這一塊,不要說是台電公司,就是全臺灣的勞工其實都沒有受到保障的!其實我們勞委會也是在民國幾年才成立?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民國76年。 江委員惠貞:但是台電公司在臺灣各地的一些設施,絕對是在76年以前就存在了,當然核電廠是在民國八十幾年以後才開始有的設施,是不是?所以基本上過去還只是一個勞安、工安的時代,事實上做得並不好,我父親的身上起碼有7個大刀疤,為什麼?因為以前台電公司的業務要經常去執行,也沒有什麼休閒時間,幾乎24小時都在做事情!其實每次颱風天有很多人在家裡面很開心地點蠟燭,這個就是一般人小時候的寫照,但是我們家是「剉咧等」!部長,我可以跟你講,我爸爸是勞工,他60歲退休的當天,我是在家裡面哭得淅瀝嘩啦的,我爸爸終於是撿回來了,因為太多、太多我爸爸的同仁,常常在大型電箱爆了之後不到幾秒鐘就死在電柱上面!我爸爸算是幸運,他都是摔下來的,所以我爸爸身上有7個大刀疤,因為以前的手術傷口處理得不好。所以當我們今天處理到這個議題時,我就對今天來列席會議的李桂林先生能夠感同身受,請主席請他上台,我來瞭解一下到底問題是什麼?部長你請回。 因為我爸爸那個畢竟是一般的皮肉傷,頂多是肋骨斷得亂七八糟而已,所以基本上我要謝謝、麻煩李先生你來,讓我來請教你,我想跟你做一些簡單的對話。請你先接受我的善意,因為你是台電公司的人員,而我父親也是台電公司的人員。 主席:請台電公司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發言。 李桂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江委員惠貞:你現在好像跟台電公司有官司嘛! 李桂林先生:對。 江委員惠貞:因為你現在要申請它賠償你嘛! 李桂林先生:我第一部分就是因為勞保都給付了…… 江委員惠貞:對。 李桂林先生:但是在給付裡面因為報薪水時都有差額…… 江委員惠貞:是。 李桂林先生:其實我們也不知道,是勞工局告訴我要向台電公司申請差額,可是他們不理會,而且已經經過勞委會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已經賠錢了,他們還不承認,說我這個不是職業病,其實在公文裡面他們講這是「第二類職業病」。 江委員惠貞:那是關於職業病的鑑定,請問部長,這是哪個單位負責?傅處長這是你們單位鑑定的嘛,你有這個資料嗎?你認為台電公司還應該補什麼差額給他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有鑑定他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勞保局也有給他相關的職業病給付。 江委員惠貞:勞保局也有給他職業病的給付? 傅署長還然:對,勞保局有給付。 江委員惠貞:那台電公司還需要補什麼差額給他嗎? 傅署長還然:是有差額,他依勞基法的規定還要補那個差額,因為他的薪水比較高。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職災補償。 傅署長還然: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他投保薪資的差額部分還是要補。 江委員惠貞:工資跟投保薪資有差異? 傅署長還然:對。 江委員惠貞: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 傅署長還然:他的薪水大概是10萬元左右。 江委員惠貞:哦!這就是我們以前常講的「天花板」的問題嘛,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在席位上)勞基法本身就有規範在。 江委員惠貞:對,有規範在,所以這個部分勞保局有給他了嘛,對不對?但是公司這個部分還要再補差額給他?請問羅局長,法律上是這樣規定的嗎?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勞基法有規定要照工資來補償,但是公司如果有幫員工參加勞保,那勞保給付的部分可以抵充,但是勞保有一個4萬3,900元的薪資投保上限。 江委員惠貞:是。 羅局長五湖:所以如果勞保給付去抵充而有不足的話,那還是公司的責任嘛。 江委員惠貞:對!那本席要提醒台電公司陳副總,這個不是技術上的問題,而是政府法令規定的問題,當時的勞委會是這樣的判定,但是你們對他的「天花板到實際上的薪資差額」這一塊不補給他,這是為什麼?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所有這些差額的補付部分,都要有一些正確的規定,按照我們公司處理這個的規定,如果我們發現我們手上實際掌握的資料不夠充分,我們就必須要…… 江委員惠貞:可是勞委會認定這個部分是跟職災有關啊! 陳副總經理布燦:勞委會的認定之外…… 江委員惠貞:那你們還要再補什麼資料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這部分還要有其他的詳細證明。 江委員惠貞:不是!你們這樣子就是矛盾啊!如果這只是簡單的一個勞資糾紛……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 江委員惠貞:你們這個勞資糾紛沒有處理好,後來會變成好像核能是不安全的! 陳副總經理布燦:確實是,我們就是擔心會造成這種印象,所以對於這部分,必須查的很清楚。我們認為…… 江委員惠貞:你這樣講,就是勞委會在判定的過程當中……請你先到旁邊,我先請教李先生。你要申請的這部分是喉癌,是不是? 李桂林先生:先是血液病變,後來在訴訟中又發現喉癌。 江委員惠貞:根據台電給我的資料,事實上你在任職之前,你的資料顯示你已罹患慢性原發性的血小板減少症,也就是所謂自體免疫方面的疾病,這是你在還沒有到台電任職之前就有的病史。當然,這本來是你個人的隱私,但是因為你已採取訴訟程序,所以這些都已經變成公開的資料。 李桂林先生:這公開了,而且法官還違法調我全部的資料給台電來攻擊鑑定的王醫師,這個部分我們還在進行。至於當初我們在…… 江委員惠貞:法官違法? 李桂林先生:對,很可怕。 江委員惠貞:石法官,人家已經指控你們法院的法官違法,那我們大家在打什麼官司啊? 李桂林先生:很可怕,而且這個事件…… 江委員惠貞:法官在審理官司時本來就要調資料啊!因為個資法的保護,個人不能調的資料,在訴訟當中,法官就可以因為審理之需要去調任何的資料啊,如果調你個人的資料就叫做違法,那你要法官怎麼辦案? 李桂林先生:不對,我跟你報告…… 江委員惠貞:請石法官先回答,人家在指控你們。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石法官答復。 石法官有為: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個案好像還在審理中,好像只有台北地院已判決,他現在上訴到高等法院。 江委員惠貞:對。他剛才講法官不能調他個別的資料嗎? 石法官有為:具體案情我們不清楚,這是個案,我們無法評論。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法官把他的資料給台電,讓台電去攻擊。 李桂林先生:我可以說明嗎?我簡單說明。 江委員惠貞:蘇委員現在不在,我剛剛好奇地請教蘇委員,有關喉癌這一塊到底是不是職業災害,我直接問他輻射比較可能會在哪些方面造成病變或癌症,他告訴我比較屬於造血系統或內分泌系統。據我以前粗淺的瞭解,因為我自己就是內分泌系統的病患,我本身罹患了甲狀腺癌,我有重大傷病卡,這點我講過好幾次,這是很公開的事情,沒有什麼好隱諱的,究竟因為什麼原因而致病,老實講我自己也做過一點研究,所以輻射的影響與造血功能及內分泌系統比較相關,輻射跟一般的病毒是不一樣的。我剛才特別請教蘇委員喉癌的可能致病原因,一般來講,口腔癌、喉癌、大腸癌、食道癌、陰道癌都是比較類似的疾病,都是屬於黏膜性的刺激,所以喉癌到底跟輻射部分有沒有直接關係?不知道今天有沒有這方面的醫護人員在場,可不可以就這方面作說明?有嗎,今天有這樣的列席人員嗎? 剛才你在前段說你有其他的病變,後來才發現喉癌,是不是?我想請問你,你到底……因為我也很好奇,我看了一下,今天台電好像也有輻射防護偵測員列席,請問崔國立在哪裡?主席,我可不可以詢問他? 首先向你們致敬,因為我自己也是台電員工的子女。請問崔偵測員,你跟李桂林先生是否曾同事過? 主席:請台電公司核能發電處崔輻射防護偵測員答復。 崔偵測員國立:主席、各位委員。有,跟各位報告,我69年進入核一廠,71年調到核二廠,我們相識的時間我記得不是很清楚,大概民國七十幾年我就認識他,因為從解除戒嚴前我就是工會幹部,直到現在我仍是核二廠工會的常務理事。 江委員惠貞:對不起,請主席再多給我1分鐘發言。我想瞭解一下有關偵測的部分,你們有所謂的終身累計的輻射劑量,剛剛賀博士特別提到所謂的推測值跟標準值那部分,你身為第一線的工作人員,請問你的看法?還有關於李先生今天的一些指控,請問你有何說明? 崔偵測員國立:向委員報告,因為我本來就認識李大哥,關於他個人的權益,他要怎麼爭取,我們都尊重。剛才我也聽到一位委員表示很多事情都要有根據,有些事情涉及專業,委員如果問我我就要講,如果我講的不對,我願意道歉。不過在我講之前,我要先請教博士,因為您是專家。剛才您講的這部分我有點疑惑,我是個基層的輻射防護人員,剛剛博士講到一點,就是背景值的4倍,用八千多小時去算,所以得出10萬倍的結果。我跟各位報告,如果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我只開80公里,我開到高雄5個鐘頭,你不能說我開了400公里超標4倍。剛才賀博士用八千多小時去算,勞工工作一年的時數只有兩千小時,不能用八千多去算,然後再來比說跟標準超過那麼多,這是我第一點報告。 江委員惠貞:好。我不再多占用時間發言,最後我引用剛才蘇清泉委員所講的,以終身累計的輻射劑量而言,單一年劑量的限度是50毫西弗,對不對? 崔偵測員國立:報告委員,現在不是了,現在已改為20毫西弗,現在的法規限制是20毫西弗。 江委員惠貞:現在的法規降得更低,是不是? 崔偵測員國立:對,比較嚴謹。 江委員惠貞:我剛才詢問了蘇委員這部分,因為他在醫院裡面可能常常會碰到輻射的問題,他說以醫生來講,這個數字都還更高。 崔偵測員國立:對,因為…… 江委員惠貞:而這個部分都還是屬於安全的劑量。 崔偵測員國立:對,現在世界的趨勢就是要嚴謹,要保護勞工,所以從以前的50毫西弗降低到現在的20毫西弗。 江委員惠貞:我的質詢只是希望呈現一些數字,大家再來做交叉的比對。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第1案。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8月28日召開第26次會議,決議:「一、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115元。二、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經查,「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5條明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而該條文之立法說明為:依現行條文第4條規定,審議工資應蒐集之研究資料大多於每年第2季公布,爰配合於第1項明確規範基本工資委員會之審議期程,始擬予調整基本工資時,後續陳報行政院核定及企業之準備能有充裕時間。 是以,所謂「原則」應為:可視相關資料蒐集完整程度,彈性調整召開會議時間,而非勞動部所稱:不一定需要每年召開,此外,由勞動基準法或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相關法規之內容觀之,亦無任何授權該委員會決定會議召開與否之規定,因此,該委員會之決議已明顯逾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授權,身為主管機關之勞動部不僅未及時糾正,甚且為其背書,失職之鉅,莫此為甚。 綜上,爰要求勞動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該決議之適法性及後續處理方案之報告,並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鑒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然有勞工於離職後前往勞保局調閱資料,才發現其持續在該公司工作,然雇主已於某一時間違法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 事實上,若是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並依規定投保者,一旦公司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會馬上發現並且依法要求雇主提撥,但是對於已經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是其工作於5人以下小公司,已經未具有勞保身分者但是事實上仍然在工作並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一旦雇主於某一時間違法停止提撥6%勞工退休金,勞保局目前並不會主動關注通知。 為避免日後勞退新制出現雇主積欠勞工退休金之惡劣狀況,建請勞動部應對於停止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勞工逾6個月者,主動寄發通知信件,提醒當事人,以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已是電腦時代,當然我也知道,這些勞動人口的流動性、浮動性基本上比一般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更高,但是靠著科技許多勾稽工作不難做到。例如現在很多民眾就會向本席反映,他們只要一離職沒多久,國保的保單就寄來了。對此,本席是贊成的,因為這表示政府的勾稽系統是有連結的。雖然剛剛勞動部門向我報告這樣的勞動人口一年大概有幾十萬人,針對這部分,是不是也能像對強制投保的勞工一樣給予通知,不要讓資方不負責任,等到事情變大條了或者等到勞工要提領或接受給付時才發現資方過去的違法行為。請問羅總,我只希望這一塊,你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做?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請委員同意在提案上加上「研議」二字,委員的提案很好,國保也很認真在做,我們可以考慮附在國保繳費單中…… 江委員惠貞:是啊,好不好?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你要求加上「研議」二字,我沒有太多意見,但是希望你們就是要往這個方向去做,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對,我會做。好。 江委員惠貞:因為這些人之所以還要再就業,就是因為家庭經濟面臨困境,希望這部分以後不要再衍生社會問題,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我知道。好。 主席:第2案除最後一段「建請勞動部應」等字後增加「研議」二字外,其餘文字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有鑑於勞保局針對可請領勞保生育給付、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之被保險人或家屬,雖設有主動發函通知之機制,惟其他給付項目如勞保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縱使保險事故明確,勞保局仍未主動通知具請領資格之當事人或家屬。爰建請勞保局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研議如何主動勾稽現行戶役政系統、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庫,針對可能具備各項社會保險給付請領資格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主動發函通知,提醒民眾及時行使權利;勞保局另應於三個月內研提相關報告,送交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已跟王委員報告,針對倒數第四行「主動發函通知」中之「發函通知」四個字改為「提供資訊」,因為我們可能用各種方法,不一定完全採用發函方式,所以建議改為「提供資訊」四字。 主席:好。第3案倒數第四行「發函通知」等字就照羅局長之建議改為「提供資訊」,其餘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有鑑於勞保局之網站資訊多按其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分類,常見以艱澀法律文字描述,不利民眾理解;另查現行「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之服務功能,係以預約取件、服務據點、個人資料查詢等為主,民眾較關切之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津貼之申請資格與申請須知,則未納入。爰建請勞保局以「友善使用者」之觀點,修改官網中各項給付與津貼之業務說明及常見問答(FAQ)文字,並研議於三個月內擴增「勞保局行動服務APP」之功能,增列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津貼之簡易版申請須知,俾利資訊有效揭露,並提升宣導成效。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鑑於日本受輻射污染罹病的工人,因害怕社會歧視傾向不公開,包商也害怕讓電力公司知道工人罹病,將失去承包資格,選擇隱匿輻射污染的事實,造成工人遭輻射污染成為黑數。而台電公司同樣以層層轉包形式,由外包公司勞工負責核電廠內機械維修、清潔、添料等工作,這些外包工人飽受輻射威脅,恐面臨罹癌危機。為保障核電廠基層勞工權益,爰要求勞動部併同原能會每年及每次核電廠歲修時應例行性針對核電廠共同進行職業安全衛生與游離輻射防護專案檢查,報告結果應於完成檢查後一個月內上網公告。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說明。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可否將最後一句「一個月內上網公告」改為「一個月內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可以嗎?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原堅持應上網公告,但是因為他們表示他們做的勞動檢查報告,從來沒有上網公告,這些議題當然可以討論,但是如果我們硬要堅持,我想他們也不會同意,為了避免僵持不下,所以我可以接受勞動部的建議。 主席:第5案除將最後一句「一個月內上網公告」改為「一個月內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外,其餘均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6案。 6、 原能會及台電公司對於勞動檢查及勞工安全衛生檢查不能球員兼裁判,勞動部應積極突顯出勞工主管機關的角色,勞動部應會同原能會於兩個月內針對核電廠的勞動檢查及勞工衛生檢查項目中有關游離輻射之防護設施,並研擬相關規劃,保障勞工安全,並將評估報告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7案。 7、 以「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中表6.4.9-1所列,於裝填與取出作業流程中顯示,以一般非核電從業人員的標準,輻射劑量有超標之疑慮,爰此,台電與原能會應針對「台電核一貯存案」重新評估,保障從業人員安全,並於兩個月內將報告送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田秋堇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說明。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建議作文字修正,將第一行「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之「乾貯存」等字修正為「乾式貯存」,也就是增列「式」字;第四行之「台電核一貯存案」等字建議修正為第一行之完整名稱,這樣就跟它原來的名稱一樣;第四行之「重新評估」之後增列「工作人員輻射劑量」等字。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7案照上述建議修正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8案。 8、 為了確保核電廠的安全,核電廠的電焊工程有特殊的要求,依據工程要求,必須保存數項經過相關單位人員簽署過的文件,以證明合於重要施工的工序,與品質管制程序。缺失任何一件文件,便是不合格的施工。必須拆除重做。 請經濟部和台電公司對本委員會提出下述電焊工程施工資料,以證明核四廠按照正確步驟施工。 1.電焊申請書(經品質單位簽署,上記焊作人及電焊材料)。 2.焊道照相申請書。 3.照相底片。 4.最後檢驗合格的相關單位、人員簽署文件。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劉建國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說明。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提供資料沒有問題,但是因為資料的數量非常龐大,我建議能否指定哪一項或哪幾項工作的電銲工資料,這樣比較容易提供,要不然資料多的像山一樣,看起來會很辛苦。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核四廠主蒸汽管隔離閥的8個焊道及飼水管路的4個焊道的電銲工程施工資料,我需要的資料,提案上講得很清楚,除了電銲申請書、焊道照相申請書、照相底片、最後檢驗合格之單位、人員簽署文件外,我還要施工當時的濕度跟溫度的紀錄。 陳副總經理布燦:(在席位上)是,這些資料我們都會提供。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主席:第8案就請台電公司照田委員要求的範疇提供資料並據此修正提案之文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詢答,中午的會議繼續延長至田委員秋堇詢答結束後休息,之後還有兩個法案要協商,協商結束後,下午兩點半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看到勞動部的報告內容,我非常不能接受。我們今天安排這個議程,主要是討論針對核電廠內的員工,不管是一般正常的員工或者是承包商承攬工作的員工或其他派遣勞工,勞動部在職災上如何防護或預防其遭受輻射傷害或者勞動部對輻射污染防護的掌握情形,結果我們看到你的報告第一頁就寫依游離輻射防護法,這與勞動部無關,是原能會的事情,你們僅做輻射安全健康防護以外的一般工安檢查,請問部長,是這樣吧?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法律體系本身有所謂的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因為我們主管的職安法屬於普通法,而原能會主管特別法的部分,所以關於輻射能源之防護這部分係由原能會主管無誤,我們只是澄清這件事而已。 林委員淑芬:大家今天都在講過去怎麼樣,現在這個狀況有危險等等,我現在講的是未來。我要講的未來有幾個課題是你必須思考的:第一,剛才有委員問李桂林先生,如何證明他的疾病是職災?是否李先生原本就有先天性的免疫問題。可見如何證明游離輻射傷害導致職業災害,這是一個大課題,因為游離輻射傷害並非馬上致病,可能需要時間,而且並無一種疾病的名稱叫做游離輻射傷害或輻射傷害…… 潘部長世偉:對。瞭解。要長期累積下來。 林委員淑芬:除非是遭受立即高劑量的輻射暴露,那當然可以找出因果關係,但若是長期積累,尤其是低劑量長時間的狀況下,醫療上並無輻射傷害這種疾病,所以它在職災上如何證明是一個大哉問、大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職安法跟游離輻射防護法兩者之間,在游離輻射傷害的管制上事權並不統一,簡單地說,你絕對不會在核電廠歲修時進廠針對輻射安全的問題進行勞動安全檢查吧?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對,輻射的部分,我們沒有去做檢查。 林委員淑芬:請問在核電廠歲修時,原能會會考量到這些派遣勞工、外包勞工的雇主有沒有幫他們做職災的教育或者是要幫他們做特別的健康檢查,你們有沒有管這個? 主席:請原能會周副主任委員答復。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主席、各位委員。照我們的法規是有要求,對所有參與大修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有訓練的紀錄、體格檢查的紀錄以及在裡面接受劑量的紀錄。 林委員淑芬:要不要做資料保存?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要。 林委員淑芬:法規訂在哪裡?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在游離輻射防護法裡面。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看到,那資料保存在哪裡?這裡要求定期檢查,那你們會不會管他是不是派遣來的,他搞不好連勞保都沒有參加。李桂林先生提到,以前核一廠歲修是到台北橋找散工、遊民,用9人座載到核電廠,直接讓他們清洗反應爐,當天給錢,所以連僱傭關係都沒有。請問你們會不會去管僱傭關係?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他們在大修前必須提一個計畫,包括用什麼人…… 林委員淑芬:你們會不會去管僱傭關係?會不會對身分證?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他們只要盡到……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沒有核對計畫中提供的人員名字和當事人身分證是否一致?現在已經沒有到台北橋撿工,是由人力派遣公司承包,屬於短期派遣,工作人員有沒有加入勞健保、有沒有健檢都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檢具健檢資料,而且這些資料要保存,有沒有?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他們要有體格檢查。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是事後,不是事前,你們有事後的安全檢查嗎?如果他們是派遣工,哪來輻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事前體格檢查和事後定期檢查?你們對這件事有沒有把關? 周副主任委員源卿:事前是有的。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把關? 主席:請原能會輻射防護處李處長答復。 李處長若燦:主席、各位委員。電廠外包員工都要做健檢,相關資料及劑量資料要保存30年。 林委員淑芬:輻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要求事前做體格檢查,在職的輻射工作人員要實施定期檢查,但如果是派遣勞工或短期僱用的臨時工,有沒有定期檢查呢?法律規定的是「應」,你們有沒有追蹤? 李處長若燦:我們有要求台電公司依法。 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追蹤,怎麼會知道呢?你們有沒有搞清楚臨時工、派遣工的工作樣態?他們進來的時候,你們有沒有一一核對身分證,看看和計畫所報的人員是否是同一批? 李處長若燦:這部分依法要要求,但是台電公司要先去查驗,我們是做抽檢。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沒有做嘛!不管僱傭關係嘛!進去以前做體格檢查是看有沒有能力,看發生職災之後有沒有糾紛,但是出來以後有沒有檢查? 李處長若燦:是檢查劑量紀錄嗎? 林委員淑芬:輻防法第十六條的定期檢查啦!法律沒有規範特別僱傭狀態,因為假設進行歲修的人員都是一般僱傭型態,也就是正常的員工,但實際上都是僱用無業的、急需用錢的或是派遣工、臨時工。到反應爐裡面除污、清潔、檢修等工作,是台電員工或是一般公司員工不願做的,都是用不正常狀態下僱傭來的勞工。對這些人的勞動狀況,你們有沒有掌握? 李處長若燦:這些人每年都要做健檢…… 林委員淑芬:他們是臨時人員、派遣人員,做完就走了,他們有沒有健檢?你們有沒有資料? 李處長若燦:我們都有要求要健檢。 林委員淑芬:你們有要求,但是有沒有去檢查他們是不是有資料? 李處長若燦:我們可以再清查資料。 林委員淑芬:你沒有嘛!請問潘部長,職安法和輻防法看起來好像都有規範,但是歲修時你們不會到反應爐裡面做勞動檢查,輻防法的人也不會管僱用,也不會想說這些勞工是怎麼來的。這些僱傭關係用完即丟,就是所謂的核電吉普賽人,這些核電臨時工、核電派遣工後來怎麼了,沒有人去管。由此可見,在職災預防管制和輻射傷害的事權管理上是有漏洞的,本席今天就要凸顯這個問題。 潘部長世偉:第十六條規定僱用輻射工作人員要實施體格檢查,在職輻射工作人員則實施定期檢查。 林委員淑芬:體格檢查是事前。 潘部長世偉:派遣員工也是受到派遣公司……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是事後的健檢,這不是常態的僱傭嘛。 潘部長世偉:在職的會實施定期健康檢查。 林委員淑芬:那臨時僱用的呢?其中99.9%都是臨時僱用的。 潘部長世偉:那還是僱用啊,在僱用情況下,他還是要經過健康檢查才能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林委員淑芬:健康檢查是事前的,輻防法第十六條講的是事後追蹤。職安法的核心概念有幾個?你們要把輻防法和職安法對保護勞工核心概念的競合關係整合在一起,現在事權不統一啊!核心概念有下列幾個:第一是要有曝露史,曝露史要保存,包括長期曝露和短期曝露都要做成檔案。這些臨時雇用人員做完就走,不會有檔案,也不會有曝露史。 潘部長世偉:臨時工還是要經過檢查才能進去工作。 林委員淑芬:他們有曝露史嗎?事前檢查是指萬一未來有糾紛,可是他們沒有未來,假如沒有事後的定期健檢,事前的檢查就沒有意義了。現在99.9%都是臨時工、派遣工,也許臨時工工作一周,派遣工工作一個月,工作就沒有了。 潘部長世偉:委員提醒的沒錯,不過如果前面沒有健檢,他們就不能進去工作。 林委員淑芬:他們只有事前,沒有事後,所以沒有曝露史存在。事業單位和承攬單位、再承攬單位要負起共同的責任,在職安法的概念裡面有兩個共同責任,第一個是防止職災的共同責任,第二個是賠償的共同責任。可是如果連資料都沒有建檔,連曝露史都沒有,哪來的職災認定?你們要如何證明輻射游離傷害?如果沒有曝露史、沒有建立檔案,就沒有所謂的輻射傷害。而沒有輻射傷害,就不會有事業單位和承攬單位共同要負的防止職災責任及賠償責任。在這兩個法裡面確實存在空窗,這是非常重要的。 潘部長世偉:今天的報告在後面有提到這個部分,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系統化的管理制度、承攬商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自營作業者要比照安全管理。將來核能電廠要落實職業安全衛生和勞工健康管理,我們可以和原能會討論,把剛才委員提示的重點…… 林委員淑芬:我今天講的是要法規化、法制化的管理,要立法規定,不能有空窗。現在最大的問題是,你們的勞檢和他們的輻防在法規上不能處理到臨時人員部分,而他們正是最危險的狀況。這些臨時人員的僱用狀況不明,資料檔案沒有建立,事後又沒有追蹤,所以不可能有曝露史。而沒有曝露史就沒有因果,沒有因果就沒有傷害,沒有傷害就沒有賠償。 潘部長世偉:我了解委員的提醒。 林委員淑芬:這是制度面的缺失。 潘部長世偉:所以第五十三條將來會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這個部分補齊。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沒有提出來,只看到你們的報告第一頁寫說:輻射安全跟我們無關。 潘部長世偉:我們後面都有提到。 林委員淑芬:沒有呀,你們的報告第一頁就寫說:輻射安全跟我們無關。 潘部長世偉:後面……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後面並沒有提到事權要如何統合。 潘部長世偉:有啦,最後一點有提。 林委員淑芬:你們在第5頁只提到,每日進出廠場人員機具頻繁,有必要施予管制,並沒有提到真正的勞動檢查。 潘部長世偉:最後一點聯合稽查就有提到。我了解委員提醒的問題非常重要,我也同意,所以我們在實際操作面上一定會強化這部分。 林委員淑芬:你必須專案報告,說明如何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否則一切都是假的。如果沒有法規、沒有政策管制、沒有態度宣示,今天即使專案解決了,那些臨時工、派遣工還是一樣沒有保障。 傅處長還然:職安法第一條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但是我們還有一個配套,就是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所以我們會把這個漏洞補起來。游離輻射防護法如果對這一塊比較弱,我們會督促他們把相關的……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又要把責任推給原能會,可是僱傭關係是你們管的,而今天問題就是發生在僱傭關係上,因為輻防法沒有管制到的是臨時工、派遣工部分。 傅處長還然:我知道委員的意思,但是我們希望他們把他們的法制強化。 林委員淑芬:勞動部要把洞補起來,因為真正關鍵是僱傭狀態啦! 傅處長還然:我們會從辦法、細則裡面來要求…… 林委員淑芬:你們要補洞,他們也要補洞。 傅處長還然:對,兩邊一起來補。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賀博士,剛才台電輻射防護偵測員崔國立先生說你的資料是錯誤的,請問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財團法人宜蘭人文基金會賀立維顧問發言。 賀立維顧問:主席、各位委員。我的資料有90%是從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安全分析報告書裡面…… 田委員秋堇:這個報告是誰做的? 賀立維顧問:原來是核研所去承包,然後交給台電,台電再交給原能會審核通過,有30位評審委員通過的。 田委員秋堇:你是根據那個資料? 賀立維顧問:是,裡面的表6.4.9-1,我唯一做的事是把表裡面的數字除以一般的背景輻射值,比如蘭嶼是0.043,我是除以0.03,因為這是一個參考值,蘭嶼有核廢料場。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的原始數據全部都是來自台電委託核研所,核研所又交回台電,由原能會三十幾位專家審查通過的報告。 賀立維顧問:我是把最後有顏色那一排除以背景輻射值,看看在這個數值之下能工作幾天會超過設計值,超過這個才是過曝,在這個之下是安全的。他們審核通過的是背景輻射值的10萬倍,在10萬倍之下都是安全的。 田委員秋堇:你算出來根本不是這樣嗎? 賀立維顧問:我就是這樣換算而已,原始值都是表上的。 田委員秋堇:賀博士已經解釋了,如果你們認為賀博士的算法不對,等一下再跟他討論,必要時可以到我的辦公室開協調會。 接著本席想讓勞委會和台電高層了解一件事,民國69年李桂林先生在核一廠工作的時候,每年都會做健檢,當時他發現他的血液有問題,而且是次發性的,不是天生體質的原發性,也就是因為環境或工作感染的。所以台電把他調離核一廠,因為知道他不能繼續在核電廠工作,對不對? 主席:請台電公司退休員工李桂林先生發言。 李桂林先生:主席、各位委員。不是的,是我自己請調。當時還不准我調,要求我拿證明,我才去拿證明。經過半年的追蹤才開出證明,不是隨便開的。 田委員秋堇:是次發性的。 李桂林先生:對,改成次發性。 田委員秋堇:是血小板的問題? 李桂林先生:對,我的家族從我的父親往前推三代,沒有人有癌症,沒有人的血液有病變。 田委員秋堇:所以判定是次發性,你就請調離開核一廠到明湖。 李桂林先生:對,明湖是籌備處,實際上叫做大觀電廠。 田委員秋堇:為什麼又回到核二廠? 李桂林先生:我申請調動時就有風聲,他們打電話到我家說,我是第一期的,而且都沒有跳過機…… 田委員秋堇:你在核一廠時,管理的部分都沒有跳過機? 李桂林先生:對,他們覺得我調出去太可惜,所以願意提供一些條件,但是我已經請調了。等到我去大觀電廠報到上班,天天都有電話來吵,吵到我們的廠長問我說你是什麼人啊,為什麼這麼麻煩?由於我的太太是小學老師,在戒嚴時代跨縣市只能暑假調一次,我在1月份調成,她要等8、9月。因此我就借調支援,因為確實很多人不會做。 田委員秋堇:支援核二? 李桂林先生:是,想不到69年底還是71年時,他們就拿了一個派令給我,告訴我已經是核二廠的人了。 田委員秋堇:不是支援? 李桂林先生:變成正式調入,那時叫做原子動力處,所以我不敢答應。最後我的派令是由人事處發出,這很奇怪,因為我只是一個小工人,而人事處發布的都是高階工程師。可惜那份公文在我去勞委會申請鑑定時弄丟了,他們就是這樣硬把我調過去的。 田委員秋堇:他們知道你的健康已經有問題,還是把你調到核二? 李桂林先生:對,我說我是因身體有病才調過來,他們說沒關係,他們可以處理,叫我安心。其實後來我還是進入廠房,還是到汽機頭。 田委員秋堇:輻射很高的地方? 李桂林先生:在我這張照片裡面,這是燃料池,…… 田委員秋堇:勞動部部長請看,明知他的血液已經有問題,還硬把他調回核二,而且還動用到人二室,對吧? 李桂林先生:對,當初要做十年慶刊光是照相及編排預估就要400萬,為了要省錢所以找上我,因為我在核二廠開過攝影課。我說我的身體有問題,而且劑量配章被沒收了,好像是吉普賽人。他們就說沒關係,進去的通行單由他們負責,…… 田委員秋堇:沒有劑量配章不能進去啊! 李桂林先生:我又說可是我不想拍,結果人二就說你拍不拍看著辦!這樣恐嚇我。 田委員秋堇:當時是戒嚴時期。 李桂林先生:對。後來有人拿著公文傳來傳去,然後放在一個地方。我把公文拿來看,發現竟然是在調查我,準備陷害我的文件,改天我可以公布。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只好被迫進去,然後就吃了很多劑量。他們也知道會吃很多劑量,所以不要你戴那個偵測…… 李桂林先生:就是不讓我戴,因為我已經被管制了、被沒收了。 田委員秋堇:被沒收了,連戴都不能戴。這樣根本就不能進去。 李桂林先生:他們說他們的管制多好,都按照規定了。其實原能會核研所和台電公司是一丘之貉!說一丘之貉還高估了他。 田委員秋堇:你告訴過我,民國73年有一位支援大修維護中心的人員,也是因為血癌過世。 李桂林先生:對。報告委員,就是因為他來支援大修,回去之後就死了。因為這個人死掉了,也沒有辦法追,核二廠才發現問題嚴重。73年初這個人死亡之後,有問題之後,就要調動我,可是當時核一廠的人要學技術,我的工作紀錄都可以教人,核一廠跳機不知道跳了多少次、百次以上,核二廠就怕跳機,所以把反應爐…… 田委員秋堇:不讓你走? 李桂林先生:一部機有八十幾個傳送器,兩部機有一百多個,全都交給我,由我負責這個東西。當時系統要由接點跳脫改成類比跳脫,就是所謂的類比跳脫系統,而我負責的兩部機當中,一部機完成後,為什麼又拖了一年?因為下次大修時,我要負責把它做好,才肯讓我出來。 田委員秋堇:我聽過劉黎兒女士的演講。他說核電廠是非常殘忍的產業。核電廠的維護和運轉是犧牲員工健康來達成的。今天李桂林先生可以說是現身說法,親自作證,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同情李先生所面對的狀況。也就是說,在相關制度面上,我們一定會按照應該做的去做處理。 田委員秋堇:李先生當時在核電廠裡面工作時,核電廠就明目張膽違反各項勞工安全的規定。現在核電廠裡面,你們怎麼去監督? 潘部長世偉:這部分基本上還是有我們監督和檢查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像李桂林先生那樣,身體健康出狀況,根本不讓他戴測量器…… 潘部長世偉:輻射那部分屬於原能會的管轄範圍,依法由他們來處理這部分事情。 田委員秋堇:所以你們管不到? 潘部長世偉:屬於輻射能源之外的部分,我們管得到。 田委員秋堇:所以台電的員工,像剛剛李桂林的事情應該向原能會投訴,不是向勞動部,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我不知道那個時候原能會…… 田委員秋堇:現在如果有這個狀況呢? 潘部長世偉:應該是原能會,我請傅署長來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相關的預防措施或健康檢查規定、訓練,這些部分都還是由原能會來主管。至於職業性的鑑定,就在我們這邊…… 田委員秋堇:抱歉,因為時間已經到了。我沒有注意到時間,請主席再給我30秒的時間。 謝謝兩位,請回座。 剛才我們通過一項臨時提案,就是要求台電提供電焊工程施工的資料。李桂林先生剛才告訴我,如果只有主蒸汽管隔離閥8個焊道和飼水管路4個焊道的資料還不夠。你希望可以多要一點,可以有一次系統,就是主蒸汽管、水管,還有RWCU爐水淨化系統的資料。 李桂林先生:是的。 田委員秋堇:為什麼你要多要這2個部分的資料? 李桂林先生:因為那部分只要破管就是核災! 還有其他我沒有提到的,就是這次福島核災,其實在地震的時候,它的一個高壓注水HPCI就已經斷掉了。那就是焊道的問題,再加上地震太強。 田委員秋堇:高壓注水有沒有在剛才講的一次系統裡面? 李桂林先生:還不算,它叫做ECCS系統。 田委員秋堇:那要不要一起…… 李桂林先生:這樣可能會太多。 田委員秋堇:好,陳副總…… 李桂林先生:最後我想補充一下,不要再責備勞動部,就是以前的勞委會,因為這部分被原能會把持著。剛剛田秋堇委員問了一句話,這種病要向原能會申訴那是笑話。我告訴大家,原能會發過公文給地院,說我做的儀器不會產生輻射。我跟法官講,儀器是裝在反應爐廠房內,裡面的管線到處都有輻射,你想…… 田委員秋堇:原能會敢出這種公文,漫天大謊…… 李桂林先生:對,判決書裡面還有提出來。 田委員秋堇:向原能會申訴是個笑話。 李桂林先生:關於核災的部分,不要再為難勞動部了。 田委員秋堇:好,我瞭解。 請教陳副總,剛剛我們希望有關焊道工程的施工資料,還有一次系統的主蒸汽管、水管和RWCU爐水淨化系統的資料能夠提供給我們,可以嗎?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謂的一次系統,是包括反應爐所有連接的相關系統。 田委員秋堇:對。 陳副總經理布燦:這些資料非常龐大。 田委員秋堇:沒有關係。 陳副總經理布燦:只要是委員需求的資料,我們可以提供,但是我擔心這對委員不太方便。 田委員秋堇:沒有關係。 陳副總經理布燦:委員要多少資料,我們都會提供。 田委員秋堇:現在已經是電腦時代了,這些紀錄都是紙本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紙本。 田委員秋堇:好,那就給我。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要用…… 田委員秋堇:用牛車……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會儘量提供。看委員需要的是哪部分資料,我們就隨時提供,好不好? 田委員秋堇:沒關係,等一下我們再和李桂林先生談更精確些。 陳副總經理布燦:可以。 田委員秋堇:剛剛談的是一次系統和RWCU爐水淨化系統,至少RWCU爐水淨化系統的資料我都要。 陳副總經理布燦:好的,沒有問題。 田委員秋堇:謝謝。 陳副總經理布燦: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詢答。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與一般社會大眾都非常關心核電廠的安全,尤其在核電廠服務的勞工朋友的人身安全更為大家所關心。根據勞動部報告載明,核一、核二、核三廠實施勞動檢查不合格的次數,以及各核能電廠發生重大職災檢查之情形。請問部長,針對勞安與工安的檢查紀錄,臺灣核能電廠與其他國家相較孰優孰劣?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請本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傅署長答復。 傅署長還然: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的檢查項目是針對勞工安全衛生方面…… 許委員添財:其他國家也有針對核電廠的勞工進行安全檢查,勞動部應針對臺灣與其他國家核電廠的勞工安全檢查結果做比較分析。 傅署長還然:目前勞動部尚未做過這方面的比較。 許委員添財:本席想到的事情,直到現在,你們都還沒想到。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全世界列出最危險的3大核電廠機組,其中臺灣就占了2座,比例高達三分之二。 傅署長還然:這是指核能安全,還是勞工安全? 許委員添財:這個數據沒有錯,你簡直是在浪費本席的時間! 傅署長還然:近5年內,核一、核二、核三廠因工安事件死亡人數為1人…… 許委員添財:你回座!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全世界最危險的3座核電廠機組,臺灣占了其中2座,本席以此為比喻,臺灣核電廠在全世界最危險機組中占三分之二,相對地,在臺灣核電廠勞工安全方面與其他國家相較,是否也有類似問題?我怎會詢問勞動部有關核能安全的問題?如果我沒有向大家重複說明,外界將誤傳委員的頭腦不清楚,才會向勞動部詢問核能安全的問題,豈不是鬧笑話!到底官員是腦筋不清楚、話也聽不懂,還是人很聰明,但心很壞,故意在浪費大家的時間?本席很尊重你;但你卻扭曲我的意思,不然,現在你們就提出資料給全國民眾參閱。 事實上,勞動部必須保護核電廠員工的安全,若你們未將國際與臺灣的資料做比較,也未重視應保障核電廠勞工的安全,其他國家的作法與台電相較有何差異及缺失?事實上,核電廠與一般的工廠性質不同,勞動部必須針對核電廠提出特別的工安要求。台電有多少名員工遭到放射線污染而受到傷害,他們因而獲得哪些賠償?雖然台電員工與台電公司之間不曾因勞資糾紛而向勞動部提出申訴;但你們必須有所紀錄。除此之外,勞動部必須分析其他國家勞動安全的情形,並加以掌握,如此才是真正合格的勞動部。 潘部長世偉:方才委員提及臺灣勞工是否受到核能職業災害的問題,根據勞保局統計資料顯示,99年至102年台電核一、核二、核三廠申請勞保職災給付的案件,主要以員工退職後發現罹患塵肺症等職業病,或因發生感電意外而申請職災給付。目前核能二廠有4件申請職災給付的案例,其中一件為公路交通事故;一件為塵肺症;一件為感電意外;另有一件為墜落意外,所以這4件職災案例均非肇因核能輻射污染所致。 許委員添財:雖然根據勞保局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臺灣並無因核能輻射污染致成職災的案例;但勞動部應針對臺灣核能電廠的勞安、工安檢查紀錄與其他國家相較,相關的分析資料也可成為一種指標。 潘部長世偉:委員所提示的觀點沒有錯,但因目前我們沒有相關資料…… 許委員添財:請勞動部多加注意此事。 潘部長世偉:本人必須向委員清楚說明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範的是一般性勞工安全衛生防護,原能會則是負責有關輻射…… 許委員添財:也就是說,這方面的資料可能在原能會。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我不曉得,此一問題需要詢問相關單位才會比較清楚。 許委員添財:據我所知,有幾名在台電公司服務的員工,突然被告知公司即將派他們帶薪出國深造,就是不能讓他們繼續在原單位服務,是否他們身受輻射污染,才會以派送出國深造的方式予以補償? 潘部長世偉:我不知道有這樣的問題,委員可能要詢問台電公司人員。 許委員添財:好。陳副總經理,無論臺灣核電廠管制成果比其他國家好,抑或是我們已達到先進國家的高標準,台電公司都應該積極呈現相關資料;反之,若臺灣核電廠的管制比其他國家差,台電公司也不可隱瞞。 主席:請台電公司陳副總經理答復。 陳副總經理布燦: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許委員添財:現今主要在政府的公信力已嚴重受損,才會造成外界諸多的爭議,雖然台電認為自己做得很好;但外界卻懷疑台電公司說謊,造成真正努力工作者蒙受不白之冤,此種說法實在有失公允,相對地,這也造成社會成本無謂的付出,不但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感,也進而影響臺灣的經濟發展。請陳副總經理針對核電廠員工遭受放射線污染情形進行說明。 陳副總經理布燦: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全世界核能電廠都會針對工安部分做比較,我們會將這些數字提供給委員參考。 許委員添財:請台電公司在會後提供詳細的數據給本席,亦請就陳副總經理的印象而言,臺灣的ranking在全世界大概是在哪個層級?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大概排在中上。 第二,我們也會針對包商部分統計工安的績效,以了解包商發生事故的比例,目前包商部分在層級上也屬於中上。 許委員添財:我之所以提出核能工安的問題,因為台電將低階放射線污染廢棄物放置蘭嶼貯存場,並給予當地居民補償金,當初他們不反對台電在蘭嶼設置廢棄物貯存場;但蘭嶼鄉親的態度由原本支持轉為極力反對,我們都看到蘭嶼鄉親穿戴達悟族傳統服飾及配刀泣訴核廢貯存場對當地居民所造成的傷害,這些畫面迄今仍歷歷在目。如今台電公司連低階污染核廢料都處理成這樣子,遑論還有很多更高階、更複雜的核廢料尚待處理,有誰相信你們會做得好?問題在於大家認為不應該發生的,都已經發生成這樣,這才是問題癥結。這點你應該很清楚吧? 陳副總經理布燦:是的。 許委員添財:本席有位朋友的親戚服務於核一廠,日前突然被告知公司將派他赴美帶薪深造,他質疑自己已遭受核能污染,台電公司為了不讓他與家人同住而派他出國深造。請問陳副總經理是否真有此事?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不曾聽說此事。以個人為例,我也曾經被台電公司派至國外深造…… 許委員添財:難道我朋友的親戚會欺騙他的太太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倒不是如此,您朋友的親戚一定是深具潛力,由公司出錢栽培他出國深造,將來要成為公司…… 許委員添財:事實上,他的小孩年紀還小,所以他不想離開臺灣,卻被公司派至美國深造。 陳副總經理布燦:我們都是將最優秀的人才送至美國受訓。 許委員添財:難道他已經遭受核能污染,為了不讓他繼續遭到核能污染,也不希望影響到他家人的健康,台電公司便派他出國深造,以變相的方式在保護、補償他嗎? 陳副總經理布燦:大概不會這麼做,不過,我們會再了解實況。事實上,所有人員在離開核能電廠之前,均須接受詳細的檢查,我們必須確定員工未遭受核能污染才能讓他們回家,我相信員工不可能同意自己帶著核能污染回家,進而傷害自己最親密的家人,所以本公司一向非常注意員工對核能輻射的管制,也一定會遵守國際的規範。 許委員添財:好的。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聯合報刊載,一位二十幾歲的年輕女子因父親在越南工作、突然中風倒下,醫療、轉診等費用高達200萬元,他在長輩指點下,才知可申請60餘萬的勞保失能給付,之後他經歷外公過世、自己乳房長了腫瘤,切除雙邊乳房,面臨接二連三的噩耗,他曾無比害怕、絕望,但他卻能經由各項資訊的蒐集申獲政府各項補助、給付,所以他架設「病後人生」服務網站,以自己及親人病後申請給付的經驗,教導網友申請各項補助、理賠、給付。本席認為,一位年輕女子竟可自行架設「病後人生」服務網站,把勞保給付制度製作成懶人包,透過淺顯易懂的方式,向民眾解釋可以申請哪些補助、如何申請等。請問部長,勞動部資訊網有沒有連結APP相關資訊,讓勞工朋友能更清楚勞保給付的申請程序。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當然希望朝此方向執行,而該名女性架設的網站包含申請勞保與健保的說明,事實上勞保局已架設APP網頁;但我必須承認,我們做得還不夠好,我們必須再改進。 鄭委員汝芬:勞保局網站內容如同「天書」一般,以致勞工朋友都感到艱深難懂。本席相信數字會說話,勞保局設置APP網站應該顯示總瀏灠的人次,如此我們就可以得知有多少位民眾曾經上網瀏灠相關的資訊。 潘部長世偉:此一問題,請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說明如下:第一,目前使用APP的人次約2萬多人,依照所下載APP程序,使用者必須經過個資認證,手續上有些麻煩。 鄭委員汝芬:事實上,全臺灣有900多萬名勞工朋友,使用APP瀏灠相關網站的人次僅2萬多人,本席建議,勞動部網站內容要淺顯易懂,連年輕女子都可以架設「病後人生」網站,並自製勞保、健保的懶人包,以提醒勞工朋友千萬不要忽視自己的權利,他之所以自架網站,究其原因,主要是公部門網頁設計不良,所以本席希望勞保局網站的資料應淺顯易懂、連結快速且便利,俾利全臺灣900多萬名勞工朋友查詢相關訊息。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好的。我們看到年輕女子自行架設網站提供民眾瀏灠,之後我們也正在討論這部分應如何改善,本局正準備印製大量的DM,請醫院轉發DM給住院病人,如此他們便可得知向勞保局申請哪些勞保給付。 鄭委員汝芬:本席建議,勞動部職訓局可將開設的許多職訓課程製作懶人包,提供民眾上網查閱相關訊息,或採用置入性行銷方式宣傳,反正這些宣導內容都屬於勞動部的業務,你們應該要運用網路將相關業務結合,以便民眾可查詢相關資訊。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事實上,民眾上網查詢勞保局網站的瀏灠人數每月有幾百萬人次,使用APP設備查詢的民眾僅約有2萬人次,通常民眾會查詢住院事宜,或是只查詢自己想要了解的訊息,所以本局是針對民眾的需求提供相關資訊。 鄭委員汝芬:因為民眾無法立即得知政府勞保申請給付資訊,政府當然要透過各種宣傳方式,俾利民眾知道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羅局長五湖:目前本局僅針對民眾住院可向勞保局申請哪些勞保給付的資訊。 鄭委員汝芬:無論勞保局是採用海報、文宣及網頁等方式,本席建議你們要廣為宣導。 羅局長五湖:好的,我們會再加強宣導。謝謝。 鄭委員汝芬:其次,國內已有45%到55%的企業要實施每周40小時工時…… 潘部長世偉:這個比率是目前已經實施的企業。 鄭委員汝芬:部長公開表示,明年將提出勞基法修正案,把現行雙周84小時的法定工時,縮短為單周40小時或雙周80小時,勞動部將在5、6月份陸續召開30場座談會。請問部長,勞動部是否已經與業界做好溝通? 潘部長世偉:本部平等司劉司長正進行規劃。 主席:請勞動部平等司劉司長答復。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些座談會實屬重要,我們將邀請勞資雙方參與座談會,目前正規劃與勞資雙方的團體接洽時間…… 鄭委員汝芬:勞動部將會在5、6月份陸續召開30場座談會,你們規劃在哪些地方舉行? 劉司長傳名:有關業者部分,我們正與工業總會、商業總會、中小企業總會及廠商聯誼會等接洽舉辦座談會的地點,譬如:我們希望在工業總會的會址邀請相關業者陸續舉辦座談會,至於勞工團體部分,我們將另選適當的地點舉行。 鄭委員汝芬:本席建議勞動部舉辦座談會的進度要快。明年你們是否來得及修法? 潘部長世偉:來得及。 鄭委員汝芬:來得及? 潘部長世偉:基本上,真正的問題不在法條本身,而是共識的問題…… 鄭委員汝芬:好,我相信你。請部長回座。 請問工業局吳局長,關於彰濱工業區用水問題的解決辦法,上個星期三本席已經請教過水利署,這個部分的主導權在於你們身上,105年彰濱工業區用水的需求量是4.5萬噸,除了自來水公司協助的1.5萬噸之外,還有3萬噸的缺口,你們是要用儲水的方式或是其他什麼方式給予協助?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很抱歉!關於這個部分,我並沒有掌握到,會後我將盡快查證相關資料,再把解決方案告知委員。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可能要請你盡快處理,可以嗎? 吳局長明機:是。 鄭委員汝芬:因為你們工業局沒有地,如果把地買下來的話,自來水公司就沒辦法在那裏蓋抽水站,好嗎? 吳局長明機:好。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就請你協助。 吳局長明機:好,謝謝委員。 鄭委員汝芬:部長,新北市成立9年的慈育庇護工廠經營已經亮起紅燈,它表示今年到5日截止預定的母親節禮盒訂單少了4成,雖然往年的訂單紀錄是比較好,但是年年都虧損20萬,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要如何給予協助?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是否能請廖署長來做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後再向新北市政府了解狀況,看看是否有辦法能夠給予協助。因為負責此項事務的同仁目前正在參加公聽會,所以我們會後再做一些了解及處理。 鄭委員汝芬:好。庇護工場本來就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他們也是撐得相當辛苦,因此,你們看是要輔導他們轉型或是有其他辦法,畢竟靠手工製作糕餅數量有限、靠手工製作糕餅的成本還是比較高,大家也知道現在的機器都相當方便,只要買一台機器就可以自己製作簡單的麵包,所以你們是否能將他們單純製作糕餅的形式轉型為與咖啡結合在一起的咖啡店、或是與複合式餐廳結合在一起、甚至與目前大家喜愛的一日遊景點相結合,唯有如此,才有辦法將他們的經濟效益帶動起來。以我們的二林喜樂保育院為例,它的水餃工廠目前就進駐到全國許多的據點,這個部分就是一個通路,假設你們沒有幫忙讓他們與通路結合、沒有幫忙他們進行規劃,他們該如何繼續營運下去?政府總不能就一直給予補助,這樣做畢竟不是辦法,你們應該協助他們找出更廣的通路,好嗎? 潘部長世偉:我們會去了解這個個案,看看該如何協助他們。 鄭委員汝芬:請你們將處理後的結果向本席提出報告。 潘部長世偉:好,謝謝。 鄭委員汝芬: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鄭委員。 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日前江院長曾與你一同參加五一勞動節相關的表揚活動?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對。 李委員昆澤:就是有關於簽訂團體協約的受表揚公司單位? 潘部長世偉:是。 李委員昆澤:江院長在會中也宣示希望能夠帶領勞資關係走向和諧、穩定、幸福的新氣象。 潘部長世偉:是。 李委員昆澤:但是,如果看到司法院相關的勞資爭議案件及勞動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的件數,讓我們不得不擔憂目前整個勞資關係的緊張及對於勞工保障的不穩定,事實上,對於勞工相關工作的尊嚴及權益的保障,有待改進的空間還是相當的大。部長,司法院這3年來有關勞資爭議的司法案件,每年都高達2,850件左右,這是一個平均數,由此可知,勞資爭議的司法案件相當多,此外,在這3年來勞動部處理有關勞資爭議的案件件數,每年也都高達2萬3千件以上,這也是一個平均數,因此,無論是司法的案件或是協商的案件,這些都代表勞資關係及勞工權益並未受到保障。 本席現在要請問部長,每年的司法案件、勞資爭議的案件高達2,800件,至於協商的案件在勞動部的數據也是高達2萬3千件,在這麼多勞資爭議案件中的最主要問題是什麼?無論是司法的案件或是協商的案件,最大宗的問題是什麼,請部長簡單說明? 潘部長世偉:最大宗的案件大概就是工資爭議。 李委員昆澤:沒錯,就是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簡單來講,許多的案子就是雇主違法。 李委員昆澤:在司法的案件中有63.2%都是與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有關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對。 李委員昆澤:在勞動部處理的協商案件中高達69.8%也都是與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相關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對。 李委員昆澤:部長,由此看來,勞資爭議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問題,因為這與勞工基本的生活保障息息相關。 潘部長世偉:對。 李委員昆澤:這也是在勞基法中最具明文規定的部分。 潘部長世偉:沒錯。 李委員昆澤:唯有將勞工的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都以明文規定加以保障,勞工的生活才能獲得基本的保障。 潘部長世偉:沒錯。 李委員昆澤: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的爭議、為什麼還會有這麼多的司法案件、這麼多的協商案件? 再者,關於平時相關勞動檢查的統計,101年度有關勞資檢查出來的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未給付的相關案件只有1,307件,只佔所有違法案件的16%,但是,在告到法院或勞動部要出面協商的勞資爭議中卻佔了6成以上,部長,這是否代表我們的勞動檢查有問題,還是相關的法令有問題?或是對業者的嚴懲不夠,讓他們這樣欺負勞工?請部長簡單說明。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的背後有許多不同的理由存在,其實,在勞動檢查的當時有許多雇主的證據無法被明確的查明,那時能夠查到的證據可能都是有限,因此,突顯出的檢查結果可能就會偏低。 李委員昆澤:我們的勞檢程序與實質內容是否應該要做調整,這樣才能更具體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 潘部長世偉:這個部分倒是可以討論的事情、也是必須要做的事情。 李委員昆澤:你們是否願意加強勞檢,並改善其相關的內容? 潘部長世偉:沒有問題,所以在許多的專案勞動檢查時,這些都是我們指定要檢查的項目。 李委員昆澤:相關業者的處罰呢? 潘部長世偉:相關業者的處罰也都是根據相關的法令,由地方政府負責進行懲處,這部分都會做的。 李委員昆澤:除了加強勞檢之外,也要改進檢查的內容,還要對那些不照顧勞工的違法雇主給予嚴懲。 潘部長世偉:沒錯,該處罰的、該公布姓名的,我們都認為應該要做。 李委員昆澤:關於基本工資的部分,本席也一再的於衛環委員會與部長做過多次討論。 潘部長世偉: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對於勞工的生活要給予基本的保障。 潘部長世偉:當然。 李委員昆澤:除了剛才提到的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外,基本工資的爭議也是勞工團體及本席一直與部長多次討論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是。 李委員昆澤:以我們目前的基本工資而言,不是只有少數的勞工,而是在百萬的勞工中有9%的勞工,也就是將近1成的勞動人口所領到的薪水是在2萬元以下。其實,也不是只有這1成的勞工所領的薪水是在2萬元以下,部長,你應該也很清楚,很多的勞工都是領底薪,再加上獎金、加給或是加班費等等,才能領到一般上班族的薪水。 潘部長世偉:超過2萬元。 李委員昆澤:一般而言,這個底薪的計算都是基本工資或略高於基本工資。 潘部長世偉:這種現象在南部比較多。 李委員昆澤:其實在北部也是很多。 潘部長世偉:比較少。 李委員昆澤:一般的勞工都是底薪再加獎金、加給、膳食費或交通費等等,才等同一般上班族所領的薪水,因此,我們調整基本工資的話,除了是給予那將近1成只領2萬元以下薪資的勞工有一個基本保障之外,也能對於一般勞工的實質所得有所提升。 部長,我們目前的基本工資還不足以保障勞工基本的家庭生活,這也是我們長期以來與你的看法不同之處,除了勞工每個月最低的平均生活費之外,我們認為還應該再加上他的扶養人數,照這樣計算之後,基本工資應該是要2萬2,639元以上,才有辦法讓勞工的生活有一個基本的保障。除了基本的保障之外,對一般的上班族、一般的勞工而言,他的實質所得也會有所成長,因此,調漲基本工資是勞動部一項相當重要的工作,部長,你有何看法? 潘部長世偉:調漲工資本來就是勞動部一直在做的事情,過去我們也已經調漲了4次月薪、2次時薪,基本上,這個部分並不是問題,整個方向上本來就應該調整,但是,委員剛才提到,有些意見認為應該加入勞動扶養比,事實上,在去年及前年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時都有討論到這個部分勞工團體提出來的意見,根據這個意見就必須要去計算何謂勞動扶養比,按照我們的計算結果,必須是家戶人口數扣掉家戶勞動力才能算進去,如果是將家戶人口數全部算進去,所佔的比例相對就會比較高,計算出來的結果就會不一樣。在當時的整個討論過程中,學者專家們有提出這個看法,也與勞工團體代表都談過了,最後大家都取得共識,才會做出這樣的結論。 李委員昆澤:部長,本席很嚴肅的問你一個問題,在你任內勞工的基本薪資有可能達到2萬2,639元的基準嗎? 潘部長世偉:這個部分是要經過一定程序的處理,所以今天有勞資政學等相關的專家一起來討論,而我也認為我們今天是一個非常公開的討論過程、是一個民主化的討論過程,這些本來就是在制度上安排的。 李委員昆澤:在審議委員會裡雖然是有勞資政學的代表參加,但是,只要細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基本成員,就可得知官方的主導性還是非常強。 潘部長世偉:現在官方已經沒有主導性,主要是在討論過程中…… 李委員昆澤:部長,近年來政府部門也都大聲呼籲要調漲薪資,成果如何呢?我們是否有將加薪的企業公布出來?這樣的企業很少,將他們公布出來才有意義! 潘部長世偉:我們的勞動力發展署在北、中、南辦理徵才活動時,針對雇主實際上提供的薪資水準,已經要求他們在適當的時間公布。 李委員昆澤:日本的首相安倍晉三呼籲日本國內的企業為員工加薪,而日本的經濟產業省也在今年3月13日發表了一項重要聲明,他們表示要公布國內不加薪的企業名單,日本都已經做到這個程度了,部長,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面對勞資爭議的司法案件或協商案件中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的爭議佔了6成以上的情況,我們要加強勞動檢查,確實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 潘部長世偉:當然。 李委員昆澤:至於基本工資的部分,應該是勞動部相當重要的一個方向,身為勞動部長就必須要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希望你能夠努力! 潘部長世偉: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李委員貴敏、賴委員振昌、黃委員偉哲、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明文、鄭委員天財、蕭委員美琴、盧委員秀燕、邱委員文彥、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江委員啟臣、費委員鴻泰、邱委員志偉、陳委員淑慧、薛委員凌、楊委員瓊瓔、楊委員玉欣、吳委員秉叡、林委員佳龍、徐委員少萍、徐委員欣瑩及林委員德福皆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結束。 現在處理勞資爭議處理法條文修正草案。 許委員智傑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教師對於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勞資爭議。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本法。 李委員昆澤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煌瑯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將裁決決定書公告上網,且公告違法企業名。 主席:第一案人員可以先行離席。 目前提案委員僅有李昆澤委員一人在場,而勞動部今天的說明對於這三項條文修正案都是持保留的態度、保留的意見。 潘部長世偉:(在席位上)都有談過了。 主席:既然都已經談過了,而且人數也不足,因此,本席做以下之裁示……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你和誰談過? 潘部長世偉:(在席位上)許委員。 主席:你與許委員談過,但是…… 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本席人還在這裡! 主席:沒關係!反正在場委員人數也不夠。 今日會議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煌瑯等21人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未審竣部分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 委員楊玉欣、徐欣瑩、徐少萍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楊委員玉欣書面質詢: 鑑於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逐年下降,89.26%的身心障礙失業者需要政府提供就業服務措施,以提供就業資訊、就業訓練、就業媒合、獎勵或補助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為主。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102年12月全國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未足額進用報告,尚有25個公家單位、未足額進用34個身心障礙者職缺;私人企業共1,489單位、未足額進用2,297個身心障礙者職缺,可見就業市場上仍有依法必須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兩千多個就業機會未能充實。為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提升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本席提出書面質詢,並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書面逐項答覆: 問題一、請問目前就業市場上企業未足額進用的兩千多個職缺,分別屬於哪些行職業別?需要進用哪些障別與障礙程度的身心障礙者? 問題二、勞動部對於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公私立單位,已進行或將進行哪些具體的獎懲或輔導措施? 問題三、身心障礙者的職業訓練,各類訓練班級之規劃依據為何?目前是否有針對就業市場上,企業未足額進用的職缺進行訓用合一之課程規劃?為什麼? 問題四、勞動部對於降低企業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職缺數,以及提高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具體的規劃、目標與期程為何? 徐委員欣瑩書面質詢: 派遣勞動是國內常見的工作型態。企業、機關等用人單位不直接雇用求職者,而是由派遣公司雇用勞工後再以短期工作的名義,調派至企業、機關的就業模式,已經成為各界關切的現象。這種工作型態為人所詬病的、也最常受到批評之處,是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擔負責任與正職員工相差無幾,但是薪資、福利卻無法比照正式員工。包括勞工團體、民意代表,都對於這種臨時雇用常態化、低薪化趨勢感到憂心。 由勞工團體於五一勞動節時以「反低薪、禁派遣」作為遊行訴求之一,就可以觀察到勞動派遣議題在國內所引起的注意。勞動部雖已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但是該法案在研擬時就受到勞工團體的關注,甚至有諸多批評。本席敬請勞動部在研擬派遣勞動保護法時,要加強保護勞工的工作權,避免勞動派遣損及勞工權益,因此,在此特別提出書面質詢: 一、請勞動部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時,能多傾聽勞工團體的意見。 二、勞動派遣並非職場的工作常態,請勞動部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時,納入落日條款,在一定時間後禁止國內再度使用勞動派遣,並將相關管理回歸勞基法。 三、派遣勞工的工作權益、薪資、福利應比照正式職員,請勞動部在研擬「派遣勞工保護法」時,必須要有明文條款讓派遣勞工的薪資、福利比照正式員工。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台電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勞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之監督檢查作為報告』書面質詢 核能電廠歷年重大工安意外 1988-03-11 勞委會專案檢查核一廠,發現多種機器操作違規,如不改善勒令停工。 2005-09-30 台電核能一廠一號機昨天下午歲修時,發生斷路器測試檢修短路,產生的電孤燒傷附近施工的三名工作人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管制處長陳宜彬表示,這起事故純屬工安意外,與核能設施無關,也沒有輻射汙染之虞。 2007-02-08 核四廠離奇工安意外,怪手墜49米深井,司機粉身碎骨。 2008-04-21 清洗核四外牆,工人1死1骨折。 2009-06-29 位在核三廠核能機組旁一座34.5千瓦的「起動變壓器」突然起火燃燒;起火原因為大雨造成三向開關線路短路,引燃變壓器內保護的絕緣油脂造成大火。由於10分鐘內無法控制火勢,廠方先將兩部核能機組發電降載至90%,緊急通報轄區內消防隊支援,經過近30分鐘,在下午3點48分將火勢撲滅。初步研判是變壓器線路的絕緣功能失效才起火,但不排除漏油、管線老舊、雷擊等原因。 2011-03-29 核三機組維修,2工人被蒸氣燙傷。 2013-04-29 經濟部日前公布「核能議題問答集」為核四安全背書,民進黨政策會撰寫的說帖質疑經濟部迴避許多核四工程缺失,稱違規案件四十九件、被台電列管十八項工安問題,但根據原能會的資料,核四工程共有五百一十二件違規事件。 一、勞動檢查的問題。 (一)核一、核二、核三廠部分: 據部長報告提出的資料顯示,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計102家次(核一廠18家次、核二廠35家次及核三廠49家次),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者高達84家次,除通知改善外,停工處分計8件、罰鍰處分計6件。本席認為,從這麼高比例的違反法令家次看來,不難理解為何過去一二十年來為何核電廠工安意外時有所聞。請問部長,除了通知改善、停工處分以及罰鍰處分之外,勞檢單位是否曾經曾與經濟部、台電與核電廠一起研究過要如何降低勞檢時的違法比例? 其次,部長的報告裡面指出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計1,671座次(核一廠423座次、核二廠598座次及核三廠650座次),但為何沒有提出違法的數據?同樣的,為何核四廠也只是提到總計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計541座次,但並未提出違法的數據? (二)核四工程部分: 在核四部分,98年迄102年止,總計實施一般安全衛生勞動檢查計2,954家次,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者計2,134家次,除通知改善外,停工處分計70件、罰鍰處分計111件,雖然違反法令的比例比核1、2、3廠的八成還少,但是停工與罰鍰處分的件數卻非常多,顯然必須改善的地方還是很多。 其次,九十六與九十七年核四都曾經發生過勞工死亡的工安意外,一次是怪手操作出問題,另一次則是清洗外牆的工作造成的,根據部長提供的資料指出,經貴部執行強力監督檢查並與該台電公司締結安全伙伴合作關係後,98年迄今未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但是根據民進黨政策會撰寫的說帖質疑經濟部迴避許多核四工程缺失,稱違規案件四十九件、被台電列管十八項工安問題,而原能會的資料則是指稱核四工程共有五百一十二件違規事件,這一個部份還是要請勞動部持續與台電合作,進行改善,尤其應該趁目前停工階段好好檢討問題。 二、強化核能電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問題。 核四電廠的施工安全問題曾經是極為惡名昭彰的,根據過去的一項數據顯示,從2004年至2008年,還沒開始運轉就已經因為職災而造成七位勞工死亡;更嚴重的是,工安與核安息息相關,工安有問題表示核安也有漏洞,過去往往被視為核四運轉的警訊。 首先,部長在報告裡面指出,核能電廠過去並沒有職業安全衛生系統化管理制度,這實在是令人難以想像的;如今,核能電廠員工超過300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勞動部即將要求其建立職安衛生管理系統。本席想請教部長,是否曾經針對核電廠員工之罹癌情況進行調查?其工作環境是否容易造成罹癌比例升高? 其次,部長提到「落實勞工立即危險之緊急退避權」的問題,的確極為重要,假設核電廠發生大火,或者是因為受到地震或海嘯等重大天然災害影響而導致勞工可能會面對生命威脅,他們應該怎樣保護自己?請問部長,這方面勞檢單位對於台電以及核電廠方面的要求為何?部長在報告中指出:「作業環境監測及健康檢查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本部職安署將依該公司之通報資料,落實監督管理及查核,以保障勞動權益」,此一通報資料將會公開嗎? 最後,因為核能電廠除了台電本身員工之外,會用到大量自營作業者、派遣人員等擔任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如何確保這一類人員的專業程度沒有問題,符合核能電廠的高度安全要求,本席認為也是未來必須持續關注的課題,希望勞檢單位能夠確實要求核電廠注意這個問題。 主席:在會議結束之前,本席要向各位說聲抱歉,今天處理臨時提案時的聲音過大,如有造成各位驚嚇之處,讓各位感到困擾的話,身為召委的本席在此向各位致歉!雖然媒體也大致報導了今天會議處理臨時提案的過程,不過,有些媒體做了完整的報導、也有些媒體只做了一半的報導,因此,本席必須在此特別向各位提出說明,本席從第七屆至第八屆已經連續擔任過5次召委,雖然本席曾經在質詢台上拍過桌子,卻不曾在主席台上拍過任何一次桌子。今天本席之所以會有這樣的一個反應,也無須再做更多的解釋,因為在主持會議時是必須要秉公處理,對於議事作業一些相關的規定或是一些有前例可循的狀態,本席也不會故意去做更改,然而,臨時提案的處理從本會期開始都是在中午11時50分之前進行,本席也不會特別將它提前至11時30分,基本上,大家應該知道今天是因為中午有兩項法律案要進行協商,而這個協商並不是本席刻意安排進來,它是由院會交付與徐少萍召委共同進行協商,才會安排在今天中午,因此本席希望能提早在20分鐘前盡快將臨時提案處理完畢。至於是否造成有人誤解在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之後,後續安排質詢的委員就要等到下午,本席也不曾這麼做過,任何委員只要在中午之前到場等候質詢,基本上,本席都會等到他們詢答結束,才會宣告中午休息。本席也不曾在委員詢答時一到響鈴的時間就要求停止,本席都會等到委員質詢的議題達到一個完整的段落之後,再提醒詢答時間已經結束。無論是朝野的立委或是哪一位立委,本席對於他們的詢答時間都相當尊重,甚至還會給予更多一點的時間,讓他們能夠將議題完整的詢答結束,以上是本席擔任主席應該做的事情。 本席也必須再強調一次,本席擔任召委時曾經接到許多媒體記者的抱怨,為什麼本席的會議都要開這麼久?相信在座許多官員及議事人員也都希望本席的會議時間不宜結束得太晚,今天本席被自己的同事批評縮短質詢時間是為了要趕回南部去趕場,本席絕對沒辦法接受!本席絕對沒辦法接受!無論他是誰,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可以如此質疑本席!明天還是由本席主持會議,如果他要出席提出說明,本席絕對會給他時間,但是,本席不曾在擔任召委時縮短委員的質詢時間,再趕回自己的故鄉去趕場!本席需要趕什麼場,有必要做到這種程度嗎?假設其他委員會的發言時間是12分鐘,而本委員會只有10分鐘,那麼20位委員總共也只相差40分鐘,有必要這樣趕嗎?甚至還質疑本席一天一個議程卻安排了5個議題,本席都不知道今天究竟有沒有安排到5個議題,如果把那2個交付協商的法律案算進來,根本就沒有超過5個,總共也才只有4個而已!在學運期間,曾經有一個星期的時間不曾召開過委員會,因此在第一個星期當然就會多排一些議案,這個部分也要請議事人員及相關的官員多多體諒,畢竟之前有一個多星期不曾開過委員會,也因為如此,才會將一些議程或多或少的多擠了一些進來,但是,也沒有天天超過5個議程的情況,本席不知道為何會有這樣的說法? 最後,本席還是要向各位再一次致歉!對於造成各位今天的困擾,深感抱歉!對於本席能力不足之處,各位可以多多提醒,本席也可以盡早結束擔任召委的時間,謝謝大家。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