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52分","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昭順","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5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53分","103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5分至下午1時13分","103年5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42分","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岱樺    陳明文    黃偉哲    廖國棟    黃昭順    蘇震清    王惠美    李慶華    丁守中    陳怡潔    徐耀昌    葉津鈴    楊瓊瓔    潘孟安    張嘉郡","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邱議瑩    江啟臣    馬文君    羅淑蕾    蕭美琴    鄭天財    邱文彥    賴士葆    吳秉叡    楊應雄    許添財    李桐豪    林德福    簡東明    陳碧涵    江惠貞    盧嘉辰    李貴敏    呂學樟    盧秀燕    李應元    賴振昌    張慶忠    蔣乃辛    孫大千    管碧玲    周倪安    楊麗環    何欣純    蘇清泉    蔡錦隆    田秋堇    鄭麗君    陳亭妃    翁重鈞    吳育昇    徐欣瑩    呂玉玲    薛  凌    陳唐山    陳節如    吳育仁    李昆澤    尤美女    潘維剛    林佳龍    高志鵬    葉宜津    蔡其昌    趙天麟    林鴻池    李俊俋    姚文智    劉櫂豪    許智傑    王廷升    楊  曜    羅明才    鄭汝芬    林明溱    劉建國    顏寬恒    魏明谷    孔文吉    邱志偉    費鴻泰    陳淑慧    蔡煌瑯    林滄敏    林淑芬","      委員列席71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岱樺（5月8日葉津鈴委員代理）","專門委員：黃素惠","主任秘書：李水足","紀    錄：簡任秘書  葉義生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朱莉華      專    員  曾淑梅","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103年5月5日（星期一）","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針對核四一號機不施工、二號機全部停工所涉原興建計畫之調整、現行預算之修正及法規之適用等，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濟部張部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陳明文、黃偉哲、廖國棟、黃昭順、蘇震清、王惠美、李慶華、丁守中、羅淑蕾、蕭美琴、陳怡潔、邱文彥、鄭麗君、田秋堇、尤美女、管碧玲、許添財、陳歐珀等19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張部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董事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蔡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張嘉郡、潘維剛、楊瓊瓔、徐耀昌、李昆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項目：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項目：四、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通過臨時提案8案：","一、針對核四興建計畫，經濟部應提供近5年之工程發包、付款及工程進度驗收報告，並羅列目前未完工之清單項目，以供國會及社會大眾檢視。"],["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鄭麗君　　李俊俋","二、經濟部應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之範圍內公布「強化安全檢測小組」之45名工程師及12名國際專家顧問之名單，以及於安檢完成後公布小組成員背書保證之安全檢查報告書，以供國會暨社會大眾檢視。"],["提案人：林岱樺　　蘇震清　　黃偉哲　　陳明文　　鄭麗君　　李俊俋","三、2014年5月2日尤美女委員質詢江宜樺院長有關核四廠一號機之安檢狀況，江院長表示：「若安檢不過，會更換設施。」為釐清核四廠一號機安檢之情形，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週內提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一號機開始安檢以降，發生「安檢不過」情形之時間、項目清單、原因說明、因此更換之設施及執行狀況（包含是否變更設計、發包、施工；若是，如不涉保密條款，並檢附相關合約影本）、安檢人員出勤紀錄。"],["提案人：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尤美女　　鄭麗君","四、鑑於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日前宣示核四廠一號機不施工，二號機全部停工，未來台灣電力將以燃煤、燃氣發電等方案替代，售電成本因反映燃料成本勢將大幅增加，爰此，建請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研擬核四能源替代方案規劃，在電價合理化的前提下，就發電規模、經濟效益及技術競爭力等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儘速召開全國能源會議，檢討國家整體電力結構及持續輔導產業節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確保未來供電無虞。"],["提案人：黃昭順　　李慶華　　丁守中　　楊瓊瓔　　黃偉哲"],["連署人：廖國棟　　王惠美"],["項目：五、行政院江院長於103年4月28日宣布「核四廠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二號機全面停工」。基於核四停工不等於停建，目前所採封存作法是希望替下一代保留能源選擇的機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作好相關封存工作，以確保設備組件於封存期間之品質，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確實就封存及停工之方式、執行項目、所需人力及經費等詳細評估並提出具體執行計畫，以利後續作業之進行。"],["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連署人：王惠美　　黃偉哲"],["項目：六、為確保核四廠一號機相關封存期間各項作業符合核能品保要求。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行法規及參考美國核管會（NRC）規定，於進行封存前30日提送封存理由、維護、測試計畫、設備清單、作業依據、品保計畫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審查，以確實執行封存計畫。"],["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連署人：黃昭順　　王惠美　　徐耀昌　　黃偉哲"],["項目：七、核四廠計畫包括動力機組及發電機組，目前政策調整方向為核能發電方式，須待全民公投來決定。唯目前核四電廠發電機組部分已完工，為積極運用政府經費，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於核四廠址規劃石化動力機組進行發電計畫，穩定國內電力供應。"],["提案人：黃昭順　　楊瓊瓔"],["連署人：王惠美　　丁守中　　徐耀昌　　黃偉哲"],["項目：八、為因應行政院103年4月28日核四計畫最新措施，核四廠一號機封存、二號機全部停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就核四計畫103年度約81億元儘速進行調整，以符合立法院決議及計畫調整，至於104年度及以後年度，核四相關封存經費應積極評估提出說明。"],["提案人：廖國棟　　楊瓊瓔"],["連署人：黃昭順　　徐耀昌　　王惠美　　黃偉哲","103年5月7日（星期三）"],["段落：報告事項"],["邀請經濟部部長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審計部審計長針對核四案101年度、102年度預算之執行及已執行之安全檢測預算細目，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濟部張部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董事長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陳明文、黃偉哲、李慶華、蘇震清、丁守中、楊瓊瓔、田秋堇、尤美女、許添財、鄭天財、羅淑蕾、鄭麗君、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張部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董事長、審計部林審計長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決定："],["項目：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項目：二、委員潘維剛、張嘉郡、陳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項目：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項目：四、委員口頭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通過臨時提案3案：","一、有鑑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年年虧損，據102年度估計，全年虧損已高達約175億元，然該公司不但未能反思公司虧損及經營績效不彰等問題癥結（譬如常為人詬病之管理缺失、無效率、或獎金、福利名目浮濫，或不當投資等因素肇致墊高供電成本……等），竟一昧只想以調漲電價方式解決公司之虧損，於102年更逕自發布實施夏季電價費率，同年10月宣布再次調漲電價，不但藐視國會，無視國會之監督權力，更完全漠視全國人民之生活痛苦。加以，近來核四存廢之爭議不斷，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竟更企圖以「調漲電價」作為威脅全國人民停建核四之後果，反未能深思及積極發展各種可行性之能源政策，實有愧於全民。爰此，為避免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核四存廢之爭議，企圖以「調漲電價」作為手段，將電價再次調漲造成物價波動，進而影響台灣經濟情勢，促使台灣總體經濟更加雪上加霜，特要求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價計算公式審議完成前，且未經立法院同意調漲電價前，不得逕自調漲電價，以解民瘼。"],["提案人：葉津鈴　　黃偉哲　　林岱樺　　蘇震清　　楊瓊瓔　　王惠美　　徐耀昌","二、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03年5月5日會議時，經濟部部長業已允諾將於1個月內針對核四改建其他類型電廠議題提出報告，惟查是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經濟部網站於同日下午5點39分居然發布「核四轉型天然氣電廠是假議題……」之新聞稿，連替代方案都未規劃、未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就於經濟部官方網站刊登此一新聞稿，顯見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根本不積極思考30年來核四此一重大爭議之解決，而只想繼續維持核四。另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提出核四廠建廠執照第3次展延之申請，其申請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而今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核四後續、處置，尚無完整規劃，且我國現行法規範並無核電廠封存之相關規定。同時，社會各界對於核四廠預算之便宜調度使用與安檢預算及間接費用之動支及其必要性，更多所質疑。爰要求：1.經濟部應公開揭露101年度至102年度核四預算動支之明細，供國會及社會檢驗，並於3日內提出核四案103年度預算之現有明細資料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2.核四廠之封存計畫規劃完成後，應函送立法院。3.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未收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封存計畫及併案審查前，不得准駁核四廠建廠執照展延申請。"],["提案人：陳明文　　蘇震清　　黃偉哲　　林岱樺　　楊瓊瓔　　王惠美　　尤美女","三、行政院目前核定之核四計畫103年度預算數約81億元，含機械設備等16億元、利息26億元、用人13億元、工程顧問7億元、環境調查與檢測9億元及保警費用、保險與行政規費等10億元等。鑑於日前政府對核四計畫順應民意之調整及為達成「核四電廠是否運轉交由全民公投決定」，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送經濟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計畫及預算調整報告，以利103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議。"],["提案人：楊瓊瓔　　廖國棟　　王惠美　　林岱樺　　黃偉哲　　徐耀昌","103年5月8日（星期四）"],["段落：討論事項"],[],["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經濟部張部長報告後，委員黃偉哲、李慶華、丁守中、陳明文、楊瓊瓔、蕭美琴、邱志偉、賴士葆、林淑芬、潘孟安、葉津鈴、田秋堇等12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張部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總經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陳執行秘書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楊瓊瓔、張嘉郡、陳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經濟部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經濟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決議：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首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請提案人蘇委員震清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蘇委員不說明。","請提案人丁委員守中說明提案旨趣。","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本席有兩個提案，其一，鑑於坊間有多層次傳銷公司也就是俗稱的老鼠會聲稱，研發出可使用一輩子且免加油、免充電、零污染之磁能動力車，造成民眾受害。其實這類公司非常多，打開報紙就會知道，每個月都發生很多起。本案於去年（101年）12月提出，正因類似的違法吸金案件每個月都會發生，這類案件雖無實質銷售商品，但單靠介紹人加入就使得受害人達數百人，金額超過上億。公平交易委員會雖處以罰鍰，也移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但受害民眾卻只能無助地面對漫長的司法訴訟。為保障受害民眾權益，本席等19人乃提案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設置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保護機構，並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以保障受害民眾權益。本案公平會吳主委曾與本席多次進行協商，也與業界進行協商，業者均同意設立，以形成良性循環，將惡質業者排除在外。","其次，本席與吳委員育仁等21人，鑑於我國雖屬市場經濟，政府無法強制或控制商品之銷售價格，但如商品供應者貪婪不注重公共利益、獨占事業利用市場力量長期壟斷市場，使得市場上較弱勢之消費者或其交易相對人，無法經由價格機制取得正確與足夠之資訊而造成市場失靈，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能扮演一定角色。爰此，本席等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負起一定職權，且投入更多心力於查處物價上，尤其具有監督物價豐富經驗之前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之人員與職掌均轉到公平會，為使公平會能投注更多心力於調查與處分違法事業，我們希望能適時增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區隔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須「具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前提，使非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能合理地反應成本調漲幅度與獲取合理之利潤，但不得趁機調漲銷售價格以牟取不正當利益，將相關職權歸公平會掌管。","再者，這次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增加了公平會的搜索權與扣押權，實則早於101年11月19日，本委員會即審查通過本席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增加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搜索權與扣押權，內容文字幾乎與行政院此次所提第二十八條相同，如此還需要重新提出審查嗎？既然已經有通過的條文，何不以通過條文為主？這點亦請各位委員共同商酌。","另外，今天正好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所以本席也就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一併提出修正動議。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對獨立機關的定義：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爰此，本席曾提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希望以後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成的決定不必送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而直接送請行政法院來進行相關訴訟程序，讓對公平會所為之決定或處分不服者，改以行政訴訟程序來處理。由於那時候是在組織法中討論，經過瞭解，我認為應該放在母法中，也就是在公平交易法中修訂。在與公平會討論後，本席針對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提出修正動議，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這是比照飛航安全委員會、NCC之類的獨立機關來修正的，我們希望對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做之決定或處分不服者，不必再送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而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主席：現在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就行政院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及委員提案進行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秀明奉邀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本草案修正緣由及修正重點報告如下。","一、修正緣由","公平交易法自80年2月4日制定、81年2月4日施行以來已逾20年，期間雖有5次修正，惟均為特定議題或少數條文修正。近年來國內外社經情況快速變化，必須加以因應與調整，本會爰就整部公平交易法進行檢視，並廣徵各界意見，歷經多年之反覆檢討研議，報請行政院審查後，送請　大院審議本件「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二、修正重點","本件「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為全文修正，條文在內容或條次上均有變動，修正重點可分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並刪除有關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部分：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體系，修訂與完善各行為類型之內容","(一)修正「事業」之定義，將同業公會以外之事業團體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二)修正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授權由本會視經濟發展情況之變動，適時調整獨占事業認定門檻公告金額。（修正條文第八條）"],["(三)修正結合相關規定：","1.改採結合單一申報門檻制度。（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2.明定關係企業銷售金額併入結合申報門檻計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3.加長主管機關就結合申報案件得延長審理之期間為60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五項）","4.增訂無須申報結合之類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四)修正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1.增訂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修正條文第十五條）","2.將許可期限及延展期限上限修正為5年。（修正條文第十六條）","3.增訂事業違反聯合行為許可附款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五)明文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增訂「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並明定準用於服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六)修正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類型、增訂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1.修正明定事業不得為對市場造成限制競爭效果之不當低價競爭或其他阻礙競爭行為；另將不當贈品贈獎促銷行為移列不公平競爭專章。（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2.修正事業使他事業參與限制市場競爭行為之規範，擴及至參與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四款）","3.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五款，回歸營業秘密法。","(七)修正不實廣告行為規範：增訂「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亦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並例示其範圍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八)修正仿冒行為規範：明文排除已註冊商標之適用，回歸適用商標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部分：強化主管機關執法權限","(一)參考世界主要先進國家立法例，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及扣押權，以有效打擊事業限制競爭行為；為避免侵害人權，限定得發動行政搜索權之事由、對象及處所，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另按，　大院丁委員守中等人已有類似之搜索、扣押提案條文，業經101年11月19日　大院第8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同年12月18日　大院第8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目前待協商中。","(二)新增事業承諾改正違法行為之中止調查制度，藉由事業之主動停止、改正以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等措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四部分：提升行政罰裁處效能","(一)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罰鍰額度，對於影響整體社會民生經濟之限制競爭行為課以較重之處罰。具體言之，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提高，違法結合行為得處2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其他一般限制競爭行為得處1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至於不公平競爭行為則維持現行規定之5萬元至2,500萬元。（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二)增訂限制競爭行為裁處權時效為5年，不適用行政罰法之3年時效一般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三)明定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違法時，得對參與之成員予以併罰。（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三、本草案關於多層次傳銷之條文須刪除","另外，感謝諸位　委員支持，讓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上一會期完成立法。由於該法已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因此本草案中暫行保留之多層次傳銷相關條文，即須相應刪除。（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四、結語","近年來許多跨國反托拉斯案件，受限於現行規範之調查手段有限、裁處權時效過短等原因，造成我國政府難以處理，影響執法威信及產業發展，本會爰就公平交易法全面檢視並做大幅度修正，以期加強執法效能，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鼎力支持並給予指教。謝謝！","主席：現在有兩項修正動議：一個是本席等所提針對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之修正；一個是丁委員守中等針對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之修正，這兩項修正動議與今日議程所列各案一起併案審查。","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首先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主委提到，此次不管是政院版或委員提案，修法幅度均不可謂小，甚至可說滿大的。但其實民眾所在意的是，公平會到底有沒有辦法達成民眾心中的期待？比如平抑物價或廣告不實，或部分廠商的聯合行為導致民眾權益受損之類的情形，到底有沒有辦法處理？政府機關要人，我們就給人，但是像組織改造，越改人卻越多；要權，我們就給權，像丁委員之前已經提案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行政院版也在第二十八條中對此有所修正，賦予公平會強制搜索與扣押權，雖然陳前院長說強制扣押、強制處分權的使用必須謹慎，但終究還是給了！所以你要權，我們就給權；要人，我們也給人了；至於錢，我們也給預算了，可是公平會給民眾的感覺又是如何呢？我們真能透過修法來讓公平會符合民眾期待嗎？或者民眾的期待根本就是錯誤的？不知主委對此以為如何？像油價調整，明明兩家公司的成本結構不同，偏偏這兩家公司就用一小時的差異來交差，可見這根本就是一個寡占的市場！再如咖啡價格調漲，公平會認定業者有聯合行為，並開罰二千萬，結果最高行政法院竟然改判，撤銷了公平會的裁決！如此，公平會到底還能做什麼？這是公平會在蒐證、查察過程過於鬆散，以致法律構成要件不完備，還是法律所授予公平會的權限就是不足？這些問題，請主委給個理由講講看！"],["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黃委員提到很多問題，首先，公平會的人與錢是逐年減少的，在政府的組織改造中並未增加。其次，這次修法確實針對機關職能……","黃委員偉哲：意思就是說，人多一點錢也多一點才能辦事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只是說明一下，並無此意。"],["黃委員偉哲：但權總是增加了吧？"],["吳主任委員秀明：透過這次修法是會增加。"],["黃委員偉哲：之前丁委員的提案……"],["吳主任委員秀明：尚未通過。"],["黃委員偉哲：至少一讀通過了。","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一讀過了，但仍在進行政黨協商，尚未三讀通過。不過這幾年透過丁委員的提案，確實有增加一些職權，如重罰、寬恕政策等等，都非常有用。再來是咖啡案與鮮奶案，這是兩個案子，鮮奶案比較順利，到目前為止都還獲得行政法院的支持，但咖啡案就比較困難些……"],["黃委員偉哲：至少還沒定讞。","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但涉及證據問題。由於聯合行為的案子如咖啡案，缺少直接證據，所以我們提一些情況……","黃委員偉哲：所以你們的查察模式都讓業者摸清楚了，至於法律條文方面，人家有一缸子律師，所以即使到行政法院也沒在怕的，請問你們還能做什麼？你們有公權力，也背負了民眾的期待……"],["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其實也有很多其他的案子……","黃委員偉哲：除非修法，讓法律的認定可以更偏向公平會，像舉證責任，就必須由廠商自行舉證無聯合行為，而非由公平會來舉證其有聯合行為……","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所以蘇委員與潘委員的提案即與此有關，我們認為潘委員的提案比較可行，也支持潘委員推定的規定。","黃委員偉哲：大家期待公平會能與大財團對抗，像美國反托拉斯法既兇又猛，連科技界四大天王蘋果、Google、Intel、Adobe，在2011年時都被自己的員工提起集體訴訟，指控自己的公司與其他三家公司協商，以互不挖角方式來限制員工薪資。換言之，如果我在蘋果工作，而Google就不會來蘋果挖角，除了高級CEO之外。因為科技業員工尤其中階主管如果做得不錯，其實是可以透過更高薪資來進行挖角。現在由於這種互不挖角的默契，導致這四家公司的員工薪資無法有效提升。該案在2011年提起集體訴訟，2014年4月達成和解，這四家公司也賠了好幾十億。但由於員工數加起來有六萬多名，以致每人所獲得金額有限，卻至少讓這四家公司付出好幾十億美金！美國可以做這種事，而且這不是什麼特殊事件，只是純屬科技界的不成文默契，卻因為被抓到有互相聯絡而提起集體訴訟，這在臺灣可能發生嗎？前幾天鴻海的郭董還說在他底下員工的薪資絕對不只22K，哪家公司員工的薪資不到22K就把它買下來。可是才剛說就被打臉，有員工馬上就說要把薪資單拿給他看。大家好像覺得公平會都是處理消費方面的問題，但是如果在台灣有廠商針對員工採取聯合行為，公平會可能會同勞動部來處理嗎？本席非常懷疑。","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能夠證明的話，是有可能的，這種行為是發生在美國，如果發生在我國，基本上，我們要檢視看看是否符合聯合行為的規定。","黃委員偉哲：本席也同意趕快修法，關於聯合行為的舉證責任，潘委員、蘇委員或是丁委員的版本，不管是修第七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都能夠讓你們有具體的成果。像民間電廠的案子，現在你們處理得怎麼樣？"],["吳主任委員秀明：現在是在訴願的階段。"],["黃委員偉哲：所以你們罰的六十幾億要拖到民國何年何月何日？他們已經先繳了才提訴願嗎？"],["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必須要繳。"],["黃委員偉哲：到底繳了沒有？","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有申請分期，已經有開始繳了。","黃委員偉哲：等到法院判決定讞了，才能定奪你們到底有沒有在為民眾把關，或是私下開個小門。剛開始敲鑼打鼓說要去懲罰聯合行為，結果到最後連一塊錢都罰不到！"],["吳主任委員秀明：法院跟我們的見解不一定一致。","黃委員偉哲：但是這不能成為理由，如果一次又一次的敗訴，就表示……","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很多重大的案子我們都勝訴，像三星寫手門、Google……"],["黃委員偉哲：罰了多少？"],["吳主任委員秀明：三星寫手門的案子罰了1,000萬。","黃委員偉哲：跟外國比起來，真的是一個好大的數字啊！本席希望你們再繼續努力。"],["吳主任委員秀明：好。"],["黃委員偉哲：謝謝。"],["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主席（蘇委員震清代）：請黃委員昭順發言。","黃委員昭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本席對修正案本身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因為委員所提版本都差不多，我們等一下可以進行協商。基本上，本席比較關心最近物價波動的問題，去年我們簽了臺紐協定，而且我們立法院還調降了奶粉的關稅，可是主委知道奶粉一罐本來賣多少錢嗎？現在已經漲到多少了？"],["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最大罐的奶粉已經超過1,000元了，不過一般家庭很少買那麼大罐的奶粉，大部分都是買小罐的。"],["黃委員昭順：你知道這種小罐的奶粉是多少錢嗎？你知道漲價的幅度是多少嗎？"],["吳主任委員秀明：委員所拿的是嬰兒奶粉嗎？","黃委員昭順：本席拿的不是嬰兒奶粉，但是這種奶粉也有漲價，所有的奶粉統統都漲價了，像這種奶粉是從五百多元漲到670元，而且價格非常混亂，嬰兒奶粉更不用講了，一罐要價一千多元，主委知道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知道，都超過1,000元。","黃委員昭順：整個奶粉價格不利於我們的生育率，而且我們立法院調降進口奶粉的關稅，又簽了臺紐協定，整個奶粉價格卻是這樣，主委有什麼感想？你們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你們什麼時候才能夠發揮你們的功能？","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沒有辦法直接干預物價，但是如果業者透過聯合行為或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去哄抬物價的話，我們就可以處罰。","黃委員昭順：主委，如果公平會只是扮演這種角色的話，那本席真的是要提出抗議，因為整個政策走向是要讓奶粉的價格往下降，因為這是民生必需品，結果我們連這件事情都管不著，我們跟其他國家簽協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降價，可是我們簽的所有東西只圖利了那些財團、進口商。","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政府對穩定奶粉的價格束手無策或不關心，而是……","黃委員昭順：不只是奶粉，你知道麻油的價格漲了幾成嗎？像端午節包粽子要用的香菇、肉類等食材全部都漲價了，為了讓豬肉降價，台糖一直配合，結果豬肉價格還是上漲。在端午節之前，你們能夠給民眾什麼樣的保證？公平會在這段時間可以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在穩定物價小組裡面就是堅守……","黃委員昭順：你能不能在這裡向我們保證至少讓大家過一個比較平安的端午節？現在連米都漲價了，米價大概漲了10%左右。","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定會克盡職責，會盡全力來做，在公平法所提供的所有政策工具可以做的範圍內，我們會跟穩定物價小組等其他各單位一起來穩定端午節的物價。"],["黃委員昭順：一定不要任由物價飆漲。"],["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也需要農委會的供需調節。"],["黃委員昭順：那奶粉的部分呢？"],["吳主任委員秀明：奶粉也是一樣。"],["黃委員昭順：奶粉的情形更誇張。"],["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已經立案調查了。"],["黃委員昭順：你們有鎖定目標去處理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黃委員昭順：尤其是嬰兒奶粉，真的是非常不可思議，如果你們不能夠拿出魄力來處理，我們這個政府真的會被人民所唾棄。","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全力去做，不過因為奶粉都是進口，所以價格是由國外的總公司決定。其次，在亞洲幾個國家裡面，其實只有泰國的奶粉比我們便宜，連大陸都比我們貴，更不要說香港、韓國了，不過我們還是會努力。","黃委員昭順：本席不能接受主委這樣的說法，有一段時間陸客來台灣每個人都提一箱奶粉回去，我們在這裡努力的讓奶粉降價，結果是讓大陸的小朋友喝，而我們自己的小朋友喝到漲價的奶粉，這樣合理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知道有些販售的商店有限制購買數量，不過這也表示台灣的奶粉其實比較便宜。","黃委員昭順：主委，這是因為我們立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我們開放陸客來台不是為了要讓他們來這裡買奶粉，我們進口的奶粉是要給我們的小朋友喝，所以希望主委對這個部分要加油。"],["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一定會加油。","黃委員昭順：其次，只要本席擔任主席，我一定會提出一個問題，就是現在人壽保險公司的醫療壽險幾乎所有商品到75歲就全部都不能用了，對於這個部分，金管會和公平交易委員會都必須要發揮功能，每次公平會來的時候，本席都會提出這個問題，本席已經講過很多次了，主委，你們對這個部分做了什麼努力？","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初步做一些了解，後來發現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到75歲，有的是到60歲，有的是到80歲，各家的情況有點不太一樣。","黃委員昭順：但是醫療保險就是到75歲就沒有保障了，其實75歲是我們最需要醫療的時候，但是幾乎每一家都停掉，所以本席質疑他們有壟斷的行為，這是第一點。第二，我們都認為這樣的合約是不公平的，不應該採這種作法，幾乎所有的壽險財團都在欺負我們小老百姓。主委，本席已經講過非常多次了，你們能不能在短時間內和金管會一起把壽險業者找來？因為大家平均壽命越來越長，這樣等於是壽險公司在壓榨所有的民眾。你們能夠在多短的時間內找業者一起來做一定程度的修改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吳主任委員秀明：據我們初步了解，金管會也有要求業者對壽險要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公平會的立場就是，如果業者是透過聯合行為而定在75歲的話，我們就有介入的空間，但是我們還需要跟金管會協商。","黃委員昭順：本席具體向主委建議，希望你們跟金管會一起把這幾家壽險公司找來，因為這樣才會有嚇阻的作用，否則民眾的權益會因為這樣的行為而沒有辦法獲得保障，本席希望主委能夠加油，好不好？"],["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可以去找金管會主委談。"],["黃委員昭順：多久以內可以做到？"],["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儘快。"],["黃委員昭順：本席希望能夠在一個月內。"],["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在一個月內找他談。"],["黃委員昭順：那在幾個月內能夠有具體的成果？"],["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有很大的部分是屬於金管會的權責。"],["黃委員昭順：本席希望能夠在三個月內有所改變。","吳主任委員秀明：好，我們會盡力而為。"],["黃委員昭順：謝謝。"],["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慶華發言。","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物價不斷調漲，像端午節的粽子都已經漲了一到三成，你們對於肉類、雞肉、蛋類、糯米等主要食材有沒有進行監控、查訪？有沒有什麼收穫？"],["主席（黃委員昭順）：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端午節、中秋節、春節等重要的節日和颱風前後都一定會做例行的工作，就是去市場查訪重要民生物資，了解價格變動有沒有異常，如果有異常的話，我們會去了解造成異常的原因是什麼，調查是不是因為原料或一些人為因素，我們在端午節也會做這些工作。","李委員慶華：是，你們查的結果怎麼樣？有查到什麼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請呂處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公平會服務業競爭處呂處長說明。","呂處長玉琴：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豬肉的部分，其實主要是因為去年小豬下痢的問題而造成豬肉供需失衡，雖然台糖有補充貨源，供貨量還是不夠，農委會也已經有進口豬肉，不過目前豬肉的供需仍然失衡，所以現在的價格每公斤還是在80元左右。至於米的部分，主要是因為去年稻米產量減少了三成，所以市場的供應量不夠，不過從今年5月開始新米會上市，所以供需失衡的情形會慢慢平緩下來。我們查訪之後並沒有發現業者有聯合行為，整個通路都有查了，主要是因為供需失衡才造成價格上漲。"],["李委員慶華：都沒有查到任何聯合壟斷的案例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查到一個屏東肉品市場的案子，因為有人在拍賣市場鼓譟，讓大家去不為價格的競爭，所以對這種行為加以處分。"],["李委員慶華：你們是怎麼處理？"],["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處罰。"],["李委員慶華：除此之外都沒有查到聯合漲價、聯合壟斷的行為嗎？","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有調查他們進銷存的價量，基本上是參差不齊，並沒有外觀一致的情形。","李委員慶華：是。大家之前非常關注一個案子，就是有一個廠商囤積了1,500公噸的豬肉，這個案子後來查無違法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據我們了解，他平常的囤積量就是這麼多。"],["李委員慶華：這個數量很嚇人。","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他是盤商而不是零售商，所以每天的進出量大概有60公噸左右，就是一個月都會存到1,500公噸的量。","李委員慶華：這個社會上有很多商品的價格都非常巧合，剛好都在同一個時間調漲價格，大家都覺得有聯合壟斷、聯合漲價的情形，公平會也去查了，可是常常都是雷聲很大，到最後卻不能成案，甚至還敗訴。你覺得相關法律有沒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本院委員有提出修正案，就是為了讓你們有更多的權力，讓你們有更大的的空間來查聯合壟斷、聯合漲價行為，你有什麼樣的看法？","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從100年修法以來我們都已經有開始強化了，包括對聯合行為的重罰，可以罰到上個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10%，另外一個就是寬恕政策，一個是棍棒、一個是蘿蔔，這兩者雙管齊下。寬恕政策就是如果他們自己投案的話就可免去罰鍰，這個部分已經立法通過，這一次的修法還增訂搜索、扣押的條文。另外，蘇震清委員和潘孟安委員提案針對聯合行為的合意之證明，規定在有一定的跡象、合理可疑的情況之下，就推定業者有聯合行為的合意，這樣舉證責任就會轉到業者身上。"],["李委員慶華：你對這部分同不同意？","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支持，潘委員和蘇委員提案的立法意旨類似，潘委員的案子比較可行，所以我們支持潘委員的案子。","李委員慶華：由於房價一直居高不下，最近有300個學者連署對房價合理化提出一些訴求，他們認為房價也應該要列為你們公平會的業務範圍，如果將房價列為民生物品的一種，變成是你們所負責的業務，主委的立場是怎麼樣？","吳主任委員秀明：在不動產市場這一塊，公平會過去介入比較頻繁的是不實廣告及促銷等等，至於價格的部分，因為房屋的市場太大了，所以它的供應跟價格幾乎不太可能會聯合，因此對於房價的情況，恐怕要配合其他貨幣政策、租稅、資訊的透明以及實價登錄等等，各方面一起來努力才比較有可能達成。","李委員慶華：所以對於房價的部分，你個人的立場是不贊成把它列為公平會的業務範圍？","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有違反規定，符合構成要件，我們當然可以處罰，但是我們很難想像，例如以台北市來說，這麼大的一個房屋市場能夠有人壟斷，這基本上是很難想像的一件事情。","李委員慶華：我的質詢到這裡，請主委在民生物價方面多多查察及監控，好不好？","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是我們的職責。","李委員慶華：希望你們能夠平抑物價，你也是小組成員之一，對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是穩定物價小組的成員。","李委員慶華：對於平抑物價方面，希望主委能夠多多注意，好嗎？謝謝主委。"],["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李委員。"],["主席：請蘇委員震清發言。","蘇委員震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委員詢問，去年3月公平會針對9家民營電廠重罰63.2億，請問主委，是不是如此？"],["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蘇委員震清：經過他們訴願，又減少了2.7億，所以實際上公平會也裁罰了60.5億，你剛才回答委員時提到他們現在仍在訴願中，對嗎？","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案子分成兩部分，成立聯合行為訴願的部分，我們已經贏了，這部分業者提起行政訴訟，目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繫屬當中，而在罰鍰訴願的部分，我們輸了，所以就如同剛才委員提到的，第一次撤銷，我們再罰六十億多，這部分他們目前正在提起行政訴訟。"],["蘇委員震清：那你剛才說讓他們分期付款對不對？"],["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所有的行政執行都可以……","蘇委員震清：好，我要問的是你讓他們分期多久？"],["吳主任委員秀明：通常他們可以要求60期。","蘇委員震清：60期是幾年？是5年！那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案件，你們讓這些所謂的廠商分期多久？"],["吳主任委員秀明：最高都是可以到60期。","蘇委員震清：我知道你們最高可以分到60期，但你們現在就是給這些民營廠商分60期，現在已經定了，有沒有？","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有。","蘇委員震清：那你跟我講，有沒有其他廠商，你們也是讓他們分60期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有很多。"],["蘇委員震清：你舉例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容我請法務處處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吳處長說明。","吳處長翠鳳：主席、各位委員。一般金額比較高的，廠商都知道行政執行署會同意60期，所以我們現在大概都會……","蘇委員震清：你們所謂有其他很多家廠商，你說給我聽！他們金額是多高？","吳處長翠鳳：我們可不可以會後查詢，再提供給委員？","蘇委員震清：如果我沒有記錯，應該好像還沒有到達60期的，我也希望是我記錯，但我的意思是……","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跟委員報告，到底要申請多少期，這都是業者申請的。","蘇委員震清：我知道，所以我今天要告訴你，如果最高是60期就是代表5年，我不相信你們對其他所謂一般聯合壟斷的廠商，也會給予60期的寬限期，但是針對民營電廠，你們已經不加思索同意了，業者自行提出60期，你們也認為要從善如流，因為最高可以分60期，因此你們也同意。我要跟主委說的是，其實你們也是讓他們解套，你們想想看，5年60期，平均每一個月才罰多少錢？但是他們漲價並向我們收費，你們所說的重罰，在分期以後，對他們來講有關痛癢嗎？所以我要講的是，當人民的憤怒達到這樣的高點以及當人民希望公平會能有所作為時，沒有錯，你們確實有開罰，但是你們同意他們分為60期，在這時候，就應該要如同你說的有裁量權，60期雖然是由業者申請，但是准駁與否是屬於公平會的權力，像這樣的行為，你們可以給他們到達60期嗎？法當然是允許的，但是你們有裁量權，所以給你們那麼多錢、權及力量，真的就能如同主委所說的老虎有了牙就能更加銳利嗎？","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分60期，還是要繳。"],["蘇委員震清：我知道。"],["吳主任委員秀明：一毛錢都不能少。"],["蘇委員震清：我要說的是為什麼要厚此薄彼？","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這不會，我們可以在會後……","蘇委員震清：我的意思是你們是同意他們分60期，但是為什麼你們不能只同意他們分12期或是24期，而是同意最高的寬限期？他們做得還不夠惡質嗎？他們賺的錢難道很少嗎？當然在立場上你們並沒有錯，但是就整個觀點而言，我們覺得你們好像是幫他們大開後門，讓他們走。雖然法定程序是允許的，但是其他人的觀感會認為為什麼要給他們60期？你們剛才提到他們的金額比較大，所以分比較多期，但我要告訴你，這有大小企業之分，如果是小企業真的無法繳納……","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這個案子的罰鍰也是史上最高的，所以……","蘇委員震清：史上最高，那是當然的，因為他們做得太惡質了，拿我們人民繳的稅金在玩嘛！我的用意是要告訴主委，面對這樣的情況，你們就是要拿出魄力讓人家看，既然法的程序上可以60期，也可以往下遞減，為什麼你們就是要採取那麼寬鬆的期限呢？每個月分期就是為了要減輕負擔，但是他們賺的錢還不夠多嗎？所以我覺得在這方面你們有欠缺考量的地方，我不是說你們錯，而是覺得你們應該可以更加思索這種情況。","吳主任委員秀明：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審酌到底可以寬限多少期時，基本上不會把寬限多少期當作一種懲罰來考慮。"],["蘇委員震清：但是也不應該對他們這麼優厚吧？","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我們在……","蘇委員震清：所以我要問你，到底有多少家廠商跟你們申請60期而你們也同意的？裁量權在於你們，我剛才已經講過，我知道今天就是因為他們的罰款很高，所以你們才准他們分這麼多期，但是我覺得你們在所謂的行政裁量權上，可以更加深思熟慮，當然不是作為懲罰，但是你要看他們的金錢來源，他們沒有缺這個，你知道嗎？","其次，我要請教主委，勞動部部長提到基本工資要用地區性的差異訂定，公平會講得都是公平正義，這或許不關你們的業務，但是我要問你，當你聽到勞動部長提到要用地區差異訂定基本工資的這個方向，你覺得有沒有一點可笑？"],["吳主任委員秀明：當然這個決定是我……","蘇委員震清：用地區差異來訂定，什麼叫做地區差異？你有沒有辦法給我一個答案？"],["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可能是想照……","蘇委員震清：是因為住屏東比較遠，台北比較都市？還是台北比較多夜生活，屏東的人比較早睡？"],["吳主任委員秀明：這的確是會引起一些爭議。","蘇委員震清：所以我說政府部門到底在做什麼？如同他們講的，公務人員是以職等敘薪，如果依他們的想法，那屏東的公務人員薪資是不是要比台北的公務人員領得少？真不知道政府的腦袋到底在想什麼？沒事就說一些有的沒有的事，讓人民討厭，讓百姓怨嘆，如同現在你們在查奶粉一樣，剛才主委講一句話，不只黃昭順委員不同意、不接受，我更加不同意、不接受。你提到只有泰國的奶粉比我們便宜，其他都比我們貴，政府不要常常用這種比喻來講，就好像是在說自己已經做得很好，認為世界各國的消費都比我國還高，我們已經算不錯了。但不是如此，我們應該好還要更好，而且如同你講的這不是絕對，其他國家的薪資也比我國高，現在什麼都漲，就是薪水沒有漲，但政府卻常常用這種比喻來和其他國家比。剛才提到奶粉，黃委員指出現在奶粉都在漲價，我們不要說調降，你們要怎麼跟他們進行道德勸說？你們最近好像有針對亞培及友華生技進行調查，對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蘇委員震清：為什麼？是因為他們漲價，所以你們進行調查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蘇委員震清：我們調降這麼多的關稅，就是希望能跟他們講，但你們是如何解釋呢？國貿局還替他們說話，國貿局說進口有沒有降價，要看到時候進口的時間是不是生效了才能處理。我要告訴主委，我們今天調降奶粉關稅就是希望廠商能降價。在此，我要講一個觀念的問題，如果廠商真的有心，之前雖然沒有降關稅，進口的價格較高，但是看到政府這麼用心的想方設法，如果真的替人民著想、不作奸商，照理說一降關稅就已經可以調降了，縱使現在稍微虧損一些，但之後光是降低關稅所賺得的錢，就多於那些虧損的錢了，但是我們從頭到尾不見奶粉價格調降，甚至是堅持不調降，公平會也毫無辦法，你們到現在對他們還是無可奈何，那給你們武器有什麼用？還是無可奈何啊！到現在有哪一家廠商降價了？那我們降低關稅是讓誰有好處？當初在這邊苦口婆心的講，結果降低關稅卻只是對那些進口商有利，他們就是不降價，你能拿他們怎麼辦？主委覺得這樣做是不是很惡質？政府的用意反而是讓他們得到好處，百姓卻是欲哭無淚，也感受不到政府大有為的作法，說一套做一套，要這些百姓如何是好？每個委員都提到，包含黃委員也說希望端午節物價能夠不調漲，讓大家過一個好節日。其實過年過節很簡單，一年只有一次端午節，過年也只有一次，但是天天都要過日子，是過日子難過，而不是過節難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蘇委員震清：所以最基本的要求是希望能不能在過節時，不要調漲物價，如此卑微的要求，政府卻束手無策，連一個節日都束手無策了，還奢望未來每天都有好日子過嗎？包含今天的修法，我們希望如同你們講的，讓你們有武器沒有關係，但是你們要真正的拿出作為來，否則都是徒勞無功。謝謝。","吳主任委員秀明：好，謝謝蘇委員。"],["主席：請葉委員津鈴發言。","葉委員津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主委關於重要民生物資的問題，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所關注的這17項物價，請問平均漲了多少？"],["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平均嗎？","葉委員津鈴：媒體有報導過，如果你答不出來，是失職。","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我可能要查一下，委員是指這17項還是說整個CPI？","葉委員津鈴：我是指這17項，這部分漲了多少？你們應該會有很正確的數字。","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主計室……","葉委員津鈴：難怪我們的物價都不會很穩定，就是因為主委連這種應該記得的漲幅都不知道。"],["吳主任委員秀明：4.35%。","葉委員津鈴：創下14個月以來的最高點，我這裡的資料是6.31%，這是我從媒體摘要下來的。本席再請教主委，哪一項的漲幅最高？水果類？","吳主任委員秀明：以4月份來講，雞肉是16.11%，漲幅很高，另外還有豬肉……"],["葉委員津鈴：還有漲幅達到40%的。好了！這個你不用回答了。","4月份經濟委員會召開專案會議，要求貴會進行調查，媒體報導公平交易委員會立案調查3案，請問是哪3案？"],["吳主任委員秀明：像是豬肉、白米及奶粉。","葉委員津鈴：主委，下面的工作人員在和你打pass，對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只是做確認。","葉委員津鈴：這部分應該要對答如流，這是你的工作，主委這樣不行。目前調查情形如何？"],["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有聯合行為的情形。"],["葉委員津鈴：哪一項沒有聯合？"],["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幾項大概都沒有。","葉委員津鈴：好，我要跟你討論白米問題。剛剛也有委員問起，你們回答上一期稻米欠收三成，但是農糧署的安全存糧還有43.9萬公噸，這可以拿出來平抑米價，只要挪出三成的量出來，本席計算的結果，一個月只要4,500公噸就可以滿足所有的消費市場了，為什麼公平會不針對問題，跨部會來尋求解決的辦法，而讓米價漲了10%以上，這太無能了吧？","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在穩定物價小組中，我們都有協調。","葉委員津鈴：協調都沒有結果，未免太對不起這些納稅人。我們的安全存糧還這麼豐富，捨不得挪出來，要讓這些糧商賺這種暴利。","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釋出公糧是農委會的權責，不是我們。","葉委員津鈴：我當然知道是農委會的權責，但是整個政府團隊的協調不足，也是無能的政府，眼睜睜看著米價高漲！任何東西都可以缺，就只有米不能缺，為什麼？因為即使沒有錢可以買菜，也可以拌醬油或鹽吃，肚子也可以不用挨餓，但是米漲價了，沒有米又不行，不吃飯不行，主委有想過底層那些艱苦人嗎？你們為什麼不想一想基層那些無法賺錢的人呢？眼睜睜的看著那些米漲價，卻放著一大堆存糧不用，存糧過期之後都當作飼料賠錢販賣，為什麼不能拿出來平衡米價，就一定要放到過期，再當成飼料米賠錢販賣？這是什麼政府！身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應該針對物價的平衡，反映市場的變動，要求相關單位釋出公糧，為什麼都沒做？我問你很多問題，你都是一問三不知，公平會主委真好做！","吳主任委員秀明：關於這部分，下次在穩定物價小組中，我可以跟農委會主委反映。","葉委員津鈴：還要我們委員在這裡大聲的跟你講，你才講出這一句話，你應該要早一點在跨部會裡講出這句話，身為公平會主委，你應該知道物價的變動，這應該是要相當清楚的，結果百物皆漲，連最基本的米價也漲，窮苦人家就是靠米飯，沒有菜還能忍耐，沒有米要怎麼忍耐？結果米價漲了十幾趴，而且都是最大宗的，三餐都要吃的米，竟然庫存放在那裡生米龜、米蟲，太過份了！"],["吳主任委員秀明：我下次有碰到農委會主委……","葉委員津鈴：你是公平會的主委，物價是你應該管的，結果放任成這樣子，奶粉也漲、米也漲，豬肉也漲。主委不要笑，我是很嚴肅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管聯合行為……","葉委員津鈴：你是管物價，但是你要提意見啊！讓其他沒有「頭殼」的部會能了解到我們的米價是不能漲的，還有，農糧署的存米那麼多，這個你們要提出建議。","吳主任委員秀明：遇到農委會時，我們再跟他們反映好了，因為這是農委會的權責。","葉委員津鈴：難怪人民對政府會這樣不滿意，對政府的支持度會這麼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相信農委會也都有在注意。","葉委員津鈴：你在替農委會講話，是不是？你跟他們一樣混蛋，是不是？你跟他們一樣沒良心要消滅農業，對不對？"],["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這樣的。","葉委員津鈴：現在全國人民最不滿意的單位可能就是公平會跟農委會。不要笑，這是底層人民的反映，這不是一般的問題，而是國安的問題。","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多注意，謝謝葉委員。","主席：葉委員，發言時間已到。","請陳委員明文發言。"],["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最主要是要審議公平交易法的修正草案。"],["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是。","陳委員明文：我們都很清楚公平會的主要業務是查緝有沒有聯合壟斷的行為及有沒有哄抬，因為那些行為會造成物價不穩。你們過去就像是沒有虎牙的老虎一樣，所以人家不怕，譬如上次你們查察油價、超商的現煮咖啡，對不對？最後還是不了了之。關於今天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或委員所提的修正草案，不管是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尤其第十四條是將聯合行為的認定做很大的修正，第二十七條則是對於公平會的調查行為，賦予你們很大的權力，甚至整個法幾乎都修正了，這些主要都是為了要讓公平會裝牙齒，且這個牙齒是金牙、虎牙，是真的會發生作用的，沒有錯吧？是不是這樣？"],["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明文：你剛剛的口頭報告講得還不夠清楚，但是今天我們要很清楚。公平會過去為什麼會讓人詬病？因為對你們質詢也沒有用，跟你們講也沒有效，尤其是上次，我們請你們到此列席備詢的時候，那時好像是豬價的問題，我們問你們豬價一直在漲，有沒有聯合壟斷？你們調查的結果是什麼？"],["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調查的結果是沒有。","陳委員明文：農委會的調查結果是怎麼樣？說有5家聯合壟斷，沒有錯吧？"],["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們也不是說有聯合壟斷。","陳委員明文：你們說沒有，但是消基會就出來打你們的臉，說你們當時查價的時間跟漲幅都有問題。今天我不是要追究這個問題，只是要告訴你們，你們在執行查察聯合壟斷的能力上確實是被人家詬病。人家認為這是你們的本分，你們連執行自己的本分都被檢討，可見今天的修法是必要的。我們認為修法之後，不要再讓人家對公平會感到心寒，不要讓人家感到你們是冷部門、是沒效的部門，這是應該要硬起來的。本席在此請教主委，你應該非常了解現在的物價吧？"],["吳主任委員秀明：應該有些了解。","陳委員明文：主計總處最近剛好公布4月的CPI，是吧？"],["吳主任委員秀明：主計總處……","陳委員明文：我是要問你，不是要問主計總處，主計總處最近公布的CPI年增率1.65%，你認為這個數字高不高？","吳主任委員秀明：以平均來講，這並不是特別高，但是要注意有些品項比較高……"],["陳委員明文：你認為高不高？不高？還是很低？","吳主任委員秀明：也不算低，就是差不多，普通……","陳委員明文：你知道中央銀行總裁說過，2%就瀕臨通貨膨脹。你認為1.65%不高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有接近要高的危險。","陳委員明文：你剛剛是說什麼？有什麼因素就是不高，是什麼意思？","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我是說它也不算低，算是中間可能偏高一點。","陳委員明文：主計總處有沒有列席？主計總處說，扣除食物因素，物價還算平穩。這是什麼意思？說這種話難道不會被人家笑！把主要的因素扣除，當然就沒有問題了。有人笑說，扣除馬英九，台灣還算是世界強國。有人笑我說，如果扣除我的臉蛋跟身材，我很像金城武。怎麼會有「扣除主要因素，物價還算平穩」的說法呢？這實在會被人笑死！這個講法是對的嗎？就像管中閔上次講的也是一樣，我們說3月的CPI怎麼那麼高？他說怎麼會高呢？跟世界各國比較起來，我們這個算是低的。害我們問到沒有話講，我心裡想是這樣嗎？結果一查，並不是這樣，每個國家的計算基準是不一樣的，台灣在2013年是用2011年為基準年來計算，國際貨幣基金在2013年是用2010年為基準年，新加坡是用2009年為基準年，香港是用2012年為基準年，也就是每個國家的基準年是不一樣的，所以當然計算出來的結果是不一樣的，如果大家都像台灣以2011年為基準年計算，人家都是負的，新加坡是負2.66%，中國是負2.65%，南韓是負2.59%，日本是0.7%，台灣是0.79%，也就是在亞洲國家來講，台灣算是高的，怎麼會是低的呢？怎麼會說「扣除食物因素以後，台灣的物價是平穩的」？這種講法對台灣這樣以食為天的國家而言，也就是吃的是最重要的，這樣把食物因素扣除掉，台灣的物價算是平穩的說法怎麼說得通呢？主委，雖說這個或許跟你無關，但是你認為這種說法可以通嗎？","吳主任委員秀明：就是真的要注意特別高的品項，不能只看平均。","陳委員明文：所以本席現在要問你，現在高的品項，像水果漲了二十幾趴，雞肉這次是16%，豬肉是15%，目前所有的米、奶粉、醬油都漲了五、六趴，這算不算高？","吳主任委員秀明：就食物來講，我覺得是滿高的。"],["陳委員明文：你認為這些算不算高？"],["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滿高的。","陳委員明文：對呀！或許你會講這是市場供需的問題，但是事實上有沒有聯合壟斷，你們要進一步去查。"],["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明文：今天台灣的物價一直在漲，而我們的薪水一直沒有漲，這已經不是民生問題了，可能會變成是社會問題。尤其現在所謂青貧族的這些比較窮的青年真正煩惱了，他們不敢娶老婆、不敢生小孩，所以現在台灣的生育率是全球最低的，也因此很多經濟學者告訴我們，生育率的下降會影響台灣的競爭力。坦白講，現在物價上漲已經不是民生問題，會變成是國安問題了，不只是社會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希望今天的修法賦予公平會更多的權力，希望台灣的物價更平穩，而且你們在查察聯合壟斷、哄抬物價的部分要更用心、更用力。"],["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努力。","陳委員明文：讓台灣的物價能更平穩，讓這些弱勢、低收入戶的痛苦指數不會那麼高。最近的調查報告指出弱勢家庭的消費痛苦指數比一般家庭高出2.5倍……"],["主席：陳委員的發言時間已到。"],["陳委員明文：他們的主要支出是什麼？就是吃飯、要用的東西等等。這是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主席：請丁委員守中發言。","丁委員守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幾個關於公平交易法的提案條文中，有些是較早的時間所提，像有關保護機構的部分是在101年提出的，後來在修改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時候，因為已經有專法的規定，所以本席在那時已經將這個條文重新以修正條文的形式，訂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這個就不提了，因此今天這條就不必納入公平法了。","但是我倒是要問，像賦予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搜索權跟扣押權的部分，本席的提案早在101年的11月19日就已經經過經濟委員會審查完竣交付朝野協商，而現在你們提出來的第二十八條也是賦予搜索權、扣押權，是一模一樣的，有這個必要嗎？在立法上，這不是多餘的嗎？而且之前那個案子已經通過了，這個案子就併案，協商時就一起處理，你們今天根本就不必再提這個案子出來。"],["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這個案子本來就含在行政院的草案中，當時院會通過時，就已經包含這一條了。","丁委員守中：但是本席的那個案子已經在委員會通過了，協商時就一起處理，現在我們再審查這個案子，會不會拖住時間？你們應該加力量給黨團，直接就是……","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來講，不管是我們所提的這一條或是丁委員提案的那一條通過，其實我們都可以接受。","丁委員守中：對呀，那個案子已經進入到朝野協商，那是單一條文隨時可以逕付二、三讀，你們就去拜託黨團，跟黨團書記長、政策會執行長商量，他們就會直接擺進院會議程，好不好？這樣更快，再審這個案子的話，不知還要拖多長時間，因為這是這麼大的法案。再說，我們曉得對公平會來講，搜索權跟扣押權是很重要的權力，各個國家類似公平會的反托拉斯機構都有類似的權力，應該要儘快讓其通過，好不好？","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也樂於看到這能儘早通過。","丁委員守中：第二十八條的修正其實不必再排進來，這是重複的，這在立法上恐怕也有問題。","另外，本席要請教，有關最近工業區土地變相做為一般住宅使用的事情，內政部說會加強查緝、取締。當中因為不肖建商在廣告中直接以住宅銷售，或雖然在銷售廣告中載有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供一般事務所使用的字語，但是在傢俱、樣品屋及模型屋的配置中，仍然是以一般住宅內部的格局來魚目混珠，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對於這方面，公平會有沒有配合相關主管機關主動查緝、取締的作為？因為按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五條的不實廣告相關規定，你們是可以採取相關的作為。","吳主任委員秀明：是，跟丁委員報告，工業住宅不實廣告的部分一向是我們查緝不動產不實廣告的重點，而且這類的案件過去有很多，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一個案例出來，就我的印象，前幾個禮拜，我們才剛有一個處罰的案件，而且這類的案件，我們通常會罰鍰較重些。"],["丁委員守中：所以這類的行為你們現在有積極查緝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有。"],["丁委員守中：你們有什麼作為？","吳主任委員秀明：只要有人檢舉或我們主動發現的案件，我們就會嚴懲。"],["丁委員守中：最近你們有發現且有嚴懲、有罰鍰的有哪些案例？","吳主任委員秀明：具體的案例名稱可能要查資料，我們可以於會後……"],["丁委員守中：工業區土地以住宅銷售的事情既然都已經吵成這麼大的新聞了……","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案例很多，我們一時也沒辦法把建案名稱一一記下。我們可不可以於會後……","丁委員守中：最近你們查到多少建案？我們只看到內政部在查這個事情，他們希望配合相關單位……"],["吳主任委員秀明：近期有2件。"],["丁委員守中：罰了多少錢？"],["吳主任委員秀明：加起來是550萬。","丁委員守中：可是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你們能怎樣有效協助？","吳主任委員秀明：業者被我們處罰了，如果消費者跟業者之間有民事訴訟的關係，我們的處分當然對他們會很有利。"],["丁委員守中：你們的處分會對他們很有利。","吳主任委員秀明：對，他們主張民事訴訟……","丁委員守中：好吧，我們希望你們在這方面能更有效發揮你們的職掌。","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部分我們一向很重視。","丁委員守中：另外，談到本席所提的第二十四條之一，「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謀取不正當利益者……」規定，現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需具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為前提，你們才能插手。可是現在我們看到很多物價藉著各種各樣為名漲價，事實上是超額漲價，這有很多案例，但是好像政府單位也管不上，所以我們要增加第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即「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謀取不正當利益者：一、是故意變更質量。二、捏造或散布漲價資訊，意圖哄抬價格，使其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三、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價格手段，誘使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像我們現在經常看到電價上漲，這計算起來根本微乎其微反映在成本上，還有物價也漲很多，漲到百分之十、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幾甚至百分之二十都有。這樣的話，你們對這個條文有什麼意見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關於這個條文，我跟丁委員報告、溝通過好幾次，我們也依照丁委員的指示，去找丁委員的重要政策諮詢林宜男委員，可是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前些時間才剛通過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修正條文，那是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農產品及其他民生必需用品、工業必需之用品者，是可以處刑罰的，這是更有效的工具，這已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了。此外，關於第三款不實資訊的部分在現行法第二十一條就可以處理了……","丁委員守中：要將其規定得更明確些，在第二十一條把本席所提第二十四條之一的精神納入，並規定得更明確些。","吳主任委員秀明：現行法第二十一條有一個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的相關規定……","丁委員守中：那是在你們的處理原則，因為畢竟是處理原則，而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我們希望能以法律定之，對不對？你們將其納入主條文裡不是更清楚明確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條文中對於對象、價格這些部分也是有提到。","丁委員守中：將其納入主條文裡會更清楚明確些，好不好？"],["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儘量納進相關的規定。","丁委員守中：另外，本席有個臨時提案，你們是完全支持的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完全支持。"],["丁委員守中：OK。"],["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二十四條之一的部分就麻煩委員不要堅持……"],["丁委員守中：那倒是可以。至於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有關訴願法部分……"],["主席：待會協商的時候再討論。"],["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我們完全支持。","丁委員守中：OK，謝謝。"],["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丁委員。"],["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擔任公平會主委一職有多久了？"],["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一任已有一年多的時間。"],["王委員惠美：本席指你任職總共有多久的時間？"],["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到任公平會已經五年多了。"],["王委員惠美：你給自己打幾分？"],["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從來不給自己打分數。","王委員惠美：你對自己總是要有所期許，難道你自己不給自己打分數就一天混過一天？","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的，我有明確的施政目標，我每一天都朝著……"],["王委員惠美：你覺得自己已達成多少的目標？"],["吳主任委員秀明：委員詢問我目標達成多少……","王委員惠美：對啊！你已有既定的目標，你總要給自己打個分數。","吳主任委員秀明：舉例說明，過去我是學習、教授公平交易法，我希望在制度面能夠有很完善的調整、改善與改革，譬如今日會議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案……","王委員惠美：最近國內物價不斷上漲，這與你的理論相差很大，主委如何就現實與理論之間取得平衡？","吳主任委員秀明：本人向委員澄清，公平法並不是直接管制物價的法律，所以公平會……","王委員惠美：你們總要有所作為，不是嗎？寶劍就在你的手上，只取決於你砍或不砍。最近公平會好不容易重罰電廠聯合壟斷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公平會已予以重罰。","王委員惠美：財團遭重罰竟可分期5年繳納，實在是不痛不癢；但是行政執行處向民眾強制執行的作為高達12次，即便是根本繳不出錢的貧苦人家，最多只給他們一年的時間，然而公平會卻給這些財團分期5年繳納罰鍰。由此可見，你們都不懂得如何使用寶劍，有誰會怕你？","吳主任委員秀明：依規定，凡是罰鍰超過1,000萬元以上，就可以分成60期……","王委員惠美：主委，問題在於這些廠商一年營業額好幾百億元，這些罰鍰超過1,000萬元，公平會居然讓他們分為60期繳納罰鍰，這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為何民眾對政府施政感到不滿、對政府施政無感？因為你們都沒有拿捏好比例原則。","其次，民國88年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通過多層次傳銷事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結果我們等了15年，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才終於出爐，公平會於4月17日也提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施行細則；但是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保護機構得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何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施行細則中似乎完全沒有提及這部分？","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會，我們都有積極籌劃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部分。","王委員惠美：到目前為止，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已募得多少錢？"],["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當然要先找有意願的……","王委員惠美：主委答復要先找有意願者，由此可見，你做事沒有方法。當初期貨保護機構是向證期會、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等機關募款；然而，自103年1月29日通過多層次傳銷保護管理法，迄今你們卻連一個方向都沒有，遲遲未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施行細則。"],["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已經制定了。","王委員惠美：雖然主委答復已經制定，但多層次傳銷管理施行細則中完全未提及此事，不是嗎？主委說公平會在保護廣大的傳銷人員，到底你們是如何執行多層次傳銷保護的工作？","吳主任委員秀明：此一問題，請本會胡處長說明。"],["主席：請公平會公平競爭處胡處長說明。","胡處長光宇：主席、各位委員。今（103）年3月14日公平會已預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置管理辦法，我們曾經徵詢多層次傳銷業與傳銷商相關意見……","王委員惠美：依照公平會的預估，保護基金將會募到多少錢？","胡處長光宇：依照我們的預估，保護基金的規模要達到3億元，至於收取基金的對象是包括傳銷事業及傳銷商。","王委員惠美：你們向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基金的比例為何？如果沒有加入保護基金的傳銷商，就無法受到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保障。對不對？","胡處長光宇：如果該傳銷商要受到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保障，我們希望他們要繳保護……","王委員惠美：通常民眾不知道某家傳銷公司是騙人的老鼠會，他們才會成為傳銷公司的成員，等到他們受騙之後，公平會竟因他們沒有繳費而不予補償，你們的做法有點本末倒置。","胡處長光宇：當初我們制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目的，主要希望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確實扮演解決傳銷商與傳銷事業之間交易糾紛的管道，而且我們必須打響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的名聲，讓這些傳銷商知道……","王委員惠美：我倒是建議公平會應該檢查相關直銷公司，並在公平會網站公告正當經營多層次傳銷公司的名稱，凡是欲從事相關傳銷工作者均可上公平會網站查詢，如此才會不受騙。","胡處長光宇：對，我們在網站上都有公告……","王委員惠美：再者，我看到公平會副主委於103年1月16日舉行記者會表示，你們正努力讓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於2014年上路，這項承諾會不會跳票？"],["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我們都有依照進度進行。","王委員惠美：換言之，你們直到年底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上路之後，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及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應該沒問題。是不是？"],["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希望明（104）年1月份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可以掛牌正式運作。","王委員惠美：你可以很明確的講，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募款金額為3億元，對不對？"],["吳主任委員秀明：對。","王委員惠美：為了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此次修正公平交易法在第六條及第九條刪除有關地方主管機構之規定，而且公平會提出修法的理由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原為獨立機關，本於獨立機關建制理念與實務運作需求，專有職掌公平交易法業務之權限，所以你們針對地方政府配合的權責全數刪除，對不對？","吳主任委員秀明：過去地方政府都無法配合執行，都是我們……"],["王委員惠美：你們現在完全是在看報紙辦案嗎？"],["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都是我們中央政府派員下去……","王委員惠美：由中央派下去的人員對地方事務都很熟悉，能夠立即找出地方政府問題的癥結？","吳主任委員秀明：地方政府會協助我們，而主要的調查主體還是在我們自己。","王委員惠美：主委，公平會為獨立機關的建制固然可以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干擾；但是本席擔心你們可能因此完全不受節制而無法制衡，公平會是否會像特偵組一樣？","吳主任委員秀明：事實上，公平會為行政機關，我們受立法院的節制。","王委員惠美：依照主委的說法，你又把責任推給立法院；但是立法委員要求你們的事情，你們沒有一件辦成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怎麼會呢？","王委員惠美：單單就國內牛奶漲價的問題而言，你們要如何處理？難怪民眾不敢生小孩。請主委明確告知，目前公平會已展開調查的幾件案件何時會有結果？"],["吳主任委員秀明：目前公平會針對牛奶案已經立案調查。","王委員惠美：你們當然要針對牛奶案立案調查，如果你們再不有所行動，公平會應予廢除。現今國內物價波動非常明顯，牛奶屬於民生必需品，如果嬰兒沒有牛奶可以喝，他們能夠存活下去嗎？以往一罐奶粉售價五、六百元，如今一罐奶粉上漲為1,000元，民眾哪敢再生小孩？主委竟然洋洋得意地表示公平會已經主動偵查，好像奶粉漲價是由公平會自行發現的問題，正因如此，本席才會說公平會每次都慢半拍，如此人民對政府怎麼會有感呢？","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開罰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不是物價上漲，我們就可以向業者開罰。","王委員惠美：難道公平會沒有制訂精算的原則嗎？你們應該制訂精算的利潤原則，凡是不合理調漲物價，公平會應該主動展開調查。既然你們手中有棒子與蘿蔔就要懂得使用，好不好？"],["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的。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怡潔發言。","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上次有檢討今年4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跟去年同期上漲幾乎到1.65%，去年3月以來最大的漲幅，大家的支出也是將近一千元左右，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監控雞肉、豬肉、米，這些很重要的物資漲幅高達6.2%，請問主任委員，這一波的物價上漲，到底有沒有查到類似哄抬或聯合壟斷的情形？"],["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物價如果有不正常的波動，一定都會立案調查。"],["陳委員怡潔：剛才本席聽到主任委員說奶粉的部分也立案調查是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例如雞肉、白米、奶粉都有立案調查。"],["陳委員怡潔：但是立案調查的結果呢？"],["吳主任委員秀明：處罰當然要看有沒有證據。","陳委員怡潔：本席認為主任委員是調查歸調查，漲的還是照漲。"],["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怡潔：例如主任委員當時一直說請台糖釋出豬肉，豬肉的價錢可能不會漲，但是很確定粽子的價格也已經hold不住了，豬肉也上漲了，包括奶粉的部分，本席認為在一年前就一直在做這個工作，就是要穩定奶粉的價格，但是看來也不是處理得很好，所以對於這個部分到底有沒有實質的查到所謂聯合壟斷或哄抬物價？","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們是市場經濟的國家，物價的問題，基本上還是要跨部會來做。"],["陳委員怡潔：但是跨部會的整合看起來似乎不是很理想。"],["吳主任委員秀明：跨部會是在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陳委員怡潔：例如奶粉的立案調查，奶粉是民生必需品，但是提出調查的結果，在調查之前還是要讓它繼續上漲？"],["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怡潔：因為這個東西，不是像潤餅裡面不要加花生粉就好，上次不知道是經濟部長或管主任委員說不要加花生粉就好了，這個是大家的必需品，所以不應該是這樣來解釋，你們對於這個部分到底要怎麼樣實質上去處理，然後去平衡物價？請主任委員說明，不要每次問公平會，你們到底查到什麼？本席記得好幾次的詢答，你們都說「不好意思，報告委員，我們一切合法，謝謝指教。」這個其實不是民眾或我們需要的答案。","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前一陣子對豬肉的部分，在前一段時間查到屏東有哄抬物價的案例，我們有處罰，那是我們最近有處罰的案例。","如果從96年公平會的內部成立一個物價小組到現在，我們處罰物價的案件總共有四十幾件，罰鍰也高達數十億，其實不一定是大家現在關注這個品項，我們立刻就找到證據能夠罰，但是有證據，我們是一定會……","陳委員怡潔：本席認為你們稽查的部分要做到有感，因為你們現在做的稽查，大家都認為你們的這個績效等於是零，而且剛才主任委員說的，似乎跟本席拿到的資料不太一樣，上次公平會業務報告時，當時本席就質疑過公平會每年處分的案件有200件，但是大部分都是廣告不實的部分，幾乎罰款都是這個部分的案件，很少查到所謂聯合行為或哄抬物價這種比較嚴重的案子，所以這就是本席說的，似乎處理的部分都是廣告不實，真正的重點卻沒有打到，讓大家覺得公平會好像就是打蒼蠅，你只能打一些小的case，沒辦法真正處理有感的這些問題。","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各國來講，這個案件的比例，大概都是反托拉斯部分，一定不可能像消費者保護或不實的廣告案件那麼多，不實的廣告，只要隨便來檢舉就成一個案子。","陳委員怡潔：但是你們對於這個部分會分案，而且真正頂多罰個幾十萬，也是包括廣告不實的案子。"],["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怡潔：但是公平會最主要應該查的是所謂聯合行為或哄抬物價比較嚴重的稽查工作。","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都有在做這個部分。","陳委員怡潔：所以這個就是本席質疑的，到底是公平會的執行力有問題，還是……","吳主任委員秀明：就罰鍰的比例來講，不實廣告的案件雖然很多，但是公平會過去二十幾年來的罰鍰比例，反托拉斯的部分遠遠大於不實的廣告，這樣就可以看出反托拉斯案件雖然少，但是它罰得重。","陳委員怡潔：主任委員不能用罰得重來解釋，而且這個比例也不對啊！"],["吳主任委員秀明：那要看你怎麼看問題。","陳委員怡潔：到底是你們的執行力有問題，還是你所說的罰鍰罰得很重，廣告不實的部分也有做，但是本席要反問主任委員，是因為廠商都很守法，所以主任委員找不到違法的，而沒辦法做？還是公平會現在的法律規定根本管不到其他，就像主任委員說有一些責任是跨部會的，因此回歸到本席原來的問題，公平會的小組應該提出績效，做一些真正有感的，包括真正要去處理的不是只有打一些蒼蠅，或是打一些無感的工作，真正的稽核工作在哪裡？就像主任委員說的豬肉漲了這麼久這件事，主任委員一樣hold不住，說奶粉的事情，這個是民生必需物資。","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們能管的，只能夠管它有沒有違反公平法，公平法並不直接對物價高就罰，沒有這樣子的規定。","陳委員怡潔：沒有錯，但是……"],["吳主任委員秀明：需要有聯合行為、獨占或垂直的約價等這些行為才能夠處罰。","陳委員怡潔：基本上，主任委員不認為這是你們執行力的問題，有可能是因為有一些你們能管的就管，管的範圍就只有這麼多，所以公平會績效不好跟你也沒關係？","吳主任委員秀明：所有自由經濟的國家都是這樣子，除非回到共產主義，回到計畫經濟的國家，沒有一個自由經濟國家能夠直接去管物價的。","陳委員怡潔：如果本席反問主任委員一個最原始的問題，公平會針對整個物價平衡的績效到底做得怎麼樣？主任委員替自己打分數會打幾分？"],["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我們在穩定物價小組裡……","陳委員怡潔：主任委員認為不能只做民眾有感的東西，或績效也不是民眾一般都能懂的，你們認為很重要的政策，不是只有今天講豬肉、明天講奶粉，主任委員替自己打幾分呢？","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我們雖然處罰的案件不一定很多，但是調查的過程，就會發揮嚇阻的作用，這個是數字上無法顯現。"],["陳委員怡潔：所以主任委員認為你的團隊績效還是很好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覺得還是滿滿意的。"],["陳委員怡潔：本席認為主任委員是太過樂觀了。"],["吳主任委員秀明：很多地方還要加油。","陳委員怡潔：另外，主任委員剛才說很多中油、台塑聯合部分的案子，從好幾年前，本席上次質詢時，就跟你們要該研究的結果送給本席，但是到現在……"],["吳主任委員秀明：都還沒有給嗎？"],["陳委員怡潔：都還沒有給啊！"],["吳主任委員秀明：我會後立刻給你。","陳委員怡潔：本席不懂的是，第一，你們沒有給的意思，是你們沒有研究好，還是研究好了，或是怎麼樣？"],["吳主任委員秀明：會後我立刻處理。","陳委員怡潔：因為這次的修法版本，到底能不能解決類似上次我們所提中油、台塑的問題，四大超商一起漲價的問題，如果主任委員都沒有準備好，今天提出這個修法……"],["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跟草案的好幾條都有關係。","陳委員怡潔：草案說明裡面，把違法行為區分成限制、競爭跟不公平競爭？"],["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陳委員怡潔：但是現在大家比較關心的，是所謂聯合行為的部分。"],["吳主任委員秀明：聯合行為就是限制……","陳委員怡潔：因為就像本席講的中油、台塑，一個12點漲，一個1點漲，主任委員要怎麼樣認定它是聯合行為？主任委員應該是把這個部分處理好，才是最重要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在座潘委員就提了一個很好的案子，合意的部分推定","陳委員怡潔：就像本席剛才說的，台塑、中油都是一個問題，包括四大超商一起漲價，聯合行為價格跟隨的部分。"],["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部分如果有潘委員的提案就比較好辦了。","陳委員怡潔：本席問主任委員的都還沒有送到本席辦公室，也沒有說明，主任委員就說潘委員有比較好的提案，今天主任委員的位子調換就好了，主任委員幹什麼在此備詢？","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過去因為制度不夠，所以才需要修法。"],["主席：問題是潘委員要選縣長。","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主任委員，無論朝野大家關心的CPI問題，從單一的不管是奶粉、牛奶、生乳，甚至電價、油價等，上個禮拜的5月6日主計總處公布了CPI是高達1.65%，包括這一年多來漲幅最高的，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固然目前制度上有一些缺陷，你們要積極作為，也很難有所積極作為，而且在法庭上講究的是直接證據，如果不符證據法則就難以認定有聯合行為，我們於是提出修法。","但現在本席要先回歸到幾件事情來就教主委，去年11月我們在此質詢降低奶粉貨物稅，但零售價格卻反而飆高一事，這是世界奇蹟，讓人感到非常不合理。此外，現在連國產的生乳也有這種情形，我們已正式行文給公平會，他們一方面以夏季泌乳量較低為由而壓低向酪農的收購價格，一方面又調漲零售價格，請教主委，這有無涉及聯合壟斷？"],["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這要進一步調查才知道。","潘委員孟安：主委，去年11月就要求你們調查，現在已經5月了，農曆年、元宵、清明節都過了，肉粽節也快要到了，難道要等到中秋節以後嗎？"],["吳主任委員秀明：請容由負責調查的處長來向委員說明。"],["潘委員孟安：請簡單說明。"],["主席：請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張處長說明。","張處長恩生：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冬乳與夏乳已經沒有調價的問題了，沒有再區分為冬乳及夏乳。"],["潘委員孟安：你的職稱是處長嗎？"],["張處長恩生：是。","潘委員孟安：主委，我認為……"],["張處長恩生：業界有做這樣的區隔。"],["潘委員孟安：你在這裡講話是要負責的！"],["張處長恩生：是。","潘委員孟安：到今天為止，冬季收乳是每公斤21元、夏季是29.28元……","張處長恩生：收購價格是有，但市場上沒有。","潘委員孟安：我不是指市場，我是指向酪農收購至零售的過程，你聽清楚了嗎？在生產端1公斤有高達7.5元的價差，不僅壓低酪農收購價，又調漲零售端的售價，有這種惡質的生產廠商，你們怎可自廢武功？我記得你們曾在2011年向味全、統一、光泉開罰……"],["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潘委員孟安：他們不服提起上訴，幸好最高行政法院認定你們裁罰有理，但是從2011年到現在的2014年，你們有沒有再繼續動作？而且現在更為嚴重，不僅壓低酪農收購價格，而且調高市場價格！這幾家都是上市櫃公司，從每季財報就可以得知，因而使獲利率大增，但這是來自於壓低生產端的成本、提高零售端的售價，這是何等的暴利！","吳主任委員秀明：本案我們再重新立案調查，好不好？","潘委員孟安：請主委在此承諾，多久可以有結果？從去年11月就讓你們調查到現在了！"],["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回去後會馬上重新立案調查。","潘委員孟安：今天修法是要賦予你們真正的牙齒，本案真的要去調查，他們壓低酪農收購價是在壓榨生產者，接著又欺騙消費者，他們藉此達到雙贏，但所有消費者及生產者卻是雙輸，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此外，針對中油與台塑化的問題，主委所提三項理由讓本席感受到公平會好像是他們的委任律師、在幫他們解套！你們認為這不是寡占行為，還以歐、美、加為例，但我要提醒主委，歐、美、加油品雖然是寡占市場，但他們的代理商非常多，至於台灣卻只有這兩家而已，比較基礎是完全不一樣的，鹿與馬不同，你不要指鹿為馬，這會模糊整個焦點。","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並不是指歐美的問題，主要是我們有浮動油價機制。","潘委員孟安：再請教主委，高鐵是否為寡占市場？"],["吳主任委員秀明：高鐵甚至有可能是獨占了。","潘委員孟安：那就好！高鐵一直漲價，我們要求你們調查，但你們調查報告與你講的卻剛好相反，你們調查結果竟是：高鐵應無濫用市場獨占力，所以高鐵……"],["吳主任委員秀明：獨占與濫用獨占力是兩回事。"],["潘委員孟安：你都在玩這個文字遊戲。","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法律就是這麼規定，已有獨占地位並不必然違法。","潘委員孟安：他憑著「孤行獨市」就可以漲價、就可以不管你！就因為他費率只調至119或110，並未達到120的核定費率，你們因此認為他沒有問題，他可以為所欲為了！","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高鐵價格有法令依據及契約依據，所以法律不能在右手容許他、左手又去處罰他。","潘委員孟安：主委，你們是有武器的，公平交易法第十條規定獨占事業不得有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吳主任委員秀明：但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條也定有明文，麻煩委員可以去瞭解一下。","潘委員孟安：好，既然該法第十條與第四十六條扞格，立這個法要做什麼？","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扞格，第四十六條可以排除公平法……","潘委員孟安：你們要找出寡占或獨占的定義，高鐵若不是寡占或獨占，那他是什麼？","吳主任委員秀明：他可能有寡占或獨占，但要看行為有否構成濫用。","潘委員孟安：問題是他的財報已經出爐並顯示是有盈餘的，卻仍一再調漲，只是利用早鳥優惠……"],["吳主任委員秀明：這部分交通部比我們更有施力空間。","潘委員孟安：你不要推給交通部，這固然是由交通部核定，但公平會是絕對有能力的！就如同100年時公平會在本委員會議決本席禁止中資直銷來台的提案，我們要求你們行文經濟部，你們也有行文，然而經濟部卻在中資來台投資項目別中照樣將直銷業列入，所以經濟部根本就不理公平會，這件事主委是否知道？"],["吳主任委員秀明：大陸的多層次傳銷是禁止的……"],["潘委員孟安：禁止的？","吳主任委員秀明：直銷指的是直銷條例，大陸是分成直銷與多層次傳銷。","潘委員孟安：你們是在100年行文給他們，我手上這本是102年的大陸事務相關法規，當中第787頁編號4872就寫到直銷業是被允許的，除了藥品、藥妝的直銷以外，其他都是允許的……","吳主任委員秀明：這直銷是單層的，他的直銷與我們的多層次傳銷不一樣……","潘委員孟安：主委，我之前提出中脈科技的問題，你們也去調查了，這是一家資本額只有200萬元的一人公司，你們卻只裁罰10萬元，你們本來不知道而是我們提醒的。因為時間關係，相關問題，本席待會再請教你。","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再向委員說明，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是討論聯合行為，所以本席在進入修法問題以前，須先瞭解法律修正後是否有執行的可能。且因為我們發現主管機關對法律的認事用法與司法院有相當大的差異，所以我想瞭解原因在哪裡。","我每次質詢相關議題時都會提出公平交易法第一條。公平會之所以很重要，是因為若沒有公平會，交易秩序、消費者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這不需要我再次提起。至於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之一的規定就非常重要了，因為當中牽涉到刑法、行政法，也唯有透過這部分的落實，才能達到上述第一條的情形。","因時間關係，我就舉二個例子來加以說明：第一是民營電廠的案子，從投影片的時間軸可以得知，他的違法行為是從97年至101年，中間跨過100年公平交易法的修法，也就是剛剛提到的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部分，接著在102年3月份時，公平會的第一次處分是63億。在102年9月時被訴願撤銷掉，理由在下一張的投影片中會顯現出來。在102年11月時，公平會依照訴願出來的結果，第二次的處分是60億。102年9月民營電廠的訴願決定書，上面寫著如果違章事實跨越新舊法時期，他們認為你罰63億是不對的，因為這種行為從97年到101年是跨越新舊法時期。如果行為跨越新舊法時期，他們認為是不是應該按照新舊法各自不同的規定來做處分。訴願書上是講「如果」，並沒有說確實從97年到101年是叫做跨越新舊法，以上是直接從訴願書中引用的內容。","本席先請教兩位廳長，您們對於IPP的瞭解，這是要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呢？"],["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梁調辦事法官說明。","梁調辦事法官哲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是調辦事法官，並不是廳長。針對違規行為跨越新舊法的問題……"],["李委員貴敏：請簡單回答是適用新法、舊法或新舊法？","梁調辦事法官哲瑋：我們的回答只針對抽象法律問題，而不是針對個案，因為司法行政不能針對個案作評論。一個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原則上是可以直接適用新法。","李委員貴敏：由於牽涉到刑事法及行政法，從刑法的觀念又是如何呢？"],["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依照刑事法的原則是要從舊從輕。","李委員貴敏：我給你看一下最高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906號判決，這是針對刑事的部分，上面寫著繼續犯，從97年到101年的繼續行為，雖然行為的初始是在舊法期間，可是行為的終了已經在新法施行之後，就應該是用新法，這與剛才行政廳法官的意見是一樣的。在這種案子中，牽涉到主管機關及司法院，這是要適用新法或舊法呢？"],["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公平會的見解非常明確，我們認為這個就要是適用新法。","李委員貴敏：簡單來講，為什麼我要先提IPP？這牽涉到主管機關依照法律在公布施行之後能不能夠執行的問題，如果主管機關在法律公布之後，因為司法機關對於現行法律的不瞭解而不能執行的話，那我就會認為，今天我們做任何的修法都是沒有意義的；只有一種情況會有意義，那就是我們修出來的法律是他們可以執行的。這個案子中已經有類似其他的法院判決，並認為在可以適用新法的情況之下，我們希望司法院內部針對專業的部分，你們能夠有一個機會教育。","由於時間因素，本席要提到第二個例子，就是大家很關心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包括上次我們提到的咖啡漲價，剛才也有委員提到奶粉的漲價。有關連鎖超商咖啡案的部分，在100年10月漲價，而100年11月公平會非常有效率做出開罰的動作。在行政訴訟時，公平會再一次敗訴，這涉及到所謂的什麼叫做「合理的推定」。我已經幫大家找出合理的推定，有關92年時大家提到中油及台塑的案件，當時法院的判決，就是只要行政機關可以做一個合理的推定，而舉證責任則是會到公司及受處罰人的身上。99年判字503號，並非不合理，也是維持原來的概念，舉證責任應該是在被罰的行為人身上，只是被罰行為人在主張事實的情況中，可以提到如果最終的平行行為，比如價格都漲的情形，而這並不是他們合意聯絡的唯一理由的情況之下，當然主管機關可能不能講他們有聯合行為，否則的話就是會有聯合行為。然而我們再一次看到司法院行政法院的判決，將主管機關又打了一巴掌。","兩位司法院的代表，你們對於這部分，不管是OECD、日本、美國或歐盟也好，他們對於間接證據應該如何使用，並不是只有一個大的概念而已，還包括了細部的規定。日本及OECD對於逐項的部分都有非常明確的釐清，我知道司法院管行政事項，而你們可不可以與主管機關坐下來，將相關條件非常明確加以釐清，在將來可以讓主管機關針對聯合行為的處罰，不會被司法院打回來，這就會變成無法落實，你們是否有可能去做這種動作呢？","梁調辦事法官哲瑋：這牽涉到審判的實體法院如何認事用法，也許我們在在職訓練或一些課程上去加強有關認事用法……","李委員貴敏：本席要提醒梁法官及何法官，今天不是要你們針對個案去談，而是在個案之前，你們應該與主管機關去確立一個行為的標準或遊戲的規則，好不好呢？"],["梁調辦事法官哲瑋：這部分等於是法院與當事人的一造……","李委員貴敏：錯，就像今天的法條，難道這是行政院及立法院做一個勾結的動作嗎？不是，這只是確立一個原則來作為將來執行的依據，我們並沒有叫你們與行政單位去做任何的勾結，只是要讓業界知道行為的準則為何。"],["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李委員。"],["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主委擔任公平會主委有多久了？"],["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是4年多。","李委員昆澤：你會不會感受到民間對物價上漲的不滿，或是你認為目前物價上漲是在合理及可控制的範圍？","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常常從報章雜誌上有這種感覺，就是台灣的媒體及民眾在薪資沒有調漲之下，對於物價上漲就會特別敏感，我非常清楚這方面的情況。","李委員昆澤：這已經不是敏感的問題，比如一位不敏感的人，面對目前物價上漲的壓力，他的生活是非常困難及痛苦。"],["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完全瞭解。","李委員昆澤：這已經不是敏感或不敏感的問題，剛才潘委員孟安也提到，根據主計總處的統計，今年4月份的物價指數上漲，年增率已經達到1.65%，這也是14個月來的新高。另外，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所監控的17項重要民生物資，其平均漲幅高達6.31%，這也創下62個月來的新高，現在已經連續2個月破6%了！這17項重要民生物資，包括雞肉、豬肉、米、奶粉、鮮奶、麵包及雞蛋等上漲指數，讓民眾對於生活壓力的感受是越來越深，而現在一罐奶粉已經突破千元大關"],["吳主任委員秀明：一大罐。","李委員昆澤：有嬰幼兒小孩的家庭，他們的生活壓力會非常的大，而雞肉及豬肉也創下68個月來的新高紀錄。下個月就是端午節，肉、米、蛋都是粽子相關的主要食材，這些材料價格的上揚，勢必會影響粽子的價格。今年三月，主委在經濟委員會接受質詢的時候，曾經表示會盡一切的手段、政策、工具，讓粽子不漲價，但是我們看到現在各大賣場粽子的價格，普遍都比去年上漲，漲幅最高還高達20%，本席認為這顯然是打了主委的臉。主委，粽子相關物料的價格上漲，足以代表我們民眾的生活壓力與痛苦指數，在三月份時，你說會使出一切手段、政策、工具等十八般武藝，儘量不讓它上漲，就是要讓粽子不上漲，現在還是上漲，甚至還上漲20%，這不但是打了你的，也打了我們的心，讓我們覺得很痛，因為物價上漲，人民的生活將會更痛苦，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吳主任委員秀明：是。當然我心裡也很難過，如果民眾生活變得比較苦的話，我心裡真的也是很難過，但我們這段時間的確是……"],["李委員昆澤：本席跟屈原都在問你粽子的問題。","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了解。粽子部分，就豬肉、米、雞肉等等，我們都有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就算還沒有查出結果，我們也會利用調查的過程來嚇阻業者不要輕舉妄動，但是有時候因為供需市場的形勢比人強……"],["李委員昆澤：所以三月十二日的吳主委跟現在五月的吳主委不是同一個人嗎？應該是同一個人吧？","吳主任委員秀明：不是，我們仍然是用盡一切的政策工具。","李委員昆澤：你用盡一切工具，能夠控制粽子的價格上漲到幾趴？現在已經上漲到20%了，主委你會不會去調查？","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對於結果的部分，恐怕我們公平會的職掌……"],["李委員昆澤：公平會無能為力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沒有辦法對市場的結果做一個確定的預設或如何，這……"],["李委員昆澤：那公平會成立的目的是幹嘛？","吳主任委員秀明：公平會是維護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的交易秩序。","李委員昆澤：你在三月曾說要用盡一切手段、工具、政策，不讓粽子上漲。","吳主任委員秀明：是，但是……","李委員昆澤：現在已經五月，你又說沒有辦法，那消費者何辜呢？","吳主任委員秀明：跟委員報告，在公平法中並沒有一個工具可以讓公平會可以去……"],["李委員昆澤：但你說可以用一切手段、工具、政策要阻止物價上漲。","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一切的手段包括調查有沒有人為行為……","李委員昆澤：所以本席要問你，三月的吳主委跟五月的吳主委是不是同一個人？","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同一個人，這個我可以跟你保證。","李委員昆澤：對啊！可是你讓民眾覺得不是同一個人。你三月時說出來的話，會嚇死人，現在所做的，卻笑死人，還上漲達20%呢！","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小豬下痢影響幾十萬頭，那個……","李委員昆澤：主委，本席請教你，現在公平會有成立防制人為操縱物價的專案小組。"],["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李委員昆澤：這個專案小組隸屬於行政院的物價穩定小組之下，是不是？"],["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小組是我們內部的專案小組。","李委員昆澤：就是負責督導各類民生物資價格的調查，最近物價飆漲，這個小組的運作狀況，有什麼具體成效？還是只是掛個招牌而已，請主委簡單說明一下。","吳主任委員秀明：在穩定物價小組要開會之前，我們一定會先召開我們的小組會議，如果有任何物價……","李委員昆澤：本席是在請教你，有什麼具體成效？","吳主任委員秀明：從96年我們成立這個小組到現在，處罰的相關物價案件大概有48件，處分的金額應該有達到六十幾億。","李委員昆澤：六十幾億？可是你們每次開罰之後，卻又撤銷了，這個問題等一下再討論。近年來，奶粉的原料價格有漲有跌，甚至政府還給予關稅減免的優惠，但是民眾都知道奶粉價格，始終只有漲價的份，公平會是否會就此儘速調查？","吳主任委員秀明：奶粉的案子，我們已經立案著手調查了。"],["李委員昆澤：什麼時候會有具體的結果？","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調查它的價量資料，至於個案調查的具體結案時間，我比較不好在這邊做一個……","李委員昆澤：主委，像奶粉這種民生物資的價格一上漲，對家有嬰幼兒、小孩的家庭，其實壓力都非常大，所以要儘快的展現結果，不能說這些小孩二、三個月時需要吃奶粉，等到他們二、三歲已經會走路了，你們還沒有調查出一個具體的結果，這都是不應該的行為。"],["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會盡快……","李委員昆澤：另外，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業者間的聯合漲價行為，依法可處5萬至2,500萬的罰款，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10%以下罰鍰，這是相當重的處罰，我們希望公平會不要空有武器，卻束之高閣，沒有辦法進一步保障民眾的消費權益，你也擔任主委四年多了。","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我們會努力。","李委員昆澤：近來物價指數的上漲，讓民眾真的苦不堪言，如果你不能有效遏止這種上漲歪風，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話，本席建議你還是不要擔任該會的主委。","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有人為操縱，我們一定會加強查緝。"],["李委員昆澤：一定要加強的督處。"],["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先不談物價，因為今天大家都談物價。首先請問主委，我們的副主委出缺已經滿久了，什麼時候會補實？"],["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有好幾個月了，因為這部分是屬於院長的提名權，所以應該看院長那邊的決定，如果我們做假設的話，一是這個會期，再來就是下個會期，但是下會期，因為我們第一屆公平會的委員，是採交錯任期制，有三位委員是任期兩年，任期兩年的，明年一月就到期，所以有三位是今年10月就要提名，如果是下會期再提名，我估計應該會跟著那三位一起提，一併作業，但也有可能院長這個會期就提名。"],["李委員桐豪：這位副主委的任期跟這些委員的交錯任期有關嗎？"],["吳主任委員秀明：無關。副主委的任期就是做完原來副主委剩餘的任期。","李委員桐豪：可是已經懸缺這麼長時間，不是很奇怪嗎？","吳主任委員秀明：如果這個會期補實的話，任期還有兩年半。","李委員桐豪：本席覺得關於這部分，公平會的幕僚作業還是應該要積極去做，雖然任命權是行政院。"],["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跟院長那邊反映過。","李委員桐豪：今天要修正公平交易法，本席看了一下，你們有提高一些罰責，但是本席對你們的罰責部分，特別是第三十五條沒有調整，覺得比較遺憾。"],["吳主任委員秀明：第三十五條？","李委員桐豪：對，因為你可以看到，在國際上，對我們這些所謂違反托拉斯法的交易，有很多處罰。譬如在液晶面板部分，美國曾經開罰我們及韓國、日本等八家面板廠商13.92億美金。另外，還課以刑責，我們看到有些經理人被罰監禁三年，而且這個罰責不只限於美國，歐盟、韓國、中國都對我們的面板產業，處以相當大處罰金額，可是相對的，我們第三十五條所規範的處罰金額卻是有限的，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有關反托拉斯法，不僅限於面板被處罰，DRAM在歐盟執委會的處罰，也高達3.3億美金，金額也非常大，就是對於九家的DRAM製造廠壟斷價格處以3.3億歐元，這也是非常大的金額。"],["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李委員桐豪：但不只是DRAM，我們的車燈廠商跟美國的代理商，也因為有操縱美國市場價格，所以被罰了8,000萬美金，而且經理人還要擔負刑責。另外，連航空業，包括長榮和華航也都認罪和解。可見國外對於這些反托拉斯法的管理是相當嚴格的。"],["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李委員桐豪：所以這裡面出現了一些問題：第一，我們現有的第三十五條是否能夠符合國際上的罰責慣例？","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是規定在第四十一條，民國100年時我們修正了這個條文，依此規定，是可以罰到事業上一個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10%，且不受最高2,500萬元罰鍰的限制。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對於9家民營電廠可以罰到63億的原因。"],["李委員桐豪：所以你是根據第四十一條來處罰？"],["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李委員桐豪：不論是第三十五條或第四十一條，在實質案例上，你有沒有針對這些進行聯合壟斷的國內外企業予以高額的罰金？"],["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啊！"],["李委員桐豪：那有沒有刑責？","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向委員作一說明。有關處分的部分，當然是有，譬如剛才提到的，我們針對9家民營電廠，罰了……"],["李委員桐豪：不是被行政法院駁回嗎？"],["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救濟有沒有辦法維持的問題……","李委員桐豪：OK，我們再看後續如何。"],["吳主任委員秀明：的確我們也罰了嘛！再來就是……"],["李委員桐豪：經理人有沒有受到刑責的處分？","吳主任委員秀明：因為我們的規定和美國不一樣，美國是只有criminal offence，就是直接判刑，而我國則是先行政後司法，也就是第一次是處以罰鍰，第二次以後才可以移送法院……"],["李委員桐豪：所以我才問你是否需要修正我們的罰則？因為我看到你只有針對多層次傳銷這部分增加金額嘛！","吳主任委員秀明：對，我們是先行政後司法，但是歐盟他們根本沒有刑罰，完全是行政罰，所以世界各國制度的model不太一樣，我們可以說是第二嚴格的，我們不像美國只有刑罰，但至少是第二次就處以刑罰了。"],["李委員桐豪：好。","另外，我們當然可以討論到底我們的刑罰有沒有執行，這樣看起來似乎沒有被執行過，是嗎？"],["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也移送過……"],["李委員桐豪：但是沒有真正出現過……","吳主任委員秀明：移送之後，就是看檢察官要不要起訴。","李委員桐豪：到現在為止，都沒有過案例吧？"],["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啊！","李委員桐豪：我的意思是指真正成案而且被三審定讞，沒有吧？"],["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可能要查一下。","李委員桐豪：第二，既然我們有這麼多的廠商、這麼多類別的產業，在國外的行為已違反當地法律，而我也看到公平會在這部分有一些國外的法規，但是否有辦法集結這些案例，並放在網頁上做為一種教育和宣導工具，讓業者了解在海外進行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必須面臨一定的罰責？我剛才看過你們的網頁，根本沒有嘛！","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有成立一個國際反托拉斯專案小組，並且從事很多宣導……","李委員桐豪：對，但在網頁上並沒有真正公布出來啊！","吳主任委員秀明：在網頁上，我們有針對各國法規做成翻譯……"],["李委員桐豪：你要隨時提醒業者所面臨的刑罰……","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曾經邀請在美國關過的高階主管前來演講，結果非常受到歡迎。","李委員桐豪：這實在是令人感到不舒服的事情！我想要講的是，既然我們有這麼多案例，就應該蒐集起來並在網頁上公布，把它變成一種很好的教育和宣導……"],["吳主任委員秀明：是。","李委員桐豪：第三，我要提醒主委的是，上次我曾經質詢過你，未來服貿通過以後，大陸廠商到台灣來，甚至是自經區成立後，外國廠商到台灣來從事商業行為時，必須符合我們的公平交易法規，面對這個問題，你們有沒有準備好必要的訓練和教材？有沒有開始做這樣的準備工作？","吳主任委員秀明：針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配合經濟部啦！","李委員桐豪：我上次已經講過了，現在是再次提醒主委，因為自經區成立之後，會有一些外國廠商到台灣來，而且他的產品也有一部分可以銷售到台灣，所以我們對於相關交易行為的規範和準則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這部分我們會來做。","李委員桐豪：將來在投資審議委員會通過以後，你們就應該跟他們接觸，然後把必要的資料告訴這些廠商。"],["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指教。"],["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振昌、楊委員麗環及吳委員育仁皆不在場。","請邱委員志偉發言。","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和主委討論一下奶粉的問題，請問最近奶粉有沒有漲價的情形？"],["主席：請公平會吳主任委員說明。"],["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各位委員。有幾個品牌的確有漲價。"],["邱委員志偉：是全面性的？還是個別廠牌？"],["吳主任委員秀明：個別的系列。"],["邱委員志偉：有幾家？"],["吳主任委員秀明：譬如亞培、友華生技、貝比卡兒以及卡洛塔妮系列水解蛋白奶粉……"],["邱委員志偉：這些品牌的市占率大概是多少？","吳主任委員秀明：奶粉產業的市場集中度並不是特別高，所以具體數字我們要查一下；不過，就我印象所及，大概是百分之十幾。","邱委員志偉：有關售價調漲和成本變動的關係，你們有沒有做過分析？","吳主任委員秀明：有，因為這些奶粉的基本原料幾乎都是進口，在國內並沒有直接生產……","邱委員志偉：原物料的變動和天災有關係，所以如果不是天災，就是人為操縱啊！而原物料的變動也是有漲有跌……"],["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邱委員志偉：但是奶粉售價通常是上漲之後就不再回頭，從來沒有調降過……","吳主任委員秀明：其實供需也有影響，譬如中國大陸的需求大增……"],["邱委員志偉：所謂供需就是人為操縱嘛！","吳主任委員秀明：不一定，要看市場本身……","邱委員志偉：我們來看一下最近的狀況。奶粉漲價是一個事實，而對於它的漲價和成本變動的關係，你們認為是因為原物料調漲？"],["吳主任委員秀明：基本上就是……"],["邱委員志偉：原物料調漲的幅度和它售價調漲的幅度有沒有成比例？是否合理？","吳主任委員秀明：有，這個我們倒是了解……","邱委員志偉：所以這波漲價行為，是反應原物料成本的變動？"],["吳主任委員秀明：這個我們有調查過……"],["邱委員志偉：有調查過？"],["吳主任委員秀明：還在查啦！不過初步了解是還算合理。"],["邱委員志偉：所以主要是因為成本變動才會影響它的售價調整？","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另外，也有業者說是配方的調整……","邱委員志偉：「配方」就很抽象了，對於這部分你們要如何監督查核？"],["吳主任委員秀明：這次業者並沒有主張配方……"],["邱委員志偉：這次完全是因為原物料調整？"],["吳主任委員秀明：是。","邱委員志偉：另外，現在大陸客來台，不管是自由行或是團客，人數每個月都在增加，記得幾年前剛開放時，一天是1,500人自由行，現在馬上就要開放到一天5,000人，如果加上團客，平均一天大概有1萬2,000名，而我們知道，在中國奶粉的售價通常較高……"],["吳主任委員秀明：比我們貴。","邱委員志偉：對，所以他們經常會到港澳掃貨，造成港澳居民買不到奶粉，同樣的，今天我們也面臨來台大陸客快速增加的情形，其中不乏有相同動機和企圖的人，因為中國國內的奶粉售價的確比台灣還高，因此會不會導致中國人士來台採買或進行大規模掃貨的情形？這個問題我也問過江院長，他說要請主委再查一下。我們先來看台灣的每月經常性薪資，這部分從2009年到2013年只成長了5%，但這4年當中同一品牌的奶粉售價卻是成長了將近20%，是薪資增幅的4倍。接著我們再來看台灣新生兒人數成長的變化，2008年是19萬8,000人，當時進口奶粉的重量是686萬公斤；2011年出生人口數是19萬6,000人，反而減少了2,000人，這是新生兒的出生數，但是我們看進口奶粉重量，竟然增加了256萬公斤，問題是新生兒人口數並未增加，這樣的情況你們有沒有注意到？","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覺得最關鍵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有人在市場上掃貨，會不會造成本國需求的不足？事實上，針對這部分我們有進行調查，發現我們各個通路系列並沒有缺貨的現象。","邱委員志偉：問題是這會影響售價。需求非常穩定，量卻增加256萬公斤，這額外的量是供給給誰？是不是供給給大陸來台的觀光客？業者有這樣的期待，銷售量又很穩定，因為大陸觀光客會源源不絕而來，所以他可以讓售價保留在一個非常高的水平。是不是？","吳主任委員秀明：事實上我們也了解，有一些賣場是有限制採購數量，不能一次買太多。","邱委員志偉：那是道德勸說，並沒有任何拘束力，你要有拘束力嘛！"],["吳主任委員秀明：重點是我們並不缺貨。","邱委員志偉：本來可以讓本國人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購買他們的奶粉，但是現在因為大陸觀光客掃貨，代表需求增加，需求增加，價格就不可能降下來。原本是有可能會降的，因為原料成本會有變動，如果原料成本降的話，照理說奶粉也會跟著降價……","吳主任委員秀明：但是針對這一點，我們必須考量的是，政府是不是有必要找出一個法令依據，禁止大陸客買奶粉，是不是？","邱委員志偉：不是！公平會要知道這個現象是一個問題，如果沒有這樣的情況，那你要告訴我這多出來的256萬公斤是被誰買走了啊！業者不可能平白多出256萬公斤，他不可能囤貨，因為囤貨也需要成本，對不對？"],["吳主任委員秀明：是啊！","邱委員志偉：他不會笨到那種程度，所以一定是有需求，然後量才會增加，那這個需求來自哪裡？來自大陸人士嘛！既然有這樣一個穩定的需求，廠商當然可以把售價維持在一個高檔上。"],["吳主任委員秀明：這不無可能。","邱委員志偉：我們原本可以享受比較低廉的奶粉價格，卻因為這樣而沒有辦法享受，不是嗎？","吳主任委員秀明：除非我們通過一個法律，禁止大陸人士買奶粉。","邱委員志偉：你是行政部門，你看到這個問題，就應該思考如何解決啊！你要先分析這樣的現象到底對我們消費者有沒有影響啊！如果我們本來可以買到更便宜的奶粉，因為這樣的關係，因為壟斷或是售價的僵固性，致使我們必須被迫用比較高的價錢來買奶粉，那麼公平會當然有責任要針對這個問題尋求解決之道啊！","主委是不是一個月之內可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初步解決方案？","主席：邱委員，剛才很多委員都有提到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寫成主決議。"],["吳主任委員秀明：我們把了解的情況再跟委員做個報告。"],["邱委員志偉：好。"],["吳主任委員秀明：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楊委員應雄、周委員倪安、林委員佳龍、呂委員學樟、管委員碧玲、邱委員文彥、張委員慶忠、江委員惠貞、孔委員文吉、蘇委員清泉、蔣委員乃辛、呂委員玉玲、盧委員嘉辰、蔡委員錦隆、陳委員亭妃、鄭委員麗君、王委員進士、吳委員育昇、何委員欣純、徐委員欣瑩、林委員滄敏、高委員金素梅、羅委員明才、邱委員議瑩、楊委員瓊瓔及蕭委員美琴均不在場。","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潘維剛、楊瓊瓔、鄭汝芬及林岱樺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案。「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次修法重點有針對遇有變質多層次傳銷違法案件，公平會雖對違法事業予以罰鍰處分，但傳銷商或參加人僅能依據個別力量向法院進行民事賠償。而公平會較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如果能訂定相關法律，賦予公平會法源依據及相關協助義務，當更能保障受害民眾之權益、舉證為訴訟勝敗之關鍵，實務上公平會欲取得成立聯合行為之直接證據，非常困難，為有效規範聯合行為，應適度賦予公平會得以相當依據，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要件。明定事業間就該合意內容並無遵守之義務，以明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亦可達到警告事業應遵守本法規定之目的。","本席認為近年來國內許多民生物品紛紛漲價，是否屬聯合漲價行為需要公平會更努力進行查核，尤其目前如何評亦物價解決民怨已經是政府第一急迫需要去處理解決的問題，雖然聯合行為通常缺乏直接證據，當事人之合意查處認定不易，透過修法更明確公平交易法針對聯合行為之舉證責任、法律效果、管制規範，對公平會在查處及執行公權力上更具有依據，針對本次的修法提案在現在各項民生物資齊漲的時候，賦予與公平會更多的期待及權力，針對各項民生物資漲價行為積極進行查核，確實還給大眾百姓一個正常物價的環境，在經濟還困頓的現在，還是希望公平會能夠發揮功能，給老百姓一個政府還是很努力的希望有所作為的施政。"],["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一、有關日前媒體報導奶粉業者調漲售價情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除嚴密監視奶粉國際大宗物資價格變動，並指示公平會及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單位嚴密監控奶粉價格變動情形。","1.主委，奶粉一罐破千主因？奶粉價格都控制不好要政府何用？為何都是被動調查？而非主動立案？每次查核都無違反公平法？變相造成奶粉直直漲？因屢無證據？全因市場因素？","二、豬價飆翻天，民怨四起，公平會三月立案調查，針對全台十個區域縣市的量販店、傳統市場展開清查，日前公布調查結果，廿三家主要冷凍肉商中，扣除歇業、食品加工跟種母豬業者，共查了十六家，因業者漲價的時間及漲幅不一，並未發現有漲價或囤積等聯合行為。註1","1.主委，今年的肉粽價格依然很貴？豬價漲翻政府無感？貴會如何協助平抑價格？農委會移送五家冷凍肉商異常交易查處情形？為何不公布這五家業者的市佔率？等同幫業者脫罪！？註2","2.主委，雞排、鹹酥雞的漲價與白肉雞的漲價是否真有這麼直接的關聯性？貴會可否主動調查？是否有中間商趁機漲價？一台斤雞肉漲2.5元，一片雞排卻是漲五元，合理嗎？","註1：根據調查，十六家冷凍肉商，有九家供貨給量販店及超市等通路，通路業者需求量固定，與冷凍肉商交易通常經議價程序，具一定的買方力量，業者很難單方決定相關肉品的供貨價格、調價時間及幅度。","註2：但民間團體表示，公平會不公布這五家業者的市佔率，就是在幫業者脫罪！只要有兩、三家在同一天進場採購或不進場採購，就足以影響市場價格，已涉及構成聯合行為，公平會查業者的漲價時間和漲幅，這已是後端結果，市場價格早在前端就被哄抬。"],["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一、請問主委，工業區土地違法蓋住宅使用，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按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處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甚至移送強制執行、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我們目前只有罰鍰，沒有人被移送、也沒有人被拆除過。主委，如果建商在預售屋階段，就把工業住宅當作一般住宅在賣，蓄意欺騙消費者，甚至沒有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就是工業宅以及購買工業住宅的後遺症，這樣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嗎？","二、主委，建商提供的工業住宅買賣契約內容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公平會曾經稽核過嗎？根據本席的了解，公平會好像根本沒有對販售工業住宅的建商的定型化契約進行審核過？未來這部分公平會要如何改善？","三、主委，本席能否請公平會與相關建管部門進行橫向聯繫，未來只要是工業區土地蓋一般住宅的，在預售屋販售階段，公平會應該要求建商將相關的買賣定型化契約送來稽核，做得到嗎？如果建商不願意將契約送稽核，請相關建管單位不准核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四、主委，接下來本席要詢問物價問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四月物價概況，受到蔬菜行情上揚及外食費調漲等影響，消費者物價指數（C P I）年增率百分之1.65%，為102年3月以來最大漲幅，主委，你對於物價有甚麼看法？你認為這樣的物價漲幅合理嗎？","五、主委，民生物、資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奶粉，國內嬰幼兒奶粉市占率前三名之內的亞培公司，最近調漲旗下6款嬰幼兒奶粉，每罐漲20到76元，漲幅最高7.7%，調漲後一罐奶粉售價達1,065元；另外兩個品牌卡洛塔妮和貝比卡兒，也各有2個品項漲價，且每罐均大漲80元，漲幅最高達13.3%，有小孩的家長都說每個月奶粉錢要多花數百元，日子實在太難過，主委，公平會對於奶粉漲價無感嗎？"],["段落：主委，你對於奶粉不正常調漲有甚麼看法？國際上奶粉的相關原物料近半年有上漲嗎？主委，近半年國際上並未發生重大天災，原物料價格波動不大，奶粉進口業者總是把漲價原因推給原物料成本墊高，但事實上原物料有漲有跌，但奶粉漲價卻一去不回頭，政府應介入調查進口奶粉售價與原物料漲幅之間是否合理，不能放任業者予取予求，另外業者同步漲價，公平會也應調查是否涉及聯合行為。"],["六、主委，你對於奶粉不正常調漲有甚麼看法？國際上奶粉的相關原物料近半年有上漲嗎？主委，近半年國際上並未發生重大天災，原物料價格波動不大，奶粉進口業者總是把漲價原因推給原物料成本墊高，但事實上原物料有漲有跌，但奶粉漲價卻一去不回頭，政府應介入調查進口奶粉售價與原物料漲幅之間是否合理，不能放任業者予取予求，另外業者同步漲價，公平會也應調查是否涉及聯合行為。"],["段落：主委，你也是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的成員，你覺得政府有嚴密監控各類農漁畜產品、民生物資的市場供需與價格狀況嗎？政府對於不合理漲價行為有進行任何查處作為嗎？主委，人民為什麼都沒有看到政府採取穩定物價有效措施？人民只有看到政府對於漲價的業者要進行調查，但每次調查後都不了了之，主委，你知道為什麼嗎？"],["七、主委，你也是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的成員，你覺得政府有嚴密監控各類農漁畜產品、民生物資的市場供需與價格狀況嗎？政府對於不合理漲價行為有進行任何查處作為嗎？主委，人民為什麼都沒有看到政府採取穩定物價有效措施？人民只有看到政府對於漲價的業者要進行調查，但每次調查後都不了了之，主委，你知道為什麼嗎？"],["段落：主委，主因就是因為我們的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漲價的定義過度嚴格，導致政府很難對業者開罰，主委，你認為現在還不到修法的時刻嗎？"],["八、主委，主因就是因為我們的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漲價的定義過度嚴格，導致政府很難對業者開罰，主委，你認為現在還不到修法的時刻嗎？","難道要等到人民活不下去，公平會才要修法嗎？主委，本席認為公平交易法應該要針對「同時漲價」這個部分進行修法，一旦有「同時漲價」的行為，且漲價時程相距不超過兩個月，就符合「同時漲價」的要件，公平會應該對這個行為增列罰則，這樣未來廠商就不敢胡亂跟漲，公平會也不需要等到有「聯合行為」才開罰，不知道主委認為是否可行？"],["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第28條，新增搜索扣押之權，其必要性？","新增賦予公平會搜索扣押權之變革，法務部針對行政院通過條文，卻仍有疑慮。連行政院新聞稿中，對於公平法修正所涉制度變革，仍提出：「陳院長指出，搜索、扣押畢竟影響甚大，未來修法通過後，公平會仍應審慎為之，同時指示法務部和法規會作進一步研討。」，對於此等制度變革，立法裁量更應謹慎，另相關異議、救濟等程序，亦應一併考量。","另外，依現行公平交易法，公平會本即有調查權，且有連續處罰之權，得就就拒絕者連續處罰至配合或提出為止（另，對照稅捐稽徵法第46條遇同樣情事亦僅罰鍰，且不得連續處罰）；若公平交易委員於調查過程中需有緊急處分權，請公平會一週內提出評估以及實際運作涉及事項與法律問題。","主席：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及委員提出來的修正動議二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3人擬具「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五條文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公平交易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章　總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一　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章　限制競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於相關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相關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與他事業合併。","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事業結合時，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前項銷售金額，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銷售金額一併計入，其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一項之銷售金額，得由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事業分別公告之。","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報案件，應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決定。","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四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四、事業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百分之百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五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事業在相關市場同時或先後為第一項限制競爭之一致性行為，而無法合理說明其行為原因者，得推定事業間有第一項之意思聯絡。","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潘委員孟安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本法所禁止聯合行為之合意內容，於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間，無效。"],["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本法所禁止聯合行為之合意內容，於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間，無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如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之範圍或濫用因許可聯合行為而取得之市場力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命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事業未履行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負擔者，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九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行政院提案章名：","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二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前項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行為不適用之：","一、以普通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或服務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或交易上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其他表徵，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名稱或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二、善意使用自己姓名之行為，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姓名之商品或服務者。","三、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或其表徵之使用係自該善意使用人連同其營業一併繼受而使用，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表徵之商品或服務者。","事業因他事業為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行為，致其商品或服務來源有混淆誤認之虞者，得請求他事業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但對僅為運送商品者，不適用之。"],["丁委員守中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之一，而謀取不正當利益者：","一、故意變更質量。","二、捏造或散布漲價資訊，意圖哄抬價格，使其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三、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價格手段，誘使交易相對人與其進行交易。","前項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漲價過高於生產成本之認定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行政院提案章名：","第四章　　調查及裁處程序"],["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得依下列程序進行：","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二、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三、派員前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依前項調查所得可為證據之物，主管機關得扣留之；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調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受調查者對於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調查涉有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之案件，為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得對涉案事業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為搜索。","對於第三人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之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時為限。","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向該管普通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並得扣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準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涉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承諾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中止調查。","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對事業有無履行其承諾進行監督。","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決定終止該案之調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調查：","一、事業未履行其承諾。","二、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三、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章　多層次傳銷"],["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外國事業之參加人或第三人，引進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五　　為保障傳銷商之權益，並促進多層次傳銷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章名：","第六章　　損害賠償"],["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七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八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九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行政院提案章名：","第七章　　罰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一、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二、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十四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減輕或免除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所命之罰鍰處分：","一、當尚未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二、當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申請：","一、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行為。","二、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涉案行為相關事證。","三、直接或間接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揭露其準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內容。","第一項適用對象之違法事證之檢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之二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全部罰鍰：","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最先提出申請，獲中央主管機關附條件同意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二、同一案件無他事業適用前款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最先提出申請，獲中央主管機關附條件同意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提出減輕罰鍰之申請，獲中央主管機關附條件同意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罰鍰。其減輕幅度如下：","一、第一位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罰鍰。","二、第二位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罰鍰。","三、第三位減輕其原應受處分之百分之二十以下之罰鍰。","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政罰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而應併受處罰者，如其誠實且完整的陳述違法行為，並於案件終結前，依據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協助調查，而該涉案事業符合前二項規定得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者，得併予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因推定意思聯絡而認定成立之聯合行為，應先限期命事業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措施者，得依前項規定處以罰鍰。","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第一項罰鍰金額限制。","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九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前二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前條規定處分。"],["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行政院提案章名：","第八章　附　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六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主席：繼續宣讀本席等人及丁委員守中等人提出之修正動議。","修正動議","1、","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人，鑑於現行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管制之規範內容已不敷目前社經實際狀況，諸如現行市場占有率門檻之認定常生爭議；未將關係企業之持股或銷售金額併計；未將具控制性持股之自然人或團體納入規範；實務上對有限制競爭疑慮之重大爭議結合申報案之研析、審查時間不夠充裕等，均應檢討修正。又雖結合規範確有修正必要，惟事業之信賴保護亦應併予考量，避免規範驟然變革，造成措手不及，而影響企業原定結合計畫。爰提出「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修正草案」，修正結合相關規範並明定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黃昭順　　丁守中"],["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2、","本院丁守中等人鑑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定義「獨立機關」為「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但人民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決定時，因「公平交易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公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現行仍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司法院大法官97年12月26日第1333次會議曾因「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不在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解釋範圍內而議決不受理，故亦不存在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但該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第2段明確說明「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等語。因此，若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仍受「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之意旨與剝奪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獨立機關地位之嫌。為維護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及減少行政院對之不必要行政干預，爰提案增訂「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條文。是否有當？提請公決。"],["提案人：丁守中"],["連署人：黃昭順　　黃偉哲　　蘇震清","主席：條文及修正動議均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15分鐘讓議事人員用餐，並請黨團聯絡委員，12時50分進行逐條討論。","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因為多數委員都另有重要行程，今天的七個案子另外擇期繼續審查，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2時52分）"]],"block_lines":[1,6,6,9,28,30,33,34,35,37,39,41,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8,58,61,62,63,64,65,66,68,70,72,74,74,75,82,82,83,84,84,85,85,86,86,87,87,88,95,102,107,112,117,123,126,138,142,143,144,145,146,148,151,157,158,159,160,163,166,167,169,170,171,172,174,176,177,185,188,189,190,191,192,193,194,195,201,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6,217,218,220,223,224,226,228,229,230,234,238,247,249,250,252,253,256,257,259,261,266,267,268,276,277,278,284,288,290,292,294,296,298,301,303,304,310,313,315,317,319,320,321,329,331,335,337,342,343,344,346,348,350,352,354,357,360,367,368,370,372,374,375,376,377,380,389,391,393,395,398,399,400,403,412,414,417,418,419,420,421,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4,435,448,450,453,464,466,468,471,472,478,480,484,485,490,492,494,495,497,500,501,503,510,511,516,520,524,527,528,529,530,532,533,534,536,538,540,542,546,549,553,554,556,557,558,560,561,563,564,565,569,573,578,580,581,592,594,595,601,606,608,611,614,621,623,624,625,626,627,631,633,636,638,642,644,650,657,659,666,669,674,675,676,678,680,681,685,687,690,692,695,696,698,699,701,702,704,705,707,709,711,712,715,717,722,725,731,732,735,736,737,738,739,740,741,746,749,752,753,756,757,758,759,762,763,764,766,772,776,778,784,785,786,787,789,793,801,807,807,808,808,809,809,811,817,819,821,822,827,829,831,833,836,838,841,848,854,862,871,879,882,886,892,899,901,912,915,917,919,921,924,931,933,940,950,956,959,961,963,965,967,975,980,988,990,995,998,1000,1005,1008,1011,1013,1017,1019,1021,1023,1026,1028,1030,1032,1034,1039,1048,1057,1059,1063,1066,1068,1073,1077,1082,1084,1086,1091,1093,1095,1097,1099,1101,1103,1105,1107,1111,1112,1119,1120],"person_count":{"決定":2,"通過臨時提案8案":1,"提案人":13,"連署人":7,"通過臨時提案3案":1,"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1,"主席":36,"第一部分":1,"(三)修正結合相關規定":1,"(四)修正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1,"(六)修正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類型、增訂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1,"第三部分":1,"第四部分":1,"黃委員偉哲":8,"吳主任委員秀明":140,"主席（蘇委員震清代）":1,"黃委員昭順":10,"主席（黃委員昭順）":1,"李委員慶華":5,"蘇委員震清":5,"葉委員津鈴":2,"陳委員明文":4,"丁委員守中":8,"王委員惠美":5,"陳委員怡潔":7,"潘委員孟安":5,"張處長恩生":3,"李委員貴敏":1,"梁調辦事法官哲瑋":1,"李委員昆澤":8,"李委員桐豪":9,"邱委員志偉":9,"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1,"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1,"行政院提案條文":61,"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1,"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6,"潘委員孟安等18人提案條文":1,"行政院提案章名":5,"丁委員守中等21人提案條文":1,"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1,"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1},"persons":["決定","通過臨時提案8案","提案人","連署人","通過臨時提案3案","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經濟部主管","主席","第一部分","(三)修正結合相關規定","(四)修正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制度","(六)修正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類型、增訂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黃委員偉哲","吳主任委員秀明","主席（蘇委員震清代）","黃委員昭順","主席（黃委員昭順）","李委員慶華","蘇委員震清","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明文","丁委員守中","王委員惠美","陳委員怡潔","潘委員孟安","張處長恩生","李委員貴敏","梁調辦事法官哲瑋","李委員昆澤","李委員桐豪","邱委員志偉","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林委員岱樺書面意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蘇委員震清等23人提案條文","潘委員孟安等18人提案條文","行政院提案章名","丁委員守中等21人提案條文","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title":"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3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4分至12時52分","地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