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1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少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8日(星期四)9時至13時5分 15時3分至20時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趙天麟  吳育仁  劉建國  陳節如  蔡錦隆  王育敏  蘇清泉  江惠貞  徐少萍  林淑芬  徐欣瑩  楊 曜  田秋堇  楊玉欣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賴士葆  李貴敏  黃偉哲  鄭天財  賴振昌  邱文彥  蕭美琴  江啟臣  周倪安  邱志偉  陳明文  呂學樟  許添財  蔣乃辛  李昆澤  楊瓊瓔  王惠美  徐耀昌  羅明才    (委員列席2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第一案及第二案) 政務次長 林奏延 醫事司司長 李偉強 社會保險司司長 曲同光 保護服務司司長 張秀鴛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上午)司長 鄧素文 (下午)副司長 蔡誾誾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 江國仁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副司長 張雍敏 中醫藥司司長 黃怡超 副司長 高文惠 法規會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黃三桂 疾病管制署副署長 莊人祥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吳秀英 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游麗惠 社會及家庭署主任秘書 田基武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副執行長 吳文正 (第一案) 勞動部常務次長 郭芳煜 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 張金鏘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劉傳名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梁學政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 陳石池 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 李世強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 吳志揚 臺北榮民總醫院主任 王桂芸 臺中榮民總醫院主任 林麗英 高雄榮民總醫院主任 顧豔秋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許慈美 審計部副審計長 王麗珍 第三廳廳長 林日清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處長 楊明祥 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蓉萍 (第二案)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石有為 刑事廳(上午)法官 呂煜仁 (下午)法官 胡宜如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梁哲瑋 (第二案) 法務部參事 林秀蓮 主任檢察官 章京文 專家學者: 臺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盧孳艷 (第一案) 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 張雅婷 研究員 沈珮涵 醫勞盟(上午)監事 崔華翰 (下午)副秘書長 林秉鴻 臺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梁秀眉 常務理事 陳玉鳳 工會發起人 林美琪 環台醫療策略聯盟秘書長 張煥禎 中華民國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 楊麗珠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院長 郭守仁 臺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秘書長 吳明彥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院長 巫錫霖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榮譽理事長 謝文輝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勞動部次長、教育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等派員就「如何改善『血汗醫院』問題、政府機關所屬醫院預決算和審計,以及建立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財務透明化機制」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勞動部郭次長芳煜、教育部梁專門委員學政、國防部李副局長世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吳副處長志揚、財政部許副署長慈美、行政院主計總處楊處長明祥、審計部王副審計長麗珍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劉建國、陳節如、蔡錦隆、江惠貞、蘇清泉、王育敏、蔣乃辛、徐少萍、林淑芬、田秋堇、楊曜、周倪安及李昆澤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各相關主管、勞動部郭次長芳煜、教育部梁專門委員學政、國防部李副局長世強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吳副處長志揚等即席答覆,並經臺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盧理事長孳艷、中華民國護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楊副理事長麗珠、環台醫療策略聯盟張秘書長煥禎、台灣社區醫院協會謝榮譽理事長文輝、財團法人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張研究員雅婷及臺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陳常務理事玉鳳等即席說明。)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 (本案經提101年11月21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102年1月3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1月7日、9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4月1日、3日第8屆第3會期本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102年5月1日、2日第8屆第3會期本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10月24日第8屆第4會期本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102年12月25日第8屆第4會期本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與本次會議繼續進行本12案保留條文之審查,合先敘明。) 決 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分別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分別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等12案。結果: (一)第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條文新增附帶決議1項:「考量醫療糾紛之專業性與醫病雙方之知識不對等,且醫糾調解應在第三公正方初步評析或鑑定之事實基礎上進行。爰此,宜賦予調解會調解委員釐清事實之初步評析權力與責任,以達成促進雙方合意解決糾紛之調解目的。為確保調解委員專業能力與素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本法通過六個月內,完成強化調解會調解委員之專業能力及培訓方式。」 (三)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將條文修正為:「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遺憾、道歉或其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刑事訴訟之證據。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所為之勸導,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民事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同一原因事實之醫療糾紛事件,一方當事人分別與多數之他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於一案調解中所為之陳述、讓步及調解結果,非經其同意,不得於另案調解中洩漏或引用。」 (四)第十八條條文原於本委員會本屆第3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經委員江惠貞等5人提案復議,綜合各委員意見再修正條文為:「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調解會應即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該證明書寄送當事人。 檢察官函請或法院移付調解之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時,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官,並檢還該事件全部卷證。 調解不成立非因調解申請人均不出席所致者,調解申請人提出之民事訴訟,暫免納裁判費。」 (五)第二十一條條文原於本委員會本屆第3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經委員江惠貞等5人提案復議修正條文內容為:「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如已繫屬法院,視為訴訟終結。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委員陳節如等19人提案第三十四條條文,照委員田秋堇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為取得醫療糾紛爭議事件之資料,避免未來類似事件再發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醫療糾紛爭議調解結果,於調解書寄送當事人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內容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糾紛爭議事件資料庫,對通報內容進行統計、分析及建議改進事項,並每年定期公布。 前項資料庫之資料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證據。 第二項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 (七)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提案第二十六條條文;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陳節如等19人提案第三十六條條文;委員蔡錦隆等24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第五條條文,及委員陳節如等4人、委員楊曜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條文,均保留。 (八)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照委員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未依規定期限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數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九)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照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合併修正為:「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及其相關業務,得命令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或向財稅有關機關及其他團體要求提供有關資料。被命令或要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十)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 (十一)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委員蔡錦隆等24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條文修正為:「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時無法排除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病人同意接受人體試驗且所出現之傷亡明顯與人體試驗有關。 六、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屬生產風險事故者,應予補償。」 另增列立法說明第四點:「另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非屬健保給付之醫療項目。』係指完全自費負擔之項目,但屬差額負擔者,不在此限。」 (十二)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第四十條條文、委員田秋堇等27人提案第三十七條條文及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照委員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暫列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療事故補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 申請人如知悉補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另於立法說明增列:「同一醫療機構係指包含同一體系之醫療機構,如總院與分院等。」 (十三)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條文修正為:「為預防及降低醫療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醫療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 (十四)第四十三條條文除於第一項句首之「醫療(事)機構」刪除「(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五)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徐少萍等17人、委員陳節如等19人、委員林世嘉等21人、委員田秋堇等27人、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及委員劉建國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將條文修正為:「醫療事故發生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重大傷害、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布之。 前項專案調查小組應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小組說明及提供資料,被調查之機關(構)、團體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通報方式、對象、專案調查小組成立層級、召集人與組成人員、運作方式、報告完成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專案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應由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另於立法說明增列:「在本法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盡速公告嚴重醫療事故之項目。重大病人安全事件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十六)第四十五條條文除於第二項句首之「醫療(事)機構」刪除「(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七)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文除均於第一項句首之「醫療(事)機構」刪除「(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八)委員吳宜臻等24人提案第二十七條條文,不予採納。 (十九)本委員會於本(第8)屆第2會期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委員陳節如等19人提案第十七條及委員蔡錦隆等24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之照案通過決議,修正為:照委員陳節如等19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通過。 (二十)本法案各條次授權議事幕僚人員在不違反立法意旨前提下整理。 (二十一)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二、委員潘維剛、鄭汝芬、趙天麟、田秋堇、江啟臣、陳歐珀及徐欣瑩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審查臨時提案14案: 一、衛生福利部訂定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PGY訓練),至2013年全國計有291家機構(包含醫院78家及診所213家)取得訓練資格,約有65%牙醫師在教學醫院、35%在牙醫診所接受訓練。醫院為訓練機構必須是教學醫院資格評定後提出申請,除了教學醫院評鑑外,醫院每四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邀集外部評鑑委員進行醫院評鑑一次,確保民眾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療專業人員教學訓練品質。醫院內的牙科部門,自2013起進行「牙科照護評鑑基準」試評,預計2015年起正式列入評鑑項目,對牙科之人力配置、設備儀器保養、照護作業、病人安全、感染管制、及身心障礙者牙科照護等六大項嚴格要求。然而,目前牙科診所並未有外部評鑑之措施,申請PGY訓練診所雖有實地訪查,但未如醫院評鑑全面性品質查檢,也未具客觀指標與外部專家審核之作業,其整體照護品質之要求與教學醫院不對稱。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針對牙醫診所納入評鑑要求提出評估報告,以確保整體牙科照護品質與牙醫師訓練場所之水準。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江惠貞  徐少萍  陳節如 王育敏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衛生福利部訂定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PGY訓練),至2013年全國計有291家機構(包含醫院78家及診所213家)取得訓練資格,約有65%牙醫師在教學醫院、35%在牙醫診所接受訓練。醫院為訓練機構必須是教學醫院資格評定後提出申請,除了教學醫院評鑑外,醫院每四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邀集外部評鑑委員進行醫院評鑑一次,確保民眾醫療服務品質及醫療專業人員教學訓練品質。醫院內的牙科部門,自2013起進行「牙科照護評鑑基準」試評,預計2015年起正式列入評鑑項目,對牙科之人力配置、設備儀器保養、照護作業、病人安全、感染管制、及身心障礙者牙科照護等六大項嚴格要求。然而,目前牙科診所並未有外部評鑑之措施,申請PGY訓練診所雖有實地訪查,但未如醫院評鑑全面性品質查檢,也未具客觀指標與外部專家審核之作業,其整體照護品質之要求與教學醫院不對稱。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提升牙科PGY訓練診所之培訓品質,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以確保整體牙科照護品質與牙醫師訓練場所之水準。」 二、鑒於今(103)年7月1日三同政策即將上路,但象徵品質指標之PIC/S於明(104)年1月1日實施,長達5個月政策斷層代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政策期程無法齊一,更引發各界專家對於品質問題的強烈質疑。再者,日前根據今(103)年3月20日健保署所公布藥品調整明細,有比例高達3分之2項藥品品項未達PIC/S指標,形同健保付出高額費用卻鼓勵存有疑義的藥品,除藐視民眾用藥權益,更無法有效達到減省藥費支出目的。建請健保署應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所生產之藥品,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三同政策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蘇清泉  徐少萍  陳節如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今(103)年7月1日三同政策即將上路,但象徵品質指標之PIC/S於明(104)年1月1日實施,長達5個月政策斷層代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署)政策期程無法齊一,更引發各界專家對於品質問題的強烈質疑。再者,日前根據今(103)年3月20日健保署所公布藥品調整明細,有比例高達3分之2項藥品品項未達PIC/S指標,形同健保付出高額費用卻鼓勵存有疑義的藥品,除藐視民眾用藥權益,更無法有效達到減省藥費支出目的。建請健保署應立即公告,未通過PIC/S藥廠所生產之藥品,於明(104)年不得列入三同調整範圍並重新思考三同政策相關配套,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三、針對現行居家失能老人、居家護理需求者及身心障礙者等就醫有困難之民眾,雖有長照十年計畫的在宅居家護理及全民健保在宅醫療的給付,但受限於現行在宅醫療各項給付標準及給付之審查標準嚴格限縮,政府也缺乏各項推動在宅醫療之配套措施,造成各醫院及基層診所缺乏投入意願。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三個月內邀請現行推動在宅醫療之醫院、社區醫療群及診所醫師(牙醫師)及各類醫事專業人力,如護理師、藥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營養師等專業團體代表,並邀請服務需求者代表、社會福利團體,舉辦研討會,就在宅醫療進行經驗分享與困境研商。 並立即規劃以服務病患為主體的在宅醫療實驗計畫,詳細計算服務成本、各項人力需求,並規劃各項實施步驟,以做為在宅醫療整體推動之基礎。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楊 曜  劉建國 決議:照案通過。 四、根據日本成功經驗,提升護理人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健保補助款與三班護病比連動(護病比成績越好則獎勵金越高),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建議衛生福利部比照日本,將護病比與給付連動。然103年高達20億元的護理獎勵金中,該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只規劃3.5億元來推動三班護病比連動,其餘16.5億元則以其他方式分給醫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兩週內研議將健保補助款用於三班護病比連動給付的金額提高,或者醫院的護理人力有淨增加才能領相關項目之補助款,並將研議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蘇清泉 決議:照案通過。 五、衛生福利部於102年公告三班護病比試評規範,並在102年及103年進行試評,首次針對白班、小夜、大夜三班護病比進行評鑑,並宣布將於104年正式納入評鑑項目。但由於此次為不計分之試評,且個別醫院試評數據以去辨識方式進行公布,在受評醫院中,有八成醫學中心均不合格。為改善血汗醫院情況、提升醫療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以及住院醫師工時之評鑑列為「必要項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衛生福利部於102年公告三班護病比試評規範,並在102年及103年進行試評,首次針對白班、小夜、大夜三班護病比進行評鑑,並宣布將於104年正式納入評鑑項目。但由於此次為不計分之試評,且個別醫院試評數據以去辨識方式進行公布,在受評醫院中,有八成醫學中心均不合格。為改善血汗醫院情況、提升醫療品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03年試評時,公布評鑑醫院名稱及結果,104年正式將三班護病比以及住院醫師工時之評鑑列為『重點項目』,並於今(103)年8月31日前召開會議研議護理界要求的合理標準。」 六、鑒於監察院於102年糾正衛生福利部,多年來延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公告實施日期、未貫徹「專款專用」之運用規範、事後也未積極主動追扣應行繳還之獎勵款項。而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調查,迄今諸多弊端仍未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於網站公布102年護理方案的成效數據(包含各醫院實領金額、淨增加的護理人數、獎勵款的實際應用情形)。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今年完成調查並追討未專款專用之違規款項時,應將違規細目及追討狀況上網公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監察院於102年糾正衛生福利部,多年來延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公告實施日期、未貫徹「專款專用」之運用規範、事後也未積極主動追扣應行繳還之獎勵款項。而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調查,迄今諸多弊端仍未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今(103)年8月31日前於網站公布102年護理方案的成效數據(包含各醫院實領金額、淨增加的護理人數、獎勵款的實際應用情形)。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今年完成調查並追討未專款專用之違規款項時,應將違規細目及追討狀況上網公布。」 七、鑒於103年3月最新護理人員領照人數共有245,926人,然執業率卻只有58.9%,衛生福利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無視目前高達10萬名有照護士未投入醫院職場;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分析101年健保提升護理方案醫院,高達42.8%醫院(205家)減少護理人力仍獲得健保專款補助;以補助款項目,又以70.5%提高護理人員所得,包含夜班費、超時費、薪資、獎勵金等。顯然,護理照護提升方案未能改善血汗長工時的工作;衛生福利部甚至同意醫院聘任未具證照之護理畢業生也可取得獎勵,實不符合該方案獎勵金應積極用於淨增加醫院的護理人力(包含強化留任及積極新聘兩方面),減輕護理人員血汗勞動之目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將醫療院所增聘護理人力列為給付優先項目,並將違反勞動法令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給付指標。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決議:照案通過。 八、鑒於勞動部自97年起進行醫療院所勞動檢查,並將資料提供至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書面報告同時指出,醫院評鑑時會針對違反勞動基準法醫院特別查核,情節較嚴重時,衛生福利部會啟動追蹤輔導訪查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一週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97年起至今違反勞動基準法醫療院所之追蹤輔導訪查機制名單與辦理情形。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田秋堇  陳節如 決議:照案通過。 九、鑒於臺北市8歲女童遭餓死案,係肇因於教育、戶政、衛政等系統層層漏接,未能及早發現、通報與介入所致;且現行「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已關懷之個案,通報為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個案之篩檢率偏低,顯見該方案之成效仍待提升。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兩週內邀集教育、衛政、戶政等相關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重新檢討並確認「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各網絡單位之責任分工與工作流程,各縣市教育、衛政、戶政等單位發現6歲以下弱勢兒童時,應先行初篩實地訪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另應擬具簡易版之初篩檢核表,供各網絡單位初篩訪查後填寫;衛生福利部須於一個月內研提本案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臺北市8歲女童遭餓死案,係肇因於教育、戶政、衛政等系統層層漏接,未能及早發現、通報與介入所致;且現行『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已關懷之個案,通報為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個案之篩檢率偏低,顯見該方案之成效仍待提升。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一個月內邀集教育、衛政、戶政等相關單位召開業務協調會議,重新檢討並確認『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各網絡單位之責任分工與工作流程,各縣市教育、衛政、戶政等單位發現6歲以下弱勢兒童時,應先行初篩實地訪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另得擬具簡易版之初篩檢核表,供各網絡單位初篩訪查後填寫;衛生福利部須於二個月內研提本案相關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十、鑒於學齡前幼兒遭虐待或疏忽致死之案件頻傳,足見我國兒少保護網絡之建置未臻完善,兒保初級預防機制亦未落實。為有效預防兒虐致死案件發生,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主動彙整、比對國民中小學新生就學系統、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系統、全國健保在保資料系統(如未納保、欠繳健保費逾6個月、最近1年無就醫紀錄者)、失蹤兒少協尋資料庫…等,擬具多元之危險因子指標,從中篩檢風險較高之學齡前弱勢幼兒,俾及早提供案家所需之資源與服務,防患於未然。衛生福利部應於兩個月內研提本案相關規劃與執行進度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江惠貞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鑒於「住院醫師工時」、「三班護病比」評鑑項目,衛生福利部承諾將於104年納入正式評鑑項目,然根據102年試評鑑成績,除了衛生福利部並無公開醫院姓名,且上開二項目的受評鑑醫院數目也不相同。此外,「住院醫師工時」的102年成績僅有18間醫院的成績,衛生福利部表示有一家醫院以試評鑑為由而拒絕提報,身為醫院最高監督單位的衛生福利部也無可奈何,顯示試評鑑對醫院起不了遏止血汗的作用。若只將這兩個項目納入重要或一般項目,勢必只有增加醫院人員行政負擔,對改善醫護人力荒的實際效益為何?衛生福利部除追查102年試評鑑成績,103年並應澈底落實每間醫院試評鑑成績,並於104年納入正式「必要」評鑑項目,請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鄭汝芬 決議:併第5案決議內容處理。 十二、鑒於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救濟金來自於財團法人醫院各年度之收入結餘提撥百分之十,但偏鄉地區之財團法人醫院經營本就困難,故能使用之醫療救濟金有限,凸顯全台醫療救濟金資源不均的問題,致使全台加總共幾十億元的醫療救濟金,但真正使用於需要醫療救濟或提升醫療資源的偏鄉弱勢民眾身上就更加的少!需要的病患卻無法取得支援和經費使用,醫療資源被浪費,衛生福利部應統設醫療公益基金,合理重新分配管理醫療社福金之使用。爰此,衛生福利部請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楊玉欣  王育敏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三、鑒於現行試辦標準「三班護病比」皆為必要項目,業列入醫院評鑑績效,醫院評鑑成績應公開讓大眾檢視,俾利對醫院產生監督力量及民眾就醫參考,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提出各醫院之「三班護病比」過去一個月內之資料,及相關詳細結果及合格或不合格之名單。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趙天麟  徐少萍 決議:照案通過。 十四、近年來各界對於醫院醫護人員之勞動條件屢有批評,並傳出血汗醫院的說法。政府雖然提出各種方案,由公務預算及健保體系投注大量資源,是否確具成效,各界仍然不無質疑,包括醫院經營者過於重視營運績效而不願改進醫護人員工作環境。為建立可靠的實證,促進各界能更理性討論,平衡醫護人員工作權益與營運效能,請衛生福利部評估研議邀請關心醫護體系改良的公益團體,派代表組成委員會,擇一家中型公立醫院,依公益團體理念指導醫院經營,驗證其可行性。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徐少萍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派員就「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三、『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今天科技部是派林信結專門委員列席,請問你們司長沒有空嗎?也沒有跟本席請假! 本委員會是邀請署、局、處、司長層級以上的人員來報告,本席也不好意思說林專門委員層級太低,但是報告的都應該是司長以上的層級,除非有事請假,如果沒有請假,就是藐視本委員會。請問林專門委員,你們司長為什麼沒有來? 林專門委員信結:(在席位上)司長早上有會。 主席:他早上有會,那我們這個會就不重要嗎? 按照規定,我們當召委都是邀請署、局、處、司長層級以上的人員來報告,不來就是藐視本委員會! 現在請勞動部潘部長報告。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大院委員關心職災勞工保護法近年來執行成果及遭遇之問題與對策,本部特就此提出報告如下: 壹、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執行成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91年4月施行,強化職業災害勞工預防、補助、重建業務,相關執行成果如下: 一、提供職災勞工各項津貼補助情形 職業災害勞工不論是否加入勞工保險,其本人或遺屬均可依該法規定申請津貼補助,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所需經費,係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經費則由政府編列專款預算支應,其辦理情形如次: (一)無論有無參加勞保之職業災害勞工,91年4月開辦迄102年12月底止,含已加保及未加保職災勞工各項津貼補助,共核付7萬5,225件,金額23億9,542萬5,474元。 (二)辦理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申請職災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之補助。91年4月至102年12月底止,職災預防補助18億9,911萬8,672元,職災勞工重建補助7,137萬1,293元。輔助器具及設施補助5,730件,金額5,028萬9,906元。 二、主動規劃建置各項重大職災勞工重建及預防制度 (一)擴大主動服務職災勞工 主動協助遭逢職災勞工家庭,自97年8月起擴大於19縣市勞工行政單位窗口推動「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並設置40名個案管理員,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立即性協助與服務諮詢,提供職災勞工支持服務、資源連結及完整職災權益資訊,以協助勞工家庭功能重建,協助勞工家庭度過危機、重新出發。97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各縣市個案管理社工員總計提供職災勞工及其家屬個案管理服務總件數為1萬988件,連結福利諮詢、法律協助、經濟補助、就業服務、勞資爭議協處、心理支持輔導、復工職業重建、身體職能復健等資源計43萬4,458人次,對於促進職災勞工福祉助益甚大。 (二)建置各項重大職災預防制度 由政府主動規劃重大職災預防計畫,例如96年起委託成立九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並陸續擴增服務網絡,以提供職災勞工便捷及親近性之服務,迄102年底,網絡醫院家數及門診量由26家57診,大幅增加至64家221診,服務人次達8萬6,000人;另於98年至100年推動化學品登錄管理跨部會合作方案,建立我國7萬9,000種化學物質清單及化學品危害資訊應用平台;推動中小事業蒲公英輔導,補助13縣市成立輔導團隊,累計輔導中小事業47,716場次,經輔導事業單位之職災千人率由5.89下降至4.06(降幅31.1%);建構機械器具驗證制度,針對防爆電器設備及衝剪機具產品實施型式檢定,累計完成防爆電氣設備及衝剪機械等型式檢定計2,215機型,防止機械設備不良引起之危害,強化源頭管理機制。 三、因應社會趨勢,適時研修職災勞工保護法規 為建構整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研修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附屬法規,修正重點包括: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落實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工作、擴大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強化雇主責任與提升職災專款運用效益,以「強化職業災害預防」、「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落實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工作」及「擴大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保障」為主軸,期建立完整之職業災害勞工保障體系;另於101年1月1日起提高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按月發給之津貼補助標準,調整幅度約17%,並明訂前開各項津貼補助,未來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將職災勞工之生活保障予以制度化。此外,為增進職災勞工職場適應及提升其生活自主性,持續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器具補助項目,由原本41項,增為104項,以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貳、社會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關切之相關議題與對策 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強制納保範圍及投保薪資上限,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質上僅為一種附加、補充性的保護規定,致有對職業災害勞工保障不足之議題。102年4月10日大院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時,部分委員提案職業災害保險應儘速完成單獨立法。 鑑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目的不同,且為免職業災害補償法規過於分散,勞工及其遺屬尋求職業災害權益時難以獲得及時、完整之保障,爰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另訂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俾落實職業災害勞工完整保障。該草案業於103年4月2日送行政院審議。 參、其他社會關切之新興議題 近年來因全球化競爭及產業結構快速改變,引發長工時及職場暴力與壓力過大等社會關注之「過勞」及工作相關精神疾病等議題,本部已積極採行相關措施如下: 一、98年及99年分別修正工作相關精神疾病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放寬認定標準。 二、實施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開設「過勞門診」與啟動「疑似過勞調查及協助認定專案」,由檢查機構介入調查及透過專業醫師協助因果關係之判定,以提高發現率。 三、新修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預防過勞及職場因執行職務遭不法侵害之等預防條款,並將研訂相關工作指引,強化雇主預防機制。 四、認定指引修正以來迄102年底,已有9件精神疾病獲得勞保給付;過勞給付合計248件,平均每年83件,較新措施實施前增加近3倍。 為更強化職業災害勞工照顧,本部特於組改後之職業安全衛生署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將分別由原勞委會之勞工安全衛生處設置職業病防治中心網絡,勞工福利處推動職災勞工家庭支持方案(FAP)及勞保局職災保護室提供罹災勞工各種津貼補助等單位整合,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補償、重建」一條鞭之整合性服務,將可提供職災勞工更有效率之服務,落實職災勞工之權益保障。 接下來謹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進行專案報告: 壹、法令規定 台灣已邁向少子女化、高齡化的社會,人口問題將直接影響國家未來的勞動力和競爭力,因此,強化育兒政策為國家未來勞動力優劣關鍵。為了讓勞工能在家庭與工作中取得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已規定受僱勞工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為進一步使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能享有津貼,安心養育子女,爰就業保險法於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提供有自行育嬰需求的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保障其就業安全。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及第19條之2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於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津貼。又津貼按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計算,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如父母皆為被保險人時,亦可分開請領,故每一子女合計可發給1年。 貳、實施現況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實施至今,已屆滿5週年,請領津貼的人數由98年度2萬6千餘人,逐年增加至102年度為6萬2千餘人。截至103年3月底止,總請領人數已逾23萬人,總核付金額為205億餘元。其中勞工任職於民間單位,計22萬4千餘人(約佔96.4%),而政府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單位者,計8千餘人(約佔3.6%)。另任職於未滿30人之企業者,計10萬7千餘人(約佔46%),而任職於30人以上企業者,計12萬5千餘人(約佔54%),打破以往認為育嬰留職停薪只有公家部門及大企業員工可以申請之迷思。 此外,為提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成效,本部勞工保險局積極辦理相關業務創新服務措施,包括簡化申請書表,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簡化請領手續,主動勾稽內政部戶政司媒體資料檔,申請人如漏未檢具被保險人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經勾稽該新生兒已辦理出生登記,即可免附,不再通知補件;簡訊通知服務,初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如申請書上填載手機號碼,於受理後將以簡訊通知,讓申請人安心等候津貼入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措施,於津貼申請書及續保申請書加註復職相關說明及增列同意接受後續關懷措施欄位,再定期篩選勾選同意者名冊提供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進行後續關懷。 參、相關問題與未來展望 隨著工作型態的改變,婦女勞動參與率普遍提升,雙薪家庭為普遍現象,相對的父母在尋求工作與家庭平衡上,都面臨相當大的挑戰。近年來本部致力於推動事業單位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營造友善職場,提供員工平衡工作與家庭之友善措施等,其中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件數逐年增加,已看出具體成效,但由受理案件中,也有發現少數勞工於請領期間沒有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針對此問題會持續加強查核,並藉由各種方式及管道加強宣導,以保障所有被保險人共同權益。 另為因應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權益維護,本部結合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等相關資源,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主動提供受僱者復職權益資訊、可運用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資源及關懷服務等措施,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已實施滿5年,期待勞工朋友能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之推動,在兼顧家庭之際,於職場上貢獻所長,在家庭照顧與工作保障雙贏的環境下,開創嶄新的職場舞台。 最後謹提出「從台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案報告,並針對「台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提出說明。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部業務的關心與建言,至感欽佩。針對本次報告,本部謹說明如下: 一、基本工資之目的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基本工資之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事業單位可於不低於基本工資之規範下與勞工協商約定工資。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以下同)102年我國每人月平均薪資為4萬5,664元,經常性薪資為3萬7,527元;101年初任人員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為2萬5,036元,但同時期之每月基本工資則為1萬8,780元及1萬9,047元。實務上,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多數是高於法定的基本工資。 二、基本工資的合理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又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指標,通盤考量經濟及社會情勢,審慎檢討基本工資。 基於上開法制前提,爰本部於去(102)年8月28日召開第26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經全體出席委員共識決議:「每小時基本工資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至新台幣115元。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新台幣19,273元。自103年1月1日起,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累計達(含)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上開調整案經行政院於102年9月24日核定准予照辦,本部並於同年10月3日公告。 上開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之計算,係參考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勞動扶養比計算推計,已適度保障勞工及其眷屬之基本生活所需。此外,並就每小時基本工資特別考量,提高其工資率,以強化保障時薪工作者之權益。 三、持續檢討基本工資制度,以利基本工資之審議 現行「基本工資」制度係全國一體適用,並無區域差異,又基本工資是否調整,必須就法令規定之相關經濟、社會數據等面向作整體性評估。部分國家由於幅員遼闊,各個別區域內勞動市場、產業狀況、稅賦、物價水準及當地民意意向等或有差異,因此容許各地方考量上開因素訂定符合當地民眾生活水準且不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之「生活工資」。台灣地區幅員不大,然各地之生活物價水準仍有不同,如物價上升幅度過於劇烈,所得較低之基層民眾感受極為深刻,宜否參考其他國家推行上述「生活工資」之相關經驗,於全國一體適用之基本工資水準上,容許地方政府考量當地物價、就業…等指標,訂定不低於基本工資之「生活工資」,以保障在當地邊際勞工之購買力水準,各界尚無共識。本部近期將邀集地方機關在內之有關機關、勞雇團體及學者專家,審慎研議。 本部非常重視勞工權益,對於任何有助於提升勞動條件之建議與意見,均積極研議、討論。各地方機關於考量財政情形下,基於「雇主」地位,合理調整所僱用勞工之薪資,可起示範作用,帶動當地雇主調升勞工工資,本部樂觀其成。 以上報告,請 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謝謝潘部長。   請國發會人力發展處曾處長報告。 曾處長文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大院 貴委員會邀請勞動部、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及本會報告當前重要的勞動議題,深感榮幸。以下本會謹就「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三、『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提出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壹、〈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 一、執行狀況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自91年4月28日起施行。除「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給予勞工職業災害保障外,本法提供職災勞工補充性之保障,補助對象包括巳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巳參加勞保職災勞工,除勞保之職災給付外,可依法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亦得依規定請領前述各項補助及津貼。 二、相關問題之策進 勞動部將加速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附屬法規之制(修)定工作,以使「職業安全衛生法」順利施行,落實保障各業工作者,並可減少發生職業災害。 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 一、實施現狀 98年5月1日實施「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勞工生育子女,該子女之父母為受僱者,得分別請領,以月投保薪資6成計算,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提供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僅可保有工作,亦能領取津貼,保障加倍。「公教人員保險法」與「軍人保險條例」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亦分別於98年8月1日及99年5月14日實施。 依據勞動部勞動統計月報,自98年5月勞工、公教人員及軍職人員保險陸續實施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核付件數及金額均逐年成長,累計至103年2月底止,核付件數約129.9萬件,核付金額達218.8億元。 二、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 依據勞動部「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報告」,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會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高達97.3%,其中有25.2%受僱者在期滿復職前希望政府提供協助,最希望政府提供的協助為「提供就業或轉業服務資源」占14.3%。爰此,政府除給予津貼補助父母照顧子女外,更應積極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協助,以促進因育兒而暫離職場的勞工,尤其是婦女,能儘速再度投入勞動市場。 參、『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 一、我國基本工資制度與目前調整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之訂定,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審議,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以下資料並研究之: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勞動部已於去(102)年8月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通過自今年1月1日起時薪制基本工資由109元調升為115元;月薪制基本工資自今年7月1日起由19,047元調升為19,273元。目前基本工資之審議,已針對物價指數、國民所得及家庭收支統計等數據加以考量,以反映物價水準變化,維持勞工基本生活所需。 二、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 訂定基本工資的目的之一,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力,而以內政部公布103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觀之,北部與中南部生活費確實存有差距,臺北市為14,794元;臺中市為11,860元;臺南市為10,896元。 就國際間做法觀之,採行區域別最低工資國家,主要原因包括:(一)政府結構因素,如中國大陸、美國,其各省或各州之自主權較大;(二)各區域生活水準差異較大(如日本)。惟依區域別訂定不同基本工資,可能造成勞工湧向基本工資水準較高之區域工作現象,故採行區域別最低工資制度之國家,通常其管轄領土較大,勞工在區域間的流動較不易。 而我國土地較小,勞工在區域間流動較為容易,依區域分別訂定基本工資尚須審慎斟酌,建議仍宜由中央統一訂定基本工資。 以上報告,敬請指正。謝謝! 主席:謝謝曾處長。   請經濟部工業局連副局長報告。 連副局長錦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就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三、『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台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邀請本部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針對第一部分,經濟部向來秉持經濟發展應與勞工權益並重之理念,如配合勞動部「全國233減災方案」、「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各項防災,協助產業加強職災預防,期增加產業整體競爭力,營造我國產業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 經濟部為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自民國79年即委託專業技術團隊成立「工業安全衛生技術輔導團」,協助業者推動工作環境改善,尤其針對人力、物力拮据之中小企業提供輔導協助,特別是職災發生率較高之行業別如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等,透過輔導、宣導、推廣等方式,協助產業改善工作環境,建構職災技術研發與輔導服務網,提昇產業及勞工防災知能。迄今已完成9千餘家的工廠輔導,建立55個工業區區域聯防組織及20餘個安全衛生互助體系,以期降低職業災害發生。 針對第二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經統計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單位近5年來累計核准有386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中台電公司246人、中油公司45人、台糖公司17人、台水公司64人、漢翔公司14人,未來本部將配合政策及勞工需求持續辦理。 針對第三部分,依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的觀點來看,其用意良善,然而,台灣幅員不廣,地理區域的差異亦有限,部分學者專家認為以區域別基本工資如實反映生活費用,恐有執行上的困難。 另有關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合理性之審議,需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本部將俟勞動部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配合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 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連副局長。經本席要求,科技部已改派產學及園區業務司邱司長列席,現在請邱司長報告。 邱司長求慧:主席、各位委員。本人謹做如下報告: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 說明: (一)本部所轄三園區管理局,區內廠商102年重大職業災害罹災者計3人,其職業災害補償,雇主均以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給與,故未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重大職業災害相關爭議問題。 (二)另有關勞工罹患職業疾病之認定及鑑定,三園區管理局皆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確實維護及保障勞工之權益。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 說明: (一)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係屬勞工保險局業務,三園區管理局並無實際申領人數資料。 (二)三園區管理局為讓園區事業及從業人員更了解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相關措施,每年均辦理法規說明會,於每年實施勞動檢查,也會查核事業單位是否依勞動部所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規定核給,以確實落實法規執行及維護勞工權益。 三、『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 說明: 有關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一事,因調整基本工資涉及公平正義,除非有特別政策考量或需求,否則將造成區域間的差別待遇及階級意識。爰建議廣邀企業界及勞工界代表充分溝通,經妥適分析探討後,再行研擬合宜之機制較為完備。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陳處長報告。 陳處長焜元: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就本次會議與本總處業務有關之公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情形提出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法參酌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於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規定,並經考試院、行政院兩院會銜以命令定自同年8月1日施行,保險給付以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參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之1)。 依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統計資料,自98年8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止,公教人員總投保人數為591,487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發人數為21,158人;累計核發金額新臺幣17億7,579萬1,489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發總人數占公保總投保人數比率為3.58%。 因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涉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係屬銓部主管權責,相關法制事項如有進一步檢討調整之必要,本總處將配合該部研議。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陳處長。 接下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楊處長報告。 楊處長明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5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提出報告,至感榮幸。謹就與本總處業務相關項目報告如下: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得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其留職停薪期間,按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屬就業保險給付項目,相關預算編列於勞工保險局附屬單位預算。經查自100年至102年止,其津貼給付人數分別為4萬餘人、5萬6千餘人及6萬2千餘人,其給付金額分別為35.71億元、49.38億元及58.98億元。另103年度預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項目編列49.41億元。 以上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預算編列執行情形,至實際執行相關事宜,請參閱勞動部報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銓部退輔司呂司長有無補充報告?(無)無補充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點半截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11點50分處理臨時提案。 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要針對基本工資的問題好好地請教部長,順便也跟部長進行意見交換。每次到了第三季,大家都一直在關切基本工資的問題,我發現台灣基本工資的制定跟設計上有非常大的空間,甚至於讓大家陷入一種喋喋不休的爭吵。為什麼會這樣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應參酌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及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數據,通盤考量經濟及社會情勢,審慎檢討基本工資。考量的範圍這麼廣,看起來當然感覺很好,但問題是讓主管機關陷入了一個非常大的困難,你要如何考量所謂的基本經濟跟社會情勢以檢討基本工資?換言之,這樣規定感覺很有彈性,但是不夠科學。過去的內政部,現已移轉至衛福部有所謂的「最低生活費」,最低生活費某種程度上就是分區生活工資的一種展現,內政部有辦法訂出所謂的最低生活費,並且每一年精準地進行調整,勞動部為什麼無法制定非常精準的基本工資呢?為什麼無法精確地調整,每次都要討論,一下子資方反對,一下子勞工反對,大家喋喋不休?我覺得勞動部在整個研究方法及編列預算上出現非常大的問題。 以英國為例,英國有一個Low Pay Commission(低薪委員會),它是一個固定組織,相對於我們,我們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是臨時任務編組,即使如此,我們還有勞動條件司。勞動條件司有沒有提出一個非常具體且經社會科學統計驗證的調查報告,讓大家知道如果要設定一個全國一致性的基本工資,則其數字應該是多少?沒有!每次都是時間到了大家才開始討論要調漲多少,讓行政院院長扛起社會巨大的壓力,說連多一個滷蛋的錢都沒有。我認為在勞動部升格之後,這方面顯然是非常大的欠缺,部長,你覺得怎麼樣?基本工資到底怎麼訂出來的?是用喊價喊出來的嗎?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無論是基本工資或是最低工資的概念,在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政治性的決定,它基本上就會牽涉到當時經濟、社會調整的狀況,所以社會上不同的團體會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的考量。例如最近以美國為例,歐巴馬政府提議調整最低工資,但是總統的提案在國會被否決掉了。可是美國的制度很簡單,就是總統加上財政部長、聯準會主席以及最高經濟顧問4個人決定要不要調就把案子送進國會,看國會通不通過;有些國家像德國,基本上是集體協商談判得出的結果;日本與韓國的情況基本上跟我國類似,就是四方討論出來的結果,所以這部分有很多種不同的制度設計。 吳委員育仁:好。你舉美國為例,我舉英國為例。英國有全國一致性的基本工資,但比如倫敦地區可自行制定生活工資,它們制定的生活工資非常精準,它們用兩個調查方法─基本生活成本研究法再搭配所得分配研究法,擬定出一個生活成本的公式。基本生活成本研究法是根據購物成本、住房成本、交通成本及照顧一個或兩個孩童的成本,根據這些指標形成基本生活成本研究法;第二個方法是所得分配研究法,我看過的結果是跟台灣所做的最低生活費的調查方法一樣,係根據家戶所得中位數的60%,將這兩個方法combine起來制定了倫敦地區的生活工資。新北市、台北市兩位直轄市市長提出生活工資的想法,他們可能有點把基本工資跟生活工資混淆了,但也沒有關係。我認為勞動部應該給予具體的行政指導,告訴各縣市政府,特別是直轄市市政府,他們可以效法其他國家的先例,自行制定生活工資。生活工資是自願性的作法,其目的是鼓勵大家,顯示在倫敦地區、台北市或新北市符合生活工資的狀況,當然生活工資的數字一定比基本工資高,因為它是根據不同地區的購物成本、住房成本、交通成本及照顧孩童的成本等四個指標,維持最基本的生存所需要的經費。 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今天的質詢重點是:第一,勞動部升格之後對於基本工資的數字到底是多少,至少要有一個精準的社會科學的調查報告,用質性的研究法、量化的研究法去了解全國要維持一個基本生活的工資究竟應該是多少。我不知道勞動條件司有沒有辦法提出這樣的數據?你們有沒有做?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過去多少年來大家都在討論能否把基本工資的訂定過程中納入哪些因素,如同剛才委員所言,做為比較科學化的計算基礎,這部分其實我們嘗試過很多次。在這個過程中,其實最前端的就是到底要將哪些因素納入計算、怎麼算,這部分就有很大的爭議,我們邀請許多經濟學家參與,但是10個經濟學家有11個不同的意見,所以這樣的方式難以成功,它本來就是一個協商的過程。 吳委員育仁:倫敦市政府為什麼有辦法具體的建立出…… 潘部長世偉:每個社會的環境不同啊!它們可能在很早很早以前就已經…… 吳委員育仁:這些都是社會科學的統計啊!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我知道,可是很多國家都沒辦法做。 吳委員育仁:購物成本部分,一個人維持生活所需的食物要花多少錢、住房多少錢、交通成本多少錢、照顧小孩多少錢,這些都是很具體的。 潘部長世偉:因為每個國家的制度不同,舉例來講,我們的基本工資中其實還掛了很多很多其他的社會福利制度,它牽涉到的層面比較廣泛。 吳委員育仁:我知道,即使較廣也有統計基礎啊! 潘部長世偉:當然。是可以去思考,但是…… 吳委員育仁:你把統計基礎抓出來,把統計因素抓出來,你就有辦法啊! 潘部長世偉:我們的確曾嘗試過很多次,也希望減少爭議,但事實上它還是有相當大的困難存在。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應該這樣講,勞動部升格之後,對於基本工資要有不同的計算基礎。你一直講很困難、很困難,很困難不能作為基本工資調整執行上…… 潘部長世偉:倒不是這樣的問題,而是因為實際上經過幾次許多專家都討論過這個問題之後,他們也沒有答案。 吳委員育仁:但是官方不能沒有答案啊!學者可以沒有答案,官方不能沒有答案。你至少要有一個經過社會科學調查統計之後獲得的精準數據,了解要維持最低生活水準的一份工資是多少錢,然後show出來給大家看,連這樣的數據都沒有,然後就開始喊價。比如行政部門今天針對生活工資這部分所提出的報告,科技部講的更離譜,說「維持公平正義,不應該分區」,有的還講「幅員不廣,地理差異有限」,確實地理差異有限,但是房租價格差異很大,我們只好跨區工作,大倫敦地區也有跨區工作者啊,對不對?所以這個理由當然是一種理由,但是不能作為官方執法上的一個重要理由。 潘部長世偉:了解。 吳委員育仁:所以我期許勞動部必須編列預算做這方面的研究,並提出一個具體數據作為基準,不要每次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時候,大家就開始胡亂喊價,比較強勢的就喊得比較大聲,比較弱勢的就喊得比較小聲,也不要因此就又讓一個部長下台,這樣就不好了。 潘部長世偉:了解。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上禮拜為什麼你們會發出將允許教師擁有罷工權的訊息?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沒有主動發布訊息,但是因為…… 王委員育敏:但是所有新聞消息來源都是從勞動部而來的。 潘部長世偉:不是,起因是記者訪問我們的司長,而此案也列入我們的工作計畫項目中,因為行政院有一個人權保障小組在檢視兩公約之後施行法中所要求的,各部會主管的相關法令若不符合兩公約的要求,在兩年之內必須加以修正,所以那是被列為管考的項目。 王委員育敏:但是整個媒體的報導,令人感覺勞動部就是要往這個方向去修正法令賦予教師罷工權。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因為基本上現行的規範跟兩公約的規範之間的確存在差異,所以我們被要求…… 王委員育敏:但是就像剛剛你回答吳委員的話,我們有不同的文化脈絡、有不同的社會情況,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我了解,但是我剛才已提到,這不是我們主動為之,而是因為被列在管考的項目中,我們被要求加以檢視,並找出辦法予以修正。 王委員育敏:以現行台灣的社會脈絡跟社會條件,我們的情況可允許教師擁有罷工權嗎? 潘部長世偉:向委員報告,教師的罷工權基本上是勞動三權中的一環,這原本就是教師基本的權利,有罷工權並不表示他就能罷工,這是其一。基本上,為什麼現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沒有納入,而用其他替代方式處理可能發生的爭議的原因,就是因為當初在討論這個問題時,社會還未能達到共識。 王委員育敏:是啊,那目前已有社會共識了嗎? 潘部長世偉:因為我們被要求必須去檢視這些存在的問題,當然也要尋求各種不同的團體、不同的意見,大家共同討論看看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一個比較好的處理方式。 王委員育敏:這個問題拋出來之後,你可以看到家長團體、學校及教育部,事實上他們的態度都是反對的,表示疑慮的聲音還是很大。 潘部長世偉:了解。 王委員育敏:各界最大的疑慮是,一旦開放教師可以罷工,我們知道很多罷工都是衝著雇主來,勞工罷工雇主要承擔比較大的損失;但是學校教師若發動罷工,首當其衝的是孩子的受教權,這可能是最關鍵的。所以,在這方面社會共識尚未形成之前,你們任意拋出此一議題,本席深覺不妥。 潘部長世偉:我們沒有拋出這個議題,剛才我已向委員報告…… 王委員育敏:現在已經變成各大報紙最大的頭條了。 潘部長世偉:因為那是被列為管考的項目,我們必須去處理的事情,行政院跟總統府的人權委員會及人權保障小組都要求我們要去處理這件事情。 王委員育敏:對,我知道兩公約通過之後,我們確實應該檢視現行法令,但是兩公約也尊重每一個國家,各國可視其制度、文化等不同的狀況而做必要的調整。這就像當時我們在討論廢死的議題一樣,為什麼至今法務部還是必須執行死刑?因為民意調查的結果,台灣多數民眾還是贊成保留死刑判決的。針對這個議題,本席認為不是勞動部一相情願地認為因為有兩公約,然後就可以往某個方向去修正…… 潘部長世偉:我們沒有。 王委員育敏:其實這個議題還涉及教育部,教育部才是真正的主管單位,此事你們兩個部會應該要共同研議。 潘部長世偉:對,這我了解。但我還要說明一下,對於勞工的爭議權或是教師、公務員的組織工會或爭議權等議題,社會大眾的了解都是非常淺薄而不夠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要開始進行溝通。 潘部長世偉:所以需要花很多時間去溝通。 王委員育敏:是啊,這就表示這個議題尚未成熟,應該要先溝通。 潘部長世偉:對,是需要花點時間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本席希望你們開始去溝通,讓大家認識這個議題,而不是很快速地拋出政府的政策就要往這個方向去修正了,甚至連預定期程106年都提出來了。 潘部長世偉:沒有,這是因為我們被要求做這件事情,所以我們還在檢視這些問題,還有很多問題存在,沒有那麼簡單。 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以後任何一個行政部門在處理這種跟現行社會主流意見可能還有很大落差的議題時,不要貿然就提出,甚至還提出期程,我不知道那個期程是誰講的? 潘部長世偉:那是因為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要求我們必須在兩年之內,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兩年之內必須檢視所有的法令,不符合兩公約精神者就必須處理。 王委員育敏:本席認為此一議題,你們必須廣徵社會各界的意見與看法,了解家長的擔心與疑慮為何以及你們可以處理到什麼程度?有些法案的立法進度是絕對不可能超前社會共識的,如果社會沒有共識,它不會成功的。 潘部長世偉:我了解。 王委員育敏:接著本席請教有關育嬰留職停薪這部分,根據勞動部的報告,此一政策這幾年實施以來算是有成效的,請領人數是增加的,但是其中有一塊,我不知道部長有沒有看到,員工人數規模29人以下的企業,請領的比例非常低。根據本席取得的資料,目前員工人數規模29人以下,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高達58.8%;你們另外也詢問雇主是否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同意的比例其實也滿高的,達16%。換言之,雖然法令有規定,但是對於中小企業來講,我不曉得它們真正的困難是什麼,可能是人力調度有困難,所以實質上實施的比例不是那麼高。我們可以看到此法實施的結果是,員工人數越多的企業,願意實施的比例越高;但是員工人數越少的企業,或許因為人力調度有困難,所以不太願意實施。對於這個問題,請問勞動部如何解決?畢竟台灣的中小企業為數甚多。 潘部長世偉:委員剛才所提到的,的確可能是企業無法實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企業的人數規模越少,可以彈性調節的人力相對就少,所以相較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同意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數字比較低。但是根據我們的統計也可看出,其實29人以下的企業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也有四成42.3%,其實也算滿高的。 王委員育敏:對啊,但這個比例都還是偏低。 潘部長世偉:老實說,這個數字還算滿高的。很多時候,在整個制度的設計上,本來就會因為員工規模大小的關係、勞動市場的結構不同,所以會有差異性存在,這是一定會有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本席要講的是,任職小公司的女性職業婦女可能也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是她也很明白地知道,公司的人數就這麼少,自己一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能整個公司的運作會受影響,她因此不敢申請而必須重返職場。我要跟部長討論的就是,在現行的制度之下,受益的是公司准許請假在家照顧小孩的這群人,但任職於眾多中小企業而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職業婦女,他們的權益怎麼辦?這些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乖乖回公司上班的婦女,他們在育兒這方面一毛錢都領不到,完全無法享受到這個好的政策的照顧,請問該怎麼辦?國內1年大約有20萬的新生兒,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人數大概只有6萬人,大約只占全部新生兒數目的三分之一。事實告訴我們,多數婦女生完小孩之後還是得重返職場,可能是因為公司的人數規模小,可能她的狀況條件也不允許繼續留在家中照顧小孩,但是今天勞動部花的錢就只照顧了這6萬人,就是能夠在家照顧小孩的這一群;對於必須重回職場的女性而言,在育兒這部分,勞動部並未提供任何幫助。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制度不是只有女性可以請,男性也可以請。 王委員育敏:這就是我要告訴你的現實,雖然你的立意很好,男性也可以請,但是男性請得更可憐、更少了。 潘部長世偉:相對是比較少,沒有錯,但還是有幾個…… 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你要好好檢討現行的政策,其實之前我也跟你提過,當時你並沒有同意,但是我希望你回去再思考,因為你們自己的報告裡面就說少子女化將來會影響勞動力市場。前陣子你們也願意將生育給付從1個月增加到2個月,我希望你去思考一件事,那就是怎麼樣增加在職職業婦女勞工的育兒補助。同樣都是生小孩…… 潘部長世偉:育兒補助是內政部所管,不是勞動部。 王委員育敏:你先不要急著推給內政部。 潘部長世偉:本來就是內政部管的。 王委員育敏:內政部現在針對未就業的部分有給,所以我要問你的是就業勞工婦女的部分,生完小孩留在家裡不用工作可以領6個月的6成薪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6成勞保的投保薪資。 王委員育敏:對,這是給他們的福利,但一樣是生小孩,那些馬上回到職場工作的卻是一毛錢都沒有。你剛才提到內政部,這也是現行問題,持續工作的婦女並沒有領到任何津貼與幫忙,針對這部分,我希望你們回去好好思考。 潘部長世偉:勞動市場裡很多現象,其實還是勞工本身在選擇時一定會有的利益區分,這部分我們會檢討、會檢視,但現在……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現在不是鼓勵婦女就業嗎? 潘部長世偉:是啊! 王委員育敏:希望提高婦女的勞參率不是嗎? 潘部長世偉:對啊! 王委員育敏:但現在這個制度反而是懲罰這些馬上回去工作的婦女勞工。 潘部長世偉:不能算懲罰。 王委員育敏:你沒有給他們任何幫助,真的沒有給他們任何幫助,所以針對這部分,本席還是希望你們進一步再研議,如果想照顧勞工的話,不要只照顧現在這6萬名勞工,可以照顧更多。 潘部長世偉:我們理解。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延續方才王育敏委員的質詢,部長特別提到在檢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勞工人權時,教師是不是適用罷工權的問題,你還提到,因為有委員關心我們到底有沒有符合這兩公約的精神,要做必要的修法及立法。事實上,世界各國大公約數的公約都要研議國家目前的文化、現實的國情或者是經濟環境的需求。部長剛才說是哪位司長回答的?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關係司。 江委員惠貞:請司長將原文再講一次好不好?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王司長厚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向的看法是當初在檢視兩公約時,人權委員們認為所有工會、所有成員都擁有罷工的權利,我們唯獨限制教師不得有行使罷工的權利,兩公約提到警察和軍隊有共識…… 江委員惠貞:我現在是問你的回答,你不需要repeat別人的意見。 王司長厚偉:我的回答是,我們需要檢視,繼續限制教師不能有罷工權是不是可以當做討論的議題? 江委員惠貞:當做討論的議題? 王司長厚偉:對。 江委員惠貞:剛剛部長特別提到,國人對於罷工權的認知是比較淺、比較不足的,我覺得這部分是有疑義的。如果你認為是很淺的,那麼為什麼只剩這些單位沒有罷工權?所以我對你的講法存疑。其次我要講的是,世界各國的做法,包括美國、德國、以色列、英國、法國等等很多國家,基本上他們是非常開放的經濟自由市場,所以他們的教師和學校之間的關係多數僅止於勞雇關係,但我們這邊可能不是,尤其是東方國家實施儒教。 潘部長世偉:這我同意。 江委員惠貞:我自己就是從事教育出身的,我以前在私立學校任職,問題是私立學校所占的比例是少數,我們多數都是公立學校,更何況現在私立學校所有福利待遇都已經比照公務人員,這和世界各國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司長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應該更縝密、更有厚度,要將這些告訴我們的人權委員會。最重要的是,剛剛王育敏委員也特別提到,你和最重要的學校單位、教育部,甚至和家長完全沒有對話,起碼到目前為止完全沒有對話,這樣會產生基層教育界的恐慌。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這個議題本身在100年的時候就提過。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你們好像是被動的,但是你不要忘記了,2011年讓他們組工會就已經是一個很奇怪的狀況,你知道學校裡還有教師會,所以他們並不是沒有教師會可以主張老師的權益。 潘部長世偉:沒有,不太一樣。 江委員惠貞:一般勞工在工廠裡還有所謂的勞工會嗎?沒有啊!他們就是工會。 潘部長世偉:在企業裡有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和工會還是不一樣的。 江委員惠貞:本來就是不一樣,但學校縱使沒有工會,本來就有教師會。 潘部長世偉:教師會和工會的層次完全不一樣。 江委員惠貞:你說層次不一樣,但我可以告訴你,現在幾乎都混在一起。 潘部長世偉:沒有啦,這個我們理解,因為整個過程我們都非常清楚,不是這樣子的。 江委員惠貞:2011年才剛開放教師組工會,到現在才幾年時間?老實講,社會都還沒檢視狀況如何、運作得好不好、適不適合?當初也是在非常大的爭議之下開放,絕對不是在社會很簡單就接受的狀況下開放。我們今天不是在反對罷工權的定義,或者罷工權的行使,而是你們和人權委員會的討論,我們發現現在不是只有教師罷工權的問題,包括很多人民的權益,人權委員會可以同意多元成家方案,但是不能同意在人工生殖法之下適度開放代孕,這也是因為人權,所以他們的人權是選擇性的,也是要備受挑戰的。所以,你們在準備時是不是應該考慮怎樣回應,不要動不動經過一個假日,就讓地方基層教育界開始……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昨天下午我們有發新聞稿澄清此事,我們有處理過了。 江委員惠貞:有哪個媒體刊登了?不知道嘛! 潘部長世偉:有,中央社就有看到。 江委員惠貞:這禮拜六、禮拜天,我們簡直就是電話接不完。 潘部長世偉:是,我瞭解,所以我非常審慎看待這個問題,當我看到這則新聞時我也告訴司長,這個問題要非常審慎去處理。雖然這是一個權利,可是這個權利要如何執行,是有很多種不同的考量,必須要仔細討論清楚才可以對外講。 江委員惠貞:是啊!就像剛剛王委員所說的,動不動就把期程訂下來,那就不得了了。 潘部長世偉:那個期程不是我們訂的。 江委員惠貞:我知道,我的意思是你們在回答時要如何整理出讓人家可安心、可放心,又可以朝這個方向檢視的最重要方式。 潘部長世偉:瞭解。 江委員惠貞:當官當那麼久,連話都不會講嗎?社會已經夠不平靜了,現在連教育界都要攪動一池春水,不大好吧! 潘部長世偉:瞭解。 江委員惠貞:剛剛還特別提到最近有個最熱門的題目,那就是分區工資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沒有分區工資的問題啊!我當初只是在回應…… 江委員惠貞:所以勞動部現在都已經沒有主張了,都是被動式,人家挖個大坑,你們就跳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不是。跟委員報告,上次是吳育仁委員在質詢時提到生活工資,談到分區的情況之下要怎麼訂?前一天剛好台北市郝市長有提到台北市希望調基本工資的事情,所以我們才說全國一致基本工資是法定的標準,是沒有辦法隨便更動的,這要修法太困難了。在這個基礎之上,如果地方能夠有一個方法,根據它的狀況來決定是不是能夠做,但這是要討論的。 江委員惠貞:台灣現在是越來越開放的經濟市場,你是否還記得台灣在經濟大起飛的時候,每一個公司、工廠,包括公務人員不斷設定很多津貼、福利?以前不是只有公家機關會調整,但現在連公家機關也沒了,以前還有房租津貼、交通津貼、子女教育津貼等等,之所以設置這麼多津貼,就是為了要搶優秀員工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 江委員惠貞:整個正常的市場就應該是這樣運作才比較好。 潘部長世偉:但是我要提醒委員,有些人提到基本工資不同的…… 江委員惠貞:基本上,我反對台灣設基本工資,台灣根本不應該設基本工資。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這是可以討論的議題,但我現在不是要說基本工資,而是生活工資的概念,如果地方說因為基本工資的不一致而會影響就業或者找人才,這個立論是不成立的。 江委員惠貞:這不是理由嘛! 潘部長世偉:這個理論沒辦法成立。 江委員惠貞:當一個人有基本技術,甚至是一般可取代性的工作項目,只要在經濟高度發展的情況,及整個勞動市場非常熱絡的情況下,大家搶人都來不及了,就會設定所有的吸引力。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 江委員惠貞:台灣會有基本工資是因為有外勞進口的問題,這又講到人權問題了,我們必須讓他們有基本工資,以示我們國家跟得上國際的勞工人權。問題是國內現在因為22K就已經把政府K得半死了,還在說19K、20K嗎?不可能嘛! 潘部長世偉:大多數是超過的。 江委員惠貞:而且是遠遠超過,所以現在的平均工資是4萬多元? 潘部長世偉:對。 江委員惠貞:這表示有人是高到不得了,所以適用基本工資的大概就只有看護和外勞而已,不是嗎? 潘部長世偉:我們還是有一些比較…… 江委員惠貞:派遣工。 潘部長世偉:派遣工也不一定。 江委員惠貞:有的派遣工也是非常高的人力資源,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派遣工也不會那麼低。中南部有些比較初階企業會有非常低階勞力的情況,而這部分還是有上百萬人口,另外有些是部分工時。 江委員惠貞:今天我的質詢總結只有一句話,勞動部現在升格搬家之後,和媒體之間的狀況是怎麼樣?你們完全採被動、完全沒有自己的主張,人家一問,你們又不知道怎麼樣完整的、好好的鋪陳回答。 潘部長世偉:沒有,不會。 江委員惠貞:最近幾乎都是你們的事!過去一會期勞委會來備詢的時間不多,今年每個禮拜都有你們的場子,就是因為問題太多了,感覺上很多都是口舌出問題,拜託你們謹慎將事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那些都只是在討論的議題而已。 江委員惠貞:既是討論的議題,為什麼人家會對你們特別有興趣,要謹慎為是。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會引起恐慌的議題不要隨便講。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最近為了教師工會和基本工資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今天我想跟部長討論兩個問題,基本工資是如何訂定的?你們有開委員會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基本工資在勞基法裡有規範。 陳委員節如:地方政府有兩個自治事項,勞資關係和勞工安全衛生,因此勞動部解釋,各地方政府應該優於基本工資的下限,是屬於勞資關係之自治事項。如果現在郝市長要調基本工資,他也呼籲你們要趕快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不要等到物價指數年增率達到3%才開審議委員會,你的看法如何? 潘部長世偉:我們在去年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是由政勞資及專家學者們組成的委員會,而這是委員會討論出來的共識結果。 陳委員節如:那我就要討論你們這個委員會的狀況,委員有幾個? 潘部長世偉:21位,加上我總共有22位。 陳委員節如:開會之前有沒有給委員資料? 潘部長世偉:有,都要給資料。 陳委員節如:曾經有一個委員─林進勇理事長,他憤而離席,拒絕出席。 潘部長世偉:他有參加,去年沒有參加,但是他有請假。 陳委員節如:他拒絕出席。 潘部長世偉:前年他也有參加。 陳委員節如:你們要討論基本工資時應該給委員充分的訊息。 潘部長世偉:都有給。 陳委員節如:你們的勞研所應該要研究,但你們只給委員們一堆數據,開會紀錄裡僅有決議,都無法知道各個委員的發言內容,在王主委時代,開會紀錄上會記錄每一個委員講的話,可是到了潘部長的時候,開會紀錄裡就只有你一個人的決定,都看不到其他委員說了什麼話,難道都沒有上網公開嗎?衛福部不論什麼委員會,各個委員所講的話都有記錄並上網公開,只有你們沒有上網,為什麼? 潘部長世偉:我們一直都沒有上網。 陳委員節如:是啊!為什麼?我現在就跟你討論這個問題。 潘部長世偉:從過去到現在都是這樣,因為有很多爭議性的議題,委員可以在會議裡暢所欲言真正找出可以解決的方法。 陳委員節如:我覺得勞動部底下的人準備作業做得非常缺乏,應該要給委員一些成本的概念,包括購物的成本、交通成本、照顧小孩的成本及生活工資的成本等等,這些資料都要提供,不是只有專家學者講出來的算數,你們內部應該要有一個研究的單位。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可以好好來做。 陳委員節如:然後要提供給委員這些資料。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這個建議很好,我們是有給資料。 陳委員節如:但委員都在埋怨,說你們只給一堆數據而已。 潘部長世偉:只是深度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你們沒有用社會科學統計的基礎去決定基本工資,以後要不要改進? 潘部長世偉:當然可以改進,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會議程序過程裡,如何將資訊能夠更充分提供給委員,本來就是可以再改進的部分,我們會照委員的建議來做。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從來都沒有這樣做,這些委員都在埋怨。 潘部長世偉:有啦!我們都有在做,每年都有給。 陳委員節如:你們都是在喊價。 潘部長世偉:本來就會有各種不同的意見,這是一定會發生的情況。 陳委員節如:到底是用哪些委員的意見,或者是部長獨斷獨行?還是由委員決議? 潘部長世偉:如果沒有這個過程,而是勞動部直接決定,那就不用開會了,為什麼要開會?開會當然就會有每個人的意見。 陳委員節如:還是主席跟特定利益團體有共識,所以就這樣決定? 潘部長世偉:沒有,本來就是有勞資不同的利益存在。 陳委員節如:可是,我看不到你們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裡討論的細節,我剛剛提的那些都沒有。 潘部長世偉:我們都有相關資料。 陳委員節如:所以,我懷疑你們內部是不是私相授受,只和幾個團體訂定就決議基本工資了? 潘部長世偉:跟委員報告,如果那麼簡單的話,委員都會出面抗議,也會講出去,聲音就會很大聲了,但不是那麼一回事。 陳委員節如:不是嘛!你現在沒有這些基礎,那些比較強勢的委員就規定了。 潘部長世偉:委員就是因為有得到共識,所以才不會有其他聲音出來。 陳委員節如:就這樣子而已啊!我看不到你們的理論基礎在哪裡。 潘部長世偉:本來就會有不同意見的存在,這是非常正常的。 陳委員節如:到底是誰在做這個決定? 潘部長世偉:大家共識的結果。 陳委員節如:決定是怎麼做的? 潘部長世偉:算是一個協商談判的過程。 陳委員節如:協商談判?但我看不到每一個委員的發言紀錄,王如玄主委在任的時候還可以看到各個委員的發言紀錄,現在潘部長上任就沒有了,只有你潘部長一個人決定的紀錄。 潘部長世偉:我們也有把它記下來。 陳委員節如:只有你一個人決定的紀錄。 潘部長世偉:沒有,不是我一個人決定的。 陳委員節如:討論事項是有關基本工資的調整…… 潘部長世偉:那是送行政院的資料而已。 陳委員節如:這些紀錄根本沒有委員共同的決定。 潘部長世偉:那些資料都有,過程也都有。 陳委員節如:是不是要上網?這很重要。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但我是建議…… 陳委員節如: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紀錄上網公開,好讓大家都知道。 潘部長世偉:把紀錄送給委員都不是問題,但上網的話會有很多委員害怕。 陳委員節如:害怕什麼? 潘部長世偉:害怕他們的發言被標籤化,因為那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過程。 陳委員節如:你這樣講,人家衛福部的健保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樣也上網啊! 潘部長世偉:但那個爭議性比較沒有像我們這麼高。 陳委員節如:怎麼會?你們只要把我剛剛所說的那些資料全部給委員參考,這樣就有討論的空間,你們就是沒有嘛!只有給一堆數據,叫委員怎麼處理?全部在喊價。 潘部長世偉:有啦!我們的資料都有,討論的過程都有。 陳委員節如:本席在這裡要求,我們還是要求你們會議紀錄要上網。 潘部長世偉:我可以把會議紀錄給委員,但是我建議暫時先不要上網,因為上網的確會造成更多的爭議,很多委員將來開會就不講話了,這樣就失去討論的意義。 陳委員節如:你就不要邀請他們,他們發言怕人家知道,全國所有勞工要清楚啊!對不對?你就不要邀請那些發言紀錄不要讓人家公布的委員,這個可以選擇啊! 潘部長世偉:我們只要讓他們有一個充分發言的空間。 陳委員節如:這個部長可以選擇。 潘部長世偉:我們希望他們充分發言,才能夠得到比較好的共識。 陳委員節如:接下來我要跟廖署長討論外勞的外展服務問題,剛剛有委員講,為了外勞所以有基本工資,其實,基本工資是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前提,對不對?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廖署長答復。 廖署長為仁: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節如:現在你們有一個外展服務給弘道來做,雖然由使用者付費,但是案家使用者的失能程度跟現在長照與家庭看護工的程度一樣,才可以申請,是不是? 廖署長為仁:現在這個試辦計畫最主要希望服務的模式能夠成功,這裡面因為有使用到外勞,使用外勞所服務的對象一定要符合能夠申請外勞的條件,但是其他的部分是本國人與外國人搭配,所以有其他本國人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既然有這個條件可以申請外勞居家服務的部分,自付額才45元,雇主為什麼不去申請?外展服務費用15分鐘要280元,一個鐘頭要價1,120元…… 廖署長為仁:要看每一個狀況不一樣。 陳委員節如:現在有多少個案? 廖署長為仁:常態大概有22個。 陳委員節如:現在有臺中與新北市在做? 廖署長為仁:對,沒有錯。 陳委員節如:現在常態的個案有多少? 廖署長為仁:符合申請外勞的大概有二十幾個。 陳委員節如:我算一算,經費這麼多,一個月要將近5萬元的居家服務費。這些家庭符合外籍看護工申請的條件,為什麼人家不去申請?你們一定要推動這個政策的用意在哪裡? 廖署長為仁: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要去試驗的原因,因為實務上還是有很多雇主不願意…… 陳委員節如:我已經點出來,這個價格差這麼多,對不對?還有…… 廖署長為仁:有些不一定要到5萬元,有些可能2、3萬元就有。 陳委員節如:還有,重點是要不要透過仲介。如果弘道基金會要申請這些外勞,要不要透過仲介? 廖署長為仁:它可以透過仲介,也可以不用。 陳委員節如:現在這些外勞是怎麼來的? 廖署長為仁:弘道目前是有服務的仲介,但是我們有輔導它可以用…… 陳委員節如:是幫它申請? 廖署長為仁:是國外引進的。 陳委員節如:不需要透過仲介嗎? 廖署長為仁:我們是跟它講,也可以用直聘的方式,弘道剛開始引進的時候是有透過仲介,沒有錯。 陳委員節如:現在呢? 廖署長為仁:現在它是有透過…… 陳委員節如:你這個計畫到底要不要透過仲介? 廖署長為仁:都可以,就是看雇主本身要使用直聘或仲介都可以。 陳委員節如:漏洞就在這裡,將來很有可能變成仲介公司與承接業務的團體聯合起來,你沒有辦法去…… 廖署長為仁:不過現在來講,因為試辦單位很少,我們還在試驗。 陳委員節如:你沒有辦法去實施計畫的另外一種方式。 廖署長為仁:這一點我們也會把它…… 陳委員節如:這個計畫的好處在哪裡?我想不通。 廖署長為仁:好處在於,有些雇主事實上不需要一個常態在家裡面…… 陳委員節如:好處就是一次兩個人去,所以這個成本很高。 廖署長為仁:但是有些需求沒有那麼大的,成本沒有那麼高,可能有些2萬、3萬或5萬元都有,不一定,要看事實的狀況。 陳委員節如:我現在在懷疑,你這個計畫是不是造就仲介公司另外一條路線? 廖署長為仁:我們現在不會讓它有這個機會。 陳委員節如:怎麼會沒有呢?現在還是要透過仲介來申請,仲介剝削外勞。 廖署長為仁:在試驗階段裡面直聘也是可行的。 陳委員節如: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有關雇主的規定,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要新臺幣3萬元至3萬5,000元,你們有這一條規定對不對? 廖署長為仁:那是國內招募的。 陳委員節如:這是勞動部規定的,可是弘道在網站上招募的是2萬9,000元,有沒有違法? 廖署長為仁:我們來查查看,應該不是國內招募的情況。 陳委員節如:好,查查看。我覺得這個方案你們要澈底檢討,我很怕再次落到仲介的手上。 廖署長為仁:那個我們會注意,我們一定會防範這一點。 陳委員節如:這樣對使用者是非常非常不利的。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我查清楚教師組工會是從2011年開始,是嗎?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對,民國100年。 蘇委員清泉:教師能不能罷工?這個訊息是從教育部傳出來的,教育部挖洞讓你們跳,是不是這樣? 潘部長世偉:因為教育部大概對這個議題有不同的看法。 蘇委員清泉:在國外教師罷教有分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還有授課時間與非授課時間。你們有這些規劃與期程嗎? 潘部長世偉:現在都還沒有,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非常嚴肅、要非常審慎處理的議題。大概每個國家包含教師本身的屬性,譬如是公立的或是私立的,有些是part-time,有些是全職的等等,甚至同一個國家還有不同的制度在,重點是當教師發生勞資爭議的時候要如何處理。其實罷工或所謂罷教權目的只是為了作為爭議的手段而已,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環境之下,我們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非常審慎處理,因為它一定要有社會共識。 蘇委員清泉:我想在臺灣要實施可能很拚。 潘部長世偉:這就是為什麼100年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同意讓教師有罷教權,而且我們是用替代的其他調解仲裁方式來解決教師所發生的爭議。 蘇委員清泉:醫護人員可以組工會嗎? 潘部長世偉:也是可以的。 蘇委員清泉:醫護人員可以罷工嗎? 潘部長世偉:他們有最低服務條款的規範,意思是說,必須他們的工會與事業單位簽定團體協約,約定好當你要進行罷工的時候,必須提供最低的服務。最低服務舉例來講,譬如開刀房不可以停掉、加護病房不可以停掉、急診不可以停掉之外,其他行政人員要去罷工是另外一件事,但是要先有協定。 蘇委員清泉:以色列在兩年前醫院有罷工過,因為健保談不攏而罷工,結果醫院還是維持急診的病床,但是開刀房的數目變少,門診整個都罷工,急診變得很擁擠。我們臺灣現在很多學者專家喜歡把整個社會當作一個大的實驗場,包括街頭的,我們也可以來試試看,不過這樣會付出極大地、慘痛的成本。 潘部長世偉:現在我們的醫療人員已經適用這種方式在處理,困難的地方在於,因為醫護人員的工會很少有能力去跟雇主簽定團體協約。事實上,到現在為止他們沒有辦法罷工,因為沒有團體協約在。 蘇委員清泉:以色列那個罷工罷了兩個月,各位可以去查一下,後來發現門診部分的病人都可以拿慢性處方箋,所以罷工造成門診病人的死亡率是沒有增加的,但是急診這一塊有,因為非常擁擠,所以急診與開刀病人的死亡率是有增加的。 潘部長世偉:瞭解。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不是隨便可以拿來做實驗的,我們台灣付不起這種學費跟成本,老師的罷教權對付費的家長跟學生的受教權來說,不啻是一種強力的挑戰。 潘部長世偉:對這個說法,其實是有很多不同的論述,我只是不想在這裡多講,但事實上是有很多看法存在的。 蘇委員清泉:接下來本席要問的第二個問題是,對朱立倫與郝龍斌提議企業主「不加薪就加稅」的看法如何?他們是在恐嚇雇主嗎? 潘部長世偉:我不太懂他們提議的真意如何,我覺得應該是鼓勵雇主加薪吧! 蘇委員清泉:對分區制定生活工資的構想,部長的看法如何?坦白說,台灣各地區民眾生活的基本開銷的確不一樣,以台北市為例,每個月的基本生活支出至少要26,000元,至於我們屏東地區,大概只需要15,000元就已經足夠。 潘部長世偉:有關這方面的數據,經濟日報有列出一張統計表。 蘇委員清泉:這張表的確寫得滿精準的,以台北市為例,家庭年平均所得差不多是146萬至147萬,我們屏東平均一年大概只有80萬,但在屏東地區的物價則是相對比較低,上次部長參加在屏東地區舉辦的就業博覽會有跟我提到:屏東受薪階級所領的薪資普遍偏低,這的確是事實,廠商所給的薪水都是從19,047的基本薪資起跳,因為基本薪資即將調漲,所以,廠商給付的薪資可能在不久之後也要跟著做調整,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基本工資將從7月1日開始調漲為19,273元。 蘇委員清泉:你們應該直接調漲到20,000元,否則,每次調個一百多塊錢,勞工朋友對這種調漲根本無感。 潘部長世偉:我們會好好再研究一下。 蘇委員清泉:希望你們能直接往上調到20,000元,畢竟許多企業去年都有賺到錢,加上政府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也都做了修改,去年股票的股利可以抵稅,明年變成抵一半,並規定所得超過多少將增加多少百分比的稅,至於有賺錢的企業,政府希望企業主主動為員工加薪,對這些調整與修法,部長的看法如何? 潘部長世偉:對於政府在稅法上所做調整與修改,我並不是很了解,但對於鼓勵企業加薪,我是完全贊成,至於如何加薪,該如何來做,我並不是很了解。 蘇委員清泉:目前每一年都有六萬個育嬰留停津貼,剛才江委員與王委員的提議,我覺得她們講的很有道理,以護理人員為例,她們在醫院服務的時候正值生育年齡,所以,經常見到護理人員申請育嬰假,而生育津貼也從過去的一個月調整為二個月,請問部長,這項修法何時開始實施? 潘部長世偉:這項修法還沒有完成三讀。 蘇委員清泉:這是立法院怠忽職守;除了二個月的生育津貼還沒有完成修法之外,護理人員還可以申請育嬰假,最多可以有兩年的育嬰假,至於育嬰津貼則是可以領6個月,就是投保薪資的六成再乘上6個月。其實,很多勞工朋友在請完育嬰假回到工作崗位上班時,他們有兩個訴求,第一是育嬰假可否改為一年,剛才聽到主計處的說明中有提到,這5年來已經領了49億元…… 潘部長世偉:如果是雙親,輪流請半年,合起來就是一年,而且,只要有參加就保就可以提出申請。 蘇委員清泉:有勞工朋友生育並沒有申請育嬰假,而是只請兩個月的假就回來上班,這種情形對勞工朋友是不是變成半懲罰? 潘部長世偉:我覺得這個說法是可以討論的,如果她們願意留在家裡照顧小孩,難道就不好嗎?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還有不同的論述。 蘇委員清泉:能不能比照新加坡,當勞工朋友生育完後,他們的免稅額就提高至10萬坡幣。 潘部長世偉:因為內政部對在職者已有給予托育津貼。 蘇委員清泉:本席有親戚住在新加坡,在生完第一胎之後,政府就提高其夫妻一年免稅額到10萬坡幣,等於300萬台幣,所以,如果夫妻年所得少於300萬台幣者都免稅;至生第二胎時,政府發給合台幣50萬的生育津貼;生第三胎時則是發給一百一十多萬的生育津貼,看看我們有這個辦法沒有?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新加坡李顯龍政府花了很多的精力在做這件事,其實,在獎勵生育方面,恐怕不是只有勞動部可以獨立解決這個問題。 蘇委員清泉:但你們總該對自己有些期許吧!看看人家,想想自己。 潘部長世偉: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做到,但受限於國家的財力狀況,所以…… 蘇委員清泉:我的建議很簡單,就是發給育兒津貼6個月,另外,生育津貼也要大幅提高,畢竟養小孩真的是非常辛苦,也很難,壓力最大就是來自於此。我常常受邀為民眾證婚,在婚禮上我都勸他們要生小孩,我有可能是民間推動生育最積極的人,但民眾也會反問我:養小孩的錢從哪裡來?當我面對這個問題時都會覺得很尷尬。 潘部長世偉:我也一樣會面對這樣的問題。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們就相互期許吧!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蔡委員錦隆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徐委員少萍質詢。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禮拜天剛過完母親節,但是很多母親節的慶祝活動都是在禮拜五或禮拜六就提前舉行,我也參加很多類似的活動,在受邀致詞時我都會提到育嬰津貼,事實上,從馬政府上台後,育嬰留職津貼可以說是對婦女最大的照顧,還有勞工4次調薪,總共調了1,900元,雖然調的不多,但總是展現馬政府對勞工的照顧,所以,政府到底做了哪些事,行政部門都應該積極向民眾宣導,俾讓民眾對政府有向心力;坦白說,現在社會大眾對政府好像都沒有什麼向心力,因為負面的報導實在太多了,至於真正造福民眾、對民眾有利的措施,媒體則是殊少報導,所以,行政部門應該加強對民眾宣導的工作。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徐委員少萍:剛才有委員提到生育給付的部分應比照公保發給兩個月,但這項修法到現在還未通過,原因是學運的關係,因為今天有多位委員提到教師組工會及罷教權的問題,但依據我們過去所受的教育,軍人、學生、公務人員都沒有自由,請問這種理論現在還繼續存在嗎?針對軍人沒有自由,現在應該還是很肯定的,至於學生是不是沒有自由?我們認為學生也應該沒有自由,原因是他們都還在學習的階段,所以,對很多事情的看法,不見得都會有正確的認識,這雖然是題外話,但對照今天的學生,我們的感觸很深,以現在整個社會型態來看,幾乎什麼樣的人都有自由,不管任何身分者都主張自由,但軍人沒有自由是一定要做到的;另外,公務人員到底有沒有自由? 潘部長世偉:這要看委員所指究竟是哪一部分的自由。 徐委員少萍:還不是全部沒有自由或有自由? 潘部長世偉:因為有些公務人員是有部分的限制,有些公務人員則是全部都有限制,所以,情況都不一定。 徐委員少萍:現在來談育嬰假的問題,請問部長,未來育嬰假還有沒有更好的發展空間?目前我們已經有實施留職停薪的育嬰假,除本身有6個月的假之外,還有先生的6個月,總共一年,但總是很遺憾,為什麼不能2年呢?如果能提高為2年,當然更好。對此,最近我有很深厚的體會,以前我當老師的時候沒有育嬰假,就把孩子交給保母帶,因而錯過了最美好的時光。0歲到2歲這段時光真的很寶貴,應該多跟小朋友在一起,所以我叫媳婦不要做事,好好把小朋友帶到2歲。小朋友6個月以前大都在睡覺,1到2歲最活躍,這段時間真的很珍貴。設定0到1歲,可能是哺乳的關係,但是有的媽媽因為母乳不足或其他因素而無法哺乳,如果經費允許的話,可不可能延長到2歲? 潘部長世偉:經費當然是其中…… 徐委員少萍:目前的宣導可能還不是很好,包括公教人員,5年才用了218億元。 潘部長世偉:205億。 徐委員少萍:1年大約40億。 潘部長世偉:去年四十幾億,錢是其中一個問題,但並不是最重要的。 徐委員少萍:勞動力的參與…… 潘部長世偉:勞資雙方可能各有看法,當初研議這個問題時,我們也曾思考到底要給多久。對企業而言,他們考慮的是,可以讓員工多久時間不在這個職務上面,因為這牽涉到員工不在這個職位時,老闆要不要找人來替代他的工作,找人替代,能不能做他的工作,這個人回來之後怎麼辦,能不能再回到原來的工作。對勞工個人而言,如果請育嬰假而留職停薪,只能領6成勞保投保薪資的話,是不是划得來,如果薪資高的話,他可能願意早一點回來,這有相對應的問題存在。 徐委員少萍:的確有它的困難存在。據統計,中小企業的勞工有96%申請…… 潘部長世偉:在所有申請案件中,96%來自私營企業。 徐委員少萍:公家的反而比較少。 潘部長世偉:對。 徐委員少萍:跟你原先預期的不一樣? 潘部長世偉:原來有人認為只有國營事業及公教人員才能申請,但事實證明不是。 徐委員少萍:為什麼公務員反而比較少,而且少很多呢? 潘部長世偉:公務員在整個勞動市場的比率本來就比較少,還是民營的多。 徐委員少萍:照比率也不少。 潘部長世偉:在就業市場上,還是民營企業的人數比較多。 徐委員少萍:復職方面呢?勞工辦理留職停薪後,再回任原職的比率有多少? 潘部長世偉:大概78.31%。 徐委員少萍:沒有辦法全部回任原職? 潘部長世偉:據統計,在原單位加保,然後復職的,大概有78.31%,未回原單位而改到其他單位加保的有15.27%,也就是說,他們還會回到職場,但不一定會回到原來的單位。 徐委員少萍:會回到職場,但不一定回到原來的單位? 潘部長世偉:育嬰假屆滿之後不再加保,也就是退出市場的,大概有6%。 徐委員少萍:回家看小朋友? 潘部長世偉:可能因為有其他因素而不再回去工作。 徐委員少萍:你對回到職場的比率為78%滿意嗎? 潘部長世偉:勞動市場本來就有很多不同變異因素存在,所以這不是滿意與否的問題,當勞工真的想回去,卻有困難時,如何設法解決,才是問題所在。如果育嬰假屆滿後,另外找到一個很好的工作而離開,對勞工而言,他還是很滿意,所以這沒有一定的答案。 徐委員少萍:部長在書面報告中提到新型態的職災及過勞問題,有關新型態職災方面,98年及99年分別修正工作相關精神疾病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放寬認定標準,並開設過勞門診,有些人因為壓力過大,產生創傷症候群,導致精神、心理受影響,請問相關法條上現在還有「精神疾病」這個字眼嗎?最近我參加家屬組成的康福協會,據了解,現在已不叫精神疾病,改稱為思覺失調,本席認為這個名稱比較尊重當事人及家屬,我們也應該修正一下。 潘部長世偉:我們可以把這個意見放在「指引」上面處理。 徐委員少萍:這個名稱比較尊重當事人。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徐委員少萍):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最近有幾個概念引起很大的爭議,就像分區基本工資一樣,本席認為即使由各縣市政府制訂生活工資也不太有意義,如果要談分區基本工資,應該由各國的分區基本工資來談比較恰當。台灣最近有一些學生到新加坡打工,由於新加坡沒有基本工資,所以他們睡工寮,而且一個月只有12,000元,這個消息連電子媒體都大幅報導,我覺得這才是分區基本工資的概念。台灣這麼小,和美國不一樣,美國各州可以有不同的工資,在美國買一模一樣的綜合維他命,曼哈頓和紐約郊區的價差非常大,連香菸的價錢都不同。最近很多媒體報導年輕人到澳洲打工,1小時的工資600元,到新加坡工作一個月起薪54,000元,好像到哪裡都比台灣好,其實美國的薪水是以3,000美元起跳,這才真的是分區基本工資的概念,很多媒體只做片面報導,好像台灣都比別人差、比別人不好,其實不然,所以部長對這類有爭議的話題還是要慎重。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相對而言,台北市的物價比中南部高,就像蘇委員說的,屏東的起薪可能都是基本工資,所以台北市郝市長主張拉高台北市的基本工資,不過,台北市願意提高,南部不一定願意提高,因為兩者之間還是有差距的。上星期在委員會進行詢答之前,媒體問我這個問題,我的思考是,在全國基本工資一致的情況下,能不能容許地方政府考量當地的生活水準、物價而訂定他們自己的標準?那個時候我並沒有說要叫什麼名稱,有學者專家出來說那叫做「生活工資」的概念。 蔡委員錦隆:其實那個概念也不好,我的意思是,像這種有爭議性的概念,其實不用說明,我們應該針對全世界各國的分區基本工資作完整的說明,我覺得勞動部不必針對這種有爭議性的問題回答。 潘部長世偉:他們在詢問,我們必須要作一些回應。 蔡委員錦隆:我的朋友告訴我在澳洲打工,一小時工資600元,但是當地一碗陽春麵是450元至480元,相對物價高很多嘛!在美國月薪3,000美金,如果自己沒有房子,光一個人生活都還很困難,每個月90餐裡一定要有30餐去吃垃圾食物,才有辦法活得下去啊!但是我們看到很多報導都是單向的報導,說什麼美國薪資就是3,000美金起跳、澳洲打工每小時600元、新加坡起薪54,000元,我覺得奇怪,像這次陽明大學的就業博覽會,放射師的名額有50幾位,一半的缺就來自新加坡,薪水從54,000元起跳,請問54,000元在新加坡活得下去嗎? 潘部長世偉:不高啦! 蔡委員錦隆:比台灣的20,000元好嗎? 潘部長世偉:很低。 蔡委員錦隆:其實2.5倍是最基本的,到日本、新加坡,物價都要要乘以2.5倍,台灣薪水20,000元,到日本、新加坡都要50,000元起跳,才和台灣差不多而已。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 蔡委員錦隆:如果台灣是22,000元,他們起薪應該是55,000元,如果是50,000元起薪就比台灣還低,這種公司還有人要去求職,難怪在那邊睡工寮,但是就沒有人講。我覺得勞動部要從這方面多加強。 潘部長世偉:我們現在就在設相關資訊的網站,提供資訊給要出國工作的年輕人,讓他們知道差異性在什麼地方。 蔡委員錦隆:坦白講,每個人出國的目的、想法不一樣,但是對於各國的分區基本工資、生活條件,你們應多加說明,可是你們好像一直沒有講清楚,任令媒體單向報導。像地方上的生活工資這種具爭議性的話題,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我們的基本工資就是如此,企業自動會依區域不同作些調整,談這些沒有意義的話題,…… 潘部長世偉:那其實是我們準備要討論的問題,並不是我們已決定要這樣做,但是因為媒體關心,我們不得不回應,說明這個問題到底是怎麼回事。當然媒體會去解讀,認為是分區去訂定基本工資,其實不是啦!從來就沒有這樣思考。 蔡委員錦隆:那對於最近新加坡到台灣挖角,我們有這麼多人跑到新加坡去工作,你有什麼看法? 潘部長世偉:勞動市場本來就是活動的,台灣的年輕人如果有能力到國外工作,基本上我們不會反對,只是問題是他們去找工作,應該要受到相關的保護,了解當地勞動市場的狀況,這部分我們會提供相關的資訊給年輕人參考。 蔡委員錦隆:因為最近媒體都大幅報導醫護人員、幼教人員被新加坡挖走了,台灣在替新加坡培育人才,台灣這幾年為什麼外勞增加這麼多,但是我們的薪資又拉不起來? 潘部長世偉:這兩個勞動市場基本上結構還是不同,因為台灣的產業界基本上只有3K產業可以僱用外勞,台灣年輕的一代可能因為3K產業工作比較辛苦、工作環境比較差,不會去做這些工作,所以,我們台灣進用外勞其實是補充性的,並不是替代性的,過程中還是有政策上的處理,所以兩個是不同的市場。 蔡委員錦隆:本席要求勞動部一定要和經建會、教育部、考試院這幾個單位作整體的規劃,因為我們現在的人才很奇怪,幾乎都是大學生,水電工每天2,800元,就是沒人要做,木板工、土木工程也都沒人要做,都是五、六十歲的老工班,其實這些工作薪水都很高,但就是沒人要做,因為大學畢業生會覺得自己是大學生,寧願去端盤子、領基本工資,也不願意做這些工作,這是我們的教育沒有依照需求提供人才造成的。所以,本席要求勞動部召集各部會召開會議,把各方面人才的需求整理出來。 潘部長世偉:行政院本身就有一個人才會報,相關的部會也都是成員,以勞動部來講,其實我們去年就已經開始推動一個叫做「明師高徒計畫」,就是希望培訓年輕人成為水電工…… 蔡委員錦隆:我認為不管什麼「明師高徒」都緩不濟急,你應該從根本做起,為什麼我們人才失衡? 潘部長世偉:根本的問題出在教育制度。 蔡委員錦隆:為什麼落差這麼大? 潘部長世偉:因為教育制度改革包括技職教育提升,教育部現在正在做,但是需要時間才能養成。 蔡委員錦隆:我覺得你們應該給我們一個交代,既然勞委會已升格成為勞動部,應設法把教育和社會對於人才的需求配合在一起,才不會造成不能學以致用。 潘部長世偉:您說得沒有錯,主要是因為過去幾年大學畢業生過多又沒有技能,所以,我們推動很多職訓工作,都是在訓練大學生。 蔡委員錦隆:我知道,其實你們的「3+1」都很好,我的重點是你們要加強推動。第二、要和各部會重新研訂人才培育方式,才能符合社會需求。 潘部長世偉:知道。 蔡委員錦隆:很多人找不到工作,青年失業這麼嚴重,但是我們的人才還不斷外流,這不是笑話嗎? 潘部長世偉:其實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勞動市場現象,並沒有如此悲觀,因為如果年輕人有本事接受國外的工作,表示他具有技能,否則,他不可能有工作。至於國內產學落差的問題,其實牽涉到教育制度本身的改革速度不夠快,這部分是要加強的。 蔡委員錦隆:本席要求在本會期內勞動部擬訂一個辦法,和相關單位…… 潘部長世偉:報告委員,這不是勞動部…… 蔡委員錦隆:你用人機關當然是…… 潘部長世偉:我們在後端。國發會在整合這件事情,不是我們,勞動部本身不可能去叫教育部做什麼事情。 蔡委員錦隆:相關單位開會的時候,你們要提出來啊! 潘部長世偉:我們都有提。 蔡委員錦隆:像這樣不能學以致用,我們的教育就沒有辦法連貫。 潘部長世偉:委員說得沒有錯,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所以我們一直都在提。 蔡委員錦隆:一直都在提,但一直沒有用? 潘部長世偉:不是,有些已經慢慢在改善,他們也都在處理,需要一點時間。 蔡委員錦隆:我想這方面要多加強,另外,關於國內外薪資落差的問題也應說明清楚。 潘部長世偉:同意委員的看法。 主席: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潘部長,您提出了還在構想中的基本薪資分區設定。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其實不是這樣的想法,當初第一個是在回應媒體在問台北市郝市長表示希望提高基本工資,後來在委員會詢答時,我又回應了吳育仁委員所提到的生活工資概念。其實我們的基本工資有一個法定的制度,很難隨便更改,我們不會去改變,只是在這樣的條件之下,假設不同地區真的認為有必要增減的話,類似生活工資,我當時都沒有提到這個名詞,要怎麼做?我們本來就是要開會去討論這樣一個議題,只是這樣而已。當然,媒體就很快的找出一個結論。 趙委員天麟:你曾經說並沒有分區基本工資這件事? 潘部長世偉:應該這樣講,就是劉建國委員有問我們是不是在討論這個議題,我覺得應該這樣講,就是概念上很像,因為那是院長在本會期總質詢之初曾經答復委員質詢說,有關能不能分區設定基本工資一事,要請勞動部研議,所以我們就開會研議。所以,它看起來似乎是在講基本工資要分區訂定,但不是,因為它是一個概念,所以語意上是有落差的。 趙委員天麟:沒關係,所以我讓你釐清嘛! 潘部長世偉:對,語意上是有落差,但不是這個意思。 趙委員天麟:其實你也曾經在新聞稿裡面提及並沒有分區基本工資這件事情,是嗎? 潘部長世偉:沒有,我沒有提過。基本工資的標準還是一致的,相信委員也很清楚,因為勞動基準法…… 趙委員天麟:是全國一致的對嗎?台灣也不算太大嘛! 潘部長世偉:對,它是全國一致的,這是不可能改的。有關分區基本工資的問題,早在4年前就已經討論過了,那根本沒辦法做。 趙委員天麟:不只是來自高雄和台南的立委反對,包括北部的民意代表也反對,因為這會引發階級化等等問題。 潘部長世偉:我知道,其實媒體報導的訊息有點落差。 趙委員天麟:沒關係,這就是詢答的意義之所在。 潘部長世偉:對,這一點我要說明清楚。 趙委員天麟:接下來本席想要和部長討論生活工資的問題,本席擔心這有點變成臨時危機處理的意味,因為大家反彈的聲浪很大,所以你們才丟出這個議題。在部長的報告當中提及勞動市場、產業狀況等等,請問這是從哪裡來的定義?究竟這是那一本書當中的論述?還是哪個國家有生活工資這件事? 潘部長世偉:事實上,美國和英國都有這樣的制度,我也有提到有些國家因為幅員或基於地方上考量的關係,他們自己就會設定生活工資的概念,基本上,這樣的概念還是建立在全國一致最低工資的基礎之上。因為它優於基本工資,所以當地政府當然要經過地方自治的程序或規範,才能決定是不是要訂定生活工資,依照我的瞭解,美國只有72個城市有訂定這樣的制度。這個制度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是涵蓋範圍的問題,涵蓋的範圍大概有兩種對象,第一種對象是拿地方政府補貼的企業,第二種對象是投標地方政府公共工程、公共建設等標案的廠商。當地方政府設定生活工資的時候,就可以要求這兩種對象當中的企業員工至少要領有生活工資水準以上的薪水,它是這樣規範的。 趙委員天麟:這是由地方政府來擬訂,而這兩種和政府發生關係、接受補貼、承包政府工程的企業勞工之薪水,不僅要比基本工資高,還要比生活工資高是嗎? 潘部長世偉:至少要有生活工資的水準,這是他們的要求。 趙委員天麟:本席必須協助部長釐清這件事情,要不然大家都有點confused。 潘部長世偉:謝謝,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趙委員天麟:那麼有關基本工資分區化的問題我們就不討論了,因為部長已經否認了。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還要開會再討論,目前還沒有決定。 趙委員天麟: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被提出來討論?我想它的根源還是在於大家認為基本工資不夠高。部長曾經提過在你的認知及你們所做的調查當中,其實大部分勞工的薪水已經高過基本工資,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沒錯。 趙委員天麟:至少都有20K、22K是嗎? 潘部長世偉:對,都高過。 趙委員天麟:在這種情況下,部長又提到生活工資要高過基本工資的問題,可見你也認為在合理的範圍內,其實基本工資並不足以符合現狀,也不足以供勞工使用。現在有很多人都提出呼籲,包括在表揚模範勞工時,某一位得獎的勞工也向馬總統反映基本工資實在太低了。不管是基本工資分區化或是生活工資的研議,是不是剛好凸顯出基本工資不夠高的問題? 潘部長世偉:倒不是這樣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區域性的差異是存在的,像台北市的生活水準相對高出很多,而屏東等南部地區的生活水準相對就低很多,我覺得這中間的問題在於假設台北市政府提出要求要拉高基本工資的話,相對的是屏東等南部縣市願不願意拉高?其實這牽涉到兩邊平衡的問題,這就是非常困難的地方,因為還是有地區性的差異,這的確是存在的。 趙委員天麟:這又回到你剛才說基本工資不應該有區別的問題,其實目前生活工資還只是一個概念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 趙委員天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就基本工資太低的本質去做探討,卻一直在討論基本工資分區化的問題,那就會產生很多困擾,為什麼本席會這樣講?雖然南部縣市生活物價稍微低一點,但是就公務人員來講,他們沒有薪資差別,而且我也沒有聽到南部任何一個縣市長曾經反映當地企業擔心如果提高基本工資的話,當地的就業率或投資會受到影響的問題,現在反而是勞動部在討論這個話題。 潘部長世偉:我理解,現在的問題並不在於是不是針對南部的問題,而是在目前全國一致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的條件之下,如果要把它拉高的話,那麼就會有balance的問題。其實從那天經濟日報刊載各個不同城市生活支出的比較可以看出,現在基本工資的水準正好介於中間,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對照圖,那天我看到這個圖表的時候,我就覺得經濟日報所做出來的對照圖非常有趣。也就是說,如果隨便去變動它的話,包括怎麼動、動到什麼程度、是不是符合需求等等都要加以考量,它本來就是照顧最低的邊際勞工的生活水準,只是這樣子而已,它的目的並不是訂定薪資水準,其實企業本身就可以提升薪資水準,而不需要和這有關係。 趙委員天麟:你們的說法之所以會引起軒然大波,第一是可能會引發階級化,可是在現在的討論當中…… 潘部長世偉:沒有,我們從來沒有這樣的想法。 趙委員天麟:我是說大家擔心會造成這樣的結果,而在現在的討論當中,你們也一直沒有把分區化的概念從政策思維當中放掉,所以我們都很擔心。以一項數據來講,在102年底,領取19,047元基本工資的勞工竟有75萬人之多。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還是有很多。 趙委員天麟:可見這就沒有像你剛才所講的大部分勞工都是領22k以上。 潘部長世偉:還是有,沒有錯。 趙委員天麟:而且就算把職業工會的勞工去掉,也還有41萬人領…… 潘部長世偉:有些是part time的。 趙委員天麟:part time的可能是領19,047元以下,如果再把領19,047元以下的人數加上去,那麼總數就超過107萬人了。 潘部長世偉:這要看統計數字是從哪裡來的,如果是勞保的統計數字的話,就有可能是…… 趙委員天麟:是投保人數嗎? 潘部長世偉:對,那麼領19,047元的人數可能就在那裡面了。 趙委員天麟:可是沒有啊!有一百多萬人都是領19,047元以下啊! 潘部長世偉:但是這裡面就包含part time的人數了。 趙委員天麟:本席提出這項數據的目的只是想要提醒部長,台灣確實仍然有百萬人左右所領的是偏低的薪資,所以大家才會一直發出呼聲希望能夠提高基本工資。針對提高基本工資這個問題,院長及部長所拋出的是生活工資或基本工資分區的概念,而就原本你們比較體恤的中、南部縣市長、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而言,完全沒有人願意接受這樣的體恤,因為那將會造成階級化,而且是根本沒有必要的。本席鄭重建議是不是可以回到問題的本質,也就是針對提高基本工資這件事情來做討論,這樣才能鎖定焦點。 潘部長世偉:在此向委員報告,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迷思,大家都認為將基本工資提高,那麼薪資就可以提高,其實這是錯的,並不是這樣的問題。大家都把基本工資當成是標準工資的最低工資,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意思。如果要提升工資的話,並不是靠提高基本工資就可以提升標準工資的最低工資,並不是這樣的意思,我們不可能這樣做。廠商、企業、雇主本身就應該讓員工的薪資高於基本工資才對,這是這樣的問題,而不是那樣的問題,企業本身應該要去做啊! 趙委員天麟:這樣的邏輯很有意思,不管你們是用道德勸說還是用恩威並濟的方式,設法把它拉高到25K、27K或30K以上,這是一種概念,但問題在於誠如部長所言,最低工資是照顧邊際勞工最低的生活水準,而就這樣的水準而言,我們發現竟有75萬以上、近百萬人嗷嗷待哺,因為他們被限制在這個屋頂之下,所以沒有辦法領到更高的薪水,目前在此請命的聲音也不是只有一個或兩個…… 潘部長世偉:我當然瞭解,這個我瞭解。 趙委員天麟:最後本席要作成一個結論,那就是分區的概念可不可以先不要再討論了?因為根本沒有人領情你知道嗎? 潘部長世偉:事實上,非常重要的觀點就在於假設今天地方政府有能力去做這件事情的時候,究竟有沒有這個空間存在的問題?比如台北市政府認為基本工資真的很低,那麼他們就可以訂定優於基本工資的標準,但這是有對象限制的,而不是全部一體適用。他們可以去考慮或研究這個問題,我們現在只是在討論它的可行性而已,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政策的決定。其實社會各界都可以去討論這個問題,我們的目的只是想要幫助最底層的勞工,在某些地區可以增加對其生活水準的照顧,這方面應該是可以考慮與研究的。 趙委員天麟:請你們繼續加油。 潘部長世偉:謝謝。 主席:請徐委員欣瑩質詢。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基本工資和生活工資的議題,本席看到勞動部在報告中提及有關生活工資的部分,會再邀請地方機關、相關學者專家及團體來探討,可是站在部長的立場,請問臺灣真的要有這種「分治」或「一國多制」的做法嗎?也就是說,大家可以就地方首長甚至很多直轄市長提出來的意見進行討論,但是站在勞動部的立場,已經有了基本工資,還要再定生活工資嗎?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不會去定這個東西,我們就是基本工資,全國還是一致的,這個沒有問題,因為這是有法律規範的。 徐委員欣瑩:所以是地方可以定生活工資? 潘部長世偉:地方可以自己去考量。但這還不是政策,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討論,要討論過之後…… 徐委員欣瑩:只是提了一個方向? 潘部長世偉:只是一個想法。因為有學者專家提出這樣的做法,別的國家也有這種做法,所以這是可以研究的課題。 徐委員欣瑩:對啦!別的國家是有這種做法。你們在報告裡面也有特別提到,…… 潘部長世偉:有些國家有在做啦! 徐委員欣瑩:人家是因為幅員廣大、差異性很大,我們臺灣小小一塊,也要這樣分嗎? 潘部長世偉:我們也還是有地區性的差異。 徐委員欣瑩:可是我覺得,你拋出生活工資這樣的議題,是因為你在面對直轄市長要求提高基本工資時,沒有辦法好好捍衛自己的政策。剛剛你在答復趙委員的時候有提到大家對基本工資的迷思,可是不管你們再怎麼說,我們還是覺得,只要基本工資能夠提高的話,整個薪資水準還是會跟著提高。 潘部長世偉:不一定。 徐委員欣瑩:不一定? 潘部長世偉:對,因為對雇主來講,…… 徐委員欣瑩:雖然很多人的工資都高於基本工資,…… 潘部長世偉:因為在一個企業裡面,工資水準是上上下下,有不同差別存在的,提高基本工資的時候,你以為可以墊高部分員工的工資,可是相對的,調整其他員工薪資的機會可能就會減少,這是沒有辦法的,因為這是分配的問題,就是一塊餅要怎麼分的問題。所以這裡面其實有很多的辯論,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 徐委員欣瑩:儘管如此,社會上和報紙頭版還是一直在討論這個議題,身為勞動部長,你應該要有最明確、最簡要的回應才對。 現在我們就來探討基本工資的問題,請問基本工資到底可不可以再調高? 潘部長世偉:隨時都有機會啊! 徐委員欣瑩:現在社會普遍認為基本工資應該再調高,表示基本工資就是還不夠,所以你們不要每次都調得不痛不癢,導致大家一直都在喊;我發現我擔任立委2年多以來,一直都有聽到這個議題。 潘部長世偉:今年7月1日就會調到19,273元。這是去年決定的,所以都有在調,並不是沒有在調。 徐委員欣瑩:19,273元是有回應社會的企盼…… 潘部長世偉:夠不夠本來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有人說要2萬3,000元,有人說要2萬4,000元,各種意見都會有,這很正常啊! 徐委員欣瑩:當然見仁見智,可是所有的事情都見仁見智啊! 潘部長世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認為一定要有一個適當的程序去討論這個問題,而不是隨便說多少就是多少。對不對? 徐委員欣瑩:對、對、對,所以我們現在就來討論。雖說見仁見智,可是當大多數人有這種企盼和期望的時候,如果要拿我們的基本工資來和世界各國比較,你可以提出一些數據來佐證,讓大家知道只看自己的時候,可能會覺得我們的基本工資不足,可是和相鄰國家比較卻未必如此。你應該拿出這些數據來向社會說明啊! 潘部長世偉:有啊!我們都有。 跟委員報告,其實每個國家勞動市場的結構和情勢都不太一樣,像韓國和日本,過去這兩年大概都有調,中國大陸則是分區的…… 徐委員欣瑩:以時薪來看,我們是比韓國低。 潘部長世偉:對,但是相對來講,他們的物價比我們高很多,而且他們非典型僱用的比例非常、非常高,我們則相對少很多,這就是勞動市場的多樣化,沒有一個單純、簡單的答案。 徐委員欣瑩:所以我們今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19,273元,部長覺得在鄰近的東南亞國家中已經算是高的了? 潘部長世偉:我不敢這麼說,因為這基本上是社會共識,是政、勞、資和專家學者討論出來的結果,這是沒有絕對答案的。 徐委員欣瑩:接下來,大家認為既然您是勞動部部長,所以您的思維應該不是站在企業主那邊,而是站在勞工這一邊吧! 潘部長世偉:沒有那麼簡單的問題啦!我覺得委員提的這個問題如果可以這麼簡單答復的話,那很簡單,只要是對勞工有利的就全部丟下去…… 徐委員欣瑩:當然不是啊! 潘部長世偉:可是這樣後面會有後果在的,我們要考慮清楚。 徐委員欣瑩:當然不是這樣,你也太誤解我的質詢了! 潘部長世偉:這就是我們要慎重處理這些問題的原因。 徐委員欣瑩:但是如果你的思維被認為都是在替企業主講話,…… 潘部長世偉:沒有啊!你看我們最近有多少工作和政策結果都是對勞工有利的,我們都做了啊! 徐委員欣瑩:所以本席希望你能夠回應社會的要求和期盼。 潘部長世偉:包含生活工資的概念,其實對勞工也有幫助,但是很多人反對啊! 徐委員欣瑩:但是生活工資的部分也要看整體,就像你說的,不能只看片面。 所以部長,很多事情你要做整合性的回答,不要片面的回答…… 潘部長世偉:我當然非常清楚。 徐委員欣瑩:剩下的時間我要請教你,週六媒體報導教師罷工的問題,勞動部這邊好像有一些聲音,請問這是不是測試的風向球,在對外放話? 潘部長世偉:沒有,那是因為跑教育部的記者來詢問我們的同仁。 徐委員欣瑩:確實是要開放讓教師工會也有罷工權嗎?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其實是因為兩公約執行法要求檢視所有現行法令,如果有不符合兩公約精神的部分,必須在2年之內調整,所以我們是被管考的對象。 徐委員欣瑩:我也瞭解,世界各國除了軍人不能罷工,像教師也是可以…… 潘部長世偉: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沒有那麼簡單…… 徐委員欣瑩:我知道複雜,所有問題都複雜。 既然要朝這個方向修改,請問部長心裡有開始思考罷工門檻的問題嗎? 潘部長世偉:沒有。我跟各位委員報告,100年修改勞動三法的時候就沒有容許教師有罷工權,而是用其他的替代方法去解決教師的爭議;那時就是因為社會沒有共識,所以才沒有辦法做。 徐委員欣瑩:那現在要開始做是表示有共識了嗎? 潘部長世偉:現在也還沒有,沒有那麼簡單。 徐委員欣瑩:那是要朝這個方向來做嗎? 潘部長世偉:我跟委員報告,罷工權本來就是教師勞動三權裡面的一塊,但是每個國家在決定這個權要如何執行的時候,有很多種不同的處理方式。這次只是因為人權小組要求我們去做這個檢視,所以我們邀請各方人士來討論到底要用什麼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是不是真的可以給教師罷工權、教師的罷工權要如何限制,或者是不要用罷工權,而是用其他方式去解決教師的爭議。這個問題有很多不同的解決方式,現在只是在討論而已。 徐委員欣瑩:所以只是朝這個方向,不見得教師未來…… 潘部長世偉:那是要有社會共識的,沒有那麼快就能達成;我們是被要求去處理這件事情。 徐委員欣瑩:所以只是開始朝這個方向…… 潘部長世偉:我們正在研議。 徐委員欣瑩:但是聽起來部長的立場和看法並不是一般所認知的罷工,因為這會影響學生的權益。 潘部長世偉:我當然非常清楚,但是這裡面有很多討論我沒時間講那麼清楚。我覺得罷工權是基本權,是人權基本權的一塊,所以承認他有這個權是沒有錯,但是這個權要如何執行和落實,社會上要有很多制度上的規範和共識才能做。 徐委員欣瑩:對啊!包括門檻也是一個規範,如果沒有達到門檻,也不能罷工。 潘部長世偉:對,所以要有討論,大家都覺得可以接受才有辦法做,沒有那麼快。 徐委員欣瑩:所以未來也會對門檻的部分做討論? 潘部長世偉:還不一定是門檻,我剛剛講過,說不定還是不行,但是用其他方式來處理,這些都有可能。 徐委員欣瑩:好,如果可以的話,除了門檻,本席想順便提醒限制類別的問題。因為學校有分國小、國中、高中和大學…… 潘部長世偉:這些我現在都沒辦法答復,因為這是要經過討論的。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的意思是要等到獲致共識之後才會對外說明? 潘部長世偉:對,這大概要花很多時間、做很多溝通,因為社會上對這個議題有非常南轅北轍的看法,差異非常大。 徐委員欣瑩:所以現在只是朝這個方向,而且還要不斷凝聚社會共識,才會慢慢釐清出一條路?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 徐委員欣瑩:政策的形成不僅要花時間,而且其形成的過程就是共識建立的過程。 潘部長世偉:對、對、對,完全正確。我同意委員的看法。 徐委員欣瑩:既然勞動部的立場是這樣,本席也是認同的。謝謝。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質詢。田委員詢答結束後處理臨時提案。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報告中提到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實際給付與請領狀況,這是我從第一年進立法院就與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推動的,我們很高興聽到已經有超過23萬的勞工申請,但本席覺得其中有個弔詭現象,有媒體報導「育嬰津貼5週年申請者民間高達9成」,其中提到「相形之下,民高於官,受惠者遍及各階層,也彰顯這項政策的落實與務實」,相信報導中的數據是勞動部提供給媒體的,部長,900萬勞工中有23萬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你非常滿意,是不是?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這樣的說法,因為必須先要生小孩…… 田委員秋堇:請問「民高於官」是什麼意思?公家機關中投保勞保者本來就比較少,在一般民間機關工作的人大都是投保勞保,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在民間企業工作的勞工本來就是人數相對比較多,基礎本來就比較大…… 田委員秋堇:對啊,那什麼叫做「民高於官」?什麼民間9成…… 潘部長世偉:它的意思是當初要實施這個制度時,有很多看法質疑這個政策是看得到做不到,很多人認為只有公家機關的公務員才能申請,但事實證明不是這麼一回事,只是這樣而已。 田委員秋堇:今天人事行政總處陳處長的報告中提到,98年8月到103年4月,公教人員投保人數是59萬1,487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發人數是2萬1,158人,占公保3.58%,這沒有錯吧?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陳處長答復。 陳處長焜元:主席、各位委員。對。 田委員秋堇:部長,900萬勞工中只有23萬人申請,你知道這個比例是多少嗎?0.025%耶! 潘部長世偉:委員,這樣比較的基礎不對,應該以生小孩的人數與申請人數相比,這樣的比例會比較正確一點,因為勞工中有很多男性,他們不會生小孩,把他們也拿來當基數是很奇怪的…… 田委員秋堇:男生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啊! 潘部長世偉:但他不會生小孩啊,今天一定要有生小孩的事實才能去做…… 田委員秋堇:那你們統計的數據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這個部分我請勞保局羅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勞保這900多萬人是指有投保就業保險者,…… 田委員秋堇:我要問的是比例有多少?就像部長所說的,有生小孩並且有來申請的…… 羅局長五湖:去年大概有13萬名勞工生小孩,請領人數約6萬人,粗估比例大概4成8,98年剛開辦時大概是3成6,所以這幾年是有在提升,也就是說,生小孩且有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例從3成6提升到4成8。 田委員秋堇:如果是這樣,陳處長的算法就是錯誤的了。 陳處長,你的報告中提到,投保人數59萬1,487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發人數是2萬1,158人,比例是3.58%,是嗎? 陳處長焜元:這個數字是從98年8月1日累計到現在的申請人數,所以平均下來並不是每年2萬多人,不是這樣的數字。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這是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上路到現在,投保公保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人數是2萬1,158人,對不對? 陳處長焜元:是。 田委員秋堇:你有沒有計算過,投保公保的人當中,生小孩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有多少人? 陳處長焜元:目前投保公保的人數就是59萬多人。 田委員秋堇:本席問的是生小孩的人,你們今天報告中所提供的數據是錯的,你的那個3.58%的算法是錯的啊! 陳處長焜元:我們是以總投保人數為…… 田委員秋堇:部長說不可以這樣計算啊! 陳處長焜元:這個計算的部分…… 田委員秋堇:搞不好算出來是百分之百啊! 陳處長焜元:不可能啦! 田委員秋堇:那是多少? 陳處長焜元:這個我們會後提供給委員,我們回去再算一下。 田委員秋堇:等一下應該就可以提供給我了吧?不要等會後嘛! 陳處長焜元:是不是容我…… 田委員秋堇:大家都很好奇,什麼時候我們國家這麼進步了,公保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比例才3.58%,勞保卻有50%! 陳處長焜元:一年申請育嬰補助的大概1萬多人,約1萬4,000人到1萬5,000人。 田委員秋堇:你這樣是在占用我的發言時間,你們自己沒有搞清楚公保有多少人生孩子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就是剛才部長所說的計算方式,處長,請你在散會之前給我那份報告。 陳處長焜元:OK。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部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執行到現在,對於沒有加保的勞工,如果殘廢、失能或死亡,國家還是會給予職災給付,也就是國家先以預算支付給勞工,最後再從雇主那裡罰回來,請問在失能或死亡的給付方面,我們付了多少錢給應該加保卻沒有加保的勞工?我們又向雇主罰了多少錢回來?不要弄到後來變成全民買單!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我請職安署來答復。 田委員秋堇:這有點是代位求償的精神。 主席: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藍簡任視察答復。 藍簡任視察扶廈:主席、各位委員。依照職保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必須是依法應為勞工加保的雇主沒有給予勞工職災補償時,我們才會發給補助金,到目前為止,我們的處罰金額總共是3,392萬,已經收回2,359萬,差不多有72%左右收回了。 田委員秋堇:我們不斷的在這裡討論,法律強制納保的規定是僱用人數5人以上雇主要幫勞工加保,如果是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勞工失能或死亡,國家就不會給予這樣的職災給付,是不是? 潘部長世偉:還是會給。 田委員秋堇:怎麼給? 藍簡任視察扶廈:剛才提到的是處罰部分,其對象必須是僱用人數5人以上的雇主,我們才能處罰,如果是僱用人數4人以下的雇主,我們當然就無法處罰,但是我們還是會依照職保法…… 田委員秋堇:還是會給,但就變成是全民買單? 藍簡任視察扶廈:對,是以公務預算來支出。 田委員秋堇: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雇主,我們就不予處罰,對不對? 藍簡任視察扶廈:對。 田委員秋堇:在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部分,勞工失能或死亡的職災給付,政府總共給了多少錢? 藍簡任視察扶廈:未加保部分是5.8億,從91年4月開辦以來,總共支付未加保職災勞工5.8億。 田委員秋堇:這5.8億全部由全民買單嘛! 藍簡任視察扶廈:這是公務預算。 田委員秋堇:我們過去不斷討論是否要強制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雇主替勞工加保,本席認為這個問題也應該一併考慮,目前的規定看起來是對僱用5人以下勞工的雇主的體諒,但是這個情況卻變成由全民買單5.8億的職災給付,這樣的情況也應該讓社會有所瞭解。 潘部長世偉:其實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勞工納保人數也有30多萬人了。 田委員秋堇:那30多萬人發生失能或死亡…… 潘部長世偉:委員說的沒有錯,職災保險法準備要單獨立法了,委員剛才提到的部分就要納入規範,在職災部分,僱用人數5人以下的都要…… 田委員秋堇:目前職災保險法正在行政院審議,我與勞工朋友討論過,他們對於出了勞動部送到行政院的職災保險法滿不放心的,他們認為所有勞工都應該納保,不論有沒有一定的雇主,包括實習生,都應該要有保險,不知道部長對此的看法怎麼樣? 潘部長世偉:這一定要有雇主。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石司長答復。 石司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目前職災保險法的草案正在行政院,將來凡是受雇者都會納入強制加保的範圍內,剛剛委員…… 田委員秋堇:實習生呢? 石司長發基:如果領有薪資報酬、有僱傭關係的話,我們也…… 田委員秋堇:雇主也要替勞工加保? 石司長發基:也必須要。 田委員秋堇:好。 現在全國勞工對職業災害保險法非常重視,部長,你們至少要去各縣市與勞工舉辦座談會或公聽會,與大家溝通。 石司長發基:在整個立法過程中,有勞資團體代表來參加過會議,當然…… 田委員秋堇:你們舉辦過幾次會議? 石司長發基:大概二次還是三次,是全國性的,包括勞資團體都有來開會。其實那個法案並沒有特別複雜,剛剛委員提到將來要與各縣市勞工舉辦座談,其實我們是打算這個法在行政院定案後,等到有個確定版本出來,我們還會跟各個縣市的勞工…… 田委員秋堇:部長,等到行政院定案就來不及了,因為我跟勞工陣線的孫友聯先生通過電話,他們曾主動舉辦過公聽會,他們認為勞動部舉辦的會議次數太少,參加的勞工不夠普及,如果在各縣市舉辦座談會力有未逮,至少北、中、南、東要各辦一場,讓勞工朋友把他們看到的第一線問題提出來討論。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保險司過去就有注意到這些問題,並不是立法時才去與他們溝通,之前就有與各種不同團體溝通相關問題,大概對大部分的意見也都瞭解,現在是因為看到版本出來了,可能有些地方的溝通還需要加強。 田委員秋堇:部長,我的意思是讓勞工團體表達意見,你們的版本才不會在行政院又被改得亂七八糟,剛才我們提到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於未加保的部分,你們只有針對失能、死亡的才給付,對不對? 石司長發基:在職保法中,的確是…… 田委員秋堇:對,我知道,因為我們是立法者,所以我們清楚,我們都希望能給予勞工最周全的保障,但是各單位有不同的考量,結果是如果未加保勞工重傷與生病,其傷病與醫療的補助是領不到的,除非是過世或失能才能領取職災給付。如果是僱用5人以上的雇主應替勞工加保而未加保時,我們才能予以處罰,如果是僱用5人以下的雇主,我們還不能處罰,這裡面都已經有一些問題了。 另外,工商團體也向我們反映,未加保的勞工給予3年生活津貼,已加保的勞工則給予5年生活津貼,但他們這3年、5年的津貼領完後,還有很多人找不到工作,現在沒有收入也沒有津貼,不知道你們有沒有對於這個部分做過統計?這些受過傷、領完生活津貼卻還找不到工作的勞工有多少人? 石司長發基:剛剛委員提到領取3年或5年生活津貼的部分,其實當時我們估量3年或5年,是因為以有限的保險資源及用來支付未加保的公務預算來說,應該也是盡到相當程度的義務了,所以當年修正職保法時有這樣的考量。 田委員秋堇:他們本來有工作,因為受傷後沒有辦法工作,但是在領完取津貼後還是沒有工作,對此,我們應該要去關心與瞭解,甚提供相當的措施,例如在領取生活津貼期間,給予各種職能上的復健……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委員,上禮拜我們內部有討論,將來職災保護法的重心要放在您剛才提到的那部分,也就是復健、社會重建等,把那個法重新做個調整…… 田委員秋堇:職能重建! 潘部長世偉:對,那個部分要再重新調整,會把這個放在裡面。 田委員秋堇:好,請你們把報告提供給我,既然你們說要做,就把報告提供給我。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計5案。 首先進行第1案。 1、 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修正案即將通過在即,未來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回復工作岡位,雇主應回復其原有之職位。然為確保受雇者於復職時,其工作所需之能力、知識仍然具有競爭力,建請勞動部應結合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相關資源,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主動提供受僱者復職權益資訊、可運用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資源及關懷服務等措施,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 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鄭汝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有鑑於基本工資之審議年年皆於胡亂喊價中決議,從未考量其所議定之基本工資,是否足以維持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如: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新台幣19,273元,調幅約為1.19%,但由102年1-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上漲1.31%觀之,該決議不僅實質上讓基本工資大幅倒退,更讓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陷於困頓。 其次,以101年及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為例,前者清楚書名委員發言摘要,且明確說明:基本工資調漲的額度及時機,為主席建議;但後者卻僅有「決議」,完全無從得知該「決議」,是否為多數委員之共識?或為主席獨斷獨行?甚者,抑或是主席與特定利益團體之「共識」! 爰要求勞動部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逐字稿、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提供委員之各項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等),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提案人:陳節如 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陳委員、田委員及趙委員所提臨時提案,我們建議能將最後一段文字修正為:「爰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提供委員之各項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等),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因為以往我們都是做發言摘要,並未做逐字稿,另外,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討論時,意見都滿相對的…… 陳委員節如:那就改為「發言摘要全數公開上網」,這樣也可以啊。 劉司長傳名:好,那我就統一,修正為「爰要求勞動部爾後……」,因為從73年到現在的的資料已經太久遠;另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這樣就好了。 主席:好,照勞動部所提意見,修正為「勞動部爾後……」,另將「逐字稿」修正為「發言摘要」,其餘文字均照列,修正通過。 進行第3案。 3、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照,應該和公保的公教人員相比。不應該以勞工的任職單位來相比,這種比較沒有意義,也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反而誤導民眾。要看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占全體勞工數之比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占全體公教人員人數之比例。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才是社會大眾想知道的,也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如果媒體看到這些數字,就不會有某報下這樣的標題:「育嬰津貼五周年,申請者民間高達九成」,或在結論說:「相形之下,民高於官,受惠者遍及各階層,也彰顯這項政策的落實與務實。」媒體認為勞工問題已經大幅改善,其實這是勞動部的誤導。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視為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請勞動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占全體勞工數之比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占全體公教人員人數之比例。勞保這23萬人,復職的比率如何?復職時是否受到刁難,復職後考績是否受到影響?勞動部處理過多少復職申訴案件?與公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情況相較如何?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本項臨時提案中有許多「?」號,能否略作修正?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田委員的提案,不過因為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二十幾萬人的母體樣本數太高,所以可能要花非常多經費及時間去處理,我們建議將「請勞動部提出:」修正為「請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另於「勞保這23萬人」之後增列「抽樣調查」等字。因為這23萬人如果要全部普查,需要人力、經費及時間去處理,而且有一些人可能已經不在職場,所以我們建議是否改做抽樣調查?亦即修正為:「勞保這23萬人,抽樣調查復職比例如何?復職時是否受到刁難,復職後考績是否受到影響?勞動部處理過多少復職申訴案件?」,之後的文字均維持。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要與公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較,這才是最重要的。 劉司長傳名:是。 田委員秋堇: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會被秋後算帳,復職可能會有問題或看到別人申請復職時不斷受到刁難,考績也受到影響,這樣有人就會不敢申請了。據我們了解,公保方面的復職情況相對好很多,幾乎不用擔心,我們也接到一些陳情,說他們才請3個月至半年不等的育嬰假,當年度就沒有考績,這根本就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但是有多少勞工知道可以向你們提出申訴?他也許就是摸摸鼻子,自覺已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有工作就算萬幸了,根本就不敢再申訴。 你說一開始就沒有對這23萬人做調查,現在要採取抽查,那至少要告訴我抽查的比例。 劉司長傳名:有關抽查樣本數情況,請本部統計處說明。至於與公保部分做比較確實比較重要,所以我們要先會同銓敘部,俟其提出之後再做比較。 田委員秋堇:好,這個我同意。 主席:請勞動部統計處劉處長說明。 劉處長天賜: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我們今年有做過類似的調查,回收三、四千個樣本,瞭解了一些狀況,我們現在不可能再做全面性的調查,因為目前詐騙集團很多,訪查有一些困難,所以我們會採隨機抽樣,只要具有代表性,我想結果就可以供做我們參考。 田委員秋堇:你們可以透過工會去了解,至少他們應該會放心。 劉處長天賜:我們會採取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 田委員秋堇:我同意採取分層隨機抽樣,我的意思是能否也請工會協助?你剛才提到詐騙集團的問題,所以不論你如何抽樣,他們還是會擔心。 劉處長天賜:對,我們會發公函給受測者,請他們放心填答,這樣做基本上可以降低他們的疑慮。 劉司長傳名:有的事業單位沒有工會。 田委員秋堇:也可以透過婦產科協會,因為每位婦女生產時一定會去婦產科,如果他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這是未來…… 劉司長傳名:報告委員,這與申請勞保生育給付的檔已經很接近了。 田委員秋堇:那很好啊!我覺得未來你們也可以透過婦產科,提供女性勞工更充分的法律知識,讓他們知道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當申請復職遇到問題時可以怎麼做,我覺得這樣做會更好。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目前行政院正在規劃一項「送子鳥」專案,只要生產,就會主動提供政府所有照顧新生兒及其家庭的資訊,現由研考會負責整合,所以…… 田委員秋堇:研考會已經不存在了吧? 羅局長五湖:現在改制為國發會,目前它正在整合一項專案,就如委員所說,只要一生下新生兒,醫療院所就會提供所有的資訊。 田委員秋堇:我知道,至少育嬰留職停薪的制度、復職後的權益及追蹤…… 劉司長傳名:沒錯,這些都很重要,我們一定會去調查。 田委員秋堇:現在就開始追蹤,好不好?事實上,我知道公保的朋友都不用擔心,都很安心的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是勞工朋友卻是邊申請、邊擔心。 劉司長傳名:以往這部分真的有待改進,今年2月起我們已經在做簡訊關懷措施,包括即將復職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我們都會給予關懷,我們已經在做了,但是需要一點時間。另外,因為這涉及個人資料,所以我們會尊重他的意願,如果他表示不需要這項服務,我們就會尊重他的意願,我們會根據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去做追蹤訪問。 田委員秋堇:好,我了解。其次你們剛才說調查了三、四千人,有沒有發現甚麼問題?能否將書面報告提供給本席? 劉處長天賜:沒問題。 田委員秋堇:另外,提案中「留職停薪(勞保)/全體勞工數」應修正為「勞工生育者總數」;「(公保)/全體公教人員人數」修正為「公教人員生育者總數」。 羅局長五湖:應該是「就保」。 劉司長傳名:那就改為「就保」。 田委員秋堇:主席,請他們把文字整理一下再提出來。 主席:請勞動部整理一下文字,稍後再宣讀,本案暫保留。 進行第4案。 4、 基本工資之目的在於保護邊際勞工,根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基本工資審議所需蒐集之資料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過去勞委會也依此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處基本工資調幅。惟由勞動部部長潘世偉擔任主席之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僅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決定是否召開會議,無視於就業狀況、家庭收支調查、平均薪資等他項指標。過去監察院亦曾對基本工資不得僅以單一指標作為基準提出糾正,爰此,請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尤美女  葉津鈴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資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開會時,每次的資料當然都會包括相關統計數字及當前經濟發展狀況,在討論時,勞資雙方及學界都會針對經濟狀況及目前的各項指標提出他們的看法,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絕對不會不管現在的狀況及所有的調查指標,我們都會非常客觀提出相關資料,而且勞動部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會公正處理基本工資審議之議題,絕對不會有預設立場,而且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是採共識決。我們建議文字部分能否再做修正,將「請勞動部」修正為「要求勞動部」? 主席:這樣更好,你們本來就有這些資料,應該沒關係。 請問各位,對將「請」修正為「要求」,有無異議? 劉司長傳名:我們再做修改,稍後再向委員報告,好不好? 主席:還要修改?好,暫保留,俟修改後再提供委員參考。 進行第5案。 5、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可申請復職。然而民間團體接獲不少民眾控訴,雇主往往以「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而不予復職,衍生相關勞資爭議,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卻無得到積極協助回復原職,申訴電話轉接不了了之,或僅建議民眾再找新工作。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迄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之復職,十一年來累計共僅有49件的正式申訴案件,案件數之少,顯與民間經驗有所落差,各縣市勞工局相關人員恐須加強申訴處理技能及法規訓練。 爰此,請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彙整分析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領完津貼後一年半內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依性別、縣市別、薪資所得級距),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依性別、縣市別、父母薪資所得級距),並於三個月內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尤美女  葉津鈴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回頭處理第3案。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第3案將「留職停薪(勞保)/全體勞工數」修正為「留職停薪/就保生育數」;並將第2段第2行修正為:「請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全體就保生育數……」;另倒數第2行修正為「這23萬人抽樣調查復職比例如何?……」其後文字均維持;再者,將第1段第3行及第2段倒數第2行之「全體公教人員人數」均修正為「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 主席:好。 繼續處理第4案。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第4案我方才說明過,在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時,針對就業狀況、家庭收支調查、平均薪資等指標,我們都有提出,並非未提出,基本上,提案內容與事實並不相符。我們建議將第5行「……基本工資調幅。」後之文字刪除,逕接至「過去監察院亦曾對基本工資……」;另將「爰此,」之後文字修正為:「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除將「惟由勞動部部長……等他項指標。」刪除,餘均照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5案呢? 主席:第5案通過了。 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宣讀提案內容時,我剛好在跟尤委員協調文字。 主席:要改嗎? 劉司長傳名:要做一些調整。建議將第5案第二段「……之實際辦理情形,彙整分析申請……」修正為「……之實際辦理情形,調查分析自民國98年頒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僱者領完津貼後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依性別、縣市別、薪資所得級距),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依性別、縣市別、父母薪資所得級距),未來將此調查列入例行性僱用平等統計調查,並於六個月內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照劉司長建議文字修改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共5案,均已處理完畢。 現在已經超過12點了,請問各位,對中午不休息,繼續開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才羅局長答復田委員時表示,從生小孩開始,政府相關機關有彙整一個資訊。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指的是「送子鳥」嗎? 劉委員建國:為什麼叫做「送子鳥」? 潘部長世偉:我不清楚,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那是國發會的專案,名字就叫「送子鳥」。 劉委員建國:為什麼叫「送子鳥」? 羅局長五湖:卡通影片有「送子鳥」,代表小孩子來了,所以那個專案叫做「送子鳥」。 劉委員建國:「送子鳥」有一點重男輕女的感覺,為什麼不叫「送女鳳」? 潘部長世偉:「子」並沒有分性別。 劉委員建國:為什麼是「鳥」?「鳥」有公鳥,也有母鳥。 潘部長世偉:以卡通影片中鵜鶘以大嘴含著小鳥作為隱喻。 劉委員建國:分區基本工資問題…… 潘部長世偉:沒這回事,訊息上有誤差。 劉委員建國:又沒這回事!我才想問你這件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你現在的意思是,那是假的? 潘部長世偉:我不是這麼說的,委員上次質詢…… 劉委員建國:對啊,我在5月7日提出質詢。 潘部長世偉:由於院長在總質詢時有提到這個議題,所以我們要去研究這個議題,但這個議題只是概念而已,概念和實際操作是兩回事,大家以為實際上要這樣操作,其實不然,基本工資是全國一致的,那個不會動,因為要改變太困難了,事情沒有那麼簡單,4年前研究時就覺得有困難,所以不可能這樣做。但台北市一直主張要拉高,因為相對於其他地區,台北市的生活、物價比較高,在此情況之下,我們想和大家討論地方政府有沒有機會、方法提高、調整最低工資,那是生活工資的概念。 劉委員建國:你不能回答我沒這回事啊! 潘部長世偉:有啦,但是概念上…… 劉委員建國:現在又變「有」,剛才還說沒這回事,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潘部長世偉:我講的是生活工資…… 劉委員建國:不管是真是假,你都不能說沒這回事,5月7日那天我問你時,你先回答有差異啦! 潘部長世偉:要講清楚才對。 劉委員建國:當然要講清楚。 潘部長世偉:那天沒有辦法講得非常清楚。 劉委員建國:有人問我,身為勞動部長,怎麼可以隨便回答,一下說有,一下說沒有?如果這件事還在檢討中…… 潘部長世偉:那天是說那件事要檢討,不是檢討後要開會。 劉委員建國:要開會,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還沒有開。 劉委員建國:你要不要開會? 潘部長世偉:要。 劉委員建國:既然要開會,那就代表是真的。 潘部長世偉:雖然要開會,但不表示一定要這樣做。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雖然結果如何還不知道,但是你要朝這個方向檢討、規劃。 潘部長世偉:委員問我要不要開這個會…… 劉委員建國:難道是我問錯了? 潘部長世偉:你問得對。 劉委員建國:因為我問你,才害你被外界罵?一下說有,一下說沒有,一下說是真的,一下說是假的,一下又說沒這回事。 潘部長世偉:這件事本來就要經過社會討論,看看如何才能讓勞工有更好的保障。 劉委員建國:你們討論這件事時,有沒有邀集地方政府來討論? 潘部長世偉:我們會請地方政府來討論。 劉委員建國:有沒有邀請企業界參加? 潘部長世偉:勞資團體都會邀請。 劉委員建國:你確定要針對分區基本工資的規劃召開會議討論? 潘部長世偉:我應該這麼說,在全國基本工資一致的情況下,如何讓地方政府有機會用更好的條件要求企業改善低工資問題,以照顧勞工,名稱比較複雜,我怕媒體又把它設定為分區基本工資,分區基本工資其實非常複雜,無法用簡單的涵義加以解釋。 劉委員建國:規劃聽所有團體、企業意見的名稱是什麼? 潘部長世偉:這要問條件司…… 劉委員建國:你不能這樣,5月7日你就說了,為什麼到今天還不知道? 潘部長世偉:他們還在規劃。由於院長在總質詢有答詢這個問題,所以要我們開這個會,至於會議內容如何則是另外一件事,可能名稱還是這樣稱呼,但是在這個稱呼之下討論的議題未必是這麼回事,我怕大家會誤解。 劉委員建國:名稱和討論議題不是這麼回事,你這樣講,我又不曉得你在講什麼了。 潘部長世偉:語意上要把一件事情講清楚,本來就比較複雜。 劉委員建國:開會的命題是什麼?不能稱為分區基本工資,那要怎麼說? 潘部長世偉:這個問題請劉司長說明。 劉委員建國:請你好好說,不要把「請」變「要求」,講得落落長。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說明。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那天部長提出來的是一個構想,目前的名稱是工資制度相關議題研討會。 劉委員建國:工資制度相關議題研討會? 劉司長傳名:這是初步構想。 劉委員建國:不會再改了吧? 劉司長傳名:還要經過簽辦等行政作業。 劉委員建國:到時候會不會變成「工資制度分區檢討會」、「分區工資制度檢討會」? 潘部長世偉:不會啦。現在他們還在擬議,所以我沒有干預,等他們提出來再說。 劉委員建國:本席想提醒部長的是,你講話速度很快,萬一衝口而出引起誤會,又變成我害你,5月7日我問這個問題,好像變成我害你。 潘部長世偉:不會啦! 劉委員建國:5月9日,你說基本工資一體適用,基本上,基本工資應該由中央處理。 潘部長世偉:對,這個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是地方配合中央。 潘部長世偉:中央規定了,地方政府當然要照著做。 劉委員建國:根據網路上流傳的群創薪資圖,這位員工的本薪只有16,200元,這符合基本工資嗎? 潘部長世偉:要看全部薪資單怎麼列的,勞基法有規定薪資的範圍包含哪些項目。 劉委員建國:基本工資有一個範疇,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包含最低工資、正常工資。 劉司長傳名:勞基法對薪資的定義是,只要是經常性的,任何獎金、津貼給與都要算在工資裡面,基本工資的涵義是在正常工作時間裡面的工資所得。 劉委員建國:伙食津貼也算? 劉司長傳名:伙食津貼基本上都算。 劉委員建國:全勤獎金算不算? 劉司長傳名:算。 劉委員建國:沒有全勤就沒有了。 劉司長傳名:沒有全勤就沒有,要看它設定的條件是什麼? 劉委員建國:沒有全勤,就沒有辦法領到全勤獎金。 劉司長傳名:如果在正常工作時間都有工作,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劉委員建國:如果沒有領到全勤獎金,導致那個月的本薪加伙食津貼低於基本工資,那怎麼辦? 劉司長傳名:那就違法? 劉委員建國:違法? 劉司長傳名:是。 劉委員建國:如果群創有這種情形,你們要不要做勞動檢查? 潘部長世偉:如果有違法事實,當然可以做,這件事我會交辦,真的有違法事實,當然可以查,這部分沒有問題,而且地方政府就可以做了。 劉委員建國:台灣有一個很大的企業發下豪語,只要低於22K,他就把這個公司買下來,除了勞動檢查以外,部長應該建議這個大老闆趕快把這家公司買下來,因為那個員工如果沒有全勤獎金就可能低於基本工資,因為他的本薪是16,200元,再加上1,800元伙食津貼,也只有18,000元而已,請問現在的基本工資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19,047元。 劉委員建國:7月1日還要再調漲,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對。 劉委員建國:調漲後變成19,273元,對不對? 潘部長世偉:沒有錯。 劉委員建國:比基本工資少一千多元,所以他一定要拼全勤,如果沒有全勤就低於基本工資。 潘部長世偉:這都可以查清楚,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請部長去要求。 潘部長世偉:我們去了解一下,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好。如果查完以後確定那家公司確實那麼惡質,給員工的工資不但低於22K,還低於基本工資,既然那位大老闆說低於22K他就會把那家公司買下來,請部長建議那個大老闆把那家公司買下來,部長,你可以建議吧? 潘部長世偉:我們可以建議。 劉委員建國:可以建議,我沒有逼你一定要怎麼樣。 潘部長世偉:我說照委員的建議建議他。 劉委員建國:可以啊!我沒有意見。這幾天基本工資問題再度被提出來,那天我請教部長的,主要是物價指數,因為當時院長在院會有做這樣的裁示、說明,所以大家把焦點放在物價指數,好像沒有超過3%就不能調,對此,剛才也有委員提案。 潘部長世偉:是要開會,不是不能調,當初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決定是年度累積到3%才開下一次會議,開下一次會議,其實差不多要調了。 劉委員建國:道理還是一樣。 潘部長世偉:對,一定會調。 劉委員建國:這跟你剛才回答我的道理一樣,所以你的分區基本工資其實是有這件事。 潘部長世偉:沒有啦!我怕很多人把這個問題弄混了。 劉委員建國:如果物價上漲指數年度平均沒有超過3%,你們沒有開會,就沒有機會調整,有開會才有調漲的機會,兩者的道理一樣。本席剛剛提的那家公司,薪資低於22K,你要跟那個大老闆講喔。 潘部長世偉:好,我會查一下。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分區基本工資問題引起大家熱烈討論,我也不曉得這個問題是從那邊出來的,這次的母親節真的給勞工朋友不大愉快的感覺。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生活工資的概念,其實對勞工是有利的。 鄭委員汝芬:但是你講得不清不楚,我們看到的是南北的基本工資分開,你的概念是這樣啊! 潘部長世偉:沒有。 鄭委員汝芬:你講出來的話就是這樣。 潘部長世偉:沒有,完全沒有,因為大家跳得太快了。 鄭委員汝芬:勞工朋友想的也是這樣。 潘部長世偉:我一直強調一件事─全國一致的基本工資。 鄭委員汝芬: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話題出來,我也覺得很奇怪。 潘部長世偉:大家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夠深入,就會直接跳到結論。 鄭委員汝芬:我們每次看報紙都是看大標題。 潘部長世偉:媒體說我改口,其實我從來沒有改過口,媒體要標「改口」,我也沒有辦法。 鄭委員汝芬:你要解釋很久耶!今天就解釋一天了。 潘部長世偉:沒有關係,該說明、該討論的,還是要說明。 鄭委員汝芬:光是今天就解釋一天了,我們的時間可以一直浪費在這裡嗎? 潘部長世偉:公共政策本來就可以討論的。 鄭委員汝芬:如果生活津貼的話…… 潘部長世偉:生活工資。 鄭委員汝芬:如果要討論公共議題,你應該提出生活工資這個議題,而不是提出基本工資的概念。 潘部長世偉:當初不是我主動談這個問題,台北市政府郝市長一直希望提高基本工資,媒體和委員問我對這個議題有何看法,我才表示我們準備開這樣的會議來研究,在地方自治的結構下,如何讓地方政府有機會找出一條路,在全國基本工資一致的情況下,如何在更上面、更好的條件下訂出一套做法來幫助地方的勞工,因為他的物價、生活水準不同,可以有機會增加最低工資的收入,就是這樣而已。 鄭委員汝芬:老闆聘請勞工的時候,就有本身的考量,這是老闆自己本身的考量問題,台北的老闆想要好的員工,當然要用更好的薪資聘請,台灣是很小的島,基本工資應該全國一致,為什麼要分區、分制度呢?需要嗎? 潘部長世偉:其實我們並不是分制度,現在大家都還沒有討論,討論結果如何,則是另外一件事,我們的目的是想評估有沒有這樣的機會,因為台北市的生活水準比較高,讓不同的地區…… 鄭委員汝芬:你今天解釋得很好。有關國內幼教師、麻醉師被新加坡高薪挖角一事,雖然那邊以5萬起薪確實比台灣高,但那邊的物價指數也比台灣高,你們應該讓民眾了解這個訊息,雖然台灣勞工的薪資不高,但是我們要共同努力,為台灣勞工爭取權益,這才是確實的做法。工時部分,台灣當然不能和澳洲、日本比,那邊一碗陽春麵多少錢,台灣一碗陽春麵多少錢?兩邊還是有差距的,這個你要講清楚嘛!不要每次都模糊焦點,這樣我們在地方很辛苦耶!部長,我們也很辛苦耶! 潘部長世偉:不過,我們都有說,只是有時候出來的結果…… 鄭委員汝芬:勞工朋友問我們的時候,我們也解釋不出來。 潘部長世偉:有,我還上電台去說明這些事,都說了。 鄭委員汝芬:你及時反映當然是很好,但就是有時候問題突然一拋出來,你也很難解釋。希望爾後公部門要把公共政策提出來討論時,能夠是一個比較寬廣的格局。好不好? 潘部長世偉:好。 鄭委員汝芬:此外,桃園有一名在萊爾富超商打工的大學生最近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家屬才發現他已經工作了近4個月,雇主根本沒幫他投勞、健保。請問,這件事到底是存在什麼樣的問題?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一般而言,如果是四大超商的自營商,應該都會投保。遇到這種情形,我們會發現有些不是自營商…… 鄭委員汝芬:你是說自營和…… 羅局長五湖:最主要是五人以下…… 鄭委員汝芬:沒有錯,如果他要加盟公司的話,他自己本身就可以約束好這件事,為什麼還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呢? 羅局長五湖:因為他是一個單獨的公司,登記的時候…… 鄭委員汝芬:不管他怎麼登記,它就是歸在萊爾富名下,怎麼算是一個單獨的公司? 羅局長五湖:我再跟這幾家大的廠商協調,如果他還沒有投保的話…… 鄭委員汝芬:這怎麼算是一個自營的公司? 羅局長五湖:對,將會是他公司名譽受損。 鄭委員汝芬:他確實是受損了,他自己要把關啊!萊爾富這麼大的一家公司,怎麼可以做這樣的事情?這個問題也討論了很久,為什麼還有這樣的狀況發生,這都是環環相扣,為什麼還扣不好,我真的覺得很奇怪!你們再加強一下,好不好? 羅局長五湖:好。 鄭委員汝芬: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已經實施5年的生育津貼,你們也提出一本很厚的報告,部長,根據你的說法,去申請育嬰津貼的勞工約23萬人次,是嗎? 潘部長世偉:二十二萬四千多人次。 鄭委員汝芬:對於這樣的數字,你滿意嗎? 潘部長世偉:應該還不錯,當然…… 鄭委員汝芬:二十二萬多人次是5年的數據? 潘部長世偉:對。剛才局長說明過,去年大概有13萬左右的生育勞工,其中約四成八…… 鄭委員汝芬:去年突然增加的比率可能高一點。 潘部長世偉:也沒有,因為它是從三成多逐漸成長到四成多。 鄭委員汝芬:這是因為原本不清楚,後來才慢慢清楚了? 潘部長世偉:對,應該是吧,越來越多人知道這個對勞工是有幫助的,自己可以去請領這樣的津貼。 鄭委員汝芬:在你們這本報告裡面也有好幾種樣態,在就業資訊服務的部分,你們也做了評估,那麼在遇到問題時,你們有沒有辦法去滿足他們的需求呢? 潘部長世偉:關於這部分,我們當然會逐步來檢討,看看能否找出一些方法來解決他們這些需求,但也不可能全部滿足得到,恐怕…… 鄭委員汝芬:話是沒錯,雖然沒有辦法一步到位,但既然你們這麼用心地去把問題挖掘出來、做了這樣的評估和提出這個性別歧視的專案報告,希望你們能針對這部分,資訊的樣態很多,你們是否可以隨時提供這樣的平台給離職的員工?就像你講的,他如果能夠找到比較好的當然是會選擇比較好的。所以,你們是否能夠把他們所面臨到的一些問題集結出來? 潘部長世偉:是,誠如委員剛才所講的,我們會有一個平台提供這樣的資訊給他們。 鄭委員汝芬:既然你們有建立這樣的一個平台,你們就可以把他們所遭遇到的問題隨時補上去,這樣才有辦法滿足這些離開職場一段時間的勞工朋友。 潘部長世偉:對,沒錯,等於他在家上網就可以看得到這些資訊。 鄭委員汝芬:他們就可以上網了解這些動態。 潘部長世偉:沒錯。我們會盡量把這些資訊補起來。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沒有每天在做這樣的調整?或是一週、一個月調整一次?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劉司長答復。 劉司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育嬰留職停薪這些工作者的協助,我們已經有推一個方案在處理,這個裡面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所以,剛才委員提到的包括要建立平台、資訊更新等等,我們會逐步去完成。 鄭委員汝芬:這個對願意再回到職場工作的朋友而言是一個很重要的資訊。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黃委員偉哲及李委員昆澤均不在場。 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本席今天有兩個問題要就教部長,我翻遍所有的統計資料,仍非常不解,根據規定,小孩3歲以下都可以請領,所以,累計3年內共生幾個孩子、累計這些孩子的家長人數(無論父或母)、有孩子的父母中有多少的父母是有請領育嬰留職津貼?可否告訴我這個數字,因為我查不出來。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數字我不了解,需要問一下同仁。 林委員淑芬:在你查數字的同時,我先跟你講個案好了。 潘部長世偉:那邊現在沒有數字嗎? 林委員淑芬:不是,我查不出來、算不出來。你們從來不去做這個統計,也不去做相關的勾稽,你沒有去勾稽,我們怎麼會知道?你給了我們一個事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的情形,我們可以查得到人口出生率,也可以看得到就業保險實際保險給付多少育嬰留職津貼的案件數,但是,我們勾稽不出來一年當中生孩子的人數中有多少人請領育嬰留職津貼。 潘部長世偉:我請局長來答復。 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答復。 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若也是用生育給付那部分的數字去比對的話,大概是四成多。另外…… 林委員淑芬:四成多?我有點不懂,換言之,10個生小孩的人之中就有4.5個人就在家照顧小孩沒有上班?這跟我在一般社會的觀察不相符,所以我才來談這件事,因為我想瞭解它的樣貌是什麼,如果連樣貌都看不出來,我們怎麼去發掘問題呢? 羅局長五湖:以去年為例,適用就保者一年的生育給付大約13萬件,請領育嬰留職停薪者有六萬多件,雖然有點時間差,但是比對下來,大概就是四成八左右,換言之,去年生小孩的有13萬人,有請領嬰留職停薪者有六萬多,換算下來就是四成多。 林委員淑芬:你從生育津貼去勾稽一年生幾個孩子,再從生育津貼中去推有申請育嬰津貼者有幾人? 羅局長五湖:對。 林委員淑芬:你說有六成? 羅局長五湖:四成八。 林委員淑芬:你把數字給我,因為我真的勾不出來、也查不出來。我為什麼會懷疑你講的這件事情是不對,因為育嬰留職津貼部分,只要在小孩子3歲之前都可以申請,從0歲到3歲有3年的時間,不只是當年度出生的人會去申請而已,前兩年的都要含在該年度,包括3年內都有,所以,來申請的就不會只是該年度生小孩的爸媽而已,還有前兩年生小孩的人都可以申請,所以你怎麼能勾稽得出來這個有幾成呢? 羅局長五湖:我說一開始的沒有那麼多,98年是三成六,後面的年度…… 林委員淑芬:98年只有2萬6,000人去申請,那是第一年。98年生了幾個小孩? 羅局長五湖:但是,97年生小孩者也可以在98年申請。 林委員淑芬:以98年為例,當年大概出生了19萬1,310人,97年也差不多,出生了約20萬人,一共生了三十八萬多個孩子,就以這38萬個孩子來算,第一年請育嬰津貼者只有兩萬六千多人,所以,那個比率是非常的低。現在當然是提高了,但我們還是看不出來那個樣貌,我認為你今天告訴我的還是不精準的樣貌,你們怎麼會連樣貌統計都沒有數字?既不去整理、也不去勾稽?然後今天的報告就只給我們有多少人來請領的這種粗淺數字而已,我們需要的是樣貌,你知道為什麼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我們基於婦女生產的這個孩子是國家的資產、有母性保護對小孩子是最好照顧的這個方向給予津貼,但是,孩子被媽媽照顧到3歲之後,媽媽要重返職場,今天我先不談重返職場,我要先瞭解重返原單位、公司的部分,每一個領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無法重新回到原公司的現象有多嚴重,你知道嗎?我要問你的是這個問題。我現在講的是無法重返原公司而非重返職場,那麼這一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不是成了一個發給生育後要照顧孩子婦女的變相資遣費?如果不是重返職場,它是否就是一個變相的資遣費?社會應該要去看這個問題!所以,這個津貼就不是在照顧孩子、照顧媽媽了!因為在社會上大家都知道如果你留在家裡照顧孩子,就不可能回到原公司了,所以,我就設法給你一筆變相的資遣費來安撫你,只要你3年後再回來時找得到工作就好了,不要奢望返回原公司。你無法勾稽那個現象無妨,但請你回答我,有多少申請留職停薪津貼的婦女可以返回原公司、原單位? 潘部長世偉:根據一份屆滿後返回原單位加保的統計資料,回到原單位再加保、復職者有78.31%,然後…… 林委員淑芬:你確定你是勾稽你們勞保單位的資料嗎? 潘部長世偉:只有參加就保才有辦法,因為那是有雇傭關係的才有。其次,未曾回單位但是至其他單位就職即重返職場但非返回原單位者大概有15.27%,另外,屆滿後就不再加保者約占6.42%。 林委員淑芬:好,你聽我說,你講的那個資料是從哪來的? 潘部長世偉:我們勞動條件司這邊…… 羅局長五湖:用勞保比對……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說謊哦!我告訴你,我手上也有一份資料,也是你們的調查報告,但你們的調查不是用勞保比對,這個資料是不是做了一些事業單位的調查,針對員工101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你們講的是不是跟這個一樣? 主席:請勞動部統計處劉處長答復。 劉處長天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報告的數字是從就保檔的數字去勾稽的,換言之,理論上那是一個母體的狀況,我們為了了解其樣貌及為何沒有回到職場的原因,在那個檔裡面並沒有這個細項,例如我們可以瞭解他為什麼沒有回到職場…… 林委員淑芬:好了,你不用報告了,照你們的勾稽,言下之意,將近八成的人都有回到原公司,你是說這個問題都已經沒問題了,絕對不會因為育嬰留職停薪以後回去就沒有工作、原來的老闆還是很好啦? 潘部長世偉:委員,這不是我們的意思。 林委員淑芬:你的報告就是這個意思啊! 潘部長世偉:它是顯示出比率數字,但還是會有問題,我其實完全同意委員剛才所提的問題面…… 林委員淑芬:你那份資料明明就告訴我們將近八成的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都回到原公司了! 潘部長世偉:那是根據勞保勾稽的結果,就是…… 林委員淑芬:勞保勾稽不就是一筆一筆核對,怎麼會有誤差呢? 潘部長世偉:那個數字是事實,說明這樣的情況,但是,委員提到的問題的確是還存在,即為什麼有些人回不到原公司,這是需要我們處理的問題,我完全同意這是需要處理的。 林委員淑芬:有沒有可能是他回原公司一、兩個月之後就被fire或離職? 潘部長世偉:也不一定是fire,那其實有很多種情況……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講這件事情是很重要的,因為你們現在告訴我們沒問題,請領育嬰津貼的人大家都回到原公司,但是,我們觀察到的社會現象卻非如此。最後本席再問一個問題,你們是依據性平法來發放這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本席這裡有一個個案,性平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有一個人在原僱用單位未滿一年,雇主就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假,不過,他要去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你們不同意,因為他在那個工作單位任職未滿一年。如果這個雇主都願意了,而且其就保與勞保年資都滿一年了,他只是在這個新公司任職未滿一年,優於性平法規定的條件,老闆都願意了,你們為什麼不讓人家申請這個津貼? 羅局長五湖:如果他的就保滿一年即可。 林委員淑芬:他就保滿一年了。 羅局長五湖:但是,…… 林委員淑芬:你們因為他在這個新的公司未滿一年…… 羅局長五湖:我們不會因此而不讓他申請。 林委員淑芬:你們就是因為這樣而不准他申請。 羅局長五湖:如果不准,一定是有其他原因。 林委員淑芬:你們就說依性平法規定才能辦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對不對? 羅局長五湖:如果要政府出錢保險的部分是需要滿一年,但如果是津貼,只要就保年資滿即可。 林委員淑芬:性平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就可以發放了。 羅局長五湖:對,津貼沒有問題,只要就保滿一年,有育嬰事實。 林委員淑芬:現在就卡在他在公司任職不滿一年,但他以前的就保年資都在…… 羅局長五湖:可以,就保有效…… 林委員淑芬:你們刁難人家,不讓他請領。 羅局長五湖:不會、不會,我們會查清楚。 林委員淑芬:你們對這個個案就是這樣子。 潘部長世偉:委員,你把這個個案交給我們來查。 林委員淑芬:案子都已經給他們了。這件事情很重要,因為被保險人的僱用年資未滿一年,所以,你們就不同意發放,這樣子會有一個大問題,現在的非典型勞動很多,一年一聘的定期工或派遣工是六個月合約,如果這些人生小孩,他們就不能申請給付嗎?所以,我們不能以他在原公司…… 潘部長世偉:但他還是在他的派遣公司裡面,他還是有…… 林委員淑芬:沒有,我在這家派遣公司六個月,之前在其他派遣公司,比如說…… 潘部長世偉:就跟其他公司的情況一樣,派遣公司也是要投保的。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我的意思是,只要在你們那裡有就保與勞保的年資就好了,不一定要與這間公司的年資綁在一起,可是你們現在卻是綁在一起的。 潘部長世偉:沒有,這個部分可以再查清楚。 林委員淑芬:你們去查清楚。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葉委員津鈴、簡委員東明、楊委員應雄、尤委員美女、李委員桐豪、李委員貴敏、江委員啟臣、周委員倪安、呂委員學樟、管委員碧玲、邱委員文彥、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質詢。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委員。在你的報告中,有關未來展望的部分有提到婦女勞動參與率的問題,婦女勞動參與率會影響到整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執行。請問你知不知道每年新生兒的人數是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世偉: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十幾萬,因為現在每年…… 邱委員志偉:是19萬嗎? 潘部長世偉:對,去年比較好…… 邱委員志偉:不是,是很穩定的19萬。龍年就…… 潘部長世偉:比較好。 邱委員志偉:是稍微好一點,所以是19萬,不會超過20萬。 潘部長世偉:對! 邱委員志偉:這種情形,過去3年新生兒在3歲以下的大約有60萬人─19萬人乘以3是57萬人,以60萬人來看的話,就代表著有60萬個家庭有育嬰留職停薪的潛在需求。再看到每年度請領的人數,從98年19萬的新生兒中有2萬6,000人申請;增加到102年6萬2,000人申請,大約不到新生兒人數的三分之一。以整體的需求來說,3個年度加起來約有60萬,但是請領的人數卻不到15萬。 潘部長世偉:差不多是十幾萬。 邱委員志偉:所以大概是四分之一有新生兒的家庭會去請領育嬰留職津貼。 潘部長世偉:是的。 邱委員志偉:最近安倍有提到婦女經濟學,男性的勞動參與率也就是男性的就業率,與女性的勞動參與率有明顯地差別。日本的男性勞動參與率大約是八成,而女性則為六成二。 潘部長世偉:男性比較高。 邱委員志偉:最近因為少子化,女性沒有婚姻而獨身的比例也愈來愈高,投入職場的比例也愈來愈多了。所以後來就發現,當婦女充分就業或勞動參與率提高時,她們對整體GDP的貢獻是非常明顯的。 當女性的就業率到達男性的八成時,日本的年度GDP就會成長12.5%,這是非常可觀的,因此這就是所謂的婦女經濟學。同樣的邏輯,從日本回頭來看我們台灣的狀況,請問我們台灣目前婦女的勞動參與率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大概超過五成,大約是50.4%。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台灣婦女的勞動參與率比日本低了十幾個percent呢?南韓有沒有相關的數據? 潘部長世偉:日本其實是比我們低的,日本現在的女性勞參率是…… 邱委員志偉:我看到的數字是六成二。 潘部長世偉:因為我們有各國勞參率的統計,日本現在是四十八點多。 邱委員志偉:我們的數據有明顯的差距。 潘部長世偉:我們的勞參率比日本高,這些都是公開的數據,您看到的可能是就業率而不是勞參率。因為我們這邊的勞參率是國際上的統計數據。 邱委員志偉:那我們就看就業率好了。台灣的女性就業率是多少? 主席:請勞動部統計處劉處長答復。 劉處長天賜: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要查一下。 潘部長世偉:這個還要查,我們手上現在沒有相關的數據。 邱委員志偉:我們就討論就業率而不要討論勞參率,因為我剛剛提到的數字可能是就業率。日本婦女的就業率大約是六成二,男生是八成,至於台灣婦女的就業率,可能就還要請你再查一下資料。 潘部長世偉:這個我們會查。 邱委員志偉:會影響到婦女就業率的因素,跟我們政府的福利制度有關,所以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也就是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就相當地重要,請問我們在這個部分過去5年的滿意度是多少? 潘部長世偉:我不曉得您所謂的滿意度是指什麼? 邱委員志偉:就是針對這個政策,你們勞動部有沒有向有請領過及尚未請領過的人進行相關的滿意度調查? 潘部長世偉:我們應該有調查,處長我們有調查嗎? 邱委員志偉:應該要做個調查的。 劉處長天賜:目前是沒有。 邱委員志偉:你要去調查才能瞭解民眾的需求跟你提供的政策有沒有相符。 潘部長世偉: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剛開始的時候大家對這個政策都不太瞭解,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會去請領的人是少的,而現在去請領的人逐漸增加了,目前請領的人約有四成八,也就是一年生育的…… 邱委員志偉:這樣還不夠。 潘部長世偉:去年是13萬,當然還是可以再增加。 邱委員志偉:我的建議是,如果請領的人數愈多,代表婦女的就業率愈高;如果婦女的就業率提升,整體的消費力也就提升了;當消費力提升後,對國家整體的GDP就會有明顯的貢獻。 潘部長世偉:沒錯,我瞭解。 邱委員志偉:所以對於這個部分,一個制度的良窳與好壞,就會關係到勞動參與率或就業率的比例。從日本的例子來看,當日本女性的就業率從六成二提高到八成時,日本的GDP就能成長12.5%,這是非常重要的成長引擎,因此稱之為女性經濟學。 潘部長世偉:是。 邱委員志偉:因此,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否可以仿效日本的作法,在制度上或作法上提供更多的誘因,讓婦女有意願或有更多的條件從事工作。我們現在的退休年齡也一直在延後,部長,你有在聽嗎? 潘部長世偉:有!我有在聽。因為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他們,讓他們說明一下…… 邱委員志偉:退休的年齡一直在延後,各國婦女就業率的狀況也應該都有增加,這是在少子化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的趨勢。因此要如何把婦女的就業率與我們的福利制度結合,然後用福利制度去保障婦女的就業率,甚至還能把婦女的就業率加以提高,這就會對國家的經濟有實質正面的幫助。 潘部長世偉:對此我是完全同意的。 邱委員志偉:但是,你們的作法在哪裡? 潘部長世偉:事實上,在亞洲國中育嬰假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這個制度,幾乎沒有幾個國家有做,但我們做了。 邱委員志偉:最近有一項調查,不曉得你知不知道,也就是對現在的職場婦女來說,她們最大的夢魘就是回家還要做家事以及照顧小孩,因此這是她們最難以忍受的。如果讓她們重新再選擇的話,她們寧願選擇不生或不婚,因為育兒是一個很沈重的負擔。 潘部長世偉:沒錯。 邱委員志偉:因此就有婦女乾脆放棄了工作。 潘部長世偉:有可能。 邱委員志偉:她們放棄工作後沒有所得,而消費能力就會降低。 潘部長世偉:沒錯,相對的經濟就會不好。 邱委員志偉:你應該要將婦女經濟學視為重大的政策,看要如何在政策上提供更多的津貼與福利來保障婦女的就業安全。 潘部長世偉:我瞭解。 邱委員志偉:婦女的就業安全受到保障後,她才有可能有更高的意願投入職場。 潘部長世偉:我同意委員的看法,其實我們有很多的措施都是朝這個方向去做的,但是仍需做更多的努力。 邱委員志偉:政府的努力還是不夠,我主要就是針對這個問題跟部長做個討論。 潘部長世偉:謝謝委員。 邱委員志偉:我期待勞動部能夠針對這個部分,提出比較詳細的政策分析與報告。勞動部是不是能在一定的時間內,也許是3個月內…… 潘部長世偉:我們可不可以請人來做個研究,因為您這個題目是非常值得去思考的。 邱委員志偉:你們是不是可以參考一下日本的作法,看日本在政策上是怎麼鼓勵與保障婦女就業的,看他們是如何提升婦女的就業安全。 潘部長世偉:是。 邱委員志偉:如果婦女沒有投入職場,就是她就業安全的保障不夠,也就是就業不夠安全,同時也代表著她有育兒的壓力。 潘部長世偉:我們可以跟日本的措施進行比較,以瞭解我們有哪些部分做得夠不夠。 邱委員志偉:沒錯,甚至我們也可以去參考韓國是否還有其他類似的作法。 潘部長世偉:我們會去參考。 邱委員志偉:我們是不是可以把期限定為半年? 潘部長世偉:半年可以。 邱委員志偉:用半年的時間,把這個研究比較具體地呈現出來,告訴我們未來勞動部會怎麼做,以保障婦女的就業安全,提高更多育兒津貼等福利制度,使婦女不論是在就業率還是在勞動參與率能有所提升,當這些都提高後,對國家整體的經濟也會有正面的貢獻。 潘部長世偉:可以,我們會用半年的時間去研究。 邱委員志偉:半年之後請你們提出一個完整的報告給我們委員會。 潘部長世偉: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盧委員嘉辰、呂委員玉玲、陳委員亭妃、賴委員振昌、陳委員明文、王委員惠美、吳委員育昇、高委員金素梅、陳委員怡潔、林委員滄敏、羅委員明才、陳委員歐珀、楊委員瓊瓔、蕭委員美琴、楊委員玉欣、林委員佳龍、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本次會議詢答已全部結束。 徐委員少萍、楊委員曜、楊委員玉欣、李委員昆澤、林委員淑芬、周委員倪安及黃委員昭順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另外,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需補充資料者請於二週內答復,若委員有要求期限者,則從其所定。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一、新型態職災的相關問題。 部長在報告裡面特別提及「過勞」等所謂新型態職災的問題,像是98年及99年分別修正工作相關精神疾病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認定參考指引,放寬認定標準,還有開設「過勞門診」等作為。 本席想請教部長的是,在報告中你也提及「強化雇主預防機制」,但具體措施為何?還有,部長指出,自從職災認定指引修正以來迄102年底,已有9件精神疾病獲得勞保給付,而過勞給付則是合計248件。問題是,部長並未提到到底有多少勞工提出申請?申請通過比率為多少? 還有,根據全國應診人數最多的成大醫院職災醫學科門診表示,所謂職場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指傷勢對心理產生影響(例如護士在醫院遭到暴力攻擊,造成心理問題),患者因症狀造成平常生活的改變,或者影響到工作表現,症狀持續1個月以上來判別,3個月以內為急性、多於3個月為慢性。 但本席認為,一般勞工對於這一類職災的認識普遍不夠,兩年前法院判決某個電子公司必須賠償憂鬱症員工兩百多萬時,大家才驚覺原來憂鬱症也可能是工作導致的,所以希望勞動部往後針對精神疾病類的職災要持續進行宣導。 二、行政院版「職業災害保險法」的問題。 勞動部「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拍板,強制納保對象擴及一千一百萬名的所有受雇勞工,不僅最高月投保薪資拉到五萬七千八百元,失能和遺屬年金也能至少月領五成月投保薪資,粗估費率約百分之零點三到零點五,雇主成本將較目前增約一倍、年增七十億元,一般勞工則不受影響。 多年來,職災保險始終依附在勞保中,所以勞保其實包括普通事故和職業災害保險,而未來職災保險與一般勞保分離之後,對於勞工最大的利多就是,即使雇主只聘一名員工,也得幫勞工投保職保。 問題是,目前勞保底下的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只有四萬三九○○元,改為職災保險後將拉高近一萬四千元,變成五萬七千八百元,等於說可以涵蓋九成勞工的實際月薪情況,唯一的問題在於資方對於這個草案是否會有意見?到時候行政院院會審查草案時,經濟部的立場會是怎樣,這些都是值得注意的。本席想請問潘部長,是否可以在此承諾,勞動部將會堅持立場,維持五萬七千八百元的投保薪資規定? 另一個問題是,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發生重大職災有313件,造成311名勞工死亡,但勞檢機構開罰件數190件,開罰率僅6成,因此遭到工傷協會抨擊,政府公權力不彰,雇主才會肆無忌憚違法,讓勞工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不過,未來在修正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於今年七月三日上路後,限期改善的門檻已經拿掉,只要發生重大職災意外,一律都可開罰,本席希望部長能夠督促貴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好好監督地方勞工局的作為,對於違反職安法令的業者必須加強開罰。 三、基本工資問題。 「分區基本工資」的構想由勞動部拋出後,引來各界一陣撻伐,南部各縣市首長的反彈尤其大,因為大家普遍認為到時候如果真正實施「分區基本工資」制度,南部地區是否會因為消費水平較北部低而連帶導致基本工資也較低? 本席非常高興勞動部最後還是定調了:基本工資於國內各地區,一體適用,政府立場,並未改變。但值得注意的是郝龍斌市長對於基本工資調整機制所提出的看法。郝市長表示,以全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逾3%作為調漲基本工資的標準並不合理,因為CPI是以食衣住行育樂類數值平均,但智慧型手機、電腦跌價快,卻不是勞工每日所需,納入指數裡會抵銷大幅上漲物價。 但是,以主計總處今年三月數字為例,水產品漲百分之八點八,豬、雞肉各漲百分之十四、十五點七,蔬菜也漲百分之十四點四;水果漲幅更高,達百分之十七點三。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其實勞工的生活真的都過得很辛苦,早就該調薪了。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是否贊同郝市長的主張? [image: image2.png] 勞基法規定,目前基本工資月薪為1萬9047元,時薪115元;自7月起將調整為月薪1萬9273元。但是,台北市政府從五月一號開始,就已經將北市府臨時雇員、外包勞務人員的基本工資調漲(時薪133元,月薪22639元),之後也已經有一部分縣市跟進,如花蓮縣府調高11%,宜蘭縣府調薪5%。 事實上,自從馬總統上任以來,基本工資已經提高了4次,調漲1900多元,漲幅約11%,但是社會各界對於政府有更高的期待,本席認為勞動部對此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今年一定要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還有,以嘉義的黃敏惠市長為例,她建議以後應該每年都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本席認為也是可以考慮的,希望部長能夠在這裡表達你的看法。 四、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問題。 根據部長的報告指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民國98年5月1日實施至今已屆滿5週年,請領津貼的人數從98年度的2萬6000多人,逐年增加到102年度有6萬2000多人。截至103年4月為止,總請領人數已超過23萬人,總核付金額為新台幣205億餘元。 在報告中有一個較為令人意外的數字是,過去民眾的印象是政府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單位員工申請比較容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為他們比較不用擔心回任的問題,但事實上這23萬人中裡面有22萬4000餘人(約占96.4%)都是民間企業的員工,另外8000多人(約占3.6%)才是任職於政府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的員工。 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件數逐年增加,可以看出這個制度實施多年以來的具體成效,但是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的復職還是常常有糾紛發生。甚至也有員工在提出申請時就受到刁難:以一名任職於佐登妮絲美容公司的女性勞工為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年,雖經核准,但卻被告知要到3個月後才生效,這是否合理呢?的確,依規定,勞工須事先申請育嬰假,但因為未明文規定須幾天前申請,才會造成類似的糾紛。 本席認為,如果比照《勞基法》對員工離職的規定看來,員工要離職也是1個月前告知資方即可,但是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卻要3個月前申請,是否不符合比例原則?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夠持續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的相關規定,讓更多勞工能夠受到保障。 楊委員曜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楊委員曜,針對目前職業災害補助,應增加補助輔具與生活津貼項目,並應強化政府公開資料之網路連結與便利性。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說明: 1.我國自101年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按月發給之津貼補助標準增加約17%,並明訂各項津貼補助,未來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勞動部其後並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器具補助項目,由原本41項,增為104項。可知我國人對於輔具與津貼之需求日益增加。 2.以外國立法為例,1992年英國將No-Lift Policy納入法規,荷蘭、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也陸續訂立詳細規範或法條,相關法規禁止任意徒手抬舉病人及增訂違反之罰則,並將安全照護化為實際的文字規範。可知輔具對於病患之生活的重要性,我國主管機關應盡可能擴大輔具補助之項目與相關津貼額度,並參考國外立法例,要求將病患安全防護納入法規規範。 3.此外,現行各政府機關有關輔具申請與職災補助申請,皆單獨於主管機關網頁上說明。但是相關說明文字,往往流於法規連結、相關單位網址相聯結、單純表單下載等等,欠缺由病患角度加以說明相關申請流程與說明,使得許多民眾於申請時無法充分理解相關規定,對於實際問題也欠缺及時協助管道。相關資訊也流於各機關網站各自獨立,無法取得跨部會一站式網路服務。 4.對於我國政府正積極推行電子化政府,勞動部應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整合所有服務資源,建立方便、清楚、可互動式之雲端服務機制,讓民眾得以便利一站式網路服務,取得相關補助資訊之訊息。 特向勞動部提出質詢。 楊委員玉欣書面質詢: 案由:103月3月12日本席於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有鑑於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依現行法規須由雇主提出申請,導致每年實際補助案件量僅九百餘件,平均每件補助金額僅一萬一千元左右,相較於身心障礙者勞動人口十九萬多人,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十萬元而言,顯然不成比例。中央應參考以下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之做法,研擬具體可行之計畫方案:一是「非自營作業者之個人申請案試辦計畫」,讓非自營作業者身障勞工可以主動提出職務再設計的需求,二是「職場人力協助試辦計畫」,讓重度肢體障礙者或含肢體障礙的多重障礙者,可以自己申請職場協助人員,伴隨於職場工作。但未獲具體答覆。本席於5月7日邀集專家學者與各障別團體代表,召開「身心障礙者全人發展之就業論壇」,收集許多不同障別之需求與各方意見,本席再次提出書面質詢,並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答覆: 問題一、目前針對各種障礙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分別提供哪些職場支持人力?請將肢障、聽障、視障、精障、心智障礙類分別列出,並詳述各縣市執行狀況為何?中央具體規劃為何? 問題二、目前是否有管道收集身心障礙者各障礙類別之勞工,就業所需之支持人力以及各項職務再設計之需要?有無定期邀請身心障礙者或相關團體代表進行檢討之機制?若身心障礙勞工發現有排除工作障礙的需求,卻被雇主拒絕,可以向哪些單位反映與求助?反映後,可獲得哪些救濟或服務措施? 問題三、針對目前從事街頭藝人或藝術音樂等表演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他們是否屬於勞工?勞動部現可提供哪些協助的服務措施?是否提供支持人力的協助? 李委員昆澤書面質詢: 基本工資應全國一致 勞動部表示將研究「分區基本工資」,分區基本工資後果嚴重基本工資如果分區可能造麼嚴重後果嗎,全國各地標準不同,地方工資較低的人是不是會有低人一等的次等勞工的感覺,基本工資南北不同調,會不會讓勞動力都往薪資較高的地方跑?會不會不利於區域發展平衡?分區基本工資,會不會造成「國內脫鉤」?將擴大區域薪資差異,阻卻人才流動,也不利區域平衡發展,產業提升。是不是趁機醞釀本外勞薪資脫勾? 基本工資是對弱勢勞工最低限度的保障,若僅因居住地區不同就導致薪資不同,是不是違反了基本人權和平等原則?是不是違背同工同酬的精神? 基本工資審議是中央不可迴避的權責 勞動部是不是根本不想調整基本工資,或是經濟部、國發會給很大的壓力,所以逃避責任、將基本工資的擬訂全丟給地方?還是在轉移焦點?讓社會輿論忽略掉今年第三季應依規定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動部,曾說,包括台北市在內的不少直轄市最近紛喊調漲基本工資,但中南部縣市不見得都想拉高,這是什意思?問過中南部的勞工了嗎?還是跟中南部的縣市長都討論過?還是是幫資方傳話? 高雄市市長陳菊就多次表示,低薪化是台灣社會當前的嚴重問題,目前基本工資應檢討調升,且應有全國一致的適用,她也數次向中央表達此一態度,以捍衛台灣勞工權益。 分區基本工資實施,不如從公部門開始 如果勞動部認為分區基本工資的邏輯是可行的,那麼怎麼不建議從公務人員開始,依照各地生活水準採取不同起薪,先試辦兩、三年看看!?或是更直接從勞動部做起? 性別平等措施待改進 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落實,性別平等措施待加強 依據勞動部103年僱用管理性別平等調查報告,竟然有高達54.1%雇主沒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假,沒有假可以申請,當然沒辦法請領津貼。在54.1%沒提供育嬰留停的雇主中,有28%表明有即使員工申請也不會提供。育嬰留停後,是不是應該回復原本職務?但是報告結果顯示,有28%的事業單位不會讓勞工回原職,勞動部有針對性平工作平等法的實施狀況進行檢查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已經實施12年了,但是就業平等的成果有限,目前國內女性的薪資仍然低於男性甚多,許多雇主也沒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動部應該有所作為,不要讓性平法形同虛設。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應採計勞保投保年資?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實施至今,已屆滿5週年,請領津貼的人數由98年度2萬6千餘人,逐年增加至102年度為6萬2千餘人。截至103年3月底止,總請領人數已逾23萬人,總核付金額為205億餘元。其中勞工任職於民間單位,計22萬4千餘人(約佔96.4%),而政府機關學校及國營事業單位者,計8千餘人(約佔3.6%)。另任職於未滿30人之企業者,計10萬7千餘人(約佔46%),而任職於30人以上企業者,計12萬5千餘人(約佔54%)。 育嬰留職停薪、育嬰津貼制度法源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法 第 五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一、育嬰津貼應採計工作年資,還是就業保險年資? 1.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得逾2年。本席試著解釋法律文字的意思,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任職滿一年的勞工,可以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換言之,法律是保障勞資雙方權利義務最基本的門檻,請問勞動部是否同意本席的解讀?那本席進一步請教如果今天勞工任職該公司未滿一年,但雇主同意勞工提出留職停薪育嬰假的請求,請問勞動部支持嗎?如果勞動部樂見雇主友善的態度,請教勞動部,任職未滿一年的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以申請育嬰津貼? 2.2009年5月1日政府為了進一步讓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享有津貼,安心養育子女,修正施行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提供自行育嬰需求的勞工,可以獲得部分所得損失補助,保障騎就業安全。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於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申請津貼。雖然就業保險法採計勞工的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就可以申請育嬰津貼,卻卡在勞動部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解釋,匡列在該公司任職滿一年以上的前提要件,導致該公司必須自行負擔留職停薪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6成津貼的費用,這是否變項懲罰友善的雇主? 3.隨著國內非典型勞動型態增加,經常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工,以及一年一約的派遣勞工,試問這些非典型勞工是否會因為轉換工作,縱使保險年資累計,卻因為勞動部解釋津貼給付應匡列任職滿一年,而無法享有申請的權利,試問這是否政府的政策懲罰、歧視非典型勞工? 二、復職率統計是回到職場工作,這其中又有多少是回到原公司工作? 1.就我們所知,育嬰津貼某種程度已經變成婦女因生育離職的資遣費。也就是說,公司會允許勞工申請育嬰留停,總使法令規定勞工有權利主張回到原公司上班,但資方私下與勞方協商,作為資遣的手段。勞動部如何統計追蹤領育嬰津貼者回到原公司上班的比例有多高? 2.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針對婦女因生育離職後復職的情形稱之為復職率,95年統計數據為56.37%、99年為55.48%、102年為53.34%。然而,所謂的復職率卻是下降的趨勢。生育後復職率下降,意謂女性生育後重返職場的比例越來越低。這是廣泛性的重返職場的指標,而非育嬰留停重返原公司的統計。如果復職率的情形呈現下降的趨勢,又要如何說服人民,育嬰津貼有助於勞工就業安全,與就業穩定。 職業傷病診斷證明的效力─書面審查否定親自診察的認定?! 當勞工發生職業傷病時,為了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需向九大傷病中心或者是網絡醫院的職業傷病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受理人員,會審酌決定是否要再交付勞保局特約職業傷病科醫師再此書面審查,決定勞工之傷病與工作的關聯性。然而,這高度仰賴職科醫師專業的工作,實務上卻會面臨,書面審查的職科醫師否決了親自診察的職科醫師的診斷。如果依此邏輯,勞動部設計認定職業傷病流程制度是否產生問題?若親自診察的職科醫師都無法信賴,以後勞工是否就直接檢附非九大傷病中心及網絡醫院的診斷證明,送勞保局申請即可?勞動部規劃職業傷病診療網絡的用意何在? 個案_餐廳助理廚工,於廚房切菜、搬重物長達五年,左手腕受傷,經網絡醫院職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建議認定為職業傷病。但勞保局受理該案後,縱使是職業傷病科醫師診斷證明,仍請特約醫師書面審查,最後否決職業病認定。 從當事人提供書面資料指出,書面審查醫師認為,切菜慣用右手,照理因右手受傷的機率比左手還要高,為何是左手罹病?勞工雖主張,因為搬重物是雙手一起搬,再加上右手執菜刀的同時,因作業習慣,左手也必須施力工作。審查書面報告結果,卻指出不可聽信勞工片面意見。但本席,想請教勞動部,這之中難道沒有審查委員閉門造車,與現實有落差的職業想像嗎?這些審查委員有幾個清楚餐廳廚房工作的情形?何以可以論述不能片面聽信勞工?再者,這個個案已經拿到網絡醫院職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何以勞保局基於哪個理由可以再請特約職科醫師書面審查? 周委員倪安書面質詢: 針對區域基本工資 質詢對象:勞動部潘世偉部長 問:除美國因屬聯邦制,在聯邦最低薪外各州尚可自主;日本(東京、神戶、大阪工資較高)、英國(生活津貼)與中國皆因生活費差距大而採行區域別最低工資。但是,聯邦制的德國則僅定聯邦最低薪以保障未加入工會、無團體協約的工作貧窮族(working poor、new underclass)。台灣是否應由各縣市訂「區域性基本工資」或生活津貼? 問:雖然,有人擔心實施區域性工資會造成區域性經濟發展更加失衡。但是,如此應可鼓勵企業前往低薪地區投資。何況,各縣市存在低薪情形,勞動部根本亦無能進行勞動檢查。此外,台灣城鄉差距大,尤其台北的物價指數高。而且,目前各行業在北部的薪資確實較高,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是否較符合勞基法第廿一條與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規定? 問:針對區域性基本工資,國發會並不同意。勞動部雖表示「樂觀其成」,卻是,「由地方機關基於「雇主」地位,「示範」「調整」。為何不是各縣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例如,在台北市除了市府的受雇者時薪133元之外,也可以將此訂為全北市標準。否則,如何稱為「區域性基本工資」? 質詢對象:國發會管中閔主委 問:如何解決資源集中台北,經濟發展偏重北部的情形,以減輕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之迫切情形?在區域發展嚴重不均未解決的情況下(例如台北房價是高雄的三倍、甚至五倍),是否應先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或生活津貼,俾能對於大都市,尤其台北的受薪階級較公平,且能實際照顧? 針對基本工資調漲 質詢對象:勞動部潘世偉部長 問:同不同意每個人都應該過像樣的、有尊嚴的生活? 問:是否同意尊嚴的生活應該以像樣的工作、相當的收入為前提? 問:了不了解2013年實質薪資不如1998(民87)年同期的44,798元,即倒退15年?(主計總處,2014年2月26日統計) 問:知不知道台灣平均薪資?(2013(民102)年為45,965元)知不知道新加坡十萬元,韓國七萬元,香港六萬多元?台灣的儲蓄率平均16.2,遠高於韓國6.3、日本6.4(台灣人高度不安全感)。(勞委會國際勞動統計,2013年9月) 問:知不知道台灣最低時薪?韓國最低時薪為5,210韓圜(139.65新台幣)(韓國雇傭勞動部2014年1月1日宣布,並于2日進行公告)?美國聯邦最低時薪(7.25美元)?德國去年11月決定2015年起,最低時薪€8.5($11.5)?英國自2013年10月1曰起£6.31($10.4)? 問:知不知道馬英九「呼籲」企業界加薪?去年12月4日,Obama總統要求聯邦最低時薪由7.25美元提高至10.10美元?德國公布的最低時薪是由Merkel總理決定的?英國的最低薪是由低薪委員(Low Pay Commission, LPC)於去年四月決定的?為什麼行政部門不負起責任提高薪資,要由馬英九扭捏作態提出呼籲? 問:知不知道OECD國家最低薪資占平均薪資多少(約50%)?知不知道台灣占多少(不到40%)?知不知道台灣勞動生產力上升,薪資卻下降? 問:為了公平正義,讓全民分享經濟成長果實,本席要求基本工資提高至25,000-。請回答。 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 據5月8日報載,勞動部潘部長5月7日表示,近期將邀集各界學者專家討論「區域性基本工資」制定的可能性,並根據大家討論的共識,來作為未來基本工資調整的參考依據。也就是說,未來可能依據各區域生活物價水準的差異化,來決定各區域的基本工資。本席認為,勞動部的這項舉措恐造成台灣工資「一國多制」、「同工不同酬」,中南部及離島勞工淪為次等國民,期期以為不可。 台灣雖存在區域物價的差異性,不過因為交通便捷的關係,跨區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所以勞工的工作地點或許並不等同於居住及主要生活消費地點。如果按照勞動部的規劃,光是大高屏地區就會存在著不同級數的基本工資,可以想見最後偏鄉地區卻是無人願意前往工作,除造成當地被視為二級城市、三級城市外,這些地區將永無發展機會,城鄉差距將更形嚴重。另外,台灣地方太小,人口流動快而易,如果分區訂定,則基本工資較低地區的勞工勢必紛紛流向基本工資較高之地區。如此,將使基本工資較低地區陷於勞力不足而難於引進產業之困境。這將使台灣各地均衡發展之目標更難於實現。再者,台灣各地間工資之差異並不很大,分區訂定基本工資,實質意義也不大。 本席建議勞動部,應該考量以分業訂定基本工資,不同行業間之薪資水準存有不小之差異。如果,能將缺工較嚴重之三K行業(即辛苦、危險、骯髒性之行業),以及高附加價值之行業之基本工資訂得較高,相信將有助於吸引較多勞工投入此等行業,而紓解其缺工問題。如此將不會發生「基本工資分區」造成薪資較低之行業之受雇員工,陷於長期難於提升其薪資水準之困境的疑慮。 本席要提醒政府,「同工同酬」長久以來已成為國際上有關勞資關係和勞工權益的普世價值和根本原則。馬英九總統所引以自豪及推動實施的兩公約,其中也規定或強調了包括「同工同酬」在內的勞工基本權益。勞工政策固然應該是經濟發展的助力而非阻力,但經濟發展也應顧到最起碼的公平正義。這樣才能做到馬英九總統所宣示的「在勞工權益與促進投資中取得適當平衡。」。 至於在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問題上,台灣每次研訂調整基本工資時,幾乎都不免會發生爭議或爭論,因勞資雙方甚至於政府主管勞工與經濟行政之部門間往往各有立場、各有堅持所致;反對基本工資制度的人,常常說基本工資制度違反自由經濟原則、限縮勞動市場的彈性,妨害了經濟的發展。台灣從民國73年實施勞基法開始即有基本工資,其間曾多次調升基本工資。如果基本工資妨害經濟發展,則民國73年起,我們的經濟就應該逐年衰退和不振;但事實呢?過去這些年之內,台灣經濟曾有長時期的興旺榮景,只有相當短的期間包括目前在內,因受內外在等因素影響而有所停滯或呈現蕭條。如果基本工資妨害了經濟成長,那麼何以長期有基本工資制度的美國和歐盟主要國家、日本,以及中國大陸都發展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名列前茅的大經濟體呢?南韓也有基本工資制度,其經濟發展近幾年來一直呈現蓬勃增長的景象,而且在很多方面都超越了我們。所以,所謂基本工資妨害經濟成長與發展的論點,根本就是無稽之談,是一種經不起事實檢驗的偏頗之見。再者,台灣的基本工資制度,從民國73年實施以來,歷經國民黨和民進黨執政,儘管有一部份工商人士或經濟學者始終不喜歡基本工資甚或強烈反對,但從沒有一位總統或行政院長公然主張或公開考慮要加廢除,顯見這些總統和院長都深以為基本工資不但無礙經濟發展,而且還有益於社會安定、勞資和諧和保障勞工權益,暨具維護必要的公平與正義及促進產業升級的功能,再加上台灣工會團體除了極少數公營事業的工會外,大多數都不具備可和雇方相抗衡的實力,也缺乏與雇方協商談判討價還價的能力,更需要基本工資之類的保障了。 另外,調整基本工資,不單要考量勞工的生產力、一般薪資水準、物價與經濟情勢等因素,且涉及財政上的所得重分配問題。只要基本工資漲,勞健保、國民年金等保費跟著調高,政府對低收入戶之補助亦隨之增加,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而過去對於基本工資調整機制的反省,大多集中在計算式的合理性。但因按基本工資計算公式所算出之數額,僅為調整考量因素之一,加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出的決議,仍須由行政院核定,遂使得每回調整基本工資就像一次勞資大戰。因此,若要修正目前這種由行政機關主導之審議模式,觀察國外作法,可從建立「提案制度」著手,亦即由勞、資、政、學或其他個人、團體事先提出其所主張之調整方案、論證依據及配套措施,並由主管機關預作可行性評估,在召開協商會議前,邀集審議委員先行討論各方提案,以拉近彼此訴求之差距。 雖說塑造一個制度,非短時間可成,但基本工資審議程序若可先透過正本清源的方式界定問題,並尋求適當之配套,方可逐步贏得勞資信賴,同時讓制度本身獲得修正的機會,使之可長可久,成為真正保護弱勢勞工的措施。 勞動部對上述問題,有何具體作為?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