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3年5月14日（星期三）9時1分至17時17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徐委員少萍","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5月12日（星期一）9時3分至13時11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節如    徐少萍    王育敏    江惠貞    蘇清泉    蔡錦隆    趙天麟    徐欣瑩    田秋堇    林淑芬    楊玉欣    劉建國    鄭汝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楊麗環    李昆澤    黃昭順    黃偉哲    賴振昌    林佳龍    陳歐珀    簡東明    楊應雄    蕭美琴    李桐豪    李貴敏    江啟臣    周倪安    呂學樟    管碧玲    邱文彥    蔣乃辛    邱志偉    盧嘉辰    呂玉玲    葉津鈴    陳亭妃    陳明文    王惠美    吳育昇    陳怡潔    林滄敏    羅明才    高金素梅  尤美女    楊瓊瓔    潘維剛    葉宜津","      （委員列席34人）","主    席：徐召集委員少萍","專門委員：黃中科","主任秘書：劉錦章","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簡任編審  鄭翔勻","科    長  葉淑婷","薦任科員  江建逸","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邀請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派員就「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執行狀況與相關問題之策進連同近年重大工殤問題與爭議；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滿五週年之實施現狀、相關問題檢討與未來展望；三、『從臺北市政府調高員工基本薪資探討目前全國勞工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調整制度的改革』專題報告，並針對『臺灣勞動市場是否可能實施區域性基本工資』」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經勞動部潘部長世偉、國家發展委員會曾參事文清、經濟部工業局連副局長錦漳、科技部邱司長求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陳處長焜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楊處長明祥等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王育敏、江惠貞、陳節如、蘇清泉、徐少萍、蔡錦隆、趙天麟、徐欣瑩、田秋堇、劉建國、鄭汝芬、林淑芬及邱志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潘部長世偉暨各相關主管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陳處長焜元等即席答覆。）"],["決　定：","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徐少萍、楊曜、楊玉欣、李昆澤、林淑芬、周倪安及黃昭順等7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項目：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審查臨時提案5案：","一、鑒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修正案即將通過在即，未來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回復工作崗位，雇主應回復其原有之職位。然為確保受僱者於復職時，其工作所需之能力、知識仍然具有競爭力，建請勞動部應結合該部勞工保險局及地方政府相關資源，推動「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主動提供受僱者復職權益資訊、可運用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資源及關懷服務等措施，保障勞工工作權益。"],["提案人：江惠貞　　吳育仁"],["連署人：蘇清泉　　王育敏　　鄭汝芬"],["決議：照案通過。","二、有鑑於基本工資之審議年年皆於胡亂喊價中決議，從未考量其所議定之基本工資，是否足以維持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如：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新臺幣19,273元，調幅約為1.19%，但由102年1~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上漲1.31%觀之，該決議不僅實質上讓基本工資大幅倒退，更讓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陷於困頓。","其次，以101年及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為例，前者清楚書名委員發言摘要，且明確說明：基本工資調漲的額度及時機，為主席建議；但後者卻僅有「決議」，完全無從得知該「決議」，是否為多數委員之共識？或為主席獨斷獨行？甚者，抑或是主席與特定利益團體之「共識」！","爰要求勞動部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逐字稿、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提供委員之各項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等），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提案人：陳節如"],["連署人：田秋堇　　趙天麟","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有鑑於基本工資之審議年年皆於胡亂喊價中決議，從未考量其所議定之基本工資，是否足以維持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如：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每月基本工資自103年7月1日起調整至新臺幣19,273元，調幅約為1.19%，但由102年1~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上漲1.31%觀之，該決議不僅實質上讓基本工資大幅倒退，更讓勞工家庭之基本生活陷於困頓。","其次，以101年及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為例，前者清楚書名委員發言摘要，且明確說明：基本工資調漲的額度及時機，為主席建議；但後者卻僅有「決議」，完全無從得知該「決議」，是否為多數委員之共識？或為主席獨斷獨行？甚者，抑或是主席與特定利益團體之「共識」！","爰要求勞動部爾後應將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與相關資料（如提供委員之各項經濟指標及就業狀況變化數據及分析等等），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三、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照，應該和公保的公教人員相比。不應該以勞工的任職單位來相比，這種比較沒有意義，也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反而誤導民眾。要看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全體勞工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全體公教人員人數。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才是社會大眾想知道的，也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如果媒體看到這些數字，就不會有某報下這樣的標題：「育嬰津貼五周年，申請者民間高達九成」，或在結論說：「相形之下，民高於官，受惠者遍及各階層，也彰顯這項政策的落實與務實。」媒體認為勞工問題已經大幅改善，其實這是勞動部的誤導。","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視為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請勞動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保）/全體勞工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全體公教人員人數。勞保這23萬人，復職的比率如何？復職時是否受到刁難，復職後考績是否受到影響？勞動部處理過多少復職申訴案件？與公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情況相較如何？"],["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照，應該和公保的公教人員相比。不應該以勞工的任職單位來相比，這種比較沒有意義，也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反而誤導民眾。要看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全體就保生育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才是社會大眾想知道的，也才能凸顯勞工的處境。如果媒體看到這些數字，就不會有某報下這樣的標題：「育嬰津貼五周年，申請者民間高達九成」，或在結論說：「相形之下，民高於官，受惠者遍及各階層，也彰顯這項政策的落實與務實。」媒體認為勞工問題已經大幅改善，其實這是勞動部的誤導。","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視為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請勞動部會同銓敘部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全體就保生育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保）/全體公教人員生育數。這23萬人，抽樣調查復職的比率如何？復職時是否受到刁難，復職後考績是否受到影響？勞動部處理過多少復職申訴案件？與公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情況相較如何？」"],["項目：四、基本工資之目的在於保護邊際勞工，根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基本工資審議所需蒐集之資料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過去勞委會也依此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處基本工資調幅。惟由勞動部部長潘世偉擔任主席之102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決議，僅視消費者物價指數決定是否召開會議，無視於就業狀況、家庭收支調查、平均薪資等他項指標。過去監察院亦曾對基本工資不得僅以單一指標作為基準提出糾正，爰此，請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尤美女　　葉津鈴","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基本工資之目的在於保護邊際勞工，根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基本工資審議所需蒐集之資料包括：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過去勞委會也依此每年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處基本工資調幅。過去監察院亦曾對基本工資不得僅以單一指標作為基準提出糾正，爰此，要求勞動部即依《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檢討我國勞動情形調整基本工資。」"],["項目：五、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可申請復職。然而民間團體接獲不少民眾控訴，雇主往往以「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而不予復職，衍生相關勞資爭議，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卻無得到積極協助回復原職，申訴電話轉接不了了之，或僅建議民眾再找新工作。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迄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之復職，十一年來累計共僅有49件的正式申訴案件，案件數之少，顯與民間經驗有所落差，各縣市勞工局相關人員恐須加強申訴處理技能及法規訓練。","爰此，請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彙整分析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領完津貼後一年半內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依性別、縣市別、薪資所得級距），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依性別、縣市別、父母薪資所得級距），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趙天麟　　陳節如　　尤美女　　葉津鈴","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可申請復職。然而民間團體接獲不少民眾控訴，雇主往往以『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而不予復職，衍生相關勞資爭議，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卻無得到積極協助回復原職，申訴電話轉接不了了之，或僅建議民眾再找新工作。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91年3月8日施行迄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之復職，十一年來累計共僅有49件的正式申訴案件，案件數之少，顯與民間經驗有所落差，各縣市勞工局相關人員恐須加強申訴處理技能及法規訓練。","爰此，請勞動部加強各縣市勞工局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及對民眾之法令宣導，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之實際辦理情形，調查分析自民國98年頒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領完津貼後的復職、離職或求職情形（依性別、縣市別、薪資所得級距），以及父母都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小孩人數（依性別、縣市別、父母薪資所得級距），未來將此調查列入例行性僱傭平等統計調查，並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提案委員報告相關辦理情形、改進措施及未來作法。」","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上午）"],["段落：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段落：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提案人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的修法，本席雖然有提出修正版本，衛福部也將修正條文送行政院，但院版一直都還沒出來，我們希望行政院能夠趕快。","有關中藥的部分，不管是民眾的需求或者是藥商營業權益的保障，已經有將近一、二十年，政府未盡到教考訓用的歷程鋪陳，造成現在雖然藥學生可以在擁有16個學分之後進入中藥界做藥劑處理，但是對於中藥材這部分，顯然實施這麼多年制度之後，市場也好，需求也好，一直都沒被撐起來。所以我們認為政府應該要面對，不管是解決過去由來已久的問題，或者是面對未來中醫藥體系的完整建立，到目前為止，中醫藥部分有中醫師，但是另外的醫事輔助人員完全付之闕如，完全沒有相關法律可規範及定位。雖然中藥師在第一百零三條早就有母法位階，可是一直都未付諸實施，讓我們在中醫之外一樣是單一的操作，這讓我們覺得對於國內國人的用藥及診療、診治的習慣，最重要是中醫藥的傳統治療方式，全世界各國，甚至於非東方國家都發展得比臺灣有成績。這不管從法律上來來講，或者未來的中醫藥司及相關署司都應該針對這些問題做更完整的布局。但是眼前有關中藥商、中藥材的管理，我們應該透過法律儘速彌補，才能對中藥商的執業權利，或者民眾的用藥及就醫等各方面有所保障，這些都應該要面對。"],["主席：請提案人謝委員國樑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趙委員天麟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請提案人林委員岱樺說明提案旨趣。","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已經二十多年政府都未核發中藥販賣商的許可執照，也因為這樣導致目前有一些陋習，衍生了父傳子，甚至本身並不具中藥商相關專業，但卻以租用方式取得中藥商執照，甚至出售自己的執照，本席認為這是市場的亂象。因此，在本席提案中，希望能夠重啟中藥管理制度，在中藥商執照上有個健全的制度。對中藥商執照來講，一定要落實完成教考訓用體制，未來中藥商的部分，也一定要經過相關科系課程的修習，要考取執照，取得執照之後才能執業，這是在中藥買賣中讓中藥商的角色能夠制度化。","另外，在本席提案中有關中藥商與藥師的部分，本席將之前爭論很久的中藥商調劑權拿掉了，所以，本席的提案對於現有的藥師權益以及中藥商本身的工作權，各自都有一個保障，以上是提案旨趣的說明，謝謝。"],["主席：請提案人劉委員建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現在請衛福部邱部長就主管103年度作業基金（包括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提出報告，並對各委員所提之藥事法修正條文表示意見。","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我代表報告預算情形，因為大部分是使用投影片，書面資料也已發給各位委員，資料非常多，請各位參閱。","本部主管基金分為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本部作業基金包括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醫療藥品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總收入大約是267.18億元，總支出是260.67億元，賸餘6.5億元。醫療藥品基金103年度總收入編列276.24億元，主要內容為醫療收入228.25億元。103年度總支出編列269.39億元，主要內容為醫療成本227.66億元，本期賸餘6.85億元。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總收入是5.13億元，總支出是3.44億元，本期賸餘1.69億元。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103年度總收入編列5.05億元，主要內容為銷貨收入5.03億元。103年度總支出編列3.53億元，主要內容為銷貨成本3.29億元，本期賸餘1.52億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2年度執行情形：總收入5,714.38億元，總支出是5,714.97億元，本期短絀0.59億元。全民健康保險基金103年度總收入編列5,556.22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收入5,311.4億元。103年度總支出編列5,556.20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成本5,547.88億元，本期賸餘268萬元。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總收入820.39億元，總支出820.39億元，本期無賸餘。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03年度總收入編列788.03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收入507.16億元。103年度總支出編列788.03億元，主要內容為保險成本776.60億元，本期無賸餘。","現在進入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特別收入基金為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健康照護基金下設6項分基金，分別為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及疫苗基金。","健康照護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基金來源是108.35億元，基金用途是93.02億元，本期賸餘15.32億元。健康照護基金103年度基金來源89.25億元。103年度基金用途編列150.94億元，主要內容是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74.46億元，醫療發展基金32.42億元，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22.95億元，疫苗基金18.12億元，藥害救濟基金0.81億元，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0.18億元，本期短絀61.69億元，將移用前年度基金餘額支應。社會福利基金102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基金來源27.79億元。基金用途25.63億元，本期賸餘2.2億元。社會福利基金103年度編列基金來源25.33億元，主要內容為政府撥入收入13.28億元。社會福利基金103年度基金編列用途31.17億元，本期短絀5.84億元，將移用前年度基金餘額支應。","以上簡要報告，懇請指教支持。","繼續針對委員所提之藥事法修正案提出說明。","大院委員對於藥事法，計有江惠貞委員等29人、謝國樑委員等16人、趙天麟委員等19人及林岱樺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共計提案增修12條條文草案。基於上開各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草案見解有所異同，爰將修正條次相同者，併列分析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一、修正條文草案第六條","(一)計有江委員惠貞、林委員岱樺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修正，於本條第一款增列中藥藥品認定之依據與定義。","(二)本部意見","1.臺灣中藥典自民國九十三年編修以來，係為我國對於中藥及中藥材管理之公定專業技術標準規範，為符合管理現況，於第一款增列「臺灣中藥典」為中藥藥品認定依據，本部敬表同意。","2.有關同款增訂「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我國或其他各國藥典」1節，按本款對於藥品認定之依據即已載明『各該補充典籍』亦為認定藥品定義與範圍之參據，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文字。","二、修正條文草案第六條之一","增訂中藥材定義及藥食兩用中藥材之管理1節，江委員惠貞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內容版本皆相同，未來如完成修法，有助於對中藥材管理。建議俟行政部門版本送　大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十二條"],["三、修正條文草案第十二條","江委員惠貞等提案修正毒劇藥品之認定依據，增訂臺灣中藥典1節，本部敬表同意。"],["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四、修正條文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有關新增「中藥販賣業者與其業務範圍」及「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等節：","(一)江委員惠貞、林委員岱樺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修正內容，係為新增建立「中藥販賣商業者」制度，並聘「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駐店管理。惟其業務範圍稍有差異。"],["(二)業務範圍：","1.江惠貞委員版本之中藥販賣商業者，指經營下列業務之藥商：(1)中藥材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2)中藥製劑非屬中醫師處方與指示藥品之批發與零售。(3)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2.林岱樺委員版本之中藥販賣商業者業務為：(1)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2)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中藥品之零售。(3)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3.趙天麟委員版本之中藥販賣商業者業務為：(1)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2)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中藥品之零售。(3)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之零售。","(三)本部意見","1.按藥事服務範圍除對民眾之臨床藥事照護服務外，對於中藥材之炮製、儲備、供應、藥材之辨識鑑別等，亦須由具相當經驗及技能者為之；世界衛生組織（WHO）亦呼籲應重視傳統醫藥並予以管理。江委員惠貞等三位提案委員所提建立中藥販賣商業者制度，並聘經技能檢定考試合格之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駐店管理，為新建我國中藥藥事服務分工制度，並回應目前從事中藥販賣行業人員訴求建立發證管理制度。此修法棈神，本部敬表同意。","2.依藥事法第十五條規定，藥師業務包含藥品販賣或管理，有關江委員惠貞等三位提案委員所提業務範圍包含中藥成藥零售，因其販售對象直接面對消費者，有關提供消費者之用藥諮詢及藥事服務仍宜由專業藥事人員提供，故本部建議不宜開放此項業務。","3.另查目前已有104家中藥藥廠，中藥製劑之供應不虞匱乏; 而以傳統技藝調配丸、散、膏、丹及煎藥，供應予少量按消費者自用需求之服務，現今社會尚有需求。建議此類業者之業務範圍應與既有之藥事人員有所區隔，回歸以中藥材服務為主，以符藥事服務分工與制度設計區隔之實益。"],["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四十八條"],["五、修正條文草案第四十八條","(一)謝委員國樑提案修正增列本條第二項，增加藥物上市後安全監視，如有改善而尚未改善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二)本部意見","1.目前依據藥事法第四十八條所進行之藥品安全或醫療效能重新評估，如確定有疑慮者，本部皆主動要求廠商修改藥品仿單內容（如：加註警語、注意事項、限縮適應症）。而藥品仿單之修改，經核准變更登記後，其市售品即須依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回收相關事宜。","2.藥物經本部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疑慮者，目前得依藥事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要求回收，本修正條文將使回收規定更趨明確，本部敬表同意。"],["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七十六條"],["六、修正條文草案第七十六條","(一)謝委員國樑提案修正增列本條第二項，藥物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應及時揭露資訊，以維護公眾用藥知的權利。","(二)本部意見","目前遇有藥物重大危害之情形，本部均視具體事實情節，適時發布相關新聞稿，於大眾傳播媒體，並發函相關醫藥公協會週知，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本修正條文將使資訊公開規定更趨明確，敬表同意。"],["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八十條之一"],["七、修正條文草案第八十條之一","(一)謝委員國樑提案增訂本條，設立廢棄藥品回收基金之法源。","(二)本部意見","1.藥品銷燬及污染防治屬環保署權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已將「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納入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範圍內，倘若增設廢棄藥品回收基金，將重複徵收，恐引起業者反彈。","2.廢棄藥品之產生，與就診醫療院所之處方行為（處方日數及處方用量等）、民眾用藥習慣、重複開藥或用藥等原因相關，考量公平性原則，及該基金徵收基準之訂定有其困難性，若僅由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單方承擔，恐引發爭議。","3.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暫不修訂。有關廢棄藥品回收基金規定，建議廢棄物清理法主管機關環保署徵詢各界意見，予以審酌。","4.目前針對廢棄藥物處理原則，我國係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建議及先進國家廢舊藥物處理方式辦理，即認為多數的藥品可棄置掩埋場、採取固化或中高溫焚化處理。我國各縣市環保局處理一般垃圾都送入850℃之焚化爐焚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5月23日環署廢字第1020043121號函復本部，現階段一般藥品可與家庭垃圾共同包裝密封後，再隨一般垃圾高溫焚化方式處理。"],["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九十二條"],["八、修正條文草案第九十二條","(一)謝委員國樑提案修正本條，增訂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有關對製造、輸入商違反藥品上市後安全之監視的罰則。","(二)本部意見","本部已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訂定「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惟違反該辦法者，目前並無罰則，考量製造、輸入之藥商是否依該辦法進行上市後安全監視，將影響民眾用藥安全甚鉅，爰本部對增列違反該辦法之罰則一節，敬表同意，惟建議將違反「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之罰則，增訂於第93條第1項第4款，以符合法規體例。"],["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九十三條"],["九、修正條文草案第九十三條","江委員惠貞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修正，配合中藥販賣商業者管理制度之建立，對於違反其管理相關規定訂定相關罰則，建議俟行政部門版本送　大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一百零三條"],["十、修正條文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一)謝國樑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係增訂「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納入得應考試之範圍。","(二)本部意見","1.按從事中藥材販賣之從業人員與業者對於現行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有關「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人員資格認定」，多年來認為不符合八十七年之修法意旨，迭有爭議。本修正條文係於藥事法之附則章，未來對於此類人員之存續定位似有未明，恐有爭議。","2.本部已研擬「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建立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中藥相關學系畢業者可經由技能檢定考試取得中藥材管理人員資格；並配套訂定相關管理辦法，輔導業者合法從業。爰建議併行政部門版本送　大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之一"],["十一、修正條文草案第一百零三條之一","(一)江委員惠貞、林委員岱樺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增訂本條文，係規範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制度規劃期間之暫行發照制度。","(二)本部意見","為妥適規劃中藥販賣商業者管理相關制度，本部建議於中藥販賣商管理人員檢定考試辦理前過渡期之暫行資格認定、發照制度、認定基準等規定，允宜考量各界意見，併行政部門版本送　大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討論。"],["段落：修正條文草案第八十一條"],["十二、修正條文草案第八十一條","(一)劉委員建國等20人提案藥事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明訂給予檢舉人獎金核發，並增訂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對檢舉人身份資料之保密。","(二)本部意見","1.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9條至第43條業已規範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舉發獎勵機制及對舉發人身分保密。委員將上開法規命令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本部敬表同意。","2.然行政院自99年4月成立跨部會「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本部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設置不法藥物檢舉獎金辦法，依法由地方政府編列檢舉獎金。又修正條文草案中，檢舉獎金額度是以「依罰金或罰鍰一定比例給予檢舉人」，與施行細則中依舉發案件類別以計點制度核發獎金之計畫方法不同。另考量案涉刑事裁罰，後續依罰金比例核發檢舉獎金，其核發機關及經費來源恐有爭議，尚需進一步研商討論。","3.綜上，本部建議如提升法律位階仍有其必要，建議修改條文為「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以符實際執行需求。","結語","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部在此敬致謝忱。考量中藥具有中華民族文化歷史傳承之意義，為解決過去對中藥販賣人員定位不明之困擾，並建立符合法制之中藥材販賣業者管理制度，以保障國人用藥安全。本部業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俟行政部門版本送　大院後，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併案共同審查，尚祈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臨時提案於11時50分處理。由於中午12時30分有長照法法案協商，所以本次質詢於11時50分處理完臨時提案之後就結束。","首先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注意到基金預算有一個健康照護基金，這是屬於特別收入基金，是吧？"],["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是。","吳委員育仁：裡面有6個分支基金，包括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及疫苗基金，請問署長疫苗基金是在做什麼？"],["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代理署長說明。","周代理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疫苗基金主要用來採購疫苗，以及疫苗施打所需要的設備，還有相關作業費用。"],["吳委員育仁：有沒有人員編制？"],["周代理署長志浩：都是以現有人員擔任。"],["吳委員育仁：哪個單位？","周代理署長志浩：疾病管制署，有些實際施打的部分則是用地方政府的人員。"],["吳委員育仁：所以沒有再額外增加人員就對了？"],["周代理署長志浩：沒有。","吳委員育仁：我看預算金額也非常多，就是用來作為施打的設備等，有沒有包括研發？","周代理署長志浩：並未包含研發，研發是用其他部分來進行。","吳委員育仁：因為疫苗基金引起我的注意，政府為國民施打非常多疫苗，像大家知道的卡介苗是在出生24小時之後就要施打，是不是？"],["周代理署長志浩：沒有錯。"],["吳委員育仁：健保有給付嗎？","周代理署長志浩：這部分都由公共衛生體系來施打，民眾不需要付錢，健保也不出錢。"],["吳委員育仁：就是公衛體系施打？"],["周代理署長志浩：對。"],["吳委員育仁：老人的流感疫苗呢？是自費嗎？還是幾歲以上免費？","周代理署長志浩：流感疫苗有公費接種的對象，主要是65歲以上長者，還有50歲以上的高危險群，比如有慢性病族群，另外就是學童以及學齡以下的小朋友，還有本身有心血管疾病的高危險群，經過委員專家給我們建議之後的名單。"],["吳委員育仁：這個錢從哪裡來？是自費嗎？","周代理署長志浩：我們剛才提到的公費疫苗，都是由我們來支應，但有一部分是民眾必須支付掛號費或者診療費，雖然這部分由民眾負擔，但金額非常小，疫苗的錢完全由政府負擔。"],["吳委員育仁：我有注意到日本腦炎疫苗是出生滿15個月就要施打？","周代理署長志浩：是，沒錯。"],["吳委員育仁：這個錢也是……"],["周代理署長志浩：也是公費疫苗。"],["吳委員育仁：日本腦炎疫苗一劑多少錢？","周代理署長志浩：我不太記得，但是日本腦炎疫苗不貴，大概是幾十塊錢。"],["吳委員育仁：我記得還有六合一疫苗、白喉、破傷風、B型肝炎、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是出生滿3個月就要施打。"],["周代理署長志浩：對。"],["吳委員育仁：這個疫苗是誰出錢？","周代理署長志浩：這也是政府出錢，這個疫苗就比較貴，要幾百元。","吳委員育仁：白喉、破傷風混合疫苗是出生滿2個月要施打，錢從哪裡來？"],["周代理署長志浩：也是政府的公費疫苗。","吳委員育仁：政府出很多公費在這個部分，但有哪些疫苗是屬於自費型？","周代理署長志浩：如果不是高危險群，比如青壯年自己要施打流感疫苗的話就是自費，另外還有一些小朋友的疫苗，例如輪狀病毒疫苗等等。","吳委員育仁：我注意到一些疫苗會希望納入公費施打，甚至會宣傳效果讓大家覺得好像非打不可，施打之後可以減輕病痛，或者降低、管控風險，譬如一些婦科疫苗。最近比較引起爭議的就是「皮蛇」疫苗，我在準備質詢資料時還反覆看了一下，現在我就播放這個廣告影片給大家看，到底這是屬於衛教廣告，還是疫苗行銷？這是假藉衛教廣告置入疫苗行銷嗎？這個很有意思，30秒的廣告請大家看一下。","（播放影片）","吳委員育仁：我的家人有人得到「皮蛇」，每個人痛的狀況都不太一樣，看到那種狀況我會想要去施打，但是每個人的感受也不一樣，這個廣告的主管機關是誰？是臺北市政府，還是衛福部？"],["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衛生局。"],["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這屬於地方政府。","吳委員育仁：你們認為這是衛教廣告，還是疫苗行銷？","葉署長明功：關於這部分，昨天我們有發新聞稿。"],["吳委員育仁：你再跟大家講一下。","葉署長明功：當初他們有申請要核准宣傳說明，但只限於學術單位刊物的夾章，今天卻變形為電視節目，我們已經請地方單位查察，地方單位現正在進行調查，假如違反藥事法規定，我們可處2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已經針對實際狀況細查，這是屬於地方政府的權限，我們會尊重他們。另外，廣告演出人員是否涉及違規，臺北市政府也依個案事實調查以後會認定再予以裁處。","吳委員育仁：所以你的意思是，拍攝廣告的林美秀有可能是共犯？","葉署長明功：對。假如代言人和廣告主是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的廣告，我們依法行政將代言人依違反衛生法令予以處分。","吳委員育仁：在你的記憶裡，有哪些演藝人員曾經拍攝過這樣的廣告？"],["葉署長明功：高凌風。"],["吳委員育仁：他拍攝什麼廣告？"],["葉署長明功：拍火鳥咖啡的廣告。"],["吳委員育仁：你們認定的結果是他強調療效還是什麼？"],["葉署長明功：那個案例後來有處罰鍰。"],["吳委員育仁：目前台灣有幾家廠商有皮蛇的疫苗？"],["葉署長明功：目前有一家。"],["吳委員育仁：就是廣告這一家嗎？","葉署長明功：目前查證出來這個廣告是透過4個學會來刊登的。至於是不是這一家，台北市政府還要去查察後面的關連性。","吳委員育仁：廣告上面有電話，你們有沒有打這個電話去瞭解，到底……","葉署長明功：我們業管人員有打電話過去，對方並沒有談到產品和那個……","吳委員育仁：我們都知道，衛教廣告和疫苗行銷或醫療業務行銷的界線是模糊的，但是站在主管機關立場是有辦法做認定的。"],["葉署長明功：是。","吳委員育仁：有一些廣告強調療效、功效或製造一些沒有必要的恐慌。播放這樣的廣告讓人家看了之後想去嘗試，但它的療效到底是多少，我們也不清楚，所以很多情形必須是在醫師診療下所開的處方和作為，譬如說白喉、百日咳等的小兒疫苗，在幾個月以下施打，都必須要由醫師來做。什麼樣的情況下適合施打、什麼樣的情況下不適合施打，這是屬於高度的專業，應該要由有證照的醫師來做會比較恰當。","對於政府以公費來施打疫苗，使一些像小兒麻痺症的罹患率能夠降到最低，我們非常肯定。台灣30年前非常多人罹患小兒麻痺，現在很少，這是政府幫國民施打疫苗的一個非常大的德政。施打老人流感疫苗也是非常重要的，但一些沒有必要的疫苗施打，透過這樣的方法來做行銷，我們也必須謹慎來把關。","本席就發言到此，謝謝。"],["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好，最近本席看了各部會的民調後認為，內閣應該多多加油，對於政策方面要親自出來面對群眾，包括部長在內。我看現在很多國家重要的政策，幾乎連院長都沒有出面，變成由總統一個人對外。這個作法是不對的。衛福部的民調看起來還可以，排名在中間，但還是有加強的空間。"],["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會努力。","蔡委員錦隆：要讓全民瞭解國家各部會重要的政策，必須由首長、部長親自出來面對。這樣不僅能提升知名度，也能夠讓民眾感受到各部會真的在做事，人民才會有感。","其次，有關國保，繳費率長期以來都偏低，沒有改善。按照衛福部公布的資料來看，繳費率從97年的69.28%，到102年1至8月才只有47.71%。已經開辦5年的國保，如果繳費率沒有達到6成，會不會影響財務的穩健和操作？"],["邱部長文達：目前不會影響到財務。","蔡委員錦隆：目前當然不會，因為收的錢比支付多，所以沒有問題。但長期下來，這絕對會發生問題啊！要怎麼解決呢？"],["邱部長文達：這部分我請曲司長作較詳細的說明。"],["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蔡委員，目前的收繳率平均來講大概是57%。早期收繳率比較高，是因為我們陸陸續續都去催繳……"],["蔡委員錦隆：101年才52.29%……","曲司長同光：那是因為剛開單不久，它的繳費率一定會比較低，經過後續慢慢催繳就會逐漸高起來。我們現在平均大概是57%的收繳率。以國民年金這樣的社會保險來講，其實還算可以。以日本為例，日本也有國民年金，但它的收繳率也是不到6成。","我們的收繳率之所以不高，是因為我們採取柔性的強制納保。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的特殊背景和環境，所以沒有用真的很強制的方式，譬如說滯納金……","蔡委員錦隆：我知道這也沒辦法很強制地去做，因為有些狀況不一樣。但是我想要求你們，今年提出一個對策讓繳費率能夠達到6成。這樣才不會長期影響到財務操作。"],["曲司長同光：我們會持續來加強。","蔡委員錦隆：如果國保的財務運作又發生問題，就會跟現在很多退休金的情形一樣。本席認為未雨綢繆是必要的。這應該要加油。"],["曲司長同光：是。","蔡委員錦隆：另外，溢領的部分也沒有明顯下降，雖然有些追回來了，但木乃伊事件還是在發生。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譬如說，你不能老是等戶政事務所通知死亡後才停止支付。去年度還有50幾位是木乃伊事件……","曲司長同光：對於這個區塊，其實我們有用各種方法去強化。是不是可以請執行單位的羅局長來說明？"],["蔡委員錦隆：好。","羅局長，技術上你們要做調整啦。"],["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戶政登記會比較晚，我們現在……","蔡委員錦隆：戶政登記比較晚，所以去年有58人溢領。日本也有這種情況。如果因為繼承等各項原因，包括死亡原因不明等等，我想，會在通報死亡後又活過來的機率，比起前述這個情況少很多、很多，所以……","羅局長五湖：醫院、各相關單位通報死亡，我們就會處理……","蔡委員錦隆：我想，這在技術上是可以克服的。","羅局長五湖：另外我們擔心有一些人沒有去醫院，過世也沒有申報。原來健保有規定，對80歲以上2年沒有以健保就醫者要訪視，這部分可以加強。","蔡委員錦隆：不是啦。技術上是可以克服的，你們不能等到戶政上通報以後才停止支付。這樣每年發生溢領的事情，會變成一種笑話。這是小技術而已，去克服好不好？"],["羅局長五湖：好。","蔡委員錦隆：我想這是應該要克服的，不要老是等到戶政事務所出了證明後才停止支付。這樣的話就成為年金木乃伊事件了。雖然這是小事情，但不應該長期如此。","謝謝羅局長。接下來本席要請教社會福利基金的部分。","部長，我看了補助各縣市復康巴士的表單後發現，目前復康巴士大概是台中、新北、台北3個市在維持普及率，其他縣市的供給率幾乎都不到5%。請問這要怎麼解決？"],["邱部長文達：這部分我請簡署長作較詳細的說明。"],["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現在希望讓身心障礙者在就醫、就學時能夠搭乘復康巴士。所以現在……","蔡委員錦隆：不是啦，我現在講的是，原來你們規定復康巴士的供給率要達到5%，可是現在連台南市也只有3.13%、高雄市才4.29%。這2個大直轄市都達不到5%，現在只靠新北、台北、台中來維持你的5%供給率，其他縣市都這麼低，為什麼？"],["簡署長慧娟：因為復康巴士的使用……","蔡委員錦隆：連高雄市、台南市都不到5%，對這些需要使用復康巴士的人來說太殘忍了吧！","簡署長慧娟：是，我們也運用相關資源，希望能夠做復康巴士的供給。現在每年都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去補助地方政府……","蔡委員錦隆：我知道，你們每年都提供2億8,000多萬給他們，但問題是他們的復康巴士供給率不到5%啊！按照我們的規定就是要達到5%。","簡署長慧娟：對，我們也希望這幾年地方政府也努力……","蔡委員錦隆：你不能老是用「希望」，應該提出辦法來克服、解決。","簡署長慧娟：有，我們現在就是每年都運用相關的公益彩券回饋金，去補地方政府的復康巴士。","蔡委員錦隆：我們都知道補助了，去年就有2億8,000多萬。","簡署長慧娟：另外，我們也結合民間相關的一些基金會、慈善團體來捐贈復康巴士。目前我們儘量努力去結合一些民間的資源。","蔡委員錦隆：既然你們有這種服務，而且坦白說，我覺得這種服務對家屬來說是很窩心的。再說搭乘復康巴士，家屬不但比較放心而且安全性也夠，他也真的可以去做一些事情。以前沒有復康巴士，病患都要靠家屬，你怎麼補助都還是有風險和困難度存在。現在復康巴士既然已經實施了，而且在社會計畫的預算內，包括公益彩券回饋金，都有補助地方政府。這個項下有11億9,000多萬的補助，我想各縣市都有分配到，所以希望你們要求的5%復康巴士供給率，各縣市也要達到啊！但事實上，現在有些縣市的復康巴士供給率只有百分之一點多而已，這不是很好笑嗎？","簡署長慧娟：因為地方還有彩券盈餘的收入，所以我們希望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彩券盈餘，也可以結合民間資源……","蔡委員錦隆：不是啦，你老是用「希望」，希望別人怎麼做。你自己應該提出辦法，不能老是「希望」！我也希望所有縣市都能夠達到百分之百，那問題不就全解決了嗎？"],["簡署長慧娟：中央已經結合公益彩券回饋金……","蔡委員錦隆：你應該設置一個辦法，讓各縣市都樂於達到5%以上。5%才是標準嘛。你不能老是希望別人怎麼做，那我希望各地方政府都達到百分之百；每次質詢時都說我希望政府都可以達到施政目標，人民都可以滿意；我希望我們的滿意度都可以達到百分之百─講這些都是多餘的，對不對？","本席認為，你要提出辦法，好不好？要解決啊！不是「希望」他們怎麼做，你要提出辦法，好不好？"],["邱部長文達：我們會再提出一個績效考核辦法。"],["蔡委員錦隆：好。","另外，對於藥師法第十一條部分，本席認為，這次雖然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沒有辦法達到全部開放，但事實上已經做局部開放了。所以本席還是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就按照行政院版來做修正。他們已經做了努力，這應該可以接受。不知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邱部長文達：我們依照大法官解釋把條文做修正了，後來也加入受刑人等。我想，這樣子符合大法官提出來的原則。","蔡委員錦隆：對，有一些公益部分，像監獄如果還限制的話，真的也會發生問題。"],["邱部長文達：是。","蔡委員錦隆：現在開放的部分，也就是針對行政院版的修正，請問部長有什麼看法嗎？","邱部長文達：這部分修正已經出來了，我請王副司長作較詳細的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其實行政院版已經把剛剛我們所說的一些矯正機關、重大公益或緊急的狀況，都包括進去了。","蔡委員錦隆：所以你們可以接受行政院版的修正，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是。","蔡委員錦隆：我認為行政院版是可以接受的。這樣比較緩和一點，沒有一下子衝擊太大。好，謝謝。"],["邱部長文達：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談一談公益彩券的回饋金。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到各縣市，而回饋金部分在今年再次招標後變成27億。本席覺得很奇怪，主計總處在分配這27億的時候，為什麼本來的20億8,000萬回饋金是分到各部會，以滾動式的運用方式留在各部會，而現在多出來的6億1,000多萬部分要收支並列，放在衛福部的公務預算？為什麼讓它這樣子？社家署沒有捍衛嗎？主計總處的代表要不要說明一下？","我在6年前，就是97年4月已經做了一個決議，把這些回饋金留到各部會做滾動式的運用，而你現在還要把這6億多放回國庫？社會福利經費已經非常拮据，而且創新的服務必須從這裡去支出，兒少保護法全部都在這裡，你們不會捍衛自己的權益嗎？主計總處是做分配的單位。我請主計總處代表先回答，你們為什麼做這個決議？"],["主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邱專門委員說明。","邱專門委員蓉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和委員，公彩回饋金的分配，是要提到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的委員會議來做分配……","陳委員節如：對啊，4月11日你們就修改這個管理作業要點，為什麼？我希望你趕快把它改回來。我和財政部協調時，你們還說本部可表同意，讓這個回饋金在社會福利基金中管理並滾存利用。4月3日我跟你們召開協調會時，你們都表示同意。"],["邱專門委員蓉萍：那個是財政部……","陳委員節如：等一下我把這個資料給你們，你們都忘記以前的決議是什麼……"],["邱專門委員蓉萍：沒有……"],["陳委員節如：那現在又被改過來。","邱專門委員蓉萍：請委員容我稍微報告一下。公彩回饋金在第3屆的時候是20.8億，第4屆則調到27億。增加的6.132億部分，委員會決議要由衛福部以收支並列方式，辦理新興的社會福利計畫……","陳委員節如：對啊，那就等於編到公務預算。衛福部不會捍衛嗎？"],["邱專門委員蓉萍：這個部分……"],["陳委員節如：這6億多你們都要變成公務預算？","邱專門委員蓉萍：那些新興的社會福利計畫，例如長照的10年計畫、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這部分……"],["陳委員節如：對。"],["邱專門委員蓉萍：它還是一樣都是在社會福利的部分……"],["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變成收支並列的公務預算。","邱專門委員蓉萍：對，在公務預算裡面……","陳委員節如：這樣一來，衛福部的公務預算就會減少。這筆錢要專款專用，不要列入公務預算。","邱專門委員蓉萍：並沒有減少，這是增加的部分。我們做這樣的運用，還是用在社會福利部分，而且就103年……","陳委員節如：放在公務預算裡面，如果用不完就要回到國庫。如果是在基金就不必回到國庫，以滾動式運用。","邱專門委員蓉萍：關於這部分，委員們是不是可以來督促主管部門做出績效……"],["陳委員節如：我現在就是在督促。","邱專門委員蓉萍：我再向各位報告，今天審查的是社會福利基金部分，公彩撥入103年度社會福利基金……","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跟你討論的是回饋金部分，你不要跟我講那麼多。","邱專門委員蓉萍：沒錯，公彩撥到社會福利基金在103年度是11億多，104年度……","陳委員節如：你停止講。我不跟你講基金，我講的是回饋金。請社家署的人過來。"],["邱專門委員蓉萍：謝謝。"],["陳委員節如：你不要顧左右而言他。為什麼社家署當場不捍衛呢？"],["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希望，公益彩券回饋金6.132億都可以放到我們的新興計畫。","陳委員節如：是啊，但現在變成收支並列的公務預算，變成2種使用模式了。現在改成這樣，以後要拿，等於還是只剩20.8億這個部分啊！"],["簡署長慧娟：我們一直在跟主計總處溝通。","陳委員節如：部長，我希望這6億多元，你要把它要回來。我非常不以為然，這樣子怎麼可以呢？這是企業回饋的公益彩券回饋金，也不是公益彩券盈餘，對不對？你們把它用在公部門預算不夠的、創新性服務的，像你們那個老人的什麼日間中心也是全部用這筆經費！要發展多少？江宜樺院長的計畫一大堆，全部從這裡來做的！","部長，你現在要不要去把它爭回來？"],["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會跟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協商。","陳委員節如：我這裡有一份公文資料，可以提供給你參考。我在97年度時做過一項清楚的決議，而今天為什麼以一個要點就把它改為兩種使用模式？我和民間團體真的都沒有辦法接受這種改法，希望部長趕快去處理。","邱部長文達：是，我了解，我會督促去處理這件事。","陳委員節如：這個很簡單，就去向財政部和主計總處要回來，要不然我會追到底。我可以把這份公文給你們做為參考，因為沒有資料就無法去跟人家談，而這份公文你們是拿不到的。","邱部長文達：好，謝謝。","陳委員節如：其次請教葉署長，一個罕病患者因為發炎，醫生開給他類固醇存，服用之後變成聽障，請問藥害基金要不要給予補償？"],["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依藥害法規定，如果是由專業醫療人員開立合法藥品，並至合法藥局領藥，在吃了之後發生不預期的症狀，這樣是可以申請的。","陳委員節如：問題就出在這裡！藥害救濟法第一條就明訂：「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而第十三條第九款卻又排除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者，不給予補助，這是甚麼道理？請你解釋甚麼叫做「常見且可預期」？你們在條文中隱藏了這項規定，所以很多人都申請不到補償。","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因為藥物本身是一刀兩刃，既有治療疾病之好處，同時也有一些副作用的風險，一般在開發原料時……","陳委員節如：請署長針對本席的問題回答就好，請你解釋甚麼叫做「常見且可預期」？","葉署長明功：按照國際規範，有1%以上之發病率，就認定為可預期。"],["陳委員節如：我剛才所舉的這個例子是幾%？是不是在1%以上？","葉署長明功：假如他沒有合夥，應該是1%以上。","陳委員節如：對啊，那你們為什麼不核給補償？","葉署長明功：1%以上者就不予補償，亦即醫師本來就知道，每100人之中就有1個人會發生這種症狀，醫生是考量他的病情，所以開立這項藥品給他。"],["陳委員節如：要幾趴才會給予補助？","葉署長明功：1%以下，就是……"],["陳委員節如：是指以下的？","葉署長明功：對，是指1%以下、發生機率比較低的。"],["陳委員節如：1%就視為「常見」嗎？","葉署長明功：國際上認為1%以上就視為常見，美國藥典與世界各國都是這樣規範，10%以上則是極常見。","陳委員節如：目前向藥害基金會申請的案件中，有多少這樣的人領不到補償？","葉署長明功：據我所知，目前有60%的申請案件獲得補償，有一些……","陳委員節如：那是多少人？你們根本沒有做分析檢討。凡是造成嚴重副作用的就准，但是對可預期的嚴重副作用就不准，這兩者間有很大的矛盾。","葉署長明功：假如仿單上已經明確記載會有這項副作用，醫師使用這項藥物是尊重醫師的權責，所以……"],["陳委員節如：就是仿單出問題嘛。","葉署長明功：仿單是科學研究出來的，必須……","陳委員節如：甚麼科學？那好啊，你們有沒有每年就常見可預期的部分做研究分析與檢討？總共有多少？","葉署長明功：有，總共有198例，占21%。","陳委員節如：占21%，那就等於來申請者中有21%的人得不到補償，對不對？"],["葉署長明功：是不符合規定。","陳委員節如：你們對所謂正當使用而受害的民眾就給予補償，但是針對正當使用而可預期有不良反應者就不給予補償，我覺得你們對於這些案件應該要仔細去做分析。","葉署長明功：好，我覺得委員的建議非常好。"],["陳委員節如：我希望你針對這21%去做分析檢討。","葉署長明功：好，假如有此需求，我們會請委員會針對這部分，就民眾之狀況做細部討論，以前都是依據國際規範。"],["陳委員節如：我相信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葉署長明功：是，謝謝委員。","陳委員節如：一個罕見疾病患者因為發炎，經醫師開立類固醇，服用之後造成聽障，這不嚴重嗎？而你們卻引用藥害救濟法第十三條第九款規定不給予補償，你們不想給予補償的就用這種方法！請你們統計病例原因，提供給本席參考。"],["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邱部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立法發動院甲級動員，委員都被綁在立法院，甲動一解除，我就趕快去臺南，因為昨天是基層偏遠地區的巡迴醫療訪查。我去了之後覺得非常感動，因為這次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是去後壁、東山、左鎮及一些養護中心，健保署也非常認真，因此我要讚美一下黃三桂署長。另外，陳川青委員、蔡登順委員、甘文男委員及林錫維理事長等人也都非常認真在看。請問部長，你知不知道甚麼叫做醫缺？"],["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是指人口與醫師之比例，目前是……，我一下子想不起來。"],["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說明。","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依WHO的標準，每萬人口10個醫師以下就視為醫療資源不足，我們就是以此為原則，另外還要考慮IDS去的次數及交通距離等因素。","蘇委員清泉：所謂醫缺就是指那個地區缺醫師、缺護士、缺藥師，對不對？因為整體醫療資源都缺乏，所以才叫醫缺。我去到當地，看到他們那麼認真，雖然有一些缺失，但是都努力在做改善，而健保署也盯得很緊，本席要再次肯定健保署。但是健保署7月1日起要做一件事，我個人認為是滿荒唐的，因為醫缺，所以診所醫師開著一輛車載護士及一大堆藥品下鄉醫療，到了當地就在土地公廟等地方直接擺攤看診，若是當天沒有藥師一起前往，就由醫師自己看診、自己調劑，因為那些偏遠地區都是位處山區或海邊，人口不多，因此前來看診的病患大約5人至20人，不會很多。事實上去看診醫生真的很辛苦，你知道醫生看診加調劑能申請多少健保給付嗎？只能申請到11點，是11點而不是11元喔，點數有時候還是浮動的。但是健保署規定自7月1日起，巡迴醫療看診後的處方箋要釋出，要患者拿處方箋去健保藥局領藥，世間竟有如此荒唐的事！請教黃署長，這是誰想出來的點子？"],["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黃署長答復。","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對健保署的肯定，關於藥師陪同醫師前往偏遠低區巡迴醫療這件事，因為受藥師法的限制，藥師無法在兩地執業，目前立法院也在討論這個問題，俟這個問題解決之後，我們就可以完全配合。","蘇委員清泉：我再講一次，我們為什麼要去照顧偏遠的醫缺地區？一切的一切都是以病人為最高原則，病人的安全、病人的照護品質、病人的生命是我們最需要去照顧的，所以病人不動，而是由醫生動、藥師動，前去看診，所謂照顧醫缺地區的精神正是如此，這樣做才合理；而你卻要他拿著處方箋，騎摩托車到20公里之外去調劑，萬一偏遠地區只有這一家藥局，他去了之後，藥師又剛好休息或去吃喜酒不在，而藥師又不能支援，他就還要騎到很遠的地方。舉例來說，滿州鄉在恆春的隔壁，可是滿州鄉港口村距離恆春有40公里，如果從那裡騎車到恆春再騎回去，對一個正在發燒覺得很難過的人來說，我看半路就要出事情了。世界上有這種事？講到「利」，我就覺得很沒有格，我們要以病人為最優先。對於這個看法，部長以為如何？","邱部長文達：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最近也在討論，我們會想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來試試看。當然，這也要合法，至於究竟怎麼做，我們再來討論。","蘇委員清泉：現在醫師看病要雙插卡，不但病人插卡，醫師也要插卡，我看到我們醫院的醫師看完門診後，卡片拿了就走，不會將卡片放在那裡，這是為了保護自己，我認為這樣也很好。藥師也是一樣，不能以怕別人租牌、怕別人用你的卡來調劑為理由，其實只要自己調劑時雙插卡就解決了。如果有租牌或冒名的就去抓，我看健保署最近抓得很嚴，處罰也很重，有的是停3個月，有的是罰很多錢，有的甚至是解約，所以不能用個案來講通案，署長以為如何？","黃署長三桂：我覺得委員的意見很好，一切都以老百姓的最高利益來考量，但是囿於藥師法的規定限制，其實我們也非常想要藥師全程參與，這部分的法令如果有修改，我們一定全力配合。","蘇委員清泉：關於醫院的住院病人，現在台灣每天都有8、9萬人住院，藥師是UD作業，只有調劑、審閱而已，並沒有交付，交付是屬於病房；而病房由誰發藥給病人吃？是由護士每一餐用小盒子裝好，看著病人吃。如果交給藥師來做，是三餐的藥都由藥師分給病人，這才叫做真正的交付，他順便還要說明藥的交互作用及危險性，這才是真正的讓藥師從頭戰到尾。所以有些地方是不可行的，不能太堅持，事實上是做不到。黃署長講到巡迴醫療及偏遠地區的處方簽要釋出，到健保藥局去調藥，請問這是食藥署想出來的，還是食藥署規定你們的？食藥署實在有夠偉大，這個如果在7月1日實施，真的會天下大亂。"],["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我們對於有件事情有相同的認知，有件事情則要向委員做簡單的說明。相同的認知是我們都肯定健保署，它在世界上來說是很好的，而且以病人為中心。另外，據我所知在今年3月有地方政府來函詢問，我們就按照法令規章予以回答；後來健保署在4月又詢問我們，因為我們屬於法規相關管理單位，所以也予以回應。至於這個回應裡面的精神，我在此向委員補充說明，這個跟委員剛才詢問時的認知可能有點不一樣。按照規定，診所方圓1.8公里內沒有健保藥局的話，可以視為偏遠地區，不用藥師調劑就可以由醫師給藥。因為最近很多偏遠的巡迴醫療已經超出1.8公里，所以我們的解釋裡面希望這個團隊在出去前，就經由各縣市的醫藥分業促進委員會決議，授予這個團隊在1.8公里以外的地方也是免藥師就可以交付，也就是把委員所說現在給民眾方便的這個作法合法化，免招爭議。我的認知是這是一個良善的解釋跟美法，但可能是我們對文字的解說不夠好，所以在此跟委員補充報告，假如是偏遠地區，譬如滿州鄉有40公里的距離，只要地方政府同意後，醫療團出去時就可以免藥師，避免醫師或護理同仁在執行這個良善的業務時遭到詬病或質疑，將來執法上也免增困擾。我個人認為這是好的解釋，對現行作業有幫助。","蘇委員清泉：都會區內的診所到處都是，健保藥局也到處都是，都沒有問題，但是偏鄉地區，譬如花蓮、台東、屏東，連臺南市的後壁、東山，也是醫缺地區，一個小小臺灣的落差就很大，你們不能總是用都會地區的想法來爭辯，以為鄉下地區也是這樣，真的會讓人「起肖」。我在此要跟部長講，有些政策的推行不要引起民怨，不要懲罰病人，這是非常糟糕的。"],["邱部長文達：謝謝。"],["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最近有沒有看到台北市衛生局的調查？違法賣菸給未成年人的比例非常高，一些連鎖超商像是7-ELEVEN、萊爾富的不合格率高達16.7%。本席去年就曾召開記者會，要求你們加強查緝，但是經過一年以來，本席發現問題並沒有得到太大改善，連衛生人員喬裝成高中生，都可以輕易買到菸，甚至有店家要求高中生將制服脫掉，就可以賣菸給他們，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我看到你們的基金裡面關於菸害防制就編列高達18億這麼多的錢，你們訂出一個18歲以上吸菸率指標，根據你們自己的調查報告，高中職男生吸菸率達到19.7%，高職女生高達8.3%，所以未成年人的吸菸率居高不下，而且這些通路的違法販售情況嚴重。在你們新的一年的計畫及預算裡面，針對這部分到底要如何加強查緝？因為我沒有看到你們加強查緝的部分，只有宣傳與輔導，我覺得這個執法的強度要很強，這部分你們要怎麼辦？"],["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請邱署長說明。"],["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王委員的關心，這部分我們有列為查緝重點，也訂出目標，希望在各縣市地方補助款的考評方面列為重點，但是這本身有先天上的困難，第一，我們國家的法令並不是要求只要買菸就出示身分證，而是如果有懷疑時才需要核對，過去甚至發生過訴願，販售者賣給他香菸，事後卻說實在看不出來他未滿18歲，所以沒有要求出示身分證，結果訴願贏了，之後就造成地方執法上的困難。所以如果真的要加強這件事，第一個是需要在法令上更完善。第二，國際上也認為這種事情往往是事倍功半，有些國家譬如日本，是要求無論幾歲一定要看身分證後才能買菸，但是大家還是覺得事倍功半，要降低青少年吸菸率最有效的方法畢竟還是價格策略，這對青少年及收入較低的人其實是最有效的方法，這部分確實也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地方。","王委員育敏：當然運用價格策略也是一個方法，但就像剛才本席所講的，我認為執法的強度真的不夠。去年本席召開記者會的時候，我就曾經提出要求，首先是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之下，至少你們應該先針對學校附近的便利超商加強稽核的頻率，這對於超商而言其實是一種教育，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常常去稽核，看看他們有沒有販售菸品給未成年人，我認為加強這方面的稽核，應該可以達到讓他們有所警惕的效果。另外就是如果常常這樣抽查的話，以台北市政府這次雷厲風行的做法而言，我相信超商絕對會有所警惕，而且是抓到就重罰。針對剛才署長所提到的層面，未來如果有修法的可能性，當然這方面還可以再去做，但今天兒少法已經清楚規範未成年人不得吸菸和喝酒，而我們在通路的管理上卻是如此鬆散，我覺得這樣只會讓法令束之高閣，根本無法發揮任何管理的強度和目的，針對這方面，本席還是希望衛福部能夠加強好不好？既然大家都知道吸菸對人體的傷害，那麼衛福部就責無旁貸，未成年人的保護應該要優先是不是？"],["邱部長文達：我們會在全國的衛生局長會議當中全面再啟動一次看看。"],["王委員育敏：請透過你們行政管理的強度去要求。","其次是有關3C產品對於孩子視力傷害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本席已經一提再提了，但就目前的狀況看起來，你們似乎並沒有想出一些好的對策和方法。以今年來說，我覺得現在的狀況可說是越來越惡化，小二生竟然每3個人當中就有1個人近視，本席認為這和3C產品的普遍化有極大的關聯性，因此本席建議在3C產品上面加註警語，藉以提醒家長及使用者，這種產品的使用對於視力可能會有所影響，包括使用多久之後應該要休息多久等等。因為這樣的產品可能會對幼兒的視力產生影響，所以必須提醒大家要加以注意，現在真的有太多家長太不經心，甚至還讓一歲的小baby拿著手機在那邊滑，因為這樣小孩子可以得到滿足而不哭鬧，這樣的現象真的太普遍了。本席認為現在並沒有相對應的策略和方法，這方面應該要予以加強才對。雖然有委員提案要把這個責任交付給家長，但是我覺得這種方式不見得適合，更適合的方式應該是從產品出產的這一端，設法要求廠商做好清楚的標示和說明。我相信有些家長可能也沒有敏感到去注意這個問題，因為螢幕看起來很清晰，他們並不知道這麼清晰的螢幕可能會對孩子造成一定的視力傷害，所以我認為應該加強產品本身的提示、說明和警語。針對這部分，希望衛福部能夠好好研議，現今孩子視力惡化得這麼快，本席真的非常擔心，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好好去做？","邱署長淑媞：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會開會來討論。不過在沒有法制基礎的情況下，目前大概只能用輔導和勸說的方式，但畢竟這是一個可以開始的起點，我們會儘快邀集廠商來努力。","王委員育敏：好的，希望你們能夠加強。","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和社會福利有關的議題，本席看到在103年度的預算當中，編列高達一億六千七百多萬的經費，主要是用於興建東區老人之家及北區老人之家。以目前所有老人之家的收容狀況而言，收容率大概是83%，也就是說，他們的床位還有空床，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還要花這麼多錢重新再去翻修及興建老人之家呢？本席想要瞭解目前之所以會出現空床的現象，原因到底出在哪裡？大家都知道，現在老年人口增加，但是政府所設置的老人之家卻反而有空床，沒有辦法達到滿床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竟然還要花費一億多的經費再去重蓋老人之家，這到底符不符合經濟效益？現在不只地方政府有設置老人之家，包括民間也有設置，為什麼還要花費一億多的經費來蓋這兩個老人之家？請問這是好的政策嗎？"],["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衛福部所屬的機構對於所有個案必須是零拒絕，因為有一些是比較緊急或臨時的個案，所以我們一定要保留一定的床位數提供給這種臨時或緊急的情況……"],["王委員育敏：保留比率要這麼高嗎？"],["簡署長慧娟：大概要10%左右。"],["王委員育敏：現在並不是這樣的比率啊！","簡署長慧娟：因為東區有些老人之家都還在改建、修繕，包括有些床位要設置失智專區等等。因為他們的房舍也有一點老舊，所以要進行修繕，而他們可能因此而暫時停止收容一些個案，所以我們要預留的比率會稍微高一些。","王委員育敏：現在整個大環境一直在改變，當然本席也瞭解對於這些沒有地方可以收容的老人家，政府必須擔負一定的責任，但是你們應該進行整體評估才對，包括營運成本及政府可負擔的狀況等等。如果空間閒置下來，其實就是浪費，你們有沒有想辦法讓一些失能、經濟情況比較差的老人入住到這些政府所設置的老人之家裡面？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是要加強的。","另外，有關以房養老的問題本席已經問過很多次了，現在你們每年都匡列3,000萬來預備，但是到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個案數還是零，一個也沒有。之前本席就曾提出要求，我認為現在的方案太嚴格，應該要趕快研究如何調整才是，但你們就是不調整，難道你們準備讓5年的試辦計畫都掛零之後再回來調整嗎？"],["簡署長慧娟：其實我們一直都有在開相關的檢討會議……"],["王委員育敏：有嗎？那有什麼改變嗎？你們所設定的條件從來也沒有改變過啊！","簡署長慧娟：我們希望先從台北市進行試辦，現在台北市已經招標出去，他們會有一個試辦的方案出來……"],["王委員育敏：試辦計畫的方案是不是可以拿給本席看？我想要知道你們現在調整成什麼樣子。"],["簡署長慧娟：在台北市……","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年年編列3,000萬的預算，但卻年年都沒有個案，基本上，這個方案本身就很有問題，你們所設定的條件就是不對。照理說，如果你們真的想要推動的話，那麼當你們跨部會討論的時候，就應該要設法調整到適合台灣的需要，而且是走得下去的方案；如果你們不想推動的話，我覺得就不需要年年編列3,000萬的預算，乾脆直接宣告以防養老的政策失敗就好了。"],["簡署長慧娟：會後我們再把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王委員育敏：好的，請在會後把相關資料送給本席，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一些數據我要向部長請教一下，我們知道，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可是就目前衛福部對於醫藥方面的管理而言，在現代和傳統醫藥之間，甚至連傳統醫藥的體系都還沒有完整建立及擘劃。光是以今天所要討論的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來看，現行做法乃是藥學生可以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這16個學分包括中藥概論、本草學、中藥方劑學、中藥炮製、生藥學，目前擁有這項資格的人數大約是三萬兩千多人，可是實際從事相關業務的人數卻只有三千多人，這也就是社區藥局的藥師。現在的問題在於在社區西藥局裡面兼賣中藥，其實原有的中藥店或中醫診所大部分都是販賣科學中藥，而基層中醫診所常常被當地衛生局舉發的幾乎都是不符法規的中藥調劑人員，面對這麼現實的問題，雖然你們也有對每位委員的提案表示意見，可是本席希望你們的速度一定要加快，如果再不趕快對憲法位階的條文加以處理的話，真的是失職。","接下來，有關基金的部分，國健署的口腔保健預算編了4億3,885萬8,000元，心口司的預算並不多，心理和口腔健康兩個部分要分著用，可是主管口腔衛生業務的副司長和兩個組的工作看起來好像都是一些訓練、系統建置、應付口腔健康醫學委員會和身心障礙牙科醫療保健小組的會議、怎麼樣幫忙審查他們的支出和車馬費等等，原來你們的口腔衛生保健只是在做這些工作啊？","邱部長文達：我先回答一下傳統醫藥方面的問題。我們主管傳統醫藥的單位原來是一個委員會，成為「司」以後就開始整合，委員剛才提到的問題現在都在進行中。有關國健署的部分，我請邱署長來回答。","江委員惠貞：國健署4億多的預算最主要是在做牙齒塗氟保健服務，而且這項業務都是交給基層衛生所執行，不是嗎？"],["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工作本來就是這樣，公共衛生社區活動的經費比較少，服務項目的給付額度則比較高。去年編預算的時候心口司還沒成立，如果我們不去努力、不編預算的話，……","江委員惠貞：那時無法預料衛福部什麼時候會升格、心口司什麼時候會成立，但是你們3月份就升格了嘛！","邱署長淑媞：沒有，是去年7月升格的，所以預算一定要先編，該做的事……","江委員惠貞：好，那你們這4億多的預算目前執行多少了？","邱署長淑媞：這個我要查一下。不過是這樣，相關支付是這項服務有在做，我們就支付，至於是從我們這邊或心口司付出去其實並沒有關係，而且我們會把管理的權限移交給心口司。","江委員惠貞：簡單講，現在的督導業務……"],["邱署長淑媞：譬如品管、品質的提升……","江委員惠貞：陳司長，這個部分為什麼心口司不能做？我問了國健署，他們表示樂意把業務移交給你們，而且你們心口司有關口腔衛生的人員看起來好像沒什麼事可做，你還跟我說人力不夠！這已經是我第三次問你們這件事了，你說是口腔健康醫學委員會有一些意見等等，可是我看你們只是在核發他們的出席費而已啊，還有什麼事？"],["主席：請衛福部心口司陳司長說明。","陳司長快樂：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今年的預算是編在國健署，……","江委員惠貞：不是嘛！預算編在哪裡是一回事，但業務是可以切割的，他們願意把業務切割給你們做，這樣有困難嗎？主計部分應該沒有問題啊。我當過首長耶！不要騙我。","陳司長快樂：沒有困難、沒有困難，謝謝。"],["江委員惠貞：那你什麼時候要接這個業務？現在都已經5月份了耶！","邱署長淑媞：報告委員，現在有些新的工作和新的政策都是心口司在處理，既有的部分我們內部也協調過，他們明年會完全接手；其實我們現在已經開始移交，已經在按委員指示的方向進行了。","江委員惠貞：重點是我看不出你們的口腔衛生部門到底有什麼作為，都是紙上作業，並沒有在做督察等方面的業務啊！","邱部長文達：最近已經在移交了，不只是整個委員會移過去，我們開會的時候也把其他很多業務……"],["江委員惠貞：你們衛福部是什麼時候升格的？"],["邱部長文達：去年7月。","江委員惠貞：所以今年1月你們開始執行今年度預算的時候就可以切割，到了5月份，相關業務就可以做到「嗄嗄叫」了嘛！對不對？實在不知道在鬧什麼彆扭！","邱部長文達：事實上有在進行，我可以給委員看幾個相關項目。","江委員惠貞：我當然知道明年你們心口司就會責無旁貸地去做，但是現在你們已經有人、也有單位了，國健署應該也願意把業務切割出去，但是就看心口司，人家都說是司長！你不要自己快樂，別人不快樂，好不好？"],["主席：不要這樣子。","陳司長快樂：報告委員，是因為我們心口司成立後人力方面還沒有辦法銜接上，這部分我們……","江委員惠貞：怎麼會沒辦法銜接上？人家都說沒問題，是你司長一個人擋在那邊，這是幹什麼呢？"],["陳司長快樂：這樣說是很不公平的事。","江委員惠貞：所以啊，這樣就變成我們不快樂，你也不快樂，統統不快樂啊！","陳司長快樂：是、是、是，好，謝謝委員。"],["江委員惠貞：怎麼會這樣呢？"],["邱部長文達：應該不會。我們會照著委員的……","江委員惠貞：部長，我再請教你醫療藥品基金部分有關醫院沒有全數開放經許可設置病床的問題。許可設置的病床很多，卻處於低度使用的狀態，花蓮56.12%是空床，樂生療養院46.22%是空床，嘉義有32.86%是空床，彰化則有26.94%是空床，其他空床比例超過15%的還不少。醫療藥品基金多數是在支應這一塊，可是怎麼會這麼多空床？是人才不夠、醫療人力不足嗎？像偏鄉，你們本來還有巡迴醫療，現在到底怎麼辦？不準備轉型嗎？"],["主席：請衛福部醫管會林執行長說明。","林執行長慶豐：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有謹慎地檢討，特別是針對剛剛委員提到的這些更偏遠、更不足的醫院，因為他們在周邊地區的競爭性……","江委員惠貞：像花蓮，慈濟醫院就虎視眈眈在那邊吃你們的量嘛！","林執行長慶豐：我們一定會朝幾個方向轉型，第一是較有規模的醫院占床率都高，比較小的醫院一般而言就比較低，舉例來講，樂生因為原本有漢生病的病床，雖然漢生院民慢慢凋零，但那個床還是要保障在那邊，不准住其他非漢生病的病人。"],["江委員惠貞：問題是現在漢生病的病人有多少？"],["林執行長慶豐：現在剩下140人。"],["江委員惠貞：但是樂生空下來的病床就有263床耶！"],["林執行長慶豐：那個……"],["江委員惠貞：漢生病還有發展的可能嗎？不會嘛！都被控制得很好了啊！"],["林執行長慶豐：沒有錯。","那個病床原本是300床，現在只剩下100多床，空了146床，這是因為漢生病……","江委員惠貞：怎麼會是146床？我的資料是你們提供的，上面說有263床的空床啊；這個資料不是我自己捏造的，是你們給的耶！","林執行長慶豐：樂生許可的慢性病床是246床，目前只剩下147個漢生院民。","江委員惠貞：對啊，那邊還有200多個沒有處理的病床嘛！","林執行長慶豐：是、是、是，所以我們……"],["江委員惠貞：那為什麼不能趕快轉型或做其他的處理呢？","林執行長慶豐：我們也傾向要轉型，譬如剛剛委員提的中長期照護……","江委員惠貞：以前衛生署和內政部社會司的業務沒有銜接在一起，你們做你們的，他們做他們的，可是衛福部成立之後，相關業務從源頭到最終已經完全銜接起來了，所以你們就要去調整這些資源啊！"],["林執行長慶豐：我們也在規劃讓這些醫院轉型為比較慢性的、長期照護……","江委員惠貞：我舉一個地方上的例子就好了，像新北市立醫院的板橋分院，我覺得它根本不需要變成醫院，如果它是聯合門診，就診率一定很高，但它現在是醫院，相關設施都必須符合標準，反而變得很冷清，既經營不起來，又要花很多錢，雖然那是市立醫院。","我的意思是，全國的病床數並不是不夠，而是因為醫護人力等各種問題，導致很多被許可的病床空在那裡。","邱部長文達：我簡單講一下，這些病床除了有偏鄉的任務，還有傳染病醫院的功能。現在將近6成的傳染病指定醫院都是部立醫院……"],["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這些病床空著是有理的？","邱部長文達：很多都是有特別的mission，我們現在轉型就是儘量朝向中期和長期照護，中期也都是從市立醫院開始做。","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先去要求民間怎麼配合你們，公家醫院的病床是有限的，你不能讓民眾看到床空在那裡，空著的理由也不能說因為它偏遠或是醫事人力不足等等，不能這樣，應該要思考如何應用它，或者告訴民眾那是有什麼樣的作用，否則民眾看到空在那裡，就是一個蚊子醫院，不是嗎？你們要善盡管理責任啦！","邱部長文達：是，謝謝委員。"],["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有委員提到3C產品損害學童視力的問題，我們知道任何弊端都要找出源頭，本席的孫子也經常有滑手機的動作，原來保母抱著他就經常隨時隨地滑手機，所以嬰幼兒長大後也會照著做。有鑑於此，我覺得是不是就在嬰幼兒手冊裡面寫上警語，保母絕對不可以讓嬰幼兒看3C產品，如果嬰幼兒的視力受到損害，影響真的很大，不是國小、國中才近視，在更小的幼童時候就已經近視了，我們一定要負起這個責任，好不好？"],["主席：請衛福部國健署邱署長說明。","邱署長淑媞：主席、各位委員。好的，我們也有列入保母訓練。","徐委員少萍：對，一定要。也請部長表示看法。"],["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建議非常好。","徐委員少萍：要從源頭開始，嬰幼兒時期就要注意這個問題了，不是到小學才注意。","邱部長文達：這方面在全世界有一個指引，就是幾歲以下不可以怎麼樣，這方面應該要做好教育的工作。","徐委員少萍：再者，我們知道有一個廢棄藥品回收基金，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廢棄藥品？當然有很多原因，包括民眾買了沒有吃，或是領了再領，這都有待檢討。既然是廢棄藥品，當然就要銷毀，部長的報告裡面有提到，環保署給你們公文表示可以跟一般垃圾包起來，送到焚化爐以高溫銷毀，既然有這樣的機制，我覺得就不用設置回收基金了，我作這樣的建議。","另外，5月1日調降兩千多項藥品的價格，7月份還要調降9,000項藥品的價格，你們已經公布5月和7月要調降價格，所以現在很多西藥的中盤商都不進貨了，導致很多社區藥局都沒有藥了。既然你們每一年都會調降，這是每年都會發生的事情，會導致藥局缺貨，讓民眾買不到而必須跑到原來的醫院去領藥。本席不解的是，健保署應該要因應即將到來的問題，包括業者囤積不賣或者民眾買不到藥等現象，你們不能事先防止嗎？","邱部長文達：其實這種機會很低，這大部分都是長期合約，大家都已經搶處方了，怎麼可能這樣？所以這是極端的例子。"],["徐委員少萍：是這樣嗎？","邱部長文達：另外，我們過去每年都要調整藥價，一調整都是幾百億，我們去年已經改成目標制，如果大家覺得不好，我們可以回到原來的制度。","徐委員少萍：請問黃署長，本席所提到的這個事情是很少遇到的狀況嗎？"],["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跟藥師公會全聯會的李蜀平理事長聯絡，他說他的會員裡面這樣的情況非常少，因為大家平常搶著要服務處方箋釋出的機會，所以不可能不去服務病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也會怕有些比較極端的例子，所以我們在下一次調整藥價時，我們會把中盤商一併列為監督的對象。","徐委員少萍：另外，我們今天也要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教黃司長，對於一些老字號的中藥行，這個中藥行是不是俗稱的中藥商？應該是一樣吧？"],["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是。","徐委員少萍：中藥商在以前很可能是賣藥材或制劑成丸、散、膏、丹，並且零售，過去都是這樣。目前行政院版本已經在行政院了，我希望儘快送過來，讓行政院版本跟委員的版本一併審查。請問司長，行政院版本跟委員版本的最大不同地方是哪裡？"],["黃司長怡超：主要是有關那個……"],["徐委員少萍：請高副司長說明好了。"],["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高副司長說明。"],["高副司長文惠：主席、各位委員。最大的不同是在於新增中藥材販賣業者的業務範圍。"],["徐委員少萍：「中藥販賣者」和「中藥材販賣者」這兩者是否一樣？","高副司長文惠：這只是委員的提案版本，行政部門是期望整個中藥服務團隊，我們現在有中醫師、藥師、藥生，還有第一百零二條的中藥商，為了解決過去這些從業人員，我們新創一個制度叫作中藥材販賣業者和中藥材管理人員，中藥材管理人員的業務，我們期許未來是以中藥材為主，另外配合客製化的丸、散、膏、丹之調配。"],["徐委員少萍：你所謂的中藥材管理人員是不是跟中藥師一樣？就是等於中藥師嗎？"],["高副司長文惠：在程度上面還是有一點差。","徐委員少萍：中藥師也就是中藥材管理人員，不是嗎？","高副司長文惠：我們期望未來中藥師跟藥師是同樣的專業人員制度，以後中藥師的業務範圍……","徐委員少萍：那除了中藥師之外，還要請一個駐店的中藥材管理人員嗎？","高副司長文惠：在未來有中藥師的制度之後，中藥房當然可以視業務的需求，如果只是單純販賣中藥材……","徐委員少萍：所以並沒有說一定要，對不對？"],["高副司長文惠：是。"],["徐委員少萍：其實中藥師也可以是中藥材販賣店的管理人員。","高副司長文惠：在未來中藥師立法以後，我們當然會給現有人員考中藥師的機會。","徐委員少萍：他們的版本是中藥販賣業者，你們的版本是中藥材販賣者，這兩者到底一不一樣？本席實在是搞不清楚。中藥到底包括什麼？現在有的是用藥材熬煮，有的是製成藥丸，有的是磨成藥粉，這些都是中藥，對不對？"],["高副司長文惠：對。","徐委員少萍：現在兩邊的業務範圍不一樣，有差別嗎？"],["高副司長文惠：有。","徐委員少萍：本席特別看了一下，差別就是現在的中藥店可以販賣整包的中藥材，但是除非是客人要求，他們不能製造成品，因為你們已經許可製藥廠來製造成品，他們可以去批發再來零售。現在藥廠都有字號，一定都有經過認證，所以可以批發來零售，但是不可以自己製造成藥，除非客人有需要，本席所講的對不對？","高副司長文惠：謝謝委員的高見。在中藥成藥的零售部分，藥品的管理和零售是藥師的業務……","徐委員少萍：我們以後再來討論這個問題，現在他們的執照要怎麼辦？都已經二十多年沒有發照了，是不是要發臨時證照？","高副司長文惠：其實這20年來還是有發了八千多張執照，只不過對於當初沒有列冊的人，在這次新修的法會規定一個過渡期。"],["徐委員少萍：在過渡期要如何解決執照的問題？","高副司長文惠：在修法完成兩年內、辦理檢定考試之前，他們可以來申請過渡期的臨時執照。","徐委員少萍：好，謝謝。"],["高副司長文惠：謝謝。"],["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你知道帶狀疹疫苗的廣告嗎？"],["主席（徐委員少萍）：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有看到了。"],["劉委員建國：這是一個怎麼樣的廣告？是藥品廣告還是衛教廣告？"],["邱部長文達：比較傾向於藥品廣告。"],["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是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業管單位進行查察，他們說如果經查證發現有違反規定就會開罰。"],["劉委員建國：有去查證了嗎？","葉署長明功：有，他們的人正在調查相關資料。"],["劉委員建國：查證的結果是怎麼樣？"],["葉署長明功：在查完之後就會開會討論違反的情況。"],["劉委員建國：署長有看到這個廣告的內容嗎？"],["葉署長明功：有。","劉委員建國：你是怎麼認定的？你認為是藥品廣告或衛教廣告，還是你搞不清楚是什麼廣告？主管機關到現在都沒辦法認定，還要等地方的衛生局去認定查證之後再向你們回報，還要等到一位副教授在FB上公開檢舉之後你們才要處理，到今天還不曉得這是藥品廣告或是衛教廣告，你要來向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的衛福委員會報告，卻到現在都還沒辦法確認這是藥品廣告還是衛教廣告，那你當署長還有什麼意思？你會讓部長痛苦，因為本席等一下就要問部長，我會問得很難聽，會問到部長都回答不出來，所以請你現在就趕快好好說明。","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們署裡面昨天就有發新聞稿，認定這是屬於藥品廣告的一種。","劉委員建國：既然你們昨天就已經發新聞稿，確定這是屬於藥品廣告的一種，你就要大聲的說出來啊！"],["葉署長明功：但是按照地方政府的……","劉委員建國：我們總不可能等到台北市衛生局查證後向你們回報，你們才分別向所有委員說明，不可能這樣嘛！因為在今天開會的時候一定會有委員問你這個問題，你們已經發了新聞稿，這應該是屬於藥品廣告，這一點很明確嗎？"],["葉署長明功：是。","劉委員建國：好，那現在要怎麼追究責任？","葉署長明功：按照藥事法的規定，對藥品不能從事宣傳促銷的行為。","劉委員建國：對，那你們要怎麼處分？"],["葉署長明功：依規定可以按照情節的嚴重度罰20萬到500萬。"],["劉委員建國：處罰的對象是誰？"],["葉署長明功：處罰宣傳的機構。"],["劉委員建國：所以是罰那一家藥廠嗎？","葉署長明功：根據目前的查證，那並不是藥廠的廣告。"],["劉委員建國：那是誰在打廣告？"],["葉署長明功：是由4個相關的公學會所提出來的廣告。"],["劉委員建國：所以要針對這4個公學會去進行裁罰？","葉署長明功：對，就是要先查清楚細節，現在台北市政府還在查證，因為這是4個公學會共同登的廣告，認為是衛教的廣告……"],["劉委員建國：代言人有沒有責任？","葉署長明功：這要看當事人及其經紀人是否知道，還有情節的輕重……"],["劉委員建國：知道什麼？","葉署長明功：就是當初有沒有簽約、有沒有收代言費，還有是否知道所代言的是一種藥品。","劉委員建國：所以代言人必須具備這方面的常識，如果是藥品廣告……"],["葉署長明功：如果接了藥品廣告就會被裁處。"],["劉委員建國：這樣的藥品廣告要經什麼單位審核才可以播放？"],["葉署長明功：目前每個地方政府對申請的機構都有一定的核准權限。"],["劉委員建國：所以地方政府有核准播出廣告嗎？","葉署長明功：並沒有核准播廣告，而是核准可以在學術機構裡面對這個藥品做……"],["劉委員建國：地方政府只有核准在學術機構、醫療刊物刊登？"],["葉署長明功：沒錯。"],["劉委員建國：並沒有核准直接在電視上播放這樣的廣告？"],["葉署長明功：是的。"],["劉委員建國：所以地方政府都沒有責任嗎？","葉署長明功：如果照地方政府當初的核准在適當的場合和刊物裡面去登播，就是合法的，現在問題就是當初並沒有核准在電視上播放，所以這是違反規定的。","劉委員建國：所以都已經在電視上播放廣告了，地方政府和食藥署在事後才有辦法去究責，在看到之後才能去做相關的……","葉署長明功：必須要先蒐集具體的事證，才能就情節的嚴重性來裁處。","劉委員建國：所以基本上相關機關對藥品廣告並沒有管制功能，只能在事後稽查。","葉署長明功：這是由地方政府事先核准廣告，核准以後就要照核准的範圍，如果違反的話，就可以按照情節先輔導再開罰。","劉委員建國：所以地方政府有核准，不過是核准在學術、醫療刊物上……","葉署長明功：目前對處方藥物只核准做相關的教育宣導或廣告，而且只能登在給專業人員看的學術專刊裡面，因為怕非專業人員的認知有落差，所以並沒有核准的案例。","劉委員建國：本席認為這麼講有點問題，食藥署應該有定期與六都召開廣告聯繫會議？"],["葉署長明功：是。","劉委員建國：既然有廣告聯繫會議，怎麼會出現如此大喇喇的藥品廣告，而且還有四個公學會的背書？","葉署長明功：因為這是新的個案、新的樣態，所以我們會蒐集相關資料，在下次或最近的區域聯合會議中提供案例給各地方政府參考。很多事情在剛開始時的界定與釐清……"],["劉委員建國：這是新的樣態？","葉署長明功：新的樣態，以前很少有人用這樣的廣告宣傳行銷。"],["劉委員建國：以前很少有人這麼做？"],["葉署長明功：是。"],["劉委員建國：請問貴署是否有監督廣告的機制？","葉署長明功：有，在我們企科組第四科有一個針對不法的監控機制。","劉委員建國：為什麼你們沒有監督到這件事情，還要等到人家在fb上投訴，由此可見，你們的廣告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葉署長明功：我們監控的範圍包括網路、媒體、電視及報章雜誌等。"],["劉委員建國：食藥署沒有監控到這件事嗎？","葉署長明功：關於這個部分，我要回去查看看。"],["劉委員建國：你現在應該就可以調查了？","葉署長明功：對，我的同仁應該有監看過這一段，等一下就可以將資料提供給我了。"],["劉委員建國：他是今天才看到嗎？","葉署長明功：不是，委員是問他們監看到的實際時間及資料。"],["劉委員建國：到底有沒有監看到？"],["葉署長明功：等到會後我再向委員回報這個問題。"],["劉委員建國：等一下就沒有時間了？","葉署長明功：如果委員要現在問我，我答的……","劉委員建國：本席當然是現在問你，如果等一下再問你，那不是很奇怪嗎？"],["葉署長明功：如果委員要現在問我……","劉委員建國：如果是等一下再問你，現在根本就不必質詢了？","葉署長明功：是，我能否將確切的時間及資料……","劉委員建國：你先去問清楚，本席在此等待你的回答，好嗎？"],["葉署長明功：好。","劉委員建國：希望你等一下能給予本席清楚的回答，接下來本席要請教部長。部長，這件事情真的是很離譜，藉由剛才本席與署長之間的詢答，相信你應該已經相當清楚，請問注射一劑俗稱「皮蛇」的帶狀皰疹疫苗是多少錢？"],["邱部長文達：7,000元。","劉委員建國：注射這個疫苗一劑要7,000元，而且還在電視上進行廣告，請問目前台灣有幾家藥廠製作這種疫苗？"],["邱部長文達：只有一家。"],["劉委員建國：總共只有一家？"],["邱部長文達：對。","劉委員建國：台灣只有一家廠商製作這個疫苗，而這一劑要7,000元，還在電視上大肆廣告，食藥署的監控機制竟然不知道這件事情，最後是因為有人在fb上投訴才獲得重視，今天問到它究竟是屬於藥品廣告、醫療廣告或衛教廣告，你們竟然都不知道，一直問到最後才表示它是屬於藥品廣告，在這當中是否有任何的陰謀、目的或是要圖利廠商？現在出事之後，刊登廣告的人有責任、甚至連代言人也有責任，唯獨核准的人沒有責任、監控的人也沒有責任，在你擔任部長的任內竟然能夠發生這種事情，本席不相信這種事情竟然就這樣發生，如此長久下去你就一定會出事情！本席之所以提出這件事情，原因就是因為它太過離譜，看看廣告的內容，又唯獨只有一家廠商，而一劑還要7,000元，其實本席也曾得過「皮蛇」，只要吃3、4天的藥以及充足的睡眠就能夠痊癒，而且健保還會給付，然而，現在一劑預防的疫苗居然要價7,000元，政府還配合讓它在這個時間進行廣告，而且等到有人提出檢舉才要處理，甚至今天衛環委員會因為審查相關法案請你們列席，而你們也還無法提出積極的因應，只會究責廠商、究責代言人，其他的統統與你們無關，部長，你一定要徹查啊！","邱部長文達：是，第一，一般調查都是在地方的衛生局，剛才署長也下去調查時間的部分，至於它是屬於藥物廣告或是其他等等，最後我們會給委員……","葉署長明功：委員，我們在5月2日已經正式去函給該廠商，請它停播並予以告誡，所以我們是有監控的。","劉委員建國：你們在5月2日已經去函要求停止再刊登那樣的廣告，是嗎？"],["葉署長明功：是。"],["劉委員建國：請問今天的日期？"],["葉署長明功：今天是14日。","劉委員建國：今天是514，「我會死」啦！剛才本席問你們究竟是否屬於藥物廣告……","葉署長明功：我們已經去函告知，那是屬於藥物廣告，不得刊登，請它立刻停止。","劉委員建國：對嘛！為什麼剛才本席提問時你卻不敢明確的講清楚，只推說台北市政府還在調查呢？","葉署長明功：剛剛委員是問有沒有，現在我的同仁已經表示在5月2日正式去函給該公司了。","劉委員建國：本席是在後段才問你們的監控是否出了問題，但是，本席在一開始時是問它究竟屬於藥物廣告或衛教廣告，而你給本席的回答是台北市政府正在查察，對嗎？部長，這樣的事情你必須要注意！"],["邱部長文達：謝謝。"],["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署長說在5月2日已經去函表示那是藥物不准廣告，但是在5月2日之後還是繼續撥放，可見人家對於衛福部所講的話根本就不予理會！","最近新光人壽及遠雄人壽都號稱要蓋養生村，這兩家都是大型的保險業者，之前長庚這個大財團也曾表示要蓋養生村，而且金管會修訂保險業投資社會福利事業的比例可達35%，再加上10%的證券化，幾乎是調高到了45%，所以大家都一窩蜂的要來搶這一塊餅。部長，社福服務或老人服務原本是自償性不高的服務，即使之前就已經開放社福的BOT，但是，因為它的自償性不高，如果沒有特殊的條件支持，事實上並沒有人願意去做，你能否告訴本席，為什麼社福服務或老人服務的提供其自償性不高？"],["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因為人口老化的關係，我們提供的是健康……"],["林委員淑芬：本席是問為何它的自償性不高？","邱部長文達：第二個是因為它屬於非營利，而且是為了照顧弱勢族群，自然就會產生這種現象。","林委員淑芬：你的回答就是它屬於非營利，而且是為了照顧弱勢族群，也就是說，在這裡面有兩個概念，第一個概念是非營利、第二個概念是服務的對象不能被篩選，對嗎？現在本席手上有一則今年2月23日工商時報的新聞─「看準老人銀髮商機，新光人壽搶當長看險一哥」，內容提到要積極研究各類長照設備、國外模式及未來國內長照周邊的可投資機會，也要研究政府的賦稅優惠，提供相關配套讓大家購買保險。部長，金融保險業取得了這麼多的資金，但是只將資金放在保險業是一件錯的事情，所以一定要轉投資出去，不過，在轉投資的同時也必須有幾個原則加以控管，才能保證這些資金不會倒閉，你可知道金管會訂定了什麼轉投資規則嗎？"],["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涉及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這個轉投資……","林委員淑芬：對，但是它開放對於老人服務及社會福利服務的投資，所以你必須要回答本席的問題，你總不能說不知道這件事情吧？金管會對保險公司的轉投資訂定了那些投資的原則，你是否約略知道呢？","簡署長慧娟：基本上，它可以投資不動產的租賃……","林委員淑芬：好啦！不要講那個！本席告訴你有哪幾個原則，第一，轉投資必須選擇風險不高者、第二，必須要是穩定獲利者、第三，必須要是能保證收益者。金管會希望保險公司能夠穩定經營，基本上，對於它轉投資的原則就是要穩定獲利、絕對不能賠錢，但是，本席現在不太明白，我們的社福或老福服務機構及事業不就是被要求不能營利化，而且因為不能揀擇服務對象，所以自償性也一定不高，這兩個邏輯的矛盾要怎麼樣整合在一起呢？"],["簡署長慧娟：現在並沒有開放給壽險業投資。"],["林委員淑芬：老福啦！老福啦！","簡署長慧娟：另外，針對銀髮產業，譬如送餐服務、老人住宅或交通接送等等，這個部分本來就可以產業化，所以他們當然就可以投資。至於老人身體照顧的部分，因為老人福利法規定是非營利性質，所以目前……","林委員淑芬：本席剛才問的是核心的問題，但是，本席說東而你卻答西，根本就是雞同鴨講！本席再問你一次，未來你們是否必須要修法，因為未來整個金融保險業除了可以經營社福事業的軟硬體之外，甚至還可以直接投資，現在都可以直接投資事業了！"],["簡署長慧娟：因為老人福利法目前並沒有修法。","林委員淑芬：未來都要修法，不要再說目前了！你們就要放寬了，還講什麼目前？你們就是要放寬，只是因為有我們在這裡擋著！因為代表人民的立委在這裡擋著啦！現在政府放寬握有最多資金的保險業去投資長照及老人福利等所有服務體系的事業，他們一手可以販賣保險，現在不就已經在販賣長照保險了嗎，在未來還可以投資販賣服務，等到全面的長照保險再開徵之後，長照保險費就給付給保險公司所賣的服務體系，讓我們的長照保險成為金融保險業的提款機，這些就都算了，反正其他事業也都是要賺錢，正如同金融保險業也要賺錢一樣，但是，你能否告訴本席，金融保險業在此賺錢與一般中小型業者所提供的服務會有什麼差異？你能否提出評估讓本席聽聽看？如果擁有大資本、市占率可以跨區域壟斷、能力高的保險業來經營長照或老人福利事業，與目前一般中小型的個別資本所經營的服務事業差異在哪裡，你能否告訴本席？","簡署長慧娟：雖然金管會修訂了一些投資管理的辦法，但是，這些都應該要回歸於各該專業法規……","林委員淑芬：本席知道啦！現在本席問的並不是那些事情，而是按照國發會及金管會的政策評估，一旦讓保險業經營這方面的事業，它有可能採取各區域的、中小型的或連鎖的經營方式，這樣一來，與個別的中小企業主個別經營的方式相比，它的經營差異對市場、對服務的衝擊是什麼，你只要回答本席這個問題即可，但是，你現在卻是答非所問，浪費我們的時間！委員的質詢時間不多，你能否直接針對本席的問題回答？","簡署長慧娟：如果是由大型的壽險業來經營，當然就有可能會造成壟斷，所以我們也不希望有這種情形。"],["林委員淑芬：壟斷之後對於市場、對於服務的衝擊是什麼？","簡署長慧娟：基本上，可能就會讓老人照顧方面必須花費比較多的經費。","林委員淑芬：也就是錢要花得比較多，這是不是門檻？","簡署長慧娟：基本上，如果有抬高價格的情況，對於一些弱勢的老人而言就會比較辛苦。","林委員淑芬：你就是不敢講白！本席告訴你，品質與價格都會被壟斷，不賺錢的不做，而且服務的對象也都是經過篩選，因為價格就在那裏，相當於是一個門檻，窮人當然就進不去，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必須去尋求另一種被服務的途徑，請問，在你們針對長照體系研議開徵保險、研議機構的管理時，是否也研議過當市場被壟斷或市場有價格門檻的狀況下，那些中低收入者或弱勢者的服務要由誰來提供？針對這件事情，你們研議出來的方案是什麼呢？","簡署長慧娟：基本上，中低及低收入戶的這些弱勢族群……","林委員淑芬：我們對於低收入戶的部分倒是不擔心，因為國家會有相對的補助政策，但是，那些雖然未達貧窮線的門檻卻也無法負擔得起集團經營連鎖式服務的人卻是居多數，本席告訴你，以目前需要被照顧的老殘而言，除了有能力聘請外籍看護、有能力到機構安養的部分之外，有60%以上都是沒有能力的，這些都是主流，他們都是在家中由家人自己照顧得要死要活，甚至還去自殺！然而，這一群人在未來還是一樣會被篩選掉，既無法適用最弱勢的標準，卻也無能力負擔得起的狀態，我們該怎麼辦？","簡署長慧娟：基本上，中低收入戶在我們那個……","林委員淑芬：本席講的不是中低收入戶，而是那些負擔不起的……","主席：林委員，時間到了。"],["林委員淑芬：我們光是一個問題都還沒談清楚？","主席：沒辦法，因為今天……"],["林委員淑芬：你給的時間應該要久一點啊！"],["主席：再給你3分鐘。","林委員淑芬：其實，如果是3分鐘，根本就不必施捨給本席，因為3分鐘對人民而言也是不夠的。","主席：不然，你需要幾分鐘？"],["林委員淑芬：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才是最重要的事。"],["主席：大家都一樣。","林委員淑芬：重點不在於幾分鐘，而是在於問題能夠解決！","主席：好，3分鐘。","林委員淑芬：我們從來不曾有一次能夠從頭到尾的問完，而且這件事情她也沒有一次完整的回答過啊！"],["主席：好啦！繼續。","林委員淑芬：在你們開放商品化、營利化之後，簡單的講，未來就會變成照顧階級化，而國家就只負責給錢、給錢，個人使用的就到機構去購買，政府只給予個人補助，所以個人就只能到那裏去了？","邱部長文達：這個問題委員曾經提過，所以我們並未放寬任何對於……","林委員淑芬：本席講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邱部長文達：是，也沒有。","林委員淑芬：國家對於未來就是如此規劃，怎麼會沒有呢？"],["邱部長文達：沒有。","林委員淑芬：本席的問題是去國家化只給錢的邏輯豈不是與現在幼兒園的情況一樣？國家縮減公立的托兒所、幼兒園之後，再針對就讀私立幼兒園的學童補助5,000元，結果一般人負擔不起頂級的私立學校，最後只能就讀普通的私立學校，但是，普通私立學校的幼保人員勞動條件差，所以他們的流動性相當高，品質也是良莠不齊，然而，家長除了這條路徑之外，也別無其他的選擇，因為國家只負責補助5,000元，其他的一概不管，所以我們是沒得選擇耶！現在本席可以告訴你，未來的長照就會變成這樣，只給錢不給服務，只給錢而讓業者分食了所有長照保險費用之後，在品質上缺乏看管，而一般人也無從選擇營利之外的其他途徑。因此，本席現在要告訴你，不能直接先開辦長照保險，一旦長照保險開辦之後，那些具有資本、希望獲利的營利型業者立刻就能快速因應你們開辦的長照保險、立刻就能提供服務，但是，我們想要的另一種體系並沒有建立，一種只單純提供服務的社區型照顧，這才是我們目前所等待的！因此，現在最要緊的不是審查機構管理法，而是服務輸送體系的建立，有別於未來營利式服務的另一種體系之建立，而你們做到了什麼？你們的規劃在哪裡？","邱署長文達：我們現在規劃的長照服務網，甚至剛才提到的長照服務法，就是要建立服務體系的規劃……"],["林委員淑芬：你們沒有！","邱署長文達：事實上，對居家、社區也都有規定、規劃，並不是只有機構。","林委員淑芬：有關居家式服務，你們現在就只有做做樣子啦，居家式服務是這樣子嗎？","主席：好，謝謝林委員。","林委員淑芬：希望召委可以安排一個專題報告，專門來處理這個重要的議題，謝謝。","主席：好，有時間我來安排。","請林委員德福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上次質詢到藥價與健保制度健全之間的關係，部長還記得嗎？"],["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記得。"],["許委員添財：那你們有沒有去做檢討？","邱部長文達：有，我們有開會，我請署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黃署長說明。","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往年是每二年做一次藥價調查，已經調查了7次，從今年開始，我們有個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DET），如果超過的話，我們就會……"],["許委員添財：這個目標基本上是用哪些準則擬定出來的？"],["黃署長三桂：每年都要……"],["許委員添財：不可能是成本考量而已吧？","黃署長三桂：不是，因為藥品是醫療費用裡的一種，所以是跟著醫療費用協商的成長總額來連動的。","許委員添財：光是這樣而已嗎？這就是本席擔心的單一考量健保成本嘛！這樣的結果，因為價是上限，經過不斷的競爭，這個上限會被拉下來，價被拉下來後，對自然壟斷的大規模、具有市場壟斷性的醫院有利，也就是所謂大型的醫院，例如長庚，本席不是說長庚有問題，而是說這種大型醫院，因為會大量採購，所以會變成市場的dominator，如果有人跟他競爭受醫人數、競爭對他有利的因素，他就可以發揮主導、主控市場的地位，並不是完全壟斷，而是主控，是dominator而不是monopoly。","大型醫院是主要客戶，所以可以把價格壓低，藥商如果不賣藥給它，犧牲會很大，又因為它是市場用藥的主導者，它用什麼藥，健保局可能也會予以參考，而且因為價格被壓低，所以你們也會認為這是有利的，因此，你們就可能附和它，使它成為醫療市場的dominator，這樣一來，整個醫療市場的品質會降低，藥商不得不偷工減料，而賣出去的藥就成為流行藥，一般人會誤以為流行藥就是好藥，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因此將導致患者接受醫療的權利受損，也就是說，大型化醫院可能會對醫療市場造成扭曲，因為它運用了不當的主控者、主導者角色，我要詢問你們的是這個，但你的回答卻是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制，因為健保制度最令人擔心的是破產、入不敷出，所以你們會認為節省是對的，但有時候現在的不節省反而能使以後變節省，因為他們是利潤導向，又具有市場主導性、主控性，所以市場缺乏競爭性，表面上藥價降低是競爭結果，但事實上卻不是，而是惡性競爭的結果，惡性競爭的實質是這個市場被它所控制了，被它dominated，問題出在這裡，藥商敢怒不敢言，因為它太大了，只能順從它而不能得罪它，小藥商也只能跟著減價，就算不合成本、入不敷出也不得不賣，除非關門，而病患也沒有其他選擇，因為每間醫院都開這種藥，所以是劣幣驅逐良幣。","我知道這個很難，因為他們是慢慢的形成自然的主控，我說的這個你們恐怕也還弄不出來，要如何保障小規模醫院診所，使其與醫學中心這種大型、大規模醫院的市場分割，進行分別有效的區隔與管理？你可能會說同樣給付怎麼可以有優惠，但是對市場的健全發展來說，這是必要的，這就像我常說的豬槽理論，養豬都會釘個豬槽，一般來說，母豬生小豬可能是6胎、9胎或10胎，小豬的大小可能差很大，在吃飼料的時候，小隻的會搶輸大隻的，所以大隻的就長的比較快，而小隻的會越來越小，這時候，聰明的養豬戶就會弄個小豬槽，讓大隻豬的嘴放不進去，也就無法與小隻豬搶食，以保障小隻豬吃得到飼料的機會，這樣小隻豬也會慢慢養大，最後要賣錢時差不了幾公斤，我稱這為豬槽理論，這種養豬機制最後是成功的，若以此為比喻，大型醫院與小型診所的結構不一樣，市場競爭能力不一樣，但小型醫院有其優點，在質與服務上比較具有優勢，小診所不可能一天看診200個病患，其所熟悉的患者可能只有50人，但是服務會比較好，如果你們能給較多一點的給付，因為小型醫院品質好、用的藥比較好，病患回來看病的次數就可能比較少，生病的痊癒時間也會縮短，總體支出就不會增加，我說的是這個，有道理吧？"],["黃署長三桂：有道理。","許委員添財：但你們現在這種吃大鍋飯的方式好像沒辦法做到這樣，當初要設立這種大鍋飯的健保制度時，我就是反對的，從經濟原理來說是不能這樣做的，既然是社會保險，就不能讓它在沒有區隔、沒有規範下進行競爭，在吃大鍋飯的狀態下競爭，只會強者恆強、弱者越弱，最後整體機能就會萎縮，台灣醫療市場若是這樣下去，長遠來看應該是會萎縮的。以前台灣醫療水準在世界上來說是很高的，如果要求好的外科醫師還是要開這麼多刀才能賺到這樣的錢，雖然重要的刀開的很好，但不敷成本，醫院考量時就會亂開一些小刀，一些不該開的刀也因為收入考量而開了，有的大型醫院在開心臟、換腎很有名，外科收入很多、患者很多，大家都慕名而去，其實不應該去的，但卻讓它能因此而領到健保給付，我說的是這樣的問題，這個提供給你們研究改進。"],["邱部長文達：謝謝委員。"],["主席：請趙委員天麟發言。","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民眾向我檢舉，質疑是否有用國家的公家資源幫特定候選人宣傳，連勝文先生日前確定正式代表國民黨出馬競選台北市長，他在2月24日宣布參選台北市長，整個4月都在進行初選，期間經過民調及黨員初選，但這是政黨的家務事，並不是我關心的重點，我關心的是這二天有人在某財經台看到疾病管制署之前拍攝的腸病毒公益廣告，男女主角是連勝文及蔡依珊，選舉年到了，行政中立非常重要，因此民眾就向衛環委員會的本席提出反映，質疑怎麼可以用國家的公家資源幫特定市長候選人宣傳，我有去進行側錄，雖然WINNER財經台的頻道位置比較後面，但仍是線上播出的財經台，而該台一再的播放這個廣告，現在我就先讓大家看一看這段廣告。","（播放影片）","趙委員天麟：「提高警覺戰勝腸病毒」是好事，而且該廣告的署名是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表示這是以前的片子，現在是否請周代理署長說明一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代理署長說明。","周代理署長志浩：主席、各位委員。這支公益廣告是在民國97年拍攝，那一年腸病毒有將近400名的重症案例，疫情相對嚴重，而當年剛好連勝文夫妻的小孩誕生，社會對此也頗為關注，因此我們向他們兩人商量是否可為疾病防治拍攝公益廣告，他們兩人是滿熱心的來幫忙，並未收取任何費用。","這支廣告在97年委託播出後，98年後就沒有再委託播出了，至於公益託播的部分，在102年4月進行最後一次公益託播後，我們都沒有再主動託播，對於有部分媒體主動播放這支廣告，我們也有點詫異，他們為什麼會這樣做，我們會再去瞭解。","趙委員天麟：先前找連先生夫婦拍攝廣告，我沒有意見，雖然他們是政治人物家庭，但我對這件事情沒有任何意見。疾管署提供給本席的資料顯示，97年、100年、101年、102年，從網路、有線到無線台的託播，這些本席都有拿到相關資料，本席想要請你們去瞭解現在的情況，據代理署長方才的表示，102年4月是最後一次託播，是嗎？"],["周代理署長志浩：對。"],["趙委員天麟：不論是付費或公益性質的播放都沒有？","周代理署長志浩：我們只有在97年有花錢，之後統統都沒花過錢。"],["趙委員天麟：之後的都是公益頻道？"],["周代理署長志浩：是。","趙委員天麟：那也算是政府資源！周代理署長，你能不能幫我們去瞭解一下，畢竟這幾天都還有看到這支廣告，你現在的說明是連公益頻道的播放都沒有了，是嗎？","周代理署長志浩：我們最後一次的公益託播是102年4月，今年就沒有託播了。","趙委員天麟：但現在電視台有播放這支廣告啊，你是不是能夠去瞭解一下情況，是不是因為目前腸病毒又開始流行了，而下面有人不瞭解情況就拿去播放了，如果是這樣，而且沒有任何政治用意，就請他趕快改正，如果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純粹是電視台自己這樣做的，你們可否去函要求他們不要再這麼做了，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周代理署長志浩：好，我理解，因為這樣容易引起民眾的誤會，如果真的要託播，我們可以提供其他比較沒有爭議的教育短片，如果會引起大家誤會，確實是比較不好的。","趙委員天麟：所以你同意正式去函說明？雖然連先生先前因為公益而擔任代言人，但現在沒有播放這支廣告的計畫……"],["周代理署長志浩：公益的部分。","趙委員天麟：對，而他現在又是正式提名的台北市長參選人，有行政中立的問題，是否可以請電視台停止播出？","周代理署長志浩：好，我們會跟他們來討論，請他們儘量配合。","趙委員天麟：其實本席認為丁守中委員可能會認為自己很委屈，4月正在進行黨內初選，但有人卻用政府廣告來幫連勝文先生宣傳，會不會有人用其他經費去託播了，這是另一件事，我們會去另外瞭解，但起碼在公署部分，你們應該去函請他們不要再播放這支廣告了。","周代理署長志浩：我們會建議他們，並提供其他帶子，請他們不要再用這支帶子，媒體主動協助宣導腸病毒防疫是好事，但如果可以做得更好、更沒有爭議，我們會往這方面來做。","趙委員天麟：好，謝謝。","另外，今天上午的議程還有審查藥事法修正案，據我瞭解，政院版「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即將送進來審議，因此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就很值得來討論了。中藥商、中藥行是從中國大陸流傳到台灣的，等於是台灣承繼了從中國大陸來的文化，而且在台灣落地生根，形成台灣重要軟實力，這一點不可否認，從82年2月5日開始，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到底是日出條款還是日落條款就爭議不斷，你們實質上是將其當成落日條款的角度在處理，所以從82年2月5日之後，就沒有再發放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根據本席的統計，全國中藥商原本有1萬5,000多間，經過你們在這20年的行政操作與作為，已經大幅減少到只剩下1萬間左右，確確實實是逐步凋零，但在我們實際的生活與實務上，中藥行與中藥商在某種程度是非常專業、盡責的在社區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因此，每一屆都有很多委員與你們進行磋商，就以本屆為例，包括本席、劉委員建國、江委員惠貞、黃委員昭順等多位委員，透過公聽會、協商、座談會的方式與你們討論，而邱部長、許銘能次長也都曾提過，直接扼殺掉中藥商與中藥行並不是現在的政策目的，你們希望能夠輔導與處理，先前在江委員惠貞舉辦的公聽會中，許銘能次長也曾提到考慮要在103年1月1日發放臨時執照，但這也落空了，中藥修習課程是有在進行，但沒有正式的考選制度，所以也沒以用，到後來變成只有藥劑師、中醫師才能經營中藥販賣業務，過去擁有豐富經驗的老師傅、擁有多年販賣經驗的傳統中藥商，不管是父傳子還是師傳徒，全部都在這樣的規定中結束了，台灣的軟實力就要消滅在這樣的政策下，因此才會有這樣的修法案，這個背景應該是沒有錯的。","接下來本席要具體請教黃司長，過去我認為這是行政怠惰，法律中沒有中藥師的規定，而你們也沒有任何認證制度能產生中藥師，新加坡則確實有中藥師，除了國家考試多年沒有舉辦、沒有積極輔導中藥商、證照沒有規劃外，現在政院版又去頭去尾的讓中藥材商只能做中藥材的批發，他們變成批發商了，市面上的中藥行、中藥商全都要完蛋了，司長，這難道是你們多年來溝通的結果？本來以為修法是讓他們有一條路走，因為調劑權早就不討論了，現在只是販賣權的部分，但為何政院版仍然做出扼殺他們的決定呢？"],["主席：請衛福部中醫藥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怡超：主席、各位委員。政院版努力的方向除了批發外，零售、輸出及輸入等都是中藥材業者可以經營的事項。","趙委員天麟：但你們把丸、散、膏、丹、煎藥及中藥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的成方去除了，等於他們只剩下批發可以做了嘛！","黃司長怡超：中藥材業者與中藥材管理人員可以經營的業務包含水煎劑、丸、散、膏、丹等，只是不能大量製造，而是客製，針對幾十年、百年以上的中藥行及中藥從業人員來說，我們還是有尊重他們的傳統技藝，現在修法是讓他們在業務上能夠繼續執行，能有生計。","趙委員天麟：我們的修法就是不要再攪和第一百零三條是日出條款還是日落條款，對不對？"],["黃司長怡超：對。","趙委員天麟：那就不要徒增爭議，要澈底解決，好不好？"],["黃司長怡超：是。","趙委員天麟：因為政院版還沒有送來立法院，請你們先把草案提供給本席。","黃司長怡超：是，我們會後提供給委員。","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發言時間6分鐘。","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國保基金部分，勞保局委託研究報告顯示，國保基金可能在民國135年產生負數，也就是基金餘額將不足以支付當年度給付，我查了一下，其原因可能是納保對象的繳費情形太低，97年、98年到99年這三年的納保情況都未達6成，對於這種現象，你們有沒有什麼具體作為？"],["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說明。","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國保的納保率是百分之百，委員說的應該是繳費率，繳費率大概一直維持在57%左右，近幾年來比較低是一定的，因為早年開單出去的會有催繳過程，經過催繳後，早年的收繳率就會比較高，越是接近現在的部分，因為才開單不久，後續還需要很多催繳動作，所以繳費率會比較低，也就是說，趨勢逐漸下降並不是真的逐漸下降，這與催費有關，像健保也是一樣，如果去看健保欠費，早年的收繳率絕對比近年的收繳率高，這代表的不一定是逐年下降，而是與開單順序、催繳動作有關。"],["楊委員曜：你們現在的催繳情況如何？","曲司長同光：目前我們有用各種方式去強化催繳率，勞保局也有專案計畫，當然我們承認這些人可能有其特殊性，催繳回來的比例不是真的很高，但以整個社會保險的角度來說，目前將近6成的繳費率，與其他有辦國民年金的國家相比，並沒有比較低，日本也不到6成。","楊委員曜：因為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政府對國民年金保險財務要負最終責任，所以你們應該要儘可能的去催繳。本席先預告你們，我會提出預算的刪減提案，等到預算審查時，你們要有提出更具體的東西出來，因為103年光是辦理國保業務的政策宣導經費就超過4,000萬，如果每年都這樣編列，但是卻催繳不力，繳費情況也沒有提升，我覺得這樣宣導經費就是一種浪費！"],["主席：請勞動部勞保局羅局長說明。"],["羅局長五湖：主席、各位委員。每年催繳回來的錢……"],["楊委員曜：夠不夠4,000萬？","羅局長五湖：去年催繳的不是去年度該繳的錢，而是之前的欠款，大概就催繳回來30億，也就是說，催繳還是有用的，有催才有效果……","楊委員曜：我不是要你們不要催繳，而是要你們儘量去催繳！","羅局長五湖：這是有效果的，去年就催回來30億。","楊委員曜：這也算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障，這是應該繳交的費用……","羅局長五湖：其實如果他沒繳費，以後政府就不用付他錢，不見的對政府的財務會有影響，但是國民就沒有受到保障了，因為所繳費用比以後能領取到的錢少，所以繳費是有利的，因為這裡面還包含政府的補助，如果沒有繳費，政府就不會補助了。","楊委員曜：既然如此，你們就更應該努力去催繳。","羅局長五湖：對，這是很重要的。","楊委員曜：另外，有關醫師人力的問題，我們討論了非常久，根據預算中心的統計，目前衛福部所屬醫院的缺額達到所需人力配置的22%，部長，你們對這個有沒有什麼具體作法？"],["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請醫管會林執行長來說明。"],["主席：請衛福部醫管會林執行長說明。","林執行長慶豐：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衛福部所屬醫院編制的部分，我們有向人事總處爭取要讓缺額減少，今年目標是減少5%。","楊委員曜：要把缺額比例降低，你們就要補足人力，而不是把原有員額拿掉！","林執行長慶豐：對，要補足人力。","楊委員曜：補足醫師缺額的作法是要補人，而不是把額員刪除。","林執行長慶豐：是，對於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增加將近600多人。","楊委員曜：整體衛福部的缺額是22.45%，而離島的金門、澎湖缺額則都高達50%，對此，你們的想法是什麼？","林執行長慶豐：離島的所屬醫院也要達到今年所定的目標，26家所屬醫院都要依照當時我們與人事總處所談，要降低……","楊委員曜：離島醫療資源本來就很匱乏，離島與本島不同，如果本島部立醫院的醫師不足，民眾可以去其他私立醫院看診，但金門、澎湖、馬祖不一樣，如果地區醫院沒有醫生，他們就必須搭飛機外出才能看診了。","林執行長慶豐：沒有錯，委員，我們所屬離島醫院的院長今天都在，我們也都耳提面命的告訴他們，離島的醫療人力一定要優先補充、補足。","楊委員曜：要優先補充、快速補充，而且是確實補充。","林執行長慶豐：我們每個月會有個監測，看看醫院達到多少比例。","楊委員曜：最後，前天本席去參加澎湖護理師公會的活動，澎湖縣議會議長在現場提出一個想法，我答應他們要來委員會與部長做個探討，勞動節勞工有放假，但護理師節護理師卻沒有放假，議長的想法是用獎金來代替，如果從醫療品質提升計畫中來做這件事，部長覺得是否可行？","邱部長文達：我會再跟護理團體討論，他們的意見比較重要，跟他們討論後再來決定。","楊委員曜：我覺得這很合理，因為他們那天沒有放假，而你們又不讓他們納入勞基法，所以我覺得議長提議用獎金的作法是非常的好，你們回去研究，儘快給我答復。","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會討論。","楊委員曜：好，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早上已經宣告於1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處理臨時提案時就結束質詢，所以對於還沒有質詢者，本席就不予唱名了。","現在處理臨時提案。","1.","由於我國國保基金收繳狀況每況愈下，民國98年收繳率63.53%，99年收繳率59.02%，100年收繳率55.24%，101年收繳率已降至52.29%，國民保險自97年10月開辦至今，已經5年，長期以來收繳情況未及六成，長期恐影響國保基金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爰此，衛福部應儘速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以收繳率六成為目標，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提案人：蔡錦隆"],["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2.","鑒於食藥署新聞稿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使用之疫苗，且係屬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其藥品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另該衛教廣告內容係宣播帶狀疹感染之嚴重病狀，而未向民眾傳達施打疫苗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未就帶狀疹對民眾進行完整衛教，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是屬於「藥品廣告」。爰此，衛福部仍核准廣告播放，應查明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且應追究廣告是誰刊登及由誰來核准等事項，俾澄清社會大眾之疑慮。衛福部應於兩周內針對上述問題，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3.","有關皮蛇疫苗廣告違反《藥事法》藥品廣告一案，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衛福部本即應有的藥品廣告管制（監控）功用，為何第一時間未發覺？衛福部應即予檢討上開機制，而非將咎責責任推給藥商及代言人。又該廣告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那食藥署有定期辦理與六都開廣告聯繫會議，仍出如此紕漏，顯然聯繫及監控機制已失靈，衛福部難辭其咎，請就上述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於一周內向本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日上午關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審查，詢答部分已經結束，各位委員對上述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二日中午前以書面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案的處理，逾時不受理。"],["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排在哪一天？"],["主席：我們一定會事先告訴你。","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另定期繼續審查。","上午的會議到此結束，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下午的議程。"],["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主席：下午的議程是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現在進行逐條審查，進行第四條。"],["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及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為之。"],["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田委員所提出的第四條，在無心跳判定這個部分，因為心跳、呼吸停止本來就是醫療傳統死亡判定的方式，是不是要把無心跳判定寫在這個條文裡面，其實在登錄中心去年召開的兩次研商會議中有一些討論，在實務面是覺得如果把傳統死亡判定的這個依據寫在法條裡面，在整個醫療運作的時候不見得會符合個別案件的需要，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免納入無心跳判定的相關文字？"],["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在立法說明中已經寫得很清楚，新的馬德里宣言已經提到為了器官移植的腦死及心跳死亡的定義要用法律來定之，最主要是因為死亡是一個過程，哪個時間點算死亡、哪個時間點是藥物要介入的時間，這對器官的摘取非常重要。既然國際的馬德里宣言提到器官移植的腦死和心跳要用法律定之，那我們就把它訂清楚，副司長剛才說對一些個案會有困難，大概是什麼個案？"],["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無心跳判定本來就是一個醫療傳統的死亡判定方式，而腦死則不然，所以才必須在器官移植條例中特別訂定腦死判定以及相關的準則。根據登中實務的資料，無心跳死亡的器官移植是以腎臟的移植為主。在心跳停止這個部分，各國的判定時間從2分鐘到10分鐘不等，在登錄中心邀請相關的移植專家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確實是有一些共識，我們比較可以接受的是5分鐘，但這是在醫療實務上的共識，我們還是必須按照個案的情況予以彈性的處理，因為在實務面上，在國際也有以2至10分鐘去做判定，如果我們把它寫得很死的話，在法上定之對於一些個案的判定反而會有一些綁手綁腳的情形。","田委員秋堇：對不起，副司長說寫得很死，但是妳有沒有看清楚我的條文？我覺得條文已經非常寬鬆了，「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你們規定5分鐘就5分鐘，10分鐘就10分鐘，我並沒有寫在法律裡面，然後「及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為之」。本席都尊重妳剛才講的，但是既然馬德里宣言說要用法律定之，我們就把它寫在法律裡面，以後國外的學者專家或是醫界人士來台灣看到我們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他會覺得我們的法律有和國際接軌，這樣不是很好嗎？","王副司長宗曦：腦死判定有一個規定的程序，因為它畢竟不是一個傳統的死亡判定。","田委員秋堇：那個程序也是你們在寫，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對，但是……","田委員秋堇：我沒有寫怎麼樣才叫腦死判定，只有寫腦死判定或無心跳。","王副司長宗曦：對，但是無心跳判定這件事情，如果要一個規定的程序，我們究竟要規定2分鐘、5分鐘還是10分鐘？"],["田委員秋堇：對啊！所以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嘛！","王副司長宗曦：但是一旦規定下去，對一些個案來說，譬如2分鐘可能就太少了。","田委員秋堇：對，所以我後面才說器官的種類也要訂在這裡面，妳不要告訴我乾脆什麼都不規定，現在新的馬德里宣言就是要用法律規定，妳應該告訴我要怎麼修才不會對你們的執行造成扞格、困擾或是阻礙。妳剛才說寫得很死，我說沒有，是「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而且是依中央主管衛福部的規定程序來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種類。","王副司長宗曦：無心跳判定就是我們傳統的死亡判定，本來器捐就是死亡才可以做。","田委員秋堇：沒有，我不在母法規定要怎麼判定，要讓你們自己去規定這個程序，這樣不好嗎？","王副司長宗曦：基本上，無心跳就是傳統的死亡了，要去訂這個程序，還要去限制移植種類……","田委員秋堇：你們本來就有程序，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腦死是有程序。"],["田委員秋堇：那無心跳呢？"],["王副司長宗曦：因為腦死判定不是傳統的死亡判定方式。","田委員秋堇：妳剛才說在國際上有5分鐘也有10分鐘，對不對？那我們應該好好的來研究，我知道有些器官放太久會開始損壞，要器官移植會來不及。","王副司長宗曦：無心跳判定其實就是我們傳統的死亡，如果死亡這件事情都要在法上定程序來判定，在這個部分可能……","田委員秋堇：不然妳就乾脆說本席的立法說明是錯的，新的馬德里宣言沒有提到為了器官移植的腦死和心跳死亡的定義要法律定之，那我們就不用討論；如果我的立法說明是對的，那我們就一定要法律定之。我不在母法裡面做嚴格的規定，也不去討論幾分鐘，由你們去做程序的規定，而且我要求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的種類，這樣子在執行上有什麼困難？","王副司長宗曦：登中的副執行長在現場，是不是請她提供實務面上的看法？","田委員秋堇：這個一定要用法律定之，妳可以說怎麼修改會比較好，但是妳不可以叫我不要定。"],["主席：請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劉副執行長說明。","劉副執行長嘉琪：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無心跳的器官捐贈這部分，登中去年有邀請相關的醫院專家一起開會討論，因為在國外的作法也有一些差距，大家在討論以後，認為這是在病人過世之後才進行的捐贈，所以訂的是一個作業的指引，譬如這樣的情況是專門針對非腦死的病人來進行。另外，國外有的是心跳停止2分鐘後就可以進行摘取，有的則是10分鐘，考慮到器官的功能，我們台灣是參考美國的作法，採取折衷的方式訂5分鐘，如果要把它寫在法裡面，其實它和現行作業的差異並不是那麼大，差異就在這個病人不是腦死的病人，他可能是其他的疾病，沒辦法通過腦死判定，只能等他死了沒有心跳才進行這件事情，這和原本移植條例規定的病人死亡後捐贈是相符的。","田委員秋堇：對不起，妳這個東西又繞回原點，本席一直覺得我和你們的看法沒有不同，只是怎麼樣把它寫在法律裡面。我已經講了，要有一個母法授權你們去訂定子法，新的馬德里宣言也講得那麼清楚，一定要用法律定之，妳現在講了半天，證明我要寫這一條沒有錯，而且不會干擾你們的執行。","劉副執行長嘉琪：委員現在是希望我們把執行的方式訂得比較清楚明確，然後公告。","田委員秋堇：妳是不是再看一下我的條文？第四條是「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再者，「死亡以腦死判定或以無心跳判定」所以這個有給你們彈性，我沒有說一定要無心跳或者一定要腦死，兩個都可以，但什麼是腦死判定、什麼是無心跳判定，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規定的程序，而且我要求你們應該公告開放無心跳器官移植的種類，就這樣子。你們以前是沒有法律就自己去做，我現在用法律定之，你們就根據這個母法去做子法，讓你們更有法律的保障，也讓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更符合國際的規定，這樣哪有什麼不好？怎麼會討論這麼久？","王副司長宗曦：謝謝委員，我知道您的好意，不過從我們的角度看起來正好是顛倒的，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分為死後捐贈和活體捐贈，死後捐贈當然一定要死亡判定了才可以走這件事情，除非他是腦死，那就要腦死判定，所以只要無心跳就是死亡，就可以依法來做這件事情，所以也是以法律定之。現在如果要在第四條寫死亡無心跳必須要按照程序，醫界原來在做的東西全部要按照這個程序來訂，而且要公告開放為之，等於原來可以做的現在要等到公告後才能夠從事，雖然實務面上可能……","田委員秋堇：你們不是說討論的結果是5分鐘？你們自己都講5分鐘了，這個還需要長篇大論的討論嗎？","主席：這一條先保留，好不好？","田委員秋堇：英國和荷蘭都已經開始在推無心跳，占了器官捐贈的三分之二，成效非常好。"],["主席：主席已經裁定本條保留。","進行第六條。"],["楊委員玉欣等25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段落：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段落：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意願註記，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但死刑犯於判處死刑後所為之書面或遺囑捐贈不包括在內。","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應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應會商戶政單位或監理單位對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申請或換發健保卡、駕照或身分證時，詢問其器官捐贈意願並註記於健保卡。","主席：針對本條，楊委員玉欣等提出修正動議。"],["提案人：楊玉欣　　徐少萍"],["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楊委員的修正動議，在第二項中間「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稱健保卡……」，那個「稱」可能是一個贅字，其餘沒有意見。","主席：對修正動議沒有意見，那麼對田秋堇委員等提案第六條呢？","王副司長宗曦：田委員版本的第六條第五項牽涉到戶政單位和監理單位，是不是同意在換身分證或是駕駛執照的時候來做這件事情？至於健保署的部分，黃署長有提供修正的文字，基本上黃三桂署長願意支持這件事情。"],["主席：那第一項第一款呢？即「死刑犯於判處死刑後所為之書面或遺囑捐贈不包括在內」。","王副司長宗曦：其實行政院版在討論的時候，有關於死刑犯這個文字要quote進去的部分，我們先前有開會討論過，有找一些人權團體和宗教團體做比較廣泛的意見交換，同時也搜尋了世界各國的立法例，確實都沒有把死刑犯的這些文字入法，所以我們建議這些文字不要在法上呈現，是不是可以請田委員同意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宣示我們不會做這個部分？其實從去年開始，我們的移植醫師和各家醫院都按照世界醫學會的宣言，基本上都不會從事死刑犯的器官移植工作。"],["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經過國際調查，在中國是有這種狀況，犯人被處死之後，他的器官被拿去販賣，所以人家會擔心這個人犯的罪不一定大到必須判處死刑，但是可能因為販賣器官的利益誘惑而造成死刑判決的泛濫。死刑犯一定是在非自由意志的狀態之下被監禁，雖然他的書面或遺囑說他願意捐贈，但是不是出於他的自由意志，可能是搞不清楚，所以把這一條寫進去。所以，在國際上也認為死刑犯的器官捐贈不要接受比較好，就為了防範我剛才講的那種恐怖的故意判決。我的意思是，你們說不用寫進去，但是本席記得前不久有一些死刑犯願意捐贈器官，本來都stand by了，但後來我們都不敢接受，既然沒有寫進去一樣不敢做，那為什麼不把它寫進去呢？"],["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醫界不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去follow世界醫師會的宣言，但它是一個宣言的形式，所以普遍都不做這件事情，在執行過程中確實有一些人權上的考量。至於法的部分，我們去看了世界各國的立法例，沒有一個國家把死刑犯不可以去做這件事明文的寫在法上，所以我們建議不應該把它寫在法上。","田委員秋堇：但是我們也不會去接受死刑犯的器官，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對。","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就不接受，所以沒有法也沒有做，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對，其實我們不會做。","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人被判死刑，他的五臟六腑都非常好，他的父親或母親或是家人需要器官移植。我告訴妳，今天有一個衛福部的官員提醒本席，如果是他的親人就沒有買賣或是利誘的問題，我本來還想這一條應該修正為五親等以內不受此限，老實講，本席非常了解那些病患眼巴巴等不到器官然後含冤而死的痛苦，包括家人的痛苦，那死刑犯願意捐器官給自己的家人，竟然還不准他捐。因為現在沒有任何法律的規定，所以什麼都不敢做，即使他要捐給家人，你也不敢接受。我是說如果把這個寫進去，我們反而可以寫他五親等之內不受這個約束，他一輩子愧對父母，在他走之前搞不好還能回饋他的家人，我覺得這可以生死兩相安啊！妳說世界各國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我們不寫進去，但是本席覺得這樣的規定反而讓我們有一個討論的空間。","王副司長宗曦：剛才委員提到死刑犯在幾親等之內從事器官移植，其實五親等之內的活體捐贈本來就可以依法去做，我們並沒有限縮死刑犯進行親屬移植的權益，我們還是保障他的權利。","田委員秋堇：妳的意思是他在槍決之前做就沒有這個問題，是不是？","王副司長宗曦：對，活體捐贈譬如肝臟捐贈或是腎臟捐贈，如果他符合法上所規定的要件，其實他還是可以來做。","田委員秋堇：那我問妳，死刑犯對親屬可以活體捐贈，是不是？對別人就不行。","王副司長宗曦：死刑犯除了人身自由以外，他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其他人是有同樣權利的，譬如在活體捐贈這一塊，他可以捐贈的親屬範圍是一樣的，我們並沒有限縮他的權益。"],["田委員秋堇：但是他要活體捐贈給五等親以外的人就不行？","王副司長宗曦：對，這個部分不管是不是死刑犯都不可以。"],["田委員秋堇：蘇委員好像有不同的看法。","主席：我們要限制時間，要不然討論不完，發言時間3分鐘。","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在弄世界醫師會的赫爾辛基宣言和馬爾他宣言，大家注意聽，現在台灣在做器官移植的醫院和醫師不敢接受死刑犯的器捐是因為怕被處罰，譬如我們投稿到海外的醫學期刊，馬上會被reject，我們要去一些醫師會或醫學會present也會被reject，也是被退件，都被退、退、退，甚至在IRB方面也會被退，就是倫理方面也會被退。所以，台灣在死刑犯的器官移植方面真的是受中國政府的池魚之殃，有人懷疑他們在做器官買賣，連帶的認為我們執行死刑也有可能會牽涉到器官買賣。再者就是認為死刑犯在生前所簽的同意書不是在自由意志下簽的，所以這兩、三年都沒半個醫生敢做。實在很可惜，前幾天有5個死刑犯執行槍決，一個死刑犯至少可以造福10個人，可以移植的器官包括兩顆眼睛、兩顆腎臟、心臟、肺臟、肝臟、骨頭、皮膚和胰臟，真的是太可惜了，5個死刑犯至少能造福50個人。","田委員剛才講的是一個突破，如果能夠在附帶決議或是在註記這邊寫死刑犯可以捐器官給他的五等親，他寫的同意捐贈書是有效的，那是一個大突破，這樣對於執行器官移植的醫師和醫院反而是一個保障。另外，我要請問副司長，死刑犯還沒有執行死刑之前，他是好好的，他要活體捐贈給五等親，譬如捐一顆腎臟或是活體捐肝，如果他同意而且醫院也要執行，那是不是可以執行？這倒是一個好的idea，至少我知道沒有死刑犯在執行死刑之前做活體器官移植，所以這也是一個突破點。"],["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好像先前有一個獄友，他可能不是死刑犯，但是他確實有捐一顆腎給他的親屬，這個因為有人身自由的問題，所以基本上要矯正署這邊同意，也要符合各項要件，譬如他的親等要在限制範圍之內，而且必須經過醫學倫理委員會去評估他的身心狀態等，這些都ok的情況底下才可以做。","蘇委員清泉：剛才田委員說到死刑犯的身體都好，在他的五等親內也有親屬等著要器官移植，譬如腎臟病或是肝硬化、肝癌，如果能夠在註記上面寫清楚，讓醫生和醫院敢放心的去做，這是好事情。","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表達意見，假如可以是要怎麼寫。"],["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只要被判處死刑以後就不行。"],["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我們的矯正業務，矯正署今天沒有人員列席，對於死刑犯的部分，可能不會同意讓他出去做，我不是很肯定，因為這是矯正署的業務。"],["主席：把它釐清好不好？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席第六條的立法說明中已經談到國際移植醫學倫理的標準是排除任何人在判處死刑後所為之書面或遺囑捐贈，我覺得判處死刑以後他說要做活體捐贈，這個搞不好在國際移植醫學倫理也會出問題，所以這應該要弄清楚。國際上甚至是反對死刑，甚至認為應該全面廢除死刑，但是我國的現況是有死刑，所以我們在討論是不是應該讓死刑犯至少在死前能夠報恩，如果他有親屬等不到器官捐贈，這裡面沒有利誘的問題，也沒有威脅的問題，而如果完全不規定在法律裡面就什麼都沒得談，你現在就敢做而不敢寫在法律裡面，所以死刑犯要捐器官給他的家屬也都不行，會變成這樣。"],["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就法上的話，死刑犯和一般人一樣可以有五親等親屬的活體捐贈。"],["田委員秋堇：但是剛才蘇委員已經講沒人敢做嘛！"],["王副司長宗曦：現在唯一不同就是人身自由的部分……","田委員秋堇：根據世界移植學會及世界醫學會的規定，沒有人敢做嘛！妳說我們的死刑犯有這個權利，但台灣的醫生沒有人敢做嘛！蘇委員，副司長說死刑犯和一般人具有同樣的權利，問題是你剛才發言就說沒人敢做，根據世界移植學會和世界醫學會，沒有人敢做嘛，妳現在好像在和我繞圈子。","王副司長宗曦：我可以解釋一下嗎？其實程序是不一樣的，在活體移植這個部分並沒有疑義，現在是死刑犯在執行死刑的過程當中……"],["田委員秋堇：真的嗎？他被判處死刑以後還可以做活體移植？"],["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這個要查。","王副司長宗曦：現在是在死後捐贈的部分有一些人權上的疑義，因為執行的是槍斃，槍斃之後如何判定腦死，這是整個過程的問題。至於活體捐贈這一塊是沒有問題的，沒有人權上的問題。","田委員秋堇：這一條保留，我們再好好的討論死刑犯的活體捐贈。"],["主席：第六條保留。","進行第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段落：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段落：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成年人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配偶，應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受移植者於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受移植治療者，不在此限。","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田委員秋堇等26人等提案條文：","第　八　條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一、捐贈器官者應為二十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二、經捐贈者於自由意志下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三、捐贈者經專業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並提經醫院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四、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或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醫院從事活體器官移植手術應設立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院內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成年人或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十八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得捐贈部分肝臟予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腎臟之待移植者，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五親等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前項器官互相配對、交換與捐贈之運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第十條之一第二項之專責機構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田委員版本和院版的差別，包括在各款規定裡面多了一個主詞「捐贈器官者」；在第一項第三款裡面，我們是用「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田委員認為應該更清楚的用「醫院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在第四款除了「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田委員版本還加了「或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田委員版本在第二項還增加了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一些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以及性別比例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外，在倒數第二項，腎臟之待移植者的群體配對裡面，並沒有敘明腎臟待移者沒有在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捐贈者的時候才可以進行組間的配對。","關於田委員版本和院版的差別，依部裡的想法，在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裡面，其實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現在運作各方面都已經相當完熟，是不是不需要再另外成立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在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來進行就可以了，以避免有疊床架屋的疑慮。在田委員版本第四款的部分，「或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因為這個實在是相當不明確，而且我們也很難去規範會不會有人因為想要獲得器官就先做緊密的關連，這個確實很難認定，而且沒有法令的依據，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先不要放進來。","至於在醫倫委員會的比例部分，其實在原來我們授權的子法—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裡面就有相關比例的規定，所以我們建議不需要把相關文字放在母法裡面。另外，倒數第二項組間配對的前提，我們還是希望採用院版，就是前面加一句腎臟之待移植者未能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才可以進行兩組以上的組間配對。","主席：以行政院版為主，各位有無意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認為除了醫院的倫理委員會之外，我希望有一個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因為我們未來器官捐贈會擴大。老實講，現在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已經很忙，之前審查安寧緩和條例時，就發現倫理委員會要做的事情滿多的，我覺得有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沒什麼不好，讓這些對器官移植有專精、對世界上各種器官移植的法律規定，包括技術、倫理，我認為應該會對器官移植的倫理國際化有幫助，我們好不容易有修法的機會，我希望每一次的修法都能夠讓制度更完備。","至於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因為是在國外已經有那種利他型、沒有血緣關係的器官捐贈，例如英國，我在上次大體詢答時也都提出來了，部長也認為這種利他型的器官捐贈應該考慮。我會寫「個人緊密關連」，事實上，所謂利他型沒有血緣關係，有時候根本就不認識，在英國就有一個男孩子等待腎臟移植，如果等不到腎臟就只能活一年，有一次他認識一個女孩子，他就開口拜託那個女孩子捐一個腎臟給他，那個女孩子也就真的不顧家人反對而捐給他，他們本來也沒那麼熟，不過後來結為夫妻，這當然是一個緣分。不過個人緊密關連者，因為我們現在有很多人是同居關係、同志關係的夫妻，但是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都還沒有受到那麼好的保障時，你規定五親等以內，他可能在感情上非常願意捐給他，結果就發生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所以我才會寫「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至於個人緊密關連者在子法要怎麼訂定，我們都可以來討論，但是把它放進去的話，我認為可以呼應我們現在新的社會型態。以前早就有了，只是我們讓它地下化、也不承認，現在大家都願意承認、願意接受，應該補這個漏洞。因為他不是配偶，我們法律上不承認他們是配偶，兩個都是女的或兩個都是男的，或者根本只是同居。我也看過那種家人都不在身邊，例如都在國外，隔壁的鄰居對他非常照顧，已經形同家人，但是在法律上完全不被承認，像這種的情形，我認為現在都應該一併考量，所以行政院版本是不是考慮納入一部分我的提案條文，讓它更周全。","主席：對於田委員講的部分，我覺得可以考慮，滿好的，這是滿新的，事實上也存在這種關係，但是要如何認定，會不會因為這樣的規定而衍生出作假的情形或者買賣？","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聽到田委員的版本第八條要不要再設計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的部分，現在是由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田委員的意思是說這邊可以納入一些相關專業人士，但是我看到條文提到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以上，但是人數不可能毫無限制到十人、十一人、十二人，應該就在五到七人左右，這裡面要有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院外人士，而且這裡只提到法律專家，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納入移植相關的醫學專業人士，顯然這部分有出入。田委員剛才講的部分其實說服我了，但是我看到條文並沒有說一定會納入，當然，你可以說他可能是社會公正人士，我們可以再條列進來，我的意思是說，我們這個部分要不要一邊討論又一邊發想？","另外，對於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如果我們現有的民法、刑法有關親人之間的定義還沒有變化之前，我認為不宜現在就放進去，否則這個地方一定會是缺口，什麼是「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我覺得司法單位應該出來說明定義，何謂明顯？何謂個人緊密關連？因為親屬是很好證明的，血脈關係很好定義，但是什麼是「明顯的」、「個人的」？只要上了媒體，證明這個人和這個人非常親密，但是沒有婚姻關係或血親關係，那就很難定義。況且媒體上高曝光的那些人是真的還假的？例如碧昂絲，我們都認為她和先生很好，哪知道昨天小姨子揍她先生的時候，他連反抗都沒有，人前一個樣，人後一個樣，所以何謂「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我覺得這部分認定有困難，雖然是立法的創新，走在前面，但是顯然我們民法並沒有放寬，是否現在就要放進來，我個人比較質疑。","另外，醫院普遍設有醫學倫理委員會，要不要再設一個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我覺得這部分要更嚴謹一點，因為我看條文裡面也沒有寫一定要專業人員。而且國內移植這塊不高，比例其實不高，請教副司長，每年總數大概多少？"],["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在活體的部分，腎臟將近200例。","江委員惠貞：你告訴我有多少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有多少這方面的行家？也不多啊！也就是說，事實呈現這方面的專業或實質醫學職業的可能也有限。"],["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八條的部分，第一，有證據顯示與受贈者具有明顯個人緊密關連者，其實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社會同居在一起的人滿多的，另外，同志的部分，他們也在爭取同志的結婚權，但是在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前，他們是想結婚卻沒辦法結婚。但是今天當兩個人非常親密生活在一起，有一個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他的家人不願捐贈，或者他沒有家人或遠在外面等等，跟他一起生活的其實已經同居伴侶很久了，他願意把他的器官一個腎捐給他，為什麼不可以？剛剛主席也說我們應該體察現在的時勢，我們今天修改法的時候，應該要體察時代的脈動。在前一陣子討論同志婚姻合法化的議題時，我們也看到很多同志走上街頭，他們要求的除了社會諸多權利以外，還有婚姻權，但是在婚姻合法化之前，我們看到很多規定都要配偶，可是他們不是配偶，但是形同配偶。另外，現在很多年輕人沒有結婚，但是同居在一起，甚至同居一輩子的都有，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開放。","再者，剛才提到已經有醫學倫理委員會了，為什麼還要設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因為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一定比醫學倫理委員會更小，更集中在從事器官移植的醫師，而醫學倫理委員會要管的範圍其實滿廣的。剛才有人擔心，這個規定通過之後，所謂明顯親密關係會不會被濫用？事實上，不是只有這款就可以，前面還要經過專業的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確認其條件適合，還要經過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我覺得如果要更專業的話，器官移植倫理委員會會更專業，所以我覺得依照田委員的版本會比較適合我們的需求。"],["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尤委員和田委員講的都很有道理，但是誠如衛福部所講的，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這該由誰認定？當然應該由移植的單位來認定，問題是他在認定的時候，如何認定他們具有明顯密切的關連？所以在執行實務上可能會造成困擾，萬一他認定有問題的話，有沒有責任的問題？因為前面規定要五親等內的血親和配偶，我們照這樣的限制，後面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前面這個限制就沒有意義了。"],["主席：第八條保留。","王副司長宗曦：報告委員，本條如果保留的話，可能會讓很多人失望，因為第八條有組間配對這件事。"],["主席：進行第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注意捐贈者之健康安全，並以可理解之方式向捐贈者及其親屬說明手術之目的、施行方式、成功率、摘取器官之範圍、手術過程、可能之併發症及危險。","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捐贈者於捐贈器官後，有定期為追蹤檢查之必要時，移植醫院或醫師應協助安排。","主席：針對第九條，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完全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施行器官移植之醫院，應每六個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及格式，通報下列事項：","一、摘取器官之類目。","二、捐贈者及受移植者之基本資料。","三、受移植者之存活狀況。","四、移植器官之機能狀況。"],["段落：摘取器官及施行移植手術之醫師姓名。"],["五、摘取器官及施行移植手術之醫師姓名。"],["段落：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病人至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準用前項規定完成通報。"],["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申請程序、核定之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施行器官移植之醫院，應每六個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及格式，通報下列事項：","一、摘取器官之類目。","二、捐贈者及受移植者之基本資料。","三、受移植者之存活狀況。","四、移植器官之機能狀況。","五、摘取器官及施行移植手術之醫師姓名。","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病人至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院並應準用前項規定完成通報。","主席：針對第十條，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完全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十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條之一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條之一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醫院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院詢問捐贈意願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四項是規定「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而田委員版本是「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也就是說，如果把「得」改成「應」的話，就必須主動詢問每一個家屬，如果醫院的醫護人員或是社工人員沒有問的話，那就要設罰則吧？是不是這樣子？如果這樣做的話，以我們現有的倫理、民俗、國情來說，這樣適合嗎？雖然這樣做可能會增加器官捐贈的數量，可是問題是如果改成「應」的話，以後如果有快要往生的病患，可能會有醫護人員表示今天不要輪值這一班，因為如果輪值這一班卻沒有主動問的話就會被罰，但是現在的社會好像還沒有進步到這種程度，或是大家的觀念可以開放、接受到這種程度。所以本席建議還是按照現行條文，好不好？我們以院版的條文通過可能會比較合宜，是不是可以這樣子？否則醫護人員的壓力真的很大，因為只要沒有主動問就會有罰則，但是我們現在的社會好像還沒有辦法接受到這個程度。以增加器官移植來源來說，這是一個手段，但是目前看來可能還不太適合，所以大家應該要謹慎一點，免得造成醫護人員的困擾，不然的話，到時候醫院可能不只是血汗醫院，還是恐怖醫院，沒有人敢去做這個工作。","主席：本席也贊同把現行條文的「得」保留，至於田委員版本的詢問器官捐贈意願，我們都是……","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如果沒有這個部分，就沒有那個規定，沒有第四項的改變就沒有第六項。","主席：我們原來是用勸募的方式，現在「勸募」兩個字是不是要修改？","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先說明，我提出這一條是沒有罰則的，我們把「得」改成「應」，事實上是一個宣示性的意義，希望我們醫療體系的從業人員更加重視器官捐贈的勸募和意願詢問，因為這部分必須從詢問開始做起。在我們臺灣，老實說我們的器官捐贈比例非常低，為什麼？這是因為我們漢人有全屍的觀念，那個觀念是根深蒂固的，但是事實上，器官捐贈是一個功德，如果從功德這一面來說，這就和割肉餵虎、捨身救人一樣。事實上，這是一個觀念，你必須不斷的說，有些人是這樣的，他可能願意捐贈，但是如果沒有人問他的話，可能他一直到死都沒有表示，就直接火化或是埋葬；如果有人問，他可能會慢慢的思考，或許有一天他會願意這麼做。本席覺得醫院的醫療人員應該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這詢問的方式和程序就由我們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席也知道開這個口滿困難的，但是不由醫院的醫療人員開口的話，要由誰開口？你不能在路上隨便攔人，也不能叫老師或是里長去開這個口啊！只有醫院的醫療人員比較適當，由受過訓練的人去開口詢問，這個程序就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席的意思是說，因為行政院版本是寫「得」，如果是「得」的話，大部分的醫療人員就會逃避，根本連問都不問，所以本席覺得如果能改為「應」，因為沒有罰則，即使你不問，我們也不會去動你、碰你，這只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就是讓他們知道自己有這樣的義務。本席要告訴大家，當時要訂定兒少法的時候，因為早期大家都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你在家裡打小孩，誰敢去管？誰敢去護小孩？後來是怎麼規定的呢？當老師、醫護人員發現這個小孩有可疑傷痕卻不通報的話是有法律責任。本席遇過一個護士向本席開玩笑的說，小孩又不是我們打的，為什麼我們會有法律責任？但他們就是有法律責任，因為他們是最有可能發現的人。","今天要請大家再慎重考慮一下本席的用心，本席的用意是如果不由醫療人員開口，有些人可能一輩子都不可能接觸到器官捐贈體系，他不會開始去想，也不會踏出第一步，說不定他有這個心，只是從來沒有人問過他，所以他也不知道原來這樣做會有這些好處。像我們行政院版本的規定，如果你可以捐贈器官，當你的家人有一天需要器官捐贈時，當初接受你捐贈器官的人，他的家人就可以捐給你的家人，這就是一個誘因。就像我們以前推廣捐血一樣，以前大家哪有可能捐血？連理個頭髮都不行了，因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還談什麼捐血！但是現在捐血已經不是問題了，所以本席覺得這是需要教導、教育的，謝謝。"],["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器官捐贈這個議題，本席認為剛剛田委員把這個部分和兒保的議題放在一起，這樣的比喻好像不太一樣，因為屬性是完全不相同的。本席認為以器官捐贈來說，因為我們是從鼓勵的角度來做，而且還有一些推廣的活動，例如我們有所謂的器官捐贈卡，所以其實它可以透過另外一個面向去做，例如以鼓勵的方式進行，因為你要影響的是觀念，要從觀念改變起，他才會有意願，但你今天好像是強迫醫療人員非得做這件事情不可，事實上關鍵並不在他們。","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沒有，沒有強迫啦！","王委員育敏：「應」其實就是一個強迫的概念，「得」就是他們還有選擇性，如果以剛才田委員所說的「應」根本沒有罰則，那實質上的意義就等同於「得」。如果是「應」，你覺得應該要強制去做，那就要配相對的罰則，如果不是這樣的概念，應該用「得」就好。因為本席剛才在財委會開會的時候也碰到一個條文是同樣的狀況，大家在討論的過程當中認為「應」就是要搭配罰則，如果不是的話，其實這個「應」就等同於「得」的概念。","本席覺得這個部分是可以去推動的，就是應該去推動、鼓勵醫療人員，但不是用強制性的方式。剛剛田委員舉的兒保概念，它就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所有的通報都是強制性的，它有相對應的罰則。如果不是要用這樣的做法，本席也主張按照政院版的規定，我們可以用「得」，但是我們也可以多鼓勵、帶動這樣的風氣，這個部分可能比較重要。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原來的「勸募」應該改成「詢問器官捐贈意願」，本席認為這樣的用語比較好。另外，有關「得」和「應」的用語，剛剛王委員說「應」就一定要有罰則，其實也不見得，像我們民法規定子女應該孝順父母，但是後面也沒有罰則。這裡的「應」是沒有罰則的，這樣做到底有什麼意義？其實這個部分就是要課以醫療人員義務。當然，我們現在一直以各種方式鼓勵，例如發器官捐贈卡等等，可是事實上你們也可以看到，雖然已經行之多年了，但是卻沒有成效。所以這裡這樣規定，希望醫護人員主動去詢問這些人，因為醫院最清楚哪些是潛在的捐贈者，如果病人是生重病，器官都已經不行了，當然也不可能捐贈，因為醫院、醫療護理人員最清楚潛在的捐贈者是誰，所以由他們主動去問病患家屬，當然他們的態度一定要非常誠懇，否則一定會被趕出來，詢問的方式就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訂定，包括態度和詢問的方式等等。","本席覺得這比用「得」來得好，事實上我們也知道，以「得」來規定的話根本就沒用，沒有人會做，但是這部分如果改成「應」的話，它的強度就會不同。如果後面沒有罰則的話，其實並沒有要求你要百分之百做到，或是如果你沒有做就會被罰，但至少這是在告訴你，你可以去問一下，也許在這中間就會產生差異，因為你有問就有可能，但是如果連問都不問的話，根本就不可能。本席覺得那個強度還是介於用「得」和有罰則之間，所以本席建議其實可以採用田委員的版本，謝謝。"],["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灣需要器官捐贈的人真的非常多，但是捐贈的量真的非常少，你看現在排隊的人多到這種程度。這裡寫的是指潛在的病患，這些潛在的病患可能會有一些可以用的器官，如果用「應」字，本席認為是可以的，但是不要有處罰性，就是採用「得」的概念；如果要用「應」的話，就不要定罰則。如果用「應」的話，醫護人員就會有一定的責任，因為我們一般人不知道哪個器官是可以用的，而且每個病患的狀況都不一樣，如果用「應」，但是採用「得」的概念，就是不設處罰，這樣醫護人員就有義務要提一下，但是我們不強制，因為用勸募的概念就不會有處罰的意思。","本席認為臺灣捐贈的器官已經少成這種程度，如果能用道德勸說的方式，或者醫護人員可以做一些說明，就像捐血一樣，如果你去捐贈，將來家屬或直系血親有需要的話，當有人捐贈這種器官時，他們可以優先取用，本席認為這樣很多人都會願意捐贈。不管是「應」或「得」，如果用「應」可以提高效益，但不要有處罰的罰則，用「得」的概念就好，本席認為這樣效益可能可以提高一點。","行政院版本用「得」字，坦白說，很多人不願意添加麻煩，因為我們臺灣人的概念是死者為大，有一些人根本不願意捐贈，如果你一提的話，好像對家屬很不敬，或許還會被罵，這些狀況都有可能發生。所以，如果不用「應」的話，有哪一個醫護人員會主動向家屬提要不要捐贈的問題？如果用「得」字，本席覺得過於保守，如果我們可以不設罰則，但是讓醫護人員有這個義務要去勸募或者告知家屬的話，本席認為改為「應」字未嘗不可。","總之，大家都是為了讓法令能夠周延，只要法令越周延，對大家就越有利，因為每個人都有機會受益，家屬也有機會受益，畢竟可用器官浪費掉是很可惜的，如果能夠要求進行勸募，透過醫護人員的解說讓家屬更為了解，本席覺得對社會是有幫助的。以上淺見供各位參考。"],["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這裡只是一個宣示意義的話，對於器官捐贈，本席先申明，本席自己是願意捐贈器官的，也和家裡的人討論過這件事情。本席不是反對器官捐贈，而是你們為了增加器官捐贈的來源，就認為它是一個義務，要讓醫院的醫療人員負擔，那是一個無比沈重的負擔，雖然你說這只是一個宣示，但是你們應該問問這些人，他們不一定有意願這樣做，或許你認為這樣做是好的，可是就像本席常常舉一個例子，我很會炒菜，尤其是我最會炒米粉，而且這些炒米粉的料還是有助於孩子健康，所以我有義務要告訴他，要他把這些米粉吃下去，否則你就會不健康，但是小孩子還是不吃啊！為什麼？因為他還有別的選擇，他可以吃別的東西。當然這個類比不見得是那麼恰當，但是你認為是好的、是有功德的事情，應該要看整個社會的氣氛是不是有推動到那個程度。","就像我們當初推行戴安全帽，本席的印象好像已經推行了二十幾年，你現在叫大家不戴的話，大家可能還會覺得不好意思。可是在以前呢？就算打死都不肯戴，即使是要罰錢，你也不見得願意戴，為什麼？因為那時候的氣氛還沒形成，對不對？部長，本席記得那時候你也在推行戴安全帽，對不對？希望能保護頭部，你看這個政策推行了二、三十年，現在形成這樣的社會氣氛了，大家也不會有不同的意見，後來這個規定通過之後，大家覺得其實戴安全帽也有不同的美感，因為安全帽可以做不同的設計，甚至安全帽也可以是一個很時尚的東西。","反觀現在的問題是，器官捐贈連風氣都還沒有形成，你就要讓醫療人員負擔這個「義務」，雖然沒有罰則，但卻是無比沈重，或許可能連他自己都不能夠接受器官移植，如果連醫療人員都不能接受，你還叫他去詢問病患家屬，這樣是不是也會違反他的宗教信仰？或是會有個人因素等等問題？你們要不要去了解一下醫療人員的想法，如果現在已經有這樣的風氣，他們可能會覺得這是國家共同的國情、信仰，不只是他個人的宗教信仰或堅持的問題。我們要不要對這方面先了解一下，這部分要不要走得這麼快，馬上就把「得」改成「應」？而且本席剛剛聽你們說這是沒有罰則的，如果沒有罰則，其實和「得」是一樣的效果。"],["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王育敏委員可能誤解本席的意思，本席絕對不是要用強制性的方式，所以本席一再強調沒有罰則，蔡錦隆委員已經了解本席的意思了。本席剛剛為什麼提到兒少法？就是如果要形成社會風氣的話，需要有人去推動，從以前的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到現在有家暴法、保護令，老師、社工、醫護人員有舉發責任，這個制度是怎麼建立起來的？剛剛說到氣氛，如果要形成社會氣氛，並不是什麼都不做，這個氣氛就會自動跑出來，要有人默默的做、一步一步的做才有可能形成。今天我們好不容易有修法的機會，因為都沒有罰則，不管寫「應」和「得」都一樣，那為什麼不寫「應」呢？這對我們政府是加分的，因為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樣做比去廟裡添香油錢還好，如果醫護人員能勸募到有人願意捐贈器官，你也有功德，對不對？以前誰敢談生前契約？但是現在可以在電視上播廣告，他們告訴你，如果你有準備，老了以後子孫也比較不用煩惱等等，這些都可以大剌剌刊登廣告了，這個部分就是國家對這個議題所做的積極宣示，對不對？","如果醫護人員不說，那我們要找誰去說呢？要公務員去說嗎？或是找老師去說？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醫護人員經常面對生死，所以你們最有辦法知道，本席甚至覺得除了主動向病患家屬說明之外，搞不好也可以向個人詢問，說不定個人看的開，反而是家屬看不開，這些本席認為我們都可以討論。本席說一件事情，紅綠燈有一個燈號是一直都紅燈，這個永遠不變的紅燈要做什麼？就是要提醒大家，本席這個「應」就和那個一直是紅燈的警示標誌一樣的意思。雖然沒有罰則，但是當你看到紅燈時，至少會不自主的停下來，然後再接著往前走，這樣規定的意思就是雖然我們不罰你，但這會是一個警示，醫護人員看到之後會思考一下，至於你有沒有做，我們怎麼會知道？有做的話是你的功德，如果沒做，那就是你的損失，也可能是對方的損失。"],["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衛生署有編列一些勸導捐贈器官的費用，有沒有？你們有編列這個費用嘛！現在的推動情況到底如何？剛剛蔡委員說了，現在有很多人在等待器官移植，本席實在想像不出來有多少人在等，聽說現在有很多人在等待腎臟和肝臟移植。本席覺得與其用強硬的態度，不如用鼓勵的方式，比如說以獎勵的方式進行，就用「應」字，例如獎勵醫院醫療人員，應主動向病患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至於獎勵的辦法要怎麼設計，本席覺得這部分要由衛福部去思考。比如說給醫院獎勵，或者是給進行勸導的個人獎勵，個人不一定是指護理人員，醫生也可以。所以，是不是能用獎助醫院、醫療人員的方式？本席覺得這樣做會比較好，不要用強制的方式。條文後面只有寫捐助人可以得到什麼樣的補償，可是對於勸導的人也應該給予鼓勵，本席認為現在社會上做事情時如果一面倒的話，恐怕效力會比較差，這個部分如果可以併行鼓勵，例如給醫院什麼獎助、鼓勵，或者是給這些醫療人員、勸導的人員一些獎勵，本席覺得這樣可能會比你們編列預算去請人家宣導捐贈器官的效果來得好。針對這一點，本席之前好像也有質詢過，雖然你們有編列預算，但是捐贈器官的成績卻不太好、效率也很差，沒有什麼進步，所以這裡是不是改用鼓勵的方式會比較好？","主席：其實這一條的爭議真的不大，就是決定用「得」字或用「應」字，假如大家認為應該用「應」，因為並沒有罰則，就當成是強烈的宣示也沒有關係。再就勸募的部分是不是要改成「詢問捐贈意願」？"],["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本席同意用「勸募」。","主席：這樣就好啦！那就沒有問題了，就照行政院版，是不是？只要把「得」改成「應」就好了，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勸募的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說明一下。"],["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們非常多的高見，有關於這個「應」和「得」的部分，我們覺得課以醫療人員強制詢問的義務，雖然沒有罰則，但真的是滿沈重的，而且其實當下可能還有一些問題，例如遇到適合捐贈者時，可能有一些有潛在的醫療糾紛，如果又課以他們這樣的義務，我們覺得是有一點沈重，但是我們也認同，如果是用「應」，也許真的能夠更有這樣的氣氛。所以我有一個建議，是不是把醫療人員的部分拿掉，改成「醫院應有主動向病人勸募之機制」，就是醫院應該要建立主動勸募的機制，這個機制也許不是由醫療人員執行，也許是由社工或者是特定的一個小組在適當的時機進行，只要他們有這樣的機制，不一定是當面詢問，也許是用書面的方式等等，這樣委員是不是可以支持？就是課以醫院義務。"],["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的意思是說醫院應主動建立勸募器官捐贈的機制，是不是？"],["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我的建議就是，如果以田委員的版本來說，就是把「醫院醫療人員」刪除，改成「醫院應有主動向病患或是病患家屬……」"],["田委員秋堇：將醫療人員去掉？","王副司長宗曦：對，至於「詢問器官捐贈意願」，我們是建議用「勸募」這兩個字，改成向病患家屬勸募之機制。","田委員秋堇：但是尤美女委員認為詢問比勸募尊重。請你再說一次，就是醫院應有主動……","王副司長宗曦：即改成向病患家屬勸募或者是詢問器官捐贈意願之機制。我們認為可以把醫療人員的部分拿掉，加上「機制」，讓醫院有這樣的機制。至於田委員版本的最後一項，就是有關程序的部分，我們建議刪除，因為醫院的每一個個案情況真的都相當複雜，比較不適合用這種程序的方式來要求。","田委員秋堇：你說改成「醫院應有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之機制」，那對個人的部分呢？對個人就開不了口嗎？"],["王副司長宗曦：因為病患可能已經無法回應了。"],["田委員秋堇：改成向病人或家屬呢？或是病患或家屬？部長覺得如何？","王副司長宗曦：其實當下醫院可能會碰到一個情況，例如適合捐贈者已經無法回應，因為前面的敘述是說如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所以通常這個病人已經沒有辦法表達意願了。"],["田委員秋堇：是。","王副司長宗曦：所以我們建議向病人家屬提出，因為我們比較常用的用詞可能還是「病人」，比「病患」多一點，所以建議改成向病人家屬勸募或者是詢問。"],["田委員秋堇：那詢問和勸募呢？本席覺得用「詢問」比較尊重。"],["王副司長宗曦：我們是覺得用「勸募」這個字眼可能會比較好。"],["田委員秋堇：好啦！"],["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改成「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建立向潛在捐贈者」，或是「應建立遇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之病患家屬勸募捐贈器官之機制，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就是他們要去建立那個機制，例如醫院要配合形成器官捐贈的風氣，就要有一個勸募的機制。"],["蔡委員錦隆：（在席位上）請他們修飾一下文字。"],["主席：你們要怎麼修飾？請副司長唸一下修正文字好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們先保留，讓他們討論一下。","主席：好，你們討論一下好了。","接下來進行第十二條。"],["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不得買賣及仲介。","無論在境內或境外，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為獲取對價而提供器官或要約提供器官。","二、尋找為獲取對價而願意提供器官之人，或為獲取對價而要約提供器官。","三、提出安排或商議做出任何安排，而該安排涉及或為獲取對價而提供器官或要約提供器官。","四、管理或控制任何組織或團體，而該組織或團體所從事包括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行為。","五、明知所接受之器官來源不明，或違反本法，或違反器官移植當地國之法律，而仍接受器官移植。","主席：針對本條，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主席：第十二條的現行條文已經寫得很清楚，就是無償捐贈的方式，但是田委員對修正動議條文又寫了一大堆，因為這已經是無償，而你現在寫的這些有的是要約、有的是對價，其實這些都是有償的，是不是再看一下？","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的規定只有一句，就是無償捐贈，但是對於其他仲介等和器官移植有關的部分……其實在本席的立法說明裡面已經寫了，2008年伊斯坦堡宣言和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倫理政策和指導原則就說明什麼叫仲介等等，事實上我們這個版本是參照歐美和其他先進國家的規定，就是要禁止器官買賣和仲介、器官移植商業化和防制器官移植旅遊之立法。我們大概很難想像，但是確實有這樣的情況，早期在中國還大剌剌的刊登廣告，如果你真的打電話去，他還會告訴你，在你過來的兩個禮拜之內，不管你是要腎臟、肝臟或心臟，通通都隨你挑，就好像他們有一個supermarket在那邊standby一樣，現在因為被人家抓包了，所以他們不敢大剌剌的刊登廣告，但事實上暗地裡還是有的，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東西還是應該要把它寫清楚。","此外，本席不斷的請教官員，之前也在這裡討論過，如果違反本條例要怎麼處理，本席所提第十二條修正動議條文的最後一項，「違反本條之規定，或移植用之器官經由剝削、強迫而取得者，醫生不得執行移植程序」，健康保險機構或其他支付機構如果知道了，就是如果讓我們知道真的是這樣的話，就要拒絕支付相關治療費用，包括抗排斥藥。上次健保署好像說這樣要怎麼辦呢？本席就說他們既然有辦法到境外取得非法的器官，當然要自己自付抗排斥藥，我們的健保不支付，因為健保是由我們全民支撐起來的，你去取得非法的器官進行移植，有人因為你要這個臟器而被強迫摘取，或者是用買賣的方式取得，如果健保支付這筆費用，健保就變成共犯，全民也就變成共犯了嘛！所以本席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的最後一項還是把它放進去了。","另外，本條等提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包括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行為。」應修正為「……包括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行為。」"],["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邱部長，你們這條原本應該是無償捐贈的方式，現在加入第二項，即無論境內外都不得販賣、交易器官或者是接受違反法律的器官移植。部長，關於境外器官交易的部分，你們要如何管理？"],["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有做過一個調查，是不是請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一下？"],["陳委員節如：你們有能力管理嗎？就是境外的部分。"],["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有資料，因為他們回來之後要用抗排斥藥，所以器捐登錄中心會登錄一些在國外進行器官移植的病例，我們手上確實有數字，他們還是會被納入對抗排斥藥物的追蹤。","陳委員節如：你們只有掌握這個部分嗎？因為他在境外處理的時候，你們管不到，對不對？你們根本就管不到，而且他處理完才會回來，為了要……","王副司長宗曦：我們可以掌握，因為他之後會回來，我們可以掌握這個數字。","陳委員節如：你們只可以管這個部分，其他的呢？執行面是不是有困難？本席是覺得很懷疑，你們可以管到境外處理的部分嗎？","王副司長宗曦：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在這次修法的內容裡面也有規範，包含他回國之後到醫療機構領抗排斥藥物時，醫院就有通報的義務，而且衛生局的部分也會加強做一些稽核和輔導，如果發現比較異常的案件，我們會請健保署也幫我們注意、處理。至於風險宣導的部分，我們也會加強，就是關於在境外移植是有風險的宣導。","陳委員節如：本席懷疑衛福部根本沒有辦法管到境外處理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管控這個部分？還有他們回來之後的問題也是一樣，本席覺得執行面是很困難的，所以境外的部分，你們是不是要再考慮一下？","王副司長宗曦：是，我們會努力。"],["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一條，世界衛生組織及國際醫界的聯盟對於在境外從事器官買賣，甚至以安排旅遊去做器官捐贈移植的事情，其實是非常關切的，所以本席覺得第十二條這樣的規定是有必要的，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去從事這些行為，不管是仲介或是安排所謂的旅遊，你只要去幾天就可以移植器官，本席覺得應該要把這個部分規範進去。我們知道有很多人到中國移植器官，可是那些器官其實是來源不明的，這樣對這些人來說並沒有保障，因為他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手術，可能在消毒不是很完備的情況下接受移植，因為他們在臺灣等待接受器官移植實在是等太久了，所以他們就到中國去，也拿到器官了，可是器官的來源不明，甚至安全性都是有問題的。在這種情形之下，當他回到國內之後，固然我們前面有說到他應該要登錄，並且說明器官來源等等，可是我們也知道，尤其是到中國接受移植的器官，他們所給的證明可能都是假的，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唯一能夠控管的，其實只有抗排斥藥的部分，就是拒絕讓他使用健保給付來支付醫藥費，或者是如你們所說的，他具有通報的義務，那是不是也應該要把通報的部分放進去？因為在這個條文裡面好像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是不是也要把它加進去？本席知道邱部長對這一塊也是滿關心的，事實上世界上很多醫師其實都已經簽了那份連署書。"],["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在院版裡面有規範，就在前面的部分，事實上我們是可以勾稽、監控的。至於這部分是不是要入法，這個問題是不是請法務部解釋一下法條的部分。"],["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委員的提案，第十二條和第十二條之一涉及第十六條刑事處罰的部分，因為現在在討論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先就這個部分說明。有關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就是在境內或境外，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的這個情形，結合第十六條之後，第十二條的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會導致世界上所有的在外國人有違反本法的行為，這樣的規定會導致入罪化，會變成一種世界主義。這樣就會形成一個狀況，事實上在刑事的處理上，我們是不可能做到的，衛福部可能也沒辦法處理這個問題。因為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可能會涉及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建議委員是不是能再考慮這一條法條的文字結構問題？","尤委員美女：那你們是不是針對文字做個修改？因為事實上我們能夠處罰的，一定是在我們境內的國人，也不可能……","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但是結合第十六條以後會變成世界主義，雖然世界主義的理想很高，可是在執行的能量上可能會有問題，不管是行政單位或是司法機關，恐怕都會有問題，這是我先提出來的問題，當然等一下委員可以繼續討論。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我先附帶說明一下，因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主要是器官不可以有買賣的行為，另外第十二條的第二項第二款也規定，不得尋找為獲取對價而願意提供器官之人；第五款是定不得明知所接受器官來源不明，或違反本法，或違反器官移植當地國之法律，而仍接受移植者。這樣規定會把病人全部包含進來，病人違反此項規定也要受刑責，所以跟十六條結合起來的結果，就是買器官的病人可能也會受到刑責的處罰。當然這是立法政策的考量，但這個地方跟十六條有關係，所以我提前先表達意見。","尤委員美女：就是你明明知道器官來源不明，還是接受這樣的器官，現在是處罰鍰？","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刑責的部分，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來就是第十二條第一項，行政院版是針對提供者，但委員版的部分可能會涉及病人，當然病人用錢來買器官也許是不對的，可是以刑法和社會非難性來講，可能需要再考慮看看，因為病人期待可能性實在很低。雖然委員版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陳義很高，但需要再斟酌看看，因為和第十六條結合的結果，在實際運作上可能會產生很多問題，因此建議委員再斟酌。"],["尤委員美女：就是對於病人跟仲介應該有不同的處罰。"],["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尤委員美女：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將其分開？"],["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我們對十二條本身是有這樣的疑慮。","尤委員美女：如果今天只是為了個人健康，就把自己的健康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造成別人的器官被剝奪甚至喪命，這也應該受到處罰。"],["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是不是要用刑罰來處罰這個病人？","尤委員美女：對，那個部分應該要分開處理，這部分是不是可以研究修改一下？","章主任檢察官京文：法務部不是主管機關，但這部分涉及到刑責，所以我代表法務部檢察司表達意見，因為這具有關連性，才特別提出來向委員報告。"],["尤委員美女：法務部不是本來就要提供這方面的……"],["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不是我們自己可以決定這樣的情形。"],["尤委員美女：你們跟衛生署討論一下。","主席：本案保留，好不好？","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法務部說這個會造成世界主義，請問世界主義有什麼不好？表示我們國家跟世界接軌。當然也有人認為，不要一蹴可幾，但如果務實的話，就牽涉到我這個版本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任何人」的定義，不過你也可以講「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這樣就不會把外國人包含進來了。可是也有一些外國人跑到臺灣做仲介，這些人你就拿他沒辦法了，會不會？"],["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只要他進入我國的領域，因為我們刑法採屬地主義，所以是沒有問題的。"],["田委員秋堇：這跟世界主義有什麼關係？","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世界主義是比較特殊的犯罪行為，屬於世界公罪，譬如海盜罪或劫機，這種可能會採世界主義。"],["田委員秋堇：劫別人的器官呢？","章主任檢察官京文：在我們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劫別人的器官，都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田委員秋堇：我的版本中是寫「任何人」。你剛剛說，外國人來到臺灣犯這個罪，是採屬地主義。"],["章主任檢察官京文：當然是可以適用。","田委員秋堇：這跟世界主義沒有關係，你不要講的帽子多大頂似的。","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不是，這個是理想。","田委員秋堇：病人的刑責比較輕，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我不斷請大家想一件事，一個人跑到一個國家去，怎麼知道要走進哪一家醫院、找哪一個醫生，然後躺下去就會有一個臟器就放入你的身體裡。像這種情況，在臺灣當然要有人幫忙接應，但接應的人是誰？不會是普通的旅行社。為什麼我一直要做登記？因為登記之後，就知道哪個醫院有最多病人跑出去，最多病人回來，不是說醫生就一定有問題，但管理、控制任何組織或團體，操縱這個行為都有罪。為什麼境內、境外都要管？我們的部長快要去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大會，在2010年，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第七條中，講得非常清楚，器官取得或器官移植，在境內、境外，都不可以違反當地國的法律規定，所以把這個入法，我們臺灣不是第一個，所以今天把這個說清楚。剛剛主席也建議，是不是按照行政院原來的條文，但行政院原來的條文有個問題，就是明明看到有醫院、有醫生在做仲介、做安排，卻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我只能在這邊一次又一次的質詢，一次又一次的提出臨時提案，然後拜託衛福部去做各式各樣的調查，所以我今天必須把它放進來，這也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本的法律條文是規定以無償捐贈的方式處理。但田委員的版本有做一些修正，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等等，當然也包括境內和境外。我們對器官販運都深惡痛絕，問題是我會考慮到一個點，就是這個法律條文會牽涉到病人、家屬、中間人，包括器官被摘取的人，所以當我看到這個條文，想像如果我是一個生命垂危、期待一個器官的人，在遇到救命的機會時，我會怎麼做？雖然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中有規範，但在明知所接受器官來源不明的情況下，我會不會去試試看？我的命已經非常困難了，知道這個器官可以救我，但不知道結果會怎麼樣，所以會陷入一個非常大的困難。這個法律的限制，當然有很高的境界，但實際執行起來，會導致什麼樣的效果？更何況是用刑法有期徒刑一年來做處罰，我覺得這個條文真的非常複雜，我一時之間也沒辦法釐清，應該怎樣來規定以達到不能買賣或仲介。我相信田委員或其他委員的版本，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主要是跟不得買賣和仲介掛勾，勾得強而有力一點，但在執行結果上，我覺得會變得很複雜。雖然這個概念和方向不能盜取、不能有償等等，我們都非常樂意來認同，像很多人去中國大陸做器官移植，也不知道來源到底是哪裡，這真的很困難，我覺得這個非常複雜。"],["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行政院版本第十條中提及，如果到境外做器官移植，應該要通報。田委員提出來的是一些限制，就是在哪些條件下，是不允許、甚至可能觸及刑法。現在衛福部的立場到底是怎樣？如果今天有一位肝癌患者，他的肝臟可能壞死，現在要去境外從事肝臟移植，在此情況下，他可以自由到境外做器官移植嗎？你們會在一些有限的條件下，限制他去做這樣的行為嗎？"],["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讓我們有再一次說明的機會。在這次院版的條文中，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強調提供移植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雖然這是本來就有，但我們更加以強化。其實我們是針對提供，當然包含有人要提供他的腎臟，或者由醫院、醫師移植後，他來提供；還有第十六條的仲介，去仲介能夠提供的人。在這方面的罰責是刑責，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150萬元以下的罰金，這算是很高的，因為我們基本上是認為，病人在生命危急的狀況下，如果今天不是有人提供，或有人仲介，他也不會有機會獲得買賣的行為，因為在國內，基本上是不會發生，所以病人如果到境外，是課以他通報的義務，對於提供者或仲介者，應該加強其罰責，這樣無償捐贈的理念就可以落實了。","王委員育敏：基本上，你的立場不會想去懲罰病人，對不對？","王副司長宗曦：對，因為當病人在生命危急，或對有需錢恐急的人來說，其實都是一種人性的試煉，但如果今天沒有願意提供移植的醫院或是仲介人，基本上是不會發生的，所以我們認為提供非法移植器官的醫院，也就是提供者和仲介者，才是我們要課以刑罰的對象。","王委員育敏：對，本席也覺得這個部分的層次一定要分得很清楚，不然沒有道理，因為對一個生重病的病人來說，他們只是想求生，但是法條改了以後，連同病人都要承擔刑法上那麼大的責任，本席也覺得這樣不妥。希望你們把這部分說清楚，因為第十二條和你們本來第十條的後半部，在文字陳述的內容上，其實有一些是不相同的。"],["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第十二條是保留定了。但有一個觀念問題，我一定要講。老實講，我不是沒有想過，如果我自己，或我的家人需要臟器移植，但一直等不到怎麼辦？但不可以因為這樣就去搶別人的臟器啊！你花那麼大筆錢到國外移植，你會完全不知道嗎？除非你證明醫生和對方醫院給你的證件都是假的，在此情況下，你當然沒有責任，但你有可能完全不知道嗎？生病為了活命，就完全沒有責任嗎？我們在環保界、生態界常常講一句話，即是有買賣才有殺戮，以前我們是罰娼不罰嫖，後來為什麼一起罰，因為一定要一起罰，不然沒有辦法把那個鎖鏈打斷，所以對病人可以罰輕一點，但不可以都不罰。我舉一個例子，以前在韓國痲瘋病要怎麼醫治？你要把別人的小孩殺了煮來吃，真的發生過這種事情，但不可以因為自己要治病，結果害別人沒命。謝謝。"],["主席：第十二條保留。","進行第十二條之一。"],["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任何人刊登或分發，或安排刊登或分發下列內容之廣告，即屬犯罪：","一、邀請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獲取對價而提供在境內或境外之屍體器官或活體器官為在境內或境外之他人做器官移植，或為獲取對價而要約提供該等器官。","二、顯示廣告刊登之人願意提出安排或商議做出任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內容。","本條所稱之廣告，包括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形式或方法散布、播送前項之訊息者。","媒體經營者違反本條之規定者，亦同。","主席：這一條是新增的，行政院沒有版本，副司長同不同意？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第十二條之一，有關媒體經營者及刊登廣告部分，其實在院版第十八條中就已經有相關規定，這在裡面做這樣的敘述，明列哪一些是屬於犯罪，這部分可否請法務部檢察司表達意見？"],["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廣告行為，到底算不算是一種犯罪？是要列入刑事不法或行政不法裡面處理，這是政策考量的問題。基本上，我們是尊重專業主管機關的意見，如果要把廣告行為入罪化，是不是對法意的破壞已經到那麼嚴重，一定要用刑法手段來處理？這可能需要考慮，不然大家會想，好像什麼都要用刑法來處理，對於法意侵害的輕重，在考量上需要做一些政策上的選擇。"],["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這個條文是參考新加坡和香港立法例所增訂的條文，我不是要求我們要做世界第一，既然新加坡和香港有訂定，表示我們靠近中國的這些國家都感受到這個危機。我今天不是對中國特別有意見，但這真的是實際狀況，我們立法就要針對實際狀況來解決問題。事實上，廣告就是一個犯罪的途徑，不能夠只收廣告費，對於廣告內容牽涉到的犯罪，就完全不管，然後說我都沒有事。我是覺得這是課以有權利或有資源刊登廣告者，他們除了收取廣告費之外，還要注意其內容，這也可以使未來的衛福部和我們的司法單位省下很多事情。至於第十六條，我們要怎麼罰？這個我們可以分等級，但若說這是屬於犯罪，擔心這樣會不會罰太重，然後乾脆不要把它列入，這樣是不可以的，等於本末倒置。現在討論到第十二條之一，我們參考國外的例子，廣告本來就是器官買賣和仲介的重要手段，所以在國際上本來就有這個先例。"],["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章主任檢察官說明。","章主任檢察官京文：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並不是說有這個行為未處罰他是不對的，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要用行政不法的方式來處理還是用刑事不法的方式來處理，這是政策選擇的問題。","田委員秋堇：針對第十二條之一，我要討論的是即屬犯罪，或即屬違法。"],["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在您的版本上是寫「即屬犯罪」，但是犯什麼樣的罪？是什麼樣的罰責，其實在院版第十八條第二款文字中就有規定，於廣告物、出版物、廣播等等，去散播、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訊息，所以其實已經把委員的文字意思……"],["田委員秋堇：第十二條之一留待與第十八條一併討論好了。"],["王副司長宗曦：是。"],["主席：第十二條之一保留。","進行第十四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人體器官保存庫保存器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經摘取之器官及其衍生物得保存供移植使用者，應保存於人體器官保存庫。","前項人體器官保存庫之設置，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置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具備之設施、許可之審查與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人體器官保存庫保存器官，得酌收費用；其收費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主席：針對第十四條，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與行政院提案條文完全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十六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醫事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事人員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一、醫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二、醫療機構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內容，通報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資料。","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或醫師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違反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事人員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事人員證書：","一、醫師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規定。","二、醫療機構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內容，通報第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資料。","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或醫師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十六條，院版條文與田委員提案條文的差別在於田委員希望能把第十二條與第十二條之一前面的敘述部分放在這裡，如果這樣，就會把病人或需錢孔急而來賣器官的人全都放進來，而且是比較廣的認定。我們是比較希望按照院版的條文，是以仲介器官移植者或器官提供者為對象，就是屬於比較後端的部分或最前端仲介的那個部分，即提供本身是違反無償規定才以這樣的罰則來處罰。","主席：田委員的提案條文裡有提到第十二條與第十二條之一，因為這兩條是保留的，所以本條文應予保留。","進行第十六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之器官、組織、細胞，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證明文件，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醫院、醫師或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基準或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輸入之器官、組織、細胞，應立即封存，於一個月內退運出口、沒入或就地銷燬：","一、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二、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人體器官、組織、細胞之證明文件，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醫院、醫師或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基準或第三項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五、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主席：關於本條文，田委員版本第九條及第十條與行政院版是一樣的，第十條之一的第二項與第三項似乎也是一樣。我們看一下，好不好？"],["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你把條次說錯了。"],["主席：條次錯了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第十條說成第九條。","主席：你的版本第九條與行政院版本一樣，所以沒差啊！田委員的版本第九條及第十條與行政院版本都一樣，加上兩個版本的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與第三項也都一樣。"],["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們剛剛不是說針對第十條之一擬定文字嗎？現在正在寫啊！","主席：不，不是這樣。所以，本條文應該可以通過。","我再說一次，田委員版本第九條及第十條與行政院版本完全一樣。","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對，完全一樣，已通過了。"],["主席：那第十六條之一就可以通過了。還有哪裡不一樣？","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林參事秀蓮：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本條，建議作一文字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一詞，行政法規裡沒有用「牙保」這個名詞，這個語詞大部分見於刑法。據張主任檢察官說，司法委員會針對刑法的贓物罪，已經通過把「牙保」改為「媒介」。因此，建議將本款中「牙保」一詞改為「媒介」。","主席：第十六條之一除將第一項第二款中「牙保」修正為「媒介」外，其餘文字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第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器官分配內容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一、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器官分配內容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資格。","主席：針對第十七條，行政院提案條文與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完全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進行第十八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二、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器官買賣訊息。","媒體經營者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亦同。"],["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醫院或醫師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席：田委員，你的第十二條之一是否可以與第十八條加以整合？"],["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們討論一下。","主席：第十八條保留，請你們討論後再告訴我答案，我覺得這是可以解決的。","進行第十八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退還收取之費用；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田委員秋堇等2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或退還收取之費用；屆期未改善或未退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人體器官保存庫設置者條件、應具備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規定，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主席：針對第十八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與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完全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請大家協商保留的條文。","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我們回過頭來處理先前保留的條款，如果真的沒辦法溝通，我們就還是將該條文繼續保留。","針對第四條，大家有沒有共識？","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還沒有共識，保留。"],["主席：第四條保留。","針對第六條，有沒有共識？"],["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繼續保留。"],["主席：第六條連同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下次協商時，應請戶政單位及監理單位的人員列席。"],["主席：好。","第八條滿複雜的，沒有共識就繼續保留。","針對第十條之一，已提出修正文字，目前正在簽。","針對第十二條之一，田委員版本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八條可否合併？"],["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第十二條如何處理？"],["主席：第十二條連同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田委員，你的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八條如何處理？","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們才討論到一半，保留好了。","主席：好，保留。","第十六條可以通過吧？","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十六條與第十二條之一有連帶關係，應予保留。","主席：有連帶關係，第十六條保留。","第十八條可以通過嗎？"],["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第十八條和第十二條之一也有連帶關係。"],["主席：第十八條保留。","針對第十條之一，田委員秋堇等提出修正動議。"],["田委員秋堇等所提修正動議：","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損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王育敏　　吳育仁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修正動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次會議作以下宣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所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徐委員欣瑩、田委員秋堇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102年截至8月底止編制醫師之缺額達所需人力配置之22.45%。26家部立醫院醫師均有缺額，其中缺額較嚴重之醫院有：彰化醫院（缺額22人、缺額率41.51%）、嘉義醫院（缺額7人、缺額率28.00%）、朴子醫院（缺額7人、缺額率35.00%）、新營醫院（缺額12人、缺額率46.15%）、屏東醫院（缺額10人、缺額率32.26%）、臺東醫院（缺額8人、缺額率25.81%）、澎湖醫院（缺額12人、缺額率50.00%）、金門醫院（缺額15人、缺額率50.00%）、玉里醫院（缺額11人、缺額率36.67%）、桃園療養院（缺額11人、缺額率39.29%）、八里療養院（缺額10人、缺額率50.00%）、草屯療養院（缺額8人、缺額率29.63%）、嘉南療養院（缺額7人、缺額率35.00%）、胸腔病院（缺額9人、缺額率45.00%）以及恆春旅遊醫院（缺額6人、缺額率30.00%）。從上述的相關數據可以得出結論是部立醫院出現醫師缺額的地區都出現在中南部地區及花東地區，顯示目前國內的城鄉醫療資源差距的問題仍然存在，而醫療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就是醫護人員，因此如何改善醫療城鄉差距的狀況，衛福部應該要儘速擬定策略。目前衛福部針對部立醫院都有發給所謂的獎勵金，用以鼓勵醫護人員到院服務，對於這個獎勵金，可考量要有級距方式給予，以上述缺額最多者給予最多獎勵金方式，刺激醫護人員到當地去服務，才能真正改善醫療城鄉差距。衛福部對於近來國內正在推廣的國際醫療政策，應該要結合改善醫療城鄉差距的議題，也就是國際醫療主要是以醫療搭配旅遊，而遠離都市的地區通常具有較高的觀光價值，因此鼓勵醫療院所到相關地方去設立醫院並給予相關減稅政策，才能長治久安的改善醫療資源分配的議題。"],["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1.部長，WHO在5月12日發表了《2014年酒精與健康全球狀況報告》，這份報告指出在2012年，全世界因為酗酒造成了330萬人的死亡，喝太多酒除了會成癮，還可能會提高得到200多種疾病的危險，這包括肝硬化、癌症，結核病、肺炎等疾病，部長你知道嗎？","2.部長，你知不知道臺灣有很多受虐家庭及受虐兒童，是跟大人濫用成癮物質有關？","3.部長，請問衛福部對於消費酒精對於公共衛生的影響，有沒有去評估，有沒有想過要用什麼政策來應對？","4.部長，根據國健署2011年癌症登記資料顯示，平均每37.3分鐘即有一人罹患大腸癌；發生人數更是攀上新高，總計14,087人得了大腸癌，而且已經連續六年連莊十大癌症之首，由此可見，大腸癌已經嚴重威脅到國人健康，是不是？（連新竹縣的傳奇摸骨大師陳隆添昨天也是因為大腸癌病逝）","5.部長，但是根據102年的政府審計年報，大腸癌的癌症篩檢的完成率是百分之112（%），但陽性個案的追蹤率卻是所有癌症篩檢項目中最低的，只有65.8%，為什麼會這麼低？在追蹤上有什麼困難？要如何克服？","6.部長，越南最近爆發嚴重麻疹疫情，至今已造成超過100人死亡，而且不只越南，連美國今年到4月中旬為止，有13州通報的麻疹病例已達到129個，大部分集中在加州和紐約市，請問部長有注意到嗎？","7.疾病管制署4月29日才公布，今年首起麻疹境外移入引起國內群聚感染病例，5月2日就出現今年第10例麻疹境外移入個案，去年全台僅8起病例，今年尚未過半已破10例，可見疫情升高，疾管署是不是要提醒民眾出國前要到旅遊醫學門診評估，是否要補接種疫苗；以及提醒家長盡量不要帶一歲以下的小孩出國，以降低被傳染的風險？"],["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憲法基本國策中即有國家有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研究發展的規定。","依據衛福部統計資料，中藥販賣業在82年有7,633家，藥師執行中藥業務者有1,233家，合計共8,866家，而依衛福部102年統計資料，現況為中藥販賣業有11,286家，藥師執行中藥業務者有3,071家，合計共14,357家，可見從事中藥販賣業務者越來越普級。","然而近20年來衛福部皆未依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之規定舉行中藥販賣從業人員等相關國家檢定考試，已對全民用藥造成安全疑慮。","為了替民眾用藥安全做第一線的把關，本席在此對衛福部提出質詢：針對中藥從業販賣人員等相關國家檢定考試，衛福部近20年來沒有舉行檢定考試的原因為何？本席要求應儘速舉行中藥從業販賣人員等相關國家檢定考試，以肯定用藥專業，更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今天各委員所提的版本，皆有針對現行藥事法103條，也就是有關中藥販賣人員或中藥商資格的認定。部長，您知道藥事法103條的爭議何在？依現行法律具有中藥商資格的人有誰？據我所知有下列三者：1.藥師（西藥師），只要上完衛福部指定的16學分中藥課程；2.82年2月5日前已經存在的中藥師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3.中醫師檢定及格者，必須修習衛福部指定中藥課程，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部長，據您所知，這些人都能取得中藥販賣商許可證嗎？迄今20年來，衛福部有核發任何一紙中藥販賣商許可執照嗎？","部長，本席今天要特別為「現行藥事法103條第四項」這些人員抱不平。為什麼藥事法為這些有志從事中藥商者開了一條路，多年來卻又把這條路堵死？第四項規定「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從87年藥事法103條修正至今，15年過去了，衛福部沒有訂出何謂必修之中藥課程標準，而且連一次國家考試都沒有舉辦？衛福部應為而不為，剝奪了憲法所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本席去函給衛福部，衛福部回函解釋的理由之一是藥事法第103條未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請衛福部不要再推託、找藉口！現行藥事法共計十章106條，掌管全國藥事業務包括藥商管理（第二章）、藥物販賣、製造及其管理（第四～九章）、藥局管理（第三章）等其他有關事項（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怎麼會沒有法律授權?!再者本法亦有施行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即使衛福部所言屬實，亦應修法落實，為何15年來任其擱置？","理由之二是中藥商人員並未符合專技人員屬性，故未舉辦國家考試。衛福部為何不修法，把103條的國家考試刪除???部長，你同意未來進入逐條審查時，把國家考試刪除嗎??考選部於87年藥師法103年修正後，分別於88年、90年、91年三度發函，函請行政院衛生署修訂該法施行細則，界定各類人員定義、訂定該類人員管理辦法等，但衛生署始終置之不理！而衛福部亦曾召開多次會議，基於該條文所列人員，未符憲法所定專技人員，擬刪除第四項「經國家考試及格」、第五項「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相關規定。","衛福部未來想要建立「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經由「技能檢定」方式，依「相關法令」取得中藥商資格。部長，之前衛生署用一個「國家考試」為由，阻擋了有志從事中藥商的民眾15年，現在又用一個「技能檢定」、「相關法令」，走得通嗎？您要103條第四項所規定的這些人員等多久？","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7時17分）"]],"block_lines":[1,6,6,9,26,28,31,32,34,35,36,40,41,47,48,51,52,53,55,57,58,64,64,66,66,67,67,71,76,93,93,95,95,96,98,100,101,106,106,111,111,115,115,122,122,126,126,128,128,133,133,137,137,148,149,151,153,154,155,157,158,162,163,165,166,167,169,171,173,174,175,177,178,179,182,188,189,190,191,194,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11,215,216,218,222,224,225,227,231,233,236,238,245,249,250,253,265,268,269,273,276,279,281,282,285,288,290,291,294,295,297,298,299,305,310,311,312,315,318,319,325,331,335,337,339,345,350,353,355,358,359,360,362,364,367,374,377,378,381,382,383,386,387,392,394,395,396,400,401,403,404,406,408,413,420,422,426,430,431,435,438,441,442,444,448,449,450,451,452,453,459,462,466,470,473,475,478,479,485,488,491,492,494,495,496,497,498,500,501,507,508,511,513,518,521,522,524,525,526,527,528,530,532,533,534,535,539,541,545,546,547,548,550,551,552,554,556,559,560,561,562,564,565,566,567,568,577,580,582,583,584,587,588,590,592,594,595,596,599,603,605,607,608,609,614,615,616,622,623,626,628,631,636,637,640,645,655,657,658,661,662,666,672,675,684,685,686,688,690,691,692,697,699,700,704,708,709,711,712,718,726,731,733,738,740,743,744,745,754,755,756,777,778,782,783,787,788,791,792,798,798,801,804,806,808,816,823,824,825,831,840,842,844,844,845,845,849,859,860,861,865,867,869,872,881,883,888,892,893,895,897,899,900,903,904,907,909,913,913,914,914,919,929,942,945,948,950,952,953,957,963,971,971,972,972,974,987,993,1000,1009,1014,1017,1022,1026,1029,1032,1035,1037,1039,1041,1046,1047,1049,1051,1052,1053,1054,1056,1057,1061,1070,1072,1073,1079,1081,1083,1084,1092,109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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