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星期四)9時13分至10時5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少萍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14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分             14時48分至17時1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陳節如  蔡錦隆  蘇清泉  王育敏  江惠貞  徐少萍  劉建國  林淑芬  田秋堇  楊玉欣  徐欣瑩  趙天麟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蕭美琴  許添財  林德福  林佳龍  鄭天財  李貴敏  江啟臣  周倪安  蔣乃辛  邱文彥  李桐豪  賴振昌  羅明才  葉津鈴  林岱樺  薛 凌  黃偉哲  潘維剛  呂學樟  王惠美  徐耀昌  廖國棟 高金素梅 吳育昇  顏寬恒  呂玉玲  黃昭順  楊瓊瓔  尤美女     (委員列席30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文達 社會保險司 司長 曲同光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副司長 高文惠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司長 陳快樂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醫事司 副司長 王宗曦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宏謨 保護服務司 簡任視察 郭彩榕 會計處 處長 高正本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葉明功 國民健康署 署長 邱淑媞 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簡慧娟 疾病管制署 代理署長 周志浩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主任秘書 江宏哲 (第一案) 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羅五湖 勞動基金運用局 副局長 蔡衷淳 (第一案及第二案)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基金預算處 科長 黃信聰 (第二案) 教育部 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王明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科長 黃鈺婷 科長 陳晟鐘 科長 周曉梅 農糧署 科長 蘇登照 考選部 專技考試司 司長 黃慶章 科長 鄭育明 考選規劃司 專門委員 楊天來 法務部 參事 范文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 科長 吳宜倫 (下午)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文達 醫事司 副司長 王宗曦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副司長 張雍敏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黃三桂 疾病管制署 代理署長 周志浩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吳秀英 法務部 參事 林秀蓮 主任檢察官 章京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 科長 吳宜倫 主  席:徐召集委員少萍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上午)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下午)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本次會議經提案委員江惠貞、林岱樺等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就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及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吳育仁、蔡錦隆、陳節如、蘇清泉、王育敏、江惠貞、徐少萍、劉建國、林淑芬、許添財、趙天麟及楊曜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相關主管即席答覆。) 決 議 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結果: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結束,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本委員會針對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三)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徐欣瑩及田秋堇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四)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9人、委員謝國樑等16人、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林岱樺等19人分別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三、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5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26人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結果: (一)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均保留。 (二)委員楊玉欣等25人、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及委員楊玉欣等4人所提第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四)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第四項照委員田秋堇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為:「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外,其餘各項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六)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第十二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3人所提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均保留。 (七)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除將第一項第二款句中文字「牙保」修正為「媒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田秋堇等26人提案通過。 (八)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徐少萍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審查臨時提案3案: 一、由於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收繳狀況每況愈下,民國98年收繳率63.53%,99年收繳率59.02%,100年收繳率55.24%,101年收繳率已降至52.29%,該基金自97年10月開辦至今,已經5年,長期以來收繳情況未及六成,長期恐影響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長期財務之穩健運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針對國民年金保險收繳狀況進行研議,以收繳率六成為目標,提出有效提升繳費率之對策。 提案人:蔡錦隆 連署人: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新聞稿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市場領有「帶狀疹疫苗」藥品許可證者僅1家藥商,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使用之疫苗,且係屬需經醫師處方之藥品,其藥品廣告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另該衛生教育廣告內容係宣播帶狀疹感染之嚴重病狀,而未向民眾傳達施打疫苗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應注意事項,未就帶狀疹對民眾進行完整衛生教育,涉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是屬於「藥品廣告」。爰此,衛生福利部仍核准廣告播放,應查明是否有內部人員圖利特定廠商的行為,且應追究廣告是誰刊登及由誰來核准等事項,俾澄清社會大眾之疑慮。衛生福利部應於2週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三、有關皮蛇疫苗廣告違反《藥事法》藥品廣告一案,按《藥事法》第67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衛生福利部本即應有的藥品廣告管制(監控)功用,為何第一時間未發覺?該部應即予檢討上開機制,而非將咎責責任推給藥商及代言人。又該廣告由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准,食品藥物管理署有定期辦理與六都召開廣告聯繫會議,仍出如此紕漏,顯然聯繫及監控機制已失靈,衛生福利部難辭其咎,請就上述藥品廣告管控機制之缺弊,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徐少萍 連署人:趙天麟  林淑芬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40人擬具「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3案 主席:本日會議將於1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至於法案審查的部分,因為條文總共有116條,所以委員發言時間第一輪以3分鐘為限,第二輪為2分鐘……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什麼? 主席:因為條文總共有116條,所以委員發言時間第一輪為3分鐘,第二輪為2分鐘。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有沒有限制發言幾輪? 主席:最多三輪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不行啦! 主席:為什麼不行?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那我可以來講啊! 主席:你坐下來,我還沒有叫你上台,我們好好來溝通。 在此向各位報告一下,在審查這項法案之前,本席特別請吳處長率領他們的團隊到林淑芬委員辦公室去做過溝通,因為這項法案的條文總共有116條,而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相同之處只有17條,不同之處的比例高達85%,至於江委員惠貞等所提版本大部分都和行政院版本差不多,另外就是蘇委員清泉等所提出的修正動議4條。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不同之處的比例高達85%,當然我們很尊重林淑芬委員的專業,而我也懷疑行政院版本有沒有那麼專業,於是我就請教相關人員,他們告訴我從98年到102年,他們總共開過12次會議,包括行政院也開過5次會議,會中邀請了許多專家學者,甚至還特別找來前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振川主委所推薦的財團法人中技社林志森執行長、台灣營建研究院詹穎雯院長、台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蔣本基教授等專家學者共同研商。老實說,我不太認識這些人,但行政院非常重視這個版本,他們很嚴謹的在推動這個版本,而且行政院也曾召開過5次會議,最後才通過這個版本。當然林淑芬委員也很專業,我相信他是專業的,但是他所提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有85%不一樣,等一下大家看看就會知道,幾乎每一條都是不一樣的,還好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的精神和行政院版本的精神差不多,甚至可以說是很類似,只是條文的文字不太一樣。 今天審查法案當然是以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為主,因為他所提的版本幾乎每一條都有,其中只有17條跟行政院版本一樣而已。在此本席想和林淑芬委員溝通一下,如果精神意旨差不多的話,我希望能夠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因為一般審查法案的時候,不管是民進黨或國民黨,都會尊重行政院版本,因為他們畢竟比較客觀,而且也有環保團體在支持。當然林淑芬委員也有環保團體在支持,我們也可以聽取他們的意見,但是如果精神意旨差不多,只是文字有點不一樣的話,我真的希望能夠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倘若有特別的地方,例如某一條條文有獨到之處,行政院版本有所疏漏,而林淑芬委員版本所提的意見很好的話,那麼我們希望能夠將林委員的意見納進去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席,我們現在是在講發言時間的問題。 主席:就這項法案而言,可能就是由林委員所提的版本和行政院版本來對照審查,在此希望林委員淑芬能夠諒解,我們希望能夠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因為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的條文特別多,基本上,其他委員發言以兩輪為限,但林委員淑芬可以發言三輪,而且每輪可以發言3分鐘,這樣加起來就將近10分鐘了。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本席有程序問題。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程序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來審查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針對這項法案,行政院曾開過5次院會及12次專家會議,而我們開過50次的會議,共有20個民間社團參加,我們為此所開過的會議不計其數,而且民間人士非常用心,究竟民間主要是由誰在推動這項法案,相信處長也很清楚。在此本席要講一件事情,主席請他們來跟本席溝通,我們先請幕僚和助理開過7次會議,在這7次會議當中,如果是只溝而不通,那根本沒有辦法達成共識。也就是說,在7次會議當中,大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各自堅持己見,其實我們也很難加以整合。 在此本席舉幾個例子,以本席在本委員會所提出的立法草案或法律修正案而言,包括毒管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土壤及地下水管理辦法等等,本席所提出的版本從頭到尾都沒有50%以上跟行政院版本是一樣的,兩者的邏輯和概念都是不一樣的,可是我們都還是花時間來溝通為什麼是這樣子,最後我們把這些法律都完成立法了。可想而知,花時間充分溝通是必要的,因為一項法案茲事體大,為什麼今天我們要回過頭來二法合一?既然已經有資源回收法和廢棄物清理法,為什麼還要二法合一?究竟需要二法合一的核心精神在哪裡?問題在哪裡?這就是我們提出相關版本的原因,我們並不是只有邀請專家學者或關懷環境的人來討論,我們甚至還邀請法律界人士以及在第一線執法的檢察官、法官來參與討論,他們告訴我們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因為法律的哪一種邏輯欠缺或是法條規定欠缺,所以他們明知有人犯罪或違法,但卻不得啟動,也就是說,他們想要去查,但卻沒有自行啟動的條款可以使用,所以我們的版本還納入在第一線執法的檢察官的意見。 在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要充分溝通的話,就不能限制第一輪只能發言3分鐘,第二輪只能發言2分鐘,只有林淑芬比較特別再多給3分鐘,請不要這樣設限。審查法案從來沒有第一輪發言、第二輪發言及第三輪發言之後,就不可以再發言的道理,如果第三輪發言之後,仍然沒有辦法完成溝通的話,那你準備怎麼樣?保留之後能怎麼樣?送出委員會以後又能怎麼樣?難道這一百多條的條文要到院會逐條進行表決嗎?不可能嘛!我的意思是說,充分溝通、達成共識、把法條整合出來,這件事情比發言幾分鐘更重要。 主席:聽林淑芬委員這樣講,我們可以發現他真的很用心,他所提出的版本就是民間環保團體所彙集出來的。長期以來我們一直都很尊重林淑芬委員,他對環保議題非常投入,我相信如果他提出不同意見的話,那也是真的為台灣好。當然我也希望大家能夠充分溝通,可是條文總共有116條,如果我們要充分溝通的話,難道就像林淑芬委員所講的那樣不限時間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自動整合到一個瓶頸時,我們自己就會知道要保留了,你不要限制發言時間,我們也知道要保留。 主席:那就不限制發言時間來試試看好不好?我們大家應該要互相尊重,因為互相尊重是非常重要的,但也不能一、兩條條文討論了半個小時都還沒有討論完,這樣116條條文要討論到什麼時候?大家真的要互相尊重,原則上發言是以3分鐘為限,但如果林淑芬委員要再上台發言的話,我也會讓你發言,因為今天審查的版本就是以林委員淑芬等所提版本及行政院版本為主,所以應該給林委員多一點發言時間,這一點我承認也予以尊重。 現在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委員江惠貞等40人擬具「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等3案,首先進行法案名稱。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廢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廢棄物和廢棄資源其實是不一樣的,雖然這項法案所規範的是同一個標的物,但是廢棄的本質必須讓人家在觀感和認知上不要發生錯誤和混淆。也就是說,雖然是廢棄,但是可以再生利用,這一點我們同意,但是使用「廢棄資源」這樣的名詞會跟「廢棄物」產生混淆,一般來講,外國都是講waste,它絕對不是資源,所以他們不會講resource。在這樣的概念之下,我們希望這項法令所規範的是一項天然資源做成產品,而產出物或產品最後變成生活廢棄物,我們所規範的是從資源變成商品之後,下游末端的再生及再利用的處理。有關廢棄物的概念,我想我們還是要加以釐清,以避免混淆,因為這是要給一般民眾看的,而不是只給立法院的立委或行政官員看的。包括回填土方、廢棄物再利用、再生產品、建築廢棄物再利用等等,這些和一般的乾淨土方為什麼要有所區隔?因為兩者的價格不一樣,管理的強度也不一樣。讓使用者一目了然、不要混淆,這也是當初二法合一時所要處理的問題。就像台塑產出的強鹹石灰,和一般從山上挖出來直接製成的石灰產品並不一樣,也就是說,從山上挖出來直接製成的石灰產品和事業單位產出的強鹹石灰,廢棄的本質和天然產出的本質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一定要一目了然的加以區隔,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名稱的部分,針對剛剛林委員所提的意見,我們可以在此加以討論,究竟所有的資源是不是一定都是從自然而來?事實上,很多東西可能也是非自然而來的,今天我們在討論這項法案的時候,並不能認定因為合成、化學作用、物理現象等非自然而產生的這些東西就不是一種資源,甚至包括重金屬、毒物等等,是不是也有可能是資源的一種?如果我們在開始討論的時候,大家對這些概念不能有共識的話,那麼往後每一條條文的爭議性就會非常大。如果我們定義為只有因天然而產生的才叫做資源,那麼因天然而產生的東西才會成為廢棄物;非天然而產生的這些東西如果不稱為資源,當這些東西不能再用或不能再利用、再生的時候,難道就不叫廢棄物嗎?我想這個部分應該在一開始的時候就釐清。有些東西在當下使用的時候可能是重金屬或有害、有毒的,但經過高科技的淬取、精鍊、技術或大自然的力量而演變之後,其實它也可能變成其他可用的東西,當然它並不是用在人可以吃的或用的方面,而可能是用在工業或其他作為上再使用。我的意思是說,縱使它是有害的,為了不讓它再產生更多的源頭,所以有必要的時候,這些東西可能會在囤積之後,經過科學的處理再利用於一定的途徑上面,這些概念如果沒有先予釐清,我很擔心在往後的一些條文處理上,大家不免南轅北轍、雞同鴨講。因此,我想這個部分必須先釐清。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本案名稱應該要讓民眾更加淺顯易懂,也就是說,行政院版「資源循環利用法」的名稱,所謂「資源」很容易令人混淆,而且有其嚴重性存在。事實上,如果我們對於廢棄物有辦法處理到無毒害,那麼稱之為「資源」還無可厚非;可是我們現在根本無法達到無害化,所以我們必須很清楚的讓民眾知道這個就是廢棄物,也因此,本席支持林淑芬委員的版本名稱,即「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江委員可以闡述妳的理念,但是對於我的理念,請妳不要理解錯誤。我剛才強調的並不是它是否來自天然,而是說廢棄的本質還是存在。那麼何謂「廢棄本質」?第一,它是原本要被拋棄的,以台塑毒石灰來講,它就是本來要被拋棄的;第二,它本來就是減失原效用、不具效用、被放棄原效用或是效用不明者,並不是以生產為目的;第三,它是在原件加工、製造、修理、販賣過程之目的以外者。好比我不曉得台塑毒石灰怎麼產生的,原本它是要做成一種塑膠產品PVC、PVDC或PE,結果在這個過程以外所產出的部分只要經過一些處理,還是可以再利用,所以這個東西的界定並不在於到底是否來自天然。我要提醒大家,如果我要做石灰泥,我從石灰的原礦裡面去開採,然後加工製造,我就是以製造石灰泥為目的,那當然就是一種產品、資源;可是如果我是因為台塑提煉PVC、PE、PP,為了吸附某些化學物質而用石灰去降溫,結果石灰吸附化學物質以後變成強鹼,像這個東西就不是產品、資源,它必須被標明清楚為廢棄物。如果我們把這個廢棄物的強鹼拿掉,允許它再利用的話,那也要讓人清楚這個過程,就像我看到我家門口有人用天然的土石方來鋪馬路,就會知道它是一個天然的土石方,但是如果它的工程標示指明是以爐石、爐碴等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來鋪馬路,我就會知道它是爐石、爐碴。比較兩者,我可以清楚了解它對環境的衝擊不一樣,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也不一樣。因此,我的意思並不是主張不要循環利用,也不是主張不要再利用,而是強調不可以混淆,甚至讓人無從分辨鋪設馬路用的到底是天然的土石方或是再利用的爐石、爐碴等產品。尤其如果讓民眾誤解爐石、爐碴是資源,不是廢棄物,可以好好再利用來鋪馬路,那麼民眾必會混淆不清,這就是今天廢棄物管理最大的問題之一。謝謝。 主席:有關名稱部分,我們就討論到這裡。 現在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各位委員提出寶貴意見,其實行政院版的名稱之所以是「資源循環利用法」,主要有以下三個理由:第一,學校都告訴我們廢棄物是錯置的資源,因此,我們認為廢棄物也是資源;第二,「資源」這兩個字入法並不是第一次,現行已經有一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這也是大院通過的法律;第三,目前在朝野協商中的環資部組織法當中,含括的單位並沒有廢棄物管理處,但是有一個資源循環司,所以透過這樣的立法,以後在主管上權責會更清楚。 總之,個人非常感謝和佩服委員的指教,尤其是林委員剛才談到很多我們要關切的例子,在此我必須承認,那些負面例子的論述,的確是存在的,所以我們要更努力的透過立法來做一些正面方向的引導,俾讓以後我們的環境中不再有廢棄物。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處長的說明非常清楚,其實我們現在是二法合一,所以處長提到本來就有一個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因此,這裡界定成「資源」是希望用比較中性的角度來看,畢竟有些物質經過處理,就可以再運用。環保署是用以一種比較正向的思維來看待每一種物質,對不對? 主席: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基於這樣的立法理由,本席也覺得很有道理,就是說我們為什麼要二法合一,而二法合一之後,我們想要帶入一個什麼樣的新理念跟作為,包括剛才處長表示是為了配合組改,倘若依照這樣的邏輯,你們那個單位名稱應該改成廢棄物之類的,可是「廢棄物」這三個字極具標籤化,相信沒有任何一個組改單位會以此命名,否則會讓人覺得它似乎應該裁撤。因此,我覺得就一個法案名稱來看,如果我們可以從比較正向或是中性的立法基礎來訂定,也沒有什麼不好;當然,林委員強調的是我們對於廢棄物的減量問題,其實這個精神也可以在整個法裡面的相關條文中凸顯。我想任何法案制定出來時,我們都希望能用一個比較正面的、中性的名稱,以達到我們的立法方向。相信今天大家也是希望整個廢棄物是減量的、是可以循環再利用的,所以對於這樣一個方向,大家應該是可以支持的。 總之,本席認為方才處長的說明非常清楚,所以我們是否可以用一個比較正面且中性的法案名稱?這樣的話,在推動上必可帶動一股更正面的循環力量。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不聽處長解釋,可能火氣還不會那麼大;聽了之後,反倒火氣很大。請問何謂「錯置的資源」?說穿了,那分明為了包庇和護航,所謂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根本就是今天的亂源,是今天我們台灣成為毒物島的源頭和始作俑者;尤有甚者,還發明出美化這些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講法,說它是「資源物」,竟然把廢棄物講成「錯置的資源」,其實有些是、有些不是,而且大多數都不是。所以今天這個法,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相關物質的屬性和位階,俾進一步清楚了解它對環境及人體健康所造成的風險。 剛才處長表示組改之後只有資源循環司,因此,本法名稱也要配合這個單位名稱,殊不知整個組織架構還沒定案,這是隨時都可以更正的,不能說你一個錯誤的鞋子在那裡,大家就要削足適履,天下沒有這種道理!我再舉一個例子,像有毒或是重金屬含量高的爐石、爐碴或是底泥、底灰所再製的回收水泥磚,如果不標示它是來自因為廢棄而再利用的再生產品,而直接叫做廢棄資源,那要如何讓人清楚了解它的成份到底是來自廢棄資源?還是廢棄物再生?請問以回收底碴、底灰去做的水泥磚和一般以真正水泥去做的水泥磚會一樣嗎?當然不一樣,所以我們要明明白白區隔出來啊! 其實還有一個概念是,我們做這些事情要幹什麼?廢棄物為什麼要回收再利用?因為它有可能是資源有限,所以我們儘量把這個資源在無害且風險極小的狀況下,控制在一個範圍裡面,這樣不用再去開發天然資源,就可以針對這些挖出來的部分不斷的循環利用,也因此,它一定會牽涉到源頭減量這件事,所以這個法的名稱當然要用「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的字眼,把整個規範的核心價值和標的凸顯出來,讓人一目了然。 主席:本案名稱保留。 進行第一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一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廢棄資源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落實環境保護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游離輻射放射性廢棄資源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律之規定。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廢棄物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利用,並確保廢棄物之清理再生可落實環境保護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游離輻射之放射性廢棄物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令之規定。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廢棄資源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落實環境保護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游離輻射放射性廢棄資源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律之規定。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所有法律裡面,第一條都是開宗明義宣稱該法的基本核心宗旨和要推動的任務目標,所以我們希望所有的廢棄物減量和循環利用,它的核心價值應該要回歸到源頭,亦即這個地球是有限的、這個資源也是有限的,因此,我們把開發出來的每一個資源,都要充分使用到無法再利用。也就是說,它的核心就是要節約自然資源的使用,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可以放在法裡面,把整個核心價值標示出來,讓所有看這個法的人,都知道我們國家真的有意要做源頭減量,這也是環保署數十年來口頭上一再宣示的重點。所謂源頭減量,不是只有製成商品的使用量減少,更核心的價值在於源頭天然資源使用上的節約,其實這方面也沒有很具體的管理措施,但是我們希望這個宣示的價值和意義可以放上去。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林委員所提節約自然資源使用這一塊,本席不反對,但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所謂「資源」的定義是否僅限於自然而來的部分?還是包括非自然而來的部分?對於原本的自然資源,我們當然要節約使用,這個部分寫在法裡面也很OK,但問題在於所謂的「資源」,是否只限於自然而來?這會牽涉到後面所有的條文處理,所以請署長作一說明。 主席:請環保署魏署長說明。 魏署長國彥: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江委員在前一輪的發言也提到「資源」二字到底來源包含什麼…… 江委員惠貞:是啊! 魏署長國彥:如果我們追到最開端,所有的東西都是大自然產生的,但是在這個法的內容裡面,其實有些資源是已經被利用過然後再生的,有人認為這個再生的部分,可能是工業產品或是經過人為處理,所以這部分的資源就不再被稱為自然資源了…… 江委員惠貞:你的意思是說在「資源」二字前面還要加上「自然」二字嗎?但有的資源還是屬於非自然而來的…… 魏署長國彥:就是在這個法的過程裡面,會有這樣的現象出現。 至於林委員,主要是強調所有資源一開始的來源都是自然資源,其實這也沒有錯,可是要不要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把「資源」二字限定為自然資源?這可能是現在我們在談的最重要的分野所在。這是個人的看法。 江委員惠貞:這會牽涉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到底「廢棄物」和「廢棄資源」要如何定義才會趨於周延?我想這部分對於下面的所有條文來說,是很重要的。譬如以前的廢棄物清理法,當時是如何定義「廢棄物」?又如現行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所謂的「資源」指的又是什麼?因為在操作上,這中間顯然有不清不楚的地方,所以常常會讓第一線工作者或是產業誤用,甚至刻意的模糊,而導致更多的污染和危害。所以在「廢棄物」和「資源」中間,到底要如何讓兩者搭上,亦即廢棄物是因為資源廢棄而來?還是因為怎麼樣的處理而來?我覺得這部分一定要說清楚,否則下面的條文真的無法審查。 魏署長國彥:在上次詢答時,我們也提到,從甲產業來看,它製造完、使用完的東西,對它來講,可能是廢棄物,但是對乙產業來講,可能是資源,所以所有這樣的物質,都具有兩面性,當我們把整個過程都做好時,它就是循環利用,這樣才能達到最後廢棄物是零的目標。 江委員惠貞:單一的情況就是它是甲產業的廢棄物,可是它對另外的乙產業而言可能是資源,所以你們要釐清這個名稱,不要讓人家混淆不清,這是我比較擔心的地方,這是很重要的。 魏署長國彥:這會在各個法條裡面詳細規範,避免混淆。 主席:往後有很多的廢棄物和廢棄資源,這些名稱假如沒有定義好,後面條文就沒有辦法審了。針對本條,你們都沒有跟林委員溝通過,我問過了,他說都是跟主任溝通,為什麼不跟委員溝通呢?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主任說…… 主席:雖然條文已經協商了,現在再休息3分鐘,大家溝通一下,因為二法合一對環保是有利的,我們不希望大家堅持己見,讓這個法沒有辦法通過,那對整個環境都有傷害,希望大家各退讓一步。現在休息3分鐘,針對第一條再協商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第一條修正如下:「為節約資源使用,促進廢棄物質源頭減量及循環利用,落實環境保護與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游離輻射放射性廢棄物質之清理,依原子能相關法律之規定。」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二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資源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主席:本條有協商完成嗎?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照行政院版。 主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屆時我們再做修正。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進行第三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政策、方案、研究發展、宣導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法規之制(訂)定及釋示。 三、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廢棄資源清理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五、廢棄資源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徵收、管理、運用及執行。 七、再生管理政策、法規之制(訂)定及公告。 八、事業廢棄資源再生之專案許可、查核、輔導及評鑑事宜。 九、環境保護產品規劃、管理及推動事項。 十、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之國際合作事項。 十一、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二、屬專案許可項目之廢棄資源輸出、輸入管理及屬國際公約或協定列管項目之廢棄資源公告、過境、轉口等項目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涉及全國性之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研究發展、策劃、訂定、督導、宣導及執行。 二、廢棄物管理法規之訂定、公告及釋示。 三、廢棄物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與廢棄物管理有關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五、廢棄物專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資源回收基金及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之徵收、管理、運用及執行。 七、各直轄市或縣(市)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公告以及成本之上網公開。 八、廢棄物中間處理、再生處理、循環利用與檢驗測定等機構之許可及管理。 九、事業廢棄物再生之專案許可、查核、輔導及評鑑事宜。 十、環保產品與服務規劃、管理及推動事項。 十一、廢棄物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物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三、有害廢棄物、有特殊管理必要之廢棄物及屬國際公約或協定列管項目之廢棄物公告與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等項目之許可、同意及管理。 十四、其他涉及全國性廢棄物管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十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政策、方案、研究發展、宣導與計畫之策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法規之制(訂)定及釋示。 三、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廢棄資源清理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五、廢棄資源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徵收、管理、運用及執行。 七、再生管理政策、法規之制(訂)定及公告。 八、事業廢棄資源再生之專案許可、查核、輔導及評鑑事宜。 九、環境保護產品規劃、管理及推動事項。 十、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之國際合作事項。 十一、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十二、屬專案許可項目之廢棄資源輸出、輸入管理及屬國際公約或協定列管項目之廢棄資源公告、過境、轉口等項目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涉及全國性之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 主席:我們已經在第一條把「廢棄資源」修正為「廢棄物質」,所以這部分就不用協商了,我們在這裡要討論的是再生的觀念;另外,林委員淑芬版本第一項第十一款是行政院版本沒有的。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針對第六款和第七款表示意見。行政院版本第六款是「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徵收、管理、運用及執行。」而林委員淑芬版本第六款是「資源回收基金及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之徵收、管理、運用及執行。」也就是林委員淑芬版本裡面有兩個基金,所以我們現在要決定是不是要成立兩個基金,或者就把原來基金的名稱作改變,集中在一個基金就好,因為現在各部門的基金太多了。現在我們有兩個作法,第一個是改變原來基金的名稱,並且把內容、內涵做實質的改變;第二個是分割出來變成兩個基金。實際上,我們不希望政府設立那麼多基金,不要不斷的設立更多的基金,我們可以討論原有基金的來源和使用項目,本席的建議是最好不要再另立一個基金。 再者,林委員淑芬版本第七款是「各直轄市或縣(市)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公告以及成本之上網公開。」我對這部分是比較擔心,因為這是講中央主管機關所主管的事項,我們把直轄市的權力放在這裡是好或不好?人家願意這樣處理嗎?要成為直轄市最重要是什麼?何況縣(市)政府可能會因應地方的需求和不同,那乾脆不寫「各直轄市或縣(市)」,第七款就寫「全國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公告以及成本之上網公開。」這樣就好了,請大家討論一下。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是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林委員淑芬版本第一項第十三款,將事業廢棄物的過境、輸出入之管理全部收歸中央主管機關,這是比較妥善的作法,以避免直轄市、縣(市)對同樣廢棄物處理之涉外事項做出不一致的政策決定,本席認為要採用林委員淑芬版本。 至於剛才江委員惠貞提到基金的整合與否,不管是分或合,將來有很多基金,我覺得環保署應該要有公務預算,將來全部從基金支出,預算會變得很少,這樣是否妥當?這些基金將來要怎麼處理也需要討論。 本條有一些需要討論的地方,剛才署長和林委員、江委員討論時,本席也在現場,我想接下來可能到第七條就卡住了,署長是有意和處長、林委員、江委員再做溝通,本席認為今天即使做冗長的討論還是不會有結果,溝通之後再做討論可能會比較快,不要在這裡浪費時間,我建議主席做裁決。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同意陳委員節如的看法,我也回應一下江委員。資源回收基金和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也是我們版本和行政院版本非常大的問題,廢棄物的中間處理、再生處理和循環利用,整體架構是不一樣的,它的管理規則和管理強度也不一樣,中間處理、再生處理和達到循環利用的產品規範等等,這真的需要署長做政策上的裁示,也需要大家充分的溝通。如果這個地方沒有處理,大家沒有辦法整合和達成共識,我們最大的困難是在於整個法令的管理架構有非常大的差別,今天我們在此各持己見,恐怕也沒有辦法處理,其實第三條也會碰到類似的問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和第十三款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沒有碰到這樣的問題就簡單容易了,但碰到這個問題而沒有解決,真正的核心爭端也就沒有辦法解決了。本席也認為我們要再溝通、再整合,謝謝。 主席:這兩個版本的差異實在太大了,本席要請問林委員淑芬,你是否能夠挪出一些時間,讓環保署署長和相關單位包括法規會,大家一起溝通、討論?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在10天之內找時間來談。 主席:好,感謝大家釋出善意,二法合一對環保真的是好的。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我們好期待…… 主席:你好期待,我們也都好期待,就給大家10天的時間,我儘量想辦法再排,10天之後,我希望把溝通好的版本,也就是修正動議,大家一條一條的提出來,因為版本完全不一樣;同時我也希望林委員淑芬跟行政院能夠做到雙方互相尊重。行政院如果接受林委員版本就納進去,我們還是以行政院版本為主,修法總是要以一個版本為主,好的意見就納進去,然後在文字上做修正,其實精神都差不多,都是好的,假如比較特殊的話,也可以另立條文,但是一定要溝通好。今天最大的成就是林委員淑芬答應在10天之內跟環保署好好溝通,我們真的很高興,環保署要挪出時間跟林委員溝通好,屆時我們再來開會。 不過,本席想其實今天早上就可以溝通了,開會時間是到中午12點,我們現在就針對第三條進行溝通,溝通完之後,今天會議就結束,這樣可以嗎?否則時間會浪費掉,會議已經安排到中午12時結束,我們儘量利用時間。 請林委員淑芬發言。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第三條不是問題,是沒辦法整合,因為牽扯到第七條。名詞定義也不是問題,是他們在處理物質循環利用過程的管理制度的設計跟我們的不一樣,問題是這個管理制度的設計跟我們的差異太大了。我們認為廢棄資源出來要有再生處理的過程,這個再生處理的過程是要規範的,因為再生處理的過程會處理出再生產品,再生產品再循環、再利用也要再規範,所以他們的跟我們的流程管理制度是不一樣。因此,本席的意思是這10天內,我們會邀集環保團體,而且把我們的版本跟署長溝通一次,也很樂意跟院內的委員說明溝通一次,然後大家了解我們的,我們也了解行政院的,之後我們再坐下來好好整合。亦即這10天內我們願意做說明,然後雙方再約時間再整合,到時在立法院我們也再說明一次,並且邀集我們委員會的委員能蒞臨參加我們的說明。 主席:現在也沒辦法溝通,因為兩個版本完全不同,當然還是要殊途同歸,我們以行政院版為主,也要整合林淑芬委員的版本,但是我希望林淑芬委員也要尊重行政院的版本,不要說大家一定要用誰的版本,大家互相尊重。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就按照林淑芬委員所建議,不曉得其他委員同不同意?有人不同意。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個人覺得大家的版本都是經過專家學者、或第一線的人員、也有經過執法人員等的指教。這個部分是要協調、要溝通的,其實行政院也開過不少次正式對外的會議,這個正式的會議當中,大家也都把意見提出來,然後環保署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送到院會成為院版出來。至於剛剛主席的裁決,我比較擔心,擔心什麼呢?以後是不是每個部會在前期所做的一切溝通方式都不算?當然主席是善意。關於第三條的部分,我倒是覺得最重要的爭議可能在於第六款,未來還有時間討論這些,或許我們可以先把條文全部唸完,好不好?條文先唸完,以後就不要再讀條文了,到時大家可以直接進入到處理,好不好? 主席:好,待會…… 江委員惠貞:最重要的是今天大家對這個部分都有研究,環保署要負最大責任去廣徵所有各界的意見,現在整個架構的說明、解釋環保署當然要負最大的責任去溝通。至於剛剛主席裁決這個還要到院會等等的,我覺得這樣就有點茲事體大,如果只是在這裡也OK,或到委員個別的辦公室去也OK。 主席:今天大家也釋出善意,可是現在真的沒辦法審查,因為兩個版本的方向不一樣,所以我們就給些時間讓大家溝通,但還是希望,我剛剛也講,我們尊重行政院版,他們的環保團體讓他們再去協商,我們以行政院版為架構,看委員版怎麼樣來配合,委員版有好的東西,行政院版也可以吸收納入。因此讓他們在十天之內去溝通,溝通完之後,我們再安排審查。其實這裡面比較難的有幾條?前面溝通好了,後面可能就比較簡單些。請問在116條裡,觀念完全不一樣、方向不一樣的是從第幾條開始?還是從一開始就完全不一樣? 請環保署廢管處吳處長說明。 吳處長天基: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召委,關鍵是在第七條的名詞定義,院版是以院版的思惟定義出來的,林委員版是以林委員版的思惟定義出來的,院版的定義有16個,林委員版的定義有33個。就剛剛我們署長跟委員之間的對話,我不認為管理的架構有太大落差,只不過在細節上要彼此了解,了解之後,或許有什麼樣的管理架構、管理思惟必須在定義裡面去說清楚。第七條整合出來之後,接下來後面的條文有涉及到定義的部分,我們再以共識過的定義做檢視修正,這樣會比較快,所以關鍵是在第七條。 主席:我們還是尊重林委員跟陳委員的意見,假如每條條文都保留,也沒有意義,所以先讓他們溝通。署長也釋出誠意,好好去跟他們溝通,處長剛剛講第七條的定義整合過之後,可能就比較好審了,不然,每條條文都遇到定義不一樣的話,就沒辦法審了。還有,江委員建議是不是把條文全部唸完,好不好?我們就把這些條文全部唸完。第三條已經唸過,先保留。 現在進行第四條。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所轄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方案、研究發展、宣導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及釋示。 三、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所轄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公告、管理應用及執行。 五、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設施回饋金自治規定之訂定。 六、所轄廢棄資源清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督導、查核及管理。 七、所轄廢棄資源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八、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九、所轄廢棄資源清理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十、屬公告廢棄資源輸入、輸出等項目之許可及管理。 十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十二、其他所轄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事項。 林委員淑芬等22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所轄廢棄物管理方案與計畫之研究發展、規劃、訂定、督導、宣導及執行。 二、所轄廢棄物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及釋示。 三、所轄廢棄物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所轄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費成本之統計、申報,徵收之規劃、管理、運用及執行。 五、所轄生活廢棄物清理再生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所轄廢棄物清除、回收、最終處置等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督導、查核及管理。 七、所轄廢棄物清運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八、所轄廢棄物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九、與所轄廢棄物管理有關之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十、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文件之核發、督導、查核及管理。 十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十二、其他所轄廢棄物管理事項。 江委員惠貞等40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下列事項: 一、所轄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方案、研究發展、宣導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及釋示。 三、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工作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四、所轄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費徵收之規劃、訂定、公告、管理應用及執行。 五、生活廢棄資源清理設施回饋金自治規定之訂定。 六、所轄廢棄資源清理機構許可文件之核發、督導、查核及管理。 七、所轄廢棄資源清除機具之統籌及調度。 八、所轄廢棄資源清理與管理之協調及督導。 九、所轄廢棄資源清理監測、調查、檢驗分析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十、屬公告廢棄資源輸入、輸出等項目之許可及管理。 十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事項。 十二、其他所轄廢棄資源清理及管理事項。 主席:好了,唸到第四條就好,就算這次全部唸完,下次審查的時候,還是要再唸一次、再看一次,我們不要浪費時間,而且民進黨委員都不在場,林淑芬委員本人有提案也不在場,我們繼續唸條文就沒有意義了,所以就唸到第四條就好了。 因為今天沒有臨時提案,所以我們就不用處理。我們建議等大家溝通完之後,下次有時間再排這個部分,沒有溝通完再繼續溝通就對了。另外,因為今天也沒有書面質詢,所以本次會議到此為止,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0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