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星期三)9時1分至15時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55分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4時2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許添財  賴士葆  吳秉叡  盧秀燕  賴振昌  李應元  費鴻泰  孫大千  翁重鈞  薛 凌  羅明才    委員出席12人 請假委員:蔡正元 列席委員:陳歐珀  羅淑蕾  鄭天財  江啟臣  盧嘉辰  李貴敏  蕭美琴  楊應雄  黃偉哲  李桐豪  陳明文  邱文彥  黃昭順  江惠貞  簡東明  蔣乃辛  呂學樟  楊麗環  管碧玲  周倪安  陳亭妃  何欣純  蘇清泉  王惠美  吳育昇  徐欣瑩  呂玉玲  潘維剛  楊玉欣  林佳龍  陳怡潔  徐耀昌  葉津鈴  曾巨威  林淑芬  鄭汝芬  顏寬恒  邱志偉  陳淑慧  楊瓊瓔  趙天麟  丁守中  林滄敏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 103年5月5日(星期一)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石素梅率所屬主管人員 財政部 部長 張盛和率所屬主管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陳建良 103年5月7日(星期三) 財政部 部長 張盛和 賦稅署 署長 吳自心 國庫署 署長 凌忠嫄 關務署 署長 饒 平 國有財產署 署長 莊翠雲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蘇俊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黃天牧 證券期貨局 副局長 張麗真 檢查局 主任秘書 葉淑媛 保險局 專門委員 許耕維 銀行局 專門委員 陳瑞榮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公路總局 專門委員 吳季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祝健芳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簡任技正 葉進雄 經濟部工業局 副局長 呂正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技正 胡明輝 法務部法制司 檢察官 呂建興 主  席:李召集委員應元 專門委員:黃素琴 主任秘書:鄧陽僖 紀  錄:秘 書 任 莉 研究員 曾郁棻 編 審 汪治國    科 長 陳杏枝 專 員 陳品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1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案。 五、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2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3年5月5日(星期一)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財政部張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管主任委員就「近10年來我國所得分配與稅制變化趨勢及公布內容格式之檢討」作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林德福、許添財、賴士葆、吳秉叡、盧秀燕、李應元、費鴻泰、賴振昌、孫大千、李貴敏、薛凌、翁重鈞、羅明才、李桐豪、曾巨威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石主計長、財政部張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及相關單位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潘維剛、楊瓊瓔、林淑芬、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通過臨時提案2案: 一、財政部日前決定自103年起將不再公布依560餘萬綜合所得稅申報戶10等分位、20等分位之課稅所得分配統計;而近日出版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專冊」中,即未公布10等分位、20等分位之課稅所得分配統計資料。 政府進行各項統計係做為施政之參考,統計資訊理應更充分、更透明,政府始得據以研擬更有效之對策,民間部門亦得據此集思廣益協助政府進行政策判斷。政府實不應以資料會遭誤解等理由,貿然取消此等數據之公布,如此不僅無助於平息外界疑慮,反而可能引來更多質疑。爰此,要求財政部應秉持資訊公開、透明化原則,恢復並持續公布依綜合所得稅申報戶10等分位及20等分位之課稅所得分配統計情形。 提案人:李應元  薛 凌  許添財  吳秉叡  賴振昌 二、所得分配為國家重要經濟議題,我國所得分配不均化之發展也已長達30年,只見持續惡化,政府應加以重視、研究並提出對策。特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相關部會之資料、研究分析之整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許添財  吳秉叡  李應元  賴振昌  薛 凌 討 論 事 項 103年5月7日(星期三) 一、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案。 (以上第三案至八案已於101年12月17日第8屆第2會期本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九)審查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楊玉欣、李應元、許添財、丁守中分別說明提案要旨。 財政部張部長分別就政府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委員許添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賴振昌、孫大千、盧秀燕、費鴻泰、李應元、薛凌、丁守中、楊玉欣、曾巨威、羅明才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張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黃副主任委員及相關機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鄭汝芬、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決議: 一、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2人及委員楊玉欣等37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計7案,併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內容如下: 1.第一項,依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一款第二目,修正為「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等文字外,其餘內容均照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通過。 2.第二項及第三項,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3.第四項,照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為: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減徵之稅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4.增列第五項,內容如下: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5.增列第六項,內容如下: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三)現行法第十二條之二條文,照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四)第十七條條文,照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修正通過,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標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參照貨物出廠時之實際市場情形定之。」外,其餘內容均照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通過。 (五)現行法第三十三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予以刪除。 (六)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應元補充說明。 (七)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委員羅淑蕾等31人、委員管碧玲等20人及委員薛凌等23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五條文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計6案,均保留,擇期再審。 三、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委員孫大千等22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計4案,併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應元補充說明。 (三)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四、委員陳根德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擇期再審。 五、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擇期再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1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0人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1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3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1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3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案。 十七、本院議事處102年10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怡潔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4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10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1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3人擬具「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12月2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7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2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3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王惠美等3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本院議事處102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1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本院議事處103年5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本院議事處103年5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有本席與費委員鴻泰等人提出復議案,請宣讀。 賴委員士葆等復議提案: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審查會103年5月7日通過條文 第十二條  (第4項)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減徵之稅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十二條  (第4項)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減徵之稅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提案人:賴士葆  費鴻泰  羅明才  孫大千  林德福  盧秀燕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今天的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及委員陳歐珀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國棟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1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2人及委員陳怡潔等17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岱樺等2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劉建國等22人及委員徐欣瑩等33人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32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文玲等21人擬具「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謝國樑等18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20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依到場順序請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 首先請提案人高委員志鵬說明提案旨趣。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針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提出修正案,主要是因為近年來菸品價格上漲,導致走私猖狂。根據海巡署統計年報的資料,民國97年全年查獲走私菸的數量共219萬多包,民國98年遽增為462萬包,較前一年暴增約110%。這種情形顯然是因為罰則太低,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提高罰則。以上是和本席提案有關的部分。 接下來我要對廖國棟委員所提的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禁絕所有菸酒公司贊助、認養球隊的部分提出我的看法。廖委員或許有他的想法,但是消息見報以後,很多學者專家認為,如果這樣修正通過的話,根本就是因噎廢食。因為臺灣的運動環境其實已經非常艱難,如果還這樣修法的話,我們馬上就會看到台灣啤酒籃球隊和金酒籃球隊面臨解散。菸酒公司另外還贊助了一支台啤棒球隊,甚至包括剛拿到女網雙打冠軍的謝淑薇也有接受台啤的贊助,這些統統都不可以。如果真的斷了這樣的金援,除了會使號稱要和世界接軌的臺灣法令讓人無所適從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已經這麼艱難的環境裡面,自己竟然還要掣肘,不管籃球或棒球,都可能受到很大的影響。 所以我們要敬告廖國棟委員,台啤培養了很多和你一樣是原住民的球星,如果當初台啤真的解散了,怎麼會有後來的「野獸」林志傑和楊敬敏這些優秀的原住民球星?可以說就是靠著台灣菸酒公司的贊助,讓台啤籃球隊繼續存在,他們才能大放異彩,現在還在對岸的CBA繼續打拚。要是真的通過這樣的修正案,可能很多優秀的運動員,包括原住民的運動員都會因此而斷炊。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當初臺灣菸酒公司真的把台啤籃球隊解散了,怎麼會有後來的「綠色奇蹟」和連續奪冠,締造一篇勵志的故事?因此我們要奉勸廖國棟委員和其他委員深思,這樣修法真的是親痛仇快。通過這樣的法令,最高興的就是去年才在亞洲杯被台灣男籃隊打敗的中國隊;棒球的部分則會使我們很想打敗的韓國隊感到高興。 本席除了藉這個機會說明我自己提的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案以外,也希望大家可以在稍後的討論裡面,好好想想是不是一定要因噎廢食,透過這樣的修正案去扼殺臺灣原本就經營不易的體育空間?請各位深思。謝謝。 主席:謝謝高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席等人共同提出的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我想先請大家看一段VCR。 (播放影片) 影片中這位資優生的家屬已經在前幾天對醫院表示要放棄繼續搶救,所以他已經離開人世了。各位知道臺灣每天發生多少件這樣的事情嗎?根據統計,去年因為酒駕肇事傷亡的人數平均每天26人,今年到現在為止並沒有大幅減少,剛剛各位看到的畫面是前一、兩個禮拜才發生的事情,其所造成的悲劇不只是酒駕個人,也對無數的家庭和他們的家人造成很大的傷害。因為這件事,臺中市長胡志強說要讓臺中成為酒駕的地獄,可見臺灣現在還是酒駕的天堂。難道我們要放任這樣的情況繼續發生嗎? 本席等人其實只有一個卑微的要求,就是在現行菸酒管理法所規定的酒品警語標示中多加一個「禁止酒後駕車」;其次,所有的酒品標語都應該在最大面積的廣告上標示。目前的警語都是以微小、不易察覺的字體標示,導致喝酒的人很難看清楚,應該改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標示,且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以我手中這瓶58度的金門高粱為例,完全看不到警語在哪裡,我找了老半天,才找到「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這幾個字,而且字體非常、非常小,幾乎看不清楚。另外這瓶進口酒,也是在非常小的地方標上「飲酒過量有礙健康」。所以我拜託財政部和國庫署,不要再拒絕我們這麼小的要求,多加6個字並不會損失酒商多少權益,卻可以減少我們剛才看到的畫面一再發生。這樣的畫面如果再播一次,你看了心裡會是什麼感覺?拜託大家一起讓每個人都能安心地走路、騎車、開車,也讓家人們放心。謝謝。 主席:謝謝江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因為,兒少法第四十三條明文禁止未成年人吸菸和飲酒,但是我認為,我們不只應該在兒少法做這樣的規範,菸酒管理法其實也有相對的責任,以確保未成年人不要吸菸和飲酒。 首先是菸品的部分,最近有一個調查發現臺北市竟然有超過三分之一的通路會把菸品販賣給未成年人,檳榔攤的不合格率則高達7成,所以本席的提案特別針對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菸品販賣業者改採登記制,將來要先登記才可以販賣菸品。我認為透過制度化的管理,可以減少未成年人向攤販購買菸品,從而降低吸菸率。 其次是關於酒的管理,根據國健署2009年的統計,12至17歲青少年飲酒的比例高達25.7%,而飲酒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比成年人還大,未成年人飲酒數個月到2年,就會引發酒精中毒或成癮,也就是更難戒斷,成年人則大概是5年以上,所以如何防止未成年人喝酒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此本席針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提出修正,未來應該要求販賣酒類產品的場所設置單獨陳列的專櫃或專區,做有效的區隔,也方便對未成年人進行辨識。 另外是針對第三十三條,要求酒的廣告、促銷和容器應以明顯、清楚的方式標示酒精成分,並增加「未成年不得飲酒」的警語。本席這個意見和江委員很像,因為我們發現現在有很多啤酒做得很像果汁,很難從外包裝辨識,酒精成分和警語的標示也完全沒有採用對比的顏色,這應該是未來要強化管理的部分。同時我們也主張修正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有描述飲酒為美好經驗或能增進個人社交能力的內容。現在很多酒類廣告大量引進年輕偶像,鼓勵年輕人飲酒,本席覺得這是不當的,希望各位同仁支持修正以上這些條文。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陳委員怡潔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怡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一年我們發現很多酒商都找年輕偶像代言,這就像是變相的催化劑,在告訴未成年人喝酒其實和喝飲料沒什麼兩樣。此外,越來越多啤酒商除了在水果酒方面標示不明,更推出深受兒童及未成年女孩喜歡的「Hello Kitty」包裝的水果酒,我們認為這其實就是導致喝酒年齡層向下延伸的另類幫兇。 酒類通路商目前是否有落實不販售酒類給未成年人,其實是個很大的問題,因為曾經有為人父母者來陳情,表示他們看到未成年學生只要不穿制服,幾乎都可以在超商買到水果酒。所以本席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嚴格查緝販售酒類商品給未成年人的店家,以設立檢舉專線、不定期做錄影帶比對並訂定嚴格管理辦法三管齊下,來保護未成年免於喝酒的傷害。除了要求相關機關強化稽查,還要加強源頭管制,所以本席已經提案修改兒少法第九十一條,除加重罰則外,更賦予主管機關公布違規商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容易被偶像廣告促銷或包裝吸引而誤導,但是現行菸酒管理法對於酒類包裝、廣告、促銷的規定過於簡略,主管機關也沒有訂定管理辦法,因此本席提案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嚴格要求酒類容器應明顯標示酒品名稱、酒精濃度及警語。因為我們發現連台啤瓶身的警語都標在不明顯的地方,顏色的色差也不明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應該強烈要求明顯標示,且廣告或促銷也不得以讓未成年人喜愛或導引的方式,讓他們認為飲酒並沒有任何問題,也不得暗示飲用酒類能增進社交關係、專業地位、能力或獲得成功。 以上建議,敬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提案其實和江啟臣委員及陳怡潔委員非常類似,也就是現代社會對酒和菸的使用過於泛濫。 鑒於國內對於酒類廣告的管制法令不夠明確,造成酒商能於公車車體、捷運站內、大樓帷幕、台北市小巨蛋屏幕、報刊雜誌等等,進行酒類廣告,此類開放式空間與平面廣告,不分時段,隨處可得,很容易讓未成年人直接受到酒類促銷行為的引誘,進而於年輕時即開始飲酒,甚至濫用菸類。 世界衛生組織在今年5月12日發布一份新的報告,並在新聞稿中呼籲各國政府行動起來,預防與酒精相關的死亡和疾病,其中特別強調,一些國家正在強化實施保護措施,包括提高酒精稅(我國也有)、透過提高年齡限度來限制酒精可得性,以及對酒精飲料的銷售實施管制等等。這份報告還指出,2012年全世界因有害使用酒精造成了330萬例死亡,酒精消費不僅會導致依賴,還會增加人們罹患非常多種疾病的危險,包括肝硬化和某些癌症。 我們的提案主要是希望不要讓我們的年輕朋友太早接觸到這些物質,導致濫用和過度使用而影響健康。而且這不單是個人疾病的問題,甚至會影響到整個國家的經濟能量和個人的經濟發展,連帶也影響到全民健保相關醫療的支出。因此本席提出的修正案特別針對廣告的部分,希望儘量透過法律的限制,達到民眾健康的促進和整個社會的安寧,使社會治安得到改善。這是本席提案的主要精神。 我知道很多人擔心這些廣告停了以後會減少就業,甚至影響到原住民的球員,可是我不以為然,我覺得為了促進社會的健康,大家應該能包容這些要求。謝謝。 主席(李委員應元代):謝謝廖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鑑於菸酒為走私貨物之大宗,且態樣多元,為使私菸、私酒之定義更為明確,並期有效處理菸酒查緝,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一,以及第六十三條,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私菸、私酒之態樣,列至修正條文於本法第六條規範之。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國內菸酒販賣業者家數眾多,若均須於現行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外,另行向地方菸酒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為節省行政成本,故明定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亦即限於已登記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始得販賣菸品;另刪除現行對菸酒販賣業者之消極資格限制規定,以免與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規定有所牴觸。以上是本席基於簡化行政上的管理而做部分條文的修正,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財政部張部長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會委員所提之菸酒管理法相關修正草案進行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 大院各黨團與多位委員分別擬具「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研擬修正草案作一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菸酒管理法」自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係於101年8月8日公布,自102年1月1日施行。由於時空環境變遷,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外界亦有不少建議意見。為提高菸酒管理效能及執行實益,經徵詢中央、地方相關機關及業界意見並考量管理實益,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原則及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原則 本次修法,在秉持強化未變性酒精之管理、增進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管理、加強菸酒產品之標示及廣告規定、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及法規鬆綁簡政便民等原則下,綜合各界意見,研擬完成本修正草案。 二、修正重點 (一)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 1.為因應未變性酒精實際用途需求及加強對未變性酒精之管理,增列未變性酒精得申請進口之用途項目,並規範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 2.基於維護消費者健康及防止不法之考量,增列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為原料所產製之酒定義為劣酒。 3.考量業者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製酒,將破壞酒產製市場之秩序,對消費大眾健康安全並將造成威脅,其隱含之惡性更為重大,爰增列以行政刑罰規範之。 (二)增進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管理 1.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設立申請、變更許可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以利有效管理業者。 2.定明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申請設立許可或已取得許可執照者,有消極資格限制情事時之處理機制,以利管理。 3.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增列應載明工廠廠名;菸酒製造業者之工廠廠名變更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以利管理。 4.為求有效管理,增訂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工廠登記經廢止或撤銷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連續2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5.為強化菸酒進口業者之管理,定明其組織以公司為限,惟不溯及既往。 6.增訂菸酒進口業者應繳交許可年費,且對未繳交許可年費之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廢止其設立許可之規定,以利管理。 (三)加強菸酒之標示及廣告促銷規範 1.定明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應取得原廠授權分裝證明文件之應載明內容,以資明確。 2.基於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增訂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之規定。 3.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考量,增訂酒品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等用語;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4.為提醒消費者酒後不開(騎)車,增訂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警語,另為維護兒童、少年健康,定明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其為訴求對象。 5.增訂酒之廣告不得有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規定,以免消費者誤信。 6.對菸酒製造業者未經授權同意將產製之菸酒標示為他人菸酒者,加重處罰。 (四)打擊私劣菸酒提升查緝效能 1.定明私菸酒之態樣,以資明確,並增訂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屬私菸酒,以打擊非法走私菸酒。 2.為利查察違法菸酒,增列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 3.增訂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機制,及增訂相關罰則,以維護國人飲酒安全。 4.提高產製、輸入、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物質之劣菸、劣酒者刑責,以遏止不法,維護國人消費菸酒安全及公共利益。 5.增訂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應沒收或沒入之;另增訂應沒收或沒入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及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五)法規鬆綁簡政便民 1.「未經查驗符合衛生標準而輸入之酒」不再納入私酒範圍,另處行政罰鍰。 2.取消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規定。 3.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及第53條有關菸酒販賣業者消極資格限制及處罰規定。 4.考量委託產製菸酒係屬私經濟行為,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其處罰規定。 5.簡化進口酒類衛生風險較低者之書面核放方式查驗之作業;復為協助業者出口之需,增訂主管機關得核發或協調其他機關核發衛生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規定。 (六)罰則合理化 配合101年8月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46條條文將罰鍰下限金額酌予調降為新臺幣5萬元,並增訂罰鍰上限最高以1千萬元為限,以免特殊個案有裁處罰鍰過苛情形,爰基於處罰之衡平性,併同調整其他罰則之罰鍰上下限。 本次「菸酒管理法」修正,將有助於菸酒管理效能之提升,促進菸酒產業健全發展;遏止私劣菸酒,維護國人健康,並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明確周延菸酒標示規範,保障消費者權益;增進私劣菸酒查緝執行實益,健全菸酒產業秩序;兼顧簡政便民原則,鬆綁法規,俾提高行政效能。 另外,除了書面報告以外,我再提供一點口頭報告。有關大院林岱樺委員及邱志偉委員等針對菸酒管理法所提之修正案共計19案,本部敬表尊重。有關諸位提案委員在這19項提案的方向上,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強化酒品的標示與廣告促銷管理。 二、明定菸的態樣與強化販賣業的管理。 三、增訂販酒場所的規範。 四、主管機關查緝獎勵金等多元面向。 上述幾點有些已包含在行政院的方案中,對於未包含在內的意見,本部亦表感謝之意。在這些提案中,有明定私菸酒的態樣、增訂販賣業者需辦妥公私商業或營業稅籍之登記,以及為提升私菸查緝而強化販賣業者的管理等,相信這些對於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應有所助益。 另外,在委員的提案中,希望增訂酒品容器的警語標示,現行的規定已有4項標示可供選擇,包括「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菸酒過量害人害己」及「未成年請勿飲酒」等均可擇一標示。考量到酒品的容器面積十分有限,因此會視面積的大小,讓警示效果有所提升,我認為這個部分是可以討論及強化的。 再者,還有許多委員對酒品之廣告與促銷有提案規定要禁止酒駕,或標示出「酒後開車害人害己」等警語。在行政院版中亦已增訂需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之規定,與提案之內容一致。 另有委員提案要維護兒童少年之健康,故定明廣告促銷不得以兒童、少年作為訴求之對象。同時,也有委員提案認為販酒的場所要明顯標示出警語或設置專區與專櫃,考量酒品販賣業者之配合,如果大院決定增訂的話,我們也建議要給予業者合理的準備期。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的報告,有關今日議程,在委員詢答完畢後,尚有兩項法案需處理。我們會先處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也就是關於企業一旦造成社會上的傷害,我們便要取消他們在租稅上的優惠。過去因為需要等待經濟委員會作成決議後,我們才能進行修法,現在經濟委員會已作成決議,故等一下就先處理這個法案,接著再來處理菸酒管理法的部分。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按慣例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1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4月9日於財政委員會進行相關詢答時有提到,美國設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也就是所謂的FATCA。當時金管會的曾主委確認我們台灣在6月底之前,亦即在美國肥咖條款7月1日正式執行前,會變成肥咖條款相關協議的準簽署國,視同簽署。 今天的壹週刊登出了他們向美國IRS駐北京辦事處的查詢結果,確認我們的國家元首,也就是馬英九總統有被美國IRS列為「肥咖條款」追稅與查稅的對象。我所準備的投影片就是美國國稅局(IRS)駐北京辦事處給壹週刊的回覆。而金管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所做的公開報告則指出,「肥咖條款」是跨政府的協議,將由我國駐美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跟美國在台協會(AIT)進行簽署。目前美國在國際上都是由稅務機關擔任後續之窗口,故建議我方亦由稅務機關擔任不合作帳戶的資訊提供單位,因此這個機關就是我們的財政部賦稅署。請問張部長瞭解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瞭解。 許委員添財:請教部長,對於我們中華民國擁有美國綠卡或護照而必須被美國追稅的人,相關資料是由這些擁有綠卡與護照的我國國人主動申報?還是由美方依據他所得到的資料向財政部的稅務機關索取所謂「不合作帳戶」之資訊?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首先,關於主管機關的部分去年102年6月有報到行政院核定,確定是由金管會擔任指定機關與主管機關。政務委員昨天召集兩個單位在行政院進行協商,並且也建議院長,主管機關還是要由金管會擔任。因為其中會包括所有的非公營行庫且為金融資訊,因此不合作帳戶要由各銀行提供給美國,美國拿到這個不合作帳戶後,若有需要查稅會再請我們提供,所以主管機關與指定機關到目前為止都還是金管會,而不是我們財政部。 許委員添財:即使我國行政院內部有這樣的結論,也就是由金管會來擔任台美雙方協議的台灣主管機關,財政部應該也有必需配合的事項吧! 張部長盛和:該配合的部分我們會配合,但若牽涉到稅務資訊,這就得視是否有簽署租稅協定或有簽署單向資訊交換的協議而定。然而,我們與美國目前都沒有簽定這些…… 許委員添財:所以就沒有了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 許委員添財:這樣就等於是由金管會跟其主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提供所謂「不合作帳戶」的資訊,而跟財政部沒有直接關係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 許委員添財:這樣會不會因為財產歸戶的需要,金管會就會要求財政部配合提供相關帳戶的資訊? 張部長盛和:有關查稅的資訊,也就是稅務資訊的部分,我們目前沒有辦法…… 許委員添財:是不宜外漏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 許委員添財:你已經確認了嗎? 張部長盛和:是的。 許委員添財:如果報導所言為真,馬英九總統就要向美國繳稅。如果馬總統主動向美國申報,就代表馬總統承認他擁有綠卡;如果馬總統沒有主動申報,金管會該做何處理?或許他會裝作不知情而不去處理。如果這則報導為真,但金管會又不做處理的話,美國國稅局(IRS)可能就會要求我們提供馬英九的帳戶資訊。請問這樣的可能性有多大?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作業的程序是這樣的,這是由各銀行自行篩選出哪些是美國的居住者或是持有美國綠卡的人,接著他們會問這些人願不願意將資訊交給美方,如果他們願意的話金管會就會把合作的帳戶申報給美國;如果他們不願意的話,對於這些不合作的帳戶,各金融機構就會把它移送…… 許委員添財:如果被美方查到這是不合作帳戶的話,其處罰是很重的。 張部長盛和:對於這些不合作的帳戶,美方就會去查他有無逃漏稅。 許委員添財:美國查到逃漏稅後,其處罰是很重的,比我們國內重了很多,因此大概沒有人敢逃漏稅。據我估計,會存有這種僥倖心理的人其人數應該很少,因為能夠到美國拿綠卡或拿到護照的,他個人對這些稅務法令的認知應該有相當高的水準,所以他應該不會輕易去違反美國的法令,而且美國可以向國際通緝的,人在任何國家,美國都可以去追稅,它的強大國際勢力是這樣在執行的。上一次本席質詢的時候有問到,我國的金融機構目前掌握的這些「肥咖條款」適用的客戶有多少人?你那個時候說,還沒有統計,尤其國營或公股的金融機構,現在應該有準備統計吧?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財政部目前這方面沒有介入,由金管會在主導。 許委員添財:完全是金管會在主導? 張部長盛和:因為這個資訊不需要給我們財政部。 許委員添財:但是你是國營銀行或公股銀行的上級主管啊! 張部長盛和:這不是國內要課稅的資訊,這是美國需要的不合作帳戶。 許委員添財:沒有資訊提供給你嗎? 張部長盛和:是,我們不需要,因為我們的資訊很多。 許委員添財:沒有資訊提供給你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 許委員添財:如果金管會所提供的資料美方不滿意,按照美方在國際上目前所普遍施行的慣例,要求由我方的稅務機關提供帳戶資訊的時候,當然是建議性的,雖然是建議性的,但是美方的目的一定要達成,才會罷休。在這種情形之下,財政部有沒有考慮因應之道? 張部長盛和:我們就會考慮要求,希望美方跟我們洽簽租稅協定或資訊交換協定。 許委員添財:你會以這個來做要求? 張部長盛和:是,否則我們沒有法源可以提供給它。 許委員添財:照你這樣的講法,我們是很希望跟美國簽定租稅協定,但是美方是不願意的? 張部長盛和:美國因為臺灣關係法的關係,它要轉換為國內法,所以比較麻煩。 許委員添財:因為怕麻煩,所以沒有簽定? 張部長盛和:對,一直都沒有談。 許委員添財:我們是很希望簽定? 張部長盛和:多簽租稅協定是我們國家的政策,因為租稅協定是一個網路,愈多的租稅協定對國家的國際貿易投資愈有幫助。 許委員添財:照部長這樣的講法,應該積極去促成啊! 張部長盛和:有,我們都有不斷地…… 許委員添財:應該積極去促成,不會因為他們怕麻煩,我們很想簽,卻一直不簽,拖這麼久。 張部長盛和:有,我們都有提,我想適當的時機應該會。 許委員添財:不夠積極吧!這個應該列為張部長的施政目標之一。 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有些已經有突破,像關稅合作協議已經簽了。 許委員添財:我們以觀後效。 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張部長,今天早上的報紙有特別刊登,彰銀又要改選董監事,台新金在彰銀裡面有22.5%的股權,要是台新金提條件回溯彰銀的持股,最少要454億元。財政部的立場希望官民共治,要穩定彰銀的經營權。從2005年一直到現在,台新金這一次是第三次提,台新金有這樣的想法,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台新金希望能夠用454億元購回,我們沒有這樣的打算,老實講,也不可能用454億元,也沒有要把它買回來。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個跟市場的價格落差很大,目前市場價格大概每股七塊多,454億元算起來一股是26元。 張部長盛和:不只,台新金當初26塊買是360億元,454億元換算起來每股價格超過26塊,可能快到30塊了。 林委員德福:財政部的立場? 張部長盛和:不可能的事。 林委員德福:這個一定要很明確。再請教部長,以目前整個國庫收支狀況來看,你認為政府是不是還有減稅的空間? 張部長盛和:我們正在推動財政健全方案,發現政府的財政已經到很困窘的地步。 林委員德福:已經到瓶頸了,不可能有減稅的空間,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對,過去幾十年來,都是用減稅刺激經濟,經濟各位看得出來有榮有枯,所以減稅只能治短期的刺激藥方,長期來看,還是要靠景氣。 林委員德福:採取資本家減稅、非資本家增稅或資本家增稅、非資本家減稅,哪一種方式對國庫的收支比較有正面的影響? 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應該不是這麼單純地答復,用資本家與非資本家二分法來區分,委員講的應該是所得分配的概念。租稅公平、所得分配是我們課稅的四大目標之一,所以這個是要考量的,就是租稅負擔要怎麼平均分配給這些人。 林委員德福:明天委員會裡面有很多委員將提出一連串減稅的法案,先前財政健全方案所規劃的合理稅負,你認為會不會受到衝擊? 張部長盛和:明天我會在這裡報告,減稅方案如果全部接受,大概將近5、600億元的稅收損失,等於完全超過財政健全方案規劃可能會增加的。 林委員德福:立委支持財政健全方案,又希望在當前整個經濟環境中提出減稅的訴求,你認為這是什麼原因,讓立委有這樣的立場? 張部長盛和:當然隨著時移勢變、環境變遷,有些現在覺得很有必要要鼓勵的,它會納進來,這就是所謂零基預算的概念,就是新增加的事務覺得需要鼓勵,可是以前舊的優惠沒有辦法拿掉,所以就產生這個問題。如果立法是很有彈性的,國人也能接受這個概念,這是對的;舊的退場、新的進場,在維持不變的情況之下,這個觀念在立法機制上看看有沒有可能。 林委員德福:我想國庫是不分富人與窮人,但是加稅又減稅的整個狀況,對國庫到底有什麼影響? 張部長盛和:對不起,我再請教委員,你的真正問題意涵,就是加稅對…… 林委員德福:因為國庫沒有分富人與窮人……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林委員德福:又加稅又減稅的狀況,你認為對國庫到底有什麼影響? 張部長盛和:這可以分兩方面來講,固然國庫是不分窮人跟富人,但增稅是有一個原則,就是希望量能課稅,納稅能力越大的人繳越多的稅,納稅能力一樣的人就繳一樣多的稅,這即是量能課稅基本的原則,富人跟窮人沒有分別,窮人買東西也要繳營業稅。 至於加稅又減稅,加稅乃是為了財政的需要,而減稅如果政府稅收損失不大,但就稅式支出評估的結果,產生的效益很大時,我們也不妨做個考慮,因為這其中有點創造稅源的味道。 林委員德福:在此提醒部長的一點是,前次你們硬要推動證所稅的時候,本來制定的宗旨是加稅,結果實際推動時反而變成稅損,同時,對股市也造成很大的衝擊,最後逼得我們不得不再將其修正回來,我覺得一項稅制的修改務必要審慎,不是說做了就好,相信大家還記憶猶新,在證所稅實施的那段期間,股市成交量大幅萎縮,以前證交稅每年都可以編一千多億,在那段期間卻是大幅下滑,致造成龐大的稅損。 張部長盛和:委員的見解很正確,我們也知道稅制的修改必須做全盤考量,也就是經濟學所講求的全面性均衡,而不是光看這個稅制實施後會有多少稅損。 林委員德福:明天我們立法委員會針對所得稅法提出很多減稅的案子,大概會減少稅收五、六百億,等於是把兩稅合一加稅的金額全部都回吐,也會讓我們國家的財政再度陷入窘境,政府對外講說:「春燕回來,景氣已在緩步上升中」,在此情況下,減稅是否一定會造成稅損? 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可以說兩者確實有關,但有時候也是兩回事,因為這其中有動態的一面,委員所說正是動態方面,因為餅越做越大,稅收當然也會跟著越來越增加,至於減稅會不會造成餅的擴大,一如我剛才所說,就是減稅的效益若是大於稅收的損失,且評估的結果也確實是如此時,那是可以的,但這項評估必須很精確。 林委員德福:如果減稅會造成短期稅損,那麼,就長期稅徵的觀點來看,財政部願意支持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長期評估結果確實有效益,而且效益是不斷在增加,並有一定執行期間,像自由經濟示範區裡面我們所同意的兩個就是這樣,譬如台商的資金會回來做實質投資,包括有建廠並增僱員工,這些條件若都吻合,並經評估對國內就業機會的增加及經濟的發展均有幫助時,我們就會同意3年免稅。 林委員德福:根據財政部向江院長報告有關活化國家資產、創造資產價值的報告中有提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預計4年內將會創造2,300億的收益,國有公用不動產預估每年可創造200億的收益,請問部長,這樣的收益可否減緩整個國庫的壓力? 張部長盛和:首先我要澄清的是,所謂4年內創造2,300億的收益的說法,是大家對我們語意上誤解,我們是講4年內活化的標的,在未來存續期間內可以創造二千多億的收益,而不是4年內創造二千多億的收益、平均每年都是五百多億,事實上,我們沒有這麼厲害,我們是指4年活化的標的,在存續的70年間可以創造二千多億的收益。 林委員德福:也就是說,這些經過你們活化的資產在70年內可以創造2,300億的收益。 張部長盛和:我們打算在4年內活化的標的就是要那麼多。 林委員德福:因為目前整個景氣慢慢好轉,在此前提下,整個國庫的壓力是否逐漸變小? 張部長盛和:到目前為止,第一季的稅收是呈正成長,所以今年稅收的狀況,我們認為應該可以達成預算的目標,也就是說,對稅收的狀況我們是抱持樂觀的看法。 林委員德福:經濟部提出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希望財政部提供租稅合理化的奧援,吳當傑次長幾天前公開說:做任何減稅前都必須經過稅式支出的評估,以避免稅損。請問部長,稅式支出的評估是否適當?到底應該主觀或客觀地去認定? 張部長盛和:其實,這些都有客觀的數據可供認定,一方面要由主管機關來評估其效益,至於真正的稅收損失,我們財政部會一起來做評估,最後如果是效益大於損失時,我想財政部會一定會樂觀其成。 林委員德福:為了讓國內產業升級,你認為減稅是重要的條件還是認為它只能算是一個誘因?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目前減稅的功效已經慢慢減弱,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目前稅率只剩下17%,過去高稅率在減稅之後,大家得到的好處很多,現在變成低稅率,未來若再減稅時,效益就會變少了,如果有減稅方案造成稅收損失不大,而產生效益卻是很大時,我們會納入考量。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部長。 主席(李委員應元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我們在這裡談到有關高科技公司的員工配股與紅利發放,部長的回答是希望有個閉鎖期,到處分時再課稅,但昨天你們在跟經濟部協調時,卻還是堅持你們的立場,表示員工一取得配股與紅利時就要課稅,請問部長,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要澄清的是,媒體的報導不一定很完整,基本上,員工分紅與配股的目的究竟為何,我們認為手段與目的之間要相互配合,目的事業要想留住人才,我們來看看員工分紅與配股緩課能否留得住人才;若有閉鎖期3年或5年,至少紅利與配股在3年或5年內不能賣掉,換言之,在這3年或5年內人才不會跑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留才的目的,我們當然同意在閉鎖期內不課稅,等到閉鎖期結束後再課稅。至於要求到轉讓處分時再課,第一、員工可能在10年後轉讓,也可能是在20年後才轉讓,這在稅務行政上的控管可能會發生問題,相信委員很清楚,目前所有股票都是無實體股票…… 賴委員士葆:所以,現在既不是在取得日,也不是在處分日,而是在中間的閉鎖期間內,是嗎? 張部長盛和:高科技公司希望在處分日,我們則是希望在閉鎖期,因為唯有如此才能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否則,若沒有閉鎖期,所謂分紅配股緩課會留住人才的說法,我當然存疑,委員是企管博士,相信你對這一點也一定很清楚,當高科技公司的員工拿到分紅與配股即可隨時出售,試問還能留得住他們嗎?這也是我們希望能規範3年或5年閉鎖期的原因。 賴委員士葆:請問部長,你們怎麼定義「閉鎖期」? 張部長盛和:公司可以規定:分紅配股可以給…… 賴委員士葆:這其中有一點複雜。 張部長盛和:不會。 賴委員士葆:所以,那天所拿到的訊息是錯誤的,因為今天我們看到報上大篇幅報導:經濟部鼓勵高科技公司留才,財政部反對。請問部長,你們沒有反對吧? 張部長盛和:這項訊息太過簡化我們的主張,事實上,如果有閉鎖期的設計,我們就同意,如果沒有閉鎖期的設計,我們認為無法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既然在手段與目的之間…… 賴委員士葆:對今天報上的訊息,現在張部長講是媒體寫錯了,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應該是說媒體沒有完整報導。 賴委員士葆:也就是說,媒體所報導的訊息是斷章取義,誤會財政部的立場,換言之,不是無限期的緩課,而是在閉鎖期間緩課。 張部長盛和:對無限期的緩課,第一、在稅務行政上做不到;第二、無限期中在上漲的階段…… 賴委員士葆:這裡面還是有一些細節問題,你們一定要弄清楚何謂閉鎖期。 張部長盛和:閉鎖期就是公司……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但在法律上如何明定出來,這是一個問題。 張部長盛和:公司操作的方式很多,譬如公司對員工分紅配股時,可以不要發給股票,而是發給員工一個認股權證,等該名員工離職後,方能領取公司的股票。 賴委員士葆:財政部對這方面要不要訂定作業辦法或是作業細則? 張部長盛和:我們會跟經濟部協商看看真要達到留才的目的,在手段上到底要採取什麼方法。 賴委員士葆:可以嗎? 張部長盛和:閉鎖期的設計應該可以達到這個目的。 賴委員士葆:請問經濟部的長官,你們對財政部張部長的答案還滿意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對協助國內高科技公司留住人才,我們向來都在跟財政部努力爭取並不斷協調當中,昨天早上經濟部張部長主持的會議,他也說將在院裡的會議與財政部張部長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是問你對剛才張部長所做的回答還滿意嗎?是不是因為他的官比較大,所以,你不好意思講,是嗎? 呂副局長正華:我們回去還會再努力…… 賴委員士葆:剛才張部長所做的回應,對你們已經很客氣、很善意了!難道你們覺得財政部還不夠善意?殊不知你們一放任10年緩課,當然沒道理,如果閉鎖個3年或幾年,細節另訂,你發出來就是一個閉鎖期,只要是閉鎖期,就不課稅,這樣很好啊! 呂副局長正華:昨天討論的倒不是閉鎖期的問題,而是在於可處分日,財政部認為是在股票可處分日來課稅。 賴委員士葆:對啊! 呂副局長正華:可是,如果用處分日的話,員工不一定賣股票啊!例如假設鎖兩年,閉鎖期過了以後,在可處分日時劃撥、進集保等等,財政部要做課稅的實務時就比較容易進行,可是,如果員工拿到股票是在閉鎖期屆滿的四個月才賣,此時財政部認為因無實體部分無法登載,實務上有困難,因此他認為這個還要做進一步的協調。 賴委員士葆:部長,你聽懂他的意思了吧? 張部長盛和:聽得懂。 賴委員士葆:他基本上還是在argue、想要爭取。 張部長盛和:他們是希望爭取到處分日。他剛才講四個月,萬一他是10年、20年才處分,我們就沒有辦法控管,核課期間也不一定控管得住。 賴委員士葆:本席為什麼會提這個問題?昨天某一家公司的老闆放砲罵財政部,我只是要給你機會解釋、把他打回去而已。他說了臺灣之所以造成產業今天的窘境,就是因為財政部這個惡政,類似這樣的說法,砲火是對準你。 張部長盛和:這個是太抬舉財政部了,臺灣的景氣發展到現在這樣,也不是財政部說這個課稅、這個規定而已,事實上,這是跟商業會計法裡面公司分紅配股有關,公司已經費用化了,也已經不繳稅了,我們這邊又可能10年、20年都收不到稅,等於是兩頭空,而且委員也知道,處分之後,這一段的所得是證券交易所得,它是免稅的。 賴委員士葆:好。我要很持平地講,如果閉鎖期緩課,經濟部其實應該要接受了,已經釋出很大的善意了,對於留人才也師出有名。如果再不接受就有點over了。 張部長盛和:如果他們認為閉鎖期3年不夠,也可以訂為5年、10年,我們也可以同意,但這個是有公司可以控管。 賴委員士葆:其次,最近有件事被講得風風雨雨,我至少聽到好幾位委員在放砲,因為上次我們請財政部明訂非自用住宅或自用住宅的定義,後來不知為何就跑出一個夫妻只算一戶的說法,很多人就罵你,你要不要藉此機會讓你講清楚,到底要怎麼算? 張部長盛和:其實那個都未定,所以,用「以訛傳訛」這句成語來形容這件事最為貼切,錯誤的訊息傳到…… 賴委員士葆:都是媒體的錯? 張部長盛和:然後名嘴們就開始評論這件事,罵我要逼人家離婚云云,事實上不是這個意思,我們的草案都還沒有訂出來。我是說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原則上夫妻住在一戶是合理的。但如果買來給直系親屬,…… 賴委員士葆:我們就有委員提到,他家住高雄,在這裡也買了一戶,他們夫妻感情恩愛,沒有任何問題,你叫人家只能報一戶自用? 張部長盛和:我們都還沒有訂出來,訂出來的條件也不是如此,草案才剛出來,我也送給財委會委員看了。 賴委員士葆:草案內是怎麼訂的?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本人與配偶持有、供給親屬住的部分,我們都允許。 賴委員士葆:加起來幾戶? 張部長盛和:加起來三戶為限,這樣的話,夫妻分開來住也是可以。 賴委員士葆:部長,我看是因為別人罵你,你才趕緊把標準放得這麼寬,三戶不會太寬嗎?感覺上好像玩假的。 張部長盛和:根據我們的統計,三戶以上的約有六十幾萬戶。 賴委員士葆:全部總共有幾萬戶?七百多萬戶嗎? 張部長盛和:因為這個數字一直都在變動。 賴委員士葆:我們得到的數字為何與你不同,我們的是八百多萬戶,你的是七百多萬戶? 張部長盛和:從102年的統計來看,三棟以上合計71萬1,000戶。 賴委員士葆:占全部戶數的百分比是多少? 張部長盛和:不到10%。 賴委員士葆:如果是兩戶呢?四戶又占了多少? 張部長盛和:四戶者有29萬戶。用30萬來算,大概占七十五分之三。 賴委員士葆:四戶的部分,大概占5%左右。 張部長盛和:向委員報告,其實並不是說三戶都稱為自用住宅,這三戶必須是無出租、無營業,如果有出租,該戶就不能算是自用住宅,不是說三戶都保障適用自用住宅費率。 賴委員士葆:部長,我是走基層的人,民眾在問我的時候,我說部長的規劃可能是三戶,老百姓的反應就是你們放太鬆了,這樣對房價的合理化毫無幫助,人家會覺得你放水,外界的感覺會是這樣。那如果子女用他自己的名字買房呢?是另計嗎? 張部長盛和:那個已經課贈與稅了。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就是另計。 張部長盛和:另計。 賴委員士葆:所以,如果按照你的三戶標準,他可以讓自己買的五、六戶都是自用住宅。 張部長盛和:委員,我們要跟現在來比較,現在是這些全部用1.2%來課稅,我們將來是改為1.5到3.6%,那這樣有沒有改進或進步呢?要一次到位…… 賴委員士葆:你的三戶的意思就是第四戶才是非自用住宅,這樣的標準太鬆了。 張部長盛和:不,我剛才是講三戶以內都是無出租、無供營業、…… 賴委員士葆:最後一句話,朱立倫市長說不加薪的企業,政府就對它加稅,你再次明確地回應一下。 張部長盛和:我有探求過他這句話的真義,他說他不是說不加薪就加稅,而是不加薪的話,租稅優惠…… 賴委員士葆:可以取消? 張部長盛和:不是,租稅優惠本來就是政府要遂行政策目的所給予的誘因,所有的租稅優惠都是有條件的。如果加薪是我們的政策目的,也可以列入條件。 賴委員士葆:所以,不加薪就把租稅優惠類似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做部分取消,你贊成嗎? 張部長盛和:可以在稅捐稽徵法中,也可以在各法中處理,例如產創條例之類的。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延續剛才賴委員士葆的問題來就教於部長,最近大家談得沸沸揚揚的就是加薪問題,當然,也有很多人建議用租稅的手段,無論是取消租稅優惠或用加稅的方式,希望能夠道德勸說企業界來響應政府的號召進行全面的加薪。部長也很清楚,租稅的手段是我們最不得已、最後才要採行的一種方法,因為任何租稅手段其實都已經扭曲了市場機制。當然,如果租稅手段在短期之內能夠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樂觀其成,但長遠而言,我覺得政府尤其是財經內閣必須要很明確地看到問題的核心,才能知道如何解決這個問題。薪資其實就是一個人力資源市場的價格,這個人值多少錢,在這個市場上是由供需關係決定的,所以,我覺得臺灣目前最悲哀的就是走到一個惡性循環的狀況,一般的年輕朋友不瞭解,他們認為自己的薪資過低、不滿意,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要讓薪資調整只有一途,就是必須要讓工作的需求量增加,當需求量增加、現有供給面不變的情況下,價格自然就調高了,換言之,同樣一個人,今天在座這麼多媒體,如果今天突然又有三家媒體在臺灣重新招募人才、開始競爭,因為有新的人力資源的需求,整個市場上現有的結構就會改善,薪資當然就調高了,因為他們要挖角,挖角的時候就必須要出更高的價格。我覺得台灣今天走到了一個死胡同裡頭,大家擔心薪資低,可是他們以為一旦開放了之後薪資會更低,其實是錯的!因為只要你對自己有信心,一旦開放之後你會有更多的工作機會,從這一個工作跳到下一個工作,你的待遇絕對會比現在好,這是要加薪最快、最直接的方法。我想所有在職場的人都知道,等老闆給你加薪還不如你去跳槽要快一點,在跳槽的過程當中你的薪資就有一個合理的調整。今天政府要解決加薪的問題,不是去叫企業界來喝咖啡、不是想盡各種辦法來給他們道德勸說,政府應該想盡各種方法增加工作的機會、擴大更多的投資。 所以,租稅的手段,包含公股行庫利率的手段都可以用,但應該怎麼用,我建議財政部考慮的是,針對原本在海外,在大陸、東南亞設廠的部分,只要他們願意回台灣設廠,租稅上可以做調整,也給他們銀行貸款的利率,只要他們願意回來提供更多的工作機會,包含外商、外資。反正郭台銘講他在中國大陸現在都要用機器人、自動化了,那在中國大陸擺機器人跟在台灣擺機器人其實沒什麼兩樣,這些都可以回流啊!我覺得財政部要重新思考的是,租稅優惠跟相關的一些政策工具一定要用在刀口上。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 孫委員大千:如果今天同樣要減稅、同樣要給予租稅優惠,我們到底要用在哪裡?企業願意回台灣、外資願意來台灣的話,我們給你們租稅優惠,這就完全符合了整個人力資源市場供需關係的合理調整。關於這一點,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談一下?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委員的見解完全正確。我們是鼓勵企業回台灣、資金回台灣,而且還加了「回台灣做實質投資」,不是光回台灣而已,回台灣炒房地產不可以、回台灣做其他的也不可以,要做實質投資。這樣對台灣的薪資水準、失業率才有幫助。 孫委員大千:在這一點,我要拜託財政部,其實這不光是財政部的事情,只是財政部比較倒楣,因為你們有政策工具在手上,所以每一次都這樣,房子的事是找你們、薪資不夠也找你們,統統都是財政部扛起來了。 張部長盛和:景氣方面也是找我們。 孫委員大千:財政部如果這麼有用的話,以後由財政部部長來當行政院長就可以了,但顯然不是如此,光一個財政部扛不了這麼多事情,不過財政部恐怕要在財經內部會議中反映清楚,我們所有的財經政策不能夠手忙腳亂。 張部長盛和:是。 孫委員大千:現在因為大家受到薪資過低的壓力,我覺得政府有點亂了套,只要能夠想到的調薪辦法都用了,可是這些方法是治標不治本、救短不救長,甚至很多方法是無效的!像在打水漂,石頭打到水裡頭去就沒了,又如肉包子打狗。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孫委員大千:相關的政策工具跟你們所能用的一些優惠措施一定要用在刀口上,而且要很精準! 張部長盛和:薪資在經濟學裡面完全就是勞動的供給跟需求問題。 孫委員大千:所以,政府現在應該要思考,調整薪資最快的辦法是增加工作機會,讓更多的外資、台商回台灣。同樣是作業員,今天只要有一倍的工作機會開缺出來,就算是作業員的薪水都有可能調高到三十幾K,不像現在我們所看到的25K、26K,也有的是到27K、28K了。調到40K都有可能,因為大家搶著要作業員,沒有作業員工廠怎麼啟動!政府唯一要做的是呼籲他們回台灣,他們必然會承受在人力成本上的一些壓力。政府可以做一些租稅措施,甚至在銀行貸款利率上給他們一些優惠,讓他們在兩害相權之下願意回到台灣來。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去精算的是讓他們回到台灣來,在人力資源上,比起越南、東南亞、中國大陸,到底他們要負擔多少成本,而政府在什麼地方可以彌補他們的這個成本?自然地讓他們去平衡考慮,在越南、任何地方都可能有排華的風險,中國大陸現在的人力成本也不斷地在往上調升,所以他們未來還是要面對重新遷廠、選擇另外一個生產基地的問題!政府在這個時候介入,我覺得財經部門必須要精算清楚,這並不難精算清楚。 張部長盛和:是。 孫委員大千:隨便找幾個台商,跟他們談一談,算算看像這樣的成本如果回到台灣來的話要多少,說政府補貼給你們嘛!也許我們不能完全補貼給你們,但可以讓你們減輕一部分損失、成本壓力。對他們來講,那就是一個很大的誘因了。 同樣是公股行庫,我們借給台商到中國大陸、越南去設廠的利率是多少,而我們借給台商回台灣設廠的利率又是多少?這中間有沒有一個利率差會讓這些人覺得:同樣是借了錢,我為何要回到台灣來設廠?因為我這邊的銀行條件好,所以我付的利息低!這些是政府現在可以用的工具,而且坦白講也僅剩這些工具了,如果我們隨便用、濫用這些工具,到最後一點效果也沒有了。所以,我真的要拜託部長,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工程,必須要精算,絕對不是叫幾個大老闆來喝咖啡後薪資就可以漲了!就像您講的,勞動市場也好,人力市場也好,這就是由供需關係決定的,你們必須要調整供需關係。 張部長盛和:當然還有更深層的就是學用落差、產學失調的這個問題。 孫委員大千:那就是教育部的問題了嘛! 張部長盛和:對。 孫委員大千:這個我們也跟教育部反映過很多次了,今天是所有的問題都卡到了租稅,好像光一個租稅部分就可以解決了,其實我認為租稅沒有這麼有用,短時間之內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吹吹風了之後,就長遠性的話,對這些工廠來講他們所考量的只有利潤,如何讓他們覺得在台灣設廠有利可圖,或者我們給他們的一些優惠措施是他們所可以接受的,我覺得這還比較實際一點。 第二個部分,請教部長,我們最近一直看到媒體在報導「肥咖條款」,現在看到似乎是金管會代表政府對美國進行簽署…… 張部長盛和:不是,簽署還是經由兩個代表處。金管會沒有簽署,他們是談判而已。 孫委員大千:我要請問部長的問題是,納稅其實是一個國家主權的展示,今天中華民國的國民如果同時要對美國政府納稅,甚至他們的租稅資料都要被美國政府所掌握,這對於國家的主權到底有沒有影響? 張部長盛和:他們不是對中華民國的國民課稅,是對美國的居住者、美國人,當然他們不叫公民…… 孫委員大千:但是綠卡持有者並不是公民啊! 張部長盛和:對。是居住者,我們講的居住者就是resident。 孫委員大千:對,所以我要問的就是這個問題,今天美國如果要課這些人稅,他們就大方一點發給他們公民身分就好了。我現在不懂的問題是,他們在美國可以永久居留、可以居住在美國,但他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這點沒有改變!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就好像外國人來台灣住滿183天就是我們的居住者,居住者就是我們的納稅義務人,我們也一樣對外國公民課稅。 孫委員大千:這樣有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重複課稅可以消除,可以透過…… 孫委員大千:所以可以抵銷掉,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像營利事業是可以消除的,個人的部分大概要透過租稅協定。 孫委員大千:那這一次在肥咖條款裡頭呢?還沒有做到,對不對?租稅協定簽了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他們也不是立刻要對美國居住者課稅,只是說不合作的帳戶交給美國IRS…… 孫委員大千:但他們就是要課稅了嘛! 張部長盛和:他們來查稅。 孫委員大千:那就是課稅啊! 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逃漏稅就不查,就不交了…… 孫委員大千:部長是老手,問題是這代表他們已經有課稅了嘛! 張部長盛和:是。 孫委員大千:所以我要拜託部長注意的是重複課稅的問題,相關的租稅協定可能要趕快簽,一方面是保障我們自己的主權,也是保障我們的人民之權益。 張部長盛和:我們是很願意多簽一點,像我們現在與十幾個國家正在洽簽,昨天也簽了一個,就是吉里巴斯…… 孫委員大千: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對美國我們不需要做片面、單方面的讓步,就肥咖條款我們提供了資料,同樣地他們也要考慮跟我們速簽租稅協定,好不好?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本來要休息,但是羅委員說給他5分鐘,5分鐘後就休息。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越南為什麼會發生那麼大規模的暴動?我看好像波及很多台商,令人感到憂心忡忡。是不是因為越南貧富懸殊太大,造成社會的對立跟不安?另外,我想請教,台灣的銀行在越南的曝險部位有多少,有沒有發生危險、會不會有不可控制的情況出現?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曝險金額我們會再查,因為今天才看到越南排華的新聞,但到目前的狀況應該是還好,它對台商絕對是有一定的衝擊。 羅委員明才:我們看到那樣的一個情況,台灣是民主國家、是講情重義很溫馨的地方,事實上,我們看到全世界各地區,包括亞洲地區與其他所有地方,台灣還是比較好,我們希望稅負能力求公平,貧富的差距不要越來越擴大,這樣才是祥和社會的作法,我們可以看到今年上半年第一季的預期稅收都是超徵的嗎? 張部長盛和:第一季到目前為止,都是超徵的。 羅委員明才:超徵多少? 張部長盛和:大約百分之六或七,正確的數字我要再查一下。 羅委員明才:所以預估今年的稅收應該沒問題嗎? 張部長盛和:對,沒問題,會達成預算。 羅委員明才:既然不錯,那在政府全力拚經濟的同時,在股市為大家所詬病的大戶條款,明年開始,只要超過10億以上就要申報,所以今年大家很緊張,聽說很多大戶手上賣出的持股已經接近10億,我們看到整個市場的表現,到九千點都延遲在那,無法前進,就像諾曼第登陸一樣,無法衝破、站穩九千點,就是因為大家擔心被列為大戶條款,所以快到了就賣掉,不然超過十億還要報稅,實在很困擾,既然現在稅收已經超徵了,是否把大戶條款賣出超過十億以上,要加徵千分之一的部分取消呢?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所謂滿十億以上要課稅的情況,現在都還沒出現,要等到實施的第二年,也就是明年以後…… 羅委員明才:所以今年沒有這個魔咒? 張部長盛和:對,今年沒有這個問題 羅委員明才:今年賣出超過十億不課稅,確定嗎? 張部長盛和:對,應該是確定的。 羅委員明才:那IPO的部分超過十張,今年是否要課稅? 張部長盛和:IPO從實施的第一年就課稅了,去年就課稅了。 羅委員明才:那賣興櫃超過一百張的話,今年要不要課稅? 張部長盛和:興櫃去年就開始課稅了,只有IPO是兩年後,從實施後一年…… 羅委員明才:所以今年都還沒有嗎? 張部長盛和:我請署長查一下。 羅委員明才:既然這樣,你就應該要好好宣布,因為市場一直在傳,從104年開始會有大咖條款。 張部長盛和:是104年開始課徵,所以是明年的所得,後年才開始申報。 羅委員明才:如果今年沒有問題的話,那就要趕快宣導,有可能在520行情展開之後,股市可以上萬點。 張部長盛和:我覺得這個條款本來就沒有殺傷力,對股市也沒有什麼影響。 羅委員明才:部長,有時候吃米都不知道米價,這個條款影響很大,因為有錢人最怕的就是查稅,還要申報。 張部長盛和:不會,我藉這個機會跟委員報告,修正之後都不查稅了,十億元以上的部分用千分之一來扣繳,券商扣繳完並繳稅之後,沒有逃漏稅為什麼要查稅呢?他也不用記帳。 羅委員明才:現在都不查稅了?他不需要將買賣的持股登記下來嗎? 張部長盛和:不用,券商若有超過十億就扣繳,扣繳完之後繳完稅,就可以了。 羅委員明才:可是他有時候一開開了五、六個戶頭,所以A券商不等於他五、六個戶頭買賣的總合。 張部長盛和:那個部分,另外總歸戶後再開徵就可以了,不會查稅了。 羅委員明才:我覺得這部分都要講清楚。 另外,我想問菸酒公司在越南有沒有工廠,有沒有銷售貨物到越南? 張部長盛和:據我的印象是沒有。 羅委員明才:好,安全的問題請你們要控管好,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辛苦了。憲法對人民的權利義務有所規範,請問張部長,在你的記憶裡面,憲法規定人民的義務有幾項?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三項,分別是盡國民教育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納稅的義務。 賴委員振昌:其實憲法規定人民的義務,嚴格講起來應該是兩條半,亦即是:憲法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第二十條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第二十一條是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這算半條,感覺上我們的憲法真的很好,都在規定人民的權利,而義務,嚴格講起來只有兩條,但這兩條嚴不嚴重?一條要錢、一條要命,對嗎? 張部長盛和:那是為了國家的安全、國家的永續發展,如果沒有國家,命也沒有了。 賴委員振昌:對,所以我要說,納稅義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我們不會將交通違規等列入憲法,只有將服兵役跟納稅列入憲法層次。今天壹週刊報導說,如果七月一日「肥咖條款」生效之後,馬總統有可能要繳交稅金給美國,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為何? 張部長盛和:第一個,我不看壹週刊,第二個,我們辦稅也不會照壹週刊來辦。 賴委員振昌:我不是在問你有沒有看壹週刊,我是在問你,對於馬總統因為「肥咖條款」而要繳交美國稅的看法。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不知道壹週刊的報導是否確實,所以我無法回應。 賴委員振昌:如果是不確實的話,那這樣對總統的指控是很嚴肅的,周刊報導說,他們有到IRS的北京辦事處查證,馬總統適用「肥咖條款」的,他們在內容中寫得很清楚。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沒有查證壹週刊是否真實,所以我不敢置評。 賴委員振昌:壹週刊的報導是不是事實,那是壹週刊的事情,他如果亂寫,自然會有人會告他,我現在要問的是,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果七月一日馬總統受到「肥咖條款」的限制,需要繳美國稅的話,那你的意見為何? 張部長盛和:如果這個名字不是馬總統,而是別人的話,我就會做評論,但是總統我不便置評。 賴委員振昌:為什麼不便置評?這裡是立法院。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無法證明這個是事實。 賴委員振昌:那如果我現在問的是壹週刊白紙黑字寫的…… 張部長盛和:因為看雜誌就做出評論,我會覺得稍微輕率。 賴委員振昌:現在不是就雜誌作評論,而是立法委員在質詢你,你不是在評論壹週刊,這是立法委員提出的質詢,官員對立法委員的質詢有回答的義務。 張部長盛和:如果您是這樣問,那…… 賴委員振昌:是,我是這樣問,這樣問有什麼問題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您問的問題是這樣,與壹週刊沒有關係,當然這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賴委員振昌:你又要說假設性的問題不回答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第一、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第二、「肥咖條款」也還沒有簽署,等簽署後要送立法院通過,然後照著通過的條文來執行就好了。 賴委員振昌:我想要問的是,以部長的財稅專業來說,我剛剛也想到就以台灣來說,我們除了對國人課稅,對於居住者、非居住者,也都有課稅,所以身分是一件事,但我們知道租稅的課徵不外乎兩種,一為屬地主義,不然就是屬人主義。我想問的是,馬總統身為我們國家的總統,他有可能在總統的專職任內,產生美國的來源所得嗎?要繳交美國稅嗎?屬地主義是否適用? 張部長盛和:老實講,我不清楚這件事,因為這件事在選舉時也被拿來當成政治炒作的話題,所以這不是我能評論的。 賴委員振昌:現在跟選舉有什麼關係…… 張部長盛和:我是說這件事,他的綠卡…… 賴委員振昌:部長,我是不分區立委,並沒有參與選舉…… 張部長盛和:不是講你啦!我是說馬總統綠卡的問題,在選舉時也曾經被炒作。 賴委員振昌:我現在是問你,這個課稅是採屬人主義?還是屬地主義?如果馬總統適用「肥咖條款」而要向美國繳稅,那麼在屬地主義之下,他有美國來源所得,所以要繳稅,是嗎? 張部長盛和:我國是屬地主義,美國是屬人主義。 賴委員振昌:不是啦!如果是屬地主義,你覺得有可能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的屬地主義…… 賴委員振昌:你不要跟我講我們是屬地主義,這些不是我要跟你討論的重點。我的意思是,馬總統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必須向美國繳稅?如果是屬地主義,馬總統是我們中華民國的總統,他有可能在總統任期內去產生美國來源所得嗎?在屬地主義之下,有可能發生嗎?請你回答我「有」或「沒有」。 張部長盛和:應該都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啦! 賴委員振昌:如果這樣,為什麼他必須向美國繳納所得稅?是不是因為屬人主義的關係? 張部長盛和:美國國內法是採屬人主義。 賴委員振昌:就算是屬人主義,也一定有其要件,像我們台灣是屬地兼屬人,就以稅法來說,對於屬人主義,我們的規範都非常清楚,所以我相信美國也一樣。難道美國認為馬總統也是屬於他們課稅的範圍、對象?尤其是根據IRS的說法,他們的答案是很肯定的「Yes」,在此情形下,馬總統如果符合他們的屬人主義,那麼只有兩種可能,第一是他具有美國籍;第二是他持有美國綠卡。是否如此? 張部長盛和:對於這件事,總統府發言人已經說明:「壹週刊的報導是假冒當事人向美國IRS北京辦事處詢問,刻意誤導並炒作新聞,我們深表遺憾!」…… 賴委員振昌:那是總統府的回應…… 張部長盛和:對,我是引用他們的話,他們已經深表遺憾了! 賴委員振昌:你不需要代表總統府深表遺憾啊!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的意思是總統府已經發表看法了。 賴委員振昌:我們現在是在本院財委會,就你身為財政部長來講,我相信我的問題還算專業,我沒有跟你在這邊「練話」! 張部長盛和:因為牽涉到總統,既然總統也澄清了,我想…… 賴委員振昌:雖然事涉總統,但我尊重你的專業,所以才在這裡問你啊!難道你以為我是在這裡「練話」?我沒有亂問耶!我只是就專業的部分,希望聽到你專業的回應啊! 張部長盛和:如果未來兩處簽署的「肥咖條款」,經過立法院同意,我們就會據以執行,這樣就沒有錯;可是現在還沒有簽,而且立法院也還沒有通過啊! 賴委員振昌:通過與否只是時間的問題,反正7月1日還沒有到嘛!我現在的問題是,以馬總統來講,如果他要向美國繳稅,可能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是屬人主義的課稅原則下嗎?如果是的話,以馬總統的身分來看,你認為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用另外一種方式來回答好了。如果某甲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他持有美國綠卡,是美國的居住者,那麼美國就有權要求我們提供他的帳戶。 賴委員振昌:部長很高明的避開敏感部分。如果我現在把這個某甲換成馬總統,那你等於是告訴我答案了,亦即他是持有綠卡的。是否如此? 張部長盛和:我沒有講。 賴委員振昌:你沒有講馬總統,你是說某甲啊! 張部長盛和:我只是就事論事,如果有一個人在台灣…… 賴委員振昌:好,謝謝,我想再問下去,你可能也回答不出來。 另外,我要請教,根據監察院的財產申報紀錄,周美青去年增加了南山人壽的壽險保單,就我所知,壽險的躉繳保單並不在「肥咖條款」的通報範圍,所以我們是否可以合理懷疑,他們是想要規避美國「肥咖條款」通報的可能性? 張部長盛和:這是私人的事,非屬財政部職掌,我沒有辦法答復這個問題。 賴委員振昌:如果是某甲,那我相信這是私人的事,部長對於納稅個人的確有保密義務,但是我現在問的是我們的總統啊!總統的一言一行,不能說是私人的事,不能這樣講啦! 事實上,今天的討論主題是有關菸酒稅的部分,囿於時間關係,這部分本席改提書面質詢,請部長回應。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委員。 主席:稍後我們審查法案時,賴委員可以再表達意見。 接下來請李委員應元發言。 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媒體說你精神分裂,你同意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看到這點啊! 李委員應元:有關每天各家報紙的社論以及財經重大訊息,幕僚都會向你簡報吧? 張部長盛和:可是我今天沒有看到這點啊! 李委員應元:今天某家重要財經報紙的社論寫說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好像精神分裂,因為財政委員會裡面要通過一個法律,不可能不尊重行政部門,所以一定程度行政部門也是重要的共犯之一。他說我們是精神分裂的加稅和減稅。因為他說財政委員會是精神分裂,所以部長當然也是精神分裂。他的意思是,在之前的財政健全方案裡面,大概是減稅較少、加稅較多,而且約略加稅650億到700億之間,但是財政委員會在本週四又安排審查一堆所得稅相關法案,裡面大部分是各種扣抵的樣態,因此,據他估計,減稅大約會達到500億左右。他不解財政委員會到底在做什麼事情,對此部長是否要加以澄清? 主席:時間暫停一下。因為這是我安排的議程,所以我要負責在此說明,其實這是應民進黨林淑芬委員的強烈要求。我們上次審查加稅案時,林委員一再強調下次一定要安排減稅案,否則上次的案子無法順利通過審查。本席基於尊重每位委員,特別是林委員的強烈要求,所以才會這樣安排明天的議程。這和部長無關。 李委員應元:立法院要安排什麼法案,委員有提案權,行政院也有函送法案過來審查的…… 主席:我沒有受他們影響,反正是我排了,然後邀請他們列席,就是這樣而已,跟部長沒有關係。我負責任啦! 李委員應元:因為媒體指控是財政委員會,而財政委員會不可能不和部會來做搭配和協調,憲政運作本來就是這樣,所謂政黨政治,就是執政黨、在野黨共同溝通看要如何處理問題。個人一再主張,對的事情就去做,在這個階段的大環境裡面,舉凡我們國家的財政問題、弱勢者的長期照顧問題等等都要處理,所以國家財政需要進帳,也因此,對於上次加稅,社會上認同的比較多。其實沒有人願意加稅,大家可以看到,以前任何一個國家大選,主要候選人如果說要加稅,就會被扣分,但是我們上次加稅,整個社會的氣氛還是認同的。不論如何,雖然財政委員會賴召委安排明天要審查這些稅法,但是還沒有通過,所以我們自有主張嘛!你在這邊敢通過什麼法案,就要受社會的檢驗,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李委員應元:所以部長應該知道明天要審查的是哪些法案,大致上你的立場如何? 張部長盛和:關於這45個提案,本來是明天報告,不過今天報告完之後明天再報告也沒關係。一共45個提案,分成3大類,內容包括免稅額範圍的擴大及金額的調高、扣除額的範圍擴大及金額提高、特別扣除額的範圍擴大及金額提高,造成的稅收損失大概是六百多億。 李委員應元:有到六百多億? 張部長盛和:是。 李委員應元:財政部應該會嚴守原則,不可能一邊增加650億,另外一邊又減少650億,部長要不要就你的基本立場向媒體澄清? 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提案有些雖然立意良好,但是當前政府財政困難,而扣除額和免稅額加起來占所得總額61%,也就是說,有61%是不用課稅的,所以我們認為,以目前的環境及狀況來說,這部分不宜再擴大。 李委員應元:站在財政委員會委員的立場,我們會嚴加審查。 就財政的繼續改善而言,為了不讓社會覺得是精神分裂,必須有一定的邏輯,如果企業沒有照顧員工,它享有的減稅優惠可以被檢討,你同意嗎? 張部長盛和:租稅優惠的目的是達成政府要達成的政策目標,它是一個誘因,提供條件給這個誘因是合理的。 李委員應元:我當然了解。不久之前你曾經回答,這個會期通過財政健全方案之後,明年你會來檢討房屋和土地合併課稅這個大方向,這個問題已經研議30年了,我們每次都說這是一個歷史的基業,值得我們努力,這個大方向你同意嗎? 張部長盛和:同意。 李委員應元:同意就好。就是要這樣做,不是隨便加稅或減稅,而是有一定的道理、邏輯和方向,系統性地來做事,社會才不會亂掉。 張部長盛和:是。 李委員應元:民意應該會支持這樣的做法。部長,如果這樣做,剛剛大家提到自用住宅,昨天草案已經送給每個財政委員會的委員,在類似的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的課稅也有相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和土地是不同的。 張部長盛和:不一樣。 李委員應元:所以將來房地產稅要逐漸合併,自用住宅的課稅和自用住宅土地的課稅也要能夠相容,你同意這個方向嗎?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房地合一的稅不是持有稅,並不是房屋稅、地價稅,而是所得稅,就是交易的部分。 李委員應元:一步一步來嘛! 張部長盛和:先做移轉的部分。 李委員應元:如果大方向是要這樣做的話,現在第一步是處理所得稅的部分,這部分比較簡單,但是大台北地區有意購屋者在財富方面有相對剝奪感,年輕人買不起房子,相關問題必須整套處理,我們不斷強調金融面、財稅面、直接供給面要整套逐步處理,隨時掌握大的、系統性的做法,這樣才不會亂掉。對的就去做。 我一直希望部長不要一遇到問題政策就轉彎了,不要這樣,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是。 李委員應元:剛剛部長多次提到「肥咖條款」,因為「台灣關係法」的緣故,導致到目前為止我們和美國還沒有辦法簽訂租稅協定,但是美國又同意由我們的金管會來接手這件事情,金管會也是政府機關,財政部也是政府機關,在全世界幾乎都是以財政部做為主管的協調單位,為什麼美國只接受金管會來接手,不接受財政部? 張部長盛和:其實在我來看,誰來當主管機關都沒有影響,因為是由各金融機構自己篩選不合作帳戶以後,由金管會整包送過去,所以誰當主管機關都一樣。 李委員應元:所有其他國家都是財政部在做,海外追稅、避稅一直都是一個問題,包括房地產稅和海外避稅,涉及金額都高達幾千億,如果財政健全的話,許多相關問題說不定還有討論的空間,在這部分財政部目前的進度如何? 張部長盛和:委員是指海外追稅嗎? 李委員應元:對。 張部長盛和:我們過去曾經提出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的修正案。 李委員應元:對,那個案子在財政委員會通過了。問題一定卡在行政機關。 張部長盛和:不是,是一些台商希望這部分能跟兩岸租稅協議一起審,因為兩岸租稅協議有一個條款,如果台商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在台灣繳稅,則應該適用兩岸租稅協議。 李委員應元:這部分一定有利有弊,但是就國內的施政及每年兩千多億的財政缺口而言,這應該是一個很大的漏洞。要如何說服台商?要如何同時照顧他們相關的權益?我們應該一併處理,這部分每個月都要追蹤,都要有進度。 今天媒體還報導前行政院長李煥官邸應該是國有財產,卻轉換成救國團的財產,國有財產署有義務和責任查清楚。這個官邸最早曾經登記為國有財產,後來救國團不照法令執行,導致登記錯誤,在戒嚴時代有這樣的事情,令人起疑,且理由不充分。不該因小失大,戒嚴時期救國團及相關單位的作風如何我們都知道,因為時間關係,我不想說太多,是國家的就是國家的,國有財產署理當查清楚,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一個人可以擁有幾戶非自用住宅?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送草案給財委會委員,我不知道委員收到沒有? 薛委員凌:在你們提的草案裡,非自用住宅可以有幾戶? 張部長盛和:本人的、配偶的、供直系親屬住的、沒有出租的、沒有營業的,符合以上條件的是自用住宅,可以有3戶,其他的就是非自用住宅。如果3戶以內的房子有出租或營業,也算是非自用住宅,適用非自用住宅的稅率。 薛委員凌:可以是本人、子女住,還有什麼? 張部長盛和:就是直系親屬。 薛委員凌:這些人住就是自用住宅,有3戶就沒問題?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部長有幾戶房屋? 張部長盛和:3戶。 薛委員凌:這樣就無法課你非自用住宅的稅了,這是不是張盛和條款? 張部長盛和:不是,我現在住的就課不到房屋稅,因為是舊房子。 薛委員凌:剛好符合這個規範? 張部長盛和:不,就算沒有這個條款,我也是免稅。 薛委員凌:有適合哪個條款?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的房子價格在10萬元以下。我已經多年沒有收到房屋稅單。 薛委員凌:這是因人設事。 張部長盛和:不能這樣講,那我就不要定這個規定了,我做事沒有把自己放在裡面,無私啦! 薛委員凌:部長怎麼可以扭捏呢?態度怎麼可以這樣呢?講到你就生氣,不對啦! 張部長盛和:不,我做任何事情,沒有把我自己放在裡面。 薛委員凌:不要生氣啦!部長。 張部長盛和:沒有生氣,沒有生氣。 薛委員凌:不能生氣啦! 張部長盛和:我沒有生氣,我是「義正辭婉」。 薛委員凌:我在安撫你,你不要生氣。 張部長盛和:我是說,定為3戶時並沒有將我考慮在內,事實上在我向監察院申報的強制信託財產中,我的房子是四戶、五戶,只是我不講那個,因為那是有祖宗牌位放在那裡。 薛委員凌:講到個人,大家都有情緒反應。那我來請教部長,美國最近搬出「肥咖條款」,按照「肥咖條款」,到底是哪幾種人要繳稅?你可以說明一下嗎? 張部長盛和:就是持有美國綠卡,是美國的居住者。 薛委員凌:就是有綠卡、有公民、有居住者三種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就是持有美國綠卡和美國的公民。 薛委員凌:一定要嗎? 張部長盛和:對。 薛委員凌:「肥咖條款」,就是這三種嘛!部長,我這裡有壹週刊,標題登得這麼大:臺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剛剛你講總統府有澄清,是吧?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你這個訊息是來自於哪裡? 張部長盛和:壹週刊的訊息嗎? 薛委員凌:不是,我說總統府澄清這個訊息。 張部長盛和:剛剛吳署長上網看到總統府有發新聞稿。 薛委員凌:部長,那些領22K的年輕人大家都在幹譙,你知道嗎?都在國罵了你知道嗎?為什麼我們辛辛苦苦每天流血流汗的納稅錢要向美國政府繳呢?真的,大家都是驚嘆號、驚嘆號,一直驚嘆號!很驚訝! 張部長盛和:總統府已經說深表遺憾了。 薛委員凌:總統府深表遺憾?你是代表總統府在發言嗎? 張部長盛和:總統府發言人已經發言了。 薛委員凌:部長,我們都非常清楚,因為這涉及個資問題,但是有某週刊向美國國稅局北京辦事處查證,13日收到回信證實:「馬英九綠卡狀態符合肥咖條款,需向國稅局報稅,並提交外國帳戶供查。」我們都知道他曾經擔任法務部長,也曾經擔任臺北市長,現在則在我們國家最高的高度,既然在最高的高度,剛剛是有講到他曾經說過他的綠卡已經失效。但是不對喔!我想部長對稅法非常清楚,你知道棄籍稅要繳多少嗎? 張部長盛和:什麼稅? 薛委員凌:棄籍稅。 張部長盛和:我沒有聽過這個稅。 薛委員凌:他第一次當選總統時獲得七百多萬票,每一票有補助款30元,這部分就有二億多元。因為他越做越不好,所以第二任得票數就往下降,變成六百多萬票,每一票補助30元,也有二億多元,二次相加總共四億多元,這些都是我們在座每個人和所有人民納稅供養他的,像這樣我們要怎麼辦?這個棄籍稅要繳三千多萬,這是一個抽象概算的數據,如果選票補助款四億多,以40%來算,總共要繳一億五、一億六,以國稅局的追稅程度,我們要繳一億五、六千萬元到美國國稅局,臺灣人民這麼辛辛苦苦在賺錢,你認為這對大家會不會有點侮辱?部長。 張部長盛和:委員,你所講的這些事情、這些現象、這些數字,幾乎都是用假設的語氣算出來的,我實在無法…… 薛委員凌:這個不是假設喔!部長,如果你說這是假設的話,他身為臺灣的總統,我們的國格在哪裡?部長,如果他是一個生意人、是一個阿貓阿狗,我們今天不會在這裡講這件事情,但他是總統。網路現在都說美國有50州,再加上臺灣,就是美國第51州,就因為臺灣總統要向美國國稅局納稅,我們是不是美國的第51州?網路都是這樣在講的,問題是國格在哪裡?這要定調啊!部長,你對稅務非常清楚,你看到的那一剎那,有沒有想解救馬英九?你會不會想解救馬英九?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既然你說我是稅務專家,我就把以前主持訴願會的8個字談在這件事情上,那就是…… 薛委員凌:我認為你是個好部長,你應該要如何解救馬英九?第一,我們要如何保馬嘛! 張部長盛和:我現在就在講啊!我正要講。 薛委員凌:因為「肥咖條款」7月1日要上路,保馬第一步就是請馬英九下臺,這是一個保馬的好條件,對不對?他下臺的話就沒有叛國的問題了,因為他是一國的總統。再來就是趕快把他的存款轉存嘛,部長,對不對?我們應該要設法解救馬英九,是不是?部長。 張部長盛和:委員如果要我回應,我就回應剛才我還沒講完的話,我們在主持訴願會的時候有8個字很重要: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不可出於臆測。 薛委員凌:部長,你這樣講,我再跟你講,我老是說你在自創品牌,現在就不要再自創品牌了。如果他是這樣一個總統,在臺灣適任嗎?不適任!如果是這樣的總統,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大家都非常清楚,這個是我們的國恥。這裡還有一個消息也是壹週刊報導的,針對「肥咖條款」,金管會有向美國協商,認為有一些款項可以存到臺灣5家銀行,還可以存到二十幾家的農會、信用合作社等,如果這篇報導是正確的話,那就是意圖影響股價,這些剛好都沒有上市、櫃,如果有的話,今天的股價保證一飛沖天,部長,這樣可以嗎?這不是我寫的,也不是我掰的喔!如果這樣的話,將這些錢轉存到這裡的話,還有一些生意人說最近都把錢存在農會,這5家銀行和農會、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是滿滿的,請問主管機關可以這樣講嗎? 張部長盛和:因為我不是主管機關,所以我也…… 薛委員凌:但是你是財政部長。 張部長盛和:對啦!但我不是主管機關,不是肥咖條款的主管機關。 薛委員凌:如果你說你不是「肥咖條款」的主管機關…… 主席:薛委員,時間到。 薛委員凌:問題我們的總統如果是作假怎麼辦呢? 張部長盛和:要認定事實,應憑證據。 薛委員凌:我跟你講,如果是說…… 主席:薛委員,時間到。 薛委員凌:所得有分海外所得、屬人、屬地,這都非常清楚,也不用講,現在馬英九…… 主席:時間到了,以後再講好不好?謝謝。 薛委員凌:好,我再講一句話就好,現在馬英九被週刊這樣講,我想這也是在部長手上,只是要查不查。 張部長盛和:沒有在我手上。 薛委員凌:我們的國格在哪裡?部長,你要尊重它好不好? 主席:好,謝謝薛委員的質詢。 現在休息,請議事人員發便當,大家可以用餐,因為今天和經濟委員會是聯席會議,現在有狀況要去處理,現在開始休息。由於時間已屆12點,今天就繼續開會,待今日議程結束,視情況如有需要提前結束就再議。現在先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針對今天菸酒管理法五、六十個委員的提案修正條文,你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些是可以接受的,譬如菸酒的標示,希望能夠更加醒目一點,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求大到占整個商標的三分之一,那就太大了,因為商品上還要印上商標、生產地、年份等等;當然,目前有些商品的標示印得太小,讓人看不到,我們也覺得不好,我想應該可以稍微放大一點、顏色的對比清楚一點,這些都可以改進。 費委員鴻泰:好,剛才李應元委員質詢時提到,上週末有一篇社論提到財委會好像配合你們、或是自己的立場不穩定,方才賴士葆召委也說,明天的議程是要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牽涉有關面積加大、金額增加及範圍加大等三方面的問題,總共高達600億元,請問你的立場與態度為何? 張部長盛和:我剛才說過,第一,現在免稅額加上扣除額,共占所得總額的61%,已經非常高了。 費委員鴻泰:你不講清楚,就由我來直接講清楚,我剛才也請教賴委員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基本上在沒有拿到可替代的稅源之前,當前不管是誰要減稅,我們統統反對。外界可能不太清楚,為什麼先有一個財政健全方案要加稅,才加了多少就又馬上減多少,他們可能不了解而有所誤會,剛才賴委員也講得很清楚,我們在此也再三表明,尤其我們身為執政黨委員,絕對會負責任。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基本上,現在所有減稅的案子,只要沒有替代財源,我個人統統反對,因為當前的財政狀況並不好,而且實質稅率也不高,我們要在此呼籲,請外界不要誤會。請教部長,財政委員會國民黨籍立委有完全配合、聽你們的話嗎? 張部長盛和:沒有。 費委員鴻泰:本席語重心長,對於你們所提出好的政策與措施,我們絕對支持;對不好的,我們也會大聲反對。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今天報紙有另一則報導,臺北市電腦公會上一任理事長好像希望減稅,而這一任的童理事長也希望減稅,他就在罵你們,說45%的綜所稅稅率會逼人才出走,報導中提到,1,000萬元的收入要繳450萬的稅,請問,如果一個人有1,000萬元的收入,他要繳450萬元的稅嗎? 張部長盛和:目前是繳400萬元,40%,喔,不要這麼多,這是採累進稅率,這要再算,差很多。 費委員鴻泰:有1,000萬元收入大概要繳多少稅? 張部長盛和:因為這是總收入,還要…… 費委員鴻泰:最多大概200萬元左右,…… 張部長盛和:因為還要減掉免稅額及扣除額。 費委員鴻泰:舉例來說,他還有利息扣除額及各種扣除額…… 張部長盛和:還有捐贈等。 費委員鴻泰:所以大概不到200萬元,這位童姓理事長講話危言聳聽,45%的稅率指的是超過的部分,1,000萬的淨所得才是採用45%的稅率,以現行稅率40%計算,1,000萬元的淨所得的稅額大約在150萬元至200萬元之間,因為還有撫養親屬寬減額、捐贈及健保費扣除額等等。基本上我完全不認識這個人,但是我覺得他誤導了一些事,第一,雖然稅率是40%、45%,但是實際上是採累進稅率,加上還有扣除額等等,所以有1,000萬元收入者大約要繳200萬元左右的稅。在這當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我也曾經質詢過你,45%的綜所稅率在世界各國中算不算高?你舉例說法國是75%。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請問部長,國稅有哪幾類? 張部長盛和:國稅包括所得稅、消費稅,至於財產稅大部分都是地方稅。 費委員鴻泰:國稅總共有幾類?我記得好像有17類。 張部長盛和:委員是指稅目嗎? 費委員鴻泰:是。 張部長盛和:共17目,但是有包括財產稅。 費委員鴻泰:在這17種稅目中,憑良心說,目前綜所稅相對是比較高的,在綜所稅中,除了資本利得依稅法規定不需繳稅外,其他的都有扣繳憑單,都是跑不掉的。相較於其他的16種稅目,我覺得既然有人反映綜所稅偏高,而且我們也擔心人才出走,所以我建議在財政健全方案通過之後,綜所稅部分就暫時不要再處理了,免得又被批評把人才逼走,我們要去檢討別的稅率。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尤其資本利得一直為大家詬病,我覺得要從那裡下一點功夫,如何在不修憲的狀況下,讓資本利得稅能反映在政府稅收中。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 費委員鴻泰:此外,最近有人討論到員工分紅,希望不要用現在的稅制,能回到以前的10元為標準,請問你同意這種看法嗎? 張部長盛和:其實實物所得就是當時的實價,而且員工分紅的部分,公司已經當做費用減除了,那部分已經不是所得,所以這邊應該要一致,會計處理也應該要一致。 費委員鴻泰:憑良心說,這部分我們已經努力好多年,從票面額到目前的制度,現今對高科技部分已經減了太多、太多的稅,若是只針對他們,在租稅上是不公平的。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我要呼籲電腦公會童理事長,賺了錢不要只會擺在自己的口袋裡,要拿一點出來分給股東、分給員工。從這篇報導可以看出,他就是反對現在的稅率,認為自己繳稅繳得太重了,他認為公司賺的錢為什麼要分給員工,我跟你說,他這種思維會被社會所淘汰的。從員工的角度來看,賺錢分紅能激勵員工,讓員工的創造力及生產力提高,公司自然也會更好,對不對?部長,我覺得當有人提出這樣的建議,甚至是批評的時候,該說的就要說,我覺得這是歷史賦予你的責任。 張部長盛和:是。 費委員鴻泰:所得淨額超過才要繳45%的稅,實際上並沒有增加多少,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沒錯,只有增加5%。 費委員鴻泰:企業賺了錢當然就應該繳稅、企業賺了錢當然就應該分給員工、企業賺了錢當然就應該分給投資的股東,難道只要童董事長一個有錢就好嗎?只有一個人有錢會造成貧富懸殊,其實這對社會並不好,對他自己也不好。我建議稅制應該逐步朝向除了綜所稅以外的合理化,綜所稅部分當然要繼續檢討,但是綜所稅以外的合理化也是未來要奮鬥的方向,對不對?謝謝部長。 張部長盛和: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現在網路上盛行代購免稅菸酒,因為大陸人對於我國某類特定酒類產品很有興趣,現今兩岸往來頻繁,有一些人很習慣帶這些東西去,之後在網路上販售。請問將來有沒有可能在這一類的免稅菸酒上加註「此為免稅菸酒,禁止轉售」等字語?坦白說,菸的部分我不知道,但是機場所販售的酒類產品的容量與一般市售商品不一樣,可是並沒有加註。為了避免這個漏洞擴大,你覺得可不可能在免稅菸酒加註此為免稅品、不要轉售之用語?不然有人就會拿去轉售,這並不是一件好事,其實當初免稅菸酒的規劃是為了可以餽贈親友或自用。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免稅店販售的菸酒並不是全部免稅,而是一定的數量免稅,超過免稅數量是可以買,……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在一定數量裡面呢?例如1條菸、1瓶酒,之後拿去那邊轉售呢? 張部長盛和:剛才委員提及要不要貼上免稅品字樣,這會增加業者的困擾,因為所有商品在超過免稅數量之外的仍可以販售,只要補稅即可,當然,也不排除有免稅品轉售的管道,但是一般都是自用。 黃委員偉哲:所以你覺得這是法律上沒有辦法去成就的? 張部長盛和:因為那個額度很小,一個人的限額就是1條菸而已。 黃委員偉哲:對啊,我希望如果你這麼有把握,認為這不是一個問題,那也還好…… 張部長盛和:應該還好。 黃委員偉哲:可是事實上除了免稅品之外,現在民間檳榔攤、市集,甚至夜市,有很多人在販售未稅菸酒,雖然不敢說那是偽品,但可能是走私菸,這在超商則比較不會有。財政部負責查緝走私,你覺得這類情形要如何查察,或是要如何去加強查察績效? 張部長盛和:那叫做白牌菸,就是透過進口少量、合法的菸品,但是掩護大量的走私品,然後在檳榔攤或地攤販售,對此今天有委員提出一項提案,希望以後菸酒販售要有營業登記,在加強業者管理部分,我認為…… 黃委員偉哲:過去菸酒有專賣制度,需要登記,…… 張部長盛和:以前販售要掛一個鐵製的公賣菸酒牌。 黃委員偉哲:專賣制度廢除之後,現在就不用登記,不需掛這個牌子。 張部長盛和:對,現在都沒有了。 黃委員偉哲:現在你要怎麼做,才不會讓人有所疑慮,認為你要走回頭路、恢復過去的方式? 張部長盛和:就是一定要在固定的營業場所,並辦理營利登記,所以地攤、檳榔攤就排除了,這樣就可以去查緝,這也是一個辦法。 黃委員偉哲:這個制度只是你在這裡講一講而已,或是已經開始規劃了? 張部長盛和:今天要審查的法案有兩位委員提案。 黃委員偉哲:目前要審查修正法律固然很好,可以正本清源,但曠日廢時,你在行政作為上能否比較積極去做查察?雖然現在沒有規範誰可以賣、誰不可以賣,但是販賣的必須是合法、有繳稅的產品,在這種情況下,你要如何去查察? 張部長盛和:查緝走私菸酒是國庫署主管之業務,跟地方政府警察局一起配合,約有一百多人。 黃委員偉哲:請告訴我102年的查察績效與往年相較之結果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們有每年查察的數字,去(102)年地方政府查獲1,569萬包菸,海關查獲560萬包菸,共2,129萬包,相較於去年,增加很多。 黃委員偉哲:坦白說,是二百多萬條,因為一條大概是10包。 張部長盛和:對,我們是以「包」為計算單位。前年以前約查獲1,300萬包、1,100萬包,去年則查獲2,129包。 黃委員偉哲:如果查獲一定的數量,那就表示未被查獲的黑數更多。 張部長盛和:當然不排除那種情形,一定還會有漏網之魚,尤其沒有那多人力可以去查察地攤及檳榔攤。 黃委員偉哲:一個是從基層消費端查,另一個是在國門入出境時查,甚至包括海上走私查緝,要怎麼做才能三管齊下,以彰顯績效? 張部長盛和:針對今天所要修正的法案,我覺得第一要管理業者,如果不是隨便就可以販售,而一定要登記,這樣就會限縮一部分的流動攤販或檳榔攤業者;第二是酒品管理;第三是透過帳冊,亦即對進口業者的管理,一年進口量是多少…… 黃委員偉哲:我覺得可以採取登記制,但不能限制哪些人不能登記,因為這樣是斷人財路。 張部長盛和:對,都可以登記。 黃委員偉哲:所以要登記才能納入管理,問題在於登記的門檻不能太高,若是規定要有多少資本額等等,某種程度就會變成讓一些基層、靠小買賣營生者…… 張部長盛和:是,基本上目前修正草案並沒有設門檻,但是要辦理登記,登記之後,我們就有可據以管理的帳冊。 黃委員偉哲:我們希望這部分能有比較好的制度,因為現在要調高菸稅、菸捐,不管能否調成或是能調高多少,肯定會如同當年的米酒一樣,當稅變成很高時,坊間就會有私酒,它所造成國人的健康問題比起稅務上的損失,將會更大,這部分希望財政部好好去做。 張部長盛和:是。 黃委員偉哲:謝謝部長。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天財、江委員啟臣、李委員貴敏、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王委員育敏、林委員岱樺、葉委員津鈴、林委員佳龍、江委員惠貞、高委員金素梅、劉委員建國及呂委員學樟均不在場,另潘委員維剛改提書面意見。 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辛苦了!最近有幾家國營公股行庫宣布要調高房貸利率,一般而言都調升到2%以上,之前我們為了平抑房價推出很多政策,包括之前討論尚未經過三讀的囤房稅,這部分你們尚在研究;另外還包括貸款措施,希望能控制房價,讓大家能買得起房子,這已經開始發生一點點效果。你之前在財委會也證實,某一種工具不會完全有效,但若是將很多工具加起來,很可能會造成心理作用,對於雙北地區的房價來說可能就會產生心理效果,而造成平抑房價的情形。好不容易才有一點點抑制房價的成效,讓需要買房子的民眾可以感覺到所得比不那麼嚴重,可以買得起房子了,可是最近又要提高房貸,使得想要買房子的人開始產生另一個困難,房價好不容易hold住一點點,利率卻調高了。換言之,所得比問題稍微有一點點輕緩紓解的效果,如果房貸占生活支出比重又調高的話,可能也會增加困難。我覺得這會產生一個效果,就是政府一方面在打房,一方面又增加購屋的困難度,或是持有房子的困難度,這樣的話,兩者不就抵銷了嗎?所以政府對於公營行庫調高利率的政策,是採取默許呢?還是你們也不以為然?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利率是自由化的,財政部從來不干預,也不能干預,但是對於貸款的成數等等,我們可以在研討會的時候提出,事實上中央銀行已經有這樣的指示了,第二戶以上,貸款成數就要降低。至於利率調整是銀行視個案風險狀況而定,每一個個案都不一樣,我們沒有調高利率的打算。 盧委員秀燕:我可以理解銀行是自由市場,不過另外一方面,我們臺灣之所以有公營行庫,它本身的政策目的也很重要,不然很多國家根本沒有公營行庫。我們之所以會有公營行庫,當然也是希望我們有很多政策能透過國家持有的行庫去實行,也因此我們會有很多比如青年貸款或弱勢貸款等等。 民意代表不是只有質詢,建議也很重要,所以我在此提出一個建議,在自由市場中,我們的公營行庫也必須跟其他的銀行競爭,所以現在不是第二戶的問題,而是只有一戶的民眾,如果他不是青年,也沒有弱勢貸款,就是一般的薪資階級,一個月賺2、3萬塊的民眾想買房子,我想提出一個具體的建議,至少你們應該指示公股行庫,如果是買第二戶,想囤房的人,當然可以在貸款成數給他懲罰與困難,可是相反的,他如果只有一個房子自住,且不符合青年、弱勢等低利標準,你們就不要提高他的貸款利率。 現在的問題是「白貓偷吃,黑貓受害」,對於只有一戶自住的人來說,因為政府現在把房貸利率提高了,房貸支出可能會從每個月5,000塊變成6,000塊,變成打房打到這些人,這些人不是很倒楣嗎?這些人又不是投機客。我贊成增加第二戶、第三戶貸款的難度,可是如果只有一戶,又可以證明是自住,且不屬於青年貸款或弱勢貸款,你們可否維持他的利率不要上漲呢? 張部長盛和:其實委員建議的立意是良善的,但問題是各行庫怎麼執行的問題。據我所知,其實每筆貸款的利率都不一樣,因為個人的信用、抵押品的價值都不一樣…… 盧委員秀燕:所以你們可以在裡面做文章,如果他的薪資收入、所得收入足以支付他的貸款,條件都沒變,他也繼續上班,也付得起貸款。我今天只是擔心絕大部分的首購族、一房族與自住族,薪水沒增加,可是政府為了打房、為了打擊投機客,卻無緣無故打到他們身上,忽然增加他們的貸款利率。 張部長盛和:應該不會,應該沒有到首購或第一戶的身上,因為中央的指示是第二戶。 盧委員秀燕:可否請部長採取比較具體的作法,請你的次長或是由你召集八大行庫,因為他們都是政府派任的負責人,如果有像我講的這種條件,是屬於只有一個房子或自住的,且所有貸款條件都沒有變動的情況下,你不能因為現在政府的基本房貸利率提高,就無緣無故提高他的利率。這樣會變成他沒有囤房,也沒有投機,結果投機客沒抓到,先打到他;囤房稅還沒過,就先打到他。他的條件既然沒有變動,至少這部分不要莫名其妙的調高。 就像前一陣子我們沒注意到的信用卡利率,有個委員信用一向良好,有一天忽然就被調高利率,當然他不會去動用到信用卡的利率,因為並沒有違約的狀況,可是他覺得很不爽,他的條件沒變動,怎麼可以忽然調高他的利率。同樣的,我覺得我們也不能不防,像我剛才所提這些條件的人,忽然就被調高基本貸款利率。部長如果今天可以在此宣示的話,我們至少可以保障這些民眾或無辜的房貸族免於受害,這個不難啦! 張部長盛和:不難,我們可以把委員的意思轉達給公股行庫的負責人。 盧委員秀燕:可以請他們喝咖啡轉達。如果部長今天答應這件事情,也可以透過媒體宣傳,只要是只有一個房子,是自己住的,所有貸款條件也沒變動的話,政府會保障八大行庫如果有調高利率的話,民眾可以來投訴為何會受害,當然民營行庫比如花旗、外商等等,政府就不能保證。這件事非常重要,也很具體,非常感謝部長的幫忙。 其次最近的台彩刮刮樂銷售狀況非常好,經濟景氣愈不好,大家愈寄望於看能不能有好運氣,光是前4個月台彩刮刮樂的收入就有437億,已經達標了。換句話說,未來8個月都是多賺的,而且這還不算電腦彩券,光是台彩的刮刮樂,政府的保證收入就已經達標了。當初台彩刮刮樂的收入有分成三大部分,一部分是支付年金,一部分是支付地方福利跟弱勢,另一部分則是健保給付。如果今天已經達標了,其他的我們就不計較,比如讓年金的財政狀況好一點、撥給地方的福利或弱勢的預算多一點,讓他們多做好事,幫助窮人。但是健保不是這種情況,健保是基金、是循環的,多錢也沒用,如果人民身體都很健康,也不生病,健保多出來的錢只是浪費而已。如果台彩刮刮樂前4個月就已經達標,也還沒計算電腦彩券的收入,後面8個月的健保部分就是多出來的,對於健保的費率或是當初所講的兼職所得或是有些不應該漲價的人,我們可否幫他們做一些調整?請問財政部可以跟健保局做這樣的建議嗎? 張部長盛和:據我過去跟邱部長接觸的瞭解,既然健保是我們國家的資產,國際上也認為我們的健保做得非常好,健保的財務健全就很重要,也需要幾個月的安全準備、安全存糧,如果超過安全準備的金額,我認為委員的意見就合理。 盧委員秀燕:我跟部長報告,它這個都高估了,因為當初二代健保實施,包括從民眾的定存、股利、股票多提撥的,就已經超徵了,現在台彩電腦彩券又再增加,當初調高二代健保的利率就已經超徵,現在這個又超徵…… 張部長盛和:以我的瞭解好像還沒有到安全準備,衛福部有在,他們不知道有沒有…… 盧委員秀燕:有到安全準備嗎?如果有到,你們要退啊!要減啊!這個東西要研究一下,是不是給我一個數據? 張部長盛和:我跟邱部長偶爾在交談的時候,他說安全準備還不到啦! 盧委員秀燕:回歸到最重要的題目,部長什麼時候要約八大行庫的負責人喝咖啡,跟他們講說剛才我所提到有那些條件的人,不要漲他們的利率。請問什麼時候要約? 張部長盛和:我會儘快,看是這禮拜或下禮拜。 盧委員秀燕:這個禮拜? 張部長盛和:對。 盧委員秀燕:也請八大行庫給你和我資料,就是我所講條件都沒變動的人,有被提高利率的人有多少?不要嘴巴說沒有,其實都在動作。 張部長盛和:是。 盧委員秀燕:請他們透過書面的方式,給財政部及給我這份資料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我就儘量請他們照委員的意思,也就是第一戶的、自住的、條件不變的,儘量不要動他們的利率。 盧委員秀燕: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丁委員守中、徐委員耀昌、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我們繳稅給政府,可否繳實物?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不可以,用現金。 曾委員巨威:有沒有繳實物的稅? 張部長盛和:實物抵繳的部分,就是遺產稅。 曾委員巨威:遺產稅有實物抵繳? 張部長盛和:對。 曾委員巨威:如果用實物的方式抵繳給政府,政府怎麼算價格?用什麼時間來算價格?是用抵繳時的時間,對嗎? 張部長盛和:照道理是死亡時遺產的價值,實物在變成遺產時已經評價了,就遺產評定的價值。 曾委員巨威:就是遺產抵繳的當時,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像股票在死亡時…… 曾委員巨威:部長,我可不可以要求提供實物,等你們賣掉以後以所得來計算實繳數額? 張部長盛和:土地好像可以。 曾委員巨威:要等到政府真的處理掉之後,如果政府始終無法處理掉,那我就一直等,因為我不知道到底可以抵多少稅,可不可以這樣?如果可以這樣,那整個繳稅的制度都亂掉了嘛!我再舉一個例子請教部長,如果我今天捐錢給政府,政府說我可以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扣除,請問扣除的金額是以什麼時候的金額來算? 張部長盛和:就是捐贈時的價值。 曾委員巨威:對嘛!民眾以實物抵繳稅額,政府可不可以說要等到處理掉的時候再抵繳? 張部長盛和:沒有,實物抵繳在抵繳的時候稅就已經繳清了。 曾委員巨威:是嗎? 張部長盛和:就是這樣。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要向部長請教,在所得稅也可能發生以實物抵繳的情況,譬如既成道路,民眾可以捐給政府,既成道路要以多少錢來認定?民眾也可以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這樣也有實物價格認定的問題,認定的時間都很清楚,就是發生當時的價格。 張部長盛和:對。 曾委員巨威:現在我們反過來說,有納稅義務人拿到股票,但是他說政府現在不能課稅,要等到他賣的時候看賣多少才知道他到底要繳多少稅,你覺得合理嗎?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個個案是什麼稅?是什麼狀況? 曾委員巨威:員工分紅入股。 張部長盛和:其實不必繞這麼大圈嘛。 曾委員巨威:部長,我是要幫你找出一個對外澄清的很好的說法,這是一個對稱性法律制度所應要維持的基本精神。最近這幾天,大家都在談這個問題,部長,我在此要慎重的提醒你,絕對不可退讓,因為我們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把它變成一個合理的課稅制度,中間牽涉到拿到股票以後所謂的合理的認定價格時間,這牽涉到合理繳稅的時間和合理的價格認定,我們好不容易在租稅制度中把它恢復成這樣,但是看起來部長承受了滿大的壓力哦!你會不會退讓? 張部長盛和:當然,大家都把人才外流、景氣低迷都歸責於此。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就說嘛,完全在舊思維之下,經濟部採取了同樣的、沒有辦法超越傳統想法的錯誤作為。我們還在想今天只是為了薪水太低的問題,然後行政院交代各部會要努力,經濟部想了半天,又回到減稅,又回到員工分紅,他們遭受到的壓力我當然可以理解,但是部長,站在稅制的角度,我們經過這麼長久的努力,我們要堅持租稅的合理性。從我剛才舉的例子,如果這樣,我就要提案把價格認定的時間通通延到實際變賣的時候,以符對稱性。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觀念。部長,你一定要記得,對外說明時要講清楚,最重要的是制度基本的健全精神一定要維護。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我們有說明。 曾委員巨威:第二、我要請教部長的是,剛才有委員提到壹周刊,當然你我都不看,不過,既然這個問題被提起了,我覺得部長對外的說法要更清楚,不是總統不總統的問題。部長,我請教你,課稅的基本立場是居住者,你剛剛也談到了,我今天問你,在邏輯上就算你發現馬總統真的要繳稅,跟馬總統有綠卡或有公民有沒有關係? 張部長盛和:沒有關係。 曾委員巨威:沒有關係嘛!今天我即使不是美國人,我在美國居住的時間超過了以後,美國政府才不管你是不是美國人,一樣要課稅,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 曾委員巨威:所以,你今天去問美國,馬總統有沒有繳稅?就算他要繳稅,能不能代表他有綠卡?反過來講,就算馬總統是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是不是代表他沒有繳稅就不是美國公民或沒有綠卡?也不是嘛!所以這個邏輯是完全錯誤的,完全是用這樣的方式來遂行其政治目的,部長,站在我們專業的角度,我們可以一針見血的把它戳破,因為透過繳稅與否來認定,和總統有沒有綠卡、有沒有美國公民是完全沒有關係的。今天我繳稅或不繳稅,就美國的稅法或台灣的稅法來看,其實完全沒有任何邏輯的關連性。 張部長盛和:沒有,他們是要導入政治的議題啦! 曾委員巨威:對嘛! 張部長盛和:所以我就儘量避免。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才說你要破它,就是因為他是居住者,所以即使今天證明他有繳稅,也不代表他有美國綠卡,對不對?反過來講,即使我有美國綠卡,也不代表我在那邊居住時間超過、我要繳稅,所以完全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事。部長,以你的專業講出這個話,比我講有份量,只要你這樣講,社會就會聽,輿論就會了解。 張部長盛和:不會,曾委員三個字也是響叮噹啊! 曾委員巨威:第三、我要請教你,剛才賴士葆委員說排第十七條,他覺得受了冤枉,因為有在野黨的委員提要談第十七條,我在此幫賴委員進一步澄清,我也提了第十七條修正案,和所有的委員提案都不一樣,你以為提第十七條修正案就一定減稅嗎?只有我的是加稅。所以,今天如果要談這個問題,所有委員的提案,你都會擔心減少稅收五百億六百億,部長,我幫你加回來。很可惜,我的案子來不及付委,但是如果我們明天在談的時候,我希望大家考慮到第十七條講的是扣除額,我上次特別提到儲蓄特別扣除額和貸款利息的部分,那是長久以來的錯誤,必須調整,如果可以調整得回來,一方面可以幫部長把以前的錯誤矯正回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是一次小小的加稅,所以談第十七條不一定代表減稅。 另外,我提了一個案子,因為我們怕減稅太多,造成扣除額浮濫,侵蝕了稅基,我提議扣除額的總額必須設定上限。當初我在談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的時候,我就這樣建議過,很可惜,沒有獲得支持,所以,我再次努力,提出第十七條修正案,如果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我們就不用擔心去碰觸第十七條,修正第十七條不代表只能減稅,我們如果能夠把扣除額控制住,就可以擴大稅基,免除我們所遭遇到的困擾,所以第十七條沒有那麼可怕。 第四、我要請教部長,剛才你特別提到未來的房屋稅制度,後來我繼續去追蹤,你說有送到財委會,但是我還沒有看到。 主席:曾委員,他們送給財政委員會的委員,但是你運氣不好,這會期不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請財政部趕快補送。 張部長盛和:好。 曾委員巨威:如果有機會也讓我看一下。 張部長盛和:我請人立刻補送。 曾委員巨威:謝謝部長。但是我要請教你,如果按照你剛才說的自住限3戶,部長,會不會太多了? 張部長盛和:這是草案而已,徵詢大家的意見。 曾委員巨威:我要和部長交換一個觀念,我們光是自用住宅的定義,在好幾個稅都有,基本上是地價稅,在奢侈稅有,在所得稅也有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僅限自用住宅,所以如果你去看每一個相關法律對於自用住宅的定義,其實有寬嚴的差異。我們現在要想,奢侈稅為什麼要比地價稅來得更嚴?所得稅也一樣,同樣是自住,我們本來是所有權人、配偶,然後親屬的部分,奢侈稅和所得稅都針對未成年子女,地價稅只要直系親屬,所以按照剛才部長的想法,如果房屋稅也只限直系親屬的話,其實規定會相對的寬鬆,這樣一來,我就要請教部長,如果我們今天幫孫子買,讓孫子居住,可以嗎?如果我們幫祖父母買,可以嗎?幫成年子女買,可以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講的不是用他們的名義買哦,是買在自己名下。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是買給他們住嘛! 張部長盛和:房子在自己名下,但是是買給父母住、直系親屬住,或者夫妻分開兩地,…… 曾委員巨威:包括孫子、孫女、祖父母,不只是父母。 張部長盛和:所以有戶數限制。 曾委員巨威:所以,部長,我覺得今天我們談這個問題,自住的定義永遠不應該改變,唯一的差別在於各個不同的稅,如何以稅制本身的精神去作適當的約束,這和自住本身的定義是沒有關係的, 張部長盛和:有啊!我們訂定的就是自住定義,不能出租、不能營業、要供直系親屬居住,再加一個戶數限制。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在奢侈稅中,我們才剛增加了一個「有居住事實」。 張部長盛和:這由地方認定。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在這部分要嚴格的去思考,我們好不容易把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希望達到應有的效果,不要因為定義過於寬鬆,然後讓整個制度破功,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好,我們再來檢討。 主席:報告委員會,剛才我已經宣布了先處理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因為搭配經濟部的決定,就是對於造成社會公害的部分,取消租稅優惠。由於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我們待會再來處理。 報告委員會,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潘維剛、賴振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亦請於一周內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案暨本院各委員擬具「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刪除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 行政院版: 共修正39條條文,最主要針對一、強化未變性酒精管理。二、增進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之管理。三、加強菸酒品之標示及酒品廣告促銷規範。四、打擊私劣菸酒,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五、法規鬆綁,簡政便民,進行修正。 其他委員提案共20個版本,都針對防杜走私提高罰則、防範防制酒駕要求業者及銷售者之相關防範規定及增加公開警示等修正內容提出修正。 菸酒管理法實施以來是有必要進行一些修正,尤其近來兩岸經濟貿易行為日益頻繁,相關菸酒的走私行為也日益猖獗,透過本次之修法,針對打擊私劣菸酒,提升私劣菸酒查緝效能,制定相關內容是有其必要性,而針對酒駕事件頻傳,加強菸酒品之標示及酒品廣告促銷規範,也是急迫需要規範的,本席認目前社會不管犯罪或肇事幾乎都與菸酒脫離不了直接或間接的關係,雖然透過媒體報導,一再的警示,但卻似乎沒有發揮關鍵作用,透過菸酒管理法的修正,由上游銷售或進口商進行管制也許可以發揮一定之作用,而相關委員所提之內容,本席認為都有可以參考納入的地方,尤其菸品的管理,更是需要加強及管制的,據健保局的統計,因吸菸人口年齡層的下降及菸品廣告的吸引,吸菸人數並無具體下降,而所造成健保的支出卻是逐年上升,所以菸品的管理限制更需加強,就相關管理內容廣納各方意見,為全體國民之健康而努力。 賴委員振昌書面意見: 這次一些修正案是有關在菸、酒容器上加註相關警語,這是要提醒民眾對於菸、酒一些負面的影響,能隨時警惕消費者,這固然立法良善,而是否有效則見仁見智,但從效果上,應以畫龍點睛才是上策,如果空汎的內容佔據整個畫面,反而減低效用,而且業者依法得標示其商標、表現商品設計,並與消費者傳達商品訊息,也可透過整體的設計發揮應有的效果,現行菸害防制法已經有必須有35%面積之警示圖文之規定。 自2013年1月1日攜超量菸酒除罪化後,造成旅客超量攜帶免稅菸的狀況嚴重,原規定旅客一人限量一條菸,在新制上路後,將出現旅客大量攜帶免稅菸品,所以產生免稅菸品流入市面的新議題,而這個新產生的問題,應該先解決旅客超量攜帶免稅菸品,若無法從源頭控管,只是增加30%不得轉賣警語,恐無實質效果。且在免稅菸品上再加入30%免稅菸品不得轉賣標示,加上前揭的35%,警示圖文面積將達到65%,過度擴大菸品容器上之警示圖文,將使不同菸品品牌之菸品容器外觀相近,反而減損知名及註冊商標功能和價值,也失去警語警惕的效果。 菸品稅捐雙漲、菸品必將調漲,可能造成菸品走私量大增,擴大私菸認定範圍,強化查緝單位對於私菸查緝的職權範圍,以便減少走私菸品氾濫,保障合法業者權益同時維護國庫稅收。不論是走私菸品、非法白牌菸品或是免稅菸品轉售的行為,若無實質的查緝作為,即便增加30%不得轉買警語恐也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目前網路上免稅菸品轉賣行為,或是直接專賣免稅菸品的行為,是否屬違法行為,查緝單位若無法有效進行查緝作為,放任違法分子持續轉賣免稅菸品,就是再多的警語也若虛設。 強化管制與查緝範圍,才是嚇阻走私最有力的方法,政府將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和貯放私菸的行為,擴大定義為違法的行為,並可提高罰責最高達新台幣兩千萬元,未來可加強第一線查緝人員對查緝作為的法律依據,而高金額的罰金可有效喝止不法業者進行走私行為,現在就看績效如何。 1.問:菸、酒容器上加註相關警語,效果如何,有否相關研究? 2.問:目前菸品走私的情況如何? 3.問:網路上免稅菸品轉賣行為、或直接專賣免稅菸品的行為有無違法?新形態走私? 主席:現在進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建議條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及財政部。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經過協商修正如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本會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接下來進行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林委員岱樺等28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 本法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製酒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為限。 產製或進口供製酒之未變性酒精,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為限。 有關未變性酒精之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及其他有關產製、進口、販賣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邱委員志偉等16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認屬藥品之酒類製劑,不以酒類管理,但此類藥品仍需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標示及辦理。 本法所稱酒精成分,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而言。 第一項所稱未變性酒精,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九十,且未添加變性劑之酒精。 第一項未變性酒精之進口,以供工業、製藥、軍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為限。有關未變性酒精之產製、進口、銷售及變性劑添加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賴委員士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我國籍漁船載運以繁體中文標示且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本法所稱劣菸、劣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超過菸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之最高含量之菸。 二、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 三、不符衛生標準之酒。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許可執照之核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第一項之二年期限,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在處分確定或判決確定前。 三、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罰鍰處分確定繳納完畢尚未逾二年;或違反上開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菸酒製造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其申請人或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所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破產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屆期未申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負責人兼任其他菸酒製造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但該業者經依第十五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總機構所在地。 五、工廠廠名及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前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製造業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許可執照記載事項變更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許可執照之換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或換發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前,必要時得請申請業者之總機構所在地及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勘查其有無違法產製菸酒情事,並依其申報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檢查所列機械設備等是否屬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菸酒製造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結束菸酒業務。 二、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合夥或獨資事業,其負責人於修正施行後未變更者,不在此限。 申請設立菸酒進口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許可執照之核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第二項之二年期限,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第二項或前項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二、申請人或負責人經查獲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在處分確定或判決確定前。 三、申請人或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罰鍰處分確定繳納完畢尚未逾二年;或違反上開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曾任菸酒進口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未滿三年。但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其申請人或負責人有前項第一款所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破產之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屆期未申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已取得菸酒進口業設立許可或許可執照之業者或其負責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且劣酒屬第七條第二款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經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負責人兼任其他菸酒進口業者之負責人,該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但該業者經依第二十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不適用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菸酒營業項目。 三、總機構所在地。 四、負責人姓名。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前條第五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進口業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許可執照記載事項變更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許可執照之換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菸酒進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結束菸酒業務。 二、連續二年未經營菸酒進口業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其許可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未繳交許可年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除依規費法規定辦理外,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 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賴委員士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並限於其登記之營業場所販賣。 王委員育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菸販賣業者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登記者為限,並限於其登記之營業場所販賣。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產製、輸入及販賣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依第十一條設立及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該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分裝之數量、分裝之比例與方法及授權使用之標籤。 輸入供分裝之菸酒者,於報關時應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王委員育敏等3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酒之販賣,應設置專區或專櫃,並明顯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且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第一項設置專區或專櫃與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重量或數量。 四、主要原料。 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六、有害健康之警示。 七、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前二項標示規定,菸害防制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及處罰。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FT]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免稅商店販售之免稅菸酒,內外包裝盒應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百分之三十。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喝酒不打人,喝酒不開車」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應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蔡委員其昌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酒後開車,害人害己」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王委員育敏等3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未成年不得飲酒」之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酒之警語及酒精成分,應於酒之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標示,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標示之內容、面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禁止酒後駕車」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酒類之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陳委員怡潔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酒之包裝或容器不得有誘惑未成年人飲酒或誤導為非酒類之內容。 第一項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及警語之標示,應為明顯可資辨別。 酒之容器及包裝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四條  非屬本法所稱菸、酒之製品,不得為菸、酒或使人誤信為菸、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三十三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前項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李委員昆澤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需提供此服務之設施與圖文。 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劉委員建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除無法提供者外,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有提供此服務之圖文。 第一項之服務提供標準,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蔣委員乃辛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類販售業者應於其營業場所內及入口處之明顯地點,設置防治酒駕之警示圖文。 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委員欣瑩等33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所有出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意旨圖文;其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並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 三、任何人不得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應提供代客叫車服務之場所有提供此服務之圖文。 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五條  菸之廣告或促銷限制,依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廖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以辣妹或型男為酒促銷。 六、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旗幟、單張、通知、樣品或其它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 七、以酒與其它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八、以酒之品牌名稱舉行演唱會及演講會。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蔡委員其昌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酒後開車,害人害己」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江委員啟臣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後駕車」,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陳委員怡潔等17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暗示飲酒能增進社交關係、專業地位、能力或獲得成功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行為。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易生誤解或足以引誘未成年人飲酒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酒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32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提倡飲酒、描述飲酒為美好經驗或能增進個人社交能力。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酒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  製造、輸入或販賣酒者,於銷售酒之建築物內部場所,以海報、圖畫或文字標示其為銷售酒品之場所,或以列表方式標示所銷售酒品品牌名稱或價格者,非屬前條之促銷或廣告。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二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及外包裝盒上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及「喝酒不打人,喝酒不開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三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酒品。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四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飲酒之形象。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六章  稽查及取締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菸酒業者依本法規定相關事項,應派員抽查。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並得取樣檢驗,受檢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菸酒業者依前項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時,主管機關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者外,應自帳簿、文據、菸品或酒品真偽鑑定報告或來源證明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提送完全之日起算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八條  衛生主管機關應抽查菸酒製造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並得取樣檢驗及查扣紀錄,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前項衛生抽查,必要時,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進口酒類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經查驗不符衛生標準者,不得輸入。但非供銷售,且未逾一定數量或供特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得採逐批查驗、抽批查驗或書面核放方式辦理;採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檢驗取樣需要,准予先行放行儲存於申報地點。未符合查驗規定前,該批酒品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未變性酒精以外之進口酒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書面核放方式辦理: 一、輸入時曾經查驗合格。 二、原產國及出口國符合一定條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酒品。 三、採抽批查驗方式,未經抽中批。 四、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酒品衛生證明文件。 第三項所定進口酒類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前四項查驗、免驗及委託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應業者出口之需,核發或協調相關機關核發衛生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 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為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獲劣菸、劣酒時,主管機關應命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立即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並予回收、銷毀。 前項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主管機關應公告停止吸食或飲用、公布製造、進口或販賣業者之名稱、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劣菸或劣酒品牌名稱、違法情節及禁止該菸酒之產製、輸入、販賣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命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業者限期予以回收及銷毀;菸酒批發業者及菸酒零售業者並應配合回收及銷毀。 前二項劣菸、劣酒之回收、銷毀等處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二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黃委員文玲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七章  罰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委員志鵬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陳委員歐珀等17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酒不屬本法第六條之走私菸酒之規定,但超過免稅數量者,應向海關申報。依規定申報者,除一定數量准予稅放外,其餘不得攜入。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除由海關沒入外,並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罰鍰: 一、在一定數量內,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二、超過一定數量部分,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且攜帶超過一定數量者,一年內再次違反時,其罰鍰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加重二分之一,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加重一倍。 攜帶菸酒之數量,未達一條、一磅、二十五支或一公升者,分別以一條、一磅、二十五支或一公升計算。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外籍人士因違反第四項規定所處之罰鍰,應於入境時當場繳清或於出境前繳清,不適用關稅法第四十三條繳納期限之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謝委員國樑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五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謝委員國樑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千萬元為限。 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第七條第二款之劣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七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賴委員士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刪除) 王委員育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或第三十三條之標示規定者,除第一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菸酒製造業者,未經授權同意將產製之菸酒標示為他人菸酒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本法標示規定之菸酒,沒入違規之菸酒。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電影、活動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舉行演唱會及演講會、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由事業或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一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酒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三十七條之三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廖委員國棟等20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三  違反第三十七條之四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容器衛生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為標示、廣告或促銷。 三、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之事項,為拒絕、規避或妨礙之行為。 四、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而不遵行。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產量超過一定數量、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酒類。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良好衛生標準。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及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一、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將先行放行之酒類於未符合查驗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命其公告、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回收及銷毀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五條  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李委員昆澤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劉委員建國等22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徐委員欣瑩等33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並得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賴委員士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品,不問屬何人所有,並沒入之。 王委員育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販賣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除處罰鍰外,查獲時所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菸,不問屬何人所有,並沒入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六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王委員育敏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六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由於要進行協商,請黨團工作人員找委員出席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開始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一條沒有委員提案,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條有林委員岱樺提出修正版本。 盧委員秀燕:本席提議,如果委員不在場,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因為委員在意的話,他就會在場。 蔡委員正元:附議。 主席:第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六條照賴委員的版本通過,有無異議? 蔡委員正元:哪邊的文字有問題? 凌署長忠嫄:賴委員提案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我國籍漁船」改為「中華民國漁船」。 蔡委員正元:為什麼要用繁體中文? 凌署長忠嫄:這也是要刪掉的,改為「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就可以了。 主席:第六條除第一項第五款改為「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外,其餘均照賴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第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這是修改現行法的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關於本席等及王育敏委員等所提第二十五條,各位有無意見?外界是有一點認為這會不會扼殺那些檳榔攤等的生存呢? 凌署長忠嫄:對,只要有一定的場所…… 主席:這是很大的事情。 蔡委員正元:公司營業當然沒有問題,可是賴委員說的對,這會將老百姓的基本生計都砍掉,而衝擊也會太大,因為有時候營業稅籍及商業登記是很囉唆的…… 凌署長忠嫄:如果沒有來登記,但國稅局有給他營業稅籍登記,也可以。 主席:檳榔攤也有營業稅籍,是不是? 凌署長忠嫄:有。流動的當然我們要…… 蔡委員正元:你們有資料嗎? 張部長盛和:有啊!現在夜市攤販都有在賣白牌…… 蔡委員正元:夜市也有固定地點喔!你是有固定地點?還是有登記?先弄清楚。 凌署長忠嫄:固定就一定會登記。 蔡委員正元:我還是覺得怪怪的,要不要再稍微想一下! 主席:王委員育敏的條文呢?一樣嗎? 凌署長忠嫄:一樣。 主席:有人反映這樣會不會斷掉一些小攤販的生機?固定攤販沒有斷,但流動攤販會斷,會不會? 凌署長忠嫄:對。 蔡委員正元:你確定固定攤販都有辦稅籍登記? 吳署長自心:有,都有辦。 主席:流動攤販可不可以辦? 吳署長自心:沒有。流動攤販因為居無定所,所以沒有辦攤販登記。 蔡委員正元:那要不要再寫上「已辦妥公司商業營業稅籍,或攤販登記」? 凌署長忠嫄:不用攤販,只要用一個…… 主席:就是「或營業稅籍登記」,那就代表攤販。 蔡委員正元:確定? 凌署長忠嫄:確定。 蔡委員正元:出事我就唯你們是問! 主席:營業稅籍就是固定場所的攤販。這點各位委員再想一下。 蔡委員正元:我覺得有一點沒有把握。 主席:賴委員及王委員所提第二十五條條文先保留,我們再思考看要如何修改。 第三章章名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各位先不要管剛才的第二十五條,現在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關於第三十條,請各位看一下第三十條,王委員育敏提的意見有沒有參考價值? 蔡委員正元:專櫃太難了!小雜貨店你要他怎麼搞專櫃。 主席:好,第三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廖委員國棟提的第三十一條之一要不要處理? 蔡委員正元:一視同仁啦! 主席:好,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蔡委員正元:請教財政部,你們說不得標示具有醫療保健用語,那麼像那些參茸藥酒的補酒怎麼辦? 凌署長忠嫄:補酒不是酒。 蔡委員正元:你確定? 凌署長忠嫄:那是藥。 主席:維士比那一種呢? 凌署長忠嫄:那是藥,藥事法另外有規定。 主席:好。 盧委員秀燕:像有些補酒標示壯陽,那是增加情趣?還是醫療?今天有衛福部官員列席嗎? 主席:有。 盧委員秀燕:有很多藥酒標示壯陽啊! 林簡任技正建良:壯陽一般是中藥在用,西藥不會用。 盧委員秀燕:對啊!很多中藥酒是寫壯陽…… 林簡任技正建良:一般藥酒都…… 蔡委員正元:現在如果酒標示這樣的字眼,你們有沒有什麼意見? 盧委員秀燕:我是具體舉例,如果標示有壯陽效果,到底是屬於醫療用語,還是有涉及療效,要不要管制?本席是希望透過這樣的詢問,讓一般民眾了解,如果買到的酒有標示「壯陽」,那就涉及醫療療效,這樣你們會准嗎? 蔡委員正元:可是他們現在說這不算酒類。 盧委員秀燕:基本上是不會准的,對不對? 林簡任技正建良:除非有臨床實驗支持……一般的藥酒都…… 蔡委員正元:什麼參茸藥酒、虎鞭藥酒,很多啦! 盧委員秀燕:所以民眾要注意,如果有寫壯陽的,通常都是不會准的。飲料或酒上面有寫壯陽字眼,都是不合法的廣告,對不對?因為壯陽屬於醫療,所以你們不會准,對不對?我們常常看到第四台跑出那種廣告,都有啊!這種東西透過今天法條的審查,可以讓一般民眾了解,如果任何飲品、酒品上面寫有壯陽功效,通常就是不合法的,因為你們不可能准的,對不對? 吳署長自心:對,不會。 盧委員秀燕:OK。 主席:寫那個「砰砰叫」也不行嗎? 蔡委員正元:所以保力達P的酒精算什麼?飲料? 主席:好,各位請看第75頁。 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盧委員秀燕:請問,第三十三條之一和第三十四條的差異大不大? 蔡委員正元:不大。 盧委員秀燕:如果差異不大,現在台聯也有委員到場,是不是就照台聯的版本通過? 凌署長忠嫄:這部分是有些差異,台聯的版本是要求在零售酒之場所或出入口要明顯的標示一個警示意旨圖文,而且如果現場消費者可以飲用,還要提供叫車服務。 蔡委員正元:這是指酒店門口,不是雜貨店。 凌署長忠嫄:但是條文這樣寫,就看不出來啊! 蔡委員正元:那是酒店門口,應該是在娛樂業的管制裡去管制。 凌署長忠嫄:娛樂業也有特別規範,像一般夜店也不叫娛樂業! 蔡委員正元:那叫什麼?八大行業? 凌署長忠嫄:應該是餐飲業。 蔡委員正元:也不是一般餐飲業,好像是八大行業…… 凌署長忠嫄:但是它也不是娛樂業。 蔡委員正元:我們這邊講的賣酒地方是雜貨店。 主席:台聯黨團提的第三十三條之一,等於就是第三十四條之一,是第三十四條的進一步規範,所以,兩個條文都通過也沒有太大問題,是不是這樣子? 蔡委員正元:但是要代客叫車服務可能會比較…… 主席:比較麻煩。 蔡委員正元:因為很多餐廳、小吃攤喝一杯米酒…… 主席:那是不是把「叫車服務」拿掉? 盧委員秀燕:是不是就照台聯黨團條文修正通過?賴振昌委員今天家中有事,但仍然兩進兩出來參與審查,非常有誠意,所以我建議照台聯黨團版本再稍作修正即可。 主席:盧委員很貼心,感謝! 蔡委員正元:第三十三條之一跟第三十四條合併,對不對? 主席:不是,第三十四條還是在,只是後面再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 蔡委員正元:他的文字用語是「酒販賣業者」,這是我們平常的用語嗎? 主席:財政部看看要怎麼修改比較好? 蔡委員正元:文字好像不應該用「酒販賣業者」,正式的文字是「酒販賣業者」嗎? 凌署長忠嫄:是。 蔡委員正元:好,那就修正為:「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三、本販賣場所不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這樣修改可以嗎? 凌署長忠嫄:好。 主席:我再唸一遍,這是台聯黨團提案第三十三條之一,以後條次變更後就是第三十四條之一,內容修正為:「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三、本販賣場所不供應酒予未滿十八歲者。」可以嗎? 凌署長忠嫄:「販賣」兩字可以刪除,「本場所」就可以了;另外,「不供應」改為「不販售」,因為供應聽起來好像是免費的。就是修正為:「本場所不販售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主席:好,就做這樣修正,然後第二項文字刪除。賴委員,可以嗎? 賴委員振昌:可以。 凌署長忠嫄:報告主席,第二款「未滿十八歲者,不得飲酒。」是不是改成「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蔡委員正元:禁止飲酒,是更強烈一點。 主席:好,我再重新宣讀一次,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為:「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後面文字就刪除。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95頁。第六章「稽查及取締」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七章「罰則」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五條,法務部有意見,請說明。 劉參事成焜:第四十五條有關罰鍰部分,事涉法務部職責,所以提供一點意見,請大家再思考。第一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規定,我昨天搜尋六法全書,沒有減輕四分之一的這種立法,我們要不要在此創設這種立法,可能是大家要思考的,所有的規定如果是減輕,就是減輕二分之一,如果同時有減輕或免除處罰,就可以減輕到三分之一。剛剛我也跟財政部的長官討論過,如果只規定減輕一半,他們認為不夠,但如果減輕又免除,他們又覺得沒有到這種地步,問題是減輕至四分之一,過去並無這樣的立法例,這是立法首創…… 主席:那你的建議是什麼? 蔡委員正元:你說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但沒有四分之一,是不是? 劉參事成焜:對。有減輕又有免除,就可以減到三分之一,但沒有四分之一的規定。 主席:你具體建議是什麼? 劉參事成焜:減輕就好了。就是減輕其刑或減輕其處罰。第四十五條是罰鍰部分,所以是減輕其處罰;第四十七條是刑罰,所以是減輕其刑。 盧委員秀燕:如果要減輕四分之一也可以,只是不要寫在法條裡,是不是? 凌署長忠嫄:如果都不寫呢?只寫減輕? 劉參事成焜:那就可以減輕一半。 蔡委員正元:他們的慣例,沒有寫就可以減輕一半。 盧委員秀燕:將來要減到四分之一,也不行嗎? 劉參事成焜:不行。 蔡委員正元:好吧!那就四分之一。 劉參事成焜:可是這在立法上算是創設。 蔡委員正元:那就創設一下,我們很偉大,開個香檳吧! 劉參事成焜:過去沒有這種立法例。 蔡委員正元:那就創設,沒關係啦! 盧委員秀燕:對啊!這不是憲法,沒那麼嚴重,所以應該沒關係吧! 主席:剛才部長跟我說,創設有什麼不好,我們張部長常常會語出驚人,我們支持他。 劉參事成焜:那我做個說明,如果減輕至四分之一,這個規定只有減低度刑,最高部分就沒有減,就是可以拉很高,高的部分就不減,低的部分減到四分之一。這是財政部的原意嗎? 主席:這是不是財政部的原意? 蔡委員正元:條文規定的是最高600萬元。 劉參事成焜:沒有!是3萬到50萬,減到四分之一,就是7,500,可是沒有減到最高的部分,還是可以罰50萬元,就是7,500到50萬元。 主席:為什麼最高沒有減? 劉參事成焜:沒有減,只有減低度刑至四分之一。 主席:條文沒這樣講啊! 劉參事成焜:這樣的立法就是指減最低刑…… 主席:我看不出什麼,我們孤陋寡聞,請說明一下。 蔡委員正元:就是到時候打官司時,3萬到50萬,是把3萬的部分減四分之一,3萬以上就不能減四分之一,是不是? 劉參事成焜:50萬部分沒有減。 蔡委員正元:財政部的原意是什麼? 凌署長忠嫄:就是看罰多少,就可以減四分之一,就是這個意思。 張部長盛和:譬如本來處3萬到50萬罰鍰,最後裁罰是40萬,可以減四分之一,等於減10萬;換言之,將一個金額減掉四分之一。 蔡委員正元:簡單來講,主要是要他們供出上游來源。 張部長盛和:沒有上限和下限的問題。 劉參事成焜:不是不可以,但思考上並不是這樣。 盧委員秀燕:不會不可以,他們只怕我們創設。我覺得今天我們審查的不是憲法,而是一般的菸酒管理法,我們創設應該沒有關係。 劉參事成焜:沒關係!只是這是大家的選擇。 主席:劉參事,沒有關係!下次你到其他委員會就可以講,財委會創設四分之一,這樣很有創造力啊!怎麼會不好! 蔡委員正元:今天我們來創造歷史,開香檳。 主席:第107頁,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109頁,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112頁,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刪除。 第113頁,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凌署長忠嫄:請問一下,因為剛才通過台聯提案的條文,如果沒有罰則,其實就等於沒有效果;就是要在販售場所要有明顯的標示…… 主席:等一下我們回頭再來討論那個部分,我們先把條文順一遍。 蔡委員正元:因為不明標示部分所罰的錢並不多。 主席:現在等於是粗胚。 蔡委員正元:因為罰鍰是要送法院的,一般開行政罰隨便開個單子也不必到法院,這樣會把小店面的店主嚇死了。 主席:第115頁,第五十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118頁,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也就是台聯黨團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請賴振昌委員先看一下,這項條文是否要合併? 請問財政部張部長有何看法? 蔡委員正元:你講哪一條? 主席:在第125頁、第126頁和第127頁。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五條的罰鍰是新臺幣五千元到二萬五千元;台聯黨團版本第五十七條的罰鍰是新臺幣一萬元到五萬元;兩個版本的條次不同。 台聯黨團版本對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有罰則,就是第五十七條。因為那邊沒有刪除,這邊就留著,也就是把台聯黨團版本加進來。 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127頁,台聯黨團版本的第五十七條的第三款予以增列。 第五十七條之一,有賴委員士葆及王委員育敏提案條文。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七條之一有無異議? 張部長盛和:第五十七條之一與第二十五條…… 主席:第二十五條還沒處理,我們先處理第二十五條。 第128頁,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八章附則照行政院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第五十七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有無異議? 凌署長忠嫄:第五十八條是生效條文,也就是定不同的施行日期;如果有一些條文需要讓業者有緩衝期的話,我們可能就會定不同的實施日期。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 蔡委員正元: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因為真的有必要分開來定施行日期。 主席:好。我們現在回頭處理第二十五條,因為現在不要…… 蔡委員正元:在第二十五條增列台聯版本的處罰條款。 主席:已經有了。 蔡委員正元:擺在第二十五條的後段就可以嗎? 凌署長忠嫄:沒有,要擺在罰則。 蔡委員正元:擺在罰則裡面? 主席:對。 蔡委員正元:好。 主席:現在王育敏委員已經在場,因為我們大部分都是按照行政院修正版本通過,請王委員看一下有哪幾條是特別或值得提出來的,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也會尊重委員的意見。 蔡委員正元:台聯版本的罰則要擺到哪裡? 主席:不是擺在後面嗎?剛才已經擺了。 蔡委員正元:既然已經擺了,那這樣就可以了,有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第三十一條規定:酒之販賣,要設置專區或專櫃,並明顯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針對這個部分,剛才的討論情形如何? 蔡委員正元:我向王委員報告,「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有擺進去,但是設置專區或專櫃,在一般的雜貨店做不到,因為有很多雜貨店都有賣酒。 主席:我們有討論過,設置專區或專櫃就不要了,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專區也就是將酒集中在一個地方,不要分散,比照7─Eleven一樣。 蔡委員正元:在臺北市沒有問題,但離開臺北市就會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真的嗎? 主席:我們是考慮到小店。 蔡委員正元:小店會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但通常酒品也是可以集中放置。 蔡委員正元:我們是考慮到中南部有很多都是家庭式的小店;在臺北市絕對沒有問題,因為現在7─Eleven都有設置專區販賣酒品了。 主席:7─Eleven都已經這樣做了。 蔡委員正元:但是家庭式的雜貨店做不到這一點。 王委員育敏:會嗎?他們只要把酒放在一起;專區的意思是,讓酒集中放置並加一個小牌子:「未成年不得飲酒」。 蔡委員正元:因為一般的雜貨店都是屬於弱勢,他們只有一個櫃子而已,很難將貨品做區分,例如醬油要擺裡面或其他東西要擺在…… 主席:你要考慮到一些固定的攤販,夜市的攤販可以賣酒,因為他們只要拿到稅籍就可以賣酒了,流動攤販不可以賣酒,固定的攤販可以賣。 蔡委員正元:可以賣酒的場所有很多,包括小吃店。 主席:小吃店有稅籍就可以賣酒,我們剛才已經討論過這個問題了。 蔡委員正元:強制標示「未成年不得飲酒」之文字,已經有加進去了。「未成年不得飲酒」是修正為「未成年禁止飲酒」。 主席:對於第三十一條大家已經很認真的討論過了。 王委員育敏:我們可不可以限制規範大型的連鎖超商或大賣場? 蔡委員正元:超商大概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我的意思是說要更明確化,讓他們盡到這個責任。 蔡委員正元:如果是連鎖超商,我可以接受。 王委員育敏:我們可以不規範很小或零散的店,但是至少要規範連鎖的超商或大賣場。 主席:請凌署長要進入狀況,我們現在討論到第72頁,也就是要不要將王委員的提案條文加進來,但是限縮在連鎖超商店? 凌署長忠嫄:但是要怎麼定義連鎖超商?是四大超商還是…… 蔡委員正元:我們理解中的7-Eleven你們是如何定義的? 凌署長忠嫄:譬如全聯或頂好Wellcom算不算連鎖超商? 蔡委員正元:算啊! 凌署長忠嫄:因為「連鎖超商」一詞並不是法律的名詞。 蔡委員正元:你們想一個法律名詞。 王委員育敏:你們可不可以想一下?因為剛剛他們提到這種小的、零散而不成店面的情形,不是一家店的形式,所以沒有辦法分區,這種我們可以排除,我們可不可以在文字上寫成商家、店面或其他文字,就是讓它有一個…… 蔡委員正元:這樣好了,你們認為要規範連鎖超商的法律用語是什麼? 凌署長忠嫄:不然就是嚴格一點,只要有使用發票的…… 蔡委員正元:範圍很廣啊!拜託啊! 凌署長忠嫄:可以規定有使用發票就要設立專區,像剛剛委員擔心小吃店…… 蔡委員正元:如果小吃店也要開發票,你們抓漏開發票抓得這麼緊,這樣恐怕會整死老百姓,全臺可能有幾百萬家店耶!拜託!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個可以考慮,至少要規範大型賣場。因為之前我開過記者會,…… 張部長盛和:在標示的地方,有一條…… 蔡委員正元:全面都要標示, 張部長盛和:在路口就要標示。 蔡委員正元:我們現在討論的是要不要設置專櫃? 王委員育敏:其實現在很多比較守法的國家都有做到集中設置,我去日本所看到的就是這樣做。 張部長盛和:要怎麼限制那些小店? 蔡委員正元:規範臺北市的商店賣酒要設置專區,這沒有問題,但是臺北市之外的縣市問題一大堆;比如我們看到信義鄉雜貨店的貨架根本就只有兩面牆壁而已,如果你們也要求他們搞專櫃,這樣不是在整死他們嗎? 賴委員振昌:超商和賣場有沒有…… 蔡委員正元:你們的法律用語為何? 王委員育敏:劉參事,對於這類的店家可以明確的定義嗎? 劉參事成焜:可不可以考慮2個以上營業場所或2家分店以上的就要設置?這樣就比較確定了。 蔡委員正元:什麼叫「2家分店」?我聽不懂! 劉參事成焜:你們要的是連鎖,因為連鎖…… 蔡委員正元:連鎖店只有2家,可能就倒閉了! 劉參事成焜: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有2家以上分店的就要設置。 蔡委員正元:如果沒有10家以上的分店就不叫連鎖店。 劉參事成焜:或者2個以上營業場所的就要設置,那就以1個營業場所…… 王委員育敏:財政部沒有針對店家、商家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嗎? 蔡委員正元:連鎖店的法律定義為何? 王委員育敏:因為只要是具有規模的店家或商家,我覺得他們應該都有能力設置。你們對於店家或商家的定義為何? 賴委員振昌:不然就照劉參事所講的,達到一定家數的賣場或店面的…… 主席:這樣更不清楚。 蔡委員正元:更不清楚。 凌署長忠嫄:規定有使用發票就最清楚。 王委員育敏:你們是使用發票的商家還是店家? 凌署長忠嫄:現在都是用營業人。 蔡委員正元:拜託!現在抓漏開發票都抓到夜市裡面去了,已經擾民擾得一塌糊塗了,但是你們能不能定義連鎖商店? 凌署長忠嫄:根據菸害防制法規定,現在賣菸都是要集中,而且不能放在明顯的地方。 蔡委員正元:現在是在談酒的問題。 凌署長忠嫄:我知道!我是比照菸害防制法,譬如酒的販賣場所應該在明顯處標示…… 蔡委員正元:台聯的版本有這些文字。 凌署長忠嫄:他們到底要如何展示就授權給主管機關去訂定,如果有授權的話,我們在子法裡面去規定酒品到底要擺在哪裡、要不要設置專區、如何擺放,所以是不是授權主管機關定之?因為這裡的法律名詞如果不是很明確的話,規定也沒有用。 蔡委員正元:修正為「授權主管機關就適當之販賣業者,規定他們設置專區或專櫃,」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好。 張部長盛和:其實王委員提案的第三項就有了。 蔡委員正元:修正為「酒之販賣,主管機關得規定設置專區或專櫃」,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你說改成「得」嗎? 蔡委員正元:因為有很多的小店不一定……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很零散、不成店面的就排除,在你們的辦法裡面去訂定,這樣我可以接受。 凌署長忠嫄:改為「得」就表示不能處罰? 王委員育敏:對。 蔡委員正元:稅務人員只要走兩趟就會讓人嚇破膽。 王委員育敏:財政部要不要建議一下前面的文字要如何修正? 蔡委員正元:輔導他們設置專區或專櫃,不要硬性處罰。 王委員育敏:如果前面文字還是這樣寫,但是因為後面有授權給他們,就是把你們所講的部分排除掉,這樣有沒有關係? 蔡委員正元:稅務人員走兩趟他們就嚇破膽了,還敢跟你們爭! 凌署長忠嫄:那就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再增列一項王委員的提案文字? 蔡委員正元:好,就在第三十條增列一項。 王委員育敏:加在第三十條對不對? 主席:現在是要把王委員的第三十一條增列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的第二項。 蔡委員正元:放在第三十條的第二項。 主席:你們再看看文字上要如何規定。 蔡委員正元: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設置專區或專櫃」就可以了。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應該可以維持「應」字,但是因為他們有授權在子法去訂定規模與大小,這樣就排除…… 主席:不要啦! 蔡委員正元:維持「應」字就沒有辦法排除了。 主席:維持「應」字就不能排除了,所以要改為「得」字,即「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其餘文字照抄,是不是? 請凌署長將你們建議的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正文字重新唸一遍。 凌署長忠嫄:王委員提案條文增列到第三十條第二項,即「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與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我們回頭處理第67頁的第二十五條。王育敏委員和賴士葆委員提案條文相同。 請問蔡委員的看法如何? 蔡委員正元:這對於大型業者沒有影響,當然我也知道你們是顧慮到不要讓流動攤販和小業者成為走私貨的出口,我同意這個觀點,可是一旦這樣規定,就會將流動攤販、夜市裡的小攤販等等沒有辦理稅籍的人都一網打盡,你們剛好打到臺灣最弱勢的一群,針對這點,我們於心何忍?本席覺得這樣不好。 張部長盛和:主要是因為現在走私菸、白牌菸都在夜市攤販販賣。 蔡委員正元:不一定。 張部長盛和:大部分是這樣,如果要管理…… 蔡委員正元:檳榔攤才是主要的銷售管道! 張部長盛和:我們要維護消費者的健康還是維持小攤販的權益? 蔡委員正元:我同意,一般消費者都是在7-Eleven買菸,我只是要讓大家思考一下,如果你們要執行我並不反對,不過我要基於自己的責任把問題講清楚,你們打到的是臺灣社會上金字塔最底層的那些人。 王委員育敏:但是只要他們登記,財政部還是會准許;只是要求他們要登記。 賴委員振昌:請問部長,我們對於白牌菸的管制,除了從最底層、最後端的這些人來控制以外,是否考慮從上游、源頭來管理?應該是從上游嚴格管制,那下游自然就沒有問題了。 凌署長忠嫄:賴委員提案第六條有針對私菸下定義,因為過去在公海上的漁船所查到的菸,大概法院都不認定這是私菸,…… 賴委員振昌:我是比較贊成蔡委員的看法,其實我們的目的都是一樣,但如果能從源頭管制的話,可能社會的觀感比較好、反彈也會比較小。如果你們一網打盡,因為感覺上這些賣菸的人可能只有比賣玉蘭花的稍微好一點。我們的目的都是要管制、予以杜絕,但是從銷售、零售這一端去控制,會不會造成社會的觀感不佳或反彈較大? 主席:請問凌署長,這一條就整個修法來講很重要嗎? 凌署長忠嫄:很重要。就是處理白牌菸的問題,因為它的通路很廣,很容易販賣。 主席:因為現在輿論上已經有媒體在批評這一條了。 蔡委員正元:你們一直都沒有給我一個數據,到底白牌菸從最弱勢端可以賣多少量?他們一天能夠賺多少?你們沒有一個數據可以證明這些白牌菸真的是透過這些沒有營業登記的人去販賣的,而且數量很大,非嚴格管制不可。他們賣的白牌菸並不是完全是走私貨,也有正牌菸;換言之,即使他們是賣白牌菸,這些白牌菸也不完全是走私菸,你們要面對這個事實。這些人一天賣不到500元,你們如果這樣規定,等於是在找他們麻煩,我是於心不忍,何況現在有很多坐在電動輪椅上的殘障人士把香菸的櫃子卡在電動摩托車的板子上販賣香菸,如果你們要找他們麻煩,這樣說不過去啦! 主席:海巡署有沒有提供資料給我們?請海巡署長官表示意見? 蔡委員正元:你們大量去抓漁船走私就好了嘛。不然他們一天賣不了多少錢,還要去批多少貨! 王委員育敏:不過從另外一個觀點來看,香菸的販賣是不是要這麼氾濫?依聯合國組織研究,畢竟抽菸對於人體並不健康。我覺得,你們要考慮香菸是不是任何人隨時隨地都可以賣?因為根據前陣子臺北市調查顯示,未成年所抽的菸有七成都是向檳榔攤購得。 蔡委員正元:固定的檳榔攤都有營業登記。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財政部主張要採登記制,並不是不准他們販賣。至於登記程序是不是很繁複、很嚴格?或者限制店家在一定營業規模才可以販賣?對此,請財政部說明一下。 凌署長忠嫄:我們有參考很多國家的規範,不管是批發或零售業者都要經過很嚴格的登記或許可才可以販賣。像日本就管得非常嚴格,一定要經過許可才可以販賣。我們參考的國家,包括日本、韓國、中國大陸、越南、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汶萊、美國、歐盟、法國、德國及比利時等等,這些國家都有規定要辦理登記才可以販賣。唯一不用登記的大概只有香港和印尼,所以多數國家對於菸酒的販售都規範得滿嚴格,臺灣就是因為都沒有規範,以致於在夜市、檳榔攤等等,到處都可以販賣。 蔡委員正元:所以就請你們給我一個數字,本席很喜歡逛夜市,天氣那麼冷,又下著雨,賣東西的小販在角落叫賣,那種聲音聽了令人很難過,結果你們現在要他們去登記才可以賣,請問他們一天能夠賺多少錢?你們不能這樣搞嘛!如果你們可以告訴我這些沒有登記的攤販賣走私菸能夠賣超過5%以上,那本席就同意,可是你們拿不出數據啊! 主席:請海巡署人員說明現在走私的情況到底怎麼樣。 羅專門委員濟運:我們在102年就抓到一千多萬包白牌菸,在101年抓到六百多萬包。 蔡委員正元:你們是在哪裡抓的? 羅專門委員濟運:在海上。 蔡委員正元:對嘛!都是在海上源頭抓的,而且也有合法的白牌菸。 羅專門委員濟運:只要是在海上抓的都是非法。 蔡委員正元:對,很多檳榔攤為什麼都有恃無恐的賣菸?因為他們都是正牌菸、走私菸夾雜著一起賣。但是在路口賣菸的流動攤販、殘障人士到底賣了多少菸?如果他們真的有一點本錢,早就去登記了,開一個檳榔攤,叫兩個辣妹穿少一點,又何必在市場的角落裡哆嗦著賣菸呢?你們到底有沒有人性? 凌署長忠嫄:報告委員,海巡署在通商口岸抓走私菸,102年抓了560萬包,但是地方政府所查獲的就有1,569萬包,所以地方政府查獲的…… 蔡委員正元:是在哪裡查獲的? 凌署長忠嫄:都有,像夜市、地攤等。 蔡委員正元:能夠在地攤查到多少包?他們手上的貨會有多少包?你們去查檳榔攤後面的倉庫還可以查到比較多貨。 凌署長忠嫄:也有在倉庫查到。 蔡委員正元:檳榔攤的倉庫才可怕,本席很清楚他們是怎麼抓的,本席今天是有備而來,我已經都有問過警察是怎麼跟的。 凌署長忠嫄:如果在倉庫的時候沒有被抓到,就透過那個通路賣出去了。 蔡委員正元:對,所以應該是要去倉庫抓,倉庫大部分都是在檳榔攤的後面。 凌署長忠嫄:通路如果沒有那麼方便的話,其實就不會…… 主席:蔡委員的意思是說你們一直都沒有拿出數據,透過流動攤販的比率大概是多少,如果有達到5%,我們就支持,可是如果數字只有一點點,那就算了,因為這樣會徒增管理成本。 凌署長忠嫄:我們也問過地方政府…… 主席:地方政府贊成嗎? 凌署長忠嫄:對,他們說只要不增加現有的工作成本就可以,原來我們是想說都要經許可,許可就會增加很多的成本;如果已經有辦理登記,不管是稅籍登記或商業登記…… 蔡委員正元:他們抓到的就是檳榔攤那些有登記的部分,只是倉庫不是在現場而是循線去抓。你們這樣會打到那些哆嗦在市場角落裡面非常弱勢的人,老實說,你們也查不到後面的倉庫,如果你們真的非這樣不可,我也沒有意見,我就是把話帶到,這樣就好了,其他要怎麼做都隨便你們。你們問縣市政府,他們說只要不增加人力負擔就可以,但是他們有沒有考慮到那些淪落到市場角落賣東西的人?他們能夠賣到多少包?如果量很大的話,他們就不需要在市場角落賣,大可以開一家檳榔攤了!所以本席現在不是在跟你們談法律、談管理,而是要訴諸你們的良心。 主席:現在有沒有在抓? 凌署長忠嫄:有,現在有在抓。 主席:那不就好了,維持現況就可以了。 凌署長忠嫄:可是人力有限,真的是抓不勝抓,因為他們都到處去賣,地方政府一去抓的時候,他們就全部跑光了。 主席:以後不是也一樣嗎? 蔡委員正元:流動攤販也不是只有賣香菸。 凌署長忠嫄:以後就是要在一個固定的場所賣,他們還是可以賣,只是這樣我們會比較好管理。 王委員育敏:所以就是不能任意更動販賣地點,要求登記就是為了讓他們在固定的地點販售,是不是? 凌署長忠嫄:對。 主席:王委員應該要再考慮,因為妳一直很關心弱勢,但是這一棒子打下去是打到弱勢。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 蔡委員正元:要在固定的地點賣就必須要有租約,不是在馬路邊就是有固定的地點,一定要簽訂租約。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要件是什麼? 凌署長忠嫄:就是流動攤販不能賣。 王委員育敏:完全不行嗎? 凌署長忠嫄:對。 主席:這種規定一通過,包括弱勢、坐輪椅的人都不能賣了。 王委員育敏:要有店面的商家才能賣嗎? 主席:對,或是在店面前的檳榔攤,就是要有固定的場所。 蔡委員正元:全世界其他國家也沒有像我們有這麼多的流動攤販,政府到底是怎麼搞的? 主席:好,那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王育敏委員所提版本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修正為:「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放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的第二項。 王委員育敏:主席,本席剛剛跟劉參事討論過,他說規定「應」會比較有管理的強度,如果規定「得」,他們愛做不做,完全都沒有關係,這樣修法就沒有什麼意義了。大家所考量的是那些小型的部分,就授權讓財政部就小型、不成規模的部分不要規範就好了,但是像大賣場、超市…… 蔡委員正元:就是看文字怎麼規定而已。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可以規定「應」。 主席:可以嗎? 王委員育敏:可以,要規定「應」而不是「得」。 主席:請王委員不要忘了,如果這樣規定的話,包括檳榔攤等所有販賣者都要適用。 王委員育敏:沒有,可以授權…… 主席:不是,要全部適用,所以不可以弄錯。 王委員育敏:沒有。 主席:規定「得」沒有關係,而且後面也沒有罰則規定,何必一定要規定「應」呢?這樣會變成是擾民,馬上會引發一大堆反彈。 王委員育敏:很多大賣場…… 蔡委員正元:大賣場沒有問題。 主席:那檳榔攤呢? 王委員育敏:可以授權把檳榔攤排除掉。 主席:如果規定「應」就一定要做,怎麼排除呢?不能排除啊! 劉參事成焜:如果是規定「應」,然後授權訂定辦法,只要那個辦法不要把我們不想規範的對象納進來就可以了。 蔡委員正元:現在問題就是到時候行政命令違反法律,就會產生問題了。 主席:對,不能這樣子。好,那就規定「得」。 本法係全文修正,條次授權議事人員依序調整之。 (繼續開會) 主席:經協商,菸酒管理法修正如下: 第六條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除第一項第五款修正為「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外,其餘部分均照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通過。 第三十條增列第二項,照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內容為:「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第三項及第四項;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通過,內容如下:「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五款:「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增列第二項,內容如下:「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原項次移列。 其餘部分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條文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高志鵬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修正草案」共20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本案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條文條次之變更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之。 報告委員會,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33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本案審查結果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今天議程已經全部處理完畢,現在休息。 休息(15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