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星期四)9時1分至17時3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委員江惠貞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48人、委員邱志偉等21人、委員李貴敏等27人、委員丁守中等26人、委員許添財等21人、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8人、委員薛凌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7人、委員盧秀燕等28人、委員黃文玲等23人、委員高志鵬等24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委員蔡錦隆等23人、委員李應元等21人、委員盧秀燕等25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陳其邁等24人、委員羅淑蕾等22人、委員李俊俋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31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邱志偉等21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委員王惠美等31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吳秉叡等27人、委員許忠信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6人、委員羅淑蕾等27人、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楊玉欣等29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邱志偉等20人及委員李昆澤等23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計45案。 主席:現在依委員到場先後順序進行委員提案說明。 首先請提案人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最主要原因是希望鼓勵國人在職進修。我們都知道,終身學習是台灣長年推動的概念,終身學習不只是單純的理念,透過終身學習,勞動力可以提升,也因為勞動力的提升,產業可以轉型,我們的國際競爭力也才能提升;國際競爭力提升之後,相對應的最終結果,就是讓我們國家的稅收增加,所以,談到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前提,並不只是一個單純的理念呼應,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有一個具體措施。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在教育學費方面,子女大學學費可以扣抵,但是對於本人,就是有收入者本人的終身學習費用,卻沒辦法扣抵,基此,本席建議,針對終身學習 Continuing Education部分,財政部應該考量予以扣抵,因為這牽涉到的不只是單純的基礎教育而已,而是可以鼓勵國人確實在就業之後,還能專注的繼續學習,讓我們台灣的勞動成本可以提升到國際水平。在此,特別懇請行政單位及立院同仁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針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提出修正草案。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因出生率降低與平均壽命延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之高齡化社會標準,長期照護需求已成燃眉之急。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致使青壯年人口扶養比率逐年攀升,許多家庭迫於人力或時間限制尋求機構照護或聘請居家照護工作者,所需費用肇生家庭經濟壓力;扶養失能親屬為人倫與家庭價值之體現,且具有安定社會、維繫人民生存權之高度法益價值,政府應給予鼓勵,若能從稅負制度給予特別扣除額優惠,應有助於減輕長照家庭經濟負擔。鑑於上述考量,本席等提案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機構與居家長期照護費用均適用本項扣除額。 本特別扣除額之「長期照護費」係指因身、心部份或全部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接受長照之費用。 鑑於目前長照服務除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其他長期照護機構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外,台灣民眾素來重視家庭倫理與孝道精神,相較歐美國家更倚賴居家照護。職是之故,長期照護費之認定應同時包含機構與居家兩種方式,無論機構提供之長照服務或聘請居家看護之費用均納入適用範圍。 為鼓勵聘用本國籍照服員,增加國人就業機會,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上限應以本國照服員薪資所得為主要依據。依據衛福部社家署及勞動部發展署「行業職業就業指南」資料推估,長照費用應以每人每月三萬五千元為計,其年度總額最高以四十二萬元為限。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與稅負公平性,且經參考美、日、韓、澳等國現行政策皆對醫療費用扣除額訂有限制,再參酌我國現行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以所得稅級距為限制標準,遂援引前例作為「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限制標準。以上說明,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經建會統計,人口結構將由2010年每6.9個青壯人口扶養1個老年人口,至2020年每4.4個青壯人口扶養1個老年人口,而2060年則每1.2個青壯人口扶養1個老年人口,所以我們可以說台灣已經進入老人化、高齡化社會。 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九年常住人口長期照護需求者概況」之統計可知,全臺灣需長期照護之人口已達47萬5,282人;學者預測至115年全部長期照護需要人口數將增加到45餘萬人,合計約114.9萬人,而估計至135年為止,長期照護需要人口將再增加54萬人,達到總計約168.95萬人。 雖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已規定,針對「醫藥及生產費」設定為「列舉扣除額」,對於長期照護的情況來說,其醫療費用僅佔總照顧費用之百分之十到十五,其餘開支皆以生活照顧為主,故實質上國家所給予照顧者家庭的支持有限,大概只限於醫療方面的支出。 本於照顧公共化及照顧國家化概念,我們希望家庭不要因為照護問題而被拖垮,因為我們屢屢在報紙的社會版面上看到照顧者身心俱疲,帶著被照顧者一起自殺的新聞,因此,希望藉由一些特殊方案來照顧這些需要長照的看護者和被看護者。我們的架構是希望可以有落日條款,在長照制度或長照保險全面開辦之前,只要家裡有適用的對象,即符合申請外籍看護之失能者,其納稅義務人就可以申請抵減,不論是在家自行看護、在家自行聘僱外勞,或是送到機構安養,都可以適用「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項目,換言之,這個扣除項目是以人為主,而不論是以哪種方式照顧,只要家裡有失能者,達到符合申請外籍看護資格,就都可以申請抵減。 我們也知道國家財政拮据,要再減稅是非常困難,所以我們不要求全部抵減,但至少可以參照聘僱外勞一年所需給付的薪資半數,約12萬元左右,並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排富條件。 本席等的提案內容,有配套措施,有落日規定,而且並非毫無上限,希望可以得到各位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盧委員秀燕說明提案旨趣。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的修正提案,本席要特別強調,不是要減稅,而是一個公平給付的問題。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一般民眾生病到健保給付醫院、特約醫院看病,不管是掛號費或是醫療費用,都可以在所得稅裡扣抵,這是目前實施的制度,可是對於需要長照者,因為有長期照護、醫療的需求,可能是住在療養院或是一般長照機構,這種療養院或長照機構,本身也附有醫療措施,可是這些人在這些機構裡的醫療費用,相關單據卻都不能扣抵,更遑論剛才楊玉欣委員及林淑芬委員提到的長照費用了。這無疑是一國兩制,失能者或需要長照者本身的醫療支出,不能像一般民眾到一般健保醫院、診所一樣,可以全額扣抵,造成對弱勢者的不公平對待。 一般民眾不管是感冒或是肺炎,不要說大醫院,即使只是到診所,只要是有跟健保局簽約的醫療機構,相關醫療單據都可以扣抵,可是對於需要長照者,像有些小朋友需要早療,或是有些失能者,他們長期住在療養院,這些機構其實也附有醫療功能,但他們的醫療單據反而不能夠在所得稅中扣抵。本席要特別強調,今天我們要求的不是減稅,而是針對一樣的醫療費用支出,如果一般人在全民健保給付醫院可以扣抵,那麼真正需要長照的失能者,他們的醫療支出,雖然不是在一般健保醫院或診所,應該也能獲得扣抵,這樣才符合公平正義。 本席再次強調,我們是希望打破這種一國兩制,尤其是對於需要長照、早療的這些弱勢者不公平的對待,予以改正。敬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2000年,台灣平均退休,含優退的年齡實際上只有56.6歲,而依據勞動基準法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因此,納稅義務人享有免稅額優惠之年齡應降為六十五歲,避免退休後已無薪資所得卻仍要繳交高額綜合所得稅,以符合租稅正義原則;再者,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滿六十五歲稱為老人,國內普遍對老年人口的定義共識亦為六十五歲,據此,為減輕子女經濟負擔,將受撫養親屬年齡降為滿六十五歲即可享有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優惠,以符合社會期待與租稅公平原則。同時,我們也發現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平均實質薪資倒退,年輕族群的失業率大幅提高,導致經濟負擔不起生兒育女的問題,尤其2010年台灣的總生育率已經跌到0.895%,這個時候出生嬰兒所需的開銷應該加以考量,所以本院委員同仁建議修正所得稅法,使扶養3歲以下幼兒的納稅義務人一樣可以增加50%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的優待。 其次,我們知道台灣房價出奇地不正常,台北的房價所得比已經高居全球首位,其他各縣市也都超過世界先進國家、高所得國家的1倍以上,所以嚴重的購屋貸款利息負擔是必然的情形。我們發現從1999年2月到今天都維持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的限制,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新屋、預售屋的指數已經從2000年第1季的79.2%,上升到2011年第4季的110.24%,上漲率高達39%。鑑於房屋價格已經上漲這麼多,相對的購屋貸款利息負擔也應該重新考量,所以我們建議將列舉扣除額從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調高為40萬元,也就是調高30%。 目前台灣屋齡20年以上的戶數超過450萬戶,除了都更以外,逾齡必須加以整建的房子越來越多,我們希望這個時候不只是購買新房子才可以享有租稅的優惠,貸款整修房子一樣可以得到租稅的優惠,以減緩整體房價上漲的壓力,並保護居住正義及居住者權益。所以我們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果要修繕自住房屋可以向銀行貸款,而貸款利率的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一樣提高到40萬元,這是基於居住正義、租稅正義,以及台灣經濟、社會健全發展之所需,請各位同仁及財政部能夠從善如流加以考量,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代表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黃文玲委員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係鑑於青年貧窮化日益嚴重,大學畢業生薪資倒退回2000年之前,就業市場低迷萎縮,年輕人沒有前景。為了不讓年輕人成為輸家,並落實政府對於各族群之照顧平等,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青年成家特別扣除額,特此說明。 其次,台聯黨團及許忠信委員鑑於現行社會隔代教養的家庭日益增加,祖父母替代父母養育子女的現象為數不少,但是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僅規定扶養若干條件之子女得享受免稅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優惠,將隔代教養的祖父母排除在外,顯然對於養育孫子女的祖父母不公平,且未顧及其處於經濟弱勢之現實狀況,爰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免稅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擴大至扶養直系血親卑親屬,敬請審酌。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應元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李委員不說明。 請提案人陳委員其邁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吳委員宜臻等24人,針對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將全民健康保險費視為列舉扣除額之範圍,但因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保險,全體國民皆無法排除在外,因此全民健康保險費與列舉扣除額其他支出之性質不同。依照現行規定,在列舉扣除額裡面,全民健康保險費也與其他保費不同,其他保費可以全部加總作為列舉扣除額,每年有24,000元的上限,但是全民健康保險費則不受金額的限制。 通常一般中產階級或中低收入戶會採用標準扣除額的方式報稅,而高所得者則採取列舉扣除額的方式,在課徵補充保費的時候,由於補充保費最大宗是股利所得及利息所得,高所得者所課徵的金額相對來講比較大,所以將全民健康保險費列在列舉扣除額之內,又沒有金額的上限,所衍生的效果就是高所得者一方面繳交補充保費,但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又從扣除額裡面扣除掉補充保費,等於是左手交給右手,最後這個補充保費形同由國庫來買單,我們認為這是極度地不合理,應該把全民健康保險費從原來的列舉扣除額項目,改列為特別扣除額的項目,並在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內訂定一個上限,每個人每年以扣除12,000元為限,如此所衍生的效果才能夠達到量能課稅的目的。 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會讓真正能夠被課到更多稅的人,藉由將全民健康保險費列為列舉扣除額項目且沒有上限的規定而享受優惠。為了避免政府在課徵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對稅收造成損失,本席與吳委員宜臻等24人特別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提出修法的建議,讓真正有能力負擔的人在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中繳交更多的保費,同時也不會犧牲整個稅負的公平性,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就各委員擬具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 大院各委員擬具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修正草案計45案,本人承邀列席說明,至感榮幸。 以下謹就委員提案簡要說明,敬請各位 委員指教: 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現況分析 依據本部財政資訊中心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全國566萬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約新臺幣(以下同)4.9兆元,列報之免稅額約1.3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約26%;列報之扣除額約1.7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約35%,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占綜合所得總額約61%,顯示我國綜合所得總額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據以核算稅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僅不到總所得之4成,爰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僅為6.09%,現行免稅額及扣除額,已足夠減輕民眾綜合所得稅負擔。 二、委員提案內容與分析 經綜整委員們提案內容,可分成4類,簡要分析如下: (一)免稅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8案 1.免稅額增加50%減除之年齡限制降低為65歲,或擴大至未滿6歲(或未滿3歲)之子女或5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 2.子女免稅額適用對象擴大至直系血親卑親屬。 3.修正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 約86億元 我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額度及減除範圍,係參酌相關因素(如稅務行政效率、財政狀況良窳等)通盤考量訂定,並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02年度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其額度由每人8.2萬元調高為每人8.5萬元,由於國人平均餘命普遍延長,造成國人退休年齡有延後現象,政府目前正檢討相關退休金制度,俾利國人退休生活有一定保障,現行免稅額增加50%減除之年齡限制,應否調降,須就社會福利、財政狀況等面向通盤審酌。 另自101年1月1日起,育有5歲以下子女之納稅義務人,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每人每年25,000元,搭配其他各項補助措施,實質上已具有提高幼兒免稅額之效果。 至修正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一節,本部前已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意旨擬具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放寬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其他親屬免稅額之年齡限制條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該草案經 大院101年11月20日完成三讀,總統同年12月5日公布,上開修正內容與委員提案內容一致。 (二)列舉扣除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13案 (1)提高捐贈、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租金支出之扣除限額。 (2)擴大醫藥及生育費扣除之適用範圍。 (3)降低對政府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限額為20%。 (4)新增運動賽事、表演藝術門票費用支出、藝文消費支出、修繕借款利息、喪葬費及長期照護費用扣除項目。 約74億元 有關李委員應元等23人提案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府之非現金捐贈由現行全數列報扣除,修正為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但對政府之現金捐贈或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仍不受金額限制一節,考量本提案可適度防堵納稅義務人利用各種類型之實物捐贈政府,規避稅負,侵蝕稅收,造成租稅不公平,亦可避免因實物估價不易,造成之徵納爭議,符合租稅公平及效率原則;另針對經本部專案核准之非現金捐贈維持扣除金額無限制之規定,可兼顧鼓勵民眾或營利事業以確實具有價值之實物捐贈政府,敬表贊同。 至於新增長期照護費用扣除項目一節,隨著醫療及社會進步,我國老年人口及其比率因國民平均餘命延長與出生率降低而顯著增加,在高齡化趨勢下,長期照護費用將成為家庭中之生活負擔,考量衛生福利部正規劃我國長期照護制度,針對身心失能者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照顧及相關醫護服務,為使政府資源做最有效運用,本部將配合該制度相關法令(如長期照護服務法等)之公布,適時配合研議增訂相關扣除項目之可行性。 增加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之項目、額度或擴大適用範圍,整體而言,高所得者享受之租稅利益較中低所得者為高,形同對所得較高者給予較大幅度減稅,對於貧窮或所得較低者鮮有或無減稅利益,影響租稅公平;所增加之扣除項目如屬民眾一般生活上之消費支出,因需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以憑列報,除須確實載明購買者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以辨認身分,將增加納稅義務人取得、保存憑證辦理申報之負擔及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行政成本外,亦易衍生流用憑證以規避稅負等問題。最重要的是,目前財政部對於這些憑證是採取無紙化的趨勢,如果又要改為有紙化,可能有違無紙化的趨勢。 (三)特別扣除額 提案數 提案內容 稅收影響數 29案 (1)提高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度。 (2)擴大身心障礙、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範圍。 (3)新增藝文消費、青年成家、終身學習、長期照護、購買書籍及短期補習教育特別扣除項目。 約526億元 有關賴委員士葆等22人提案取消納稅義務人就讀空中大學子女之教育學費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一節,現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 大院委員於82年2月5日提案增訂,訂定當時排除適用空中大學學生,係基於當時該等學校之定位尚不明確(例如有無正式學籍),就讀者多半已在職工作及財政收入等考量。惟現行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規定,空中大學全修生具有學籍,畢業後學士或副學士資格與一般大專院校畢業者無異,依此,對於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空中大學之教育學費,允宜與就讀一般大專院校一致處理。 至於其他有關增加各項扣除額之項目、額度或擴大適用範圍之提案,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已另案調整並經 貴委員會審查通過外,其餘尚須審慎考量。 (四)其他 1.有關親民黨黨團所提「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一節,涉及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之修正,與行政院版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有關,行政院版草案前經 貴委員會於102年10月16日審查修正通過,尚未完成立法程序。 2.有關李委員應元等23人提案薪資所得可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一節,基於薪資所得者多為受雇者,其為雇主執行職務之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常由雇主或營利事業負擔並列報為費用,受雇者依工作條件須自行負擔之支出,常與個人日常生活費用難以區分與舉證,且個人並無設置帳簿記載相關成本費用,爰現行綜合所得稅乃採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設計,以符簡政及便民之目的;又 貴委員會於103年5月1日審查通過本部「財政健全方案」之稅制改革措施中,也適度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度至12萬8,000元,已有助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 三、結語 本屆 大院委員所提所得稅法免稅額及扣除額之45項修正草案都有其道理,且立意良善,但如全數通過,稅收影響數約686億元,將嚴重衝擊政府財政,抵銷 貴委員會103年5月1日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本部「財政健全方案」之稅制改革措施所增加之稅收。鑑於現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占綜合所得總額之比率已高達61%,不宜再行擴大,以免嚴重侵蝕稅基,爰基於財政收入、租稅公平及稅務行政等面向,該等提案允宜審慎考量。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按照往例每位委員發言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登記。 首先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越南排華的暴動衝擊到台商,很多台商擔心自己性命不保,連夜趕回台灣,那個景象讓人看了觸目驚心,因為本來是暴動,後來變成搶劫,而且什麼行為都有。昨天股市的越南概念股全部都重挫,對於越南排華是否衝擊台股,部長表示「還好」、影響是短期的,但是本席看到那種狀況是非常嚴重的,部長認為我們現在應該如何因應?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昨天媒體問我對股市的影響,我會說「還好」,是因為我看到台商到越南的投資金額大概是280億美元,上市公司是少數,多數是未上市公司,所以我才會說對股市的影響還好。昨天看起來整體的指數也是上漲的。 林委員德福:整個平陽工業區登記的台商就有七百多家,我們都知道平陽的受損是最嚴重的,而且台商連夜撤離,很多都擠到胡志明市,而且這些暴動除了平陽以外,又慢慢延伸到其他工業區,包括同奈、仁澤、神浪等等,幾乎是點線面地一直在擴張。我們都知道,過去很多台商從大陸移到越南的時候帶了很多陸幹到當地管理,這次大陸在西沙海域開採油氣與越南發生一些衝突,但是這個衝突已經延伸影響到所有的台商,你認為未來我們應該怎麼做、如何因應? 張部長盛和:我相信越南政府一定會注意到這一點,這是他們與中國大陸的糾紛。 林委員德福:我們注意到越南政府有一點放任,其實他們應該找武警、公安去處理,越南的制度與大陸差不多,但是我看他們並沒有很積極去要求,造成很多台商擔心性命不保而連夜跑回台灣,華航也增加一些班次接運台商返台。這種狀況確實會衝擊、影響到很多台商,我們政府到底有沒有什麼因應的方式? 張部長盛和:第一,我看到外交部也在與越方積極接洽。至於保障台商的問題,事實上,我們過去與越南的關係不錯,台越之間已經訂了一些合作協定,兩國的財政部每年都會進行兩次定期互訪,一次是他們財政部的高級官員來訪,另一次是我們過去,我們的關係很好。如果越南政府透過這些管道來溝通,就會知道台商與中國大陸的商人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德福:問題是很多越南的民眾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他們有這種想法,才造成今天台商受到很大的衝擊,其實我們跟他們哪有一樣,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林委員德福:今天這種狀況要是沒有釐清,而且我們政府又沒有強硬起來,對我們台商的衝擊真的很大,不能因為這樣就衝擊到我們台商。你認為這些台商會不會因為在越南沒有辦法生存,而造成台商鮭魚返鄉的狀況? 張部長盛和:等越南這次的暴動過了一陣子以後,我相信會平息,越南政府也知道如果他們不保障外資,他們的經濟會衰退。我想越南政府一定知道他們與中國大陸的爭端不能擴及外資,所以這次並沒有擴及其他日商,日商在越南的投資大概占第一位。我們要與越方交涉,讓他們了解台商與那件事情是沒有關係的。 林委員德福:不能把我們台商當祭品,面對這種狀況,政府要硬起來,總不能讓台商去找對岸中國大陸申訴、訴苦吧。對於越南的官方,我們政府一定要硬一點,台商的廠區附近應該設置多一點駐衛警,以保護台商。這次很多台商的工廠被燒光光,以後他們要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這次變成一個暴動,等暴動平息了,我相信就可以透過台越之間的良好關係來交涉。 林委員德福:越南排華,香港民眾反陸客,你認為台灣是不是有機會從中國那裡獲利?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個問題好像滿複雜的,…… 林委員德福:很複雜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是,一下子還不好直接答復。 林委員德福:如果排華活動延長,你認為公股銀行、公營行庫會不會受到連累? 張部長盛和:事實上,到越南設立分行的公股行庫有幾家,貸款的對象大概都是台商,所以如果台商穩定下來,這個曝險大概就還好。 林委員德福:台商要是發生損害,我們有沒有能力去求償? 張部長盛和:這個要透過外交途徑。 林委員德福:因為這起暴動最後演變成搶劫,我們在媒體上看到,很多暴徒把搶來的戰利品到處炫耀,這是很嚴重的,而且他們都是有步驟的,我認為這是越南政府的縱容,不然為什麼一開始的時候,他們沒有去杜絕、防止,最後又延伸這麼多後遺症出來?我認為我們政府在這方面應該要有所因應,不能只有靠外交部,其他各部會應該連動起來,配合台商加以處理,不能讓這些台商出去打拚、努力,到最後變成一無所有、求訴無門,這是最嚴重的問題,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林委員德福:我希望部長在這方面要多用一點心。 另外,台中市胡市長向企業喊話,提出三分之一理論法,呼籲企業將獲利分成三份,一份當做股東獲利,一份提撥給勞工加薪,另外一份回饋社會做公益,而經濟部則希望能以緩課稅方式來留人才,但財政部不同意,請問部長,以現階段環境來看,就您所瞭解,加薪是不是留住人才的最好方法? 張部長盛和:首先,有關盈餘分配是否為三分之一,我不便置評,不過盈餘是分成三份沒有錯,除了照顧股東與員工外,另一個就是資本主自己,而回饋社會當然是社會責任的一環,至於要怎麼分配,則要由股東大會決定,對於是否由法律來明定,我們持保留態度。 其次,有關於緩課稅留人才的部分,留人才的目的我們是贊成的,只是手段要怎麼做,手段能不能達成目的…… 林委員德福:部長,最近新加坡及其他鄰近國家都來我們這裡挖人才,為什麼我們的人才會出走?主要就是因為我們的薪資與人才不成比例,他們認為留在這裡也拿不到多好的待遇,遇到人家挖角就走了,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們栽培人才卻變成人家在使用,你有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現在大家都發現我們的人才有高出低進的情況,高薪人才出去了、低薪人才進來了,所以留人才是重要的,因此,在自由經濟示範區中,對於國內欠缺的人才,我們提供三年薪資減半的租稅優惠,至於全體企業留人才是要以加薪或員工分紅配股等方式,我們可以來研究。 林委員德福:本席認為政府在這方面應該要多去著墨,不然我們栽培出很多人才,到最後什麼人才都留不住,都讓別人挖角去使用了,人家只要多給一點待遇,他們就走了! 張部長盛和:最重要的是國內的經濟要弄好起來,人才才會進來,我們在民國五、六十年代也是人才外流,大家都是去美國留學後就留在美國了,但是最後這些人才也回來了,因為國內的經濟變好了,所以最重要的是人才覺得回來會有前途、有願景,這才是吸引人才的地方。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很重要? 張部長盛和:這是國家產業轉型的重要措施。 林委員德福:但是以現階段來看,能否在這個會期通過還很難說,因為目前還在拉扯,在野黨提出各種手段來假審查真杯葛,整個審查都在空轉內耗,看了真的讓人感到心寒,用政治手段來綁架經濟,讓整個國家空轉內耗,服貿這樣,自由經濟示範區也這樣,這種在野黨,相信全國民眾都看在眼裡,使得整個國家停滯不前,就在那裡空轉內耗,部長對此有什麼想法? 張部長盛和:我們希望全民都有共識,國家要往前走一定要自由化,保守是沒有辦法讓經濟往前,台灣是個小島,沒有資源,我們要以世界的市場作為我們的市場,我們的資源也要從世界進來,所以貿易是我們的立國基礎,如果沒有自由化,我們的貿易就會限縮。 林委員德福:但是這會期一路走來,對於很多重要的經濟法案,在野黨都如出一轍,就是讓會議空轉內耗,使我們遲滯不前,整個國家也就在空轉,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本席呼籲媒體要多披露,讓在野黨知道該怎麼收手與自制,這已經抵觸到人民了,想要經濟好,但沒有推動自由化,經濟又怎麼會好呢,部長認不認同? 張部長盛和:我認同。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 主席(盧委員秀燕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外界對黃副主委的評價很高,特別是黃副主委在擔任保險局長那段時間,你的績效大家都看見了,對於這次越南排華暴動罷工事件,聽說產險會賠得很慘,黃副主委要不要說明一下?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越南有銀行與保險公司,昨天晚上主委發函給越南中央銀行總裁,要求他注意國內金融機構在越南的財產、人員與營運安全,至於產險部分,目前有國泰及富邦二家產險、壽險在越南有子公司,我們已經要求產險公會評估其可能產生的損失,因為產險公司可能有承保當地的台商企業,但是現在情況還非常混亂不安,騷擾也還在持續中,要評估真正損失可能不是那麼的精確,我們已經請公會儘快評估損失,以上特別向委員說明。 賴委員士葆:現在20家金融設點的曝險將近800億,這個數字正確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關銀行部分,39家銀行對越南的曝險大概是642億,投資63億,總共705億,這是銀行授信與投資部分,至於產險部分,二家壽險子公司、二家產險子公司,產險子公司承保廠商的可能損失,現在正儘快評估中,因此還無法將正確數字向委員及大家報告。 賴委員士葆:你們昨天發布新聞表示,目前台灣銀行業在越南沒有損失,可是當地業者卻轟你們,他們說很多台商拿廠房當成抵押品、擔保品,都被燒光了,怎麼會沒有損失,這個你怎麼看?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昨天我們應該沒有發新聞稿,而且我得到的資料顯示,整個曝險是705億,包括投資在內。 賴委員士葆:所以不是媒體所報導的793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手邊的數字顯示,授信642億、投資63億,總共曝險705億,但誠如委員所指教的,授信中的擔保品有可能發生損失,但事件發生至今不過一、二天,要真正評估還需要一些時間,有關外界對這件事情的關心,我們會要求銀行儘快去處理。 賴委員士葆:基本上這個損失是台商的廠房幾乎沒有了,你們能不能代表政府去跟越南政府求償?還是沒有就沒有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是我們國家銀行的損失,當然要據理力爭,依法與對方協調,除了主委昨天曾經發函給越南中央銀行,表達我們關切人員財產及營運安全之外,今天銀行局與保險局也發函給對方銀行局與保險局的監理機關,要求他們注意我們的銀行與保險在當地營運的安全,至於未來發生任何求償問題,我們會透過監理上的平台,要求對方跟我們密切合作,基於維護國民在海外營運的安全,這是我們監理機關責無旁貸該做的事情,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全力去做,但因為事件發生至今才一、二天,目前還不能向您做完整翔實的報告。 賴委員士葆:就你所看到的,損失是還在擴大還是已經快結束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安事件還在延燒中,現在去說損失多少…… 賴委員士葆:所以還在擴大當中?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從媒體上看到這個情況還沒有完全平息,您關心的事情我們同樣關心…… 賴委員士葆:越南政府規定外資投資要投保強制火險附加罷工暴動民眾惡意破壞,台商幾乎都有投保,產險賠償這部分幾乎就賠光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委員非常專業,本會保險局副局長也在這裡,我們早上還在討論,他會請產險公會去瞭解一下,如果有承保當地台商的火險或暴動險,契約承保的範圍及內容是什麼、有沒有除外事項,這些都會影響將來理賠的損失範圍,至於貸款授信後面不動產擔保品的問題,銀行公會或督導銀行會去處理…… 賴委員士葆:對於在越南的這些台商,政府提供什麼樣的協助?過二天如果暴動平息,他們打算在那裡重新設廠,你們會不會提供海外低利貸款?有沒有類似的措施?應該要馬上安定民心,畢竟這些台商現在是欲哭無淚,因此也會有質疑政府在哪裡的聲音出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瞭解,委員的問題非常重要,目前國內銀行在越南大概有9家分行、2家子行,這些都是將來會支應越南當地台商重新復建資金的銀行,我們會要求銀行與銀行協調聯繫,未來如果台商要重新復建時,要儘量協助這些台商。 賴委員士葆:會有類似國內的紓困貸款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部分委員有提示,我們會儘快去跟銀行公會研究。 賴委員士葆:本席希望台商能有政府的力量作為後盾,而資金需求是第一要素,所以你們要劍及履及,動作要快。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們會全力配合辦理。 賴委員士葆:一有決定就要趕快發布,以安定民心。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我們責無旁貸。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張部長,你曾好幾次呼籲朝野應該支持政府加入TPP或RCEP,這次越南暴動事件,對我們加入RCEP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對此,你有何看法? 主席(費委員鴻泰代):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錯,因為RCEP是以中國大陸為首…… 賴委員士葆:越南是個很重要的力量! 張部長盛和:RCEP是以中國大陸為首發起的,越南當然也是其中一員,這裡面牽涉到很複雜的國際政治,除了美國、中國大陸外,也包括南海的主權糾紛,所以這是很複雜的,有關越南這次的暴動事件,財政部會盡一點力量,我們跟越南……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盡什麼力量? 張部長盛和:我們跟越南財政部有簽定財政合作協議,每年有官員互訪,去年是我親自過去的,今年他們會有部、次長過來…… 賴委員士葆:你最近有沒有要去? 張部長盛和:最近沒有要去,但是我會立刻發函越南財政部,希望他們能保障台商的權益。 賴委員士葆:部長剛才提到加入RCEP會受到影響,其實一般學者的分析是因為RCEP以中國大陸為主,而這次越南暴動跟他們要向老共嗆聲有關,這次好像是政府默許的三天暴動,假如這個訊息屬實,那是不得了的,誰還敢再過去?如果政府哪天不爽,就讓民眾去亂個三天,那不就慘了,部長,你怎麼看? 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真的是越南政府的默許,但是越南經濟最近在快速成長中,外資投資對他們很重要,如果他們這樣無限上綱到傷害外資,對他們經濟的影響會很大,我相信越南政府官員都瞭解這一點。 賴委員士葆:現在越南與越南概念相關的金融商品都一塌糊塗,我認為短時間內要平息是不容易的。 張部長盛和:社會不安、政治動盪就是對外資最大的傷害。 賴委員士葆:你怎麼看?本席認為我們很倒楣,人家認為我們與中國大陸是一起的,你要怎麼讓外界知道我們與大陸是不一樣的呢? 張部長盛和:這要透過兩方政府的關係,讓他們知道我們與中國大陸是不一樣的,一定要強調這一點。 賴委員士葆:財政部可以為此做什麼事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會去函告訴他們台商是要保障的,台商與中國大陸、國際糾紛都沒有關係。 賴委員士葆:你今天就會發函吧? 張部長盛和:今天就會發函。 賴委員士葆:部長,這個要拜託你多幫忙。 最後,最近大家一直討論到有關加薪的議題,昨天執政黨中常會通過要再次調高基本工資的建議,其中胡志強提到公司的獲利應該撥三分之一給勞工加薪,外界質疑這個用法律來訂定是否妥適,但如果訂定一定比例優先用於加薪,這應該可以接受吧?黃副主委,我們是要以道德勸說的方式,還是可以在法律中訂定如果公司有獲利,優先提撥一定比利用於加薪,這樣的條文是否適宜?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可以用其他方式來做為誘因,例如高薪指數,至於以法律訂定,這可能要從長研議。 賴委員士葆:部長的意思呢? 張部長盛和:方才林委員德福詢問時,我曾說過盈餘分配是股東大會的權限,要保留多少作為未來投資之用、多少給資本主、多少給股東、多少給員工等,都由股東大會來決定。 賴委員士葆:我當然知道政府力量不宜太過干預企業的經營及其內部治理,但如果政府可以都不要管,為何要訂定法定最低工資?也就是說,某種程度政府是要介入的,但是介入到何種程度,其拿捏當然不簡單,一方面是公司的治理,一方面有政府的法令在後面,這需要兩邊平衡,也值得相關首長繼續去研究,看看如何在二者之間取得平衡點,如果企業真的太摳,政府力量的適度介入也不是壞事。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 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越南事件,政府應該提供具體協助,上市櫃公司在那邊的情形受創比較嚴重,因為上市公司的規模比較大,所占產值可能比較低,越南暴動對公司的影響比較大,但是在越南近千家的台商並不是上市公司,這個暴動事件對這些公司所造成的損失與傷害是非常的嚴重,不應該因為股市沒有什麼影響、上市公司的影響很小,財經部會就把此事置之度外,相反的,我們在這裡要對這二個部會提出具體建議。 首先,過去如果台灣發生天災地變導致公司受損時,這些公司的災損都能獲得一些稅賦的寬減或政府提供的援助,部長,如果這些台商的母公司在台灣,只是工廠在越南,有關這次暴動事件,除了該公司本身的產險保險外,賦稅單位是否還會提供災損的寬減? 主席(賴委員士葆):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台商在越南的公司分為二種,一種是分公司、一種是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災損在營利事業中可列為費用,盈餘少、配股少,所以那種情況比較沒有辦法,至於分公司的部分,其財產、盈餘都要列報到總公司,如果有財產損失,就可以扣減。 盧委員秀燕:怎麼扣抵? 張部長盛和:當費用減除,也就是財產損失。 盧委員秀燕:如果是分公司的形式,而母公司在台灣,那麼政府就能當其後盾,因為有可能是整個廠房都燒毀了,這樣的災損非常嚴重,這個部分可以當成費用都扣抵掉,但到時候政府會不會找他們的麻煩?你們有沒有辦法去做實際查核工作? 張部長盛和:到國外是比較困難,所以我們會看一些他們所列報的證據與文件,我想他們一定會準備文件,像今天報上刊登的照片…… 盧委員秀燕:你呼籲在那邊的員工提出照片或其他文件,就像我們颱風…… 張部長盛和:是,準備一些文件。 盧委員秀燕:不過他們是在逃命,哪還有時間去準備照片或是保存文件?我看到很多台商只拿個皮箱就逃命,有人連皮箱都沒拿,甚至還有個台商是穿內衣上飛機的,而小孩子更是連鞋子都來不及穿,他們哪有辦法去保存文件?到時候會不會產生爭執?我覺得政府在這方面應該儘量寬列,儘量以同理心來處理。 張部長盛和:是,我們瞭解。 盧委員秀燕:第二是紓困的部分,因為他們的母公司在台灣,除了視為天災地變,稅賦的寬減之外,對於紓困的方式,請問兩位部會首長有何具體的紓困措施?如果廠燒掉了,你們不能對他們原來的貸款窮追猛打、落井下石。對於這些在越南受災的工廠或公司這段時間的貸款,金管會及八大行庫能否不要去窮追猛打、落井下石?請問金管會可以嗎?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我想第一點是政府一體,金管會絕對配合政府相關的措施…… 盧委員秀燕:你就是政府啊!你還配合什麼相關的措施!我現在在問你,你就是代表政府,不是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第二點是這個案子首先應該由外交單位跟越南釐清責任,該越南政府負擔,越南政府就要負責我們台商…… 盧委員秀燕:我現在講的是我們的金融機構對台商的貸款,這是你的權責範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瞭解,國內有相似這種情況可以處理,我們會要求銀行公會去研究,對於不論是否為上市櫃公司…… 盧委員秀燕:你這時候是要採取三挺,過去我們經歷很多比如亞洲金融風暴等等,政府是採取三挺的作法,挺雇主、挺企業、挺勞工等等之類的。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瞭解。 盧委員秀燕:比如從台灣過去的台幹,他可能在台灣有買房子有貸款,因為他在那邊一個月賺7萬塊,可以繳台灣的房貸,但這時候工作沒了,也沒有薪水,逃命要緊,企業主同樣也是如此,可能工廠都燒掉了,所以這段時間對於在越南受災的勞工,你是不是要採取三挺的作法,挺雇主、挺企業、挺勞工?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所提醒的東西,我們今天就會找銀行公會一起來研究,看用什麼方式支援他們最合適?但我現在沒辦法跟您提出…… 盧委員秀燕:你就說要研究的聲明啊!政府給他們靠啊!對於在越南的台商,台灣的金融機構在貸款等各方面會給他們三挺啊!人家遭逢天災地變受災,你沒辦法幫助人家逃命,連給他金融三挺都不肯?你還說要回去研究,我覺得台商會很心寒啦!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當然會朝那個方向去做,謝謝。 盧委員秀燕:趕快交代喔!這一兩天之內要宣布。至於張部長的八大行庫呢? 張部長盛和:對台商的支持我們是絕對贊成,至於紓困的部分,因為過去國內的紓困都是由經濟部所主導,我們公股行庫只是參與而已,如果經濟部有這樣的計畫,對於台商怎麼樣認定、怎麼樣紓困?我們公股行庫會配合。 盧委員秀燕:紓困是積極面,至少消極面不能落井下石、去抽他們銀根,趁他們的廠被燒掉,公司不能經營,就去抽他們的銀根。你們兩個部會首長能否在此承諾不會落井下石,也不會抽銀根? 張部長盛和:我會要求公股行庫,公股行庫中兆豐金跟華南金在那邊有設立子行,我們會要求。 盧委員秀燕:因為他們有的是回母公司,回台灣的行庫來貸款,所以像這種情形也要去交代,那黃副主委呢?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同樣會要求,謝謝。 盧委員秀燕:絕對不會在這時候抽銀根,那會三挺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盧委員秀燕:最後還有一個很大的受災戶,就是產險公會,因為台商在越南都有保產險,現在不只是宿舍、工廠被燒光、搶光,台灣的產險公司還要負責理賠,所以產險公司也是一個最大的受災戶,他們現在都在發愁,不但可能今年的獲利會賠光,甚至前幾年的獲利也會賠光。可是也不能說越南人搶劫、搗蛋,結果是由台灣的產險公司在理賠,這是不合理的,所以金管會要積極協助我們的產險公會向越南政府求償,這筆錢不該讓產險公會替越南政府買單,請問你們有何積極的作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剛才回答委員的時候有說明,保險局跟銀行局局長都會函對方的主管機關,這件事情後續的監理部分,該要求對方承擔或負擔的事情,我們都會積極處理。 盧委員秀燕:如果人家不理的話,你們有什麼積極作為?他都放任人民去搶我們的工廠了,請問你們有什麼積極作為?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我們彼此的互動應該是相當好的,我覺得我們應該有能力要求越南對我們的廠商或產險公司做必要的負責,謝謝。 盧委員秀燕:中國大陸這幾年因為領土的關係,四處交戰,大陸不只是跟越南,前陣子也有跟菲律賓發生摩擦,所以唇齒相依、唇亡齒寒,越南事件發生之後,菲律賓的台商也很擔心、害怕,因為菲律賓跟中國也有領土等各方面的問題,也有產生這樣的問題,現在台商在菲律賓跟越南的曝險部位都還滿高的,就像剛才所講越南八百多億,菲律賓也有。台商們都很擔心,外交部因為這樣把越南提升成橙色警戒,以後金管會或是國內的金融機關,也把菲律賓跟越南等等跟中國有領土爭議的周邊國家,都列為橙色的金融警戒區,導致曝險部位要降低、承做要減少,使得台商經營更困難。 可是這部分金管會可能也會進退兩難,如果不降低曝險部位的話,可能政府金融機構會遭受損失,也不能預做準備,可是如果降低的話,那些台商就會很慘,很可能會雪上加霜,除了得面臨當地政府的不穩定、暴動外,自己國內的政府又不支援他,所以包含菲律賓的部分,請問金管會下一步準備怎麼做呢?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機會跟風險是並存的,越南雖然發生這樣的事情,但仍要看後續的發展,也許只是單一偶發的事件,所以目前能否把越南的情況適用到菲律賓,我覺得可能還要再評估。 盧委員秀燕:所以目前你們不會連帶影響到菲律賓,不會抽銀根或降低曝險部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想應該不至於。 盧委員秀燕:這是滿重要的宣示,因為周邊的台商都是有連結性的,不只是越南,有的可能在菲律賓、在泰國等很多地方,我想這些台商也很希望瞭解我們對於周邊國家的評估跟支援,透過今天的質詢,可以讓他們有所依循,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馬總統要不要向美國國稅局報稅,我想請教部長,如果中華民國的國民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依照我們的稅法,財政部要不要跟他追稅?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稅法不是國籍主義,我們是居住者主義。 許委員添財:所以只要離開台灣就不用報稅? 張部長盛和:我們只要居住者在台灣,如果不是居住者,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們是用扣繳,不用結算申報,如果是居住者,就要結算申報。 許委員添財:我們的身份是屬人主義,所以中華民族萬萬代,全球都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但是我們的稅是屬地主義,美國剛好相反,美國的稅是屬人主義,而國籍則是屬地主義,所以不管任何國籍的人,在美國的國土出生,都是美國國籍,因為他們的身份是屬地主義。但是美國的稅是屬人主義,只要是擁有綠卡的人或是美國公民,任何時間、任何地方、不論國內外,甚至是外太空,統統都要繳稅。 張部長盛和:我稍微修正一下,美國的屬人主義是國籍主義,如果擁有美國的國籍,就是美國的公民,也就是委員所講的…… 許委員添財:屬人又屬地,在美國出生的就是美國的國民…… 張部長盛和:我要講的是綠卡,綠卡的部分要糾正,擁有綠卡的人並沒有美國國籍,綠卡是居住…… 許委員添財:你在浪費時間,我說美國的稅是屬人主義,所以擁有美國公民身份或是擁有美國綠卡的人,統統要繳稅。 張部長盛和:美國綠卡要居住31天。 許委員添財:你不要亂講! 張部長盛和:不,要居住31天,這是美國的稅法啦! 許委員添財:如果擁有美國的綠卡沒有放棄,放棄有三種可能,其一是書面申請放棄,其一是被判決放棄,也就是美國移民署認為他沒有資格繼續擁有長久的居留權,綠卡就會失效,最後則是美國司法單位的審判。但是以稅來講,只要沒有有效放棄美國的綠卡,美國的國稅局就會向他追稅,我利用這個機會先讓大家瞭解。 現在馬英九先生在爭議綠卡有效、無效,因為他從來沒有正式宣布自己申請放棄過,所以綠卡的身份可能有效,也可能無效。但是只要他沒有放棄綠卡的動作,美國又沒有正式透過移民署或司法單位,裁決或判決他失去綠卡的資格,那美國的國稅局就會一直向他追稅,如果他有報過稅,從報稅的那一年開始以後,追稅的有效期是10年,如果他從來都沒有報過稅,那就沒有所謂的起點來計算10年的問題,所以從綠卡生效的那一天開始,他一生的稅統統都要被追。 利用這個機會我公開告訴國人,如果民進黨真的要為台灣國人來爭取面子、爭取國格,自己的總統怎麼可以向外國繳稅呢?所以這個時候應該開個國際記者會,正式向美國國稅局檢舉,因為馬英九的薪水收入一定超過每年一萬美金,需要報稅,所以他被美國IRS追稅是逃不掉的,所以要看民進黨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大家都會開記者會,也會發表聲明,但是台灣罵來罵去的聲音太多了,所以我在此公開將馬英九稅的問題,做一個我所認知的釐清,也要求民進黨為了維護我們的國格,不要讓一個人害了整個國家,所以應該透過民進黨駐美代表處開一個正式的記者會,並正式向美國IRS提出檢舉。如果檢舉以後,經清查的結果釐清,馬英九先生沒有向美國國稅局繳稅的問題,那台灣以後就不會再有口水戰了。 馬英九事實上沒有用書面去辦過放棄美國綠卡這件事,但是他又長期沒有使用綠卡進入美國,他是透過中華民國的護照、簽證到美國,所以綠卡的有效無效就變成政治解釋,已經不重要了。但是如果沒有正式放棄美國綠卡,他以後可能透過某些司法或法律程序,讓他的綠卡恢復有效,這也是美國司法很獨立的地方。所以馬英九先生的綠卡還有沒有效,這個還不確定,但是稅的部分就去告、去檢舉嘛!如果外交部幫某人講話,說某人該不該繳稅,或是該不該被追稅,你們財政部會同意嗎?稅的問題當然是國稅局的問題,不是嗎? 張部長盛和:如果某人檢舉有人逃漏稅,並且有具體事證的話,檢舉案件我們一定受理。 許委員添財:對啊!外交部不能幫他講話,說要為了外交的需要就隨便幫某個外國國人,讓本來該繳稅的人不用繳稅,你可以接受這樣嗎?當然不會接受嘛!所以AIT在台灣放話沒有用啊!請美國國稅局正式發文啊!AIT不會這樣做的,外交我看太多了。對於該不該課稅或追稅,美國國稅局是不會亂來的,它是很獨立的,它如果瀆職的話,任何美國的公民也可以告國稅局,這不是開玩笑的! 我今天不是壞心眼,一定要讓馬英九難看,而是不要動不動一兩年就拿出來講一次,讓台灣永無寧日,從昨天到現在,我接了太多電話,都在問我怎不開記者會、怎不罵他?某位陳情人還說他也是擁有美國綠卡的,雖然很久沒有使用,但是AIT還是打給他要課他的稅,叫他要去報稅。這是我的一位選民告訴我的,他說AIT怎麼可以有兩種標準呢?對他就要求他去報稅,對馬英九就說他沒有這個問題,所以他非常不服氣,叫我要公開弄清楚並開記者會,我只能跟他說這並不是我能決定的事情,叫我開記者會也只是口水戰而已。所以今天很清楚,向美國IRS檢舉,讓它做一個明確的決定。 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 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金管會前一段時間很重視的國際放空機構格勞克斯的問題,不曉得金管會現在處理的進度為何?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對於該移送跟該求償的,我們都在處理,投保中心也在受理團體訴訟的求償問題,該移送的也移送了。 孫委員大千:我當然瞭解,你說移送也好、求償也好,這是主管機關應該採取的態度,但是實質上,一般民眾比較關心的是,針對這樣的國際放空機構,我們究竟有什麼樣的權利或是制約的能力來約束他們的行為?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這家機構並不是美國證管會所管理的機構,我們也請紐約辦事處的同仁拜會美國證管會,並瞭解美方對這種機構的態度,我們會研議一些機制來處理。 孫委員大千:我直接用白話文問你,不論是我們現在移送,或是集合被害人準備向它求償,我們的法律拿這樣的放空機構究竟有沒有辦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應該算以前沒有類似的經驗,所以這樣的作法到底能達到多少效益,我們不敢跟委員在這時打包票,但是我們盡力去做。 孫委員大千:所以我們移送之後,檢察官就會辦,辦了之後,這兩個外國人就被我們起訴,之後就打一審、二審、三審,搞不好他們連來都不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他們是境外…… 孫委員大千:最後三審我們判他們有罪,唯一的問題就是這兩個人以後不要到台灣就對了,因為他們到了台灣,就可能被我們抓去坐牢,可是只要他們不到台灣,我們就拿他們沒辦法,是不是這樣?我們全球通緝他們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不會說沒辦法,只是站在金管會以現行的法制,這是我們用最大極限去做的事情,但是至於…… 孫委員大千:所以最後的結果,我們可能全球通緝這兩個人就對了,是不是?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那要看法院…… 孫委員大千:就是法律上走到最終極限,他們真的三審被判有罪,之後我們就通緝他們了,是這樣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要看法院最後的裁判,我不敢在這裡跟委員報告。 孫委員大千:為什麼我要問這個問題,坦白講,這是第一個case,未來當然可能陸續還有同樣的情況,尤其是如果我們拿他們真的沒辦法的時候,以後就會有很多類似的機構仿效他們的作法做同樣的動作,再加上未來不管是F股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可能還會再增加,所以這種情況是第1件,可是絕對不是最後1件,可能還有。因此,面對這個問題,金管會恐怕要思考在制度上、法律上都要同步做修正,金管會有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有,其實委員指示的正是我們正在做的,就是對F股上市的程序跟上市後的管理、財報的實審,這些怎麼去加強,還有資訊的揭露。如果我們都做好,基本上,放空機構做什麼東西,我們就立刻能了解他們說的是錯的還是對的,所以這部分我們可以做的話,就會全力加強F股的監理方面,這部分證期局會提出更多監理的措施…… 孫委員大千:請教副主委,在國外的證券市場有停牌的機制,一旦這支股票被禿鷹狙擊,或者發生重大事故,主管機關就直接宣布他們停牌,避免股民受到損失,避免公司受到衝擊,而台灣並沒有這樣的機制,但是我知道如果我們在證交所的相關規定裡做個規劃,這大概不需要修法,台灣也可以規劃出類似的機制。講白了,今天如果我們有停牌的機制,類似的放空公司要扮演禿鷹狙擊我們是很困難的,因為主管機關會立刻宣布他們停牌,然後把事情查清楚,水落石出之後,重新開始交易,那麼問題就會小很多。因此主管機關有沒有考慮過,我們要仿效國外的證券市場,也建立類似停牌的機制?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就目前我的了解,好像並沒有討論,不過,今天委員既然在質詢中提出這個想法,我們會請證期局交證交所去了解,是不是用這種方式也是可以因應的措施。 孫委員大千:其實像Glaucus這個case是兩面的,這個組織講的對或錯是不同的情況,如果他們講對了,就是我們的監理機制有問題,對財報的審查或對不設在台灣的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公司,我們可能未來要更加嚴格來控管;如果他們講錯了,當然就是他們自己的問題了。 同樣的,當我們在處理Glaucus的問題上,誠如你剛才講過的,針對監理的問題上,我們恐怕也要加強力道,因為畢竟天高皇帝遠,這些公司這麼遠,如果今天我們的監理機制是夠完善的,而不僅僅是相信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也許未來被狙擊的時候,一般的民眾就會相信政府的背書。經過證交所的背書,能夠上F股的公司,因為政府有背書,政府有進行查核,所以不管國外的放空公司講再多,民眾都是相信政府。但問題是現在Glaucus這種公司之所以能混得風生水起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的狙擊未必無憑無據,而且他們過去的狙擊有一槍斃命的例子,所以他們才有一定的影響力。因此針對這些F股要上市的公司,政府對他們的財報或相關的監理恐怕也要建立更完善的機制。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這點我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其實我們也朝這個方向去檢討。 孫委員大千:接下來的問題,其實過去在台灣,外資所扮演的角色有些也相當爭議,外資介入證券市場,但是因為他們披了外資的衣服,所以在某種程度來說,主管機關可能對他們特別寬容,或因為他們有外資做掩護,所以我們要查核外資更困難,尤其是外資的戶頭,如果你們不追最終受益人,根本很難查得出來外資的背後到底是誰。因此主管機關在處理外資的時候,常常會有綁手綁腳的狀況發生,太嚴怕把他們嚇跑,太寬容又不知道這個包裹裡包了什麼東西。 本席不只一次跟證期局反映過外資所扮演的角色非常值得我們關注,我希望副主委能嚴格要求證期局針對特殊的案子關注,相信證期局手上是有這些案子。我一再強調我們不希望在這個台上講個案,但是在過去這幾年,外資是不是真的外資?這些外資操盤手並不是代表外資,他們是披了外資的外衣,是外資hire的工作人員沒有錯,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們是外資,他們手上的資金可能是國內資金轉出去的假外資,所以針對外資經理人、操盤手在股市的行為,證期局必須更嚴格加以整頓。本席希望藉著Glaucus這個case,讓所有在台灣的國際機構跟外資都搞清楚,台灣這個市場是不容許他們假外資之名來隨便胡搞瞎搞的,這點副主委可以承諾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委員的期待跟指示我們都同意,我們也會要求證交所、證期局對委員的指示事項去做研議,謝謝。 孫委員大千:為什麼我要跟副主委反映這個問題,因為過去這一兩年來,我們反映過很多外資炒作的案例,不管是意圖影響股價,還是聯合行為,尤其是外資,坦白講,每個外資操盤手手上控的資金相當龐大,10個外資操盤手吃吃飯就可以影響一支股票的股價了。我們一再向證期局反映,證期局的回答是什麼呢?查不到最終受益人。要你們去查最終受益人的時候,你們又告訴我,這一定要確認外資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你們才能去查。所以到時就變成惡性循環,因為你們查不到最終受益人,而外資的股票是包裹的,你們也搞不清楚到底是誰在裡頭,久而久之,外資反而變成影響股市、操縱股價的最好溫床跟保護傘了。因此本席要拜託副主委,針對這次Glaucus的修法,同時也希望能對外資的監理進行整頓,可不可以?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去處理。 孫委員大千:謝謝副主委。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孫委員的發言。 請薛委員凌發言。 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主委知道越南平陽工業區現在有受損的廠商差不多有多少家?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證交所櫃買中心函報上市部分就是上市公司轉投資大概是33家,上櫃部分大概是10家。 薛委員凌:那一般沒有上市櫃的公司呢?加起來。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我們對於沒有上市櫃公司的資料比較不齊全,目前還在跟經濟部聯繫中。 薛委員凌:是經濟部主管的是嗎?剛剛外交部報告有接近150家台商受損。再請教副主委,你剛剛說受損的上市上櫃公司總共是三、四十家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薛委員凌:證期局有沒有介入,看看狀況到底是如何?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有請證交所跟櫃買中心去透過母公司了解他們的損失情況,因為目前的情況不是很穩定,初步來講,看到的損失大概是幾百萬左右,但是這個數字還會再增加,目前還沒有辦法得到最確實的數字。 薛委員凌:請教副主委,這些廠商可能都有貸款,就是工廠的貸款或周轉金或其他,還有牽涉到保險的問題,一般的保險是怎麼區分?是以天災、人為的保險方式嗎?那有水災、地震災,有沒有暴動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就我們的初步了解,那裡的情況還不太穩定,越南是有要求當地的廠商都要投保強制的商業火險,商業火險可能會有附帶暴動險的附加條款,雖然每家廠商投保的額度、涵蓋的範圍是不是確實都有暴動條款,我們還不知道,但是這裡面理賠多少損失,我們已經請我們的產險工會去了解,因為我們有兩家產險公司在那裡有設子公司…… 薛委員凌:就是目前還在清算中?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還在清算中。 薛委員凌:再請教副主委,有沒有跨國保險?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就我們的了解,當地的台商有向台資的產險公司投保,也有向當地的產險公司投保,但是這部分的詳細資料可能還要再進一步去蒐集,會有…… 薛委員凌:我是請教,台商跟越南這塊有沒有跨國的保險?你們既然有在治理、監督IPO、上市櫃,應該知道有沒有?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他們在當地的投保情況,我們恐怕要更進一步去了解,我們是監理上市櫃公司的財物業務,而他們的投保情況是更細節的東西。我們會去了解。謝謝委員。 薛委員凌:好。再請教,越南的台商目前在銀行的貸款餘額占總貸款的成數、比例差不多有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剛才報告我們國內整個39家銀行對越南的授信曝險大概是六百三十幾億,授信加投資總共是705億,其中投資大概是64億,授信大概是六百三十幾億,同業之間的往來大概是89億,合計是793億。 薛委員凌:占的比例不多嘛。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不多,授信只有六百三十幾億。 薛委員凌:既然這是暴動,而且並不是台商自己造成,關於這個貸款的成數和利息,你們有沒有打算鼓勵銀行將貸款成數放寬、貸款利率下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報告委員,台商不論是不是上市櫃公司都是我們的血肉,我們一定是全力支持他們,所以我們也會要求銀行公會去研究、去支持。 薛委員凌:那你們這個政策是何時要告知銀行公會就多久時間要執行?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今天就會去跟銀行公會討論,當地台商現有授信如果有償還上的問題,我們會看看怎麼去幫助他們,或是他們將來要重新復業的時候,需要資金,我們在當地的銀行應該責無旁貸要儘量幫助他們。 薛委員凌:好,再來就是保險理賠的問題,你們應該成立一個專案,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無論成不成立專案,我們都會全力協助。其實我們剛才都不斷跟我們的產險工會聯繫,去了解台商的損失,怎麼樣去幫助他們,如果確實有理賠,而且應該是我們保險公司該負擔的,我們都會儘快處理。 薛委員凌:因為我們都知道平陽工業區已經淪陷了,那裡的廠商有七百多家,你們應該有計畫,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會。 薛委員凌:好,謝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薛委員凌:再來,請教張部長,台商因這次平陽工業區的暴動造成的損失可以抵扣營所稅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是。如果是分公司的損失變成虧損,可以列報到母公司來,那部分是可以解決掉的。 薛委員凌:有嗎?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因為營所稅都是17%,對不對?這次損失抵扣的部分是不是全額?比如損失1,000萬就全部抵扣1,000萬,還是損失1,000萬是抵扣170萬,是抵扣17%,還是抵扣全部? 張部長盛和:損失應該就是減掉了。我們是如此處理,所得部分,國外繳的稅如果要抵國內的稅,最多就是抵增加的國內稅而已,但是損失不一樣,損失大概就是…… 薛委員凌:部長,我們就直接講,讓這些台商就有自己的…… 張部長盛和:分行的損失合併列報到母公司,這部分就可以減除了。 薛委員凌:這個你們應該要趕快制定嘛!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每個生意人、商家都知道我們的營所稅是17%,這次平陽工業區的損失如果認列,你們給他們的抵減是怎麼樣的計算方式? 張部長盛和:損失認列當損失費用,就是減掉。 薛委員凌:如果損失1,000萬,就全額1,000萬減掉;如果損失1億,就全額1億減掉。是吧? 張部長盛和:對,是,分公司的部分。 薛委員凌:謝謝部長的承諾。再請教部長,你上任以後有沒有參加過全國能源會議? 張部長盛和:沒有召開過。 薛委員凌:沒有嘛。 張部長盛和:是。 薛委員凌:我知道歷屆的總統有3位召開過。馬英九是在98年召開過,本席從資料看到,部長在2012年講我們的能源稅要在2014年就是今年要上路,現在已經是5月中了,今年的能源稅是打算在幾月上路? 張部長盛和:我們有去函給經濟部,看能不能把能源稅實施的時機跟範圍列入全國能源會議的議題,我們會去函給他們,但是我從報章媒體看到經濟部不打算列入,可是我們會問他們,看他們的意見是怎麼樣,我們年底前會評估。 薛委員凌:因為馬英九於98年度召開的全國能源會議結論是重點會議,講要儘速推動能源稅,這是他在98年度講的政策。現在已經103年度,事隔已5年了,你講的是今年會上路,問題是我們到現在都沒有看到你們的說帖、內容,所以我不清楚你為什麼會在2012年講2014年能源稅會上路。如果能源稅沒有上路,愈晚上路的話,印花與娛樂稅及現在大家在推的四項貨物稅這些要一直繼續課,這是不對的。你在2012年那麼大的雄志,講2014年要讓能源稅上路,現在配套到底是如何,是不是請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對,那是滾動式的調整,本來行政院列管的時間點是102年底,後來102年的時候,我們去函問經濟部、環保署,因為認為時機不宜,所以就報院核准延長到103年,現在已經5月了,我們也去函問經濟部。因為產業政策、能源政策跟環保政策都不是財政部主管。 薛委員凌:這個我知道。 張部長盛和:對,一定要問他們的意見,看要不要年底上路,還是要不要調整時間。 薛委員凌:我是覺得很荒謬!既然開全國會議,卻把能源稅撇開,那就是意見相左,就不對了!那時部長講2014年要上路時是信誓旦旦的。 張部長盛和:沒有,我就…… 薛委員凌:這是馬英九的政策,是重要會議要推動的政策,竟然沒有做,我不清楚為什麼會這樣?你剛剛講,經濟部或環保署把它踢開,那這個能源會議是在開什麼我就不清楚。 張部長盛和:當然,我們會建議經濟部看看能不能把這個列入議題。謝謝。 薛委員凌:但是部長的口號喊得這麼響…… 張部長盛和:沒有口號,我是…… 薛委員凌:你那時喊2014年能源稅要上路,竟然也沒有……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這些都要報院…… 薛委員凌:所以我們的行政團隊並不是喊口號,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不會,我們要報院,這是跨部會的問題,我們要問行政院…… 薛委員凌:你是報院還是抱怨?我聽不懂。 張部長盛和:我們要報行政院。 薛委員凌:我以為你在抱怨。我們的財政部部長在抱怨。 張部長盛和:不是complain,是報行政院。 薛委員凌:不是complain,好,謝謝。 主席:謝謝薛委員的發言。 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討論所得稅修改的部分,本席提了幾個案子,想逐案跟部長來討論。現在針對外語的部分,因為比起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國人普遍外語能力是不夠的,不管是唸到研究所,要能很順暢流利使用英文或英文之外的其他外語,比起其他的國家,我們的比例都不高。這個部分我們有必要從稅制上做些調整、刺激、誘因,俾讓國人能重視外語,在全球化時代,外語就是競爭力,所以競爭力解決了外語能力,擁有外語能力才能夠走出去,才可以把國家所有的經貿與軟實力輸出。 所以本席提出針對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如果不是因為升學,現在由於就業的關係,或提升個人的競爭力,能夠去短期的外語補習班進修,包括英語、日語與其他外語,如果在特別扣除額能夠有一些調整,讓他們有誘因能夠去進修充實他們的外語實力,本席認為這個對稅收的影響應該不大,但是直接提供這個誘因,能夠帶動產業的發展,補教業也因此有助益後,國家的稅收就會增加,因此本席針對這個請教部長的意見。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的提案有45案,其實每個案立意都是好的,單獨來討論都是立意良善,稅收也不多,但是加起來就是686億。 邱委員志偉:有它強度跟急迫性,所以,部長應該考量這個部分,好像我們委員只要提案,部長就都保守以對,是嗎? 張部長盛和:不是保守,我在報告裡也講了,免稅有扣除額,目前扣掉所得總額的61%,我們的課稅稅基只剩下39%,有效稅率才6.01%。 邱委員志偉:所以部長在理念上是支持嗎? 張部長盛和:立意是很好,但國家財政非常困難。 邱委員志偉:部長可以從其他的稅收補回來,這個稅扣掉了外語的進修費用,但是可以帶動補教產業的發展,所以可以增加補教產業稅收,產業因此而有所成長,從產業得到稅收的增加,部長應該要清楚的算出來,這個部分對稅收是增加還是減少? 本席認為每個委員的提案,財政部是主管機關,應該要精算出這個提案可能造成產業多少稅收的增加,或國家所得稅的減少。 張部長盛和:一般來講,稅收增加效益的部分,應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計算,財政部當然是沒有這麼厲害,但是我們能夠算出稅收損。 邱委員志偉:但是同樣的邏輯,部長認為其他的提案是立意良善? 張部長盛和:例如把最高年齡的70歲降到65歲,這些都立意良善,都沒有惡意,但是對於財政是負擔不了686億。 邱委員志偉:這個受惠的是我們的普羅大眾,是所有的國民,而且可能相對在社經地位比較弱勢的國民。 張部長盛和:其實會去短期外語補習班的,大概也不是太弱勢。 邱委員志偉:他們為了要有國際競爭力啊! 張部長盛和:一般來講,去補習班補習,大概都會有一定的所得。 邱委員志偉:去補習跟增加考試的實力或競爭力,這個就是能夠階級翻轉的一個工具之一。 張部長盛和:中低收入戶要補習,他們的扣除額是對稅沒有影響,因為他們是不用繳稅的零稅率。 邱委員志偉:對一般上班族的影響就很大了。 張部長盛和:對,扣除額的免稅額就扣掉一兆了。 邱委員志偉:大概是20歲到40歲的年輕人去補習班進修,他們的年所得比較低,不是部長說的主力。 張部長盛和:他們扣起來也不會繳稅,就是一樣沒有得到租稅的利益,我的意思是這樣,就是所得低的人…… 邱委員志偉:在往上爬的階段,應該在稅收上給他們更多的鼓勵,同樣的邏輯,去買教科書、參考書之外的書籍,文化部統計國人一年買13本書閱讀,本席認為這個數字是太膨脹了,之前的數據是國人每年看2本書,不曉得部長一年看幾本書? 張部長盛和:其實我看書不能用幾本來計算,因為每個禮拜每個月的雜誌…… 邱委員志偉:部長有沒有去買書? 張部長盛和:其實我的公文跟雜誌、及相關資料都看不完。 邱委員志偉:所以部長是不買書? 張部長盛和:對。 邱委員志偉:應該要買書。 張部長盛和:是。 邱委員志偉:本席每天都看報紙與雜誌,但是本席一年最少大概買了四、五十本書,一個月大概買三、四本,買書當然是帶動閱讀風氣,與培養文化的素質,當然可以增加個人的競爭力,所以一個愛唸書愛閱讀的國家,它的軟實力與競爭力一定很強。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邱委員志偉:因此財政部應該要鼓勵買書,費用也可以用扣除額的部分做一些誘因,因為部長不買書,所以沒辦法感受。 張部長盛和:不能說我不買書就反對,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買書拿的發票,如果可以作為扣除額,要登記身分證字號與姓名及保存。 邱委員志偉:在做法上很難做,不可以克服嗎? 張部長盛和:就是交易上就比較困難,不僅是買書,看電影、藝文表演支出的憑證都要有個人的身分證字號與姓名及保存,另外,又怕有流用的風險。 邱委員志偉:這個在技術上是不是可以克服?例如增加一些門檻,但是會不會完全無法做,或很難施展,會這樣子嗎?應該不會吧! 張部長盛和:當然任何事情都不是困難到不能克服,只是現在考量這麼多案,每一案都這樣討論,當然每一案都會同意。 邱委員志偉:就本席來看,每一個案子都有它的必要性,必要性就要判斷有沒有優先與急迫性,有沒有符合國家重大政策的方向,我們要以文化立國,我們要培養軟實力,我們要培養外語實力,所以從外語、買書費用、藝文費用,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政府優先要推動的,財政部應該要配合,對這個部分要支持。 張部長盛和:我們對於藝文的鼓勵有很多,尤其是文化創意產業這一類,我們有十幾項的減稅,已經很多了。 邱委員志偉:那是針對產業嘛!本席是說個人。 張部長盛和:個人會去國家兩廳院看藝文表演,大多數是高所得者。 邱委員志偉:不一定。 張部長盛和:中低收入戶不會買一張800元的門票去看。 邱委員志偉:在南部的高雄,平均大概門票500元到800元,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列舉扣除免稅的話,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就是個誘因啊! 張部長盛和:但是中低所得者的稅本來就少。 邱委員志偉:部長不能強調中低所得者,一般20歲到40歲的年輕人,他們的所得比較低,但是他們不是中低所得的收入者。 張部長盛和:年輕人大概也都是不繳稅的那一層,因為稅率0%的占了35%,有二百多萬人。 邱委員志偉:部長一直站在保守的對立面。 張部長盛和:我是以公平的角度。 邱委員志偉:部長應該要打開心胸,多跟文化界與年輕人好好的交流,本席認為部長還是用老派的思維,認為任何的減稅方案都會造成國家稅基的影響,但是部長要考慮國家軟實力的增長,個人實力的增長,整個產業可能而受益,部長要從這個角度積極的思考,而不是反向做一些保守的老派思維,部長看表演嗎? 張部長盛和:我偶而會看表演。 邱委員志偉:部長有自己買票嗎? 張部長盛和:最多是看電影。 邱委員志偉:一些文化表演呢? 張部長盛和:我比較少去公共場合,我都到沒有人的地方走路。 邱委員志偉:不用花錢是嗎? 張部長盛和:對,公共場合曝光太多也不好。 邱委員志偉:要正面思考。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 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公布台股在MSCI新興市場指數的權重下降0.16%;MSCI新興亞洲指數權重下調0.05%。請問黃副主任委員,這代表什麼意思?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確實是最新的資訊。根據我們的了解,因為MSCI指數在權重中納入其他的新興地區,導致台灣的MSCI指數權重下降。事實上,MSCI指數權重調降地區,除了台灣之外,也有其他的國家…… 費委員鴻泰:我要提醒黃副主任委員,中國部分並沒有上升。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費委員鴻泰:綜觀亞洲地區,包括中國、泰國、韓國與台灣等國家的MSCI指數權重都下降,其中只有菲律賓與馬來西亞兩國上升。請問黃副主任委員,你認為這是什麼意思?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它增加中東地區的權指,導致其他地區…… 費委員鴻泰:因為它移到中東地區,所以亞洲地區的權重都下降。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 費委員鴻泰:但是,亞洲地區有菲律賓與馬來西亞兩國是上升。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報告委員,今天下午證交所將對外說明此事。根據我的了解,以價與量而言,從今年1月起台股的表現都非常傑出。 費委員鴻泰:事實上,這一個多禮拜台股的量不好,今天預估量只有720億,但目前台股的交易量只有四百多億而已。當然,我不只有觀察一、兩天,根據我的觀察,可以感覺到外資離開台灣的情況比較多。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費委員鴻泰:我沒有炒作股票,我不是代表股民發言;但是,台股好壞與否代表著台灣經濟競爭力與經濟的現況。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 費委員鴻泰:截至目前為止,至少這個禮拜台股的量都不好,你覺得我們應該如何調整?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金管會於6月30日推動先賣後買的當沖,其他在上市、櫃公司…… 費委員鴻泰:今天已經是5月15日,你們有辦法可以加快執行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因為這牽涉到更改系統的問題,我們已經對外宣布…… 費委員鴻泰:也就是說,目前你們來不及加快更改電腦的系統作業。對不對?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來不及。 費委員鴻泰:依照金管會的規劃,6月30日將推動先賣後買的當沖,除此之外,你們還有提出其他因應之道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就發行面而言,我們有多一些籌碼提供市場投資人多一點的選擇,此外,第一季(至4月止)上市、櫃公司盈收都非常的亮麗,這表示我們的基本面非常好。 費委員鴻泰:我想這還是代表著某種意義,第一,大家認為未來台股的獲利相對可能沒有中東國家來得好。這個問題需要做長時間的處理,我覺得我們在短時間要想個方法,如何讓台股的量能夠更紮實。好不好?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了解。我們會遵照委員的指示辦理。 費委員鴻泰:其次,方才有許多位委員提及,日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本席直接表達我對越南政府的處理很不滿,越南政府放任這些暴民去騷擾台商、掠奪台商的資產,本席認為我們不要對越南政府客氣,你們就直接表達有國會議員對越南政府提出嚴正抗議。平心而言,日前發生的暴動事件絕對會傷害到越南政府,大家都會睜大眼睛瞧,未來還有誰敢到越南投資? 當然,有委員希望銀行能夠提供越南台商融資等協助,坦白說,我們對於兆豐、華南等官股銀行會有一點影響力,但是,對於其他的民股銀行就不具有影響力。事實上,銀行放款當然有風險上的考量,若廠商的風險係數高,銀行的放款不但會比較保守,而且放利率利也會相對提高。我跟你講的是實話,不要說一些騙人的話,若廠商的風險係數高,相關放款的利率也會加上risk,這是A-B-C理論。本席要呼籲台商們,我們看到越南共產黨的真相面,憑良心說,越南暴動事件根本是土匪的行為,如果我們只說這件事情根本是誤會一場,而不去譴責越南政府,那就對越南太客氣了!越南政府當然要受到譴責,台灣政府也應該告訴他們。我們當然要幫忙台商,但是,我不相信只對民間銀行喊話,他們就會配合你們的政策,這還是要回到現實面,設法去處理台商的放款問題。若我國政府持續對越南政府喊話,或許兆豐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會聽從張部長的話,但他們只是在應付,畢竟他們必須考慮銀行的獲利與風險等問題,我就不相信華南銀行林明成董事長會配合財政部的喊話,如此你們豈不是白忙一場?這根本是自己在給自己取暖的說:這些狀況都很好。但事實並非如此,實際上這些狀況並不好。到底這些台商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凡因天災、人禍、戰爭等肇致的損失,台商分公司都可以申報減免稅,這不需要講都是可以申報減免稅的,其餘要面對的就是這些台商的融資問題,而這就不是黃副主任委員及張部長能夠解決的問題。若政府真正要解決台商融資的問題,那麼外交部該怎麼做?事實上,外交部可以透過國合會;而經濟部又該怎麼做?憑良心說,你們還是要告訴越南政府應該賠償,這才是正辦。部長是否同意本席的說法?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的,我同意。 費委員鴻泰:本席認為,我們不要以鴕鳥心態,好像我們與越南政府間只是誤會一場。我再次強調,對那種土匪、共產黨的國家不用客氣。 其次請教張部長,最近本席幫忙民眾報稅,有位民眾問了我一個問題,我不知道是真或假,也不知道該如何回答。當報稅義務人到國稅局拿資料,國稅局就將個人稅務資料與扣繳資料存在磁碟片交給當事人。請問這張磁片在蘋果電腦中能否操作? 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 蘇主任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它是燒在光碟片上。 費委員鴻泰:對,它是燒在光碟片上。我要請問的是,這張磁片在蘋果電腦系統中能否運作? 蘇主任俊榮:目前蘋果電腦系統無法處理。 費委員鴻泰:為什麼?這是民眾到報稅現場詢問我的問題,我一聽都傻眼,連現場國稅局人員也不知該如何回答。 蘇主任俊榮:目前我們提供Windows與Linux兩種平臺。 費委員鴻泰:事實上,現今蘋果電腦用戶人數也不少,為什麼你們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根據你的回答,代表你根本就知道這個問題。若你們不知有這個問題,財政部應立即檢討;若你們明知有這個問題,卻故意不處理,那不是很奇怪嗎?本席遇到民眾反映蘋果電腦無法使用報稅系統,都不知道該如何回答。我在第一時間的想法是:怎麼有可能?因為這是可以克服的問題,而且這是財政部該做而未做之事。 蘇主任俊榮:報告委員,我馬上去了解,再向委員…… 費委員鴻泰:主任不是要馬上去了解,其實你早就知道蘋果電腦無法使用報稅系統。事實上,Linux與Microsoft系統都可以報稅,為何蘋果電腦卻無法使用? 張部長知道這件事情嗎?你大概不知道。 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 費委員鴻泰:現在我告訴你這個事實,請問財政部該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我們會儘速處理、設法解決。 費委員鴻泰:財政部在多久時間內可以處理此一問題? 張部長盛和:我們必須視情況而定。 費委員鴻泰:因為我賣過電腦,我對電腦資訊略知一二,所以我認為這是很簡單的問題。事實上,本席在3天前就已經將此問題透過國稅局的信義分局傳給你們,至於是傳給誰就不知道了。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大家都知道全世界的OS不是只有一個,而作業系統是大家共用的,不過對於蘋果的系統而言,它只能provide自己,並不provide其他家,告訴我這個問題在幾天內可以完成呢? 蔡主任俊榮:3天以內。 費委員鴻泰:3天以內,這是你說的。 主席:早上本會與經濟委員會有聯席,在王委員育敏發言之後,早上就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有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而部長在報告中也有提到將來對於稅收的影響。馬總統有說過少子化已經是所謂的國安危機,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知道。 王委員育敏:既然是國安危機的議題,這與財政部會有什麼連動性的關係呢? 張部長盛和:我們都有參與少子化相關的獎勵活動,譬如說0歲到2歲及2歲到5歲,甚至是0歲以前的,我們大概都有加入,就是如何給予教育學費扣除額,或是婚前檢查等,我們對此也都是有瞭解的。 王委員育敏:你覺得財政部在少子化上有什麼責任,也就是在解決少子化問題上,你們如何給予那些年輕夫妻更多的鼓勵,以使他們更有意願來生產報國呢? 張部長盛和:針對少子化,中央及地方都有在做,比如台北市政府就做了很多。 王委員育敏:我是問財政部做了什麼? 張部長盛和:我們提供幼兒學前教育學費扣除等,年輕人在生小孩的這段期間,他們的所得都比較低,因此所得稅上的幫助就會很少,大概用補助的方式會讓他們的受益比較大。 王委員育敏:不過本席必須說,所得稅對他們還是會有幫助的。請部長看一下圖片,就是現在育兒的成本到底有多貴?依據所得稅法,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其實與撫養6歲以下的子女,兩者在免稅額上是有差別的,你們並沒有給撫養6歲以下的幼兒有更多免稅額上的優惠。現在要養一個小孩有多貴,光是一出生請保母的費用,如果依照現行保母的條件來計算的話,就會花到58萬元。另外,生活費大概是36萬元,而唸最便宜的公立幼兒園,大概也要5萬元,6年總計要花到100萬元。目前有7成以上的比例都是唸私立幼兒園,總計大概就要高達125萬元。 由於育兒的成本這麼高,撫養6歲以下的幼兒與撫養一位70歲以上老人,兩者在撫養成本上有什麼差別,還有撫養小孩會不會比較貴呢? 張部長盛和:這可能要更精細去比較,因為有些老人的花費也很多,比如長期照護的部分,政府對於幼兒及老人的長期照護都有在做努力。 王委員育敏:但是70歲以上的老人並非每一位都是依賴人口,現就以部長為例,在您退休之後,應該不會仰賴下一代的子女來撫養。 張部長盛和:是。 王委員育敏:有些老人是屬於有經濟能力的老人,可是我們有看到6歲以下的幼兒去工作來養活自己嗎?沒有嘛!現在在訂定稅法時,財政部是不是應該認真來檢討呢?當時在訂定時,撫養70歲以上老人的免稅額是127,500元,比一般親屬多50%。當時是大家庭,小孩子好像是隨便吃就能隨便長大,所以會認為沒有什麼成本需要負擔。現在的社會型態已經不一樣了,幾乎都是雙薪家庭,小孩在出生之後就要請保母,還要上幼兒園,這都是比較大筆的支出,有些還要去上所謂的才藝班,這部分還不算進本席剛才所算的成本之中。 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的話,對於一個家庭而言,撫養一位6歲以下的幼兒支出是高的,並不亞於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今天本席提出所得稅法的修正,就是要你們去思考及正視這個問題。除了養小孩的花費比較高之外,誠如部長說的,他們幾乎是年輕的受薪夫妻,所得也並不高,我們該如何給他們更公平及更多的支持呢?部長在報告中有特別提到,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多增加了25,000元,本席對此非常肯定。今天本席要與您討論的,就是撫養幼兒的成本與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是差不多的,為什麼不直接將免稅額提高到一模一樣呢?目前的差距才不過一萬多塊而已,為什麼不考慮提高到一樣呢?部長在報告中的數字有待修正,你說免稅額的部分有8案,影響的稅收總共是86億元。有關6歲或5歲以下,這還可以再討論,不過我們可以提高免稅額至50%,這與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是一樣的。本席認為這部分影響你們稅收的比例並沒有那麼大,因為你是將其他的案子統統都算進來。 張部長盛和:我們是算8案。 王委員育敏:我們為了因應少子化,撫養一位尚未進入國民教育的6歲以下的幼兒,其實與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並沒有多大的差別,所以應該將免稅額拉到一樣。目前已經有25,000元的特別扣除額,其中的差額不過才一萬多而已,你認為會影響到多少稅收呢?本席認為影響是很小的,不過對於年輕夫婦來講,他們會表示,政府有看到了他們的辛苦,因為撫養一位小孩的成本與撫養一位70歲以上的老人是一樣的。你們回去之後,針對這部分應該好好再研議,本席真的認為影響到的稅收是很低的。 張部長盛和:我瞭解,少子化及高齡化是兩個趨勢,高齡化是長期照護,而少子化則是教育部及衛福部等都有在考慮,我想應該要很嚴肅來面對這兩個趨勢。 王委員育敏:你要更認真去看到問題之所在,高齡化是因為少子化而產生的。過去日本非常關注高齡化的問題,現在他們將重心拉回到前端的預防上,就是要讓年輕人多生小孩,如此才能解決高齡化的問題。如果將所有的資源都投入在高齡化,這只會看到眼前的問題,本席希望你們回去好好研議,因為這是可行的,也應該搭配所有少子化的方案,重新再來做一些檢討。 張部長盛和:教育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都提供滿多資源在少子化的部分,也就是幼兒津貼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張部長在稅收上所做的一些改變,明年大概可以增加650億,其實分配就會變得非常重要。剛才您有提到幼兒津貼,目前高達9成的雙薪家庭領不到任何幼兒津貼,因為衛福部根本沒有錢也發不出來,所以就弄了一個高門檻。你提到幼兒津貼,這是很好的作法,可是需要有財源,所以第二個本席要給你們的建議是,既然你們明年增加這麼多稅收,是不是可以用在更預防性的作為,一方面是稅收減免,一方面是津貼,以鼓勵這些年輕父母多生小孩?根據衛福部估算,這個財源缺口大約50億元,不到你們650億的十分之一,用這十分之一的稅收,就可以讓全國受薪的父母親都領到育兒津貼。部長雖然是財政部部長,但其實在相關政策上扮演非常關鍵的影響力,一個好的政策如果沒有錢,也無法推動,因為沒錢就沒輒,而你們是唯一可以幫大家找出錢的部會,所以這一塊本席希望你能好好思考,將來這650億稅收進來以後,你的重分配就應該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另外,也要符合未來的局勢,因應少子化問題,這點,請部長好好思考。 張部長盛和:了解,我了解委員的意思,我們會嚴肅面對。衛福部是否有在研議育兒津貼部分? 王委員育敏:有,就像我剛才告訴你的,缺口大概是50億元,所以,你的650億只要拿出零頭50億,就可以達到這個目標,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了解。謝謝。 主席:本來剛才已宣布王委員發言完就休息,但現在楊委員瓊瓔已到現場,所以,我們讓楊委員發言完後再保息。 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本席有關第十七條的修正提案,現行所得稅法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度為10萬8,000元,是不是?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已經調到12萬8,000元。 楊委員瓊瓔:本席希望可以調到15萬元,因為以數據統計,依照財政部同意調高的金額,也就是增加2萬元換算下來,身心障礙朋友一年減免付出的稅金只有1,000元,所以本席具體再建議,也希望下午逐條討論時可以得到財政部長的同意,把扣除額度調高到15萬元,這樣身心障礙朋友一年也只減付2,400元,跟原先財政部同意調高的差額只差1,400元,但卻可以讓身心障礙朋友得到多一點的幫助。本席之所以要特別跟部長討論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非常清楚自付額部分對於身心障礙朋友壓力非常大,等於是政府右手叫他們出錢,左手再協助他們一點點,如果我們的政府、財政部可以一年再協助身心障礙朋友1,400元,我認為這是非常應當的,對此,部長以為如何? 張部長盛和:除了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提高2萬元外,標準扣除額也提高1萬1,000元,如果是夫妻,就可以提高2萬2,000…… 楊委員瓊瓔:部長,本席是跟你討論身心障礙扣除額,不要講其他的,像本席沒有結婚,哪有什麼兩夫妻啊!你針對本席的議題討論嘛!你不可要把這種變相因素加進來!站在政府立場,應該是以公平為出發點,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我的意思是標準扣除額也有調高。 楊委員瓊瓔:本席是跟你討論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如果提高2萬,一個人只少付1,000元,但是逐年增加的自付部分,卻是身心障礙朋友壓力的最大點,所以我們要讓民眾有感,好不好?下午討論時,希望部長可以支持本席建議的15萬元,一年多協助我們身心障礙朋友1,400元,有什麼問題呢?我們主席都會同意的。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我們看看下午討論時有哪些可以縮小,儘量在稅收不變的範圍來調整。 楊委員瓊瓔:這部分一定要納入。另外,本席第二個提案是針對第十七條第一項,剛剛也有很多委員提到這個問題,我國現在滿65歲以上的老人即將達380萬人,這380萬人中有9成需要被照顧,所以,長期照顧服務法變成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案,因此,本席特別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增列「長期照顧費用」扣除額,對此,部長看法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剛剛在報告中也提到,有關長期照顧部分,衛福部正在做整體考量,俟衛福部有一定結論後,財政部再來相應配合。 楊委員瓊瓔:本席認為這一項應該列入扣除額,現行規定只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財政部認定的醫院的醫藥費才能扣除,這是政府已經明定的條文,是已經有法源的執行政策,而且全世界各國都非常關注這個議題,財政部更應該將長期照顧費用納入扣除額項目,部長以為呢? 張部長盛和:長期照顧是未來很重要的一項政府政策,我們必須先看看衛福部對整個長期照顧制度的規劃,如果這裡的照顧夠了,是不是還要…… 楊委員瓊瓔:照顧不可能夠,人不會死啦!都需要被照顧的,剛才本席已經說明65歲以上的人數,而且是逐年在增加,所以,必須…… 張部長盛和:跟委員報告,國內醫療保健這麼發達,國人餘命越來越長,所以,國家的資源一定要花在刀口上。 楊委員瓊瓔:本席具體建議第十七條第一項增加「長期照顧費用」,請部長必須認同。謝謝。 主席:謝謝楊委員。 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您自己或身旁的朋友有沒有長期照顧失能者的經驗?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失能者沒有,但是需要長期照顧的有。 楊委員玉欣:這樣說來,您大約可以了解失能家庭的負荷,他們在身心靈、社會及經濟關係上的痛苦…… 張部長盛和:瞭解。 楊委員玉欣:您可以瞭解?那就太好了! 我再次呈現幾個數字,請所有伙伴們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我國失能者的平均臥床年數是7年,也就是說,生病失能臥床到死亡平均是7年的時間。此外,還有一種角色是家庭照顧者,根據統計,他們的平均照顧時間長達10年,他們最普遍的照顧時間是一天14小時,想要有連續4小時的睡眠都非常的困難,其中有87%的家庭照顧者罹患慢性精神衰弱症,因身體姿勢不良受傷的也有82%,死亡率更是高出一般非照顧者60%,這些數據呈現出家庭照顧者的負荷。 這種失能狀況及家庭照顧者的嚴重負荷都在這個家庭中,但這個問題也進而轉變為國家競爭力的問題,一個集體社會中的成員有這樣大的痛苦,會導致國家競爭力快速衰退,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少子化及高齡化,這也全部都呈現在家庭負荷中,所以現在家庭照顧或家務需求快速增加,再加上此刻家庭的支持體系嚴重不足,進而產生了一些問題,首先是婦女就業率低的部分,台灣女性勞參率50%是亞洲最低,台灣的失能人口有70萬,其中20萬人是聘請外勞照顧,1萬人在機構中,剩下的50萬人就是由家庭照顧者來照顧,所以這些家庭的經濟負荷非常沈重,而我們的婦女就業率低,是因為她必須被綁在家裡,因而沒有參與到勞動市場,我們的國家競爭力也就因此而衰退,其實我們國家的女性品質非常好,但是卻不能替國家服務與貢獻,當然照顧也是有價值的。 其次,家庭生活品質也會受到嚴重損傷,社會悲劇就一樁一樁的發生。再者,非法使用外籍看護的問題也非常的嚴重,不過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是人力資源不自由化及供需失衡的問題。另外,本籍家服員不願意投入市場,其原因包括薪資低、勞動條件差、職業尊嚴低落等都是問題。 今天本席提出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的修正案,是因為整個國家是總體的,本席剛才提到的這麼多面向,現在則要從所得稅的角度切入,看看能不能讓這樣的家庭得到更大的疏解,也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可能性,因此我再次提出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的修法,此刻,本席想先請部長回應一下,為什麼需要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呢? 張部長盛和:我瞭解,是要把長期照顧的相關支出從所得中扣減,讓他們的租稅負擔能少一點。 楊委員玉欣:對,我之前談的是宏觀的照顧問題,但是從照顧到財政部所得稅要怎麼減輕,更大的問題是失能人口快速增加、高齡化社會來臨及扶養比等,導致這些家庭的負擔非常沈重,這個部長應該理解吧? 張部長盛和:是。 楊委員玉欣:我再限縮一下,我提出這個提案所要照顧的對象是誰?不是低收入戶家庭,因為低收入戶家庭不需要繳稅,我們還要給予其社會救助,而稅率適用20%以上的則因排富而被排除了,所以這個方案實實在在能照顧到的是稅率在5%到20%之間的人,如果某家庭適用稅率是5%到20%之間,又有之前本席所提到的那種家庭嚴重負荷的情況,就是我們最主要要協助的對象,也就是靠近但還不屬於中低收入的這群人,這是很重要的對象。 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提高現有的項目額度不能解決嗎?現在的所得稅扣除額已經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有關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今天院版的提案是要提高2萬元,楊委員瓊瓔等提案條文則是要修正為15萬。部長,為什麼不能用現有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來解決長照問題?為什麼不能用醫療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來解決長照問題? 張部長盛和: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是給本人使用的,本人要有所得才能使用,但失能者本身沒有所得,長照扣除額是要給照顧者來減除所得的。 楊委員玉欣:部長很瞭解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是失能者,身障者並不全都是失能者,100萬的身障者中有38萬人是需要24小時照顧的失能者,所以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不是我現在所提到的長照特別扣除額,而且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直接排除老人失能者,因為老人並不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所以我們要處理的是38萬的身心障礙失能者及33萬老人失能者,所以一定要特別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 部長,為什麼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額也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 張部長盛和:因為家庭可能聘請外籍看護,但這並不是醫藥支出,所以不能適用醫藥費支出扣除額。 楊委員玉欣:是,一方面是因為長照費用的範疇遠遠大於醫藥費,而且財政部85年函示認列的也只有機構,但目前最多人使用的是居家式照顧與社區式照顧,黃茂榮大法官也建議要在所得稅法中增訂項目,我想部長應該知道吧? 張部長盛和:瞭解。 楊委員玉欣:那麼到底要列多少錢才合理呢?我們之所以提出42萬的上限,是因為希望鼓勵聘僱本國籍照服員,平均薪資以3.5萬來計算,一年的上限是42萬,但多少錢才合理是可以討論的,而我提出這個數字的原因是避免22K的經驗,因為這個行業、這個照顧體系非常困難,我們希望在薪資上能引導大家來思考,照服員已經不願意進入這個市場,因為薪資非常低,如果我們再訂定非常低的減免額度,就會使家庭照顧者不願意用本國籍照服員,這是我們的考慮,但應該多少錢才合理呢,部長的看法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目前沒有概念,長期照顧是大家都體認到需要特別關注的,這是衛福部的全新制度,目前長照法還在立法院審議,還沒有通過,但是在少子化、高齡化的情況之下,這些都需要照顧,而我們的福利越來越多,目前全國的社會福利支出占總預算22.5%…… 楊委員玉欣:對不起,部長,這是廣泛的統計,因為這22.5%裡面有七成用於補助九大保險,所以實實在在幫助兒少婦幼殘中低收的經費大概只有這22.5%當中的30%,這裡面還有很多是各樣的津貼,所以實實在在能夠給出福利服務,因為只有服務才能具體改變弱勢者的處境。我這樣說的意思就是,這些兒少婦幼殘等弱勢者的困境,還是需要不同領域、不同方面國家總體的支撐,這樣才有辦法改變他們的處境。 張部長盛和:對,一方面可能除了照護以外,提供各種醫療的補助,另外,可能救助也很重要,而不只是稅的問題。 楊委員玉欣:最後,我只能鼓勵部長在財政健全改革方案上繼續加油,也能增訂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至於其他的部分,會後我們再請教您。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 主席:謝謝楊委員。 楊委員玉欣:謝謝主席。 主席: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的最主要內容是所得稅的減免案,個人有一個強烈的建議是,減稅還是要重視弱勢族群,在實踐租稅正義時對弱勢族群的照顧也是很重要的。這一次朝野立委提出諸多法案,大約有45個關於綜合所得稅的減稅案,減稅的項目涵蓋了免稅額、列舉扣除額跟特別扣除額,項目極多,預估若全部過關,國庫一年將失血686億元,差不多相當於部長這次很辛苦地推動財政健全方案淨增加的稅收。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還超過。 賴委員振昌:對啊!此次淨增加的稅收大約650億元,但減稅案的減稅金額就高達680餘億元。當然,並非這些減稅方案不好,只是現在綜所稅的申報單位大約有600萬戶,但其中大約有200萬戶屬於免繳稅的家庭,如果再提高免稅額或扣除額,其實對於那些原本就不必繳稅的民眾,而且不必繳稅的人一定都是屬於所得淨額偏低的,對於這些人而言,減稅對他們一點效果都沒有。關於減稅效果,我也提過很多次,因為我們的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定額的免稅對於高稅率者的節稅效果比較大,比如若扣除額增加2萬元,以45%稅率的納稅人而言,其節稅效果達9,000元;但對於5%稅率的納稅人而言,其節稅效果只有1,000元。所以,增加扣除額看來好像是照顧大眾,但本席認為此一方案其照顧大眾的方向跟照顧弱勢的精神似有相悖。 其次,這次提出的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增列的扣除額,許多都是有關社會福利跟藝文相關的支出,本席並非反對藝文活動,只是一般而言,能夠參與藝文活動的民眾可能比較屬於高所得族群,畢竟藝文支出並非基本民生必須的支出,如果我們的減稅都是朝此方向,對於弱勢族群的照顧會不會產生排擠的效果?對於這一點,請問部長有沒有注意或考慮到? 張部長盛和:有。委員剛才的論述非常正確,560萬戶所得稅申報戶裡面有200萬戶是零稅率的,無論如何減稅,他們都不會有好處的。 賴委員振昌:對。 張部長盛和:稅率越高的人,得到的減稅利益當然就越大。第二點,我們如果要走向社會福利國家,從民眾出生到死亡都給予完善的照顧,當然就要一定的財源,可能國人也要有這樣的體認,租稅負擔可能必須增加,例如北歐國家的租稅負擔有些高達40%到50%,我們才12.6%。我們不能一方面又要成為社會福利國家,另一方面大家又不願意提高租稅負擔,這兩者可能要衡平的考量。 賴委員振昌:部長,我覺得財政部應該多多宣導,本席個人贊成我們要注重社會福利,增加社會福利支出,但是相關的社會福利支出應該正式編列預算,因為編列預算就能監督,社會福利支出有沒有效果或者有沒有浪費,這方面應有一套監督機制,而不應該直接從租稅中予以減少。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租稅課徵必須符合量能原則,如果把社會福利隱藏在課稅之中,其中是否浪費或低效率等等問題可能也隨被隱藏了。 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完全正確,即使是你剛才講的編列預算可以監督,其實今天的預算也有很多浮濫之處,也沒有真正監督到。 賴委員振昌:部長,剛好你自己提出這個問題,此次財政健全方案要加稅,本席個人是贊成的,我支持政府加稅。但是有一點我還沒有跟部長反映的就是,院長在施政報告時提出的財政健全方案有兩個重點:一個是加稅,另外一個就是要檢討政府的支出。 張部長盛和:有,檢討支出這部分有在進行中。 賴委員振昌:到目前為止,加稅這部分已有初步具體成果,但是對於支出的刪減或檢討,這個…… 張部長盛和:有,有在檢討,毛副院長主持的跨部會會議已經召開3次了,像衛福部的相關支出、教育部的相關的支出都在進行檢討。 賴委員振昌:如果有必要加稅,人民也會支持,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政府的錢不能到處亂花或者沒效率的浪費掉,如果政府到處亂花錢,錢不夠就加稅,我想這是一般百姓無法接受的。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賴委員振昌:既然部長提到這一點,原本我想等到加稅方案送到院會討論時,我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做一個承諾,檢討支出的效果在哪裡? 張部長盛和:是。 賴委員振昌:再則,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1年家庭收支調查的資料庫,如果進行薪資所得稅的抵減制度的模擬,台灣地區符合薪資抵減的家庭有30萬6,900戶,此一戶數是目前低收入戶總數的4.57倍,占台灣總戶數約4.56%,約有108萬4,050人,占台灣人口數4.5%。換言之,如果我們能夠推動薪資抵減制度,其效果滿大的,而且抵減所需經費大概只有70億元,如果70億能照顧到低收入戶4.57倍的家庭,這也是值得我們來做的。以家庭的內容來看,若孩童數是零人,大概可以抵減4,710元,若是1名孩童的家庭大約可抵減1萬9,474元,若是2名孩童的家庭則可抵減2萬8,530元,這是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01年的資料所做之模擬結果。在此情形下,關於推動這個制度的影響,若與這次提高薪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相比,其實推動這個制度的代價並不會比較高,而且它所產生照顧比較弱勢家庭的效果還滿大的,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張部長盛和:關於委員所謂薪資所得租稅抵減制度真正的具體內容,我們可能還要向委員討教,另外再做深入評估,看看它是如何運作,然後再評估其真正效益及影響。 賴委員振昌:這是根據學者的研究結果所列出來的,請問財政部可否考慮推動這個薪資所得抵減制度? 張部長盛和:還需要進一步了解,看看這個制度是如何運作。 賴委員振昌:其實薪資所得抵減制度是馬英九總統的政見,賦改會也為此忙過一陣子。 張部長盛和:若委員是講那個部分,其實那就是所謂瑞士、美國的負所得稅制之概念,而賦改會討論的決議是,它跟以前內政部低所得救助制度是相類似的,所以後來就併到內政部,就是納入中低收入戶那個救助制度一併考量,即不是用租稅的方式而是用補助的方式。 賴委員振昌:既然以前財政部也曾做過相關研究,如果就此停住,其實還滿可惜的,以後若有機會…… 張部長盛和:98年賦改會有決議,那部分移由內政部併入中低收入戶相關救助制度當中。 賴委員振昌:因為時間的關係,以後本席再繼續向部長請益,謝謝。 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請教有關夫妻合併申報違憲、違法的問題,之前我們曾討論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其實本席在上次質詢時就已經提出這部分了,本席也一再提醒財政部,不要有任何違憲、違法的決定。今天本席再將整件事做個摘要,希望財政部能懸崖勒馬。101年1月20日大法官釋字第660號解釋指出,夫妻合併計算違憲,而且也提及這個違憲的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於103年1月20日失效,然而,因為102年所得的申報時間點是在今年5月,在此情況下,當你要申報102年的所得時,我相信所有法律人、學法律的人都知道這個時候夫妻申報是合併還是分開,我可以跟你保證,所有法律人都會告訴你同樣的答案,失效的法條不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是規定夫妻合併申報,當大法官解釋它失效的那一刻開始,它就不能再適用了,可是財政部的新聞稿卻表示,對於102年的部分,還是要求夫妻要合併申報,而理由就是因為這是102年的所得,今天談的是實體法不是程序法,請問部長,合併申報是一個實體還是一個程序?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第一,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是指合併計算違憲,好像不是說申報,即計算時要分開計算,以避免懲罰婚姻,至於申報制度,我們還是認為維持合併申報,因為如果是家戶,統計、計算會比較方便,在我的印象中這是指分開計算而不是分開申報。 李委員貴敏:雖然用字是這樣,但是你只講了解釋文的部分,你只看了前半段,後半段有提及合併申報的程序,所以並不是單純只有計算而已,在合併申報之後、所得合併之後,計算才會合併,也就是說,102年每個人的所得在102年發生,他有所得,這是一個既有的事實,這是不能變更的,但究竟他要繳多少所得稅?並不是所得產生的每一分鐘他都在計算他要繳多少所得稅,他要計算他要繳多少所得稅的時間點是103年5月,換句話說,102年他的確有所得,這是所得,並不是他應該要繳的所得稅,這是兩回事,基本上,所得的產生是在102年,而你的應稅所得、你的所得稅決定的時間點是在103年5月,這個時候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已經失效了,在稅捐稽徵法裡面已經沒有這個規範了。相信任何一個法律人的邏輯都很清楚,當這個條文不存在之後,在整個規定裡面其實就是沒有這個條文了,而你們的新聞稿提及,因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上次沒有通過,所以就沒辦法單獨申報,其實這也是錯誤的,所得稅法第二條指出,所得稅是來自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所以它是以個人為單位,所得稅法第十三條也指出,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徵之。簡言之,我的所得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原來是因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有規定夫妻要合併申報,所以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就不得不合併申報,否則就要回歸到原則,就是誰有所得、誰應該申報、誰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的部分計徵,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三條明文規定,計算、申報是以個人為基準,只有一個情況下不以個人為基準,就是有特別規定,也就是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它特別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這是一個例外,但是今天大法官已經白紙黑字告訴你,第十五條的規定違憲、失效,所以在整個所得稅法的規範裡面,已經不再有夫妻要合併申報之特別規定,當然就是回歸到原來法律上面的規定,即個人的所得個人申報。 部長,我要再提醒你一點,現在的青年朋友們不願意結婚、生小孩,而不願意結婚的原因之一就是當他們變成夫妻之後,你們要求他們所得的部分要合併申報,對他們來講是一個處分,因為原來分開的時候是按照原來稅率的級距繳稅,可是現在單純因為夫妻身分而多課稅,所以大法官解釋白紙黑字說這樣違憲。我請部長回去再唸一次。我為什麼會這麼急?因為據我所知已經有人打算針對你這個行政命令提出訴訟。 張部長盛和:根據我們的了解,大法官解釋是認為這是租稅理論中的「婚姻懲罰」,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又加上累進稅率,就變成一種懲罰,如果分開計算就沒有懲罰了,所以那是實體的部分,但是申報的部分我們還認為用家戶所得來計算較為妥當,因為可以加上扶養親屬扣除額。申報和計算是兩回事。 李委員貴敏:你雖然要求合併申報,可是在計算所得時你並沒有要求合併。 張部長盛和:薪資所得早就分開計算了……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講的就是非薪資所得。 張部長盛和:大法官會議解釋說的是非薪資所得,修法案現在還在立法院,還沒有通過,而今年度申報的是去年度的所得,所得稅是以年度概念來徵收。 李委員貴敏:不對,我一直跟部長講,你都沒有在聽。 張部長盛和:有,都有在聽。 李委員貴敏:我剛才特別跟你講說,102年度的實體部分是收入,我剛才說薪資所得和非薪資所得是我口誤,我覺得你說大法官解釋的部分沒有錯,但是我們回歸到102年度的收入,那個收入和稅沒有關係,我剛才才特別跟你說稅是在103年5月確定,當納稅人申報時把扣除額都算出來之後,才計算出應繳的稅,所以收入和實體是兩回事,你去看釋字第696號解釋和釋字第640號解釋,這兩個解釋都明確告訴你合併申報是一個程序問題,稽徵程序可能變動義務內容。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可能可以探究,如果稅額是分開計算,合併申報對於婚姻沒有任何懲罰,有什麼地方違憲呢? 李委員貴敏:大法官解釋已經告訴你違憲…… 張部長盛和:這個問題可以探究,因為如果分開計算…… 李委員貴敏:所以我一直跟你說財政部真的需要多一點法律人,我剛才已經跟你講了,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沒有的時候,所得稅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基本規定就是,當夫妻沒有要合併申報時,要回歸到主體。 張部長盛和:委員,我們再來研究一下。 李委員貴敏:要回歸到主體的時候,現行法裡規定要單獨申報。剛才我聽到你的善意,你是因為怕人家麻煩,所以容許合併申報,可是,部長,我要告訴你,財政部發的函令是行政命令,而所得稅法是法律,所得稅法白紙黑字寫要個人申報,你又透過行政命令來定出跟法律不一樣的規定,行政命令跟法律不一樣則無效,現在我要提醒部長,已經有人要針對這項規定採取法律行動。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如果稅捐機關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不單要把稅金退回給納稅義務人,還要付遲延利息,我們希望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可是,如果發生,部長,我真的希望財政部能夠多一點法律人。 張部長盛和:是,我了解。 李委員貴敏:多一點法律人,可以讓財政部違憲的機率少一點。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謝謝。 主席:部長私底下再去請教李委員。 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現在有跟我國簽署租稅協議的國家有多少?美國簽了沒?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到這個禮拜為止,跟我國簽署租稅協議的國家有26國,美國還沒有。 羅委員明才:是哪些國家? 張部長盛和:我可以把名單給委員,這26國包含新加坡、法國、奧地利、波蘭等國。 羅委員明才:日本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日本還沒有。 羅委員明才:香港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香港沒有。 羅委員明才:紐西蘭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好像有。 羅委員明才:澳洲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有。 羅委員明才:越南有沒有? 張部長盛和:有。 羅委員明才:越南有簽? 張部長盛和:有。 羅委員明才:越南這幾天暴動,我們的公股銀行在越南資產的曝險部位大概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大概九億多美元,不到10億,換算成台幣不到300億。 羅委員明才:也是相當大的金額。 張部長盛和:還好啦! 羅委員明才:有的大企業好像投資3,000億,有的加起來有6,000億,越南的暴動對國內企業會不會有影響?這些企業在越南發生損失,政府有沒有考慮支援他們,未來他們如果回來投資,稅額能不能扣抵? 張部長盛和:有,分公司的損失都可以在總公司列報。 羅委員明才:那一般的中小企業呢? 張部長盛和:中小企業如果在台灣沒有公司,就沒有了。 羅委員明才:我聽說這次暴動對很多產險公司造成很多影響,多年累積的成果一次就要賠付光,你能不能說明一下?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是金管會主管的,金管會黃副主委早上已經說明過了,我請他來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有2家產險公司有在越南設子公司,的確有承保一些越南台商的產險,越南有規定要投保商業火險,因為現在還是比較不穩定的情況,還需要評估,所以損失是不是像報導那樣嚴重,還要再做進一步的調查。 羅委員明才:現在通聯是否暢通?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是暢通的。 羅委員明才:現在所有上市、上櫃公司在越南有沒有遭受巨大損失或人員傷亡?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根據我們初步從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得到的資料,目前損失不大,大概都幾百萬台幣而已,至於人員傷亡,並沒有回報有任何台灣國民傷亡。 羅委員明才:我聽說有2人死亡……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2人死亡和我們的上市櫃公司應該沒有關係。 羅委員明才:那是誰?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聽說是台商在越南僱用的陸幹。 羅委員明才:可是他們臉上也沒有寫他是台灣人還是大陸人,除非他們臉上貼上「Made In Taiwan」的標籤……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上市櫃公司當然知道他們是大陸人,畢竟是他們僱用的人。 羅委員明才:我們擔心台灣人遭受池魚之殃,台灣人和大陸人臉孔都一樣,我們有談到撤僑,那麼上市櫃公司有沒有撤資或是撤公司的準備?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目前沒有。其實目前行政院主要是針對人員部分去處理,都有開會討論,金管會是配合行政院的政策去處理,目前談撤資言之過早,現階段保障人員安全是第一優先。 羅委員明才:目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是否已漸趨穩定,抑或這樣的風波將會持續發酵?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正在密切觀察相關的情況。事實上,金融機構部分,我們都有掌握情況,至於其他上市、櫃公司則是透過證交所櫃買中心掌握相關資訊。 羅委員明才:我國對越南曝險的總金額是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曝險總金額約有700多億元,其中授信部分大約有六百四十幾億元。 羅委員明才:這是一筆非常龐大的數字。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但是,曝險不表示它會損失…… 羅委員明才:金管會一年的預算金額是多少?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本會一年預算約有2億元。 羅委員明才:對越南曝險總金額高達700多億元,而金管會一年的預算約2億元,由此可見,這是一筆龐大的數字。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越南曝險不代表它就會有損失…… 羅委員明才:現今台商及台幹在越南的人數有多少,有多少家上市、上櫃公司赴越南投資受到影響?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經濟部可能有比較完整的數字,請容許我們與經濟部洽詢之後,再向委員報告。第二,至於上市、櫃公司的家數,我們必須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提供相關資料,稍後再將具體數據提供給委員參考。 羅委員明才:好。 目前越南台商與華僑正處於水深火熱之中,本席希望所有單位要動起來,政府相關單位必須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精神,在越南台商及華僑最困難的時候,能夠全力予以協助。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我們會全力配合。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行政院已決議成立「越南暴動事件因應小組」,由毛副院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下午隨即召開首次會議…… 羅委員明才:目前越南的台商人數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財政部與金管會並沒有相關數據,必須請經濟部…… 羅委員明才:越南台商的人數有沒有超過10萬人? 張部長盛和:聽說當地台商約有100多家。 羅委員明才:據本席所知,在泰國華僑人數約有15萬人,越南也應該有不少華僑。 張部長盛和:行政院「越南暴動事件因應小組」正在召開首次會議,我相信相關資訊與情況…… 羅委員明才:本席希望政府能夠動起來,並多多給予越南台商與華僑協助。 此外,本席要請教部長下列問題:第一,臺灣與美國尚未簽署肥咖條款(FATCA);但美國肥咖條款預計於7月1日起正式上路。依照部長的預計,最近我方是否會與美方簽署肥咖條款?第二,臺灣擁有美國護照及綠卡的人數約有多少人? 張部長盛和:對於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做如下的說明:第一,目前雙方尚未簽署肥咖條款,我方與美國已達成共識,他們會把臺灣視同已簽署肥咖條款國家,未來將由美國駐台代表處及臺灣駐美代表處共同簽署。 羅委員明才:換言之,目前我方與美國尚未簽署肥咖條款;但肥咖條款將自7月1日起正式上路,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如果我們與美方不簽署肥咖條款,美國國稅局將對美國公民海外的來源所得扣繳30%稅率,如今美方將臺灣視同已簽署肥咖條款的國家,美方就不會扣繳稅金。 羅委員明才:如此說來,目前尚未實施肥咖條款。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肥咖條款預計自7月份開始實施…… 羅委員明才:依照財政部的預估,未來會有多少人受到影響,總金額又是多少? 張部長盛和:坦白說,不是這樣計算的。美方希望透過金融機構清查擁有美國納稅人身分、居留權者,看看他們合不合作,同時要我方將不合作者的帳戶交給美國內地稅籍,再由美國內地稅籍查明當事人有無逃漏稅。若美方有需要追查逃漏稅者,我們再進一步提供相關資訊,而非我們將所有的繳稅金額都交給美方,再由他們負責課稅。 羅委員明才:有關個人海外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制,去年總共有幾人申報,總金額約為多少? 張部長盛和:這些我們都有做統計,我們可以將申報的…… 羅委員明才:據本席的了解,相關申報案件的數量也不多。 張部長盛和:對,不多。 羅委員明才:部長可知,全世界華僑的人數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我不知道。 羅委員明才:依照外交部的統計數據顯示,全世界華僑人數約有4,500萬人,其中回國申報所得稅的人數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不是這樣看的。依照個人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規定,海外所得一定要超過100萬元,再加上國內所得超過600萬元,相關金額加總之後…… 羅委員明才:部長認為,民眾達到最低稅負制的門檻很困難嗎?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不是所有的僑民都有國內所得,也不是具有僑民身分者必須向我國申報所得稅,而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才需要報稅;但若他們沒有來源所得就不需要報稅。 羅委員明才:日前財政部已調降遺贈稅,若政策上有層層的限制,這些錢就無法如鮭魚返鄉游回到臺灣。相較與前幾天越南平陽發生暴動事件,以及許多地方的情況並不安全,持平而言,臺灣真是一個好地方,因此許多華僑都想要回臺灣定居。本席希望政府能夠建立良好的稅賦環境,讓更多的華僑願意回臺灣往下紮根,並在臺灣落地生根。 最後請教部長的是,目前尚有許多企業的未分配盈餘留在海外的金額約有多少? 張部長盛和:正確數字需要再查明。 羅委員明才:如果我說這些金額有5兆元,是否合符部長心裡的目標? 張部長盛和:應該比這個數字低一點。 羅委員明才:如果我們打個9折,以4兆多元計算,這部分要不要課稅? 張部長盛和:這必須視企業留在海外的未分配盈餘是否符合我國稅法的條件。 羅委員明才:目前財政部並沒有課稅。 張部長盛和:不是。若企業總公司在臺灣,其分公司盈餘應該併回總公司申報所得稅;但若母公司在臺灣、子公司在國外,當公司有分配盈餘時,才需要將錢匯回…… 羅委員明才:但是,它沒有分配這一塊。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 羅委員明才:好像主席也曾經提及,企業留在海外未分配盈課徵15%是否合理? 張部長盛和:這必須依照相關稅法的規定。 羅委員明才:請部長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本席,我希望政府能夠修正相關稅法,以縮短臺灣貧富差距懸殊的現象。謝謝。 張部長盛和:好的。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錦隆發言。(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清泉發言。(不在場)蘇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經貿國是會議預計何時召開?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好像在7月份。 黃委員偉哲:在經貿國是會議中,財政部是否扮演分組召集人的角色? 張部長盛和:目前我沒有接收相關的訊息。 黃委員偉哲:難道經貿國是會議只與經濟部與國發會有關? 張部長盛和:到目前為止,我沒有接收到任何的訊息。 黃委員偉哲:如此說來,這次召開經貿國是會議與財政部無關。 請問黃副主任委員,經貿國是會議的幕僚作業有沒有金管會的角色? 主席:請金管會黃副主任委員說明。 黃副主任委員天牧: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目前我們沒有接到通知。 黃委員偉哲:好的。 日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台商接下來將面對保險理賠與重建工廠的問題。請問部長與主委,針對台商在越南重建的過程,我們是否會提供相關貸款,或是你們認為這純屬商業行為,就由銀行與台商自行處理?抑或是銀行可以提供比較優惠的貸款,以協助台商儘早重建工廠投入生產;但我必須承認這些重建工作是在境外。 張部長盛和:目前行政院正由毛副院長主持跨部會會議進行討論。 黃委員偉哲:事實上,這方面的貸款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財政部公股銀行;另一部分是金管會…… 張部長盛和:這必須視銀行有沒有要對台商紓困…… 黃委員偉哲:這些問題也都還在考慮之中? 張部長盛和:對,早上行政院院會才決定要成立院級的跨部會小組。 黃委員偉哲:對。但是,政府並沒有作出基本方向的宣示。 張部長盛和:目前行政院正在召開跨部會議,下午會議就會有結果。 黃委員偉哲:希望如此。臺灣與許多國家沒有簽定租稅協議,許多在海外投資的台商,都是在海外繳稅,台商企業要如何獲得租稅補助?據本席所知,美國肥咖條款即將正式上路,美國國稅局將追查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的海外所得課徵稅金;但針對台商或臺灣民眾國外所得,我們目前的規定在100萬元以上才須課稅。 張部長盛和:那是個人的部分。 黃委員偉哲:那企業呢? 張部長盛和:企業是這樣的,總公司如果在臺灣,全世界分公司的所得都要匯回來一起課稅。 黃委員偉哲:對,如果臺商用比較取巧的方式,例如用紙上公司或是到避稅天堂設立公司,這樣臺灣根本收不到稅,是不是這樣? 張部長盛和:如果他們在避稅天堂成立一個控股公司…… 黃委員偉哲:很多我們耳熟能詳的臺資企業,可能在我們一不注意的時候就突然變成新加坡商,或是到維京群島設立公司,現在很多公司都這樣做,這種情形會不會一直蔓延下去?到時候會變成一種情形,就是他們基於租稅節稅的考量,變成我們的政府收不到稅,因為他們的總公司可能是設在國外的紙上公司,臺灣的公司只是分公司而已,就如同郭董說的,他把在臺灣的總公司和海外的公司對調一下,我們就真的收不到稅了。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事實上這個現象非常普遍。 黃委員偉哲:非常普遍? 張部長盛和:是,所以已經不是會蔓延下去,而是已經非常普遍了。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應該會沖蝕我們的稅收,你們有沒有估量過?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當然就需要立法,我們需要有法源依據,例如他們在避稅天堂成立控股公司,但是在臺灣從事實際生產,這時候就要給我們一個法源依據,如果實際管理處所在臺灣的話,我們要認…… 黃委員偉哲:我們可以參考外國的立法例,他們現在是怎麼做的? 張部長盛和:一樣。 黃委員偉哲:他們也有這樣的立法例? 張部長盛和:對,他們也有這樣做。 黃委員偉哲:本席覺得這部分值得我們正視,因為我們政府對很多廠商、企業都有租稅的補貼,過去有促產條例,現在有產創條例,同時也對他們提供一些優惠,可是他們還是不滿足,等他們享受完優惠之後,他們就把總公司移到海外,或是把總公司變成一個紙上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坦白說,這樣對國人來說並不是很公平。 張部長盛和:是,沒有錯。 黃委員偉哲:本席覺得這部分值得我們去思考,也希望你們能再做研議。最後一個問題要請問你,全臺灣有一百多個社福團體最近集體發聲,由於電子發票制度的推行,導致他們蒐集發票勸募的收入大為減少,這個部分財政部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因為當初可能沒有想到會碰到這樣的情況。 張部長盛和:有想到。 黃委員偉哲:現在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事實上我們有在宣導,如果你是用電子發票,也可以直接捐贈給這些弱勢團體,捐贈給他們以後,發票資料就會記錄在雲端上,中獎的時候…… 黃委員偉哲:萬一民眾知道自己捐出去的發票中了200萬元或是1,000萬元時怎麼辦? 張部長盛和:不會的,這部分請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好嗎?我們有很詳細的規劃。 黃委員偉哲:雖然你們有很詳細的規劃,可是事實上現在他們實際感受到的就是收入大幅減少,所以這個宣導可能有待加強,因為民眾持續已久的行為還是改變了。 主席: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說明。 蘇主任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有一直在宣導,我這裡有一個數據要向委員報告,民國100年,在大獎還沒有變大,就是還沒有變成1,000萬元,以及小獎還沒有變多的時候,每一張發票的期望值是1.02元,可是大獎變大、小獎變小以後,每一張發票的期望值是1.54元,所以…… 黃委員偉哲:增加了將近50%,因為期望值變成1.54元。 蘇主任俊榮:本來1億張的期望值大概是1億元,報紙上看到的統計數據也是這樣,現在7,000萬張的期望值大概是1億500萬元,雖然張數減少了,可是這個減少的張數是指印出來的部分,至於大家看不到的,就是直接捐贈的電子發票部分,則是比一般紙本多了四倍,我們的統計資料是多了四倍,比紙本的捐贈率更高,而且這裡還有…… 黃委員偉哲:如果你們的統計數據是電子發票的捐贈率反而比紙本的發票更高,請你提供書面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蘇主任俊榮:沒有問題。 黃委員偉哲:本席希望這個部分只是社福團體的誤解。 蘇主任俊榮:是。 黃委員偉哲:實際上的情形是他們所收到的,這些來自民眾的愛心,不管是紙本或是電子發票,其實數量反而是增加的,好不好? 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其邁發言。 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張部長,本席拿到你們有關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的彙整表,你們把本席的案子歸類在特別扣除額裡面,新增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保費的特別扣除額,加總其他委員的提案意見以後,你們認為這個部分可能會造成國家的稅損。本席覺得財政部真的很不用功,你們沒有把本席的提案從頭到尾看過一次,本席是將原來的全民健康保險從列舉扣除額的部分拿掉,把它移到特別扣除額,換句話說,原來這個部分是放在列舉扣除額裡面。 根據我們現行的規定,健保保費可以列在列舉扣除額裡面,但是比較遺憾的是,它沒有列舉扣除的上限,換句話說,它衍生的效果是什麼?這個部分部長很清楚,它會衍生一種效果,假如是一般人,他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選擇兩類,一個是標準扣除額,另一個是列舉扣除額,選擇列舉扣除額的人通常都是收入比較高的,選擇標準扣除額的,通常都是收入比較低的,就我們現行的健保規定,假如按照一般保費的收取方式,不管是自營作業或是自己當老闆,本來保費繳交就有一個級距、上限,大概是18萬元左右,對不對? 但是在補充保費的部分,根據我們現行的資料來看,第一類補充保費102年收取情形最多的,第一個是股利所得,第二個是我們所謂的獎金,第三是利息所得,換句話說,假如把補充保費放在列舉扣除額裡頭,但是又沒有訂定扣除額的上限,衍生的效果是什麼?簡單說,例如領了很多股利所得或者利息所得、獎金,這些人在繳補充保費的時候,當然會繳交比較多保費,因為要扣2%,對不對?但是另外一方面,在申報所得稅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又可以減免這些費用,這個效果是什麼?當然會造成國庫在稅收上的損失嘛!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對,了解。 陳委員其邁: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所以簡單說,不管放在哪裡,不管是放在列舉扣除額或是特別扣除額裡頭,這部分都應該要有一個所謂的扣除上限,這一點你同不同意?就租稅公平的角度來看。 張部長盛和:委員的概念我了解,例如有一個人被扣了100萬元,按照稅率應該是40%,也就是他減掉了40萬元的稅,等於國庫用40萬元來補貼他的健保費的意思。 陳委員其邁:對,所以沒有錯,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陳委員其邁:因為你們把它放在列舉扣除額,除了本席剛才說的,可能會造成賦稅不公平的狀況,就是有所得的人,因為他的收入高,雖然他繳了健保的補充保費,但是另外一方面,他應該繳交的稅也減少了,所以這是不合理的。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扣除額的部分大概都會有委員說的這個現象。 陳委員其邁:沒有錯,另外一個不合理的地方,假如你把它列在列舉扣除額裡頭,你看這些列舉扣除額,根據我們現行法律的規定,包括捐贈、保費、醫療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或者房屋租金支出等等,其實它的性質和所謂的健保保費並不同,包括一般保險保費的支出和健保保費也不同。 因為健保保費是一致性,所有的國民都必須繳交健保保費,所以它的性質和我們列舉扣除額裡面的項目不同,因為這部分有注意到不同個體的差異,所以繳交的保費會有所不同,其實它適用的對象是比較普遍性和全面性的,所以基本上它和我們所謂的列舉扣除額裡面的項目有差異,本席覺得它的性質是比較不一樣的。換句話說,你們應該要把這個部分移到特別扣除額,當我們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時,這樣做才算是一個比較衡平、普遍都適用的規定。 張部長盛和:就是可以普遍都適用,委員的意思是這樣,我了解。 陳委員其邁:這樣你同不同意? 張部長盛和:這部分等一下整體討論時再談。委員說的概念對,交健保費的人不應該分成是使用標準扣除額還是使用列舉扣除額,你的意思就是這樣。 陳委員其邁:對,沒有錯,這個問題會差在哪裡?第一個,因為你們把它扣掉再補,所以你們在收稅的時候就會減少歲收,造成國庫的損失,這是第一個不合理。第二個不合理是在級距上會有一些差距,因為現在所得稅的稅法有所謂的累進稅差,稅率是不一樣的,對不對?200萬元到440萬元的稅率是30%,以這個級距來說,有很多人是大老闆,所以他的股利所得比例非常高,他原來的稅率有可能是40%,但是因為這個部分可以列在列舉扣除額裡頭,所以這部分會被減掉,再加上列舉扣除額對這部分保費又沒有訂定上限,所以稅率有可能會從40%降到30%,甚至是降到20%,所以除了列舉扣除額裡面沒有限定金額這項不合理之外,也會產生級距上的差距,這是雙重不合理。 張部長盛和:對。 陳委員其邁:所以本席的主張很簡單,就是把補充保費或是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訂出一個上限,本席有試算過一般保費大概是多少,補充保費平均大概是二千多元,把它設定一個上限,以12個月加總計算的話,大概就是12,000元,這部分可能還要再精算,把這個金額設為列舉的上限,並且把這個項目從原來的列舉扣除額移到特別扣除額,不管你是用標準扣除額的算法,或者是用列舉扣除額的算法,大家都一併適用,你懂本席的意思嗎? 張部長盛和:是,我了解委員的意思。 陳委員其邁:這樣做財政部的看法怎麼樣? 張部長盛和:每一個案子,委員說起來都非常有道理,老實說很難抗拒,但是就財政的角度來說,現在的狀況就是國庫困窘,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 陳委員其邁:但是本席這個提議可以幫你們增加國庫的歲收,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我了解,所以我們這個部分要再計算。 陳委員其邁:所以本席問你,站在財政部的立場,你是否支持?其他人都是再增加列舉扣除額或是免稅額,本席是在增加國庫的收入,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是。 陳委員其邁:那你支不支持?這樣做可以增加稅收,你還不支持嗎?這樣做可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你也不支持嗎? 張部長盛和:我們要精算一下。 陳委員其邁:本席幫你們算過,假如用級距來算,例如以稅率20%計算,本席幫你們簡單計算過,假如級距都用20%去估算,以補充保費的部分來看,102年從股利所得取得的補充保費是72億元,利息所得是12億元,超過月投保金額四倍獎金的是32億元,把這幾項加起來大概是一百二十幾億元,乘以20%的話,這樣就能幫國庫增加二十幾億元的收入。 張部長盛和:委員應該要這麼算,因為適用的人數會變很多,原來使用標準扣除額的人不能列報這個項目,因為要用列舉扣除額才行,如果以後使用標準扣除額的人都可以適用,目前適用標準扣除額的人大概占85%,這樣人數就會變多了。 陳委員其邁:部長,本席就知道你會這樣說,但是你不要忽略一點,就是稅率的部分,我們剛剛說的標準扣除額,其實這部分申報的稅率都很低,大部分都是適用5%或12%,所以這個部分列在特別扣除額裡面並不會減少多少國家稅收。 張部長盛和:所以我說要精算嘛!因為人數變多了,要看這樣做稅收是不是會損失很多。 陳委員其邁:不會的。 張部長盛和:這個部分原來85%採用標準扣除額的人都不能適用,現在這樣做之後,他們也可以適用,當然base會變很大,這部分我們再精算一下,好不好? 陳委員其邁:部長,本席還是要再重複一次,這些收入比較低的人,其實他們的保費很低,甚至有很多人沒有繳所謂的補充保費,所以這個部分不會讓國庫損失太多。我們增加的是什麼?增加的是所得比較高的那一塊,這樣加減算起來,其實對整個國家的稅收來說還是很有幫助的。 張部長盛和:當然,但是我們還需要把財政資訊中心的data資料跑出來計算,這樣才會知道結論。 陳委員其邁: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把這些資料提供給本席? 張部長盛和:我們把資料跑出來以後會儘快給委員,因為我們還要寫一下程式。 陳委員其邁:一個禮拜可不可以?因為這個很快就可以處理好。 張部長盛和:一個禮拜應該可以。 陳委員其邁: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耀昌、陳委員雪生、簡委員東明、林委員淑芬、江委員惠貞、鄭委員天財、陳委員明文、李委員桐豪、翁委員重鈞、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李委員應元改提書面質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周委員倪安、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現在進行第二輪發言。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首先請教你一個問題,本席想要確認一下房屋稅條例上次審查過以後的實際狀況,在稅率的結構上,我們除了把自住和非自住的部分分開,非自住的從1.5%到2.6%…… 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到3.6%。 曾委員巨威:是,3.6%,現在只有這個部分的稅率結構改變,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下面也有一個改變,就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部分,那個部分也是一樣,就是執行業務的部分也是一樣。 曾委員巨威:那個部分只是把它變成和營業一樣。 張部長盛和:對,但是稅率也一樣,就是從1.5%到3.6%。 曾委員巨威:所以稅率都沒動嘛! 張部長盛和:不是,這部分有改變,就是1.5%到3.6%。 曾委員巨威:本席是說原來的稅率,就是非住營業和非住非營的部分都沒有變嘛!是不是? 張部長盛和:沒有變。 曾委員巨威:本席是要確定這一點。請教你,本席記得當時大家在談的時候,是希望結構上應該要比較合理,所以本席現在要請教部長,因為這中間可能會有個問題,不曉得你們要怎麼解決。從原來的稅率結構我們可以看出來,它的下限和上限有一定程度的結構上安排,例如住家,原來最低是1.2%,然後營業就是3%,非住非營是2.5%,它其實有一個結構,這是有意涵的。 張部長盛和:是,了解。 曾委員巨威:但是我們現在一改了以後就會產生一個狀況,例如1.5%到3.6%是非自住的稅率,但是這個1.5%的稅率和非住非營的1.5%到2.5%,它的1.5%下限是一樣的,但是糟糕的是那個非自住的部分,它是住家,但是上限卻高達3.6%,結果呢?非住非營的最高上限只到2.5%,這個結構是我們要的嗎? 張部長盛和:向委員報告,它的意思就是說,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就是同房…… 曾委員巨威:這個本席了解,就是我們還有一個range。 張部長盛和:例如有10戶的,可以給他3.6%的稅率,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曾委員巨威:本席知道,但是現在非住非營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非住非營只有一戶,他只是出租而已,為什麼要給他這麼高的稅率呢? 曾委員巨威:但是從結構上來看,未來3.6%的稅率會不會出現,其實本席很懷疑。 張部長盛和:對啦!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因為我們是用「得」,所以用「得」的結果,這樣的情況會不會實現?本席也很懷疑。但是本席怕的是,其實以稅率的結構來看,它應該有個上限、下限,但是現在做這樣參差不齊的安排…… 張部長盛和:不會啦!這個地方…… 曾委員巨威:當時會從住家和非住家、營業和非營業來區分、訂定標準,其實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張部長盛和:其實這個就是對囤房的對策,只要擁有多一點的房屋,我們就課以高稅率,就是這個意思。 曾委員巨威:本席不曉得當時是怎麼搞的,但是本席覺得這個部分需要確認一下,除非我們一開始就是希望這樣,如果未來可能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我們到底能不能接受? 張部長盛和:現在就是給他們大一點的range,讓他們按照戶數來調整。 曾委員巨威:你說的是最好的狀況,如果他擁有10戶或9戶以上,我們就讓他適用3.6%的稅率,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 曾委員巨威:第二個,也是房屋稅的部分,關於自住的定義,部長,你們預計什麼時候要確定?可不可以再多給我們一點時間思考一下? 張部長盛和:其實我現在就是在徵詢大家的意見,我們是…… 曾委員巨威:本席接受你交付的任務,所以本席最近這幾天一直在想,其實這中間可能還有一些問題,我們要更嚴謹一點。本席有想到一些問題,例如我們要不要考慮做面積的限制?除了戶以外。 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如果有面積的限制,那要不要再加上金額的限制?因為有人會說我們南部10戶可能抵不上1戶帝寶,這樣事情會變得複雜。 曾委員巨威:是,本席知道,這個部分…… 張部長盛和:他也可能會說我們10戶預售屋抵不上你們1戶100坪的房子,所以不能再考慮了。 曾委員巨威:本席了解,但是你這樣的說法,就是我們說到土地或房屋的時候,會碰到的一些基本、傳統的問題,到底我們要用面積還是用價格來計算,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不能再考慮,因為越是考慮單坪價格就會越複雜,也就越無法執行。 曾委員巨威:本席知道,但是你們還是要考慮到這些因素。我們今天為什麼會考慮以戶數來計算?當然也是因為社會上認為某些人擁有的戶數太多,但是如果同樣是3戶,可是每一戶都是200坪,你覺得這樣社會的觀感會輕易接受嗎? 張部長盛和:那些到底是少數啦!但是有些囤屋的人,像我知道的,媒體也刊載過,例如桃園有一個人就是囤屋十幾戶,但是每一戶都是小套房,他每天就帶著一把鑰匙巡視房屋,看看有哪些要修電燈等等,他是當包租公。 曾委員巨威:那個人是包租婆。 張部長盛和:所以那一種我們就要課重稅,我們不是看面積。 曾委員巨威:本席知道,本席之所以要請教你,就是我們要做這樣的考慮,因為我們談到房屋或土地的課稅問題時,基本上常常會出現到底是以面積為標準,還是以價格為標準的問題。 張部長盛和:還是以戶數來計算會比較合適。 曾委員巨威:這是長期以來造成我們困擾的問題。第二個,本席要請教你,因為它是地方稅,我們現在說全國限制3戶,如果超過3戶呢?關於自住,我們要怎麼去做界定? 張部長盛和:基本上我們全國總歸戶…… 曾委員巨威:我們是讓每一個納稅人自己選,是不是?看他要選哪3戶,或者在哪一個縣市的房屋是自住,其他的就不算。 張部長盛和:對,要看他住哪裡。 曾委員巨威:這樣會不會有些縣市說奇怪了,一樣是屬於超過3戶的部分,但是為什麼我們這裡的房子就被你劃分為非自住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不會的,基本上還是要看他住哪裡,這不是隨便亂選的,像我要選高雄,可以嗎?我在這邊工作,在這邊成家立業、安身立命,所以我不可能選高雄的房子是自住,因為沒有居住的事實嘛! 曾委員巨威:對,本席知道,但是我們在土地的部分、地價的部分也有類似的問題,所以我們針對某些細節的規定,例如某些順序的安排等等,有沒有必要做這樣的限制?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有和地方稅捐機關談過…… 曾委員巨威:他們認為執行上沒有問題? 張部長盛和:以戶籍來看的話,他們認為執行上就有困難。如果全國總歸戶的資料顯示是複數,基本上就是由納稅人先選,看他住哪裡,等他選擇以後,其他縣市的部分,我們就會告訴他們,那些部分是屬於非自住的。 曾委員巨威:所以完全由納稅義務人來選? 張部長盛和:一定的,因為他有…… 曾委員巨威:由他選擇哪一個縣市的哪一個房子要用自住的稅率,或是哪幾個縣市的房子是用自住的稅率,其他的就用非自住稅率? 張部長盛和:不是選了就叫自住,他要符合我們那三個條件,要有居住事實。 曾委員巨威:當然,本席現在說的就是已經符合你們的定義,而且超過這個戶數的人。所以是由我們選擇哪幾個地點是屬於自住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對,沒有錯,因為…… 曾委員巨威:你覺得納稅義務人會怎麼選?當然是選他比較占便宜的部分。 張部長盛和:不是,他要選擇他生活的地方,因為即使占便宜,但是如果他不在那邊生活,像…… 曾委員巨威:沒有,只要是符合你們這個自住的定義,你們要怎麼去判斷呢? 張部長盛和:沒有錯,我的意思是說,就像我剛才舉的例子,例如房子在高雄,因為那邊房子的面積很大,如果扣非自住稅率的話不划算,為了占便宜,所以我選擇那裡的房子是自住,可是我是在臺北生活,這時候居住的事實也是很重要的。 曾委員巨威:好,如果以居住事實當成一個標準的話,我們這部分顯然沒有居住事實這個條件,對不對?所以我們要加入居住事實,對不對? 張部長盛和:對,要有。 曾委員巨威:如果把居住事實這個條件加進去的話,可能就可以解決你剛才所說的那個問題。 張部長盛和:就是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居住的事實。 曾委員巨威:是,所以這部分我們要再補強。 張部長盛和:要的。 曾委員巨威:好的。接下來本席用一點點時間請教一下今天討論的問題,今天討論的問題是第十七條,其實這個部分的內容很多,但是本席覺得有一點可惜,因為財政部整理的時候只提供了一些類別,例如免稅、特別扣除額或是其他列舉扣除額,關於稅收的損失就照這樣做一些估算。今天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本席覺得在某種程度上是有一點困難的,這個困難其實需要我們再進一步去做一些努力。 本席個人是認為這樣,不知道部長是不是可以同意本席的意見,第一個,針對我們現在疏忽、犯錯的部分先做糾正,你覺得怎麼樣?就是本席提到的購屋利息支出,這個部分現在的處理方式有一些瑕疵,因為不會涉及所謂的稅損,也不會涉及怎麼去判斷這個東西合不合理,所以我們今天如果想要有一些進展的話,因為這個部分可以獨立於外,所以我們是不是能優先解決,你覺得如何? 張部長盛和:我今天非常為難,因為從早上到現在,每一個委員都希望我答應他。 曾委員巨威:本席知道你為難,所以本席現在是先請教你,本席提出的這個建議不會讓你為難,因為它的屬性和其他委員提到的不一樣的,如果部長可以同意,待會我們討論的時候如果其他委員有意見,本席可以幫你說話,我們一起努力,因為這個條文真的是執行過程中間不小心犯的錯誤,所以我們把它解決掉,可不可以? 張部長盛和:委員,這樣好不好?我們等一下一起討論,因為就個案在台上答應的話,我覺得有一點風險。 曾委員巨威:但是你認不認為本席剛才的論點是對的?其實它和我們今天所談的,就是其他委員提到的那個用意、關心的重點,其實是不同的嘛! 張部長盛和:我們等一下看主席怎麼處理好了。 曾委員巨威:如果主席同意,或是其他委員也同意,你應該可以支持吧?好不好? 張部長盛和:我們看看狀況,再討論一下好了,就整體來討論一下。 曾委員巨威:好的,謝謝。 主席:現在報告及詢答全部完畢,委員潘維剛、李應元、楊瓊瓔、江啟臣所提的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主管機關在一個禮拜以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當中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也請在一個禮拜以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的委員。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依據財政資訊中心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統計資料,全國566萬申報戶之綜合所得總額約新臺幣(以下同)4.9兆元,列報之免稅額約1.3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約26%;列報之扣除額約1.7兆元,占綜合所得總額約35%,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占綜合所得總額約61%,顯示我國綜合所得總額經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據以核算稅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僅不到總所得之4成,爰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有效稅率(應納稅額/綜合所得總額)僅為6.09%,現行免稅額及扣除額,已足夠減輕民眾綜合所得稅負擔。 本次由各委員所得之有關扣除額共45個版本內容大概可分為:1.免稅額之年齡限制降低為65歲,或擴大至未滿6歲(或未滿3歲)之子女或5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2.提高捐贈、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租金支出之扣除限額、擴大醫藥及生育費扣除之適用範圍、降低對政府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限額。3.提高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度、新增藝文消費、青年成家、終身學習、長期照護、購買書籍及短期補習教育特別扣除項目。都屬於減稅之提議,依據財政部統計若通過將損失稅基達686億元,將嚴重衝擊政府財政,財政委員會才通過「財政健全方案」,以目前國家財政狀況已屬於低負稅率12.7%左右,當前國家財源如何再增加,且中央及地方潛藏性負債已達17兆元,都應一併考慮。 李委員應元書面意見: 台美肥咖協議風波,馬政府放縱海外避稅露餡 日前傳出台美簽訂美國肥咖條款的跨政府協議出現新變數,起因於美方要求我國的稅務單位必須參與。面對美方要求,馬政府竟說為避免國人擔心海外查稅,故仍將協調由金管會主政。此事件不但讓馬政府大出洋相,也再次凸顯馬政府刻意放縱國人海外避稅。 目前各國都是由財稅主管機關與美國簽署相關協議,只有台灣是由金管會主政。除了是國際慣例外,各國在配合美國肥咖法案時,也都希望趁此機會與美國進行租稅資料交換,順便掌握該國人民在美國的資產情形,因此都由財稅主管機關主政。 馬政府表面是是不沾鍋,不想讓國人有海外查稅的聯想,但事實上就是刻意放縱海外避稅。不但將主政機關推給金管會,金管會在與美國協議時,又採所謂的模式二。(模式一係由各國政府將資料彙整完後,統一提報美國政府,大多數國家採用。模式二係由國內各銀行自行向美國政府提報,少數國家採用)也就是說,馬政府對國人海外資產的資訊,強迫自己看不見,更不想去追討相關租稅。 馬政府辯稱,各國與美方簽定的肥咖跨政府協議,都是嫁接在該國與美方的租稅協定上,因此由主管稅務的單位主政。對於台灣未與美國簽署租稅協定,馬政府說,那是因為美方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不願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對此說法本人強烈懷疑,因為台美已簽定上百個協定。此外國際上的租稅協定也不是一定以國家為單位,例如香港、澳門、澤西島、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曼島等,皆與其他國家簽定國際租稅協定,其中的後二者亦與美國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議。 馬政府又曲解法律說我國若在肥咖法案上,與美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那將違反我國的稅捐稽徵法,必須在避免雙重課稅前提下,才可簽租稅訊息交換之規定。事實上稅捐稽徵法第5條規定的是,「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該法並未規範租稅資訊交換,馬政府卻故意混淆誤導。 從整個事件的發展來看,馬政府為圓一個謊,說了一連串的謊,這次終於被美方戳破了。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一、「薪貧」心聲政府聽到了!拚員工加薪,各部會動起來,包括經濟部、勞動部與金管會,近期頻頻催生加薪法案,張家祝部長日前表示,擬推動修改公司法的利潤分配機制,要求公司章程明訂獲利需提撥一定數額給員工分享。註1 1.部長,何謂「調薪100指數」?註2,你是否支持公布低薪公司?搶救低薪大作戰動起來?貴部有無主要規劃構想?部會間如何取得共識?租稅優惠與財政改革是否相牴觸?註3 2.部長,員工分紅緩課稅、新增技術入股、員工現金增認股為何均遭財政部否決?反對原因為何?政策性協調中仍堅持立場?有無折衷做法?註4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01號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中的醫藥費,只限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財政部認定的醫院,違反憲法平等權及生命權,應修法讓長期照顧醫藥費也能列舉扣除額。 1.部長,你是否認同將長照費用納入列舉扣除額?支持的原因為何?扣除範圍的上限?貴部如何跨部會協調?註5 註1:據了解,過去公司法曾訂有公司獲利分配給員工的條文,後因與員工分紅費用化牴觸而刪除。張家祝指出,現擬修法增定相關條文,鼓勵企業在有盈餘情況下,適時將成果與員工分享。 註2:金管會已請證交所研擬在8月推出「調薪100指數」,專挑有獲利、流動性、定期為員工加薪等三大指標的上市櫃公司為成分股;由於公司定期幫員工加薪是企業獲利與經營良好的表徵,代表企業投資前景看好,列為指數追蹤對象。 註3:經濟部多次與財政部溝通,希望能提出租稅抵減政策,鼓勵企業加薪,包括員工分紅緩課稅、或每年給予員工加薪的企業享有租稅優惠,但不巧遇到財政部正力推財政健全方案,多次溝通仍未獲得財政部鬆口。 註4:張家祝部長日前財政部等單位討論「產業升級轉型行動方案」,其中產業界殷切盼望的留才措施,包括員工分紅緩課稅、新增技術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均遭財政部否決。經濟部工業局長吳明機表示,全案最快本周送行政院,交由政策性協調。 註5:委員版本係將第17條第1項增列「長期照顧費用」,將其在合法醫院與在家長期照護費用等,一同列入抵免列舉扣除額。 [image: image1.emf]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1.美聯邦所得稅負 已婚者比單身低很多 5/1財委會初審通過政院版「財政健全方案」,通過將薪資所得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自10.8萬提高至12.8萬,預計有7百萬人可受益;並通過提高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9萬元,有配偶為18萬元,總計再釋出33億元減稅優惠,合計約500萬個申報戶受益,並使財政健全方案的減稅總規模達到150億元,這當然值得肯定,不過本席認為,稅務制度的設計更要緊的,是透過鼓勵機制配合政府政策,比如少子化是台灣重大課題,而本席看到近日媒體報導,美國從繳付聯邦所得稅的角度來看,稅務專家的調查發現,已婚有兩個年幼孩子的雙收入家庭,其稅負只有單身無孩子者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年收入10萬元的夫婦與同樣所得的單身者相比,聯邦稅負相差很大,單身者的稅負是已婚的三倍至四倍。 調查數據顯示,紐約市皇后區的對比是,單身者繳稅1萬1,660元,結婚夫婦繳稅3,076元。托皮卡市的情況是1萬3,410元對4,066元。在西雅圖市則是1萬2,360元對3,286元。主要原因是撫養和照顧孩子有很多稅務優惠。我們當然也有所謂的撫養和照顧孩子的扣除額,但是似乎還不足以到鼓勵年輕人多生孩子的程度,未來有無進一步擴大撫養稅務優惠的計畫?比起美國來,我方有孩子的家庭,齊稅負優惠是否達到像美國一般的優惠程度?財政部是否應提供相關類似的稅務計算方式提供參考? 2.財政健全方案對高所得者提高賦稅的爭議 資料顯示,對所得超過千萬的高所得者,40%的級距在先進國家比如美國和韓國都不算低,45%則是北歐福利國家的水準,對高所得者徵稅,心態上是否是為了徵稅的方便,有人跳出來反映是對同一批課的到稅的人多剝了一層皮,而且也不利於強調市場開放的貿易國家吸引人才?對於像是古董交易市場這種投資利益大卻難以課到實價交易所得的漏洞,是不是反而課不到稅? 3.所得稅申報時程 所得稅自5/1開始申報(5/1-6/3),但媒體報導至五月中旬為止,以北區國稅局和花蓮為例,申報比例只有兩成,這表示後期國稅局會面臨集中申報的龐大壓力,國稅局未來是否可以何種措施分批進行申報?國稅局為了鼓勵民眾以網路申報所得稅,只要以自然人憑證申報所得稅,可獲得超商禮券100元或讀卡機,另外,還可參加抽最大獎6萬元禮券,那麼日後是否考量在五月中旬前申報者也給予類似優惠,以解決稅務申報總是擠在月底的問題? 4.美國肥咖條款 美國肥咖條款(FATCA)啟動,台灣由金管會出面和美國洽談的跨政府協議持續進行。還扯出了總統是否要向美國繳稅的烏龍風波,總統府已嚴正否認。撇開這些無謂的政治口水,近日傳出美方在提供台灣的協議草案中,要求加入稅務單位,但財政部擔心擴大對國人海外查稅的疑慮而表示反對,金管會說將呈報行政院裁示,行政院指示金管會趕在7月1日公布合作名單前,告知美方我國簽署意願,並指定金管會擔任主辦機關,協助銀行遞送客戶投資帳戶資料給美方。然而,目前與美方洽簽FATCA跨政府協議的國家,都是主管稅務的財政部,只有台灣是由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出面,這是為什麼?依FATCA規定,未列合作名單者,今年七月一日起美國來源所得要被扣百分之三十稅款,對美籍客戶的審查等相關作業也從七月一日生效,金融業希望跨政府協議愈早簽訂愈好,以免延誤時程,造成重大衝擊,雖然行政院裁定仍由金管會主政,然而財政部方面認為,台美未簽租稅協定及租稅資料交換協議,沒有法據提供相關稅務資訊,且若加入也可能會有對國人海外所得擴大查稅的疑慮,會否因為財政部這邊的態度而影響台美跨政府協議時程,對我金融機構造成困擾?另外,既然財政部認為應該要有租稅協定及資料交換協議,財政部提供資料才名正言順,這是否表示我方已與美方開啟租稅協定及租稅資料交換協議之談判? 現在進行審查,先開始宣讀條文,我們預估最少要唸兩個小時以上,所以今天大概沒有辦法處理。我們今天5時30分準時散會,如果唸不完的話,下一次再唸,好不好? 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 李委員應元等23人提案條文: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李委員應元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成本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或分開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或與其配偶分開報繳。分開計算該稅額時,得減除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林委員佳龍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進修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納稅人自身參與教育訓練機構所支付的進修費用,扣除數額以每人每年之五萬元為限。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江委員惠貞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7.藝文消費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欣賞文化創意事業舉辦各種表演藝術活動,視覺藝術展演之票價消費及購買文化藝術類出版品之支出,每人每年得扣除一萬兩千元。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王委員育敏等4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未滿六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邱委員志偉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藝文消費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欣賞國人原創及本國文化創意事業所舉辦之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音樂及各項文化賽事之購票支出,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五萬元為限。前述各事業可抵稅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行政院核定之。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張委員嘉郡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三萬八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稅額報繳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4.殘障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殘障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六萬三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學齡前教育機構、高中及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每人得扣除二萬五千元。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李委員貴敏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三萬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丁委員守中等26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7.國內運動賽事門票費用支出與國內舉辦之表演藝術門票費用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支出費用,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二萬元為限。國內運動賽事與國內舉辦之表演藝術之認定,由財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許委員添財等2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六十五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六十五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未滿三歲受納稅義務人撫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或修繕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修繕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四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或修繕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許委員智傑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翁委員重鈞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無謀生能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薛委員凌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三十五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李委員應元等27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需長期照護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盧委員秀燕等2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因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主席:報告委員會,由於會議時間已到,在場委員又不足法定人數,本案擇期再審,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