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一、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101年5月31日(星期四)上午10時12分至10時32分 地  點 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持 人 黃委員志雄 協商主題:1.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3.委員黃志雄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主持人:報告各位委員,「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本委員會於101年4月23日召開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提案、蔣委員乃辛等及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獲致結果為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刪除並增列第二項,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第二十四條是有關違反相關規範之處罰規定,第一款是針對經銷商違反第五條規定的部分,經銷商對這款規定有些意見,認為是針對他們,但是本會將此一規定列入原因有二,第一是公益彩券條例也對經銷商有約束規定,第二是這個規定其實是在保護經銷商,因為合法的經銷商迄今未有依本款規定處罰情事,但若無此款規定,由於經銷商是發行機構遴選的,屆時就會回歸發行機構管理辦法處理,我們現在已經把發行機構的管理辦法拉高了,而為了健全經銷商,發行機構不排除對經銷商的管理會更為嚴格,其程度甚至可能會超過母法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這款規定其實是在保護經銷商,只要是合法經營者都不會被處罰,因此我們希望保留該款規定。 主持人:在本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送院會二讀的過程中,有經銷商認為權益將會受到損害,他們很擔心也很害怕,並向部分委員提出陳情,希望能針對條文中的「經銷商」三字做修正,所以委員才提議交付協商,這也是召開此次協商會議的由來,現在就請各位委員表達意見。 陳委員淑慧:針對經銷商的懲處,原先有無規範?此次修正是否有將罰則提高? 何處長金樑:原本的管理辦法是針對發行機構有所規範,比較偏重於發行商,後來在修正本法時,我們針對違反第五條的樣態做了一番檢討,發現除了發行商之外,經銷商也會有違反第五條的情形,前者已經規定違反者處以一百五十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罰鍰,至於後者經銷商部分,則降到維持與公益彩券條例相同規定,處三至十五萬元罰鍰。 陳委員淑慧:意思是原本就對經銷商處罰三至十五萬元嗎?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原條文只針對發行機構違反第五條者有所規定,並未對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有明文規定,所謂的受委託機構就是發行機構之下,類似這次發生事件的運彩科技公司這類的機構。 陳委員淑慧:所以你們原先的重點是放在發行機構,由發行機構去輔導、管制他們之下的經銷商?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對,他們另外訂有辦法去管理他們的經銷商和發行機構。 陳委員淑慧:他們的管理辦法對經銷商有處罰規定嗎?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好像沒有罰錢,但會記點,然後撤銷經銷商執照,這次修正後,則是將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都明訂在條文中。 陳委員淑慧:現在是換你們做壞人,替發行機構承擔責任。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可是受委託機構好像也是這樣。 陳委員淑慧:你們已經委託出去了,應該由發行機構負全責,讓發行機構去訂定相關規定和給予處罰,經銷商應該是他們要負責管理,而非你們去管理的。 陳副主任委員雲蓮:目前的作法是這樣。 陳委員淑慧:你們現在是要收回經銷商的管理權和責任嗎?財政部的看法為何? 陳副署長雪香:公益彩券條例規範的對象是發行機構,經銷商則是由發行機構管理,不論是記點或其他處罰,都由發行機構處理。 陳委員淑慧:你們甚至應該規定發行機構要對經銷商訂有罰則。 陳副署長雪香:我們都有規範。 陳委員淑慧:你們要分層管理,你們管理發行機構,然後要求發行機構去管理經銷商,這樣應該是比較合理的,你們現在要收回經銷商的管理權,這等於是解除了發行機構的責任。 陳副署長雪香:所以在公益彩券的部分,我們只管到發行機構,經銷商是由發行機構去管理。 陳委員淑慧:你們不要去承擔那個責任,應該做的是規定發行機構要對經銷商訂有罰則,因為我們要管的是發行機構,何況你們對經銷商並無管理權,要如何處罰? 陳副署長雪香:如果是由發行機構管理經銷商的話,發行機構可以要求經銷商改善,如果不改善,發行機構甚至可以對經銷商處以停機或取消資格的處罰。 主持人:陳委員說的有道理,請問蔣乃辛委員有無意見? 蔣委員乃辛:過去你們只針對違反第五條的發行機構處以一百五十萬元至七百五十萬元罰鍰,但是對違反第五條規定之經銷商是不管的,現在則對後者處以三至十五萬元罰鍰,其實經銷商如果有違反第五條規定情事的話,你們去罰發行機構就好了,發行機構自然就會去規範經銷商嘛! 陳副署長雪香:公益彩券的處理方式就是這樣。 蔣委員乃辛:本席認為應該規定如有經銷商違反第五條規定,則對發行機構給予處罰,這樣一來發行機構自然會去管理經銷商,不需要在本條例中對經銷商有所規定。 陳委員淑慧:目前情況是經銷商如果違反第五條規定,出售給未成年者,罰的都是發行機構,經銷商一點責任都沒有,所以你們現在應該規定發行機構要對經銷商訂出罰則,也就是修正第五條。 何處長金樑:我們可以用管理辦法去規範,條例的部分就維持這樣的精神,把這一款規定刪除。 陳委員淑慧:不只是刪除這一款而已,還要規定發行機構應對不法經銷商訂出罰則。公益彩券條例有無這樣的規定? 陳副署長雪香:沒有,在公益彩券部分,由財政部甄選出發行機構後,就規定發行機構要對經銷商訂出管理辦法,其中當然要有罰則,否則根本管不動,可是是否應由上位法規規定發行機構要訂定罰則,恐需考量。 陳委員淑慧:可以比照辦理。 陳副署長雪香:公益彩券管理辦法中規定「發行機構為遴選及管理經銷商,應訂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所以在發行機構將管理要點報給主管機關備查時,若發現其中無處罰條款,主管機關就可以對此提出要求,有無必要在運彩條例這個最上位的法規中做這樣的規定,還請委員斟酌。 主持人:第一款刪除,並針此做出附帶決議,至於附帶決議的文字請大家斟酌。 何處長金樑:運彩部分所謂的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者,公益彩券部分則是指未滿18歲者,目前的情形是同一個店面可能一邊賣運彩,一邊銷售公益彩券,所以經銷商也很困擾,我們建議比照公益彩券的規定,將本條例第十三條做個修正。 陳委員淑慧:你們當初未比照公益彩券的規定訂為20歲的理由為何? 曾副主任委員參寶:那是依據刑法對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定義來的。 蔣委員乃辛:法律本來就是規定20歲才算成年,應該調高公益彩券規定的未成年年齡才對。 陳委員淑慧:買的人如何涉嫌有賭博行為?照理說20歲才算成年,才有判斷能力,也才能對其社會行為負責,當初公益彩券為何將未成年的年齡訂為18歲?這不是說買的權利,而是說購買時若有糾紛的話,成年人才能處理,我們所有的法律都是針對成年人規定的,所以應該將公益彩券的年齡限制調高至20歲才對。 陳副署長雪香:我也認同委員的看法,我們再回去查清楚。不過公益彩券是從愛國獎券演變而來的,那時候的規定並沒有那麼嚴格,而且基本上公益彩券只是一種機率,有時候是存著好玩、小賭怡情的心態,和運彩那種需要高度計算和賠率比較高的情形不太一樣,當初也許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才有不同規定。不過我們會針對委員的意見仔細思考,待修正時會將此一規定列入。 對不起!再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金管會代表告訴我們說當初之所以訂為18歲是因為菸酒專賣條例的規定為18歲,且目前仍維持此一規定,所以我們就比照規定,並無特別原因。 主持人:經協商,做以下結論: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刪除,其餘各款款次依序調整;二、其餘條文均照聯席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另增列附帶決議一項,文字如下:「為確保監督發行機構管理運動彩券經銷商有關銷售、促銷、兌獎以及管理規定,本條例修正通過後,行政院體委會應提出配套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有關之規定。」,協商代表為黃委員志雄、陳委員碧涵及陳委員淑慧。 今天會議進行至此,現在散會。 散會(10時32分) 二、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星期二)上午11時34分至12時2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持 人 黃委員志雄 協商主題:(一)「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次協商。 主持人:開會時間已到,還有其他委員尚未到達,現在可以先用餐,待會兒再進行協商。 謝謝各位委員及機關代表,今天將依排定之協商主題依序討論,首先進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是進行這個草案的第二次協商,以及與十二年國教推動攸關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持人:我們先處理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這部分相對的比較單純。有關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在5月31日已經進行過協商,在協商過程中通過一項附帶決議,針對這樣的協商結論,我們先來討論。請曾副主委先說明一下。 曾副主任委員參寶:謝謝主持人及各位委員,非常感謝立法院對於這個法案的費心。這個案子本來4月份在委員會已經通過了,後來因為還有一些問題,所以再進行協商。5月31日的結論是針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經銷商違規的部分,經過協商,希望把它刪除。原來行政院版的意旨是經銷商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應該直接予以適當處罰。如果今天能夠維持上次的協商結論,我們也沒有意見,簡單報告如上。 主持人:好,謝謝。就是針對經銷商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做了一些修正。基本上,我們在5月份所做的協商結論已經非常清楚,內容包括:一、本條文第24條第1項第1款刪除,其餘款次依序遞升。第二項中「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二、其餘條文均照聯席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附帶決議:為確實監督發行機構管理運動彩券經銷商有關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本條文修正通過後,行政院體委會應提出配套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針對這個協商結論,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是不是就予以通過? 請問體委會對於附帶決議的文字有沒有意見? 在場人員:…… 主持人:無須再針對附帶決議處理,是不是?好,針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的修正就照上次的協商結論通過。體委會與會人士先請回。 接下來討論「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及「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們是不是先處理專科學校法?因為它相對的比較單純。它在第二十五條是有連動性,針對這部分請相關人員先簡要說明。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專科學校法的部分就只有兩條,一個是第二十五條,原先在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時認為因其入學方式跟五專前三年有相關,所以我們只是保留,現在就是配合。 第二個是第三十五條的部分,這部分因為一讀已經通過了,所以可能需要委員幫忙提案。這個比較單純,其實就是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讓它體例一致,因為高級中等教育法對於收費方式有罰則,而原先一讀通過的草案沒有罰則,所以對於體例續寫的方式希望能一致。 主持人:針對專科學校法建議修正的條文,剛才教育部也做了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陳委員淑慧:沒有。 主持人:這個區塊可不可以再補充說明?基本上為求與高級中等教育法一致,此外,一讀已經通過了,是不是未來希望我們能夠幫忙提案? 在場人員:在這邊協商。 主持人:這邊協商嘛!針對「專科學校法」,剛才教育部所提供的建議,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 蔣委員乃辛:第三十五條,專科五年制前三年的學生免納學費,然後,專科學校依前項規定減少之學費收入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負擔之。這是什麼意思? 在場人員:因為前三年是比照後期中等教育,就是高一、高二、高三的階段,學費是由教育部負擔。 蔣委員乃辛:教育部是負擔學生的學費,還是補助學校? 在場人員:補助給學校。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要補助給學校?為什麼要花那麼多錢補助給私立學校,沒有理由啊!是補助給學校,還是補助學生?這要弄清楚,如果是補助學校,我不同意,為什麼要給學校錢呢?這在條文裡要寫清楚,到底錢是給誰,政府為什麼要編列那麼多預算來補助學校? 在場人員:這是補助給學生,學校只是代收的性質。 蔣委員乃辛:這在條文裡要寫清楚,免學費是補助學生,十二年國教是補助學生免學費,免學費是由學校補助給學生。 在場人員:…… 蔣委員乃辛:也不是學校因此減收學費,學校不會減收學費,學校也不會減收學分嘛!所以錢應該是給學生,讓學生去繳錢,這才是補助給學生啊!如果學生不繳錢,然後把錢補助給學校,那政府為什麼要編列預算去補助學校,沒有理由啊! 陳委員淑慧:是給學生,然後由學校代收。 蔣委員乃辛:對啊!那條文應該這樣寫。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如果是要補助給學生,減輕學生家庭的負擔,那麼本席支持,但是如果是要補助給學校,這會讓我們質疑,為什麼公家的預算要拿去補助學校?就像消費券一樣,消費券要直接給消費者啊! 陳次長益興:是委請學校代發。 陳委員淑慧:學校是代收教育部給學生的學費,是不是? 陳次長益興:對。是發給學生,由學校代收。 陳委員淑慧:在實務上是給學校,可是是代收教育部給學生的學費。 陳次長益興:實質上是給學生,實務上由學校代收。 主持人:跟幼教補助一樣,錢給幼兒園,但是幼兒園反對,他們強力反彈啊! 陳委員淑慧:他是代學生…… 陳次長益興:就是不要讓人民有兩次的麻煩。 蔣委員乃辛:我覺得這個問題要在條文裡寫清楚,如果是補助給學校,我就反對,我們為什麼要補助給學校? 陳次長益興:第二項其實不必要。 蔣委員乃辛:如果是補助學生,那麼我就支持,減輕學生家長的負擔,我支持。 陳次長益興:第二項可以刪除,那是行政技術。 主持人:第二項刪除。 陳委員淑慧:對,已經有寫免納學費了。 蔣委員乃辛:學生免納學費,學校招生之後,學生不要繳錢。 在場人員:對,現在就是這樣。 蔣委員乃辛:那不對啊!學校還是要收錢,不然學校怎麼維持?這個錢應該是政府補助給學生,學生繳給學校。 在場人員:現在的作業為了方便起見,是學生到學校以後,學校將所有學生造冊送教育部,向教育部請款。 蔣委員乃辛:那是為了政府方便。 在場人員:也為了學生方便。 蔣委員乃辛:為了政府及學生的方便,所以學校造冊。 陳委員淑慧:如果是這樣,文字應該是:學生應繳之學費,由教育部…… 在場人員:學生應繳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至於怎麼支應,那是行政技術的問題。 陳委員淑慧:這樣的語義就變成教育部替學生繳學費,免納學費就是免納學費,要維持免納學費的精神,針對免納學費的部分,大家要釐清學費由誰吸收,所以第二項就載明清楚,學生應繳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主持人:文字修正的部分,請趕快提出來。 蔣委員乃辛:看文字上怎麼寫,我的意思是這樣,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的學生學費,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要這樣寫上去意思才會很明確,不是免納學費。 這3年的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至於他怎麼補助、怎麼收取學費的方式,讓教育部另外去訂。不是免納學費,免納學費是指學生不必繳錢,不要學費,對不對? 主持人:刪除「免納學費」的文字,補上剛剛蔣委員所建議的文字修正。 蔣委員乃辛:因為你現在不是免納學費,對學校來講還是要繳學費,怎麼是免納學費呢?只是學生要繳學費的這個錢,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給學生。就是這3年的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這樣不就很明確了嗎? 在場人員:…… 蔣委員乃辛:沒有錯,那看你文字怎麼寫。我的意思就是要很明確地讓學生家長知道,這個學費是政府補助學生的,不是給學校的。 在場人員:……實質上就是說…… 蔣委員乃辛:不是,我就反對補給學校。為什麼要補給學校?實質上免學費,為什麼條文上你不敢寫是實質上補助給學生呢? 在場人員:第二條…… 蔣委員乃辛:高級中學法還沒有通過。我們現在協商的是專科學校法。 主持人:我建議文字做這樣的修正,大家看看適不適合,就是「免納學費」這4個字刪除,接著就是「其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其實行對象……」後面的文字都一致。文字做這樣的修正,執行上會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蔣委員,這樣是不是符合您的建議?只要針對學費是由政府補助就對了? 陳次長益興:報告主席、蔣委員,如果順著第二條條文下來…… 蔣委員乃辛:並沒有講…… 陳次長益興:免學費。 蔣委員乃辛:沒有講這個意思。所謂的免學費是由政府編預算補助學生,這我絕對支持。 陳次長益興:「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這樣可以嗎?前面還有…… 主持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陳次長益興:那要接下去。我的意思就是說,第一項做修正,第二項整個刪掉。 主持人:第一項做修正,第二項整個刪就對了?那文字…… 陳次長益興:我來嘗試一下,請法規會和技職司幫忙,就是「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主持人:後來就刪除…… 陳次長益興:免納之學費,因為第二條講免學費。 蔣委員乃辛:對,第二條寫免學費。免學費是什麼意思? 陳次長益興:學生不必繳學費,但是學校還是會收,政府要編列預算給學生去交給學校。 蔣委員乃辛:我的問題就是說,你這個東西到底是幫助…… 在場人員:補助學生。 蔣委員乃辛:能不能在文字上顯現出這樣的意思呢? 在場人員:報告委員,其實在法律的概念上,學生免納學費就是說他沒有繳學費……經費給學校,不能給學生,所以我們從學生為主,說他們有繳學費的義務在。因為高等中學教育法……整個條文下來……如果今天是說他繳學費……學校還是跟學生收錢……只是透過……這兩個意義…… 陳次長益興:第二條講他免學費,這一條來補充,就是說這些學費是由政府來支給學生。我們再講清楚一點。 蔣委員乃辛:……免學費可以,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來補助,這可以的啊。 在場人員:編列預算…… 蔣委員乃辛:……為什麼要補助給私立學校? 在場人員:就是替學生…… 在場人員:……由教育部編列預算…… 蔣委員乃辛:這樣的話,跟現在這樣講一樣啊,一樣的道理、一樣的理由啊!一樣的文字…… 在場人員:把它結合在一起。 蔣委員乃辛:問題是,到底是補助學生還是學校?在精神上要顯現出來,要寫出來。 主持人:針對第三十五條條文的文字修正,我們再協商。 我們先確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的內容,如果照行政院既有的版本,有沒有問題? 蔣委員乃辛:我現在在看教育部建議修正的文字…… 主持人:內容是一致的。 蔣委員乃辛:我們審查當時是…… 在場人員:報告委員,當時是因為這個條文和高級中等教育法有連動關係,才保留的。 主持人:如果這樣,我們沒處理高級中等教育法…… 在場人員:…… 蔣委員乃辛:……對呀,教育券……給家長啦,可不可以? 陳次長益興:很抱歉,耽誤大家。 報告主席、蔣委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這裡就指涉那個對象是學生…… 蔣委員乃辛:我建議用教育券補助學生。 陳次長益興:那個變動太大。 蔣委員乃辛:教育券除了繳學費之外,不可以做其他的用途,所以你不會擔心人家拿了錢不去註冊。這不是很好嗎?你發教育券,這教育券就限定你繳學費,不可以拿去做別的用途。這才是正本清源的做法,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這因為要銜接9年國教,所以學費的觀念在這裡…… 蔣委員乃辛: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也一樣,應該也是一樣才對。 陳次長益興:因為整部法律會變動很大…… 蔣委員乃辛:不會啦。 陳次長益興:我們把委員剛才指教的意見放進去,好不好? 蔣委員乃辛:不,由政府發教育券啦。 主持人:好,那沒關係。我想,因為第二十五條跟高級中等教育法是連動的,我們待會兒再來處理。 第三十五條,剛剛蔣委員的意見,我們是不是再做一個評估和統整? 現在我們就進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的討論和協商。 首先進行第七條。 請教育部先就第七條做說明。 陳次長益興:跟主席及委員報告,我們在第四欄黑體字的地方增列了一項,就是「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動國家重大教育政策及促進地方教育資源均衡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這裡的意思是,譬如科學園區是國家重大科技產業的發展、彰化二水可能要設立國中部等,這些要由國立學校來執行,所以增列了配合國家的重大建設以及重大政策。我們增列了這一項,請委員與主席支持。 蔣委員乃辛: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是否可以增加第三項,「前項免學費由教育部發放教育券」?就是免學費嘛!免學費,由教育部發放教育券。何必在第五十六條呢?第二條就寫得很清楚,後面統統都好處理。免學費,由教育部發放教育券,這樣處理不就好了嗎?辛苦一下有什麼關係。 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免學費…… 主持人:這個條文還在協商。 蔣委員乃辛:發教育券最好了,這樣民眾才會感受到啊!政府的很多措施要有感,民眾每個學期從政府那邊拿到教育券,民眾就會有感,就像當年的消費券發出去以後,大家不是都很有感嗎? 在場人員:第五十六條…… 蔣委員乃辛:怎麼可以第五十六條? 在場人員:因為它牽涉到定義,它不是執行面,它只是免學費,國民教育……,它只是一個定義,執行在第五十六條。 蔣委員乃辛:免試的部分在第幾條條文? 主持人:第三十六條。 蔣委員乃辛:幾乎最後能夠確定比序,有鑑別度的話,到最後還是在會考上,可是第三十六條沒有「會考」二字,只是提到評量的問題、比序的項目,並沒有「會考」二字。你們原先擬定第三十六條時,根本還沒想到會考,後來發現這些比序根本就做不到,所以再加上一個會考。 陳次長益興:不是委員所講的這樣,我們本來就是全面都有考慮,會考不是後來才產生的。 蔣委員乃辛:最早沒有提到會考。 陳次長益興:沒有,不是這樣。 蔣委員乃辛:最早的版本,我們在教育委員會討論時沒有會考兩個字。 陳次長益興:會考在子法裡,在國民教育法裡面,會考是在國中階段辦的,不是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所以我們是在國民教育法授權的子法裡訂定。我們不會邊走邊…… 蔣委員乃辛:原先的會考只是一個鑑別度而已,所以是三階段的對不對? 陳次長益興:那都是家長團體的誤解。 蔣委員乃辛:三階段包括「精熟」、「基礎」及「待加強」,後來發現比序的問題根本比不出來,所以就把原則的會考,一個基本能力鑑定的會考,變成比序最後能夠有鑑別度的考試,所以現在的會考會比當時預期的會考難度高很多。 陳次長益興:報告委員,因為我從頭參與到尾,對於外界的任何說法,我能否在此做一澄清?事實上,會考就是我們要確保教育品質,診斷其學習不足之處,只是其中的功能之一。至於會考的來源,是依據國民教育法,所以在國民教育法的子法中,我們訂定會考的相關規範。高級中等教育法是銜接九年國教,所以會考在國民教育階段已經做了處理。其實您剛才提示的這些,是大家講來講去時好像歸納成那樣,其實不是的,會考的那三個等級,在精熟級這一級,只要測驗專責機構,他那個地方再切一刀或者怎麼樣,都可以論斷出學生的程度。我們為了讓十二年國教除了五育,像體適能,現在大家都覺得很好,我特別在此向主席與委員報告,有關品德與群育的問題,我們都設計了門檻,那完全是為了國民教育法第一條的實施,使其能完全實現,五育並重,所以必須透過制度的設計,來引導國中教學的偏差,這是這樣來的,希望委員能多指教,多給予協助。其實第三十六條不必提到會考,因為國民教育法的子法已經提了,不必在這裡提,真的。 主持人:我做個建議,不管是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針對免試與免學費的明確定義,我想包括蔣委員以及其他委員都有非常大的疑慮與建議,關於這個區塊,請教育部再加強溝通,因為所有的委員,大家的意見都不是完全一致,包括它的定義,定義出來之後,後續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包括免試、免學費的整個區塊,請教育部再強化溝通,我們擇期再做後續的協商。蔣委員,可不可以這樣?因為在文字上大家的意見分歧,落差是很大的,不只是蔣委員,可能其他委員也有不同的意見。 針對運彩部分條文修正,我們就照剛剛的協商結論通過。另外,這兩個條文我們擇期再協商。 (繼續開會) 主持人: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協商結論: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刪除,其餘款次依序,第二項第五款修正為第四款;二、其餘條文均照聯席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另通過附帶決議:為確實監督發行機構管理運動彩券經銷商有關銷售、促銷、兌獎或管理規定,本條例修正通過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應提出配套,修正運動彩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謝謝。 散會(12時29分) [image: image1.png] 主持人:黃志雄   協商代表:陳淑慧  孔文吉  柯建銘  王廷升  賴振昌  林鴻池  高志鵬  賴士葆  葉津鈴  何欣純  周倪安  吳秉叡  費鴻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