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星期四)14時48分至15時3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21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7時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蔡錦隆  吳育仁  王育敏  趙天麟  徐少萍  楊玉欣  劉建國  林淑芬  江惠貞  田秋堇  徐欣瑩  鄭汝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佳龍  陳歐珀  黃昭順  廖正井  楊麗環  李桐豪  黃偉哲  賴士葆  賴振昌  楊瓊瓔  葉津鈴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邱文彥  林滄敏  王惠美  吳育昇  潘維剛  呂玉玲  徐耀昌  李昆澤  尤美女  顏寬恒    (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蘇清泉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曾中明 (第一案至第四案)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社會保險司 副司長 楊慧芬 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林維言 醫事司 專門委員 劉玉菁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簡任技正 陳青梅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科長 賴淑玲 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祝健芳 食品藥物管理署 研究員 闕麗卿 中央健康保險署 組長 張鈺旋 國民健康署 組長 陳麗娟 疾病管制署 簡任技正 王貴鳳 (第一案) 勞動部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賴樹立 (第一案) 內政部 常務次長 邱昌嶽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 王卓鈞 (請假,由副署長蔡俊章代表列席) (第二案至第四案) 內政部營建署 副組長 黃仁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組長 黃昭興 畜牧處 技正 湯夢汎 (第二案)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航政司 簡任技正 楊博文 (第二案至第四案) 經濟部法規會 專門委員 王錫祥 商業司 科長 張儒臣 標準檢驗局 主任 趙克強 法務部 參事 林秀蓮 (第四案) 財政部賦稅署 副組長 陳柏誠 國庫署 簡任稽核 侯雅文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處長 崔宗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簡任技正 劉瑞祥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傅瑋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葉信村 (第一案)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高級社會工作師 林靜莉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股長 陳怡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科長 吳文楦 專家學者: 當代漂泊協會 執行委員 郭盈靖 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秘書 施逸翔 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 組長 吳慧英 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社工員 何湘寧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 負責人 陳大衛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針對本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關於併案審查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條文之決議提出復議。並將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29人,委員趙天麟等22人提案修正如下:「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陳節如  劉建國 除照上開復議案修正通過外,其餘均無異議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次長、勞動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等就「從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個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內政部邱次長昌嶽及勞動部陳次長益民等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蔡錦隆、吳育仁、陳節如、江惠貞、趙天麟、徐少萍、楊玉欣、林佳龍、劉建國、鄭汝芬、李昆澤、田秋堇及楊曜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暨各相關主管、內政部邱次長昌嶽暨各相關主管、勞動部陳次長益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吳科長文楦、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崔處長宗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黃副組長昭興等即席答覆及當代漂泊協會郭執行委員盈靖、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陳負責人大衛、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吳組長慧英及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何社工員湘寧等列席說明。)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蔡錦隆、葉津鈴、楊玉欣及林佳龍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決 議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另委員江惠貞等4人及委員徐少萍等3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結果: (一)第七章之一章名、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之六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七條之四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五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四)本案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鑒於第三十七條之一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實物給付救助對象,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作第十二號一般性見解:「締約國確認需要採取更為直接和緊迫的步驟,以確保免受饑餓和營養不良之基本權利。」建請衛生福利部督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當地經濟情況、貧富差距及生活水準,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應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林佳龍 2.鑒於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實物給付服務之情況,定期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考量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為社會弱勢者,且社會救助法為我國維繫人民生存權之最基本保障,衛生福利部應將各地方主管機關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對於實物給付辦理狀況不佳之縣市應擬定輔導計畫,並要求限期改善,據以督促各地方主管機關提昇服務品質。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林佳龍 (五)本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四、委員王育敏、潘維剛、林淑芬、黃昭順及徐欣瑩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五、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審查臨時提案8案: 一、鑒於西歐、北美先進國家多將遊民問題向上游關連到住宅供給、居住品質、就業輔導、所得維持與家庭支持功能等社政議題。臺灣卻將遊民問題限定在「流浪街頭」的「生活方式」層次,缺乏整體性、預防性政策規劃,導致基層社工接觸到的遊民多數是流浪多時以致身心俱疲、關係斷盡、案底債務纏身的多重問題個案,即使投入再多人力與社會資源,個案回歸常態生活的成功率亦不高。建請衛生福利部能整合各地方政府,除了提供遊民基本生計支持,還能從預防的觀點進行規劃,避免民眾因經濟困頓、社會關係斷裂陷入螺旋式的下墜,成為多重問題流浪者。同時提供基層社工充裕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化、去汙名化的社區服務據點,讓遊民得到更完整的服務與社會接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我國對於訓練合格導盲犬已有標準作業流程(SOP),然對於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究竟該如何訓練,始符合我國認可,目前似乎僅參照國際認證組織之作業辦法,沒有一定標準。為利訓練機構有規可循,建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歐美、日本等國家作法,並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我國對於訓練合格導盲犬已有標準作業流程(SOP),然對於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究竟該如何訓練,始符合我國認可,目前國內缺乏取得國際聯盟會員資格之團體(機構),為輔導有意願之訓練機構,建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歐美、日本等國家作法,並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 三、鑒於目前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臺灣遊民(Homeless)定義十分偏頗、狹隘,見諸多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自治條例),將行乞定義為遊民,仍以個人有無私領域的空間居所為準,並沒有脫離臺灣早期有關遊民的定義─「乞丐」與「流浪漢」的定義。又社會救助法第17條「無家可歸」之遊民,將遊民限於「無家可歸」,定義亦十分狹隘。且地方政府服務態樣及資源各異,對於遊民(遊民)定義也十分紛歧,應統一定義、訂定全國一致遊民認定標準。又依102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會議決議,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並擬對於社會救助法相關法規進行修正,惟主管機關行政效率過慢,目前還只是「納入衛生福利部修訂「○○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參考」,迄今仍未看到結果。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之規範!避免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遊民,標準不一,徒生紛爭。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目前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臺灣遊民(Homeless)定義十分偏頗、狹隘,見諸多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自治條例),將行乞定義為遊民,仍以個人有無私領域的空間居所為準,並沒有脫離臺灣早期有關遊民的定義─「乞丐」與「流浪漢」的定義。又社會救助法第17條「無家可歸」之遊民,將遊民限於「無家可歸」,定義亦十分狹隘。且地方政府服務態樣及資源各異,對於遊民(遊民)定義也十分紛歧,應統一定義、訂定全國一致遊民認定標準。又依102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會議決議,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並擬對於社會救助法相關法規進行修正,惟主管機關行政效率過慢,目前還只是「納入衛生福利部修訂「○○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參考」,迄今仍未看到結果。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二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之規範!避免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遊民,標準不一,徒生紛爭。」 四、鑒於臺灣現行氣候多變極端,對於露宿在公共區域的遊民來說更是難捱。考量到現行緊急收容所並不足夠,當發生寒流、熱浪來襲、豪大雨或風災等複合式災害時,緊急因應遊民的安全和安置等需求,於災害期間或深夜時段不影響民眾通行自由及權利時,開放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提供遊民就近避災,讓居無定所者在災害期間,可以在公共場所就近有個安全及遮風避雨的地方。參考國外措施,像是韓國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就貼心增設了讓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針對上開「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研擬其人性化之可行方案,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併第8案決議內容處理。 五、鑒於遊民是世界性問題,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論他是有家有宅的一般人,還是在街頭餐風露宿的遊民。依照衛生福利部現行的收容措施,不是每個有需要被安置的遊民,都可以依其自由意願順利的入住遊民收容所。現行遊民收容所的認證門檻過高,像是針對急重症患者、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倘若不符合認證,僅擔任零工、粗工的遊民,沒有勞健保,就會被認為沒有工作,而失去入住臨時收容所的資格。換句話說,面對安置的可能性,並非遊民「意願不高」,而是「條件不足」。入住篩選標準,係以「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遊民收容所,沒有讓需要安置的遊民入住先獲得正常的生活作息,要如何判斷他能否自行謀生呢?這樣的篩選標準,讓遊民就像國際難民一樣,四處遊走、疲於奔命!居住權是身為人類應獲得的最基本生存權利。現行政府推出的「社會住宅」,還是以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為基礎,遊民沒有收入、沒有家,但想有個可以安身立命、老有所終,卻很難奢望擁有一個「安身之處」。爰此,針對上開「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請衛生福利部於兩週內檢討修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遊民是世界性問題,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論他是有家有宅的一般人,還是在街頭餐風露宿的遊民。依照衛生福利部現行的收容措施,不是每個有需要被安置的遊民,都可以依其自由意願順利的入住遊民收容所。現行遊民收容所的認證門檻過高,像是針對急重症患者、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倘若不符合認證,僅擔任零工、粗工的遊民,沒有勞健保,就會被認為沒有工作,而失去入住臨時收容所的資格。換句話說,面對安置的可能性,並非遊民「意願不高」,而是「條件不足」。入住篩選標準,係以「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遊民收容所,沒有讓需要安置的遊民入住先獲得正常的生活作息,要如何判斷他能否自行謀生呢?這樣的篩選標準,讓遊民就像國際難民一樣,四處遊走、疲於奔命!居住權是身為人類應獲得的最基本生存權利。現行政府推出的「社會住宅」,還是以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為基礎,遊民沒有收入、沒有家,但想有個可以安身立命、老有所終,卻很難奢望擁有一個「安身之處」。爰此,針對上開「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於兩個月內檢討修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據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統計,目前全臺已有19個縣市分別採取實物倉儲、食物券、資源媒合(轉介民間食物銀行)三種方式提供實物給付服務。惟民眾因生活困苦、無力扶養子女鋌而走險進行偷竊行為仍時有所聞,且近期又發生失業者輕生事件,顯示政府推動的福利服務若未能確實傳達給社會大眾,經濟弱勢者在陷入絕境時不知該向誰求助,被孤立無援的負面情緒壟罩,遂淪為貧窮犯罪者,甚至選擇走上絕路。 建請衛生福利部於實物給付服務修法通過三個月內,運用各種媒體管道讓社會大眾瞭解實物給付服務;此外,應結合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工作,主動提供實物給付相關資訊給地方村里長、村里幹事、派出所員警、中小學教職人員及地方社區團體,落實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通報義務,避免經濟弱勢者因資訊落差未能獲得政府社會救助服務。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七、有關遊民之定義,涉及身分認定及提供服務之對象,而現行社會救助法就遊民之定義,並未有相關文字內容。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有關遊民之安置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而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關於遊民之定義標準不一。有鑑於此,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召開多次遊民議題會議,並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為賦予該定義法源基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併第3案決議內容處理。 八、鑒於全球氣候多變極端,遊民有暴露在暴雨、熱浪、寒流等極端氣候而有人身安全之風險,其他國家如南韓就開放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增設提供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以台北市為例,遊民僅能睡於台北車站四周,在寒冬期間,由民間團體發放帳篷,協助其避寒。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在二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辦法,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全球氣候多變極端,遊民有暴露在暴雨、熱浪、寒流等極端氣候而有人身安全之風險,其他國家如南韓就開放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增設提供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以台北市為例,遊民僅能睡於台北車站四周,在寒冬期間,由民間團體發放帳篷,協助其避寒。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在一個半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方案,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上次會議議事錄本席要提出一些意見。我已經講過,我提出的復議案並不是針對議事錄的意見修訂,我不曉得為什麼今天你們又把昨天我提的復議案放在上次會議議事錄的決定?這樣的登載其實是錯誤的,因為復議案的提出在下次會議結束以前都可以提出。所以我在想黃專門委員常常在做這種事情,你到底搞不搞得懂議事規則啊!昨天我還跟你研究了,你還承認我說的是對的,但你今天又把它列在「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之後,你到底是怎樣,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黃專門委員中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 江委員惠貞:我不是在修正禮拜一會議的修正提案耶! 黃專門委員中科:因為我們在上一次會議併案審查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是我同意江委員的意見,這個不是針對議事錄提出復議,是針對…… 江委員惠貞:但是你看看議事錄,報告事項是「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再下一行是「決定」,所以你的「決定」是根據上一行的「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所作的決定而來耶!所以,主席,這個地方是絕對錯誤的。而且昨天我都已經跟黃專門委員講過了,你還照樣登載,這樣對嗎? 黃專門委員中科:委員認為應該擺在哪裡? 江委員惠貞:你的會議議事錄應該是大家沒有意見,本來昨天大家對於禮拜一的會議議事錄沒有意見,是我另外提出復議案的處理。至於復議案的處理,其實我是在昨天會議結束以前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來,而且主席也在適當的時候做處理了,所以你不能登載我對於會議議事錄有意見。 黃專門委員中科:這個「決定」並不表示對議事錄提出復議…… 江委員惠貞:那你現在登載的就是這樣,主席,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黃專門委員中科:我們接受委員的意見,應該擺在什麼地方…… 江委員惠貞:在「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下一行的「決定」內容應該是「大家沒有異議」,至於復議案應該改放在對的位置。 黃專門委員中科:是,我們虛心接受。 江委員惠貞:你們怎麼可以這樣亂搞呢? 黃專門委員中科:我們虛心接受委員的意見。 江委員惠貞:你昨天已經拿議事規則來請教過我,我也跟你說了,你說「對!對!對!委員你說得對。」 黃專門委員中科:所以我們把議事錄這3個字劃掉。 江委員惠貞:不是! 黃專門委員中科:我懂委員的意思,也就是上次會議議事錄是確定的,之後在這個部分是…… 江委員惠貞:對啊!其他委員的復議案要登載在哪裡,你要好好的寫啊!對不對? 黃專門委員中科:對。 江委員惠貞:另外,有關於第4頁的部分,因為昨天我特別在會議結束之後請教過劉主秘,行政院版「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其實是根據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而來的,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跟院版一起處理。雖然主席最後宣布這3個案子擇期再審,但我在當召委時,譬如我排了3個案子,或者我只排了院版,議事人員一定會提醒我不可以個別審查,一定要把4個案子併案,而且要拿出對照版本,應該要這樣處理。難道以前的議事人員跟你們的見解不同?所以議事人員還是要說明。我並不是在反對最後的結果,但議事人員對於議事的處理,不能標準不一。劉主秘、黃專門委員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以前如果我只要排院版條文,你們就說不可以,委員的相關版本一定要併進來做對照版本,是不是應該這樣?但昨天完全沒有對照版本就直接處理院版,但是你們是有了這3個版本之後才提出院版的協調版。如果我們再放任議事人員這樣亂搞下去的話,以後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審案子。昨天我問過主秘,召委要不要聽主秘的說法?他說「召委說聽我的就好。」,但我覺得召委絕對不會這樣做,如果你有心要排入議程,就不可能不併案處理,而且本來就是要併案審查。他將責任都推給你。今天這種情形怎麼處理? 主席:我先試著說明昨天討論事項的第三案和第四案。等一下再請主秘針對江委員剛才講的第一點…… 江委員惠貞:因為我後面還有疑問,請主席先處理這個部分。 主席:好。第三案和第四案是行政院從社會救助法裡面再去增訂新的專章,跟3位委員所提新的法律草案不同,但其實內容是可以融合的。所以經過衛福部私底下到我們3位委員辦公室和委員本人溝通,我們最後才同意依照行政院版的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進行審查。 江委員惠貞:這無關、無涉。昨天我請教過曾中明次長,他們表示其實也有準備對照版給我們。 主席:我不清楚他們有沒有準備對照版給我們。 江委員惠貞:因為不管怎麼說,後來行政院版本相對於委員所提的版本,不管是專法或專章,就是要放在一起去做對照,歷來都是這樣,不是只有我們這次特別。 主席:這沒有什麼特別,也沒有什麼特殊狀況,基本上同一部法律條文的修正草案就是要併案,並且應該做成對照表,這無庸置疑。可是這次的狀況比較不一樣,行政院版提案的是「社會救助法」,而另外3位委員是新的法律提案,分別是「食物銀行法草案」、「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及「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因為我們在事先排入議程之前就有跟3位委員溝通過,最後才決定以行政院所提的「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來訂定新的專章。換言之,昨天是先經過討論之後才決定這樣處理的。可能之前江委員在擔任召委時,對於某些案件還有意見相左,所以議事人員才建議最好併案做成對照表來審查,然後…… 江委員惠貞:沒有!沒有!沒有!不是的。 主席:昨天衛福部也沒有提供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和3位委員所提新法案的對照表,如果昨天他們有提供對照表的話,我會徵詢委員會的同意,因為已經有事先溝通,是否委員就遵照溝通結果以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做為審查主體?如果各位委員或者提案委員經過溝通後還有意見,希望依對照版本來做審查,我還是會要求議事人員宣讀,讓這4個法律草案一併審查。 江委員惠貞:因為專章是來自於這3個法,而且這3個法在前面就已經付委了,你們根據附帶決議提出院版來,我並不是反對,只是在審查的體例上而言,縱使已經有一個院版出來了,沒有太大的爭議,但你們還是要提供對照表給委員參閱,如果某委員提案條文中的某段文字已經在院版裡面,我們會建議將它併到那個案子去處理,本來議事人員就是要做這樣的整理。所以我希望以後這個東西千萬不能夠再這樣做,因為不是只有這次委員會要這樣做,歷次委員會都是這樣在處理的。所以我希望應該併案處理,縱使已經有院版的調整版、調和版出來了,因為一個案子出來之後就不再只是提案委員的事情了,是整個委員會、整個院裡面的事情了,這是體例的建置。 另外,有關於議事錄討論事項最末段文字,即「(本次會議經委員蔡錦隆、葉津鈴、楊玉欣及林佳龍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事實上,我上台發言很多次,為什麼沒有本席的名字?難道你們都是挑著寫?如果你們不相信,可以將逐字稿拿出來看嘛!而且昨天不只我有意見,陳節如委員也有上台發言,你們記不記得? 主席:江委員是指報告事項的第二項是不是? 江委員惠貞:是討論事項第三案之後的那一段文字。 剛才我有提到,本來第二案和第三案就要整理成對照表來審查,我的意思是下不為例,以後一定要遵照體例辦理。另外,發言委員並不是只有這些人,昨天陳節如委員也有發言,難道你們是挑著寫? 主席:討論事項的第三案是針對提案要旨做提案說明。 江委員惠貞:不是啦!既然是針對提案說明,但昨天楊玉欣委員根本沒有上台提案說明啊! 主席:有啊!林佳龍委員、葉津鈴委員、蔡錦隆委員都有上台說明,你到會場時,我還有問你要不要提案說明。 江委員惠貞:但是我有上台發言啊! 主席:你是在我們逐條討論時才上台發言的。討論事項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是針對提案委員有說明提案要旨的,蔡錦隆委員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發言,江委員惠貞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都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在蔡委員提案說明完畢之後就依序換楊玉欣委員、葉津鈴委員及林佳龍委員發言,後來你到場以後,我還有詢問你要不要提案說明,這是討論事項提案說明部分。 江委員惠貞:這裡只是提案說明的部分? 主席:是。 江委員惠貞:另外,在第5頁的「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我記得當時我有特別提出來,因為第三十七條之二及第三十七條之三的意旨其實是衝突的。針對這部分,我建議可能沒有辦法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過當時勞動部有事找我到外面談了一下,所以針對這部分,我希望保留意見,並寫在這裡面;其實我在發言時就已經講過了。當然之後還會交由政黨協商,但是我在討論時確實有針對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提出意見。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增列本席保留的意見? 主席:雖然江委員昨天有提出這些意見,但是我們審查結束要做以下意見時,我還是會徵詢委員會,是否需要送黨團協商?如果你還要再補充這一段內容,基本上要列入紀錄是沒有問題的,反正今天還要再確定昨天的議事錄。 江委員惠貞:我只要求列入今天的會議紀錄。 主席:我們會將江委員的意見列入紀錄。 其次,針對剛才江委員提出的第一點,請劉主任秘書錦章說明。 劉主任秘書錦章: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江委員對於議事錄的垂詢,我想議事錄的部分還是照原來做確認,但是江委員提案復議的部分應該是在條文部分來處理,也就是另外寫。 江委員惠貞:對啊! 劉主任秘書錦章:所以這個部分我們…… 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的決定應該是「確定」,也就是確定議事錄,我所提的復議案你們應該另列。 劉主任秘書錦章:是。我們就照江委員的意思來做一個…… 江委員惠貞:本來就是這樣啊!昨天已經特別提醒你們了,結果你們還這樣弄。 劉主任秘書錦章:也就是針對法律條文部分做復議,我們做此修正。 江委員惠貞:所以你們要熟讀什麼叫做復議的條件,什麼叫做復議的進行啊!議事人員不就是要提供這些諮詢,主席和委員才有辦法遵循,怎麼你們自己本身就亂搞呢?昨天還跟你們討論過了,結果你們還是一樣亂搞。 劉主任秘書錦章:是。 江委員惠貞:以後有相同的案子該併案就要併案,拜託你們要提醒主席或委員,對照表該做就是要做,好不好?下不為例! 劉主任秘書錦章:抱歉!該提醒的部分我們還是會向召委報告,但最後決定權還是在召委。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很多東西本來就是議事人員該提醒的。 劉主任秘書錦章:另外,有關江委員提到上會期對於社會救助法及實物給付條例曾有的決定或決議,我要向江委員抱歉的是,我和秘書都是這個會期新來的,在要審這個法案時,我們並未得到這樣的訊息,所以我沒有做這樣的反映,關於這部分,將來……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不是啊!你們本來就是要主動提供這樣的意見。 劉主任秘書錦章:我們議事人員將來在這部分要加強。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以前我們要這麼做,議事人員就告訴我們不行,一定要有對照表,現在不能換了人就說不知道,你們還是議事人員啊! 劉主任秘書錦章:關於這部分的訊息,我們以後在經驗傳承時一定要加強,否則換了人真的是會有這樣的問題,謝謝。 主席:好,我們就再確認一次。昨天江委員在審查院版「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時,針對幾個條文有意見,我們就將它列入議事錄。其次,委員所提的復議案究竟要登載在議事錄的什麼地方,請議事人員要確認清楚。最後,關於為什麼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和本院三位委員所提名稱均不相同的法案分列?審查時應該可以併案審查,我想這還是要請江委員體諒和理解,法案名稱不同要併案一起送審查可以,但要分開之後,在同一個議程處理時再併案審查也是可以,我想我這麼講應該沒有多大問題才是。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以前議事人員都非常強悍,說不行就不行,一定要這樣做。這是在說公道話,不是在說情緒話。 主席:是啦!我知道。 針對方才江委員提出上次會議議事錄有必要修正的部分,今天是不是先請議事人員修正,然後於下次會議召開時再行確認?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看你們怎麼處理。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星期一。 主席:下星期一好不好?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現在趕快改一改,等一下就可以確定了。這次的議事人員都太弱了,以前哪有這樣? 主席:好,那就現在修正,待修正之後請在場委員過目就可以確認。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主席:昨天大致上都有處理了,等一下再將處理結論向各位報告。我們已於星期一及星期三針對這幾個法律案進行審查,請問各位,本日會議有無臨時提案要處理?(無)。 本日所列討論事項: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等3案已於昨日會議宣告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亦於昨日審查完竣;三、本日會議應討論事項只剩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尚無共識,另擇期再審。謝謝。 現在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醫生的權益應該在勞委會審查,而不是衛福部,否則他們的勞動條件由誰來管?這是一個問題。本席認為不是由醫院來管醫生,這樣不符合現代的勞動條件,如果要這樣的話,護理師及醫療機構人員都要一併放進去。所以我建議勞動部將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涵括的那些人放在同一個法條審查,放在醫療法根本就是四不像,也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以上是本席建議主席。剛剛我也有跟蘇委員談了一下,就請勞動部和社家署研議,將醫院的醫生、護理師等合併放在一起,我覺得這樣比較合理。第八十四條之一這些人的問題從以前到現在已經困擾很久的事情,我覺得立委應該有責任解決這些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建議,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副司長特別針對陳委員方才的建議,儘早研擬因應保障醫師工作相關條文,或者研擬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醫療行為,醫療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說是為了健全醫療事業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升醫療品質,保障國人健康及民眾就醫權益。所以醫療法本來就有設置標準的規定,包含人力、條件等等,如果將工時的部分放在醫療法,其實能夠保障病人安全、醫療權益以及醫師的勞動條件,不管是醫療界或公共衛生界的看法其實也相當多。至於要放在勞基法相關條文裡面,可能需要更周延的考慮,如何在健保體制底下保障國人的醫療安全並兼顧病人的權益。我們參照世界各國規定,以美國為例,有關住院醫師的工時規定也是放在醫藥相關條例裡,即美國的ACGME。因此,為兼顧病人安全權益及醫師勞動條件,我們需要審慎研議與思考。以上。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日本的醫生也是放在勞基法裡面,為什麼不妥?護理人員和醫生的工作都是一起的,今天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但醫生卻適用另外的法令,將來要怎麼管?所以我覺得醫生的服務時數有沒有超過、有沒有過勞,應該是勞動部管,而不是醫療單位管的。當然勞動部並不是一定要用勞基法非常嚴格的規範,但大家就是要討論出一個適合的法令,因為護理人員、醫療人員或者醫療機構相關人員確實都是一樣的。所以是不是應該將它放在一個專章?大家都是可以討論也可以檢驗的,但是在醫療法裡規範,只挑出醫生的部分,我覺得不太公平。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主席,也非常感謝委員給我們的建議,雖然是各類醫事人員,但醫師的職業特性是主導整個醫療行為,包含醫療處置:要不要開刀、要做什麼樣的處方等等,而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則是基於醫療輔助性質。在醫療連續性質上,有時是很難中斷的,我們也參考了美國、歐洲以及世界各國,一旦有工時規定時,雖然減少了因為過勞引起的醫療錯誤,但也增加了因為頻繁交班所引起的醫療錯誤,所以這真的需要體諒醫師和其他護理人員工作性質有不同的地方。 另外,每年培養的醫事人員有1,300名,加上一些外國的頂多是一千四百多名限制,和其他類醫事人員不一樣,所以這也是我們在考量整體勞動權益及醫療品質必須要顧慮的面向。非常感謝委員給我們的建議,我們會在研議時一起納入考量。 主席: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謝副司長說明。 謝副司長倩蒨:主席、各位委員。勞動部就委員剛剛垂詢的部分作說明,其實勞動部一直對於任何從事勞動的工作者權益都相當重視,有關醫師的部分,因為涉及醫師工時計算、人力缺口及替代人力等等相關問題,勞動部也一直和衛福部持續協調。關於社會各界希望醫師能夠儘早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勞動部也和衛福部持續溝通,希望能夠研擬相關配套。以勞動部的立場是希望醫師權益受到重視,能夠受到保障,不管是在勞基法或相關醫療法規內擬定,前提就是醫師權益及病人醫療權益都希望能夠兼顧。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 上次會議議事錄由於議事人員尚在處理當中,在場委員人數也不足,上次會議議事錄就留待下次會議再行確認。 林委員滄敏及潘委員維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根據衛生福利部新近統計發現,K他命的檢出率已從99年的六成七,上升至102年的九成三,K他命以各種型態充斥於市面,如咖啡包、糖果包裝,青少年容易被吸引,再加上K他命為第三級管制藥品,對吸食者的處罰較輕,以及新興毒品具有群聚性、公開性、流通性、便宜性以及流行性等特性,導致兒童青少年藥物濫用情形的確較以往來的嚴重。面對新興藥物不斷的推陳出新,主管機關對於新興藥物濫用的防治應有新思維,以維護兒童青少年的健康權。 根據統計,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對於吸毒者採先予觀察勒戒措施,以及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至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免送司法單位等法令變革,少年因毒品被定罪者之比率顯著降低(由1992年的1萬多人降低至1998年的800多人),惟自2008年起,少年以毒品罪被定罪者有增加的趨勢(由2007年的200多人增加至2012年的1,090人)。另據統計,2012年全國學生藥物濫用通報件數,從2007年294件增至1,559件,6年間暴增了8.2倍,其中濫用疑似三級毒品(K他命、FM2、一粒眠)的件數,由2007年的235件,攀升至2012年的2,188件,6年間暴增了9.3倍,可見隨著新興藥物的推陳出新,兒童青少年藥物濫用以及毒品入侵校園的情形的確日益嚴重。 我國目前的反毒工作雖已由供給面之毒品查緝轉為加強反毒之預防工作,在拒毒工作上也聯結學校、家庭、社區、社會網路,但是仍可見有關兒童青少年藥物濫用的防治仍以學校為主。惟學生藥物濫用場域以近九成是校外,而青少年接觸新興毒品的管道係以網咖、夜店等青少年常去休閒娛樂場所為主,政府應考量修、立法要求業者負起毒品防治之責;提供獎勵機制加強民眾志願參與濫用藥物防治工作並擬定獎勵機制。再者,國際間對青少年藥物濫用預防概念,已轉向對身心健康的提倡,以降低青少年藥物濫用行為發生的風險,但我國對藥物濫用的預防工作重心仍停留在反毒宣導與尿液篩檢階段,因此,青少年藥物濫用防制政策宜由概念宣導及尿液篩檢政策逐步轉向提倡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方向著手。尤其善用網路、動漫及社群等新媒體,及青少年偶像代言等影響力,透過青少年對美麗偶像外型崇拜的重視心態,正向導向其遠離毒害。另因現行法令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制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而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亦被認為是濫用人數日益增加的主因之一。法部機關宜考量將K他命、FM2、一粒眠等新興藥物改列為二級毒品,或加重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毒品的罰則,嚇阻少年勿以身試法。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食物銀行主要是指對於過剩之食物加以處理或分配之機制,而實物銀行的概念則更為擴大,除了過剩食物之處理機制外,對於食物以外的過剩物資也開始進行收集與分配,實物銀行的概念比較像是早期國內曾經隨處可見的舊衣資源回收的概念,然而這些概念都涉及到相當程度的人民信賴感的議題。 例如早期舊衣回收制度在國內隨處可見,國內各界在這個制度開始時,對於幫助國內弱勢都紛紛伸出援手也使得相關需要幫助的人獲得需要的幫忙,但是最後這個舊衣回收的狀況變成了部分回收商將這些衣物轉賣到其他國家獲利而讓這個制度不受到信任而逐漸式微,因此在實物銀行的建立上,捐助者與捐助機構間的信任關係是這個制度成功的關鍵。關於食物銀行的立法上,對於食物的儲存及品質變化控管方面,要如何分配相關飲食安全責任則是本制度的最大議題,要避免食物銀行成為有心人士的犯罪的對象是企業捐贈物資首先考慮到的課題,是否比照民法關於贈與之瑕疵責任分配的規定,除了企業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外,免負相關法律責任,主管機關要對外說明清楚,使得食物銀行的建立能夠順利。 從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來看,人類在自我實現之前必須要能夠滿足生理需求也就是能夠溫飽身體,之後才有體力去追求其他項目的實現,因此食物銀行的成立將使得我國社會環境能夠打造成更公平競爭的環境,讓這個社會往人人處於相同起跑點的理想更邁進一大步,使社會發展更為和諧。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