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星期四)9時3分至16時3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碧涵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2時1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林佳龍  陳碧涵  蔣乃辛  陳淑慧  許智傑  鄭麗君  呂玉玲  何欣純  潘維剛  陳學聖  高金素梅 黃志雄  孔文吉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簡東明  賴士葆  江惠貞  吳秉叡  盧秀燕  林德福  楊應雄  黃偉哲  黃昭順  江啟臣  許添財  李貴敏  李桐豪  鄭天財  陳歐珀  吳育仁  盧嘉辰  廖正井  孫大千  管碧玲  呂學樟  邱志偉  蔡錦隆  蕭美琴  薛 凌  邱文彥  陳怡潔  徐耀昌  田秋堇  楊玉欣  廖國棟  林滄敏  楊瓊瓔  吳宜臻  吳育昇  鄭汝芬  羅明才    委員列席37人 列席人員:文化部部長龍應台率同有關人員 主  席:陳召集委員碧涵 專門委員:謝淑津 主任秘書:劉其昌 紀  錄:簡任秘書 秦素蓉 簡任編審 陳碧芬 專 員 葉蘭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文化部部長列席報告「一、文化部成立兩周年施政成果總檢討暨未來政策總體目標與資源配置之因應規劃。二、表演藝術政策及其產業發展之精進作為。」,並備質詢。 (委員陳亭妃、林佳龍、陳碧涵、蔣乃辛、陳淑慧、許智傑、鄭麗君、呂玉玲、何欣純、潘維剛、簡東明、陳學聖、鄭天財、管碧玲、邱志偉、江啟臣、許添財、李桐豪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文化部龍部長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宜臻、黃志雄、鄭汝芬、何欣純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臨 時 提 案 一、表演藝術是一國文化底蘊之具象化,我國的產業環境卻面臨排練空間、展演場館不足,獎補助政策不到位,文化部積極度看不見、關心度不足等困境,導致表演藝術發展受限。 為釋放臺灣表藝之能量,曾召開「小型展演空間相關法令公聽會」,推動修正不合時宜的法規;然而,文化部卻連「小型展演空間之相關定義」都未定義,致使該業種定位不明、無所適從。 爰此,請文化部針對展演空間之規模、席次、容留人數、面積大小、實質使用內容做出定義,製作定著性的場址/空間及不著性的活動之相關法令總表,暨建立跨部會會勘及審議機制,於1個月內擬訂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二、目前電影產業除美國好萊塢能以全球做為市場外,諸如英國、法國或日本等影視先進國家,電影產業規模迄今仍遠不如電視與流行音樂,且美國、日本以及先進國家的電影產業皆自滿足最基層做起,另韓國政府打造「韓流」每年耗資數10億元,從影視歌星的培育、娛樂製作公司的輔導,到跨國行銷通路的建立,真正從影視娛樂的產業架構下手。均由政府補助與輔導,從產值創造、就業人數增加、國際市場拓展等各方面,皆獲得最大的效益。爰建請文化部可參考歐美與日韓等國家的做法進行研究。 提案及連署人:潘維剛  陳碧涵  呂玉玲  陳淑慧   蔣乃辛  陳學聖  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三、法國文化部長為了鼓勵地方政府共同參與文化建設,主張由地方與中央政府及地方文化機構或學校協商合作計畫。如中央贊成其計畫,則三方共同簽約,中央會補助相對款。這種契約模式,依時代不同有各種不同名目:計畫合約(contrat de plan),發展計畫(plan du developpement),文化契約(charte culturelle)。前二者比較注重與地方政府合作區域硬體建設,不限定文化建設,可以跨部會申請補助。第三項的文化契約目前為地方文化團體或文化機構的創意計畫想獲得文化部地區辦公室(DRAC)補助的最常用管道。例如文化部就與許多高、初中及地方政府簽訂「電影在中學」或「戲劇在中學」的文化契約。目的在鼓勵中學教學多元化及培植藝文人口。爰建請文化部參考地方與中央政府及地方文化機構或學校協商合作計畫,鼓勵學校教學多元化及培植藝文人才。 提案及連署人:潘維剛  陳碧涵  呂玉玲  陳淑慧   蔣乃辛  陳學聖  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四、有鑑於「7835村落文化扎根」是文化部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國文化發展的「基礎工程」;全面性的扎根政策固然重要,然而卻不能忽視「時效性」對於文化保存的重要性。 以「盤整村落文化資源」的計畫為例,文化部計畫在103年度盤整25個村落的民間村落史、藝術文化資源以及文化據點分布,然而以這樣的緩慢速度,盤整7835村需要313.5年,屆時有多少「文化資產」已然滅絕、消逝,來不及被我們所保存、維護? 爰此,請文化部針對「7835村落文化扎根」之時程進度做全面性的檢討,並於2週內擬定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碧涵  呂玉玲  陳學聖 連署人:潘維剛  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五、臺灣舞蹈人口相當多,不分年齡層、舞蹈類別,天天在各地方的公園、社區、舞蹈教室、社團教室等場域,都可以看見民眾跳舞的身影。教育部也曾針對學生最喜愛的運動調查,舞蹈名列前三名。 但是,相對於金馬獎、金曲獎、金鐘獎、金鼎獎等,文化部針對這些藝文領域的傑出表現人士給予肯定跟獎項,並補助頒獎活動的舉辦,而舞蹈領域優秀的傑出人士卻無任何公開表揚儀式,更遑論給予「舞蹈節」舞蹈表現傑出人士的頒獎和演出活動足夠的支持、參與及補助。爰建請文化部研議為舞蹈領域舉辦金字獎類的公開表揚活動及獎項,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研議報告,4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及推動期程。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孔文吉 決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為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幼稚教育法」案及「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律案。現在進行提案說明,每位委員說明時間為3分鐘。 首先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今天將終身學習法排入議程,我們雖制定了終身學習法這樣的法條,卻只著墨在身心障礙或弱勢族群的部分,對於那些真正在台灣的幾十萬名外籍配偶來說,他們不論是在經濟抑或是在組織上均屬弱勢中的弱勢。長期以來對於他們基本學習的權利我們並未特別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此實為終身學習法的疏漏之處。故本席提出「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補法制之不足。 這次提案的內容與過去的政策目標最主要的區別在於,過去對於外籍配偶識字教育,僅以培養基本語言技能以及提升夫妻溝通和親職教養能力等功能為主,甚至被矮化為成人基本識字教育或國小補校教育,實有提升之必要。因為外籍配偶族群背負著傳統婦女的家庭壓力及教養下一代責任,而常犧牲應有的學習權利。至於在資源的連結與運用方面也攸關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增能及學習的影響因素,是以提供他們有別於其他方式的學習機會應予以入法。有了法律的依據後,相關單位就能依據法律推出相關的教材,甚至修整相關的教育環境。以上為本席提案的主要內容,懇請本委員會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安排今天審查學生輔導法。對照到昨天發生捷運隨機殺人案的不幸事件,其凶手就是一位在學的學生,我不曉得這位學生是否為psyche,不過他看起來過去似乎並無精神病史,只是突然發生這樣的事件,真的是令人感到十分地遺憾。當然這個案子已經在進行中了,不過這也更加突顯出本席今天所提法案的重要性。事實上本席的這項提案已經提出一段時日了,而今天主席才將此案排入議程。 學生輔導法是部專法,草案一共有十九條,其立法宗旨是以各級學校全體學生為主體,目的在使全體學生都可以接受合宜且專業的輔導服務。其中草案的第四條就明文規定要有專責單位及指定專責人員,換句話說,目前在各級學校裡學生輔導工作的作法並未統一,有些學校的作法是很落實,但有些學校則零落不全,實在令人擔心。 再者,學生輔導工作需要有經費上的編列,及補助經費的專款使用,而且還要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設立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因此整部法的重點就是希望透過專法、專職的人員以及一定的預算以支持並做好各級學校的學生輔導工作,期使昨天發生的事件降至最低甚至完全杜絕,有效做到犯罪預防。 其實做好學生的輔導工作,就是防止學生犯罪及其脫序行為最好的預防工作,因此希望各位能予以指教與支持,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修正要旨,說明時間為10分鐘。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幼稚教育法」、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22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1案,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對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幼稚教育法」、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計5案,係為配合101年1月1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一、幼托整合前,依70年11月6日公布之幼稚教育法,規範4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其法規規定事項業由101年1月1日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相關規定,予以取代,「幼稚教育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另查全國公私立幼稚園已全數改制為幼兒園,已無「幼稚教育法」適用之情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幼稚教育法」。 二、因應101年1月1日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部配合修正相關法律,爰擬具相關修正條文草案如下: (一)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修正條文草案,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並將「幼稚教育法」修正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草案,將「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 (三)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正條文草案,將「幼稚園」文字修正為「幼兒園」,原「幼稚教育」修正為「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時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四)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條文草案,將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貳、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草案」計3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草案」重點如次: (一)草案第三條定明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資格,使學校輔導相關人員能學有所用,協助學校現場解決學生輔導困境。 (二)草案第六條建置學生輔導三級體制,定明學生三級輔導工作之架構與內容,包括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與處遇性輔導等三級。 (三)草案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定明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員額配置,協助學校即時因應學生輔導需求。 (四)草案第十二條定明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職責,強化學校教育人員之輔導責任;草案第十五條定明輔導相關人員接受在職進修情形及工作成效,提升輔導人員之品質。 (五)草案第十六條定明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草案第二十條定明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優先編列推動學生輔導相關經費。 二、為落實學校輔導人員的專業要求,使全體學生都可獲得合宜且專業的輔導服務,並提供法源依據,委員所提版本之立法立意與方向,與本部推動立場一致,本部原則敬表贊同;惟委員所提有關學生就學校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已含括於學生得依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之範疇中;且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皆已明定或授權訂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爰建議不予重複立法。 三、為利法案整體考量及未來於各級學校實際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順利,建議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草案條文。 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22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計3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增進終身學習專業性,於草案第三條增訂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並於草案第十五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該專業人員之類別、等級、資格取得及業務內容等相關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予以明確規範。 (二)草案第四條增訂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草案第五條定明終身學習之範圍包括正規教育之學習、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及非正式教育之學習。 (三)草案第十條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設置或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草案第十四條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以因應高齡社會來臨。 (四)草案第十九條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之規定。 二、委員李俊俋等20人、委員潘孟安等22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優先提供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基於下列理由,本部建議再審慎評估: (一)現行終身學習法第四條已明定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適用對象為弱勢族群,外籍配偶近年工作及就學水準均逐步提升,如仍以弱勢族群定義恐有標籤化疑慮。 (二)現行制度已提供外籍配偶多元化的學習管道,包括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成人基本教育補習班、於新移民學習中心或社區大學開設相關教育課程及修正通過「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提供進修機會,爰建議暫不推動。如果進一步討論時有談到新移民配偶的部分,能免除標籤化的思考,我們也能做進一步地考量。 以上說明,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報告委員會,本場地中午因另有會議,上午詢答至12時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教育部蔣部長下午請假,由陳次長德華代理。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其他自由參加詢答之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上午10時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法律案之修正動議或會議之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今天早上,大家的內心都非常地沈痛。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心情都很沈痛,也非常震驚。 陳委員亭妃:特別是,今天所要審議的是學生輔導法草案,相信又更加諷刺了。報紙從昨天到現在,媒體不斷地播放這個事件,我們是怎麼樣也無法接受台灣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亭妃:這位大二生居然在高中的畢業紀念冊上就寫下了那麼聳動的字眼「放火燒我家」;他在上個月的貼文中也表達要在電車上殺人,他的同學發現此事後向學校報告,學校也有去瞭解,可是校方相信他所說的話,這是不是表示台灣整個輔導體制有漏洞,而輔導也不夠專業?如果當時就發現了、知道了,這起4人死亡、21人受傷的慘劇是不是就有可能被抑止住?請問部長,你是怎麼看待這件事的? 蔣部長偉寧:謝謝陳委員特別提出這樣的指教,就我所瞭解的是,4月中板中確實有把資訊轉給東海大學,東海大學也召開了相關的諮商會議,就在5月9日的時候,學校也有請輔導主任及相關老師和學生談過。當然,當時他們所做的建議,基本上是認為學生只是情緒性的發言,所以只建議要進一步觀察他的生活各方面以為處理。 您剛才所指教的,有關我們是否應更積極也更努力地去做的這個部分,如果在那個時點上就確實召開會議做出相關處理,也就是能以更好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的話,相信這次的悲劇是有可能加以防範的。不過,這樣的案例,也讓我們覺得必須深刻地檢討與全面地看待學生的輔導。包括我們在輔導的作為上,過去透過輔導老師與諮商中心的作法是不是需要再做進一步地強化?專業人員的配置及其知能各方面,相信也都應該做一個全面而完整的檢視。 陳委員亭妃:部長,每一次談到輔導的問題,都有提醒你們整個機制該如何建立。但為何一定要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它才會成為大家矚目的焦點?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其實…… 陳委員亭妃:在這個事件中有4個人死亡、21人受傷啊! 蔣部長偉寧:其實是4人死亡、22人受傷,因為其中有一位學生自己包紮好了之後就回去了。我願意這樣說…… 陳委員亭妃:你剛才有指出5月9日這個日期,當時東海大學已經找過這個學生來做面談,在5月9日他表示自己只是情緒性的發洩,而且校方也做出希望能從學生生活中做個處理,請問學校後來有繼續追蹤嗎?5月9日到昨天,請問在這短短的十幾天中有做過追蹤嗎? 蔣部長偉寧:就我所瞭解的是,學校其實有持續在關注他的生活與各方面的情形。 陳委員亭妃:學校是怎麼關注的?是跟著他嗎? 蔣部長偉寧:學校有請導師注意,因為當時學校是請導師、輔導主任及諮商老師一起和他談的,所以學校有請導師持續瞭解這個學生的狀況,也有請同學……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持續」?部長,我們今天應該要面對問題的。5月9日到昨天為止這十幾天以來,請問學校是怎麼進行跟蹤、追蹤、調整與輔導的? 蔣部長偉寧:我想學校應該沒有跟蹤他。 陳委員亭妃:所以學校沒有做嘛!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我剛才已經特別談到了,學校有指示要關心這位學生的生活,這是在輔導會議作出的結論,導師…… 陳委員亭妃:既然這樣,學校是如何關心他的?部長,你有去瞭解嗎? 蔣部長偉寧:導師定期會跟學生互動以瞭解學生的情況,這是個一般性的作為,當然我也會再進一步地去瞭解……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不能用這麼虛無縹緲的話來解釋。我認為你要去瞭解的是這十幾天來的情形,請問學校的輔導機制是如何運作的?5月9日學校認為他是情緒的發洩,也認為在他生活處理上要提供協助,這樣的話,請問這十幾天來學校是怎麼處理的? 蔣部長偉寧:我剛剛已經特別跟委員講了,機制的建置基本上是已經存在的,現在問題就是在機制的執行上是否處理得夠透澈。 陳委員亭妃:所以學校就是沒做嘛!我再問你…… 蔣部長偉寧:我願意特別跟你說,我們會再做進一步地瞭解…… 陳委員亭妃:請問你們今天早上有向東海大學調閱這個學生所有相關的輔導資料嗎? 蔣部長偉寧:我們已經去徵詢相關的意見了,我們會在充分瞭解相關資訊後再做進一步的處理。當然,這些事我們並不是今天才開始做的,我們從昨天傍晚發生這件事情後,就已經請…… 陳委員亭妃:部長,重點是你們會怎麼處理! 蔣部長偉寧:所謂的處理就是將機制建構得更完整,讓我們在執行這個機制的時候…… 陳委員亭妃:4人死亡、22人受傷,我要的是資料,學校在5月9日就已經把這個個案納入進行生活輔導的對象中了,十幾天過去了,難道我們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昨天這起不幸事件發生嗎?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我要跟你講清楚…… 陳委員亭妃:這段時間做了什麼事才是關鍵。 蔣部長偉寧:我剛才已經說過這段時間所做的事了。 陳委員亭妃:如果這段時間做得不好也做得不夠,這些受傷與死亡乘客的家屬是不是可以要求國賠?因為我們做得不好,教育部也做得不夠。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教育部當然會監督這件事,讓這樣的事件不再發生。在我們跟學校之間的互動方面,我們也會去檢視學校的學生輔導工作,以瞭解為什麼機制存在了,但在機制內卻無法防範這件事情的發生?當然,這些部分我們都會再進一步地瞭解,在過去這一小段時間……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還沒瞭解嘛! 蔣部長偉寧:我們已經在瞭解中了!我們已經在持續瞭解了,我剛才也有跟你提到5月9日會議所做的決定,他們的結論是隔一段時間後,再視所瞭解的情況另行開會…… 陳委員亭妃:這件事情是多麼地嚴重哪! 蔣部長偉寧:自然是嚴重! 陳委員亭妃:但你居然說你們還在瞭解中!對於昨天發生的這起事件,如果所有的媒體都可以追出這位學生原來早已被列為心理輔導的個案的話,為什麼我們教育部……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我不是跟你講了嗎? 陳委員亭妃:教育部今天為何無法把資料拿過來?你也知道我們所有的委員一定會問題這個問題。 蔣部長偉寧:我已經很明確地跟你講了,我們已經充分地瞭解5月9日會議所做出的建議……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最重要的部分是這十幾天做了什麼事嘛! 蔣部長偉寧:我也很明確地跟您說了,學校的導師要關注學生的生活,也請同學要注意這位學生的生活,這個就是實際的作為了。 陳委員亭妃:所以就是沒有嘛! 蔣部長偉寧:學校雖然有做出這個實際的作為,但是這個作為並沒有阻止這齣悲劇的發生…… 陳委員亭妃:原來我們就是這麼被動,明明都已經發現這個個案的心理狀況是需要諮商、協助與輔導的,卻還是這麼被動。 蔣部長偉寧:我們其實有採取主動的作為,在學校…… 陳委員亭妃:這聽在所有家屬的耳裡,他們怎麼能夠接受呢?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學校在知道這個個案的情況下,他們就已召開了會議,也在會後做出了建議,相信他的導師也有根據這個建議做出相關的處理,只是這樣仍無法阻止這個悲劇的發生。我相信,我們一定要深刻地檢討這個事情,讓它…… 陳委員亭妃:部長,現在不是辯解的時候。 蔣部長偉寧:我不是在辯解,我是很清楚地…… 陳委員亭妃:你剛剛已經講得清楚了,學校在5月9日就已經做出該個案必須接受生活輔導的協助了,也就是認定他所做的是情緒性的發洩,需再做後續生活輔導的追蹤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亭妃:如果我們今天更積極一點、更確實一點、更落實一點,如今是不是不會發生這個慘劇?我們今天要去追究的是這個點,部長應該站在這個點,去發現輔導機制發生了什麼問題,所以本席才會說今天剛好在討論學生輔導法的草案,這是非常的諷刺。 蔣部長偉寧:關於輔導機制的落實,我們希望能夠做進一步的相關努力。 陳委員亭妃:部長再看一看體育資優的大三生因為失戀殺了兩個人,一個不治,一個重傷,一個是大三生,一個是大二生,請問,我們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本席真的只是要問部長,我們的教育、我們的學生,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是我們的整個輔導機制都已經鬆了、都已經出了問題是嗎? 蔣部長偉寧:發生的這兩件個案,當然對於整個社會與校園的情況,造成非常大的衝擊,我們會再完整的檢視。 陳委員亭妃:這不是衝擊而已。 蔣部長偉寧:所有的輔導,從教育的環節、導師的協助,全面去做檢視。 陳委員亭妃:部長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檢討機制? 蔣部長偉寧:我們的機制…… 陳委員亭妃:一定要發生問題才要檢討,這是臺灣最悲哀的事情,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檢討機制? 蔣部長偉寧:我們會在一周之內完成全部完整的檢討情況,再跟委員會作進一步的報告。 陳委員亭妃:還有本席必須說,在案發的時候,請問部長在哪裡?部長是在國民黨的中常會報告? 蔣部長偉寧:不是,我在開會。 陳委員亭妃:在哪裡開會? 蔣部長偉寧:我在部內開會。 陳委員亭妃:在案發的同時嗎?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亭妃:在案發的同時,部長在部內開什麼會? 蔣部長偉寧:我在部內開檢討會考相關的這些事情。 陳委員亭妃:希望是喔! 蔣部長偉寧:是。 主席(陳委員淑慧代):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蔣部長,今天本席特別安排審查學生輔導法,就是因為認為學生的輔導相當重要,所以主動排進來,但是沒有想到這樣的安排,正好呼應了昨天發生了讓社會這麼震驚的事件。其實本席很感慨與心痛,社會上這麼多年來有太多的反社會人格,或脫序行為不斷的發生,除了昨天隨機在捷運刺殺人之外,我們也看到做為女兒的去謀害自己的母親,或做先生的為了保險理賠來謀害他的孩子或妻子,甚至於我們看到很多做為子女的,為了自己的慾求而毆打自己的父母親,例如我們看到有一些學生,為了情感的挫折去傷害其他不該傷害的人。本席認為,人格的發展跟行為態度是長時間形塑的結果,今天我們講「教育」,「教」是在學校裡必須要扮演的角色,專業知識的學習、社會發展的認知以及對國家的認同等,這些都要在學校教;但是「育」應該是家庭的功能,家庭要擔負起育的角色。所以本席認為今天我們的輔導必須要嚴謹,資源必須要去挹注,然後做法必須要緊密,但是光是在教育系統做是不足的,因此家庭跟學校如何產生加乘效果,這是我們要好好思考的。其實我們的家庭教育功能,長期以來一直都被期待可以完全由學校代,這是錯誤的。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小孩在年幼的時候,家庭教育跟學校教育這兩個之間的互動,讓這個小孩在人格發展與品德各方面能夠有好的成長,是很關鍵的,尤其是在越年幼時越重要。 陳委員碧涵:所以我們今天在講輔導這件事,要同時想到如何讓家長能夠關心他的子女,在校園的作為中,教育部可以思考怎麼樣去予以強化,家長關心的不只是孩子考試幾分,或是今天教育會考完畢以後,成績分布要到哪一個細節,本席認為家長只是關心最後總結性的表現,其實社會事件可能還是一樣不會再減輕。 因此本席希望家長們能夠花多一點的心思,在關心孩子的學習表現之外,是不是再給他們生活、情感或人格上更多的關愛?在社會發展中,我們每個人其實要扮演全能角色是不可能的,所以家長可以跟學校好好合作,讓自己的子弟能夠享有完整的照顧。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碧涵:本席認為今天審查輔導法的時候,希望教育部再回去思考,如何把家長與社區的力量帶進來。如果要追蹤輔導,在他下課後,難道老師要分成35等份的對每個孩子做追蹤嗎?那是做不到的,當做不到時要有什麼力量與系統進來呢?社區與專業志工的力量就很重要。本席認為今天的草案中設計建立三級輔導體制是很好,其中有發展性的輔導、介入性的輔導跟處遇性的輔導,區分這三級是正確的觀念。但是真正執行時的盲點在哪裡?也就是說個案到底在哪裡?然後這個個案是否願意走進這個輔導團隊?還有輔導團隊只是安排在校園輔導室最安靜而且注重隱私權,然後在那邊可以喝咖啡、是很舒服的談話環境而已嗎?這些機制可不可以走出去,對於這些個案或是有潛在危機的預防對象,可不可以帶進來?還有帶進來以後,應該怎麼樣強化他的輔導頻度?也就是說輔導人員在判斷他只是一時的情緒反應還是他真的需要多方協助時,這個頻度馬上能夠把行政程序做得簡化,把人力趕快建置進來,本席認為這種警覺性真的是很重要,這是本席提出的看法。 蔣部長偉寧:我簡單回應一下,您剛剛談到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之間的互動,尤其是我剛才說小孩小的時候,其實要強化來做,這個時候如果塑造比較正確的想法,未來的問題會比較少。同時教育也確實不只是注重智育,我們是以德、智、體、群、美的五育均衡思考,這個也必須在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共同一起來做努力。 剛才您進一步強調怎麼樣落實,我相信這是個關鍵。剛才沒有機會跟陳委員講得清楚一點,其實每個學校相關的機制,不管是三級預防,或是從導師到輔導室到進一步的措施,其實都有相關的配套,但是這個配套如果能夠做得非常透澈、落實時,問題會減到最少。當然也不表示一定不會發生,但是我承諾會進一步的檢視,會讓所有相關機制的每個環節可以進一步落實。甚至可不可以再加一些新的環節,去檢視過去三級預防的作為是否仍有不足之處。這部分我們會再努力,針對這個個案,過程中確實已經取得資訊,並且有做一些處理,只是這些處理最後竟然沒有發揮功效,我覺得相當遺憾。 陳委員碧涵:對,我覺得行政通報的時間要縮短,另外,介入的時間點寧可嚴謹也不要放鬆,因為這件事與平常其他的事情不太一樣。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碧涵:此外,大家不要忘記12年國教的初衷,我們為什麼要推動12年國教?12年國教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就是要讓每一個孩子的性向、能力、興趣可以在最近的地方發展,所以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要選擇菁英教育,就算是菁英,也必須建築在博雅教育之上。 蔣部長偉寧:是要從多元菁英做考量。 陳委員碧涵:對,所以智育並不是唯一,而是要各取所適,這件事非常重要。 蔣部長偉寧:是,我同意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碧涵:12年國教第一次教育會考已經結束,請問您給這次工作打幾分? 蔣部長偉寧:從教育會考所有工作的安排、規劃準備及實際到考率為98%等情況看來都還不錯,當然也有少數違規事件,但是並無重大違規,所以整體來說應該算是圓滿完成。至於進一步成績要如何公布,大家都非常關注,我們會儘快在一週內完整地與所有入學區做進一步溝通,之後做一個明確的確認。我想基本上要讓家長能放心去選填志願,對此我在此明確告訴大家,這個資訊一定會公開、透明,讓大家在選填志願時可以適當的參考,而不至於瞎子摸象、完全不清楚。現在有一些考區要求提供更精細的資訊,這部分我們正在協商,希望最後能有共識,一起做處理。 陳委員碧涵:這是部長對整體發展所做的說明,但執行上發生了諸如英聽播放故障等事件,雖然我們有編列預算,但是還是發生故障,這種情形明年不可以再發生。 此外,我覺得教育會考與之前的基測有不一樣的功能與訴求,這一點教育部要好好與社會大眾做溝通,讓大家了解,因為會考是針對學生學習之後的表現上是精熟或待加強…… 蔣部長偉寧:是基礎或是待加強。 陳委員碧涵:對,如果是待加強,那麼在他進入高中、職之後是需要被輔導的。 蔣部長偉寧:進入高中、職之後,會進行補救教學。 陳委員碧涵:如果沒有參加會考的學生,就會沒有可參考的依據,學校要如何針對他們進行補救教學呢?本席覺得這是執行面上的遺漏。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碧涵:最後,本席期許教育部長,我覺得家長及社會對新的制度可能會有所疑慮、會感到害怕,這需要時間解決,但是教育部絕對不要忘記自己是教育政策最高主管單位,要帶領大家穩步向前,慢慢走沒關係,但是絕對不要迷失方向,如果沒有迷失方向,就一定可以走向目的地。本席認為,基測與會考總要回到12年國教的精神,這也是教育部要扮演的角色,我希望你能把持此一原則。 蔣部長偉寧:對,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堅持12年國教的基本精神,也會務實地將資訊讓家長知道,希望對他們選填志願能有所助益,並在這兩者間找到平衡,我想這是一個重要的關鍵。 陳委員碧涵:好,謝謝。 蔣部長偉寧:謝謝委員。 主席(陳委員碧涵):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不幸,今天與部長見面要哀傷昨天下午所發生的恐怖殺人事件。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這是令人震驚而且非常傷心難過的事。 陳委員淑慧:這個事件的犯罪者竟然是學生!社會都希望我們加強教育體系中的生活輔導機制,在檢討過程中,希望教育部能明確從學校端去了解學生輔導的過程。從報載得知,這個孩子從小到大對殺人電玩遊戲有著特別的興趣,這是文明科技對孩子人格養成所造成的影響,所以各級教育究竟要如何銜接?教育部應藉此一事件,大大地去檢討生活輔導政策。此外,若是再提到日前的學運,當時社會大眾及跟著學運走的民眾,他們又是怎麼要求教育單位的?說要給孩子自由等等,標準不一。今天面臨這件事,部長要擔起責任。 蔣部長偉寧:我會完全擔起相關責任,比較重要的是要去檢視我們的相關輔導機制,希望能有所作為,避免事件再發生。 陳委員淑慧:其次,教育會考剛結束,許多家長對於會考成績該不該公布、如何公布有諸多爭議,經過這兩天與地方政府開會協商,你暫時決定公布積分人數、成績級距等幾項,你覺得哪一些家長會在意這些分數?是要選擇明星學校的家長,還是要選擇離家近的家長?又有哪一些家長會擔心造成高分低就的結果? 蔣部長偉寧:我們所提供的全國性資訊已經很明確,包括「各科能力等級與答對題數目對照表」、「各科能力等級加標示之人數統計表」,這些表都是全國性的,針對每個分區,我們也會提供「未含志願序積分之超額比序積分暨寫作測驗級分人數統計表」…… 陳委員淑慧:好,我知道了,總共有四項…… 蔣部長偉寧:從志願選填來看,這四項資訊應該已經相當充分,原則上,根據這些就可以做志願選填,可是有一些學區希望能再增加一些資訊,這部分我們還在持續溝通,如果真的要公布那些資訊,也希望是有用的,而不是最後只造成考區與考區之間的比較,對於這些問題,我們正在做適當的處理。原來是希望越早定案越好,可是現在因為很多事情同時發生,我們會儘快在本週之內定案,不能讓家長持續地覺得一直沒有定案。這件事情應該會在本週之內定案。 陳委員淑慧:部長,你們公布這些積分人數表、級距等等事項,目的是什麼? 蔣部長偉寧:我們的目的是讓適性入學…… 陳委員淑慧:讓學生填寫志願的時候能夠有所依據,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讓老師、學生與家長在討論學生志願的時候至少還有一定依循的資訊,讓他們在選填的時候,考慮能力、興趣、性向再加上就近性,綜整資訊的時候可以用…… 陳委員淑慧:這些依據全部統統是數字,而這些數字的來源都是分數,分數的來源就是比賽、競爭、考來的,對吧?所有…… 蔣部長偉寧:我們把超額比序除了志願性以外,所有項目都納進去了…… 陳委員淑慧:比起基測,今天這些填寫志願所依據的數字更為複雜,原因都出在哪裡?都是出在比較,因為要有比較、要公平,對不對?為了取得公平,就要有一個比較的依據,這個依據就是分數,這個分數從哪裡來?從考試來,對吧?現在除了考試分數之外,再加上一些比序的項目,連志願序都在分數裡面。本席要說,政府帶動分分必較,因為每個東西統統要用分數來比較,我當然用分數來表現我的意願…… 蔣部長偉寧:我跟陳委員特別說明,其實最後還是有一些量化的資訊出來作為參考…… 陳委員淑慧:對,沒錯。部長,我要問你:我們的目的是什麼?你剛剛本來要說明,被我打斷了。我們實施國教的目的是什麼? 蔣部長偉寧:我們希望適性揚才,每個學生未來在做選擇的時候不再只是根據智育的成績,雖然會考的成績占了一部分,但是我們也考量學生均衡學習包含了其他的部分…… 陳委員淑慧:不再只根據智育的成績,還有其他比序的成績…… 蔣部長偉寧:把綜合的成績綜合來看,希望透過這樣的作為能夠讓五育均衡的發展比較有機會實現。 陳委員淑慧:部長講得非常堂皇。就近入學、免試入學是否為12年國教的基本原則?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淑慧:對於12年國教所要達到的目的,剛才部長講了非常多,我們統統了解,但是主軸是希望能夠打破被升學主義所綁架的國民教育,對吧? 蔣部長偉寧:是,要打破以考試領導教育的考量。 陳委員淑慧:讓國民教育能夠像您剛剛所說的,回歸到適性揚才、多元發展的教育本質…… 蔣部長偉寧:是,學生用興趣來學習,並不是因為考試。 陳委員淑慧:但是在整個推動的過程當中,教育部為了這些少數的菁英一直在敗退、一直在失去我們原來的原則。我們已經退讓了,我們非常認同還是要有菁英的培育制度,所以保留了25%。為了解除學生的課業壓力,所有的學者及社會各界對於12年國教拍手叫好的部分就是免試,今天因為免試而廢除了基測,結果來了一個會考,會考又有比序的成績,占了30%,而且會考竟然是以後我們輔導學生的依據,考法仍然是像基測一樣的大陣仗,就是為了要公平。部長,您認為公平嗎?既然我們這樣做了…… 蔣部長偉寧:我想制度一定要公平,大家一定要比,當然要有合適的機制來比…… 陳委員淑慧:你剛剛所提到的三、四項數字經過公布之後,其實它與基測的PR值有什麼不一樣?可是它的依據只有一個哦! 蔣部長偉寧:我剛剛公布的是包含綜合學習、均衡學習、服務學習等所有綜整的資訊,不是只把會考的成績做全面的公布,所以它給的是一個更完整的資訊,這個完整的資訊是綜整的,不只是考試的,所以事實上…… 陳委員淑慧:好,你們公布全國會考的級距,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是,從全國的資料,你大概知道…… 陳委員淑慧:學生已經知道自己的落點在哪裡了,我告訴你,這樣的結果會逼使75%的學生知道自己被貼了標籤,他怎麼被貼標籤?我告訴你…… 蔣部長偉寧:其實沒有被貼標籤,他還是約略要知道自己在哪個位置…… 陳委員淑慧:我告訴你,從會考之後所有的批評看來,我認為媒體非常地厲害,他們已經可以找出考上這些明星學校的基本分數,譬如5A6級分可以上建中、北一女。這些明星學校的錄取標準已經被列出來了,學生在填寫志願的時候會不會跟著改?要不要被貼標籤?學生沒有被列在這些明星學校,不是因為選擇離家比較近的學校,而是因為自己的成績不好、沒有能力參加比賽、沒有能力把會考考好,這些學校永遠無翻身之日,這樣要怎麼均優質化呢? 蔣部長偉寧:我們會透過老師、學生與家長之間積極的互動,根據學生會考的成績、其他超額比序的成績綜整一起做處理。當然我也必須這樣說,在整個制度的推動上,真正的成敗本來不應該看入學制度,我一直強調,最重要能成功的因素是優質的高中職發展,要有多一點優質的高中職,大家才可以比較放心;另外在國中的部分,要讓學生因為興趣而學習,這個才是關鍵。大家在入學制度上面去糾纏其實是比較辛苦的,我也願意逐漸地讓這件事情可以慢慢紓解…… 陳委員淑慧:好,其實我覺得原來的機制已經非常夠了,我們已經針對不同學生的需要提供不同的入學管道,優質的學生可以利用特招的方式去參加考試,至於其餘75%的學生,部長,你放了他們吧!本席非常不贊同你公布任何資訊,我覺得要回歸到國教的本質上面。 蔣部長偉寧:陳委員,有91%的學生是免試入學的,我們要努力地讓這些穩定…… 陳委員淑慧:我希望部長懸崖勒馬,拒絕公布任何的成績級距。 蔣部長偉寧: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到立法院備詢,心情應該很沉重。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我的心情非常沉重,而且非常難過。 孔委員文吉:為什麼心情沉重? 蔣部長偉寧:因為昨天的喋血事件造成了4人死亡、22人受傷,其中7名學生之中,目前有1位死亡,6位仍然在住院。 孔委員文吉:報紙是登4死、21傷。 蔣部長偉寧:後來我們去了解,有1位學生在包紮以後就回家了,沒有統計到那一位。 孔委員文吉:部長,鄭捷的心理可能有問題,他在5月9日就說要闖一番大事業,沒有好好地去輔導…… 蔣部長偉寧:5月9日學校的諮商輔導中心有透過老師、導師跟他有一些互動,也做出了要關注、注意他的日常生活各方面的決定,我相信其實都有追蹤、都有做,可是他回到家裡之後發生這樣令人心痛的慘劇…… 孔委員文吉:部長,鄭捷目前就讀東海大學環工系。 蔣部長偉寧:是,二年級的學生。 孔委員文吉:一個年輕的優秀學生,正值青春年華,就做出這樣的事情,造成了台北市捷運20年來最重大的喋血事件。今天還有一則新聞,就是台灣體育大學大三的學生林敬智因為情變而闖入前女友的家裡刺死她的爺爺,林敬智還是舉重的選手。犯下這兩起事件的學生分別是東海大學及台灣體育大學在學的大學生,一位是大二,一位是大三。部長今天不但是心情沉重,我覺得你應該對全國人民發表一席話或道歉,雖然輕言幾句不能避免類似的事件再發生,但是這起令全國震驚的捷運殺人事件已經造成大家極度的恐慌,作為主管全國學生教育包括大學生的部長,你有什麼話要講?你是不是要向全國人民道歉? 蔣部長偉寧:當然,這件事情的發生,是一件令人震驚、令人心痛、令人難過及令人遺憾的慘劇,表示過去在我們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或社會教育等整個環節裡面,我們確實還有很多可以進一步強化跟努力的方向,以免這種事情再度發生。至於沒有做好的部分,我們也會從教育的角度來看,並深刻審視,在未來如何落實,讓這種事情不再發生,這是我現在最關鍵、最需做的事情,就是不再…… 孔委員文吉:部長,你是否應該跟我們全國人民道歉?這兩個事件已經造成全國震驚跟恐慌,一個是鄭捷事件,一個是林敬智事件。 蔣部長偉寧:我們教育部會作深刻的檢討及檢視,並針對這種事件,努力讓未來不再發生這種情況。 孔委員文吉:你應該要跟我們全國民眾道歉,這表示你的大學教育沒做好,大學心理輔導教育及家庭教育也是一個關鍵。我們今天下午排定要審查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法是你們教育部最近才提出來的草案,為什麼之前沒有提出學生輔導法? 蔣部長偉寧:其實去年我們就已經提出學生輔導法,這在大院也放了一陣子,不過也謝謝陳委員,這次能把這個案子拿出來討論,當然在時間點上,好像有點湊巧,可是本案其實在去年就已經提出來了,也就是從人力配置、資源、政策、各種預防手段上,做完整的檢視、比較,並從職能加強方面做努力,這也是我們看到現在大學發展或社會越來越多元發展的情況下,資訊及網路各方面相關的情況,其實我們對學生必須要有更多的協助。學生的心理、生理上等各方面條件,事實上也都在改變。 孔委員文吉:這是一個因緣際會,本席建議主席,我們今天下午是否先審查學生輔導法?因為這實在是迫不及待的事,昨天剛好發生這兩件事情,對學生的輔導很重要,特別是心理輔導部分,他有可能在功課、感情上受到挫折,就不專心上課,所以就幹出這些事情。本席覺得學生輔導法要訂定一個規定,如果學校要輔導該名學生,但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家長不同意,那家長就應該要負責,這部分應該沒有不同意的空間,一定要強制性的輔導。之前在竹東地區,還有10個國中中輟生,徘徊街頭並打死一名街友,這10個中輟生也是有問題的,整部學生輔導法,不管是從大學到高中、國中,都應該好好輔導。 蔣部長偉寧:跟委員特別作說明,這次我們整部法案全面修正,從國民小學、中學、高中到大專、大學,全面配置輔導人員,從配置輔導專業老師到專業人員都會全面加以規範,過去大學這部分並沒有明確規範,我們現在規定每1,200位學生,至少需要有一位輔導老師,這樣才能讓資源進入,並使得有狀況的學生及早被發現。當然,我們三級預防的建置,未來不管是從發展性到介入,直到處遇性的作為,可能會更強化,讓它可以有效實施。我一向覺得關鍵還是在導師,導師位居第一線,導師在跟學生互動時,如果有感受到這種情形,就要馬上做積極的處理,並做追蹤,如果這件事情做得好,其實問題就已經減少一大半。顯然我們導師在輔導學生的環節上,也要進一步再強化,這個強化包含除了要他怎麼做,也要讓他知道他應該怎麼去瞭解學生心理上或其他方面的狀況,所以這整個相關配套在實際機制的運作上,應該努力讓他更有效、更積極而有所作為,這是我們必須做到的。而且並不是一個案件的發生,我們所有的事情就必須重新來過,其實並不是這樣。 孔委員文吉:本席希望教育部能夠以鄭捷事件為鑑,如何從此建立一個妥善的輔導機制,所以本席建請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下午是否能先審學生輔導法?讓每個大學都有充分的資源,不管是成立輔導諮商中心,或輔導老師進駐校園。當然,除了導師之外,還有輔導中心專任的輔導老師,以及家長也要負責任。今天下午好像排了很多法案…… 蔣部長偉寧:對,有五個廢止的法案,都只是文字上的修正,應該很快就可以完成,不過審查順序宜由大院決定,看要怎麼討論。 孔委員文吉:因為發生這起事件,本席建請先審學生輔導法。 蔣部長偉寧:好,謝謝。 孔委員文吉:另外,針對幼稚園教育法,本席要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出一些反映,主要是針對輔導這些小朋友…… 蔣部長偉寧:教保員跟幼教師。 孔委員文吉:針對教保員跟幼兒園大班的老師,我們是否應該討論一下?因為幼兒園大班老師比較有經驗,所以應該讓他能夠繼續教書,而不要開放讓一個教保員進來,卻是沒有經驗…… 蔣部長偉寧:現在的幼教師跟教保員,其實在未來之後會成為一軌化,先從教保員一路上來,通過檢定之後,可以變成幼教師,這個作為已經規定得很明確,至於既有的教保員要怎麼變成幼教師?我們也讓他能以過去的經驗,作為他實習的經驗,也以專班的方式讓他能夠上課,補強他的課程,讓整個通道是通暢的,我們會很明確的讓他的工作權獲得保障。目前已經擔任教保員的,未來擔任幼教師的通道也是完全通暢,我願意在這裡做保證。 孔委員文吉:部長,你在這裡做了保證,不會因為開放了幼教師,就使得教保員沒有工作? 蔣部長偉寧:我會讓他有通暢的管道,讓他有一段緩衝期,讓這些教保員未來有機會發展成為幼教師,這個我會持續做努力。 孔委員文吉:這個要花多少時間? 蔣部長偉寧:這個以後會變成一軌的,所以還要修正相關條例及作為,可是在條例修正之前,這個管道基本上是通暢的,只是我們會很明確,從法的角度來看,可以明確的把5年、10年的保障期提出來。 孔委員文吉:5年、10年太久了吧? 蔣部長偉寧:不是,讓他在這段時間可以進行相關的工作,教保員可以透過上課、透過他過去工作的經驗來實習,最後能夠成為幼教師。 孔委員文吉:好,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部今天早上第一件事情,做了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第一件事情是了解所有輿情的整個情況。 蔣委員乃辛:有沒有針對昨天捷運事件,要求各級學校做些什麼? 蔣部長偉寧:我們先去瞭解所有相關的情況,至於6位受傷的學生,我們也請教官前往探視並作處理,有一位往生的同學也送了慰問金,這些基本上都是昨天所做的動作。其實昨天就已經啟動校安中心,今天會進一步啟動一些相關政策,並請各級學校特別針對一些心理受影響的學生,盡快優先做輔導工作,也會全面檢視整個相關作為。 蔣委員乃辛:因為昨天捷運命案發生沿線的附近有幾所國中,當時有很多學生就親眼看到該案的恐怖實況,以致今天有很多學生進到學校之後,情緒是不穩定的,甚至不敢坐捷運,有些學生一到學校就一直在哭,所以如何安撫這些學生的情緒,加強心理輔導,這是教育部今天應該馬上要做的事。 蔣部長偉寧:是,我們已經提醒,並開始會啟動整個機制,會進一步來做…… 蔣委員乃辛:第二點,教育部有沒有看到網路上寫的一些東西? 蔣部長偉寧:我們有同仁會去看一些網路訊息,也會收集一些資訊,我自己並沒有時間詳細去瀏覽網路。 蔣委員乃辛:譬如,有沒有看到:「今天板南線好像不錯玩?我也好想試試看,感覺好爽。」?另外還有一個高中生提到:「不要理我,不要理我啊!我看我也去捷運隨機殺幾個人好了」;另外一個則說:「捷運上殺人,覺得很好耶,好帥喔!」這些反應都是在網路上看到的,可見很多年輕人的感覺是這樣。我覺得這會變成感染,所以教育部針對有這種感覺的學生,應該要讓他們知道這是不對的,殺人是不對的,殺人並不是很爽,也不是很帥,更不是很好玩的事情。 蔣部長偉寧:委員今天提到兩部分,一部分是針對受創或心理受創的學生,全面透過學校的諮商中心或導師做適當的安撫…… 蔣委員乃辛:學校的輔導機制應該馬上啟動。 蔣部長偉寧:這是基本的,已經啟動了,一定會來做。 另外就是網路上的言論有反社會或情緒的表達,我在這裡也要很誠懇地呼籲,說要殺人等等,絕對是不行的事情,是非常不好的行為,這種訊息的傳遞和傳播都不合適,不宜在網路上發酵。 蔣委員乃辛:立法院100年審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的時候,很多學校的輔導老師都是兼任的,我們要求變成專任,而且要分5年補完。我們可以在教育部的統計資料中看到,100年8月到102年9月,輔諮中心設置前和設置後的數字,讓我們感覺到,如果輔導老師不加強、輔諮中心不設立的話,這些案件將來可能會越來越多。輔諮中心沒有設置之前,一般精神疾患的案件只有50件,設置以後變成567件,情緒困擾的從460件變成2,400件,網路成癮的從5件變成167件;專任輔導老師設置以後,一般精神疾患從242件變成905件,情緒困擾的從2,600件變成七千四百多件,網路成癮的從六百多件變成一千九百多件,整個輔導案件從2萬5,000件增加為七萬多件,這就可以看出輔導的功能和效果。尤其是網路成癮的部分,昨天殺人的這位學生從小就一直玩網路,聽說他高中時還寫了一本小說,內容是把全班同學都殺光。所以網路的世界就是打打殺殺,充滿格鬥,成癮以後把它帶入現實社會的話,很可能就會發生像昨天一樣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之下,輔導工作一定要儘快完成和加強,尤其是輔導老師不足的部分,現在還有37所國中連一個專任的輔導老師都沒有,大學專任和兼任的輔導老師只有80所是足夠的,另外82所大專院校的輔導老師是不夠的,譬如東海大學…… 蔣部長偉寧:委員講的相關資訊基本上是正確的…… 蔣委員乃辛:我不知道東海大學的輔導老師夠不夠。他們4月份發現,5月初有開會,開完會還發生這種狀況,所以到底夠不夠?我不知道! 蔣部長偉寧:我跟委員特別做個說明好了…… 蔣委員乃辛:所以教育部必須去瞭解。 蔣部長偉寧:是,我們已經瞭解了。現在的規劃是大專的部分每1,200個學生要有一位輔導老師,這樣全國大概要有一千兩、三百位輔導老師,如同委員剛剛講的,一半的大學夠了,一半的大學還不夠。現在法律還沒有通過,通過以後我們會積極督導,讓他們做到。東海大學的情況以現在來講並沒有違反規定,可是以每1,200個學生要有一位輔導老師的比例來看,他們現在確實是不足的。 蔣委員乃辛:所以東海大學是不夠的?他們是不足的八十二所學校之一? 蔣部長偉寧:以每1,200個學生就要有一位輔導老師的標準來看的話,他們要進一步加強。 蔣委員乃辛:所以對於學校有沒有設置足夠的輔導老師,教育部並沒有嚴格的執行和要求? 蔣部長偉寧:其實應該這樣說,根據國民教育法既有的規定當然要做,剛才委員也特別提到,我們有一個五年發展計畫,我們會讓…… 蔣委員乃辛:那是我在修國民教育法的時候堅持要求的。 蔣部長偉寧:輔導老師的相關作為和專業輔導人員的部分都應該到位,我相信透過這次修法,可以更明確地規範專業人員的職能和整個預防的相關措施。 蔣委員乃辛:輔導的部分以往是冷門的,現在應該把它變成熱門的,特別重視一下。 另外,這段時間教育部也非常辛苦,針對到底要不要公布會考成績組距,你已經協調各縣市政府,希望各縣市政府能統一步調,可是如果有地方政府堅持不要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就是要公布自己要的組距,請問教育部有沒有辦法? 蔣部長偉寧:其實會考的考試本身這件事情是由中央主導的,中央和地方其實是夥伴的關係,可是針對分發這個環節,相關的處理比較是以地方為主,問題是中央還是站在監督的角度。在這樣的基礎上,希望是用共識的方式,而不是以大家比力量或怎麼樣的方式去做處理,儘量回到12年國教的精神架構下,提供適當的資訊,讓家長和學生填志願的時候,基本上不會沒辦法作決定。在這兩個考量之下,最後找到一個合適的共識是我們現在要做的最大的努力。 蔣委員乃辛:這是教育部的希望…… 蔣部長偉寧:我們的努力是這樣,而且還會持續…… 蔣委員乃辛:可是你有辦法強制他們嗎?如果他們不要按照你的希望,自行公布想要公布的組距,你有辦法嗎? 蔣部長偉寧:這部分我們還在溝通…… 蔣委員乃辛:你一點辦法都沒有嘛! 蔣部長偉寧:我們是監督機關,監督機關…… 蔣委員乃辛:部長,依照高級中等教育法,這個權責是在地方政府,而不是在教育部,也不需要報教育部喔! 蔣部長偉寧:針對會考可以公布什麼樣的成績,我們正在思考,會做出一個解釋令,也正在跟各區的相關同仁做進一步的討論。 蔣委員乃辛:既然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這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就讓地方政府自己去決定,自己負自己的責任,要公布就要負責任;教育部一定要大家一致,可是地方政府不理你,那怎麼辦?這樣你們不是很難看嗎? 蔣部長偉寧:我們還是會持續努力溝通,希望最後會有一個圓滿的結論。 蔣委員乃辛: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地方政府並不需要向教育部報備。 蔣部長偉寧:我剛才已經特別跟委員說明了,會考的整個考試是以中央為主,分發作為這一端則是以地方政府為主,所以彼此之間是以共同的權責在看這件事情,也不完全就是地方的事情,中央可以不管。這部分我們還會持續溝通。 蔣委員乃辛:你們頂多只能說希望地方政府照你們的意思做。 蔣部長偉寧:可以比「希望」強烈一些啦!我們會形成共識,繼續努力來做這件事。 蔣委員乃辛:所以基本上以會考做為入學的重要比序就是有問題。 蔣部長偉寧:是重要的資訊啦! 蔣委員乃辛:當初說會考只是一個鑑別度,可是現在各招生區都把會考當成入學的唯一指標,所以…… 蔣部長偉寧:其實不是唯一啦,只是比較關鍵性的指標。 蔣委員乃辛:所以當然就變成像目前一樣,家長需要公布組距來填志願。今天我想就近入學,如果你不讓我的眼睛矇起來,不能填我想要進的旁邊的學校,結果我也可能進不去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應該讓各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狀況去決定。 蔣部長偉寧:我們公布的4個表絕對會讓他們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在就近入學的選擇上做出決定,我可以跟您保證,這個資訊一定是充分的。 蔣委員乃辛:部長,我想還是讓地方政府依照法令…… 蔣部長偉寧:我們會積極互動,建立共識,大家一起努力。 蔣委員乃辛:讓他們自己去決定,自己承擔責任就好了嘛!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鄭委員詢答完畢休息5分鐘。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北捷連續殺人事件,大家看了都非常痛心,晚上一定都是輾轉難眠,今天很多學生及市民也都是惶惶心不安。我們身為部長及立委,有責任去深思這個問題,對於這個連續殺人事件,是治安問題、是社會問題,但同時也是一個教育問題,部長同意嗎?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答復。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絕對是一個教育問題,我會優先來看待,比方說在教育發展的過程中,這個小孩是否可以早一點就來做一些處理。 鄭委員麗君:身為教育部長,一定會想說如果這件事情可以避免,那該有多好,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是,我當然是這樣想的,而我的心情也是非常沈痛、低落的。 鄭委員麗君:這個個案從高中到國防大學,再到東海大學,中間在高中階段,其實就已經出現反社會傾向,還有之前他被國防大學退學,所以改到東海大學就讀,而且在4月的時候,學校有被通報,所以5月9日的時候也召開過諮商會議,這前前後後加起來有3至5年,部長覺得我們的教育系統、學校系統有沒有輕忽呢? 蔣部長偉寧:顯然從結果來看,確實是沒有做好的,也許機制都在那裡,但各個環結可能都沒有真正把事情做好,所以才讓這件事情發生。因此我們必須深刻的檢討整個教育體系當中,包括這個小孩的成長過程中顯示了哪些跡象,為何我們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做更有效的處理等,這部分的確我們要來做努力。 鄭委員麗君:這3到5年的時間,如果我們有更完善的輔導體系、有更專業的人員來介入,以提供協助及輔導,那這件事情或許就不會發生。請教部長,在他轉學到東海之後,4月被通報,5月9日召開諮商會議,今天我不是要苛責東海大學,而是我們應該深入去了解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機制?裡面有什麼樣的成員?有沒有專業人員呢?是不是只有教官或是一般的教師呢?這是一個常態的機制,或是臨時開一次會、了解一下狀況而已?就部長的了解,這個會議是一個什麼樣的機制呢? 蔣部長偉寧:這是一個專業的輔導,第一次開會是比較以行政的角度來看這個事情,據了解,輔導中心主任、導師、輔導老師等都有參與,而教官只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協助…… 鄭委員麗君:輔導中心主任是屬於行政職嗎?然後就是還有老師參與、教官參與…… 蔣部長偉寧:教官沒有實際參與輔導的過程。 鄭委員麗君:有沒有專業的人士在裡面? 蔣部長偉寧:有。 鄭委員麗君:什麼樣的專業人士? 蔣部長偉寧:應該是心理輔導等相關方面的。 鄭委員麗君:是心理輔導的專業人員還是學者專家的一次性參與? 蔣部長偉寧:這部分比較完整的detail…… 鄭委員麗君:部長應該要去了解才是,我們現在要從個案來看機制及制度,我們有去問過臨床心理學專家,他說如果能夠提早判斷他是反社會性格高危險群的,像他這樣的程度,每週必須要有2至3次強度的心理諮商,才有辦法產生一點點效果,所以這樣的一次性會議、這樣的機制,顯然就可以看出校園裡的專業人員不足,不然就是這個機制本身的強度是不夠的,本身跟專業系統的連結是不夠的,所以部長要去了解這個會議的成員及功能在哪裡。 蔣部長偉寧:輔導中心主任本身就是社工師,而他們在那次的會議中是認為,他還不屬於高風險群,所以先從生活關懷、生活關注開始去了解他的情況,然後再做進一步的追蹤,因此從程序、專業的角度來看,問題並不是很大,當然這中間還有判斷的問題,就是判斷他不是高風險的,但實質上他確實是高風險的,中間還是會有一些落差,所以未來在進行這方面的評估時,我們希望可以做得更精準一點,同時讓更多專業職能的人員一起來參與。 鄭委員麗君:我不是專業人士,所以不敢論斷這個判斷是如何,但據我得到的專業知識,像這樣的高危險群,必須要有一定強度的介入輔導。本席現在要回到制度面,現在12年國教是在混亂中上路,而裡面一個很重要的點就是優質化。本席過去曾經倡議過,要有一個從小學、國中到高中一體化的生涯輔導中心,今天有委員提出了學生輔導法,其實也是想要建立一個輔導的體系,因為事件顯示出我們學校裡的輔導體系是不足的,希望在12年國教的推動當中一起來建立。對於這部法,教育部的態度是什麼?對於本席過去建議的一體化生涯輔導體系,其中不只包括職涯、生涯,更重要的是心理、社會適應、生活的關注,還要有制度性的諮商。比方說歐洲從中學開始,法律就有規定每個月的諮商時間,藉此全面性了解孩子的成長過程;澳洲從高中開始,在發現個案需要協助的時候,就會有介入輔導,甚至轉介給專業的心理或是醫療機構等來做處遇性、介入性的措施。基本上,本席是支持要立一部專法,以建構相關的體系,不過像第十條關於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的部分,規定了國小24班以上者,置1人;國中每校置1人,21班以上者,增置1人;高中每滿15班置1人,但本席強調,還是需要專業、專任的人員進入校園。還有,顯然第十一條也是規定不足的,因為這是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 蔣部長偉寧:我們有分兩類,有輔導老師及輔導專業人員。 鄭委員麗君:如果還有時間,我想大家可以藉此來省思,把資源及專業人員全面結合以進入校園,然後輔導的體系必須要從一般性諮商到個案的介入、轉介,跟整個心理、醫療、社政、戶政能夠整合性來運作,部長是否支持這樣做法? 蔣部長偉寧:大方向上來講,從小學一路到大學全面性、完整性的來做相關的輔導,而這個輔導有一般性的、心理的、職涯的發展等,事實上,過去相關的體制都在,但並沒有做一個完整的綜整,我願意藉著這次討論學生輔導法的機會,來做一個比較具完整性的規劃。 鄭委員麗君:這當中最重要的是專業人員的部分。 蔣部長偉寧:目前的配置是有的…… 鄭委員麗君:說實在的,過去就是倚靠老師,不然就是教官,但這部分真的需要專業知識,畢竟不是管教就可以有所改變,也不是只有老師的關心就可以達到效果的,所以本席希望可以增加並強化專業人員的部分,可以朝這個方向來思考嗎? 蔣部長偉寧:好的。 鄭委員麗君:第二個問題,院版的終身學習法開宗明義說本法與社會教育法之宗旨都是要推展終身教育,部長也說要將社會教育法併入本法,然後予以廢止,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就是未來就變成用一部法來看待整個終身學習的相關情況。 鄭委員麗君:社會教育法很早就訂定了,但在100年有修正過,的確,我們可以檢討這部法,但是終身學習法是學習法,社會教育法是教育法,而且社會教育法是橫向的、多元社會中的一部基本法,而終身學習法則是強調貫穿一個人一生終身學習的推展法,兩部法的性質及目的事實上是有些不同的。像日本也有訂了終身學習法,但也沒有因此而廢除了社會學習的相關法規,反觀教育部打算貿然的將社會教育法全面廢止以併入終身學習法,這部分是否還有檢討之處呢? 蔣部長偉寧:就算是將它廢止,它相關的規範、條文其實都已併入終身學習法,所以我們可以用終身學習法一個比較大的帽子同時來看待社會教育的部分。 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剛才講的就是說這兩個法的軸線和目的還是有些不同的,這是第一點。 蔣部長偉寧:其實合併以後,它未來的軸線可以用終身學習的角度來看。 鄭委員麗君:你必須思考怎麼樣去拓展終身學習的概念,在這個終身學習法裡面還有很多東西沒有涵蓋,包括很多在國際上推展終身學習有效的新措施,包括終身學習城市、個人學習履歷學分銀行、終身學習卡和自主學習團體等,我希望還有機會能夠把它補足,一些國際做得好的趨勢和措施我們要學習。 蔣部長偉寧:有一些好的想法也可以提出來,在討論的時候再做進一步的處理。 鄭委員麗君:本席沒有時間了,請部長聽我建議,第二點,原來各級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終身學習委員會,結果現在被改降為應召開推展會議,只剩下一個會議,我認為越修會越倒退,所以本席希望召委和委員會針對這兩點必須再深入討論,請教育部再思考。 蔣部長偉寧:可以,我們就在討論的時候進一步的溝通一些意見。 主席:質詢時間到了。 鄭委員麗君:好的要留著,國際做得好的我們要學,不要弱化了。 蔣部長偉寧:是,大方向支持這個討論啦!謝謝。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昨天發生了駭人聽聞的殺人事件。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真的令人震驚,台灣其實是一個很安全的社會,有這樣的狀況真的令人難過。 呂委員玉玲:本席還是要讓你看一下報紙的畫面,他犯案之後一點悔意都沒有,還說從小立志殺人,他知道會被判死刑還是決定動手。今天發生這件事情,本席和部長以及社會大眾都非常的憤怒,如果你今天不是部長的身分而是一位家長,您會擔心嗎? 蔣部長偉寧:這件事情的發生當然對這個社會是非常大的衝擊,我想每一個人都會擔心,從教育的角度來看,從學校教育到家庭教育到社會教育,在整個環節上,針對可能發生這種情形的協助和輔導應該有機制、有體系的來做,希望從小就要注意,如果他小時候已經有這樣子的性向展現,那輔導老師和相關的導師就應該要予以協助,父母也應該要關注。 呂委員玉玲:這是非常重要的,可是本席還是要問部長,他知道會被判死刑還這麼做,如果今天你是法官,你會判他死刑嗎? 蔣部長偉寧:我沒有辦法在這裡做這樣的決定,因為我不是法官。 呂委員玉玲:剛才部長也說我們的輔導機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在國小、國中空有一個輔導室,這個輔導室是由護士去兼職而已。到了高中和大學有教官在做輔導,但是教官的名額很少,一所學校大概配置1至4人,在這次的事件中,我們看到板中的教官在4月份第一時間也提供東海大學一些資料。 蔣部長偉寧:是匿名的老師提供這方面的資訊。 呂委員玉玲:提供了這些資料,所以5月9日東海大學也開會。 蔣部長偉寧:開過諮商會議。 呂委員玉玲:開會之後經過這麼長的時間,用開會就能做個交代嗎? 蔣部長偉寧:也不是,事實上他們做出了建議,要關照這個學生的生活各方面,其實導師也應該要注意,因為開會的時候導師有出席,所以也知道這樣的情況,可是他們在那一次的會議中沒有判定他是高風險,認為孩子可能是情緒的表達,當然在判斷上是有一些失準。 呂委員玉玲:沒有高風險,今天發生這個事情沒有高風險?他從小立志殺人耶!所以我說這個會議只是領領便當、吃吃飯就沒事了! 蔣部長偉寧:呂委員,其實輔導主任本身是社工師,他有實際的參與,主持這個會議,我願意這樣說,顯然這個會議的結論或是他們的判斷是有不足的,未來這種情況一定要減到最少。 呂委員玉玲:輔導室沒有心理醫生,沒有專業的輔導人員,所以認為他沒有危險,可以繼續治療。 蔣部長偉寧:我們未來在大學每1,200個學生至少要有1位專業的輔導人員。 呂委員玉玲:1,200人配1個就夠了嗎? 蔣部長偉寧:至少要配1個,要先把這樣的機制做起來,如果還要更多的話,我們再做努力,對不對?現在社會的發展在資訊和網路各方面越來越複雜,對學生人格的養成確實有越來越多的衝擊,所以到他進入大學的時候,相關的輔導可能要更積極來做,這點我也同意。 呂委員玉玲:我們看到今天這個事件,他從小就是這樣子,從幼稚園到國小,在這個階段之後就慢慢定性了,他的人格缺陷就固定了,今天學校的輔導完全是靠教官在執行,在這方面我們如何在國中、國小去補強?本席也有提出建議,希望讓老師接受在職訓練,用18個小時去上一些該有的課程,包括心理的教育課程,這樣才能夠去輔導孩子們,而不是問他:「今天的心情怎麼樣?」就好了,這樣是不夠的。 蔣部長偉寧:老師的職能和知能應該來做努力啦! 呂委員玉玲:部長,國中有很多霸凌事件,像平鎮國中本席也質詢過,學校對學生的霸凌事件怎麼處理?草草了事,說小孩子在玩沒有關係,因為心情不好才有突然爆發性的行為,只是開玩笑而已,所以在家庭有家暴的情形、在學校有霸凌的情形,那輔導機制在哪裡?到底輔導機制怎麼去輔導?有什麼階段性的輔導? 蔣部長偉寧:我們要先看人力的配置,譬如在國小、國中要有專業輔導老師的員額配置,這個要做到,同時在一定班級以上要有專業的輔導人員,這些都有,不是如同妳剛才講的,只有到高中有教官,其實是全面都有,當然在這一塊要怎麼樣進一步的落實是很重要的。 呂委員玉玲:部長,就是沒有落實。 蔣部長偉寧:機制有了,人力的配置要讓它到位,資源要到位,要讓這個機制能夠落實,我想這是您的意思,我們也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呂委員玉玲:我就是說光是設個輔導室,可是它的執行人員不專業,沒有心理輔導師,只是一個護士在配合而已,這是不夠的,所以這個機制沒有落實在執行。 蔣部長偉寧:我要特別談一下,以102年為例,在國小已經增置了435位,在國中已經增置760位的輔導老師,這是這個學年度在做的,我們持續會做到105年度,會讓它全面的配置到位。 呂委員玉玲:人員都有了,可是學校的霸凌事件沒有停止啊!這是怎麼了?所以沒有落實去追蹤、關心,你所謂的關心是到什麼程度? 蔣部長偉寧:我們說友善校園,對於校園內霸凌的這些事情我也非常關注,我們有一個機制,每個禮拜都會針對全國所有校園內霸凌的情況和實際處理的情形去追蹤,有專案的處理,也有個案的處理,都有。 呂委員玉玲:部長,針對輔導機制要好好做一個檢討,檢討之後看可不可以在一個月內給本席一些資料?包括人員的配置,不要說1,200人配1個,現在我們看到教官在學校的員額也是不夠,都是靠教官在輔導生活,讓校園安全一點好不好?這是我們要做的事情。 蔣部長偉寧:好,一個友善安全的校園,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呂委員玉玲:還有,會考過了,但家長更加惶恐不安,他們認為這個級距為什麼只有高雄和基北可以公布?桃園為什麼不能公布? 蔣部長偉寧:呂委員,大家是還沒有完整的看到我們提出的4個表,這4個表已經很明確,其實是足夠了。 呂委員玉玲:足夠了,那你為什麼讓基北和高雄可以公布級距?你不能一國兩制啊! 蔣部長偉寧:所以這部分我們還在溝通嘛! 呂委員玉玲:因為它們是城市的學校,是明星學校,所以要公布,怕高分低就嗎? 蔣部長偉寧:不是,和這個沒有關係,不過我們會跟大家…… 呂委員玉玲:所以全國要一致,要公布就全部公布,不公布就都不要公布,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我們最後應該會用一個共識的方式,看哪一些資料可以公布,或者哪幾項可以有選擇性,選擇性的資料由縣市自己決定,我們會朝這個大方向來努力,好不好?形成一個共識,我一定讓它用共識的方式來做。 呂委員玉玲:共識要15個區有一致的作法。 蔣部長偉寧:這個區一定是同意這樣公布,我們會用這個方式,好不好? 呂委員玉玲:15個區都要一樣。 蔣部長偉寧:15個區一起努力形成一個共識的作為。 呂委員玉玲:對,因為這不能一國兩制,那我們光是教育就有城鄉的差距了,是不是?這樣子家長是不能接受的。 蔣部長偉寧:呂委員,我可以保證一件事情,在不違反12年國教基本精神的情況下,一定提供足夠的資訊讓家長來做志願的選擇,我可以很明確的做這樣的保證。至於這15區最後final的決定是什麼,我們會儘快做決定,讓大家能夠安心,這是我們要努力做的。 呂委員玉玲:部長,要審慎考慮,本席再一次強調,15個區要同樣的制度作法,要公布就全部公布,不公布就全部不要公布,不能有明星城市的差距在那邊。 蔣部長偉寧:我們不會用明星或是城市去做這個考量,基本上就是一個…… 呂委員玉玲:我們教育就有城鄉之分了,因為你公布高雄和基北可以,這個請部長好好去檢討,要有一致的標準。 蔣部長偉寧:是,謝謝委員的提醒,要有一致性的考量,我們會來努力。 呂委員玉玲:接下來我想問部長,我們看到審計部的統計,有很多學校是危樓,校園的安全真的堪慮,而且監察院也有糾正你們一些作法,沒有使用執照和建照,這些學校可以去做危樓,教育部應該要去監督。 蔣部長偉寧:我想呂委員也同意危樓和沒有使用執照、建照這兩件事情不能劃上等號,所有讓學生使用的教室一定都做過安全檢定,一定是通過安全檢定我們才會讓他們使用,可是沒有使用執照…… 呂委員玉玲:安全才可以使用嗎? 蔣部長偉寧:一定是在安全的情況下,透過安全的檢定…… 呂委員玉玲:全國三千多所學校,有1,089所學校沒有建照和使用執照。 蔣部長偉寧:我剛才已經講了,沒有建照、使用執照和危樓不是同一件事情。 呂委員玉玲:部長,本席是強調校園的安全不管是軟硬體還是建築設備都要是安全的。 蔣部長偉寧:一定是安全的才會讓學生使用。 呂委員玉玲:昨天花蓮才發生地震,如果這個危樓倒塌了,學生正在裡面上課要怎麼辦?很多事情都要關心和預防,要未雨綢繆,不要等發生了再開會來檢討、來解決,這個不可以。 蔣部長偉寧:我要講清楚,沒有使用執照和建照這部分當然我們要努力來做,可是它並不等於危樓,任何一所使用的教室一定都是通過安全檢定。 呂委員玉玲:部長如果這樣子說的話,那本席把所有資料調出來,用家長的力量來公布,來要求教育部好不好? 蔣部長偉寧:我們會努力的讓沒有建照…… 呂委員玉玲:這些都有資料,你要詳細看這些資料,好不好?有非常多的危樓。 蔣部長偉寧:這是我們長期努力的目標啦!不要直接用危樓來講它。 主席:質詢時間到了,請回座,謝謝。請教育部提供資料。 呂委員玉玲:一定要把資料調查出來,在這個月之內給我報告,好不好? 蔣部長偉寧:完整的說明。 呂委員玉玲:要關心學校的安全。 蔣部長偉寧:每一所學校、教室的完整說明。 主席:請回座,謝謝。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早,我想經過昨天的事情,今天大家的心情應該都非常沉重。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對,非常沉痛、沉重。 何委員欣純:這是一個悲傷的日子,大家都很難過。事實上我曾經在3月7日總質詢的時候問過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本席記得那一天你也在現場,當時我問江院長,如果台灣台北有那麼一天發生類似中國昆明車站隨機殺人事件的時候,我們政府該怎麼辦?我還記得江宜樺院長給我一個非常籠統的答案,他說在第一時間國土安全辦公室和軍警調查系統全部會介入,救護系統都會介入,不過從昨天的事情看起來,本席覺得非常的諷刺。江宜樺院長當時回答我的那一套SOP包括救援包括後續警軍調查介入的體系,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本席覺得非常遺憾。我昨天知道這件事的時候,心情真的很複雜,因為我在3月7日的總質詢竟然成真,真的非常諷刺。雖然你不是警政署署長,也不是國安系統的人,但是今天大家都在這裡討論為什麼行兇的兇手是一個大學生、是一個我們的孩子?他不只是一個行兇的殺人犯,我想大家應該都一致同意他也是一個生病的孩子,他的心理生病,在現行的教育體系中不是沒有察覺,也有人告知,但是我們竟然輕忽了。 剛才部長在回答其他委員質詢的時候,你說東海大學昨天面對媒體也承認有其他管道告知過東海大學這個孩子有狀況,剛才鄭委員問你,你也說有開會,但是這個學生的諮商會議的功能性在哪裡?作用在哪裡?在這件事情上面我們看到它完全沒有功能,完全沒有作用。部長又提到有專業的社工在這個會議裡面,那本席要提醒部長,如果連東海大學尤其是它社工系這麼有名的院所,在這個諮商會議裡面也有專業的社工,結果你剛才也承認在那一次的會議是認為在生活上要多關心他就好了、多輔導他就好了。 蔣部長偉寧:對,我可不可以講清楚一點?確實認定他不是高風險,他是要積極關懷的學生。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現在要提醒的是專業的判斷在哪裡?如果在這件事情上面,連東海大學的專業判斷都不準、都這麼輕忽的情況之下,我們今天在談論學生輔導法要設專法,本席舉雙手贊成,但是教育部需要各界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包括有諮商背景和心理師背景的都來告訴政府應該要建立的是一個什麼樣專業的學生輔導體系。 蔣部長偉寧:對,這個部分要從機制著手,包括資源、人力、各個配套應該全面納入,我們願意透過這個法的修訂來做全面的檢視。對於這一次的案件我確實也非常難過遺憾,已經發現這個學生,然後在處理上認為應該積極關懷他,沒有把他列入高風險,所以在判斷上確實產生了一些落差,當然未來這部分的發展…… 何委員欣純:部長,在判斷上有這麼大的落差,我們在修這個法,包括教育部在建立學生專業輔導體制的時候都必須去思考。 蔣部長偉寧:我們對於整個機制的系統性要全面重新去考量,讓這件事情未來不發生,這是必須去做的,所以這也是一個好的解釋時機,我們會透過修法認真來看待這件事情。這個法其實在去年就提出來,我也同意您剛才講的,現在在社會變得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學生的思考也是…… 何委員欣純:我不知道部長今天有沒有蒐集到其他媒體的訊息,今天有一本雜誌已經報導了,台北馬偕醫院精神科的臧醫師一直要求我們一定要呼籲,因為她的門診有好多這樣的孩子。部長,我們是不是應該和衛福部好好去溝通,好好去進行雙邊的會議?我們要了解現在在校園中沒有發現,但是在衛福部各大醫院系統的身心科和精神科有多少就學的孩子在求助,這個數據我不曉得教育部有沒有去調。剛才蔣乃辛委員講了一些數字,而這些數字是教育部給的數據,我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跨部會的和衛福部合作?為了要幫助孩子,我們要及早預防性的發現,讓他們能夠被治療,包括學校教育體系和醫療體系,包括家庭父母親本身,我覺得這都是非常重要的。 蔣部長偉寧:我想委員講得完全有道理,除了從家庭教育的環節,如果我們在學校教育這一塊和衛福部積極合作,譬如我們為什麼要有心理諮商師和社工師?其實都是經過一個討論的方式,一起來努力。 何委員欣純:所以這個東西就連結到剛才的專業判斷,在我們今天討論學生輔導法的一個立法過程中,這個一定要非常周延,一定要把它設想清楚,包括專業判斷的強度是不是不夠、該怎麼樣去補強,我們一定要設立這個法,但是也不能急。本席建議部長,我們要好好的討論,我覺得衛福部也要調一些專家,他的背景和資料…… 蔣部長偉寧:我想這個法的修訂已經在大院了,必須逐條做討論,然後一條一條來看。 何委員欣純:是,所以今天下午一定要逐條來討論。我們剛才討論的事情都是非常正面非常專業,部長也都支持,現在話題回到東海大學。東海大學在面對媒體的時候說他們的專業判斷和開會輕忽了這個孩子的狀況,但是他竟然說:「鄭姓同學之前上課到課很正常,也沒有參加學運,『就是一般的學生』。」,今天看到媒體報導的時候,我不懂東海大學的主任秘書為什麼會冒出這句話,請問部長的解讀是什麼? 蔣部長偉寧:我並不知道這則報導,不知道委員關注的是哪一句話,因為您剛才講了好幾句話,有牽涉到學運,有牽涉到正常上課,您覺得哪一句話我要特別做處理? 何委員欣純:所以本席要問你嘛!我不知道此事和學運有什麼關係,我們今天關心的是怎麼建立一個專業的學生輔導體系,我們要檢討的是各大專院校,包括東海大學的專業輔導老師不足或者是我們該怎麼樣加強協助。如果東海大學的主任秘書要求教育部和各界來支援他們,這個我覺得很ok,也是應該做的,但是他突然說其他學校請東海大學注意這個學生,這是他之前的一段話。 蔣部長偉寧:是,這個資訊他們有,我了解的是這一塊。 何委員欣純:後來呂炳寬說:「鄭捷之前上課到課很正常,也沒有參加學運,『就是一般的學生』。」,我請部長一定要去了解,學運和這件事情完全沒有關聯性,東海大學的主任秘書怎麼會冒出這段話?現在已經在網路上轉po了好多人,大家又一起來討論了,我覺得這個是偏離主題了吧! 蔣部長偉寧:我想他是把他知道的資訊…… 何委員欣純:或者他是要刻意污名化學運…… 蔣部長偉寧:也許有人要問或是什麼時候去做,我想…… 何委員欣純:或者是他刻意要把學運這種網路世代和鄭姓同學連結,這樣子的連結也太牽強了! 蔣部長偉寧:我想這個文字是可以檢視的,因為他的發言已經在公開的場合講出來,應該是一個受社會公評的發言,這部分從我來看…… 何委員欣純:難道各大專院校的輔導重點是在輔導參加學運的孩子嗎? 蔣部長偉寧:如果委員記得有問我學運結束以後學校要不要做一些事,我那時候有建議學校對這些參與的學生應該有一些協助,如果在課業各方面能夠協助,我也呼籲學校來做,有這樣子的說法,可是和這件事情不必然有關聯,我想這就是一個主任秘書的解讀。 何委員欣純:請部長去了解清楚,好不好?我覺得東海大學如果要向各界求助,說他們的專業輔導體系不足或是人員不足或是有其他的事情要求社會正視,那本席支持。但是請不要隨便亂說話,把這些牽強完全不相干、不搭軋的事情放在同一件事情來討論,甚至是在媒體上公開發言,我覺得這樣的心態非常不對。 蔣部長偉寧:這是呂主秘的發言,我會了解一下。 何委員欣純:如果他的心態是這個樣子,也難怪他們在學生輔導會議裡面對於鄭姓同學的狀況完全沒有察覺而且輕忽的放過。 主席:質詢時間到,謝謝。請趙委員天麟發言。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我要請教部長。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早安,您好像是第一次到教育委員會來。 趙委員天麟:對,這很難得,因為本席今天是來請命的,我大概都在衛環委員會,比較少在各個委員會跑來跑去,就是有特別的案子才來就教於您。 蔣部長偉寧:好,謝謝。 趙委員天麟:您也知道我要關心什麼案子,其實我是為高雄市中正國小請命,雖然您的部屬一定有向您報告,媒體也有呈現,但是本席還是再重申一次,對於現在兩年的轉學條款適不適當,這不是我今天要討論的,雖然也有很多人認為不一定適當。 蔣部長偉寧:那個也有討論的空間,我想您今天的議題不是在那個環節,是在另外一個環節。 趙委員天麟:是的,因為這個兩年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堵惡意的挖角。 蔣部長偉寧:原來的設計是怕挖角,不過我也請他們再做檢討,因為擔心挖角的事情就讓轉學生兩年不得出賽,其實直接考量這件事情要做一些思考,不過重點我相信您剛才講的,可能今年實際發生的情形…… 趙委員天麟:對,因為它不能叫惡法,但是有一句成語叫「惡法亦法」,它畢竟是現在的遊戲規則,本席當然要表達尊重。但是我知道教育部也關心,所以對於學聯做出的這個裁決,你們也用兩個禮拜的時間讓他們重新檢視,今天下午要開會,而且可能不只開一次會,所以我才在公開的殿堂繼續向您請命和討論。首先要討論的就是中正國小的案子,如果經過我們審慎的查核,他並不是作弊或是挖角的意圖,而現在卻是對錯誤的登錄用防堵挖角的規定給予裁罰的話,那我們認為會失之過重。昨天在記者會的現場,學聯的秘書長包括體育署的代表其實都承認了中正國小的案子是一個登錄錯誤的案子,是一個沒有精確查證的案子。我所謂的「查證」是說中正國小的教練和學校沒有做double check,詳細去查證案子,體育署的代表和學聯秘書長都承認中正國小一案並不是他們所要防堵的那種惡意作弊和挖角的情況,為什麼是這樣呢?我向您報告一下。這位溫同學其實是一個問題學生,他的家裡有疑似家暴的情形,父母離異又是隔代教養,在這種情況之下,因為奶奶罹患癌症,所以南部的姑姑先把阿嬤搬到南部去,留下了溫同學和爸爸單獨相處。 這個小孩遭受多次的語言和肢體暴力,他不斷的向阿嬤哭訴再也受不了了,所以這個阿嬤才拜託姑姑也把他接到南部,他在某種程度上就差沒有申請保護令而已。好不容易他來了以後,因為姑姑沒有能力單獨照顧他,所以希望找一間可以讓他住宿的學校,後來當然就挑上了中正國小,因為屏東高速公路下來就到了,他們的考量是這樣。那學校也不疑有他,因為他有提供台北里長的證明書和這位阿嬤罹患癌症化療的相關資料,而且他們再三向學校說因為已經要回來了,所以並沒有要求台北的學校不要把他登錄、不要把他註冊。其實學校當時看到他的時候有測試,他並不是一個非常ok的學生,品性上、情緒上和球技上都不到位,但是他們很同情這個有問題的孩子,如果能夠在打棒球裡面把他矯正過來或許可以降低很多的悲劇,學校是想說再過幾個月就要登錄了,反正一註冊就知道他是不是有問題,學校和教練也坦承他們少了一個動作,就是直接去向金龍國小確認到底有沒有把他註冊。好,結果因為他很相信,所以在去年的舊系統裡面,不是今年出問題的新系統,在舊系統裡面把這位溫同學登錄也沒有問題,所以學校就完完全全相信。而且我告訴你這是美事一樁,後來經過這樣的輔導,他現在真的變成一個很不錯的選手,他先前的暴力的問題和情緒的問題也降低。還有另外一個好消息,因為這樣的隔離之後,那個父親的情緒也逐步穩定,他們的家庭關係現在也比較好,唯一的不幸是奶奶在過程中因為癌末已經過世了。這件事情其實沒有任何的犯意,沒有任何挖角的問題,可是因為在這一次的檢舉事件之後,清查完發現這個溫同學已經被台北註冊過,而這一次沒有經過系統挑出來,因此你知道祭出什麼裁罰嗎? 蔣部長偉寧:一年禁賽。 趙委員天麟:一年的禁賽。這是我們高雄市最主要的棒球學校,為了讓學生不受影響,你們的方案之一是把學生轉學,你知道其他學校現在嚇死了,擔心中正國小這些學生來會不會排擠到我們的學生,我們的學生要不要排擠中正的學生,中正這一些強棒選手到底要去哪幾個學校都是問題。再來,中正國小就掛了,真的就消滅掉了,因為它不會申請到補助,也沒有人敢再去唸,而這些學生全部都要背上「作弊、挖角、你們就是爛」的批評,情何以堪?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本席在這邊要正式向您請命,我知道這是一個委員會制,這可能是一個制度的討論,所以我建議可以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重新審視102年這次禁賽一年的裁決,處罰大人、處罰學校,因為他們沒有善盡查證之責,但是對於學生的禁賽和學校的禁賽可不可以重做考量?如果你們真的為了面子問題,認為祭出這樣的裁罰絕對不能改,你們今天下午要討論那個制度的改革,有沒有可能有一個解套的條款,讓他們可以從9月開始就能夠繼續比賽?今天本席真的是為了請命而來,所以請教您的意見。 蔣部長偉寧:剛才趙委員講的事情其實我也充分的了解,我一直在追蹤這件事情,因為大家都在關注,任何一個小孩如果沒有犯錯,而他最後要承擔那個責任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一直對他們說應該全面有系統的去看,最後的解決應該要合情、合理、合法,我都把合法放在最後,它一定和情理也要合,然後再去看合法的事情。現在這個情況就是提出申訴,我也會再持續的關注,希望最後能找到一個大家覺得合乎情理法的解決,而不只是拘泥於這個法的唯一考量。合乎情理法的決定就是我向他們提出來的,所以他們在開會的時候我也會責成體育署全面去參與,然後提供適當的資訊。最後這件事情絕對不應該懲罰到小孩,尤其聽到您剛才提到這位溫同學已經在這樣的體制下…… 趙委員天麟:都步入正軌了。 蔣部長偉寧:已經有不錯的發展,如果因為這樣子造成新的衝擊,也許未來是不好的發展,那就有違我們教育的目的了。所以我願意用情理法,把情理擺到前面來做思考的情況下,最後當然還是要合法,看怎麼樣找到解套的方式來做處理。我想我的態度很明顯,這一路過來我也一直向他們要求,因為其實有很多人關注,今天趙委員來關心這個案例我也很感謝。我會本著剛才提到的精神,讓他們在這個方向上持續去努力,好不好? 趙委員天麟:好,我也要幫體育署再講一下,因為我必須坦白講,昨天我開那個記者會的情緒是比較激動,因為我覺得這件事充其量是大人的疏失,但這個學校這個同學的前途就因此而掛掉,我是很不捨啦!但是我必須說體育署昨天派來的代表有表達他願意負起全責,本席也是很肯定,所以我最後還是請求真的要重作考量,要考量特殊的原因。 蔣部長偉寧:會,我會責成他們很完整的再把整件事情拿出來充分討論以後,做出適當的決定,好不好?謝謝。 趙委員天麟: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有深刻的感覺,現在你的處境有點山雨欲來風滿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有很多的事情,教育的事情都不容易。 陳委員學聖:多事之秋。 蔣部長偉寧:對。 陳委員學聖:剛才趙委員有陳情,實際上陳情的不只高雄這一群孩子,我桃園中平國小的孩子也因為打棒球的事情,可能也失去了他未來的棒球生涯。 蔣部長偉寧:明道這幾所學校都會有一些衝擊,所以我特別請他們要很審慎的去看待所有而不是單一隊伍,不只是明道,不只是中正,不只是中平,這3隊當然現在都直接受到衝擊,必須比較審慎的去看要怎麼樣協助,這個我想還是…… 陳委員學聖:我希望部長在做所有考慮的時候,一切都以孩子為重,這點要放在心上。同樣的,你心裡也要有百年教育大業的這種想法在,對於12年國教第一次的會考,你到底是把它變成基測的翻版,還是你自己有一個新的想法在開始?部長,你心裡面一定要有想法在。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學聖:如果沒有想法在,最後你真的會進退為難,不是你下台就是地方有教育局長要下台,因為壓力都很大。如果你堅持不公布,我想台北市教育局長會做不下去,高雄的教育局長可能也很辛苦;可是如果公布了,對於另外9成的孩子來講,很可能他們是支持免試入學的,您可能也賞了他一個耳光。這是一個進退維谷的時候,所以需要有高度的智慧,我只希望部長這時候要沈下氣來好好想一想當時在推12年國教的用意是什麼,莫忘初衷,如果你不能夠堅定你的想法,我也不能告訴你什麼是你的想法,但是當初推12年國教一定有它的想法,這個理念和熱情絕對不能變化。 蔣部長偉寧:對,陳委員,我願意這樣回應,謝謝您特別的提醒,我覺得這個初衷是絕對不會忘記的,12年國教基本的理想和精神一定要在,可是怎麼樣務實的讓家長不會太擔心,找到一個合適的平衡,現在大概唯一的solution就是這樣。資訊要做適當的公布,可是這個公布又不至於細到讓大家覺得每一分都出來了,所以這是一個拿捏。當然這個拿捏要形成共識還需要一小段時間,我會持續和相關的區的局長或同仁進一步的討論,因為大家也等不及了,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讓這件事情塵埃落定。其實很多事情都持續在發展中,我想每一件事情都要實實在在有基本的想法,如果沒有基本的想法確實就會左右為難。當然它是一件左右為難的事,但是在我內心的那把尺是很明確的,就在那把尺上務實的去找到一個可以讓大家接受的最後方案。 陳委員學聖:我剛才說你現在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多事之秋,從剛才的體育到一般孩子參加會考,到現在連音樂班家長也要出來陳情。部長,我很難過,這些孩子都是學校的菁英,家長從國小、國中一路培植他們,現在才剛考完音樂班的甄試,結果竟然家長一片嘩然,大家覺得為什麼音樂教育會出現一個這麼嚴重的狀況,本席先講結論給你聽,部長知道嗎?因為大家對音樂教育的失望,台北市今年國中的音樂班要招90人,結果到目前為止只有四十多位報名,去年還有180位報名。這和少子化無關,而是我們長期以來的音樂教育對於培植音樂家到底有沒有一些想法在,還是你就把它當做過去的聯招一樣,輪流舉辦? 蔣部長偉寧:它應該是資優教育的一環。 陳委員學聖:對,但是我們有沒有真正認真的去考量它?我舉一個案例,以今年北北基這個北區高中音樂班甄選為例,評分的結果竟然打擊主修最低分是92分,鋼琴主修最高分只有91分,問題出在哪裡?出在加權的計算,所以變成打擊樂器最高到96分,最低到92分,鋼琴表現再好也只加權到91分,這個問題是出在評審委員,對不對?結果甄選出來一片都是打擊樂器,台灣需要這麼多打擊樂器嗎?然後這個評審委員和學生之間有沒有利益迴避?他們之間有沒有師徒關係?我再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家長為了讓孩子能夠進高中好的音樂班,好不容易栽培孩子要去考試,結果考場前一天不能去看,當天考試看了以後才發現因為鋪地板不能讓孩子穿鞋子上去,怕把地板磨壞,所以孩子臨時換拖鞋,部長有看過哪一個音樂表演是穿拖鞋上去表演的?我就舉這個細節跟你講,那個孩子會不會失常?他如果是弦樂的,他百分之百會失常,因為他腳踩不到地,那種感覺不夠踏實。部長,我們放任地方政府說北中南由你們去考,考出來的結果有一、兩百位的家長覺得這次考試不公,你就準備接受他們出來向你抗議,向你陳情。 有一個孩子在仁愛國中幾乎是學校公認的小提琴天才,竟然有評審給他的評分不到90分,整個成績被拉下來以後,他除了師大附中第一志願不能進之外,他的級距突然掉到四十幾名,您就糟蹋了一個好的小提琴手。為什麼會產生這種情況?本席也在納悶,有個家長跟我說是因為每年都在變,有一年有個家長,他的第一個孩子考了低分他就去抗議,抗議有沒有成我不知道。再過兩年以後,他第二個孩子考試的時候得到高分,因為一次是弦樂一次是管樂,弦樂被打低分他去抗議,然後兩年後他的孩子修習管樂得高分他就不抗議了,為什麼會這樣子?因為他抓不到那個評審的標準在哪裡,加權計分的標準在哪裡,甚至有簡章說只要出國比賽就給你特優,所以有人特別跑到越南去比賽,那一場比賽只有4個人參加,他得到第二名,這個也可以加權計分。部長,雖然這群學生人數不多,可是部長,每個孩子我們真的都要照顧到。民眾陳情抗議時,教育部都說這是地方教育局負責的業務,不是教育部負責的業務,可是每年都產生這種紛爭的時候,部長,你不覺得應該跳出來管嗎?所以我才說從體育班、音樂班到一般孩子都出問題的時候,我覺得此時真的是多事之秋,我知道你很認真,但是部長,你要找出對策。 蔣部長偉寧:關於陳委員所講的兩個面向,一是從整體音樂班發展的大方向來看待此事,這部分當然無庸置疑,教育部應該有適當的看法;另外,你也講了一些實際技術操作碰到的問題,這部分問題當然也要做一些檢視。如果我們認為多元菁英的培養,音樂的發展是重要的,但是這一塊的學生卻受到很多挫折,這是不合適的。人當然會碰到挫折,挫折也會讓人成長,可是挫折如果不能歸責於他,而是制度上的設計讓他有很多挫折,甚至是您剛剛談到的穿拖鞋表演等等,針對這些特別的情況,我會去做完整的檢視,看看我們的資優教育,我會把它拉到甚至是資優教育的環節上來討論。最近我也跟同仁們提到,資優教育也包括在特教裡面,可是我們在特教方面多數的資源都放在身心障礙,在資優教育方面的資源投入其實並不足,我說如果未來我們能增加新的經費,我會多放一些資源在那部分,所以我也會比較完整地去檢視整個資優教育各個環節上可能的問題,包括您剛才講的,有技術性的、有觀念性的、有可能整體思考的,我們來做一些努力。 陳委員學聖:部長,擔任教育部長是一個很高的榮耀,也是一個很艱困的工作,尤其部長您還有自我反省的責任感,所以做起來更加辛苦,部長,希望你做這個工作能夠一步一腳印,真的呈現出結果。 蔣部長偉寧:是。 陳委員學聖:我今天心情很沈重,尤其昨天發生這個事件以後,我們今天正好要審學生輔導法草案,我認為這個草案要通過,但是我也希望在通過這個法案的過程中,請部長要注意到四「不」:第一,不要把不適任老師跟師資過剩的老師分派到輔導室去,這是第一個「不」。 蔣部長偉寧:不會啦!不會,這絕對不會。 陳委員學聖:第二個,不要把所有的壓力都放到輔導老師身上,所有老師一旦碰到覺得這個孩子我沒辦法帶,就全部交給輔導老師,這是大家要一起承擔的,包括家庭在內。第三個,不要把孩子標籤化。第四個,不要讓輔導中斷,尤其12年國教之後,如果能讓孩子從國小到高中都有一個持續的輔導,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事情,好不好? 蔣部長偉寧:是,到大學甚至進一步,對,是,它是很多元的輔導,包括生涯輔導、心理輔導等各方面綜整的處理。 陳委員學聖:部長,加油。 蔣部長偉寧: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想今天我們的心情都不太好,都非常難過。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是,非常沈重。 江委員啟臣:但是剛才我看到新聞更加難過,新聞報導昨天這位瘋狂殺人的鄭姓學生讀軍校是為了練體力多殺人。 蔣部長偉寧:這個資訊我並不清楚,就是說…… 江委員啟臣:這是剛才的新聞,當然…… 蔣部長偉寧:我覺得現在媒體對這件事情應該也要審慎地做一些報導。 江委員啟臣:但是不管怎麼樣,我覺得這件事跟我們的教育絕對有關。 蔣部長偉寧:是,我完全同意,就是教育部門確實是要負擔起一定的責任。 江委員啟臣:它不光是一個治安問題,我覺得最根本的可能是…… 蔣部長偉寧:教育問題。 江委員啟臣:絕對是教育問題。 蔣部長偉寧:我願意用這個方式來看待,就是說…… 江委員啟臣:因為其實昨天同樣在台灣,不只發生這件事,砍砍砍,捷運上砍人,然後大三的學生也去砍女友的親人;在之前,新竹發生國高中學生虐殺街友的事件;甚至更早一點我也質詢過部長,在我自己的選區,青少年半夜去砍外勞,這個絕對不是只有治安的問題,是我們的教育出了非常非常嚴重的問題。今天剛好要審學生輔導法,我覺得真的要非常澈底地去檢討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蔣部長偉寧:簡單向委員先作個說明,學生輔導法其實都已經是比較中後段了,當你要進入輔導之前,更前端的…… 江委員啟臣:對,更核心的、更前端的。 蔣部長偉寧:其實在教育裡面,從小的家庭教育跟學校教育,一些要做的…… 江委員啟臣:沒錯,你剛剛提到家庭教育,其實昨天這位殺人犯的家庭,看起來是很正常的,似乎也是小康家庭,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從初步的報導看來,好像家庭各方面都算中產階級。 江委員啟臣:我們從媒體的報導看的出來是這樣,顯然家庭也有責任,家長也有責任。 蔣部長偉寧:是。 江委員啟臣:所以我剛才稍微看過,你的輔導法草案裡面,其實沒有任何家長的角色。我覺得學童的成長與輔導,尤其在未成年之前,不能夠沒有家長的角色,怎麼會全部都丟給輔導老師跟學校呢?我覺得這樣是不負責任的。 蔣部長偉寧:對,應該這樣講,因為事實上我們有一個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那部分當然也可以再進一步的補強規範,看是要在學生輔導法裡面…… 江委員啟臣:不過兩者之間要有適當的連結跟配套…… 蔣部長偉寧:是,我同意委員這個方向與思考。 江委員啟臣:否則你要注意,現在很多家長什麼事都丟給學校,老師變成害怕、懼怕,他也不敢碰。所以訂定這些法令之後,大家反而是拿法令來界定其責任範圍在哪裡,超出這個範圍,模糊的空間都不是我的責任,所以變成孩子沒有人管,不要講管教了,根本沒有人去接近、輔導他。大家都是先把法規搬出來,宣稱根據某某法,這不是我當老師的責任;家長也把法規搬出來,說這就是老師跟學校的責任,我們的社會變成是這樣。我希望你作為教育部長,從最基本的思想教育跟核心價值的教育,我真的希望您在這方面可以多用一點心力。 蔣部長偉寧:特別跟委員說明,12年國教當然還有很多挑戰,但是12年國教從五育均衡的概念出發,它的課綱德、智、體、群、美都包含在內,表示這確實是我們要做的,整個德育的相關發展透過怎麼樣的方式來呈現,當然身教重於言教…… 江委員啟臣:部長,12年國教那部分,我待會再就教,12年國教的內容跟五育均衡的目標那部分,本席並沒有多大的意見,因為我認為那部分已經有點回歸到教育的技術面。 蔣部長偉寧:是。 江委員啟臣:可是今天教育發展成這個樣子,還有小孩子出現了一些偏差的觀念等等,我覺得家長需要被教育,家長需要再教育。 蔣部長偉寧:家長也需要成長啦! 江委員啟臣:我舉個最簡單的來講,東方的家長尤其臺灣的家長,其實一直都在教導小孩子要出頭天,但是從來不教導他同理心,對不對? 蔣部長偉寧:同理心很關鍵。 江委員啟臣:這部分其實是我們需要的,現在的家庭對於孩子的未來,大家注意的就是小孩子如何出頭天,不要輸在起跑點上,所有補習班的廣告都在灌輸這樣的想法:你不要讓你的孩子輸在起跑點上。所以只灌輸他輸贏,他的人生只有輸贏,他不曉得他旁邊的人在想什麼,完全沒有同理心的概念。所以在我們的成人教育、社會教育中,我們必須去改變家長的觀念,否則你推動任何的教育改革都會很辛苦,因為家長不跟你站在同一線,對不對?部長,你不會覺得當你面對家長時其實也很辛苦嗎? 蔣部長偉寧:其實家長團體也很多元,有些家長團體的想法可能比較一致,有些家長團體的想法其實落差很大,不同的家長團體有時意見呈現兩極化,可是我相信要推動任何長期的政策,家長想法的改變其實很關鍵,倒不僅在於價值觀,而是如何讓家長從比較持平的觀點看待我們推動的各種政策。我常講家長要讓小孩有成就,可能稍微要得看寬一點,成就的定義可能要稍微多元一點,不要只看學生的成績好不好,如果能夠稍微看寬一點,稍微多看一點,也許他在某一、兩項上表現不錯也給予肯定,讓他這一、兩項不錯的表現可以讓他在其他方面慢慢更有自信,所以我們必須努力以鼓勵的態度成就每一個小孩,不是看他的成績,真正是要看比較多的…… 江委員啟臣:對,沒錯,但是社會廣泛的風氣跟教育,我覺得教育部也應該要推廣。 蔣部長偉寧:我們也要努力啦! 江委員啟臣:教育部不能只著重在孩子那部分,家長對整個教育的看法以及這方面知識的接納,我覺得教育部應該推動配套措施。 蔣部長偉寧:是。 江委員啟臣:包括學生的輔導,也不能都只放在學校,家庭的輔導其實是學生輔導中很重要的一環。 蔣部長偉寧:有,剛才委員就講得很清楚,這兩者的連結…… 江委員啟臣:對,我希望你們能將這兩者連結起來。 蔣部長偉寧:我們在小學做的相對比較好,有班親會等相關措施,到中學也還有一些,到了大學就看各個學校自己做…… 江委員啟臣:好像沒有。 蔣部長偉寧:應該這樣做,我當校長時,我們會針對所有大一新生的家長舉辦活動,邀請家長到學校一天,看看學生生活的情況、上課的情況並與導師互動一番,所以有很多學校也開始在這方面努力了,應該讓它變得更全面,我願意來做這樣的事。 江委員啟臣:這幾件事情給我們教育界滿大的震撼…… 蔣部長偉寧:是,很大的震撼、很大的挑戰,我們過去的作為顯然有很多不足之處,讓我們好好檢視如何從體制、資源、配置等各方面更加努力去強化。 江委員啟臣:這個當然不能只靠教育部長,但是畢竟你是這方面政策的主管機關,我們還是希望你來帶領,好不好?謝謝。 蔣部長偉寧:是,我做我可以做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發生的北捷事件,大家都不願意見到,其實昨天同時在新北市也發生另一件大學生殺人案。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對,大三的學生刺殺了女友的親人。 黃委員偉哲:當然我們不敢說大學生犯案的機會因為個案而提高,坦白講我們也無意用個案去否定所有的大學生,但是有一個情形的確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學生的刑案犯案率是不是有提高的現象?第二,昨天發生那件事之後,據說在網路上大約在7、8點左右就成立了兇嫌的粉絲團,有人去歌頌、讚揚這樣的行為。雖然這只是一群人,甚至不能說是多數人,一定是少數人,但即使是很少數人,它所造成的傷害卻很大,這個社會無法承受這種事情再次發生。日本2008年發生隨機殺人案,甚至在某些國家更早之前就發生這一類的案件,這類案件自發生之後就產生跟進而有頻率性發生的現象,讓日本政府很頭痛。我們知道日本這個國家是一板一眼的,或許有人會說他們很壓抑,這一點我們不管,但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隨機殺人案,會讓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崩潰掉。 蔣部長偉寧:是。 黃委員偉哲:以昨天那個例子來講,我剛剛提到網路上成立兇嫌的粉絲團,但是我們是個自由的國度,不能干預個人的網路通聯自由…… 蔣部長偉寧:但是針對此事成立粉絲團按讚,我認為完全不應該視為言論自由的範疇,當你傷害到別人的時候,不能再用言論自由來看待這些鼓勵大家可以去殺人或做這一類的事情,這已經是完全不合適的…… 黃委員偉哲:那如果這些粉絲團裡面的人…… 蔣部長偉寧:我覺得從網路的規範而言,對於這種事情,不只是大家去譴責而已,而是主管網路的相關單位應該做適當的處理,這絕對是不合適的,因為這已經是違法行為,不能因為有言論自由就可以在網路上…… 黃委員偉哲:是,去歌頌違法。 蔣部長偉寧:去歌頌違法的事情,如果有這種狀況,我們應該予以譴責,而且同時所有相關有權責的單位應該積極處理,避免這一類的言論持續發酵,我覺得這是完全不合適的。 黃委員偉哲:是,這一點我們也同意。另外,國防大學在4月底時就已經通知東海大學,東海大學在5月初的時候就已經約談鄭捷…… 蔣部長偉寧:應該這樣說,國防大學可能跟東海大學有互動過,但是真正通知東海大學的是板橋高中,所以東海大學在5月9日也開過會並做出初步決定,認為應該在生活上等各方面積極關懷這個學生…… 黃委員偉哲:畢竟大學並無公權力,也沒有所謂預防性羈押的問題,當東海大學的人員詢問鄭捷要做什麼大事情,鄭捷以寫小說一語帶過。如果把在網路上成立鄭捷粉絲團的人找出來,問他為什麼要成立粉絲團,他如果回答覺得好玩,並不代表認同這個行為或者並不代表我會跟他一樣,這種情形就是有一些風險,你知道嘛! 蔣部長偉寧:這個就要做適當的輔導了,因為他在心理上居然認為這種事情好玩,可能顯示他的心理可能出現了一些異常的情況,此時當然就必須做適當的輔導,所以如果有相關的資訊,已經看到這樣的情況,應該積極地輔導。這次學生輔導法整個修訂,希望從資源、配套、人力等各方面都能做的更周延,三級輔導措施也能清楚建構,未來如何加以落實可能是更關鍵的。 黃委員偉哲:因為犯案的人雖是學生也是公民,他已經超過20歲了,將來如果公民投票權年限再往下降到18歲,他早就是公民了,甚至高中生就是公民了。 蔣部長偉寧:是。 黃委員偉哲: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滿18歲者在刑法上要負完全責任,滿20歲者就有投票權,某種程度來講,我們不應該把兇嫌當作呵護在手掌心的人,因為他已經是個公民。可是他畢竟是個學生,國人傳統的觀念中認為學生是純潔的,認為學生沒有利害關係,認為學生是有理想性的,認為學生是需要社會給予更多次犯錯機會的,可是這樣的觀念,在昨天的事件裡受到某種程度的顛覆。 蔣部長偉寧:是。 黃委員偉哲:當然我們的資源也不是無限的,現在大學生人數那麼多,而且此事已經啟動了輔導的機制,不免會讓人想究竟該如何做才能夠…… 蔣部長偉寧:輔導的機制應該從小就做起,當然這部分有很多面向,比如這一位同學顯然很喜歡用網路,網路成癮可能也是部分…… 黃委員偉哲:喜歡用網路的人很多呢! 蔣部長偉寧:用網路的很多,可是使用網路的discipline,我們可能要從小學教育就開始給予使用網路的適當規範,從比較年輕的一代開始做,這只是一個環節。當然如果他心理上已經有了一些相對的異常現象時,不管是透過導師、透過同學掌握到的時候,應該給予適當的輔導處理,當然越早處理…… 黃委員偉哲:其實過去很多人包括您在內,大家都苦口婆心在講網路分級,網路色情、網路暴力要如何隔絕,或者有些爭議的電玩要怎樣去處理,大家總覺得這個東西涉及網路自由很難做,可是日積月累,一再地潛移默化,我不敢說這一定跟所謂的色情或是暴力電玩等資訊沒有關係,我覺得某種程度可能是有點關係的。 蔣部長偉寧:我們不敢講一定沒關係,可是這一部分就是這樣子,所以現在尤其是在大學裡面,應該開始關注這樣的情況,因為他們接觸這麼多很複雜的東西以後,可能對心理、生理各方面會造成衝擊。此時學校的輔導作為就不能是消極的等待事情發生,而必須是積極的主動出擊,透過導師跟學生平時常態的互動,讓它們從知能、從教育的角度有所了解,碰到狀況時願意去求救、願意去獲得適當的協助,所以不能被動的等待,必須主動的…… 黃委員偉哲:部長,從治安的觀點來看,當然是充實警力、加強巡邏;從教育的觀點,當然教育是比較中長期的工程,怎麼樣能夠讓這種情形的發生率減到最低? 蔣部長偉寧:那就是回到教育現場,透過教育的方式、透過宣導的方式,透過種種活動讓學生知道有些狀況是要受到規範的。我一直認為其實導師還是最關鍵的,導師知能的提升讓他可以積極地去了解每個學生,在學生有狀況的時候可以推薦或指引他去接受進一步的輔導。 黃委員偉哲:當然還有家庭教育啦。謝謝部長。 蔣部長偉寧:家庭教育的進一步互動,我想也是重要的,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志雄發言。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12年國教國中會考剛落幕,請問部長,現階段所面臨的不論是社會的批評、建議或者紛爭,目前的狀況是在你能夠預期而且能夠控管的範圍內嗎?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我原來就了解對於成績的公布,過去每一次基測大概都會有一些不同的想法在激盪,這一次我也知道這種狀況是必然的,所以我們早些時候就已經開始初步作一些規劃,可是最後在跟各個入學區進一步討論時,對於到底要公布到多細,大家的意見不完全一樣。我的態度很單純,就是基本上還是要維持12年國教適性入學的考量,不能最後就是把成績拿出來一分一分細細地比較;可是當然我們也不希望推動12年國教的第一屆學生及家長,在選填志願時完全沒有資訊。大家一直以為沒有資訊,其實如果進一步我們把資訊都公布以後,大家會發現我們公布的全國性資訊已經相當清楚,我們公布的區域性資訊也足以讓學生在選填志願時有一定的導引,絕對不會讓大家像瞎子摸象,在什麼資訊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選填志願。而且我們也會責成所有學校的導師要趕快跟學生互動,甚至邀家長一起來,我們會在這個禮拜裡面,希望在大家有共識的情況下,很明確地讓社會大眾了解最後我們要公布哪些資訊,這部分現在我們還在努力中。 黃委員志雄:部長,我要強調的是,12年國教這個政策我們準備了滿久的時間,現階段的問題我們應該都是預見得到的,因為新的政策剛上路一定是混亂難免,社會相關的爭議或疑問,我們應該盡可能在第一時間釋疑,讓社會清楚了解12年國教的整體方案與規劃,但是最重要的是勿忘初衷。推動12年國教最主要的用意在哪裡?當初制定12年國教的大方向、大原則有沒有被改變?如果被改變了,就等於回到原點。 蔣部長偉寧:是。 黃委員志雄:現在許多政府政策的推動都變成一開始把菜端上桌面之後,顧客不滿意、有意見,嫌太甜或太鹹,到最後乾脆就又改回原本的路線,反而又招致許多人抱怨,這個政府從頭到尾就是這樣,只要有人罵就改,改到最後跟原本的都一模一樣,等於是不進則退。我要強調的是,這些問題的危機處理方式應該都已經準備好了,我們應該早就預見有可能會面臨這些問題,怎麼處理能夠第一時間把傷害減到最輕,讓大家的疑慮減到最低,但是基本的中心思想跟原則不能被動搖,不然就全部白費了。 蔣部長偉寧:是,我想黃委員講的非常有道理。維持12年國教的基本精神是我的底線,在維持這個底線的情況下,如何務實地讓這些問題最後不至於變成爭端而無法有結論,這都是我的責任,我會努力在務實跟理想之間找到一個最合理的平衡點。所以中心思想是非常明確的,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中心思想,這件事情就會隨著誰的聲音大就往那個方向倒。這種狀況絕對不會發生,我會盡我的能力在維持12年國教基本理想的情況下,最後能夠務實地做出一個基本上大家還能接受的決定,這一點我會努力。 黃委員志雄:部長,基本上我是要給你加油打氣。 蔣部長偉寧:謝謝。 黃委員志雄:我覺得我們原本的初衷、理念應該要堅持,相對上能夠彈性調整的範圍,我們也要盡力去說明。 蔣部長偉寧:是,這個就是我現在跟各個區之間…… 黃委員志雄:因為很多家長、學生對情況不清楚、不了解,他們取得的資訊可能相對不那麼周延,這個區塊我們要強化。但是有些東西是我們必須堅持的,不能夠有所改變,如果改變了,我們一直力推12年國教免試入學,減輕學童壓力的理想就從頭到尾白費了,一切狀況回到原點,我們等於白忙一場,白忙一場對整體的教育發展是好是壞? 蔣部長偉寧:是,謝謝委員再次提醒,剛才陳委員也問了這個問題。 黃委員志雄:我非常重視這一點,所以我認為我應該給部長多一點支持跟加油,但是部長一定要有所堅持。 蔣部長偉寧:是,所以我會持續地進行溝通,最後最好是能用共識的方式,做出一個大家基本上能夠接受的決定,這還是滿關鍵的。 黃委員志雄:對於整個社會氛圍感覺疑慮的區塊,教育部要盡可能推出說帖加以宣導,這是必要的。 蔣部長偉寧:好。 黃委員志雄:現階段許多政策難以推動都是因為宣導不夠,民眾不清楚,導致許多訊息錯誤,所以民眾一開始就反對你,後續你再做多大的努力都是枉然,這是現實的問題,這個狀況我們要引以為鑑,要努力地去做宣導的工作,好不好? 蔣部長偉寧:謝謝委員的提醒,您的指教非常正確,我會努力。 黃委員志雄:另外,520馬總統就職週年演講時,又再一次強調要全力改善學用落差,讓青年學以致用,預計3年內要催生2,400家青創公司,協助15萬青年就業。這個政策固然很好,但是也講滿久了,這樣的口號喊久了之後變成是紙上談兵。請問部長,總統現在定的這個目標,未來3年有沒有可能達到? 蔣部長偉寧:這是行政院馮燕政務委員在coordinate整個創業、就業等整合發展的相關規劃,教育部比較相關的當然主要是培養學生的務實能力,要減少學用落差,學生必須透過實習培養務實的能力,就是實用的、動手做的能力。現在一年大概平均有5、6萬個學生有實習的機會,我們希望幾年之內能夠到達8、9萬甚至10萬,要讓八成的學生在就學階段至少有一學期的實習經驗,這個努力相信有助於達成剛才提到的目標。剛才委員提到催生多少青創公司或者協助多少青年就業,這不是單單教育部就能做到的,這個計畫是包括勞動部、經濟部等跨部會共同協力的計畫,大家一起努力。 黃委員志雄:部長,當大家一直專注在12年國教國中會考超額比序的同時,我覺得我們的重點應該慢慢移轉到正式技職體系的招生方面,我認為這才是解決學用落差最重要的關鍵點。 蔣部長偉寧:是。下禮拜我們會針對技職體系的發展召開一個記者會,一些已經規劃好的政策,讓大家更清楚知道,我們也正在安排進入技職體系去跟大家互動,進一步也讓社會關注到,過去幾年我們改變技職教育的努力慢慢會呈現出成效,不管是產業學院或者是攜手合作…… 黃委員志雄:部長,教育部要務實地讓家長跟學生了解尋求適性發展,不再認定是功課差的學生去讀高職,現在經濟不景氣,技職體系可以就業也可以升學的設計,反而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選擇。當大家一直在強調會考的時候,我認為未來技職體系整體招生的規劃才是一個重點,才是解決學用落差最主要的關鍵,要成立2,400家青創公司的目標才有機會達到,而不只是紙上談兵。 蔣部長偉寧:是,我同意委員的看法,確實我們在技職教育的發展上必須投入更多資源,甚至從小學開始就讓學生對技職教育有更多的接觸,在國中三年的輔導中,也要讓學生對技職的發展能夠明確了解,因為選擇一般高中比較單純,而技職體系相對複雜許多,所以我們希望所有國中學生都能經歷技職這部分的職涯輔導。無庸置疑,技職教育的發展一定是未來幾年的關鍵議題,因為它能解決很多問題。 黃委員志雄:另外,本席支持也贊成制定學生輔導法,但是還是有部分的人認為這個專法多著重於心理諮商或是從臨床心理治療的方向去思考,學校輔導老師相對而言對學校文化較為了解,對整體狀況也比較清楚,所以他們認為如果以外部專家的角度去看現階段的問題,未來可能會有更大的問題產生,針對這個區塊,教育部是否能作一些規劃或調整? 蔣部長偉寧:關於條文的設計及各方面,我們可以進一步再做討論,當然制定一個專法,也表示我們重視這件事,因為在國民教育法或其他的法律中,對於輔導其實已經有一些規範,我們等於是把這些規範統整以後,具體地用學生輔導的概念提出來。當然學生輔導應該不限於心理諮商,它還包含了職涯或其他一般性的輔導,我相信應該可以用比較全面的角度來看此事。 黃委員志雄:謝謝,部長加油。 蔣部長偉寧:謝謝。 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不在場)盧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昭順發言。(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發言結束後就休息。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北捷發生重大的殺人傷亡事件,社會大眾心情都非常悲痛。這名兇手是東海大學的學生,事前東海大學曾經接到這位學生當初畢業學校的通知,並且這個月9日也召集過心理諮商的相關會議,學校也預計要安排第二次,很遺憾地還是發生這件令人痛心的事情。我要請部長通盤檢討一番學校相關的輔導機制是否運作有問題,或者需要改善之處,請部長加以督導。 主席:請教育部蔣部長說明。 蔣部長偉寧:主席、各位委員。是。 李委員昆澤:另外,專業輔導人員的編制是否足夠,也請部長在最短的時間內做通盤的檢討。 蔣部長偉寧:是,謝謝李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就機制的運作、人員的配置、經費的到位等幾個面向進行完整的檢視之後,提出一個完整的…… 李委員昆澤:謝謝。另外,針對今天的主題,根據103年3月20日的最新統計,102學年度身心障礙的學生大概有11萬…… 蔣部長偉寧:全國大概有11萬多到12萬左右。 李委員昆澤:它的類型包括學習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等等,分為12大類。 蔣部長偉寧:對,有十幾種。 李委員昆澤:特殊教育的師資當然非常重要,另外,特教學生助理員此一制度的建立及發展有所缺失與怠慢之處,本席也要藉此機會跟部長共同討論。身心障礙學生除了在學習上需要具有特殊教育專長的老師之外,其實也需要一些助理員從旁協助他們的生活起居等事務。 蔣部長偉寧:是,有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 李委員昆澤: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也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校內有身心障礙學生者,應視需要遴聘助理人員,換言之,設有特殊教育班級之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依法都必須遴聘助理人員。不過我們看到教育部之後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的規定,卻將助理人員限縮為教師助理員,其主要職責是協助教師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照理說,助理人員服務的主體應該是身障學生,但教育部卻在辦法中將助理人員服務的主體變成老師。在教學的第一現場,因為師資不足,所以許多助理人員就成為以教師為服務主體的教師助理員,忽視了學生本身的需要,也凸顯出特教學生助理員的重要性。因為老師負責教育的部分,助理員卻是以服務老師為主,至於學生的照顧就寄望他的同學、愛心媽媽或是義工來協助,這襯托出學生助理人員之不足。 蔣部長偉寧:李委員,確實有教師助理員的編制,教師助理員幫老師也幫學生,無論協助老師教課或者協助學生都一定會。至於學生助理員這個環節,據我了解並非沒有,只是人員配置是否充分、足夠,這部分我們也來…… 李委員昆澤:沒錯,部長你也指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立法院去年1月就修正特殊教育法,將助理人員的類型區分為教師助理員以及特教學生助理員,明確區分兩者的工作職掌,這個修正案已經通過一年多了,但是各級學校進用特教學生助理員的依據,也就是相關的進用辦法到現在仍然拖了很久。部長,這個法案已經通過很久,現在學校聘用這些助理員又要一段時間,我認為這是嚴重影響身障學生的受教權利。 蔣部長偉寧:關於這部分,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進一步檢視相關配套子法的訂定。至於未來,不只是法令的訂定而已,必須進一步檢討是否有配套的支援,這部分我們會進行完整的檢視,讓學生能夠有最好的學習環境。 李委員昆澤:部長,本席現在具體建議教育部應該全面檢視各項辦法,避免適用上的漏洞。立法院通過修正案,明定要有教師助理員以及特教學生助理員,這項法律案通過了很久,但是相關的適用辦法還是有相當大的漏洞,讓學校沒有進用的法令依據或者在進用特教學生助理員時,其行政程序又拖了一大截,這對於特教學生的受教權益影響很大,部長必須督促您的部屬檢討所有相關辦法是否有適用上的漏洞。 蔣部長偉寧:是,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一定馬上檢討。 李委員昆澤: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教育部必須編列預算補助各級學校增聘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因為教師助理員有優先充實方案4年計畫,我們要求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也要比照辦理。部長,我為什麼說「各級學校」?因為身心障礙學生並非全部就讀於特殊教育學校,一般學校裡面也有很多身心障礙學生…… 蔣部長偉寧:是,資源班或者相關融入的都有。 李委員昆澤:身障生就讀於特殊教育學校的比例才6.27%而已,就讀一般學校的比例高達93.73%,所以各級學校…… 蔣部長偉寧:是,這個我了解。 李委員昆澤:另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無障礙設施。根據統計,目前大約只有七成的學校符合無障礙設施的基本規定,還有三成的學校無法達到便利身障學生無障礙通行的就學環境,這部分請部長好好地督導。 蔣部長偉寧:好。 李委員昆澤:誠如我剛才所言,就讀一般學校的身障生比例高達93%以上,我們要為他們設置便利、無障礙的就學環境。 蔣部長偉寧:李委員剛才講到兩項:第一項有關學生助理員這部分,我們已經要進一步爭取預算開始執行,預計在新的年度中大概就要爭取1億元的經費,至少這方面可以有所改善。其次,您剛才談到無障礙空間,我們的計畫是年底之前,基本的上學通道之間要配置無障礙設施,至於進一步更廣泛的無障礙設施,我們也會努力。 李委員昆澤:請部長加緊督促,畢竟現在還有三成以上的校園仍然不符合無障礙的就學環境,請部長多加改善。 蔣部長偉寧: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許委員添財、楊委員麗環、廖委員正井、李委員貴敏、鄭委員天財、孫委員大千、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高委員金素梅、葉委員津鈴、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蘇委員清泉、潘委員孟安、林委員滄敏、呂委員學樟、吳委員育仁、林委員德福、潘委員維剛及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本席覺得心情不怎麼好,因為昨天捷運發生那樣的事情,所以本席覺得今天應該有很多人都不會覺得心情很好。以捷運這件事情來說,本來未必和教育部有關係,應該是和交通或警政方面的關係比較大,但是為什麼本席今天要特別向次長請益呢?因為我們知道這個兇嫌的身分是學生,如果是學生,教育部和這件事情就有關係了。 以學生來說,我們知道今天會做出這種行為的人,雖然本席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但是我們可以大概推測,他應該不是一個正常人,因為正常人大概不會做這種事,這種行為或是心理異常的人是社會的不定時炸彈,其實這樣的人的確存在這個社會,如果是一個失學或失業的人,我們的社會安全系統可能就沒有辦法掌握。 但問題是以這個人來說,他從來沒有離開學校,即使他被國防管理大學退學,之後還是轉學到東海大學,所以他的學生身分一直都存在,當他有學生身分的時候,我們學校的輔導中心或是輔導室對這種人的掌控,或是對這種具有危險行為或是異常行為潛在因子的學生,為什麼我們沒有辦法預防或是了解?能不能請次長說明一下學務處或是學生輔導中心、輔導室目前的功能?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有關學生輔導機制的部分,以目前來說,事實上我們是有這樣的機制,以這個個案來說,其實當時他原來畢業的板橋高中就有察覺,因為從他和同學之間來往的相關網站資訊來看,的確有看到一些令人擔心的事情,所以當時有透過板橋高中把這個訊息傳達給東海大學,而東海大學也成立了專案的輔導團隊,並且找這個學生談過,當然學生本身否認他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所以學校是對他做一個持續的追蹤觀察。 當然我覺得學校的作為可能還不夠積極,如果能夠積極一點,也許今天這種遺憾的事情就不至於發生。但是學校事實上有成案,也有對這個個案進行相關的輔導,只不過他們輔導的強度可能不夠,或者是說沒有更積極引入專業方面的人力,所以最後才會發生這種遺憾的結果。 賴委員振昌:其實次長剛才已經說到兩個問題、兩個重點,一個就是學校的介入強度不夠,另外一個就是專業度可能也不夠,這是東海大學的個案?還是以現在所有的學校來說,其實這是一個普遍現象?以教育部的觀察來說。 陳次長德華:我覺得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各個大學通常都有設立類似諮商中心和學生輔導中心這類的機構,對於所謂的特殊學生有三級輔導機制,這些措施在學校的系統裡面都是有的。當然不可能完全靠學校內部的人力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有些可能已經到了心理的層面,甚至需要引介,透過治療的方式處理,所以外界的轉介和外界專業人員的引入這一塊,恐怕是未來推動時必須要再去加強的一個重點。 賴委員振昌:次長,這是本席個人的感覺,或許可以給你一個建議,本席覺得其實學校除了教務,就是除了學生的課業、升學等部分很重要以外,也絕對不要輕忽學務的功能。 陳次長德華:當然。 賴委員振昌:尤其是學生,我們知道一個學校裡面有那麼多學生,其實這些學生也只有十幾歲或是二十歲出頭而已,所以這個部分是非常重要的。 陳次長德華:是。 賴委員振昌:以本席的經驗來說,其實學生需要輔導的事情非常多,除了功課以外,他們也有感情的問題,甚至是經濟的問題,還有很多家庭有家暴的問題,可能父母親酗酒、家暴,如果學校不介入,其實很多家庭都會失能。 陳次長德華:是。 賴委員振昌:說實在的,其實本席也不便說這些事情,因為有很多人是以前的同事,所以本席不便在這邊批評。但是本席必須很誠懇的說,其實現在教育部對學務這一塊的重視度是不夠的,本席認為目前做的比較好的只有性平法的部分,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是性霸凌,這些部分教育部真的要求得很澈底,本席相信現在沒有校長敢隱匿違反性平法的問題。但是除了這個部分以外,事實上本席個人覺得教育部對其他問題的重視程度,相對來說是不夠的。所以剛才次長也說了,學校介入的強度可能不夠,或許教育部的要求不夠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個,就是次長說的,他們的專業能力不夠,其實每個學校都有輔導中心或輔導室,但是相對的,這些人員夠不夠?學校有沒有把這些人員移去做別的用途?或者是有很多學校是聘用教官或是退休教官來做這些事情,我們知道學生輔導是很專業的事情,我們不是否定教官的價值,如果教官要做輔導工作,本席並不反對,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他要經過相關的訓練,不能說你當了教官,你就可以輔導學生。 陳次長德華:是。 賴委員振昌:針對這一點,本席個人認為我們在教育政策方面還有待加強,從這個個案我們就可以發現,也可以更突顯一個問題,其實教育部對學校的教務要求或是重視程度,相對來說比學務這方面大很多,我們每一年都有學務長會議、輔導中心主任會議,但是是不是真的能夠落實相關的措施,本席認為這部分可能是教育部需要再努力的地方。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完全贊成。 賴委員振昌:今天很多委員都關心捷運兇手這樣做的原因,其實這件事非常悲哀,昨天莫名其妙4個家庭就破碎或不一樣了,我們除了譴責兇手以外,更要學到教訓,由於兇手具有學生身分,因此教育部責無旁貸。 陳次長德華:是,謝謝委員。 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林委員佳龍、潘委員維剛、李委員俊俋、黃委員志雄及林委員滄敏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林委員佳龍書面意見: 請教育部以書面形式回覆下列事項 1.針對國中會考成績,請教育部說明「原定」公布方式及理由。 2.針對基北區與高雄區傳出將公布更細節的成績一事,請教育部說明原則變更及退讓之理由。 3.倘若其他縣市也提出相同或類似要求,請教育部說明處理方式。 4.監察院在五月中公布調查報告,指出截至2012年底,全台仍有6萬2千多名中小學生,在無使用執照且結構安全堪慮的校舍上課,請教育部說明改進方式與進度。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103年5月21日台灣發生首樁捷運車廂隨機殺人案,一名東海大學二年級男生短短4分鐘砍傷26名乘客,共造成4死22輕重傷。依據警方調查,該名嫌犯原就讀國防大學,念了兩年遭退學後轉至東海大學,目前就讀環境科學與工程學系。嫌犯無精神疾病就醫紀錄,但在校沉默寡言且酷愛線上殺人格鬥遊戲。該名嫌犯曾於臉書留言將於今年做件大事,東海校方雖於5月初曾介入輔導,卻僅以嫌犯到課情況正常亦無參加學運等理由認定其為一般學生,並未深入與嫌犯溝通與輔導致失去防範先機。 台北捷運通車18年來宣導車站與列車內禁止飲食吸菸等優質習慣已形成特有捷運文化,捷運公司更於102年訂定3月28日為「捷運文化節」並拍攝形象短片並舉辦系列活動,卻發生此一隨機殺人事件,使優質的捷運文化蒙上陰影。過去此類於鬧區隨機行兇之案件僅可見於日本或韓國等國的地方新聞,且由於嫌犯仍是大學生使得台灣教育界無可避免遭到檢討。事件發生後,行政院、立法院與地方政府皆呼籲為加強大眾運輸系統安全應增加警力。然而正逢社會暴戾滋長、風氣敗壞、善良風俗消退與人性質變之際,類似隨機殺人之事件恐難以防範。 綜上所述,此一案件顯示社會氛圍的改變與教育問題,政府除了加強維安讓民眾放心外,教育部亦應對於此案件嫌犯之反社會人格的形成是否與教育體制及學校輔導制度相關進行檢討改進。 李委員俊俋書面意見: 本院李委員俊俋,有鑑於終身學習本應具有全民普遍的特性,不因個體的年齡、性別、職業地位而有任何之差別,故終身學習法第4條3項,中僅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而未包含外籍配偶,應有檢討之必要,特向教育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外籍配偶與我國之連繫因素甚高(居住、工作、婚姻及生育),且亦肩負教育下一代之重大責任,依終身學習法之立法目的,若將外籍配偶列入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對象,應有助於提升整體國民素質,故有將其列入優先提供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之對象之必要。 二、又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外籍配偶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必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故推展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應有助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使其儘速融入社會與我國文化,故現行終身學習法第4條第3項,應進行檢討並予修正。 黃委員志雄書面意見: 1.國中教育會考於日前落幕,最受大家討論與重視的就是公布級距問題,以及如何選填志願,然而這些問題在兩年前時媒體報導討論過,本席也曾在委員會質詢過,結果現在103年國中教育會考實際上路了,教育部不意外地還是陷於要不要公布級距的爭議中,以及家長學生不知何選填志願的困擾,本席無法了解的是兩年前就可以預見的問題,為何總是等事情發生了,才召開會議協商,讓家長、學生、各學區都不知如何選擇學校與因應,讓媒體再一次的大幅報導,造成教育部的負面形象,現在不管公布哪方面的資訊,一定會有不滿意的聲音,結果現在教育部落得政策挫敗的批評的下場,當政策決定要辦理會考時,大家就發現只分精熟、基礎、再加強三級太粗略,超額比序太多、太繁瑣。但教育部沒聽進去,一再要家長別分分計較、每所高中職都一樣好。去年辦理試辦的國中教育會考時,大家就發現問題存在,既然當時只是試辦,就應該針對各類情況進行設定,例如公布分區組距與否的利弊何在,對於選填志願的差別何在等,偏偏教育部卻還是得拖到國中教育會考真的考完了才來擔心與規劃,換來的當然是各方對教育部的批評與不諒解,國中會考結束後,成績如何公布出現喬不定的狀況,不僅在我國教育史上史無前例,也暴露出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的制度設計「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身為教育主管機關確實有檢討改善之處。教育部不斷強調12年國教的首要目標是降低學習壓力,營造讓孩子更快樂的學習空間。但實際上問問現在的國中生,他們感受到的是學習壓力不降反升,國中端的孩子要花更多時間補習,而高中這一端,學校反而擔心對群學生的能力,抱持懷疑,因此對剛升上高一的學生拚命地進補。不管高中國中都讓孩子們添加了更多壓力,而違背了12年國教的本意。台灣本來就是一個講究升學的社會,學生們還是必須面對升學主義、文憑主義依然掛帥下的現實壓力,大多的家長跟老師還是期待孩子進入明星高中,即使12年國教打出要讓明星高中逐漸退場的姿態,然而明星高中在這樣的情況下,身價反而越疊越高,未來入學門檻反而更窄,因此讓更多的學生及家長只會更想一窩蜂的將自己擠入窄門,這樣的狀況在未來只會一再上演,以現在大家的學習氛圍,我們可以預見的是12年國教仍舊無法達到適性發展的目標,教育部取消基測,改辦國中會考,原本定位為國中學力監測的考試,且每科成績僅分三個等級,透過成績粗略化,減低學生的競爭壓力。但是最後為了免試入學不能抽籤,不但將會考當成超額比序項目,且從三等級又分出四標示,免試被分數綁架,成了虛有其表的口號。現在教育部更被批評一再讓步的結果,「好像一個小孩子綁架了九十九個小孩子」,為了因應一成考生的需要,而毀了免試入學管道,12年國教的成果就是,繞了一大圈將原先基測變成會考,學生的升學依據還是考試,部長堅持的「不要分分計較」與適才發展及免試政策,可以說是白忙一場,12年國教的免試改革可以說是宣告失敗。 2.總統在520就職演說提到,未來將全力改善學用落差,讓青年學以致用,總統也說預計三年內將催生2,400多家青創公司,協助15萬青年就業。然而這些計畫聽起來就像是紙上談兵或是老調重彈,改善學用落差已將講了許久,至於三年內要創造2,400家的青創公司聽起來更像是口號,就像教育部針對12年國教的技職方面,總是只會告訴家長現在的技職高中每家都很好,但從這次的國中教育會考風波就可以看出,現階段家長與孩子的思維跟不上制度變革,固守著明星學校的升學主義思維,因此對於大多數高中職來說,今年是一個大挑戰,在少子化的衝擊下,加上國中會考正式上路,升學遊戲規則改變。今年六月,各個高中職能收到多少學生?學生最低錄取的會考等級會是多少?每一個答案都充滿不確定性。現在一提起特色招生,大家腦中浮現的似乎都是第一志願明星學校,但其實真正最需要吸引特色學生的高職卻被忽略了。教育部在專注於12年國教的國中會考、超額比序的同時,應該正視技職體系的招生問題,應該讓家長與學生更為務實讓自己適性發展,不再認定功課差的學生才去念高職,反而因為經濟不景氣,技職體系可就業、也可升學的設計,成為進可攻退可守的選擇。 3.教育部從民國93年起,開始研議《學生輔導法》,顯見教育部了解學校對輔導人力的需求,本席也樂見教育部為學生輔導設立專法,然而就目前政院版的草案條文,教學實務現場的輔導教師認為這部專法多是從心理諮商、臨床心理治療等方向出發,其所處的利益關係位置,看待孩子身心問題的角度、理論依據,缺乏對學校文化、制度結構的了解,僅以外部專家的角色立場進場,可能成為輔導上的失衡與偏頗現象,且學校輔導教師在學校中服務,最為貼近學校學生與教師,也了解學生及教師需求,在推動各種輔導措施與方案上較能切實的評估可行性與效果,因此輔導教師是校園系統中最重要的中介角色,但是教育部版本的學生輔導諮詢委員會卻未將「輔導教師代表」明列委員之一,未來推動輔導方案,可能因為成員們不了解學校實務而有所落差,因此本席認為學生輔導諮詢會應該將輔導教師納入代表,另一方面目前學生問題越來越複雜,有些嚴重問題已非輔導老師可以處理,必須借助專業心理師、社工師、諮商師,才能共同合作解決。因此本席贊成學校須聘任專業輔導人員,以補足輔導教師人力外,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專業人力進入應該避免取代現行輔導教師的制度,畢竟專業輔導人員與當事人通常零接觸,可能使輔導問診化、醫療化,對於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互動並不了解,因此應該以學校輔導資源為主,結合外部資源的引入為輔,讓學生輔導的更專業與圓滿,畢竟學生問題越來越複雜,不再單純只是課業壓力、人際困擾、家庭問題、行為偏差等現象,現在還有網路霸凌、心理壓力疾病等新興課題,透過建構完整輔導體系,並賦予法源依據,使老師有更多時間關心學生,引導學生行為,協助走回正軌,對解決校園霸凌將有很大的助益。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近年來,民主化及自由化的思維對校園發生顯著影響,師生關係更為平等,校園內權威氛圍亦相形減弱。此揭現象,皆為吾輩所樂見。然而,矯往似有過正的結果,也造成了班級管理上的困難,而校園安全也受到挑戰。教育當局應針對教學現場運作困境,擬定合適的改善方針。相關建議如下。 特教生回歸資源班,避免特教生與普通生的學習都打折扣:原本讓特教生進入普通班,乃是一片良旨美意,企圖讓特教生和普通生學習和彼此相處。然而,無論此目標是否有明顯達成,此制度顯著不利於多數班級的課堂運作,不但讓一般生上課難以順利,特教生也難得到集中的照顧。特教生與一般生,宜以分流教學為主,視最合適的時間,讓特教生參與一般生的活動,較為實際。 編寫教學現場管理原則,授與教師、校方一定權限維護課堂秩序:近年來,以「學生自尊」被無限上綱,體罰已經全面停止,教師連言語斥責都可能賈禍上身。在此情境下,少數破壞課堂秩序,甚至羞辱師長的學生,其偏差行為實難制止。因此,應編制「教學現場管理原則」,讓教師了解在何種情境下,如何管理學生,已被授權,不需要擔心家長大動作反撲。 成立教師、輔導老師、社工師之協力互助網絡,共同幫助特殊學生:少數行為偏差,涉入幫派、精神疾病的學生,實非級任老師一人所能照料及改變。凡是需要密集照顧的學生,宜專案處理,結合教師、輔導老師、社工師、甚至家長、村里長,形成協力互助網絡,分擔責任、互補功能,共同幫助失能家庭的學生。 建構保密的申訴機制,並建立「校園法庭」制度,公正裁決校園內偏差行為:欲使一般學生免除被霸凌的威脅,並讓偏差行為學生對其侵凌行為知所收斂,則學校應有明確而具體的機制,保護受到霸凌而告發申訴的學生,並對霸凌行為的學生加以公正裁判和處置。此機制可以「校園法庭」的形式組成,讓學生代表在師長的協助及指導之下,依照校規或是既有規則,判斷和處理學生間的衝突事件。 設計課程教導學生自保方法及主張保護權益的管道:學校應利用輔導課的時間,教導學生互相尊重的關係、彼此身體和對待的界限,應如何拿捏。學校並應讓學生知道,在受到不當對待的時候(無論出自其他學生,或是學校師長),應該如何保護自己,並應如何尋求援助。學校更應讓學生相信,學校的處理機制,將考量到學生自主性,考量學生人際關係,並保護其未來不受到報復。 加強偏差學生輔導機制,及早矯治學生偏差之根本原因:偏差行為學生,多半有其心理原因,更可能與其家庭背景有關。欲根本矯治學生霸凌行為,實應自學生行為偏差的根本原因著手。例如,培養學生自信、自尊,讓學生不需藉由侵犯他人得到自我肯定及自我認同。 主席:關於今日議程,作如下決定:「一、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共7案,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唸一遍。 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三條  中華民國人民、外國人或依法律認許之外國法人,得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專收具外國籍之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除本法有關監督、合併、改制、停辦、解散、清算之規定得予適用外,不適用本法其餘規定及其他各級學校法律;前項附設幼兒園,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安全措施之規定得予適用外,其餘規定均不適用。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不適用教師法。 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附設幼兒園申請設立之資格、條件與程序、設立基準、監督、停止招生之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八十六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後,得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並得附設幼兒園。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備案之程序、課程、設備、招生、獎(補)助、學生回臺就學、臺灣地區人民擔任校長、教師、職員之資格及其薪級年資之採計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符合前項辦法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教師、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人事制度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一致者,上開校長、教師、職員之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職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兒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除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學生輔導法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 學生輔導,依本法之規定。但特殊教育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以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全人發展及接受適性輔導服務之權益,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以促進學生心理發展、自我統整、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或警察校院。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提供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五、協助處理學校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六、提升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學生輔導知能。 七、進行成效評估及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協助訓練輔導團隊,培育輔導種子教師。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統籌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和執行事宜,應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責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承辦學生輔導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學生輔導相關專業者。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統籌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和執行事宜,應設專責單位或指定專責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承辦學生輔導業務人員,應優先進用具備學生輔導相關專業者。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強化學生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以協助所屬或所轄學校處理輔導問題,應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設置及運作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FT]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強化學生輔導功能,整合相關人力,以協助所屬或所轄學校處理輔導問題,應設立學生輔導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律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設置及運作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學生輔導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學生輔導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學生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施予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學生輔導工作應視學生身心狀況與需求,施予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以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司法介入、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及全體教職員工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並秉其職能提供支援,督導、協同辦理、協助規劃與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事宜。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校長及全體教職員工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並秉其職能提供支援,督導、協同辦理、協助規劃與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事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三、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統整全校資源以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會,擬定全校性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協調校內行政單位、全體教師及家長合作與分工事宜,並對輔導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及預算等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前三項規定。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統整全校資源以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會,擬定全校性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協調校內行政單位、全體教師及家長合作與分工事宜,並對輔導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及預算等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得準用前三項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由專責人員規劃與執行,以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品質。 前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包括: 一、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以學生輔導工作為本職者。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各級學校學生輔導工作應由專責人員規劃與執行,以確保學生接受輔導服務之品質。 前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包括: 一、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二、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以學生輔導工作為本職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為具體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以落實對學生之輔導服務,各級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專責執行單位及置學生輔導專責人員若干人。 前項專責執行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為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具輔導教師資格者擔任之;專科以上學校置主管一人。 第一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員額編制基準、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自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為具體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以落實對學生之輔導服務,各級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專責執行單位及置學生輔導專責人員若干人。 前項專責執行單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為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由具輔導教師資格者擔任之;專科以上學校置主管一人。 第一項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員額編制基準、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自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學校及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專科以上學校之專業輔導人員,並應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得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以執行學生輔導工作為主,如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任輔導教師,應以執行學生輔導工作為主,如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四十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為提升學生輔導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培訓、在職進修,並建置輔導服務品質管理機制。 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為提升學生輔導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學生輔導專責人員之培訓、在職進修,並建置服務品質管理機制。 各級學校應定期辦理教職員工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為期學生輔導工作順利執行與推動,各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與設備;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為期學生輔導工作順利執行與推動,各級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與設備;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所有人員應在符合專業倫理守則及善盡績效責任法令的規範下,尊重父母或監護人對學生具有的權力與責任,並在以維護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下,運用學校系統資源,協同輔導學生。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所有人員應在符合專業倫理守則及善盡績效責任法令的規範下,尊重父母或監護人對學生具有的權力與責任,並在以維護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下,運用學校系統資源,協同輔導學生。 前項學生輔導專業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各相關專業團體會商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或所轄學校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辦理及輔導專責人員之績效責任,實施評鑑。 前項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或教師評鑑為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限期改善並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輔導、評鑑及獎懲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學生輔導工作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或所轄學校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辦理及輔導專責人員之績效責任,實施評鑑。 前項評鑑得結合校務評鑑及教師評鑑為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限期改善並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輔導、評鑑及獎懲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為均衡地方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為均衡地方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軍事及警察學校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軍事及警察學校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各校擔任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且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於本法施行五年內得不受第九條之資格限制。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在職進修管道,協助前項未具資格者取得專業資格。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賴委員士葆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盧委員嘉辰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 蔣乃辛委員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本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軍事或警察校院。 二、輔導教師:指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每滿十五班置一人,餘數達八班以上未滿十五班者,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兩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其結果應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相關評鑑項目參據;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第十八條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 各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得納入學校校務評鑑為之;評鑑結果績優者,應予獎勵,成效不佳者,應輔導改進。 配合第三條,本條刪除之。 第二十一條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法之規定,相關學校於準用時,其主管機關分別為國防部及內政部。 提案人:蔣乃辛 連署人:陳碧涵  孔文吉  陳淑慧 陳委員碧涵等所提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陳委員碧涵針對「學生輔導法草案」提出修正動議,修正條文如下。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陳淑慧 學生輔導法草案修正動議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行政院《學生輔導法》草案 說明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第七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 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 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部分適應困難學生具有身心障礙或特殊教育問題。專業輔導人員未必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能力,故宜增加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提供特教專業協助。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 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 行政院「學生輔導法草案」雖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然實務上,受升學主義影響,學生輔導工作的重要性常被忽略,而所需經費常在學校或是各縣市政府經費短絀時遭到刪除。為確保輔導工作經費不虞匱乏且不被挪用,明定經費除優先編列外,亦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 雖然少子女化所衍生的校園經營問題已在我國各級學校展現,但是學生身心發展與行為偏差等問題並不會因學生人數減少而緩解。因此,建議刪除。 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 蔣乃辛委員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本 第二十二條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自一百零六年起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進行檢討。 第二十二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每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檢討。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連署人:陳碧涵 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終身學習,推動終身教育,強化社會教育,增進學習機會,提升國民素質,特制定本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終身學習:指個人在生命全程,從事之各類學習活動。 二、終身學習機構:指提供終身學習之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三、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指在終身學習機構從事終身學習課程規劃、教學及輔導之各類別專業人員。 四、樂齡學習:指終身學習機構所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從事之學習活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終身學習之範圍如下: 一、正規教育之學習:由國民教育至高等教育所提供,具有層級架構之學習體制。 二、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在正規教育之學習體制外,針對特定目的或對象所設計有組織之學習活動。 三、非正式教育之學習:在日常生活或環境中所進行非組織性之學習活動。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與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並得結合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終身學習活動。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潘委員孟安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各級主管機關針對第三項之外籍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弱勢族群之代表出席。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文化機構及其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其他法規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人員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退費、補助、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委託辦理社區大學者,以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為限。 非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之組織或機構,不得使用社區大學之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著有績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社區大學,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得酌予獎勵;其補助條件與範圍、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前項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與等級、資格取得、業務內容、培訓機構、培訓科目與師資、證書發給或廢止、進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培訓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終身學習活動。 為均衡區域終身學習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之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訪視終身學習機構,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對於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績優之終身學習機構或個人,得予獎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查廢止「幼稚教育法」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廢止「幼稚教育法」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0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提案條文和本席所提條文應該是一致的、相同的,請各位支持本席的版本。 主席:本案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24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陳委員淑慧:同意。 蔣委員乃辛:針對陳委員的提案,我支持,但是本屆通過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關於將教育經費提高至23.5%的條文,本委員會一致通過,而且不須協商,可是到現在為止,既沒有進行二讀,也沒有進行三讀,而且說要進行協商,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委員會一致通過,沒有任何不同的意見,而且也決議不須協商,卻到現在還不能進行二讀和三讀?希望主席去了解一下,讓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能夠儘快進行二、三讀,以提高教育經費。聽說是被人拉下來的,又沒有來向本委員會照會,我想知道是誰拉下來的,請主席去了解一下。 主席:本席會前行了解,應該要尊重本委員會的決議。有關…… 陳委員學聖:本席有點意見,因為這個地方列專款是為了要提升學前教育和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本席要請教一下,補助幼兒的幼兒券和學校幼兒園的評鑑需要綁在一起嗎?你們現在是把它綁在一起,這兩者之間到底有沒有必要掛在一起?這些錢是給孩子、給家庭的,他要去唸哪個學校,和學校的評鑑有必然關係嗎?可是你們現在正好倒過來,我們通過給你們專款,可是你們又用這個補助款去綁評鑑,這樣對嗎? 劉司長仲成:向各位委員報告,5歲幼兒免學費是在幼托整合之前的政策,當時我們有實施合作園所的制度,最主要就是要求收費不能調增。在幼托整合之後,我們配合幼照法的規定制訂一個評鑑制度,關於那個評鑑的制度,我們在設計第一輪的時候,因為各縣市的大小不一樣,所以我們是以最大的縣市做為標準,就是五年一輪。在第一輪的時候,實際上評鑑的項目可以採用改善機制,報主管機關通過之後就視同通過評鑑,所以現在…… 陳委員學聖:領補助是國民的權利,評鑑是你們教育單位為了改善幼兒園的品質才做的,這兩個有什麼等同關係?你們怎麼可以把它綁在一起?這一點本席不了解,哪一個法令授權你們可以把它綁在一起?請你告訴本席。因為你們扯到母法,那本席就要問你了,哪一個母法告訴你們這兩個可以綁在一起? 王科長慧秋:我是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學前教育科科長,基本上我們當時會針對幼兒園這一塊設補助要件,是因為之前實施幼教券的時候,我們曾經補助園所經費,但是園所卻進而漲價,所以後來我們補助對象擴大之後,因為各界也要求受補助教育機構必須要有一定的品質保障,所以後來我們才實施合作園所的機制。等幼照法施行之後,基本上幼照法第七條有談到對補助機構要訂定相關的補助要件、條件,第七條授權我們訂定一個補助辦法,在那個補助辦法裡面就有規定幼兒園必須符合一定的補助條件。 我們為了簡化相關的程序,所以針對幼兒園需符合的補助要件部分,目前評鑑項目有47項,我們大概抓了30項,要求他們要符合這些補助要件的項目,我們是做這樣的處理,基本上這是依照目前法令的規定,所以我們才會做這樣的規範。 陳委員學聖:這是兩條線,補助是國家給國民的補貼,至於你們的評鑑,評鑑有評鑑的處罰,如果評鑑沒有通過,你們就會要求園所改善,如果改善之後還是沒有通過,就會要求減班,減班之後的處罰就是撤銷執照,那是另外一個行政處分,你們不能把這兩個掛在一起,因為這兩者之間並沒有法律關係。因為今天審到這個法,所以本席特別提醒你們這件事情,你懂本席的意思嗎?科長,你懂本席的意思嗎? 王科長慧秋:我了解。 陳委員學聖:太嚴肅了,她是很能幹的屬下,所以本席特別提醒她。可以嗎?請教育部好好研究這件事情,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這一點我們回去再研究。 陳委員學聖:本席的意思並不是評鑑不好的學校我們還要給他補助,不是的,因為評鑑結果不好,另外有沒通過評鑑的處分方式,補助是國民應有的權利,所以這兩個不能掛在一起,我們並沒有給你們這樣的橋樑,你們要依法論法,好不好?這一點我們要特別說清楚,請教育部回去研議,好不好?謝謝。 蔣委員乃辛:主席,關於學聖剛剛提到的這一條,本席仔細再看了一下,這一條裡面有個數字,就是本席剛剛請主席去了解的事情,所以本席現在要提案,把第三條之一的22.5%修正為23.5%。 主席:我們休息協商一下。 蔣委員乃辛:本席現在提案,前面那個案子是寫23.5%,我們委員會也通過了,結果現在竟然還要再重新協商,那個時候是由邱志偉委員擔任召委。現在既然審查到第三條之一的部分,因為這部分的規定是22.5%,所以本席要提案修正為23.5%,行政院再把它拉下來好了,沒有關係。 蘇專門委員文樹:報告委員,我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蘇文樹,關於第三條之一的部分,原來是22.5%,後來要增加到23.5%,因為目前政府財政非常困難,其實明年度預算在籌編上面已經面臨問題,根據公共債務法,預計到103年大概是38.1%,目前公共債務法的規定大概是40.6%,所以舉債額度大概只剩下3,000億元。我們一年的差短,98年金融海嘯時的差短是4,000億元,到今年度的差短大概是2,000億元,因為我們可以舉債的額度幾乎已經快用光了,但是我們為了因應一些臨時發生的狀況,例如發生重大災害的時候可能會編列特別預算,所以必須要控留一點以便支應。 陳委員學聖:請教你,既然國家沒有錢,為什麼十二年國教要免學費?為什麼徵兵要改成募兵?請你回答本席。 蘇專門委員文樹:這是屬於總統的政見。 陳委員學聖:不是的,錢就只有這麼一點點,你們怎麼分配? 蘇專門委員文樹:所以我們在每次會議中都有提案必須要排富。 蔣委員乃辛:所以表示只要是你們想要做的就可以,你們不想做的就不可以。這樣好不好?請你換到本席這個位置,本席這個位置給你坐好了。我們在教委會通過的事情,各政黨都沒有意見,但你們非要把它拉下來,也不和我們溝通、協商,也不向我們了解,有這種事情嗎?對不對?主計總處錢不夠用,你們可以找財政部要啊!他們為什麼提出那麼多減稅的案子呢?最近財政部有比較好一點,從40%增加到45%,對不對? 蘇專門委員文樹:對,因為現在財政真的有困難。 蔣委員乃辛:所以你們要找財政部要錢啊!對不對? 蘇專門委員文樹:但是我們明年度健保費大概也要300億元。 蔣委員乃辛:主席,本席堅持修正為23.5%。 何委員欣純:支持! 主席:教育部…… 陳委員學聖:不要怕! 蘇專門委員文樹:這不是不要怕的問題,因為真的沒錢,編不出來了。 蔣委員乃辛:沒有關係,你們再把案子拉下來。 陳委員學聖:待會學生輔導法草案如果通過的話,之後也需要一大筆錢。我們需要支應這部分,因為投資教育絕對不會後悔,好不好?有些事情可以不用做,但是這部分要支持,好不好?我們給教育部支持,讓教育部在行政院前面可以大聲說話,好不好?大家再支持一次。 蘇專門委員文樹:因為這個可能會排擠到其他正式的需求,這不是怕不怕的問題,是因為財源真的有問題,因為只要修正1%,就要增加三百多億元,我們有大概預估過,可能需要三百多億元,雖然現在金融營業稅恢復了,但是也只增加幾百億元而已,這馬上又…… 何委員欣純:怎麼計算的,為什麼會有三百多億元? 蘇專門委員文樹:因為目前的規定是說要依照全國前三年度歲入金額的22.5%編列,關於全國前三年度歲入淨額,我們預估到明年度的時候,第一個,基礎會往上升,另外如果要增加1%的話,因為這一次要算的前三年歲入淨額會比上一次的前三年度…… 陳委員淑慧:就是將近200億元嘛! 蘇專門委員文樹:不是,因為它的歲入金額往上增加了,所以整個母數會往上增加。 陳委員淑慧:前三年度的金額是多少?請你們現在馬上把數字查出來。 何委員欣純:第一個,陳委員在問你們數字,請你們先查清楚。另外本席要補充一下,立法院教委會的決議,行政院本來就要去執行,所以行政院應該自己決定關於財源和資源配置的問題,而不是在這裡告訴我們不能這麼做,或是有財源短絀等等問題。怎麼可以像剛剛蔣委員說的,行政院自己決定要做什麼就馬上可以做,蔣偉寧部長說為了技職要去爭取經費,我們也是大力支持,所以他也向上面要到錢了。我們大家支持蔣委員的提案,就是為了給教育部、部長還有所屬的這些工作團隊力量,讓你們能夠大聲的告訴行政院、告訴馬英九總統,這是資源配置的問題而已。 今天這個情況不是你們主計總處的人在這裡說東說西就可以解決的,因為剛剛委員問你們實際的數字,你們也提不出來。你們應該要把全部的財源及計算方式等資料先準備好,告訴我們教委會的委員,本席認為今天教委會還是會支持蔣乃辛委員的修正動議,我們還是會要求增加預算,至於行政院的財源如何獲得,或是主計總處如何做資源配置,那就再說。 主席:本席唸一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替代財源之籌妥),這裡面有明文訂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是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本席唸一下規定讓雙方參考。 蔣委員乃辛:主席,我們審查預算的時候,在處理新增項目或者是年度預算時,從來沒有看到主計單位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去做,就像剛剛主席唸的一樣,財源在哪裡?我們審預算的時候都沒有看過,怎麼現在我們要修法案,你們就把這個規定拿出來。如果是這樣的話,從今天開始,只要審查預算,我們通通都要看財源計畫,尤其是大型的財源計畫、連續型計畫、旗艦計畫,反正到時候都先刪減,等你們把財源匡列出來再說,你們要把匡列的財源計畫通通拿出來,如果真的要這樣做的話,大家一起來,沒有關係,本席不怕! 主席:次長,教育部的意見呢? 蔣委員乃辛:你們有本事拿出這個條文,你們就要自己先做到。 陳次長德華:尊重立法院。 主席:針對第三條之一,蔣委員乃辛等提出修正動議1案。 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三條之一(修正動議)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兒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學前教育與照顧服務及國民教育品質。 提案人:蔣乃辛  陳學聖  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何欣純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條之一照蔣委員乃辛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陳委員淑慧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陳委員淑慧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草案」、委員盧嘉辰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草案」案。 主席:有關第六案學生輔導法草案,由於社會高度的關注與期待,為了求慎重和完整,本席將於近期內舉行公聽會,公聽會舉行後再行處理本案。 請蔣委員乃辛程序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同仁。主席,說實在的,學生輔導法從民國93年開始一直說到現在,已經經過10年,終於送到立法院審議,照理說我們應該要儘快通過,可是本席看到它的內容之後,本席認為這些都是現在已經在做的事情,並沒有前瞻性,如果是這樣的話,反而失去了立法的意義。尤其是學生和老師的配置問題,就是專業輔導老師的配置,因為依照98年班級及教師員額編制法的規定,國小是24個班級以下就應該要有一個老師,24班到48班要再增加老師,至於國中的部分則是全部都要,每增加多少班就要增加一個輔導老師,當時不但有這樣的規定,而且還有兼任老師。 民國100年我們在審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的時候,當時我們在委員會就說了,因為大部分的學校都是用兼任老師,專任的很少,我們希望教育部用專任的老師來取代兼任的,所以我們100年審查國民教育法的時候有提案,後來經過大家的協商,而且是大會要表決的前5分鐘還在協商這個案子,後來找了一個折衷的方式,就是先做第一階段,先處理24個班級以上的學校,這部分先設一個專業的老師。今天本席看到送來的學生輔導法,你們直接把第一階段的目標當做現在的標準,如果是這樣的話,就違背了民國100年的協商結論。 當時的協商是先做24個班級以上的部分,國中的部分則是每個學校都要有一個輔導老師,超過21個班級以上的再增加一個,這是第一階段的配置,總共要花5年的時間,大約需要增加二十幾億元,可是到現在為止,你們也還沒有補齊。等第一階段做完以後,接著要做第二階段,就是回到98年的編制表,把兼任的統統改成專任,這是當時協商的共識,結果現在並不是這樣。 看我們今天的版本,國小的老師就是24個班級以上的才要,24個班級以下的不要,而且依照現行編制法,24個班級以下的還有兩個兼任輔導老師,所以我們不但沒有前進,反而還後退。 依照現行的國小學校數來看,目前有二千六百多所學校,有24個班級以上的學校只有八百多所,占了30%,也就是說只有30%的學校有專任老師,另外70%的國小沒有專任老師,這樣真的是倒退走。然後呢?現在教育主管機關設置的輔導諮詢中心實際操作、運用狀況是怎麼樣?難道教育部不應該去了解一下嗎?有些縣市限制談個案的時間、限制談個案的次數,有些輔導中心甚至承攬政府其他相關的行政工作,這樣的學生輔導諮詢中心有沒有意義? 至於大專的部分,現在是1,200個學生才一個專任老師,高中是15個班級設一個老師,高中的15個班級大概有500個到600個學生。大專要1,200個學生才配置一個老師,昨天東海大學發生事情,那個人是大專生,而且從以前就有過這樣的歷史,學校知道他曾經發生這種狀況,為什麼沒有去輔導?因為老師不夠!所以本席早上質詢你們,針對大專生的部分,在162所學校裡面,只有80所學校有足額的專任輔導老師,另外還有82所學校的專任老師是不足額的,這是大專學生的部分,所以東海大學在這部分是不足額的。 本席覺得雖然現在還加上三級制,但是這個三級制到底是什麼樣的三級制?這一點早上我們召委也詢問過,所以本席覺得因為昨天的事件,我們真的有必要檢討一下現行的做法夠不夠,以24個班級為基礎,這是以什麼標準訂出來的?為什麼要訂24個班級?因為100年討論國教教育法的時候,當時會以24個班級來分別,那是協商的初步結果,是第一階段要做的,不是永遠的目標,但是現在要審查的學生輔導法,這是未來要使用的法律,你們就訂國小24個班級、國中21個班級、高中15個班級,這是依照什麼標準決定的?這樣的標準是否合理? 就像本席剛剛說的,以國小來說,這樣只有30%的學校有專任老師,另外70%的學校是沒有專任老師的,可是你們現在連兼任老師也廢掉了,請問一下這70%的學校怎麼辦?主席,本席要請主席儘快在協商的時間內召開公聽會,讓我們儘快完成學生輔導法的立法,這樣也能減少社會上一些紛紛擾擾的事情發生,謝謝。 主席:本席應該下週就會舉行公聽會。 請何委員欣純程序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本席要向各位報告,關於剛剛蔣乃辛委員的發言,本席非常支持,昨天發生了那件事情,本席當然知道大家都很期待今天這個學生輔導法可以順利審議、進行,但是即使要修法,我們也不能倉促行事,雖然它已經等那麼多年了。剛剛蔣委員有說到,本席今天早上也有提到,我們在討論的就是現在教育部正在執行的這個方案,雖然這部分目前並沒有專法支持,但是它已經實際在做了,可是做了之後呢?雖然我們分了這麼多年的預算要去執行,但是本席知道,其實執行的程度還不夠。 第一個,我們現在執行的狀況怎麼樣?我們有沒有做過評估?我們有沒有評估為什麼人員不夠?當我們在評估這些專業的輔導老師來源是不是足夠時,就算是足夠,據本席了解,在基層的學校裡面,其實很多專任輔導老師的流動率是非常高的,很多相關科系的大學畢業生,或者是相關科系的輔導老師,當他進到公立學校以後,或是變成教育部這個專案的老師之後,其實他們都是來來去去的,第一個,因為我們的福利不夠好,第二個是編制的問題,因為他們並不是正式編制內的老師。 說到這個部分,其實又牽涉到一個問題,當我們任用這些專任的輔導老師之後,現實的狀況是一個老師要跑好幾個學校,因為這是區域性學校互相合作,所以這些專業輔導老師和個別學校校園內的兼任輔導老師之間,其實還存在定位、角色、合作默契等等問題,這些都是教育部在執行這件事情時必須要去好好評估的,所以我們才希望能夠立這個法全力支持。 但是既然要立法,立法的過程就必須要精緻,而且要有完整的評估,我們希望像剛剛蔣委員說的,了解我們未來的前瞻性目標是什麼,本席覺得這些教育部都應該要講清楚、說明白。所以本席也贊成先開公聽會,包括了解現行的專業輔導老師和在校園兼任的輔導老師的想法,以及我們國小、國中、高中所有的輔導體系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個法立了之後,能夠因應現行的問題嗎? 本席覺得這是開公聽會時要討論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讓各界參與,也要讓教育部、讓行政院聽到現在校園裡面學生實際發生了什麼身心問題,本席覺得這些都要了解透澈之後,我們修法才會更完備。所以本席還是建議召委,我們是不是先開公聽會之後再進行立法?謝謝。 主席:有關這個案子,今天委員們都相當關注,而且也很期待,本席認為不但剛剛委員們提到的這幾點很重要,本席也希望能夠做到專款專用,因為本席認為我們在經費不足的時候,往往比較弱勢、更需要我們照顧的那些工作費用會先被犧牲,本席認為這些精神應該都要保留住。所以本席在這裡宣告,有關第六案學生輔導法草案,因為社會高度的關注與期待,為了求慎重及立法的完整性,本席將於近期內舉行公聽會,之後再行審查處理,這是有關第六案的宣告。 何委員欣純:對不起,你是要用個人名義開公聽會?還是以教委會的名義開公聽會?這個部分要不要宣示? 蔣委員乃辛:就是配合會期的時間處理。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終身學習法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2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六條有行政院提案條文、立法委員李俊俋等和潘孟安等提案條文。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何委員欣純:本席可不可以再請大家共同討論一下?有關李俊俋等委員的版本和潘孟安等委員的版本,本席也是共同提案人,我們之所以會提這個案子和行政院院版對案,是因為我們覺得現在所謂的外籍配偶,也可以說新住民,因為現在都強調他們是新住民、新移民,目前就本席知道的,移民署有針對這些新移民或新住民辦理教育課程,包括教育部目前也在各個學校辦理相關課程。但是我們在想,既然這次終身學習法要修法,我們是不是應該加強這些新住民、新移民或是外籍配偶的終身學習權?讓它透過法令的規範可以做得更完整,而且賦予它更強烈的法源依據。 本席認為其實不管是移民署也好、教育部也好,大家都在推動新住民、新移民有關終身學習以及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工作,這樣做會讓我們的執行更澈底、更有力量,所以本席希望大家可以同意潘孟安等委員和李俊俋等委員的提案,大家可以再協商、討論。 陳委員學聖:本席支持兩位委員的看法,包括何委員的口頭說明,既然要把外籍配偶或是新住民、新移民的部分放進去,但是又怕會掛一漏萬,所以還是要回到法律文字的部分做處理。本席建議,因為本席剛才有請教過移民署,我們可以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或者相關法令的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以這樣的法定名詞加入條文中,好不好?移民署說可以這樣做,我們就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或相關法令的法定用語來處理,好不好? 陳次長德華:原則上我們支持,但是我們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放在第二十條?就是我們版本的第二十條,這樣比較恰當。因為這些部分都是在第二十條裡面規範,就是我們新條文的第二十條,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在處理第二十條的時候再把這部分列入? 何委員欣純:所以次長的意思是說,你們同意李委員和潘委員的提案,只是要調整條次? 陳次長德華:對,把外籍配偶這一塊列入,原則上我們同意,但是希望能放在第二十條,因為這部分的精神是擺在第二十條。 主席:是第幾項?請你們把文字整理一下,我們最後再來宣讀,先讓委員們確認以後再來處理。 陳次長德華:我先請他們整理一下,等到第二十條的時候再處理。所以第六條是不是先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主席:第六條我們現在先保留。 陳次長德華:可以依照行政院的版本。 何委員欣純:先保留,等處理第二十條的時候再一起處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 陳委員淑慧:其實第六條可以先處理,因為兩位委員的提案是關於必須做終身學習的對象,這部分行政院的版本是規範在第二十條,這個精神是放在第二十條,所以兩位委員要納入新移民,把外籍配偶納為終身學習的對象,並且做為政策,可以把它加入第二十條裡面。第六條原則上是法律規定必須要有這樣的機制,必須要有計畫、活動,並沒有包括對象的部分,所以本席覺得原則上第六條可以先行通過,至於兩位委員的提案,等處理第二十條的時候我們再行修正。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這部分大家是不是一致認為可以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十條剛剛…… 陳委員淑慧:第二十條就是要請他們修正文字。 主席:對,第二十條的修正文字寫好了嗎?還沒有嗎? 何委員欣純:主席,現在的第十九條是不是原來的第二十條?所以第十九條…… 陳委員淑慧:我們現在要處理兩位委員的提案,把他們主張的內容納入修正版的第二十條,和第十九條沒有關係,是修正草案的第二十條。 何委員欣純:就是新的第二十條? 陳委員淑慧:修正草案的第二十條是確保弱勢族群的終身學習資源,是指這個部分。 主席:第二十條的部分我們等一下處理。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處理第二十條。 陳委員淑慧:在第二十條裡面加入二位委員的意見,把外籍配偶的部分加入,剛剛陳學聖委員所提的文字,依法定名稱來…… 何委員欣純:就是用法定的名詞。還有,本席和潘委員的提案也有針對所謂的新住民、新移民或外籍配偶的特殊性,要去設計符合他們需求的課程,還有提供可近性的服務,這些也要修正進去,這些基本上都是好的修正,這個精神也是大家共同支持的。 陳委員學聖:趁他們在修正文字,本席要告訴教育部,這個法令通過只具有宣示性而已,因為沒有任何保障,地方政府不配合的話,其實也沒有任何處罰。本席曾經當面向院長說過,我們桃園有個樂齡學習中心因為租不起大廈,所以只好租四層樓公寓,80歲的老人還要爬到四樓上課,有一天他爬不上去了,他不是不想學習,是因為他走不動了,就算他們要申請補助或是找閒置校舍,但是也找不到。請問,他們碰到的問題你們要怎麼解決?還是不能解決! 所以本席只是要說,你們要做這樣的宣示,本席也無法說不好,但是你們也沒有辦法做到剛剛蔣乃辛委員說的,教育經費最少要占23.5%。本席告訴你們,關於終身教育的部分,縣市政府最少要編列1%,這樣才有意義嘛!這個部分沒有預算、沒有罰則,其實也只是說笑而已!大家笑一笑就好了。但是我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認真執行,好不好?這個部分你們明年的預算會寬列嗎? 熊司長宗樺:關於整個終身教育的經費,在部長上任之後的這兩年,其實我們都有大幅度上升。至於您關心的樂齡部分,這件事情當初我們有和桃園縣政府的局長和負責樂齡業務的人談過,我們有再三告訴他們,不管是樂齡中心或是相關的課程都要注意,他們之前那個個案就是發生在四樓,當時老人家摔倒了,我們有協同縣市政府要求他們一定要改善,這個中心一定要遷移,我們也和桃園縣政府談過,不管怎麼樣,希望他們能夠將這個中心遷移,因為…… 陳委員學聖:你不要害我,好不好?當你跟它說如果你不改善就要你遷移、你不遷移我就要中斷你的補助,你知道嗎…… 熊司長宗樺:沒有,沒有補助,我們是請它遷移,然後我們輔導他們補助…… 陳委員學聖:它找不到遷移地點啦!繞一圈還是愛莫能助。 熊司長宗樺:對。跟委員報告,樂齡中心這些鄉親們習慣在那個地區,如果要遷移,老人家也有跟我們的團隊講…… 陳委員學聖:你知道旁邊有一個中華電信大樓,你可以跟它租,有電梯,它沒有錢付租金,不是沒有地點,所以我在看你說要寬列經費是真還是假。我就是很想認真去看,你們轉一圈,國小、國中閒置教室看完以後都說沒有,然後接著要去找附近的大樓,這件事要解決很簡單,就是租金補助嘛!你補助了馬上改善,可是你也不會給它寬列補助,所以也沒有用。我只是舉出一個個案,顯現這種情況是很多的,但是我要講的是,人到了這個年紀還願意繼續學習是給國家節省最多經費,替家裡的後輩減少太多的煩惱。爸爸媽媽、阿公阿媽願意去學習,你知道是子女多大的福氣啊!政府在這部分真的要寬列預算,好不好?我會檢視你們104年的預算,不是給桃園,你給所有的人都可以,這是值得嘉勉鼓勵的,好不好? 熊司長宗樺:謝謝委員支持,我們明年會增加。 陳委員學聖:司長,他們還在協商,我再向你請教。我們這次增加了一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請問這部分未來會不會有證照制度?因為我們是空白授權給你們去執行的,司長,以後會不會要考什麼證照才能做專業人員? 熊司長宗樺: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會要求必須考證照才能去做,我們希望能夠培養出一些新的師資,包括負責家庭教育以及樂齡教育的部分,現在都在培訓當中,我們有「樂齡自主學習講師」或是「樂齡講師」,有分為幾類講師,但並非限制只能透過這個途徑才能擔任講師,而是讓在現場既有的樂齡師資能夠提升,所以在專業人員部分,未來我們會有培訓…… 陳委員學聖:司長,我剛你講一個現實的狀況,現在大概是60歲的人在照顧70歲、80歲的人,這些60歲的人你叫他們再去考證照,你不要害人家,他們是穩定社會很重要的力量,你不要再要求他們考證照,否則他們晚上會睡不著覺。 熊司長宗樺:報告委員,我們不會要求證照,只是我們會有一個類似這樣的…… 陳委員學聖:司長,不要破壞現有的和諧,好不好?我特別跟你講,看到「專業人員」我會嚇死。請記得,現在是60歲的人在照顧70、80、90歲的人,好不好? 主席:第二十條條文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參與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之補助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針對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剛才陳學聖委員說到法律用語,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均增列「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但是新增第四項則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前面並無「為」字,但本席認為前面三項的修正增列文字不含「為」才比較通順,均加上「為」字不是很奇怪嗎? 在場人員:不要加「為」。 主席:對,應該是「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對不對?那個「為」字是不要的,是不是?那就把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與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中的「為」字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何委員欣純:就是把前面各項修正為「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並增列第四項,對不對? 主席:對。 何委員欣純:好。 主席: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不需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碧涵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總計有6案。進行第1案。 1、 依據「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10條規定,教育創新屬第二類示範事業,是在實體示範區外,以試點方式進行國際合作,因此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有關實體示範區之土地相關規定,並不適用教育創新,惟社會大眾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是否將帶動地價房價上漲仍有所疑慮,爰建請教育部針對教育創新並不適用實體示範區之土地相關規定之事實,透過媒體加強宣導與釋疑。 提案人:潘維剛  陳碧涵  黃志雄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教育創新」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預期將提高招收國際學生之質量,此舉期待可產生兩大效益,一為提升我國之「國際經濟」商業規模,二為促進我國與國際間的相互理解與友我關係的發展。爰此建請教育部加強擬定示範區中教育創新的設校招生辦法,除由各大專校院主動申請設置外,教育部應積極主動以國家高度對外招徠優秀大學及學生,開拓教育創新整體效能。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3案。 3、 政府將「教育創新」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中,欲藉由似「試點」的方式協助臺灣教育突破「悶高教」困境,與國際的環境、設備接軌,提升高教的質與量並邁向國際化。在政府不投入資源的前提之下,教育部以及各校應認清自我招徠之優勢與實力,才能吸引國外頂尖大學以及優秀外籍生前來就讀。 而我國蘊含豐沛的華夏文化底蘊以及在地多元族群文化,兼容並蓄,足以傲視全球。但在國際學術界頗負盛名的中研院、蘊含華夏文化典藏和專業研究的故宮、作為全球客家文化研究中心和人類文化研究重心的客家文化園區及原住民文化園區、以及全球唯二華人傳統藝術學術單位的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卻均不在教育部教育創新計畫的68所學校名單內。要知道,頂尖或是教卓大學並不等同於具有獨特性與吸引力。爰此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並修正開放申請教育創新之資格,並應鼓勵本國學校與中央研究院、故宮博物院、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山地門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等單位、機構共同規劃課程、計畫,吸引外國學校合作。 提案人:陳碧涵  陳學聖 連署人:黃志雄  潘維剛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案。 4、 雖然要求本土語文課程納入國中必修課程之聲浪日漸增強,甚至亦有提升到高中職階段的要求,另一方面,「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亦揭示本土教育課程應包含本土文化、本土活動、尊重多元、本土語言、本土意識與本土文學等六大項;然課程內容無限、授課時間有限,本土教育中的語言、音樂、工藝、文學、信仰、民俗活動等,都需要透過統整活動予以落實。 故建請教育部在各級學校強化、塑造、營造本土教育的學習環境與系統化使用機會的創造。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潘維剛  陳淑慧  何欣純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5案。 5、 《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其效力以及精神獲得全世界多數國家的支持、肯定以及遵守。其中,透過條約內容,兒童的文化參與權得到積極性的保障。然而偏鄉以及身心障礙兒童之文化近用權仍長期受到忽視,亟待解決。 故宮刻正進行「跨越障礙,觸摸美麗」計畫,將複製文物帶入偏鄉,讓視障學生直接體驗文物之美,教育部亦有《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建請教育部積極研議與故宮合作之可行性,結合並擴大二計畫,讓偏鄉、身心障礙子弟能體驗文化,落實文化近用權,使我國兒童能透過對文物的理解,體會先民的生活經驗以及智慧,進而產生文化認同。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潘維剛  何欣純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為避免各學區公布「超額比序積分人數表與級距」與「會考成績級距」,破壞12年國教「就近入學」、「免試入學」之基本原則,以落實適性揚才、多元發展的教育精神,教育部嚴格限制各學區不得公布任何「超額比序積分人數表與級距」與「會考成績級距」等成績項目,以導正升學主義弊病,使國民教育回歸正軌。 提案人:陳淑慧 連署人:孔文吉  呂玉玲  陳碧涵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本日之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6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