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8分至11時34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貴敏  廖正井  呂學樟  林鴻池  王廷升  尤美女  柯建銘  吳宜臻  高志鵬  曾巨威  謝國樑  顏寬恒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陳歐珀  楊應雄  李桐豪  黃昭順  黃偉哲  江啟臣  許添財  盧秀燕  賴士葆  簡東明  鄭天財  林佳龍  林德福  江惠貞  盧嘉辰  吳育仁  陳碧涵  邱志偉  蔣乃辛  管碧玲  張慶忠  葉津鈴  蕭美琴  呂玉玲  王惠美  薛 凌  邱文彥  徐耀昌  陳怡潔  林滄敏  楊瓊瓔  吳育昇  高金素梅 孫大千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財政部國庫署債務管理組組長 羅幸榮 庫務管理組組長 陳曉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組長 黃光熙 證券期貨局專門委員 耿一馨 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 楊蓁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張鴻基 公庫部副經理 楊添泉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 張秀珍 法務室組長 林秀芳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薦任科員 李淑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廖正井等3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二)委員薛凌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廖正井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李貴敏、廖正井、呂學樟、尤美女、李桐豪、黃偉哲、許添財、高志鵬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九條,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二)草案第一百十九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其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三、「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一)草案第七條之七,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0月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前項所訂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自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自繳納之翌日起至第一項所訂施行之日止未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之規定。 四、以上二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五、以上二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一)委員廖正井等4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輪到本席說明,請呂委員學樟暫代主席。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提案人廖委員正井說明提案旨趣。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審計部每年的決算報告,我們發現台灣的監獄超收、人滿為患非常非常嚴重,這不僅影響到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更影響監獄管理人員的人力負擔,所以我們一直呼籲能加強外役監的相關機制,但是外役監的收容場所也有受到限制,因此我們建議放寬外役監受刑人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日數規定,像第4級受刑人,原來每月可縮短刑期2日,我們建議縮短為10日;第3級受刑人,原來每月可縮短刑期4日,我們建議縮短為12日;第2級受刑人,原來每月可縮短刑期8日,我們希望改為14日;第1級受刑人,我們建議維持原來每月可縮短刑期16日。以這樣的方式紓解。 另外,如果受刑人在監獄服刑期滿後再出來,可能會跟社會脫節太久,所以讓他們至外役監服刑可以早些出來跟社會接觸,而且有外役監相關機制的鼓勵,受刑人在服刑期間會更潔身自愛,以爭取到外役監服刑及能夠返家。這是多重的功能,所以今天本席特別提出這個案子,希望各位委員及行政部門法務部能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提案人邱委員志偉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首先謝謝召委排定外役監條例的相關審查,本席針對外役監條例提出兩項修正案,第一項提案是針對性侵害的部分,過去性侵害的犯罪人、受刑人並未受限不得參加遴選,亦即性侵害的犯罪人或受刑人可以依照外役監條例,在監獄服刑滿一定時間即可,被遴選到外役監服刑,而且外役監還有外出的相關規定,如果他們的刑期是幾年以下,一個月可以有40小時的外出或返家探親,這些外出的部分會增加受刑人再犯的可能性。以數據來看,2011年時有通報的性侵害案件超過1萬1,000件,這是2005年的2.3倍,且最近每年都是以15%的速度在成長,這個數據很恐怖,每個小時就有1.2件的性侵害事件發生。對於性侵犯,我們再看下述相關數據,從2006年到2011年,將近有4,000位的性侵犯出獄,可是矯正的功能還是有些問題,所以他們的再犯率將近4%,這些再犯的人之中有一半會在出獄後的一年再犯下性侵害案件。如果按照現行的外役監條例,他們可以被遴選到外役監服刑,然後按照相關的規定,他們又能有探親的時間,這會增加他們再犯的可能性,會讓性侵害的受刑人有在外面活動的空間,而在尚未矯正完成之前,他們確實有再犯的可能性。因此,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應當要修正,性侵害的受刑人應當要被排除於至外役監服刑的遴選資格之外,因為外役監有外出返家探親的時間,這就給他們有可能犯罪的空間跟時間。這個部分我們也有跟法務部做相關討論及溝通,我的提案跟廖正井委員的提案類似,只是我們引用的法條是不一樣的,我也同意法務部的意見,用性侵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相關規定來做資格的限定,本席不堅持一定要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五條來做限定。 至於另一項提案,因為目前監所受刑人的人數與年俱增,所以每個監所的超收情況都相當嚴重,幾乎全國所有監所都面臨嚴重超收的問題,平均超收了大概20%到30%。這種超收情況不僅對監所的教化跟管理造成很大的問題,對受刑人的人權也是一種破壞。我們認為要紓解監所超收受刑人的情況,改善獄中的人權,及增加教化的功能,就要適度放寬至外役監服刑的遴選資格,因為有研究顯示外役監的教化功能比一般監獄的教化功能應當是更強。目前國內不管是男性或女性,總共只有4所外役監監所,我認為法務部應當要適度增加外役監的數量,增加外役監的收容量,讓更多受刑人可以透過外役監的教化功能達到矯正的目的。本席提案希望可以放寬遴選資格,讓更多受刑人能適度移轉到外役監,一方面可以紓解目前監所嚴重超收的情況,改善監所的獄中人權;另一方面也可以透過外役監強化對受刑人的教化功能。因此,本席具體針對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提案適度放寬受刑人的遴選資格。但是遴選權還是在法務部,要遴選誰的權是在矯正署,要遴選多少數量、遴選哪些人的決定權是在法務部,法務部增加的工作只是行政作業可能會比過去多一點,只要稍微增加人力,流程再簡化,這個部分應當可以克服。我只是提案放寬資格,讓更多人具有被遴選的資格,遴選多少人的最後決定權還是在矯正署跟法務部,這個部分廖正井委員也跟本席提出同樣的觀點和看法,對這個大方向大家都有共識,至於要放寬到什麼樣的程度,我們還可以再進一步做更深入的量化分析及討論。 主席:謝謝。請提案人黃委員偉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廖委員正井等、黃委員偉哲等及邱委員志偉等提出的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關於剛才召委及邱委員所提對紓解監所超收、放寬到外役監服刑的遴選資格,增加外役監數量、收容量等等的大原則,本部都表示贊成。 關於廖委員正井等所提第四條的修正案,放寬遴選資格的部分跟邱委員的提案是一樣,對於不得遴選的部分也做了建議,這些放寬幅度、放寬資格的文字,及包括性侵犯不得做為遴選的部分,我們也都表示贊成,而相關的文字部分我們希望再做進一步的考量。至於廖委員正井所提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關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部分,因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罰則均屬行政罰,並非刑事罰,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思考刪除此部分。還有,第二項第六款其中的文字「及」是不是應該改為「或」,這部分待會再做文字的討論。此外,有關第三項後段「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這是過去的立法例,恐怕授權流於不明確,所以我們提出建議性的文字,再請委員參酌。至於修正第九條,將過去的「雜居」改為「群居」,避免產生負面的感受,保障受刑人的人權,這個部分法務部表示贊成。第十四條有關4、3、2、1級的縮刑日數由原來的2日、4日、8日到最高的16日放寬到10日、12日、14日及16日,在4、3、2級的幅度是不是有些過寬,待會還請委員指教並再做討論。 有關黃委員偉哲等及邱委員志偉等所提有關排除性侵害犯罪者不得被遴選的部分,相關文字部分剛才邱委員已經提到,與廖委員正井的案子併案討論。關於邱委員志偉等所提第四條的修正案,把刑期在5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2級以上者,放寬到3級以上者就能做為遴選條件,這個部分廖委員正井等也有提出修正的部分,而幅度是不是過寬、是不是有重疊之處,我們待會討論之後,再做文字上的確定。 關於本次的修正方向,法務部表示支持,但是相關細節俟進一步討論之後,再請委員指教、指正。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提案已經說明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昨天發生的事件,我們在座者應該都是滿沉痛的感受。今天我們談論外役監處遇的機制,就像本席以前常常提到,我們在做刑事案件處置的時候,會看到法務部的天平圖誌,所以不僅僅要著重被告的人權,對於被害人、整個國家利益因為這些違法事件受到的創傷,我們也應該要擺在平衡的立場來考量。以昨天發生的事情來講,對於全民的衝擊並非僅僅是被害人家屬的感受而已,還有整個社會認為社會治安的不安定,他們的感受也是非常深,也更影響到未來台灣治安的穩定性跟未來國家的發展。 回到今天我們討論的外役監處遇機制,在此本席要藉今天這樣的機會特別鼓勵行政團隊,我們對於國家及人民託付的重任真的要好好去做。談到外役監處遇的時候,我們回頭看看監獄行刑法,做為法律人,我的心裡是滿沉痛的,監獄行刑法的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今天矯正署有沒有做到監獄行刑法委託給我們應該要做的事情,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再來,關於外役監處遇的部分,本席非常贊同今天幾位提案的委員,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都知道,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外役監制度的目的是要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簡單來講,外役監比較像是中繼站,是監獄跟社會生活的中繼站,我們要確信受刑人在監獄受刑之後,當他們進入社會之前,有一個中間的階段能讓其去做適應調整,然後才進到社會裡去,這樣也才符合剛才本席在最開始所講的,社會治安的安定不是只有注重被告而已,還要注重被告出獄之後對於社會大眾、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所產生的衝擊,這些人會不會因為加害人出獄而永遠活在恐懼當中,這也是我們一定要考慮的,而且光想到沒有用,我們一定要做,所以外役監其實非常重要,我認為它比監獄還要重要,但是今天全台灣只有4個外役監,嚴格講起來真正符合外役監條件的應該只有2個,就是明德外役監和自強外役監,明德外役監收容量是499人,自強外役監是518人,這兩個加起來的收容量總共一千多人,可是今天若把所有條件放寬之後,要符合剛才我們所講的目的,而不只是做一個樣子而已,請問我們的外役監怎麼收容得了這麼多人?如果超收那麼嚴重的話,我們又怎麼讓外役監達成作為社會和監獄之間的中繼站,讓受刑人確實能夠經過外役監出來之後不會再犯的目的?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指教的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是目前法務部所推動的,所以剛才委員提到讓受刑人改悔向上也是法務部監所矯正的目標。關於昨天的案子,犯罪被害人保護人也是立即進入,並不是只偏重於被告的人權,被害人的人權也是法務部現在要推動的方向。至於外役監的部分,我請署長再作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提到將來外役監獄放寬條件之後收容量的問題,武陵外役監獄後來改為台東戒治所,這部分將來可以恢復為外役監獄,全部用來收容外役監受刑人。第二、明德外役監獄在台南,自強外役監獄在花蓮,北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如果要到外役監獄,路途非常遙遠,所以我們也考慮將八德的軍事看守所改為外役監獄,至少可以增加一倍的收容量,這是我們目前的考量。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監獄行刑法最重要的目標是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外役監就是回歸社會的中間處遇,我們會繼續努力針對受刑人的處遇作一些必要的改善。 李委員貴敏:就以昨天北捷的案子為例,按照目前的外役監條例,被告有符合第四條的可能性嗎? 吳署長憲璋:殺人罪是有的。 李委員貴敏:換句話說,如果這個被告符合外役監條例的規定的話,他還是可以到外役監? 吳署長憲璋:委員提到是他符合這個條件,但是其實符合條件的情況很多,我們會有一個遴選的機制,慎重的遴選,讓受刑人儘量有機會能夠改過自新,針對個案我們會很審慎的考量。 李委員貴敏:謝謝,也就是簡單來講,你的標準並不是只有外役監條例的標準,還會有其他細部的規範。 吳署長憲璋:是。 李委員貴敏:這個細部的規範是否也會公開? 吳署長憲璋:當然在遴選時我們會努力的…… 李委員貴敏:剛才有委員提到,我們並不是不信賴法務部,但是今天遴選標準如果可以公開的話,也可以鼓勵受刑人朝向這個目標發展,對不對?所以,本席建議:第一、遴選的標準其實可以公開,如果標準有什麼不當,也是可受社會公評的,社會會把意見反映給你們,你們可以參考納入。我為什麼會提到這一點?因為根據監察院的資料顯示,從91年到97年受刑人再犯率偏高,表示教化的目的沒有達到,可是監察院作過一次之後,99年之後就沒有了,我們不能期待監察院一定要做,可是我們期待法務部和矯正署能夠提供這方面的數據,大家才能評論。第二、外役監的目的是作為緩衝的中繼站,今天我們需要數據讓我們回頭檢視這個制度有沒有效,可是我們看不到這些數據,只看到法務部提供的入監資料。累犯當然不符合外役監的條件,今天再加入限制性侵,本席都贊成,我要問的是這些受刑人再犯的比率其實也相當高,而這些人中有多少是經過外役監出來後再犯的?如果這些人再犯相較於其他的受刑人如無前科紀錄者,我們不希望第一次入監者把監獄當成犯罪研究所,所以,要如何讓這些因為無知或過失犯罪的人可以很快的經過教化之後回歸社會,而不是讓這些再犯的被告回到社會,這些數據我們也看不出來,請問兩位,這些資料有沒有納入外役監遴選的機制? 吳署長憲璋:剛才委員提到再犯的問題,目前監獄收容的有44%是毒品犯,再犯率確實很高。我再向委員報告一個數字,就是從外役監出去的,根據最近5年的統計,假釋再撤銷的比率是1.8%,一般監獄是11.3%,顯見外役監的成效比一般監獄應該來得好。 李委員貴敏:如果署長提出的數據是正確的,基本上外役監應該急速增加設置,而不應該只有現有的幾所而已,這一點特別拜託兩位,謝謝。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都是委員提案,沒有行政院版本,大概可以講的也只有現場這幾個人,後面大概都會跳過。剛才提案委員也作過說明了,持平而論,應從整個大方向來看,這邊有幾個修正有道理,但是有些修正就怪怪的,影響的人有限。在提案說明的時候,廖正井委員講得很清楚,宜擴大外役監中間處遇功能,放寬資格,以紓解現在監獄擁擠的困境,然後提供收容人回歸社會的中轉機制。講得不錯,整篇文章看起來好像有道理,實則一點意義都沒有。現在所有監獄共收容多少人?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六萬四千五百多人。 柯委員建銘:外役監能夠收容多少人? 陳次長明堂:目前是一千多人。 柯委員建銘:比率是多少? 陳次長明堂:比率是不高。 柯委員建銘:這個當然是為了讓這些幾乎可以達假釋條件者可以被關在外役監,然後再出來到社會適應。惟目前已經超收了,法定名額是1,064人,但現已超收到1,229人,剛才李貴敏委員提出的數據是比法務部所提數據還更嚴重,根據她的資料,明德是499人,自強是518人,但法務部的資料中,明德是479人,自強是466人。 陳次長明堂:到5月18日止,明德是530人,自強是560人,武陵250人。 柯委員建銘:現在就已經超收,而且是嚴重超收。何來再弄一些人進去?所以,根本就都不可能嘛! 陳次長明堂:武陵的部分我們原本想把它改制回來當作正式的外役監,但是地方有意見。 柯委員建銘:武陵在台東…… 陳次長明堂:對,現在是戒治所,附設外役監。 柯委員建銘:目前它只能收容六百多人而已吧?空間還是有限。 陳次長明堂:對,不過武陵若擴充…… 柯委員建銘:你們現在要能有多出來的空間,我們修法給予放寬才有意義。目前軍方移撥出來的監獄有沒有這樣的條件? 陳次長明堂:目前正在規劃八德。 柯委員建銘:那個有多少的space? 陳次長明堂:大概五百多。 柯委員建銘:我們應該要先看它的capacity,不然我們修法都沒有用。 陳次長明堂:大概可以增加一倍。 柯委員建銘:你要先把外役監的功能定位清楚,外役監固然有其正面的功能,但是,你現在把條件放寬,放寬到合乎條件的人越來越多,這是不是有跟什麼條件綁在一起?民進黨一看就知道這絕對有問題。後面第十四條更嚴重,還要縮短刑期!現行條文第四級縮短兩日、第三級縮短四天、第二級縮短八日、第一級縮短十六日,要從二、四、八、十六要改為十、十二、十四、十六,這還得了?你們同意的話,我也沒有什麼意見,但是,這個東西…… 陳次長明堂:我們剛才也提到這部分可以再討論。 柯委員建銘:這部分一定有跟什麼東西綁在一起,有人說這個法案很重要,我說這個很重要,可以啊!但內行人一看就知道這個在幹什麼。對於縮短刑期,你們都不敢正面回答,報告裡面也是如此。 陳次長明堂:關於這個我們可以再討論一下。 柯委員建銘:尤其是財政衡平的問題,第四級的是縮短兩天,現在竟要改成十天。可是,第四級能不能進到外役監,邱志偉的版本要把第三級放進去,你說不行,現在這裡卻又出現第四級、第三級,這樣的法案很奇怪!然後,第二級變成縮短十四天,…… 陳次長明堂:像邱委員及廖委員的版本裡面有關刑期部分還可以再討論。 柯委員建銘:所以,這些版本有很多矛盾而必須討論清楚之處,你自己要負責。我把問題都點出來,你們要改的話,就要改得合乎邏輯,本來這裡面有些修正是改得有道裡,例如第四條第二項那幾款包括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都已經過時,也都必須修改。還有,「有強制工作或管訓處分待執行者」,這些本來就應該要改了。至於放寬五年變成十年,沒有關係,我都無所謂,但這是為誰改?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現行法第四條…… 柯委員建銘:因為這個法本來就有問題了,我點出幾個問題來跟你談,以現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中的「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而言,根本所有的受刑人都可以符合這一款,這個range很寬,然後,第二款又規定「刑期未滿五年」,所謂「刑期未滿五年」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比較輕,因為原則上五年以下…… 柯委員建銘:這個法律用語就很奇怪,應該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怎麼會是刑期未滿五年?未滿五年是什麼意思? 陳次長明堂:就是刑期判五年以下者。 柯委員建銘:應該是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用「刑期未滿五年」的話很奇怪,法律用語怎麼會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少了一個逗點。 柯委員建銘:又,同款還有「刑期在五年以上」的文字。 陳次長明堂:五年以上就是刑期超過五年者。 柯委員建銘:應該是刑期是五年以上或五年以下…… 陳次長明堂:不到五年的話,…… 柯委員建銘:被判五年以下者,是嗎? 陳次長明堂:不到五年,若是滿五年,則從五年開始。 柯委員建銘:這樣的寫法,本席也看不懂。刑期未滿五年是指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者? 陳次長明堂:不是總刑期,包括合併…… 柯委員建銘:那都沒關係,而且五年以上嘛? 陳次長明堂:一個是五年以上…… 柯委員建銘:不用到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嘛? 陳次長明堂:對。 柯委員建銘:如果第二級就差不多可以報假釋了? 陳次長明堂:對。 柯委員建銘:那無期徒刑也可以累進處遇至第一級,第一級也差不多要報假釋了。 陳次長明堂:差不多。 柯委員建銘:但「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一款就有相當大的彈性,所以,這個條文訂得很奇怪。不過,這個改不改都無所謂,反正被關兩個月以上的受刑人都可以去外役監。還有,這三款只要合於任何一款都可以,不是嗎? 陳次長明堂:不是,第一至第三款是要合併的。 柯委員建銘:然後還要有悛悔實據,請問,何謂悛悔實據? 陳次長明堂:這個就要經過考核,所以就要由第三項的部分來考核。 柯委員建銘:所謂悛悔實據是指你在監獄內已經多久沒有犯罪還是掃廁所掃得比較乾淨? 陳次長明堂:悛悔實據的部分會在後面的遴選辦法中來訂。現行在遴選辦法第三條中有…… 柯委員建銘:到底是要怎麼規定?何謂悛悔實據?馬英九有悔改嗎?他說要傾聽民意,他根本就沒有傾聽民意嘛!你要找出實據來啊! 陳次長明堂:有分數的,還有沒有減分…… 柯委員建銘:沒關係,你說要從五年放寬到十年,這也沒有關係,但重點是可用的空間太少了,所以,你現在光是修這個部分的法有什麼用?現在已經客滿了,你們現在說這個修法的美意、美德如何如何都無妨,但是,像性侵的部分絕對不行。…… 陳次長明堂:性侵的部分一定不行…… 柯委員建銘:像性侵、再犯等等,社會絕對無法接受,你們就不要去改這部分。廖正井委員提這個案子,雖然我私下沒有跟他討論過,在他的提案中當然有其提案說明,最重要的是五年改成十年的部分,法務部應該要表態,不要都丟給立委。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有表示過十年是比較寬鬆,可能要再討論。 柯委員建銘:連法務部的書面報告中都不敢講。 陳次長明堂:因為當時還沒有考慮到…… 柯委員建銘:另外,第十四條縮短刑期的部分,你們自己要表態,你要確定、要負責,不要都丟給立法委員。 陳次長明堂:這個部分我們稍後討論之後再報告。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是執行機關,我們立法委員當然是要反映民意,本席都可以接受,其實外役監很適合收容白領階級受刑人,而且絕對不會跑,它是有其正面功能。但是最重要的是現在已經客滿了,再怎麼改都沒有用,如果沒地方可去的話,你們收進來後要如何處理? 陳次長明堂:會有流動性,有人出去有人進來…… 柯委員建銘:即使符合條件去外役監,也沒地方可去啊!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 柯委員建銘:外役監有中轉的功能,馬上要進入社會去調適,這是美意沒有錯,但空間不夠的問題,你們要想辦法解決,因為現在已經超收了。有關這次的修法,對於立委的提案我們都予以尊重,但真正要負責的是法務部的態度與立場,邏輯是否能夠貫通,立委要提一些建議或通關,這些都無所謂,我認為外役監最適合白領階級去,像阿扁這種都可以送去外役監,因為這種人是不會偷跑的,我也知道立法院很多同仁因為犯案入獄,後來到外役監服刑也都出來,所以外役監有其正面值得稱許的地方,但如何放寬、取捨,客觀標準能夠一致就好了,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昨天收到一通來自朋友的簡訊「委員大哥,廖振國住的房舍擁擠、人又感冒,可否關心一下」,有一位鄉親剛住進新竹監獄,他的親友傳簡訊告訴我「房舍擁擠,人又感冒」,請我關心一下,署長,你聽到這句話有何感想?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其實也是我們管理上很重要的問題,超額收容是現在的狀況,當然我們也要想辦法去改善,我們會很努力…… 廖委員正井:署長,昨天也有一位從事社會公益的人去監獄探視,看到1坪左右的空間要睡3個人,你自己想一想,如果換成你進去睡,你的感覺是怎麼樣? 吳署長憲璋:當然,這對他們來說是非常困難的。 廖委員正井:依照現行監獄的標準,一個人是0.7坪,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是。 廖委員正井:那我們的監獄可以收容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5萬4,593人。 廖委員正井:現在收容了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6萬4,000人。 廖委員正井:超收了很多人!這就是審計部一直在糾正的問題,如果依照本席的修正案,目前大概會有1,400人可以受惠,將來放寬之後,目前還沒有進去而將來能進入外役監的有1,500人,等於將近3,000人。剛才有委員提到,以現在外役監的收容量是有問題的,不過剛才你也說過,我們在別的地方也會再增加,尤其你剛才提到北部沒有外役監,對此,本席稍後會提出附帶決議,北部沒有外役監,從花蓮回來的話會怎麼樣? 吳署長憲璋:舟車勞頓。 廖委員正井:對啊,非常不方便,所以我覺得北、中、南、東都要有外役監,尤其現在軍事看守所已經收回給你們使用了,如果不夠,你們還可以繼續向國防部爭取,上一屆我們到新店還是烏來看過勒戒所,那些地方也是空蕩蕩的,這些都可以向國防部要求爭取,最近財政委員會也發現有非常多的軍事設施閒置,都有舊的房舍可供利用,所以請署長或次長與國防部多接洽一下。 吳署長憲璋:委員關心收容人的問題,但我們更困難的是人力的問題,我們接收了國防部二個單位,但連增加1個人都沒有,所以我們在管理上也有很大的困難。 廖委員正井:剛才本席進行提案說明時就曾說過,監獄人滿為患,不僅是受刑人受虐,對管理人來說也不好,但這沒有關係,我們有很多替代役,替代役不要放在行政部門,你們可以要求、協調一下,很多替代役在行政部門是做掃地的工作,讓大學畢業的替代役去掃地,這不是浪費人力嗎?你們可以把這些替代役弄到你們那裡去,你們要去接觸嘛!次長,你可以在行政院會提出要求啊!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替代役條例規定替代役不能做核心業務,所以直接戒護這種會與人犯直接接觸的工作,他們不能去做。 廖委員正井:你可以把各監獄中能做核心工作的人調出來,非核心工作就改由替代役去做。 陳次長明堂:現在就是這樣,現在就是把外面管理員的工作交給替代役來幫忙…… 廖委員正井:你們要充分利用人力! 剛才柯委員提到,符合到外役監的受刑人可能已經快要可以假釋了,所以訂定的四級、三級可能都沒有辦法享受到,他表達的話你們可能聽不懂,但我聽得懂,他的意思是,依照我們所提出的修正案,四級、三級的可能享受不到,因為他們已經快要假釋了,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我看柯委員建銘表達的意思你們好像聽不懂! 吳署長憲璋:是,這一點委員的想法非常對,例如二級就已經快要假釋了,而且二級這個時間太長,對他來說,刑期比較長,委員當時的想法,希望能夠平衡…… 廖委員正井:我的意思是你們的考核辦法要修改,依照你們的分數標準,感覺就是故意在刁難,剛開始前面一段時間的分數都很低! 吳署長憲璋:委員,我們在執行上是不會刁難的,而是循序漸進的,有個計分的相關辦法…… 廖委員正井:剛才柯委員提到的一點我是同意的,大部分都是白領階級,那些人不會再犯罪,例如企業界老闆…… 吳署長憲璋:這點我們會去考量…… 廖委員正井:我不是要圖利財團,有些人不可能再犯,你又何必把他們一直關在裡面呢? 接下來談藍領階級,本席的選區中有很多工廠,工廠裡面有宿舍,但是找不到外勞,我們可以把罪刑比較輕的受刑人帶進工廠,一方面可以生產賺所得去補貼家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工廠缺工的問題,還可以替國家製造生產,這不是很好嗎?你們應該多角度去考慮,像韓國的受刑人可以被派到國外去服外役監,賺取所得回來,等於是替國家賺取外匯,有關這部分,我希望次長與署長要多方考量。 陳次長明堂:這個idea在監獄行刑法的修法中已經要納入了。 廖委員正井:我去看過一間工廠,裡面就有宿舍,管理都非常好,但找不到外勞,本國年輕人又不願意去做,怎麼辦?本來有8條生產線,現在只剩下3條生產線,如果他再找不到人就只好遷到泰國或其他國家了,這樣一來,台灣的就業永遠沒有辦法增加。次長,你們應該要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思考,我一直在想如何讓人民有感,任何一個修法都可以檢討,但讓人民有感是最重要的。 次長、署長,本席等所提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有很多人在關心,尤其減刑條例更是有很多人在企盼,次長,你知道我們已經幾年沒有特赦了? 陳次長明堂:7年。 廖委員正井:過去哪一位總統沒有特赦?陳前總統有沒有特赦? 陳次長明堂:有,96年。 廖委員正井:李登輝總統有沒有特赦? 陳次長明堂:有。 廖委員正井:蔣經國總統有沒有特赦? 陳次長明堂:有。 廖委員正井:對啊,所以你們應該跟總統講,他的任期只剩下2年,如果再沒有特赦,他就是唯一一位沒有特赦的總統!本席所提的減刑部分可以修改,我並不是一定堅持要照本席的提案通過,但是讓初犯、罪刑比較輕而不會再犯者減刑有什麼關係呢?你們應該向總統報告,廖正井的提案也許放得太多,但可以適度修正啊,你知道多少人關心啊,每個遇到我的人都問我減刑條例何時能審查通過。 本席再次重申,第一,如果本席等所提的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通過,目前外役監部分有1,400人左右受惠,將來又可以優惠1,500人,加起來2,900人,將近3,000人。第二,本席具體建議北部地區一定要有外役監,讓北部的人可以服外役監,八德的軍事看守所,可不可以? 陳次長明堂:是。 廖委員正井:儘快向國防部要求將其收過來,並儘快將其改為外役監,讓北部的人也能充分享受到外役監的好處。第三,有關減刑的部分,我希望法務部向行政院長及總統報告,希望在總統任內能夠有特赦,對於殺人犯、強姦犯這一類的罪犯,我也支持不要減刑,但是對於再犯率比較低的罪犯,例如貪污犯還可能再犯嗎?不可能嘛,因為他已經不具公務員身分了,還有一些因內線交易而遭判刑的企業家,坦白說,有些情況在國外根本不算內線交易,但在台灣算內線交易,對於因此而服刑的人,這些都可以予以減刑。 最後,昨天北捷的殺人犯,他說從小就要犯大案,還問檢察官他會不會被判死刑,次長,昨天下午發生這件事情之後,今天的電視百分之九十都在播報這則新聞,造成社會上人心惶惶。昨天朱市長提到他刀刀斃命,而且他也不諱言表示從小就想要幹大事,要幹這樣的事情,坦白說,最近一些事情都發生在大學生身上,殺人都是大學生,為什麼?除了教育出了問題之外,法治也出了問題,有樣學樣嘛,你看最近學運,抓進去馬上就放出來,電視把他們變成神一樣的天天訪問,像個英雄一樣! 陳次長明堂:有關法治教育的部分,法務部會繼續加強,保護司現在也很努力…… 廖委員正井:昨天的事件讓人非常心痛,有個研究生是來台北interview,結果在捷運上被幹掉了,他的家人多痛心!一位3歲小孩的父親被幹掉了,他的小孩、家庭要怎麼辦?本席認為對於這種殺人犯,郝柏村擔任院長時或更早之前發生綁架案雷厲風行時,馬上槍斃、殺一儆百,那段時間就沒有人敢再去綁架了,現在也一樣,現在都是大學生在犯案,幹幾個,我不相信這些大學生不怕,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昨天晚上,我們有請顏總長交代新北地檢署從嚴從速偵結。 廖委員正井:對,一定要從嚴從速,他自己都說要幹大事,東海大學之前就已經發覺了,而且他是就讀國防大學就有問題的人,他傷害了多少家庭,希望次長做到剛才所說的從嚴從速偵辦,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的部分,本席等到逐條討論時再來發表意見。 之前鴻海內部有人疑似貪污幾百億,昨天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了相關被告,這不禁讓我想到,當初我提出的企業賄賂防制法,對於這部分是不以達到損害為目的,不像背信這樣需要符合要件,只要有給有收,雙方就有行賄收賄的行為,有關法治基礎,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也完整了,現在等於是企業貪污,如果你們有跟上時代潮流就會知道,現在國際人權公約討論的不是公務員的貪污問題,這些問題都已經很清楚了,而是企業有這種貪污情形,進而影響所有股東的權益,就像政府部門官員貪污影響到納稅人的權益一樣,鴻海的投資者有幾十萬人,所以比照同樣的精神,當初本席等提出的法案也是從部長以下統統都同意的,為什麼現在卻要翻案說法務部不是那麼贊成?有關法務部與廉政署的雙頭馬車,我等一下再來說明,我擔心次長對於這個法案草擬的經過、細節及條文都不是很清楚,羅部長對於過去的政策可能也不是很清楚,但政策應該要有延續性,次長是否可以先說明一下法務部的看法?因為曾部長在任時和卸任後,法務部的看法是不一樣的,我等一下再說明給你聽。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目前並沒有反對這個條例的制定,只是後來交給廉政署…… 謝委員國樑:但今天報上刊載你們認為現有法律就能處理了。 陳次長明堂:現行規定確實有,但是否過輕…… 謝委員國樑:你贊不贊成這個條例?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不反對啦,但是細節上…… 謝委員國樑:你應該說「贊成」而不是「不反對」! 陳次長明堂:我是贊成,但因為牽涉到有些小企業、小資本的部分,經濟部曾經提過,飯店收小費算不算是收受賄賂?會有這樣的疑問,所以廉政署除了委外調查,也請經濟部表達意見,應該在最近就會有結果出來,法務部並沒有反對,只是不要大魚、小魚統統都抓起來…… 謝委員國樑:這個當然不是指那種收小費的情況,收小費與這個條例要處罰的情況是風馬牛…… 陳次長明堂:廉政署本質上也沒有反對啊! 謝委員國樑:次長,你今天是代表部長來列席,我怕羅部長對此不清楚,請你務必幫忙轉達,這個條例是當初我親自拜訪曾勇夫部長,把所有的資料及現在國際人權公約、國際會議討論的細節呈報給他,跟他說這是未來國際上的趨勢,然後我也舉出說當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我是怎麼樣的提案,可是法務部並不贊成。但是後來通過之後,竟然變成馬總統的政績,還製作小冊子去發放。可見有時趨勢就是這樣一步步衍生出來的,當時曾部長不僅同意,並且指派檢察司朱坤茂司長跟本席共同研擬條文,其間我對刑度是有意見的,可是我還是按照你們的意思。所以那個條文其實是你們檢察司的檢察官寫的,送來之後就納入我們的版本當中,等於是我們大家共提,因為如果你們不參與,那麼反對的機會很高,所以我也尊重你們部裡的立場。結果這樣的版本來到立法院,結果卻聽到你們東反對、西反對,而且這件事才在幾個月前發生,現在這位前廉政署長朱坤茂…… 陳次長明堂:還沒有。 謝委員國樑:你們有新的人事布達,不是嗎? 陳次長明堂:下個禮拜。 謝委員國樑:他來找我,希望我這個法案能夠加速。這就表示你們部裡和署裡針對這個法案並不協調啊! 陳次長明堂:部裡沒有反對啊!現在已經交給他們處理和推動了。 謝委員國樑:應該要儘量支持啊!如果我請召委安排這個案子的話,你們會支持嗎?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是支持的,但是針對內容部分,希望再做考量。好不好? 謝委員國樑:你們是如何考量? 陳次長明堂:因為廉政署還沒有給我資料,所以我不太了解。 謝委員國樑:請你主動了解一下,因為這個條文是你們檢察司寫的嘛! 陳次長明堂:後來是交給廉政署啦! 謝委員國樑:寫完以後才交給廉政署的! 陳次長明堂:朱坤茂寫了之後並沒有告訴我們…… 謝委員國樑:沒關係啦!我是說因為…… 陳次長明堂:我回去處理,好不好? 謝委員國樑:其實這和朱坤茂並不是完全有關,當初是曾部長指示檢察司來做,因為條文是由檢察司的檢察官負責…… 陳次長明堂:我回去馬上做了解。 謝委員國樑:所以不要不知道就隨便講。在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對於是否收賄和是否收小費有著很清楚的界定,亦即如果你在工作之外有其他收入,必須讓你的公司適當了解。其實它是環環相扣的,不是隨便這樣子,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陳次長明堂:所以廉政署說是否把細節作一討論之後再來…… 謝委員國樑:那請你來跟本席辦公室談。因為我在條文上、構成要件上和刑度上已經退讓,你們法務部的版本,雖說是我擬出來的,但不是我的意思,是和你們妥協之後,採納大家的意思。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再討論。 謝委員國樑:這個東西對社會來說絕對是正面的,絕對有一天會像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一樣,可以變成法務部的政績。畢竟這是國際趨勢,也許現在大家沒看到,但是企業所聘用的員工、企業所經手的金額以及企業會影響到的權益是會超過公務部門的,因為它的整體規模……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儘速處理。 謝委員國樑:好,那稍後我們再討論外役監的部分。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幾位委員針對外役監條例提出修正案,對於廖委員的修法方向,原則上我沒有太大意見,今天我要請教署長的是另一個問題。不知署長是否還記得王昊一案?當時他的母親潘美芳因為入監服刑,把王昊交給同居人,結果被3名毒友凌虐致死,所以後來王昊的姑姑致力於兒少的保護工作。我要請教署長的是,潘美芳這次因為毒品案件被抓到時,竟然已經懷孕五、六個月,所以地檢署沒有收押她,而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讓她交保在外。我想檢察官在這件事上大概是漏掉了所謂限制住居,故以保外就醫的方式讓她在外面待產,未料她跑掉了。我今天不是要去究責個案上逃跑的問題,而是要說,犯案的人如果因為懷孕不適於入監,檢方於是透過保外就醫或是直接飭回的方式讓涉嫌人在外面,請問這樣要如何確保涉嫌人在外面的行蹤?在目前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相關的規定裡面,除了保外就醫和限制住居之外,可有其他方法?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類似這種保外的狀況,我們各監獄每個月都會派醫師或是政風等相關人員,確實了解涉嫌人到底是住院治療中或是在限制住居當中,包括他的病況如何,如果他的病況已好轉,經上開人員回來報告之後,我們就會馬上處理,所謂處理就是讓他趕快回來,假如他有…… 吳委員宜臻:對於有孕在身的涉嫌人,是否還是像對一般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一樣來做處理?其實現在台灣的社福機構裡面有一個「中途媽媽之家」,署長知道吧? 吳署長憲璋:是。 吳委員宜臻:這個機構主要安置的對象是未婚、單親或因其他因素在懷孕之後乏人照顧者,而我們目前的監獄行刑和羈押制度裡面,為了因應這些犯罪嫌疑人懷孕不適合進入監所的情形,所以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可是面對這種很容易就逃走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有一些藥癮或是有其他需求,所以不易監管的部分,我們能不能選擇讓她安置在一些特定的中途之家,同時兼顧我們的照顧和監管,而且她所受到的照顧和這種「中途媽媽之家」針對單親懷孕者給予的照顧是一致的?我要強調的就是這個問題,因為在目前我們的刑罰種類當中並無類似規定,事實上,我們在少年事件保護處理法裡面,針對虞犯的部分是有規定的,我們有各種類型有關虞犯的規定,根據我手上的統計資料顯示,100年時,經常逃學及逃家的虞犯比例最高,大概有281人,占總年度2,984人的十分之一左右,其他的種類則較少;至於101年,虞犯總額是4,432人,經常逃學及逃家的人數是296人,位居第一名。經常逃學和逃家,其實就是所謂的中輟生,這些人一定不願意讓家裡發現或是家裡本來就對他照顧不及,所以我們在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法裡面,也規定有中輟的安置制度。而我要說的是,類似我剛才說的涉嫌人或是被告,可能因為身體需要,必須被收容或安置,以我們目前的社福機構來看,是有一個方法可以收容或安置,對象包括少年中輟生或是我剛才提到的這種懷孕者,其實王昊的媽媽符合單身懷孕的部分,因為她的配偶看起來好像也因案入監,而她的家人支持系統又不足。問題是我們在談外役監、羈押或是刑事種類時,一旦面臨這種特殊種類的涉嫌人,為了解決其需求,為什麼不能去跟我剛才提到的這種社福機構合作?當然,可以協助處理的中途之家在照顧部分,包括她的出入或者保外就醫後限制住居在特定住所,就近安置,並與社福機構相銜接,如此,就無所謂照顧不到或照顧不及的問題,更可以直接限制住居,直接得到社會公民可得到的社福照顧,而這就是這個制度裡沒有銜接起來的地方,署長,你不覺得應該重新好好檢討嗎? 吳署長憲璋:委員的見解很對,但這不僅涉及執行機構,也涉及社福機構,不過我們會朝委員所指示的方向來思考。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可行嗎?我知道矯正署最喜歡談安全,怕人家逃,這也是你們的基調。但現在就是無法讓王昊的媽媽進入監所,即使保外就醫,他也是一樣潛逃,這就是現行刑事訴訟的問題所在!我要講的是,如果不採用我剛剛所建議的方式,那麼會跑的就是會跑,在逃的依舊在逃,絕對不會因為與社福機構相銜接,轉介到中途之家後才跑。因此,問題不在於後端的中途之家讓人逃跑,說不定連中途之家都很討厭收容這種人呢!因此我想的是如何才能讓司法矯正與中途之家相銜接,並提出救濟方法、引入社會資源。如此,這些因案所找到的社會邊緣人可以就近銜接社福資源,這才是我的發言重點!我不希望你們回覆說會檢討,卻又擔心他會逃,他的安全有問題。之所以提王昊母親這件事,只是想告訴你們,在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下他跑了,對不對?也因為他跑了,所以社福人士就開始擔心,他是毒品施打犯,又懷了孕,萬一他繼續施打毒品的話該怎麼辦?將來所生下來的孩子又該怎麼辦?難道讓他繼續逃到生產完嗎?孩子由誰照顧?而為了繼續逃,在生產後,他可能會斷了一切社會資源,這是這一連串所可能引發的後續問題。面對這種人,有沒有可能將現行矯正制度與社福資源相銜接?我提少事法的理由也在於此。請矯正署務必回去檢討,看看銜接的可行性如何。 吳署長憲璋:是。 吳委員宜臻:次長,同樣的問題我請教你。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法務部有此理想,現階段也確實需要納入社福,但因為衛福部社家署態度上比較保守……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 陳次長明堂:拜託委員幫我們push一下。 吳委員宜臻:這是可以協調的。我知道有時候地檢署會直接裁定限制住居,如此涉嫌人就在外面了。但如果地檢署能採取我所建議的方式,與中途之家相配合,甚至可以撥補經費,在安全與照顧上與行政作業相聯繫,這樣就可以在找到社會邊緣涉嫌人或被告時一併安置,而你們的限制住居也不會不知道究竟該限制什麼住居!大家都很清楚這種人是居無定所的,戶籍說不定是設在戶政事務所,平時也不會待在家裡。如果採我所建議的方式責付、交付到一個地點或限制在一個地點,那麼矯正或查訪起來也會比較好追蹤、列管,後續的社福資源也就比較不會擔心。其實我擔心的不是只有矯正,他入獄執行後,是不是可以確保刑罰權能追溯?而且後端反倒是我們比較擔心的,也就是他跑了之後沒人照顧,所生下的孩子健康嗎?王昊事件會不會再一次發生?這才是我們所擔心的。 陳次長明堂:近期我們會進行研擬,之後再向委員進行報告。 吳委員宜臻:如果有需要,我們也可以找幾個委員來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以尋求可行之道,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宜臻:謝謝次長。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矯正署的資料顯示,目前24所監獄中,有20所超額收容,可見監獄超收問題越來越嚴重!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我們已經達到嚴重超收的標準!尤其國內的假釋犯再犯率偏高,所以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難道是因為犯人長期監禁在監獄中,突然間釋放出獄了,以致在社會適應上有問題,又陷入犯罪循環中?這也讓一般民眾對矯正效果不彰抱怨連連!設置外役監的目的就是希望受刑人能在類似社會化的場所中進行矯正與調適工作,減少再犯率,又可以抒解一般監獄擁擠的困境。為了使更多有悛悔實據且身心健康的受刑人於獲釋前,能漸進式地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是否考慮擴大外役監中間處遇的功能,並放寬外役監遴選資格? 主席: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放寬的方向法務部贊成,至於細節方面可以再討論。在擴大外役監方面,目前武陵外役監已在積極規劃中,剛才也提到八德軍事看守所已經交給我們,我們也是朝此方向規劃中。 呂委員學樟:我認為外役監有其功能所在,這點是無庸置疑的。前一陣子法務部槍決了五死刑犯,其中的戴文慶因為犯下殺人罪獲准於在花蓮自強外役監服刑,卻於返家探親時連續性侵兩名女計程車司機,甚至持刀刺死其中一人。依據統計,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以上,這種再犯率極高的受刑人,如果也可以到外役監服刑的話,是不是可能對民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陳次長明堂:對。 呂委員學樟:請問次長,每年在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再度犯案的比率是多少?大多數是犯什麼案件?外役監的假釋犯與一般監獄的假釋犯回籠率相較如何?因為外役監有類似社會教化的場所,經過一定期間的訓練和陶冶,讓他比較能夠適應我們的社會,所以外役監的回籠率是比較低的,有沒有這樣的情況? 陳次長明堂:外役監的再犯率確實比一般監獄的再犯率低,等一下可以向委員報告相關資料。 呂委員學樟:資料裡面有,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有。 呂委員學樟:等一下再提供給我們。 陳次長明堂:是。 呂委員學樟:假釋和外役監制度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但是對於毒品犯、家暴犯、性侵犯以及酒駕公共危險等這些再犯率高的人應該予以適當的限制,甚至根本就不要讓他到外役監,我想可能要去限制再犯率比較高的犯人,對社會影響比較大的部分應該去做一些思考,以避免他在外役監服刑期間再去犯案。本來我們是好意,希望越多人來外役監越好,不但可以紓解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而且也有社會教化的功能,讓他在走入社會之前能夠先習慣,這本來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有一些在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又再次犯案,對外役監的形象造成衝擊,也影響民眾對社會治安的觀感以及監獄矯治的成效,所以在這兩個過程當中應該要去思考。 另外,現在監獄超收的情形已經不是新鮮事,我們再三的呼籲,也講了很多遍,請問次長,你認為應該要如何才能有效的紓解監獄超收的情形?有什麼方法?是要放寬假釋或是外役監的門檻,還是要減刑、特赦?還是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可以解決目前監所人滿為患的困境? 陳次長明堂:在前門政策,我們是用法治教育讓他不犯罪,但這個速度有點慢。在後門的話,當然是放寬假釋,外役監事實上也是連結到他可以儘速假釋,兩者有互補作用。至於減刑和特赦,這個是總統權,剛才廖召委也提到要我們向總統反映,我們會反映。另外,擴建監所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到經費問題,在現階段有它的困難度,所以必須逐步來做,矯正署有提一個10年的改善計畫,但是現階段速度也是有點慢,甚至還有地方反對,我們希望各界能夠加以幫忙協助。 呂委員學樟:之前廖召委有提一個減刑條例草案,提議用減刑或是特赦來解決監所超收的問題,減刑確實可以立即減少受刑人的人數,紓解監獄擁擠的情況,但是什麼時候減刑?哪些犯罪類型需要減刑?其實剛才廖召委講得很好,像貪污犯就絕對沒有再犯的疑慮,對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去做一些處理?以法務部的立場來看,你認為這些減刑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不論是減刑或是特赦,它都帶有推翻原來判決的意味,當然也嚴重破壞法律的安定性,所以減刑也好、特赦也好,一般都是對良心犯或是政治犯這部分來做處理,包括宗教信仰的問題等,至於這樣會不會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其實也是我們應該去注意的,請問次長是否贊成透過減刑的方式來解決目前監獄超收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減刑和特赦並不是解決監獄超收的唯一方法,而且減刑和特赦在各方面有正反不同的意見,這也是法務部需要思考的地方,當然剛才有提到這是總統的權限,我們只能夠提供一點意見。 呂委員學樟:假釋和外役監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受刑人改過向善,也間接的紓解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但是假釋的門檻如果過高,受刑人難獲假釋;如果門檻過低,恐怕會影響社會治安,而且依數據顯示,假釋犯再犯的回籠比率是偏高的,這代表監所的矯治業務還不夠完善,對不對?吳署長,我們沒有發揮教化的功能。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是,我們還要努力。 呂委員學樟:我要請問法務部,目前各監所對於受刑人實施教化功能業務成效不彰的原因到底是什麼?你們有沒有去思考討論過? 吳署長憲璋:從犯罪學的觀點來看,它的因素真的非常錯綜複雜,在受刑人進來之後我們用盡各種辦法,包括對他們實施生命教育以及如何去改變他們的性行等,我們實施了很多處遇的方法,想辦法來改善他們的性格,讓他們重新站起來,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當然對努力不夠的地方我們還要繼續來加強。 呂委員學樟:署長,你們有沒有去研擬相關的改善措施? 吳署長憲璋:有,我們不但有研擬,而且每年都重新思考怎麼去做一些有效的改善,我們每年都在檢討。 呂委員學樟:為了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包括本席在內,之前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推動訂定易服社會勞動役的制度,可以間接的紓解監獄人犯擁擠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檢察官可以針對3年以下的輕罪為緩起訴處分,法官也可以藉由緩刑、易科罰金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等來減少犯人入監服刑,對不對?據了解,日本緩起訴的制度是沒有案件限制的,所以緩起訴率高達90%,相較於台灣是非常的高,法務部有沒有想過從放寬緩起訴和緩刑的門檻著手,來降低被起訴或是定罪率?有沒有這樣的想法? 陳次長明堂:這個議題在刑法研修小組裡面曾經討論過,認為現階段暫時還不放寬,我們會再繼續研究。 呂委員學樟:暫時不放寬的原因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就是怕過於浮濫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不彰等這些不好的因素,不過在這方面,緩刑、緩起訴以及易服社會勞動現在是我們的前門政策之一,都有並行在做。 呂委員學樟:最後我再談一下,不論是以減刑、特赦或是假釋來解決現階段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其實都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真正要紓解監獄超收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的作法還是要使矯治業務更完備,以降低再犯率和犯罪率,是不是這樣?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最近軍審法的修正,把原本關押在軍事監獄的囚犯移監到一般監獄,那不是讓現在超收的問題更雪上加霜了嗎?有沒有這樣的現象?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所以剛才廖召委建議將閒置的軍事監所移交給法務部來解決現階段人滿為患的問題,讓收容人能夠得到比較人道的待遇,當然你之前也提到主要是錢和人的問題,人力要怎麼來,我們在編制員額或是預算員額方面也會幫你盡力爭取。其實在17萬3,000人的總員額法裡面,我們當時是有保留的,預算員額目前只有十六萬多,我們當時有準備了一些人,萬一要擴編的時候就會用到,這個是有需要的,我們來協助你一下。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本席看了法務部對於外役監條例的意見,我們當然了解外役監的受刑人在休假期間的行為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尤其在這次被執行槍決的人當中,有人就是在外役監休假的時候再次犯案,令人髮指,所以人家會覺得如果他在外役監沒有休假就不會有人受害。事實上就制度而言,不管是能夠進外役監服刑,或者是對於外役監受刑人要怎麼樣去輔導會比較好,過去也曾經發生有人減刑出來沒多久就犯案,有一個教授在慢跑的時候被他刺死,所以我覺得在某種程度應該更嚴謹的看待,要怎麼樣嚴謹的看待?我們對於外役監條例提出修正案,針對犯性侵案的人,本席是在第四條增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到第二百二十九條,廖委員是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增列性侵害防治法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同意和廖召委的提案來併案,基本上法務部同意把性侵案的犯罪者排除掉,我們知道很多刑案的再犯率很高,性侵案或是竊盜案的再犯率都非常高,所以在這部分本席很高興看到法務部表示這樣的態度。 另外一個問題,過去林克穎撞死一個孝子,他是英國商人,對於是否能把他引渡回台,英國的法院預計在6月11日宣判。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是6月10日。 黃委員偉哲:我們這邊是11日,英國的時間是10日宣判。他在這個時候想用一個理由來抗辯,讓法院判決他不必引渡來台受審,他說台灣的監獄太過擁擠,在台灣服刑可能會有生命安全的顧慮,針對林克穎用這樣的理由試圖讓自己免於來台灣服刑,您覺得我們的政府有沒有什麼因應的方式能夠說服英國的法院?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的資料我們已經透過英國檢察官送給英國法院了,我們說監獄雖然擁擠,但是在台灣的受刑人並沒有因擁擠而造成事故。 黃委員偉哲:本席建議你們再補充一個資料,就是去查查看英國法院是否曾經讓他們的人民被引渡到其他國家,而這些國家的監獄比我們更擁擠,然後他們在那些國家服刑也好好的。 陳次長明堂:好。 黃委員偉哲:這部分你要補充,我們的監獄即便是很擁擠,但並不是最擁擠的,可能還有一些國家比我們更擁擠,而英國法院也曾經讓他們的人民被引渡到其他國家去,這個部分建請你們要做這樣的思考。 陳次長明堂:好。 黃委員偉哲:最後一個問題,昨天發生捷運殺人事件,你記不記得台灣在2009年也發生過隨機殺人?有一個人去看租屋廣告,然後一個一個打電話,打到第4個,那個房東就帶他去看房子,房東和他無冤無仇,他就是想殺人,所以在看房子的時候就把房東殺了,後來他可能要搜刮財物,結果從房東身上看到地址,接著就找到房東家,房東的太太開門之後他就進去把她殺傷,這樣的一個隨機殺人犯在2012年被判死刑,到現在還沒有執行。當然審判的過程是在法院,審判定讞之後的執行是在法務部,在起訴的部分當然不能說一定要速審速決,不見得是這樣,但是我們希望在案情相對單純的情況下,檢察官能夠就相關的證據充分調查、蒐集齊全,在有把握、有自信法官不會認為你的證據取得方式和陳述方式出問題的前提下,該起訴的趕快起訴,我們不求速審速決,但是期望不要延宕,這個可以做到嗎? 陳次長明堂:昨天顏總長已經交代要從嚴從速了。 黃委員偉哲:從嚴是說證據蒐集嚴,不是求刑嚴。 陳次長明堂:不是求刑嚴,這裡面包括嚴格的證據…… 黃委員偉哲:嚴格的證據法則要遵守,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沒錯。 黃委員偉哲:謝謝次長。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外役監最主要的目的是不是應該像德國這種開放式監獄的服刑方式,讓這些刑度比較低而且控制力比較好的人能夠在一個比較自由的環境之下服刑,將來才更容易重返社會?外役監的目的應該是這樣,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沒錯。 尤委員美女:在這樣的情形之下,去外役監服刑是不是應該要以低刑度的受刑人為主? 陳次長明堂:也不見得都是低刑度,因為低刑度可能很快就能假釋,所以他去的實益不大。其實重刑度的受刑人也未必能去,因為我們在第四條第三項有一個考核機制,在遴選辦法有規定這個機制,原則上分母可以說有這些,譬如某些人看起來惡劣,但是他進去以後非常的改過向善,也許這種人適合到外役監去,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白領階級犯罪,他不可能再犯,可是他被判了十幾年,因為收受賄賂最少判10年。 尤委員美女:現在你們在監獄也開始對受刑人做一些重返社會的技能訓練,外役監和這些監獄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外役監就誠如剛才委員所提,它是採開放式的,讓受刑人重返社會之後比較容易適應,而一般監獄是採中度、高度管理,對受刑人來講,他們回歸社會的適應性可能就比外役監差。 尤委員美女:如果受刑人要假釋至少要關一年以上嗎? 陳次長明堂:6個月以上。 尤委員美女:6個月以上就能夠假釋? 陳次長明堂:至少要執行6個月以上,要刑期過半。 尤委員美女:對,所以他的刑度差不多要判一年才會有假釋的問題,如果刑期不到一年大概就不會。 陳次長明堂:對。 尤委員美女: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看到很多低刑度的犯人原來惡性沒有那麼重大,但是他進去裡面學了更多的技巧出來又再犯,以前的外役監都是在很偏遠的地方,譬如在花蓮或是其他地方,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還有台東。 尤委員美女:外役監在以前是屬於重刑犯,大家的概念是這樣,如果今天的外役監是要讓這些受刑人更容易重返社會的話,對象是不是應該換成低刑度的受刑人?還是你們認為要以中刑度或重刑度這些表現良好的人為主? 陳次長明堂:其實我們過去遴選到外役監也不見得是以中、重刑度為主,也有輕刑度的,刑期一、兩年被遴選過去的也有,這些都有,應該是看考核的結果,不過受制於容量才1,400人左右,所以容量不太足,剛才有委員提到建立一個透明的機制做為遴選的依據,這一點我們是贊成的。 尤委員美女:好,透明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也不希望經常要透過民意代表來陳情或是什麼。在你們的遴選機制有一個遴選委員會,它是不是應該開放讓一些外部的監督機制能夠進來,讓它能夠更透明化? 陳次長明堂:有啊!我們現在就有! 尤委員美女:沒有,你們現在只有內部的遴選機制。 陳次長明堂:可以,在遴選辦法裡面我們可以考慮。 尤委員美女:應該開放讓一些外部的監督機制進來,讓它整個透明化,雖然在你們的遴選辦法中有評分,但這裡面還是有一些空間在,如果讓一些外部的監督機制進來就能夠讓它更透明。這個刑期原來只是未滿5年或是5年以上的,今天廖委員他們提議要把10年以下都放進來。 陳次長明堂:我們建議再討論一下。 尤委員美女:這應該要討論,因為這樣就變成偏重在重刑度。 陳次長明堂:這樣會把分母擴大,至於會不會太大,我們要再思考一下,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另外,這裡有規定所謂的不得遴選,把這些人排除掉,他絕對不能到外役監去,這裡面包括酒駕,但是酒駕的受刑人不見得全部都會再犯,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但是我們這裡沒有單純排除酒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沒有。 尤委員美女:現在有委員要把它加進來,你們的看法怎麼樣? 陳次長明堂:等一下再請教委員是不是主張只要酒駕就統統都不得遴選。一般來講,酒駕第一次、第二次大概都判6個月以下,會進監獄的可能都是三犯以上,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一起思考看看。 尤委員美女:你說三犯以上? 陳次長明堂:現在原則上是5年內三犯的話,不准易科罰金,所以通常酒駕會判到7個月上以上,需要進來執行的通常都不是初犯。 尤委員美女:都是累犯? 陳次長明堂:除非他另外有涉及到過失致死或是過失重傷才會進來,這裡講的是單純酒駕罪,沒有想像競合牽涉到其他罪名的部分,單純酒駕會進到監獄的話,據我們的統計至少是二犯以上或三犯。 尤委員美女: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通常會進監獄的都是累犯。 陳次長明堂:對,第一次大概都不會馬上進來,過去的往例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累犯,你們是不是有一些統計數字?現在如果要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排除掉,這個部分是要整個嚴格的排除,還是要加一些條件?在家暴受刑人這個部分,當然有的是累犯,有的是初犯,不曉得這個部分的情況是怎麼樣? 陳次長明堂:家暴案受刑人最主要是對於社會的侵害度,他對家庭的侵害比較大,所以才會併同性侵害來…… 尤委員美女:當然性侵害犯罪的重複性是滿大的,本席是說家暴的情節有輕有重。 陳次長明堂:這要看統計上家暴受刑人的改過度,因為他遴選到外役監以後要返家探視,那返家探視是不是又會造成另外一起家暴,就像剛才有委員提到戴文慶那個案子,他看起來好好的,結果回去台東又發生性侵,所以那個危險性比較大,這裡面除了縮刑以外還牽涉到可以返家探視。 尤委員美女:關於縮短刑期,剛才有委員提到外役監的環境比監獄好,因為它是比較鬆的管理,受刑人可以回家,甚至可以和眷屬、配偶在一起,他等於有比較優渥的待遇,那現在又再減刑,是不是到外役監比較容易假釋?還是假釋就不會到外役監去? 陳次長明堂:不是,兩個是並行的,到那邊還是可以假釋,縮刑以後他假釋的時間就比較快。 尤委員美女:對,他變成只要到外役監就有很多的利基和優惠,他可以減刑,而且環境比較好,又比較容易假釋,這樣子跟監獄的受刑人落差會不會太大?因為你說去外役監的通常是中、重刑度的受刑人。 陳次長明堂:重的反而比較少一點,中度比較多。 尤委員美女:在中度和輕度裡面會不會有失衡的問題?因為輕度是表示他的惡性很低,可是他必須關在監獄裡面,他沒有假釋的問題,必須把刑期關滿。今天我可能被判了兩年,我可以假釋,如果表現良好還可以到外役監去,再加上減刑,這樣算下來我被關的時間會不會比那個輕度刑期不到一年的受刑人更短?有沒有可能? 陳次長明堂:以統計上來講,事實上輕度刑期的受刑人在一般監獄和在外役監的差別不大,他在一般監獄刑期要過二分之一,如果他的條件門檻過了以後可以到外役監,但是他能夠縮刑的範圍很小,所以兩者差不多。 尤委員美女:時間差不多,但是在環境上是不一樣的。 陳次長明堂:就是心理上比較不一樣而已。 尤委員美女:今天一個中度的犯罪和一個輕度的犯罪,兩個一樣表現良好,可是中度犯罪所獲得的減刑、獲得的環境和獲得的假釋變成比這個輕度的更優惠,在這部分會不會有失衡的狀況,我想你們可能要更細膩的去研究。另外,今天有人提議要把縮短刑期變成14天、12天、10天,這樣會不會失衡?因為原來的2天、4天、8天是依照等比級數,也就是在鼓勵第一次進去的受刑人,如果你在裡面表現良好就用等比級數一直加上去,如果第四級、第三級和第二級的差別都變成只有兩天的話,其實就沒有多大的誘因,所以本席建議,是不是維持原來的等比級數會比較有誘因?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報告裡面也建議可以再討論一下。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等鄭委員發言完後,我們休息10分鐘。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署長,今天我們審查外役監條例,符合什麼樣的資格條件可以到外役監,除了目前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的規範,當然很重要的依據就是法務部依第四條最後一項所定的遴選辦法,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是。 鄭委員天財:遴選辦法的規範也很重要,因為隨著社會的變遷,人民的生活和平均餘命各方面也在改變,這些過去的規定是不是符合,有沒有檢討的機會和空間,我在這邊要和署長討論一下。第一個,不管是外役監條例或是相關的遴選辦法都沒有規定年齡,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沒有。 鄭委員天財:沒有規定年齡,但是事實上你們會把年齡列為參考資料。 吳署長憲璋:年齡並不是重要的參考項目之一,但是對於健康狀態我們倒是會斟酌。 鄭委員天財:在一般作業的時候,當然署長可能不會,矯正署署內也不會,但是一般監獄可能存在著過去的一些慣例,譬如認為65歲的受刑人已經很老了,事實上大家都知道現在的平均餘命越來越高,而且很多國家都把退休的年齡調高了,台灣的勞工退休年齡也提高了,對不對?我們很多的法制也跟著改變,但是有很多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還是會認為65歲的老人不適宜,會有這樣的慣例,所以在這個部分要請矯正署把這樣的觀念做一個釐清,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第二款有規定「刑期未滿五年」,第三款有規定「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雖然有時候受刑人都符合這三個條件,照理應該就可以到外役監,但是你們還要根據遴選辦法來計算積分,署長,刑期在五年以下,假設他只有兩年或是一年,然後執行超過兩個月,那他的機會就很小,因為他的積分很少。 吳署長憲璋:基本上我們對外役監是採開放的態度,希望讓更多的人能夠有這樣一個循序漸進回到社會的階段,但現在的問題是,剛才有委員也一直在關心,因為我們目前收容的員額,這個capacity還沒有到那麼多,所以我們要儘量擴充收容的數量,才能夠在受刑人有意願的時候讓他有機會到外役監去。 鄭委員天財:我不知道是慣例還是有什麼原因,有時候會覺得受刑人第一次申請不能讓他過,申請的人很多就會考慮到這些,畢竟現在的監獄和看守所,尤其是監獄人滿為患,真的是太擁擠了,讓他們去外役監做適度的紓解恐怕是一個方式。在年齡方面,有一些65歲以上甚至是70歲的老人家在監獄裡面做小工,他很痛苦,他以前務農都沒有問題,但是因為考慮到年齡,擔心他的年紀太大,所以他都沒有機會去外役監,是有這種狀況。 吳署長憲璋:其實這一年來我都在思考這個問題,雖然他年紀大,但是他的穩定性反而高,這個問題現在應該是淡化了,至少我的想法和概念認為這個不是問題,尤其我們兩個外役監都是以從事農作為主。 鄭委員天財:對嘛!如果考慮到他以前是務農的…… 吳署長憲璋:這個問題不是我們唯一的考量。 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可能是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有一些落差,署長請回座。次長,關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上次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我有請你們來研究,你們回覆的公文從法務部的角度來看當然可以這樣寫,但是現在問題在哪裡?你應該請檢察官去開會來統一見解,法務部的回答當然應該這樣寫,但是你可不可以請檢察官去討論並統一見解?因為現在很多法院都是引用原住民委員會所調查的傳統領域,傳統領域已經完成調查好多年了,只是因為原住民族土地法還沒有制定,所以沒辦法依法劃設並正式公告,但是都已經調查好了,因為這涉及到森林法第十五條還有其他的法律,森林法第十五條就是規定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可以做什麼,它相關的罰則就會涉及到刑責,那法院都採納原民會調查的傳統領域範圍,所以這個部分你要去做個處理,不要和法院差那麼多,好不好?檢察官一天到晚起訴,法院一天到晚判無罪。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會轉給檢察司,也會向總長反映要統一見解的部分,上次獵槍的部分我們就有統一。 鄭委員天財:好,謝謝。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依據你的觀察了解和研究分析,你認為外役監最歡迎哪一種類型的受刑人?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從過去以來,最歡迎的應該是白領階級。 許委員添財:是貪污犯? 陳次長明堂:不見得是貪污犯。 許委員添財:像貪污犯或經濟詐欺之類。 陳次長明堂:經濟詐欺有的標的大,不見得適合去那裡。 許委員添財:大概是這一類,應該以貪污犯最多。 陳次長明堂:因為他們的再犯率比較低。 許委員添財:對,他們不是殺人,放在一個較大的自由空間,比較不會出問題,但關說壓力也最大,因為貪污犯跟政商有綿密的關係,所以只要身體好的貪污犯,幾乎都是從外役監畢業。 陳次長明堂:不見得。 許委員添財:而且那邊很涼! 陳次長明堂:也不見得涼,那邊要做農事,在心情上可能比較好,而且可以返家。 許委員添財:總不會像洪仲丘一樣被當成奴隸或被折磨。外役監應該檢討的是,受刑人重返社會之後應該要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但貪污犯出來之後,大概也是繼續搞官商勾結。 陳次長明堂:不見得啦! 許委員添財:雖然不是全部,但大部分都會做一些跟政商有關係的行業或工作。本席的重點是,我們的外役監供不應求,因為僧多粥少,很多人想到外役監,卻礙於人數限制,原本被認為有資格去的受刑人,結果仍有許多遺珠之憾。 陳次長明堂:也不見得供不應求,但容量比較有限,所以不能全面都挑過去。 許委員添財:對啊!有沒有檢討讓外役監增加或擴大? 陳次長明堂:有。 許委員添財:計畫幾年? 陳次長明堂:署長規劃在短期內就臺東戒治所附設的武陵外役監獨立成外役監。另外,八德軍事看守所1月13日移給法務部。 許委員添財:其實,外役監不一定是固定的、常設的、永遠的監獄,也可以做一些臨時性的,例如哪個地區休耕,可以把休耕的範圍圍起來,不是沒有農業耕作價值,只因人力不足才休耕,然後設計出一套制度,把某個範圍的休耕土地圍起來之後,當作外役監。 陳次長明堂:可是要有房舍,圍起來沒有房舍啊! 許委員添財:房舍只要建就有了。 陳次長明堂:這還涉及建築法等很多問題。 許委員添財:你如果真的要做,都會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可以思考看看。 許委員添財:像外國有些監獄,白天會用巴士載他們去工作,然後再用巴士載回來。現在軍中閒置營舍那麼多,也可以當成他們的宿舍,不要讓監獄人滿為患,那種不人道的條件,真的令人無法想像。臺灣不應該是黑暗的奴隸社會,一不小心犯錯或犯法,就要遭受身心凌虐,晚上睡覺要輪班,一起來就沒有位置躺了。 陳次長明堂:現在不會這樣,是很擁擠但不會…… 許委員添財:奇怪,怎麼忽然間不會了? 陳次長明堂:不會了,原來是比較擁擠,但不會像以前說的沒有辦法翻身。 許委員添財:我是沒有去現場看,但很多人都這樣傳。 陳次長明堂:如果委員有時間,我可以陪委員去看看。 許委員添財:現在受刑人也不敢講真話。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但確實是很擁擠! 許委員添財:你就讓他們舒適一點,而且這有正面的價值,當然也不是在那邊享受,所以如何擴大外役監的空間,以便容納更多的人,這是必要的,要從短期犯…… 陳次長明堂:將來矯正署有一個規劃…… 許委員添財:要化消極為積極,化負面為正面,這對他們之後的人生有幫助。 陳次長明堂:例如可以到外面的電子工廠,將來這也是一個方向,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許委員添財:不是將來,而是馬上就要做的工作。我今天都是建議性,不是批判性,所以你防衛心不要那麼強。 陳次長明堂:不會。 許委員添財:我看到受刑人之後,心裡實在很難過,也不是每一個都壞到罪不可赦,一定要把他凌虐到人生結束,有些要讓他重生和所謂的更生,而且在更生過程中,要讓他心理健全,感受到溫暖,他以前可能因為家庭、社會等關係逼得他心理產生變化,情緒失去控制而犯了法,此時應該重新給他溫暖,幫他矯正回來,結果進去之後,不但沒有溫暖,日子還很難過,連睡覺都睡不好,也毫無隱私。人有隱私才有自尊,你把隱私破壞掉,他還有自尊嗎?所以有些人長期抗拒,產生壓抑的心理,導致出了社會之後反社會心態可能更強,本來要矯正、寓刑於教,產生真正教化的效果,結果可能適得其反,所以我建議趕快增加外役監,讓監獄中有更多人可以出來,這樣平均下來,監獄內的空間自然就會改善,這個很重要。 再者,就是我一直講的煙毒犯,如果不是販賣、不是組織型,屬於個人吸毒的部分,如何儘量把他跟一般受刑人區隔開,讓他們出來之後,可以完全跟毒品市場隔離,不然出來之後還會再犯,因為人家會找他,在他找不到依賴的情況下,原本是吸毒犯,出來之後很快就變成販毒犯。我對社會觀察之後發現有很多問題可以改善,但你們都沒有對症下藥,所以在這方面給予提醒。至於外役監的部分,我主張將其擴大、擴充,對於有些臨時性的,可以讓他有工作機會,我覺得這是可以做到的,譬如在幾十萬公頃的休耕土地中,弄個一千公頃,作為臨時農場讓他們耕種等等,賺的錢可以蓋房子,就算在那邊睡工寮,也絕對比睡監獄的地板好,而且這是臨時性的,所以有很多權宜措施,可以分級、分類,讓他實質得到應有的處遇,更生應該包括環境、條件和以後的發展。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外役監的人數大概有多少?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核定容額是1,064位,最大床位數是1,430床。 賴委員士葆:占受刑人多少比率? 陳次長明堂:目前總人數是六萬四千多。 賴委員士葆:不到3%? 陳次長明堂:目前沒有達到。 賴委員士葆:一般先進國家像美國的比率大概是多少? 陳次長明堂:我手邊沒有數據,我們回去查一下。 賴委員士葆:目前監獄那麼擁擠,一般人都覺得,有必要適度擴大外役監的人數。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這樣認為。 賴委員士葆: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儘量讓他去外役監等等,請問外役監是不是等同當兵的替代役? 陳次長明堂:也不是。首先,外役監屬於低度管理,比較自主性,白天比較沒有人看管,管理員不會一直監視你,也可以到圍牆外;第二、平常可以到圍牆外,晚上再回去睡覺,等於是沒有圍牆;另外,家屬可以去探視,再加上可以返家探視。 賴委員士葆:他可不可以回家? 陳次長明堂:可以,但不是每天回家。 賴委員士葆:受刑人也可以回家? 陳次長明堂:對。一般受刑人返家是因為有特殊事故,但他們是固定可以回家的。 賴委員士葆:除了武陵外役監,還有什麼外役監嗎? 陳次長明堂:有,目前花蓮的自強、臺南山上區的明德外役監,這兩個是固定的,另外附設的是臺東武陵,原本是武陵外役監,後來改為臺東戒治所附設武陵外役監,我們將來準備讓它獨立出來,讓它可以擴充,還有一個是臺中女子監獄附設的女性外役監。 賴委員士葆: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監獄。 陳次長明堂:它本質是監獄,只是比一般監獄低度管理。 賴委員士葆:很多委員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讓受刑人去做替代役或社會服務之類的工作,你們有沒有想到這方面? 陳次長明堂: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是限於從事農作,將來我們準備修改為不限於農作,例如可以到電子工廠做事。 賴委員士葆:對啊!還有社會服務。 陳次長明堂:我們將來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賴委員士葆:像社區打掃、社區清潔,類似這樣的工作,晚上再回去就好了。 陳次長明堂:對。 賴委員士葆:昨天發生捷運殺人事件,我們都對此感到震驚與遺憾,覺得滿難過的,怎麼一個學生沒有任何跡象就去殺人,現在法務部掌握到什麼訊息?這個人精神上有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今天淩晨三點多把他送到新北地檢署,後來新北地檢署有聲請羈押,所以在六點多已經羈押,目前沒有資料顯示他有精神上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他有沒有嗑藥? 陳次長明堂: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不過還要檢驗一下。 賴委員士葆:他有沒有嗑藥、吸毒或喝酒?他的精神是正常的嗎? 陳次長明堂:看起來是這樣,不過將來檢察官會再做比較細密的處理。 賴委員士葆:這個案子很嚴重,你幾個小時前在這裡說他最重可以判死刑? 陳次長明堂:對,可以判死刑。 賴委員士葆:他是學生,有沒有減刑? 陳次長明堂:沒有。 賴委員士葆:殺人減刑跟學生身分沒有關係? 陳次長明堂:沒關係。 賴委員士葆:所以學生不可以殺人? 陳次長明堂:那是量刑的問題,最高可以判到死刑,因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是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他現在殺4個人、有4個殺人罪,所以是一罪一罰,加上目前據說有21位乘客受傷。 賴委員士葆:這樣加一加,最重會判怎麼樣? 陳次長明堂:這是法院要處理的,我們只能說要從嚴從速來起訴。 賴委員士葆:死者和受傷者可不可以申請國賠? 陳次長明堂:有關國賠的問題,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研究,不過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方面,昨天保護司已經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趕快派人去,昨天晚上已經到一位家屬家裡去,今天會陸續到死者家裡,協助家屬處理犯罪被害人補償等問題,並提供一些協助,至於是不是構成國賠,因為這是隨機在車上殺人,不是屬於駕駛員等等的問題,恐怕還需要再繼續研究,因為國賠範圍沒有那麼廣,這部分臺北市政府可能需要研究一下。 賴委員士葆:我看有一些媒體已經未審先判的說這不符合國賠,這個結論會不會下得太早了? 陳次長明堂:對,應該還要看資料和研究結果。 賴委員士葆:事實上,這些人都是無辜者,他們完全相信政府,相信臺北市政府捷運局規劃的空間,才去搭乘捷運,我看滿符合國賠的條件,因為這是政府管理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國賠法有兩種賠償:一是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和管理,可是車子的設施是在移動中;一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因故意過失造成傷害或怠忽職責,對於這些過程還需要再研究一下。 賴委員士葆:臺北市捷運局是政府機構沒有錯,而且車輛也是他們的設施,雖然是在移動,但民眾因為信任政府,結果連命都沒有了,當然符合國賠。 陳次長明堂:要研究看看符不符合國賠要件?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對這些無辜的受傷者應該要從寬認定。另外,剛才有委員提及企業行賄罪,請問法務部對此有何看法? 陳次長明堂:剛才有些人說不反對,事實上也是贊成企業行賄罪,但裡面的條件會不會過苛,這是我們現在交給廉政署繼續研究的部分,例如經濟部提到,如果飯店或餐廳小妹收金額比較高的紅包算不算收賄,這個部分我們廉政署會再做排除,希望對企業形成的反貪腐有幫助。 賴委員士葆:這樣會不會讓人感覺管太多?不過話說回來,如果企業行賄罪影響到公眾利益,政府就應該要介入,以鴻海為例,總共被污了幾百億,它是那麼大的公司,如果是小一點的上市公司可能就垮掉了,因為有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股東都受到影響,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不然刑法為什麼有內線交易罪?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也有規範試圖影響市場行情的部分,這完全是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關係,而且產生犯罪之後,影響到太多社會大眾,同樣的,如果行賄和收賄的結果造成社會重大影響時,政府介入的時間就在這裡。 陳次長明堂:有人討論是在個別法中規定呢?還是要制定通法?這是廉政署要做通盤性考量的原因,最近應該會有些結果。 賴委員士葆:很多人希望企業賺錢就要加薪,你覺得如果明定在公司法中,會不會變成介入公司治理? 陳次長明堂:大家對這個有不同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的看法怎麼樣? 陳次長明堂:其實不一定什麼都要入法,有些應該從公司治理、企業治理的方式來做。 賴委員士葆:我們當然儘量尊重公司治理,同樣行賄也是關係到公司治理,但如果那個行為影響到社會大眾,就應該介入。 陳次長明堂:沒有錯。 賴委員士葆:否則就沒有所謂的最低工資了,工資多少也是依企業的需求和供給而定,但是由於影響到社會大眾才介入並定出最低工資。同樣在有一定的獲利之後,先撥一定比例給員工,因為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到整個社會。 陳次長明堂:我們有要求廉政署儘快處理。 賴委員士葆:對於這部分,法務部應該儘早定調出來。 陳次長明堂:好。 賴委員士葆: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淑慧、蔣委員乃辛、管委員碧玲、孔委員文吉、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呂委員玉玲、蘇委員清泉、何委員欣純、林委員滄敏、高委員金素梅、楊委員麗環、陳委員明文、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經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高委員志鵬、潘委員維剛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監所嚴重超收,監獄人權應予重視 ◆依照法務部針對各矯正機關收容情形統計,99年至102年為止,收容人數每年均超收1萬多人,超收比例分別為99年超收19.6%,100年超收18.8%、101年超收21.1%,102年超收18.7%,但法務部所核定的收容人數只有5萬4593人,超收比例嚴重,導致每個收容人所能使用的空間嚴重不足。 1.這次的修法,主要是在外役監條例中放寬服外役監的遴選資格,但增訂排除了高再犯風險的犯罪,如毒品、妨礙性自主等,特別是過去有案例發生,犯妨礙性自主案件的受刑人服了外役監,卻又再度犯案,甚至殺人,類似這樣的犯罪行為,如果無法確認受刑人已經完全悔悟,實在不適合服外役監。請問次長,目前遴選可服外役監的受刑人,除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有哪些更進一步的評估遴選機制?各監所是否有嚴格的外在條件與內在的心理評估,以避免受刑人趁著服外役監時逃跑或再犯? 2.目前全國21座監所,還有一個相當嚴重的情況,就是監所超收犯人的問題。目前除了台東、綠島及金門監獄沒有超收以外,其餘監所都處於收容人超收的狀況,超收最嚴重的是高雄第二監獄,超收率高達55.2%,等於每個收容人能分到的使用面積只有0.31坪,連法務部規定的標準0.7坪的一半都不到,而超收比率次高的桃園監獄,也超收51.6%,第三名的台北監獄,也超收47.6%,等於是三名收容人僅能使用2個人的標準空間。請問次長,為何監獄的超收比率如此高?是我國的犯罪率特別高,起訴率高,定罪率也高,導致收容人也很多嗎? 3.就算是收容人,在監所當中也應該要給予基本的人權待遇,空間的使用就是其中之一,而目前要解決監所超收的狀況,法務部除了利用各矯正機關的空地、空間、增建、擴建或改建舍房,以增加收容額外,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決監所超收收容人的問題?例如,國軍經過大幅裁減,國防部有相當多的閒置營舍,有沒有可能協調國防部使用這些閒置營舍改建監所?此外,適度放寬收容人服外役監的條件,以舒緩監獄擁擠的情況,是否可行? 4.目前修正版本中,有委員提案要將服外役監的刑期限制由五年放寬到十年,累進處遇第二、三、四級受刑人,每月可縮短刑期分別由原本的8天、4天、2天提高為14天、12天及10天,並認為此舉可鼓勵外役監受刑人保持善行,有利更生。請問次長,法務部認為此舉可行嗎?一般而言,會被判刑到五年以上的刑罰的人,應該都屬於重罪,把服外役監的條件放寬,或許目的是為了降低監所的收容量,但也有一定的風險,此修法方向,法務部的評估是否可行?若是可行,評估可以舒緩多少的監所收容人數?外役監評審的機制,是否會更嚴謹? 監獄人權改革,應儘速檢討改進 1.監所除了收容有人滿為患的問題以外,事實上我國的監所收容也存在許多急需儘速改革的問題。以收容問題來說,除凸顯監所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相對來說,嚴重的超收問題也會導致戒護人員與教化人員及醫療設備的不足,而當監所人員工作量大增,僅能著重執行戒護、囚情安定、房舍維護、作業符合標準等管理事項時,將無法顧及受刑人的需求及教化問題。請問次長,對於矯正教化人力不足的問題,法務部如何改善?如果受刑人與教化輔導人員的比例過於懸殊,可能無法發揮矯正功能,教化工作難以深入,對受刑人的評估報告就有可能失準,請問是否有研擬教化人力的改善計畫? 2.雖然放寬外役監規定或許真有助於舒緩收容空間不足的問題,但面對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也會突顯出收容人的醫療人權部分,請問次長,法務部目前在各監所總共有多少醫護人員來協助收容人的醫療業務?畢竟監所房舍空間狹小,集體生活的條件下,一旦有傳染疾病將難以控制,法務部是否有針對增加醫護人員數量進行評估規劃? 3.馬英九總統在2009年5月14日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很喜歡拿他簽署的這項公約強調他很重視人權。而根據此一公約第十條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請問次長,法務部有做到這個公約第十條的規定嗎?以收容人的放風限制來看,國際規範每天必須至少有一個小時可以放風從事戶外活動,目前我國的放風時間是多久?是不是只有半小時?甚至假日還會因為監所人力不足而取消放風?如果放風時間不足,是否能基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延長放風時間? 4.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於監獄內執行之監獄收容人係為被判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而看守所之收容對象,依羈押法第1條規定,則為受羈押之刑事被告。但我國因犯罪人數節節上升,各類矯正機關超收嚴重,因此現行看守所又設有分監,收容對象可區分為被告、受觀察勒戒人、被管收人及受刑人四大類,採分類監禁方式,依法施以不同處遇。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2項規定,「除特殊情況外,被告的人應與被判決有罪的人分別羈押,並應給予未經判決有罪之身份相稱之處遇」。請問次長,目前監所與看守所的功能沒有區分,將可能使監禁環境複雜化,造成空間排擠,法務部是否應研擬將監獄與看守所收容對象單純化,以符合國際公約規定?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外役監的矯正措施起源於距今一百多年前的瑞士,後來歐美等國家紛紛學習瑞士相關外役監獄政措施,而我國在民國六十年七月的時候也在台東縣鹿野鄉開辦了我國第一所外役監,後來該台東外役監變更為一般監獄,而將外役監改到台南監獄的外役分監繼續辦理,之後為了收容更多的收容人因此再於花蓮設立了佔地最廣的自強外役監獄。 關於外役監的獄政發展上,目前也逐漸遇到了瓶頸,我國相關環境法律日益完善,而外役監設置的地區本屬於需要開發的地區,因此常常會涉及到相關環保議題,例如水源保護區或是栽種果樹等都面臨到相關法律的約束,而外役監的發展方向也牽涉到外役監收容人數的問題,因為如果外役監業務不能擴大,對於人數需求沒有辦法擴大,則我國一般監獄收容人數就無法下降,並且因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91號解釋之意旨,假釋提報現在改為一年兩次機會而已,造成獄中居住人權的議題持續無法改善。外役監的存在目的,主要是提供再社會化的處遇,讓受刑人在外役監能夠學到一技之長而重返社會時不至與社會脫節,因此遴選的收容人對象必須是在短期內有重返社會之可能者都應該要成為對象,法務部應該要負面表列相關犯罪及所受刑度以上者不適用外,只要符合一般監獄的累進處遇標準之受刑人,就使其具有遴選資格,讓受刑人有一個新的希望,而能達到真正矯正的目的。 主席:現在報告及詢答完畢,如果各位委員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請宣讀提案條文。 廖委員正井等4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十年以下或刑期逾十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管制藥品管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黃委員偉哲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邱委員志偉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邱委員志偉等17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廖委員正井等49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廖委員正井等4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四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前項縮短之刑期,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受刑人經縮短刑期執行期滿釋放前,由典獄長將受刑人實際服刑執行完畢日期,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由各外役監聯合成立,由典獄長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逐次輪流辦理受刑人之遴選事宜。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受刑人對於遴選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謝國樑  吳宜臻 附帶決議: 外役監條例修正後,符合外役監獄遴選資格者將隨而增多。然而,北部地區並無設置外役監獄,致使目前家住北部而符合外役監受刑人遴調條件者日後皆須在南部、東部地區之外役監獄執行,增加家屬接見及受刑人返家探視時之交通運輸費用。爰此,法務部應儘速將原國防部北部軍事看守所改建為外役監獄,以解決北部地區無設置外役監之問題,使外役受刑人可在地服刑,促進家庭關係之建立及減少復歸社會之調適困難,確實發揮中間處遇功能。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李貴敏  呂學樟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 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由各外役監聯合成立,由典獄長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及其他適當人員組成,逐次輪流辦理受刑人之遴選事宜。 前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受刑人對於遴選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 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謝國樑  吳宜臻 主席:因為法務部還在整理建議修正條文,現在先處理本席所提的附帶決議,就是把八德軍事看守所改為外役監。 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個是尤美女委員所提提案,那一天已經宣讀過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現在不是在逐條討論嗎?就先進行逐條討論。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已經處理一半,就把它處理完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先逐條來討論,因為我待會要開會, 不好意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大家都要開會啊!既然剛才已經處理到一半,就把它處理完。 主席:法務部有做一個修正,李貴敏委員,我們就先來看法務部修正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不是這樣子,因為今天外役監的案子真的很重要,既然提案人都到了,就先處理本題。 主席:法務部建議就本案修正為:「研議提出裁量基準可行性,並儘速將……」。次長,請你聽清楚,本席反對到司法委員會來報告,最多提書面報告就好了。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好,提書面報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可以,不是可行性,你就直接研議那個基準…… 主席:然後提出書面報告就好了,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本案就修正通過。 現在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多委員都對外役監的利弊提出看法,有的人說放出來會再犯,當然暴力有可能再犯暴力,性侵也有可能再犯性侵。請問過去外役監外放之後,再犯的情況怎麼樣,請署長做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做一個統計,依目前撤銷假釋的數據顯示,這5年來,撤銷假釋有百分之一點多…… 謝委員國樑:署長,我們今天討論的假釋後再犯,跟外役期間再犯的概念不大一樣,現在討論的外役監,就是只放出去2、3天,在那個時間又再犯,到底有沒有這種情況? 吳署長憲璋:應該比較少。 謝委員國樑:是不是沒有發生過? 吳署長憲璋:我們要有真實的數據,才能向委員呈現,但我手邊現在…… 謝委員國樑:你幫我查一下,因為在委員要做判斷的時候,這一點滿重要的,你可不可以去了解一下? 吳署長憲璋:是。 謝委員國樑:因為有的委員說放出來會再犯,我覺得放那1、2天,跟家人相聚可能都來不及,除非他的心理和動機真的有很大的問題。 吳署長憲璋:據我了解,放出來幾天就再犯,這種情況幾乎是沒有。 謝委員國樑:我們講的再犯是指假釋後再犯? 吳署長憲璋:是。 謝委員國樑:這樣我就清楚了。 主席:請大家看法務部所提的建議修正條文。 第四條第一項改為「法務部矯正署」;「左列」改為「下列」,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一款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二款的部分,本席的版本是十年,現在還是要維持五年嗎? 陳次長明堂:(在席位上)這樣可以緩衝。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裡規定累進處遇至第三級,這個base不會太廣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不會,因為邱委員有提到,超過五年就是三年以下;召委的版本則是十年以下,但我們怕十年以下會太長,因此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的五年以下,就可以有兩個月去思考。現在刑法最高是十五年,加重才到二十年,所以五到十五年這個range中等刑責的部分,用三級就可以去…… 主席:這樣會不會越改越嚴? 陳次長明堂:不會,超過十五年的部分,就是到二級,五年到十五年是最多。 主席:那我讓步改為七年以下,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七年可以。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照法務部的意見將五年改為七年,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已經放寬那麼多了,還需要這樣放寬嗎? 陳次長明堂:五年是沒有放寬。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可是在後面已經有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 主席:就是七年到十五年。 陳次長明堂:七年到十五年才三級,等於中間放寬七年到十五年。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三級的有多少人? 陳次長明堂:服刑要將近三分之一以上才會到三級。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人數呢? 陳次長明堂:我們查一下七年以下有多少人。 主席:第二款修正為「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就是把「五」改成「七」,其他部分就照法務部意見通過,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法務部有沒有衡量過,這樣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五年以上未滿七年者,男女加起來將近6,100人左右;七年到未滿十年者,將近有1萬3左右。 主席:尤委員,你用這樣的標準沒有用,因為他們還要考核並算積分,所以不用怕嘛!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現在是擔心,如果放得太寬,會不會有送紅包大行其道的情況,因為這裡的base變得很寬,大家都要擠進那個門。 主席:不要這樣懷疑人家啦! 陳次長明堂:過去比較嚴格,一定要到二級,實益差了一點。 主席:對啊! 陳次長明堂:因為累進要到二級,就將近一半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現在有累進到三級啊! 陳次長明堂:中間一個range就是邱委員所提的range。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我覺得資格雖然放寬,但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矯正署。 陳次長明堂:對。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所以人數多少、要挑誰,都有一定的機制,我覺得這個機制過去運行的不錯,大概不會有送紅包、走後門的狀況,這是一種所謂團體的專業審核,所以這個部分我支持法務部的修正動議,至於要五年以下或七年以下,我沒有意見。 主席:我還是建議七年,再放寬一點點,好不好?我本來是提十年,現在讓步改為七年。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所以要修正為:「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是這樣嗎? 主席:對。 陳次長明堂:七到十五年是三級,讓他有個考核,然後超過十五年就是二級。 主席:按照法務部的版本,把「五年」改成「七年」;刑期逾期「五年」也改為「七年」,其他部分不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全部都改成七年嗎? 主席:沒有,只有改兩個,刑期「五年以下」改為「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五年」之「五年」改為「七年」,其他完全照法務部的版本。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樣無期徒刑就不用執行多久了。 陳次長明堂:要到一級,現在要25年才能夠假釋。 主席:好,那第2款就這樣修正通過。第三款沒有修改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增加第一八五條之三。 陳次長明堂:那是第二項,現在討論的是第一項第三款。 主席:再過來,第二項第二款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這個不要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可否維持原來條文的第九條,現在改成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原條文的名稱已經改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個我同意,但條文原來是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現在你的條文已經改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陳次長明堂:我們對一下這個條文。 主席:各位對第三款「累犯」;第四款「因犯罪而撤銷假釋」;第五款「另有保安處分執行」應該都沒有意見。第六款是規定性侵害,大家也認為不應該,這個應該沒問題。然後第三項「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這也應該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有提修正動議。 主席:法務部對尤委員美女等所提的修正動議,有無意見? 陳次長明堂:尤委員的修正動議,因為寫得太細,我們建議維持法務部修正的部分,然後把委員的意見,要遴選多少作為附帶決議,就是尤委員提及,遴選委員會到底要外役監聯合成立,還是個別成立,再授權我們來處理,然後邀集機關,對於這些比較細節的東西,我們在訂定辦法的時候再來規定,並把尤委員的意見列為附帶決議,作為訂定辦法時的參考,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行。 陳次長明堂:不然這裡太細了,因為裡面還有一些審查基準、遴選條件,這些我們將來都需要在辦法裡面規定。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那些要訂定辦法,但你的組成要有外部監督,必須規定在法條裡面。 陳次長明堂:在辦法裡面規定即可。 尤委員美女:要規定在法條裡面,細節再規定在辦法中。 陳次長明堂:法規命令也是法律,是不是把尤委員的意見列為附帶決議,然後我們訂定辦法的時候,再把它明確規定進去,因為可能還要考慮到某些細節,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現在你的base擴大了,要讓它怎樣透明,就必須有外部監督機制。 陳次長明堂:可以在辦法裡面規定,而且在辦法裡不只規定這些。 尤委員美女:要在這裡定下原則,然後可以授權你們去定辦法。 陳次長明堂:不是,這些只是組成方式。 主席:尤委員,把關的是專家學者,如果把一些民間團體加進去,到底有利、有弊,這是還需要再思考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作成決議之後,我們來思考,而且這個辦法將來還是要送到立法院,如果立法院有意見,我們可以再改。 主席:不是,你不要答應得那麼快,我個人的看法是,有這些民間團體進去,不一定對想要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有利,請尤委員要搞清楚。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會不利?你讓整個遴選越公開、越透明,就不會有…… 主席:你們先評估之後再講,不要一下子就…… 尤委員美女:我們已經評估,事實上,這是民間團體的要求,也是學者的要求,包括長期對監獄監督及研究的學者,都強烈要求透明、公開,所以應該納入外部監督機制。 主席:我現在很不願意批評,我自己也在行政部門待過,你要知道,很多學者是什麼形態?我是很不願意去批評,真的不要一天到晚把他們當作聖人看。 尤委員美女:那是你個人的感受。 主席:有在機關待過的人都知道。 陳次長明堂:先以法務部這個版本授權下來,我們訂定辦法的時候再做為參考,好不好?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剛剛次長的建議,其實是好意,因為本來就授權他們定這個辦法,我們不可能只做局部,不然在立法技術和立法體例上會產生很大的扞格。今天在辦法中有一些機制,如果我們有意見,還可以抽出來審查,辦法跟行政命令一樣,同樣可以抽出來審查。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在這個辦法定出來之後要送到立法院審查嗎? 陳次長明堂:還是要送來審查。 尤委員美女:那就在附帶決議後面加上「送本委員會審查」。 陳次長明堂:本來就要送來。 尤委員美女:辦法只是送立法院備查而已。 陳次長明堂:不是,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我們本來就要送來,至於要不要審查,就由委員來決定,但我們是一定要送過來。 尤委員美女:另外,要讓他們有一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利。 陳次長明堂:那個是在監獄行刑法裡面處理,對於第720號解釋的部分,我們將來會統一規定在監獄行刑法中,而不是在這裡個別規定,因為不是只有針對遴選而已,還有其他的救濟。 主席:我們就照法務部的意見,好不好?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是不要送審查了? 主席:不是,要提附帶決議。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送來立法院之後,如果我們要審查…… 主席:剛才我講的那個條文,你們查好了沒有?我剛才講原來的條文是規定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因為這個條例的名稱已經改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以我同意修改為這個名稱,但是你現在全部都放進去,我覺得應該還是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就是照原來的規定就好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第二項第二款的部分,跟第一項第一款的落差是多少?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是中午12時,我們延長會議時間至法案修正通過才散會。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酒駕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在外役監條例中對累犯者已有所規範,若某人只因一次酒駕觸法,而被禁止申請外役監的資格,本席認為這麼做也不合理。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們應該給僅一次酒駕者有申請外役監的機會。 主席:尤委員建議刪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部分。對不對? 尤委員美女:對。 主席:第四條刪除「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文字,其餘文字照列。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吳署長憲璋:(在席位上)他出獄之後一定會再犯…… 主席:第四條條文修正如下:刑期五年以下,改為七年;刑期逾五年未滿十五年改為七年;另刪除「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文字,其餘文字照法務部修正修文通過。 處理第十四條。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的「縮短刑期」應是依照等比級數縮減刑期,如今我們卻不是依照等比級數縮減刑期,而是各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相差4天。對受刑人而言,他們要從一級進到另一級較具有激勵作用,因此本席建議,第十四條維持原條文。 主席:今天我們花費這麼多的時間討論,若本條例第十四條維持原條文,對受刑人而言,申請外役監便不具任何意義。 尤委員美女:為何主席會認為這完全沒有用?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因為廖正井委員認為原來條文在鼓勵性上並不足夠,所以當初廖委員是從另一種高度提出他的看法。依照原先廖正井委員的版本,第四級或未編列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但許多委員對上述規定持不同的看法,所以我們已將原來的…… 主席:不是的,你可能誤會了。有些委員認為,受刑人要達到第三級或第四級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一定要達到第二級才能申請外役監。如果你們縮短第三級與第四級受刑人的縮短刑期,無論有沒有制定都是一樣。 吳署長憲璋:當然,原來的也要跟其他的…… 主席:大部分受刑人要達到二級與一級才有資格申請外役監,這正是今天委員批評你們的重點,法務部應檢討第三級與第四級受刑人的考核辦法。依照署長的說法,正好與委員質詢的意見相反。 尤委員美女:我們已經開放第三級受刑人也可以申請外役監。 主席:雖然我們可以這麼做;但是,你不太了解實況。如果你再深入地了解,現今受刑人都要進到第二級、第一級,才可以申請外役監,第四級受刑人根本不可能申請外役監。 邱委員志偉:(在席位上)其實廖正井委員與法務部意見的差別,主要希望透過縮短受刑人的刑期天數,以提高對受刑人的激勵作用。依照廖正井委員的建議,第四級或未編列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法務部則折衷為第四級或未編列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本席認為,此次修法對受刑人申請外役監應具有激勵的作用;但是,這必須循序漸進,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不應擴展至數倍。依照廖正井委員版本,將會遽然縮短刑期擴展到三、四、五倍,以第四級受刑人為例,每月縮短刑期由二日改成十日,縮短的期日增加5倍;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由四日改為十二日,縮短的期日增加3倍。若採用法務部修正條文,在比例上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較為合理。 主席:邱委員是接受法務部所提出的新版本。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廖正井委員版本是規定幾天? 主席:第四級或未編列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四日;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我主要的用意是要讓人民有感。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我認為,縮短刑期的比例不應該跳得太快,還是保守較為適宜。 主席:請問各位,第十四條照法務部修正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九條。 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現將第九條修正為,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文照廖委員正井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1項。 附帶決議: 法務部建議之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第四條第三項,已授權法務部就遴選外役監之辦理方式、程序等另訂辦法,為納入外部監督機制,建請法務部另訂授權辦法時,將遴選委員會之組成及人員比例為適當之規範。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 陳次長明堂:(在台下)附帶決議倒數第二行文字修正為:「……法務部宜訂授權辦法……」。 主席:請問各位,對附帶決議照法務部建議文字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作如下決定:(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三)增列林委員滄敏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林委員滄敏書面質詢: 全國各矯正機關嚴重超收問題,法務部應積極推動並落實執行短中長期因應對策,持續努力謀求紓緩犯罪人口增加的策略。監所嚴重超收不僅是獄政管理的病灶,同時也凸顯出受刑人人權長期遭到忽視的問題。 長期以來,受刑人一直與公務員、軍人及學生被視為「特別權力關係」的對象,行政主體可因此以單方規範限制其基本權,而此等權力相對人負有容忍服從義務。由於特別權力關係嚴重悖離人權理念,且不符現代法治國原則的要求,已逐漸遭到揚棄,近年來司法院大法官所作相關解釋,亦顯現出此一趨勢,甚至在釋字第684號有關學生權益爭訟的解釋,有大法官謂:「盤據我國半世紀之久的特別權力關係,自此應化為歷史的灰燼」。然而相較於公務員、軍人及學生擺脫特別權力關係束縛,受刑人權益及處遇卻仍然遭到漠視,監所超額收容只不過諸多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尤其是為提升我國際人權地位,順應世界人權發展之潮流,澈底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後,探究受刑人處遇現況問題,提升其人權保障,顯已成為當務之急。 監獄係以執行確定刑事判決之徒刑及拘役,除拘禁之,並應負有矯正教化的功能,故對受刑人不能以劣等人視之。在維持秩序及教化所必要之外,對受刑人人權的維護與尊重,須與一般國民無區別。然矯正機關向來著重於管理人犯的觀念下,法規亦偏重於管理規範,往往忽略受刑人的人權問題。 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自88年起,矯正機關核定收容額逐年增加,平均核定收容人數為52,273人,惟總收容人數自94年底突破6萬人後(除96年7月辦理罪犯減刑至年底為53,695人),收容人數即節節升高,至民國98年6月已達64,602人,較法務部所核定的收容人數54,924人,超收比例為17.6%。截至今年6月底止,全國各矯正機關超收比率更高達19.93%,顯示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之嚴重。 監獄嚴重超額收容,不僅導致監舍不足外,戒護人員、教化人員、醫療設備亦出現不敷使用之情形。從而監所工作人員在工作無法負荷情況下,僅能著重執行戒護、囚情安定、房舍維護、作業符合標準等管理事項,無法顧及受刑人需求及教化的問題,諸如醫藥、舍房擁擠難眠、活動空間狹小、出獄就業問題、心理問題,均難以獲得妥善的輔導及解決。 尤有甚者,監獄超收問題不僅是國家內政問題,更是國際矚目之人權課題,攸關國家形象至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前段明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我國監獄收容擁擠之現況,嚴重剝奪收容人服刑之基本空間權益,明顯悖離國際人權規範之要求。又美國國務院發表的各國人權報告書,自2001年起即已針砭我國監所擁擠問題,對獄政管理人權狀況亦抱持負面評價,顯然嚴重影響國家形象與國際觀感。 依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於監獄內執行之監獄收容人係為被判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而看守所之收容對象,依羈押法第1條之規定,則為受羈押之刑事被告。惟我國社會經濟高度發展,犯罪人數節節上升,各類矯正機關超收嚴重,因此現行看守所又設有分監,收容之對象可區分為被告、受觀察勒戒人、被管收人及受刑人四大類,採分界監禁方式,並依法施以不同之處遇。然對於判決確定有罪之受刑人,監獄負有利用執行自由刑期間,實施各種處遇,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使受刑人出監後重新復歸適應自由社會生活之目的,此為監獄行刑法第1條所明定,明顯與羈押之刑事被告不同。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2項亦規定:「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我國目前所混雜的作法不僅未能鍥合國際規範的要求,同時亦使監禁環境複雜化,造成空間相互排擠。改進監獄受刑人處遇,不僅是人道關懷的展現,更有助於提升我國人權國際地位。因此,對於上述監獄受刑人處遇之問題,議可採下列措施妥適解決。 (一)妥適解決監獄超收問題 解決監獄受刑人超收問題,主要可從增加收容處所、機動移監均衡區域收容,以及調整刑事政策等三方面著手。在增加收容處所方面,可以推動矯正機關之擴建、新建、遷建及改建計畫,興建「高樓式監獄」,以及靈活運用外役監等手段。至於以機動移監均衡區域收容,則應視鄰近矯正機關收容狀況,加強辦理機動移監,將部分超收情形較為嚴重之監所適時調降,以緩解收容擁擠問題。此外,亦應善用緩起訴、附條件緩刑及易服社會勞動等制度,提高假釋核准率,研議是否修改相關法律,採取除刑不除罪,讓觀察及勒戒日數可折抵刑期,藉由調整刑事政策解決監獄超收的問題。 (二)擴充監獄醫療設備及人力 現行監所醫護等醫事專業人員不足,相關編制應配合監所需求,進行全盤之檢討與調整,而相關醫療設備亦應賡續新增或汰換,以提昇收容人醫療服務品質。 (三)充實矯正教化人力 朝教誨師人力與人犯比例應大幅提升,減輕教誨師兼辦他項業務負擔,增如教誨密度與質量,促進教化人員與受刑人互動,建立長期穩定之互信關係。適度提高矯正人員職等,並提高專業加給金額,以減少人員流動,留住優秀專業人員。再者,鑑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之治療輔導有其特殊專業性,為提升處遇成效,監所應持續培育並充實處遇執行專業人員,並建立一致性之處遇人員資格條件標準,以落實相關輔導教化工作。另應充實家暴犯處遇執行專業人員,並持續培育及加強在職教育。 (四)落實監所分別管理 監獄與看守所之功能應該予以區分,落實監獄與看守所分別管理之規劃,純化看守所收容對象,使各看守所內被告監禁環境單純化,並降低看守所之平均超額收容比率,避免排擠被告之生活空間,並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之要求。 主席: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