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103年5月26日(星期一)9時4分至9時3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慶忠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下午2時3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嘉辰  段宜康  鄭天財  姚文智  邱文彥  邱議瑩  陳其邁  紀國棟  林滄敏  陳超明  吳育昇  張慶忠  李俊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昆澤  陳根德  李桐豪  楊麗環  江啟臣  黃偉哲  陳明文  李貴敏  廖正井  許添財  孔文吉  陳淑慧  黃昭順  盧秀燕  羅淑蕾  蔣乃辛  管碧玲  葉宜津  邱志偉  蔡其昌  魏明谷  楊瓊瓔  林明溱   鄭麗君  呂玉玲  陳雪生  蘇清泉  陳怡潔  何欣純  呂學樟  高金素梅 潘維剛  羅明才  林鴻池  劉櫂豪  賴振昌  徐欣瑩  徐耀昌  顏寬恒    委員列席40人 請假委員:周倪安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純敬 營建署署長 丁育群 中部辦公室副主任 莊錫全 警政署副署長 蔡俊章 鐵路警察局局長 陳嘉昌 保安組組長 陳國進 交通組科長 蔡宗益 教育組組長 楊春鈞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楊源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長 沈永煥 財政部國庫署簡任稽核 張意欣 法務部參事 范文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 林 傑 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 專門委員:藍維宗 主任秘書:鄭光三 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科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林滄敏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8人擬具「營造業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蘇清泉、林滄敏、陳超明、陳其邁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報告;委員邱文彥、陳其邁、黃偉哲、姚文智、盧嘉辰、陳超明、邱志偉、許添財、段宜康、張慶忠等10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及所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副處長林傑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吳育昇、李俊俋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委員林滄敏等19人及委員陳其邁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3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併案審查,照案通過。委員吳秉叡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案通過;委員吳秉叡等17人擬具「營造業法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維持現行法。 四、以上四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五、委員陳超明等28人擬具「營造業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審查。(下會期優先審查) 六、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營造業法第30條及第62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條文保留。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黨團協商前,應舉辦公聽會,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邀請內政部警政署派員就「台北捷運發生持刀殺人事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警政署副署長蔡俊章報告,計有委員吳育昇、姚文智、陳其邁、黃昭順、段宜康、張慶忠、邱文彥、邱志偉、江啟臣、何欣純、管碧玲、賴振昌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及所屬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李俊俋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30案。 一、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民政業務」項下「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5億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戶政業務」編列5,182萬8,000元,凍結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三、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十四),請安排報告案。 四、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署及所屬「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07營建工程」其中「園區易崩坍地區或災害搶修水土保持及公共設施安全補強工程」等7項工程原列6,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五、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署及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2億9,633萬9,000元,除人事、行政費用以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六、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署及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中「經營管理計畫」原列1億327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七、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營建署及所屬「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八、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維安、特殊任務警力集中訓練」經費908萬3,000元凍結30%,請安排報告案。 九、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編列獎金24億2,679萬4,000元(法定預算數24億2,158萬1,000元),扣除一般行政獎金,尚有2億3,892萬6,000元(法定預算數2億3,87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刑事辦案工作費用」原列6,540萬7,000元,凍結1,308萬1,000元,請安排報告案。 十一、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其他業務獎金」(保安警察第一總隊部分)原列275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二、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提升員警體適能相關活動」原列861萬7,000元,凍結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十三、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原列8,824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四、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辦理維護社會治安工作調查費」經費601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五、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預算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十六、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警政署及所屬「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原列1億6,214萬7,000元,減列214萬7,000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七、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消防署及所屬「一般事務費─辦理國際暨兩岸防災策略研討會經費」原列124萬2,000元,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十八、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消防署及所屬「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原列6,936萬元,凍結693萬6,000元,請安排報告案。 十九、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消防署及所屬「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通訊系統等相關事務經費─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等系統」預算凍結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消防署及所屬「參加第28屆亞洲消防首長年會」原列17萬1,000元,全數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一、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原列30億6,172萬7千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二、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原列349萬9,000元全數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三、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原列3,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四、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原列8,2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五、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補助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原列3億3,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六、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預算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七、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入出國及移民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原列2,556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八、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暨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修」原列4億6,462萬7,000元,凍結20%,請安排報告案。 二十九、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空中勤務總隊「參加會議、會勘直升機起降場、督導勤務演訓、赴各隊辦理直升機階檢」原列377萬5,000元,凍結30%,請安排報告案。 三十、處理內政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空中勤務總隊編列「實施教育訓練費─辦理復飛、救難飛行、飛行人員學科訓練」經費329萬元,凍結25%,請安排報告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之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 大院第8屆第4會期審議本部主管103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預算凍結30案辦理情形簡要報告如下,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壹、凍結項目 103年度本部主管單位預算凍結30案,其內容請參閱附件。 貳、辦理情形 一、內政部第2目「民政業務─地方行政工作」項下「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5億元,凍結四分之一。 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102至105年)係為協助地方政府改善基礎公共服務設施,以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強化政府服務效能,並促進地方均衡發展,符合當前社會之多元服務需求。 本部已於103年2月10日核定本年度補助計畫,同意補助公所辦公廳舍興建計畫13案計1億8,348萬6,000元(第1期款);另核定補助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計畫64案計1億3,141萬元,以及基礎公共設施改善計畫81案計3,964萬元;又102年同意補助之4案公所辦公廳舍經費約需1億515萬2,000元將於本年度支應;以上本年度已核定4億5,968萬8,000元,除依規定期程辦理撥款,並視實際執行情形及地方需求調整補助經費。 二、內政部第3目「戶政業務」共計編列5,182萬8,000元,凍結1,000萬元。 戶政業務重點工作除辦理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維護工作、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設備維護等,另辦理改進戶籍行政、簡化作業程序、落實戶政便民工作、加強改進國籍行政、推行人口政策、增進戶政人員專業素養及服務技巧等相關工作。 三、營建署及所屬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凍結100萬元。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面積廣大,且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所涉案情複雜,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分別就本計畫案之綜合議題、計畫範圍、土地使用、交通運輸、第3跑道、公共設施、國防設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開發方式、安置計畫、產業發展、環境影響評估、生態及防災、宗教、埤塘、生態城市(公園綠地系統)、都市設計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分項討論;歷次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開會時間、地點、紀錄及開會資料,均全數上傳本部營建署「審議案件書件查詢系統」網頁上,並開放民眾列席說明及共同參與討論。 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本部於102年11月11日就違憲部分,提出都市更新條例11條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於103年1月3日同意本部作為 大院審議時之協商版本,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前,應斟酌聽證全部結果,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 四、營建署及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億327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 悠活渡假村民國88年間以集合住宅名義興建,於民國92年依「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審核原則」,當時僅就1、2區提出旅館之變更使用,其餘3至6區在尚未核准容許設置旅館前仍應維持原使用。其就未維持原使用之查核不夠積極部分,墾管處業已就相關業務主管人員進行懲處。 悠活渡假村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已於102年12月31日經屏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審查,有條件通過。墾管處將依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增列旅館項目,並依研訂之「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審核原則」,審核各項設置旅館條件後,悠活公司方得繳交回饋費用,並申辦使用執照變更與旅館執照,始得營業。 五、營建署及所屬「墾丁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預算編列2億9,633萬9,000元,本項經費除人事、行政費用外,其餘凍結五分之一。 墾管處於第3次通盤檢討實施後辦理變更分區及用地範圍定樁等程序及檢討延續案件、並配合屏東縣政府辦理地藉圖重測、更新土地分區查詢系統及圖資檔案等,均為達到為民服務確保在地居民之居住權益。編列園區公共設施維修及各遊憩據點設施維護等費用,提供民眾休憩安全環境。 六、營建署及所屬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第3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07營建工程」其中辦理園區易崩塌地區或災害搶修水土保持及公共設施安全補強等7項工程合計6,3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 案內7項工程,法定預算5,800萬元,並視各工程實際需要編列相關預算如下:辦理「園區易崩坍地區或災害搶修水土保持及公共設施安全補強工程」900萬元、「管有道路及上下水道整修工程」900萬元、「園區步道之整建及標誌系統更新設置工程」800萬元、「小油坑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800萬元、「擎天崗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900萬元、「龍鳳谷管理站轄區內廁所等整建工程」900萬元、「陽明書屋周邊相關設施整修工程」600萬元。 七、警政署及所屬103年度「工作獎勵金」編列2億3,892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本部警政署核發各項工作獎勵金均依行政院核定「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各警察機關工作績優人員獎勵金作業要點」、「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安全警衛年節獎金發給要點」規定執行,並按具體績效核實發給,並無重複編列發給情形。 八、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警察業務管理」編列刑事辦案工作費用6,540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1,308萬1,000元)。 本部警政署係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而刑事警察局係刑事鑑識、通訊監察及偵查支援電腦網路等業務之最高執行單位;兩者業務職掌有所不同。 警政署編列「刑事辦案工作費用」係挹注全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所需。而刑事警察局編列「刑事警察業務」相關經費,僅供該局執行職掌業務,且均有其既定用途,並未核撥經費予其他警察機關偵辦刑案之用。故二者所編預算,均各有其用途,對象亦不同,並無重複編列情形。 九、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警察業務管理」編列辦理維護社會治安工作調查費601萬9,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目前有關「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記事一人口,係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為規範類別,法源依據,殆無疑義;惟記事二人口,內容廣泛,較缺乏明確定義,警政署將修正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明確記事一(治安顧慮人口)與記事二等定義及其訪查作業,建立完整法制規範。 十、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維安、特殊任務警力集中訓練經費908萬3,000元,凍結30%。 警政署每年培訓合格特殊任務警力理應配置於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保安隊,惟因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基層警力不足,部分培訓合格特殊警力必須支援分駐(派出)所,導致目前缺額比例達43%。為充實基層警力已研訂專案計畫,刻正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擴大招訓中。為求加速補充目前特殊任務警力缺額,計畫自本(103)年起每年招收150人為目標,3年內預計培訓450人補足缺額。 十一、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8,824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 考選部業於102年12月5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檢討會,就警察特考雙軌需用名額比例、考試科目、體能測驗、體格檢查等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陳送考試院院會審議。另警政署亦於103年1月28日邀集考選部、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用人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部消防署)等召開檢討會,均認為警察特考雙軌制符合公平性及用人機關需求。 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係為解決警察養成教育及用人需求問題,由於現行考試制度僅實施3年,相關成效尚難立即評估,本部將持續以短、中、長期方式進行評估及檢討。 十二、警政署及所屬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提升員警體適能相關活動經費861萬7,000元,凍結200萬元。 警察人員於職場上面臨各項挑戰及危險,犯罪偵查及防治有賴健康身體、優異體能、精湛警技及處變不驚的態度,因此確有必要協助員警擁有良好體適能,以擔負各種警察勤務、解決民眾問題、保護社會安全,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訓練政策。 十三、警政署及所屬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有關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列「其他業務獎金」275萬1,000元,凍結四分之一。 按近5年來(98年至102年)全國舉行集會、遊行案件計2萬6,963件,其中提出申請案件計2萬2,669件,未予核准者僅102件,經查不准主要事由為「未出具場地同意書」、「同時間、路線、地點已有人申請」等,顯示業充分保障民眾舉辦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 本部將賡續要求所屬機關積極行使集會遊行法各項職權措施時,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另於實施勤前教育時,提示注意服勤態度,加強根植人權保障思維,以強化員警執勤知能,並嚴懲執法過當情形。製作案例教材,更要求依法審慎考量執勤方式,以兼顧表現自由、公眾利益與公權力執行。 十四、警政署及所屬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億6,214萬7,000元,減列214萬7,000元,其餘凍結十分之一。 近年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歷經多次修法,賦予通報人員執行職務、積極查察諸多責任。為落實兒少人身安全保護,除執行各項防制作為,提升警政婦幼組織位階,充實專業人力,並要求各警察機關依法執行責任通報並視個案提供必要協助。 另積極推動各項肅竊偵防工作及跨部會合作,汽機車竊盜案件近5年案發數逐年下降、破獲率平穩,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同業公會統計,汽、機車保險失竊案發生數逐年減少,保險理賠金額因竊盜案件逐年減少呈下降趨勢,顯示汽、機車竊盜犯罪並未惡化。 十五、警政署及所屬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1億6,214萬7,000元,凍結2,000萬元。 近年來打擊詐欺犯罪已見成效,然詐欺集團為躲避追緝,續行不法詐騙行為,除將電信機房據點進行轉移,亦衍生新犯罪手法及洗錢管道,本部將積極整合國內各警察機關,強化兩岸及各國間之警務合作關係,提升共同打擊詐欺犯罪能量,確保民眾財產安全。 另毒品極其危害少年身心,亦衍生其他犯罪,為遏止毒品氾濫,各警察機關持續加強查緝,另結合跨部會力量防制少年毒品犯罪,及協助維護校園安全等防制作為,以防止毒品危害學生。 十六、消防署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一般事務費─辦理國際暨兩岸防災策略研討會」經費124萬2,000元(法定預算109萬2,000元),凍結二分之一。 在強化與國際災害防救政府組織合作機制,建立預警資訊共享交流平台的長期目標下,特辦理本研討會。 為配合撙節預算,規劃103年度下半年舉辦「兩岸防災策略研討會」,以擷取兩岸間災害應變的經驗,強化我國各級政府災害管理相關知能,增進兩岸間災害防救經驗交流,提升災害管理業務人員能力,未來可作為國內制定災害防救政策之參考。 十七、消防署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加強災害管理工作」項下編列「災害防救深耕第2期計畫」6,936萬元(法定預算6,581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計畫總經費4億3,679萬元,執行期程自103年度至106年度(分2梯次,每梯次實施3年),分年編列預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計畫,向本部申請補助款,並依財力級次編列配合款,逐步完成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調查、建立災害防救體系、培植災害防救能力、建立緊急應變處置機制及建置災害防救資源等5大面向及16項重點工作後,能有效補強第一線災害防救工作,提升全國整體災害防救能量。 十八、消防署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國外旅費─參加第28屆亞洲消防首長年會」經費17萬1,000元,全數凍結。 有關消防人員身高限制部分,本部消防署及警政署前於103年1月2日提出修正案,惟嗣經考試院103年2月13日院會決議仍予維持原規定,本部消防署將配合警政署提出完整執勤相關身高實證資料,再送考試院審議。 另亞洲消防首長協會成員主要係由亞洲及大洋洲各國消防首長所組成,每二年定期召開年會一次,係國際消防界重大盛事,為與國際接軌,瞭解各國消防制度,有助拓展我國消防人員視野,確有實際需要。 十九、消防署及所屬103年度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通訊系統等相關事務經費─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等系統」經費4,395萬6,000元,凍結500萬元。 「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微波通訊系統等相關事務經費─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等系統」經費4,395萬6,000元,其中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系統「故障檢修」及「定期保養」等維運相關事務經費973萬9,000元,保養維護範圍涵蓋直升機衛星行動電話傳輸影像系統1套,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系統6套,12套救災指揮通信平臺車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接收系統,8套直升機微波影像傳輸地面固定站接收系統等,有鑑於已進入防汛期,為因應防災,抗災與減災任務需求,確有業務必要性。 二十、入出國及移民署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原列30億6,172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 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資料之基本立場,係基於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應予衡平保障;如因重大公益損及當事人隱私權益,仍應注意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另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2年12月12日邀集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經濟部及文化部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經決議提供資料之具體範圍,嗣後有關委員索取之問政資料,均本前開原則辦理。 二十一、入出國及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下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續編「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3,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 「推動新住民資訊素養教育計畫」係為配合行政院「深耕數位關懷方案」於各直轄市、縣(市)數位關懷中心辦理新住民家庭基礎資訊教育。目前臺灣各族群皆有相關資訊教育計畫實施,惟新住民部分尚無任何推動計畫,本計畫主要是協助新住民學習使用基礎資訊科技與網路資源的能力,間接提升經濟能力,改善新住民的生活水平。且計畫採結合各直轄市、縣(市)相關機關或團體訓練課程,以避免資源重複投入。 二十二、入出國及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經費5億4,892萬元,凍結5,000萬元。 運用各項事前防堵、事後查緝、橫向聯繫打擊不法及輔導大陸配偶新移民來臺生活之相關措施等作為,查獲虛偽結婚人數自97年達到高峰後,即逐年降低,顯示虛偽結婚之各項防制及輔導作為,包括國境線上面談及入境後訪查及生活輔導等,已見成效。 近年對於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就保護、預防、查緝起訴及夥伴關係皆有具體工作及成效,並透過國際(會議)交流與合作,與世界各國建立夥伴關係,並簽署合作瞭解備忘錄或協定,促進防制人口販運之實質國際合作。 二十三、入出國及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管理規劃」編列349萬9,000元,全數凍結。 102年度入出國及移民署查獲逾期停(居)外來人口(含行蹤不明外勞)共23,277人(其中行蹤不明外勞16,270人,大陸人士975人,外國人6,032人),較101年16,408人(其中行蹤不明外勞13,594人,大陸人士421人,外國人2,393人)增加6,868人,顯見已依法落實執行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另為防範外來人口在臺違法滯台,今(103)年各國安團隊將全面執行「聯合查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違規違法活動專案工作」及「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勞在臺非法活動專案工作」,將更能提升查緝動能及成效。 二十四、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中「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建置計畫」編列8,20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為強化兩人同行誤判機率,加強宣導使用措施,於自動通關閘道進入前,安排志工、替代役等引導人力,可對托行大型行李旅客進行宣導。另架設監視設備,如發生兩人同行警示,可透過監控台由監視畫面確認通關旅客兩人同行是否為行李誤判,有效保障旅客通關權益。本案將完成全國性生物特徵採擷比對設備,以應每年有近3,500萬入出國旅客,可防制外來人口持偽變造護照入出境,有效提升人口販運、治安、司法能量。 二十五、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移民輔導人口販運防制及居留定居管理」編列補助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3億3,000萬,凍結五分之一。 本基金自94年成立迄今,確實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於執行「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所需財源有效解決民間團體與政府機關辦理各項外籍配偶學習課程缺乏財源之困境。 103年度為國庫挹注本基金財源之最後一年度,挹注後補足30億元之總額,達成政府籌措財源專門照顧外籍配偶政策之承諾。未來將以專戶歷年累計賸餘支應補助各團體及機關所需經費,以持續推動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工作之實質效益。 二十六、入出國及移民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2,556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移民署對於可提供立法委員索取之問政資料已邀集相關機關於102年12月12日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嗣後,有關立法委員索取之問政資料,亦將依會議決議原則辦理,提供資料予委員。 該署為加強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包括行蹤不明外勞)之成效如下: (一)行蹤不明外勞查處成效:100 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國安團隊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分別為8,474人、1萬3,594人及1萬6,270人,逐年升高,102年更創96年來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新高,成效良好。另103年1至3月查獲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為4,553人,較去(102)年同期查獲3,191人,亦成長42.68%。 (二)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居)留查處成效(不含外勞):102年度查獲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共7,007人,較101年2,814人增加4,193人;另103年1至3月查獲逾期停(居)外來人口(不包括行蹤不明外勞)共1,804人(其中大陸人士289人、外國人1,515人),較去(102)年同期1,628人(其中大陸人士195人、外國人1,433人)增加176人,成長10.81%。政府7年多來落實執行外來人口安全管理、追蹤及清查,已經使逾期停(居)留大陸地區人民減少近半,由5,136人降至2,802人,外國人由2萬4,936人降至1萬4,391人,顯見該署已依法落實執行查處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 二十七、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編列2,556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 我國引進外勞總人數至98年底為35萬1,016人,惟至103年3月底,我國引進外勞總人數已達49萬5,108人,新增高達14萬4,092人;而98年全年度新增行蹤不明外勞為1萬743人,102年至103年3月底新增行蹤不明外勞人數達2萬3,134人,亦激增12,391人,足見僅賴末端之查察面無法有效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仍須配合勞政機關進行有效之源頭管理。 該署於查處行蹤不明外勞(祥安)專案工作結束後,均針對如何降低外勞行蹤不明比率(逃逸率),提出多項外勞管理政策相關建議,提供勞動部進行有效之源頭管理。 二十八、空中勤務總隊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實施教育訓練費─辦理復飛、救難飛行、飛行人員學科訓練」經費329萬元,凍結25%。 空中勤務總隊飛航人員其任用資格以高等三級考試為主,來自對象從軍中、民間航空公司或自費至美國學習飛行等人員。另仍有前消防署空中消防隊之約聘飛行員與機工長。空勤總隊持續年度飛行相關職能訓練與航空相關職能訓練,保持基本飛行員職能訓量。 空勤總隊未來精進職能訓練將著重於各專業師資教學能力培訓,以提升教學品質,並加強各項專長訓練密度以提升各項本職學能,接續引進國內外專業空中救災技能,提升救災專業技巧,強化我國救災技能持續與國際接軌。 二十九、空中勤務總隊編列103年度預算編列「直升機暨救災救護裝備器材維修」經費4億6,462萬7,000元,凍結20%。 本項預算用於空勤總隊各型飛機機隊年度維修保養、航材及空勤機工長個人裝備增購及維修等,攸關空中勤務之遂行確保及執勤安全;有關 大院指正整備訓練飛行時數過高,任務飛行時數僅佔總飛行時數1/3部分,囿於空勤總隊之人力編制、飛行員招募條件、任務性質及機種設施等,與香港政府飛行服務隊及馬里蘭州警航空指揮部差異甚多,致現整體勤務飛行改善空間有限,惟本部將加強督導空勤總隊確實檢討,嚴格審核年度計畫性與共勤組合訓練飛行科目與時數,以及支援各項演習之必要性,並賡續加強履約督導強化維護技能,降低飛機故障狀況,藉以撙節公帑,並使有限之空中資源發揮到最大效益。 三十、空中勤務總隊103年度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參加會議、會勘直升機起降場、督導勤務演訓、赴各隊辦理直升機階檢」,經費377萬5,000元,凍結30%。 空勤總隊為做好飛地安全工作,規劃以「他律」及「自律」兩大作為提升飛安: (一)自律面: 1.制定相關標準作業規範及安全管理作業手冊。 2.總隊長率各業務主管定期至勤務大隊、隊參加飛安季會、月會。 3.強化對操作風險評估的辨識度。 4.召開「年終飛地安促進會議」。 5.派員參加國內飛安機構辦理之教育訓練 6.修訂「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飛安監理會設置要點」。 7.於3個勤務大隊及9個勤務隊設置「兼任飛安官」。 8.協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派員實施飛安事件調查講習。 (二)他律面: 1.飛安監理會外聘7─9員具航空專業知能之委員,藉定期會議及各駐地督導訪談,提出飛地安改善建議。 2.成立飛安管理評鑑小組,定期對總隊暨所屬勤務大隊、隊實施年度飛安評鑑並提出改善建議。 參、結語 本部主管103年度單位預算,業經 大院審定支持通過,本部並審慎督促全力積極辦理中,有關前揭預算凍結案,敬請 貴委員會同意動支,俾利各項業務推動。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賜予指教、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詢答時間為10分鐘,本委員會委員可以再增加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就不再增加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段委員宜康、盧委員嘉辰、李委員俊俋、鄭委員天財、邱委員議瑩、周委員倪安、陳委員其邁、紀委員國棟、陳委員超明、邱委員文彥、江委員啟臣、廖委員正井、楊委員瓊瓔、許委員添財、賴委員振昌、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明文、林委員德福、李委員貴敏、薛委員凌、廖委員國棟、羅委員明才、蘇委員清泉、林委員明溱、葉委員津鈴、陳委員淑慧、陳委員歐珀、王委員惠美、陳委員怡潔、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北捷事件,本來台北市要請保安警察來支援兩個禮拜,現在郝市長又說警力增派已經是常設化了,所以支援的警力是不回頭了,還是等到台北市警力自己可以調配就好了?若依郝龍斌市長的規劃,就是除了每站加派警力之外,每列車都有設人巡邏,請問這是動態巡邏還是定點常駐的?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王署長說明。 王署長卓鈞:主席、各位委員。雖然支援有80人,但事實上等於一天要160人,因為在捷運的…… 黃委員偉哲:有150幾站耶! 王署長卓鈞:因為捷運勤務時間很長,有19個小時,所以現在保一要派出160人。 黃委員偉哲:再加上北市的警力150人。 王署長卓鈞:4點的時候要交接班,然後這是支援的性質,並未常態化。 黃委員偉哲:為期有一、兩個月? 王署長卓鈞:最早是說兩個禮拜,所以兩個禮拜後看實際的狀況後再做評估。 黃委員偉哲:這部分有中長期的問題,短期部分若有警力的強勢作為,則是有嚇阻作用在的,避免有群起效尤的狀況發生,因為網路上已有人宣稱要有仿效的動作了,但是台北市捷運有150幾站…… 王署長卓鈞:109站。 黃委員偉哲:109站,之後還有新的路線要開通,而且市長有要求有些站不只需要1個人,也就是1崗要有兩個人,不管如何,方才提到的160位,還有車廂中定期、不定期巡邏,請問160位就足夠了,剩下就由台北市政府自己去支援了? 王署長卓鈞:基本上是不夠的,所以現在台北市是把各派出所的警力都動用來捷運站,但這也不是常態。 黃委員偉哲:這不會影響到其他地方的治安嗎? 王署長卓鈞:目前是沒有,但是對勤務產生排擠效應確實是會發生的。 黃委員偉哲:的確會排擠到正常的勤務,可是這種東西就像是水銀瀉地,所以警力怎麼增派得完呢?今天事情可能不是發生在捷運車廂上,而是發生在車站;不是發生在捷運車站,也可能發生在市場或是其他公共場合,所以這樣的疲於奔命,某種程度對於警察同仁來說也是一個滿沈重的負擔,所以俟整個治安情勢穩定之後,可能要再做其他的處理。 再來,對於網路上一些人將其奉為英雄的相關作為,本席也希望能夠有一定程度的處理,像今天的新聞就有提到,只是要拆掉一個火車站,反對的人就說要去炸掉派出所,網路上一直有流傳類似這樣的言語,有的是真的、有的是假的、有的是抒發性的、有的是一時不爽、有的是有計畫性的,然過去因為常有網路詐騙的案例發生,所以警察會有所謂的網路巡邏,但網路巡邏是否僅限於色情、詐騙之類的?現在網路巡邏還有哪些部分是會加強的? 王署長卓鈞:模仿效應確實在國內網路是普遍且…… 黃委員偉哲:有在擴大當中嗎? 王署長卓鈞:的確會有模仿的效應出來,但是這個案子發生後的當天晚上,警政署就已經通報各單位要多多注意這個問題,一直到昨天為止,這樣的案件大概有17件,而這17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各縣市警察局是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來移送法辦,其中有一件已經很快的起訴了,所以這個效應目前是在遞減中。 黃委員偉哲:所以是遞減而不是擴大? 王署長卓鈞:對。 黃委員偉哲:希望社會能夠逐漸趨於平靜。但在網路上公開揭露要炸什麼地方、要仿效什麼行為等等,署長認為這是表象上的遞減還是底下仍有一些情緒在醞釀?甚至將來他們可能選擇不上網公布了,就直接動手實施了,當然這樣子就更防不勝防了。 王署長卓鈞:委員提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這個問題不是光靠警察在網路上注意或是在其他地方蒐集相關的情資…… 黃委員偉哲:可是連天天生活在一起的家人可能都不知道。 王署長卓鈞:我想社會的各層面,包括學校、家庭、同事等,如果發現有異狀,都應有所反映才是,而不是在網路上等著這個東西出來,畢竟有的不見得是會出來的。 黃委員偉哲:但反映有什麼用?鄭捷的情況之前的學校也有跟現在就讀的學校反映,而學校也啟動輔導的SOP,但事情還是發生了,而且司法是獨立的,我們也不能要求他們要速審速結,事實上,在2009年曾發生租屋隨機殺人事件,兇手雖然已經判了死刑,但尚未執刑,所以我們對司法獨立的部分是無法要求的,可是在警方能夠做的,就是犯罪打擊、遏止的部分,還有相關的宣導,警政署應該有一個比較好的做法,畢竟犯罪偵防、防制是警察的本務,而且還有所謂的民力無窮,所以無窮的民力要如何運用呢?像在日本,就有網友成立一個社團,幫忙在網路上監控一些暴力、色情的言論,某種程度等於是網路上的義警,若有發現異狀,馬上就跟警方通報,這部分在台灣是沒有的,目前只是靠網路警察定點或是上下班制的來巡邏,然這種方式的效果是有限的,陳部長,我們不敢說要有網路義警,但至少可以運用網友們的力量,這的確是可以做的。 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的意見是非常好的,而現在這個的確是全民議題,當大家發覺身旁人士可能有偏差行為的情況時,其實應該要讓更多的人或是警察知道,這樣大家就能夠及早介入輔導或是注意其言行。 黃委員偉哲:你要如何因勢利導,讓網友願意這麼做?本席希望這不會因為一時新聞熱潮過了就沒有了,所以這點是你們要去思考的。 陳部長威仁:好的。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段委員宜康在場,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馬上處理。 主席:段委員宜康提出散會動議。 段委員宜康等提案: 散會動議 段宜康  邱議瑩  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主席:請問各位,對段委員宜康等所提散會動議,有無異議?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沒有意見。 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沒意見就散會了。 主席:因為處理散會動議有人數限制,現在清查現場人數。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這樣沒有意義,並沒有人主張表決。 主席:有5人,贊成散會者請舉手。 陳委員其邁:(在席位上)現場沒人提出異議,為什麼要表決? 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主席剛剛問過,沒有異議。 主席:好,現在散會。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 都市計畫區之雨水下水道建設,自92年以來,由地方政府自行統籌辦理,但因地方財政艱難,雨水下水道建設遲滯未前。 希望透由本計畫強化上、中、下游與都市排水關係,導入「出流管制」、「低衝擊開發」及「海綿城市」等概念,全面提升都市排水防洪保護標準。 內政部主管雨水下水道部分,103年編列5億元,104年編列16億元,持續辦理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治理編列9億5,900萬元、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編列9億300萬元、都市排水資產管理、提升防洪效益、人才培育與科技發展等編列2億3,800萬元。請問彰化縣分配多少? 在持續辦理部分:103─104年度編列預算1千萬元辦理雨水下水道審查及管制考核工作,辦理工程面上,以聯合審查方式,排定都市排水規劃及工程施作順序,如何聯合審查?審查成員?施作順序如何訂定? 103─104年度編列預算1.7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整體規劃及檢討,因早年完成規劃之雨水下水道系統並未配合現行都市計畫及治水政策調整,以及103─104年度編列治理工程預算7億7,900萬元,因應流域整體治理所需,綜合考量施設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抽水站等附屬工程,以降低都市計畫區淹水潛勢,治理工程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部(營建署)執行。請問彰化縣分配多少?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乃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後續計畫,惟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預算執行率偏低,顯見計畫規劃及預算編列有欠覈實,且有部分公務預算移至特別預算編列之情形,不符特別預算之精神,有待檢討改善。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數高達1,159億元,惟統計92年度至101年度全台因水患所造成河川防洪設施損毀、搶修及復建經費、農業災損、人員傷亡、房屋倒塌及水土保持類天然災害損失情形顯示,治理前後洪氾災情未有減緩現象,其中又以98年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情最為嚴重,當年度農業災害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即高達291億餘元,治理成效實有待加強。 目前我國河川管理制度,係將一水系全流域區分為中央管及縣市管河川(包含中央管河川24條、跨省市河川2條及縣市管河川92條),其中中央管河川及跨省市河川之治理,係由經濟部水利署依水利法辦理,縣市管河川則由各縣市地方政府管理;至於河川之水質水量、跨河建造物及污染防治亦分屬於不同機關,欠缺整體統合。目前中央管河川之治理,包含規劃、用地取得、維護管理及基本資料調查監測與技術發展等,主要由水利署所屬各河川局自辦、委辦或代辦方式辦理;縣市管河川,雖依法由各縣市政府辦理,惟自95年政府通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特別預算,實施期間(95年度至102年度)之相關治水工作,除規劃原則由中央辦理外,其餘如「疏浚清淤」、「工程」、「用地取得」及「維護管理」等,多數仍由各縣市政府提報需求,中央再予彙整並補助,而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仍延續該等方式辦理,實不符整體治理之精神。 由於我國河川治理分屬不同自治團體管轄,且各種維護工作由不同機關主政,致一條河川上中下游依權責區分可能分屬中央管、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且可能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對於涉多個主管機關及跨域問題,目前僅有地方制度法第21條訂有原則性之處理方式,欠缺整體政策規範,且因中央政府多未參與跨域協調,面對跨域合作之態度不明確,致各機關因其治水防洪目標不同,影響治水成效。 綜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仍延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設計,縣(市)管河川治理依各縣市所提報之需求為主,不符整體治理精神;另由於我國目前河川整治並非以整體流域進行管理,欠缺跨域整治體制之相關配套,致治水之成效不彰,允應檢討並儘速建立跨域治理體制,以達到系統整治之目標。 散會(9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