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星期一)10時14分至16時4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徐委員少萍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第28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21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7時6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節如  蔡錦隆  吳育仁  王育敏  趙天麟  徐少萍  楊玉欣  劉建國  林淑芬  江惠貞  田秋堇  徐欣瑩  鄭汝芬  楊 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林佳龍  陳歐珀  黃昭順  廖正井  楊麗環  李桐豪  黃偉哲  賴士葆  賴振昌  楊瓊瓔  葉津鈴  管碧玲  陳明文  邱志偉  邱文彥  林滄敏  王惠美  吳育昇  潘維剛  呂玉玲  徐耀昌  李昆澤  尤美女  顏寬恒    (委員列席25人) 請假委員:蘇清泉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曾中明 (第一案至第四案)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社會保險司 副司長 楊慧芬 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林維言 醫事司 專門委員 劉玉菁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簡任技正 陳青梅 法規會 參事 高宗賢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科長 賴淑玲 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祝健芳 食品藥物管理署 研究員 闕麗卿 中央健康保險署 組長 張鈺旋 國民健康署 組長 陳麗娟 疾病管制署 簡任技正 王貴鳳 (第一案) 勞動部 政務次長 陳益民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賴樹立 (第一案) 內政部 常務次長 邱昌嶽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 王卓鈞 (請假,由副署長蔡俊章代表列席) (第二案至第四案) 內政部營建署 副組長 黃仁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組長 黃昭興 畜牧處 技正 湯夢汎 (第二案) 交通部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航政司 簡任技正 楊博文 (第二案至第四案) 經濟部法規會 專門委員 王錫祥 商業司 科長 張儒臣 標準檢驗局 主任 趙克強 法務部 參事 林秀蓮 (第四案) 財政部賦稅署 副組長 陳柏誠 國庫署 簡任稽核 侯雅文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處長 崔宗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蓉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 簡任技正 劉瑞祥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傅瑋瑋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葉信村 (第一案)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高級社會工作師 林靜莉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股長 陳怡如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科長 吳文楦 專家學者: 當代漂泊協會 執行委員 郭盈靖 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秘書 施逸翔 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 組長 吳慧英 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 社工員 何湘寧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 負責人 陳大衛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次長、勞動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等就「從遊民定義、就業輔導措施、居住安排協助及防止不當驅趕等四個面向,檢視我國遊民現況、服務措施及法規限制」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經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內政部邱次長昌嶽及勞動部陳次長益民等提出報告及說明。委員蔡錦隆、吳育仁、陳節如、江惠貞、趙天麟、徐少萍、楊玉欣、林佳龍、劉建國、鄭汝芬、李昆澤、田秋堇及楊曜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暨各相關主管、內政部邱次長昌嶽暨各相關主管、勞動部陳次長益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吳科長文楦、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崔處長宗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黃副組長昭興等即席答覆及當代漂泊協會郭執行委員盈靖、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遊民工作坊陳負責人大衛、財團法人人安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社工部吳組長慧英及屏東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何社工員湘寧等列席說明。)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本次會議經委員蔡錦隆、葉津鈴、楊玉欣及林佳龍說明提案要旨,衛生福利部曾次長中明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決 議 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另委員江惠貞等4人及委員徐少萍等3人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結果: (一)第七章之一章名、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三及第三十七條之六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七條之四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三)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五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5人、委員劉建國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四)委員江惠貞對於第三十七條之一至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 (五)本案另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鑒於第三十七條之一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實物給付救助對象,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作第十二號一般性見解:「締約國確認需要採取更為直接和緊迫的步驟,以確保免受饑餓和營養不良之基本權利。」建請衛生福利部督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當地經濟情況、貧富差距及生活水準,定期檢討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資格標準,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應以廣納各類社會弱勢者、近貧者及失業者為原則。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林佳龍 2.鑒於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辦理實物給付服務之情況,定期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考量實物給付服務適用對象為社會弱勢者,且社會救助法為我國維繫人民生存權之最基本保障,衛生福利部應將各地方主管機關實物給付服務辦理狀況,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績效評比考核,對於實物給付辦理狀況不佳之縣市應擬定輔導計畫,並要求限期改善,據以督促各地方主管機關提昇服務品質。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林佳龍 (六)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四、委員王育敏、潘維剛、林淑芬、黃昭順及徐欣瑩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五、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審查臨時提案8案: 一、鑒於西歐、北美先進國家多將遊民問題向上游關連到住宅供給、居住品質、就業輔導、所得維持與家庭支持功能等社政議題。臺灣卻將遊民問題限定在「流浪街頭」的「生活方式」層次,缺乏整體性、預防性政策規劃,導致基層社工接觸到的遊民多數是流浪多時以致身心俱疲、關係斷盡、案底債務纏身的多重問題個案,即使投入再多人力與社會資源,個案回歸常態生活的成功率亦不高。建請衛生福利部能整合各地方政府,除了提供遊民基本生計支持,還能從預防的觀點進行規劃,避免民眾因經濟困頓、社會關係斷裂陷入螺旋式的下墜,成為多重問題流浪者。同時提供基層社工充裕人力與資源,建置多元化、去汙名化的社區服務據點,讓遊民得到更完整的服務與社會接納。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二、鑒於我國對於訓練合格導盲犬已有標準作業流程(SOP),然對於導 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究竟該如何訓練,始符合我國認可,目前似乎僅參照國際認證組織之作業辦法,沒有一定標準。為利訓練機構有規可循,建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歐美、日本等國家作法,並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蔡錦隆  吳育仁  鄭汝芬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我國對於訓練合格導盲犬已有標準作業流程(SOP),然對於導聾犬及肢體障礙輔助犬,究竟該如何訓練,始符合我國認可,目前國內缺乏取得國際聯盟會員資格之團體(機構),為輔導有意願之訓練機構,建請衛生福利部參考歐美、日本等國家作法,並於三個月內邀請相關產官學界共同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並研議相關標準作業流程(SOP)之訂定。」 三、鑒於目前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臺灣遊民(Homeless)定義十分偏頗、狹隘,見諸多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自治條例),將行乞定義為遊民,仍以個人有無私領域的空間居所為準,並沒有脫離臺灣早期有關遊民的定義─「乞丐」與「流浪漢」的定義。又社會救助法第17條「無家可歸」之遊民,將遊民限於「無家可歸」,定義亦十分狹隘。且地方政府服務態樣及資源各異,對於遊民(遊民)定義也十分紛歧,應統一定義、訂定全國一致遊民認定標準。又依102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會議決議,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並擬對於社會救助法相關法規進行修正,惟主管機關行政效率過慢,目前還只是「納入衛生福利部修訂「○○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參考」,迄今仍未看到結果。衛生福利部應儘速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之規範!避免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遊民,標準不一,徒生紛爭。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目前各縣市遊民定義不一,且臺灣遊民(Homeless)定義十分偏頗、狹隘,見諸多個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自治條例),將行乞定義為遊民,仍以個人有無私領域的空間居所為準,並沒有脫離臺灣早期有關遊民的定義─「乞丐」與「流浪漢」的定義。又社會救助法第17條「無家可歸」之遊民,將遊民限於「無家可歸」,定義亦十分狹隘。且地方政府服務態樣及資源各異,對於遊民(遊民)定義也十分紛歧,應統一定義、訂定全國一致遊民認定標準。又依102年10月22日衛生福利部會議決議,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並擬對於社會救助法相關法規進行修正,惟主管機關行政效率過慢,目前還只是「納入衛生福利部修訂「○○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參考」,迄今仍未看到結果。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於二個月內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17條關於遊民定義之規範!避免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遊民,標準不一,徒生紛爭。」 四、鑒於臺灣現行氣候多變極端,對於露宿在公共區域的遊民來說更是難捱。考量到現行緊急收容所並不足夠,當發生寒流、熱浪來襲、豪大雨或風災等複合式災害時,緊急因應遊民的安全和安置等需求,於災害期間或深夜時段不影響民眾通行自由及權利時,開放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提供遊民就近避災,讓居無定所者在災害期間,可以在公共場所就近有個安全及遮風避雨的地方。參考國外措施,像是韓國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就貼心增設了讓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會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針對上開「遊民臨時性安置處所」研擬其人性化之可行方案,於兩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併第8案決議內容處理。 五、鑒於遊民是世界性問題,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論他是有家有宅的一般人,還是在街頭餐風露宿的遊民。依照衛生福利部現行的收容措施,不是每個有需要被安置的遊民,都可以依其自由意願順利的入住遊民收容所。現行遊民收容所的認證門檻過高,像是針對急重症患者、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倘若不符合認證,僅擔任零工、粗工的遊民,沒有勞健保,就會被認為沒有工作,而失去入住臨時收容所的資格。換句話說,面對安置的可能性,並非遊民「意願不高」,而是「條件不足」。入住篩選標準,係以「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遊民收容所,沒有讓需要安置的遊民入住先獲得正常的生活作息,要如何判斷他能否自行謀生呢?這樣的篩選標準,讓遊民就像國際難民一樣,四處遊走、疲於奔命!居住權是身為人類應獲得的最基本生存權利。現行政府推出的「社會住宅」,還是以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為基礎,遊民沒有收入、沒有家,但想有個可以安身立命、老有所終,卻很難奢望擁有一個「安身之處」。爰此,針對上開「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請衛生福利部於兩週內檢討修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節如  楊 曜  趙天麟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遊民是世界性問題,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受到保障,不論他是有家有宅的一般人,還是在街頭餐風露宿的遊民。依照衛生福利部現行的收容措施,不是每個有需要被安置的遊民,都可以依其自由意願順利的入住遊民收容所。現行遊民收容所的認證門檻過高,像是針對急重症患者、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倘若不符合認證,僅擔任零工、粗工的遊民,沒有勞健保,就會被認為沒有工作,而失去入住臨時收容所的資格。換句話說,面對安置的可能性,並非遊民「意願不高」,而是「條件不足」。入住篩選標準,係以「有就業意願,短期居住後可自行謀生者」才可入住遊民收容所,沒有讓需要安置的遊民入住先獲得正常的生活作息,要如何判斷他能否自行謀生呢?這樣的篩選標準,讓遊民就像國際難民一樣,四處遊走、疲於奔命!居住權是身為人類應獲得的最基本生存權利。現行政府推出的「社會住宅」,還是以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為基礎,遊民沒有收入、沒有家,但想有個可以安身立命、老有所終,卻很難奢望擁有一個「安身之處」。爰此,針對上開「遊民居住權與安置措施」事項內容不妥之處,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於兩個月內檢討修正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據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統計,目前全臺已有19個縣市分別採取實物倉儲、食物券、資源媒合(轉介民間食物銀行)三種方式提供實物給付服務。惟民眾因生活困苦、無力扶養子女鋌而走險進行偷竊行為仍時有所聞,且近期又發生失業者輕生事件,顯示政府推動的福利服務若未能確實傳達給社會大眾,經濟弱勢者在陷入絕境時不知該向誰求助,被孤立無援的負面情緒壟罩,遂淪為貧窮犯罪者,甚至選擇走上絕路。 建請衛生福利部於實物給付服務修法通過三個月內,運用各種媒體管道讓社會大眾瞭解實物給付服務;此外,應結合各地方政府加強宣導工作,主動提供實物給付相關資訊給地方村里長、村里幹事、派出所員警、中小學教職人員及地方社區團體,落實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通報義務,避免經濟弱勢者因資訊落差未能獲得政府社會救助服務。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江惠貞  劉建國  鄭汝芬 決議:照案通過。 七、有關遊民之定義,涉及身分認定及提供服務之對象,而現行社會救助法就遊民之定義,並未有相關文字內容。且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有關遊民之安置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而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關於遊民之定義標準不一。有鑑於此,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召開多次遊民議題會議,並將遊民定義修正為「經常性露宿街頭、公共場所或居無定所且無家可歸者」。為賦予該定義法源基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將遊民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正。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併第3案決議內容處理。 八、鑒於全球氣候多變極端,遊民有暴露在暴雨、熱浪、寒流等極端氣候而有人身安全之風險,其他國家如南韓就開放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增設提供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以台北市為例,遊民僅能睡於台北車站四周,在寒冬期間,由民間團體發放帳篷,協助其避寒。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在二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辦法,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陳節如 決議:修正通過。提案內容文字修正如下:「鑒於全球氣候多變極端,遊民有暴露在暴雨、熱浪、寒流等極端氣候而有人身安全之風險,其他國家如南韓就開放首爾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增設提供遊民避寒、避暑的庇護所。以台北市為例,遊民僅能睡於台北車站四周,在寒冬期間,由民間團體發放帳篷,協助其避寒。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在一個半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內政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研議實施方案,在災害(包括寒冬、颱風等)期間,提供遊民公共場所如車站、地下道等作為就地避災之庇護所。」 通過復議案1案: 委員江惠貞等5人針對本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關於併案審查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條文之決議提出復議。並將醫事檢驗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29人,委員趙天麟等22人提案修正如下:「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鄭汝芬  陳節如  劉建國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第28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二、宣讀第29次會議議事錄。 [image: image2.jpg]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22日(星期四)14時49分至15時35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蔡錦隆  徐欣瑩  田秋堇  吳育仁  徐少萍  蘇清泉  王育敏  鄭汝芬  江惠貞  楊玉欣  陳節如  林淑芬  劉建國  楊 曜  趙天麟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曾中明 醫事司副司長  王宗曦 法規會參事  高宗賢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蔡 魯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  謝倩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倪周華 法務部參事  林秀蓮 主  席:劉召集委員建國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郭錦貴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下次會議再行確認。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四、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 決議 一、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二、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結果:本案業已於本委員會第8屆第5會期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 四、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34人擬具「食物銀行法草案」、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實物給付條例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4人擬具「實物給付服務條例草案」等3案。結果:本案另定期繼續併案審查。 五、委員林滄敏及潘維剛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散會 [image: image3.jpg] 主席:請問各位,第29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0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3案。 主席:上午11時50分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進行修法說明,請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針對現行藥師法第十一條規範下,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並無例外之規定,而其他醫事人員的執業規範採「原則禁止,例外報准」為原則,現行藥師法之要求缺乏彈性且違反平等原則,也限縮憲法第十五條之工作權,影響藥師人員工作權益,而宣告違憲。爰此,為保障藥師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亦避免衛生主管機關失其管理之法源依據,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修正要旨。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 大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30次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關於江惠貞委員等20人、田秋堇委員等22人、趙天麟委員等23人、蘇清泉委員等24人、徐少萍委員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江惠貞委員等20人、趙天麟委員等23人及徐少萍委員等19人所提「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案重點 江惠貞委員等20人、趙天麟委員等23人及徐少萍委員等19人係依循大法官釋憲之意旨與不違反該條文立法目的情形下,增訂例外規定,例如: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可以允許藥師在登記處所以外執業,以免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的限制。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草案與行政院提案版之精神及內容一致,惟考量矯正機關係高度管制之封閉性處所,部分矯正機關更位於離島或山僻偏鄉地區,且收容人非可自由行動選擇調劑處所,爰建議增列矯正機關並參依行政院提案版之文字酌予修正。 二、田秋堇委員等22人所提「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案重點 田秋堇委員等22人係參照其他各類醫事人員相關管理法規,如醫師法第8條、護理人員法第12條、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等,均以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原則,輔以報准支援制度為例外處理之體例,爰提出修正文字。 (二)本部對本修正草案意見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為衡平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執業之限制,並考量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離島地區醫療服務實務需要等,爰增列但書規定,使藥師得合法於執業登記處所以外之處所執業。惟考量藥師業務之差異性及專業性,應限於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始得例外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爰建議參依行政院之提案版酌予修正。 三、蘇清泉委員等24人所提「藥師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案重點 蘇清泉委員等23人,係基於藥師人力資源之運用及維護國民健康權,爰提出基層診所及藥局之執業藥師因排休、出國、生病及分娩等狀況,造成人力上的空缺時,或因公共衛生之需,例如支援偏鄉地區、居家或養護機構提供藥事諮詢等服務,增列報備支援之規定得請其他藥師支援。 (二)本部意見 1.前行政院衛生署及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過去針對藥師以執業處所(醫院、診所、藥局)名義至安養機構提供用藥諮詢及指導、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義診、巡迴醫療、健保IDS計畫(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給付效益提升計畫Integrated Delivery System)等公共衛生或藥事照護服務時,採從寬解釋尚未違反藥師法第11條一處執業限制之規定。本次行政院之提案版所列之例外情形,已明列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應能涵蓋蘇委員所提,因公共衛生之需,例如支援偏鄉地區、居家或養護機構提供藥事諮詢等服務,增列報備支援之規定。 2.惟有關基層診所及藥局之執業藥師因排休、出國、生病及分娩等狀況,造成人力上的空缺部分,基於本次修法必須考量國民用藥權益及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於不違反立法目的之特定情形下,或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應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為避免過度衝擊,影響病人用藥安全及藥師勞動權益,本次修正藥師法第11條時,採有限度之開放,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爰建議參行政院之提案版酌予修正。 四、結語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本人在此敬致謝忱,以上意見,敬請指教。 主席:現由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蘇委員清泉暫代主席。 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修正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主要是因為違憲,而委員就是針對違憲的部分來處理。大法官釋字第711號的精神在於:藥師法第十一條應針對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作出藥師僅能於一處執業之例外規定。其實,藥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就是要重視專業,提升用藥品質,以及貫徹醫藥分業。因此本席提案修正條文:「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經報請其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相關業務」。以上為本席的提案說明,請各位支持,謝謝。 主席(徐委員少萍):提案旨趣說明完畢,現在繼續併案審查。 田委員秋堇:(在席位上)我還沒說明。 主席:上次你已經說明過了,我是補充提案說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行調劑業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江委員惠貞等20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醫療事務者,藥師得報請其執業登記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至其執業處所以外執行調劑或藥事照護。 前項藥師外出執行調劑、藥事照護不得超出其執業登記處所之營業項目許可範圍。 田委員秋堇等22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趙委員天麟等23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報請其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執業登記處所外執行相關業務: 一、藥癮戒治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醫療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及緊急照護。 蘇委員清泉等24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 徐委員少萍等1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執業登記應以一處為限,其執業處所限於醫療機構、法令規定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但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報請其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相關業務: 一、藥癮戒治服務。 二、傳染病防治服務。 三、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四、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五、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進行調劑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請楊委員曜發言,時間為3分鐘。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衛福部出席本次會議的所有人當中,有沒有人真正看過釋字第711號的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有。 楊委員曜:法規會的專門委員有沒有看過?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麗莉:主席、各位委員。有,我們都有看過。 楊委員曜:你覺得送來的院版條文和釋憲理由書所指示的是否一樣? 李專門委員麗莉:從解釋文和解釋理由來看,就是可以在行政管理範圍對業務範圍做合理限制,在不違反公益和緊急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做合理例外的規定。解釋文裡也有大法官所舉的一些例子,醫療的義診或缺乏藥師的偏遠地區及災區,配合巡迴醫療工作到安養機構做藥事服務是可以的。 楊委員曜:我打個岔,你剛剛唸的全部都是列舉出來的。 李專門委員麗莉:是。 楊委員曜:但有個概括的觀念,那就是假如不違反現行法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請問現行法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又是什麼?就是只要沒有違反立法目的,你們都不能加以限制,這才是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你剛剛所提的重大公益、緊急情況或者偏遠地區等等,都只是列舉出來的情況而已,在講例外的時候,只要不違反現行法第十一條立法目的都可以在不同處所執行業務。 李專門委員麗莉:是,但是我們…… 楊委員曜:那個差很多喔,我看院版就是將釋憲理由書所列舉的狀況拼拼湊湊弄成例外的,這有個危險,本席也在這裡向委員會所有同仁報告,今天我們面對的是經過違憲審查,且被宣告違憲的法律案,而不是一般法律案,萬一我們因為釋憲違憲,然後修了一個法律案,修完之後又再度被宣告違憲,我想這個面子大家應該也丟不起。如果每位委員發言只有3分鐘,那我可能要一直上臺了,還是要讓我繼續發言? 主席:沒關係,你等一下再發言,大家就遵守3分鐘的發言時間,可以第二輪發言。 繼續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一個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修正案,假如我們不把大法官釋字第711號的解釋理由書做很透澈的討論,那我想修正之後的法律再度被宣告違憲的可能性會非常高,這是我首先要提出來的。 其次,我看到有5個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那就是雖然贊同結論,可是覺得理由並不完全正確,這5個大法官當中有2位直接點出現行法第十一條本身就是違憲,就是違反工作權的保障。還有另外2個大法官直接點出現行法第十一條是資訊尚未發達前的產物,這是在告訴我們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事實上只是在資訊未發達前限制多重掛牌的情形,也就是藥師領照之後多重掛牌卻無從稽核。可是,現在資訊發達了,想知道在哪裡執業只要電腦連線是跑不掉的。用這個觀點來看,本席認為假如不從第十一條的本文去修正的話,例外的規定就要開得夠大。若以條列式的方式做例外規定的話,這樣隨時會讓再次修正好的法律又陷入違憲審查而有被宣告違憲的危機。 我看了所有的版本後,田秋堇委員的版本是概括規定的例外方式,這是比較不會掛一漏萬,也比較不會讓整個法案陷入違憲危機中的。另外,我認為整個法案的處理基本上不應納入醫師與藥師公會的意見,因為這是一個純合憲修法的問題,而非一個新增的法律。如果是新增的法律可能就必須要納入業界的觀點,但這項法律的特殊性在於它已被宣告違憲了,我們若在合憲修法的過程中又加入了許多不相干的因素,用拼拼湊湊的方式來修法,我不認為這樣可以修出合憲的法律來。 假如以目前的法律觀點來看,我認為現行法第十一條確實應整個翻修,因為它的立法目的已經不存在了,畢竟其立法目的只是在因應資訊尚未發達前的管制措施而已,而第十一條在資訊發達後事實上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然而,我們修法已經修成這樣了,又為因應大法官會議的裁示,而有一年內不完成修法,該法律就必須失效的時間門檻,所以本席強烈主張贊同田秋堇委員的版本。我再花2分鐘的時間…… 主席:再延長2分鐘。 楊委員曜:我們退一萬步來看,以目前資訊這麼發達的情況,縱使第十一條失效,也不會影響到藥師執行業務。請問現在藥師執行業務要不要上電腦? 主席:請衛福部法規會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麗莉: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藥師執行業務一樣也要有執業登記,我們是非常不樂見第十一條失效,如果不修法的話8月1日就失效了,而我們也會很難管理…… 楊委員曜:我知道,我們現在也是在朝這個方向去修法,但我的意思是,縱使它失效了,會不會影響到藥師的調劑權? 李專門委員麗莉:不會影響到藥師的權利,但是在執業登記的管理上會有問題。 楊委員曜:對!在管理的部分我講過了,現在資訊如此發達,管理的方式很多。但從立法面來看,若要冒著違憲,也就是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平等權等危險來強行立法的話,其危害一定會比增加行政管理的業務負擔大得多。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法律假如沒有辦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的話,那麼一切都不用再談了;所有的問題只要是碰到合憲性,特別是有關基本人權的保障,都應該要優先處理,如此才是民主法治福利國家應該要遵循的原則。因此,本席要再次表態,在目前的修法進度上,在已經無法不開例外的情況下,其例外的部分一定要開得夠大,避免再次涉及違憲;如果例外開得太小,我不曉得現場有沒有去申請釋憲的人,如果有,我鼓勵他們在新法一公布後再找機會去申請釋憲,因為這樣一定會再被宣告違憲的。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工作權是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你若要限制它,在學理上是有幾個條件的,包括公共目的、制度性的目的,以及行業規範或職業規範,而職業規範的部分也必須是由該職業協調出來的。不然,工作權就是一個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我要做什麼工作,國家都應予以保障,讓我能充分發揮我的工作權益。 對於醫師團體、藥師團體的爭辯我們都聽了很多,其中有個地方是我比較關心也不明白的,基層診所藥局的執業藥師如果要排休、出國或是生病的時候要找誰來代班?因為這是這次釋憲主要的出發點,因此我想請教王副司長的是,如果部裡面還是堅持一處執業的話,你們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我看到你們在行政院的版本中對這個問題似乎沒有解決或是提出配套的方式。 透過公聽會我們都學習到,每位醫師或藥師能夠處理的處方就是80張,另外還有禁借牌,所以他們也可以有合理的工時上限,或是使用插卡的方式以避免他們在別處執業或借牌。我們民眾比較擔心的是借牌的問題,但重點是對於藥師在基層診所中只能一處執業的問題你們會如何解決?對此,你們有何看法?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這次我們開放醫療機構與藥局藥師,在5種例外的情況下可以在原執業登記處所以外的地方執業。其中第五種狀況就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至於其他的情形,像藥師在診所間的支援這個部分,在本次的修法上是沒有開放的。 吳委員育仁:我還是覺得這點怪怪的,因為在整個公聽會中,我所聽到的聲音是非常大的,而且我也覺得這個部分觸及了一些工作權上的不當限制。你可以對針制度性的目的、職業或行業別的規範,或是基於公共目的予以限制,但是對於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的規定,是會造成人家無法休假也無法出去的。 主席:再延長2分鐘。 吳委員育仁:你們在這次的修法中,難道沒有去解決這個問題嗎?比如,當藥局裡就只有一位藥師,我要出去度假、家裡有事或者我自己也生病了,這些問題你們要如何解決? 王副司長宗曦:報告委員,按照目前的既定政策就是,如果診所的藥師請假,或是基於勞基法的規定,當晚上的業者無法cover的時候,我們會鼓勵以釋出處方箋的方式因應,故目前沒有解決診所間與藥局間藥師支援的部分。 吳委員育仁:處方箋釋出的方式是什麼? 王副司長宗曦:就是持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到臨近的藥局拿藥,這樣對病人是比較不方便的。 吳委員育仁:為何你們一直這麼堅持呢? 王副司長宗曦:這是目前的做法。 吳委員育仁:未來你們會怎麼做? 王副司長宗曦:未來的修法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吳委員育仁:還是沒有解決嗎? 王副司長宗曦:對! 吳委員育仁:還是要病人騎機車去拿藥嗎? 王副司長宗曦:其實這次的修法,當然是基於大法官釋字第711號的解釋,所以我們不得不去修法。另外考量到國人用藥的權益,故設下了一些合理的例外規定,我們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過度衝擊,因此只做了有限度的開放。 吳委員育仁:行政院版所列舉的內容,我是支持的,但是對於醫療機構院所來說,當然還是需要有個配套。因為大家一直有個聲音與吶喊,認為這樣規定會使藥師家中若有奔喪的需要,也沒有辦法去,因為自己一旦離開後,業務就無人可以代理,病人拿著處方也無法拿藥,而導致藥師無法休假。 我看了大法官整個釋憲的內容,你們行政院的版本在這個部分好像都沒有解決到。真的有個很強烈的聲音認為為何只有限制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而其他的職業從業人員都可以有人支援?政府是基於什麼制度性的理由限制了憲法層次人民的工作權?這不是你們用行政命令,或者是用一般法律就可以把它拿掉,到頭來若人家再去聲請釋憲的話,這樣還是會有問題的。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藥師法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我在公聽會上就一再地闡述,這不是一個大家覺得頭痛就可以把它扔到一邊擱著,以待時日再來審查的法案,而是一個限時限日,如果我們不趕快審查與通過的話,到了7月底,它就會自動生效的法律。這個法案是各界都重視的,今天我的版本送出來後,有些朋友就來跟我講了一些他們的憂慮,所以我想請教部長如果他的憂慮是真的,我們該如何來防範?如果這些憂慮並不會發生,我也希望大家可以減少紛擾。 關於支援報備的方式是非常奇特的,藥師法由於過去強調藥所合一,藥師及其藥局一定要在一起,所以就只有藥師沒有報備支援的制度。而醫師法第八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醫事放射師法第九條、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職能治療師法第九條、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聽力師法第九條、呼吸治療師法第十條、營養師法第十條、心理師法第十條等都是可以互相報備的,也就是說雖然他們也是以一處執業處所為限,但他們有例外而有報准的制度,只有藥師沒有報准的制度,所以大法官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違憲。 現在的問題就是,有些藥師朋友很擔心報准的制度通過後會造成租牌泛濫的問題,不管是診所還是醫院,他們會聯合起來請一位藥師,然後讓租牌泛濫而使得我們大部分藥師的平均所得嚴重下降,甚至還有人擔心,這樣會使得藥師成為資遣工。因此,我想請教部長的是,藥師法如果有這種報備支援的制度,真的就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嗎?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根據過去的經驗,這種情形是滿厲害的,有一陣子很是嚴重。 田委員秋堇:租牌的問題曾經很氾濫。 邱部長文達:是的。到現在也還是要注意,因為當時我們都深受其害。 主席:延長2分鐘。 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藥師法第二十條之一有專責藥師的概念,也就是說診所的藥局一定要設有藥師一職,而這就是專責藥師的概念。所以,如果3間診所要聯合請一位藥師的話,這已經是不可能的事了,因為每一間診所都要設一位專責藥師,因此租牌的情形就很少了。如果再加上其他的配套措施的話,包括雙插卡等制度,那麼這樣的問題應當是可以杜絕的。 田委員秋堇:雙插卡的這個配套就是藥師在支援時也要把自己的藥師卡帶著,就跟醫師一樣,連同健保卡一起執行工作嗎? 林次長奏延:是的。 田委員秋堇:請問有關血汗藥師的問題,你們會怎麼解決?我記得那天醫改會的朋友曾經提到,這樣會不會造成血汗藥師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就勞動工時的部分,如果可以透過某些措施,比如剛剛提到的健保IC卡,以及藥師在執業登記的時候,我們就已將他納入醫事管理系統中,再加上合理的調劑量等等配套措施,這樣是可以杜絕血汗藥師情形出現的。 田委員秋堇:每位藥師一天有80張調劑的量,有人擔心如果他今天只調了20張,而把另外的60張帶到自己所支援報備的診所去,報備支援的診所有沒有可能變成要調劑80張加60張等於140張的量?請問副司長有可能會發生這樣的事嗎? 王副司長宗曦:其實診所的醫師也有合理的門診量,我們透過醫師的合理門診量,再加上藥師的合理調劑量,這樣也可以限制藥師的執業情形。 林次長奏延:如果把藥師的調劑改成屬人歸戶的制度的話,假設基層診所有100張的調劑量,當你在這個診所已經調劑了50張後,你到了另一個診所支援時頂多也只能再調劑50張的量,這樣就不會超過了。 田委員秋堇:若原來去支援的診所已經開了80張。啊!這樣不可能,因為該診所的藥師已經請假了。好!這樣我就知道了。因為這是藥師界的朋友所提出來的疑問,謝謝次長。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司長剛剛提到院版之所以會提出列舉式的例外規定是因為怕衝擊太大,但我想知道的是你們是怕這樣會對什麼造成太大的衝擊?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比如剛剛其實有講到一些行政配套的部分,這樣是不是會影響到處方箋釋出的比率…… 楊委員曜:我並不是真的不知道,我只是再次點出,這是一個被宣告違憲的法律修正案,假如行政院的立場還是一直把很多不應該納入的行政規定,或將一些不應考慮的醫藥紛爭一起納入法案中,那麼未來再次被宣造違憲的可能性就非常非常地高了。我想問的是,藥師法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麼? 王副司長宗曦:藥師法第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要回到藥師的管理上。藥師在醫療法中,其實也是所謂的醫事人員,所以…… 楊委員曜:這個是管理。 王副司長宗曦:以及國人的用藥權,這是國人的一種健康的權益。 楊委員曜:這是基於管理上的限制而非職業執行的限制,因此規定我的證照在這裡,我就非在此執業不可。或者我們也可以這麼講,一個人就只能有一張證照,當初因為資訊不發達、管制措施不好做,所以就規定藥師只能在一個處所執業。事實上經過國家考試的專業人員,不可能在他離開自己所待的藥局後,就對他的專業性產生影響。 專業人員需要符合5項特質:第一、技術;第二、公益性;第三、理想性;第四、不可替代性,而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就是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說藥師必須親力親為,因而在過去資訊不發達,管制不容易的情況下才規定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另外專業人員還需具備的最後一項特質就是高度的自律性,因此這樣也不致發生機構間因為支援的關係,藥師去支援代班時因搞不清楚狀況而有亂調劑的情形出現,這是跟專業人員5大概念相衝突的,所以我還是必須要說…… 主席:再延2分鐘。 楊委員曜:若我們今天的討論不是單純就法制面的合憲性去思考,而是一直把不相干的行政管理或是醫藥之間的糾紛納入其中的話,我實在是無法接受。我剛才看了一下大家提案的內容,事實上不只是田秋堇委員的版本,就連蘇清泉委員的版本也是大同小異的。我看很多的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都明白表示對釋字第711號沒有就本文是否合憲提出解釋,而是直接開創沒有規定例外的違憲很有意見的。亦即,許多人認為藥師法第十一條經由你們解釋後,是違反職業執行自由的,所以從現在開始我們是不是可以純就法律面的合憲性進行修法,不要再講你們怕衝擊太大。其實衝擊不會太大,一切都會很順利地過去的,以上是我的看法。 主席:還有沒有人有意見? 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仔細聆聽委員們的發言,再加上之前的意見,而上週其實也開過公聽會,但現在我看大家在立場上其實還是滿不一致的,大家的共通點也還是滿少的。有些人是從病人的權益出發,有些人是從藥師的權益來看,有些人則是站在診所的立場,但我個人主張,其實還是要回到病人的權益上。 剛剛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有提到,原本第十一條的修正重點是為了藥師的管理以及國人的健康,我想如果原本的條文是這樣,那麼我們的主管機關就應好好思考大法官解釋為違憲的部分在哪裡。 我想剛剛的楊曜委員也非常清楚地一直在主張,如果我們未經深思熟慮就倉促地修法,他很怕修過的法又再度被挑戰,亦即有人再度申請釋憲後本法又再度違憲了,這樣我們立法委員的面子也掛不住了。我們今天應該沒有辦法決定要照哪一個委員的版本通過,甚至是決定要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所以我比較具體的主張與建議是,我們也許可再進行一次朝野協商,希望大家回去之後再仔細地想一想,我認為無論再怎麼聚焦,最後病人的權益是一定不能損害的。 我剛才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在我們現行的制度下,偏遠地區的病患,在診所藥師請假的情形下,診所附近是否有藥局讓病人可以拿著處方箋,就能滿足醫療的需求?我剛才也有請教屏東的委員,他說「很難」,有些地方可能要騎車騎個二、三十分鐘。你要一位住在偏鄉地區的病人,如果這名病人又是位阿公或阿嬤,他們不見得會騎車,也不見得會有代步的工具,這樣一來他們的就醫權益該如何維護呢?我覺得這一塊也是我們應該要深思熟慮的,所以我具體建議大家回去再想一想,之後我們再進行一次朝野協商,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大家都著重在病人的權利上,我們當然會以病人的權利作為修法的首要考量,這是大家共同的認知,但我最擔心的是,如果我們不積極地找出解決之道的話,到7月底的時候規定就開放了,規定開放後又會回到過去那樣的狀況。但就因為之前的狀況是有問題的,所以才會有今天的藥師法修正。針對這項修法,我們公聽會也開了,不曉得部長有沒有比較好的想法?你不儘快解決的話,病人用藥的權益就真的是一個很大的爭議與隱憂。比如我去看醫生拿藥,我的頭就已經很暈了,但我又領不到藥,這樣是要教我怎麼辦?更何況在老年人持處方箋去領藥的這個部分,並不是只有屏東才有偏遠地區,我們彰化也有偏遠地區,諸如芳苑與大城都屬於偏遠地區,那裡的城鄉差距也是非常大的。為什麼那裡都沒有婦產科、小兒科進駐?就連牙醫都不去那裡,因為那裡的城鄉差距真的是很大很大,所以我才一直強調彰化也有偏遠地區。 今天大家如果沒有共識的話,我們和部長都要積地想出一個真正能解決問題的辦法來,如此才能落實用藥安全。用藥安全真的讓我們很擔心,藥劑師因為執業時間太長而影響到用藥的品質,而用藥品質也會影響到病人醫療的權益,實屬病人用藥權益的隱憂,畢竟就有人因此而抓錯了藥。 如果這個部分已有管控,比如有雙插卡的這種制度出來後,現在就變成要和醫師的管理方式一樣,需儘快發展出一個模式來。衛福部提的版本與委員所提的版本,應該要儘快媒合,這樣才有辦法達成共識。因為事關病人的權益,而病人的權益是不容有任何疏忽與怠慢的,所以我希望衛福部在由署升格為部之後也應該要有積極地作為,這樣才能解決大法官對我們的質疑。謝謝。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現行的藥師法中規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如果這樣是違憲的話,我要想瞭解的是,衛福部在管理上有沒有問題?請問這個問題我可以請誰來回答?是部長、次長還是醫事司副司長才能回答? 到今天止,現在的問題已經不只是在線上執業的藥師與醫師間的爭執了,而是連學生都出來了,那些現在還在就學的學生就已經在想我未來的出路在哪裡。另外還有一個我原本沒有想到的爭議點是,原來就連學生都會擔心。診所的藥局、醫院的藥劑部,或藥廠,以上這些地方其實都沒有太大的問題,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目前已經有太多連鎖的、國際的藥局,一進入台灣就開個五、六十間或二、三十間,對於這類的藥局,你們是怎麼管理的?其實這都是你們的管理問題。第十一條會違憲是因為涉及藥師的工作權,如果只是談工作權的話,就不要在這邊談是為了病人的權益,因為假如要這樣講的話,一切的錯都是因為我們實施健保。以前我們不一定會隨便去看病,家裡有人發燒的話可能先處理一下,不然就先吃藥,現在不是這樣而是動不動就上醫院。衛福部有沒有了解過,因為健保產生的不必要的就診率有多少?這是很根本的問題。對於你們今天要的這一塊跟醫的這一塊,大家現在都卡在健保的框架中思維,所以大家在那邊廝殺,這是很殘忍的。以美國來講,他們這麼大的地方一樣是單軌制,難道美國人不注重人權嗎?沒有注重民眾用藥的安全嗎?沒有注重民眾用藥的方便性嗎?美國也有站在病人的角度為他們思考,但是他們就覺得醫跟藥就是要分業。台灣這麼小,人口這麼密集,在偏鄉、離島甚至社區藥局很少的地方實施雙軌制就算了,像北部交通非常方便的地方,社區藥局大家是互相擠,一條街有好幾間,卻一樣是雙軌制,相對的比較一下,我們這樣恰當嗎?大家從大法官解釋各得所需,各取溫暖,可是我們現在不面對的話,7月份馬上就有失效的問題。最後還剩一點點時間拜託衛福部回答一下。如果不修的話就是這樣子。的確有一些團體這樣做,我覺得這樣的行為非常不道德,也非常不能夠接受他們的指控。請問王副司長,如果我們讓現行法失效,你們會怎麼樣繼續管理?如果來不及怎麼辦?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去了解,因為執業以一處為限是寫在法條上,所以如果第十一條失效,在我們沒有辦法以施行細則要求執業以一處為限的情況下,沒有修法對我們會非常不利,因為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地方衛生局不要讓藥師在一處以外的地方執業,因此我們還是很希望能夠…… 江委員惠貞:對於租牌及借牌你們都沒有管理辦法嗎? 王副司長宗曦:執業以一處為限的話,我們可以知道他的執業地點,我們透過…… 江委員惠貞:你就針對我剛剛指出的問題告訴我。如果只是讓現行法繼續下去的話,由於你們沒有辦法訂定施行細則,也沒有辦法衍生並訂出管理辦法所以就失控了,是不是? 王副司長宗曦:對,…… 江委員惠貞:租牌都是合法的。 王副司長宗曦:租牌是絕對不行,因為藥師必須親自執業,如果被抓到的話還是有罰則。 江委員惠貞:他是親自執業,只是你來詢問的時候,他剛好去上廁所所以不在。 王副司長宗曦:藥事人員不在的話可以透過管道去查核…… 江委員惠貞:你們現在在管理上到底能不能做到這些? 王副司長宗曦:其實管理面上…… 江委員惠貞:你們會猶豫表示根本還沒有規定這方面的管理辦法,請問羅主任秘書,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FDA對不在場的狀況進行查核的結果,藥妝大概有56%不在場,藥局大概有12%,如果是…… 江委員惠貞:你們當初答應人家要在一夕之間從單軌制變成實施雙軌制的時候,就要很清楚的告訴醫事服務機構,他們一定要吸收人事成本。如果現在雙方的爭執只是這些人請假的話沒有法遞補人力,問題是人事成本怎麼會變成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呢?你們自己好好思考。 王副司長宗曦:是。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藥師法真的很傷腦筋,因為醫生是好朋友,藥師也是好朋友。一個人在一生當中要有幾位好朋友是醫生及藥師,因為我們有不同的問題要請教他們。這次行政院版的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針對違憲的問題進行修正,我們也討論過,可是修出來就不會再違憲了嗎?剛剛楊曜委員講的問題我聽了也很擔心,假設再違憲的話行政院滿頭灰,我們也很沒有面子,所以衛福部要去研究這樣修到底是不是還是違憲。剛剛很多委員講到管理問題,衛福部真的有很多地方管理得不好,像租牌的問題應該很簡單才對。請問黃署長,租牌的問題有沒有辦法解決? 主席:請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全民健保實施以後就沒有任何租牌的問題,因為假如租牌…… 徐委員少萍:沒有任何租牌的問題嗎? 黃署長三桂:沒辦法租牌,因為我們…… 徐委員少萍:那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黃署長三桂:因為需要親自調劑,如果被查到租牌的話,整筆費用扣除以外還會被停業,所以19年以來幾乎沒有因為租牌被我們懲罰的事情。 徐委員少萍:全民健保實施之後就沒有租牌的問題…… 黃署長三桂:不容易。 徐委員少萍:那怎麼還有很多人在講租牌,說什麼雙卡就可以阻止租牌的問題?沒有租牌的問題嗎? 黃署長三桂:非常不容易,因為罰則非常重。 徐委員少萍:有沒有血汗的問題? 黃署長三桂:也沒有血汗的問題,因為一天只能調劑100張,超過就不行。 徐委員少萍:就是用工時去看。沒有血汗的問題嗎? 黃署長三桂:沒有血汗的問題。 徐委員少萍:我們本來是因應違憲的問題進行修正,請問邱部長,報備支援算另一個議題還是就在條文裡面?我們是針對條文有沒有違憲,所以就針對條文討論,可是現在有的委員提出報備支援,這是另外一個提案,那我們要不要混在一起討論呢?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主要是跟著大法官的解釋。 徐委員少萍:假設是跟著大法官的解釋做處理的話,提出報備支援就是另外一件事情。對於報備支援,其實有很多人認為如果有配套方法的話也可以採納,只是配套的方法有的是我們知道的,有的可能還沒想出來。請問王副司長,我們現在是針對第十一條違憲進行修法,可是你們的版本會不會再違憲?報備支援的問題要不要放入藥師法第十一條討論,讓事情更複雜?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版本是採很有限度的開放,所以比當初聲請人聲請釋憲的狀況是不…… 徐委員少萍:你這樣開放就不違憲了嗎? 王副司長宗曦:從法規會的意見來看是不違憲的。也許沒有符合聲請人聲請釋憲的狀況,但是基本上在釋憲文的部分,應該能夠達到最低的要求。 徐委員少萍:我們不談以前的雙軌制是怎麼來的。藥劑師奮鬥了17年才爭取到醫藥分業,我們真的覺得醫藥分業是世界的潮流,而且世界潮流是單軌制,但是剛才我們聽到江惠貞委員講健保讓大家同意用雙軌制,因為健保的量大了,在健保制度下醫生的負荷量很大,所以就釋出處方箋,可是老百姓會覺得不方便,所以我們要進行教育。我看到美國有一個狀況是整個醫院大樓裡各科都有,而且樓下就是藥局,那就很方便,我們為什不能這樣做呢?我們一定要到住家附近就醫,然後在醫院裡面拿藥,像這樣的傳統習慣,你們應該對老百姓去做宣導,以落實醫藥分業,看看最後能不能回到單軌制,這樣才是解決之道。 說真的,我們肯定醫師在健保制度之下所做的配合,以前那麼好的福利也沒有了,他們現在真的是為全民的健康在努力;藥劑師也很好,奮鬥了17年,終於讓醫藥分業,因為他們能體諒,也同意雙軌制。所以藥師法第十一條,希望行政院能針對醫藥兩方面,趕快協商。 主席: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羅主任秘書說明。 羅主任秘書吉方:主席、各位委員。我補充一下,行政院版第十一條就是把其他報備資源的部分法制化,未法制化的部分,我們是用函示的方式說明偏遠地區資源的部分。 主席(徐委員少萍):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行政院版本的條文,衛福部確定就不違憲嗎?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和司法院、法務部都有一起開會。 陳委員節如:如果有人再聲請釋憲的話,你們這個版本站得住腳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王副司長說明。 王副司長宗曦:主席、各位委員。這個版本因為還沒有被人要求釋憲,所以我們不知道;但是我們已經盡最大努力,沒有違憲。 陳委員節如:這個條文如果再有人要求釋憲的話,還是有問題,因為沒有人這樣子舉例那麼多例子的。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中之「公益」要如何定義? 王副司長宗曦:我們這次開放的,全部都圍繞在重大公益及緊急照護狀況,所以是有限度的…… 陳委員節如:本席認為病人、藥師的權益都要顧到,你說它到8月就自動失效? 王副司長宗曦:如果沒有修法成功的話…… 陳委員節如:自動失效表示第十一條就沒有了,沒有第十一條之後,你們要如何處理?沒有關係是不是? 王副司長宗曦:如果沒有這一條的話,我們就只能用行政指導的方式,發函請各縣市衛生局配合。 陳委員節如:這樣的行政效率能夠得到保障嗎? 王副司長宗曦:不能保障。 陳委員節如:可是你們現在修的話,又會遭到釋憲危機,請問你們要如何因應? 王副司長宗曦:像這種例外情形,有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及緊急照護需要」,如果大家覺得可以再做一個符合社會需求及民眾…… 陳委員節如:醫藥分業固然很好,可是我曾到地區診所去拿孩子要用的藥,結果沒有,如果要這樣分的話,很多藥局所進口的藥是不夠的,醫藥分業之後,這類問題要如何解決? 王副司長宗曦:台灣的醫藥分業其實是來自藥事法…… 陳委員節如:台北市的藥局都沒有足夠的藥可以提供給病人,現在要醫藥分業,醫生也說他沒有辦法,這就逼得大家非得到大醫院去才有這些藥。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全部處理好,醫藥分業的結果,會對病人造成不便,當然也就無法去實施醫藥分業。至於租牌、借牌的問題,有人說健保實施之後,就沒有這種現象,你們不要把話講的太死,真的沒有嗎?我抓出來給你看!你們敢誇此誓言嗎? 主席:請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租牌、借牌都是不合法的。 陳委員節如:你說「健保開放之後,就沒有了」,這句話講的太早了吧!我認識的好幾家就有這樣的情況。事情是在於你們不為,而不是人家不願意配合,因為你們沒有好好去執行,也沒有提出配套方式,現在又限制藥師得是哪幾種才開放,哪幾種不能開放,造成人民的不便。本席認為衛福部各署、處都應該要好好思考、溝通。 邱部長文達: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繼續溝通。 請田委員秋堇發言。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藥師法第十一條被判違憲,本席去了解之後,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宜蘭有好幾個鄉鎮都被判為醫療資源貧乏地區,如果藥師不能互相支援的話,很多村莊連一家藥局都沒有,好不容易有了一家社區診所,萬一那家診所的藥師臨時有狀況時,那天就有人告訴我,他的藥師在上班途中,騎車不小心撞到東西倒下來,腳斷掉了,那天他就不能來上班,那家診所是不是就要休息了?那家診所休息後,那個村莊的居民如要看醫生,得再騎很遠的路程。所以我覺得藥師互相支援,關係到醫療貧乏地區病人就醫的方便性及安全性。 既然大家有這麼多不同的意見,本席建議就用保留的方式讓它出委員會,我們繼續進行朝野協商,等到6月13日開始的臨時會,最慢到6月底把這個問題解決掉。本席認為互相支援是一定要有的,既然要到相支援,需要什麼樣的前提,本席的版本和醫事人員其他的法案一模一樣,也就是以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如果大家還有那麼多的疑慮,我們就逐一來解決。 接著,本席要請教部長和次長,我聽說事先報准竟然還有口頭報准,但是我查遍所有醫事人員事先報准的規定,並沒有口頭報准的。你們曾跟藥師公會或藥師講他們的事先報准是口頭的嗎?在溝通過程中有這樣的事情嗎?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說明。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目前並沒有,目前要上網報備。 田委員秋堇:上網報准,要經過主管單位核准才可以,就是要地方衛生局核准才可以,所以是上網留下白紙黑字,不是口頭隨便說說。我們今天討論的原則是,第一,要解決問題;第二,氣話不要說;第三,恐嚇的話也不要說。我聽說有口頭報准時也嚇了一跳,心想我怎麼都不曉得,所以我今天正式留下國會的影音紀錄,部長、次長在這邊,未來藥師法中所謂的事先報准一定是上網留下白紙黑字紀錄,而且要主管單位地方衛生局核准之後才可以互相支援,是不是? 林次長奏延:是。 田委員秋堇:這樣我就了解了。謝謝。 邱部長文達:謝謝。 主席:謝謝田委員的建議。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只作最後的補充。剛剛田委員特別提到這次大法官釋憲是針對到底要不要支援的部分,其實不是,他只是說,提出釋憲的人認為其工作權被限制,所以聲請釋憲,他完全不是站在醫事服務機構之間要不要支援這一塊,所以當時包括醫界來找我時,我都跟他們說,我們先處理工作權違憲這一塊,有關到底要支援到什麼程度、彼此可以互相商量到什麼程度的問題其實是第二階段的事情,我個人作這樣的判斷,可是現在大家模糊焦點,著重在支援不支援、單軌不單軌的問題上,大法官的解釋其實很簡單,就是在處理公民認為其工作權有沒有受到尊重一事。這一塊原來修法時的意旨是很單純的,部長剛回國,是否可以更清楚加以釐清?如果我們先處理工作權的問題,就是在現行法當中先來處理工作權保障的問題,這樣也不會干礙到政府已經在走的醫藥分業政策,醫藥分業含括所謂單軌、雙軌,支援不援的措施到底要怎麼樣才能在不同的團體中有所衡平,這部分應該比較清楚一點。 假如我的印象沒有錯,大概在兩個禮拜以前,衛福部的發言基本上是站在不開放支援的,結果上個禮拜急轉直下,我們不知道為什麼,但這也沒有關係,因為彼此之間都有立論的基礎,都各有意見,且各有道理,連我都感到困擾,問題是今天要解決的是違憲的法案,不但要設法先處理燃眉之急,還要顧及未來會怎麼樣的問題。這次所有的發言中並沒有消費者、被服務者、被保險人的聲音,只有醫事服務人員的聲音,所以這部分也是很吊詭的。健保基本上很簡單,就是一個三角習題,最後變成只有一角自己在做,官方有如「站高山看馬相踢」,還評論哪邊較精彩、哪邊較熱鬧,這種態度是不好的。 主席:我們是不是發言結束?對於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本委員會討論結果沒有共識,我們保留所有版本,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本案時,需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異議),既無異議,作以下決定:繼續併案…… 江委員惠貞:(在席位上)我提醒一下……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很擔心,我們馬上要休會了,拜託大家有個默契,臨時會時一定要好好處理,不要讓它成為違憲案。謝謝。 劉委員建國:(在席位上)我也要補充……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向大家報告清楚,我們在上禮拜四9時至下午兩點多召開公聽會,中午都沒有休息,禮拜五和醫師團體、藥師團體及行政機關從九點半左右協商到下午4時左右。我特別提醒大家一件事,剛剛楊委員、江委員都說得很好,我要說的是,我們不只邀請醫界、藥界人士參加公聽會,其他必須要邀請的人我們也都有邀請,所以有多方面的聲音提供給委員會所有委員參考。站在立法院的角度,應該要注意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修法不要修到變違憲,這是身為立法委員應注意的;其次,行政單位及各委員送出來的版本如果干涉其管理上作為的規定,我也必須提醒行政單位,大法官解釋說得很清楚,就是雖然可以做例外的限制,但需有合理的必要,所以那幾項到底是不是合理的必要,或是後面還有保留規定,未來讓中央主管機關去認定,到時提出訴求的人若與行政機關意見不一樣,是不是得重新釋憲?這也是行政機關應注意的,畢竟此法誠如尤委員講的,以前訂定的法案,現在應作調整。但所謂調整,是全部條文都作調整,還是部分調整?如果只聽醫界、藥界的聲音,或只聽單獨一方的聲音,即使此法修正通過,以後還是會有問題。我在此要向大家說明,其實我們已經過很充分的討論,公聽會發言次數之多歷來少見,還可以從早上九點多協調到下午四點多,的確不簡單。 那天協調到最後只剩第一點及第五點有不一樣的意見,對於第五點,行政單位應該表態,部長身為衛生福利部最高主管,也管理過醫院,而醫院中有藥師、醫師,所以設法讓第五點修正到讓不同聲音都能接受是很重要的,但前提是用藥要安全,病人的權利很重要;至於第一點的部分,就我個人的看法,爭議性並不很嚴重。之前我們召開的公聽會及協商會花了十幾個鐘頭,應該要獲得很好的結論,但很遺憾地,現在仍無法作出結論。既然部長回國了,希望主席能裁決,所有版本送出協商時,我們若能更早解決第一點、第五點的歧見,其實對大家都好,對病人、對未來合作的環境都好,是一個很正面的作為。所以請行政機關擔起這個責任,請部長多付出一些智慧和精神,謝謝。 主席:作以下宣告: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委員田秋堇等22人、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蘇清泉等24人、委員徐少萍等19人分別擬具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徐召集委員少萍補充說明;各提案版本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剛才劉委員說過,這是題外話,假設黨團協商能夠取得很好的結果,那就很快了。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日沒有臨時提案,現在休息,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1點46分)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下午進行的議程如下:一、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0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3案。我們會請各提案委員先做提案說明,然後再請衛福部邱部長報告。 首先請提案人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之所以提出「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主要係因去年6月13日高雄市社會局一名女社工被刺殺、血濺辦公室,讓大家非常觸目驚心。當然這並非唯一一例,去年康健雜誌的調查就告訴我們了,全台有超過九成的兒少保護社工曾經遭到案家的騷擾、恐嚇、跟蹤或攻擊。另外社工專協調查也告訴我們,有超過五成五的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曾遭到辱罵,近四成的社工人員曾遭受威脅,從未遭言語或肢體暴力攻擊的社工人員僅僅只有三成。這些數字告訴我們,相較於一般行業而言,社工的執業風險非常地高。相較於國外,以美國為例,其國會在2007年通過「社工安全法案」來保障其社工人員相關的執業安全。我們都知道社工是助人的專業,這麼好的社工員在行使其專業來幫助人,但如果他們在服務的過程中遭受到傷害,我覺得是我們對不起社工。所以本席分別在六月、九月就召開過兩次的公聽會,邀請民間單位及公部門大家一起來討論如何更具體地給這些助人的社工們更好的安全保障,反覆討論之後,我們提出來的就是各位今天看到的版本,本席所提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總共有32條條文,這樣的一部法案有三個層次的精神,第一,事前的預防與演練,讓社工更有風險的意識,知道如何保護自己。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其執業處所的安全及防護的增加也是很重要的。其次,一旦他發生緊急事故時,雇主應該幫助社工作妥適處理。必要時,如果情況真的很危急,但在不影響案主權益之下,我們允許社工應該要暫停其職務,確保其人身安全,這是毫無疑問的。再者,事後的照顧與協助部分,我們也要求雇主應該在社工執行職務遭侵害後負擔其就醫診療、法律協助、轉介諮商輔導等必要之措施。本席提出這一部法案,主要就是要保障全國一萬多名目前站在第一線努力助人的社工朋友們,希望各位委員共同支持,讓本法案早日通過,給社工人員更具體的人身安全保障。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何委員欣純說明提案旨趣。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的草案,其立意與理想正如同王育敏委員所言,我只補充幾點,第一,這幾年因為經濟問題,導致貧富差距拉大,加上臺灣逐漸步入老年化,事實上,我們對於社會福利的追求及社會工作服務的需求大量增加,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現在各縣市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所聘請的無論是公立部門的社工或很多社福團體的社工人數都是越來越多,剛才王委員提到有上萬人,這些社工長期以來一直面臨人力不足、工作繁重、資源匱乏的情況,所以,我們臺灣的社工非常可憐,他是高工時、高案量、高流動率此外,他們的人身安全方面,我們在報章媒體上不斷地看到社會上有社工遭受人身傷害的個案,這是我們所不樂見,而且覺得非常遺憾的,這也就是因為我們政府沒有拿出魄力給予這些社工人員肯定、保護與保障,本席因此才提案。我們知道有些地方政府已經積極就自己縣市設立自治條例,但是社工的人身安全是全國性的議題,絕對不是單一縣市的問題,所以我們也積極要求行政院務必要針對這個草案,無論是王育敏委員的版本、本席的版本或其他委員的版本,此外,根據衛福部的報告即將也會有行政院版送來,我們都希望能儘速來討論、立法,同樣一個臺灣,本席希望不要讓它一國多制,我們共同來立一個中央的專法,讓各縣市來依循,做到全面性地保護社工人身安全,以他們執行職務時的安全為目的,加強安全教育,工作環境及設施、設備都必須要提供必要的協助,也請在場各位同仁及相關單位能夠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提案人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的修正,這條其實很簡單,因為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的「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裡面所談的就是「志願服務證」。但是,現行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用語竟然是「志工服務證」,我覺得統一名稱才不會混淆,所以我們要把第十五條的志「工」服務證改成志「願」服務證,只改一個字而已。 主席(徐委員少萍):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現分兩部分向各位委員說明: 壹、大院委員修正志願服務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條文,謹逐一簡要說明如下: 一、徐委員少萍等20人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剛才徐委員已經說過,我就不再提了。本部敬表同意。 二、陳委員亭妃等18人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 本條文第四項增訂「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其修正理由係主張除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及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準用志願服務榮譽卡規定予以半價優待外,均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 本法第十六條已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另上開所述義勇消防、民防相關人員亦依消防法、民防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意外保險。前開場所多依發展觀光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另志工團體若辦理旅遊活動,亦多會購買旅行平安險。准此,有關建議增列第四項之規定,事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包括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及上開場所之主管機關交通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或地方政府權責,影響廣泛,宜再酌。 三、結語 為提供志工朋友更完整的福利,本部將依照志願服務法規定,賡續推動各項志工之福利與服務措施,激勵志工永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以實踐「志工台灣」的願景。以上報告。 貳、關於王委員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李委員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何委員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現況及具體作為 (一)為維護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本部已於社會工作師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訂有社工人員受到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提供協助之規定。 (二)督導地方政府強化人身安全教育訓練,建構安全環境、設施設備,建立跨網絡結盟機制,並訂定相關規範。本部並將周全社工人員安全措施納入中央對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兒少保護工作及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績效考核項目。 (三)修正「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保護措施檢核表」,發展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篩檢分類分級處理機制,針對危險等級較高之通報個案,必須由員警陪同社工出訪,以強化各地方政府與社工人員事先預警防範執行職務過程中之人身安全風險與傷害。 (四)102年及103年分別委託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社工人身安全法案研議研究」、「社工人力供需及人身安全研究」,作為社工人身安全相關規範及立法之參考依據,另自98年起運用公彩回饋金補助地方政府增設社工人員人身安全設施設備,以建立友善安全之工作環境,持續強化社工人員執業安全。 二、王委員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李委員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何委員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3案,綜合各委員所擬具草案重點如下: (一)鑑於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須經常接觸民眾,遭受辱罵、恐嚇、騷擾、甚至攻擊的案件屢見不鮮,嚴重威脅社工人員之執業安全,為建立制度保障全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爰以制定專法方式保障社工人員之執業安全。 (二)有關委員所提草案均針對「辦公場所安全防護」、「執行業務防護措施」、「陪同執行業務」、「事後照顧措施」予以規範;另王委員育敏與李委員昆澤並就「執行業務安全優先原則」、「通報機制」、「遭受侵害之緊急措施」、「救濟之處理」、「不得為不利處分」等事項予以規範;及王委員育敏就「安全防護基金」、「風險分級」、「給付職務加給」、「傷害保險」等事項予以規範。 (三)另委員草案提及有關法案優先適用、設置安全防護基金、風險分級給付職務加給、申訴及救濟管道等事項,因事涉相關部會權責或其他法律已有規定,宜再審慎研酌。 三、本部送行政院審查草案重點及進度: (一) 大院於第8屆第4會期審查本部103年度預算主決議,請本部擬具社工人員之執業安全法案,於103年1月15日前送行政院審查。 (二)本部研擬「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衛福部草案),經於102年11月25日、28日、12月5日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社工專業團體等召開3次會議討論訂定,並以103年1月9日衛部救字第1021381533號函報行政院審查在案。草案重點包含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設置安全防護基金、擬定風險類型及程度分級、投保傷害保險、辦公場所及執業安全防護措施、陪同協助、通報機制、遭受侵害之緊急措施、事後照顧措施、請求協助、救濟處理、不得不利處分及罰責等,業已參採委員草案所定上開相關事項。 (三)行政院業於103年3月5日召開衛福部草案法規審查會前會,請本部就本條例草案與相關法規及措施間的競合、差異、適用優先性與目的、採取立法方式之必要性與立法後可補充強化現行法規與措施之重點,設立基金之用途與確定之財源等事項予以檢討釐清,並補強相關論述送院後,再擇期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正依行政院結論通盤檢討,並與有關機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研商溝通,將於補充論述與資料後再送行政院審查。 四、結語 本部將本於社會工作人員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未來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社工人員執業安全,俾建立制度保障社工人員執行業務之人身安全,提高實務工作效能。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下午3時30分截止登記。若有臨時提案,,請於下午4時前提出,逾期即不予受理。 首先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次組團以觀察員身分參加WHA大會,此行有沒有具體的收穫及心得?請部長先簡單向大家分享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大概是我們去最多人的一次,大概有25人,主題報告為氣候變遷與健康關係,我們長久以來就開始進行研究,並將所有健保資料檔加以分析,所以我們有找出很多與氣候有關的疾病,並對此進行報告,很多人都說這大概是最詳細的報告,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部分,我們這次有與很多國家會談,都是多年來累計…… 王委員育敏:聽說有突破了,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大概有58個國家,表示很多國家認為我們的醫藥水準很好,也很希望與我們會談,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得以在該場合與很多國家互動,並增加國家的影響力。 王委員育敏:謝謝,辛苦了。今日議程為本席擬具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前陣子為了醫療人員安全而修改醫療法,就是希望不要傷害到醫護人員,而部長身為衛福部的大家長,除醫療人員以外,還主管一大群社工人員,他們的安全也一樣非常重要,所以本席在去年11月就提出這部條例,希望能給予社工人員更周全的人身安全保障,針對這個修法,部長是不是傾全力支持? 邱部長文達:我們現在已有1萬301位社工,而且執業安全無論在什麼場合都非常重要,我們一定全力支持。 王委員育敏:謝謝部長。這一萬多名社工的確是站在第一線為大家努力打拚,所以他們的人身安全特別重要,需要我們大家一起來守護。 其實你們有在進行,但速度仍是過於緩慢,現在看來,你們還要補一個報告,且行政院似乎還沒有對該條例逐條審查,按照這個情況,您認為何時才可能將條例送進立法院?本席的提案版本早在去年11月就準備好了,修法速度若一再延宕,對於落實社工人員的全面性保障而言,也是一天一天地延誤,因此部長可能要明確表達行政院何時可完成審查並送至立法院? 邱部長文達:行政院審查主要是就有無與其他法規產生競合差異、優先性及目的,我們已經開過會前會,我們會再努力加快速度。 王委員育敏:有沒有期程?本席希望有較明確的期程。 邱部長文達:會儘快就是了。 王委員育敏:儘快是指多快?3個月內?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會努力再催促一下。 王委員育敏:至少3個月內一定要送進來,下會期開議時就能開始審議,因為本會期在這禮拜就結束了,接下來的臨時會大概也沒有辦法審查,但本席希望下會期一開議時,若有機會就能開始審理。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儘量朝此方向努力。 王委員育敏:接著本席要就法案裡的內容來請教司長,本席所提法案內容包含民間單位及公部門裡的社工員,聽說現在銓部有一些意見,問題解決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目前整個法案已送至行政院,誠如剛剛委員對法案近況的關切,我們都有充分討論,事實上考試院也是基於跨院來做很好的提醒,他們的意見我們都會參採,在院裡審查時也會做進一步的討論。 王委員育敏:我要提醒司長,在公部門,特別是地方政府當中,有很多社工並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若銓部的意見是如此,那麼這些約僱或約用社工員的人身安全要如何保障?當無法適用公務人員相關辦法時,他們要如何保障?對於在地方受聘且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社工人員,你們身為主管機關一定要幫他們仔細思考!本席的用意是讓這個法通過之後,無論是在民間單位或政府部門工作,只要身分是社工都可以得到保障,這也是之所以要修法的原因。而你們剛剛在報告也時提到現在有社工師法、家暴法、兒少法,當中可能有部分條文與人身安全有關,但都不完整!為什麼今天本席及在野黨委員都有提出完整的社工人身安全條例?一是希望對象涵蓋完整,不能有漏網之魚,既然訂了這部專法,就是要讓每位社工人員都有保障,無論是在哪一個領域;此外,不能只顧公部門的社工,該法案的重要精神是要求民間單位團體不只是提供服務,對於身處第一線的社工,雇主也有相對責任來提供安全的保障。今天若沒有法令加以規範,例如剛剛何委員欣純所言,現在就能看出各縣市政府在執行上的落差,給社工的保護並不相同,而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又有落差,你知道民間部門有大、中、小團體,每個單位給社工員的保障也不一樣,所以要讓社工員的人身安全保障有一致標準,這個條例的重要性就在這裡。所以你們在做內部跨部會的溝通時,是你們要去說服他們,也要讓他們看到整個問題的全貌是什麼。 這部分的業務是不是銓敘部負責的呢? 主席:請銓敘部退撫司楊簡任視察說明。 楊簡任視察順正:主席、各位委員。有關保險、退休撫卹等部分…… 王委員育敏:在政府部門中,特別是地方政府,有一些都只是約聘僱的社工人員,他們可以適用公務人員的相關條例嗎? 楊簡任視察順正:像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有授權因公傷殘慰問金的辦法,這就包括約聘人員…… 王委員育敏: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險呢? 楊簡任視察順正:不能再投意外險,有其他法律規定…… 王委員育敏:本席的提案就是要給他們人身安全的…… 楊簡任視察順正:如果通過的話,我們會予以尊重,在慰問金辦法的二項有規定要抵充,因為他們也是領慰問金。 王委員育敏:你們設計的法案是針對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公務員,不過本席覺得約聘僱的福利還是差了一級,所以並沒有全面性。 在本席提案的條文中,還涉及錢的問題,在你們公部門103年的預算中,整個社會工作業務只有九千八百多萬。如果未來通過這個法律,只要是委辦的業務,本席希望你們都要涵蓋人身安全這部分的費用,可是這九千多萬根本就不夠使用,在本席的版本中有特別明列出財源的部分,目前行政院討論出來的版本呢? 李司長美珍:委員所提基金的部分,目前關於行政院的版本,我們列出來的還只是草案而已,不過在方向上還滿類似的。針對這部分,我們在會前會有做很深入的討論,我們還要蒐集資料來做完整的呈現。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草案也有列進去嗎? 李司長美珍:是。 王委員育敏:有反對的意見,或有哪一個部會反對呢? 李司長美珍:之前是會前會,邀集部會也是基於討論的性質。 王委員育敏:本席希望未來在討論時,你們應該要提出積極的論述,如果沒有這樣的基金,將來要落實我們所訂的法條可能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困難,因此你們在內部也要極力去爭取。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育仁發言。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記得志願服務法在前一陣子有修法,針對參加志願服務工作的人員,他們在進出一些場所享有半價優惠,當時討論得還滿熱烈的。針對志願服務享受半價優惠的對象,那時也進行過相當深入的討論,由於志願服務人員的種類非常多,後來就界定為民防、義勇消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隊及守望相助等。現在有委員提出滿不錯的具體的保障,就是前項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本席認為還不錯,不過意外事故保險的錢要從哪裡來,你們是如何看待這個條文呢?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有規定,一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要運用志工的話,在服勤過程中就要為他們辦理意外保險。有關此次委員提案的部分,由於我們在促進志願服務措施中,有一項是委員剛才提到的榮譽卡部分,就是他們服務3年300小時,我們就會給他們這樣的榮譽卡,讓他們到風景區可以享有優惠。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在於志願服務工作是可敬的工作,當然也是要讓他們有尊榮感,而能達到促進措施的用意。 這次所提出的,就是希望讓他們到風景區也能享有這樣的優惠,這會涉及到相關的部會,就我初步的瞭解,針對場域的部分,像觀光條例中就有所謂的責任保險,或是公共意外險等來加以保護。另外,有時志工們會一起去旅遊或進行教育訓練,這也有所謂的旅行平安險。目前我的瞭解就是這樣,進一步而言,這也會涉及很多場域的管理單位。 吳委員育仁:應該都是有的。剛才您提到守望相助的部分,一般而言,社區內的守望相助人員,他們會有意外保險的制度嗎?由誰來幫他們投保? 李司長美珍:目前守望相助的部分是屬於內政部警政署轄下…… 吳委員育仁:警政署有人來嗎?前幾天我去參加義勇消防隊的警消及義消的訓練活動,他們都非常的辛苦。最近這幾天雲林及嘉義有辦理義消及警消的競技比賽,還有防災的嘉年華活動,有些出席議員就表示,防災及避難嘉年華不需要辦了,應該把這些錢發給警消及義消,因為他們的待遇比較差。另外,還有一些特搜人員,他們的服裝只有一套而已,可見經費是非常不足的。當然本席支持在平常就應該要辦理防災及避難的學習及演練,當時還看到大樓升降機的訓練,以及在窄巷中要如何使用,或是繩索攀爬等。甚至也看到警消人員在指導小朋友,教導他們如何從建築物中逃生,本席覺得這部分的活動都非常的好。剛才本席提到守望相助的人員,他們是否享有意外保險呢?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吳科長說明。 吳科長必章: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依志願法成立的志工有好幾種,在我們警政署來講,依照民防法的編組人員,這是交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視其需要去編列。針對巡守隊而言,有民防法保障的巡守隊,也有民間自發性的組織,這兩者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政府的,而後者是民間的。 吳委員育仁:民間的是自發性的,另外一種是什麼? 吳科長必章:也是巡守隊。 吳委員育仁:政府籌組的嗎? 吳科長必章:不是,是由民間自己籌組的,比如有的是由村里長自己籌組的,這不是加入民防的巡守隊,如果是加入民防的巡守隊,他們就享有意外保險…… 吳委員育仁:如果是民間自主組織的守望相助巡守隊,他們有沒有辦法在服務300小時之後就能有榮譽卡? 吳科長必章:這個應該有。 吳委員育仁:有嗎? 吳科長必章:如果在警察局登記有案,應該是有,不過,這個法是去年6月才開始施行,滿3年才能拿到榮譽卡,目前因為施行尚未滿3年,所以還沒有人拿到。 吳委員育仁:對!因為法才剛開始施行沒多久。 接下來請教消防署陳組長,目前義消人員享有什麼樣的津貼、保險,或是福利制度? 主席:請內政部消防署陳組長說明。 陳組長群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消防署運用的民力,大概有兩項,第一項是根據消防法成立的義勇消防人員,俗稱義消;另外一項是根據災防法成立的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就是我們通稱的婦女防火宣導隊及鳳凰志工。在義消部分,消防法第三十條規定,義消平常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現在各地方政府也都有幫他們投保意外保險,除此之外,我們還有團體意外保險、團體福利壽險、福利互助等等,根據我所了解的,意外保險理賠金額平均在300萬元左右,至於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防法第五十條也有明文規定幫他們辦理意外保險,所以,以目前來講,只要是有立案、登錄的正式團體,各地方政府都會幫他們辦理相關意外保險。 吳委員育仁:剛剛我所詢問的幾個單位,包括巡守隊、義消等等,只要是依據法律規範執行志工職務,都有意外保險,但相關規定散見各相關法律,如果可以明列在志工法裡,本席以為應該可以更明確化。 另外,請問李司長,所謂「相關安全保障」,指的是什麼? 李司長美珍:目前法條是沒有寫得很清楚,不過,就我所了解,應該是場域裡的一些安全維護措施。 吳委員育仁:依你的解讀,這個條文是指他們享受半價優惠進去那個場域,還是平常他們執行職務的地點? 李司長美珍:應該是進到那個場域。 吳委員育仁:是進到娛樂的公共場域,應該要投保意外事故保險,是不是? 李司長美珍:對。 吳委員育仁:針對「相關安全保障」,你還不清楚是什麼樣的概念? 李司長美珍:對,可是可以理解的是,應該是基於讓志工到這些場所享受相關福利措施時,也能享有安全的環境。 吳委員育仁:很多志工、志願性工作都值得嘉許,所以如果有什麼樣的保障,都應該要提供給他們,相關意外保險,也應該提供。謝謝。 李司長美珍: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李司長,如果我沒有記錯,你本身也是社工師,是不是? 主席:請內政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惠貞:你是第一屆社工師,在這一、二十年來,法律明定社工師的相關規定,就如同心理師一樣,越來越多,在你看來,你們目前最大的困境是什麼?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垂詢。目前社工面對的是整個大環境的改變,所以問題越來越複雜,這和我們早年只要處理經濟問題是不可同日而語,現在的問題非常多元且複雜,包括家暴、藥酒癮等等,都是我們社工必須面對的。目前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可能就是人身安全的問題,另外,在這些多元個案中,非志願性的案子很多,也就是當事人沒有意願接受幫忙,或是沒有病識感,這樣的案主其實是非常困難處理的。 江委員惠貞:比較具危險性的,其實也就是這一塊,因此,當案主沒有意願,而我們必須強制介入時,社工是應該要有一些必須的保障。這次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就是要針對這一塊立法嗎? 李司長美珍:這一次委員提出的三個版本和行政院版本,某種程度上,都是從外在環境到社工個人本身安全上的維護,尤其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把跨網絡的人員一起結合起來,因為有些個案到了現場以後,只有一個相關工作人員,而社工人員的特性又是女多於男,女性大概占83%,遇到的個案又常常是無法掌握的突發狀況…… 江委員惠貞:就像司長剛才講的,現在你們要服務的對象,不但有主動的,也有非主動的,也就是各種類別都有,其實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項目、內容本身也差滿多的,譬如在安養機構工作,就只是讓安養機構的孩子們安全的被照護,基本上危險性比較小,簡單講,末端安置、照顧這一塊,是最簡單的,反而是前端事件發生時,不管是主動或被動介入,危險性都是最大,困難度也最高,你們現在擬訂的執業安全條例,針對這部分有分類嗎? 李司長美珍:有。針對這次委員提出的三個版本,其中有版本也提到這部分,事實上,在院版草案中,我們也特別考量風險分級,並予以分類。 江委員惠貞:如果不做風險分類,可能未來所有人的權利義務都一樣,但或許他的工作危險性不那麼高,也比較簡易,屬於後端照顧的這一塊,但他反而享有更多的權利與福利。其實我要講的並不是他不該享有,而是我們可以提供的資源通常有限,如果沒有針對風險分級合理分配,反而會失之平衡,這是本席所擔心的。所以,我非常贊成要進行風險分級,但我這樣聽下來,好像院版原來是沒有打算進行分級? 李司長美珍:有,現在院版草案確實有這個考量,也謝謝委員再次提醒。 江委員惠貞:有關和警政、司法連結部分,本席在一開始拿到這個草案時,會考量這到底算是個人勞動條件?還是賦予這個職業神聖性後,給予的特別保護?剛剛王育敏委員特別提到,這就像我們給予醫護人員的照顧,其精神必須複製到社工人員身上,以這樣的心情、態度,也許我們就會覺得這部分放在衛福部是對的。另外,我要再請教一點,畢竟我們還是要考慮他們的勞動條件、工作氛圍、就業情境、應變措施及人身安全等問題,如果他不是在公務機關,是否也適用勞基法?這一塊有沒有什麼分野? 李司長美珍:目前公部門有公務人員保障法,這會涉及其他相關的部會,跟這個比較類似的有勞動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 江委員惠貞:這部分會不會重疊?你們有沒有仔細地比對?身為勞工本來就應該有安全衛生法來給予保護,但是社工的工作性質不同。一般勞工只要維持自己的身家,而社工師不只是維持身家、賺薪水而已,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必須安頓一些人或事,所以應該受到特別或高階的保護,因此今天才會有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我很擔心在修法和立法過程當中會不會又混在一起?屬於那一塊的和屬於這一塊的,你們有沒有比對過? 李司長美珍:院版在草擬過程中,確實注意到這個部分,考試院也有提醒我們。當時院版是定調在特別法,也就是在條文中特別擬訂。目前公務人員安衛辦法和職安法都視為一般法,社工則視其獨特的特質再去增加。 江委員惠貞:以工作條件來說,社工人員的工作場域不會只在辦公室,常常要外展出去。所以工作場域就不適用勞檢法,工作時間則可能是24小時隨時待命,隨時都在出勤,不能以勞動基準法的工時條件來要求。在兩者之間,我不知道是否會產生競合的關係?另外,未來也有可能有工傷,勞動部的安全保護法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之間是否有分際?我們當然希望保障越多越好,可是委員會修法好像會把所有相關的法都包進來,最後反而自外於原本的勞動的身分。這部分到底責任誰屬,有時候很難定調。沒有發生事情還好,可是偏偏這又是高危險的工作職場和工作項目,請問你們對這部分要如何處理?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注意到這個點,這次院版送到行政院,院裡面也希望我們針對法與法之間有無扞格之處好好研析,所以我們現在正蒐集跨部會的資料加以綜整。目前我們已進行焦點座談,接著還會邀集相關單位再作討論,並補充資料給院裡面。 江委員惠貞:除了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是各項法規提供的保障和保護,由於社工人員具特殊性、高風險性,參與度很深,不是接了案子就等著做行政作業,他們幾乎都要親力親為,也就是要被看到、要實際去做服務。在此情形下,他們的薪資水準、福利待遇、職前訓練、在職進修、專業成長、退休制度、職涯規劃和勞動條件會不會有扞格及競合關係?在院版送來之前,我覺得你們必須詳細地討論,最後到底要採取哪個法來給予他們保障,或是要例外處理,這部分都要再斟酌,謝謝。 李司長美珍: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社會工作有風險,但是層次分很多種,如果以職業風險來比較,我們可以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訂定有關勞保災害行業別的費率,其中最高的是水上工作人員,費率是1%,其次是石油天然氣和採礦業的0.96%。若以服務業來說,保全租賃業和仲介業、私家偵探是0.13%,創作藝術表演是0.07%,社會工作服務是0.04%,算是最低的。試問我們有需要再訂這個法來規範嗎?高風險的行業比比皆是,勞工有職安法,才剛修正過,而本條例的精神是把社工人員當作保護的對象,可是我們有需要立法來保護提供個案保護的專業人員嗎?上述這些行業的危險性都非常高,他們有沒有訂立專法? 主席:請內政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據我們的了解,其他業別並沒有訂專法,但是他們會在相關的母法去訂定。 陳委員節如:就是勞基法裡面如職災、意外部分。我知道很多單位除勞保之外,還有為社工投保意外險。本席看過條例內容,裡面有訂定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社工職務風險分級和申訴辦法。以後還要訂4個辦法,你們要怎麼訂?社工師有林林總總很多事情,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工作,要個管、訪視、辦活動,請問社工師的職務風險要如何分級? 曾次長中明:剛才李司長有針對這部分作說明,第一點,社工員執業的環境跟以往已經有很大的改變,面對個案的狀況和以往也不太一樣。以前的個案可能比較單純,而且是經濟型的個案需要協助比較多,現在面臨的有家暴、性侵甚至有藥物癮及保護性的個案,這些個案會面臨到的都是安全上的威脅。例如從事家暴的社工受到的威脅不是只有人身安全,還有言語上的恐嚇。 陳委員節如:你是用兒少老婦殘來分嗎? 曾次長中明:沒有,…… 陳委員節如:還是用保護業或直接間接的業務來分? 曾次長中明:法裡面會訂相關的子法,針對危險風險的因子去作分類、分級,我們再據以訂定…… 陳委員節如:有關社工的辦公場所建築設施、設備應注意社工人員的執業風險,這部分可能要內政部的建築法規裡面去訂定。第十二條還規定要訂定建築、設備、措施之設置標準,請問這方面要如何訂定標準?社工場所有很多,你們要如何訂定硬體的標準?要如何訂定建築、設備、措施之設置標準?其實社工的工作有分類,他們有不同的服務,針對建築這一項,你們要如何訂定標準? 曾次長中明:針對建築的環境,也就是有關辦公地點的環境,我們可以就如何有效安全維護的部分開始著手。 陳委員節如:就像機構一樣,這方面的標準到底要如何訂定?他們的工作場所有太多模式,究竟這方面的標準要如何訂定?這就是本席質疑的地方,請你們參考一下。 另外,針對雇主要受罰的部分,其實雇主也包括政府單位在內,你們所聘用的社工實在太多了,我看在座有好幾位都是社工。如果是私人單位,當然也會被罰,在這種情況下,將來有人敢聘用社工人員嗎?針對福利服務方案的部分,你們都是招標委託給外面的機構,如果你們把這項條件拿出來的話,請問還有誰敢來做? 曾次長中明:關於委員提案版本當中所規範的內容,其實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部分與院版有競合的問題…… 陳委員節如:院版在哪裡? 曾次長中明:院版還沒有送進來。 陳委員節如:在院版送出來之前,這些問題都要考量進去,現在說雇主要受罰,其實雇主也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並不是只有私人機構而已,另外像是沒有投保意外險的相關規範也沒有放在裡面。這些規範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險法、建築法及勞基法,其實社工的相關保障法條是有所規範的,並不是沒有。目前社工在處理的工作包括高風險家庭的委託案、性侵害個案服務的合約等等,將來你們可以直接在委託契約上面加以說明,如果你們把本席剛才所舉例的那兩項寫出來的話,我敢保證絕對沒有人敢來做。 曾次長中明:關於本部送到行政院的草案,行政院也要求我們針對這些問題再蒐集資料並加以研究。 陳委員節如:請你們再考量一下,究竟要如何達到安全標準以及該如何投保的方向,其實在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都已經有相關規範。 另外,美國的麗莎法案乃是地方法案,請問它有沒有通過? 曾次長中明:有,那是密西根州…… 陳委員節如:美國的社工安全法案有沒有通過?美國根本就沒有通過!他們只有一項計畫草案而已。本席看到你們的相關說明實在覺得很奇怪,他們根本就沒有通過這項法案,只是針對安全方面編列一些經費加以補助而已。 行政院版要送出來之前,一定要把本席剛才所提的那些問題考量進去,包括其他委員所提及的問題也要一併檢討一下,謝謝。 曾次長中明: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的WHO會議本席也有參加,我看到部長所率領的團隊非常辛苦,每一天的行程都非常緊湊,你們跟40個國家……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後來是58個。 蘇委員清泉:你們真是太厲害了!這樣一天豈不是要講好幾十場?比我們落後的國家,我們就用我們的軟實力去協助他們;比我們先進的國家,我們就進行雙邊合作。這次還提及氣候變遷與醫療的關係,最大的亮點就在於台灣將受刑人也納入健保,這一點連美國都覺得很訝異,美國的受刑人很多,美國監獄的醫療是非常爛的,所以大家不要以為美國比我們強,根本沒有那回事,其實我們還比他們好,我們真的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本席也曾在外交委員會當中演講,我希望我們的友邦及友人能夠在國際上支持我們,目前我們是這項正式會議的觀察員,而在世界民航組織(ICAO)當中,去年我們才以貴賓身分受到邀請。這是非常難得可以發聲的地方,我看部長所率領的團隊表現也非常好,是不是可以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邱部長文達:就像蘇委員所說的,這是我們唯一可以和世界各國接觸並發揮我們影響力的機會,這已經是第六次與會,剛開始比較沒有經驗,這次我們則是予以組織化,大概分為三個組,這三個組專門負責與各國進行會談,而且我要求25個團員,每個人至少要廣結善緣去認識10個人。我們從各個角度去發揮影響力,甚至有時到晚上11點都還在跟人家會談,因為他們都沒有時間,所以每天都談到很晚。昨天技術會議才剛結束,總共談了58場,許多大國都已經包括在內。最重要的關鍵就在於過去很多人都因為怕中共而不敢跟我們會談,因為雙邊會談是滿正式的,經過這幾年大家一起努力,關係不斷建立起來,因此很多國家都願意和我們會談,只有幾個國家不願意,那就是中共控制最緊的非洲國家,我們連動都動不了、請都請不來,另外像是蒙古等等也都不容易,但是其他國家大概都願意跟我們談,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項突破。 另外,在氣候變遷方面,我們的準備也是最好的,除了由我們的健保資料檔所呈現出來的那四種傳染病之外,還有另外兩項疾病是與紫外線有關的,亦即cataract和skin cancer,在國外skin cancer大部分都是黑色素瘤,在台灣我們所看到的則是扁平細胞癌。因為颱風一直增加,所以我們從健保資料檔看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也不斷在增加,特別有趣的是近10年來,台灣有11次大颱風來襲,過去每10年帶來大洪水的颱風大概只有4次,因此外傷死亡的比率也在增加。 除了雙邊會談之外,針對技術會議,原本我們準備了31次的發言,最後因為大會時間不夠,所以只發言了25次,但這已經比去年的19次還要多了,去年的雙邊會談只有21個國家,如果包括中共在內的話,那就是22個國家,這次已經增加為58個國家,我們希望藉這個機會努力增加國家的影響力。 我們也在WMA(世界醫師大會)講婦女防暴,這剛好是衛福部整合以後第一次討論這個議題,我們張司長準備得非常好。令人感到非常驕傲的是,我們是亞洲第一個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這是非常難得的,很多人都很吃驚。除了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設有「113」保護專線以外,我們還有所謂的「加害人專線」,很多人都問到有關「加害人專線」的問題,因為這也是世界少見的,以上這些是比較特別的。 蘇委員清泉:好,成績非常亮麗。我們也有要求友邦、友我議員及會員,希望在成為WHO正式會員方面幫忙我們;我們現在是觀察員。另外,民間的聯合國宣達團也有去那邊宣達、抗議、宣示等等,我要對他們表示肯定,他們自掏腰包,一個人花10萬元,到WHO外面、UN外面,在「三腳椅」那邊做宣達、抗議和嗆聲。這是另外一個民間的聲音,我覺得我們也要給他們肯定,今天有得來不易的成果也要珍惜。 再者,臺灣最近差不多2天就有一次地震,所以我們在地震、颱風、淹水等相關醫療災害方面的經驗也非常豐富,這次在那邊也提供了很多經驗。總之,這個管道對我們在國際發聲而言非常重要,希望國人支持。 另外我也要跟部長講,今(2014)年的世界醫學生年會8月份將在臺灣舉行,全世界會有將近一千名醫學生與會,我們全聯會會協助他們舉辦,希望衛福部和外交部能幫忙。明(2015)年亞太女醫師協會要在臺灣舉辦年會,2016年世界醫師會(WMA,是WHO正式的外圍組織)要在臺灣舉辦,2017年則要在臺灣舉辦世界醫院聯盟大會。我們現在非常活躍,爭取到很多世界型的會議在臺灣舉行,所以我們全聯會、護理全聯會和政府要分進合擊,讓臺灣發光發亮。這方面大家要一致對外,希望不分朝野黨派都能支持。 接下來,請問部長,院版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什麼時候會出來?現在還在「孵」嗎?還是還在醞釀、受孕中? 邱部長文達:行政院已經開過一次會前會了,會中大家擔心會和其他法律有競合等問題;接下來的進度應該會比較快。 蘇委員清泉:社工的工作真的非常危險。像我們法人有大約70個照顧服務員,上面有10個社工當督導,我覺得他們的工作比醫護人員還危險。因為醫護人員是在醫療院所服務,他們則要外出,像屏東,地方偏遠,晚上到處都好黑,他們有時候要坐船渡水到小琉球,上山下海,真的非常危險,而且現在酗酒的人一大堆,我覺得他們的人身安全都成問題,甚至可能被性侵,所以保障他們的工作安全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本法的立法進度來講,行政院和衛福部真的是怠惰,你們一定要加緊腳步。 邱部長文達:我們一定會加快進度。 蘇委員清泉:我也非常欽佩本院的提案委員,因為這些社會工作者真的是高危險群,我非常疼惜他們,所以一定要趕快立法。 邱部長文達:我們一定會做到。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蘇委員一再對部長這次參加世界衛生大會表示肯定,可是他對資訊的掌握好像不大正確,他說是四十幾個國家,而部長說已經五十多國了。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那是雙邊技術會談。 劉委員建國:所以是我說錯了嗎?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大家都對啦!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後面還有好多天的會議,蘇委員先離開了。 劉委員建國:所以是蘇委員先走一步,不清楚狀況。蘇委員,你不要這樣啦,你還跟我挑戰,你再說我就要給你「吐槽」。 剛才蘇委員說的一段話我聽了覺得有點怪怪的,他說臺灣監獄的醫療品質高過美國,所以我們不要「身在福中不知福」,我聽了覺得有點「花花」的,真不知道這是在說什麼! 言歸正傳,我剛才聽到部長數度強調我們面對中共的壓力,其實很多國家願意跟我們談,但是屈於中共的壓力,尤其是非洲國家,並沒有辦法跟我們會談,其他國家則有所突破。我要特別對部長此一說法表示敬意,因為這段時間的越南事件,好像是中國造的孽要台商來償還一樣,而我們要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卻被中國持續打壓。所以我覺得,在醫療專業領域中,你可以去展現,但是在這樣的政治過程中,我希望你可以適時發出更多聲音,讓臺灣的整體醫療受到世界的重視,這點我認為不分朝野都應該支持。 邱部長文達: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有關今天要討論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我要特別問一個問題,畢竟你們現在叫做衛生福利部,社會司已經併進來了。請問部長,社會工作者現在在進行的服務案件中遭受到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及相關暴力威脅的比例各為多少?分別是在什麼種類的案件中發生? 邱部長文達:大概有一半左右。 劉委員建國:什麼樣的一半? 邱部長文達:按照紀錄是5成5。 劉委員建國:是肢體暴力嗎? 邱部長文達:大概是騷擾或攻擊。 劉委員建國:我是請教你肢體暴力、言語暴力和其他暴力威脅的比例。我問的題目應該很清楚。 邱部長文達:3成左右。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什麼是3成左右? 邱部長文達:30%。就是有肢體暴力的可能。 劉委員建國:30%是肢體暴力? 邱部長文達:是的。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李司長來說明? 劉委員建國:我比較喜歡問你耶。好啦!沒有關係。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垂詢,除了民間團體的調查以外,我們自己去年11月13日也做了一個調查,發現目前口頭辱罵大概有44.1%,威脅的有21.7%,肢體暴力有2.2%,從未遭受暴力的是2.9%。社工專協也有做過一次調查。這個部分我們還會再針對全國做一次全盤的進一步的瞭解,目前…… 劉委員建國:請問衛福部有沒有定期在做相關的調查? 李司長美珍:我們目前在整個社福績效的考核當中,有將其納入整個研析的方向中。 劉委員建國:何時開始納入的? 李司長美珍:去年年底衛福部成立以後,第一次有做這樣的調查。 劉委員建國:所以衛福部成立之前是沒有做調查的? 李司長美珍:之前我還未上任,所以並不曉得。 劉委員建國:請教次長,你們有沒有定期做相關的調查?有沒有做成紀錄? 主席:請衛福部曾次長說明。 曾次長中明: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針對保護性社工的部分來進行了解。 劉委員建國:了解?有定期的調查嗎? 曾次長中明:詳細的部分,本人請張司長代為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從民國86年一直到99年在談保護性社工相關福利權益時,幾乎每年都有問到這些問題,基本上,保護性社工的安全狀況是非常嚴重的,不管是相對人或是案家的接觸也好,受到人身攻擊的比例大約是3到5成,至於言詞暴力,幾乎是每位社工都會經歷的。 劉委員建國:你還是沒有回答我的問題,雖然你們從86年到99年都有去做,但你們到底有沒有去做定期的調查並做成紀錄呢? 張司長秀鴛:我們沒有做定期的調查,通常是一段時間…… 劉委員建國:一段時間是間隔多久?3年或是5年?還是86年到99年只有做一次? 張司長秀鴛:不是,比較大型的大概是3次,就是透過公文書去詢問,但並不是進行普查。 劉委員建國:86年到99年共14年,但只做了3次? 張司長秀鴛:因為那段時間就是在談保護性加給的問題,所以有進行比較完整的了解。 劉委員建國: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是有危險的,連公部門都只是做不定期的調查,每次還事隔3年,同時是用公文書的方式,照理不應該這麼做。本席這裡有一些來自民間的研究數據,在此提供你們參考。就是在過去的一年中,社工員在工作場域之實務工作中,整體之被害百分比高達63.1%,其中語言被害經驗為55.3%、肢體被害經驗為14.8%,這跟方才司長提到的比例是有懸殊差距的,還有,訴訟及借貸被害為35.7 %。就個別項目而言,社工人員最常遭遇的是語言侮辱(41.7%)與當面口語威脅(36.8%),另外有關向機構做不實之投訴(22.7%)和借貸行為(20.4%),這也造成社工員相當程度之困擾,但我不解的是,為何你們沒有這方面的相關數據呢?既然民間某大學社工系已經做了這方面的調查數據,則你們為何會沒有呢?站在衛生主管機關、社工主管機關的立場,照理應該會有這方面的資料才是。 曾次長中明:因為我們所做的了解,主要是針對其勞動條件的了解,之前是採不定期的,而委員建議採定期的方式,我們會來進行研究。 劉委員建國:所謂肢體傷害,應該算是比較嚴重的,若將肢體分門別類,則各部位傷害的比例各是多少? 曾次長中明:肢體的部分,要看是做什麼樣的分類。 劉委員建國:這部分你們有沒有做調查? 曾次長中明:我們只有針對大項來做了解。 劉委員建國:大項指的是什麼?我是說肢體的部分有沒有再分細項? 曾次長中明:肢體的部分沒有再分細項。 劉委員建國:這樣不對吧?據了解,肢體傷害如被跟蹤(3.7%)、被拉扯(4.6%)、被毆打(1.6%)、持武器威脅(2.7%)、持武器傷害(0.7%)、性騷擾(5.5%)、性侵害(1.1%)等,其中性騷擾比例更高達(5.5%)。 另外,社工員被害經驗發生比例最高的場合是在哪裡? 曾次長中明:一般大概是去做訪視時,個案…… 劉委員建國:答錯了,第一是辦公處所(26.9%),再來是訪視(12.9%)、保護安置時(11.9%)、協調場合(9.5%)、執行強制性處置(9.4%)、陪同偵訊(4.6%)、人群抗議(2.6%)、在途中(2.1%)等,民間都可以做到這麼細項,政府卻沒有辦法?所以這是有問題的,當今天有委員提出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時,政府主管機關連上述的數據都沒有,請問我們要如何立法呢?或許委員有更好的經驗可以提供給各位參考,但你們也要花一些時間來消化或是比對,可是你們連比對的資料都沒有,這樣要如何立法呢?方才和陳委員、何委員談到政府如何如何的問題,但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不足,政府照理也該罰啊!而且也應罰得比民間更高,還有,上述的部分你們也應進行定期的調查、紀錄,結果你們沒有去做,這樣你們也該受處分才對。部長,可不可以去做呢? 邱委員文達:我們一定會好好的去做定期調查。 劉委員建國:從上述數字來看,我想這是我們應該對社工員做的,現在已經改為衛福部了,結果連這個都沒有做,真的是沒有辦法交代啦! 邱委員文達:我們一定會來做相關的了解。 主席: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了這麼多位委員的發言,我真的很感慨,我覺得這真的是政府態度的問題,方才司長表示,從民國80幾年開始,在衛福部尚未組改之前,是有不定期的在做這方面的調查,而這個調查是如此的粗糙,其精細度還不如劉建國委員所提的民間版數據,所以問題出在政府的態度上。更荒謬的是,從民國80幾年就在討論保護性社工的加給問題,但政府竟然沒有意識到這不只是錢的問題,還有社工人身安全制度面及法制面的問題,為何政府這麼不知社工的民間疾苦呢?政府的態度為何是如此粗糙的對待呢?居然連政策背後的database都沒有辦法掌握,請教部長,衛福部組改多久了?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10個月。 何委員欣純:我記得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問題不是現在才發生的,民國80幾年就已經在討論了,講到99年、講到衛福部組改了,原來內政部社政機關也併入衛福部了,結果到現在都還沒有看到衛福部提出院版,而是看到民間的調查資料、database比你們還先進、還細膩,委員的提案及民間版本反而跑在你們前面,方才王委員第一個就問你們還需多久時間可以看到院版,但部長卻支支吾吾,請教部長,還需要多久時間呢? 邱部長文達:已經在做競合的研究了。 何委員欣純:還要多久嘛? 邱部長文達:這是院裡面的決定。 何委員欣純:說真的,剛剛原內政部的司長表示,從民國八十幾年大家就在談保護性社工的加給,我相信十多年來討論的絕對不是只有加給、錢的問題而已,一定也有討論到安全的問題。再加上這幾年來社會的多元變化,我們發現社工受到暴力相向的個案越來越多,我不知道衛福部從組改到現在的態度如何,部長,要多久?你告訴我們一個時程表嘛。 邱部長文達:我想最重要的還是要做一些研究,然後就納入…… 何委員欣純:從民國八十幾年研究到現在還沒有研究好,我們政府的效率還真慢!原來的內政部社政司、社政系統在幹什麼,都沒有研究,我們現在還要重新研究?而且我剛剛聽得很清楚,過去這十多年來的數字、data base及研究都只針對公部門的社工體系。請教部長,現在已經組改10個月了,你對我們社政體系了解多少?請問一下,公部門的社工體系到目前為止有多少人?各級政府的不足額又有多少人?你們總要有一個統計數字吧。 邱部長文達:公部門的社工有3,587人,私部門有6,714人。 何委員欣純:我再問一下,各級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中央單位的不足額有多少? 邱部長文達:司長應該知道。 何委員欣純:部長還不知道?請司長回答。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及垂詢。關於整個社工人力的倍增,民國99年行政院有擬訂一個人力進用的計畫,當時有做整個社工人力的估算。 何委員欣純:那個時候的估算基礎是1比多少?就是個案與社工比。 李司長美珍:當時我們是以總人口數來推估。 何委員欣純:是以多少比例來推算需要多少個社工員額?民國99年的算法,你講清楚。 李司長美珍:當時的算法是以總人口數來推估社工人力的需求,也就是用3個縣市平均每位社工為民眾服務的情況來計算出當時需要的人力是1,462人,以15人…… 何委員欣純:是哪3個縣市?你們是以3個縣市為基礎,但是照理說應該以全國各縣市為基礎。 李司長美珍:當時也有考慮用各個福利人口一起計算進來,包括參考當時的人口密度、老人及身障人口數,以及一些保護案件的件數,一起去算出來…… 何委員欣純:要多少? 李司長美珍:就是我剛剛說的,要1,462人。 何委員欣純:那現在全部補足了嗎? 李司長美珍: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進用了39%的人,也就是585人,它的時間是由100到114…… 何委員欣純:請教司長,以99年度為基準,現在是103年度,以4年前的年度為基準,我們需要1,400多名社工,而我們只補足了39%、也就是500多名,現在是103年度,我們有沒有重新計算過增加了多少缺額?有沒有補?剛剛有一個比例,你還沒有回答我,99年員額的計算基礎是個案數比社工數,也就是一個社工要服務多少個個案數,這個比例要講清楚,你講不清楚。 李司長美珍:當時的計算基準是以1比…… 何委員欣純:1比多少?你都講不出來,我不曉得那個1,400多名是怎麼算出來的。 李司長美珍:當時是以5,000多人來計算的。 何委員欣純:1比5,000多人? 李司長美珍:是。 何委員欣純:五千多少?部長,這就是政府態度的問題,你今天來備詢,應該知道我們關心的是什麼問題,結果我簡單問了一下,光是計算基準,你就回答不清楚。這個1,400多名是怎麼算出來的?你也回答不清楚。需要1,400多名,你們到目前為止只進用了500多名,只有39%,這像話嗎?我還要提醒部長,最近發生鄭捷的個案,這不是只有教育部的問題,還牽涉各級學校現在的專業輔導人員進駐校園,以目前的現況來講,專業的輔導人員大部分、百分之百都是社工,這些社工還沒有納入衛福部的規範體系裡面,教育部部長還承諾未來要增加人力。 我今天要提醒部長幾點:第一,光是在你所管轄的衛福部裡面的社工人數及需求,你就沒有辦法掌握。第二,今天那麼多版本已經出來了,但是行政院院版、甚至你們的版本都還來不及提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出來,這是第二個該罵的地方。第三,未來如果各級學校要大量增加專業的輔導人員,在這些輔導人員百分之百都是社工師的情況之下,你有沒有考慮在內?部長知道這個訊息嗎?部長知道教育部有這個計畫嗎? 邱部長文達:我不知道。 何委員欣純:你不知道,我今天跟你講了,你才知道,你們行政院在幹什麼?你們的跨部會會議到底在幹什麼?在鄭捷的案子之後,還連續發生好幾起大學生因為感情、情緒困擾等等身心狀況而發生的慘案、兇殺案,造成社會的紛紛擾擾,這些都是肇因於我們的教育體系欠缺專業的輔導人員,希望未來這些專業的輔導人員能夠發揮預防性的功能,及時發現,教育部已經承諾要做,衛福部還不知道。本週四我在教委會要求教育部部長針對各級學校裡面的專業輔導人員的制度及辦法進行專案報告,我也要求衛福部列席,希望部長針對這個問題好好地思考清楚。我們今天要制定專法,就是要希望各級政府、各級學校的約聘僱、公務體系及社福單位的社工都能夠受到人身安全的保障。我相信學校裡面的社工如果遇到像鄭捷的個案,萬一發現有危險的時候,也能夠發揮預防及保護的機制。部長,拜託你,好不好?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社福及醫療就有25萬多人,我們會注意剛才委員提到的事,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委員汝芬改提書面意見。 請徐委員欣瑩發言。 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何委員在質詢的時候,我聽到司長回答,依據人口數,現在社工人員的配置比例是1比5,000多人,是這樣嗎?根據本席手上的資料,2010年也就是民國99年全國的平均值是1比14,927人,今天大家都滿關心這個問題。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社工人員在每個縣市政府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以人口數來說,我們希望相關的人力應該朝向1比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也感謝委員對社工人力如此關切。當時的人力倍增計畫確實是以剛才的估量數為準,目前透過行政院的關心之後也很重視這個問題。事實上,100年每位社工專職人員平均服務的人數為3,206人,101年是2,432人,到目前為止是2,232人。 徐委員欣瑩:這是服務人次? 李司長美珍:服務人數。 徐委員欣瑩:被服務的人次,不是人口數? 李司長美珍:事實上透過這樣的人力進用,社工的負荷有在減輕。 徐委員欣瑩:因為有一直在陸續進用。 李司長美珍:是。 徐委員欣瑩:今天本席主要是談「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本席想要讓部長及司長了解,我們還是要考量到執行面的一些真實現況,因為這是每天一直都在發生的問題。第一、大家之所以會考慮到安全,就是因為在所有社工人員的工作生涯中,多少都一定會遇到言語暴力、恐嚇,甚至是肢體暴力的個案狀況,就本席了解,本席的選區─新竹縣,社工人員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就常常碰到施暴人員完全抗拒社工人員訪查的情況,這時就要申請警力協同前往處理。部長是否知道,有時會發生警力不一定申請得到的情況?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該法裡面有特別提到,剛才我在報告時也提過,有很多場合事先是有警力陪同的。 徐委員欣瑩:現在就我們新竹縣警力的執行面來說,就看與警察局婦幼隊合不合?如果合,算你運氣好,就有警察陪同;不合,社工在工作時間內執行訪查工作,就非常不安全,因為他們常常碰到家暴事件,此外,關於青少女,就會碰到性交易案件,如果需要他們陪同到安置處所時,大家都知道這種賣淫事件,通常後面都有集團控制,甚至黑道介入,如果只有社工人員跟少女要前往安置處所,就會讓社工人員也暴露在非常不安全的情況。還有社工人員的工作項目裡也包含急難救助,或是案件申請,有時也會遇到申請不過,就來鬧事或翻桌子的情況,所以像這樣的情況,時常會發生。今天我們既然審查討論「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身為掌管這項業務最高單位的衛福部,請問如遇到這種情形,我們該如何來預防改進?本席一開始就講,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未來社工人員的人力需求非常重要,他們的工作狀況非常特殊,我們要如何保障他們工作的安全?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其實整個教育訓練,對這樣的社工人員…… 徐委員欣瑩:對,雖然有教育訓練,但是他們常暴露在危險的工作環境中,而且他們不會像警察有受過跆拳道或柔道的訓練。 李司長美珍: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分幾個面向來加強及強化社工人員。 徐委員欣瑩:所以對於社工人員訪查要申請警察協同前往這部分,目前你們單位與單位之間,完全沒有辦法來協調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家暴法及兒少福利法對此都有規定,家暴法是規定在第四十九條,兒少福利法是第七十條,警察是一定要協助的,就是說…… 徐委員欣瑩:不對,那這樣執行面就很奇怪,既然警察一定要協助,那為什麼還要看合不合,你就…… 張司長秀鴛:制度上是沒有問題,但確實有人為的問題,如果委員可以了解的話,將來也可以回到新竹縣要求婦幼隊一定要全力配合。 徐委員欣瑩:是我們要求,還是你們這邊可以要求? 張司長秀鴛:我們都會要求,我的意思是我們可以從外部…… 徐委員欣瑩:這樣是不是社工人員被拒絕時,他可以擁有一個管道;亦即警察一定要陪同,不能拒絕? 張司長秀鴛:在行政協助上法律都有授權,沒有問題。我想有些縣市政府可能基於合作的關係,不敢撕破臉,在協調上我們會來處理。 第二個是我們不單是請警力協助,也可以透過合約方式聘請保全,甚至在上班時間,兩位替代役役男也可以陪同等,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先前,我們從民國86年開始進行家暴防治工作時,就有很多種方法,我們也訂定一個查核的方式,包括硬體、軟體、制度面及訓練面都有加強。 徐委員欣瑩:但是本席聽到的現況是,關於警力,如果運氣好,就跟警察合,運氣不好就跟警察不合;還有雖然他跟警察有合,但警察陪同卻只陪到家門口,當社工人員真的要進去時,卻完全沒有人陪同,其實有很多暴力是發生在他所協助個案的住所,所以很可能是在家中,面對這個情形,該如何保護他們的安全? 張司長秀鴛:因為協助部分,他們覺得就個案要保護被害人,要走在前面…… 徐委員欣瑩:他走在前面,但是他沒有跟著進去。 張司長秀鴛:這個部分我們了解,也不斷的倡導,警政署從今年開始做了整個婦幼家防官制度的調整,這部分應該可以做一些改善,後續我們也會繼續觀察、了解。 徐委員欣瑩:我想現在應該也不只有新竹縣這樣,我看台灣所有社工大概都面臨這個問題,如果沒有更強烈的強制性或誠如您所說的作制度面的規定,那當社工要去視察或陪同少女到安置處所時,是否也應該列為警察的職責呢? 張司長秀鴛:在目前幾個保護法裡,家暴法算是比較完整,警察的職責規定也比較清楚,兒少福利法目前還是以社政為主,未來有沒有必要往兒少保護法的方向走,我覺得這個部分可以再思考。 徐委員欣瑩:因為今天剛好有王育敏委員提案,作為我們今天審查的議題,我們希望中央單位,不管是部長、司長或局長,都能夠加以重視,因為這已是執行面碰到的情況,所以不能等行政單位說看情況如何再作處理,我覺得這是非常急迫的,因為他們隨時都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中,且之所以有委員提出來,就表示他們的工作性質是很特殊的,所以你們是否可以回去思考一下,我們也會聽取你們的意見,看要如何修法或是補強,希望部長能了解地方實際的個案。 最後,我想這幾年來部長在衛福部應該相當了解台灣的現況以及我們國人的精神狀況,其實這也算是健康指標的一環,屬於衛福部的領域,當然不只因為爆發鄭捷事件,我也看到報紙曾就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跟重視來加以探討,有些病情很輕度的人也不知道他自己有這樣的狀況,卻成為社會很大的隱憂,關於這個部分,部長看法如何? 邱部長文達:因為心口司的成立,我們也開始有這樣的機構專門來負責心理健康方面的業務,我想在將來跟國外一樣,會越來越好,當初我在國外時,就覺得美國很重視心理健康,現在我們有了這個基礎,我們就會開始。 徐委員欣瑩:未來在本委員會,本席希望能就這部分跟部長深入探討,最主要是台灣在這部分真的很需要再加把勁。 邱部長文達:是,這是時代趨勢。 徐委員欣瑩:好,謝謝。 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楊委員曜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玉欣改提書面意見。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審查的是志願服務法和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在志願服務法這部分,陳委員亭妃等人的提案條文第二十條規定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本席是覺得現在的名詞都很亂,像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請問部長,這裡所謂的志工包括哪些?如果一定要辦理意外保險的話,這裡所稱的志工到底指的是什麼?就我了解,這裡指的並不是全部,因為我們現在的志工實在太廣泛了,對嗎?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說明。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我請李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對志願服務的關心。在志願服務法裡頭所明定的志願服務精神,主要就是志願者利用自己的一點時間來促進社會公益並提升社會效能。剛才委員垂詢到底哪些才是包括在本法裡面的志工,其實適用民防法和消防法的部分並不包括在這裡面,至於其他部分就可以納進來。以過往的實例來看,只要有20個人進來組成一個團隊,就會列冊送交中央或地方政府備查,然後這些人就成為我們所謂的志願服務者。 徐委員少萍:不包括民防法和消防法? 李司長美珍:是。 徐委員少萍:所以適用這兩個法才有意外保險,好比義交、義消、義警等等? 李司長美珍:依照現行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就有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保險的規定;至於民防法和消防法,都有本身的機制存在,而且運作得相當不錯。 徐委員少萍:對啊!那麼對於這裡所說的志工,也應該為他們辦理意外保險,為什麼部長會提出那麼多理由,讓人覺得好像不宜?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所謂的志工,到底指的是什麼? 李司長美珍:其實志願服務的運用單位很多,除了公部門之外,還有一些非營利組織,以今天的法案來看,如果說指的是應該為志工辦理意外保險,那麼包括拿到榮譽卡的志工,這些人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所以給他們一個福利,讓他們可以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 徐委員少萍:這些我都知道,但是對於這些拿到榮譽卡的志工,可不可以為他們辦理意外保險? 李司長美珍:我剛才說過,在這些場域裡面的單位,其實都已投有責任保險,包括公共意外險…… 徐委員少萍:本來就有? 李司長美珍:如果再課以運用單位額外為這些志工辦理進入遊樂設施的保險,那麼對運用單位來說,財政負荷…… 徐委員少萍:陳委員的意思應該就類似為義交、義消辦理意外保險一般,而不是像妳說的為志工辦理旅行平安險之類的吧? 李司長美珍:對,所以我們必須…… 徐委員少萍:到底是什麼意思?陳委員的提案條文,意義如何? 李司長美珍:我特別研析了陳委員的提案條文,我覺得她是指到了這些場域裡頭的人,包括現在的志工,還有…… 徐委員少萍:她的條文是說「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這裡的「前項」,就是條文第三項,而志工就是按照民防法…… 李司長美珍:對,就是民防法、消防法。 徐委員少萍:那不是按照場域來保險,而是整個為其辦理意外保險。 李司長美珍:對。 徐委員少萍:她的條文規定是:「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如果就第二項來看,可能和妳說的不一樣,因為她指的是全部享有意外事故保險,跟第三項所列的志工是一樣的。所以你們認為這個規定不宜? 李司長美珍:對,因為這在執行面可能要再釐清。 徐委員少萍:如果這些志工要享有跟第三項所列的民防、義警、義交、義消一樣的意外事故保險,那人數真的太多了,恐怕政府也沒有那麼多預算可以支應。其實主要是因為義消、義交、山地義警以及災害防救團體等等,經常要冒著生命危險出生入死,所以才為他們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我覺得這是對的;至於其他的志工,就如同司長所言,當他進入某個場域時,一般來說,都有平安保險了,所以對於陳委員這條條文,你們應該不會採納吧? 李司長美珍:因為陳委員在立法說明欄中有提到那些場域,而這部分會涉及交通部和教育部,所以是否可以請他們來表示意見?也就是說,這些場域是否本來就已經有保險了? 徐委員少萍:好,那本席就請教交通部,有關第二項的部分,是否應跟第三項所列人員一樣,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主席:請交通部觀光局黃工程司說明。 黃工程司怡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發展觀光條例裡面有提到責任保險的部分,所以在觀光遊樂業這方面,其實已經有責任保險了。 徐委員少萍:享有責任保險,但不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黃工程司怡平:對。像我們交通部在運用志工時,都會主動幫服勤的志工投保,所以這部分…… 徐委員少萍:服勤的時候,你們會為他投保? 黃工程司怡平:是。 徐委員少萍:那他旅遊的時候也享有平安保險? 黃工程司怡平:對,風景區已有責任保險。 徐委員少萍:那你就是不同意為其辦理意外事故保險?陳委員提案條文裡面的「前項」,就是包括義警、義交、義消等等,他們享有的是意外事故保險,和你所說的責任保險,到底一不一樣? 黃工程司怡平:以遊客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由風景區做責任投保,會比較有一致性。 徐委員少萍:責任投保有一致性? 黃工程司怡平:所謂有一致性,就是我們投保時,各個遊客的身分是具有一致性的。 徐委員少萍:好,謝謝。 接下來我再請教司長,社工有很多種,包括學校、醫療單位等等地方都有社工,感覺上社工是無所不在的,真的很多。而且有些社工的任務有時是很危險的,例如在學校的圖書館裡面整理圖書,維護秩序,算不算社工? 李司長美珍:那是志工。 徐委員少萍:那就不是社工? 李司長美珍:社工必須經過教育養成。 徐委員少萍:還要訓練? 李司長美珍:對。 徐委員少萍:一般來說,外界對於何謂社工並不太清楚,也不了解他們會遭受一些意外的語言暴力等等,所以對於社工面臨的危險,大家並不知道,這方面你們要稍做宣導。 李司長美珍:好。 徐委員少萍:否則對社工來講,是很不公平的。 再者,王委員和何委員要把社工的人身安全用專法來規範,對此司長有何意見?如果在社會工作師法裡面設立專章,是否可行?這是另外一個想法。 李司長美珍:謝謝委員提出另外一個想法;不過,目前我們院版是朝向專法。 徐委員少萍:好,那何委員所說碰到誹謗、傷害,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就刑法對恐嚇、威脅、傷害、誹謗都有相關規定,這樣有必要另立專法嗎?除非加重刑罰,要不然,對於恐嚇、威脅、傷害、誹謗,適用刑法就可以了,有必要另外立法規定嗎? 李司長美珍:這是另外一個刑法的部分,社會工作比較特殊,它是一個助人的專業,社會工作者面對的往往是一些弱勢的個案,當我們面對這樣的個案時,當然也有民間團體反映必須注意刑法適用的妥適性。這次制定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條例,某些程度是對於社工執行業務或事後發生問題提供協助,讓社工人員在執行業務的過程中具有安全保障。 主席(徐委員少萍):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淑芬、蔡委員錦隆、趙委員天麟、林委員滄敏改提書面。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張委員慶忠、陳委員其邁、王委員惠美、張委員嘉郡、徐委員耀昌、黃委員偉哲及田委員秋堇均不在場。 報告聯席會,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關於志願服務法修正草案,只有兩條條文,因此今天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進行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討論。 進行第十五條。 徐委員少萍等15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二十條。 陳委員亭妃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 第二項及前項之志工,應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及相關安全保障。 主席:請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李司長說明。 李司長美珍: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二十條增列第五項,行政部門主張這個場域就已有責任保險,事實上已可含括,而且不只限於志工,所以,我們建議這一項不予增列。 主席:第二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關於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因為行政院版還沒有送來,希望行政部門趕快提出,以便本院下會期審議。 現在作以下宣告:一、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0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均已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席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維護法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條例草案等3案,另擇期併案審查。 委員鄭汝芬、楊玉欣、林滄敏、林淑芬、趙天麟、蔡錦隆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補充資料者,亦請於兩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部長,有經建會的社工員可以比較熟練的處理家暴案件,所以可以降低加害人對社工員施以暴力的風險。但是,社工的老問題就是社工人力不足,人力不足就造成案量過大、服務品質很難顧及、甚至造成社工流動率大,而使經驗無法累積,所以,新手上路,就因為經驗不足而被暴力波及,所以,要如何加強社工員安全防護的職前訓練? 2.部長,根據學者研究,社工員對遭受到暴力對待、或是工作中安全受到威脅,並不會直接造成社工員想離職,因為當初會從事社工,心理上就已經有所準備了,但是社工員對於事情發生後的支援不足,例如警察沒有及時支援,政府沒有具體的支持社工員,反而會讓社工想要離職,對於這部分,政府要如何改善? 3.部長,制度的保障不只是人身安全的保護上,社工目前的安全,除了在工程過程中對於「安全」的保護不足之外,在其他的方面也非常缺乏,除了少數被納編進入公務銓敘體系的社工員之外,無論在公部門或私部門中的社工員,除了勞工保險之外,還有什麼其他的制度可以保障社工員他們,例如意外險、危險津貼等,是否所有社工員都有? 4.部長,只要能夠落實社工的人身安全的保護及職業安全的保障,社工人力的流動率應該會降低,是不是? 楊委員玉欣書面意見: 因司法院大法官官釋字第711號解釋宣告藥師法第11條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失其效力,為保障藥師工作權,同時兼顧病人就藥權與社區醫療之發展,本席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全盤考量大法官解釋意旨(解釋文、解釋理由及意見書),檢討訂定配套措施,並提出書面質詢建請衛生福利部於一週內答覆: 問題一、為了避免藥師租借牌照予他人,是否只有嚴格限制藥師職業自由的方式?究竟有無「完全不侵害工作權」或「對工作權影響較小」的手段可資替代?例如強化藥師繼續教育、確實強化藥師親自執行業務之稽查、利用健保體系之電腦勾稽藥師是否同時於不同處所執行業務(以認定是否借牌)等,均為得以合理推論足以避免借牌,又可確保人力資源掌握,且又屬不至於侵害工作權之方式。 問題二、由於病人通常習慣在同一醫療機構領藥,一旦這個機構的藥師請假,醫療機構就會跟著停擺,這個時候病人只好到別的地方領藥,反而非常不便,病人就藥權該如何確保?偏遠地區的民眾用藥權益又該如何確保? 問題三、再者,根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現代藥師的角色著重於病患之照護,以限制一處或同一處所執業方式管理藥師,僅會使藥師更定型於其傳統銷售藥物及調劑之角色,對藥物照護及藥物治療管理機制之建立反有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病人跟藥師之間存在一定的信賴關係,即使藥品成分相同但顏色、形狀或藥廠不同,都會讓病人有所不安。因此,除建立彈性的報備支援制度外,有無其他方式能夠推廣家庭藥師的觀念,健全發展社區醫療網絡? 問題四、最後,藥師之間互相支援,會不會發生外界質疑藥師將被迫超時加班,影響藥師甚至病人權益的情形?主管機關面對這樣的質疑,有何具體因應措施?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台灣社會近年來充沛發展的志願服務能量,已使越來越多志工朋友參與各式各樣社會活動,也志願協助政府各項施政,本席高度肯定,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應持續創新規劃志願服務的型態及方案,並善加利用台灣充沛的愛心,開發多元志願服務人力,期使政府及民間資源適切連結,服務社會更需照顧的人,發揮最大效益。 而志願服務法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由於該法之頒行,我國志願服務風氣蓬勃發展,各項志工訓練、獎勵等制度逐步建制,不僅志工人數逐年遞增,服務成果也大幅成長。惟該法施行迄今近八年,實務上已產生高齡志工納保不易、運用單位配合建置全國志工服務資料庫意願不高及外國籍志工來台服務簽證取得不易…等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以回應實務需要。 志工人數逐年增加,根據102年的統計,全台志工人數已超過100萬人,中央各目的事業志願服務隊數已達2萬4,000隊以上,服務總時數超過9,900萬小時。本席認為「志願服務會報」每年應召開,以提升志願服務品質。 增訂志工倫理守則之訂定應會商志願服務團體,使志工代表意見能納入,更臻周延。 另外,「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以降低保費負擔,減輕各公務運用單位各自辦理採購之行政作業,並解決高齡志工無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之問題,以具體行動照顧志工,以免志工受損害。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社工已經成為近貧階級。無法提供穩定就業的職場、人身安全飽受威脅、始終處於超時工作的處境,這些大石一直在壓在我們胸口。社工是勞工,社工要穩定的就業環境、社工要合理的薪資結構、社工要身心安全的保障、社工要有陪伴家人的時間。」(社工工會) 血汗社工─近貧輔導赤貧 至101年為止,全國共計6,332名社工師,其中男性13.57%,女性86.43%,男女比例約為一比六;以臺北市為例,男性社工師佔8.98%,女性則為91.02%,男女比例約為一比十,比例更加懸殊!調查顯示,主要還是因為其薪資偏低,造成傳統背負養家責任的男性不敢也無法投入社工領域。絕多數起薪約為22K,甚至不到,根據臺灣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的研究顯示,約有七成五的社工人員月薪資在新台幣35,000元以下,而且有近半數受訪者表示薪資幾乎不曾調整,此外還有一成五的受訪者表示被遲發薪水。而過勞與不合理的薪資更是導致人力流失的重要關鍵,並嚴重影響弱勢族群權益! 一、人力不足 根據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呂寶靜教授97年的保守推估,到104年,臺灣至少需要10,499位社會工作專業人力,但是直到102年卻僅產生6,332名國家考試合格的社會工作師,落差甚鉅。以最為人關切的兒童保護社工為例,國際上與國內研究都顯示每一位社工能負荷的個案數量為28名。根據內政部兒童局101年的統計指出,台北市每名兒保社工的個案負荷量約88名,超出合理量的三倍;更有其他縣市兒保社工的個案負荷量高達256名,為合理量的十倍,甚至有兒保社工曾經連續待命(on call)長達168小時;另,台北市議員也指出,台北市每名社工與諮商專業人力竟需服務四千餘名學童,是歐美的4倍,而直接服務的個案量每名社工更高達432人,是合理量的15倍,是血汗中的血汗!! 二、受雇體制紊亂,同工不同酬,欠缺相同勞動保障。 受僱於公私部份的社工人員,分別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及政府聘用人員相關法規,不僅造成「同工不同酬」的差異待遇,不同身份社工的勞動條件保障也不一致。尤其,許多受僱於民間團體之社工,因其業務乃承標政府委託之服務工作,而這些政府委託的工作往往受到計劃銜接或中斷的影響,以致「方案社工」時常淪為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進而影響其工作權之保障。同時,也侵蝕延續性服務的品質。 三、社工人員薪資不合理給付的情形 依據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針對全國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問卷研究,發現幾項社工人員薪資不合理給付情形,都會降低社工從業意願。 (一)簽領收入與實際領取收入有別,詢問受訪者是否曾經有過「簽領的收入憑單和實際領取金額不同的情形」,有1101位(57.0%)表示未曾發生,有831位(43.0%)曾經發生,簽單不符的情形在身障、婦女及少年領域的情形較為嚴重。 (二)部分薪資或加給需回捐詢問受訪者「在工作經驗中,是否曾經被要求將部分薪資或加給回捐」,發現約有37.6%的受訪者表示曾被要求過。進一步比較服務領域與薪資回捐的情形時,發現此情形在婦女領域最為嚴重,曾被要求回捐的人數遠大於未曾被要求之人數。 (三)延遲發薪情形延遲發給工資的部份,曾遭延遲發薪的受訪者則表示,延遲發薪的原因多為申請補助款項未即時撥付,如:補助款拖至年中後才核撥機構準備金不足支應、議會審查預算不通過等,佔33.0%,其次則為機構內部之行政程序延遲,如:會計作帳時間延誤、主管不在無法簽核等,佔34.8%。 職業傷病預防 一、日本預計下周通過過勞死預防法,職安署是否考慮推動? 根據共同社報導,日本眾院厚生勞動委員會23日一致通過「過勞死等防止對策推進法案」。法案將過勞死定義為「工作負荷過重引起的大腦疾病、心臟疾病、精神障礙,導致死亡或自殺。」此法案預計下週將在眾院全體會議獲得通過,日本將「防止過勞死」載明為「國家責任」的首部法律在本屆國會期間成立的可能性較高。 此法案明確規定由國家負責實施預防措施的理念,消除過勞死和過勞自殺現象,並非對長時間勞動等作出規定和處罰。關於國家實施的對策,法案列舉以下內容:調查研究過勞死實際情況、進行引導以加深國民的關注和理解、完善企業醫生進修等諮詢體制、支援民間團體活動等。 反觀國內,只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求雇主有避免勞工超時工作責任,卻不見國家的角色。既然,勞動部成立職業安全衛生署,是否考慮將過勞死預防立法納入未來一年施政規劃?或者將防止過勞死的國家責任具體作為提出政策計畫書? 二、職業傷病診斷證明的效力_書面審查否定親自診察的認定? 當勞工發生職業傷病時,為了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需向九大傷病中心或者是網絡醫院的職業傷病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受理人員,會審酌決定是否要再交付勞保局特約職業傷病科醫師再此書面審查,決定勞工之傷病與工作的關聯性。然而,這高度仰賴職科醫師專業的工作,實務上卻會面臨,書面審查的職科醫師否決了親自診察的職科醫師的診斷。如果依此邏輯,勞動部設計認定職業傷病流程制度是否產生問題?若親自診察的職科醫師都無法信賴,以後勞工是否就直接檢附非九大傷病中心及網絡醫院的診斷證明,送勞保局申請即可?勞動部規劃職業傷病診療網絡的用意何在? 個案_餐廳助理廚工,於廚房切菜、搬重物長達五年,左手腕受傷,經網絡醫院職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建議認定為職業傷病。但勞保局受理該案後,縱使是職業傷病科醫師診斷證明,仍請特約醫師書面審查,最後否決職業病認定。 從當事人提供書面資料指出,書面審查醫師認為,切菜慣用右手,照理因右手受傷的機率比左手還要高,為何是左手罹病?勞工雖主張,因為搬重物是雙手一起搬,再加上右手執菜刀的同時,因作業習慣,左手也必須施力工作。審查書面報告結果,卻指出不可聽信勞工片面意見。但本席想請教勞動部,這之中難道沒有審查委員閉門造車,與現實有落差的職業想像嗎?這些審查委員有幾個清楚餐廳廚房工作的情形?何以可以論述不能片面聽信勞工?再者,這個個案已經拿到網絡醫院職科醫師的診斷證明,何以勞保局基於哪個理由可以再請特約職科醫師書面審查? 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 1.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截至101年12月底止,全國社會福利領域的專職社工人員共有9,457人,其中任職政府部門者有3,046人,任職民間單位者有6,411人,長期以來,不論公私部門,社工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遭受辱罵、恐嚇、騷擾、甚至攻擊的案件屢見不鮮。「康健雜誌」公布全台22縣市兒少保護工作評比發現,高達8成5的社工超時工作;7成以上每天工作8到12小時;9成以上曾遭個案家人的騷擾、恐嚇、跟蹤或攻擊,近4成認為政府對社工保護不足。可見高工時、高案量、高流動率的「三高」現象,已讓國內社工處在一個高風險的狀態,在惡劣的工作環境下,常讓現職社工人員,有「不如歸去」之慨,今日不分朝野立委提案「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條例」,正如同美國密西根州2001年實施的「麗莎法案」(Lisa's Law)、美國國會2007年提出的「社工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等先進國家立法例,都是為保障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與權益,本席至表同意。 2.然社工人員中有關醫療社工人力配置問題已逾25年未見檢討,醫療社工過勞問題已日趨嚴重,根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台灣醫療社工人員的人力配置仍然停留在1989年所訂定醫院評鑑標準中之一般病床100床:1名社工人員,而醫療社工人員業務量卻日漸繁雜。如衛生福利部於2007年將「加護病床每床需由社工進行社會心理評估」列入醫療評鑑項目中,卻未見設置加護病房專責社工人員,根據2010年全國各級醫療院所加護病床數為7,361張病床,以加護病房平均住院5-7日計算,表示全國各醫院社工人員每週需針對這7,361個家庭提供支持服務。 3.另衛生福利部公告新修訂急救責任醫院之緊急醫療能力評核指標,要求重度責任醫院需提供「24小時」社工照會服務,但卻未見於設置標準中配置專責急診社工人員,已增加醫療社工人員業務量甚鉅。又根據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調查資料,民國101年底全國527家醫療院所,全台醫院社工人員有1,338人,以2009-2011年三年統計資料來看,三年18歲以下兒童遭到性侵害個案數達17,339人;近三年遭性侵害人數達28,449人;累計由醫院通報之家庭暴力個案人數達109,251人,平均每年醫院社工通報數為36,417人,每名受害者均至醫院驗傷,且需醫院社工人員於過程中提供心理關懷及諮詢服務。 4.醫院社工人員承擔如此繁重與相關法定工作,其人力配置竟然25年未見增加,造成社工人員個案量負荷過重、超時工作,影響所及與犧牲的是每名經濟困頓、身心受創、特殊或罕見疾病的弱勢病患在社會心理、社會福利資源、家庭及社會關係等層面所得到的照顧與服務,衛生主管機關應當重視醫院社工人員個案量過度負荷情形,在相關設置與評鑑標準中改善醫院社工人力配置情形。 蔡委員錦隆書面意見: 一、端午節粽子食材抽驗不合格 端午節將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全台各縣市衛生局抽驗乾香菇、栗子、鹹蛋黃、剝殼竹筍、菜脯及蝦米6項粽子常用食材,進行重點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二氧化硫(漂白劑)、防腐劑、蘇丹色素類(違法著色劑)等。全台共計抽驗262件檢體,23件檢驗不符合規定,平均合格率91.2%;不合格產品以蝦米比例最高,主要係二氧化硫過量;其次為沙拉筍、筍絲、筍片等已加工處理之竹筍,主要違規原因亦為二氧化硫超量。今年平均合格率有91.2%,請食管署繼續為人民把關。 不合格名單23件中,以台中市蔣姓廠商(台中市太平區宜欣八街13號)有4件為最多,請問該如何處罰?有無重複處罰? 二、WHA世界衛生大會 第67屆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WHA)在5月19日至24日於瑞士日內瓦召開。會中談到人口老化是全球性的課題,估計至2050年時,全世界60歲以上人口約有20億,80歲以上約有4億,其中80%都將居住於中、低收入國家。 衛福部表示,在台灣人口正快速的老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由1993年的7%增加至2014年的11%,將在2018年達14%,估計於2025年達20%。這次由國民健康署代表於會中發言並分享我國經驗。 請問衛福部,衛福部提出的數據,20%是一個很嚴重的數據,將是我國下一個世代很沉重的負擔。2025年達到20%是必然發生的結果嗎?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