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32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議程討論事項第三案及第四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及專案報告項目共31案。 (一)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於半年內提出「法官法」及「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並於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凍結「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五分之一(凍結數1,375萬6千元*20%=275萬1千元),直至提出司法通譯制度及訓練等相關改善措施及提出法官法有關法官評鑑之檢討報告,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改善成果,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三)凍結司法院103年度預算「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五分之一,司法院應另提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之修正法案或法規命令,以回應人民訴訟權、公開審判制度、與律師辯護權之需求,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四)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五)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六)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七)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八)凍結司法院所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九)凍結司法院所屬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凍結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先預算五分之一,俟增列地方法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工作以及向立法院提出參審、陪審之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案。 (十一)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刑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司法院應針對現行「選法官」乙事,擬定改善措施或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二)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三)凍結司法院103年度編列預算「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103年4月底以前檢討修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相關制度及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成果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四)凍結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編列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五)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六)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七)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八)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十九)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一)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二)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三)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四)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五)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六)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七)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八)凍結司法院所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二十九)司法院「10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問卷設計下列荒謬問題:「六、為了解律師對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的看法及其收受賄賂的情況,請以您到法院洽公的經驗,回答下列問題:1.過去一年內,您是否曾向法院人員行賄?(1)是(2)否;2.您行賄之法院人員為(1)法官(2)司法事務官(3)書記官(4)法助(5)其他」。此份問卷發放對象為執業律師,可得特定,故回收問卷中定不會有人填寫曾向法院人員行賄,調查報告之結論恐怕會是「我國法院人員清廉程度為百分之百」。此種統計數字並無意義。爰請司法院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並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三十)司法院編列預算擬前往之國家之憲法裁判、大法庭等制度,與司法院提出、現於立法院審查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方向相反。德國「裁判違憲」與英美法系及其繼受國家「具體違憲審查」制度,均得就具體裁判或公權力之行使侵害人民時進行違憲審查,我國制度無論係依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或司法院提出之修正草案,均未予採納。為落實憲法及公法相關法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三十一)建請最高法院就下列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 1.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之言詞辯論規則相關法制及落實情況及程序。 2.言詞辯論之落實情況。 3.評議制度之落實情況及審查、分案制度之改善措施。 四、併案審查(一)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針對103年度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預算凍結及專案報告項目等30案提出報告,並就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所作預算凍結決議二十八項、對司法院所作應赴 貴院為專案報告決議二項,共計三十項決議。今天奉邀列席報告,謹就上述各項決議簡要報告如下: (1)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俟提出「法官法」及「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法官法關於得請求個案評鑑期間之規定部分 (一)法官法有關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期間之規定,係考量及時取得事證俾利調查之實際需要,爰於第36條第1項規定:「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2年內為之。」以促使第35條第1項所列人員、機關或團體儘早提出評鑑之請求。另為免民眾因忌憚訴訟尚在進行中,對法官提出個案評鑑請求可能會影響後續審判,遲遲不敢向得請求評鑑之機關或團體提出陳請,或有提出陳請後表示希望於案件確定後再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之情形,爰同法第36條第2項定有2年期間之起算期日,故訴訟當事人如認承審法官有個案評鑑事由,如忌憚訴訟仍在進行,亦可於案件辦理終結後陳請評鑑,時效係自終結之日起算,應不致影響其權益。 (二)有關民眾陳請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期間,依目前實務運作情形,似不因是否為審理中案件或訴訟程序期間長短而受影響。爰法官法第36條陳請個案評鑑請求之期間規定,宜先透過實務運作相當期間後,再予以充實或改善。 二、有關法庭錄音辦法之研修部分 (一)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曾於101年11月間進行預告。於101年12月25日邀請各界召開座談會。據上開會議結論及參考實務見解,於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及送立法院備查。 (二)有關本辦法第8條適用疑義,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適用事宜會議,與會人員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供之意見,本院研議後,認為平衡憲法上訴訟權與隱私權等基本權之調和,仍應朝法制化方向較適當。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明文,惟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促進訴訟程序合法妥適進行,並使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爰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明定言詞辯論期日應全程錄音,併規範聲請交付期日錄音光碟之程序及其利用等事項。(行政訴訟及家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準用) (四)立法委員吳宜臻已就法庭光碟部分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另立法委員呂學樟亦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上開二法案修正通過後,有關適法性爭議即可解決。 (2)凍結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提出司法通譯制度及訓練等相關改善措施,及法官法有關法官評鑑之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關於特約通譯部分 (一)關於特約通譯聘任資格 現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3點,關於特約通譯擔任資格之規定,與「智慧財產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規定相同,並無特別限制。 (二)通譯制度改善措施 為健全法院通譯制度,提升法庭傳譯品質,本院已依各法院運作現況,推行通譯制度改善措施,茲簡述如下: 1.擴大特約通譯人才招募並加強制度宣導,102年計建置有17種語言類別,共262名特約通譯,較101年度大幅增加,其中東南亞語系之特約通譯人數計87名,占全部人數33.2%。 2.函請各法院於審理相關案件時,主動徵詢有無傳譯之需求,並告知得聲請特約通譯提供傳譯服務;開庭時,如應訊之人有傳譯需求,亦請主動遴選特約通譯到庭協助,俾保障其訴訟權益。 3.訂定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使用通譯之時機、標準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一致,並統一、簡化聲請管道之雙重措施;同時完成使用通譯聲請書之多語化事宜,使有需求之民眾較迅速有效得到法庭傳譯協助。另本院已轉請各法院注意避免使用人力仲介業者擔任通譯之情形,並於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明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適任性,避免損及被傳譯人訴訟權益。 4.訂定法院通譯倫理規範,建立法院通譯行為基準,使法院通譯執行職務時之專業操守及素質均能提升,以維護通譯傳譯之公正性與中立性。 5.加強特約通譯教育訓練,函請各法院加強辦理教育訓練,增加傳譯實務及技巧等課程時數及內容。另自102年起委由法官學院辦理特約通譯聘任期間內之研習,以強化特約通譯專業職能及素養,103年並將研習場次增為3期,規劃於臺北、臺中及高雄等地舉辦研習,俾便不同地區之特約通譯均能順利參與;同時於研習中增設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法律專業相關課程,以更進一步提升特約通譯之專業知能。 法院通譯與民眾訴訟權益切身相關,本院將持續踐行上開措施,健全通譯制度,使通譯職能有效發揮。 二、有關法官評鑑部分: (一)法官評鑑之聲請,法官法於第35條第1項規定合法請求權人,立法用意係考量評鑑資源有限,藉由業務上經常接觸法官或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較明瞭法官品德操守等人員或機關、團體,於前置階段給予當事人、犯罪被害人適度幫助。查目前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團體所移送法官個案評鑑事件計有15件,已超過該會一半案件收案量(該會自101年1月6日成立迄103年5月21日止,共收受25件法官個案評鑑案),顯見立法設計當事人、犯罪被害人陳請權功效業已初步發揮。 (二)法官評鑑委員會為完善法官評鑑制度,發揮評鑑法官機能,符合社會之殷切期待,爰於102年4月15日舉辦「法官評鑑制度及其運作」論壇,並廣邀各界代表與會。本次論壇加強該會與法官評鑑業務相關機關、團體及各界意見交流,會中各項建言,本院將廣徵博引,作為日後業務之參考。 (3)凍結司法院「一般行政─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業務費預算五分之一,直至提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之修正法案或法規命令,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曾於101年11月間進行預告。於101年12月25日邀請各界召開座談會。據上開會議結論及參考實務見解,於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及送立法院備查。 二、有關本辦法第8條適用疑義,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召開研商「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適用事宜會議,與會人員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供之意見,本院研議後,認為平衡憲法上訴訟權與隱私權等基本權之調和,仍應朝法制化方向較適當。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並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明文,惟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為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促進訴訟程序合法妥適進行,並使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有所憑據,爰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明定言詞辯論期日應全程錄音,併規範聲請交付期日錄音光碟之程序及其利用等事項。(行政訴訟及家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準用) 四、立法委員吳宜臻已就法庭光碟部分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另立法委員呂學樟亦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上開二法案修正通過後,有關適法性爭議即可解決。 (4)凍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有鑒通訊監察對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影響至深且鉅,屬侵害基本權程度強烈且範圍廣泛之強制處分,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均嚴格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詳予審核,期在「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及「維護社會秩序」間求取平衡,以兼顧人權保障及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 二、通訊監察猶如兩面刃,一方面為犯罪偵查之利器,一方面亦為干預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強制處分。職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前對於聲請案件均秉持戒慎之態度,獨立、客觀行使審判機關之職權,對於檢察官通訊監察聲請書、執行機關期中報告書之審核,均嚴格審查,極力防免人民權利受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偵防犯罪維護治安目的之達成,絕無濫行核發之情,且對於事中、事後之監督亦不遺餘力。 (5)凍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之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自通訊監察書改由法院核發之日起,迄102年10月底,全部核准率為57%,顯有嚴格之審查;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1項規定,該院已報結之通知件數952件中,通知有獲得資訊之件數為566件,獲得資訊率為59%,顯示多能獲得監察資訊而達到監察目的。此外,為利審判獨立中求得核准標準客觀一致,該院每月均將各股駁回通訊監察聲請案件之理由彙整,列出相關書面資料供各股法官參考。 二、有無落實監聽時之稽核監督: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4項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已核准通訊監察案件,除持續加強對執行機關宣導應依法陳報報告,就通訊監察結束未通知受監察人但已分監通檢案號定時稽核之案件、未通知且未陳報暫不通知之案件持續催促陳報外,多次派員至執行機關監督執行情形,並作成「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報告書」送司法院刑事廳備查。 (6)凍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實務上第一審法官於監聽票核發時,偵查機關若無具體之事證說明被監聽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法院即未予准許。 二、法官准駁監聽之標準,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所列舉之要件。 三、法院在第一次聲請通訊監察時,所採取之立場較為嚴格,但犯罪證據之蒐集未必順利且非短時間可竟其功,或依監聽結果可向上追查共犯或主使犯罪之人,若經釋明有繼續監聽之必要,且符合核發監聽票之標準時,法院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常會同意續監。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係依相關規定,指定專責人員辦理通訊監察業務,以確保此項業務依照規定,俾落實稽核監督之要求。 (7)凍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為新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革新重點,為落實通保法揭示「嚴謹審核、嚴密監督及徹底通知受監察人」之目標,承辦此業務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當謹遵此原則,貫徹執行。法官為擔保通保法規定之審核者,更應竭盡職責,扮演好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守護者之角色,以不負人民之期望。 (8)凍結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審查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案件,均嚴守「重罪性」、「重大性原則」、「關聯性原則」、「令狀原則」、「一定期間原則」、「對象特定原則」及「最後手段性原則」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揭示之原則,具體嚴實審核發。 (一)以該院法官審核檢察官聲請續行監察之案件為例,謹守該原則所衍生之「最小侵害原則」而妥適認定是否核發監聽票;換言之,應視檢察官是否敘明原監聽期間曾採取之偵查作為及續監之理由,不得僅以前次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為聲請續監之唯一憑藉。 (二)有關稽核監督方面,除嚴格要求執行機關遵期提出期中報告書,及落實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外,並定期一年至少二次至建置或執行機關督導。 (三)該院100 年至102 年受理通訊監察案件如下: 1.100年受理總件數84件,核准件數74件(含2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核准率87%。 2.101年受理總件數88件,核准件數81件,核准率92%。 3.102年受理總件數149件,核准件數140件(含7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核准率92%。 (9)凍結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轄區範圍微福建省連江縣,縣內人口稀少且生活單純,民眾亦為樸實,治安相當良好,而向該院聲請通訊監察書者,自96年間起迄今,僅有41件。該院審查通訊監察書,均詳實為之,同時注意所聲請之案件,有無管轄權。倘若有疑,亦會通知檢察官補正。 二、該院就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必先詳閱卷證資料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當理由涉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及同法第6條、同法第7至10條之犯罪,以及審核檢察官聲請監聽之門號名義人為何人、該門號與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有無相當證據可認該門號確與犯罪嫌疑相關等情,避免監聽之不當使用,該院亦均詳實審查檢察官聲請所憑之卷證內容,判斷警調機關是否曾嘗試用其他方法以蒐集犯罪事實,而於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犯罪證據時,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以貫徹監聽作業為偵查之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亦會命執行單位於監聽期間內至少提出一次期中報告,以審核監聽門號是否與犯罪事實無關聯,若發現無關聯性時,即要求執行單位立刻停止監聽,以維人權。另外,於檢察官聲請「續監」時,該院亦就檢察官聲請之卷證資料,確實審查警調機關請求監聽之犯罪事實,是否已有斬獲,「續監」是否仍有必要。該院對於檢察官之通訊監察書之聲請、以及執行單位期中報告書並無浮濫核發或未予查核之情形。 (10)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預算五分之一,直至增列地方法院進行模擬及試行審判工作,並向立法院提出參審、陪審之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本院辦理人民參與審判之模擬法庭,103年度將持續以「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並依 貴院決議,新增基隆、高雄兩所地方法院為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之法院。另並擬具參審、陪審制度之專案報告供貴院參考: (一)本院102年度辦理之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即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之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之模式進行。 (二)本年度亦將遵照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依循上開模式,持續辦理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第1、2場次已於103年3月、5月假士林、嘉義地院辦理完竣,並預計於7月、8月假上開兩地院再度舉辦。 (三)本院遵照上開決議,擇定基隆、高雄兩地方法院辦理模擬審判工作,基隆地院預定於103年5月30日、7月16日及7月17日辦理該院第1場次模擬法庭,高雄地院預計於7月25日、8月14日及8月15日舉辦,業已遵照貴院決議意旨於上開兩增列之地方法院開始進行模擬審判工作。 (四)本院已完成參審、陪審制度之專案報告,謹供 貴院參考。 (11)凍結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預算五分之一,直至針對現行通訊監察事前審核方式,擬定改善措施或修法草案,如採行德國偵查法官制度或仿現行國安監聽由專責法官處理運作,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各法院於通訊監察案件分案時,除案件相關資料外,亦檢附案件或電話號碼歷次監察紀錄表(含前案駁回相關資料)、相關案號關聯表,供法官於審酌是否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參考,已足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 二、設立強制處分專庭有以下窒礙難行之處:1.審查強制處分的種類,並不具法律以外的特殊專業性,似無須因專業性考量而創設強制處分專庭;2.審查強制處分之時效性,非須仰賴設立專庭;3.設立專庭將導致權限過於集中,恐遭外界流於專斷之疑,更容易發生選擇法官的風險;4.核發令狀標準的一致性,允難以透過縮減強制處分的法官數量來達成,而應經由審級救濟的機制來形成;5.設立強制處分專庭,將加劇實務上「趨民避刑」的現象;6.設立專庭將造成勞逸不均以及人力不足。 (12)凍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1)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2)研擬「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革策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施行迄今(103)年5月20日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准聲請(含續監、擴線)全部核准比率75%,較之全國平均全部核准比率79%,並未過高。依修正前通保法之規定,法官就通訊監察之聲請,應於24小時內作成決定,相較於美國法48小時,我國法官審核時間短暫,如同時受理搜索及羈押等令狀聲請,情況更是急迫,間接影響審查品質。此規定現蒙 大院惠予修正為48小時,可避免此類情形繼續發生。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鑑於地區特性,犯罪相對複雜,聲請核發通訊監察令狀之案件量、受監察對象人數與監察門號均多,礙於此類聲請案件具有秘密性、急迫性,審核過程無法經由函詢、調取資料或訊問證人等程序,確認其正確性,有時僅能就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報告及釋明資料為書面審查,若檢察官釋明之資訊錯誤,往往難以即時發覺,此乃通訊監察性質使然,並非法官核發監聽票把關浮濫所致。 三、法官准許監聽之標準,簡要臚列如下:1、重大性原則:是否符合通保法所定罪名,且為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所必要。2、相關性原則:有無相當理由可認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3、監聽對象特定原則:是否明確記載監察對象。4、最後手段(補充性)原則:是否確屬不能或難以利用其他偵查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非使用通訊監察手段,無法達到偵查目的。5、最小侵害原則:是否為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為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 四、監聽之稽核監督與監察機制: 1.期中報告之指定及審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監聽票時,均要求執行機關應於監聽期間內提出期中報告書,以俾作為審查有無繼續監聽之依據。此模式,與修正後通保法規定要求執行機關每15日至少作成1次報告書之立法意旨一致。 2.強化派員檢查之監督機制:建置機關之監督,以「線上電子查核」為主,「法院派員檢查」為輔。「線上電子查核」方面,司法院已建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監督監聽案件之上、下線情形,依據法院核發之監聽票資料,比對調查局、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上、下線資料,即時進行線上查核;「法院派員檢查」方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由每年派員檢查2次,調整為每月至少檢查1次,並將檢查層面由庭長擴及至審判長、法官,俾使刑事庭法官均能瞭解建置機關之運作,以防杜違法監察情事,並增加法官專業能力。 五、通訊監察核發機制改進方案: 1.舉辦有關通訊監察之法官在職進修:為使法官深入瞭解相關問題,提升審核通訊監察案件之專業知能,確保審查品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除排定有關通訊監察制度之法官在職進修,聘請專家講授「二類電信」及邀請審檢辯三方講授新修正通保法之適用等議題,並透過刑事庭等會議研討有關通訊監察議題。 2.避免審查標準寬嚴不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今年1月起,每月定期提供法官核駁通訊監察書之數據供參考,俾法官檢討個人審查尺度、標準,現並研議建置法官辦理通訊監察業務專區,蒐集有關實務見解及學術文章,作為辦案參考,以避免浮濫或過嚴。 3.加強院檢聯繫,避免聲請浮濫:透過院檢聯繫機制,強化檢察官聲請前自我檢查功能,避免釋明資料不正確,致侵害人權。 (13)凍結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經費之五分之一,直至檢討修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等相關制度及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成果之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之性別、專業背景資料: 102年各法院聘任之家事調解委員(下稱家調委員),女性委員313人(64.14%)、男性委員175人(35.86%),共計488人,逾6成以上由女性擔任。另以家調委員之專業背景觀之,具法律、社會工作、心理諮商等背景者,分別為112、121、49人,合計282人,占全部家調委員57.79%。 二、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 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2項明定,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者為調解委員。並依同法訂定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明定家調委員之積極及消極資格、聘任、訓練課程時數及內容(職前至少30小時、在職至少12小時,時數不足不得聘任或續聘)。 (14)凍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編列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經費之五分之一,俟就南部某聽障學校校園性平事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係先就調查結果,由配受委員擬具書面審查報告及補充說明,並由審查委員陳述意見,主席再按委員席次由後向前,逐一點名發言,充分討論,以過半數之多數意見,通過審查報告,如其結果為不受懲戒,即行成立議決,如其結果為應受懲戒,再由配受委員提出處分標準,復由主席逐一點名表決,經出席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同意,成立議決,遇有二種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之。懲戒處分輕重標準,則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8款情形,予以慎重審酌。該會審議彈劾案件,乃本於合法、妥速之原則,依上開審議程序辦理。對於事實查證及法律適用,均經充分討論,務其周延。審議程序亦力求審慎公正,所為之懲戒處分,冀能達到整肅官箴,澄清吏治,同時也兼顧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激勵其忠勤任事,戮力提昇懲戒案件之效能。 二、該會審議校園性別平等案件,除需切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與「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等法律及相關規定外,為求議決之案件能更臻周延、妥適,該會已採或將採下列措施: (一)調查、審議校園性別平等案件時,除依法讓被付懲戒人申辯外,必要時,亦應讓被害人(包括被害人家長)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調查小組人員到場表示意見,以便雙方意見均能充分表達,俾作成最妥適之議決。 (二)定期舉辦研討會,邀請性別平等教育之學者專家,到會講習有關性別平等法令及實務,賡續提升全體委員對此領域之重視。 (三)利用全體委員集會之機會,加強宣導有關性別平等理念與規定,體認性別平等的價值。 (四)鼓勵委員及行政同仁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辦理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講習」、「性別平權業務研習會」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講習會」,或參加國家文官學院等訓練機關(構)及終身學習平台研習有關性別平等、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訓練課程,加強相關教育宣導與觀念。 (五)除已彙整「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集結成冊外,並購置有關此類法規之著作,分送全體委員作為審議校園性別平等案件之參考。 三、該會103年度預算「懲戒案件處理」編列127萬7,000元,各項計畫經費係依照業務實際需要妥適規劃編列,預算執行時亦均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本「當用則用,當省則省」的撙節原則覈實支用。 (15)凍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無濫發監聽票之情事,並落實監聽時之稽核監督:該院自102年1月至103年4月通訊監察案件1,736件,全部核准件數1,344件,全部核准率為百分之七十七;另自96年12月11日至103年4月該院收受聲請通訊監察案件9,306件,全部核准7,203件,全部核准率為百分之七十七。由上開數據顯示長、短期之核發通訊監察票核准率皆有一致性,可見並無濫發監聽票之情事。 二、法官准許監聽之標準為: 審核主要依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第5條第1項第1至15款規定,即重罪原則或該法第6條所定緊急監察罪名。 三、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 (一)請執行機關應於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後28日前作成監察報告書,報告書應載明監察所得之內容,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事證與附件。 (二)若執行機關之期中報告書未按時送來時,該院即通知補正,計102年1月至103年4月通知補正64件期中報告書,其中有9件未補正期中報告書,亦未再聲請「續監」。 (三)不定期至建置機關或執行機關稽核通訊監察之實地作業情況,自96年11月間至103年4月計有22次,嗣後業已排定每月一次由各庭輪流至建置或執行機關稽核監督,以求監聽業務能更落實。 (16)凍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並無濫發監聽票情形,為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該院必於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並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核發通訊監察書,並謹守最小侵害原則,明確指示得為通訊監察之期間、對象、方式等事項,並隨時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後,該院至通訊監察建置及執行機關執行監督之次數居全國之冠。該院於每事務年度開始時即排定整年度之監督通訊監察執行班表,由庭長、審判長或法官按月分別至各通訊監察建置及執行機關執行監督,監督檢查結果均詳實紀錄。 (17)凍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案件,係秉持一方面保護人民通訊秘密的權益,一方面兼顧維護治安之必要而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一、嚴謹審查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案件及落實監聽時稽核監督 (一)就有關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劃書(含事證資料),該院法官係依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原則建立14項審查標準。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1月至同年12月共受理聲請監聽案件855件,核准449件,全年僅核准52.51%。緊急聲請監聽案件全年共受理24件,亦僅核准13件,僅占54.16%,足見該院審核標準相當嚴謹,絕無濫發及異常情形。 (三)落實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共有16 項。 二、加強與檢、警、調之聯繫,避免浮濫聲請。 三、鼓勵法官參加各種通訊監察之研習課程。 (18)凍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於監聽票核發時,即指定期日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期中報告,若逾期則定期函催,如不補正,於聲請續監時駁回其聲請。 二、法官准許監聽標準係依「通訊監察案件審核表」逐項審核,尤其對於具體事證之調查有無逾越必要限度等事項,更要求務必從嚴認定,非有具體事證不予核發,對核准範圍亦審慎斟酌,限縮最小程度,嚴守必要性原則,並無濫發監聽票情事。 三、關於執行時稽核監督之落實均依照相關法規及函示辦理。 四、本項工作計畫編列項目均為辦理審判業務所需之費用,該院已確實檢討編列預算。 (19)凍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理通訊監察聲請之全部核准率為81%,與全國各地方法院核准率之平均值相當,且以毒品及詐欺(即電信機房詐欺)案件為最大宗,對此等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實施通訊監察,均係確保國家,維持社會秩序,且為防止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危險所必要。 二、監聽期間之審核機制包括: (一)要求執行機關提出期中報告:據以審核將來聲請續行監聽時,有無繼續之必要。 (二)對執行機關執行情形之監督:即以電腦即時線上查核為主,再輔以定期派員至執行機關查核。 三、落實通訊監察業務改革方案包括: (一)舉辦通訊監察議題之相關研習及研討。 (二)增加派員至執行機關監督之次數:使核發監聽票之法官實際了解建置機關運作之狀況。 (三)加強院檢之聯繫,避免偵查機關之聲請浮濫。 (20)凍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到底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書之核發均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並無濫發通訊監察書之情事。 二、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 按為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乃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因此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就監聽之准駁悉數於此大原則下審酌。 三、落實監聽的稽核監督部分 按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監聽之需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於監聽期間,均有詳閱執行機關所製作之報告書,復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是否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之必要。 (21)凍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聽案核准率為87%、103年為83%,絕無濫發監聽票情事。 二、准許監聽形式審查是否符合通保法11條規定、實體審查有事實足認有同法第5條各款之罪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 三、落實稽核監督 (一)監聽期間要求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法官如發現有不應監聽之情狀,即撤銷已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二)聲請機關未於監聽結束陳報監察結果及是否通知受監察人,即函催促其儘速陳報。103年起,每二星期將未陳報資料以e-mail通知,再由彰化縣警察局轉知承辦人員,藉由簡化聯繫管道,達到快速督促效果。 (三)每季指派法官至彰化調查站、彰化警察局督導通訊監察執行情形,102年10月9日由刑二庭庭長執行監督。 (22)凍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監聽票係由值日法官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卷證資料先審核聲請書是否具備形式要件,如管轄權、得否受監聽之罪名、聲請書之記載是否符合規定等,具形式要件後,再視該電話與犯罪嫌疑是否具關聯性及有無監聽必要,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項等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核發監聽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每年均有排定人員至通訊監察建置機關稽核,以察其有無缺失,如有即命改進,惟迄今並無違法監聽之情形,該院專責人員亦會就聲請人提出之期中報告審核是否有繼續監聽之必要,如發現無繼續監聽之必要,即撤銷先前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以保障人民之通訊自由。 (23)凍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針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自民國102年1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止監聽案件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院聲請監聽案件核准率為百分之84,聲請監聽電話線數核准率為百分之86,並無濫發監聽票之情形。 二、該院准許監聽之標準,均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定之犯罪類型,並審查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聲請書、偵查計畫書,經審核被害人、檢舉人證述之筆錄、相關之通聯紀錄等具體事證,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檢察官聲請續行監聽之案件,並就執行機關之監察報告書及部分監聽譯文,審核被監聽人之通訊內容是否確實與本案有關,始核發續行監聽之通訊監察書。 三、該院於核發監聽票時,均命執行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作成監察報告書陳送本院。並由法官每3個月前往建置機關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執行情形。 (24)凍結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審核是否核發監聽票,均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之規定審核檢察官所提出之聲請書,並無濫發監聽票之情形。檢察官有續監或擴線聲請時,該院亦建制由原核發法官續行審核之機制。於監聽期間,該院法官均依規定督促監聽單位提出期中報告,審慎審核是否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決定是否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執行終止後,除有檢察官提出暫不通知受監察人之聲請,該院經核有具體理由足認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即依法通知受監察人。 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均依規定定期至通訊監察執行單位查核相關簿冊及紀錄,如監察機房工作日誌及執行內容與通訊監察書之記載是否一致等,以落實監督作為。 (25)凍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准許監聽之標準如下: (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若僅抄錄法條規定,未有任何具體事實、事證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之說明,該院不會遽以准許。 (二)該院通訊監察專責人員對於聲請案件,均檢附有歷次監察紀錄資料供法官參考;對於再次提出聲請監聽之案件,隨時向專責人員調卷核對審酌,若聲請人無新增任何具體事實、事證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之說明,該院仍會駁回同一案件之聲請。 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審查續監之標準:受理繼續通訊監察之聲請,仍參酌執行機關於監察期間所作成之報告書,及聲請繼續監察之具體理由,以為准駁。就聲請繼續監察之次數雖未設有限制,惟該院法官於審核時,仍會謹守最小侵害原則,妥適行之。 三、落實監聽期間之稽核監督,以及通訊監察結束後之稽核: (一)求執行機關於執行監聽後一定期間,至少作成一次之期中報告書。另排定該院庭長及審判長值班表,輪流到花蓮縣調查站及警察局之通訊監察中心進行人工查核,以杜絕違法。 (二)對於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後,遲遲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陳報該院,是否通知受監察人,或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該院也會每二月定期催促執行機關及檢察官。 (26)凍結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並無濫行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情事。該院審查聲請通訊監察案件,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詳實審核下列內容: (一)聲請書罪名應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一項或第6條第一項所列之罪名,聲請書所提出受監察人涉嫌上開犯罪之具體事實是否足認受監察人涉有上開罪嫌之一,且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二)聲請書應有受監察之通訊與上述犯罪具有關連性之具體事證。 (三)聲請書應釋明就上述犯罪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具體理由。 二、該院法官均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對於特定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始准許核發監聽票。 三、該院均有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如利用通訊監察系統隨時監督監聽票執行情形;每半年至少至建置機關實施監督通訊監察之執行情形;對於監聽案件期中報告及繼續監聽之聲請均予以嚴格審核,如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形時,即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或不准許繼續監聽之聲請。 (27)凍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核及核發監聽票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並無濫發之情事,茲分述如下: 一、聲請監聽案件,必須符合通保法所規定各項要件,法官始會准許監聽。 二、對於聲請續監案件,該院法官會要求檢察官及執行單位提出上期執行監聽所得資料,作為續監准駁之參考。 三、聲請續監的案件,若超出原監聽目的範圍者,即不予核發。 四、對於續監超過三期者,如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資料,即不再准予繼續監聽。 五、監聽完畢悉依規定通知全體受監察人。 (28)凍結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判業務」預算五分之一,俟就「有無濫發監聽票情事、法官准許監聽的標準何在、以及有無落實監聽時的稽核監督?」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嚴謹審核通訊監察案件,無濫發監聽票情事: (一)法官依據下列標準審核,是否准許發給監聽票: 1.通訊監察聲請書具體載明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證據或調查證據,而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 2.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時,應具體檢附與案情、佐證事實及通訊監察有關之詳細資料,非僅單純引用警方取得之片面情資。 3.續監案件是否有依規定期滿前2日聲請。 4.「聲監續」案件,統歸由一法官承辦,俾利審核是否有續監之必要。 5.急聲監案件,法官依法於48小時內核復。 (二)該院為務求落實執行監聽時的稽核監督,除依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訂定「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辦理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由該院法官共同參與監督,每三個月自訂監督日期,前往指定機關依規定查核業務執行情形。 (三)該院100年至102年受理通訊監察案件如下,核准率部分逐年下降,審核日趨嚴謹:: 1.100年受理總件數200件,核准件數177件(含18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核准率88.5%。 2.101年受理總件數199件,核准件數167件(含22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核准率83.9%。 3.102年受理總件數157件,核准件數104件(含11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核准率66.2%。 (29)司法院「102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滿意度調查」具體改進措施專案報告案。 各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滿意度調查」均有律師填覆對法院人員操守之意見,為此爰於102年增列試驗性題組。調查結果顯示曾向法院人員行賄(1人)或曾被要求行賄(5人)比率不及0.3%,然曾聽聞當事人或律師向法院人員行賄(192人)比率則有12.0%,調查結果差異甚大;且部分律師以問項未考量其感受與隱私,表達負面觀感,調查設計確有未盡周延之處。鑑此,本院決議未來此試驗性題組將不會列入正式問項,回歸僅就律師填覆建言進行處理。本次此項調查結果亦將不對外公布或援引他用。 (30)司法院編列赴德國考察聯邦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等制度考察預算及本院草案未採憲法訴願制度之專案報告案。 一、本院為汲取司法興革經驗,對外宣揚司法成效,提升國際司法交流,爰編列赴德考察憲法裁判、終審法院大法庭等制度之預算,所期並非全盤移植相關制度,而乃冀以他山之石,作為我國制度興革之殷鑑。 二、本院草案未採「憲法訴願」制度理由簡述如下: (一)我國憲法第78條所建制之釋憲制度,係規範審查,並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應與第77條之一般審判權區隔)。 (二)司法裁判、立法、行政等公權力行為,乃國家具體處分行為,如使釋憲機關得逕予審查,除與上述規範審查職權未合外而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外,亦有使成第四審之虞,並易致司法正義延緩實現、與法院職權重疊,以及審理案件時調閱卷宗資料負擔沉重等諸多弊端及難題。 (三)本院草案已能補足現有司法制度缺失,二者互補已能建構完整權益保障機制,憲法訴願並非唯一選項。 (四)德國多位憲法學者所提警語,及各國經驗(我國學者曾提示南非及西班牙的經驗是失敗的)均值得借鏡。 以上謹就各項決議提出簡要報告,為免影響業務推動及預算執行,有關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對司法院主管預算所作預算凍結項目及專案報告等三十項決議,請惠予同意動支或支持。敬請 各位委員多多指教。謝謝! 接著,針對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 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七)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關心法律扶助法及其相關制度之建制,與長期對本院業務及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就本日審查法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委員潘孟安等17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2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條、13條及第14條部分)及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對於提案委員基於照顧弱勢之理念,考量目前社會經濟變動狀況,而擬具上開修正條文,擴大法律扶助之施行範圍,以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之門檻,至感欽佩。目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已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扶助範圍;另基金會成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亦已將重罪案件之被告由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進行偵訊(詢),是委員就此部分弱勢民眾所為擴大扶助之提案,目前已實施中。又本院為順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及配合刑事訴訟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制之修正,希冀能將國家有限資源合理運用於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弱勢民眾,刻正積極研議修正法律扶助法關於法律扶助範圍等相關規定,俾確保弱勢族群之權益。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部分,因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規定,亦需達到一定的資力要件,是否可修正無資力認定標準而予以更細緻化的規定,本院將請基金會研議;另如依委員意見由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扶助,因涉及回饋金、分擔金的問題,亦與該條例第11條的補助金額有關,二者如何調和,尚須縝密研議。 二、按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如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予。本條立法目的係因國家資源有限,為避免法律扶助之資源錯置,反使真正需扶助之無資力民眾無法獲得適時之扶助而訂定。 基金會在全國各分會均設置有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民眾申請的法律扶助案件,並決定案件的准許或駁回。分會審查委員會具獨立性,審查不受干涉,每次會議均由3位審查委員組成,成員多數是由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組成。民眾如果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覆議,由總會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案件審查,避免因個別審查委員之主觀認定而喪失受扶助的機會。 為避免拒絕扶助有可能勝訴之案件,基金會訂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強制辯護案件是否顯無理由注意要點」,提供審查委員會衡酌之參考。本院並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監管會)會議時再三要求基金會轉知審查委員、覆議委員有關顯無理由之認定應從嚴,審查密度亦採高密度審查,如尚須調查始能認定者,不能以顯無理由駁回;另本院於每年度業務檢查時,特別就審查委員認定為顯無理由之案件加強檢視。 貳、關於委員尤美女等29人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3條、第13條及第14條以外部分)之意見 一、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1項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第5條、第6條並明定由國家捐助成立基金會,來執行法律扶助工作。鑒於法律扶助為一長期性且持續性工作,需要龐大且穩定之經費,以支應業務及人事費用,因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之業務,均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亦有促進法律扶助基金會健全運作之義務,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允宜編列預算補助。為使基金會之經費來源更加多元,促進基金會之永續發展,就委員提案修正第8條,將前揭部會列為編列基金會預算之單位,並增列緩起訴處分金亦為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部分,司法院敬表贊同。 二、委員擬將依法律扶助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12條);修訂董事人數,增加弱勢團體代表名額、增訂員工公會代表,將董事名額由現行13人增加至17人(修正條文第38條、第41條);修訂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修正條文第59條)等,涉及基金會之定性及監督機制。惟基金會係由國家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國家應有效監督,以符立法初衷。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規定,法務部業已研擬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並送請行政院審查中,本院將密切注意該草案之立法動態,並配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資完備。 三、關於委員其餘有關扶助事項、基金會及分會辦理事項、擴大非本國籍人之扶助範圍、酬金計算標準、增訂部分扶助之資力認定範圍、限縮審查委員之審議事項、擴大保證書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28條、第32條、第47條及第65條),本院已於研擬法律扶助法修法事宜時,併為參考。 參、結語 按法律扶助制度運作迄今已近10年,為使現行法律扶助制度更臻完善,本院參酌日本、英國等先進國家的法律扶助制度、監管會意見、基金會初擬之法律扶助法修法建議、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院相關決議事項及委員書面意見,彙整修法議題,同步全面檢視現行法律扶助法不合時宜之處,預計下會期即可將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請最高法院楊院長報告。 楊院長鼎章:主席、各位委員。 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歲出第4款第2項第2目決議(一):「建請最高法院就死刑案件科刑調查、量刑之言詞辯論規則相關法制及落實情況及程序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乙案,今天奉邀列席報告,謹就本項決議提出報告如下: 一、本院自101年12月起迄今(103)年5月20日止,合計開庭次數達28次,其間有民、刑事案件,亦有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者。於開庭過程中,各庭就相關的法律問題予以思考、經驗予以累積,本院已於102年10月8日第九次刑事庭庭長暨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中,指派本院庭長參酌外國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規則,綜合我國法律規定、人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等因素,研擬我國最高法院得適用之言詞辯論規則,屆時有關論罪與量刑辯論應如何分別進行、量刑辯論前之科刑調查事項應至少包含哪些、是否進行準備程序、被告聲請到庭是否准許之判斷標準、爭點整理之方法等,均得於訂定過程中予以審酌、研議。 二、因制度的建立,不宜直接援引外國之立法例,須參酌其等之立法例、實施情形,再斟酌我國相關之法律規定、人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等客觀因素,妥適予以研擬、制定。本院為廣納各界意見,並於今年3月10日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務座談中,請林理事長彙整律師界之意見,儘速提供本院作為制定言詞辯論規則之參考。 針對 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歲出第4款第2項第2目決議(二):「建請最高法院就民事事件言詞辯論之落實情況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乙案,謹就本項決議提出報告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雖規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惟本條係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依本條文修正過程中司法院民事訴訟研修委員會之委員意見、立法院審議時委員之發言、朝野協商後之法條內容與協商理由等,應可認「立法者有意委由最高法院依事件之性質,斟酌有無必要後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之用意。 二、本院新收件數於99年為13,782件(民事5,161件,刑事8,621件)、100年為13,575件(民事5,267件,刑事8,308件)、101年為13,285件(民事5,753件,刑事7,532件)、102年為12,613  件(民事5,734件,刑事6,879件),受理案件甚多,民事庭法官負荷甚重;且本院有民事庭7庭、刑事庭11庭,僅有一間法庭,若民事事件均行言詞辯論,可能會造成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延長,增加當事人勞力、時間及費用。 三、本院自102年1月迄今,已就履約保證書之法律性質、權利失效在訴訟上之判斷、認領無效得否轉換為收養、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損害賠償、以及確認債權存在等重大法律爭議問題之民事事件開庭行言詞辯論。又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最高法院係法律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當事人不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本院亦不得調查證據。故本院民事事件開庭,係就該事件之法律爭點進行辯論,與事實審開庭前多先行準備程序,就該事件之事實、證據等進行整理、調查之情形略有不同。  貴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歲出第4款第2項第2目決議(三):「建請最高法院就評議制度之落實情況及審查、分案制度之改善措施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專案報告」乙案,謹就本項決議提出報告如下: 一、本院參酌司法院88年3月18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5757號函意旨,自88年10月1日起成立民事審查股,並排出審查股輪序表,辦理審查事項。就上訴不合法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使紛爭較單純之民事事件,得以儘速落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益;若未經審查庭程序駁回者,則分案由本院民事庭法官,就具體個案之情節、原審適用法律有無違誤等詳加審酌後作出裁判,不但可以使紛爭單純之民事事件得儘速確定,也可使司法資源為妥適的運用。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法律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即非合法。目前實務上,常見律師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係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但實際上其上訴理由狀所記載內容,係就二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因而才會遭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近年來,民事事件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者,於100年占67.41%、101年占69.41%、102年占60.84%、103年1-4月占57.70%。 三、本院民、刑事庭之評議時間分別為每週三、四、五,就個案均具體評議,且各庭於評議前,就略具爭議性質之案件,多先傳閱卷宗予合議庭法官事先參閱,而於評議過程中,對於有爭議之法律問題,亦經合議庭成員多方辯論後始得出結論,實已落實評議制度。 以上謹就貴院三項決議提出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鼎力支持,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法律扶助法的條文修正草案做提案說明,法律扶助法從民國93年6月20日施行到今天已經有10年,在這10年中,只有1次修正,法扶法是經過民間團體非常多年的努力才終於通過頒布,經過10年來的運作,我們發現這裡面有些問題,所以針對這些實務所遇到的問題,提出這樣的修正草案。本席所提的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及成員召集專家學者,針對法律扶助法面臨的問題而提出。這個修正草案的最主要內容是希望達成下述幾個原則。 首先,為了扶助資源的有效運用,保障申請人跟受扶助人的權益,擴大保障外籍申請人跟受扶助人的權益,提高服務的品質,及配合其他相關法律的修訂,因而提出這次的修正版本。全部的修正條文一共54條,刪除1條,增訂2條,所以這是比較完整的修正。這個修正的主要內容是擴大得申請法律扶助的範圍,包括擴大無資力及毋庸審查資力的部分,擴大保障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的情況,擴大對外國人的扶助範圍,同時增加扶助法律的事項,包括非訟事件、行政程序,或其他事件的代理等等。 其次,增加部分的扶助,因為現在有部分的法律扶助是被廢止的,所以我們增加部分法律扶助的種類。 再者,增加基金會運作的獨立性跟彈性。因此我們提案調整董事會的組成,同時縮小主管機關監管控制的範圍,讓法扶基金會能有較大的自治權。還有增加經費的來源,對於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至少四分之一的年總金額做為經費來源就是這類的規定。 詳細情形如同本席所提的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謝謝。 主席:楊委員玉欣稍後再做修法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知道今天我們有兩個很大的議題,可是本席一直滿關注法扶基金的實際成長跟能不能達成保障人民權益的宗旨。2012年時,我質詢過同樣的議題,當時本席有做個分析表,今天是沒把分析表秀出來,但是就當時的分析表可以看出法扶基金的政府補助範圍高達98%、99%,所以法扶基金的政府補助是持續上漲的情況。我們都知道就法律扶助法的相關條文來講,募款是法扶基金會的主要職掌之一,所以2012年本席在質詢時,當然我知道這不能強求,可是我們希望能理解法扶基金是不是真正按照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做募款的動作,而從2012年到今天為止,我沒有聽到任何的訊息。因此本席要特別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扶會秘書長,因為法扶基金會還是司法院在輔導,按照第八條的規定,法扶基金會的經費來源有各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當時我們還特別提到律師公會,另外還有基金之孳息,目前這些項目的百分比比例是如何? 主席:請法扶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扶會的各項資金來源…… 李委員貴敏:可不可以快些說明,因為我有很多問題要提問。你就告訴我依第八條第三…… 陳秘書長為祥:不好意思。直轄市的部分到目前為止,大概只有台北市政府一年大約編列10萬元來補助法扶會。 李委員貴敏:是,這跟我在2012年看你們的預算書金額差不多,但是本席需要你告訴我那些比例就好了,而不需要金額。現在直轄市政府給你們的補助款一年經費是4.87億元,是占全部款項的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沒有算比例,因為量真的非常少,少到幾乎沒有…… 李委員貴敏:沒關係,幾乎是零,對不對? 陳秘書長為祥:是,幾乎是沒有。 李委員貴敏:這也是我的理解。再來,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款呢? 陳秘書長為祥:去年的加起來大概有40萬左右。 李委員貴敏:按照你們全部款項的比例來講,也是幾近於零。 陳秘書長為祥:對,也是幾近於零。 李委員貴敏:基金的孳息占了大部分,至於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款呢? 陳秘書長為祥: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款一年都在差不多兩百萬左右。 李委員貴敏:這個款項反而多,對不對?律師公會的捐款居然還少於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款。 回到今天的主題,本席要提到今天很多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都是要擴充你們准予扶助的範圍,我們看看你們歷年准允扶助的數量,百分比並沒有相差太多,差不多是百分之六十七點多,再看到你們的駁回理由,最主要的理由是顯無理由。 陳秘書長為祥:是。 李委員貴敏:這個我們尊重,因為我們相信法扶基金會也有專家,但是非無資力的案件占了25%,據本席了解,25%裡有很多情形是他們本人沒有資力,可是你們把他們的親屬資力算進來之後,就認定他們並非沒有資力而駁回,這也是很大的問題。本席一直強調,今天我們每次談到人權,都只注重被告,事實上需要人權保障的,不只被告,被害人也在其內,社會大眾也在其內。所以對於今天各個委員的提案,從把扶助範圍擴充的角度來講,本席是支持的。 只是基金會還是一樣要量入為出,至於要怎麼樣量入為出,我記得2012年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質詢時,曾經提到過,法扶基金會彷彿是發案中心。因此從2012年到今天為止,我們來看看法扶基金會的實際預算,你們的專職律師有18人,18人的月薪是9萬2,000元,這是你們的資料所顯示,你們103年的預算是1,987萬元,扶助律師支出的報酬在預算裡是4.87億,先不提專職律師的薪資合不合理,如果4.87億除以9萬多,簡單來講,你們可以請440位的專業律師,法扶基金會不用委外。這就回歸到2012年,本院的委員曾經質詢過法扶基金會究竟是提供法律服務的場所,還是發案中心?那時我聽到的報告是絕對不是發案中心,可是我們看到的數據顯示,你們可以聘請440位的專業律師,先不去估算你們的9萬多是幾年資深律師的情況。再來看看最近每年新增實習律師的數量有多少,99年有600個,到現在為止,每年上升,100年有九百多個;101年有九百多個;102年有八百多個。現在有很多流浪律師、實習律師,他們大部分都是年輕人,如果我們能好好把這些律師整合起來,運用這些有創意、有活力也值得國家培養的人,將來還能將這些培養出來的種子散布在全台灣各地,以真正達到提供法律服務。請兩位看看,如果把這些人加起來,運用你們的一年資金,現在你們一年要求扶助律師支出的報酬是4.87億,你們能不能把這些律師整合起來,配合現有體制,而且他們的待遇還不需要九萬多元,初實習律師的待遇在市場上可能連一半都不到,這樣是不是反而更能達到你們要扶助弱者,同時訓練國家專才的目的?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扶律師的部分,我們是朝著法扶律師要精兵制,亦即以比較專業的律師來做扶助,至於實習律師的部分,過去大院的委員會也曾要求法扶的律師要有兩年以上的經驗。因為我們也考量他們的服務品質,所以希望用比較專業的律師來處理,這部分的品質應該是可以提升,甚至加些酬金給他們都好。 李委員貴敏:請教副秘書長,你們現在的18個專職律師月薪九萬多,他們都是幾年的律師?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現在的預算員額是18名,但實際只有聘請14名,這些專職律師的年資目前為止大概是從5年到將近20年之間,大概集中在差不多10年的執業經驗。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14位原則來講大概都是10年的律師。 陳秘書長為祥:對。 李委員貴敏:請教兩位,我們都知道,任何的律師事務所都同樣,亦即由資深律師帶著資淺律師,等於是師父帶著徒弟出來,可是你們現在全都是資深律師,是誰做事呢?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目前是有助理,雖然司法院希望我們的專職律師是資深的律師,但是我們也有接受實習律師的培訓,只是…… 李委員貴敏:不是只有培訓而已,我們都知道培訓的時間很短,但實際要養成一個人是要讓這個人有實際經驗的累積,請問你們的助理人員有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比例是兩個專職律師配一個行政助理…… 李委員貴敏:行政助理的薪資待遇是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我們的標準大概是一般的法務,要看他們的年資,原則大概是27,000以上到差不多4萬之間。 李委員貴敏:如果是4萬,以實習律師來講,他們也會樂意。而4.8億的錢全部送出去給外面的律師就會像2012年本院委員質詢的,說法扶是不是真是發案中心,還是可以達到培養人才的場所?你們可以從零開始,他們可以從行政助理開始,熟悉法扶基金會之後,就能了解實際的運作,而且法扶基金會跟事務所不一樣,事務所的客戶可能是有資力的等等,可是他們長期跟需要扶助的人接觸,也比較能體會社會上的疾苦,等到他們被我們訓練之後,他們也可以散布、深入到台灣各個角落,以達到我們原來法律扶助的目的。 本席必須提到今天法律扶助基金會經費來源的政府捐助部分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多,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可以達到法律扶助的目的,同時達到培養人才的目的,為什麼我們不去做?因此是不是拜託兩位能參考我的建議,等比例做出金字塔的組合,讓我們有優秀的人才帶領新進的人員,讓新進的人員能在優秀的人才帶領之下成長茁壯,然後散布在台灣各個角落,再特別拜託,謝謝。 陳秘書長為祥:謝謝委員。 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提案人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就本席所提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法律扶助法旨在提供無資力或特殊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諮詢、調解、訴訟、仲裁之代理或辯護等等法律的服務,保障弱勢人民的司法權益。近年來我國社會弱勢族群之認定已隨相關法律修訂而有所變動: 「殘障福利法」已經在民國96年大幅翻修,成為現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五條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方式,為與WHO所規範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已經修正為八大障礙類別。 此外,社會救助法自100年修法通過之後,「中低收入戶」正式成為我國法定救助對象,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環節,兩者應予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確保維護弱勢族群的司法權利。 有鑑於現行法律扶助適用對象尚未納入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法修訂後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制身心障礙分類中之適當類別,故法律扶助之適用對象應作連動修法。 除法院審判程序外,「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於偵查過程中同樣面臨未能完全陳述之困擾,或因溝通理解問題未能確實掌握詢問或訊問者之意旨,容易作出不利於己之供詞。基於前述考量,應從偵查過程便提供「神經系統結構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相關法律扶助,始能落實法律扶助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障弱勢人民司法權益,本席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與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以及我國社會救助法規歷次修法結果,提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希望各位委員能予支持。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姜副秘書長,你覺得這些委員提案可以採納的、不錯的有哪些條文?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原則上,委員要擴大法律扶助的範圍,我們要看經費的許可程度,先進國家都是對弱勢或沒有辦法受到法律適當扶助的,法扶機構要做這項諮詢,這一部分原則上我們都是贊成的。 廖委員正井:請教陳秘書長,你認為可取的地方在哪裡? 主席:請法扶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提案都是要擴大法律扶助,應該都是可取的,我們樂見真的擴大來扶助這些弱勢,只是我們有稍微分析一下,以目前各委員的提案版本裡面,對法扶會衝擊最大的是要把「顯無理由」的審查要件拿掉。因為我們一年大概有將近7,000件用「顯無理由」拒絕掉,如果把「顯無理由」拿掉會產生幾個影響,第一個,經費馬上會暴增一億多元;第二個,會不會讓外界認為法扶派案太過浮濫,因為目前縱使有「顯無理由」的審查,但是社會上還是有不同的聲音,有的認為太鬆,或許也會面臨有的律師不願意接,因為如果在法律上他完全沒有空間的話,可能律師也不想接這個案子。其他的看起來大概都是擴大弱勢的服務,如果有增加預算,法扶會來操作應該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基本上,對委員提案的部分,尤其是第一個,增加對扶助律師的評鑑,我覺得這個滿好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有在做。 廖委員正井:第二個,對沒有其他正當理由部分做明確的規範,我覺得也是不錯的。剛剛法扶基金會秘書長說駁回的「無正當理由」部分,我請教你,現在被駁回的件數比率是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因為我們有一個覆議制度,後來又會讓他諮詢,這樣全體看起來,我們准予扶助的比率大概將近75%,真的駁回大概只有25%。而且我們不像法院的程序有「一事不再理」,事實上,他讓我們駁回,他還是可以繼續來申請,加上強制辯護的,我們的准許率大概80%左右。這樣整個來看,我們准許的比率大概將近八成。 廖委員正井:有些不一定要走到法律途徑,有沒有用調解、和解的方式就可以解決了? 陳秘書長為祥:有,有調和、解代理。 廖委員正井:前面調解、和解的部分本身就有業務所在。秘書長,我看到PTT網路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在招募志工,標題寫:沒想到無償實習時代來臨比預期的還要快。 陳秘書長為祥:目前法扶基金會的經費預算對實習律師並沒有一個預算科目,所以我們用志工的方式,他來半天我們就給他200塊的志工費。 廖委員正井:我的意思是,你有沒有回覆解釋一下? 陳秘書長為祥:抱歉!委員,因為我沒有看到,回去我看到了會來做解釋。 廖委員正井:現在年輕人很可怕,他就直接從網路上傳訊,這個話的意思是,沒有想到無償的時代比我們預期的早來臨,不去稱讚自願參加志工活動者。你看在地方上的環保志工、交通志工與醫療志工多得不得了,都是年紀比較大的退休人員,我覺得這個非常好,可是年輕人的想法不一樣,所以這個要去處理,好不好? 陳秘書長為祥:謝謝委員提醒。 廖委員正井:我們看到網路上有這樣的訊息不太好。再過來我要請教原民會,你們有沒有對法扶的部分做一些努力? 主席:請原民會社福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榮哲:主席、各位委員。是,謝謝委員,這邊跟委員報告…… 廖委員正井:我先問秘書長,每一個案件裡面屬於原住民的比率大概有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自從原民會委託給我們了以後,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案件一年大概將近二、三千件。 廖委員正井:比率是多少? 陳秘書長為祥:抱歉!因為我沒有去細算。 廖委員正井:我這個資料顯示是11%,比率算是很高。新北市政府跟原民會有在為原住民的法扶做努力,是不是這樣? 陳秘書長為祥:原民會有委託專案,我們有在全臺灣選了幾個原住民部落設定駐點。 廖委員正井:原民會有沒有對法扶會補助預算? 李處長榮哲:我們是以行政委託方式跟法扶基金會合作,從102年4月開始,到現在還在進行當中。 廖委員正井:所以有預算補助他們? 李處長榮哲:對,有預算。 廖委員正井:尤委員所提的,贊助金的部分應該可以編列預算增加…… 姜副秘書長仁脩:那個部分應該是採購法的委託。 李處長榮哲:行政委託的方式啦! 廖委員正井:經費來源的部分可以多一個原民會。接著本席要請教法務部,現在基金的來源從你們緩起訴處分裡面提撥25%,就是四分之一要撥過來,謝檢察官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謝檢察官說明。 謝檢察官志遠: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委員提案的修正草案第八條,提到依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金而為之捐贈作為財源,而且不能低於該款年總金額百分之二十五。因為大院已經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與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修正案,將來所有緩起訴處分金都要收歸國有,雖然同時規定可以提撥給公益團體,但是相關提撥還是要從預算當中做處理,所以委員這樣的提案內容將來在執行上會有所困難。 廖委員正井:基本上我是支持的,我非常反對把所有的金額都用比率去限制,讓你們沒有辦法彈性運用,所以我給你一個機會讓你來說明。 謝檢察官志遠:是,感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接著本席要請教台北地院的院長,院長,我最近很注意鄭捷的事件,因為我走訪基層不管是參加社區住戶大會或是其他社團活動,每個人遇到我都會說:「台北捷運真恐怖!」接下來就直接問我:「什麼時候可以槍斃鄭捷?」我也看到新聞報導說:受害的家屬對台北地檢署效率太慢而有嘖言;因此,在遇到秘書長的時候我就問他這件事,他告訴我台北地院已經講在端午節過後,若認為本案人證物證都很齊全,大概在6月中旬案子就會送過來,請問台北地院審理這樣的案子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主席:請臺北地院吳院長說明。 吳院長水木: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件發生的地點是在新北地檢,所以,應由新北地方法院起訴。 廖委員正井:我一直以為這是發生在台北地檢的案件,當時我還跟秘書長講一審階段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請問新北地院張院長能否做到? 主席:請新北地院張院長說明。 張院長清埤: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偵查是否已經完備…… 廖委員正井:我們認為偵查階段已經很完備,目前連受害者的傷口也都被解剖,足認被告殺人罪證確鑿,在此情況下,審理的時間就很快了,不是嗎? 張院長清埤:司法院有頒布「法院辦理重大刑案速審速決應行注意事項」,準此,我們對這個案件也會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廖委員正井:公部門在處理任何事情都要跟民意相符,這個案件的每位受害人遭到被告刺殺幾乎是刀刀斃命,近日來已造成社會嚴重恐慌,請問院長,你最近有沒有搭乘捷運? 張院長清埤:我有坐捷運。 廖委員正井:你覺得坐在捷運裡面的氣氛如何? 張院長清埤:好像大家不再像以前那樣低頭忙著滑手機,而是會往四面看。 廖委員正井:大家在進入車站之後很明顯地就左看右看,上車之後仍然是左看右看,顯示在發生這樣的慘痛事件之後,大家的心裡都非常恐慌,而且這幾天搭乘捷運的民眾也減少很多,對不對? 張院長清埤:感覺上,車廂內的確比較空一點。 廖委員正井:每天減少9萬人,人數上不算很少。事實上,鄭捷的父母親也希望速審速決,民眾的期待更是如此,不是嗎? 張院長清埤:委員會一定會根據相關規定盡力而為。 廖委員正井:我不會逼你們要怎麼做,但在時間上我希望不要超過兩個月,因為地檢署無論在人證或物證方面都已經準備齊全…… 張院長清埤:對這一點我沒有辦法保證,因為這部分牽涉到審判的核心範圍,我們只能在行政上盡力而為,同時,委員會也會採取相當多的措施…… 廖委員正井:我覺得現在不管是院長、副院長或秘書長或是你們各級法院的院長,都幹得很窩囊也很可憐,原因為何?因為每一次問你們重大刑案如何處理,你們都是以涉及個案為由,不敢指揮法官,否則,他們會馬上反彈,我不了解情況怎麼會變成這樣?如果真如你們所說,那你們還做什麼長官?連院長也跟我講他不敢指揮你們,須知,我們並沒有要求你們要判死刑或不判死刑,只是希望你們在速度上能不能快一點! 張院長清埤:在輔助人力方面,委員會給審判庭最大的支援就是在行政方面,同時…… 廖委員正井:其實,包括你們的院長都親自跟我講,他的確指揮不動,只要他下命令,底下的人馬上就反彈,請問這是什麼時代?既然你是這些法官的長官,你對他們審理的速度要求快一點,這樣都不行嗎?對這一點,連院長都沒有要求的權力,這樣對嗎? 張院長清埤:在管考方面,自有管考的相關規定,這部分是可以…… 廖委員正井:如果連這項要求的權力都沒有,試問,要你們這些長官有什麼用?乾脆把司法院院長,各級法院的院長都封存起來,只要有法官就好了,到時候就是法官最大,是不是?每個案子他要辦多久就多久,要放一年就放一年,可以這樣嗎? 張院長清埤:委員會在分案及後續的審判上一定會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給審判庭最大的支援。 廖委員正井:其實,上次遇到院長、秘書長談及此事時,我們並沒有介入案情,只是希望他們跟法官轉達在審理效率上能快一點,他們告訴我,這樣做法官會反彈,請問這是什麼樣的教育?就像上次秘書長在這裡所講,對全國矚目的重大案件,希望司法機關在審理的效率上能提升一下。 張院長清埤: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廖委員正井):現在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姜副秘書長幾個問題,有關大法官會議第530號解釋,當初聲請人是監察院,主要是為了司法院、法務部在沒有法律的授權之下發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拒保責付辦法」等規定,它跟人民的訴訟權利及人權有關的行政命令、或是其內規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相關規定的疑慮,故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針對這項聲請釋憲案做成第530號解釋,在解釋的最後有加上這一段:「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讓本席覺得很奇怪的是,監察院聲請的標的主要是針對行政命令及內規的部分,結果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解釋竟然加上這句話,要求對司法院組織法在兩年內進行檢討修正,問題是司法院組織法若做修正,那麼,不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最高法院就要走入歷史,以後就會變成單元單軌制,對這項解釋,通常法院是不告不理,當初監察院並沒有針對這部分聲請釋憲,而是希望大法官會議針對行政命令及內規的部分來做處理,結果在90年做成這樣的解釋,有無涉及訴外裁判之嫌,我們是有疑慮的,所以,到目前為止司法院組織法並沒有修正,不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最高法院都還繼續存在。既然是這樣,那有沒有涉及違憲的問題?因為立法院並沒有修法,而大法官釋憲視同憲法,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認為立法院有沒有違憲之虞?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第530號解釋最主要的意旨乃是針對司法院在行使司法行政權的時候,必須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範圍內才能作必要的相關規範,大法官對於司法院的定位,乃是針對司法院行使職權有密切相關聯的部分加以闡釋,當然司法院對於這樣的解釋是予以尊重的。 呂委員學樟:你認為這有沒有涉及訴外裁判的嫌疑?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方面我們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呂委員學樟:事實上,這件事情還是必須面對,現在並沒有要修正組織法,而且當時修正法官法的時候,司法院所提出的版本乃是依照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將「終審機關」全部拿掉了,因為司法院組織法並沒有修正,所以在修正法官法的時候,基本上還是依照現行的司法院組織法在做處理,也因此保留了最高法院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本席的意思是說,既然有這樣的疑慮,我建議姜副秘書長回去以後向秘書長及院長報告一下,請你們好好處理這件事情,設法解決第530號解釋所衍生的問題,問題總不能老是掛在半空中,對不對?至於解決的方式,司法院是不是要針對第530號解釋再提出解釋?還是要以其他行政作為來處理?總之你們必須好好面對加以處理,這個問題不能再掛著不管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即使司法院要解釋,也得要有人提出聲請才可以。 呂委員學樟:到時候看看是不是要由我們來聲請釋憲,再找個機會把這個問題解決掉好了。 其次,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最高法院目前都還存在對不對?在此想請教謝委員長,之前318學運發生時,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在立法院待了二十幾天,而且還慫恿鼓動群眾占據忠孝西路。不管是中研院的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他們都是公務人員對不對? 主席:請公懲會謝委員長說明。 謝委員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所規範或懲戒的對象,假使是單純的學校老師,比如是台大或各學校的教師,如果他們不兼行政職的話,那麼就不是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所懲戒的對象。 呂委員學樟:那是第308號解釋,第308號解釋就是公教分途,當然教授不一定…… 謝委員長文定:假使是系主任的話,那麼就是我們懲戒的對象。 呂委員學樟:假使有兼行政職的話,還是要受公務人員服務法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制約對不對? 謝委員長文定:如果單純只是教師的話,另外有一套教師法的規範。 呂委員學樟:那好像是教育基本法的…… 謝委員長文定:那部分不是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來懲戒。 呂委員學樟: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明定中央研究院隸屬於總統府,中研院的院士很清高,在學術研究上也有很崇高的地位,而中研院的研究員或副研究員都是正式的公務人員。 謝委員長文定:我要向委員說明的是,像教師也是公務人員,他們也有領取退休俸,研究員當然也和教師一樣,假設是某個研究所的所長,那可能就…… 呂委員學樟:委員長,你可能有點誤會。剛才我已經講得很清楚,學校的教授如果沒有兼行政職的話,當然我們就不予置評;如果他們有兼行政職的話,就必須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令的相關約制…… 謝委員長文定:學校的教授還是…… 呂委員學樟: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純粹就是公務人員。 謝委員長文定: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等同大學的副教授。 呂委員學樟:敘級當然是這樣沒錯,本席要說的是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和副研究員都是公務人員…… 謝委員長文定:大學教授也是公務人員。 呂委員學樟:就像立法委員是民選的公職人員,刑法第十條規範得很清楚,我們都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對不對? 謝委員長文定:有關公務員的定義,從最廣義到最狹義的解釋都有。剛才委員所說的刑法的定義,其實是最廣義的公務員,包括立法委員也涵蓋在刑法所稱的公務員當中,但是還有最狹義的定義,像大學教授當然也是公務員,但他們並不是公務人員懲戒法所懲戒的對象,如果是系主任的話,那就是我們懲戒的對象。 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是說公務人員必須受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處理對不對? 謝委員長文定:不能說公務人員就一定受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懲戒,不是這樣定義的。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所規範的對象有很多,包括國營事業董事長、總經理等等,有些不一定是公務員,但是也涵括在規範當中,比如我剛才所舉例的學校…… 呂委員學樟:我現在所講的並不是學校的老師,我所講的是中研院的研究員,這些研究員本身就是公務人員,而不是一般學校的教授,他們具備公務人員身分乃是無庸置疑的…… 謝委員長文定:這個前提可能還要再研究,這個前提不一定…… 呂委員學樟:他是公務人員,如果他霸占立法院、組成團體,然後又鼓動學生或民眾去占據忠孝西路,請問這樣的公務人員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相關規定? 謝委員長文定:就具體個案而言,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沒有授予職權…… 呂委員學樟:如果有公務人員霸占立法院二十幾天,不只組成政治團體,而且還鼓動學生和民眾霸占忠孝西路,請問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要如何懲戒? 謝委員長文定:到目前為止,我認為大學教授…… 呂委員學樟:我現在所講的並不是教授,如果身分認定是公務人員…… 謝委員長文定:因為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乃是類比大學的副教授,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並不是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所規範的對象。 呂委員學樟:如果是公務人員的話,是不是要受公務人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的規範?當然大學教授不受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範,但如果教授兼行政職的話,就必須受公務人員懲戒法的規範,第308號解釋已經講得很清楚,這也是司法院解釋的啊! 謝委員長文定:假使委員說,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員或副研究員違法失職,是不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規範的對象,我要跟委員報告:不是。假使他沒有兼行政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沒有辦法對這類人員做懲戒,我們不能受理。 呂委員學樟:那一般的公務人員呢?像坐在這邊的議事人員,他們都是公務人員啊! 謝委員長文定:一般公務人員假使違法失職,必須經過監察院的彈劾。簡任職以上一定要經過監察院,假使不是簡任職的話,薦任職以上須各部會以上或直轄市(現在是五都)等有權移送的機關移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來,我們才會受理,因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被動的。 呂委員學樟:你們跟法院一樣不告不理,是不是? 謝委員長文定:沒錯。 呂委員學樟:你的意思就是,中研院本身有自己的管理機制。那如果中研院的公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是要由中研院移送你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還是怎麼樣? 謝委員長文定:我剛剛已經很明確地說明,假使他單純是研究員,那大概不會送到公懲會來,因為這是公懲會沒辦法受理的;假使他兼有行政職的話,才有可能經過他的主管機關移送到公懲會,公懲會受理之後當然就必須依照相關的規定去處理。假使是無權受理,我們就以「不受理」來處理。我再強調一次,單純研究員、不兼行政職,不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受理的對象。 呂委員學樟:好,謝謝。 另外,法官法已經在100年7月6日施行,我們在審查過程中有加入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的規定,請問姜副秘書長,除了法官個別評鑑之外,目前對於各級法院的團體績效評比進行到怎麼樣的程度?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目前在做每個法院法官個人的評核工作。 呂委員學樟:各個法院的團體績效評比是新的東西,雖然有規定可以延後半年施行,但是法官法已經施行超過2年了,現在到底進行得怎麼樣?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我們認為每個法官的評核一定要先做,所以7月份就要開始來做相關的評比和評核工作。 呂委員學樟:今天剛好大部分法院的院長都有來,你們有沒有認為制定法官法,建立團體績效評核的機制之後,在不涉及審判獨立的核心前提下,督促個別法官的表現時比較方便?起碼你們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影響團體績效。 為什麼團體績效很重要?我也跟關中院長講得很清楚,我們希望團體績效評比非常好,譬如前30%的部分都很好的話,將來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要有3%打丙時就可以排除,因為你們都表現得很好,團體績效都很好,這是大家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之下,各級法院院長在督促法官時也會產生無形的制約,比較可以要求他們不要因為個人表現而影響到團體績效評比,同儕之間也可以互相提醒,不要因為個人影響到整體績效,進而影響到他人的權利。 法官法已經施行超過2年了,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績效評比的部分給我們一份資料。 姜副秘書長仁脩:相關的電腦程式都在設計中,7月份我們就要開始來做。 呂委員學樟:好,下個會期我會請你說明。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有委員請教姜副秘書長和陳秘書長對本席所提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意見,你們的意思好像是大部分都可以執行。其實這個版本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經過多年努力所研析出來的,本席只是代提而已。請問姜副秘書長和陳秘書長都會支持嗎?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大部分都會支持,因為法扶在募款方面確實有困難,根據這10年的經驗,大概都是政府捐助…… 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才幫你們擴大財源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當然希望能有財源,這樣扶助的範圍才可以擴大。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好不容易成立這個法律扶助基金會,當然希望它能擴大對社會弱勢的服務。 這次鄭捷的北捷事件,請問法律扶助基金會有主動介入協助嗎? 主席:請法扶會陳秘書長說明。 陳秘書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這點分成兩個部分,被告的部分當時警方有立即打我們的「檢警陪偵」的電話,所以第一次偵訊的時候我們有派律師陪同,羈押以後可能他的家人都沒有出面,他本人也沒有意願,所以偵查中就沒有再來申請。另外一個是被害人的部分,我們目前已經請各分會主動跟犯保協會聯繫,我們會採用合作的方式,如果符合我們的標準,我們就會協助被害人,如果不符合我們的標準,就請犯保協會動用他們的資源。因為這個時間非常短,所以我們是打算起訴以後在附帶民事的部分全面協助被害人。 尤委員美女:好,因為我們昨天看到,此一社會矚目重大犯罪案件有這麼多被害人,可是好像只請了一位律師。 這就牽涉到,當發生一個完全始料未及的社會矚目重大犯罪案件,在被害人這麼多、家人這麼傷痛的情況下,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來就應該積極提供協助之外,如果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能在第一時間進來予以關切並提供法律諮詢的話,我相信對於整個社會和相關人士的心理穩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本席這次提出的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四項第九款中有所謂的「重大或社會矚目犯罪案件被害人或其集體案件」,把它列入「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對於這樣的案件不需要立即去審查資力,應該在第一時間介入。當然我們可能會慢慢發現有些人其實是有資力的,所以在最後一項規定發現受扶助人顯有資力的話,得對之所收取全部或部分因為扶助事件所支出的酬金或是必要的費用。在這裡是先扶助,事後他再返還。我覺得我們對一個重大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介入是表示國家對所有受害者的關切,如果受害人有資力,事後再把錢還回來,這個部分的辦法是由基金會來訂,這個規定你們是不是贊同?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個原則我們可以贊成。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原則你們可以贊同。除了這種重大或社會矚目的案件之外,對於重大人權、重大環保或是其他依照法律規定的這種公益事件,我們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個案的救濟以外,對於個人沒有辦法去獨立對抗,譬如環保案件一次有那麼多人受害,有時候要用個別的力量去告還滿困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現在也發展出專職律師,這些專職律師針對特殊的案件,不管是勞工案件或是重大的環保案件或是其他的公益案件能夠發展出他的專業,而這些專業能夠替這些受害者來集體訴訟,同時讓這些受害者得到保障。在這種情形之下,他也不是必須去審查個人的資力,因為受害和資力是無關的,而且這是一種集體受害的情形,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一樣排除掉時間去審查資力,而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介入,而且由專業律師負責,這樣才能讓法律扶助基金會真正扮演人民守護神的角色,是不是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專職律師的部分,我們是希望針對專業或者重大的案件請他們即時來處理。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部分的培養是很重要的。另外,我們現在看到一個不合理的現象,就是在審核有無資力的時候會把非同財共居的配偶或是親屬的財產都算進來。在現今的社會裡面,即使是夫妻也可能早就分居,只是沒離婚而已,即使是父母也不一定會扶助你,還有親友和兄弟姊妹,其實大家都是「日頭赤炎炎,隨人顧性命」。在已經沒有同財共居的情形之下,你還把他最近親屬和配偶的資力都算進來,事實上他根本沒有拿到任何撫養費,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用他實際撫養費用的金額來計算他可以處分的收入?而不是把他名下所有的財產都算進來,可不可以做這樣的改善?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應該就是這樣做。 陳秘書長為祥:目前我們在實務上是希望審查委員儘量依照剛才委員提出的方式,以實際有扶養的關係來認定,況且我們最近已經把無資力的標準又大幅放寬可以減免,所以目前應該是有處理到這方面絕大部分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可以更清楚把它明定下來。現在軍事審判法已經把所有軍事案件回歸到司法院,原來在基金會裡面是把國防部列為董事的當然成員之一,所以我們在第三十八條是希望能把國防部的成員拿掉,然後換成勞動部。因為勞動部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在過程中對於就業的輔導等,所以是不是可以把勞動部放進來?還有,原來的內政部社會司現在已經歸到衛福部,是不是可以把內政部的代表換成衛福部?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關董事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針對這10年來運作的情況,譬如很多的分會長都非常熱心法扶工作,有沒有可能由分會長來擔任董事,讓他們直接參與,包括董事的席位要怎麼樣分配,我們會統籌做一個研究。 尤委員美女:今天已經要審法案了,副秘書長還在說你們要再去研究,你們要研究到什麼時候?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行政院現在還在審議財團法人法,我們主要是在等財團法人法作最後的決定,然後參考它來做。 尤委員美女:那要等多久?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知道行政院已經審到第三次了,所以差不多了,在行政院院本部審議中。 尤委員美女:財團法人法已經弄了好幾十年還生不出來,你要等它出來之後再來審法律扶助法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我們也不會這樣等,大概下個會期我們會把整個草案送出來。 尤委員美女:因為董事會是整個基金會的決策中心,也是它的靈魂,尤其是董事長,所以整個董事會的組成是非常重要的,在本席的提案對於董事會組成的成員也有大致的安排,一定要有原住民團體的代表,剛才副秘書長提到基金會或是分會的工作人員能有代表在裡面,我們是希望由社會團體來推薦一些專家學者,而且是長期參與這些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專家學者,而非只是學者就可以。我們希望讓這些長期參與的專家學者或是律師共同來組成這個董事會,請司法院給予最大的支持,儘快讓這個法案能夠通過,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委員長,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是有關「當然停止職務」的規定,第四條是針對得停止,第一項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對不對? 主席:請公懲會謝委員長說明。 謝委員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對。 鄭委員天財:第二項是由主管長官主動,對於什麼是「情節重大」有沒有做定義? 謝委員長文定: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各機關,一般認為「情節重大」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標準的答案是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或是送到公懲會由全體委員審議來決定,所以有一些要求。現在包括銓敘部也在研究公務員有關情節重大或是公懲法中針對情節重大應該去做定義性的條文,但是很難定義,因為情節態樣有幾千幾萬種。 鄭委員天財:委員長,公務員懲戒法已經施行幾十年了,對不對? 謝委員長文定:對。 鄭委員天財:雖然它是一個很老的法律,但是涉及到公務員非常重大的權益,你覺得停止職務對公務員的權益是不是有重大的影響? 謝委員長文定:當然是。 鄭委員天財:所以你剛才的回答是非常的不重視,為什麼呢? 謝委員長文定:不是這個意思。 鄭委員天財:委員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回答是如此的模稜兩可,那換了委員長或是換了不同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或是不同的行政機關首長,完全任憑行政機關首長的決定,你不認為這個會有多大的影響嗎?有很多機關因為輿論的壓力和媒體的報導就把他停職了,有的沒有輿論壓力他就繼續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的種類包括最重的撤職,還有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和申誡,如果你去分析就會發現非常的濫用而無章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的結果有的是撤職,有的只是記過,有的被停職,有的沒有被停職,你不覺得這對公務員是一個莫大的傷害嗎? 謝委員長文定:剛才委員講的停職和懲戒這5種,它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委員長,你錯了!到現在還搞不清楚狀況,一個懲戒案如果要弄到撤職,當然應該有先行停職的必要,這是會互動的,所以你要去分析這個部分,如果一個懲戒案是休職,是不是得先行停職也許是可以分析的;如果他只是減俸、降級或只是申誡,但是行政機關卻把他先行停職,你不認為這是一個有關係的分析嗎? 謝委員長文定:假使各主管機關認為情節很嚴重把他停職了,那公務員不服的話,他是有救濟的管道。 鄭委員天財:公務員不服已經來不及了。 謝委員長文定:不是到公懲會,他是另外有保障…… 鄭委員天財:我知道,有保障委員會,但是來不及了,他的權益已經被侵犯了。 謝委員長文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動去停職的,至少到目前我沒有看過。沒有錯,委員剛才說的應該是情節很嚴重才會停職,不嚴重的當然就不用停職。 鄭委員天財:請問公務員懲戒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謝委員長文定:司法院。 鄭委員天財:好,你推給司法院。 謝委員長文定:因為公懲會不是公務員懲戒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才是。 鄭委員天財: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如果有公務員或者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去請示何謂情節重大,他是一個很公正磊落的首長,不希望傷害到公務員,如果他請示你,你是不是會要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做一個態樣分析?在這5個態樣裡面,如果是我去做解釋的話,他的犯罪情節或是違法情節可能已經到了撤職或休職的階段,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憲法對人民工作權的保障,停止職務也是一樣,雖然他不是被撤職,但是他已經接近那個地步,我們要很慎重看待這件事情。所以本席認為要去做解釋,司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要邀請相關的部會去討論,五院要去討論,而不是任由各主管長官來決定,最起碼應該達到可以撤職、休職的地步,如果後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結果只是申誡,顯然這個主管長官把他停職是太過份了,副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指教我們都贊成,有關情節重大的部分,因為牽涉到要判斷的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目前是由主管機關去認定,他們認定一定可以有一個申訴的…… 鄭委員天財:副秘書長,不確定法律概念不是不能做定義。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以司法院…… 鄭委員天財:太多都有做定義,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以司法院來講,我們最近處理…… 鄭委員天財:對於什麼是「重大」,很多都有做定義,對不對?什麼叫「重傷」也有做定義,而不是任由一個檢察官或是法官去決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並不是不能做定義。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實際上大都建議要撤職才會來停職。 鄭委員天財:副秘書長、委員長,你們可以做一個解釋讓各行政機關來參考,雖然不一定是這樣,但可以做參考。 謝委員長文定:我們可以在研究以後提供給司法院,因為這個還牽涉到銓敘部,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等,在我們法律問題裡面對於情節重大是有做一些概括性的規定,我完全贊同委員說的,將來可能是撤職或是休職才給予停職。 鄭委員天財:對,你這樣說就正確了,所以你們要去做這個規範,而不是任由各主管機關去處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管委員碧玲及陳委員碧涵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秘書長,針對審判效率如何提高,司法院所做的專案研究有沒有明確的報告?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審判效率的提高是我們一向都非常重視的,這部分我們有一定的管考規定,管考單位會讓院長知道,然後我們去督促個案的法官依照辦案的相關規定來辦理。 許委員添財:有些案子拖很久。 姜副秘書長仁脩:但還是有管考,我們有辦案期限。 許委員添財:有些案子就很快,根據你們的研究,原因出在哪裡? 姜副秘書長仁脩:有些當然牽涉到個案事實判斷的認定問題。 許委員添財:像有些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更來更去都一樣,然後一拖就十幾年。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更這麼多次應該是很少。 許委員添財:這是不是人情關說?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更三應該很少。 許委員添財:本席都不涉及個案,只是一般檢討,往者已矣,來者要追,除非我們認為台灣不必有未來,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像刑事速審法就要求我們要速審,然後妥適來做一個審判,有相關的規範和要求。 許委員添財:這個在社會觀感上因為落差太大,所以疑問很多,民眾對司法品質的可信度產生那麼大的疑慮,這對所有司法人員的權威性和公信力都是很大的斲傷。有些案子是拖還是不拖好,當事人可能會儘量拖,但是浪費的司法資源何其大,對不對?管考都是假的,如果是真的會有這麼大落差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法官來講還是一個壓力啦!他案件一定要照規定…… 許委員添財:法官有壓力嗎?法官又不是民選的,有什麼壓力?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官當然有壓力啊! 許委員添財:薪水照領,升遷照升遷,他有什麼壓力? 姜副秘書長仁脩:辦案的壓力是很重的。 許委員添財:他的壓力是怕政黨輪替,怕押錯寶。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官本來就要中立,依據法律…… 許委員添財:最好總統是20年選一次,那他的壓力就減輕了,4年選一次他的壓力就很大。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壓力都很大。 許委員添財:因為年年選舉,所以壓力很大,真的,當到副秘書長不簡單,升上去就是秘書長,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沒有啦! 許委員添財:既然你來了那我就請教你,這是大家普遍的問題,我不是研究法律的,對司法我也陌生,但是考慮到國家的前途和人民的未來本席不得不關心,我在一些臉書也好,網路也好,看到很多退休的檢察長和檢察官,他們在退休以後就很敢寫,寫得很多,,但是在任的時候怎麼都沒有聲音?這些人有部分是我認識的,他們不是沒有聲音,是不敢講,所以私下有餐敘有聚會他就講得很多,怎麼會那麼怕?該講的話私下可以講,公開不敢講,造成這個差距的原因在哪裡?他受誰的壓力?潛在的壓迫者是誰?怎麼會這樣?你有沒有這種感受和了解?有沒有私下很會講,但是公開都不敢講的?你告訴我,我現在要照你的心。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也不曉得,要看針對哪一個議題啦! 許委員添財:不是針對哪一個議題,是所有的議題,有沒有私下很敢講,公開不敢講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私下我不太講話。 許委員添財:我公開承認,本席私下有些會講,公開有些不便講,我有人情壓力,因為那是認識的人,是自己的黨,他們幫助過我。 姜副秘書長仁脩:應該是難免。 許委員添財:對啊!這是人之常情,但這個常情不要太離譜,對不對?有些話公開講沒有用,私下講有用,那還是勇於私下講,但是它會造成改革,所以我們期待的是改革。本席不是在跟你聊天,今天講那些具體的沒有用,已經講太多了,我問你們秘書長說我海安路地下街那個工程能不能告檢察官,如果自訴的話可不可以,他說可以,現在自訴到最高法院了,而且要進入大法官解釋,統統無效啊!所以官官相護,包庇嘛!你叫我去請檢察官起訴檢察官,怎麼可能?這是違反人性,明明在騙人,但是那種制度還存在,在這個民主法治的體制中公然欺騙人民,公然欺騙良心的事情,全國搞司法的人搞到哪裡去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自訴當然要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自訴的一些要件…… 許委員添財:不要講那些啦!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我們一定要遵照法律來辦。 許委員添財:不合理就要改啊!我們要直接面對那個檢察官,自訴要直接面對檢察官,節省司法資源,不要讓其他檢察官同事之間為難,這有什麼不可以?還要限制,你憑良心講,合理嗎?要不要改?我向所有司法人員挑戰!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部分在訴訟法相關我們會…… 許委員添財:可以公訴的應該就可以自訴,因為都要經過法官的審判,為什麼要設這個制度的限制來包庇那個檢察官,讓檢察官和檢察官之間可以同流合污或是沒有道德勇氣? 姜副秘書長仁脩:現行法律不會去包庇檢察官,不會有這樣的情況。 許委員添財:可以公訴的就可以自訴,這很合乎邏輯,可以自訴的不見得可以公訴,因為有些是個人之間的,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許委員添財:我這樣講邏輯很通啊!再來,在節省司法資源上面,不要圖利律師,也不要糟蹋法官,像外國有些一審沒有罪的就不能再上訴,那也不是關係國家危亡或是社會的重大事件,一審沒罪的就不要再上訴,因為上訴就是讓那個該被處罰的人拖延時間,又去花錢。 姜副秘書長仁脩:上訴不是他們上訴,檢察官…… 許委員添財:本席知道,現在是討論司法的自訴,我怎麼會不知道,還要你教? 姜副秘書長仁脩:速審法有一些限制,所以應該…… 許委員添財:我現在是講我們這一套司法體制的落伍,不合時宜,不合乎邏輯,那是過去威權時代亂搞出來的一套東西。你搞德國的,德國納粹那時候的法律現在能用嗎?他們都改掉了,你為什麼還不改?本席現在不是針對個案,而是針對台灣的未來,我們不要開玩笑,本席不是以身試法,是法律來找我麻煩,這是政治迫害,但是我從來沒有講「政治迫害」這四個字,我知道內情,但是我勇於走程序,就這樣啊! 主席:時間到了。 許委員添財:聽得懂吧?知道就好。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賴委員振昌、林委員佳龍、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周委員倪安、蕭委員美琴、楊委員瓊瓔、楊委員麗環、邱委員志偉、葉委員津鈴、薛委員凌、陳委員明文、黃委員昭順、張委員慶忠、王委員進士、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淑慧、林委員滄敏及楊委員玉欣均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發言。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副秘書長,今天討論的案子很多,其中一大部分都是預算凍結的相關案件,我花了一段時間仔細去看了司法院提出希望預算解凍的說明。我在司法委員會的經驗很短淺,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財政委員會,所以我對預算的問題比較敏感一點。通常原來被凍結的預算要解凍,基本上我會希望追溯當時凍結的原因,然後看看現在提出的解凍報告到底有沒有辦法說服我們這個事件已經處理,該改進的地方也承諾要做一些處理,所以希望能夠解凍預算,讓業務的執行能夠更順利。也因為這樣子,本席花了一點時間來看,有幾個我不清楚的地方要請教副秘長,第一個,有關第二案通譯制度這個問題,像我可不可以當通譯?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要看哪一個語言。 曾委員巨威:譬如英文,我可不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可以。 曾委員巨威:這表示通譯人才並沒有很嚴格的規定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但是我們有經過遴選,還有受訓、講習。 曾委員巨威:是,這個通譯本身當然不能夠只是懂這個語言就一定符合通譯的條件。 姜副秘書長仁脩:至少對法律相關程序要…… 曾委員巨威:在應對和傳譯的過程其實有很多專業,有一些很特別的要求,這裡面有提到一些通譯制度改善的措施,我覺得有一點點問題可以進一步去思考,譬如社會上流行的那種口譯制度,直接用口譯的方式馬上傳送,然後我們戴耳機就可以聽得懂,基本上是有一些證照的概念在裡頭。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曾委員巨威: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即使我今天留學美國好幾年,但是我也擔任不了口譯,對不對?對於這個制度,我們有沒有可能在改進的思維上有類似證照的概念出來?換句話說,不是你懂這個語言,你懂越南話,你懂泰國話就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要政府核發語言能力達到中級以上才有可能擔任。 曾委員巨威:對,本席的意思是可不可以用一個比較嚴謹的證照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我一直覺得對法律部分的要求應該更嚴格一點。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因為證照牽涉到考試院的職權,我們可以研究看看。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但是本席的意思是麻煩你們往這邊稍微去思考一下,因為我覺得在傳譯的過程中只要稍有疏忽,有時候影響其實滿重大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最關切的就是他的翻譯、傳譯到底正不正確,那部分是最重要的。 曾委員巨威:是,我了解。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希望他保證他的傳譯都是正確的。 曾委員巨威:因為我們在制度上說要改善,如果可以建立這樣的一個制度,當然他可能不需要很嚴格的在這個語言上測試,但是原則上我覺得在這方面你們可以努力一點,在作為上稍微改變,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朝這個方向研究看看。 曾委員巨威: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很多被凍結的案子都是關於監聽部分的改善,我看了各地法院的意見以後覺得有點失望。當時在凍結的時候,提出的問題是要各法院來決定有沒有濫發,法官准許的標準在什麼地方,在執行過程中有沒有好好的監督。同樣的題目各法院要來回答,最後的結果看起來每個地方回答的情況都不一樣,我覺得有點失望的意思是說以司法院的立場,在各法院不同的意見回來以後,其實司法院要負責做更後續的控管,一方面要彙整每個法院的情況,一方面要有一些內容上的統一要求。本席現在看到了各地的呈現,舉個例子,譬如苗栗地方法院,立法委員這麼清楚的提出問題希望能夠得到答案,結果它怎麼講?它說:「通訊監察猶如兩面刃,一方面為犯罪偵查之利器,一方面亦為干預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強制處分,因此要秉持戒慎恐懼的態度,獨立、客觀行使審判機關的職權。」,這講了不是等於沒講嗎?我們做的決議案是這麼的明確,結果它用這樣的辭彙來應付,司法院看到這樣的回函,你不會覺得根本送不出來嗎?我現在唸的這一段你看得下去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有些寫得不是很周延。 曾委員巨威:不是,你這樣把我們做的決議當成什麼嘛! 姜副秘書長仁脩:其實我們在司法院有很多的要求,針對通訊監察的部分…… 曾委員巨威:對啊!所以這樣的東西你怎麼送上來呢?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礙於文字的關係,我們就用比較省略的方式。 曾委員巨威:我看了以後簡直覺得不可思議,我們那麼努力的希望各法院檢討,提出到底有碰到什麼狀況,以前的經驗如何,因為這次的機會希望能夠把預算解凍,結果卻隨便這樣兩句話,是在抄教科書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認為這部分應該再檢討,其實我們針對監聽這部分確實有很多要求。 曾委員巨威:不是,副秘書長,我剛才一再強調,雖然我法律的專業不好,但是我告訴你,在預算的過程中,當立法院有決議的時候你要很嚴肅的去面對,不要以為我們凍結預算,到時候你送幾句話過來一定又解凍,那這樣凍結有什麼意義呢?你以為我們是在找麻煩,只是爽一下而已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委員當然不是這樣子。 曾委員巨威:我看了以後實在沒辦法接受這樣的狀況。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部分我們會檢討。 曾委員巨威:第三個,有關參審制度,也就是陪審,參審制度現在是試行,希望能夠慢慢去推動。我個人非常支持這個制度,我希望它能夠快速的變成台灣在這個制度的改革裡面一個很重要的部分,但是在本席連續參加幾次相關討論以後,我發現制度在推展的過程裡面,大家目前很關心的話題就是不能夠讓這個制度被解釋成「我只能看,不能夠判」,對不對?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 曾委員巨威:目前司法院打算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姜副秘書長仁脩:能不能請主管的刑事廳來說明? 曾委員巨威:現在這個問題是一個癥結,我只是要知道你們打算怎麼做? 姜副秘書長仁脩:其實觀審員的意見我們一定要參考。 曾委員巨威:因為這個不能突破,這個制度可能就被卡住哦! 姜副秘書長仁脩:對,不過這牽涉到違憲疑慮的問題,目前是這樣做。 曾委員巨威:主席,我還有一點時間,你不要站起來,我壓力很大,我以為你站起來就表示我的時間到了。 主席:我以為時間到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我們的做法還是希望法官一定要參考觀審員的意見,他在判決理由裡面…… 曾委員巨威:你這樣講太一般了,大家都這麼說。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還是有違憲疑慮的問題。 曾委員巨威:既然參加了又不能夠有一些影響力,民眾沒有辦法接受。你當然可以說法官在判的時候會參考觀審員的意見,但這不等於白講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你不參考,你這個判決就違背法令,上級就會撤銷啊! 曾委員巨威:對,不管參不參考,最後還是按照我的決定這樣做。 姜副秘書長仁脩:那不行,上級會審查。 曾委員巨威:副秘書長,今天之所以要請教您這個問題,我是用外行人的角度來提醒、建議你。我們一定要在制度上、在遊戲規則上,把剛才你講的參考轉變成有約束力,這樣才會有效果。 姜副秘書長仁脩:實質上還是有約束力。 曾委員巨威:我大膽建議,如果所有觀審員做出一致性的決定,那個決定就要有約束力。也許你會覺得那個約束力不能取代法官,我也同意,但是在機制的設計上,當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他就相當於法官地位的一票,你懂我的意思嗎?我的意思是你不要只是講這種虛無飄緲的原則,因為這樣對問題的解決沒有幫助,我們一定要設法去解決,把它轉變成在運作上大家都可以具體的感受到,今天如果所有的觀審員都共同認為有罪,它就要有約束力,那個約束力就相當於法官角色的獨立性,在這種情況之下民眾才會放心。如果所有的觀審員都認為的確有罪,當然就應該在某種程度上有更具體的約束,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曾委員巨威:當然這是我提供的建議,我們今天要面臨這個問題,本席一開始就提到我支持這個制度,但是有問題我們要設法突破,在突破的過程中不要一直重複講原則性的東西,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曾委員巨威:我們要設法把它轉變成具體可以操作的。 姜副秘書長仁脩:就是讓它實質有拘束力的意思。 曾委員巨威:這樣我們這個制度才有辦法往前走,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曾委員巨威:以上幾點意見,不過最重要還是預算凍結的部分,麻煩司法院以後不要再這個樣子,本席真的看不下去,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曾委員巨威:謝謝。 主席:所有登記發言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謝國樑、楊玉欣、吳宜臻、高志鵬、林滄敏、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針對本次「法律扶法」相關修正草案,本院謝委員國樑提出意見如下: 一、法律扶助係為提供弱勢族群必要的法務服務,以保障人民適當的司法權益,這是基本的公民權,現行規定以低收入戶為主,適用對象有失過狹,贊同應可酌為放寬,將中低收入戶一併納入。 二、因為社會時勢的變遷,對於弱勢者的認知與定義已大有不同,本法第十四條允宜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作適當之補充修正,以符合現實需求,落實本法立法精神。 三、對於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者,囿於其本身表達能力之缺乏,若待其申請而審查是否准允法律扶助,恐難達維護其司法保障之目的,故建請主管機關研議,此種情形,是否改以依職權予以扶助為宜。 楊委員玉欣書面意見: 一、身心障礙者 我國《殘障福利法》已經在民國96年大幅翻修,成為現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五條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方式,為與WHO所規範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已經修正為八大障礙類別。 其中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除智能障礙以外,還包括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及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等子類別,這些障礙者與智能障礙者一樣,因身理因素在言語溝通表達上同樣有無法妥善陳述的可能,目前法律實務上如何協助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 除此之外,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僅提供智能障礙者於審判過程中的辯護人或代理人,但是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無法完全陳述的情況同樣會發生在偵查過程中,有鑑於此,建議應該從偵查階段就提供法扶服務,避免身障者因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有困難,在詢問過程中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 本席在此分享一個實際案例,紀錄片《一首搖滾上月球》中的鼓手「勇爸」,他的小孩罹患普瑞德威利症候群,也就是俗稱的小胖威力症,這是一種遺傳性的基因缺陷,一歲左右就會開始無節制飲食,典型症狀是拚命地吃,無法取得飽足感,且會產生情緒不穩的現象。 勇爸的小孩阿勇因為控制不了自己的食慾,禁不住飢餓,有時候趁大人不注意時會跑到路上店家要東西吃,曾經發生阿勇在便利商店拿著飯糰又聞又嗅,店長請警方來關心,到場員警卻認定阿勇的行為是偷竊,將阿勇帶回警局處理。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因承辦員警缺乏對身心障礙的認識與同理心,且詢問過程中沒有適當法律扶助,阿勇本身又因情緒起伏與智能偏低,不能充分理解問題,也無法好好表達自己的想法,結果做出了不利於己的陳述,最後遭到起訴,被判緩刑一年。 從阿勇的例子可以看到,既然政府提供法扶協助,就應該擴展到整個司法程序,從偵查階段就提供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協助,避免為德不卒,再度發生類似阿勇這樣的案例。 二、經濟弱勢者 法律扶助法立法意旨主要是保障人民司法權益,特別是對無資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得法律扶助。也就是說,這部法是為了讓社會弱勢者享有跟常人同樣行使司法權利的基本保障。 社會救助法修法通過後,自100年7月1日起「中低收入戶」正式成為我國法定救助對象,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司法院是否須考量將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法律扶助法適用對象? 更有甚者,如果現行法律扶助實務上已經開始提供相關協助,那麼本席這次提案修法納入中低收入戶、特境家庭,原則上應該是可行的,希望司法院能夠支持。 三、司法院版提案 民間團體非常關心法律扶助法的修法進度,本席瞭解司法院正如火如荼準備大幅翻修法伏法,由於近年來社會救助法規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陸陸續續經過修正,關於經濟弱勢者與身障者的定義都有所變動,且近期身心障礙者人權公約施行法也即將完成初審,建請司法院版在研議修正案時能納入本席的建議,俾能落實法律扶助法保障人民司法權利之立法目的。 (以上問題請司法院兩週內回覆) 吳委員宜臻書面意見: 一、面對修法擴大得申請法律扶助之適用對象,可預期其案件量會增加,以目前經費規模法扶基金會可負擔嗎?司法院或其他單位可否增加捐助金額? 今天多位委員的修法草案,最大共通點就是放寬無資力者之認定標準,惟目前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的案件數從100年的24,334件至102年的28,584件,增加了4,250件,成長了17%,又103年度法扶基金會要擴大法律諮詢服務,如果今天修法通過後納入更多可適用之對象,未來案件數勢必會大幅成長。 又依據法扶法第6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司法院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故司法院每年平均捐助7億多,也是法扶基金會最大經費來源,約占所有收入的八成八。法扶基金會自93年度成立後,每年經常業務經費約須7億餘元,司法院已捐助基金額為35億元,尚待撥補之基金額度為65億元,若每年補助7億元,十年後金額即達100億元,依法司法院就可以不再編列預算捐款,故113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恐將面臨斷炊。 過去在審預算時許多委員都一再質疑法扶基金會的民間募款的能力過低,其民間募款的資額只占所有收入的0.2%,連百分之一都不到!!今天的修法又會再增加案件量,法扶基金會有能力負擔嗎? 司法院到了113年捐助金額達100億元後,會不會再編預算捐助法扶基金會?司法院會每年再編列7億多元嗎? 法務部呢?目前法務部也是經費來源之一,從100-102年捐助金額雖有增加,但是連1百萬都不到,請問法務部到113年後可以增加捐助法扶基金會的經費嗎? 今天的修法立意良善,因為台灣已邁入M型化的社會,經濟條件不佳者呈現增加的趨勢,根據衛福部的統計,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人數比例從100-102分別0.2%的幅度在增加中。 100年 101年 102年 低收入戶 314,262人 (1.35%) 375,446人 (1.53%) 361,765人 (1.55%) 中低收入戶 ─ 282,019人 334,391人 (註:100年7月「社會救助法」新制實施后的才增加中低收入戶) (1.2%) (1.43%) 故今天的修法不但增加的扶助對象,其該扶助的對象又再增長中,加上面臨未來經費的短缺,本席希望法扶基金會以及相關政府單位,一同想想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不要到最後又限縮了法律扶助的對象。 二、如何讓法律扶助各分會或扶助律師品質、素質一致? 台北、桃園、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分會法扶的律師都有超過100人,對於當地居民的法律扶助一定會比其他分會較佳,因為人多可選擇的律師相對多,專科律師一定也會較多。惟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屏東、台東、花蓮、宜蘭等共16個分會的律師連50人都不到(參見附表四),更難以要求有多少專科律師。 專科律師負責的法律類型有消費案件、家事案件、勞工案件、原住民案件、死刑案件及人口販運等等,對於非都會地區的人民來說最常遇到的就是勞工案件,尤其像是職災,但是對於法扶律師如此少的地區,很難要求有專科律師是負責職災。 法扶本就是要扶助弱勢者,但以現況來說卻是非都會地區,其法律扶助品質較差,這對真的需要扶助的弱勢民眾反而得不到應有的照顧。本席希望法扶可回去研議一下如何讓每一個分會的扶助律師品質達到一致,以達到服務弱勢的目的。 目前的酬金與業界行情相距甚大,許多優秀的律師不願膽任法律扶助的律師,更不用說到非都會地區的。法扶應重新檢討彈性調整酬金機制,依據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第9條規定:「董事會得視基金會之財務狀況,於上下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調整酬金計付標準表之數額。」但是未曾使用過,形同具文!! 且同法第3條第二項規定赴離島地區或由離島地區赴台灣本島辦理案件者、赴主事務所所在分會轄區外辦理案件者,得增加酬金,但最多只增加1萬元(10個基數),這樣根本難以吸引律師,一位律師只要多接個案子都比1萬元多,法扶真的要重新思考酬金的彈性機制,不然受到最大傷害的還是弱勢者。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地點:紅樓3302 議程:一、處理103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案及專案報告共31案;二、併案處理(一)委員潘孟安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趙天麟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潘孟安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蔣乃辛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李昆澤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尤美女等擬具「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楊玉欣等擬具「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出席: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及所屬機關首長、行政院主計總處、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環保署、法律扶助基金會 修正條文 提案人 修正要點 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潘孟安 放寬申請法律扶助之門檻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趙天麟 擴大得申請法律扶助之範圍,納入中低收入戶,及突逢巨大災變,以致經濟能力受影響,無力負擔法律訴訟費用者 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文修正草案 潘孟安 放寬扶助審查之條件,刪除以「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作為不准法律扶助申請之條件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蔣乃辛 將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扶助範圍 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李昆澤 鑑於慢性精神病、自閉症及失智症等障別之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其障礙因素於法院出庭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若要申請法律扶助,需審查其資力,無法比照「智能障礙」者。爰此,基於擴大保障對象之適用以及配合身權法障別新制上路,予以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尤美女 修正第2、3、8、14、15、32、38、59條,彌補現行法制之缺漏,健全國家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弱勢族群、克服經濟障礙、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門檻之目的,以達成實質之公平正義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揚玉欣 因現行法律扶助適用對象尚未納入特殊境遇家庭、社會救助法修訂後新增之中低收入戶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置身新障礙分類中之適當類別,爰修法確保維護弱勢族群司法權利。 法官評鑑效果不佳,法院監聽浮濫,均應改進 1.司法院在民國100年7月公布的法官法中,增訂了有關法官評鑑引進外部監督機制的條文,希望藉由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法官。評鑑委員則包含社會公正人士與律師,司法院也據此成立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評鑑業務。請問秘書長,實施外部評鑑制度至今,也有將近三年的時間,這將近三年的時間,法官評鑑的推動情形如何? 2.國家給予法官相當優渥的福利條件,目的是希望法官能夠用心在本身的職務上,用高薪養廉,不會為外界所誘惑,但新聞上我們卻也常看到一些孔龍法官的判決或是法官涉貪的事件發生,因此透過法官評鑑淘汰劣質法官也是有必要的。請問秘書長,從資料上看來,101年與102年法官評鑑委員會共作成7案評鑑決議書(101年度5案,102年度2案),其中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請求者3案,司法院請求者2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者1案,法官自求評鑑者1案。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結果,建議處分者4案,其餘3案不付評鑑。請問秘書長,這樣的評鑑結果,比例是否偏低?如果我們從101、102年度最高法院民、刑事上訴案件發回或發交更審共1,389件來看,其中不乏可歸責於審理法官之情事,如調查證據不詳或未予調查、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不明或記載不明、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判決理由矛盾等,若以一千多件的發回或交發更審案件對照僅有七件的評鑑,顯然評鑑成效不佳,司法院是否應該加強落實評鑑制度與檢討?如果評鑑制度只是做做表面功夫,無法落實民眾期待,民眾又如何能期待司法公正? 3.這次的司法院解凍案中,有相當大一部份是有關於各地方法院是否濫發監聽票的部分,而根據司法院的統計,101年度各地方法院核准檢察官聲請監察案件是33,184件,駁回4,077件,核准比率是89.1%;102年度核准檢察官聲請監聽案件是11,861件,駁回3,264件,核准比率是78.4%,看起來去年度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案件是比前年少。請問秘書長,從數據上看,法院核准監聽的比率高達七、八成,那麼查獲犯罪的比率有這麼高嗎?先前黃世銘違法濫權監聽國會議長與國會議員,因此立法院重新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但現在很多檢調機關卻一直在抱怨,新修正的通保法會導致檢警辦案的困難,難道不靠監聽,檢警就很難蒐集證據嗎?過去檢調用一線吃到飽的辦案方式,是對民眾隱私權的侵犯,難道不應該嚴格限制? 4.此外,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通訊監察結束後,必須核發通知書告知被監聽者,而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通訊監察結束後,亦可由執行機關透過檢察官向法院陳報,經法院審查後決定暫不通知受監察人。從101、102年度統計資料來看,101年度通知比率是81.0%,102年度通知比率是95.3%。請問秘書長,雖然依法可以不通知被監聽者,但法也規定應定期(每2個月)檢討其不能通知原因是否消滅並陳報法院,雖然通訊監察結束後是否通知受監察人之主動權在執行機關,法院僅被動就其陳報內容加以審查,但法院是否可主動清查其中是否有不當通訊監察以致不通知受監察人的案件?畢竟監聽牽涉到民眾隱私,如果加強通訊監察的透明化,也能夠讓民眾安心,司法院是否應要求地方法院主動清查通訊監察結束暫不通知之案件,以維護民眾權益? 法律扶助,應審情度理,方能真正照顧弱勢 1.法律扶助法的制訂,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因此,這次的修法,主要是放寬法律扶助的條件,以讓更多的弱勢民眾可以受到扶助與救助。請問秘書長,目前法扶基金會的法律扶助對象,其資格條件認定為何?是否依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辦理?但這個認定標準,是否符合社會現實狀況? 2.舉例而言,假設有一位單親媽媽,因職災被雇主以工作品質不佳為由惡意解雇,因而想向雇主求償而申請法律扶助,在沒有工作,不與父母同住,屬於經濟弱勢狀態下,卻因為母親有一筆存款,導致資力認定不服而不予協助。請問秘書長,把父母、子女、配偶、同財共居之親屬的財產納入計算,導致弱勢者不符法規中「無資力」的條件,而無法獲得協助的規定,你認為合理嗎?有可能經濟弱勢者與家人感情不睦,沒有同住一起,也沒有扶養父母的事實,卻因為這樣的規定無法獲得協助,未免失去法扶基金會成立的目的,這部分是否應該進行檢討? 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 一、基於照顧弱勢之理念,考量目前社會經濟變動狀況,法律扶助法應擴大法律扶助之施行範圍,以降低人民使用法律資源之門檻。目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扶助範圍;另基金會成立「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亦已將重罪案件之被告由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陪同進行偵訊(詢)。本席建議司法院應順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及配合刑事訴訟法、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制之修正,希冀能將國家有限資源合理運用於有需要法律扶助之弱勢民眾,刻正積極研議修正法律扶助法關於法律扶助範圍等相關規定,俾確保弱勢族群與特殊境遇家庭之權益。 二、復查,基金會在全國各分會均設置有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民眾申請的法律扶助案件,並決定案件的准許或駁回。分會審查委員會具獨立性,審查不受干涉,成員多數是由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組成。對於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可以法律扶助基金會應協助民眾依法提起覆議,由總會覆議委員會進行覆議案件審查,避免因個別審查委員之主觀認定而喪失受扶助的機會。 三、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1項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第5條、第6條並明定由國家捐助成立基金會,來執行法律扶助工作。鑒於法律扶助為一長期性且持續性工作,需要龐大且穩定之經費,以支應業務及人事費用,因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之業務,均與法律扶助工作有密切關聯,亦有促進法律扶助基金會健全運作之義務,對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經費,允宜編列預算補助。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係由國家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國家應有效監督,以符立法初衷。為建構財團法人周延之法制環境,強化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規定,法務部業應研擬完成「財團法人法草案」並送請行政院審查中,本院將密切注意該草案之立法動態,並配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資完備。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關於犯罪羈押的規定,主要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需經過法官訊問並且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等情況,才能裁定將犯罪嫌疑人羈押。此係一般性的羈押型態,而我國為了預防某些重大犯罪的再犯,對於羈押的型態有採取預防性羈押的情況,而預防性羈押並非所有犯罪都有適用,為了維護人權,採取正面表列的方式,僅針對有可能再犯特定犯罪才能裁定預防性羈押。 關於預防性羈押的犯罪範圍,其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有再犯性侵害犯罪的嫌疑者,或是同條第五項之竊盜罪等慣犯,應該施予預防性羈押。過去幾年之中,因為法官沒有對於慣犯施予預防性羈押而導致被害人增加的狀況經常發生。例如前些日子發生在基隆的慣竊案,警方逮捕慣竊之後由檢方申請羈押,最後法院裁定交保,但交保後該犯嫌人卻因為行竊而起意性侵女性,讓民眾對於司法的精準度產生了莫大的質疑。 司法人員也是一般人,對於未來的事無法預測,因此是否再犯也不能完全歸責於司法人員,但是一個慣竊經常闖入民宅,即使侵入住宅行竊與性侵並無絕對關聯性,但是侵人住宅至少造成屋主等人生命危險,而且已經行竊多次可以判定該等人係以行竊為職業而有再犯之虞,應該施予預防性羈押才是。司法院對於相關預防性羈押的裁定時機,應該多給予法官相同的標準建議,共同為司法而努力。 主席:現在處理提案,請宣讀提案內容。 鑒於原住民分散居住於全國各地,平時獲知法律訊息及相關法律新知即屬不易,遇有法律案件或法律疑義更必須長途跋涉到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尋求法律諮詢或法律扶助,導致很多原住民因路途遠或怕麻煩而未能即時維護其司法權益。為落實法律扶助法第十條明定推廣法律扶助教育,爰請司法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現行法律宣導方式,並應籌措相關經費於原住民族電視台之適當時段,安排播出宣導法律常識及法律疑義解說之相關節目,以加強推廣原住民法律教育。 提案人:鄭天財  尤美女   連署人:廖正井  呂學樟   主席:請問各位,對上述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之第(一)案至第(二十八)案,處理司法院及所屬預算凍結案。 先處理第一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院固然有提出報告,但對於法庭錄音辦法及法官法修正的部分,報告說已經有呂學樟委員及吳宜臻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司法院的意思是說不提修正案,就贊同呂委員及吳委員的提案嗎?還是怎麼樣?你們並沒有提出要如何改善,而且法庭錄音辦法已經引起全體律師連署反對,請司法院說明一下。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法庭錄音辦法的部分,我們經過研究之後,還是認為要法制化,最好的方式是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來規範,有個依據會比較妥適。 尤委員美女:其實你們也開過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大家都認為應該訂定專法,而不是修改民事訴訟法。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只要法制化,我們就比較好處理。 尤委員美女: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要提出來?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法院組織法裡面的錄音跟訴訟法的錄音的要求不一樣,所以我們希望在民事訴訟法裡面有所規範。至於刑事訴訟的部分目前都沒有問題,律師界也不太反映刑事的部分,比較重要的是在民事部分,如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可以修正的話比較好。 尤委員美女:你們要不要提出你們的版本? 姜副秘書長仁脩:因為呂委員的版本跟我們原來的構想是一樣的,所以我們……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認為呂委員的版本就可以? 姜副秘書長仁脩:是。 尤委員美女:那只是解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 姜副秘書長仁脩:民事訴訟法解決之後,因為行政訴訟都是準用民事訴訟,大概都解決了。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用這樣套的方式去解決?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希望能夠用這樣的方式儘快解決。 尤委員美女:本席會提出法庭錄音的專法,也會提出法官法的修正案,你們還是不提出你們的專法,而要修正民事訴訟法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官法的部分,希望再給我們一些時間,讓我們累積實務上的經驗再來檢討會比較好。目前那些問題,法律上都有解決的方式,不一定要馬上修法。 尤委員美女:本席建議這個案子暫不解凍。 主席:不行啦,你當初已經講過只要他提出報告,現在已經報告,報告裡面已經寫得很清楚,他認為等呂學樟委員和吳宜臻委員提出的修正案通過後,適法性爭議即可解決,他們已經給你答復了。 尤委員美女:法官法也還沒提啊!而且這兩個版本是不是就能解決? 主席:你自己也沒有提啊,你剛才說要提,也沒有提啊!先讓它通過啦! 尤委員美女:可以作個附帶決議吧!例如要求他們半年內提出他們的版本。 主席:好,你先提,我們等一下再討論。第一案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三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四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五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六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七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八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九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曾委員巨威:(在席位上)主席,因為這幾個都是一樣的案子,後面還有,我剛才舉的例子是苗栗,但我不是特別針對苗栗,只是看到苗栗的狀況而舉例,其實還有其他的。後來苗栗地方法院有向我說明他們書面的說明更完整,只是送到這邊大概被節錄了,所以我看了之後會覺得他們的說法不是那麼慎重。我提一個建議,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需要司法院在收到各法院的意見後好好彙整,然後站在司法院的整體考慮之下,針對我們所提的事項做很具體的改進。 主席:你做一個附帶決議。 曾委員巨威:(在席位上)好,這樣的做法才會達到我們的目的。 主席:處理第十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你們的報告,原本只有士林和嘉義這兩個地方法院要試行,現在又增加了基隆和高雄,表示這是可為而不為也,是不是?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增加一個比較大的、一個規模比較小的,將來運作的時候會比較好。 尤委員美女:我們一直爭執的是,一個制度的施行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我們要求施行的時候就應該要全面。當然,你可以在施行之前,一個法院、一個法院去試辦,這沒有問題。但你們一直強調只有士林和嘉義這兩個法院先行,做得不錯後,幾年之後再檢討,檢討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做,把人民的權益當成試驗品,這是我們一直反對的地方。今天你們開放基隆和高雄,報告說已經完成參審和陪審制度的專案報告,可是我們一直沒看到你們的專案報告。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蔡廳長說明。 蔡廳長彩貞: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用公文在前兩天就把我們所擬出來的陪審和參審制度的介紹和分析送到大院。 尤委員美女:議事人員有收到嗎? 蔡廳長彩貞:我們可以馬上補,因為我們有送過來,我手上還有我們的公文。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個凍結案是從上個會期就凍結了,到今天要解凍,還要我們主動打電話給你們,問你們要不要主動來報告、溝通。我們希望你們能夠改善這個態度,不希望像上次念一念就過了。本席建議本案解凍一半。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個案子,事實上司法院也給我們非常具體的回應了,除了原來的士林、嘉義之外,現在也增加基隆和高雄進行模擬和試行審判的工作,我想這是一個具體的表現,也是回應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想法和作法。事實上,司法院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也開了很多次的公聽會或座談會,針對委員的疑慮,他們也有具體的回應。我針對這部分擬了具體的版本,而且已經付委,將來對於人民參與審判工作的推動,我們在下個會期一定優先審查人民參與審判相關的法制化作法。不過希望司法院以後能夠提早一點提供資料,不要說兩天了,我們現在也還沒看到報告的資料。既然他們已經有具體的回應,本席建議本案准予解凍。 主席:本案通過,准予動支,不要表決啦。 處理第十一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二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三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替代式的解決紛爭的方式就是調解,調解非常重要,對於調解委員,條文上已經規定必須具有性別意識和多元文化的精神。而且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要將這些精神落實在調解的案件中,讓一個紛爭能夠確實解決,而不是讓比較弱勢的一方忍受、被迫接受調解,這是不公平的。因此調解委員的素質、是否具有平權的觀念是非常重要的,請問你們如何聘請合格的調解委員以及如何評鑑?當然,你們的評鑑可能是說他具有哪些資格這種很硬性的規定,可是就算是學者也不一定具有性別意識,所以我不知道你們能否拿出一套辦法,因為在你們報告裡面看不出這些比較細緻的東西。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針對調解委員的部分,不管是資格或要求,都有相關的辦法規範,而且現在也有申訴制度。調解委員不適當的話,我們可以立即對他進行評核,甚至可以將他解任。 尤委員美女:請提供申訴的統計資料給我們。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的案例至少有三件,可以提供委員參考。 尤委員美女:希望這部分能再加強。 主席:第十三案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四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這才一點點錢,你也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重點不在才一點點錢,而是希望能夠真正改善。我們看到南部聽障學校的校園性平事件,其實經過監察院彈劾,但是到了公懲會卻有很多人沒有受到懲戒。 主席:請公懲會謝委員長說明。 謝委員長文定:主席、各位委員。有10位受到懲戒。 尤委員美女:但是有些重要的人物還是沒有,所以民間團體對這部分非常憤怒,我們不能批評公懲會的委員不具性別意識,不過我們也知道我們都是這樣長大的,尤其是我們這個年齡層,當年其實沒有所謂性別意識這樣的東西,所以我們希望你們在這方面能夠加強。當然,我們看到你們這次的報告有所改善,甚至願意讓被害人到現場陳述意見,這部分非常重要,以前被害人根本無法表達意見,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能夠繼續改善。 謝委員長文定:我們繼續加強,誠如委員講的,我們觀念改變…… 主席:第十案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五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六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七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八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十九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一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二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三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四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五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六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七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八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動支。 處理第二十九案、第三十案、第三十一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准予備查。 現在處理提案,請宣讀提案內容。 一、 鑑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過少,案件多數委外辦理,每年需支付數億律師酬金,不利法律扶助資源之運用。爰建議法律扶助基金會擴編專職律師人力,除資深律師外,亦吸納中階、新進律師,建立金字塔型的律師人力結構,以擴大法律扶助能量,並培植後進法扶律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呂學樟  曾巨威  廖正井 二、 (一)「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2011年1月6日施行至今已近3年,然而被賦予高度期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收受105件案件,僅做出3件決議,其中近半數為不受理,究其原因,其一為關於個案評鑑請求的期間過短,「法官法」關於個案評鑑請求之期間規定,實有延長之必要。 (二)現行「法庭錄音辦法」並未考量人民依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前已於102年度預算案時通過提案要求修正「法官法」然迄未見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 (三)為落實法官法評鑑制度,建請司法院於三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法庭錄音辦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曾巨威  呂學樟 三、 鑒於通訊監察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民眾期待司法單位能確實推動改革,爰請司法院根據各地法院所提說明進一步彙整出未來可行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曾巨威  尤美女  廖正井  呂學樟  李貴敏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 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委員,剛才我們與尤委員溝通並徵得委員同意,將時間的部分改為六個月,並刪除法官法等字,法庭錄音辦法的修正草案改為法庭錄音辦法之法制建制。 主席:第二案的(三)後段修正為:「建請司法院於六個月內提出有關法庭錄音之法制建制之書面說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不是只有提說明,該立法就立法,要立專法或修改民事訴訟法或者修改法官法,他要把整個建制拿出來,不是只有說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在立法院除了說明、報告之外,沒有別的,他不會在立法院「建制」,所以可以是建制的規劃或建制的說明,或是建制的專案報告,到底是建制的什麼東西。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要拿法案出來,而不是說明,已經說明太多了。 主席:尤委員,我們要求他提出書面報告,他來的時候,你還可以質詢他,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一直說明、質詢,我們要的是讓法案通過,要他拿法案出來,要他說明幹嘛? 主席:立法有立法的程序,我們要照程序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已經說明過了,還要他說明什麼?他現在回去到底要制定專法或修正民事訴訟法,他要把這個法提出來,不然要六個月幹嘛?如果是說明的話,今天就可以說明,還要六個月幹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大概是規劃,是不是規劃? 主席:委員的意思是要求六個月內要建制好,做得到嗎? 黃廳長國忠:基本上,我們儘速在六個月內送出司法院,但我們希望是建制的規劃和說明,將來會到院裡面審議,我們尊重大院的職權。 主席:你要講清楚,尤委員的意思是要建制完成,你是說規劃建制,然後送到這邊,通過以後才可以,這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 黃廳長國忠:建制的部分,因為整個立法的職權是在大院的委員,我們只能提出相關的草案。所以我們會在六個月內提出院裡面認為適當的法制的建制規劃、說明,甚至向委員報告都可以。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剛才說要提出草案,現在又變成規劃的說明,規劃說明和提出草案不一樣。 黃廳長國忠:我們可以提出草案,但是最終局的建制完成是大院委員的職權。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知道,就是要你們提出草案,但是現在連草案都沒有啊!我們要審查就要等你們的草案,你們草案不送出來,我們怎麼審? 黃廳長國忠:我們可以提出來。 主席:所以我剛才要他提出書面,書面當然就是立法的東西,你又說不是。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他今天也有書面的報告,我不要他們再給我一份同樣的書面報告,我們要的是他們把草案提出來,我們就可以進入逐條讓它通過。 主席:他送過來,你就一定要通過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是另外一回事,但至少他要把草案送到立法院來,我們的重點在草案。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法制建制就好了,因為一定會送。 主席:我們要注意一件事,他剛才說立法權還是在立院,如果是「建制完成」變成要在立法院,變成限制我們,我們也被綁在裡面了,我們何必被綁在裡面?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剛才講用規劃,然後送到本院,由本院審查。 主席:立法院最多只能逼他送出草案而已。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那就寫法庭錄音之法之建制草案。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們是草案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席位上)我們希望在訴訟法裡面來法制化。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的意思是法庭錄音法制化…… 姜副秘書長仁脩:(在席位上)就是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明定。 黃廳長國忠:因為法庭錄音的建制不一定在法院組織法,訴訟法、作用法都可以通盤考慮。 主席:第二案就修正為「法制建制之草案」,修正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法扶法另定期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1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