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星期四）14時36分至16時59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張委員慶忠","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3年5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上午12時13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段宜康    周倪安    鄭天財    李俊俋    陳其邁    邱文彥    紀國棟    張慶忠    邱議瑩    盧嘉辰    吳育昇    姚文智    林滄敏    陳超明","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楊應雄    李貴敏    江啟臣    羅淑蕾    李昆澤    陳明文    蔡其昌    李桐豪    陳歐珀    許添財    賴振昌    盧秀燕    黃偉哲    廖正井    葉宜津    蔣乃辛    蕭美琴    邱志偉    孔文吉    黃昭順    薛  凌    管碧玲    簡東明    徐少萍    潘維剛    陳怡潔    葉津鈴    楊麗環    呂玉玲    羅明才    鄭汝芬    廖國棟    蘇清泉    王進士    王惠美    徐耀昌    顏寬恒    徐欣瑩    呂學樟    楊瓊瓔","      委員列席40人","主    席：張召集委員慶忠","專門委員：藍維宗","主任秘書：鄭光三","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專    員    江凱寧","      薦任科員    喻  珊","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一、邀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檢討任用一元化，提出「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邀集相關單位討論人員一元化推動情形乙案，請安排報告案。","（本次會議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進行綜合報告；委員段宜康、邱文彥、鄭天財、周倪安、李俊俋、陳其邁、紀國棟、盧嘉辰、黃偉哲、孔文吉、薛凌等11人提出綜合質詢，均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王進旺及所屬等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林滄敏、周倪安、張慶忠、吳育昇、江啟臣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覆。）","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儘速以書面答覆。","三、報告事項第二項，准予備查。","討  論  事  項","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8案。","（與報告事項併行綜合報告及質詢。）","決議：","壹、處理結果：","一、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設備費用凍結1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二、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及海洋巡防總局大陸地區旅費124萬6,000元全數凍結，請安排報告案。","決議：繼續凍結27萬4,000元，其餘准予動支。","通過附帶決議1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對中國打壓我國參與國際海上救難組織（IMRF）表達嚴正立場，發布新聞稿並向中國提出抗議。","提案人：陳其邁    張慶忠    李俊俋    段宜康","三、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通訊資訊管理作業項下編列海巡岸際雷達系統換裝計畫3,000萬元，凍結5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四、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署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海巡建設計畫項下編列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計畫10億226萬1,000元，凍結2億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五、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洋巡防總局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人事費─加班值班費2億7,249萬元，凍結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六、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洋巡防總局海洋巡防業務項下艦艇建造及維修經費，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通過附帶決議1項：","行政院應於104年度預算案審查前提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國防部海軍間職掌調整之檢討，俟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陳其邁    張慶忠    李俊俋    段宜康","七、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海岸巡防規劃及管理、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編列港口安全檢查計1,651萬8,000元，凍結2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八、處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地區海岸巡防工作編列7億4,321萬6,000元，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案。","決議：准予動支。","貳、以上各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工業團體法」部分："],["一、「工業團體法」部分：","(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工業團體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商業團體法」部分："],["二、「商業團體法」部分：","(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商業團體法第9條及第74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教育會法」部分："],["三、「教育會法」部分：","(一)審查本院委員陳淑慧等36人擬具「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現在進行修法說明。","首先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排定這項議程。","本席楊瓊瓔等21人，就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台南縣市合併升格之後，原縣市人民團體將解散或再強制合併，面臨被解散、財產清算、職員選舉與聘任等問題，嚴重影響會員權益。故提案修正商業團體法第九條，增列但書「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七十四條之一，保障其他自由職業團體的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在此期盼各位委員以及行政部門共同支持。","針對我們所提出的商業團體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七十四條之一「自由職業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準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換言之，在團體裡面，要不要合併是由團體自行決定，但是我們的精神在於不能強制要求他們調整，誠如台中縣市的公會，因為他們的財產、人員可能有數倍以上的差距，所以在這麼短的時間要求他們必須強制合併，對於所有的執行效能會有嚴重的損害，而且也嚴重損害原來會員的權益，因此敬請所有同仁支持本席等21人所提法案，謝謝。"],["主席：提案委員丁委員守中及陳委員淑慧均不在場。","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修正要旨。","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審議行政院提送「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等三法（以下簡稱工團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先對於　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此三法業務給予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敬佩與感激。","本次工團三法之修正係配合民國99年12月25日地方制度法修正，縣（市）合併改制及兩人權公約之推動，故本部依法制作業程，於102年7月1日報請行政院審查，並經行政院召開4次審查會議竣事，並於102年10月21日函請　大院審議在案。","以下謹簡要報告及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指教。","壹、關於行政院版修正條文部分","本次「工業團體法修正草案」計修正12條、「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計修正15條及「教育會法修正草案」計修正8條，修正重點如下："],["一、工業團體法部分：","(一)同一區域內之工業團體以一會為限，惟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訂不受以一會為限之限制，以鼓勵合併並尊重現況。（修正條文第9條）","(二)基於尊重工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刪除各項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及修正團體籌備、成立及召開會員大會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28條）","(三)放寬兼營二業以上業者，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公會，並放寬公會會員入會資格，以符時宜。（修正條文第13條）","(四)酌增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全國工業同業公會、縣（市）工業會、省（市）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理（監）事名額。（修正條文第20條及第57條）"],["二、商業團體法部分：","(一)同一區域內之商業團體以一會為限，惟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列不受以一會為限之限制，以鼓勵合併並尊重現況。（修正條文第9條）","(二)基於尊重商業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之最小化，將商業團體籌備、成立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28條）","(三)放寬兼營二業以上者，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公會。（修正條文第12條）","(四)酌增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縣（市）商業會、省（市）商業會及全國商業總會理（監）事名額。（修正條文第20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61條）"],["三、教育會法部分：","(一)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惟對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增列不受以一會為限之限制，以鼓勵合併並尊重現況。（修正條文第7條）","(二)酌增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理（監）事名額。（修正條文第21條）","貳、有關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修正「工業團體法」第9條及「商業團體法」第9條部分","本部對於楊委員瓊瓔等21人所提意見，敬表同意。並已納入本次工業團體法第9條及商業團體法第9條修正條文：「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工（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之中。","參、有關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修正「工業團體法」第13條部分","本部對於丁委員守中等19人所提意見，敬表同意。並已納入本次「工業團體法」第13條修正條文，增列第2項，放寬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資格：「……已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以符合實務及時代需求。","肆、關於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增訂「商業團體法」第74條之1部分","一、本部鑑於自由職業團體各有其主管之特別法（例如醫師公會由醫師法規範、律師公會由律師法規範等），按目前「全國性自由職業團體」計有48個單位，本部為各該自由職業團體（公會）之主管機關；惟各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其團體（公會）並分別定有專法以資規範（例如醫師法第32條規定：「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且對於所屬公會團體規範各有不同。","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且為避免相關法律適用時，發生競合或互相牴觸之情形，及尊重各該特別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本條文建請不予增訂，允宜由各相關專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修正較為妥適。","有關楊瓊瓔等提案增訂商業團體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我們原來誤解楊委員的意思，經過剛才提案委員的說明，我們贊成增訂商業團體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但希望將文字簡化為「自由職業團體准用本法第九條規定。」即可。","伍、關於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對於陳委員所提意見，敬表同意。且已納入修正草案條文之中。另委員建議於教育會法第4條第2款增列「終身學習」為教育會之任務，1節，與該法之立法目的相符，本部予以尊重。","陸、結語","鑒於本案攸關全國直轄市政府所轄各職業團體之運作、理監事名額之放寬等事項，對於促進各職業團體之健全發展，實具重要性與急迫性。並落實「團體內部自治最大化」及「政府管理最小化」原則，以資彰顯兩公約及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精神。","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提供建言、賜予指教、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2分鐘；下午3時截止發言登記。","請登記第一位的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部長也知道，本法在尚未修法之前爭議就產生了，第9屆的全國商業理、監事人數，分別從45人、15人上修至51人、17人。","我先問一個問題，今年5月媒體報導商總發函給會員，要向廠商募款，因為今年要舉辦金商獎活動。文中指出，從15萬元、20萬元至30萬元自由勾選，捐款就可安排晉見政府首長。您知道這件事情嗎？"],["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不知道。"],["段委員宜康：有這項新聞。"],["陳部長威仁：我沒看到。","段委員宜康：商總發函給會員，請大家捐款，因為要辦活動，這是在今年3月21日重選新任理事之後的5月所發生的事情。文中指出，只要勾選就可以安排晉見政府首長。部長，有沒有人安排晉見你？"],["陳部長威仁：還沒有。","段委員宜康：但是在禮拜一商總新任理事長賴正鎰已經帶隊晉見馬總統了，我不曉得參加的人是否有捐款，但這並不是我今天要問的重點。","第一，今天我們特別為商業總會的地位立法要做規範，商業總會理事長居然叫大家捐錢，他拿什麼做誘因？只要大家捐錢，他就安排大家與首長見面，全臺灣的首長沒有一位比總統還大，所以馬上就有效，5月26日就晉見總統了。既然你們是主管機關就有責任去調查、規範、瞭解這麼難看的新聞、難看的舉動，好不好？","陳部長威仁：好，我們會去瞭解。","段委員宜康：第二，我一開始提到，我們還沒有修法，所以在去年12月17日舉辦的第9屆商總理監事的改選，引起了爭議；換言之，商業總會於去年12月17日下午2點在台北市王朝大飯店舉辦的會員代表大會，擬選出第9屆理、監事，包括翁主秘、本院王院長都是受邀的貴賓。選舉當然是由原任理事長擔任主席，在台上宣布應選的名額，其實也宣布了。但是這個宣布應選名額是透過第8屆的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的第9屆的應選名額，其實是非法的，因為我們的修法還沒有通過，應該是按照原來的章程與原來的商業團體法，就是45席的理事、15席的常務理事及15席的監事。但是他們的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同時在大會上也宣布要遴選出51席理事、17席的常務理事及17席的監事，等於是跑到法律的前面。這樣當然不行，但是現場也沒有人反對，所以就投票選出了新任理監事，新任理監事就在當天下午集會召開第9屆第1次理事會與監事會，從51人的集會中選出17名常務理事。這是錯上加錯，對不對？"],["陳部長威仁：對。","段委員宜康：等到選舉結果行文到內政部，你們要發給他們當選證書，內政部可能覺得紀錄有問題，就提醒商總，商總又發了第2次文，做了第2次紀錄，所以分別在12月18日與12月20日用新任理事長賴正鎰的名義，發了兩次函給內政部。這樣就有趣了，因為會議只開過1次，沒有開兩次會；換言之，會員代表大會開1次，理事會開1次，沒有開兩次會，但卻有兩份會議紀錄，而且是完全不一樣的會議紀錄。舉例來說，第1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會議紀錄，選舉報告上宣布的選舉結果，當選理事是45人，但實際上當選的理事是51人，所以實際上投票的結果，從第46名到第51名應該都不是理事，應該都是候補理事，但是他們宣布當選的名次，第1名是張平沼；因為張平沼是原任理事長，本來投票是第46名，所以他應該是候補理事第1名。結果他變成理事第1名；第2名是賴正鎰；第3名之後當選的新任理事分別是張榮味、李紀珠、蔡富添、廖治德等等，有趣的是，前面這幾位除了賴正鎰之外，都是排在後面；也就是從第46名以後的張平沼、張榮味、李紀珠、蔡富添、廖治德及張姓人士，總共6人，這6人在開第1次理事會時，統統都用理事的身分辦理簽到，後來這6人中有5人當選常務理事。他們本來在開會時連理事的資格都沒有，結果他們都去參加理事會，還當選常務理事。既然會議紀錄、會議結果是錯的，你們應該怎麼處理？"],["陳部長威仁：應該補正。"],["段委員宜康：會議紀錄怎麼補正？會議都開錯了還怎麼補正？"],["陳部長威仁：你是指我們嗎？","段委員宜康：不是，我是指商總。"],["陳部長威仁：就沒有效。","段委員宜康：結果他們在20日又發了一份會議紀錄給內政部。第1次會議紀錄在當選45位的理事中，應該不是51人，現場投錯了51人，我不知道這45人是如何選出來的？另外6人，本來在現場有當選，但後來變成沒有當選，我不曉得他們怎麼會甘心，因為本來他們是當選51人中的其中一人，但你們現在把第46名之後的人擺進去，而本來排在第46名以前的5個人被拿掉，那5個人到底是怎麼回事？沒有人知道。第1次的會議紀錄就已經作假了。","全國代表大會又於12月20日發了第2次會議紀錄給內政部，結果理事也選出45人，可是名單不同，兩次會議的當選名單都跟實際的不同。其實總共有3份名單：一份是現場選出的51人，另一份是第1次會議所選出的45人，第三份是第2次會議選出的45人。可見這兩份會議紀錄都造假。常務監事要選出17人，但是第1次與第2次會議常務監事的當選名單都只列了15人，而且名單都不一樣。沒有人知道標準是怎麼訂的，是誰勾選可以當選15人，現場卻選出17人。你們應該要做的是，現在的選舉結果統統都要作廢，要重新選舉。","當天選出51名理事，17名監事，隨後在下午就召開理監事會，擬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和理事長。照規定現任理事長如果有續任時，第1次理事會由現任理事長主持，如果現任理事長沒有續任的話，就要互推。所以照我們的規定，現任理事長沒有當選，他是候補理事第1名，可是他卻擔任第1次會議紀錄的主席，不但擔任主席，還當選常務理事，除了他當選常務理事之外，本來有6人應該都是候補理事，但這6人中有5人都當選常務理事，這個帳到底是怎麼算的！在12月18日的會議紀錄中，他不但當選常務理事、駐會常務理事，還當選了名譽理事長；他沒有資格卻當選了駐會常務理事。","12月20日他們又發了第2次會議紀錄，第1次的理事會主持會議的是張平沼，還當選駐會常務理事。第2次會議紀錄主持會議者變成是賴正鎰，主席也可以換人啊！請教部長，當天的理事會是由誰主持？","陳部長威仁：我們沒有在場，我不曉得，我請……","段委員宜康：你們沒有在場，所以你們沒有追究這兩次的會議紀錄，但這兩次的會議紀錄都在你們手上，你們還發函詢問原理事長張平沼，兩個會議紀錄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陳部長威仁：後來他們的會議紀錄我們沒有……","段委員宜康：請聽我講！這個你們要去追究耶！全國商業總會召開兩次理事會，第1次選出理事長的這個會議，應該由原理事長主持，第2次會議原理事長就沒有資格再擔任主席，本來在第1次會議，他不但是理事，還當選了常務理事，而且還是駐會的常務理事，第2次會議他變成沒有資格，變成候補理事，既然沒有資格就不能主持會議，所以會議必須由誰主持？沒有開第2次會啊！就同一個會啊！變成由後來當選理事長的賴正鎰主持。請問，第1次理事會是誰主持的？你們是主管機關難道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陳部長威仁：他們的會議紀錄，我們都沒有核備。"],["段委員宜康：是由誰主持的？你們有人參加嘛！"],["主席：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翁主任說明。","翁主任文德：主席、各位委員。向段委員說明。其實那一天我們沒有參加，他們陳報的紀錄，委員也很清楚，兩次開會，第1次會議紀錄……","段委員宜康：據你們所知，是誰主持第1次理事會？"],["翁主任文德：我們沒有參加過。"],["段委員宜康：你們不知道？","翁主任文德：不知道，只有看到他們的資料……","段委員宜康：他們給你們會議紀錄，你們也沒有要調查，為何新任理事長發了兩份完全不同的會議紀錄？有可能兩份都不是事實，至少有一份不是事實；但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事實必須要釐清，就是第1次的理事會到底是由張平沼主持或是由賴正鎰主持？你們竟然告訴我不知道！你們不去瞭解，也查不出來，難道他們是開密秘會議？他們是地下組織？顯然不是。你們不去調查這件事情，對我來說是難以想像，怎麼可能呢？因為這兩份會議紀錄包括全國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議紀錄都是由賴正鎰發出來的，兩份紀錄天南地北。更何況我們都知道你們至少有派代表參加大會，選出51人名理事，17名監事，但兩份會議紀錄都是選出45名理事，15位監事，而且這45名與15名的兩份紀錄名單都不一樣。顯然是偽造文書、假的嘛！全國代表大會作出兩份假的會議紀錄，理事會至少有一份會議紀錄是假的。","至於確實進行情況如何，當然現在已經重新選過了，針對重新選舉的過程，照道理說，既然這次選舉無效，當然要恢復到由第8屆理事會去召集會議，可是你們又不是這樣做。你們讓第9屆的理事會議去徵詢會員，再從中推選理事，而這名理事是第8屆理事到第9屆當選的常務理事，由他去召集會議，重新改選。我不管改選結果如何，但是這不是很荒謬嗎？因為你們不承認選舉結果，可是因為這個不合法的選舉結果而當選理事長的那一位先生，就坐在商業總會主持、指揮第2次的改選！更何況他不但是不合法當選，而且他還極有可能假造會議紀錄，難道這些事情對你們來說，都不需要追究？代表全國商業界的商總理事長，兩次當選；第1次是靠非法結果當選，第2次是因為你們容許他提報、指定1名擔任召集會議的理事，而召集會議的結果還是他當選。如果它只是一個單純的商業團體，代表性沒有那麼高，坦白講，可能沒有那麼敏感，因為我們也知道很多團體的選舉實在是很和稀泥。但問題是，這是敏感又代表全國商業界，他還去晉見馬總統，在晉見馬總統之前，還告訴大家要捐款，捐款後就可以安排晉見首長，見到馬總統之後就向馬總統說他們全力支持服貿，難道你們已經談好條件了？","翁主任文德：報告委員，沒有。","段委員宜康：但是實際上在你們的縱容之下，讓他當選變成全國商業界的龍頭，這不是很離譜嗎？現在我們要修商業團體法，規定了這些枝枝節節、名額等等問題，但是實際上你們沒有在監督，這麼清楚的事實擺在你們面前，因為主持會議的人、名額都不一樣，你們竟放過他們，也沒有追究，你們監督什麼？","翁主任文德：報告委員，我們希望所有的社會團體應該是以自治為最大的處理原則，如果說……","段委員宜康：當他們明顯出問題時，你們就應該要追究、要查清楚，要問有沒有人假造會議紀錄，但你們都放過不問，你們的處理態度就是重選。倘若如此，大家就有樣學樣，如果被你們抓到，頂多也是重選而已；如果沒有被抓到，就照樣通過當選，不是這樣嗎？以後我們的選舉就這樣做就好了。"],["翁主任文德：謝謝委員。"],["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歡喜聽到剛才部長說明對本席以及其他委員所提出的教育會法、工業團體法和商業團體法等，表示理念與精神上的支持。","我們針對第九條特別討論過，本席之所以提出修正工業團體法與商業團體法第九條的緣由，就是因為地制法修正通過時，我們都在立法院，推動地制法之後，我們才發覺愧對這些團體。雖然組織區域性的合併有了地制法，但是也不能因為有了地制法的法律根源，就要求團體必須要強制被迫解散或合併，這對團體來講是非常不公平。部長看法如何？"],["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剛才我在說明時有提到，基本上，我們對於一般人民團體是秉持自治、尊重的原則。至於在行政區域調整前依照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及教育會法所成立的團體，基本上，我們應該尊重這些團體繼續存在。","楊委員瓊瓔：對，也就是依照信賴保護原則，在人民團體當中，應該讓它有自主權，這是非常重要。所以剛剛主任也談到一句話，希望在人民團體裡面以人民團體的自治為最大，我們歡喜聽到這句話。但我們還要附加上一句話，正當團體有糾紛，特別是已經行文貴單位時，你們應該依法予以協助，這才是對的。","陳部長威仁：好，沒問題。","楊委員瓊瓔：這也是你們的精神方向，現在大家都達成共識，同意這個方向。因此我們繼續進行實質討論，本席提案增列第九條的文字是「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增列第九條的文字是「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這兩段文字的意思相同，但是文字敘述不同。本席認為應當採用本席所提出的文字，因為比較高尚、有水準，你們的文字等於是口語化，它不是一個文字；換言之，你們增列的文字「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這等於是一般講話的話語，它不是文字。既然我們要修為母法，這是非常重要的，意義是一樣的。因此希望各位支持本席提案增列第九條「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對此，部長看法如何？","陳部長威仁：我只解釋我們為什麼這樣增訂，因為我們不敢批評委員所提出的文字。"],["楊委員瓊瓔：可以討論。","陳部長威仁：但是其他類似的法規大概都是採用我們的提案文字，因為我們的重點在於行政區域組織調整……","楊委員瓊瓔：本席所寫的文字跟你們的口語文字，其實意思是一樣的。","陳部長威仁：因為如果只講「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事實上它還沒有合併，而且這會造成誤解，是……","楊委員瓊瓔：你們一直誤解這個意思。本席增列的第九條「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因為我們在之前就有那項法令，一個區域只有一個會，所以「因區域組織調整，」，這個是文字，你們的是口語啦！","陳部長威仁：楊委員，能否修正為「但行政區域因組織之調整而合併者」？也就是在「因組織之調整」之前加上「行政區域」等字；譬如原來不是院轄市，現在變成院轄市，現在行政區域有……","楊委員瓊瓔：加上「行政」兩個字，可以。","陳部長威仁：不，是修改為「行政區域因組織之調整而合併者」。","楊委員瓊瓔：可以。其實我們的意思都一樣，本席之所以提出文字的討論，只是希望立法院要有水準，因為它既然是法律，法律面就應該採用文學文字，而不是口語文字。","陳部長威仁：我們尊重委員的文字修正，但是我們提案的文字也請教過法律人員。","楊委員瓊瓔：你們的是口語文字，比較直接，「在行政區域調整前」，這部分的文字可以作為你們的行政說明，所以本席仍舊希望以文字呈現，而不是口語文字來呈現在母法裡面。","陳部長威仁：我們的意思一樣，至於如何表達才能更清楚，我們尊重大家討論的結果。"],["楊委員瓊瓔：結論呢？","陳部長威仁：尊重委員討論的結果。基本上，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楊委員瓊瓔：你的建議是將「調整前」與「成立者」等文字拿掉，其實大家的意義是一樣的，只是在文字的措詞上，要讓它成為真正的文字。"],["陳部長威仁：對啦！實質上沒有不同的意思。"],["楊委員瓊瓔：請經濟部商業司陳科長說明。"],["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陳科長說明。","陳科長威達：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商業團體有業必歸會的規範，所以每個行業只有一會，這樣的文字其實在醫師法等，統統都是用行政院的版本。所以我的建議是，我們的理念一致，至於文字方面，因為其他相關法規都是……","楊委員瓊瓔：不能因為以前做錯，未來全部跟著錯啊！美可以再美啊！因為你們這是口語的文字嘛！","陳部長威仁：委員，我們尊重大家的討論。","楊委員瓊瓔：口語文字怎麼可以用在母法裡面？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好，這個達成共識。","另外，本席所提增列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是為了保障自由職業團體，因為大家一視同仁，統統都一樣，要尊重團體的自治權。所以本席在後面還增列「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等字。","陳部長威仁：這一句話可以拿掉，因為只要準用就可以了。","楊委員瓊瓔：好，本席同意將這些文字拿掉。經我們討論後，增列第七十四條之一文字修正為「自由職業團體準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這樣修改後更加清楚，本席同意。","另外，今天通過一讀會的法律面，本席特別感謝朝野委員大家一致關心，因為地制法所通過的區域調整，導致人民在權利上的受損，今天我們終於可以歸還正義與公道，這是非常重要的。以台中市為例，主任非常清楚，在我們台中市光這三個團體就超過1,000個團體以上，這件事情讓我們每天在地方上都協調得很難過，愧對這些團體的負責人，因為我們總是希望讓他們可以延續。我們也奉請這些相關團體可以舉辦觀摩、聯誼，久而久之，大家就相親相愛了，可能在適當的時機會互相協調，我覺得這才是民主機制裡面真正的作為。","所以我非常感謝部長，部長是前行政院秘書長，今天來到本委員會最大的功德就是這一件。部長是否要發表心得？","陳部長威仁：也許當時在討論地制法時，大家沒有注意到行政組織的調整，對於人民團體這一塊，的確我們比較忽視了一些團體自治的想法，所以這樣修改了以後，就如同楊委員所說的，初期可以保持現狀，但是久了以後，也許大家還是認為合而為一比較方便，屆時自然而然的……","楊委員瓊瓔：由團體來自治，讓他們多向選擇。"],["陳部長威仁：對。","楊委員瓊瓔：我們希望這項修法，能夠協助因為地制法而被迫解散及權益受到影響的相關團體，進而達到社會公平與正義。在此特別提出，也特別感謝主席。謝謝。"],["陳部長威仁：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今天各位委員的提案和行政院的提案，你們的看法是非常簡單，它只是合併縣市變成直轄市；本來是兩個公會，現在變成1個公會，是不是這樣的問題？"],["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俊俋：包括行政院提出來的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和各委員提出有關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教育團體的改變，都有提到兩公約，你知道吧？"],["陳部長威仁：知道。"],["李委員俊俋：兩公約的內容跟這些有什麼關係？"],["陳部長威仁：兩公約主要是注重平等、自主、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李委員俊俋：主要是要平等、自主，而且最重要的是集會結社的自由。那你知不知道兩公約其實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你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集會遊行的自由包括參加的自由，也包括不參加的自由，你知不知道這樣的概念？"],["陳部長威仁：是。","李委員俊俋：但是在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和工業團體法第九條中，都有強制入會的規定。"],["陳部長威仁：業必歸會的規定。"],["李委員俊俋：這樣是不是違反兩公約？","陳部長威仁：其實這也是訓示性的規定，我們並不主張在這方面訂定罰則。","李委員俊俋：部長，我就是要和你討論，其實這要改的是整個觀念上的問題，問題出在兩公約所謂的集會結社的自由包括不參加的自由，歐洲的人權法院講得很清楚，不強迫他人參加違反其意志之組織，或者集會結社自由包括消極的不集會、不結社自由，所以今天要改的不管是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應該改的是強制入會的規定，可是剛才討論了老半天，沒有一項是這樣的規定，不是嗎？","陳部長威仁：對啦！我們這次主要是強調前面所說的行政組織調整，但是業必歸會，是人民團體法中……","李委員俊俋：人民團體法很早就訂定了，但是兩公約的部分，馬總統也講了，我們要加速推動符合兩公約，可是都沒有啊！行政院寫了這麼一大堆，說什麼依兩公約如何如何，結果兩公約的基本精神你們都違反了。","我們再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9號解釋說有關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包括參與或不參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3號解釋講到一個問題，就是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限制人民消極不參加集會結社之自由是否合憲值得討論。部長，這要如何解決？該修的你們沒修嘛！最基本的概念你們沒修嘛！"],["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陳科長說明。","陳科長威達：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次我們已經修了，業必歸會以前是兼營兩業以上要分別加入公會，那現在是擇一了。","李委員俊俋：這是兼營兩業，現在修正為不以一業為限，但是還是違反集會結社的自由啊！","陳科長威達：這部分我們都有向總統府、行政院的人權小組報告，其實這是因為有歷史時空的背景和商業競爭的關係。","李委員俊俋：但不能因為歷史時空背景就不必改啦！基本的人權是最重要的，我可以參加也可以不參加，如果強迫參加，後來變成政治動員的工具，問題就大了，就像剛才段委員所質詢的一樣，是不是？所以我現在要請教你的是，今天我們所有討論的內容，如果行政院要這樣寫的話，應該符合兩公約的基本精神，最該改的就是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和工業團體法第九條，基本精神要改！未來應該規定要參加、不參加都可以，而不是兩會可擇一參加。"],["陳部長威仁：我們應該檢討。","李委員俊俋：不是這樣啦！最重要的你們都沒改嘛！就和現在的情形一樣，討論地制法時都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縣市合併嘛！其實縣市合併我個人也有意見，我的意思是，你們這樣改一點意義都沒有，現在其實是在爭縣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和市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到底誰主導，問題都出在這裡，如果依照集會結社的概念，就沒有這個問題嘛！高興參加也好，不高興參加也好，怎麼會有這個問題？那你修這個的意義就不在了嘛！是不是？部長！那怎麼辦？","陳部長威仁：但是就像科長所說的，歷史淵源就是……","李委員俊俋：以前立法時根本沒有兩公約啊！說實在的，商業總會、工業總會本來就是人民團體，既然是人民團體，你們就不能強迫人民參加嘛！高興參加可以，不高興參加也可以。過去我們也講過，立法院還可以說是勞工團體，我們都算是廉價勞工，每天開會開到要死。所以我今天告訴你的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整個設計的立法原意，你們要因應兩公約去思考並且改變，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部分你們什麼時候要討論？","陳部長威仁：我們再來和人權團體研究看看。事實上，商業團體法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希望促進商業經營人之間的關係。","李委員俊俋：部長，下會期你們在討論相關的案子時，至少報告一下你們打算怎麼做和進度如何，可以吧？","陳部長威仁：可以，沒問題。","李委員俊俋：因為今天不管有沒有通過，集會結社的問題其實是最重要的。"],["陳部長威仁：好。","李委員俊俋：我再請教你第二個和集會結社有關的問題，你知不知道現在所謂的自經區條例？"],["陳部長威仁：知道。","李委員俊俋：自經區條例有所謂的前店後廠，對不對？"],["陳部長威仁：是。","李委員俊俋：前店後廠未來有沒有可能這個店的負責人其實是中資，但是用台灣的人頭來做？"],["陳部長威仁：詳細的規範我不清楚。","李委員俊俋：我現在不討論細節的問題，我只討論和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有關的問題，如果前店後廠在自經區裡，這個公司要不要加入商業團體？"],["陳科長威達：在區域內就要加入。","李委員俊俋：可是它在自經區，要不要參加？我舉個例，如果它在高雄港區，它要參加高雄市的、高雄縣的，還是另外有一個區？"],["陳部長威仁：應該是另外一個區。","李委員俊俋：那就要成立高雄經濟示範區的商業團體，是這樣嗎？要想清楚再講哦！"],["陳部長威仁：在現有的團體法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李委員俊俋：所以我現在就告訴你，問題就在這裡，高雄市現在有高雄市的商業公會，高雄縣有高雄縣的商業公會，台中縣市也是如此，現在他們在爭主導權的問題，你們就說開放兩個好了，兩個都可以，如果未來我要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成立公司，是屬於高雄市還是高雄縣，還是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的商業同業公會？"],["陳部長威仁：這一點的確沒有……","本來前店後廠這個「店」是在地方辦理商業登記，它自然而然就在……","李委員俊俋：沒有啊！既然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就登記在的自由經濟示範區，這樣不是才有稅負的減免？我要請教你，我到底要參加台中縣市的還是高雄縣市的，這個問題是不是又跑出來了？"],["陳部長威仁：我們再來研究看看。","李委員俊俋：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想到什麼今天就修什麼，敷衍了事，真正的問題出在商業團體法和工業團體法本質上的問題。今天說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現在就出現縣和市的問題。我剛才隨便舉例，如果自由經濟示範區成立了，那麼是否又要在區內成立一個商業總會？對於這些問題，你們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啊！你們要整體考量在人民團體的基本概念下到底是什麼意思？成立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教育團體主要的目的是什麼，想清楚以後再一一修正，是不是這樣？","陳部長威仁：是，我想剛才你提到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的問題，我們會來研究。","李委員俊俋：這個問題很大，如果照你們黃昭順的進度，他是準備現在趕快把它通過，馬上就成立，你們不是又要修法了？所以問題不在這裡，問題在於商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的本質、成立的目的、立法原意，你們要思考清楚。過去是希望作整合，利用團體的力量讓人民團體可以結合在一起，發揮更大的力量，現在時代不一樣了，商業團體、工業團體還要規定強制入會嗎？教育團體更離譜，教育團體也要強制入會嗎？這些問題其實是你們真正要去思考的問題，對不對？部長！"],["陳部長威仁：是。","李委員俊俋：我講話都不是隨便亂講嘛！我希望你們針對這個問題去思考清楚，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教育團體成立的目的到底是什麼，它如果是一個簡單的人民團體就應該依照人民團體的規範來處理，而不是說某一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或教育，他就必須入會，例如我過去教書，我也沒有加入教師工會。然後，假設我現在開了一家店，我也沒有一定要參加所謂的商業團體，這才是真正的意義和概念。所以我要請部長注意一件事，行政院的提案不要如此漏氣，說是依據兩公約云云，其實你們只是在強調集會結社的自由，兩公約裡面到底是寫什麼，你們要稍微看一下，依照原來的立法目的，該修的統統都沒有修，只是今天我想到什麼就修什麼，這樣就會違反人民團體成立的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原始概念，這是今天本席質詢的重點，希望部長回去好好思考清楚，下會期再給我們一個清楚的報告。謝謝。"],["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的部分條文修正，主要是因為地方改制的問題，其實之前的幾個會期，我們也曾因為這樣的問題而修過其他的法，例如醫師法第三十二條的修正也是因為醫師公會面臨到問題。剛剛李委員提出的人民團體是否業必歸會的問題，依照醫師法的規定，幾乎是要求所有的醫師都要加入公會。"],["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那部分是有特別規定如果不加入的話，醫師就不能執業。"],["江委員啟臣：對。現在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有沒有這樣的要求？","陳部長威仁：沒有。他們只有說要加入，但有點像是柔性的要求。"],["江委員啟臣：政府與這些團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有沒有間接公權力的授與或者他們代行了部分的公權力？"],["陳部長威仁：沒有。"],["江委員啟臣：醫師公會有沒有？"],["陳部長威仁：我不是很清楚。","江委員啟臣：醫師公會某種程度上是有的，他們有一些證照是透過公會來發給的，因此這三者之間畢竟還是有些差異。我覺得這是上位層次的問題，剛才李委員也提到，你們要就兩公約或整個人民參與集會結社自由的部分去重新思考與調整。"],["陳部長威仁：這部分我們願意來再檢討。","江委員啟臣：可是眼前的這個問題，單純來講，就是縣市合併以後，以台中縣市來講，沒有台中縣了，過去以台中縣命名或做區域的工商團體面臨存在與否的問題，包括申請文件等等，甚至連文件都可能不合法，因為它已經改制為台中市而沒有台中縣了，甚至於其身分、定位、會員包括財產都會產生問題，因此眼前這個問題還是應該要先解決。長遠而言，到底該不該業必歸會、集會結社自由與目前工商團體法之間到底該如何調和，你們要去做長遠、綜整的規劃，畢竟時代變了，跟過去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法時也不太一樣，然後這兩者與醫師團體也不一樣。同樣是公會，可是醫師公會與工、商團體某某公會的性質不一樣，內容也不一樣，所以我認為在法的內容、規範上也應有所區隔。可是眼前像台中縣的這些工商團體面臨其身分定位的問題，你們要先協助他們解決。"],["陳部長威仁：沒有錯。"],["江委員啟臣：這是我們今天修法的一個目的嘛！","陳部長威仁：是。無論是我們這一次的提案或委員的提案版本，基本上是解決眼前的問題，至於將來是否要整體大翻修，應該還要再做更深入的討論。","江委員啟臣：對，希望我們今天能把這個問題加以釐清。第二，報稅季節又到了，我們知道過去這十年間，臺灣在報稅上做了非常大的變化，包括報稅方式、報稅習慣，甚至包括稅務內容，可是本席要講的是報稅途徑及習慣的問題，部長，你自己有沒有用自然人憑證？"],["陳部長威仁：有。我都是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江委員啟臣：很方便吧？"],["陳部長威仁：對。"],["江委員啟臣：卡一插進去、輸入身分證字號……"],["陳部長威仁：大概5分鐘就報好了。","江委員啟臣：系統就自動幫你算好了，除非你有一些沒有跟政府誠實申報的收入，否則基本上系統裡都有資料了。所以你當然希望能夠把它推廣出去，可是問題來了，你會發現每次一到報稅季節，就有很多人跑到戶政事務所去申請自然人憑證。","陳部長威仁：我知道，我們最近也在打廣告……","江委員啟臣：排隊的人潮就不用講了，甚至為了稀釋這些排隊的人潮，你們還到車站、里辦公室去架設移動式的服務站，幫民眾辦理這個。你們提供民眾方面，我們當然要給予肯定，但這裡面就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你在申請的時候要不要填寫電子信箱？","陳部長威仁：可填，也可不填。"],["江委員啟臣：所以沒有強制填這一欄？"],["陳部長威仁：沒有強制。","江委員啟臣：確定？因為本席聽到民眾尤其是老人家的心聲，他說每次看到要填這一欄就不申請了。"],["陳部長威仁：這個是為了將來要申請密碼時可以有一個通訊的信箱……"],["江委員啟臣：所以沒有強制就是了？","陳部長威仁：沒有強制，因為我最近才更新過。","江委員啟臣：若是如此，我希望你們也能去做比較好的宣導。本席認為比較嚴重的是第二個問題，報稅的時候，申請自然人憑證的人一大堆，但報完稅之後，有人就不曉得把它丟到哪了，反正明年再來申請。你一年之中是不是只有用這一次？什麼時候你還會用得到自然人憑證？你用不到嘛！","陳部長威仁：平常的話，例如你申請地籍謄本也會用得到。","江委員啟臣：請問你一年會申請幾次戶籍、地籍謄本？幾乎不可能嘛！所以其實早在李鴻源當部長時，本席就提過這個問題，內政部也講過要採多卡合一，希望能夠整合其他的卡，甚至於包括整合身分證、健保卡。","陳部長威仁：我們有在研究，但是這個……","江委員啟臣：還在研究？你們研究很久了，我到立法院都已經3年了。","陳部長威仁：我們把這個提到國發會去討論，可是它有一些技術上的問題要克服。","江委員啟臣：難道無法用我們的健保卡去做整合嗎？兩者都有晶片，其實……"],["陳部長威仁：因為金鑰的保管機關……","江委員啟臣：還是有困難嗎？如果真的有困難而無法做，你們也可以對外講清楚啊！"],["陳部長威仁：其實我已經要求……","江委員啟臣：不要每年都說你們還在研究，「還在研究」的意思是你們把它當成你們現在施政的要項之一，所以你們才要去推。但實際上能不能做，就像你剛才所講的，這根本就不可能做或者那樣做會涉及個人資安的問題……"],["陳部長威仁：現在主要還是考慮資安管理的問題。","江委員啟臣：如果這個真的是有其難度或安全性的考量，我覺得你們也可以跟大眾解釋說這方面要整合確有其困難而無法做，但是自然人憑證是可以再去整合一些比較常用的東西，反正就是不要浪費，既然跟人民要了資料來製作這張卡了，除了稅務資料外，應該讓它可以整合其他的部分，包括房屋、土地的登記資料等，只要是跟稅務相關的，包括不動產等資料，應該都可以整合在這張卡當中，至於醫療的部分，當然就歸醫療的那張卡來做，無論如何，我不希望每個單位都因為要e化所以就要有一張卡或是有其他的東西，這樣一來，就又多了一組密碼，而且可能只用一次後就放在那裡，到了最後密碼也都忘記，就算找到這張卡也是沒有用，甚至還要去戶政事務所重新開卡，而且他們還要確認這是否是本人來申請，老實說，這不見得傷財，但真的很勞民，而且很浪費時間，也讓當初的美意不見了，因此請你們往這個方向檢討、研議一下。"],["陳部長威仁：好的。","江委員啟臣：就是讓自然人憑證有更多的用途，甚至像統一發票，其實也都可以整合，因為發票已經電子化了，為何不能加以整合呢？","最後，下個月內政部要成立第9座國家公園，是不是？","陳部長威仁：不是，我們是要把……"],["江委員啟臣：將澎湖南方四島納進來？","陳部長威仁：是，它已經納進來了，所以我們要將它的國家公園計畫公布，而9月是該區有一個管理站要揭牌。"],["江委員啟臣：好的。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陳委員其邁發言。","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延續段宜康委員的問題，現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一條是規定理事名額45席，這次修法則是要改成51席，所以假設現在他們選出了51席，那就是違反現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再者，商總的章程中，現在是否有改成51席？"],["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應該還沒有，因為母法尚未修正通過。","陳委員其邁：所以現在選出51席理事，不僅違反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也違反了章程的規定，請教部長，如果違反章程的規定，按照商業團體法的規定，要如何處理呢？"],["陳部長威仁：他們的紀錄我們不會核備。","陳委員其邁：明明是張平沼主持的理事會，紀錄卻寫著是賴正鎰主持的理事會，這很明顯的就是涉及偽造文書，不是嗎？請教法務部，偽造文書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宋檢察官文宏：（在席位上）非告訴乃論。","陳委員其邁：所以就是公訴罪，那內政部有沒有去查該會議紀錄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呢？這是商總的會議，而不是普通阿貓阿狗的會議。"],["陳部長威仁：那次的會議紀錄我們沒有核備。","陳委員其邁：顯然那次的會議紀錄是錯誤的，而且很明顯的就是涉及偽造文書，所以不僅沒有核備，你們還要主動去查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本席要求你們去查，可以嗎？"],["陳部長威仁：我們會請他們來說明。","陳委員其邁：假如涉及偽造文書、違反章程或是商業團體法的規定，按照商業團體法，內政部要如何處理？我再重複一次，會議選舉的結果，不管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是理事長的選舉，違反了章程或是法令規定，按照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應該給予他們什麼樣的處理？你們有沒有處理呢？"],["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陳科長說明。","陳科長威達：主席、各位委員。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各款規定，我們可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決議之一部或全部等，像這個案子，其實我們已經撤銷其決議，他們把會議紀錄報過來，我們也沒有核備。","陳委員其邁：為何不撤銷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的結果為何不撤銷呢？"],["陳科長威達：這要分兩個階段……"],["陳委員其邁：我現在跟你說的是第一階段。","陳科長威達：他們人數是過半的，會議是有效的，會員大會所做年度工作計畫的年度議決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只有選舉那一塊……"],["陳委員其邁：我當然是在講選舉那一塊。"],["陳部長威仁：可以撤銷決議。","陳委員其邁：我說的是選舉結果所做的決議，當然是無效啊！本來應該選出45席，但他們選出51席。"],["陳部長威仁：所以無效啊！不予核備就是無效。","陳委員其邁：從頭到尾會員代表大會所選舉出來的結果就應該是無效，對不對？","陳科長威達：對，所以選舉結果不予核備，但委員方才提的是會員大會，其中有很多的提案，那些部分則是有效的。","陳委員其邁：沒有錯，而我跟段宜康委員的看法一樣，就是一個比較合情、合理、合法的處理，就是理事辦理重新選舉，而不是在一個違法的基礎上，讓新任違法選出的理事長再召開一次選舉啊！","陳部長威仁：並不是由方才委員所稱的理事長來召集，而是會議紀錄我們不予核備，所以他們要重新辦理選舉，但這是由會員大會推舉一位會員來擔任主席。","陳委員其邁：按照商總的規定，既然這個會議已經無效，應該要回到第8屆理事會……"],["陳部長威仁：第8屆已經任期屆滿了。","陳委員其邁：無論如何，也不應該回到當時有爭議的賴正鎰來召集。","陳部長威仁：並不是由他來召集，而是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一位理事來召集。","陳委員其邁：這個選舉過程衍生很多的爭議，但本席認為，這個過程必須依法，其實內政部是可以撤銷他們的決議，或是針對違法的部分內政部要做一些處理，假如有涉及偽造文書，當然就要做處理。","陳部長威仁：所以有關選舉的部分，我們是按照第六十七條規定撤銷其決議，等於那次選舉是無效的。"],["陳委員其邁：那偽造文書的部分呢？不用去查嗎？"],["陳部長威仁：我們會函請他們來說明。","陳委員其邁：偽造文書是刑事犯罪，怎會只請他們來說明呢？"],["陳部長威仁：總是要先確認是否有偽造文書的事實啊！"],["陳委員其邁：何時會有一個結果呢？可否提供這兩份會議紀錄給本席參考？"],["主席：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翁主任說明。"],["翁主任文德：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要的是哪兩份會議紀錄？"],["陳委員其邁：就是理事會第一次及第二次開會的會議紀錄。","翁主任文德：可以，我們會送給委員。","陳委員其邁：再來是關於募款的部分，依照商業團體法，沒有經過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所以他們有沒有經過你們的核准來募款呢？你們有沒有去查他們是否有募款的舉動？","翁主任文德：沒有，他們沒有報備啊！也沒有送來我們這裡。","陳委員其邁：如果沒有報備但募款的話，你們要如何處理？","翁主任文德：這是屬於他們內部自治，就是理事會自己去處理。","陳委員其邁：所以違反第六十九條不得募款的規定，內政部還是可以根據第六十七條去做處理。","翁主任文德：對，方才段委員有提到，我們會去函詢問這部分事情。"],["陳委員其邁：所以主管機關內政部都不知道有這件事情？也沒有許可他們募款？"],["翁主任文德：他們沒有來報備。"],["陳委員其邁：都沒有？","陳部長威仁：我不知道，因為人民團體基本上是一個低度管理的型態。","陳委員其邁：有關商業團體、商總這次是否涉及違法募款的部分，我要求絕對要查，你們既然都不知道有募款這件事情，顯然它並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對不對？假如有募款的話，但沒有經過你們的許可，所以我希望內政部能夠好好地追查是否有違法募款的情事。假如有人在外面招搖撞騙，以與馬總統見面為由而要募款，以馬總統的個性，一定會下令嚴格查辦，怎麼可以打著他的名義招搖撞騙？雖然這些人真的是笨蛋，為了要見馬總統居然願意花錢，馬總統現在走到哪裡都被抗議，跟他見面還要花錢？我覺得這對馬總統是很大的侮辱，你知道嗎？","陳部長威仁：假如捐款可以安排見什麼人，我想不妥當。","陳委員其邁：這個很不妥當，對不對？"],["陳部長威仁：不妥當。","陳委員其邁：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希望內政部能夠查察是不是有類似的情況，這真的是陷馬總統於不義，好不好？","陳科長威達：這個問題目前分成兩塊，一般募款是由公益勸募條例加以規範，如果是會員內部的募款，則依照剛才委員所講的，兩邊的程序不同，不過我們都會去查、了解。","陳委員其邁：商業團體對會員募款就要按照商業團體法，它是捐給自己，不是捐給其他人，我覺得這個部分要好好地徹查。","其次，關於程序的部分，坦白講，這是有爭議的，你說找了新的人去擔任主席，我認為它應該回歸到第8屆原始的狀態，由原來的理事長重新召集會議、再重新選舉，這樣比較符合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另外，我覺得這次修正的工業團體法是有爭議的，現行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區域內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工廠才能參加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但是這次修法予以放寬，沒有工廠登記證的工廠也能夠參與相關工業團體、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在修法的說明欄裡面提到，經濟部核准設立的營運總部、研發中心假如沒有工廠登記證，也可以參與工業同業公會，我覺得這個還合理。"],["陳部長威仁：這是已經取得公司登記證……"],["陳委員其邁：這個我都知道。"],["陳部長威仁：但是這是營運總部的部分。","陳委員其邁：我同意，我的意思是，營運總部、研發中心所屬的公司可能設立工廠或工業的型態，有不同的分工，譬如研發中心、營運總部，這個還合理，但是這次修法放寬到經經濟部許可向該部申請中國大陸投資的人，只要在台灣有公司登記，所有的工廠都設在中國，也准許參加工業同業公會，這樣怎麼會合理呢？在你們的說明欄裡面提到外移的工廠很多，導致工業同業公會人數大幅減少，因為會員的數目減少、難看，所以就讓在中國大陸設廠、在台灣有公司登記的人可以參加工業同業公會，這樣怎麼會講得通？這不叫削足適履，什麼才叫削足適履？台灣的工廠數目減少，是因為整個產業外移，這是台灣錯誤的產業政策、政府的無能以致台灣的商人不願意在台灣投資所造成的，結果你們讓跑去中國投資、設工廠的人還可以回來參加工業同業公會，不是「頭殼壞去」嗎？部長，我是很理性地在看待這件事情。假如研發總部或營運總部設在台灣，因為工業垂直分工的原理，有一些工廠跑去中國大陸設廠，你們勉強允許、同意讓他們回來台灣參加工業同業公會，我還同意；如果讓在台灣有公司登記卻沒有工廠登記證、跑到中國大陸設工廠的人也能夠參加工業同業公會，有一些參展的活動，我們政府也會補助，我覺得這對根留台灣的工廠或企業家是非常不公平的道理。"],["陳部長威仁：是不是請經濟部的同仁說明一下？"],["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蕭組長說明。","蕭組長振榮：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問題在本部裡面有討論過，也參酌各方的意見。大家覺得如果具有公司登記，又是經過我們合法核准到國外投資的人，應該也可以同意納進來，這個大概是大家討論的共識。","陳委員其邁：「大家」是你家的事，我們現在是在國會，你跟我講「大家」是什麼意思？"],["陳部長威仁：這是考慮到企業垂直分工。"],["陳委員其邁：你的「大家」就是跑去問中國大陸投資的工廠。"],["陳部長威仁：它不限於中國。"],["陳委員其邁：假如他們在台灣有工廠登記證……"],["陳部長威仁：不限於在中國大陸。"],["陳委員其邁：我知道。你的「大家」是誰？對國會那麼不尊重！隨便跟我講個「大家」？你們開過什麼會？辦過什麼公聽會或者其他的程序？部長聽得懂我的意思嗎？"],["陳部長威仁：我知道。","陳委員其邁：在台灣都沒有工廠、全部跑到中國投資的人可以參加台灣的工業同業公會，同樣可以享受政府的補助，理由是因為台灣的工廠越來越少，工業同業公會的會員越來越少，這不是削足適履嗎？"],["陳部長威仁：成立公會的目的是讓同業之間互相聯誼……","陳委員其邁：沒有，參加公會以後，經濟部、政府有補助他們參展。"],["陳部長威仁：但是主要的目的還是要發展工業。","陳委員其邁：他們去中國投資，怎麼發展台灣的工業？"],["陳部長威仁：但是他們還是根留台灣。","陳委員其邁：我的意思是，工業團體法規定同一區域內如何、如何，就是譬如在規範高雄市的工業，假如有一家公司在高雄設公司、投資，但是工廠全部都到深圳設廠，我們還讓他們回來參加高雄的工業同業公會，不是「頭殼壞去」？"],["陳部長威仁：但是他們根留台灣。","陳委員其邁：根留台灣，卻跑到中國投資。他們如果來台灣設公司、設工廠，我就贊成；或是譬如他們把營運總部、研發中心設在高雄，還讓他們回來參加工業同業公會，解釋的理由是研發是工業的一部分，我也同意。在台灣什麼都沒有，只設了一個公司，就去中國投資，怎麼可以這樣？這個我反對！我很高度保留。你們的立法理由是工業同業公會人數減少，就做這樣的處理。舉例來說，假如在中國深圳生產的廠商與高雄的廠商在利益上有競爭關係，你們又讓中國深圳的廠商回來參加高雄的工業同業公會，不會有利益衝突嗎？當然會有利益衝突，怎麼不會？由外部的人影響決策，當然會有利益衝突，所以對於第十三條的修正，我高度保留。"],["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請林委員滄敏發言。","林委員滄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五都成立到現在也有將近4年了，從現況在在顯示，目前所有社團的問題一直紛紛擾擾、困擾著大家，我們希望能夠隨著時間加以處理。如果要求具有完整性、好好的社團合併，應該讓他們能夠適性發展，要是依照地制法強制來做，可能就會逾越憲法的規定。依據憲法，人民有成立社團的權利，這是一個社團法，也是一個組織法，其實我經常參與社團，一個好的社團就如同一個很好的家，我們現在要思考的就是怎麼合併的事情，部長對此有何看法？"],["主席：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陳部長威仁：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行政組織、行政區域的調整，這次的修法是希望讓原來存在的地方性團體，包括工業、商業團體，都能夠繼續存在。","林委員滄敏：對，區域有它的完整性，人數都足夠，人員也沒有少，你說要增加，其實增加根本不合乎使用，因為一個社團的會館不可能有那麼大，它的空間、使用率、完整性及組織法等，如果要馬上把這些進行合併，合併以後就是兩個地方同屬一個會，像台中縣的區域廣闊，他們開會就不具便捷性，可能一下子沒有辦法適應。所以這有很多的看法，我認為不一定要有一致性，人民集會自由是以大家能夠適性為主，本席建議讓他們有方便性，不必強制，可以嗎？"],["陳部長威仁：是。","林委員滄敏：現在也有很多社團特別強調功能性佳，這樣就可以了，像中央設置中辦、南辦，也是多功能，大家分工合作。因為地方一直以來沒有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希望立法院居中跟行政部門溝通，如何能夠一勞永逸，讓大家解決紛爭、解決問題。今天你們提這個案子，本席希望大家共同支持，讓所有民間社團都能夠強化，而且也能夠配合政府的政策，其實他們不只是配合而已，社團本身存在也具有功能性，而且他們也是用選舉的，所以希望其他的社團也能一併適用。以上是本席的建議，謝謝。","主席：報告委員會，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吳委員育昇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內政部以書面答復；委員發言未及答復部分，亦請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本院委員吳育昇根據行政院所提出的報告指出，「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103年到104年治水預算歲出編列126.69億元，包括內政部辦理雨水下水道規劃及治理、海綿城市等創新作為、都市排水資產管理、提升防洪效益，內政部將仿造國外規劃「海綿城市」，挖滯洪池先蓄積，等雨停後再慢慢排放，讓蓄洪池平常是公園，下雨就可以蓄積雨水，城市自己即擁有蓄洪能力。本席部分選區人口稠密，屬於此次豪雨警戒範圍中，請問內政部，本席選區淡水、林口、泰山、八里、三芝、石門在此次暴雨襲擊下，降下了驚人雨量，部分低窪地區造成淹水，為謀求改善淹水狀況，對於本席的選區未來將有哪些「海綿城市」滯洪池公園興建的計畫？特向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主席：現在進行審查，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一、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六　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二業以上之工業，得合組工業同業公會。合組後如合於第七條規定者，並得分組工業同業公會。","不在特定地區內之工廠，得加入鄰近特定地區內同業之工業同業公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一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種以上工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已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一、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二、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研發中心。","三、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段落：經經濟部許可或向該部申報對大陸地區投資。"],["四、經經濟部許可或向該部申報對大陸地區投資。","前二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第二項公司準用本法關於工廠及會員工廠之規定。"],["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但已依公司法取得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一、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文件者。","二、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研發中心者。","三、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者。","四、經經濟部申報或許可對大陸地區投資者。","前二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會員代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工廠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受永久停業處分或不具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事者，應予退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段落：工業同業公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其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工業同業公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其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或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四、委託收益。","五、基金及其孳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七條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逾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逾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六條　　（刪除）"],["二、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九　條　　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四、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段落：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者，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四、委託收益。","五、基金及其孳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二條　　全國有三以上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在全國成立之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合組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縣（市）商業同業公會因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解散或無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者，得加入全國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為會員。"],["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十五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三、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四、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或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三、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四、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五、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一條　　各級商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下：","一、縣（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七人。","二、省（市）商業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三、全國商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五十一人。","四、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五、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三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四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　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　　自由職業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准用本法第九條有關之規定。"],["三、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段落：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段落：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段落：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己成立者，不在此限。"],["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但經會員大會決議者，得另設辦事處。"],["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教育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各級教育會理事名額規定如下：","一、鄉（鎮、市、區）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縣（市）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一人。","三、省（市）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三人。","四、全國教育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九人。","前項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監事名額不得逾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逾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逾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置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三、會員捐助。","四、事業費。","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政府補助。","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費之籌集，應列入各該教育會年度計畫，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主席：現在休息協商。","（進行協商）","楊委員瓊瓔：本席建議將商業團體法第九條的文字修正為：「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行政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並建議將第七十四條之一中間那一段刪掉，就是修正為：「自由職業團體準用本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主席：從工業團體法第六條開始。"],["楊委員瓊瓔：先審商業團體法好嗎？","主席：好，商業團體法第七條照行政院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接下來是第九條。"],["楊委員瓊瓔：唸一下剛剛我們討論的文字。"],["主席：現在是要照行政院還是楊委員瓊瓔的版本？","楊委員瓊瓔：照楊委員瓊瓔的版本修正，綜合行政院。","藍專門委員維宗：我唸一下，照楊委員瓊瓔版本的第九條「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是不是這樣？","陳科長威達：以一會為限，其實前面都沒有動，後面是加「但因行政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不在此限。」","李委員俊俋：請教一下內政部，除了合併的情形以外，還有沒有其他的情形？","陳科長威達：當然有，可能會有分裂，所以我們行政院的版本是「調整前已經成立者」，因為是商業團體法，所以我們的主體是團體，行政院的版本其實含括以後行政區域可能變更的不同態樣，可以符合這樣的需求。不過其實這兩個版本的意思是一樣的，只是行政院的版本可以因應未來的狀況。","李委員俊俋：楊委員的文字是比較通順沒錯，但是楊委員的修正意見會有一個問題，就是行政區域的調整不以合併為限，還有其他的樣態。","陳部長威仁：目前來講，如果分裂的話，不會有這個問題。","李委員俊俋：嘉義市很大，說不定有可能變成兩個市。","陳部長威仁：這樣會多人出來，因為大變小，會有多的人。","楊委員瓊瓔：簡單，綜合通順的文字，把「合併」拿掉。","翁主任文德：「但因組織區域調整者，不在此限。」應該是這樣，好不好？"],["楊委員瓊瓔：對。","主席：就把「而合併」三個字拿掉，那要不要加「行政」兩個字？"],["楊委員瓊瓔：要。","翁主任文德：「但因行政組織區域之調整者，不在此限。」那個「而合併」就……","李委員俊俋：這裡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這一條條文的主體是誰？主體是指公會，還是指行政區域？這個會有問題，如果是以公會為主體，其實組織調整的部分應該…","我們現在講的是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者不在此限。","翁主任文德：行政組織調整就是縣市合併，維持不變。"],["楊委員瓊瓔：上面已經把「合併」拿掉了。"],["邱委員文彥：現在已經合併了。","陳委員其邁：部長，楊委員這樣改，假如有行政調整的話，比如高雄市，可以成立5個、6個、7個都可以啊！這樣會有問題啊！照行政院的話就沒爭議，高雄市與高雄縣合併後就只有2個，我也同意啊！這樣比較合理啦！照你這樣改的話，有可能會有名稱不同的10個……","李委員俊俋：10個我也同意，本來就不能限制……","楊委員瓊瓔：如果要新成立，不會准耶！"],["陳委員其邁：可是法律規定可以啊！"],["楊委員瓊瓔：法律規定不准。","陳委員其邁：我是覺得行政院原來的版本比較可行，簡單來說台中市跟台中縣合併以後就2個，行政院的版本是這樣沒錯。如果是新的，有可能是3個、4個、5個、6個、7個，至於會不會准的部分，法律並沒有規定不准，你怎麼不准？"],["主席：照行政院的版本能夠解決這個問題……","陳委員其邁：法律沒有說不准，如果人家符合程序、資格、條件，你也不能不准。","主席：「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就是說台中縣歸台中縣，台中市歸台中市，已成立者就會變成2個，行政院的版本能解決你的問題，而且能夠解決所有問題。","陳委員其邁：沒解決李委員俊俋的問題，但是有解決我跟楊委員瓊瓔的問題，楊委員的意思跟我的意思一樣。","楊委員瓊瓔：意思是一樣，只是看文字怎麼修正。","陳委員其邁：如果照你這樣寫，有可能會有3個、4個、5個。如果別人符合條件要成立，你怎麼跟它說不准？因為法律規定它可以，沒有禁止啊！","楊委員瓊瓔：不可能，就是現有的。","陳委員其邁：符合要件就要准許，怎麼可以不准？","楊委員瓊瓔：現有的就是只能一個，不准2個啊！","陳部長威仁：沒問題，照行政院版……"],["主席：照行政院版就能解決台中縣市的問題。"],["楊委員瓊瓔：現在是？"],["陳委員其邁：照行政院版本。","楊委員瓊瓔：但是前面的「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已經有設定了，以一會為限啊！","陳委員其邁：有「但」，「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陳部長威仁：照行政院版本沒問題。","陳委員其邁：楊委員你放心，內政部已經做解釋了。我替他問，現在有台中縣商業同業公會與台中市商業同業公會，照你們的版本，修法之後可以承認有兩個公會嗎？可以吧？法令的解釋就是如此。"],["陳部長威仁：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陳委員其邁：這樣楊委員的疑慮就解決了。","主席：這樣可能會衍生一個問題，就是以後還存在的這個公會要叫什麼名字？","陳委員其邁：那是他們的事情，由他們自行協調，我們管那些要做什麼？"],["李委員俊俋：台中市第一會、台中市第二會。","主席：變成第一會、第二會，可能要這樣協調。","陳委員其邁：那是他們的事，我們沒有意見。如果講不好就是……"],["主席：新北市……","陳委員其邁：修法是比較不會限制這部分，如果全部都開放，讓他們隨便去組，組到最後會亂掉。好了嗎？"],["主席：那照行政院版。"],["陳委員其邁：不然先處理其他條文好嗎？"],["主席：好啊！","陳委員其邁：先唸其他條，這一條先保留。"],["主席：現在處理第十條。"],["陳委員其邁：沒有意見。"],["主席：第十條照行政院版。"],["陳委員其邁：沒有意見。"],["主席：那就照行政院版本。那第十二條呢？"],["陳委員其邁：就照院版。"],["主席：第十二條照院版通過。"],["李委員俊俋：第十二條稍等一下。為什麼要「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這是你們現在加進來的嗎？","在場人員：跟委員報告，原來是選擇一個……"],["李委員俊俋：沒有道理。","陳委員其邁：如果他們有10項營業項目，那他們要加入10個工會嗎？"],["在場人員：原來是這樣……"],["陳委員其邁：這樣有道理嗎？","在場人員：所以現在修了，只要選擇一個……","主席：第十二條是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陳委員其邁：主席，因為李俊俋委員對這部分很有意見，我建議第十二條保留，協商時再說，好嗎？"],["主席：好。","陳委員其邁：這樣處理比較快，否則今天講不通。","主席：好，第十二條保留協商。","處理第十四條。"],["陳委員其邁：第十四條沒有意見。"],["楊委員瓊瓔：現在保留哪一條？"],["主席：保留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版。","陳委員其邁：好，沒有意見。"],["主席：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陳委員其邁：沒意見。"],["主席：第四十二條……","處理第四十五條。"],["翁主任文德：第四十五條只是人數增加而已。","主席：好，第四十五條是人數增加。","處理第五十三條。","翁主任文德：也是一樣，人數增加。"],["主席：第六十一條也是人數增加？"],["翁主任文德：第六十一條也是人數增加。"],["主席：處理第六十三條。","翁主任文德：在處罰的部分有文字修正，加上「新臺幣」。","主席：以前沒有寫上「新臺幣」，現在加上「新臺幣」。","處理第六十四條。"],["李委員俊俋：我對第六十三條有意見。沒入會還要罰款？這一條我覺得要保留。"],["主席：第六十三條保留協商。"],["楊委員瓊瓔：第七十四條之一沒問題？","主席：關於第七十四條之一，我的看法是它為什麼要附在工業團體法？因為假如自由業附在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這樣會亂掉，要附在它本身的法裡面或是要附在人民團體法裡面，不能列入個別特殊行業其中的一個法，要有一個母法，這樣才有辦法掌握「肉粽頭」。假如把自由業團體放在工業或商業就顯得有些奇怪，它們並沒有從屬關係。今天是否有法務部人員與會？可以做個說明，這兩個行業之間並沒有從屬關係，它本身就有法律相關規定，現在如果突然要把它放入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李委員俊俋：醫師同業公會或是律師公會本來的依據是醫師法跟律師法……","主席：因為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不是內政部，若是納入內政部……"],["楊委員瓊瓔：這目的也是要把……","主席：對，這樣是要解決這個問題……"],["陳部長威仁：它有修法……","主席：每個行業別要依據本身的法源，應該要跟著修法，不能用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因為那是另外一個行業。"],["楊委員瓊瓔：有的行業還沒修。","主席：沒有修是他們自己的事，現在就是他們自己的事情，譬如建築師或土木技師，他們自己有自己的法，所以我們將這個部分納進去的話，就有些雞婆。","楊委員瓊瓔：沒有辦法這樣修，一個一個沒有辦法修……","主席：本來就是一個一個修，因為別的行業不是工業不是商業，不一定……","楊委員瓊瓔：好，可以接受，再來討論第九條的部分。","主席：第九條就看你的意見，剛才說要回歸行政院版。"],["楊委員瓊瓔：問題是如果依照這樣……"],["主席：能夠解決台中縣市的問題。","楊委員瓊瓔：你們現在說明，如果依照這樣，會導致有兩個、三個……","主席：行政區域的部分很明顯就是指行政區域合併，而你們的問題是什麼叫做組織區域？是不是這個意思？","楊委員瓊瓔：沒有，我們現在已經將它改為「行政區域」了。","主席：就是這樣，但因行政區域調整前已經成立者……","在場人員：但因行政區域之調整，則不在此限……"],["楊委員瓊瓔：對。","主席：他們現在是怕，譬如行政區域多一個區，減一個區，或是其他，這就有矛盾，像最近有個原住民自治區域，還是其他的要變動，這也叫做行政區域調整。「行政區域調整」所指的範圍很大，行政院的版本較明確，就可以解決台中縣市的問題。","在場人員：之前台中縣已成立好幾個團體，不會因為現在……","主席：保障已經成立的那個就好了，可以解決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台中縣市的事情。","翁主任文德：改成「但因行政區域之擴大前者，不在此限」。","主席：行政院版的重點是已經成立者，如果用「組織調整不在此限」，這就包含新設立者。楊委員，這樣是給將來新設立者開個門，「不在此限」就包括遇有區域調整時，也許有人會提出來，行政機關就不得拒絕，他們可能除了原設立的兩個之外，還有第三個、第四個、第五個。這個突破一區一會的限制，那到底底線在哪裡？這就給後來的有心人士開了個門，而且是開了好多門。","所以這個不只是保障原來的，也幫以後的人開了很多的門。"],["楊委員瓊瓔：行政院版的「但於」也應該改為「但因」。","翁主任文德：不是「因」，那是在行政區域調整以前，就已經存在，那個「於」是指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經存在的意思，那不是因為調整而存在，是在那個調整的時間之前就已經存在。","主席：楊委員，沒錯，這樣解決你的問題。"],["楊委員瓊瓔：再唸一遍。","翁主任文德：「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者，不在此限」。","主席：要寫「已成立者」，我們就是不要讓新設立者找到機會，要保障已成立者，後面還要再加上「已成立者」。","陳委員其邁：本席先說我的原則，工業團體法比照商業團體法，保留的條文我都有意見，那些都保留。"],["主席：好。","陳委員其邁：工業團體法就是我剛才質疑的那個部分保留，他們說資料要給我，基本上我是反對，但是保留沒關係，等他們的資料給我之後，待協商時再來談。"],["主席：好。","陳委員其邁：我先去樓下，有事情再叫我。","主席：好，有事情一定叫你。"],["陳委員其邁：你們處理也要……"],["主席：對啦！就照這個原則。","楊委員，沒錯啦！因為已成立者一定要的，不然這樣會幫新成立者開了個口。","在場人員：不快點的話，我要退席抗議了。"],["楊委員瓊瓔：再唸一遍。","翁主任文德：是「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楊委員瓊瓔：你把你們所提條文的「於」拿掉……","翁主任文德：尊重委員，其實原意是一樣……","楊委員瓊瓔：雖然意思一樣，但是文字也要修正，好，就照主任唸的……","主席：好，李俊俋委員沒意見吧？再來是工業團體法的第六條，同樣是照行政院版，第九條就照剛才唸的，只有「已」字不要就對了。第十條同樣……"],["李委員俊俋：請教「兩業」為什麼要改成「二業」？"],["陳部長威仁：這是法律用語。"],["主席：第十一條和剛才那個商業團體法一樣；第十三條保留；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都沒問題。","翁主任文德：第三十三條的「主管機關」改為「會員大會」，第三十六條也一樣，第五十七條是增加人數，第六十六條刪除。"],["主席：接下來是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翁主任文德：增加「終身教育之推動」以及「行政區域調整前設立者不在此限」的規定，將「於」字刪除，其次是將「經主管機關」改為「經會員大會」，將「應」修正為「得」，並將「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將「如左」修正為「如下」，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協商，做如下結論：「一、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及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並將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二條保留，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三條保留，第六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楊委員瓊瓔等提案第七十四條之一不予增訂。二、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楊委員瓊瓔等提案條文，並將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第十條、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十三條保留，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六十六條刪除。三、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陳委員淑慧等提案第四條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陳委員淑慧等提案條文通過，並將但書修正為「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以上各案均照協商結論辦理，工業團體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保留協商，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保留協商，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該協商的就交付協商，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需經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張委員慶忠補充說明。」","另張委員慶忠等所提修正動議列入紀錄。"],["張委員慶忠等所提修正動議：","一、台中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完成合併後，原台中縣各基層公會反映多數會員認為合併後台中縣已消失，掛有「台中縣」名稱的團體亦隨著消失的錯誤認知，造成會員大量流失。","二、新聞業的會員也因現縣市合併對台中縣的團體是否「合法性存在」一直抱持懷疑不信任的態度，致原台中縣公會招收新會員難度倍增。","三、地方公會依上揭函釋僅能參加省聯會，而無法參加全國聯合會，矮化升格大台中直轄市之意義。","四、有鑑於台中縣醫師公會等團體已順利完成更名且會務運作正常，掛有「台中縣」名稱之團體與國外團體洽商時常被質疑合法性，致推展業務困難度增加。","五、為解決因縣市合併後各工商團體名稱之困境，爰針對「工業團體法第九條」、「商業團體法第九條」、「教育會法第七條」提出修正動議，明訂「……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以落實團體自主性及嘉惠工商團體完成修法。"],["提案人：張慶忠　　蔡錦隆"],["連署人：顏寬恒　　盧嘉辰　　邱文彥　　吳育昇　　王廷升　　鄭天財　　林滄敏","主席：今日議程進行到此，現在散會。","散會（16時59分）"]],"block_lines":[1,7,7,10,67,67,68,72,72,75,75,78,80,83,90,95,100,120,121,122,123,125,130,132,133,134,136,143,146,147,150,151,159,160,163,169,181,184,185,186,198,200,201,203,204,206,207,208,210,212,213,219,224,232,234,236,238,240,242,244,246,249,253,255,257,259,261,262,263,264,266,268,269,272,273,274,275,276,281,282,284,285,294,296,298,300,304,306,307,310,313,315,317,319,321,324,325,327,328,330,336,341,342,344,345,346,347,348,356,357,358,363,369,370,371,373,374,377,378,379,380,381,382,383,385,387,389,391,393,396,399,402,405,406,409,411,413,416,418,424,424,427,435,437,443,443,445,448,449,450,452,455,457,465,467,468,471,473,475,477,480,482,489,489,491,494,495,498,501,503,507,515,523,532,535,537,540,542,543,544,551,551,552,552,553,553,554,556,558,560,562,565,568,571,574,576,584,587,590,591,592,593,601,603,606,607,609,610,622,624,629,630,634,635,637,647,648,649,652,654,655,658,661,663,664,665,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6,678,679,683,687,688,689,694,695,696,698,702,703,704,708,709,710,712,714,716,718,724,725,731,738,741,745,747,750,751,754,756,760,761,762,764,770,776,777],"person_count":{"主席":44,"楊委員瓊瓔":21,"一、工業團體法部分":1,"二、商業團體法部分":1,"三、教育會法部分":1,"陳部長威仁":64,"段委員宜康":4,"翁主任文德":6,"李委員俊俋":8,"陳科長威達":2,"江委員啟臣":10,"宋檢察官文宏":1,"陳委員其邁":22,"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1,"一、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行政院提案條文":35,"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3,"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1,"第三十三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1,"一、入會費":2,"三、事業費":2,"二、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第三十三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1,"一、勸告":1,"三、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6,"第　四　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1,"各級教育會理事名額規定如下":1,"第三十五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1,"二、常年會費":1,"邱委員文彥":1,"在場人員":1,"張委員慶忠等所提修正動議":1,"提案人":1,"連署人":1},"persons":["主席","楊委員瓊瓔","一、工業團體法部分","二、商業團體法部分","三、教育會法部分","陳部長威仁","段委員宜康","翁主任文德","李委員俊俋","陳科長威達","江委員啟臣","宋檢察官文宏","陳委員其邁","吳委員育昇書面意見","一、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條文","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條文","丁委員守中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三條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三、事業費","二、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一、勸告","三、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委員淑慧等36人提案條文","第　四　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各級教育會理事名額規定如下","第三十五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二、常年會費","邱委員文彥","在場人員","張委員慶忠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連署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星期四）14時36分至16時59分","地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4-05-2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