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星期四)14時30分至16時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鎮湘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33分 地  點:紅樓3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簡東明  李桐豪  陳歐珀  蔡煌瑯  吳育仁  陳節如  陳鎮湘  江啟臣  林郁方  邱志偉  詹凱臣  蕭美琴  蘇清泉  徐少萍  陳唐山  江惠貞  楊玉欣  馬文君  鄭汝芬  劉建國  楊 曜  蔡錦隆  林淑芬  王育敏  趙天麟    (出席委員25人) 請假委員:楊應雄 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貴敏  廖正井  許添財  鄭天財  賴振昌  廖國棟  陳碧涵  蔣乃辛  陳明文  王惠美  周倪安  邱文彥  黃偉哲  鄭麗君  陳淑慧  呂學樟  尤美女  羅明才  潘維剛  徐耀昌  顏寬恒  陳怡潔    (列席委員23人) 列席人員: 外交部政務次長 柯森耀及所屬相關人員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 曾中明及所屬相關人員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梁哲瑋 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楊皓清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副司長 陳玉貞 特種考試司副司長 簡名祥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許慧卿 法務部參事 范文豪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李昭賢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專門委員 朱瑞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 蘇昭如(10時30分後由專門委員呂美慧接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專門委員 黃文哲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 黃仁鋼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蓉萍 主  席:陳召集委員鎮湘 專門委員:紀珠 主任秘書:鄭世榮 紀  錄:簡任秘書 趙弘靜    簡任編審 鄧 明    科  長 陳淑敏    專  員 陳國興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本會會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等2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及第8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分別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委員江啟臣、民進黨黨團委員陳節如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外交部政務次長柯森耀及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曾中明分別針對委員及黨團提案提出說明,委員李桐豪、陳歐珀、蔡煌瑯、吳育仁、陳節如、陳鎮湘、江啟臣、林郁方、邱志偉、詹凱臣、蕭美琴、蘇清泉、楊玉欣、尤美女、鄭汝芬、許添財等16人質詢,均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柯森耀、國組司司長周台竹、條法司副司長連建辰、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曾中明、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法務部參事范文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呂美慧即席答復。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馬文君、簡東明、潘維剛、楊應雄、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議:本案擇期討論。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委員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進行修法說明。 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請徐委員少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玉欣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2006年制定,2008年生效,是進入21世紀以來的第一個國際人權公約,更是第一部特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而且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它明確揭示了身心障礙者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應受各國政府平等保障的普世價值,全面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各項人權。雖然我國在同一個時期也修正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是身權法的人權清單並沒有辦法涵蓋公約裡的全部內容,而且身權法的精神和架構僅著重在福利、服務的提供。而公約更是強調了障礙者的主體性,讓障礙者得以據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公約也要求政府必須要採取適當的措施,來提高全體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認識、消除偏見,並且肯定身心障礙者的能力和貢獻。再者,身權法欠缺獨立的外部監督機制,僅能仰賴傳統的政府體制自省,無法有效地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的保障。相較之下,公約要求各國必須建立外部的監督機制、國家人權報告的制度,並且導入民間尤其是身心障礙者參與的精神。這更能監督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實現。爰此,為了提升我國身心障礙者的人權地位,健全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機制,並且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特別提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盼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也請大家指教。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鄭委員不在場。 請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所提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主要是鑑於聯合國2006年制定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以為了要促進、保護以及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且促進對於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要制定此一施行法。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我們如何能把這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必須要制定這樣一個施行法。由於我國已經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針對這3個公約,我們也都提出了國家報告,並且邀請國外這些方面的專家學者來到國內,針對我們國家的報告作審查,同時也讓民間提出影子報告。這整個機制其實已經漸漸地建構完成,因此當我們現在要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時候,我們會希望在這個施行法裡面能將這3個公約已經制度化的程序作明白規定。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後即成為國際的孤兒,但是這樣做的話,我們就能夠把國際的公約內國法化,讓它成為我們國內的法律。同時也能夠讓這些與人權有關的法案,都得以循著國際上聯合國審查會員國國家報告的程序,讓這些國際公約得以在我們國內真正完整的落實,而且能夠被檢視。這樣的話,必能促進我們國內弱勢者的權利,所以本席提出此一施行法草案。 主席:在沒有審查條文之前,本席簡單地向大家報告。首先,非常感謝提案的6位委員和單位。楊委員是我們身心障礙者的代表,陳節如委員一直非常叮嚀這件事情,其他委員也都非常關心。我們有6個版本,當然,我們希望今天能夠順利通過。 我提出一個看法,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個共識?第一,我們要符合國際公約的規範;第二,要符合我們國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第三,我們的執行單位要執行沒有障礙。在這個之前,我沒有做功課,所以拜託他們做功課,就是以楊玉欣委員的版本加上陳節如委員最開始的版本,綜合完了以後,請衛福部相關單位參與,大家一起研究來產生一個共同的版本。如果大家允許,可否請衛福部為大家宣讀一下?大家若是同意,我們就照這樣做。如果大家有意見,我們再來協商。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各位委員手上應該都有一份我們今天另外整理的條文和說明,這是奉召委的指示所做的文字上的整理。是不是一條、一條地唸? 主席:逐條進行,先進行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公約),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說明: 聯合國二○○六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該公約為國際間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的重要圭臬,其內容強調身心障礙者應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並敦促各國應落實公約中所揭示的各項人權保障規定,爰明定制定本法之意旨,在於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健全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體系。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陳節如委員?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楊玉欣委員? 楊委員玉欣:(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江啟臣委員? 江委員啟臣:(在席位上)沒有。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所提的文字是「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這其實應該就是我們身權法的文字,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的確是身權法裡面的一些文字。 尤委員美女:本席認為,我們現在提出的是這個公約的施行法,應該把公約的前言放在第一條,所以將文字改為「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特制定本法。」應該比較適切。因為我們已經有另外一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了,所以我們不需要把那個法也放在這裡。事實上,我們今天要通過的是這個公約的施行法,通常「前言」就是它的核心價值,應該把核心價值放在第一條。所以本席建議第一條的文字改為「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特制定本法。」因為這個比只是「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更廣、更周延。其實另外一個要重視的,就是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的尊重。 簡署長慧娟:的確,我們這一塊是施行法的精神,不過我要跟委員報告一下,第二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基本上,公約的規定當然就會變成具有我們國內法律的效力,所以也會包括到公約第一條有關剛才委員所講的人權部分。所以我們覺得參照第二條現在的規定,是不是可以把身權法這樣的內容先寫在施行法第一條?至於公約的第一條,其實已經有委員剛剛講的「充分及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因為公約也會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所以精簡文字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先參酌我們現在的第一條文字? 主席:尤委員,執行單位已經說明得很清楚了,你所顧慮到的,在他們的第二條已經有了。我想分條處理或整合到一起處理,也要看執行單位在執行方面的考量。 尤委員美女:第一,剛才執行單位說他們精簡文字,但我換的文字跟他們用的文字,其實字數差不多,所以並沒有精簡的問題。第二,雖然第二條寫到:「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當然沒有錯,但是通常第一條都是開宗明義地講法律的核心價值,而這個法的核心價值就是這個公約的核心價值。所以我們應該要把公約的核心價值放在本施行法第一條,而不是把身權法的條文放在本施行法的第一條,因為那個範圍太窄了。因為第一條其實是要放公約的核心價值,通常施行法就是要把那個公約引為我們的國內法,就是你的第二條。 第一條揭示,這樣的施行法等於是公約的替身,所以這個公約的價值就在第一條,也就是說,應該把公約的核心價值放在施行法第一條。因此本席還是主張,應該把公約的前言放入施行法第一條,而不是把身權法的條文放進來。 主席:我想這個不要再討論了,好不好?再討論就沒有意思了嘛! 尤委員美女:我不曉得如果這樣放進來,你們有什麼困難? 主席:再討論下去,有什麼意義呢?你這樣子的話,我們今天下午根本討論不完了嘛!對不對?每個人都堅持己見,那我這個主席就白當了嘛! 尤委員美女:不是堅持自己的。事實上,我想…… 主席:人家已經講了那麼多,剛才陳節如委員也同意了,你非要有意見,我怎麼弄? 尤委員美女:我們在制定一個法,總要制定一個比較…… 主席:我懂啊!我們到立法院來,當然要遵守法律。第一個我就講了,遵守法律。第二個要身心障礙者執行沒有困難。第三個,行政單位沒有問題。ok啦! 尤委員美女:好。請問行政單位,如果這個文字換過來,會有問題嗎? 簡署長慧娟:基本上,我們在制定身權法的時候,其實已經都有參考身權公約相關的規定,是容納到這裡面。 主席:你不用再多作解釋了。她問你,有沒有問題?你就回答是要以你所說的為主,還是可以同意改? 簡署長慧娟:我們建議還是用我們現在…… 主席:那好。 尤委員美女:不是啊!我是說,如果換成這樣的文字,你認為有哪些地方會有怎樣的窒礙難行嗎? 簡署長慧娟:我想所謂的精簡文字應該是包括,比方說,我們這邊有講「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其實它的範圍是更寬的。 主席:如果我退出主席的立場,我同意執行單位的看法。我不知道在座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陳節如委員?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那本席裁定按照衛福部的意見作為依據。 尤委員美女:(在台下)我保留。 主席:那我就不要開會了。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衛福部意見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多數,通過。 進行第二條。 第 二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說明: 考量我國尚非聯合國會員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批准完成後,能否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仍有待克服困難,積極爭取。爰明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如相關法律與本公約顯有不一致時,則應優先適用較有利於身心障礙者之條文,以明確其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節如委員?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楊玉欣委員? 楊委員玉欣:(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徐少萍委員同意嗎? 徐委員少萍:(在席位上)同意。 主席:江啟臣委員? 江委員啟臣:(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尤美女委員?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既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三條。 第 三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說明: 明定適用公約之法規,應參照其立法意旨,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意見。前述所稱意見包括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人權文書。政府並應將前項所列文件以及聯合國與公約相關之出版品、教材、介紹等資料,翻譯為中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國內各界。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陳節如委員?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無意見。 主席:楊玉欣委員? 楊委員玉欣:(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江啟臣委員? 江委員啟臣:(在席位上)沒意見。 主席:尤美女委員?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我們制定的是施行法,所以這裡面牽涉到我們將來在解釋以及適用此一公約的時候,要參考的內容是什麼?現在他把這些內容都放在「說明」裡面,事實上,這個應該要放在條文的本文內,不應該放在「說明」裡。也就是說,包括所謂的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人權文書都應該放在本文,不應該放在立法理由裡面。 另外,政府應該要把這些文件與聯合國相關的出版品翻譯成中文,以無障礙的方式提供給國內各界,這個也應該要放在施行法的本文內,而不是放在「說明」裡。因為你的本文內容沒有,後面卻突然有超出本文的東西寫在「說明」裡,這根本就是牛頭不對馬嘴。你的本文只是規定要參考公約的解釋,後面卻提及這些解釋應該如何、如何。這些東西怎麼可以列在「說明」裡面?它們根本應該放在本文裡面,因為是在施行法裡面,政府應該去做的東西。所以本席反對把這些應該放在本文裡面的東西放在立法理由裡,因為將來施行法印製時,那些立法理由都不見了,屆時根本無從查考。除非遇到有心人士或專家學者要研究的時候,才會把我們今天在立法院所講的這些立法理由搬出來。 主席:講完了嗎? 尤委員美女:講完了。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對於解釋的部分,當然必須要參酌滿多相關的資料。就像上次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實也一樣會有剛才委員所講的包括一般性意見或任擇議定書等等的這些文字,我們是參考上一次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相關文字來處理,我想這個部分是否也可以比照兒權公約或兩公約等相關文字的規定來做處理? 主席:瞭解。 尤委員美女:主席,法務部是我們人權公約的秘書處,是否可請法務部作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法制司郭調辦事檢察官說明。 郭調辦事檢察官銘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公約的解釋,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的標準,是要依照他們所作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在個案申訴所作的一些解釋,還有包括引用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方面的文件或標準。在實施兩公約的過程中,公約施行法是沒有寫得很清楚,但是我觀察到國內的司法實務界,比如說法官判決或是去年請來的國際人權專家,他們都把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的國際人權標準都引用進來了,諸如保護原住民的人權等等之類的。我要說的是,這些都是國際上接受的標準,我們在國內落實的時候,如果能把它寫得清楚一點,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主席:瞭解。 上一次審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也是本席主持的,現在這個條文是比照那個來的,我想這個問題很單純。 尤委員,如果說要這樣子的話,這個法案就沒有辦法審下去了,每個人都有意見嘛! 尤委員美女:主席,你不能一直這樣。第一,今天要修法,必須要讓條文的內容完整,而不是趕績效。 主席:我們不是趕績效,請你搞清楚! 尤委員美女:既然不是趕績效,就不能匆促立法。 主席:怎麼講? 尤委員美女:你一直說,如果這樣子就審查不完。我們沒有時間壓力啊!對不對?所以,你不能為了趕快、為了迅速,然後讓這個法不完整。 主席:尤委員,請你聽我講幾句話,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我有聽你講啊! 主席:今天我之所以要排這個法案,就是因為我非常重視這個法案,也非常謝謝陳節如委員,代表民進黨黨團提出這個提案,以及楊玉欣委員他們所提出來的問題。我們今天是最後一場會議,希望今天能夠順利通過本法案。 尤委員美女:我也希望啊! 主席:第二點,剛才他們所講的也不是違法。 尤委員美女:剛剛郭檢察官…… 主席:有前面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作為依據、參考,同樣都是國際公約裡面的,為什麼要有兩個版本?為什麼不能用一個版本比照?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這個皮毛我還是懂啊! 尤委員美女:但是剛剛法務部已經講得很清楚,在司法實務的運作上,因為這個法通過之後,將來是要在法院判決的,所以這就牽涉到當法律不完整的時候,法官在適用上就會有各種不同的東西出來,這也就是為什麼時常會引起很多爭論,為什麼甲法官和乙法官所作的判決會不一樣,就是因為我們在立法的時候,讓這個法的完整性有問題。 主席:你講完了嗎? 尤委員美女:我講完了。 主席:請坐。 尤委員美女:我還是要請教郭檢察官。 主席:你不是講完了嗎? 尤委員美女:我還要詢問,因為我的意見你們不採納,所以要讓主辦單位更清楚啊!你們不相信別的立委講的話,就請政府單位來講嘛!所以,我還是請教郭檢察官。 主席:他剛才不是已經講完了嗎? 尤委員美女:還沒有,我還沒問完啊! 主席:休息,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對於剛才的版本,有委員提議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衛福部版本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多數,通過。 進行第四條。 第 四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 說明: 為避免公權力行使時侵害身心障礙者人權,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之規定,且應消除歧視、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參與社會、積極促進其自立及發展之實現。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五條。 第 五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 政府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評估公約落實與影響之人權指標、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機制。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身心障礙人權保障有周延之規定,惟其落實有賴各級政府機關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更應協調聯繫辦理,爰明定第一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落實,除就公約規定事項協調辦理外,更有必要與外國政府及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爰明定第二項。 三、政府應參考聯合國建議之方式,徵詢民間社會,特別是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建立落實公約之評估基準及政策、法案之影響評估機制。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第五條第三項末句「法案之影響評估機制」,改為「法案之影響評估及監測機制」,也就是增加「及監測」三字。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是不是影響評估也涵蓋在裡面? 尤委員美女:不,所謂的「影響評估」只是在做評估啊!監測機制是要監測這整個有沒有在做,因為我們看到現在所有應該做影響評估的都沒有做,就算做了,也都做得不像樣,所以總要有一個監測機制吧! 主席:我同意尤委員的說法,第三項末句「評估」之後增加「及監測」三字,修正通過。 進行第六條。 第 六 條  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應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研究、審議、諮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約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二、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公約之督導。 三、國內身心障礙者權益現況之研究及調查。 四、國家報告之提出。 五、接受涉及違反公約之申訴。 六、其他與公約相關之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說明: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並確保執行成效,政府應建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並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定期召開會議。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建議在第二項最後一行加上「必要時,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代表列席。」 主席:衛福部同意嗎?執行有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這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最後一項的文字:「必要時,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代表列席。」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身心障礙者的類別比較多元,有的時候邀請了某一障礙類別,可是沒有邀請到另外一個障礙類別,可能會造成在邀請上面比較為難。 主席:尤委員,我們是不是聽一下楊玉欣委員對這件事的看法? 尤委員美女:因為前面已經有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面對的問題是一樣的。 簡署長慧娟:其實它與「兒權」不大一樣,因為「兒權」只有兒童和少年,邀請代表是容易的。可是障礙類別非常多,我邀請了A障礙類別的代表,沒有邀請B障礙類別的代表,可能會有一些為難。 主席:這樣就可以了。 尤委員美女:那前面提到身心障礙團體之代表…… 簡署長慧娟:因為已經有身心障礙者的團體,如果要把所有障礙類別都邀請到的話,可能在人數上會很難處理。也就是說,實務執行上會有困難。 主席:執行單位講得也有點道理。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有幾點請各位委員考量。第一,政院版第六條:「行政院為推動本公約相關工作……」,並沒有指定哪個部會,我建議是否可由衛福部來擔任協調中心?至於概念怎麼定,可以再討論。第二,政院版是「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我認為這個層級可能太低,事實上過去推動的成效都很有限,所以本席所提版本是:「本施行法通過後一年內設立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它的位階會比較清楚,而且指定政務委員一人來統籌。第三,有關比例問題,行政院的版本是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但我們諮詢了很多身心障礙者,他們本人認為應該也要讓身心障礙者跟家屬參與,我們的版本是訂定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比例部分可以討論,或者是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之外再加入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代表,這樣也可以接受。 以上這三點是不是能夠整合進去?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是委員所提的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代表部分,我剛剛已經有做一些說明,因為障礙類別非常多,在執行實務上面可能會有一些困難。第二個,委員希望可以直接點名由衛福部擔任工作,其他的法像兒權公約的施行法也沒有寫明,自然就是這樣,因為我們是主責單位,所以一定是衛福部來擔任協調的工作。另外,有關行政院要成立推動小組,目前因為組織法跟作用法裡面沒有再訂定委員會,像兒權部分也是訂定了一個兒童權利推動小組,目前已經在行政院成立,是由政務委員擔任也有設置要點,我相信未來行政院在設置這部分的時候一定也是由政務委員來擔任召集人,有前例可循,是不是也可以請委員…… 鄭委員麗君:第一點,如果很明確,未來這整個法跟工作的主責機關是衛福部,這點我們不堅持。但是對於指定政務委員跟委員會的事情,我真的希望主席予以考量,讓它的位階更明確,對落實面是有幫助的,這點我希望還是保留。第二點,不論是團體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參加都一樣有障別的問題,這是執行面上我們要去克服的,你們可以在民間團體這邊規定「或得由民間團體推薦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代表」,我認為這沒有排除的理由。障別的問題,在考量上要兼顧,不論是團體或身障者本人參加,當你們在處理時都會產生這個問題,本來就要去克服,所以應該不困難。 簡署長慧娟:基本上團體裡面一定都是由家屬或者身心障礙者自己來…… 鄭委員麗君:我不太瞭解為什麼在團體部分,既然他們也要參與、有團體提出由他們直接來參與委員會這樣的期待,為什麼我們有排除的理由? 簡署長慧娟:因為就身心障礙團體來說,像這種就是由心智障礙類的家長所組成的一個團體,殘盟裡面的成員也有多數是身心障礙者,所以他們可以代表身心障礙者或其家屬來表達相關的意見。 鄭委員麗君:再怎麼樣,我覺得這些代表的方式都不會比由當事人直接參與來得好,我們開過很多會議,會中就有團體代表,他們一樣要邀請當事人來陳述。要克服溝通上的一些困難、真正去實地瞭解,這樣才能夠設身處地去考量。既然民間有這樣的期待,我們就沒有理由在這裡反對,而且這個納入是一個原則性的,學者專家、民間代表之外,或得推薦身心障礙者及家屬代表,這些都是原則性的羅列,我覺得沒有道理把它排除! 簡署長慧娟:在執行實務上面,我們是儘量能夠要求他們的團體…… 鄭委員麗君:我還是建議做到這兩點:委員會的部分明確一點;在院版的代表人數中,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家屬,看看要怎麼樣原則性地把他們納入。好不好?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很感謝剛剛鄭委員麗君提出了非常貼切的意見,可是在整個委員會裡頭家屬代表幾乎都有被邀請,身心障礙者有17種障別、好幾百個團體,你說每一個團體都要邀請,那不可能,一定是用「盟」的方式,比如殘障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自閉症總會,都是用這樣的方式來代表,這些都是家長團體,也是身心障礙個別的團體。至於行政院本來有一個身心障礙委員會,當初本人也有參加,可是在修法以後沒有委員會,應該是用「小組」,現在也併到整個行政院的社會福利委員會去了,所以在那裡都有各類別的代表參與,這個我想要說明一下。 主席:謝謝,你支持衛福部的版本嘛! 現在進行表決,有兩個版本,贊成衛福部版本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鄭麗君版本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衛福部版本者5人,贊成鄭委員麗君版本者2人,贊成衛福部版本者多數,照衛福部版本通過。 進行第七條。 第 七 條  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之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 前項之專家學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 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及研擬後續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踪實施成效。 說明: 為建立身心障礙人權報告制度之義務,政府應邀請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進行審閱;政府再依審閱意見定期檢討施行方針及實施成效。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條牽涉到怎麼樣去審查國家報告的問題,在聯合國有一個審核國家報告的機制,但因為我們不是聯合國會員國,所以沒辦法進入到這個機制裡面。現在這3個公約的機制已經建立起來了,因此應該把這個已經建立的機制寫在本條條文裡面,本席建議應該要增加一項,設置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功能的報告審查委員會,參照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所採用的工作方法,審議我國提交的初次與定期報告,聽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之意見,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對我國執行公約的情形提出建議、一般性建議或結論性意見。 另外,對於報告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你們在條文裡面只是加上「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這指的是國內專家嗎?其實這個審查非常重要部分的就是一個國際的審查,所以我們要邀請的是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的國際專家到國內來,為讓事務能夠進行,國內應該要另外成立一個諮詢小組,由熟悉國內身心障礙事務的專家學者跟民間團體的代表成立諮詢小組來協助,當這些國際的專家在審查的時候,就民間團體所提出的意見,怎麼樣跟他們溝通等等。所以這邊本席建議應該要另外邀請我國熟悉國際身心障礙發展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成立諮詢小組,協助報告審查委員會的籌辦事項及提供審議所需要的意見。 此外,這個報告應該要由總統代表政府提交,送請立法院表示意見,所以本席建議要把這個部分訂定完整。如果你們還是不同意的話,至少應該在第二項「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那裡加上「國際專家」。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所提意見,在兒童權利公約同樣也會存在,因為我們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體例,也有參考CEDAW及兩公約的體例,而剛剛委員所提問的比較屬於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執行程序上的處理方式,我們…… 尤委員美女:你們會不會另外制訂辦法? 簡署長慧娟:我們在實務操作面可以參考這個做法,然而本施行法比較屬於基本法的概念,如果放入實務操作就太detail了。 尤委員美女:好,本席希望你們針對本條文另行訂定辦法,將目前實務上已操作的SOP訂出來,可不可以? 簡署長慧娟:在實務上會儘量參考,但訂定辦法較為複雜,還可能有授權問題,放在施行法裡並不恰當,我們會就實務操作的規定或做法,將委員的意見納入。 尤委員美女:可否在第二項加入「國際專家」? 簡署長慧娟:因為目前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的人,幾乎都是國際專家,重點是能否熟悉該領域,而且可能必須包含國內身心障礙的實務執行面,如果只侷限於「國際專家」可能較為偏狹,重點在於對國內實務執行的檢視,因此建議保留彈性,我們會儘量邀請熟悉此事務的國際專家,但不要限制得那麼死,我們會在實務操作加以考量。 尤委員美女:之前審查兩公約時,你應該都有參與吧?對不對?審查國家報告時,就是將聯合國的那套做法拿過來,所以是邀請國際專家,至於你說熟悉國內的部分,有國家報告也有民間的影子報告,這些影子報告本來就是國內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所提出來的。 簡署長慧娟:法律是可長可久的規定,初期可能會邀請國際專家,但國內也可能逐步會有熟悉身心障礙國際事務的專家存在,所以建議能保有彈性,而在實務操作上我們也會儘量邀請國際專家。 尤委員美女:邀請國際專家的主要目的,在於如果是屬於聯合國會員國,各國須將國家報告送至聯合國委員會進行審查,而不是在各國國內由該國的專家學者審查,大家都知道在自己國內審查的效果有限,第一個原因是政府單位會找御用學者進行審查,而無法真正保障人民權利,因此才會有國際審查,也因此民間團體才會提出影子報告,而不是讓國家一直粉飾太平、說做得有多好。對於本條條文,要是你們最後運用結果仍是讓國內專家學者來審查自己的國家報告,就會使這個機制完全淪喪,因此對於剛才的程序部分,本席並不堅持要訂定辦法,但是對於第二項部分,本席堅持一定要包括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之國際專家! 主席: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版本有部分意見與尤委員相同,我就不重複說明了,在此我要另外補充一點,就是現在整合的院版是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卻未規範初次提出報告的時間。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有…… 主席:二年,前面那句話。 鄭委員麗君:那是新的資料,我的資料比較舊!所以現在是在二年內初次提出報告,接著是每四年提出報告嗎? 簡署長慧娟:對。 鄭委員麗君:那就沒問題了,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WHO底下有很多身心障礙的團體組織,我們好像都沒有主動參加,但我本人有主動去參加幾個會。至於國內的就業、早療等安置問題,現在聯合國的國際會議都有進行討論。剛剛尤委員提到要邀請國際專家,然而國際專家有很多,是指哪一類的國際專家?這點就比較廣闊了,衛福部好像也很為難,所以第二項指出:「應包含熟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事務經驗者」,這句話應該就有包括了。以上是我的建議。 主席:徐委員少萍的修正案已同意撤回,現在截止討論!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七條最後一項:「並定期追蹤實施成效」處,建議再加上「管考」,因為追蹤不一定會列入管考,所以建議改為「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 主席:好,同意。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衛福部版本,並於最後加上「管考」二字,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八條。 第 八 條  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 身心障礙者委任律師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者,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民間團體辦理。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 說明: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不受侵害,明定身心障礙者受保障之權益無法落實之情事時,得依法提起法律救濟,並應由國家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二、規範政府應對司法人員辦理相關訓練,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人權。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項的「政府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建議將「依法」二字刪除,例如法律扶助法有資力限制,而本施行法為特別法,已無須再特別規定,故建議將「依法」二字刪除,以擴大扶助範圍;反之若有「依法」二字,就好像只限於法律扶助,而不涵括其他的部分。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所謂「依法」的「法」是非常多的,我們在身權法或其他法律裡面,也可能會有相關的法規可以提供法律扶助。譬如說,家暴法已有一些法律扶助的相關規定,我覺得在這邊法律不只侷限在法律扶助法,所以是不是…… 陳委員節如:因為法扶法有資力的限制。 簡署長慧娟:可能還有其他的法律,因為在這邊寫明應依法提供法律扶助,其實它的範圍是很寬的,可能就是依照法律;而我們可能有一些方式,例如給他補助,還是要有一些法律的規範,所以我們這邊是否還是列「依照法律的程序……」? 陳委員節如:本席是覺得這是一個特別法,它的範圍應該廣一點,對不對?你這樣寫,好像比較狹隘?本席是有這樣的感覺。 簡署長慧娟:其實基本上不狹隘,因為「依法」,並沒有說「依法律扶助法」,它其實是依照法律的相…… 陳委員節如:依法起訴? 簡署長慧娟:它可能是法令,也有可能是法律。因為是「依法」,並沒有寫依照什麼法。 主席:謝謝陳委員。請問各位,還有什麼意見?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您覺得應依什麼法?我們現在所能理解的,大部分都是依法律扶助法,如果依照法律扶助法,就會有資力的限制,也會有項目的限制,只能適用一些民法、刑法等等,而且還有範圍適用的問題,我想陳委員是要表達這個意思,希望能讓所有的障礙者,在遇到困境時,都能有這個權利,我想您的目的是這樣的。 主席:兩位委員都就本條提出意見,我想我們不要侷限在表面的文字上,你們在執行上如果沒有困難,就照上述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第九條…… 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就不改了,「依法」2字就不刪了? 主席:「依法」2字拿掉。 尤委員,你也是要針對第八條發言嗎?本席剛才已經說過通過,希望後面能進行得快一點……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還沒有讓我發言,就通過?我剛剛有舉手,但主席要我讓楊委員先講。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第八條第二項有規定,政府應該要提供法律扶助,其法律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民間團體來辦理。這會牽涉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像現在的勞委會、原民會,他們都有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但他們都有撥經費,而不是整個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負擔,所以衛福部是否也應該提撥一筆經費,就這部分來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因此經費部分是否應明文規定?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這邊寫「政府」,當然它的範圍是比較寬廣的,另外是「其扶助業務得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是其他民間團體……」,也就是說,可能哪一個政府、部會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委託提供這樣的服務給我們的身心障礙者,所以是否不用再列明相關的經費?因為當你要委託他,自然就要有一些相關的經費,而且因為他的情況比較多元,而此處是一個基本、原則性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那是否可以在立法理由把這部分加進去?亦即當身心障礙的主辦單位要把這部分委託給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時,應該要編列預算。 簡署長慧娟:我是擔心加進去之後,可能有一些法律扶助事項,譬如我是法院機關,我自己就可以委託,那他們之間是不是有什麼協議,所以可否保留讓它比較具有彈性?等一下再看司法院那邊有沒有意見?因為這部分跟司法院比較息息相關。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楊調辦事法官說明。 楊調辦事法官皓清:主席、各位委員。跟各位委員報告,如果按照剛剛委員會的決議,把「依法」2字拿掉,然後又沒有原版本「由行政院設置一個基金」規定的話,站在司法院的立場,我們會憂心,這樣等於是讓該條文無形之中直接擴大了法律扶助法的扶助範圍,在沒有其他基金的支援之下,加上司法院目前每年支應給法扶所提撥的預算金額,已高達七億多,如果直接在這裡無條件又沒有設限任何資力的狀況下,所有身障者只要涉及相關訴訟權益,不審查其資力,都一律予以扶助,這樣究竟還會增加國庫多少支出,我們可能還要回去再細算,所以司法院就本條文的這個部分,可能會覺得有窒礙難行的地方,因為原條文是規定由行政院設基金…… 主席:好,了解。 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司法院每年編有7億5千萬的預算,身心障礙者的法律扶助經費就是從這裡支應,而勞委會關於身心障礙者就業、弱勢的部分,也編有一筆經費,而且目前因為各部會之下的項目都已經停止,因此已經不可能再設基金,所以這條應該就這樣了。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現在身心障礙者的人數有多少?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112萬人。 尤委員美女:這112萬人,完全不限資力,均給予扶助嗎? 簡署長慧娟:所以我們原本希望能增加「依法」2字,視情況有一些必須處理,但「依法」可能會在其他的法律中有條件的限制,例如排富或不排富但有條件限制,像是家暴法,可能就比較沒有排富限制,而是依照事實,所以我們方才一再說明希望能「依法」。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方才經過協商,多數委員表示維持「依法」2字,所以對本條照衛福部的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九條。 第 九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說明:為利落實與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爰明定執行保障身心障礙人權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條。 第 十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或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說明:為提升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標準,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院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及其改進期程;同時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簡署長慧娟:這裡要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早上我們徵詢過法規會的意見,經參考法制後,我們建議把第五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的「或」字修正為頓號(、);至於最後一項「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或行政措施之改進……」,亦建議將其中的「或」字修正為「及」字。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十條,本席認為不應分為「二年」、「三年」及「五年」等等這麼多的層次,因為這樣的話,就變成說五年以後才能整個檢視,所以本席建議修正為「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如果你們不採納,認為一切都要依照兒童權利公約,那麼在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裡面也是「一年」、「三年」及「五年」,並不是「二年」、「三年」及「五年」啊!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但因身權公約的檢視範圍會比兒權公約的檢視範圍來得大且複雜,所以我們希望在檢視清單時,能有較為充裕的時間認真來做,畢竟包括我們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倡導等等都要先辦理一些相關的訓練,因此對於這部分,我們期待能夠務實的做好整體配套。換言之,所謂優先檢視清單那一塊,是給我們兩年的充裕時間;至於後續在實務執行上,這樣規定也方便我們跟兒權公約步調一致。謝謝。 尤委員美女:另外,有關整個檢討機制,是否應該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及代表組織參與? 簡署長慧娟:這部分在最後一項已經加進去了,就是「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或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之事項,政府得視其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說明:為避免本法規定無法全面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爰制定本條補充性規定,政府得視個別事項之性質,參照公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之解釋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建議本法施行日期就訂在國際身心障礙者日,亦即12月3日,這樣的話,每年的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就是一個很重要的紀念日。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我當然了解委員的意思,不過,有關整個籌備工作…… 主席:楊委員的建議很有意義,有關行政上的問題就由你們去克服。如果要表決,我相信委員同仁都會支持楊委員的意見,所以第十一條是否就照楊委員的建議修正通過? 簡署長慧娟:報告委員,關於本條的施行日期,由於我們目前有兩個公約要做處理,所以這部分在執行上,時間會壓縮得非常急迫,尤其是重點在於三讀,因此是否可以…… 主席:明年可以嗎? 簡署長慧娟:好。 楊委員玉欣:好。 主席:那本法施行日期就修正為「104年12月3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九條。 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九條是有關財政的問題,之所以會訂定這一條,就是因為所需經費要優先編列,不過現在卻加上「應依財政狀況」的前提,這樣一來,優先性就消失了。大家想想,為什麼要有公約?為什麼要內國法化?就是因為這些人權事項極易在各國政府的政務中被忽略,所以才需要透過施行法來保障它的優先性,也因此本席建議本條的「應依財政狀況」這句話予以刪除,否則這一條訂定之後也等於沒有意義。 另外,第八條雖說已經保留「依法」二字,但本席基於同樣的觀念,要在此補充發言留下紀錄。第八條之所以強調訴訟,就是因為在很多國家的經驗裡面,對於身心障礙者所造成的結構性、制度性的歧視,訴訟是相對有效的方法,亦即要經由訴訟才能凸顯這些歧視情境,進而形成解決歧視的制度性環境存在。所以我認為有關歧視的訴訟部分,並不需要區分依法或不依法,而且在對象上也不必拘泥於是否排富,畢竟身心障礙的問題和他的背景並無任何關係,我們的社會就是不應存在歧視的環境。既然訴訟是一個有效解決的方式,就應由國家來承擔這個責任。 總之,雖然第八條已經通過,但本席仍要強調,就是因為有盲點,所以才需要有施行法和公約,如果我們在很多條文都還是要便宜行事來回歸我們既有的法律體系和結構,那就沒有真正落實這個公約和施行法的精神,因此本席希望我們能用最大的可能性來制定本法;尤其是第九條,相關經費就是應該要優先編列才是啊!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還是要依照預算法的規定來編列預算,所以編列預算的原則,當然要看我們的財政狀況。也就是說,第九條還是要保留「依財政狀況」這句話,我們不可能說口袋裡面只有5塊錢,卻要優先編列10塊錢的預算。不過對於這部分,我們會努力,而且要強調,對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相關經費必須優先編列,所以這部分應該落實在我們的優先順序當中。 鄭委員麗君:對,今天本席特別發言,就是為了凸顯這個盲點。我們就是因為會回歸預算法及財政考量等等既有的法律體系和結構,所以才需要公約和施行法來凸顯這部分的必要性和優先性,之所以要有這一條就是要避免這個問題,如果我們一樣又回歸依照財政原則,這個優先性就被打折了,我必須指出這一點。 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鄭委員,她真的想得很周到。今年本席曾在財政委員會提出銀行的營業稅恢復至5%,大約多了六百多億,並要求用於社會福利用途,結果全部被推翻,我們應該去爭取部分經費用在這裡,身心障礙者的經費真的應該要增加很多,看看我們的福利要做到什麼程度,如果以目前相關法令來看,包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要點等,那些都是根據憲法當中有關社會福利得結合社會資源之規定,這幾個字要去掉你們才有辦法做,否則你們還是會結合社會資源而沒有辦法編足,在此感謝鄭委員的爭取,其實我也很想爭取,可是政府還是會依照財政狀況來編列。 此外,方才我有跟楊委員玉欣討論過,因為本法實施後二年內才會做相關檢討,所以我們認為施行日期還是要回到103年的身心障礙者日,就是楊委員玉欣建議的103年12月3日。 主席:因為這是為了身心障礙者而訂定的,如果你們的意見不被採納,等於今天這個會就白開了。請問楊委員的看法為何?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施行日期為今年12月3日,實施後二年內開始檢討,其實前置的準備工作也不會很多,所以我們希望今年就開始啟動,如果1年8個月之後再啟動,時間又過去了,所以本席認為我們可以在這個時間開始實施、啟動。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施行日期就依照楊委員玉欣建議的日期通過。 關於第九條,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所有預算編列還是要依照我們的財政狀況,其實這一條應該強調的是優先…… 主席:本席認為鄭委員講得很正確,但是如果他們沒有錢的話,如果不把這幾個字寫進去,他們還是沒有錢,事實上這幾個字只是讓他們有個選擇性而已,至於財政狀況,其實誰來執政都一樣。請問各位,對第九條照衛福部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謝謝各位,今天大家的努力都是為了身心障礙人士。 報告委員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草案已經審查完畢,送請院會審議前是否須交黨團協商?(否)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鎮湘補充說明。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計3案。 進行第1案。 1、 有鑒於目前國內仍普遍存在歧視身心障礙者之情形,嚴重侵害身心障礙者受平等對待的權利,然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事項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時,常需花費相當之費用,為使其於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爰建請行政院參考「勞工權益基金」的作法,研議設置「身心障礙者權益基金」之可行性,給予因權利事項提起救濟之身心障礙者適當的補助,保障身心障礙者受憲法保障之接近使用法院之訴訟權利。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陳節如  簡東明  李桐豪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2案。 2、 鑒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觀念在國內仍有待推廣與普及,身心障礙者難以透過法定救濟程序爭取自身的權利,且救濟程序具有高度技術性,身心障礙者如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未能獲得法律專業者之協助,其權利勢難受到法律適當之保護,種種因素使得國內相關案例與判決非常少見。為使身心障礙者維護自身權利時無所顧慮,《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不僅賦予身心障礙者尋求救濟之權利,更明定國家提供法律扶助之義務,爰建請司法院配合系爭規定研擬修正《法律扶助法》相關條文,放寬身心障礙者接受法律扶助的範圍及項目。 提案人:楊玉欣 連署人:陳節如  簡東明  李桐豪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涉及司法院。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副廳長說明。 陳副廳長心弘: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八條,因為現在法規通過的部分還是在依法的範圍之內,所以我們在法律扶助法的部分還是依照目前的法律來做,但是我們會適時考量、處理有關身心障礙者接受法律服務的範圍及項目,這部分會列入考量的範圍內。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依照司法院意見通過。 進行第3案。 3、 一、政府適用與解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時,應參照公約之前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所做之解釋,包括一般性意見、對於申訴案件的意見、結論性意見,及其他促進、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人權文書。本法通過後半年內,政府應將前揭文件及聯合國與公約相關之出版品、教材、介紹等資料,翻譯為中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國內各界。 二、司法院應將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之解釋、裁判、決議,法務部應將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之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司法實務見解彙整,依所涉權利條文予以分類,定期於網站公告其案號與內容。 三、衛生福利部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協調中心之一,主管公約在國內的落實及本法的相關業務。行政院應指定政務委員一人,負責在不同部門與不同層級間進行協調,以便採取落實本法的相關行動。 四、政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4條及第36條之規定,籌設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功能的報告審查委員會,參照類似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所採用的工作方法,審議我國提交的初次與定期報告,聽取非政府組織或個人之意見,與政府代表進行建設性對話,並對我國執行公約的情形提出提議、一般性建議或結論性意見。 五、政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以公正獨立客觀專業的原則,協調政府撰寫與提交報告、協助報告審查委員會之工作、協調國家人權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參與報告審查程序。報告審查委員會之秘書處應遴聘諮詢委員三至七人,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專家,對報告審查委員會秘書處之業務提供諮詢意見。 六、政府應建立機制,於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撰寫國家報告過程、報告審查程序與制定落實結論性意見之方案的各階段,皆應採用公開透明的程序,邀請民間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組織參與及提供意見。政府應視上開組織或個人之需求,採取包括提供資料及翻譯等協助、補助與鼓勵之具體措施。 提案人:尤美女  陳節如 連署人:陳歐珀  蔡煌瑯  蕭美琴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在這樣的時間壓迫之下,我們要做許多相關教育訓練、宣導等,第一點提及「本法通過後」,因為這是翻譯或整理相關教材、出版品等,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不要用那麼趕的時間?希望委員可以給我們一年的時間,因為這是後續在翻譯相關教材的部分;第二點的部分可能稍後要請司法院表示意見;至於三、四、五的部分剛剛都跟委員說明過了,因為行政院或我們相關的作業一定是由衛福部處理的,行政院的這塊說不定指定的是政務委員以上的人員;另外第四點「籌設類似於……」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加「研議」兩個字?第五點「政府應成立……」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加「研議」兩字?因為這個還是需要研議。以上說明。是不是請司法院也作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副廳長說明。 陳副廳長心弘: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二點部分,基本上我們同意予以公開,但是公開有法律上的限制,例如兒童、少年受侵害事件、性侵害事件等,在法律上受有限制,是不能公開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令不能公開的部分,司法院都會予以公開,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第二點第三行提到「依所涉權利條文予以分類」,我們希望予以分類的方式是交由司法院統籌處理,看看以什麼樣的分類方式比較好,因為如果涉及到所有條文,我們就要用條文的處置方式,但條文不一定是針對某個特定事件或某種類型化的事件,這個處理方式是不是授權司法院來處理?謝謝。 主席:司法院的意見是不是以文字建議修正?因為你單單講一遍,我們沒有聽清楚,也沒有依據,所以請將建議修正文字寫好給委員看看,如果同意就OK了,好不好?現在就開始寫。 請法務部法制司郭調辦事檢察官說明。 郭調辦事檢察官銘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本法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不起訴處分書這類的司法實務見解,因為它可能涉及另案偵查,有涉及偵查部分的原則及剛才司法院代表所講的兒少性侵害案件,是不是可以建議將法務部的部分刪掉,我們公布司法院的判決部分?這也是國際專家去年來台灣時作的建議,去年國際人權專家在兩公約的建議中也只有講到公布司法院的判決部分,並沒有提到要法務部做這方面的揭示。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會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及法律見解,如果不是很確定時,可能不適合做這方面的整理。謝謝。 主席:為了節省時間,你是不是跟司法院一起來修改,再請委員看看?如果可以,我們就通過,好不好? 對於剛剛他建議由半年改成一年有沒有意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意見,衛福部…… 主席:司法院、法務部一起將文字部分修好再給你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現在在講衛福部。 主席:好,一樣一樣來。剛剛那第二點就按照司法院跟法務部修正好後確認,好不好?可以。 半年改成一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對於剛才提的「研議」部分,尤委員有意見,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要設立相關的幕僚工作,我們還是需要研議及討論,如果委員不要「研議」,是不是可以改成「建議」?因為我們還是需要做一些處理。 主席:可以嗎?改成「建請」,一般來講,都是用「建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建請」沒有意見。 主席:好,就改成「建請」。 請楊委員玉欣發言。 楊委員玉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針對第九條回應一下,如果是依鄭麗君委員的意見,就是刪除「依財政狀況」這幾個字,我想在平權、平等的概念上,刪除是更好的,在體例、概念上,我覺得鄭委員說的更合適。 鄭委員麗君:(在席位上)謝謝楊委員,因為後面有「逐步實施」的規定,所以其實不用擔心。 主席:剛才本席已經裁示過了,但為了順應民意,我再請問各位,對楊委員方才的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附帶決議部分,法務部、司法院的文字作修正還有問題嗎?尤委員,確認了沒有?在沒有確認以前,我補充報告一下,請問各位,對草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就等尤委員那個……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剛剛一直在講第四點、第五點…… 主席:已經改「建請」了,沒有「研議」,統統改「建請」了。 稍後等他們修正好,就大功告成了。 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第五點如果改成「建請」,是不是可以把「建請」兩個字改到最前面?就是「建請政府應成立……」,這樣會較順。 主席:現在就修嘛。 簡署長慧娟:我已經修好了。 主席:修好就拿來給我看。 簡署長慧娟:好。 主席:附帶決議第3案第2點修正如下:「二、在不違反國內相關法律下,司法院應將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本法之解釋、裁判、決議等司法實務見解彙整後,由司法院予以分類,定期於網站公告其案號與內容。」 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意見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剛才第四點、第五點尤委員所提出來的,統統改成「建請政府」,通過。 現在散會。 散會(16時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