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星期三)9時4分至14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蔡委員其昌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下午2時5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李昆澤  陳根德  楊麗環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魏明谷  林明溱  王進士  陳雪生  林國正  劉櫂豪  李鴻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陳亭妃  李桐豪  江啟臣  黃偉哲  陳明文  廖正井  孔文吉  李貴敏  許添財  黃昭順  陳淑慧  盧秀燕  蔣乃辛  鄭天財  邱志偉  楊瓊瓔  邱文彥  呂玉玲  蘇清泉  陳怡潔  何欣純  呂學樟  高金素梅 丁守中  林滄敏  楊 曜  潘維剛  羅明才  吳育昇  林鴻池  姚文智  賴振昌  徐欣瑩  徐耀昌  顏寬恒    委員列席35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長  葉匡時 政務次長  陳建宇 常務次長  吳盟分 航政司 司  長  陳進生 路政司 專門委員  李昭賢 法規會 執行秘書  李明慧 民用航空局 局長  沈 啟 航港局 局長  祁文中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費鴻鈞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蕭丁訓 內政部警政署 副署長  林國棟 航空警察局 局長  王 隆 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大隊長  林興春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副組長  黃仁鋼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處長  楊秦恆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主任秘書  尚錦堂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局長  鍾鳴時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 代理處長  何湘麟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資深飛安調查官  王興中 財政部國庫署 組長  顏春蘭 教育部體育署 副組長  呂宗仁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林嘉慧 經濟部工業局 組長  沈維正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組長  馮宗蟻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科長  吳品霏 勞動力發展署 科長  陳昌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簡任技正  莊訓城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專門委員  陳裕興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簡任秘書  李必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專門委員  黃文哲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參議  賴淑銘 主  席:楊召集委員麗環 專門委員:林上民 主任秘書:金允成 紀  錄:簡任秘書 李美珠 研究員 游亦安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鄧可容 薦任科員 蔡國治    薦任科員 郭佳勳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航站安檢缺失問題」、「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及公共運輸維安問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項議程經會議主席徵詢在場委員同意後決議增列)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2月4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6月1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1年11月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委員羅淑蕾等2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4月1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1月6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1月2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委員楊曜等23人擬具「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條文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1月2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2年3月27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審查委員潘維剛等34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說明:本院議事處103年4月30日函本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本次會議所增列議程與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合併報告、說明及詢答。由提案委員丁守中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民用航空局局長沈啟說明行政院案要旨、航政司司長陳進生回應委員提案,另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民用航空局局長沈啟及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林國棟就增列議程部分提出口頭綜合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陳根德、楊麗環、羅淑蕾、葉宜津、管碧玲、蔡其昌、魏明谷、林明溱、劉櫂豪、王進士、陳雪生、林國正及賴振昌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政務次長陳建宇、民航局局長沈啟、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林國棟、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副局長鍾鳴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處長楊秦恆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潘維剛、李鴻鈞、林滄敏及徐耀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決定及決議: 一、邀請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就「航站安檢缺失問題」、「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及公共運輸維安問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等增列議程部分,均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併案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說明及詢答完畢,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第九條、增訂第九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三、第九十九條之五、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二條之五、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八、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三十七條:依委員羅淑蕾等26人、行政院提案,修正為「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飛行場之收費費率,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變更時,亦同。 民航局為顧及國內航線永續經營及保障旅客權益,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後,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國營航空站國內航線使用費。 第一項噪音補償金,應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附近噪音補償作業,噪音補償金並得以現金發放。 第一項各項費用中,場站降落費應按各航空站徵收之比率,每年提撥百分之八做為該航空站回饋金,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航空站回饋作業,航空站回饋金並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前二項噪音補償金及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四)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二:不予增訂。 (五)第一百十九條之二:依委員邱志偉等17人提案,修正第一項內「十萬元」為「十五萬元」,增列第三項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三、審查委員潘維剛等34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說明及詢答完畢,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九款為「乙級船員:指甲級船員以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船員。」,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二)第三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句首增列「前項各款外」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三)第六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人民」為「外國人」,第二項內「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四)第二十五條之一: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五)第二十五條之二: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六)第二十六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內「扣抵」為「預扣」、「薪津」為「報酬」,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七)第四十二條:照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條文通過。 (八)第八十四條: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九)第八十四條之一:依委員潘維剛等34人提案,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內「非中華民國籍」為「外國籍」、「比例」為「比率」,另刪除第一項「、撤銷」等文字,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四、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審查委員潘維剛等34人擬具「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各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各案時,由本會召集委員楊麗環補充說明。 五、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4項: 一、捷運警察雖然基於事權統一及行政效能考量,若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由單一專責警察機關管轄,但此次北捷隨機砍人事件已凸顯出台北市捷運警察人力無法迅速跨區處理新北市捷運站突發重大事故。內政部警政署應與捷運有跨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之地方政府研議解決方案並於2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管碧玲  陳根德  劉櫂豪  李鴻鈞  王進士  羅淑蕾  林國正  黃偉哲 二、台北捷運連續發生刺針怪客,大學生車廂內隨機殺人25人遭殺傷4人死亡,交通部應立即檢討捷運、鐵路、高鐵等大眾運輸體系的安全,並提出具體可行防範措施,並於1週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林國正  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陳根德  劉櫂豪  李鴻鈞  王進士  林國正  黃偉哲 三、103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發生隨機砍人事件,造成多人傷亡,震驚社會。細究原因是北捷每日載運量高達185萬人次,站區警察隊僅150餘名,警力明顯嚴重不足。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站區之安全性,爰協調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捷運警力配置的增加,並提高安檢規格,請交通部要求北捷及高捷公司增設場站及車廂監視系統,及快速通報系統,以維護國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安全。於1週內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送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楊麗環  管碧玲  劉櫂豪  陳根德  王進士  李鴻鈞  林國正  黃偉哲 四、對於台北捷運發生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顯現出原有之SOP程序存在嚴重瑕疵。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於1星期內與各相關機關就航空站、港口、車站及公共運輸系統發生緊急事故之SOP提出檢討。並將結論送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管碧玲  蔡其昌  楊麗環  王進士  劉櫂豪  林國正  黃偉哲 五、針對桃園國際機場安檢人員未檢查出2加侖柴油的重大航安疏失,民用航空局表示,主因在於線上安檢人員負荷過大,若根據國際標準1條安檢線配置4人力來估算,我國航警人力目前不足254人力。交通部協同內政部應於1週內研議解決人力不足方案並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羅淑蕾  管碧玲  陳根德  葉宜津  李鴻鈞  王進士  劉櫂豪  林國正  黃偉哲 六、有鑑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派駐在桃機的人員普遍都有超時加班的情形,而且一年比一年還嚴重,爰要求相關單位儘速協調增加警力派置,對安檢員和查驗員人力不足的現象通盤檢討方案,於1週內提檢討報告送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林國正  楊麗環  陳根德  劉櫂豪  李鴻鈞  王進士  黃偉哲 七、此次民用航空法修法,增加輕航機管理,至於動力飛行傘和現在很夯的熱氣球,已納入管理。上週六台東發生熱氣試飛,地勤工作人員摔傷,面對各地瘋熱氣球,交通部應加強對航空公司核發飛行證書,審查飛行員資格,乘客投保強制險,及相關安全監理的加強等,並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麗環  葉宜津  林國正  陳根德  管碧玲  李鴻鈞  王進士  羅淑蕾  黃偉哲 八、據飛安會102年度調查,我國公務航空器共33架,裝置CVR(座艙語音紀錄器)僅有6架,此6架中僅2架也裝置FDR(飛航資料紀錄器),其他27架公務航空器並未裝置任何飛航紀錄器,對飛行器安全與人員生命之保護均有潛在危機,而公務航空器裝置飛航紀錄器與否,目前並無相關法規可依循。 此顯示非民用之公務航空器,其所有人、使用人、駕駛人、飛航安全有關設備等之監理,長期未受民用航空法之規範。 爰要求民用航空局及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公務航空器設備及人員監理如何納入民用航空法之規範,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林國正  劉櫂豪  楊麗環  黃偉哲 九、鑒於為了籌措桃園航空城、第三航廈等建設財源,交通部研議將我國國際機場服務費將從現行的300元,調漲為500元,漲幅達六成七,最快明年上半年實施。惟本次漲價之理由即因籌措桃園航空城、第三航廈、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等建設財源,除了航廈與跑道尚稱合理外,建設桃園航空城乃桃園之地方建設,與機場服務、設施或發展觀光產業並無關聯性,亦不符合專款專用的原則嗎?爰建請機場捷運正式營運後始得將機場服務費提高,而該筆費用除了繳回給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數用於第三航廈、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等航空設施,不得用於桃園航空城任何建設計畫中,以體現專款專用之精神。 提案人:魏明谷  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 十、鑒於近5年來的桃園國際機場旅客量及航警人力的比例非常的不對等,旅客量從96年的2,300萬人次提升到102年的3,000萬人次,而航警局的保安隊及安檢隊人數卻從821人(保安隊434人、安檢隊387人)減少為718人(保安隊345人、安檢隊373人),減員了103人,平均1個安檢人力要面對8萬2,000人次的旅客量。這不是任重而道遠,這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儘速謀求解決之道,例如儘速成立桃園機場保全子公司,以執行非公權力的機場維安工作。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林明溱  楊麗環  劉櫂豪  王進士 十一、鑒於目前機場服務費之收取規定有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僅向出境旅客收取每人新台幣300元,惟除出境旅客有使用機場設施外,包括入境或轉機旅客均有使用機場服務及設施,現行規定僅向出境旅客收費,有失公允。且參考世界各主要機場包含韓國仁川機場、新加坡樟宜機場、日本成田機場除出境旅客外,已向轉機旅客收取機場服務費,杜拜機場亦將收費對象擴及入境旅客。因此,現行機場服務費問題乃在於收取的對象範圍,而非主管機關所述費用過於低廉需要漲價,而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將入境、轉機旅客納入收費對象及修正收費作業辦法可行性評估。 提案人:李鴻鈞  林明溱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林國正 十二、鑒於國內公共大眾運輸公安事件頻傳,尤以103年5月21日台北捷運發生的國內首宗隨機持刀殺人事件為重,嚴重危害乘客生命安全權益。究其原因,相關警力及保全人員配置不足當為主因。因此,主管機關應於1個月內邀集警政等相關單位,於公共大眾運輸場所及工具(例如捷運、高鐵、臺鐵等大眾運輸)上研擬配置足額的警力及保全人員配置,以維乘客生命安全。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林明溱  楊麗環  劉櫂豪 十三、鑒於機場服務費現行分配比率(60%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40%分配予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係源自行政院86年9月22日函送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9次委員會有關「設置觀光發展基金」報告案之決議,已逾17年未檢討調整。99年11月1日桃園國際機場(股)公司設立後,所收取之機場服務費仍維持前述分配比例,並明訂於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此舉顯然有違專款專用原則,且機場建設及維護資金需求龐大,機場服務費作為主要建設資金來源,應專款專用於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等相關辦法。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林明溱  楊麗環  劉櫂豪 十四、鑒於現行「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1條所明列之母法為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惟查,有關使用機場設施之服務費用早已明文規定於民用航空法第37條,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研議檢討修正,將其依據從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修正為民用航空法第37條。另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針對機場服務費之收取,其本質上屬於觀光捐之性質,且就其立法目的係為針對國外觀光客收取相關費用以支應相關國內觀光景點之建設,恐有違法治國家原則。因此,建請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研議檢討。 提案人:李鴻鈞  林國正  葉宜津  林明溱  楊麗環  劉櫂豪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上個禮拜楊麗環召委針對北捷隨機殺人事件邀請警政署列席報告,可是報告之後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有非常多人表示高度不滿,因為警政署派到委員會列席的人雖然貴為副署長,但是對於案情掌握及警政署相關作為的說明,幾乎讓所有質詢委員為之氣結。治安問題會讓民眾感受到到底國家的治安好不好,北捷隨機殺人事件嚴重,是會引起人心惶惶的重大案件,但是與手機詐騙相較,隨機殺人可能涉及到的人數相對上是比較少的。手機詐騙的數目幾乎到了草木皆兵的狀況,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一天收到兩次也不為過。我記得上個禮拜主席有針對手機詐騙簡訊召開記者會,到今天不到一週的時間,我們辦公室包括委員本人及助理加起來,又收到6則同樣的詐騙簡訊,所以氾濫的情況已經到了匪夷所思、無以復加的程度。因此我們特別要求警政署王卓鈞署長,一定要針對國人非常重視的手機詐騙案來交通委員會列席,但是王署長多次向本席請假。交通委員會的召委不是不近人情,但是如果每次派來的人在這裡都一問三不知、實問虛答或提不出任何回應,我們就只好請署長一定要列席。署長直到昨天還跟我講內政委員會也要他列席,因為理由看起來很正當,所以我也沒有辦法,畢竟內政委員會是內政部主要的委員會,因此我待會兒會請議事人員到隔壁的內政委員會,看看王卓鈞署長是不是就坐在那個地方。如果他坐在那個地方,那大家沒有話講,可是如果他藉這個機會欺騙交通委員會或主席,說他在內政委員會備詢,那就是罪大惡極的行為,藐視國會到了極點。雖然今天署長不能來,不過我也跟委員會的委員報告,大家的心聲主席都聽到了,所以我們請副署長跟刑事警察局局長一定要來,而且兩位也很尊重委員會因此都有來。在進入今日議程之前,特別跟所有委員報告,主席針對上個禮拜很多委員反映官員藐視交通委員會的處理情形。 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的解釋,我可以接受主席的處理方式,但我們也發現有一個現象,希望本委員會不分朝野都要正視這個問題,而且很嚴肅的處理這個問題,就是官員到委員會站到發言台上還唬弄委員或說謊,我們真的很難忍受。交通委員會所屬的各部會大概比較不敢,因為他今天來了之後明天可能還要再來,但是非本委員會的部會就不一定。我很具體的舉例,上個禮拜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局長來這邊還公然說謊,告訴我們有通報及處理,還說4時24分發生,4時25分就已經通報了,而且25分幾秒都說得跟真的一樣,結果坐在台下的警政署同仁也不敢反駁。就像主席講的,來的人其實根本就一問三不知,也搞不清楚狀況,不然的話,他也應該起來反駁說這不是事實。結果過了幾天以後查證以及訴諸媒體,才知道根本就沒有通報警察,所以我們又被耍了一次、又被騙了一次,但是我們能夠奈何嗎?我們要多久才能輪到一次質詢或是譴責臺北市政府捷運局?立法院其實不是只有交通委員會應該好好檢討,對於到了國會殿堂還說謊的人員,我們應該要有一個辦法可以給他警惕,作為一名公務人員沒有據實回答並接受監督至少要予以警告。議事人員在審視整個議事規則時,就此部分應該再加強,否則國會監督形同虛設。 主席:謝謝葉委員的程序發言,我想他的心聲是不分藍綠的。維繫交通委員會開會議事的順暢、落實每一位委員監督的實質權力,以及確保交通委員會的尊嚴,我相信這是大家要共同維護的。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王卓鈞率同所屬列席就「防堵手機簡訊詐騙及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改善」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報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防堵手機簡訊詐騙及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改善」提出專案報告,敬請指教。 壹、前言 隨著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流行熱潮,帶動各項創新行動寬頻應用服務,使得手機小額付費服務蓬勃發展。惟目前有不法人士乘機利用小額付費服務便利性,進行詐騙,造成人民財產損失,對此,如何針對其犯罪手法提出因應防制之道,已成為政府當前重要課題。 貳、透過部會間跨域治理及公私協力,共同防堵手機簡訊詐騙 為使民眾享有安全無虞之小額付費服務,並防制小額付費詐騙行為發生,本會自102年9月18日起邀集電信業者召開6次會議,就手機詐騙防制方法研提解決因應之道,期間並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電信業者說明小額付費詐騙之防治對策,經反覆研商後採取下列各項措施: 一、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將小額付費服務功能預設為關閉,服務啟用應先完成雙向簡訊認證程序,始得開通;若未完成雙向簡訊認證程序且該功能未預設為關閉而導致消費者遭受詐騙,其產生之呆帳應由電信業者負擔。 二、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於網頁上揭露新型詐騙行為或樣態、加強宣導防範措施及客服人員教育訓練,並向進線用戶提醒勿任意下載來路不明之App軟體,協助消費者移除惡意程式或軟體,以保護消費者。 三、為防止手機被植入惡意程式而被盜取認證碼,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認證碼應由固定機制改為浮動機制。 四、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已應本會要求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2年12月23日至29日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1則予所屬用戶,共1,700萬餘次。 目前中華電信、威寶電信、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及台灣大哥大等電信業者已依上開規定進行改善機制,至103年3月20日止均已建立雙向簡訊認證機制。 參、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改善情形及未來策進作為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發生小額付費詐騙案件數已從最高(102年11月)201件下降至最低(103年2月)3件,顯示上述機制已有成效。 惟近來不法人士詐騙手法不斷翻新,模仿過去於網際網路之社交工程(如發送釣魚網址或夾帶惡意程式碼)並結合簡訊詐騙手法,進行詐騙,致使發生案件數明顯提高。 為因應犯罪新手法,本會已於103年4月15日及5月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就LINE、Facebook等社交平臺詐騙型態進行討論,將進行下列措施,以為防制: 一、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儘速研提防範利用小額付費詐騙措施及簡訊詐騙關鍵字過濾之具體作法。 二、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增加「消費者付費密碼」機制,上開密碼應由用戶臨櫃或以其他安全之方式取得,並於用戶使用小額付費服務時提供操作提示、輸入及認證等機制,始得交易。 三、在宣導方面,本會要求行動電話業務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03年4月28日至5月9日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予所屬用戶。 肆、結語 詐騙型態隨時代發展而演進,本會將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相關機關,持續召開防制電信詐欺技術諮詢小組會議,透過部會間跨域治理,研析防制詐騙之相關作為,以防堵各種新型態詐騙,冀望保障人民之權益,達到社會和諧安定。 在此,本會呼籲民眾於使用LINE App服務時,勿提供個人資料或以手機替他人『代發』驗證碼簡訊;也勿任意點選不明網址,以免手機中毒致生小額付款詐騙。如有必要時,可自行下載免費防毒軟體,避免手機遭惡意程式入侵。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將在 大院之監督下,虛心接受各位 委員之意見及批評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主委。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報告。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向 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最大的謝忱。今天謹就「詐欺犯罪近況分析及策進作為」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近幾年來詐欺案件在警政署積極整合國內各警察機關,強化兩岸及各國間警務合作關係,提升共同打擊犯罪能量,打擊詐欺犯罪已見成效。 然我國網路科技產業發展迅速,無線寬頻發達,加上當前智慧型手機高度普及,網路連結從電腦快速擴展到智慧型手機。隨著網路科技進步,詐騙集團犯罪手法與管道亦不斷翻新,並利用網路業者系統防衛措施不足,智慧型手機軟體安全漏洞,以及在權責主管機關不明及法規未臻周延等情況下實施詐騙,復加網路犯罪多屬跨境性質,案件偵查不易等因素,致近期利用惡意連結簡訊詐騙案件呈現增加情形。 貳、92年至102年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趨勢分析 [image: image2.png] 102年詐欺件數發生1萬8,772件,相較於94年最高峰4萬3,023件,下降24,251件,下降56.37%,為近10年來最低。 參、92年至102年全般詐欺案件財損趨勢分析 [image: image3.png] 102年詐欺案件財損金額37.06億元,相較於95年最高峰185.9億元,減少148.84億元,下降80.06%,亦為近10年來最低。 肆、近期詐騙手法分析 經分析近期發生較多之詐騙案類為手機簡訊詐欺案件(惡意連結簡訊),此類手法係駭客利用簡訊寄送大量惡意連結,致使民眾手機下載後,即遭冒名申請小額付費及通過驗證購買遊戲點數,造成財產損失;經統計,102年手機簡訊詐欺案件發生272件、財損金額245萬6,199元,103年1至4月發生497件、財損金額315萬0,293元。 伍、策進作為 網路詐欺犯罪已由個人電腦轉向至智慧型手機,且網路犯罪隨著科技進步,智慧型手機和通訊軟體App日漸普及,民眾利用網路購物交易亦與日俱增,歹徒藉由網路通信便利與匿名特性,造成新型態的犯罪趨勢。以下謹就手機簡訊詐騙類型,提出管理策略、預防及偵查三個面向之防處作為,分述如下: 一、管理策略面 (一)本署透過跨部會會議研商確認網路通訊軟體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行政監督與指導,要求業者強化通訊軟體安全管理機制,以防杜詐欺事件發生。 (二)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電信業者,對於民眾使用小額付費交易服務時,提高交易認證程序為雙認證機制,由單向簡訊改為雙向簡訊,再於交易認證網頁進行確認後,始完成交易,降低被詐騙風險。 (三)針對手機簡訊詐騙案件,已透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各電信業者加強付款安全管理機制,規範初次使用小額付費必須臨櫃申請,並於103年3月起全面推動。 (四)本署協請經濟部針對遊戲點數儲值交易應規範增加手機認證流程,以確認儲值者身分,並將網路平臺業者資安管理導入主管機關監督,同時讓警方能快速取得賣家虛擬帳號所對應的匯款之銀行實體帳號,俾利帳戶警示與後續追查。 二、預防面 (一)本署協請LINE公司提供165反詐騙專線一組官方帳號進行犯罪預防宣導,並請用戶於設定中勾選「不允許其他裝置登入」,讓遠端電腦或行動裝置無法連結進入;如發現有他人以自己帳號登入使用時,應立即點選「修改密碼」,即可阻止帳號遭詐騙集團繼續使用。 (二)本署已要求LINE公司於103年4月15日設置用戶問題反應表(網址:https://line.naver.jp/cs/),可提供當事人即時處置帳號遭盜用情形,並建議被盜帳號於24小時內快速完成停權,另於4月27日LINE版本更新後,已強化「Email密碼格式限定」、「換機密碼設定」等安全認證機制。 (三)已協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電信公司針對手機大量發送簡訊進行偵測過濾,並計算出個人合理簡訊發送量,如發現有不當發送時,應以客服方式確認,避免手機遭入侵發送大量惡意簡訊。 (四)運用代言人魅力進行犯罪預防宣導,邀請知名主持人Janet公益擔任103年犯罪預防宣導代言人,拍攝包含詐騙議題之微電影;並持續廣用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通路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每週發布反詐騙新聞稿,並運用人潮眾多地點的戶外媒體,託播反詐騙宣導海報及宣導短片,說明最新犯罪手法及預防之道。 三、偵查面 (一)針對手機簡訊詐騙案件,積極協調LINE公司同意適時提供異常帳號IP供本署進行清查,以追查幕後集團核心。 (二)為積極查緝詐欺集團領款車手,本署已函頒「強化線上打擊詐騙集團執行計畫」,針對超商主動通報疑似多次提領款之車手,或民眾受騙後願意配合逮捕犯嫌之案件,要求各單位應主動前往查察逮捕,並向上追緝主謀分子及相關共犯,務求完整查緝集團分子。 (三)為整合各警察機關查緝效能,本署以「全面強化警察機關偵查詐欺案件技術與方法」、「以查緝集團性詐欺案件為導向」與「整合情資案源,擴大偵辦」等策略,致力於打擊詐欺集團,並透過本署署務會報、刑事工作會報,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強化通報、勤務及處置作為,積極動員查緝詐欺犯罪集團。 (四)透過跨境共同打擊犯罪機制,積極與大陸、香港及第三地警方擴大合作範圍與深度,以情資交換與案件協查,追緝境外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以瓦解該集團組織結構;近期本署業與香港警方共同成立專案,期有效打擊以香港作為跨境犯罪中繼據點之不法集團。 (五)本署刑事警察局業已多次召開「研商打擊詐欺犯罪會議」,持續整合各項情資,目前鎖定「假冒公務機構」、「解除分期付款」、「假綁架詐財」、「網路購物詐欺」等詐欺犯罪集團,將俟時機成熟,展開大規模掃蕩行動。 陸、結語 為有效防制詐欺犯罪,本署業持續透過跨部會及與業者會議研商,要求電信、網路通訊、遊戲點數等業者強化安全管理機制及主動提供案情資訊,交由偵辦人員深入追查。並加強兩岸及跨國打擊犯罪合作,進行情資交換與案件協查,同步實施震撼性掃蕩行動,強力打擊國內及境外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以瓦解該集團組織結構,減少詐騙犯罪發生。 主席:謝謝林局長。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原則上在上午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各委員如果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之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 第一位請李委員昆澤質詢。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小額付款機制已經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兇,目前這樣的詐騙方式幾乎橫行到好像無政府的狀態。按照資策會的資料,全國總共有1,053萬人使用智慧型手機以及平板電腦,平均每2個人就有1個人使用智慧型手機。在使用智慧型手機之後,近年來衍生出「以釣魚簡訊誘騙民眾點擊相關詐騙的連結,之後再進入小額付款機制」的手法,造成非常多民眾受騙上當。按照目前的統計資料,每天大概有4,000部手機中毒,也就是有4,000位以上的民眾收到詐騙集團簡訊而蒙受金錢損失。以小額付款機制的最高上限每天5,000元來計算,一天幾乎就有2,000萬的詐騙金額,即使用最保守的標準來講,也至少有1,000萬的金額是因為這樣的詐騙方式所衍生,並造成民眾損失。去年的10月18日,本席在交通委員會有針對LINE相關詐騙集團的詐騙方式,要求NCC提出辦法予以預防,後來NCC有提出兩項,第一個是將小額付款機制的預設設定為關閉的狀態,假如要申請的話要臨櫃辦理,第二個是採用嚴格的雙向簡訊認證,這兩樣要在今年的第1季完成。請問石主委,你們有確實要求相關業者處理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委員在去年就關注這個議題,讓我們可以提早發動相關的策進作為。小額付款的機能要預設為關閉,只是第一道防護而已…… 李委員昆澤:所有業者都有做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這一點我們都有輔導。 李委員昆澤:有嚴格的落實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另外,犯罪集團的手法翻新之後,現在會誘使民眾點選連結簡訊,然後他就可以取得民眾的個資,這時候只要手機會連線,其實也會啟動小額付費機制。 李委員昆澤:雙向認證這部分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也已經啟動了。 李委員昆澤:你信誓旦旦說小額付款機制的預設是關閉的,而且雙向認證有嚴格執行,那麼如果再有民眾因而受騙,而且是因為沒有預設為關閉以及進行雙向簡訊認證的話,因此衍生的詐騙金額形成呆帳要由業者來付,有沒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問題,這一點我們一定會落實。 李委員昆澤:你們要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NCC已經要求業者要將小額付款預設為關閉的狀態,並採取嚴格的雙向簡訊認證,如果業者沒有落實,因而造成民眾受騙而受到損害的時候,所衍生的詐騙金額及呆帳由業者負責,這個沒有問題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貫徹。 李委員昆澤:另外,在相關具體預防措施之外,更應該加強宣導,因為現在簡訊詐騙的案件不減反增,所以我們要請NCC嚴格的督促業者,而且NCC自己也要加強具體的措施。我們具體建議第一個,NCC應該要求業者用各種管道宣導新型態的詐騙手法,例如在每個月的帳單上面標示清楚不同類型的簡訊詐騙方式;第二個,在雙向簡訊認證上標註警語,這個有沒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提示,這兩個方向確實很好,目前詐騙手法的提示只有透過發簡訊的方式,我們會督促業者在帳單上面提醒。剛才委員說要在雙向認證的啟動上面加示警語,這一點我們也會請業者配合。 李委員昆澤:另外你們能不能設置單一窗口協助民眾移除惡意程式,或者發送反詐騙宣傳的簡訊?雖然警政署有在發送反詐騙宣傳簡訊,而且號稱發放的簡訊高達一千七百多萬人次,但是一般民眾好像很少收到這樣的反詐騙簡訊。針對本席剛才所提加強宣導的這些部分,有沒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做,也感謝委員指正,我們會去了解實際落實的情形,並不斷的督促業者強化。 李委員昆澤:對於反詐騙,除了NCC跟相關業者之外,警政署的責任也非常大,警政署的重要工作應該是要加強宣導,讓民眾早點知道新的詐騙手法有哪些。另外如果我收到詐騙簡訊,也已經上當點下連結了,要怎麼報案?如何跟電信公司聯繫?要怎麼處置?請蔡副署長簡單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蔡副署長答復。 蔡副署長俊章: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請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這些問題經常發生。如果民眾已經接到這樣的簡訊,而且不小心點進惡意程式的連結,後來發現可能上當,這個部分LINE公司已有提供問題反應表,於問題反應表輸入資料並傳送以後,LINE公司會做停權,目前他們的停權機制處理期間是7天到14天,但是我們跟LINE公司說不能那麼久,要一天…… 李委員昆澤:請教林局長,LINE公司有做這樣的停權措施,他們從今年4月15日設置這樣的相關表格,請問被停權的有幾次? 林局長德華:相關的資料可能要從LINE公司獲得,我們沒有這些資料,但是在提供這個機制以後,我們看到最近幾週的LINE詐騙案在下降當中。 李委員昆澤:請教林局長,當民眾接到詐騙簡訊,要如何報案?請簡單說明有幾種途徑? 林局長德華:民眾報案最方便的第一個是打165,因為165是我們專門受理反詐騙的專線,所以…… 李委員昆澤:110可以嗎? 林局長德華:但是110沒有那麼專業,我建議還是打165,我們的165…… 李委員昆澤:是不是還有165相關的報案網址? 林局長德華:對,也可以。 李委員昆澤:是不是刑事警察局的相關網頁也可以報案? 林局長德華:對,是的。 李委員昆澤:請教石主委,你知道0911-511-111這支電話是什麼電話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抱歉,我並沒有使用過這個號碼。 李委員昆澤:請教蔡副署長,0911-511-111這支電話是什麼電話? 蔡副署長俊章:是165的電話。 李委員昆澤:不是165,165是專線,這支是另一支電話。林局長,剛才你的部屬已經跟你講了,這支是什麼電話? 林局長德華:是165簡訊的專用電話。 李委員昆澤:是反詐騙簡訊的專用電話。 林局長德華:是。 李委員昆澤:請教石主委,這支電話可不可以免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去研究,因為看這個號碼應該不是免費電話。 李委員昆澤:你們看石主委也不知道這支電話是反詐騙簡訊的檢舉電話;蔡副署長也不知道這支電話是反詐騙簡訊的檢舉電話;林局長也不清楚這支電話是反詐騙簡訊的檢舉電話,還是部屬打小報告,他才知道。因此知道這支電話的社會大眾非常少,這支電話要如何運用,請教蔡副署長清楚嗎?石主委一定不清楚,因為你連電話都不知道。蔡副署長也不清楚。請教林局長,這支電話要怎麼使用? 林局長德華:這可以直接將簡訊轉發到165。 李委員昆澤:我們也可以把相關簡訊轉貼傳到這支電話,對不對? 林局長德華:對。 李委員昆澤:你們設置這支電話,石主委不知道,副署長也不知道,局長也不清楚,而要靠精明幹練的部屬來打小報告,你們才清楚。 林局長德華:不用那麼麻煩,直接打165就可以了…… 李委員昆澤:這要加強宣導…… 林局長德華:我們的165專線有大批人員在接電話,直接打165最…… 李委員昆澤:相關詐騙的簡訊可以轉貼到165的電話嗎?怎麼貼? 林局長德華:165是沒辦法轉貼簡訊。 李委員昆澤:可是就是要轉貼詐騙簡訊。我現在就是說民眾接到詐騙簡訊時,他們要了解這是不是詐騙簡訊,就將簡訊轉傳到這支電話,讓你們去確認,如果確認是詐騙簡訊,就應該聯絡相關業者去做緊急處置,予以停權,所以不是打165就好了。 林局長德華:是。 李委員昆澤:請石主委要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我們每天有4,000部手機中毒,是民眾誤觸或不了解而誤按。過去的詐騙簡訊都是用裝熟的手法,就說這是我們那年同學會的照片,或這是以前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的照片等等,都是跟我們裝熟,但是現在的詐騙日新月異,愈來愈多元,它們是使用跟我們日常生活相關的事情,譬如包裹、宅急便、電費、帳單等等,詐騙手法愈來愈多。當我們接到這些簡訊而不知是不是詐騙簡訊時,就應該有多層防護機制,我們希望這支電話是免付費的電話,有沒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去研究,也感謝委員的指正,因為只有這種行動電話的號碼才可以轉貼連結,檢舉時就可以直接打…… 李委員昆澤:對,局長還在說165,165怎麼轉貼相關簡訊呢?因為簡訊至少每則要1.5元以上,你們要讓民眾知道有這支電話,而好好運用,所以請問主委,你們要多久可以協調讓這支電話免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儘速完成。 李委員昆澤:一個禮拜夠不夠?台灣每天有4,000部的智慧型手機中毒,雖然警政署信誓旦旦說LINE的詐騙案已經大幅降低,也了解檢舉電話0911-511-111知道的民眾還不多,但是本席有份資料顯示在去年4月,民眾的檢舉就有190件,今年4月民眾的檢舉則高達721件,你們還說詐騙簡訊愈來愈少,看看檢舉電話愈來愈多,民眾還不知道有這支電話,檢舉電話就這麼多了。我希望警政署加強宣導,現在民眾生活都很苦,大家薪水都兩、三萬,一天被詐騙四、五千元,生活要怎麼過?因此NCC跟警政署要確實執行反詐騙的工作。謝謝。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質詢。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質詢之前,本席要提醒副署長,警察同仁有被冤枉的話,你要敢說,像北捷說他們有通報你們,但警察都沒有來,你們卻不敢反駁,這是不對的。 另外,我要先以實際舉例向石主委說明人民有多無辜,這個實例是本席周遭人發生的事情。本席服務處的助理是個媽媽,我真要為她拍拍手,我非常高興,她有4個小孩,現在有4個小孩的不多,所以她是非常忙碌的媽媽,也要跟學校老師建立非常緊密的關係。如今科技發達,學校老師也很進步,設有學生家長的LINE群組,老師跟家長之間的信賴度夠緊密吧!老師跟家長常常互動,也常常需要家長的資料、狀況,特別是一班並沒有很多人的特殊教育班,對不對?有一天,這個媽媽收到老師要求要填寫資料,她會有任何的質疑嗎?家長會質疑老師嗎?家長會懷疑老師跟她要的個資嗎?不會。就只因為如此,所以她就提供個資,然後呢?怎麼辦?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在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這種情境之下…… 葉委員宜津:在這種情況下,你猜想家長要過多久才會發現她的個資被盜?不知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通常是在有後續事件發生時,民眾的警覺就會被勾起。 葉委員宜津:最快也要在放學後接小孩時才會發現,甚至那時候還不見得會發現,本席知道的一個例子是在當事人知道個資被盜之後,趕緊報案,並通知銀行或是信用卡公司,可是銀行和信用卡公司都跟他說不知道這些資料被用到什麼地方,也不知道會被用來做什麼犯罪行為,還告訴他說等下一次的帳單出來後就知道了,請問警政署,目前的作法是不是如此?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葉委員宜津:這實在很可悲!我們的警察單位說到目前為止都無法可想,要等消費者收到下一次的帳單時才會知道,可是這並不是消費者的錯,他也不是不夠謹慎,本席就用這個例子特別教育我的助理,以後任何的個資特別是身分證字號只能當面給夠信任的人,而且要知道做什麼用,任何透過管道的方式統統不應該給,我這樣應該夠謹慎了吧?我還自以為聰明,覺得自己很謹慎,可是過了不久,馬上換我自己遇到這樣的事情,收到一個透過LINE傳來的簡訊,而且是女生很難抵抗的免費贈送貼圖,他沒有要我的身分證字號,只要求輸入認證密碼,結果我就上當了,雖然我在輸入密碼以後有點懷疑,經詢問他人獲知受騙後趕快變更密碼,但是在這輸入認證密碼到變更密碼的三分鐘時間內,還是有可能會被人利用來作什麼犯罪使用,請問對這樣的事件,該怎麼辦? 林局長德華:駭客入侵、個資外洩、盜取,這是當前網路世界中最嚴重的問題,對於駭客入侵,相關網路業者一定要強化本身的安全維護機制,如果業者本身的安全機制不夠強化的話…… 葉委員宜津:這些在你的書面報告、口頭報告中都已經說過,但是本席認為到目前為止,這些還不夠,請問刑事警察局在小額詐騙這部分的破獲率是多少? 林局長德華:我們目前沒有做這個統計。 葉委員宜津:譬如剛才提到的盜密碼不需提供個資的詐騙,雖然可能盜不到現金,但他可以拿我這個帳戶去做什麼犯罪行為或壞事,但是提供身分證這類個資的就很難說,本席現在要問的是有報案後破案的有多少件? 林局長德華:這類案件有百分之八、九十都發生在LINE,以現在來說,要偵破相當困難。 葉委員宜津:所以破獲率是零,對不對? 林局長德華:這個沒辦法破,因為是加入的軟體,我們根本無法切入。 葉委員宜津:那該怎麼辦?難道我們就束手無策嗎? 林局長德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一直在跟LINE公司商談,希望能在偵查方面跟他們合作,提供一些異常的資訊,以加強偵查的線索,昨天還請他們日本總公司派人來。 葉委員宜津:你們說因為人頭帳戶都在國外,所以無法破案,破獲率是零,既然如此,請你們來這裡備詢也答不出所以然。連警政署都說沒有辦法,主委你覺得該怎麼辦?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可能要分幾個方向來做,首先是電信業者也是提供傳輸平台的參與者之一,所以我們會加強對電信業者的指導。 葉委員宜津:這些書面報告中已有的說辭就不用再說一次了,以免浪費大家的時間。警政署很坦白的說破獲率是零,其實我也不敢苛責他們,因為這是非常困難的工作,人頭帳戶在海外、在中國、在其他什麼地方,所以無從追查,NCC的報告中提到用戶要保護自己的話,要以「臨櫃或其他安全方式取得」,請問什麼是「其他安全方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就是跟臨櫃相當的。 葉委員宜津:請舉例說明,本席的看法是沒有什麼可以與臨櫃相當的,現在還是有很多電信公司是可以允許小額付費的,警政署說的是103年3月起全面推動臨櫃,NCC的說法是還有「其他安全方式」,所以我才會請教你什麼是「其他安全方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當然目前很多電信公司除了他所屬的分支機構…… 葉委員宜津:你們是不是要趕快告訴消費者全都只有臨櫃,沒有其他安全方式了? 主席:請通傳會通訊營管處梁代副處長答復。 梁代副處長溫馨: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用雙簡訊、雙網路確認。 葉委員宜津:雙網路雙簡訊也許短時間內看起來安全,但是在這個科技非常進步、每天都在進步的時代,隨時都有可能被破解。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犯罪手法會隨之翻新。 葉委員宜津:我覺得還是要照警政署的作法,要求業者需在消費者全面臨櫃、經本人認證以後再開放小額付費,否則都不應該開放,可以做到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找電信業者來研議,其實越嚴密越安全。 葉委員宜津:不是研議,警政署說的是103年3月全面推動,不要再有什麼雙簡訊、雙認證,我認為如果真的要讓消費者自己負責的話,就要本人臨櫃才可以開放,否則讓消費者負責是不公道的,就好像讓家長去懷疑老師,這是不可能的,所以我要求一定要全面臨櫃。而且為了要杜絕這個弊端,你們也應該要求業者在開放小額付費的時候,提醒消費者必須自己負責、小心,要對消費者提出警告,可以做到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關於資訊透明以及提醒消費者,我們一定會督促電信業者做到。 葉委員宜津:本席會持續追蹤,希望會看到你發給業者的公文,因為這真的不是小事且普遍發生,更何況說是小額付費,但其實金額也不小,剛才李昆澤委員說是5,000元,我知道中華電信的額度是6,000元,對一個家庭來說,6,000元是一筆不小的金額,甚至可能是一個月的伙食費,主委可以答應會要求業者一定要臨櫃才開放手機小額付費機制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作法不是這樣,我們會召集所有電信業者,朝這個方向推動。 葉委員宜津:要多久時間?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儘快辦理。 葉委員宜津:儘快是多久? 石主任委員世豪:下禮拜就可以召集業者商討。 葉委員宜津:好,本席希望下禮拜就可以看到你們發給業者的文。 最後,本席還是要提醒NCC,案件到警政署,其實都有一點太慢了,真正關鍵所在是你們,如果看整個過程,當然司法執行手段的第一線是警政署,但是真的能杜絕這些詐騙案件的是NCC,所以你們的責任非常重大。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質詢。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大家都在談小額付費的詐騙手法,根據統計,去年這種類型案件有272件,損失金額255萬,今年1到4月增加一倍,增加到497件,損失金額325萬,單單4月份就有56件。這種詐騙手法之所以容易得逞,就是因為容易拿到錢,當民眾上網點選到詐騙的連結時,就會被扣款,詐騙集團也因為很容易拿到錢,所以才頻頻使用這種詐騙手段,雖然你們提供了165專線通報電話,但是民眾通常是在下一期帳單寄來時,才發現被扣了錢,上當受騙,時機上都已經太慢了。請問主委,你們提供的165專線,是必須付費的,是不是?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165專線應該不需要,不過剛才提到的0911-511-111就要付費。 羅委員淑蕾:是不是都能免付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再來研究。 羅委員淑蕾:民眾都已經受騙了,政府提供的專線竟然還要付錢,說不過去嘛!政府沒有辦法保護民眾,讓民眾受害,民眾報案卻還要付錢,這是非常不妥當的,這部分是不是應該取消? 另外,要防堵這種詐騙行為,最重要就是要能事先攔截,把詐騙集團詐騙的金額扣住,這樣是不是就可以減少他們騙人的動機和行為?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 羅委員淑蕾:針對這部分,你們現在有什麼機制?本席認為,可以在業者申請小額付費業務時,就必須先繳一筆高額保證金,像過去很多健身中心,民眾刷卡付費後,公司卻倒閉而無法履約,造成民眾損失,所以後來就嚴格要求業者必須在相關刷卡機構保留一筆保證金來防範,請問你們現在有沒有研擬類似的機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報告委員,金融業務不是本會主管業務,但就電信業者提供的服務,我們倒是可以加強約束。 羅委員淑蕾:你們可以要求電信業者,如果要提供這樣的業務,就應該要有相關防堵機制,萬一民眾被騙,也才有攔截工具。請問這種詐騙手法,付費者是誰? 石主任委員世豪:消費者。 羅委員淑蕾:等於是消費者付費給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再付給詐騙集團,這樣的付費方式,能不能有一個攔截工具?本席的意思是,當民眾在下一期帳單發現受騙時,其實已經慢了半拍,你們的作法就是兩種方式,一個是攔截這個帳戶,先把帳戶扣住,但其實錢早就被拿走了,所以你們應該設定一個機制,譬如要求電信業者在公司申請小額付款業務時,必須先提供一筆保證金或找兩個保人擔保等措施,這樣才稍微有一點防堵作用,也才能有效防堵詐騙行為,否則任由阿狗、阿貓申請,申請之後,即使發現是詐騙集團,人都早已經跑掉了,又要如何查察?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根據刑事警察局同仁幫我們分析的案例,通常詐騙集團不是直接拿到錢,而是以消費者名義消費,錢由消費者付,而詐騙集團拿到的是類似點數的數位化價值,然後再去轉售…… 羅委員淑蕾:是啊!我的意思是,你們是不是應該先針對申請小額付款業務的公司予以資格限制?除非是很大的公司,否則你們應該在源頭加以管理,像這種詐騙公司通常都是新開幕的公司,一個帳戶換過一個帳戶,你們應該要有公司設立的相關限制規定,譬如必須找兩個保人,或是提供多少保證金等予以有效防範,否則根本抓不勝抓,而且也沒辦法防堵。剛剛很多人提到LINE的問題,其中很多帳戶都是設在國外,請問你要如何防範?本席認為電信業者其實就是詐騙集團的打手,雖然很多業者宣稱小額付款服務設有關閉功能,但消費者都會下載很多應用軟體,難免會有中毒或遭人植入木馬程式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有可能被詐騙集團鎖定,所以,你們應該從源頭研擬防堵辦法,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說的確實很精要,我們會和刑事警察局共同去了解整個犯罪流程及結構。其實現在詐騙集團顯示出來的並不是一個公司,而是消費者去消費,然後他們拿到點數價值,再以點數價值換取其他價值的物品,要加以防堵就必須先了解其結構。 羅委員淑蕾:有很多民眾反映,當他們發現被詐騙,而要求電信業者不要扣款時,業者的回覆通常是查察之前必須先繳費,問題是只要繳了費,就不可能再退還給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永遠都是受害者,不管詐騙是否已經得逞,他都求救無門啊!錢已經被扣走了,電信業者也不可能退他錢,而且這種小額付款功能,不管消費者有沒有開通,只要點選連結,盜用者就可以取得消費者的資料,根本防不勝防,有些病毒開發者還是在海外,追蹤上本來就很難,所以,你們是不是應該先要有自己的一套作法,才能防堵類似的詐騙手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說明,就事後部分,任何因小額付費產生的糾紛,相關呆帳電信業者都必須承擔,消費者可以不付。 羅委員淑蕾:現在不是付不付的問題,而是電信業者一定要你先付,然後再查證是不是被詐騙,但目前的作法是,付了款以後就退不回來,並不是可以不付啊! 石主任委員世豪:根據我們查看電信業者出帳的帳單情況,小額付費是分項,而且是單獨另一張出帳,如果消費者對這一筆消費有爭議,那這個呆帳就必須由電信業者承擔。 羅委員淑蕾:現在帳單有分兩張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總帳單上是例如電子商務消費使用費單獨列帳,然後另外…… 羅委員淑蕾:它是單獨列帳,可是繳款是在同一張裡面,難道繳款單有分兩張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繳款單確實是像委員所說的,但是如果對個別項目有爭議是可以不付的。 羅委員淑蕾:不是,繳款單是一張,上面有各種項目,例如長途電話多少錢、市內電話多少錢、總數多少錢。當我去繳費時,我說某一筆費用不繳,只繳其他費用,他們會接受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提醒,我在其他類的通信服務曾碰到同樣的問題,其實消費者只要堅決不付某一筆費用,業者就要重開一張新的收費單。不過委員說的沒錯,我們會請電信業者研議,以後要分開兩張不同的帳單,否則消費者容易困擾。 羅委員淑蕾:不是,業者根本不接受。從實務上來講,我的長途電話費有問題,收費人員會要求你先繳費再去查明,否則就斷訊。繳費單當然有分別列出不同項目,電話收費單上都有長途電話、市內電話、手機的費用……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和業者討論出帳的模式,因為這確實會引起消費者的困擾。 羅委員淑蕾:你能不能要求以後對這種比較容易被詐騙的小額付款分開出帳?那麼這一張就不繳,我只要繳應該繳的,這樣才不致被斷訊。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提醒,這個意見非常好,我們會再與業者研究,朝這個方向推動。 羅委員淑蕾:對,否則民眾永遠都是受害者。另外,當業者要接受這種小額付款的申請時,是不是應該加上一些附帶的開戶條件,作一些資格的限制?有沒有辦法這樣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一般來說,消費者要使用這項服務求的是便利,提醒消費者特別注意是很重要的。 羅委員淑蕾:我不是說消費者,我是說申請讓人家連結以進行小額付款時,你們應該研究預防之道,否則民眾只要隨便連結,馬上就被詐騙得逞,你們要想辦法讓他們不要得逞。 石主任委員世豪:連結是犯罪集團要取得消費者身分認證的方式,再以消費者的身分去消費,錢由消費者付,詐騙集團再取走點數等數位價值。它在網路上呈現出來的是消費…… 羅委員淑蕾:對啦!我知道,但是現在破獲的案件數是零,可見你們根本抓不到,消費者只好繼續被騙,所以你們應該研究如何加以防範或限制。尤其這種犯罪有增加的趨勢,去年有兩百多件,今年1至4月份有四百多件,是去年的一倍。照這樣繼續下去,案件會有多少?詐騙金額又會多大?現在雖然有金額的限制,但是沒有次數的限制,每天到底要幾次?這是不是應該作個管控?否則這些犯罪金額雖然很小,可是件數會是最多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會了解犯罪的特徵和結構,再和警政署研究有哪些弱點,是我們可以督促電信業者去改善的。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明溱質詢。 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石主委,請問你們有沒有資料,這些被騙的民眾是中年、老年還是年輕人比較多?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並沒有受害者的相關資訊,不過我們會進一步去了解被騙的情境到底是如何。 林委員明溱:警政署有沒有這個資料?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這些大部分是使用LINE系統在小額付費裡面被騙,所以多數是年輕族群。 林委員明溱:可是年輕族群不應該受騙嘛!一般會受騙的都是老年人或中年人,像我們就比較不了解LINE,所以被騙的會比較多,年輕人對使用情況都很清楚,怎麼還會受騙呢? 林局長德華:這主要是駭客入侵,因為LINE電腦登錄系統的安全防護沒有做得很好,而LINE在台灣已經達到1,700萬用戶,將近我們人口數的79%。在這麼高的使用率之下,詐騙集團就去攻這一塊,我們一直提醒LINE公司,他們的防護體系有問題,一定要重新檢討。在這段期間,LINE已經連續4次進行安全上的補強措施。其實這個問題是從去年10月才開始,今年以來是高發期,我們已經和LINE公司召開二十幾次會議,還請日本公司到台灣來,昨天又開過一次會議,我們要求他們在網路安全管理方面要善盡責任。 林委員明溱:這些案子這麼多,一年好像有三百多件。 林局長德華:今年到4月份有497件。 林委員明溱:目前情況還不算很嚴重,你們要如何防止犯罪,把訊息傳達給使用手機的人,讓他們了解?現在有時候電話打不通,中華電信會通知用戶,那麼當用戶有小額付費的情況時,電信公司可不可以像電話沒有接通一樣,用簡訊通知用戶,讓用戶了解一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了解委員所說的,一般電話未接通都會顯示來電是誰或對方沒有顯示號碼,會有來電紀錄。委員剛才所說的,應該是指交易完成時也要有交易完成的訊息通知,這一點我們可以和電信業者研究。 林委員明溱:本席是說,當你有小額付費時,電信公司就通知你某通電話付了多少費用。好像預付卡一樣,當你使用之後,它會通知你這通電話打了多少錢,還剩下多少錢。所以當有小額付費的情形時,就通知使用者某通電話付了多少錢,將來要查就可以查得出來。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指的應該是小額付費交易完成的紀錄 是否會通知消費者,這點我們可以和電信業者研議,以目前支付狀況比較穩定的信用卡為例,有些信用卡公司在交易完成之後,會立即通知刷卡人剛才完成了一筆多少錢的交易,我們會和電信業者研究同樣的機制。 林委員明溱:如果能這樣,使用人可以馬上分辨哪通電話是詐騙集團打來的,也可以趕快通知警察局。 石主任委員世豪:相關人員或電信公司在第一時間並不能確定電話是不是詐騙集團打來的,但交易完成之後是否可以告知消費者這點倒是可以研究。 林委員明溱:至少使用人可以掌握這通電話,趕快通報刑事警察局偵查,藉此抓出詐騙集團,所以你們應朝此方向研究其可行性。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我們會朝這個方向研究。 林委員明溱:現在詐騙集團這麼多,詐騙方式也很多,刑事警察局和NCC研究一下,遇到某種內容或某種情況的LINE訊息,可以看但不要點開,你們可以用電視或其他宣導方式讓所有人知道,可以比照CF播出30秒的廣告,讓大家知道類似某種情況就是詐騙集團打來的,不要點開。 林局長德華:委員的意見很寶貴,目前我們也是朝此方向在努力,我們利用各種管道就犯罪手法及操作模式做犯罪預防的宣導,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做。 林委員明溱:你們應該在電視上打廣告,不需要播整個月,只要播一個星期,大家就會很清楚遇到什麼情況不要點開。 林局長德華:打廣告有點困難,因為我們沒有宣導經費。 林委員明溱:是不是可以請NCC配合,請他們打公益廣告。 石主任委員世豪:本會屬於預算比較拮据的機關,不過我們會研究其可行性。 林委員明溱:每個縣市都有第四台,你們可以透過地方第四台播出公益廣告,他們應該不會收費,透過這個系統大量宣導應該會有效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資訊透明和相關的宣導,我們會尋找適當的管道,我們會儘量努力。 林委員明溱:現在詐騙集團的手法非常厲害,能研究出這些詐騙手法的人大概都是一流的人才,行政單位要對抗、破解詐騙集團的惡魔手段大概只有防範一途,所以廣告、宣導是必要的,就如服貿協議一樣,應該透過地方電視台的廣告讓大家瞭解服貿的優、缺點,現在就是因為不瞭解以致大家一味的反對,廣告是非常必要的,會讓大家清楚、瞭解一件事情。我建議NCC和警政署共研一套宣導的方法,如果沒有經費,可以透過地方電視台播出公益廣告,另外,各縣市政府也有其媒體的廣告,你們可以透過各縣市政府的媒體廣告做宣導,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把內容研究出來以為防範、宣導之用。 另外,有關南投縣國姓鄉無線電視轉播站的電費,以往年度NCC都有補助電費,今年度沒有補助,以致現在無法使用,所以國姓鄉鄉民要收看有線電視非常困難,是否可以由NCC籌備一些經費補助南投縣政府或國姓鄉公所,讓他們能夠繼續供電做電視轉播工作,否則山區轉播站不使用,鄉民都看不到電視,石主委是否可以協助?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盡力,但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有特定期限,而這個執行期限即將告終,我們會盡可能的在法令與預算容許的範圍內支持地方,其實每個地方在有線電視繳交的基金中都有相關的經費可以支應,我們會儘量的去協調。 林委員明溱:南投縣政府現在財政非常困難,要他們支付八十幾萬可能有問題,南投縣政府行政處處長來找我,表示希望請NCC幫忙。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盡力協調解決這個問題。 林委員明溱:請你們儘量設法解決,否則轉播站做好了卻沒有電可以使用,導致轉播站停頓,這是非常可惜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盡力去協調此事。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希望NCC繃緊神經,從個資保護的最上游著手,你們看一下這個資料,這是你們監管的業務,高雄有線電視在安裝免費機上盒的時候,要求每一家戶要交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裝設有線電視,而有線電視的安裝是外包給廠商,外包廠商可能又找派遣人力來安裝,這樣等於是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交給一個不知來歷的陌生人。本席接到相關的陳情,所以本席就和NCC交涉,NCC在第一階段告訴本席,因為機上盒是免費的,所以非要身分證影本不可,然後還大剌剌的說只要民眾在身分證影本上寫上「僅供OO使用」就安全了,這讓本席非常生氣,經本席繼續追究的結果,他們最後才說不必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席請你在此鄭重宣示,民眾辦理機上盒到底要不要交付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所有用戶當初安裝有線電視時都已經留下紀錄了,現在還有這種必要嗎?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會瞭解細節,委員所說的方向一點都沒有錯,安裝免費機上盒不需要交驗身分證件。 管委員碧玲:好,你就在這裡公開宣布不需要交驗身分證件。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管委員碧玲:你們通函所有有線電視業者,禁止他們再做這種事。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管委員碧玲:這樣做法是讓全民的個資到處流竄,NCC怎麼可能保護得了個資呢?把個資送到一個不認識的、臨時人力的手中,而且他們是大量的蒐集,所以請你們通函所有的有線電視業者。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管委員碧玲:最近從很多新聞可以看到,NCC有注意到二類電信很可能會受詐騙集團的誤用與濫用,架設非法的二類電信或者以二類電信為平台,低價批售後成為犯罪工具。幾乎每個月都有這樣的新聞:租屋架設二類電信、網路設備,然後進行詐騙,這種案例非常多。從局長今天所有的說明與答詢來看,你們破獲這些犯罪都是走金融端,完全沒有走電信端,事實上,從電信端查察犯罪才能查到最源頭,NCC監管的是最上游,犯罪到最後從電信端才可以找到伺服器,甚至找到發話端、找到最下游,其實其最上游和最下游是電信端,可是你們現在都從銀行、金融端查察犯罪。從NCC最上游的監管來看,你們早知道二類電信被當作犯罪的工具和平台,據統計數據顯示,這幾年來你們對二類電信的監管,每年的核准率是百分之百,換言之,你們的審查是很鬆散的。在處罰方面,二類電信的處罰條款有二,A類是指未經核准執照非法架設二類電信,B類是有合法執照但違規,你們的處罰案例非常少,每年的案例只有一項、兩項或三項,甚至有多年都是零。你們要知道,A類是非法架設,但你們對非法架設的處罰竟然是零個案,非法架設的案例這麼少是不可能的,你剛才自己在新聞中也表明,二類電信被當作犯罪工具是很清楚的事。你們對B類合法架設但違規者的處罰案例也非常少,這幾年來被取消資格、吊銷執照的總共只有5件,可見這部分的管理非常鬆散,所以我現在要求主委和局長一起注意,從民國93年到民國102年,二類電信所有的處罰案件中詐騙案件的件數是零,你們看看自己有多矛盾?你們一面在新聞中呼籲說你們要加強監管,因為二類電信已經變成詐騙犯罪的平台,但二類電信因詐騙而被處罰的案件數是零,也就是說所有的處罰案件中沒有一件是詐騙電信。電信端的上游管理如此鬆散,那麼下游查察犯罪的情形如何?本席曾去函要求警政署提供下列統計資料:第一,合法二類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件數。第二,非法二類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件數。第三,合法二類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經起訴案件數。第四,非法二類電信業者涉及詐騙案件經起訴案件數。警政署的回覆是「零」,所有的資料全部顯示是「零」,可見你們根本沒有這方面的統計項目,換句話說,核准率是百分之百,詐騙處罰卻是零案件,可見你們對二類電信管理非常鬆散,下游的犯罪完全沒有建立二類電信犯罪事項的統計資料,完全沒有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局長剛才講的全部都是金融端。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查詐騙集團是金融端查得比較少,話務端、電信流查得比較多。 管委員碧玲:為什麼這樣? 林局長德華:基本上,從資金流查的話很難查得到,我們破獲的大部分案子都是利用話務流、車手流去查出來的。 管委員碧玲:你們所破的案子都是共犯和車手,只有破獲車手沒有查到最源頭,我統計過車手的破獲率,車手只是去交付或收款、遞送,這是你們破獲的主流,但源頭的破獲率非常低…… 林局長德華:車手是犯罪集團的共構分子。 管委員碧玲:這些車手都是年輕人,車手中25歲到35歲的年輕人占了80%,所以你們都是抓到失業、無辜的年輕人,這些人很多是找工作的時候被詐騙而交出一個戶頭和密碼給老闆,老闆告訴他們不必去上班在家裡等電話,結果就是被判3個月到6個月,現在你們的詐騙偵防變成這樣,你們要檢討。 林局長德華:詐騙集團的組成有一個結構性,上層是核心分子,其結構性就如一個經營集團、經營團隊。 管委員碧玲:這點所有人都知道,今天大家在這裡最想知道的是你們的偵查機制有沒有建立?請主委好好的和警政單位聯繫協調,研究電信領域中詐騙體系的犯罪預防與犯罪偵查要如何建立相關的連結,就如剛才所說的,二類電信的核准率是百分之百,每年有增加數也有廢照數,但只要違規、違法就換名重新申請,其實是可以透過分析與監測來遏止這種做法的,所以你們應該搭建起此一系統與機制。 林局長德華:從民國94年、95年開始到102年,詐騙案件能夠下降這麼多就是因為這幾年我們和NCC充分的合作…… 管委員碧玲:本席今天早上看到你們報告中的數字,這4個月小額付款的數字超過去年全年的案件數。 林局長德華:LINE的問題是去年10月才發生的。 管委員碧玲:二類電信的詐騙都被LINE取代了,你們還沒有做好二類電信時,人家已經跳到LINE去了。 林局長德華:這方面我們也處理了很多案子,大部分案子都 是在二類電信中查到的,這幾年破獲的詐騙案子大部分都是在二類電信中破獲的。 管委員碧玲:如果你們真的有破獲二類電信的詐騙案件,那麼就是你們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統計資料。 林局長德華:我們沒有這方面的統計。 管委員碧玲:既然沒有這方面的統計,你怎麼在這裡大言不慚呢? 林局長德華:我們的統計資料是在技術科的電腦資料中抓取的。 管委員碧玲:你以為在這裡這樣爭辯、狡辯,社會就會對你們有信心嗎? 林局長德華:不是狡辯,我是說明事實。 管委員碧玲:你們要好好學習。你再看看這一頁,有關你們 的165反詐騙專線,點進去你們的App就是叫人家打165反詐騙專線,我希望你們研議是否有辦法建立一個反詐騙的反饋機制,在我的e-mail收到垃圾信件或惡意信件時有反饋機制可以檢舉,但目前的電信系統並沒有建立反饋機制,這是反詐騙的方法之一。另外一種是顯示電話來源的類別以供查詢的系統,如果來電未顯示號碼當然另當別論,只要來電有顯示號碼都可以從來電號碼探究其來源,從電話號碼可以探試到是哪家電信業者,比如遠傳電信的前端號碼、識別號碼是什麼,可以藉此提防詐騙,同時也可以經由反饋機制加以檢舉,如果你們能建立這個系統,對於詐騙防範而言是很有幫助的,請你們研議建立這種系統。 林局長德華: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確實是很正確的方向。 管委員碧玲:你們把這個系統放進App供人家查詢,你們現在的反詐騙系統空洞無物,只有一個165反詐騙專線,這樣充實之後,將來你們反詐騙的App中有可供民眾提防的查詢系統可以處理,同時也有供民眾反饋的系統可以處理。這是NCC的責任或警政署的責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督導電信業者配合,剛才委員提到的有問題的號碼,可能要多機關的合作。 管委員碧玲:你們需要多久時間來建立可供查詢與可以反饋的系統? 石主任委員世豪:下星期我們會和警政署開會,我們會邀集電信業者共同討論。 管委員碧玲:請你們儘快建立真正的反詐騙檢舉系統、回饋系統及顯示系統,讓民眾接到電話就知道提防。本席提出最後一個問題,主委剛才講的一定要做到,就是電信詐騙的爭議款項處理機制全部比照信用卡或金融產業的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所有被詐騙的款項全部退費,你們做得到吧?全球的金融詐騙處理機制是將被詐騙、盜領、盜刷的部分全部歸屬於爭議性付款,全部退費,也就是適用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本席希望電信詐騙的款項也能比照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辦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也去瞭解了他們的結構,我發現現在電信業者和銷貨業者之間是代銷關係,如果建立委員所提的信用卡付款機制,那麼會更為健全,我們會和電信業者研究。 管委員碧玲:你們也要在電信領域中發展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今天你們在這裡承諾要處理這兩個機制,對不對?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一定會找業者研商最好的解決方案。 管委員碧玲:有關二類電信詐騙的部分,對於現在零破案的狀況,本席無法接受,你們要加強、建立防範犯罪的機制。 林局長德華:好。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詐騙集團氾濫,NCC和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間是否有建立平台?多久聯繫一次?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穩定的平台且至少一個月開一次會。 林委員國正:至少一個月開一次會,所以你們在訊息和數據方面的掌握應該沒有問題。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電信偵查大隊也在本會提供直接的協助。 林委員國正:主委對於詐騙方面的數據應該掌握得很精準。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對犯罪偵防方面比較外行,林局長可能比較瞭解。 林委員國正:你的報告第四頁很直接的表述,在電信小額付費安全機制改善之後,小額付費詐騙案件從102年11月最高的201件下降到103年2月最低的3件,顯示上述機制已有成效。這段話是不是在你的報告中?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林委員國正:主委有查證過這些數據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有。 林委員國正:這是營管處呈報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林委員國正:那麼我要請教通訊營管處處長,103年2月分3件的數據是你們呈報主委的嗎? 主席:請通傳會通訊營管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炳煌:主席、各位委員。是。 林委員國正:103年1月有幾件? 主席:請通傳會通訊營管處梁代副處長答復。 梁代副處長溫馨:主席、各位委員。103年1月的數據沒有貼上去,我們只貼了最高與最低的數據,但1月分的數據在201和3之間。 林委員國正:103年2月的件數是3件,你們說數據越來越低,103年1月有幾件? 梁代副處長溫馨:我們會後給委員。 林委員國正:現在就給我,怎麼說會後給我?就只有幾個數據,怎麼需要會後再給我? 主席:那是刑事警察局統計的資料。 林委員國正:對,這是刑事警察局給你們的數據,所以你們手上應該有資料。 主席:既然寫進報告裡,表示一定有資料。 林委員國正:對,照理說一定有資料啊! 梁代副處長溫馨:我們的資料是不含LINE的。 林委員國正:這個數據有含LINE嗎? 梁代副處長溫馨:這都不含LINE。 林委員國正:不含LINE的案件有201件,你們手上沒有1月到4月的數據?主委,你所說的這些我都聽不下去,現在我們面臨的問題是所有行政機關送到立法院的報告都是隨便寫寫,連最精確的數據都沒有,主委看看你自己的部屬,在委員質詢的過程中沒有完整的資料,講不出數據,我怎麼問下去? 石主任委員世豪:感謝委員指正。 林委員國正:由此推論,只要委員認真的去查證NCC送來的報告都會發現問題,你怎麼敢大言不慚的在報告中寫「上述機制已有成效」?103年3月、4月各有幾件?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下一段就提到3月之後數量又增加了,到4月…… 林委員國正:這樣怎麼能說有成效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是因為犯罪手法翻新,原本的犯罪手法漸漸減少。 林委員國正:我們再看下一張圖片,這是警政署有關小額詐騙的統計數據,102年11月是101件,你們的報告寫的是幾件?警政署完整的資料顯示,102年11月是101件,你們的報告是幾件? 石主任委員世豪:201件。 林委員國正:你們不是說你們的數據不含LINE?你們的數據怎麼會比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數據多?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去查證兩個數據之間的差額是怎麼回事。 主席:請主委查一下這個數據,因為等一下我要問的也是這個數據的問題,林委員問的是你們認為3月開了檢討會之後有成效,所以案件的數字下降,但我們都知道實際上的數字是上升的,1月到4月是400多件,但2月只有3件,那其他月分不就嚇死人了?可見這個數字有問題,因為數字有問題,推論就會有問題。我相信這個報告不是主委寫的,主委也不可能寫這個,但主委答復時不要受這個數字的誤導,因為這個數字有問題,就如主委口頭報告時也說最近詐騙很猖獗,所以我相信主委不是要硬拗,不過我提醒主委,這個數字有問題,主委不要再根據這個數據繼續答復了。 林委員國正:主席已經點出其中的問題,如果你們的數字有問題,怎麼寫推論呢?今天你們提供這個報告給與會的委員及在座的所有媒體會造成不正確的討論,你自己也說接下來的一段就寫了後來的案件數字是增加的。根據刑事警察局公布的數據,1月到4月的案件數是497件,103年2月的案件數是56件,你們的報告中怎麼只有3件呢?警政署的數據是56件,怎麼到了NCC就變成3件呢?103年3月已經跳增到152件,103年4月是224件,這就符合你的報告後段所講的是持續的增加,你們的報告中怎麼會出現3件的數據?這不是欺騙委員會的委員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這個意思,我會去瞭解這個數字上的差異。 林委員國正:這樣不對。我就兩者做了比較,發現兩者湊不起來,你們的數據是102年11月201件,103年2月3件,刑事警察局的數據是56件,你們的報告中只提出這兩個數據,卻完全和刑事警察局的數據兜不攏,你說你們和刑事警察局之間有平台而且每個月開一次會議,電信偵查大隊也提供你們很寶貴的意見,同時也提供很多數據給你們參考,結果一下子就被抓包。我知道主委不可能管到這種細節,但從這裡可以發現一個問題,各部門提供給你們的資料一定要有完整的、精確的數字,你們要看清楚資料的來源,不然NCC到委員會所做的報告根本不能看。我們再看看刑事警察局提供的102年的數據是272件,這272件的數字是指全年的數據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全年。 林委員國正:其實這272件是102年10月、11月和12月這3個月的數據,因為從102年10月開始,LINE的新型詐騙案件大量增加,所以這3個月就有272件。 林局長德華:加起來不是272。 林委員國正:就是272,56加101加78不是272嗎? 林局長德華:不是。 林委員國正:這是刑事警察局給的數字。1月到9月總共有幾件? 林局長德華:很少,1月分有3件、2月分有2件、3月分有4件。 林委員國正:也就是說1月分到9月分的數字是很少的,網路簡訊詐騙是從10月開始的,所以從10月份開始數字是增加的。 林局長德華:是。 林委員國正:如果是這樣,刑事警察局處理的是後端,但詐騙的處理應該是在前端的預防,而前端的預防應該在電信業,NCC應該要出手,主委要多花點心思思考如何採取更多的預防措施,你說你們要和幾個大的電信公司做理性的對話,但你們提供的數據兜不攏,連數據資料都不對,你們要和人家談什麼?你們還告訴立法院經由這些具體措施,情況都有改進。這點你們要好好的檢討。 石主任委員世豪:好。 林委員國正:接下來我要談到小孩的部分,現在的小孩幾乎人人都有手機以便和父母互動、聯絡,但也因為有手機而產生了很多問題,最關鍵的就是色情和暴力,現在的App色情網站有沒有分級?有沒有管理措施? 石主任委員世豪:根據兒童權益保障及促進法規定,所有的網站都必須…… 林委員國正:App有沒有針對這些色情網站採取分級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石主任委員世豪:App並不是網站,這點請內容事務處答復。 主席:請通傳會內容事務處黃處長答復。 黃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現有網際網路的分級原則上和實體網路的分級方式一樣,我們並沒有針對網際網路做特定的、一致性的分級。 林委員國正:也就是小孩子只要從App下載色情網站就可以看得到了?照你的講法就是這個意思。 黃處長金益:現在有一個色情防制的軟體可以過濾。 林委員國正:有全面防制嗎? 黃處長金益:有。 林委員國正:根據調查,有六成三的學童表示不瞭解App的分級情形,有將近一成的孩子表示曾經使用過令他們覺得暴力或色情的App,另外有四分之一擁有智慧型手機的孩子曾經在手機上看到朋友發布色情、不雅照片和影片,由此看來怎麼會有所謂的分級防制呢? 黃處長金益:在App這一塊,基本上有一個App的過濾軟體,目前是由電信業者提供,至於其他的網站的部分…… 林委員國正:這個問題很嚴重,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我再請教主委。美國和德國都有專屬的法令做嚴格的管理,我們真的應該強制規定行動通訊業者提供免費的可過濾暴力、色情的資訊軟體服務,現在都沒有提供這方面的服務,你們要強迫他們一定要提供,這在國外是以法律規定的,是有刑罰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委員要求的這點,我們一定會督導電信業者貫徹。 林委員國正:什麼時候?需要多久的時間? 石主任委員世豪:據我們所知,目前的下載還是要收費的,不過我們會督促電信業者加強。 林委員國正:需要多久時間請他們做妥善的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儘快約集所有的電信業者,快的話下星期就邀集他們來。 林委員國正:請你們在下星期召集會議,因為小孩子的心智、年齡還沒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何提供免費的過濾軟體是很重要的,不要讓小孩子從小就在網路世界受到身心的殘害。下星期開完會後,請主委提供完整的會議紀錄,我要知道每個官員、每個業者講了甚麼話。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我們會把會議紀錄交給委員。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當民眾遇到詐騙時,第一個想到的大概是向警察局報案,我的大學同學轉給我一個訊息:0922549945的來電千萬不要接,這是警察機構提供的消息,這是手機病毒切勿接聽,不可回話,否則會有付不完的話費。這是真的嗎?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是一個技術面,這是網路的留言,是一個假的訊息。 楊委員麗環:你們有看到0922545945這則訊息嗎?他們通常是在LINE裡面傳。 林局長德華:這個電話是空號。 楊委員麗環:這樣傳也是一種病毒的傳播嗎? 林局長德華:不是病毒,但是是一個錯誤的訊息。 楊委員麗環:所以說網路上有很多錯誤的訊息,錯誤的訊息中也包含詐騙的訊息嗎? 林局長德華:是的。 楊委員麗環:你非常確定0922545945沒有詐騙嫌疑? 林局長德華:它是空號。 楊委員麗環:確定嗎? 林局長德華:是。 楊委員麗環:你現在講的大家都會注意聽。 林局長德華:165告訴我的是這樣。 楊委員麗環:165確定了。很多民眾想知道為什麼一按就要付一大筆錢?其間的關係為何?請局長明確、簡短的說明一下。 林局長德華:詐騙集團使用一則訊息,提供一個帳號,只要點擊這個帳號就會中了惡意連結。 楊委員麗環:為什麼會連結? 林局長德華:只要你一點開,那個網站就會告訴你做什麼事,配合它的指示做的話就會陷入詐騙的情境。 楊委員麗環:這樣很簡單,一般人大多可以判斷出來。 林局長德華:不要按就好了,刪除就好了,我接到這種電話,一看很顯然的就是詐騙集團。 楊委員麗環:比如通知你快遞貨品到了。 林局長德華:典型的詐騙就是黑貓宅急便,然後附帶一個網址要你去點閱。 楊委員麗環:所謂的點閱是點閱裡面的商品還是什麼?我沒有時間去瞭解。 林局長德華:對,它裡面設計了一些情境,只要你一點閱就打開了這個網站,它就會告訴你做什麼。 楊委員麗環:以你的經驗來說,如果民眾遇到這種狀況,在無法很確定到底是不是詐騙時,應該在哪一個階段就要停止,然後去詢問? 林局長德華:我們宣導165反詐騙的基本動作是:停、聽、看;先停下來,不要配合他…… 楊委員麗環:在哪一個階段停下來?因為人總是有好奇心,想要知道下一個是什麼東西。 林局長德華:至於聽,就是先問一下同事,要不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撥打165詢問是不是詐騙電話;換言之,在這個時間點撥打165是最直截了當的。 楊委員麗環:是否能從連結付費端攔截呢? 林局長德華:現在要從這類電信的簡訊進行攔截是有點困難。 楊委員麗環:他們是如何設定讓大家在按了以後就進入小額付費的系統?這中間一定有一個連結點。 林局長德華:基本上,小額付費就是網路的交易,他們會提供假的網站或虛擬的寶物讓民眾進行交易,重點是利用交易的過程中騙取交易金額。 楊委員麗環:總歸來說,民眾必須要有什麼樣的行動才會受騙?例如輸入自己的帳戶。我認為一定要找出根源,讓很多人在還沒有下手之前就有所警覺。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傅股長答復。 傅股長振原: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指導。其實在LINE或簡訊所顯示的文字來看就很清楚,這裡面其…… 楊委員麗環:一定會有什麼樣的關鍵字會讓人感覺到可能是詐騙? 傅股長振原:譬如你現在正用手機進行網路支付,而手機畫面顯示文字「現在上面有你的相片,你要不要看一下?」;接著他用恐嚇的文字「如果你不理我就把照片公開」等等類似這種帶有恐嚇、支付或欠費的字眼,顯然這些都不是你在做的事情,所以當我們看到這些文字時,初步就可以判斷這是詐騙。 楊委員麗環:也就是用東西引誘你,或者告訴你有新的訊息要你知道、瞭解,要你點入網站,或是恐嚇你,你可能如何等等,提點你少付了什麼之類的…… 傅股長振原:吸引你的好奇心,還有可能你的權益會受損,然後引誘你去點那個網址。 楊委員麗環:有可能在民眾進入付費時就做出提點嗎? 傅股長振原:這是在惡意網址上做的東西,不是在電信公司端做的東西;這些東西會連結到電信端,現在電信公司也已經開始針對相關防護機制做改善。在那個網頁上是因為已經是惡意的連結…… 楊委員麗環:這種引誘網址用各種不同的變裝手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詐錢,是否在民眾可能點入網頁的前一刻,有一個適時的提點,讓民眾有所警覺,然後…… 傅股長振原:報告委員,那個網址是歹徒的,所以他不會提醒你。 楊委員麗環:當然啦,我的意思是,在交換的過程中一定會經過電信端,是嗎? 傅股長振原:就是因為這是惡意網址,其所連結的是正常的消費平台,這一段全部都是歹徒在做的,當事人根本不知道,歹徒已經把它做完了,那個惡意程序已經幫他執行了相關的…… 楊委員麗環:在執行付費之前提示? 傅股長振原:沒有辦法! 楊委員麗環:完全沒辦法? 傅股長振原:沒辦法,因為民眾不知道點進的網址是什麼東西,原來這是歹徒做的網頁,所以歹徒…… 楊委員麗環:在民眾還沒有付費的前一刻,有沒有可能提供協助讓他們不掉入陷阱? 林局長德華:最主要詐騙集團是設計劇情來引君入甕,一旦民眾進入他們的劇情之中,就由他們來操作了,所以…… 楊委員麗環:完全沒有辦法? 林局長德華:完全沒有辦法。 楊委員麗環:在還沒有掉入陷阱之前,有可能嗎? 林局長德華:沒有辦法,沒有人知道,除非民眾向警方報案。 楊委員麗環:在民眾點下網頁之前,有一個提點…… 林局長德華:他們在點下網頁之前向警察詢問,我們再去調查。 楊委員麗環:哪有人這麼閒,沒事天天詢問你們,如此一來你們不是天天忙壞了? 林局長德華:所以反詐騙就是要停、聽、看;先停下來、再聽、再看。 楊委員麗環:我的意思是,是否有辦法在技術上解決當民眾要點進網站或者在付款的前幾秒鐘做出提示,讓人有懸崖勒馬的…… 傅股長振原:這些惡意程式其實就是在做小額付費的簡訊認證,點進網頁之後的程式全部都是歹徒在做的。 楊委員麗環:所以,你們今天講了半天也沒用啊! 傅股長振原:NCC已經開始做相關的改善機制。 楊委員麗環:請問NCC做了什麼是對防堵手機簡訊詐騙有幫助的?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舊的機制其實就是要雙向認證,另外,就是…… 楊委員麗環:是雙向認證付費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付費之前一定要雙向認證。 楊委員麗環:在付費之前有沒有攔截的辦法?你們現在除了雙向認證,還有沒有其他的作為? 石主任委員世豪:基本上,原來舊的機制是不開啟小額付費功能,所以原則上,如果不開啟小額付費功能就不會有這種功能。 楊委員麗環:現在是自動開啟小額付費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沒有,一定要經過雙向認證,意思是不是只有電信業者通知消費者,消費者也要再做一定確認之後才會完成,不會由單向通知之後就啟動。現在在3月至4月之間大量增加案件,是因為他們將網際網路社交工程的模式移到手機上,譬如有些人的手機已經中毒了之後,就成為歹徒的跳板,會不斷發送來自於朋友的信件,就像方才葉委員提到的,如果是來自於學校老師的,就不會懷疑,因為學校老師的手機可能中毒了,這是一種新的犯罪模式。 楊委員麗環:會互相轉傳就對了? 石主任委員世豪:民眾只要點下網址就會取得他的授權碼…… 楊委員麗環:你們怎麼處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正在研究如何加強防制功能,我們之所以到今年3月才有一點成績,是因為舊的防制手段對於舊的手段已經發生作用了,但是新的手段出現了。 楊委員麗環:你們如何杜絕新的犯罪模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坦白說,資訊安全的漏洞到處都會出現,我們只能盡可能去減少它的傷害。 楊委員麗環:怎麼減少傷害?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講出真話,是不能講,還是講了就會被歹徒……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真的是很複雜,因為這跟網際網路一樣,是從朋友那邊發進來…… 楊委員麗環:簡單講,到最後也是不了了之,我們問了也沒用。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不可以不了了之,因為新的犯罪手法要用新的防制手段。 楊委員麗環:如何防制?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現在可以分成幾件來做,包含幾位委員提議的,不能任意開啟小額付費功能;其次,認證的難度一定要很高,不能單向在網路上通訊就直接付款。 楊委員麗環:你們現在都做了,有效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仍然還有強化的空間。截至3月為止,舊的犯罪手段已經漸漸遏止了,但新的犯罪手法又出現了。 楊委員麗環:我覺得你們只是講講而已。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是實話實說,我們不能把發生嚴重的事情當做沒有發生。 楊委員麗環:現在民眾只能自求多福啦。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我們也要從各方面加強打擊的手段,民眾當然要提高警覺,因為他們…… 楊委員麗環:從頭到尾你都沒有告訴我要怎麼打擊? 石主任委員世豪:請委員容許我完整向您說明? 楊委員麗環:簡單講。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一,個人行為部分,要像以前網際網路一樣真的要很高的警覺,因為任何行為都…… 楊委員麗環:好了,不要再講廢話!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是跟委員說廢話,真的每一個環節都很重要…… 楊委員麗環:如果是提高警覺,這種話就不用講了,我問的是,你們在技術上如何給予協助? 石主任委員世豪:第二,電信業者部分要防範手段增加;第三,林局長之所以找LINE來談,是因為很多犯罪語言在LINE提供平台,如果我們不知道他的身分與位置,就很難追縱打擊,也就不能斷源。所以從…… 楊委員麗環:你的意思要從斷源的方法去攔截?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處理每一次的網路犯罪都有類似的問題,我真的是很誠懇跟委員報告,所有的犯罪都要從這個方向去下手才能夠解決。 楊委員麗環:好啦!你不要浪費我太多的時間,暫停!你講得很辛苦,但結局是大家自求多福,你們攔截了半天,結果犯罪技術還是不斷翻新,所以你們也沒有辦法。 石主任委員世豪:二類電信的犯罪減少也是我們跟刑事警察局合作的結果,但是新的犯罪型態…… 楊委員麗環:我的意思是從源頭終結詐騙是始終沒辦法達到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那是其中的一個管道。 楊委員麗環:你們講了半天也都是提高警覺,有講等於沒講一樣。我的質詢時間已到,不好意思!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主席(葉委員宜津代):請蔡委員其昌質詢。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向林局長確定一下,到現在為止,針對小額付費的詐騙,刑事警察局的破案率是不是「零」?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小額付費的破案率不是零,剛剛我跟管委員報告的是,LINE詐騙很難突破。 蔡委員其昌:沒有關係。 林局長德華:LINE詐騙之所以很難突破,就是因為LINE是加密的軟體。 蔡委員其昌:沒有關係,我清楚這個過程,但小額付費…… 林局長德華:破案率不是零。 蔡委員其昌:今年你們破了幾個案子? 林局長德華:現在手頭有一些案子正在偵辦。 蔡委員其昌:沒有一個案子是破案的。我再跟你確定,因為葉委員問的時候,你說沒有半個案子破案,我現在問的是,你們破了幾個案子? 林局長德華:會後我們再將這部分統計資料提供給委員,因為事實上我剛剛講的…… 蔡委員其昌:有案子是破的嗎?請你告訴我哪個案子破了?沒有!你趕快找資料嘛! 林局長德華:因為在我們的統計資料裡面,手機小額付費是屬於新的犯罪型態,所以我們沒有做這方面的統計。 蔡委員其昌:我很清楚也很瞭解這個詐騙手法,如果我們不重視這個案子,為什麼本席今天還要排這個案子?如果我們不重視的話,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永遠追不上人家,所以我今天特別排定這個案子的原因就在此。如果刑事警察局老是用這些過去的辦案手法,沒有新型態的專業人才去針對網路犯罪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話,歹徒所想的永遠都比你們更快、更新。所以我才跟你確定一次,是不是到現在為止,沒有半個案子是破的?你承認沒有關係,我不會罵你。 林局長德華:我剛剛講過,LINE和手機小額付費的詐騙不完全一樣。 蔡委員其昌:破得了嗎? 林局長德華:不完全一樣,我們現在正在努力。 蔡委員其昌:正在努力就是破不了啦,你不承認,你就是一直解釋正在努力,我知道你們在努力,但是到今天為止,就是沒有半個案子是破的啦!因為沒有半個案子破案,民眾陷在水深火熱中,大家草木皆兵。不瞞你說,剛剛我當主席時就接到黑貓宅急便的電話,當時我在想世間沒有這麼巧的事,我們在討論手機詐騙,剛好就接到黑貓宅急便的電話。相信局長也知道,最近的手機詐騙都是以黑貓宅急便的名義,結果不是,是我的朋友透過黑貓宅急便要送肉粽給我。 林局長德華:他沒有連結惡意程式。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但是民眾光聽到「宅急便」就嚇死了。我要告訴你的是,狀況有多嚴重,形勢有多危急。但是我也很清楚,刑事警察局面對這種犯罪,到今天為止,哪怕你們很努力在偵辦,但是沒有一個案子破得了,我不能等你們刑事警察局重新整隊、找到方法,所以我只好要求NCC,從源頭來處理。 請教石主委,我列了一張表,你們最新的方法叫做「雙向簡訊認證」。這是目前你們想出來最新的,也是從3月開始實施的雙向簡訊認證,為什麼剛剛林國正委員質詢時,我還跟你提到數字有問題?因為這個數字有問題,你們雖然提出雙向簡訊認證,但是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數字還在逐月提高,過去沒有雙向簡訊認證時,我們收到簡訊的犯罪模式,譬如「石世豪先生你好,我的手機掉了,你可以幫我收認證碼嗎?」為什麼過去犯罪是發這種簡訊?因為歹徒無法掌握你的手機,必須先騙到你的手機認證碼。現在網路交易詐騙簡訊,之所以用釣魚的方式,就是侵入你的手機,歹徒以黑貓宅急便為名發了簡訊,簡訊內容是「去年夏天一起拍的照片,請點收。」等等,你只要一點進去,如果是Apple系統的手機還要經過下載的手續,而Android系統,你只要點進去兩秒鐘之後,就自動被植入了,你也不必再點其他網頁,只要一個動作就完成了;換言之,Apple系統還要經過兩個動作,所以還有考慮的機會,Android連考慮時間都沒有,第一次點進去就被植入了。這些釣魚簡訊的內容很多,譬如,「黑貓宅急便的快遞憑證」、「我的手機送修麻煩幫我收個簡訊好嗎?」、「看看那年我們合拍的照片是多麼年輕啊!」、「某某這是你那晚我沒來的照片,我被整慘了」、「我在墾丁拍照的照片,你覺得哪張最好看?」、「這是上次同學聚會的照片,大家都有來」、「朋友家的狗狗參加人氣比拚幫忙讚一下好嗎?」、「這是上次聚會的照片,你好好笑喔!」、「老同學來看我照片,想起我是誰了嗎?」、「看看這些照片,好懷念以前的日子啊!」、「某某某被偷怕了,是你嗎?」、「某某某看看你以前的模樣」、「某某某看看你年輕的模樣」等等,如果我再唸下去可能要花很多時間,我就不唸了。 當你收到上述簡訊時,如果你點選了,你的手機是Apple系統,還有一個機會,它會出現一個下載的頁面,你要再按一次下載,才會中毒。如果你的手機是Android系統,當你點選上述簡訊時,你的手機等於直接被歹徒占據、占領了。被歹徒占領之後,我剛剛講過這個叫受騙,Android系統會直接植入,Apple系統則還要再點一個程式。此時歹徒就利用、你的電話,開始進行網購,這時手機使用者並不是用戶本人,而是歹徒,歹徒這時就在網路平台開始交易,譬如買了遊戲點數,平台會向電信業者提出小額付款的申請,當電信業者收到網路交易平台小額付款申請,就會向使用者發出簡訊認證;換言之,這時電信業者就會發一個認證給使用者,譬如你剛剛買了哪種遊戲點數、多少點?多少錢?照理說,使用者要按確定,但是因為你的手機被占領了,所以你就眼睜睜的看著你的手機不知道為什麼自己就確認了,其實是歹徒在幫你確認。之後的程序是,使用者、歹徒會自動幫你回傳認證,「OK,這就是我買的。」這時候電信業者怎麼辦?他收到使用者確認之後,同時向網路交易平台發送確認成功、交易成功的訊息,也向消費者同時發送雙向認證成功的訊息,這時才算完成交易了。你們雙向認證在哪裡?為什麼沒有效果?你們想出來的雙向認證是在3月剛想出來的,為什麼現在才5月就破功了?因為歹徒用這些釣魚簡訊直接占領了消費者的手機,所以哪怕你們用雙向認證的方式,還是解決不了,案件數持續向上飆升的原因就在這裡。所以提雙向認證的方式,是無效的。 我今天本來要罵的是,你們這些單位把你們的主委害慘了,你們的報告竟寫出數字是逐年往下降,表示雙向認證已經有成果,使得數字在幾月份剩下3件,顯見有成果。錯!一點成果都沒有、毫無成果,問題越來越嚴重,你們想出雙向認證,歹徒已經想出釣魚簡訊了。沒有用嘛,一點辦法都沒有。 主委,雖然你的幕僚在報告前面亂寫,但是至少我在報告後面有發現小小的功能,就是你們提出在申辦手機時,要有類似信用卡後面3碼的認證碼,也就是未來要採取交易認證碼。這部分要趕快做,不只要臨櫃辦理而已,本席不反對臨櫃辦理小額付款功能的開通,但是應該在開通的同時要提供一個交易認證碼,這個交易認證碼不用再透過電信業者發送,就像我們每個人手上都有一張信用卡一樣,除非歹徒連信用卡都偷走,否則他不知道我的信用卡後面的3碼是什麼。所以當你們給民眾交易憑證認證號碼之後,民眾要以認證號碼去做確認。因為手機會被占領,所以你們只好給民眾一個手機外的號碼,讓它不會被占領。我不知道今天歹徒聽完我的質詢之後會想出什麼更好的方法,但是問題不能不解決。真的是草木皆兵,上個禮拜我才開過記者會,我看到某報紙還以頭版來刊登這項訊息,當天晚上我的助理就收到兩通詐騙簡訊,猖獗啊!每個人都被嚇到像我剛剛那樣猶如驚弓之鳥,連我朋友要送粽子給我,我都懷疑他是不是詐騙,我們不能放任這種情形發生。 我剛剛講過,截至目前為止,刑事警察局對此類詐騙的偵辦能力是零,所以我們一定要從源頭來管理,坦白說,主委,我很清楚從源頭來管理會有一個風險,就是會讓民眾感到很麻煩,但是沒有辦法,政府如果沒有對策,民眾就很痛苦;政府如果無能力,民眾就沒有便利,現在的狀況就是這樣,我們只能從繁複的程序去降低犯罪的可能,以確保民眾的權益,這是非常令人感到無可奈何的事!我也很不希望讓民眾這麼麻煩,我們應該朝向愈便利的方式來服務民眾。可是在這個問題上,警政單位沒有能力去處理這個問題。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還在犯罪偵查中,現在只是因為LINE無法解密,所以無法得知他的位置…… 蔡委員其昌:我清楚啦! 林局長德華:讓我來說明一下,因為委員剛剛提到手機被占用,這是不對的,是手機的帳號被拿走,不是手機被占用,手機還在我們的手裡;換言之,手機被占用和手機的帳號被拿走,這兩種情況是不同的。 蔡委員其昌:我清楚啦!局長,我沒有時間跟你抬槓啦! 林局長德華:但是現在我們也推…… 蔡委員其昌:大家都知道我的意思,只有你現在硬要爭,我現在不要再問了,因為每次我的質詢時間都不夠。 林局長德華:另外,我們有很多案件在偵辦當中,不是零。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你們有在辦,但是包括LINE現在因為…… 林局長德華:LINE是占了百分之八、九十,是很難突破的。 蔡委員其昌:因為你們還沒有辦法解密,所以你們還在處理、溝通。 林局長德華:所以LINE的問題,我們和LINE公司還在談。 蔡委員其昌:但是現在每天都有民眾受騙,造成金錢虧損。 主委,除了上述這些問題之外,我將提案要求,在你們過去舊的辦法裡面,是由業者主動幫民眾開通小額付費機制,現在新的辦法已經沒有這項機制,除非民眾自行申請。在舊的辦法裡面,現在有部分的電信業者,只要民眾完成報案程序,就會自動吸收;也就是說,如果民眾虧損了5,000元,只要完成報案手續,電信業者就吸收這5,000元,由民眾的電話費來抵扣。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全面這樣做?所以我要提案,NCC應該要求類似主動幫民眾開通的案例,只要首次犯罪,完成報案程序,應該統統由業者自行吸收。我知道現在已經有部分業者採取這項措施,但我要求不能只有部分業者採取這項作為,而且要讓消費者知道,他們就會去報案,要讓刑事警察局知道。雖然1月至4月已經比去年同期增加了5、6倍,但是我要跟刑事警察局講,數字絕對不止四百九十幾件案子,因為很多人認為即使報案了也不會破案,反正只損失幾千元就懶得報案了,但如果這種情形繼續下去,刑事警察局就會知道這個數字有多可怕了,所以我覺得應該照上述辦法來做,同時要辦理認證碼,亦即以後交易就要提供一個認證碼,用認證碼的方式來達到防堵作用,主委,我認為應該採取這樣的模式會比較好。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指導。 蔡委員其昌:最後,我只有一句話,我們都很清楚,針對現在這個小額付費的機制,我們無單位也無法可管,對不對?我問過金管會,他們說這不關他們的事,對於你們來講,你們只管電信,應該沒有管付費問題吧?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是電信的業外做為代收及代銷業者而已。 蔡委員其昌:在這個階段,你們也不太同意由你們來管,現在政府對於這種小額付費交易的行為沒有任何的規範,NCC說不是由他們管的,金管會也說不是他們管的,因為他們沒有跟銀行連線,截至目前為止,針對小額付費這種行為,主管機關也找不出任何相關法規。我們知道icash要開始運作時,是有預繳措施,當時經濟部和金管會討論很久,但是到目前為止,針對小額付費的模式,我們是無法可管,也沒有單位願意承認這是他們的職權。這是一個大問題,因為時間有限,我沒有辦法再跟你討論下去,我只是點醒你們,這個問題也應該要解決。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 主席(蔡委員其昌):請王委員進士質詢。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網路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就像我們經常講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雖然過去刑事警察局有破獲一些跨國電話詐騙集團,但現在手機簡訊利用LINE進行小額付費詐騙完全是屬於翻新的手法和犯罪模式。根據刑事警察局所提供的報告顯示,92年至102年全般詐欺案件發生數量,相較於95年至102年詐騙案件是逐漸下降,但現在詐騙手法翻新,以致今年以來詐欺案件的發生數量是增加的。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增加的。 王委員進士:如果我們光從報告來看,感覺詐騙沒有那麼嚴重,但我們藉由委員會上的討論,證實詐騙確實非常嚴重,而且民眾只要滑一下手機就可能損失金錢。雖然小額付費最高金額是5,000元,但是對於一般民眾來講,如果經常被騙,其損失也會積少成多。至於如何防制詐騙,目前刑事警察局也尚未破解新的犯罪模式。 林局長德華:我們有在努力。 王委員進士:是不是能夠從源頭管理?這是比較重要。 請教石主委,為有效防止民眾下載惡意軟體,目前國內手機在上市之前是否必須經過檢驗?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是。 王委員進士:既然要檢驗,手機業者能否在手機上市檢驗時,在手機內預先安裝惡意軟體的排除程式?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我們有研究類似的可能性,但是現在出現的惡意連結軟體程式不斷更新,雖然現在有些防毒軟體的業者有提供類似的服務,不過他們目前的模式都要比對新的病毒情況,並不是百分之百可以防護,要隨著病毒的發展要有相關的資料…… 王委員進士:事實上,年輕人比較會運用手機的功能,像我們這種中上年紀的人,即使手機有很多功能,我們也只限於使用少部分的功能;換言之,雖然智慧手機的功能很多,但是我們使用得少,像LINE的訊息,可能不經意觸摸、滑一下,就上當了,是不是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它就會連結,然後程式就會下載到手機裡面,會奪取身分認證和相關認證碼。 王委員進士:當然NCC有在研究雙向認證的問題。其實像我就沒有利用手機進行小額付費的機制,請問,如果沒有使用小額付費機制會不會受騙?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會,因為並沒有付費的功能,但是委員的手機還是會中病毒,也會受到其他的影響。 王委員進士:這樣我們就防不勝防,是不是這樣?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因為現在手機智慧化之後可以連結網頁,不只可以傳語音,還可以傳各樣的檔案,檔案裡面就很可能包含病毒檔案。 王委員進士:你的意思是,如果我們要從源頭管理,也就是在手機上市之前,安裝排除受騙的程式,沒有辦法去防止…… 石主任委員世豪:比較困難,因為現在所有手機都有下載軟體的功能,即使原始情況可能是安全的、乾淨的,但是連網之後,就可能會下載有問題的軟體。 王委員進士:其次,請問林局長,目前民眾向網路購物平台透過智慧型手機購買商品已經非常流行、普遍,這些購物平台透過簡訊告知消費者貨物已到特定地點,請消費者去取貨。如果這是真的,誠如剛才召委所講的,黑貓宅急便通知領貨是真的,但是詐騙集團之所以能夠利用這些資訊進行詐騙,是不是因為網路平台端沒有做好個資管理,洩漏個資所致? 林局長德華:洩漏個資有幾個方向,包括網路平台以及點入手機的釣魚網站,也會讓民眾的帳號被拿走,一旦帳號被盜用以後,就會從這個帳號連結到相關的朋友、親戚與社群成為交易的對象,歹徒會設計一個劇情,進一步用惡意的連結進行詐騙行為,所以基本上歹徒有整套的計畫在處理。 王委員進士:這個環節非常複雜,我們也搞不清楚,所以刑事警察局是不是…… 林局長德華:我們現在所面臨最大的困難,是因為LINE是網路App加密的軟體,我們沒有辦法解密,不過我們一直爭取與LINE公司合作,但是LINE是日本公司,他們希望我們照日本的法律規定,事實上,如果照日本的法律規定,我們一定要有令狀、搜索狀等等才能拿到資料,但我們手上都沒有案件在偵辦,在此情況之下,我們如何能申請得到搜索令狀呢? 王委員進士:LINE等於是犯罪工具。 林局長德華:是啊!我們跟LINE公司講過,這個問題是在臺灣發生的並不是日本發生的,所以我們希望LINE把伺服器設置在臺灣,針對這項要求他們同意帶回去研究看看,是否可以將其切割出來。但是LINE公司是不是願意在臺灣設置伺服器?目前包括Skype、Google都有這樣做…… 王委員進士:你們不能要求他們像Google這樣做嗎? 林局長德華:我們希望他們這樣做,但要看日本公司願意不願意,這裡有很多複雜的問題…… 王委員進士:對談的層次只有在刑事警察局嗎?到底我們整個國家有沒有更高層次的單位在跟他們談。 林局長德華:我們除了有定期跨部會會議機制,還有更高層次在處理這個問題。目前是由我們先跟他們談,因為LINE有一些事業需要發展,將來有是否要連通到PSTN的line port的問題,如果他們要申請的話,勢必一定要設伺服器。 王委員進士:針對這部分的問題,不只刑事警察局,連NCC也應該出面跟日本交涉,是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他們要申辦相關的電信業務就會跟我們接洽,最可能的是加值型的電信服務,屆時我們就會很緊密去監督他們所有的營業行為。 王委員進士:當初LINE在我們這裡發展也是要跟我們申請。 石主任委員世豪:他們目前並不是,只是單純提供App軟體而已,固然他們可以透過很多方式獲利,但是目前他們並沒有在臺灣建置任何實體的設施。 王委員進士:他們有獲利,也要有道德,先進國家在這方面不能唯利是圖。 林局長德華:LINE公司告訴我們,他們也很無奈,他們自認為是被害者,但是我告訴他們,你們不是被害者,被害者是你的客戶,而且你要對你的客戶負責,要有企業形象。 王委員進士:雖然目前刑事警察局和NCC都在努力之中,但也要尋求突破,不能只是努力,卻想不出辦法來破解…… 林局長德華:我們會盡全力來處理。 王委員進士:人民還是繼續受害。尤其在4G開放上路之後,手機網路更加便捷,可能還會出現新的手法,你們一刻都不能鬆懈,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杜絕網路詐騙。 請教主委,現在NCC三位委員已經產生了,希望新的陣容可以成為主委的後盾。上周我們在進行NCC新任委員的資格審查時,有許多委員很關心鴻海採用華為設備一事,並詢問三位被提名人的看法與立場,他們表示,在國安、資通有疑慮之下,不同意國碁採用華為設置。雖然有國安疑慮,但到底你們有沒有跟國安局開會討論過這件事情? 石主任委員世豪:相關程序已經在進行當中,我們一旦確定之後會儘快做決定,也會讓外界瞭解。 王委員進士:你們有沒有實際跟國安局討論?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有實際進行整個程序。 王委員進士:關於這個部分,我今天也有一些提案,因為很多業者擔心,應該要公平競爭,如果將來有國安的疑慮,就要加強管制,應該有很多機制可以處理,各單位要共同管制,不要造成國安的疑慮,當然我們也不會輕易放寬,但是在很多管制的層面上,各單位都要努力。譬如將來大陸的工程人員來台安裝電腦,移民署或其他單位就要調查他們是否實際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總之,大家都要審慎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機房管制和安全措施我們都會強化。 王委員進士: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今日會議原定上午12時結束,但因本委員會委員尚未質詢完畢,所以臨時提案處理完畢之後,延長會議時間至所有委員質詢完畢,本委員會委員發言時間照常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則改為5分鐘。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案。 1、 對於現行電信小額付費機制之開啟,應一律要求用戶臨櫃辦理開啟,並於開啟時提醒用戶提防詐騙。上述機制應於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達成上述共識,並據以執行。 提案人:葉宜津  王進士  林國正  林明溱  楊麗環  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翁主任秘書說明。 翁主任秘書柏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但建議將倒數第3行「……於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達成上述共識,並據以執行。」修正為「……於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協商解決機制據以執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倒數第3行修正為「……於一個星期內邀集業者協商解決機制據以執行。」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就台灣4G電信市場開放,電信營運商所採購設備,雖非大陸廠商,但其設備生產地或零件供應鏈均來自於中國大陸,基於通訊安全保障措施,電信營運商是否具有自我維運網路安全的能力,並對所採用之設備,是否足堪查核具備資通安全要件,相關主管機關應加以重視及有效規範。第一,要求六家得標電信營運商必須具備符合世界標準的ISO27001網路安全規範;第二,應詳以查核電信營運商主要設備提供商及其相關關鍵零組件供應(鏈)商所提供設備及零附件產地證明,若其中具有中國製造的零件,或主要設備提供商無法提出零件百分之百非中國製造之證明者,應要求相關業者提出目前國際上採用資通安全認證相關文件交由資通安全會報審核。 提案人:王進士  葉宜津  羅淑蕾  劉櫂豪  蔡其昌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翁主任秘書說明。 翁主任秘書柏宗: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相關零組件」改為「關鍵零組件」,相關文字俟修改後再提供給委員會。 主席:王委員,應該沒有問題啦!因為重點在關鍵零組件,其他周邊零組件不管是哪一國製造的都沒有關係,文字方面授權通傳會修正,第2案待會兒再處理。 進行第3案。 3、 台灣即將進入4G時代,電信業者所採用的設備及其相關零組件供應(鏈)商很多都來自中國,故在建置4G過程中會引進大量中國籍工程人員,進入電信業者主機機房從事系統設定或協助安裝基地台設備,主管機關若不加強把關,恐造成消費者資通安全危害。因此,第一,要求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移民署等單位,就電信設備供應商申請之中國籍員工商務來台與從事內容詳加查核;第二,嚴格要求電信營運商不得讓中國籍工程人員進入機房並陪同安裝設備。 提案人:王進士  葉宜津  羅淑蕾  蔡其昌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4案。 4、 近期詐騙簡訊猖獗,駭客利用簡訊寄送大量惡意連結,致使民眾透過手機下載後,即遭冒名申請小額付費及通過驗證購買遊戲點數,造成財產損失。經統計,102年手機簡訊詐欺案件發生272件、財損金額245萬6,199元,103年1至4月則發生高達497件、財損金額315萬0,293元。通傳會已於103年3月20日要求電信業者建立雙向簡訊認證機制,企圖阻止相關犯罪發生;然而上述利用簡訊寄送大量惡意連結之犯罪手法,可代替民眾進行雙向認證,顯見電信業者的雙向認證完全無法解決詐騙問題。爰此,通傳會應於1個月內要求電信業者仿照信用卡公司,建立使用者專屬「安全碼」機制,並於使用小額付費服務時必須輸入該安全碼,始得交易。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林國正  羅淑蕾  管碧玲  楊麗環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這就是本席剛才要求儘速建立的小額交易安全碼,我不知道歹徒有沒有更厲害的,但小額交易安全碼建立之後應該可以撐一下。 進行第5案。 5、 由於電話帳單雖然會將「小額付費」項目單獨列帳,民眾繳費無法拒繳此筆費用。爰此,要求小額付費另外單獨出繳費單,以確保民眾權益。 提案人:羅淑蕾  林明溱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6案。 6、 由於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廣為民眾所知,然市話撥打165專線才是免付費,用各家系統撥打165及0911-511-111皆需收費(三大電信業者各為1分鐘收1元),為了保障民眾權利,民眾多以手機通訊、市話報案不便。爰此,要求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 提案人:羅淑蕾  林明溱  林國正  葉宜津  劉櫂豪  楊麗環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翁主任秘書說明。 翁主任秘書柏宗:主席、各位委員。165專線是警政署的,所以建議將「爰此,要求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修改為「爰此,要求警政署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這部分NCC會協助邀集電信業者來協商。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6案倒數第一行「爰此,要求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修正為「爰此,要求警政署165及0911-511-111專線為免付費電話。」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7案。 7、 查近10年NCC對二類電信之監管結果,僅曾對3家業者處以沒入設備,另僅對5家業者處以廢止執照,但均非因涉詐騙案件,且查警政機關亦未於詐騙案件建立對二類電信業者的查察追機制。爰要求NCC及警政署應立即協調,並建立對二類電信業者涉及網路、電信詐騙之監督、管理、處罰追機制。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8案。 8、 網路電信詐騙手段隨著通訊科技及寬頻與行動裝置普及,日益快速發展及演化。為避免4G時代,行動支付普及後衍生更多網路電信詐騙之損失,爰要求NCC業者於三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比照金融機構之「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建置完成「電信爭議性付款處理機制」,以保障全國消費者。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蔡其昌  葉宜津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說明。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爰要求NCC業者於三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修正為「爰要求NCC於三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8案將「爰要求NCC業者於三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修正為「爰要求NCC於三個月內召集各電信業者……」,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進行第9案。 9、 目前有關網路電信詐騙案件,於NCC、電信業者、警政機關等,均尚無法由消費者(使用/收訊端)查詢電話、簡訊來源、並向其回報異常來源之機制,成為查辦詐騙之疏漏。 爰要求NCC及警政署立即召集電信業者,就異常電話、訊息、簡訊等來源號碼,於三個月內完成行動裝置查詢、回饋機制。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蔡其昌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9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0案。 10、 對於小額付費詐騙嚴重,而刑事警察局至今無法破案,又過去消費者在申辦手機號碼時,均主動替用戶開通付款功能,故針對上述消費者若遭手機小額付費詐騙,經完成報案程序,首次被詐騙金額應由電信公司自行吸收。 提案人:蔡其昌  葉宜津  管碧玲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1案。 11、 鑑於簡訊詐騙日漸氾濫,影響民眾生活甚大。要求NCC應責成電信業者針對小額付款機制再次提出檢討,除應有事前申請制,付款時亦應再次用簡訊回傳確認,以保障消費者之消費安全。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2案。 12、主決議 鑑於簡訊詐騙層出不窮,影響民眾生活甚鉅。要求NCC應責成電信業者針對詐騙簡訊進行事前篩檢、舉報後立即關閉詐騙門號等措施,避免民眾受到詐騙而致損失。 提案人:楊麗環  王進士  葉宜津  劉櫂豪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2案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翁主任秘書說明。 翁主任秘書柏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在「針對詐騙簡訊進行事前」之後增加「關鍵字」三字,成為「針對詐騙簡訊進行事前關鍵字篩檢」。 主席:本案增加「關鍵字」三字,成為「事前關鍵字篩檢」,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現在回頭處理第2案,本案就按照NCC所提的文字修正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要進行補簽,都列入紀錄。 現在繼續進行詢答。請魏委員明谷質詢。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通訊詐騙,從十幾年前用信件的方式,到後來用電話,現在是發展到利用智慧型手機網路通訊的詐騙。在以前用信件的時候,是以金錢誘惑,通知那個人說中獎了,可以領到獎金,但要先繳一些所得稅,結果被詐騙。但是用信件是曠日廢時,又很容易被郵局攔截,對作案的歹徒造成很大損失。後來發展到電話時就很猖獗,所有電話如果沒有來電顯示,大家就不接;以前是打電話來馬上就接,後來只要不顯示電話號碼的就不接,大家都產生不信任感了。現在利用LINE或是FaceBook來詐騙後,也是一樣的情形,當然LINE是比較普及,結果大家又開始驚慌,不敢用LINE下載。 我要告訴林局長,這個犯罪不是「亂世用重典」就可以的,破案率如果不增加的話,叫立法委員立法加重刑責是沒有用的。假若破案率提高,每個作案的人都被抓到,風險很大,他還會去犯罪嗎?今天所有人都在講一些程序的問題、如何防範的問題,可是對於犯罪後如何偵查、偵辦,提高破案率,這裡都沒有討論到,你們變成束手無策,我真的很痛心。你們電信警察在做什麼?NCC身為主管機關,又在做什麼?即時通訊軟體有LINE,也有WhatsApp,還有中國的微信,如果LINE公司真的那麼強硬,伺服器不安裝在我們這裡的話,這很簡單,主管機關NCC可以公布哪個即時通訊軟體最容易被詐騙,讓消費者知道,這樣至少可以制裁這些即時通訊軟體業者,造成他們的壓力。我們不能束手無策,我們的頭腦難道比他們笨嗎?既然有WhatsApp,我們也可以用WhatsApp呀!給LINE一個壓力,好不好?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所得到的資訊如果是消費者應該知道的,我們都會儘量透明化。但是關於犯罪資訊,我們會跟刑事警察局多多聯繫。 魏委員明谷:有跟你們投訴的,你們就公布。民眾使用即時通訊軟體被詐騙的以哪一種軟體最多,你們就一直公布嘛!最後消費者就會知道這一家的軟體以後不要用,改用WhatsApp、用微信,這樣也可以。警察局也是一樣,來報案被騙的以哪家即時通訊軟體的機率最多,也可以將它公布。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關於LINE詐騙問題,從去年10月發現到現在,今年是一個高發期。從發現到現在為止,我們跟LINE公司一直很密集的研究,開了二十幾次會議。 魏委員明谷:但是他們都不讓步。 林局長德華:他們有讓步,不是沒有讓步。他們做了很多事情,癥結在於電腦登錄的安全出了問題,現在他們在改善當中。然而於改善過程中,犯罪問題已經發生,因為手機裡面的個資被拿走了,所以詐騙集團一直存在,我們要花一點時間處理這個問題。現在有兩個方向,一個是治本的,從源頭做起,主管機關要求業者加強安全管理機制,而業者也願意做。我們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也要配合才行,如果業者不配合,那也沒有用。另外是打擊犯罪的部分,現在小額付款已經連結到境外了,遊戲點數並沒有儲值在台灣,而是用IP匯到大陸、匯到其他東南亞國家去了,所以這部分我們還是要跟大陸談、跟外國談,我們一直都在談。最近大陸網路安全局也率團過來,我們要跟他們談這方面的問題。刑事警察局對這些問題不是束手無策,因為這是新型態的詐騙犯罪,由89年發生的犯罪逐步衍生。台灣是一個多元社會,高科技的文明也讓犯罪者掌握到這些趨勢,用這種方式詐騙。 魏委員明谷:你們要跟中國、跟其他國家講,以前的電話詐騙是從台灣發展到國外去,現在這種網路詐騙在台灣發生,以後也會移植到中國,他們也會變成受害者。 林局長德華:沒有錯。 魏委員明谷:你要跟他們講呀! 林局長德華:有,一直在講。 魏委員明谷:希望國與國之間能夠合作,打擊這種犯罪。 林局長德華:我們一直在合作,對於兩岸及跨國的合作機制都有建立。 魏委員明谷:選舉快到了,有人可能會用LINE做選舉操作,你們也要預防。譬如他用LINE說魏明谷如何如何,你點選後可以領到什麼東西,其實你被騙了,我的名字是被人家盜用的,這就可以影響到選情。他也可以在LINE散播一些不實的謠言,使人不當選,可是你們也束手無策,FaceBook也一樣。 林局長德華:剛剛蔡委員提到有人用黑貓宅急便的詐騙方式,這個惡意簡訊現在還在發,但是他們這個網站已經被我們移掉了,當我們發現有詐騙問題時,已通知主管機關將這個網站關掉。 魏委員明谷:我告訴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家駭客的技術可能比電信警察還高明。 林局長德華:我們不否認外面企業界的資訊與技術都跑在我們前面。 魏委員明谷:所以你們要提升電信警察對網路科技的水準。 林局長德華:我們有電信警察在辦案,也有網路警察在辦案,包括我們的科技研發單位也都在努力。另外,我們也結合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共同努力來處理這個區塊。 魏委員明谷:年底的選舉快到了,有兩萬多位候選人,尤其還有縣市長選舉,網路戰爭是新興的選舉工具,透過網路犯罪介入選舉的案件一定會發生,所以你們要未雨綢繆。 林局長德華:是的。 魏委員明谷:事前要注意如何防範,事後當有受害的候選人來報案時,你要注意如何偵查,我現在已經在向你們預警了。 林局長德華:我們已經在做準備。 魏委員明谷:這是一定會發生的,譬如現在對於用LINE小額付費詐騙的犯罪行為,你們就無法偵防,需要一段時間,而選舉期間是很快的。 林局長德華:LINE無法偵防,是因為資料在他們的體系內,我們拿不到。這個是加密的,我們進不了,而他們不給我們,所以犯罪資料在他們系統裡,我們警察拿不到。 魏委員明谷:你要跟他們協商。 林局長德華:我們一直在協商這個問題。 魏委員明谷:如果拿不到資料,我們也可以制裁,就像我剛才講的,呼籲大家不要用LINE,還有那麼多家的即時通訊軟體可以選擇。只有用消費者來抵制,才會產生制衡的作用。 林局長德華:是的。 魏委員明谷:我現在就跟你說,選舉快到了,FaceBook也是一樣,有人在上面罵人家,而FaceBook也不提供伺服器網址位置,他們說這是言論自由。這是在我們台灣發生的,我們偵查時去問他們,結果這樣也不行,檢察官也無法辦案。主管機關對於這樣新興的網站犯罪行為、違反法令的行為,要拿出對策,好不好? 林局長德華:是的。 魏委員明谷:最後要請問局長,關於165專線,你們現在有幾個人? 林局長德華:五十幾個人。 魏委員明谷:有五十幾個人嗎?我們打電話去問的時候,只有8個人在值班。 林局長德華:我們是三班制在值班,編制是五十幾個人。 魏委員明谷:但值班時只有8個人,我們打電話過去,還要等很久。 林局長德華:還有網路分析的、業務作業的,有很多面向。作業台是作業台,我們還連結到諮詢的電信業者幫我們服務。 魏委員明谷:打電話去報案時要等那麼久,我問在裡面服務的人員,他說只有8個人。 林局長德華:現在因為改制,有些人員外調了,編制還沒有補足。 魏委員明谷:沒有補足的話,你們要趕快補足。 林局長德華:是。 魏委員明谷:現在這種新型利用網路犯罪的情形愈來愈多,你們要調整人力。 林局長德華:是的。 魏委員明谷:好,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質詢,時間為5分鐘。 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談了很多新型態的詐騙,尤其是簡訊詐騙及小額付款詐騙。其實就我們的瞭解,現在很多電信業者在付款功能上,都要求服務開啟時應完成雙向簡訊認證程序,對不對?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啟臣:但是這還是屬於半開通狀態,也就是這個功能已經置入在他們的服務裡面,只要透過網路上的確認,就可以開啟。半開通的狀態很容易就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利用詐騙技術或網路技術發出很多誘導你點進去的簡訊,主委有沒有看過這些簡訊?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看到來源不明的,大概都會刪掉。 江委員啟臣:應該是你太忙了,所以也不會去點。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收到的都刪除了。 江委員啟臣:但是一般民眾可能不像你對這些東西這麼瞭解,第一次收到時可能就點進去了,譬如「你再不答應我的要求,我就要把照片曝光」,很多人覺得有趣就點進去看是什麼東西,或者是有些人心虛就點進去,結果就中標。所以在買手機設門號時,其實就已經把這個功能置入了,要取消還非常不容易。你知道怎麼取消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智慧手機現在的hyperlink都是在開啟狀態,所以點到鏈結就會過去了。 江委員啟臣:我的意思是關於這個小額付款功能,如果現在打電話去說不要這個功能,一定要本人打,甚至要親自到櫃檯辦理,電信公司才肯讓你退。另外,電信公司在賣你手機號碼時,這些功能基本上不在NCC的標準通信定型化契約裡面規範,而是用A貼申請書,你知道什麼是A貼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不知道,因為這不是一般的通信服務。 江委員啟臣:你這樣就太不深入民間,太不瞭解市場了,你不知道市場是怎樣在賣這些商品。這種客戶契約是屬於加值的商品,他實際上就attach到契約上,當他賣給你時,第一線的銷售員只跟你說這個有多好,在網路上買東西很容易,點進去就直接可以付款了,卻不告訴你風險,沒有盡到風險告知的義務。可是你們規範了嗎?你們有去查、有去瞭解嗎?你連A貼都不知道,怎麼知道這個風險的存在?實際上很多加值功能就是這樣被開啟的。 局長,你們要偵查犯罪,但是上游如果不幫你們攔截,下游就擦屁股都擦不完。如果防範作為不做好,主管機關都搞不清楚,請問你們警察局有多厲害?你們有辦法贏過這些詐騙集團嗎?我剛才問署長,署長還說他也很納悶,他問你們為什麼他們那麼厲害,你們都查不出來他們在哪裡進行詐騙工作,而詐騙集團在哪裡也查不出來,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正在努力當中。 江委員啟臣:所以還沒有破獲詐騙集團在哪裡。 林局長德華:就是這類新型態的LINE手機付費部分。 江委員啟臣: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抓到人嗎? 林局長德華:還沒有。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就是我剛才講的,如果身為通信的監察管制單位,都無法掌握到最新型態的科技可以拿來做什麼類型的犯罪,你預防不了,後面也抓不了,這些無辜消費者就變成受害者。主委,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到底NCC掌握了多少?這些通信服務有多少可以被拿來做為犯罪詐騙?甚至他進行犯罪詐騙之後,你們要在第一時間就可以瞭解,即時遏止,你們做到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即時遏止有技術上的困難,不過委員所提到的附加加值功能啟動,都要消費者本人同意。 江委員啟臣:對,但你還沒有聽懂我的意思。為什麼消費者會同意?因為在第一線銷售這些商品的人根本不告訴你風險,只告訴你用這個有多好、多方便,可以加進去,而且也不用加月費;他還說你開啟之後,要付款時他們還會做簡訊的確認,所以不會有事,是安全的。結果你開啟了,就產生這樣的情況,所以NCC也要負一點責任。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依照今天交通委員會的決議,加強監督所有電信業者提供服務的型態。 江委員啟臣:好,謝謝。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已經討論很多有關反詐騙的問題,我覺得預防甚於一切,一些機制的設置是很重要,但是如何教會民眾防止受騙上當,這個其實更重要。我有幾點建議:第一,我覺得電信業者有責任,現行都是透過手機的型態,所以電信業者應該針對最新的詐騙型態來發送簡訊提醒消費者注意,但從報告來看,發送簡訊的次數非常少,這樣就無法達到提醒效果。其次,我認為可以在電信帳單上加註這類警語,這也是主管業務機關所可以做的。再者,電視台也是NCC掌管的,而電視台有跑馬燈,凡屬公益性質的訊息應該都可以請電視台來發送。現在民間團體做了非常大量的運用,各家電視台也藉此大量置入,為自己的電視節目宣傳,所以我認為政府也可以透過跑馬燈來提醒社會大眾注意,告訴大家新型態的詐騙手法。這三個部分可否請主委研議並予落實?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回去研究,特別是有關跑馬燈的問題,我們會與刑事警察局討論,看哪些訊息必須讓民眾了解。 王委員育敏:對,本席認為這點很重要,如此才可以靠民眾的力量來共同防止詐騙,光靠NCC與刑事警察局是做不到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指導。 王委員育敏:上個禮拜北捷發生殺人事件,很多媒體也就此進行報導,現在我要播放一個畫面,請各位看的時候要有心理準備,因為電視上播出的時候都會馬賽克處理,但本席在第一時間於網路上所看到的,也就是蘋果日報所送出的畫面是完全沒有馬賽克,完全沒做任何處理,既血淋淋又赤裸裸。現在這個畫面非常血腥,完全沒有處理,而這種畫面就在網路上大量被轉載,大量傳播。對此,NCC究竟該如何管理?為因應兒少法之要求,NCC成立了內容防護機構,卻廢止了原來的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試問在面對網路上所傳播如此血腥的畫面時,NCC到底該怎麼管?又該如何處理?其實當天本席辦公室馬上聯絡iWIN單一窗口,但你們現在的處理機制並未要求業者立即下架,只是行文台北市社會局,希望台北市社會局處理。現在網路上的訊息傳播如此快速,諸如這種讓人看了不舒服的畫面大量在網路上出現時,相信很多未成年人都看到了,即使這種畫面是非常不適合他們看的!NCC用了很多資源來管理電視,但請問NCC又用了多少資源來管理網路上的不當訊息?畢竟網路的傳播效果一樣很驚人!主委,對此你們有何管理機制?又打算怎麼做?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分兩部分向委員報告。其一,電視方面之所以沒問題,是因為我們已經請所有新聞台做了自律,因此沒有出現類似的血腥畫面。其二,在網路部分,根據兒童權益保障及促進法規定,NCC必須成立網路防護機構,所以我們已經成立了,也確實就網路內容來受理各方申訴及通報,不過雖然通報了,仍必須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所掌管事項做第一時間的回應與處理。由於委員所提的案件發生地在台北市,所以通報台北市社會局處理,這是目前的處理機制。在委員的關心與督導下,這個機制正慢慢成熟,至於成效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王委員育敏:我認為NCC對網路內容的管理採取自由主義方式,也就是低密度的管理,但對於電視卻是採高密度管理!不過我要提醒主委,現在傳播不當資訊最多的就是網路,而非電視!所以你們應該因應這種新型態的不同趨勢發展,相對增加人力來做網路管理才是。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我們的人力非常有限。 王委員育敏:所以就更應該調整適當比例…… 石主任委員世豪:其實很多業務都很耗人力。 王委員育敏:現在電視比較能自律,但網路業者的自律能力卻是偏低的!因此NCC應該就問題來調整人力結構,尤其網路問題非常嚴重。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非常希望行政院能增編我們的人力與資源。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要好好研議,這畢竟是你們所督導的業務…… 石主任委員世豪:目前所有的機關都在合作,包含衛福部、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都在這個平台上。 王委員育敏:但NCC畢竟是主要負責窗口。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我們是發起成立該機構的機關。 王委員育敏:主委,不要再卸責了,這件事是確定的。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一定會努力,各機關也會努力。 王委員育敏:謝謝主委。 石主任委員世豪: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貴敏、鄭委員天財及李委員桐豪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部分問題均經過充分的討論與詢答,所以本席只挑幾個重點與疑問就教主委。請問在NCC現行職掌中,網路遊戲是否歸NCC管轄?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網路遊戲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 劉委員櫂豪:我指的是內容部分,而非商業行為。當前有許多人在討論北捷所發生的悲劇,其中一點提到,現行很多線上遊戲均以打打殺殺為主,無形中會讓人,特別是年輕人比較不尊重人的生命,因為在網路遊戲虛擬的世界中是這樣打打殺殺,所以認為現實生活中也就是這樣打打殺殺。基於言論自由等因素,我不認為該禁止這類遊戲,但NCC是不是可以針對這類遊戲進行分級與適當管理? 石主任委員世豪:經濟部工業局已經在進行相關工作了。 劉委員櫂豪:與網路有關,算不算NCC業務?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遊戲非本會執掌。 劉委員櫂豪:網路是你們管的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也非本會執掌,是由很多機關各自針對業務中與網路相關的部分…… 劉委員櫂豪:那麼NCC可以在這方面盡什麼力量與幫助呢?因為不管是工業局、經濟部或NCC,對人民來講,統統叫政府!一般人講到網路就會想到NCC,而我也不是要你們負起全部責任,只是想知道在目前NCC的職權下,你們可以做到何種分工與責任?或者主委已經看到這類問題,希望自己可以做何種努力? 石主任委員世豪:網路世界其實比實體世界來得大,甚至包容了實體世界的所有面向,因此,認真說來,網路行政院是不夠的,必須由網路五院加總統府才可以管理整個網路世界……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我也不是要你們去管全部的網路,這是不可能,也不需要這樣做。但至少針對已經發生問題的部分來研究一下,因為很多學者專家對此紛紛提出見解。在現行法律之下,你們大概沒有能力管這些事……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也沒有資源,我們的資源非常有限。 劉委員櫂豪:就算政府給你們很龐大的錢與人,你們也無法處理這些事,因為這不是人與錢的問題而已,我也只是點出問題罷了。對政府來說,這是跨部會問題,尤其網路世界如此龐大,即使政府給你們再多的人與錢,也無法處理。何況也沒必要投入龐大的錢與人,每天盯著線上遊戲看,所以我講的只是大原則大方向。 在5月23日NCC以新聞稿表示,針對線上小額付費頻傳詐騙一事,要求電信業者需經過雙向簡訊程序確認後才可以付款,請問實行以來效果如何? 石主任委員世豪:即使以這種方式因應新的犯罪手法,但仍然有漏洞。 劉委員櫂豪:還有其他新的方法嗎?我認為源頭最重要,雖然NCC不是犯罪偵察單位,而是由各地警察局來處理這類案件,但最好還是能從源頭處理起。根據警政署所發布之資料來看,103年1月到4月間發生了497件詐騙案,損失金額達三百多萬,也許你們的方法還不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因此,是否考慮研擬新措施來防止詐騙? 石主任委員世豪:資訊安全與網路技術是隨時在進步的,因此,每出現新的狀況,我們都必須因應新的狀況做新的調整。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但現在就有新的狀況出現,所以才問你有沒有新的防制方法?即便無法先知先覺,不過慢半拍也比完全沒反應好,不是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們會要求所管轄的電信業者減少消費者的損失,這部分我們一定會盡全力做。 劉委員櫂豪:從數字看來,雙向簡訊認證系統並無法遏止現在新型態的詐騙手法。既然已經證明此辦法效果不大…… 石主任委員世豪:雖然無法發揮…… 劉委員櫂豪:坦白講,本席對這個是外行,懂科技、資訊與網路的人應該會比較清楚,本席只是想提醒主委注意這個新型態的犯罪手法,儘速擬定新的因應之道。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 劉委員櫂豪:這不是機智問答,我也無法要求主委現在馬上講出方法,但既然問題已經發生了,就不能置之不理,僅以簡訊雙向認證系統來做回應。 石主任委員世豪:是,謝謝委員。 劉委員櫂豪:謝謝主委。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質詢,時間5分鐘。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網路或手機等行動裝置的詐騙事件,研究的結果可以分成幾型?針對這些詐騙類型應該如何防範?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只有初步的分析。 許委員添財:雖然困難,但如果現在不努力,以後會更惡化、更嚴重! 石主任委員世豪:確實。 許委員添財:我不是要你們馬上就做得很好,但如果覺得這件事很困難,那麼是不是應該更努力去做?現在普遍以社群來進行各種方式的交叉、結合,再透過網站公布,進而偽裝成慈善事業來遮掩營利行為,並利用大家的同情心,例如某某基金會發起什麼活動,只要10元支持某某人,基金會就會配合付出100元贊助某單位。其實什麼基金會付出100元是假的,但消費者所付出的10元卻是真的,這種事很多,這也是一種詐騙!由於網路擴散的範圍太大,因此不能小看這10元,一天如果有一千筆的話就有一萬,一個月就有30萬,比主委的薪水還高,叫人防不勝防!目前當然是針對有報案的類型做蒐集,請問你們有這方面的資料整理嗎?我知道還有一些是沒報案的,但請先你們針對有報案的整理結果報告一下。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今年1到4月詐騙案件增加三、四個類型,一個傳統的電信詐騙,也就是假冒官署的詐騙能量還是一直存在,而且有幾筆詐騙金額相當大,有一千萬、兩千萬甚至高達五千萬。這是屬於傳統的電信詐騙案件,經過這幾年的努力,這種詐騙型態的詐騙能量雖然降下來,案件量也大幅下降,卻無法完全消滅,依舊存在。 第二個是假借操作ATM解除分期付款的詐騙案。這類型詐騙案源於個資外洩或個資盜取,其中有45%的個資問題出現在露天拍賣網站,因為拍賣網站的個資很容易被有心人取得,取得後讓受害人以為自己在網路購物時操作錯誤變成分期付款,並要受害人去ATM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導致錢被拿走了。現在還變本加厲、變質了,讓受害人去超商購買遊戲點數,再把遊戲點數儲存交付給對方。 許委員添財:這種詐騙案,稍微聰明一點的,包括你、我在內,一看就知道是詐騙。 林局長德華:對,沒錯。 許委員添財:這一點都不高明,騙騙一般人可以啦。 林局長德華:去年我們與大陸合作,把福建地區的詐騙集團全掃蕩光了。 許委員添財:你們應該把已經發生的類型公布在網站上,讓大家傳閱。 林局長德華:可以。 許委員添財:更新型的呢? 林局長德華:向委員報告,有兩類:一類是以Line手機詐騙為主。這類詐騙是在申請手機帳號的過程中,以釣魚網站來讓受害者點閱,只要點錯了,手機帳號及個資就被拿走了,之後交給詐騙集團,由詐騙集團發送惡意程式來進行簡訊詐騙,所以委員剛剛講的幾種都是這種類型的詐騙。像現在流行黑貓宅急便詐騙,很多人都接到這類以惡意程式來發送的簡訊詐騙…… 許委員添財:還有呢? 林局長德華:還有一種是智慧型手機…… 許委員添財:這兩天我看到監理站簡訊,說什麼車牌號碼被冒用。問題是,我們怎麼會知道車牌號碼被誰冒用?這種可能性太大了! 林局長德華:所以詐騙劇情一本一本不斷在翻新,他們是很有創意的,會結合我們的生活型態,和民眾連在一起。 許委員添財:我現在給局長一個答案性的建議,像我剛才提到假冒監理站的詐騙,如果刑事警察局可以與監理站連線,凡涉及監理站業務的詐騙與計畫,只要刑事警察局去問監理站就會知道什麼是真的,什麼是假的,你們即時可於網站上回應。我時常接獲一些可疑卻無法求證的簡訊詐騙,有些我自己會求證。我有朋友接獲一則簡訊後傳給我,這簡訊有名、有姓,署名是某文教基金會發的,剛好我認識該基金會的人,於是向基金會確認,證實是詐騙。我告訴朋友,不要再傳了,愛心固然很好,但也不能讓愛心被人利用被人害。由於現在資訊發達,所以我們對資訊的蒐集就不能不對稱!為抵制這些詐騙資訊,那麼在資訊的蒐集上就必須對稱,如此一看到新的詐騙手法,馬上就能制止。我認為建立機制很重要,各單位之間,包括金管會、交通部等相關業務單位,其實都可以相互交換訊息,彼此功能互助,給網友一個平台與管道去求證與查詢。我認為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林局長德華: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輪到質詢的廖委員正井、陳委員碧涵、賴委員振昌、林委員德福、孔委員文吉、林委員佳龍、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偉哲、蔣委員乃辛、周委員倪安、蕭委員美琴、楊委員瓊瓔及葉委員津鈴均不在場。 請邱委員志偉質詢,時間5分鐘。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網路詐騙,包括手機詐騙跟簡訊詐騙,有可能變成我們生活中的風險或威脅,主要是財產方面的威脅,當然政府有必要,而且也有義務要讓這種案件減少到最低。我看了一下警政署所提出的報告,有一些事情需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針對警政署的報告裡面要求NCC對電信業者對於民眾使用小額付費交易的服務時,要提高交易認證程序為雙認證機制,由單向簡訊改為雙向簡訊,再於交易認證網頁進行確認,關於這部分,請問NCC完成了沒有? 主席:請通傳會石主任委員答復。 石主任委員世豪:主席、各位委員。雙向認證已經完成了,而且更進一步從靜態的認證變成動態的。 邱委員志偉:而且還要於交易認證網頁進行確認,這部分也完成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邱委員志偉:所以這個部分已經完全配合警政署的要求? 石主任委員世豪:不是配合,其實是大家互相協商出一個最好的防制手段並共同推動。 邱委員志偉:另外,警政署也希望NCC要求電信業者加強付款安全管理機制,初次使用小額付費必須臨櫃申請這部分呢? 石主任委員世豪:這也在推動當中。 邱委員志偉:請問何時會完成? 石主任委員世豪:跟委員報告,目前這方面的案件量暴增,是屬於新型態的犯罪手法,我們正在加強原有防制手段不足之處。 邱委員志偉:所以臨櫃申請這部分,現在已經在辦了嗎? 石主任委員世豪:可以防堵一部分。 邱委員志偉:比方作為一個消費者,我現在要申請使用小額付費,是不是要本人臨櫃申請? 石主任委員世豪:臨櫃至少櫃員都要比對所有用戶的證件。 邱委員志偉:比如我個人要申請,是否一定要本人到場? 石主任委員世豪:如果不是的話,櫃員也要比對被授權人的證件。 邱委員志偉:所以一定要雙證件? 石主任委員世豪:對。 邱委員志偉:這個有確實執行喔!另外,電信公司應針對手機大量發送簡訊進行偵測、過濾,並算出合理的簡訊發送量,如果有不尋常的狀況時,客服部門要確認,請問你們有否對電信業者作此要求? 石主任委員世豪:我要再作詳細地確認。 主席:請通傳會通訊營管處蔡處長答復。 蔡處長炳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針對這部分,以下分成兩點說明:第一,業者對於消費者提出的任何申訴案件都會加以記錄;第二,針對大量傳送簡訊這部分,業者會有相關的機制,比如以前大量發送的詐騙簡訊,他們會進行防堵。 邱委員志偉:業者會不會針對每一個人設定一個合理簡訊發送量,系統上若發現有不當發送或訊息異常,突然出現大量時,有沒有透過客服加以確認?NCC可否要求電信業者做到這一點? 蔡處長炳煌:針對大量這部分,當超過一定金額時,業者會發送一個警示通知。 邱委員志偉:比方有些民意代表在過年過節時會發送賀年或賀節的簡訊,平常我們都不會大量發送,如果照你所說業者確實做到這一點,我們應該會接到電話,詢問為何這個月簡訊量暴增,是否有何問題。請問這部分有沒有經過客服再一次確認? 蔡處長炳煌:關於第二部分,當大量的金額超過它原先限定的金額時,會有一個警示的告知,另外,對於所謂詐騙這部分,是不是應過濾關鍵字,對於業者這方面,我們會再做加強。 邱委員志偉:警政署提出這些建議就是希望能做到犯罪前的事前防範,讓犯案者的動機及犯罪空間都能縮減到最低;如果真的發生犯罪行為時,包括犯罪行為及犯罪後的相關處置,這就是警政署必須處理的。根據統計數據,94年最高峰時曾達四萬多件,94年當時大家最常使用簡訊,因為那時還沒有什麼Line或App,因此簡訊詐騙的高峰期出現在那時候。現在大家比較少用簡訊,多數會用Line,犯罪模式不再使用傳統的簡訊,因此利用簡訊進行詐欺犯罪的案件量大幅減少並非因詐欺案件減少或是治安已有改善,而是因為犯罪的工具改變了,請教林局長,是否如此?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林局長答復。 林局長德華:主席、各位委員。是,詐騙的手法跟詐騙的管道在翻新、改變、增加。 邱委員志偉:詐騙金額大幅減少,是嗎? 林局長德華:是的。事實上94年當時是以電信網路詐騙為主,尤其電信詐騙的數量非常大,這幾年的情況已大幅改善,到去年為止,數量降至大約一萬八千多件。 邱委員志偉:請問局長,目前警政署專門處理網路犯罪或詐欺的專責人力有多少? 林局長德華:目前專責的人力僅限於科技中心,就是刑事局科技犯罪鑑識…… 邱委員志偉:所以所有派出所都會受理? 林局長德華:但是網路犯罪他們沒辦法辦,他們沒辦法算專責人力,很多人都是兼辦。 邱委員志偉:派出所也有能力去處理這種網路犯罪或者是…… 林局長德華:網路犯罪他們沒有能力去處理。 邱委員志偉:那還是要有一個專責單位嘛。 林局長德華:刑事局設有專責單位,另外在六都的刑警大隊也設有專責警力,各縣市警察局中也有任務編組的專責警力,但是到了分局、派出所之後,相關的能量就減弱了。 邱委員志偉:科技犯罪的情況會越來越嚴重,所以防制科技犯罪的能量、預算都必須增加。 林局長德華:是的。 邱委員志偉:副署長也在現場,不知能否在104年度的預算中,針對網路犯罪或是簡訊犯罪的人力規劃、預算的配置能夠有所成長?謝謝。 林局長德華:是的。 主席:接下來輪到質詢的薛委員凌、陳委員明文、楊委員應雄、羅委員明才、黃委員昭順、張委員慶忠、呂委員學樟、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淑慧、林委員滄敏、王委員惠美及陳委員歐珀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均已發言完畢。李委員鴻鈞、鄭委員汝芬、周委員倪安、楊委員瓊瓔、潘委員維剛及徐委員耀昌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李委員鴻鈞書面質詢: 1.隨著智慧型手機風行,詐騙手法也日新月異,透過LINE或手機簡訊,假裝是朋友傳來或是電信公司、快遞公司來提供惡意連結來誘使手機使用者點選。這裡頭充斥著木馬程式,可以盜取手機內的帳號與密碼,藉以冒充手機使用人的身分向電信業者進行小額付費交易。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去年簡訊詐騙報案件數272件,詐騙金額245萬元。今年光是1月到4月,簡訊詐騙件數高達497件,詐騙金額315萬元。另外,光是4月初至今已發生56件惡意連結詐騙案,估計財損13萬2,478元,其中因「取消網上電費支付」受騙16例、「快遞簽收單」40例這種犯罪模式有越演越烈的趨勢,卻不見相關單位提出呼籲或是打擊此類犯罪的方式。 2.本席認為網路犯罪無所不在,要杜絕顯有難度,無法完全苛責於NCC。但是身為網路通訊主管機構的NCC仍須尋求跨部會合作,一起打擊網路犯罪並即時提供相關資訊給民眾,只要一旦出現新型的網路犯罪模式,應立即透過電信公司公布相關資訊給民眾,藉以提醒民眾留意新型犯罪模式,不能因無法完全杜絕網路犯罪就無所作為,顯見NCC過往以來針對網路犯罪的宣導過於消極,日後應隨即發現新型網路犯罪型態時,應儘速公告。 3.因為詐騙模式均為透過電信公司所提供的小額付費交易模式,是以應該針對此種交易方式提供更加嚴謹的規範。倘若消費者若無親自前往門市簽訂契約辦理小額付費交易模式,電信商就不得擅自開啟,應強制關閉,否則造成損失應由電信商自行吸收。此外,不論是正常的小額付費或是受詐騙的情況下,應該立即變更目前的交易模式,在進行小額付費之前,電信商應針對原門號提供確認方式,透過雙向確認的方式來降低被詐騙而消費的可能。 4.針對此類犯罪模式,NCC更應與警政署、金管會等單位配合打擊犯罪,除了設法透過電信商發掘駭客攻擊來源要求之外,並針對現行小額付款的金流模式進行檢討,倘若消費者遭受詐騙時,是否得以透過報警進行針對此類交易的金額進行止付,或是針對向電信商請款的可疑單位進行刑事偵查,切莫讓犯罪集團可以透過簡易的金流模式輕易取得犯罪贓款,唯有跨部會合作,方得有效打擊網路犯罪。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一、近來網路詐騙案件頻傳,從網路購物時的個資外洩,遭詐騙集團誘導操作網路ATM付款,以及至超商購買點數卡,損失金額;最近更發生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為平台的詐騙,假借親友名義,誘導國人操作小額簡訊付款,本席希望有關部門要重視網路個資洩漏的問題,也要正視詐騙頻傳背後潛藏的結構性犯罪,希望能治標並且治本,保障國人個資與財產安全。 二、面對有別於以往型態的高科技詐騙,本席認為警方除了在平面媒體與網路上進行宣導之外,也應該向民眾宣導多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但是除了宣導與警覺之外,我們更應關心詐騙頻傳背後的個資洩露問題;本席認為這些個資不會平白無故落入詐騙集團手中,可能牽涉更複雜的個資套取或買賣,這些才是警政單位應該追查的重點,例如加強調查電信公司、手機通訊行、網購網站等握有超過一萬筆以上個資的對象,避免人民的個資一再被賣落入詐騙集團手中,成為被害者。 三、電信小額付費服務是用戶透過行動電話門號認證機制,在於網路進行消費的收費系統。用戶僅需電話號碼與密碼即可快速消費,並於下個月的電信帳單繳費,依據不同電信公司規定,小額付費的上限各有不同,大約是1,000元到1萬元。原本的小額付款交易,用戶必需輸入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電信業者再發送簡訊認證碼確認交易,但是智慧型手機普及後,由於能保持帳號登入狀態以及安裝程式,因此這項服務去年成為詐騙新型態的工具,受害者不易察覺,往往在收到帳單後才驚覺受害,本席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要求各電信業者一個月內將小額付費服務功能預設為「關閉」,並要求業者必須在第二季結束前完成小額付費「雙向簡訊認證機制」,如此一來,民眾不慎點選不明連結而損失金錢的機率可望大減,對於不配合的電信業者應該啟動檢查,甚至處罰或是廢除證照。 周委員倪安書面質詢: 問:(警政署)根據貴署書面報告,2013年手機簡訊詐欺272件,財損245萬6,199元,2014年1-4月497件,財損315萬0,293元。不論件數或金額皆數倍增加,請問「警政署165防詐騙專線」功能如何?又,未來效果評估如何?(請一周內提供本席相關資料)將來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何配合? 問:(通傳會)專案報告指稱:「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將小額付費服務功能預設為關閉,服務啟用應先完成雙向簡訊認證程序……顯示上述機制已有成效。……由2013年11月的201件下降至最低(2014年2月)的3件」。這真的是此項措施的功能發揮嗎?或有其他原因?(請一周內提供本席評估報告) 問:專案報告指稱:「應增加『消費者付費密碼』機制」。到底,如此對於降低詐騙案效果如何?有何評估? 問:非洲肯亞擁有全世界最成功的行動支付案例,即M-PESA。由於手續簡便、費用低廉,並因此建立「支付產業」。為何在台灣統治者只會推出「防手機詐騙與小額付費」? 問:政府訂定相關法律,進行規劃事宜,企業就有辦法發展出新產業。關於「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如何完成讓台灣的網路跟行動支付產業有更多的發揮空間? 問:關於「個人資料保護」如何強化?由哪些單位負責? 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 一、針對手機簡訊及小額付費功能都成為新興詐騙手段,日前通過委員連署提案,要求NCC比照ATM轉帳前的示警提醒,為消費者建立防護牆,對於惡意網址或惡意程式,連絡前要有警示提醒,要並要求電信業者一個月內將小額付費功能原始設定改為「關閉模式」,消費有使用需要再要求開通。 1.主委, 對於本席上周連署提案執行進度?據你所悉各家業者配合程度?註1,除設有防護牆機制外貴會有何防詐規劃?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何因應日新月異的手機詐騙?註2 二、電子、平面、網路媒體連日來密集播放北捷凶殺案件血腥影片與照片,造成人心惶惶、社會不安。NCC亦呼籲媒體應審慎處理涉及凶殘、血腥畫面與犯罪經過,內容應客觀避免情緒性報導;學者亦認為,媒體不應將事件喻為「傳染病」效果,徒增恐慌。 1.主委,除呼籲媒體外有何積極行為?以「行政指導」方式? 如何解決鎮日都是負面北捷新聞報導?貴會做法?註3 三、為了提高收視率,若干電視新聞台紛紛推出「留言可上電視秀大頭」活動。各節目紛紛開設專屬的臉書「粉絲團」。在節目播出時秀在螢幕下緣,就連網友在臉書上的大頭照,也能同時登在節目上。註4 1.主委,NCC對電視節目臉書粉絲團的留言是否缺乏有效的控管?是否比照對電視播放內容進行側錄與監看?是否要求各電視台自我節制過濾留言內容?貴會有何積極作為?註5 註1:中華電信、亞太均表示早已關閉;台灣大哥大則表示,民眾臨櫃申辦門號時,都有詢問是否新增加值服務, 包括小額付款,另外,配合NCC要求雙向回傳認證,當民眾要開啟小額付款功能,也會以簡訊確認。 註2:民眾收到宅急便的病毒時,簡訊內容多為「○○○先生,〔宅急便〕您的快遞通知單,收件簽名電子憑證http://goo.gl/000(000為 Goo.gl隨機短網址)」,近來全台每日約有4千多部Android手機中毒,以每位用戶最高恐遭詐取5千元小額付款上限金額粗估,台灣Android用戶每日受騙金額總額恐破千萬元。 註3:如「規制性」行政指導: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對危害公益或妨礙秩序之行為加以規制、預防或抑制而實施之行政作為。 註4:原本這個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收視率、增加觀眾與節目互動,倒也無可厚非;但是隨著各台間的激烈競爭,留言內容越來越重鹹,發言者也開始肆無忌憚。舉如「馬統」、「草泥馬」、「卡馬茸」等攻擊性字眼也不斷公然出現。電視新聞節目變質成為藍綠支持者互相留言叫罵的新管道! 註5:眾所周知,有青年網友立刻在臉書上成立「鄭○粉絲團」,將殺人嫌疑犯捧為社會鋤奸的「英雄」,沒多久就有超過2,000人按鑽。試想,如果這些與嫌犯精神狀態同樣呈現病態的粉絲,也將留言放上電視跑馬燈,不知道會有多少年輕觀眾因為受到煽動與蠱惑,而加入隨機的瘋狂舉止?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內政部表示,近來由於行動通訊網路的發展與智慧型手機的盛行,網路威脅從桌上型電腦轉向智慧型手機,過去騙取遊戲點數、電信小額付費驗證碼等網路詐騙犯罪手法,也從MSN、Yahoo即時通、FaceBook等平臺轉向LINE等通訊軟體,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自去(102)年8月起陸續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手機接獲不明惡意連結簡訊,點選連結後遭安裝惡意程式,或於網路上接受好友要求,請民眾幫忙代收簡訊,致個人資料遭冒用進行手機小額付款,蒙受詐騙損失。「假冒網路好友帳號」詐騙手法目前以竊取民眾智慧型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密碼為主,繼而假冒民眾之好友,謊稱手機沒電或故障,欲購買遊戲點數,請民眾提供手機門號業者及身分證字號,以通過電信業者第一道身分識別後,再要求民眾以手機幫忙代收驗證碼簡訊,並提供簡訊內容,歹徒再於遊戲業者網頁輸入認證碼,通過簡訊認證,即可騙取遊戲點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強力要求電信公司強化手機小額付款認證安全機制,要求電信業者應該規範改變現有認證流程,由單向接受簡訊改成雙向簡訊認證,並要求所有電信業者於最短期間內完成雙向簡訊認證規範,使智慧型手機「惡意連結簡訊」詐騙手法,能夠透過電信業者的配合加強抑制。詐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警政署未來應配合網路電信業者持續增強網路偵查能力,擴大與其他國家合作,建構跨境聯防機制,交換異常不法情資,共同防堵駭客攻擊來源,並積極整合跨部門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以有效防止個資外洩。而且有應透過加強宣導,深植民眾個資保護意識及智慧型手機安全使用概念,做好全民反詐騙工作。 徐委員耀昌書面質詢: 一、手機簡訊詐騙猖獗,NCC應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去年手機簡訊詐騙報案件數272件,詐騙金額245萬元。今年光是1到4月,簡訊詐騙件數就高達497件,詐騙金額315萬元,遠超過去年整年總和。請問石主委,NCC從去年九月就已要求電信業者關閉小額付費功能,為何今年手機簡訊詐騙事件仍是不減反增?手機的安全認證機制是否仍然不足?尤其現在通訊軟體Line和臉書(Facebook)當道,幾乎每個使用智慧型手機的人十之八九都會安裝上述兩個軟體,也造成Line及Facebook詐騙事件層出不窮,NCC身為國內通訊管理主管機關,對於這類詐騙行為除交由警察機關積極查緝外,是否有其他具體因應對策? 二、NCC應提出有效機制及配套措施解決分組付費政策爭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跨區經營,希望打破既有業者在各地區壟斷、寡占的現象;但因要求跨區經營必須提出分組付費,而頻道與系統業者談不攏,拒絕授權。導致NCC的政策雖已推動兩年,至今仍沒有任何一家系統業者能依法取得跨區經營。請問石主委,到底是讓民眾多元選擇重要?還是硬推分組付費比較重要?業者若能跨區,自然會提供有競爭力的費率,現在系統跨不出區,等於白推政策。NCC應參考國內外過去推動分組付費政策的實際經驗,透過有效機制及提出配套措施,讓業者、消費者權益、閱聽人傳播權益均能獲得保障,促使台灣媒體生態更趨健全,以達到政策推動政策的美意。 三、NCC對於媒體新聞管制是否過當 主管電子媒體的NCC,會不定期就觀眾對電視新聞製播內容反應的意見,邀集電視台及新聞部主管進行勸說,NCC及列席的社團、學術界人士會要求改善操作方式,也會討論NCC、民間社團或學術界建議應該增減的內容。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瞭解與回應觀眾意見,乃職責所在。但媒體需不需要接受政府公權力召開這種只能治標、無法治本的談話會來指導內容,始終存在爭議。更何況NCC不但已要求電視新聞頻道成立集體頻道自律委員會,各頻道新聞部還要加設編審,並組織自律委員會建立內部管理機制。不分有線無線,不分公共頻道與商業頻道,實在已不再需要NCC疊床架屋的指導業者如何操作新聞或應該報導什麼新聞。NCC現階段的任務,是應加速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而不是一再限制新競爭者加入的空間,而是應交由市場機制來決定。 主席:本日上午會議作如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先休息,下午一點半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偉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下午議程所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總共有10案,均已說明及詢答完畢,現在進行逐案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一邊宣讀第一案至第十案之修正條文,同時一邊進行協商。(條文內容詳如附錄) (進行協商) 林專門委員上民:第一案是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的第七條之一修正案。 主席:關於第七條之一,交通部的意見跟陳委員條文的差異在於時間,請問陳委員是否堅持? 陳委員超明:我還是堅持看能否改為3天。 吳次長盟分:作業上3天的時間太短,報告委員,上回我們討論到一個月的期間,不過你剛才說的有理,所以是不是改為7天? 陳委員超明:好啦。 吳次長盟分:文字上建議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陳委員超明:這個怎麼說,你給我解釋一下。 吳次長盟分:跟委員的條文完全一樣。 葉委員宜津:3日改7日。 主席:對啦,語意要弄清楚,民眾才知道7天是怎麼算出來的,所以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檢舉要有個時間性。 林專門委員上民:這一條最末句改成「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若無意見,就照剛才修正的內容通過。 林專門委員上民:第二案是丁守中委員提案的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 主席:關於第十三條修正案,交通部的建議是不予修正,請說明。 王代理司長穆衡:委員所提出的問題,我們覺得確實值得注意,但是在現行的商品標示法中已訂有處罰金額3萬以上、30萬以下;另外公平交易法對於這種誇大行為也有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法律從重從嚴的法理,我們認為既然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規定,此處不需再訂定。 葉委員宜津:那可真奇怪了,既然商品標示法及公平交易法的處罰這麼重,為什麼還買得到? 林簡任技正福山:跟委員報告,之前有這樣的東西,原則上我們也函請經濟部作處理,經濟部也轉請各地方政府加以查處,至於各地方政府對於這方面是否落實查處,確實是個課題。我也作個建議,剛剛司長提到的這部分,基本上這是屬於商品標示及不實廣告的範疇,後續坊間的相關行為,我們建議請經濟部轉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查處。 葉委員宜津:既然現行法律的規範這麼重,還有這種情形,表示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不然請你告訴我如何可以真的抓到並予以處罰?你們總共罰了幾件?沒有。至少現在使用者還買得到,你說罰得很重,賣的人已經犯法,販賣的那部分應該是觸犯商品交易法跟公平交易法,使用的部分我覺得也不應該啊!比如使用變造…… 林簡任技正福山:使用已經有處罰了。 葉委員宜津:使用的部分有處罰了,你覺得此處不需要再訂定。那這個業務到底是哪一個機關管的? 林簡任技正福山:向委員補充報告一點,販售不實廣告那部分,公平會已經有開罰的案例了。 葉委員宜津:有嗎?有針對變造車牌開罰的案例嗎? 林簡任技正福山:有,就是他販售這種產品,誇張號稱噴了之後車牌就看不見。 葉委員宜津:請把你們處罰的案例給我,我剛才聽到商品交易法還罰20萬耶!那怎麼可能還會有人去做呢?請問有幾個案例?只有一個!這種商品廣告這麼多,遠通甚至還以此為由說它收不到錢。 林簡任技正福山:這個跟遠通的關係比較間接。 葉委員宜津:當然是間接,但是遠通就拿這個為由,說這不是它的錯…… 林簡任技正福山:關於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比如前陣子報紙媒體在報導時,我們也去文請公平會及經濟部查處,經濟部確實也轉請各地方政府查察,公平會這部分,我們如果看到某個網站在販售這種產品時,我們除去函要求網站經營者將產品下架之外,也請公平會去查,所以委員剛剛看的這個案子,大概就是有查處結果的其中一個案子。 主席:你們說別的法律已有規範,你們也認為別的法律處罰的刑度更重,葉委員的意思是,有沒有別的法律規範不到的空間?刑度重歸重,但是罰不到也沒效。 葉委員宜津:你們根本沒有去執行啊! 林簡任技正福山:這個我們來加強。 葉委員宜津:對啦!你們根本沒有去執行,到處都可以買得到,那可奇怪了,罰20萬還到處可以買得到,我就不相信了,如果真的照你剛才跟我們講的,公平法罰五千到兩萬元,業者可能還會以身試法,要是照商品交易法可以罰到20萬,我就不相信業者真的那麼大膽再繼續販售,那就表示你們執法不力。 林簡任技正福山:我們來加強。 葉委員宜津:好啦!不是只有嘴巴加強,我要看到實際的成效。 主席:葉委員沒意見,本案就不予修正。 林專門委員上民: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案是委員蔣乃辛等人提案增訂第十八條之二。 主席:請交通部說明。 王代理司長穆衡:這部分是因為有些人碰到消防車、救護車時不禮讓,所以蔣委員建議應加裝行車監錄設備。之前我們查詢過消防、警政單位,目前他們在自己內部的管理規則已經統一要求律定裝設數位行車紀錄器,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本案不予增訂。 林專門委員上民:第四案是委員李俊俋等人提案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 王代理司長穆衡:跟委員報告,委員所看到的問題大概就是像現行18歲以下民眾的違法行為,14歲以下的民眾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被舉發時就直接通知他的父母或監護人…… 葉委員宜津:這本來就有通知了。 王代理司長穆衡:對。14歲到18歲這部分,可能在通知時間上會產生落差。既然委員有此反應,會前我們也為此事跟內政部警政署討論過,雖然此處建議不修正,但是我們會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中明定,舉凡碰到14歲到18歲的個案就直接通知家人,如此即可解決現行法令可能會有的漏洞。 葉委員宜津:好啦。 主席:本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林專門委員上民:第五案是委員許添財等21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 王代理司長穆衡:跟各位委員報告,這部分許委員看到現行有所謂的數位式行車紀錄器跟傳統類比式行車紀錄器,大概是鑒於數位行車紀錄器可能有很多後續的衍生功能,所以他提議將來對車輛部分統一要求更換為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關於這部分,我們事先跟許委員報告過,現行辦法裡面依規定要有的紀錄,無論是數位式或類比式紀錄器,兩種紀錄器都一樣要有相關的紀錄。至於對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未來可以擴充更多功能的期待這部分,因為擴充的功能需求並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民間只是概念性的稱為數位行車紀錄器,各種數位行車紀錄器的功能並不統一,所以是否允許交通部針對數位行車紀錄器將來固定應有的功能先予以律定?等這部分律定完成後,我們再修正相關辦法訂為要求,後續如果全部要改為數位行車紀錄器,我們至少有個依據的辦法。 葉委員宜津:次長,此案的用意甚為良好,就像我質詢過的一樣,這不只是聯結車,包括大貨車、大客車都有必要,特別是遊覽車之類的大客車載運乘客的安全性更遠甚於載運貨物。目前先進國家已普遍使用數位行車紀錄器,本席到日本遊覽時就曾有親身經驗,遊覽車行駛一定時數後就會強迫休息。它當然不會開到半路突然熄火,而是在一定里程數、一定時間後給予警示,要求駕駛人一定要在5公里或10公里內找地方休息停車熄火,否則整輛車就會熄火,強制性的休息半個鐘頭後才能重新啟動這輛車。數位紀錄器除總公司可加以監控外,也可強制駕駛人員休息,這樣對乘客、司機及整體交通安全才是真正的保障。現在科技這麼進步,先進國家已經採用的作法,我們也應該這樣做,法律走在制度的前面也沒有什麼不好。所以你們不要這麼排斥,如果可以,就讓本條先通過,有了這個法之後,你們在要求業者的時候是否更於法有據,你們是不是要考慮一下? 林簡任技正福山:關於這部分,向委員報告,委員所提到的那部分牽涉到兩種功能,基本上行車紀錄器的軌道功能是記錄車輛本身的行駛速率等相關的資料…… 葉委員宜津:現在數位化都是一機而已,全部都在一起。 林簡任技正福山:對。剛剛委員提到的是結合駕駛人工時管理的部分…… 葉委員宜津:不是只有這樣,連啟動都可一併控制,司機跟我們講,他沒有辦法先走,一定要30分鐘以後它才能啟動。 林簡任技正福山:對。剛剛司長有報告,基本上我們現在在法規上談的行車紀錄器是有這樣的功能,另外擴充那部分的介面標準必須訂定出來,所以這個部分…… 葉委員宜津:這個科技上都可以解決啦!我沒有要在法律上去規定這部分,我是說你們不要這麼保守,是不是讓這個條文通過?這對你們將來去推這個制度是有幫助的,我的看法是這樣。 林簡任技正福山:跟委員報告,許委員提案的第一項後半關於結合工時管理那部分,等到標準界面訂出之後,未來我們會在運輸業管理規則跟道安規則中就可加以規定。因為許委員提案第一項的重點只是規定強制安裝數位式的行車紀錄器,如果強制安裝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卻沒有擴充功能的標準設定,其實也只是具有記錄車輛本身資料的功能,所以我們原來的提議是…… 葉委員宜津:不是啦!次長,請你聽懂我的意思。這個法通過之後對於現行的制度並沒有什麼影響,但是這樣的修正對於你們將來要推動政策是有幫助的,去年這個時候我去日本旅遊時,他們的遊覽車早就是這樣了,所以我們現在的修法對你們將來要推動的政策是有幫助的。 主席:葉委員,現在的問題在於他們要先把數位行車紀錄器的標準做一致的規範,所以這一條就先保留,給他們一段時間去把行車紀錄器的標準訂定完成,之後我們再來討論這一條,也就是說,這一條繼續留在委員會,另擇期繼續審查,並請交通部去研究一下葉委員所說的介面要如何處理。 葉委員宜津:你們去考察時要把人家好的學回來啦! 主席:第五案另擇期審查。 現在處理第六案,亦即蔣委員乃辛等27人所提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先處理第四十四條。 王代理司長穆衡:蔣委員提出第四十四條修正案是有鑑於現在行人在穿越人行道時仍有車輛不禮讓的情況,所以提議將罰則提高為「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衡量對照罰鍰的輕重,我們建議修正為「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因為這畢竟與闖紅燈等行為有點差距。 葉委員宜津:對啦!要有比例原則。 主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末句修正為「處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後通過。 葉委員宜津:這一條應該不用修正,因為現行條文就有規定了。 主席:金額不一樣,現行條文是處罰1,200元到3,600元。 王代理司長穆衡:金額可以提高一點,但不需要高到1萬2,000元。 葉委員宜津:我要再說一次,提高罰則後,行人會不會越囂張、越大牌?其實台灣的汽車在禮讓行人部分已經相當有成效了,反而是行人過馬路時散步、看手機的慢慢搖,導致右轉的車子幾乎無法右轉,我覺得你們的道交廣告應該宣導行人在過馬路時要快速通過,不要讓行人的權利更加擴張,我不是說不應該禮讓行人,但我覺得維持現行條文就可以了。 主席:那就不予修正? 葉委員宜津:可能要加重行人在過馬路時應該快速通過的觀念。 主席:好,第四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但葉委員特別強調,請你們加強宣導,車輛禮讓與行人快速通過都要宣導。 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條。 王代理司長穆衡:我們建議處罰金額維持原狀,並於第一項主文「汽車駕駛人轉彎」後加上「或變換車道」,因為實務執法時發現一些情況,例如第一款在變換車道時也需要打方向燈。 主席:交通部建議在主文加上「或變換車道」幾字。 葉委員宜津:好啦,罰款部分就不要修正了。 主席:所以是要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葉委員宜津:第四十八條就照交通部的建議加上「或變換車道」等字,至於罰款就不要修正了。 主席:現在是處理蔣委員乃辛等提案條文,如果要維持現行條文的罰款金額,那第二項也要修正。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主文「汽車駕駛人轉彎」後加上「或變換車道」等字,第二項末句維持現行條文「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 現在先處理第九案,亦即李委員昆澤等21人所提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李委員昆澤:如果交通部沒有意見就通過啊! 主席:是要依照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嗎? 李委員昆澤:不是啦,交通部建議修正條文已經大幅剝削我所提修正案的立法定義了,現在高速公路就有檢舉專區,對於一般丟煙蒂、丟垃圾都有提供檢舉獎金,而現在行車紀錄器幾乎已經是每輛車的基本配備,所以這對逼車、惡意行駛也能產生嚇阻作用,你們為什麼不同意呢? 葉委員宜津:他們同意啊! 林簡任技正福山:原則上我們同意…… 李委員昆澤:他們把檢舉獎金拿掉了,就像過去一樣,要累積到一定件數才發給獎狀或小額獎金。 林簡任技正福山:因為委員提案是增訂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而我們的建議修正條文只是把委員修正條文的文字順一下而已,那天有向委員辦公室主任報告,依照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這個獎勵是以公開表揚方式來處理的。 李委員昆澤:次長的看法呢? 吳次長盟分:第九十一條沒有牽涉到獎金問題,所以這裡的修正並沒有適用第七條之一的問題,是不是能照我們的建議文字通過? 主席:好,第九十一條照交通部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也就是增訂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文字為「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 現在回頭處理第七案,亦即黃委員偉哲等16人所提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首先處理第四十五條。 葉委員宜津:這個已經修正過了,就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第四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處理增訂之第四十五條之一,交通部的建議是不予增訂。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們已經修正過了。 主席:第四十五條之一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七十四條。 葉委員宜津:這個我們都修正過了! 主席:第七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處理第八案,亦即楊委員瓊瓔等24人所提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葉委員宜津:都已經修正過了。 主席:第五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處理第十案,亦即賴委員士葆等38人提案,修正第九十二條。 交通部建議第十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王代理司長穆衡:賴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在於,現今高齡駕駛的數字尚未明確,交通部已邀集醫療委員會正進行討論,待我們確認後再行處理。 主席:第十案不予修正,還是暫予保留? 葉委員宜津:我沒有意見,尊重交通部。如果這案通過,我一定會被父親責罵! 主席:好。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本案不予修正。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今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並列入紀錄。 現作如下決議:「(一)第一案至第四案、第六案至第十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第五案另擇期審查。(二)院會討論本案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本會蔡召集委員其昌補充說明。(四)本日會議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現在休息,5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4時12分) 附錄: 一、本院委員陳超明、林明溱、羅淑蕾等18人,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民眾違反本法受罰僅是為達目的之手段,為避免民眾遭少數惡意檢舉者鑽法律漏洞而連續受罰長達三個月,爰提請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明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條明定:「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即本法目的在於維護交通並保障用路人車之安全,合先敘明。 二、為達到本法之目的,有效遏止民眾不當違法之情事發生,故本法條文與施行細則擬定違反本法時之舉發、裁罰等相關規定,實屬合理,目的即在於透過適當、合理的裁罰,使民眾不再犯。 三、本法第9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其立法理由明述:對於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與處罰之執行,未有期限之規定,就社會秩序之安定,有欠妥適。是以,增列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與處罰執行期限。因此可知,三個月之規定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 四、然日前卻有檢舉民眾針對法條所擬定之文字,另行惡意檢舉之情事,造成良善民眾因一時誤觸法網,卻因檢舉規定時效有三個月之長,檢舉民眾天天拍照,未立即向警察機關舉發,而是累積至快滿三個月時再一次大量向警察機關舉發,造成被舉發民眾三個月後開始天天收罰單,單一民眾甚至因此收到數十張罰單。然若為警方舉發,警方當下皆會張貼違規告發單通知民眾,讓民眾知道已經違反本條例,民眾會立即改善。故此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不信任,甚至報復心態產生,與本條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安定大相逕庭。 五、為維持本法之目的,並維護法律安定性,故擬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明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如此既達遏阻目的,又不使本法遭濫行淪為惡法。 提案人:陳超明  林明溱  羅淑蕾   連署人:吳育仁  詹凱臣  簡東明  陳鎮湘  廖正井  鄭汝芬  邱文彥  呂學樟  江啟臣  楊應雄  馬文君  徐少萍  紀國棟  陳碧涵  徐欣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逾行為終了日起三日之檢舉,則不予舉發。 第七條之一 (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為避免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造成法條之目的逸失,甚至衍生社會、鄰里之不安與不和諧,同時保障法條原立法精神目的在維護交通、保障安全,故針對舉發部分,擬定期限之規定,可強化社會秩序之安定性。 二、本院委員丁守中、林佳龍、吳育仁等19人,鑑於坊間有業者製造、販賣與廣告「隱形車牌噴劑」,宣稱只要在車牌上噴上一層透明薄霧,可有效地防止利用固定式、三角架或人工等夜間拍攝違規情事,縱使警方攔檢時亦無法以肉眼看出異狀。對此一肆意逃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分,且讓使用者認為能有效地逃避違規駕駛之處分,遂囂張橫行而造成一般用路者危險之情事,實有必要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丁守中  林佳龍  吳育仁 連署人:徐耀昌  張慶忠  邱文彥  黃昭順  楊瓊瓔  盧嘉辰  廖國棟  潘維剛  簡東明  翁重鈞  詹凱臣  呂玉玲  江惠貞  李桐豪  呂學樟  林正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廣告人或協助安裝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一、增訂第二項條文。 二、坊間有業者號稱「隱形車牌噴劑」為罰單剋星,綜使在驗車過程中或警方攔檢時,肉眼亦看不出其異狀而得安全使用;此係誘使民眾購買,藉以規避交通罰單,並公然使用挑釁政府執法公權力之廣告用詞,使警方無法現場舉證其違法行為而予以開單處分。 三、政府至今遲遲未以積極態度處理「隱形車牌噴劑」製造、販賣與廣告之問題,法規亦未能自製造源頭予以有效管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可使警方在臨檢時,得因汽車駕駛人以器具使車牌無法辨識牌號,而予以處分罰鍰;但對製造、販售與/或廣告者,卻未定有相關處罰條款,致使法令有明顯漏洞。 四、雖然警方仍可經由加深比對底片後,照樣辨識車牌號碼;但網路、汽車用品店、夜市、第四台早已存有不實誇大之廣告,且熱賣此一隱形車牌噴劑商品。「隱形車牌噴劑」可協助使用者逃避罰單,亦可能違反一般用路人之安全,甚至可能成為犯罪、隱匿贓車之方法。為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林佳龍、紀國棟等22人,有鑑於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為有效維護傷患、乘客及執法人員之生命安全、即時救火滅火、有效打擊犯罪及執行公務,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二」,要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必須裝設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爰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二」。 二、以喧騰一時的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為例,起因於去年新店消防分隊護送一名病危余姓老婦就醫時,因駕駛人之紅色小客車不但未讓道且反而刻意阻擋之行為,於救護車疾駛時緊擋在前並緊急煞車,造成消防車內徐姓救護員在車內撞擊車體受傷。蕭姓駕駛更伸出車窗外比出中指示威,嚴重影響延誤送醫與急救過程,余姓婦人到院後即宣告死亡。類似惡意行為若非鄰車有用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即時錄影,爆料給媒體,否則根本無從追究責任。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去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五、修法重點:要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必須裝設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提案人:蔣乃辛  林佳龍  紀國棟  連署人:詹凱臣  鄭天財  潘維剛  呂玉玲  林岱樺  林正二  陳碧涵  吳育仁  邱志偉  張嘉郡  魏明谷  林明溱  蔡錦隆  王惠美  蔡其昌  盧秀燕  江惠貞  楊玉欣  江啟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八條之二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公車及學校交通車等因執行勤務之特殊性,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本條文通過後,車輛所有人必須在一年內完成裝設。 違反前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一、本條新增。 二、媒體上不時傳出部分車輛駕駛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甚至惡意煞車阻擋,造成救護車上救護員受傷及病患救治無效往生,或無法即時救火滅火之憾事;但這些勤務車輛因無配備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往往無法有效舉證,任其逃逸而無法究責。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因執行勤務之車輛應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 三、在歐美國家的警備車已普遍裝置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用於記錄執行打擊犯罪,尤其是在追逐犯罪車輛效果尤佳。因此修法要求上述車輛必須加裝數位影音行車記錄器,以便有效打擊與嚇阻犯罪之發生。 四、目前台北市公車評鑑指標,增加需加裝車內外監視錄影器評鑑項目,而今年六月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治條例,強制學校交通車(娃娃車)皆須加裝具監視功能之行車記錄器,旨在維護乘客的安全,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協助釐清權責,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四、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鑒於無照駕駛對未成年之駕駛人行車安全影響甚鉅,且危及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現行法雖訂有親子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義務,除對行為人施以法治教育外,亦同時強化家長管束之責。為避免家長於收受講習通知書時始知青少年違規情事,且達青少年權益保障之周延,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數據資料,98年至101年之未達考照年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統計,由3,046件攀升至4,710件,成長比率達3成5,縱罰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罰鍰,仍難有效遏阻,足見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之嚴重性。查現行條文中訂有親子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亦可強化家長應負之管束責任;惟實務上未成年之青少年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之情形時,並未課予主管機關即行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義務,需賴以行為人被動告知相關資訊,並於完納罰鍰及提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資料後,始可得通知其同時參與交通安全講習。 二、查現行法制並未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故青少年常因違規遭裁罰後,因內心畏懼而未據實以告抑或虛偽不實其內容,致使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俟接獲講習通知書時始知實情,況主管機關之主動通知義務本即不應轉嫁於不具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人,且此期間之經過,不無衍生違背保障青少年權益之可能,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有違。 三、綜上,爰提案修正現行法制不足之處,課予主管機關應踐行即時主動通知義務,以落實我國法制對兒童少年福利保障法之規範目的。 提案人:李俊俋   連署人:陳其邁  吳秉叡  李應元  林淑芬  管碧玲  邱議瑩  蔡煌瑯  陳節如  鄭麗君  陳明文  田秋堇  高志鵬  陳歐珀  尤美女  許添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次日通知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一、修正本條第三項。 二、基於青少年無照駕駛問題嚴重,縱罰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以罰鍰,仍難有效遏阻。原條文中親子共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一方面對行為人可收法治教育之效,另一方面又可強化家長之管束責任;惟實務上主管機關查獲未成年之青少年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並未課予主管機關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義務,需賴以行為人被動告知相關資訊,始可得通知其同時參與交通安全講習。此結果可能導致青少年因內心畏懼無以據實說明抑或虛偽不實其內容,該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俟通知書到達始知實情,此期間之經過可能衍生違背保障青少年權益等問題,顯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況主管機關之主動通知義務本不應轉嫁於不具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人。爰修正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及落實我國法制對兒童少年福利保障法之規範目的,主管機關應踐行主動通知義務。 五、本院委員許添財、邱志偉、陳歐珀、田秋堇等21人,有鑑於疲勞駕駛對職業駕駛人行車安全影響甚鉅,危及駕駛人及乘客生命及造成龐大的財務損失。鑒此,為防範於未然,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等職業車輛應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並在固定行車時間內應停靠休息,避免疲勞駕駛,俾利於有效降低車輛肇事率及車禍傷亡率。爰此,擬具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疲勞駕駛同酒後駕駛對行車安全所造成的危險一樣致命,據研究,疲勞會降低駕駛對外界的反應、減少警覺度、影響判斷、甚至會因為心情煩躁而容易發生魯莽駕駛。國外研究發現:24小時不眠,其駕駛的危險性與酒後駕駛相當;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主任陳志金專文報告,加拿大在一項模擬駕駛的研究中發現,有一半以上的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長期睡不好且睡眠時經常發生腦缺氧的患者),其駕駛的失誤率甚至比酒醉駕駛還要高。 二、根據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保守估計每年約10萬件車禍是直接因為疲勞駕駛引起,造成1550人死亡,71000人受傷,美金125億的財務損失。在澳洲,英國,芬蘭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統計,有高達10至20%的車禍是因為昏睡/疲勞駕駛所造成。 三、日本及歐盟國家規定重量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含駕駛員)的客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而為避免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每天必須更換紙卡(俗稱「大餅」)及人為故意遺忘或破壞,歐盟國家進一步於二○○二年八月公布數位式設備之技術規範,全程監視駕駛活動與狀態並由記憶體儲存、讀取資料。 四、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提出的研究報告指出,預防疲勞駕駛最好方法包括充足的睡眠,每晚睡足7-9小時和駕駛每100哩(160公里)或兩小時,就必須休息。此外,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雖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日至多也只能延長四小時,總計十二個小時。超時工作在疲勞狀態下,反應時間、事件判斷正確率,以及方向盤偏移比例等駕駛績效均會下降,而駕駛時間越長,越容易感到疲勞。 五、為有效防止疲勞駕駛,擬修法大型職業車輛強制加裝行車紀錄器並不定期檢視職業駕駛人行車間休息狀況,以利降低車禍肇事率。 提案人:許添財  邱志偉  陳歐珀  田秋堇   連署人:林淑芬  林佳龍  黃偉哲  許忠信  葉宜津  李俊俋  尤美女  陳節如  邱議瑩  吳秉叡  潘孟安  薛 凌  劉櫂豪  葉津鈴  楊 曜  趙天麟  劉建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二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的客車、特種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行車時間、瞬間行駛速率、加(減)速狀況、煞車狀況、燈光等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行車每二小時應休息二十分鐘且一天駕駛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者,駕駛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及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駕駛人遭連續處罰三次,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一、本條新增。 二、日本及歐盟國家規定重量三.五公噸以上的貨車、九人座以上(含駕駛員)的客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而為避免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每天必須更換紙卡(俗稱「大餅」)及人為故意遺忘或破壞,歐盟國家進一步於二○○二年八月公布數位式設備之技術規範,全程監視駕駛活動與狀態並由記憶體儲存、讀取資料。 三、根據美國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The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NHTSA)保守估計每年約10萬件車禍是直接因為疲勞駕駛引起,造成1550人死亡,71000人受傷,美金125億的財務損失。在澳洲,英國,芬蘭和其他歐洲國家的統計,有高達10至20%的車禍是因為昏睡/疲勞駕駛所造成。 四、根據奇美醫學中心睡眠中心提出的研究報告指出,預防疲勞駕駛最好方法包括充足的睡眠,每晚睡足7-9小時和駕駛每100哩(160公里)或兩小時,就必須休息。此外,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雖然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允許得延長工時,但每日至多也只能延長四小時,總計十二個小時。超時工作在疲勞狀態下,反應時間、事件判斷正確率,以及方向盤偏移比例等駕駛績效均會下降,而駕駛時間越長,越容易感到疲勞。 五、鑒此,透過加裝行車紀錄器與強制規定職業駕駛人行車一段時間應休息,有效降低疲勞駕駛對行車安全的影響。 六、本院委員蔣乃辛、丁守中、楊玉欣、吳育仁、盧嘉辰等27人,針對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近五年來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修法重點:加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提案人:蔣乃辛  丁守中  楊玉欣  吳育仁  盧嘉辰   連署人:呂玉玲  徐少萍  王廷升  廖正井  鄭汝芬  盧秀燕  詹凱臣  羅明才  陳鎮湘  呂學樟  徐欣瑩  陳碧涵  林正二  陳雪生  江惠貞  邱志偉  蔡錦隆  邱文彥  林岱樺  陳超明  鄭天財  蔡正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累犯應加重處罰。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96至100年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被車輛撞死傷件數每年平均高達654件數,平均每年死亡人數14人及受傷人數827人,同時即便是綠燈,行人走行人穿越道依然不安全,因為部分車輛完全不禮讓行人。 二、在歐美只要有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汽機車就須禮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不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先行通過,未遵守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但是由於罰則太輕、宣導不足、取締不力及民眾法令常識不足,致使車輛禮讓行人成為空談。本席等認為,實有必要提高罰則,以加強對車輛不禮讓行人警惕。 三、為有效保障行人的路權與安全,及規範車輛禮讓行人,本席等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提高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由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提高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 七、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鑑於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乃基於緊急情況行駛於道路上,然因近來屢屢發生車輛駕駛者刻意阻擋不讓上述救難車輛先行行駛,造成救護不及引發憾事,故適度調高罰鍰金額及吊扣駕照之期限有其必要;為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車輛駕駛者不避讓救護車輛之罰鍰及吊扣駕照之期限,以維護救難車輛先行之路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不管於新聞媒體或是網路影片皆可發現,因少數車輛駕駛者不願避讓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造成需救護者常因不願意避讓救護車輛之行為進而引發憾事。 二、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七十四條有規定車輛駕駛者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需立即避讓,然因上述兩條規定之罰鍰金額過低,無法嚇止不肖駕駛者惡意行為,故適度調高罰鍰金額及吊扣駕照之期限有其必要。 三、為此,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車輛駕駛者不避讓救護車輛之罰鍰,以維護救難車輛先行之路權。 提案人:黃偉哲   連署人:陳亭妃  蔡煌瑯  林岱樺  柯建銘  田秋堇  吳秉叡  丁守中  吳宜臻  蕭美琴  薛 凌  蘇震清  許忠信  陳節如  邱議瑩  鄭麗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調整第一項各款。 二、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之一 汽車、機車、慢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行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機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1.本條新增。 2.不避讓救護車輛行為,已嚴重損害需救護者之權益,亦增加整體社會救助成本,為此調高處罰之罰鍰及吊扣期限有其必要。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十四條第六款。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鑑於歷年國內平交道肇事原因,有高達九成五比例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超過半數。顯示民眾漠視平交道警示訊號,是鐵路交通事件發生的主因。故為降低鐵路交通事件,保障人民交通安全,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不斷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不斷發生。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丁守中  羅淑蕾  徐少萍  潘維剛  林滄敏  李慶華  簡東明  江惠貞  黃昭順  陳碧涵  楊玉欣  鄭汝芬  鄭天財  呂玉玲  黃偉哲  王育敏  楊麗環  謝國樑  盧嘉辰  吳育昇  翁重鈞  蔡正元  蘇清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一、根據國內學界統計歐洲、美國、亞洲等四十一個國家,進行平交道交通事故研究,發現同樣以各國每一百個平交道的事故發生件數比較,台灣高居第三。證諸其原因係肇因駕駛人違規疏失,搶越或闖入平交道等因素高居九成五比例為最,其中又以搶越或闖入平交道比率過半。 二、惟現行現行闖平交道罰鍰標準僅為六千元到一萬二,業已是卅年前標準,「酒駕」與「搶越或闖入平交道」同為危害交通安全兩大主因,其罰款負擔相對比酒駕為輕,不符比例原則,故應將闖越平交道罰款比照酒駕處罰基準,提高上限為兩萬四千元到六萬元,藉提高行政罰鍰以杜絕該類事件。 九、本院委員李昆澤、蔡其昌等21人,鑒於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拜科技進步之賜,民眾以行車紀錄器、GPS定位等方式提供違規的證據資料檢舉危險駕駛行為,已成為國道警察追查舉發違規行為的利器。為獎勵民眾共同維護國道上行車安全,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進而有效遏止惡意違規行為,特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 說明:鑒於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隨著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為此架設「線上檢舉專區」,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者,即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國道警察則可據此告發,此作法已成檢舉違規駕駛的利器,例如,根據國道警局統計民國102年中山高及二高桃園到苗栗路段,因行車記錄器檢舉成立個案四千多件,其中就有七成是由三、四名熱心的檢舉人所提供。事實上也證明,惡意逼車者也隨著行車紀錄器普及,駕駛人較不敢隨意違規。綜上,為獎勵民眾共同維護國道上行車安全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爰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 提案人:李昆澤  蔡其昌   連署人:黃偉哲  蔡煌瑯  陳其邁  李俊俋  柯建銘  潘孟安  陳雪生  葉津鈴  李應元  許添財  鄭麗君  邱議瑩  吳秉叡  葉宜津  魏明谷  林佳龍  劉櫂豪  管碧玲  周倪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事,並符合第七條之一之民眾。 第九十一條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一、新增第四款:針對危險駕駛行為逕行檢舉者,參照空氣汙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檢舉獎金制度,獎勵民眾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蓋國道逼車屢屢造成嚴重車禍與人員傷亡,惟此危險駕駛行為需派駐人力長時間站崗,否則取締不易。行車紀錄器日益普及,用路人一旦發現違規,可擷取影像紀錄上傳,交通警察則可據此告發。 二、發放本條項檢舉獎金,需針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之情況,並符合本法第七條之一:「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條件。 十、本院委員賴士葆、江惠貞等38人,針對現行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等規定,僅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加以規範,且對於超高齡(年滿八十歲)駕駛人確認其具有駕駛能力所應負起之體格檢查義務,亦未明文規範,恐有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的駕駛安全之疑義。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九十二條,將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的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正式納入本法的授權規範,且明定駕駛者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於每年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換發新照,以維護國民交通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高齡駕駛人之駕駛安全問題: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恐有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經研究指出,一般人平均視野180度,至七十歲以上者則僅餘140度,聽覺部分則由於耳膜老化、中耳傳導聽小骨鈣化,對於高頻的聽力影響顯著,身體機能的降低,再加上無法長時間專注等生理限制因素,將提高駕駛風險,不僅影響自身安全,亦會危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問題。 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大部分先進國家對於高齡駕駛安全之規範甚為重視,如丹麥、英格蘭、盧森堡、荷蘭、紐西蘭、葡萄牙等國家,要求七十歲以上高齡駕駛人於換照時,須通過視力檢查、須取得合格之健康醫療證明、須檢附醫師證明其具有駕駛能力等,方得換照;而芬蘭甚至嚴格限定,除非由醫師特別認定,七十歲以上高齡者之駕照自動失效。 三、現行僅以未經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予以規範駕駛人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規定:根據道路交通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係以對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之有效照期間予以規範,惟此行政規則未經法律授權,對於涉及國民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駕駛人自由之干涉規範,恐顯不足。 四、修法重點:修正本法第九十二條,將道路交通規則所規範的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正式納入本法的授權規範,且明定駕駛者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於每年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者,始得換發新照,以維護國民交通安全。 提案人:賴士葆  江惠貞   連署人:馬文君  薛 凌  林德福  李慶華  丁守中  詹凱臣  黃昭順  李貴敏  翁重鈞  鄭麗君  廖國棟  許添財  吳秉叡  羅明才  李桐豪  楊應雄  簡東明  黃偉哲  林滄敏  徐耀昌  張嘉郡  高金素梅 段宜康  江啟臣  邱文彥  蔣乃辛  盧嘉辰  孔文吉  陳碧涵  蔡正元  陳鎮湘  楊玉欣  王惠美  呂玉玲  廖正井  潘維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駕駛人體格檢查及其合格標準、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但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始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一、查本條文修正前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規定,即已針對汽車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之體格檢查標準及換發新照之有效照期間,然此涉及國民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駕駛人自由之干涉,不宜僅以未經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爰修訂本條第一項及其但書之規定如左,俾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 二、次查,有鑑於高齡駕駛人之駕駛能力恐隨年齡增長而日漸不足,導致影響其本身及相對用路人之駕駛安全,爰明訂駕駛人年滿八十歲或職業駕駛人年滿六十歲,應經體格檢查合格使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新照。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等相關規定,應於本條文修訂後配合修正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