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行使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星期一)9時5分至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早安。今天上午舉行監察院第5屆29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的公聽會,這是根據本院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決定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監察委員為國家最高的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以後任命,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院自民國92年起,即開始以舉行公聽會方式廣徵各方的意見,以慎重行使人事同意權,本次也特別經由各黨團推薦邀請在座學者專家出席,希望借重各位豐富的學養,為本院委員提供寶貴的意見,在此先感謝各位應邀前來,並費心準備資料及發言。 針對今天公聽會進行的程序,先做以下的宣告: 一、發言時程:每位學者專家發表意見時間為10分鐘,審查小組委員每位詢問時間也是10分鐘,本院委員發言完畢後,再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20分鐘。 二、發言順序:先由學者專家發言,次由審查小組委員發言,最後,由學者專家綜合答復;相關發言順序請參閱陳列於各位桌上的名單。各黨團所舉薦的學者專家、審查小組委員如不在場,得由各黨團互調順序。另外,在發言時間結束前一分鐘會按一短鈴,發言時間屆至時再按一長鈴。 首先,請張瓊玲教授發言。 張瓊玲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張瓊玲,非常榮幸應邀來參加立法院有關於監察委員審查的公聽會,首先,就我個人的意見,跟各位作一個報告,以供各位委員在審查時作為參考。 第一,從資料上看來,這一次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數裡面,女性總共12人,男性有17人,女性所占的比率有百分之四十一點多,是歷年來最高的,值得肯定。站在婦權彰顯的立場上,這樣的女性人數多過所謂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所以我們對於這一屆委員的提名情況,是有期待的;第二,監察委員名額總共有29人,我們也常聽到社會上有另一種聲音,認為29人的人數會不會太多了?因為這一次是採足額提名的方式,依據憲法來看,足額就是29名,所以人數多寡的問題,也值得各界省思。但是在提名情況來說,目前就是可以提29人,這一點也可以作為我們評審標準考量的依據;第三,我們對於監察委員的審查標準,大凡有哪一些期待呢?第1,就監察委員的工作特質來看,現在的監察委員相當於古代的御史臺大夫,視為諫官,視為言官。從古代的先聖先賢裡面,可以看到很多知名的官方代表如魏徵等人,都不外是形容他們高風亮節,所以我相信哪怕是今日,也期望我們的監察委員是具有高風亮節形象的人,那麼監委被提名人其理想性之凸顯就非常重要了,所以並不是為了被提名擔任監委而擔任監委,我認為有無理想性之彰顯在真正審查時足以做為檢視的要項。 而在其他客觀要項中,被提名人本身有無貪瀆問題、品操不良問題?此亦值得檢視。還有對於政府機關業務之嫻熟度,因為到了德高望重、德望兼具的情況下,對於政府機關的業務不能只流於空談,空談理想,也必須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以為日後進行彈劾、糾舉及糾正的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監察委員要有成熟的養成,對政府業務不可不嫻熟。 爰此,本屆監察委員審查有以下幾項考量標準,謹在此向各位報告,是否可資依據?第一,監察委員未來是要執行監察院的工作,因此被提名人可否執行吏治澄清之查察、對於吏治澄清有無提出具體之看法?第二,被提名人是否為該項專業及相關政策的代表人?我們認為被提名人在擔任監察委員之後能不能真正執行監察委員的工作,這必須要在審查階段就請其提出看法,亦即他所提出之自傳及資料並不只是在說明他的過往經驗,而是要對未來的工作提出藍圖、提出上任後的將有哪些作為、對於政府之施政有無針砭之道?這些在這個階段都可以提出來。我們要的監察委員是對未來的工作要具有熱忱,所以並不是被提名經審查通過就好了,而是要具有熱情、能對政府未來的施政作為及現在的缺失提出看法與作為的人。第三,誠如我方才所報告的,提名29位不免有人數較多之感,但是即便人數較多也不能有政黨分贓的感覺,有關監察委員是不是一定要以黨派做為提名依據?此在審查時可以做為考量。也就是通過審查的每一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都要有其獨特的代表性及足堪大任的形象,在擔任監察委員之後,他們的政黨屬性應該要被淡化,所以在審查過程中,對於未來的擘畫是必須要考量的。 另外,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去考量每一位被提名人的為人風評及其行事是否公允,因為未來要擔任監查委員者在行事上當然要可受公評,所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在行事是否公允這部分特別值得考量。從29位被提名人的名單中,特別在監察委員這部分,是值得考量的。 再者,從29位被提名人的名單中,我們看到有相當多的人在專業背景上都是相似的,在這麼多相似的專業背景中,是否可以再說明其做為個別候選人的獨特之處?否則就會減損他的代表性。就所學的領域而言,其中以法學領域比較多,這個無妨,因為擔任監察委員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制背景,哪怕是行政法等相關的實務工作與學養背景,這並不減損每一位候選人都是獨特的候選人,未來他不僅獨當一面,更可在其專業領域做為代表。所以這次我們所看到每個人的履歷背後,除了相似背景之外,更可以請其說明獨特的代表之處,這也是令人期待的。 此外,所有人選、所有專業背景,都不若一項最重要的審查標準(我也承認我要講的這項審查標準是比較主觀的,但我們必須承認審查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觀性),也就是人選要符合國人期待、要被認為足堪擔任御史臺的大夫;至於不適任的,在民主情況下也要接受多數決的決定。但是我們也必須承認,多數決所選出來的人是不是每個人在他的背景上都被認為足堪大任、足具代表性?這在選完後難免會有不同的疑慮存在,然而在目前的民主制度之下,我還是要承認最後選出的人員畢竟要接受民主機制的決選情況,也就是多數決所做的決定。最後,我期望這份名單是可受公評的,所有人都是德望兼具,為我國監察院提供更足堪大任的監察委員。 主席:請李訓民教授發言。 李訓民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榮幸能受邀來此發表監察委員被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公聽會。我們暫時不要講太多理論,首先,當一位監察委員要有passion,就是要有熱情,這個熱情來自於風聞即可調查。關於政府的競爭力也好、效率也好,我們中華民國在臺灣過去在世界經濟論壇(WEF)並沒有占有很高的排名。說實在的,監察委員是針對公務員而來,對於公務員的效率與官箴,本來就應該做很大的調查、糾正、糾舉或彈劾,可是政治上有時是講究和諧的,最後往往不是你所想像的結果,所以監察委員產生的過程及職權的行使,常常被媒體與新聞記者詬病為所謂的酬庸。但是各位可以想想,當初國父孫中山先生為什麼要將監察權獨立出來?因為他的權力的確是滿大的,不僅是風聞即可調查,而且幾乎是拿了調查證之後,無論在軍方、司法或行政方面,都可以做指揮調查、證據保全的工作,在我看來,除了沒有所謂偽證罪以外,他的權力是相當高的,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要進行同意權的審查。基本上,總統是根據審薦內規提名的,他提名的這些監委當然有一定的學術水平、一定的經驗甚至行政基礎,可是就學者專家而言,一旦他們當上監察委員,這一切都要排開,他們不但要超越黨派、要有熱情,而且要整飭官箴,平心而論,立法委員是興利的,監察委員是除弊的,所以監察委員必須站在除弊的立場,為中華民國整飭官箴把關,這樣才符合整個國家、台灣公民的期望。 我發現這29位監委被提名人,有的是行政官員出身,有的過去曾擔任學者專家,具有司法專業的大概有3、4位,我相信他們的學經歷都相當不錯。另外,來自其他各行各業領域的也很多。可是大家不用擔心,因為長期下來監察院已培養九十幾位很好的調查人員,可以協助監察委員做很多事情。實際上,除了調查、彈劾以外,監察委員還有所謂的監試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掌理權、公職人員利益迴避衝突案件的處理權、政治獻金的申報、查處及違反遊說法案件的調查及查處,過去普遍注重調查權以後彈劾權及調查權的行使,反而忽略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法,所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被同意以後,這方面可以再加強。 接下來,我想提出個人的意見讓準監察委員參考。修憲以後,監察院已經脫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號解釋範圍,國民大會廢除以後,立法院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所以監察院不具有國會性質,總統、副總統已非監察院彈劾權的適合對象,監察委員雖然是總統、副總統提名的,可是監委獨立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不必受這個左右。第二,對監察院人員失職的彈劾規定,包括監察委員在內,所以請各位準監察委員注意,彈劾權是對人的,除了行政院各部會、司法院、考試院、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以外,還包含監察院本身,在此情況之下,因為監察院前秘書長也屬於公務人員,所以他被彈劾了。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號解釋,在制憲範圍裡面,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的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的對象,根據這個解釋,監察委員不具備民意代表身分,不再享有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的特權,所以監察委員本身也是彈劾權行使的對象,所以各位準監察委員要有一個passion替中華民國把關。 另外,2000年以後,也就是第6、7次以後,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所以彈劾權的門檻提高了。我再重複一下,擴大職權行使的範圍,除了彈劾、調查、糾正、糾舉以外,還多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公務人員利益衝突、政治獻金的申報及查處。 身為學者專家,對監察委員產生的爭議,我有一點意見,基本上,現在爭議最高的是,同意權的行使是不是應該提高門檻,也就是由現在的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監察委員提名資格及審查程序是否應該嚴謹規範?這是執政黨與在野黨過去2、30年來爭議的焦點,身為評審的學者專家,不得不正視這個問題,個人認為同意權的門檻不宜再予提高,因為假如有三分之一的立法委員即可全盤操縱監委的人事,就違反了民主多數決的原則,無異提供政客縱橫捭闔的競技場,開啟了政治分贓的大門,不利於政局的安定,所以,門檻不宜從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至於立法院本身同意權的行使,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過去有很多學者專家說,目前都是集體審查、個別看資料,採不記名投票,但是,真金不怕火煉!我個人認為監察委員提名的審查和表決,其實就算採記名投票也無妨,因為我覺得真金不怕火煉。關於個別審查,我相信對監委審查的已經很多了,所以,假定總統提名的人選都不錯,但是基於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的原則,還是必須尊重立法院的職權,當然立法院審查就必須有一定程度的嚴格。 監察委員是一個滿奇特的職位,已經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非國會性質,且監委本身既無言論免責權,也沒有不受逮捕的特權,可是他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些至高無上的權力在三權分立國家,是從立法委員的調查權分過來的,雖然立法委員也被大法官會議解釋說有調查權,然其權力還是沒有監委那麼大。過去孫中山先生希望把監察權分離出來,不要有三權分立的立法那麼強大,當然有其考慮,現在這個立法權被分離出來變成監察權,監察權的行使,我作為學者專家,總希望被提名的29人以後能夠擺脫以往的包袱、以往的任何人情義理,你們要有熱情,真正為中華民國做事。所以在審查的標準上,我提供各位立法委員的意見,除了現有的資料以外,你們可以問每一個監察委員他個人的願景、觀念,當觀念一改變以後,中華民國就進步了,還有他的passion,他是否能夠拋下任何包袱,不為任何利益,只為公家的利益來做任何事情,我想我們中華民國就有希望了。 實際上各位可以看看,世界經濟論壇WEF為何始終把中華民國的競爭力排在2萬美金,所謂已開發國家的邊緣?因為公務員的效率及政府的決心,實際上都比較缺乏,因此,事後由監察委員發揮除弊的功能,來做這方面的改正,我想這才是我們中華民國之福,謝謝。 主席:請陳耀祥教授發言。 陳耀祥教授: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也很榮幸的接受大院的邀請來參與這個公聽會,其實我不是第一次參與公聽會,已經好幾次了,包括以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審查都一樣,所以,首先我建議,對於審查的形式,貴院將來在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時,對於同意權的行使,除了這種所謂的集體式的審查以外,應該加入聽證程序,而且要讓公民團體或公民有參與的機會。我覺得這個審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管是大法官、考試委員或監察委員,都是憲法保留的重要職位,而同意權的行使是代表人民賦予這些重要的職位民主正當性,是非常神聖的,所以首先就審查的方式提出這個建議。 第二、關於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審查方式,個人認為有幾個標準,可以提供大院酌參。關於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審查,我認為有三個基準是非常重要的。第一,獨立性。第二,專業性。第三,代表性。所謂獨立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明文規定,監察委員是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因此,就獨立性的考量也是監察委員最重要的部分。可惜大院所提供的這些資料中,第一,我們看不到任何黨籍資料,這些被提名人之中到底有沒有政黨黨籍還是無黨籍?這個黨籍當然不是直接關連到他會不會獨立行使職權,可是,黨籍是一個非常重要、客觀、形式上的基準。因此,建議大院以後在準備這些資料時,這部分的資訊應該要提供,即這些被提名人有沒有黨籍?屬於哪些政黨?如果他將來被審查通過了,其黨籍要如何處理?是不是要退黨或有其他處理?這些都必須考量在內。其次,我們從功能性的角度來考慮,這些被提名人都是社會各界的菁英,從他以往的表現來看,他到底是否適合擔任監察委員一職?茲舉兩個媒體上經常被提出來討論而且非常有爭議的問題來談,一是我們的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以前擔任過中選會主委,各位應還記得,去年九月政爭時,媒體曾對中選會的表現提出過很多的質疑,換言之,中選會原本就是一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今天要從中選會到監察院,他有沒有辦法維持這個所謂獨立行使職權的要求?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審查要點。二,媒體也經常報導這一點監察院淪為政治酬庸、政爭的工具,我認為這個在審查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因為在這一次的被提名人中,有一位曾長期在媒體報紙工作,報導立法院或政黨新聞,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才,可是,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媒體尤其是平面媒體,無論是哪一家報紙,其政治立場都非常明顯,換言之,長期擔任平面媒體社長、總編輯一職者,是否適合擔任監察委員一職?我並不是說這些人不是人才,這些人都是人才,但這個人才是否放對了位置?我覺得這是大院在行使同意權時必須注意到的問題。 第二,專業性的部分,就此次被提名人而言,個別的專長當然都有,我認為應該分兩部分來考量,一是尋求連任者,二是新提名者。在尋求連任的幾位委員中,從大院提供的資料可以看出,真正好好把他以往擔任監委的六年中進行過哪些調查、提出過哪些調查報告、提出多少糾正案、彈劾案、糾舉案等鉅細靡遺地寫出來者只有一位,即楊美鈴女士寫的是比較清楚,其他人雖然也有寫到這部分,但也有些人對自己擔任六年監察委員的過程中到底做了什麼事情則是完全沒有交代,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政府在倡導績效管理,包括監察院也一樣,這些人在六年中到底做了哪些事情,應該是要向人民報告。基本上,你當了六年的監委,領了國家這麼多的公帑,你要尋求立法院的同意、人民的同意,你做過什麼事情、是不是發揮了監察委員應有的功能,我覺得這是大院在審查追求連任者所應特別著重的重點。 其次是新提名人的部分,其功能和專業性就非常地重要。我們可以看得出來,當中以司法、法律或政治背景的人為多,當然這跟監察院的屬性有很大的關係,裡面有非常重要的一點:究竟這些人對於監察院的認識有多少?坦白講,在大院所提供的被提名人的審查資料裡面,都沒有提到他將來在擔任監察委員以後,希望能發揮什麼樣的功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就是剛才其他學者提到的願景問題。國家給你這麼重要的位置、6年的任期保障,那你要做什麼事情?這個位置絕對不是政治酬庸,不只是當官,監察委員的功能非常重要,其實監察委員就是護民官,扮演第一線人權保障者的角色,就專業性來講,他們有沒有提到這個部分,而我覺得這是審查時非常重要的部分,比如我擔任監察委員,我希望將來能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尤其人權意識是非常重要的。監察院轉型為準司法機關以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權保障機關,在於保護人民,當他們受到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侵害的時候可以有一個救濟或監督的功能存在。在這些人之中,很少人提到人權保障的觀念,大院在審查這部分的時候,我覺得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最後一個是代表性,以29位被提名人來看,這一次有兩位原住民族被提名,當然還有其他各界的代表,從代表性上來講應該是經過很充分的考量,但因為監察委員不是民意、立法機關,基本上我認為它的功能性考量可能比代表性考量更重要。大院在審查的過程裡面,除了族群代表性的考量,另外專業代表性的考量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以這份名單來講,我們建議大院在審查的過程裡面,不管是對院長或委員的部分都能夠更加慎重的行使同意權,雖然行使同意權是立法院的權力、也是義務,但並不代表立法院對於總統的提名要照單全收。比如在第四屆裡面有很多非常重要的爭議點,包括監察院院長跟委員的相處,以及幾個重要的彈劾案件,如基隆市長張通榮或者是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彈劾案件,這些在社會上都引起很大的爭議,我建議大院在審查的過程裡面對於獨立性、專業性的考量能夠更慎重。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教授的發言。 接著請楊戊龍教授發言。 楊戊龍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後學是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楊戊龍,資料有點錯誤,所以更正一下。很榮幸受推薦並受邀請參加今天的公聽會,以下就提名人選同意權的行使及監察院的未來運作兩個部分做簡短發言,並以後者為重點。 一、關於提名人選的同意權行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監察院正、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這個任名制度的設計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看含有相反、敵對、利害關係者相互制約的意涵,是社會制度常見的做法、制度設計,以增加它的獨立性跟公正性。但因為民主政治有很大一部分是依賴政黨政治在支撐及運作,因此它的提名就充滿政治屬性。從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的提名資格來看,它的政治屬性是被社會承認的,參照外國類似任務制度的運作設計,除非獲得提名人選有道德操守上的瑕疵,我認為原則上應該尊重提名者的提名,但是大院在進行審查之前,建議能提供一段時間供公民社會評論被提名人選,做為今天受邀的專家,我認為我個人不宜針對被提名人選提出個別看法。 二、關於監察院未來的運作。監察院行使糾舉、糾正權,審計權雖隸屬於監察院,但監察委員使不上力,從過去到現在,監察院的運作受到很多批評,並有存廢的爭論。存廢涉及修憲問題而有點遙遠,務實的爭論應該是如何做好工作,因此建議大院監督新任主事者,務實檢討現行運作模式是否符合人民期待,包括監察院的監察權行使方式、調查時機、對象與司法懲戒權之關係、尋回監察的定位並落實、收受人民書狀後的處理方式。我認為需要進行典範式的變遷思考,應對監察院運作基本法、監察法及附屬法規做大輻度修正,一個機關能不能有效運作,不是一、二個委員的問題,而是一個團體的問題。例如第八條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第十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看似很公正客觀,其實這是自省監察院信譽的設計,因為監察院是在執行任事用法的工作,監察公務人員及政府官員的操守,同一案件在同一機關由不同人組成的小組審查時,卻可得出不同結論,這樣的運作方式如何能得到人民的信賴?比較好的運作方式,也許是依照案件的性質來設計審查人之多寡,審查會通過提報院會決定後,即是監察院之最後決定,這是組織的整體運作問題,不是監察委員個人運作及有無熱情的問題。 另外我要舉一個真實案例,針對某市某國小才藝班,該校老師兼家長與部分家長向市府教育處檢舉違規收費及不當使用經費,未獲正面回應後,因而向監察院書面陳情。監察院將陳情書交付市政府查處回復,市政府又將監察院交付的陳情書轉交付被檢舉的國小回復,市政府根據該國小的回復函復監察院,監察院再根據市政府的回復函復陳情人。公文走了一圈,問題依然存在,這種做法很難讓基層人民或有冤情、抱怨的人民相信憲政級的機關可以得到人民的信賴,我也相信監察院對這個問題會說人力有限而只能遷就辦案能力,但這要如何增加人民的信任?我想一定有其他機制可讓現行遭人民抱怨的方式獲得有效處理,所以這是一個集體運作的問題,我建議大院委員行使同意權時,應課予更多改善現行制度運作的義務。 最後,我想借用紐西蘭公職部2010年廉正行為調查報告中的一段話作為結束,它說:「國際上,對於組織能建立公共信任的方式存有共識,即信任必須靠贏取而得。如果一個機關無法把工作做好,信任很快就會花光。做好工作意謂以專業、廉正的態度而為」。監察院雖為政治性機關,但透過運作模式的改變,我相信可以做好一些工作,8月1日是做好工作的契機。 主席:謝謝楊戊龍教授的發言。 請施光訓教授發言。 施光訓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後學施光訓很榮幸能獲得參加本次公聽會的機會,此次委員被提名人大半都是法政背景出身,我個人不具法政背景,因此就以效能、效率及績效的觀點來向各位報告有關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相關意見。 首先,從此次的提名名單中,我們可以發現所有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都是社會賢達,也應該都是一時之選,我在此提出3個個人觀察的觀點,以供大院未來審查時的參考。第一,此次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名單中,大部分都是從榮譽的角度來提出,在功能性的觀點上則有待商榷。剛才有人談到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女性比例有大幅提高,這是很進步的想法。至於,有關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專業組成的部分,具有法政背景的委員有14位;審計及財政背景的委員只有2位;教育背景的委員只有1位;社會福利背景的委員只有1位;工程及地政的相關委員則有4位;新聞背景的委員也只有1位。目前監察院的7個委員會中,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有10位委員;國防情報委員會有14位委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有10位委員;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有8位委員;外交及僑政有5位委員;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有14位委員;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有12位委員。我們建議貴院在審查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過程中,能夠去瞭解未來委員們針對這這7個委員會的運作將會如何去對應,而司法及政治背景的委員是否能充分去扮演他們應該扮演的角色呢?既然是屬於榮譽職的監察委員,他們就應該扮演好功能性角色的職務。 第二,就是有關糾舉及糾正權的行使,對於人民來講,監察院提出糾正或許是一種遲來的正義;不過對於行政單位而言,過度糾正權的提出有可能會造成行政單位在執行上相當的負擔及誤差。在此次監察委員被提名的人選中,有若干被提名人曾經在行政單位服務過,而這些行政單位也曾經被監察委員糾正過。我希望貴院在未來的審查過程中,應該讓被提名人充分表達意見,也要瞭解監察委員未來在執行糾正權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或是會以什麼樣的性質或方式去執行糾正權的職務? 第三,我們非常期待可以看到一個有特色的監察院,尤其是針對行使監察院長及副院長的同意權部分,我希望貴院能夠去調閱監察院102年至104年的施政計畫,我個人看到監察院在網站上提出的102年到104年的施政計畫,其中跨越103年到106年是中長期計畫的改變。而這3年的施政計畫在內容上幾乎沒有任何的調整,除了104年有編列出席澳太和拉丁美洲國際監察會議,其他內容都沒有任何改變。或許過去編製施政計畫的都是同一批人員,不過我覺得新的監察院應該提供社會一個全新且有特色的觀點。在這次行使同意權的過程中,委員或許可以針對監察院長及副院長候選人對未來施政計畫及執行上有什麼特別的看法加以了解。以上是我個人的建議,謝謝。 主席:請黃適卓教授發言。 黃適卓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大部分人都認為,在監察院的設計上,我們對監察委員的審查有許多的條件。從這次提名可以看出,被提名人有許多專業背景,試圖用代表性來解決這個問題。本人任職過準司法及獨立機關,我覺得真正的重點絕對不是在專業性及代表性,而應該是被提名人的風骨及制度對這些被提名人最後當選為監委所造成的影響。 有風骨才有獨立性,如果是沒有風骨的人來擔當這個職務,即使審查資料寫得再好,或是詢答時講得再好聽,那都是假的。 另外,制度也造成很大的問題,現行的監察制度是一個怪獸,國外的彈劾是針對政務官,懲戒是針對事務官。而我們的制度卻是彈懲合一,將彈劾及懲戒合而為一,且彈劾是懲戒的先行程序,監察權成為準司法權,作為懲戒權行使的先行,這是一個錯誤的混淆。所有監察委員在這個制度之下多數時候都在打蒼蠅而不打老虎,因為彈劾糾正權變成先行程序時,我們可以發現大家就都集中在事務官,等一下我可以提供數據來說明。 此外,彈劾的設計非常嚴格,過去是1人提案9人通過,現在是2人提案9人通過,這樣的程序比司法審判更嚴格。司法審判只要3位法官評議、一位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彈劾卻是9位委員審查,過半通過。所以許多案件如張通榮案、黃世銘案要通過彈劾很困難,但是在司法案件評議的過程中反而可以通過。這造成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是懲戒及彈劾無法通過,可是司法審判卻判決有罪,這些現象代表整個制度的錯亂及制度設計的錯誤。 另一個制度上的錯誤就是提名制度的錯誤,大家想想看,監委未來可能要調查總統、行政院長及其他有權力者的業務,結果他卻是由總統提名。而且總統可能身兼黨主席,最後下令以黨紀要求通過。這樣的話,被提名人和後來的當選人如何不會受到政治力的影響?魔鬼都是藏在細節裡,我們可以從第4屆的調查報告當中看到許多問題,我特意拿出所有的調查報告來看,我們可以看到在上一屆的調查報告當中有幾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第一是調查案都以事務官及機關層級為主,而且彈劾糾正幾乎都集中在事務官執行的層次,對政務官的糾彈相對比較少。我們來看看總數,彈劾總數是138案,針對事務官的彈劾是109案,占74%,也就是占四分之三;針對政務官的彈劾是39次,占四分之一左右,由此就可以看出是以事務官為主軸的彈劾居多。如果再繼續分析下去的話,在39次針對政務官的彈劾當中,有20次是針對前朝的問題進行彈劾,但是針對本朝的部分呢?我們明明看到新聞媒體揭露了許多重大貪污舞弊的案件,甚至有許多疑案,但是我們看到針對本朝中央級政務官僅有4次的彈劾,大部分的彈劾都是集中在地方政府,這部分的彈劾共有15次,占38%的比例,中央級的部分只占了十分之一,針對前朝的彈劾則占了一半。如果監察制度的設計都是以彈劾事務官層級、追殺前朝、以彈劾地方層級為主軸的話,那麼這項制度對於中央層級的影響是非常嚴重的,例如有許多眾所矚目的重大案件根本無法彈劾,包括張通榮案、黃世銘案,另外我們也看到大埔案、軍中人權案都不見下文,或者有的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像七七行館案、雙子星案,還有很多的弊端都不見調查,像花博案、建國百年基金運用案,而且調查出來之後被彈劾的高官,大部分都是檢調單位披露出來的,像是李朝卿、林益世、黃季敏等人。 我覺得更重要的是現在監察權行使的問題,我想要請問這些被提名人,為什麼很多事情都讓它一片空白呢?例如這幾年來,關於因為兩岸交流而衍生街頭警察執法是否過當以及是否有妨害新聞自由的問題,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一位監委能夠提案予以調查、彈劾或糾正。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如果看到有人民在街頭被打甚至流血了,你們口口聲聲說你們是護民官、保民官,但你們卻沒有辦法保護這些人,不站在第一線也就罷了。照理說,一個護民官或保民官應該要站在第一線,阻止警察濫權或打人才對,結果你們非但沒有辦法站在第一線,甚至連調查提案也都沒有,這樣叫什麼監察院自己口中所說的護民官或保民官呢?監委被提名人一定要有勇氣站在第一線,真正去保護人民,甚至要進行現場調查,看看有沒有妨害新聞自由,有沒有超越執法的需要、執法過當的情形,這樣才能真正保護人權,我認為這是監察院最重要的工作。更何況監察院不只是這些工作而已,例如針對不公平的案件,我們也沒看到監委在調查,之所以發生不公平案件,就代表著許多機關的裁量基準是不一致的,裁量標準不一致造成許多人的不公平待遇,針對這方面,監委應該要好好進行調查,這也是我們未來要求監委一定要做的事情。 再以濫權而言,包括我剛才所說的街頭執法濫權、妨害新聞自由的行政機關濫權都是。另外還有拒絕提供資訊,現在台灣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已經變成「政府資訊可不公開法」,許多政府資訊在機關的隱匿之下,讓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可以不公開的條款刻意不公開,使得人民在追求司法正義或是追求公平的過程中,沒有辦法獲得正確的資訊,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縱觀這幾年來,我國的新聞自由是倒退的,像陳雲林來台過程,連新聞局長蘇俊賓都承認我們的新聞自由在世界排名倒退和陳雲林來台有關,在整個過程中,警方是依從中央的總統、國安單位的命令來執法,也就是所謂執法錯誤、執法過當,造成我們新聞自由的倒退,而且,類似折國旗案件,為什麼也沒有調查呢?我覺得這一切牽扯到的都是風骨問題,尤其最重要的是整個制度的改變。我覺得不應該每次都由總統提名,這個制度應該有所改變。另外,就是真正要找有風骨的人,我們要求被提名者要能真正面對政務官,尤其是當朝政務官,對重大弊案處理要有勇氣,要能懲奸發伏,不要只是彈劾經司法披露的案件,像警力執行失當、妨礙新聞自由及資訊公開等這些問題,都應該趕快來做,站在第一線保障人民。 最後要跟各位報告,風骨才是最重要的,沒有風骨,作文寫的再漂亮、提名人的代表性再好,在我們看來都是一場空。在台灣這樣的監察制度之下,風骨才是唯一標準,也是最後標準,不過只靠風骨還是不夠,這表示我們台灣的制度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謝謝。 主席:謝謝黃適卓教授的發言,各黨團所推薦的學者專家皆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審查小組委員的詢問。首先請廖委員正井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分三個層面來探討監察院問題。第一,有關監察院存廢問題。根據過去監察院陳情案件分析,86%是有關人權方面的調查,而調查報告中有56%是針對人權的調查報告,這表示人權案件占監察院案件的大多數,所以監察權一定要存在,至於監察權的存在,是要單獨成立一個監察院,或是放在行政院或立法院,是可以商榷、討論的,但無論如何,以目前監察權和人權議題的關係,是有其存在必要。 第二,我們探討第4屆監察委員的表現。整體看來,第4屆監察院表現可以說是爭議性話題特別多,負面評論也特別多,好像語不驚人死不休一樣,搞得整個社會對其負面評價非常高。另外,監察院裡面的派系鬥爭也非常厲害,這也是出乎我們意料之外的,當然,也有以新的法令處理舊時期的事實,譬如大巨蛋事件,結果被廠商登報反擊;再者是引用不正確的數據糾正案件,譬如中油浮動費率問題,監察院依據不實資料來譁眾取寵,進而糾正中油公司,最後卻發現引用的數據不正確。再者,政府有部分行政裁量權,結果監察院竟然糾正其行政裁量權,造成地方上一些停車場被收回,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當然,也有用休假的方式出國去做調查,結果卻產生一些並不是事實的問題。再來,碰到彈劾案件時,他們可以多次的不出席,更嚴重的是,彈劾案件在調查的時候,有的人故意不出席,但若知道是某些案件,就臨時決定要出席,此舉嚴重違反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獨立性,而這也是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還有,很多監察委員把職權當中的約詢,誤導為立法委員的質詢權,這根本就是把角色搞混了,以上乃本席整體上對過去第4屆監察委員的看法及檢討。 還有,方才專家學者提到了黃世銘的案件,而我也覺得很奇怪,第一、法務部成立的專案小組,已經調查出他有重大的監督不周了,第二、檢評會查出他有11項重大違失,同時地檢署也已經將他起訴了,結果彈劾案居然沒有通過,所以大家才說監委有獨立性不夠、風骨性不夠等問題,以上這些情況可說是歷歷在眼前,也就因為如此,我們認為第4屆監察委員的爭議性特別多,且負面的評論也是特別多。 至於第5屆監察委員的提名,本席認為有以下幾項缺失,第一、年齡偏高,雖然平均年齡是62.5歲,但實際上則是63.5歲,而這也等於中國人說的64.5歲,也就是65歲了,監委6年任期下來,他們就已經是70幾歲了,也難怪監察院會被批評為養老院,第二,就是酬庸性的問題,為何已經退休的人員,還要再拉進來繼續服務呢?像金管會前主委陳裕璋就表現得十分專業,也非常的有獨立性,還有內政部前部長李鴻源,也是非常有專業性,他們的年齡也比較輕,為何不任用這些優秀的政務官、特任官呢?所以關於這點,我們也是很存疑的,第三,關於那些引用不正確數據、無專業性的監察委員,居然還可以被提名連任,所以我們也覺得這是一項很大的缺失,第四,監委應有的角色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了,本來只能約詢,卻將自己當成立委來要求質詢,在這次的提名當中,也有人有這樣的問題,而且奇怪的是,有些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才剛當選中央選委會的委員,現在又被提名為監察委員候選人,可見我們在用人上還是沒有一個大政的方向。 再來就是兩個更嚴重的事實,第一,現在檢調單位已經在調查,但尚未有結果出來,在此情況之下,如果這些的被提名人當選,將來也涉及刑事案件的話,則該如何處理?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事實,居然沒有被查出來,第二,監察院已經在調查,也調查出這是一項事實,而且經記錄結論在案,即將來這兩位委員不得參與這個委員會,更不得參與這個案件的調查,結果居然這兩位委員還在這次的被提名名單中,這真的讓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反觀一些第4屆當中表現非常優秀的委員,居然沒有被提名連任。還有,在審查小組得到零票的,最後送到立法院來的名單中,居然有他的名字,在審查小組得到全票的,送來的名單中,居然沒有他的名字,所以本席認為這次第5屆的提名,確實有很多值得檢討的地方。 關於結論的部分,第一,監察權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至於要不要單獨成立監察院,是大家可以思考的問題。第二,第4屆監察委員表現的爭議性特別多,負面也特別多,對於第5屆監察委員的提名名單,我覺得還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謹作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近來考、監兩院的存廢問題持續延燒。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當行政權充滿混亂、無力之際,監察權的獨立性更顯重要,如果監察權能充份地發揮,在相當程度上,對行政權過於浮濫是可以產生制衡力量的,對整肅官箴也有一定的嚇阻效果,所以本席認為監察院實在有存在的必要。 綜觀對監察院的反對聲浪,除了監察院權能不彰、與其他政府單位職權重疊之外,人事任用也是監察院招致批評的一大主因。近年不論在整肅公務員貪污舞弊的情事或民眾陳情案件的調查處理上,監察院確實都讓人有效能低落的觀感,而且院長與監委之間相互攻訐之情事也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監察院的形象。但這一切都不是制度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因噎廢食而廢除監察制度,反而應該致力於如何提升監察院的績效,並遴選出專業且中立的監察委員,替國家整肅官箴、除弊興利、促進廉能公務體系,這才是現階段我們該探討的重點。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的規範,監察院為獨立機關,監察委員必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每每當本院行使考監人事同意權的時候,總會有被提名人遭外界質疑係為政黨酬庸、護航的人選。為了避免這種現象一再地發生,有學者建議可參照大法官任期交錯制的方式,讓每任總統都有機會任命半數新的監委。我認為這個建言非常好、立意良善,但是事涉修憲,我們必須慎重。尤其立法院為修憲的發動機關及啟動機關,我們已經聽到各位的聲音,不過畢竟因涉及修憲,門檻很高,希望在朝野有高度共識之後再加以處理。目前在朝野並沒有高度的共識之前,此時實非處理的最好時機,我認為可俟下一屆、也就是第6屆監委被提名時再行討論、處理。 另外,監察院的設置猶如古代的柏台御史,上可聞風奏事,下可接受人民陳情,為民洗冤白謗,但對照現今的監察院,卻被民眾譏為「只是會拿著蒼蠅拍亂揮,幾乎看不到有打老虎的具體行動」,而且對於民眾的陳情案件更是一拖數載,毫無結果。應該如何重塑監察院的形象?據未來事件交易所對於「監察院改革認同度」的預測結果顯示,民眾普遍認同監察院審查應該改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以供大眾檢視,也不會造成這次黃世銘被彈劾時,內部有許多奇奇怪怪的動作,對此本席也認為應該朝此主張來改革,以避免有官官相護之嫌。 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要外慚清議,更要止謗自修,本席身為國民黨團考監審查小組的召集人,一定會秉持職責,嚴加審查,揀選出有風骨、有專業而且有視野高度,德望兼具的被提名人,來重振監察院的形象,當然我們也期許下屆,亦即第5屆的監委被提名人,將來擔任監委後能夠竭盡心智,發揮專業,提升監察院的效能,並且互相團結,不要再有互揭瘡疤及失言的情事再度發生,建立廉能而高效率的監察體制以監督百官,讓監察院更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以贏回民眾對監察院的信心。 本席非常感謝今天列席的所有專家學者,你們的發言建議提供我們許多審查方面的考量方向及審查的標準,對於立法院行使審查及同意權,其實有很大的幫助,非常謝謝各位的提案,但是針對有一點,我倒是要來做一個說明,剛才陳耀祥教授提到對於立法院沒有提供相關監委被提名人的黨籍資料這部分似乎有點質疑,事實上立法院也是一個被動的機關,因為提名權是在總統府,總統府裡有成立一個審查小組,當他們要把被提名人相關資料送至立法院來時,並未把這一項列在裡面,因此這一點確實有造成您的誤會。我們是被動的接受,這樣的來審查,我們只有行使同意權而已,而在行使同意權之前,我們會嚴格的審查,這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我們對於資料有疑慮,當然是可以跟各個單位協同調查。 綜觀這次的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我是覺得比起本屆(第4屆)來看,我還是要幫現任第4屆的監察委員講講話,他們確實很不容易,除了王建院長,記得當初王建院長被提名時說了一句話,他說:「以前的監察委員都是混蛋!」所以我在審查時就問他:「王院長,你說以前的監察委員都是混蛋,那請問監察院第一任院長是誰?是蔡元培耶!而第二任到第四任是于右任,之後包括陳履安、王作榮、錢復等等,難道他們都是混蛋嗎?」我這樣問他之後,他才閉嘴,然後開始說小弟如何云云。我想監察委員本身對於自己任職的機關必須尊重,唯有你們尊重自己、尊重監察院,人家才會尊重你們,這是一個基本原則。當然,我們希望這一屆的被提名人能夠有這樣的看法和作法,而且要提出具體的施政抱負及想法,也就是一定要展現熱情,不是接受酬庸一般的在這裡占個位置養老而已,對此我們是不同意的。謝謝。 主席: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發言時間為10分鐘。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事實上,人民對監察院非常失望!誠如方才呂委員所言,監察委員不應該是來養老,尤其值此人民想要安居樂業都倍感困難之際,如果還要花大錢來侍奉這些監察委員,那當然會非常不甘願! 現在我們國家出現許多聲音直指監察院和考試院應該廢除,因為我們不需要「不懂裝懂」,先進國家三權分立就已足夠,為什麼我們非得五權分立不可,然後花錢去養一些雞肋似的機構?當然,在憲法未作修正之前,我們就是有監察院,可是依照本席的經驗來看,監察院的功能並未彰顯。好比我曾經陪同一些土地被不當徵收的農民、漁民等等弱勢民眾前往監察院陳情,當然,不可否認的,有些監察委員確實很認真,問題是就算他們的調查結果出來了,還是沒有辦法改變事實。舉例來說,黃煌雄監委曾經提案糾正行政院,指機場捷運A7站以預標售方式辦理區段徵收是有問題的,可是結果又如何呢?反正都已經預標售出去了啊!監察院好不容易針對行政院做了這樣的糾正,可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依然無法得到保障,而且在這一屆,黃煌雄委員連提名都沒有被提名。另外,本席接獲很多民眾反應,希望航空城能夠開發,但同時本席也接到很多陳情,指稱在徵收土地的過程裡面有很多問題,所以台權會前往監察院陳情,現在黃煌雄監委也正在調查,據悉調查報告要到7月底才會出來,可是黃煌雄監委卸任在即,對此陳情民眾非常擔心,因為甫被提名的前都計委員施鴻志成為監委之後,就會接手這個調查報告,到時候整個調查報告可能會出不來。本席這樣講並不是針對某人,而是說我們從這種個案的切片,可以看到整個制度的問題有多麼嚴重!施鴻志被提名人在去年11月12日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桃園航空城計畫時擔任主席,當天有位服毒自殺的老農呂阿雲之子手捧父親遺像想要進入會場,結果擔任主席的施鴻志竟然說,今天的程序是小組審查,沒有接受民眾陳情的時間;還要求所有媒體記者離席,否則不開會。當時有一位公共電視的女記者非常勇敢地拒絕離開,還說這件事涉及公共利益,民眾有知的權力。施鴻志高聲反駁說,我們不參與公共利益;又說審查會議不能採訪,我審查都市計畫超過四十年,開會時從來沒有記者在場。似乎對此感到非常得意。這位女記者依然反對離席,說集體趕走記者是滿罕見的。施鴻志以教訓的口吻說,不是趕走記者,是請記者離席,用語請對一點!又說,我知道你們是為了知的權力,但我做的裁示也是為了民眾利益!我們不懂,這是一場驚天動地涉及上萬人的徵收案。這並非僅是書面文字的變更,而是涉及到居住於這塊土地上的居民生計與世代記憶,現在已經有人為此輕生,家屬手捧遺像來抗議。沒想到當天的主席竟大剌剌地把手捧遺像、悲痛莫名的家屬,以及關心此事的記者趕出去!這樣的人當了監察委員後,會成為一個什麼樣的監委! 剛才很多學者專家說,監察委員首重人權,必須站在人民這邊。但我們看到當中有的被提名人其過去表現,就是大剌剌地不站在人民這邊,還非常傲慢,揚言說自己開了四十年的會,開會時從來沒有記者在場!換言之,人民的知情權,他認為是一種施捨,是可以拿來施捨的!我不給的話,記者連在場都不行! 我們查過這個人的背景。他是學土木的,但即使開了四十年的都市計畫會議,難道就可以認為自己是全知全能嗎?這樣的人如何能擔任監委?今天是公聽會,而大部分發言的同仁都針對制度,其實制度問題汗牛充棟,我們也是講了又講。我認為這雖是制度問題,但還是要靠監委個人的修養與良知良能,以及他對人民與人權的認知,看他是不是願意違逆財團與行政當局,站在人民這邊,站在國家可長可久的發展這邊? 我們接到的陳情與投訴提到,被提名人中有十分不適任的人!我不懂,這樣的人為何會被提名?照理講,馬總統應有各種管道可以得知一切。我請教過一位長期在都市計畫界的大老級人士,該人士表示,施先生過去在都市計畫領域是專門為政府護航的,也對財團十分友善。對於都市計畫中涉及不公不義的部分,從來沒有批判過。他說這種人當監委後,根本毫無作用!這些話我已經修飾過了。連都計界的大老對這次提名都感到十分失望,無怪乎非常關心土地徵收的民間團體要擔心這人會吃案了! 老實講,我曾經與這些團體溝通過。我說,黃煌雄監委這次未獲提名;如果之後轉由這位施先生來接案,那就真的令人擔心了!因為以監察院的分類來看,施先生應該就是會負責這類案子,也就是負責與土地徵收、都市計畫等有關的人民請願與申冤。 我剛才講的施先生所說過的話,都不是暗地裡說的,而是公開大剌剌的說的,我就不懂,為什麼總統要提名這種社會上公開對他表示失望的人進入監察院! 另外,我們也看到,他所負責的單位被糾正的人,竟然也被提名為監察委員,我不曉得當時提出糾正的監委是要公開承認當初的糾正是調查錯誤嗎?還是糾正文有錯誤嗎?否則提出糾正調查的人被提名為監委,被糾正單位的負責官員也被提名為監委,我不懂馬英九總統的價值、理念以及對監察院的整體看法是什麼?無怪乎這個國家陷入錯亂,我們的錯亂從價值的錯亂開始,我們的錯亂從國家領導人的價值錯亂開始! 今天監察院被人看成是盲腸、養老院,老實講,我覺得比這個更糟糕,它有可能成為我們國家的亂源,而且亂象已經顯現了!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廷升發言。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本席今天來參與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之公聽會,對於現有的監察院制度,在整體的功能性上是否需要檢討、是否有所不足,本席是站在可以做也應該做的立場。之前幾位學者先進及本院委員同仁的發言中,也確立了現有的五權憲法是我國目前最高的國家運作原則,因此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憲法制度下,監察制度是存在的,憲法第一百零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也明文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職權上應該要負責懲處失職的官員、督促施政之不足,乃至於護衛基本人權。 在基本的憲政體制之下,歷屆的監察委員,尤其是第四屆的監察委員,是否能將法定所賦予的功能執行得有效率,這當然是大家可以討論的,必要時也可以做修正,但是在制度仍然依法存在時,應該要站在制度上來檢討制度,而不是去廢除、否定或杯葛制度,否則整個國家的正常運作就無法進行了。事實上,對於整個憲法體制,除了依照程序來修改條文之外,原則上應該依法產生監察委員,以維持監察院的運作,雖然在這段期間以來,大家常常聽到93年12月20日總統陳水扁的諮文也曾經有3年沒有監察委員的論述,但是本席要在此強調,雖然過去曾經有過制度上並沒有運作的實際例子,但是民國96年8月15日大法官釋字632號解釋文已明白寫出「立法院應該適時行使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以維繫憲法機關─監察院等之正常運行」,顯示對於國家制度的維繫是立法委員責無旁貸之責,也就是說,如果整個制度是現已存在的,當然可以檢討,站在制度上,我們必須針對其效能與效益來進行檢討。 對於現有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提名條件或審查條件,因為立法院是要行使同意權的機關,所以我們必須針對其消極條件及積極條件兩方面進行審視,消極部分是最基本的品德、操守的嚴格標準,因為監察委員是為御史大夫,其公忠體國言者無罪,對於其消極資格的基本品德操守,在民事上是否曾經有過任何糾紛,或是在刑事、行政處分上有無任何紀錄,是否曾出入不當場所或與有爭議之人物有任何的不法互動,也就是說,在整個最基本的條件符合上,立法委員在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最起碼應該要去查察上述條件,乃至於如果在這方面有任何基本條件不符合的話,任何政黨當然也不應該為之護航。另外,像這樣子的基本條件,事實上,在這段期間有相當多的流言流語,關於民間或報章媒體所刊登的內容是否屬實,也是要透過整個立法委員人事同意權行使之審查程序,使其公諸於世。 其次,立法院審查監察院之人事同意權,就是因為它是非常重要的憲政機構,在基本條件符合之下,也必須要有積極條件的作為,這樣才有可能為這個國家在制度上去推行,甚至對於各種不公不義,乃至於人權的維護、政策效率的推動,積極條件部分當然包括:專業能力、護衛民權,乃至於維護基本人權,監察權應該積極於懲戒失職官員、維護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應該嚴懲推諉塞責,乃至於該作為而有所不為、貪污腐化、侵害人權的官吏。我想許多的基層鄉親的想法,方才幾位委員與學者先進也都提到了,在整個監察制度上,是不是為了制度而制度?監察院對於基層的民間疾苦是不是只有登案,但查案後問題依然存在?我想這都是在監察委員的積極功能上必須要去嚴格審視的。積極的條件當然還包括督促政府之不足,以增進人民的福祉,拉法葉案收回賠償金8億7,500萬美元就是一個實例,能夠適時適當地針對不法行為,在國家制度上能夠馬上進行糾舉。近來假農民對農業整體行政效能的推動和國家的財務造成很大的影響,甚至是虧損,依法能夠糾正、審查假農民,節省公帑10億元。在本次的臨時會當中,立法院也通過了老農津貼法案的修正案,也足以代表監察院一樣要對不公不義的政府制度甚至是不對的行為加以糾正。最後,就是協助司法改革,促成司法救濟。在江國慶刑求案,乃至於剛剛說到的其他各種不公不義不當的司法案件,甚至於促成所謂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院也積極在修法。也就是說,在五權憲法的制度下,監察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對於它的效能以及被提名人的各種條件,當然對於立法權來說一定能夠嚴格慎選,嚴格地推動整個國家的效能。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監察院是依照我國的憲法,依憲獨立行使監察權的重要機構,即使之前很多人在討論我們應該採取五權或三權分立,但是現行憲法的框架就是五權分立,除非未來修憲,這是為什麼今天還是如期的召開公聽會,立法院還是要本於職權進行監察委員審查的原因。監察院的功能大家皆知,除了彈劾、糾舉之外,還主管現行的陽光四法,就是受理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等等業務,所以如果我們要討論整個監察院的存廢,我很認同之前委員提到的,一定要有監察權之行使,至於未來是否用院的層級來設立還是比照其他國家的作法,合併在立法機構等等,我覺得這個議題未來可以討論,但此時此刻我們應該進行的就是這一屆監察委員的嚴格審查跟提名的作業。本席個人認為監察院扮演的角色就是行政部門的防腐劑,它是站在人民這邊監督我們的政府在行使各項權力時有沒有侵害或危害到人民的權益。觀諸世界各國,目前有160個國家及地區都有設置獨立的監察權,在此一國際趨勢底下,我想監察權之行使,其實格外的重要。我們討論這麼多問題,總結在我們的監察權行使到底有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在這方面,的確有些部分值得大家關注。第一個部分就是,過去大家常常批評監察院是無牙的老虎,不敢辦大案,只辦小案,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也發現,現在監察院的彈劾案須經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能決定是否對失職的公務員提出申誡或撤職,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認為大家應該要思考這個部分,像在第三屆就發生一個例子,即監委已經提出彈劾案,而公懲會竟然放了20年都沒有審查,該名公務員已經去世了,但是都沒有做任何的處理。於此就凸顯監察院的任務、功能和現行司法院的公懲會究竟要如何做適度的調整和分工,或者是可否進一步要求公懲會和監察院做何種適度的配合,我覺得這應該是要討論的議題,在座的專家學者可能對於憲政或是公務機關的分工有一些看法,稍後也請大家提供意見。 實際上,過去我們也聽到行政部門的抱怨,監察院所凸顯的問題是,它不見得辦得了大案,可是卻比照大案的模式來辦小案。曾經有部會人員向本席反映,他們整個部會加起來,一年跑監察院大概有200次之多,他們認為有一些約詢是很不必要的,而且是在浪費他們的時間,某種程度已經影響到行政單位的效率。類似這樣的狀況也是未來監察委員要去改善的問題,我們希望監察院能夠做到糾舉、彈劾,但不是看報辦案,不是今天報紙寫了篇什麼,監委就趕快立案調查,我覺得也不宜這麼過度的浮濫,應該是針對比較關鍵性、重要性的議題去好好辦、好好查,發揮監察院的功能,這是監察院所該做的事情。現行監察院的組織編制有六個特種委員會,其中一個是廉政委員會,如何讓它不會跟法務部廉政署以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疊床架屋,以提升辦案品質和糾彈效果,本席認為這部分要做適切的處理。 再者,監委辦案是重質不重量,不是辦案件數很多就表示該名監委很認真,應該要辦重要且人民在乎的案件,而不是對大案或小案都是高規格的辦理,要真正發揮糾舉的效果,但又不造成行政單位過度負擔,我認為這也是未來監察委員應該要審慎思考的問題。 有關如何落實監委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一事,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裡面的六款已經載明監察委員的審查資格,剛才有委員提到年齡問題,其實條文只規定年滿三十五歲的下限,並沒有規定年滿幾歲就不得擔任監察委員,所以對於年齡問題,如果大家認為這是客觀要件的話,個人覺得那就修監察院組織法,如果沒有做修正,恐怕這沒有辦法作為審查的客觀依據。 有關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成為監委,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是「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可見當時在擬定監察院組織法時,的確有把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而聲譽卓著列為要件之一,所以本席認為並不是說從事新聞工作者一定不可以擔任監委,而是我們應該要去審核是不是符合資格,讓他們發揮媒體人的功能,因為我們知道,媒體扮演著勇於揭弊的角色,而且長期以來高度關注社會議題,這是他們正面的價值,所以我們在審查資格時會加以考量。我們今天進行審查就是要來看被提名人是否符合這樣的資格和標準,以做為我們審查的要件,我們對這29位被提名人時應該要根據客觀的事實來詳加審查。剛剛有委員表示他們有聽說一些事情或是好像誰對某位被提名人有意見,本席認為這種聽說的傳聞都需要有更強而有力的事實來佐證。我們國民黨自己有成立了審查小組,從明天開始我們立法院也要開始詢問被提名人,包括院長、副院長和監察委員的被提名人都要接受詢問。本席希望大家在質詢或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認為某一位被提名人有疑義,應該要提出強而有力的事實證據,譬如說涉弊、個人操守不當、曾經出入不當場所等等,都要提出時間、地點等非常詳細的證據資料,如果能夠提出這些事實,本席相信就可以做為各政黨在審查時非常好的客觀資料,否則如果只是憑感覺、只是聽到傳聞,對這些被提名人也不見得公允。 在座所有的學者專家和我們審查小組的成員,如果大家都能夠秉持客觀的事實來嚴審這29位監委被提名人,相信這樣其實也是在為民眾做好把關,因為第四屆的監委有一些表現不當的地方,導致民眾頗有微辭,所以希望大家能夠嚴格審查第五屆的監委,在他們對自己的自我要求底下,其實他們可以重振監察院以澄清吏治、為人民爭取應有的權益並嚴格監督政府,發揮出最大的功能,謝謝! 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非常嚴肅,在台灣400年的歷史過程當中,難得開始民主化的初期階段,所以我們要非常認真、非常用心的來討論我們的憲法體制。五權憲法表面上、形式上是中西合璧,但是一個系統應該要有完整性,一個系統的功能應該要有健全性,最忌諱的就是拼裝車,如果自我體系內部都充滿矛盾,那這個體系的存在就不符一般所謂的政治原理。台灣是一個民主化的國度,人民可以透過直接選舉來選出總統、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那為什麼今天民眾對於監察院的表現不滿意?它是那麼的清高,它是那麼的無所顧忌,可是它的表現為什麼會這麼差?去年8月中旬TVBS的民意調查顯示,有66%的民眾不滿意監察院的表現,只有8%的民眾滿意,這幾年來,台灣大大小小傳誦得非常自然、家喻戶曉的就是我們有9%的總統,但是對於8%的監察院,大家怎麼都當成沒事呢?這個時候有人主張廢除監察院,但同一個民調又顯示,有46%的民眾並不贊成廢除監察院,只有32%的民眾贊成,這表示大家對監察的功能、需求、必要性是持正面肯定的,也就是說,台灣人民的素質是很高的,就像買車一樣,若買到一部沒有煞車的車子,你敢開嗎?或是煞車壞了,你可以不修理嗎?監察院對整個政府的運作來講,是不是一個煞車器?對於做錯的、做壞的、做不對的,它應該要有煞車的功能,它的目的不是在於處罰,處罰是於事無補的,處罰可以透過行政部門內部的稽核、考核制度、機制去處理,如果是達到犯法的地步,也可以透過司法的獨立審判來加以懲治,所以監察院的目的不是在於處罰,而是透過錯誤、不當的各種施政、表現的糾舉、研究、發現,進行體制性的預防、防腐糾正,所以它本身擁有調查權,沒有調查怎麼會知道是對的還是錯的?沒有調查怎麼會知道真相、事實是如何、誰是誰非?但是擁有調查權的監察院,為什麼民眾普遍認為它是打蒼蠅不打老虎?問題是出在政治,所以今天我們面對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的人選問題,我們不能不從根本,重新探討目前監察院在憲政體制上的正當性、適用性、功能性,為何其違反民主的原理呢?他們本身是要扮演制衡機制的,但是誰授權給他們呢?授權的權力來源應該是全體人民,總統能夠代表全體人民來授權給他們嗎?如果不能的話,則憑什麼就由他依自己的喜怒哀樂、好惡來推舉人選,而立法院就只能在總統的喜怒哀樂、好惡所決定的人選當中來選擇要或是不要?這算是充分、完整的民主嗎?何況今天的立法院本身也是在民主發展過程當中,目前急迫被人民認為需要改革的對象,五權憲法本來是分工制衡,結果變成分贓勾結,所以公民社會開始系統性、全面性地對政治社會表示不信任及反動。民主可以防止國家動亂,可以促進人民團結,但是臺灣民主化以後,為什麼社會越來越亂?為什麼人民越來越不團結?為什麼政黨越來越對立?因為憲政體制出了問題,監察院就是重要的一環,它名不正言不順,只有名字好聽,這個時候不管是修憲也好,憲改也好,不管廢或不廢,都要面對非常嚴肅迫切的改革問題,改革的準則非常簡單,要合乎民主權力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至少監察委員要民選,如果監察的功能必須賦有相當的專業性,可以就監察委員的資格進行條件的規範,這也是一個可行性,為什麼可以變成酬庸,變成漫無標準,變成全臺灣最大的有權無責機構,而且其權力的運用背離一般的道德規範、社會常情,卻依然我行我素?所以今天臺灣政府部門、政治社會出現結構性的自我破壞趨勢,這種體系的自我破壞將讓人民遭受池魚之殃,而這種結構性的破壞處處可見,包括貪污舞弊都是如此,產官學竟然可以長期勾結,所以在學界也有御用的、專門做壞事的、專門護航、貪污舞弊的公共工程採購審查委員,這些都是臺灣民主化以後重新出現的最大危機,我們今天要用非常嚴肅的危機處理態度來處理這過渡性的監察院人選問題,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政體制還沒有真正正常化,還沒有真正達到理想的完整體系、標準地步的時候,我們進行過渡性處理,此時要更為謹慎、嚴謹。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是法不正,我們就不能讓人選德不全,這是我們共同要努力的,立法院在這個時候隨便背書,也要負擔同樣的責任,向人民負責。謝謝!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同仁的發言。審查小組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進行最後一個程序,即請專家學者針對剛才各位審查委員的詢問提出綜合答復,答復時間預定為20分鐘,請各位專家學者彈性運用,並掌握時間。有5位專家學者在場,原則上每位的發言時間為4分鐘,請各位彈性運用。 首先請李訓民教授發言。 李訓民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剛剛聽到各位委員的發言,我學到很多東西,大家對我國監察院同意權的行使有滿多深刻的見解。綜合以上6位委員所言,大致上對於監察院存在的價值都還是持肯定的態度,對於監察院如何行使權力,各位委員都有不同看法,而且是鼓勵的比較多。廖委員特別提到有關監察院的存廢,他注重於人權報告,我想我們和大家的看法都是一樣的。第四屆監委的爭議滿多的,我們絕對承認,報紙也報導了很多。廖委員還提到所謂行政裁量權的糾正,實際上,這是糾正權滿大的盲點,因為對於一件事情,本來就會有同意與不同意看法的人,所以,糾正權真正丟出去之後,效力不會那麼大,當然,報章的效益很大,但實際效益卻很小,這是目前監察院糾正權的缺點,而這也回應田秋堇委員的講法,糾正權是很難行使的,因為有A與B兩個不同看法。彈劾案是對人,糾正案則是對事,糾正與彈劾之間還有一個糾舉,而糾舉只是一個緊急處分,其實,監察委員以後可以多使用糾舉(緊急處分),好讓事情可以得到暫緩。呂委員提到監察委員存廢的爭議,且特別提到任期交錯制,這給學者一個很好的idea,尤其我本身是留美的,而任期交錯制涉及修憲,以後兩黨可以共同合作。對於民眾陳情案,我想不光只是風聞而已,要改革大家對監察院的誤解,對於民眾陳情案的處理的確需要加強,而對於監察委員本身的風骨及專業高度,呂委員都有滿大的肯定。至於王廷升委員特別提到監察院的制度是我國憲法應該特別運作的,我們都非常appreciate他這麼說,他也特別提到糾正案糾正以後,跟著立法院的配合,法令才通過。而這就必須點出糾正的盲點,行政裁量權本身就很難只有好壞而已,問題是假如大家都認為是不好的,就像假農民領取老農津貼的案子,若將此提起糾正,大家都能接受。可是有些案子卻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就像大埔案,雖然有人因為大埔案受害,可是相對的,也有人願意讓它通過。所以,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並不是那麼容易,監察院要行使這個權力實際上是滿難的。另外,王育敏委員提到要落實公務員懲戒法,還有彈劾案,特別是糾正案,可以做多一點,但在精不在多,重要的是品質,對此,我個人是很appreciate,因為公務員懲戒法或相關的監察法修正無須經過修憲程序,現在就可以立即去做。彈劾案最大缺點就是對政務官提出彈劾卻不能馬上落實,如果政務官比較厚臉皮,他是不會下臺的,而事務官還要經過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調查,假如有罪,還要經過檢察官起訴調查,時間上是很慢的。所以,如果效果真的要大,我倒是懷念過去很多大案子,像是台電的採購案,以及早年的十信案,十信案並未提起彈劾,但是糾正案一出來就有兩位部長下臺,這才是監察院行使彈劾權的績效所在,或者監察院本身的規格所在。至於許委員提到很多憲政問題,所謂的名不正言不順,問題是監察權的行使固然是總統提名,且現在是執政黨執政,可是2016年也可能是在野黨執政,這是專屬於總統的權利,我想這也沒有違背世界上的潮流。所以監察委員本身假如還要牽扯到高規格的民主制衡或憲政體制的正當性,我覺得太重視它了,報告完畢。 主席:謝謝李訓民教授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耀祥教授發言。 陳耀祥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時間關係,我就綜合回答。首先,謝謝呂委員學樟的提醒,當然這份資料是總統府送過來的,但如果有些資料不齊全的話,我建議大院也可以要求總統府補齊,我覺得這至少在形式上是一個判斷的依據,也就是他的黨籍問題。基本上,我認為大院行使同意權,絕對不是形式審查而已,而是一個實質審查。包括大法官、考試委員跟監察委員,憲法為什麼會設計由總統提名,然後經立法院同意?乃是因為這些位置都是位高權重,除了要強化它的民主正當性以外,其實也隱含著所謂double check的要求,也就是總統在提名的時候,不管對這個人的人格操守或是專業能力,就要先審查過一遍,總統在審查時,如果有另外的政治考量或是其他疏失的部分,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的時候,就可以提出來作為審查的標準。我一直認為,立法院行使人事的同意權是實質審查,而不是形式審查,並不是總統提名就照單全收。 其次是關於監察委員資格的部分,我一直認為年齡不是問題,這也是為何監察委員的年齡只有下限的規定而沒有上限規定的原因。雖然我認為年齡不是問題,但以下幾點是很重要的,第一是他的獨立意識,就是身為監察委員,是否可以獨立自主行使自己的職權?第二是他的人權意識,監察委員的功能非常多且重要的都是保障人權的部分,因此是否有保障人權的觀念?第三是他專業能力的問題,也就是他的專業能力,是否能適應或適合監察委員的位置?我認為在審查監察委員時,有一個標竿性的人物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提出來,就是陶百川先生,他在當時的威權時代是萬年的監察委員,可是我覺得他在很多行為上,對於民主的維護與人權的保障四處奔走,也非常努力,因此他雖然年紀很大,可是受到的尊重也不下於一些年輕人,所以我覺得年齡不是問題,而是這個人的人格與能力才是問題。故我建議大院在審查這些監察委員的時候,我認為陶百川先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竿人物。 王委員育敏提到的監察權,也就是監察院跟公懲會的分工問題,因為憲法中有監察院的設計,所以相對應來講,彈劾以後必須彈劾與懲戒分立,故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的懲戒變成司法院的權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大概是所有法院裡面案件量最少、法官平均年齡最大的單位,因為彈劾的案子本來就不多,所以我們剛才講監察院是養老院,可是也有法界的人講公懲會基本上也是養老院。我認為問題是出在我們的憲政設計上,監察權或監察功能一定要存在,但我個人的看法是認為這個權利應該回歸到立法院,在立法院設立一個獨立機關,包括審計部也是。因為原來的憲法設計過度分權,弱化了我們的立法權,反而強化了行政權,因此我們在整個行政監督來講,並沒有發揮很好的效果,其功能也受到很大的限制。 最後,我剛才的見解並不是新聞從業人員不適合擔任監察委員,而是這位新聞從業人員的表現,是否有符合所謂的獨立自主、超越黨派的要求,我想這部分,業界自有評論,亦即為什麼在監察院組織法裡面,對於原來從事主持新聞文化事業的人也能夠當監察委員,這一點當然法律明文規定得很清楚,但是他這個人的人格是不是符合當監察委員的要求,這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 最後在同意權的行使程序方面,其實當名單一提出時,各界不同的意見或表達的看法都已經送到大院各委員的手裡,當然這都是一些私下的管道,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我建議大院未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行使同意權應該要有一段時間是讓各界表達意見,不是只有專家學者,還包括許多NGO組織及其他單位,對於這個被提名人之前在專業領域、人格操守以及各方面是否有意見,我認為這部分應該變成制度化的意見蒐集,而不是變成私底下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這種作法,我覺得這不是一個正當法治國家所應該有的現象,我認為經得起公開的檢驗,才能千錘百鍊,這樣才能符合憲法對監察委員或其他憲法保留職位的要求。謝謝。 主席:謝謝陳教授的答復。 請楊戊龍教授發言。 楊戊龍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聽了各位先進的報告以後,我第一點要表示佩服,對於監察制度的改革,兩黨的委員都有共識,我個人期待這項政治工程的啟動,讓監察院的監察制度能夠發揮它應有的功能。第二點,我要表達的是,這是一項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永遠是沒有辦法美好的,所以我們要學會看到不完美的優點,有不完美的完美,人民才會有一種期望,而在走向完美的過渡階段中,我建議大院能夠從修正監察法及監察院組織法著手,讓它走向一個完美的階段,謝謝。 主席:謝謝楊教授。 請施光訓教授發言。 施光訓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在這一次的公聽會裡,我們探討到許多不同的角度,但是綜合各位委員的意見來看,監察院的存在應該仍然有其象徵性、重要性以及代表性,但是就委員功能性的角度來說,似乎仍然有很大的審查空間,剛才在個人的發言以及綜合各位委員的發言中可以歸納出監察委員的功能性,以個人背景來看,目前仍然專注少數的領域,當然並不是專注在少數領域就代表沒有其他領域的功能性,但是我認為在未來的工作執行上,許多不同的專業領域還是應該有它的代表。 我們看到這次監察委員的提名人選裡有一個特性就是有醫學背景的人特別多,大概有4至5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具有醫學背景,或許是因為具有醫學背景的人比較容易得到社會的認同,似乎比較有一個溫馨且公正的形象,但是對於其他背景的部分,例如審計背景的人員相對就變少,我們曉得目前社會對於公務員在執行公務預算常常是有效率卻沒效能有很大的意見,事實上在未來監察委員的工作裡,對於預算的審計及相關的糾舉方面應該扮演相當的角色,這部分也建請各位委員做相關的了解。 最後,我要提出的是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對於其工作的尊重態度上,或許也可以從備審資料的準備上面看得出來,有許多被提名人是把備審資料做得非常完整,相關資料也建立得非常完善,但是也有一小部分被提名人的備審資料就非常少,我們也無法從中看到他相關的工作經驗及代表性,我想這都是未來我們在相關的職權行使上可以著墨的部分。謝謝。 主席:謝謝施教授。 請黃適卓教授發言。 黃適卓教授:主席、各位委員。聽了剛才各位委員的發言後,我把上述的發言歸納出兩大方向,其一是未來要如何選出一位好的監察委員,或者是要把監察權放在哪裡來做這樣的工作;另一是有關監察院存廢的問題。 我想先就「人」的部分來討論。什麼是監察委員?這是最基本的問題,所謂監察委員若依現行的制度來講,他就是針對公務人員的檢察官,所以我們當然要從檢察官的角色來看他。檢察官有個很重要且老生常談的角色就是要除暴安良、懲凶罰惡、謫奸發伏以及行俠仗義,這是大家一直以來對檢察官最基本的訴求。然而,現在監察委員制度的設計有沒有辦法做到這點呢?我想,其中一部分是有可能達成的,比如在政治力影響不是那麼大的地方,就像我剛才一直在講的事務官層次,這或許是比較容易達成的。也就是說,如果大家仔細去看,大部分的調查報告,都是針對事務官的層次,而不是針對政務官,而且當朝政務官的調查報告還相對地非常少,這就是目前檢察官之所以只辦小案而不辦大案,也最為人所批評之處,這是整個制度的設計所造成的。 為什麼我說這是制度設計所造成的?現在的監察委員是怎麼來的?他們是由總統提名,經過立法院同意而來的。以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來看,我們現在的這位總統還兼任了黨主席,如果他最後下令要動用黨紀以支持這些被提名人,監察委員的產生豈不同樣也有受到總統的政治力影響!雖然監察委員無法彈劾總統,但是對於總統所堅持的許多案子,例如在兩岸關係上包括陳雲林的案件,以及黃世銘的案件等許多案子,也難怪監察委員不敢彈劾了,而這就是它的問題。因此要監察委員彈劾大官,背後當然就牽涉到提名人的風骨問題,也就是我們剛才講的獨立性。其實獨立性與風骨之間具有絕對的關係,而獨立性的來源有時不來自其政黨背景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來源。一些很好、風骨很強的人,即使他的政黨背景很強,若他願意去對抗其政治力的來源,他還是可以做這樣的工作,問題是該如何審核他?而這才是最大的問題。因此,我覺得風骨是我們最主要去看的。 至於專業的部分,我認為檢察院有許多調查官,因此專業會在調查官的身上,而不在這些監察委員的身上。監察委員要做的就是下判斷,因此他的判斷能力很重要。當然,監察委員還有許多工作的目標,包括如何保障人權。為什麼這些監察委員不能在第一線保障人權呢?看到學生被打,為什麼他們不能站在第一線幫忙保障人權?看到新聞自由受到戕害,為什麼不能站在第一線幫忙解決對新聞自由的戕害?為什麼會有剛才委員所提配合航空城開發的A7站問題?這就是因為監察委員沒有做到謫奸發伏,尤其是其中「發伏」這兩個字,因為有隱匿之情事,有問題隱藏在底下,所以要如何把問題引發出來而做到「發伏」這兩個字,這是所有監察委員必定要做的,且一定要針對大案,也就是針對政務官去做的,我想這些就是監察委員最重要的工作。 有關監察院存廢方面,我是覺得監察院應該要廢除,至於其監察權該怎麼走呢?我認為屬於事務官層級的,就回歸到司法體系。這就和過去一樣,過去有所謂的監察御史大夫,這個職位為何會被放在行政體系中呢?因為這是一種行政權內部的自我反省機制,當時的行政權與司法權是合而為一的,所以要用監察機制來檢討司法與行政合而為一時所產生的弊端。但現在的社會已經把所謂的司法權給獨立出來了,司法權獨立出來後,監察權該怎麼辦呢?當然就應該由司法權來解決相關公務人員,尤其是事務官層級相關的弊端等問題。也就是說,在事務官層級上,其監察權應回到司法懲戒體系去做,而不要在彈懲合一的情形下,混淆了應為彈劾抑或懲戒的問題,這些事實上都是不對的。 另外,針對大案,也就是政務官層級的部分,就應該要回到類似國會的機制去做,這樣才是正辦。 如果讓針對政務官的調查權回到國會,由國會全面監督政務官的話,質詢權及調查權的整套權力就會合而為一。如此一來,從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看,就會產生制衡(check and balance),國會就可以對政務官有比較大的制衡能力,否則現在立法權的調查權及彈劾權不足,造成官員隱匿資訊不報或油條根本不理各位。各位只剩下質詢權跟立法權,真的是不夠用,所以真正的把權力合而為一,回到三權分立下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制度才是最好的方法,同時也是讓監察權能夠起死回生最好的方法。 主席:謝謝各位專家學者。綜合答復進行至此,公聽會到此結束,非常感謝各位專家學者以及審查小組委員發表高見,各位在本次公聽會針對監察院第5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的資格審查所發表的精闢見解,相信對於本院所有委員事後進行審查及行使同意權投票會有很大的助益。本次公聽會的發言紀錄,我們會依相關規定分送給全體委員參考並列入本院公報,作為人事同意權行使過程重要的歷史見證。再次謝謝大家出席公聽會及發言,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