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星期一)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己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15分至11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呂學樟  柯建銘  尤美女  謝國樑  林鴻池  洪秀柱  高志鵬  顏寬恒  王廷升  吳宜臻  曾巨威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廖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6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8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6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一、請推定發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唱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記票員 決定:請曾委員巨威擔任 請推定監票員 決定:請曾委員巨威擔任 二、選舉結果 出席委員13人 發出票數13張 有效票13張 無效票0張 開票結果:廖委員正井5票 呂委員學樟4票 尤委員美女4票 (呂委員學樟、尤委員美女同為4票,經抽籤結果由尤委員美女當選為召集委員) 主席宣告:廖委員正井及尤委員美女當選為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報告。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提出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有關食品安全主要法規,係為衛生福利部所訂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主。 二、近日發生食安風暴涉及本部相關法令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處理情形: 1.合法登記食品工廠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依法係由食品衛生主管機關進行處理,倘其情節重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勒令其歇業,地方工業主管機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配合廢止其工廠登記。 2.對於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之食品工廠(截至目前全國總計202家),為消弭食品安全疑慮及維護社會大眾權益,本部已委請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查廠,倘發現未符法規事項,即督導改善並依法嚴處,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廢止其臨時工廠登記。本次事件涉案之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屏東縣政府認定情節重大,並於103年9月15日廢止其臨時工廠登記。 3.未登記工廠之主管權責,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轄區內工廠違反相關法規之稽查處理工作,中央主管機關係負責查核及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為保障公共安全,遏止未登記工廠的氾濫,特訂定督導地方政府考核要點,其中「稽查與取締措施」列為查核評比要項之一。對於近來發生食安事件,本部已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查處轄區內未登記食品工廠,如有違法情形,即依法嚴處。 (二)本部標準局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部分處理情形: 1.本部標準局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食品供應鏈中組織之要求)驗證屬於管理系統驗證,係依據ISO 22000國際標準、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及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驗證,以達與國際一致之驗證水準。ISO驗證目的為提高廠商管理系統水準,以增進廠商競爭力。依據國際認證規範,取得驗證廠商每年須以事先通知方式執行定期查核1至2次,並對廠商留存之各項紀錄以抽樣查核之方式確保其符合性。 2.近來取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ISO 22000驗證之「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爆發「全統香豬油」餿水油食品重大事件(非標準局所驗證者)。本部標準局已針對疑涉使用強冠公司豬油之取得該局ISO 22000驗證廠商,啟動重大事件赴廠查核機制,其中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味王股份有限公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經確認涉及餿水油嚴重違失情事,已依規定辦理廢證相關事宜。 3.本部標準局將由下列各方面著手改進其ISO 22000驗證制度: (1)強化進料源頭管理:本部標準局將要求取得該局驗證之廠商針對其原物料及供應商進行查核並建置紀錄,以確保該等原物料來源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要求。 (2)提高驗證發證門檻:本部標準局將修訂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及相關程序,提高驗證發證門檻:A.如有重大違規紀錄之廠商,3年內不受理申請驗證。B.申請登錄範圍必須涵蓋全廠所有產品之管理系統。 (3)精進評審人員專業能力:本部標準局將依據國際認證規範之要求,加強辦理評審人員專業訓練,進一步強化驗證作業效能。 (4)辦理不定期查核並加強抽樣:本部標準局將對驗證廠商辦理無預警之不定期現場查核,並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將更能確保廠商管理系統運作之有效性。 (三)食品GMP認證處理措施: 1.食品GMP認證說明 (1)自民國78年開始,採自願性認證方式推動,目的在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確保加工食品品質衛生安全。 (2)通過食品GMP認證之廠商及產品皆須遵循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等相關規定。 2.本次劣質豬油事件經過及處理: (1)103年9月4日媒體報導指出強冠企業自2月起購入200多公噸的劣質豬油,用於生產「全統香豬油」產品,檢調單位查獲有問題之產品「全統香豬油」並非GMP認證產品。 (2)食品GMP制度自本(103)年4月1日起實施精進措施,緩衝期為1年,預定於104年4月1日起全面實施,採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經查強冠企業生產烘焙用油脂至少75項以上,目前已通過GMP認證產品為12項。 (3)經追查結果,強冠企業廠內非認證產品使用之原料豬油來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依據「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10條及第18條之條文,已於9月5日取消該公司生產線食品GMP之認證資格及認證標誌使用權。 (4)自102年底混油事件後,立法院及國內民眾要求本部工業局針對食品GMP認證進行檢討,以重拾民眾信心,由工業局局長成立專案小組擬定GMP精進方向,內容包括: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及國際接軌。 (5)將於103年10月底前完成消費者意願調查,如消費者認為食品GMP標誌可做為選購食品之辨識標誌時,則依食品GMP精進內容,積極辦理繼續推動,並研議縮短緩衝期,提早自明(104)年1月1日起原認證廠商全廠同類產品均須全數認證。如消費者認為GMP制度已無存在價值,則將研議退場機制。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經濟部沈次長因另有會議,請問各位是否同意沈次長先行離席?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等一下我要問他。 主席:因有委員反對,就請次長留下來。 接著請法務部吳次長報告。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本次會議,深感榮幸,謹就本部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之相關作為報告如下: 壹、查緝危害食品安全之犯罪向為本部重點工作,本部於94年4月間即訂定「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將「使可對民眾生命或身體造成危害之食品、藥品或日常用品流入市面,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之犯罪行為」,列為重點打擊犯罪之一,並有豐富偵辦經驗。 貳、近年來檢察機關偵辦有關食品安全案件所涉及法律與罪名 一、非法將斃死家禽畜流供食用之案件 此類案件多發生在94年間,現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效防杜外,本部亦結合環保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依照本部統計,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檢察機關共受理27件案件。此類案件因將屬於事業廢棄物之斃死家禽畜非法流用,多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論處。 二、塑化劑案件 本案爆發於100年間,由當時行政院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檢驗人員檢驗發現,移請檢察機關偵辦,主要偵辦之檢察機關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業者違法將屬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塑化劑添加於起雲劑中,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第1項之違法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罪。法院判處賓漢公司負責人陳哲雄有期徒刑13年,賓漢公司罰金500萬元。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有期徒刑15年,昱伸公司罰金2,400萬元。陳哲雄等2人於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昱伸公司部分因有其他民事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執行後取得一千餘萬元罰金。賓漢公司罰金部分,則已執行完畢。 三、販售逾有效期限食品案件 此類案件係廠商為再販售已逾有效期限之食品,而塗改有效日期再予販售,其所涉及罪名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191條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相關案例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904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7號判決認定被告犯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四、非法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案件 去(102)年10月間查獲廠商在澱粉中摻用順丁烯二酸酐(Maleicanhydride,又名馬來酸酐,分子式為C4H2O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第191條販賣妨害人體健康食品罪嫌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許可食品添加物之罪嫌,以103年度偵字第458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現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 五、摻偽假冒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去(102)年10月間,查獲大統長基公司在油品摻偽假冒案件,該公司為降低油品之成本,以牟取不法財物,攙入葵花油、芥籽油、大豆油(一般通稱沙拉油)等油類,或摻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銅葉綠素」之綠色色素調色之方式,偽冒油品之色澤,冒充為純油進而販售之行為,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定被告高振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255條之對商品為虛偽標示罪、違反修正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而犯同法第49條第1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大統長基公司則判處罰金3,800萬元。被告高振利已於今(103)年8月22日發監執行。 參、結語 食品安全攸關民眾健康、權益甚鉅,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本於「司法為民」之理念,將持續與有關行政機關緊密合作,共同打擊此類犯罪,務必使這些危害國家及社會之黑心廠商,受到應有之制裁。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報告。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邀本部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為加強對於食品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之食品衛生管理法,共計十章,六十條條文;103年2月5日更進一步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以強化安全管理之決心,除了加重罰則外,也納入許多重要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業者應強制登錄、建立產品追溯追蹤制度、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增列食品三級品管制度,與開創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等。 衛生福利部業依食安法之規定,已陸續發布相關法規命令27項,預告中法規命令15項(統計至103年9月20日),並採取相關策略及措施。 此次黑心「劣質豬油」事件,重創臺灣食品產業,為重拾臺灣美食王國的美譽,擬再針對加重刑責罰金、罰鍰、提高檢舉獎金與建立中央檢舉專線一節,強化相關法令,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效能,建構更為周延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令精進作為 一、加速公告實施對象,落實管理制度 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納入重要管理制度,依風險控管原則,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應辦理事項: (一)強化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103年4月24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截至103年9月19日,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家數,共計5496張。103年7月18日預告所有具工商登記證之食品業者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錄;因應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食用油脂業者應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前完成登錄,始得營業。 (二)精進食品追溯及追蹤系統 103年8月28日預告八類食品業者優先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並於104年2月5日全面實施。因應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將公告食用油脂製造及輸入業者,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後續將規劃公告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對於公告指定實施追溯追蹤系統之業者並要求使用電子發票,由財政相關單位推動及輔導。 (三)建置食品業者三級品管機制 包括建構業者強制自主檢驗法制化、委託相關公正第三方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管理等之食品三級品管制度。 1.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已公告5大業別於103年12月31日前強制實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一級品管),另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製造業於104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 2.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將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陸續公告應辦理第三方驗證之食品業別。104年1月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安全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 3.三級品管─政府稽查抽驗: (1)強化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如例行稽查、年度專案稽查、聯合稽查與取締小組,市售產品之監測,擬訂計畫爭取擴大編制,增加中央稽查人力,由源頭生產地或產製工廠進行稽查與檢驗。 (2)成立食藥稽查戰隊:捍衛食藥安全為己命、杜絕黑心不法為目標,透過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強化稽查量能,全面加強稽查。 (3)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優先納入GHP查核。 二、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高罰則 衛生福利部已研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提高罰鍰、刑度與罰金,與解決一事二罰所造成的問題,已於103年9月19日通過本部法規會審查,並函送行政院審議,將儘速完成審查送請 大院審議。草案規劃如下: (一)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修正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即無牴觸「一事二罰」原則,以避免冗長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達有效制裁違規者之行政目的。 (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1.故意為攙偽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以防堵違法者之僥倖心態。 2.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3.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4.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5.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 (三)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有關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5000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 三、提高檢舉獎金 (一)目前執行情形: 102年12月13日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已提高檢舉獎金核發比例,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至10%額度間核發檢舉獎金。各縣市政府依地方自治,倘遇有重大案件於其財源充裕下,可核予檢舉人較高額之獎金。 (二)未來規劃重點: 有鑑於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藥署規劃研修「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就違規情節重大之案件,給予10萬元至200萬元之獎金。另,核予業者所屬內部員工檢舉者,較優渥之獎金。 四、中央檢舉專線 (一)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電話諮詢中心人員如接獲民眾檢舉電話,將依「民眾陳情暨檢舉處理作業程序」之相關表格,由專人錄案並錄音管理。 (三)因應「劣質豬油事件」,業於103年9月5日起,由4線諮詢人員增至8線,亦業於103年9月12日起,每日服務時間延長至晚間9點。 (四)中央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將以跨部會整合行動方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徹查,並由法務部臺高檢負責與地檢署進行聯繫。 參、總結 本部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 主席:主任秘書提醒我,剛才確認議事錄時人數不夠,現在在場委員已有三位。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 呂委員學樟:(在席位上)剛才林鴻池也在啊!已經確認了。 主席:對啊!剛才林鴻池有在場。 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簡短報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向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作專題報告,以下謹就本會推動飼料用動物油脂源頭管理、農產品上市前源頭管理及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強化對策進行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因應本次劣質油品事件,本會依據「飼料管理法」強化飼料用動物油脂源頭管理,另將持續辦理農水畜產品上市前源頭管理,推動優良農產品認驗證制度,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貳、管理機制 一、飼料源頭管理機制 (一)飼料原料進口情形:我國每年飼料總生產量約720萬公噸,所需之飼料原料95%以上多仰賴進口,由飼料等相關業者進口後在國內調製成配合飼料供應畜牧場及水產養殖戶使用,其中畜禽配合飼料中玉米及黃豆粕約各占60%及20%,國內大宗物資已開放自由進口,玉米每年進口量400-450萬公噸,黃豆每年進口量200-250萬公噸,黃豆中約含80%黃豆粕,國內所需黃豆粕大部分由植物油工廠供應。 (二)境外管理機制:本會自97年7月1日起就輸入之飼料用玉蜀黍進行黃麴毒素之邊境查驗,並針對輸出國依風險研判採取逐批查驗(抽批機率100%,如巴基斯坦及印度)、加強抽批(抽批機率50%,如東南亞國家及中國大陸)及一般抽批(抽批機率5%);另就進口飼料用玉米黃麴毒素大於(含)30ppb小於50ppb等風險較高之進口玉米(本會發布飼料用玉米黃麴毒素含量標準為50ppb以下)之流向進行追蹤列管,以輔導業者製造衛生安全之飼料。另自98年7月1日起陸續對輸入飼料用乳粉、乳清粉、魚渣粉(魚粉)、魚溶漿、烏賊粉、豆渣餅、磷酸氫鈣、棉籽及棉籽粕等19號列產品進行三聚氰胺、重金屬及棉酚等項目之邊境查驗,以確保飼料源頭之衛生安全。 (三)境內管理機制:每年擬定計畫,由縣市政府自所轄飼料廠及畜禽飼養戶抽驗飼料中抗生素、磺胺劑、受體素等藥物殘留及黃麴毒素、三聚氰胺、農藥、戴奧辛、重金屬等項目,另抽驗化製場產製肉骨粉藥物殘留及油脂中游離脂肪酸、過氧化價等含量,每年平均約2,000件,不符合規定者除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處分外,並列管加強輔導改善。 二、農產品上市前管理機制 (一)加強高風險農產品輔導:針對豆菜類等生食及連續採收蔬菜加倍抽樣檢驗,另推動蔬菜健康管理模式,輔導高風險蔬菜之集中產區,建立區域農產品安全自主管理機制,推動健康管理生產體系。 (二)加強安全用藥講習:針對高風險蔬菜主要產區農民及養畜禽戶,加強辦理安全用藥講習,導正用藥習性。 (三)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強化販賣業者管理及非法偽禁藥之查緝工作,積極推動「農產品安全無縫管理制度」。 (四)落實違規查處:對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之違規者,由地方政府依農藥管理法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予以處分。 三、優良農產品驗證標章管理機制 (一)依法推動: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產銷履歷農產品、CAS優良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目的係藉由提升國產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二)雙重監督: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管理驗證機構,通過驗證產品受到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雙重監督。針對驗證產品進行安全管理及查核取締項目,包括生產廠(場)追蹤查驗、產品抽驗及市售產品標示查核等,以確保驗證符合性。 參、本次油品事件之處理情形 一、國內飼料用動物油脂源頭稽查 (一)已函請各縣市政府就轄內動物飼料油脂工廠造冊列管及加強稽核,追蹤產品流向,一旦發現流供食品使用,立即通報食品衛生單位處理。 (二)函請縣市政府就化製場產製之肉骨粉及油脂每月進行流向稽核,並於本(103)年9月15日及16日派員會同相關人員稽查全國8家禽畜化製場,勾稽本年進料及產製之肉骨粉及油脂,並了解其產製之油脂流向,結果均未流供食品使用。 二、CAS驗證產品生產廠使用油品稽查 (一)已督促驗證機構完成查核,計有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味小寶純豬肉酥(1項)、金利華食品有限公司之冷凍鱈魚丸(1項)、黑橋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黑橋牌肉酥(1項)及奇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冷凍叉燒包、冷凍韭菜手工水餃、冷凍鮮肉手工水餃、冷凍奇美熟水餃(鮮肉)、冷凍奇美熟水餃(韭菜)、冷凍香菇北部粽(6項)等,共4家業者、9項CAS產品使用強冠劣質豬油作為產品原料,涉及產品業者均主動向驗證機構申請終止驗證,並封存產品,同步進行下架回收。 (二)另查有12家業者之88項非CAS產品使用強冠公司問題油品,均已由衛生福利部追查處理。 肆、本次油品事件後之檢討及強化作為 一、已成立跨部會應變機制:設立行政院層級的「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由政務委員蔣丙煌擔任召集人,衛福部、經濟部及本會首長共同擔任副召集人,以統合食安相關權責機關力量,共同提升食安衛生管理政策,強化緊急事件之應變與溝通,建置完善的資訊系統及打擊非法食品,以保障國民健康。 二、修正「飼料管理法」:為增訂基因改造飼料查驗及邊境查驗法源、禁止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公布違規業者資料及自製自用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等事項,並將現行2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本會提送之「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本年8月4日經行政院審查完成,將全面檢視修正後,送請大院審議,俾利加強管理,維護飼料品質及畜水產品衛生安全,確保消費者權益。 三、掌握油脂進口數量及流向監控:本會於本年9月12日與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及經濟部等單位開會決議於相關油脂之進口號列增訂食品用、飼料用或工業用等輸入規定,以利進口油脂之管控及流向追蹤。 四、國產飼料油脂源頭管理及流向稽查:除已請縣市政府就國內化製場及油脂工廠造冊列管加強流向稽核外,另於本年12月底前於現行「飼料詳細品目」增訂飼料用動物油脂品項,公告後相關業者須取得輸入或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施行後即可加強飼料用油脂之源頭及流向管理。另研訂飼料用油脂工廠設廠標準,以加強品質及流向管理。 五、強化驗證制度管理:督促CAS驗證機構加強業者供應商評鑑管理、原料來源及食品添加物查核,嚴格加強原料驗收作業,建立產品生產之追溯,達到原料與產品品質安全之管控。另採全廠查核方式辦理,以強化管理業者生產之衛生安全的一致性。擬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條文,將現行最高新台幣100萬元罰鍰,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提高為5千萬元。 六、建立部會間橫向聯繫:本會已公告委託各驗證機構辦理優良農產品等驗證農產品之檢查、抽樣及檢驗事項,並召開會議與衛福部代表研商確認抽樣應注意事項,自本年5月起,CAS驗證產品如經查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將移送衛生單位逕予採認,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 伍、結語 本會依法進行飼料用動物油脂境內外管理及流向管控,以防範飼料用動物油脂流供食品使用;另持續推動農產品自願性認驗證制度,確實執行驗證產品安全稽查及檢驗,以為國人做最好的把關。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 委員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簡短報告。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適逢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本署應邀列席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專題報告,謹就本署相關事項簡要報告如下: 壹、廢棄物管理相關法規及作法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分為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一般廢棄物由執行機關即清潔隊清理;事業廢棄物由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對於事業廢棄物,本署會視其對環境污染及管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等,公告應上網申報之事業,以利掌控其事業廢棄物之流向。本署亦設立廢棄物管制中心,以加強廢棄物流向之勾稽管控。 貳、本署因應劣質豬油事件之精進管理措施 一、針對廢食用油之管制,本署於96年間為推動生質柴油政策,曾盤點統計國內1年約有7到8萬噸廢食用油,但根據本署近2年資料顯示,去年申報量約2.8萬噸,今年1到8月則約2.4萬噸,再加上出口量約1萬多公噸,總計去年共有3.8萬公噸左右,約占整體估計廢食用油50%。依規定,一定資本額以上和營業額以上公告應上網申報之事業,其廢食用油要上網申報流向,但對於攤販、小型小吃店等約有2、3萬噸廢食用油則無法要求申報流向,致去處較難掌握。 二、對於加強廢食用油之管制,本署遵循江院長之指示將針對目前尚未納管之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廢食用油,啟動全面訪查,要求小型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或交由合格回收清除業回收。至於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流向申報,本署正研議擴大列管事業範圍,研議下修應行網路申報之事業資本額門檻,初步評估,如將門檻由目前的5,000萬元下修至2,500萬元,被納管而應網路申報的家數,約增加900餘家,相關草案研擬中。本署為積極推動尚未納管之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廢食用油納入管制,已於9月12日召集各縣市環保局研商,請各環保局全面啟動訪查行動,並自9月15日起,每日向環保署回報執行成果。本署於9月19日累計4天之執行成果,總計訪查夜市/商圈261處,餐廳、小吃店及攤販共14,472家,根據此初步資料,估計這些對象產出廢食用油約1,142 公噸/月(約13,704公噸/年),其中約58%由清潔隊及清除機構清除,由回收個體戶(小蜜蜂)清除者,約42%。將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廢食用油納入管制,及回收個體戶(小蜜蜂)的納管與輔導將為後續工作重點之一。 三、針對不肖業者將餐廳及攤販之回鍋油、養豬場餿水浮油及皮革廠前處理之皮下油等廢食用油及油脂提煉為食用油原料事件,本署為加強廢(劣質)食用油上、中、下游端之稽查,以遏阻不法及維護環境衛生,訂定「廢(劣質)食用油污染源管制行動計畫」。針對食用油脂製造業27家、皮革製造業194家、畜禽屠宰業152家及廢食用油、畜禽屠宰、斃死畜禽及廚餘等再利用機構120家,以及由公害陳情系統及管制資料篩選可疑對象,列入本署及各縣市環保局優先稽查。全面清查列管事業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朝物質流、資料流及金錢流等三流進行深度查核。本(103)年9月13日至18日,本署三區督察大隊針對上游業者(製革業、屠宰業及食品業等)督察61家、告發9家;中游業者(廢食用油、畜禽屠宰、斃死畜禽及廚餘等再利用機構)督察20家、告發9家,共計督察81家、告發18家。 四、為加強廢棄物管理之法制,本署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之立法作業,完備相關法制部分。本署已將「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其中一大重點即為清楚定義「什麼是廢棄物、什麼是資源」,並加強管制廢棄物的流向與申報,賦予環保署更重的責任。本法案將列為本會期本署的立法作業推動重點,亦期盼立法院能共同協助,儘速完成審議。 主席:請問警政署有無報告?(無)無報告。 請問消保處有無報告?(無)無報告。 請司法院報告。 陳廳長國成:(在席位上)請各位委員詳見書面報告即可,若有疑問,我們再做說明。 主席:好。司法院的書面報告就列入紀錄。 司法院有關「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書面報告: 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本院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本人奉邀前來列席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上開議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刑事責任 一、按國家刑罰權行使,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允宜恪遵構成要件明確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彰顯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法定刑代表立法者對於相對應的構成要件行為類型所為不法評價,立法者對個別犯罪類型的法定刑如何設置,基本上有立法形成自由,但是形成不法(與罪責)的評價過程,所倚賴的是類比的方法,從類比中方能得知究竟對不同的構成要件行為類型,應該如何設置法定刑,以顯現不同或相同的不法(與罪責)的評價,此部分本院尊重相關權責單位及大院立法形成權。 二、現行關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規定之刑責部分,主要為同法第49條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此外實務上依據個案所涉犯罪情節不同,亦或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第255條之虛偽標記商品與販賣該商品罪、第191條之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等規定可資適用,足以達成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功能。 三、對於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處理,本院訂有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就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經報請第一審法院院長核定後,即有該注意事項之適用,以避免訴訟延宕。此外於該注意事項第3項、第14項亦分別就證據調查及量刑審酌事項,提供「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案件,應迅速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又關於重大刑事案件之量刑,除應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外,尤應注意其犯罪對於社會安全秩序所生危害,為妥適量刑。」等依據。另為求發揮刑罰之犯罪預防功能,特於第15項規定,重大刑事案件於宣判後,應主動發布消息,以收社會教育功能及嚇阻犯罪之目的。至於法院於行使刑罰裁量之決定行為時,除應遵守平等原則、保障人權之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以及刑法所規定之責任原則,以及各種有關實現刑罰目的與刑事政策之規範外,更必須依據犯罪行為人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行為人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 貳、刑罰與行政罰 一、食管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就違反食管法之行為定有罰鍰、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等行政罰規定。其中有違反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或有同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同法第49條另有刑事責任。 二、當行為人有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或有同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之規定,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依食管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處以罰鍰,惟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仍得裁處。 參、結語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衛福部許次長,食安法是不是在102年才剛修法通過?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既然才剛修法通過,為何這次又發生了這麼大的風波呢? 許次長銘能:報告委員,這次修法的部分已在最短的時間內將相關的子法做了修訂。這次的事件基本上是強冠公司故意、刻意購買不法來源的油品而導致相關的違規產品在市面上流通。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強冠公司敢這麼做? 許次長銘能:我想我們會針對強冠公司刻意、故意的行為給予嚴重的…… 廖委員正井:請問司法院,上次大統事件是如何判決的?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答復。 陳廳長國成:主席、各位委員。大統公司負責人的部分是判了12年的有期徒刑,至於罰金的部分則是開罰3,800萬元。 廖委員正井:為什麼當初彰化縣政府無法科處大統公司18億5千萬元的行政罰鍰? 陳廳長國成:因為這牽涉到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同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刑事罰的罰金及行政罰的罰鍰時,便從刑事罰來處理。 廖委員正井:你剛剛所提的就是「一事不二罰」,對不對? 陳廳長國成:是的。 廖委員正井:然而根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食安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五十八條來看,我們是不是可以在行政罰鍰的上限以外,得就其所得利益的部分加重處罰? 陳廳長國成:因為這會牽涉到法人的問題,而法人的部分是代罰的,在代罰的情形下,除非在行政法中有特別規定,否則若要適用到刑法總則的話,就會有法理上的爭議。因此,除非在法制上做出修正,不然不會這麼做。 廖委員正井:法務部吳陳次長是法律專家,請問他剛剛講的有道理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陳廳長講的當然有道理。 廖委員正井:有道理? 吳次長陳鐶:委員剛剛提到的這三部法律,在犯罪所得的範圍內都是可以提高其罰鍰或罰金額度的。 廖委員正井:所以大家就可以知道,為何食安的問題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了。常言道賠錢的生意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就因為「暴利」,所以,這樣的事件才會一直發生嘛!因此本席今天會具體地建議,除了你們行政院於9月17日提出的部分外,還要像朱立倫市長講的那樣,只要誰敢犯罪我就讓他倒掉,倒掉之後再追繳他過去所賺得的全部不法所得。許次長,是不是應該這樣? 許次長銘能:是。委員的建議已出現在我們這次針對有關一事兩罰的修法中了。事實上我們已對同一行為在法律中涉及兩種罰則,一是行政罰,另一為罰金刑的罰則這一塊做出了區隔,因此未來就只有行政罰鍰的部分。另外,在追繳上,我們也將罰鍰金額從5,000萬元提高到2億元,如此不法利得的追繳就還可以再往上加。 廖委員正井:次長,這樣是太過軟弱了。如同我剛剛提到的,我們當然同意你們當初的修法。本來公司的部分只有科以罰金,但是罰金金額罰得太少,時間也拖得太長,所以才要把公司該科以罰金的部分拿掉,改科行政罰鍰,俾利達到速度快、金額高的效果,對於這一點,我是支持的。然而,除了行政罰鍰還不夠,還要將其所有的財產及不法所得全部充公,也就是全部追繳,看他還敢不敢再犯法。 許次長銘能:所以我們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就第十八條的部分,若科以2億元的罰鍰還是不夠的話,我們會再繼續往上加。 廖委員正井:你還是在行政罰鍰中打轉。我剛才講的已不在行政罰鍰中,而是針對他所有的財產及其所得全部加以追繳,你這樣還是聽不出來嗎? 我們今天會做出一個主決議,我們要定出,除了行政罰鍰以外,還要對其財產及所得全部予以追繳,就是要讓他一刀斃命,如此才能懲罰問題源頭的製造者,是不是這樣? 許次長銘能:事實上在做出行政處分的同時,對於其財產及所得也會一併予以扣押…… 廖委員正井:請問扣押大統的18億5,000萬元還他了嗎? 許次長銘能:還沒,目前尚在扣押中。 廖委員正井:還在扣押的話,請問吳陳次長,我們扣得到嗎?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們目前還有扣押大統長基相當多的財產。 廖委員正井:是不是18億5,000萬元? 吳次長陳鐶:這是行政罰鍰的部分,但是事實上他所有的財產目前都還在扣押當中。 廖委員正井:由於一事不能二罰,政府就只能罰大統3,800萬元,至於那18億5,000萬元,也就是在衛福部訴願中的部分,不是已將其駁回,而政府也扣不到那些錢了嗎? 吳次長陳鐶:是的,那個部分已被撤銷了。 廖委員正井:我問過所有的業者,現在我要問經濟部沈次長,請問就這次強冠公司的事件對我們的業者造成了多少的損失?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答復。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 廖委員正井:不然這樣好了,請問台北犁記損失了多少? 沈次長榮津:蠻多的。 廖委員正井:在電視上,我看到光是被銷燬的退貨就高達4,000萬元,再加上中秋節無法做生意又不知道要損失多少,而基隆最有名的餅店也有同樣的狀況。不僅如此,這還讓Italy拒絕台灣的面膜上架,其中經濟的損失就不知有多大!因此,我剛才才講,我們一定要施以重罰,非得讓違法者的所得及財產全部充公不可,看他們還敢不敢犯罪!你們就是太軟弱了,所以才使得這些製造業者敢於犯罪,造成下游廠商龐大的損失,你們有沒有良心啊?當我看到犁記的銷售員在鏡頭前哭的時候,我的心腸都要斷掉了,他們也是受害者之一啊!因此我強烈要求你們要在3個月之內追繳其財產及所得,讓這些黑心廠商以後不敢去做這些事情。 接著,我要請教司法院。你們是不是有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陳廳長國成:是的。 廖委員正井:我們要求你在第二點第二十三款中要增列食品衛生管理法,就像這次的食安事件,也要適用這個注意事項,請問你們可以辦得到嗎? 陳廳長國成:報告委員,按照現行的法律,我們就可以將這些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依照重大刑事案件來辦理。像剛剛所報告的大統案,我們就可以按照…… 廖委員正井:為了讓你們能更有所遵循,應該要將這一項加到你們的注意事項中。 陳廳長國成:是的。 廖委員正井:請問衛福部許次長,現在這些受害的下游廠商,可以對強冠公司請求財物損失的賠償嗎? 許次長銘能:這個部分因為是強冠公司提供違規的產品給下游商家使用,下游商家必須依契約機制對強冠公司提出求償之訴。 廖委員正井:食安法第十三條有規定責任保險對不對? 許次長銘能:是的。 廖委員正井:這個責任保險只有針對會影響到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部分進行規定,而沒有對業者的財物損失進行規定對不對? 許次長銘能:是的。 廖委員正井:因此,今天我也會做成一個主決議,強制這些業者要投保財物保險,這樣才有辦法真正地遏止這些事件,否則食安問題就是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本席認為會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問題的都是來自源頭的這些人,他們比禽獸還不如,這不僅危害了我們身體的健康、造成經濟的損失,還對我們國家的形象造成重大的影響。本來我們面對大陸還洋洋得意地認為他們的地溝油不能吃,而台灣的食品是非常安全的,結果現在變成人家在笑我們了。衛福部不能如此軟弱,還不趕快照我剛才講到的去做?我們今天會做成主決議,首先就是要讓這些不法製造源頭的財產及所得全部充公,看他們敢不敢再犯;其次,我們還要求司法院一定要速審速決;另外,為彌補這些受害者的財物損失,我們要求未來廠商要強制投保責任險。請問這樣做好不好? 許次長銘能:好。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要談的是食安的問題,食安影響國人的健康、影響我們的下一代,也影響台灣未來的發展。在今天開會之前,媒體都有報導許多委員提出要加重刑責的部分。但是就像剛才召委在質詢時所提到的,加重刑罰真的有助於整個食安體制的維持嗎?請衛福部許次長、法務部吳次長及司法院陳廳長三位簡單回答就好。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加重刑罰的部分,畢竟還是有嚇阻的作用,但我們後續…… 李委員貴敏:你認為是可行的,也就是在每次發生事故後,再加重食安的罰則,就能達到遏止的目的。至於另外兩位法律人,也持同樣的見解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刑罰的…… 李委員貴敏:可不可以快一點,你只要回答我可以還是不可以,因為我的問題還沒有問完。 吳次長陳鐶:不完全。 李委員貴敏:請問陳廳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答復。 陳廳長國成:主席、各位委員。加重刑責的部分要看現行的制度對刑罰是不是…… 李委員貴敏:請簡短,你已經知道現行的制度了,今天所要解決的是食安的問題,這個問題是不是用加重刑責就能解決?「是」還是「不是」? 陳廳長國成:如同剛才所報告的,在罰鍰的部分確有提高的必要,至於在代罰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我們來看看現行的規定,其實基本上我對兩位法律人的回答是有一點點遺憾的。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有關處罰的規定是立法從寬,而執法從嚴,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但是執法者一定要切實執行,如此才能確保法律的規範能達其目的。另外,還有一種現象是立法從嚴,而執法從寬,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得非常地嚴,可是在執行的時候卻與原來規定的情形不同。 我們來看看現行的規定,我幫大家為現行的規定做了一點摘要,在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中就有規定禁止攙偽或假冒,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原則上要處以6萬元到5,000萬元的罰鍰,當然其中還有一些例外的規定。所謂的例外就要回歸到剛才召委提到的,也就是在所得利益範圍之內的都可以做為行政罰的標的。我們都有看到衛福部所做出的決定,對於大統公司,當初被科處了18.5億元的罰鍰,但是這裡另外又牽涉到刑法的問題,也就是刑責的部分。就現行刑法來看,我們還沒提到修法,現行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負責人要被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科處800萬元罰金,而法人最高可處以8,000萬元罰金,也就是前者的10倍。法律的規定嚴不嚴格?其實憑良心講,蠻嚴的,可是在實務上,面對如此嚴格的法律,卻產生這樣的結果。有關大統油品的部分,就像我剛才提到的,在行政罰上是罰18.5億元,彰化地院做出這樣的判決之後,高振利被判刑16年,大統公司則科以5,000萬元的罰金,但大統公司其實可以被罰到8,000萬元的,只是法院只罰了5,000萬元。也許法官認為,這個事件還不到最嚴重的程度,即使民心對此事件無法諒解,但執法人員卻認為只要罰5,000萬元就夠了。當然,我們很難針對個案為法官進行評估,可是當我們回到衛福部剛才提到的,因為彰化地院做出這樣的決定之後,基於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所以一事不兩罰,也因為一事不兩罰,故撤銷原本18.5億元的罰鍰。 身為一位法律人,我認為你的決定是對的,單純就法論法的情況下,你不得不這樣做。因為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中就有規定,政府只能從刑事罰的規定去做。然而,我覺得遺憾的是,剛才召委問兩位法律人有關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能否解決第二十六條的問題?我沒有聽到兩位法律人的答案,我覺得其中很大的問題是,民眾不能瞭解,究竟我們的法制是哪裡出了問題。因為第十八條有提到,行政罰鍰的部分還是可以提高的,但它並沒有解決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事件涉及行政罰與刑事罰的情形下,刑事罰優先,所以行政罰就會被撤銷掉,這就像大統油品事件的實際狀況。 剛才召委也有提出一個很好的建議,基本上這本來也是本席的建議,今天真的要解決食安問題,就我剛才聽到陳廳長還是吳陳次長所提到的,我們要從整個法制面做一個變更。因為當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還在那裡的情況下,執法的時候就是會被卡住,所以衛福部剛剛所提到的解決方案就是我們要把刑責的部分取消掉。然而,當你把刑責的部分取消掉的時候,若你不去解釋行政罰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話,全民對於這件事就無法理解。以大統油、強冠公司以及我們今天碰到這麼多黑心的食品廠商,在他們做了這麼多違法事情的狀況下,我們的行政單位居然要把他們的刑責取消掉。對此,民眾是無法理解的,他們會認為政府是不是跟這些人有勾結,不然你為什麼要把他們的刑責取消掉?所以當衛福部提出這樣解決方案時,就我聽到的部分,也許要請次長今天也釐清一下,衛福部的解決方案是不是第一,就像剛才次長提到的,把刑責的部分取消掉;其次,行政罰與刑罰兩者併罰;其三就是從一重處理,也就是如果刑事的罰金重,就從罰金刑,如果是行政罰重,就從行政罰。我想請教衛福部次長,外傳的這個耳語是不是正確的? 許次長銘能: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之前也有跟法務部的同仁進行過非常多次的討論。對於是否併行處罰,也就是原本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這部分相關的規定,要不要做一個修正或處理;或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另立一個特別法,將併罰的規定入法。然而經過我們與法務部的討論後認為,在法例上這樣的突破是涉及蠻大的,所以才又回到,今天同一行為在法人方面,同一個法中除有分成行政的部分外還有刑事的部分,為了單純起見,我們會認為還是直接從行政的部分予以處罰,而不需再重複於刑事上處以罰金。 李委員貴敏:我理解。 許次長銘能:這是我們目前的規劃。 李委員貴敏:謝謝次長,也就是說,你與法務部討論後,認為併罰或是修改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都是不宜的。所以才會回到這個結論上。我要提的是,其實今天在準備這個部分時,我是蠻贊成剛才召委或者是朱市長所提到的,也就是把不法所得沒入。對於行政罰的這個部分,陳廳長可能更熟。基本上來講,雖然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有提到收益的部分沒收,請問,大統高振利的混油事件或是以往的案例中,有沒有任何人的不法所得被沒收?有或是沒有? 陳廳長國成:不法所得如果變成他的犯罪所得,是可以沒收的。 李委員貴敏:本席問的問題是有還是沒有?食品衛生事件辦到今天為止,大統不是唯一的,強冠不是唯一的,從歷屆以來有還是沒有?或是你不知道,你說不知道也沒關係,不知道? 陳廳長國成:是。 李委員貴敏:簡單來講,在食管法中雖然有沒收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任何實例,所以在沒辦法遏止的情況下,並不是加強罰金或罰鍰的高度而已,而是這個不法的所得,要確實能夠達到沒入的程度,但是行政罰裡面對於不法所得有沒有沒入的規定?我們到目前為止沒看到食管法中有規定,也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才導致今天的不法業者會一試再試。在沒有法源的情況下,召委剛才提到把不法所得全部都沒收,可以還是不行?在現行法律體制之下,可以還是不可以?本席提到的是行政罰的沒入,不是刑法的沒收,在目前的食安問題之下,有沒有法律的依據去主張沒入? 吳次長陳鐶:目前所有的犯罪所得,除了剛才說的行政罰法以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以外,是不能夠全部沒入。 李委員貴敏:沒有嘛,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 李委員貴敏:基本上,今天說要提高刑責、罰鍰、罰金額度的時候,都不如最實際的方法,即透過沒入或沒收的方法,可以把不法的所得扣入,這樣就可取消違法的意圖了。 所以,今天真正釜底抽薪的解決問題方式,是不是應該從沒收以及沒入的方法去執行?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委員的高見,我們跟衛福部在檢討的時候,已經納入考慮了。 李委員貴敏:有沒有具體的方案出來? 吳次長陳鐶:目前有一個具體的方案,就是法人因為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罪而取得財務或財產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者以外,沒收之。 李委員貴敏:沒收還是刑法的規定,陳廳長是行政罰的專家,沒收跟沒入,是不一樣的,沒收是刑法的規定,還是會碰到將來法院執行的問題,但是將來主管機關可以在第一時間透過法院的情況下,還是要幾年,而主管機關一旦有沒入的情況下,基本上,其速度事實上雖然會拖一點時間,實際上速度是不是會快一點? 陳廳長國成:基本上,我是贊成委員的意見,但是在沒入的界定上,就其已經既有的財產,究竟是他的犯罪所得或是他原有的財產,可能會有困難。 李委員貴敏:陳廳長講到了重點,在美國的法制裡面,除了行為人之外,對於因這個行為相關所取得利益的部分,是可以沒入的,提供給三位參考,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志鵬質詢。 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吳次長,法務部除了檢察署、調查局之外,應該還有一個職責就是整個行政院的法務幕僚單位?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是。 高委員志鵬:結果本席看到你們今天提出的報告,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是薄薄的一頁半,重點是在說這段時間已經把這些食安問題列為重點打擊犯罪,並有豐富偵辦經驗,哪幾件這樣而已,沒有其他任何的建議,所以剛才幾位委員還得再問包括沒入,到底適不適合在各項特別法裡面來導入?剛才李委員說美國有,本席是不清楚,在各國的立法例裡面,行政機關就可以做沒入的規定嗎? 吳次長陳鐶:應該是這樣,所謂行政上的沒入…… 高委員志鵬:你剛才說的規定,還是個沒收,對不對?得沒收之,只是在條文中提到沒收嘛!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不是他講的那個沒入,那兩位委員講的沒入是行政機關就可以決定沒入。 吳次長陳鐶:其實我的理解是這樣,在美國法上有所謂沒有定罪的沒收制度,或沒入的制度也一樣,因為我們現在的沒收是必須要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 高委員志鵬:積極的作為只是在條文裡面提到沒收,不是整個體制上改變,本席只是先提醒這一點,剛才李委員問有沒有什麼積極的作為,你說在第四十幾條是嗎? 吳次長陳鐶:對,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就納入了不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的法人沒收制度,未來事實上也希望能夠納入美國的制度,就是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 高委員志鵬:草案還沒有出來?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我們已經有食品法的草案了,但是程序法…… 高委員志鵬:就是請你來報告這個條文。 吳次長陳鐶:因為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委員志鵬:你說這個是行政部門就可以做的沒收,不用經過法院判決? 吳次長陳鐶:不是這樣,因為要沒收民眾的財產或沒入民眾的財產,涉及到財產權的剝奪,它還是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夠處理,所以我們建議…… 高委員志鵬:你剛才說針對法人可以沒入,法人理論上也是人,法人沒有生命,法人的財產也是要保障。 吳次長陳鐶:法人的財產是要受到保障。 高委員志鵬:次長講清楚,你現在講的到底是學美國那一套,行政機關不用確定判決就可以有的沒收或沒入,或不是? 吳次長陳鐶:其實我的理解,美國行政的沒收,還是要法院來裁判,才可以沒收,所以我們建議用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沒收制度,將其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於法人的部分還是可以沒收其財產。 高委員志鵬:還是要確定判決? 吳次長陳鐶:是,它不是以判決有罪為前提要件,雖然由法院來沒收,但是它是一個獨立的程序,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要件。 高委員志鵬:這樣確定就可以落實了嗎?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目前講的根本沒辦法沒入,或剛才廳長說這麼多食安案件裡面,最後,也從來沒有沒收或可以執行到他的犯罪所得情況,就可以解決了嗎? 吳次長陳鐶:委員是法律專家,當然也瞭解法律本身就有規範的作用,但是實施執行還是要看實際運作的狀況,我們當然希望能夠發揮效果。 高委員志鵬:行政部門怎麼樣加強?例如有扣押大統的財產。 吳次長陳鐶:對。 高委員志鵬:這個事情鬧大了,大概有這樣的警覺,不管在行政命令或法律上可賦予,或消費者團體可以聲請保全,去扣押他的財產,可以用比較低的擔保,或甚至不用擔保,能不能朝這個方面? 吳次長陳鐶: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本來就有這個規定,對於涉及犯罪的,我們檢察機關基於公益代表人的角色,當然要及時…… 高委員志鵬:你現在講的跟前面幾位委員講的一樣,要等法院刑法上的判決確定曠日廢時,這段期間是不是會讓他脫產或…… 吳次長陳鐶:我們一發動偵查,就會迅速去查明他有沒有財產,然後加以查扣。像大統長基的案例就是這樣,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有查扣他們的財產。 高委員志鵬:那顯然沒有收到警嚇的效果。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我們對他的財產…… 高委員志鵬:如果照行政部門所說這半年來才開始有這些餿水油的話,那就是半年多前才開始做的啊,顯然政府這些作為並沒有起任何嚇阻的效果,所以才會層出不窮。 吳次長陳鐶:我向委員報告,對這件餿水油個案,我們也去查扣了他們的財產,包括它的經理人、負責人及公司的帳戶,我們都已經查扣了。 高委員志鵬:次長,我們之所以特別提到法務部的職責,意思是你們不應該只是這樣來做報告,這段時間你們到底做了甚麼?各部門的修法情形為何?當然,你一定會說這是衛福部的權責,所以是由它主導,法令要怎麼修改也是由它來提。 吳次長陳鐶:是。 高委員志鵬:但是我們很擔心,就新的法令而言,法務部門到底能不能提供一個比較靈活的思維?我們當然知道行政法及刑法各有所司,甚至知道這18億元罰款到底為麼被取消,但這是懂法律的人才會懂,其他的人並不懂,所以再怎麼說都不應該只有這幾頁,而是在法制上是不是要做甚麼樣的調整。就算美國這樣的制度不純粹只是行政部門可以做決定,當然,行政部門就可以決定要沒收人民多少財產,這也絕對跟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有牴觸之嫌疑,但是可不可能引進?至少你們在報告裡也要提到,要考慮研修其他國家的立法例來做研究,讓衛福部或其他相關部門在未來遇到這樣的情況時,能有更為靈活的立法例可以參考及引用,這才是我們對法務部的期許。書面報告怎麼會只是這樣薄薄的幾頁?還一副在宣導你們辦了那些案子的樣子!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我剛才在做口頭報告時也有說明,因為食品衛生管理的相關法規是衛福部所主管,我們在相關的修法會議中都有提供意見。 高委員志鵬:我是擔心你們就只會扯後腿而已,說這個不行、那個不行。 吳次長陳鐶:一事不兩罰是法治國的基本原則,當然不能違反,但是我們也有想出一些方法來解決。 高委員志鵬:本席接下來要請教次長的是,今天報紙報導,前中央大學教授陳錕山棄職投共,他本來是一位遙測研究權威,最後移民署對他開罰了8萬元。我要問的是,其中是否有洩密都不用辦了嗎?報紙這麼大篇幅的報導,各地檢察署有沒有分案調查?你知道我講的是哪一個嗎? 吳次長陳鐶:我不清楚,不過,就具體個案我們會去了解檢察機關有沒有在處理。 高委員志鵬:所以到目前為止,你並不知道有沒有? 吳次長陳鐶:是,因為這是具體個案。 高委員志鵬:我並沒有叫你說明情形是怎麼樣,地檢署也常常會主動公布已經看報而分案調查,現在我只是問你有沒有而已。 吳次長陳鐶:這我不了解,我回去之後再查證一下。 高委員志鵬:他長期接受國安軍事單位委託的研究計畫,結果他一離職,搞得中央大學現在整個研究計畫停擺,甚至整個預算要被追繳。他帶著研究結果去中國,這難道不用清查有沒有洩密、有沒有叛國嗎?自由時報頭版這麼大篇幅的報導,結果你竟連這個都不知道! 吳次長陳鐶:對,我們回去會了解檢察機關有沒有就此一個案進行偵辦。 高委員志鵬:連這個都不辦,只開罰8萬元,這是變相在鼓勵未來的人繼續投共、被挖角,反正不會有事,這是馬政府現在的態度,他只要繳了這8萬元,就等於買了贖罪券,就可以投共,就可以用幾倍的薪水去對岸,而不用受到任何處罰,而我們的檢察機關也不管! 吳次長陳鐶:我想這是兩回事,一個可能是他受管制出境,他沒有依法定程序申請出境許可,這當然要處以行政罰鍰;至於有沒有犯罪,因為是另外的…… 高委員志鵬:我要提醒的是檢察官是否應該要去注意。 吳次長陳鐶:是。 高委員志鵬:如果整個行政部門事後說是因為他的職等不夠或是如何,然而事實上他具有那樣的權威,也接了國安單位及行政單位的研究計畫,結果是不是可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在資格認定上也做放寬,最後整個行政部門討論過以後只開罰8萬元罰金?基本上司法機關是獨立的,應該要主動去調查他到底有沒有其他洩密的行為或刑責,我只是要提醒這一點。 吳次長陳鐶:是,我們會去了解…… 高委員志鵬:或是行政部門認定沒有,我們就說沒有? 吳次長陳鐶:不、不,我想我要向委員報告,對他開罰8萬元應該是他違反入出境管理規定,…… 高委員志鵬:對啦! 吳次長陳鐶:至於有沒有刑事責任當然是另外一回事,我回去會做了解。 高委員志鵬:我的意思是,出了這麼大一件事,對於未來整個國家安全有這麼大的影響,而行政部門可能是為了要拍馬屁、或是要逢迎馬英九傾中的心態、抑或是為了大事化小,以避免自己的單位被連坐、檢討,所以這樣做;但司法部門應該要獨立,該偵查就偵查,這樣可以吧? 吳次長陳鐶:對、對,委員的期許我們一定會努力去做,檢察機關是獨立行使職權,如果有犯罪嫌疑,我們當然一定要辦。 高委員志鵬:謝謝次長。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這項修法,基本上我覺得是一個核心問題,我也認為這不只是法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了食安問題,過去修過3次法,每次都是我去主導協商,國民黨還認為這不太重要,都是弄到最後一天,但還是發生了這些問題。所以,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跨部會的問題,要在行政院院會才能夠處理,今天列席的官員都是次長層級,剛才經濟部次長還有事先走了,持平而論,今天列席的官員不管怎麼回答,如果沒有一個整合性的觀念的話,事實上是沒有辦法處理的。過去修了3次,不是嗎?修了這麼多次,還是發生問題! 你是主管部門,我要問你的是,過去修法時我們曾經提過一個觀念,我們國家設有很多獨立委員會,過去修組織法時談到食品安全委員會這個問題,現今食安問題已經變成國安問題,造成人人自危,這個問題不只是健康問題、形象問題、產業衝擊問題,對於這麼大的問題,我想請教次長,單衛福部一個部會能夠撐的下來嗎?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食安問題自從上次大統事件之後,一直有成立跨部會協調的機制,並成立一個聯合稽查小組,事實上在蔣政委來了之後,又將聯合稽查小組擴大,成立一個食品安全推動小組,甚至以在行政院成立一個辦公室的方式來整合各部會相關的量能,推動相關食安的工作。 柯委員建銘:若是有效就會有效了啊,是不是這樣呢?你們成立了甚麼聯合稽查小組、推動小組或是成立一個辦公室,一開始並沒有馬上運作吧?是後來才由院長來主持專案小組會議。所以我今天要問你,這整個體系的建立不外乎幾個問題,第一是層級能不能提高,成立一個食安委員會?你對此的看法為何? 許次長銘能:是,有關食安委員會這個部分,目前行政院已設有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由副院長親自主持,在該委員會下另成立食品安全…… 柯委員建銘:你說院長在哪裡推動委員會?你說由院長層級來推動食安嗎? 許次長銘能:現在是由毛副院長主持的…… 柯委員建銘:那個現在還只是一個專案小組!不管是修法或組織再造時,都有人建議成立食安委員會,並提高層級,這難道不是一個key嗎?而且還是屬於跨部會的問題,再來才是部會間的整合。否則環保署推給經濟部,經濟部又推給你們,大家互相推來推去,前一陣子所面對的,不都是這樣的問題嗎?所以才需要一個高層級的食安委員會來協調並整合跨部會問題,不然環保署說這不是廢棄物,不是環保署管,大家推來推去,不是爭功諉過,就是推卸責任。我認為這是一個跨部會問題,需要成立食安委員會來協調並整合,之後才是食安體系如何建立的問題!當然,食安體系的建立有其法規面的問題,所以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就是修法,不過修法仍只是這問題的一部分,此外尚有執行面的問題,如此整個體系才能建立,否則只要出問題,就是會一團亂!本席認為問題在於是否成立食安委員會,並由此委員會來進行跨部會的協調與整合,之後才建立食安體系與法律面修正,最後則是執行面及設立衛生警察與否的問題。 我先問一個比較簡單的問題,到底需不需要成立衛生警察?我記得衛福部組織法修正時曾經提過,但後來刪除了。請問到底需不需要成立衛生警察來進行專業處理? 許次長銘能:針對這部分,我們已經與警政署初步達成共識。目前保七總隊中除了環保這部分業務外,也加入與食品或衛生業務有關的警察,未來一旦發生任何與食品有關的案件,如此次…… 柯委員建銘:你只要簡單答復是否需要成立衛生警察即可! 許次長銘能:現在已經將衛生警察的機制併入保七總隊中! 柯委員建銘:但缺少專責機構也是一個問題啊! 許次長銘能:其實相關業務,如環保都在保七中做…… 柯委員建銘:今天會議的重點在於修法,所以我要請問,針對今天的修法內容,包括江八點在內,你們是否曾請教過司法院意見? 許次長銘能:沒有。 柯委員建銘:所以你們連請司法院表示意見都沒有!其實當中有些屬於司法判決問題,但司法院可以有作為時卻偏偏沒有作為,也因此,我認為需要進行院際合作。 法務部吳次長,在今天的報告中為何沒有提及修法?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修法屬於衛福部執掌…… 柯委員建銘:江院長已經提出江八點,如此自然就涉及到法的問題,難道行政院院會時,部會間沒有針對這點做意見交換? 吳次長陳鐶:我們當然有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提供意見,譬如一事不兩罰原則的適用,我們就提供了意見。 柯委員建銘:針對一事不兩罰,法務部現在如何處理?採切割方式嗎?或者是從重? 吳次長陳鐶:仍舊採一事不兩罰為原則,因為大法官曾對此做成解釋,而且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行政院似乎打算讓法官、法院來處理自然人,行政部門處理法人,是這樣切割嗎? 吳次長陳鐶:是。 柯委員建銘:如此是否有法律競合問題? 吳次長陳鐶:應該沒有,因為自然人…… 柯委員建銘:食安法、刑法、行政罰法三法間有無競合問題?次長,這點你要考慮清楚,不要隨隨便便就說沒有! 吳次長陳鐶:自然人用刑法處罰……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體系要重新切…… 吳次長陳鐶:當然,我們會與衛福部仔細研究是否抵觸一事不兩罰的原則,並在這個法律原則底下重新規範。 柯委員建銘:其實這些法都已經修正過了,至於關鍵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提到故意觸犯本法之罪者,我認為這幾個字就有問題了。「故意」兩個字可否刪除?因為法官在審酌犯罪時,要認定是否為「故意」會是一個問題,不知你們是否思考過這些問題?剛才廖委員說亂世要用重典,還提到強制保險等問題,但這個現行法中已經有了,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中就有強制保險的規定。問題大家都會講,但我認為法律的處理必須非常細緻,且必須考慮競合問題,所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提到故意犯本法之罪者的「故意」兩個字是否刪除?如果不刪除的話,又會有什麼問題? 吳次長陳鐶:我們已經與衛福部達成共識,將「故意」二字刪除。 柯委員建銘:因為如果不是「故意」…… 吳次長陳鐶:如果有犯罪所得的話,還是可以沒收! 柯委員建銘:所以改為犯本法之罪者? 吳次長陳鐶:對。 柯委員建銘:那麼「者」是指自然人或法人? 吳次長陳鐶:未來我們希望法人不受刑法規定…… 柯委員建銘:「者」到底是定義為自然人或法人? 吳次長陳鐶:自然人。 柯委員建銘:法人部分呢? 吳次長陳鐶:我們希望能增列第二項,對法人可以專課沒收! 柯委員建銘:除沒入外,屬於犯人者…… 吳次長陳鐶:沒收! 柯委員建銘:我認為法人也必須沒入。 吳次長陳鐶:對,所以我們另增列一項,對於法人的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食品衛生管理法…… 柯委員建銘:對此,衛福部必須與法務部好好研究一下,如果這次修法無法解決當前所有問題,以致日後必須再度修法的話,那豈不是丟臉丟大了?因為這次已經修到底了!除了槍斃以外,大概很難再修了! 吳次長陳鐶:我們已經與衛福部開過多次會議…… 柯委員建銘:這當中涉及到一些觀念問題,像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提到,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問題是,不論是刑法或行政罰法均沒有這樣寫!也就是刑法或行政罰法沒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這句話! 吳次長陳鐶:對,是沒有這規定。 柯委員建銘:你們是否注意到這問題?未來修法時…… 吳次長陳鐶:委員所提到的問題,我們都已經考慮到,也已經刪除了。 柯委員建銘:所謂「所得利益」裁罰這點,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均有提到。其實以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來看,所得利益並不在裁罰範圍內,因為他們採全部沒入,還可以處以懲罰性罰鍰,也就是採倍數懲罰!你們是否考慮到這樣做?雖然規定可以沒入其不法利益,但殺頭生意有人做,就算被抓了,頂多是賺的被討回去罷了,況且現在還只討回一部分,因為就只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啊!英美法系國家就不是了,他們可以處以倍數罰鍰,這才叫懲罰性罰鍰!現行的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都有提到這點。我認為不這樣規定的話,就是在鼓勵大家冒險,畢竟就只是將不法利益討回罷了!所以應該在刑責之外,再處以倍數的罰鍰! 吳次長陳鐶:著作權法所提,是針對賠償被害人採倍數計算…… 柯委員建銘:對,但我認為這觀念可以引伸,畢竟英美法系國家對此均採懲罰性罰緩,反觀我們現在所規定的只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以致實際的裁罰遠比所得利益範圍少,而且法人還罰不到!我認為這些都是必須修法處理的,這是相當嚴謹的。今天司法院雖然有派人列席,但層級並不高,司法院也有很多可以作為的地方啊,例如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去加重,但法院並沒有加重,也可以一罪一罰,照品項來啊,而且他們在裁量時也沒有裁滿,今天大家詬病的就在這些地方,有些是司法問題,有些則是司法院的問題,因為法官不作為啊。今天你們在修法時,連司法院這邊都沒有照會,也沒有進行跨院際的會談。今天我們討論修法是很有意義的,可以將這部分完備化,你們剛才不是一直在講現在只是執行面的問題,而且跨部會的整合要弄好,整件事不外乎這樣嘛! 第四十四條的罰則包含第一項及第二項,這一點吳次長比較瞭解,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者,得處新台幣6萬元到5,000萬元,但第二項又規定,違反前述規定者,得以所得範圍內裁罰之,這二項併起來一看,好像是在5,000萬元的範圍內,所以文字要如何調整,以免造成觀念上的混淆,次長,你聽得懂嗎? 吳次長陳鐶:我瞭解。 柯委員建銘:從法界學者的觀點來看,這種寫法是有問題的,今天除了這個問題外,還有很多問題可以談,例如:那位老農現在害怕到跑去躲起來了,證人保護法的規定足以提供揭弊者的保護嗎?我想法務部應該去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吳次長陳鐶:是。 柯委員建銘:從整個法制面去做思考,否則現在雖然有人很勇敢的提出檢舉,卻害怕到不敢回家,對於這些人的保護措施應該維持多久?次長,我們現在有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但證人保護法能適用在老農夫的身上嗎?你們在完備法制化的過程中必須去看待這個問題,有沒有辦法在法源上變成舉證責任逆轉?有可能嗎? 吳次長陳鐶:刑事責任的部分,原則上,我們是採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在邏輯上…… 柯委員建銘:比較困難? 吳次長陳鐶:可能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和委員一向在推動的…… 柯委員建銘:好,我希望將來在修法時能夠是非常完備的、是跨部會的思維,也希望這一類的事情以後不會再發生,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柯總召提到懲罰性賠償,其實本席在擔任立法委員第一任時就曾經提出來了,次長在國外唸過書,你應該知道許多歐美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而且不一定是屬於某一個法系,他們對於懲罰性賠償都有具體的實施作為,不過我們很難去衡量這項規定的成效,但這種懲罰性的作為確實嚇到很多大公司,否則就大公司而言,一年的營業額高達幾百億,獲利也將近二、三十億,以臺灣目前的法制架構,罰個3,000萬、5,000萬,就算是到頂了。本席過去有在美國唸書的經驗,美國的懲罰性賠償被大公司視為最可怕的懲罰手段,甚至比刑罰還要可怕,次長是在澳洲唸博士,請問澳洲有實施懲罰性賠償嗎?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英美法系的國家,大多數都有。 謝委員國樑:你覺得懲罰性賠償在臺灣不適用的理由是什麼? 吳次長陳鐶:其實懲罰性賠償在國內許多特別法中也看得到,例如:倍數的賠償被害人,許多特別法都已經引進了,像著作權法、商標、專利等等,都已經引進了所謂懲罰性賠償,它也不去認定被害金額,直接用倍數來賠償。 謝委員國樑:雖然法有訂在裡面,或是如同次長所講的已經在做了,可是法院的判決,就我過去10年擔任立法委員的經驗,我好像沒有看到哪一個判決的金額是比較傾向於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來做判決的。次長,臺灣過去有哪個判決的裁罰金額相當於美國的懲罰性賠償?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是有的,例如著作權法是用它的…… 謝委員國樑:我知道啦!但我們是看結果的,在立法上我們也許已經立了,但法院有沒有這樣判決,或實際上有沒有這樣的情形,我們可以做討論,但不管是毒澱粉事件、前一陣子的食安事件,以及這一次的餿水油事件,我們好像沒有感覺到現行的法令是充足的,因為如果是充足的,我們今天也不需要召開專案會議了,所以我還是想要問一下次長,你認為臺灣要不要來落實所謂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現在已經立法了,相關法條還有沒有可改進的空間?還是說沒問題,依照目前的法令就已經充分、足夠了,這方面的懲罰金額已經足以嚇阻這些大公司,達到實際的裁罰效果,本席想要瞭解現在的狀況,因為這個狀況是不容易用文字去明確解釋法條,可是你應該抓得出來,因為你是很有經驗的。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現在很多法律,包括消費者保護法也都有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規定,但那些都是屬於比較小的案件,所以賠償金額縱使是賠償10倍,金額也不會很高,社會各界…… 謝委員國樑:懲罰性賠償在英美國家並不是完全以侵權或受害的倍數來計算。 吳次長陳鐶:是。 謝委員國樑:有時候是考量到裁處是否符合社會公義或社會目前所需要的價值觀,例如:美國有些案件的賠償金額高達幾十億美金。 吳次長陳鐶:依照我的理解,那筆錢事實上是繳給政府的,例如反托拉斯,因為是屬於不公平的競爭。 謝委員國樑:污染事件也有啊!例如油輪的污染。 吳次長陳鐶:對。 謝委員國樑:日月光在後勁溪的污染,雖然日月光表示每年會捐款1億,而且會連續捐30年,但那是廠商自己的決定,與它長期排放污染的賠償無關。我覺得次長到目前為止的回答,似乎是在幫我解釋目前法條的狀況,而且你在言語中似乎是認為目前的status quo(狀態)是足夠的,不過本席想要積極一點的問你,你覺得還有沒有不夠的地方?還有沒有不足的地方?我們可以透過這樣的質詢和答辯,由主席做成裁示,讓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臺灣更加有機會追上歐美國家的品質與效果,我的意思是有沒有可改善的空間嘛! 吳次長陳鐶:當然各個法律都是可以再檢討的,不過目前我們在立法時都已經考慮到這樣的問題,所以現在有許多罰金或罰鍰…… 謝委員國樑:可不可以授權法院不要有幾倍的限制?由法院認定該企業應該付出多少的懲罰金,無論這筆錢是給政府還是社會大眾,有沒有這樣的裁罰空間?比如說這個公司很大,然後也有一些問題,譬如最近剛好兩次食安事件都有碰上,被大家指責比較多的味全好了,本席只是舉例,當然沒有具體一定要它被裁罰多少,但是因為它有碰到這件事情,在這樣的過程中要決定它應該付出多少罰金,現在好像沒有這樣的空間啊!現在就是幾倍、幾倍,但問題是它可能已經有三年、五年甚至十幾年都在做同一種業務,所以計算的基礎變成你不容易拿到那個分母然後再相乘,我的意思是這樣。如果法院可以直接裁罰,譬如它認為這個企業應該要付出這樣子的懲罰,那就訂15億好了,然後它來給付,有沒有這樣一個裁罰的空間?依我對法條的認知是沒有給予這樣的空間。 吳次長陳鐶:現在的法律是沒有這樣的空間。 謝委員國樑:依你的看法,我們可不可以給予這樣的空間?當然法院還有不同審級的制度可以繼續往上審,如果他不服會繼續上訴,可不可以這樣做?你好像比較保留一點。 吳次長陳鐶:我想這個還要審慎來研議。 謝委員國樑:如果是這樣子,那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立法的方向是怎麼樣?就是拿掉那個倍數的問題,你認為立法精神和立法的文字應該要怎麼樣來修訂?我還沒有說我要做,我只是和你討論,假如我們要給這個法官一個很大的空間去裁罰。 吳次長陳鐶:原則上損害賠償的法理就是有損害才有賠償,在所生損害和所失利益的範圍內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是我們現在…… 謝委員國樑:可是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懲罰觀念。 吳次長陳鐶:對,所以我們現在已經把那個懲罰性賠償的觀念納進來,但是目前是還有倍數…… 謝委員國樑:可是因為你分母擴不大,所以它的倍數自然就大不上去。 吳次長陳鐶:對,目前還是在一定的倍數範圍裡面去課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現在委員的意思是完全不要有限制…… 謝委員國樑:對,就給它一個海闊天空,不要給它限制,讓法院決定應該要判多少,但是法院是合議的,而且法院有上級審,上級審還有它的上級審,我們可不可以朝這個方向去做思考? 吳次長陳鐶:這個當然可以思考,不過我們要仔細來研議。 謝委員國樑:你們是主管機關嗎? 吳次長陳鐶:這要看個別的法律。 謝委員國樑:要落實到個別的法律,包括環保、食安和社會安全這些。 吳次長陳鐶:對,這個當然還要去仔細的研議。 謝委員國樑:能不能請你的幕僚單位給我一個相關的立法研究? 吳次長陳鐶:我們再來研議。 謝委員國樑:我想知道假如本席要往這個方向做,你們法務部去分析它的利弊得失是怎麼樣,好不好?研議就好了。 吳次長陳鐶:我們來研議各國有沒有這樣的立法例。 謝委員國樑:立法例是絕對有的,我們都看得到,要不然人家那個十幾億或幾十億的外幣是怎麼裁罰出來的? 吳次長陳鐶:那個有時候是處行政罰鍰,現在我們行政罰鍰的額度有時候也很高。 謝委員國樑:你給我一個報告,我們來研究一下,好不好? 吳次長陳鐶:好。 謝委員國樑: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質詢完畢後休息10分鐘。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請教經濟部沈次長,因為你有其他的行程,但是我覺得這件事情牽涉到經濟部,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你身為主管機關必須在這邊來回答我們一些疑問。這次的餿水油事件造成全國民眾人心惶惶,一向被視為值得我們信賴、保障的GMP標章的公信力現在已經蕩然無存,重創台灣食品產業以及美食王國的美譽,你看前幾天的報紙也說我們MIT這個招牌已經失色,連Italy這樣的國家都對MIT有疑慮。這次發生餿水油事件,有很多商家都說他是基於信賴GMP認證,所以才用更高的價錢向強冠公司購買全統香豬油,他花更多的錢結果受到的損傷更大,不單是商譽,還有錢的問題,他們認為是政府把關不嚴讓他們受到損害,所以要申請國賠。可是經濟部又說全統香豬油並非GMP的商品,但問題是強冠生產烘焙用的油脂總共有75項,照你剛才的報告,它有12項產品獲得GMP認證,有些產品有認證,有些沒有認證,但是一般人認為它就是有GMP的認證,給人家的印象就是這樣,所以廠商和民眾怎麼有能力去分清楚哪些是GMP商品,哪些商品沒有GMP認證?他們對GMP廠商沒有這樣的觀念,所以經濟部是不是宣導不力,使民眾誤解GMP的意涵?請簡單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沈次長答復。 沈次長榮津:主席、各位委員。好,首先提到Italy抵制面膜這件事情,我們去瞭解以後,第一個,Italy的政府到目前為止,沒有對我們MIT的產品做這種管制進口。第二個,我們也進一步去瞭解它的進口商只是利用這個機會要和國內的業者進行價格協商,大概有這樣的企圖。 呂委員學樟:那就是price的bargaining就對了,他要去談價格的問題。 沈次長榮津:對。其次要向委員報告,GMP作為消費者採購時的參考依據在這一次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所以我們現在要落實源頭管理,源頭管理大概有幾個,第一個,查核認證工廠的原物料、添加物以及供應商,要查核這幾個東西。第二個…… 呂委員學樟:相關的資料到時候提供給我,好不好? 沈次長榮津:好,我們有一個精進作法。 呂委員學樟:資料要回覆給我,因為我要了解經濟部面對這個事件到底有些什麼作為,這是第一個。 沈次長榮津:好。 呂委員學樟:據我了解,經濟部是否要依民調的取向做為GMP存廢的取捨,本席認為食品安全的把關和認證本來就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如果政府對食品的源頭和安全沒辦法嚴格把關,就算往後你改成GHP認證還是沒辦法挽回民眾對食安的信心。這個問題的癥結點是在於如何做好食安管理,而不是在於廢不廢GMP,所以針對這個情況,我希望經濟部好好去做一些思考。另外,本席認為這件事情可以凸顯我們對食安的管理以及GMP這些國家認證沒有確實盡到監督的責任,所以到時候我也會提供一些資料給你,希望經濟部儘快追查污染產品以及廠商的名單,依法讓非法的產品下架,然後將相關的資訊公告周知,好不好? 沈次長榮津:好,這個我們來配合。 呂委員學樟:你要配合去做這件事情。 沈次長榮津:好。 呂委員學樟:第二個,GMP協會應該要納入企業以外的代表來共同為台灣的食品安全環境把關,不管是理監事還是董監事都是食品大廠,由自己審核然後請經濟部核發標章,形同是球員兼裁判嘛!我們建議你改組GMP協會,納入消費者團體、中小企業以及店家代表,好不好? 沈次長榮津:好,這個我們來考慮。 呂委員學樟:我建議經濟部能夠去做這方面的思考,謝謝。 沈次長榮津:好,這個我們會來考慮。 呂委員學樟:接著要請教衛福部,在餿水油事件發生以後,衛福部食藥署的署長表示餿水油有符合標準,國內的食安仍然是綠燈,這話一講出來也引起醫界和民眾的撻伐,讓民眾對於政府在處理食安問題上更加的不信任。我要請教衛福部,餿水油明明含有大量的致癌物質,為什麼食藥署要確認餿水油是符合標準的?既然符合標準,為什麼又急著將沾染到餿水油的食品下架?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部分…… 呂委員學樟:這不是你們的專業嗎? 許次長銘能:對,這個部分我們當初在判斷的時候,事實上是叫做「沒有立即危害」,所以我們後來也將整個危害的等級提高到第二級,第二級就是有違規…… 呂委員學樟:這是不是和你們對現行油品採釣魚式的檢驗方式有相當大的關係?不肖的廠商只要將油品調合到符合檢驗標準,在酸價、總極性物質和苯駢芘這些項目自然就沒有檢出或是在正常的範圍內,這樣的檢驗方式憑良心講是過於草率,也成為業者面臨訴訟時的脫罪利器,對不對?因為這是主管機關食藥署講的,我符合這個標準,我何罪之有?所以食藥署將來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用網魚式的檢驗方式,增加多項有害物質的檢驗,譬如戴奧辛、多氯聯苯、多環芳香烴或是丙烯酸、氨酸之類的項目?類似這些東西應該用網魚式的方式,不要用釣魚式的方式來做,這樣才有辦法建立非特定目標物檢驗圖譜的資料庫,我們必須去建立起來,讓食品履歷的制度能夠更為完備,才有辦法去揪出食品潛在危害健康的成份,確保民眾食的安全。 另外,媒體說台灣一年的廢食用油大約有7至8萬噸,申報清理的大約有3.8萬噸,其他三萬多噸的廢食用油流向不明,是不是這樣?好,現在環保署要將廢食用油納入廢棄物應收項目,由各個清潔隊去收取廢食用油,立意雖然很好但是漏洞很多。請問環保署,夜市攤商如果要販賣廢油給收購的小蜜蜂,流向非法途徑,你有法可罰嗎?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答復。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他未來沒有經過合法的體系去收售,依照廢棄物法是可以處罰的。 呂委員學樟:好,攤商販售廢油給小蜜蜂是有利可圖的,如果他配合政府回收廢油則是一點利潤都沒有,對不對?你認為攤商會願意配合回收的政策嗎? 張副署長子敬:是,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希望兩路並行…… 呂委員學樟:你這是違反人性,對不對? 張副署長子敬:兩路並行去走,如果他可以賣給合法的業者,他有適當的利潤,當然他會走那條路,只要是納入合法的管制,我們並不阻止他。如果他沒有辦法販售,譬如他的廢油量很少沒辦法去賣,那我們會要求清潔隊去幫他收,並不是強制他一定要交給清潔隊,因為事實上廢油現在是有市場價值沒錯。 呂委員學樟:還有一點就是責任歸屬的問題,最近大家都叫邱部長下台,邱部長他是一個政務官,政務官是為他的政策成敗來負責,若是政策失敗當然他要自動請辭,我也支持這樣的做法,但問題是這一次的餿水油、地溝油事件是涉及食品安全的管理以及環境衛生污染的管制,它是屬於執行面的問題,應該要追究的是地方主管機關。像屏東縣政府就執行不力,人家去檢舉,不能講他是老農,因為57歲還算是壯年人,他去檢舉這件事情這麼多次,地方政府完全無動於衷應付了事,它是不是和業者有掛鉤,有官商勾結的問題?不知道啊!然後食藥署嚴格講起來有監督不周的責任,因為它要監督地方政府,它做了嗎?沒有嘛!我要提到的是,當食藥署成立的時候,署雖然是有政策規劃的功能,但其實它是局升起來的,它還是有業務執行的功能,業務執行的功能本來就在食藥署,所以衛福部這邊應該劍及履及的針對新的食管法加速來推動,你知道吧? 許次長銘能:是。 呂委員學樟:這些責任如果都要歸咎部長的話,我講得坦白一點,有10個部長也不夠換,對不對?倒是食藥署的署長有問題,話講了一堆,說檢驗沒問題,讓那些作奸犯科製造的人以後有脫罪的利器,食藥署自己又執行不力,所以現在已經沒有什麼是非,從法制面的定位來講,已經搞不清楚自己到底站在哪個角度、哪個職位、應該要做些什麼事情,已經亂了套。所以本席還是要再一次提醒這三個機關,包括經濟部、衛福部和環保署,我們一定要加速來推動食管法的修法,讓全民重拾對國內食安的信心,維護食品安全這個市場的秩序,好不好? 許次長銘能::好。 呂委員學樟:三位請回。最後一點時間本席要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其實我很肯定廖召委這一次排這樣的議程,我們要劍及履及的解決問題,針對近年食品安全問題的修法,我們撇開2010年對於美國牛進口高風險部位有去修食管法之外,有涉及法律的部分,我們在2011年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為了嚇阻食品製造業在食品中添加有害人體的物質,立法院將法定刑的上限從3年提高到7年,而且可以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下的罰金,而法人還有法人的代表人亦得科以相對應的罰金,在2011年當時我們已經修法。2013年5月發生毒澱粉事件,我們立法院又修法,不僅將單純的違法添加行為入罪化,也增加對於違法添加有毒物質致死或致重傷的結果加重其刑,最高可以處到無期徒刑。2014年元月份發生大統假油事件,我們立法院也在今年元月份修法,除了刑度提高以外,對於法人跟負責人的罰金也提高10倍。刑責也提高,刑度也提高,罰鍰也提高,有用嗎?結果大統一案變成一罪不兩罰,本來要罰18億,結果變成多少錢?剛才謝國樑委員也有請教你是不是應該去落實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法務部和司法院必須去思考這個問題,不然影響我們太大了,這已經不是食品安全的問題,而是涉及國安的問題了,民眾都人心惶惶,造成這樣的一個結果。 據我所瞭解,德國針對懲罰性的賠償制度最高罰了60億歐元,應該是台幣60億,是沒有60億歐元這麼多,類似這個東西,廖召委也講了,除了罰鍰以外是不是應該把他的不法所得全部追繳,讓他活不下去?不能再讓他活下去,這個公司還可以成立嗎?這個人還可以在這邊嗎?要重重的砍下去他才會怕,那你不痛不癢,再加上行政部門衛福部食藥署自己管的自己說這個沒問題,那他就脫罪了,到最後都是雷聲大雨點小,這樣不行嘛!我們今天開這個專案報告的會議最重要的就是要針對這個部分來做處理,讓他一刀斃命人家才會怕啊!如果不是這樣,我們再多開幾次的會議也沒有用,希望法務部和司法院這邊好好去思考這個問題,好不好?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好。 呂委員學樟:謝謝。 吳次長陳鐶: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因為現在委員都有在場,我們先來處理提案。 1、主決議: 食安法第13條所規定之產品責任保險,目前只對身體傷害訂定最低投保金額,建議對於財物損失部分,亦應評估業者之利潤及營業額,強制規定其最低投保金額,以免被害人求償無門,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2、主決議: 請司法院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23款,增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亦能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促使一審法院能速審速結,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3、主決議: 大統案法院一審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振利有期徒刑16年、大統罰金5千萬元,一審判決出來後,當時大統就以「一事不二罰」、「不法所得計算有誤」,向衛福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衛福部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撤銷大統18.5億元罰鍰。衛福部不只威信盡失,對基層稽查員士氣打擊,以及對民眾的食安保障都傷很大。請法務部及衛福部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將不法利得能確實追繳,並於三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使此類違法廠商能確實受到該有的懲罰,以消滅黑心廠商,維護國人健康及權益。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 陳廳長國成:(在席位上)研議好就向貴會報告。 主席:第2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2案我有意見。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2案要增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放到速審速結的案件裡去,這是屬於司法院的部分,在你們頒布的「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的第二十四個分項「下列刑事案件,報經院長核定者」裡面的「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像這種食安事件不算是社會重大治安案件嗎?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說明。 陳廳長國成: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實務上的操作,像大統案我們也是按照這一條,認為它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然後經院長核定,以辦理重大刑案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來辦理。剛才主席有提到為了讓它更明確化起見,所以把它列明,我們就可以參照這樣來辦。 尤委員美女:可是你這樣列舉會不會造成將來只要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的事件都會被納進來?有沒有這樣的危險性?如果已經有一個「其他認為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而且你現在也是用這一款,目前其實已經有法了,需不需要再加這個?依你的評估,加這個有沒有後遺症? 陳廳長國成:基本上這個都是例示性的,因為我們最後會有個概括條款就是要有重大社會矚目的,其實這個都不會影響實質,只是讓它更明確化而已。 尤委員美女:在第二十三點,包括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和信用合作社法等,這裡面對於被害法益達到多少元以上有這樣的限縮,那這個你現在沒有,要擴充到這麼大嗎?你們要不要考量一下? 陳廳長國成:這個我們事後會再加以研議究竟是不是要具體列明還是用一個比較概括性的,基本上只要達到社會矚目或是重大,目前還是有法可以來處理,只是說…… 主席:不是,你沒有解釋清楚,你們前面已經說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小案件就不適合嘛! 陳廳長國成:是。 主席:這已經講得很清楚是「重大刑事案件」,對不對?你要看情況,如果是吃了拉肚子那種小事情就不要,這是「重大刑事案件」,你要這樣講啊!沒有問題啦!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我建議加上「研議」,請司法院來研議。 主席:不要、不要,本案剛才已經通過了,現在只是給妳表達意見而已,妳現在要表示反對已經太慢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我想司法院有義務把這個部分弄清楚。 陳廳長國成:是。 主席:這個沒有問題啦!要「重大刑事案件」,是不是重大你們自己來判別。 陳廳長國成:是,那我們研議之後用書面向委員會報告,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鴻池質詢。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以前被稱為美食天堂,但是自從發生了塑化劑、毒澱粉和毒醬油等事件,現在又發生了餿水油事件,一連串食安方面的危機,政府整體的管控能力確實備受考驗,現在可以用四個字來形容,就是「實在不安」,民眾對於政府管制食品安全方面的能力備感質疑。記得去年5月份遠見雜誌曾經針對食安問題做了一個民調,去年12月也有做,兩相比較之下,從5月到12月不過半年的時間,對於政府掌控維護食品安全的能力,民眾採取質疑不信任的態度增加了2成,如果現在做民調的話,我相信影響會更大,原來對於政府的不信任是達到7成,現在恐怕超過8成,所以民以食為天,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對於今天廖召委特別安排這個專案報告我們給予肯定,因為這確實是民眾非常關切的議題。 早上很多委員都提出質詢,相關的部會也做了一些答復,不過我想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第一個問題是針對嚴懲重罰的部分到底要如何處理,第二個問題是針對GMP標章的問題來提出質詢。有關於嚴懲重罰這個部分,早上很多委員已經問了,食安問題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政府也信誓旦旦一定要嚴加處理,我們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也不斷的修正,罰則不斷的提升,但是餿水油事件還是發生了,可見得這樣是沒辦法來嚇阻的。早上我聽兩位次長也有答復這種嚴懲的效果怎麼樣,但是如果不嚴懲,我相信問題會更嚴重。對於嚴懲重罰現在是眾說紛紜,以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好像還是沒有辦法達成目標,請問許次長,接下來到底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發揮這樣的效果?到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要如何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銘能: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食安法進一步的修正,首先要解決一事兩罰的相關問題,其實行政單位可以用高額的罰鍰,但是常常因為涉及到刑事的罰金而造成必須被撤銷的情形,所以我們這一次最主要是要解決一事兩罰的問題。 林委員鴻池:我請教一下,針對一事不能兩罰,我們當然都瞭解這和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有關,這個問題到底要如何解決?請問法務部吳次長,您有什麼看法?剛才有很多委員都特別提出這一點,也有幾個考量的方向,有的說自然人由刑法來做處理,法人由行政法來做處理;李貴敏委員也特別提到關於沒入這個問題;也有很多委員提出所謂的懲罰性賠償,這些都是很好的方向。行政部門現在已經成立一個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我相信衛福部和法務部應該都納在成員裡面,針對一事不能兩罰的問題,不能一而再、再而三說要處理,但是到最後勢必無法處理,從大統的假油事件我們可以看到高振利被處罰,從原來的18.5億到最後變成三千多萬,這個差距太大,業者當然不怕啦!針對這個問題,行政部門到底有沒有什麼特別解決的方案?你們直接把解決方案提出來就好。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也提到了,事實上我們現在是朝一個方向,在不違反一事不兩罰的原則下去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怎麼樣修改呢?第一個就是刑罰的部分只及於自然人的部分,對於法人的部分我們就不併科罰金刑,不併科罰金刑當然就回歸到行政罰,那就不會發生一行為不兩罰的問題。另外,對於他的犯罪所得,我們事實上也增列了可以對於法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的規定,因為沒收是從刑,所以也沒有一事不兩罰的問題,我們是朝這個方向來研擬。 林委員鴻池:針對懲罰性賠償的部分呢? 吳次長陳鐶:這個懲罰性的賠償要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來處理,食品衛生管理法本身並沒有懲罰性的損害賠償,那完全是消費者保護法要處理的問題。 林委員鴻池:我想因為時間的關係,早上很多委員都針對這個部分來處理,大家的切入點不一樣,但都是為了解決問題,我想政府是為人民服務,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針對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這個問題,政府一定要面對現實,一定要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去做一個整合,希望在這一次法令的修正裡面一定要切中時弊,不要再發生食安方面的問題。接下來我想請教經濟部次長。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向主席及委員報告,次長因為另外有行程,我是工業局副局長。 林委員鴻池:這一次強冠拿到ISO 22000,而且還獲得食品GMP,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如果產品有獲得食品GMP的標章,民眾就是認這個標章,人家說現在微笑標章變成流淚標章,到底它是出了什麼問題?未來要如何改善? 呂副局長正華:這一次的全統香豬油並不是GMP認證的產品,在去年的大統事件之後我們也改了GMP的制度,在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我們的作法是希望全廠的同類產品要全數都認證才給GMP標章,同時我們在源頭的管理以及追蹤的管理上面都做強化,在今年4月1日新制度施行之後,本來緩衝期是到明年的4月1日,不過因為最近發生強冠的案件,所以我們把時間點往前挪到今年年底,所以在明年1月1日這個新制度會全數實施,希望能夠把GMP的部分做得更加精進。 林委員鴻池:強冠也有獲得ISO 22000。 呂副局長正華:是。 林委員鴻池:可見得獲得ISO 22000不代表什麼,它還是會出問題,這個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呂副局長正華:ISO 22000在制度上面是強調你的手冊上怎麼寫就要做到那個程度,而且是食品衛生的國際標準,但是針對像強冠的案件或者是一些不法的商人,這個就要回到食品衛生管理法去做目前修法過的加重處理或者是未來要修法更加的強化,我想這樣才能夠杜絕黑心商人在制度上尋找漏洞,想辦法在檢測上符合酸價等項目,做出不良的作為。 林委員鴻池:當然我們都了解ISO 22000本身就是一個制度,但是通過之後有沒有再進一步去抽檢?是不是獲得一次的認證就能使用終生?中間如果出問題要怎麼辦? 呂副局長正華:報告委員,ISO的部分是由標檢局負責。不過,我們大概的了解是它取得了ISO的驗證,只是所取得ISO部分並不是標檢局所驗證的。但是標檢局看到這個重大的社會事件,也啟動重大事件「赴廠查核」的機制,針對像味全、味丹、味王等幾個公司開始進行確認有無違失,然後採取廢證的動作;也著手改善ISO22000的一些強化管理措施,像進料源頭的管理或提高驗證、發證門檻,或者是精進評審人員的專業能力,以及無預警地不定期抽檢等相關的強化處理。 林委員鴻池:我想,在立法院質詢只是一個過程,政府要對民眾負責,一而再再而三發生跟食品安全相關的問題,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心真的是盪到谷底。我一再提到「民以食為天」,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每個人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所以希望不管是經濟部、衛福部或者是法務部針對於法令上的修正,一定要面對現實,真正能讓民眾有信心,希望政府一定要加油。 呂副局長正華: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行政罰法的主管機關是不是法務部?在行政罰法的第十八條還有第二十條,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是不是仿效美國的方式?就是今天很多委員一直在質詢的,是否就是對這種所謂的「不當利得」追繳的性質?請法務部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吳次長答復。 吳次長陳鐶:主席、各位委員。行政罰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我想行政罰法本身就是參酌各國的立法例,把它納入行政罰法的內容。 尤委員美女:所以當初在訂這個法的時候,你們其實是看到美國法制的影響吧?我們知道美國是基於衡平法來制定對於這種所謂的違法不當得利的處分。其實,法律再怎麼處罰犯罪者,反正那些不當得利的錢還是存在,所謂「砍頭的生意有人做」,對不對?要是這種不當得利的錢讓他無法得到的話,就不會有人去做了。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在美國或是在德國的制度中,這種「不當得利」的錢要追繳回去。而在我們的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中,當初在制定時也具有這樣的精神;但是,因為其中又用所謂的行政處分處理,就變成現在所產生的刑法跟行政法「一罪不二罰」的糾葛,亦即所發生的大統事件的情況!甚至出現要把這所謂的「一罪不二罰」廢掉的呼聲。所以我們還是要追本溯源,回歸到原來制定行政罰法的精神,一定要把「不當利得」的錢追繳回來。至於追繳的過程,不曉得在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跟第二十條制定之後,實際執行的情況如何?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有關行政罰法的罰鍰跟不當利得的追繳,是由行政主管機關去處理,不是由法務部處理的。因為法務部雖然是主管機關…… 尤委員美女:但是當法條出現問題的時候,你們負責解釋,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大家都把它解釋為這是屬於行政罰,因此會跟刑法造成所謂「一罪不二罰」情況。也就是只要在刑法上判處了罰金的話,行政罰法就不能夠再罰,對不對?你們的解釋是這樣嗎? 吳次長陳鐶:事實上不只是罰金,如果已判處刑罰就不行。 尤委員美女:有刑罰就不行,對吧?所以在這種情形之下就會造成這樣的糾葛,也就是不管行政罰法這邊罰得多高,只要刑法那邊一判,行政罰法這邊就沒了,當然刑法那邊所判的,可能是用詐欺或用什麼情況來判定。因此,這其實就牽涉到定性的問題。當初在立法時是不是屬於完全的行政罰法?你們當然是定位為行政罰法,可是它的精神是不是跟美國、德國一樣?也就是要把那「不當利得」追繳回來?這個部分能否請你們回去好好地研究一下,再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定性弄清楚?因為到今天,其實還有很多人認為「不當利得」仍然屬於行政罰法,絕對會造成跟刑法產生「一罪不二罰」的情況。我們也看到衛福部提出罰金要加10倍的說法。事實上,現在食品衛生管理法在上一次修改時,就已經有增加10倍的規定了。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所以大家都對於「不當利得」追繳的這個問題,到底是應該在法令中定性清楚還是要另外立一個法?或是應該放在哪裡?這點是否可以請法務部好好地研究? 吳次長陳鐶:報告委員,其實行政罰法本身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是刑罰的話,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所得超過罰金的最高額的話,也可以在所得的範圍裡面提高罰金額。事實上跟行政罰法第二十條和十八條的意旨是一樣的,沒有衝突。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大統的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吳次長陳鐶:其實剛剛司法院陳廳長也提到了,因為法人不是行為人,不是行為人就不能提高罰金,因為依刑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只適用於行為人的犯罪所得超過罰金最高額的時候。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說只能夠處罰行為人,對於公司這個部分是沒有辦法處罰的? 吳次長陳鐶:對,沒有辦法處罰,這的確是一個問題。所以這一次我們在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時候提出一個解決方案,就是把法人兩罰的規定拿掉,直接用行政罰來處罰,那就不會發生「一事不兩罰」的疑義了。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在刑法的方面只處罰行為人,不處罰公司嗎? 吳次長陳鐶:對,直接用行政法來處罰公司就可以科處罰鍰。事實上,我們可以直接依照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和二十條的規定,在其犯罪所得利益的範圍內來追繳並處以罰鍰,這就根本地解決這個問題了。 尤委員美女:那如果遇到行政機關不以行政罰法處罰,而是用刑法處置公司,但全部的利得都在公司,法院對公司也沒輒,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現在的現行法就發生了這樣的疑義。 尤委員美女:您剛剛所講的,也是表示將來刑法只處罰行為人,並不能處罰公司,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因為刑法第五十八條只對行為人在他的犯罪所得超過罰金的最高額時才適用。 尤委員美女:那是說,要超過一定的金額才要使用刑法第五十八條。但是要是公司也有屬於應該要被處罰的範圍的話,公司還是會被處以罰金,但不是用刑法第五十八條吧? 吳次長陳鐶:不是的,因為還是會發生已被處以罰金,就不適用刑法第五十八條。如果他有罰金刑的話,就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八條。 尤委員美女:你是說把這個公司的罰金刑整個拿掉,那公司從此就不再有罰金刑嗎? 吳次長陳鐶:對,但是公司會有行政罰。行政罰還是可以在其犯罪所得的範圍內處以超過這個法定罰鍰的數額,也就是在其所得的利益範圍內,還是可以處以非常高的罰鍰。 尤委員美女:我還是想請法務部回去研究這樣的規定有沒有後遺症?如果行政單位不處罰公司,表示司法已經在進行中,要靜待司法判決。這樣的結果,在刑法上只能處罰行為人,可是所有的利得事實上都是在公司,在這種情形下,是否涉及不當? 吳次長陳鐶:應該不會,因為這也是我們跟衛福部共同商量後獲致的解決方案,行政部門很了解未來法律的適用性,不會產生問題。 尤委員美女:請你們再研究。 吳次長陳鐶:是。 尤委員美女:接著要請教農委會的王副主委。關於廢食用油的回收,原來很大的部分是用來生產生質柴油,對不對?請問這個政策是不是在今年的5月停擺了?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答復。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這是屬於經濟部跟環保署的業務。 尤委員美女:抱歉!那就請經濟部代表來答復。請問今年5月是否不再使用生質柴油?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生質柴油業務是由能源局負責。不過,我這一陣子參與過相關會議,委員說得沒錯!今年5月的時候,好像因為怕生質柴油有些發霉,會阻礙到…… 尤委員美女:那就是確定5月以後就不再使用了。接著要再請教環保署,關於所謂的廢食用油回收之後,用途是什麼?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答復。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原來廢食用油回收的時候,主要就是生產剛剛講的生質柴油,還可以做飼料、做肥皂。 尤委員美女:生質柴油原來占的比例是相當高的,對不對? 張副署長子敬:對。 尤委員美女:現在它停擺了,請問你們這些廢油要拿到哪裡去? 張副署長子敬:我們也在積極討論,經濟部也在檢討當初把生質柴油的政策停下來所遇到一些問題,檢討那些問題要怎麼解決?應該也可以重來。另外,我們也在積極尋找這些回收的廢食用油的去路,包括研究利用焚化爐區作為補充燃料的可行性,推動垃圾車使用生質柴油;雖然經濟部不再強制要求加生質柴油,但是垃圾車可以使用生質柴油。 尤委員美女:對。但是這個廢食用油每天都在產生的,對不對?你們的政策慢吞吞的,每天都生產了這麼多的廢食用油,要囤堆到哪裡去?也有一些合法的廠商收了這些廢食用油,要叫他堆到哪裡?你們的生質柴油政策喊卡就卡,然後後面配套措施都沒有,然後又開始加強稽查每天製造出來的眾多的廢食用油。我不曉得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做? 張副署長子敬:這也是大家這一陣子在積極協調的。 尤委員美女:什麼時候可以把這些政策訂出來? 張副署長子敬:我們會陸續制訂,有的比較慢,有的比較快。 尤委員美女:目前是怎麼處理的?目前這些廢食用油要丟到哪裡去? 張副署長子敬:目前收的廢食物油,其實有很大一部分已做成生質柴油,可以外銷,現在並不是完全沒有地方去,但是當然長期會影響到回收的價格等等。我們要讓它儘量能夠流通,維持一定的價格,這樣就不會丟到環境裡面去,這也是我們在努力的。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的就是整個流程,對不對?必須要提出整個廢食用油的終極處理流程是什麼。否則的話,你們最近一直查緝,然後有人收了,究竟收到哪裡去?不知道!所以整個履歷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張副署長子敬:是,這個我們會特別留意。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對環保署的部分,我插入一個議題,跟今天這個議題沒有關係,就是關於保力達B的玻璃瓶問題。現在很多工人喝了保力達B以後就往田裡丟,很多農人被那些瓶子割到,所以一直要求我反映,希望業者能夠回收瓶子,這樣的話就不會隨便丟了,請問你們能不能去研究? 張副署長子敬:跟主席報告,因為保力達B的瓶子是深褐色的,所以回收的價值很低,沒有人要。我們現在也在想辦法,看能不能透過補貼來製造回收的誘因。 主席:低收入戶可以去撿拾,他們也有所得吧?因為農民一直跟我反映。 接著登記質詢的黃委員昭順、黃委員偉哲、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管委員碧玲、邱委員志偉、盧委員秀燕、許委員添財、賴委員振昌、王委員進士、李委員桐豪、江委員啟臣、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歐珀、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仁、田委員秋堇、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楊委員麗環、陳委員明文、王委員惠美、陳委員亭妃、蘇委員清泉、孔委員文吉、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怡潔、周委員倪安、何委員欣純、徐委員欣瑩、姚委員文智、高委員金素梅、顏委員寬恒、蕭委員美琴、徐委員耀昌、廖委員國棟及羅委員明才均不在場。 吳次長,有一些新聞媒體可能還不是搞得很清楚,第一,我早上質詢時,對於不法所得的部分和一些財產的問題,我強烈要求必須追繳,後來李貴敏委員質詢時也有講到,好像是搞混了。是否可以再跟媒體記者講清楚,或者是由檢察官來說明清楚?我的第一個結論是根據你剛才所講的,好像要放寬,是不是行政部門就可以去執行,不一定要等到法院判決確定才執行?這個一定要講清楚,因為你們今天早上講得非常不清楚,我怕媒體講得更不清楚。 吳次長陳鐶:我來說明一下,首先,我們未來希望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對自然人的部分有刑罰的規定,法人的部分就沒有刑罰的規定,就不致於發生所謂的一行為不兩罰的疑義了。 主席:一事二罰,對。 吳次長陳鐶:但是對法人的部分可以處以行政罰。當然,行政罰不需要等判法院判決確定後才罰,一有相關犯罪行為,行政機關就可以直接對法人科處罰鍰,而且罰鍰的額度是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在所得利益的範圍裡面科處,縱使超過罰鍰的最高額也可以科處。 主席:這個要講清楚,所以要是超過現在政府規定的行政罰法的罰鍰,再查到不法所得,行政罰鍰可以超過,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可以超過法定罰鍰的最高額,如果其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鍰的最高額的話。 主席:這個一定要講清楚!例如現在的罰鍰是2億,還可以超過這個額度就對了。 吳次長陳鐶:對,如果其所得的利益超過了。 主席:就像現在的大統事件,對不對?就不會像現在就只科處三千萬。 吳次長陳鐶:是,其所得的利益是18億,就可以枓處18億。另外還有一項,我們希望未來能增訂可以直接對法人沒收的規定,也就是在其所得的利益的範圍內可以加以沒收,這是未來的一個修法方向。 主席:我想說吳陳次長講得很清楚,請媒體記者要弄清楚。如他剛才所說,現在行政院已經把行政罰鍰提高了,但如果發現不法所得超過行政罰鍰的話,還可以再超過,對吧?這是第一點。第二,將來修法對財團沒入的部分也有法源的依據,是不是? 尤委員美女:但是,不是刑責怎麼能夠沒收?你說對法人已經沒有刑責了,怎麼能夠沒收? 吳次長陳鐶:這個我來報告一下,這就是所謂的「不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的沒收制度,英美法系就有這樣的制度。當然委員所提出的確實是一個問題,也就是沒有判決確定怎麼可以沒收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你剛才不是說法人將來沒有刑責嗎?沒有刑責的話,你怎麼可以對它沒收呢? 吳次長陳鐶:這是以不以裁判有罪確定為前提的沒收制度,就是對第三人的財產可以沒收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有這樣的制度,我們希望把它納進來。譬如說犯罪人犯罪取得財物後,把它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不知情的。 尤委員美女:這些都是犯罪所得,當然可以沒收,但是你剛剛你講的,對法人的部分不是說要用行政罰嗎?行政罰的部分不是應該是沒入嗎?怎麼會是沒收呢?沒收是一定有罰金才可能沒收的。 吳次長陳鐶:那個基本上是在刑法方面,自然人有刑罰,但是未來我們希望在整個刑事體系中建立一個制度,就是對於沒有判決確定的被告或者甚至第三人,都可以對犯罪的所得加以沒收的制度,這就是我們要先把它納進來的一個制度。 尤委員美女:這個可以,但是要把相關的法源講清楚,因為一般人聽不懂。譬如說,對於公司的部分可以先把它沒收,也要說明公司的部分是沒有刑責的,適用行政罰。行政罰就沒有所謂的沒收,而是沒入,對不對? 吳次長陳鐶:對,對。 尤委員美女:那麼,對於行為人的部分也不用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就可以先沒收嗎? 吳次長陳鐶:關於行為人的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刑法,要以確定判決為前提;但是對於公司的部分,我們希望建立對於第三人有因犯罪所得時可以對第三人直接沒收,包括法人的部分。我們是希望建立這樣的制度,當然屆時這個案子送到立法院時,大院同意或不同意可以再討論,我們非常希望建立這樣的制度。 尤委員美女:次長,你這樣講沒人聽得懂啦。 吳次長陳鐶: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即使沒有判決確定也可以沒收的制度,包括對於被告的沒收以及對於第三人的沒收。 主席:這樣好不好?請檢察官寫好給我看一下,再發給媒體。因為今天議題的重點就在這裡,跟下游廠商沒有關係,我希望媒體記者要講清楚。我們是要針對源頭,針對製造黑心產品的製造者,那些下游廠商也是受害者,跟他們沒有關係,這一定要講清楚。希望檢察官把它寫清楚一點,因為剛才連念法律的尤委員美女都聽不懂吳次長所講的,對不對?所以一定要寫清楚,再發給媒體記者。我相信大家都很關心這個議題,全國人對這個黑心的製造者都沒有辦法諒解,看看這次下游廠商對於這個製造者都多憤怒就明白了。像義美這些大公司還有儀器設備可以檢驗,那些小攤商、小廠商哪有儀器設備檢驗呢? 所有登記質詢在場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過去的半年內,國內連續發生了假油事件及餿油事件等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引發了民眾對於食品安全的疑慮,並且造成了食品下游廠商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了百年老店的商譽,然而從假油事件的判決來看,雖然刑事部分相關負責人受到十年以上的重刑判決,符合國民感情,但是對於基於行政罰法之一罪不二罰的規定撤銷相關罰金,使得民眾紛紛表示無法接受,顯示相關制度仍然有改善的空間,而行政院面對這些民意,也迅速的作出了修法的方向。 行政院於本月十七日完成了相關的法制作業,將現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修法之後即可彌補一罪不二罰,讓不肖業者能夠真正的受到處罰。但是從公布的法條內容而言,似乎仍然採取刑法上結果犯的規定,而未改採危險犯,屆時還必須舉證有民眾人體健康受到危害才可以適用,對於黑心廠商的嚇阻作用是否會不足,在本院審議將會有很大的辯論空間。 本席認為除了加重罰則之外,對於如何發現這些不肖業者才是重點,因為如果沒人發現,再重的罰則也不會發生作用,因此行政院本次也增訂了相關的檢舉措施,但是從本次的事件來看,媒體紛紛報導檢舉人的相關身分,這將會造成檢舉人的安全顧慮,政府應該要檢討對於檢舉人身分的保密,使得檢舉人無後顧之憂,否則一切的檢舉制度將是空談。期盼相關單位必須要保護勇於捍衛國內衛生安全的熱心民眾,讓國內的食品安全能夠更加提升。 吳委員宜臻書面質詢: 強化食品安全追溯機制 在食以安為本情況下,本席強調要治本強化食品安全追溯機制並迅速而果斷的追溯系統而贏得消費者信任,也可起穩定民心及市場的作用。 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每階段中,都可以向上中下游追蹤,可以瞭解其在食品鏈的移動情形,並取得該批次食品的資訊;讓食品透過生產、流通流程的透明化,利用標示給予其食品身分證,得以鑑別出不同批次的食品來源與流向,以區分責任並促進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追溯應屬於強制性的規定,針對主要食品或加工產品,重點於記錄原料資訊、批號識別、供應商資訊、產品流動方向資訊,必須完整具備連結食品鏈中前一階段與後一階段的能力。 王委員惠美書面質詢: 一、以管理攤商這件事,即以台北市東區堪稱觀光熱點的「二一六巷」地攤而言,每周數次上演「躲警察」的戲碼,二十年如一日,有些老攤販「駐地」的時間遠長於市長任期,環保署擬將小吃攤每年產生的四萬噸廢油納管;已有夜市自治會則直接表示,小吃攤來來去去,環保署乃「異想天開」,針對此部分,請問環保署知道目前全國流動及固定攤販總數量是多少嗎?如果沒有明確數字將如何落實攤販廢食用油之管理?再者,如果只要求申報、沒有罰則,沒有稽查人員負責查核,廢食用油的問題一樣無法徹底解決,針對此部分,環保署應訂定相關政策及法令,確實落實廢食用油之管理。 現行制度目前僅要求,資本額五千萬以上西式速食店,廢食用油回收要申報,環保署擬加嚴為兩千五百萬元就強制申報。但是,塑化劑事件的昱伸公司、毒澱粉事件的協奇澱粉廠,及這次餿水油事件的進威公司,資本額均不足兩千五百萬元,尤其是昱伸公司資本額只有五百萬元,故就算環保署降低申報公司資本額,仍有許多如昱伸公司這樣的中小型企業不受管制,恐再報食安危機,請環保署重新擬定相關規定,以杜絕黑心廠商有機可趁。 二、行政院院長推出之食安八大措施,雖研擬提高食管法相關刑責,最高可能無上限,但針對消費者權益即對消費者之民事賠償部分,政府之保障措施為何?現行食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惟該規定,卻要消費者自行舉證有「損害」,惟目前食安事件,雖科學數據資料顯示這些有害物質,恐影響民眾健康,但要民眾直接提出具體事證,仍有困難,加上這幾次之食安風暴,行政機關不斷藉由媒體宣導食品是安全無虞,塑化劑或重金屬只要多喝水,多吃深色蔬果就能排出體外。因為法制上的缺失,再加上政府機關的作為,使得消費者很難贏得訴訟,獲得賠償。建請衛福部應將消費者權益列為政府修法中最需要注意的事情,並參考德國之立法例,採「原因推定理論」,在食管法加上「損害有可能由特定食品或其添加物導致者,推定其係由該食品或添加物導致」,此將有助於落實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同時促使業者對原料把關更加謹慎小心。 三、歐美食安法制中均明文規定「不宜供人食用」的管制依據,在此一規定下,不管是否有明確科學證據證明特定食品或油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只要主管機關基於專業,認定該食品生產過程具有潛在風險,或從社會文化和大眾心理角度來看,屬於不宜供人食用之食品或油品時,均可以食安管制要求廠商下架,針對這部分,請衛福部是否可參照歐美之規定,予以法制化。 四、食藥署雖有食品追蹤追溯系統,但此追溯系統僅能發揮事後協助稽查的功能,非扮演食安危機事前預防及協助食安知識生產的角色。又江院長食安八大措施中,特別提高檢舉獎金,但這些均非積極事前的預防,請問衛福部有何具體之預防政策來杜絕食安問題?這次餿水油案件顯現政府機關在直向、橫向聯繫都沒發揮功能,如果政府持續處於此狀態,行政院江院長的食安八大措施只是老戲新唱,食安問題仍無法解決,為了不讓現有之法律及政策形同虛設,希望政府相關部門拋開自我本位主義,緊密合作,挽回民眾信心。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1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