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5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宜臻  廖正井  李貴敏  高志鵬  柯建銘  謝國樑  呂學樟  林鴻池  顏寬恒  尤美女  曾巨威  王廷升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蕭美琴  黃昭順  黃偉哲  賴士葆  林德福  管碧玲  陳明文  許添財  盧秀燕  賴振昌  王進士  李桐豪  江啟臣  吳育昇  陳歐珀  鄭天財  吳育仁  田秋堇  蔣乃辛  邱文彥  楊麗環  邱志偉  王惠美  陳亭妃  蘇清泉  孔文吉  簡東明  陳怡潔  周倪安  何欣純  徐欣瑩  姚文智  高金素梅 呂玉玲  廖國棟  羅明才  潘維剛  鄭汝芬  楊瓊瓔  林滄敏  徐耀昌    委員列席4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部長請假)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許銘能 經濟部常務次長 沈榮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王政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張子敬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蔡俊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劉清芳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陳國成(副秘書長請假)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次長、經濟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就「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李貴敏、高志鵬、柯建銘、謝國樑、呂學樟、林鴻池、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吳宜臻、潘維剛、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所規定之產品責任保險,目前只對身體傷害訂定最低投保金額,建議對於財物損失部分,亦應評估業者之利潤及營業額,強制規定其最低投保金額,以免被害人求償無門,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二、請司法院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點第23款,增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使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亦能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促使一審法院能速審速結,並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三、大統案法院一審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振利有期徒刑16年、大統罰金5千萬元,一審判決出來後,當時大統就以「一事不二罰」、「不法所得計算有誤」,向衛福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衛福部以「一事不二罰」為由,撤銷大統18.5億元罰鍰。衛福部不只威信盡失,對基層稽查員士氣打擊,以及對民眾的食安保障都傷很大。請法務部及衛福部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將不法利得能確實追繳,並於三個月內將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使此類違法廠商能確實受到該有的懲罰,以消滅黑心廠商,維護國人健康及權益。 提案人:廖正井  尤美女 連署人:呂學樟  謝國樑  林鴻池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由於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因此,上次會議議事錄待會再確定。 繼續報告。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7案: (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500萬元,並就後附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研討(考)暨進修業務」895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資訊管理業務」6,144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工程先期規劃及設施汰換等專項經費凍結1,000萬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共3,426萬7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2,136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貪瀆預防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廉政業務」4,978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4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1,12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廉政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3,399萬8,000元、一般事務費1,825萬1,000元,及「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247萬5,000元,合計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設備及投資」3,02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90萬3,000元,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改善監所計畫」凍結800萬,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億8,017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2億8,7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83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共計6,818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檢察業務」項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4,762萬3,000元,刪減262萬3千元,其餘4,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三),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四),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五),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六),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七),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向 貴委員會就法務部業務提出報告,深感榮幸。過去半年以來,在 大院各位委員的鞭策、鼓勵與支持下,讓本部業務得以順利推動,謹表由衷之謝忱。以下將就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方向等扼要報告,詳細資料請參考書面資料,敬請指教。 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 一、建立乾淨政府 (一)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二)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 (三)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 (四)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 (五)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 (六)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 (七)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 (八)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 (九)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平台 (十)辦理「正本專案」清查 二、落實人權保障 (一)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二)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 (三)編纂本部所屬司法人員人權教育教材,並蒐集與人權相關之教育訓練教材 (四)針對地方政府初、中、高階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 (五)強化國際參與,進行國際人權交流活動 三、嚴正執行法律 (一)加強查緝賄選,淨化選舉風氣 (二)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 (三)圍堵毒品流通,斷絕毒品來源 (四)同步清查監控,掃蕩校園毒品 (五)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 (六)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 (七)嚴懲電話詐欺,痛擊詐騙集團 (八)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 (九)確保食品安全,追查黑心商品 (十)防範經濟犯罪,精實財金訓練 (十一)查緝環保犯罪,確保國土安全 (十二)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 (十三)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 (十四)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 四、推動獄政改革 (一)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二)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三)提倡監獄文學,陶冶收容人性情 (四)結合社會資源,強化收容少年教育 (五)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 (六)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新大樓落成啟用,展現人權公義新象 (七)收容人納入健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 (八)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 (九)辦理「戒菸就贏比賽」,鼓勵收容人戒除菸癮 (十)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減少矯正收容之弊 (十一)兩岸獄政交流,關懷陸方臺籍收容人處遇 (十二)強化國際獄政交流,致力走向國際 五、提升行政執行成效 (一)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 (二)加強滯欠大戶之執行,實現社會公義 (三)擴大實施便民繳款措施,廣為宣導 六、深化司法保護 (一)促進加害/被害人對話,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 (二)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強化司法與社政資源聯結 (三)整合社會資源,強化民眾防毒意識 (四)強化毒防中心功能,提升毒癮者戒毒效能 (五)淨化選舉風氣,激發公民社會責任 (六)修訂「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 (七)拓展更生扶助措施,推動復歸家庭方案 (八)周延被害人服務方案,落實保護工作 (九)分齡、分眾宣導,提高法治教育效益 七、推動司法互助 (一)推展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 (二)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 (三)參與國際反貪會議,主辦國際研討會,與國際接軌 (四)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積極伸張正義 (五)開創臺英引渡先例,向司法正義邁進 (六)推動兩岸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 八、建構現代法制 (一)落實法律宣導,促進法制進步 (二)完成「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 九、提升資訊系統運用之現代化 (一)建置主動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功能及刑事案件報到自動化機制,強化便民服務品質。 (二)運用文字探勘技術,提供類似案件量刑數據,以強化公訴檢察官求刑之一致性。 (三)建置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強化個資保護及跨機關資料使用安全。 (四)研發「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加強資安防護。 (五)推動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 (六)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耗費。 十、精進調查作為 (一)加強反制滲透,確保國家安全。 (二)積極偵辦重大犯罪,維護公眾利益 (三)防制洗錢犯罪,強化國際合作 (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化司法互助。 (五)防制駭客攻擊,確保資通安全。 (六)強化科學辦案,提升鑑驗品質。 (七)擴大宣導措施,提升預防犯罪成效。 (八)加強為民服務,民眾幸福有感。 貳、未來施政方向 本部除前述「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中應辦理事項將賡續辦理外,未來重要施政方向如下: 一、建立廉能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 (一)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 (二)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 (三)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 (四)充實廉政法規立法 (五)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定罪率 (六)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 二、檢討人權法令缺失,辦理人權相關講習 三、檢討修正民事法律體系,符合潮流貼近民意 (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消除民怨並適應社會變遷 (二)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三)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四)強化行政執行效能,關懷經濟弱勢族群 四、強化打擊犯罪量能,維護司法公信 (一)積極研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再修正 (二)持續推動修法嚴懲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 (三)增修刑法部分條文強化查扣沒收機制 (四)全面研修「律師法」以符社會現況及國際潮流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加強防範恐怖主義犯罪 (六)通盤檢討「法醫師法」等法規提高鑑驗品質 (七)督導103年九合一公職選舉查察工作 五、強化多項措施,提升矯治成效 六、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 七、推動兩岸及國際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 (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 (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三)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 (四)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 (五)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 八、整合再造資訊體系,提升工作效能 九、強化企業肅貪,落實調查作為 參、結語 清廉與誠信是民眾評斷政府施政品質最重要的指標,展望未來,本部將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落實各項法務具體作為。我們在追訴犯罪的剛性司法之外,將特別注重人民的感受與需求,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期能建構一個讓民眾免於恐懼的生活環境,確保全民福祉;我們將加強肅貪、防貪及宣導措施,防範於未然,減少貪瀆事件發生,讓臺灣邁向廉潔乾淨的社會;我們將持續推動司法改革,提升司法效能,加強人權保障,鞏固民主法治,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接續請羅部長報告預算凍結事項。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本人繼續報告,今天應邀至 貴委員會就本部主管103年度48案預算凍結事項之決議提出報告,深感榮幸。本部主管103年度單位預算,經大院審議結果,做成37案預算凍結決議,其中本部14案、廉政署6案、矯正署9案、行政執行署1案、最高法院檢察署7案,金額總共1億8,367萬2,000元,其中最高法院檢察署6件凍結事項是相同的,整併之後,本次報告案由共32項。考量本次會議報告時間有限,故不就個案進行詳細報告,相關辦理情形請各位委員參閱本部彙編之書面報告。 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調查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各項業務之推展,均有賴預算之配合,爰有關本部上開經凍結之預算,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另對於上開 大院關切之事項,本部將秉持上述政策方向,從「以民為本」之觀點出發,以保障人民權利,維護民眾福祉。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輪到本席發言,請尤委員美女暫代主席。 主席(尤委員美女代):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本席很關心中正大學過去的一些調查,103年上半年不相信檢察官的比率,從76.7%降到71%了,表示有進步了,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還不滿足。 廖委員正井:相信檢察官辦案的部分,則從23.3%增加到29%,兩者都有進步了,你的感想是如何? 羅部長瑩雪:我們還要繼續努力,這還是不夠的。 廖委員正井:還是比原來馬英九上任部長時差很多,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還要繼續努力,但是我覺得下半年就慘了。 羅部長瑩雪:有很多大案件要辦,大家都…… 廖委員正井:不是,包括基隆議長的案子、張顯耀的案子在內,你不覺得很多的案子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都因證據不足被法官打回來? 羅部長瑩雪:我想應該不會這樣,之前的定罪率…… 廖委員正井:給人一種羅織入罪的感覺。 羅部長瑩雪:其中有很多是執政黨的同黨人士,外界應該更相信司法的公正,因為…… 廖委員正井:部長,本席在地方上聽到的聲音並非如此,你不要看扁現在民眾的水平,就像基隆的黃景泰案子,本來是樣品屋的事情,後來卻不了了之,連續聲請羈押三次都沒有通過。 羅部長瑩雪:那是法院不准,不是…… 廖委員正井:就表示你證據不足嘛!到最後就變成交際費的運用,轉移焦點了;張顯耀的案子也是一樣,剛開始說是共諜案,到最後呢?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對於具體個案,我是沒有介入,但是,我只是通案、原則性地鼓勵所有檢察官要公平、公正。 廖委員正井:我相信你不會去介入,而且這麼大的案子,你也不敢去介入,但總是讓人有一種羅織入罪的感覺。因此,我說下半年民眾不相信的程度又會提高了。 羅部長瑩雪:我會提醒檢察官們注意。 廖委員正井:其次,本席今天很有興趣的一個議題是,有一家雜誌的創刊號就報導了富邦金控投資長蔣國樑先生的案子,我看了之後認為,這不是辦蔡明忠的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也許你沒有看到這本雜誌。 羅部長瑩雪:是,我還沒有看到。 廖委員正井:報導中講到,蔣國樑交保之後,富邦金控蔡明忠董事長就指派富邦人壽的馬寶琳副總經理,叫一個人到蔣國樑家傳話說「檢察官對你非常不滿,你可能會再被收押。」叫他趕緊走人,他會找一個人去看他。果然就有一個人去看他,遞了一張名片,他住在忠孝東路,隔幾天後這個人又出現了,跟蔣國樑要照片,蔣也就交了照片給他,然後告訴他3月22日總統選舉時出去是最好的時間點,果然那個人又來告訴他,要他在某一天到中正機場、某航空公司靠近廁所旁座位底下會有報紙,覆蓋著他的機票及假護照。所以,他就遵照他的意思,在第二天到了中正機場,他在航空公司靠近廁所旁座位底下果真摸到報紙,報紙下果然是有假護照和機票,他也看到前幾天到家裡拿照片的那個人,另外有兩人就陪著他一起通關,在通關時他就感覺到該二人真的是專業人士,他也順利通關出境,抵達香港,然後假護照和機票也馬上被對方搜走,然後他再持飛美國的機票轉機出境。部長,你聽到這個過程,有何想法? 羅部長瑩雪:這真的很像是懸疑小說的故事一樣,真的很離奇。 廖委員正井:我告訴你,就是有你這種錯誤的心態。我還特別打電話給記者求證,我問他有沒有接觸人在美國的蔣國樑,他說絕對有,絕對是千真萬確、不造假。部長,這不是蔡明忠個人的內線交易問題而已,有人竟然可以這樣光明磊落地持假護照出境,這不是國家安全的問題嗎? 羅部長瑩雪:是,確實是一個很嚴重且…… 廖委員正井:你認為現在該怎麼辦? 羅部長瑩雪:就我所知,他已經被通緝了,案子正由地檢署偵辦當中,但是,因為一直未能把他引渡回國,所以在這部分我們也試圖透過一些管道,看看有無將他引渡回國的可能,但其中牽涉到很多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是有些困難。 廖委員正井:部長,聽你講這個計畫,就表示你還是不夠專業,當初的共犯吳重興供出江垂勇、江垂勇供出陳明昕、陳明昕又供出蔣國樑,包括吳重興、江垂勇及陳明昕這三人,台北地院都依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窩裡反條款」,將他們減刑二分之一,一樣啊! 目前有兩個相關的法律規範,一個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關窩裡反的條款;另外一個是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部長,調查局在美國是不是派有法務秘書? 羅部長瑩雪:有,駐外單位都有派法務秘書。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現在請求部長,我都可以打電話跟這位記者聯繫上,他都可以告訴我那是確實的事,你可不可以請檢察官或請調查局直接去找這位記者,問他所報導的是不是事實。首先就要請調查局派駐美國的秘書去問,如果是事實,就像國際司司長去英國、去菲律賓一樣,檢察官就可以過去。可以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想辦法跟他接觸,這當然是可以。 廖委員正井:我一個、一個問題分別來問。第二個,可不可以馬上去問這位記者,這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 羅部長瑩雪:我們可以問,但是他會提供多少資訊給我們,我們不敢確定。 廖委員正井:好,絕對可以問到蔣國樑在美國的地址和電話吧? 羅部長瑩雪:也許吧! 廖委員正井:對啊!請法務部駐外單位的人去問。汪局長,可以嗎?我已經查證過,這是確實的訊息。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答復。 汪局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已經將蔣國樑列入外逃通緝罪犯名冊內,也協請美方的對等單位協助我們追緝。 廖委員正井:現在一步一步來,我還沒問到後面的問題。第一,你先派法務秘書去問這位記者,他所寫有關協助逃往國外的過程是否是事實?第二,他在第13期雜誌中已經有提出3個條件:第一,要保護他個人的人身安全;第二,要保證他與蔡明忠處於平等地位;第三,要保護其他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部長,可以做得到嗎? 羅部長瑩雪: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我們本來就有這個義務。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剛才就有提到,這個時候,你就可以請檢察官去問。我要請你在這裡宣示,讓所有媒體記者知道,你會要求檢察官或調查局馬上去問這位記者,他寫的是不是真實,可以辦得到嗎? 羅部長瑩雪:這點我們可以加以提醒,但是對於個案的偵辦,通常法務部是不去指導的;至於調查局……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這樣講不對,這不是個案,我剛才已經講過了,這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是假護照的問題,辦蔡明忠還是小事,這件事是攸關國家安全的問題。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針對這份報導的內容,請他們去參閱,而且請他們…… 廖委員正井:我已經教你們了,很簡單嘛!你去問記者,如果記者說是事實,請他把電話告訴你們,記者都可以去美國,難道你們不能去?我不需要你們去美國,調查局在美國就有派駐法務秘書了,他就近就可以去問,如果是事實,檢察官就可以去了。或者檢察官也不必去,今天他已提出3個條件,按照證券交易法和證人保護法的規定,那些都是可以做得到的,你是不是可以做這個宣示?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努力去做。 廖委員正井:你只要宣示一定會依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他就會回來了。你可以宣示嗎? 羅部長瑩雪:我們也希望他回來。 廖委員正井:他要回來有提出3個條件,而這3個條件也不為過,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那也是符合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當事人、保護證人的安全,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 廖委員正井:這都做得到,也不是做得到、做不到的問題,而是一定要做得到。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是。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不要輕忽這個案子。 羅部長瑩雪:我知道這個案子影響相當深遠,它影響到政府公權力及公平正義…… 廖委員正井:我當初看到創刊號時嚇了一跳,有錢人可以直通假護照,輕輕鬆鬆就在機場過關。我真的想到一句話:「有錢能使鬼推磨」。結果,我們看到調查局、檢察官辦案是不是又被質疑了。我真的很懷疑,為什麼?報導中有提到他在收押禁見的時候,富邦透過人告訴他,要他撐得住,不要咬出蔡明忠,他就覺得有好大的力量。我真的懷疑檢察官和調查局跟他是不是有關係? 羅部長瑩雪:詳細內情,我真的不敢講。因為事情處理的過程,我並沒有參與,但是這些事情我們會很小心注意,我也會提醒檢察官,千萬不可以有這樣的心態或做法。 廖委員正井:檢察官已經講了,查不下去了,我不知道檢察官是真的查不下去,還是假的。要是我來查,就像我剛才講到的,首先就是要請法務部調查局先去問記者,答案是「是」,檢察官就過去。或是請他回來,而法務部就像你今天的宣示一樣,絕對會依照證券交易法及證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他生命財產的安全。他沒有要求減刑,他只要求保障他的人身安全喔! 羅部長瑩雪:這些要求其實都合理。 廖委員正井:對啊!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們卻還做不到? 羅部長瑩雪:我們再回去研究,看是否能夠找到他,跟他做進一步的溝通,使得案件能夠辦下去。 廖委員正井:你的態度那麼消極,我實在不滿意。我剛才已經跟你講得很清楚,這是你的責任。這涉及證券交易法,他非法獲利4億,結果現在卻沒事!你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很清楚啊!其他幾個人都去坐牢了,他們不敢咬出上面,現在蔣國樑看不慣,所以他咬出來了。 羅部長瑩雪:委員放心,我們會努力把這個案子辦下去。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講了,第一個,我關心的是為什麼假護照可以這麼橫行?第二個,為什麼出關可以這麼容易?如果沒有關係,那是不可能的。而且,他是專業人士,他知道趁總統選舉的時候潛逃比較容易,所以利用那個時機出境。 部長,你是不是故意在包庇他們? 羅部長瑩雪:不可能,我跟他沒有任何關係,何況我對這件事也很憤怒,我也覺得這麼大的案件不能辦的話…… 廖委員正井:你很憤怒,那為什麼檢察官沒有偵辦下去呢? 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對個案沒有參與。 廖委員正井:我不是檢察官,我都知道要怎麼去辦這個案子。 羅部長瑩雪:我會提醒他們,還有很多方法可以加以思考。 廖委員正井:你要多久可以回覆給我們?局長,你不應該等部長指揮、等檢察官指揮吧!你們調查局看到這個報導就應該主動要求偵辦了。 汪局長忠一:因為這個案子檢方已經發布通緝,原則上,只要檢方同意,我們會配合檢方儘速辦理。這方面我們都沒有問題。 廖委員正井:現在不是通緝的問題,我剛才講過,這已經不是通緝的問題,你們怎麼聽不出來呢?你們故意這樣。現在事實已經這麼清楚了,我已經向這位記者查證過,他告訴我報導的是事實,是他去訪問本人的。 本席具體要求,你們應該馬上派人去問這位記者,他報導的是不是事實。如果是,請記者告訴你們蔣國樑在美國的電話和地址,你們派駐美國的法務秘書就應該去問他啊!也告訴他,部長有宣示過,依照證券交易法及證人保護法的規定,請他回台,絕對可以保障他生命財產的安全。這樣做不到!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馬上照這樣的意思去做。 廖委員正井:部長,我會繼續追蹤,我也要再三警告你們,對於立委的陳情案件不要視為兒戲,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 廖委員正井:我也要在這裡向所有人表示,對於我們所有的陳情案件,要尊重立法委員,不能僅憑一紙襄閱主任檢察官的公文就答覆了事。不能這樣隨隨便便唬弄一下,行政部門對立法委員這麼不尊重,我非常不能諒解。這是第一次,我原諒你們,將來如果再有這種情形發生,部長,我就會強烈要求你下台。我講得很坦白,這是基本上對立法委員尊重的問題,請你在部務會議要提出來講,有立法委員的陳情案件,不合理的當然不要理他;合理的,就要回覆。做不到的,也要跟立委講明為什麼做不到? 羅部長瑩雪:是,這件事我一定會努力去做。 廖委員正井:我一定不會善罷干休。這個案子請你們要好好查辦,它關係到國家安全的問題,一個人可以很輕易的拿到假護照、很輕易的出境,那麼以後遇有案件纏身,有錢就可以拿到假護照出境,將來國家安全要怎麼辦?所以請部長要重視這個問題。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好,我會很重視。 廖委員正井:謝謝。 主席(廖委員正井):在場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法務部羅部長,在法務部口頭報告的資料中第九點提到:強化企業肅貪、落實調查作為。這部分既然會列入報告中,相信對你們而言有其重大意義。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對,因為企業界一直有狀況。 謝委員國樑:你們應該也了解國際人權公約最近有多次討論到企業的貪腐行為及收賄行為。本席最近有提出一些與企業肅貪相關的法案。我們日前也有聊過,執政黨委員支持法務部的業務、預算及所提出的法案,這些都是我們應該做的。相對而言,希望法務部也要支持委員所提具有正當意義、跟隨國際潮流的法案,重點是它不見得是法務部主動提出的法案。這部分,希望法務部也可以加以支持。 本席希望法務部對於我們所推動的企業肅貪法案,除了表達正面、肯定的態度之外,也希望法務部能夠在這個會期針對修正的文字內容提出相關的文字修正版本。此案召委之前已經審查通過並送出委員會,我們可以進行協商,期盼在這個會期能夠順利通過法案。部長可否表態一下?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我們已經差不多完成了。我覺得這件事確實非常重要,因為企業界一再爆發這樣的事情,對於我們的經濟發展會有不良影響,既然業者有那麼多痛苦,而且涉及到犯罪行為,我們也很重視。 本人非常欽佩委員能夠很快地提出「企業賄賂防制法」,這是非常好的法案。法務部依照這樣的版本就很多方向進行思考,看有什麼可以補充、加強的地方。我們已經完成初步的討論,很快會提出來。 謝委員國樑:你這樣講,顯示法務部應該相當支持這個法案,謝謝。請問,我什麼時候可以看到你們再修正文字的版本,能否給我一個時間表? 羅部長瑩雪:這個禮拜之內。 謝委員國樑:好,謝謝。 接著請教顏檢察總長,之前本院在進行審查檢察總長同意權的時候,正好是本席在美國艾森豪獎金的進修期間,所以沒有機會詢問你,也沒有行使同意權,此令本席覺得非常惋惜。現在你已經就任,你的檢察實務經驗豐富,因此本席有一個問題想請教總長。 日前發生一樁殺警案,造成社會非常大的震撼,這個問題對部長而言也很重要,請部長參考,因為未來要做為修法的依據。也就是說,有那麼多人對一名警員施以暴力,我相信剛開始他們並不是預謀要殺害那位警員,但是他們的行為和手段無疑是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這麼多人實施暴力,為什麼最後聲押的只有3人?甚至我們看到好像是有幾十人對一名警察實施殺害罪或傷害致死罪,但是重點卻放在少數幾個人身上。 本席想請教的是,法律上到底要如何切割那群施暴的人?哪些是殺人,哪些是傷人?顏檢察總長在實務上的經驗很豐富,所以要就教於你。 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答復。 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那是涉及到共同正犯,到底誰是共同正犯,第一要件是他要有犯意的聯絡、行為的分擔。據我了解,臺北地檢署承辦這個案件的檢察官非常努力,他們一直跟警方配合,極力希望能夠釐清問題。 這個案件涉及那麼多人,到底誰有犯意的聯絡;誰是行為的分擔?如果不這樣來釐清,那麼多人都涉及殺人未遂或殺人罪的話,對於當事人的人權保障還是有所欠缺。 謝委員國樑:有沒有可能這些人沒有殺害意圖,只有做出有殺害的危險性動作,結果到最後沒有一個人會構成殺人致死罪,全部都是構成傷害致死罪,有沒有這個可能? 顏檢察總長大和:這就要釐清,有些可能有殺人的犯意聯絡,有些可能沒有。誠如剛才委員所說的,有些可能是傷害致死的行為,有些可能就是殺人。 謝委員國樑:就我來看,那些人圍聚在那裡就是要把那位警員殺死,這點我持保留態度。 顏檢察總長大和:當然。 謝委員國樑:最後的結果造成那位警員死亡。本席認為有很多人,可能沒有殺人的意圖,但是他做出的動作就會造成殺人的結果,這種情形,如果說他犯了殺人罪,那也不行。 顏檢察總長大和:假設沒有殺人意圖,那有可能就是傷害致死。所以檢察官花很大心力在釐清這部分的事實。 謝委員國樑:另外,本席有做很多台灣幫派犯罪相關法律的研究。台灣現在有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在歐美或其他法系的國家,他們針對傷害人的方式做不同刑度的論斷,可是台灣針對傷害罪則是概括而論,都是以被傷害的結果來論斷,例如用拳頭打、用木棒打都是一樣,甚至拿鐵鍊、鐵釘、銅器、開山刀也是一樣。如果沒有被傷害得很嚴重,就是一般傷害;若是殘害到某種程度,就是重傷害,也就是說,都是以傷害的結果來論斷。 對於未來修法的潮流,本席認為不應該以傷害的結果來論斷,因為現在醫學愈來愈發達,例如某企業小開在夜店被打得很慘,經過長期的醫治,現在醫術非常精良,死的都可以被救回來,所以他的傷勢慢慢地恢復了。但是有很多人在打人時,用拳頭在意氣之下跟人家打一架,跟一來就預謀砸杯子、砸椅子,拿刀、拿玻璃瓶砸,這在犯行上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程度有非常大的落差。 目前台灣在法制方面的研究沒有在這部分著力,判斷的依據只是依被害人被打得很慘,那麼加害人就算你倒楣,你是犯了重傷害罪;若被打得普通慘,那就只算是傷害罪,是不是有這樣的情況? 顏檢察總長大和:像這種犯罪方法或手段,檢察官或法官是判定這個被告的犯罪意圖,假設他用的是非常殘忍的手段,那當然有可能是殺人的犯意;若是用拳頭,有可能是傷害的犯意,因為這是個案…… 謝委員國樑:請部長和總長都注意聽一下,有很多幫派的鬥毆,第一時間拿刀、拿槍、拿玻璃瓶的時候,他們並沒有殺人意圖。 羅部長瑩雪:其實司法人員會看他傷害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的部位,此外,他有沒有喊「打死他」…… 謝委員國樑:但是我覺得要從制度面來考量,要先歸類,如果傷害者拿刀,但只是砍腳,那可能就是…… 羅部長瑩雪:那就沒有致死的意圖。 謝委員國樑:就沒有致死的意圖?可是不應該是這樣,因為你一拿起凶器,本來要砍腳結果砍到脖子,然後就bye bye…… 羅部長瑩雪:這就變成是傷害致死,所以變成說…… 謝委員國樑:對!所以我的意思就是,事實上台灣在這方面的法制仍然是不夠嚴謹,我認為在國外包括美國,我們自己也在那邊念書、做事過,事實上你和人家一般的打架,跟拿起所謂的武器來打,它在本罪的刑度上就有基本的區別。 羅部長瑩雪:是。 謝委員國樑:是不是這樣子,部長? 羅部長瑩雪:是。他的手段、他使用的工具、他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還有行為的結果等等,各方面都要斟酌才能去量刑。 謝委員國樑:對,你講得沒有錯,但是就因為現在我們的法制方面,大部分只有徵求他對被害人造成的結果;而如同我現在在講的,有沒有犯意那是一回事,可是真的我是要跟總長講,大部分的人出去不是要殺人啦!要殺一個人要有犯意說「我欲予你死」,但嘴巴講「予你死」跟「我真的要殺死你」那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檢察官因為他說「予你死!予你死!」就認為他構成殺人罪的要件,這個是值得商榷的! 羅部長瑩雪:是。 謝委員國樑:我的意思就是,我想先跟部長提一下,為什麼現在有這麼多人會逞凶鬥狠?就是因為一般的傷害罪太輕,而傷害罪再上一級就是重傷害罪,但是重傷害所造成的結果又太沈重,所以中間沒有任何遏阻的作用!依我來看,我今天出去的時候很不高興,用我的雙拳打那個人一拳,跟所謂的帶傢伙、抄傢伙去打那個受害人,其實這有兩層意義,一個就是我對你造成的傷害可能是不一樣的;第二個,如果是會拿那些東西的人,這些人本質上應該就是屬於幫派犯罪分子的層次居多,要不然如果是一般人,例如一般的年輕人,如果說對你不爽,會馬上就抄一個傢伙對你砸下去嗎?真的,一般人比較不會這樣子。 所以我想先跟部長及總長就法理上先討論一番,未來我認為這種法案其實不應該讓立法委員來提,既然要修法,行政院就要主動,現在很多警察都還是在做做樣子,好像抓一些人來交個差而已,事實上我認為警界未來還是有很多努力的工作要做,但是法務部也有,而且不是只有針對個案,政策上也有,所以部長你未來可不可以請他們針對這個部分用其他國家的法例來做個研究比較? 羅部長瑩雪:事實上我們現在正在做刑法的全面檢修,已經進行滿長一段時間了。除了在法制面之外,我覺得在執行面上如司法人員的訓練、量刑(判刑)的一致性等等,也是需要經過研討。 謝委員國樑:好。 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的施政報告裡面也有提到這些資料庫的建立,能夠提供做為量刑的參考。 謝委員國樑:是,請部長跟總長就針對我這個建議再行研究,我認為這是臺灣未來治安很重要的一環,如果能夠把法令修得比較完整、涵蓋掉這些問題,我想未來很多盛行的case是可以避免的。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早!好久不見了,在去年的9月6日政爭以後,你臨危受命,部長應該當滿一年了吧!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快要一年了。 柯委員建銘:有沒有感觸良多? 羅部長瑩雪:還好。 柯委員建銘:做得愉快乎?那時候我一直跟你講說你是何其有幸,讓你能夠在歷史洪流中這種關鍵時刻來擔任部長,臨危受命對你來講是一個非常大的挑戰,我知道你做得很苦。9月6日政爭到現在已經屆滿一年了,當初我一直在強調的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終結特務治國、捍衛憲政體制、國家重建」,我們希望這個國家特務治國的情況能夠完全退卻,這是很重要的觀念!經過將近一年來,我們看到黃世銘被判有罪,因為他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他到法院去申辯說他能夠因為超法規事由而阻卻違法,但每一個國家的公務人員全部要依法行事,不是效忠領袖、效忠國家就可以亂幹一通!他到法院講說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卻被法官痛斥,一審被判有罪,而且10月2日馬上要進行二審的辯論庭了。 這樣一年來我們看到了什麼?黃世銘被判有罪;馬總統的部分在他卸任以後再另行偵辦;而我告江院長的部分也已經開庭了,他和馬總統一樣是共犯結構,也就是教唆洩密。經過這一年,坦白講,我們的期待是國家回歸到法治、回歸到憲政體制,但是現在來了一個比黃世銘更嚴重的,叫做金溥聰,金溥聰可以用國安會秘書長身分去巡視調查局、海巡署、警政署等等。我先請問你一個觀念,尤其現在選舉要到了,國民黨就是用司法追殺來介入選舉嘛!查賄選的時候就只處理「單邊」嘛!所以我現在請問你一個觀念,你認為在現有憲政體制的結構上及憲法的規定上,金溥聰能不能去巡視你屬下的調查局乃至於海巡署等等? 羅部長瑩雪:因為調查局、海巡署也負責一部分國安的工作,如果是跟國安業務有關的部分的話…… 柯委員建銘:金溥聰可以這樣做嗎? 羅部長瑩雪:如果他是為了他職務上的需要是可以啊! 柯委員建銘:規定在哪裡?什麼地方規定他可以這樣做? 羅部長瑩雪:因為他就是負責國安的…… 柯委員建銘:他只是國安會秘書長,國安會本身是從民國25年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金融與國防會議」一直延伸下來的,而國安三法是在我們進來的1993年那時候才立法完成的。但是你要瞭解憲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請問你知道它怎麼規定嗎? 羅部長瑩雪:沒注意。 柯委員建銘:我就不要考你試了,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長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底下的所有單位是金溥聰可以去巡察的嗎?國安會本身只是一個幕僚機關,甚至於國安會本身的成立就是為了給總統提供諮詢而已,國安會秘書長只是在國安會議開完以後,奉總統之命對國安會議的決定事項進行督導,他只是一個幕僚機關的幕僚長而已,怎麼可以違法亂政到這種程度?走了一個黃世銘,現在金溥聰自己先升,國家在現在這個時候是非常危險的啊!尤其選舉要到了,我們看到登記完畢以後──最後一天所有的人都不肯登記,登記完畢以後馬上再聲押黃景泰!南投縣長李朝卿的太太也不敢登記,怕人家用司法介入;許舒博的哥哥在彰化要選也不敢選;而彰化縣的柯副縣長也不敢選。金溥聰用國家的公權力去介入整個政治操作,而現在正是要選舉的時候,所以現在正是國家最危險、最weak的時代啊!所以法務部在這個時候扮演的角色更是重要! 部長你實在很「歹命」,來就碰上一堆事情,現在又要選舉了,我不知道你這個位置能夠待多久,但是你假如不好好地秉公處理、捍衛法治的話,你很快就會下台,而且不是只有下台,到時候你對歷史是沒有辦法交代的!所以今天我要告訴你這個觀念:金溥聰現在開始介入選舉、操作政治追殺,我相信羅淑蕾那種爆料乃至於後來要檢察官傳訊等等,這些都是有安排的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金秘書長做什麼事其他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一點…… 柯委員建銘:你只要…… 羅部長瑩雪:我們法務部從來沒有接過他任何指示。 柯委員建銘:金秘書長會不會半夜打電話給你? 羅部長瑩雪:沒有。 柯委員建銘:說真的,你也不敢講啦! 羅部長瑩雪:沒有,確實沒有。 柯委員建銘:把你找去喝咖啡吧? 羅部長瑩雪:哎!他從來沒有給我任何指示,而檢察官去查辦的各個地方的案件,大家有目共睹是不是很公正。 柯委員建銘:我跟你講,今天國家最大的亂源就是在金秘書長身上,這個叫金大總統!他可以違法亂紀、違憲?他根本沒有權力去巡視所有行政院底下的單位!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國安會秘書長也只是一個被定位為諮詢機構的幕僚長而已,他不是一個機關,只是一個執行機構而已!所以從去年9月6日政爭以來,一直看到我們國家的法治、憲政體制一直被侵蝕! 我現在請問你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法務部最重要的就是查賄選嘛!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對! 柯委員建銘:你有沒有注意到9月6日有一個叫「台企聯」的組織?這是一個台商的組織,全名叫做「全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簡稱為「台企聯」,它的會長叫做郭山輝。你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新聞? 羅部長瑩雪:沒有看到。 柯委員建銘:總統都去了你還沒看到?行政院長也去了耶!9月6日中秋假期的時候台企聯在台灣開會,發起「2014九合一選舉兩岸台商國民黨後援會」,你知道這件事情嗎? 羅部長瑩雪:因為我不是國民黨的,所以我也沒參加。 柯委員建銘:這個新聞寫這麼大,台企聯在大陸有138個分會,就是中共在控制這些台商!2012年總統選舉的時候不是中共有大力介入嗎?所有台商都出來喊話、台商被動員回來!現在要九合一選舉,這個台企聯居然公然在台灣召開會議、成立國民黨後援總會,而且連總統都去!你擔任法務部部長,就在中秋節的時候在台中,連行政院長也去、王郁琦也去,總統、副總統都去啊!他們成立一個國民黨後援總會…… 羅部長瑩雪:所有選舉的事情法務部都不會介入,也不會…… 柯委員建銘:你要查察賄選,你要關心這個事情啊!你連這個全國最大的資訊都不知道,你怎麼查賄選啊? 羅部長瑩雪:那裡面有什麼賄選資訊的話,我自然會去查。 柯委員建銘:你要瞭解,這個會長郭山輝雖然是台商,但是名譽會長是誰?是張志軍、陳雲林、陳德銘啊!那副會長是誰?是前國台辦經濟局長何世忠,他是副會長兼秘書長。台企聯會長是台商沒有錯,但是名譽會長是張志軍、陳雲林等人,這是中共直接控制的!結果它回來台灣成立台企聯國民黨九合一選舉後援會!他們怎麼講呢?就是要138個分會所有台商都要回來認養縣市,22個縣市全部成立後援會,然後幫他們募款、分派責任區、造冊,並且成立捐款專戶,這是中共直接介入台灣的選舉、和國民黨結合而且執行賄選的行為!他們要做什麼?提供各類交通工具的團體優惠票、提供比較廉價的機票,事實上都是用送的啊!這種行為已經是中共嚴重破壞台灣的法治基礎、憲政基礎,你身為部長,這個事情你居然不知道!因為時間有限,我在這邊告訴你,我今天正式檢舉!選舉的時候假如有用金錢來影響投票行為,是不是屬於賄選?賄選的定義是什麼?請問高檢署的檢察長是誰?誰能夠解釋賄選? 羅部長瑩雪:賄選就是用不正當的利益交換。 柯委員建銘:對啊!影響到投票行為嘛! 羅部長瑩雪:是。 柯委員建銘:因為我們有請教法務部吳次長,如果我們派監票員去站了一整天,給他1,000元的工資去監票,這樣算不算賄選?他的解釋是「只要不影響投票行為,純粹是僱人去監票,那是一回事情。」現在這些台商提供造冊、成立分會並且認養選區,裡面還有傳聞說「假如台北市和台中市沒贏,國民黨會倒!」情況會如何、如何地嚴重!」這是一個公然賄選的團體,它還提供廉價的優待機票。部長!連這麼大的行為你都置之不理,你這樣要怎麼查賄選? 羅部長瑩雪:只要有人提出檢舉,檢察官一定會查辦。 柯委員建銘:我在這裡正式檢舉,那個報導寫得很大,你去看9月6日的新聞,包括9月9日的新聞! 羅部長瑩雪:我們會後會向委員…… 柯委員建銘:我在這裡正式檢舉,你們如果很喜歡監聽,這些人每一個真的都要去監聽看看,絕對都是在買票!絕對是觸及到法律邊緣!這個違反選罷法、違反政治獻金法,我要正式向法務部檢舉,我看你怎麼查?你查的結果…… 羅部長瑩雪:我們就交給檢察官查。 柯委員建銘:你一定要好好查!現在的選舉最重要的是抓賄選,而且我相信法務部最大的工作只有在這裡而已,再六十幾天就要選舉了,你現在談什麼修法大概沒有人有興趣,你要秉公處理,站在中立的立場去查。如何抓賄選?最大賄選的團體是中共跟國民黨已經成立一個後援總會,而且會長雖然是台灣人,但名譽會長都是張志軍、陳雲林、陳德銘等人,你看了會不會嚇死?而且他們還要造冊、動員組織等等!過去馬英九選舉就是這樣,包括送錢等等,這些台商如果有拿到中國的錢,按照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是有刑責的!這些台商有的在邏輯上已經不是台灣人而是中國人了,所以我希望法務部針對國民黨台商後援總會這個中共和國民黨聯手的組織,一定要予以徹查,我會注意你的進度的,好不好?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要請教羅部長跟廉政署賴署長。 廉政署在2011年7月正式成立,它主要的業務是在防貪、肅貪及反貪的一些工作,這兩年來廉政署查辦的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以後判決有罪的案件總共是57件,定罪率達到100%。立法院當初推動廉政署的成立,不管是在立法院三讀會結束以後,或是在廉政署掛牌儀式的時候,我們都有提到我們希望廉政署的成立,重點應該是在公務人員防貪及反貪的工作,這是我們的重點,我們希望透過廉政署的成立,宣示的意義就是要讓公務人員達到「不敢貪、不會貪、不想貪」的情況。 這一次肅貪的工作成果是57件,我們對廉政署查辦案件的定罪率100%,這部分的表現我予以肯定;但是回過頭來看,為什麼還有57件?為什麼肅貪的工作不是零?這就表示我們防貪跟反貪的工作還需要加強,這個部分是我們當時成立廉政署最重要的一個工作。 最近台灣的治安日益惡化,黑幫橫行、目無法紀,尤其近日夜店的殺警案,受到媒體還有民眾的關注,有部分媒體影射殺警案的幕後並不單純,這其中可能牽涉到黑白兩道利益分霑不均的糾葛,還有一些媒體更直指薛姓員警就是夜店的一個圍事份子;特種行業聘請退休高階警官擔任門神,一來可以遏阻黑道的恐嚇,二來可以規避白道的臨檢。凡此種種不利警界的傳聞,都在這個事件裡面一一浮現。 據瞭解,廉政署已經對這個案子進行偵辦,本席想要請教廉政署賴署長,目前案件偵辦的進度如何?有沒有發現任何警察同仁涉及不法的情事?我想這不單單是治安的問題,此案背後是否有牽連到龐大的利益糾葛?我希望包括廉政署在內的各調查機關,應該要秉持著勿枉勿縱的精神,儘快將案情釐清,如果有違法瀆職的情事,我們必須要嚴懲、嚴辦,來整頓我們的警紀,以改變民眾對警察不良的形象,同時也要挽回民眾對政府整頓治安的信心。如果我們查無不法,也可以還給遭影射的薛姓員警及警界一個清白。請問可以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就政風的這個區塊,我們有指示警政署政風室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就機關的政風狀況作一個確實的瞭解;而針對員警可能涉有貪瀆的部分,我們北調組也有分案在調查當中。 呂委員學樟:我的意思就是要加快腳步,如果他沒有涉及相關的事項,你們就趕快還人家清白。一個代表公權力的警察被人家圍毆致死,這對我們國內的治安影響有多大啊!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問題啊! 第二件事情,我念一下廉政署之前在2011年底頒布的「校園誠信管理手冊」的內容,裡面規定教師不可接受邀宴,並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落實登錄的程序。在這個規定引起輿論關注以後,目前你們也把它修改成「原則上並無規範教師不得參加」、「謝師宴屬正常社交禮俗,原則上不須登錄,但應注意受邀之飲宴餐敘之設宴場所、與會人士、用餐金額與教師身分……」。我覺得很奇怪,現在政府單位怎麼常常做一些很奇怪的事情?之前食藥署臨時下一個命令要求「新竹米粉」要改名,它持的理由是「因為CNS規定米粉100%用米做的才可以叫米粉、50%用米做的要叫綜合米粉」。其實CNS規定的是不可以欺騙消費者(購買者),一定要把成分訂得很清楚,結果食藥署把它擴大解釋,認為「新竹米粉」要改名,不可以用新竹米粉、要拿掉!問題是「新竹米粉」是一個品牌,已經是一百多年來建立的一個品牌,品牌有品牌的價值,因為CNS規定要把成分標示清楚,那就把成分標示清楚就好了嘛!結果它要求人家把品牌名稱拿掉!我們這個情況就是一樣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講得很清楚,高中、大學的教師只要沒有兼任職務,就不算是公務人員;就算老師有兼任職,但只要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相關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而且市價不超過3,000元,就沒有問題了嘛!對不對?所以這個很奇怪耶!廉政署怎麼管到謝師宴的事情呢?這不是很奇怪嗎? 我記得我在英國讀書的時候,當我論文寫完之後,我去找我的supervisor Arthur Morgan,我問他喜不喜歡吃中國料理?他說他很喜歡吃;我又問他太太喜不喜歡吃、小孩子喜不喜歡吃?他說他的太太跟小孩子更喜歡吃!我就對他說「等到審查通過之過,找一個適當的時間,由我邀請他到Cardiff大學旁邊riverside的Happy-gathering裡面的中國餐廳吃個便餐」,結果他說「不行!不行!」我就問他為什麼不行?他說我們學校有個regulation,規定教授不能接受學生的邀宴!我就說我們台灣有「謝師宴」,我們要感謝老師這幾年來的辛勞,所以我們用謝師宴請老師們吃個便餐,但是他說學校的regulation規定沒有錯。後來我又問他「如果在適當時間,邀請一些退休教授等人,大家來進行家庭聚會呢?」他說家庭聚會是可以的。換句話說,雖然學校有regulation,但是它還是有一些變通的方法,最後大家就很高興嘛!這是人之常情。 每年的6月到7月是學校畢業典禮的時候,依照慣例學生本來就會辦謝師宴來感謝老師的教誨,這種尊師重道的優良傳統,我們傳承已經很久了;而且之前我們就已經把小朋友的公民與道德、生活教育課程整個都拿掉了,現在已經是殺人沒事、侮辱老師沒事、嗆老師也沒有、要怎麼樣都沒關係的情況。而你們廉政署在「校園誠信管理手冊」中規定教授不可以接受學生招待吃謝師宴,而且必須事前報備,在社會反彈以後才把內容改成「原則上並無規範教師不得參加」、「參加謝師宴原則上不須登錄,但應注意受邀之飲宴餐敘之設宴場所、與會人士、用餐金額與教師身分…………」,我要請問部長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規定是否還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先前廉政署確實有一點操之過急,很多事情沒有注意到人情義理,所以我們一直在檢討改進,現在的作法會更貼近我們社會習俗的…… 呂委員學樟:老師要參加一場謝師宴之前還要先去詢價,問看看是多少錢,與瞭解所有參加的對象…… 羅部長瑩雪:這不合常理。 呂委員學樟:本來是好好的一場謝師宴,變成宛如是彼此攻防的一個心理戰!廉政署沒有去想過訂定這樣的規定可能會造成師生之間相互的猜忌嗎?很奇怪嘛! 羅部長瑩雪:是,確實不妥。 呂委員學樟:廉政署又表示會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擔心學生於畢業前請老師吃飯,會影響分數的評比。但是所謂的謝師宴,大多是很多學生請少數老師…… 羅部長瑩雪:是集體的活動。 呂委員學樟:所以每位學生實際分攤的金額不是很多,而且是自願的嘛!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而且謝師宴是成績評定了以後才舉辦的嘛!部長,你認為老師會因為吃了一頓飯,而回過頭去竄改他原來的分數嗎? 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可能。 呂委員學樟:不可能嘛!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不可能。 呂委員學樟:這不可能嘛!所以廉政署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務員貪污,讓公務人員不敢貪、不想貪也不會貪,對不對? 羅部長瑩雪:是。 呂委員學樟:那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訂定的「校園誠信管理手冊」,應該是規範學校公務員進行採購招標、買教科書、任用人事等業務行為,跟謝師宴有什麼關係啊? 羅部長瑩雪:對。 呂委員學樟:所以我希望廉政署就舉辦謝師宴管理這件事情,能夠本於法、理、情來處理,不能拿大砲打小鳥,好不好?不要讓好好的一場感恩餐會吃得提心吊膽,好像吃個飯就會惹上貪污罪似的?除了傷了師生之間的情誼外,有什麼意義呢?這也不是你們廉政署要做的工作嘛!你們的重點是在防貪、反貪,我還希望你們肅貪的業績是零啊!對不對?這才表示你們這兩個工作做得好啊!這是我們當時成立廉政署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啊!對不對?所以我們相關局署的執行單位在做事的時候,不但要看小也要看大,不要鑽牛角尖,好不好?謝謝。 羅部長瑩雪:是,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會注意。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請教羅部長及保護司游司長。 部長早!今天本席要詢問的議題,是非常冷門可是對於我們整個社會卻意義非常重大的「被害人保護」。在今天部長您的報告裡面,雖然只有短短的一頁,可是被害人保對於全國來講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我們看一看過去,我們一再提到被告的人權,我們提到被告要有人權保障、被告要有更生保障,可是我要請教的就是:我們法律的象徵是天秤,當我們把籌碼擺了那麼多在被告的身上時,我們到底對被害人做了什麼?在今天的解凍案裡面,我還特別去看了一下相關數據,我看法務部的預算部分只有三千多萬元,可是當初被凍結了三分之一,所以只有二千多萬元,那我就很難想像被害人的保護要怎麼去做? 關於被害人保護的部分,聯合國在1985年就提出了它的宣言,我從這個宣言裡面只摘要5項重要的內容,可能要拜託兩位先看一下,待會我要問的問題會跟這5項內容相關。在聯合國的這個宣言之後,1998年時我們就立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去年它還修正過,而它的主要規定裡面有幾項我也先提出來,這樣待會兩位可能會比較好回答,其中有一個是我們可以成立「犯罪被害保護基金」,在法務部預算不足的情況下,我發現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的規定,其實預算並不是唯一的,它還可以有其他的項目涵蓋在裡面,包括法務部的預算、監所的所得、不法犯罪行為的所得,還包括獲得緩起訴、不起訴處分的這些人所應該繳付的金額,另外還有其他的金額,所以簡單來講,應該不止於今天的預算而已。 但是我要請教的是,我們就看這一、二年來的情形,從2012年兩位留學日本女學生遇害的案子,再到今年北捷的案子,然後再看到最近的殺警案,這些案子中的被害人何其多啊!我們先不提以往的案件,就提這一、二年的案子,到底我們為這些被害人做了什麼?這個我要請教兩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到的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確實非常重要,從制度面上來講,其實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地位常常都是相對薄弱,這部分我們一直希望在法制面上努力,能夠加強他們在訴訟程序上的發聲管道、機會和被重視的情況。至於在案件實際發生後的保護面上,其實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提供的一些金錢上的協助之外,我們其實也在很多其他方面提供幫助,包括心理上的重建、家庭的支持或社會福利等各方面資源的連結。 當然委員也提到了一個重點,那就是我們的預算其實是有限的,我們這個預算現在只能照法制面的規定去給付,如果不夠的話,我們會動用預備金。也就是說,只要是依照這個法律的給付標準,該給的我們一定毫不猶豫,像廣大興號案件的被害人家屬,在他們瞭解情況之後其實也都滿能接受的,所以這方面我們是非常努力的;至於預算不足的部分,我們當然是要再想辦法去充實。另外,關於是不是能夠提高給付標準的問題,這就牽涉到整個法律制度設計的考量,當然如果政府預算許可,或者在其他資金來源充裕的情況之下,我們當然也希望能夠給被害人更多的保護;不過有一點我覺得滿欣慰的就是,我們的民間公益團體非常蓬勃,我們的被害人保護志工也很熱情,所以很多工作在公部門資源不足的情況之下,事實上我們是結合了很多民間團體,提供各式各樣對犯罪被害人的協助,所以這些方面我們一直在努力,希望委員能再給我們指導,謝謝。 李委員貴敏:司長你有要補充的嗎?還是沒有,因為部長已經都幫你回答了?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游司長答復。 游司長明仁: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委員提到成立基金這一塊,因為這部分要法務部編列預算,但是事實上這幾年國家的財政是有困難的,所以成立基金有它客觀上的難度。 李委員貴敏:所以你的意思是「並沒有成立,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裡面有提到得設立被害人賠償基金,但是到今天為止沒有成立」?是不是這個意思? 羅部長瑩雪:我們其實是有,在我們的作業基金裡面像監所作業基金,也是有撥一定的比例到這裡來。 李委員貴敏:不是的。因為我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之一條規定,你是得成立被害保護基金,所以到今天為止你們到底有沒有設立該基金了? 羅部長瑩雪:其實經費來源是一樣的,但是沒有正式成立這樣的基金帳戶。 李委員貴敏:那我們怎麼查資料呢?即我們知道有這個基金,但所有的資料都查不到,對此,部長表示雖然法條規定得設立該基金,但到今天為止你們並沒有設立,是不是這個意思? 羅部長瑩雪:是。 李委員貴敏:再來,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其實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業務是很多的,本席認為,錢不是唯一,也不是萬能的,而目前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像殺警案、殺女友案等,都是拿北捷當成一個範例,即嚮往這樣一個情境、想買跟鄭捷一樣的刀,所以這已經不是金錢的問題,而是心理的問題,因此,應不只讓國人物質生活上得到滿足而已,如果心理不能健全發展,則相關的問題就會愈來愈多。 老實說,看到相關數據後,本席感到相當驚訝,據法務部年報指出,102年犯罪案件有29萬多件,但給被害人補償的部分,先不談金額,其核准補償的件數只有512件,這跟29萬8,000多件相較,根本占不到什麼比例,而心理輔導的部分,只有3,142人次,光是方才所提的3個案例,受影響的被害人應該就已經占了大半的比例。總之,心理輔導的只有3,142人次,輔導就業的只有1,000多人,協助就學的只有335人,請問對被害人的保護這部分我們到底做了多少?看來可能做得連百分之零點零零零幾都還不到。 羅部長瑩雪: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護的範圍並不是指所有的犯罪被害人,比方說一般普通的詐欺、誹謗罪等,都不是在這個範圍之內,而是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比方說有死亡、重傷或是性侵等情況而需要保護,這樣下來人數就少了一定的比例。再來,即使達到一定的程度而需要保護,但或許他已經直接從加害人那裡得到賠償,加上犯罪被害人保護中國家補償、賠償的機制是一種補助性質的,所以是當其從其他管道都無法獲得賠償時,這個機制才會出來解決這個事情,這樣一來,人數又少了一定的比例。至於其他請求的項目,比方說有心理輔導的需要,但我們在介入提供後他認為不需要而予以拒絕,或是死亡的被害人是沒有家屬的,則可能也是沒有協助的需要,總之,我們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儘量提供各方面的協助。 李委員貴敏:部長回答得很好,是一針見血,即29萬8,000多人當中,其實涉及死亡、重傷或是性侵等案件的人數並不是29萬8,000多人,但我們仍希望相關的數字能夠出來,因為我們在比較的時候,希望可以有一些實際的數字來做比較。 羅部長瑩雪:好。 李委員貴敏:再來,關於李宗瑞性侵案,被害人應該符合方才部長所提的構成要件,所以對於那麼多的性侵被害者,你們提供了什麼犯罪保護業務項目呢?有包括心理重建、司法程序的協助、傾聽他們的聲音嗎?我們知道在李宗瑞案的那些性愛光碟有外流,對被害人來說造成二次傷害,對此,你們實際上有做了什麼方面的事情嗎? 羅部長瑩雪:我沒有實際去了解具體的狀況,會後會提供資料給委員參考,但是就我的想像,很多被害人應該是不願露面的。 李委員貴敏:可以理解,但是在保護被害人的時候,不能因為被害人不願露面而不去做什麼,而是應提供相關足夠的資訊給他們,即便在他們不願露面的情況下,透過網站或是其他的方式,可以獲得最即時的資訊,然後了解自己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權利、可以得到什麼樣的保障,所以法務部在除了注重被告人權之外,對於守法的公民,尤其是因為犯罪行為而被害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我們能夠多給一些關愛,能多把一些社會資源提供給這些被害人,讓這些被害人或是其親屬,能夠透過社會、國家對他的關懷,來重建他們對台灣的信心,也才能讓他們的本身及其下一代,可以在一個健康的環境成長,也讓社會這些暴戾之氣能夠消弭。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質詢。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現在檢察體系的直接首長是誰?是部長還是總長呢?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從行政督導來看是部長,但是從檢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來看則是總長。 林委員鴻池:確實檢察體系是雙頭馬車,按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檢察總長對於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指揮監督權。另外,按照法官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法務部長對於檢察官的人事調動及升遷有其主導權。我們常提到指揮監督離不開人事的遷調,這兩者應該是結合在一起的,當然目前制度上的設計是二元化的,這是有其原因存在的,一般來說檢察體系職司打擊犯罪,如果檢察總長跟法務部長不合的話,往往就會產生很多的問題,雖然以前都沒有發生什麼重大的問題,若說有的話,大概就是上一任部長及上一任總長,上一任的總長個性比較強勢,對於檢察首長的升遷、調動,很有他自己的看法,但似乎就沒有重視到法務部長的人事任用權,確實指揮監督跟人事任用是要合而為一的,不過以目前制度的設計來看,確實部長跟總長之間,在人事任用上,應該要時常溝通意見,相信羅部長和顏總長在這部分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請教部長,現在檢察官或是檢察首長的升遷,一開始是如何提報的? 羅部長瑩雪:現在的制度是看看各級地檢主任、檢察長或是各級檢察官的職缺有多少,然後請檢審會先提出推薦名單,人數是職缺的兩倍,再來就是由法務部長圈選。 林委員鴻池:檢審會的主席是? 羅部長瑩雪:陳政務次長。 林委員鴻池:總長有無參與呢? 羅部長瑩雪:有,總長也是委員之一。 林委員鴻池:本席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希望未來不要再發生像黃世銘總長及曾勇夫部長的事情,這並不是人民之福,如果人事升遷的主導權各有堅持,甚至到最後還一面倒,則對整個檢察體系的發展是不利的,同樣對於民眾權益來說,也是影響很大的。顏大和檢察總長從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再到高檢署一直到現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經歷十分豐富,在整個從公的歷程當中,你的能力備受肯定,而為人方面你是有所堅持,但也不失圓融,相信跟羅部長的搭配,應該不會產生上一屆部長與總長之間的狀況。總之,這是前車之鑑,在此特別提出來跟兩位共勉。 另外,今年9月14日發生夜店襲警案,社會大為震驚,因為連警察都被殺,讓人懷疑民眾的安全到底在哪裡,可見他們已經到達目無法紀的地步,而我們也知道,很多組織型的犯罪要加強打擊,遺憾的是,去年行政院江院長也特別提到,組織犯罪的起訴率及定罪率似乎偏低,起訴率26%、定罪率23%,如果組織型犯罪的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則我們應該要去檢討到底是什麼原因。據了解,有些黑幫都會跑去學校挑選黑幫份子,可能一般學子不是很了解情況,往往為了意氣之爭而加入黑幫,而引起各種羊群效應,未來的影響可說是非常的大。 所以回過頭來看組織犯罪的起訴率及定罪率這麼低呢?恐怕跟現在一些法律規定有關係,像甫發生的襲警案,不只涉及台灣各個幫派的犯罪,可說是跨幫派聯盟,在此狀況下,有無辦法用組織犯罪來起訴、判刑呢?對此,大家打了一個大問號,各位都知道有竹聯幫、四海幫等,但這次是針對不同幫派別集合組成所謂的中山聯盟來犯案,未來是否會用組織型犯罪來起訴,其實我們是有點疑慮的,不知部長有無去思考如何去涵蓋到各種不同的幫派結合起來犯罪等情況。 羅部長瑩雪:委員的指教真的是一個問題的重點,其實我們早就發現組織犯罪法定的構成要件太嚴格,比方說組織裡必須有一些書面約定等,這在舉證上是非常困難的,所以造成定罪率很低,對此,我們也開了多次會議進行檢討,看看是否要修正這些構成要件讓其更符合事實面,而不只是憑空想像認為一個有組織的幫派,一定要有如何如何的架構、一定要如何如何的嚴密到有一些既定的書面文件可以做為佐證,剛好現在出現這種跨幫派的事情,更提醒我們在修法的方向上要特別注意這一點,如何使這種狀況不至於變成一個可以逃漏的型態。 林委員鴻池:對於這個修法的方向,我們有無考慮讓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國內法化呢? 羅部長瑩雪:有,事實上在我們的修法當中,就是參考這個公約的內容,希望能夠完全跟得上國際的潮流,讓我們在打擊組織犯罪上能夠很有成效。 林委員鴻池:聯合國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第五條就明定了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的刑事定罪規範,所以如果能夠將其國內法化,就有辦法加以處理了。另外,我們也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日本的不良法第三條就有特別提到,各地公安委員會將符合下列規定之不良幫派,指定為「特定不良幫派」。針對於幫派之間的結合,也可以指定為「特定不良幫派聯盟」,這就是針對組織犯罪來規範,即未來不良幫派組合而發生的一些犯罪案件,我們能夠提高其定案率及破案率,總之,針對這部分希望法務部能夠好好研商,看看應如何修法。 羅部長瑩雪:是,方才委員所提的國際公約施行法,我們已經完成草案並報院了。 林委員鴻池:好的。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外面有一種聲音,就是關於檢察官權限的部分,雖然法官法有規定檢察官評鑑,但我們都知道檢察官的評鑑一直沒有辦法讓民間團體或是一般人民信服,因為相關檢察官評鑑的案件數是非常的少,關於這些檢察官是否有濫權起訴、不上訴或是不起訴處分書沒有公開上網等,我們都知道檢察官的權力滿大的,所以對於權力行使的結果及行使的理由是如何,應該予以透明,的確,民主國家一個非常重要的現象就是資訊的公開透明,然後就是監督,因為民主國家主權在人民,人民把權力授權法官或是檢察官,所以當其行使這些權力的時候,對於行使權力的結果、為何形成這樣的結果,都應受到監督才是,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當然。 尤委員美女:在此情形之下,我們就要防止行使權力的不公、不正或是違反比例原則、就一定要予以監督、就應將資訊公開、透明,所以我們看到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言詞辯論必須在公開法庭為之,並公開辯論;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庭不公開審理的時候,審判長必須把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予以宣示,讓大家知道為何不公開審理;第八十三條規定,所有的判決書都必須出版、公告,以上的規定都是要把審理的過程、結果以及造成結果的理由,讓人民都可以很清楚知道,然後也可以讓人民知道有何救濟程序,而這就是所謂的公開透明以及人民的監督,而且這也是法治國家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 現在的偵查雖然是偵查不公開,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的話,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檢察官不起訴之後,必須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或是有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才可以提起再審,所以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若沒有公開公告,其實是沒有辦法接受公評的,像一些在社會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件,到了檢察官手裡後,卻變成不起訴,所以若不起訴處分書不需要公告的時候,如何讓人民能夠信服呢?所以是否應將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仿效法院判決一樣都有公開的機制呢?對此,部長的看法為何? 羅部長瑩雪:這一點其實我頗有同感,不管起訴書或是不起訴處分書,性質應該與法院判決書是相當的,所以若能公開讓社會各界公評甚至監督的話,相信對司法品質來說是好的。然目前的困擾在於法院判決的公告是有法律的依據,但是處分書的公告,法律並沒有規定,而這也牽涉到有些人權團體會提出質疑,明明就是不起訴、明明法院就認為沒有犯罪的嫌疑,為何還要把告訴人指控的一些無據的事情也詳詳細細地公開出來呢?這將會對其個人權益造成很大的侵害。 另外,若要充分資訊公開的話,可能部分的個人資訊也會一併被揭露,即使隱去其姓名或是一些資料,但是在一些事件的情節當中,是很容易去比對的,比方說曾經是個新聞事件或可能是當事人周邊的人,這也可能容易判斷出這個事件是跟誰有關的,進而對個人個資、隱私的保護造成另外一種的傷害或是壓力。因此,關於檢察官處分書是否公開一事,其實檢察官是左右為難,尤其很多媒體很希望取得這些資料,因為可以取得的話,對他們工作上來說也是比較方便,總之,這牽涉修法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這就牽涉到所謂資訊公開、人民知的權利等問題,而這也是兩個憲法上人權相互間平衡的問題。 羅部長瑩雪:是,但法律的規定不同。 尤委員美女:所以並不表示不能公開,只是配合的機制是如何而已,像我們也常看到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彼此之間有所扞格,像現在就是所謂的○○○起訴書,很多都以○○○表示,甚至公文上也是如此。 羅部長瑩雪:判決書也是如此。 尤委員美女:甚至檢察官、書記官的部分也是○○○,這樣還叫做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嗎?我們知道公務員是沒有戴面具的權利,必須接受所謂公開的檢驗,在此情況之下,一份公文書或是起訴書裡可以全部都用○○○表示嗎?再加上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也不用公告,則請問人民如何進行監督呢?當然可能是因為要保護個人的隱私,但有的可能是誣告或是亂寫的,結果卻全部予以公告,所以我們可以考慮,比方說決定不起訴,裡面對於告訴人所說的事實一定會有所駁斥,而不是一句「證據不足」就予以帶過,然後就不起訴,所以總是要有其論述的理由在才對,所以可以把告訴人的論述都一一予以駁斥,然後最後再說證據不足,所以予以不起訴,這樣其實也是還給當事人一個清白,否則無緣無故被告了一堆,最後卻不了了之,但媒體卻寫了一堆,而且不起訴處分書也不予公告。 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實際的狀況原比這個還要複雜,像這會碰到一些狀況,就是當事人或證人提到第三人的狀況,而第三人並沒有參與訴訟的進行,所以完全不知被說了什麼,而且也沒有反駁的機會,連檢察官、法官也不知如何去替他做辯解。 尤委員美女:在此情況下,不起訴處分書就不應該引用吧?所以在書寫不起訴處分書前要先判斷什麼是重要證據,不應把無關的證據全部都寫在不起訴處分書當中。 羅部長瑩雪:可是很多處分書會把當事人或是證人的一些說法先全文照錄,判決書裡面尤其更有這樣的狀況,而這些法官還要再去篩檢,有時也是一種工作上的負擔。所以要為所有相關的人,不只是證人、鑑定人、關係人等,為了各方可能受到的傷害採取一些保護措施…… 尤委員美女:所以可能還有很多的爭論,對此,你們可否帶回去好好的研究? 羅部長瑩雪:會的。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牽涉到人民監督的權利,另外就是牽涉到個人無罪推定、個人隱私兩者之間發生衝突時要如何去平衡的問題。 羅部長瑩雪:可能法律修正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尤委員美女:當然要修法也是大家要有共識,所以才要你們先去研究看看這兩邊的配套要如何平衡,不然就直接法律規定一定要公告,這樣速度也很快不是嗎?因此,若大家沒有共識的話,我想修法要通過的話也是很難,所以希望你們花時間把這部分做個研究。 羅部長瑩雪:好。 尤委員美女:最近誠正中學又發生霸凌的事件,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在2007年、2008年都曾發生霸凌、性侵的案件,甚至監察院在2013年也曾對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提出糾正文,而這牽涉到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問題,基本上,誠正中學算是矯正學校,連矯正學校都發生這些霸凌、性侵事件了,請問你們是否有予以通報呢?有沒有加以處理呢?還有處理人員相關的訓練及性侵害申訴管道的暢通等,有無相關的訓練或是加強呢?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誠正中學霸凌的問題,事情發生的隔天早上第一時間我就到現場,之後也有到醫院訪視黃姓少年,就這件事情而言,我們在管理上確實是有疏失,相關人員我們會予以嚴懲。另外,關於戒護上相關硬體設施,我們也會重新予以檢視,然後在處理技巧上,我們也重新進行檢討,準備在近期之內把所有少年矯正機構矯正人員統統集合起來進行職業訓練,讓他們對於相關措施,比方說預防霸凌或是性侵害等情況,來做一個具體的改善。 主席:時間到! 尤委員美女:我們都知道矯正機關的人力有限,而且這裡面有牽涉到一些專業的知識,所以其實你們可以去引進外面的社工等資源進來協助,畢竟這些被霸凌或是性侵的人,心理上可能需要輔導、治療,甚至需要一些後續的協助,所以希望你們除了懲處相關人員之外,也能對這些受害者,給予更多的協助,包括訴訟上、心理上的輔導,甚至是相關方面的教育都能夠予以加強。 吳署長憲璋:這方面我們一定會加強,包括委員方才指示的,對於矯正機關人員專業訓練的部分,近期內我們會趕快進行,至於有關的師資,就是對這方面有專業的人士,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參與、加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國正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幾個問題請教部長,首先,關於林克穎事件,英國皇家高等法院判決他需要賠償家屬折合台幣大概900多萬,問題是法務部委請駐英代表處用500英磅的代價,大概是兩萬多台幣,僱請私家偵探去調查林克穎的財產,查到的結果是他名下沒有財產,所以林克穎到底能否引渡回台灣接受審判及司法上的處罰是一回事,但在財物賠償這一方面,目前他名下是沒有財產的,而且我們又白花了500英磅,請問該如何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答復。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很多案件都會是這樣,就是努力到最後的結果,還是查不到被告或是犯罪人名下的財產,那時也只能再繼續注意他後來會不會有其他財產或是其他財產藏在什麼地方,的確,當時我們有評估過,請這些專家去追查他財產的費用也是很昂貴,幸好透過外交部,讓有一位人士願意用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來幫我們做一些基本的調查。 黃委員偉哲:我們跟英國就個案簽署的備忘錄中,沒有涵蓋關於財產清查的司法協助? 羅部長瑩雪:沒有。 黃委員偉哲:嚴格來說,因為我們跟英國簽署的備忘錄中,沒有對於加害人財產…… 羅部長瑩雪:因為民事判決上,英國已經認可我們的判決了,所以我們不用重複就這件事情在英國再起訴…… 黃委員偉哲:我指的是調查其財產的司法協助,目前是沒有的? 羅部長瑩雪:沒有。因為在英國若也有民事訴訟在進行的話,法院可能在這個程序中會去調查他的財產,但因英國已經認可我們的民事判決了,所以就沒有這方面的需要,即我們也就沒有那個機會去知道。 黃委員偉哲:就沒有機會在司法協助中把這部分放在裡面。 羅部長瑩雪:是,而且我們也評估過,就算那麼做,是不是也真的可以查到財產呢? 黃委員偉哲:可不可能林克穎在未被英國法院羈押前就順利成功脫產呢? 羅部長瑩雪:這點就很難說了,因為他跑了很多國家、很多地方,也許在別的國家有財產,但我們並不知道,所以才讓整個追查更為困難。 黃委員偉哲:希望你們不要因為很多司法案件加害者本身脫產成功或是本身身無恆產就認為反正怎麼查都查不到,林克穎只是其中之一而已,畢竟林克穎事件備受國人矚目,要不然國人涉外案件這麼多,為何只有這件事情,不要說我們是傾國家之力,但至少在全民關注之下,法務部很積極的跟英國來做一個訴訟上的追訴,我覺得這部分是好的,但我建議也不需要認為他名下沒有財產就灰心了,不過我同意部長說的,因為他跑遍很多國家,也許在第三國或是其他國家還有其他財產,日後若有可能性或是有相關訊息,我們還是應積極去追討,是不是? 羅部長瑩雪:是,一般來說也很少…… 黃委員偉哲:可是要到第三國去查封他的財產,老實說也沒有那麼容易。 羅部長瑩雪:我們要先有訊息,比方說先知道是哪個國家,畢竟每個國家的體制不太一樣,有些國家會協助我們去查扣,有些國家若與我們有司法互助,尤其是民事互助的話,這方面的可能性就會比較高。 黃委員偉哲:接下來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這個協議已經簽署五、六年了,這次法務部有派員跟陸委會到北京去做司法考察,而這次交流的成效如何呢?我們有無遞交給他們一個希望他們優先遣返的名單? 羅部長瑩雪:有,相關的細節請陳司長代為答復。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司長答復。 陳司長文琪: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追緝重大外逃人犯,我們在歷次會談都有遞交相關的名單,今年2月在長沙兩岸協議檢討會上,我們也有提出,再來就是上個禮拜陸委會副主委率團…… 黃委員偉哲:對方有無象徵性的交給你們一些名單呢? 陳司長文琪:因為昨天才剛回來,所以目前最新會談情況…… 黃委員偉哲:還在了解當中? 陳司長文琪:他們昨天剛回來。 黃委員偉哲:好,就請提供書面給本席參考,就是你們這次去考察,對方是否有善意的回應,裡面也可以不用跟我們說具體的名字,總之,你們遞交名單過去後,他們是否有善意的回應,比方說近日內有些人被遣返回來,而這也算是一個回應。 另外,關於調查局,你們18日宣布和中國大陸合作破獲了製毒集團,查獲的毒品可說是相當的多,市價高達24億,可說是歷年來最大宗,請問犯罪嫌疑人是要回台灣受審還是在中國大陸受審?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汪局長答復。 汪局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在中國大陸。 黃委員偉哲:現在有兩個問題,第一,中國大陸的刑罰比較重,而安非他命屬於二級毒品,在台灣的刑度就是7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在中國大陸可能就是判死刑,站在嚴刑峻法的立場上,像這次台灣發生的餿水油、地溝油事件,若發生在中國大陸,套句電影裡面的台詞,那可是要吊腦袋的,所以他們不敢在大陸做黑心食品,在台灣就敢,因為台灣刑罰相對較輕,有些甚至只有行政罰而已,但以二級毒品來說,在中國大陸可能要判死刑,台灣則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所以他們家屬當然希望能夠來台灣受審,當然也會有人認為留在中國大陸審判,相關的刑罰就會重一點,但從另外一方面來思考,站在國家主權尊嚴及法制層面來看,你是希望他們來台受審還是留在中國大陸就好? 汪局長忠一:我個人沒有意見,因為並不是我個人希望如何就可以做得到。 黃委員偉哲:當然。但是站在國家司法機關立場,要不要維護國家主權呢?部長有何看法? 羅部長瑩雪:世界各國、各地在共同打擊犯罪…… 黃委員偉哲:這是本國人在境外犯罪。 羅部長瑩雪:我們希望共同打擊犯罪是一個長久、制度化的、平等的、互惠的、共同的一項工作,同時我們是基於平等、互相尊重的立場、原則來辦理這個事情,所以若是在大陸犯罪,就是由大陸偵辦,若是在台灣犯罪,就是由台灣偵辦,這也是偵辦刑事案件就近…… 黃委員偉哲:那上次菲律賓台籍嫌犯的部分,不也是爭著要他回台灣受審嗎? 羅部長瑩雪:那是一個特殊案例。 黃委員偉哲:這個就不特殊? 羅部長瑩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是長期的共同合作,而且之前他們就曾好幾次提供情資讓我們破獲了一些毒品案件…… 黃委員偉哲:就是建立起一個慣例、通例,不因為個案而有所改變,畢竟太多特例就可能會打破通案原則了。 羅部長瑩雪:是的。這樣才能可長可久,大家的合作也才會更順暢。 黃委員偉哲:好的。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之管委員碧玲、簡委員東明、周委員倪安、吳委員育仁、蕭委員美琴、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秀燕、賴委員振昌、吳委員育昇、江委員啟臣、邱委員文彥、陳委員怡潔、孔委員文吉、蔣委員乃辛、陳委員亭妃、邱委員志偉、黃委員昭順、徐委員欣瑩、蘇委員清泉、薛委員凌、葉委員津鈴、王委員進士、潘委員維剛、陳委員歐珀及楊委員麗環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之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的部分,請相關機關盡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謝國樑、潘維剛、顏寬恒及高志鵬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本次法務部業務報告打擊犯罪相關工作,特別提及「整合再造資訊體系」及「強化企業肅貪」,面對更為多元的社會及資訊化之發展,對於經濟犯罪及組織犯罪,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確有加強相關犯罪防範及查緝之必要,期望法務部能落實相關業務之執行。 說明: 一、法務部本次業務報告,在推動兩岸及國際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特別提及「整合再造資訊體系,提昇工作效能」及「強化企業肅貪,落實調查行為」,面對多元化及資訊化社會發展,此實為遏止相關犯罪之重要業務。 二、企業實力是國力之基礎,打造公平、清廉的經營環境,是企業競爭與發展的根基磐石,然而觀乎我國諸法,對公務人員之賄賂雖有重罰,但就私營企業有受賄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則以刑法之侵占、背信或詐欺罪為課責準據,不僅常陷於舉證的困難,且實務上也多在強調企業對企業之掏空損害行為,為加強企業賄賂行為之預防及遏止,實宜以專法落實之。 三、近期台北市黑幫糾眾殺警案的重大治安事件,嫌疑人即以通訊軟體組織而犯罪,故推動相關資訊業務以強化數位犯罪證據,亦應列為重要業務推展工作,期待法務部相關單位能加強落實。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法務部在今年九月初的時候接獲了美國國土安全部依照台美司法互助協定請求我方查扣涉嫌在我國相關銀行洗錢的相關帳戶,金額約為美金一千五百萬元,此為近年來台美共同打擊犯罪合作的案例,顯示法務部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相關司法互助協定確實有發揮作用,法務部應該儘速的與其他尚未簽署的國家進行接洽簽署,以維護我國國家安全。而司法互助協定乃是基於雙方平等互惠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協定,因此簽署的雙方國家都可以請求協助。本次有關美國國土安全部請求我方給予司法協助的案情,主要是針對一宗跨國毒品犯罪的金錢洗錢案,這顯示了我國也成為國際毒梟的目標,而法務部對於毒品犯罪防制的相關議題早在十年前就開始宣導,但是從各項調查數據的結果可以看出,我國的毒品犯罪率除了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外,食用的年齡也有下降的狀況,顯示了毒品防治的效果仍然不見相當的成效,宣導的方式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甚至我國目前對於宣示毒品防制的相關活動也非常的不顯眼,導致國人對毒品犯罪的陌生。 本席認為法務部應該要加強宣導相關毒品防制,並且近日才發生名人食用毒品的事件,對於青少年將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並且曾經發生主張一事不二罰的錯誤法律概念,法務部應該要加強宣導相關法制觀念,避免青少年誤以為係免罰而誤入歧途,法務部每年均編列相關出國考察費用,對於國外如何有效宣導毒品防制應該有所心得,應該儘速提出新的防制作法,以維護國人身心健康。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本委員會安排聽取貴部的業務概況和立法計畫,然後處理37案預算凍結案。在這37項的解凍案中,針對「改善監所計畫」凍結800萬元、「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凍結1,800萬元以及「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凍結2,871萬元這3項和矯正署業務有關的凍結案,本席覺得是否要給予解凍,恐怕還需要嚴格的來加以審視和檢討貴部針對監所超收、監所管理相關問題所提的議案,貴部所處理的進度和績效,來作決定。 監察院在2009年就監所超收的問題進行專案調查,2012年9月該院針對監所超收、監所管理、醫療缺失等相關缺失提出糾正案,貴部也依法函復了辦理情形,但是本席仍然覺得貴部是在虛應故事,並未積極辦理,想要確實的來解決監所超收和監所管理的問題。本席最近接獲受刑人家屬的陳情,陳訴台北監獄受刑人因超收嚴重,生活條件和環境衛生極差,幾乎全部的受刑人都得到皮膚病,家屬所給的零用金全部都花在治療上面還不夠,因此陳情想要移監。 根據陳情,彰化以北到宜蘭以北的監所由於超收嚴重,因此矯正署對於申請移監的受刑人,縱然是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的受刑人也不受理。如果有這回事,那是嚴重影響受刑人和家屬的權利,也侵害了人權,違反兩公約的規定。 對於監察院認為貴部回應監所超收問題的改進措施是在虛應故事,本席也有同感。監所嚴重超收的問題早就發生了,貴部矯正署就應該及早因應,列為施政重點,進行改善。而監察院早在5年前就發現問題並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貴部解決,貴部矯正署在回覆監察院提出的「改善監所十年計畫」,在改善計畫中,97-103年編列將近17億預算,可增加容額4425受刑人,是否如期完成?在後續計畫中,總計有168億預算,大約增加容額1萬4千人,改善超收狀況,何時能夠完成計畫?監所收容改善計畫沒有認真執行,是否因為沒有選票壓力?因此不是你們的施政重點?以下事項實際情況等下列有具體成果再來談解凍,一、矯正署辦理機關調整移監,平衡各監獄收容擁擠現象的實際成果;二、法務部宣導並鼓勵提出易服社會勞會或分期繳納罰金聲請之件數與數額;三、各外役監遴挑受刑人前往執行之成果數據。本席認為應等資料送達,並檢視執行的情形後再來談解凍案。 高委員志鵬書面質詢: 辦綠不辦藍,黨證無敵 ◆高雄市議會國民黨團指控高雄市長陳菊在八一氣爆事件中瀆職,陳菊在9月22日接到高雄地檢署傳票,要求在9月25日出庭應訊。對照台東縣長黃健庭六年前涉及收受藥商回扣遭檢方以貪污罪起訴,至今卻仍在「準備程序」,簡直是二套標準。 1.自2008年政黨輪替,馬英九執政之後,檢調單位辦案的行動,就不斷遭受政治力干擾,檢調淪為執政黨剷除異己的打手,遠的不說,去年的九月政爭,就是馬英九總統利用檢調,濫權違法利用監聽手段打擊王金平院長的案例。也因此,前法務部長曾勇夫莫名其妙被逼退,濫權洩密的檢察總長黃世銘被起訴。也就是說,在當前的環境之下,執政者常常會將政治黑手伸進檢調單位,企圖影響檢調的獨立辦案。請問部長,法務部在妳任內是公正的嗎? 2.如果部長自認在妳法務部長任內,檢調單位都是公正獨立,客觀辦案,是否可以說明,為何陳菊市長在8月27日被國民黨高雄市議會黨團控告瀆職,9月22日就被雄檢傳喚,但同樣的民進黨團也具狀向雄檢告發吳敦義副總統在高雄市長任內同意中油埋管、設置箱涵,至今卻未見雄檢有任何動作,為何有如此差異? 3.八月下旬,馬英九總統和國安會秘書長金浦聰曾經到高雄市調處,之後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楊秋興在9月15日就召開記者會質疑高雄地檢署不約談陳菊市長,結果一個禮拜後陳菊市長等人就接到雄檢傳票,請問部長,為何在這麼巧合的時間點,剛好楊秋興開完記者會,雄檢就傳喚陳菊市長了?這沒有政治力介入嗎?不是國民黨幕後指揮檢調辦案嗎? 4.馬英九執政後,檢調單位給予人民的印象,就一直是「辦綠不辦藍」,就一直是馬英九用來追殺政敵的政治打手。否則,為何檢調辦民進黨籍的人都動作特別快,辦國民黨籍的人都慢吞吞?台東縣長黃健庭的貪污案被起訴至今,台北地院至今一直在準備程序,每次只要進入實質審判前法官就會被撤換,會有這麼巧?甚至像林益世、賴素如這些人,只要是馬英九的人馬,就算被判刑也在外面啪啪走,但反觀民進黨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查無明確貪污的證據,結果被一路追殺,已經三審定瓛,還歷經更審,現在已經入監服刑,為何待遇差這麼多?真的是「有沒有國民黨證,天差地遠」? 張顯耀案,共諜羅生門 ◆陸委會前副主委張顯耀去職案引起軒然大波,陸委會清查發現,張擔任副主委期間,至少洩漏5起「密」與「機密」的資料,將全案移送調查局,調查局懷疑他已被中國吸收成為共諜。據8月21日《聯合報》報導,調查局將情資與陸委會資料進行比對後,確認張顯耀利用赴中國交流的機會,趁機將業務上所知悉的「密」或「機密」事項,告知中國特定官員掌握運用,其中包括兩岸協商談判的底線、兩岸重大政策等國家機密,調查局已立案調查。 1.從八月中張顯耀無預警被拔除陸委會副主委職務至今,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案情卻撲朔迷離,從張顯耀先去職,再究辦,甚至指控張顯耀為洩密共諜,拖了一個多月,至今仍無法給國人一個交代。請問部長,張顯耀這件舉國關心的「洩密案」,目前偵辦有進度嗎?究竟這個張顯耀案子是「洩密」?或者是「共諜」? 2.張顯耀涉及洩密案,是因為陸委會認為張顯耀有工作上的疑點,所以要先將其調離現職,然後進行調查。請問部長,那張顯耀這件案子,是陸委會主動通報調查局調查嗎?或者是因為調查局發現張顯耀有洩密的情況,所以通知陸委會?先前傳出張顯耀在擔任立委期間就已經被監聽,那麼是由國安局或是由調查局負責監聽?是在多久以前發現張顯耀有問題?張顯耀又是如何洩密?洩密給誰?在哪裡洩密?這些問題是否已經釐清?預計何時會有結果出來? 主席:休息10分鐘之後,繼續預算解凍案之審查。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法務部及所屬預算之凍結案。因為調查局沒有預算凍結案,故請調查局人員先行離席。 (相關人員離席中) 主席:繼續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7案。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500萬元,並就後附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凍結「研討(考)暨進修業務」895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三案凍結針對「資訊管理業務」6,144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四案凍結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工程先期規劃及設施汰換等專項經費1,000萬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五案凍結「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六案凍結「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七案凍結「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共3,426萬7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八案凍結「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九案凍結「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案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一案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二案凍結「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案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2,136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案凍結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關於第十四案,本席可不可以請教一個問題? 主席: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本案凍結的部分是否為關係文書中所提及,希望廉政署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查後,始得解凍的案子? 主席:請法務部部長或廉政署署長說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如果是這個案子,法務部不是已經說預計在年底會完成草案嗎?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已經提出來。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已經提出來的話,本案是否沒有凍結的必要?因為事實上已經報告了。 主席:就解凍了嘛!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 主席:同意解凍。 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案凍結「辦理廉政貪瀆預防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案凍結「廉政業務」4,978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4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關於第十六案,本席有意見。本案是辦理反貪腐業務的宣導,但是你們的宣導方式有問題,你們也沒改,只是提到你們會採香港廉政署的作法,採用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的政策,從公務員、青少年、一般民眾及專業人士等不同對象,設計多元宣導刊物或其他方式,你們能不能說明這個是要如何辦理?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說明。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的宣導是希望能深耕紮根,希望形塑全民反貪腐,因而我們使用各種管道,不管是網絡或其他方式,希望以有效的方式辦理,所以經由電臺、電視這些管道,都會是我們的宣導方式,請委員能理解,我們是從三管齊下讓宣導做得更加周全。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對你的宣導管道沒有意見,但對宣導內容和方式有意見,比如法務部對法制教育進行宣導,老師一直說不能如何、如何,請問有誰會理會?如果真到要宣導廉能、守法,最重要的是要說明它的價值何在,從這部分深耕、教育,這樣才能發揮效用。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都有注意這一點,在部務會報時也有論及這個議題,既然要宣導就一定要有效果,對學校的宣導,應該重視心理學方面專業的知識和作法,建立正確價值觀念遠比鼓勵反貪來得重要,因為學生很少有可能接觸到公務員的弊端,所以如何建立正確的價值觀以免日後貪污是很重要的。其實不僅是人權宣導或法制教育宣導、反貪教育宣導,我們都很注重宣導對象的年齡、個性特質,以及什麼樣的資訊內容及強度才能達到宣導的效果,我們甚至還呼籲遊戲業者將這樣的觀念納入遊戲中,所以雖然我們報告得很簡單,但是有對各方面做過思考,希望能讓效果比較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們提到讓學員對廉政歌曲自行填詞,請問這是已經在做的還是計畫要做的? 賴署長哲雄:應該是已經有在進行的,這部分是由我們廉政人員以自己的人力去宣導的,並沒有請民間藝人處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既然已經在做了,是否可將資料提供給我們?現在的年輕人非常有創意,做的饒舌歌和kuso影片都非常有創意,他們也知道什麼樣的廉能宣導才能打動人心,既然如此,那就請將相關資料拿給我們看看你們是如何進行宣導的。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不過我們需要更多預算才能做更多事情,所以還請委員支持。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們並沒有要阻擋你們的預算,會同意解凍,但是希望錢能花在刀口上,要做具有創意、能打動人心、讓大家記住且有效的宣導。 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案凍結「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1,12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案凍結廉政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3,399萬8,000元、一般事務費1,825萬1,000元,及「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247萬5,000元,合計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案凍結「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案凍結「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案凍結「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案凍結「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設備及投資」3,02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三案凍結「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90萬3,000元,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案凍結矯正署及所屬「改善監所計畫」凍結800萬元,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五案凍結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億8,017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案凍結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2億8,7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案凍結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83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案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案凍結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共計68,18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案凍結「檢察業務」項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4,762萬3,000元,刪減262萬3千元,其餘4,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三),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三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四),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五),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五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六),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六案凍結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法務部主管第7項決議(七),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主席:各位沒有其他意見?好,就同意動支。 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案「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准予動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同意動支。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召委,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 主席: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還好你在每一個案子的最後都講了同意動支,要不然這個寫法是凍結,如果剛剛沒有講是同意動支的話,結論是沒有意見通過,那就很麻煩了。所以我的建議是,在寫議事錄的時候要釐清一下,這些案子不是凍結,而是處理凍結案,好不好?在議事錄的時候,可能要在前面加上「處理」這個案子,然後結論是像你剛才講的:同意動支,這樣比較能夠明確。 主席:好,把每一案的「凍結」前面加「處理」二字,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 主席:就是處理凍結的案子,決議同意動支。謝謝。 現在凍結預算的部分,各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能不能補充一下?你們的目錄與報告要一致,因為這兩個是不一樣的。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第三十一案到第三十七案等7個決議案事實上是同一個預算案,所以我們的報告是寫成同一個,但是如果為了讓以後更加清楚的話,我們會再註明清楚一點。 主席:議事錄會按照今天唸的案子的次序,不會按照這一本。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是按照哪一個? 主席:按照這個今天我們唸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些都不一致,像裡面寫的第三十案,報告裡面寫的是第三十一案。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那是因為第三十七案移到後面的關係,所以順序有變。 主席:編號雖然是第三十案,可是頁數是在第63頁,你要看後面對照的第63頁。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63頁就只有提案而已,沒有他們的報告,所有的都是要報告同意之後始得動支,他們的報告就在這一本,但是他們報告的編號與目錄的編號不一致。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因為議事錄的編號是把第三十七案調到最後面,照我們原來的提案是在前面,所以造成順序有一點不一樣,但是內容全部都有。我們32個報告案都有。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沒關係,以後就改進。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是,以後我們會改進。 主席:下次要改進,好不好?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謝謝。 主席:法務部做的與議事人員做的有一點不同,今天按照立法院議事人員做的來看。謝謝。 繼續進行提案,共4案。 1、 請法務部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要旨,檢討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函釋 我國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意旨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弊端無所遁形,惟政府機關頻頻引用政資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拒絕提供重要資訊,徒惹黑箱之議。自《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施行後,常有公務員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扭曲個資法之立法意旨。法務部於立法院提案要求之下,做成多號函釋,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意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請法務部應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所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豁免公開,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未來對各機關之予以做成正確之函示。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2、 緩起訴處分金管理辦法應兼顧民間參與及資訊公開,於一個月內發布實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明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改為支付國庫,列入預算體系,另訂管理辦法供公益使用。惟「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該管理辦法)至今仍未施行,其內容是否符合修法時附帶決議之要旨,由官方、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審查機制,並將相關資料公開於網路,至今不明,甚至使得公益團體例行之計畫因此停滯。爰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將該管理辦法草案,依附帶決議之要旨,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3、 請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修正各監所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並回覆本委員會 近日法務部矯正署所轄之誠正中學又傳出霸凌事件,一名16歲黃姓學生在寢室遭同房多名學生凌虐。過去誠正中學曾爆發多起性虐待事件,諸如2007年林姓學生昏倒送醫不治、解剖時發現右陰囊疑遭虐瘀血,及2008年13歲學生被強脫其褲子並被塞原子筆入肛門。監察院2013年3月13日通過對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之糾正案文亦指出,台北監獄違反分界監禁的規定,將輕罪的邱姓受刑人與無期徒刑受刑人關於同一房,任其調動床位,致遭多次性侵;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之性侵害事件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然矯正署及各監所迄今仍未積極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提供性侵受害人之後續協助措施,包括:事件發生後受害人應與加害人分房,並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扶助等資源;也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加強對受收容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性霸凌防治教育訓練等。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今年十二月底前檢討修訂2012年12月11日訂定之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函知各監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4、 請矯正署儘速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至85條之規定,將現有少年撫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 鑒於近年少年撫育院管理失當情事頻傳,突顯出少年感化教育並未落實應有的「全程輔導」功能,不僅一再發生收容少年脫逃事件,102年16歲少年買泓凱突於桃園少年輔育院死亡,經法醫解剖,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遺體右前胸、腋下有肉眼可見之大面積瘀青紅腫,還有破皮、水泡,判定死亡係「他為」,惟一年多以來,卻始終查不出被告是誰,而於偵查程序中簽結。行政責任部分,院方不但對家屬表示「少年自己抓癢受傷暴斃」,至今亦未釐清、追查是否有行政疏失或其他相關責任,甚至疑有隱匿證據、串證、阻撓家屬得知真相等情。 依據《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至85條之規定,法務部應於1997年5月28日該法公布施行後,於6年內分階段將所有的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改制為矯正學校。然而至今已17年,行政院仍以政府財政拮据、員額控管等諸多因素堅持「少輔院及矯正學校雙軌並行」之模式,不願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顯然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導致我國少年之感化教育形同「一國兩制」:矯正學校有專職的教學老師和輔導老師,學生可以拿到正式的畢業文憑;少年輔育院沒有專職老師,輔導工作由教導員兼任,學生只能拿到補校文憑。統一被收容在彰化少年輔育院的女生,更是弱勢中的弱勢,空間、輔導資源都少得可憐,也不可能拿到正式文憑。年輕生命所受的不公平待遇,顯示出我國矯正體系之意識型態,無異於「犯罪少年等於人渣」、「矯正學校太浪費錢」。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 爰請矯正署於12月前研究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至85條之規定,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剛剛念的第四案中間部分有漏掉。 主席:我沒有方才修改的部分,你們都沒有給我,有很多委員也都沒有拿到,且與方才念的不一樣,趕快把資料印給委員,連我都沒有拿到。 我們現在先處理第一案。請問各位,對第一案照修改後的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有意見,就精神上來講,我們支持,但我認為法務部不應該拿一個判決作為函釋的依據,所以我建議比較簡單的改法就是改為「相關判決」,因為我認為不應該讓函釋部分只以單一的判決為限。 主席:在哪裡改?要怎麼改?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手上的是修正版,修正版是直接把「102年11月1日」劃掉,之後再接「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意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請法務部應參考相關判決,作成正確函釋。」…… 主席:所以「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這段全都不要?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因為將來在每一個時間點,最高法院也許有不同的看法,因為法務部在作解釋時,並不是作了解釋之後,永遠都不會發生,它是隨時會跟著社會的變動,隨時跟著相關判決的,我認為相關判決基本上就包含現在所提到的部分。 主席:「相關判決」之後,再接什麼?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未來對各機關之疑義,作成正確函釋。 主席:中間部分,全部都不要,對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 主席:尤委員,可以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因為只寫「相關判決」,就完全沒有內容,而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為其精神,所以應該把精神引出來,因此應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的判決精神,對各機關的疑義作成正確的函釋。我們是要他參考其精神,不是全部都一律是那樣,如果這部分全部都刪掉的話,那要參考最高法院判決的什麼內容,完全沒有啊?因為此處所強調的就是基礎事實,亦即將界線定出來,什麼是基礎事實,必須要公開,而什麼又是你內部意見的表示,不用公開,最主要就是這個精神,現在很多政府機關都把個資法凌駕於整個政府資訊公開法之上,推說現在所有東西都屬於個資法的保護範圍,所以我們才要引用最高行政法院這樣的判決精神,其實最高行政法院還有其他的判決,因此主要是強調該判決的精神寫得非常清楚,所以應參考該精神作各種函釋,如果將來再遇有各種不同的判決,就再依不同的判決作不同的函釋,因為現階段對這個部分講得最清楚的就是這個判決。 主席:我們可否把兩位委員的意思都加進去,即在「應參考相關判決」之後,再加入括弧內的那段內容,好嗎?這樣就能把全部的精神包含在內。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覺得可參考最高法院的這個判例及相關判決之精神,一定要引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的判決內容,因為這可以區別什麼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哪些東西要公開,哪些不公開,該判決把這個精神寫得非常清楚,所以要把內容引出來,所以可以加上「……之精神及相關判決」。 主席:其實我剛才講的相關判決包含括弧內的文字,範圍會比較廣一點…… 林委員鴻池:(在席位上)尤委員,其實主席講的意思也是一樣的,已經涵蓋進去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我們要強調的是該判決的精神,那跟其他相同的判決…… 主席:方才李委員貴敏講得沒有錯,我們立法是說相關判決,然後讓他去參考下面99年判字第579號的判決,這樣的立法方式會比較清楚,我們就照這樣作文字修正。 請問各位,對第一案照上述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二案。 請問各位,對第二案的修正版本有無異議?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建議將最後,「依附帶決議之要旨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之「草案」兩字刪掉。 主席:請問各位,將「草案」兩字拿掉,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繼續處理第三案。 針對本案最後部分修正為:「矯正署於今年12月底前檢討修訂……」,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我們繼續處理第四案。第四案第二段後面有作修改,修改成「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是什麼意思?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處遇就是教化管理? 主席:沒有問題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關於第四案我建議,因為其間可能牽涉到一些比較偏向事實的部分,我不太願意在我未做查證之前就貿然同意,所以我的建議就是,如果第四案要通過的話,我建議在第二段:「然而至今已17年」,後面「行政院仍以……」不要列,因為我不知道那是不是事實,但我可以接受我們所講的幾個大原則:「然而至今已17年,尚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而有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然後把統一收容的部分拿掉,因為同樣的,它是否屬於事實部分,我不知道,但可以說我國少年的處遇方式顯然不當,再接後面的部分,因為我覺得對於涉及事實的部分,除非我們委員會有調查過確認過情形的確是這樣,不然我們直接在委員說他有這樣的情形,實為不妥,所以把我的建議給召委看看,我建議是不是可以在這個地方,將有些關於事實的部分刪除就好了? 主席:好,我將提案四第二段修正後的文字唸給大家聽。「然而至今已17年,尚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而有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導致我國少年之感化教育形同「一國兩制」:矯正學校有專職的教學老師和輔導老師,學生可以拿到正式的畢業文憑;少年輔育院沒有專職老師,輔導工作由教導員兼任,學生只能拿到補校文憑。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 請問尤委員同意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我不同意,因為這段被刪掉的部分是矯正署給我們的報告,這樣還刪什麼刪?矯正署給我們的報告就是有關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的政策規畫案,說明少年輔育院雖因政府財政拮据及員額控管等諸多因素而未能改制。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矯正署說明一下,你給我們的內容是已經查證過的嗎?你怎麼知道行政院財政拮据,所以無法改正?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涉及了相當多的層面,特別是我們剛才也給委員報告過,目前學校的設置方式是由矯正體系與教育體系並行運作。這幾年實施下來確實在運作上有很多的困難點,而且在人員的調配、管理及輔導等都有問題,所以這個部分要審慎看待。 主席:這樣好了,請尤美女委員聽我講,我折衷一下,文字上就修正為「然而至今已17年,因諸多因素故尚未落實。」這樣可以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從善如流,我可以接受。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意思就是行政院沒有做決定而是要少輔院與矯正學校雙軌並行嗎?如果我們把它刪掉的話,空間就很大了。如果你們會研究要如何將之併為一軌的話,我就贊同修改成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方向雖然是行政院曾經確定的方向,但經試辦後發現,其實是個失敗的政策,所以現在所謂的「諸多因素」所牽涉到的部分,除預算與人事的編制外,還包括矯正與教育體系並容後雙方所發生的種種問題。我們之所以中途煞車,其實是覺得照這個方向一直做下去可能會使問題變得更嚴重,因此目前我們並不打算繼續朝這個方向推展下去。如果委員要求我們去研究,我們也願意再研究,看看是否能克服那些困難。雖然這並不表示,研究後的結果一定會如何,但是我們還是願意再朝這個方向去瞭解,看看過去已實施的部分,在誠正中學所造成的一些問題,是不是有可能再出現。 這個政策方向是行政院自己定的,本應努力進行,但若在實際上造成的弊多於利的話,我們再一直堅持做下去,反而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所以我們同意回去再研究,只是這並不表示我們一定會承諾再繼續往這個方向去推動。 主席:這樣就很清楚了,就是把「諸多因素,尚未落實」加上去,這樣可以嗎?如果各位都沒有意見,法務部也沒有意見,我們就……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等一下,第一段仍然會留著嗎? 主席:是統一被收容的那個地方要留著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 主席:第一段當然要留著,我現在在講的是第二段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所以是改第二段嗎? 主席:對,是改第二段。第一段留著,第二段就照剛剛講的去做。 我再唸一遍,第二段就修正為「然而至今已17年,因諸多因素,尚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而有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第三段為「爰請矯正署於今年12月前研究《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中間不能刪那麼多,因為這裡在講的就是學校教育與少輔院的不同之處,而個部分是很重要的,怎麼能夠刪掉? 主席:你認為最後一段是哪一句不能刪?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二段中「而有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導致我國少年之感化教育形同「一國兩制」:矯正學校有專職的教學老師和輔導老師,學生可以拿到正式的畢業文憑;少年輔育院沒有專職老師,輔導工作由教導員兼任,學生只能拿到補校文憑。」 主席:請問法務部,可以接受嗎?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不能接受。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要知道法務部本來就是接受的。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我不能接受。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是「事實」。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會牽涉到彰化少年輔育院的個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有關「彰化少年輔育院的女生」這個部分我可以同意刪除。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個女生是不是弱勢中的弱勢,我不知道。如果尤委員可以同意把那部分刪掉,那麼要留下來的文字究竟是哪些?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從「統一被收容在彰化……」後面的文字刪掉,但是前半段不能刪,就是說,到「學生只能拿到補校文憑」,然後接「所以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 主席:法務部可以接受嗎?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可以。 其實學生是可以拿到畢業證書的。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學生都可以拿到畢業證書,那跟他要留下來的文字,是一樣還是不一樣的?就是說……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一個是拿學校發的正式畢業文憑,另外一個拿的是補校畢業文憑啊!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也一樣是正式的畢業證書,是教育部……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當然都是畢業文憑,一個是正式學校,一個是補校,怎麼會一樣?我今天唸台大正式的和唸夜間的,有沒有一樣?雖然都是畢業文憑,但當然是不一樣的畢業文憑啊!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這是什麼意思,我聽不懂。是說台大夜間部學生拿到的文憑,不可以寫台大夜間部,是要寫台大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不是啦。現在講的是,一個是正式學校,一個是補校,當然是不一樣,所以我們才要讓他們變成正式的學校。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請署長說明一下。 吳署長憲璋:雖然是補校的型態,但看教導的老師是哪個學校派來的,學生拿的是就那個學校的畢業證書,不是補校發的畢業證書。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畢業證書是完全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說,少年輔育院有學校的畢業證書? 吳署長憲璋:對。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那不是少年輔育院學校的畢業證書,是外面學校的畢業證書。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召委,這就是我講的,牽涉到事實部分,委員會除非查明這個內容和事實相符,否則我們不宜在查明之前,單純因為一位委員提出來就隨便做決議。所以本席的建議是,提案內容應該把事實的部分排除掉。如果提案希望矯正署儘速落實相關規定,基本上本席是支持的,但對於事實部分,在沒有經過查證,講有這個事實的提案要出委員會,我是反對的。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問矯正學校和你們所謂的少輔院,兩者的差別在哪裡?沒有差別嗎? 吳署長憲璋:教學形態和管理形態不一樣。學校是不同的體制,而單純的輔育院就是我們原來的管理體制。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對啊!那為什麼他們…… 吳署長憲璋:但是畢業證書的文憑,從以前到現在,都是由外面學校來發……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就是說,在少年輔育院的人要到外面去唸書就對了,所以拿的是外面學校的文憑? 吳署長憲璋:我們請一般學校的老師來……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你把剛才講兩者不一樣的地方,用文字寫出來。 吳署長憲璋: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現在寫出來給我們。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你可以寫給委員,但是我覺得這和本提案無關。我的堅持就是說,牽涉到事實部分,在本委員會查明事實真相之前,不可以納入我們的決議。這是我的堅持。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請矯正署把文字寫出來。這本來就是一國兩制,對不對?因為有的人被送到少輔院,有的人是送到誠正中學。 羅部長瑩雪:(在席位上)報告委員,這個事情有一點複雜,是否可以容許我們在會後把比較詳細的資料提供給委員,而決議案這裡就不要把這部分複雜地呈現出來? 主席:尤委員,法務部長已經答應你會去檢討。今天這個提案就不要提了,好不好?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提案還是要提,只是說,部長希望這部分文字能刪掉,那就刪掉。 主席:我現在已經被你們搞糊塗了。剛才李貴敏委員講的沒有錯,如果事實還沒有查證,我們不要隨便加進去。本席同意李委員的看法。我們不要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對,要有智慧。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不是事實查不清楚。好啦,就照李貴敏委員剛才的修正意見,到「……立法原則」,然後是「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也就是按照剛剛唸的內容做修正。 主席:如果你覺得,按照我剛才唸的修正內容是可以的話,我們就這樣修正。法務部聽清楚了嗎? 吳署長憲璋:是。 主席:本席再說一次,第二段「……然而至今已17年,因諸多因素尚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而有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最後一段「爰請矯正署於今年12月底前,研究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八十三條至八十五條之規定,以符合……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研究落實啦,加上「落實」兩個字。 主席:研究就是落實了嘛,何必要再加「落實」呢?就是研究相關條文的規定,好不好? 再來的文字是,「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 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好不好?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好。 主席:第四案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簡委員東明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簡委員東明書面質詢: 羅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 一、是不是能請部長說明: (一)檢舉賄選獎金法源依據。 (二)近3年發放獎金狀況、發放金額、受領人數(檢舉人)。 (三)近3年檢察官偵辦賄選案結果整理。 是不是檢察官偵辦賄選起訴領取獎金、記功後,即使當事人經法院宣判無罪,檢察官也不必歸還獎金? 二、法務部預算解凍報告p.27: 凍結「法務行政」─「辦理檢察行政業務」2,136萬8千元的五分之一,待專案向司法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一案: 打獵是原住民的傳統,槍是原住民的生命,但是在本報告中說明不清、推卸貴任,檢方動輒以「依法辦法」為理由逮捕、起訴、恫嚇原住民,因此本席看不出法務部為什麼可以解凍本項預算? 三、法務部預算解凍報告p.51: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業務」「辦理選舉查察業務」有重複編列之嫌,凍結4,500萬元之五分之一。待專案向司法委員會報告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 雖然比率上看似大幅度減少,但是仍有許多冤案,本席就是很明顯的例子檢察官濫行起訴下的冤案,請部長說明?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