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星期四)9時7分至15時5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田委員秋堇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9月24日(星期三)9時8分至12時42分 13時24分至15時1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田秋堇  吳育仁  陳節如  劉建國  王育敏  江惠貞  蔡錦隆  徐欣瑩  趙天麟  蘇清泉  林淑芬  楊玉欣  徐少萍  楊 曜  鄭汝芬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楊麗環  吳秉叡  許添財  賴士葆  林德福  賴振昌  盧秀燕  林岱樺  李昆澤  黃偉哲  周倪安  管碧玲  鄭天財  廖正井  李貴敏  陳歐珀  李桐豪  吳育昇  邱文彥  蔣乃辛  陳怡潔  簡東明  陳其邁  陳亭妃  何欣純  黃昭順  邱志偉  葉津鈴  薛 凌  潘維剛  王進士  呂學樟  楊瓊瓔  姚文智  呂玉玲  尤美女  羅明才  顏寬恒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邱文達 (上午) 常務次長 許銘能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葉明功 北區管理中心 主任 馮潤蘭 醫事司 司長 王宗曦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司長 李美珍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司長 鄧素文 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副司長 張雍敏 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林維言 中醫藥司 副司長 高文惠 社會保險司 專門委員 姚惠文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執行長 林慶豐 疾病管制署 署長 郭旭崧 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署長 蔡 魯 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游麗惠 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祝健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署長 魏國彥 主任秘書 謝燕儒 環境督察總隊 總隊長 蕭清郎 廢棄物管理處 處長 吳天基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副處長 陳淑玲 綜合計畫處 專門委員 洪淑幸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簡任視察 胡明輝 水質保護處 專門委員 魏文宜 能資方案室 執行秘書 楊慶熙 永續發展室 執行秘書 劉宗勇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副執行秘書 陳宏益 經濟部 部長 杜紫軍 (請假,由常務次長沈榮津代表列席) 經濟部工業局 局長 吳明機 經濟部能源局 局長 王運銘 (請假,由副局長吳玉珍代表列席) 中部辦公室 簡任技正 張慧德 法務部 部長 羅瑩雪 (請假,由常務次長吳陳鐶代表列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請假,由副主任委員王政騰代表列席) 畜牧處 處長 黃國青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組長 馮一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署長 王進旺 (請假,由副署長鄭樟雄代表列席) 情報處 副處長 莊繼章 巡防處 專門委員 曾國庭 (上午)海洋巡防總局情報組 組長 廖維新 (下午) 科長 胡文雄 學者專家: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秘書長 賴曉芬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教授 吳焜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 教授 吳家誠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腎臟科 醫師 顏宗海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 研究員 林中英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 護理師 譚敦慈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兼任講師 陳俊成 主  席:田召集委員秋堇 專門委員:黃中科 主任秘書:劉錦章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葉淑婷    薦任科員 江建逸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 定:議事錄確定。 二、傷心不傷身?黑心餿水油的責任、漏洞與解決之道:邀請「一、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分別就未來如何阻絕國內外黑心餿水油並就油品邊境分流、邊境檢驗設備及查驗比例檢討、黑心油檢驗技術、全國稽查所遇困難;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就如何避免廢食用油回收流入食品鏈以及地下工廠污染查緝所遇困難;三、經濟部杜部長紫軍、經濟部工業局局長、經濟部能源局局長分別就食品認證制度改善、生質柴油政策檢討、地下工廠清查管理;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保基就避免有害物質透過飼料進入食品鏈;五、法務部羅部長瑩雪就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如何協助食安案件偵查;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王署長進旺就如何阻絕黑心餿水油及其原料走私」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委員田秋堇、吳育仁、陳節如、劉建國、江惠貞、王育敏、蔡錦隆、徐欣瑩、趙天麟、蘇清泉、林淑芬、楊曜、許添財、鄭汝芬、葉津鈴、陳其邁及尤美女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暨各相關主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及經濟部沈次長榮津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覆,並經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吳教授家誠、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腎臟科顏醫師宗海、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臨床毒物科譚護理師敦慈、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吳教授焜裕及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陳講師俊成列席說明) 決 定 一、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楊玉欣、潘維剛及李昆澤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覆。 三、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通過臨時提案14案: 一、鑒於近來爆發餿水油事件之強冠企業,在經濟部之公司登記資料中,經營項目橫跨了食用油脂與飼料製造與批發。由於食用油脂的管理單位隸屬衛生福利部,飼料管理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兩個部會對於原料管理強度不同,使業者得以進飼料級原料卻加工做成一般食品販售。且除皮革廠產生之油脂外,其他粗油於進口時沒有區分動物用或人類用,是經過精煉後才有所區分,故應從管制廠區著手達成分流,從本次餿水油事件也可見有問題之大廠多自有油品精煉廠。為解決餿水油問題,經濟部應規定飼料廠和食品廠執照須分開,以「分廠、分照」有效達成分流,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尤美女 二、GMP當年成立之認證制度究竟是為消費者把關,或提升食品業形象之定位不明,導致去年大統黑心油事件至最近之餿水油事件,民眾及廠商對GMP認證之信心瓦解。為改革GMP,解決目前許多食品大廠擔任理監事之「球員兼裁判」問題,並解決小廠缺乏資源之困境,GMP應引進專家學者跟消費團體,將資源集中於扶植協助小廠、微型攤商或餐館,輔導逐漸改善製程取得GMP認證後,再輔導其採用自主管理制度,使GMP資源平均分配,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尤美女 三、鑒於近年來一連串連續性食安風暴事件,不僅重創傷害國家形象與聲譽,民眾健康安全亦飽受危害,行政院應定期統籌召開跨部會會議,責令各機關就源頭管控、生產端以至消費者的各個環節,依其所司職責,明確訂立主管機關及其執法依據。針對近期事件中各部會職權不清部分,邀集相關部會協商釐清各階段管轄權責,避免再生疑義。爰此,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機關請於一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吳育仁 四、依據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廢食用油年產量約6.7萬公噸至8.8萬公噸,然而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有登記回收的只有四分之一,為免廢棄食用油淪為不法之途及有效控管其流向,建議經濟部能源局生質柴油計畫不能冒然歸零,以免造成更嚴重的廢食用油流竄問題。經濟部能源局應儘速研究生質柴油問題癥結與解決對策,兼顧行車安全審慎處理後,再行推動生質柴油政策。爰此,請經濟部能源局會同相關部會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吳育仁 五、鑒於本次黑心食用油食安事件,已非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涉及國內公共衛生和民眾健康福祉,檢警調單位應主動與衛生機關合作,將查扣該不法產品的販售帳冊,明確剖析出上、中、下游流向脈絡,並由衛生福利部責成各地方衛生局查扣下架回收,並及時封存涉案產品,以安定民心。爰此,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請於二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吳育仁 六、鑒於餿水油事件爆發,證明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問題重重,衛生福利部應重新修訂監督與輔導的管理制度,並與法務部建立即時通報機制。針對民眾檢舉案件,應及時運用刑事偵查,以補行政稽查不足,有效防堵類似案件再發生;再者,衛生福利部應儘速完成全國食品業、供應商納入食品業者登錄平臺,並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單位建立飼料、廢棄物追蹤系統,且應有預警系統,一旦有不正常訊息,應立即全面清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應比照歐盟立法精神,把動物飼料的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體系結合,和國際規範接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務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二週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答覆及詳細評估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吳育仁 七、近年發生的塑化劑、順丁烯二酸、銅葉綠素及餿水油等食安風暴,皆是廠商將工業原料或非食品級原料摻入食品,以期牟取暴利。去(102)年大統假油事件發生後,衛生福利部從102年11月14日開始加強邊境管制,採取100%逐批抽驗,顯然豬油並不在逐批檢驗之列,因此這次強冠企業向香港金寶運公司進口的豬油,根本是工業用油,衛生福利部事前也無法確切掌握,一直到餿水油事件延燒後,才要求未來大陸、香港、澳門的油品進口,一律改採官方證明做為管控,同時邊境逐批檢驗。然這樣補漏洞式的施政作為,未來還有多少食安、藥安事件要爆發?建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與財政部、經濟部共同制訂各項食品原料、添加物分類號列及輸入規定,以期掌握各項原物料後續流向。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蘇清泉 八、針對俗稱「小蜜蜂」的廢油回收個體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請業者靠行,或取得證照成為個體戶等兩種管理方法。接受管理的個體戶業者進行回收時必須配戴證件,同時申報收得的廢食用油流向。此方法雖能藉由申報廢油去向而達到管理目的,然目前採輔導性質,能納編多少個體戶,對業者是否有強制力,都是落實政策會遇到的大問題。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執行方式,避免相關措施淪為危機處理的「紙上政策」。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蘇清泉 九、從去年大統假油事件開始,GMP大廠連連出包,造成GMP公信力備受質疑,亦有論者提出以GHP取代GMP標章,希望能補食安認證漏洞。然GMP針對生產品質與GHP以產品衛生為主的規範仍有差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因應時代、消費型態改變,檢討相關認證內容、項目,讓兩個不同層面的管理標章發生實質把關效果,真正做到為食安把關的目標。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蘇清泉 十、臺灣一年生產約730萬公噸飼料,其中九成五的原料依靠進口,由於過去認為動物油脂添加比率僅2%至6%,風險較小,因此未將飼料用油列為登記項目。經過這次餿水油事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將動物油脂列入查驗登記項目,希望能收亡羊補牢之效。然飼料經動物食用後,其中若含有害物質,很容易隨之進入食品鏈,危害人類健康。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檢視進口飼料原料登記項目,同時加強飼料業者管理強度,避免成為食品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帶。 提案人:江惠貞 連署人:吳育仁  王育敏  蘇清泉 十一、查全國前二十大食品業者中,有一半其所營事業項目除食品外同時包括飼料製造業,不僅主管機關稽查不易,亦令民眾心生疑慮。為重建臺灣食品業之信譽,爰主管機關經濟部應於二個月內完成研議對食品及飼料的製造生產嚴格區分,食品廠只能有食品執照,飼料廠只能有飼料執照,以利管理。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十二、查有不肖業者為逃避關稅,輸入食品原料時卻以非食品名義進口,不但減損國家稅收,又易導致飼料、工業級原料流入食品 工廠之弊端。為防止類似狀況再度發生,爰衛生福利部應立即明文規定,輸入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時,其進口報單、稅捐憑證上都必須註明「食品」(Edible)字樣,否則一律視為非食品,不得進入食品工廠,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之。此外,衛生福利部於邊境進行查驗時,亦應與財政部關務署聯合稽查,以增進查核效率。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十三、廢食用油回收管理欠當,流入食品,導致多家廠商受害,全國民眾恐慌,國家信譽掃地,損失難以估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痛定思痛,對廢食用油之回收機制及後續追蹤嚴加管控,爰提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評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將食用油公告指定為應回收廢棄物,由其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皆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定。廢油回收後的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一併列管稽查,於每年一次的稽核認證時點清回收油去處,若有流入食品工廠或飼料工廠,立即取消補貼並勒令停業。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十四、國家委辦之各項食品認證,歷經多次食安問題風暴,績效不彰,又時有業界涉入球員兼裁判之嫌,為人詬病,已失去人民信賴。爰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統籌規範,食品認證應以輔導中小企業產業提升為目的,認證過程應透明公開,並全程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監督,兼顧認證要求之專業水準與社會責任。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魏署長國彥、司法院、法務部次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財政部關務署副署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分別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報告各位,今天之所以安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的專案報告,最主要是因為現在社會上要求修正食管法以及行政院想要修正食管法的呼聲頗高,但我們在修法之前,應先了解一下去年我們才剛打過一場大仗,好不容易把食管法修好,結果除了通過多項附帶決議以外,母法通過之後,行政單位也修正一些子法和公告,可是這裡面有一些逾越母法之處,甚至有人向本席陳情,表示我們好不容易在母法中把後門關閉,但是在子法和公告裡面有開後門之嫌,對此,本席期期以為不可。據本席了解,美國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遠比電話號碼簿還厚,因為美國國會在修正母法之後,也會把子法、法規及施行細則全部都弄好,但是我們國家的體制不同,我們信任官員,所以授權,可是這個授權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裡面是否妥適?我想我們在修法之前,應該回頭看看,那就是在立法院通過食管法,我們的官員在執行上要依據的辦法和施行細則到底有沒有什麼問題? 現在請衛福部部長報告。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本部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為加強對於食品安全管理,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全文,共計十章,六十條文;103年2月5日更進一步修正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以強化安全管理之決心,除了加重罰則外,也納入許多重要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業者應強制登錄、建立產品追溯追蹤制度、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新增消費者損害賠償、保障揭弊者工作權或減免刑責之規定、增列食品三級品管制度,與開創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等。目前衛生福利部依食安法之規定,已陸續公告訂定相關子法規,並採取相關策略及措施。 貳、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子法規發布情形 一、有關食安法修法後訂定子法規之程序,包括蒐集國際法規、召開專家會議研商(含產、官、學、研)、研擬草案、預告、通報國際、預告期結束後依反映意見視需要再召開會議,再研擬公告,同時考慮適當之緩衝期後,始公告規定及實施日期。食安法修法後,相關子法規辦理情形如下: (一)第一階段_研議子法規:依食安法之授權,已陸續發布相關法規命令27項,預告中法規命令15項(統計至103年9月20日)。 (二)第二階段_公告指定食品業別:相關管理辦法發布後,依風險控管原則,公告指定食品業者應辦理事項。 二、相關子法規與公告,謹摘要重要管理措施,說明如下: (一)強化食品業者登錄制度 1.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2.103年4月24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截至103年9月22日,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家數,共計5832張。 3.103年7月18日預告所有具工商登記證之食品業者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錄,始得營業。 4.因應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食用油脂業者應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前完成登錄,始得營業。 (二)精進食品追溯及追蹤系統 1.102年11月19日公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2.103年8月28日預告八類食品業者優先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並於104年2月5日實施。 3.因應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將公告食用油脂製造及輸入業者,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4.後續將規劃公告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對於公告指定實施追溯追蹤系統之業者並要求使用電子發票,由財政相關單位推動及輔導。 (三)源頭控管食品添加物 1.實施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三分策略」,包括「進口分流」、「製造分區」及「販賣分業」。 2.103年4月24日預告224項號列貨品分類號列食品添加物(含香料),輸入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3.前項預告事項業於103年6月24日公告,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四)強化標示管理規定 1.食安法新增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不得單以功能性名稱代替,並規範特定產品需標示其內容物主成分所佔百分比,完整揭露應標示之各項食品資訊,以保障消費者瞭解產品資訊的權益, 2.已陸續發布相關規定,包括102年11月29日「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103年2月19日「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103年3月3日「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等。 (五)建置食品業者三級品管機制 包括建構業者強制自主檢驗法制化、委託相關公正第三方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管理等之食品三級品管制度。 1.一級品管─業者自主品管:已公告5大業別於103年12月31日起強制實施,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於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強制自主檢驗制度(一級品管),另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醬油)製造業於104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 2.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將公告「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陸續公告應辦理第三方驗證之食品業別。104年1月1日起食用油脂製造業者衛生安全強制接受第三方驗證。 3.三級品管─政府稽查抽驗管理: (1)102年12月5日訂定「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及103年1月27日訂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2)成立食藥稽查戰隊:捍衛食藥安全為己命、杜絕黑心不法為目標,透過中央與地方合作機制,強化稽查量能。 (3)食用油脂製造業者優先納入GHP查核。 (六)完善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管理 1.103年6月20日預告訂定「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等3項草案。 2.103年8月20日預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者應保存相關資料五年。預告期間接獲建議增列應保存資料之項目(包括品名、轉殖品系及國際統一編號)之意見,已規劃依該意見辦理第二次預告,再度徵詢各界意見。 3.103年8月28日預告將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納入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4.103年9月3日公告「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執行基因改造食品管理與監督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等任務。 5.已與國際貿易局及關務署研議新增基因改造大豆玉米原料等計12項專屬號列,同步公告生效日為103年11月1日。 6.103年9月23日公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專屬號列產品輸入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103年11月1日生效。 (七)鼓勵檢舉 1.102年12月13日修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已提高檢舉獎金核發比例,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於5%至10%額度間核發檢舉獎金。 2.鑑於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規劃研修「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就違規情節重大之案件,給予10萬元至200萬元之獎金。另,核予業者所屬內部員工檢舉者,較優渥之獎金。 (八)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1.行政院業已於103年7月21日同意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2.已研擬修正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及草擬「食品安全保護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草案)」、「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草案)」。 3.已編列104年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預算4,900萬。 參、修法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 103年1月份立法院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通過與衛生福利部有關之附帶決議共11項,其相關辦理情形彙整如附件2,摘要說明如下: 一、已函復 大院辦理情形者,共8件 (一)請行政院成立「食品安全會報」,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辦理情形: 1.行政院業於98年成立「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102年修正為「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自99年2月2日召開第1次會議,迄今已召開9次會議。 2.102年10月30日,於會報下設跨部會「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迄今已召開18次會議。 3.因應劣質豬油事件,設立「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及「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專案小組」,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自103年9月5日迄103年9月24日,前者已召開5次會議,後者已召開2次會議。 4.為進一步強化該會報之功能,103年8月5日設立專責幕僚單位「食品安全推動工作小組」,其下設立管理協調、緊急應變及社會溝通、稽查取締、資訊平臺等4個分組,並置執行秘書1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跨部會協調工作,該工作小組業於103年9月19日召開第1次會議。 (二)依歐盟標準規範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辦理情形: 1.已依歐盟標準規範及召開專家會議,研擬「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於103年6月20日預告。 2.預告期間接獲各界之意見,並已於103年9月18日召開專家討論會進行研商。 (三)研議另行公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專用之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辦理情形: 1.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沿用「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不另行公告。 2.103年8月28日預告「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包括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四)要求負責廠商將國內或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辦理情形: 食品輸入業者應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於申請書中登載國外製造廠商,經公告之食品製造及加工業者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登錄國內製造廠商或委託代工廠商資料。 (五)半年內邀集國內相關業者研商,運用QR Code聯結標示揭露產品相關資訊 辦理情形: 103年3月28日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考量現行國際間之規定、食安法已要求全成分標示,及實務執行問題等,決議採業者自主標示QR Code之方式及包含內容資訊之建議。 (六)有關規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之執行方式,請納入依食安法第4條所定之相關辦法內 辦理情形: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業於103年7月24日修正發布。 (七)參考環保署之「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訂定「食品檢驗標準方法訂定程序」 辦理情形: 「食品檢驗方法訂定程序」,已於103年8月4日公開於食藥署網站,供各界參考。 (八)應研發正面表列目標物以外的違法添加物(含藥物殘留)之檢驗方法;應訂定各項自主檢驗報告追溯及查核制度,並定期公布上網 辦理情形: 1.持續針對正面表列以外之違法添加物或藥物殘留建立檢驗方法,目前已開發違法添加物、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共約100品項。 2.積極充實精密儀器設備並引進高階分析技術。 3.修訂「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及「食品藥物化粧品實驗室認證作業程序」,增修有關認證實驗室接受委託檢驗時應遵循之事項。 4.103年6月12日召開「認證實驗室主管聯繫會議」,要求認證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應載明之事項。 5.103年6月17日修訂實驗室認證作業程序,明定對收受檢體狀態的記載及非認證範圍須敘明等,並要求實驗室不得以非認證之方法進行檢驗,除非有顧客要求使用非認證方法之書面申請資料。 6.103年6月24日函請各縣市衛生局針對食品販賣業者之檢驗報告進行專案查核,已彙整結果並納入監督查核及不定期查核重點項目。 7.103年7月17日邀集四大超商、八大通路商及連鎖餐飲業者代表,強調食品業者對食品檢驗報告流通及張貼之自主管理,並說明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制定檢驗報告之規範。 8.於食藥署網頁之「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Q&A問答集中說明,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之記載事項,建議參照國際標準ISO/IEC 17025或CNS 17025 Z4058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並宜記載所採用檢驗方法,以及檢驗之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標記識別資訊等,可供追溯來源及追蹤該所製成之產品,以利保存該檢驗結果紀錄至該季或該批檢驗所製成產品的有效日期後6個月。 二、持續辦理中,共4件 (一)於六個月內研商建立該原料之進口專屬號列,其進出口文件並應保存五年 辦理情形: 1.已與國際貿易局及關務署研議新增基因改造大豆玉米原料等計12項專屬號列,同步公告生效日為103年11月1日。 2.業已於103年9月23日公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專屬號列產品輸入應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103年11月1日生效。 3.已於103年8月20日預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者應保存相關資料五年。預告期間接獲建議增列應保存資料之項目(包括品名、轉殖品系及國際統一編號)之意見,已據以辦理二次預告作業中。 (二)應於一年內研議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訴訟時相關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反轉之機制 辦理情形: 1.刻正進行「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研究」,蒐集美國、歐盟、日本、新加坡等外國立法例,進行比較分析。 2.預計於103年9月底及10月召開兩次座談會,針對「食品安全事件之消費訴訟舉證責任反轉機制」制定後所生之影響進行評估,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前提,尋求合理可行之方式,建置完善制度。 (三)中央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結果,研議於104年7月1日前提出上述已完成強制登錄之所有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之時程表 辦理情形: 預計103年10月至11月間將完成登錄殺菌劑、調味劑及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者,送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進行風險評估。 (四)參考田委員秋堇等19人所提「食品安全法」版本,在縣(市)衛生局下成立食物政策諮議會,及將國民營養及飲食教育納入「國民營養法」成為專章,並於103年6月30日前送出衛生福利部。 辦理情形: 1.已於103年6月12日、6月19日、9月16日召開3次諮詢會,並以書面方式會商各界意見。 2.目前草案規劃共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民營養調查監測及研究 第三章 國民營養促進 第四章 國民營養教育 第五章 食品業者營養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3.將持續諮詢學術界、產業界及民間團體意見,就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進行完整評估後,再行陳報行政院。 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方向 已研擬修正草案,包括提高罰鍰、刑度與罰金,與解決一事二罰疑義,已於103年9月22日由行政院審查,將儘速送請 大院審議。草案規劃如下: 一、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修改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即無牴觸「一事二罰」原則,以避免冗長司法程序,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達有效制裁違規者之行政目的。 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一)故意為攙偽或假冒之刑度,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得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之規定,以防堵違法者之僥倖心態。 (二)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三)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五)以上修正的罰金額度,都是原來罰金的10倍。 三、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有關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以達嚇阻不法意圖之目的。 伍、總結 本部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報告。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提出報告,謹簡要報告如下,敬請 指教。 有關附帶決議八(1)「相關化工原料之來源、流向及相關管制;釐清化工原料成為食品添加劑的過程及廠商獲利情況,讓任何潛在可能加入食品添加劑的化工原料,建立列管機制,防止流入食物鏈中」,本署相關作為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現況 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為防止環境污染、保護人體健康,以風險管理之概念,採分類、分級、正面表列方式,並針對具有人類致癌、致畸胎、環境難分解、生物濃縮及危害性特性等公告為第1類、第2類、第3類及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並針對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採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用途,藉以管制環境中毒化物。 截至103年9月22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公告列管達管制濃度以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計305種,其中禁止運作者計54種、限制運作者計159種、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計92種。 二、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與食品追溯系統界接 本署加強與衛生福利部間之業務通報機制,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流向加強追蹤,適時與衛生機關加強資訊交換與不當使用察查,防止毒性化學物質流入食品或不當使用以保護國民健康。本署主動以人工方式跨查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清查列管廠商公司名稱,檢核列管廠商之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所營事業資料),以釐清該廠商是否有兼營食品、化妝品及藥品相關之事實,自100年至103年8月共已密送21次業者名單予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比對。 另本署配合「食品履歷追溯系統」界接,已提供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負責人、毒化物名稱、管制編號、證照類別),每日並定時提供資料交換。 三、跨部會署合作機制 對涉及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議題,已建立環保署、衛生福利部及農委會間之業務通報機制,除定期每季召開三會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由三會署副首長共同擔任主持人外,並已建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及聯絡窗口。 另本署已將「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管理系統」中相關項目資訊內容,提供予勞動部建立之「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平台」,提供跨部會管理追蹤。 本署持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並藉由管理登記申報系統加強勾稽查核,涉及相關部會之運作資訊亦主動提供給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委會,以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作為首要推動目標。 以上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陳廳長報告。 陳廳長國成: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第8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本院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進行報告,本人奉邀前來列席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上開議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民事責任方面 一、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第50條明文保障揭弊者工作等權益,有助於及早發現食安問題。另消費者保護法亦提供食品相關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二、關於消費者向業者提出訴訟時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之議題,在食品及其添加物對人體健康之危害於科學或醫學證明關連性不強之情況,若採因果關係推定及舉證責任轉換,可能造成個案不公平性之結果。就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已賦予法官依公平原則在消費訴訟個案中為適當之舉證責任分配,而達到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貳、刑罰及行政罰方面 一、食管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就違反食管法之行為定有罰鍰、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等行政罰規定。其中有違反食管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之行為,或有同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依同法第49條另有刑事責任。此外,實務上依個案所涉犯罪情節不同,亦或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第255條之虛偽標記商品與販賣該商品罪、第191條之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等規定可資適用。 二、違反食管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刑事法律,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規定,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依食管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處以罰鍰,惟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仍得裁處。 三、有關重大、矚目刑事案件之處理,本院訂有「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經報請第一審法院院長核定後,即有該注意事項之適用,以避免訴訟延宕。此外,該注意事項第3項、第14項亦分別就證據調查及量刑審酌事項,明示「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案件,應迅速週詳調查證據,妥慎認定事實,以為裁判之依據」,「關於重大刑事案件之量刑,除應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外,尤應注意其犯罪對於社會安全秩序所生危害,為妥適量刑」。另為求發揮刑罰之犯罪預防功能,特於第15項規定,重大刑事案件於宣判後,法院主動發布消息,以收社會教育功能及嚇阻犯罪之目的。 參、結語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報告。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進行質詢,謹將有關本部執行情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非法食品案件查緝: (一)行政院為統合與食品安全相關權責機關力量,推動食品安全政策,強化緊急事件之應變及溝通,建置完善之資訊系統,打擊非法食品,保護國民健康,已於「行政院食品藥品安全會報」下設立「食品安全推動小組」,本部部長及次長分別為前開會報及小組之委員,與相關機關共同合作打擊非法食品案件。 (二)為賡續建立聯繫窗口,本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責小組」人員名單轉知有關行政機關。本部亦將衛生福利部所提供各地方政府查緝食品安全小組聯繫窗口,轉知各檢察機關。另有關相關資訊平台之建置,持續聯繫有關機關辦理中,以發揮團隊合作效能。 (三)本部為求澈底剝奪不法所得,本部持續督促各檢察機關就是類案件,應落實犯罪所得查扣,以深化打擊犯罪、彰顯社會公義。 二、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之制(訂)定或修正: (一)有關衛生福利部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及公告之制(訂)定或修正,本部將持續依法及貴委員會決議提供該部法制意見,俾以完備法制,保障民眾權益。 (二)有關103年1月朝野協商附帶決議第四項:「衛生福利部應邀請司法院、法務部、消保團體及學者專者於一年內研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向業者提出訴訟時相關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反轉之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乙案,查衛生福利部目前刻正蒐集外國立法例進行研究,並預訂於近期召開會議,本部亦將配合該部提供法制意見。 (三)另有關各界所關心,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一行為不二罰,於法院科處法人低額罰金確定後,衛生主管機關無法對法人裁處較高額罰鍰,因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本部就此問題亦提供衛生福利部修法意見,建議刪除罰金刑,由衛生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鍰。食品安全攸關國民健康,本部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合作,傾力查緝,打擊不法。以上報告 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請經濟部陳主任秘書報告。 陳主任秘書怡鈴: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提出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一、食品添加物製造之「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廠標準」修正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與本部於103年3月5日會銜發布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十九條之一」,該條文修正內容係針對從事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其建築及設備設廠應符合之相關標準規定。 (二)增列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用化工原料及化學品之工廠,在生產過程或建築設備應備可有效區隔或隔離之設施或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降低化學物質對食品之危害風險。 二、食品級或工業級化學原料製造分流管理執行現況說明: (一)針對化工廠(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17至19類),經本部邀集相關機關協商,研提以下改進措施: 1.檢討工廠(變更)登記審查與管理機制:將主要產品用途分為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工業用化工原料及化學品等3類,分流登記管理,會勘單位則增列衛生單位,並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於102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審查作業規範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2.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103年1月8日發布增訂第6及7條,要求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之產品,在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使用之前,不得販售予食品添加物工廠作為製造加工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用;工業用化學品或工業油脂中非屬食用油脂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禁止用於食品」之字樣;並應建立產品流向資料紀錄,以提供申報調查之需。 (二)為落實前揭改進措施,本部恪遵大院決議,於103年3月11日起全面執行屬17-19類計4,109家化工廠之申報及調查作業,結果其中489家因他遷不明等原因無法校正調查外,已變更生產非屬化學品工廠計111家,故實際調查生產化學品工廠共計3,509家。調查結果: 1.食品添加物生產工廠計27家及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生產工廠計8家(其中2家同時生產食品添加物),合計33家:要求其依新登記制度,辦理工廠(產品項目)變更登記。 2.工業級化學品生產工廠計3,476家,其中92家生產選定化學物質:要求其使用生產選定化學物質工廠流向申報系統申報其產品流向。本部已於103年4月28日發布訂定「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化學物質工廠申報調查作業程序」,要求該類生產廠商自行登錄於產品流向申報系統,揭露產品流向資訊;並於103年8月底建置申報系統,陸續辦理教育訓練中。 三、為確保食品安全、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管理,對工業級化學原料和食品級化學原料進口時海關編碼要分開處理一案說明: (一)本部貿易局已於103年4月21日邀集財政部關務署研商,獲致決議: 1.優先於224項食品添加物之貨品分類號列(含222項單方食品添加物及2項複方食品添加物)公告增列及修正輸入規定代號「508」。 2.修正輸入規定代號「508」內容為:「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本,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樣品輸入審核通知書」。二、進口非屬食品添加物,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本部貿易局業於103年6月26日以貿服字第1030102076號公告修正CCC2922.42.21.00-6「麩胺酸鈉」等4項貨品號列輸入規定代號「508」內容,及CCC1301.90.40.00-7「蟲漆」等220項貨品號列增列輸入規定代號「508」,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四、為有效管理含基因改造成分原料,建立該原料之進口專屬號列一案說明: 本部貿易局業於103年7月29日以貿月艮字第1030151861號公告自103年11月1日起刪除「其他玉蜀黍」、「玉米粉」、「粗碾去殼玉米及其細粒」、「其他加工之玉米」、「其他大豆」、「大豆粉及細粒」等6項貨品分類號列;改為就該6項貨品分別以「其他基因改造」及「其他非基因改造」2類增列號列及其輸入規定,舉例而言,刪除「其他玉蜀黍」,增列「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其他非基因改造玉蜀黍」。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科技部錢次長報告。 錢次長宗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主要為衛福部之業務權責範圍;但有鑑於食品安全一直為重要的民生議題,亦為社會消費大眾所重視之課題,科技部於102年11月10日邀集食品安全領域之產、官、學、研專家學者召開「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發計畫討論會議」。並依會議結論,主動規劃推動「食品安全及摻偽檢測技術研發之跨領域研究」,目前正公開徵求計畫構想書申請作業,後續經審查通過補助之計畫擬於明(104)8月1日起執行。期能藉由本跨領域計畫研究成果建立此領域之研究能量,相關研究成果亦可提供衛生單位之參考,並保障國民健康與促進整體經濟之發展。 本「食品安全及摻偽檢測技術研發」跨領域計畫共包含4個子題: 1.發展能證明產品原料來源之技術 開發或結合各種能證明產品原料來源之技術,以有效的科學方法確認食品原料之產地或品種等來源。此項工作是社會消費大眾目前所重視並期待解決的課題。 2.發展針對已知成分之快速篩檢方法 針對已知成分(如農藥、動物用藥、生物性感染等),開發快速篩檢方法,例如可用高通量(一次可檢測多種物質)、快速、正確率高、方便、便宜及靈敏度高(達法定標準)之方法。以建立新的驗證方法或檢驗技術為主要研究重點,可有效為國民健康把關。 3.針對食品中添加未知物的分析建立檢測支援系統之研究 針對食品中添加未知物的分析(non-target analysis),希望成立數個研究團隊,建立檢測支援系統(task force),平時可蒐集世界案例來建立標準檢驗程序,於國內發生食品安全問題時,即可因應緊急狀況迅速提供所需之分析方法。此外,也可由食品產業界提供其需求與資訊,請學研界預先建立相關檢測方法,亦可協助政府預作相關法規之建立。 4.食品不當添加物及來自環境或製造過程汙染物之毒理學研究及風險評估,以做為建立安全規範的參考 藉由成熟的毒理學研究來建構食品中新興化學物質造成的標的器官之傷害,並可藉以發展快速篩檢機制;生殖毒理學的研究可協助闡明這些物質對胎兒的危害,基因毒理學可評估新興化學物質的致癌性,研究結果將有助於管理政策的擬定;由於經食品造成的暴露,涵蓋相當廣泛,可能包括嬰兒至年長老者,因此除傳統的急慢性毒理學、尚應系統化評估新興毒性物質的作用機轉及建立危害因子之分析平台,做為個人健康維護的重要參考。 我要向各位另外補充報告的是,在今年年初,我們科技預算審查有關科發基金的部分,有一個特別額度是104年度支援衛福部及農委會,總共匡列了3.5億的預算針對食品安全來給予支持。而我剛才報告過,在科技部這邊,針對有關食品安全、保健營養領域相關的研究計畫這部分,我們生命科學司也匡列了將近3億的研究經費來支援,因此,我們希望現在鼓勵學者專家研究產出,不要再只是發表論文,而是要能對全民健康福祉有直接的貢獻,所以我們會請求學界在研究成果的產出中,不再只限於發表論文,而是對我們社會大眾有所貢獻。 報告如上,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報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向 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作報告,以下謹就本會依該法附帶決議之執行情形及持續推動食品安全相關措施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近年由於一系列食品原料添加物的化學污染、藥物殘留和環境毒素的影響,食品安全成為全世界關注的問題,邇來因劣質豬油事件使食安風暴再起。 農產品安全衛生管理為本會重要施政項目,為確保國產農產品安全品質,本會持續辦理農畜水產品上市前源頭管理,健康生產推動優良農產品認驗證制度,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貳、管理機制 一、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審查會附帶決議4「為有效管理含基因改造成分原料,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六個月內研商建立該原料之進口專屬號列,以防止輸入用途為飼料者混充為食品原料,其進出口文件應保留五年」,經本會評估飼料用玉蜀黍並無增列基因改造(以下簡稱基改)及非基改專屬號列需求,理由如下: (一)輸入飼料用玉蜀黍以基因改造原料為大宗,非基改玉蜀黍亦常於運輸途中或於飼料廠內與其他基改玉蜀黍混雜。 (二)飼料業者對於飼料用玉蜀黍並無非基改之宣稱及特殊需求。 (三)食品用及飼料用玉蜀黍分別由衛福部及本會執行邊境查驗,又兩者之關稅均為零,業者應無誘因以飼料名義輸入供食用,且現行本會與衛福部間已有通聯機制,可避免流用情事。 二、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審查會附帶決議6及朝野協商附帶決議3「為維護自然環境,確保國內生物多樣性發展,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基因改造活性生物體,不得流供非核准目的用途使用。違規者,由違反使用目的的使用者之主管機關依法處辦。基因改造活性生物體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等主管機關進行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審核通過,始得輸入供作種原;供國科會補助研究者亦同」。說明如下: (一)本會刻正進行農業基改科技管理法規體系之檢討與增修法。基改農業用活性生物體之輸出入,目前植物、水產動植物及畜禽等均有相關法規予以規範,惟仍有未盡周全或不一致之處。 (二)本會業於103年8月18日由主任委員召開「基改政策發展規劃檢討與規劃」會議,會中決議本會基改相關法規之立(修)法規劃,採修正各主管機關/單位所轄基改管理法律與由本會科技處新制定基本母法併行方式辦理,以利將涉及環境流佈之田間試驗研究,自生產、流通與輸出入等各階段之管理均納入規範,並注意各產業法規管理及標準之一致性。 (三)本會業將前揭會議相關決議,於行政院103年9月1日召開之「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及法制」第一次檢視會議報告,並經該會議決議確立涉及環境流佈之田間試驗、大量種植/繁養殖階段,其立(修)法與管理均由本會負責。 三、飼料源頭管理及法律修正 (一)我國每年飼料總生產量約720萬公噸,飼料原料95%以上多仰賴進口,由飼料相關業者進口後於國內調製成配合飼料供應畜牧場及水產養殖戶使用。本會自97年7月1日起就輸入之飼料用玉蜀黍進行黃麴毒素之邊境查驗,並就輸入之飼料用玉蜀黍查驗黃麴毒素大於(含)30ppb小於50ppb等較高風險之流向進行追蹤列管,以輔導業者製造衛生安全之飼料。另自98年7月1日起陸續對輸入飼料用乳粉、乳清粉、魚渣粉(魚粉)、豆渣餅、磷酸氫鈣及棉籽粕等19號列產品進行三聚氰胺、重金屬及棉酚等項目之邊境查驗,以確保飼料源頭之衛生安全。 (二)我國境內管理以每年擬定計畫,由縣市政府自所轄飼料廠及畜禽飼養戶抽驗飼料中抗生素、磺胺劑、受體素等藥物殘留及黃麴毒素、三聚氰胺、農藥、戴奧辛、重金屬等項目,另抽驗化製場產製肉骨粉藥物殘留及油脂中游離脂肪酸、過氧化價等含量,每年平均約2,000件,不符合規定者除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處分外,並列管加強輔導改善。 (三)本會研擬「飼料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103年8月4日經行政院審查完成,將全面檢視修正後送請 大院審議,修正重點為增訂基因改造飼料查驗及邊境查驗法源、禁止事業廢棄物及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飼料(但含有依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者不在此限)、公布違規業者資料及自製自用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等事項,並將現行2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行政罰,並提高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俾利加強管理,維護飼料品質及畜水產品衛生安全,確保消費者權益。 四、農產品驗證標章管理及法律修正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產銷履歷農產品、優良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目的係藉由提升國產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二)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驗證機構辦理認證及管理,通過驗證產品受到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雙重監督。針對驗證產品進行安全管理及查核取締項目,包括生產廠(場)追蹤查驗、產品抽驗及市售產品標示查核等,以確保驗證符合性。 (三)督促驗證機構加強業者供應商評鑑管理、原料來源及食品添加物查核,嚴格加強原料驗收作業,建立產品生產之追溯,達到原料與產品品質安全之管控。另採全廠查核方式辦理,以強化管理業者生產之衛生安全的一致性。擬研議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重罰則,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條文,將現行最高新臺幣100萬元提高為5000萬元,並提高檢舉獎金為罰鍰額度5%。 參、結語 本會將持續檢討與食品衛生安全有關之農業基改、農產品生產安全驗證等相關法規,並依法進行飼料用動物油脂境內外管理及流向管控,以防範飼料用動物油脂流供食品使用,於現行「飼料詳細品目」增訂飼料用動物油脂品項,公告後相關業者須取得輸入或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施行後即可加強飼料用油脂之流向管理;另持續推動農產品自願性認驗證制度,確實執行驗證產品安全稽查及檢驗,以為國人做最好的把關。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 委員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消保處吳副處長報告。 吳副處長政學: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提出報告。謹就三讀後附帶決議「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籌指定公布最終消費者可能獲得上述事件產品之流通販售點,並請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提供申訴管道,受理民眾自上述業者消費的情況,並進行統計與追列管」之執行狀況為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一、公布最終消費者可能獲得事件產品之流通販售點 劣質豬油事件爆發後,本處立即設立劣質豬油事件網頁專區,揭露消費資訊,專區內容包括: (一)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不合格食品品項,包括產品名稱、食品製造業者或餐飲業者名單及地址,提供消費者參考。 (二)各賣場、超商通路業者及不合格業者之退費方案。 (三)與衛生福利部相關網頁之連結,即時提供主管機關之措施,以利消費者查閱。 (四)本處及地方政府之相關作為。例如請各地方政府消保官積極協調各業者從優從寬退費,並受理所衍生之消費爭議。如李鵠、吳記、犁記、太子油飯等之退費爭議,均經地方消保官之協調處理而消弭紛爭。 二、提供申訴管道,受理民眾自業者消費的情況,並進行統計與追列管 (一)請全國消保官配合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稽查及請通路商及各業者提出退費方案。 (二)彙整全國消費者諮詢及申訴案件:透過本處建置之全國消費申訴系統統計,截至本(103)年9月22日上午8時30分止,諮詢案件計有693件,申訴案件計47件。 食品安全攸關消費者生命及健康甚鉅,為消費者保護最重要之工作之一。本處本於權責自當持續維護消費者食之安全,保障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權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周副署長報告。 周副署長順然: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先進報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案,倍感榮幸。謹就海關協助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進口食品之邊境管理提出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 委員不吝賜教。 壹、現行食品之輸入規定 按食品依主管機關管制項目而有不同之輸入規定,其中除部分輸入規定為MWO(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外,如其輸入規定列F01或F02者,進口時應依照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發布「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如其輸入規定列B01者,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輸入檢疫。 貳、海關配合對進口食品執行邊境管理 進口貨物如屬食品,進口人應依其貨品分類號列所對應之輸入規定,向主管機關(衛福部、農委會)申請輸入查驗或檢疫,進口人並應於報單填報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碼,海關將相關訊息傳輸主管機關,經其查驗或檢疫合格回復比對正確後,始憑以辦理後續通關放行作業;若收到不合格通知,則依其通知進行退運或會同辦理銷毀事宜。 參、通關作業配合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之措施 一、配合對進口工業級和食品級化學原料分流管理部分 1.衛福部業公告自102年8月1日起報運輸入食品添加物,應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並於「規格」欄位註明「批號」,本署為配合將進口工業級與食品級化學原料分流管理,配合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俾利報關業者遵循依該規定辦理。 2.配合就涉及食品添加物之637項貨品提供對應之8位碼稅則號別資料,衛福部已將該等資料歸納整理出224項貨品號列,並增修其輸入規定,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公告,輸入該號列之貨品,如屬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應向食藥署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由海關配合邊境管理。 3.配合上開公告,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與食藥署進行食品添加物之邊境分流管制作業,進口化學原料如係供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應於報單上填報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海關將通關訊息傳送食藥署,經該署查驗合格回復比對正確後,海關始憑以辦理後續通關放行作業;如進口非供食品添加物用途者,則進口人須於報單上填報食藥署公告之非屬食品免驗通關代碼辦理通關,並將放行後之報關資料送食藥署查核或追蹤流向。如進口人報關時未於報單上填報上開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或該署公告之非屬食品通關代碼,海關將不予受理報關,以強化食品級化學原料之源頭管控。 二、加強基因改造玉蜀黍、玉米及大豆之邊境管理 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3年11月1日起增列其他基因改造玉蜀黍、玉米及大豆等12項貨品分類號列及其輸入規定,進口是類貨品無論係基改或非基改,除屬大陸物品不准進口外,尚須向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部分貨品並須向農委會申請檢疫或許可。加強該類物品進口之邊境管理,以有效管理含基因改造成分原料之進口。 肆、結語 為嚴格把關食品安全,本署將持續積極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理,以確保國人健康。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委員如有書面意見,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上午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請趙委員天麟質詢。 趙委員天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本席在這裡提出質詢,同時把相關資料用檢舉信的方式整理出來,會後我會交給相關單位。 現在我把檢舉內容向各位報告,讓大家了解為什麼事情會這麼嚴重,這些精煉廠以及有煉油設備的人到底做了什麼樣的處理。主要就因為在整個流程裡面,第一道流程就是收取餿水油及廢油,業者所收的每一桶油重量是200公斤,就是50加侖,費用很低,只要150元到250元,可是經過他們初步處理,也就是加熱煮滾之後,讓它下層變成廚餘、上層變成油脂,廚餘就供作養豬飼料,油脂就賣給精煉廠,這時候每一桶的價錢就變成3,000元到4,000元,根本就是暴利。還有,精煉之後再賣出,不論是供作飼料或是工業用途,甚至進入食品業,這時每一桶的價格又高達5,000元到6,000元,所以完全就是廢物變黃金。如果業者不做違法使用,我們當然沒有其他意見,但就是因為它的利潤太高,所以往往就會非法使用。 至於本席昨天所提到的三家煉油廠,我要在此為其中一家澄清,那就是我們誤以為甲清是台中霧峰的甲清,其實經過相關查證和對方說明之後,發現不是台中霧峰的甲清,而是位於彰化北斗鎮大新里大新路167巷105號的甲清,但是這同樣的公司裡面,總共登記了三家公司,包括甲清、甲鑫和甲優,而這三家公司設在哪裡呢?設在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民家裡面,這張照片是本席特別請中部的朋友今天凌晨去拍的。這個地方怎麼可能成為精煉廠呢?根據檢舉人告訴我們,他們就是在彰化縣永靖地區的田裡設置一處大型的精煉廠。而且甲清過去也曾經接受來自專門在收中部地區學校等各個單位廚餘的供應,其中有一位很有名的人叫做「彰化劉先生」,但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況下,甲清公司在這個地方的牌照已經註銷,現在只剩下甲鑫和甲優,而且據了解,他們還在做。但是自從我們昨天開始講這件事之後,雖說我們誤植為台中甲清,但他們立刻停止做這件事,所以我們到現在無法了解它到底是位在永靖地區哪一個田裡面,這可能需要你們去做追查。這是甲清、甲鑫和甲優在彰化的部分。 接著我們來看裕發的部分,經我們查證,裕發的地址是位在一個市場裡面,可是連市場的攤商都搞不清楚為什麼自己的地址會被登記成為裕發公司?後來我們追查才知道它的工廠在橋頭,岡山只是它設置公司的地方。大家想想看,這麼有規模的工廠,竟然設在橋頭地區,這是為什麼?對此業者已做相關否認。不過,本席要請教的是,經濟部工業局到目前為止,對於這兩家是否做了查緝的工作?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昨天是吳局長列席備詢,他在詢答過程中有提到我們會後就會開始連繫整個查緝的情形,但因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的規定,我們必須會同地方政府去執行,所以中辦的部分大概已經跟地方政府連繫,至於執行的部分,依照規定,是由中央立法,地方執行…… 趙委員天麟:所以你不了解結果如何? 呂副局長正華:我們中辦的技正昨天也在這裡。 主席: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張簡任技正答復。 張簡任技正慧德:主席、各位委員。昨天委員提到的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請同仁先就工廠的登記資料去做查詢,結果得悉其中一家廠是有工廠登記,另外一家則是屬於環保回收處理業。不過,很多登記的項目和實質經營項目會有出入,所以我們安排會同地方政府前往工廠了解,如果像委員所說的,它有做精煉的話,依法必須辦理工廠登記,否則就是一個地下的從未登記工廠,我們會依法從嚴裁罰。 趙委員天麟:我覺得這部分速度不宜太慢,因為我們昨天一講之後,業者就知道了,結果裕發是否認的,表示他們只有做進出口,在這個時候,對於內部的資料和相關東西,如果你們不立刻行使公權力去做證據保全,那這件事情可能就沒有了!而且位在田裡的工廠,我們都還不知道到底在哪裡,所以如果現在你們還在說中央負責什麼、地方執行什麼,我覺得實在有違社會期待。現在社會質疑的是,為什麼經濟部做為主管機關所轄的這些公司,都要設在一個莫名其妙的民家或是市場裡面,而且有規模的工廠都要放在其他地方?如果這部分不在你們的監督範圍之內,那又是什麼樣的情況? 呂副局長正華:最近我們也請中辦積極的和地方政府共同把這些問題加以解決,尤其是委員所提的這幾件,我們這幾天會加快腳步來查清楚,但是因為過去長期以來有所謂的地下工廠,就是它不是依照工廠管理法做登記,而是跑到委員所說的田間或市場去從事工廠製造的工作,所以就這部分,我們必須有熟悉地方的人力才能做好清查,但不論如何,我們會努力處理。 趙委員天麟:這是在和時間賽跑,因為這個事件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了。在本席提出新的事證之後,如果再拖延下去,恐怕裕發裡面相關的資料都會找不到了;至於彰化的甲清、甲鑫和甲優,到底是怎麼回事?也希望你們能夠儘快公諸於世。現在我就把相關資料交給你。 另外,今天主席邀請了很多重量級的教授到場,我想請教中研院歐美研究所洪德欽研究員,你對歐盟相關的法令研究頗具專長,而目前我們還要再進行第三度的食管法修正,行政院長也揭示了整個修法方向,是否請你表達一下對於整個修法的建議和觀點? 主席:請中研院歐美研究所洪德欽研究員發言。 洪德欽研究員:主席、各位委員。在修法方向上,本人有兩點建議,第一,政府可以成立一個國家層級、獨立性、常設性的國家食品安全實驗室。據了解,目前已經有在推動跨領域食安檢測的計畫,這是個好的開始,不過,我個人建議可以成立一個常設性的國家食品安全實驗室,有法律的地位,甚至給它獨立的地位、超然的地位來從事食品安全的科學檢驗工作,包括上市前以及上市後不定期檢驗。關於檢驗的部分,政府應該給予中小企業輔導、輔助,因為大廠商、食品業者可能有自己的實驗室,但是這部分政府應該給予中小企業適當補助,這是參考歐盟2004年882號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他都有成立歐盟層級的實驗室和會員國的實驗室。在馬肉事件發生之後,2013年初,他們也加強檢驗的合作和技術的提升,這是事先的預防工作。 其次,我們可以參考一些歐洲國家建置食品安全警察單位,像義大利,他們甚至在全國成立1,300名衛生警察來從事食品安全的稽核工作,這是事後的稽核工作。 主席:人數是1,300名? 洪德欽研究員:全國有1,300名,總部設在米蘭,這可以強化食安法執行的效力,最近食安法修了兩次,事實上也是很大的進步,很多食品安全的理念都已經納進來了,但是執行這一塊還要再加強,所以我們也可以參考他國做法,在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警察單位,可以強化執行以及稽核工作,這是事後的執行工作。謝謝! 趙委員天麟:若洪研究員還有一些資料,可以列入紀錄,謝謝。 主席:好。接下來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不只修了兩次食安法,應該是7年修了6次,到現在還要修,如果修法修得這麼好,食品安全問題怎麼處理得這麼不好?問題出在什麼地方?誠如方才洪研究員所說,他覺得修法是OK的,但在執行面是不行的,可以參考他國成立1,300名食安警察,在衛生署尚未成為衛福部時,法律條文寫得很清楚,希望設置所謂的衛生警察,我們也在委員會多次要求,結果衛生署在組改後變成衛福部就把那個條文整個拿掉,這真的講不過去,可惡到這種程度!其次,希望成立一個院級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也一再被你們否決,此次報告有提及要成立食藥稽查戰隊,請問要怎麼戰?這個隊伍要怎麼成立?有什麼樣的司法警察權限?這些惡意、惡質的廠商在稽查時把門關起來,還說忘記電腦密碼,請問你們要如何處理?去年發生混油事件時你們怎麼不成立,現在發生地溝油事件你們才要成立,在成立之後會得到什麼具體成效?請簡單解釋成立食藥稽查戰隊之積極努力目標及成效。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7月1日成立,把原來在邊境的檢查人員,經過6個月密集訓練,然後配合各地方政府進行查察,所以這次可以快速在7天、5天內兩波能夠做處理,就是透過這樣的人員培訓之後,積極配合地方進行查察,像剛剛委員所提的部分,我們已經請中辦和南辦實地去了解、查察。 劉委員建國:之前我們沒有食藥稽查戰隊,現在我們有食藥稽查戰隊,你覺得這個戰隊有具體的成效? 葉署長明功:初步目前是這樣,我們每個月有配合…… 劉委員建國:積極成效是包含我剛才講的,惡意的工廠把店門關起來,然後跟你們說不清楚電腦密碼,你們都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就去解決掉? 葉署長明功:那部分是我們目前的困難,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 劉委員建國:當時我們希望成立所謂的衛生警察,你們為什麼不要,甚至把整個條文都拿掉?請解釋!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在衛生檢查方面,當時我們曾拜會過內政部,他們人力也有問題,所以他們建議到保七總隊。 劉委員建國:部長,環保署有環保警察,所以這兩天我在追廢油問題時就一直說,對於廢食用油,星期一環保署長曾在委員會表示,他覺得還是環保署要處理,昨天我就教於你們,依照食衛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這還是屬於你們的權責,你們在行政院會召開這麼多會議,在這幾次的食安事件裡面,這些廢食用油是屬於你們所管?還是屬於環保署所管?而稽查積極的程度,包括銷毀、整個監控,就像抓毒品,若要監控就必須有監視系統,還有封存等善後動作,是你們有所謂的司法警察權還是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在食品鏈的是屬於食藥署,脫離食品鏈的就看它的走向是哪裡。 劉委員建國:廢食用油是屬於你們還是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廢食用油不應該屬於食藥署。 劉委員建國:所以就不應該屬於衛福部?應該屬於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廢食用油不是食藥署的權責範圍。 劉委員建國:食藥署不等於衛福部?不是食藥署的權責就不是衛福部的權責?還是不是食藥署的權責,應該歸屬衛福部的權責?請你回答清楚。 葉署長明功:食藥署是在衛福部底下…… 劉委員建國:我是問廢食用油的部分,請部長來回答。 邱部長文達:關於廢食用油和混油,混油抓到的部分是由我們來處理,但是廢棄的食用油…… 劉委員建國:當你抓到混油後會要求下架、封存、準備銷毀,這部分是屬於你們? 邱部長文達:是。 劉委員建國:這是不是屬於在廢食用油的範圍裡面? 葉署長明功:那時候還不算。 劉委員建國:什麼時候才算? 葉署長明功:銷毀有分幾種,假如直接潑了燃料以後去銷毀,那部分就直接銷毀,那還是屬於我們,但是像大統事件,因為民間反映這些油是好的,所以他們還要再生應用,再生應用是屬於經濟部,假如要銷毀、進焚化爐的部分,那就屬於環保署,在封存時還是屬於衛生單位。 劉委員建國:不管大統混油未來要如何銷毀、做生質柴油、再生利用,total主政機關是誰? 葉署長明功:在銷毀之前,封存是屬於衛福部、食藥署,上次大統的情況特殊,因為它還可以應用,所以轉為生質柴油的部分就屬於經濟部,工業局再去應用、標售,然後給生質廠使用,假如有的要進焚化爐銷毀,那就屬於環保署。 劉委員建國:銷毀到底是屬於你們還是環保署?銷毀的部分已經講了兩次,一個是屬於食藥署,另一個進焚化爐的是屬於環保署,到底銷毀是屬於你們還是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銷毀前封存、查、認證是屬於食藥署,進去焚化爐就不是屬於我們。 劉委員建國:怎麼進去焚化爐? 葉署長明功:環保單位會配合監看,然後送進去,就像這次銷毀…… 劉委員建國:請問是誰要送進去? 葉署長明功:焚化爐的單位是屬於環保署管的。 劉委員建國:誰要送到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地方衛生局。 劉委員建國:所以跟食藥署又沒關係了?食藥署只負責要求下架、封存,其他事情跟你們沒有關係了? 葉署長明功:我們會去督導。 劉委員建國:請問主政機關到底是誰? 葉署長明功:主政機關是衛生單位,中央是食藥署,實際執行是地方衛生局。 劉委員建國:不管是所謂的混油,或是廢食用油再生利用,total主政機關還是回歸到衛福部哦!還是在食藥署哦! 葉署長明功:在食品鏈是歸我們,離開食品鏈就不歸我們了,如果廢油拿去煮,像方才有提及燒油,那就屬於環保署而不是我們。 劉委員建國:煮、燒油就不是你們,就屬於環保署? 葉署長明功:對,像廚餘、廢油、市場煮完後的油回收加以煉製,那就不歸食藥署。 劉委員建國:大統的混油轉做生質柴油? 葉署長明功:那是屬於經濟部。 劉委員建國:市場、夜市回收廢油再生利用則屬於環保署,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葉署長明功:目前在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出來的執行方案是這樣。 劉委員建國:所以你個人覺得是ok的、合情合理? 葉署長明功:這是院長裁示的。 劉委員建國:院長比你們都懂? 葉署長明功:我們開會開了……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才說都是講假話、假內閣嘛!你們這些專業的人沒辦法在會議當中鉅細靡遺講得很清楚,到底應該怎麼分流、誰負責整個主控?監管的部分應該要有一個單位來做處理,當你要求它下架,它不符合規定、違反相關法律時,整個處理的機關到底是誰? 葉署長明功:處理機關是食藥署。 劉委員建國:處理機關就是你們啊! 葉署長明功:對,可是往下游走,一個是走到…… 劉委員建國: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食藥署有提及食藥稽查戰隊,基本上,我覺得他們沒有辦法具體做相關處理,也就是說,7年修了6次法,現在成立了所謂的食藥稽查戰隊,去年發生混油事件,今年發生地溝油事件,明年不知道還會發生什麼油事件,法務部有一個打擊民生犯罪小組,這次除了靠這位老農夫之外,還有台中的警察委屈求全的監控才能一舉破獲,如果法務部的打擊民生犯罪小組能有更積極的作為,本席比較期待從法務部這個面向來做處理,請次長簡單作個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中央的部分在高檢署有一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它是一個統合的單位,主要是統合中央的機關、跨部會的。至於地方則由各地的打擊民生犯罪執行小組去配合地方政府的衛生單位,若有查緝案件需要檢察官介入時,我們就保持這個窗口的密切聯繫。這種案子除非有人直接檢舉到地檢署,檢察官會主動立案去偵查,通常還是需要地方轉報這種案子,當地方開始受理檢舉,進行行政稽查若遇到大門深鎖、很可疑,但是沒有辦法做進一步的行政作為時,可以找地檢署的打擊民生犯罪小組的檢察官商議可否期前介入來協助行政機關做早期蒐證。 劉委員建國:我希望法務部的打擊民生犯罪小組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而不是等到人家檢舉再來做處理。再者,今天所謂的食藥稽查戰隊,基本上,本席並沒有任何期待,因為當他們進行稽查時,不肖業者可能會說忘記電腦密碼,然後拒絕做相關處理,像之前大統就有類似狀況,後來有檢調的配合、積極介入才有辦法蒐集相關事證,不然證據可能在第一時間就被湮滅了,所以當時我們希望成立衛生警察,結果整個條文被拿掉了,所以才要靠法務部的打擊民生犯罪小組,這也是民生的重大問題呀!所以本席希望你們能夠積極來處理。 蔡次長碧玉:好。 劉委員建國:不然,我真的無法相信所謂的食藥稽查戰隊。最後,我必須說,我們一再要求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警察,在行政院的相關會議裡面,署長、部長有沒有辦法站在你們的專業、堅持跟江院長宜樺大聲疾呼,這必須做這樣的處理,我們修法修了這麼多次,7年修了6次,結果還沒見效,還要由教授來跟你說這是執行面的問題,稍後陳俊成教授還會再跟你們說,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母法修得這麼嚴,子法卻修得這麼鬆,這是什麼意思?如果今天真的要做好,若沒有痛改前非,我可以告訴你,絕對做不好!食用油管不好,廢食用油還搞成這個樣子,還說是院長指示這麼做,江院長宜樺真有這麼厲害?如果他真的那麼會管油,在他任內也修法兩次了,會議也開了很多次,他沒有比你厲害多少,你們比他還專業,應該要比他更大聲、堅持你們要做的事,就像要成立衛生警察,為什麼人家可以成立1,300名食安警察,台灣連1人都沒有?然後我們還要聽內政部、警政署的說法,我可以跟你說,明年警察短缺3,000名人力,屆時連內政部警政署都會叫苦連天,本席希望部長能夠有所堅持,站在你們的專業上,希望你們可以堅持到底,不然,這件事還是做一半,這部法再怎麼修,從執行、從子法裡面還是會出大問題。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質詢。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請教法務部蔡次長,方才劉委員建國說7年修了6次食管法,而且還要再修,你有沒有覺得好像在飆車一樣?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尊重衛福部政策上的考量。 蘇委員清泉:像上一次修法,總共提了十幾個版本,一個比一個猛,一個比一個嚴,這次更猛,還有無期徒刑,我看乾脆改死刑好了,只要造成傷亡,全部都改為死刑,罰金從六萬、兩千萬、三千萬飆到五千萬,現在變成兩億,我比較有興趣的是罰金、獎金的問題,現在說獎金是罰款的20%,我們將大統長基的財產查封、沒入,然後鑑價、拍賣,現在大統長基也可以申覆、訴願、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這樣要「舞」好幾年,檢舉者要拿到獎金至少等3年,如果檢舉者很多,同時有20人來檢舉,獎金是平分,還是怎麼樣?另外,這一次餿水油事件,檢舉的屏東老農現在還躲起來,屏東縣政府頒給40萬獎金,行政院又追加200萬元,屏東縣政府頒給的40萬獎金我不知道從何而來,行政院是用第二預備金,這樣做妥當嗎? 蔡次長碧玉:這部分是不是請衛福部回答比較妥當,因為檢舉獎金是他們管的。 蘇委員清泉:你們部長有意見,說一事不二罰,我覺得她的堅持是對的。 蔡次長碧玉:一事不二罰跟獎金沒有關係,那是行政罰鍰。 蘇委員清泉:醫療院所現在違反健保法,法院判了刑責又科處罰鍰,健保署處行政罰鍰20倍,所以是二罰,現在已經執行很久了。食管法如果要弄成像健保法這種罰鍰方法是可行的,怎麼不可行?如果這樣不可行,健保法處罰違規醫療院所的罰則是行不通的。我今天要請法務部答復,就是要請你釐清這一點。 蔡次長碧玉:因為我不太清楚健保法是怎麼罰的,但是這一次談食安法的一事二罰是指,同一個行為同時有處刑事罰罰金,又有處行政罰鍰,這種情況是牴觸一事不二罰的原理,這時候就要選擇到底留下刑罰比較好,還是行政罰比較好? 蘇委員清泉:你們現在打算怎麼做? 蔡次長碧玉:目前我們跟衛福部的共識是,刪除法人的罰金刑部分,因為法人不能關,只能判它罰金,一樣是行政裁罰,罰了以後不待確定就可以移付執行,比較有效率;如果是刑罰與行政罰同時存在,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刑事優先,行政裁罰一定會被撤銷,要等刑事法罰金確定,必須等到三級三審定讞,時間會拖得比較長。 蘇委員清泉:這樣對檢舉者有誘因嗎?他要等罰金的20%之獎金,如果壽命短一點,可能等到死亡之後還領不到。 蔡次長碧玉:這個部分我不曉得衛福部有沒有其他政策規劃,我私下有跟他們建議,是不是發獎金的時間可以稍微提前? 蘇委員清泉:葉署長,我剛剛講的有沒有道理?我的建議,食安法裡面有設置一個食安基金,如果成案或一審判決了,就由食安基金撥20或40萬元先頒給獎金,不然對檢舉者而言是畫一個餅而已,因為他要等違法行為人的財產變賣或拍賣完取得罰金之後,才能拿到罰金20%的獎金,看起來似乎很多,像郭烈成科處四千六百八十幾萬元罰金,結果郭烈成的財產價值只有46萬元。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的見解,食藥署這邊也有訂定一個相關的辦法,假如檢舉人從中央檢舉,起訴以後我們會立即撥給他獎金。 蘇委員清泉:用什麼經費撥?是公務預算嗎? 葉署長明功:目前的設計是從食安基金裡面撥付,食安基金裡面有一個促進食品安全相關事件補助條款可以支用,現在我們正在訂定執行細則辦法。 蘇委員清泉:上一次食安基金的附帶決議,我看你們有在草擬施行細則。 葉署長明功:對。 蘇委員清泉:可以支用? 葉署長明功:有,從10萬至200萬元,但是我們要定出什麼情況是頒發10萬、50萬或100萬元,以及給的方向與對象,例如,我們有討論到,假如地方政府的人檢舉…… 蘇委員清泉:好,如果同時有很多人檢舉,好像烏賊車從路頭開到路尾,有20人去檢舉,這20人都拿一樣的獎金? 葉署長明功:沒有,我們會訂定相關的細則…… 蘇委員清泉:如果100個人領獎金,基金馬上就倒閉了。 葉署長明功:會按照檢舉的先後。 蘇委員清泉:有限定名額嗎? 葉署長明功:有,二人以上聯名檢舉的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我們都有相關的…… 蘇委員清泉:一點點獎金平分,一個人分到一個便當的錢? 葉署長明功:這是中央特別給的,其他的罰金之20%的獎金他也是可以拿到。 蘇委員清泉:你定的法要實際可行,要不然很多負責人都脫產,如果像大統長基真的賠償金很多,有十幾億元,但是執行很難,因為地方法院判決撤銷,變成行政處分。現在你要追溯、溯及既往,完全失去憲法保障人民的意義,那是不可行的,所以法務部長堅持不能溯及既往是對的。我再次強調,我們修法不能用飆車式的,那根本是亡命之徒在玩的,還是要理性。好不好? 葉署長明功:是,謝謝委員指教! 蘇委員清泉:接著本席要請教黃三桂署長,這兩天診所級的在用藥膏與分裝的藥水等等,從明年1月1日開始健保就不給付了,我很贊成,因為這些藥膏與藥水的分裝是時空背景的不同,以前健保也這樣走過來,現在分裝的時候,瓶罐是不是無菌、消毒,分裝人是不是藥師?而且有沒有標示製造的廠商、expire日期等等,光食品沒有標示清楚就要處罰5,000萬元,我站在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身分是完全贊成。你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黃署長答復。 黃署長三桂:主席、各位委員。我也非常贊成。 蘇委員清泉:你們突然規定1月1日開始實施,有的診所已經買進藥膏或藥水要分裝,要讓他們銷毀會給緩衝期?一講到銷毀我心裡就很痛,銷毀有兩種,一種是拿到焚化爐燒掉,一種是像大統長基二十幾噸的油還拿回去回收。我們要節省一點,臺灣禁不起大家這樣浪費。你的看法呢? 黃署長三桂:我們已經考慮到緩衝的時間,所以我們在跟醫界的代表協商,大家同意給3個月的時間到明年元月1日開始實施。 蘇委員清泉:如果有一些診所已經在你公告之前買進了,是不是個案可以來討論一下? 黃署長三桂:原則上應該不會囤積3個月的藥,因為那不是原包裝的藥,一般的診所也不會這樣做。 蘇委員清泉:如果陳情的個案,我們再來討論。如果全部都用小包裝,像醫院現在用藥廠的藥,這樣會額外產生一些費用,藉著這一次的總額談判,能不能給基層一些考量?因為那個費用會增加很多。 黃署長三桂:這是不可能給它增加的,因為在97年9月的時候我們已經協商過了,只要用原包裝,本來是25元健保就給付31元;假如給病人2瓶,健保就給37元;給病人3瓶的話,健保就給41元,這個錢在當年就協商好了。也就是說,如果明年1月1日開始診所按照新的辦法,我們已經有新的費用在給付裡面了,這個從9月已經開始到現在。 蘇委員清泉:明天要舉行總額協商,基層組的在陳情,請給予考量。 黃署長三桂:他們大概沒有瞭解過去這段時間,早在97年就已經給了,給到現在。 蘇委員清泉:我們再私下討論,謝謝! 黃署長三桂: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質詢。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委安排衛福部來報告食管法及其子法實施的情況,根據你們的報告,我們已經發布27項,預告15項,其中本席非常關心的一項─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廣告與促銷辦法,該辦法從102年11月5日即預告到現在,將近一年的時間,請問還要預告多久?怎麼會有一個子法預告這麼久,遲遲都不上路?到底出現了什麼大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按照法定程序,預告的時候,如相關團體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會再召開相關的會議,再次的預告。因為它牽涉到WTO的問題,所以它的預告時間需要2個月,每一個法定程序是這樣子的。 王委員育敏:法定程序是這樣嗎?102年11月5日預告到現在,沒有超過你們一般的預告期嗎?你自己看看你們現在公告的15項,唯一還停留在預告期的,102年11月5日的,就是這個辦法。 葉署長明功:這個我們也在積極追查它的原因,基本上是因為有不同的團體會發表不同的意見,來函之後,我們就要按照程序來處理。 王委員育敏: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前陣子開記者會的時候,氣得真想到監察院按鈴申告,疏忽、怠惰!最近又有一名9歲的孩子猛吃炸雞,然後中風;不只是這個,之前還有天天喝含糖飲料,13歲就罹患糖尿病的小孩;國中生的肥胖率數字有多高,我想你們都知道,我們在OECD國家是第二名,這些問題在台灣難道還不嚴重嗎?而且這是我們去年6月通過的食管法,賦予你們要去訂定子法,結果訂了這麼久,衛福部根本就不重視孩子的健康,完全忽視孩子的健康?你們究竟都在忙什麼?為什麼這個子法可以拖這麼久? 葉署長明功:我們都有積極的、不斷的在開會,也都有紀錄。 王委員育敏:開了幾次會? 葉署長明功:光是相關的會議,包括委員來垂詢關切的,應該不下於四、五次。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專家學者會議有開過四、五次?就本席所了解,沒有吧! 葉署長明功:我們在9月30日前就預告了草案,10月10日又第二次預告,11月15日送法規會,11月30日我們會正式公告。 王委員育敏:食安問題正在鋒頭上,但是兒童的健康也不能忽略,食藥署在這件事情的作業上,就是有疏忽,有延誤。另外,本席最不能接受的就是遇到一些業者的壓力就轉彎,就不敢做出任何的決策,如果是因為這樣,而無法拿出一個可以確保國人健康安全的法案出來,這不是食藥署該做的事情。 葉署長明功:同意,同意。 王委員育敏:你們的第一要務就是要維護國人的健康,維護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去關心業者能否生存的問題,這不關你們的事!你們的原則及先後順序要把握得非常清楚。 葉署長明功:是。 王委員育敏:對於這個法案,本席要求你們儘速公告,不得再有延誤的情況。另外,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也是本席昨天提到的部分,去年11月19日就已經公布這個子法;之前食管法的修法就是因為大統油品出包,本席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第一波你們公布要納入追蹤系統的名單裡面,沒有把這些油品廠商列入你們第一波公告的範圍,而是等到這一次豬油又出現問題時,才又把這個油品納入你們10月要公告的名單內。食藥署在決定哪些食品業者名單要列入第一波,優先登錄及公告的標準在哪裡? 葉署長明功:我們是參考世界評估裡面比較高風險的優先列入,所以第一波是列入高風險的。 王委員育敏:高風險的定義是什麼? 葉署長明功:例如水產,吃了有問題馬上會致病─拉肚子、送醫院,甚至於死亡;還有一些肉類也容易有腐敗的問題等等,這些比較高風險的就優先列入;再來就列入重大的民生物資,像糖、醬油、澱粉、米麥黃小玉等等。 王委員育敏:油不算嗎? 葉署長明功:油也算,所以10月31日之前就把它公告出來,將它列入。 王委員育敏:這些決定的優先順序,你們除了參考國際標準之外,有沒有召開任何的會議來決定什麼才納入你們優先登錄的範圍? 葉署長明功:有,我們都有開專家會議;署內自己也有召開會議。 王委員育敏:但是,像過去發生的毒澱粉事件為什麼會延燒的那麼嚴重?台灣是小吃王國,澱粉可以再製成很多的食品,所以你對高風險的定義是什麼?像這種影響範圍這麼大的,幾千、幾萬種的食品都可能中鏢…… 葉署長明功:添加物在第一波裡面也有。 王委員育敏:油品也是重要民生物資,柴米油鹽醬醋茶為什麼不列入?當初如果把油品納入第一波管制,說不定就可以早一點發現一些蛛絲馬跡,早一點知道它的狀況與問題。所以我認為,你們在決策上,有一些思考上的盲點。 葉署長明功:所以我們這次有通盤性的作法,把所有時程表都排出來了,一直到108年,16類都會納進去。 王委員育敏:還有速度問題。就你們現在公告的速度,雖然我們已經有產品的追溯追蹤系統,但是等你把一些重要的品項都納入,都可以真的登錄,可以去做上下游的追查,要到什麼時候? 葉署長明功:明年7月1日之前,50%統統會納入。 王委員育敏:50%? 葉署長明功:對,重大的! 王委員育敏:重大的? 葉署長明功:就是風險度高、高民生物資,還有我們平常會接觸到的,統統會納進去,其他只剩下糖果、茶、餅乾等等比較小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也就是大宗的,你們都有把握? 葉署長明功:大宗的部分,7月1日之前都將全部納入。 王委員育敏:納進去到它完成登錄,要花多少時間? 葉署長明功:公告的時候,就一定要登錄完,沒有的話,我們就會開罰。 王委員育敏:以這次的油品為例…… 葉署長明功:10月31日就要完成,沒有的話,我們11月1日就可以開罰。 王委員育敏:完全登錄完畢嗎?就是他把他所有的產品、原料,各方面的資訊都要登錄完畢? 葉署長明功:是的。 王委員育敏:因為我之前看到你們的資料,你們好像只是開始登錄,並沒有要求整個登錄完畢,只是業者要有開始的那個動作? 葉署長明功:那個時間就是登錄完畢。例如12月31日就公告的風險性業別,就要全部登錄完成。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確定所有油品類在10月31日完全登錄完畢,也就是在你的追溯追蹤系統裡面,他們所有的資料都是完整的? 葉署長明功:對,到時候就要完成。 王委員育敏:如果11月1日再去稽核,有任何一個油品沒有去登錄的話…… 葉署長明功:就是要開罰3萬至300萬。 王委員育敏:如果民眾想要知道哪一類油品,比如統一沙拉油上游原料來自哪裡,什麼時候可以去查詢? 葉署長明功:照時程規劃,這部分本來是明年1月1日會移至衛福部管理,我們現在要提前到10月1日,這部分詳細的系統我們會再盤整,不過理論上,應該是同步就可以看到。 王委員育敏:所以11月1日查詢油品相關資訊,就可以在網路上查到? 葉署長明功:是,就是廠商的相關資料我們會open data,開放給各個商家及消費者查詢。 王委員育敏:希望你今天在委員會做的承諾,能夠說到做到,11月1日本席也會上網去查,看看是不是真的完成了。 葉署長明功: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質詢。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剛在辦公室特別仔細聆聽前面幾位委員的質詢,情況終於越來越清楚了,就是從去年大統食用混油的處置,到今年發生的廢棄食用油問題,環保署和食藥署權責之間到底如何釐清,好像環保署清楚了,食藥署也清楚了,是不是,葉署長?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是。 江委員惠貞:我比較擔心的是,在你們都清楚了之後,未來是主動積極合作?還是把權責分得更清楚,之前大家是不清楚,現在分清楚後才開始要負起責任? 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垂詢這個問題,事實上,這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國外進口部分,這部分食藥署以前就有管理,就是進人用食品相關品項需要查登…… 江委員惠貞:流程不必告訴我們,你們自己的官網上,已經有非常多的懶人包,我們就不再多說。今天我請環保署和食藥署兩位代表上台,就是因為你們兩個單位非常重要,當然,還有其他相關單位,本席也希望大家可以更努力,因為這是一個整體的食品安全管理問題。看起來主政的是衛福部,但如果各個部會、單位,各管各的,各做各的,那麼食安問題隨時都有缺口和漏洞。我衷心希望從一次又一次的事件中,大家能學到教訓,我們臺灣社會已經禁不起再一次大的食安風暴,因為再一次大的食安風暴,可能會造成後續整個臺灣食品界的崩盤,而臺灣食品界整個崩盤之後,整個經濟效益是會跟著萎縮的,如果在所謂找回食物真滋味的這一塊,政府不能夠迅速讓大眾明暸,那麼問題將是非常嚴重。我們這一代人可能還知道沙拉油煮出來的東西是什麼味道,豬油煮出來的東西是什麼味道,但是下一代的孩子,根本連餿水油、摻偽、混合油都分不清楚,那就只能完全隨便惡劣廠商,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警訊,這也是為什麼不管工作再忙,本席都會提醒自己,雖然無法天天作飯,但只要有機會,就要在家裡作飯,讓孩子一起參與,為什麼?其實這不只是家庭親情倫理問題,還包括整個食品安全問題,這部分,有機會我們再來詳談。 另外,本席也很擔心未來辦案會變成是媒體辦案,整個事件媒體爆料到哪裡,你們就辦到哪裡,這是非常不妥的,因為這是一個持續性的食安秩序問題,如果這段時間大家可以做得好,步步到位,相信今天食管法並不是非修不可。在這個事件發生後,本席一直認為如果法律沒有好好執行和管理,那真的是一點效果都沒有,只會讓民眾覺得政府只會做表面功夫,包括你的什麼戰隊、什麼志工,我覺得環保署和衛福部食藥署一定要步步到位,這點,你們兩個署可以做到吧? 葉署長明功:是,我們會全力以赴。 江委員惠貞:另外,今天法務部和司法院都有代表列席,上回我們修法時,包括田秋堇委員及本席在內,都參與很深,也花了很多時間,因為我們要回應民間需求、回應社會要求,所以提出修法,當時你們兩個單位都有派人協助我們,因為這部分你們是專業,我記得很多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就是法這樣規定下去後,到底罰不罰得下去,也就是第一線的檢察官、法官們,最後能不能處置到這些不良廠商,包括一罪二罰及溯及既往問題,你們的代表都告訴我們是OK的,結果現在才回頭告訴我們要再修法來解決一罪不二罰的問題。今天我們就先不管大統、長基或這次的強冠等不良廠商,我們要問的是,法這樣修下去,還會有問題嗎?蔡次長是更高層次的長官,可不可以告訴我們、指導我們?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修法主要是因為大統長基的案子,明顯凸顯出他原先是有一個比較高額的行政裁罰,但因為刑事判決確定,其行政裁罰就被撤銷…… 江委員惠貞:次長,這部分我們在修法時,都有提醒過你們部裡的代表,因為最重要的是,法律修完後要能適用,不但不當利益所得部分能罰到,檢舉的行政罰也能罰到,最後法院判決後,政府也收得到,甚至刑法也能關到犯罪的人。我們立法委員修法時,當然不希望修的法是無法施行的,這樣真的是給我們「洗面」! 蔡次長碧玉:跟委員報告,這次一事不二罰所牽涉到的問題,大概是在法人部分,因為針對法人處罰部分,同時一個行為,可能有處罰罰金,也有行政罰鍰…… 江委員惠貞:這些我們都問過,我想田委員也在現場,這些問題我們當初都問過,你現在告訴我們什麼法人等等,如果我們那麼懂,都可以去當法官、檢察官了!我們是立法委員,不是法官、檢察官,也不是檢調單位,所以拜託你們,因為就一個立法機構而言,短期內不斷修法,是對我們最大的專業扼殺。既然你們是來協助我們立法的,這部分我們就不能夠不對你們究責,不對你們說重話!你們各個單位都有自己的法制人員,結果竟然疏漏到這種程度,導致我們還要再一次修法,那麼我會認為這根本只是一個政治議題,而不是一個我們要長久持續關注的民生議題、法律議題。好,兩位請回。 今天在場還有很多專業人士、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包括消基會張董事長,我們要謝謝你們的列席,也謝謝主席對你們的邀請。本席想請教張董事長,對於這次加重刑罰罰鍰、提高檢舉獎金以及作為措施,包括分流、分處、分廠等,目前似乎是要朝這個方向去做,希望慢慢把缺漏補起來,本席想聽聽民間的意見。如何能夠透過立法院,把各部會聯繫、連結起來,以安民心,是不是請董事長提供一點意見? 主席:請消基會張智剛董事長發言。 張智剛董事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幾個事件下來,我們是覺得這幾次針對食安法的修法,有關刑罰的罰則,或是行政罰鍰的額度,其實已經達到一個相當的目的,但是為什麼會一直出問題,其實還是在執行面,過去不管是稽查或是抽查都沒有辦法達到基本的效果。剛才委員一再提到一罪不二罰,其實這也是目前罰則中最大的問題。因為行政罰鍰這麼高,如果行政罰鍰那部分沒有處理,就會出現大統長基這樣的問題。 未來如果還要再修這個法,除了解決一罪不兩罰的問題,還要考慮消費者求償這部分能否在法律上作明確的規範。現在消基會打塑化劑的團體訴訟時,法官還是把舉證責任放在消費者身上,可是食品安全的很多危害是長期性或是潛在性的,現在是無法舉證的。因此這部分如果沒有在法律上作明確規範,仍然交由法官來做舉證責任的…… 江委員惠貞:本席曾請教很多法界人士,如果要食用者來舉證,真的是很困難,因為一個人一天之內不會只吃一種食物。今天我們幾乎都是針對原料的源頭加以討論,包括進口和從土地裡面生長出來的。但是像是犁記這些商家本來是拿出一百萬現金的誠意來處理,最後結果卻是上千萬。我們暫時不討論民間道德行為,但是以後我們處理這一塊的時候,真的擔心會有道德風險,這次的事件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我們如果叫大廠追溯原料來源是很好做到的,可是很多第一線的烘焙業者或食品業者問我,我可知道一塊漢餅裡面有多少成分?政府既要他們標示熱量,又要標示成分,他們不是不能做,但畢竟是一個小本經營的店家。我覺得政府以後在這塊要努力,例如熱量的計算可不可以有一個機構提供協助,而不是讓業者自己去做。如今網路上有很多手作坊,他們要如何去計算?台灣本來以食品王國引以為傲,不要以後大家都不敢做食品。 張智剛董事長:委員講的很有道理,這次很多販售業並不知道他們購買的原料到底有沒有攙問題原料。 江委員惠貞:現在政府從源頭來處理是對的,接下來是中間的這一塊。 張智剛董事長:從上次大統油事件之後,就應該規劃廠商之間如何求償的機制。 江委員惠貞:這一塊應該是未來修法時要注意的,至於消費者如何舉證就更複雜了,我們是否可以一段一段地補齊?這是很重要的,謝謝董事長。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錦隆質詢。 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罪不二罰造成對大統的罰金無法處理,全國民眾無法理解為什麼國家的法制會變成這樣?這表示部分法律有必要修改。也因為法律不夠周延,以致廠商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犯法,因此今天本席要提出一個修法的新概念來就教於法務部蔡次長,請問你覺得是否可行? 本席想將食安法分成兩種犯罪,一種是危險犯,一種是食害犯。什麼叫做食害犯?比如說吃了餿水油做出來的油,不知道是否會誘發我們體內的病變或是直接危害?要吃多少才會有害?在法院上,被害人要舉證要求廠商賠償是非常困難的,過去多氯聯苯事件雖然有過,但是這類餿水油的案子卻從來沒有一次成功的。既然如此,食品廠就不怕,這就是食害犯。 另外一個是危險犯,也就是把不該給人吃的東西卻放進食物鏈裡面,這些東西不管吃多少,只要是不能給人吃卻進入食物鏈就算是危險犯。這些東西有風險,吃了一定分量後可能誘發癌症、腎臟衰竭、高血壓等等。這些東西已經確認是不能進入食物鏈,卻進入食物鏈,這就是危險犯。次長,你覺得這兩個概念放入未來食安法的修法中是否比較妥適而且切合實際?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剛才所提有關危險犯和食害犯的立法規劃,在今年2月新修正施行的食安法中已經是這樣設計了。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和第十款在今年2月以前原先是採取食害犯的規定,也就是即使有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許可的東西,還必須要致生危害身體健康才行。過去因為有這個條件,以致一些食安事件發生後,檢察官想要起訴或法官想要定罪,在舉證上都非常困難。今年2月分新修正的規定已經把第七款和第十款有關食害的要件拿掉了,只要證明是攙偽假冒或是在食品裡面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就會構成犯罪。這次衛福部的規劃又把這兩款的犯罪提高其刑度,我們認為應該可以達到刑法的嚇阻作用。 蔡委員錦隆:所以,現在的法律已經包含危險犯和食害犯概念了? 蔡次長碧玉:是。 蔡委員錦隆:但是像這一次的餿水油案,就是涉及危險犯的概念嗎? 蔡次長碧玉:因為現在檢察官還沒有偵結,我不曉得檢察官最後的判斷。 蔡委員錦隆:因為對於食害犯要提出證據也太困難了,不太可能發生啊! 蔡次長碧玉:這也要依據食藥署最後給檢察官的鑑驗結果報告,才能判斷是什麼樣的行為,我現在還沒有辦法斷定。 蔡委員錦隆:我想,到現在為止,對於食害犯,沒有一個人可以提出證明,尤其必須證明是否確因長期累積起來而受害,但對於危險犯,到現在還不能確認嗎? 蔡次長碧玉:因為檢察官還沒有偵結,我沒有辦法評斷。 蔡委員錦隆:我知道,這就是我現在在談的概念,把不該吃的東西加入食物鏈,就應該視為危險犯,有這種嚴格規範,才能有效嚇阻嘛!我的概念就是這個意思。你身為次長,要是連這種行為屬不屬於危險犯的概念都沒有,那顯示法令還是有修正的必要,應該更加明確啊! 蔡次長碧玉:目前的法令已經有這樣的設計了。 蔡委員錦隆:把不能給人吃的物質加入食物鏈,就應該涉及危險犯的概念,這樣才比較嚴謹。否則就會像這樣,到現在還無法確定這種行為算不算危險犯,得等檢察官調查、搜查清楚才能確定。衛福部現在為了正名,還將食品安全分為紅黃綠等燈號,還有食物只有部分合格,你怎麼看?把不能吃的加入食物鏈,就應該是危險犯的其中一種。 蔡次長碧玉:現行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七款和第十款,本來就是這樣規定,也就是不需要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危害,只要有攙偽、假冒,或者加了不該加的東西、沒有被許可的東西,犯罪就會成立。 蔡委員錦隆:所以針對有關概念,不須再修改法令了? 蔡次長碧玉:針對剛才委員希望設計的立法態樣,這個部分應該已經滿足了。 蔡委員錦隆:有關罰金和行政罰鍰的部分,行政院江院長說可以有效處理,那是怎麼處理法?法院判的到底是行政罰鍰還是罰金?行政罰鍰是歸到法院,罰金才是歸到衛福部喔! 蔡次長碧玉:罰金是由法院裁定,罰鍰由衛福部裁定。 蔡委員錦隆:對,罰鍰是衛福部裁定,罰金才是由法院判定,請問到時候怎麼判斷應該用哪一種裁罰?獎金怎麼發? 蔡次長碧玉:根據我們現在跟衛福部的共識,是刪掉法人的罰金刑,就是由行政單位做行政裁罰。 蔡委員錦隆:就是不再做罰金的處罰? 蔡次長碧玉:對,是針對法人,也就是公司。 蔡委員錦隆:判決後如何處理? 蔡次長碧玉:不會有判決。 蔡委員錦隆:因為我們現在在談的是2筆錢,罰金是屬於法院要判決的,衛福部是部會,罰鍰就是由部處分,另外還有獎金以及經費流向問題。 蔡次長碧玉:罰鍰是由政府裁罰。如果我們把法人的罰金刑刪除,將來就不會特別針對公司去追其究刑事責任,但行政責任部分,一樣可以裁罰,只要在適當保全之後,就可以迅速執行,不用等到確定。 蔡委員錦隆:好,謝謝。 我在9月9日就提出「食安警察」的概念,媒體也加以報導。我想這個概念比較好,因為現在總是沒有辦法,地方人員也沒有強制力。如果接獲的檢舉有比較明確的事證,可以配合檢警調,但我們又不可能另外撥出一隊人力,組成食安警察。我的構想是,可不可以由保七來做?保七應該可以增加這個任務。我是提出這個概念,讓大家了解一下,食安警察確實有必要設立。請問衛福部邱部長,你同不同意設置食安警察?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這點我們一直都在爭取,也報到行政院,和內政部等部會討論過,最後包括環保警察…… 蔡委員錦隆:部長,你同不同意設立食安警察? 邱部長文達:我們當然同意。 蔡委員錦隆:我認為這很重要。 第二個概念,依照廢清法,廚餘經過加熱之後,可以流向養豬業,但養豬業仍有部分不肖份子用來提煉餿水油,如果這類情況嚴重,農委會是不是可以撤銷業者的畜牧執照?這樣從嚴處置才能解決。這個看法你同意嗎? 邱部長文達:當然,這是一定要做的。 蔡委員錦隆:現在不只是廠商,各種關卡都必須摸著良心做事,尤其食品業又是良心事業,所以我希望這方面能夠從嚴處置。 主席:蔡委員,今天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有列席,你要不要質詢他? 邱部長文達:我知道王副主委有來。 蔡委員錦隆:他答應你要撤銷畜牧執照? 邱部長文達:應該沒有問題啦!嚴重的話,當然應該可以嘛! 另外,依現行食管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業者隱瞞自己食品資訊,可處三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鍰。以這次事件中的味全為例,該公司主動通報,然後就沒事了,但這樣不是變相鼓勵嗎?部長,這樣可行嗎? 蔡委員錦隆:台北市衛生局還在調查。 邱部長文達:還在調查? 蔡委員錦隆:這種大廠自己有價值1億的檢驗設備,也製造油品,最清楚內情了,政府機關都沒有能力處理此事嗎?你知道人民怎麼想嗎?我在這裡也要呼籲全國人民,抵制黑心廠商、抵制黑心商人,才能有效嚇阻。如果常常發生問題的產品,我們統統不買,這家廠商自然就倒了,以後就不會再發生問題了,這就是人民自主管理嘛!所以希望部長公開召開記者會呼籲,對於這種黑心商人,如果我們不抵制,還縱容業者繼續毒害人民,難道你不心痛嗎?我不希望再有下一次,好不好?請你們公開召開記者會呼籲嘛!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打擊黑心不會手軟。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請田委員秋堇質詢。 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我已經跟大家報告了,在美國立法,國會送出去的法案像電話簿一樣厚,裡面其實對於辦法、施行細則全都規定了,我國則是授權行政單位訂定施行細則。但我們那麼辛苦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福部竟逾越母法去做這些要求及規定。食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食品添加物的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的品名,應該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訂的品名,你們自己竟然擅自加上「或社會一般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什麼叫「社會一般通用之名稱」?就算要有通用名稱,也必須由衛福部、食藥署去訂才對啊!政府既然列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附表一,你們就應該根據附表一去做,就算附表一沒有的、要用所謂的通用名稱,也要由食藥署去訂啊!怎麼會任由廠商用「社會一般通用的名稱」?「社會一般通用」指的是什麼?就是廠商通用嘛!這不是開後門給廠商嗎?請問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這應不應該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問題…… 田委員秋堇:不只這個,我還有問題。根據食管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食品添加物的容器、外包裝,都要以中文標示,結果你們自己擬定的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竟然規定「需要再經過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才完成中文標示」,這是什麼意思?就是給廠商方便嘛!所有食品添加物進入工廠之後,當然都還要經過加工,所以就可以不用標示。我們為什麼要這麼辛苦,要求所有食品都要中文標示?就是為了杜絕飼料及化工原料進入食品的生產線,你們這樣規定,卻讓稽查員進入食品工廠,在質問廠商為什麼沒有中文標示時,被業者回嗆「是你們自己講的,因為還需要改裝、分裝、加工,所以不用中文標示」。所以,大包裝的食品原料或添加物沒有中文標示,飼料的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示、化工原料包裝上也沒有中文標示,看起來都一樣,要菜鳥稽查員怎麼辦?我不是看輕稽查員,所有人都是從沒有經驗開始,之後才會有經驗,但這些稽查員可能被廠商欺騙。還有廠商當著我的面,非常不屑地說,他還必須教稽查員怎麼稽查、要看些什麼,而不是只看廠房角落有沒有灰塵、有沒有蜘蛛網。我的意思是,這樣的施行細則都逾越母法,我不懂為什麼我們那麼辛苦制定食管法之後,你們要去逾越?連「輸入食品免貼中文標示申請」都出來了,你們真行!我們那麼辛苦,要求輸入食品一定要有中文標示,其實中文標示還不夠,我們這次修法還準備強制規定一定要打上「食品」二字,結果我們還沒修法,你們可都先把法放寬了!這些都是方便廠商啊!說廠商沒有去遊說你們,要求你們這麼做,我真的不願相信。 國內發生順丁烯二酸、工業用添加物進入食品事件,像是不可以加入油品的銅葉綠素也加了,大家怕得半死,我們辛苦修正食管法,就是要降低化工原料和飼料進入食品工廠的機會,你們卻開後門,這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有關保護消費者以及消費者知的權利,一向是我們所堅持的原則。 田委員秋堇:可是你們逾越母法、開後門給廠商。 葉署長明功:委員提的這些,我會實際查清楚。 田委員秋堇:所以屬下做的事,你不了解? 葉署長明功:這些應該是由下座決行的主掌人處理。 田委員秋堇:好。謝謝。 請問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陳俊成兼任講師,你剛才聽了很多委員的質詢,還有官員的說法之後,有什麼感想? 主席: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陳俊成兼任講師發言。 陳俊成兼任講師:主席、各位委員。立法院的委員一直盡力修正母法,但是後續的施行細則卻一直在開後門,所以修正後的母法在實際執行時,就無法彰顯委員們辛苦修法的結果,也產生更多漏洞,形同法愈修愈寬。 田委員秋堇:不,母法愈修愈嚴,是衛福部把施行細則愈修愈寬。 對於這次餿水油事件,衛福部和相關單位的處理過程,你的看法如何? 陳俊成兼任講師:我想這是觀念問題,我們連法的名稱都已經改成「食品安全」法,不再停留在過去的「食品衛生」,所以請你們把觀念也從食品衛生、中毒改為食品安全,拜託! 田委員秋堇:但一般民眾認為這是黑心油事件,相關單位卻還認為只是劣質豬油問題。 陳俊成兼任講師:對,這跟我們剛才講的概念問題有關,所以才會要求民眾吃到有病了還得要拿出證據。因為食品中毒可以拿出證據,但食品安全問題都發生在十幾、二十年後,受害人怎麼拿證據?問題就出來了,所以我不只呼籲整個衛生主管單位,還有法律主管單位,都要把觀念調整過來,這樣才有辦法修好整套法。明明是黑心食品,到現在卻還定義為「劣質」,「劣質」和「黑心」在法律上就差很多了!一個是品質比較差,一個已經是黑心食品了。 田委員秋堇:但用「劣質」的意思是原料至少還是食品級的,只是可能在加工過程中因為技術不好,才會有問題。 陳俊成兼任講師:是啊!這就是觀念上的問題,因為一開始有這個觀念,導致整個後續處理出差錯。所以我要重申,何謂食品安全?我要跟在座各位做個簡單說明。過去我們說食品安全,指的是急性食品中毒,吃下去之後,很快就發病,例如早上一吃,中午就瀉肚子,所以我們都很清楚原因,但是現在要納入的概念是「食品安全」,加入愈來愈多我們發現的毒物。 田委員秋堇:是慢性的。 陳俊成兼任講師:對!都是慢性,要十年、二十年後才會察覺,最好的例子就是癌症,誘發可能只要兩、三天,但整個發病時間可能長達十年、二十年,難道經過這十年、二十年,才來要求受害人舉證嗎?怎麼舉證?中間的干擾因素太多了!所以,這個觀念就很重要,我們要納入,已經不是過去的食品衛生觀念。 田委員秋堇:是不是就像塑化劑食品問題,我們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結果顯示跟乳癌是有關連的? 陳俊成兼任講師:如果研究這樣顯示,那關連性就是有的,我想我們應該要相信。 慢性食物中毒的來源非常多,我相信大家每天都在吃毒,你們相不相信?不相信的話,我可以私底下分析給你們聽,從早上吃的東西開始就有毒了,最重要的是,加工和烹調過程所產生的毒物,在家裡烹調,就是天天在家裡製毒、吃毒,已經嚴重到這種程度! 田委員秋堇:應該是方法錯誤的話。 陳俊成兼任講師:所以你看情況嚴不嚴重!所以才會產生風險評估問題。我也知道,食藥署有一組叫做「風險管理組」,我想這個組應該好好發揮功能吧! 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說,他們現在沒有發揮功能? 陳俊成兼任講師:畢竟這次他們都沒有站出來講話,我想他們大概也沒有到場。 我們必須納入風險評估,希望食藥署今後能把經費花在刀口上,針對國內獨有、特有飲食習慣及食物的風險,都要分析出來,我可以舉個例子,像是老油條和油條就差很多,衛福部就做過這個報告,我也看過。所以,我們要趕快把資料庫做好,進行風險評估,並且隨時監控。 田委員秋堇:就是食品暴露風險的數據資料庫? 陳俊成兼任講師:對,要趕快做。 田委員秋堇:我們現在有嗎? 陳俊成兼任講師:有在做,但應該不全,所以要加緊去做。 田委員秋堇:剛才陳老師提到的老油條和油條的風險評估報告,請你提供給我們所有委員。 陳俊成兼任講師:有一位科長的博士論文大概就是研究這個主題。 所以,以後我們要這麼做,有了資料庫之後,我們就隨時可以提出警告,包括亮燈、改燈等等。謝謝。 田委員秋堇:謝謝。 請問消基會張董事長,您好像對於消費者在訴訟過程中所遭遇到的舉證責任問題有非常大的困擾是嗎? 主席:請消基會張智剛董事長發言。 張智剛董事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塑化劑的部分,我們就是碰到這樣的問題,法院依照行政部門所說多久可以排出,所以就認為損害沒有發生,在第一審關於損害舉證時,我們就碰到這樣的困難。其實我們提出了一項建議,那就是參考德國基因科技法的立法,他們在當中就提到原因推定理論,也就是說,當民眾食用這樣的食品,之後有可能會產生一些危險的時候,他們就認定未來也會產生相當的危險。如果這樣的理論將來能夠考慮放進食品安全民事求償的概念裡面的話,那麼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就會減少。剛才陳老師已經提過,有些東西一定會產生這樣的風險,當把這些東西放到食品鏈當中,那麼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我們認為這是可以減輕或免除消費者舉證責任困難的做法。 田委員秋堇:這次餿水油事件發生的時候,行政單位召開記者會,說是一天一滴餿水油沒關係,請問這對於未來消費者進行訴訟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張智剛董事長:看起來第二個塑化劑的結論可能又會出現了,既然一天吃一滴餿水油沒關係,那我們要如何證明吃多少滴才會發生損害?因為這個案子的受害消費者很多,要打團體訟可能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但萬一有個別訴訟或團體訴訟時,其實都會牽涉到損害是否已經發生以及如何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以風險評估而言,如果一定要以損害的實際發生來認定,我們認為對於消費者求償都是一個很大的障礙,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用原因推定理論…… 田委員秋堇:所以不論食管法的規定多嚴都沒有用,如果行政單位在第一時間就站出來說這沒有關係,這在兩、三之後就會排出去,還說一天一滴沒關係,那麼我們怎麼打官司都沒有用,即使刑則訂得再高、罰金訂得再重,也都沒有辦法處理。 張智剛董事長:是的,對於消費者求償而言,會有很大的困難。 田委員秋堇:謝謝。 接下來是不是可以請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賴曉芬秘書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賴曉芬秘書長發言。 賴曉芬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在此謹簡單陳述兩點:第一、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經過這次事件之後,各種標章及認證都沒有人會相信了,另外就是業者的自主管理也都已經破產。我還聽到有一些知道內部消息的朋友說,其實這次油的事件早在6月就已經有人知道了,臺灣最大的食品製造廠商從6月開始就已經偷偷在市面上換油,因為他們有用到正義的油,他們都已經處理好了,也跟媒體喬好了,所以這件事情到了9月才…… 田委員秋堇:是用到正義的油,還是用到強冠的油? 賴曉芬秘書長:就是有用到有問題的油,聽說是正義的油,所以他們就用了兩、三月的時間,慢慢在市面上換,同時也跟媒體喬好,然後才讓這件事情曝光。 如果所有事情都是在秘密進行,而一般消費大眾都沒有辦法知道,等到事後再來做風險溝通,我覺得都是枉然,所以…… 田委員秋堇:混油事件發生的時候,好像也有這樣子的…… 賴曉芬秘書長:對,都是有內部喬好,然後才讓消費者知道。 我們建議食安風險管理單位應該要有一個獨立的組織,不管是歐盟或日本,他們都不是由主管機關去主導,而是由獨立單位去主導,地方和中央的食安諮議會更是應該要如此,我們認為公民參與及打破產官學壟斷黑洞的工作一定要趕快做好。 第二、消費者的飲食教育及國民教育都非常重要,否則就像是昨天譚老師所說的一樣,我們每天都在被餵,既傷身又傷心,其實消費者現在…… 田委員秋堇:這是慢性的毒…… 賴曉芬秘書長:對,我們都已經經歷過這麼多次,其實我們應該要有好的飲食教育以及生活方式的反省,同時我們也要武裝自己,讓我們自己更清楚知道怎麼樣進入這些諮議委員會進行監督。目前國健署正在修正國民營養法,希望不要只是focus在營養的概念上,那樣實在太狹隘了,我認為應該要把整體的飲食教育都放進去才對,謝謝。 田委員秋堇:接下來是不是可以請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陳醒荷副主任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團法人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陳醒荷副主任發言。 陳醒荷副主任: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次餿水油事件的起源是來自於一家非法工廠,我們知道,現在的修法都是針對法制內、體制內的工廠,對於非法工廠的管理,我們希望主管機關可以拿出一些具體措施來。 其次是關於一罪不兩罰的部分,我們也希望這個問題能夠儘快解決。關於一罪不兩罰這件事情,我們也曾經在我們的臉書粉絲團當中po文分享,那是我們有粉絲團以來迴響最熱烈的一篇文章,因為對於消費者來講…… 田委員秋堇:應該也是粉絲最暴怒的一次吧! 陳醒荷副主任:是的,這是留言最憤怒的一次,因為大家都無法理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我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儘快解決。 再者,雖然我們希望各個機關的權責能夠明顯區分清楚,但是在事件發生以後,還是希望能夠有一個統合機關在每次的記者會當中提出說明,讓大家願意去相信,謝謝。 田委員秋堇:我們一直希望能夠有一個直屬於行政院長的組織,類似日本直屬於首相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謝謝。 主席(田委員秋堇):待林委員淑芬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再進行臨時提案的討論。 現在請吳委員育仁質詢。 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學者專家曾提及這次事件的源頭乃是源自於地下工廠,郭烈成先生自己在地方上煉油,檢舉人去檢舉時根本就投訴無效,這個事件的過程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不知目前工業局對於地下食品工廠的安全衛生管理方面有什麼樣的做法?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工業局所主管的是工廠管理輔導法,目前中辦的簡任技正也在現場。對於地下工廠的部分,此次食用油事件發生之後,部長也要求我們趕快發函給地方政府,所以現在是由各地方政府在積極追查有關地下食用油廠不法的情事,對此我們會從嚴從重來做處理。 吳委員育仁:你們所稱的地下工廠是什麼?是指完全沒有登記,也沒有臨時執照的工廠嗎?你們如何知道它是地下工廠? 呂副局長正華: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必須登記,如果是合法的工廠,當然就會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來登記,有一陣子因為地下工廠很多,所以我們有進行補登,這部分也等於是有登記。還有一些是位於田中央的工廠,這些工廠有些是違法的。關於檢舉方面,乃是由地方政府各部門在執行,如果有人檢舉的話,我們就會加強查核。 吳委員育仁:換句話說,這分為兩類,一種叫做地下工廠,一種則是官方資料完全不存在的違法工廠,請問是不是這樣? 呂副局長正華:有些是在家庭農忙之外,還在家裡做一些簡易加工,而他們沒有來登記,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可能我們就掌握不到。但是如果有查處到違反的…… 吳委員育仁:郭烈成這一家工廠是什麼樣的登記? 呂副局長正華:我請中辦的張簡任技正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張簡任技正答復。 張簡任技正慧德:主席、各位委員。針對未登記工廠,我們大概也沒有任何資料,只能鼓勵民眾檢舉,或是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有查核到的時候才能處理。另外,最近這幾年有所謂的臨時工廠登記,這是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鼓勵未登記工廠來自首,請他們來辦理臨時登記,目前在我們掌握中約有三千家左右,其中有202家是屬於食品廠,我們會在兩個月內進行查核。郭烈成的工廠是屬於沒有來辦理登記的工廠,這次經過民眾檢舉之後,目前已經由司法單位在調查,基本上,它是屬於未登記的工廠。 吳委員育仁:在雲林、彰化一帶的鄉下都有類似這樣的工廠,特別是用黃豆來做豆漿、做豆皮的工廠,裡面的工作條件很差,員工非常辛苦,一個小時只能領120元,根本沒有勞健保,而他們所做的東西就是給人家吃的。 昨天本席在質詢農委會王政騰副主委的時候,也有提到相關問題,大家都認為稽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蔡委員錦隆也有提到食安警察的問題,請問環保署裡面是不是有北、中、南區的稽查隊? 主席:請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李簡任技正答復。 李簡任技正金福: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我們有北、中、南區的環境督察大隊。 吳委員育仁:當發現有人違法傾倒工業廢棄物時,就可以向環保署提出檢舉,然後中央就會直接派員進行檢查,請問有關食品的部分呢?你們的運作模式是不是也是這樣子?地方和中央稽查大隊的權責如何分割? 李簡任技正金福:三個大隊各自有六、七個縣市的轄區,因為我們的人數比較少,所以原則上中央負責的是具有專案性、跨轄區或比較重大需要支援的部分,地方則是負責轄區當中routine的工作。 吳委員育仁:你們現在所有的人數大概是多少人? 李簡任技正金福:我們一個大隊大概是三、四十人。 吳委員育仁:所以北、中、南三個大隊加起來就是90人至100人左右嗎? 李簡任技正金福:對,這是稽查人員的部分。 吳委員育仁: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食藥署葉署長,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的犯罪,當然也需要一些人力來把它揪出來,目前環保署有這樣的人力,據本席所知,食藥署的流通稽查正式人力大概有71人,中央和地方合計大概有678人。本席發現這些人員非常辛苦,而且流動率很高,請問他們的流動率大概有多高?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除了六都以外,大概都是任職不滿一年,就地方而言,全國只有1個人具有食品方面的證照,大部分都是由護理同仁來兼任。 吳委員育仁:不滿一年? 葉署長明功:對,大概…… 吳委員育仁:這種情形真的很恐怖,這樣的流動率可說是百分之百,任職不滿一年就走人,可見這個工作真的很辛苦。 葉署長明功:因為大部分都是女孩子,一方面交通並不是很方便,而且他們所要稽查的對象又是關門、又是放狗之類的,所以…… 吳委員育仁:我知道,而且有時必須在晚上或假日出勤。 葉署長明功:是的。 吳委員育仁:勞動檢查部門的檢查人員都有檢查人員專業加給,現在你們的流通稽查人員經驗不足,而且流動率高達百分之百,這種情形真的令人擔憂。 本席還注意到另外一個議題,那就是有關檢舉獎金的部分,現在大家都主張要把罰金提高,但問題是當企業或當事人沒有能力繳交罰金的時候,那麼罰金的10%或20%根本就拿不到,請問這方面是不是有一些補救的方法? 葉署長明功:中央會提供10萬至200萬,如果內部員工或離職員工檢舉的話,有時可以領到double的獎金。 吳委員育仁:不過這方面還是有所欠缺,欠缺的部分就是稽查人員的獎勵金。 葉署長明功:委員的建議非常好,如果是因為其他人員檢舉而查獲的話,就算是公務人員,我們也會想辦法把他們納入獎勵範圍。 吳委員育仁: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量點,為什麼當地的員警、環保人員、警察人員都不理那位檢舉人?因為這並不列為重大績效嘛!現在警察把查獲槍枝或毒品列為重大績效,即使半夜獲報也會出動,甚至還會24小時盯哨,因為獎金有100萬或200萬,比一年的薪水還要多,檢舉人根本不用跨區檢舉,因為大家都會往前衝。包括檢調人員、警察、環保署或地方衛生局人員在內,我覺得衛福部應該要設計一套制度,將破獲重大民生物品犯罪列為重大績效,不管是警察查到或是衛生局人員查到都要頒獎,這樣才能提振士氣,大家就會去追。 葉署長明功:委員的建議非常好。 吳委員育仁:很多人都非常關心這方面的問題,在此提出以上建議供大家參考。 葉署長明功:我們會回去研擬,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質詢。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想請教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賴曉芬秘書長,你剛剛提到在9月4日郭烈成被檢調抓到之前,就已經有很多行政動作,有人告訴你在檢調單位還沒有動手之前,其實行政部門都已經知道了,當時他們就已經通知業者,而且是早在前一、兩個月,業者就已經有不尋常的動作開始換油了,請問這件事情是不是你剛剛所陳述的?你剛才所說的內容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賴曉芬秘書長發言。 賴曉芬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沒有提到是行政部門,因為那個大廠遍佈全臺灣…… 林委員淑芬:他們鋪貨鋪很多,結果他們就臨時換貨換很多? 賴曉芬秘書長:他們的人分布在很多地方,也有在衛福部,也有在其他不同的地方,他們很早就知道這個訊息,所以他們就開始換貨,但究竟是不是衛福部的人告訴他們的,這一點我並不清楚。 林委員淑芬:接下來本席想請教部長,你所說的所有措施就是要修法,可是修法可以掩蓋你們明知道出問題了,還有人會去通知業者,把鋪貨的所有的油都換掉的真相嗎?可以掩蓋你們明知道出問題了,卻跳過豬油不驗的事實嗎?明明只要驗脂肪酸就知道是不是餿水油,可是102年以後就不驗了,可以這樣子嗎?請部長來說明一下,你們是怎麼回應我昨天的提問好嗎?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有一定的程序,目前一年大概有650件的研究計畫,昨天所提的那項計畫是食藥署委託出去的,包括豬的脂肪搾出的過程是因為加熱而自然產出反式脂肪…… 林委員淑芬:自然產出的反式脂肪會在100克中達到4.1克嗎? 邱部長文達:這和國際的標準是一致的…… 林委員淑芬:跟國際的標準是一致的?請問你的所憑所本是什麼?你是本於哪一份報告? 邱部長文達:目前我們是用0.3%以上的…… 林委員淑芬:本席要求部長停止發言,你現在就是學這一招,委員講話你也跟著講話,然後大家都聽不清楚,你只會直接干擾和擺爛!現在是用這一招嗎?你就是想要慢慢拖,反正委員質詢的時間只有8加2分鐘,時間拖過就沒了。完全就是答非所問!你現在就是把整個內閣對付立法院的最高戰略原則拿出來運用,跟委員搶話、干擾委員發言,然後不知真相、答非所問,本席要求剛剛的時間都要扣掉。現在你就是擺爛至此嗎?究竟是反正都要下台了,所以就完全放著讓它爛嗎?還是你就打定主意不下台了,反正你後台硬得很?現在到底是哪一種態度啊! 本席來問一下有關潘志寬的事情,現在公民團體已經指控你們有內神通外鬼,在9月4日東窗事發之前就告訴正義要把所有鋪貨的油品統統都換掉。本席曾經提出指控,在食用油當中,因為反覆加工的餿水油油源有問題,根據100年的研究資料,含量最高的就是豬油,第二份的豬油樣品還是第四高的,你可以說102年不採樣了嗎?潘志寬你根本就是在睜眼說瞎話!你不用上台來答復,你根本沒有資格上台!我告訴你,你的研究報告在這裡,你還講什麼只研究植物油!這份研究報告的題目叫做「食用油脂反式脂肪含量調查」,研究報告開宗明義指出:「本調查擬檢測非氫化食用油中反式脂肪之含量並建立資料庫,必使做為推動食品營養標示制度的基礎資料以及提供食品加工相關資料的參考。」既然是這樣子,前兩年含量第一名的豬油卻不採樣,這就跟剛才主婦聯盟賴秘書長所說的一樣,你們就是故意跳過這些業者,就是有這種被財團控制、被財團買收的FDA!在此我要特別指出食品組,除了以前的蔡淑貞以外,現在就是潘志寬,還有檢驗組也是一樣,有這種政府官員,人員哪來的食品安全? 事實上,部長也沒有資格可以站在這裡,但我還是要問你有關貨號15180050的問題。從禮拜二開始,本人就不斷上網在臉書上講這件事情,我問你究竟頂新正義有沒有從貨號15180050進油?你自始至終都不願回答,現在我再問你一次,頂新有沒有從15180050進油?餿水油有沒有從那個貨號進油? 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因為……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問你,我是在問部長。 部長,你竟然不知道!委員在總質詢當中已經質詢過的問題,你卻仍然不知道!你就是認為FDA不干衛福部的事情是嗎?什麼都不知道,難怪食品安全會出問題嘛!你只管你的醫藥產業,只管你的醫院利益!請問頂新正義有沒有從15180050買油進來?到底有沒有,請你告訴我! 邱部長文達:目前是沒有輸入的規定,那麼在…… 林委員淑芬:我只問你頂新有沒有透過15180050這個貨號從海關買油進來?到底有沒有?你不敢講是嗎?FDA到現在還在隱瞞,請問你們有沒有去調查?你們跟我說要去調查,到底有沒有去調查? 邱部長文達:財政部的資料可能更清楚。 林委員淑芬:我要嚴正抗議,而且我不離開這裡,除非你把資料調來,說什麼財政部的資料!依據海關的法令規定,業務主管機關針對問題要跟他們調資料是可以的,究竟是你們並沒有去調?還是你們其實有去調,但卻在掩護? 邱部長文達:完全不是這樣。 林委員淑芬:如果你沒有給我答案,你就不能離開那裡,我不允許你離開那裡。 邱部長文達:我想檢調的調查…… 林委員淑芬:今天我代表人民要來問你,頂新正義有沒有從15180050的海關貨號進口油脂?另外,他們有沒有從貨號38231930下腳料油進口油脂?你們在調查餿水油事件,卻沒有調查這兩個貨號,本席在總質詢的時候就已經告訴過你,昨天我也告訴過你,你說你要去調查,到現在你還說你們沒有資料,既然這樣,你就不准離開,直到你給我回答為止。 主席,本席請求發言時間暫停。 主席(吳委員育仁代):總質詢的時候,委員是不是有提出這樣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有! 邱部長文達:我們是在調查當中,而且這個案子檢調單位也在調查,檢調單位一旦調查就…… 林委員淑芬:本席請求發言時間統統暫停,沒有提供委員資料可以嗎?檢調單位調查就可以幫衛福部、幫頂新掩蓋人民想要知道的真相嗎?這是一個公共利益的大問題,問題都已經這麼嚴重了,你到現在還用這種態度! 邱部長文達:我們一定會努力來……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要你努力,我們要你公開資料。 邱部長文達:而且我們很快就會公開。 林委員淑芬:我要求發言時間暫停,剛剛的時間還剩下1分50秒。 主席:請林委員淑芬繼續質詢好了。 林委員淑芬:我沒有辦法質詢,他們沒有給我資料,我怎麼質詢?現在15180050和38231930出問題了,這是有問題的油源貨號,叫他們提供到底是誰買這些油源、誰進口這些油源的資料,但他們就是直接擺爛,不告訴我們!這樣本席怎麼繼續質詢?難道他們擺爛,我們就放水嗎?立法院是這樣被人看不起的嗎?剛剛本席的質詢時間還剩下1分50秒。 主席:等一下是不是可以把相關資料提供給林委員? 邱部長文達:一定,我想等一下就開始…… 林委員淑芬:本席從禮拜二總質詢到現在,餿水油事件從9月4日發生到現在已經3個禮拜了,你們說你們沒有資料,我絕不相信! 邱部長文達:我想我們有…… 主席:什麼時候可以提供? 邱部長文達:因為這一定是要透過財政部,而且現在檢調也在調查中,所以…… 林委員淑芬:你不要胡說八道!一個海關孤兒已經夠可憐了,沒有主管機關的兩個貨號變成海關進口的漏洞,臺灣人民已經有夠衰了。現在出事了,你們有去調查,立委在這裡問你,你卻不回答,然後就把我的質詢時間拖過去。本席要求剛剛剩下1分50秒的質詢時間不能再往前計算,除非你給我們答案,否則不准離席! 主席(田委員秋堇):今天財政部關務署的官員及財政部資訊中心蘇主任都有到場,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請他們協助答復? 葉署長明功:是不是可以請關務署幫忙把資料給我們? 林委員淑芬:報告主席及各位女士先生,關務署有資料,他們也有廠商的個人輸入資料,依照法令規定他們不能洩漏當事人的資料,但業務單位基於辦案的需求有調資料的義務,而且也有必須釐清案情的責任…… 葉署長明功:因為我們不是業管單位,所以我們沒有權利去…… 林委員淑芬:說什麼不是業管單位?你們不是餿水油事件的業管單位? 葉署長明功:因為它並不是食用,所以不歸食藥署…… 林委員淑芬:我不管這些,頂新正義有沒有買?難道不用調查嗎? 主席:不能因為他們說不是食用,我們就認定它不是,我們必須去瞭解他們所講的是不是事實嘛! 葉署長明功:因為進口的這個部分不歸我們管,我們……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如果衛福部沒有調查,拿不出資料,沒有告訴立法院,沒有向人民報告的話,那麼他們就不能離開答詢台。我就在這裡等資料,我要在這裡等資料!有什麼財團的利益會大過於人民食品安全的利益呢?你們竟然可以護航財團至此! 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我們沒有護航財團,因為資料並不是歸我們管…… 林委員淑芬:把資料拿出來!誰進口了15180050的餿水油? 葉署長明功:因為它並不是食用油,所以我們沒辦法去跟關務署要,按照關務署的規定,他們是不能提供給我們的。 林委員淑芬:署長,我沒有請你回答。 把資料拿出來,究竟誰進口了15180050的餿水油?誰進口了38231930的下腳料酸性油? 葉署長明功:我們是不是可以…… 林委員淑芬:這兩個海關孤兒,沒有業務主管單位,成為海關漏洞,因為沒有業務主管單位,所以你們都胡說八道! 葉署長明功:其實委員剛才已經講到重點,因為它沒有業務主管單位,不歸我們業管…… 林委員淑芬:沒有簽審規定,沒有海關稅號,所以它是無主的孤魂,我們當然有責任要為人民釐清楚。把資料拿出來!把資料拿出來!並不是講一句不知道…… 葉署長明功:因為它無主,它不歸食藥署,所以我們…… 林委員淑芬:你們應該要去調資料。 葉署長明功:我們可以去跟他們調。 林委員淑芬:你們應該要去調資料。 葉署長明功:如果委員這樣要求,就由我們去調資料,希望關務署能夠提供,然後我們再用密件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要用密件? 葉署長明功:因為關務署規定就是不能公開啊! 林委員淑芬: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提供? 葉署長明功:我們下去之後就會馬上去請求他們提供這兩個…… 林委員淑芬:我們要求要看這兩個無主海關棄兒,變成海關源頭管制的這兩項漏洞,一個是一年進口九千多噸…… 葉署長明功:這本來不歸食藥署負責,現在基於委員的要求,我們去跟關務署要,希望關務署能夠提供給我們。按照關務規定,他們提供的資料屬於保密資料,所以我們會把…… 林委員淑芬:好,我要這所有進口廠商、數量等詳細資料…… 葉署長明功:是,我們會提出;但也是要關務署答應…… 林委員淑芬:請問關務署副署長,你們會提供給他們嗎?環保署也過來!我們問廢棄油、餿水油合法回收廠商─成德的油源從哪裡來,相關的資料要了一個禮拜都要不到。 請問周副署長,你們會提供資料給食藥署嗎?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周副署長答復。 周副署長順然:主席、各位委員。該貨品如果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主管業務範圍,他們需要……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不要講法令,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你們不要再誆騙我們!在你們海關的規定,它是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 周副署長順然:因為在邊境上,沒有人認為要做這樣的管理,所以才沒有訂定輸入規定;事實上每一個貨物都應該有…… 林委員淑芬:是被遺棄了,對不對?本席現在問你,衛福部食藥署要去向你們調資料,你們會不會給? 周副署長順然:如果是要查這個油的來源去處是不是真的拿去食用,只要與此有關,我們就會提供。 林委員淑芬:署長,下星期一以前提供給我們可以嗎? 葉署長明功:委員要不要問一下關務署,他給我們的資料,可不可以揭露?照規定他們提供的資料,我們會用密件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淑芬:密件就是沒有揭露,你擔心什麼?你承諾可不可以給我? 葉署長明功:可以,我們今天回去之後,馬上申請。 林委員淑芬:讓本席把脈絡說清楚,八里有警察發現一家合法的油商偷偷的把油運走,他就趕快報新北市衛生局,衛生局說星期六是下班時間,到了星期一的時候,他們不放心又去問衛生局,衛生局的人員說這不歸他們管,歸環保局管,星期二的時候,環保局會同檢調單位一起前去,發現人家已經在等他們,所有油槽都已經清洗乾淨。問他們把油送到哪裡?他們說把油給了成德。因為成德是合法登記的廢棄物處理廠商,所以它有去處。我們辦公室問他來源是從哪裡來的?他們提供不出來。本席已經問了一個星期,請主席裁示,要求環保署於今天下午5點半以前,把成德所有的油源來自哪裡,還有去處,一併提供出來。 主席:可以啦!副署長已經點頭同意!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1案。 1、 查衛福部於2011年起自辦輸入食品查驗業務後,即撤除經濟部標檢局原於各邊境設置之實驗室,改委由民間單位檢驗。然食品之邊境檢驗有其時效需求,衛福部每年編列邊境查驗預算約兩億元,其中委託民間單位檢驗之費用即高達一億五千萬元之譜,爰提案衛福部應逐年將此預算移為逐步恢復邊境實驗室之用,從明年起,以每年增設三處實驗室為進度,並依輸入量由高雄港、台中港、基隆港、台北港、桃園機場等處優先設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本席記得本案昨天已經討論過。 葉署長明功:對,昨天已經討論過,就是在原提案第四行「爰提案衛福部應逐年」修正為「爰提案衛福部應研議逐年匡列預算」。 主席:第1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2案。 2、 先進國家如歐盟、日本,皆以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為維護食品安全之重點措施,衛福部亦於今年兩度公告八類食品業者應優先建立此系統,然因餿水油案件爆發,又驟然公告將食用油脂業者納入,雖然反應夠快,仍難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應付模式,對於下一次食安問題毫無幫助。爰提衛福部應於一個月內依食品業別風險高低,列出其他食品業別依序實施追溯追蹤系統之具體期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沒有問題吧? 葉署長明功:同意! 主席:第2案通過。 進行第3案。 3、 歐盟歷經狂牛症等重大食安事件,體認動物飼料若管理不善終將影響人體健康、重創食品產業,故將飼料納入食品安全局管理範圍。我國飼料管理亦應納入食品安全系統一併管理,此外,目前國內飼料管理僅針對礦物質原料訂有重金屬最大限量,對於飼料成品並無規範,爰提案農委會應於三個月內參考歐盟標準或國內食品標準,訂定飼料重金屬含量上限,以維禽畜健康,同時也讓國人飲食健康更有保障。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第一個建議,即第二行「故將飼料納入食品安全局管理範圍」中之「局」字刪除。 主席:這是針對歐盟,歐盟在經歷過狂牛症之後,已經把飼料納入食品安全局管理範圍,本席去查過它的組織架構。所以我們建議台灣的飼料管理也要納入食品安全系統。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了解;另外建議下一行中之「納入」改為「聯結」,因為它牽涉到跨部會的權責;還有倒數第二行「訂定」前面加「提案」二字,我們在三個月內一定會提案,但是它要經過CNS的檢驗,到時候是不是已經完成修訂,還不能確定,不過我們一定在三個月內提案。 主席:如果只是個提案,那就不需要三個月,歐盟標準我都拿到了,很快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所以我們最近正緊鑼密鼓在提案。 主席:如果你們只是提案,本席建議將文字改為「爰提案農委會應於一個月內參考歐盟……」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可否改為二個月? 主席:第3案後半段修正為「爰提案農委會應於二個月內參考歐盟標準或國內食品標準,提案訂定飼料重金屬……」,修正通過。 進行第4案。 4、 源頭管制為食品安全解決之道,食品原料與飼料原料常為同類物品,僅品質有所差異,在外觀上可能不易區分,造成稽查不易。爰提案農委會應於三個月內研議,輸入、製造飼料原料時,應進行何種加工,使與食品原料易於區別,但又不致影響禽畜健康。例如,飼料油予以染色或摻入雜質等等。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第4案通過。 進行第5案。 5、 衛福部本年度推展食品業者登錄制度,對於食品稽查工作有相當大的幫助,值得嘉許。然國內地狹人稠,貨品流動頻繁且快速,對稽查人員亦是一大挑戰,登錄制度應成為稽查人員之助力而非阻力,業者登錄內容應對所有縣市衛生局開放,不應有轄區之分,否則將大大限制地方食品稽查能力,亦有違本制度設立之初衷。爰提案衛福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登錄制度之使用者層面,讓稽查人員能迅速查得廠商資料,業者、民眾未來亦能上網取得充分資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主席:有人告訴我,稽查人員只能看到自己轄區內的登錄,沒辦法看到其他縣市的部分,本席不相信,還打電話去宜蘭縣問,果真是如此,問題是現在很多產品都會跨縣市,它的原料可能來自新北市,新北市的原料又來自彰化,如果我是宜蘭縣的稽查人員只能看到宜蘭縣的部分,很難去做追蹤。所以這個部分,應該不需要研議一個月吧! 葉署長明功:跟委員報告,這個是很好;但因我們需要下去看這個系統,還有開放權限到哪裡及彼此間的權利義務等等…… 主席:本席現在只提稽查員的部分,稽查員是你們的人,又不是一般民眾,為什麼不能立刻…… 葉署長明功:因為城市之間還要再協調,各地方的衛生人員還要開會,不是我們講了就算。這個事情我們會做,但是這個時程是差不多的。 主席:好,第5案通過。 進行第6案。 6、 食品安全衛生稽查人力在過去十年來已逐年增加,然稽查績效卻未隨之提昇,肇因於教育訓練不足、流動率偏高,長久下來非國人之福。爰提案衛福部應於兩個月內就降低稽查人員之流動率提出改善計畫,且考量食品稽查有其特殊性,不應委由民間單位或其他行政單位進行稽查教育訓練,應邀請各地衛生局或區管中心資深稽查員授課,以傳承實務經驗。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 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這個提案我們原則上同意,但因民間也有很多專業人才,我們也要去跟他們學習,如果將他們排除,也不好,所以第四行「不應委由民間……訓練」建議改為「除委由民間……訓練外」,我們還要拜託地方有經驗的人士來教我們。 主席:第四行「不應委由……」改為「除委由民間單位或其他行政單位有查廠經驗者」,如果你們找連查廠經驗都沒有的人去訓練稽查人員,豈不是叫沒有上過戰場的人去訓練兵,那個兵上戰場,可能一下就中槍倒地!所以本席建議改為「除委由民間單位、其他行政單位有資深查廠經驗者進行稽查教育訓練」…… 葉署長明功:可以,但是在「教育訓練」後面加「外」字,也就是「除」、「外」兩個字都要加進去。 主席:這只是一個原則,你們找來的訓練人員一定要有查廠經驗。曾有退休的資深稽查人員向我投訴,我說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葉署長明功:沒錯,這個很重要。 主席:第6案通過。 進行第7案。 7、 《食品安全衛生法》歷經兩次大修法,罰則亦不斷提高,但食安問題仍連環爆。除了前端稽查工作落實困難外,最重要的還是後端法院無法對業者處以重刑,導致空有罰則,業者仍毫不畏懼。建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研擬在《食安法》中,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制度,讓主管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沒入業者財產與不法所得,以期發揮嚇阻效用。 提案人:江惠貞  王育敏 連署人:蔡錦隆  蘇清泉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本案倒數第三行「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制度」改為「納入不以判決有罪為前提的沒收制度」。因為沒收是刑事程序,不是行政,它需要判決程序確定後,才可以執行,無法在第一時間就沒收。所以「讓主管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沒入業者財產與不法所得」改為「讓檢查機關能在第一時間查扣業者財產與不法所得」。目前我們就是朝這個方向在處理。 主席:應該沒有問題,第7案修正通過。 進行第8案。 8、 衛福部目前大力推行食品業者自行建立追溯追蹤系統及業者登錄制度,然此兩項措施均賴業者主動建立及登錄,資料之正確與否有賴主管機關到場稽查,稽查難度大且將耗費大量人力,爰提案衛福部應儘速與財政部協商,將交易發票列入連線登錄,發票內容應包括品名及數量,以利查核登錄之真實性,落實源頭管理之目的。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趙天麟  楊 曜 主席:請問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本案應該沒問題吧? 蘇主任俊榮:(在席位上)沒問題。 主席:第8案通過。 進行第9案。 9、 鑒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複雜性,每個食品工廠、餐廳、甚至到自己家所買的食品,都可能發生食安問題,這樣一個龐雜、多層、無所不在的系統,單靠中央行政系統的監督與管制,恐怕無法達到最好的效果,必須讓廣大的市民大眾、一般的消費者都願意投入監督的行列,才有可能做好食安問題。食品安全已經民生重大議題,「讓人民吃的安心」更應列為重大國策。臺灣應該參考日本制訂「食育基本法」立法例,設立食安基本法,透過這種把食物安全與綠色生活方式進行連結的努力,對個人、社會與環境都產生正向的影響,讓人民一起參與食安問題的預防與解決,有能力辨識健康食物,創造適當的環境來培養健康、綠色的生活方式。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與司法院、法務部研議修法方向,於兩周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徐少萍  鄭汝芬 主席:第9案通過。 本席要跟大家報告,我們剛剛通過的第8案,請衛福部的官員趕快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主任研究,這個問題非常非常重要,因為我們的追溯追蹤系統裡面有一個漏洞,沒有補起來。這次因為強冠的問題,食藥署上網一查,把所有有進強冠貨品的廠商全部找出來,現在廠商都知道了,現在他們已經發展出一套「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技術,就是他們進口的東西一分是合法的,九分是有問題的,但是因為有進口那個合法的物品,所以登入那個合法廠商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數量,所以我們必須把交易的電子發票一起連線登入,才有辦法一起進入你的追蹤溯源系統,你們要趕快把這個洞補起來,不然的話,說不準年底又爆發出什麼事情出來。 現在進行第10案。 10、 鑒於近年臺灣食安事件頻傳,食品業者在食品中加入違法添加物或使用過期品等,致使黑心商品流竄市面、消費者無辜購入之情形,黑心食品業者相當於集團犯罪,應採以共犯結構,刑罰應不限食品業者(法人代表人),應納入該業者(法人)高層執行業務人員、董監事等,併同處罰!同時並可避免人頭戶充當負責人,造成受有損害之消費者即使勝訴亦查無財產之缺弊。是以,衛生福利部應與司法院、法務部研議修法方向,於兩周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 連署人:鄭汝芬  蘇清泉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0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沒問題。 主席:進行第11案。 11、 臺灣近年食安事件頻傳,肇因之一為政府任由違章工廠存在,相關稽查卻缺少人力與調查權力,本次食安事件,環保署動員環保警力追查黑心業者,若持之以恆,定能讓黑心業者不敢心存僥倖,爰提案要求環保署建置環保警力針對黑心食品廠長期稽查計畫,協助地方衛生單位基層稽查人員,保障國人健康。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1案有無異議? 李簡任技正全福: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報告,是不是做以下的文字修正,第4行「環保署建置」這5個字是不是可刪掉?因為目前是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建置,不是環保署建置的。另外,在「環保警力針對黑心食品廠長期稽查計畫,協助地方衛生單位基層稽查人員……」句中,「衛生單位」是不是可以刪掉?因為在環保警力是我們協助環保污染、犯罪這部分,地方如果有環保犯罪相關的需求,可以透過環保局,環保警察就可以做這樣的協助。所以建議做文字的修正,就是第4行的前面5個字跟第4行的最後「衛生單位」這4個字刪掉。 主席:你重新唸一次,就是刪掉以後變成:爰提案要求環保警力針對黑心食品廠長期稽查計畫,協助地方基層稽查人員,保障國人健康。 衛生單位,可以嗎?可以,好,今天副署長有來,因為事實上這些地下工廠都會製造很多非法的污染,所以不要把它單看為食安問題,單就環保本業來看,環保署也應該去做長期的追查,不過因為這跟我們的食安相關,已經是和動搖國本的食安風暴相關,所以我們就從這些食品或是飼料工廠做首波的加強稽查。 張副署長子敬:(在席位上)我們已經在做了。 主席:已經在做,好,謝謝。第11案通過。 進行第12案。 12、 飼料及化工原料之進口標示管理本來就較食品原料寬鬆, 亦即飼料及化工原料大多僅標示品名,此與食品原料需依據食安法完整標示全然不同,今衛福部於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逾越母法規定,訂定「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不當條文,導致飼料及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廠機會大增,衛福部應立刻刪除該不當條文,以確實杜絕飼料及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廠之機會。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我們回去會把所有相關的子法再仔細看,我們是建議修改第5行,把「衛福部應立即」刪除改為「衛福部應研議是否刪除該不當條文,並公告之。」因為我們要先整個仔細看過,而不是立即的,我們回去會研議是否刪除。 主席:「研議」就好了,不要「是否」啦! 葉署長明功:好,「衛福部應研議刪除該不當條文,並公告之。」這個我們還要再公告它! 主席:並公告之。 葉部長明功:對。 主席:好,通過。 進行第13案。 13、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修法,以七年為限,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修法後的執行狀況尚未檢討,今年一月七日又再次修法,將輔導期限再次延長至民國一○九年。此次餿水油事件即牽涉及取得臨時登記證之地下工廠,事件發生兩週餘,主管機關經濟部部長才終於說要清查地下工廠,但卻僅限「領有臨時登記證、接受輔導的202家食品工廠」,仍不願正視目前數萬家地下工廠潛藏的危機。爰提案經濟部應於六個月內清查國內所有以食品、飼料為產品的地下工廠,令其接受輔導合法經營,無法接受輔導合法經營者,應立予以斷水斷電,斥其結束生產,並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儘量去做相關的追查,以及有在工廠輔導法裡面授權給我們的職掌工作,結果也會向委員會報告。不過文字上中辦執行起來可能有點困難,所以在文字上可否做一點建議?我們請中部辦公室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張簡任技正說明。 張簡任技正慧德:主席、各位委員。提案的倒數第3行建議修改為「經濟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因為這些法定權責部分是在6個月內清查。還有在倒數第2行最末句建議修改為「應立即依法重罰……」,因為斷水斷電在執行的程序上,可能不能1次就執行斷水斷電,必須要先進行其他的程序,我們會要求依法重罰。委員,是不是文字能做這樣的修正? 主席:應立即依法重罰,甚至結束生產? 張簡任技正慧德:俟其結束生產。 主席,好,爰提案經濟部…… 張簡任技正慧德:應督導地方政府於6個月內…… 主席:又是督導地方政府?我跟你講,民國99年在經濟委員會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的時候,很多環保團體擔心會讓這些污染的非法地下工廠就地合法,所以不斷反對,當時工業局的人跑來跟我講,只要有工廠管理輔導法你們就可以去管理這些地下工廠。我就暫且先相信你們,結果這次餿水油食安問題爆發之後,我說要一個總清單,你們竟然告訴我說沒有,你們現有的地下工廠名單是那些主動跟你們聯絡,願意接受輔導的商家名單,但是從99年到現在,這麼多年以來,連登記都沒有,這才是大問題呀!郭烈成會來跟你登記嗎?所有的人都沒有主動清查,現在你們又說要督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錢跟人都比你們少,所以我的意思是,你們不要再說是督導地方政府,應該是聯合在地政府! 張簡任技正慧德:好,這個部分因為在…… 主席:我看壹週刊報導說,萬丹鄉鄉長跳出來說舉發違章工廠跟建築的就是他們鄉公所的,所以你應該聯合內政部,透過鄉鎮公所,包括警政的派出所,他們當然知道地方在哪裡,以前的警察還負責政治偵防呢! 張簡任技正慧德:是。 主席:就拿出抓匪諜的精神,怎麼會抓不到地下工廠?那個清單照理講一下子就要出來了嘛! 張簡任技正慧德:我們就遵照主席…… 主席:聯合在地政府、內政部及警政署,就拿出以前對付政治犯或是匪諜的作法,3個月清單就出來了!現在是民主時代,你們有法律工具,輔導期限已經自106年延到109年,再不清查,現在新的地下工廠不斷出來,你連什麼樣的管制都抓不到,好不好? 張簡任技正慧德:是。 主席:好,第13案通過。 進行第14案。 14、 國內業者生產複方食品添加物,皆需有其內含之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證備查;進口複方食品添加物亦應比照辦理,若業者無法提出我國單方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許可證,應檢具相同等級認證之證明文件,或由出口國衛生部門出具合格證明,以維護國人飲食健康。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葉署長明功:委員這個提案我原則上非常同意,可否建議改第2行,「應比照辦理」改為「研議比照辦理」。因為有時候每一個狀況不太一樣,沒辦法完全對應,我們會研議比照辦理。 主席:你說的是倒數第2行? 葉署長明功:第2行的「應」改為「研議」 主席:第2行。 葉署長明功:進口複方添加物亦研議比照辦理。因為兩個單方跟複方沒辦法直接對上,但是我們會比照這個精神研議辦理。 主席:因為我們現場人數不足,沒有辦法通過,不過我們下午休息到2點30分,我想先跟行政單位溝通,是否下午繼續處理?要不然這樣好了,我們先溝通意見,等到人數夠了,再來通過。第14案,我同意。 進行第15案。 15、 科技部為我國科學研發最高機關,對於基因改造研發及管理,截至目前為止卻仍只有制定於民國七十八年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不符國人期待,應於兩個月內檢討並提出包括進口實驗用基因轉殖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機構所設試驗田在內的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之制定期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葉署長明功:第14案還有倒數第2行的「應檢具」改為「應研議檢具」。因為每一個複方不一樣,但是我們會把這個精神全部加上去,因為每一個的情況不一樣,複方的比較複雜。 主席:我瞭解,不過下面沒有人,這樣無法進行,第15案沒辦法作決議,我們就先對第16案進行討論、溝通。 錢次長宗良:跟委員報告…… 主席:你是要跟我講第15案嗎? 錢次長宗良:對,第15案,最新的進度跟委員報告。報告主席,科技部在8月27日已經召開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草案的專家座談會,會議決議就是我們會維持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的精神,有必要的時候會請科技會報辦公室做跨部會協調,行政院蔣政務委員在9月1日針對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的法則,檢視針對GMO的實驗是研發階段之管理,要求我們科技部規範應具有法令位階及強制力的管理法規,所以科技部會在10月22日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草案跨部會協調會,這是進度報告。 所以我們回過來看這個臨時提案部分,我們建請主席可以同意修改文字,就是配合我們的溝通會議及院裡的交代,在原來的倒數第2行,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配合我們現在溝通的結果改為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後面不變。 主席:你說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是10月22日要開溝通會議? 錢次長宗良:不是,我們科技部會召開跨部會的協調。 主席:跨部會的協調。好,我跟你講,我不反對你們這樣做,但是因為有學者專家跟我建議說,他們希望的是比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更高階的新改造科技管理條例,我提的是一個臨時提案,我沒有反對你們的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但我還是希望你們可以提出一個基因改造管理條例的草案。 錢次長宗良:這涉及到科技母法,科技基本法,不過這個我們回去會去研議。 主席:好。 錢次長宗良:科技基本法要明確界定,我們才能夠用這個字眼,這個部分我們一定可以徵詢各部會意見以後,來做規劃。 主席:謝謝。第16案的資料剛剛關務署說願意提供了,星期一來得及嗎? 林委員淑芬:對,請他們能及早就及早提供,不過我覺得海關不應該有海關孤兒,也就是沒有所謂的簽呈的稅號,是不是?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周副署長說明。 周副署長順然: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大部分還是沒有輸入的規定,所以不是每一項貨品都需要各個主管機關做事先的核准,有的是進來的就…… 林委員淑芬:那這樣的漏洞太多了! 周副署長順然:都是有問題的部分才需要做。 林委員淑芬:都是出了問題才逐一去核准,那你可不可以告訴我,海關裡面沒有輸入規定,也就是沒有主管機關先預准的比例有多少? 周副署長順然:比例?現在沒有數據,最起碼是八成沒有。 林委員淑芬:八成沒有? 周副署長順然:只是講沒有輸入規定的,海關在…… 林委員淑芬:就是說它沒有輸入規定就是沒有輸入代號,那就只有進口的貨號嘛! 周副署長順然:對。 林委員淑芬:那我們全台灣的進口貨號和國際接軌的貨號,一共有多少的數量? 周副署長順然:我們海關…… 林委員淑芬:自己定的。 周副署長順然:我們台灣總共是一萬多一點。 林委員淑芬:一萬多一點。 周副署長順然:對。 林委員淑芬:所以大概有八成是有貨號,沒有輸入代號。 周副署長順然:沒有輸入規定,另外要附…… 林委員淑芬:我問你一件事情,38231930因為也是沒有輸入規定,所以就沒有主管機關去追蹤,那個油的進口量很大,可是也不知道它跑去那裡? 周副署長順然:是。 林委員淑芬:我請教,15180050的那個大項裡面,就只有一個002,對不對? 周副署長順然:是。 林委員淑芬:15180050這個大項的貨號後面就只有一個002,也就是餿水油。那這個餿水油我們來問環保署。 餿水油,言下之意就是廢清法裡面的廢棄物,這是無庸置疑的,依照廢清法廢棄物是要管制流向的,理論上你們為什麼會讓它成為海關孤兒,變成海關漏洞?環保署這是不是你本來就應該列管的?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說明。 張副署長子敬:跟委員報告,其實廢棄物沒有全部都列管,像一般廢棄物其實也沒有列管,所以……。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以前就是沒有公告,沒有公告餿水油需要列管,你們的廢棄物需要列管是要成為「事業」,才需要列管對不對? 張副署長子敬:沒有,其實廢棄物進出口除了國際公約有規範的之外,有很大部分的一般廢棄物是不需要經過…… 林委員淑芬:那你經過這個事件以後,你是否認為在政策上是否需要調整?15180050的餿水油不管海關是否有禁止輸入,你們應該要列管起來?至少輸入要列管,要不要呢? 張副署長子敬:我想院裡面應該會去檢討這個事情。 林委員淑芬:不是院裡面要不要檢討,我現在問你的是,你回不回應人民的擔憂,而且已經出問題了,從香港、外國進口的食用油的油源減少,又要課稅,其實那個油也是假的!餿水油也是去冒充食用油,但是要課稅,課幾趴?20%,是不是? 張副署長子敬:我想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關務署是不是課稅20%?現在他們20%不課了,改從15180050免稅的餿水油直接進來,反正到時候也沒有人追蹤,沒有人管理,它是零關稅的。 周副署長順然:6%。 林委員淑芬:從20%變為6%,那也是很便宜。我現在問你,環保署要不要把15180050列管起來? 主席:至少應該去研議,去把它列管吧! 張副署長子敬:是,沒有錯!所以我說我們會去研議這個事情,但是不代表所有的廢棄物都需要列管。 主席:這個不用討論嘛!我們現在…… 林委員淑芬:我們現在在跟你講15180050要列管、追蹤。 張副署長子敬:所以我剛剛有報告說,我們院裡面有在討論、研究這個事情。 林委員淑芬:我再問你一件事情,38231930項下的植物性油脂精緻所得之酸性油,它是一個下腳料油,算不算環保署管的? 張副署長子敬:我想這個都不是…… 林委員淑芬:下腳料也會流到餿水油、混油及食用油裡面,結果卻沒有人管,而且1年進口將近1萬噸。去年的棉籽油事件使植物油的油源減少的時候,成長1倍,從四千多噸變成將近1萬噸,所以我合理懷疑38231930的油品有流到食用油裡面。它是酸性油,我們知道酸價很高的油是有辦法克服的,只要把游離脂肪酸吸附起來就檢查不出來。這個地方免稅而且沒有人管也沒有人追蹤,沒有人注意流向。它算不算廢棄物?算不算是你們要管的? 張副署長子敬:不能一概歸為廢棄物,因為有的進來之後可以做工業上的使用或作為飼料使用,所以進來的時候是原料而不是廢棄物…… 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這不是你們而是經濟部管,是不是? 張副署長子敬:現在院裡面在談,我們要把所有油的流向釐清楚並分流管理,該走哪一條路…… 林委員淑芬:我們不是要釐清楚,而是要進行源頭管理。今天的問題有一大部分是因為輸入跟邊境沒有源頭管理才釀成大禍,造成不管是食品業者還是消費者都大大的受傷。我說要責成你們,你們卻說要修法嚴懲業者,問題是殺頭的生意還是有人做啦。你們修法重懲業者或叫食品業者設食品檢驗室,可以掩蓋源頭失職嗎?源頭把關好的話,我們怎麼會有這些問題?邊境輸入的源頭要管。現在出問題,我不想聽很多解釋,也不要讓立委幫你們想方設法,你們可不可以給我一個答案,38231930是誰應該列管的? 主席:衛福部跟農委會一起上來對質一下,到底是誰要管? 林委員淑芬:38231930到底是誰要管?搞不好是經濟部,所以經濟部也要來。依照各位所看到的,油品每年進口將近1萬噸,棉籽油事件以後大增1倍,結果卻沒有人知道流向,誰讓它進來也不知道,流到哪裡也不知道。可不可以告訴我,依照你們行政體系的分工以及依法行政下的業務職掌,你們認為是哪個部會應該要管? 主席:酸性油是植物性脂肪精緻所得的油品,環保署說不是廢棄物的話可以吃嗎? 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說明。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那個絕對不能吃。 林委員淑芬:不能吃所以不是你們管嗎? 主席:可以做飼料嗎? 林委員淑芬:請問王副主任委員,不能吃的話,有沒有流到食物裡面?有沒有被大廠拿去混油?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說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飼料油脂有兩個前提,一個是符合我們所定的檢驗項目跟標準,第二個是來源。假如檢驗的結果是合格的,但是來源不合法,算是廢棄物的話,當然不能…… 林委員淑芬:飼料油脂有沒有在38231930這一項下進來? 主席:進到飼料。 林委員淑芬:油發生這麼大的問題,你們怎麼會不知道呢?在3823的項下一年進了1萬噸的油,你們會不知道有沒有進到飼料油嗎?你們的飼料油之中有沒有是從38231930來的?我們講源頭管理跟邊境把關,這個就是問題的源頭。有沒有跑到飼料業者的用油裡面?飼料業者有沒有從這裡進貨?有沒有可能成為飼料加工的原料?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們現在真的沒辦法回答。 林委員淑芬:不知道? 主席:你要回去查的話,有辦法查嗎? 林委員淑芬:農委會不知道。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要回去瞭解一下。 林委員淑芬:事情發生要1個月了,可是你們卻不知道,都沒有人在查,要立委查給你們。我們發現38231930,得知不只是15180050,38231930的量比15180050的量還要大很多。你們知道這幾年一共累計進來多少嗎?是3萬4,944噸,餿水油才進1萬6,513噸,這是這10年來的統計資料,可是你們卻不知道他們跑去哪裡。海關的資料說它只被允許去做肥皂,那是不是你們管的?有真的做肥皂嗎?有跑去食品廠或飼料廠嗎?我現在只要求這兩項的油要有人出來認養跟列管,而且要有流佈圖,將去處及來處統統都管理清楚。人民只要求這樣子是很過分的奢求嗎?去談有人列管有這麼奢侈嗎? 主席:酸性油可以做肥皂嗎? 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說明。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酸性油的製程我沒有很瞭解,但我的同仁稍微去看38231930的項目,判斷有些好像會去生質柴油。 林委員淑芬:它有沒有去? 呂副局長正華:要再確認。 林委員淑芬:可是從你們關掉生質柴油之後,量就很少了。 呂副局長正華:生質柴油的是由能源局主管,我有參加會議所以瞭解他們在今年5月的時候,考量生質柴油會堵塞遊覽車的油路,因此…… 主席:做好的生質柴油…… 林委員淑芬:生質柴油1年會用多少油? 呂副局長正華:因為是能源局的資料,所以我可能要…… 主席:他們沒有人來。廢食用油有3萬噸。 林委員淑芬:跑到生質柴油的機會很少,因為生質柴油是由國內合法的環保回收清理業者提供給他們,沒有人進口賣到台灣做成生質柴油。38231930的項目是不是你們要列管的?海關講是肥皂的原料,這是不是經濟部要管的?人民只想知道,怎麼樣將這兩項列管,你們有辦法列管嗎? 主席:他說做肥料,結果他拿去做生質柴油。 林委員淑芬:是肥皂。 主席:做肥皂…… 呂副局長正華:如果委員提的是肥皂,我們回去追查肥皂工廠的料源看看。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叫你追查,我是叫你將38231930所有的進口商、進口量以及進來以後的去處都列管。我們現在在講這一件事。 主席:林委員,這樣的話你的臨時提案是不是要稍微把結論寫得更明確一點?除了提供清單…… 林委員淑芬:我們是要請他提供資料…… 主席:有兩個問題,清單願意提供…… 林委員淑芬:我們也要求這兩項油品進口要有…… 主席:這樣沒有辦法…… 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們要先釐清是誰管的。 主席:要有輸入規定。 林委員淑芬:要有輸入代號,也就是說要有主管機關追蹤。 主席:就是責成這四個單位。 林委員淑芬:要釐清多久? 主席:有衛福部、經濟部、農委會跟環保署。 林委員淑芬:是海關允許進口的,請問周副署長,依你們海關的規定,你們認為油品實際上的用途是到哪裡? 周副署長順然:我們不會管用途,因為稅號沒有講用途,我們也不會講一定會用到哪裡去。 林委員淑芬:海關的漏洞真的很多,如果真的是…… 周副署長順然:海關就是負責課稅,因為稅的分類…… 林委員淑芬:海關只管課稅,但是進來的東西…… 周副署長順然:假如要管的話…… 林委員淑芬:對於從境外輸入的東西,管制的漏洞很大而且很多。今天發生餿水油事件,我們要把1518跟3823列管,結果卻不知道這兩個是誰要管,然後下一次又發生別的事情。 主席:現在其他委員到了,我們可以處理提案。林委員的結論提到清單及輸入量已經沒有問題了,另外我建議內容改成「責成環保署、衛福部、農委會及工業局,進行後續行政調查作業,並訂出輸入規定」,要訂輸入規定就要找出管理單位,好不好? 周副署長順然:剛才前面的質詢講到,這次是請食藥署向海關調閱資料。 林委員淑芬:(在席位上)因為還不知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不要…… 主席:提案要求食藥署向關務署調閱。 林委員淑芬:我想就寫成「責成食藥署……」。 主席:你要從第幾行改? 林委員淑芬:都不用改,只有最後一行要改掉。最後一行改成「責成食藥署向海關後續行政調查作業,並定出輸入規定……」。 主席:這不是食藥署,食藥署說這…… 林委員淑芬:並要求這4個部會,也要去協調…… 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這不是食用的,雖然我們也可以幫忙,但是這不是我們管的,我們只管食用的部分。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要去找出主管機關。 主席:你就把4個主管機關寫進去,如果你只寫食藥署,他就會說那個部分不是他們管的。 林委員淑芬:我們是責成食藥署去調資料而已,之後有哪些機關要去協調出主管單位,然後再定出輸入規定…… 主席:這樣的話就請關務署來做,由關務署邀請各單位來…… 林委員淑芬:責成食藥署來調資料,再要求環保署,因為1518絕對是環保署的業務,也要要求經濟部,因為如果只是做肥皂的話,當然就歸經濟部管,當然也有可能流入飼料中去,這樣飼料就是大宗,所以我們也會要求農委會,另外,如果有涉及到能源署的話,也還是歸經濟部管。因此就是環保署、經濟部以及農委會3個部會要在3個月內釐清權責歸屬,並依權責定出輸入規定。 主席:請議事人員再跟林淑芬委員將文字確認一下。 葉署長明功:我們同意。 主席:第14案通過;第15案的部分,改成「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本案先行保留;第16案通過。 16、 貨號15180050002未列名非食用之動、植物油脂或本章不同油脂餾分物之混合物或調製品,以及38231930002植物性油脂精緻所得之酸性油於近年進口量大幅增加,而該二貨號並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恐成為食品安全之漏洞。 為杜絕油品混摻,並落實源頭、分流管理,爰提案要求調閱貨號38231930002、15180050002之歷年輸入業者清單及輸入量,以責成食藥署向海關調資料要求經濟部環保署農委會三個月內釐清權責,並訂定輸入規定。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劉建國  田秋堇 主席:進行第17案。 17、 鑒於食品科學人才不等於食品安全人才;國內食科系所幾乎不開毒理與食品安全相關課程,教授們專長以食品化學、食品加工、健康食品、食品微生物、與營養學為主,其專長為食品加工與製造,對食品加工衍伸之安全問題缺乏專業訓練。反觀先進國家在食品藥物管理局、環保署與相關單位都聘有很多具公共衛生與毒理學博士的專業人才參與化學品的評估與管理工作。爰此,食藥署應會同相關單位於一個月內檢討完成如何培訓我國食品安全人才,並向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尤美女  趙天麟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第18案。 18、 鑒於食品生產、製造、處理、儲存、運輸、零售、消費等每一階段皆須執行食品安全評估,且有整合不同部會,建構從農場到餐桌之食品安全預防策略之必要;爰此,要求衛福部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擬完成《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並納入跨部會之食品安全委員會之設置。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尤美女  趙天麟 葉署長明功:報告委員,是不是可以將「研擬完成」的「完成」二字刪除,因為對於尚未發生的事,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會完成,不過我們仍然會儘快研擬。 主席:請問各位,本案照修正後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3案的提案人均不在場,回頭處理第15案。 15、 科技部為我國科學研發最高機關,對於基因改造研發及管理,截至目前為止卻仍只有制定於民國七十八年之「基因重組實驗守則」,不符國人期待,應於兩個月內檢討並提出包括進口實驗用基因轉殖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機構所設試驗田在內的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條例(草案)之制定期程。 提案人:田秋堇 連署人:劉建國  趙天麟 主席:請科技部錢次長說明。 錢次長宗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原本就是用「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在跟學者專家溝通的。當然,如果要改成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草案,我們可能就還要再重新溝通一次,不過如果委員特別是主席認為學界有意將該法提升為「科技管理」的層次,那麼在法制上是否還是改成「條例」較為適當?如果可以的話,名稱就改成「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條例」,因為如果將名稱定為「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的話,就會涉及到「科技基本法」,所以這裡如果可以改成條例的話,在位階上是比較有彈性的。 主席:好,原則上同意。為什麼我不斷地希望你們除了要訂定一個基因改造實驗管理條例外,再訂定一個有關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法或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條例,是因為基改實驗管理條例事實上只是把基因重組實驗守則法制化。也許這樣可以更周全也更深入,但是對於基改科技的管理事實上是一個比實驗更高層次的問題。 對於錢次長的要求,我同意將「法」改成「條例」。 請問各位,本案照修正後文字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錢次長宗良: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委員會,今天下午與會的學者還有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陳英鈐教授及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鋕雄教授。 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剛才發布了一則新聞,就是行政院院會通過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的內容就是大幅提高罰鍰的額度、全面提高刑度及罰金,解決一事二罰的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我們看到整個事件好像只要把刑罰提高,把壞人捉來立刻斃掉,所有的事情就解決了。事實上,食管法去年才剛剛修正,還沒有正式地好好運用,現在又要再提高刑責,可見需要補齊的漏洞不是只有提高刑責的問題。其實用提高刑責的方式,刑罰、行政罰的解釋還有很多疑問。 剛才主席提到我們今天有邀請幾位教授、專家學者與會,首先我想請教中央大學陳英鈐教授,因為陳教授在報紙上曾經發表過相關的文章。 對於大統油的事件,法院判決業者高振利16年徒刑、大統公司罰金5,000萬元,但是訴願會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一事不二罰的規定,將18.5億元的罰鍰予以撤銷,引起輿論譁然,因此這次行政院的修法是為了處理這個問題。事實上,依照陳教授的解釋,其實這裡面有一個很大的陷阱,您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主席: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陳英鈐教授發言。 陳英鈐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簡單講,最核心的觀念就是我們應該追繳不法獲利。其實美國或德國都不認為追繳不法獲利是一個處罰,所以不管是刑事法院判決處以罰金或行政機關處以罰鍰,之後如果還有很龐大的不法利得,只要法律有明定規定,都是可以追繳的。 我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衛福部的訴願會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追繳視為行政罰鍰,所以才會有一罪兩罰的問題。事實上那個規定是抄襲自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又抄襲自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得很清楚,他們的聯邦憲法也有解釋。那裡的處罰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行政罰,另外一個是追繳不法獲利,正因為如此,所以他們的處罰最低額就是不法獲利,法律條文並明文規定哪個部分是處罰、哪個部分是不法獲利需要追繳,所以不法獲利的部分不會有一罪兩罰的問題。 我的書面報告講得很清楚,簡單地講,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透過法律解釋就可以解決了,也就是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與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解釋成與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一樣有兩部分,一部分是罰鍰,另一部分是不法利得的追繳。以大統案來講,大統公司被判處罰金5,000萬元,彰化縣政府處罰18億5,000萬元,這個時候可能就要看這18億5,000萬元裡面有哪一部分是罰鍰、哪一部分是追繳不法利得。如果裡面有一部分屬於罰鍰,就要扣掉、撤銷,沒有問題,但是其他一大部分屬於不法利得的部分還是可以追繳的。所以就我的看法,現在即使被撤銷了,彰化縣政府還是可以再追繳。 以上是透過法律解釋就可以完成的動作,這個解決方法也比現在行政院提出來的方案好,因為現在行政院提出來的方案是把刑法的法人罰金部分予以廢掉,由行政罰來處理,可是這樣只處理了部分的問題,原因包括:第一,自然人的部分呢?如果自然人被刑事法院判處罰金,可是也有不法利得,是不是就不能夠再追繳他的不法利得呢?這樣也是一個漏洞。第二,根據大法官會議第641號解釋,不管是罰金或罰鍰,都必須罪責相當,如果把追繳不法利得視為一種處罰的話,不能無上限,不是想要怎麼樣就怎麼樣。之前販售米酒的行為因違反菸酒稅法的規定而被罰100倍,結果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為他們認為那是處罰。如果把它視為處罰,就會被宣告違憲,因為違反罪責相當的原則,可是追繳不法利得部分沒有這個問題,即使是對沒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追繳。行政罰法第二十條就很清楚,即使不是違法的人,但是他因為他人違法而獲利,也可以向他追繳,雖然他沒有做錯任何事,可是他有不法利得,就可以向他追繳。這是一個核心觀念,只有這樣解釋、抓住這個核心觀念,才能夠解決目前遇到的困境,不然現在行政院提出來的方案其實是捉襟見肘,而且好像只處理了一小部分,其他還有很多各個法規裡面都有一些不法利得的部分,也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都沒辦法解決。這是透過解釋,行政機關及法院等等要把這個觀念釐清。 不過,正本清源的方法還是請大院把這個觀念釐清之後,明確地規定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行政罰法,把追繳不法利得的部分與罰鍰的部分明確地分開來,這樣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才會有很大的幫助。今天報紙報導義美的高總經理表示,不是提高很多刑罰就有用,要從根源管理。可是現在很多食品的根源都在國外,要處罰誰呢?廠商都宣稱不知情,只要他們表示不知情,又沒辦法證明他們有過失,不管是刑法或行政法,根本沒辦法處罰他們;可是如果是不法利得,就算他們不知道,還是可以追繳,所以廠商如果從國外進口一些骯髒、垃圾的食物,就要考慮這個很重要的問題。謝謝。 尤委員美女:謝謝陳教授剛剛給我們很清楚的概念。處罰與追繳不法利得是不一樣的,我們一直把這兩個概念混在一起,想從刑法上下重手,事實上,在大法官會議第641號已經解釋了,處罰要符合所謂的責罰相當,而且要依照比例原則,所以不是把處罰的金額提得非常高就可以解決問題。今天重要的是要如何追繳這些不法利得,而這些不法利得的追繳不是處罰。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概念分清楚。不法利得與不法所得不一樣,不法所得是指犯罪所得到的東西,是可以沒收的,但是不法利得不一樣,舉例來說,製造假油的行為被查獲,現在製造假油所獲得的利益就是不法所得,可是過去幾年製造假油的行為可能獲得很多不法利益,這些就是不法利得,可以用追繳的方式追繳回來,這不是處罰。我們必須把這兩個概念分清楚,不是全部都放到刑法,因為刑法是最嚴謹的,必須證明行為人是故意犯下這種行為,所以有很多要件,如果不構成要件,可能整個都沒有辦法處罰。如果今天只用行政罰法處罰法人的不法利得,就像剛才講的,今天只處罰公司,他們可能會把錢放在私人,只要私人服刑了,政府就拿他們沒輒。 根據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食管法修正草案,刑度由5年提高到10年,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其中還是有罪罰相當的問題。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要慎重,不能一昧地提高刑度、罰金,這要非常小心。其次,這次的修正刪除得處拘役或易科罰金的規定,今天假如易科罰金的罪責為6個月以下,事實上6個月以下的罪非常輕,既然如此,怎麼能夠禁止得易科罰金?所以不能把刑法的大原則破壞掉,不能只是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來搪塞。 另外,我想請教陳鋕雄教授有關消保法的問題。食品攙偽等等不法行為造成消費者受害,消費者應該求償。上次食管法修正的時候,我提出要有舉證責任轉換,但是國民黨的立委極力地反彈。從消保法的角度,既然食品安全的因果關係不容易證明,請問陳教授,您認為是不是應該要有舉證責任轉換? 主席:請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陳鋕雄教授發言。 陳鋕雄教授: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明白地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應該可以由對造負舉證責任。就食品安全的情況來說,由於涉及高度專業、科學的鑑定方式,在一般的情況下,消費者有舉證的困難,所以我認為有必要將舉證責任明白地在食管法中加以訂定。 尤委員美女:就是在食管法中明白地規定舉證責任轉換,並沒有問題? 陳鋕雄教授:是,不會違反民事訴訟法。 尤委員美女:另外,您在文章中提到消費詐欺的訴訟,是不是能請您稍微說明一下? 陳鋕雄教授:謝謝委員。消費詐欺訴訟是美國、德國等等西方國家在這幾年來廣泛地使用於食品安全訴訟的現象,基本上它要解決的問題是損害。雖然舉證責任移轉了,但是損害往往難以證明,比方「胖達人」的麵包並未使用天然香精,到底消費者損害了什麼?素食者食用到含有葷食的食品,到底損害了什麼?在法律上,我們很難說那是一個損害,但是消費者的確買到了自己不想買到的東西,所以這涉及詐欺的行為,也就是說,只要標示不實,違反了食管法第十五條的攙偽、假冒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一種詐欺,用不實的方法使消費者願意去購買它的產品。它並不是源自於消保法,而是公平交易法,因為公平交易法原本只有競爭者的企業才能夠提出,但是如果某個產業的業者慣常以相同的方式做同樣的事情,比如GMP的標準,這個產業的業者都是這樣做的時候,公平交易法就會失靈。所以美國在1970年代就開始允許私人依據公平交易法提出標示不實的訴訟,主要是援引公平交易法對於不正競爭行為的規定。美國紐澤西州在2005年有訂定,德國在2004年的公平交易法裡面也允許消保團體向法院提出消費訴訟,其結果就像公平交易法裡面所提到的一樣,包括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不法利益的繳回、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由敗訴者負擔。 之前洪德欽教授也提到,歐洲發生馬肉混充牛肉的事件之後,他們也訂定了一個規定,就是如果企業的行為被證明是詐欺行為的時候,消費者可以直接透過發票等等直接向企業請求報酬,不需要經過訴訟的程序。 尤委員美女:依照您的建議,可以在食管法裡面把消費詐欺訴訟放進去,對不對? 陳鋕雄教授:是,我建議違反第十五條的行為可以消費詐欺的行為來解決。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質詢。 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想請教法務部蔡次長有關一罪不兩罰的問題。剛才我聽了陳英鈐教授的理論,我認為好像滿可行的,請問次長的看法為何?罰鍰本身就是處罰,所以它確實與一事不兩罰的概念相衝突,假如把它轉換成不法利得,你認為可行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剛才陳教授所講的,我了解他的說法,不過現在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有關罰鍰的規定是,裁處行政罰鍰的時候應該要斟酌若干因素、可以如何裁罰,其中有一個裁量的因素就是必須斟酌行為人的不法利得,如果其不法利得超過罰鍰的上限,可以在不法利得的範圍之內就超過罰鍰的上限部分加以裁罰,即使是這樣,最後裁罰結果的性質仍然是罰鍰,也是屬於裁罰性的處分,所以我們目前的看法是它還是裁罰…… 楊委員曜:現在行政罰法的規定應該是把不法利得當作罰鍰高低的判斷標準,它並不是罰鍰。 蔡次長碧玉:它是容許在行政裁罰的時候斟酌哪些情況,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就是每個罪若有罰金刑的話會有一個上限,但刑法第五十八條容許不法所得超過罰金刑的上限時,可以在上限以上、不法利得最高額以下處罰金,那也叫做罰金刑。 楊委員曜:你可能誤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罰鍰本身是處罰,陳教授剛才的講法應該是不法利得並不是一種處罰,而是基於衡平原則所必須追償的…… 蔡次長碧玉:行政罰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追繳和第十八條的裁罰是不一樣的,我不太確定陳教授講的爭議如何,我們所理解的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基本上就是罰鍰,它的性質上還是罰鍰,還是裁罰。 主席: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陳英鈐教授發言。 陳英鈐教授: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只要翻閱大院的公報,有關行政罰法的立法理由在公報裡記載得非常清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參考的立法例是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行政罰法第二十條參考的立法例是德國秩序罰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德國秩序罰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之一都是在追繳不法利得,只是第十七條是把追繳的部分放在罰鍰中一併追繳。我剛才特別強調,他們的規定很清楚,罰鍰時的最低額必須從不法利得起跳,所以其處罰方面有兩部分,一是罰鍰,一是不法利得,我們的規定只是沒有直接抄這句話,但意思是一樣的。我們的行政罰法第十八條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都規定得很清楚,可以就其不法利得部分科處罰鍰而且可以超過法定的部分。這個邏輯很清楚,就是這並非純粹的罰鍰,如果是純粹的罰鍰,根本不需要有超過法定最高額,如果是純粹罰鍰,為什麼還要有超過法定最高額?事實上沒有這個必要。我剛才講過,這只是在立法技巧上把兩種追繳規定在一起,和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一併適用,如果不是一併適用,這整個體系都無法運作。 楊委員曜:我請教陳教授一個問題,不法利得在概念上和罰鍰是有區別的嗎? 陳英鈐教授:對。我再補充一下,美國在19世紀末就開始有由行政機關追繳不法利得的立法例,我所引用的去年美國第二上訴巡迴法院的判決中講得非常清楚,所謂的追繳不法利得是基於一種衡平的觀念,而不是一種處罰,所以不會有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一罪兩罰的問題。此外,德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三條之四也有不法利得的追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認為刑事法院這種不法利得的追繳不是處罰,縱使判了自由刑、判了罰金,還是可以追繳不法利得,兩者完全不衝突。 主席:也就是說那本來就不是他應該得的,只是把它收回來? 陳英鈐教授:對,這個邏輯很清楚,因為某人做錯事情所以予以判刑或科處行政罰,但一個做錯事的人可以因此而獲利,或者因為某人做錯事而使第三人獲利,在公平思想上是完全無法為人接受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整個處罰體系也會崩潰。 主席:這樣做只是拿回他本來不該得的。 陳英鈐教授:應該說是拿回本來就不屬於他的。我特別強調,不管這個人有沒有責任,都是因為違法而受益,所以我們特別強調這是不法利得。如果是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那就是沒收或沒入的問題,不需要到不法利得。以國際刑事來講,美國、德國有很多毒品防範的例子,那就是沒收、沒入的問題,和這個又不一樣。 楊委員曜:為什麼我們必須先界定不法利得本身是不是處罰,因為假如不是處罰,一方面可以避免和法律一事不兩罰的最大概念與原則相衝突。另一方面是假如能把不法利得完全取回,就國家的責任上要填補直接消費者的損失可能也比較有一定的財源,同時也比較符合國人對法的期待,否則廠商製造很多黑心食品賺取很多錢,結果罰金只有一點點,這樣和國民的法律情感的衝突點還算不小。 我再請教幾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問題。黑心食品充斥之後產生一些法律問題,比如不知情的下游廠商有沒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責任在? 主席:請消保處吳副處長答復。 吳副處長政學: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消保法第七條規定,製造商是不知情的下游廠商,如犁記是不知情的下游廠商,犁記是向上游購買,但犁記製造的餅是賣給消費者,依照消保法第七條規定製造者的責任…… 楊委員曜:也就是說犁記要負責任?供應原料給犁記的小盤商要不要負責任? 吳副處長政學:犁記必須自己向上游廠商求償。 楊委員曜:所以是民事責任? 吳副處長政學:對。 楊委員曜:像這種蓋有國家認證標章的食品,只是單純買賣的話,有沒有過失責任?太過相信國家的認證也是一種過失嗎? 吳副處長政學:那是犁記要不要對上游廠商求償的問題。 楊委員曜:我現在是問犁記和供貨廠商之間的問題。 吳副處長政學:這部分不屬於消費關係,而是屬於民事訴訟。 楊委員曜:食管法第五十六條有團體訴訟的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賠償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計算。」以這次的事件,消保會有沒有…… 吳副處長政學:有關這部分,如果依食管法而有引用到消保法的團體訴訟,那還是需要20人以上的消費者將其請求權讓給優良消保團體,消保團體就可以幫忙提出團訟。 楊委員曜:消費者必須讓出訴訟請求權? 吳副處長政學:對。 楊委員曜:你們站在消費者保護的立場應該讓更多社會大眾知道這些條文。 吳副處長政學:有,大統油事件、塑化劑事件時都有提出訴訟,不過,這次的劣質油品事件因為比較分散,所以還沒有辦法形成團體訴訟。 楊委員曜:分散的另一層意義就表示人數很多。 吳副處長政學:詢問的人很多,但真正來申訴者到目前為止只有49人。 楊委員曜:接著請教邱部長。我現在要提出的問題和今天的主題無關,和澎湖的醫療比較有關。這幾個月裡,澎湖因為頸椎受傷必須直昇機後送者有好幾例,其實頸椎受傷者用直昇機後送是很危險的事,因為用直昇機後送時高空晃動對頸椎受傷者而言是很危險的,所以有一部分傷者尚未申請直昇機後送。目前澎湖三總分院有外科神經醫師可以直接開刀,但缺乏脊椎手術造影系統儀器。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我們稱為c-arm,我們會對此深入瞭解、討論。 楊委員曜:這個系統的儀器所需經費並不高,我不希望你們深入瞭解、討論,該購買的就是要購買,長期用直昇機載運是很荒唐的事,現在既然有醫生,只要不是很高的經費,就應該趕快把必要的設備補足。謝謝。 邱部長文達:好,我們會研究。 主席:請鄭委員汝芬質詢。 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現在的制度,食品業者對於飼料的原料、食品添加物、化工原料都可以進口,你們對這部分要如何落實分流管理?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食品添加物現在已經在登錄了,而且登錄的項目很多,大概有六萬多項,除了添加物之外,下一波要進行的是食用油的登錄,明年所有食物都要先登錄,然後再進行追溯、追蹤系統。 鄭委員汝芬:食品雲的管理和添加物有沒有連貫性? 邱部長文達:都有。 鄭委員汝芬:食品雲的登錄方面呢? 邱部長文達:食品雲登錄對象除了食品之外,還包括添加物等。 鄭委員汝芬:都包括在內嗎? 邱部長文達:對。 鄭委員汝芬:進口報單的品名中,如果沒有強制規定要繕打食品批號,會不會再發生黑心業者以進口飼料的原料魚目混珠的情況?如果不打批號,你們怎麼追溯管理?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在關口的地方,輸入的食品要有許可證、品名、報驗的資料、輸入國的公證書、官方的衛生證明、入場採購內容、輸入及入場的時間,這些都是要申報的,也都會在食品雲中登錄。 鄭委員汝芬:食品管理中油類的部分是現在才要開始做,還是去年就開始做了? 葉署長明功:現在在關口上就有這些要求,就要檢附這些資料,未來會放在食品雲上,每個廠家或消費者都可以看到、可以查閱。 鄭委員汝芬:這件事一定要務實的做好,這樣才可以一勞永逸,否則吃的東西和飼料用的、化工用的都混一起,在追溯源頭時根本沒有辦法管理,無法追蹤其來源和去向,最主要的是要追溯來源,這樣才可以隨時掌握很好的資訊。 葉署長明功:沒錯,委員講的很重要,今年修正的食管法中就增列了要求廠商溯源、溯蹤,登錄建置之後就可以勾稽,電子化之後兩邊就可以自動勾稽。 鄭委員汝芬:今年什麼時候開始做?是在發生餿水油事件之後才開始做的嗎? 葉署長明功:不可能,如果是那時候才開始做怎麼會來得及?這要從程式的建置、資料的輸入等等做起,各單位已經按照公告把資料輸入,依規定食品雲在明年1月1日就會移回衛福部管理,目前是在科技部。這個程序總共有4個期程,剛開始是在經濟部,然後到科技部,到科技部之後就變成食品雲,這樣就可以防止化學雲和農業雲,今年建置完成後,明年就移回衛福部管理,屆時我們就會開放業者和民眾查詢使用。 鄭委員汝芬:這個平台非常重要。 葉署長明功:沒錯。 鄭委員汝芬:目前食藥署在海關沒有實驗室,食品的檢驗都要送到外面檢驗嗎? 葉署長明功:如果我們自設實驗室去抽取、檢驗,速度比較慢,大概要15天到30天。 鄭委員汝芬:你們自己檢驗比較慢,委外比較快嗎? 葉署長明功:現在委外檢驗,檢驗結果3天就送過來了,我們委託的實驗室都有經過檢驗合格且是公開招標的。 鄭委員汝芬:有時東西是先放行再檢驗,你們怎麼追溯管理? 葉署長明功:先放行是把東西放在貨櫃場,我們會予以封存,等到檢驗合格之後才放關,沒有拿到我們的放關單,海關不會讓他們進來。 鄭委員汝芬:檢驗需要3天,有些東西,像水果能放3到天嗎? 葉署長明功:公家檢驗的話手腳比較慢,私人檢驗很快,我們有公告,最慢3天就要給我們報告。 鄭委員汝芬:最主要的是追溯管理的部分,我不希望你們把貨品放到各地方,追溯源頭時很麻煩。 葉署長明功:那幾家都是固定的,倉儲點都是固定的,檢驗商也都是公開招商、固定的,至於品管方面,我們都固定會去查,不能造假,而且送件也都是盲樣。 鄭委員汝芬:檢驗至少要3天,這部分不能造假,但也需要3天才可以檢驗出來。 葉署長明功:檢驗時間3天已經很快了,因為要檢驗的項目很多,比如農藥就要檢驗幾百樣。 鄭委員汝芬:是否曾經發生因為3天的檢驗期影響貨品品質,讓貨品壞掉的情況? 葉署長明功:沒有。以前檢驗需要15天到30天,還要花電費等。。 鄭委員汝芬:所以說3天還不會讓貨品壞掉? 葉署長明功:現在3天就拿到檢驗報告了,沒有通過的就是退運或銷毀,合格的就准予進口。 鄭委員汝芬:現在不會先放再驗?有沒有這樣的狀況? 葉署長明功:您指的是放了超過3天嗎? 鄭委員汝芬:就是你們先放,然後再驗。 葉署長明功:沒有,這樣不行,這個…… 鄭委員汝芬:有些進口的東西,例如吃的,有時候是先放之後再來驗,因為…… 葉署長明功:沒有,假如我們驗到那一批,那一批就一定要等到檢驗報告出來以後才會放關,我們現在每個禮拜對於不合格的部分都會公告、銷毀,只要是常規檢驗不合格的,我們都會銷毀,每個禮拜記者朋友都會看到公告,現在很多日本或者大陸、歐洲、美國的商品都有這個問題,我們都在海關擋住了,每個禮拜我們都有公布。 鄭委員汝芬:當初我們立法院是為了加強複方食物部分的添加物管理,所以才特別修改食管法。 葉署長明功:對。 鄭委員汝芬:我們加強管理相關食物添加物的用意,最主要是針對複方的部分,在食品添加物的部分,我們只有管理單方,至於複方的部分並沒有做檢查,因為它要有單方的食品登錄才可以做複方,對於複方的部分,目前我們有沒有…… 葉署長明功:有,有在登錄,我不太記得時間,但假如到年底還沒有登錄的話,就不能使用了。 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我們都有掌控嗎? 葉署長明功:有,我們有充分掌控,會後可以提供資料給委員。 鄭委員汝芬:關於單方的部分,因為我們自己本身有單方,但是複方的話,像我們…… 葉署長明功:單方要合格才能夠配成複方,而且複方也要來申報。 鄭委員汝芬:現在包括複方也都加上申報的工作嗎? 葉署長明功:有,而且在邊境的時候就要查,假如不是我們允許的項目,現在都不能進來,包括基改的食品也是一樣,只要不是我們核准帳列號的都不准進口,現在我們的海關管得很嚴。 鄭委員汝芬:如果我們管的很嚴的話,業者對食管法有沒有什麼疑慮?我們有沒有什麼管理上的問題? 葉署長明功:說實話,剛開始的時候的確有,例如今年年初有一些歐商、美商或外國的使節來拜訪,他們了解我們的立場以後,像現在進口的橄欖油統統都是初榨的。 鄭委員汝芬:應該沒有問題吧? 葉署長明功:已經沒有進口粕油了,現在粕油已經不會進來臺灣了,像日本的草莓也是一樣,他們現在的農藥殘留量也都是合格的。 鄭委員汝芬:所以這對我們的民眾來說是一大福音,是不是? 葉署長明功:是的。 鄭委員汝芬:本席之前在報紙上有看到一則報導,有一個9歲的小孩吃了東西後中風,那是怎麼回事? 葉署長明功:他是自己吃了很多麥當勞或者是肯德基這類的東西,那是他的行為,不是東西的問題,因為他都沒有吃青菜,每天只吃肯德基的炸雞,因為那個油比較多,所以就發病了。 鄭委員汝芬:你們有沒有去了解這個個案的狀況?不然你怎麼知道他都沒有吃青菜? 葉署長明功:我是看報紙的報導。 鄭委員汝芬:如果你們今天真的有很負責任的去了解這個個案…… 葉署長明功:這個部分我會後可以去了解。 鄭委員汝芬:你怎麼知道他都沒有吃青菜? 葉署長明功:報導上有寫。 鄭委員汝芬:所以你也是看報紙才知道這個狀況,是不是? 葉署長明功:因為關係到食品、藥物的事情很多,我平時都有在注意,不過要去一一了解個案是比較困難的。 鄭委員汝芬:本席之所以會提這個問題,是因為這個小孩的問題就出在飲食這個區塊,所以我們應該要把它管理好,要不然的話,現在的文明病很多,而且罹病的年齡越降越低,包括糖尿病的罹患率也變高了,你看,一個才9歲的小孩就中風了,你們不覺得這樣很離譜嗎?對不對? 葉署長明功:是,我們會要求把標示都標示清楚,至於國民營養法和國民營養教育也是我們可以加強的部分。 鄭委員汝芬:部長,這些問題都和衛福部息息相關,也和健康息息相關,我們要共同重視,好不好? 邱部長文達:是,好的。 主席:署長、部長,本席想請教一下,因為本席覺得剛剛鄭委員的問題非常重要,所以本席想要確認一下,現在所有的進口報單上,只要是進口食品,上面都有打食品兩個字嗎? 請衛福部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馮主任答復。 馮主任潤蘭: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按照我們的規定,如果輸入規定是F01的話,它一定要拿到我們的許可通知書才能放行。F02的話,就一定…… 主席:那是進口報單,本席現在問的是上面有沒有打上食品兩個字? 馮主任潤蘭:對,如果是F02,因為它有不同的用途別,就寫在後面,如果是屬於食品的話就要寫食品。 主席:本席是指只要它是食品,不管它是F01或是F02,只要是食品,進口報單上面就有打食品兩個字。 馮主任潤蘭:F01不用。 主席:F01為什麼不用? 馮主任潤蘭:因為F01一定要取得我們的許可證。 主席:好,那本席了解了。本席的意思是說,既然要分類,那你們就要統一,不要F01類的進口報單沒有打上食品兩個字,F02如果是食品,進口報單就打上食品兩個字。我們就是要弄清楚,只要進口報單上面有打上食品的就是食品,沒有打食品兩個字的就是飼料或者是…… 馮主任潤蘭:好,這個部分我們用法令先行公布,先通令我們所有的港口執行,其他的…… 主席:因為以後食品雲的登錄、追蹤都要和進口報單勾稽,如果有的食品在進口報單上有食品兩個字,有的卻沒有,這樣我們的人員還要去查到底是屬於F01還是F02,本席覺得這樣只是增加混亂,而且增加這些不法業者「鰗鰡循便洞」(鑽漏洞)的機會。 葉署長明功:好,我們會馬上做。 主席:好的,謝謝。 請陳委員節如質詢。 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邱部長,本席剛剛聽到委員質詢時你們的反應很奇怪,不要你們拿出資料的,你們就主動要提供資料,可是要你們提供的資料,你們卻過了一年多都拿不出來。本席差不多已經要求了一年,補充保費健保總檢討報告為什麼還沒有出來?請社保司曲司長答復,為什麼?本席已經向你們要了一年,這是怎麼回事?你們都在睡覺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保司曲司長答復。 曲司長同光:主席、各位委員。首先,其實我們在5月份的時候有把一份總摘要提供給各個委員,那是總摘要,至於完整的報告,其實內容和總摘要…… 陳委員節如:本席要的是完整的報告。 曲司長同光:是,要向委員報告的是…… 陳委員節如:本席4月份向江院長提出質詢的時候,那個時候已經說要成立檢討小組,預定今年4月份整體報告會出來,結果到現在還沒有,現在都已經9月了。 曲司長同光:其實當時專家有把整份意見交給我們,只是因為後續又希望我們補充資料,我們補充完資料之後,又希望能夠把專家學者那邊的建議順便做成…… 陳委員節如:現在做好了嗎?什麼時候可以提供? 曲司長同光:我們下禮拜會提供給各位。 陳委員節如:要提供給所有的委員。 曲司長同光:是。 陳委員節如:是詳細的內容嗎?或者又是摘要?如果是摘要,我們就不要了。 曲司長同光:不是,是完整的內容,最晚下禮拜五一定提供給各位委員。 陳委員節如:下禮拜五嗎? 曲司長同光:最晚。 陳委員節如:要到下禮拜五?還要一個禮拜? 曲司長同光:是,最晚。 陳委員節如:你們到底準備好了沒有? 曲司長同光:現在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接下來我們準備要印刷了。 陳委員節如:如果本席今天不問的話,你們準備什麼時候才送來? 曲司長同光:我們本來就準備最晚下禮拜要給各位委員。 陳委員節如:好,那就下禮拜。下禮拜五是幾號?10月初嗎? 曲司長同光:10月3日。 主席:你這份資料要多久了? 陳委員節如:一年了。 主席:那為什麼還要再等一個禮拜? 曲司長同光:報告委員,其實我們5月份就把那個總摘要提供給各位委員了,現在是整理detail的部分,因為那份資料總共有15萬字,內容很多,而且我們還要做資料的更新等等。 陳委員節如:所以向你們拿資料要限時間,因為我們太好說話了,才會讓你們一直延期。 曲司長同光:其實我們這段期間很努力在整理資料,因為那份資料的內容太多了。 陳委員節如:確定嗎? 曲司長同光:確定,下禮拜五一定會給委員。 主席:你們不會過濾掉不想讓我們看到的部分吧? 曲司長同光:不會的,那是專家學者提供的,我們不敢隨便刪掉專家學者寫的內容,因為那個不是我們行政部門的東西。 陳委員節如:你們也不要報喜不報憂,本席不要看這樣的報告。 曲司長同光:是。 陳委員節如:邱部長,你知道我們現在正在推動在宅醫療,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文達:主席、各位委員。對。 陳委員節如:目前我們在宅醫療的部分有幾個計畫,例如有家庭醫師整合的計畫,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對,有家庭醫師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還有一個社區醫療整合計畫,對不對? 邱部長文達:是。 陳委員節如:雖然有這兩個計畫在推動,但是在宅醫療很顯然和這兩個計畫有一些落差,你們是不是能把它整合起來?你們現在是分成社區和居家,對不對?是不是可以把這個醫療體系和資源的配置進行重整,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方案?你們現在這個社區醫療…… 邱部長文達:現在有試辦計畫,沒錯。 陳委員節如:家庭醫師整合計畫已經12年了,你們不做檢討嗎?效率到底怎麼樣? 邱部長文達:整個來說那個部分做得非常好。 陳委員節如:部長,你要不要答應我們把這幾個計畫做一個完整的整合? 邱部長文達:要整合一下。 陳委員節如:這要由哪一個部會處理?醫事司嗎? 邱部長文達:醫事司、健保署和照護司這3個單位。 陳委員節如:請教醫事司劉專門委員,這個計畫是你們在處理的嗎? 主席:請衛福部醫事司劉專門委員答復。 劉專門委員玉菁:主席、各位委員。家庭醫師的整合照護是健保署。 陳委員節如:對,還有健保署,因為健保署也很重要。這部分要做一個居家醫療的整合試辦計畫,要把這些計畫都合併起來,如果你們再延宕的話,預算就不要審了! 邱部長文達:我想不會的。 陳委員節如:本席覺得這個部分非常重要,我們也很感謝鄧司長,因為你們辦了好幾次研討會,也有做過報告,但是本席覺得不是只有你們這邊要努力,應該是3個單位要合起來做一個統整的計畫,因為這裡頭也包括健保給付的問題。 邱部長文達:還有口腔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當然,裡頭也包含口腔的部分,牽涉到很多單位。 邱部長文達:還包含身障、牙科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口腔的部分也納入好了。本席順便問一下,你們現在的口腔試辦計畫,就是特殊牙醫的部分,你們要拿來做老人的特殊牙醫醫療試辦計畫,要把它分過來是嗎?但這是不一樣的,老人的部分有失智老人,也有在樓上下不來的行動不方便的人,那些人不一定是身心障礙者,你們這個特殊牙醫的醫療計畫適合和這個部分合併在一起嗎? 邱部長文達:這是健保署的業務。 主席:請衛福部健保署蔡副署長答復。 蔡副署長魯: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在我們的總額預算裡面是有一個牙醫的特殊情形,它有界定一些身分,例如身障、殘障或是失智、失能的在宅服務。 陳委員節如:本席現在說的是老人口腔居家醫療照護試辦計畫。 蔡副署長魯:是,委員剛剛提到的是有關老人的這一塊,那是要…… 陳委員節如:對,不要和身心障礙特殊的這一塊合在一起。 蔡副署長魯:是不是要併在一起,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陳委員節如:本席希望不要併在一起。 蔡副署長魯:是。 陳委員節如:因為特殊牙科醫療這邊還有很多事情要做,額度已經不夠了,而且老人不一定都有身障手冊,例如有的老人是失智症,也有一些老人是走不動,這些人不一定是拿身心障礙手冊的特殊身分。所以關於這個部分,這個特殊牙醫是指身心障礙的部分,你們健保局不要把它混為一談。這部分是不是要分開?我們希望能夠分開,但是聽說你們想要把它合併。 邱部長文達:是,當時是這樣,就是和剛才那幾個單位有關。 陳委員節如:部長,本席沒有請你回答,這是健保局的業務,請你們承諾一下。 蔡副署長魯:報告委員,這不是我承諾就可以了,即便我承諾了,回去以後還是要和醫界討論這個部分要怎麼執行,還有總額裡面要怎麼協商出這個預算。剛剛委員的建議,我們…… 陳委員節如:請問你,老人重不重要?因為老年人口已經占20%了。 蔡副署長魯:當然重要,因為我也是老人。 陳委員節如:你們還要把它分出來嗎?這樣夠嗎? 蔡副署長魯:所以我們會帶回去研究,看是併在一起好,還是另外提一個試辦計畫。 陳委員節如:就算併在一起,經費還是在你們手上。不管是併或是不併,主要都是卡在經費的問題,我們是認為經費應該要分開。你們想要怎麼合併?要用特殊牙醫的醫療經費,是嗎? 蔡副署長魯:報告委員,因為104年的總額協商即將開始,所以如果要在104年就試辦的話…… 陳委員節如:因為即將開始,所以本席才在這裡叮嚀你,老人牙科試辦計畫不能用特殊牙醫服務試辦計畫的經費,你們不要把歪腦筋動到這裡來。這樣你清楚嗎? 主席:請衛福部照護司鄧司長答復。 鄧司長素文: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懂委員的意思,其實委員是認為身障和老人都非常需要協助,所以不應該用原來的那一筆經費,應該另外分出一部分給老人的部分使用。 陳委員節如:對。 鄧司長素文:因為健保署他們需要審查計畫,不管那個計畫裡面是只有一個計畫還是有兩個,或是要增加額度,他們都會在會議裡面提供資料討論。 陳委員節如:是啊!今天本席在這裡就是要求你們在開總額協商會議的時候不能把它混為一談,了解嗎? 邱部長文達:好,我會特別注意。 陳委員節如:部長,你要注意這個部分。 邱部長文達:是。 陳委員節如:還有剛剛談到的家庭醫師整合計畫,也要把它合併進去。 邱部長文達:包括社區醫療群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現在你們有一些計畫已經在做,要把這些計畫整併起來。 邱部長文達:那方面我們來做個試辦計畫。 陳委員節如:如果要這樣做的話,需要多久的時間這個計畫才會提出來? 邱部長文達:3個月。 陳委員節如:又要3個月?這樣又要過一期了,要等到明年再辦嗎? 邱部長文達:對,差不多是年底。 陳委員節如:現在要審預算了,你們應該要把計畫提出來,為什麼還要等到年底呢?部長,你是準備要離職了才這麼說嗎?審預算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提出來了,要不然本席不知道你們馬上要做的是什麼事,即使是明年才要做,今年也要提出來。本席從2月關心到現在,但是你們到現在還沒有做整合。怎麼樣?你們談好了沒有? 邱部長文達:我們用計畫性質來執行,大概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好不好?我們用計畫性質來做。 陳委員節如:所以兩個月之後才審你們衛福部的預算,是不是? 邱部長文達:不要啦!我們會先把計畫提出來。 陳委員節如:什麼意思?計畫不是已經列入你們的預算裡頭了嗎? 邱部長文達:因為如果是現在編列的話,就是…… 陳委員節如:還有另外的私房錢嗎? 邱部長文達:沒有。 陳委員節如:如果有的話更好啊! 邱部長文達:是用研究計畫的性質。 陳委員節如:如果是研究計畫,就要在審查預算的時候提出來,不是嗎? 邱部長文達:好,那我們一起提出來。 陳委員節如:對啊!有這麼難嗎?你們現在已經在執行了,只要把它整合成一個計畫,也把健保署加進來就好,可以吧?審預算的時候就提出來,好不好? 邱部長文達:好,那我們就這樣做。 陳委員節如:部長,你們有沒有委託做世界各國食品法規的翻譯工作?有沒有? 邱部長文達:這個部分我不是很清楚,請食藥署答復。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黃研究員答復。 黃研究員文魁: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特別去翻譯,但是有時候我們在研擬一些法規或是制訂草案的時候,可能會去參考一些外國法律。 陳委員節如:還要本席告訴你嗎?你們現在已經委託一個單位進行翻譯了,怎麼會說沒有委託! 黃研究員文魁:那個不是純粹翻譯,我的意思是說…… 陳委員節如:那是什麼? 黃研究員文魁:我的意思是說,例如我們之前…… 陳委員節如:你們現在不是把14個國家的食品法規翻譯工作委託給那個單位在做嗎? 黃研究員文魁:我不知道委員說的事,我的理解是之前說的,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我們有在蒐集相關國家的法律,研究這個舉證責任的部分。 陳委員節如:幾個國家叫做相關? 黃研究員文魁:詳細的內容…… 陳委員節如:你們可不可以提供他們翻譯出來的資料給各個委員?可以嗎? 主席:署長知道這件事,是嗎? 陳委員節如:署長知道嗎?那你怎麼不早說? 主席:你們都知道?和律師事務所聯絡是誰處理的? 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當初尤委員提了一個舉證責任轉換的提案,那裡面有一個附帶條件,要求我們1年內要來向社環委員會報告。 陳委員節如:就是食品法規的部分,不是舉證條款。 葉署長明功:不是的,那時候食安法在討論是否納入這個規定,當時的附帶決議就是要求我們去研究,後來我們就有一個案子發包、開標,由建業律師事務所得標,他們得標以後要把世界各國有關於…… 陳委員節如:幾個國家? 葉署長明功:好像是十幾個吧!他們統整…… 陳委員節如:14個國家,你們委託建業律師事務所翻譯,怎麼會說沒有? 葉署長明功:他們是統整,在9月和10月我們要聽…… 陳委員節如:等他們統整之後,請你們把那份資料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葉署長明功:有的,我們9月、10月就會開聽證會。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還要開聽證會? 葉署長明功:9月和10月,等聽證會結束之後,我們會在今年年底送書面報告給社環委員會,這是我們的預定期程。 陳委員節如:就是年底。 葉署長明功:是的。 主席:你們那個聽證會也通知我們一下。 陳委員節如:他們還沒有翻譯好嗎? 葉署長明功:他們在整理,整理完以後,9月和10月我們會各開一次,一次是針對法律界的人,一次是針對所有業界的人,大家都可以來參加,年底的時候我們會把資料交給…… 陳委員節如:10月底可不可以? 葉署長明功:假如委員要來參加,我們會發邀請函。 陳委員節如:因為我們現在要修法了,必須要各方面的參考資訊。 葉署長明功:沒問題,等他們把資料整理好了,我們會給社環委員會的每位委員各一份。 陳委員節如:什麼時候嘛?等法案修好了,你們才要給我們的話,這樣就太晚了。 主席:你們行政院食管法的版本都已經送出院會了,你現在還在…… 葉署長明功:沒有,舉證反轉這件事沒有放在草案裡面,是上次要求我們在一年內要把…… 陳委員節如:本席現在向你們要的資料是委託建業法律事務所翻譯的,是14個國家的相關法令、法規。 葉署長明功:我去看看他們整理好了沒有,我知道的是9月要開一次公聽會,10月也要開一次,假如資料整理好了,我們就可以提供給委員,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好,那就10月底吧! 主席:部長、署長,因為你們行政院的食管法草案今天已經出了行政院。 葉署長明功:是。 主席:我們委員的版本也會送進來,你們現在用人民的錢委託建業法律事務所處理的這些資料,對我們而言很寶貴,我們想要先看。 陳委員節如:不一定要等到開公聽會的時候才可以看。 主席:這和行政院的版本有沒有舉證責任反轉無關嘛!我們的版本一樣可以把舉證責任反轉這部分放進去。 陳委員節如:那就看下禮拜可不可以提供,我們不要等到公聽會的時候。 葉署長明功:好,我去看一下,也要他們準備好了,我們才能向他們要。 陳委員節如:還沒有準備好?你們9月、10月都要開公聽會了。 主席:至少先看嘛! 葉署長明功:好的,我會看一下。 主席:現在都9月了。 陳委員節如:應該是資料準備好了他們才會開公聽會,對不對?是他們開還是你們開? 葉署長明功:照合約計畫是他們要開,我們會列席。 主席:你叫他們提早開會嘛!因為既然已經差不多…… 葉署長明功:我會去了解,也會儘快,好不好? 陳委員節如:好啦!儘快提供給我們啦! 葉署長明功:我現在只知道大概的情形,至於詳細的狀況還要再問,謝謝。 主席:你們是在餿水油事件之前委託他們的。 葉署長明功:今年年初。 主席:現在新的食安風暴爆發,你們的期程可以稍微提早一點,謝謝。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振昌、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國棟、黃委員偉哲、李委員桐豪、陳委員歐珀、薛委員凌、楊委員麗環、邱委員文彥及邱委員志偉均不在場。 請周委員倪安質詢。 周委員倪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國家在短短幾年之內發生這麼多次食品安全危機,但是我們卻看到,有許多官員還說這個是可以吃的、不會致死。本席在這裡要向各位表達,我們這幾年的經濟狀況越來越不好,雖然官方的數據是說一直在成長,但是現在有非常多民眾不容易找到工作,薪水收入也不好,可是他們還是要活下去,他們還是要吃東西,所以本席非常不能接受有些官員說的話,他們說是因為民眾要買比較便宜的東西才會這樣,這是因為比較便宜的東西民眾才負擔的起,比較貴的東西我們負擔不起,請各位在座的官員理解眾多民眾的心聲,千萬不要活在雲端裡。 部長,你剛才說了很多的雲端計畫,但是其實你們的雲端計畫有很多問題。首先,本席有一個問題要請問在座的部長、次長、署長、處長,請問哪一位可以告訴本席,臺灣一年生產、進口多少食用油、飼料油以及工業用動植物油?分別有多少數量,它們的等級為何?進口商是誰?還有生產商的名字和數量。請說明進口量和生產量、用途、流向,以及使用後酸化油品的數量、流向和用途。本席這些問題要請教衛福部、經濟部、財政部、農委會以及相關的局處官員們一一回答。臺灣一年生產多少食用油?這是誰管的?進口多少油?先由農委會回答飼料用油的部分,請問飼料用的油,臺灣一年生產多少?進口多少?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答復。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臺灣飼料用的動物油一年大概進口將近30萬公噸。 周委員倪安:生產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生產的話,我們化製廠的生產量大概有七、八千公噸。 周委員倪安:所以他們的流向一定都是用到飼料這個用途?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對。 周委員倪安:不會有問題?不會像幾年前發生的事件一樣,就是給小孩子吃的營養品,例如鈣片、羊奶鈣片等等都是飼料用、動物用的等級。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非法流用的我們不敢保證。 周委員倪安:接著請教食用油的部分。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副局長答復。 呂副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整體食用油脂的產值,以102年的案例來說,產值是新臺幣260億元。 周委員倪安:這是產值,本席問的是量。 呂副局長正華:量的部分可能要再查詢,因為我們產業推動的角度是從產值來看。至於產值和量,製造業這個部分大概可以做一點連結,但是服務業可能又是不同的模式。這個部分我們目前用產值來算的話是260億元新臺幣,至於出口的部分,因為製造完之後要賣出去…… 周委員倪安:本席不管出口的部分,本席現在只問臺灣國內用多少油。 呂副局長正華:進口的部分我這邊沒有資料,但是製造的部分,因為是我們…… 周委員倪安:進口的部分你們沒有資料,國貿局應該有吧?進口的食用油部分,國貿局沒有資料嗎?國貿局那邊沒有統計嗎?連豬油的部分都有統計了,食用油沒有統計嗎? 主席:請經濟部國貿局徐副局長答復。 徐副局長大衛: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現在還沒有統計數字。 周委員倪安:完全沒有統計?所以不曉得? 徐副局長大衛:是的,我們現在還沒有統計,我們會馬上去做統計,如果委員認為這個數據有參考價值,我們會立刻去統計。 周委員倪安:國內發生餿水油、地溝油事件已經這麼久了,你們還沒有任何作為,還在睡嗎?食用油有多少?有沒有把工業用油拿去食用? 徐副局長大衛:對不起,財政部關務署這邊有數字。 周委員倪安:關務署的數據不是都會送到國貿局嗎?上次開記者會…… 徐副局長大衛:不是的,剛好相反,是我們連結到關務署去,我們的…… 周委員倪安:你們沒有去抓這方面的資料? 徐副局長大衛:我們的進出口數字都是從關務署那邊抓來的。 周委員倪安:所以你們沒有去抓食用油的資料嗎? 徐副局長大衛:我們並沒有特別去抓現在進口多少這類的數字。 周委員倪安:發生了嚴重的毒豬油事件之後,你們還是沒有做任何動作嗎? 徐副局長大衛:我們有,我們國際貿易局負責的就是在邊境上的分流、管理。 周委員倪安:你說你們有作為,可是你們沒有給本席數據。剛剛你說你們沒有數字,現在又說有作為,你在回答什麼? 徐副局長大衛:我是指貿易局的職掌,我們的職掌是在邊境分流這個部分。也就是說,有關食品的部分,我們是在邊境管理,把它列入輸入的代號、規則進行管理,或者是訂一個專門的進口號列,我們做的是這個部分。這個部分我們現在已經充分配合食藥署以及其他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的要求,我們都在做了。 周委員倪安:我們想知道到底有多少油進口、這些油流向哪裡。今天我們的問題是什麼?可能有工業用油流向我們的食用油,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你們好像不當一回事,一副如果委員要的話,我們再把資料給你的態度。這不是本席要問的問題,是…… 徐副局長大衛:報告委員,每一個主管機關都有自己所要負責的部分,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我們已經在做,就像我剛才向您報告的,財政部關務署在這部分有統計數字。 周委員倪安:所以到現在為止,江宜樺院長還沒有把大家統籌起來開專責會議嘛!我們今天從早上討論到現在,大家都在討論要懲罰這些相關廠商,以及要怎麼樣立法,讓法令更加嚴格等問題,但是本席完全沒有聽到要怎麼懲處公務人員失職的問題!連要設個保護基金也要用我們納稅人的錢支付!你知道本席認為應該怎麼做嗎?所有失職人員的退休金應該納入這個保護基金裡面,你們好意思退休嗎?只要你們可以安享天年嗎,那其他民眾的生命健康怎麼辦?本席知道你們今天無法回答本席問的這個問題,雖然本席非常期待。 本席兩個禮拜前就畫了一張圖要給江院長,請他速速成立相關的專案部門,針對油品的流向,有很多各單位可以做的事情,例如農委會可以查飼料用油,經濟部可以查工業用油。例如衛福部食藥署,油品是你們放行的,一個禮拜之前,你們說查到了300噸從香港進口的油,但是根據本席查到的,進口的毒豬油、豬油,光是從西班牙、越南、香港、日本就進口了多少?這些地方就進口了好多數量,我們臺灣的油真的不夠用嗎?事實上我們生產的油並不會不夠用。 所以本席想問,請問你們統籌起來了沒有?你們互相聯絡了沒有?本席看了農委會的報告,因為今天是油出現問題,可是我們明天可能會有玉米粉的問題,後天可能會有大豆粉的問題,這些都是問題,所以我們應該要想一個機制,有一個標準的流程、SOP,不管是什麼樣的產品都可以這樣做,你們有在做嗎?葉署長,你在那邊一直點頭,你們有在做嗎?你可以說明一下嗎?點頭並不代表你有在做。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葉署長答復。 葉署長明功:主席、各位委員。我來回復這個問題,有關於進口的關口列號,現在要食用的部分都會經過食藥署,食藥署都有登錄追蹤。至於飼料的部分,在關口時因為有稅則的關係,現在行政院已經開會釐清,農委會也答應要溯源溯蹤,工業的部分就由經濟部負責,其他的廢餿水油等等由環保署負責,所以現在關口進來的東西,有4個單位都會把它列帳號。 假如我沒有記錯的話,9月中的時候我們有召開一個協調會議,各個單位已經把他們要列管的帳列號列出,我們統整完以後會給國貿局,在關口實施管制。至於進來以後的流向,我們也會進行溯源溯蹤。我們國內的食用油每一年大概有80萬噸的流通量,大部分都是由國外進口。 周委員倪安:請教環保署張副署長,我國的廢食用油現在要怎麼管理?經過這件事情之後,你們打算怎麼管理? 主席:請環保署張副署長答復。 張副署長子敬: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我們曾經估算過,一年的廢食用油產量大概是7萬噸到8萬噸,經過這次事件以後,我們發現除了有些事業…… 周委員倪安:現在的回收量是不到2萬噸,對不對? 張副局長子敬:對,我們掌握到的數量大概在一半左右,我們發現有一些像攤販、小吃攤,這些原來在法令裡面就沒有列管,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掌握到這部分的數量和流向,現在我們積極在補正這一塊,因為這些攤販、小吃攤、夜市等比較難掌握,我們要研究怎麼樣讓他們的廢油能夠流到合法的管道,這樣我們就能夠掌握它的數量和流向。 周委員倪安:有非常多餐廳需要用油炸東西,所以一旦有廢油,是不是可以學習國外的一些做法,例如直接把它打成肥皂的原料,這樣它就不會再變成油了,你們有考慮過這樣的作法嗎? 張副局長子敬:這個部分我們會考慮,因為它原來在市場…… 周委員倪安:你們有考慮? 張副局長子敬:向委員報告,因為它原來在市場是有價的,買去之後還可以用來做生質柴油等等,它有很多種用途。所以現在我們必須要思考,未來我們強制回收這些廢油之後的去路,如果全部都把它做成肥皂,如果銷路沒有那麼多,事實上它還是會產生另外一個廢棄物的問題,所以這個我們會來研究怎麼樣…… 周委員倪安:但是你們要做評估嘛!所以你們這個…… 張副局長子敬:是,我們儘量確保它會回到正常的回收管道,不會再被流用到其他地方,這是我們現在努力的。 周委員倪安:所以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其實你們覺得並沒有所謂? 張副局長子敬:不是的,因為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前,在實務上、市場上有人會花錢把這些東西買回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沒有刻意公告要列管,但是現在發現有人流用了,所以我們會加強這一塊,把它補起來。 周委員倪安:主席,本席剛才問的這個問題,希望各部會可以回復。 主席:周委員,剛剛好像是說關務署有數據,要不要讓關務署報告一下? 請財政部關務署周副署長答復。 周副署長順然:主席、各位委員。關務署這邊對於貨物都是看分類,事實上在分類裡面並沒有區分食用或是飼料用。 周委員倪安:只有F01、F02? 周副署長順然:是,基本上沒辦法在油品的進口資料裡面做區分,假如以後要規範成可以區分的話,就要有一個特別代號讓它能夠區分,這樣一來統計時就不會有問題。第十五章是油的部分…… 周委員倪安:你們必須要嚴格執行這個部分。 周副署長順然:對,關於規範的部分,當然也要討論出一個管理的方式。 主席:周副署長,對不起,本席打斷一下,剛剛本席說的進口報單的部分,只要是食用的,全部都要打上食用,不管是F01、F02都一樣,這樣你們只要一Key進去,資料就全部都可以彙整出來了嘛! 周副署長順然:對,現在規定在申報時要註明是否為食用,如果是,就要在報單上面登記為食用。基本上如果不是以稅則的列號來表示的話,其實是很難去做一些統計的,不管對任何一份書面的報單來說,那個部分是很難統計的,所以還是要規範一個統計的代碼等等,這樣才有辦法做到。第十五章裡面泛稱的油,去年整年進口了二十六萬多噸。 主席:就是不管是食用油、飼料油…… 周副署長順然:對,包括食用油、牛油、豬油等等,都算在裡面,有26萬噸左右。 周委員倪安:有食用的,也包含飼料用嗎? 周副署長順然:對,全部都包含,因為第十五章裡面…… 周委員倪安:工業用的也在裡面嗎? 周副署長順然:對,統統在裡面。 周委員倪安:工業的、飼料的、食用的統統包含在裡面的話,去年一年進口了26萬噸? 周副署長順然:對,26萬噸左右。 周委員倪安:這些都混在一起?那我們現在…… 周副署長順然:不是混在一起,還是有分不同的…… 周委員倪安:本席知道,你們知道這些油品的流向嗎? 周副署長順然:我們只在進口的時候管理而已,之後我們不會去追蹤。 主席:他們只有在進口的時候把關,所以這樣聽起來,好像沒有人在做整體的追蹤。 周副署長順然:之後就要做追蹤溯源。 主席:就像颱風來了,有人管疏散民眾,有人管土石流,有人管防洪,至於氣象局當然是管發布新聞,而且我們都知道到時候會成立一個防災中心。但是現在針對油品的整體流向並沒有這樣做,也許以後這部分會放在食品雲上面,或是什麼雲上面。 周副署長順然:對,他們會溯源。 主席:然後就放在網路上飄來飄去沒人管,沒有人負責做整體的監督,每一個部會都Key他們自己的資料進去,但是Key到後來會變成什麼樣子?現在看起來是沒有人管。 葉署長明功:進口的油有二十六萬多噸,裡面食用部分的25.1萬噸是我們在管理。 主席:是你們管的嘛? 葉署長明功:至於其他的,我們國內也會進口大豆自行煉油。 周委員倪安:不太可能吧?進口26萬噸,你們就管了25.1萬噸?飼料用油也是你們管的嗎? 葉署長明功:不是,剩下的有兩個帳列號,就是今天早上林淑芬委員說的沒有人管的部分,這部分大概有一萬多噸,就是下腳料和其他的部分,那個部分就是另外那兩個關列帳號,約一萬多噸。 周委員倪安:這樣等於工業用和食用油只有一萬多噸。 葉署長明功:就是那部分帳列號進口的油脂,至於其他的25.1萬噸我們有管到。 周委員倪安:這個部分還是要請他們列出詳細的數字。 葉署長明功:有,我們有。 周委員倪安:這樣我們就可以做統計。 主席:關務署有資料,今天衛福部已經答應要行文給關務署,關務署會回復那些資料,他們現在正在做這項統計。 周委員倪安:要有這個資料才能做分析,你們才可以判讀,你們的資料不是只把它Key進去就好。 葉署長明功:我們對進口食用油的部分都有管控。 主席:你們有很多部分都沒有輸入規定,也沒有主管單位,所以物品進口之後不知道流用到哪裡,沒有人知道。 周委員倪安:本席最後再問一個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說的是食品,所以大家都看GMP,可是藥品也有GMP。 葉署長明功:藥品是PIC/S。 周委員倪安:對,藥品也有。今天有很多人是因為相信GMP這個標章,所以他們才會去買這個油,或是去買這些食品,因此這個部分你們也要重新嚴格審核。至於PIC/S,就是你說的藥物部分,藥物的部分更嚴重,因為有可能是因為生病了,所以需要有療效的東西,這個部分未來是不是也要好好檢討,要和GMP一樣嚴格審核,不要到時候發生事情之後…… 葉署長明功:向委員報告,關於PIC/S的部分,到年底的時候,只要不符合PIC/S規格的,我們一律不准他們再開設。 周委員倪安:PIC/S是誰掌管的? 葉署長明功:是我們負責的,我們已經符合國際規範,在亞洲國家算是前五名。 周委員倪安:你們的委員裡面有很多人是藥商嗎? 葉署長明功:PIC/S沒有委員,PIC/S是國際規範,外國會來查廠,我們自己也有查廠。 周委員倪安:所以年底就會實行? 葉署長明功:就是只要不符合PIC/S的規範,就不准他們再製造藥品,不能在臺灣流通,這部分我們一直都有落實、積極的處理,這部分請委員放心。 周委員倪安:好,謝謝。 葉署長明功: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蔣委員乃辛、陳委員其邁、何委員欣純、管委員碧玲、王委員惠美、簡委員東明、吳委員育昇、潘委員維剛、呂委員玉玲、徐委員少萍、賴委員士葆、李委員昆澤、徐委員欣瑩、羅委員明才及吳委員秉叡 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徐少萍、潘維剛、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者補充資料者,請於兩周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徐委員少萍書面質詢: 專案報告主題: 一、衛生福利部邱部長文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未來如何阻絕國內外黑心餿水油並就油品邊境分流、邊境檢驗設備及查驗比例檢討、黑心油檢驗技術、全國稽查所遇困難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避免廢食用油回收流入食品鏈以及地下工廠污染查緝所遇困難 三、經濟部:食品認證制度改善、生質柴油政策檢討、地下工廠清查管理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避免有害物質透過飼料進入食品鏈 五、法務部: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如何協助食安案件偵查 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如何阻絕黑心餿水油及其原料走私 一、彰化又出現回收油大案,各部會如何因應? 根據媒體報導,彰化檢警於十二日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在彰濱工業區扣押泱泱公司八個油槽近千噸的回收廢食用油,而這家泱泱公司是在全台回收餐廳、小吃店、夜市攤販和鹽酥雞炸雞攤的廢食用油回收大廠。令本席感到比較擔心的,首先是這會不會只是回收油問題的冰山一角? 根據初步了解,泱泱公司原本以每桶(廿公斤裝)二百卅元價格回收,再轉賣給下游業者,每公斤約賺取八至十元暴利。還有,彰化環保局懷疑,八月間曾有業者裝運九個貨櫃共一百八十噸、價值三百多萬元的菜油,用船運往鹿特丹再轉往歐洲,有可能就是業者利用泱泱回收油再提煉的「植物油」,部分低價反銷給國內業者油炸使用,部分外銷。本席想要分別請教環保署以及法務部,這個案件目前的偵辦情況如何?還有,各縣市目前還有多少這種可能有問題的食用廢油回收廠?如果不逐一清查的話,恐怕問題難以善了。 此外,根據地方政府反映,今年五月政府停止補助生質能源可說是回收油於全台亂竄的關鍵因素之一,因為很多當初回收要用來製作生質柴油的廢食用油都流向不明。可否請經濟部說明一下目前生質能源的政策是否還會有所改變?生質能源政策喊卡是否真與回收油的問題有關? 二、環保署如何加強回收油之管理。 這次環保署在食安危機中的表現也很令人失望:據環保署估計,每年約有8.5萬噸廢食用油流入市面,扣除合法申報的2.1萬噸,至少有6.4萬噸不知去向,恐已混入食用油中,回到消費者肚內;但環保署卻說廢食用油可合法買賣,難以廢棄物列管,這樣民眾的權益還有任何保障嗎? [image: image2.jpg] 本席想請署長說明一下未來回收油的管理要如何加強。署長已於日前表示,原本鎖定資本額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餐飲業者為回收廢油企業對象,現在希望將夜市、攤商和小吃店納入廢油回收對象。但是夜市、攤商與小吃店那麼多,廢油有辦法徹底回收嗎? 9月19日環保署曾經公布四天以來地方環保局的稽查成果:總計訪查夜市/商圈261處,餐廳、小吃店及攤販共14,472家,根據此初步資料,估計這些對象產出廢食用油約1,142公噸/月(約13,704公噸/年)。從這些龐大數字就可以顯現出兩個問題,首先是要怎樣讓稽查的積極度持續維持下去,不會淪為三分鐘熱度?稽查人力是否足夠?目前是因為社會氛圍都很關心餿水油案,但時間一久,是否就沒辦法繼續這樣查下去? 其次是,在數量這麼大的廢油裡面,大約有58%由清潔隊及清除機構清除,但是由回收個體戶(俗稱小蜜蜂)清除者,也高達42%,而且小餐廳、夜市、攤商與小吃店大多都是交給這種個體戶。目前環保署的計畫是要這種回收廢油的個體戶「靠行」,或者「升級」,三個月輔導期過後就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針對提供廢油者開罰新台幣1200元到6000元,違規收取的個體戶則是開罰6萬元到30萬元,若是轉賣給非法的清除機構、油品回收商,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署長,三個月時間是怎樣訂出來的?這種個體戶的數量想必非常龐大,真能做到三個月後就讓他們徹底回歸到納管的體制內嗎? 三、GMP政策之檢討。 馬總統日前曾表示,此次屏東爆發劣質豬油事件,行政院、衛福部及立院黨團應再檢討包括食安法罰則等修法問題;以及應儘快落實三級品管制度,GMP(優良製造標準)認證應更嚴格、推動食安檢測等制度。問題是,GMP認證制度還有公信力嗎?去年用銅葉綠素混油的大統公司有17項GMP認證,今年的強冠公司有12項認證,顯見GMP真的已經沒有辦法再保證什麼了。 這一點從義美多年前就已退出此一制度就能夠看出來:這不是很諷刺嗎?不管是三聚氰胺、塑化劑、毒澱粉、混油事件與這次劣質豬油事件都能夠全身而退的食品大廠義美公司居然退出了GMP認證制度,這是不是表示GMP制度根本就應該廢掉了?理論上,食品GMP認證標章,形同政府掛保證,但是在一年一次的食安事件過後,GMP制度給人的感覺好像只是拿錢買保證,信用已經蕩然無存(例如,強冠公司本身就拿到了12張GMP證照,現已全被撤銷)。 本席的結論是:經濟部說下個月要辦民調來決定GMP制度的存廢,實在是不妥,就算真的要做,還是只要參考一下就好。民調能夠保證什麼呢?本席認為,如果想要把民意納入,不如把消基會等民間團體的代表納入認證程序中,以昭公信,也就是強化GMP制度的民意監督機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之書面質詢 一、將罰則加碼,就能確保食安無虞嗎? 邱文達部長任內歷經5次重大食安風暴,前4次是2011年5月的塑化劑污染食品、2012年4到7月開放開放含瘦肉精美牛進口、2013年5月的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2013年10月的銅葉綠素混油事件。 每次發生食安事件後,為了亡羊補牢,政府就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正,陸續在2011年6月、2012年8月、2013年6月、今年2014年2月的4度修法,並改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因此這部法案可說是目前中華民國修法頻率最高,而且罰則也最嚴格的法案之一。 過去四度修法的過程中,修正內容包括加重違法刑責、提高罰鍰及檢舉獎金、食品登錄追蹤溯源、第三方驗證把關,還有建立食安基金等等。(但是,「食品登錄追蹤溯源」的相關條文目前尚未完全生效,配套措施在8月公告,預計1年後正式生效。) 9月的劣質豬油事件爆發後,行政院又祭出修法的補救措施,第5次修法包括:將黑心廠商行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億元以下罰金。但本席想請教部長,像這樣每次出事就把罰則加碼,真有嚇阻效果嗎?如果未來再繼續爆發食安事件,還是要修法嗎? 還有,針對這次食安事件的黑心業者是否適用新的刑責與罰金的問題,部長日前曾表示會以目前法律最重罰則處罰,同時將來在修法過程,會和法界人士商量,考慮溯及既往。這個問題是否可以請你說明一下?真能溯及既往嗎? 還有,高市衛生局於日前針對強冠公司違法販售由餿水油製作的「全統香豬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開出五千萬元裁處書,並依食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移送,葉文祥未來也將面臨最高六年刑責。針對此一舉措,民眾最大的疑慮是,過去大統爆發假橄欖油事件時,彰化縣政府衛生局也是開罰18.5億元,但此一罰鍰最後卻被衛福部訴願委員會撤銷,輿論對此感到相當不滿。這次,罰款五千萬相對於強冠公司所賺取的暴利可以說是九牛一毛,民眾只嫌開罰太少,但到頭來會不會又被衛福部的訴願委員會撤銷呢?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針對食安問題召開統一的會議,整合雙方意見,同時也該將商譽良好,績效卓著的商家納入徵詢意見的對象。 針對這次劣質豬油食安事件,除了中央主管機關已經動了起來,各地方政府也都有相關的措施。例如,為鼓勵民眾積極檢舉不法,桃園縣長吳志揚於日前宣布推動食安管理新措施,將民眾檢舉獎金比率提高一倍,由裁罰金額的十%增至廿%,由於單一案件裁罰金最高可達五千萬元,廿%就是一千萬元;內部員工主動檢舉的獎金更提高至六十%,單一案件的最高檢舉獎金是三千萬元,如有累積罰鍰,獎金再提高,藉此重賞出勇夫也鼓勵「窩裡反」。 本席想要在此建議部長,應該在最短時間內召集國內各地方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一起開會,徵求意見,統一各縣市的措施,不要有一國多制的情況出現,不管是稽查或者懲處甚至申訴,都應該做到全國統一。其次,在開會的同時,也應該徵詢優良食品商家的意見,例如義美公司在最近幾次食安風暴時都能夠全身而退,對於食安管理的要求自然有獨到之處,而且品質把關的功力也非常值得仿效。 例如,義美公司總經理高志明先生日前在接受媒體專訪時就表示,嚴刑重罰並無法杜絕食安問題再次發生;政府應以「教育、輔導、協助」三管齊下,引導食品產業走向正軌,換言之,就是要幫助攤商、餐廳、食品業者提升管控能力,並依循正確處理程序,讓廠家知道「該向誰買油、把廢棄物廚餘交給誰」,引導食品產業走向正軌。這個部分是否可以請部長回應一下?衛福部是否有具體的措施? 三、食品與飼料分流的問題。 高總經理指出的另一個嚴重問題是行政院修正的食安措施中也提到的:食品廠不得進口非食用油;對此,他的建議是,更明確的做法應該採「分廠、分照」,意即食品廠只有做食品的執照,飼料廠只有做飼料的執照。因為目前國內部分廠商同時具有食品與飼料廠,一張執照能進口食用油也能進口非食用油,因此才會爆發這次的亂象。 類似的問題也曾經發生在去年爆發的飼料級黃豆上面:根據去年的新聞報導指出,台灣進口的230萬噸黃豆,有高達九成都是基改黃豆,這些基改黃豆多半從美國進口,絕大多數都是飼料黃豆,但是美國國內食用的黃豆,卻是食品級黃豆,飼料級用豆則外銷,目前台灣市面黃豆製品,就有90%是以美國豬隻食用的基改飼料豆製成。如果能把飼料用與食品的材料進行分流管理,我想應該是目前政府應該努力的一個方向。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科技的日新月異產生了許多食品添加物,因此許多的食品製作過程中添加了許多複雜的食品添加物,並且這些食品添加物的名稱雖然都有標示,但是其名稱卻常常讓民眾無法知悉這些添加物在食物中扮演的作用,甚至有些食品的口感或是味道都是用食品添加物所合成,因此民眾到底要如何選擇坊間的食品讓民眾感到相當不安。 本席已經多次指出食品成分標示的狀況必須要改善,而所謂的成分還有單方或是複方之分,在複方的部分,例如起雲劑就是由阿拉伯膠、乳化劑及棕梠油等單方所合成,如果只標示起雲劑時民眾根本無法知道成分是甚麼,更何況依照目前的複方食品添加物及香料免強制性查驗登記,衛署食字第0890020449號規定複方無須標示,則民眾根本就不知道複方存在,並且業者常常以商業機密為由規避了標示的義務,讓食品安全的透明度一直無法提升。並且食品安全的查驗由於食品種類數量遠比政府相信機關人數多上幾百倍,因此無法全面檢驗市售的產品,然而抽查產品是可行的方式但是目前抽查的制度沒有建立,相關主管機關應該要加強抽查,一旦檢驗結果發現有害物質就對外公告,讓廠商有所警惕,才能真正的維護食品安全。 政府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目的就是在維護民眾的食品安全,但是從這幾次的食安風暴我們可以看到相關法律的執行的漏洞造成民眾的無奈,因此傷害了政府的威信。本席期盼政府能夠周全的全面思考如何制定新的食品監督機制,讓民眾能夠食的更為安心。 徐委員欣瑩書面質詢: 103年9月24日某大報頭版報導,關於有機農作物食品是真有機、還是假有機的疑慮,現在民眾食品安全衛生意識抬頭,為維護民眾享有食的安心環境,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說明下列問題,讓民眾對國內有機農作物有信心: 一、有機的定義,涵蓋的範圍為何?市面上的無毒產品與有機產品的差異?如何確認有機的農產品有沒有含農藥、重金屬? 二、進口的國外有機農產品,是否需經過國內的檢驗有沒有含農藥、重金屬?若是,檢驗的流程規範的嚴密度為何? 三、CAS優良農產品、CAS有機農產品、吉園圃標章、某機構認證標章等……市面上充斥著很多種農產品認證標章,讓民眾不清楚標章的公信力,是否有統一認證的標章?各種產品認證標準由政府綜合規範,民眾只要認識某一個「標章」就可以放心購買該產品,以免造成消費者混淆。 主席:剛剛陳節如委員要求葉署長提供有關舉證責任反轉的資料,就是你們委託建業律師事務所研究的資料,請你們提早給我們。 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好,下禮拜之前。 主席:下禮拜幾? 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因為今天已經禮拜四了,我們會去要,然後再送來社環委員會。 主席:對,送給社環委員會的委員,最慢下個禮拜四之前。 葉署長明功:(在席位上)好。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5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