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星期三)9時9分至12時26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廖正井  李貴敏  柯建銘  林鴻池  謝國樑  呂學樟  尤美女  曾巨威  王廷升  顏寬恒  高志鵬  吳宜臻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陳歐珀  楊麗環  鄭天財  李桐豪  林國正  黃偉哲  管碧玲  孔文吉  周倪安  吳育仁  蕭美琴  許添財  盧秀燕  賴振昌  吳育昇  江啟臣  邱文彥  陳怡潔  簡東明  蔣乃辛  陳亭妃  邱志偉  黃昭順  徐欣瑩  蘇清泉  葉津鈴  薛 凌  王進士  潘維剛  呂玉玲  鄭汝芬    委員列席31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顏大和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汪忠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張清雲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吳憲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賴哲雄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幸敏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有委員廖正井、謝國樑、柯建銘、呂學樟、李貴敏、林鴻池、尤美女、黃偉哲提出質詢;委員謝國樑、潘維剛、顏寬恒、高志鵬、簡東明等提出書面質詢。) 討 論 事 項 處理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37案: (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1,500萬元,並就後附3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研討(考)暨進修業務」895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資訊管理業務」6,144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工程先期規劃及設施汰換等專項經費凍結1,000萬元,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之捐助更生保護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獎補助費」共3,426萬7千元,凍結三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業務費2,136萬8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一般事務費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貪瀆預防業務」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廉政業務」4,978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4項提案刪減或凍結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與督導業務」業務費1,120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廉政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3,399萬8,000元、一般事務費1,825萬1,000元,及「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1,247萬5,000元,合計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戒護安全、收容人教化等重大政事經費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一般事務費」之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辦理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經費凍結五分之一,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之「設備及投資」3,02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凍結90萬3,000元,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改善監所計畫」凍結800萬,須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行政業務」1億8,017萬4,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2億8,718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83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八)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九)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般行政」及「執行案件處理」項下「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執行工作績效獎勵金共計6,818萬2千元,凍結五分之一,並就後附2項提案刪減理由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檢察業務」項下「辦理選舉查察業務」4,762萬3,000元,刪減262萬3千元,其餘4,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一)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二)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三),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三)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四),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四)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五),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五)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六),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六)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七),針對特別偵查組案件偵辦費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凍結二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三十七)法務部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一般行政─各項法規問題研究」經費576萬7千元,凍結五分之一,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三十七)案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 案 一、「請法務部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要旨,檢討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函釋。」 我國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之意旨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弊端無所遁形,惟政府機關頻頻引用政資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拒絕提供重要資訊,徒惹黑箱之議。自《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施行後,常有公務員以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扭曲個資法之立法意旨。法務部於立法院提案要求之下,做成多號函釋。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意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請法務部應參考相關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579號判決所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豁免公開,乃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未來對各機關之疑義,作成正確之函釋。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二、「緩起訴處分金管理辦法應兼顧民間參與及資訊公開,於一個月內發布實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於103年6月4日修正,明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改為支付國庫,列入預算體系,另訂管理辦法供公益使用。惟「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該管理辦法)至今仍未施行,其內容是否符合修法時附帶決議之要旨,由官方、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審查機制,並將相關資料公開於網路,至今不明,甚至使得公益團體例行之計畫因此停滯。爰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將該管理辦法草案,依附帶決議之要旨送行政院審查。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三、「請法務部矯正署檢討修正各監所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並回覆本委員會」 近日法務部矯正署所轄之誠正中學又傳出霸凌事件,一名16歲黃姓學生在寢室遭同房多名學生凌虐。過去誠正中學曾爆發多起性虐待事件,諸如2007年林姓學生昏倒送醫不治、解剖時發現右陰囊疑遭虐瘀血,及2008年13歲學生被強脫其褲子並被塞原子筆入肛門。監察院2013年3月13日通過對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雲林監獄之糾正案文亦指出,台北監獄違反分界監禁的規定,將輕罪的邱姓受刑人與無期徒刑受刑人關於同一房,任其調動床位,致遭多次性侵;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受刑人之性侵害事件相關防範具體措施,亟待各矯正機關落實。然矯正署及各監所迄今仍未積極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提供性侵受害人之後續協助措施,包括:事件發生後受害人應與加害人分房,並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扶助等資源;也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加強對受收容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性罷凌防治教育訓練等。爰此,請法務部矯正署於今年十二月底前檢討修訂2012年12月11日訂定之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函知各監所,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四、「請矯正署儘速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至85條之規定,將現有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 鑒於近年少年輔育院管理失當情事頻傳,突顯出少年感化教育並未落實應有的「全程輔導」功能,不僅一再發生收容少年脫逃事件,102年16歲少年買泓凱突於桃園少年輔育院死亡,經法醫解剖,胸腹腔臟器化膿引發敗血症,遺體右前胸、腋下有肉眼可見之大面積瘀青紅腫,還有破皮、水泡,判定死亡係「他為」惟一年多以來,卻始終查不出被告是誰,而於偵查程序中簽結。行政責任部分,院方不但對家屬表示「少年自己抓癢受傷暴斃」,至今亦未釐清、追查是否有行政疏失或其他相關責任,甚至疑有隱匿證據、串證、阻撓家屬得知真相等情。 依據《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條至85條之規定,法務部應於1997年5月28日該法公布施行後,於6年內分階段將所有的少年輔育院、少年監獄改制為矯正學校。然而至今已17年,因諸多因素,尚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而有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我國少年處遇之方式,尚有檢討空間。 爰請矯正署於今年十二月底前研究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83至85條之規定,以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育代替處罰,輔導代替管訓」之立法原則。 提案人:尤美女  呂學樟 連署人:廖正井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衛生福利部次長、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經濟部次長、經濟部工業局局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財政部次長、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 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乙案,提出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提供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國家責任 按廣義之國家責任,係就國家公權力行為,致人民遭受損害或損失,所負之責任,包括國家賠償責任及國家補償責任,前者國家賠償責任係以國家之公務作用或公務員之行為「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負擔「賠償」責任,目前之依據為國家賠償法;後者補償責任則係國家基於公益目的,「合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利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由國家給予適當「補償」之制度,目前尚無統一之法制,個別法律有明文者,例如:藥害救濟法、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 二、國家賠償法之規範 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分為「違法公權力行使」及「公有公共設施瑕疵」兩大類,前者又可分為「積極的違法行使公權力」與「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要件略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違法行使公權力: 本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不法行為,指無法令依據或違背職務之行為(包括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而所稱「行使公權力」,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民事判決)。亦即不問其性質為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其表現之型態為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均有其適用。倘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例如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或處理行政業務相關之物品,則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 (二)怠於執行職務: 本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所謂「怠於執行職務」,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指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其規定之內容係以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為目的,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就保護人民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公務員依法規應執行且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因故意或過失不執行,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三、食品安全事件之國家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制定目的係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以維護國民健康。其賦予主管機關限制、命令、查驗、裁罰等管制措施之權限,倘公務員積極行使該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情事者,成立本法第2條第2項前段「積極違法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再者,因該法制定目的係在維護國民健康,具體而言即是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之法益,故倘具體個案中,該法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已規定明確,且公務員應予執行且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仍因故意或過失未予執行,進而致人民生命、身體之損害者,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揭示之判斷標準,可能成立本法第2條第2項後段「消極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以上均涉及事實認定,仍須就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判斷之。此外,倘食品上游原料生產業者之產品有瑕疵,下游食品製造業者使用後,造成商譽、財產之損害及消費者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害,而政府機關並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者,自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至該民事關係造成之損害,得依契約或侵權行為法理適用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四、經GMP認證產品之國家賠償疑義 關於「積極的違法行使公權力」與「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成立,並不以政府機關所屬之公務員為限,按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是以,受國家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行使公權力有第2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公權力之委託機關不能排除國家賠償責任。 上開所稱「行使公權力」,其內涵與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相同,如前所述,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並包括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且不問其性質為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其表現之型態為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均有其適用。 我國的「食品GMP認證制度」,食品GMP認證及授與GMP標章是否為行使公權力?是否由政府主管機關所認證及授與標章?如係由民間團體所授與,該民間團體是否係受政府機關所委託?以上關於「食品GMP認證制度」,宜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說明。倘屬於行使公權力,或係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則不論該民間團體係積極的不法行使公權力,或係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不能排除本法之適用。反之,如非屬行使公權力,或不是由國家授權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另外,因為我的辦公室還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所以接下來的會議可不可以請蔡次長來代理? 主席:羅部長現在要請假,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貴敏:(在席位上)可以啊! 主席:那我們就同意部長請假。 現在請司法院民事廳陳廳長報告。 陳廳長駿璧:(在席位上)司法院的報告詳如書面。 主席:司法院的報告列入紀錄。 司法院書面報告: 有關「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口頭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 貴委員會召開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本院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進行專題報告,本人奉邀前來列席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上開議題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國家賠償責任 一、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國家賠償法就公務員、行政委託之受託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行政委託之受託團體或個人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侵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要件,已有規範。又本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就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侵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判斷基準,亦有闡釋。 二、有關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各級主管機關或受委託辦理檢驗、認證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等,是否符合上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倘有爭訟,應由受理該具體個案之法院為裁判。 貳、相關法制 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之相關法制,因非屬本院主管法規,本院尊重相關權責機關之意見。 參、結語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報告。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邀本部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有鑑於食安事件發生,造成人民恐慌,為加強對於食品安全管理,本部積極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以強化安全管理之決心,除了加重罰則外,也加強執行面之落實,實踐許多重要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業者應強制登錄、建立產品追溯追蹤系統、食品三級品管制度以及分流管理等。目前本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已陸續公告訂定相關子法規,並採取相關策略及措施,期待更加捍衛食品安全及重拾消費者之信心。 貳、確保食品安全之相關措施 一、落實執行面: 食品安全之維護,重要的是妥適的政策制定,與積極有效的落實執行面,本部對食品安全的政策與執行如下: (一)進行油品分流管制: 凡食品製造或加工業者皆不可使用飼料用油或工業用油,此外,關於進口部分,建立輸入油脂進口分流政策,並訂定複合規定,強化管控。 (二)落實三級品管: 包括建構業者強制自主檢驗法制化、委託相關公正第三方驗證及政府稽查抽驗管理等之食品三級品管制度。 (三)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因應劣質油品事件的發生,將公告食用油脂製造及輸入業者,提前於103年10月31日起實施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後續將規劃公告大宗民生物資(澱粉、麵粉、糖、鹽、黃豆、小麥、玉米)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追溯追蹤制度。 (四)提高檢舉獎金: 鑑於近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規劃研修「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將檢舉獎金額度提高至罰金或罰鍰20%以上,並就違規情節重大之案件,給予10萬元至200萬元之獎金。另,核予業者所屬內部員工檢舉者,較優渥之獎金。 (五)建置中央檢舉專線: 已建置中央檢舉專線電話:02-27878200。中央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將以跨部會整合行動方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徹查,並由法務部臺高檢負責與地檢署進行聯繫。 二、強化法制面: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修正草案並已函送 大院審議,修正之重點包括: (一)解決一事二罰疑慮,迅速達成行政制裁: 修改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刑規定,避免行政機關處法人罰鍰牴觸「一事二罰」原則,迅速做出罰鍰處分,以收制裁效果。 (二)全面提高刑度與罰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除徒刑加重以外,修正的罰金額度,均為原本罰金的10倍。 (三)大幅提高罰鍰額度: 對攙偽或假冒產品之違規行為人所處罰鍰額度,其上限由5千萬元,提高至2億元。 參、食品安全相關賠償機制 一、消費者之損害賠償: 關於消費大眾之損害賠償,除可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要求廠商退換貨及損害賠償之外,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請求5百到3萬元的損害賠償。 二、中下游廠商之損害賠償: 有關中下游商家之損害賠償,其可依據與上游廠商間之契約,按民法之相關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為避免廠商脫產,下游商家亦得採取保全程序假扣押不肖廠商之財產,保障將來受償之機會。 三、國家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依本條規定,當人民的損害是由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時,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四、小結: 本次劣質豬油事件係屬不肖廠商以隱匿不實或詐騙之方式,將不法之原料製成油品所造成之損害消費者事件,所涉及不法行為應由國家以刑事制裁或行政裁處之,若有上述消費者及中下游廠商之損害賠償,則屬私法爭議,應循民事爭訟程序處理。本部所屬相關同仁,於本次事件中無論是維護食品衛生安全,或是積極取締違規行為,無不戰戰兢兢夜以繼日的用心處辦,以期儘速回復社會秩序。 肆、總結 本部承蒙 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多項法律案,對業務之推動,有極大之助益,在此敬致謝忱。尚祈 各位委員,繼續給予指教。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副署長報告。 姜副署長郁美:(在席位上)已經併入衛生福利部的報告。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報告。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提出報告,敬請各位 委員不吝指教。 本次報告涉及本部為食品GMP認證,故針對食品GMP認證制度進行說明。 一、食品GMP認證說明: (一)自民國78年開始,採自願性認證方式推動,目的在強化業者自主管理,確保加工食品品質衛生安全。 (二)通過食品GMP認證之廠商及產品皆須遵循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等相關規定。 二、本次劣質豬油事件經過及處理說明: (一)103年9月4日媒體報導指出強冠企業自2月起購入200多公噸的劣質豬油,用於生產「全統香豬油」產品。 (二)經查強冠企業生產烘焙用油脂至少75項以上,原通過GMP認證產品為12項,檢調單位查獲有問題之「全統香豬油」並非GMP認證產品。 (三)此次衛生單位稽查使用強冠公司問題油品「全統香豬油」下游廠商總數236家,GMP產品使用問題油品「全統香豬油」之廠商數僅5家(佔2.12%)。在此補充說明,目前全國的豬油產品全部都沒有GMP認證,很多廠商說他們是相信GMP認證,所以才會使用,事實上豬油都沒有GMP認證。經過我們追查相關標示,目前在豬油這部分,大概都沒有違法使用GMP微笑標章的情況。 (四)經追查結果,強冠企業廠內非認證產品使用之原料豬油來源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之規定,已於103年9月5日取消該公司生產線食品GMP之認證資格及認證標誌使用權。 (五)自102年底混油事件後,立法院及國內民眾要求本部工業局針對食品GMP認證進行檢討,以重拾民眾信心。本部工業局即成立專案小組擬定食品GMP認證制度精進方向,內容包括: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落實源頭管理、追蹤管理強化、國際接軌及簽約授證方式。所謂全廠同類產品全數驗證乃是指一個工廠裡面不能只有幾項產品符合GMP,然後就宣稱它有GMP認證。以油品工廠為例,必須所有的油類產品都符合GMP,我們才可以讓它掛標章,不過因為這是去年提出來的新制度,在去年開始規劃,從今年4月1日上路,我們給業者的緩衝期間為一年,也就是到明年4月1日才正式推動,如果新制能夠推動的話,強冠原來的12項產品大概都拿不到GMP。 (六)本部對於食品GMP標章之存廢採開放之態度,將於103年10月底前完成消費者意願調查,並以調查結果作為制度修正參考,如消費者認為食品GMP標誌可做為選購食品之辨識標誌時,將縮短緩衝期自明(104)年1月1日繼續推動,如消費者認為食品GMP制度已無存在價值,則將研議退場機制。 三、國家賠償責任說明 (一)現行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情形,主要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之情形。或同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因標章認證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故僅就GMP認證是否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及其行為是否有故意過失或有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以為討論。 (二)GMP之認證體系乃按「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方案」所推動,為業者自主管理機制,由業者自由參加。其認證體系依其「推行方案」及「實施規章」,係由政府與民間共同組成推行會,並由「驗證機構」負責執行資料審查、產品檢驗並辦理食品GMP相關之廠商輔導、技術發展及認證合約書之簽署等工作;由「推廣機構」負責辦理食品GMP推廣宣導及食品GMP-ICT平台線上登載服務。有關產品之驗證、認證及授予GMP標章等,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70號民事判決認其非經濟部工業局本於法定職權所審核,並執此為理由之一,認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後段規定之要件不合。 (三)另,食品GMP認證產品因品質不良或其他因素而損害消費者健康或權益,依食品GMP認證合約書第7條規定,乃由業者自負法律責任。又依食品GMP認證體系實施規章第18條之規定,認證工廠之行為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報告。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向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作專題報告,以下謹就相關議題及本會持續推動食品安全相關措施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近年由於一系列食品原料添加物的化學污染、藥物殘留和環境毒素的影響,食品安全成為全世界關注的問題,邇來因劣質油事件使食安風暴再起。 農產品安全衛生管理為本會重要施政項目,為確保國產農產品安全品質,本會持續辦理農畜水產品上市前源頭管理,推動健康生產及優良農產品認驗證制度(產銷履歷、CAS及有機農產品),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貳、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機制與CAS管理策進作為 一、農產品認驗證制度管理機制 (一)依法推動: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產銷履歷農產品、CAS優良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認驗證制度,目的係藉由提升國產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以增進國人對國產農產品之消費信賴。 (二)雙重監督: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認證及管理驗證機構,通過驗證產品受到驗證機構及主管機關雙重監督。針對驗證產品進行安全管理及查核取締項目,包括生產廠(場)追蹤查驗、產品抽驗及市售產品標示查核等,以提供消費者更多的保障。 (三)GMP與CAS差異:GMP為食品良好作業規範,係就各專業食品工廠訂定產品生產良好作業規定,並未限制原料來源產地及產品品質規格。CAS則為推動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製成加工品之產品驗證制度,爰要求產品使用國產原料並訂有優良品質規格之限制條件,若CAS要求採全廠全產品驗證,則僅極少業者可符合,爰要求業者對於全廠生產管理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之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規定,驗證機構追查作業亦採全廠查核方式辦理。 二、本次油品事件後之強化作為 (一)強化驗證制度管理:督促CAS驗證機構加強業者供應商評鑑管理、原料來源及食品添加物查核,嚴格加強原料驗收作業,建立產品生產之追溯,達到原料與產品品質安全之管控。另採全廠查核方式辦理,以強化管理業者生產之衛生安全的一致性。 (二)修正「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相關條文:擬將現行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予以提高。 三、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三級品管) (一)業者自主管理:CAS產品之生產製程與原料及成品之品質規格均應符合驗證基準,業者除應定期進行自主檢驗,另應建立產品生產之追溯程序,以達原料與產品品質安全之管控。 (二)驗證機構查驗:驗證機構採全廠查核方式查核業者生產線,強化業者生產管理衛生安全的一致性,且定期或不定期辦理CAS產品生產廠追蹤查驗及CAS產品抽樣檢驗,以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三)政府依法監督:農委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監測市售產品之CAS標章及標示,並抽驗CAS產品,不符規定者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處置;如經查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將移送衛生機關逕予認定,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 參、主管機關對於驗證機構及農產品經營業者之監督管理 一、按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略以:「……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二、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驗證機構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依第11條規定,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證。依第14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不同性質,分別訂定最短抽檢時間。爰主管機關如未履行最短抽檢時間、未依法撤銷或廢止認證,因驗證機構之驗證不確實或未及時抽檢出農產品之違法事實,致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倘主管機關已盡上述義務,則似無故意或過失可言。 肆、驗證機構之驗證管理 一、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又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二、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第20條及第23條均已明定「撤銷或廢止」認證之規定,卻無有關「撤銷或廢止」驗證之規定,足證該法並未將驗證機構之驗證認屬行使公權力,目前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亦將驗證機構之驗證認屬私法行為。驗證機構之驗證既非行使公權力,亦未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爰驗證機構之人員未符「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之要件,恐無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餘地。 伍、結語 為落實「安全農業」,及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本會積極致力各項農漁畜產品安全管制與輔導工作,落實溯源追蹤管理工作,以確保農漁畜產品安全,確實執行驗證產品安全稽查及檢驗,以為國人做最好的把關。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報告。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適逢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應邀列席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專題報告,謹就本署相關事項報告如下。 壹、本署因應劣質豬油事件之精進管理措施 行政院江院長於9月17日主持之記者會對外宣布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其中有關廢食用油的管理,將針對目前尚未納管之夜市/商圈、餐廳、小吃店及攤販產出廢食用油,啟動全面訪查,要求小型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或交由合格回收清除業回收。至於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本署正研議擴大列管事業範圍,相關公告草案研擬中;本署並將積極推動「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之立法,以完備相關法制。 貳、掌握廢食用油量及流向並納入管理,本署積極作為 一、公告廢食用油為地方清潔隊應回收項目。 二、各縣市啟動全面訪察夜市、商圈及攤販產出之廢食用油,並請各縣市將訪察結果回報本署,以掌握廢食用油流向。 三、請各縣市宣導小型餐飲業者將廢食用油交由清潔隊,或交由合格回收清除業者回收,並要簽訂簡易契約書;合格清除業者名單可於環保署網頁查詢,並提供查詢電話專線。 四、要求清除機構申報廢食用油回收量,及送交再利用流向。 五、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下修應行網路申報之事業資本額門檻,擴大列管事業範圍。 主席:請財政部許次長報告。 許次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部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進出口食品之邊境管理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壹、前言 本部協助各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理,為配合貨物通關自動化之作業特性,及為釐清海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對貨物輸出入管理作業之權責,海關配合各主管機關於邊境查核進出口貨物之管理事項,係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之輸出入規定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其主管貨物需執行邊境管理,應先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輸出入規定,再由海關據以協助執行邊境管控,以兼顧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便民與貨物安全。 貳、輸入食品之邊境管理規定 一、關於貨品之邊境管理,海關係依相關輸出入規定配合執行,食品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貿易管理政策而有不同之輸出入規定,目前食品有關輸入規定如下: (一)MWO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二) F01或F02:輪入商品應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發布之「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三)B01:輸入動植物,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輸入檢疫。 二、海關對進口食品執行邊境管理之注意義務 (一)受理報關時應依據主管機關之查驗或檢疫合格通知辦理通關: 進口貨物如屬食品,進口人應依其貨品分類號列所對應之輸入規定(F01或F02、:B01),向主管機關(衛福部、農委會)申請輸入查驗或檢疫,並應於報關時填報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碼,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將相關訊息傳輸主管機關,經其查驗合格回復比對正確後,始憑以辦理後續通關放行作業;若收到主管機關之不合格通知,則依該通知辦理退運或會同辦理銷輸事宜。 (二)放行資料提供主管機關參考運用: 為防止廠商進口食品卻申報非食品,對於輸入規定列有F02代碼之貨物,以非食品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者,將放行後報單資料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資料交換平台提供食藥署參考運用。 (三)疑義案件通報主管機關:海關關員審核報單時,如發現廠商涉嫌逃避檢驗或檢疫,係以通關疑義答聯單通報主管機關,待主管機關確認後,始辦理後續通關事宜。 參、通關作業配合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之措施 一、全力配合協助邊境管控:配合衛福部食藥署針對報驗自香港、中國大陸及澳門輸入之所有食用油品採取管制措施,本部海關業配合該部措施加強文件審核。 二、提高進口油品查驗比例: 為配合源頭管理政策,對高風險之進口油品(劣質油品)提高查驗比率。另為利主管機關進行流向追蹤管理,將研議對進口油品達到某定量之廠商,於查驗時取樣送由食藥署進行化驗,以確認輸入油品是否與申報相符。 三、配合全面強化進口油脂類產品之管理:為強化進口油脂類產品管理,本部關務署業密集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針對油脂類產品增定複合輸入規定,進口油品應於報單上註明輸入用途,如供食品或食品相關產品用途者,應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如非供食品用途者,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始可辦理後輸通關放行作業。 四、配合對進口食品添加物進行分流管理:為配合衛福部實施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策略,本部海關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與食藥署進行食品添加物之邊境分流管制作業,進口貨品如係供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應於報單上填報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號,海關將通關訊息傳送食藥署,經該署回復比對正確後,始憑以辦理後續通關放行作業;關務署並已配合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俾利業者遵循。 肆、結語 海關職司邊境管制,海關關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對於申報進出口之貨物,均依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實到貨物是否與申報相符之查核事宜,並均依該貨物之輸出入規定,協助查核比對有無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輸出入查驗、檢驗、檢疫許可,經查證符合始予辦理後續通關作業,以盡邊境管理之注意義務。另對於進出口貨物之通關設施,亦積極規劃建置關港貿單一窗口,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系統介接交換進出口貨物通關資料,以確保進出口貨物通關便捷與安全。 主席:請財政部關務署周署長報告。 周副署長順然:(在席位上)已經併入財政部的報告。 主席:請行政院消保處劉處長報告。 劉處長清芳: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提出報告。本處謹就消費者因食品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可主張之權利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近來發生劣質豬油混充食用油造成食品污染事件,劣質豬油等違規產品,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應全數沒入銷毀,不可再回收利用。本事件發生後,本處除立即啟動設立劣質豬油事件網頁專區以利消費者查閱,及發動消保官清查市面不合格產品落實下架之情形等消費者保護機制外,未來並將依消保法相關規定,持續提供消費者必要之協助。 貳、消保法提供消費者保護之法制架構 有關食品安全事件,除行政監督及損害賠償部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有特別之規定得優先適用,以及民法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有完整之體系外,消費者依消保法可援用主張之權利及請求紛爭解決之機制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責任 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因此,消費者若因食用不合格之瑕疵商品所生之損害,可以消保法第7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向業者求償。 有關商品安全性之舉證責任,依消保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必需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消費者權利 (一)申訴與申請調解:有關本次劣質豬油事件所衍生之瑕疵商品退費問題,本處已協調全國消保官配合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稽查並請相關業者提出退費方案。就個案退貨或損害賠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之消費紛爭,消保法第43條以下定有相關申訴及調解機制,消費者可透過本處建置之全國消費申訴系統,由消保官協助處理,避免消費者需透過訴訟求償之不便。截至9月30日止,諮詢案件計有887件,申訴案件61件。 (二)參加團體訴訟:就購買或食用劣質豬油相關食品而發生損害之消費者,相關消費爭議若無法依前述申訴或調解機制解決而有進行訴訟之必要者,於符合消保法第50條規定團體訴訟之要件時,本處將協調消保團體為其主張權益,並進行訴訟輔助及相關經費補助。本處曾就塑化劑事件及大統油事件,分別協調補助消基會及台灣消保協會進行團體訴訟。 、結語 食品安全攸關民眾健康,為重要之消費者保護業務。本處依消保法賦與之職權,仍將持續積極協調及處理相關消費者保護事宜。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第一個問題要請教財政部許次長,因為今天討論食安事件和GMP,就會提到國賠,在此本席想請教次長,國賠的錢從哪裡來? 主席:請財政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各個義務機關自己要去賠償。 李委員貴敏:各個機關的錢從哪裡來?是從每次的預算來的,是不是? 許次長虞哲:對。 李委員貴敏:在公務人員必須負起責任的情況之下,當然機關將來還是可以向公務人員追究,對嗎? 許次長虞哲:對。 李委員貴敏:換句話說,真正賠償的錢來自於全民,請問這樣的說法對還是不對? 許次長虞哲:基本上是對的,除非那個當事人…… 李委員貴敏:如果賠償的金額很龐大,一個人有沒有能力可以負擔這樣的賠償?可能沒有吧!所以最後真正買單的對象會是誰?就是全民對不對?所以今天我們在討論國賠的事情,大家勢必要非常、非常的謹慎。 第二個,我要提的是從食安問題到GMP,其中在GMP的部分,因為我們剛才有聽到吳局長的報告,另外若再從GMP網站的front page上也可以看到有關GMP的介紹,所謂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認證是以促進食品工業業者強化自主管理體制,確保加工食品品質與衛生為目標的制度。也就是說,GMP設置的目的就是在確認廠商能夠建立管理製程以加強其產品的品質。 剛才,法務部羅部長在報告的時候有提到關於GMP與國賠的問題,也許將來問題的爭點就會出在因果關係無法建立的上面,因為GMP最主要是在認證工廠的整個process。對此,我想請教次長,您的意見與剛才法務部的意見是一致的?還是有不同的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的意見都是一致的,基本上,有關GMP的部分,我們在報告中有特別提出來,要請經濟部釐清GMP與公部門的關係是什麼,而剛才經濟部的報告也已經提出來,同時也指出在民國100年的時候,台北地院有一個具體的案例,判決認定GMP的事件不構成國家賠償的責任。 李委員貴敏:謝謝。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其中GMP的部分從過去的判決先例來看就已經可以釐清,真正該被追究責任的可能是不法的廠商,而不是讓全民買單。請問身為法律人的歐陽法官,司法院的見解跟法務部的意見是否一致?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歐陽調辦事法官答復。 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主席、各位委員。可否請委員再重複一次剛剛的問題? 李委員貴敏:我有時間的壓力,今天主題是「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其中GMP的部分,不論是法務部還是經濟部都說,在現行法制之下是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的,因此我想請教司法院的意見是否也是如此? 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這個部分因為涉及個案的認定,我們司法院不方便就這個問題…… 李委員貴敏:我們沒有提到個案,今天我們既沒有提到強冠公司,也沒有提到大統,只是單純從國家賠償法的概念進行討論。GMP主要是在建立一個自主性的管理制度,而法務部也有提出過去法院的判決先例,認為GMP與國賠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我想請教司法院這邊從法律面來看,您的見解與上述的意見是不是一樣,而不是在談個案。如果不一樣的話,您的見解是什麼? 歐陽調辦事法官漢菁:我們這邊的見解是認為,經濟部工業局所做的GMP認證到底是不是所謂的行使公權力,可能還是要看法院對具體個案的認定。 李委員貴敏:因為您是法律人,所以我想問的是您個人的見解,亦即您個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不好意思,如果你需要時間想,你可以想好之後再回答,因為我還有其他的問題。 我的下個問題其實在9月22日質詢的時候就已經提過了,我想問的是,透過提高刑罰是否能真正地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從上個禮拜一的討論之後,可以得到的結論是,提高刑罰是無助於食安問題的解決,因為食安的問題仍然一再地發生。因此,我想請教衛福部與農委會的兩位長官,其實去年10月時,我就曾經提出糧食產銷履歷制度,可是我們的農糧署反對。我為何會強調糧食產銷履歷制度的重要性是因為食品是加工而來的,食品的前端一定是原物料,而農產品也一定是食品的前端,所以如果我們有建立糧食產銷履歷制度的話,當農產品一路加工成食品後,只要有問題發生就可以回溯到最前面的源頭,民眾馬上就可以trace到該產品有牽涉到哪些原料而停止購買,進而將損害降到最低。 今天我們討論食品安全,並不是要在檢討之後制定一個大家都不執行、也不在乎民眾安全,而始終是到事情發生後再去懊惱的制度,也不是在談要把錢從誰的口袋挖出來,而是我們今天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過去當我們提到產銷履歷制度,衛福部與農委會都反對,甚至到了昨天,當我提出要讓糧食或食品出現一條鞭的產銷履歷的臨時提案時,還是有人反對。因此我要請教衛福部,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中就已經規定要做產銷履歷了,可是做到現在為止,請問次長,你們怎麼還不做?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已經提早進行了,因為油品的部分本來是要從明年才開始進行追溯與追蹤,我們已提早到今年的10月31日進行;至於大宗物品的部分,是規劃要在明年的7月1日全面實施…… 李委員貴敏:你認為確有建立產銷履歷的必要嗎? 林次長奏延:是的。 李委員貴敏:請問王副主委,您是否也認同有此必要? 主席:請農委會王副主任委員答復。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非常認同農產品以及農業食品的衛生安全要做好,就要從源頭…… 李委員貴敏:我要問的是,要不要有履歷制度?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農委會有在推動生產履歷,但問題就出在農產品從生產鏈到銷售的過程實在太長,像糧食假如要做全面的…… 李委員貴敏:副主委,請問有關產銷鏈太長的問題,是全民的健康比較重要還是食安事件發生後全民買單比較重要?到底是要讓營業的企業體負責,還是賺錢時讓企業賺錢,買單時讓全民買單?你認為該選哪一個?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民眾的安全最重要,但是我們要達到…… 李委員貴敏:民眾的安全是要靠全民買單,還是要讓賺錢的企業負責?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生產者當然也要負責。 李委員貴敏:「也要負責」指的是生產者只是次位的負責?還是全民先負責,等到該他負責他才負責?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當然,在機制的設計上一定要讓生產者有責任生產。 李委員貴敏:絕對是要讓他先負責嘛!他應該要負責,而不是有責任生產。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他要負生產的責任。 李委員貴敏:他只要負生產的責任而不用負賠償的責任嗎?所以賠償的責任都是全民買單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我的意思是,當然要做負責任的產銷。 李委員貴敏:所謂負責任的產銷,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預防未來發生同樣的事件,對不對?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是的。 李委員貴敏:副主委怎麼會答復得這麼困難呢?難道事情應該要全民買單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機制上要儘量地設計有責任的產銷,讓生產者來負責任。 李委員貴敏:可是我們現在要談的是預防,沒有人在跟你談生產者的責任,因為他本來就要負責,這是無庸置疑的,難道還要別人幫他負責嗎?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剛才報告…… 李委員貴敏:副主委,一句話,產銷的履歷制度到底是可不可行? 王副主任委員政騰:理論上可行。 李委員貴敏:謝謝。接下來我要請教蔡次長,上週一我們有談到,真正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在加重刑責。法條中有規定,要處罰不肖業者食安的部分,只能就其不法獲利範圍之內進行處罰。但是對這些不肖的業者來說,被抓到就認了,反正只有在不法的範圍內負責,假如不被抓到就繼續賺錢,這怎麼可以呢?這是拿全民的健康開玩笑。所以上禮拜一的時候我就曾經提到,真的要釜底抽薪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並不是在加重罰則,更不是取消刑責去解決一事不兩罰的問題,真正最主要的問題是對於不肖業者的不法所得,應該全面性的沒入。也就是說,他今天從事不法的行為的話,因為不法行為得到的所有收入跟利益都應該充公。不管是消基會處長或其他人的報告,我聽到的都是理論性的東西,諸如民眾可以去跟業者主張,問題是業者全部都脫產了,這樣要怎麼跟他主張?業者脫產之後就全民買單,是不是?真正應該做的是我們要沒入不法所得,而且次長也知道狀況,這個其實你比我熟,就是以沒收的部分來講,法人是不構成的。這就是為什麼我剛才要請司法院出來,我並不是在談個案。去年法院已經有判決決定對不肖業者不予沒收,並表示依現行法的規定應不予沒收,理由是因為對象是法人,可是處罰的對象只可以是自然人,沒收的對象就不能是法人。沒收是刑責,沒入是行政罰。真的要解決中華民國面臨的食安問題的話,除了沒入不肖業者的不法收益之外,次長有什麼其他比這個更好的辦法嗎? 蔡次長碧玉:事實上,剛剛委員提到的問題就是我們這次最關切的問題,所以我們已經提供修法建議給衛福部,而且也經過行政院同意及採納,並放在食安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裡多列了一項,就是未來法人因為代表人、代理人或從業人員違反食安法的規定而獲有利得的話就全部強制沒收。 李委員貴敏:感謝。 蔡次長碧玉:這個部分大院如果可以迅速通過的話,有助於解決目前的問題。 李委員貴敏:好。民以食為天,如果民眾連基本的飲食都沒有辦法安心的時候,很難講求安身立命,有關民眾的健康要特別拜託大家。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潘委員維剛質詢。(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這個專案報告,對蔡次長是非常有意義的,因為GMP和國家賠償的關係有待在法律上釐清。請問蔡次長,我們的國賠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民國69年7月。 柯委員建銘:是69年通過,從70年開始實施。國家賠償法是一個非常進步的觀念,世界先進國家像美國,在1946年的時候就有聯邦侵權賠償法,英國也有控告王室法,這是在民國35年的時候,另外日本也有,而且是把國家賠償規定在憲法裡面。我們的國家賠償法是從民國69年、70年開始,那個時代是國會還沒全面改選的時候。到現在為止,國家賠償法有沒有修正過? 蔡次長碧玉:目前我們已經完成全面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議完成以後已經送進立法院了。 柯委員建銘:送進來了? 蔡次長碧玉:對。 柯委員建銘:民國70年到目前為止,國賠法歷經三十幾年都沒有修。我們可以從法理上好好討論GMP和國賠的關係。剛才各部會推來推去,尤其是工業局。今天工業局是局長列席,應該叫經濟部長列席,因為杜紫軍曾經當過工業局局長,另外沈榮津次長也當過。今天工業局局長來是在推責任,還援引民國100年地方法院的判例,可是這都是不對的。食品安全問題前一陣子鬧得轟轟烈烈,舉國譁然,可是台灣的新聞焦點變得很快,現在所有的新聞集中在占中,食品安全好像又船過水無痕的樣子。上禮拜四行政院院會通過食品安全管理法的修正案,也送來立法院,我等一下再請教相關部門。法務部的報告最後一頁有提到,「倘屬於行使公權力,或係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則不論該民間團體係積極的不法行使公權力,或係消極的怠於執行職務,不能排除本法之適用。」法務部這一段話是最經典的一句話。次長很清楚國賠法第二條有規範積極跟消極行為,是不是這樣? 蔡次長碧玉:是。 柯委員建銘:大法官有作成釋字第469號解釋,請問次長瞭解釋憲的緣由跟意旨嗎? 蔡次長碧玉:對不起,我不瞭解。 柯委員建銘:你們在第2頁就有講釋字第469號解釋的問題,次長怎麼可以說不瞭解呢?有這個釋字解釋最主要是因為民國72年的時候有一個案例去聲請釋憲。對於政府要不要進行國家賠償,法院的判例是說人民有請求,可是政府不作為而怠於職守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但是釋字第469號解釋的內容是完全翻轉過來的,也就是人民不必請求,只要政府沒有具體作為就要進行國家賠償。這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保護規範理論的概念,釋憲就是解釋這個問題。為什麼要有政府?政府就是要保護國家及人民的安全,所以給政府公權力跟法律,政府假如積極違法的話是一回事,假如消極不作為的話,人民當然也要請求國家賠償。次長,這就是釋字第469號所解釋的保護規範理論,是一個很重要的精神,今天所有問題的原點在這裡,不是經濟部可以推託的,大家推來推去,好像都沒有事一樣。政府對人民的權利保護不只是一種反射利益而已,大法官會議解釋裡面已經解釋得很清楚,政府就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你們寫得很清楚,前段是指他們積極違法,後段指消極怠惰也是要國賠啊!次長,我剛剛唸的那一段的意思是什麼?你先解釋一下。 蔡次長碧玉:謝謝委員提示。因為我剛剛有點沒聽懂委員提到釋字第469號解釋跟本案是什麼關係,聽委員的說明後,我知道了。基本上,「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也就是說,只要公務…… 柯委員建銘:消極怠惰就是要賠償,不只是積極違法,對不對? 蔡次長碧玉:是,我們的報告也是呈現這樣的一個觀點。 柯委員建銘:你們的報告很精簡。消極的怠惰執行職務不能排除國賠法,對不對? 蔡次長碧玉:是。 柯委員建銘:那是469號的釋憲內容? 蔡次長碧玉:是。 柯委員建銘:所以法務部在這個立場上還是站穩。 蔡次長碧玉:是。但前提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怠乎職守。 柯委員建銘:另外,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也是一樣,對不對? 蔡次長碧玉:是。因為GMP這個制度是不是有委託關係,我不曉得,那可能要由經濟部去解釋。 柯委員建銘:工業局吳局長,我剛剛說的,你聽得懂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聽得懂。 柯委員建銘:針對大法官會議第469號解釋,包括公權力委託民間機關部分,剛才聽你們的報告,我一直在講一點,用民國100年的地院判例,現在那個案子到底跑到哪裡了?終審了嗎? 吳局長明機:應該是已經終審了。 柯委員建銘:什麼叫「應該已經終審」?這個案子審到哪裡去了?你們引用100年的地院判例耶!裡面那個是違憲的,而且還沒到終審,這麼多案子,你們引用100年的地院判例說非屬你們的法定職掌,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是。 柯委員建銘:那我請問你,這一張GMP認證書裡面,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叫杜紫軍,你們發證書是用官銜去發的喔! 吳局長明機:那個是舊的。 柯委員建銘:這一張署名是沈榮津,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對。 柯委員建銘:接下來就換你了啊!工業局發的…… 吳局長明機:今年新制已經改了,基本上是由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會…… 柯委員建銘:不管今年的新制,先講你們已經發出去的這個部分,誘導人民,你不能再推卸責任說這不是你們的法定職掌!你瞭解工業局組織法第二條嗎?裡面規定得很清楚,有關工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都是你們的職掌! 吳局長明機:是。 柯委員建銘:你怎麼說不是你們的法定職掌?你們過去就是這樣發這個證書給人家,上面就署名杜紫軍、沈榮津啊!當人家受到損害提告請求賠償時,在地院有唯一的一個判例,那個還沒終審啊!所以你們不能說這不是你們的法定職掌,本來工業局的法定職掌就有這個東西,對於工業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都是你們的職掌!包括整個GMP的歷史,GMP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吳局長明機:78年。 柯委員建銘:78年時當然因應WHO的關係。 吳局長明機:89年是GHP…… 柯委員建銘:你們有一個推動方案,推動方案裡面全部是你們的人,GMP的委員包括工業局局長、標檢局局長、商業司司長、中小企業處處長,這些委員都是你們的人、是公務員而去審查。 吳局長明機:也包含驗證機構、推廣機構還有消費者團體。 柯委員建銘:GMP發展協會還有消費者團體,那個人數都沒有過半,過半的人數都是你們的人!當然你們把這些人納進來,整個是官方在主導的。 吳局長明機:是。 柯委員建銘:總共來說,你們的人數是過半的,過半的人都是政府單位的人員,消費者團體以及GMP發展協會都是來護航的、想讓廠商有GMP!我今天要告訴你,你們的責任難逃,不是用那個判例就可以到此結束的,剛才法務部也講得很清楚,469的解釋令是很清楚的,而整個都是你們主導的,所以今天要談的是這和國家賠償當然有關係,法務部已經講得這麼清楚,當然還有法院的判例等等。做為一個政府就是要保障人民的財產安全,憲法規定得很清楚。國家賠償法裡面有積極違法,也有消極怠惰,假如對消極怠惰都不予論責的話,那政府就癱瘓掉了嘛!整個都是你們在主導的。 吳局長明機:強冠香豬油並不是GMP的產品,各位可以看到強冠香豬油的產品上面不是GMP……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是談整個GMP的關係,不要僅就個案討論。請問局長,食品工業研究所是在做什麼? 吳局長明機:他們是就食品工業相關技術的研發還有產業推廣。 柯委員建銘:他們都是做食品推動,在弄GMP的嘛!行政院的法案已經送進來了,但我看到修法的內容根本沒有辦法來處理這些事情,比如增加罰則,食品衛生管理法已經修了6次,每次都配合、年年配合,現在立法院要面對這個問題。就食品工業研究所,現在要瞭解的是食品安全檢查人才的培育部分,要能夠去檢驗食品安不安全,而不是整群人都去做食品的發展、推動工作,GMP也亂搞,置國人健康於何地!你要瞭解,現在這整個體系要重新思考,包括食品安全檢查人員的培育,所以民進黨要提出食品安全基本法,把評估和管理人員拆開來,你聽得懂嗎? 吳局長明機:我瞭解,但如果是這樣,職掌上應該是以衛福部為主。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推託責任。 繼續本席請問衛福部次長,現在食安法的修正是怎麼樣?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現在行政院通過,已經送到大院。 柯委員建銘:國民黨說一個月要完成,對於修正食安法,大家應該都不會反對,要思考食安法修正時是不是能把所有事情解決掉。當中我一直在講的,包括整個體系重新建立,不只是你們,也不只是工業局、法務部、財政部、環保署,而是整個政府食安體系如何建立的問題。我常常有一個觀念,要不要成立一個食安委員會,讓層級提高,假如不能成立食安委員會,至少行政院食安會報要落實,本黨希望要在食安法上去規範、很清楚地去做一些事情。當然還有分廠分照的問題,你們也沒有處理,食品和飼料要如何分廠分照並完全切開來,這次修法也沒有處理嘛!這次事件發生之後,義美一直在談一個很重要的觀念,一間工廠裡面有做食品,也有做飼料,用同樣一組機器,還在同一間工廠裡面,兩種的執照同時都有,飼料就做成食品了,就是這樣瞎搞啊!所以修法應該談到分廠分照,做食品的就做食品,做飼料的就做飼料,不但照要分開,廠也要分開,否則他們要犯罪的話,真是太方便了。本來要做飼料的,結果因為是同一條生產線,統統都混到食品裡面,全部都混在一起,這一點你們也沒有修嘛! 林次長奏延:我們的GHP裡面就有這項規定,就有分區管理的概念…… 柯委員建銘:法要去修,然後嚴刑峻法…… 林次長奏延:我們會去執行。 柯委員建銘: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觀念,該條的觀念是說對於消費者的保護,也就是舉證責任問題。現在的食安法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對消費者保護的舉證責任是在廠商,如果沒有將它修進去的話,因為特別法可以排除民法,將來要提告的時候,消費者還要證明自己是怎樣,比如吃了東西拉肚子,法院判斷這部分是很難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就有這種舉證責任的確定,要廠商本身確定在整個商品製造過程中是沒有問題的,這部分也沒有修進來啊! 今天因為時間到了,我再談一個GMP的觀念,坦白講,法務部已經講得很清楚了,這是公權力的委託,全部都是經濟部的人,然後審查出來,證書上是工業局局長的名字,也是你們的,所以你們怎麼可以說完全跟你們沒有關係呢?事情很清楚,法務部也不幫你們背書啊!法務部還講得很清楚,公權力之行使,係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運作也是一樣,都要國賠的,公權力亂搞是可以的嗎?而且大部分都是你們在主導的,從頭到尾都是你們在推動,包括法規都是你們擬定的,這部分絕對和國家賠償有關係,不要想推託責任。但今天我要談的是,如何將整個體系重新建構起來? 民進黨現在的提案是從食品安全管理法開始。日本甚至中共都有食品安全基本法了,就是要把管理人和評估人分流,連中共都有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是最上位的,然後組織法去討論層級是不是要提高,食安委員會,然後再去修中央法,現在中央法修的是小部分,也沒有辦法解決,這就是今天整個國家,包括行政院連這個法案都送進來,事實上這個法案裡面充滿了問題,如果你今天這樣修,沒有整體解決的話,食品安全還是會發生問題。 所以,工業局局長要思考經濟部主掌的財團法人部分,食品工業研究所就在我家旁邊,我從小看到大,你要把整個食品安全檢查重新更正,現在食品安全檢查沒有人,也沒有科系,所以你再怎麼弄都沒有用,今天國家的問題在這裡,這是經濟部馬上可以做的,將食品公會推動改為食品安全檢查,這樣可以嗎? 吳局長明機:跟委員報告,食品所在食品檢驗方面的業務,其實只占它業務的一小部分,因為…… 柯委員建銘:所以你不必在意讓它來推動食品工業,現在民間的食品工業機制都比你強太多,所以食品工業研究所將來何去何從,你要重新定位,將財團法人重新定位,你是不是應該思考這個問題? 吳局長明機:是,我們會針對這個問題去思考。 柯委員建銘:思考還要有積極作為,我會逼你的,好不好? 吳局長明機: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輪由本席質詢,請王委員廷升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廷升代):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聆聽各位的報告,大家都把國家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全部都是不肖廠商的責任,當然不肖廠商是應該負起責任沒錯,但在整個過程中,國家完全都沒有責任嗎?我們所有的環節都沒有出現問題嗎?我們所有的政府官員都沒有怠於行使職權嗎?沒有怠於監督嗎?對於這樣的情況,國家都不用負責,全部都是老百姓的事情,所以好官自我為之,然後我們今天要探討國家賠償責任,都跟政府沒有關係,國家全部都沒有責任。你們拿上次塑化劑台北地院的判決,說法院也認為政府沒有責任,即使依照現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為要件規定非常嚴苛,必須要公務員或委託行使權力的這些人,有故意或過失而違法的行為,如果是這麼地嚴格的話,對於今天所發生的這些食安問題,看到這些食品業者,因為運用這些有GMP的東西,然後必須對人民負責,那誰要來賠償他?誰要對他負責呢? 就像某個業者所講,上次遇到頂新的混油事件,本來是因為頂新是有品牌的廠商才用他們的油,結果出現問題,因此不敢再用,上網查詢之後,發現強冠是GMP廠,因此改用強冠的油,結果又中鏢了,變成所有的食品都要銷毀,那誰來賠償這些業者的損失?今天所有的消費者,大家坐在餐桌前,都不曉得今天到底吃了什麼?說實在的,所有的立委、所有的官員及媒體朋友們,大家吃了多少便當、多少外食,其中是不是有所謂的混油、地溝油?誰也不知道。 所以對於食品安全,讓每一個人能夠吃的健康、吃的安心,我想這是作為一個人的最基本要求吧?但是,今天我們在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所有各部會的官員首長,都告訴我們國家沒有責任。當然,從嚴格的國家賠償法來看,可能有困難,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更積極探討、研擬所謂的國家責任,應該要如何來負責?尤其對於這些怠於行使職權的人、對於這些怠惰的行政單位,是不是應該有更高的管制責任、更多的監督與查驗,還是我們大家都拍拍屁股沒事?請問法務部,我們有沒有可能就這個部分召集各部會研擬,對於食品安全的國家賠償機制?如果廠商都跑掉了,強冠也脫產了,所有的廠商都脫產了,那對於所有受害的人,包括受害的食品業者,要去找誰訴苦?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的國家賠償責任只能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賠償法來進行。 尤委員美女:我知道,目前這個要再去研究,那未來呢? 蔡次長碧玉:未來有沒有可能在國家賠償法的修正裡面再加上這些想法,當然在這個法送進大院審議的時候,大家也許可以來討論,但是以目前GMP這個制度來講,因為我們不太瞭解經濟部對於GMP制度的設計和規劃是讓政府參與到什麼程度,他們說這是業者的自主管理,也許他是基於行政指導或其他的協助方式,但是在解釋上的確沒有辦法符合國賠法的要求,至於未來這個GMP制度是不是有檢討的空間,要不要讓政府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這個可能要經濟部在政策面去進行規劃。 尤委員美女:好,我要請教工業局吳局長,針對GMP,您剛才說那是業主自主管理,這是「食用油脂工廠良好作業規範」,也就是你們所謂的GMP的專則,上面貼著「政府認證,安心滿意」,這是純屬業者自主管理嗎?那「政府認證」是什麼意思?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次強冠的香豬油並不是GMP產品,我剛才也說明過了。 尤委員美女:你一直說強冠的香豬油不是GMP產品,那我們看味全其他的東西,它的產品也是有GMP認證,但是它裡面有用到香豬油,它也蓋著GMP標章啊! 吳局長明機:在這一次不慎使用到強冠香豬油的236家廠商裡面,大概有5家GMP廠不慎使用,但是我們也去查核過,這5家廠商基本上都有自行檢驗或是取得強冠提供的檢驗報告,在報告上面是合格的。 尤委員美女:現在人民是信任你的GMP,你的GMP廠可能在這個食品有認證,但是它裡面用的是香豬油或是用了沒有經過GMP認證的東西,有這種情形,大家是相信你的GMP,因為在產品上面就蓋著GMP標章,還有一個smile標章在那裡,而且上面還寫著「政府認證,安心滿意」,這是一整個mark,不是只有這一個標章,還包括「政府認證」,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對,沒有錯,所以我們剛才特別拿了一張照片,在香豬油的產品上面沒有GMP標章,一般消費者也許不見得會辨識出來,但如果是食品業者應該就沒有辨識上的困難,也就是說一般的糕餅業者或是食品業者把這個責任推給GMP,基本上是有問題的。 尤委員美女:對於更微型的業者或是攤販,你們有沒有去輔導,有沒有去教育,有沒有去協助?還是說他們自己就要知道,這個GMP放在這裡不一定有掛保證?這上面還寫著「政府認證」,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因為GMP推行了25年,所以外界對GMP當然朗朗上口,但是……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就是掛保證嘛! 吳局長明機:但是GMP事實上是以微笑標章為準,這個部分也感謝委員提醒,我們後續會針對這個部分來加強。 尤委員美女:好,今天做食用油的和做飼料油的是同一張工廠執照,對不對?同一個工廠、同一張執照,這個部分能不能分廠分照?你們在這裡可不可以答應?你們只是一直在說分流管理,我不知道所謂的分流管理是什麼。 吳局長明機:通常食品工廠要開始營運,譬如它是做食品的,它必須要取得衛福部相關的同意。 尤委員美女:對啊!它兩張執照都有,但是這個執照在同一張上面,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我們大概估算過,同時擁有食品和飼料的油品,這部分大概有十幾家,我們目前已經在檢討了。 尤委員美女:是不是可以讓他的工廠分開,執照也分開?他可以同時擁有兩張執照,但是不能用同一張執照。 吳局長明機: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接下來要請教財政部,當然這一次你們也覺得已經做得很好,但本席要講的是有沒有可能溯源分流?我們知道所有的油都是先用豬油進來,不見得是到精製油的階段,其實豬油是各種油的來源,裡面可能有椰子油、豬油或牛油,把各種油全部混在一起就進來了,事實上豬油是進來之後再去進行脫色和脫酸的處理,經過這個過程才會變成精煉油。不同項目的油品有不同的稅則,它的關稅是不一樣的,有的廠商為了營利,進口的豬油就用最簡單的飼料用油,甚至零關稅的進口,對不對?你們沒有對下游的部分去溯源分流,看看這個油的成分到底是什麼,你們也不去測脂肪酸,所以也不知道油的成份是什麼,就任由這些進口商自己去申報所謂的飼料用油,然後找關稅最低的品項來申報,而且工廠的執照也不分食用和飼料用,對不對?在這種情形下出現了問題,真的會累死基層的人員,你叫他怎麼去查? 大家一直在講源頭管理,這是一個非常抽象的名詞,今天能不能落實源頭管理就要從一開始的溯源,你這個油品的成份到底是什麼?是用什麼原料來做成這個油?不同的油就要用不同的報單進來。在這種情形之下,第一個,他就不可能去逃漏關稅,今天進口食用油你就是繳食用油的錢,你今天是什麼油就繳什麼油的關稅進來,在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從源頭去標示油品的原料是什麼、來源是什麼,然後依照這個來溯源分流? 主席:請財政部許次長答復。 許次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我們主要就是看進口實到的貨物和申報的是否一樣。 尤委員美女:對啊!可是他申報不實,你沒辦法查,對不對?如果今天是一整船的豬油進來,你怎麼會知道油裡面是什麼? 許次長虞哲:剛才提過在F01、F02這部分要經過衛福部的輸入許可,要檢疫合格才可以進口。 尤委員美女:好,我要請教衛福部,如果你沒有去化驗脂肪酸的話,你能夠知道那是什麼油、它的成份是什麼嗎?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在源頭要做分流,也就是工業油、飼料油和食用油要分流,所以一開始就分三個部會來做。 尤委員美女:它進來之前就要分流,然後用不同的報關、不同的稅率進來嘛! 林次長奏延:對,由不同部會來負責。 尤委員美女:我們必須要從源頭開始管理。 林次長奏延:是。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本席再請教環保署,針對廢食用油,我們知道你必須去列管,但事實上你們又不是全面的列管,因為以前的廢食用油是有價值的,所以會有合法業者,也有所謂的小蜜蜂會來收購,它可以賣給經濟部能源局,去做生質柴油、生質燃料或是做肥皂等,anyway,在這種情形之下大家不會去亂丟亂倒。但是今天經濟部把生質柴油停了,雖然經濟部一直說你們每天照樣在生產,只是貯存不用而已,那不用的話,你有多少的油槽可以去貯存廢食用油?那你說今天可以賣到歐盟去,但是在國內不能用,我真的不曉得理由何在。今天廢食用油有這樣的一個管道和出路,這就像一個生物鏈在循環,可是現在那個關卡卡住了,這些小蜜蜂以前可以把油賣出去,他可能是賣給一些「郭烈成們」,讓他們去製造這些地下油品,但是現在風聲鶴唳,相信台灣不是只有一個郭烈成,到處都有,因為台北的廢食用油絕對不會運到屏東去做地溝油,所以在台灣各地都有這種地下工廠,都有所謂的「郭烈成們」。政府目前風聲鶴唳在查,這些「郭烈成們」都不敢動,可是廢食用油天天在產出,那這些廢食用油會跑到哪裡去?我們經濟部也不要了,對不對?這些小蜜蜂以前是把油賣給「郭烈成們」,現在沒有了管道,那會塞到哪裡去? 主席:請環保署謝主任秘書答復。 謝主任秘書燕儒:主席、各位委員。能源局在上禮拜五已經就生質柴油的部分召開跨部會的會議,大概有幾點重要的結論。在車用汽柴油的部分,他們會再去研究推動。最重要的是有一個比較大的去路,也就是燃料油的部分,類似中鋼、台電或者是其他大型企業在鍋爐使用燃料油的部分,如果能夠添加一定的比例,其實是可行的,就我初步的瞭解,經濟部長也指示中油就這部分要很快的來做一個示範計畫,會有一個添加百分比,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署長也要求我們要針對剛才委員所提到可能暫時會有貯存的問題,目前也有請各縣市環保局的清潔隊要全面繃起神經,假設廢油沒有去路,我們就要求全部交給環保局,在環保局收集過來之後,後續會規劃它的去路,能標售就標售,不行的話就送到焚火爐去燒,目前是這個樣子。當然環保署在第二階段還是有規劃一個貯存的空間,我們會來面對這個問題。 尤委員美女:這些廢食用油也是黃金耶!外國都會善用這些東西,把它資源回收再利用,對不對?如果要送到焚化爐去焚化,原來我可能賣給小蜜蜂,譬如一公斤有多少錢,現在改由清潔隊去收,請問是免費還是必須要付錢? 謝主任秘書燕儒:交給清潔隊當然是無償,我們義務幫他收取;不過委員剛才所提的是去化的問題,我們最近這禮拜也有survey了幾個生質柴油廠和化工原料廠,其實還是有三、四個廠都持續在收,只是這個價格的確有受到影響,現在可能沒那麼好。 尤委員美女:沒錯,那叫這些小蜜蜂們要怎麼樣過活?你們原本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小蜜蜂去做,那現在風聲鶴唳了,小蜜蜂不能做了,這些人的家庭要怎麼辦?所以今天很重要的就是政府要怎麼樣去輔導、疏通、教育和協助,我想這個才是政府要去做的,不是今天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就全部雷厲風行,然後要死是死別人,對不對?等這個風聲過了之後,就如柯委員剛才所說的,好像又「船過水無痕」,然後我們的食安還是一再的發生問題。我希望你們在這一次能夠痛定思痛,這所有的環節就像是一個生物鏈或是食物鏈,對於廢食用油要怎麼樣再利用,本席要你們提出數據,包括所有的廢食用油到底有多少量、再利用的量有多少、沒有被利用的跑到哪裡去。依照我的瞭解,廢食用油至少會產生八、九萬噸,但是申報的只有2萬噸,另外的7萬噸跑到哪裡去了?你們要把這些數字勾稽起來,這個部分絕對不是只有環保署的事情,也包括經濟部能源局到底再利用了多少,各部會之間的環節要連結起來,你們是不是有這樣一個會報可以去把這些環節連結起來,然後把統計數字給我們,數字必須要互相勾稽,你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啊! 謝主任秘書燕儒:是的,行政院長在下午就會針對廢食用油的回收管理召開一個專案會議,其中有各部會,屬於環保署的部分,我們目前會把這個流向逐步的建立起來。最近我們對於夜市攤商有一個地毯式的搜索,這方面的數字也可以慢慢補上來,我們會將一個完整的數據交給委員。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我再請教衛福部,關於源頭管理,以前中央標準檢驗局在海關那邊有實驗室做檢測,現在好像把這些廢掉了,改由衛福部委託外面的民間業者做檢驗。請問檢驗的內容沒有與國際接軌?再者,你們現在要求所有的檢驗室必須經過你們的認證,但是你們認證的標準和國際的標準又不一樣,只要沒有經過你們認證就不能夠做檢驗,你們甚至規定只能夠檢驗哪些項目,非經過你們公告的檢驗項目是不能夠公布的,這樣子合理嗎?你們剝削了民間的自主檢驗,今天我們看到那麼多的食安問題都是從民間檢舉出來,都不是從政府委託的這些單位去檢驗出來哪個食品有問題,你們用這樣的方式一層一層去綁住,這樣合理嗎? 林次長奏延:目前我們是做三級品管的制度,第一級是業者自行要檢驗,第二級我們才委託,第三級就是政府來做稽查的檢驗。剛才委員提到在海關的部分,這個委託我們是完全照世界的標準在做,目前的現況是這樣。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依照世界的標準,可是我們看到報紙上寫的,義美公司不是你們GMP的廠商,它是和國際接軌的,但是它就通不過你們GMP的東西,本席不曉得你們所謂的國際接軌到底是怎麼接軌的。 吳局長明機:可能有些廠商的生產型態並不完全和GMP標準的要求符合,所以它會選擇不來申請。我們目前的GMP廠商大概有55%是中小型廠商,大廠大概占45%,GMP基本上會有third party進來看,如果大廠覺得它不需要靠GMP就可以行銷得很好,它當然可以不需要申請GMP。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的GMP是在協助這些沒有品牌的小廠,讓它去建立品牌,由政府替它保證讓大家相信,所以下面寫「政府認證,安心滿意」,對不對? 吳局長明機:這是一部分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我剛才也說明,依我們的估算,業者要把一條生產線改成符合GMP,他自己要投資一千多萬。 尤委員美女:我們政府經常在補助大財團,為什麼對於中小企業或是微型企業這一塊不能夠補助呢? 吳局長明機:因為這個部分包含他整個生產線的規劃和設備的設計,基本上都必須要他自己來,我們會提供輔導團隊給他一些技術指導。 尤委員美女:好,這個部分既然現在有跨部會,那就請你們仔細的去研討,事實上大廠本身就是一個品牌,它不需要再用GMP來掛保證,它在國際上已經具有競爭力,所以今天需要政府輔導的其實是這些中小企業或是更小的微型企業,可是就如你所說,它沒有財力可以去建構整條生產線,你們早期在輔導中小企業甚至還有中小企業的輔導基金,所以我們今天如果要防止這些地下工廠,沒有一個人會希望自己去做違法事業,除了那些黑心的廠商以外,很多人民是因為無路可走,只好違法硬著頭皮硬幹,可是如果你有一個疏通的管道來循環,然後讓每一個人都知道他只要依照這個規定就有一條路可走,那你們就不必花那麼多的時間和多精力在稽查,也不會把人民的生計切斷,所以在GMP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考量去扶植這些小廠商?因為大廠本身就是一個品牌了,是不是可以往這方面去思考? 吳局長明機:我們目前就是朝這個方向思考,因為GMP的標準大概太高了,大部分廠商沒辦法達到,所以我們現在針對GHP這個部分會和衛福部來合作。 尤委員美女:可是GHP是整個衛生環境的部分,不是食品的品質保證這個部分,今天出問題的都是品質的問題。 吳局長明機:GHP也有品質這個部分。 尤委員美女:好,你們的GMP也有品質的部分,但是我看你們的檢驗品質只是讓業者自行填寫他是依照這個流程而已。 吳局長明機:但是我們會去稽查,事實上這一次使用強冠油品的5家GMP廠,我們都有查,它相關的檢驗都有做,但是很不幸的,這些檢驗報告都是合格的。 尤委員美女:另外,在江八點裡面提到將來GMP要由食品工業研究所來認證,由GMP協會去推廣,然後由經濟部來背書來認證,在這種情形之下可能會發生一個問題,GMP協會是不是一般的協會?是不是民間團體? 吳局長明機:GMP協會是一個推廣單位。 主席:請簡單回答,尤委員,時間到了。 吳局長明機:它是一個民間團體,但是它不負責驗證。 尤委員美女:它是一個民間團體,它不負責驗證,它負責推廣,那推廣是不是應該透過招標的方式,讓所有有能力的單位都來競爭?而不是獨厚一家,全部由GMP協會來做推廣,這有沒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吳局長明機:GMP協會也是依據採購法來投標,當然它因為有25年的歷史,所以也許有一些優勢。 尤委員美女:所以每一年都是它得標? 吳局長明機:這個部分我們將來會open出來。 尤委員美女:好,這部分請你們也一併列入這個跨部會裡面去,謝謝。 最後,我要請教法務部次長。吳健保逃跑了,今天的報紙寫得很大,我發現歷年來這些落跑的人全部都是中國國民黨的成員,從1997年開始,有粘仲人、朱婉清、伍澤元、陳由豪、朱安雄、劉松藩、王玉雲、王又曾、白鴻森、羅福助、黃郁文、余政達、何智輝和王素筠,一共有14位。全部都是中國國民黨,他們真的是神通廣大,要發監執行之前就會神隱,然後檢察官都沒辦法;可是對象如果是民進黨,政府馬上就布下天羅地網,一個也逃不掉,然後都乖乖的去服刑,我們有沒有選擇性執行? 蔡次長碧玉:當然沒有。 尤委員美女:好,那我們是不是應該把這個破網補起來? 蔡次長碧玉:是。 尤委員美女:謝謝。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呂委員學樟質詢。(不在場)呂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鴻池質詢。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局長,一連串的食安事件確實擊垮了台灣這個美食王國的美譽,但是過去的事情都已經過去了,我們最重要的是面對現實,「民以食為天」,民眾的健康是首要,這兩個禮拜以來,不分政黨的召委都針對食安的法制層面連續排出議程讓大家一起探討,我想這是一件好事情。首先本席要針對大家一再提到的GMP這件事情來請教吳局長,針對GMP這個部分,政府有委託民間去推廣嗎?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推廣的部分是委託。 林委員鴻池:我們都瞭解有GMP也有GHP,GMP是針對生產流程的良好規範,GHP是針對於良好衛生的規範,坦白講,這兩個來比的話,GMP的規格應該是比較高的。 吳局長明機:從這一張圖可以看到GMP要符合這麼多的規範,GHP只要符合下面這些規範。 林委員鴻池:對,所以GMP的規格是比較高的。 吳局長明機:在六千多家食品廠中,只有243家有GMP。 林委員鴻池:在食安事件發生之後,我聽經濟部有特別提到未來考量要把GMP廢掉,那不是因噎廢食嗎?把高標準的廢掉,然後用GHP,這樣民眾能夠接受嗎?經濟部是不是可以去檢討一下?要針對問題、解決問題,到底GMP有碰到什麼樣的問題? 吳局長明機:謝謝委員,因為GMP已經實施25年,而且它有標章,GHP並沒有標章,所以一般民眾對GMP很有印象,但問題是他買產品的時候並沒有去看到底有沒有微笑標章,像強冠這一次的事件在兩百六十幾家廠商裡面只有5家GMP廠不慎使用,所以比例很低,最主要是因為外界一直報導,所以民眾信心受到動搖。我們希望在10月份能夠做一個民調,如果民眾覺得這個信賴感沒有了,那我們可能會考慮退場;如果民眾還是覺得GMP值得信賴,我們會持續做下去。 林委員鴻池:我覺得經濟部這樣的答復是比較不負責任的,民眾相信政府,但是政府如果做得不夠,還要去問民眾有沒有信心,民眾怎麼會有信心呢?政府沒有帶頭讓民眾有信心,反而問民眾到底對食安有沒有信心,我覺得這是本末倒置。現在我們針對GMP是逐項認證嘛? 吳局長明機:是。 林委員鴻池:在國外時常都是整廠認證,我們是逐項認證,有沒有去考量要如何改善?是不是可以逐廠認證? 吳局長明機:一般在驗證體系,有一種叫系統性認證,它可以做到整廠認證,譬如ISO這一類就是所謂的系統性認證,它可以做到整廠。至於GMP的推動則是有它的背景,因為GMP是採用最高的標準,如果一條生產線要符合GMP就要投資一千多萬,所以基於歷史的緣由,基本上都是採取一條線、一條線來認證,但是我們現在希望至少要做到全廠同類產品都符合GMP才給予標章,這是我們打算精進的方向。 林委員鴻池:這個部分希望經濟部好好去思考一下,別的國家可以做整廠認證,我們為什麼是逐項認證?逐項認證的話,整個生產線有那麼多的產品,有時候也會混在一起,而且會產生一些問題。針對GMP的存廢,我認為經濟部應該澈底去檢討一下,不是只問民眾有沒有信心,我相信你現在去問民眾,民眾一定說沒有信心,然後你就順勢把GMP給取消,剩下標準比較低的GHP,這樣是走回頭路,所以本席希望經濟部在這個部分要好好去思量一下。 吳局長明機:是。 林委員鴻池:接下來我要請教法務部蔡次長。上個禮拜大家都有討論到這些食安事件的違法到底應該怎麼處理,早上李貴敏委員也特別質詢到,她認為嚴懲重罰不是辦法,不過本席覺得在現在的狀況之下嚴懲重罰是需要的,目前是有一些漏洞用嚴懲重罰罰不到,所以才會有更多人跟進,因此我認為嚴懲重罰是需要的,不過這涉及到一事不兩罰的問題,我們確實應該好好去思考該怎麼樣來修正。以大統這件事情為例,高振利違反食安法被罰了18.5億,但法院判的是3,800萬,這個落差是很大的,依目前法令的規定,如果定案,他就是要罰3,800萬,而不是罰18.5億,這就是一個問題啊!所以有很多同仁都認為未來針對法人應該要罰,不知道次長的看法怎麼樣?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我們在這一次最新的修法裡面和衛福部已經討論出共識,而且行政院已經拍板定案,並做成食安法修正案送到大院來了。以大統油的案子為例,針對一事不兩罰的問題,我們在這一次也嘗試做處理,依現行法的規定就法人的部分,同一個行為同時會處行政罰鍰和刑事罰金,這個很明顯的不能夠重複處罰,到底是處罰罰金比較好還是行政罰鍰比較好,我們最後討論的結果,衛福部是比較傾向刪掉法人罰金刑,因為行政罰鍰的效率比較好,在裁罰之後可以立刻送執行,而且不用等確定。如果是留下刑事罰金的話,行政裁罰訂再高額的罰鍰都沒有用,會徒勞無功,而且刑事處罰一定要等到三級三審定讞,時間會拖得比較長,所以在政策上考量的結果就決定把法人罰金刑的部分刪除,留下行政裁罰,然後把行政罰鍰的金額上限提高。 林委員鴻池:對於不法利益的沒入這個部分呢? 蔡次長碧玉:這個部分我在回答李貴敏委員質詢的時候已經有說明,我們這一次新訂了一個法人單獨宣告沒收的部分,對於法人因為它的從業人員違反食安法導致獲得的不法利益,我們要全數沒收。 林委員鴻池:好,我想我們修法的方向是正確的。如果以美國和日本來看,它們的處罰都非常的重,尤其是賠償的部分,美國這三年來發生集體求償的食安事件有193件,每一件的賠償都達到幾十億美金,金額非常高。日本在2000年的時候爆發牛奶中毒案件,到最後雪印集團大解散,公司都倒了。另外,在2011年發生平價連鎖燒肉惠比壽生牛肉集體中毒案,日本這家公司的社長下跪道歉,而且公司破產。我想亂世要用重典,台灣確實已經到達這個地步,尤其食安的問題非常重要,本席希望未來在整個法制方面能夠更為完備。剛才有特別提到賠償的部分,當然我們都瞭解國賠法相關的規定,到底什麼樣的條件可以申請國賠? 蔡次長碧玉:在我們的報告中有說明,按照國賠法第二條的規定,必須是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或者是他怠於行使職務,導致人民的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林委員鴻池:請教次長,像這次的餿水油事件,源頭的強冠公司這幾年來被連續檢舉了5次,屏東縣政府都沒有作為,到最後發生這樣大的事情,應作為而不作為,這有沒有怠忽職守? 蔡次長碧玉:關於屏東縣政府的官員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有沒有怠於行使職務,這個部分屏東地檢和廉政署都在進行調查中,恐怕要等到他們調查的結果出來才能判斷。 林委員鴻池:公務員吃國家的俸祿,領的是全民的錢,他的工作就是要去執行職務,為民眾服務,如果民眾檢舉了5次,然後他完全沒有去處理,或是去處理都沒有一個結果,我就不相信這件事情查不出來,像這種事情應該要嚴刑峻罰,不然的話,我看未來在食安方面還會出現很多的問題,像屏東縣政府這種作法幾乎就是怠忽職守。請教次長,國家賠償法對於地方政府的賠償有沒有規定? 蔡次長碧玉: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它處罰的是這個有違失的公務員,將來要求償就是向這個公務員所任職的機關來請求賠償。 林委員鴻池:在這一次國賠法的修正案,我看到行政院的草案有把地方政府列進去,既然本來就有,為什麼要再列入地方自治團體? 蔡次長碧玉:最主要是處理預算編列的問題,因為現在國賠的經費在中央政府的部分是集中編在法務部,地方則是編在各級政府,這一次明訂是為了要劃分什麼樣的狀況可以…… 林委員鴻池:這一次再把地方自治團體列進去,說如果怠於執行職務,還是會請求國賠。 蔡次長碧玉:我請林司長答復委員。 林委員鴻池:好。 主席: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秀蓮: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行的國家賠償法講的是國家,在現行法第十四條有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因為地方自治團體也是公法人,它不是國家,所以這個規定在適用上有一點混淆。目前雖然法還沒有修,但是地方自治團體還是適用國家賠償法,所以修不修法都一樣,我們只是在解決民國69年公布的國家賠償法的一個疑慮,事實上地方自治團體也是在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而不是準用的部分。 林委員鴻池:為什麼還要列進去?既然國家有中央政府有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也是國家,公務員也是國家的公務員。 林司長秀蓮:對,但是在現行法第十四條有規定「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所以目前在實務上就地方自治團體到底是適用國家賠償法,還是用十四條的規定準用國家賠償法,其實它有這一點點的疑慮,但是事實上我們也不把它當做其他公法人準用之,而是讓它直接適用,所以我們在這一次的修正草案就直接把地方自治團體納進來,這樣就不會用到現行法第十四條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的這種情形。 林委員鴻池:所以未來列進去之後就是明確訂定它是國家賠償適用的機關。 林司長秀蓮:對。 林委員鴻池:就不是用「準用」? 林司長秀蓮:對,不是「準用」。 林委員鴻池:好,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提案,請宣讀。 1 黑心食品新聞連年爆發,凸顯各部會並未負起應負之管制責任,以餿水油事件為例,衛生福利部明知廢食用油回收管道管制不夠嚴謹,卻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管制、經濟部至今並未查緝地下工廠、農委會未能掌控飼料用油的製程與流向、環保署未就廢棄物清理負起責任使得餿水油流進市面,國家失職卻讓所有侵害由中小型食品業者與消費者吞下,毫無賠償或補償機制,顯然係國家賠償責任之重大漏洞。爰請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食安相關部會,研擬食品管制之國家賠償機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王廷升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提案是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部會去研擬食品管制之國家賠償機制,我想請教委員,這個是不是要離開國家賠償法,針對食品另外研究一套獨立的賠償機制? 主席:因為你們現在在修國家賠償法,我們可能要把這個賠償機制放進去,如果你們覺得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這個沒辦法相容,可能就要另外在食管法或是其他的特別法裡面來規定,所以才要你們和相關單位去研擬。 蔡次長碧玉:提案中的「研擬」是否可以改成「研議」? 主席:好,可以。 蔡次長碧玉:謝謝。 主席:本案就這樣通過。 請謝委員國樑質詢。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只要是主席的提案對於未來的制度有幫助,我們都會支持。現在大家都在關心GMP到底有沒有效,衛福部林次長也做了一些報告,但本席還是想再聽他講一次。請問次長,現在GMP的問題主要出在哪裡?衛福部算是GMP的中央主管機關之一,對於未來GMP的政策改善,衛福部是否有相關的計畫?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GMP的部分是由經濟部主管,是否可以請他們幫忙回答。 謝委員國樑:是經濟部主管?那衛福部對於GMP的立場為何?我先聽聽看衛福部的看法。 林次長奏延:我們的看法是,第一,應當是整廠同一個物品全部通過之後,才能認證,這是第一個原則。第二,協會只負責推廣,剛才也提到,不一定每一次都包給協會,不論是GMP協會或是其他團體都只做推廣,認證是由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再由經濟部做授證。 謝委員國樑:本席再請問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食品GMP是在民國七十幾年所推出的,因為當時食品安全的環境比較不好,所以工業局當時推出GMP,希望提出食品產業的形象,同時也提升國內產業的水準,主要是因為GMP已經成立25年了,所以大家朗朗上口。基本上,GMP是一個自願性制度,衛福部的GHP則是法規要求的,所以外界對GMP比較了解,而對GHP比較不了解,通常在發生食安事件時都會提到GMP。基本上,這次強冠事件中的強冠香豬油並不是GMP產品…… 謝委員國樑:但是媒體廣泛的報導指出GMP破功,如果強冠不是GMP的產品,那GMP何以會給大家破功的印象呢? 吳局長明機:因為強冠的下游廠商,236家廠商大概有5家GMP廠不慎使用到強冠的香豬油。這個比例大約是2%左右,其實比例並不高,但是最主要是因為GMP已經推行25年,外界已經根深蒂固…… 謝委員國樑:就是因為GMP是一個很良好的印象。 吳局長明機:是。 謝委員國樑:突然有一天說GMP沒效、破功了,大家就不知道食品要如何吃,才能吃得安心。 吳局長明機:是。 謝委員國樑:我最近有碰到對岸食品管理的一些主管機關,在向台灣諮詢及學習時,他們覺得照理說台灣是一個很好的模範學習對象,怎麼最近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那麼請問局長,從經濟部的角度來說,目前有何作為? 吳局長明機:過去這一段時間,很多公司或是攤商,因為相信GMP才使用強冠香豬油的食品,他們應該是沒有做過確認,他們其實並不是使用到GMP產品。但是我們還是要檢討,從去年混油事件發生之後,我們做了幾項改革,第一,過去是針對產品認證,未來我們會針對全廠同類產品通過之後,才可以給予認證。第二,我們會加強源頭管理,比如GMP廠商不慎使用香豬油,即使它的檢驗報告是合格的,但是將來我們希望他們還必須要追溯來源。第三,與國際接軌。以上等等方式,我們都持續精進,本來新制度的緩衝期是一年,從明年4月1日起開始上路,我們為了這次的食安事件,緩衝期到年底為止,亦即提早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制度。 謝委員國樑:好。目前市面上對於這些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的這些嫌疑犯,所進行的偵察及處理情形,請教法務部蔡次長,就你個人而言,對於法務部目前的偵察作為跟目前的法規狀況,有沒有哪些改善的空間呢?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對於查緝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犯罪,我們在高檢署設有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各地檢設有打擊民生犯罪的執行小組,目前這個機制運作的情況,我們覺得沒有問題。 謝委員國樑:其實我們是滿肯定檢察官的,就這一點我先提出我的看法。對於現在的法令、法規,實際能讓這些業者真正負起責任的效果,社會的觀感好像普遍認為不足,也就是這些人好像很壞,但是經過訴訟程序以後,不論是刑事還是民事,這些人真正該負的責任好像都不大,請問這是怎麼樣的狀況? 蔡次長碧玉:其實在更早之前塑化劑的案件以及大統油案件,從刑事法院判決的結果來看,都有量刑到十幾年以上,如果從結果來看,它並不算是量刑偏輕,就我的觀察,會覺得有落差的情形,應該是在大統油的罰金,法院判處大統公司的罰金是3,800萬,但是最開始行政裁罰是罰大統公司18.5億,基於一事不兩罰的原則,18.5億的行政裁罰就被訴願撤銷了,因為這樣…… 謝委員國樑:就不用罰了?這能補救嗎? 蔡次長碧玉:所以這一次修法,我們已經跟衛福部共同討論出解決方案,希望能刪除食安法裡有關法人罰金刑的部分,將來可以直接以行政裁罰迅速的罰到業者。此外,這次也增訂對法人不法所得單科的沒收、強制沒收,希望可以確實剝奪他們的不法利得。 謝委員國樑:我希望不論是這次的修法或是實際上的作為,請次長再繼續督導,我覺得你們檢察官做得不錯,我們給予肯定,但希望未來可以看到整個法治面也能接軌起來,請你們法務部要多努力。謝謝。 蔡次長碧玉: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歐珀、李委員桐豪、盧委員嘉辰、羅委員淑蕾、陳委員明文、黃委員昭順、陳委員碧涵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在黃委員偉哲質詢之前,我們先處理剛才的提案。剛才法務部蔡次長表示,希望把提案中「一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改成「兩個月」,請問各位,是否有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請黃委員偉哲質詢。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幾個簡單的問題想請教法務部蔡次長。在司法人員或司法官的認知中,政府將有關認證或某些工作委託給財團法人辦理,請問這些民間幫忙政府執行公權力的財團法人或民間的機構算不算是公務員?以GMP的認證為例,該認證本應為工業局主管,但當這類工作委外後,這些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財團法人其身分是公務員還是民間的人士?如果他們是公務員的話,因為他們有執行公務,所以就會牽涉到國賠的問題;如果他們算民間人士,就不適用國賠,而適用另外的法令。對此,你有何見解?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這要看每個個案具體的委託關係是什麼,彼此間是否定有委託契約,其委託的事項又是什麼,委託出去的工作是否也跟公權力有關,因此要就每個個案分別判斷。至於GMP制度,因為我並不十分瞭解,但根據經濟部剛才的說明,他們委託出去的部分是推廣方面的事務,而認證或審核似乎不是他們委託的內容,因此這個部分可能還要再請經濟部說明,以判斷該委託事項是否有涉及公權力。 黃委員偉哲:我之所以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某些官員的說法會影響到日後進入司法調查或審理的程序,比如像塑化劑的問題。當初發生塑化劑事件的時候,食藥署就有官員出來說明,他們認為塑化劑事實上是很容易被人體代謝掉的,所以應該不會產生健康上的問題。相關業者被檢察官起訴後,原本要求處重刑的,結果法院就據當時衛生署食藥局的說法而認為塑化劑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再者,塑化劑在人體的殘留量很低,每天要吃到很大的量才會造成身體的損傷,這使得最後不肖業者被判損害賠償的金額變得很少,也就是說造成損害的求償金額很高,但法院判下來的結果卻很低。 同樣的,這次的食安事件發生後,我們的食藥署又說,所謂的餿水油或地溝油,他們叫做「劣質豬油」,它是合格但不合法,對人體不會造成很大的問題,甚至還開了綠燈。這下可好了,這個官司到最後如果真的收押了這些地下製油業者,將他們起訴後送到法院審理時,如果你是被告的律師就會主張食藥署也開了綠燈,劣質豬油對人體是沒有什麼損害的,只是酸價比較高一點,但並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重大的損害。因此這個餿水油事件到時候會不會也落得雷聲大雨點小,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結果。 之前也有好幾位委員有問到民事求償的問題,將來的修法可能會修改一罪不兩罰的原則,這對民眾認為會對健康產生重大疑慮的問題以及契約的社會責任,在這個情形下就能獲得彰顯。但是如果是在刑事上或者是其他的部分,因為有衛福部這樣的背書,諸如這類食品合格但不合法,並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重大危害,搞不好最後不肖業者就都沒罪了。對此,您有何看法? 蔡次長碧玉:依照目前食安法的規定,第十五條中有列舉好幾款項目,如果業者有違反的話,就要負起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只要業者違反了今年2月剛生效的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第七款及第十款這兩款,業者的產品不需要對人體造成危害,其罪行就能成立。這兩款分別是摻偽假冒以及添加政府不許可的添加物,以上是今年2月新修正的規定,只要業者出現這兩款所定之情事,不需證明會危害人體健康,就會構成犯罪。一旦產品有危害到健康,還會再觸及另一項加重處罰的規定。 黃委員偉哲:你說對了,摻偽假冒以及加入不該加的添加物,兩者不需對人體產生危害就能構成犯罪,但所謂的地溝油或餿水油有被加入什麼東西嗎?這類的油品還是豬油,只因是回收油故為劣質油。如果這類的油品未加入任何有害人體的物質,也沒有假冒問題,因為它仍是豬油,這些業者有觸法嗎?我不是要跟你就個案來討論,只是政府部門不管是之前的高雄還是屏東,地方的首長都出來說內部的橫向聯繫不足,但是如果中央部會或政府機構,也有橫向聯繫不足、無法將這個問題充分釐清的話,老百姓還能指望什麼?因此我建議法務部雖不需就個案對各地的檢察署下指導棋,但要在主管政策的認定上要好好地做一番思考,好嗎? 蔡次長碧玉:好,謝謝。 黃委員偉哲:謝謝次長。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楊委員應雄、楊委員麗環、薛委員凌及盧委員秀燕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質詢。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蔡次長對GMP這個認證的認知是什麼?什麼叫GMP?GMP是做什麼用的?GMP對消費者會產生什麼樣的信號與功能?故有何保障的價值?如果你答不出來的話,就請其他兩個單位的官員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因為GMP制度是由經濟部主管的,我今天看了經濟部提出的書面報告以及剛才詢答的內容後,就我對GMP制度大致上的理解,它是個食品自主管理的措施,該認證是由民間的某個協會進行GMP的認證與管理的,而經濟部在推廣的部分有委託民間業者協助推廣。以上是我所理解的部分,至於細節的部分,還要再請工業局做進一步地說明。 許委員添財:好。對很多消費者來說,他們是看到產品有GMP標章才買的,因此這個GMP對消費者應該負有責任。現在這個GMP不可靠、信用破產,讓民眾感覺自己被GMP害了,而要追究相關的責任,因此請經濟部把GMP說明一下。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現在食品業者大概有六千多家,但有GMP認證的只有243家,所以市面上的產品不見得都有GMP認證,主要還是要看微笑標章,這次強冠香豬油就不是GMP產品,媒體報導很多糕餅業者、小吃攤都是因為相信GMP才去買,事實上,他們使用的都不是GMP產品。 許委員添財:他們說相信GMP才去買,是產品包裝標識有GMP符號嗎?否則他們怎麼會相信呢?我們今天討論國賠,是針對GMP而來,如果連GMP的定義、GMP出現弊端時的責任歸屬都搞不清楚,怎麼討論國賠? 吳局長明機:民國78年就開始推動GMP,雖然是支援性的制度,但推動歷史最悠久,正式法規部分直到民國89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才訂定GHP,但是沒有標章,而GMP有標章,所以外界、一般民眾都對GMP有很深的印象,將來我們宣導時會加強這一點。 許委員添財:你們怎麼宣導?用什麼宣導? 吳局長明機:要認明微笑標章。 許委員添財:是不是要先看有沒有GMP標章?如果這樣,是不是要把台灣99%的產品消滅掉? 吳局長明機:並沒有。 許委員添財:你剛才說食品廠商成千上萬,但只有243家有GMP,這是否表示過去大家都誤會了,民眾相信GMP才去買,結果並沒有買到真正有GMP認證的產品。這些話透過媒體傳出去還得了!沒有GMP的不要買,是否表示以後只要買有GMP認證的產品,你就確保不會出問題? 吳局長明機:GMP…… 許委員添財:我們應該把GMP的實質內涵弄清楚,其實GMP只是製程的認定而已,不是產品安全的保證。 吳局長明機:沒有錯。 許委員添財:政府為什麼搞得大家(包括立法委員)都認為除非做假,否則有GMP就是安全的?現在大家都假設廠商都是誠實的,商品都是安全的,所以認為有GMP就可以買,結果廠商用GMP來騙大家。 吳局長明機:這個部分將來我們要加強改善。 許委員添財:我今天不能幫你把GMP講清楚,講清楚以後,大家會恍然大悟,原來我們都被GMP含糊的定義、功能騙了,剛才部長說要自主管理,但如果廠商自律性差、惡意做假、欺騙,自主性管理反而變成騙取消費者的障眼法,我不殺伯仁,但伯仁卻因政府而死。 吳局長明機:這個部分我們稽查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像這次強冠…… 許委員添財:政府有沒有對取得GMP認證的廠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抽檢的追蹤考核? 吳局長明機:GMP每年要換證。 許委員添財:怎麼換的?每年換證還會出問題? 吳局長明機:每年要接受2次查驗。 許委員添財:這個查驗是流於形式還是真的? 吳局長明機:是兩個人天…… 許委員添財:是看報表,還是怎麼樣? 吳局長明機:到現場去兩個人、天。 許委員添財:現在很多產品的標識都是不讓你知道的不標識,要讓你知道的才標識出來,如果含有50種成分,但有2種不讓消費者知道,即使公布48種有什麼用?因為問題可能就出在那2種,雖然政府沒有說那2種不能用,但是這兩種卻是大家普遍認為不能用的。本席認為台灣的法律不能用了,因為不周延,美國的環保法是盡你所能、盡你所知,如果現在的環保技術已經達到某種程度,而廠商沒有用這個技術並因此造成污染,即使以前審核通過,也會加以處罰,因為他們認為廠商的水準應該懂得那些知識、方法,如果廠商不懂或不用,就要處罰,沒有什麼達到零點多少毫克、ppm標準就可以的情形,他們認為製造食品就要盡你所知。外國所謂的名廚、名店的醬料都是自己調製的,怎麼能去買現成的來泡呢?之前國內有一家米其林餐廳的濃湯是買現成的東西來泡,美國世界級的大廚師敢買現成的來泡嗎?像花生油之類的基本原料,他們一定要確定是純粹從花生煉出來的,而且運輸、保藏過程都是合乎標準的,甚至自己買花生來炸油,台灣則是買現成的、合成的,竟然還自稱是「xx師」!現在食品的味道越弄越好,很多飲料、酒類都用化學合成的,甚至整瓶酒統統是假的,要什麼味道就有什麼味道,所以辦桌時一瓶200元的酒成本只要80元,在此情況之下,很多黑道變成大企業家,GMP搞不清楚,說明不清楚,就像ISO認證一樣,符合規定條件就可以,其實那只是一個程序,不是實質的。 吳局長明機:管理制度。 許委員添財:那是一個程序,程序符合這些標準就可以了,至於中途有沒有加不該加的東西,跟GMP有什麼關係,結果廠商卻用GMP來騙人,本席認為台灣這一套假東西的問題很大,連政府的功能、法律都是假的。今天香港為什麼開始動亂?英國治理時,雖然沒有讓香港行使直接民權,但是司法獨立,廉政、個人自由方面都達到成熟自由民主國家的標準,所以在個人主義之下,沒有集體意識、集體力量的作為,但個人認為他是滿足的、可以接受的。今天香港之所以會產生文化衝突,係因他們長期培養的個人主義、文化認知受到壓制、破壞,所以他們起義反對,就像台灣一樣。台灣笑他們不民主,可是我們現在這個總統當時是反對總統直選、主張委任直選的人,台灣戒嚴近38年,搞的就是今天北京習近平要給香港人的鳥籠民主,今天在立法院還通過鳥籠公投耶!我們哪有直接民權?只有直接選舉的形式而已。大家說台灣還很落後,台灣人很悲哀,連吃都出問題,工業局主管GMP業務,請你們重新釐清GMP的定義、性質、功能,讓一般人都聽得懂GMP。 吳局長明機:謝謝委員,我們會努力改進。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局長,GMP是不是工業局輔導的?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吳局長答復。 吳局長明機: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按照法務部的說明來講,你們和GMP之間是不是有委任的關係? 吳局長明機:能夠獲得GMP的標章是根據GMP的推行方案,根據該方案協會是由各部會和學者專家來組成,基本上要得到GMP標章,第一關要經過跨部會的評核小組到現場看過,這個跨部會評核小組甚至包括地方機關,因為食品廠要申請…… 廖委員正井:按照今天法務部的報告來講,那是有政府機關委任的程序囉? 吳局長明機:它是由跨部會的機制來審核,實際運作的過程中有驗證機構的部分。 廖委員正井:請問法務部蔡次長,如果按照你們今天的報告,是由工業局委託輔導的,那這樣國家要不要負賠償責任?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根據今天經濟部的報告,沒有明顯看出他們有委任哪一個機構去辦理GMP認證。 廖委員正井:他剛才已經講了各部會已經組成一個專案小組了,你怎麼幫他們推卸責任呢? 蔡次長碧玉:因為剛才他們有說明,驗證是委託…… 廖委員正井:請工業局局長明確的說明到底是不是? 吳局長明機:基本上,整個推行方案是由跨部會加學者專家實際到現場去作驗證,食品GMP主要是由食品所和穀物研究所兩個單位來執行,外面講的食品GMP協會基本上是負責推廣作業,並不負責做驗證的工作。 廖委員正井:你這樣講沒有道理,我們立法院法制局講得很清楚,它申請的流程主要是業者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再由工業局、商品檢驗局、農糧處、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食品衛生處等單位組成評核小組,由食品工業研究所現場評估後,將檢體代為檢驗,合格由工業局核發GMP認證,是不是這樣? 吳局長明機:是。 廖委員正井:蔡次長,你聽到了沒有? 蔡次長碧玉:是,剛才有聽到。 廖委員正井:再由工業局核發GMP認證,並由食品工業研究所進行追蹤管理,講得這麼清楚! 蔡次長碧玉:吳局長講的是由推行會發認證,不是工業局,我剛才問他,要不要請吳局長自己說明? 廖委員正井:要不要我再唸一遍? 吳局長明機:委員唸的沒有錯,但是我們發證的署名是食品GMP推行會,推行會的組成,剛才我也報告過,是由跨部會及學者專家組成。 廖委員正井:沒有關係,那麼在這樣的情形之下,GMP發展協會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吳局長明機:早上我們在報告中有提到,100年有一個判例,基本上國家賠償並沒有成立,那是塑化劑的個案。 廖委員正井:所以,蔡次長,我待會會提出一個提案,再麻煩主席處理。我們在電視上看到台北犁記的銷售員在辦理退貨時被顧客羞辱的情形,我看了非常心酸,你的感覺如何? 蔡次長碧玉: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今天主席安排這個議題,我覺得很好,不管是台北犁記、基隆李鵠、味全或下游不知情的廠商,買到有問題的油,結果造成多少損失?以台北犁記來說,光貨品就損失四千萬了,剛好碰到中秋節,他們又沒有營業,損失更大了。 請問衛福部,現在的責任保險保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林次長答復。 林次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有產品責任險。 廖委員正井:產品責任險是保什麼? 林次長奏延:我請副署長答復。 主席:我們先處理一下時間,今天就延長到質詢完畢。 廖委員正井:本席跟你講,不要浪費時間,有責任的保險是保險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對不對?有沒有財務損失的保險? 主席:請衛福部食藥署姜副署長答復。 姜副署長郁美: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廖委員正井:那怎麼辦?例如台北犁記現在損失是向誰要求賠償? 姜副署長郁美:在民事契約上應該是向他的商品提供者,即上游供應商。 廖委員正井:現在上游供應商都被你們查扣,要怎麼樣解決?請問吳局長,這一次發生強冠事件,有沒有評估到底多少業者受到損害? 吳局長明機:首先,跟委員說明,強冠的香豬油不是GMP產品,所以梨記使用的不是GMP產品,然後…… 廖委員正井:這都是官員講的話,連這麼大品牌的味全都一直認為它是GMP產品,你講那個不是GMP產品。 吳局長明機:豬油目前沒有GMP。 廖委員正井:一般人看到GMP就買,所以官員就強調這個項目沒有GMP,就變成這樣。 吳局長明機:因為GMP其實是要認明微笑標章,現在很多產品…… 廖委員正井:你講對了,更糟糕的是GMP跟MIT連貫在一起了,是不是? 吳局長明機:是。 廖委員正井:損失更大,把我們的國際形象都破壞無疑。 吳局長明機:這一次事實上GMP產品非常少。 廖委員正井:本席對法務部還是有比較大的信心,所以本席現在要建議蔡次長,第一,這一次我們可以發現食品管理法還是有很多的缺失,譬如剛才說產品的責任保險,只對健康,沒有針對財務的損失,本席希望在這個部分怎麼樣將其補強?本席拜託法務部邀請經濟部、衛福部相關單位來做這個工作;第二,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裡面的規定,對這些人包含GMP的發展協會,可不可以追償他們的連帶賠償責任,看一看是否要修法?第三,公平交易法對不實的廣告,要怎麼樣保護消費者?等等的一些相關法令是不是做比較周延的研究,三個月以後提出報告,可以嗎? 蔡次長碧玉:好,可不可以跟剛才尤委員美女的提案合併,報告廖委員,您現在有個提案是嗎? 廖委員正井:對。 蔡次長碧玉:剛才委員提的這些,就是請法務部邀請相關機關就主管法規裡面的食品、商品等產品要接受主管機關強制進行查核、檢驗等這些評鑑程序,然後是不是可以通盤檢討,就是提出一個解決方案,針對公務員怠行職務,人民權益遭受損失的時候,能夠建立一個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因為您的範圍又比剛才尤委員所提更大一點,如果我們先在尤委員要求我們先處理部分,然後後面更多的,因為這大部分不是法務部主管的業務,可能需要其他部會來協助提供。 廖委員正井:我知道,本席剛才已經講本席還是對法務部比較有信心,衛福部今天是次長來,他連責任保險都還不知道,其他的業者會知道嗎?連主管機關都不知道,這是第一個。第二,連主管機關的工業局都還不知道這個法律上的關係是什麼,這就代表現在法律的制裁,有嚴重的失誤,所以造成源頭的業者一而再再而三發生問題,衛福部部長100個也不夠,隨時也會發生,難道現在還沒有其他的嗎?哪一天也許豆干發生問題,哪一天花生米又發生問題,所以本席認為要澈底解決問題,本席剛才提出的範圍比較廣一點,本席不知道尤委員提的是什麼,但是本席提的比較廣,因為現在從這個階段已經發現各部會都沒有統合,所以本席才請法務部來統合一下。 蔡次長碧玉:好,我們就努力看看。 廖委員正井:謝謝。 蔡次長碧玉: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第2案。 2、 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就主管法規中對食品、商品等產品要求須接受主管機關強制進行查核、檢驗、查驗、認證、驗證等符合性評鑑程序,或自願參加主管機關所辦理之自願性認證、驗證等符合性評鑑程序者,若發生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使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通過符合性評鑑程序之食品、商品等產品發生安全問題)之損害賠償機制進行通盤檢討,提出解決方案,以建置一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請就主管機關於此情形是否應負相當於公平交易法之廣告薦證者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之經銷者責任及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責任、國家賠償法之責任、舉證責任分配、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最低投保金額之規定及若不依規定投保之法律效果〕、應配合修正哪些法規等問題進行檢討),並於三個月內將檢討結果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正井 連署人:林鴻池  王廷升  謝國樑  尤美女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席加入第2案的連署。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賴委員士葆、林委員德福、王委員惠美及邱委員文彥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振昌質詢。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有一件事想請教法務部蔡次長,最近這幾天媒體報導很多,就是關於柴智屏女士遭到中國境管這件事,不曉得柴女士現在到底是以什麼身分被境管,她是以證人身分還是以行賄者的身分被境管?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答復。 蔡次長碧玉: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國際兩岸司跟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一個司法互助的臨時窗口,關於這件事,對方的聯繫窗口,給我們正式書面的通知裡面,並沒有提到柴女士究竟是用什麼身分,或涉及到什麼案件內情,給我們做任何的告知,吉林地方檢察院只跟我們證實有案子需要柴女士的協助調查,我們瞭解的只是這樣,他們也沒有要求我們說要進行任何的司法互助。 賴委員振昌:其實就我們台聯黨團來講,我們跟柴女士是完全沒關係,而且這個個案也不是我們關心的重點,我們關心的是在這整個過程的程序問題,如果柴女士是以證人的身分,要求她到案說明的話,中國是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我方協助,如果可以這樣子,為什麼他們要把她境管?如果認為她是以行賄的事情,遭吉林檢察院境管,行賄是屬於刑事案件的話,中國應該是要立即主動的告訴我們,為什麼還要我們去問她?而且照次長剛才說的,到現在他們也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這個程序上來講,是不是有一些問題? 蔡次長碧玉:這個事情是因為他們正在偵查中的案件,我們也不便過問,司法互助就是雙方如果希望對方可以提供協助的時候,他們才會主動提出要求。 賴委員振昌:當然是在司法中,而且司法偵查中的個案來講,我們無意去管這件事,但是我們認為這個是牽涉到臺灣的人民,中國要境管就境管,而且還說得非常可怕,即如果不來就國際通緝,以後到世界任何地方都可以抓她,臺灣的人權,是否中國人說了就算? 蔡次長碧玉:根據中國大陸給我們書面的說明裡面,並沒有講到這些內容。 賴委員振昌:不是啊!媒體都講成這樣了,她現在如果不出席的話,他們不會給她發通緝嗎? 蔡次長碧玉:我無法預測,因為不知道她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 賴委員振昌:次長,這樣子會不會太過於消極一點?這個是我們的人民,今天她是一個平民以及演藝界的人來講,其實以後如果讓中國可以找個理由就將臺灣任何的人員來進行這樣子的通緝,你認為除非是有把握絕對不可能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蔡次長碧玉:因為現在案子的情況,我們並不清楚也不知道她在這個案子裡面的身分或…… 賴委員振昌:不是,本席剛才已經聲明了,我完全不認識這個案子的柴女士,只是對她個人的案情,就中國來講,有沒有權力對臺灣人民做這樣子的主張?他們這樣主張時,我們國家的立場是什麼? 蔡次長碧玉:首先,我並沒有看到他們對這個事情有正式或公開的表達什麼主張,所以沒辦法對這個問題做答復。 賴委員振昌:如果他們沒有說的話,為什麼我們要去問?我們去問的話,他們也沒有告訴我們,等於這樣就算了嗎?這個就當成他們沒有說,我們國家對人民的保護,就當成沒有發生這件事? 蔡次長碧玉:應該是說這個事情,因為經過媒體的大幅報導,媒體再三求證,我們基於要進一步關心國家的國民到底有沒有遭到對岸限制出境,所以我們就透過司法互助…… 賴委員振昌:有沒有被限制出境? 蔡次長碧玉:他們有證實這件事,但是什麼原因或她現在是什麼身分,他們沒有說明這個。 賴委員振昌:我們的國人在那邊來講,人家欲加之罪或怎麼樣,我們都可以不用管?他們對我們國民有司法處分的權力嗎? 蔡次長碧玉:基本上,因為是按照他們自己的司法程序在進行個案的調查,我們就不便進行過問。 賴委員振昌:我們這樣的司法互助協議,這個協議有什麼作用? 蔡次長碧玉:互助基本上就是在刑事司法程序的進行中,有需要對方協助,例如提供證據、調查等事情時,才會啟動這個機制提出請求,他們沒有要我們協助什麼,我們就是被告知這樣的事項。 賴委員振昌:次長,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有為政府應該有的態度吧!任何其他國家要對我們的國民限制出境,甚至於放話要通緝,除非是完全沒這回事,都是媒體造謠的,你可以做這樣的指控嗎? 蔡次長碧玉:因為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這樣講,的確是我們的窗口告訴我們的是不包含這些內容。 賴委員振昌:這樣的意思是什麼?現在這幾天媒體的報導,都是媒體在造謠的嗎? 蔡次長碧玉:我不曉得媒體的消息是從哪裡來的,我不知道這一點。 賴委員振昌:就我們政府來講,這個是對於人民的保障,這是一個責無旁貸的義務。 蔡次長碧玉:是。 賴委員振昌:當一個問題來講,如果已經變成是一個社會的話題時,政府本來就應該要更積極主動表明我們的立場,或我們的意見,一次的默認、二次的容忍、三次說起來就變成事實了,以後我們擔心的是中國會不會動輒對我們臺灣的各界人士也如此,他們今天可以這樣對我們的演藝人員,對我們的工商業人士是不是也可以同樣比照辦理?對我們的政治人物是不是可以比照辦理,要給我們通緝就通緝,我們的政府也完全沒有任何的立場來表達是嗎? 蔡次長碧玉:因為我們目前都沒有獲知這樣的消息,所以沒辦法對這件事表達進一步的態度。 賴委員振昌:我們臺灣到底是不是屬於無政府狀態?什麼事情都不知道,這個跟人民的權利有關,政府怎麼可以這麼消極呢?雖然本席不認識這位柴女士,但是本席說實在的,相信任何人受到這樣子的影響,心情一定是七上八下的,她需要政府幫她做什麼。 蔡次長碧玉:我們並沒有消極,因為事實上這件事,我們是看到媒體的報導…… 賴委員振昌:怎麼沒有消極?本席剛才問次長很多的事情,次長的答復,本席都聽到「我不知道,沒有這方面的消息」。 蔡次長碧玉:這是事實啊!因為我們的窗口正式給我們書面的說明,就是不包含這些內容。 賴委員振昌:這樣就人民來講,以後臺灣的人權,真的是中國要怎麼樣,這就是事實,中國今天對一個人可以這樣子,以後對所有的臺灣人都可以這樣子來要求,也是一個事實,次長要怎麼樣回應這個? 蔡次長碧玉:事實上,如果我們的國民,在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裡面的確遭到了…… 賴委員振昌:不是,本席剛才一開始問的是這個柴女士目前是以證人的身分來講,他們應該是可以透過司法互助來請求我們做協助調查,如果她已經涉及行賄的刑事案件,他們應該主動告訴我們,現在我們的政府還只是說我們不知道,這個是事實,我們沒有消息,到底是哪一個?她目前的身分是什麼,是證人還是…… 蔡次長碧玉:我們兩岸在偵辦跟涉及對方人民有關的司法案件是很多,但是並不是只要辦到對方人民的案件,我們會每一個個案都會去互相…… 賴委員振昌:本席從一開始就跟次長說,我根本就對這個個案沒興趣,現在是說這個程序正義的問題。 蔡次長碧玉:是。 賴委員振昌:她這個人會這樣,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不是只有她一個人,她個人怎麼樣,其實本席沒興趣啊!如果這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們政府要怎麼辦? 蔡次長碧玉:我們並沒有獲告知說她在…… 賴委員振昌:這不是誰要告知你什麼,這個是我們政府的立場、態度啊!誰要告訴你什麼?誰來告訴你,你要怎麼樣子?你不要跟本席說她是個案,說起來本席對這個個案一點興趣都沒有,本席只是在想這個如果是我們每個國民都可能遇到這樣的待遇時,我們政府的立場或態度是什麼?你只要告訴我這個就好了。 蔡次長碧玉:到目前為止,對方提出的說明,就是說這個柴女士…… 賴委員振昌:不是,本席在意的是如果這是個通案,我們每個國民都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待遇,我不是在問你這個柴女士的個案是什麼。 蔡次長碧玉:因為每個個案不一樣,每一個人在每一個案子當中所處的處境和角色都不一樣。至於它現在是不是變成一個通案,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這樣的現象。 賴委員振昌:究竟是本席表達的能力有問題,還是我們是在雞同鴨講?你不要一直跟我說這個個案怎麼樣,本席的意思是指臺灣的人權是不是中國說了算?他們要對我們怎麼樣,我們是不是都只能默默接受? 蔡次長碧玉:當然他們進行任何的司法程序,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 賴委員振昌:對於他們的國民,他們要怎麼做是他們家的事,我們不去管它;但他們如果是針對臺灣國民進行這樣的程序,我們政府的立場和態度在哪裡? 蔡次長碧玉:我們當然也會要求他們必須依照對待他們自己國民的相同法定程序來進行。 賴委員振昌:為什麼我們的國民必須接受和他們的國民一樣的待遇?他們的國民必須受他們的法律約束,為什麼我們的政府要讓我們的國民接受他們的法律約束? 蔡次長碧玉:如果她的行為是在中國大陸發生的,當然這就是一個現實。也就是說,對於發生這樣的…… 賴委員振昌:不是啊!一開始本席就已經問你,她到底是以證人身分還是以刑事案被告的身分而遭到境管?你說她的行為是在中國大陸發生的,但是到目前為止,連她的行為性質都不明,包括地點在哪裡也不知道,你怎麼就直接判定就是在他們那邊發生的呢?柴女士現在應該還在臺灣吧? 蔡次長碧玉:我不知道她在哪裡。 賴委員振昌:你不知道她在哪裡?她不是還出來召開記者會嗎?你怎麼會不知道她在哪裡?我們的官員真的是不食人間煙火嗎?你竟然說你不知道她在哪裡!你在家裡都沒有在看電視嗎? 蔡次長碧玉:這是她個人的行蹤,我沒有辦法以看電視或看報紙去判斷她現在人事實上在哪裡。 賴委員振昌:次長相當於副部長,這是一個很崇高的位置,你這樣的回應真的令本席感到啼笑皆非啊! 主席:次長,其實賴委員一直在提的並不是這個個案,他只是以這個個案為引子。既然我們已經和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而且每隔一段時間雙方就會互相磋商,如今臺灣人民被中國通緝,到底她是以證人的身分被通緝?還是以被告的身分被通緝?如果是證人身分的話,能不能用通緝的方式?雖然你們目前所得到的訊息是不清不楚的,但我認為政府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因為這樣的例子一開,臺灣人民在這裡是不是隨時都會接獲通緝書,甚至到國外去的時候,也會因為國際通緝而被綁走?其實賴委員只是引用這樣的案例,希望政府能夠更積極來協助國民。老實說,要當事人去詢問是完全沒有辦法的,既然我們的政府和中國已經簽署司法互助協議,那麼就應該更積極去瞭解案情到底是怎麼樣,證人就是證人,被告就是被告,究竟她是因為什麼原因而被通緝?即使要限制行動自由,也應該要告訴當事人究竟是什麼樣的罪名,而不是隨便想要抓人就抓人。如果他們說這部分不列在協議當中,那麼這就是下一步我們要更積極與對方進行談判的內容,請問是不是可以這樣做? 蔡次長碧玉:好的,沒問題。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簡委員東明、周委員倪安、蔣委員乃辛、陳委員怡潔、邱委員志偉、王委員進士、陳委員亭妃、管委員碧玲、高委員金素梅、蘇委員清泉、江委員惠貞、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淑慧、姚委員文智、林委員滄敏、徐委員欣瑩、呂委員玉玲、葉委員津鈴、羅委員明才、顏委員寬恒、楊委員瓊瓔及徐委員耀昌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林委員滄敏、潘委員維剛、高委員志鵬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林委員滄敏書面質詢: 近5年,全球各地接續不斷出現食品不安全的新聞,例如:被E.coli0157:H7污染的美國漢堡、具有三聚氰胺的中國毒奶粉、頂級知名丹麥餐廳(Noma)的食物中毒事件、韓國禁止進口日本的核輻射污染食品,以及近期的台灣混充米與假沙拉油風波等等。這些食安問題在被新聞報導揭露前,鮮少為政府或廣大群眾關切。 由於非工業化的生產方式多半產量有限且較為耗時,售價也會較高。此外,非工業化的生產者絕大多數為小農而非農牧集團,他們在包裝、產品通路和商業廣告的能力上遠不如大型企業,因此他們的農產品並不容易在一般的市場銷售。「適者生存,不適者出局」,讓非工業化生產的食品漸漸失去舞台,消費者在來不及意識自己選擇權極其有限之前,已悄悄地在選購食物的同時面對食品安全的風險升級,增加自己與食源性疾病或化學物質共處的機率。 上述現象並不容易改變,因為這是一種經濟市場的結構問題。消費者是資訊方的弱勢,而掌握資訊的業者沒有誘因去提供透明與充分的資訊。政府或許應該承擔管理者的角色,但這樣的角色會受到市場不宜干預和政治利益欠缺雙重制約。因此,食品安全的問題幾乎都是在焦點事件被曝光後,政府才會在輿論壓力下展開行動,以滿足人民的要求。這種偏好事後處理的官方立場也是食品不安全會層出不窮的關鍵之一。 食品安全已經在工業化時代淪為一項「類奢侈財」。除非有意願與能力消費價位較高的食物(例如:不用農藥的有機米、蔬菜或家庭手工製作的限量食品),否則便只能在有限的選擇下與風險食品為伍。然而,當有機食品或類似食物的市場需求開始增加時,圖利的企業必將設法參與其中,以新穎誘人的行銷手法,販售名實不副的黑心食品。 行政院已經確立食品安全三級品管原則,即「業者自律」、「機構驗證」和「政府稽查」,其中業者自主管理部分,應要求一定規模食品業者,設立衛生安全實驗室執行自主管理,至於非大型業者,將分批要求廠商委託實驗室進行自主檢驗。至於一定規模為何,將進一步評估再公布。 重點在政府稽查。政府應該增加食品安全人力,協助地方政府做好基層食安稽查工作。衛福部也將建立對各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評鑑工作,要求地方政府落實職權範圍。至於衛福部執行食品安全稽查等工作,所需增加的人力與經費,行政院將優先考慮。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食品安全的議題近年來在國內不斷地受到檢討,政府面對這些食安問題,召開了兩次的全國食安會議,會中建議甚多,但離不開建立一套完整的監督機制,確保食品來源及流向,並且提高相關罰則,讓不肖業者面對嚴刑峻罰,只要出過一次狀況就面臨倒閉的處罰。然而這些監督機制與罰則的執行都必須要有專人處理才會發揮作用,因此執法人員的素質相當重要。 從近期的假橄欖油事件與餿水油事件的發生地點都在屏東縣政府所轄境內來看,因為我國採取地方自治,關於食品安全等狀況都由地方政府督導地方廠商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然而兩次的假油事件中,地方政府都置身事外,甚至這次搜油事件中屏東縣政府的大家長遲至事件發後十幾天才出面面對各界,而在面對各界之前,地下工廠被檢舉了數次卻沒有一次完成稽查的工作,讓搜油事件擴大到全國各個角落,首先應該檢討的是屏東縣政府的行政效率。但是有心人士卻一再將責任丟到中央政府,企圖用全國食品不安全掩蓋屏東縣政府的怠惰。 本席從現代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角度出發,國家賠償責任之發生必須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今天就是屏東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才會使人民的身體權利受到嚴重的傷害,因此應該要向屏東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然而國家賠償都是由國民的納稅錢所編列,求償以後等於是無限循環的狀況,期盼有心人士不要藉事端而造成屏東縣政府的財務困境,讓屏東縣務能夠持續的正常推動,避免無辜的民眾受到政治惡鬥的波及。 高委員志鵬書面質詢: 地點:紅樓302 議程:邀請法務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衛福部次長、食品藥物管理署長、經濟部次長、環保署副署長、財政部次長、財政部官務署長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長就「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出席:法務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衛福部次長、食品藥物管理署長、經濟部次長、環保署副署長、財政部次長、財政部關務署長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長 政府委託認證出包,人民求償無門? ◆劣質豬油混充食用油造成食品污染事件風暴如同滾雪球一般一發不可收拾,受害廠商破千家,吃到被劣質豬油污染的食品的民眾更是不計其數,此波食安風暴商家退貨損失與民眾健康疑慮,紛紛怒恐求償、國賠。 1.2013年10月爆發大統公司在油品當中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及香精的混油事件時,社會各界認為大統公司獲得17項的GMP認證卻還出包,導致GMP的公信力受到質疑。當時江宜樺院長還表示過,若產品有認證標章卻依然出問題’標章制度確有檢討必要。而這次以劣質豬油混充食用由的強冠公司,也是GMP認證廠商。請問經濟部次長,目前我國的GMP標章認證制度,是不是由經濟部工業局負責輔導?由工業局受理審查,並確認審查結果?最後發給認證? 2.如果說,GMP標章的輔導、審查與認證都是由工業局所主導,或者說是由工業局委託給民間業者,請問法務部,這種將公權力下放給民間業者的認證模式,算不算是由政府委託民間協會或檢驗單位而執行的公務?在性質上算不算是間接在執行政府的權力?如果是,那麼在認證上有故意過失造成錯誤,引起人民的損害,政府身為委託人,是否有法律責任? 3.一家合格的GMP廠商,都會獲頒一張「食品GMP任證書」,證書上除了載明認證事項,更有簽署人的姓名。以我手上這張證書來看,上頭有「食品GMP認證體系推行會召集人」杜紫軍,他是現在的經濟部長,而簽署時,他是經濟部工業局長。至於在他後面的「台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發展協會」理事長是魏應充,則是屬於「代發」的性質。請問,這代表什麼意思?也就是說,GMP證書根本是由經濟部工業局「委託」食品大廠自己組成的食品GMP發展協會所發出,這就是典型的「政府委託行使公務」的模式。況且,整個食品GMP從制度架構、執行辦法,甚至大部分的經費,都是經濟部工業局制訂和提供的,請問這樣政府沒有貴任嗎? 4.根據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認證體系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GMP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分別明確規範了GMP認證體系的組成、任務與成員,委員會主委由經濟部工業局長兼任(第四條),其他成員也都是經濟部成員,所以,GMP推行委員會根本就是經濟部官方設置的委員會,由官方設置的委員會在去委託民間單位「代發」GMP證書,甚至證書的正下方還有經濟部的Logo,明確證明這就是經濟部給廠商的認證書,請問法務部,這樣政府會沒有責任?當受害廠商與民眾說要國賠時,政府可以不負責任的把求償責任推給黑心廠商? 經濟部卸責,民眾要信誰? ◆面對民眾請求國賠的主張,經濟部官員表示,通過GMP認證市代表生產流程合格,但若業者不遵照當初登錄程序執行,就難以保證產品安全。以這次的劣質豬油混充實用油事件來看’業者在取得原料方面就沒有依據當初登錄的程序,因此應向業者求償,而非國賠。 1.這次的劣質豬油混充食用油事件,許多下游廠商因為相信強冠公司有GMP認證,因此下單訂購原料製成食品販售給消費者。也就是說,GMP認證是下游廠商向上游廠商訂購原料產品的考量之一,而這個GMP認證,又是由經濟部工業局主導,並委託民間協會「代發」認證書,是行政權准予GMP協會進行發證的動作。請問法務部,一家有GMP認證的公司販售黑心原料,導致下游廠商與民眾受害,經濟部卻推說這是因為廠商沒有按照登錄程序生產,所以責任在廠商;但有沒有按照登錄程序生產,應該是政府要負責去審核、查察,下游廠商與民眾只能看認證去購買,經濟部說政府沒責任,國賠有困難,能說的過去嗎? 2.幾次的食安事件以來,其實民眾對政府推動的GMP認證制度已經有了很大的不信任,也讓民眾知道,原來這些GMP標章只是看看就好,不用相信有GMP認證的食品或公司就比路邊攤安全可靠。請問經濟部,如果GMP證書已經成為黑心商人存心為惡的護身符,除了撤銷廠商的證書、除了嚴懲重罰,政府還有什麼方式重建人民對食品檢驗與生產的信心?政府的GMP「微笑標章」,變成人民眼中的「奸笑標章」,如果政府檢討後不廢除,是不是應該將認證的工作收回由官方自行辦理,不再委外辦理’並建立一套「良好作業規範」,以挽回人民信心’未來一旦再有食安事件,政府也能擔起相關責任,避免受害者求償無門? 尤委員美女書面質詢: 一、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食藥署變相替廠商脫罪? 近來一連串的食安風暴造成全民聞食色變,人心惶惶,民眾無不希望政府對食安管理能夠治亂世用重典,嚴懲黑心商人,尤以最近發生的餿水油事件最令民眾氣憤難平。前不久大統假油事件負責人才以詐欺罪判刑12年,而富味鄉混油案昨日經彰化地院以詐欺罪判刑1年4個月,可緩刑兩年,民眾普遍質疑難道這只是單純的詐欺行為嗎?這樣的輕判如何嚇阻黑心廠商呢?我們國內的黑心食安案屢輕判是不是法者不食人間煙火啊?……(司法院) ★相關參考資料:近期食安問題宣判結果如下表 廠商 涉案 結果 富味鄉 混油案 前董事長陳文尚、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端禮兄弟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各支付公益金2,500萬元給公庫,至於研發中心總經理林瑞聰、資材課長劉騏瑋、調油技術員陳國華、洪明昌都無罪。富味鄉公司罰金500萬元。 大統長基 混油案 負責人高振利被控混油案,一審判刑16年、罰金5,000萬元,二審改判12年,罰金降為3,800萬,全案定讞。 強冠 餿水油 負責人葉文祥被認定涉嫌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遭羈押。 茂利 毒澱粉 負責人徐東銘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南和行 毒澱粉 負貴人王水木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昱伸 塑化劑 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被依常業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12年確定,兩入已入監服刑。另須賠償統一食品公司1.3億。 金果王、金吉王 塑化劑 負責人陳阿和原被依「千面人條款」起訴,並求刑12年,一審被判刑1年4月;二審改判1年2月,金果王、金吉王2家公司遭併科罰金38萬元。 結論:黑心食安案輕判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日前本席在施政總質詢時就針對食藥署長表示,餿水油吃不死人……等言論,是否有可能在日後成為法院輕判強冠公司……等業者的依據對羅部長提出質詢,本席當時記得羅部長是說不可能,當時你給本席的答覆是什麼你還記得嗎?……(法務部) 餿水油的油品樣本檢驗結果已出爐,據報載其酸價過高,重金屬銅的含量也偏高,據醫界指出,長期食用會影響肝腎功能並有致癌的風險,請問部長這些不肖商人在製造黑心油品時難道不知道這些添加物對人體有害嗎?此事件豈能僅僅只是單純的用劣質豬油來降低成本的詐欺論處呢?難道沒有傷害或殺人的故意行為嗎?為什麼不能用較重的刑罰給予不肖商人制裁以達嚇阻的效果呢?難道葉署長指餿水油吃不死人或合格……等言論不會間接造成廠商在法庭用來規避較重刑責的利器嗎?……(法務部、食藥署) *詐欺罪VS.「千面人條款」罪刑輕重比一比: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食藥署應該是要站在護衛人民食安第一線的公務單位才對,就算葉署長此言論是想安撫社會,降低民眾的恐慌,但作為一個職司食安公務者難道不該站在從嚴而保守的主場執事嗎?署長你認為自己的言論恰當嗎?難道不怕錯誤引導了民眾?……(食藥署) 上次本席在施政總質詢時也針對GMP協會是否有裁判兼球員之狀況提出質詢,當時經濟部對此表示GMP協會只有負責推廣不負責驗證,GMP協會就算沒有裁判兼球員也有瓜田李下之嫌,不是嗎?協會董事理事難道沒有可能對產品驗證有任何干預的空間嗎?請協會立刻改組納入企業、廠商以外之代表,例如納入消費者團體和中小企業及店家代表,共為台灣食品安全環境來把關……(經濟部) 二、此次毒油事件的查察檢調機關是否怠忽職守? 此次毒油流竄全台,造成食安危機,得以順利破案,全賴屏柬老農鍥而不捨自行蒐證檢舉才使黑心廠商繩之以法這對偵查犯罪打擊不法的檢警單位來說,不啻一大諷剌,此項檢舉案件歷時三四年,毫無結果最後老農才轉向台中市警察局檢舉始成案偵辦,依常理推斷檢舉人都檢舉到台中警察局去了,難道三─四年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地檢署都沒有接獲相關檢舉嗎?請問部長有沒針對此部分做深入調查與檢討?是否有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瀆職罪的罪刑呢? ───(法務部) *相關補充資料: 一、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對特定災害負有防止職務之公務員。 行為情形:釀成災害,是為結果犯。 行為態樣:廢弛職務。 三、何種態樣才構成國家賠償的申請要件? 對於此次餿水油事件許多中下游廠商與知名業者都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紛紛欲提出國賠,本席假設了三種此次餿水油事件可能發生請求國賠的態樣,請部長幫忙解答是否這些態樣皆構成申請國賠的要件,而實務上對於類似的案件法律見解如何? 1.當餿水油事件發生之初,因主管機關疏忽錯誤報導部分廠商名單,致使某些廠商遭受消費者退貨及銷毀產品的嚴重損失,例如牛頭牌、鹿港百年老店玉珍齋……部長衛福部沒有經過嚴謹的查證即公布名單,損害業者商譽,也造成消費者的困擾,這構不構成國家賠債的要件呢?受害的廠商可檢據事實依法提出國家賠償嗎? 2.GMP是政府替廠商背書的優良廠品,若民眾基於信賴GMP的保證而購買逭些黑心商品遭受財產及身體上的損害可依法提出國賠嗎? 3.經濟部於餿水油事件發生後表示只有GMP優良產品沒有GMP優良廠商,但多數民眾事前並不知道這個區別,因經濟部的宣導不力造成民眾混淆而購買黑心油品是否也構成民眾申請國賠的要件呢? 請部長說明。───(法務部) 徐委員欣瑩書面質詢: 一、警方依據165反詐騙專線舉報詐騙訊息或被騙案件時,在調取通信紀錄及查證確認後,即可通報電信公司停話,而防止廣大民眾持續受到詐騙電話詐騙。然而近來如遇有詐騙案件,警方現須向具有管轄權之檢察官聲請同意後始可調取,致無法即時阻斷詐騙電話的訊息傳遞,導致民眾的財產安全有受到損失之虞。針對如詐騙等輕罪不可調閱通聯記錄規定,法務部有何因應方案? 二、根據教育部統計,學生施用K他命等3級毒品遭查獲的人數,由2006年的104人,大幅增為2011年的1548人,6年增加超過10倍,其中更查獲39人次小學生吸毒。近年來K他命顯然已成為國內最氾濫毒品之一,教育部軍訓處林副處長亦曾表示,學生濫用藥物最多的是就是K他命。K他命被視為「入門毒品」,使用後會產生幻覺,學生濫用最常發生在大型音樂活動、PUB或生日派對等場合。針對K他命氾濫問題,法務部多年來皆無法有效解決,可否請法務部放下成見,救救青少年,杜絕毒品氾濫,將K他命自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 顏委員寬恒委員書面質詢: 針對油品安全問題發展到今天,我個人認為有三個重點,第一個是油品處罰還是太輕,恐怕還會讓事件重演。因為每次發生重大食安案件,廠商商機還是在,也不會受重罰,問題沒法根本改善,很難有效杜絕問題再發生。例如前陣子大統事件從行政罰訴求新台幣18.5億元罰鍰,最後因刑責優先,一罪不兩罰的緣故,變成僅罰3,800萬元,可以了解目前法規對規模大的業者而言,毫無警惕作用。以大統的例子,行政院就算加碼到罰兩億,跟原本的18.5億還是相差九倍之多,只要業者有僥倖心態,問題就無法解決。 第二個重點是GMP制度的徹底崩壞,嚴重影響民眾信心。原本民眾針對油品好壞,都是看GMP的標示,現在明顯失去標準,針對GMP制度的崩壞,民眾跟業者的危機感最嚴重,例如弘光科技大學就有接獲多家油品大廠緊急送驗訂單,希望能盡速釐清產品成分,詢問是否可透過學校專業儀器先行分析,以釐清自身或供應商的油品是否有問題。其實民間檢驗仍然可以發現劣質油品不對勁的地方,例如豬油或牛油等動植物性油脂,其脂肪酸組成都十分穩定,但如果是加工過的餿水油再製品,所含有的脂肪酸不僅與正常油品數值差異大,且還會產生不該出現的物質例如醛類、過氧化物等,會產生有害自由基,對人體傷害較大。既然民間的檢驗單位有辦法作辨認,那我相信政府機關的檢驗設備只有更好,應該沒有問題才對。 第三個重點是食品檢查的執法面問題,可能還有未爆彈。台灣食安事件不斷,很大的因素是執法不確實的問題。現行法已規定,可沒收不當利得,足以對不法業者產生遏阻效力,甚至高於行政院提高的最高罰額,其實只要擇最高罰款執行,就能同時符合法務部主張的一罪不兩罰,以及達到重罰遏阻效力。 主席: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明天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