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星期三）9時3分至16時29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0時4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呂學樟    王廷升    林鴻池    柯建銘    尤美女    高志鵬    顏寬恒    曾巨威    謝國樑","      委員出席10人","列席委員：陳歐珀    李桐豪    盧嘉辰    黃偉哲    吳育昇    蕭美琴    盧秀燕    賴振昌    江惠貞    陳亭妃    羅淑蕾    賴士葆    林德福    陳鎮湘    簡東明    邱文彥    楊麗環    周倪安    王惠美    邱志偉    王進士    蔣乃辛    陳怡潔    管碧玲    徐欣瑩    蘇清泉    陳明文    黃昭順    葉津鈴    廖國棟    楊瓊瓔    潘維剛    高金素梅  林滄敏    蔡煌瑯    李慶華    潘孟安    鄭天財    許添財","      委員列席39人","請假委員：李貴敏","      委員請假1人","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姜仁脩","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專門委員：陳清雲","紀    錄：簡任秘書  彭定民","      簡任編審  黃吉祥","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國治","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併案審查(一)委員廖正井等3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吳育昇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呂學樟、柯建銘、林鴻池、尤美女提出質詢；委員高志鵬、謝國樑、顏寬恒、潘維剛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二、草案第四百二十條，照委員廖正井等38人提案，除第一項序文文字「左列」修正為「下列」、第五款修正為「……，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第六款修正為「因發現確實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及增列第三項為「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之事實、證據。」外，餘照案通過。","（第一項第六款立法理由補充「一、鑒於現行實務受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28年抗字第8號判例拘束，創設出「新規性」之要件，將本款規定所稱之新證據將解釋為「原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然法院於判決前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發現者」。此所增加限制不僅毫無合理性，亦無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推翻錯誤定罪判決之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法律保留原則。二、再審制度之目的既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之公平正義，以調和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見，自不得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上開判例創設之新規性要件，使錯誤定罪判決之受害者無從據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尚不存在或尚未發現之新證據聲請再審，顯已對受錯誤定罪之人循再審程序獲得救濟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三、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並新增第三項關於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定義，指判決確定前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行成立之事實、證據，並例如：原判決所憑之鑑定，其鑑定方法、鑑定儀器、所依據之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有錯誤或不可信之情形者，或以判決確定前未存在之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之證據為鑑定，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亦包括在內。因為(一)有時鑑定雖然有誤，但鑑定人並無偽證之故意，如鑑定方法、鑑定儀器、鑑定所依據之特別知識或科學理論為錯誤或不可信等。若有此等情形發生，也會影響真實之認定，與鑑定人偽證殊無二致，亦應成為再審之理由。(二)又在刑事訴訟中，鑑定固然可協助法院發現事實，但科技的進步推翻或動搖先前鑑定技術者，亦實有所聞。美國卡多索法律學院索推動之「無辜計畫（The Innocence Project）」，至2010年7月為止，已藉由DNA證據為300位以上之被告推翻原有罪確定判決。爰參考美國相關法制，針對鑑定方法或技術，明定只要是以原判決確定前未使用之鑑定方法或技術，就原有之證據進行鑑定，得合理相信足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即應使其有再審之機會，以避免冤獄。」）","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四、本修正案，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儘速研議須配合修正之條文，並將修正草案於今(6)日下午提供廖召集委員參考。","五、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六、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七、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主席：開始審查104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在審查前先說明審查程序，首先請預算主管機關報告，再進行詢答。其次，詢答結束後，宣讀各機關歲入、歲出預算，再就各委員書面提案進行協商處理。再來，審查會委員有任何刪減預算案、決議或附帶決議，均請於詢答結束進行處理前，以書面列明項目及數額提交主席台受理，以便預先彙整作為協商處理之依據。各單位預算中，委員所提的增、刪提案，於提案處理後，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照列。委員提案若無協商結論，又未達法定表決人數，無法處理時，均以保留，併同未審查部分，報院會處理。","請問各位，對上述審查程序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首先請法務部羅部長報告。","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今天瑩雪應邀列席　大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法務部主管104年度施政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給予法務工作之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之感謝。","104年度本部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本零基預算精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與新興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以下謹就本部主管「103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0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及「10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等三大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壹、103 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段落：本部103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一、本部103年度施政計畫，均按預定進度配合預算，順利進行，主要成效簡要說明如下：","(一)建立乾淨政府","1.整合肅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訂定「法務部廉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肅貪業務聯繫作業要點」；本部調查局成立「廉能專案」，積極發掘並偵辦重大貪瀆案件；本部落實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貪瀆案件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3%。","2.掌握貪腐風險因子，建構防貪機制","實施專案清查後立案偵辦，節省國家公帑；深化預警作為，消弭貪污犯罪於未然；強化再防貪效能，研提「再防貪」之建議或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3.鼓勵民眾舉發貪瀆，全民監督政府","研議「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修正草案，鼓勵民眾勇於檢舉貪瀆不法，積極蒐報貪瀆不法案件線索，全力查辦。","4.深入偵辦貪瀆弊案，揪出貪官污吏","深入偵辦貪瀆弊案，例如：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人員包庇劉○○開發國有地涉嫌不法案、桃園縣政府副縣長葉○○（前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辦理八德合宜住宅招商標案及林口A7合宜住宅產官學勾結涉嫌收賄案等。","5.推動行政透明措施，落實陽光法案","頒定「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行政透明措施實施計畫」，由廉政署督促所屬各政風機構執行；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逾期及申報不實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之審議；建置本部財產申報查核帄臺，辦理財產申報查核作業及服務申報人。","6.推動各級機關強化廉政會報組織與功能","推動各級機關成立廉政會報，由機關首長親自主持，並就機關重大弊案及專案稽核成果提出報告與討論，加強政府打擊貪污的決心。","7.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及請託關說登錄","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提升民眾對廉政倫理規範之瞭解與重視；配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受理「請託關說」之登錄及處理。","8.召募廉政志工，推動社會參與","推動「全民督工」、「廉政故事媽媽」、「訪查工作」、「反貪倡廉」等4種類型廉政志工業務；以「有感關懷部落族群」、「擇定地方民眾關注議題」及「廣蒐民隱民瘼」為推動主軸，持續督請所屬各政風機構設置「廉政帄臺」，蒐集民眾反應，移請相關單位妥處。","9.防杜採購弊案，建置稽核帄台","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建置「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帄台」，該會透過此帄台定期提交潛在異常採購案件批次資料予本部廉政署辦理清查，有疑點之個案部分則不定期提交本部廉政署進行查察。","10.辦理「正本專案」清查","規劃辦理「重大工程採購執行情形專案清查計畫」，經行政院裁示定名為「正本專案」，針對98年至102年已決標、簽約或執行中，金額2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採購案件進行全面查核。","(二)落實人權保障","1.統籌各機關全面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統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法令及行政措施之檢討及修正改進。","2.建立人權缺失之監測、督考及改善機制","「國際人權專家『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專案追蹤」子系統正式上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之「國家人權機構研究規劃小組」研擬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3種方案將提會討論；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之「教育訓練小組」召開會議，提出評論報告初稿；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設之「人權評鑑小組」召開第1次會議。","3. 編纂本部所屬司法人員人權教育教材，並蒐集與人權相關之教育訓練教材","編纂本部司法人員適用之人權教育教材，並將聯合國出版（發表）人權教育訓練之相關教材置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供各機關參酌。","4. 針對地方政府初、中、高階公務人員進行人權教育訓練","舉辦103年度人權業務人員研習班，強化地方公務人員對兩人權公約之深入認知。","5.強化國際參與，進行國際人權交流活動","派員至瑞士日內瓦進行考察，訪問相關國際人權組織及學者專家，就我國應如何辦理國家人權報告之撰寫、審查作業，及居住權與糧食權保障等人權保障議題，交換意見，吸取他國經驗。","(三)嚴正執行法律","1.加強查緝賄選，淨化選舉風氣","頒布「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賄工作綱領」；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查察賄選及暴力督導小組」，正式啟動年底九合一選舉查察機制。","2.查扣不法所得，杜絕犯罪誘因","頒布「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詴行要點」、「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等措施，落實查扣犯罪所得，維護被害人求償權利。","3.圍堵毒品流通，斷絕毒品來源","訂定「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以地檢署為核心，建置強大緝毒網絡；檢、警、調、海巡等聯手在高雄旗津碼頭破獲今年南臺灣最大宗漁船走私毒品案；落實執行查緝毒品案件，杜絕毒品犯罪。","4.同步清查監控，掃蕩校園毒品","臺高檢署及各地檢署不定期強力掃蕩與追緝校園販毒，維護青少年學生純淨學習空間。","5.落實替代治療，提升戒癮成效","採取「戒治先行」及「除刑不除罪」之政策，積極推動減害政策，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並實施「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6.查察偽劣禁藥，維護國人健康","全力偵辦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落實「檢察機關查緝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銷售非法藥物、健康食品案件執行方案」及「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7.嚴懲電話詐欺，痛擊詐騙集團","優先查緝電話詐騙集團案件，組成跨部會「反詐騙聯防帄台」，密切合作查緝、宣導及預防；打擊境外電信詐騙集團；研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增訂案，經　大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8.掃蕩地下錢莊，嚴禁暴力討債","強力掃蕩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研修「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及重利之範圍，經　大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9.確保食品安全，追查黑心商品","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如不肖廠商涉有「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案件，或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者，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與查緝。協助衛生福利部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49、49之1條，加重對黑心食品業者之處罰。另針對使用劣質豬油混充為食用油販售之犯罪行為，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將從嚴追訴，絕不寬貸。","10.防範經濟犯罪，精實財金訓練","推動實施金融證照三級制度，檢察官等頇通過精實財金訓練，考訓合格且領有中級以上之證照，方可偵辦重大金融、經濟犯罪案件；加強偵辦此類犯罪之能量，有效遏制經濟犯罪。","11、查緝環保犯罪，確保國土安全","將破壞國土保育之查緝工作列為檢察機關重點業務，訂定「檢察機關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執行方案」等，與經濟部水利署建立「加強取締中央管河川砂石盜採案件」之雙向即時聯繫管道，全力偵辦破壞國土及環保案件。","12、防制人口販運，績效亞洲居冠","美國國務院公布「2014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我國獲評為防制績效第一級國家，連續第5年獲此佳績；各地檢署積極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有效防制人口販運之犯罪行為。","13、偵辦盜版仿冒，尊重智慧財產","重視智慧財產專利案件，美國貿易代表署公布之「特別301」檢討名單，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除名，足證我國尊重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成效，已受國際社會肯定。","14、嚴防性侵再犯，確保婦幼安全","制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強化相關人員專業訓練、訂定標準流程及危險評估複核機制，精準篩選出有性侵再犯危險之個案，施以複合式監督與管控，必要時輔以電子設備監控，防止再犯。","(四)推動獄政改革","1.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強化收容人家庭支持教育，促進家庭和諧；推動人文藝術活動，開啟矯正機關文化創意；強化技能訓練，增進就業能力。","2.結合藝文活動推展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辦理「心六倫」巡迴演講、心幸福音樂會等，淨化收容人心靈；辦理生命教育種子師資培訓，培養各機關種子師資。","3.提倡監獄文學，陶冶收容人性情","舉辦全國矯正機關長篇小說徵文比賽，激發收容人文學創作潛能；結合社會資源舉辦讀書會或文學團輔等相關課程，辦理機關團體借書證，培養收容人文學興趣。","4.結合社會資源，強化收容少年教育","中華數位內容發展協會提出「捐贈受刑人之點火計畫」，捐贈國中教育數位教材予矯正機關；華碩文教基金會捐贈再生電腦，透過數位學習激勵收容人進修。","5.脫胎與築夢，推動多元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持續推展「脫胎〃築夢─收容人多元就業媒合方案」，舉辦收容人就業博覽會，定期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地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媒合收容人就業。","6. 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新大樓落成啟用，展現人權公義新象","本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今年7月18日舉辦擴建新大樓落成典禮，該大樓建築新穎、設備完善，將獲頒綠建築銅級標章，有助於提升女性收容人生活品質、囚情穩定等效益。","7.收容人納入健保，提升矯正醫療品質","二代健保施行後，將矯正機關各類收容人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各矯正機關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合作，妥適利用健保資源，保障收容人就醫權益。","8.實施突擊檢查，落實督導考核","由矯正署長率隊，無預警前往雲林監獄、花蓮監獄實施突擊檢查，均未發現重大違禁品，所查獲之違禁物品及管制物品，已要求機關依所報專案檢討報告澈底改善。","9.辦理「戒菸就贏比賽」，鼓勵收容人戒除菸癮","與董氏基金會合辦「2014戒菸就贏比賽」，增設獎項鼓勵收容人採取戒菸行動，讓收容人展現「愛惜自己、尊重別人」的具體行動，更獲得收容人親友之鼓勵與讚賞。","10.發揮社會勞動效益，減少矯正收容之弊","本期各地檢署新收易服社會勞動案8,529件，對社會勞動人、社會及國家創造三贏局面，創造2億5,293萬餘元的產值回饋社會，為國庫節省2,522萬餘元之矯正經費。","11、兩岸獄政交流，關懷陸方臺籍收容人處遇","派遣「矯正業務參訪團」赴大陸進行訪視，以「矯政交流、文化先行」之理念，擴大兩岸獄政交流，並於交流過程中，關懷在大陸臺籍收容人服刑狀況。","12、強化矯正國際交流，致力走向國際","強化矯正國際交流，邀請德國漢斯─約格．阿爾布萊希特教授來臺進行專題演講；並辦理國際交流，有巴拿馬、日本、墨西哥等國官員、學者來訪。","(五)提升行政執行成效","1.發揮行政執行效益，落實政府公權力","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13個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累計90年1月至本年8月，共徵起4,041億6,636萬8,017元，落實政府公權力，彰顯公帄正義。","2.加強滯欠大戶之執行，實現社會公義","針對個人滯欠金額累計1千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含法人）滯欠金額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有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有效運用各式執行措施，強化執行成效。","3. 擴大實施便民繳款措施，廣為宣導為便利義務人繳款，本部行政執行署陸續推動多元化繳納行政執行案款之便民措施，並廣為宣導。","(六)深化司法保護","1.促進加害/被害人對話，持續推動修復式司法","將「修復式司法詴行方案」推廣至全國各地檢署，以被害人與加害人為核心，協助雙方面對犯罪事件，真誠溝通，提供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之外的人性化選擇。","2.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強化司法與社政資源聯結","推動設置司法保護中心詴行方案，於全國地檢署設置司法保護中心，受理法定通報、關懷通報及轉介協助案件。","3.整合社會資源，強化民眾防毒意識","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法治教育」專區整合納入「無毒家園」等網站；辦理「反毒教育博覽會暨人才培訓」活動；辦理「防毒保衛站」計畫；辦理反毒影片託播案等。","4.強化毒防中心功能，提升毒癮者戒毒效能","辦理戒成專線，強化求助管道；推動家庭支持方案，強化戒毒決心；召開「103年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功能調整研商會議」。","5.淨化選舉風氣，激發公民社會責任","規劃以「i幸福、選舉不買票、不賣票、要檢舉」為主軸之反賄選宣導活動，深入社區鄰里，強化民眾公民社會責任，杜絕賄選不法情事。","6. 修訂「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強化兒少犯罪預防機制","邀集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等單位召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權責分工協調會。","7.拓展更生扶助措施，推動復歸家庭方案","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創業扶助及更生人家庭支持方案等多元保護服務。","8.周延被害人服務方案，落實保護工作","實施「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對殺人案件被害人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辦理溫馨專案；加強「安薪專案」；以緩起訴處分金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等。","9.分齡、分眾宣導，提高法治教育效益","辦理法治教育演講及活動；製播「教育百分百之『法務漫步』」節目；辦理「童〃新〃原」權益保障全民廣播插播卡徵件競賽；辦理「結髮（法）一輩子」法治教育漫畫競賽。","(七)推動司法互助","1.推展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國犯罪","落實執行臺美司法互助案件，定期舉行諮商會議；與無邦交但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良性司法互動；推動洽簽司法互助合作協定，有效打擊跨國犯罪。","2.健全臺越民事互助，保障國人權益","落實執行「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使臺越人民在對方國家涉訟時，可享有與對方人民相同之司法保護。","3. 參與國際反貪會議，主辦國際研討會，與國際接軌","派員出席國際反貪局聯合會2014年度研討會；舉辦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研討會，建立及拓展國際司法合作網路。","4.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積極伸張正義","透過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外交管道妥處我國籍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事件，菲律賓檢察官起訴本案8名被告，努力伸張正義。","5.開創臺英引渡先例，向司法正義邁進","我國向英國請求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後經潛逃之英籍人士林克穎案，蘇格蘭地方法院宣判同意將林克穎引渡回我國執行其刑，並經蘇格蘭司法部部長於8月1日批准引渡之決定，嗣經林克穎提起上訴，目前由蘇格蘭高等法院審理中。","6.推動兩岸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落實執行司法互助，將潛逃至大陸地區重大罪犯遣返回臺；完成「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立法，準用於大陸地區，將首批在大陸莆田監獄服刑之3名臺籍受刑人接返回臺；打擊兩岸跨境毒品、詐騙犯罪案件。","(八)建構現代法制","1.落實法律宣導，促進法制進步","協助機關與民眾正確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創造溫暖法制環境；持續投入調解教育訓練資源，為民服務更夠力；宣導行政程序法，協助行政機關正確適用法令；提供法規研修諮商，促進法制進步。","2.完成「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協助中央各機關請撥國賠金","「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本年8月7日院會通過，已函送　大院審議中。","(九)提升資訊系統運用之現代化","1.建置主動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功能及刑事案件報到自動化機制，強化便民服務品質。","2.運用文字探勘技術，提供類似案件量刑數據，以強化公訴檢察官求刑之一致性。","3.建置刑事資料查證暨資料交換比對服務系統，強化個資保護及跨機關資料使用安全。","4.研發「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加強資安防護。","5.推動政風業務管理資訊系統再造，加速廉政革新工作。","6.賡續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節省公帑及人力耗費。","(十)精進調查作為","1.加強反制滲透，確保國家安全。","2.積極偵辦重大犯罪，維護公眾利益。","3.防制洗錢犯罪，強化國際合作。","4.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化司法互助。","5.防制駭客攻擊，確保資通安全。","6.強化科學辦案，提升鑑驗品質。","7.擴大宣導措施，提升預防犯罪成效。","8.加強為民服務，民眾幸福有感。"],["段落：預算執行情形"],["二、預算執行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入法定預算數78億0,843萬7千元，截至103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51億1,382萬6千元，累計實收數71億5,591萬8千元，執行比率為139.93%。","(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3年度歲出法定預算數290億2,619萬4千元，截至103年8月底止，累計分配數212億2,269萬8千元，累計支付數202億2,249萬4千元（含暫付數2億8,136萬8千元），執行比率為95.29%，各項業務計畫推動堪稱順利。","貳、104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一、建立廉能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一)強化廉政風險管控作為，加強法紀宣導研擬現階段廉政風險管控具體作法，責成各政風機構協助首長妥善運用機關內稽內控及人員考核等機制，預擬防制作為；規劃辦理「圖利與便民」法紀宣導。","(二)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運用各縣市既有之廉政平臺，結合相關機關、環保或志工團體，規劃建置「國土保安廉政平臺」，蒐集危害國土或環保之情資，由政風機構彙整後，移請權責機關妥處。","(三)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以制定施行法方式推動本公約內國法化，行政院已開會審查「『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草案」，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已函請　大院審議。","(四)充實廉政法規立法","本部廉政署已完成「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初稿，預計年底完成並陳報行政院審查；賡續進行「私部門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立法研究；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五)建置「貪瀆情資知識庫」，提升貪瀆定罪率增強肅貪能量、精進偵查技巧，凡涉及集團性、結構性、長期性之貪瀆犯罪均列為優先處理之案件；透過前期辦案模式，提升貪瀆定罪率；建置智慧型之「貪瀆情資知識庫」，為膠著案件提供具體及有效情資，提升偵辦效能。","(六)整合肅貪、防貪能量，強化廉政革新","針對國土保育議題，規劃並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推動「行動政風」，落實「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及「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原則」。","二、檢討人權法令缺失，辦理人權相關講習持續督促各機關檢討國家人權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及之法令及行政措施缺失；依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決議辦理國家人權機構之研究規劃；辦理法規異動通報、法制與訴願作業及兩人權公約講習。"],["段落：檢討修正民事法律體系，符合潮流貼近民意"],["三、檢討修正民事法律體系，符合潮流貼近民意","(一)完備民事法律體系，消除民怨並適應社會變遷","健全法人制度，推動「財團法人法草案」立法，強化監督機制；研議「民法」導入分居制度，減緩離婚之衝擊；研議同性伴侶法制保障，辦理座談會，尊重多元性別權益。","(二)體察民眾需求與國際趨勢，推動研修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第6條、第41條、第45條、第54條）修正草案；持續蒐集外國個人資料保護最新立法或修法資訊，以利未來修法政策與國際接軌。","(三)完備行政法制，追求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推動「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提升人民權益之保障；研修「行政程序法」，建構務實可行之法制基礎；研修「行政執行法」，提升執行效能；研修「信託法」，健全信託法制；研修「政府資訊公開法」，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四)強化行政執行效能，關懷經濟弱勢族群","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案件分類管理，關懷經濟弱勢族群；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確保公法債權實現。"],["段落：強化打擊犯罪量能，維護司法公信"],["四、強化打擊犯罪量能，維護司法公信","(一)積極研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再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修正條文」施行後，部分修正內容恐造成實務執行之困難，有再研議修正之必要。本部已研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利執行。","(二)持續推動修法嚴懲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研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法定刑，分別提高至7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該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函送　大院，並經　貴會審議完成，交付朝野協商中，期能儘速完成立法。","(三)增修刑法部分條文強化查扣沒收機制","研擬「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查扣沒收機制，讓心存僥倖之歹徒澈底死心，有效斬除犯罪獲利之誘因與動機。","(四)全面研修「律師法」以符社會現況及國際潮流","參考外國相關立法例，配合我國政、經、社、文等環境，考量我國參與國際組織因素，針對「律師法」相關議題全面檢討，廣納各方意見，務使「律師法」修正更加完善。","(五)修正「洗錢防制法」加強防範恐怖主義犯罪","研擬「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修正洗錢罪構成要件，並增列資助恐怖主義及恐怖分子犯罪，朝向降低洗錢罪之前置犯罪門檻、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刑罰化等方向修法。","(六)通盤檢討「法醫師法」等法規提高鑑驗品質","研擬「法醫師法修正草案」，維持法醫師人才來源雙軌制，即醫師及非醫師均可報考法醫學研究所，取得學位後參加法醫師考詴。並規劃由病理專科法醫師執行解剖及死因鑑定業務，由法醫師負責檢驗業務，俾提高鑑驗品質。","(七)督導103年九合一公職選舉查察工作","針對本年底即將辦理之九合一選舉，採取有效之宣導及防範之措施，阻絕賄選念頭，並持續督導所屬檢調機關以強力查賄制暴，嚴懲金錢、暴力介入選舉。"],["段落：強化多項措施，提升矯治成效"],["五、強化多項措施，提升矯治成效","本部矯正署將落實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加強在監受刑人技職訓練，培養謀生技能；強化戒護管理，提升藥癮戒治服務量能；推動矯正機關整建、擴建，紓解超額收容問題。推動「分區聯防」戒護警力支援，防杜戒護災害；建立監所自有品牌，加強行銷技訓產品；推動酒藥癮門診計畫，提供完整醫療戒癮處遇。"],["段落：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六、強化反毒、性侵犯監控機制，完備司法保護體系","盤整政府各項反毒資源，建構完整毒品圖像，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形成反毒防護網，防制各級毒品氾濫；妥適運用科技監控及測謊設備，精進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之社區處遇；銜接矯正、觀護、更生保護與社區輔導，強化社會支持與復歸網絡；整合跨部會力量與民間資源，推展毒品防制、人權尊重、拒絕賄選與法律宣導工作；強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補償工作，賡續推動修復式司法。"],["段落：推動兩岸及國際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七、推動兩岸及國際司法交流，打擊跨境犯罪","(一)積極洽簽司法互助協定","積極與各國洽簽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協定，建立制度化且橫跨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面向之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二)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持續與國際組織建立溝通窗口，保持密切聯繫，透過國際會議及研討會帄台，與各國專責反貪污或司法互助之政府機關（構）人員交換經驗，相互學習。","(三)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研擬「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中。","(四)合作打擊兩岸跨境犯罪","持續對兩岸跨境電信詐欺、毒品、人口販運、農產品走私及廣西南寧詐騙等案件，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積極合作打擊犯罪。","(五)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持續追查潛逃大陸地區之臺灣刑事犯在大陸地區行蹤、聯絡資訊，促請陸方落實執行人員遣返事項。"],["段落：整合再造資訊體系，提升工作效能"],["八、整合再造資訊體系，提升工作效能","推動刑事系統再造；規劃行政執行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再造作業；強化先進持續性資安威脅防護；推廣本部「數位證據保全自動化蒐證工具」成為政府各部會共用系統避免政府資源重複支出。"],["段落：強化企業肅貪，落實調查作為"],["九、強化企業肅貪，落實調查作為","本部調查局為全國唯一專責企業肅貪的機關，將加強偵辦企業貪瀆案件，積極防制企業貪瀆與重大經濟犯罪，並全力維護國家安全及偵辦其他重大犯罪，發揮鑑識科學功能，提升辦案能力，落實調查作為，有效打擊犯罪。","參、104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一、歲入部分","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入預算，經衡酌以往年度實收情形，共編列97億2,349萬2千元，較103年度78億0,843萬7千元，增加19億1,505萬5千元，增幅比率24.53%，主要係增列各檢察機關「罰金罰鍰」及「緩起訴處分金」繳庫數所致。","二、歲出部分","本部主管104年度歲出預算編列300億8,131萬7千元，較103年度法定預算290億2,619萬4千元，增列10億5,512萬3千元，增幅比率3.64%，茲就其主要增減項目及金額分別說明如下：","(一)主要增列項目，包括：","1.增列員工升等晉級、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值班費、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等人事費3億4,710萬7千元。","2.增列收容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經費1億2,603萬7千元。","3.增列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5,490萬3千元。","4.增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擴建辦公廳舍暨第一、二辦公大樓整修工程中程計畫3,449萬6千元。","5.增列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辦公房舍增建計畫1,582萬3千元。","6.增列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辦公房舍遷建計畫2,240萬元。","7.增列本部檢舉賄選及臺高檢獎勵民眾檢舉毒品犯罪案件獎勵金2,678萬4千元。","8.新增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5億4,426萬6千元。","9.新增調查局資訊、鑑驗及通訊設備汰換計畫1億1,697萬5千元。","10.新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建辦公廳舍裝修、購置設備及搬遷維運經費9,135萬4千元。","11、新增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提撥款補助款8,000萬元。","12、新增本部司法新廈、矯正機關舍房、臺灣士林、雲林、高雄地檢署辦公室、檔案室等耐震補強工程6,173萬1千元。","13、新增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4,210萬元。","(二)主要減列項目，包括：","1.減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遷建計畫（含內裝經費）3億0,456萬5千元。","2.減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辦公廳遷建計畫（含內裝經費）1億1,992萬3千元。","3.配合額度緊縮減列零星設備等經費4,340萬9千元。","4.減列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擴建房舍內部設備購置費及臺東地檢遷建工程訴訟賠償暨利息2,307萬1千元。","5.減列行政執行署及士林行政執行處辦公廳舍自有化中程計畫1,362萬3千元。","三、本部主管104年度預算結構分析"],["(一)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詳圖1）","1.罰款及賠償收入95億1,467萬1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97.85%。","2.規費收入367萬6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04%。","3.財產收入1,769萬5千元，占主管歲入預算0.18%。","4.其他收入1億8,745萬元，占主管歲入預算1.93%。"],["(二)歲出部分：","1.按機關業務屬性區分（詳圖2）","(1)法務部17億5,230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5.83%。","(2)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7個高等法院暨分院檢察署、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共29個機關）：90億4,514萬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0.07%。","(3)廉政署：4億2,141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D1.40%。","(4)矯正機關（包括矯正署、24個監獄、2個少年輔育院、2個少年矯正學校、3個技能訓練所、7個戒治所、20個看守所、18個少年觀護所等共77個機關）：117億7,151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39.13%。","(5)行政執行機關（包括行政執行署及13個分署）：12億5,144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16%。","(6)調查局：54億8,520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8.23%。"],["(7)訓練研究機關（包括司法官學院及法醫研究所等2個機關）：3","億5,429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18%。","2.按用途別區分（詳圖3）","(1)人事費：219億3,744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72.93%。","(2)業務費：49億0,874萬5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16.32%。","(3)獎補助費：13億8,840萬1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4.61%。","(4)設備及投資：17億8,673萬6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5.94%。","(5)第一預備金：5,998萬9千元，占主管歲出預算0.20%。","肆、結語","本部掌理全國法律事務、檢察、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調查、行政執行\\及司法官培育等業務，本部主管104年度預算案係配合各系統施政計畫重點，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就目標、效益作整體性檢討，並審慎衡酌各項業務需求擬訂編列。敬祈","各位委員　鼎力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請高委員志鵬發言。"],["高委員志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是不是PK小組的成員？"],["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什麼PK小組？","高委員志鵬：PK小組就是報載馬英九下令國民黨黨政高層要組一個PK小組，專門來做首都的保衛戰、輔選並統一戰力、整合戰力，除了首都輔選以外，還要集中火力，該迎戰要迎戰，該修理要修理。部長有沒有聽過PK小組？","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沒有聽過PK小組，而且……","高委員志鵬：你都沒有看報紙嗎？10月7日的聯合報還大標題寫「MG149案PK首戰告捷，藍昨晚慶功」；蘋果日報寫「猛打MG149，江揆設慶功宴向蕾蕾致敬」；中國時報寫「被疑私設刑堂，費鴻泰澄清」，說特定政黨所成立的PK小組，把國會問政及重要任務擺一旁，全力為首都選戰輔選，企圖透過媒體的大肆報導，干預檢調辦案方向。昨天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特別舉辦記者會，由代理執行長費鴻泰主持，他說這個不是馬英九提議的，是他有鑑於九合一選戰逼近，必須整合戰力而提出的作法，PK小組運作由他全權負責。報紙寫這麼多耶！你連看都沒看到嗎？","羅部長瑩雪：這個我有看到，但是報紙登的，也只是說國民黨澄清是國民黨的選戰作法……","高委員志鵬：他承認有這個PK小組，那我問你是不是嘛？"],["羅部長瑩雪：法務部從來不是……"],["高委員志鵬：我就問你是或不是就好了嘛！","羅部長瑩雪：我無從判斷，從媒體上也這麼寫……"],["高委員志鵬：你無從判斷你是不是PK小組？","羅部長瑩雪：不是，我已經講我不是PK小組。","高委員志鵬：這都報紙寫的嘛！費鴻泰也承認有這個PK小組，且是他提議的……"],["羅部長瑩雪：也沒有人講法務部是PK小組的成員呀！","高委員志鵬：所以我問你是不是嘛？因為他是講所有的黨政高層，包括立法院黨團都要一起，所以我問你是或不是？如果不是就說不是嘛！","羅部長瑩雪：對，我不是，而且我們也不可能介入任何選舉的事務。","高委員志鵬：我要問部長，柯文哲的案子分案這麼久、查了那麼多，他到底是輪分還是指分？你聽得懂嗎？輪分跟指分，你分得清楚嗎？輪分就是案子進來，理論上要就現有的檢察官裡面照輪，應該由電腦決定哪一個檢察官輪到要來偵辦這個案子，如果有涉及專業，還要這一組的檢察官裡面去輪分。但是檢察長也可以指分，有這樣的慣例，你聽得懂吧？請問柯文哲的案子是輪分還是指分？","羅部長瑩雪：我沒有介入，我不知道他們是輪分還是指分，是否可請檢察長來說明？"],["高委員志鵬：好。","羅部長瑩雪：因為這件事情是司法行政的內部事務，我從來不會介入。","高委員志鵬：我想請教楊檢察長，現在你偵辦柯文哲的案子，當初是不是看報分案的？"],["主席：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說明。","楊檢察長治宇：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不是看報分案，這個案子是由羅委員提出告發的。","高委員志鵬：他告發，就馬上分案？我們也告發很多啊！包括連勝文，為什麼不用分案呢？那我問你，是輪分還是指分？"],["楊檢察長治宇：是由黑金小組那邊一起來做輪分的。","高委員志鵬：你要講清楚啊！一起有可能是指定整組下去查，輪分則是輪到哪個檢察官就是哪個，請你跟我講清楚是輪分還是指分就好。","楊檢察長治宇：告發的話，他是以貪污罪來告發，因為他告貪污的話，就是屬於我們黑金小組的案件，所以是由黑金小組那邊做輪分。"],["高委員志鵬：所以是輪分？剛好輪到現在這位檢察官？"],["楊檢察長治宇：是。"],["高委員志鵬：你們是有人告發都一定分案嗎？也不一定吧！"],["楊檢察長治宇：所有的告發我們都要分案。","高委員志鵬：那分案的話，輪分或指分是由你決定？"],["楊檢察長治宇：輪分或指分是由我來做決定。","高委員志鵬：這件案子確定是輪分，沒有任何指分？那你剛才講說整個小組一起偵辦是什麼意思？我都聽不懂。","楊檢察長治宇：我剛剛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是屬於貪污案的話，就是由我們黑金小組那邊來輪分。","高委員志鵬：我要請教兩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是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尤其證人之名譽、隱私、安全，這些人權保障規定，你們都很清楚。因此，我要問的是，為什麼報紙可以這麼清楚知道什麼時候要調查什麼人？包括蔡壁如、劉如意，劉如意還被傳喚6次，這個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嗎？如果他是私人的帳戶，為什麼有帳進去報紙就可以寫得一清二楚？這樣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嗎？","楊檢察長治宇：那個都不是我們單位對外去講的，這個消息怎麼來的，我們不清楚……"],["高委員志鵬：你這樣講不是……","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有很多媒體一直長時間守候，我們法務部其實也有注意到這樣的現象。"],["高委員志鵬：那就是你們的保密做得不好？","羅部長瑩雪：不是，證人進出……"],["高委員志鵬：你現在把責任推給媒體……"],["羅部長瑩雪：不是都推。","高委員志鵬：那怎麼會知道嘛？如果理論上真的是偵查不公開，怎麼每天報紙會寫那麼多？","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媒體說的很多事情也跟事實不符……"],["高委員志鵬：你們這個其實就是說法之一啦！比如劉如意為什麼要傳喚6次？有那麼複雜嗎？要讓人家覺得他嫌疑重大嗎？","楊檢察長治宇：我現在不能講我們傳喚劉如意幾次，但是那個次數跟我們是不相符的。","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可是媒體報導跟事實不符，因為像張顯耀的案件，也很多人說……","高委員志鵬：你們不用澄清嗎？你們的做法就是故意把那個案子查不出來，多查個幾次，並故意洩漏給媒體，然後搞得沸沸揚揚，一副柯文哲就是有罪之身的樣子。這種手法也算推陳出新啦！但是，兩位有沒有想過，這根本違反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坦白說已經變成具文。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當初台中地檢署去偵辦南投縣長彭百顯的案子時，彭百顯形容說，他走到縣政府的時候，發現已經架好SNG車了，這代表什麼？SNG車理論上都停在台中，要架好SNG車就代表2個小時之前就知道了，所以，2個小時前記者就已經知道檢察官要去搜索南投縣政府。這些人的手法都是通知記者，然後把整件事情弄大，你說你不是PK小組的成員，我看你至少是榮譽成員，你雖然沒有實際參與，但等於是在配合這樣的打擊跟作法。","我要問的是，如果在財政委員會可以私設刑堂，那麼地檢署到底是不是另外一種的私設刑堂？這個刑堂或許沒有真的刑求，可是透過一番又一番的約談，並故意放消息，搞得這個案子沸沸揚揚，好像真的有一定嫌疑、一定罪證，即便最後簽結不起訴，但在過程中，除了對當事人造成凌遲、完全違反偵查不公開以外，事實上也對選情造成影響。部長，我們就這樣假設好了，假設檢察官被利用，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那實際上對選情造成的影響都不用負責任嗎？就算你不是PK小組的實際成員，也貢獻了很大的功勞。","羅部長瑩雪：如果有拿到證據，我們當然依法處理，可是我們不能……","高委員志鵬：中華民國開國以來，大概沒有檢察官願意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起訴或判刑。","羅部長瑩雪：不是，我是覺得媒體的報導有太多不實，我們不能為所有廣大的自由言論去……","高委員志鵬：你現在不要一句話說媒體報導不實，事實上檢察官從以前到現在，就常常利用這樣的作為故意洩漏，或許他只是跟司法記者熟悉，丟點東西給他，或許他根本是想利用這樣的管道來影響輿論與偵辦，就算最後根本是查無實據，但過程中其實已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這樣的影響是最惡劣的，除了根本違反偵查不公開以外，他其實也擔任了政治的打手。","羅部長瑩雪：正如委員所說的，我們不能沒有證據就去傷害任何人，包括檢察官在內，所以我們也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辦檢察官……","高委員志鵬：全民都在看啦！你也要想想這樣的作為是不是會影響整個檢察官的信譽，以前都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你們在這樣繼續搞下去，這句話就會變成檢察署也是國民黨開的。部長，你現在查無實據，但是我們真的很誠懇希望，不管你是不是馬友友、不管你是不是臨危授命，你今天做一天部長，是不是就應該做整頓？到底怎麼樣才能根絕這種故意放風聲、故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即便沒有在未來的證據認定上面做不當的認定，光是整個過程中違反偵查不公開，或是利用各種洩密的方式來做打擊，尤其是在選舉中的這種作為，更是不可原諒的。","部長今天可以推說完全不知道，我不曉得當初在分案的時候，檢察長到底有沒有做任何的交代？有沒有必要在選舉前對這樣的案子大張旗鼓？相對於其他候選人的案子根本偃兵息鼓，這麼大的差距與對比，你說不讓人家聯想檢察署其實也是國民黨開的，也是很困難的事情。今天或許沒辦法在此逼你承諾什麼事情，但請你記得，你做了部長，楊檢察長作為檢察長，未來對於這個案子的發展，全國人民都在看，如果還是一樣辦綠不辦藍、如果還是一樣為了特定目的，利用檢察官作為政治的打手，那麼你們只是讓所有的檢察官一起蒙羞、只是讓台灣的司法更永無抬頭之日而已，請你們兩位自重。"],["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現在質詢的部分，我希望檢察總長跟各級的檢察長，尤其是台北的楊檢察長，好好聽一下，因為想讓你能夠記下來，所以不叫你來台上講了。","第一個，本席非常支持高委員志鵬談到的「偵查不公開」，這個原則一定要把持，好不好？"],["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是。","廖委員正井：這是第一個，無罪推定論。在事實還沒清楚之前，應該不能公開，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選舉期間，我們任何人都不能有特權，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沒錯。","廖委員正井：本席上週質詢財政部，就被解讀為打擊特定的人，這是不對的。本席上週質詢時就很清楚的說過，因為本席學的是財稅，本席依據經驗直接判斷，我們個人演講鐘點費的收入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既然是執行業務所得，按照財政部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二條規定，超過2萬元以上，就要扣繳10%，那為什麼有好幾筆20萬元的演講費收入，沒有扣繳？本席提出的第一個質疑就在這裡。第二、按照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如果該公司沒有就源扣繳的話，就要按照稅額罰一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本席當初提出來是有所本的，是有所依據的，不是無的放矢，所以本席第一個要求查這個公司，為什麼沒有就源扣繳？他如果是演講的鐘點收入，他就要就源扣繳，我們今天先暫時不作那是柯文哲先生佣金收入的懷疑，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也有委員同仁質詢說，柯文哲先生是醫師，他並非一般泛指的公務人員，是嗎？","羅部長瑩雪：如果是公立醫院的醫師，只單純執行醫師業務的話，那就不屬刑法所謂公務員的定義。","廖委員正井：對，這個是對的。但我們採購法第五十九條怎麼規定？","羅部長瑩雪：我剛才所講的，刑法上關於公務人員的定義，除剛才所講的原則之外，另有一個除外規定，但如果依法令行使職權，處理公共事務，還算是一個刑法的公務員。","廖委員正井：本席現在要告訴大家，尤其是楊檢察長要特別聽清楚，按照採購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廠商不得對採購人員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預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的簽訂。二、按照我們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本席現在就要跟各位報告何謂採購人員？工程會在98年3月3日公開一項解釋函，按照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謂採購人員是包括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的人員，也就是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的人員，這些都屬於採購人員，所以採購人員不管其是公務員或不是公務員，都必須要偵辦的，這些都規定在採購法裡面。你們是否聽清楚了？","羅部長瑩雪：是，這是政府採購法，所以凡是……","廖委員正井：柯文哲一直講說他是訂定葉克膜的規範，他不辦採購，只訂定招標細節，但是按照規定，他係屬招標文件的訂定者，他就是屬於採購人員，同時他還是驗收人員，他隸屬於這個規範的範疇，所以不可接受廠商的餽贈等等，對不對？規範裡面講得很清楚，這是本席今天要講的問題之一。三、他一直說這是員工的互助金，如果是員工自己繳的互助金，本席可以相信他，但如果是接受廠商捐錢呢？部長，本席剛剛已經講過，按照採購法，不能要求廠商捐錢，既然他說符合母法，那他為什麼不納入MG149帳戶？部長，他一直說他符合母法精神，如果符合母法精神，他為什麼不納入MG149帳戶？","羅部長瑩雪：是，這部分檢察官應正在調查中。","廖委員正井：好，檢察官在調查，本席說的有沒有道理？"],["羅部長瑩雪：是。","廖委員正井：他為什麼要納入個人帳戶？為什麼要納入私人帳戶？目的就是要便宜行事，我們台大醫院院長也講得很清楚，那些他都沒有經過院長，所以他都不知道。今天本席要談的是，柯文哲到底有沒有犯法，本席剛剛已經講的很清楚，他是我們所稱廣泛的採購人員，採購人員不論其是否為公務人員都要辦，這是規定很清楚的事，如果你比我不清楚，你可以行文給工程會，他會幫你解釋，本席這份公文都可以給你們，好不好？工程會98年3月3日的解釋令講得很清楚，本席不是隨便講話，無的放矢，這些都是有所本的。我們今天要特別要求的就是一切要依法行事，不能因為選舉就有特殊的規定，所以本席才會再次解釋。部長，你必須要解釋清楚，我們不是PK小組，那天是我們的代理執行長召集我們重要的幹部，本席是不是重要的幹部？"],["羅部長瑩雪：當然是。","廖委員正井：因為本席擔任召委，我們召集重要幹部的目的在選舉期間，若有任何不實，我們都要澄清，就是這樣而已，無所謂什麼PK小組，是不是？因為你不知道，所以本席今天……","羅部長瑩雪：在看報紙之前，我連聽都沒聽過。","廖委員正井：本席要再澄清，這不是PK小組，更不是報紙說的什麼慶功宴，上禮拜我們也吃過飯，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廖委員正井：我們吃飯是因為院長每年都會在開會期間，例行請我們委員同仁吃飯。","羅部長瑩雪：是，而且邀請對象也包括在野黨。","廖委員正井：對，你也看到在野黨那天也有參加，對不對？所以這不是慶功宴，卻被形容為慶功宴，憑良心說這樣實在有一點……","羅部長瑩雪：不能以在野黨偶爾沒有全部出席，就當作是為執政黨開的會。","廖委員正井：好，所以本席前面的質詢目的，就是本席感覺到選舉期間，好像我們做什麼事情都不對，但我們是依法行事，本席剛剛質詢的重點，希望檢察長能夠聽得進去，他到底有沒有違法，已經很清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各級檢察長今天也在這邊，本席很關心濫權起訴與濫權上訴的問題，中正大學作了上半年的滿意度調查，這部分確實進步了，相信的比率已經從102年的23.3%增加到29%了，不相信的比率從76.7%降到71%，這是非常好的現象，但是比馬總統上任時，還是高很多，所以是不是還要再努力？","羅部長瑩雪：當然，我們是不滿意這個數字的。","廖委員正井：有些檢察長曾來跟本席講過，所以在這裡本席還是要跟部長講，就像士林地檢署林朝松檢察長一再要求檢察官沒有明確的證據，不要隨便提出上訴，本席覺得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像我們桃園地檢署的檢察長也跟本席說，現在每一份起訴書，他自己都要看，這也是正確的。","羅部長瑩雪：是，他們都是非常優秀認真的檢察長。","廖委員正井：本席希望其他地方的檢察長也是這樣，所以本席期待並要拜託所有檢察長，能不能再進步一下？我們不要給人家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不良觀感，這一點是本席一直期待的事情。","另外，看到毒品氾濫的情況，本席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羅部長瑩雪：我們也非常憂心這件事。","廖委員正井：由資料顯示，我們發現現在的毒品有百分之八十幾都是從大陸進來的，103年的1月到7月從大陸進來的毒品占83%，加上因毒品而新受監的人數，占了百分之三十幾，在監獄裡面所占的比率高達約45%，這些比例都非常高，而且年齡層有下降的趨勢，14歲到18歲從99年的0.25%到現在的0.45%，18歲到20歲的從1.1%到今天的1.96%，將近2%了，20歲到24歲的從5.58%到7.85%。所以對於毒品的氾濫，應該從源頭來防範，你們有沒有具體的要求？","羅部長瑩雪：有，事實上，院長對毒品的事件非常關心，也很嚴厲的督促我們要趕快全面檢討我們現在各種反毒措施，我們一方面把過去的整個計畫辦法作修訂，另一方面，我們也同時加強各種防毒於境外的做法。譬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就有不錯的成效，由對方提供我們情資，破獲臺灣的毒品走私，同時也由我們提供情資給大陸，讓大陸方面能破獲他們的製毒工廠等，我們希望這些措施能夠發揮大家合作，打擊毒品的功效。至於其他層面，戒毒、防毒，我們都還在……","廖委員正井：部長，本席覺得毒品氾濫問題，在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對不對？所以你們所編列的經費是否少了一些？","羅部長瑩雪：是，所以這部分，我們也在檢討改進，希望能夠加強。","廖委員正井：本席曾擔任台北銀行董事長，當要發行彩券時，本席就編列一筆巨額獎金給情治人員，作為鼓勵他們抓地下賭博之用，因為抓完地下賭博之後，大家都會回來購買彩券，我們彩券的銷售量就會增加，所以掃蕩毒品氾濫問題，是國家非常重要的事情，本席希望……","羅部長瑩雪：是，而且接近毒品是更危險的事情，所以獎金也應該要……","廖委員正井：本席希望部長能夠好好重視這方面的掃蕩取締，尤其是源頭的部分，謝謝。"],["羅部長瑩雪：是。"],["主席（廖委員正井）：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前兩位委員質詢時，大概都有談到MG149帳戶的問題，廖委員正井剛才提到一句話，他說行政部門在選舉期間做什麼，好像都不對，意思是現在馬英九交代下來所有的PK小組，所有的黨、政、軍，以及行政部門全部一起來圍剿柯文哲，遭外界批評全都不對，其實這句話應該講的比較精準一點，比較精準的說法應該是缺乏邏輯觀念、黨政不分，不捍衛憲政體制以及去除特務治國觀念的話，那平常做什麼事情都是不對。換言之，馬英九總統做任何事情，都涉及很嚴重的違憲問題。本席上次也在這裡問過部長，金溥聰上台，他去巡視你之下的調查局，他事先有沒有照會過你？應該沒有吧？"],["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事先不知道。"],["柯委員建銘：連行政院長都不知道。","羅部長瑩雪：國安體系的事情，我本來就沒有介入。","柯委員建銘：不是，問題是他已經毀憲亂政，國安會只是一個幕僚機構，國安三法寫得很清楚，若他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那總統秘書長就可以去巡視五院，此舉高度破壞整個國安體系，他卻沒有告知你，事實上也沒知會江院長。你上任也將近一年，這一年來發生的事情，我想大家都是刻骨銘心的，從9月政爭開始時，本席就一直在強調一件事，就是捍衛憲政體制，終結國家治國。馬英九可以以總統的身分，說要成立一個PK小組，並於國民黨中常會這樣說，這已經是黨政不分了，總統可以介入個案嗎？他很清楚的說，就是MG149，這是和去年9月6日政爭同樣的翻版，9月6日政爭最後的結果是黃世銘有罪，包括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及王如玄等前部長層級也在法院為他辯論，且他們叫胡佛寫一篇文章作為他們的辯論主軸，本席請問你，總統有沒有檢察一體的權力？總統是不是屬於檢察一體？"],["羅部長瑩雪：不是。","柯委員建銘：他引用該篇文章要傳胡佛來當證人，說總統是檢察一體，截至法院要判罪之前，他還用這種觀念？第二癥結點是，連王清峰都講，檢察總長係由總統任命，所以他必須向總統報告，這樣代表總統可以介入司法個案？這就是我們的檢察總長？本席認為就算顏大和也不至於顢頇至此，現在所有檢察官都在這裡，整部法律都要改寫了，所以今天本席要討論的問題是，星期一財政委員會即將審查教育部的決算，不管照預算法、決算法，甚至包括所有預算的編列辦法，審查決算就是由審計長、主計長列席，教育部的決算跟法務部有沒有關係？部長，請你先回答本席這個問題。"],["羅部長瑩雪：應該沒有。","柯委員建銘：既然沒有關係，那你為什麼派主秘列席？"],["羅部長瑩雪：因為他們邀請……"],["柯委員建銘：你又為什麼派廉政署去？","羅部長瑩雪：廉政署有去嗎？因為他們提出邀請，我們沒有辦法拒絕。不管立法院那一個委員會邀請我們……","柯委員建銘：部長，常常要你來立法院提出報告，你總是叫人來溝通說，是否找次長去就可以？類似這種例子實在太多了，包括上次國賠法，你也是來argue說，你可否不用來，找次長來就好？再說，就你實際掌管的業務，如果要審查決算，法務部都要派人，那我們預算法、決算法乾脆全部改寫，所以國民黨實在是黔驢技窮，何其可悲，這已經是顯現情勢不佳，敗象百露，整個黨竟然由總統來指揮，所有系統全部介入，台上在選舉，台下很多檢查官與檢察長，要如何指揮抓賄選？本席不希望台灣的檢察系統讓黃世銘破壞一次以後，又再玩一次亡命之旅，把它澈底毀滅，既然你知道這與你們沒有關係，就不能他一來邀請，你就派人去，你也可以告訴他們不宜，你應該很清楚其間的分際，怎麼會他叫你去，你就去？","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的說明，委員不一定接受。","柯委員建銘：所以你更不應該派人去，這樣完全破壞體制，你們雙邊根本串通好。","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絕對沒有。","柯委員建銘：審查教育部的決算，你叫你們主秘去幹什麼？只有越做越漏氣，越搞越難看而已。"],["羅部長瑩雪：我們也希望……","柯委員建銘：你們這樣做不對，根本是錯誤的，當你們黨政不分、行政不分時，即使不是選舉時，做每樣事還是都不對，你平常所做的事情都是不對的。本席希望今天國民黨自己要透徹了解，現在是什麼時代，洩密是會被關的，黃世銘在法院上的辯詞是，他有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意思是說他效忠領袖，黨政不分就是阻卻違法，這種官司他還敢打，這就是我們檢察官頭子，我想在座各位檢察長應該引以為恥。所以，今天本席要特別告訴你，這PK小組是馬英九特別交代下來的，這不就是黨政不分，你們行政部門怎麼可以配合呢？勇敢拒絕，你才能得到你的尊嚴，而不是讓你當部長，你就每一樣都要聽他的，你們這樣是違法的。本席要在這裡告訴大家，黨政不分，配合馬英九行使這種不正當的手段，以後責任要由自己負擔，根本沒有阻卻違法，顧好自己的生命，以後可能連退休金都不見了。","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羅淑蕾去告，兩天以後北檢馬上傳劉如意，一直傳傳5、6次，今天打開所有報紙都是刊登在第一版頭條；國稅局在查什麼演講有沒有收入、拿收據，還跑到凱達格蘭學校去問，我也去凱達格蘭學校演講過，我在凱達格蘭學校當老師，柯文哲就是我的學生，我們都沒有說。像國稅局這樣，簡直是設天羅地網。部長，你坐這個位置，坦白講，不是你能夠撐得起的，基本法律的紅線就要守住……"],["羅部長瑩雪：我一定會……","柯委員建銘：檢察官哪有老是違法監聽的，然後蒐集一些資料，叫人家來檢舉，總有一天有人來檢舉的時候，馬上違背偵查不公開，一直洩密，洩密有罪的。你要抓人的時候無所不用其極，到時候事情水落石出，誰洩密都是有罪的。兩天以後馬上傳訊，周玉蔻告連勝文的案子告了半年聞風不動，這什麼世界啊！檢察官是可以這樣辦案的嗎？老是用搜索取證、押人取供、洩密、媒體辦案，這一組方法不要再弄了。部長，在這麼多檢察長的面前，我要重申，我寄予大家行政中立，叫廉政署也去發動……"],["羅部長瑩雪：這也是我一再提醒所有同仁要注意的事─行政一定要中立。","柯委員建銘：國稅局也在動，鋪天蓋地，難道現在的社會這一套方法還管用嗎？要自己想清楚，我希望大家行政中立。另外一個查賄的問題，距離投票日只剩下51天而已，查賄不要只查單方參選人，為什麼選舉前3天才去搜索？上一次新竹縣縣長選舉前3天檢調去查張碧琴，哪有三百多人的大規模，媒體鋪天蓋地的來，我猜一定落選的。你們搞到選舉前3天才去搜索，就是明顯介入選舉，這一次再搞看看，辦綠不辦藍。","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絕對不會這樣。","柯委員建銘：好，我就看著。上一次在這個地方我很清楚告訴你，也向你提出檢舉，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叫臺企聯，你說你不知道，我特別檢舉。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的顧問是陳雲林、張志軍等人，會長雖然是臺商，副會長是大陸聯絡局局長退休的，這樣的臺灣企業在大陸，人在人家屋簷底下，他們公然站台，馬英九也在場；在大陸有138個分會全部在挺臺灣的國民黨候選人，他們在每一個地方成立後援會，提供優惠機票等等，這已經明顯賄選了，這個案子有沒有在查？","羅部長瑩雪：是，我馬上請同仁去委員辦公室索取資料，讓同仁瞭解一下。","柯委員建銘：你們很會監視，一監視下去馬上抓到。","羅部長瑩雪：真的沒有證據，我們目前……","柯委員建銘：這樣的公然賄選，提前在2012年選舉時臺灣的企業全部押出來挺馬英九，2016年的總統大選，現在更是提前開打，不管大家的觀瞻如何，也不管有沒有違法。臺企聯違法、賄選的問題，現在查得怎麼樣？"],["羅部長瑩雪：應該是……"],["柯委員建銘：有沒有忽然在查？各縣市都有……"],["羅部長瑩雪：我們請同仁在查……","柯委員建銘：他的案子報紙有刊登，請電視台攝影，在各縣市成立辦公室。","羅部長瑩雪：當天委員提到的時候，我們拿到資料之後立刻依法處理。","柯委員建銘：小抄怎麼寫？偵查不公開，還是抓到很多事證？私下告訴我。","羅部長瑩雪：因為部長本人是不能受理告發的，告發要到地檢署去告發，所以我們那些資料請地檢署參考之後……","柯委員建銘：這不是只有受理或不受理，我今天在這裡公開質詢，你就應該有動作了，你們連傳聞都在辦了，廖委員在這裡公然檢舉……"],["羅部長瑩雪：傳聞證據是不能辦的。"],["柯委員建銘：你們都是傳聞證據在辦的。","羅部長瑩雪：傳聞證據頂多是一點線索，但是還是要有具體的證據才能發展下去。"],["柯委員建銘：你請檢察官查賄幹什麼？有沒有在查賄？","羅部長瑩雪：他們還要蒐證，並不是……","柯委員建銘：現在所有地檢署的檢察官都在這裡，我知道他們跟調查局怎麼辦案的，都是如火如荼在辦案啊！這樣一個很明顯的違法、賄選的行為。","羅部長瑩雪：委員如果有進一步資料，可不可以提供給我們？","主席：好，時間已經超過10分鐘了。","柯委員建銘：我會公然提供給你，請你監聽看看，大老闆最怕被關、被搜索，你們只要恐嚇他一下，看他會不會比較縮手。你們竟然可以公然放任中資進來，這是選舉裡面最惡質的部分，還有各地的賄選，誰要競選議長或副議長，你們最瞭解，你們也很清楚誰在買票，只是抓與不抓的問題，你們的資訊太多了。我希望在這一次選舉裡，你好好去抓一下賄選。","羅部長瑩雪：會，我們會。"],["主席：時間到了。","柯委員建銘：另外，你不要配合馬英九，他會害你被抓去關的。"],["羅部長瑩雪：我不會配合任何選舉策略的事項。"],["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部長，現在的黨內初選有沒有納入選罷法的規範？"],["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有。","呂委員學樟：剛才柯建銘與高志鵬委員提到，法務部都在辦綠不辦藍，我也覺得滿奇怪的。"],["羅部長瑩雪：不是這樣啊！","呂委員學樟：宜蘭民進黨在初選的過程當中，自由時報寫了好大一篇，報導贈送禮物是送挪威的鯖魚，一箱一箱的送，人證、事證與物證都有，證據送到地檢署去了，宜蘭地檢署辦了沒有？好像到現在還沒有辦，我正式跟你提醒一下，這個案子辦到哪裡請回報一下。","第二，好像為了柯P的事情，國民黨成立PK小組，連勝文的事情卻不辦，問題是他們的身分不一樣，如果連勝文在臺北市政府悠遊卡公司工作的時候有不法，就要查；如果他在私人企業裡面服務，你要辦他什麼東西，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柯P的情況比較不一樣，剛才羅部長有提到，刑法第十條有規定，如果依法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權者，當然受刑法第十條的規範，問題是台大乃一公立醫院，而公立醫院裡面的醫師等同於大學教授的身分，以醫病的關係來看，他不受刑法第四條的規範，但除了醫病行為之外，他仍然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所以，他必須接受公務人員相關法規的規範。","羅部長瑩雪：如果他還執行其他公共事務時，的確是如此。","呂委員學樟：因為台大是一個公立機構，公款當然就要公用，所以，如果他跟大學教授一樣公款公用就會沒事；反之，若他公款私用當然就會有事，以前遇到這種狀況通常都會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辦他，現在適用的法律可能不一樣了。","柯P鼓勵大家捐錢到MG149的帳戶，用以購買私人物品或供作出國經費，先捐款人再領出，可以扣抵所得稅，請問部長，這部分有沒有涉及逃漏稅的問題？","再者，因為柯P利用這個帳戶接受廠商、企業界及個人的贊助與捐款，都沒有資格上的限制，甚至連採購葉克膜的廠商也要固定捐款給他，這部分有無涉及收賄與圖利罪的情況？對我們這些懷疑，檢調單位都應該進行查察。","另外，從MG149的帳戶來看，主持人承包業務總收入在扣掉一切支出之後，若還有剩餘，他們通常都會五五分帳；如果MG149帳戶內之個別帳可以支出私人的費用，轉由私帳先出現金折扣10%或20%的洗錢費用，這些都有白紙黑字寫明，這些情況有沒有涉及侵占、搧惑他人犯罪或是洗錢罪等，我們認為都有待檢調機關做進一步釐清。","至於柯P的胞妹柯美蘭並非MG149的成員，卻有多次向MG149帳戶借款的紀錄，雖然事後她都有歸還，如果MG149帳戶內的錢是屬於公款，請問她可以做這種事嗎？這樣做有無涉及背信罪的問題？","總而言之，對柯P利用MG149這個帳戶已讓外界產生種種疑慮，不要因為選舉已到就把這件事打成政治事件，並指檢調機關辦藍不辦綠，我希望法務部尤其是檢調單位，對本案在進行查察的過程中務必要依法行政，有證據就要辦，若沒有查到任何證據時，就還給當事人一個清白！我覺得在目前選舉這個階段、這個非常敏感的時刻，所有檢調人員一定要站穩立場依法行政，這樣就不會被外界所詬病。"],["羅部長瑩雪：是。","呂委員學樟：本席要提到的第二個問題是，從民國98年9月起立法院開始推動社會勞動役制度，施行到今（103）年8月為止，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役的人數已經高達六萬多人，由資料顯示，每年大約有一萬多人所犯的刑度在6個月以內或犯多項刑度都在6個月以內，但是合併執行超過6個月以上者選擇服社會勞動役的人數相當可觀，請問部長，你有沒有深入了解，這些人之所以選擇服社會勞動役的主要動機為何？我想跟經濟上的因素是脫不了關係的，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對，還有部分是基於家庭因素。","呂委員學樟：這也是當初本席等人基於憲法平等原則提出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的原因，希望能透過社會勞動役制度的建立，讓微罪或是繳不起罰金的罪犯也有更生的機會。其實，在當初推動這項修法的過程中，我也受到很大的冤枉，記得當時任職法務部次長的就是黃世銘先生，當委員會通過這項修法在進行政黨協商時，他居然當場對我嗆聲說：「我反對。」我立刻跟他說：「沒關係，我們可以寫文章、打筆戰，大家好好來探討這個問題！」後來我找民進黨黨團幹事長賴清德簽字，孰料黃世銘次長竟然要求賴清德不可以簽字，結果他不但不簽字，自由時報還在第二天以斗大的篇幅寫著：「藍委推動：有錢不用關、沒錢抓進去關」，把整個修法做反面報導，誤導社會大眾對這次修法的認知，殊不知我們是根據憲法第七條所規範的平等原則提出這項修法，連法官都判6個月，為什麼重罪者不能易科罰金，只有輕罪者可以易科罰金？最後這項修法好不容易通過，終於建立了社會勞動役制度，不論司法界、律師界、學術界，甚至社會大眾都一致叫好……"],["羅部長瑩雪：是啊！確實如委員所說。","呂委員學樟：這個制度的建立，也解決了法務部所屬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對。","呂委員學樟：從事後來看，這的確是一個很好的制度。而就目前來看，各地監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又越來越嚴重，根據矯正署提供的資料顯示，國內現有24個監獄所收容的人犯，有20個機關的收容人數是超額的，因此，解決監獄超額及教化問題，乃是當前獄政業務中最重要的課題，依據歷年來監獄受刑人人數統計表顯示，最近幾年來入監的人數有逐漸下降的趨勢，在民國98年時全國總入監人數為69,300人，之後就逐年下降，一直到去（102）年減少為56,343人，我相信這跟我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役制度的實施應該有相當大的關聯吧？","羅部長瑩雪：我也相信的確是如此，因為我從去年9月底到任法務部的時候，差不多還有20%，現今已降至16.8%，足見的確有相當幅度的下降，也顯示委員推動的易服社會勞動役制度已產生了顯著的功效。而且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雖然我們核准申請的比例非常高，約達94%至96%以上，但是申請的人卻不多，只不過一到二成而已。我們還在想要不要擴大宣導……","呂委員學樟：您的意思是贊成放寬這個系統的門檻，讓更多微罪受刑人可以受惠嗎？","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不需要放寬，因為依照現在的標準，申請的人也不過一到二成而已。","呂委員學樟：那就是宣導不夠，還是有其他原因呢？","羅部長瑩雪：對，包括配套的方法等……","呂委員學樟：有些人要去上班，比如一個禮拜上班5天，結果每個禮拜都要請假，何況假請多了，當然就會有問題，這會造成他在就業上的困擾嘛！","法務部在執行面上，你們應該想出更周延的方式，讓在職的工作人員，當他們來接受易服社會勞動時，不要造成他們的失業，因此在執行的技術面上，你們必須好好去做思考，這是很重要的一點。"],["羅部長瑩雪：好。","呂委員學樟：台灣監獄超收已經不是新鮮事，以新竹監獄為例，原本7坪的收容室是住5人，現在已經變成15人住1間！本席每次都向法務部建議，你們應該趕快遷建新竹監獄，以紓解人滿為患的問題，當然還可以配合都市更新，然而現在卻遙遙無期啊！","針對新竹監獄遷建的問題，何時才可以遷建？這項計畫已經討論快20年了。"],["羅部長瑩雪：關於監所的遷建、新建及擴建等都是很大的問題。","呂委員學樟：法務部到底要新竹的老百姓等幾個20年，之前也協調過國防部與法務部進行溝通，還找到了適當的地點，我認為應該積極與當地居民做溝通，包括回饋措施等，同時也要解決他們內心的疑慮，本席相信應該會滿順利的。"],["羅部長瑩雪：我們要很努力繼續去做。"],["呂委員學樟：本席還是會盯你這件事情。","羅部長瑩雪：好，謝謝。"],["呂委員學樟：謝謝。","主席：部長用變產置產的方式就會增加財源，你們在新竹縣市的地點一定都很好，將這些土地賣掉之後，然後再用國防部或公有土地去蓋，這樣就不會增加政府的錢嘛！"],["羅部長瑩雪：不是錢的問題。連發包都很難！"],["主席：請林委員鴻池發言。","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幾位委員的質詢有特別提到所謂辦藍不辦綠或辦綠不辦藍，政治就像哈哈鏡，也像有色眼鏡，不同角度看出去都是不一樣的，橫看成峰側成嶺，遠近高低皆不同。不過真理只有一個，所以會越辯越明，以柯P的MG149為例，當然應該要無罪推定，何況現在正在調查當中，而且證據也是會說話的。在禮拜一時，財政委員會特別利用審查決算的過程，將相關單位找來，大家的重點都鎖定在柯P的案子，法務部也有派人與會。有委員質疑法務部為什麼會派人去，我想立法院在開會時，召集委員可以邀請任何官員來列席，所以法務部是被動的，並非行政不中立的問題，這也代表你們對立法院的尊重。","目前該案正在調查當中，也不知道結果是什麼，我想所有的檢察官，他們在面對一些重大案件時，心中自有一把尺。至於，每個政治人物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解讀，我們也不必要太放在心上，比如辦藍不辦綠或辦綠不辦藍等，何況職權是在你們的手上。本席希望應該查個水落石出，也能對民眾有一個交代。任何一位政治人物都要對選民負責，既然要進廚房，就不要怕廚房有油污，公眾人物也必須受到大家的公開檢視。這是第一點，本席在此期勉法務部的所有檢察單位，你們應該秉公處理及就事論事。","第二點，最近法院連續判了兩件重大殺人案件，但都是判無期徒刑，外界也認為「千古艱難唯判死」。當然法院在判決過程中，大家都非常重視聯合國兩公約，因此不會輕易判死刑。現在本席不針對是否判死刑來請教你，而是要請教台南湯姆熊方小弟的割喉命案。兇手殺的是一位兒童，生命都是一樣平等的，殺大人及殺小孩應該都要判一樣。部長是法律人，虐殺沒有反抗能力的兒童，這跟殺大人是不一樣的，如果兩者的刑度是一樣的，對殺兒童沒有加重其刑的話，這會不會不符合比例原則呢？"],["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兒童福利法最早在推動對兒童犯的罪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這是當時我們一起努力去達成的目標，法律也如此修訂了。然而無期徒刑加重二分之一之後，還是無期徒刑，等於是沒有加重，所以也無法實現保護弱勢兒童的目的，我們覺得很遺憾。不過，最近這兩個案件都還沒有判決確定，法官會斟酌所有的資料，包括加害人的身心狀況、犯罪時的手段及動機，還有被害人所受到傷害，而我們手上並沒有這方面的資料，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們只能表示尊重。所有民眾的聲音，還有法律保護弱勢的立法宗旨及國際廢死的聲音，我們都應該綜合來考慮，可見這是一件很艱難的工作。","林委員鴻池：你的看法也是認為加害兒童或成人，基本上兩者是不同的，所以應該要加重其刑才對。","第三點，前陣子發生吳健保的案件，這並非單一案件，以前也已經發生過很多次。我們立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目前也送進黨團協商，原來我們是希望補這個漏洞，所以當時特別提出來針對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逕行拘提、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這是立法院委員會已經審查通過的法案，目前交付朝野協商，但時間已經超過一年了，這部分當然我們立法院要加油。其實，朝野協商往往涉及到很多政治案件，導致民眾關切的法案遲遲無法決定，我覺得這部分立法院是應該要檢討，我們要補這個漏洞，但實際在朝野協商時，常常碰到困難。現在事情既然已經發生，針對在入監服刑前的空窗期，犯罪者就逃亡的漏洞，法務部目前有什麼樣具體作為加以防範？","羅部長瑩雪：針對這樣的情形，也有委員質疑為何不像以前抓江連福的作法，當初江連福也是躲起來，結果被找到，還是抓來服刑，這次為什麼沒有像上次一樣的作法？其實上次是因為通保法還沒有修正，可以調他的通聯紀錄，藉由100多通通聯紀錄交叉比對，查出他使用的手機號碼，然後定位找出他藏匿的賓館，才抓到他的人，問題是現在這些工具都沒有了，所以在這次再次修法時，委員是不是可以考慮這一點？通保法規定偵辦中案件或審理中案件才能監聽、調通聯紀錄，但執行中的案件就完全不行，這些執行中的案件，如果沒有這些科技工具，單靠警察人員24小時監控，其實人力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我們完全不知道一個建築物裡有多少暗門、暗窗，或是裡面的人可以用什麼方式偷偷離開，這對監控的人而言，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尤其是在夜晚，況且要用人力來取代科技效能，也是非常困難的。除了這個問題外，其實從判決確定才開始監控，常常為時已晚，我甚至覺得這個法律的修正是不是應該更嚴謹一點，將時間提前到更早階段……"],["林委員鴻池：什麼階段？哪一個階段？","羅部長瑩雪：也許在高院或是最高法院審判當中，認為前面已經判了重刑，雖然還沒有確定，但是他的逃亡動機已經大幅提高，有脫逃之虞，法條上就可以有預防性羈押的規定，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提早羈押，也許就可以減少公務人力資源上的大量浪費，也可以有效達到後來執行的目的，但這還要經過多方意見的彙整。","林委員鴻池：請教部長，最近高等法院和高檢署曾經會商啟動防逃機制作業要點，這個作業要點最主要重點是什麼？又如何防範？","羅部長瑩雪：那個重點還是放在判決確定之後，如何讓檢方快速知道何時判決確定，就可以立即動作，也就是不必等判決確定的卷宗整個移到檢方後，才開始執行。過去如果沒有看到確定判決書，不知道案件是不是已經確定，而且常常一個判決有很多犯罪事件，有些可以上訴，有些不能上訴，有些確定，有些尚未確定，所以，光從判決主文，還是無法確切知道是不是整個案件都確定了，又確定的範圍多少，現在他們經過溝通後，加強了這方面的聯繫，也就是把主文和相關案件確定與否的資料傳真給檢方，檢方就可以不必等待卷宗的移送，縮短很多時間上的落差。另外，就是彼此間討論要採取什麼樣的配合方式，使得這些狀況可以再減少。","林委員鴻池：所以這個防逃機制作業要點，最主要是判決確定後院方跟檢方彼此加強聯繫來防範而已，但部長認為這樣其實也是太晚了……"],["羅部長瑩雪：我自己覺得還是太晚了。","林委員鴻池：照道理應該在高院或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前，認為屬於重大犯罪，有逃亡之虞，就應先啟動羈押程序……","羅部長瑩雪：委員，這是我自己目前的想法，有跟內部少數同事討論過，但還沒有擴大跟司法院及其他各界討論。","林委員鴻池：這部分是可以審酌，當然，也有部分團體特別認為這會侵害到人權。","羅部長瑩雪：是，所以也需要集思廣益。","林委員鴻池：被告有被告的人權，但受害者的人權更重要。"],["羅部長瑩雪：對！司法正義是更大的人權。"],["林委員鴻池：這部分請部長再好好審酌。謝謝。"],["羅部長瑩雪：謝謝委員。"],["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議程安排是預算審查，所以我的問題會集中在預算方面，雖然我對法務部有很多意見，但因為這個會期我擔任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所以可能比較沒有時間來司法委員會。先請教部長，什麼叫做「零基預算」？"],["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零基預算就是過去預算如何編列先不管，只管實際業務需求面，從需求的角度去建制預算的金額。","李委員俊俋：對！答得非常好！請問，江院長今年有沒有指示各部會要以零基預算的概念編列預算？"],["羅部長瑩雪：有。","李委員俊俋：這是江院長4月10日的指示，希望各部會秉持零基預算精神，確實檢討支出的優先性、合理性及必要性，是不是這樣？"],["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法務部有沒有照做？","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全面檢討，有一點要向委員報告，法務部的預算……","李委員俊俋：部長，我把你們去年的預算書和今年的預算書拿出來比對，95%是一樣的，這樣有零基預算精神嗎？","羅部長瑩雪：因為我們以前就是以零基預算精神編列，甚至講起來……","李委員俊俋：所以每年都零基預算，等於沒有零基，你的意思是這樣？"],["羅部長瑩雪：我要向委員報告一個源頭……","李委員俊俋：部長，非常清楚，所謂零基預算，是要打破過去的觀念，對法務部有需要的、現在正在推動的政策，趕快來處理，但你們不是，你們是以前有什麼就編什麼！"],["羅部長瑩雪：不是！裡面有什麼就編什麼……","李委員俊俋：沒關係！這部分審查預算時會有很多提案，屆時我們再慢慢審查。","部長，我問你第二個問題，什麼叫做給付行政？"],["羅部長瑩雪：給付行政就是要付出款項的一些措施。"],["李委員俊俋：給付行政是不是要有法律明定？"],["羅部長瑩雪：要看哪一種給付。","李委員俊俋：基本上，有關公務人員的獎金發放等都要有法律明定，是不是？"],["羅部長瑩雪：這是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李委員俊俋：包括大法官釋字第614號、第282號、第443號，還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都有規定給付行政的給與標準，還規定要以法律明定之。我想請教部長的是，法務部這次預算編列上，有沒有無法律依據，卻編有預算的？或沒有法律依據，卻編列有獎金的？有沒有？"],["羅部長瑩雪：也許有一些是沒有直接……"],["李委員俊俋：「也許有一些」是有或沒有？","羅部長瑩雪：沒有直接法律規定，但是報院核准……","李委員俊俋：報院核准就可以嗎？好，我們一個一個來討論。部長，法務部是不是有一個選舉賄選獎金？這部分編列多少經費？你知道嗎？"],["羅部長瑩雪：可不可以請會計長說明？","李委員俊俋：編了250萬，請問，這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羅部長瑩雪：也是報院核准。","李委員俊俋：好，行政執行署是不是有一個執行績效獎勵金？"],["羅部長瑩雪：有。"],["李委員俊俋：執行績效獎勵金的法源依據是什麼？"],["羅部長瑩雪：這也是報院核准。我要補充說明……","李委員俊俋：這也是報院核准！這部分你們編了6,000多萬，這是要點嘛！對不對？第三，矯正署是不是有一個所謂的醫師不開業獎金？"],["羅部長瑩雪：有。"],["李委員俊俋：依據哪一條？"],["羅部長瑩雪：這也是依據行政院101年……","李委員俊俋：也是行政院101年預算編列方式與要點，這部分你們編了8萬多元。另外，法醫研究所是不是有一個法醫病理學專科醫師獎金？有沒有？","羅部長瑩雪：是，這也是報院核准。","李委員俊俋：這個是完全沒有依據，連報院核准都沒有！"],["羅部長瑩雪：有啊！","李委員俊俋：再來，調查局有所謂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有吧？這部分編了2,000多萬……"],["羅部長瑩雪：是220萬。","李委員俊俋：部長，我現在要請教你的就是這個問題。你們今年這種給付行政發出去的獎金，總共編了7,500多萬，全部沒有法律依據，你知道這個問題嗎？","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種給付行政不需要法律保留。"],["李委員俊俋：不需要法律保留？那所有大法官解釋都是假的嗎？"],["羅部長瑩雪：不是啊！","李委員俊俋：大法官解釋寫得這麼清楚！部長，本席希望你們至少在審查預算之前要把這部分檢討清楚，它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它的依循在哪裡？沒有法律依據，法務部竟然可以編列預算，這是不合法的喔！"],["羅部長瑩雪：它這邊……","李委員俊俋：這是不合法的，你去問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他們都非常清楚，給付行政在法律部分是怎麼說的，大法官是怎麼解釋的，這部分都非常清楚。","羅部長瑩雪：大法官是說受法律保留的解釋比較寬鬆，就是不是那麼嚴格。"],["李委員俊俋：是比較寬鬆嗎？","羅部長瑩雪：是，第43號解釋是這麼說的。","李委員俊俋：好，那沒關係，既然如此，我們這次就好好審查，因為你說要比較寬鬆嘛！所以有也好、沒有也好，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就看有沒有合理的……","李委員俊俋：有也好、沒有也好，你是不是這個意思？","羅部長瑩雪：不是，這部分不是那麼嚴格要求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李委員俊俋：部長，本席擔任過銓敘部次長，所以本席非常清楚，只要關係到獎金等等，規定都要非常清楚，而且第614號解釋也寫得非常清楚。","部長，本席再請教你另外一個問題，剛剛說到的零基預算，法務部顯然沒有做到，至於給付行政的部分，你們法務部編列了七千多萬元，顯然也不符合這個原則。本席現在請教你，法務部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什麼？叫做偵查不公開，對不對？這麼多檢察界的高手都坐在這裡，他們都知道偵查不公開。請教部長，對於去年所謂的九月政爭，你的感想如何？","羅部長瑩雪：還在偵查中，而且政治上的事和法務部完全無關，我們完全不介入。","李委員俊俋：本席還沒有問你有關政治的事，本席只問你個人的感想如何。"],["羅部長瑩雪：政爭當然是關係到政治。","李委員俊俋：你知不知道去年九月政爭發生的時候，你也有跳出來干涉個案？"],["羅部長瑩雪：沒有。","李委員俊俋：你有在這邊做不當的發言，本席上次質詢過你，你說你認為黃世銘沒有問題，結果呢？"],["羅部長瑩雪：那是在我到任之前。","李委員俊俋：不是啦！當時明明是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本席來司法委員會沒幾次，所以記得非常清楚，當時你就是介入個案，針對個案發表你的個人意見。本席現在再問你一個問題，這個問題關係到國家體制，是本席最關心的，也就是關於憲法的問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國安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羅部長瑩雪：是總統的幕僚單位。","李委員俊俋：它是一個諮詢機構，是總統的幕僚機關，所以國安會組織法也規定得非常清楚，秘書長必須承總統之命或國安會的決議，這是第六條的規定，才可以做相關的行為。請問你，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今年6月視察法務部調查局，事前有沒有告訴你？"],["羅部長瑩雪：沒有。"],["李委員俊俋：有沒有告訴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李委員俊俋：本席告訴你，他沒有告知，這是江宜樺前幾天才回答本席的答案。請教你，這樣有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羅部長瑩雪：因為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承總統之命，不知道他是不是……","李委員俊俋：你不知道，對不對？所以他去視察，你也無所謂嘛！對不對？","羅部長瑩雪：不是，他也有可能承總統之命或者國安會的決議。","李委員俊俋：如果今天金溥聰去視察法務部、視察你們的調查局，或是視察你們的監獄、獄所，你也無所謂，是不是這樣？","羅部長瑩雪：不是的，他沒有來視察過法務部和監獄。"],["李委員俊俋：你是部長耶！","羅部長瑩雪：因為監獄和法務部都和國安無關，只有調查局才有相關。","李委員俊俋：監獄部、法務部和國安無關，但是調查局有關，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只要是和國安有關的單位，他就可以視察，是這樣嗎？","羅部長瑩雪：這要看他是依照什麼規定，是不是承總統之命，或者是國安會的決議，我們不知道內情。","李委員俊俋：所以本席現在告訴你，這非常清楚，就是他不能視察，前大法官楊仁壽、前國安會秘書長丁渝洲都說的非常清楚，如果他不是陪總統去，而是自己去視察，這樣就是違憲，你知道嗎？請問法務部的態度怎麼樣？你們是認為沒關係，反正你儘管來，只要是來調查局，我們都不會有意見，因為這和國安有關。還是怎麼樣？"],["羅部長瑩雪：委員自己剛剛不是說他承總統之命或國安會的決議……"],["李委員俊俋：他沒有承總統之命啦！他自己去的。"],["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承命。","李委員俊俋：他自己去的，沒有向總統報告，也沒有向江院長報告，這是江院長回答本席的。","羅部長瑩雪：不是，按照規定不是承院長之命，而是承總統之命。","李委員俊俋：當然要承總統之命，因為憲法規定得非常清楚，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承總統之命。","李委員俊俋：本席現在只問你的態度是什麼？以後只要和國安系統有關，或是和國安問題有關的，你們法務部也沒有意見，是這樣嗎？法務部長對這件事沒有意見，只要和國安有關，他想去看幾次都沒有關係？","羅部長瑩雪：不是的，他是不是有依照國安會秘書長的職務去執行，我這邊確實沒有辦法介入。","李委員俊俋：本席告訴你，這就是違法、違憲，本席在立法院也提出釋憲案了，要求大法官對這件事做解釋，國安會秘書長不能來無影、去無蹤，也不能無限上綱，隨便就去視察你們法務部的調查局，結果你身為法務部部長卻對這件事沒有意見，這就是大家要問的嘛！今天這麼多法律高手坐在這裡，有這麼多檢察長在場，如果法務部部長對這種違法、違憲的事情沒有拿出任何態度的話，你要這些檢察長怎麼做？","法律人要有法律人的風骨，你去年介入九月政爭，公開批評個案，針對這件事，很多檢察官對你有意見。現在本席再問你一次，如果國安會秘書長介入你們的業務，你要怎麼處理？法務部的態度是什麼？","羅部長瑩雪：委員說了很多，但都是假設，如果這是一個假設的話……","李委員俊俋：這不是假設，這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他6月的時候去看過你們調查局。"],["羅部長瑩雪：我完全不知道他有沒有承總統之命。","李委員俊俋：對嘛！問題就在這裡，你事前不知道嘛！"],["羅部長瑩雪：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承總統之命或是國安會決議。","李委員俊俋：因為你事前不知道，所以你就無所謂嘛！"],["羅部長瑩雪：我不能做有罪推定。","李委員俊俋：但你事後知道了也無所謂，現在問題就出在這裡。","羅部長瑩雪：不是的，很多委員都要求我們要無罪推定，為什麼這件事一定要做有罪推定呢？","李委員俊俋：部長，這件事情非常清楚，這件事情有沒有違法、違憲非常清楚，上次因為黃世銘的案子所犯過的錯誤，你不要再犯一次。","本席最後請教你一個問題，剛剛很多委員也有提到，MG149帳戶這件事是不是個案？"],["羅部長瑩雪：是個案。"],["李委員俊俋：現在北檢是不是在調查當中？"],["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他們針對MG149帳戶案正在調查當中？"],["羅部長瑩雪：是。","李委員俊俋：所以任何有關MG149的調查內容或是偵查的內容，如果公開的話就是違反調查不公開的原則，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所謂的調查不公開並不是一個絕對的原則，例如黑心食用油的問題……","李委員俊俋：不是絕對的原則，所以你們可以由檢察官隨意判定嗎？還是怎麼樣？","羅部長瑩雪：不是的，請委員讓我解釋。例如那個食安問題，如果要等到偵查終結之後才勒令那些黑心食品下架的話，那國民的健康……"],["李委員俊俋：檢察官可以自行判定處理嘛！對不對？","羅部長瑩雪：不是的，這個時候他就必須適度的公開，甚至要和相關主管機關聯絡。"],["李委員俊俋：檢察官會自己做判定嘛！是不是這樣？"],["羅部長瑩雪：是啊！所以偵查不公開不是絕對的原則。"],["李委員俊俋：檢察官會自己判定嘛！這就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羅部長瑩雪：是，所以不是絕對的原則。","李委員俊俋：但是如果不是檢察官，而是別人把這個資料拿出來，這樣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羅部長瑩雪：這樣就要追究那個人是怎麼拿到的，如果是檢察官刻意提供的話，當然……","李委員俊俋：好，本席告訴你，本席在這裡提出檢舉，希望你立刻徹查，關於這次MG149的案子，羅淑蕾的資料是怎麼得來的？其實這些資料是國民黨高層交給羅淑蕾的，因為國民黨的高層在查MG149帳戶案的相關內容，這個案子和你們法務部有關，他們後來把資料交給羅淑蕾，請你去徹查這件事情，下次來司法委員會報告清楚，再告訴本席這樣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陳委員明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你擔任法務部部長多久了？"],["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剛滿一年。","陳委員明文：本席記得你是在去年九月政爭的時候到任的，到今天剛好是一年整。"],["羅部長瑩雪：9月30日到任。","陳委員明文：這一年來，你覺得自己做得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和同事相處還蠻愉快的。","陳委員明文：你覺得相處的很愉快，本席是問你法務部的業務推展得怎麼樣？","羅部長瑩雪：我們法務部工作的宗旨是團結合作、快樂工作，所以我們的愉快，不管是對工作也好……"],["陳委員明文：你不管外界對司法的觀感嗎？你不管這些嗎？","羅部長瑩雪：當然要管，這樣你才能夠……","陳委員明文：本席現在要請教你，你覺得這一年來的法務業務做得怎麼樣？"],["羅部長瑩雪：我覺得同仁們都很努力。","陳委員明文：但是成果不彰，你知道嗎？"],["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是因為各有各的不同看法。","陳委員明文：本席手上總共有四份民調，這四份民調提供給你參考。第一份民調是在2012年7月做的，當時馬英九剛剛連任半年多，那時候爆發林益世的索賄案，根據這份調查的結果來看，有65.4%的民眾認為司法人員執法不公正，只有25%認為是公正的。有63.3%的民眾認為司法不能維持社會正義，只有24.3%認為可以。這一份民調是在你還沒有到任之前做的，提供給你參考。","第二份是2013年9月調查的，那時候你剛剛到任，剛好也爆發了九月政爭，這個民調顯示出民眾對於九月政爭的觀感，64.6%的民眾認為政府選擇性辦案，63.5%的民眾認為有非法監聽，另外有61.4%的民眾認為政治干預媒體，55.5%的民眾認為政治力有干預中選會。經過完整的交叉分析顯示，其實不分藍綠大概都是這種觀感。","第三份民調是2014年7月做的，就是離現在約兩個月之前。為什麼會做這份民調？本席認為你很清楚原因，當時發生基隆市議長黃景泰事件，黃景泰事件被連續搜索五次，也被聲押五次，最後的結果果然是被收押了，引發社會譁然。大家不了解黃景泰涉案的情形，但是卻覺得司法人員操作這個案子的手段、手法很粗劣，所以關於這份民調的結果，本席認為你應該要了解一下。認為司法可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的剩下17%，認為不可以的有69.1%。也就是說，2012年認為司法可以維護社會正義的還有24%，認為不可以的是63%，但是經過兩年以後卻掉到17%比69%。雖然你才到任短短不到一年，也應該要確實注意社會上對司法公正性的想法，因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可是現在民眾不敢有這種奢想了，所以本席認為這個數字直接宣告馬英九的信用完全破產。","最後這一份民調，本席再提供給你相關數據。這是9月份的民調，當時發生張顯耀的共諜案，在這份民調中，認為政府高層濫用權力的有72.4%，另外有67%的民眾認為有選擇性辦案，有66.8%的人認為政治力介入檢調機關的辦案，有60.2%的人認為政治有介入司法案件。","部長，你對以上這四份民調有什麼感覺？","羅部長瑩雪：首先我要向委員報告，剛剛我們召集人廖正井委員也有提供一份中正大學的調查報告，這麼多年來，他們一直進行一個穩定的學術調查研究，這份報告顯示民眾對檢察機關的信任度已經有提升，雖然我們還是很不滿意，但是已經有明顯提升，而且他們研究報告最後的分析是……"],["陳委員明文：你的意思是這份民調失真？"],["羅部長瑩雪：不是。"],["陳委員明文：你比較相信中正大學那一份民調？","羅部長瑩雪：委員是不是可以讓我說完整個看法，您不是問我的看法嗎？"],["陳委員明文：好。","羅部長瑩雪：我的看法是，在這份中正大學的民調中，它最後的結論有引述一段很重要的事情，剛好可以和委員提出的報告對照分析，那裡面是說，顯示我們的民眾對政府執政的觀感受到媒體的影響非常大。剛剛委員也有提到2013年9月的民調結果，民眾對政府非法監聽的質疑度高達65.6%，針對這個非法監聽案，事實上，依照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決定是不起訴處分，這是無罪確定的事情，但是民眾還是因為當時的印象受到很大的影響。","陳委員明文：部長，你一再強調，你認為這是受到媒體的影響，但是就你們的報告所提出來的案件，不管是陽明山公園管理處的包庇案，或者是桃園縣政府副縣長的貪瀆案等等，事實上媒體都有報導。","羅部長瑩雪：但是，即使這些案件出來……"],["陳委員明文：但是現在這些案件對你們還是有殺傷力。","羅部長瑩雪：是，但是媒體的報導或評論都是站在政府的對立面。","陳委員明文：今天我們會一再質疑，是因為馬英九一再宣稱他標榜清廉。","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雖然……","陳委員明文：他是不沾鍋總統，所以本席不了解為什麼會是這樣的結果？"],["羅部長瑩雪：我向委員報告我的看法。","陳委員明文：本席只是要告訴你，你才上任短短一年，完全讓你承受這個壓力也不對，但是你說和你完全無關，這樣也不可以，因為你們不可以逃避，而且馬英九確實這樣說過。","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可不可以……","陳委員明文：他2008年5月20日上任的時候對臺灣的全國人民說過，以後我們絕對不會有非法監聽、絕對不會選擇性辦案，也絕對不會有政爭、干預媒體，結果全部通通跳票。"],["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陳委員明文：今天本席要在這裡提醒你，不管他怎麼說，事實上從2008年到現在，一直都是在選擇性辦案。","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就是無罪推定。"],["陳委員明文：有沒有選擇性辦案？有沒有？"],["羅部長瑩雪：沒有。"],["陳委員明文：有啦！怎麼會沒有。","羅部長瑩雪：當時辦綠營的時候就說政治迫害，辦藍營的時候就說政治操作。","陳委員明文：當時是2008年，本席記得很清楚，那時候剛剛政黨輪替，嘉義地檢署的檢察長叫做宋國業，他就是選擇性辦案，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些都是有罪推定。","陳委員明文：結果呢？他辦的每一件案子，沒有一件判決有罪。"],["羅部長瑩雪：很多案件最後都是判決無罪。","陳委員明文：本席覺得不管是現在的黃景泰案，或者是之前的共諜案，包括王金平的案子，以社會的觀感來說，人民都覺得你們的政治操作讓人感受到司法的不公正性。"],["羅部長瑩雪：我覺得這就是我們檢調單位的委屈。","陳委員明文：今天檢察總長也有出席，請教顏總長，您剛剛上任，負責指揮全國的檢察官辦案，沒有錯吧？"],["主席：請最高法院檢察署顏檢察總長說明。","顏檢察總長大和：主席、各位委員。理論上，檢察總長當然是指揮全國檢察官辦案。"],["陳委員明文：那你是怎麼指揮法？"],["顏檢察總長大和：我非常尊重各個檢察官的職權。","陳委員明文：你會不會直接請地方檢察長到你的辦公室，然後直接對他下指示，會不會？你會不會這樣做？","顏檢察總長大和：要看個案，像上個禮拜五，針對國立大學教授是不是涉及貪污案這件事，我就找了五個地檢署的檢察長和承辦檢察官共同討論。","陳委員明文：請教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羅檢察長，你到嘉義地院擔任檢察長多久了？"],["主席：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羅檢察長說明。"],["羅檢察長榮乾：主席、各位委員。一年多。","陳委員明文：你被檢察總長叫到臺北的檢察總長辦公室，由檢察總長直接對你指揮辦案，這種事情發生過幾次？"],["羅檢察長榮乾：沒有。"],["陳委員明文：都沒有？一次都沒有？"],["羅檢察長榮乾：是。"],["陳委員明文：不能說謊喔！"],["羅檢察長榮乾：是。","陳委員明文：你今天是在立法院備詢，不只是顏總長喔！還有上一任的黃總長時代。","羅檢察長榮乾：黃總長的時候有，當時有討論個案。","陳委員明文：有嘛！有沒有討論個案？對嘛！本席就知道，有幾次？"],["羅檢察長榮乾：印象中應該是兩次。","陳委員明文：在我們的印象中不是這樣，因為有人托夢給本席，他說是三次，所以你現在少說了一次，總共是三次才對。而且當時不只是你，你們上一任的檢察長也被他叫到臺北二次。所以，歷任檢察總長直接把地方檢察長叫到辦公室直接指揮辦案的，只有黃世銘，本席認為其他的檢察總長都沒有做過，包括黃世銘之前的陳聰明，也包括現任的顏檢察總長，你們應該都不會這樣做，除非是因為通案，或是通案性的個案，像這種直接用政治性的思考邏輯辦案的就只有黃世銘，沒有錯吧？","檢察長，你有沒有覺得很委屈？請你直接回答，沒關係，因為他現在已經下台了，所以你不用怕！你有沒有覺得很委屈？你明明知道所謂的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對不對？哪有什麼叫做實質影響力？","明明都有判例，明明知道起訴違背良心，但是因為檢察總長下令，所以你不得不起訴，沒有錯吧？你會不會覺得很不安？你會不會覺得違背你的司法良心？","主席：時間到了，不要為難他了。","陳委員明文：好，我們就不為難羅檢察長了。不過，針對司法不公，或者是沒有辦法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事實上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羅部長瑩雪：是。","陳委員明文：本席不知道部長還能做多久，但是本席知道馬英九還剩下一年多的任期，怎麼讓大家對司法的公信力大增，本席認為這才是重點。","羅部長瑩雪：是，是不是請委員……","陳委員明文：今天我們大家都要努力，不只是你要努力而已，怎麼贏回大家對司法的信心，本席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羅部長瑩雪：是不是請委員也一起努力？","陳委員明文：坦白說，這些都是臺灣指標性的民調，可參考性是很高的，不是在路邊隨便查一查之後就來告訴你，所以本席認為你應該要好好地思考，引為自我反省的依據，不要覺得這是反對黨對你的故意汙衊，本席認為不是這樣。司法是大家的，不是你們的，不管是任何政黨，大家都要靠司法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一點本席特別在這邊提出來，謝謝。"],["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誠如剛剛李俊俋委員提到的，我們看到在整個預算編列上，從本席擔任立委以來，幾乎每一屆的預算內容都一樣，你們編列的科目完全一樣，內容也幾乎一樣，所以立法院預算中心給我們的評估報告內容也幾乎每一年都是重複的，每年花了很多墨水寫同樣的東西，接下來就是執政黨護航，然後就過關了，每一年在做重複的動作。","剛剛李俊俋委員已經提到，行政院院長指示你們應該要寫零基預算，你們應該要看哪些東西是需要的，把這些部分放進去，而不是行禮如儀，每一年都是這樣編列，這樣我們要怎麼審預算？"],["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因為剛剛我沒有充分的時間可以說明。事實上，法務部的預算從陳定南部長大幅自行刪減之後，已經非常、非常的緊，到現在為止，法務部的預算有76%左右都是人事支出和法定預算，這些部分是不可能刪減的。","尤委員美女：就是因為你們的經費有限，所以才要花在刀口上，這樣我們審預算才有價值，對不對？","羅部長瑩雪：但是我們的業務不斷擴增，例如我們的兩岸關係、國際關係一直不斷地發展，因為在這個全球化……","尤委員美女：因為兩岸關係不斷擴增，所以你們這次的預算也編列了這部分的經費，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這一塊是很重要的，但是不管是柯震東的案子，或是現在柴智屏的案子，我們可以看到你們完全是狀況外。在關於共打的案件方面，你們自己也提到要怎麼樣去面對這些問題的困難，例如協議架構對等、情資交換和調查取證的區隔，還有怎麼樣完善互助法治和人身自由限制的通報，怎麼樣促進陸方遣返特定的要犯等，有這五項的挑戰。","既然你們要面對這五項挑戰，這部分就應該在你們的預算裡面呈現，告訴大家你們會怎麼改善，之後會怎麼做，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你們編列的有關大陸地區的預算裡面，幾乎都是兩岸的工作會晤、考察和交流，所以在這裡……","羅部長瑩雪：我們必須透過這種工作會談來落實兩岸互助的內容，包括柯震東這件事情，我們一直很……","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能看到更具體的內容，而不是只有這樣，我們怎麼知道你們的兩岸交流會議是在哪裡籌措呢？","羅部長瑩雪：如果委員要知道我們工作的進展內容，我們都可以提供給委員，大家工作都非常辛苦。像柯震東這件事情，他是所謂的行政拘留，不是司法拘留，所以他在兩岸司法的……","尤委員美女：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要再繼續討論另外一個問題，其實剛剛李俊俋委員也有提到，關於各種給付行政，你們完全沒有法源依據，你們的報告裡面所說的，例如查賄選的獎金，查賄選不是檢察官應該做的工作嗎？為什麼會有這些獎金？","還有，我們看到矯正署的醫師也編列了各種不執業獎金，今天本席擔任立委，或是律師轉任其他工作因而沒有執業，或是會計師改為擔任公職會計師，為什麼就沒有所謂的不執業獎金？當然，我們知道衛生署有頒布相關的辦法，不過這不是你們管理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重新檢討？因為這裡面有很多地方根本就沒有法源依據，只是依靠一個行政命令就去做。","但是我們也看到，今天你們針對MG149這件事情是另外搬出法律的規定，而這些行政給付卻以一個行政命令就把錢一直發出去，你們會讓人民覺得這樣的執法是不公的。你們剛剛提到要查這部分有沒有逃漏稅，或是這裡面有沒有問題，所以你們的檢調人員就介入了，但是你們是不是針對所有雷同的案件全部清查，有沒有像當初在調查國務機要費或是特支費一樣，漫天蓋地的去全面普查？","如果今天你們要針對MG149帳戶案，那你們是不是也應該清查各部會私設的帳戶？針對這6,000個帳戶，你們是不是也應該要普查這些帳戶是否完全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不是完全沒有所謂的逃漏稅等等問題？這些是不是應該要全面普查，而不是只針對特定一個候選人，動用國家黨府院所有的力量，甚至把立委也捲進去。本席覺得你們這樣做，讓人民看到眼裡，會把他們對司法的公信力完全摧毀。","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可以回答了嗎？"],["尤委員美女：請你簡短說明。","羅部長瑩雪：首先是關於給付行政是不是一定要法律很明確的規定，其實依照大法官會議第614號解釋，給付行政措施如果沒有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你不用解釋，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只剩下兩分鐘。","羅部長瑩雪：所以就沒有保留原則的適用。我們所有的給付獎金都是報院許可，但是因為委員提出質疑，所以我們還是會澈底檢討。","尤委員美女：這是攸關人民權益的事情，可以用一個行政命令就不斷支付嗎？這個部分已經討論很久了，但你們就是一直不接受。","羅部長瑩雪：我們還是會仔細檢討，舉個例子來說，像法醫師的獎勵金，為什麼會對他們補助？因為如果我們不這樣做的話，根本就請不到法醫師，一般有這樣12年醫學專業被聘僱的人……","尤委員美女：事實上是許多人想當法醫卻進不來，你說請不到法醫師？我們臺大醫學院培訓出來的法醫師，他們需要受訓，但是你們的法醫研究所卻不讓人家受訓，說他們不是醫生，所以不能讓他們進入實習，這是另外一個議題，本席不想在這裡和你吵。","羅部長瑩雪：他必須符合很多條件，至於這些條件資格合理不合理、需不需要檢討的問題……","尤委員美女：那你們檢討了嗎？你們的法醫研究所檢討了嗎？對不對？一堆念法醫學院的人因為信賴政府，認為畢業之後可以當法醫師，結果你們卻不讓他們實習，導致他們不能成為法醫師，然後還說這是制度的問題。","羅部長瑩雪：沒有這回事，這是誤傳，後來也得到澄清了，沒有這回事。","尤委員美女：下一個問題，2012年法務部有成立一個逐步廢除死刑的研究推動小組，你們在新聞稿中也肯認廢除死刑是法務部終極的目標，但是因為社會還沒有達成共識，所以沒有推行相關的法案，不過小組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對廢除死刑凝聚共識、消弭民眾的疑慮，並且要去研擬整個配套的措施，提出死刑的替代方案，但是到今天為止，你們所謂的替代方案到底在哪裡？甚至是2007年的時候，你們已經委託中研院做了廢除死刑替代方案研究報告，但是到今天為止，好像沒有什麼作為。","這裡面牽涉到一些問題，因為現在的殺人案件越來越呈現出是不明原因的殺人事件，這裡面是不是純粹是個人的問題，還是在這整個時空脈絡下，因為整個結構的因素或是社會的氛圍，或者是被告的社經地位、成長的背景等等，針對這些因素，你們是不是應該要去做更質性的研究，讓我們了解原因。","我們每天把報紙打開，動不動就會看到殺人事件，而且我們會發現，這些都是我們認為不太可能會發生的事件，但它就是發生了，這裡面只是純粹個人的因素嗎？有沒有牽涉到整個社會的氛圍，或是整個結構性的問題等等，這些是不是應該要去做研究？但是這些事情好像也沒有在你們的預算中呈現出來。","羅部長瑩雪：我們做了很多研究，但是因為沒有辦法再編列預算，所以才會由我們的同仁自行做研究，或者設法從別的項目擠一點費用來做研究。其實這些事情委員也看得出來，現在我們的工作越來越多，但是這些事情在我們的實際預算上卻沒有被看出來，更顯示我們編列預算是非常審慎、非常自我節制的，我們的工作增加了，卻沒有從我們的預算反映出來，這更加證明我們的零基預算事實上做的很澈底。","尤委員美女：關於海外的貪瀆所得，你們到底要怎麼樣去把它追回來？我們看到行政執行署非常努力，一直在追討這些欠債，但是對於這些所謂的大咖，一方面沒有辦法引渡回來，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他們的積欠案雖然只占了26%的案件，可是事實上他們積欠的金額卻達到50%，這些大咖很多錢可能都在海外，這些貪瀆所得到底要怎麼追回來？","當然我們需要透過所謂的跨國合作，對於跨國合作，我們也知道必須和其他國家合作，所以國際合作是非常重要的，這裡面有所謂的正式和非正式合作，包括提供情資、協助提供外國的程序、實體的規定等等。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在法律面，今天我們透過國際合作鎖定他的財產在哪裡了，可是如果我們國內的法律依據不夠去對他的資產進行扣押或沒收，針對這個部分，相關配套的法律是不是也應該要建構起來？本席不曉得你們對這方面是不是有做什麼處置？","羅部長瑩雪：其實對於所謂的犯罪所得，我們國家法院的認定比其他國家都嚴格，這方面其實造成蠻多的困難，就像上次大統案的事件，雖然說……","尤委員美女：就是因為有困難，因為法律不備，所以你們要趕快提出修法。"],["羅部長瑩雪：是。","尤委員美女：因為這部分可能也要仰賴檢舉者，所以就要有吹哨子保護法，你們101年的時候說已經立法了，但是後來又改變，今年又說3月會提出來，到現在已經10月了，你們的吹哨子保護法到底在哪裡？請你們儘快把法案送進來。","羅部長瑩雪：我們內部已經完成審查，正在進行法制作業當中，因為還要做性別平等評估等等周延程序。","尤委員美女：另外就是矯正的部分，關於你們的矯正中學及少年輔育院，這個部分也經過監察院多次的糾正，被糾正的案件有六件，對於這裡面長期發生的弊病，尤其是身心障礙或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這些少年的權益，你們完全罔顧，我們也看到一些案件到今天還沒有辦法破案。","我們也看到一些被凌虐的案件，報紙上寫得非常清楚，他們非常殘忍，像是用筆去撬開腳指頭，甚至是在腳底打三、四個洞等等，像這種案子，你們即時的處置就很重要了。另外我們還看到你們桃少輔的收容不足，超額收容長達3年，而且超收率超過20%，這些事情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針對這些事情，我們希望該花的錢就應該要編列預算，不要像這些不該花的錢一樣，本來就是自己的職務，是應該做的，你們卻發了一堆獎金，你們的獎金編列了七千多萬元，這七千多萬元就可以做很多事情。"],["主席：請曾委員巨威發言。","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本席想要請教你一個問題，是有關行政執行的部分，因為我們今天要審查預算，所以本席稍微看了一下法務部提供的相關資料，本席個人比較關心的是行政執行署的執行績效。首先本席要請教你，根據資料上顯示，從92年開始，我們就有針對滯欠大戶的相關加強執行計畫，不曉得部長是否知道？這個計畫執行之後，你個人對我們的執行成效滿不滿意？"],["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不瞞委員，其實我有一點驚訝於他們能夠做到那麼多事，除了提出各式各樣的稽徵方法，他們也靈活運用各種方式去執行，包括過去很難完成執行的事，例如拍賣那些多人共有的不動產，假如這些不能拍賣成功的話，債權機關是不是願意承受還很難說，過去如果是單一機關的債權，他們就願意承受，可是如果牽涉到很複雜的問題，要由很多機關共同承受的話，幾乎是無法實現的，但是執行署非常努力的協調各機關，以各種方式把這些問題處理掉，最後完成了執行任務。","曾委員巨威：部長，換句話說，您的意思是這整個計畫執行下來，您還算是滿意？","羅部長瑩雪：我覺得他們非常盡力，對這件事情我非常肯定，而且他們有很多創意。","曾委員巨威：部長，您知道嗎？我們對滯欠大戶的定義是什麼？","羅部長瑩雪：就是積欠一定金額以上的，那個金額……"],["曾委員巨威：您知道定義是什麼嗎？定義是個人是1,000萬元。","羅部長瑩雪：個人是1,000萬元以上，法人1億元以上。","曾委員巨威：本席要請教你，為什麼我們關心這個問題呢？一方面是這些人欠了政府錢之後，最後常常會變成賴帳。"],["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而且這種賴皮的行為，是我們現在社會上最難處理的問題。"],["羅部長瑩雪：對。","曾委員巨威：我們不怕兇、不怕惡，但是就怕賴，是不是？"],["羅部長瑩雪：他們這些人很狡猾。","曾委員巨威：這個問題當然也不只關係到一般行政執行的罰鍰部分，稅欠部分所占的比例也很重。所以本席要請教定義的問題，如果按照我們執行署現在的定義，一個是1,000萬元、一個是1億元的話。就本席所知，稅欠部分也有同樣對大戶做定義，針對稅欠大戶的部分，個人也是1,000萬元，這部分是一樣的，但是法人的部分是5,000萬元。本席要請教你的是，當我們針對這方面定義的時候，這些人都是欠政府錢的大戶，但是在定義上卻有所不同，不知道原因是什麼？我們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有這樣不同的定義？"],["羅部長瑩雪：我想這是因為……"],["曾委員巨威：滯欠的部分包不包括稅欠？","羅部長瑩雪：我想這是因為各機關要把力量集中在一個大戶上面，他們要看大戶的數量是多少，這樣他們在人力上才能夠調配。","曾委員巨威：對，本席現在要問你的是，當我們說到滯欠時，例如1億元，這裡面有沒有包括稅欠的部分？應該有吧！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包括，稅欠占相當重的比例。","曾委員巨威：所以本席認為以定義來說，執行署訂的金額比稅欠的金額大一點是應該的，因為它還包含了稅欠的部分。"],["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法人的部分是合理的，但是個人的部分為什麼一樣呢？","羅部長瑩雪：我想這個就是各機關自己衡酌數量的問題吧！因為他們對大戶的稽徵力道比較大，投入的人力資源比較多，所以他們要去計算一下，以這樣的標準來看，有多少件數才會……","曾委員巨威：是，本席同意，這只是在定義的選取上有些許不同，就是對所謂大戶的概念上，只是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這樣的選取是不太容易可以完全理解的。"],["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當然，本席也知道執行這樣的工作其實是非常辛苦的，本席今天為什麼把這個案件特別拿出來談呢？本席一直在想，當公部門和私部門面對同樣的問題時，做法會不會有什麼不同？本席有幾個特別的看法，希望和法務部做一些意見上的交換。第一個，稅欠有公布大戶，對不對？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每年的7月1日，只要符合所謂的欠稅大戶資格的，他們都會公布，我們有沒有可能比照稅欠的方式，只要欠政府錢，而且達到大戶的標準，我們就通通公布，可以嗎？"],["羅部長瑩雪：那是由國稅局一起公布的。"],["曾委員巨威：和國稅局一起公布？目前就是這樣？"],["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就是除了稅欠以外，其他只要是欠政府錢的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我們都會公布嗎？","羅部長瑩雪：有需要執行禁奢的時候，我們就會把資訊提供給相關單位。","曾委員巨威：所以沒有完全公布嘛！因為稅捐稽徵法是明文規定每年7月1日要公布稅欠的人，為什麼我們不能配合、比照這個概念去做同樣的公布動作呢？不能只有欠政府的稅，你們才公布，只要是欠政府錢，累積起來達到標準……"],["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可能需要其他部分也要有法定的依據。","曾委員巨威：是。我現在就是要跟你談，它有稅捐稽徵法的根據，所以，我們這邊是否也應該努力思考一下，比照他們的方式，讓這些欠稅大戶也有一點壓力，那個壓力不要來自主管部門執行時去追蹤他。我們讓社會大眾一起來瞭解。好不好？"],["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跟稅的概念一致嘛！好不好？","羅部長瑩雪：是，應該的。"],["曾委員巨威：這個我們來努力一下。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謝謝。","曾委員巨威：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認為欠政府錢當然是一個不當的行為，但如果欠政府錢的是公務員，我覺得更不當。我們對公務員的要求標準要高一點，可是，到目前為止對於所謂的欠稅大戶，我們並沒有分。你知道嗎？前一陣子發生某些公務員欠稅的案件，也讓我們非常訝異，竟然有好多公務員的欠稅已達大戶的標準！"],["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所以，我特別提了一個修正案，我要從欠稅大戶中間把公務員挑出來，作特別的規範、特別的規定、特別標準的設定。請問，站在法務部的立場，你同不同意、支不支持我這樣的做法？","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就把公務員欠稅、欠款案件列為重點工作的對象。如果我們在修正公布大戶的法律依據時，是不是應該也把公務員列入？","曾委員巨威：對。但我們把它單獨挪出來，讓社會大眾都知道要對公務員的道德標準有更高的要求。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我們也會參考各方的意見來研究。","曾委員巨威：因為我已經提出一個修正案，大家也連署了，我們現在正在討論。希望法務部也可以支持！"],["羅部長瑩雪：好。謝謝委員！","曾委員巨威：我們共同努力，來要求這些公務員的基本道德標準。","第三個，我想請教的是，你們在執行的時候雖然很辛苦、也很努力，但最後的結果還是有被跑掉或被賴掉的吧？"],["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被賴掉的部分，最後就是我們所謂的呆帳啦！你們有沒有這部分的資料？","羅部長瑩雪：其實現在無法執行到的金額，大部分來講，一個是沉寂很久，一個就是真的很老奸巨滑，他早有部署，把所有的財產都脫產了。","曾委員巨威：現在我們的規定是5年、5年，最多10年，是不是？"],["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稅捐稽徵法有稍微延長了一點。但是，最後的結果，你們仍然有無法執行而讓他們跑掉的，還有一大堆數額，對不對？"],["羅部長瑩雪：對。"],["曾委員巨威：可否麻煩法務部把這個部分的數字提供給我？"],["羅部長瑩雪：好。","曾委員巨威：然後，到底是稅捐的部分或是其他的部分，請幫我分一下類。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曾委員巨威：謝謝。","接下來，我要請教另一個問題。我們都知道，私人之間也常見一些欠債追討的問題。請問部長，你認為公家在追討欠債這方面的績效會比私人部門好嗎？簡單地講，法務部的績效有沒有比追討公司好？"],["羅部長瑩雪：我自己覺得好很多。","曾委員巨威：但是，你不覺得私人公司用的手段可能比公部門好很多嗎？","羅部長瑩雪：當然，如果把他們用非法討債的部分算進去，我就不敢講了。但是，從合法的途徑來講，我們現在是鼓勵各政府機關間資訊交流，比如說，檢察官在查扣資料中發現有某些資產，可以提供給行政執行處去追查那些欠、逃稅資料。關於這些部分，我們都儘量鼓勵大家做資訊的交流。再者，由於網路資訊的發達、科技設備的進步，我覺得這些部分可以愈做愈好。"],["曾委員巨威：是。","羅部長瑩雪：加上他們在這方面注入許多創意，甚至到菜市場去執行拍賣等等，我都覺得他們已經使出渾身解數，在儘量把事情做好。","曾委員巨威：部長，你提到很好的一個用詞，這也是我今天要談這個問題的關鍵，那就是我們要有創意。因為這個問題是很難解決的，所以，在時代背景一再變化的情況下，我們要不斷地發揮創意。請問，對於某些你們認為很棘手的，或者公部門在執行時可能可以有一些灰色地帶的，你們是否可以委託給民間去做？"],["羅部長瑩雪：這我們要研究。","曾委員巨威：我是很嚴肅地講這個問題啊！因為現在坊間有很多討債公司或美其名為「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不對？"],["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如果你仔細地去看一下，對他們來講，他們是更在乎這件事情。"],["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也許你可以看得出來，有所謂合法的部分或非法的部分，但是，這中間其實有一些灰色的地帶。他光是每天用眼神盯著你，可能就是一個效果。","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有研究過。但是，這也正是我們擔心的地方。民間灰色的地方如果套在公務員身上，就變成黑色了，這會被民間抨擊得非常嚴重。而且，如果委託出去執行公權力，有時候我們並不知道它會做到什麼程度，這一點真的讓人很擔心。如果……","曾委員巨威：我曉得，你的擔心都是非常制式化而且傳統的。我的意思是說，你剛剛提到創意，「創意」這兩個字的背後其實代表著有這樣的可能性存在。"],["羅部長瑩雪：是。","曾委員巨威：是否可以花一點時間在這個部分？當然，在不違背公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下，我們看看能否讓這個方式更加改善，我們共同努力，把這些壞蛋抓起來。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曾委員巨威：謝謝。"],["羅部長瑩雪：謝謝。"],["主席：請周委員倪安發言。（不在場）周委員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羅部長，剛才你跟曾委員對話的時候曾提到，有很多東西老百姓都在看，如果做得不夠好，老百姓就會有所反應。請問，法務部現在有一些職務宿舍，這些職務宿舍的收費對照一般民間的標準，你覺得是不是滿低的？"],["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從數字看起來，好像很低。但是，報告委員，這是有特別原因。"],["黃委員偉哲：原因是什麼？是歷史共業還是什麼？","羅部長瑩雪：因為檢察官的職務性質特殊，他必須要接受調動。調動之後，就會離開他原來居住的地方。還有另外一個特性……","黃委員偉哲：其實所有公務員都這樣，不是嗎？","羅部長瑩雪：一般公務員沒有像這樣長期固定要輪調的狀況。若是有，也許他們有特殊的安排，也有各該機關職務宿舍的規定。","第二點原因，就是司法人員的居住環境最好能夠單純一點，因為牽涉到很多當事人……","黃委員偉哲：現在你說了兩點原因。第一點，原先法務部自己的宿舍收費是很低的。長此以往，第一、可能會變成入不敷出。因為收費那麼低，平常包括水電等的維護費就要花更多。第二、即便是這樣的條件，入住率並不高。你們還要另外編錢，給各地檢署或檢察官作為租屋的津貼。這不是很奇怪嗎？那你們當初幹嘛要蓋職務宿舍？","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確實是一個歷史原因造成的。現在很多維修費可能比收到的管理費還高，是因為維修的房子有很多是空屋，已經不堪居住了。但是，要維修、要補強的時候，你不能只維修有人住的地方，沒人住的就不維修。現在沒人住的地方的維修費用也全算進去的話……","黃委員偉哲：如果你衡量內部供需的狀況，你可以計算一下職務宿舍裡目前有幾戶，對於這些為數不多的司法人員或法務部在職員工，你乾脆就用實物津貼補貼他們。然後，你們要把這個宿舍做什麼更好的利用，都可以啊！","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還有其他的問題，還有……","黃委員偉哲：這變成你們拿著人民的稅、拿著人民的血汗錢，要維護宿舍，可是卻既沒人住。另外，還要補貼他們租屋津貼。","羅部長瑩雪：這個維修有時候還牽涉到公共安全的問題，比如說房子外面的磁磚會掉，不能因為沒人住就不去修，砸到人的話……","黃委員偉哲：你沒有回答我們問題啊！我要問的是，既然入住率這麼低，而且宿舍的收費根本無法負擔它的維護費用；再者，既然只有這幾戶，你們何不就補貼他們比較多一點的津貼，然後把整棟宿舍作比較好的規劃使用。這樣不是更好嗎？你既要維持這樣，又要維持那樣，難道兩手都要抓？","羅部長瑩雪：如果能夠編出預算，當然更好，問題是，以目前的狀況，即使宿舍沒有人住，可能還是要維修。包括它的建築會不會倒塌、會不會有磁磚掉落等問題，都還是要花錢。"],["黃委員偉哲：對。","羅部長瑩雪：所以，既然花了這個錢……","黃委員偉哲：你手邊有沒有數據？請你或哪位長官告訴我，你們為了這個每年要花多少錢？"],["主席：請法務部秘書處楊處長說明。","楊處長合進：主席、各位委員。本部宿舍房租津貼的收入共有15萬8,000元，宿舍管理費大概是16萬1,000元。"],["黃委員偉哲：維護費呢？整體的維護費只有16萬元嗎？剛剛部長有講還要修繕。","楊處長合進：修繕費用只有26萬2,000元用在宿舍的修繕。，如果把這個管理費跟……"],["黃委員偉哲：你這邊是只有部本部還是包括各地檢署？"],["楊處長合進：部本部的部分。"],["黃委員偉哲：全部的呢？","楊處長合進：這個道理是相通的，部裡面這樣，所有的都會有這種狀況。","黃委員偉哲：新舊不一哦！為了讓我們的對話更有效率，你整理一份書面，法務部及所屬的宿舍維護費編了多少？實收了多少？這樣我們才會有一個圖像和印象。","其次，你們每年因為在職人員職務調動而發放的租屋津貼是多少錢？請提供給我們，這樣我們就可以瞭解這兩者孰輕孰重。而且，對於要如何改善，也可以提出比較有效的建言。事實上，不論是審計部或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於這一點都有提，而且不只是針對你們提。"],["羅部長瑩雪：是。","黃委員偉哲：國營事業也有很多，還有經濟部、農委會等公務機關。也就是說，這不是單一的個案，也不是單一部會，而是一個通案，是一個制度的問題。"],["羅部長瑩雪：是。","黃委員偉哲：我們要從制度面去改變。但是，就你們的個案這部分，你們的職務宿舍所在的地點也許有其他可以使用的空間，何不放下本位主義，乾脆把它給國有財產局，然後做一個妥善的處理，搞不好它重新再建一棟宿舍或建築物，法務部還可以分到一部分。那不是更好嗎？","羅部長瑩雪：是。正如委員所言，這是一個很普遍的問題。所以，主計總處現在也在研擬統一適用的標準。","黃委員偉哲：但是不要研議得太久，曠日費時啊！","羅部長瑩雪：主計總處研議出來之後，我們馬上就會遵照辦理。","黃委員偉哲：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之前公平會曾經針對有些機關或國外的例子，做一些反傾銷調查或不公平貿易競爭調查，是考慮要有搜索、扣押的權力。本來這個部分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了，但是後來到了立法院，法務部自己去運作立法委員來反對這個部分。我認為這個事件的本身是可以討論的，就是說，即便國外有這個例子，但適不適合用在台灣？這是可以討論的。不過，在行政倫理上、行政秩序上，法務部要嘛就在行政院院會裡面堅決反對，說：「這個不行。這剝奪了檢察官的搜索扣押權。」事實上，這種強制處分我們還是有其他的彌補方式。像金管會有檢察官派駐；將來公平會是否也可以派駐檢察官？由檢察官來行使公權力，在法律專業素養上也比較夠。這個部分是可以考慮、可以考量、而且可以做的；但你們不是這樣做。你們沒有在行政院院會上充分呈現法務部的意見，反而在出了行政院之後，才私下去立法院請委員幫你們反對一下。這是不對，也不好的！而且，對整個行政秩序上來講，是一個很不好的示範。你知道嗎？","羅部長瑩雪：我完全贊同委員的意見。事實上，我也是事後才聽到這件事。"],["黃委員偉哲：看到報紙才知道？","羅部長瑩雪：不是。我也是聽委員提到。所以，我才再去跟公平會的主委溝通，我跟他講：「以後有類似提案，我們一定會支持。」","黃委員偉哲：譬如說，在制度上你們就可以考慮比照金管會，金管會就有檢查局。事實上，在國稅局或財政部的一些相關單位裡，你們也有派駐檢察官。","羅部長瑩雪：其實我有一個基本想法，就是所有民眾要求政府做的事，政府都一定要有一個部門能夠做到。如果這個工作檢察官可以幫忙做的話，檢察官……"],["黃委員偉哲：這是兩個思考方向。"],["羅部長瑩雪：對。","黃委員偉哲：一個是在維持強制處分權的完整，有檢察官行使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同的單位由檢察官來做。"],["羅部長瑩雪：是。","黃委員偉哲：另一個是把強制處分權的這個部分切割出去，這是學理上的探討，我都同意，國外的案例如何，我們也可以討論。但我要講的是，最近不管是高雄或屏東，大家都說他們橫向聯繫不足。你們中央機關的橫向聯繫如果是這樣的話，大家也是會搖頭的。這個部分可以有改善的空間吧？"],["羅部長瑩雪：是。","黃委員偉哲：好，謝謝部長。"],["羅部長瑩雪：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薛委員凌、黃委員昭順、邱委員志偉、許委員添財、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仁、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桐豪、林委員德福、廖委員國棟、賴委員振昌、邱委員文彥、吳委員育昇、蔣委員乃辛、簡委員東明、林委員滄敏、陳委員亭妃、楊委員瓊瓔、葉委員津鈴、蘇委員清泉、潘委員維剛、徐委員欣瑩、蕭委員美琴、陳委員歐珀、高委員金素梅、賴委員士葆及王委員廷升均不在場。","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謝委員國樑、潘委員維剛、林委員滄敏、王委員廷升、簡委員東明改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案由：運用科技設備監控，補強對於假釋者必須之監控，有其必要性，再由本（104）年度預算觀察，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所需經費，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629萬元，增幅達68%，顯見法務部相關單位亦注意到科技設備監控之重要性，而未來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所需維運與購置經費將大幅成長，更應及早規劃因應，以發揮適時監控及預防犯罪功能，維護人民安全。","說明：","一、按10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檢察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所需經費1,550萬1千元，較103年度預算數增加629萬元，增幅達68%。","二、惟本席以為相關預算雖然大幅增加，但隨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量成長，及未來全面使用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相關維運與購置設備等經費需求將大幅成長，其預算增加確有其必要性。","三、現行科技設備主要在於更新新一代的監控設備，而監控輔具的需求也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但除性侵假釋犯的監控外，亦應加研議其他犯罪型態適合以監控方式執行者，以落實發揮運用科技設備監控與掌握受保護管束加害人行蹤之功能，期藉由科技設備監控機制之運作及推展，完善婦幼安全保障與維護社會治安，建議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及早規劃因應。"],["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一、由法務部之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中國大陸均為我國毒品最大來源地區，101年查獲各類毒品2,622.5公斤中有67.4%、1,767.3公斤來自中國大陸；102年查獲各類毒品3,656.5公斤中有53.4%、1,954.2公斤來自中國大陸；103年1月至7月查獲各類毒品3,523.4公斤中，有高達83.6%、2,944.9公斤來自中國大陸。從犯罪黑數的理論推估，這些毒品的數量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依照這個情況顯示台灣毒品問題仍然相當嚴重。","除了毒品數量逐年增加以外，食用毒品年齡的下降的狀況也越來越嚴重。從99年至102年毒品案件裁判有罪者之年齡分布顯示，各年8成以上被判有罪者之年齡在24歲至49歲間，惟此區間人數占毒品案件裁判有罪者總人數比率呈下降之勢，由99年之86.22%降至102年之81.57%。而24歲以下被判有罪之人數，呈現上升趨勢，其中20歲以上未滿24歲部分，由99年之1,977人，增為102年之2,833人，增加856人，占同期間總人數比率，則由5.58%上升至7.85%；且14歲至18歲未滿、18歲至20歲未滿之成長幅度，更分別高達六成五及八成，顯示我國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允應加強防範青年毒品犯罪問題。","本席認為我國四面環海並無與鄰國鄰接的狀況，因此透過雷達可以達到管制海岸線的狀況，法務部對於打擊毒品的議題應該要主動與海巡署等單位做出橫向聯繫，統一國內打擊犯罪的能量，避免毒品問題造成國內治安的動盪，使人民能夠安居樂業。","二、目前我國關於適用科技監控的犯罪類型約為兩類，一為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二為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科技監控的目的主要是在防止性侵害犯罪的再次發生，確保國人安全。目前執行該項業務的單位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該署為了實施該項科技監控措施，在104年度編列了1,550萬1千元，此數額較去年增加了68%，大約多出了629萬元。","性侵害再犯的預防管制費用增加了68%，依據法務部預估，明年性侵害管制案件數將會超過三百案次以上，這個數據十分驚人，顯示性侵害案件的嚴重性有日益嚴重的現象，法務部除了要防治再犯之外，對於犯罪心理學的預防也應該要多加注意，畢竟性侵害的被害者內心陰影是無法透過任何形式予以治療的。而該項預算編列的內容，係因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前端設備之隨身發訊器本身具備發訊功能，除可每分鐘回傳資料外，具行蹤定位功能，擴大監控時段及區域，相關通訊費用、安裝費用增加，且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糸統及前端設備將於103年10月31日保固屆滿，未來亦將新增維護相關費用。","關於監控性侵害犯罪的再犯係為保障國人的生命安全確實有所必要，然而從可以實施科技監控的時點來看，都是被告尚未服刑期滿的期間之內才能施予監控，也就是國家給予相關被告重回社會的機會，因此，法務部應該要規畫這些監控費用必須由相關被告自行負擔進行研究。"],["林委員滄敏書面意見：","台灣的GMP標準其實算是嚴格，但問題在於執行面並沒有落實，流於形式。這幾次食品安全事件，主要肇因於原料供應商未列管，導致非法原料流入食品加工鍊，本席認為，這部分漏洞，衛生福利部必須思考如何將漏洞補起來。","目前民間與官方都誤將推動食品安全的重點放在檢驗工作，本席認為，應該朝向提升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能力，食品工廠製程的管制技術，以及提升原物料供應商評鑑等方面著手。","另外，食品安全屬於系統性問題，原本不應跑至食物端的塑化劑、銅葉綠素等化學原料，居然被不肖商人添加在食物中，這以前從未發生過，本席認為，政府必須跨部會共同預防，從源頭管理做起，才可能減少弊端。","針對彰化市泰和國小中央廚房九月份開學沒多久就發生300多人疑似食品中毒案，已經證實食物遭到腹瀉型仙人掌桿菌汙染，學生與廚工的人體檢體也都驗出病毒。本席要求嚴懲並改善，避免一再發生食品中毒事件。","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每次的修法只有亡羊補牢的意義，況且，所謂加重刑罰，真的算重嗎，也有很大的問題在。如以不肖食品業者動輒百萬、千萬，甚至上億的利潤來說，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罰金上限，多僅為數千萬的情況下，就顯得不成比例。更慘的是，若食品犯罪被判有罪確定，基於一行為不二罰與刑事處罰優先原則，則原先衛生主管機關連續開罰，致可能動輒上億的高額罰鍰，也將一筆勾消，反使犯罪者因此享有暴利，致暴露出所謂重懲、重罰，恐只是一種假象。","舉富味鄉3款「100%純黑麻油」來說，去年10月被彰化地檢署揭底根本不純，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被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彰化地方法院宣判，兩人都獲緩刑，公司罰金更從3億變成500萬元，讓人感覺法官「輕輕放下」，不過目前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並沒有「懲罰性賠償」，法官只能「就法論法」，才造成民眾對法律情感的落差。所以本席認為一定要修法提高懲罰性賠償及提高刑責。"],["王委員廷升書面意見：","一、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坐落於花蓮縣光復鄉海岸山脈西側，風景優美且保有農牧多樣生態。自強外役監獄以保育觀點結合產官學界合作，透過企業化策略經營，發展優勢競爭自營作業項目。配合多元行銷創造績效，進而提高受刑人習藝興趣，養成勤勞習慣並習得一技之長，並達到矯正教化與社會接納的雙重成效。","二、為倡導生態保育，契合觀光休閒就業市場實用性，自強外役監將農場打造兼具鄉土教育及環境保護之生態教學、無毒農作、畜牧、花卉園藝，以及鄉村農具與木石雕技訓成果展示六大主題教學園區回饋地方，提供社會各界作為鄉土教學之用。自強外役監獄所推出之有機農產品，也深受消費者喜愛。","三、法務部矯正機關預算額度係依據各監所編制員額人數多寡，作為預算額度編列標準。全國目前有三處外役監（台南明德外役監獄、台東武陵外役監獄、花蓮自強外役監獄），因自強外役監獄編制員額人數不及一般監所，故預算編列額度少；造成相關設備老舊無法汰換，各項業務執行困難。請法務部考量各監所特殊需求，寬予經費協助。"],["簡委員東明書面意見：","羅瑩雪部長，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一、書面報告p.17："],["法務部104年度預算：人事費太高。"],["增列了：1.員工升等晉級。","2.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值班費。","3.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共3億4,710萬7千元。","僅僅「人事費的增加部分」，就佔了整個法務部年度預算300億8,131萬元的1%。","是不是太優厚了些？","二、p.17","台北監獄、宜蘭監獄，104年度有擴建的預算，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但是，士林地院檢察署、桃園調查站、嘉義市調查站、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也各自編列了幾千萬元不等的預算擴建辦公廳舍，金額不小，為什麼？是不是為了檢察官供自己辦公環境舒適提昇？"],["三、p.437：","法務部104年度預算增列了「法務行政」-「檢察行政業務」-「獎勵檢舉獎金」項目下，共24,854千元。","這筆錢有沒有包括發給「查察賄選有功人員」？如檢察官、警察。如何發放？另外，法務部會不會對「有功人員」記功？發獎金？如果事後法務部發現法院判決候選人無罪定讞，法務部會不會「追回記功、獎金」？如果定罪率太低，法務部對檢察官有沒有「懲處制度」？對於無辜被起訴者，備受身心煎熬，屢遭法院傳喚，政府有沒有補償制度？"],["主席：現在進行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預算。","現在宣讀歲入部分。"],["歲入部分：","法務部主管97億2,349萬2千元","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95億1,467萬1千元","第96項　法務部1,905萬3千元","第97項　司法官學院1萬4千元","第98項　法醫研究所2萬4千元","第99項　廉政署1億3,115萬元","第100項　矯正署及所屬235萬9千元","第101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萬1千元","第102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8千元","第10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48萬4千元","第10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萬5千元","第10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66萬3千元","第10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28萬2千元","第10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8萬元","第10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9億2,864萬8千元","第10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7,951萬5千元","第11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2億3,020萬2千元","第11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億8,698萬2千元","第11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2,873萬5千元","第11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804萬6千元","第11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億5,457萬1千元","第11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483萬8千元","第11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9,620萬元","第11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711萬5千元","第11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246萬8千元","第11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9,715萬7千元","第12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5,239萬5千元","第12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580萬元","第12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43萬3千元","第12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0,605萬7千元","第12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444萬9千元","第12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4,377萬4千元","第12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3,003萬7千元","第12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第12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2,375萬8千元","第129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628萬7千元","第130項　調查局83萬1千元","第3款　規費收入367萬6千","第108項　法務部100萬2千元","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第110項　廉政署","第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第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6千元","第113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3萬7千元","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4萬6千元","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41項　調查局240萬元","第4款　財產收入1,769萬5千元","第108項　法務部31萬1千元","第109項　司法官學院12萬3千元","第110項　法醫研究所8萬元","第111項　廉政署3萬7千元","第112項　矯正署及所屬1,259萬1千元","第11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32萬5千元","第114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1萬3千元","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萬6千元","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1萬1千元","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南分院檢察署1萬元","第118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5萬8千元","第119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萬元","第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0萬8千元","第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萬6千元","第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6千元","第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萬7千元","第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9千元","第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元","第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萬6千元","第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5萬7千元","第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5千元","第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萬1千元","第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3萬4千元","第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2萬3千元","第132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34萬6千元","第133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9千元","第134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元","第135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2萬3千元","第136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4萬1千元","第137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7萬4千元","第138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萬6千元","第13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6萬1千元","第14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千元","第14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千元","第142項　調查局189萬1千元","第7款　其他收入1億8,745萬元","第105項　46萬8千元","第106項　司法官學院23萬2千元","第107項　法醫研究所","第108項　廉政署4萬9千元","第109項　矯正署及所屬7,397萬2千元","第110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41萬5千元","第111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3萬7千元","第112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萬7千元","第11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24萬8千元","第1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1萬2千元","第11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20萬9千元","第11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7萬2千元","第117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4萬7千元","第11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840萬3千元","第11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5萬3千元","第12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697萬元","第12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783萬1千元","第12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38萬2千元","第12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萬4千元","第12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05萬4千元","第12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332萬8千元","第12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31萬8千元","第12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41萬5千元","第12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66萬5千元","第12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511萬6千元","第13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452萬8千元","第13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78萬3千元","第13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64萬7千元","第13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85萬1千元","第13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38萬4千元","第13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68萬元","第13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21萬元","第137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萬6千元","第138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6萬3千元","第139項　調查局89萬1千元"],["主席：現在處理歲入部分的提案。","1、","法務部104年歲入預算編列2,083萬4千元，較103年度預算減少138萬6千元，惟法務部102年歲入決算數為2,701萬元，法務部104年歲入之編列，顯過於保守。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增列104年歲入預算500萬元。"],["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2、主決議","104年度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各地檢署）於「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物」科目下，編列緩起訴處分金計13億2,257萬7千元及認罪協商判決金計3,395萬6千元，合計13億5,653萬3千元。經查，104年度所編列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均低於先前年度實際收入金額，考量近年來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呈逐年成長趨勢，104年度所編相關收入預算數顯有偏低之虞，應確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提出檢討報告。"],["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3、","依據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全部收支，應納入政府預算體系，該等收入應全數由各地檢署編列歲入預算繳庫。然各地檢署於104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及沒收財務」編列之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相關收入預算數總計13億5,653萬3千元，雖已高於102年度決算數及103年度法定預算數；惟以歷年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指定支付國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之總金額觀之（如下表），該等指定支付金額已由96年度之9億1,785萬元，逐年成長至101年度之17億6,528萬元、102年度之18億8,945萬元，除每年度成長率介於3%至37%之間外，自100年度起，每年更呈數億元之增加趨勢。顯見104年度相關收入預算有低估之嫌，爰提案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酌予增列。"],["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4、","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3年6月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4,005戶，其中低度利用戶數727戶，比重近二成；且依法務部統計資料，截至102年底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共計3,966戶，包含首長宿舍32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各2,213戶及1,418戶、眷屬宿舍303戶，其中空置待借用宿舍為首長宿舍7戶、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分別為490戶及330戶，共計827戶仍空置待借用，比重逾二成，足見未能妥適運用宿舍資源。且法務部主管之104年度預算案編列宿舍修繕費894萬3千元，以及租賃房舍181戶之租金預算5,180萬5千元，可知104年度宿舍修繕費及宿舍租金共需6,074萬8千元，對照宿舍管理費歲入預算僅編列757萬9千元，亦有欠合理。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及所屬應檢討現行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不足以支應宿舍修繕費之情況，並強化宿舍資源之有效運用，以節省國庫支出。"],["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5、主決議","法務部主管「其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編列借用宿舍者扣回房屋津貼1,905萬4千元及宿舍管理費757萬9千元，合計2,663萬3千元。惟查，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經管宿舍中，有近二成低度利用及不乏空置待借用情事，且收取宿舍管理費偏低，已不敷支應宿舍修繕費，加以尚有部分檢察機關另編列預算支應檢察官職務宿舍租金，實有欠當，應檢討收費標準及閒置待用宿舍之運用。"],["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主席：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102年的預算之所以多了這500萬元收入，是因為好像在100年間有一家廠商承包矯正司的一個公醫培訓計畫，要補助500萬元。後來由於這個執行單位沒有完成這個工作，因此要把這500萬元要回來。我請會計處許處長說明。"],["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本部矯正署原來的名稱是矯正司，當時該司對於矯正人員有一個公醫訓練的補助。但因承包廠商的履約沒有完成，因此，必須要把那筆補助款還給本部？這就是為什麼那個時候收了五百多萬元。這種事以後不會再發生了，因為民國100年已經成立矯正署了。而且未來健保實施以後，公醫的需求量也會變少。","羅部長瑩雪：也就是說，那是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所以不可能在後面的歲入……","主席：我知道了。請問各位，有無其他意見？","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個部分牽涉到我們所提第3案。事實上，你們那個緩起訴處分及認罪協商的金額幾乎是逐年增加的，而且增加的幅度在3%至37%。今年你們編的是十三億多元，事實上，到102年度已經有十八億多了啊！","羅部長瑩雪：這是另外一件事，請容我說明一下。首先，委員提到的金額是裁定它該繳的金額，但是，我們算的是實際收到的金額。因為實際收到的數額不會是檢察官裁定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檢察官要求它還多少，它就會如數照付。所以，我們是依照過去5年收到的平均數去編列這個收入，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現在法律已修正，法律修正之後，所有的緩起訴起訴金或認罪協商金都直接入國庫。換言之，法務部不論是多列或少列，都是一毛錢不少全部繳交國庫。所以，以後也不會發生少列或多列的問題，因為這些錢都不會留在法務部。","主席：我跟各位委員解釋一下，歲入預算是併決算辦理。剛才部長講得很清楚，即使多收了，它也一定要入帳，不可能少列。以我們立法委員來講，我們不可能幫他增加歲入。因為歲入一增加，歲出就可以增加。我剛才也講過，歲入預算是併決算辦理，所以，歲入進來的話，是不可能偏低的。我認為，站在民意機關的立場，我們沒有必要把它的歲入增加，因為增加歲入的話，歲出就會增加了。","第1案不予通過。","請問各位，對第2案有無異議？","請羅部長瑩雪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就如我剛才所報告的，它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所以我們以後不會再有這種收入，而今矯正署已經成立了……","主席：沒關係，這是建議案的檢討而已，就讓它通過了。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它不是檢討。是否能夠不要……，要不然，請把最後一句話拿掉。","主席：你的意思是說，把最後一句話「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提出檢討報告。」刪除，是嗎？"],["羅部長瑩雪：是。可不可以這樣？","主席：也就是說，最後一句話變成是「應確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可以嗎？"],["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只是叫你來報告而已啊！","羅部長瑩雪：我已經報告過，其實法律很清楚，就是這些錢直接都入國庫了。換言之，這些事情再說也只是這一件事，就是都直接入庫了。","主席：好，就把最後一句話刪除。修正通過。","有關第3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其實也一併說明了，就是說，我們是依照實際收到的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去編列104年度可能會有的歲入。這些錢也同樣都是直接入庫，所以多列或少列完全沒有差別。"],["主席：那就把最後一句話「爰提案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酌予增列」修正為「爰提案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檢討改進」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主席：本案最後一句文字修正為「爰提案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予檢討改進。」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部分我要補充一下。因為現在「巢運」一直要求政府建設所謂的「社會住宅」，而政府機關空著許多宿舍，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家宿舍其實已經老舊不堪，很難居住，因此沒人要住，所以你們才會花那麼多租金去另外租房子，可是那些老舊宿舍仍然持續花錢維修著。政府應該整體地把那些老舊宿舍全都收到國有財產局去，重新規劃、整建為社會住宅，然後讓沒有房子的青年和比較窮的人得以有屋可居住。這樣才是辦法，所以這個部分是否可以把它變成通案，還是怎麼樣要求國有財產局去整個重新處理？","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國產署已經在這麼做了。我們也希望能夠全部檢討，因為閒置在那邊的宿舍不但由我們管理，還要負責維修，對我們來講也是一大負擔。所以，我們也希望有一個全面檢討和活化的做法。"],["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回歸給國產署就好了啊！","羅部長瑩雪：有的他們不願意收啊！比如說有些部分是一部分在用、一部分沒有在用；有些地方是房子是法務部的，土地是司法院的。所以，還有很多協商的問題，甚至有共有的狀況。所以，同一個建築下面可能幾個不同的地號，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也就是說，實際狀況是滿複雜的，他們做檢討的時候也要參考實際的狀況與這些資料。"],["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好啦！你們是不是往這個方向去走？","主席：尤委員，本案後面有一句話說到「強化宿舍資源之有效運用」，這就涵蓋你這個意思了，他們要去檢討嘛。","第4案照案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這跟第4案一樣。"],["主席：對啊！","羅部長瑩雪：對，因為主計總處也在檢討，也會定出一個統一的標準。"],["主席：好。第5案照案通過。","歲入部分除了委員提案部分修正外，其他的預算數，各位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列。","繼續進行歲出部分。會議延長至12時30分，下午再進行歲出預算的審查，我們先宣讀完畢。","宣讀歲出部分。"],["歲出部分：","第12款　法務部主管300億8,131萬7千元","第1項　法務部17億5,230萬元","第1目　一般行政5億7,463萬2千元","第2目　法務行政3億4,220萬8千元","第3目　非營業特種基金5億4,426萬6千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億6,528萬8千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693萬元","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843萬元","第7目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6,500萬元","第8目　國家賠償金4,554萬6千元","第2項　司法官學院2億1,377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297萬3千元","第2目　司法人員訓練1億5,047萬5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2萬5千元","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4,052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197萬8千元","第2目　法醫業務4,571萬4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8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2萬元","第5目　鑑識科技業務3,183萬元","第4項　廉政署4億2,141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3億7,138萬2千元","第2目　廉政業務4,797萬7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66萬2千元","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76萬元","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17億7,151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351萬4千元","第2目　矯正業務113億7,288萬4千元","第3目　改善監所計畫1億9,210萬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88萬5千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2,459萬2千元","第6目　司法科技業務54萬元","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2億5,144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0,392萬9千元","第2目　執行業務2,197萬3千元","第3目　執行案件處理11億1,543萬7千元","第4目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無列數","第5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190萬5千元","第6目　第一預備金820萬1千元","第7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2億2,387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401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5,965萬6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9萬8千元","第8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億3,110萬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7,960萬6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億3,197萬4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78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544萬元","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1,330萬元","第9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億8,181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713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446萬9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1萬2千元","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億3,169萬3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2,908萬6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47萬2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3萬5千元","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億6,616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256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45萬1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5萬3千元","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5,465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318萬6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40萬8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5萬7千元","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775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683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86萬7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5萬8千元","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2,358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8億7,972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4,031萬4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42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86萬3千元","第5目　司法科技業務225萬元","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2,574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3億8,386萬8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702萬2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億1,449萬6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36萬1千元","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0,474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6億7,789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623萬9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61萬5千元","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5億9,228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5億1,975萬元","第2目　檢察業務2,385萬7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4,498萬4千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72萬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97萬4千元","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8,782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6,251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256萬2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250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5萬元","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515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6,898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599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4千元","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億6,798萬元","第1目　一般行政7億3,284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447萬2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66萬5千元","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032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183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831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7萬元","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3億1,366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9,622萬3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714萬2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0萬3千元","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9,356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834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503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18萬6千元","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6,824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952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847萬5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4萬2千元","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4億7,864萬元","第1目　一般行政4億5,351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2,465萬7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46萬4千元","第26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億3,974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8億0,780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4,679萬4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8,435萬4千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5目　第一預備金79萬2千元","第27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2億5,419萬7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2億4,156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177萬1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22萬9千元","第28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2,974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1,925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017萬3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1萬6千元","第29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6,347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430萬5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887萬8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29萬3千元","第30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5,857萬8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5,045萬7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776萬1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36萬元","第31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億8,583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億7,623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915萬1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45萬3千元","第32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7,923萬2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7,337萬9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514萬1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63萬5千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7萬7千元","第33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2,073萬4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795萬4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106萬2千元","第3目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170萬元","第4目　第一預備金1萬8千元","第34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4,835萬5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4,391萬8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435萬2千元","第3目　第一預備金8萬5千元","第35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1,643萬1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1,331萬2千元","第2目　檢察業務304萬7千元","第3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無列數","第4目　第一預備金7萬2千元","第36項　調查局54億8,520萬6千元","第1目　一般行政48億4,712萬9千元","第2目　司法調查業務2億0,169萬8千元","第3目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1億2,930萬元","第4目　一般建築及設備2億8,425萬8千元","第5目　第一預備金484萬4千元","第6目　鑑識科技業務1,797萬7千元","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歲出預算之相關提案，在議事人員宣讀提案的同時，也請各位首長與提案委員進行溝通，這樣才不會浪費時間，原則上今天下午的會議進行到4點半左右。","1、","依釋字第614號解釋文、第228號、舫413號解釋理由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等規定，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使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據以本院決議獎金之發放「應以法律明定」。依附表一，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編有獎勵工作人員之「其他業務獎金」者有六個單位，除台灣高等法院檢查署之查緝毒品等獎金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發放外，其餘單位之「其他業務獎金」僅以行政院核定之要點作為核發依據，與本院議決未合，建議7，567萬8千元予以凍結，待法律修正通過允宜支用。"],["提案人：曾巨威"],["連署人：呂學樟　　廖正井","2、","長久以來，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處理案件之公平公正性觀感不佳，依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103年上半年度全國民眾犯罪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針對「民眾對檢察官審理案件公平公正性的觀感」之調查結果，103年上半年度對於檢察官「不相信」及「完全不相信」的比例雖較102年的76.7%略有降低，但仍高達71%，對於本委員會一再要求法務部檢討民眾對於檢察官濫權起訴、問案態度偏頗、特定偏見等情形之改善顯然未積極督導各檢察署落實執行。建議將各檢察署之檢察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之專案報告經本委員會審核後再決定動支。"],["提案人：廖正井"],["連署人：林鴻池　　呂學樟","2-1、","查法務部於104年預算案之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共編列4億201萬7千元，較去年多編列2,894萬9千元。惟法務部104年之預算員額共293人，與去年度同，爰刪除104年度預算案人事費2,894萬9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2-2、","法務部1目「一般行政」下「01人員維持」中「0100人事費」之「0111獎金」，其中查賄獎金，原列共為250萬元。惟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查「檢察及司法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非為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爰提案刪除250萬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2-3、","法務部1目「一般行政」下「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0299特別費」，其中部長特別費47萬6千元。惟法務部長羅瑩雪於102年9月23日接任部長以來，違反行政中立，且常常有脫序發言之行為，引發干預司法個案之批評，爰提案刪除47萬6千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2-4、","查法務部於104年預算案之一般行政─研討（考）暨進修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立法院各委員會至所屬各機關考察聯繫、協調等業務經費450千元」，與法務部之業務不符，爰全數刪除之。"],["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2-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復按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法務部共計263則違反兩公約未修正之「法律案」、「命令案」及「行政措施案」，截至103年9月1日止，已近5年，仍有56案（約占21%），其中法律案43案、命令案12案、行政措施案1案，尚未修正。","經查法務部於各項法規問題研究計畫，編列相關人權業務推動費用合計391萬3千元，然兩公約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公約，法務部配合修正腳步緩慢，故擬凍結3百91萬3千元，待提出兩公約相關修正立法與時程報告後，再行解凍。"],["提案人：林鴻池"],["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2-6、","法務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及「法務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計420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開會及談判等22項出國計畫；較103年度預算數略增3萬元。經查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0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四(二)點規定：「緊縮經常支出……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且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至第5點規定，各機關應依要點所定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以及應依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確實執行，且因臨時、業務需要或緊急事件等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依要點所定程序從嚴核定。惟法務部之101年度至104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數，呈現逐年大幅成長趨勢，從101年之219萬9千元、102年之326萬4千元、103年之417萬8千元至104年之420萬8千元；且以102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僅12項，其中取消原出國計畫高達10項，顯示國外旅費預算之編列未盡審慎覈實，出國計畫管控機制實有強化空間。爰此，要求刪除法務部104年度之一般行政及法務行政─國外旅費之100萬元，使其符合102年度國外旅費之決算數。"],["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2-7、","我國檢察官與法官固然均具有應中立客觀以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之義務，然刑事訴訟制度歷經十餘年之修正，已更明顯的朝向當事人進行方向發展，且檢察官仍帶有一定程度之行政官色彩，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審檢角色差距將日漸擴大。","現行制度下，檢察署組織依附於《法院組織法》，而檢察官人事制度準用《法官法》。而法曹養成亦有「審檢不分訓」、注重期別等問題；另外，檢察系統獨特之檢察一體亦需搭配書面指揮制度，始可明確達到基層檢察官與具指揮監督權之長官權責相符。為進一步落實審檢分立原則，並確立檢察官職權行使之依據及其定位，法務部實有必要儘速研擬《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爰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1,454千元，待法務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及《檢察官法》草案，並就《法院組織法》第92條明定之「書面指揮制度」具體執行情況提出說明及統計數據，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2-8、","按行政院於103年第9次治安會報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法務部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況時表示，目前協議面臨：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等5項挑戰；據報載，現場有官員表示，雖然《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已遣返了370人，但國人特別關心之指標性罪犯如陳由豪等大咖至今未能遣返，所以民眾沒甚麼感覺。另明星柯震東在中國吸毒遭逮捕，卻未通報我方，也引發爭議。","再查法務部104年預算案及103年之赴中國報告，其所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之內容多為業務主管部門人員之工作會晤，考察及交流中國打擊人口販運、民生犯罪（如食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偵辦實務，及具體個案交流意見等，難以看出與法務部面臨之上述5項挑戰關連何在。從而，實難想像赴中考察對於我國政策之擬定有何助益。","爰凍結法務行政項下派員赴大陸計畫預算二分之一共1,933千元，待法務部規劃及提出前揭各項問題之具體改善措施及落實時程，包括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以及在司法案件中直接審理主義如何落實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2-9、","鑒於近年來檢察官濫行起訴、上訴、限制人身自由等問題漸受重視，監察院公布之監察成果，多次指出檢警多項重大瑕疵，包括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疲勞訊問、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2條「於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之規範等，不但影響司法信譽，更嚴重侵害人民權益。","又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多次通過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檢察官濫行起、上訴之具體行政管考或其他措施，迄今均無下文；法務部雖聲稱將了解各該起、上訴情形，卻又僅以「法律見解不一」一語帶過，無異於認為檢察官起、上訴被法院駁回，全部都是法院的問題，不需設計內部管控機制。監察院多次指出檢察官辦案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隱匿證據等問題，顯見法務部對上述濫權或疏失情形，並不重視。","爰此，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13,690千元，待法務部針對檢察官濫用起訴、上訴、不起訴及強制處分等裁量權之情形，歸納類型並建立判斷標準及具體之究責、管考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2-10、","鑒於近期社會事件頻傳，北捷殺人案亦顯示台灣已逐漸出現不明原因的殺人事件，恐非僅探究被告個人責任即可因應，而應思考此類事件於整個時空脈絡下的的結構性因素、社會氛圍、被告之社經地位、成長背景等，以及進入司法程序後判決之情形、量刑考量事項等。","2012年法務部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於新聞稿中肯認廢除死刑是法務部終極目標，雖因社會尚未達成共識而未推行相關法案，但揭示小組成立目的係就廢除死刑議題凝聚民意共識、消弭民眾疑慮並進而研擬規劃配套措施及死刑替代方案。又法務部早在2007年即已委託中研院做成「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報告，卻未見有任何進一步的政策研擬及制訂，甚為可惜。","爰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預算1,000千元，待法務部就前揭各項問題規劃政策推動方向及提出具體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連署人：高志鵬","2-11、","法務部保護司歷年編列獎補助費捐助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惟至今資訊不公開，有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爰建請刪除捐助此二類團體經費之八分之一並凍結八分之一，待相關資訊完成公開、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第4條、第6條之規定，政府機關取得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料均應主動公開。法務部保護司辦理司法保護業務，歷年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台灣、福建更生保護會（下稱「更保」）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惟捐助金額用於何處、業務資訊及財務資訊，不論於更保、犯保之網站，乃至法務部網頁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均為一片空白，違反立法院於9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通過之通案決議，亦悖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侵害人民對公共事務監督之權利。爰此，建請刪除法務部104年度預算書中「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獎補助費」下對更保及犯保捐助費用之2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法務部將業務上所得之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報告、預決算書、規範等等政府資訊依法公開後，向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以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3、","法醫研究所1目「一般行政」下「01人員維持」中「0100人事費」之「0111獎金」，其中病理專科醫師獎金198萬元。惟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而病理專科醫師獎金之項目並無任何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爰提案刪除198萬。"],["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3-1、","早期臺灣醫療資源普遍缺乏，醫師人數不多，公私部門醫師待遇差距頗大，造成醫師在民間私設診所或在私立醫院兼職情形屢見不鮮，故政府為減少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兼業並鼓勵公職醫師專職及提升專業，乃發布「衛生醫療機構不開業獎勵金發放要點」；目前法醫研究所係編列預算支給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然此補貼性獎金顯與工作績效無涉，且係採認醫師資格全面發放，與其他具專門執業資格且擔任公職者相較（如具律師、會計師資格者擔任公職並未支給固定獎金），恐有公平性疑慮。爰此，要求刪除法醫研究所104年預算案之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人事費─獎金─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獎金，共計1,980千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4、","根據法務部103年8月15日公布之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實施後偵辦貪瀆案件統計資料，自98年7月9日該行動方案推動開始，至103年6月止，定罪率為73%，然而，102年貪瀆起訴案件之定罪率尚有72.7%，103年1至6月定罪率卻僅65.3%，而廉政署預算總說明之關鍵績效指標「提升偵辦案件品質」之衡量標準「本署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104年度目標值僅72%。","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各項肅貪作為，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及督導業務」業務費用五分之一，共計4,248千元，請廉政署研擬提升檢肅貪瀆成效之具體辦法，並酌為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高志鵬　　柯建銘","4-1、","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呼聲已久，亦為我國廉政法制之重要環節，過去總統及法務部長多次宣示，要於101年底前完成立法，卻因故一再延宕。今年1月，前署長朱坤茂也在立院表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最快3月送立法院審查。然而，時至今日該草案不但未送交立法院審查，連行政院版草案都尚未通過。廉政署之立法進度顯有重大延宕過失，爰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及相關犯罪案件調查及督導業務」業務費用五分之一，共計4,248千元。俟廉政署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4-2、","廉政署預算總說明揭示之關鍵策略目標二：「確立乾淨政府」（頁7）其中關鍵績效指標3「健全防貪法令，促進課責透明」之衡量標準為「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然而，根據月前廉政署提出的預算解凍報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皆已完成修正草案，即將陳報行政院，研處階段已近尾聲，如今將「此二草案送立法院審查」作為衡量標準，似過於寬鬆，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共計3,127千元。請廉政署於上述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標準加入其他法案如揭弊人保護法、政風人員職權行使法之立法規劃進程，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4-3、","由於海外帳戶時常成為鉅額貪污所得之最佳藏匿處，因此若欲追討鉅額貪污所得，必須進行跨境合作，由於我國並非反腐敗公約之締約國，欲依照公約規範取得國際協助往往不易，爰此應致力於加入與資產追回有關之國際組織、尋求各項正式及非正式的國際合作，力求於執行面成功發現並確認犯罪資產之所在，此外，更亟需須於法律面上建構充分法律依據進行該資產之扣押及沒收。然而，廉政署預算書未載明追討貪污所得之具體工作目標與進程。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廉政政策規劃考核業務」預算五分之一，共計3,127千元。請廉政署規劃強化貪污犯罪追討之相關政策工作，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4-4、","廉政署主要執掌業務為防貪、反貪、肅貪，且為全國政風單位之最高主管機關，亦應採取積極態度進行具實際效益之廉政宣傳。然審視過往廉政署所規劃之宣導工作，包括「廉政路跑嘉年華」、「喊出廉能的核心價值─廣播創作大賞」等，除與廉政業務宣傳之關連性不高外，也容易流於口號而無實際內涵，以致於我國於國際廉政評比排名雖略有進步，卻有超過八成民眾對政府肅貪作為不滿意。爰此建議凍結廉政署廉政業務項下「辦理貪瀆預防業務」項目預算五分之一，共計1,826千元，請廉政署研擬廉政宣傳改善方法，納入檢舉管道、揭弊者保護與獎勵等有助於增進揭弊誘因之資訊，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5、","早期臺灣醫療資源普遍缺乏，醫師人數不多，公私部門醫師待遇差距頗大，造成醫師在民間私設診所或在私立醫院兼職情形屢見不鮮，故政府為減少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兼業並鼓勵公職醫師專職及提升專業，乃發布「衛生醫療機構不開業獎勵金發放要點」。矯正署及所屬編列預算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然此補貼性獎金顯與工作績效無涉，且係採認醫師資格全面發放，與其他具專門執業資格且擔任公職者相較（如具律師、會計師資格者擔任公職並未支給固定獎金），恐有公平性疑慮。爰此，要求刪除104年矯正署及所屬之醫師不開業獎金預算，共計816,000元。"],["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5-1、","矯正署及所屬2目「矯正業務」下「01人員維持」中「0100人事費」之「0111獎金」，其中醫師不開業獎金81萬6元。惟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查「衛生醫療機構不開業獎勵金發放要點」非為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且醫師不開業獎金之目的係為鼓勵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減少兼職，顯與矯正署之「矯正業務」無關，爰提案刪除81萬6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5-2、","近來少年矯正機關管理疏失事件頻傳，如誠正中學收容人遭筆撬腳指甲之方式凌虐、桃園少年輔育院收容人猝死等，又103年度截至9月底止，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因執行業務違失，法務部及矯正署顯未善盡督導之責，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共計6案，其中多為少年矯正機關，包括：","(一)矯正中學部分：未完成新收學生個案分析報告及就學輔導處遇計畫，且長期忽視身心障礙或有特殊教育需求少年之權益；未依法辦理特殊教育或提供特殊教育資源；未主動發掘及通報疑似有特殊教育需求之身心障礙收容學生，對已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並未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又因欠缺特殊教育師資、對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敏感度及專業知能不足，矯正成效不彰；再者，收容學生之基本學力不足，學歷及學力間存有嚴重落差，卻未能積極推動相關服務措施；未依《少年矯正學校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落實對離校學生之追蹤輔導，亦未編列經費及專責人力，僅由輔導教師兼任追蹤輔導工作，且多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聯繫追蹤，且有部分學生失聯，對離校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成效不彰等。","(二)少年輔育院部分：桃少輔超額收容長達三年，甚至超收逾20%，且房舍床位缺乏隱私、監視設備不足，致少年陷入夜間霸凌、性侵害等高度風險中；桃園及彰化少輔院每班均超過法定人數上限，桃少輔甚至超過一倍，班級導師及訓導員亦嚴重不足，甚至缺額達3成，且編制員額不符實際需求，影響矯正品質。又桃園及彰化少輔院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及進修學校分校，未依法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力，復未能提供收容學生個別化輔導計畫等。","爰凍結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21,873千元，待矯正署會同相關單位，規劃及提出少年矯正機構前揭各項問題之改善措施，包括配置專任專業之教學、輔導及輔導就業人力，並具體檢討改善「少輔院及矯正學校雙軌並行」模式衍生之問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5-3、","鑑於各監所性侵害、性霸凌案件頻傳，嚴重侵犯人權，於人身自由受監禁下難以自保或尋求救濟保護，多數矯正機關迄今仍未積極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提供性侵害及性霸凌受害人之後續協助措施，包括：事件發生後加害人應調離受害人原房，並提供專業之心理輔導諮商及法律諮詢扶助等服務；也多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對受收容人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性霸凌防治教育訓練等。爰此，建請刪減矯正署「辦理矯正行政業務」費用之8,725千元並凍結20,000千元，直至矯正署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檢討修訂「各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函知各監所，並納入對各監所之考核評鑑列管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改善辦理情形，經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6、","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目「一般行政」下「01人員維持」中「0100人事費」之「0111獎金」，其中執行績效獎勵金，原列共為6,818萬2千元。惟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支給要點」非為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爰提案刪除6,818萬2千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6-1、","近年行政執行署列管之滯欠大戶人數金額，截至103年7月底，個人為590人、法人179人，共計769人，待執行金額約1,414億餘元，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千元，足以顯示執行業務處理不佳。","故提案凍結執行業務處理計畫十分之一經費，待提出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率報告後，再行解凍。"],["提案人：林鴻池"],["連署人：曾巨威　　廖正井","7、","最高法院檢察署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6,401萬9千元，其中「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0299特別費」，原列47萬6千元。鑒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業務職掌，主要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非常上訴、上訴第三審刑事案件及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偵辦重大貪瀆等案件，並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及檢察業務。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無編列特別費之必要，爰提案刪除特別費47萬6千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7-1、","最高法院檢察署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6,401萬9千元，其中「03非常上訴理由及判決要旨編印」，原列6萬元。惟為因應節能減碳無紙化，並因應現今網路資訊化時代，現今司法法學資訊多以網路檢索方式為之，故非常上訴理由及判決要旨之紙本，實用性已然低落，不應再以印刷方式，爰提案刪除。"],["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7-2、","最高法院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5,965萬6千元，其中「03辦理選舉查察業務」，原列4552萬3千元。惟辦理選舉查察業務本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業務之一，並無特別編列預算辦理選舉查察業務之必要，爰提案刪除4,552萬3千元。"],["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7-3、","104年度檢察業務項編列預算59,656千元，預期發揮檢察功能，達到除奸發伏，確保人民權益及社會安寧。惟經查，台灣司法錯／誤判之情況頻仍，打擊民眾對司法信心，並損害人民基本法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再依同法第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因此，如何確保每一位遭司法定罪之被告確屬有罪，不讓無辜被告冤枉入獄，亦是檢察官之職責所在。","近來科技日新月異，隨著DNA鑑定技術之進步，有越來越多無辜被告重獲平反，國外也陸續開始由官方建立刑事案件覆審機制，找出誤判案件，為被告爭取平反。以美國費城為例，美國費城檢察署即於今年4月成立專案小組，專司調查可能誤判的案件，並展開定罪後救濟。紐約郡檢察署、達拉斯郡檢察署等，也成立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完善定罪小組）調查可能遭誤判的確定案件，以維持刑事體系之正當性，區分真正罪犯並讓無辜者獲得平反。","反觀我國，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三人、陳龍綺案等冤案得以平反，均係在民間團體之集結協助下經歷十餘年之奮鬥，始能盼得遲來的正義，而仍有不知其數之無辜被告申冤無門。為確保司法正義之實現，不讓無辜被告求助無門，我國檢察體系實有必要引進國外經驗，建立前述公正客觀的刑事案件覆審機制，調查探究冤獄誤判背後所造成之原因，並尋找能有效改善錯誤定罪的補救途徑以及預防對策。","爰凍結檢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5,966千元，直至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7-4、","104年度檢察業務項編列預算131,974千元，預期發揮檢察功能，達到除奸發伏，確保人民權益及社會安寧。惟經查，台灣司法錯／誤判之情況頻仍，打擊民眾對司法信心，並損害人民基本法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再依同法第第427條，檢察官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因此，如何確保每一位遭司法定罪之被告確屬有罪，不讓無辜被告冤枉入獄，亦是檢察官之職責所在。","近來科技日新月異，隨著DNA鑑定技術之進步，有越來越多無辜被告重獲平反，國外也陸續開始由官方建立刑事案件覆審機制，找出誤判案件，為被告爭取平反。以美國費城為例，美國費城檢察署即於今年4月成立專案小組，專司調查可能誤判的案件，並展開定罪後救濟。紐約郡檢察署、達拉斯郡檢察署等，也成立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完善定罪小組）調查可能遭誤判的確定案件，以維持刑事體系之正當性，區分真正罪犯並讓無辜者獲得平反。","反觀我國，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三人、陳龍綺案等冤案得以平反，均係在民間團體之集結協助下經歷十餘年之奮鬥，始能盼得遲來的正義，而仍有不知其數之無辜被告申冤無門。為確保司法正義之實現，不讓無辜被告求助無門，我國檢察體系實有必要引進國外經驗，建立前述公正客觀的刑事案件覆審機制，調查探究冤獄誤判背後所造成之原因，並尋找能有效改善錯誤定罪的補救途徑以及預防對策。","爰凍結檢察業務預算十分之一共13,197千元，直至成立「刑事案件覆審小組」並研擬具體覆審標準，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8、","調查局1目「一般行政」下「01人員維持」中「0100人事費」之「0111獎金」，其中重大案件破案獎金及獎章之獎勵金220萬元。惟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暨待遇涉及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公務人員之待遇，查「法務部調查局核發偵破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金支給要點」非為法律位階之法源依據，爰提案刪除220萬。"],["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A、","鑑於科技設備監控為執行性侵害防治法規定所需之必要輔助措施，考量近年來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量，有逐年遞增之趨勢，且未來可能全面使用第三代科技設備監控，所需維運與購置設備等相關經費恐將大幅成長。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提早研謀因應規劃，以落實發揮運用科技設備監控與掌握受保護管束加害人行蹤之功能，方能藉由科技設備監控機制之運作及推展，保障婦幼安全與維護社會治安。"],["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B、","法務部主管104年度編列查緝毒品、毒品犯罪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等業務所需經費及差旅費計4,271萬3千元，鑑於我國毒品犯罪人數高居各類罪名之首位，且毒品成癮性高，不易根治，隨著時間推移，毒品犯罪人數增加，而目前毒品犯罪有8成集中於24歲至49歲之青壯年，一旦毒品犯罪年齡下降，將影響國人健康、社會安定及下一代之成長。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調查局與各地檢署應積極進行毒品犯罪之查緝活動，截斷毒品來源，以有效遏阻防範國內毒品犯罪。"],["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C、","法務部主管「一般行政」科目下，編列「04各項法規問題研究」，有關「025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及「0279一般事務費」分別編列人權業務51萬元及辦理人權業務（含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相關行政措施檢討）及推動兩公約等經費340萬3千元，合計391萬3千元。惟查，依兩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進行檢討所主管之法令與行政措施，並應於施行後2年內完成不符兩公約規定之改進；惟兩公約施行法施行迄今已近5年，各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完成修正者仍有56案，亟待積極辦理，基於法務部負有統籌業務之責，允應促請各主管機關研謀改進之道，並賡續追蹤督考，務求儘速完成，以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D、","法務部104年度於「一般行政」及「法務行政」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計420萬8千元，係預計派員出國開會及談判等22項出國計畫，較103年度增加3萬元。然檢視法務部101年度至104年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數，呈現逐年成長趨勢，且國外旅費所涉出國計畫變動幅度甚大，以102年度為例，原預計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僅12項，其中取消原出國計畫高達10項，變動幅度甚大，且103年度截至8月底，即已取消6項及新增4項出國計畫，顯示國外旅費預算之編列未盡審慎覈實，出國計畫管控機制實有強化空間。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強化相關管控機制，並應嚴謹覈實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俾提升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達成出國計畫預期效益。"],["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E、","司法官學院於104年度「司法人員訓練」計畫共編列1億5,047萬5千元，其中司法官訓練業務及司法工作人員訓練業務之「業務費」，分別編列3,728萬2千元及697萬9千元。鑑於司法官學院職司培育準司法官及司法人員研習業務，然近年辦理部分訓練之每人平均成本，有逐年成長之趨勢，且高低差異不小。爰此，提案要求司法官學院應檢討改善，並於兼顧培訓品質下，研謀有效之管控成本措施。"],["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F、","法務部及所屬104年度編列肅貪相關業務經費共計8,933萬5千元，各地檢署於「檢察業務」計畫項下共編列3億9,220萬9千元，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且為強化肅貪工作，我國自98年7月8日起開始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實施迄今已5年，惟由該行動方案截至103年6月之執行情形，貪瀆起訴案件判決定罪率為73%，且102年定罪率僅72.7%，103年1至6月定罪率更滑落至65.3%，顯示定罪率呈逐年下滑之勢，肅貪績效欠佳。爰此，提案要求法務部及所屬應確實檢討改善，並落實各項肅貪作為之整合與強化偵辦效能。"],["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G、","矯正署及所屬10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76個矯正機關「矯正業務」科目，編列人事維持、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等所需經費計113億7,288萬4千元，較103年度法定預算數110億8,892萬5千元，增加2億8,395萬9千元。惟103年度截至9月底止，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因執行業務違失，法務部或矯正署未能善盡督導之責，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共計6案。以前揭監察院糾正案件觀之，半數涉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或明陽中學；據監察院103年7月28日糾正案文指出，依法務部提供有關少年矯正學校之教化成果中，誠正中學學生於出校後，100年再犯比率超過三成、101年仍超過二成，而明陽中學100年再犯比率趨近三成、101年仍趨近二成，容有賡續檢討改善，強化後續追蹤輔導機制之必要性。法務部及矯正署並應落實督考及強化內部控制工作，以有效防杜類似缺失再次發生，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亦應強化出校後學生之後續追蹤輔導機制，俾有效降低再犯情形。"],["提案人：李俊俋　　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H、","10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改善監所計畫」項下，編列改善監所計畫所需經費計1億9,210萬元，內容為(一)台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二)宜蘭監獄擴建工程計畫。鑑於矯正機關長期存在超額收容問題，故藉由辦理矯正機關新（擴）建等工程計畫，增加受刑人核定容額，可適度緩解收容擁擠現象；惟101年度起辦理之臺北監獄新（擴）建工程計畫，截至103年7月底止，累計執行率僅6%，執行進度明顯落後，爰此，提案要求矯正署應檢討提升執行效率，並積極辦理，以如期完成啟用，有效紓解超額收容情形。"],["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I、","10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執行案件處理」科目編列11億1,543萬7千元，為13個分署依法辦理行政執行業務所需經費。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加強滯欠大戶案件執行，提高執行績效，於92年1月20日訂定發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並依前項計畫成立督導小組，負責督考各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1月1日改制為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情形，並進行追蹤與列管。惟截至103年7月底止，列管之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逾1,414億元，佔全部待執行金額2,277億餘元之62%，且平均每滯欠大戶待執行金額高達1億8,393萬1千元，金額頗鉅。爰此，提案要求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應強化控管機制及提升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效率，俾迅速實現公法債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案人：高志鵬　　柯建銘　　尤美女","J、","儘管行政執行署於民國92年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計畫」，就滯欠大戶或社會名人等予以造冊，列為管考重點，並定期舉辦加強滯欠大戶督導會議，督導所屬分署建立滯欠大戶案件之內部自行控管機制等，復於民國99年6月增訂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一禁奢條款，並與稅捐稽徵機關建立追查合作機制，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積極調查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執行方法積極追討欠款。惟該署統計截至民國102年底止，滯欠大戶受理總案件數計47,181件，總金額計3,354億餘元，終結案件35,101件，徵起金額1,691億餘元，未結案仍有12,080件，待執行金額高達1,663億餘元，未結案數僅佔總受理件數之26%，待執行金額卻高達50%。爰此，要求行政執行署提出減少未結案率及待執行金額率之相關措施，並研擬《行政執行法》之相關修法，納入包括公佈滯欠大戶名單等，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主席：現在開始針對委員提案討論。","現在請各位看第1案。這是曾巨威委員提案，針對各類業務獎金欠缺法源依據，所以提案凍結。本席徵詢各位委員意見，因為獎金的問題不僅是司法委員會，還有其他委員會，這都是通案處理，所以這個案子原則上不處理，等到通案時再來處理。反正預算送到院會的時候，王院長都會召集協商，協商時，參考其他委員會對於無法源依據的獎金如何處理，我們就比照辦理，本案不予處理。"],["尤委員美女：那就併入通案處理嘛！","主席：因為別的委員會如果有案子，我們當然要比照辦理。","尤委員美女：可是如果別的委員會沒有案子，我們這個案子就不見了。","主席：對啊！那就不要了，這是通案。"],["尤委員美女：不行啊！"],["主席：我剛剛講這是通案。","尤委員美女：通案還是要有案，不能讓它無案啊！","主席：不是，我們不能對司法委員會特別這樣，別的委員會也有，財委會也有稅捐處、關稅局，農委會也有農業局。","尤委員美女：所以我們提出來，他們就要併案處理，如果別的部會沒有提出來，就用我們這個案子去要求別的部會一起通案處理，不是說別的部會沒有提出來的話，案子就一起不見，不是這樣子，我們還是要成立，然後併入通案。"],["主席：不要啦！"],["尤委員美女：什麼不要！"],["主席：我覺得司法委員會沒有必要獨樹一格。","尤委員美女：這不是獨樹一格，這本來就要提到院會處理。","主席：我剛才說這是通案，因為預算在通案時都會討論，我們就不予處理，但是尤委員的意見是要保留到院會，我認為沒有必要。","尤委員美女：沒有，這要保留到院會通案處理。"],["主席：沒有必要嘛！","尤委員美女：怎麼會沒有必要？官制官規是我們司法委員會的職掌，我們不把關嗎？","主席：你們現在要人家嚴格查察，但是又不給人家經費，這不是很奇怪嗎？"],["尤委員美女：這難道不是他們該有的職務嗎？難道他們是坐在那裡領薪水的？"],["主席：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查察獎金的部分，檢察官全部都沒有領，都是給司法警察，而且還不夠，所以現在編的250萬，事實上，102年還欠5百多萬沒有發，103年全部被刪掉，所以都沒有發，而104年編的250萬是要補發102年應該發給司法警察的一部分而已，所以檢察官完全沒有領這筆錢，這是為了鼓勵司法警察能夠認真辦理選舉查察的工作，委員可能誤會檢察官有領這筆錢，其實沒有。"],["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沒有說這是檢察官領的，我不曉得第6屆的時候是怎麼通過的，行政院就這樣通過了要偵辦第6屆立法委員賄選的案件獎金，這部分是給司法警察領的，今天查賄選難道不是警察的工作嗎？既然查賄選是他的工作，為什麼還要給他獎金？而且還欠了5百多萬，不知道累積了多少錢。","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這是針對上一次立法委員及總統選舉特別訂定的發給獎金的辦法。"],["尤委員美女：那今年九合一是不是要再編？明年總統大選是不是也要再編？","羅部長瑩雪：今年沒有再編，現在編的是要補發上次欠的錢。","尤委員美女：我覺得這就送到院會讓院長去解決，就通案處理。"],["主席：林鴻池委員的意見呢？"],["林委員鴻池：（在席位上）照主席的意見。","尤委員美女：這要送到院會裡面處理，對不對？"],["主席：但是我不同意。","尤委員美女：你不同意，我也不同意，你一票，我也是一票。","主席：我現在跟他一樣，他也不支持你。","尤委員美女：那我退席，你們就開不了會。","主席：你趕快退席，我們趕快發動其他人到場，你要退席是你的自由。我剛才已經講了，並不是不尊重你的意見，我的意思是說反正到院會還是要協商。","尤委員美女：所以就保留到院會。為什麼你們國民黨在司法委員會，每次李貴敏說保留，你們就保留，我們要求保留都不能夠保留，你們欺人太甚。"],["主席：有這樣子嗎？"],["尤委員美女：沒有？我們把所有會議紀錄調出來。"],["主席：可以啊！你調出來啊！不要動不動就用黨派來……"],["尤委員美女：反正我就是要保留到院會處理。"],["主席：已經表決了。"],["尤委員美女：這沒有表決的問題。"],["主席：怎麼沒有表決？","尤委員美女：你要表決就全部表決，你們根本就大放水。","主席：可以啊！沒有關係啊！我們該審查就審查。我的意思是說，我們不是要完全讓它通過，而是到院會去處理，別的案子如果這樣過，我們就保留下來。","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我們就保留到院會。"],["主席：意思是一樣。","尤委員美女：你剛剛說不處理，不處理的話，這個案子就不見了。","主席：一樣啊！我剛講了，別的單位如果對這種沒有法源的獎金要比照辦理，我們還是可以恢復，在院會預算審查，難道你都不知道嗎？"],["尤委員美女：我們就是保留到院會處理啊！"],["主席：我剛講的意思是一樣的。"],["尤委員美女：就是保留到院會通案處理。"],["主席：等一下再討論。","處理第2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凍結太多了，因為解凍案幾乎都要到11月才能處理。"],["主席：你要凍結多少？"],["羅部長瑩雪：可不可以十二分之一？","主席：十二分之一？十分之一好了，十二分之一和十分之一一樣。","羅部長瑩雪：因為11月才解凍的話，只剩最後一個月。"],["主席：不會啦！我們九月份、十月份就開始了。","羅部長瑩雪：可是現在十月份還沒有到院會報告，所以要解凍……","主席：我們去年的解凍，今年幾乎都過了。","羅部長瑩雪：對，但是還沒有完成到院會報告。","主席：院會馬上就要開會了，總質詢21日就結束了，凍結十分之一沒有影響。"],["羅部長瑩雪：好。","主席：改為凍結十分之一，通過。","處理第2-1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先簡單說明一下，我們預算不是照預算員額編的，是照實際用人的員額編列的，而我們104年會比103年增加10個人，而且這是比較高職等的，例如本來是副司長，由檢察官兼任的話不領薪水，現在他歸建之後，我們新派的副司長是專任的，就要領薪水，所以我們是照真正用人的員額編預算，不是照預算員額編，對於這一點，委員可能有點誤會。"],["主席：請法務部會計處許處長說明。","許處長專琴：主席、各位委員。再加上一些晉級的部分，大概有400萬。","主席：一方面是因為員額不一定全部進用，還有可能會進用的。第二是晉階的部分，就是會計長說明的，每一年都會晉階。","尤委員美女：可是你們一年增加2,894萬，一年晉階有那麼多嗎？"],["羅部長瑩雪：還有增加的10個員額。"],["尤委員美女：增加幾個人？"],["許處長專琴：增加10個人補實。"],["尤委員美女：增加10個人補實會用到2千多萬？","許處長專琴：還有晉級的部分，晉級的就有400萬。"],["尤委員美女：你們把數字拿出來。"],["主席：尤委員這樣了解了嗎？","羅部長瑩雪：費用的支出標準和員額都很死，法務部不可能多給一塊錢，或刻意少給一塊錢。","主席：尤美女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尤委員美女：這樣很rough。","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我們人事費用的支出一塊錢都不能多，一塊錢都不能少，法定的支付標準都是很清楚、很嚴格的，所以，這樣的編定一定是有實際上的需要，才會編這樣的預算，而且法務部編的人事費用常常過低，和別的部會比較的話，我們編的實在很緊。","林委員鴻池：人事經費是依法的，誰也不可能多領，我想這是依照規定，沒有必要針對人事費用刪減。"],["主席：第2-1案不予通過。","處理第2-2案。"],["尤委員美女：跟剛才第1案一樣。"],["主席：等一下再討論。","處理第2-3案。","這是特別費，人家該有的，還是要給人家，不要去計較人家的特別費。坦白講，部長一個月才3萬多，是我以前在臺北市當秘書長時的三分之一而已。","尤委員美女：刪一點啦，尊重一下啦。"],["主席：每個部會首長都一樣。","林委員鴻池：都一樣，誰當部長都一樣。"],["尤委員美女：但也要尊重一下委員的意見。","林委員鴻池：如果不同的部長有不同的特別費，這會比較奇怪。","尤委員美女：我現在不是說不同的部長，而是部長違反行政中立。","羅部長瑩雪：這一點我不同意，我沒有違反行政中立。"],["主席：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2-4案。","拜託尤委員，這是跟我們立法院有關的費用，這一點點錢而已，我們有時候要到外面考察，我們就不予處理，好不好？"],["尤委員美女：這也是我們預算中心的報告。","主席：預算中心當然看不慣我們，我們司法委員會算是最節儉的一個單位，像交通委員會……","尤委員美女：這裡不是寫司法委員會，是寫各委員會，各委員會去參訪，為什麼都放在法務部？法務部已經沒錢了，還把別的東西放在這裡？"],["主席：這是科目。","尤委員美女：以前都沒有編？以前都沒有這個科目，這是新增的。"],["主席：有啊！"],["尤委員美女：以前沒有。"],["許處長專琴：原來就有。"],["主席：本案不予處理。","處理第2-5案。"],["林委員鴻池：凍結十分之一。","主席：凍結十分之一，通過。","處理第2-6案。","請法務部羅部長說明。","羅部長瑩雪：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如我們在施政報告的時候講了很多，我們現在其實不只是兩岸的司法互助、共同打擊犯罪有很多需要工作協調、開工作會議，我們跟國際各國合作的密度也越來越高，合作的對象也越來越多，所以我們出國差旅費的需求是大幅增加，不過我們還是很慎重、節制地編列這個預算，如果再凍結的話，我們業務的推動可能會有困難。","尤委員美女：這個跟共打無關，共打是在另外的部門，你這是出國到其他國家的部分，而且你們執行率很低，102年度原來預計出國計畫19項，實際執行只有12項，而且取消原出國計畫高達10項，表示你們浮編。","羅部長瑩雪：報告委員，一方面是國際情勢變化很多，例如我們和英國的合作林克穎的案件密度越來越高的時候，我們要增加跟它的交流合作，又如廣大興案，我們和菲律賓有很多的工作要交流協調，甚至要出庭等等，這都要增加很多工作。因為我們額外增加很多工作，我們錢不夠用，所以有些原來編的計畫就沒有執行，這也顯示我們真的工作困難和錢不夠用。國際會議有時候是因為他們因故停開，有時候是涉及國際談判發展的變化，沒有辦法事先預料，所以國際工作真的很困難、很複雜，而且我們最近有一個新的很重大的工作，就是要加入很多國際性組織，例如亞太很多網路犯罪的防範機制，我們都要積極推動、加入，這些新的出現的機會和狀況，我們事先不能夠控制，當然要努力去做，只好犧牲一些原來既定比較次要的工作。","林委員鴻池：法務部是一個很大的單位，其實4百多萬的出國考察費用跟各部會相比，確實比較少，他們要參加國際會議、出國考察，我建議這些預算還是給他們，因為不多。","主席：尤委員，可以嗎？如林鴻池委員所講的，一個這麼大的部會才編400萬出國經費也不算多，我們就讓它通過。","本案不通過，不予處理。","處理第2-7案。","尤委員美女：這個部分寫錯了，好像不是法律事務司，好像是檢察行政。"],["主席：要改哪個地方？"],["尤委員美女：前面科目的地方改成檢察行政業務。"],["主席：不是辦理法律事務業務？","尤委員美女：不是，而金額是68,452千元，凍結十分之一。","羅部長瑩雪：委員的提案要法務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和檢察官法草案，這好像是說已經確定可以朝這個方向做，事實上，這牽涉到制度面的變革，不能說法務部自己要提這個草案就提這個草案，中間一定要經過很審慎的評估，彙集各方的意見，才能夠決定要不要這樣做。所以，第三段寫成要求法務部提出兩個法的草案的話，這已經超出法務部職權的範圍。所以，能否把最後一段改成「待法務部是否得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和檢察官法之評估報告」？就是說我們要先評估才能決定，因為這是一個很大的方向的改變，不是法務部可以單獨決定。","主席：待法務部提出檢察署組織法和檢察官法是否可行之評估報告以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尤委員美女：提出草案的評估報告就好了，評估報告就會包括你的「是否」了。","羅部長瑩雪：也可以這樣，就提出草案評估報告。","尤委員美女：還有你們書面指揮制度的具體執行情形也要，不能刪掉。"],["羅部長瑩雪：書面指揮制度是什麼意思？","尤委員美女：你們現在是檢察一體，上面對下面的指揮一定要用書面指揮嗎？所以原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改成檢察行政業務，凍結十分之一，就是684萬。","羅部長瑩雪：金額改掉了。二十分之一，好不好？因為這些預算本來就不是要評估檢察署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工作上，這兩個法的評估工作……","尤委員美女：那就二十分之一，3百多萬。","主席：修正通過，金額你們再算一下。","羅部長瑩雪：所以我們是用無關的業務費用去控制一件新增的工作，這講起來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我們還要從原來的費用去擠出一個新增工作的費用。"],["主席：凍結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業務預算的二十分之一。"],["尤委員美女：是檢察行政業務。","主席：檢察行政業務，一共342萬，待法務部提出這兩個法的草案評估報告。第2-7案修正通過。","處理第2-8案。","羅部長瑩雪：這也是同樣的，我們跟大陸的工作聯繫也是越來越密集，我們編的費用也才3百多萬，真的很少。","主席：而且本席早上質詢過了，毒品有83%都是從大陸進來的。","羅部長瑩雪：對，所以我們有提供資訊、情資請他們那邊去破獲製毒工廠，兩岸的密切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不但要他們協助我們處理我們國內的案件……","尤委員美女：改十分之一，就不要叫他們來報告。","羅部長瑩雪：最好不要，我們還擔心這個工作的費用會越來越多。","尤委員美女：我沒有刪，只是凍結，你們三個月來報告就解凍了。"],["羅部長瑩雪：但是我們還是擔心現在編的錢都不夠用。","尤委員美女：不夠用也是你們編的，又不是我們編的。","羅部長瑩雪：不是，因為我們編預算的時候又要遵守零基預算的原則，又要盡量克制、節制，所以我們都是做最保守的編列。","主席：尤委員，這邊預算總共才386萬而已，金額不是很多。","林委員鴻池：這金額確實比較少，如果凍結的話，就很難處理。"],["尤委員美女：改成主決議。"],["主席：改成主決議。"],["羅部長瑩雪：好。","主席：但是主決議稍作修改，要求他們對大陸毒品防範不要進入臺灣。","羅部長瑩雪：是，這是我們很重視的。","主席：你們擬一下文字，因為我看83%的毒品都是從大陸進來的，所以修改一下當作主決議。","處理第2-9案。前面濫權起訴、濫權上訴的部分已經提出過了，不要重複。"],["尤委員美女：沒有重複。","羅部長瑩雪：這是同一筆預算，同一個檢察行政業務的預算684萬多，這有分成3案，這3案能否合起來凍結二十分之一？","主席：第2-7案已經講過，這邊又重複了。","尤委員美女：第2-7案是法院組織法的部分，這是濫權上訴、起訴的部分，內容不一樣。"],["主席：剛剛那個地方你已經改為檢察行政業務。","尤委員美女：是同一個項目，但針對不同的事情，所以十分之一也可以改成二十分之一。","羅部長瑩雪：可不可以併在一起凍結二十分之一？因為下面第2-10案也是檢察行政業務，有3個案。"],["主席：這樣變成重複了。","羅部長瑩雪：同一筆預算，有3個案要凍結。","主席：不是，你應該把第2-7案、第2-9案的理由全部寫在一起，然後凍結二十分之一。","呂委員學樟：我們連署的有一個通案刪五分之一，那裡面就有了。"],["主席：裡面就有了。","呂委員學樟：不是刪，是凍結五分之一，那個通過了嗎？"],["主席：通過了。","呂委員學樟：那就重複了，沒有必要，同一筆預算凍結兩次很奇怪，而且不太一樣，我們的品質在哪裡？","尤委員美女：內容不一樣，就是2-7、2-9、2-10全部跟2-2凍結十分之一。","主席：尤委員沒有聽出呂學樟委員所講的，從法務部開始，我把所有的檢察業務都凍結十分之一了，所以你這邊再凍結就重複了。"],["尤委員美女：檢察業務的金額是不一樣的。"],["主席：我凍結的是總數。"],["尤委員美女：那就併入你的案子。","主席：第2-7、2-9、2-10案都併入我的第2案，都凍結十分之一。我在第2案的時候已經凍結十分之一，後面的案子就併進去這5億9千多萬元裡面。","處理第2-11案。"],["羅部長瑩雪：這些資料在我們網頁都有公開。","尤委員美女：你們的網頁就只有寫一句話，就是給他們多少錢幾句話，他們業務到底做了什麼，完全是空白。部長，需要我給你看你們的網頁是怎麼回事嗎？","羅部長瑩雪：我們這裡面不只寫給了多少錢，還有包括預算……","尤委員美女：你們更生保護會的官網，資訊公開共0筆。"],["羅部長瑩雪：評鑑的資料、總會的報告都有po上去。","尤委員美女：法務部的網站有，但是更生保護會、受害人保護協會的都沒有，只有支付或捐助地方的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就是多少錢。","羅部長瑩雪：我們有把用途等等的資料po上去，我們一直在改進。"],["尤委員美女：你po在哪裡？"],["羅部長瑩雪：法務部的網站。","呂委員學樟：主要是部裡的網站，你看到的是更生保護會和其他犯罪被害人的網站，我們還是以部的為主。"],["尤委員美女：更生保護會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不都是你們出資捐助的財團法人嗎？他們要不要適用資訊公開法？"],["羅部長瑩雪：我們把需要公開的儘量公開。","主席：凍結200萬，然後讓他們來報告。","林委員鴻池：凍200萬，來報告。","主席：凍200萬，然後來報告始得動支，目的就達到了，好不好？"],["尤委員美女：好。","主席：第2-11案，修正通過。","處理第3案。"],["羅部長瑩雪：第3案和前面那個獎金一樣。","主席：第3案和第1案，我們等下再一起討論，因為第1案已經有在裡面了。","第3-1案的獎金，也同樣併到第1案，我們等下再來協商。","第4案能不能說明一下？","尤委員美女：第4案，就是他們的定罪率一直下滑，而且定罪指標訂得那麼低，只有七成，搞了老半天，有三成是無罪確定，這樣子對人民……","羅部長瑩雪：其實，廉政署起訴後的定罪率是100%。"],["尤委員美女：這是你們自己寫的啊！","呂委員學樟：整個部裡面是七成多，但是廉政署是100%。","尤委員美女：廉政署預算總說明的關鍵績效指標、提升偵辦案件品質的衡量標準為：本署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104年度目標值僅為72%。","羅部長瑩雪：對，那是目標值，但我們今年是完成100%。","尤委員美女：目標應該比實際高，結果你們目標比實際低，那還訂什麼目標？變成大家都100%達到，所以全部都拿績效獎金，是不是？","羅部長瑩雪：這沒有什麼績效獎金，獎金是另外一回事，跟這個無關，那是個案的問題，因為很難期待每一次都百分之百，委員從事法律工作很久，也知道很多證據不是努力就可以得到，對於證據夠不夠，常常還存在很多變數，而且證人也可能翻供，原來有的證據，可能後來發現有瑕疵等等，所以要100%是極難的一件事情。","尤委員美女：沒有人要你100%，你又不是上帝，但至少要把目標值稍微訂高一點。","羅部長瑩雪：一般來講，72%已經是很不容易的事了。","林委員鴻池：以後訂高一點，我們強調要肅貪，所以經費還是應該給他。","呂委員學樟：第4案和4-1案的經費就給他，好不好？","羅部長瑩雪：是，不能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尤委員美女：至少把第4案和4-1案，作成主決議。","主席：好，第4案和4-1案改為主決議，廉政署趕快寫一下主決議。","處理第4-2案。","第4-2案，同樣是廉政署的業務，也併在那個主決議，好不好？","尤委員美女：沒有，第4-2案，他們同意凍結，因為只有口號型的宣傳，然後花了一堆錢。","羅部長瑩雪：我們現在一直努力提升宣導效能，上次也跟委員報告過，對於效果不好的方式，我們一定要改變。","尤委員美女：所以就先凍結，等你們來報告之後，就給你們解凍。","羅部長瑩雪：但還是要有錢才能做事，而且我們的錢，一定要在發包之前就確定。","主席：剛才尤委員說，你們已經同意了，是不是？如果同意就不用再講了。","呂委員學樟：廉政署成立時，我們在反貪、防貪和肅貪上，要求肅貪業績是零，因為肅貪業績是零，表示反貪、防貪做得好，這方面就屬於宣導的部分，這個錢的重點必須放在那裡，讓所有公務人員不敢貪、不會貪、也不想貪。","尤委員美女：沒有錯，所以要做有效率的宣導，不是只有一堆口號，也不是今天想去檢舉，卻不知道打給誰，才會受到保護，這就是所謂的「吹哨子條款」，但你們的法案一直沒有弄出來。","羅部長瑩雪：我們已經進行很多了。報告委員，剛剛廉政署好像是說，同意凍結十分之一。","主席：那就改為凍結十分之一，就是一百五十幾萬。","處理第4-3案。","尤委員美女：他們是不是也同意，凍結十分之一？","主席：這些性質都差不多，就一起報告好了，不然這個十分之一、那個十分之一。"],["羅部長瑩雪：第4-2案、第4-3案、第4-4案這3案都是同一筆預算。","主席：對，預算科目是4,797萬7,000。","羅部長瑩雪：對，不能凍3次十分之一，這樣變十分之三了。","尤委員美女：第4-2案、第4-3案併在一起，就是凍十分之一；第4-4案是不一樣的預算。"],["羅部長瑩雪：是同一筆。","主席：沒有錯，第4-2案、第4-3案的預算科目，都是4,797萬，凍結十分之一。"],["羅部長瑩雪：第4-4案不是也一樣嗎？","尤委員美女：沒有，那是不一樣的預算。"],["羅部長瑩雪：可是也在這裡面。","尤委員美女：沒有，第4-3四案和第4-4案是不一樣的科目。"],["呂委員學樟：科目不一樣嗎？一樣是4,797萬7,000。"],["羅部長瑩雪：是同一筆啊！"],["呂委員學樟：我看第4-2案、第4-3案和第4-4案都凍結十分之一。","尤委員美女：好，那就是4,797萬7,000的十分之一，本來是用次科目的十分之一，現在你要用總預算的十分之一，也可以啊！","主席：尤委員講得對，它的次科目是1,563萬7,000，這跟第4-3案的1,563萬7,000，以及第4-4案的912萬9,000不一樣，所以第4-2案、第4-3案是十分之一，然後第4-4案也是十分之一。尤委員，這樣可以嗎？","羅部長瑩雪：對，第4-2案、第4-3案同一個科目，是十分之一；第4-4案則是另外一個。","主席：對，是另外一個，所以是十分之一，就這樣通過，好不好？"],["羅部長瑩雪：好。"],["主席：現在處理第5案。"],["羅部長瑩雪：這跟前面的獎金是同樣的事情。"],["主席：第5-2案也跟第1案一樣？","羅部長瑩雪：對，是同樣的。"],["主席：第5-2案呢？","羅部長瑩雪：針對第5-2案的部分，外界的訊息是誤傳說，那個小孩的指甲是被霸凌弄壞的，事實上不是，他是有用筆去戳他的指甲，而且又有發炎，所以醫生為了治療才幫他拔掉，所以指甲不是被其他凌虐他的同學拔掉的，是因為發炎，為了治療需要而拔掉的。","尤委員美女：是因為已經化膿，所以才要拔掉，但前面是被霸凌，而且監察院已經有報告，他們的糾正報告還有6案呢！","羅部長瑩雪：是沒有錯，我們也確實檢討日後要改善之處，但讓矯正署為難的是，事實上，特教老師沒有員額編制，而且這種特教生不是常常會出現，偶爾才會出現，連什麼時候會出現都不知道。","主席：尤委員，我們就凍結187萬3,000，反正有凍結，目的就達到了，不要凍結那麼多，就在2,187萬3,000中，把2,000萬拿掉，變成187萬3,000，反正有凍結，他們就要來報告了。"],["尤委員美女：怎麼差那麼多？","主席：沒有關係，反正他們要來報告。"],["羅部長瑩雪：因為確實要有錢才能工作。"],["林委員鴻池：凍結讓他來報告好了。"],["尤委員美女：那就凍結200萬。","主席：好，改成凍結200萬。","處理第5-3案。","尤委員美女：其實，監獄裡面的性侵、性霸凌滿嚴重的，其實我們性侵害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也都有一些規定，但你們沒有依照那個規定去通報，也沒有尋求外面的協助，對於受害者身心靈受創的部分，也沒有給予協助。","羅部長瑩雪：我們有具體檢討，而且已經有一些改善的作為，所以可否改成主決議案，我們會提出來報告。"],["尤委員美女：凍結200萬。","主席：好，凍結200萬，就這樣通過了。"],["林委員鴻池：這跟前面是同一個科目。"],["羅部長瑩雪：跟前一案是同一個科目。","主席：對，是同一個科目。"],["羅部長瑩雪：是併前案嗎？","主席：對，併前案辦理。"],["尤委員美女：這樣金額就要提高。","羅部長瑩雪：這部分有一個很不合理的現象，就是你們要我們增加工作，但又把原來工作的錢減少。","尤委員美女：沒有減少，我們沒有刪，只是凍結啊！","羅部長瑩雪：凍結就暫時不能動用，但是增加新的工作，支出一定會增加。","尤委員美女：好，那就併前案。"],["主席：併前案辦理。","第6案併第1案，等一下再來討論。","處理第6-1案。","林委員鴻池：他們剛才有做說明，這個凍1,000萬就可以了。"],["主席：這個預算金額是11億？","林委員鴻池：凍結1,000萬，讓他們來報告。","主席：好，凍結1,000萬，他們來報告後才動支。"],["羅部長瑩雪：可不可以請我們署長說明一下？","主席：好，請署長說明一下。","張署長清雲：剛剛第6-1案，林委員所提的我們同意，但第6案可否不要刪？"],["羅部長瑩雪：第6案已經併到前面了。","主席：第7案也併到第1案，我們等一下再討論。","處理第7-1案。","羅部長瑩雪：這一案，可否請檢察總長來說明一下？","顏檢察總長大和：第7-1案的6萬塊，雖然不是大數目，但我們還是3年才編一次，每次編都是送各大學圖書館，還有很多教授也會要這個資料，也有電子檔，所以不相衝突，而且6萬塊不多，可否照列？","林委員鴻池：6萬塊給他好了，這是必須的。","主席：好，就照列。","處理第7-2案。"],["顏檢察總長大和：第7案本身是選舉查察經費。","主席：選舉到了，這一定要給人家。","尤委員美女：等一下，這個選舉查察……","顏檢察總長大和：這一筆經費不是給最高檢，也不是給臺高檢，而是給我們28個一審、二審檢察機關的查察經費。","尤委員美女：檢察總長，你選舉查察業務不就是他的業務嗎？","羅部長瑩雪：不是，平常沒有選舉。","顏檢察總長大和：不一樣，那是依選舉查察又增加的。","呂委員學樟：選舉查察不是編在最高檢，然後給28個地檢？","主席：沒有錯，因為選舉還要影印紙等等。"],["呂委員學樟：他要當人頭啦！","尤委員美女：我沒有搞懂，請檢察總長報告清楚。","顏檢察總長大和：這筆經費是編在最高檢察署，但不是給最高檢察署用，而是給28個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在選舉期間使用。"],["尤委員美女：做什麼用？","顏檢察總長大和：油電費、查察賄選，譬如值班費、加班費，另外還有出差費。","羅部長瑩雪：這個工作在平常沒有，只有選舉年才有編，所以是有新增加工作，才有新的預算，而且分到二十幾個單位之後，每個單位可能只有一百多萬，其實是不多。"],["主席：這個還是要給人家。","處理第7-3案。","顏檢察總長大和：向委員報告，第7-3案涉及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我們目前是三級三審，有一審、二審、三審，實際上現在有複審制度，只不過名稱不一樣，是一個再審制度或非常上訴制度，所以我們訴訟制度要不要變動，並不是最高檢察署職權可以決定的，這一筆經費可否請委員支持，不要凍結？","尤委員美女：我們剛剛也有跟高檢署討論，因為後面的是高檢署的案子。","主席：尤委員，我說明一下。我在處理第2案的時候，把最高檢察署、檢察署、所有各級法院的預算都已經凍結了，所以這個在機制上就不用了，因為我在前面已經凍結十分之一了。","尤委員美女：好，那就併第2案，他們要來報告。"],["主席：對。現在處理第7-4案。","尤委員美女：第7-4，也是併第2案？","主席：對。接下來，第8案也併第1案，待會一起討論。","預算部分已經處理完畢，現在處理建議事項部分。","請問各位，A案有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沒有問題。","主席：沒有問題，A案就通過。B案是要求法務部調查局對查緝毒品要積極查處，也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是，我們正在努力。","主席：B案就通過。請問各位，C案有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有關這個案子，其實我們很認真的在推，這跟第2-5案是同一個案。","主席：好，這案也通過，只要求你速謀改進之道，並賡續追蹤、督導，務求儘速完成。"],["羅部長瑩雪：好。"],["主席：C案通過。","D案並沒有刪你們的預算，只要求控管而已，應該也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好。"],["主席：D案通過。","尤委員美女：主席，A案撤掉。","主席：好，A案撤案。請問各位，E案有沒有問題？","顏檢察總長大和：那是計算中心提供給委員的資訊，所以它的數據已經……","羅部長瑩雪：他說訓練費單位成本增加，事實上，這是因為受訓人數減少，平均分攤下來之後，個人的費用當然會增加。"],["尤委員美女：這個撤案。","主席：好，E案撤案。F案有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這跟前面廉政業務的定罪案是同樣的。","主席：那 F案就撤案，因為前面已經有要求了。","G案前面好像也有同樣的案子，所以G案也撤案。","請問各位，H案有沒有問題？"],["尤委員美女：H案前面有同樣的案子。","主席：因為重複了，所以H案就撤案。","I案有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I案前面也有了。"],["主席：這也撤案好了。","J案有沒有問題？"],["羅部長瑩雪：J案前面也有了。","尤委員美女：等一下，剛剛I案前面已經有了嗎？那I案和J案併在一起。","主席：對，前面已經有了。"],["尤委員美女：I案、J案和前面哪個案子重複？"],["主席：在第6-1案已經凍結1,000萬了。"],["羅部長瑩雪：也要來報告啊！"],["尤委員美女：那把I案、J案併到第6-1案。","主席：好，把I案、J案併到第6-1案。","現在休息十分鐘，協商討論剛才保留的第1案。","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2─8案改為主決議。"],["主決議：","按行政院於103年第9次治安會報後發布新聞稿，其中法務部報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情況時表示，目前協議面臨：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等5項挑戰；據報載，現場有官員表示，雖然《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已遣返了370人，但國人特別關心之指標性罪犯如陳由豪等大咖至今未能遣返，所以民眾沒甚麼感覺。另明星柯震東在中國吸毒遭逮捕，卻未通報我方，也引發爭議。","再查法務部104年預算案及103年之赴中國報告，其所編列之大陸地區旅費之內容多為業務主管部門人員之工作會晤，考察及交流中國打擊人口販運、民生犯罪（如食品安全）等刑事案件偵辦實務，及具體個案交流意見等，難以看出與法務部面臨之上述5項挑戰關連何在。從而，實難想像赴中考察對於我國政策之擬定有何助益。","爰請法務部提出前揭各項問題之具體改善措施包括聯繫架構對等、情資交換與調查取證區隔、完善互助法制、人身自由限制通報、促請陸方遣返特定要犯維護自大陸取證程序之合法正當及重點打擊犯罪 (包括毒品犯罪)成效，以落實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報告。"],["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連署人：高志鵬　　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主席：第4案及第4─1案改為主決議。"],["主決議：","為強化肅貪績效，落實肅貪作為，廉政署應提高「移送檢察機關之貪瀆案件定罪率」之年度目標值至75%，另對「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進程，法務部應儘速將該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於行政院審議後，送交立法院審查。","廖正井　　林鴻池　　呂學樟　　王廷升　　尤美女","主席：請問各位，對第2─8案改為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4案及第4─1案改為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回頭處理保留的第1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呂委員學樟：第1案是提到有關獎金的給與，其實這是由它的主管機關，即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在訂定的。換言之，有關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都是由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在訂定。獎金法制化的方向是對的，但須由人事行政總處及銓部來研擬，目前也已經在規劃當中。因為它的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而法務部只是執行機關，這是通案，也就是每個機關都是一樣的，而且它預計在103年4月開始啟動，一直到105年12月完成，所以本席建議這個案子撤案；因為這是通案，而且主管機關是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法務部也沒有這個權限去做個別的調整，目前法務部已針對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的項目組成審查工作小組，一定會依據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和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的推動計畫來進行。換言之，一定要等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計畫推動完成之後，再一體遵行。也不是只針對法務部，即使我們送也沒有意義，除非院會有通案，如果通案決定了，他們也會按照通案去執行。但以目前來講，如果他們已經有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在做的話，我想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即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的權限，所以本席建議這個案子撤案。","尤委員美女：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都是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負責的單位。現在我們將第1案、第2─2案、第3案、第3─1案、第5案、第5─1案、第6案、第7案及第8案，這麼多案併在一起，所以本席建議做一個主決議，再請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針對沒有法源依據的部分儘快提出法制化的法案，或者保留到院會做通案處理。應該是這兩個方向，而不是不受……","主席：請問各位，這些案子改成主決議好不好？剛才尤委員建議的兩個方案，一是作成主決議，二是保留送院會。","林委員鴻池：行政院有相當多的單位，如果只有針對法務部做這樣的處理，確實不宜，這是一項通案，如果要處理也是由行政院來處理。"],["呂委員學樟：主管機關不是法務部。","主席：這樣好了，給尤委員和其他提案委員一個面子，就作成主決議，我們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儘速提出法制化的法案，好不好？","呂委員學樟：我覺得這個案子是有關獎金部分，人家說獎勵要多於責備會比較好，但如果大家都有，而只有他沒有，就要通案檢討，其實也是滿奇怪的。但我們對於法務部的要求，比方對檢察官的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倒是可以擬一項主決議，請法務部研擬辦法，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低於一定比率的懲罰條款；比方說各個檢察官起訴的案子，定罪率沒有超過二分之一，定罪率過低，也就是超過二分之一是無罪的話，檢察官就要受到處分，包括降級或扣薪，這樣才比較實際，不但能提高定罪率，他們也會比較認真針對這部分來努力，這是涉及人權部分，應該要用這樣的方式來做才對，本席建議你們寫出這樣的主決議。至於獎金的部分，我們還是要尊重由主管機關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來處理，因為公務人員的部分都由銓部和人事行政總處在處理的。"],["主席：麻煩你們寫一下主決議好嗎？","呂委員學樟：我們只要求檢察官的定罪率要高，這是基本原則。","羅部長瑩雪：我們對於提升檢察官的定罪率費了很大的心思，大家都要去檢討、分析起訴後判決無罪的原因，包括加強證據的搜集齊備，以及瞭解法律方面判無罪的見解等等，我們做了很多事情，確實這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關於這些獎金的部分，委員真的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要點。因為委員質疑這些獎金的發放合法不合法，其實這牽涉到這些獎金的發放是不是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是因為它是給付行政，它的法律保留沒有那麼嚴格，依照大法官會議第614號解釋，好像是不受法律保留的約束，所以究竟這樣發放獎金是可以或不可以，不是由法務部自己決定的，因為行政院各部會都是用同樣的標準，也就是這樣的法律依據夠或不夠，是一個整體的規定，不可能變成，對法務部不夠，而對其他單位又是夠的，這樣會造成在一個系統裡面，法規混亂的狀況，所以我非常贊同呂委員的指教。","尤委員美女：剛剛部長引用的是大法官會議第614號解釋，因為第299號及第443號的解釋都有提到，尤其第299號提到「中央民意代表的待遇和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無論如何，各種獎金都是人民的納稅負擔。當然我們不能只刪法務部的獎金，其他的就都留著，這是不合理的。現在你們應該全面檢討，這種沒有法源依據的給付合不合理？如果合理，就趕快法制化；反之如果不合理就要刪掉，應該全面檢討。雖然這不是你們法務部的事情，是屬於人事行政總處及銓部的事情，他們就應該全面處理。所以，本席建議兩個方案，一是作成主決議，請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將所有的業務獎金和各種名目的獎金做全面的檢討，讓它儘快法制化；如果你們不作這樣的決議，就保留到院會，讓院長做通案處理。我建議作成主決議，讓人事行政總與和銓部去對獎金的部分作通案處理。","主席：我贊成作主決議，這樣比較有執行的績效。我建議寫為「本院曾經決議過獎金的發放應以法律明定之，現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有各類獎勵的發放，但目前還欠缺法制化，人事行政總處及銓部已經訂定了，我們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和銓部應該儘速完成，送立法院審議。」，好不好？作成以上主決議，這樣會比較好一點，如果大家同意，你們就研擬草稿。","剛剛我們討論的是獎金的部分，但還有部長、檢察總長的特別費部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呂委員學樟：那已經修過了。","林委員鴻池：依我看，特別費就不要刪了，本來就是一致的","。","主席：尤委員，可以嗎？我們就以那兩個……","尤委員美女：剛剛已經被你們刪掉了。因為剛剛這個案子沒有過，難道你忘記了！","主席：沒有啊！我說要留到最後併第1案一起討論，我沒有刪掉。","呂委員學樟：有關主管加給部分，因為特支費和特別費已經法制化了，原來是施行辦法，行政院已經調整過了。","主席：尤委員，去年我們全力支持你們把黃世銘的年終獎金都刪光了，因為我們有具體的理由，如果羅部長沒有行政中立，但我看不出來哪有行政不中立，每次我都找不他的人，他都不理我，我看檢官總長也滿溫和的，並不像黃世銘，所以這兩個人的特別費，就拜託尤委員支持，我們就不要再去討論了。","呂委員學樟：主席的意思是，顏大和不是黃世銘就對了，所以當有不同的待遇。","主席：好，謝謝。","尤委員美女：我沒有刪到顏總長的部分，剛剛只有第2─3案而已。","主席：有啊！在第7案，也就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的特別費47萬6,000元，我想這兩個人的特別費我們還是通過。謝謝尤委員。我們就通過這兩個人的特別費。主決議文寫好了沒？"],["呂委員學樟：主決議裡面要加上「獎金法制化」等文字。"],["尤委員美女：把文字給我們。","主席：對，等我改好之後再給你們。","現在有一主決議。"],["主決議：","本院決議獎金之發放「應以法律明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編有獎勵工作人員之「其他業務獎金」部分，請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儘速研擬提出獎金法制化之法案，送本院審議。","廖正井　　呂學樟　　尤美女　　林鴻池　　王廷升","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尤委員美女：剛剛有很多案子併入第1案，是不是也要紀錄下來？"],["主席：委員指的是與第1案有關的那幾個案子嗎？"],["尤委員美女：對。"],["主席：有啊！"],["有關獎金法制化部分併案到主決議之提案有：第1案、第2─2案、第3案、第3─1案、第5案、第5─1、第6案、第7案及第8案。"],["尤委員美女：第7案？","主席：第7案不是，還有部長的特別費不在裡面。","第7案要刪除。"],["呂委員學樟：那些案子撤案是不是？"],["主席：對。就不予處理。"],["尤委員美女：沒有啊！第7案沒有通過。","主席：因為作主決議，其他案就不予處理。"],["尤委員美女：有處理吧？就是併到裡面一起作主決議。","主席：對，併到主決議。","提案均已處理完畢，其餘委員提案未涉及歲出預算部分均照列。","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16時29分）"]],"block_lines":[1,7,7,10,46,46,54,54,200,200,218,218,227,227,242,242,244,244,246,246,257,257,259,259,287,293,301,316,317,318,324,325,327,330,335,338,341,344,345,346,347,349,354,356,358,359,362,374,377,378,392,394,398,410,418,419,421,422,423,426,428,430,431,438,441,443,451,452,453,459,460,462,469,471,472,474,475,477,487,491,493,502,505,507,508,510,512,513,517,522,527,533,534,535,536,538,541,543,544,549,551,554,555,556,558,560,561,564,566,568,569,570,572,573,574,578,580,583,584,586,589,592,599,601,603,605,607,608,609,616,621,622,623,634,636,638,643,644,645,646,647,652,654,655,656,661,663,664,666,668,671,674,676,683,684,685,687,691,696,700,703,704,705,710,712,714,716,717,721,722,724,725,726,727,728,732,738,742,744,747,761,779,784,786,792,795,797,799,801,802,807,811,813,815,816,817,821,823,824,826,827,829,833,835,838,842,844,845,846,848,849,851,854,857,859,861,865,867,868,869,870,873,875,888,891,893,895,896,897,901,903,910,914,915,917,919,921,922,924,930,937,944,948,950,951,952,961,964,966,1111,1114,1117,1120,1123,1126,1130,1144,1146,1151,1152,1153,1157,1159,1163,1164,1166,1170,1352,1356,1357,1360,1361,1364,1365,1368,1371,1374,1375,1380,1381,1384,1385,1390,1391,1396,1397,1402,1403,1408,1409,1413,1414,1417,1420,1424,14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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