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星期三)9時5分至15時10分 地  點 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許委員智傑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家長自主教育條例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案。 四、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林佳龍等32人擬具「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案。 主席:由於提案委員均不在場,因此現在先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感謝各位委員長期關心實驗教育發展,教育部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對於建構多元實驗教育環境之推動不遺餘力。今日承蒙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家長自主教育條例草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以及審查委員林佳龍等32人擬具「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本人承邀列席,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教育部對各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現行實驗教育法規及辦理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為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及學童受教權,教育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整合各界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之意見,於100年發布施行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又基於學生群性發展、學習權益、機構財務運作及滿足家長教育選擇權等因素,於102年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各縣市國中小階段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人數,已從92年之392人,提升至103年之2,548人。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為發展具有特色之教育型態,並能兼顧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並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之制定公布,於102年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人數,已從100年之78人,提升至103年之759人。 貳、行政院版實驗教育三法草案 一、有關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部分,本法案係為鼓勵教育多元化發展,於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明確賦予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法定地位,包括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等,以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有關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部分,本法案係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在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依據特定理念,擬具實驗教育計畫,就整個學校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明定以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至公立學校則以準用方式,開放一定比率之校數辦理,以兼顧其辦理彈性。 三、有關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部分,本法案係鑑於現行公立國中小委託私人辦理依據之地方自治法規無法排除教師資格、待遇、退休、撫卹與權利保障等法律適用,為明確定位受託學校屬性及其權利義務,促進教育多元化,爰推動本法案之制定,以落實委託私人辦理國民教育之意旨。 參、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一)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且多項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規範,敬表贊同。 (二)考量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屬大彈性之辦理模式,初期公立學校參與辦理,允宜以小規模方式為之,爰採行以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為主。至公立學校則以準用方式,且在數量以不得逾所屬各該教育階段別總校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下辦理,爰建議採行政院版。 二、有關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且多項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中規範,敬表贊同。惟基於各類實驗教育實有不同,爰教育部業參照委員版本,就不同實驗教育類別分別擬具各該條例草案,以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建請採行政院版,分別於各該實驗條例中規範。 三、有關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一)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且多項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規範,敬表贊同。 (二)至於有關實驗教育計畫以12年為期程乙節,鑑於各學習階段學習目標、學生學習能力發展相異,建議依學習階段予以區分為宜,另非學校型態實驗機構學生可能跨縣市入學,為落實強迫入學之中輟生防治,且審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升學相關之公平問題,實驗教育學生學籍,允宜以地方政府所定學籍管理辦法依一般學校標準辦理,俾保障全體學生受教育機會之均等及公平,爰建請採行政院版本。 四、有關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家長自主教育條例草案」 (一)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且多項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規範,敬表贊同。 (二)基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涉及我國教育制度升學相關之公平性問題,擬取得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入學,爰委員所擬草案規定學生學籍設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建議再斟酌。又審酌現行同等學力標準已賦予自主教育學生入學資格,提供銜接正規教育之途徑,且現行大學入學管道已提供自主教育學生升讀大學之多元機會,若為自主教育學生另闢甄選管道或外加名額,尚難符合大學招生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此部分亦建議再衡酌。 五、有關委員林佳龍等32人擬具「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草案」 委員所擬草案內容,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且多項已納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中規範,敬表贊同。至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數約占百分之四十,私人興學已具空間,尚無必要再將現行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採行委託私人辦理,此部分建議再斟酌。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實驗教育事務的關心,以上報告,敬祈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部長,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10時截止發言登記,如有委員有法律案之修正動議或會議之臨時提案,請於質詢結束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首先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時間先暫停一下,請問主席,今天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是多少? 主席:8分鐘加2分鐘,因為這個議題之前已經有問過了。 陳委員碧涵:在審查預算之前我們都很珍惜和部會首長交換意見的機會,可不可以還是依照我們的舊例?請諒解,好不好?。 主席:如果下午可以審查法案我們就要儘速審查。 陳委員碧涵:對,沒錯。 主席:所以時間上要予以限制,要不就是本委員會委員若有需要再加2分鐘,好不好?非本委員會委員就是8分鐘加2分鐘,覺得有需要再講就再加,這樣也是10分鐘加2分鐘,否則如果本委員會委員的時間是10分鐘加2分鐘,非本委員會委員的時間卻是8分鐘加2分鐘,好像會有差別待遇,就全部都是8分鐘加2分鐘。 陳委員碧涵:別的委員會還有6分鐘加2分鐘的。 主席:你的意思是要6分鐘加2分鐘嗎? 陳委員碧涵:沒有,我的意思是維持本委員會慣例,發言時間還是10分鐘加2分鐘,好不好? 主席:沒關係,因為時間比較緊,今天就是8分鐘加2分鐘,但如果本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必要就再加2分鐘沒關係,這樣好不好?也就是說,本委員會委員有特別待遇,非本委員會委員就是一般待遇的8分鐘加2分鐘。 陳委員碧涵:主席,我可不可以要求質詢時是不是等到部長就定位,我們開始對話之後才開始計時?我真的經常為了那幾秒鐘時間,話都講不完,拜託,謝謝仁慈的召委。 主席:好,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部長,你知道10月10日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是誰嗎?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是一位巴基斯坦的少女。 陳委員碧涵:是馬拉拉,還有一位是印度的兒童權利運動家沙提雅提。馬拉拉只有17歲,是有史以來最年輕,也是第16位女性獲得諾貝爾獎殊榮的代表。馬拉拉讓我覺得非常感動的就是他在巴基斯坦積極爭取女性的受教權,這麼小年紀有這麼大的勇氣,而且還曾經遭受塔利班政權的暗殺,的確是非比尋常的一個人。他受傷到了英國之後還成立基金會,繼續協助母國以外國家的女性爭取受教權,像奈及利亞、約旦、敘利亞等落後國家的女性地位非常低落。相對之下,我們臺灣真的是很幸福,我們不但有國民義務教育,我們還兩性平權,我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教育資源的挹注,當然我還是覺得不夠。我希望部長上任後可以提出更好的教育政策,以建構一個好的教育體系,這是我對部長的期許。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碧涵:講到教育政策的建構,部長還記得上禮拜我針對少子女化對高教的衝擊提到的日本作為嗎? 吳部長思華:是,我記得。 陳委員碧涵:有兩大項,其中一個是高教數量的管控與整併作法,另外一個就是針對少子女化,擴大國際教育落實方式。針對少子女化,日本制定了幾個法案,包括少子女化社會對策、少子女化社會對策基本法,針對大學整併及提高教學效能有大學中長期政策報告案。但是你看看臺灣,我們既沒有少子女化教育白皮書,雖然鼓勵退場、也有幾個原則在列管,但也沒有大專校院退場白皮書。相較之下,我覺得我們只有做,卻沒有一個完整的規劃,這是本席非常憂慮的地方。人家在高教整併上做了好多政策,昨天我看到一則新聞真的感到有點憂心,司長在海峽兩岸教育論壇提到,針對降低校地面積要變更設定土地辦法,這只是個法規,不需經立法院審查。對於不好的學校要讓他們退場,但要如何退場?不能只是滿足學生人數3,000人以下、評鑑不好、長期積欠薪水等等,因為這些只是一個指標而已,我們沒看到全面性的政策。但是,降低土地面積居然會是現在因應少子女化的重要政策,我們怎麼會在土地面積上進行一項重要政策呢?品質是不是應該優於土地?當然我知道針對現在的少子女化,你們提出這樣的政策是因為會更有彈性,可以做為附屬教學機構,或者產業園區,這是給它彈性沒有錯,但是後面又說可以出售或出租,如果要出售就事關重大,這是不是只適用於國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也同樣適用?如果是,會不會讓人覺得這是在為退場鋪陳?還是因為校務基金不夠,這是在開拓財源?我覺得部長要想一想配套。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碧涵:可否將詳細規劃的資料提供給我們?因為你說這是法規。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碧涵:因為是行政法規,所以不需要接受立法院的審查,可是我覺得這事關重大,部長是學管理的,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好好做。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碧涵:今天我要針對落實國際教育政策,在這方面,日本很早就招收國際留學生,請部長看這張表,1983年只有一萬出頭的國際留學生,經過10年,增加到五萬多人,總共成長5倍,到了2010年已經有將近15萬人,但我們到2013年,境外生只有七萬多人,相較之下,我們在這方面還有待努力。到底是什麼樣的機制讓日本招收國際留學生的成果這樣優異?上次和部長對話之後,您回去有沒有進行了解? 吳部長思華:日本確實非常積極爭取國際學生,包括提供獎學金、到世界各地教日語,或者提供日語的學習,到日本之後還提供更完善的接待,這些部分,我們都積極在整理,也希望未來能夠做這些事。 陳委員碧涵:好,我們來看一下對照情況,部長一定很關心,他們有成立專責單位,整合所有國際留學生相關的事務機構,不要重複浪費資源,還成立獨立行政法人,專門處理全部日本國際留學生事務,更有單一窗口,在海外提供與日本留學有關的各種資訊,這部分我們就需要跨部會來做,雖然我們有教育部的駐外代表,但還是不足夠,另外,他們還很積極進行海外宣傳,雖然我們也有宣傳,但我們的宣傳不太一樣,就像我的學校今年到馬來西亞,到了馬來西亞卻是各校做各校的,因為我們沒有打整體仗,這樣就會削弱力道,譬如我們的人文、科技等可以和產業一起配合,也許和中小企業一起聯合招生,我覺得我們要有一個整體步驟。 再就是要營造良好環境,日本政府為國立大學興建宿舍,或者是補助私人企業以BOT方式籌設更多學生宿舍,解決國際留學生的住宿問題。我想你過去在擔任校長任內應該也非常注意這個問題,如果要讓國際留學生適應,和各校學生交流,並達到招攬國際留學生以及進行文化交流、認識臺灣的功能,教育部做到這件事情了嗎?您自己應該最清楚,並沒有。 吳部長思華:我們在努力。 陳委員碧涵:您上任後可否積極辦理這個誘因呢? 吳部長思華:是,這部分我們會努力來做。 陳委員碧涵:不只是土地取得,比如政大、世新、台科大、台大、北科大等校可以有共同享用的資源,所以我覺得要突破。另外就是強化高等教育,尤其是重點國際大學,當時我留學讀的是筑波大學,這是日本第一所重點國際大學,所以有很多外語教學,有相當多外師,教學研究成果非常好,還有互派留學生等許多彈性,這些都是鬆綁的,不像我們這邊教育自經區的作法,他們是在學校裡就鬆綁,我覺得這些經驗都非常重要。另外還有一件事情是我們可以多做的,就像日本強化日本文化刺激,以增加大家赴日留學的動機,藉由他們的藝術文化、流行文化,因為我們哈日、我們哈韓,所以好多粉絲會想去偶像的原生國家。其實很多孩子根本不會韓文、不會日文,但是為了要玩任天堂,說明書全部都看得懂,就因為他們哈韓、哈日,所以他們就想去當地留學,我家樓下就有孩子是這樣。不要認為我們只是宣傳,我們一定要強化國家所有產業的誘因,做為我們招生最重要的利基,我覺得教育部應該要主動,這絕對不只是學校和教育這麼單一的思維。以流行文化刺激來說,將這樣的誘因帶往教育產業,身為教育主管機構,如果不主動與流行音樂界或電影等產業界溝通的話,難道會主動來跟我們講嗎?所以我們要搭便車。我覺得這些事情都有很多作法,臺灣現在缺乏相關的激勵政策,我們鼓勵大專做的都是單一試點,頂多就是提供機票等,至於內容如何建構則是組織戰,但我覺得這部分並沒有。另外就是缺乏專責機構,因為這是涉及外交部、僑委會、文化部、經濟部等各部會的業務,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針對跨部會提出需求。至於我剛剛提到的文化刺激,就要善用臺灣的誘因,就像我那天在論壇提到,現在觀光局有一個花漾爺爺遊臺灣的行腳節目,看了這個節目就有好多韓國人來臺灣遊玩,於是現在觀光客突然倍增,其中很多都是來學習中文的,甚至還有渡假打工的,我們能不能把這些都轉為華語學習或是非學分學生?我覺得這是可以和觀光局好好合作的地方。我們有工具,但是要加進去。 剛才是說招進來的部分,另外還有輸出去的部分,教育部將華語文當成產業輸出,去年就提出邁向華語文教育輸出大國八年計畫,請問這個計畫現在做到哪裡?已經一年多了,成立了嗎? 吳部長思華:第一年主要是在建構相關法制環境,我們會積極推動此事。 陳委員碧涵:法制環境建構得怎麼樣?有沒有遇到困難? 吳部長思華:在執行過程中,跨部會的整合也是我們現在努力的重點。 陳委員碧涵:八年計畫可不可以提供給我們?是不是要成立財團法人華語文全球發展協會?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事情,如果語文先打下基礎,後面的誘因也可以做得比較好。我希望八年計畫是成功的,不要失敗,請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會,好不好?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後再送給委員,請委員指教。 陳委員碧涵:好,謝謝。 主席: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部長,教育部是主管全國教育?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孔委員文吉:學校有沒有營養午餐? 吳部長思華:很多國小都有營養午餐。 孔委員文吉:學校有營養午餐,現在毒油鬧得全國都非常驚恐,已經造成危機,現在還有沒有學校再使用頂新、正義、強冠等黑心廠商的毒油? 吳部長思華:我們已經要求所有學校將頂新相關產品全部下架。 孔委員文吉:學校的福利社呢? 吳部長思華:也都全部下架。 孔委員文吉:各大學的福利社呢? 吳部長思華:也都全部下架。 孔委員文吉:全部都下架了嗎? 吳部長思華:是。 孔委員文吉:你可以說一下現在的作法嗎? 吳部長思華:好,關於此次油的事件,本部有3個基本原則,第一,對黑心企業,我們希望給予嚴厲譴責。第二,各校使用相關問題產品,我們都希望能夠以預防性角度提前下架。第三,各校如果發起抵制行為,部裡表示完全支持。 孔委員文吉:你可不可以通告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要他們注意查察所屬各學校廚房、餐廳,有在使用和頂新相關的黑心油應該全部下架禁止使用? 吳部長思華:是,目前我們已經都…… 孔委員文吉:你們要要求各縣市政府。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不僅有要求各級學校,同時我們有通函,而且我們已經開始抽查,希望這個作法可以落實。 孔委員文吉:我想知道這樣的令有沒有落實到偏遠地區?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努力讓它可以確實落實。 孔委員文吉:南投縣深山裡的國小搞不好還有味全、頂新的食用油在使用。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會同各地方政府一起查察。 孔委員文吉:因為小孩子的健康最重要,你又是主管全國教育事項,我們應該將其當成第一要務。 今天的議程是討論實驗教育法,有人建議把有關信仰的部分納入第三條裡面,就是尊重他的家庭生活跟的信仰。請問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的立場是如何? 吳部長思華:實驗教育是基於教育的理念進行實驗,所以我們還是以清楚的教育理念,做為實驗的前提比較妥適。 孔委員文吉:也就是尊重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所以如果有信仰需求的話,教育部的立場是尊重的? 吳部長思華:就是尊重個人或是學生他有信仰權,不過基本上,辦學還是以它的教育理念做為實驗的主軸。 孔委員文吉:如果是基督教或是佛教呢? 吳部長思華:至於相關的團體願意去辦學,我們是尊重的。 孔委員文吉:是納入在正式的課程裡面? 吳部長思華:宗教的課程沒有納入在正式的課程裡面。 孔委員文吉:我想這個部分下午可能會討論到。 吳部長思華:是。 孔委員文吉:部長剛剛說,教育部的立場是尊重。 吳部長思華:我們是尊重個人的信仰,歡迎各種宗教團體來辦學,但是他的實驗還是應該以教育理念為前提來辦理所有的教育,這樣比較符合實驗教育的意義。 孔委員文吉:上一次有人去參觀中台禪寺的普台中、小學,發現他們的小學生都很會講各國的語言,而且有一些宗教的課程。請問教育部,目前是你們是採取什麼樣立場呢? 吳部長思華:宗教課程都不列入正式的課程。 孔委員文吉:不列入正式課程? 吳部長思華:對。 孔委員文吉:最近本席到屏東,屏東的原住民大都住在瑪家農場、長治百合、吾拉魯滋這幾個永久屋的社區,在這個社區裡有國小,因為它的教室不足,招生已經滿額,因為學生都是來自各個部落,現在他們有的已經搬到永久屋居住了,少部分還是留在部落,小朋友不可能留在部落上學,也希望能夠到長治百合的新學校上學,像這幾個永久屋的學生你們是不是可以去瞭解一下? 吳部長思華:好,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找機會更深入的瞭解。 孔委員文吉:對,他的學校是新的,但是教室不足,學生已經招收滿額了,但是為了小朋友就學方便起見,像長治百合就有這樣的需求,社區的理事長特別跟我建議,我想你們可不可以幫忙去瞭解一下。 吳部長思華:是,我會請國教署跟屏東縣教育局聯絡,我們來確實瞭解這個案例。 孔委員文吉:在屏東縣長治鄉長治百合的永久屋,大部分的住民都是來自霧台鄉的魯凱族,還有一些是三地門鄉的排灣族,那邊有200戶人家。 吳部長思華:是。 孔委員文吉:最後請教有關教師法的部分,上次我有特別的質詢,原住民地區至少要進用三分之一的原住民籍的師資,部長你說有在落實推動。現在已經推動快要一年五個多月了,請問部長,目前教育部辦理的情形如何?你們是如何追蹤列管的? 吳部長思華:我們有定期要求各個學校回報這個數字,具體的數字我們在會後送給委員。 孔委員文吉:請署長說明,你們是怎麼推動列管教師法原住民籍師資?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跟各縣市尤其是花蓮縣政府,保持密切聯繫,我們要他們提報每個學期進用原住民籍的教師到底有多少? 孔委員文吉:不是只有花蓮縣政府,是全國! 吳署長清山:還有屏東縣,我是舉例說明。花蓮縣陳玉明處長反映他們在執行上有些困難,我說再困難也要設法去解決,譬如和東華大學開專班,或是採取其他管道措施。因為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我們還是要逐步來落實。我想孔委員對花蓮縣陳玉明處長很瞭解,現在他在執行上有困難,但我們還是希望他能盡量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規定。 孔委員文吉:原住民族教育法是針對全國,但是在原住民地區是至少三分之一,重點學校也是,或是比照它的學生數比例。 吳署長清山:對,沒有錯。 孔委員文吉:今天花蓮縣政府在推動上有困難,你們就要好好的去輔導,對於根本就沒有好好的去「原住民教師的人才資料庫」裡面做調查然後就說很難配合的這些學校跟縣市政府,應該要列入考核。教育部不是有一個統合視導系列的規定嗎? 吳署長清山:對,教育部有一個統合…… 孔委員文吉:今年你們就可以從統合視導裡面處理了嘛!花蓮縣政府不配合,你就從統合視導裡面不給它,因為我們沒有定罰則,所以只有從統合視導裡面來要求他們配合。中央的法令,其他各縣市政府都沒問題,花蓮縣政府原住民人口可以說是全台灣最多的,現在反而是它說很難配合,我就覺得很奇怪。 吳署長清山:我們在地方統合視導,也有類似的指標。 孔委員文吉:今年就可以做!統合視導今年就開始考核了,你叫它先把原住民的人才資料庫評估出來。 吳署長清山:原住民族教師的人才資料庫。 孔委員文吉:對呀!各縣市政府應該要建檔,然後開出缺額,現在偏遠地區的原住民小學找不到老師任教,有的教師在學校半年、一年的就離開了,待不住呀!像這種情況我們必須就地取材找原住民的老師進駐,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我聽過一個案例,有位女老師剛分發到南投縣仁愛鄉力行國小,它是最偏遠地區的國民小學,那邊的路又不通,是三十多公里的力行產業道路,這是那位女老師第一份分發的工作,做了不到半年,哭著打電話給她爸爸,叫爸爸趕快來載她下山,她待不下去了。署長,你知道山上地區是很艱困的嗎? 吳署長清山:我有聽過這個案例。 孔委員文吉:如果是這樣,她的缺額我們就把它整理出來,找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從原住民族教師人才資料庫把它補進去,在力行村部落也有很多大學畢業生,對不對?雖然到山地鄉任教有偏遠加級,可以人家做了半年就離開了,所以像這種情形,原住民族教育法就剛好解決我們當地師資的問題。 吳署長清山:好,我們會來努力。 孔委員文吉:我建議國教署每年最起碼要把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執行狀況掌握,好比花蓮縣進用了多人,南投縣進用了多少人,還有多少缺額,每個縣市都要統合列管,然後今年就可以把去年哪個績效比較不配合的學校,從統合視導裡面來扣除。 吳署長清山:每一年會就原住民…… 孔委員文吉:我之前是要求你們是每三個月做一次統合列管,現在我覺得是每一年就可以了。 吳署長清山:每一年。 孔委員文吉:每一年你們要做一個統合列管,做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好不好? 主席:請讓本委員會的委員瞭解。 吳署長清山:好,我們會做,謝謝孔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首先表示歡迎具有高教背景的校長來擔任我們的教育部長,先前蔣部長擔任教育部長,之後由你接棒,我想高教的成功是建立在國民教育基礎之上,而國民教育又是實驗教育的一環,本席在這3年來,不斷地質詢蔣部長,蔣部長確實亦相當重視,經其親自訪視一所實驗學校回來後,原本教育部持比較保留的態度轉向支持,而且還提出因應實驗教育的國民教育實施三法,因此今天在審查法律之前,我首先對教育部能在極短的時間內就提出三法草案,尤其在9月份就能提出有關非學校型態的草案,本席表達肯定。當然法案送到立法院後,我們就必須進行詳細的審議,希望今天能以教育部的版本為主,大家進一步地做更好的修訂。本席就教育部所提的版本來看,大致上也已融合各委員所提的版本,所以並不需要進行大規模的整合,本席除了予以肯定之外,也希望朝野能加快來修訂通過。 十二年國教實施後,各界似乎對教改有一些反彈與不同的意見,但至少教育界在實驗教育這一部分,一路走來非常期待能有所突破,本席希望能夠建立一個里程碑,這也是教育界殷殷企盼之事。關於今天審查的三法中,雖然大致上已有吸收委員所提的版本,但本席覺得,有一點可能因為疏漏或其他考量,那就是在行政院版提出,「私立或公立委託私人辦理的條例草案中,獨漏高中部分,何以在公辦民營這部分,民間辦學只能從國小到國中,無法延伸到高中?就本席的了解,針對實驗性教育,不論是班級數或人數,我們已就其規模予以限制,為何只有國小、國中適用,而高中部分卻無法適用相關規定,請吳部長說明?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想主要的考慮是,目前的高中,私立學校已經占了40%,本就可以辦理實驗有關的事情,所以我們未將公辦民營納入,是因為考量現在的私立學校已經夠多了,足以鼓勵有志辦學的人士來做相關的實驗教育。 林委員佳龍:部長,你這麼做顯示對於實驗教育的理解,可能與我們有些許的差距,我們所說的公辦民營是,因應少子化,將公立學校包括校舍納入公辦民營的條例,交由民間來經營,其規模都有一定的限制,此與私校所辦實驗教育不太一樣,部長解釋的理由,對我來講有一點…… 吳部長思華:這部分有二件事向委員說明一下,第一,現在各級的高級學校本來就可以辦實驗教育,我方才只是強調公辦民營的部分,暫時不予開放將公立高中交由民間辦理實驗教育。 林委員佳龍:為何國小、國中可以,高中卻不開放? 吳部長思華:如同我剛剛向委員報告,本來高中部分的考量是,現今高中,私立的比例已經很高,似乎沒有再將現有的公立高中開放由民間辦理實驗學校的必要性,至於實驗教育本身在高級中學階段本來就可以辦理,有志於此的學者或教育家都可以來推動。 林委員佳龍:本席的意思是,這部分不要予以限制,而且如果要通過實驗學校的申請,有其一定的行政程序。譬如說,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教育國民中學可以辦理實驗教育,但他們若要再進一步發展到高中就不行,類似這種情況,請教育部給予一些彈性,讓它能有一個符合的標準,不要予以排除。我的意思在於此。 吳部長思華:是,我了解。 林委員佳龍:事實上,因為是實驗教育,所以在現實上需要的案例不多。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意見,我會請相關部門儘快進行評估,下午審法案時,再做進一步進行意見的交流。 林委員佳龍:我希望你們下午就能提出的具體評估意見,其他部分,大家的共識都滿高的,所以我希望這部分也能列入考慮。 吳部長思華:是。 林委員佳龍:部長上任至今已經超過2個月? 吳部長思華:是,已經兩個多月。 林委員佳龍:面對蔣部長所留下的一些政策,就你看待自己與蔣部長的教育政策,尤其是十二年國教在方向與理想上有何差別?你認為最大的差異在哪裡?有沒有你自許可以做得更好的部分? 吳部長思華:在十二年國教的基本理念上,我想我與蔣部長是完全一樣的,希望十二年國教能夠落實「適性揚才、五育均衡」的發展,這部分我想我們是一樣的,我覺得以後我會更清楚地知道,這個目標需要有全社會的共識,才能夠完全達成,所以在制度的設計上,要讓它變得更穩健,然後逐步地進行,因此我們在104學年度入學的制度上做了一些調整,先讓其回到一個相對比較穩定的環境。目前我們正著手擬定一個5年的發展計畫,希望朝著「免試入學、就近入學」的方向逐步推動,這樣才能具體有效地達成十二年國教的核心價值。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是「蔣規吳隨」,採蔣部長的政策方向,然後在執行上以更周延的方式進行? 吳部長思華:是。 林委員佳龍:請問你在教育政策上,有沒有哪一個地方可以比蔣部長更加推陳出新或做得更好? 吳部長思華:我覺得教育是一個演進的過程,在整個社會上,所有的教育理念,大家都很接近,只是怎麼去做到這件事情,我覺得那是更重要的事,我希望我在落實執行的這件事情上,可以讓它做得更恰當、更理想,這是我對自己的一個期待。 林委員佳龍:部長,我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這涉及包括少子化的一些教育趨勢,未來在107學年度,十二年國教面對最大的挑戰,現今大家都說是少子化,自100年到107年的國中畢業生就減少了10萬人,包括十二年國教在內的所有教育政策的實施,都會因時空環境的不同發展而有不同的規劃,包括十二年國教政策的超額比序、免試入學、就近入學等等,請問部長有何因應之道? 吳部長思華:我們現在正在進行更系統性的檢討,少子化會使得未來就近入學的方向更容易落實;但是,我們同時得處理學校超額師資的部分,所以我們日前通過的輔導法,也是希望能夠讓我們的教師在校園裡有另外一個可以發展的方向,讓每一個學校都均衡的發展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林委員佳龍:教育部提出高中職均優質化方案,讓每所學校都能均衡發展,這當然很好。本席的意思是,這些都是會影響十二年國教實施的優劣成敗,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最後請教,明年即將升高一的家長都很關心15個招生區的入學辦法,目前有哪幾區已經送到教育部,什麼可以全部送到?什麼時候會定案? 吳部長思華:已經全部都送來我們教育部了。 林委員佳龍:什麼時候會定案? 吳部長思華:本來預計10月15日就可以全部審查完畢,沒有問題的部分就可以正式定案。 林委員佳龍:你們預計今天要審查完這15個招生區的入學辦法? 吳部長思華:中投與澎湖預計今天會送到,我們若審視沒有問題的話,今天就予以備查。 林委員佳龍:最後送來的是中投,在今天之前我知道還沒有送到,剛好我一問,就在今天他們也送來。 再者,有關導師費的問題,我們知道公立高中、高職的導師並沒有像國中、國小領有3,000元的導師費,當然教育部對此並不支持,這讓我很好奇,到底一年要編列多少預算,為什麼會這麼困難? 吳部長思華:這個案子,全部預算大約1年1億5,000萬,我們有將爭取發放導師費的案子報到行政院,但行政院一直沒有回復,因為涉及公教人員的福利加給,所以必須得到行政院的同意。 林委員佳龍:就精神上來說,教育部是否應該編列? 吳部長思華:方向確實是這樣。 林委員佳龍:但現在的情況是,就法令上,行政院還在審查中。 吳部長思華:是。 林委員佳龍: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以台中市政府來說,市立中學與完全中學由台中市政府來做,在你們還沒有定案之前,若由台中市政府發放3千元的導師費,可以嗎? 吳部長思華:台中市政府也必須直接報請主計處同意,才能發放。如果他們呈報後,主計處同意,我們教育部理當表示尊重。 林委員佳龍:部長的說法,和我先前的理解方向不太一樣。先前就發放3,000元的導師費,教育部回函給地方政府表示不可這樣辦理,而不是如你所說的,直接送主計單位。 吳部長思華:因為有關公教人員所有額外的福利加給都必須報請主計處與人事總處同意才能發放。 林委員佳龍:我們現在明確知道教育部的立場是支持的,當然最好是全國統一,行政院能通過教育部現在所送的案子,如果不行的話,以台中市政府為例,如果市長覺得完全中學與市立中學要編列導師費的話,你們並不反對,是嗎? 吳部長思華:只要主計總處與人事總處同意的話,我們予以尊重。 林委員佳龍:好,謝謝。 主席:請蔣委員乃辛發言。 蔣委員乃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這段時間爆發食品安全的問題,我們看到從事情發生到現在,各地方政府針對國中、國小校園,已要求全面下架味全、頂新的食品。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蔣委員乃辛:馬總統也在前天召開國安會議,希望全民抵制,教育部也宣布各級學校針對問題食品要全面下架,有部分家長打電話跟我們反映,為什麼教育部不能在第一時間就要求全國各級學校要全面下架?非得等到22個縣市公布全面下架之後,再加上馬總統國安會議通過之後,教育部才公布全面下架?教育部為什麼不能走在前面,非得跟在後面?教育部當時是基於什麼情況作成決定? 吳部長思華:其實我們星期四就已針對輿情提出說明,我們對於各校的自主性抵制都全力支持。 蔣委員乃辛:教育部為什麼要走在後面,而不能走在前面?家長也跟我們說,他們的孩子不是鋼鐵人,現在他們孩子在學校吃的是什麼東西,他們做家長的都不知道,然而孩子所吃的有工業油,今天報載頂新的油裡面還含鉻、飼料油,以及很多添加物,到底我們的孩子到底在學校吃些什麼?我們是在培養國家未來的希望,我們的孩子不是鋼鐵人,怎麼能讓他們盡吃這些東西?難道我們的孩子是百毒不侵,什麼都可以吃?部長,可否提供我們孩子吃的安全?可否給我們的孩子安全的食品,讓家長放心? 吳部長思華:其實我們在10月8日、9日、13日,都已通函各個學校,針對有問題的產品,要求儘速下架。 蔣委員乃辛:對,你們平常為什麼不能走到前面?即使你們後來通知下架,但照你們的統計,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大學,已經有52所學校使用過問題油?本席手中這份報告可說是教育部在這個會期的第一份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報告,可是竟然不是出現在我們教育委員會,而是今天早上本席在國防委員會拿到的,本席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你們如何讓你們的食材透明化、如何能讓每位家長了解他們的孩子每天在學校吃些什麼?這也是你們在這份報告上寫的,你們現在正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機制? 吳部長思華:是。 蔣委員乃辛:你覺得推動的成效如何? 吳部長思華:我們現在已經在加速健全整個食材登錄機制,我們希望在明年2月之前能夠全面上線。 蔣委員乃辛:你覺得再拖個半年,到明年2月來得及嗎?這段時間能讓孩子吃得安心嗎?這段時間我們的孩子是鋼鐵人嗎?你是否看過我們食材的登錄平台?你是否看過各縣市登錄在食材平台上的東西是什麼?現在本席跟你一起來了解一下,本席昨天先點學校專區台北市部分,下載了台北市龍門國中的食材登錄資料,他們登錄在平台上的有白米以及採用什麼牌子,產地在哪裡,蔬菜是哪一家的,雞丁是哪一家的,都有確實將產地記錄清楚,還有該校所使用的油,像沙拉油、砂糖、精鹽、醬油等是哪一家的,也都有登錄清楚,就連產品有無GMP認證也都有登錄。接續我們再查宜蘭縣市就沒有登錄,甚至查不到幾個學校有登錄。我們往下再繼續查高雄地區的學校,高雄地區有些學校有登錄,但其所登錄的內容只有食米、糙米、蛋、紅燒豆腐、胡蘿蔔、洋蔥,但沒有登錄是哪一家廠牌、產地為何、有無GMP認證,還有高雄市鳳山區大東國小的平台上則寫:「本校食譜尚未編輯」,這就是我們所推動的食材登錄平台?照你這份報告的資料顯示,到9月底,國中、國小已有10個縣市要上線,我真的不知道是哪10個縣市?為什麼昨天下午我們辦公室去查,卻查不到幾個學校?比起別的區一個都沒有,高雄算是不錯的了,可是高雄也只是這樣。今天當哪一家油品發生問題時,教育部怎麼知道哪個學校有用到?你們在報告中提到這段時間你們查了80所高中和10所大學,如果建立這個東西,你們上網隨時可以查,從電腦中一找就找出來了,而且這種資料可以永久留存,包括幾月幾日哪一家東西用了哪一家食材而發生問題,都可以立刻查到,可是今天你說用了10個縣市,結果都沒有啊!只有台北市是最清楚的! 吳部長思華:有的縣市資料還不完整,這是事實,所以這部分,我們會要求各縣市跟教育部配合,必須在最短時間內把它建置完成。 蔣委員乃辛:我們再看下一張。你們說要到105年9月才全面推動,104年是國中、國小全面推動…… 吳部長思華:這是本來的期程,這次發生事情以後,我們希望儘快縮短期程讓它能夠完成。 蔣委員乃辛:能不能在今年底全面推動? 吳部長思華:其實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在全面推動,所以我剛才會跟…… 蔣委員乃辛:會不會全面完成? 吳部長思華:我們希望在明年2月全部可以完成,因為…… 蔣委員乃辛:包括國中、國小、高中、大學…… 吳部長思華:對,我們目前的目標是這樣。 蔣委員乃辛:上網?像台北市這樣?還是比台北市還要詳細? 吳部長思華:我們現在是以台北市為目標,至少要做到…… 蔣委員乃辛:還是像其他縣市那樣? 吳部長思華:我們希望以台北市為目標,所有的縣市無論是國中、國小或是大學,都可以做到那個標準,這是我們現在努力的目標。 蔣委員乃辛:其實我覺得台北市還不夠詳細,應該再進一步。 吳部長思華:是。 蔣委員乃辛:像台北市對於有些產地是講「台灣」,但是台灣哪個縣市?現在沒有任何一個縣市比台北市詳細,經本席查證,高雄算是第二詳細,但它跟台北市就差這麼多。部長,孩子不是鋼鐵人,可以百毒不侵,不是說教育部的政策變來變去,孩子就可以承受。 另外,十二年國教明(104)年的簡章什麼時候要定案?什麼時候要發放? 吳部長思華:我們本來預定這個禮拜就可以全部確定。 蔣委員乃辛:現在有沒有辦法全部確定? 吳部長思華:現在因為台北市的辦法跟我們的規定…… 蔣委員乃辛:簡章什麼時候發放? 吳部長思華:簡章明年1月正式發放,不過所有的辦法在這個禮拜…… 蔣委員乃辛:那要到什麼時候才能確定? 吳部長思華:我們請台北市政府儘快修正以後,再送上來核備。 蔣委員乃辛:今天是10月15日,明年會考是什麼時候? 吳部長思華:5月。 蔣委員乃辛:只剩下半年。針對相關辦法,如果只是微調,那還可以,可是事涉明年是否特招以及超額比序等等,眼看明年5月就要會考了,結果學生在半年前還不知道整個遊戲規則是什麼,這不也是把孩子當成鋼鐵人嗎?孩子可以禁得起這樣折騰嗎?103年有特招,104年沒有特招,請問在今年縣市長選完之後,105年會不會有特招? 吳部長思華:今年因為…… 蔣委員乃辛:我們可以忍心這樣對待孩子嗎?考試的半年前都還不知道考試要採什麼方式,到時候到底有沒有特招?超額比序要怎麼比?三等第四標還有沒有加上一個十量尺?這個十量尺要擺在哪裡?怎麼計算?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提醒…… 蔣委員乃辛:我們做大人的太殘忍了!直到考試前半年,孩子還不知道要怎麼準備明年的考試;現在8年級的學生,更不知道他畢業時,也就是105年的考試方式是什麼。考試的制度可以這樣年年改變嗎?我們可以這樣對待孩子嗎?不能啊!教育是要具有穩定性的啊!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非常同意…… 蔣委員乃辛:怎麼可以變來變去呢?孩子無所適從啊! 吳部長思華:我同意委員的意見,所以我們104年度所有的辦法或是入學方式都是以微調做為基本原則;至於105年度的作法,我們目前已經成立了工作小組…… 蔣委員乃辛:可是如果沒有特招的話,那就是大變動,不是微調耶!據說目前只有…… 吳部長思華:全國只有8校。 蔣委員乃辛:政大附中是不是要…… 吳部長思華:台北市只有政大附中。 蔣委員乃辛:只有政大附中,一個班40個名額。你怎麼辦特招? 吳部長思華:特招明年度要回復到各校自辦。 蔣委員乃辛:你想想看,本來台北市今年有多少名額的特招?到明年只剩下40個名額,這算是重大變動?還是微調?當然是重大變革嘛!那超額比序怎麼比?基北區到現在還不知道!基北區占了全國將近30%的學生,部長,我們替孩子著想一下,好不好? 吳部長思華:是。 蔣委員乃辛:有關十二年國教入學考試的方式,包括超額比序和特招這些東西不能年年變啊!否則孩子無所適從,不曉得要怎麼辦,我們於心何忍啊? 吳部長思華:是。 蔣委員乃辛:我在此替孩子拜託部長,趕快決定,而且以後只能就細節部分微調,不能有大政策的微調,如果要做大政策的微調,至少在3年以前就要定案,怎麼可以年年改變呢?部長,可不可以做到? 吳部長思華:有關105學年度的方案,我們一定會在明年上半年就確定。 蔣委員乃辛:如果今年11月底縣市長改選之後,政策又改變怎麼辦?我們不能這樣對孩子,孩子不是鋼鐵人! 吳部長思華: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話不要講得太快,你說105年十二年國教入學考試在明年上半年就會確定相關辦法,如果沒有呢?如果確定辦法之後,因為明年的十二年國教又有一些處理不當或是不好的地方要做修正,那是不是又會再改?我們所講的辦法所謂定案就是不再修正,而不是像現在,我們在103年上路之後馬上修正,而且不是微調,是大幅度的變動耶!所以今天話不要講得太滿,我相信你對於十二年國教還沒有很清楚,還沒有辦法了解所有學生跟家長的疑慮和擔憂,如果我們將心比心,把自己當成小學生、中學生或是家長,那麼我相信你絕對不會用這樣的心態來回答這些問題,反倒是你可能氣得跳腳,因為我的小孩居然不知道103學年度要怎麼應付十二年國教的入學考試?我居然不知道105學年度這個辦法訂了之後是不是隨時會被更改?我的小孩就像白老鼠一樣,不斷的在被試驗、不斷的在被挑戰。所以我只能拜託教育部將心比心,當你們要做任何政策時,不要忘了小孩子不是實驗品、小孩子不是白老鼠!我們講了那麼多,到現在還是一樣,所以我真的只能規勸部長,剛才你回答蔣委員的問題時,表示105學年度的十二年國教入學考試,一定會在明年上半年確定所有相關辦法。可是104年都還沒有動,103年更改的,到104年是否真能穩穩當當的上路?是否真的沒有問題?你怎麼能夠說105學年度的方案,在104年上半年就可以確定?這個話你怎麼敢講?部長,你要小心一點。 再請教部長,你們10月8日對各級學校進行清查,包含國中小、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針對有問題的油品做了一番調查,並在10月8日登載了調查結果。國民中小學有24校用到有問題的油品,高級中等學校有1個學校用到,大專院校是12個學校用到,10月8日的資料合計是37個學校。 但這後面還有但書,國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都持續在清查當中,可是到目前為止,所有的資料都沒有更新,我們在網站上查不到你們調查的結果。本席問過教育部,你們也說目前尚無更新的數據,那你們這幾天在做什麼?10月8日到現在已經經過幾天了?都過了一個禮拜了。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10月9日下午5點有重新更新過那個數字,當時是52個學校。 陳委員亭妃:到現在呢? 吳部長思華:現在我們已經全部清查過了。 陳委員亭妃:到現在呢?10月8日更新一次,這是第一次的報告;10月9日又更新,之後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動靜,這代表一切都沒有問題了嗎?你敢保證嗎? 吳部長思華:所有有問題的東西都已經下架了。 陳委員亭妃:你敢保證嗎?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讓你看一下資料,吳敦義、江宜樺說黑心油還有未爆彈。 吳部長思華:如果是未爆彈,那就沒有辦法預測。 陳委員亭妃:所以本席才說你的話不要說得那麼滿。本席現在問你,對於所有問題油品,你們沒有持續了解、更新訊息?從10月9日更新之後就沒有再進行清查,你們認為這57間學校已經是最後清查的結果嗎?你敢說嗎? 吳部長思華:以衛福部當時公布的有問題油品為準,我們都已經清查過,同時也請他們下架。 陳委員亭妃:但現在衛福部公布的下架品項越來越多了。 吳部長思華:是,所以我們有請他們隨時注意,所有有問題的商品都是這樣處理。 陳委員亭妃:本席現在就問你,因為你們從10月9日到現在都沒有更新資料,其實你們應該持續清查才對,不管是10月10日、10月11日,你們要不斷清查讓大家知道你們的作為,如果衛福部更新了有問題的產品,我們也有去做追蹤,公布現在到底有幾間學校用到這些產品,本席現在質疑的是這個部分。 吳部長思華:我剛才有向委員報告,頂新和味全所有的產品,現在各個中小學都已經全部下架了。 陳委員亭妃:有全部下架嗎?包含中小學?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那高級中等學校呢? 吳部長思華:高級中等學校和大學的部分,我們也都要求他們要下架。 陳委員亭妃:你們要求了,有沒有追蹤呢?要求和實際行動是有落差的嘛!本席的意思是指你們不能被動的處理。現在事情鬧得這麼大,小孩子是無辜的,大人給他們吃什麼,他們就吃什麼。你們現在只要求營養午餐全面禁用有問題的油品,但是福利社呢?合作社呢?你們有去追蹤這些地方是不是把所有頂新的產品都下架了嗎?有沒有? 吳部長思華:我們已經開始進行實際的查訪工作。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實際查訪?現在是10月15日,已經經過幾天了?一個禮拜,到底現在的狀況如何?你們追蹤到什麼程度?到底高級中等學校和大專院校裡面,,頂新的產品是不是全面下架了?你們有去追蹤嗎? 吳部長思華:所有的食品安全問題,大學是自主管理的。 陳委員亭妃:不要再提「自主管理」這四個字,難道教育部沒有責任?是不是用了「自主管理」這四個字,他們的生死就要自己顧,大學生的生死我們就不用顧了?是這樣嗎? 吳部長思華:不是,我相信學校也非常盡責的在做他們應該做的事。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要去追蹤!教育部發了一張公文,希望所有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對有問題的產品要全部下架。本席問你,你們有去追蹤嗎? 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有在進行訪視工作。 陳委員亭妃:還是你們只是表面說說而已? 吳部長思華:我剛才也向委員報告過,我們目前已經有在做訪視的工作。 陳委員亭妃:動作太慢了!本席再問你,油品問題是不是去年就發生了?就是混油事件,一直到現在的假油、飼料油事件。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因為去年發生混油事件,所以教育部在102年11月26日就發布一項措施,試辦校園食材登錄機制,是不是?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本席唸一下當時候規劃的時程,你們自己看看現在做到哪裡了。當時的工作項目和執行期程是,3月份要做教育訓練,也就是103年3月份要教育訓練,4月份要進行平台測試,9月份試辦縣市上線,有幾個試辦縣市?總共有10個縣市,10月份要推廣到其他縣市。本席現在問你,這是你們在102年11月26日所訂的時程表,現在呢? 吳部長思華:是,目前…… 陳委員亭妃:現在你們又把時間押後了? 吳部長思華:沒有,我們提前了。 陳委員亭妃:你們又提前? 吳部長思華:提前了。本來我們全部完成的日期是訂在明年9月,甚至要到105年2月,我們現在已經提前到明年2月,希望能全部完成。 陳委員亭妃:部長,本席念的時程你可能沒有聽清楚,這是你們的時程表,103年9月試辦縣市要上線,有幾個試辦縣市?有10個縣市,現在這10個縣市都有上線嗎?沒有!本席現在就告訴你,你要去查清楚,因為本席現在告訴你的事情都有數據,沒有全部上線! 再來,9月試辦縣市上線,10月推廣到其他縣市,所以現在應該要推廣到其他縣市了。如果依照這個時程,你們今年年底就應該要全面上線,但是沒有,你們現在又把它押後到明年。 吳部長思華:沒有,我剛才向委員報告…… 陳委員亭妃:你們現在是104年9月才要全面推動,這是你們今年10月13日發布的新聞稿。104年9月份全面推動,但是你們在102年11月26日也發過另一份新聞稿,這部分本席不會追究你的責任,因為當時你還沒有擔任教育部部長,本席只是要提醒你…… 吳部長思華:如果是以102年的規劃時程來說,是105年2月才完成。所以我們現在不斷在縮短……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不懂就不要隨便回答,本席現在已經把數據都告訴你了。這是102年11月26日發布的新聞稿,去年發生混油事件時,教育部就說要試辦校園食材登錄機制。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當時候就說今年,就是103年10月要推廣到其他縣市。 吳部長思華:推廣到建置完成是需要時間的。一個系統要推廣到每個學校,每個學校需要把他們所有的食材都上網建置,這是需要時間的,所以當時定的目標是105年2月。 陳委員亭妃:這裡面並沒有提到105年。 吳部長思華:我們可以拿完整的計畫給委員參考,讓委員了解內容。 陳委員亭妃:這裡面沒有提到105年,但是有寫到103年2月11日全面上線,這裡也沒有104年的規劃時程。 吳部長思華:我們上個禮拜修正為104年9月。目前我們是要求修正到104年2月,我們希望能夠儘快讓所有系統上線,因為上線之後,各個學校還得做建置的工作。 陳委員亭妃:部長,不是說說好聽的話就好了。 吳部長思華:我們沒有說好聽的話,我們有努力在做這件事情。 陳委員亭妃:你們自己在7月24日發出徵詢,希望學校踴躍報名。你們7月24日才請學校踴躍報名!根據這些資料,你們說9月要讓試辦縣市上線,但是9月的時候,試辦縣市並沒有全部上線。本來10月份應該要推廣到其他縣市,可是7月你們才叫大家踴躍報名,這件事情應該要有強制性才對,怎麼會請大家踴躍報名呢?怎麼會這個樣子呢?所以我們一直在想,現在教育部對這些關係到食品安全、健康的事情,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真的太被動了! 再請問部長,根據你們發出的新聞稿,你們要確認餐飲等科系實習課程所用的產品符合規定,確認食品烘焙等相關科系所使用的油品、原料或產品等,必須符合GMP等認證之合格產品,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部長,GMP是怎麼認定的?現在這些大廠,哪一家沒有GMP認證?現在這些有問題的大廠,哪一家沒有GMP認證?結果你們發了這份新聞稿,做出這些讓大家哭笑不得的提醒,要我們怎麼依據這些提醒去做事?現在是哭泣的GMP,你叫大家怎麼認定?現在出事的頂新沒有GMP認證嗎? 吳部長思華:發生這件事情我們也非常心痛,因為一個國家的標準不能夠被認可。 陳委員亭妃:不是,這是在事情發生之後,你們在10月8日發出的新聞稿,你們叫大家要認GMP的認證。本席現在問你,頂新沒有GMP認證嗎?這些大廠沒有GMP認證嗎?你們現在還叫大家要認GMP?是不是認明GMP這個證明就沒有問題了?你們現在用那種被動的態度,表面上好像是我們有提醒你們,但是你們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要自顧,還要校園自主管理,你們是不是這種態度?部長,對於校園的安全、學生的安全,教育部應該要擔起這個重責大任,本席只問你,現在學生在校園裡面吃什麼是安全的? 吳部長思華:吃什麼是安全的?這可能要問衛福部才有辦法。 陳委員亭妃:對嘛!吃什麼是安全的要問衛福部,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亭妃:那你們怎麼會發這個新聞稿,叫大家要認定GMP? 吳部長思華:不過我們還是得相信…… 陳委員亭妃:這樣會造成混淆。部長,本席認為針對食安這一塊,你們不是要去問衛福部,而是要問我們自己,我們要給小孩子吃什麼有助於健康的東西。你說校園自主,請問你們給他們多少壓力,要他們去建構這個食材平台?請問你們給學校多少壓力?這是很複雜的事情,如果只是做表面文章,本席這裡就有一份很表面的資料。你們有建構一個平台,但是想參加的就自行參加,這是沒有用的,這樣看不到成效,這麼做我們可不可以查到有問題的油品?看不到!所以拜託…… 吳部長思華:我們明年2月建置完以後,應該就可以很清楚的追蹤。 陳委員亭妃:希望啦!我們希望不要等到明年2月,因為在這之前可能又會發生一大堆的油品問題,這樣來不及啦! 主席:何委員發言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請何委員欣純發言。 何委員欣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吳部長,本席剛剛沒聽清楚,你說你很心痛,後面那一句說了什麼?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說我們整個公共徵信制度受到如此重大的挑戰,我確實非常心痛。 何委員欣純:你剛剛說「我很心痛,原來我們連國家的認證系統都如此崩潰、不能信任!」本席認為你剛剛說的是這樣,但是現在又修正過了,本席現在就是要和你說這件事。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你剛剛回答其他委員時,確實也說出了實在話,整個國家的食品認證系統受到重挫,甚至完全喪失公信力,連認證都遭受質疑,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不知道我們該相信什麼?教育部又該相信什麼?教育部如果連經濟部、連政府這些系統都沒有辦法相信,那我們的家長、學生又要相信什麼?部長,你覺得本席這樣的說法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是,這確實也是我現在的心情。 何委員欣純:如果你現在是這樣的心情,但是卻如此消極、被動的處理校園裡面的食品安全問題,難怪不分國民兩黨,所有委員都認為教育部失職,你做為部長卻沒有擔當。既然你有這種沈痛的心情,為什麼沒有肩膀、沒有擔當在第一時間就告訴全國的學校,校園內只要有食品發生問題就要通通預防性下架,沒有嘛! 吳部長思華:我們10月8日的時候就已經通報了。 何委員欣純:你是一直等到馬英九總統說話了,你才敢這樣說,之前你是說鼓勵、支持,但是你沒有擔當,沒有在第一時間就馬上要求全部下架!難怪剛剛蔣委員會說,好多爸爸媽媽都不知道政府到底在做什麼?教育部在做什麼?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要求這些有問題的商品下架,讓孩子在校園裡面平白多吃了一、兩個禮拜有問題的食品!部長,你的作為和你剛剛的心痛讓我們覺得你很虛偽,你有心痛的心情,但是你沒有guts、沒有作為。 本席剛剛說了,我們國內的認證系統已經讓大家完全沒有辦法信任!去年食品安全發生問題的時候,行政院提出十大行動方案;今年江宜樺說針對食安有八大措施,裡面有談到一項,就是要建置食品追蹤及追溯系統,這就是剛剛很多委員問你的,本席上個禮拜也問過你。但是不管是我們校園內的食材追溯系統,或是行政院從去年就開始說的十大食安方案,甚至是今年提出的八大食安措施,到現在為止通通都沒有做。你今天回答其他委員的內容,包括上個禮拜回答本席的說法,當時有那麼多大專院校的校長在現場,你記不記得上個禮拜你說現場只有幾家學校有意願參加這個食材登錄系統? 吳部長思華:是,當時只有5家,不過我們現在已經全面要求所有大學和高中都要在明年寒假前建構起來。 何委員欣純:當時只有5間,過了一個禮拜之後你說要全面要求?但是剛剛回答陳委員的時候,你又說大學學校自主?現在請你告訴本席,到底有幾間學校願意加入食材登錄系統? 吳部長思華:食材登錄系統的建置是需要全面要求的,我們會在明年2月之前全部建置完畢。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現在所謂的全面要求是指國中小、高中職,還包括所有的大專院校嗎?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是強制性的嗎?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如果有學校沒有意願、不參加的話,你們有什麼手段、工具可以要求學校參加?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積極要求他們全部都做到。 何委員欣純:只有積極的要求?有沒有其他強制的手段嗎?請你告訴本席。 吳部長思華:我相信教育部會有很多方式可以讓各個學校願意配合這件事情。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現在在這裡承諾,儘快讓所有國中小、高中職,以及校園自主的大專院校都加入整個食材登錄平台?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好,但是登錄之後不代表就沒有事了。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本席現在就是要和你談談這部分。剛剛蔣委員也有談到,整個校園食材登錄平台是源自於行政院推動的食品雲系統,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是。 何委員欣純:你剛剛也看到了,這所謂的食品雲系統是如此的粗糙,而且不夠嚴謹,包括前幾天新北市政府的食材登錄食品雲系統也被爆料,為什麼?因為所有有問題的食用油,全部無法在裡面顯示,部長,這要怎麼辦? 吳部長思華:對於登錄內容要更加詳盡這件事,我們會和衛福部一起檢討,讓它更清楚。 何委員欣純:多詳盡?你們的追溯系統要追溯到什麼程度?針對這一點,教育部要心裡有底,要有方案,因為你們針對的是國中小、高中職及大專院校,這些校園食材對每個不同年齡層的兒童健康、身體的負荷各有不同的影響,所以應該追溯到什麼樣的食材,這些食材背後代表的意義又是什麼,針對這些,教育部有沒有擬定一套方案?有嗎?你想到了嗎?在本席告訴你這件事情之前,你有想到嗎? 吳部長思華:整個食品雲是中央在規劃的。 何委員欣純:部長,有嗎?部長,這些事情你們不是單純和衛福部討論就好。教育部管的是國中小、高中職、大專院校,針對不同年齡層的兒童、青少年、青年,對於健康和食材之間的關係,你們必須要有一個嚴謹的方案,而且要提出數據,這樣你們才能夠決定食材要追溯到什麼程度。你們有這方面的方案嗎? 吳部長思華:是,對於所有在學校裡面使用的食材,其供應來源以及上游原料,其實在這個系統裡面都已經開始建置。 何委員欣純:可是問題就像剛剛其他委員告訴你的,看看新北市政府的例子,在你們現在建置的這個校園食材登錄平台裡面,完全沒有辦法防止所謂的混合油或是有問題的黑心油,因為有的油品甚至是檢驗過,而且擁有GMP認證,所以你剛剛才說很心痛嘛!國家認證的GMP已經沒有辦法讓大家信任,你要我們家長相信什麼?本席現在要求教育部要提出整個行動方案,你們不是只和衛福部討論這個問題就好,在討論之前,你們自己就要有一個方案。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清楚揭露所有的訊息。 何委員欣純:部長,本席告訴你,這必須是一個清楚、完整的方案。但是很明顯的,在本席和你討論這件事情之前,你們完全沒有方案,因為你回答不出來。本席之所以告訴你這件事,是因為還牽涉到另一件事,關於食品安全和學童身體健康的關係、研究,教育部過去有要求專責的單位或是專責的學術研究單位做這件事嗎?部長,你知道嗎? 吳部長思華:個別的研究有很多,但是沒有辦法整合成為一個可以服務…… 何委員欣純:整合的工作就是教育部要做的。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會努力做這件事情。 何委員欣純:本席現在告訴你了,你才說你們要去做。食安問題從去年發生到現在,整個事件已經動搖國本,你竟然告訴本席只有個別的研究?教育部沒有提早一步,甚至是在政策擬定的前端就開始整合這些研究,你們應該要做前端的整合,這樣才知道未來整個校園食安的政策要怎麼制訂,上個禮拜本席問過,你們沒有做,之後呢? 本席再問你一件事,去年行政院告訴我們會成立食安守護聯盟,本席曾經問過你有沒有受到邀請,你說沒有,你也不知道這件事。現在已經過了一、兩個月,本席再問你,食品安全守護聯盟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因為他們要進入校園宣導食品安全,這股力量教育部要怎麼整合、怎麼運用? 吳部長思華:我們整合各個食品相關科系的學生到各個學校去做食品安全…… 何委員欣純:這不是你們整合的,是衛福部整合的,早在你們教育部行動之前,他們就去聯絡、成立了,而且沒有讓教育部知道,教育部純粹是被動的。既然現在成立了,本席請問你,對於校園食品安全的政策,教育部要怎麼整合?從剛剛的校園食材登錄系統,包含所有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的身體健康和食材的關係,以及你們的溯源系統要建置到什麼程度,一直到現在的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你們有那麼多現成的資源,有學生、教授和校園的實驗室,這樣教育部還沒有辦法因應嗎?你們還沒有辦法告訴本席要怎麼整合嗎? 吳部長思華:我想和委員分享,違規或者是違法廠商的行為,其實在校園裡面也沒有辦法做到自主發現或是防範,還是需要其他力量才能夠做到。 何委員欣純:你這麼說的意思是,食品安全守護聯盟當別人都是傻子嗎? 吳部長思華: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是希望讓學生有更完整和豐富的食品營養知識。 何委員欣純:所以你現在是在對江宜樺院長打臉嗎?或是對之前下台的邱文達部長打臉?成立這個食品安全守護聯盟是要做什麼?教育部沒有辦法運用這個資源,也沒有好好的整合,而且你現在還告訴本席,就算校園裡面有發現黑心的商品,他們也沒有辦法介入,還是要有一定的公權力介入,那麼請你告訴本席,江宜樺院長和下台的邱文達,整個政府到底在做什麼? 吳部長思華:教育部會…… 何委員欣純:這是他們提出的十大方案,是他們提出的措施,而且還大剌剌開記者會發新聞稿告訴我們,要讓國人安心,因為我們有這麼多食品安全守護生力軍,而這些人都來自於教育部負責的學生,但是部長卻不知道。到現在為止,你也沒有辦法告訴本席,你們要怎麼和他們整合,怎麼運用這批生力軍。部長,可見從頭到尾,你根本就是狀況外嘛! 剛剛大家批評的食材登錄系統,如果上個禮拜本席沒有問你的話,或許你還搞不清楚。到現在已經成立快一年的食品安全守護聯盟,你也搞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這些資源全部來自你們教育部的學生,你知不知道臺大昨天宣布什麼事? 吳部長思華:他們希望成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何委員欣純:你是看新聞稿嗎? 吳部長思華:是,我是看新聞稿。 何委員欣純:所以在新聞發布之前,你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吳部長思華:不過臺大能做這件事情,我們覺得…… 何委員欣純:上個禮拜本席問你該怎麼整合,當時本席就一直告訴你,要你們去盤點,我們所有學術單位、大專院校裡面到底有多少關於食品安全的人才?我們的培育機制在哪裡?一年有多少人、有多少能量?我們可以怎麼要求學界協助?從上個禮拜和你說過之後到現在,結果臺大要成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這件事情你還是看新聞稿才知道。 吳部長思華:不過臺大願意做這件事情,我們覺得很敬佩,也很支持。 何委員欣純:部長,這本來就是你們應該做的,早就要去整合,請學界出來做這件事情,而不是現在被動的在這裡誇讚臺大,可憐啦!我們教育部部長完全狀況外。剛剛蔣委員說了,你要有Guts,先一步宣布所有國中小、所有校園裡面的黑心商品都要下架,但是你沒有! 吳部長思華:對於所有問題油品的檢視,我們10月8日就通報了。 何委員欣純:食品安全守護聯盟的這些學生、這些生力軍,他們之前就說要進入校園協助,可是部長卻不知道,仍然處於狀況外,也不知道怎麼運用這股力量。現在臺大要成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你也是看了新聞稿才知道,才說你很敬佩、會支持,可見你完全沒有去盤點。 本席從9月份就開始說,上個禮拜也提醒過你,甚至今天還一直和你說,針對食品安全的部分,教育部可以做到什麼事情。你們有那麼多事情可以做,事情可以說是一件又一件,但是你通通狀況外,本席不知道你這個部長是怎麼當的。如果江宜樺要下架,那麼部長,校園食品安全的問題沒有辦法處理好的話,你也要下架,謝謝。 主席:何委員提醒部長,既然心痛就要馬上行動,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鄭委員麗君代):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部長,實驗教育的基本理念是應該更開放還是更緊縮?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更開放。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可以開放的就儘量開放,只要在一定的規範之內,開放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對吧? 吳部長思華:是。 許委員智傑:政院版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480人,這個部分為什麼一定要訂上限? 吳部長思華:針對實驗教育,我們希望初期能夠以比較穩健的方式來進行。 許委員智傑:如果大型學校也希望做實驗教育,可不可以辦? 吳部長思華:關於大型學校,我們考慮到一個學校裡面會有一校兩制的問題發生,所以這個可能要再斟酌一下。 許委員智傑:如果學校有意願的話,即使是小型學校也會有一校兩制的問題。如果大型學校的學生、家長都有這個需求,是不是也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可以辦? 吳部長思華:這個部分我們儘快評估一下,好不好?審查條文的時候再看看要怎麼具體修正,才會比較符合實際的需求。 許委員智傑:本席現在提一個具體建議,請你們思考一下,這樣下午審查條文的時候會比較順利。 吳部長思華:是。 許委員智傑:第一種就是提高上限,第二個就是如果超過480人的話,可以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准。如果這樣做的話,基本上並沒有無條件的開放上限,但是也讓大型學校有機會可以考量,這樣一來就不會有教育部考慮的太過浮濫問題。就是我們也給他們一個辦理的機會,如果加入這樣的規定,可能這部分的彈性會更大,也不會像脫韁野馬一樣完全不能控制。所以這個部分希望教育部可以……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意見,我們儘快評估一下,下午審查條文的時候再確定。 許委員智傑:對,因為下午就要審查,所以針對比較重要的部分,教育部必須趕快先研議一下,這樣到時候才不會又不知如何是好。 吳部長思華:是,謝謝。 許委員智傑:第二個就是也有委員提到的實驗教育加入宗教信仰,這個部分部長也認為可以開放嗎? 吳部長思華:如果校內有適當的活動,我覺得可以尊重,但是不宜納入課程,因為納入課程就涉及教育的問題。 許委員智傑:課程的部分有所謂的正式課程和非正式課程,把它納入非正式課程應該沒有問題吧? 吳部長思華:我建議是不是還是以活動的形式辦理比較好一點?因為校園內的宗教活動……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你們思考一下。基本上正式課程依照規定當然是非上不可,所以在政院版的第八條裡面,有提到實驗教育當然要包括多元教學、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等等。如果是為了尊重學生的多元文化及信仰,你可以在非正式課程裡面列入這部分的教學課程,這樣彈性會比較大,而且也沒有規定非上不可。也就是說,這部分並沒有要求學生沒有上的話就會給予差別待遇,應該不會這樣。所以在整體方向以及整個教學品質可以掌握之後,希望能夠多給一點開放的空間,本席認為教育的理念和立場應該是這樣吧? 吳部長思華:是,大方向我認同。 許委員智傑:這個部分希望教育部也可以再思考一下。 吳部長思華:好。 許委員智傑:第三個就是有關委員提到的家長自主條例,大專院校是不是應該要增加名額,讓自主學習的孩子也能夠有機會進入?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的立場當然也不是完全一樣,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也可以先做一下思考?也就是說,我們整體教育改革的方向就是合法開放、有效管理,對不對?在整體品質可以確保的基本原則之下,其實多一點點開放、多一點點自主,本席認為對教育來說總是好事,你們不要管那麼多,因為管越多你們會越煩。 就像GMP一樣,剛才何欣純委員有提到,你和大家提到GMP的問題,那就是衛福部應該管的,如果教育部在實質上沒有辦法完全控管的話,其實你們自己就要斟酌一下。另外就是剛才林佳龍委員提到十二年國教的問題,本席再問一下部長的意見,關於蔣規吳隨,你的十二年國教理念和蔣部長是完全一樣的嗎? 吳部長思華:大方向是一樣的。 許委員智傑:那本席再問一下,之前本席也和部長提過,十二年國教未來的方向是普遍教育、教育均質,所以以後不會有什麼名校學校,這是未來的目標嗎? 吳部長思華:是,學校的均質化是我們的目標。 許委員智傑:是未來的目標? 吳部長思華: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希望10年以後、20年以後沒有任何明星學校? 吳部長思華:關於特別的學校,我們還是應該讓它保留發展的空間,這部分我們目前正在研究。 許委員智傑:本席是要請問部長的理念,你的教育理念和蔣部長到底有沒有完全一樣?你自己的教育理念是什麼?希望20年後臺灣沒有所謂的明星高中,這是部長的理念嗎? 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正在研議,我們希望所謂的特色學校部分,或者是特色學生的部分,可以保留10%左右。 許委員智傑:這是指特色學校嘛!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或者是特色學生。 許委員智傑:特色學校的部分要保留,至於其他的,是不是應該讓學校完全落實社區高中化的目標?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許委員智傑:一來,特色學校可以保留5%或者是10%,至於其他部分就落實社區高中化的目標。在過程當中,對於十二年國教的教育改革,或是現在所有的入學方向,你覺得符合那個目標嗎? 吳部長思華:符合。我特別向委員報告,我們這一次處理的重點其實是在一次分發到位這個部分,一次分發到位就是希望讓未來的多元入學或者是特色學校,讓它在整個申請的過程當中,不會因為它的特殊性而影響到別人。 許委員智傑:所以特色學校包括所謂的明星高中、菁英學校嗎? 吳部長思華:關於特色招生的部分,我們現在是採一次分發,這樣會讓整體運作比較有系統,而且不會延誤整個作業時間。 許委員智傑:我們說個比較具體的例子,現在臺北的建中、北一女、師大附中、成功高中、內湖高中、南港高中等等學校,你希望他們將來的發展全部都一樣嗎? 吳部長思華:每一個學校都可以有自己的特色招生,特色招生可以有相當的比例,就是我們還要…… 許委員智傑:每個學校都可以特色招生? 吳部長思華:對。 許委員智傑:特色招生的比例也包含在學校原有的招生員額嗎? 吳部長思華:不是,它可以單獨招生。本來我們今年也鼓勵這些學校繼續辦理特色招生,只是他們不願意去辦,所以我們現在在努力…… 許委員智傑:本席再問部長一個問題,因為你剛才說到特色招生的部分,像美國的藍帶學校就是只保留5%的菁英教育,其他的部分全部落實社區高中化,這樣的概念你們可以接受嗎? 吳部長思華:所謂的5%菁英教育,我是可以接受的,可是這部分是完全集中在一個學校還是分散在不同學校,目前我們是希望這部分可以有一個比較好的做法。 許委員智傑:不是,你們現在要先把終極目標想好,教育部到底要怎麼做,如果現在只是在打混仗,十二年國教就這樣隨便改,部長,你知道現在孩子和家長很痛苦嗎?因為十二年國教這樣改,學生是很痛苦的。 吳部長思華:今年的制度混亂,確實造成大家很大的困擾。 許委員智傑:那你還要讓孩子痛苦嗎?明年就可以改嗎?明年孩子就不會痛苦了嗎? 吳部長思華:明年在整個分發的過程中,至少時程可以大幅度縮短,可以使得大家不要再…… 許委員智傑:你們是要讓比序更模糊,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也沒有,其實今年的改變是非常小的,和去年相比的話。 許委員智傑:如果沒有的話,你的做法和蔣偉寧部長就不一樣了,他不是說要讓比序更模糊嗎? 吳部長思華:如果要讓比序更模糊,必須等到所謂的免試入學或者是就近入學那個系統能夠完全建立起來,這樣才能夠完全模糊化,其實坦白說,現階段會考成績還是一定會採行。 許委員智傑:你們想要模糊化的目標是什麼? 吳部長思華:就是希望國中教育能夠正常化,這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許委員智傑:既然要模糊化,就是高中的比序要模糊,模糊了之後,學校最後會變成什麼樣子? 吳部長思華:所以特色招生還是要保留。 許委員智傑:10年後、15年後,等到比序模糊化以後,學校會變成什麼樣子? 吳部長思華:所以我剛才有特別強調,我們認為特色招生是要保留的。 許委員智傑:所以部長,本席是覺得你們要再想想明年、後年的狀況,假設那時候你還是擔任部長,或者明年你還擔任部長,你覺得明年孩子就不會痛苦了嗎? 吳部長思華:明年至少分發過程會有改變,因為時程會大幅度縮短,我想他們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定位,這件事情是可以確定的。 許委員智傑:分發過程大幅度縮短只是其一,因為孩子痛苦的時段就是分發、決定學校的時候。另外還有一個部分,例如本來可以考上師大附中或者是成功高中,而且又住在成功高中附近,如果最後被分發到內湖高中或是南港高中,這樣會不會增加我們的痛苦? 吳部長思華:志願序還是有一定的採計標準,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內縮短這個…… 許委員智傑:當然,所以本席一再告訴部長,其實你們應該要去做一件事,就是思考一下10年後、20年後的狀況,你們希望臺灣的教育是什麼?你們要從那裡往回推才對。本席打個比方,例如某一個學校就是特色學校,就這麼一間而已,開放讓大家來考,但是只有5%的名額,其他的全部都是社區高中,全部都採就近入學的方式,其實你們只要把這部分的比重一直加大,很快就會落實社區高中化的政策,這樣就可以減少孩子痛苦的時間。 所以你們要先從10年後的目標開始思考,再看現在的步驟應該怎麼做。你們就是告訴我們,10年後,第一個就是5%的特色招生,就是只有一所藍帶學校,其他的全部都落實社區高中化,也就是就近入學,或者是我們說的技職教育再造,因為學校的特色還包括所有的技職訓練。今天5%的學生要去念一般高中,因為你各個學科都很強,那麼這是你的選擇,至於另外95%的學生,因為他們喜歡汽修、美容、餐飲,所以可以提早做思考。如果這樣做的話,就是把10年後的目標先擺出來,這樣孩子才會知道這幾年就是在進行調整,這樣可以嗎? 吳部長思華:我們目前有在擬一個五年方案,確實是這樣的構想,我想我們唯一的想法差別是…… 許委員智傑: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你們先把5年或者10年後的目標定出來,然後再往回推,不要讓現在的孩子不知道教育部將來要帶我們往哪裡走。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明年上半年會把未來的五年方案都完成。 許委員智傑:要到明年上半年?還要那麼久?目標要先定下來。 吳部長思華:但是要模擬實施的可行性。 許委員智傑:你們今年底之前先把目標定下來嘛! 吳部長思華:是,好。 許委員智傑:明年之後,你們就可以朝著那個方案進行,你們要先想好整個戰略佈局,之後再去想細節要怎麼處理。 吳部長思華: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年底之前可不可以把戰略目標定下來?將來5年後、10年後教育部到底要我們的學校變成什麼樣子?你們要先做重點思考之後再推回來,年底可以做到嗎? 吳部長思華:好,可以。 許委員智傑:因為本席覺得應該要先思考這個問題才對,後面再想要怎麼做才有意思嘛! 吳部長思華:是。 許委員智傑:所以年底之前希望教育部把這個目標先想好,並且提供給本席和委員們參考。本席要先知道教育部的重點目標在哪裡,之後我們再來檢討細節,好不好?謝謝。 吳部長思華:好的,謝謝。 主席(許委員智傑):請鄭委員麗君發言。 鄭委員麗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吳部長,昨天中國前教育部副部長吳啟迪到臺灣來參加兩岸大學校長論壇,他呼籲兩岸簽署教育交流協議,部長,部裡面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研議?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沒有。目前還沒有就這件事情進入討論。 鄭委員麗君:有沒有在準備? 吳部長思華:我們有徵詢專家學者的意見,不過還沒有列入工作項目。 鄭委員麗君:你個人有這樣的想法嗎?有沒有打算要進行兩岸教育交流協議?我想,台灣大學與中國大學都多少有一些合作吧?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過去都有簽署合作備忘錄嗎?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你個人在擔任校長時,也曾簽署過與中國大學合作備忘錄,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對。 鄭委員麗君:你擔任部長後,會不會推動兩岸教育交流協議? 吳部長思華:從教育部的立場來看,目前好像還沒有這個需要。 鄭委員麗君:你任內會不會?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做全面性的評估,如果確實有需要,才會去推動。 鄭委員麗君:你現在覺得有沒有需要? 吳部長思華:目前沒有需要。 鄭委員麗君:以後有沒有需要,你不知道? 吳部長思華:因為環境在改變。再說,如果要簽訂這個協議,也是希望各個學校能夠解決他們的問題。 鄭委員麗君:你所謂的「這個協議」是指什麼?你心裡有譜嗎?如果要簽訂,內容會是什麼? 吳部長思華:就是能夠讓兩地的交流更加正式、對等,同時符合大家對高等教育…… 鄭委員麗君:你覺得有必要嗎?因為你擔任校長的時候,各校其實都有所謂的合作備忘錄。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這不涉及公權力,就是校對校的合作。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但是如果以教育部的名義要去跟中國談交流協議,就涉及公權力了,也涉及法律與相關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我想,這事關重大。從服貿黑箱的經驗來看,我希望教育部不要重蹈服貿黑箱的問題──不公開、不透明。尤其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在立法院尚未通過,在此情況下,教育部不適合推動這件事。文化部先前也曾經有過類似想法,想簽訂所謂的「文化協議」,現在好像也有困難。 部長,對於你要不要簽,你剛剛沒有正式回答,只說目前沒有。你能否承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通過之前,不啟動兩岸教育交流協議這個工作? 吳部長思華:可以。 鄭委員麗君:在上位法未通過以前不啟動? 吳部長思華:可以。 鄭委員麗君:你承諾? 吳部長思華:是,沒問題。 鄭委員麗君:今天審查的實驗教育條例草案,我們已經等很久了,因為我們要等教育部的草案送過來再進行審查。不過,許多團體來提醒我們,實驗教育在推動的過程當中,有學生家長以實驗教育為名,將子女寄放在私立高中。但事實上,這個學生每天都在補習班裡全力衝刺大學考試。以這樣的內容來申請實驗教育,地方的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也給予通過。未來當實驗教育三法通過後,要如何防止這樣的情況出現? 吳部長思華:未來法案通過後,部裡會更加強督導以及監督相關實驗教育的進行。所以,未來我們對於這樣的案子…… 鄭委員麗君:這樣會不會通過? 吳部長思華:應該是不會通過,而且在執行的過程中我們會去訪視。 鄭委員麗君:他在進行的就是補習啦! 吳部長思華:對,所以我們會去訪視。 鄭委員麗君:是在審查之前訪視? 吳部長思華:不是,在執行的時候會去訪視。 鄭委員麗君:但如果是地方的公辦民營,由於未來要納入實驗教育的審議,於是地方政府就把它當一個委外案來處理。你們如何能夠確保這樣的情形不會發生? 吳部長思華:未來對於實驗學校,我們會進行訪視的工作。 鄭委員麗君:但地方政府就把它當作一般委外案處理,如此一來,就不用經過實驗教育審議了。 吳部長思華:委外案不可能進行啊! 鄭委員麗君:你們現在的版本就是不用經過實驗教育審議啊!地方要不要經過實驗教育審議? 吳部長思華:需要啊! 鄭委員麗君:但你現在的版本是說不需要啊! 吳部長思華:需要啊! 鄭委員麗君:部長,你再去瞭解一下。 吳部長思華:好。 鄭委員麗君:公辦民營要不要納入實驗教育審議? 吳部長思華:須經教育審議會的通過。 鄭委員麗君:要不要經過?請你再認一下。原則上,它要成立之前,應該先確保它的內容真正落實實驗教育的初衷與宗旨。 吳部長思華:是,必須符合教育理念。 鄭委員麗君:否則,這個法通過等於開了一個門,補習班豈不是又更蓬勃發展了?所以我希望你們從嚴把關。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但是,實驗教育要多元發展。我們也希望它自主發展,所以,我接下來要問你,對於已經在辦理的評鑑機制你要怎麼進行?因為在你們的版本裡,我看不到這個評鑑機制的詳細內容及說明。請問要如何進行? 吳部長思華:評鑑確實也是一個複雜的議題,因為既然是實驗教育,用什麼樣的角度評鑑才是最恰當的…… 鄭委員麗君:你要怎麼做?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徵詢更多學者的意見。 鄭委員麗君:我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因為現在的高教評鑑已經產生了很嚴重的後果,也就是流於形式主義、流於造假!而且,為了應付評鑑,搞得大家疲於奔命。可是這樣一套讓大家疲於奔命應付的評鑑,又無法真正有效引導教育品質的提升及多元自主的發展,甚至導致一個我們無法預期的後果。所以本席在此建議部長,不要重蹈覆轍。如果前面的把關工作有做好,那麼本席主張回歸自我評鑑,再透過資料公開與公眾課責的方式來進行,不要讓實驗教育再重蹈形式主義的後果,大家總是疲於奔命在做paperwork,以致最後還是無心把教育辦好。請教育部提供你們的評鑑辦法出來,因為貴部版本第二十二條對於評鑑實施的期程、內容、程序及小組的組成,完全由主管機關訂定。我覺得這個是空白授權。我們要審這個法,你現在是否可以提出你們的評鑑辦法來?要不然我們怎麼審?像大學法第五條在委員會初審時,我們也是朝這個精神作修正。當然,到三讀前大家還有意見,但至少我們在二讀審查時,基本上也是朝資料公開、公眾課責的方式進行;而且評鑑結果不能與招生和經費掛鉤,以免當中會產生很多弊端。部長,你可否請部裡面趕快把辦法提出來?要不然下午沒辦法審哦! 吳部長思華:好。我們會尊重委員的意見,在文字上做更清楚的交代。 鄭委員麗君:把這個精神融入,朝自我評鑑、資訊公開、公眾課責的方式進行,不要把評鑑壟斷在少數人的手上,造成形式主義的後果。 另外再請教部長,前一陣子造成蔣前部長請辭的陳氏兄弟論文造假案,教育部調查到什麼情況? 吳部長思華:關於這個案子,我們是請屏教大把他們的調查資料送來,它在年底前會送到部裡來。 鄭委員麗君:年底前?本席最近曾打電話問了教育部,教育部回復我說,目前尚未完成調查。 吳部長思華:是的。 鄭委員麗君:到現在你們還沒收到屏教大就這個事件作出的任何通知嗎? 吳部長思華:尚未收到。 鄭委員麗君:你們不會主動去瞭解嗎?司長,是不是你不敢查?你是否因為這個案子涉及前任部長,所以不敢查? 主席:請教育部高教司黃司長說明。 黃司長雯玲:主席、各位委員。不會,我們已經去文兩次了。 鄭委員麗君:但是你們到目前還沒收到啊!事實上,這件事不是今年才爆出來,去年該期刊就已經通知屏教大了。學校在進行調查的時候,陳震遠本人沒有就假帳問題做回覆,而屏教大也沒有通報教育部。我不知道是否當時就是因為有涉及蔣前部長,所以去年沒有通報,直到今年這件事才爆發?我希望教育部主動去查,不要因為涉及前任部長,就消極處理,敷衍了事。部長,你們的調查報告何時可提出? 吳部長思華:因為學校給我們的期限是年底,我們是不是年底以前可以把報告…… 鄭委員麗君:學校給你?你是部長,你聽學校的? 吳部長思華:不是,因為學校有一定的期程…… 鄭委員麗君:部長,我希望你積極、有效率。因為這件事必須對社會大眾有所交代,這不是依照所謂行政程序就可以解決的。我希望你們積極地在這個會期內完成調查報告,也就是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調查報告。 吳部長思華:好。 鄭委員麗君:這個案子凸顯了台灣的學術升等所謂量化指標的後遺症。這個大家已經討論很多年了,尤其是有關SCI、SSCI的問題。我看到貴部提出一個新想法,是要採多元升等方案。 吳部長思華:是。 鄭委員麗君:但是我發現你們這個多元升等方案是採競爭式補助。部長,瞭不瞭解所謂多元升等方案怎麼做? 吳部長思華:那個補助案其實經費很少,主要是鼓勵各個學校去檢討他們的制度。如果有學校願意開始去研究,我們可以補助經費給他們。 鄭委員麗君:你們是試辦嗎? 吳部長思華:基本上,現在的教授升等,是各校的自主工作,所以我們只能尊重學校自己訂定它的辦法。 鄭委員麗君:所以你們是採競爭性的試辦,想做的就來?最重要的是,你們把它納入了頂大及卓越科技大學的計畫裡。你知道這樣掛鉤會造成什麼結果,你有沒有想過?頂大已經為人詬病,為了頂大,教授們忙著寫計畫、忙著報發票。你現在再把它掛鉤頂大,然後為了頂大,校方再去要求弄一個多元升等計畫,而且是不知道是否真能落實多元升等?到最後,會不會又造成「假升等」,進而變成把多元升等當作要經費的一種方法和手段?你有沒有想過可能招致這樣的後果?很多事情常常做下去之後就被扭曲了。 吳部長思華:可是補助金額其實很少,只有補助50萬元至70萬元。 鄭委員麗君:這不是多少的問題,而是你做事方法的問題。這可以說是行政系統長期的慣性,所有的事情做下來就是競爭式補助,從來沒有想過如何好好地做實質改革。你要思考的是,怎麼樣讓學校以及這整個升等的系統可以往多元的方向健康地發展,不能因為現在大家批評了,就拿一筆錢來補助,其他的,就任由他們自由發展。所有一切都是一樣,頂大的經費依舊在掛鉤。你們所有的經費下放的全都是競爭式補助,這點我跟前任部長講過很多遍了。教育經費都是競爭性的,附加的這些卓越計畫也都是競爭性的,不管做什麼都用競爭性計畫,12年國教優質化也是這樣的補助,根本沒有好好思考如何引導這個體制、制度的改革。 吳部長思華:這個部分我們會檢討。 鄭委員麗君:我不希望吳思華部長再做同樣的事情,這沒有意義。事實上,很多任的部長已經證明資源下放這樣的思維是失敗的。所以我們不希望你的多元升等到最後又淪為假多元,這同樣會造成扭曲,而且讓老師們又白忙一場,又形成形式主義。我希望部長回去能就這件事情再好好地重新思考。 吳部長思華:是,謝謝委員。 主席:這個多元升等我也很有意見,希望部長趕快研究一下,我們再來討論。 請陳委員淑慧發言。 陳委員淑慧: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針對教育部函請審議的3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來就教部長兩個問題。第一個、這3個法案當中,以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為大宗,但我知道民國100年教育部發布了相關辦法,對吧?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淑慧:而且去年12月才剛修正,今年又擬定專法。就我的印象來說,過去行政單位並不是很願意推動專法,但不管部長承不承認,專法確實有其必要,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尊重學生受教育的權利與家長教育的自主權、選擇權,對吧?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但家長會這麼選擇,必然有其背景和原因,對吧?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所以我們應該要針對背景和原因來制定專法,作為實施的標準和方式。其實「實驗教育」這個名詞,或者聽到家長把子女送到這種團體、這種機構,乃至於在家自學的方式,已經有幾十年了,對吧?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但這種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辦法,教育部卻遲至民國100年才發布,可見行政單位是不願意去推動的。我猜測你們不願意的原因,大概是因為人口數不多;再來則是希望把學生全部都納入學校系統以便易於規範,部長,真正的原因是否這樣? 吳部長思華:對於教育,我們確實是希望能夠在比較齊一的步伐上去進行。但是這兩年來,大家也同意多元發展是教育未來發展的一個方向。 陳委員淑慧:就今天的這個專法看來,我覺得行政單位其實滿被動的。但既然開始做了,就表示已有所進步。我想知道,現在國內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人口有多少? 吳部長思華:目前總共應該有三千多人,其中在高級中學階段者有759人。 陳委員淑慧:屬於高中的部分有多少人? 吳部長思華:高級中學是759人。國中、小的部分是2,548人,加起來總共是三千三百多人。 陳委員淑慧:等於我們針對這三千三百多人去訂定專來作為實施標準。部長,有了專法以後,未來朝這個教育方向走的人口會不會增加?你覺得會增加嗎? 吳部長思華:應該會增加。 陳委員淑慧:我也認為會增加。尤其實施12年國教之後,多元學習讓學生和家長對於教育會有另外的思考。我剛剛講的是訂定這個專法的沿革。我還想要知道的是,學生和家長會去選擇非學校型態的學習環境與方式的原因何在?你曾否思考過這個問題?選擇這樣的型態讓學生去受教育,一定有其原因。我們如果能夠認清楚原因,那麼我們在訂定條例時,必然能夠設想得比較周全,也比較能符合他們的需求,這才有意義,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雖然目前只有三千多人,但可以預見,未來這部分的人口應該會增加。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如果有這樣一個成立的規定,那麼想成立的人就可以有所依循,對不對? 吳部長思華:對。 陳委員淑慧:至於要去這些地方上學的人,因為也有規定而可以得到保障了?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如此一來,學生就比較會去,家長也會比較放心。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淑慧:有些人選擇了非學校型態的教育方式,部長他們的原因會是什麼?我個人綜合了一些看法,或許部長也有自己的意見你要先說,還是要先聽聽本席的看法? 吳部長思華:先聽委員的指教。 陳委員淑慧:對於家長選擇非學校型態教育方式的理由,我歸納了幾項。第一,我自己也是一個家長,如果想要選擇這樣的學校,我首先會把這個學校跟我被分配到的學校作比較,如果我沒有其他背景,我會擔心自己學區裡的這所學校與有辦理實驗教育機構的學習環境有哪些差異?所以我第一個選擇的理由就是學校的教學環境是否如我意?而第二個理由則是,學區內學校教學品質不如我意。第三個則是家庭宗教或道德教育對孩子的需求,教育基本法寫得非常清楚,必須尊重家長教育的選擇權。第四個,我的孩子在個人性格或學習上的發展有特別需求。第五個,這是一般比較常看得見的,也就是學生本身有身心障礙問題,如此就可能不會選擇融入式教育。基於上述五個理由,我認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有其存在必要,故而在專法的制定上,必須針對可能發生的理由來滿足其需要。目前這三個相關法案,總共二十幾條條文,是否已充分考慮到那些會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理由? 吳部長思華:我們已經儘量考慮了,不過仍舊要請委員給予指教。 陳委員淑慧:我發現當中確實有一部分問題被忽略了,剛剛也有其他委員提起這問題,故而提出修正動議,希望教育部及部長能給予支持。那就是草案中忽略了對學生與家長有關家庭信仰的尊重,如此就違背了教育基本法中有關學生受教權的保障以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尊重!因此,本席針對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在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庭教育選擇權之落實的後面,增列「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等文字。為什麼學生會接受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理由就是我所講的那五個。其實當前不管是學校或非學校的實驗教育,原本即有信仰課程,但各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這點的做法並不是那麼一致,有時候很順利,有時候卻被會質疑,因為教育部的相關辦法中沒有規定可以,卻也沒說不可以。既然現在準備把辦法提升為專法,代表注意到了這三千多名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的權益。我認為凡屬實驗教育性質的學校,就必須依照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尊重學生及家長的權益。以上是我的修正建議,不知部長是否支持? 吳部長思華:有關文字調整方面,我會請教育部同仁儘快評估,但原則上我可以接受。 陳委員淑慧:最後,有關實驗教育學生的學籍及升學問題方面,在教育部現行辦法中規定,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班人數不超過25人,整個學校或團體以125人為限,低於草案中所擬定的人數。當中並提及,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我不知道將來新法的規定會是如何,但我已經可以預期這部分未來會產生爭議。因為這些學生所接受的是非學校教育,所以他們有資格參加升高中評量嗎?因為要參加才會有分數。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學籍問題,這些學生的學習是非正規的,學校也不是依照課綱來授課,可是考試的評量標準,或者說會考內容,不就是依據學科來出題嗎?因此,對這些學生來說,他們未來的升學標準是什麼?他們在升大學方面會不會有困擾?我認為大學不會!因為考大學可以採同等學力,所以我擔心的是,這些學生在學習上要如何與一般接受正規教育的學生一起接受評量上高中?雖然教育部現行辦法清楚規定,不可以拿成績來做為升學標準。礙於時間因素,我不再繼續講,但稍後討論時,請部長務必拿出對策。謝謝。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請黃委員志雄發言。 黃委員志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實驗教育草案迄今已逾一年,可教育部一直未能提出相對應版本,很高興今天終於看到教育部的版本並就此進行詢答,委實是個里程碑。過去蔣部長任內我就不斷強調,十二年國教能否成功的主要重點在於多元學習、適性發展。至於非學校型態的學習模式,其精神與十二年國教是一致的,只是一個選擇在框架下學習,另一個則選擇不同的學習模式,惟現階段相關法令並不足以讓這些接受非學校型態教育的學生與學校教育或社會文化接軌!換言之,他們遇到了很多阻礙與矛盾!或許法令及相關辦法沒問題,但解釋上可能遇到問題,以致遭遇重重障礙,故而本席等才會提案進行修法。我認為這部分臺灣走得相當緩慢,像美國各州有特許學校,德國各邦有自主學校,日本則創設研究開發學校制度,慢慢開發新課程,不受正規教育課程基準所限制,這就是我認為台灣在這部分走得相當緩慢的原因所在!不過本席要肯定教育部此次能進行修法,好讓整體配套措施能更完善。 從行政院版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來看,教育部將申請程序、資訊公告、計畫內容、審議的組織運作等相關規範都入法,我認為如此會有一些問題產生。畢竟過去是以辦法來訂定,而辦法的彈性比較大,可一旦所有東西都入法了,未來如果需要調整時就必須修法。相信部長也知道修法工作相當冗長,為了讓陸生來台,政府從一開始的不鼓勵、不支持,到入法訂定三限六不,不過一旦入法,很多東西就都無法改變了!如果要改就要先提案,然後送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通過,可說困難重重、曠日廢時。教育部過去用辦法來規範實驗教育,現在則打算入法,但我還是覺得必須審慎周延些。特別有些部分必須具有彈性,如果失去彈性,只是用框架來匡住,無異於搬石頭砸自己的腳,這點請部長務必深思。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提醒,之所以立法,是希望能突破其他法規限制,如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故而訂定法律並予納入,希望能藉此給實驗學校與實驗教育更大的自主空間,這是我們所要努力的方向。 黃委員志雄:或許部長的考量是比較全面的,但我提的問題也是一個重點,尤其是保持彈性這點,如果一概入法,我認為未來的實驗教育將會面臨更大的困難,請部長瞭解這點。 其次,第十條提到審委會委員組成,如果是團體的實驗教育,要納入會計、財務金融,那沒問題;但若是個人特別是針對個人的實驗教育,管理機制是否必須與團體一樣?我認為這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兩者並不相同,而個人部分則更應該請有經驗的自學團體與家長來協助,畢竟他們會比較瞭解實際所面臨的問題為何,說白話點,就是他們比較瞭解現場狀況!一旦以管理團體的方式來管理個人,既要有會計,又要有財務金融,能契合這些在家自學者的需求嗎?我覺得這是可能產生爭議的區塊!以上兩點提供給部長參考,也希望在進行逐條討論時,能把個人與團體區隔開來,分別適用不同規定。 再者,現在有超過七成的高年級小學生使用臉書,其中有兩成曾在臉書上遭到霸凌!過去我們認為校園中遭到霸凌的對象,可能是那些成績不是很好或者愛鬧事的學生,目前這類事件的發生率雖有減少,可是像語言暴力或造謠之類的網路霸凌卻越來越多!它的對象不見得是那些成績不好的學生,有些甚至是成績很好、很乖巧的學生,卻在網路上遭遇到很多攻擊!我認為這些學生的網安知識不足,有時甚至會涉及法律問題,請教育部務必注意此事,落實相關教育,並讓家長、教師或是孩子知道,網路上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已經逾越法律規範,否則只會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我認為與網路安全有關的課程是現階段很重要的一件事! 吳部長思華:對此,教育部已經設立中小學資訊素養及認知網站,當中提供非常多的資訊,至於如何讓這些資訊能進到教室,並透過老師讓學生有更多的瞭解,這點我們會繼續努力。 黃委員志雄:另外,食安問題也是大家所討論的重點。現在教育部的做法是將校園內的問題產品下架,我認為這是抵制,而抵制是一時的,唯有全面性的控管,掌握住源頭,才能讓後續的問題相對單純!現在就只是把有問題的產品下架,下架只是抵制,我們總不可能永遠抵制吧?源頭管理才是校園食品安全的關鍵,因此認知上必須很清楚才行。 為了在校園內建立營養師制度,學校衛生法三讀通過後,明定高中以下班級數學校在40班以上,應設置營養師一人。不過很多縣市編制不足,加上預算不夠,以致很多學校的營養師均由不具營養專業的護理師、體育老師或衛生組長兼辦,甚至有些交由委外廠商來聘任營養師,可見我們校園內的食安教育是何等不足!因此,如何落實食安教育,讓正式的營養師到位,促使不管老師、家長或學童都能對食安教育有多一層瞭解,這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問題均和孩童健康與孩童未來息息相關,也是部長的重責大任,希望教育部能儘速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確實落實。謝謝。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潘委員維剛發言。(不在場)潘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學聖發言。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如果中餐時吃素應該沒問題吧?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是。 陳委員學聖:如果是吃一天素食呢? 吳部長思華:「素」或「速」? 陳委員學聖:素,也就是吃齋,vegetarian。 吳部長思華:可以。 陳委員學聖:一天也行? 吳部長思華:是。 陳委員學聖:全週呢? 吳部長思華:我沒吃過那麼長的素食。 陳委員學聖:現在有學校推行一個禮拜吃一餐素食,目的是為了節能減碳,外加護生。但如果有學校以此為理念,在學生入學後一概不殺生、護生且吃全素,請問這能不能列為實驗學校的重點課程?當然前提是家長同意了,學生也沒有困難,範圍則是大學高中以下,含國中以下的實驗學校。 吳部長思華:如果學校在實驗教育方案中提出,經過地方教育單位審議通過就可以。 陳委員學聖:為什麼需要地方教育單位審議通過?萬一當中有人認為吃素缺乏蛋白質,對孩子成長不好而予以否決的話怎麼辦?當生理概念與心理概念衝突時,何者應該受到尊重? 吳部長思華:以實驗教育觀點來說,仍舊必須符合實驗教育的核心精神。我相信這樣的理念應該被接受,也該被尊重。 陳委員學聖:這就是我接著要談的核心價值,今天已經有一、兩位委員提到這件事。在擬訂非學校型實驗教育法時,有些團體提出一些想法供大家參考,這是源自於對大社會環境的憂心。從鄭捷殺人案、台大資優生無法處理情變到最近的頂新集團事件,形同是我們人格教育的一種破產!為此,很多人覺得自己的孩子自己救、自己孩子的教育自己辦,但如此一來,就會碰上宗教與教育這問題!過去碰到宗教與教育問題時,我們往往閃避,儘量讓教育保持中立,連行政也是中立的,所以學生有選擇自由,卻也不強制學生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信仰,這是我們過去的基本價值!現在社會在變,究其原因在於教育。大家認為我們的教育就算不是失敗,卻也讓家長失去信心!一些宗教團體,諸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團體想辦教育,我剛才問的吃素問題,只是其中一環。換言之,他們認為在生命教育中,吃素是整個全人教育的一環。可是這個概念到了地方教育單位時,卻會從生理概念來否決,代表彼此層級的不對等!因此,我們今天對非學校型實驗教育的討論,將會在歷史記上一筆,因為這代表台灣教育對於宗教與教育的關係開始做明確的釐清! 我認為公立學校既然接受公部門補助,就必須守好那條線,也就是完全尊重信仰,並給予完全自由的空間。這點從學校、老師、行政人員,到家長、學生,沒有強迫或不強迫信仰的問題。但私立學校在完全沒接受政府任何補助的情況下,要求孩子在課程選擇中必須單一信仰,譬如接受佛教或某教派,並在家長、學生進入學校前已經明確告知這點,如此部長可以接受嗎? 吳部長思華:我可以接受。 陳委員學聖:謝謝部長。我再問一次,如果一所學校以宗教為理念,而且是私立學校,未接受政府任何補助,而在學生及家長選擇學校前也已經明確告知該校為某一宗教學校時,教育部不會干涉?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提醒,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學校仍舊必須完成教育的核心工作,至於其他活動我們都予以尊重。 陳委員學聖:所有課程均依照課綱辦理,唯有倫理教育這方面變成宗教教育,而且很明顯地告訴你,這是什麼宗教。部長,我之所以提到這問題,是因為有些非學校型卻也非實驗型的學校已經在臺灣出現了,地點就在許委員智傑的故鄉一帶。該校學生只上三種課,大自然課、英文課與數學課,而該校唯一違反的是強迫入學條例,但若是以非學校型實驗教育來看,是莫奈它何的,因為人家根本不理!就算罰鍰也不理!他們認為把孩子交給人的世界的教育,還不如交給神的教育!也認為只上這三種課,就足以讓學生以後變成一個好人。現在已經陸續有學生入學,這幾年下來,學生人數超過一千。這種學校根本不理教育部,也不管實驗或非實驗,就只管走宗教教育!不過現在有些人願意在接受政府的正規教育外,希望政府能從過去對宗教的中立態度中,給他們一個明確的空間,讓他們用他們的方式來告訴孩子,教孩子從吃飯開始,怎麼學習與大自然和其他生命共生!老實說,我滿支持的。過去碰到這問題,不論是慈濟或中台的學校,不管是中學或小學,都只是掛上名稱而已,如慈濟某某小學或普台某某中學之類的,但其課程與一般學校相同。不過剛剛部長的回答讓我非常滿意,因為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其實一些宗教團體辦學,並不是想讓孩子變成布道者或傳道者,他們只是想讓孩子透過全人教育,學會我們過去最弱的生命教育與人格教育。因此,如果部長願意讓私立學校有這樣的空間,那麼我給部長一百分! 吳部長思華:這樣的辦學必須非常公開、透明,也需要接受社會的客觀檢驗,如此方為妥適的辦學方式。 陳委員學聖:我完全贊成!所有的課程都必須在教育主管機關的監督下進行,唯有生命教育、人格教育與宗教教育這方面,我希望部長能給予更多的空間。基督教可以宣揚教義,佛教可以,天主教可以,任何教派都可以!但這些宗教辦教育所教出來的,並非神職人員,只是希望藉由這樣的宗教教育與宗教信仰來帶孩子。謝謝部長!臺灣教育史上將會記下部長今天的回答!如此一來,就不需要釋憲,現在就可以得到答案。未來,私立學校這區塊,尤其是非學校型的實驗教育這部分,請部長多給一點肯定,相信這樣必能比現在的教育多給孩子一些成長上的幫助。第二點,我要跟部長說,一個學校辦得好與制度、法令不見得有全然的關係,辦學校的人及該校所傳承的價值,才是最重要的關鍵。有一件事情讓我很痛心,新竹師院實小所辦的融合教育,由福智基金會協助辦理,這項實驗教育是由1989年開始推動,讓正常的孩子與特殊的孩子一起學習,這在當時是一種新的理念,在25年之後、我們要求它退場。不論吳校長當時和新竹實小、新竹師院有多大的衝突,對於這個已經辦了25年、讓從事特殊教育的人都肯定的學校,你們竟然一紙命令就要它退場,還說這種教育已經不具有實驗性質,部長這樣的決定,讓本席非常遺憾。一個學校能辦25年,我們真應該為它加油、打氣才對。 其實本席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看到公視報導該校,便主動去了解,記者很技巧的問學校的普通生:「這些特殊生的孩子學習比較慢,會不會影響到你?」他說:「不會啊!因為我們本來就要幫助他。」記者連問他3次,他連續回答3次,我們就是要幫助他。儘管一般學校裡面也都有融合教育,但是在融合教育裡面,特殊生是裡面的少數,不像新竹實小裡面,特殊生與一般生是一比一的情況,他們就像在一個家庭裡面成長,互相幫助是他們的生命價值,我們卻用一紙命令說它沒有實驗價值,要它退場。一個學校能存活25年,不管該計畫主持人有多大的爭議,這個計畫還是要繼續推動才對。退場很容易,但是要生一個計畫卻很難,部長對這個計畫真的要好好重視檢視。現在學校已不想再跟教育部溝通,不想再繼續被一些特殊教育學者、教育部打臉,所以他們自己申請退場,今年開始停辦。本席希望部長能去看看這個學校,它真的讓人很感動,這才是教育。請問部長,願不願意再給這個學校一個起死回生的機會? 吳部長思華:對於這個個案,我深入了解之後,會再來跟委員報告我們處理的方式。 陳委員學聖:本席要跟部長說,過去就因為有吳教授的堅持,雖然有很多的爭議,包括與行政單位之間的風波等等,但也因為如此而創造了一些教育理念。也許他做人做事的風格會有一些爭議,但是他辦學帶動的理念,拜託部長能給特殊教育繼續融合、實驗的空間,也讓其他學校有學習的空間。 另外一個案例連實驗性都不是,有一對在南投親愛國小當老師的夫妻,他們把村莊裡的孩子都帶來學拉琴,還把村民找來學製琴,孩子長大了,要到山下去唸國、高中,這對老師夫妻將自己所有的錢,甚至用自己的信用去舉債,幫孩子租房子當宿舍,怕孩子出去後會學壞,於是讓他們集中式的住在一起,怕在那邊彈琴會吵到別人,最後選擇在墳墓旁邊,才能夠學習。 本席問過文化部長這件事情,今天要跟吳部長講,一對夫妻就能撐起實驗性的教育,我們是不要該給他們一點肯定,不要讓他們獨立撐下去?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學校有這類的情況,請教育部從愛的角度去協助它,不要只是用行政方式去關心它,好不好? 吳部長思華:是,我們應該要做到這件事情。 陳委員學聖:他們現在還在找住的地方,本席也在努力中;部長,這種才是真正的教育精神,靠經費、靠法、靠制度,不足以撐起教育,希望部長多珍惜這批人,他們都是你最好的生力軍、子弟兵。 吳部長思華: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都在談食安問題,弄得人心惶惶,天怒人怨。我們雖然看到教育部宣布,要那些黑心商品趕快下架,但是教育部還是比較被動,在所有事件發生後,我們通盤清查過國中、小學、大學、高中之後,這五十幾家才下架;晚了一、兩個禮拜才下架,不知我們的學生吃了多少黑心商品、餿水油,尤其是學校的營養午餐,我們也有補助低收入戶、清寒學生食用,就是要讓這些孩子中午在學校可以吃好一點,給他營養與健康,教育部卻是這麼被動、緩慢的公布。本席認為,教育部應該建置所有食材資料的資料庫,才能讓家長、學生安心;並應主動要求學校,營養師開出菜單給學校,學校選購的食材也都要有合格證明,我們才能使用。對於這樣的安全把關,部長可以做得到嗎?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對校園所使用的食材,做完整的登錄,我們正非常積極的在推動,希望明年2月之前,校園裡面所有的食材…… 呂委員玉玲:食安問題這麼嚴重,還要等到明年?今天又爆出南僑進口油的問題,過兩天不知道又有哪一家爆出來!所以教育部的態度要積極一點,不能這麼被動。像食品安全守護聯盟,部長都了解嗎? 吳部長思華:我了解。 呂委員玉玲:我們希望透過所有的專業,包括學校、學生、教師來做培訓、講習,再回頭去協助國中、小學,做食品安全講習課程,此事非常重要,需要全民動起來。現在全民都在抵制頂新、味全,自己來嚴格把關;我們有食品安全司、地方檢驗所等等,大家一起來檢查,這才是最安全的。 教育部要帶頭來建置這個安全管理機制,尤其學校方面,它是一個封閉的場所,學生到了學校,包括福利社及營養午餐的食品,教育部都要建置管理機制,一年檢驗一次。校園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管理機關是衛福部,衛福部對此也沒有任何的罰則。本席認為,教育部在建置這個資料庫的同時,也要有罰則出來,一旦有黑心產品出現時,除了全部立即下架、永不錄用之外,還要有罰則,這些黑心廠商才會害怕,也才能對進駐校園的食品進行把關。我們不可以統統都交給廠商自主檢驗、自主核定。本席看到部長對這個守護聯盟都不了解,是不是因為跟你學的不太一樣,你就不重視、不關心?你難道都不擔心屬下拿餿水油便當給你吃?現在我們大家拿便當都會擔心它用的是什麼油。 吳部長思華:非常擔心。 呂委員玉玲:既然擔心,教育部打算怎麼做?你們要帶頭去做啊!本席剛剛的建議,你們可以做到嗎? 吳部長思華:我們現在對各個學校都積極地在查訪,也希望他們能做更嚴格的檢測,前提還是要先了解有問題的商品是哪些,學校才有辦法落實執行。 呂委員玉玲:只要建置好所有的資料庫,哪個學校的食材有問題,就會通報給教育部,教育部即可於資料庫中發布出來,讓大家一起來把關,這樣才能建構安全機制,才能管理好食安問題。 吳部長思華:有關食材的登錄制度,我們會儘快完成。 呂委員玉玲:請於一個月給本席整個計畫報告。 吳部長思華:該系統已經建置好,但是要推廣到所有學校,我們預計明年…… 呂委員玉玲:所以你們要趕快計畫,不要再一直講官話。 吳部長思華:我們原本預計明年9月,現已要求所有學校在明年2月要全部建置完成。 呂委員玉玲:現有很多學生對自己的情緒無法做管理,像北捷事件中的鄭捷、新竹情殺案、台大畢業生情殺案件,學校規定情感教育有4堂課,是誰幫這些學生上這4堂課? 吳部長思華:都是相關的專業老師。 呂委員玉玲:部長認為他們專業到什麼程度? 吳部長思華:心理師或輔導老師。 呂委員玉玲:每個學校都有專門的輔導老師嗎? 吳部長思華:國中以上逐漸在建置中,我們希望…… 呂委員玉玲:就是沒有,所以才會發生。都已經發生這麼多問題了,還在「逐漸」?部長的態度顯然不夠積極。學生在學校讀書,回到家裡就是睡覺、讀書,父母上班工作比較忙,對孩子的關懷可能會有些疏忽,大部分的家長都比較關心學業成績,對孩子的感情問題也沒有多去詢問,所以學校就要對他們多做心理輔導。尤其現在網路訊息十分發達,很容易讓孩子去模仿,一旦交友不當,孩子的情感無法宣洩、疏解,恐怕就會發生我們不願意看到的人倫悲劇。所以這4堂課是無法交代的。現在學校裡面的輔導老師大都是教官,他們除了要照顧學生的安全,還要做輔導,所以輔導老師是非常的重要。 吳部長思華:輔導老師的部分,已經逐漸在建置。 呂委員玉玲:本席希望這個課程趕快由專業輔導老師來教導;情感教育和美感教育一樣抽象,很多學校只注重學術,卻忽略了這方面的課程,希望教育部能夠落實監督,讓孩子學習人際關係的溝通與相處。我們要未雨綢繆,才能預防悲劇發生。 早上有委員談到實驗教育,實驗教育計畫大都在3年至12年,3至12年結束後,這個計畫就這樣完成,還是會繼續? 吳部長思華:12年以後,就到大學階段…… 呂委員玉玲:那就是會繼續下去? 吳部長思華:到了大學有大學法的規範,如果能夠開放…… 呂委員玉玲:到了大學就讓它自主? 吳部長思華:開放大學更多的自主空間,也是我們接下來要努力的方向,因為那個部分要修大學法及相關的法令,我們會朝此方向一起來研擬。 呂委員玉玲:實驗教育雖然是計畫型的,但也不要流於形式,如果只是用評鑑來看它的成果,並無法落實。本席認為與教育有關的各個單位都應該下去看整個實驗結果,才可能知道它有沒有落實;相關的考核也需要半學期或一年一次,才能知道怎麼樣去輔導,發現問題時,也才能立即改善。對於一些招生不足、辦學不佳的學校,輔導到最後還是倒閉退場,這樣是不對的。 吳部長思華:法案通過後,我們對實驗學校也會做定期的訪視。 呂委員玉玲:你們要多久一次? 吳部長思華:目前的學校訪視都是每年一次為原則。 呂委員玉玲:是訪視嗎?不會看評鑑結果嗎? 吳部長思華:是訪視。 呂委員玉玲:訪視之前會事先通知嗎?他們會拿出計畫進度給你們看,還是你們用抽查的方式? 吳部長思華:重點不在評鑑,而是去了解他們實驗教育的內容與效果,這才是訪視的重點。 呂委員玉玲:本席要提醒部長,很多督學到了學校去看校園食品或觀摩老師上課的情形,都會事先通知。本席覺得不應該事先通知,要用抽查的方式,才能看到最真實的一面,也才能發現問題,協助學校檢討改善。 吳部長思華:我們會改善執行方式,讓它更有效果。 呂委員玉玲:因為大家都很關心實驗小學,本席的選區裡面有一所實驗小學,就辦得非常成功,學校雖然沒有操場,但是孩子們都非常快樂。部長有空的時候,可以去看看新榮國小。 吳部長思華: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育仁、林委員岱樺、林委員德福及薛委員凌均不在場。 請賴委員振昌發言。 賴委員振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要提出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來請教吳部長,三年前南部一所特教學校兩年內發生128起學生被性侵或性騷擾的案子,這些小孩子都有先天性的失聰,他們聽不到,也不會講,這個消息被披露之後,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傷害絕對不下於目前發生的食安問題,畢竟台灣也是一個有感覺、有感情的社會。這些孩子因為先天關係,聽不到也講不出來,但這並不表示在受到這種遭遇的時候他們不會痛。曾有學生半夜傳簡訊給他媽媽說他很害怕,想要回家。如果這些是我們自己的子女,我們作何感想? 本席今天要跟部長談事件的後續處理,該事件在引起社會一片譁然之後,38位受害者中,有5位聲請國賠也成立了,政府賠償的金額其實也不大,問題是,國賠發生以後,對於行為人、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作為錯誤的公務員,政府有代位求償權,兩年過去了,代位求償的追溯期限到今年的10月16日和17日,再過3天就要過期,過完這個禮拜,對這些公務員就沒有求償權,這些錢又要由全民買單。受害者是這些小朋友,買單的卻是全民,部長,你覺得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主席:請教育部吳部長說明。 吳部長思華:主席、各位委員。這件事情我們一直在積極處理,事實上學校已經在10月6日向法院提起求償訴訟。 賴委員振昌:其實我是在前兩個禮拜就拿到相關資料,我自己也是從事教育工作出身的,我事先請助理打電話向教育部反映,提醒教育部時效快到了。前天本會請教育部來做專案報告,教育部的回應也是說10月6日就已經提出訴訟,我在想,為什麼經過2年時間還拖到只剩下10天時間才提訴訟?在這2年時間,教育部和相關單位都在做什麼?如果因為疏失而讓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了,這樣對嗎? 吳部長思華:其實部裡一直都有在處理,在7月10日和8月27日,我們曾經開過2次法律諮詢會議,就國賠求償的部分進行法律的專業探討。我們在9月16日就函請學校來辦,學校接到公文以後還需要經過一個…… 賴委員振昌:週一來的副署長有報告學校總共開了11次會議,這件事是經過監察院彈劾的案子,這麼明確的事情,還需要開11次討論?即使要慎重討論,為什麼一定要拖兩年,到這麼晚才處理?到底這些教育行政或學校有沒有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小孩?有沒有把這件事當成很重要的一件事?我覺得這種心態才是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不是這樣? 吳部長思華:謝謝委員的提醒,諮詢會的重點還在於如何做學生的輔導和協助,至於法律訴訟的部分…… 賴委員振昌:如果重點是對學生的輔導,那又和行使代位求償權分開,我認為學生的輔導絕對有必要,我也很贊成,但是我現在感到疑惑的是,代位求償權這樣明確的法律行為,為什麼需要拖這麼久? 吳部長思華:委員,我8月份才到部裡來,我來了以後,這個案子一直按照進度,非常積極地在進行。 賴委員振昌:部長8月份才來,那署長呢?署長知不知道這件事?為什麼需要拖這麼久?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這涉及幾個部分,一個是學生的輔導,另外一個部分是代位求償,學生的輔導我們有持續進行…… 賴委員振昌:不對,學生輔導和代位求償是兩件事情。 吳署長清山:代位求償我們也持續進行,剛剛我們有跟賴委員報告過,我們有經過11次會議,到了…… 賴委員振昌:署長,程序拖到這麼晚,我今天會再度提出這個問題,學生遇到這種事,不要說是主管機關,就算只以大人的身分看這件事,心裡是什麼感想?我本來很生氣,本來想不要提醒教育部,等到時效過了以後就請吳部長來賠,後來還是決定不要意氣用事,一拿到資料就請助理打電話提醒教育部。10月16日到期,教育部10月6日才提出訴訟,需要拖這麼久嗎? 吳署長清山:因為中間涉及一些和國家賠償申請案相關的審議,需要多次開會。 賴委員振昌:這一點我不認同,第一,這是監察院也彈劾確定的案子,是很明確的事件,第二,追溯時效有2年,當初立法定出2年追溯期,一定有考慮到不需要花2年來審議。 吳署長清山:舉例來說,在101年學校有5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案子進行審議,到了103年,判決結果是有2案不成立,但是也有結果是判國家賠償140萬,因為有很多案子,須分案處理。 賴委員振昌:吳部長,你當過校長,你一定也覺得教育工作是最需要用感覺的,以前我的學生騎摩托車出車禍,就算是半夜我都會跑去探視,身為主管教育的人,一定要把學生當作自己的學生,雖然有一些事情可能因為行政作業而有所耽擱,但是對於跟學生有關的事情,我們一定要有感覺,台灣對太多事情都無感,但是如果我們教育人員對學生都無感,那真的很麻煩。 吳部長思華:我們一定會把每個學生都放在自己的心上,這件事情我們會認真來做。 賴委員振昌:我一開始聽到這件事情,覺得很不可思議,一件這麼明確、這麼簡單的事情,為什麼拖這麼久?我問過很多人,他們都覺得這些小孩雖然先天殘障、比較不會保護自己,但是並不代表他們遭遇到這種事不會痛、不會有感覺。我對教育部很不滿,那天有教育部官員表示那是學校的事,難道教育部沒有督導的責任嗎?我覺得這是說不過去的。今天部長來,我要再次讓部長知道這件事。 吳部長思華:是,這部分我們會再來檢討。 賴委員振昌:今天自由時報社論提到「中生是寶,台生是草」,這是一種聲音,部長也要注意,當我們考慮要給中生健保時,也要考慮一年還有80萬人次的台灣學生在辦助學貸款,這些都需要我們注意,而且有很多學生畢業即失業,或月薪只有22K,還有很多問題,不要讓中生的未來不是夢,台生的未來卻是夢醒時分。部長如果有時間,還是把今天的自由時報看一下。 吳部長思華:是。積極創造學生的未來是我們努力的方向。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吳委員秉叡、賴委員士葆、盧委員秀燕、李委員昆澤、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明文、楊委員應雄、李委員桐豪、許委員添財、李委員貴敏、廖委員正井、黃委員偉哲、羅委員淑蕾、管委員碧玲、邱委員文彥、鄭委員天財、吳委員育昇、陳委員歐珀、周委員倪安、蕭委員美琴、楊委員麗環、簡委員東明、蔡委員錦隆、邱委員志偉、江委員惠貞、葉委員津鈴及呂委員學樟均不在場。 登記質詢之在場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及江委員啟臣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為落實多元教育,保障孩子有適性選擇的權利,並賦予學校充分自主性及創新求變機制,以回應社會多元需求並落實教育改革之精神。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實驗教育在歐洲行之有年,有別於正規教育體系,實驗教育在課程規劃上非侷限在智能方面的課程。譬如遍布全球的華福教育系統注重小學生的藝術才能和社會技能,與培育創新和分析理解能力;中學時期則注重批判性思維和培育理想。實驗教育的推行有助教育選擇多元化,精緻化,以及人才培育。 惟現行教育法規雖定有相關規定,尚難完全因應實務需求,例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2條規範高級中等學校進行個別項目之實驗教育,並包括全校性之實驗教育,惟其授權訂定之辦法僅為法規命令位階,且無法完全排除既有教育法規之限制,難以滿足基於特定教育理念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際需要。其次,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定明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惟其非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尚無法因應以特定教育理念就整個學校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需求。再者,同法第19條規定亦僅就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之設置及其人員之任用加以規範,至於教育實驗之程序、方式及其範圍,則未有明確規定;且此類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仍以提供教學實習為主要目的,與師資培育息息相關,因此以特定教育理念辦理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於國民教育階段尚無明確之法源依據。 就私立學校方面,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容許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以及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得不受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惟其適用對象有所限制,且排除之範圍限於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亦未能滿足以特定教育理念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需求。 綜上所述,建議教育部站在團體、法人以及家長申請實驗教育的立場所遭遇到程序上與法制上的困難與瓶頸,予以審慎考量,並提出解決方針。俾使下一代能有不同的選擇,將來孩童可以有機會受到更精緻的培育。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1.部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辦理的事項,除了學校型態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第3條第1項所規定者外,尚有經營管理、區域及國際合作、雙語課程等,在立法技術上能一一列舉者嗎? 2.部長,如果不能一一列列舉,有疏漏,再等未來修法,是不是曠日廢時?為避免有未盡事宜沒有規定,是不是參考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的第2條規定,酌做文字修正? 3.部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組評鑑小組,定期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其評鑑結果,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請問續辦可以續辦多久? 4.部長,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學校辦理實驗教育,是不是應該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中報告,並報告該主管機關,然後送給實驗教育審議會來審議,以作為學校改進之參考? 5.部長,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其他非營業之私法人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不適用私立學校法有關設立、獎勵、補助之規定,是不是? 6.部長,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中,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業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時,除應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應連同實驗教育計畫一併提出,是不是? 7.部長,由於少子女化現象導致學生人數逐年減少,經整併或招生不足之學校勢必出現閒置空間,若不善加利用,不僅浪費資源亦有可能造成環境髒亂,是以,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便成為當前亟需解決之課題。校園閒置空間再利用是在增加或改變原有空間與設施的用途,或重新組構使其原有功能得以延續,並在機能與建物之間作適當的調整。閒置空間再利用的方式包括將閒置校舍出租、出借、撥用、轉讓、變賣校地或建築物等,不僅可充分利用閒置校舍,其所得收益亦可用於學校的經營與發展。但是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第14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將其無償提供予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實驗教育,這樣適合嗎? 江委員啟臣書面意見: 學力鑑定多久辦一次 部長,最近新聞報導,提供給自學生的高中學力鑑定,今年八月開放報名,十月也就是這個月考試,請問我們的高中學力鑑定是否仍就是一年一試?部長,最近實施的十二年國教,雖然上路出現不少爭議,但其精神應該是因材施教,而非作為入學分數比較,自學生也因為今天的法案納入十二年國教的精神之中,但是無論聯考和比序,都脫不了分數的斤斤計較,因為每年考試的次數有限,學生有考試失常的壓力,本來程度就普通但表現穩定的學生沒差,但若是平日優秀,一旦沒有考到理想分數,便因為失常而沒有辦法就讀適合自己實力的學校,所以出現怨言,今天高中學力鑑定一年一試,就算是在家自學的學生,似乎也免不了一試定江山的傳統? 以美國為例,像是大學入學的SAT,某個程度上就是申請大學所需的高中學力證明,每年可報考的場次眾多,像台灣區一年便提供六個場次,學生只要拿自己表現最好的一次去聲請學校即可(在美國的大學也有要求把所有sat成績都要交給大學者,以檢視其平均值),我國的學測或者學力鑑定是否也應考慮採取這樣的方式,建立龐大固定題庫,增加考試提供的次數,如此便可以學生穩定表現的測試為主,真正朝向申請的方向進行? 是否可以學測取代學力測驗? 自學生很多有自己的學習計畫,比如四處參加座談會、參觀展覽、行動學習。有家長團體反應,過去為了應付同等學力鑑定考試,被迫打亂學習計劃,無法落實真正的適性學習。當然這家長在制定計畫的過程中也不應該無視學歷考試時程,然而增加測試的次數是否就可讓自修生在學習計畫的制定上更具備彈性,也更符合十二年國教主張多元教育、適性發展的精神,此外還有家長提出疑問,既然以進入十二年國教,為何不能乾脆以學測代替同等學力鑑定考試,要讓自學生背負2次的考試壓力?這一點請教育部回應說明,學力測驗是否有其不可取代之必要性? 補助不公問題 由於學生就算在家自學,學校仍然可向政府領取該生的津貼及相關經費,不少學校願意接收這些學生,但自學生均不會享用到,而必需用其私人資源,因此根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教育辦法》第17條之1規定「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學費補助。」 這個法條的規定精神間單來說,如果是高中自學學生且和學校合作,那就跟其他在校學生一樣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可是這個補助款是要給自學學生家長還是給學校,那就要看家長和學校的合作怎麼寫。如果高中自學生沒有跟學校合作,根據國教署報告的統計全國九成以上的高中自學生沒有跟學校合作,那就根據實驗教育計劃內容比照私立學校跟教育局處申請學費補助。 然而開放申請後,卻有家長反應,有地方政府教育局表示只有103年新入學的高一自學生才有學費補助,高二和高三的自學生是不能申請的。根據家長的說法,地方政府教育局認為,補助自學學生學費的法源依據是今年8月1日才生效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3條,因此只有在今年以後入學的高中自學學生才能被補助。 地方政府教育局的理由是,今年高一自學學生能享有「免學費」是因為12年國教在103年實施。高二或高三的自學學生並非12年國教的學生,所以無法享有「免學費」。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學生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一。學生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就讀者,其免納學費之條件及補助,規定如附表二。」所以教育局說的沒錯,依法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的「12年國教自學學生」和一百零二學年度及以前學年度入學的「非12年國校自學學生」的「免學費」是根據不同的標準。 然而,《高級中等教育法》生效之後適用於全部高中職的學生,不分哪一年入學。況且,政府在99年開辦「教育部辦理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時,也沒有限制只有99年入學的高一新生可以申請補助,當年已經高二和高三的學生,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補助。 還有家長反應,教育局說依法他們「得」補助,既然是「得」那就是可有可無,決定權在於他們,因此他們決定只補助高一的自學生,高二和高三的自學生不補助。然而,法條寫的是說「學生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也就是說,要不要申請補助的決定權是在於學生,一但學生提出申請,教育局就得依相關規定提供補助,只要符合規定,教育局有什麼權利不補助學生,造成差別待遇? 這個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地方政府教育局不想補助高二和高三的自學學生,雖然但卻沒有法源依說他們可以不管高二和高三,只需要補助高一自學生,因此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對高二和高三的自學學生採取「不告知、不受理、不補助」的「三不原則」,只要沒人申請,自然就不用補助,這是否涉及行政怠情,影響自學家庭權益?根據貴部報告,高中自學學生759名,扣到100年度畢業生和103年度十二年國教學生,還有一半的學生因此領不到補助,這樣的設計是否有欠公平?如何改善?請中央負責政策的教育部說明。 主席:今日議程作如下決定:「一、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二、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現在休息30分鐘,下午1時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共4案,逐案進行審查。 首先宣讀各修正草案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8人擬具「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29人擬具「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委員林佳龍等31人擬具「家長自主教育條例草案」案部分: 一、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機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家長自主教育條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權,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權,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教育,指個人、團體、機構、學校、主管機關非以營利為目的,於國小、國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 實驗教育應經教育專業人士組成審議機制依法審議後實施,應提供學習彈性,不受課程綱要、課程標準與教師聘任相關法律之限制。 接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實驗教育之適齡兒童,得免強迫入學。 實驗教育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學生參加實驗教育之標準。 實驗教育之報告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其利用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機構實驗教育,指公、私立學校以外,由非營利法人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並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前項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已接受同一階段之學校教育。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其子女之利益,進行家長自主教育(以下簡稱自主教育)。 依本條例之規定參與前項自主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自主教育行政業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實驗教育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國民基本教育適齡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四、學校實驗教育:指由公立私立立案學校,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五、公辦民營實驗教育:由主管機關指定公私立學校及實施課程實驗非營利法人,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中、小學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人。 機構實驗教育,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自主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自主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自主教育。 二、團體自主教育:指為三人以上之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自主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自主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四、學校實驗教育:由學校之代表人,向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五、公辦民營實驗教育:由主管機關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站上。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應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將申請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申請辦理自主教育之程序如下: 一、個人自主教育:由學生之家長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二、團體自主教育:由全體學生家長或其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主管機關提出。 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申請人為前條申請,應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實驗計畫實施前六個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 實驗教育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實驗教育對象、期程及聯絡方式。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含課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教育設施、設備項目等)、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及預期成效。 申請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實驗教育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二、學生名冊。 三、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畫。 申請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除本條第二、三項資料外應再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申請機構實驗教育除本條第二、三項資料外應再檢附法人相關資料及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實驗教育申請兩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機構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公辦民營實驗教育許可後籌備期限為一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申請延長籌備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申請人為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期程及聯絡方式。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理念、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與教學預期成效、學習評量)。 三、法人相關資料。 四、實驗教育機構名稱及負責人。 五、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六、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七、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八、計畫經費來源計畫、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最長為十二年;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時,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隨時受理家長申請個人自主教育。 申請個人自主教育,應提出自主教育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自主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三、辦理自主教育之理念、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及評量等之規劃)。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申請團體自主教育,至遲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 申請團體自主教育,應提出自主教育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其代表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自主教育之名稱及期程。 三、辦理自主教育之理念、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及評量等之規劃)。 四、主持人及參與自主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五、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六、參與自主教育的家長及初步學生名冊。 七、家長參與自主教育聲明書。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自主教育計畫期程,國民小學以六年為原則,國民中學以三年為原則,高級中等教育以三年為原則。 自主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總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實驗教育實施場所應具備安全、防火之機能並有適當之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主管機關得針對各類實驗教育訂定場地、設施之安全及消防標準。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於固定場所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學習活動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主要教學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不在此限。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閒置之公立學校校舍或公有公共設施,作為實驗教育機構之教學及活動空間。 前項協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自主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自主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學生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上之團體自主教育,其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不在此限。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閒置之公立學校校舍或公有公共設施,作為自主教育之教學及活動空間。 前項協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其效力同相同教育階段學校學生成績。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教材教法,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自主教育之課程,應依許可之自主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自主教育之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許可之自主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其效力等同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成績。 自主教育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本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為保障學生權益,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經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接受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主管機關協助轉至適齡之學校就學。 四、實驗教育辦學團隊應將學生學習狀況告知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等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應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於招生或實驗教育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基本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審議會第一款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審議會委員任期兩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實驗教育。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或委託相關專業團體、機構攜帶證明文件訪視、調查實驗教育之場所、設施、辦學團隊。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停辦;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處分及其他相關實驗教育事項,應組成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實驗教育團體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或由其推薦之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由實驗教育相關團體推薦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自主教育之申請許可、重大事項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自主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自主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本人或子女曾接受自主教育者之代表。 四、自主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實驗教育申請之許可、變更或續辦,應有審議會委員過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之決議。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處分,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自主教育申請許可或重大事項變更,應經前條之審議會決議。 審議會為前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與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審議會審議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教學預期成效。 四、申請人、負責人、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五、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六、授課安排時間之適當性。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審議會審議自主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 三、自主教育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除申請人經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以外,不得僅以家長個人背景因素予以否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實驗教育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自主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機構實驗教育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並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及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影本。 二、實驗教育實施場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不在此限。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或公有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申請,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重大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籌設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保管其學籍,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學習評量方法給定成績。 實驗計畫期滿,學生成績合格,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發給與實驗教育同級之畢業證書,以證明與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程度同等學力。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回歸學校教育時主管機關應依學區入學之精神,國中小階段依國中、國小學區安置學生就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依適性就學區安置學生就學或依學生或其監護人之意願參加其他就學、自學管道。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申請機構實驗教育者,其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該機構。 實驗教育學生修業期滿,依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實驗教育機構發給修畢實驗教育證明書,其效力等同於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證書。 第一項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學籍之保管。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適性就學區安置學生就學,或依學生之意願參加其他就學管道。 實驗教育學生,轉入其他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加各項競賽、活動及各類升學進路。 實驗教育機構應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與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相同之各項福利、補助及優惠措施。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階段,參與個人自主教育者,學生之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自主教育者,學生之學籍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個人自主教育者,學生之學籍設於原學籍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參與團體自主教育者,學生之學籍設於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立學校。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設籍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自主教育學生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與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相同之各項福利、補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自主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時,得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自主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自主教育之教學人員得申請參加各級學校或主管機關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自主教育之學生,應入學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私立學校就讀。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因故停止自主教育之學生,得依就學區安置學生就學或依學生之意願參加其他就學管道。 自主教育學生,轉入前二項之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實驗教育之學生,由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據以平等參與各種類競賽。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並應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辦理自主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自主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自主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審議。 各該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辦理自主教育之家長或團體;自主教育計畫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者,各該主管機關應發給參與自主教育計畫學生完成自主教育證明,其效力等同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證書。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每學年得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訪視前,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公布訪視結果。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或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予獎勵。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訪視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滿六個月前,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辦理之實驗教育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於從事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應予獎勵;並應定期舉行或補助辦理實驗教育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分享實驗教育經驗或成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機構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實驗教育計畫、本條例或有關教育法規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考量其情節輕重,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該機構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該機構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三、廢止立案許可。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自主教育之實施違反自主教育計畫或本條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原許可處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機關提供場地辦理實驗教育時,得免收、減收或停收相關費用。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該主管機關對辦理自主教育之個人或團體,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獎勵。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及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參與實驗教育。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參與自主教育之特殊教育及原住民學生,應提供與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相同之資源及協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辦法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後續參與實驗教育,其在學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大學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大學附設專科部、高級中等學校,對自主教育學生,得依其學習表現、知能、經驗、特殊學識及潛在優勢能力,訂定入學資格及甄選方式,以外加名額方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甄選學生修讀各級各類學位。 前項外加名額以主管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之千分之五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黃委員志雄等18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林委員佳龍等29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林委員佳龍等31人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時起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七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總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第七條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教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之樓地板總面積,每人不得少於四平方公尺,或室內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或續辦,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之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廢止許可或其他重大事項,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第十五條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機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設於該機構。其學生修業期滿,依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修畢實驗教育證明書,其效力等同於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證書。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國民教育階段機構實驗教育學生,應比照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學生,享有學生平安保險及健康檢查之福利。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學籍管理系統,並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依本條例參與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所屬實驗教育機構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學籍管理系統,並發給學生身分證明,使其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各項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前二項學生,應比照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學生,享有學生平安保險、健康檢查、助學貸款及國際交換學生之福利。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7、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本條例施行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前二項報告,應於受理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經審議通過且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實驗教育機構申請,發給其學生修畢實驗教育證明書,其效力等同於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證書。 本條例施行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屆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8、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必要時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機構進行成果發表。 前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9、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於評鑑通過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評鑑結果作成期限及評鑑結果之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0、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二十九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後續參與實驗教育,其在學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第二十九條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機構實驗教育所屬之設籍學生修業期滿,依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修畢實驗教育證明書,其效力等同於同一教育階段學校畢業證書。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新增條文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非營利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其附設實驗教育機構之學費收入應認列為教育事業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12、 鑑於現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法中,未明定信仰為可執行內容,致使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承辦人、審議委員、計畫申請人諸多困擾,爰針對行政院所提「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第八條、笫十二條提出修正動議如下,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建築修正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第一項修正理由: 依本法第一條宗旨,明訂多元文化、信仰應予尊重,以為辦理實驗教育計畫申請、審議、成果考核之依據,爰修正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第十二條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預期成效。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一、本條係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 依本法第一條宗旨,明訂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以為辦理實驗教育計畫申請、審議、成果考核之依據,爰修正本條規定。 提案人:陳淑慧  馬文君  陳碧涵 連署人:蔣乃辛  孔文吉 13、尤美女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草案條文 修法理由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及教學課程。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八條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之精神,給予宗教課程在實驗教育中實驗之彈性空間。 二、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如下: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過。 提案人:尤美女  何欣純 連署人:許智傑  鄭麗君  陳亭妃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 一、草案部分: 行政院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法案名稱:學校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本條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本條例所稱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財務與會計、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教育實驗之教育。 本條例所稱實驗教育學校,指主管機關設立、指定、同意或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四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得採取下列方式: 一、公辦:由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指定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二、公辦民營: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私人辦理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 三、民辦: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或由其他非營利性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五 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家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教育行政人員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其成員與主席產生方式、組織運作及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為審議、評鑑及監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家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教育行政人員不得逾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成員與主席產生方式、組織運作及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承辦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之。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六 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接受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不得因智能、性別、種族、年齡、家庭背景之不同,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使學生受不公平之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等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章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章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七 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及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 七、行政運作、組織型態。 八、設備設施。 九、實驗規範。 十、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 十一、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之方式。 十二、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三、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四、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五、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六、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七、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後實施。其由主管機關新設或指定公立學校辦理者,亦同。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學校名稱。 二、實驗教育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教育理念及計畫特色。 五、課程與教學規劃。 六、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財務與會計制度。 七、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師資格與甄選方式、職員及其他人員進用方式。 八、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方式。 九、社區及家長參與方式。 十、經費需求、來源及收費基準。 十一、預計招收學生人數。 十二、實驗期程及步驟。 十三、自我評鑑之方式。 十四、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期滿經評鑑通過,同意繼續辦理者,不在此限。 公辦及公辦民營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教育計畫由該主管機關新設、指定、委託私人辦理或提出申請之公立學校校長作為計畫主持人提出。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性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除由其代表人或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提出實驗教育計畫外,並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改制或設校計畫。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實驗規範,應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主管機關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實驗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於實驗教育計畫實施期間,基於其教育理念,得就有關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財務與會計、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及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擬定實驗規則,報請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發布實施,並於實驗規則規定範圍內,得不適用下列法規相關條文: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該法律施行細則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三、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特殊教育法及各該法律之施行細則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四、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五、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各該法律之施行細則與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前項實驗規則後,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前條之申請,應由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程序,準用前三條規定。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計畫主持人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六個月,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實驗教育結果報告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轉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作為是否同意或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同意或許可程序,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不欲續辦或未能續辦者,應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停辦之規定,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實驗教育計畫之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同意變更。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之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同意變更。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三章 實驗教育學校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一節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設立、指定或依申請同意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稱為公立實驗教育學校。 前項公立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但新設立學校不在此限。 第一項公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立、指定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監督、獎勵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從事實驗工作之編制外人員,得以契約方式進用,不受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任用相關法規之限制;其辦理實驗教育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支應。但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需要及評鑑結果,給予專案補助。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或依申請同意以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之公立實驗教育學校,除依各該主管機關有關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法規辦理外,其實驗教育計畫應納入其委託契約內容中。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其具有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除實驗規則另有規定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之相關法令規定;其不具有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服務表現優良之年資,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得按年提敘薪級,至所任職務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章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節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法所定私立學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私立學校法之規定。 學校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性法人,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改制或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一、招生對象為六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超過四百八十人。其中每年級學生不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五、依循特定之教育理念,實踐具體之教育主張。 前項非營利性法人所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視同私立學校。但不適用私立學校法有關設立、獎勵及補助之規定。 非營利性法人組織及運作之監督,依各該法人設立許可法規之規定;其有關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學校法人申請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具設校或改制計畫,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非營利性法人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學校法人設立、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由各該法人之代表人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設校或改制計畫,連同實驗教育計畫,向擬設學校或改制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或改制。 前項設校或改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 二、設校或改制之時程。 三、預定設校規劃或改制前學校狀況。 四、學校位置、面積及相關資料。 五、規劃中或現有組織編制及班級師生人數。 六、法人登記證書。 七、法人資產狀況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八、前三年學校經費概算及籌措方式。 九、法人之代表人、擬聘或現任之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相關資料或同意受聘意願書。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四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非營利性法人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其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提供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不受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及各級學校設備基準之限制。 前項校地及校舍,申請人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該校於實驗教育實施期間內得合法使用並經依法公證之證明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章 評鑑、監督及獎勵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四章 評鑑、監督、獎勵與補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其評鑑結果,並作為是否許可依第十條第一項提出申請者續辦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實驗教育審議會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六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主管機關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措施前,應先提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認為有違反實驗教育計畫或影響學生之權益時,應提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後,對實驗教育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有前項之情形,致損害學生權益時,主管機關應提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後,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實驗教育計劃經停辦者,公立學校,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恢復舊制;非營利法人辦理者,廢止其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立許可。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頓改善;其限期整頓改善無效者,得提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後,命令停辦實驗教育學校並廢止其設立或改制許可: 一、明顯未依實驗教育計畫進行實驗。 二、未經許可變更實驗教育計畫重要內容。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者。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七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其實驗教育計畫依法停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輔導轉學或改分發其他公立學校就讀。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實驗教育計畫依法停辦致恢復舊制或遭廢止設立許可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分發其他學校。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八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其對於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四條  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期限屆滿或提前停辦時,其教職員工處理方式如下: 一、具有資格,願意留任者,得予留任。 二、具有資格,無意願留任者,由主管機關依其意願協助介聘至相同等級之學校。 三、具有資格,符合資遣、退休條件者,得優先准予辦理資遣、退休。 四、為辦理實驗教育而以契約進用未具資格之教職員,應終止契約;其因實驗教育計畫被迫提前停辦而提前終止契約者,學校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提前停辦時,其為辦理實驗教育進用之教職員,遭提前終止契約者,該法人應給予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九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五條  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為鼓勵教育創新,支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籌措專款,對實驗教育學校給予經費補助。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六條  國民教育階段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生,主管機關得於公立同級學校平均學生教育經費數額範圍內,給予補助。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章 附  則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五章 附  則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為教育創新,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學校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規範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一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變更、續辦、指定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七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性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程序、監督、獎勵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核准之教育實驗,仍依本條例施行前之規定辦理至期限屆滿為止,不得續辦。但計畫主持人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改依本條例之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蔡委員其昌等提案條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五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家長團體代表、教師會代表、教育行政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教育行政人員不得逾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其成員與主席產生方式、組織運作及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第五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解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必要時得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訪視小組,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輔導、訪視之。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六條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費規定。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業或畢業,或依本條例規定完成各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時起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其評鑑結果,並作為是否許可依第十條第一項提出申請者續辦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校務評鑑應針對實驗學校特性,經諮詢受評學校後,擬定適合之評鑑方式、項目及指標。 第一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對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獨立辦理補助;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獎勵;評鑑成績不佳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或辦理複評。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複評成績不佳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實驗成果有推廣價值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行公開發表會、學術研討會或教學觀摩會,以分享實驗經驗。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新增條文 增訂第六條第二項 參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不受同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以保障實驗教育學生之權益。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部分: 一、草案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校,仍屬公立學校。 前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第 四 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第 五 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與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第二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第 七 條  前條之專案評估通過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申請人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三、辦學目標、理念、特色及預期效益。 四、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擬不受限制之法規規定、理由及替代方案。 五、擬聘校長與教學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 六、擬訂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 七、人員進用方式及相關事項。 八、課程規劃及教學設計。 九、校園規劃、環境設計及教學設備計畫。 十、招生對象、招生人數及班級數等招生計畫。 十一、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經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由主管機關核准委託辦理後通知申請人,並刊登公報。 第 九 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其內容,除前條第二項經營計畫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名稱及所在地。 二、委託辦理期間。 三、入學時間及學區劃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 五、雙方應負擔經費及辦理事項。 六、具體績效指標。 七、移轉管理標的。 八、違約之處理。 九、其他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申請人應於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受託人未於期限內完成前項事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未完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核准,並解除契約。 受託人認行政契約有變更必要時,應擬具修正草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修正之;其涉及經營計畫之變更者,應擬具經營計畫修正草案併報。 第三章 教職員工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任用者,仍具教育人員、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得依委託日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第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後受聘於受託人者,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並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第十二條  前條第一項之原學校校長、教職員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酌其意願予以專案安置,或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法規辦理退休或資遣。 第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聘任、兼任編制外教學人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適用至契約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原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其勞動條件及工作年資,應由受託人繼續予以承認;其不願隨同移轉者,應由原學校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適用法律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原學校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原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學校工友)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於委託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均改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 前項原學校工友不願隨同移轉至受託人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安置,其工作年資並應由安置機關(構)繼續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校長,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校長資格者,得優先聘任。 第十六條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其他學校現任教師經任職學校同意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借調至受託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其期間總計不得逾三年,待遇及福利,由受託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 前項借調期間,受託學校應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 第十七條  受託學校於受託日後,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依受託學校規模,擬訂學校行政組織、人員配置及人事管理規章等重要章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受託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不得低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招生、班級學生人數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應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或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前項學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於舉行公聽會後變更契約調整之。 學區學生不願就讀受託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家長依其意願辦理學生轉入鄰近學校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補助其交通費;轉入學校應視實際需要對學生進行生活及學習輔導。 第二十一條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評鑑、獎勵及輔導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前條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續約。 第六章 續約、接管、契約終止及期滿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校務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依前條規定申請續約未獲同意、無意願續約,或經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管,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校長處理校務,代理至新任校長遴選接任為止;代理校長之指派,不適用公立學校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 前項情形,除委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受託人應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接管之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一、受託人或受託學校從事營利或違法行為。 二、受託人或受託學校發生財務困難,致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及損及學生權益。 三、受託學校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受託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複評未通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第二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經教育審議委員會決議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第二十八條  因契約終止或屆滿之受託學校學生,有轉出需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家長意願,協助就近轉入未招滿額學校就學。 第二十九條  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受託人未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約者,其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之教職員及依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之編制內教師,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由原學校繼續任用。 前項以外之教學人員及職員,除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外,應由受託人自行負責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法規規定委託辦理之學校,得依原契約約定辦理至期間屆滿為止;期間屆滿後,應依本條例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修正動議部分: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2、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校,仍屬公立學校。 前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校,仍屬公立學校。 前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貴人,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3、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第四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4、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五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與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第五條 受託學校就設立類型、入學資格、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與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5、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既有或新設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就特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6、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修正動議 行政院版條文草案 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評鑑方式與項目應由評鑑小組與受託學校依據第八條規定之經營計畫共同議定之。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前項評鑑、獎勵及輔導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林佳龍 連署人:何欣純  許智傑 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實施條例部分: 第 一 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保障人民學習權,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教育,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於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 本條例所稱公辦民營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辦民營學校),係指各級主管機關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提供學校場地、設施及經費,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之實驗教育學校。 第 四 條  公辦民營學校,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不得委託經營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之財團法人辦理。 第 五 條  公辦民營學校為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與同級公立學校相同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等經費補助。 第 六 條  公辦民營學校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智能,課程、教材、教學及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發展為目標,並依許可之學校發展計畫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 第 七 條  公辦民營學校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因學習成就表現、身心障礙、性別、族群、家庭背景之不同,而於招生或實驗教育實施過程中,對學生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二、非依法令要求,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三、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四、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提供必要之輔導。 五、不得有其他侵害學生基本人權之行為。 第 八 條  申請辦理公辦民營學校,應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或由擬設公辦民營學校之主管機關公告徵求非營利法人辦理。 主管機關甄選前項之非營利法人時,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給予各申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 九 條  申請人為前條申請,應提出公辦民營學校發展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非營利法人名稱、負責人、董事會(或理事會)及執行團隊之相關資料。 三、辦學理念、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及評量等之規劃)。 四、學校名稱。 五、學校地址、校地校舍面積及位置略圖。 六、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人員編制、教師資格。 七、招生計畫:含開辦年級、班級數、招生人數、招生對象、招生程序等。 八、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近程、中程、長程財務規劃。 九、履約保證金數額(以提供委託機關每年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九款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有價證券或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書繳納。 學校發展計畫不合第一項之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屆期仍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 十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公辦民營學校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學校發展計畫有變更時,應檢具變更後之計畫,報經各級主管機關許可。 第十一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公辦民營學校之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 三、校長或教師。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團體推薦之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第五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四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公辦民營學校申請辦理許可、重大事項變更、續辦或為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分,應經前條之審議會決議。 審議會為前項決議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議決之。 審議會審議第一項之事項時,應給予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  審議會審議公辦民營學校發展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學生受教育權之保障。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非營利法人之負責人及執行團隊。 四、財務規劃之健全性。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公辦民營學校,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第十五條  公辦民營學校許可籌設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提出籌設報告,申請委託機關審查。 前項籌設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長、教師及職員之實際聘請情況。 二、校園、校舍、課程規劃及教學設備等之實際準備情況。 三、招生計畫之實際執行情況。 委託機關應於受理第二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籌設報告不合前項之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屆期仍未補正者,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十六條  籌設報告審查通過後,委託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簽訂委託契約書,逾期不簽訂者視為棄權。 委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期間及事項。 二、委託機關應提供之經費及應協助之事項。 三、受託法人應負擔之經費及應辦理之事項。 四、違約事項之處理。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公辦民營學校委託期間以六年一期為原則,期滿經雙方同意得再續約。 受託非營利法人在委託契約期滿後,有意續約者,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年,檢附經營成效、校務評鑑報告、下一期之校務發展計畫書等,向委託機關提出續約申請。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對公辦民營學校另訂適當之學區。 第十九條  公辦民營學校之政府補助款,應全數用於學校相關之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就讀公辦民營學校之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第二十一條  公辦民營學校應依校務發展需求,聘請具相關專長者擔任校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關於校長資格及遴選程序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公辦民營學校應依課程需求,聘請具相關專長者擔任教師,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關於教師資格及遴選程序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  公辦民營學校合格教師之俸給、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借聘、借調及其他權益事項,均比照同級公立學校教師。 第二十四條  公立學校改制為公辦民營學校者,原有教職員工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願意轉任為改制學校之教職員工者,若符合受委託經營者之聘用原則,受託法人應予優先聘用。 二、無意願轉任為改制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委託機關應依其意願介聘至所屬相同等級之學校。 三、無意願轉任或轉介者,如符合資遣、退休資格,委託機關得優先予以資遣、退休或其他適當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公辦民營學校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該學年度校務報告書,報委託機關備查。 第二十六條  委託機關應於委託期間第一年及屆滿前一年,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校務評鑑。 校務評鑑應針對實驗學校特性,經諮詢受評學校後,擬定適合之評鑑方式、項目及指標。 評鑑成績優良者,得予獎勵,並得優先續約;評鑑成績不佳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或辦理複評。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複評成績不佳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部分或全部補助,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第二十七條  公辦民營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輕重,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停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或終止委託契約。 一、違反委託契約及學校發展計畫,且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調查屬實者。 二、違反本條例、教育法規或其他法規,且情節重大者。 三、發生財務困難或其他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嚴重損害學生權益者。 四、學校環境有危害學生健康及安全之虞,且情節重大者。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各位委員,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 有委員提議變更議程,本日議程討論事項第四案及第五案併案處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併案審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等4案協商結論如下: 1、法案名稱、第一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草案第八條,綜合各提案,除第一項修正為「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草案第十條,綜合各提案,除第二項第三款修正為「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4、草案第十一條,綜合各提案,除第一項修正為「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5、草案第十二條,綜合各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一、學生學習權之保障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落實,並尊重家長及學生之多元文化及信仰。」、第二款修正為「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6、草案第二十二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於評鑑通過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評鑑結果作成期限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7、草案第二十四條,綜合各提案,除末句「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修正為「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8、草案第二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9、草案第二十九條,除第二項第二款修正為「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滿三年。」。 10、委員黃志雄等提案第十四條、第十九條及委員林佳龍等31人提案第二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併案審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2案協商結論如下: 1、法案名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草案」,照行政院及委員蔡其昌等提案通過。 2、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四條、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五章章名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3、草案第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及監督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實驗教育審議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 4、草案第十五條,綜合各提案修正如下: 「第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其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者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委員蔡其昌等提案第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均不予採納。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及第五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併案審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草案」2案協商結論如下: 1、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六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章章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章章名、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七章章名、第三十條、第八章章名、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2、委員林佳龍等提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均不予採納。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許召集委員智傑補充說明。 繼續處理委員所提臨時提案。 處理第1案。 1、 教育部自103年起正式實施《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103年至107年)》,並宣布103年為美感教育元年,盼全面啟動各級學校投入美感教育。然而經查教育部未落實美感教育相關政策之宣傳以及推廣,以致多數大專校院不清楚該計畫精神以及內容。爰此建請教育部積極進行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之宣導,以鼓勵各級學校參與各項計畫,落實美感教育。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函請文化部辦理。 處理第2案。 2、 人口是國家競爭力的條件之一,新生人口的缺乏對國家來說是一項重大的傷害,將對國家整體狀況造成偌大的衝擊與影響。少子女化對教育層面的影響在於學齡人口的減少,進而影響學校經營。近年來我國已逐漸顯現少子女化對各級學校的衝擊,似已日益面臨招生不足及淘汰的危機。 同樣面臨少子女化衝擊,日本訂有《少子化社會對策》、《少子化社會對策基本法》、針對教育層面亦有《大學中長期政策報告案》,皆在設法處理少子女化的效應。然而我國對此之相關對策付之闕如,實為遺憾。爰此建請教育部於六個月內訂定《因應少子女化教育白皮書》與《大專校院退場機制白皮書》,以及早研擬因應對策。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陳淑慧  孔文吉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陳委員碧涵發言。 陳委員碧涵: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教育部建議將提案中「白皮書」改為「方案」,我可以接受,所以建議將提案中「白皮書」改為「方案」。但是我期望不是光從教育部立場去做,而是跨部會全面性地規劃。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陳委員碧涵建議文字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處理第3案。 3、 家有適齡學童之家長,如不依強迫入學條例進入學校就讀,而選擇實施在家自行教育,則依據各縣市規定,須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實施。多數縣市採取一階段審查程序,亦即由主管機關組成之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惟有部分縣市則採兩階段審查,審核的過程標準不一,對申請的家長造成極大的困擾。爰建請教育部會同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共同研擬一致、公開、簡便的申請方式與審核程序,俾保障父母為其子女之福祉選擇受教育之權益。 提案人:潘維剛  陳碧涵  陳淑慧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 請教育部國教署吳署長發言。 吳署長清山:主席、各位委員。建議將部分文字修正為「教育部協調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共同研擬」。 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照教育部建議文字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已進行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各位。 散會(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