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 時  間 103年10月15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尤委員美女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日所列議程。 一、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就「政府捐補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首長及主管之薪資待遇、特別費或公關費高於公務機關,與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持股20%以上之轉投資事業仍享雙薪及優惠存款之爭議檢討及改進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針對本處之業務概況提出報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政府人事行政重要幕僚,擔任政府穩定與專業公務人力之有力推手,以積極進取、劍及履及之任事態度,積極擘劃符合時代潮流之人事制度與政策,並協助機關首長進賢興功、用才使能、踐行感動之人事服務;本總處秉持「優質人事服務、卓越公務人力、共創廉能政府」發展願景,不斷落實提升公務人力運用效能,培育優秀公務人力,推動人本人事服務,營造良善職場環境,同時規劃具前瞻性之各項人事政策。 以下謹就本總處當前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分別提出報告如下: 壹、當前重要業務推動情形 一、核實控管員額規模,精實機關人力配置 (一)有效精實政府人力規模,達成16萬人精簡目標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99年4月1日施行後,透過本總處核實控管中央機關合理員額規模,並依國家施政重點及各機關實際業務消長,秉「移緩濟急」原則彈性調整人力配置,總員額法高限範圍預算員額數自該法施行時16萬4,587人,降至104年度15萬9,700人,計減少4,887人,已有效精實政府人力規模,並順利達成大院三讀通過該法時附帶決議所定,5年內員額降至16萬人之精簡目標。 (二)賡續推動全面性員額評鑑 因應總員額法明定中央一級機關應每2年評鑑所屬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本總處為行政院指定之員額管理專責機關,103年仍賡續辦理全面性員額評鑑共計36場,協助各機關透過員額評鑑機制,確實檢討員額配置問題,並提出員額管理策略對應建議,落實總員額法之精簡用人宗旨。 (三)落實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控管措施,有效精簡工友員額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工友)人力原得應業務需要本於權責自行僱用,惟為配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行政院自91年起陸續採取多項政策,鼓勵退離、精簡工友員額及有效運用現有人力。嗣為配合大院附帶決議要求總員額法通過施行後,各機關員額應於5年內降為16萬人,並加速工友員額之精簡,行政院爰於100年5月10日增訂「非超額工友缺額不得進用地方機關學校工友」、「非超額工友缺額於6個月內未完成移撥補實者予以減列」等2項強化工友員額精簡措施,藉由非超額工友缺額如逾6個月未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移撥者,由行政院逕予減列其預算員額,以確實精簡各機關學校歷年久懸未補之缺額。又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預算員額自91年至104年總計已精簡1萬4,348人,平均每年精簡約1千人;至中央各機關學校工友超額人數,由91年1萬6,461人,降為104年6,787人,共計減少9,674人,已有效精簡工友預算員額。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辦理人員派免作業事宜 配合各部會新機關組織法於101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本總處已順利完成行政院本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及本總處等21個機關之政務人員、僑務委員、簡任第12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及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派免任命及宣誓作業,達成政務推動無縫接軌及維護人員派職權益之目標。 三、強化人事主管交流歷練 鑑於人事主管職務交流歷練,對確保人事專業、增加人事工作豐富性及維持服務態度常新具有助益,本總處秉持人與事適切配合意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於101年2月6日組織改造後迄103年9月底止,共計核派61人次調任新職(按:現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人事主管共計80人)。其中,計有17人次係進行中央與地方機關間之職務調整,另由女性陞任者計有22人次。 又本總處亦賡續執行人事主管職期調任政策,自組改後迄103年9月底止,共計完成17個職期屆滿調任之主管機關人事主管職務輪調事宜,未來並將落實推動,以確保人事制度之公平性及中立性,並增進人事一條鞭體系運作效能。 四、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全方位公務人員視野 (一)強化高階文官培訓,拓展宏觀思維 為培養跨域治理、領導能力及前瞻思維之高階領導決策人才,強化政府競爭力,本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於103年賡續辦理「國家政務研究班」第8期,參訓對象包括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現任職務跨列簡任第12職等人員計25人;另辦理「高階領導研究班」第7期,參訓對象包括考試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現任職務跨列簡任第11職等主管職務人員計24人。課程內容包括「國家政務」、「公共政策」或「政策管理與分析」及「專題演講」等單元,並於國內課程結束後,分別選送法國國家行政學院及英國愛丁堡大學短期研習2週,以開擴其國際視野,強化高階文官人力素質,並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培訓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提升高階公務人員科技治理能力 為強化行政院高階公務人員科技治理及管理能力,使渠等具備前瞻、創新及國際觀,本總處於103年以跨領域科技管理為研習主軸,開辦行政院跨領域科技管理人才培訓班,參訓對象為行政院所屬辦理科技相關業務之簡任人員,計20人。本班課程採國內、外課程連貫方式辦理,研習主題包括「創新科技政策」、「科技治理與管理」、「智財產業化」、「創新能力培育與管理」及「科技應用促進虛實經濟發展」,除進行國內課程研習外,並赴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進行2週課程,並參訪SRI International、IBM、HP及Google等國際知名企業。參訓人員返國後將辦理成果發表會並依規定繳交出國報告,提出對政策建議事項,並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進行考評。 (三)辦理面對新聞媒體研習,提升高階公務人員溝通及政策行銷能力 為強化高階文官面對媒體及對外溝通能力,本總處103年賡續辦理2期高階文官面對媒體研習專班,參訓對象為擔任行政院所屬3級機關(構)簡任第11職等主管職務,且未曾參加本總處辦理之媒體研習專班人員,並以機關發言人為優先,每期調訓各35人,合計70人。 本研習課程內容包含「臺灣媒體生態」、「平面、網路及電視新聞產製過程」、「與媒體互動及溝通之技巧」、「掌握媒體採訪重點」、「政策行銷(含網路行銷)與辯護」、「受訪儀態及梳化妝演練」、「訪談實務演練」及「記者會實務演練」等主題,由資深平面及電子媒體人及電視臺主管級人員擔任講座,並與參訓人員進行深度討論及現場節目實境模擬,且安排讓每位學員實際體驗,其模擬問題內容均依受訪學員個別職域設計,俾達實境模擬之效。 (四)加強高階公務人員英語力,辦理英語訓練專班 為回應大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培養高階文官之國際觀,俾提升高階文官之全球化思維與能力,人力中心規劃辦理「103年度行政院所屬機關高階文官英語訓練專班」,調訓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經銓審定簡任第10職等以上、擔任涉外職務,且英語程度達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人員,計21人,課程內容包括國際情勢分析、國際談判技巧、政策行銷、國際會議簡報及涉外條約、協定及契約撰寫教學等實用性英語課程,自103年7月18日起至10月3日止,計12週,每週3小時,共36小時。 (五)促進地方治理跨域學習,厚植地方治理能力 本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為建立治理經驗觀摩、分享與交流平台,協助各地方政府跨域學習,結合策略聯盟學校資源與地方政府網絡,建立以問題為導向的諮詢協助機制,並分區辦理「地方治理標竿策略論壇」;成立「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致力於地方治理實務研究、諮詢及交流等事宜,目前設有治理經驗分享與交流平臺,並結合策略聯盟學校及相關智庫資源,建構地方治理跨域學習網絡;與地方政府合辦「地方治理專題特展」,以增進地方公務人員觀摩學習及經驗交流機會;與大學校院及相關智庫不定期合辦「學術研討會」,並每年定期舉辦「地方治理實務論壇」及「地方治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結合產、官、學能量,推廣地方政府成功治理經驗,探究地方治理人才培育、數位分享與績效管理之發展趨勢及做法。 (六)推廣及運用教材教法,推動務實化與國際化數位學習 為導入多元培訓教學教法,研習中心自97年起陸續導入混成學習及個案教學法、問題導向學習PBL教學法、微型教學、政經兵棋推演、反思學習、評鑑中心法。而為精進此核心業務,落實該中心組織法辦理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之規定,以及強化教材教法之理論建構、模組建立、教法發展等專業,特於103年8月設置「教材教法研究室」,兼具教材教法之研究、推廣、蒐集、展示、觀摩等功能,期整合與推動相關教學資源之運用,加強教學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以因應教學發展趨勢與需要。 在數位學習部分,為促進公務經驗有效傳承,並帶動個人及組織成長,提升服務效能,人力中心及研習中心分別建置「e等公務園」及「e學中心」數位學習平台。人力中心「e等公務園」數位學習網配合各機關應優先辦理之16項政策性訓練項目,截至103年9月底,計提供178門相關線上課程,供公務同仁選讀;另為提升公務同仁之國際觀,「e等公務園」亦提供8門國際化線上課程、97門英語類線上課程及12門日語類線上課程;並建置完成行動學習平台,提供全球財經趨勢分析報告、財經英語及管理類電子書等多元學習資源,使公務同仁能於公務之餘,提升管理知能及瞭解國際趨勢。 研習中心推動電子師徒制學習方案,藉由「e學中心」菁英社群網社團或電話、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或電子科技輔助方式,進行師徒溝通及互動,強化實務運用功能;另辦理「線上英語營」活動,透過「e學中心」學習平台,辦理實體課程結合體驗學習之訓練學習架構,包括「線上閱讀及討論」、「線上大會考」及「線上英語營師徒社團」等活動,以充實全英語數位學習課程。 五、精進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人員措施 為精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之進用義務,本總處均定期追蹤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情形,並於102年及103年分別辦理機關進用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者實地訪視及座談會,實地瞭解機關進用情形及面臨之問題,據以研議改善措施,以精進各機關依法進用。另截至103年9月底止,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依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1萬9,243人,實際進用2萬8,096人,進用比率達146.01%。又為積極落實身心障礙者服公職之權利,近5年身心障礙特考平均錄取人數為250人,且每年均維持一定規模。 至進用原住民族部分,經統計截至103年9月底止,各機關依法應進用原住民1,692人,實際進用7,575人,進用比率達447.70%,除機關因臨時出缺致不足額外,均已足額進用。 六、營造以人為本之友善公務職場環境 (一)辦理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機關觀摩會及103年度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交流會 為提升我國性別平權意識,並使政府整體施政納入性別觀點,行政院自92年起每年就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之機關頒給金馨獎獎勵,第12屆頒獎典禮業於103年3月6日辦理完竣,另為促進各機關性別主流化措施成效,於103年5月26日及27日首次辦理「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機關觀摩會」,邀請第12屆金馨獎特別事蹟獎4個獲獎機關分享推動性別主流化之成功經驗,計有132人參加。 另本總處103年度賡續辦理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交流會,為達深度匯談之目的,採用「世界咖啡館」方式進行,期以輕鬆、舒適、開放且多元之討論氛圍,讓與會人員全心投入性平對話。另有鑑於高階人員對於性平政策之推動具有關鍵影響力,本交流會除邀請性平會民間委員、各部會性平小組外聘委員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代表蒞臨指導外,並邀請各部會副首長或主任秘書,成效頗受好評。 (二)推動性別主流化訓練 為強化整體公務人員性別平等意識,本總處自102年起,業將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列為政策性訓練課程項目,且要求各機關納入年度訓練計畫,並納入各機關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評分項目。 依「各機關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及其附表規定,一般公務人員、主管人員及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相關人員應分別參加性別主流化基礎及進階課程。另為利各機關控管及統計所屬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情形,本總處業已配合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性別主流化」課程類別調整為「性別主流化基礎訓練課程」及「性別主流化進階課程」。 人力中心及研習中心各年度均積極規劃辦理各項性別主流化實體及數位課程。人力中心103年規劃辦理性別主流化相關研習班,包含「性別主流化基礎研習班」、「性別主流化進階研習班」、「業務性別主流化研習班」、「性別平等高階主管班」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研習班」等5班,截至103年9月底止,辦理「性別主流化基礎研習班」2期、「性別主流化進階研習班」2期、「業務性別主流化研習班」1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研習班」1期及「性別平等高階主管班」1期,計760人結訓。該中心「e等公務園」數位學習網提供17門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68萬2,639小時。 研習中心103年規劃辦理「性別主流化主管研習班」、「性別主流化推動人員研習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研習班」及「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研習班」4類專班共27班。截至103年9月底止,計已辦理27班,調訓2,940人。另於地方政務研究班等班次隨班規劃性別主流化等相關課程,計398人參訓。為提供公務同仁多樣化及多管道的學習機會,該中心「終身學習講堂」於103年4月28日假嘉義縣辦理性別專題「從性別平權到性騷擾防治」,計402人參訓。該中心「e學中心」數位學習網103年提供28門性別主流化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221萬7,744小時。 (三)辦理多元族群文化訓練 為使公務人員瞭解不同族群文化內涵與特質,具備「族群意識」及「族群敏感度」,以落實各族群間之平等及尊重,俾利各機關業務推展,人力中心及研習中心各年度均積極規劃辦理各項多元族群文化訓練實體及數位課程。人力中心103年規劃辦理「多元族群文化研習班」3期,課程包含「臺灣原住民族文化介紹」、「臺灣客家文化介紹」、「臺灣新住民文化介紹」及「臺灣閩南文化介紹」等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止,辦理2期,計400人參訓。該中心「e等公務園」數位學習網提供3門多元族群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6萬6,727小時。 研習中心103年預定規劃辦理6場次之「多元族群文化研習班」,辦理地點除該中心外,其餘則分別至臺中市等5個縣市辦理在地化訓練,預計調訓500人,截至103年9月底止,計已辦理3場次,調訓220人。「終身學習講堂」於103年6月26日假花蓮縣辦理「今日的地球村─多元族群與文化」研習。該中心「e學中心」數位學習網103年提供4門多元族群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2萬9,158小時。 (四)加強公務人員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訓練 本總處自102年起,業將國際人權公約及廉政倫理(含公務倫理)列為政策性訓練課程項目,並納入各機關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評分項目,以督促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確實推動,且針對警政、移民、矯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業務與人權議題具高度相關性質之人員,本總處業函請各相關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所屬與處理人權較為相關業務之公務人員人權教育訓練。另為協助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人權教育,本總處業函送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之課程名稱、內容、辦理方式及講座等參考資料,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人力中心及研習中心各年度均積極規劃辦理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課程。人力中心103年規劃辦理人權教育相關研習,包含「人權暨兩公約研習班」及「人權暨兩公約及其實務研習班」等2班,截至103年9月底止,辦理「人權暨兩公約研習班」1期及「人權暨兩公約及其實務研習班」2期,計258人參訓;另規劃辦理「廉政倫理(含公務倫理)研習班」4期,截至103年9月底止,辦理3期,計237人參訓。該中心「e等公務園」數位學習網提供28門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49萬7,459小時。 截至103年9月底止,研習中心辦理人權教育相關研習,包含「人權業務人員研習班」、「地方公務人員法制能力研習班」及「地方機關基層主管班」等18班次,合計868人參訓;另廉政倫理相關研習班,包括:「廉政倫理研習班(含公務倫理及紀律規範)」、「地方公務人員法制能力研習班」等29班次,合計2,322人參訓。又103年9月底止,另辦理7場次以人權教育為專題之終身學習講堂及巡迴研習,共計1,078人參訓。該中心「e學中心」數位學習網103年提供6門人權教育及廉政倫理相關數位課程,截至103年9月底,認證時數達55萬9,060小時。 (五)辦理員工協助方案相關措施 為發現並協助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的相關問題,使其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行政院自92年及96年起陸續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及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嗣於102年4月2日重行研訂「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本總處並據以規劃辦理實地訪視事宜,102年度共計前往5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辦理情形。為貫徹員工協助,本總處於103年4月至6月間辦理9場次公務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分區訪視及座談會,共計53個機關參加,並綜整各場次辦理情形及訪視小組意見,於103年9月16日函送各機關作為精進參考;另為加強各機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主管及承辦人員之專業知能,於103年7月間辦理2場次公務機關員工協助方案工作坊,共計119人參加。 七、精進員工待遇福利業務 (一)研議地域加給制度調整規劃 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自79年訂定實施迄今,時空環境業已變遷,相關支給規定(對象、條件及支給數額)容有重新檢討之必要。本總處經蒐整相關機關意見及研究資料,擬訂現行地域加給支給制度修正構想並進行意見調查分析,並於調整規劃構想提「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討論後,配合大院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本總處部分所作決議,於103年6月27日將規劃報告函送大院參考。 上述地域加給制度調整規劃構想,在基本數額、分級方式、年資加成規定、支給對象、彈性授權地方政府等面向正陸續審慎評估,期於政府以有限財源達成地域加給之政策目的進行合理變革。 (二)賡續研訂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 為應提升獎金法制化程度,本總處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14號等解釋意旨及相關委託研究建議,通盤檢視評估現行軍公教人員個別性獎金支給規定後,配合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56條之授權規定,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商擬具「公務人員獎金支給辦法(草案)」。為就激勵性獎金及績效性獎金二大類型合理的管理機制進行分析及規劃,本總處刻就分類標準、相關檢討及審查作業進行配套設計,以期獎金之支給合理適當與時俱進,達成激勵及績效提升之目的。 (三)配合軍公教年金改革法案主管機關賡續推動改革 為解決我國整體年金制度問題,行政院於101年11月成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全面檢討我國各職域之年金制度。本總處為上開小組成員之一,除配合銓部研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外,並就軍教人員主管機關國防部及教育部所研提軍教年金法案,積極辦理行政院幕僚作業,協調相關條文,期軍公教年金改革得以同步實施並求原則一致。目前各年金法案草案均已送大院審議,為減輕政府及退撫基金沈重之財務負擔,本總處將持續協助、配合各年金法案主管機關推動立法作業,及軍公教人員合理、合法之退休制度改革措施。 (四)運用公私協力,提供福利措施 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增進公教員工福利,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前提下,採使用者付費,並運用社會資源,結合民間專業服務,規劃辦理「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購屋貸款(103年1月至9月計8,876人辦貸,貸放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3億餘元);「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103年1月至9月計5,743人辦貸,貸放金額37億503萬元);邀請衛生福利部評鑑優等合格醫院承辦「健康99─全國公教特惠健康檢查」(103年1月至6月計有74家院所加入健檢行列,共1萬0,146人受檢);徵選網路書店提供全國公教人員網路購書優惠方案;辦理「闔家安康」─全國公教員工自費團體意外保險及「旅遊平安卡」,提供員工改善工作生活品質之福利措施。 八、賡續優化及推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 為達人事業務簡化需求,提升工作效能,本總處開發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WebHR),推動人事業務跨機關之「一次收件、全程運用、服務回饋」高效率人事行政整合服務,包含個人基本資料、組織編制、考績、任免遷調、獎章獎懲、保險、退休撫卹、待遇福利、差勤管理等21個子系統,透過集中式管理架構,減輕人事機關之主機管理及經費負擔,並以線上作業方式,達成機關系統內縱向流程整合及機關間橫向協同運作機制。 自99年3月至103年9月底止,中央機關計有行政院、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及本總處等22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完成WebHR導入,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推動比率已達68%;另地方機關及議會推動比率已達100%,全國共有6,848個機關、學校完成WebHR導入。 九、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 考量公教權責不同、退撫主管機關眾多且各自發展資訊系統,致系統各自獨立,欠缺整合與介接,對人事作業造成重複繁瑣之負擔與困擾,且於政策擬定時亦欠缺完整資料可供及時分析,爰本總處透過工作圈,整合銓部、教育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公保部等退休撫卹業務主管機關需求,規劃建置「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以下簡稱退撫平台),整合送審人員、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人員等之公教退休撫卹業務及資料。 退撫平台在功能面提供退休試算、教育人員退休撫卹(慰)案線上申辦、國民年金所需資料報送、受領人查驗、月退(撫慰、撫卹)金發放、慰問金發放、臺銀18%查核、介接WebHR系統等;在資料面整合銓部、教育部、本總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臺灣銀行公保部及7家查驗機關之退休撫卹資料,以達資料分享、流程簡化、節省重覆開發系統經費、有效提升業務處理效率等目標,並運用完整、正確之退休撫卹資料,協助各主管機關進行退休撫卹業務決策分析,進而使政策規劃更臻完備。 貳、未來工作重點 本總處除持續辦理前述當前重要業務外,另將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一、精進人力有效運用,提升政府治理效能 當前中央機關員額規模已相當合理精實,未來本總處將持續落實總員額法意旨,以總員額法高限範圍預算員額不超過16萬人為目標,除有新設機關或新興重大業務之人力需求外,持續落實超額人力精簡,並有效調整支應新興、重大業務,俾精進政府人力有效運用,以最合理精實之人力配置,展現更高品質的施政成果及服務,進而帶動政府治理效能及國家競爭力之提升。 二、落實推動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力培訓推動方案 為強化國家體系能力,以培訓養成公務人力,並有效運用培訓資源,於103年1月29日簽奉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力培訓推動方案」(以下簡稱培訓方案),計擬具「建構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體系」、「強化關鍵性職務人才培育」、「落實嚴謹選訓、嚴格考評及訓練成效評估」及「有效整合訓練資源並建立資源分享機制」4項策略,與其對應之12項具體做法及32項工作內容,並自103年起分短、中、長程推動。其中除盤點各機關(構)訓練資源,精進資源運用外,並將培育關鍵性職務人才列為重點之一,規劃辦理系統性在職培育訓練,從初階主管逐級培育外,各機關得視需要,搭配領導、管理等核心能力訓練或專業訓練,以儲訓人才。又為落實關鍵性職位人才計畫性培育概念,各主管機關辦理關鍵性人才培育情形已列入103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以督促各機關落實辦理。 三、卓越公務人力,提升文官素質 (一)賡續辦理訓練機構評鑑 依本總處組織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總處掌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與評鑑,為瞭解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訓練機構實際運作情形,本總處前於101年10月12日訂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訓練機構績效評鑑實施計畫」,自101年起迄今,業已完成12所訓練機構績效評鑑,並依實地評鑑經驗,滾動式修正前開計畫,以協助訓練機構整體績效之提升,進而發揮訓練資源分享之效益。 (二)精進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培訓班 為培養於國際談判、國際會議等場合獨力處理國際事務,直接與國外代表交涉及溝通之中高階英語專業人才,本總處於100年起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調訓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不含外交部)專員或相當層級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業務單位人員,且辦理與行政院重大政策等業務直接相關或直接辦理國際交涉事務,並具相當全民英檢中級以上程度者。 又為落實大院對本訓練之要求,本總處前撰擬專案報告送大院,並依報告內容精進辦理本訓練。課程內容分為「共同專業英語」和「個別專業英語」,提升課程專業性;依學員背景及機關屬性予以分組,使課程更符合業務所需;安排學員於訓前訓後進行測驗,瞭解訓練成效;研擬多元訓後成效追蹤運用方式,落實訓用合一。另學員完成國內訓練後,將擇優選送赴美國蒙特利國際研究所參訓,且國外課程係依國內課程客製化設計,俾使國內外訓練接軌。 (三)提升地方公務人員涉外能力 研習中心於102年建置完成涉外專業園區「詠晴園」(Sunny Park),結合中外籍專業師資,規劃以英語為基礎之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密集英語訓練,以及出席國際會議、外賓接待、簡報英語、觀光行銷、談判英語、跨文化溝通、時事英語、公務英語、旅遊英語等專題研習活動,強化地方公務員涉外事務能力,培育地方政府國際溝通、談判、行銷人才,協助地方政府與國際接軌,跨足國際;另亦安排地方政府高階主管班體驗英語相關學習課程,期藉由結合英語環境與實用課程之特色,提供豐富多元教學與學習管道,激勵公務同仁英語學習風氣並開拓國際視野,帶動涉外業務與語言學習動機。另自103年起,並與各縣市合作辦理訓練,以善用詠晴園之全英語環境與客製化課程安排,強化縣市政府涉外能力。 (四)提升公務人員積極任事與創新思維 為培養公務人員發現問題後,能夠正視及以創新思維有效提出解決策略方案,並以同理心處理各項業務,以精進公務人員處事素養,進而提升政府效能,爰研擬「提升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及創新能力訓練實施計畫」,據以規劃辦理提升公務人員積極任事與創新能力訓練,將培養公務人員發現問題應予正視及以創新思維有效提出解決策略方案能力,並納入103年各機關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評分項目,以督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主管人員積極參與。 另本總處於103年4月25日至26日辦理「提升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及創新能力訓練」,調訓行政院及所屬二級機關人事處處長、公務人員訓練機構主管及直轄市(含桃園縣)政府人事處副處長共35人,並邀請考試院相關機關推薦主管人員5人共同參與,合計40人參訓,期藉由本訓練使上開主管人員將積極任事與創新理念融入所負責之相關業務中,以擴散訓練效益。 四、強化員工待遇支給的正當性及合理性 (一)建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分類、評價及調整機制 有關公務人員加給規劃與擬議事項,現階段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檢討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支給事宜外,另為妥適辦理大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做成請本總處於組改後在整體考量下對各職級重新評價,並確實衡酌給與之各項要素,依規定檢視調整簡併各類人員專業加給之決議,刻正透過委託進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分類評價及調整機制之研究。未來將評估委託研究結果及建議之可行性,賡續檢討各類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並配合嗣後全國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適時辦理,使專業加給之支給更臻公平合理。 (二)推動法定俸給以外給與項目之法制化工作 為通盤檢討現行各機關支領獎金、生活津貼及其他類此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之適當性、合理性,並妥適處理其法制化型態,本總處擬具「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草案),於103年4月1日簽奉行政院核定,並自同日起實施,上開推動計畫規劃於104年12月前完成給與項目之適當性、合理性及法制化評估作業,包含由主辦機關組成工作小組,先就業管給與項目進行盤點及初審作業,再提由本總處邀集銓部等機關(單位)組成之審查小組,就其初審結果進行審查確認。未來各主辦機關將依審查小組意見,辦理訂定或修正法規及行政規則,俾期強化各機關員工支領是類給與項目之正當性。 五、先發式(proactive)雲端人力資源管理,循證化人事決策機制 資料是人事政策之基礎,透過橫向、縱向人事資訊系統推動整合服務,順應科技時代網路化趨勢,即時掌握全國公務人力、員額正確資料,進而建構全國人事雲端資料中心。隨著人事資料蒐集日漸完整,本總處遂建置公務人力倉儲系統,因而得以進行更廣泛的加值、運用及分析,無論對於人事業務之處理或是決策分析均有極大的助益。未來在目前倉儲系統已建立之良好基礎下,更將致力於全國人事雲端資料中心之發展,規劃全國性公務人力統計、人力發展趨勢推估、全國公務退休撫卹資料統計及推估,以期提供更廣泛面向之人事決策評估參據。 參、結語 政府效能一直是民眾極為關切議題之一,而公務人才的良窳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運作績效。本總處將賡續致力於卓越公務人力之培育,整合個人目標及機關發展,精進人事管理制度,落實關懷、尊重的人事服務措施,提升公務團隊意識與士氣,並持續帶領本總處同仁同心協力,建構高效能且具回應性的行政團隊,以契合人民的期望,進而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 以上謹就本總處重要業務推動情形及未來工作重點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給予支持與指教。 接下來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及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事宜,行政院業訂有相關規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並從實務執行面促請相關機關落實,以下謹就相關規範、實務執行及未來精進措施,提出簡要報告如下: 壹、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規範及實務執行情形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薪資規範: (一)100年2月9日訂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薪資處理原則)並經3度修正: 為期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完成立法前,合理規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相關從業人員之薪資事宜,並為妥適辦理大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成通案第13項決議:「建請全面檢討支領退休俸之軍公教人員就任公職、或轉(再)任中央政府暨其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及財團法人職務者之薪資制度」,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擬具薪資處理原則(草案)於98年至99年間多次會商相關機關獲致共識,並簽請行政院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由行政院於100年2月9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000242371號函訂頒薪資處理原則,作為「財團法人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之支給規範,以及各機關捐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審核依據。又為使相關規範更臻周妥,並於100年10月、102年5月及103年7月3度修正薪資處理原則。 (二)薪資基準之訂定及定期檢視機制: 1.薪資基準衡酌因素及核定或備查程序: 依薪資處理原則第3點及第4點規定,政府捐補助50%以上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每月薪資超過通案標準(按:董事長或經理人為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其他專業從業人員為19萬500元。又主管人員係依其他從業人員規定辦理)者,應由主管機關先參酌所需資格條件、市場供需狀況及薪資調查水準等相關因素,就主管性質相同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所具不同資格條件,邀集外部學者專家,釐訂通案薪資支給基準,並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未超過通案基準者則係由主管機關衡酌上開因素予以核定或備查。復依薪資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政府捐補助20%至50%之財團法人,其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準用上開規定辦理。 2.薪資基準定期檢視機制: 為使相關規範更加周延,行政院於103年7月修正薪資處理原則時,增訂定期檢視機制,要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檢討結果並應由主管機關送行政院所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 二、實務執行情形 (一)目前薪資基準超過通案規定之8家財團法人均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 據本總處調查資料及各主管機關送行政院所設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之行政監督報告資料顯示,目前僅經濟部、外交部、衛福部及科技部等4個主管機關所管8家財團法人相關從業人員之薪資超逾薪資處理原則規範之通案基準,並均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二)本總處定期檢視該管財團法人薪資是否符合規定: 為儘速落實薪資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行政院復於102年5月3日以院授人給字第10200334211號函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尚未依薪資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薪資評核作業之財團法人,至遲應於同年6月30日前完成各該從業人員之薪資基準核定或備查事宜。本總處除每年檢視各主管機關送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之行政監督報告中薪資部分是否符合規定外,並於103年2月10日以總處給字第1030022163號函請各主管機關檢視其所屬財團法人薪資水準是否確實依薪資處理原則建立符合責酬相稱之審核機制,相關主管機關均函復已依相關規定辦理。 貳、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後薪資與優惠存款規範及處理情形 一、軍公教人員退休(伍、職)再任之現行規定: (一)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第32條規定:「……(第6項)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停止或喪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未依規定停止辦理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其自應停止辦理日起溢領之金額。」 (二)軍職人員: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2條規定:「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 (三)教育人員: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3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第2項)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規範不一,有關軍教人員支領雙薪問題,已從「法制面」及「實務面」作適當處理: (一)法制面: 依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退休公務人員轉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或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至原因消滅時恢復。為期軍公教人員一致,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業配合研提「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2年4月25日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情形將有妥適規範。 (二)實務面: 在軍教人員相關法制規範完備前,行政院業於98年2月12日、98年8月12日、99年3月15日及102年2月21日多次函請各主管機關,應確依大院決議(對於軍教人員退休〔伍〕再任符合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職務,未依規定停支月退休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辦理。 三、目前退休再任薪資及處理情形: (一)依大院決議及配合審計部要求,本總處103年2月18日請各機關調查102年度退休再任情形函送審計部在案。綜整調查結果計595人再任前述公職、法人或轉投資事業,未符合相關規範者計271人,均為退伍軍職人員,分別為「未停發月退休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亦未扣減再任薪資者」6人,較101年度減少7人;「已停發月退休俸,惟未停發優惠存款利息,亦未扣減再任薪資者」265人,較101年度減少12人。在軍教人員退休法制相關修正草案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總處另於103年9月10日函請未符規定之主管機關,確實依前開大院決議辦理。 (二)另查公務人員退休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有明文規定,公教人員退休再任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基於軍公教退休再任之權益一致處理原則及國家整體發展方向,同時顧及社會觀感,本總處業多次函請國防部應儘速研修「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明定再任公職人員應同時停止其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規定。 參、現有行政監督機制及精進措施 一、現有行政監督機制: (一)行政院設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行政監督: 行政院為督促所屬機關善盡監督管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責,並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等行政監督事項,於100年2月函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召集人,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兼任副召集人,邀集行政院副秘書長、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總處等機關之副首長及5位學者專家,共同成立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下設人事、財務、績效評估、法制等工作分組,分由本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法務部擔任主辦機關。 為使行政監督相關工作順利推動並運作,行政院於100年6月函頒「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監督機制作業要點)。依監督機制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受監督財團法人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並送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及其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 (二)本總處定期審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及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薪資並提出策進作為: 本總處作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人事分組之主辦機關,每年定期就各主管機關所送行政監督報告審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基準是否符合規定,再任財團法人之退休公務人員是否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及優惠存款,再任財團法人之退休(伍、職)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政務人員是否已依大院歷來相關決議,扣減再任人員之薪津,未符規定者,政府機關是否依規定不予補(捐、獎)助等事宜,並提出相關策進作為。 二、未來精進措施: (一)強化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監督機制: 行政院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捐助成立或依法設置,於「財團法人」草案中擬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專章,規範包括薪資基準訂定應提董事會決議後,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主管機關並得對財團法人薪資事宜訂定監督等人事規範及監督規定。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藉由薪資處理原則強化相關監督機制如下: 1.薪資基準透明化:102年5月間增訂各主管機關應主動登載及更新財團法人相關薪資資訊,各機關(構)於補(捐、獎)助財團法人前,應查明其是否符合本原則規定,以及未依本原則規定辦理者,應查究相關疏失人員並檢討改善之規定。 2.薪資基準定期檢討機制:103年7月間增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依薪資處理原則所定衡酌因素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檢討結果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納入行政監督報告,送行政院所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 3.強化財團法人獎金發給之監督:103年7月間增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將薪資中獎金部分之支給項目、對象、數額(或上限)及其他條件等明定於其管理規定中,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4.提高財團法人監督密度:103年7月間增訂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須將年度預算書送大院審議及財產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行使而取得3類財團法人,其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其薪資事宜,得由各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準用薪資處理原則。 本總處未來除配合行政監督專案小組持續督促相關機關依薪資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行政監督作業外,並將適時檢討相關規範之妥適性。 (二)落實退休再任之雙方確認機制: 為強化退休再任之軍教人員退休給與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雙方確認機制,本總處於103年1月24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伍、職)再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會議,並依決議擬具「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伍、職)再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做法」,於103年2月6日以總處給字第1030022269號函請各相關機關配合辦理在案。其改善做法摘述如下: 1.發放(原服務)機關: (1)教育人員部分:倘系統查驗結果發現再任情形,則主動行文再任機關(構)依大院決議,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避免再任人員隱匿不報或蓄意不實具結。 (2)軍職人員部分:參考「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及「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規定,研擬軍職人員之查核及發放作業要點,以為規範。 2.再任機關(構): (1)再任機關(構)應於再任人員到職時,建立書面具結。當事人隱匿不報或蓄意不實具結,依具結書辦理(即就已支領之報酬,返還每月應扣減數額於再任機關(構);再任機關(構)並得終止聘僱契約或本人須同意受聘僱期間所支薪資數額調整為依大院決議扣減之數額,始得繼續受聘僱)。 (2)再任人員到職時,應於15日內主動行文發放(原服務)機關查證,俾利發放(原服務)機關與再任機關(構)兩方查核比對作業。 (3)再任機關(構)發給薪資後,發現領受人有再任及溢領薪資情形,應即辦理追回作業。 肆、結語 為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監督,及合理規範軍公教人員再任公職、法人或轉投資事業,本總處將在「財團法人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前,持續強化薪資處理原則相關規範,賡續配合「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定期審視各主管機關是否督促該管財團法人薪資基準與發放,及退休再任財團法人相關職務之給與是否符合規定;並於軍教人員退休再任相關法律完成立法程序前,督促相關機關依大院決議,未依規定停支月退休金(俸)及優惠存款利息者,應扣減其每月再任薪資事宜,俾使相關人事規範及落實合理周妥。 以上簡要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不吝給予支持與指教。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報告。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承蒙 貴委員會關心「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支領雙薪及辦理優惠存款」議題,讓本部有機會向各位委員報告退休公務人員再任限制規範,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涉及本部權責部分,分別就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制對於退休再任並支領雙薪問題,以及其執行情形等部分,提出專案報告,敬請 指教。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或財團法人職務之限制規範。 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對於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已採相當嚴格限制規範-公務人員退休後如有再任公職或財團法人等團體之職務並支薪者,都應依規定停領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不再有支領雙薪問題;其規範事宜說明如下: (一)再任於下列機關(構)者,應停領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1.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 2.行政法人、公法人。 3.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 4.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包括再轉投資之子公司或孫公司均屬之)。 5.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 (二)再任下列職務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1.再任前述機關(構)、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支領薪資或報酬之全職工作者。 2.再任前述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不論政府捐助或投資比例)。 二、現行規定之執行情形: (一)為澈底執行前述退休法第23條之規定,並利各發放機關及時查核退休人員有無再任前開法人團體、轉投資事業及再轉投資事業等職務情形,本部已依據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通令各主管機關配合定期於每年5月及11月,辦理「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概況表」填報作業。同時建置相關資訊系統,要求各機關自102年1月1日起,改採網路報送;截至本(103)年9月30日止,已受列管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合計已達579個。 (二)另為有效查核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情形,本部已建置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查驗系統(以下簡稱查驗系統),每年定期6次,主動將退撫給與領受人基本資料送請7個查驗機關(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銀行(公保部)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協助查詢領受人有無喪失或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或停辦優惠存款之情形;其中係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臺灣銀行公保部及勞工保險局提供之投保資料,查核退休公務人員有無再任情形,並將所查結果提供各發放機關作為正確發給退撫給與之參考準據。 (三)由於法制上已有嚴謹規範,加上又有完整之檢驗系統適時查驗,爰自100年1月1日以來,實施成效良好,已能有效控管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並支領雙薪問題。 三、結語 現行退休法針對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之問題,已有嚴格之限制規範;實務執行上亦有完備查核措施,以為有效控管。因此,本案貴委員會所關心之「財團法人持股20%以上之轉投資事業」,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於前述退休法第23條所定「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事業機構」,則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該機構且領有薪酬之全職工作或公股代表時,皆應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至於退休(伍)軍、教人員再任之限制規範,係屬軍教主管機關權責,其相關檢討事項,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主政或處理。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請主計總處石主計長報告。 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政府捐補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首長及主管之薪資待遇、特別費或公關費高於公務機關,與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持股20%以上之轉投資事業仍享雙薪及優惠存款之爭議檢討及改進措施」進行專題報告,至感榮幸。謹就本總處業務有關部分簡要報告如下: 一、有關政府捐補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首長及主管之特別費或公關費部分: 大院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自102年度起,各部會機關派任至各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所編列之「公關費」或「特別費」使用上限應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之標準編列。爰行政院於102年2月22日轉知各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另審計部要求行政院派任之財團法人亦比照各部會機關派任情形,納入 大院決議適用範圍,爰本總處於103年7月21日函請各主管機關督促由行政院派任之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理人,其所編列之「公關費」或「特別費」,請依前開 大院決議,比照其主管機關首長之標準編列。 二、有關政府捐補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首長及主管之薪資待遇,與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持股20%以上之轉投資事業支領雙薪及優惠存款之檢討及改進措施部分:其中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支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訂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至於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支領雙薪議題,業於「公務人員退休法」訂有嚴謹之限制規範。本案詳細辦理情形,請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報告。 三、財團法人係依民法設立之法人,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且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等規定,爰財團法人之監督與管理,係屬各主管機關之權責,又法務部為建構周延之法制環境及健全財團法人之管理,業已研訂「財團法人法」(草案),刻由行政院審議中,俟完成立法後,當可強化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機制。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其他列席的政府官員有無補充報告?(無)無補充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質詢。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過去我在質詢的時候,曾經請教過張部長,如果我們的公務人員都是英才的話,我們就要做個大有為的政府;如果這些公務人員不是英才,而是一般平庸之輩的話,我們就乾脆做個無為的政府。當時張部長同意這樣的看法,現在我要請問人事長,您也同意這樣的概念嗎?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李委員貴敏:剛才張部長報告時有提到公務人員退休後領雙薪的問題,而本席所著重的點是在要如何培育我們的人才。我想,每一個人都希望得到別人的尊重,而我們也希望公務人員對老百姓能抱持著服務的心態,在提供老百姓服務的時候是真誠的;同樣的,全民對於公務人員也要予以尊重。請問人事長,您同意這樣的概念嗎?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講得非常精闢,公務人員現在最需要的就是能夠受人尊重。當然,這一點公務人員自己也要努力,不過也希望能在公務人員表現得不錯的時候,人們也能夠給予適當地鼓勵。 李委員貴敏:沒錯,所以今天兩位在報告的時候,我想提的就是台灣的方向要往哪裡走。我們來看一下有關退休的統計數據,從2010年到2013年的統計數字上可以看出,2010年以後退休的人數是急遽地往上升,根據本席揣測,至於這個揣測正不正確還要請教人事長,退休的原因可能是因為2010年以前,我們所實施的退休制度為七五制,到了2011年開始才漸進實施八五制,因此從公務人員的角度來講,這是否為一誘發退休的原因?除了公務人員本身想要退休外,現在社會的氛圍對公務人員好像也不夠尊重,所以也使得公務人員想退休。對此,人事長您怎麼看?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這個部分還需實際的測驗與調查,才能得到比較確實的結果。我特別要舉一個我比較瞭解的狀況,警察人員現在大概有八千多個缺額,去年有二千多人退休,而屆齡退休的人數只是其中的零頭,其他接近二千多人左右都是自願退休的。目前,我們已經有請警政署積極地進行相關的問卷調查,我們初步得到的資料,就跟委員所講的原因很接近。如果拿公務人員來與警察人員比較的話,無疑的,警察的工作是繁重的,再加上某些狀況,使得警察在這個領域中也感覺較無自尊。將同樣的資料再與海巡署的資料進行比對,我發現海巡署是相對穩定的,所謂相對穩定是指,將海巡署同仁退離的狀況與警察相比,警察退離的情形是很嚴重的。如果從警察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可能與工作尊嚴有關。至於委員提到的漸進八五制到底有沒有影響,根據我們調查的結果是可能有影響,但或許卻不是最主要的原因,以上是我目前所知道的部分。 李委員貴敏:好,我理解。回到本席一開始提到的,我一直認為人與人之間應該要有基本的尊重,我們要讓人才能夠發揮所長。我有份關於公務人員年齡層的資料,比較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只能找到100年底的資料,而缺少貼近現在時間的相關數據。在100年底公務人員年齡層的這項資料中呈現了公務人員年齡的分布狀況,其中年齡分布最多的應該是在30歲到50歲之間,而這個年齡層也是可以做事的年齡。然而,問題是我們要如何讓這些人充分運用他的資歷與所長來為全國百姓做出貢獻,因此前提就是我們該如何培訓這些人。 在實際的制度上,考試院與行政院有各自的分工,但我要請教人事長的問題是,受限於我們的財務狀況,在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分工之下,兩院之間要怎麼進行溝通,促使我們的人才在有限的經費中達到最充分的運用? 黃人事長富源:要讓我們的公務人員在他最精壯的時候服務我們的人群有很多方法,訓練是其中的一項。我們與保訓會的任務是以中長期發展性的這個部分做畫分的,具有這個特性的業務,由考試院來辦理。另外,在公務人員升官等的時候,比如像薦升簡或是基礎訓練等工作都是由考試院來辦理的。 我們現在有進行所有公務人員訓練的普查和編碼,目前調查發現,在行政院所屬的公務人員訓練的範疇中,就有一千多門課程。我們要對這一千多門課程進行盤點的原因,不只是希望這些課程不要和考試院開的重複,就是在行政院裡面實施的課程也不要有重複。當我們仔細去看課程的內容,其中重複的部分其實不太多,只是過於龐雜,因此我們一定要讓保訓會所開設的課程與人事行政總處開的有所區隔,我們會進一步召開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的協調會報,在會報中我們會提出有關課程狀況的報告,保訓會那邊會再進行研究。 李委員貴敏:人事長,我想請教你,因為公務人員的培訓有分國內外,在所有網站中的資訊,由於我們查不到關於這些人才在培訓之後的留用狀態。我之所以提這個問題是因為看到日本,對方其實也有跟我們類似或一樣的制度,而這個制度他們已經實施50年了,他們把人才培訓之後,依照規定,如果培訓後的人才沒有留用在公務體系5年的話,這些人就必須返還政府因為培訓他而支出的費用。 另一方面,在民間企業的產學合作上,其實也有類似日本這樣的規範,至於有沒有實行呢?其實是有實行的,而且也有確實地落實。 本席想知道的是,依照台灣目前公務人員進修訓練辦法的規定,我們要求公務人員服務的年限,只有該公務員進修時間的二倍而已。簡單地說,碩士如果唸了一年,兩倍的時間也不過是兩年;博士如果唸了三年,服務的年限也不過是六年。可是,我們在培訓一個人才的時候,我們要付出的,不是只有他出國所需的部分而已,他不在崗位的期間裡,整個行政單位都必須配合他的狀況,將來他回國留用的時候也要安排在適當地場所。因此,從政府的角度來講,其成本是相當大的,並不是只有金錢的部分而已。 行政院這邊到底有沒有相關的資料?如果有的話,可不可以公開?因為公開後除了可以讓全民檢視之外,也可以讓全民瞭解,公務人員不只是個鐵飯碗而已,這些受到訓練的公務員將來是真的能夠為人民服務,並發揮所長的。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我們回去整理以後再提供委員參考。我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人事行政總處在這個部分有做過更深入的追蹤。舉個例子來說,我們有開辦的談判班才剛開始,談判班辦完後,每3個月到半年都會追蹤其所屬。如果主管機關未讓該員就談判位置,或是辦理相關的國際事務的話,我們會建議該機關讓他能夠學有所用。這個部分,我們有針對比較高級的班一直持續追蹤,未來我們在這方面或有需向日本學習之處,但是有些地方我們可能會比他們更精進。 李委員貴敏:我理解。像日本在培訓人才出國訓練方面,其實是有在持續增加的。同樣的,他們在落實相關法令規定方面,對於那些沒有在回國後任職在原安排職位的人,也會予以追償。再者,對於這個追償的部分,他們其實是有去落實的。如果我們沒有相關的數據可以檢視的話,將來我們就不曉得在人才培訓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只做了表面。如果有關於這些出國留學或進修公務人員的數據可供檢視的話,就能確實地反映出,我們的培訓制度,對於人才的留用做了什麼樣的貢獻。因此,這個部分能不能特別拜託人事長?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委員,我們會再進一步地將這件事做得更好。 李委員貴敏:現在網路很發達,其實將相關數據公告出來,全民就能一起幫你看問題所在。我們需要一個大有為的政府,尤其是在目前的國際局勢上,人才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也始終相信,台灣的年輕人是非常有潛力的,可是我們需要讓這些有潛力的年輕人具備國際觀,這樣他才上得了國際檯面,才能為台灣服務,也才能讓台灣進入國際社會成為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大國。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所講的制度,我們會賡續精進。不過,我也要特別說明,我們已經在前兩年採用了Kirkpatrick Evaluation,所以並不是只有受訓學員來上課的時候,滿足自己的課程,當該員回去之後,我們還會詢問他的所屬機關及其同輩,該員學成之後有無發揮效果。針對這一點,我會再進一步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貴敏:謝謝人事長,我就代表台灣的人民懇求你了。拜託!為我們台灣及我們的公務人員做一點事,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事長,有關我們的退休人員再到財團法人任職,是不能領雙薪的。也就是說,退休後的月退俸與優惠存款都不能領,只能領財團法人的那一份薪水對不對?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這個規定的適用範圍應是該財團法人有政府投資經費累積達20%以上,另外政府捐補助20%至50%之財團法人,其從業人員屬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轉(再)任者或擔任政府代表者,也準用。 廖委員正井:如果這些退休後轉任的公務人員還領有原本的退休金,要是他沒向政府申報的話,政府怎麼會知道。 黃人事長富源:如果有領的話,就必須追回。 廖委員正井:你知道還有人在領嗎? 黃人事長富源:知道。 廖委員正井:既然知道為什麼還讓他繼續領?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屬於該主管機關的權責。舉例來說,有個單位,我們就問過了4次,請他們一定要把這件事做好。 廖委員正井:你不能這樣不負責任。 黃人事長富源:因為人事行政總處的主管業務就是要就此監督機制向監督小組報告,並統計相關的資料。我們的確有建議該機關追回,除此之外,我們還有定期的審查制度,並且將這個狀況透明化,我們都有建議要修相關的法令。 廖委員正井:我想請教銓敘部張部長,剛剛黃人事長講得很清楚,還是有人領有雙薪。對這個狀況,你怎麼看?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就公務人員部分,實際上,我們已經查報得非常嚴了,另外,我們也還有查驗的機制,因此公務人員領取雙薪的情形已經是少之又少了。 廖委員正井:我看到本院預算中心提出來的報告,裡頭寫得很清楚,還是有人不願意停止其月退俸及優惠存款而繼續領取。若問對方為什麼會這樣,對方則回答,因涉及個資,故不能提供。人事長,我要求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兩單位要在一個月之內,將這件事情查清楚。 黃人事長富源:是。 廖委員正井:如果還有再領取雙薪的人,一定要將多領的部分追回。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會依大院的決議處理。 廖委員正井:一個月內要做到,我們不容許有這個現象發生。 張部長哲琛:委員,銓敘部的立場就只能針對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的部分,我們馬上就能提供,至於軍與教則不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 廖委員正井:反正我剛才已經請人事長去處理了,像這些法律規定不能領雙薪的就是要追,怎麼能在我們去查的時候,還可以敷衍了事呢?這就是主管機關不盡責的結果。所以,人事長,你要在一個月之內,將這件事查清楚,並至司法委員會報告。 黃人事長富源:是。 廖委員正井:離職的軍、警及情治人員,包含退休人員及離職人員,他們離職之後還能繼續配司機及車輛給他們嗎? 黃人事長富源:目前就算是現職人員,有的也沒配車。 廖委員正井:你講得很好,現職人員都沒有配車了,更何況是退休或離職人員呢?對於這些事,你都不知道嗎?我剛才已經把範圍縮小到軍、警及情治的已退休或離職的人員了,有些人的離開不是退休而是首長換人,但卻仍配有司機與車輛,甚至還有侍衛人員,請問這樣是可以的嗎? 黃人事長富源:不曉得這些人員本身的身分與……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已經把範圍縮小,就是在暗示你了。 黃人事長富源:如果軍和…… 廖委員正井:不然我問主計長好了,你聽得清楚我剛才講的嗎?對於軍、警及情治人員離職或退休後,還配置車輛及宿舍的,我一樣要要求你在一個月內清查出來。可以嗎? 主席:請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答復。 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會同有關機關瞭解。 廖委員正井:你是主計長,可以透過會計系統來查呀!對方已經離職、退休了。現在有優遇條例的只限於正副總統對不對?只有他們在退休後不再擔任正副總統了,仍配有車輛及人員,其他人都是沒有的,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做呢?所以,我要求主計長要在一個月之內,將這些人給清查出來。我已經把範圍縮小了,妳應該很清楚了吧! 接著,我要請教銓敘部張部長,你有沒有收到退休公務人員所傳的簡訊,裡頭提到要在今年的選舉投廢票? 張部長哲琛:我知道這個情形。 廖委員正井:你知道這個情形後要怎麼辦? 張部長哲琛:就是跟他們溝通。 廖委員正井:你們有溝通了嗎? 張部長哲琛:有,我跟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都溝通過了。 廖委員正井:溝通之後,他們的態度如何? 張部長哲琛:我想,投票是每位公務人員可自由行使的權利,但是我們有把年終慰問金以及年金的改革本意向他們說明。 廖委員正井:張部長,你這種態度太不積極了,他們現在有來拜訪我,我把他們找來見你可以嗎? 張部長哲琛:可以,沒問題。 廖委員正井:我們要多做溝通,告訴他們為什麼選舉是我們最神職的權利,但他們卻寧願去投廢票,這不是很奇怪嗎?這代表了,第一,他們對國民黨執政的不滿;第二,要他們投票給民進黨,他們也不願意,所以是一種抗拒的行為,這樣是很不好的,因此我們要跟他們多做溝通。你現在已經知道原因了吧!第三點,主計長,你們審查預算時,人事編制員額的預算是誰在審? 石主計長素梅:人事總處。 廖委員正井:是人事總處? 石主計長素梅:是。 廖委員正井:對於你們審查預算我很清楚,我在行政單位待過,預算員額是人事總處在審,對不對? 石主計長素梅:是。 廖委員正井:好,請人事長說明。 黃人事長富源:組織編制跟員額是分開的,在總員額法沒有通過及組改沒有完成之前,組織編制由現在的國發會…… 廖委員正井:我問你:第一,在100年組織改造時,行政院的人員才493人,今年已經達到737人,不僅沒有減少,反而還增加244人,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借調的原則是什麼?一機關以一人為原則,而且是專業性的、科技型的、稀少性的職務,在本單位沒有找到適當人員時,才准許借調,是不是? 黃人事長富源:是。 廖委員正井:你都知道,那准他借調了多少人? 黃人事長富源:是行政院本部嗎? 廖委員正井:對。 黃人事長富源:院本部總共借調…… 廖委員正井:這叫「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行政院自己借調了83人,其中最多的是哪個單位?是科技會議辦公室,其次是資通安全辦公室、國土安全辦公室、新聞傳播處、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行政院自己訂的借調規定是一機關以一人為原則,而且是有技術性、本機關找不到人的,你們行政院本部自己都沒有以身作則。 黃人事長富源:行政院這些臨時編組的中央辦公室,都是因應特殊任務,這些特殊任務的確符合剛才所講的,是稀有性、特殊性任務。在行政院本部裡面,基本上沒有類似的安全人員,資安部分也是…… 廖委員正井:借調以後,就會影響原來機關的效率。你們自己訂了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現在不是有訂跟沒訂一樣嗎?自己訂的要點,自己又不遵守。 黃人事長富源:基本上,行政院給他的任務是比較特殊性處理的,而且這些人員……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講了,第一,你們自己組織再造,不僅沒有精簡人員,人員還在增加。 黃人事長富源:整體組織再造後的人員是下降的。 廖委員正井:第二,你們自己訂的借調辦法要點,自己又不遵循,這是很糟糕的,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 黃人事長富源:從16萬4,000多人,到現在已經是15萬人左右。 廖委員正井:我再跟你說,約聘人員的規定是多少? 黃人事長富源:約聘僱人員…… 廖委員正井:政府自己訂的原則是不能超過多少? 黃人事長富源:5%。 廖委員正井:現在是多少?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不會超過5%。 廖委員正井:103年超過比例,是9.77%;104年也超過比例,是9.77%。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數字是不是等一下我再跟委員報告一下?我這裡的數字是4.09%,不會超過。 廖委員正井:我們的預算中心已經講得很清楚,而且立法院在民國90年及91年曾要求你們逐年遞減,要降到5%以下,結果從現在的報表裡面可以看得出來,就是超過5%。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不會,關於我們統計的基礎,是不是等一下請同仁去向委員說明?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我們預算中心的調查是錯的? 黃人事長富源:可能根據的數字不一樣,譬如我們跟銓敘部有時候的一些統計也不太一樣。 廖委員正井:這是政府機關在玩數字遊戲。 張部長哲琛:人事行政組織的數字只是行政院的部分,我們最近從中央到地方所有機關全部做過動態調查,整個約聘僱人員大概28,800人左右,還在5%的控制範圍之內。 廖委員正井:既然你們認為我們的數字有差錯,我們就繼續追蹤,在預算審查時,會好好給你們把關,不會讓你們超過5%,因為在民國90年、91年,立法院已經做過決議,你們還敢違背立法院的決議的話…… 黃人事長富源:不會,因為在所有現職人員裡,要降到16萬人以下。 廖委員正井:我再重複一次:第一,現在仍在領雙薪的,一個月內要調查清楚。第二,現在已經離職的軍警情治人員仍然配置司機、車輛的,請主計長在一個月內調查清楚。第三,對於公務員要投廢票的,希望張部長好好溝通一下。謝謝。 主席:剛剛廖委員所講的就是:第一、一個月內請查明清楚領雙薪的資料。第二、軍警情治人員退休後仍然有配車的,請查明清楚。第三、廖委員你牽涉到公然拉票,這違反行政中立。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沒有叫他投國民黨呀! 主席:這是公然拉票,不符合規定。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主席違背主席的立場。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主席裁示了有關廖委員的三個建議,前兩個聽來還不錯,領雙薪的情形目前還有嘛!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遵照大院的決議。 柯委員建銘:這是你們的職責,我們一個一個來說,首先,領雙薪的部分涉及很多法律問題;至於投廢票的問題,人家要投什麼票,是憲法行為,你也常投廢票呀!每個人的一生都有投過廢票,也有拒投、不領票的,國民黨以前是公然宣傳拒領公投票,所以廖委員這個意見不對,以後改正,好不好? 選舉季節到了,很多事都是為了選舉,關於公務人員領雙薪的問題,其實最重要的是軍人及老師能不能規範到?軍人退休後,到退輔會所屬所有機構或欣字頭的瓦斯公司當董事長,領雙薪又有車馬費的比比皆是,有沒有違法? 黃人事長富源:到目前為止,公務人員是根據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而軍人部分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務條例第三十二條,需要停支,但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則不停發。 柯委員建銘:軍人要不要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現在很多軍人都到這些瓦斯公司去了。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還沒有一致,我們有建議需要修法。 柯委員建銘:這是你後面那個部長的問題。 黃人事長富源:公務員的部分都完成了。 柯委員建銘:軍人和教職員都不受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規範,等於是做一半,做一半沒有關係,但是現在有很多退休人員到大陸,這部分要怎麼規範?他們適不適用退休法第二十三條? 黃人事長富源:有規範,而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有特別的規範。 柯委員建銘:他們長期居留在大陸,請問目前怎麼規範? 黃人事長富源:超過183天以後…… 柯委員建銘:超過183天當然就不能領一次退,你知道陸委會最近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嗎?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今天早上有跟陸委會通電話。 柯委員建銘:他們叫各部會放寬裁量權,顯然是為了選舉又搞這一套,這部分你們同意嗎? 黃人事長富源:陸委會有其說明和理由,也有相關人員在場。 柯委員建銘:請問葉處長,你們為何要放寬? 主席:請陸委會法政處葉處長答復。 葉處長寧:主席、各位委員。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183天期間,有一部分期間是不計算的,包括拘禁等,但是它無法窮舉所有意外的情形,所以在不可歸責…… 柯委員建銘:哪些意外情形? 葉處長寧:例如在大陸受傷而無法移動等,必須符合特殊情勢的要件。 柯委員建銘:你們請各部會放寬裁量權的理由為何? 葉處長寧:必須符合特殊情形。 柯委員建銘:有何特殊情形可以納入意外? 葉處長寧:過去有公務人員陳情,他在大陸受傷了,沒有辦法移動,如果把這段時間計入183天,是不合理的;再者,如果他發生重大的…… 柯委員建銘:現在的法令已把這些納入了。 葉處長寧:沒有,並沒有完全納入,現在就是因為施行細則沒有規定…… 柯委員建銘:包括近親死亡等等。 葉處長寧:親人死亡,是他本身發生重大事情。 柯委員建銘:請你回去轉告王主委,不要為了選舉又要搞遊戲。 葉處長寧:這跟選舉無關。 柯委員建銘:不要在選舉期間發函給各部會,請他們從寬認定。 葉處長寧:不是各部會,必須是請領的…… 柯委員建銘:要有一致的規定,哪能由各部會自行裁量?這些都是為了選舉考量的。選情不好,即使再弄什麼東西都沒有用,國民黨要有這種觀念。就是因為現在沒有規範,所以還有很多人領雙薪,產生一大堆肥貓,包括軍人和教員,本席認為各部會要好好整合,否則肥貓問題永遠講不完,先開了一扇大門,現在再設一個窄門也沒有用。 最近柯P出國,他太太─陳佩琪醫師幫他拜票,請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好像是民國100年,我接任銓敘部長之後通過的。 柯委員建銘:99年。 張部長哲琛:98年通過,99年開始實施。 柯委員建銘:2009年6月正式實施,是上一屆考試委員第一個通過的法案,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第二個,第一個是公務人員陞遷法。 柯委員建銘:坦白講,這個法律通過的時候,爭議非常大,包括違憲條款,當時政黨剛輪替,本席和尤委員美女等提出很多修正案。馬英九說要成立PK小組,本席認為這已澈底違憲,國家元首介入政治,交代國民黨成立PK小組,國民黨黨團開始安排,各部會就配合動起來,顯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你有沒有觀察到這個部分? 張部長哲琛:據媒體報導,各部會都說是依法辦理。 柯委員建銘:過程中已有很多公務員違反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三條是不是規定公務人員要依法行事? 張部長哲琛:是。 柯委員建銘:第四條規定不可以有差別待遇,周玉寇去告連勝文,半年沒動,羅委員淑蕾9月26日去告,9月28日馬上傳訊相關人員,這就是差別待遇,違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該送到公懲會。 張部長哲琛:有關陳佩琪醫師的事,可否讓我說明1分鐘。 柯委員建銘:陳佩琪醫師的事,等一下再講。國稅局也一樣,已違反不得有差別待遇的規定,這些都應該送監察院,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是你主管的,為了選舉,馬英九公然毀憲亂政,用整個國家機器對付柯文哲,完全違反行政中立問題,以前沒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98年以後才有這個法,大家要依法行事,不能有差別待遇。 張部長哲琛:這絕對不是差別待遇。 柯委員建銘:用差別待遇對付柯文哲的老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規定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的政治活動,請問下班時間可不可以? 張部長哲琛:下班以後可以從事政治活動,不過第九條有限制。 柯委員建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七條規定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的政治活動,反之,下班時間當然可以,她老公參加選舉,她幫忙拉票,為什麼不可以? 張部長哲琛:下班時間也不可以動用公共資源啊! 柯委員建銘:對。 張部長哲琛:我們也是不允許的。 柯委員建銘:如果沒有動用國家資源,也沒有動用官銜的附加價值,柯文哲老婆利用下班時間到菜市場拜票,哪來的違法?你們只說上班時間不可以,下班之後當然可以,老公參選,老婆下班後幫忙打電話拉票,這有違法? 張部長哲琛:這兩天發生事情以後,我立刻和同仁研究,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對公務人員…… 柯委員建銘: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寫得很清楚,上班時間不可以,下班時間當然可以。 張部長哲琛:政治活動方面有很多規範。 柯委員建銘:法律規定一律適用。 張部長哲琛:公職候選人的配偶或其子女、一等親…… 柯委員建銘:依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等親。 張部長哲琛:我們都放寬了,但只放寬到站台。 柯委員建銘: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得很清楚。 張部長哲琛:寫得很清楚,但只是站台,至於可不可以助講,就人情常理來講,是值得考量的,所以我已交代同事趕快重新檢討。 柯委員建銘:既然只規定上班時間不可以,下班時間當然可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規定不可以站台助選、遊行或拜票,施行細則第二條也寫得很清楚,不包括公務人員的配偶及一等親(直系血親),用這個指責柯P的老婆違法,國民黨顯然是選舉選昏頭了。 張部長哲琛:這一點我會做個檢討,對於社會大眾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你要統一解釋就解釋清楚,這部法律是在立法院立法通過的,雖然我們對這部法律有很多不滿,第九條…… 張部長哲琛: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我們會據以執行。 柯委員建銘:本席針對第九條提出修正案,要進行朝野協商,但國民黨一直不進行啊!依據第九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不能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也不能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常常有人具名表示力挺某某候選人啊,每次選舉都有,所以這個規定根本就沒有辦法落實嘛!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是不能在媒體上說「我是某某大學教授柯建銘,我支持某某某」的,而第三款則規定不能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但這是澈底違憲,因為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主持集會遊行,也不能領導連署活動,這是澈底違憲的條款! 張部長哲琛:公務人員服公職與一般老百姓還是有區別的。 柯委員建銘:想在媒體上具名支持某某某,這是言論自由,是憲法層次的問題,對於這個規定,我們一直想要修法,也送朝野協商了,但國民黨一直不進行,國民黨搞了很多路障,都只做有利於己的解釋,不利的就不敢解釋了,再這樣搞下去,國家之所以如此,只剩馬英九一個人,包括行政院長也要下台了,整個內閣要改組,再怎麼召開食安會報都沒有用,因為是人的問題,現在連個衛福部部長都沒有,還開什麼食安會報!不管怎麼樣,銓敘部既然主管這部法律,就應該澈底的行政中立,這是很簡單的事情嘛! 張部長哲琛:委員,我一定會秉持行政中立的立場去處理有關的事情。 柯委員建銘:包括我剛才所講的,到大陸一年有超過一半的時間就要受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的約束,但陸委會這幾天又要放寬,年終慰問金的門檻也要降低,凡此種種就是國民黨敗相百露,如果你一直配合他們的話,銓敘部可能要提早關門了!你要秉持行政中立主管機關的立場,包括年金改革要不要處理,現在選舉什麼都沒有了,對於一些你應該出面講清楚的事情就要講清楚,什麼柯文哲太太助選是違法,哪有違法! 主席:請林委員鴻池質詢。 林委員鴻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民國98年開始行政院啟動組織改造,相關法案大部分已經經過立法院通過,但還有部分部會的組織法正在協商中。我們啟動政府組織改造的重點是希望能提升國家競爭力,尤其現在漸漸走向國際化,全球化會帶來國際間的競爭,如果政府效率不足就會被邊緣化。政府組織改造從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部會,精簡之後,不只是部會減少,人員也應該隨同精簡,政府組織改造到目前為止大部分的部會都已經完成了,請問人事長,整個公務人員有沒有減少?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減少了,從16萬4,000人降到15萬9,800多人。 林委員鴻池:這是正式公務員?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在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部分,總共聘僱了多少臨時人員?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是3萬3,905人,這是103年的資料。 林委員鴻池:聘僱人員呢?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是1萬6,509人,這是104年的資料。 林委員鴻池:所以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的人數並沒有下降。 黃人事長富源:聘僱人員的人數下降229人。 林委員鴻池:臨時人員呢? 黃人事長富源:因為102年、103年有特殊計畫,所以臨時人員有增加一些。 林委員鴻池:我今天是點出這個問題,雖然組織精簡,但是針對臨時人員與約聘僱人員,我們還是需要檢討。 黃人事長富源:一定。 林委員鴻池:不然只是組織改造縮小、減少部會,但是公務人員並沒有減少,何況我們還有所謂的替代役男,目前政府機關大概有多少替代役男? 黃人事長富源:有關替代役男的部分,我們會做綜整的處理,103年的替代役男是2萬7,053人。 林委員鴻池:還有2萬多人?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我們也瞭解政府各方面在職能發揮上確實需要一些人力來執行,不過也不該一再擴充人員,在正式公務人員部分,我們做了一些限制,但是有關臨時人員與聘僱人員並沒有減少,甚至替代役男也還相當多,而之前派遣人力一直是外界所詬病的現象,很多人認為由政府機關帶頭使用派遣人力並不是很合宜,目前有關派遣人力的權益,是不是依據勞基法的規定? 黃人事長富源:公務人力是個組合,彼得杜拉克說過,大家對派遣有誤解,派遣其實是當前21世紀政府組合人力當中很重要的一環,不過對於派遣人力應該要找出合適的比率,所以我們做過計算也看過其他各國的資料,我們把政府機關的派遣人力限制在3%左右,如果合理的百分比出現了,那麼接下來就是委員所說的,他們的權益有沒有受到照顧,我特別跟委員報告,很多人說公家機關用派遣人員是首惡,其實我覺得可以倒過來解釋,公家機關在公務派遣裡做了幾件很重要的事情,第一是保障薪資,所以在標單的過程中,我們訂定了很適合的契約,薪資與福利不會訂定於標價中,也就是說,對他們的權益是有保障的。另外,對於相關符合的待遇或規定,也都會用勞動檢查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已經與勞動部組成工作小組,從前年開始就已經開始運作了。以政府的單位來說,以派遣方式聘用這些人不但不是首惡,還可以變成其他機關或私人單位在聘用派遣人力時的模範與參考,所以在這裡向委員報告,我們從前面的理論到實務上的運作及合理百分比、權益照顧、事後勞動檢查,甚至於我本人對於性騷擾部分很瞭解,所以我們把權益訂定出來,變成雙責任制,這個部分都是以前所沒有的。 林委員鴻池:對於人事長的說明,部分我給予肯定,尤其你剛才提到派遣人力有其必要,也應該訂定出適合的比例,但是中央各部會有沒有遵守這樣的比例標準呢?中央機關任用派遣員工前三名分別是農委會2,747人、經濟部1,875人、衛福部1,003人,這個比例相當高,而教育部部本部派遣人員占職員預算員額比例達50%,國科會占更多,達74%,農委會也達59%,這幾個單位都特別高。當然派遣人力有其必要,但是在比例上、人數上也應該作一定標準的限制。 黃人事長富源:向委員報告,將來勞動派遣法案訂定的比率可能是3%,在法律尚未實施之前的行政措施部分,我們現在已經要求各部會要維持在這種情形。不過有一點特別向委員報告,各部會的狀況不一樣,比如農委會有一些很特殊的工作非常適合運用派遣人力。 林委員鴻池:人事長,我了解像農委會有一些特殊的狀況,不過我現在是要點出,每個部會都有它特別的考量,如果只是為了要用派遣的員工,各部會也應該自制。站在政府的角度,當然希望公務員越多越好辦事,但是對民眾來講,政府組織精簡除了各部會的精簡,人員也應該精簡。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另外,我一再點出派遣人力的問題,剛剛人事長特別提到,我們在勞動條件方面、在契約方面都特別做一些規定以保障他們最基本的薪資或權益。你剛剛也特別提到會進行勞動檢查,請問大概多久檢查一次? 黃人事長富源:目前是先做一次普查,然後以後會不定期抽查,我們跟勞動部的工作小組有特別討論過,這是屬於他們的專業,以前人事總處去抽查,大部分都只能看到表面,這方面勞動部很專業。特別向委員報告,各部會的情況不同,我舉個例子來講,人事總處一個派遣人員也沒有,我們也沒有進用所謂的替代役人員,因此,我們希望能讓派遣的百分比範圍稍微廣一點。 林委員鴻池:人事總處固然沒有問題,但是那麼多個部會,裡面確實有一些浮濫的狀況。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派遣人力是必要之惡,確實有需要,因為公務人員的總員額被管制住,現在政府做的事情越來越多,勢必必須運用派遣人力。但是我們要強調,第一,各部會的比例應該要控管;第二,既然要用派遣人力,一定要照顧他們的權益,派遣公司是否遵循勞動基準法的規範,有沒有傷害到派遣人員的權益跟福利,這點很重要,要定期去檢查。當然,人事總處可能有這樣做,其他各部會到底做到何種程度可能需要檢討,否則我們不可能會時常聽到派遣人力權益受損的報導。 黃人事長富源:針對委員所指示有關派遣人員權益的部分,我們會再加強。 林委員鴻池:我們除了應該定期抽檢之外,重點就在於抽檢的結果也應該要有一些書面的報告,未來在整個招標的過程中,有沒有考量到如果派遣公司有違約、違法的狀況,是不是應該要記點?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目前有沒有這樣做? 黃人事長富源:對於這部分,我會再請我們同仁來研究。 林委員鴻池:這個部分是需要的,如果沒有記點,即使違規、違法被罰了,第二年它還是繼續投標。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對於我們所做的檢查,事實上都會作文書報告,也會回饋給主管的部會請它們改善,如果…… 林委員鴻池:所以運用派遣人力是不得已,但是派遣人力的工作條件、工作權益,我們應該給予保障,因為他們也算是弱勢的一方。 黃人事長富源:是。 林委員鴻池:所以希望政府在這個部分,也應該作民間企業的表率。 黃人事長富源:特別向委員報告,派遣人員的薪資也不像一般人所認為的很低,要看不同的部會,有些部會派遣人員的薪資是高的。 林委員鴻池:好。謝謝。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張部長,臺大醫院是不是公務機構?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是公務機構。 呂委員學樟:柯文哲醫師是不是公務員? 張部長哲琛:柯文哲醫師是教授,所以他是教職人員…… 呂委員學樟:公務機關的教職人員,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柯文哲的太太陳佩琪是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的醫師,她是否具公務人員的身分? 張部長哲琛:她是按照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的,所以她也經過我們部裡面銓敘審定有案。 呂委員學樟:所以她也是公務人員,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好。根據媒體報導,銓敘部認定陳佩琪在其丈夫柯文哲出國期間助選站台,銓敘部是否認定陳佩琪此一作法有違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嫌? 張部長哲琛:向呂委員報告,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對於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有很明確的規範,譬如說…… 呂委員學樟:也就是說,若按照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支持或反對特定的公職候選人,從事公開的站台、遊行或拜票。 張部長哲琛:對。 呂委員學樟:但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規定,公職候選人的配偶站台,沒有助講就不算違法,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是。 呂委員學樟:請問部長,陳佩琪到底有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張部長哲琛:因為陳醫師在整個政治活動當中到底做些什麼事情,實際上我們並不了解,所以我們一定要向臺北市政府進一步去了解她做了什麼活動,這是第一個。 呂委員學樟:部長,銓敘部要去認定,如果有,當然要調查議處,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如果有,按照現行規定是不妥適的。 呂委員學樟:不妥適就是違法,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是否違法由主管機關認定。 呂委員學樟:如果她沒有違法,只是不妥適,請問部長,那臺北市人事行政局為什麼也認定陳佩琪為柯文哲拜票、站台有違法的疑慮? 張部長哲琛:臺北市政府最主要是根據現行法規的規定做這個解釋。 呂委員學樟:所以這件事應該要處理。 張部長哲琛:這是臺北市政府的權責。不過我要特別向呂委員及各位委員報告,當時我們在施行細則把規定放寬,為什麼可以允許他上台不講話?因為如果公職候選人的配偶、一等親的血親或姻親上台,並沒有多用公共資源,或者他也不是以個人的名義上台,實際上並不違背當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本意,所以我們當時的解釋是只要不違背行政中立法的立法本質就可以,因為當初立法本質就是擔心會動用到公共資源。 呂委員學樟:剛才包括柯委員建銘也有提到,他們一直認為為什麼只查柯文哲、只對陳佩琪的行為表示有意見,為什麼周玉蔻檢舉連勝文的案子就不查?因為身分的問題嘛!柯文哲、陳佩琪是公務人員,在公務機關上班,當然要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任用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約制,如果周玉蔻檢舉的是連勝文在悠遊卡公司上班期間所發生的事情當然要查,但如果是私人公司,有必要去查嗎?身分不一樣嘛,每次都拿這個題目來扯! 張部長哲琛:對,他不是公務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呂委員學樟:所以身分的認定是很重要的。 其次,有關今天尤召集委員美女所安排的這個專案報告,銓敘部為了解決部分公務人員退休後支領雙薪的爭議,之前本席與張部長也在這裡討論過很久,最後在修正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中,不管是第二十三條還是第三十二條,對公務人員再任應該停止月退休金與停辦優惠存款的相關規定,已經採取了相當嚴格的規範,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或財團法人等團體職務支薪者,都應該依照退休法的規定停領月退休金,而且停辦優惠存款,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是的。 呂委員學樟:我們還有年齡的限制,超過一定年齡就不能從事,除非經過行政院同意核定才可以,所以我們的規定算是滿嚴謹的,但今天提到這個問題,公務人員退休法中雖然已經有明定,但軍教部分確實還沒有做到,因為他們的性質不一樣,就像柯P的情況與連勝文的情況在身分上也不一樣嘛,軍人服軍職,時間到了就被逼退休,他退休後當然要領取退休俸,之後可不可以發揮所長去做其他工作或尋找事業第二春?當然可以,這是他的人權、他的工作權,是受到憲法的保障,只是在這過程中要不要比照公務人員,我相信相關機關需要好好的討論。 我們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給的專任公職或由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事業的職務者,必須停止受領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請問黃人事長,目前的規定是這樣沒錯吧?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再任專任公職的部分,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是退休教職員停止其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但是再任一定條件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事業職務的部分還沒有納入規範,不過草案都希望能與公務人員一致。 呂委員學樟:依據審計部的調查結果顯示,到目前為止,仍有部分軍公教人員退休前為政府機關高階主管,退休後再任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主管,但是他們並沒有依照規定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仍然坐領雙薪。 黃人事長富源:這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再任專任公職,一部分是再任一定條件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與轉投資事業,在轉投資事業部分,軍教都沒有停支退休金的規定,所以這裡可能會有一些…… 呂委員學樟:依照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沒有規定當然就可以做,我相信是這樣的,但目前相關的核派事宜,政府有沒有監督機制? 黃人事長富源:有監督機制。 呂委員學樟:有沒有建立薪資查詢機制嗎? 黃人事長富源:有。 呂委員學樟:有查證他們的支薪情形嗎? 黃人事長富源:有。 呂委員學樟:既然這樣,有沒有違背公務人員退休法的相關規定呢? 黃人事長富源:公務人員退休法的適用對象就是公務人員,所以基本上…… 呂委員學樟:其他軍教部分剛才人事長也說過了,但是監察院在102年12月17日針對這個情形對行政院提出糾正,人事長有沒有針對這些情況作全盤的調查? 黃人事長富源:有,在5月3日,我們修正了相關處理原則,加強剛才所說的那些機制,除了這些機制外,我們建議相關單位修正法令,讓他們停支,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儘量在做,但是這個部分是屬於各部會所主管,他們對於追查的情形會比較清楚,但我們也會繼續加強。 呂委員學樟:主席,將來對於這種涉及其他部會主管的議題,不全然由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負責,也就是不全然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部分,委員可以去質詢、發言、提案,但是可能要到該管委員會去處理,這樣可能會比較順一點,免得一天到晚造成誤會,認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黑卒仔吃過河」,一天到晚找其他單位的麻煩,但這是好意,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導正過來,因為這部分確實有些疑慮,但在程序上可能要注意一下。 最後,明年元旦是星期四,雖然是放假但元月2日……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是要問連假的問題嗎? 呂委員學樟:星期五仍然需要上班,並沒有4天的連假,之前江院長在施政總質詢時曾表示過,針對明年元月2日是否要彈性放假可以研議,請問人事長,目前研議的結果如何?明年元旦到底有沒有機會連放4天假期?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還在研議當中。 呂委員學樟:為了這一天你們要研議多久? 黃人事長富源:不是只有元旦有這樣的狀況,還有雙十節、二二八紀念日,人事總處推演35年…… 呂委員學樟:效率高一點,好不好? 黃人事長富源:會提高。 呂委員學樟:為了這一天你們要研議好幾個月,你說35年? 黃人事長富源:對,我們推演35年。 呂委員學樟:天啊,以管理學來看,這真的很沒有效率!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不是研議35年,而是對於未來35年,我們把這三天與民俗節日全部算在一起。 呂委員學樟:我還以為你們為了這一天要研議35年,如果這樣,人事總處也可以廢掉了! 黃人事長富源:是推演35年。 呂委員學樟:這有傷我們搞人資的效率!這個問題應該儘快處理,時間快到了,畢竟現在已經10月中旬了。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提案。 1、 查「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已規範,政府捐補助50%之財團法人董事長或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每月薪資超過通案標準(董事長或經理人為新台幣30萬、其他專業從業人員為19萬500元)者,應由主管機關先參酌所需資格條件、市場供需狀況及薪資調查水準等相關因素,就主管性質相同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所具不同資格條件,邀集外部學者專家,釐訂通案薪資支給基準,並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未超過通案薪資基準者則係由主管機關衡酌上開因素予以核定或備查;且政府捐補助20%至50%之財團法人準用上開規定辦理。惟目前仍有公務人員或政務人員退休後任職於與其專業背景無關之財團法人;或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財團法人之業務與其於公務機關類似,薪水卻遠高於公務機關。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會期內研議修正上開薪資處理原則,檢討財團法人之薪資與其業務關係之合理性(如部分財團法人仰賴政府挹注經費始能維持營運,或以行使公權力、特定政策為設置目的,其一級單位主管人員月薪待遇水準卻高於公務機關12職等司處長,或背景與財團法人職務不符等),並將研議結果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2、 鑒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未規範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財團法人之轉投資事業停支月退休金,至該等退休人員支領雙薪問題仍未杜絕。爰此,要求銓敘部於本會期內研議檢討修法解決上述情事,並將相關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3、 鑒於退輔會旗下二十七家具壟斷性的轉投資事業中,高達近半、十三家董座由退輔會退休高官或退役將領包辦,其中更有七位退職與接任是同一天;且前監委黃武次今年五月份才發表調查報告,直指退輔會在四年內指派了三十三名退役將領擔任旗下天然氣公司副總級以上高官,其中二十二人薪水比退休前還高,專業與派任公司經營業務關聯度低。惟從被監委調查迄今,僅退了一名軍系董座。相較於該報告所指出的,從二○○九年到去年,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新增安置榮民及榮眷人數僅一七三人,平均每家、每年新增安置不到兩人,顯失公平。又原應依退輔會規定維持榮民安置率不得低於退輔會持股比率;但經預算中心清查,竟有三分之一沒達標準,其中包括欣欣客運、欣林天然氣、歐欣環保等。爰此,要求退輔會於一個月內改善其退役將領擔任轉投資事業高官,專業與派任公司經營業務關聯度低,及新增安置榮民及榮眷過低之情事,將相關報告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4、 行政院於103年7月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時,增訂定期檢視機制,要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檢討結果並應由主管機關送行政院所設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又,陸委會所主管之海基會,業務為兩岸事務之協商,其薪資不應有遠高於公務機關薪資水準之情事。爰此,要求陸委會於一個月內檢討完成海基會之薪資,並將相關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5、 鑒於經濟部退休之公務人員再任職於其主管之財團法人,有薪資退休前高,且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之情事。爰此,要求經濟部於一個月內檢討主管之財團法人之業務屬性,適其屬性納入旋轉門條款,並檢討與主管機關業務雷同者之薪資不應高於公務機關之水準,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6、 鑒於交通部退休之公務人員再任職於其主管之財團法人,有薪資退休前高,且不受旋轉門條款限制之情事。爰此,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檢討主管之財團法人之業務屬性,適其屬性納入旋轉門條款,並檢討與主管機關業務雷同者之薪資不應高於公務機關之水準,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7、 行政院於103年7月修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時,增訂定期檢視機制,要求各主管機關應督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期檢討薪資基準之合理性提董事會報告,檢討結果並應由主管機關送行政院所設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爰此,要求農委會於一個月內檢討完成其主管之財團法人有專案計畫業務甚少,工作人員及董監事卻可領高薪,造成外界觀感不佳之情事,並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8、 鑒於金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涉及特許權行業因組織屬性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如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組織)受旋轉門條款限制,而退休轉任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則不受限制(該中心總經理由金管會證期局退休之局長擔任),有失公平。另金管會退休之公務人員再任職於其主管之財團法人,有薪資較退休前高之情事。爰此,要求金管會於一個月內檢討主管之財團法人之業務屬性,適其屬性納入旋轉門條款,並檢討與主管機關業務雷同者之薪資不應高於公務機關之水準,將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尤美女  柯建銘  高志鵬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請主管單位利用休息時間與委員討論一下。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問各位,對第1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2案本席撤案。 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為什麼撤案? 主席:因為銓敘部說軍、教不屬於銓敘部,而是由教育部及國防部負責。 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有關軍教的部分,必須要修正幾個規定,是嗎?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說明。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軍教真的不是銓敘部的主管權責範圍。 柯委員建銘:還要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是嗎?總共有幾個法案需要修正? 張部長哲琛:教育人員部分要修正的是教育人員退休條例,軍人部分要修正的是軍士官服役條例,要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來修正。 柯委員建銘:退休撫卹法要不要修正? 張部長哲琛:退休撫卹法不需要修正,我們已經修正了,現在公務人員管制的是最嚴格的,而且非常…… 柯委員建銘:我們今天早上也談到這個問題,這是很嚴肅的議題,我們討論18%的問題與肥貓的問題,但現在有二個大漏洞,就是軍人與教育人員。 張部長哲琛:這二個部分不是銓敘部主管的。 柯委員建銘:國民黨一直在杯葛!坦白講,公務人員裡面違規的還一大堆,這麼多人你要澈底去抓,凡是違法領取的肥貓應該都算是詐欺、盜領國家公款,應該要科以刑責,同時要比照政治獻金法,政治人物募款時,如果捐款的公司虧錢,我們不但要把錢吐會來,還要罰一倍,政治獻金法就是這樣規範的,但這些人卻可以冒領、詐欺國家的公款,這應該有刑責的,你們應該修法規定他們要罰錢,不然大家都覺得沒關係,隨便亂搞,被抓到就把多領的錢吐回去就好,這樣會造成管理上勾稽的麻煩!我們現在討論這個方向應該…… 張部長哲琛:對,這個方向我跟柯委員建議…… 柯委員建銘:這二個洞一定要補起來,軍人領了18%優惠存款、月退,就跑到大陸去不想回來了,然後變成共軍,常常講一些不三不四的言論,違背國家利益的言論,完全被當成統戰的工具,結果我們還要讓他們領18%的優惠存款,他們整年都住在那裡,你們也沒辦法規範到他們,所以這個漏洞應該要防堵起來,這部分最嚴重,陸委會還說公務人員的這個部分要放寬,超過半年就不可以的,還要找機會找理由來放寬,都是為了選舉才有這樣的搞法!這完全是行政不中立! 張部長哲琛:委員,如果第2案要保留,是否可以修正為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教育部及考試院銓敘部於本會期內研議、檢討、解決上述情事,「修法」這二字拿掉,因為我們法都修好了,誠如剛才柯委員所說,目前還是有問題存在,所以我們是研議、檢討與解決軍公教人員退休再任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的月退休金事宜,並將相關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柯委員建銘:你們要講清楚,對於軍人與教育人員這部分…… 張部長哲琛:我們要解決問題,不光是修法,因為法律的部分,行政院也好,考試院也好…… 柯委員建銘:現在連年金都不修了,國民黨為了選舉什麼都不修了!從上個會期就開始…… 張部長哲琛:可不可以就把文字修正一下,然後我們對於怎麼解決這個問題提出報告。 柯委員建銘:同時要研議對於違法領取18%優惠存款及月退者,應該處以刑責與罰款,這樣大家才會怕! 張部長哲琛:委員,我這個修正就涵蓋了…… 柯委員建銘:退休人員幾十萬,總共570多個單位,你要怎麼搞? 張部長哲琛:這個案子不要花這麼多時間…… 柯委員建銘:你有沒有…… 張部長哲琛:可不可以把第一段「修法」二字拿掉,就行政院、考試院跨部會來處理,我們要解決這個問題,把有關解決的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至於怎麼樣解決…… 柯委員建銘:部長,剛才我講的,你把它化成你認為可以的完整文字,等一下我們再來處理,好不好? 張部長哲琛:好。 柯委員建銘:要包括科以刑責,因為這樣的行為是詐領國家公款,還要罰鍰,這樣大家就不敢了! 張部長哲琛:在檢討報告中…… 柯委員建銘:否則幾十萬人、570多個單位,你要怎麼搞? 張部長哲琛:就把柯委員與尤委員顧慮的事情,我們會在報告予以檢討。 柯委員建銘:請你們把修正文字提出來, 主席:因為在場人數不足,現在先繼續進行質詢。 接下來輪由本席質詢,請柯委員建銘暫代主席位。 主席(柯委員建銘代):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本席要譴責一下國民黨的委員,因為一到要處理肥貓問題的提案時,國民黨的委員就全部跑光了,害我們無法處理提案。 人事長,雖然你們已經處理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財團法人持股20%以上之轉投資事業者不能領雙薪的部分,但是對於軍教部分,因為還沒有配合修法,所以他們目前仍有領取雙薪的狀況,甚至財團法人轉投資的部分也還沒有處理,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有很多人是領取雙薪的情況,但這不屬於人事行政總處的權責,而是分屬於各部會,是嗎?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是,其實這部分要講的比較清楚一點,公務人員的部分,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在基本上沒有這樣的情況。但是軍教部分,在所謂再任專職公職部分,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有特殊的規定,所以這地方還有一部分,優存利息的部分則沒有停支的規定。至於教育部分,再任專職公職部分,根據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是停支的,在優存利息部分也沒有停支。如果是委員所說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部分,基本上,軍教都沒有停支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你說財團法人轉投資的部分,軍教都完全沒有停支? 黃人事長富源:對,剛才討論第2案時有提到,已經把相關法令─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教職員退休條例已經送我們組裡面來審查了。 尤委員美女:在公職部分,張部長報告時有提到政府捐補助20%以上之財團法人,這些也有不能領雙薪的規定嗎?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實際上我們列管的一共有579家,這579家總共分成5類,第一類是原始捐贈的財團法人有292家,我們都列管了,第二類是政府捐贈超過20%的有26家,第三類是政府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財團法人有17家,第四類是投資金額累計超過20%的轉投資事業有128家,第五類是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轉投資事業有116家,總共是579家,這裡面非常非常明確。 尤委員美女:政府轉投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再把錢轉投資、設立公司的就不在這裡面了,是嗎? 張部長哲琛:有包括。 尤委員美女:政府投資的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再轉投資的有包括嗎? 張部長哲琛:有,都有包括。 主席:子公司、孫公司都包括了。 張部長哲琛:對,子公司、孫公司全部都有。 尤委員美女:為什麼經濟部有那麼多的不包括在內呢? 張部長哲琛:我早上提供給委員的表就有,第一個類型是政府原始投資的部分,經濟部有38家,第二個類型是政府捐贈,當時財產登記超過20%的,經濟部有1家,第三個類型是政府直接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經濟部就有12家,第四個類型是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循環基金總共累積超過20%再轉投資的,經濟部就有40家,第五個類型是直接控制其人事的,經濟部有8家,這樣就…… 尤委員美女:今天經濟部有派人列席,我們讓經濟部的伍專門委員來答復,到目前為止,經濟部還有沒有仍然領雙薪的狀況?也就是在經濟部投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再轉投資出去的公司服務,而仍然領雙薪的情況? 主席:請經濟部人事處伍專門委員答復。 伍專門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委員。經濟部目前的作法都是配合退休法及銓敘部的相關控管規定,如果是公務人員轉任的話,能停月退、停18%優存利息都會停支,有些財團法人沒有辦法停的話,我們也依照立法院的規定,把他的薪資先扣除18%的利息或一次退休金的利息後再發給他餘額,基本上經濟部檢討過,不會有支領雙薪的情況。 尤委員美女:經濟部有個臺灣機電工程服務社,這是不是你們轉投資的? 伍專門委員其昌:這個我要查一下,目前這部分轉投資的比例可能沒有那麼高,所以沒有列入,這部分我們可以再提進一步的資料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你回去查看看好嗎?總經理、正工程師、經理都是台電公司十三職等、十二職等處長來轉任的,他們都還領取雙薪,是不是可以查看看? 伍專門委員其昌:有關這部分的資料,我們查明後再向委員報告。 尤委員美女:請問農委會周副處長,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是不是你們轉投資的? 主席:請農委會輔導處周副處長答復。 周副處長若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是早年…… 尤委員美女:早年是公農田水利會捐贈的嘛! 周副處長若男:是的。 尤委員美女:但是目前農委會的捐助比例是百分之百! 周副處長若男:這個問題,我請農水處胡副處長答復。 主席:請農委會農田水利處胡副處長答復。 胡副處長忠一:主席、各位委員。中正農業科技社會公益基金會全部是水利會,農委會一毛錢也沒有。 尤委員美女:農委會一毛錢也沒有?是不是歸你們管? 胡副處長忠一:有關水利會的主管機關,中央是農委會。 尤委員美女:現在這個基金會所累積的財產非常多,已經不需要你們的捐助了,對不對? 胡副處長忠一:不是,這從頭到尾都是公農田水利會自己捐贈的。 尤委員美女:1984年公農田水利會捐贈成立的沒有錯,但是你們捐助比例是百分之百啊! 胡副處長忠一:不是,是因為立法院把公法人認定為政府機關,所以才會是百分之百,事實上,從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來看,是一毛錢也沒有,從來沒有編過。 尤委員美女:政府沒有補助,但它是公法人,所以他們的人可以領高薪? 胡副處長忠一:不是,公法人有其歷史,因為農田水利會是負責灌溉、排水與防洪,以前這些農民的祖先把地捐出來作為灌溉排水之用。 尤委員美女:沒有錯,但是農委會每年不是還有編列每年農民所需用水多少錢嗎? 胡副處長忠一:公與七星我們沒有補助,一毛錢都沒有補助。 尤委員美女:水利會的部分一毛錢都沒有補助? 胡副處長忠一:對。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個基金會完全不歸你們直接或間接控制?也不歸你們監督? 胡副處長忠一:預決算有報給我們。 尤委員美女:他們的薪資與福利非常高,平均年薪都有100多萬,三節與考績獎金是3.5個月,還有上萬元的不休假加班費與休假的旅遊補助費及6萬元的員工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費、制服費、休閒活動費及健康檢查費,這些基金會是在做什麼?只有審查研究計畫、贊助公益活動、辦理農民團體出國考察! 胡副處長忠一:這些基金會必須要依照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來辦理,目前他們是依照這樣的處理原則來辦理的。 尤委員美女:他們有依照這個原則來辦理,所以都符合規定? 胡副處長忠一:是。 尤委員美女:這個辦法是你們頒布的,是嗎? 胡副處長忠一:對,這是行政院的規定,我們來…… 尤委員美女:你覺得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當然有很多是過去威權時代成立的公法人或財團法人,有些是政府完全出資,有些是當初出資現在沒有繼續捐助但錢就累積在那裡的,為什麼他們要符合政府頒布的規定?就是希望這樣的基金會仍然具有公益性質,尤其這種基金會主要是要服務農民而不是要讓基金會中的人自肥,所以當這些人的薪資待遇顯然與一般公務員不一樣,甚至高過部會首長時,是不是也應該要檢討? 胡副處長忠一:第三點規定就是不得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的範圍內去編列,事實上我還要在這裡向委員報告,這些由水利會捐贈成立的財團法人,政府根本就一毛錢也沒有捐助過,因此這應該不列入所謂政府捐預算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才對。 尤委員美女:如果政府一毛錢都沒有出,你們憑什麼去監督?他們又為什麼要依照你們頒布的辦法來處理?他們就是人民團體,那你們管什麼? 胡副處長忠一:因為當時立法院的決議,所以我們只好這樣做。 尤委員美女:所以立法院的違法決議你們也會去遵守? 胡副處長忠一:因為在主計處,我們必須要…… 尤委員美女:如果農田水利會純粹是民間捐助的,是純粹的人民團體,為什麼你們要修農田水利法?為什麼農田水利會的人事與財政要由你們來監督? 胡副處長忠一:有關基金會的部分,我們管理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裡面並沒有牽涉到有關財團法人的管理,財團法人的管理是按照剛才向委員報告的處理原則來進行管理的。 尤委員美女:所以基金會是依照你剛才所說的財團法人管理辦法來管理的? 胡副處長忠一:對。 尤委員美女:那個管理辦法不需要再去檢討嗎? 胡副處長忠一:管理辦法是依照行政院所訂定的。 尤委員美女:他們領取的薪資不應該高於公務員的待遇吧? 胡副處長忠一:對,這個部分規定於第三條。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好好去檢討看看他們的待遇是不是有高過公務員。 胡副處長忠一:已經查過了,沒有。 尤委員美女:現在公務員還有這麼高的不休假加班費、休假旅遊補助費3萬元嗎?三節加上年終考績有3.5個月,公務員有嗎? 胡副處長忠一:那是福利費的部分,在我們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這一項…… 尤委員美女:所以只有薪資部分有規定,福利部分沒有規定? 胡副處長忠一:對。 尤委員美女:他們就可以發給很多福利,福利不用繳稅嘛,對不對? 胡副處長忠一:這個我不清楚。 尤委員美女:請問經濟部會計處廖副處長,福利部分要不要繳稅? 主席:請經濟部會計處廖副處長答復。 廖副處長玉燕:主席、各位委員。加班費不用,但休假補助1.6萬的部分要併入所得。 尤委員美女:那員工房屋貸款利息補貼及制服費,這些要不要繳稅? 廖副處長玉燕:這可能要看財政部有關於賦稅的相關規定,這是比較細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所以你們都不知道,也不清楚! 另外,金管會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證券櫃買中心,為什麼證券交易所有旋轉門的限制,證券櫃買中心就沒有旋轉門的限制? 主席:請金管會人事室許主任答復。 許主任文壽:主席、各位委員。這個部分我請承辦主管來答復。 主席:請金管會證期局簡組長答復。 簡組長宏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證券交易所是公司組織,受到公務人員退休旋轉門的限制。 尤委員美女:財團法人就不受限制? 簡組長宏明:因為目前的規定只有公司組織才受到限制。 尤委員美女:但是這二個單位所做的工作性質是不是很類似? 簡組長宏明:對,這二個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類似的。 尤委員美女:二個單位工作性質類似,只因為組織型態不一樣,所以待遇與限制就不一樣,一個有停止雙薪的標準,另一個則沒有,是嗎?還是二個都沒有雙薪的限制? 簡組長宏明:只要公務人員轉到我們的周邊單位,都已經停領退休金,所以他們沒有領雙薪。 尤委員美女:你的意思是公務人員退休後轉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買中心的人都沒有領雙薪? 簡組長宏明:對。 尤委員美女:確定? 簡組長宏明:這個確定。 尤委員美女:預算中心報告指出,你們的預決算書沒有送本院審議,又未達停止雙薪標準者,任由主管機關的公務人員退休轉任支領雙薪,而你的說法是沒有,是嗎? 簡組長宏明:我們現在確定沒有領雙薪,只要是我們的周邊單位,只要是退休公務人員都停領。 尤委員美女:你回去查清楚,既然你們規定公務員轉任就不能領雙薪,所以請你回去查一下,另外,財團法人再轉投資的限制是50%,而不是20%,對不對? 簡組長宏明:不知道委員指的是哪一部分?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的規定是50%才受限制,有的是20%,為什麼會不一樣? 簡組長宏明:50%和20%是決定預算要不要送立法院審查的規定。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你們回去檢討看看。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國家是多事之秋,油的問題也好、中國船的問題也好,有太多事占據了媒體的版面,成為輿論的焦點。但是預算也已經要開始進行審查了,所以我們應該要開始處理年終慰問金的問題了。本席首先要譴責你們對於年終慰問金的發放所造成的剝奪感所引起的反彈,本席認為主其事者應該做而沒有做的宣導和溝通,導致這種反彈如滔滔巨浪而來,而最後你們處理的方式是擴大發放的範圍,本席首先要在這裡譴責這種態度。本席認為這種剝奪感都是基於一個很重大的誤解,那個誤解就是年終慰問金的取消是剝奪了他們的退休所得,有關這一點完全與事實不符,這個你們都知道,因為年終慰問金是屬於所得替代率外加的項目,對不對? 主席(尤委員美女):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對。 管委員碧玲:大聲一點。 黃人事長富源:對。 管委員碧玲:大聲一點,對全國的退休軍公教同仁講,年終慰問金是所得替代率外加的部分,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對。 管委員碧玲:請問部長,對不對?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年終慰問金的發放,銓敘部沒有參與。 管委員碧玲:但是所得替代率是你們算的,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是。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所得替代率外加,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對。 管委員碧玲:請問主計長,年終慰問金是所得替代率外加的項目,對不對? 主席:請主計總處石主計長答復。 石主計長素梅:主席、各位委員。是。 管委員碧玲:你們都不敢講真話,所以那種剝奪感強烈發酵到現在去組成廢票聯盟,你們還是不敢講真話,最後你們用什麼方式呢?你們用擴大發放的方式,總共要增加16億的支出。你們說15億,我去的公文回來,本席算出來實支增加16億2,978萬。這造成一個如何不合理的狀況?你們看一下螢幕上的這個表,這次擴大增加最多的是軍方,我以軍方為例,也就是編在退輔會的預算為例,我們是以折扣後薪給作為發放的項目,這其實是違反辦法的,注意事項的規定是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計算之月退俸,你們都以退撫新制前的月退俸計算,所以你們的計算是以折扣後薪給這一欄來計算2萬或2萬5,000,而不是用另外這一欄,另外這一欄才是支領月退休金的退休軍公教人員每月的實質退休所得,不包含18%,不包含18%的實質退休所得是這一欄,但是我們發放年終慰問金的標準不是以這一欄,而是以折扣後薪給這一欄,也就是你們不處理退撫新制前後年資併計的月退俸,你們只以退撫新制前的月退俸來處理2萬、2萬5。以軍人為例,這變成今年會發放的對象裡面至少有8,430人一個月的實質退休所得(不包括18%)是支領4萬5,750元,我們要加發給他,另外,有5,638人實質退休所得(不含18%)每月領4萬420元的,我們要加發給他,我們也要加發給他們3萬、3萬4的年終慰問金。請問兩位,他們屬不屬於弱勢?以你們的評估,今年開放給與的對象超過一半是每月實質支領退休所得(不包含18%)是4萬、4萬5的人,這符不符合年終慰問金對弱勢慰問的意涵?其實本席算過,每月支領實質退休所得(不包含18%)22K以下的占支領人數不到二成,換句話說,支領年終慰問金的退休軍公教同仁,他們非常辛苦沒有錯,但是支領年終慰問金的退休同仁中,有八成每月實質退休所得(不含18%)是22K以上,比剛出社會的大學畢業生每月支領的所得還要高,而我們發給他們年終慰問金。本席認為,當初沒有全部刪除而留住弱勢的部分,這點本席支持,但是本席希望留住的是真正的弱勢,你們現在的標準完全跟弱不弱勢無關,完全沒有辦法反映是不是弱勢。我現在時間給你們兩位,這二個不含18%是領3萬,如果加上18%,我們不知道會是多少,因為我不知道他可以存多少,大概至少都會有5,000元以上的優存利息,我們不管,有些可能會更多,我們就暫時不談18%沒關係,我覺得這兩個階層領年終慰問金對年輕人很難交代,所以本席的訴求非常簡單,你們的標準是違法的標準,因為我們的辦法明定你們要以退撫新制前後的年資併計之後去決定要用退休俸多少來支領。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我這邊做點說明,你剛才所講的我們用的制度都是一種,其實不是,在這些人員裡面,有用新制,也有用舊制的,另外,…… 管委員碧玲:用實質退休總所得來判斷。 黃人事長富源:你所說的人數裡面,還有包括兩項,一項是忠誠,一項是因公傷殘受到傷害的,這個比例都包括在裡面…… 管委員碧玲:那個我沒有談,那個是在表格最下面,我們都給,那還是本席提出來修法讓他們可以領的。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委員,這是重複計算的人數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沒有重複計算,你給我的表是分開的。本席不管,你要扣除也沒關係,這當中扣除因公傷殘,如果支領這兩級…… 黃人事長富源:比較重要的是你剛才講的制度,你說只適用一種制度,不是的。 管委員碧玲:本席要求,因公傷殘、死亡、眷屬那部分獨立出來,那個在我們的母法裡面本來就獨立出來的。其他一般性的,在所得替代率外加的退休軍公教人員支領的年終慰問金,本席要求你們用退除給與薪餉來訂標準,不要用折扣後薪給來訂標準。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講的只有一種制度的部分,和我們實際發放的是不太相符的。 管委員碧玲: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這1萬多人每個月領4萬多元。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問題我請給與處…… 管委員碧玲:不要,我要你與主計長來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這個資料可能要核對一下。 管委員碧玲:這是送進來立法院的資料。 黃人事長富源:我知道。 管委員碧玲:這是退輔會送進來立法院的資料。 黃人事長富源:我知道,我講的是前後的計算…… 管委員碧玲:我不講計算,我講退休實質所得每月支領不含18%達4萬和4萬5。 黃人事長富源:退輔會是用半俸來推算。 管委員碧玲:本席就是要求你們從退休實質所得的總數下去訂標準,做不做得到?你們已經送進來了啦! 黃人事長富源:目前這個制度我們覺得比較…… 管委員碧玲:我們認為要重新研議,目前這個制度就會出現這種高度不合理的現象,目前的制度就是你們不以實質退休所得來發放的結果,就讓你們發放的對象是屬於中高所得的對象。 黃人事長富源:現在新舊制兼採是顧及當事人的基本權益,如果委員這部分有意見,我們可以研究。 管委員碧玲:我剛才已經說了,這是退休所得替代率外加的,所得替代率外加的慰問金屬不屬於基本權利?屬於的話,我們全國一起來發,勞工也來發,農民也來發,如果是屬於基本權利保障,那全國一致啊!你在說什麼啊!基本權利!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對於這個部分,當初我們在這裡討論的結果是希望能夠照顧弱勢,還有傷殘和忠貞的。 管委員碧玲:對,本席支持,本席第一時間就支持照顧弱勢,所以本席還特別讓它入法,現在本席要請問你們,你就回答我,主計長也回答我,每月支領不含18%達4萬420元和4萬5,750元的人算不算弱勢?這是去年沒有發放,今年增加發放的範圍,這兩個算不算弱勢?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都是按照規定計算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來談一下這個規定合不合理,這規定不合理啊! 黃人事長富源:委員,這一點…… 管委員碧玲:你聽我說,從頭到尾本席有沒有叫你全部取消? 黃人事長富源:沒有。 管委員碧玲:本席希望你們研議什麼? 黃人事長富源:檢討。 管委員碧玲:檢討什麼? 黃人事長富源:檢討相關的合不合理。 管委員碧玲:檢討依哪一個項目來核定標準。 黃人事長富源:那個項目裡面,我們所定的辦法是根據物價指數、國民所得。 管委員碧玲:沒有關係,你是依物價指數要定2萬5,如果你要依照物價指數,本席告訴你,你根據物價指數或根據其他所有的指數,我都無所謂,結果出來之後,你訂的標準是退休給與薪餉的3萬元,我都支持,也就是說,如果你用退休給與薪餉為標準,3萬元以下的都給,我都可以考慮支持,現在的問題是你用折扣後薪給為標準的時候,就出現高度的不合理,它無法反映發放對象的實質退休所得,這樣了不了解?不要迴避問題,你如果以實質退休所得去計算發放的門檻,你用2萬5說不定也ok,用3萬說不定也ok,大家來談,但是你就應該以實質退休所得去制訂門檻,這樣了解了沒? 黃人事長富源:是以實質所得來計算的啊!我們會後再向委員清楚報告。 管委員碧玲:這就是數字啊!怎麼會清楚地報告。就很清楚啊!月領4萬和月領4萬5的今年擴大發放了1萬多人,這只是「至少」,而且還不含18%,18%加上去4萬5這一欄,8千多人會領5萬以上。你們要不要回去研議? 黃人事長富源:計算的基準和委員所講的,我們會考慮。 管委員碧玲:我看結果,結果就是實質退休所得是多少來制訂門檻才合理? 黃人事長富源:可能是計算的方式,你一定有根據,但我們這邊資料好像不太相同,我會向你報告。 管委員碧玲:還有一筆錢我不知道為什麼會編在你們這裡,你們6,500萬的年終慰問金的調節預算是要替誰調節?為什麼會編在人事行政總處?我無法理解你們替誰調節,教育部的編在教育部,農委會的編在農委會,地方政府的編在地方政府,怎麼會編了6,500萬在人事行政總處?要藏黑數在你們這裡? 石主計長素梅:不會,因為人事總處根據資料決定之後,我們軍公教同仁們,立法院通過後執行。 管委員碧玲:真正的弱勢沒有在這一次被照顧到,其實支領一次退的同仁是真正的弱勢,但真正的弱勢在這一次沒有被照顧到。 黃人事長富源:支領一次退的部分沒有在我們的規定裡。 管委員碧玲:對,我們的辦法就是不給他們。 黃人事長富源:當初討論支領一次退的時候,有他的時代背景。 管委員碧玲:就是不給他們嘛! 黃人事長富源:而且支領一次退的,當時是比較好的,跟委員報告,支領一次退的時候,要國家負擔一下子就增加很多。 管委員碧玲:我沒有要你去改,只是要告訴大家,這次從2萬調到2萬5沒有照顧弱勢的色彩,你們應該好好去研議這種不合理的現象。 黃人事長富源:會研議。 管委員碧玲:出現這種完全違反照顧弱勢的發放範圍,你們回去好好研議,什麼時候給我研議結果?一個禮拜內來報告,能不能做到? 黃人事長富源:沒有問題。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一個禮拜來報告所謂不合理的現象,也請把報告給本委員會。 請陳委員歐珀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巨威質詢。 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雙薪的問題,我在政大教書教了20幾年,我退休後到私立學校,這樣算不算領雙薪? 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所謂支不支領雙薪基本上要依法。 曾委員巨威:依現在的法,我算不算領雙薪? 張部長哲琛:因為銓敘部所主管的只是公務人員部分,至於教育人員部分,並不是銓敘部主管,可能要問行政院。 曾委員巨威:我現在到立法院來,等於是從私校借調過來,我本來在政大所領的都停了,我現在這種狀況算不算領雙薪? 張部長哲琛:基本上,教育人員不屬於我這邊規範範圍。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 張部長哲琛:第二,實際上所謂支領雙薪或不支領雙薪,當時考慮的本意是說公務人員退休後,又重新回到跟政府機關相關的機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例如基金或作業基金轉投資的事業機構,在認定上有個條件。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們在認定時,其實需要很嚴格的定義,也需要很嚴格的規範條件,我們不能讓社會大眾認為我今天退休以後到其他地方工作就叫做雙薪、就叫做肥貓。 張部長哲琛:這我完全同意。 曾委員巨威:天底下有這樣的事情嗎? 張部長哲琛:沒有這回事。 曾委員巨威:現在已經被大家污名化成這個樣子,如果這規範的條件不合理,我們可以改規範和條件,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在公務人員的部分規範得非常清楚。 曾委員巨威:我覺得重要的是要從根本的法令制度上來檢討到底有沒有出問題,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來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就用「雙薪」這簡單的兩個字把所有第二春再就業的可能性完全抹煞,我覺得這實在是一個社會很不正常的心理的反應。再請教一個問題,今天如果他再任公職,我們要停掉他的月退和18%優惠存款,對不對? 張部長哲琛:沒錯。 曾委員巨威:他的年資延不延續? 張部長哲琛:延續的。 曾委員巨威:他的年資延續?還算公務人員?如果他再退的時候,他的月退俸是不是重新算? 張部長哲琛:年資要合併計算。 曾委員巨威:就要重新再算,是不是? 張部長哲琛:對。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覺得我們今天談這個問題,根本的重點要抓住,我覺得很多細節的討論固然可能是個別委員的關心,但是我覺得今天要對社會大眾所做的說明更重要的是我們整體制度的合理規劃,我們到底要怎麼做。如果我們查一下國外先進的制度,這個問題不是只有臺灣碰到,其中第一個我們要考慮的原則是我們社會的年齡結構、勞動力的結構有沒有在轉變,如果你去看美國和日本的制度,他們原先對於老年的就業在某種程度是嚴格規範,但是你去看最近這幾年統統放寬了,為什麼?因為年齡結構在轉變,臺灣也面臨了少子化的問題,整個勞動力結構在轉變,我們在產業的發展上還強調銀髮產業,就是希望你雖然年紀大了,但是你智慧、經驗的累積,只要你還有工作的能力,我們在就業市場上不能歧視,所以你看美國和日本的制度,他們完全從不一樣的角度。 張部長哲琛:他們還鼓勵年紀大的多效力。 曾委員巨威:我們今天談這個問題的時候,強調的只是退休本身,我們不去看整個社會勞動力市場結構的變化會不會對我們整個國家競爭力造成影響,我覺得我們在規劃制度的時候,要從宏觀的角度來檢討,而不是陷於狹隘的微觀的角度去探討這個問題,請部長無論如何一定要抓住這個原則。 張部長哲琛:我一定會。我要在這邊再次強調,所謂公務人員支領雙薪最主要是公務人員退休之後到政府機關及相關的國營事業工作,這一定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很清楚。如果跟這個前提無關的,例如到私人機構、私人銀行,照樣可以領薪水。 曾委員巨威:我知道,所以第二個原則我們要讓社會大眾知道是什麼?是政府機關今天握有公權力,如果你今天再任公職當然沒問題,等於你沒有退休。你在轉到其他相關機構時,當然我們要嚴格限制條件,公權力有沒有繼續干擾或影響的可能性,如果公權力延伸有這樣管控的力道,這部分我們當然要規範。除了這兩個情形之外,其實我們不應該去過度干擾一個退休者利用其本身的經驗而有第二春貢獻社會的機會,這是很重要的原則,不是嗎? 張部長哲琛:是的。 曾委員巨威:第三個更重要的,如果大家認為真的不應該,因為他第二春的工作讓他賺得太多錢,從國外先進制度上告訴我們的,你也不能就這樣決定,因為你這樣,所以前一份工作的退休所得就不能拿,這樣的做法其實是一個很大幅度的變化,你完全不承認、不顧慮人家前面那段工作期間的貢獻。所以國外有一個很清楚的制度叫做Retirement Earnings Test,我想你一定知道,人家在設計上也是循序漸進,例如你再就業了,你的所得高到某一個地步,我隨著你所得的增加,逐漸遞減你的退休所得,就是你所領的前一份的所得,這樣也合理吧,對不對?這樣衝擊也不會太大。為什麼我們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採取一刀兩斷切呢?因為這樣就可以,因為那樣就不可,然後就全部拿掉。所以即使是這樣,你也要在制度上找出一個好的機制、好的設計來面對這個問題,讓社會大眾知道我們今天如何看待高齡社會的來臨,我們今天如何從社會總體的人力的角度去思考我們的制度該如何更迭,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不要把問題陷在只是簡單的雙薪,好不好?部長,我對你有期許,我們要用這樣的角度去思考、去改變我們的制度,讓大家能夠根本地、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 張部長哲琛:是。 曾委員巨威:本席再請教人事長,我們其實很在乎公務人員的素質,對不對?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是。 曾委員巨威:所以我們在平常都會強調他的進修、再教育,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是。 曾委員巨威:當然,有一部分的職權牽涉到考試院,我知道保訓會主要也是做這個工作,但是對於目前再教育相關的法律規定,我覺得有些不合理的地方。例如公務人員要再進修,我們目前的規定可以給他一年的時間到學校去,這一年可以帶薪,也可以不帶薪,我們有各種不同的情況,萬一他有需要的時候,我們可以再延一年,兩年是最長的時間。但是我發現很多的狀況,如果有一位年輕的公務員出國進修,利用國外的教育資源來訓練我們的公務人員,但是在對待上面,就跟在國內尋求同樣的機會就有很大的差異,你認為這樣合理嗎?需不需要調整?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已經進行研究,而且採取行動。 曾委員巨威:研究?什麼意思? 黃人事長富源:行政院所辦的博士的進修現在是給3年。另外就是留職停薪、全職進修的規定的確是2年,2年要完成一個比較重要的學位是不太可能的,所以這部分我們已經和保訓會…… 曾委員巨威:我要請教你的是,我們有一個迷思,我去問了相關單位,他們都回答我立法院曾在某年作了一個決議─公務人員的進修不以學位為目的,所以時間不要那麼長,這是十幾、二十年前的想法,什麼叫學位?學位代表了學習的某個階段專業能力完成的結果,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對。 曾委員巨威:你今天訓練公務人員難道只是狹隘的只要學會一個技術、一個操作就ok了嗎?學位本身所代表的是一個更長遠的專業能力的培養,我們不需要這樣的公務員嗎? 黃人事長富源:需要,而且如果未來討論時,大家的觀念有所改變,我們會…… 曾委員巨威:我希望人事行政總處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看法和態度要更堅定,不要老是受到考試院保訓會的干擾和影響,你們要有所堅持。 黃人事長富源:跟委員報告,我們和保訓會的關係還不錯,我們會跟它溝通。 曾委員巨威:我看到了所有往來的公文都是推託的,都是講再研究,都是講會列入考慮,但是都沒有動作啊!對不對! 黃人事長富源:我們已經把條文研擬好送保訓會了。 曾委員巨威:希望把研擬的條文送一份給我。 黃人事長富源:好,也跟委員報告有一點是我們要做的,就是早上李貴敏委員所講的,如果國家保送他或者他根據我們的辦法去進修,就是他未來的服務,我們要追蹤。所以權責要相當,所以一方面是權責,一方面是權利。 曾委員巨威:當然,所以我要期待你的是,很多制度的改變要先來自於我們有更創意性的想法為根據,這才是關鍵。我最後提一個很重要的美國民間的經驗,我們都知道的starbucks,前不久的starbucks的經驗告訴我們什麼?他發現他的員工六成、七成以上都沒有大學畢業,都是高中的,這在美國是常見的。 黃人事長富源:高中左右,而且他們給他薪水…… 曾委員巨威:人家怎麼做?人家給你薪水,鼓勵你到大學進修,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記者問他不擔心員工唸完學位之後一走了之?因為你付了錢,但我不一定還在這裡工作。你知道人家怎麼回答嗎? 黃人事長富源:他說這些人才都是給國家用的。 曾委員巨威:對,你看一個私人的企業都可以用這樣的眼光,我們今天公家機關、政府單位心胸要這麼狹隘嗎?今天如果他拿了學位走了,你怕什麼?他感激你一輩子,他永遠是國家主要的人力財。 黃人事長富源:跟委員舉一個例子,以前在警大的時候,我有一個同仁就是出國進修,回來之後非常感念同仁協助他,結果他調到別的單位去,他連原來的工作照做,這樣的公務人員回饋我們整個機關,其實有一些是有正向的,可是我們監督機制要強化。 曾委員巨威:我主要是希望我們要從觀念上來改,把制度做一個修正,我們要為國家長久的公務員的人力素質的提升共同努力。 主席:現在繼續處理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新增提案。 針對現行退休(伍)軍、教人員再任之限制,未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應停止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要求考試院銓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教育部、主計處應於三個月內,在未完成相關法令修法前,先行提出解決方案,向本院報告,另針對軍、公、教退休人員之再任機關(構)發給薪資後,發現領受人有再任及溢領薪資情形者,除應立即辦理追回作業並加附利息繳回。 提案人:柯建銘  尤美女  高志鵬 主席:第6行「向本院」改為「向本會」。這個提案是針對剛剛的第2案所作的修正,所以原第2案撤回。 請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焜元: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已經再任,所以倒數第三行「發現領受人有再任及溢領」,這裡應該直接講溢領,不會有「再任及」這樣的文字。另外我們也建議利息的部分,因為軍教的部分目前法無明定,所以後面的文字可否考慮修正,也就是倒數第二行直接寫到「應立即辦理追回作業。」就可以。也就是在倒數第二行「除」拿掉,「應立即辦理追回作業」,後面一段「加計利息繳回」的部分就刪除。 主席:好,就「除應」的「除」刪掉末句修正為,「應立即辦理追回作業」,「再任及」三字也刪掉,也就是修正為「發現領受人有溢領薪資情形者,應立即辦理追回作業。」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 處理第3案。 請退輔會人事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松熏: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國防部已經在研擬修正本法,現階段優惠存款是依法有據,如果這樣修恐怕會影響滿多人。我們建議這個地方還是依法行政,只要法一通過我們絕對貫徹執行。 主席:你們要去研擬然後報告。 謝處長松熏:我們會配合國防部,目前國防部已經送院處理了。 主席:你說退輔會是全部依照國防部的規定嗎? 謝處長松熏:對。 主席:那你們看這部分怎麼改呢? 謝處長松熏:第3案的部分ok,因為我們目前有現成的資料。 主席:第3案ok? 謝處長松熏:對。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3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4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5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6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7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各位,對第8案有無異議? 請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簡組長說明。 簡組長宏明:主席、各位委員。剛剛我們有去調資料,確認金管會管轄的周邊單位,確實都已經按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停支退休金了。我把周邊單位的資料提供給委員參考。 主席:好,你們提出檢討報告就好了。 委員有沒有意見? 曾委員巨威:(在席位上)金管會提報告沒有問題嗎? 簡組長宏明:寫檢討報告。 曾委員巨威:沒錯嘛,好,那我沒意見。 主席:謝謝。提案處理完畢。 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李委員桐豪、羅委員淑蕾、葉委員宜津、黃委員昭順、鄭委員天財、賴委員振昌、許委員添財、黃委員偉哲、吳委員育昇、賴委員士葆、盧委員秀燕、孔委員文吉、周委員倪安、陳委員碧涵、邱委員文彥、楊委員麗環、蕭委員美琴、蔣偉員乃辛、王委員惠美、邱委員志偉、何委員欣純、簡委員東明、江委員惠貞、陳委員亭妃、高委員志鵬、潘委員維剛、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請王委員廷升質詢。 王委員廷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張部長的業務有最多交集的部分,是在當時的公務人員公保年金。對嗎? 主席:請銓敘部張部長答復。 張部長哲琛:主席、各位委員。對。 王委員廷升:本席要提醒一下部長,其實整個公務體系,可以說都是由來自社會上最優質的人士考進公務單位所組成,如果能夠將各種公務制度─保險或銓敘制度上做得更好的話,相信國家推動公務會更順遂。姑且不論公保現在推動得怎麼樣,本席知道後來加了屋頂條款。當時退撫司呂司長也在。這是過去的,而且現在還沒有往前進。當時呂學樟召委、本席還有幾個委員都在的時候,有提到公平性並做這樣的修正,但是比較遺憾的是現在又提屋頂。這個屋頂形同讓當時提出的修正又烏雲蓋日了,請部長還是回去責成相關局處長,請他們研究比較合理的制度。本席不強調要趕快過,但是強調要公平公正的制度,這跟公務人員的精神跟整體士氣有關。 接下來要提到日前本席跟您一起努力怎麼推動具公平性的制度的問題─無占缺受訓制度,所幸部長的效率很快。無占缺制度事實上是好的制度,事實上本席接觸到的基層勞工或公務人員,都支持無占缺受訓制度。不過,還是希望受訓的時候能做更精確的篩選,在公務人員的銓敘上也要依照其占缺的情形去做。比較可惜的是,部長可能也知道,台鐵裡有位佐級升員級的職員,卡在無占缺受訓的規定,該員必須先行辭職後才能接受升等訓練。該員好不容易從佐級考上員級,為了受訓卻一定要先辭職,然而政府能保證他的受訓結果一定能通過嗎?當然不能。因為受訓的結果總是要把一些人刷下來。對於已在公務機關服務的人來說,不論他是佐級,還是在其他銓敘系統下,我們都要考慮到,萬一對方沒有通過訓練,用大筆一揮將對方過去的履歷盡數刪除,如此也不盡合理。所幸部長也解決了這個問題…… 張部長哲琛:對,我們已經跟台鐵溝通過了,會修正相關規定。 王委員廷升:沒錯,因為我也有和吳次長聯絡過,這個新的制度將會於17日適用在第一批的受訓學員身上,既然我們已有這樣的一個方案,學員在受訓前是不是也可以採取留職停薪的方式去接受訓練,以免他們在受訓時心理還在七上八下。對於這個部分,可以麻煩部長多加注意嗎? 張部長哲琛:好! 王委員廷升:謝謝張部長,將來再向你請益。接下來我要請教黃人事長,本席知道黃人事長來自警政單位,而你也曾經在警察大學任教,而本席亦是來自學術單位,所以本席也知道您的作為是有為有守的。在各種基層的請託案中,本席也時常與你切磋,思考如何撫平基層的民情與民怨。本席同時也知道人事長在執行這些人事政策時,幾乎就像警察在保護我們的人民一樣,都是有為有守的。就這點,本席要代表廣大的公務人員向你致謝。 主席:請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答復。 黃人事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王委員廷升:稍早的時候,很多委員在質詢時都有提到「人情義理」的問題,在當前的選戰中,關於柯P的夫人也就是陳珮琪醫師去幫忙助選到底適不適法?對此,本席要提醒人事長,因為本席也來自基層,同時也是選舉出身的,所以明白,其實在公務人員中也有許多優秀的人才,在當過公務人員之後也會想要參與,當然本席在此不是指陳醫師,而是另外的個案,只是我要提醒人事長,對很多公務人員來說,當他們還沒有退出公務前,就已經在競選了。其中自有其奧妙,相關的言行也自應謹守分際,只是本席在質詢時不喜提及個案,除非是像剛剛在交通委員會中有談及與人民生命有關的議題而不得不提。 看到了上述的狀況,再回過頭來看有關陳珮琪醫師的問題,由於這個部分已有許多委員質詢過了,本席就不再重複,但不論依理還是依情,陳醫師都是民進黨台北市市長候選人柯醫師的配偶,對於她適否適合替柯醫師站台這點,本席身為中國國民黨的立委,也要強調其實我們在選舉的時候是很辛苦的,如果候選人自己要跑遍所有大小場合,那是絕對沒有辦法的事。以花蓮為例,當地由南到北的長度就有一百三、四十公里,你要別人幫你站台,別人會認為自己根本就不認識你,因此配偶其實是最好的代言人。 為解決配偶於助選時因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有違行政中立原則的問題,中國國民黨黨團鄭天財委員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修正案,同時民進黨高志鵬委員等21人也提了相同的案子。大家在提案中都希望能放寬對配偶及二等親的規定,也就是說開放的親等範圍比配偶還要寬,對於這樣的法案,我們也認為是合情合理的,希望政黨之間能共襄盛舉。可惜的是,民進黨在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101年11月20日的院會上,竟使此法案改交協商,本來是個不須協商準備要通過的案子,結果民進黨卻在院會上提出要改交協商的要求,後來該會期的召委廖正井委員終於在102年1月9日召集協商。 本席身為國民黨的前書記長,雖然卸任了但也還是要強調,國民黨在整體上雖然面臨著選情激烈的選戰,但對於公務人員還是必須要推出一個公正的法令。所以本席希望人事長以及在座所有相關部會的官員,若與其他委員在討論這個法案的時候,是不是也可以推動這個合情合理的修正案?至於中國國民黨到底需不需要去用執政的權勢來卡住所謂的候選人呢?我想,至少曾經在立法院的國民黨黨團服務過的我就不認為如此。因此我要請教人事長關於推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看法? 黃人事長富源: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的主管機關是銓敘部。 王委員廷升:雖然是銓敘部,但我也想聽相關部會的意見。 黃人事長富源:事實上,我在擔任考試委員的時候就有討論到行政中立法,因此對於剛才張部長的解釋,我個人是非常贊成的。我認為,我們必須去追問立法當時的立法精神及其立法原旨。在法律的規定上,很多人都以為行政中立法只是在限制公務人員,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其實是對公務人員某些參政權的保障。 王委員廷升:是的,也就是說,我們還是要回到今天委員會的焦點,陳珮琪醫師替柯P站台是合情合理的,但是依照公務人員的各項法律規定,其實也是在告訴她,如果她要站台的話,她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而可能違法失職的地方又在哪裡,公務人員總不能在上班時間去站台。 黃人事長富源:對於這個個案的狀況,需要由相關部會及單位來判斷,其一是銓敘部,他們要就法理上來解釋,也就是對目前的法律進行解釋;另外,當我們在討論一個法律個案的時候不可能只是照條文來判斷,一定要就其個案審酌。在就其個案審酌的時候,就要綜合整理所有的法律事項及相關事實,而這個部分則屬台北市人事處的職責。 王委員廷升:總而言之,本席今天強調的是制度,所以即使銓敘部部長也在這裡,但是本席也說了,你們是相關部會,整個社會的氛圍不需要因為制度的紊亂,或因為制度的說不明白、講不清楚就使得政治口水愈來愈嚴重。 黃人事長富源:報告委員,我們會參與銓敘部的討論。 王委員廷升:好,謝謝人事長。 黃人事長富源: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陳委員淑慧、陳委員明文及顏委員寬恒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的委員均已質詢完畢,本次會議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謝委員國樑、潘委員維剛、高委員志鵬及顏委員寬恒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案由:政府捐補之財團法人首長及主管薪資待遇高於公務機關之現象,並非少數一、二的個案;而相關職務由軍公教退休人員再任之情形亦時有聞之,使此等人員坐享國家雙重資源,造成社會不平之鳴。固然此類職務有其特殊專業性,然其核心職能卻缺乏考核,不免有權義不平衡之觀感,相關機關應研議建立其績效指標,以加強監督其核心職能的發揮! 說明: 一、近幾年來社會彌漫著低薪景氣,人民痛苦指數不斷攀升,對國資資源公平合理分配的要求愈來愈高。對於退休軍公教人員酬庸性的職務分派,坐享雙重國家資源,長期為人垢病,近年更已激起極大不滿及反彈,認不符社會公義精神。 二、尤其部分職務待遇可能為中央特任首長待遇之數倍之高,實難為社會接受。固然,其中有其專業性考量,但既是專業報酬,即應建立核心職能指標,並有一定的考核機制,以權能相合,而免為人垢病。 三、爰建議人事行政總處應協同各主管機關,研議建立適當之職務核心指標及考核辦法。 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 隨著科技的發展,國境的劃分越來越薄弱,取而代之的是地球村的發展,因此人員流動相當迅速,各國政府之間或是政府與國際級企業來往相當頻繁,而國際溝通的語言多數使用英語,因此政府有計畫的提升各級公務人員的英文能力確有必要,但是語言的培養並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需要長時間的培養才能有相當的成長,因此政府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7條第2項,於100年7月14日核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短期密集英語訓練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期透過密集、短期、全時之英語訓練,精進國際事務專業人才之英語能力,提升我國國際競爭能力。 該訓練計畫自100年12月1日公布實施,分為國內訓練及國外訓練,國內訓練期間3個月,國外訓練得視經費額度,配合國內訓練擇優赴英語糸國家受訓。經查迄至101年底,國內訓練部分,完訓人數100年度21人、決算數I34萬7千元,101年度30人、決算數192萬元;選送國外完訓人數100年度17人、決算數388萬3千元,101年度21人、決算數1,320萬4千元,該訓練計畫100年度及101年度所需經費平均年需千萬餘元。然而英語學習環境之體驗,僅係為強化中高階公務人員一般性通用之英語能力,且課程規劃偏重於文書作業技巧,無關專業領域,甚為可惜。 本席認為相關外籍人士與政府洽公的第一次接觸的對象大都為基層公務人員而非中高級公務人員,因此相關計畫僅針對中高階公務人員英文能力的提升,對於政府整體的服務品質將沒有正面有效的效果,因此行政院人事總處對於相關計畫的規劃應該要包含基層公務人員的語言培訓,才能真正提升外國人對政府英文能力的印象。 高委員志鵬書面質詢: 年終慰問金提高,以照顧弱勢之名,行政策買票之實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月29日發佈新聞稿指出,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發放標準從新台幣2萬元增加到2萬5千元,是基於擴大弱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林錦慧表示,年終慰問金制度從101年度開始調整至今,國民所得成長9.42%,尤其是食物類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7.89%,對清苦的退休人員與軍眷確實造成壓力,預估103年發放人數約12萬4千人,國庫將因此增加9億餘元支出。 1.關於人事總處發佈新聞稿指出,退休軍公教年終慰金發放標準調高到2萬5千元,是基於擴大照顧弱勢。請問人事長,根據人事總處的估計,符合領取年終慰問金的這些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大約是12萬4千人,這些人或許過去對國家曾經有過貢獻,但是退休之後,國家還負有照顧退休人員的義務嗎?請問憲法或是哪部法律有規定國家要終生照顧退休軍公教人員?當他們退休之後,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停止,除了退休俸,為何還可以發放具有年終獎金性質的年終慰問金?那未來當退休人員愈來愈多,難道不會拖垮國家財政嗎? 2.人事總處的新聞稿也提到,行政院8月21日公告103年度發放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支領基準數額為2萬5千元,於國家財政合理範圍內予以適當照顧。請問人事長,現在我國的財政很健全嗎?我國債務從2008年的3兆7,786億元,2015年將上升到5兆5,458億元,馬政府短短幾年債務累積暴增1.77兆,比例高達46.77%,加上隱藏性負債17兆,我國負債已經高達23兆以上,政府還可以打腫臉充胖子,發這種錦上添花的年終慰問金嗎?難道現在政府是債多不愁,所以不知要開源節流? 3.行政院說要照顧弱勢,我們也同意弱勢者需要照顧。但請問人事長,但這些軍公教退休人員,不用工作就可以爽領政府的年終慰問金,怎麼會叫弱勢?全國有295萬的勞工辛勤工作,卻領不到2萬元的薪資,這些人才叫弱勢吧,但政府有給他們任何的優惠福利嗎?人事行政總處說物價指數上漲,所以要「合理考量調整年終慰問金」,在「國家財政合理範圍內予以適當照顧」,物價上漲也是馬政府執意要油電雙漲造成的,怎麼可以拿來當作發放年終慰問金的理由? 4.此外,人事總處用「照顧弱勢」的理由來增加年終慰問金的發放,也令人質疑根本就是為了手底選舉,根本就是政策買票。請問人事長,年終慰問金的發放,有計算在這些退休軍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範圍內嗎?這些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加上8趴的優存利息,每月實際所得大約是3萬2千多元,對照哪些月領不到三萬元的勞工,誰比較弱勢?如果今年要調高,那明年與後年又有立委和總統大選,是不是又要再調一次?這難道不是在淘空國庫,以照顧弱勢之名,行政策買票之實?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淪為政府官員退輔會 1.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因為資源多又沒有盈虧問題,因此經常淪為政府退休人員退休轉任的場所。而監察院也曾經調查發現,政府每年編列400多億補助這些財團法人,多數負責人都坐領高薪,甚至比在政府任職時的薪資更高,2004年糾正到現在,也一直沒有改善,因此引發社會批評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已經淪為政府退休官員的「肥貓安養中心」、「退輔會」。請問人事長,財團法人或許有其專業性,但是他們首長的薪資高於部長、甚至高於總統,這合理嗎?這些財團法人的首長有那麼大的貢獻嗎? 2.許多的政府退休高官,一旦卸任之後,就會安排到財團法人任職,這些高官,或許有其專業背景,但更多的是政府的人事酬庸。過去政府的財團法人沒有被監督,因此退休官員除了月退俸、18趴優存加上財團法人薪資,引發領雙薪疑慮,不僅如此,這些退休人員還佔據了財團法人人事升遷的位子。目前雖然因為社會壓力而稍有改善,但許多財團法人依然還是盤據著眾多的退休高官。請問人事長,你在報告中提到要制訂「財團法人法」來加以規範目前的財團法人,那何時可以送到立法院? 顏委員寬恒書面質詢: 今天要討論針對公家單位轉任財團法人或轉投資單位的人員,也就是外界所說雙薪人員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其實這問題有兩個面向要談,第一個是為什麼這些雙薪人員要轉任新單位?是因為新的用人單位急需用人,而且非這些雙薪人員不用?還是新的單位福利跟公家單位比起來更好,可以吸引這些人才轉任?這些都是讓人會有質疑的地方。另外一個問題是現在政府一直強調進行組織再造,同時強調要精簡人事,但是精簡後的人員再轉任新單位,這樣的組織再造只是美化帳面數字,沒有實質意義。 現在最被外界詬病的就是轉任後領雙薪也就算了,人員轉任後的薪資比原單位還高,這讓外界的批評一直停不下來,為什麼非公家單位的薪資可以那麼高?甚至高過部長薪資,這樣的處理方式,因為是財團法人或轉資事業單位,身為立法委員的我們還沒有辦法直接糾正,就算做了主決議,也只是隔靴搔癢,這些人員雙薪照樣領高薪,甚至領比他們上級監督單位更多的薪資,我個人認為這是個非常扭曲的情形。人事行政總處說相關問題有依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儘量不要有太離譜的薪資情況,但這也還有4個部會跟8個財團法人有例外,目前經由行政院核定在案。然後今年10月9日人事行政總處有發函知會相關單位,可是實際上這代表人事行政單位對於處理這問題還是處於勸說模式,沒有辦法晉升到法律位階,對其他單位恐怕很難形成強制力。 今天談雙薪人員問題,其實三不五時就會被外界拿出來提,問題是一直都沒有辦法有效根本解決,讓人有狗吠火車的感覺?這問題的存在其實對我國的人事制度而言,可以說是很重大的傷害。我國一方面考試院對公務人員資格錙銖必較,然而公家單位對實際人員晉用卻相對鬆散,完全取決於單位主管的意願。這雖然尊重用人機關的考量,但是也產生不少的批評。 撇開雙薪人員問題,其實上面提到的財團法人跟轉投資事業都是立法院難以監督的單位,在立法院也是陳年老問題,但是問題依舊沒有獲得解決。我個人認為應該要建立一套機制,不是指現在行政院所說的原則,而是指一套制度,以防止這種大開方便之門的情況。例如公務人員退休後要轉任,得建立多少功績,取得十大青年或公務人員楷模等等,證明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才能轉任,我相信這樣就算薪資高,外界應該也比較能接受。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6分)